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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个大题目,惟其大,放在“边缘”栏目里很合时宜。读者可由审计署的审计报告觉察出来,我们社会里仍然很普遍的腐败行为,与我们财政缺乏有效监督的状况关系密切,在程度上表现出正比的关系。
让我事先澄清一种常有的误解。根据这种误解,在目前阶段,由于政体不同,中国的财政不可能实行西方那样的民主财政。这一误解之所以是“误”解,因为它错误地将有效的财政监督在逻辑上必须具有的基本要素,与这些基本要素在不同社会的文化政治传统内的表达方式混为一谈。这好比一个人对我说:我们中国人有自己的道德传统,所以,不应像西方人那样教育自己的孩子“独立”、“勇敢”、“诚实”。其实,这些品质(做人的基本要素)自古以来就出现在人类的不同社会传统之内,只不过有不同的表达方式。例如,我们若用中国文字表达类似的或扩展了的类似品质,就是“智慧”、“仁义”、“敬畏”。请不要以为智慧与独立无关,也不要以为仁义与勇敢无关,如同不要以为敬畏与诚实无关一样。
财政,或更确切地称为“公共财政”――每一家庭内部有所谓“家庭财政”,它是最早的经济学研究领域,因为亚里士多德将经济学隶属于家政学。“家庭财政”或王室贵族的财政,在西方社会里随着民族国家的兴起而逐渐演变,至中世纪末期,在意大利城邦国家里,财政已成为市民参与的“公共”问题。
公共财政的基本原理,我们在斯密的著作中可以查找。最近几年,特别引起我的阅读兴趣的,是斯密的“法学讲义”手稿。因为只在那里,特别是“手稿B”,清晰地勾勒出现代社会的“政府原理”――包括公共开支与税收原理。当然,这些原理也出现在斯密后来撰写的《国富论》当中,典型地,出现在第五篇“税收”章节内。以下引述的,都是一般原理,除非中国境内居然没有“土地”、“资本”、“劳动”这三类要素,否则我们逻辑地需要尊重这些原理。斯密指出:由于私人收入最终来源于他所拥有的土地、资本、劳动,国家课征于私人的每一税种的税入,最终来源也便是这三大要素。在这里,斯密阐述了赋税的四项准则:
(1)税负的平等原则。大致而言,一个人缴纳的税额应与国家向他提供的服务的价值成正比;
(2)预期的确定性原则。每一个人应缴纳的税额,应尽量地确定,而不是随意的。纳税的时间、方式、数额,都应公布,从而民众能够对自己应缴纳的部分有稳定的预期。斯密指出,哪怕税负本身相当不公正,但与税的不确定性相比往往是小得多的一种恶。当税是随意课征的时候,每一个纳税人都被置于收税人的权力之下,收税人可以加重他所不喜欢的人的税负,或借助于恐吓来索取礼品和金钱。所以,不确定的税,“就会怂恿蛮横无礼,……甚至原本不蛮横也不腐化的人,变得腐化”。斯密又补充说,“这是从各国经验中得到的教训”。――我特别引述了这一段文字,因为这里报道的似乎是小事,却很符合斯密的这一推测:在糟糕的税收制度下,甚至原本不蛮横也不腐化的人,也变得腐化了;
(3)缴税的便利性原则。当然,这里的便利性是指对纳税人的便利性,而不是对官僚们的便利性。众所周知,在中国,就个人所得税而言,这一如此重要的原则却处处不被尊重;
(4)税耗节约原则。每一税种都应尽可能地减少征税额与入库额之差,这一差额称为“税耗”。谁耗掉了这一差额?腐败分子和官僚分子是罪魁祸首。此外,还应考虑税制本身的不合理性导致的税耗。这一不合理性的杰出案例就是所谓“拉弗曲线”――过重的税率抑制了工作努力从而降低了税入总额。斯密写道:“所征税收可能会使人不勤奋努力,使他们对可为许多人提供就业和生计的行业裹足不前。当它强迫人民缴纳时,可能因此而使原本可利用来兴办上述行业的基金减少甚至消失。”还有,斯密指出:“收税人员频繁的访问和令人讨厌的核查,常使纳税人遭受许多不必要的麻烦、烦恼与压迫……”注意,这里他使用了“压迫”这一语词。
现在我们来探讨财政民主化的原理及其表达。第一原理就是:“民主监督下的财政,远比无人监督或征税者的自我监督来得更有效率且更具公平性。”不要忘记,导致美国“独立战争”的是这样一句平平常常的口号:“不纳无代议的税”(no taxation without presentation)。这一口号的适用性远远超越了西方文化的境域,凡是有独立人格的地方,政府就很难有效地只收税而不许纳税人有效地表达意愿。表达就是“presentation”,至于是否要成立“议会”,如开篇所论,其实是具体社会文化传统内的表达形式问题,不是问题的本质。故我仍用“财政民主化”来概括这里阐述的基本要素。
财政民主化的第二原理是:“以开支定税入”。这是各国的经验,行之有效且合理。政府既要“开支”,就要公布为何目的而开支,于是全民皆知该项开支是否必要(从而为此是否应增设税种或税额),以及日后监督其税入是否用于该项开支。这样,我们的公共财政,就远比我们在家庭财政里“以收入定开支”更有效率。
上引斯密四项征税原则,合称财政民主化的第三原理。最后是第四原理,所谓立宪原理:“由民众来选择合适的公共选择机制,由后者决定税种与税负”。
实行统一核算,是指分公司的会计核算有总公司一并进行。实施细则加上这个前提条件主要为了防止企业转移定价抵消增值税的操作。
纳税人亦称纳税义务人、“课税主体”,是税法上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国家无论课征什么税,要由一定的纳税义务人来承担,舍此就不成其为税收,因此,纳税人是税收制度构成的基本要素之一。
(来源:文章屋网 )
一、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联系
(―)财务会计的信息是税务会计信息的基础
完善企业内部财务活动资料,既有利于方便企业编制对外财务报告工作的开展,同时还可以协助企业科学合理地处理企业税务会计。换言之,就是在确保企业会计利润的基础上,对于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之间一致的部分,财务会计的核算结果可以直接被税务会计采纳并运用,并体现于税务会计的报表之中,而对于两者之间的差异部分,则需要以税法为准则,对税收会计的相关数据及报表进行调整。
(二)两者的协调反应在财务报告中
企业编制的对外财务报告最终体现了税收会计与财务会计之间的协调性。由于受到税法等刚性制度的影响,企业财务状况通常会受到税收会计处理的影响,进而影响到企业财务报告的编制。在对企业资产与负债情况统计分析的基础上,对企业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差异之处进行明确,并将由此而产生的所得税来反映企业所得税与企业会计利润之间的差异。
二、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区别与联系
(―)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之闻的目标不同
财务会计的目标在于向企业投资者、债券人以及相关管理部分提供真实的财务信息机企业经营效益,而税务会计的目的则在于向税务部门等相关信息使用者提供企业实际的纳税信息,以便于税款的征收,根据使用目的的不同,信息使用者可以根据相关会计信息开展有效的决策行为。为实现税务会计的目标,需要纳税人通过纳税申报,向税务机关以书面申报的形式申请纳税事项,而财务会计目标的实现则可以通过向利益相关者提供现金流量表、资产负债表以及利润表来实现。通常而言,企业每年需要通过对利润表的调整来完成纳税申报表的编制。
(二)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之间的参照依据不同
会计制度及准则是企业开展财务会计工作的主要参照依据,财务会计的核算及编制均已会计制度及会计准则为依据进行,以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可靠,而税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则是企业税务会计的主要依据,税务会计依据税法等相关规定计算企业应纳税金额,并以书面报告的形式向税务部门进行纳税结果反馈。
(三)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之间的核算程存不同
财务会计的核算程序为: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三者之间不可分割。通常税务会计往往也按照这一流程进行核算,但由于具体要求不明确,企业往往采用在年末根据财务会计的相关数据按照税法规定进行调整的基础上编制纳税报表。
(四)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基本要素不同
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支出和利润是财务会计的六大要素,企业日常的财务会计活动都是以这六大要素为前提的,而税务会计的基本要素主要是应收收人、应税收益、应税金额以及扣除费用。两种会计方式中的收入及费用在计量标准及时间等方面有着较大的不同。
三、关于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协调的建议
财务制度管理过死、过多的弊病普遍存在于以往的财务管理之中,随着我国税收制度及财务制度的不断变革,尤其是《企业财务通则》颁发以来,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协调性问题得到了有效解决。在接下来的改革过程中,我们有必要继续做好对两个关系的协调处理,尽可能地缩小两个政策上的差异性,摒弃以往互不协调,单打独斗的不良现象,努力使得企业应税所得以同会计收益实现时间上的一致性。
就大环境、大趋势而言,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差异性的缩小是符合会计管理需求的,但这不能排除二者在某些方面长期存在差异,其固有差异在一定程度上将是长期或始终存在的。以企业违规经营或违法支出而受到的司法罚金以及政府部门的行政罚款为例,在财务会计中,就可以以损失、费用或成本的科目进行列支,而根据税法的规定,从税务角度来看,这种支出则不允许用于抵税,这一规定直接体现了税法以税收利益为目标为国家谋取税收利益的性质。
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受客观理论基础及资源优化配置的利益驱动而走向趋同化。结合我国会计工作及税收征管工作的实际,二者之间不断趋同的可能性很大:首先,税收法规与会计制度的协调及协作促使二者的趋同化。无论在理论界还是在实务界,财政部在制定会计制度与会计准则方面的有效性和权威性是被广大人所认同和肯定的,而与此同时,财政部还担负着制定我国税收法律法规的重任,这就为我国税收法规与会计制度的逐步趋同奠定了制度基础。受法律法规协调性的不断加强,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必然走向不断协调和趋同的大趋势;其次,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趋同还会受到企业税务筹划活动的影响,假定企业收入及费用一定,企业的税后利润与企业应缴税额成反比关系,因此,企业需要通过税收筹划通过合理避税来减少企业应税负担。故有必要不断促进会计制度与税收政策的协调发展。
四、结束语
【关键词】税收 策划
随着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企业价值最大化已成为企业竞相追逐的目标。然而,市场经济更是一种法治经济,依法纳税是企业或公民应尽的义务,税收的无偿性决定了税款的支付是企业现金的净流出,为了减轻税负,企业便会思考如何少缴税、免缴税或延缓缴税,这样,税收筹划便应运而生。
一、税收筹划的基本概念
税收策划又称节税,是指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当存在多种纳税方案可供选择时,纳税人选择税负最轻或税后利润最大的方案来安排投资、经营、财务等系列活动,是以法律条文为依据合理又合法的行为。通过有效的税收策划,在税法既定的范围内合理地减轻税负,可增加企业的经营利润和现金流量。由于企业投资决策、经营过程、结算方式等因素均对企业纳税产生一定的影响,因此,正确选择投资项目和方式、经营结算方式等,实现企业收益最大化,完成纳税额最小化,对企业来说显得尤为重要,成为企业不容回避的重要抉择。
二、如何进行税收筹划
(一)税收策划时机的选择
1.企业设立时。由于我国在税制设计时,制定了很多差异性的税收政策,企业的性质不同,税收政策也不相同。例如,公司制企业和合伙企业在征收的税种上也有很大差异,合伙制企业只缴个人所得税而不缴企业所得税;企业从事的行业不同,税收政策也不大相同,如软件企业就有很多的税收优惠;企业使用人员身份不同,也有税收上的差异,如安置残疾人、下岗职工、随军家属等等,就可能获得相关的税收优惠。因此,企业设立时,应充分了解相关的税收政策,并进行充分的政策调研,对比税收负担,制订出最优纳税方案,避免错失税收筹划时机。
2.企业合并、分立时。企业合并、分立时,是比较复杂涉税业务,不同合并分立方式,对企业纳税影响也不相同,因此,纳税人在进行合并、分立时,必须充分进行税收政策调研,并制订相应的最优纳税方案,从而达到规避风险,降低税负的目的。例如,根据我国税法的规定,兼并亏损企业,其盈利可以弥补亏损。因而对于一个盈利企业来说,兼并一个亏损企业,可以为其减轻所得税税负,获得净现金流量。
3.重大税收政策变化时。通常一项重大税收政策的调整,对企业影响非常大,纳税人如果不及时了解这些税收政策变化,就可能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因此,当重大税收政策变化时,纳税人就要对这类政策变化进行评估,进行相应纳税方案调整,甚至是经营方案调整。例如,从2005年4月1日起,根据财税[2005]5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钢坯等钢铁初级产品停止执行出口退税的通知》,这样,对经营钢坯商品出口的进出口贸易企业,影响就很大,其结果加大了企业的营业成本,最终将导致企业作出经营方案的调整。
4.企业对外签订重大合同时。企业对外签订重大合同时,合同中的很多条款是直接与税收发生关系的,如付款方式,是采取预收货款,还是分期付款,还是代销合同,而这些条款签订不同,企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就不一样,再比如这一合同是否属于应税合同,是否贴花,如何贴花等等,甚至合同不同签法,直接关系到是否征税,征什么税种,甚至税率都不一样,因此企业对外签订合同也是企业税收筹划的关键期,建议企业应建立涉税合同报批制度,以适应税收筹划的目的。
5.非常规业务发生时。企业在正常涉税处理中,由于企业财务人员天天接触,往往不易出现差错,而相反,企业非常规业务发生时,财务人员没有相应税收概念,极易出现税收问题,如企业注册资金变化,很多企业财务人员就忘了贴印花税等等,这些业务与企业正常业务相比,不经常发生,如果不进行税收筹划,或纳税方案设计,就可能导致纳税风险,甚至错失税收筹划时机。
(二)税收策划的几种方法
1.税收优惠筹划法。税收优惠是税制设计的基本要素,国家为了实现税收调节功能,一般在税种设计时,都设有税收优惠条款,例如减、免税优惠、退税优惠等等,企业如果充分利用这些优惠条款,就可享受节税效益,因此,用好、用足税收优惠政策本身就是税收筹划的过程。例如,财税[2002]2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明确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根据此条款,纳税人就应该结合拟定售价,测算不同售价企业实际利益,寻求最优纳税方案。
但是,在选择税收优惠筹划时,应注意两个问题:一是企业不得曲解税收优惠条款,滥用税收优惠,以欺骗手段骗取税收优惠;二是企业应充分了解税收优惠条款,并按法定程序进行申请,避免因程序不当而放弃应有权益。
海关总署编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规范申报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要求进出口企业按《目录》中相应商品所列“申报要素”的内容填写报关单。但规范申报仅仅满足了海关对进出口商品审核的最基本要素,是海关接受进出口企业申报的准入门槛。
实际通关中,除了按照《目录》所列“申报要素”的内容申报之外,还应及时掌握海关对于相关商品申报要求的新规定及政策调整情况,以便于能更为规范有效地填写报关单。
以下为规范申报补充要素的几个实例,涉及的均是进口数量大、货值高、需重点审核的商品。
黄大豆等商品的定价方式为规范对公式定价进口货物的海关完税价格审定工作,海关总署2006年11号公告加强了对黄大豆等22种商品公式定价的备案和审核工作,若仅依照《目录》要求申报,审单关员并不能确定相关商品是否存在公式定价的贸易实际,可能会影响到税收的征管。所以,在申报上述商品时,必须在《目录》要求的基础上,根据贸易属性的情况,进一步申报商品的定价方式、公式定价是否备案审核等数据,以满足审单关员对完税价格审核的相关要求。
成品油的第二法定计量单位海关总署对于成品油消费税的计证先后出台了2006年15号、2008年14号、2008年99号、2009年15号等多个公告,每一个公告都对不同种类的成品油消费税的计证有着不同的计算方法和标准。特别是2008年99号中又规定“进口消费税应税成品油时,纳税义务人应单独向海关申报,并应按第一法定计量单位(千克)和第二法定计量单位(升)同时申报进口数量”。如果企业没有按照相应公告要求填报或不申报第二法定计量单位,必然会导致后续的退改单、补税等。
煤“热值”项在2701项下对于煤的申报要素中有“热值”这一项,税则对热值的注释是在潮湿、无矿物质计的状态下测得的数据。实际贸易惯例中,通常以低位基准发热量作为热值的计量数据,大多数企业也通常会用该数值进行申报。这不符合海关注释要求,容易造成归类的差异被人工退单并要求按注释规定的热值申报。
自欧盟进口的碳钢紧固件的材质和用途海关总署2009年87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碳钢紧固件(税则号列:73181200、73181400、73181500、73182100、73182200)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调查范围为: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碳钢紧固件,包括木螺钉、自攻螺钉、螺钉和螺栓(无论是否带有螺母或垫圈,但不包括用于固定铁轨用的螺钉以及杆径未超过6毫米的螺钉和螺栓)及垫圈。企业在申报上述税号所列商品时如果仅根据《目录》所列“申报要素”的内容填写,海关无法确定是否需计征反倾销保证金,可能会导致审单环节多次退单或对报关单进行复审修改处理。因此,必须进一步申报材质是否碳钢、不锈钢或合金钢,用途是否固定铁轨用以及杆径是否超过6毫米等数据,即应根据贸易政策的调整加强申报的数据质量。
一、税收与储蓄
税收对储蓄的影响主要包括对政府公共储蓄的影响和对私人储蓄的影响。税收扩大政府公共储蓄的措施主要有:在不改变现行税制条件下,提高税率;开征新税,扩大税源;改进税务管理,减少避税与漏税。提高现行税率很容易见到效果,但在现行税率很高的情况下,再进一步提高税率有很大困难,且容易遭到社会公众的反对。开征新税,虽然容易执行,但在短期内很难达到预期效果。改进税务管理具有较大的现实性。下面,我们将对上述措施一一进行评论。
(一)提高税率具有很大的局限性。根据供应学派“拉弗曲线”,当税率弹性超出一定数值时,税率的提高不但不能增加税收收入,相反会减少税收收入。在税收征管活动中,用提高个人所得税税率来增加政府财政收入有很大的困难。20世纪六七十年代,世界大多数经济学家注重社会分配的公平,强烈要求解决社会贫困问题,不惜以高税收来牺牲生产效率。执行高税收、高社会福利政策的西欧各国,深受其害,经济增长速度明显落后于美国和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增长速度。发展中国家提高个人所得税的空间更为有限。第一,发展中国家个人所得税税率和边际税率已达到甚至超出工业化国家的水平,再进一步提高有很大困难;第二,发展中国家个人所得税占税收总额的比重小,即使个人所得税收提高1倍,也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其财政收入问题。提高公司所得税也有一定的困难,公司所得税的税率达到一定的程度后,将直接削弱一国吸引外国直接投资的能力。同时,也将引起本国资本的大量外流。以德国为例,20世纪九十年代初,德国的公司税最高税率达50%,日本是44%,美国33%。据《国际先驱论坛报》报道,近三年德国所获外国直接投资100亿美元,而同期英国获830亿美元,西班牙获330亿美元,荷兰获近200亿美元。同时,德国公司纷纷将资金投向海外。1990年德国在外投资高达300亿马克,近两倍于外国资本三年在德国的投资额,拜尔、巴斯夫、赫希斯特三大化学公司将资金投向荷兰和美国,钢铁工业将资金转向巴西,制造业、汽车业把目光投向韩国,纺织业资金流入香港。1991年德国企业在国外投资是其同期在国内投资的15倍。
(二)开征新税种、增加税源在一些发展中国家仍具有一定的空间。发展中国家由于经济建设经验少,税制很不完善,造成一些该征未征的税源被忽视了。比如,车辆登记税、燃油税,等等。我国就是20世纪八十年代才开始征收车辆登记税的,1999年1月开征燃油税。在发达的工业化国家,由于税制建设时间长,税收制度规范,税收征管活动涉及到社会经济领域的各个方面,增加新的税收收入空间有限。
(三)与提高税率、开辟新税源等措施相比,改善税务管理是增加税收收入的最重要措施。改善税务管理既不需要提高现行税率,也不需要增加新税种,只要提高税务工作者的工作效率,加强税务征管,降低税务成本,就能使税收收入大大增加。然而,管理制度的缺陷和税务管理人员素质的低下、惩罚措施不力以及腐败现象等因素的影响,使得逃税在世界各国极为严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1998年8月的统计数字,到1998年8月底,辽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工商户为158万户,比国税局47.5万的税务登记总户数多出110.5万户,比地税65.4万户多出93万多户。四川省清查漏征漏管户18800户,其中漏征户5900户,漏管户9100户。不仅发展中国家存在漏征漏管,而且发达国家也存在这个问题。根据美国国内税务局的调查报告,1976年美国有75亿到1000亿美元的合法收入没有申报联邦个人所得税,由此造成的个人所得税损失在128亿到170亿美元之间。1983年全美有1316亿美元合法收入、392亿美元的非法收入没有申报联邦个人所得税,损失税收430亿美元。世界各国的征税效率都还没有达到理想的水准。与工业化国家相比,发展中国家的征税效率更低。这种状况表明,世界各国无需提高税率,只要在现有税收征管基础上做些努力,便可以提高15~50%的税收收入。
资本形成来自于储蓄,而储蓄中私人储蓄占有相当大的比重,是社会储蓄的重要来源。所得税的征收将不利于私人储蓄,因为征收个人所得税将直接减少个人收入。关于个人所得税对私人储蓄的影响,经济学家们有两种相对立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个人所得税对私人储蓄的影响很小,因为发展中国家高收入阶层消费倾向高,对他们征税,对私人储蓄不会产生多大影响。这种观点在我国的封建社会可找到事实佐证。我国封建社会之所以没有走向资本主义,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拥有大量财富的地主阶级满足于简单再生产,把再生产过程所创造的大量财富用于非生产性消费。生产规模的扩大主要依靠增加劳动力和进行土地兼并;另一种观点认为,税收与私人储蓄的替代性很强,税收直接减少私人储蓄。雷蒙德・F・米克塞尔和詹姆士・E・津瑟在《发展中国家储蓄功能的性质?押理论与实证文献综述》中曾指出,政府储蓄每增加1美元,私人储蓄就减少57美分。我们认为后一种观点较实际地反映了客观现实。因为不同收入阶层在一定时期有着不同的消费习惯,同一收入阶层,其消费水平大致是一样的。在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消费水平一般呈刚性状态。个人收入的减少并不能减少消费,而是减
少储蓄,除非税负很高,以致影响正常消费水平,消费和储蓄则都会受到影响。
二、税收与投资
储蓄表明了资本的供给状况,储蓄是资本形成的前提条件。但是,要形成物质资本,还需要有投资活动。投资就是企业、政府和个人将储蓄转化为资本的过程,企业所得税对投资活动具有明显的消极作用,因为税收和利润是企业经营成果的两个极端,税收直接减少企业的净利润。企业的净利润扣除股利后,都要用来投资,税收会直接减少企业的投资量。
(一)税收对私人企业实物资产投资额的影响。在人们的现实经济生活中,私人企业主是否购置厂房、设备的投资决策,要受许多方面因素影响。但是,一般来说在私人企业产品销售前景不存在任何问题的情况下,私人企业是否愿意进行实物资产的投资,关键取决于投资是否有利可图。根据美国经济学家乔根森首先提出的新古典投资模型,只要企业追加一个单位的投资所带来的收益(边际收益)大于这笔投资的资本使用成本,企业就愿意进行投资,企业的投资行为将一直进行到投资的边际收益正好等于这笔投资的资本使用成本时为止。在乔根森模型中,投资的资本使用成本,是指企业拥有一笔实物资产所产生的全部机会成本。在考虑企业所得税对企业投资决策的影响时,总的来看,企业所得税会从两个方面来影响企业的投资决策。一方面企业所得税对企业利润征税,从而会减少企业投资的净收益。而在政府征税的情况下,企业进行投资决策所真正关心的是投资的税后净收益;另一方面企业所得税往往规定了有折旧扣除条款或投资税收抵免,这些规定都有利于降低企业投资的资本使用成本。
(二)税收对私人家庭资产组合决策的影响。金融资产是私人家庭投资的主要对象。由于不同种类的金融资产可给人们带来的收益率不同,资产遭受损失的风险程度也就不同。所以,投资者为了分散投资风险,往往要同时持有几种具有不同风险和收益的资产,并根据自己的偏好选择一个适当的资产组合。那么,究竟税收会不会影响对投资者选择资产组合的决策,实质上就是税收对风险承担的影响。因为,如果税收能够影响人们对风险的承担,则课税一定会导致风险资产的比重下降,从而使投资者的资产组合结构发生变化;同样,如果税收不会影响人们对风险的承担,人们在选择资产组合结构时就不会受到税收的干扰,因而税收也就不会对资产组合产生影响。而实际上,税收是否会影响人们对风险资产的需求,关键取决于所得税法是否允许投资者用投资亏损抵消投资收益。如果在不允许抵消的情况下,所得税会降低人们对风险资产的需求。而在允许抵消的情况下,由于政府实际已成为投资者的“合伙人”,因而所得税对风险资产的需求就有双重影响:一方面它降低了风险资产的收益率,从而会降低人们对风险资产的需求;另一方面它又降低了风险资产的风险程度,从而会增加人们对风险资产的需求。
企业所得税作为直接影响企业成本和企业利润率的一个税种,主要从两个方面来影响企业的投资行为:其一,它对资本的边际收入征税,使得投资的报酬率下降,有可能抑制企业的投资行为;其二,企业所得税允许对折旧、利息等成本项目在税前予以扣除,降低了实际的资本成本,从而鼓励了企业的投资行为。因而,在其他条件假定不变的情况下,凡是会使企业的投资报酬率下降或企业的资本成本提高的税收措施,都会抑制企业的投资活动,降低整个社会投资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凡是使企业的投资报酬率提高或企业的资本成本下降的税收措施,都会促进企业的投资行为,刺激企业投资的意愿。
企业投资行为的结果都是不确定的,企业投资都存在一定的风险。这样就存在一个对投资风险承担的问题。一般来说,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加大了企业投资的风险。当企业获利时,政府通过征收企业所得税分得部分企业投资的收益,然而当企业投资失败造成亏损时,政府并不会相应地为企业分担部分损失。当然,为了引导企业增加风险投资,大部分国家的所得税法都允许对企业亏损进行一定程度的结转,用以后或以前年度的税前利润直接弥补亏损。在大多数情况下,亏损是用以后年度的税前利润弥补的。这样,由于货币的时间价值和通货膨胀等因素的影响,抵补的价值小于实际的亏损,税收对企业投资的消极作用仍然存在。即使在允许用以前年度的税前利润弥补亏损的情况下,企业所得税对投资风险的影响依然不能完全消除。加之亏损结转往往都有期限所限,并不能无限地结转。因此,政府为了鼓励企业进行风险投资,就应当采取措施分担企业的损失,对企业的损失进行一定的补偿。
目前,世界上大部分国家已认识到外国资本对经济增长的促进作用,各国的经济实践也证明了这一点。为了吸引外国资本,世界各国政府、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竞相采取各种税收优惠政策。我国为了加快经济建设,吸引外国投资者来华投资,也采取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措施。其主要内容有:对于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产品出口企业在按税法规定免税、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再投资退税政策等等。
一、 引言
我们知道,会计信息的最高目标是决策有用性,那么公允价值计量信息的最高目标也应是决策有用性且应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估值有用性,即公允价值信息有利于投资者的估值决策。当存在估值有用性时,公允价值在价值计量方面应比历史成本计量更能提供有利于投资者做出正确投资决策的计量数据,从而更能公允地反映生产要素的实际价值;二是契约有用性,即公允价值信息在契约签订、监督和执行过程中能为契约签订的双方提供有利于保护各自权利的公允价值信息,有利于减少在契约订立与履行过程中信息不对称导致的一些问题,保证企业契约集合中所有契约行为的顺利进行。目前国内比较认同的公允价值与契约有用性的研究路径是:一是契约形式如何影响公允价值的计量;二是公允价值的计量如何影响契约形式。基于这个研究思路,本文拟对公允价值计量与税收契约相关性进行研究。为此,本文首先对税收契约的概念与特点进行了阐述,然后探析了公允价值计量与税收契约相关性的研究路径,最后得出了本文的结论与研究展望。
二、 税收契约的概念与特点
1. 税收契约的概念。在解释税收契约概念之前,我们必须理清契约的概念,契约的概念可以从法律学和经济学两个角度进行解释:从法律学的角度讲,契约原本是民事法律的基本制度,指平等主体之间为了达到某种目的,在追求各自利益的基础上签订的一种协议,是两人(或组织)以上相互间在法律上达成具有约束力的协议,是一种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这种协议有的称为契约,有的称为合同;从经济学的角度讲,契约是交易当事人之间在自由、平等、公正等原则基础上签订的转让权利的规则,即两个或多个人愿意交换产权的主体所达成的合意。因此,税收契约也可以从法律学和经济学两个角度进行解释:从法律学上讲,税收契约即税法,是政府与纳税人间的一种公共契约关系,约定纳税人通过向国家提供规定的税收,获得享受公共产权的资格,如国家安全、基础设施等;从经济学上讲,税收契约是企业作为纳税人与代表国家的政府部门(主要是税务机关)之间在自由、平等、公正等原则基础上,通过一定的方式(主要是单项强制性规定或博弈)而缔结的旨在规范经济交易中所形成、维护并履行有关财产权利流转的权利义务的协议或约定。
2. 税收契约的特点。税收契约具有一般契约的基本要素,但税收契约中的这些基本要素有其特殊性。
(1)在缔约人方面:税收契约中权利主体一方是代表国家行使征税职责的国家税务机关,另一方是履行纳税义务的企业。国家税务机关是行政管理者的角色,而履行纳税义务的企业是被管理者的角色,虽然双方的法律地位平等,但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不对等。作为行政管理者的国家税务机关凭借政治权力,按照法律规定,强制、无偿地参与社会产品分配,从而取得财政收入的权益,为国家机器实现其职能提供必须的财政经费。与此同时,国家税务机关的这种强制性管理行为也正是通过税收契约这种有效的社会契约形式保证了所有纳税人合法权益,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对所有将纳税人的公平、公正。履行纳税义务的企业愿意遵循“税收契约”的约定最终目的还是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即纳税人交纳税费是为了能够更好地享有国家提供的其他社会公共产品或福利。因此,税收契约根本目的也在于维护纳税人双方的经济利益,税收契约将征纳双方都视为平等的法律当事人进行约束,在确定税务机关征税权力和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同时,相应规定了税务机关必尽的义务和纳税人享有的权利。这与一般民事法律关系中主体双方权利与义务平等是不一样的,这是税收契约关系的一个重要特征。
(2)在缔约对象方面:税收契约中的对象即税收契约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主要有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财产、货物销售收入或劳务收入、商品或劳务在生产和流通过程中的增值额等,而这些缔约对象通常不可能在一般民事法律关系中出现。因此在缔约方式方面,税收契约中的缔约双方如果采取像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双方那样进行一对一的协商或谈判,显然双方协商或谈判的成本太高而且不容易达到协议。因此,国家税务机关过特定的方式(单向强制规定税收法律等契约条款)来与所有纳税人一次性地签订了法定税收契约,但同时也赋予了各个企业根据税收法律法规或相关规章制度对自身行为或交易事项进行调整或改变的权利。在强制规定的税收法律等契约条款中对税收契约关系的内容也作了详细规定。它规定了权利主体可以有什么行为,不可以有什么行为,若违反了这些规定,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种法律责任往往是刑事责任、行政责任,而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法律责任主要是民事责任,很少涉及到刑事责任、行政责任。
(3)在缔约信息方面:信息是一种稀缺资源,生成、加工、传递信息都会发生成本,获取信息也同样要付出努力与代价。税收契约中由于税务机关与企业之间在信息生成过程中的分工、职责和权限不同,造成税收契约双方在不同信息的生成、加工、传递过程中必然存在一方处于信息优势,而另一方处于信息劣势的不对称境况。这种税收契约信息不对称的表现主要有两个:①会计信息方面。高质量的会计信息是税收契约中一个重要的信息资源,它必须相关而可靠地满足税收契约双方的需要。会计信息只能是企业按照会计准则或其他相关规定的要求通过会计确认、计量、报告、披露的某些原则和方法、会计估计等职业判断、会计政策的选择来加工生成,而税务机关在税收契约过程中又得承认由企业加工生成的符合会计准则和相关规定的会计信息。显而易见,这种由企业加工生成的会计信息使企业在税收契约中的对会计信息占有绝对优势,而税务机关在会计信息中处于劣势。税务机关虽然可以通过对企业进行税收监管或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来改变其在会计信息方面的劣势,但是加强税收监督、进行税务处罚等行为也会增加税务机关的税收管理成本,往往使税务机关处于两难境地;②税收法规政策信息方面。高质量的税收信息是一种稀缺资源,它必须具有准确性和及时性才能满足高质量税务契约签订与履行的需求。政府出于契约成本因素的考虑通过税收相关法律法规的颁布强制与所有纳税人一次性地签订了法定税收契约,并且由于国家税务机关的职责所在,税务机关对税收契约中的相关税法条款的制定、修改和解释拥有不可替代的行政权利,这就使得在税收法规政策信息方面,税务机关处于绝对的强势地位。由于企业不可能是税收法规政策信息的生成者或加工者,企业无法准确预见未来税收法规政策的变动情况。一旦税收政策法规发生变动,企业只能被动地接受与适应。因此,企业在税收法规政策信息方面处于明显的劣势。虽然国家努力完善法律环境,加强执政透明度来改善企业作为纳税人的这种不利地位,但由于税收契约特性所带来的外部环境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等因素的存在,注定税收契约不可能是完全契约,税收法规政策信息不对称的情况是必然存在的。
三、 契约分类视角下的公允价值计量与税收契约的研究路径
契约理论认为企业是各种要素投入者为了各自目的联合起来组成的一个有效率的“契约联合体”。通过这些契约关系或“契约关系的集合”,企业将不同的生产要素和利益集团组织在一起,进行生产经营等各种活动。根据 watts(2003)的观点,影响公司的契约主要有公司契约(包括股权、薪酬 、债权)、税收契约、政府管制契约、诉讼类契约等四种形式。我们知道,企业生存发展首先进行的活动就是货币资金的筹资、使用、分配等财务管理活动。财务管理活动是企业各种利益关系的焦点,更是企业的中枢神经系统,是企业生存发展的生命之源。财务契约理论从财务学和经济学两个演进路径对财务契约进行了分析并得出:从mm定理出发分析信息不对称下的激励问题,导致了债务契约下对管理者约束的重视;从科斯定理出发分析不完全契约下的产权和剩余控制权的配置问题,导致了人们对股权契约、管理者报酬契约的重视。由此可见,财务契约集合中至少应包括股权契约、债务契约和管理者报酬契约。企业若干契约形式中属于财务契约的那些契约是最重要最核心的,也是对公允价值影响最大的契约形式。因此,我们将股权契约、薪酬契约、债权契约归为财务契约,将税收契约、政府管制契约、诉讼类契约视为非财务契约。本文以税收契约作为非财务契约的落脚点,来分析公允价值计量与非财务契约(税收契约)相关性的可能研究路径:
路径一:“财务契约→公允价值计量→非财务契约(税收契约)”。高质量的会计信息是企业所有利益相关者在签订、履行各种契约不可缺少的重要因素。在企业诸多利益相关中对会计信息能直接产生影响的有股东、管理者及企业的主要债权人。因为会计信息的生成与加工等信息管理活动必须以一定的公司治理结构存在为前提,而股东、管理者、企业的主要债权人往往是公司治理结构中的主要参与者。他们通过法律或公司章程赋予的权力对会计信息的生成、加工、传递进行管理,并作为契约签订与履行的参考依据。而税收契约等非财务契约的信息基础大多是建立在企业的会计信息基础之上的。因此股东、管理者、债权人出于对财务契约签订与履行的考虑,会对公允价值计量的会计信息产生影响,而这种影响又会通过公允价值计量产生的经济后果传递给非财务契约的利益相关者(如税收契约中的税务机关等)。因此财务契约首先影响公允价值计量,再通过这种公允价值计本文由收集整理量的会计信息对非财务契约产生契约有用性。税收契约的签订与履行在很大程度上要受到“财务契约→公允价值计量”影响,特别是当企业大规模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引发对企业利润较大程度的影响时,公允价值计量对税收契约的影响也就越大。因此税收契约受公允价值计量的影响是经过一个过程后的影响,即财务契约影响下的公允价值计量产生的经济后果会对税收契约的签订与履行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因此,在“公允价值的计量如何影响契约形式”的命题下,从税收契约的角度出发,本文认为可能的研究路径是“财务契约→公允价值计量→非财务契约(税收契约)”。
路径二:“非财务契约(税收契约)→公允价值计量”。信息作为一种资源,拥有信息量的不同直接关系到不同利益相关者的经济利益。在税收契约中,国家税务机关要求企业提供可靠、可核实的会计信息并利用这些可靠、可核实的会计信息对企业是否及时足额地缴纳各种税费进行核查,从而保证国家财政收入。但是企业的股东、管理者出于“经济人”的天性,他们总会利用在会计信息方面的绝对优势,对企业的会计信息进行操纵以谋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具有不同相关性和可靠性的公允价值计量的信息会直接导致对企业收入、费用、损益产生不同的影响,进而引起对企业所得税费用等税费的影响。这就造成契约不同利益相关者对会计信息需求的矛盾。这种矛盾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同一契约形式中不同利益相关者对会计信息的要求不同;二是同一利益相关者在不同的契约形式中对会计信息的要求也不尽相同,如在股东-经理管理契约和股东-债权人借贷契约中,股东在前者中倾向于相关性高的会计信息,而在后者中倾向于可靠性高的会计信息,这就要求相关契约主体进行权衡取舍,以使自身综合效用最大化。上述两种矛盾就会导致股东、管理者、债权人在税收契约中会因税务机关对公允价值计量信息的不同态度而采取不同的权衡方式,一种是被动的,一种是主动的。被动的权衡方式是:当国家税务机关为了维护税收秩序,保障国家财政收入的安全,加大对企业采取公允价值计量的会计信息的监督检查力度或者在税收政策方面更倾向采纳历史成本等其他计量属性产生的会计信息时,企业的股东、管理者、债权人可能出于对国家税务机关监督检查的威慑而缩小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范围;当国家税务机关为了鼓励某些行业或加大对企业政策支持,对企业公允价值计量的会计信息采取较为支持的税收政策时,企业的股东、管理者、债权人只要对企业涉税的交易或事宜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对自身更有利,企业会扩大资产、负债公允价值计量的范围。主动的权衡方式是:当企业采用公允价值计量下的税费负担大于历史成本或其他计量属性下的税费负担时,作为正常“经济人”的企业为了避税会回避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同理,如果企业采用公允价值计量下的税费负担小于历史成本或其他计量属性下的税费负担时,企业可能倾向于采用公允价值计量从而有效地降低整体税费负担。因此,在“契约形式如何影响公允价值的计量”的命题下,从税收契约的角度出发,本文认为可能的研究路径是“非财务契约(税收契约)→公允价值计量”。
四、 结论与研究展望
1. 结论。税收契约是由社会多方契约关系制约的、多方契约力量之合力推动的一种经济行为,它是一个历史范畴,是为了保证社会契约的约束力和执行力而产生的。税收契约本身可以从法律学角度与经济学角度进行解释。与其他社会契约形式相比,税收契约的基本要素有其独特性。税收契约由于存在信息不对称,其本身也不可能是一个完全契约。以税收契约为落脚点,本文提出了两个可能的研究路径:路径一“财务契约→公允价值计量→非财务契约(税收契约)”与路径二“非财务契约(税收契约)→公允价值计量”。
2. 研究展望。根据上述理论分析,本文认为未来的研究要注意以下几点:
摘 要 为了贯彻税收公平的原则,维护国家财政收入及其权益,将电子商务纳入税收征管体系是非常有必要。在分析了电子商务对税收宏观影响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的税收征管体制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 电子商务 税收 宏观影响
电子商务对于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具有重要作用。《电子商务“十二五”发展规划》提出到2015年,电子商务交易要突破18万亿元,发展迅速的电子商务对加强电子商务的税费管理提出了新的挑战。因此,探讨电子商务对税收的宏观影响及其因素,有利于促进我国电子商务市场实现健康持续的发展。
一、电子商务税收的必要性分析
1.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态势
据艾瑞咨询数据显示,最近十年来我国的电子商务市场的交易规模呈几何数级增长,2012年比2003年交易规模增长了29.1倍(图1),如果不对电子商务征税会动摇国家的税基,并且会导致不公平竞争,因此,将电子商务纳入税收征管体系是非常有必要。
2.电子商务税收必要性的原因分析
首先,电子商务不应因为其交易方式的不同而成为其享受税收优惠的原因,否则将导致传统商务的税收负担远远高于电子商务,破坏税收公平原则。
其次,将电子商务纳入税收征管体系,不仅能够保证税 图1 2003-2012年电子商务市场的交易规模
基不被侵蚀,而且随着电子商务一同发展的其他产业会带来更多的税源。
再次,国际上电子商务比较发达的国家倾向于实行居民管辖权,居民管辖权严重侵蚀和剥夺了我国的税收和税收利益。因此,根据国家高于一切的原则,对电子商务进行征税是非常必要的。
二、电子商务对税收的宏观影响分析
1.电子商务对税收原则的影响
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的经济形态,对现有的税收原则产生了一定的影响。税法的基本原则决定了政府对什么征税、征收多少、怎样征收等税制的基本要素。比如,税收法定原则、税收公平原则、税收效率原则、税收政策原则等等,只有为宏观经济政策的落实进行制度上的合理安排,才能引导我国电子商务更快更好的发展。
2.电子商务对税收要素的影响
税务机关只有在确定了纳税主体以后,才有主张其课税权的对象。在纳税环节,传统交易中可以提供交易双方交易额或确认交易双方的中介者(商、进口商等)消失,消费者直接通过互联网就可以与生产商订立并履行合同。而且无纸化的商务环境也使得电子商务活动难以追踪和审计,另外加密技术也加大了税务机关获取纳税人的交易信息的难度。从纳税期限来看,由于电子商务的隐蔽性、网络空间的广阔性、复杂性,电子商务交易的付款日期、收款日期、发货日期、收货日期无法像传统交易通过相关的交易凭证来获取。这使得税务机关难以根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义务期限进行征税。
3.对我国税收征管制度的影响
首先,对我国现有的税务登记制度的影响。税务机关无法通过自己的税务登记资料获知纳税义务主体身份,也无法通过相关工商部门获取企业基本信息资料,从而无法有效地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和纳税义务进行有效监管。其次,对我国传统的税收征管稽查方式的影响。由于电子商务多通过数据流瞬间完成,企业可以轻易地修改或者删除记录而变得难以可靠核实企业的真实交易情况。再次,对我国代扣代缴制度的影响。在电子商务环境下,交易双方超越国家和地域的限制,无需通过商等中介机构就可以直接完成交易,而在传统税收中发挥很大作用,节约征税成本,能更有效监管的代扣代缴制度的作用被极大弱化。
三、完善我国税收征管体制的对策建议
电子商务对现有税收征管制度造成了宏观影响,我们应当从电子商务的特点入手来完善我国的税收征管体制。
1.从信息流和资金流入手完善对电子商务的税收监管
电子商务环境下有“信息流”及“资金流”控制两种监管思路,“资金流”比较容易达到征税的目的。但是在目前的情况下,完全依靠“资金流”对电子商务实现监控还不现实。因此通过“信息流”对电子商务进行税收监管也是一项非常重要和有效的手段。在目前国内的金融体系下,必须双管齐下。
2.确立电子商务征税权的归属
在确定电子商务征税权的归属时应坚持以居民管辖权和属地管辖权并重的原则。从税收实际出发,对于由外国输入到我国的数字化商品,应采用消费地征税原则,以我国作为征税地。从我国输出到国外的实体商品和数字化商品,应按照我国现行税收政策子以免税,以促进我国电子商务竞争力。
3.选择电子商务税收的征管方式
我国应加强世界各国税务机关的密切合作,全面掌握纳税人的纳税相关信息,以便于税务机关的征管和稽查。同时我国应加快税收电子化的进程,使用电子商务专用发票,同时以税务部门内部网络数据库系统为中心设立电子商务征管监控体系。建立针对电子商务的税务登记制度,由税务机关核发给企业专用的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号。
4.加强税务机关硬件设施和税务人员电子商务的培训
为了适应电子商务条件下税收征管的需要,税务机关应该加大投入,培养一批既精通税务专业知识又精通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复合型人才,并加强税务机关的信息化建设,这样才能真正实现对电子商务的有效监控和税收征管。
参考文献:
[1]刘勤.电子商务对我国税收征管模式的影响及对策.经济信息时报.2010.10.13(A06).
[关键词] 税务会计;税法;教学;整合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6. 21. 127
[中图分类号] G642.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 - 0194(2016)21- 0243- 03
0 引 言
CJ学院于1999年12月由HY大学与CJ教育集团合作创办,是HY大学(广东省重点建设大学之一)的二级学院,2006年经教育部批准试办独立学院,现在校学生人数已达2万人。随着CJ学院的迅速发展以及我国税务专业人才需求量的增大,税务类课程的教学也受到CJ学院的高度重视,税务类课程是CJ学院应用型、复合型人才培养目标中不可或缺的专业知识。然而,在实际教学过程中,CJ学院会计专业税务会计课程的教学内容、教学计划与安排、教学方法以及与相关课程的衔接等方面尚存在一些问题,尤其是与税法课程的整合问题,亟待研究解决。
1 税务会计课程和税法课程内容界定
实际上,不同的高校可能对这两门课程所包含的内容的界定并不相同,为了能够进一步研究,需要对这两门课程的内容进行清晰的界定。
1.1 税务会计课程内容的界定
税务会计课程主要以现行税收法令为准绳,从会计核算的角度去介绍每个税种在会计账上的体现,是“税务中的会计,会计中的税务”,是近代新兴的一门边缘学科。它是税法中的征纳方法在会计核算中的应用,当然在核算的同时也要注意会计准则的一些规定。
1.2 税法课程内容的界定
税法课程主要介绍各种单行税种共同具有的基本要素,包括:纳税义务人、纳税范围、税目、税率、税额计算、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减税免税等各个税种的具体征纳方法以及一些程序法的内容。这门课程无疑是所有后续课程的基础课。
2 开设税务会计课程和税法课程的必要性
(1)参考国内独立学院以及其它高校会计类专业本科阶段的教学计划,几乎所有院校都不同程度地开设了税务会计方面的课程,有税务会计、税务会计与纳税筹划、税务会计实务、税法等,这说明对于CJ学院会计类专业的本科教育而言,税法以及税务会计知识已经成为其知识结构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2)对于社会需要而言,更体现出对于税务会计人才的热切需求。根据有关社会机构的调查,未来十年我国急需的13类人才当中,税务会计师居于首位。培养社会需要的专业人才是高等教育的基本任务,既然社会对税务会计人才有旺盛的需求,因此,CJ学院会计专业在教育教学中开展税务会计和税法两门课程的教学就十分必要。
(3)对于CJ学院会计专业的学生而言,面临就业等各方面的压力,他们也渴望摄取税务会计和税法方面的知识。比如,报考注册会计师、税务师、评估师等资格考试,会计类专业的毕业生走上工作岗位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都会涉及税法及税务会计方面的知识。
3 税务会计课程与税法课程的关系
目前,CJ学院会计专业教学中已同时开设了税务会计和税法两门课程,并将其同时设置为必修课,二者之间的关系如下:
(1)税务会计是以现行税收法规为准绳,运用会计学的理论、方法和程序,对企业会计事项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和申报(报告)以实现企业最大税收利益的一门专业会计。税务会计研究的既是会计中的税务问题,也是税务中的会计问题。随着各国税制的逐步完善和会计的不断发展,以及税收的国际协调,会计的国际趋同,税务会计理论与实务也会不断发展与完善。
(2)税法是有权的国家机关制定的有关调整税收分配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国家权力和意志的体现,属于国家法律的一个部门。
(3)尽管两者属于不同的范畴,但两者之间的关联非常密切。税法是税务会计的依据,税务会计是税法在会计核算当中的体现。因为纳税人的任何涉税事项在会计核算时都必须以税法的规定为依据,而税务活动也必定引起纳税人的相关资金的运动,从而在会计核算中要进行反映,这也体现了税务会计学科的边缘性。所以,在教学过程中处理好税务会计和税法两门课程之间的关系就显得非常重要。
4 税务会计课程与税法课程的教学整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