时间:2024-01-12 16:04:31
引言:易发表网凭借丰富的文秘实践,为您精心挑选了九篇经济纠纷的解决方法范例。如需获取更多原创内容,可随时联系我们的客服老师。
关键词:经济法;经济法纠纷;司法解决机制
一、经济法纠纷
在经济运行过程中,国家调节经济法律纠纷是经济法纠纷,这些纠纷是政府职能部门运行国家赋予的权力来调节的。经济法纠纷主要包括经济权利、义务之间的争议,这些纠纷如果没有得到妥善的解决,就会扰乱经济秩序,因此需要经济法来解决各类经济纠纷,保证经济秩序运行。值得一提的是,要辨析一下经济纠纷与经济法纠纷。所谓经济纠纷,是指利益主体在权利和义务方面的矛盾导致的经济法主体之间的纠纷。其范围涉及平等主体间的纠纷、被管理人的法人、组织及机关单位间的纠纷。而经济法纠纷指的是发生在经济调节过程中的经济权利和义务间的争议。在辨析经济法纠纷与经济纠纷的区别时,一定要明确经济法纠纷不是由商品交换或是民事纠纷引起的,是纠纷双方经济实力、社会地位不对等的情况下产生的纠纷,它与民事纠纷有着本质区别,当然也与一般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产生的行政纠纷不同。此外,如果经济法纠纷尚未构成犯罪,是不能以刑事案件来解决的。
二、经济法纠纷司法解决必要性
宏观调控是国家对经济总体运行做有利于社会发展的调控手段,在实际操作中,政府作为国家经济调节的主体,在行使国家赋予的权力干预市场运行、市场资源配置以及再分配中兼顾效率与公平,在避免贫富两极分化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任何一个国家对资源的管理都是很认真的,因为它具有稀缺性、有限性等特征,有些资源还是非再生资源,可持续发展的一个核心理念就是不能以牺牲后代的利益满足本代人无节制的欲望。国家经济调节的主要目的就是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源利用率,实现资源有效配置与再分配的公平性,经济调节在让一部分人得益的同时,一定不能损害其他人群的利益,如若有另一群体的利益受到损害,势必会导致利益主体间的各类纷争。此外,国家经济调节权也不能被滥用,这势必影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众所周知,利益纷争是导致经济法纠纷的根源。经济法纠纷一旦出现,一定要及时处理并妥善解决,否则将直接影响经济法的遵守和实施,也会使“市场”这只无形的手无法实现资源配置,不利于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因此优化经济法纠纷解决机制相当必然。一般来说,解决纠纷的方法有四种:协商、仲裁、行政和司法,而司法方法纠纷在前三种方法无法解决的情况下采取的比较公正而有效的方法。但也必须明确,经济法纠纷的主体如果是国家经济调节的机关或是组织,就不适用仲裁方法来解决经济法纠纷,这是由于仲裁机构本来就是社会组织,它无权对行使国家经济调节权的机关或组织行使仲裁权,因此这类经济法纠纷解决不适用仲裁。
三、经济法纠纷司法解决机制
以干预、管理和调控来实现对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调节是经济法的本质属性,它的调整对象是经济主体间的各类经济法纠纷。这些纠纷包括合法经济组织进行经济活动中发生的经济法纠纷、国家在整顿经济秩序中产生的经济法纠纷和国家宏观调控中引发的各类经济法纠纷。要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经济纠纷解决机制,首先要对调节的对象进行深入分析,同时还要分析当前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大环境,兼顾优化经济法纠纷司法解决机制来寻求能够有效解决经济纠纷的有效途径。
(一)民事诉讼解决经济法纠纷。提及民事诉讼,实质就是平等主体间的利益纠纷的解决途径,包括普通民事诉讼和特别民事诉讼。但在现实经济生活中,经济法纠纷主体的地位、能力等方面是不平等的,为了公正起见,就需要对现有的普通民事诉讼解决经济法纠纷的制度进行优化革新。一般来说,可采用举证责任倒置的手段,当然也可以对处于弱势一方的当事人提供无偿的法律援助。与此同时,还需要简化诉讼程序来纠正当事人双方在地位、能力上的不平等。欧美一些国家甚至还从当事人的经济负担的角度上采用降低诉讼成本、推行集团诉讼制度、建立小额诉讼制度、实行电子送达、改进公示制度等措施来保证司法解决的公正和效率。
(二)行政诉讼解决经济法纠纷。行政诉讼是一种高效的纠纷解决方法,这种方法主要适用于当事人是国家行政机关或是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权力的组织和个人。它针对的是具体行政行为,其中包括普通行政诉讼和特别行政诉讼。国家调节经济的权力是由国家或是法律法规赋予特定的行政机关来行使经济调节权,因此国家经济调节的主体间、被调节主体间以及调节主体和被调节主体间的纠纷需要行政诉讼来解决,当然也有一些受影响的第一方与国家经济调节主体间也会有经济法纠纷,这类纠纷也可适用行政诉讼来解决。
总的来说,普通行政诉讼制度可以扩大案件受理面,有助于建立科学有效的集团行政诉讼制度,在行政诉讼的种类、证据收集与举证责任、撤诉与调节等诸多方面要做大量的优化工作,这样才能有效地适应经济法纠纷司法解决的需要。
作者:程明月 单位:江苏财会职业学院
参考文献:
[1]孙育玮.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ADR)的借鉴与融合———以纽约和上海为例的相关法文化法社会学思考[J].学习与探索,2009.1.
民族地区民事纠纷传统机制诉讼
一、民族地区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现状
“在中国,民间普通人还是害怕打官司的,但是新的司法制度却推行下乡了,少数民族聚居地区一般地处偏僻,民风相对淳朴,那些不容于乡土伦理的人物却从此找到了一种新的保障。”过去很长一段时间内,由于民族地区人数较少,经济不发达,人们根据习惯法的自觉遵守以及权威人士的调解,能够妥善化解民事纠纷,然而这仅仅能在人口较少、相对封闭的社会适用。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普遍联系程度加深,经济往来成为极为普遍的现象,民族地区原先相对落后、封闭的环境被打破。相应的,原先自给自足的纠纷解决机制也面临着危机。
“现行的司法制度在乡间发生了很特殊的副作用,他破坏了原有的礼制秩序,但又不能有效的建立起法治秩序。如果这些方面不加改革,单把法律和法庭推行下乡,结果法治秩序的好处未得,而破坏礼治秩序的弊病却已经发生了。”民事诉讼制度究竟有何缺陷,致使其在民族地区难以得到试用呢?第一点,诉讼成本较高。民事诉讼首先要缴纳诉讼费用,尤其在涉及金额较大的经济纠纷案件中,诉讼费用也很可观。第二,民事诉讼经历的周期较长,效率低下,造成诉讼正义额迟延。正义迟延不仅使少数民族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有效保护降低司法裁判的质量。第三,诉讼程序复杂。当事人大多对程并不了解,诉讼程序的复杂性给很容易将当事人拒之门外。第四,我国民族地区司法资源严重不足,现代法治普及以来,尚未与其他纠纷解决方法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导致出现法院受理案件数量剧增的现象,严重影响了法院处理诉讼纠纷的效率和能力。第五,诉讼与非诉模式衔接不合理。构建合理的纠纷解决机制,是创建和谐社会法治的重要条件,但在实践中存在许多矛盾,成为诉讼制度合理运行的障碍。
二、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建立的必要性
当下我国还处在经济转型的时期,少数民族地区也正由传统的农业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传统人际关系模式也遭遇挑战,很难有“权威人物”能够解决纠纷,传统纠纷解决机制正在失去其赖以存在的社会基础。而传统的“礼”治观念也逐渐淡出人们的思维,传统纠纷解决机制正在失去其思想基础。传统的纠纷调解模式已经远不能满足人们的需求。
城市化带来的社会主体多样化,促使纠纷解决的方式呈多元化。虽然城市化理念的输入使少数民族地区传统社会组织可能逐渐弱化,但仍有其存在的文化基础;城市化使民族地区某些社会群体正在逐渐消失,但新的社会关系和新型社区仍在这种文化基础上不断产生。新旧利益群体并存的社会形势下,需要不同的纠纷解决方式来满足不同群的要求。
同时,诉讼制度也并非完美。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越来越多的少数民族群众选择法院来解决纠纷,但其并未考虑到综合的诉讼成本问题,时间上、金钱上以及法院的承受能力上,并非所有纠纷都采用诉讼才是最好的解决方式。相对来说,非诉纠纷解决机制更为便利,同时减少讼累。
三、民族地区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的协调
(一)简化诉讼程序,最大程度保证当事人诉权
诉讼制度的复杂性和高成本事导致诉讼制度难以推行的最直接的原因。许多民间纠纷的当事人希望通过诉讼手段寻求法律的保护,而诉讼需要耗费的高成本让民众望而却步。不懂程序、不懂法律,让民众难以对法律产生信任感,当前最便易的方式就是,在民族地区实施民事诉讼时,人民法院尽量简化不必要的程序,缩短审理的期限,降低诉讼费用。在程序上让民众实施诉讼成为可能,最大程度的保证诉讼制度能够成为当事人解决纠纷的选择,保障当事人的诉权。
(二)要采取适当的方式实现与其他纠纷解决机制衔接
在解决民族地区民间纠纷时,应注意避免激进,维护程序尊严,对乡规民约适当变通,引入机制法律在民族地区的实施必须实行并行过渡机制。即在民族地区,对一些当前仍可以适用的习惯法,国家可以予以承认,作为一个过渡;如果有条件,国家可以将之吸收到有关的法律法规中,使之成为制定法的一部分。对于一些与国家法相冲突的习惯法,通过合理的方式对民众进行普法教育,提高其法律意识,认同现代国家法。
(三)建立配套机制,完善司法援助
实现民族地区纠纷的妥善解决,必须明确诉讼和非诉机制的作用和定位。多种方法共同构建一个完整的模式。使每个制度都发挥其独特的作用,各得其所。诉讼是调整社会关系、稳定社会秩序的重要途径,但不是所有的纠纷必须、只能由诉讼解决.非诉模式的存在,使得诉讼就必须与非诉制度合理衔接。纠纷是指社会主体间的一种利益对抗状态,只要社会存在,作为社会现象的纠纷必然存在。只有诉讼与非诉处理模式合理衔接,对民间纠纷的解决分流,宏观层面满足社会对各种纠纷解决方式的需求,实现实效最大化。
法律在民族地区的变通,并不是放任落后,也不是两套法律体系。而是在国家法制统一的前提下,从立法和司法上照顾少数民族地区,允许其制定符合自身特点和特殊权益的自治法规和单行法规。在执法上在现阶段赋予民族地区更强的灵活性,使民族地区的法制能够尽快的在民族地区普及、得到广泛适用,从另一个层面上说,是维护我国法制的统一的重要途径。
参考文献:
[1].乡土中国[M].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
(一)确立国际经济秩序的目标相对于国内经济秩序而言,国际经济发展中更需要确立明确秩序,而且其秩序的确立难度也更大。因为在国际社会中,各国首要考虑都是如何保障自己在经济活动中的利益,其利益和意志的不同,在利益的划分和调整方面就会存在差异,有时甚至会出现不可调和的矛盾,造成国际经济秩序的混乱[2]。因此,确立国际经济秩序就是国际经济法首要的价值目标。
(二)维护国际经济发展的正义目标相对国际经济新秩序来说,国际经济法旧秩序其构建的基础主要是霸权主义和国家民族间的歧视,其所谓的正义性就非常的欠缺,然而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时代的进步,强调法律外在的平等性与统一性逐步像内在发展,实现实质正义,确立国际新秩序,这是国际经济法价值正义目标的体现。
(三)维护各经济主体的目标国际社会的主体是国家和民族,所以在国际经济秩序中没有经济保护,那么国际经济的发展所追求的价值也很难实现,从另一个角度分析,这也是各国在上平等的体现。
(四)提高国际经济发展效率的目标国际经济法从一开始就是为了寻求国际间资源的优化配置而产生的。国际经济法追求的效率是,有一个顺畅的法律环境方便国际经济行为的开展;另外,当出现国际经济出现争端时,有一个快速便捷且有效公正的解决方法出现。
(五)国际经济法中的其余价值目标国际经济法除了以上三个方面的目标外还有安全、自由、人权、合作、发展、理性等方面的价值目标。
二、加强国际经济法研究的重要意义
进一步加强国际经济法研究,推进我国国际经济法体系建设,对于发展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着重要的意义。具体来说,有以下几点:这些年来,来我国投资的外商可以说越来越多,加快完善国际经济法建设可以给来我国投资的外商带来更好更加健全的法律环境;由于,历史和一些现实原因,我国在一些高精尖技术方面的发展还存在一些滞后,需要从国外引进,加快完善国际经济法建设可以为我国需要引进的国际先进技术提供必要的法律保护;自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对外经济合作不断发展,合作规模越来越大,合作形式也越来越多样化,加快完善国际经济法建设可以促进我国对外经济交往能力,进一步发展我国与国际间的经济合作[3];同时,随着经济合作的不断发展,伴随着经济合作出现的经济纠纷也不可避免的越来越多起来,加快完善国际经济法建设有利于在国际间交往的过程中,出现经济纠纷时,作为一种法律武器,保护我国政府和企业的正当经济权益。
三、结束语
国有集体企业改制后,职工上访明显减少,但是改制过程中遗留的一些问题,依然没有得到圆满解决,仍是职工上访的焦点。今年主要集中在无机化工厂拖欠承包期间的工资和退休办理不及时,导致三名职工退休金晚领三个月。制药厂拖欠望都县施工款,将问题多次反映到国家局等,我局进行了调查了解,不能提供有力的证明,也不向法院。我局不能直接解决企业发生的经济纠纷,因此,建议走诉讼途径。
企业的安全生产问题,是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要求企业定期进行安全隐患大排查,对易燃易爆物品、高压线路、高空作业作为重点,对排查出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限期落实,事后检查落实情况。要求企业落实法人代表第一责任人制度,一旦发生重大安全事故,追究法人代表刑事责任。
二、依法行政
对我局的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进行年检,对我局的处罚许可证送法制局年检,从形式上进行完善。要求我局执法人员到企业执法,做到文明礼貌,严格执法,依法行政。执法前不能喝酒,进行处罚要有充分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能事后搜集证据。执法要以纠正违法为出发点,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打击顶风违法、知法犯法行为,打击扰乱市场经济秩序行为,做到为民执法,执法为民。
三、普法
今年是普法的最后一年,是省市验收之年,我局不仅要做好机关自身的普法工作,提高公务人员的法律素养,同时要做好直属企业的普法工作,提升企业经营者的依法经营意识和依法保护自身权益的能力,我局利用周五下午学习时间,学习法律知识,讲解企业纠纷解决方法。我局对五年来的法律学习情况进行总结,回顾了五年来所学的法律知识,总结了对职工的法律教育和依法处理情况,
四、十二五规划
按照我市发改局要求,我局回顾了期间工业经济取得的成绩和存在问题,客观的分析了工业企业在产权制度改革、项目建设、企业管理、品牌战略等方面所做的主要工作。对十二五进行了展望,按照省市要求和国家产业政策谋划了我市产业定位和重点发展的行业,制订了具体工作措施。
五、淘汰落后产能
根据我市统一安排,我局对我市3米以下磨机情况进行了摸底,主要是2.2米、2.4米和2.6米,共计生产能力1400万吨,按照国务院文件应在年之前淘汰,我局拿出了两个方案,提交市领导研究。同时对年产1万吨以下造纸和小铸造行业,正在搜集有关文件依据和外地经验。
六、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落实情况
安局长代表市政府向市人大报告河北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落实情况,我局从服务企业、政策优惠、产业促进、产权改革、品牌建设等方面进行了总结,回顾了几年来取得的成绩,找到了存在的问题,制订了下一步工作措施,报告内容翔实、措施得力、问题找得准,得到了人大代表的肯定。
企业的合同管理分为内部合同管理和外部合同管理。所谓的企业内部合同管理,主要是涉及企业人员内部关系的调整问题。比如,劳动合同、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培训合同等等。企业内部合同管理的归口机构一般为企业的人力资源部门,也可以划归法务部门管理。这要看企业的规模及机构设置情况。企业外部合同管理,指的是对涉及企业与其他单位之间签订的各种合同的管理。比如供货合同、运输合同、租赁合同、服务合同等。该类合同是企业合同管理的重头戏。管理机构应为企业的法务部门。规模较小企业,可设置专职或兼职法务人员进行合同管理。
2企业内部合同管理
企业内部合同管理主要是劳动合同的管理。劳动合同制度的建立,为形成新的企业用人机制,促进劳动力合理流动,依法保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加强劳动合同管理,能有效发挥劳动合同制度激励机制作用,从而调动职工积极性,促进企业提高经济效益。企业应当强化劳动合同制度运行的日常管理工作。企业要加强对劳动合同签订、续订、变更、终止和解除各个环节的管理。对劳动者履行劳动合同情况主要是其个人工资、休假、保险福利、加班及奖惩等有关资料要有记录。劳动合同期满前应当提前一个月向职工提出终止或续订劳动合同的书面意向,并及时办理有关手续。企业内部合同管理是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确保企业内部合同管理的良好绩效,才能提高企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因此,做好企业内部合同管理是企业稳步发展的根本[1]。
3企业外部合同管理
3.1合同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合同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主要包括,审查当事人的合法资格及合同的主要条款;审查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履约能力;监督当事人对不能即时清结的经济往来,必须签订书面合同;督促、检查当事人全面履行合同;检查变更或解除合同是否履行了法定手续;检查无效合同和利用合同违法的行为。
3.2合同的订立的审查
企业订立合同应注意审查以下内容。第一,订立合同应审查对方主体资格,是否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或其授权人经手,是否具有履约能力,合同内容是否存在重大疏漏、欺诈。第二,合同文本尽量由本方提供,如对方提供,则应更加严格审查,尤其是要注意其中可能存在陷阱。合同落款应标注签订日期,并加盖骑缝章。第三,合同履行是否全面,是否会导致企业诉讼风险、利益受损;慎重对待合同纠纷,妥善处理。
3.3定金合同的审查
定金合同是企业经营中常见的合同类型之一,使用频率高,应当引起企业的高度重视。在经济往来中,使用定金担保合同的履行是重要手段。定金法则具有特殊性。买方向卖方交付定金时,在当事人一方着手履行合同前,买方可以将其定金抛弃,卖方可以将其定金加倍返还而解除合同[2]。对于定金用语上,一定要注意,不能把“定金”写成“订金”“。定金”是法律专用术语,发生特定的法律效力。而“订金”则是一般日常用语,不发生“定金”法则。有的合同当事人,为日后毁约留后手,特意将“定金”写成“订金”。对于没有法律知识和相关经验的当事人而言,容易埋下隐患,终将吃亏上当。此外,定金兼具担保方式与违约责任两种属性,当事人可以约定定金的性质,若无特别约定,定金性质为违约定金。由此可见,定金与违约金都是针对违约行为的,若二者并用,一则有悖于违约金的补偿性,使违约金具有了惩罚性;二则会造成非违约方的不当得利。所以,违约金和定金不能并用[3]。
3.4合同附随义务条款的审查
随附义务是合同履行中的重要内容。以买卖合同为例,存在以下两种情形。一是,出卖人应将关于买卖标的物的法律上的种种关系告知于买受人。这也就是出卖人的告知义务。如果出卖人占有某项书据,应将该书据交与买受人。二是,标的物的危险,在交付前,已应由买受人负担的,出卖人于危险转移后,标的物交付前,如为标的物支出费用而属必要的,则应根据委任的规定,属于非必要的,应依据无因管理的规定,向买受人请求偿还。这也就是买受人之费用偿还义务[4]。
3.5合同争议条款的选择策略
争议解决方法是合同的重要条款,如何设置争议条款至关重要。一般来说,合同争议解决方法分为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方式。对于争议不大的纠纷,合同当事人自行协商一般即可解决。对于当事人无法自行解决的合同纠纷,可以通过第三方进行调解。比如,提交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调解的弊端在于,达成的调解协议不具有法定的强制执行力,也就是不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只能靠合同纠纷当事人自觉履行。第三种争议解决方式——仲裁,从广义上讲,可以分为民商事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体育仲裁等类型。其中,劳动争议仲裁是解决劳动争议的法定前置程序。后两种仲裁形式属于行业性仲裁。企业之间的经济纠纷一般适用民商事仲裁方式。民商事仲裁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而采取的争议解决方式。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选择商事仲裁解决合同纠纷的优势在于,商事仲裁一裁终决,快捷高效。并且,商事仲裁不公开审理,媒体也不能公开报道,这样就有利于保护合同争议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3.6建立合同备案制度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必然会涉及签订各种合同事宜。合同的签订、审批和备案都是必不可少的环节。对于规模较小的企业,企业负责人是合同管理的经办人或管理人。对于规模较大的企业,一般应当设置法务部,配备专门的法务人员进行合同的日常管理。重大合同则需要上报企业高管审批。企业的全部合同都应该在法务部门进行备案,归口管理。
3.7建立重大合同公证制度
公证制度是一项预防性司法证明制度,具有服务、沟通、证明、监督等功能,在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保障民商事交易安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创新社会治理等方面具有独特的职能优势和重要作用。公证以自愿公证为原则,以法定公证为例外。法定公证事项又称为强制公证、必须公证,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公证证明的除外。企业发生不动产的买卖、分割、转让、抵押、拍卖和出租等重大利益变动行为时,最好以公证的方式签订合同,以减少合同纠纷和欺诈。
3.8建立健全合同管理部门,充实合同管理人员,逐步完善管理制度
关键词:合同;纠纷;原因;对策
中图分类号:C93文献标识码: A
1 引言
合同纠纷,是指合同当事人对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产生不同的理解,由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在履行的过程中,受多种因素影响,且工程本身情况复杂多变,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些预料不到的问题,合同双方从维护各自权益的角度出发,对这些问题的解决就难免产生纠纷。及时分析研究这些纠纷产生的原因并制定出减少施工合同纠纷的措施,对于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2 工程施工常见的合同纠纷
2.1 建筑工程质量纠纷
建筑工程建成后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要求,或达不到设计功能使用要求,是一种常见的纠纷。工程质量出现问题,必须分清责任,特别是在实行质量终身负责制之后,更要明确责任。
2.2 工期纠纷
建筑工程不能在合同规定的时限内完工并交付使用,给甲、
乙双方造成经济损失,也是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履行中的一种常
见纠纷。
2.3 工程价款及结算纠纷
这种纠纷往往是合同造价低于工程实际造价,或由于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而引起变更,承包人无法在原合同约定的价款内完成工程建设,而向发包人要求补偿,或发包人以正当或不正当的理由拒绝补偿而引起的纠纷;也有发包人由于资金筹措不到位,拖欠或拒付工程款而引起纠纷。工程结算纠纷包括计价方法、工程量和材料价款大幅上涨引起纠纷等。
2.4 分包引起的纠纷
某些合同签订时对于是否允许分包并未作出明确规定,而承包商则利用合同漏洞,在没有征得业主同意的情况下,进行了工程分包,导致甲、乙双方产生纠纷。承包商与分包商之间的纠纷也是近年来施工企业遇到较多的法律纠纷,承包人将部分工序分包给第三人承担,由于分包人管理不力或技术、施工能力不足等,质量、工期等达不到分包合同的约定要求,就可能导致纠纷。特别是工程价款纠纷,是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最容易发生的纠纷。
2.5 延期付款利息纠纷
尽管有明文规定业主拖欠工程款应付延期利息,但执行起来却非常困难,特别是延期利息数额巨大之时,双方纠纷就更容易产生。比如合同约定工程决算完毕付清尾款,但因施工方迟迟不报送决算文件,或报送决算文件不齐全,或所报决算文件双方争议过大,导致决算工作无法进行,进而剩余工程款无法支付。特别是争议过大时,究竟是谁过错导致工程款支付拖延,也是是否支付延期付款利息的争议所在。
2.6 违约发生的纠纷
承包方的违约主要表现有工期违约、质量违约等。发包方主要表现在不能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未能提供施工进场的条件、中期擅改设计等导致的工程造价增加或者其他损失的,承包人最终都以工程索赔的形式加入工程结算书中,而发包人往往对有关款项不予认定,从而产生纠纷,这种纠纷在建设工程结算纠纷中比较常见。
3 引起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原因
(1)订立合同时草率,不规范,内容不完备。
合同约定的条款不是当事人真实意愿的表达,这往往是引发合同纠纷的主要根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建设单位和承包商之间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法定性文件,各方面应予以高度重视。在起草合同时,应由专业技术人员与造价管理人员共同斟酌确定合同的内容、条款、细则,但有些建设单位重视不够,专业技术人员与造价管理人员很少参与合同的起草,而是由某些领导直接操办,这就使合同在签订过程中就存在诸多缺陷、漏洞。
(2)甲、乙双方不严格履行合同条款。
发包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按时拨付工程款,擅自将工程肢解发包给第三方,甚至无资金建设项目,势必会引起纠纷。承包人对发包人不合法、不合理的苛刻条件和霸王条款一般不抵制或抵制无效,因怕失去承揽工程机会,往往采取默认的态度,当合同价格不能保本、工期不堪重负、承包方利益不能保证时自然就形成了纠纷。
(3)施工过程管理不善。
一是开工准备不充分,“三通一平”习惯上都是由建设单位负责完成,而双方又未正式签订书面协议或合同,往往是建设单位某个领导或某个施工管理人员,现场划个圈,口头表述一下要完成哪些工作内容,发生的经费也口头承诺竣工时结算,这就给竣工结算埋下了纠纷的隐患。二是设计变更普遍,随便增加面积、改变结构、改变用途,签证混乱。工程在建设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要发生一些设计变更、工程签证,若程序不合法、手续不齐全、签字不及时,引起变化的工程量就缺乏结算依据,待工程竣工结算是再补充,容易引起意见分歧。
(4)引起工程质量纠纷的原因。
一是发包方的原因,如设计本身有缺陷、勘察资料与实际地质情况不符、提供的原料、设备不符合质量要求等等;二是承包方原因,如承包方管理、技术力量不足,技术方案不合理,组织措施不力等。三是因为招标过程中大多数甲方为了保证施工质量,都会提出很高的质量等级。四是发包人擅自使用未交工工程,而出现的质量纠纷。五是承包人或发包人分包工程项目,因分包项目质量达不到要求而引起整个工程质量达不到要求,也是造成质量纠纷很重要的原因。
(5)引起工期纠纷的原因。
一是发包方没有按合同规定的时间要求提供场地、资金、设计技术资料等,包括未能与地方政府就征地、拆迁等问题达成协议,导致不能按期开工或开工后被迫停建、缓建,不仅工期推迟,还将给承包方造成停工、窝工的经济损失。二是承包方因施工组织不力,劳力、设备不能满足工期要求而导致工期滞后。三是因招标时甲方不合理地压缩工期,施工单位为了迎合招标,被迫响应工期要求,在远低于定额工期的合同工期下施工,造成工期拖延也就不足为奇。
4施工合同纠纷的处理原则
针对上述这些合同纠纷的表现及产生的原因,妥善处理纠纷必须要坚持以下几个基本原则:一是维护合同条款原则,双方均应遵守合同条款,这既能体现合同的严肃性,也支持了合同订立当初双方的共同意愿。二是重事实、重证据原则,对有些内容,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详细,这就要求重事实、重证据,按实际发生处理。事实和证据包括:补充协议、现场签证、实物量。有文字证据的,依照文字证据处理,缺少文字证据的,以现场实测实量为准。三是坚持公开公正原则,要做到调查取证公开,双方到场,政策规定公开,处理程序、内容、结果公开,让各方心服口服。四是维护公平竞争原则,按照这一原则处置合同纠纷,有利于建筑市场公平竞争,促进建筑业发展。
5 预防施工合同纠纷的对策
(1)加强对招投标工作的管理是减少施工合同纠纷的前提,工程招标阶段,制定科学合理、详细慎密的招标文件是关键所在,首先工程造价要把握在一个合理范围内,既要保证承包人的合理利润,又不至于给发包人造成额外损失;其次是确定合理的质量目标和工期目标;再次是在议标、定标时,创造公平竞争环境,不搞权钱效易,对资格审查不合格、管理水平低下、施工质量低劣的队伍坚决排除,选择一个好的施工队伍等于事半功倍。
(2)重视施工合同签订是减少施工合同纠纷的基础。施工合同是承发包双方为完成建筑安装工程,明确双方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具有法律效力的重要文件,是工程竣工结算审核的核心依据。重视施工合同的签订,规范合同条款约定为整个合同的实施奠定了良好基础。订立合同应注意:①语言表达要准确、严密、详实,才能让合同执行人充分理解合同本意,不能含糊不清,稍有偏差都会导致产生完全不同的解释,任何模棱两可的文字,都有可能成为日后双方争论的焦点。②合同主要条款:承包范围、承包方式、质量要求、工期要求、计价方式、结算方式、进度款与结算审核期限、付款方式、双方权力义务、双方违约责任、设计变更与现场签证的程序和资料移交等要约定完整。③合同签订时双方应处于平等地位,合同本身应具有公平性,合同条款应遵循对等原则,严重有失公平的合同本身就是违法合同而不具有法律效力,也最容易引起纠纷。
(3)认真履行合同,做好现场管理是减少施工合同纠纷的重中之重。施工合同签订后,关键在于双方共同履行,出现一些与签定合同时的估计相差较大的情况,应及时签定补充合同协议,以弥补合同在本身的缺陷,同时可以补充合同的形式调整合同价款,并以补充合同价款形式作为中期进度付款结算的依据,以免追加合同价款太大难以执行。除此之外,①关于变更及签证,要明确工程变更、签证的管理程序,各个环节各负其责分别把关,相互制约。及时督促完善项目施工中的所有原始记录,要严格签证权限制和签证手续程序,及时办理现场签证。②业主对工程项目各阶段的实施应安排合理的时间,准备工作要充分,按合同规定提交符合要求的施工场地 ,技术资料和图纸,及时支付工程预付款和进度款。③及时掌握市场材料、设备的价格波动,材料价格市场异常波动对承发包双方都存在巨大的风险。
6 结语
综上所述,只要加强对招投标工作的管理,重视施工合同签订,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缔约双方严格履行合同,并在纠纷发生后,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互谅,互让,争取恰当地处理合同纠纷,就能实现甲、乙双方的双赢。
参考文献
[1]蔡永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争议的解决方法[J].建筑经济,2006,(12):101-102.
[2]邹跃光.施工合同纠纷中常见的法律问题及对策[J].法律,2008,(1):45-46.
[3]宋立群.浅谈市政工程竣工结算造价纠纷处理及预防[J].黑龙江交通科技,2006,(6):63-64.
一、合同签订阶段应注重审核的几个方面
(一)合法性。就单位之间签订的合同而言,双方必须都是法人,或经过法人授权的其分支机构。如公安分局具有法人资格,而分局派出所、看守所、治安支队等都不具备法人资格,他们只能在分局授权下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利。在某些专业领域,对合同主体又有了更进一步的要求,如设计资质、施工资质、监理资质等,这些资质往往还分为若干等级,等级的优劣直接与企业单位的规模、能力、信誉有着密切关系。对主体审核时要特别关注签约对方的有关资质,必要时还应调查了解其在行业中的信誉和客户对他的评价。公安业务部门与外单位签订的合同往往涉及业务机密,在选择合作单位时,还应审核他是否具备保密局颁发的保密资质。另外,在合同中还应明确对方在合同范围内的义务不得分包、转包,以保护本方权益,避免发生合同纠纷。值得一提的是,在目前市经济体制下,要特别提防合同对方利用合同进行诈骗,如收取定金不履约,收取全部货款后只发部分货,利用伪造、变造或作废票据进行诈骗等。所以,审计人员在审核合同时一定要贯彻谨慎性原则,对一些公司企业不要光看其注册资金规模,更要看其商誉和资质履约情况,把合同审计风险控制在最小限度。
(二)完整性。检查经济合同所涉及标的的数量、质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合同履行的期限、地点、方式,违反合同的赔偿条件和赔偿责任、合同争议的解决方法等等。为避免引发合同纠纷,一般重点审核标的质量、支付方式以及违约条件和违约责任。
质量条款包括标的的名称、品种、规格、型号、产地。某些产品是成品进口的或主要部件进口而在国内进行组装的,这时更应对产品的产地进行明确。在合同中难以用书面方式确切表达产品质量的,有的可采用实物封存方法;有的如基建工程等非标工业产品,须在合同中明确质量标准,一般有国家强制标准、行业标准;对系统集成、软件开发项目,应将用户需求和实施方案等作为对质量约定的组成部分,以合同附件形式明确下来。在明确标的质量之后,应注意审核合同中是否对质量验收条款作了相应的约定。
为保护本方权益,在合同履行中处于主动地位,严格付款方式是一个非常有效的保障措施,如付款进度应与对方履约进度相一致,或略迟于对方履约进度。当合同中有售后服务内容时,应争取预留合同总金额的一小部分待售后服务期满后(一般约定一年期限)再予以支付。当合同涉及的标的需要验收或试运行时,应在验收完毕和试运行期满达到合同质量要求后,支付余款。
为了明确违约责任,使对方明确违约产生的后果,更为了在对方违约时,迅速确定违约行为,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避免合同纠纷,审计人员应对合同条款中违约责任的确定办法、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违约金和损失赔偿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的确定是否合法、合理进行审核。
(三)合同与相关文件的一致性。如:是否已有相对应的预算立项,合同内容是否与预算立项相符,大型项目是否已经过专业部门或专家组的论证,经招投标确定的合同是否与招标文件、投标书以及询标答复相符等等。
(四)合同的经济利益性。如何最大限度地维护我方的经济利益,是合同审计的核心部分。这要求审计部门从签订合同的前期就要熟悉合同项目的具体细节部分,对于规模较大的项目应在招投标初期就可以介入,并可派员参加专家组评标活动,在第一时间掌握各种有价值的信息,为以后合同条款的拟订,最终确定合理价款打下牢固基础。确定合理价款过程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审计部门可以利用市场信息、询比价、网上查询、商务谈判技巧等多种手段,最终确定比较合理的价款。
二、合同订立后应关注的几个方面
(一)合同是否得到了有效履行。即审查是否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价款等全面地履行了各自的义务。一般审计人员可以通过审阅货物验收清单、项目验收报告,来与原有合同进行比对,以确定合同是否得到真实地履行。
(二)合同是否按照约定得到了执行。一方面要监督违约单位是否按照合同中约定的金额或计算方法履行了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的责任;另一方面对己方的违约,应查明导致违约的原因,避免今后发生类似问题,同时对由于主观过错导致违约并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责任人和责任单位,可提请有关部门给予相应处理。
(三)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否需要进行调整。在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有时会对原有合同进行补充和修改,这时审计人员应及时了解补充和修改的原因,除按照一般合同订立进行审计外,还应着重对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原有合同及附件的约定是否符合进行审核。
三、设想和探讨
关键词:法律体系 律师分布 角色分析法 法社会学
随着我国法律制度的发展和健全,越来越多的社会关系被置于法律的调整之下,从社会生活到经济交往、政治活动,我国一直推进着法制化进程。在这种社会发展的趋势下,社会对法律服务的需求也就日益增大。作为法律服务中最主要最专业的律师业也就随之发展壮大起来,质量与数量均有了长足的体现,但其缺陷也日益凸显。下面我将以角色分析法来主要谈谈律师地区分布的不均衡问题。
1.我国律师分布自2003年——2010年在各地区分布的对比及趋势
首先来看下2003年我国律师在各省的分布(图1)。
通过对律师在中国各省分布的比较,我们可以了解,在2003年我国平均律师率为百分之八点三,高于该平均值的主要为东部地区以及部分内陆经济发达地区,而中部、西部则远低于该平均值。将2004年的律师分布以及每十万人拥有律师数按东部、西部、中部经济区进行列表,我们可以制作出下图(图2):
这样看来,东部沿海地区律师人数最多,中部和西部地区律师人数比较接近,其中西部地区略高于中部地区。具体地说;(1)东部沿海地区人口所占比例为37.9%,却集中了54.0%的律师,高于其人口所占比例;中部和西部地区的人口所占比例分别3为33.1%和28.6%,而律师所占比例分别只有23.7%和22.3%,显著地低于其人口所占比例。(2)以每10 万人口拥有律师数这个指标进行考察,东部沿海地区为12.4,显著地高于全国平均水平;中部和西部地区分别只有6.3 和6.8,低于全国平均水平。综合起来看,东部沿海地区的律师人数大约是中部和西部地区的两倍。
下面,将我国23个省市区中律师数所占比例与人口所占比例的对比以柱状图表示出来,并按照大城市与贫困地区分开列举,我们得到下图(图3、4):
以上两图(图3、4)可以发现省会及副省级以上城市与贫困县形成强烈的反差。我们了解到在北京,甚至出现了不允许非北京户口律师在京从事律师职业的情况,出现这样的情况是由于该地区律师过多,为了抑制出现过度竞争。可在贫困县,律师如此之少,以至于我们可以近似地说那些地方是一种无需律师的社会秩序。由于律师的社会功能是提供法律服务,因此也可以说:这是一种不需要法律服务的社会秩序。出现这种特殊的社会现象,必然是由一系列的社会原因所造成的。
首先,欠发达地区对法律服务的需求较少。在20 世纪80 年代,传统的诉讼业务是主要的律师业务。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经济往来的加速,非诉讼法律事务逐步增长,成为律师职业中更重要的法律业务。在我国,东部和中西部的社会经济发展程度不同,它们之间的差异就像我国不同时期的差异那样,即:在发达地区,各种非诉讼法律业务快速增长,从而极大地增加了律师业务的总量。而在经济文化落后的地区尤其是贫困县,各种非诉讼的法律服务需求非常有限,律师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传统的诉讼业务中,从而使得法律服务的需求相比发达的城市地区显得非常有限,律师数量也就自然较少。
同时,农村地区人口密度较小,人口的流动性较小,人们相互之间更为熟悉,相互之间具有更强的互惠机制联系着。这种熟人社会使得纠纷发生之后,共同的习俗、惯例相对于法律诉讼在人们之间有着更大的影响,调解、协商等非诉讼方式可能是双方利益最大化的策略选择。由此而来,规避法律也就是规避正式的解决方法,律师的法律专长就没有了用武之地。
不可忽略的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竞争也进一步减少了律师的业务数量。如今,虽然律师是最为主要的法律服务工作者,但其不是垄断性的,除了刑事辩护以外,其他的律师业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也可以提供。因此,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对法律服务业务的分流,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欠发达贫困地区的律师需求。
2003与2010不同地区每十万人口拥有律师数的变化(图5)
在分析完贫困地区为何出现不需要律师的特殊社会现象后,我们再来看一下2010年律师分布与城市发展水平的对比情况。2010年律师分布与2003的律师分布相比,律师的地区差异性更加凸显。越来越多的律师聚集在经济发达的城市,而对于贫困城市,其律师数量则日益减少。
从以上图(图6)表数据,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我国的律师分布,东部地区远多于中部和西部,发达城市远多于贫困县,也即各地律师人数与各地人均生产总值成正比,换句话为,各地律师人数与各地发达程度成正相关。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下面将从理论层面进行分析。
在经济发达地区,人们居住密集,人与人之间的利益联系较多,人们之间发生争议的可能性也自然要大很多。同时,由于社会发展水平较高,人们对经济、文化、政治的意识及参与度更高,法律服务需求类型多、数量大,人们对法律认识水平以及对法律服务的购买能力强,人们在遇到问题时多诉诸于法律解决而不是选择私下调剂与和解,因此律师服务的收益比较大,律师就比较集中;反之,在欠发达的中西部地区,尤其是在贫困地区,人们对经济、文化、政治的意识和参与度小,法律服务需求的类型少、数量少,人们对法律的认知能力及法律服务的购买能力弱,因此律师服务的收益比较小,于是律师数量就相对较少。
因此概括而言,在经济发达地区,律师业务数量大,收费标准高,这种现象增加了律师执业的收入,由此导致律师的集中;相反,在经济落后地区,在农村地区,律师业务数量小,收费标准低,也正是这个现象减少了律师执业的收入,由此导致了律师的稀少。
2.律师分布非均衡性的角色分析
2.1 据调查,因为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如今发达城市所需律师进一步增多,而相对来说贫穷地区律师数量与发达地区的对比就更加明显。由此我们可以做出一个线形图来大致的表现从2004年至2010年我国律师分别找东部、中部、西部地区的分布比例(图7)。
如图示,从04年到10年以来,东部中部西部地区的律师分布仍然有加大的差距,东部地区律师持续增多,而西部地区虽有增加,但比例仍然很低。律师的作用是处理争端,而依照法律社会学的理论,解决争端的方式可以分为正式的解决争端方式与非正式的解决争端方式。具体来说,正式的解决争端方式是由正式的社会组织执行 ,不仅得到证实社会组织的保证,而且有一套执行程序。而非正式的解决争端方式是人们在正常的社会生活中自发产生的,不通过正式的社会组织实行,无需专门人员负责,这种社会控制措施在一个有着密切的人际关系、频繁交往的小团体内部具有明显效果。我们可以认为聘请律师进行诉讼为正式的解决争端方式,而私下调解则为非正式的解决争端方式。制约解决争端方式选择的因素也就是影响律师地区分布不均衡的原因:
2.1.1简单关系与复杂关系。简单关系是指人们之间的接触,是为了非常有限的特殊目的建立的关系,而复杂关系则是为了多方面的目的而建来起来的。简单来说,在前者关系中人们之间有较少的相互控制的方法,而后者则相反。
2.1.2社会发展程度。随着社会的现代化,发展水平越高的地区往往越倾向于选择正式的解决争端方式。
2.1.3文化影响。从文化的角度来说,东方人厌诉,把人际关系的和谐看得很重要,西方人好诉,目的在于分清是非,明辨权利义务,不同文化也导致人们选择解决纠纷方法的差异。对于我国,发达地区的国际化程度高,受西方文化的影响更多,因此在当今社会,越来越多的人愿意选择正式的解决争端方式去解决问题。贫困地区与外国的联系则少之又少,人们受中国传统关系的影响更深厚,在问题出现时,更愿意去选择非正式的解决争端方式。
2.1.4核心关系与边缘关系。处于核心地位的争端,争端者宁愿选择诉讼的方式。相反,处在边缘地区的争端,则往往希望通过调解解决,通过让与某些权利获得某些利益。在发达地区,人口众多,人们信息量大,涉及的争端往往会处于核心地位,也就进一步促进人们选择正式的解决争端方式去解决矛盾。
2.1.5利益的计算。人们选择何种方式,诉讼还是调解,都依赖于利益的计算,依赖于那种方法能给自己带来更大的利益。
2.2综合以上对于争端解决方式的理论分析,我们可以将导致律师分布非均衡性的因素按角色分析法具体归为以下几方面:
2.2.1律师职业的自由流动性及其对利益最大化的追求
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其业务主要包括诉讼业务与非诉讼业务。就律师的本质属性而言包括:其一,具有一定法律知识,按现行《律师法》之规定,是具有“高等院校法律本科以上学历”之法律知识或“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知识”;其二,经国家“司法考试合格”,取得资格;其三,经国家司法行政部门批准,取得执业证书;其四,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并以此为职业。上述几条特性缺任何即不能成为律师。对律师职业的严格要求也必然增添人们成为律师的难度以及律师职业本身的“高压”、繁忙。知识分子付出巨大的脑力与体力劳动,参与当事人诉讼,其追求的必然是高额的利润。因此,律师行业的高收入是人们选择该职业的基础与重要原因。
同时,律师业务范围广泛,在全国范围内并没有地域限制,这也就决定了其职业的自由流动性。在追求利益最大化的驱使下,律师涌向可获利益最多的地区便成为不争的事实。
2.2.1贫困地区的社会因素
贫困地区对律师的需求很少,原因可从三个方面谈起:纠纷类型少、涉案财产标的小、倾向私下调解。贫困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落后,人口密度小,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相对单纯,人与人之间产生的纠纷类型少,并且多为诉讼业务。经济纠纷较少,民事纠纷多,总体而言,涉案财产标的小,即使律师赢了官司,诉讼受益也不大。同时,由于消费能力低,贫困地区的村民不可能花很高的律师费去打一个争议金额很小的官司。相比于发达地区,人们更愿意付高昂的律师费去维护自己应有的合法权益,而不去考虑该官司所能给自己带来多少的利益。
从贫困地区整体考虑,“熟人社会”更在村民间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人们产生纠纷后更愿意通过调解的方式,按照熟人社会中的惯例、习俗去解决问题。村民法律意识淡薄,更不了解如何去争取自己的权利。加上民事案件“执行难”的问题,诉诸法律往往不如向“上访”“走后门”来得方便。人们对法律、司法的信心的下降,转而去相信权势、关系的作用。这些观念使得法律对社会生活的规范无用武之地,律师也因此业成为多余的职业。
2.2.3经济发达地区的社会因素
经济发达地区之所以律师分布密集,其也有三个原因:纠纷类型广泛、涉案财产标的大、人们注重维护个人权利。在发达地区,由于商品经济的高度发展,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复杂化,非诉讼业务急剧增长,纠纷类型多样。涉案标的大,律师打赢官司的诉讼受益大。而且,在经济发达地区,人们大多受过良好的教育,对法律、权利的认识较为完善。知道通过法律途径去解决纠纷,通过法律去维护权益。
程决算审计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合理的建议。
关键词:工程决算;审计;问题
中图分类号:K826.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工程造价管理是建设工程的重要环节,而决算又是造价管理的关键,工程决算是最大限度的提供企业的利润。目前,我国的建筑行业竞争力比较大,如果一个施工企业要想获得更多的效益,在大环境越来越难的情况下,必须在工程质量有保证的前提下,做好工程的决算工作。1 工程决算审定中存在的问题
1.1 缺少工程决算审定的准据法
工程决算审定既然是工程价款结算管理的一个关键监控点,实践中理应有其相应的准据法。但由于目前相关法规还未健全,造成工程决算审定工作中无法可依,给解决由此引发的经济纠纷造成了困难。这不仅对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不利,也给整顿建筑市场、加强企业管理和维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带来一定的消极影响。
1.2 乙方提供工程决算资料不及时、不全面
有些施工企业在工程竣工前,不能按规定向甲方提供结算资料,或提供的工程决算资料不及时、不全面,影响了工程决算审定的时效性。不能不说,也是造成甲方拖欠工程款的一个原因。
1.3 甲方奉行“拖而不审”和“审而不定”策略
目前建设单位普遍存在资金到位差的问题。甲方为避免给施工企业提出法律诉讼或工程索赔提供事实依据,在工程决算审定上采取“拖而不审”、“审而不定”的策略,以达到拖延工程决算审定时限和拖欠工程款之目的。据调查,在拖延工程决算审定上,短则半年,长则两三年。有些建设单位本来具有工程款支付能力,但为了自身利益,久拖不审,造成决算审查时限无限延长,同时也损害了承包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
1.4 沿未走出“工程决算审定就是审减”的误区
由于建行不再代行财政职能,因此不少地方改由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定。这些中介机构是有偿审定,并常以审减工程决算额作为计取费用的依据,从而走进了工程决算审定就是审减的误区。
此外还要指出,目前我国工程建设单位类型不一,有的是营建分离体制,有的是营建合一体制。前者多表现为事业法人单位,后者多表现为企业法人单位。营建分离体制下的建设单位,只负责基建项目建好后的营运和管理,况且,实际上这类项目往往是由国家出资建。因此,有些施工企业与建设单位相互拉“关系”使工程决算审定本该审减的却审减不到位,使国家蒙受了损失,而部分人员却从中捞到好处。这说明在工程决算审定上反不正当审定措施不力,执法不严。为此,我们应倡导建立客观公正的工程结算与工程决算审核体系,努力做到实事求是地审定工程决算,发现多算工程决算的应据审结果予以合理核减;对于低算漏列的部分,也应当如实地予以增加;对于工程决算报审额正确的应予核实维持报审额。以真正走出工程决算审定就是审减的误区,维护相关权益主体的合法权益。
2 工程决算审定的解决方法
如何规范工程决算审定的操作程序和动作方式、制定有着工程决算审定的管理办法和框架文件已成为急需弥补的课题。
2.1 工程决算审定的解决原则
工程决算审定解决原则至少包括:①工程决算审定机构确指化原则;②缩短工程决算审定周期原则;③工程决算审定的逻辑顺序与法定控制相统一原则;④维护工程决算审定中相关权益主体合法权益原则。
2.2 工程决算审定的解决模式选择
工程决算审定的解决模式有两种基本选择:①单项形式,即对工程决算审定单独制定专项准据法;②由现行法律对工程决算审定加以规范。可考虑完善现行有关法规,对工程结(决)算时限及审查机构作出实体规范和程序规范,使工程决算审定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依据;完善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范例,增加工程决算审定方面的条款。
2.3 工程决算审定的解决结构
工程决算审定的解决结构通常包括宪法性规范、中央专项单行性规范和地方性规范三个层次。结合工程决算审定结构的实际,中央专项单行性规范结构较为适宜。为了增加工程决算审定的权威性,最好选择中央专项单行性规范结构。当然,作为临时过渡,也可考虑本地先自行制订相应的地方性法规,待时机成熟再选择中央专项单行性规范结构。
2.4 程序规则
工程决算审定是在特定的时空环境下进行的,从工程决算编制、报送审定到审定落实,其间历经着不同程序阶段。因此,在工程决算审定上应制订程序规则。其内容包括:①专管部门;②确定程序环节范围;③规定编制、报送、审定程序等。
2.5 实体规范
工程决算审定实体规范,至少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①审定主体。如前所述,建行转变为商业银行后不再代行财政职能,有关工程决算审定、仲裁权需要有一法定机构来行使。这点应在实体规范中加以明确,使工程决算审定主体得以确指。②审定时限。针对目前工程款拖欠的实际情况,在实体规范中,应对工程决算审定时限明确约定下来,以利于工程决算审定时序的阶段性管理,便于工程决算审定有条不紊地进行。③反不正当编报审条款。应在实体规范中增加反不正当编报审条款,以防止或处理工程决算编制、报送、审定中的不正当行为。④争议解决。主要规范工程决算审定中经济纠纷的解决方式,如协商、调解、诉讼、仲裁等。
2.6加强专业知识学习,提高工程结算审核人员能力和素质。工程预决算审计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竣工结算审核需注意的事项很多,它不仅要求审计人员有敏锐的头脑,还要求审计人员开动脑筋,把所掌握的理论知识与实际工作结合起来,才能提高审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更要求工程造价管理人员必须具备高度的责任感,良好的职业道德水准,精干的业务技能和崇高的敬业精神。在工作中不断总结积累,在实践中不断探索,不断地加强业务学习,随时随地掌握国家有关工程造价管理的法规、政策文件规定。只有不断充实自我,努力提高自身的专业水平和业务技能,才能应对工程结算审核工作中遇到的各种不同类型、复杂多变的问题。
3.结语
综上所述,建设工程决算审定是一门专业性、知识性、政策性、技巧性很强的工作。因此需要专业审定人员在工作中不断学习、总结和提高。
参考文献:
[1]社利同等.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M].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