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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激励;薪酬所得税;筹划
按照管理学的基本理论,薪酬一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股权、员工参加的失业和养老等社会保险中企业负担的部分、免费工作餐或职工宿舍等企业福利。薪酬所得税收筹划是个人所得税收筹划的一部分,是指在不违反相关税收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将应安排支付给员工的工资、薪金及各项福利等事先予以筹划,尽量减少员工个人税收支出,降低员工税收负担,提高个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其要点在于合法性、筹划性和目的性。组织作为薪酬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应将薪酬所得税纳入组织税收筹划的范围,以增加员工的实际收入,激励员工,努力完成组织各项经营指标,实现员工收入最大化和组织绩效目标最大化的目的。
一、薪酬所得税筹划的重要性
(一)薪酬所得税征缴的主要特点
薪酬所得指的是员工受雇或任职于某组织付出劳动所取得的工资、奖金、福利等各种酬劳,其征缴主要有以下特点:
1. 按月计征。适用3%~45%七级超额累进税率。
2. 起征点较高。薪酬所得以个人每月收入固定扣除3500元的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 实行支付单位代扣代缴和纳税人自行申报两种征纳方法。
4. 计算简单。个税的费用扣除免去了对个人实际生活费用逐项计算扣除的麻烦,采取总额扣除法,且有明确的扣除标准,计算简单。
(二)薪酬所得税收筹划的重要性
薪酬所得税征缴的上述特点为薪酬支付单位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空间和可能性。薪酬支付单位通过对员工工资、薪金及福利安排方案的反复比较,选出员工税收负担相对较轻的方案,从而完成员工薪酬所得税筹划。这样的纳税筹划可以节减员工税收,有利于员工税后收入最大化,提高员工福利水平,激发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二、员工激励理论
组织存在的目的是实现特定的组织目标。管理学对激励的定义是:通过某种外部诱因的利用,使人的工作积极性和革新精神得以调动,使人有一股朝所期望的目标努力争取的内在动力。20世纪20~30年代以来,国外管理学家和心理学家对激励问题进行了大量的研究,从不同角度提出了各种不同的激励理论。这些理论中与员工薪酬所得税收筹划相关的理论有:
(一)需要层次论
需要层次论由美国著名心理学家和行为学家马斯洛首次提出。该理论把人的需要分成:生理需要、安全需要、友爱和归属的需要、尊重的需要、自我实现的需要五个层次。马斯洛认为,人的这五个层次的需要呈递进规律,低层次的需要满足后,高一层次的需要就会成为主导的需要,并且这种需要会成为行为的主要驱动力,否则,高一层次需要的欲求就不会太强,驱动力也不足。组织管理者按照需要层次理论设计良好的薪酬管理制度,并做好薪酬所得税收筹划使薪酬管理制度得到有效实施,对满足员工的不同层次需要,激励员工有良好的效果。
(二)双因素理论
双因素理论由美国心理学家赫兹伯格提出。该理论认为:按激励功能的不同,组织中对人的积极性产生影响的因素可分为激励因素和保健因素。保健因素是那些如不能得到满足就会严重挫伤员工积极性、招致员工不满,得到满足可以防止员工不满情绪、但对提高员工工作积极性作用不大的因素。这一因素主要与工作环境或工作条件有关。包括与上下级及监督者的人际关系、工资、工作环境和安全性等;激励因素是那些如能得到满足就会对员工产生很大的激励作用、能使员工的积极性得到充分而持久的调动、并对工作产生满意感,不能得到满足也不会招致员工太大的不满意的因素。这一因素与工作内容有关。包括工作本身具有挑战性、奖励、晋升和成长等。组织管理者按照双因素理论结合薪酬纳税筹划合理分配工资等保健因素和奖金等激励因素,对于预防员工不良情绪,激发员工积极性具有重要意义。
(三)期望理论
期望理论由美国心理学家弗罗姆首先提出。该理论认为:人们有某种需要而且有达到这种需要的可能性时,他才会有较高的工作积极性。这一理论要求管理者在进行员工激励时要处理好个人努力、取得绩效、组织奖励、满足个人需要程度之间的关系。员工总是希望通过自己的努力可以取得预期的工作绩效,如果员工认为通过努力取得预期工作绩效的可能性大,就会激发他的工作积极性,否则,就不能激发他努力工作;员工总是希望取得绩效后得到组织奖励,如果员工认为取得绩效后能得到合理的组织奖励,就会激发他的工作热情,否则,就可能没有工作积极性;员工总是希望得到的组织奖励能满足个人的某种需要,因为个人的需要各有不同,因此采用同一种奖励办法带给员工的满足感会不同,其激励效果也就不同。组织管理者按照期望理论并考虑薪酬纳税筹划的要求,合理设计组织绩效目标及组织奖励目标,对满足员工期望心理,激发员工积极性有重要作用。
(四)公平理论
公平理论由美国心理学家亚当斯提出。该理论重点研究奖酬分配的合理性和公平性给员工工作积极性带来的影响。该理论认为:员工工作所得报酬的绝对值和相对值都会影响其工作动机。每个员工都会拿自己的报酬与贡献的比率去和其他员工比较,员工还会拿自己现在的报酬与贡献的比率去和自己过去的比率进行比较,如两者的比率相等,员工就会觉得公平并感到满意,从而积极工作,否则,员工就会感到不公平,从而影响其工作积极性。组织管理者按照公平理论做好薪酬纳税筹划,做到员工薪酬在员工之间及员工自己各年度之间的公平安排,对满足员工公平需要,激发员工工作积极性有明显的效果。
三、进行纳税筹划提高员工福利的思路和方法
综合上述理论,良好的员工福利,可以增强员工对组织的归属感,从而更加努力工作,一个恰当的、理想的员工福利安排可以为组织营造出强大的竞争优势。组织通过税收筹划,能够提高员工福利,激发其工作热情,实现组织和员工目标的有机统一。薪酬所得纳税筹划的主要思路和方法有:
(一)充分利用个税抵免政策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单位为个人提供的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一些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不予征税,包括:未纳入公务员基本工资总额的津、补贴差额,独生子女补贴,午餐补贴、差旅费补助。因此,企业应充分利用个税抵免政策,在国家规定的标准内尽可能提高企业和个人交付三险一金及津补贴数额。
(二)合理筹划年终奖发放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规定,员工某月取得全年的一次性奖金有两种计税办法:
取得年终奖的当月工资少于3500元的,年终奖个人所得税=(当月工资+年终奖-3500)×税率-速算扣除数。该办法按 [(年终奖+月工资-3500)÷12] 的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取得年终奖当月工资不低于3500元,年终奖个人所得税=年终奖×税率-速算扣除数。该办法按 (年终奖÷12)的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1.年终奖纳税筹划办法一:调整工资和年终奖发放比例
案例一:某公司实行年薪制,核定某职工年薪180000元。
方案一:每月工资15000元,三险一金3000元/月,年终奖为零。全年缴纳个税[(15000-3000-3500)×20%-555]12=13740元,某职工当年的税后收入为180000-13740=166260元;
方案二:每月工资8000元,三险一金3000元/月,年终奖84000元。全年缴纳个税[(8000-3000-3500)×3%]×12+(84000×20%-555)=16785元,全年税后收入180000-16785=163215元(注:年终奖84000÷12的商数确定适用税率为20%、速算扣除数为555);
方案三:每月工资11000元,三险一金3000元/月,年终奖48000元。全年缴纳个税[(11000-3000-3500)×10%-105]12+(48000×10%-105)=8835元,全年税后收入180000-8835=171165元;(注:年终奖36000÷12的商数确定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105)。
方案三比方案二节税7950元、比方案一节税4905元。从案例得出结论如下:合理的年终奖纳税筹划,可提高职工的收入水平,增进员工福利。方案三的月工资和年终奖适用税率相同,且月工资应纳税所得额(4500元)位于相近两级不同税率的临界点、年终奖应纳税所得额(4000元)接近相近两级不同税率的临界点,这种工资奖金组合的所需缴纳的个税是最低的。管理者在筹划工资和年终奖的发放方案时,应调整月工资和年终奖的发放比例,如果月工资税率大于年终奖税率,可降低月工资提高年终奖,反之亦然,以尽量将月工资税率和年终奖税率调整到同一税率级次,并使两者的应纳税所得额尽可能靠近相近两级税率的临界点。
2. 年终奖纳税筹划办法二:避开年终奖缩水区间
案例二:某员工年终奖54000元,年终奖纳税54000×10%-105=5295元,税后收入54000-5295=48705元(注:年终奖54000÷12的商数确定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105);
该员工第二年取得了更好的工作绩效,管理者将年终奖提高至60120元,年终奖纳税60120×20%-555=11469元,税后收入60120-11565=48651元(注:年终奖60120÷12的商数确定适用税率为20%、速算扣除数为555)。
从案例二看出,因未做好个税筹划,虽然个人年终奖数额增加了6120元,个人税后收入却减少54元,奖金的提高不仅不能起到激励员工的作用,还会影响员工的工作情绪。现行个税会产生年终奖越多,税后收入越少的收入“缩水区间”。设奖金金额为P,可测算出第一“缩水区间”的范围:P-(P×0.1-105)=1500×12-1500×12×0.03,得出P=19283.33元,依此类推,可以得出六个“缩水区间”的范围,即:(18000,19283.33]、(54000,60187.5]、(108000,114600]、(420000,447500]、(660
000,606538.46] 、(960000,1120000]。在发放年终奖时,发放数额不要出现在这些缩水区间内。管理者将奖金发放方案布置为这些区间的起始金额能使年终奖的税负降到最低,管理者可将年终奖超过起始金额的部分合并到工资或变更为员工福利发放,以达到避税效果。
3. 年终奖纳税筹划办法三:调整年终奖发放时间
案例三:某员工每月工资5000元,三险一金1600元/月,年终奖36000元。
方案一:年终奖年终一次发放。每月工资5000元扣除三险一金1600元后,低于每月3500元的费用扣除额,工资部分不需缴纳个税。年终奖应纳个税=36000×10%-105=3495元。(注:年终奖36000÷12的商数确定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105)。
方案二:年终奖按12个月平均发放。则应纳个税=[(5000+3000-1600-3500)10%-105]×12=2220元。
方案一比方案二多缴个税1275元。从该案例可以看出,当月工资水平扣除抵免政策规定的项目后低于3500元时,应尽量将年终奖分解至每月发放,用足每月3500元的抵减额,达到节税并提高员工福利的效果。
(三)为员工提供福利设施,降低名义收入,提高实际收入
案例:某企业招收了5名新员工,试用期工资8000元/月,三险一金1600元/月,每月房租1500元、工作午餐费用300元、交通费用200元。
方案一:不提供员工宿舍、工作午餐、不安排上下班接送班车,每人每月应纳个税为(8000-3500-1600)×10%-105=235元,每人每月实际可支配收入8000-235-1500-300-200=5765元;
方案二:公司为5名新进职工提供员工宿舍、工作午餐、安排上下班接送班车,工资调整为6000元,每人每月应纳个税为(6000-3500-1600)×3%=27元,每人每月实际可支配收入6000-27=5973元。
经筹划后,新进职工每人每月节税208元,全年实际收入增加2496元。一般来说,企业可为员工提供的免税福利有:免费工作餐、上下班交通工具、带家具的员工宿舍、员工继续教育经费和其他培训机会等。管理者将工资、薪金变更为发放员工福利的方式来进行纳税筹划时,需要注意企业所得税法中有关福利费总额不能超过工资总额14%的规定,超过部分在核定企业当年所得税时要进行纳税调增,会影响企业税后利润。
(四)均衡收入
在一些受季节和气候等因素影响较大的特定行业,其各月之间的产量和营业状况的波动较大,如远洋运输和远洋捕捞业、采掘业等行业,这些行业的员工各月工资收入水平也会出现较大的波动。另外,一些行业出于经营或管理的相关因素,有时员工奖金、劳动分红在不同的纳税月份可能出现较大的波动,如金融保险业。这就可能导致这些行业的员工在某月收入较高时被征收较高税率的个人所得税,在收入偏低的月份里又不能享受法定的费用扣除等税法规定的优惠政策。这样会总体加重纳税人的个税负担,有必要均衡各月收入。
案例:某保险公司工资发放是根据个人的工作绩效进行的,某员工三险一金1600元/月,5~10月工作业绩好,每月工资10000元,其余月份只有5000元。
方案一:公司按实发放,某员工全年应纳个税[(10000-3500-1600)×20%-555] ×6=2550元;
方案二:(10000×6+5000×6)/12=7500元,公司均衡各月收入,按7500元/月给该员工发放工资,则该员工全年应纳个税[(7500-3500-1600)×10%-105]×12=1620元。
由上可见,通过均衡各月收入可为员工节税930元,员工个人多获得实发工资930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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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文跃然.薪酬管理原理[M].复旦大学出版社,2013.
关键词:总承包项目;甲供材料;混合销售
一、税收改革对建筑行业的整体影响
(一)对建筑合同的具体影响
对建筑行业的相关企业而言,税收改革对工程合同条款中涉及的设备值进行了更加准确的定位。营改增背景下,允许企业对新会计时期内购买的设备进行增值税抵扣,建设单位可以结合设备值的具体需求开增值税的相关发票。与此同时,由于固定资产的新增部分可以进行税收抵扣,因此新增部分的资产相对降低,折旧费用也有所减少,提升了工程的营业利润,导致部分建设单位通过增加工程造价的设备值来提升整体经营利润,出现建安产值削减的情况。
(二)对混合销售的改革影响
新税收细则对混合销售进行了特别规定,即纳税人提供建筑产业相应劳务的同时,出售自己生产的货物或者做出税务相关部门另行规定的行为时,需要对应税劳务与货物销售额进行分类核算,应税劳务部分缴纳11%的增值税,货物部分缴纳17%的增值税。如果没有进行分类核算,按主管单位的核定结果进行缴纳。细则内容的变化主要表现在建筑单位混合销售的税收管理上。原政策规定,如果混合销售没有进行分别核算或者出现核算结果不准确的情况,混合销售中的应税劳务、货物以及非应税劳务都需要缴纳增值税,不用缴纳营业税。现行的新准则将混合经营的增值税核定工作转移到税务机关上。如果建筑工程属于钢结构的制作项目,同时涉及两种增值税的劳务管理范畴,建筑企业应该分别进行核算,通过合同进行筹划管理,提升整体建筑效益。
(三)对建筑合同收入确认的影响
建筑工程的合同可以分为固定造价与成本加成两种类型。固定造价建筑合同主要是对建筑工程收入与毛利的确认。在没有实行营改增政策之前,营业税是一种价内税,合同收入应缴纳营业税。在营改增政策实行后,增值税的性质属于价外税,因此合同收入没有包含增值税的内容。与此同时,合同造价的总成本中,原材料、租赁费用以及燃料等属于增值税的税额不归于实际成本,合同预计的成本相较于改征前有所下降,增强了建筑成本的实际配置效率,促进建筑产业的良性发展。成本加成类的建筑合同属于对建筑工程整体收入的确认,主要是以合同条款或具有法律效益的其他协定为基础,对成本及成本一定比例或定额费用进行价款确认,最终形成的建造合同。营业税缴纳改为增值税缴纳后,将合同的总价,即营业总收入作为基本参数,扣除实际成本中可以抵扣增值税的数额,因此实际成本不包含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部分,降低了建筑企业的税收压力。与此同时,建设成本的定比或定额也会相应改变,使得营业总收入相较于过去有所提升,缓解了建筑工程的税收负担。
二、建筑工程保证合同税收管理合理性的有效途径
通过分析新税收机制对建筑领域财税管理的具体影响,可以发现建筑项目的合同税收管理对项目财务资源的管理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当施工单位承包了整体工程时,需要对建安产值、设备值进行明确划分;如果项目包括自产产品、加工产品时,应该更准确地区分建安产值与自产产品值。
(一)总工程建筑承包合同的税收管理
新税收规范对整体建安工程(包含设备)的筹划重点表现为提升建设单位整体效益,保证增值税缴纳合规、合理,在满足发票开办标准的同时,科学降低设备使用、收入税负。(1)合同协商的注意事项。在进行建筑合同的准备与协商过程中,应及时与业主进行沟通,将总承包合同划分为不同的项目,如设计、设备采购等,将设计与设备进行单独拆分,以经营性质的不同为标准,分立合同,避免因管理不善而造成的重复缴税问题。与此同时,施工单位应该尽量避免法人同时与建设单位订立设备采购、建安工程两个合同。根据施工单位的组织构架,选择是否单独进行协商。(2)明确外购设备值。为合理降低建筑单位的税负,在建筑合同订立的过程中,需要明确外购的设备值:首先,施工阶段的设备价值先不进行封口,当最终计算价值时应以单位的采购数据为依据;其次,由于外购设备的相关合同值不能确定,因此,建安合同的价值也不应该进行封口,将总包干价与外购设备价值的差额作为最终结算;第三,施工单位在投标准备过程中,应该对设备市场进行调查,确定设备合同值与实际的采购值基本一致。
(二)建安项目合同中的混合销售税收筹划
建筑合同中涉及混合销售项目的税收需要进行分类筹划:如建安项目包括自产产品、加工产品的经营收入,自产、加工产品的销售额应该缴纳增值税,土木建设以及安装工程需要缴纳。筹划这一类工程项目税收需要区分营业部分,明确辨别增值税应税项目及应缴税率的不同,合理降低税收成本。具体来讲,混合销售应该最先测算自产及加工产品的整体销售额,取得相应的税金抵扣包含的物资成本,依照成本明确应税项目的实际合同值。在合同中分别注明不同的应税项目与合同值。如果遇到混合销售项目难以区分的内容,可以在后续协商阶段签署补充合同,或者在甲方所属的签量单上单独注明。
(三)工程合同中甲供材料相关内容的税收筹划
由于新税收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因此建筑企业承建的包含甲供材料的工程,即使工程结算值中不包含甲供材料,甲供材料值也必须依照当期收益缴纳相应增值税。工程合同造价中包含甲供材料值,但是甲方不出具甲供材料的发票,仅凭甲方提供的材料清单入账,该部分甲供材料成本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是否允许扣除,在税务机关是有一定的争议的。如果甲方提供的材料价格高于甲方采购价格,施工单位将会间接帮助甲方逃避了材料增值税,同时,税务机关会以未按照税法规定取得发票对公司进行处罚。(1)预算取费包括甲供材料的税款。根据国家关于工程造价的相关规定,在工程中,无论材料由谁提供,工程总造价包括全部的材料价款,且在工程总造价的核算中,所有的材料都是税后计入工程总造价,即工程造价是含税价。因此,为避免公司造成损失,无论合同值是否包含甲供材料值,预算取费时均应计算甲供材料的增值税及附加费用。(2)甲供材料税收成本的不同计算。合同签订时,应与甲方沟通协商甲供材料发票事宜。第一,如果甲方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可以在购买材料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申报抵扣,随后按原价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给本公司,这样甲供材料没有差额也不用缴纳增值税;第二,甲供材料也可以改为“甲定非甲供”材料的方式,即材料由甲方指定供货商,材料不直接进入甲方的工程成本,而通过对施工单位的工程计价转入甲方的工程成本,材料供应商直接对本公司出具增值税发票。
(一)税收筹划的定义
税收筹划是一门综合性学科,对多类学科如财务、税收、法律等进行了融合。它是纳税人在企业设立、经营等活动中为了减轻税收负担、增加企业利润、实现经营目标而进行的一种谋划和安排。这种安排并不是盲目进行的,它的前提是遵守现行税法和国际税法惯例,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实施。如果企业超越了这个前提,便触犯了国家税法,必定会受到处罚。
企业实行税收筹划最终要实现的目标是在保障应纳税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前提下,实现两个之最,一最是税负负担最轻,二最是税后利润最大。
(二)税收筹划在新企业所得税法下的特征分析
1.依法性。税收筹划的目的之一是减轻税负负担,这与偷税、漏税的目标一致,它们之间的本质区别是税收筹划具有依法性。依法性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企业开展税收筹划的前提是遵守国家的税收法律,最终选择的税收筹划方案必须保证依法进行,否则它便沦为与偷税、漏税同样的性质中去了;二是明确税法的立法意图,遵循国家宏观调控策略,不能知法犯法或钻税法漏洞,做一个有良心、讲诚信的企业。
2.前瞻性。税收筹划的前瞻性是指当纳税人在履行纳税义务前,在遵守税收政策和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为减轻税负和增加税后利润,立足于本企业现状,对其经营活动进行科学、合理的规划,制定相关的发展战略,最终确定出适合本企业的最佳税收筹划方案。
3.多面性。税收筹划的目标是实现两个之最,一最是税负负担最轻,二最是税后利润最大。有一种观点认为还应该有一最那就是所缴税款最小。如果企业以这个标准来进行税收筹划,将其利润控制为零,那所缴税款肯定是最小的。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没有哪家企业会不追求利润,所以这种说法及其荒谬。因此,因此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应进行全面筹划,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如市场因素、税收因素等,只有进行全面考量,税收筹划方案才能尽善尽美。
4.变化性。目前,我国经济正处于转型时期,法律、法规、政策也在不断地调整、变化过程中,税收筹划方案也应该立足实际,与时俱进,根据这些变化,不断调整和完善,从而为企业创造更大的税收利益。
二、税收筹划风险在新企业所得税法下的防范与控制
税收筹划是一件系统工作,复杂性强,在进行筹划方案设计时要综合考量多
种因素如政策、规则的不断变化性和企业自身主客观条件的复杂性等,因此税收筹划风险是客观存在的,应对其加以正视。筹划人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对筹划风险应进行初步的预判,采取有利措施,防患于未然,防范与控制税收筹划风险的发生。
(一)建立税收筹划风险预警系统
税收筹划存在着主观风险,纳税人在进行筹划方案设计时往往依靠的是自己的主观判断,这种主观性跟纳税人的业务素质息息相关,二者为正比关系。所以为了防止税收筹划风险的发生,纳税人应树立风险意识,打有准备的战役。除此之外,还应依靠网络建立税收筹划风险预警系统,全面监控税收筹划,防患于未然,将风险及时控制在萌芽状态或采取措施防止风险发生。
(二)税收筹划应符合国家税法规定
税收筹划存在触犯税法的风险,针对这一情况就需要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务必做到合法,这也是税收筹划方案取得成功的必要条件。在实际工作中,纳税人应从这两个方面加以注意。首先是学习税法并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税收筹划设计;其次是分清节税和避税的关系。节税是合法行为,税法的优惠政策来进行税收筹划;避税是违法行?椋?利用税法漏洞来逃避缴税义务。只有弄清楚这两者的区别,税收筹划才有意义。
(三)税收筹划应和企业目标一致
税收筹划跟企业财务息息相关。企业的财务目标是企业价值最大化。为了实现这一总目标,税收筹划也不应偏离轨道,而是以此目标为中心进行整体性筹划,在企业的整体投资和经营战略中有其一席之地,[1]防止税收筹划片面性风险的发生。
(四)税收筹划方案不应古板,应更具灵活度
纳税人在进行税收筹划时,不能纸上谈兵,而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立足于本企业发展实际,使筹划方案具有实操性,同时还要兼具灵活度。只有这样,税收筹划方案才是一个成功的方案,从而对税收筹划目标的实现产生积极影响。[2]
(五)将成本效益原则渗透到税收筹划中去
税收筹划工作涉及多项支出和费用,在进行筹划方案设计时应考虑这方面的因素。于此同时,税收筹划方案的最终确定也是在众多方案中优中选优,那些被放弃的方案所产生的效益也是机会成本,这也是筹划方案设计时不可忽视的重要因素。[3]税收筹划应遵循成本效益原则。只有当税收筹划方案所产生的潜在收益大于筹划成本时,该方案才符合成本效益原则。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新企业所得税法;税收筹划;中小企业
一、税收筹划的基本理论
(1)税收筹划的概念。通过中外各位专家对税收筹划的定义可以得知其共同认可税收筹划的部分:目的是减轻税负;事前规划;遵守法律法规,分歧集中在筹划人和允许运行的范围。纳税人作为行政行为的相对方,处于弱势地位,新税法应当限制行政主体的权力,保护相对方的利益。如此看来,首先,税收筹划的主体应为纳税人。其次,税收筹划为企业财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应遵从企业价值最大化或股东财富最大化的目标。第三,纳税筹划所采取的手段应是法律规章没有明确禁止的行为,按照“法无明文不为罪”的原则,税收筹划所采取的一系列行为都应是得到承认和允许的行为。至此,通过查阅资料,经税收筹划定义为:纳税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为了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或股东财富最大化的目标而委托进行生产、经营、投资等经济行为的事先设计和运筹的过程。(2)进行税收筹划的意义。所得税的提前筹划可降低税收成本、增大税后利润、增强资金流动性和利用率。细致的纳税筹划可以规范其决策行为,使企业的经营、投资行为更为合理;筹划促使企业节约支出、减少浪费,提高企业经管水平,增强企业竞争力。纳税人根据税率和税基对纳税方案择优选择,根据国家各种税收优惠政策对投资进行调整,在国家经济杠杆的调控下走向生产合理布局的道路。在整体和长远上,国家的税收也会同步增长。
二、中小企业进行筹划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1)所得税筹划的必要性。一是,据统计,我国中小企业占全国企业总数的90%以上,在国民经济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改革开放以来,中小企业吸纳就业人员、推动经济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成为了推动行业发展的主体。二是,入世之后,外企不断涌进中国市场,外企的进入使竞争更加激烈和残酷。中小企业面临着国内国外大小企业的双重竞争,由于规模小税负相对重,想要进行竞争,就必须通过税收筹划控制税收成本的比例。三是,根据全国企业所得税税源资料显示,内资企业在税源来源中占25%左右,外资企业占了15%左右,内资企业比外资企业高出了将近10%的税负,中小企业税负负担明显过重。四是,中国市场的不断开放使中小企业扩大市场变得异常艰难,中小企业要想增强竞争力只能从内部着手,加强内部管理、减少成本来实现利润最大化。(2)所得税筹划的可行性。一是,中小企业规模小、组织构造简单等优势,可以使企业在没有超出正常经营范围内节约税收成本进行税收筹划的空间相对也较大,进行税收筹划具有可行性。二是,计划经济下把纳税看作是企业对国家应有的贡献,片面强调税收的强制性、无偿性和固有性,突出了国家的权威忽视了纳税主体的合法权利。三是,但凡重视税收筹划,这个国家一般都会有比较完善而又相对稳定的税收制度,这主要是因为税收的环境影响企业的纳税方案质量。有关税收的法律和法规,都是对当事人双方行为的规范,规定当事人双方如何让在给定的空间内争取到最大的经济利益。随着我国在1994年进行税收制度改革,我国的税收体制也一直在不断的完善着,这也为中小企业的税收筹划活动提供了制度上的保护。四是,政府为了调整产业结构、刺激国民经济增长,会实施差别税收政策,这些存有差别的税收政策给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和减轻税负创造了极大的可能和机会。
三、新所得税法与旧法的不同
(1)企业进行居民和非居民之分,明晰了纳税的主体。新企业所得税法抛弃了旧法形式重于实质的作法,将企业划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一律采用“登记注册地标准”和“实际管理机构地标准”,更加注重实质;而旧的企业所得税法把纳税主体分为内资和外资,内资以独立核算单位为纳税人,外资以法人为纳税人,旧法只做形式的区分,实质上并没有区分法人和非法人,纳税的对象容易混乱。(2)实行更具国际竞争力的税率。新所得税法实行内资外资一致的税率25%,小型微利企业为20%。我国实行的25%的税率,虽然属于国际中等水平,但也保证了企业的竞争力并吸引了不少的外资。新企业所得税法实行的小型微利企业20%低率,为中小企业与大企业的平等竞争创造了条件。(3)建立以产业为导向的税收优惠制度。旧企业所得税法的优惠政策以区域优惠为主,而新法将其变为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并兼顾社会进步的优惠格局。新法不仅完善了税收政策,还明确了产业以及区域的导向;通过给予高新技术的优惠照顾,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产业也不断的在升级。
四、中小企业在新所得税法下的税收筹划方法
(1)企业组织形式选择。一是,公司与非公司的选择。在新企业所得税法下,我们国家对公司和非公司制企业实行有差别的税率,如果选择公司制企业,就要承担双重的纳税义务,缴纳完企业所得后还要缴纳股东个人所得税。但是如果选择的是非公司企业制,那就只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即可。由于公司制企业承担的责任重于非公司制企业,所以企业应该选择合适的组织形式,减少税负,达到节税目的。二是,子公司与分公司的选择。新企业所得税法对子公司和分公司在有关纳税上的规定,差异巨大。若为控股型的子公司,因其母公司与子公司各自有其独立的法人资格,因此母公司不必承担子公司欠下的债务,所以子公司的亏损就不能抵充掉母公司的利润,也就自然不能减轻公司的税负;如果选择了分公司,它虽然拥有自己的名字但不具备法人资格,没有自己独立的财产,所以经营的所有后果都由它的母公司承担,这样是可以抵充总公司的利润,可以减轻公司的税负负担。(2)不征税收入的筹划。那种不属于由经营带来的经济利益,纳税人也不负纳税义务的收入即为不征税收入。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了四种不征税收入:财政拨款、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其他不征税收入。所以,企业应该努力获取更多的国家财政补助之类的资金支持,从而减少税收支出。(3)扣除项目的筹划。一是,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企业公益性捐赠扣除比例进行了统一规定,规定不超过年利润总额的12%的公益支出准予扣除。中小企业可利用公益性捐赠的税前扣除比例提高参与社会公益事业,也能减税。二是,旧法中内资企业实行计税工资制度,如果内资企业提高了职工的工资,就会缴纳更多的企业所得税,这样的规定极大的打击了企业改善职工福利的积极性。新所得税法取消了内资企业计税工资制度,对于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三是,新税法把广告费用和宣传费用进行了合并,规定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的15%就可以扣除,并且超过部分还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五、结语
中国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并不断完善,我国在加入WTO后税收项目也与国际标准逐步接轨,税收筹划的发展事态良好。但就目前而言,我国针对中小企业税收筹划的研究还比较少。不论我国现阶段中小企业税收筹划进行到何种阶段,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始终具有重大意义,这就要求我国的中小企业根据经济变化不断调整企业所得税的筹划计划,实现企业的目标。税收筹划的核心是企业所得税,因所得税具有高度的复杂性和技术性,外加本人的知识水平实在有限,不能对中小企业依新企业所得税法进行税收筹划进行更广更深的研究,这需要后续的政策的出台来帮助进行更深入的了解。
参 考 文 献
[1]王险峰.新企业所得税法下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J].商业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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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杨寿康.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几大特点及其对我国经济发展的影
响[J].集团经济研究 .2007(13)
[3]牛达.企业所得税法新旧法条要点对照[J].财会月刊.2007
(13)
[4]曹仲军.新企业所得税法的税收优惠政策解读[J].企业导报.2009(3)
[关键词]税收筹划新企业所得税 政策分析
追求利益最大化成为企业的最终目标,依法纳税是企业(纳税人)的应尽义务。税收的无偿性决定了税款的支付是企业资金的净流出。为了减轻税负,企业自然就会想方设法少缴税、免缴税或延缓缴税。正是在这种直接经济利益的驱动下,税收筹划应运而生。
一、税收筹划的特点
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以符合政府导向为前提,通过组织、投资、经营、理财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充分利用税法所提供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在内的政策规定,利用会计所提供的选择机会获取最大的税后利润的经济行为。它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的特点:
1.合法性。税收筹划不仅符合税法的规定,而且符合税法立法的意图,这是税收筹划区别于偷税避税的根本点。在合法的前提下进行税收筹划,是对税法立法宗旨的有效贯彻,也体现了税收政策导向的合理有效性。
2.整体性。税收筹划的整体性,一方面指税收筹划不能只注重于某一个纳税环节中的个别税种的税负高低,而要着眼于整体税负的轻重;另一方面指总体税负的轻重并不是选择纳税方案的最重要依据,应衡量“节税”与“增税”的综合效果。税收筹划不仅要考虑纳税人现在的财务利益,还要考虑纳税人的长期利益;不仅要考虑纳税人的所得增加,还要考虑纳税人的资本增值;不仅要考虑纳税人的税后财务利益最大化,而且还要使纳税人因此承担的各种风险降到最低。
3.目的性。税收筹划的目的是最大限度地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减轻税收负担一般有两种形式:一是在多种纳税方案中选择税负最低的方案;二是在纳税总额大致相同的方案中,选择纳税时间滞后的方案,这就意味着企业得到一笔无息贷款,通过税负减轻而达到收益最大化的目的。
4.筹划性。在经济行为已经发生,纳税项目、计税依据和税率已成定局后,再实施少缴税款的弥补措施,不能认为是税收筹划。正如战争的战略战术要在开战前做出一样,税收筹划必须在经济行为发生前产生,事先进行规划、设计、安排,并指导该经济活动的进行。
二、税收筹划在企业中的运用
1.利用过渡期的税收筹划。新税法对原享受法定税收优惠的企业实行过渡措施。对新税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受低税率和定期减免税优惠的老企业,可以按旧税法规定的优惠标准和期限继续享受至期满,但因没有获利而尚未享受优惠的企业,优惠期限从新税法施行年度起计算。因此,享受过渡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应在合理的范围内,尽可能把利润提前到减免期。
2.企业组织形式的筹划。我国目前企业的组织形式主要有股份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等,而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不适用本企业所得税法,只缴纳个人所得税,而股份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在缴纳完企业所得税后股东还得再缴纳个人所得税,但鉴于后两者在责任承担上要大于前两者,因此企业在权衡自身发展前景、规模预测、市场风险等因素后,可合理选择企业的组织形式,以期缴纳相对较少的税款。
3.成本费用的税收筹划
新企业所得税法扩大了成本费用的筹划空间。成本费用筹划涉及面广,要求比较复杂,企业需要准确把握税法的规定,才能顺利实现成本费用的最大化扣除。
(1)工资薪金筹划。新《企业所得税法》取消了内资企业计税工资制度,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合理的职工工资薪金,准予在税前扣除,即工资从限额扣除转变全额扣除。当然,相应的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的扣除限额也提高了。尽可能多的列支工资薪金支出,超支福利以工资形式发放,持内部职工股企业,把向职工发放的股利改为绩效工资或年终奖金,增加职工教育、培训机会,建立工会组织,改善职工福利。在筹划时应注意职工工资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增加工资幅度时需权衡利弊。新企业所得税法同时也规定,工资支出应做到真实、合理,否则税务机关有权调整工资扣除数。
新税法规定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因此,企业应根据自身条件尽可能多的安排这样的职工就业,一方面这些职工为企业创造了利润,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同时企业可以在一定的适合岗位上尽可能地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或残疾人员,促进了整个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
(2)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筹划。《实施条例》没有区分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较以前的基本扣除限额明显有所提高,且可向以后年度结转。因此,企业的部分宣传完全可以不再通过广告公司策划,而可以更灵活的将自行生产或经过委托加工的印有企业标志的礼品、纪念品当作礼品赠送给客人,以达到广告目的。
新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发生额60%扣除,但最高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即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标准有所下降,且超支部分不得向以后年度结转,因此企业应做好业务招待费的预算,尽量减少支出。可以将业务招待费转为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办公费用等支出,能列入会议费的支出尽量不列入业务招待费。
(3)采用折旧方法的税收筹划。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于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不同的折旧方法,对企业的利润影响不同,从而影响企业的税负。税法对于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有一定规定,但是其规定的年限是有一定弹性的。在税率不变的前提下,企业可尽量选择较短的折旧年限,从而使企业前期折旧多,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其次,还应估计净残值,企业在估计净残值时,应尽量估计得低一点,以使企业的折旧总额相对多一些,而各期的折旧额也就相对多了,从而使企业在折旧期内少缴纳所得税。
总之,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既关闭了过去税收筹划的部分途径,同时也提供了新的筹划空间。企业应仔细研读税法及细则,适时调整筹划思路,尽力规避税收风险,谋求最大的经济利益。
参考文献:
摘 要 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或者至少在法律不禁止的范围内,通过对尚未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应税行为进行合理的筹划和安排,利用税法给出的对自己企业有利的可能选择或者优惠政策,从中找到合适的纳税方法,最大限度地延缓或减轻本身税负,从而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的一种行为过程。
关键词 纳税筹划 风险防范 合理避税 企业成本
一、新企业所得税税法下的税收筹划方法
1.合理选择分公司与子公司
企业在计划投资时,选择设立分公司还是通过控股形式组建子公司,在企业所得税纳税上就有很大的不同。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他实现的盈亏要同总公司合并纳税,而子公司只有税后利润才能按股东占有的股份进行股利分配。一般来说,如果新组建的公司一开始就能盈利,从母公司集团整体税负利益考虑,设立子公司和设立分公司并没有区别,但如新设的子公司可以享受到所在地政府提供的各种税收优惠和其他经营优惠,此时设立子公司就可能更为有利,因为在与母公司合并计算企业所得税时能够减轻母公司的税收负担。
2.利用产业优惠政策进行税收筹划
(1)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旧企业所得税法仅对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15%的优惠税率。新《企业所得税法》放宽了地域限制,扩大到全国范围,同时严格了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
(2)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有关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和安全生产的产业和项目的税收优惠。新《企业所得税法》中,产业优惠政策的另一个亮点就是把有关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和安全生产的产业和项目纳入了产业优惠体系。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10%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这里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标准。
3.运用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的税收优惠政策纳税筹划
(1)符合以下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
①享受优惠的技术转让主体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
②技术转让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范围;
③境内技术转让经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
④向境外转让技术经省级以上商务部门认定;
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即一个纳税年度内,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即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3)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4.合理选择融资方式筹划
我国较小型企业都需要进行相适应的融资活动,融资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权益方式融资,二是负债方式融资。
二、纳税筹划在所得税领域的注意事项和筹划建议
1.在日常经营中注重税收筹划。学好、用好税法,严格按税法办事,以避免涉税处理上产生不应有的损失,是最基本的纳税筹划。细微的筹划应随时贯穿于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当中。企业日常账务处理的好坏,影响到涉税计算的正确与否。比如企业接受了不规范的发票或者接受了不正当的发票,或者在正规发票的种类上未取得自己所需的发票,对企业来讲都是不利的。
2.以重大决策筹划为重点。在进行重大投资决策时,要分别比较所选不同方案的相关税收政策,力求采用投资成本最优方案。如企业拟投资设立一高新技术企业,就要考虑投资地点、投资方式和合作伙伴。企业的持续健康发展离不开融资,税法对不同的融资方式有不同的规定。如税法规定向一个关联企业的融资超过注册资本50%部分的利息不得在税前列支等,这就需要选择融资渠道、数额。在进行重大分配决策时,投资者对企业享有收益权,企业在向投资者分配利润时要兼顾对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的影响。
三、结束语
总而言之,纳税筹划作为企业理财的一种方式,在企业经营活动中的地位日益突出和重要。因此,企业应该树立依法纳税意识,放弃偷税的违法行为和避税的不道德行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选择适合自己实际的节税方法,尽可能地分析一切可能妨碍筹划目标得以实现的因素,以收益最大化为目的,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和投资、理财等事项进行事前安排,使纳税筹划真正发挥其作用,真正在市场经济中获取最大的经济利益,保证企业更快更好地发展。
参考文献:
【关键词】新企业所得税法 解读 筹划空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企业所得税法)已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实施细则已经于2007年11月28日公布。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细则在税率、税前扣除、资产的税务处理、税收优惠、征管方式等方面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它不仅会影响企业的税负,甚至会导致企业经营战略的调整。如何深刻理解新企业所得税法的精髓,有效规避企业的涉税风险,是税收筹划必须考虑的问题。
一、新企业所得税法缩小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筹划的空间
在传统的企业所得税筹划中,企业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筹划的空间有三个。
1、企业身份优惠的筹划空间。由于过去生产性外资企业、福利企业等具有特殊身份的企业可以享受减免税以及低税率的优惠,因此企业想方设法创造条件,通过嫁接或改变身份来谋取税收优惠。新企业所得税法取消了上述优惠政策,由通过改变企业身份就能享受税收优惠的筹划空间已经不复存在。
2、新办企业优惠的筹划空间。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新办的从事交通运输、邮电通信业的企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一免一减半”,以及新办的从事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等优惠政策,因此企业可以通过利用不停地新办、关停、再新办企业的方法规避企业所得税。新企业所得税法取消了上述优惠政策,因而这一筹划途径已经封堵。
3、地域性优惠政策的筹划空间。如“设在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经济特区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和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或者设在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属于能源、交通、港口、码头或者国家鼓励的其他项目的,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等一系列规定,且生产经营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还可以享受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而新企业所得税法已经取消上述优惠。由于这些地域性优惠政策的取消,原来仅靠在特定区域成立符合一定条件的企业,包括通过打球、贴上高新技术企业标签就能获取税收优惠的筹划空间已经压缩。
虽然上述三个筹划空间已经关闭或压缩,但并不意味着利用税收优惠进行筹划就没有了空间。总体来看,新企业所得税法构筑的税收优惠体系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因此企业在进行税收优惠政策的筹划时,必须将视角从投资地点的税收筹划向投资方向的税收筹划转变。如:农、林、牧、渔业项目,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项目,符合条件的微利企业,以及符合条件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等等。如果企业有条件及时转变筹划方向,一个新的筹划空间必将被打开。
另外,《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将继续执行。与此同时公布的《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表》还显示,涉及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具有行政法规效力的文件有30项,这些优惠主要是此前的一些区域优惠和对外资企业的税收优惠等。通知还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其中,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的企业,2008年按18%税率执行,2009年按20%税率执行,2010年按22%税率执行,2011年按24%税率执行,2012年按25%税率执行;原执行24%税率的企业,2008年起按25%税率执行。需要强调的是,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优惠政策是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上述规定事实上还是给了这类企业一定的筹划空间。
二、新企业所得税法扩大了成本费用的筹划空间
应纳税所得额和税率是决定企业税负的两个要素,在收入确定的前提下,税前可扣除成本费用的增加,必然会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如新企业所得税法取消了计税工资的扣除标准,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合理的职工工资薪金,准予在税前扣除”。又如统一和部分提高了广告费扣除标准,“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这些规定对不同类型的企业将产生不同的影响,税收筹划的效果是不同的。
新企业所得税法以公司法人为基本纳税单位,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机构不是独立纳税人。如果企业把设立在各地的子公司改变成分公司,使其失去独立纳税人资格,就可以由总公司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各分公司间的收入、成本、费用可以相互弥补,实现均摊,就可以避免出现各分公司税负严重不均的现象,尤其是当集团公司中各子公司有亏有盈时,这种方法更为有效。新企业所得税法还统一了加速折旧的规定,为设备更新频率较快的企业提供了筹划空间。但是新企业所得税法中关于业务招待费、大修理支出费等的规定使原来的筹划思路受到了限制,纳税人必须对原有思路进行调整。
总之,成本费用的税收筹划涉及面广,筹划技术要求高,企业需要准确把握税法的规定,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才能顺利实现成本费用的最大化扣除。
三、国际税收筹划将成为焦点
首先,外国投资者到我国投资已经有近20年了,形成了比较成熟的投资模式和税收筹划安排,但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迫使这些企业必须重新考虑投资方式和税收安排;其次,随着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走出国门,国际税务筹划也在情理之中。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外资企业的税负会有所增加,而税负增加是投资者进行税收筹划的重要动因。尤其是新企业所得税法关于纳税人和预提所得税的规定,会直接推动企业进行新的税收安排和筹划。
新企业所得税法引入了居民企业的概念,规定中国的居民企业需要就其全球所得在中国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对于居民企业的判断标准,由过去单一的“登记注册地标准”改为“登记注册地标准”和“实际管理控制地标准”相结合,即: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都将构成中国的居民企业。如果企业不想成为中国的居民企业,就不能像过去那样仅在境外注册即可,还必须确保不符合“实际管理控制地标准”。这一变化对于在外国注册、但实际按税法规定属中国资本控制的企业,特别是“返程投资”的企业至关重要,必须重新审视。
另外,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预提所得税由10%税率提高到20%税率,同时,取消了外国投资者从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免征预提所得税的政策,直接影响到外国投资者的投资利润和将来投资退出的税负。预提所得税的增加,迫使投资者进行国际税收筹划,其中一个可行的办法就是利用国际税收协定进行筹划。目前,我国已与80多个国家签订了税收协定,投资者应该关注这些协定并进行恰当的投资安排,因为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外国政府订立的有关税收的协定与本法有不同规定的,依照协定的规定办理。而在一般的税收协定中,预提所得税的税率不超过10%。也就是说,投资者选择在与中国签订有税收协定并且预提所得税的税率较低的国家登记注册企业,再由该企业对中国进行投资,就可以有效规避较高的预提所得税税负。
四、转让定价的税收筹划要三思而后行
转让定价是跨国公司普遍采取的策略,虽然其目的主要是实现其全球的经营战略和逃避有关国家的外汇管制,但实际上转让定价已成为跨国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重要手段。大量税收优惠政策的取消以及外资企业税负的增加,将进一步刺激企业通过转让定价规避税负。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之前,进行转让定价安排的主要是外资企业,可以预见,内资企业特别是大型内资企业集团,开展转让定价筹划的会越来越多。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而按以前规定,如果被投资方适用的税率低于投资方,则投资方分回的股息、红利需要补税。此条规定为居民企业通过转让定价安排将利润转移到适用低税率的关联企业,从而有效地减轻企业集团的总体税负提供了筹划通道。
新企业所得税法既为企业进行转让定价创造了机遇,也强化了对转让定价的税收管理。转让定价是把双刃剑,企业必须审慎行使。新企业所得税法新增了“特别纳税调整”一章,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附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上述规定为税务机关强化对转让定价的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
总之,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既关闭了过去税收筹划的部分途径,同时也提供了新的筹划空间。企业应仔细研读税法及细则,适时调整筹划思路,尽力规避税收风险,谋求最大的经济利益。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关键词:新税法 制造企业 税收筹划
企业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缴纳税收是其应尽义务之一,但是这样会增加企业的资金支出额,为了能够有效减少企业是实际税负,各个企业都需要实施合理、合法的筹划税收。在本文中我们将以制造型企业为例,探讨我国税收筹划的概念及特点,并深入剖析我国制造型企业的税收筹划现状及新税法下的税收筹划策略,力争实现企业利益的最大化。
一、税收筹划的概念及特点
企业的税收筹划主要是企业在基于国家相关税务法律基础上,科学、合理的规划企业的投资、筹资以及经营活动等其它理财活动,从而实现节约税款或者降低税务损失的一种综合。
在新《所得税法》(2008年)下,企业若能够实施合理、科学的税收筹划活动,在降低企业的税务支出的同时,有助于促进企业改进经营方式,提升自身财务管理能力,增加税务提升及是后续税源,最终将有效增加企业的经济效益。因此,在新税法环境中企业需要进一步加强税收的筹划管理。
二、我国制造企业税收筹划的现状
(一)税务筹划概念认识不足
笔者在研究过程中通过实地调研方式,针对税务筹划的基本定义等问题对部分企业管理人员进行调查,其结果显示大部分企业管理者对于税务筹划存在明显的不足,只是片面认为税务筹划性质与逃税基本一样,其目的都是为了减少企业的税务支出。
(二)税收法律法规不完善,忽视税收筹划风险
我国的税务法律经过多次修订完善,但是仍然存在一些比较模糊的部分,导致人们出现理解上的偏差而无法准确实施税收筹划行为,从而导致企业的税收筹划失效;企业在实施税务筹划时可能会遇到一些不确定因素(风险意识不足、缺乏规避风险措施等等),若不能有效避免上述不确定因素,则可能导致企业的整体利益受到损失。
三、新税法下制造企业的税收筹划策略
(一)加强制造企业物资采购环节中的税收筹划
1、物资采购的税收筹划
制造型企业在采购生产材料时,采购的实际成本主要涵盖采购价格、采购资金及税务支出,其中计入存货成本的税务支出主要指在采购过程中所产生的消费税、关税以及增值税等等。如果在采购初期企业并没有确定材料的用途而统一将其列为采购物资,在采购过程中企业会计则将其作为进项税额进行核算。但是在我国增值税条例中明确规定:进项税额不能够从企业的销项税中进行抵扣,也就是说在使用时应该将其转出进项税。实际上企业的采购物资在购进与领用之间必定存在一个时间差,企业在税收筹划时可利用这个时间差调整企业的税收核算,则可以减少企业的税收支出,从而有助于企业获得较大的经济效益。
2、物资采购结算时的税收筹划
在企业的结算中物资采购结算是最重要的一个环节。企业的支付采购款项时,首先可以取得销售方的增值税发票并采取委托收款或者托收承付的结算方式,利用这两种结算方式可以让企业可根据销售方的增值税中的金额来核算成本,并将其抵扣为当期的进项税,若此时企业并未支付采购款项,而销售方已确认销售收入并缴纳了增值税,也就是说销售企业垫付了采购的增值税,从而增加了企业资金的时间价值。另外,企业还可以采取分期付款或者赊账等方式,这样让销售企业预先垫付税款,从而让企业能够有充足的时间来调度资金。
(二)企业生产环节上的税收筹划
1、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方面的税收筹划
实现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过程中的税收筹划,一方面需要选择合法的折旧方法,也就是说企业对固定资产选择折旧方法时必须充分考虑国家税制因素,根据不同税制所核算出来的折旧金额在企业的经济利润及税负上都具有一定差异性。例如:在比例税制情况下,如果企业每年所得税的税率保持不变,则可选择加速折旧方法,从而让企业获得延期纳税的机会。延期纳税的经济效益与税率高低是呈正比的,企业在采取这样折旧方式时必须考虑未来的所得税变化情况。因此,企业在对固定资产进行折旧处理时需比较分析未来税率变化趋势而做出最佳选择。
2、企业存货计价方面的税收筹划
企业在生产活动中,存货计价一般分为存货发生时、发货时以及结存时的计价,不同的存货环节其相对应的计价方式也是不一样的,其中存货发出环节与税收筹划之间有着重要关联。根据目前税法及会计制度,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存货发货和领用时的计价方式,即:个别计价法、加权平均法以及先进先出法。在物价快速上升情况下,建议企业采用加权平均法来对发出存货的成本按照存货加权之后以平均价格来实施核算,这样在货物销售成本中便已经包含了后期进货的成本,通过这种方式虽然增加了企业的成本数额,但是降低了货物末期结存时的成本,因此便可延后将企业的利润及纳税,最终便实现延迟缴纳所得税的目的。
(三)市场销售环节上的纳税筹划
企业在销售过程中的纳税筹划主要实现应税利润最小化以及如何实现期间费用摊入最大化。目前,应用较多的分摊法主要为:实际费用摊销法以及平均分摊法,由于这两种分摊法在企业利润冲减程度及纳税等方面具体一定差异性,因此在实际应用过程中企业可根据这两种分摊法之间的差异来合理选分摊方法。在长期实践中笔者认为,平均分摊法可最大限度低效企业的利润并减少企业纳税额,只要企业的经营活动是长期行为,则可将某段时间内的所有费用(如:利润)进行最大限度的平均,从而可减少部分税收负担。
参考文献:
关键词:新税法 企业税收筹划 策略
0 引言
一个国家税收环境的外在表现集中体现在这个国家企业所进行的税收筹划上,税制改制对于企业的盈利水平具有极为重要的影响。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的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可谓是我国税收政策历史上的一个里程碑,它标志着我国的税制建设又提高了到了一个崭新的层面。在新的税法环境下,企业应当进行怎样的税收筹划,这已成为我国企业当前所要进行的一项重大课题。笔者认为新税法下的企业税收筹划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讨论:
1 税收筹划在企业投资决策方式方面的策略
新企业所得税法中明确规定:国债利息收入以及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免税收入。依据这一规定,企业可以在使用企业内部闲置资产进行对外投资的相关决策时,优先选择购买股票或者购买债券等形式的投资,但是应当以购买国债以及符合相关政策所规定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为进行投资决策所要考虑的重点。在综合考虑投资风险以及投资收益等多个方面影响因素的基础上,同其他形式的债券以及股利而言,企业进行针对于免税收入项目的投资应当看作是一个比较优质的投资决策。
除此之外,为了促使我国产业结构的不断优化,我国政府在修订新税法的过程中,也进行了关于鼓励或者限制某些行业领域发展的有关规定。基于这一方面的改变,企业在进行投资时也应当选择那些政府鼓励发展而有一定税收优惠政策的领域进行投资。
2 税收筹划在企业组织形式方面的策略
每一个企业在设立之初都会面临组织形式的选择问题,在我国当前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过程中,可供新成立的企业进行选择的组织形式种类很多,但是不同的组织形式就会对应着不同的税收负担。因此,新设立的企业应当依据自身企业的具体情况选择税收负担比较轻的组织形式。
例如,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同合伙经营这一组织形式进行对比,就会发现:有限责任公司这一组织形式既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又要在进行股利分配的时候由股东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合伙经营这一组织形式下的业主或者合伙人则只要交纳个人所得税就可以了。除此之外,新企业所得税法还对汇总纳税的企业进行了有关规定:“在我国境内设立不具备法人资格营业机构的居民企业,应当汇总纳税。”这一规定表明:总分支机构形式的企业组织可以将税款进行合并缴纳,而母子公司形式的企业组织就要将各自的企业所得进行分别核算缴纳税款。
3 企业纳税方式方面的税收筹划策略
新企业所得税法中明确规定,企业所得税以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或者组织为纳税人。当一个企业组织由分公司与总公司组成时,应当是采用汇总缴纳的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的上缴工作,所以,当企业在进行下属公司的设立时,是选择设立子公司还是选择设立分公司,这就会对企业所需要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带来不同的影响。在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中,子公司是一个能够独立承担责任的独立法人,子公司所取得的企业利润不能并入母公司的企业利润中进行税款的合并缴纳,而是应当依照规定以独立法人的角色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单独缴纳。如果子公司的经营所在地所执行的税率低于母公司所在地的税率时,子公司就可以依照较低税率进行所得税款的缴纳,从而降低整个企业组织的税收负担。但是,分公司却不是独立的法人,分公司需要将自己的企业利润同母公司的企业利润进行汇总后一同进行企业所得税的缴纳工作。所以说,不管分公司所在地的税率是高还是低,都不会对企业组织的税收负担产生影响。基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得到:企业可以根据总分公司与母子公司在纳税方面的不同规定进行企业组织形式的科学安排,以达到降低企业组织整体税负水平的目的。
4 税基型企业的税收筹划策略
新企业所得税法在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方面都做了很大的调整。
4.1 新企业所得税法取消了计税工资标准,企业均可以按照工资以及相应的职工福利费的实际支出据实扣除,从而缩小了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之间的差距。当然,新企业所得税法同时也规定,工资支出应当真正具备真实性以及合理性,否则税务机关就有权调整工资的扣除数。
4.2 新企业所得税法放宽了广告费用的列支标准、捐赠扣除标准以及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新企业所得税法将公益性捐赠的扣除限额放宽为年会计利润的12%,这一规定不仅使企业费用的计算更加简便,而且使企业捐赠公益事业越多,获得的税收优惠也越多,这无疑也会提高企业捐赠公益事业的积极性与主动性。
5 税率型的企业税收筹划
由于2008年实施的新的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同以前相比,名义税率会下降8%,因此企业应合理调整经营方案。新企业所得税法虽然对不同档次的税率进行了整合,但仍然保留了对小型微利企业实行较低的税率,因此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经营规模和盈利水平的预测,在权衡之下,可将有限的盈利水平控制在限额以下,以期适用较低的税率。如处于小型微利企业临界点的企业应尽量往小型微利企业界定标准靠拢,以适用20%的低税率;对于现有将高新技术仅作为部门核算的公司,应将高新技术业务剥离出来,成立独立的高新技术企业,以适用15%的税率。对于有分支机构的企业而言,如果总分支机构都有盈利,且分支机构的盈利水平较低,可考虑将分支机构设为子公司,以争取较低的税率,降低集团总体的税负。
6 结束语
新所得税法下企业税收筹划不应当仅仅是税收筹划人员的“孤军奋战”,它需要社会多个领域内方方面面的协调与配合,要多用、快用对涉税利益和非税利益都较大的税收筹划方案,充分考虑机会成本问题。除此之外,我们所进行的企业税收筹划也不应当忽视涉税风险,要在收益与风险之间进行必要的权衡,从而争取更大的财务收益。掌握和理解新税法关于反避税的相关规定,避免税收违法行为的出现与发生。企业税收筹划的本质就是在企业的经营活动中寻求企业行为与国家政策意图的最佳结合点,成功的税收筹划往往既能使经营者承担的税收负担最轻,又使国家赋予税收法规中的政策意图得以实现,对国家、对企业都有利。因此,国家对税收筹划持鼓励态度,税收筹划将成为企业经营中的有机组成部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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