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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世界的许多国家,维护城市的历史风貌,保护文化遗产,不但已成共识,而且成为法律。1834年,希腊有了第一部保护古迹的法律。这是国际上第一部具有现代意义上的文物保护国家立法。1840年,法国公布了首批保护建筑567栋,1887年通过了第一部历史建筑保护法,首次规定了保护文物建筑是公共事业,政府应该干预。俄罗斯圣彼得堡法律规定,涅瓦大街的建筑不准拆。尽管内部可以进行现代化装修,但外观不许作一丝一毫改变。20世纪60-70年代,世界范围内形成了一个保护文物古迹及其环境的,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国际组织在此期间通过了一系列和建议,确定保护的原则,推广先进方法,协调各国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通过的主要文件有《国际古迹保护与修复》(1964年5月,简称《威尼斯》)、《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1972年11月)、《关于历史地区的保护及其当代作用的建议》(1976年11月,简称《内罗毕建议》)、《保护历史城镇和地区的国际》(1987年10月,简称《华盛顿》)、《关于真实性的奈良文件》(1984年)。
《威尼斯》是关于古迹保护的第一个国际,意义重大影响深远。它连同《奈良文件》阐述了对文物古迹的保护原则和方法,概括地说有以下几点:(1)真实性原则。要保存历史遗留的原物,修复要以历史真实性和可靠文献为依据,对遗址保护其完整性,用正确的方式清理开放。(2)可识别的原则。修补要整体和谐又要有所区别,不可以假乱真。(3)要保护文物古迹在各个时期的叠加物,它们都保存着历史的痕迹,保存了历史的信息。(4)完整性原则。连同环境一体保护,古迹的保护包含着它所处的环境,除非有特殊的情况,一般不得迁移。
《内罗毕建议》和《华盛顿》是针对历史地段保护的,它们的制定有其历史背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经济复苏时期,大量人口涌入城市,需要大规模地建设住宅,当时普遍的做法是拆掉老城区,拓宽马路,盖起新楼房。但是不久人们发现,这样做的结果是建筑改善了,历史环境却被破坏了,城镇的历史联系被割断,特色在消失。人们意识到,除了保护文物建筑之外,还应保存一些成片的历史街区,保留城镇的历史记忆,保持城镇历史的连续性。在历史街区内,单看这里的每栋建筑,其价值可能尚不足以作为文物加以保护,但它们加在一起形成的整体面貌却能反映出城镇历史风貌的特点,从而使价值得到了升华,所以有保护的必要。
1987年通过的《华盛顿》总结了各国的作法与经验,归纳了保护历史地段共同性的问题。文件列举了历史地段应该保护的内容:(1)地段和街道的格局和空间形式;(2)建筑物和绿化、旷地的空间关系;(3)历史性建筑的内外面貌,包括体量、形式、建筑风格、材料、色彩、建筑装饰等;(4)地段与周围环境的关系,包括与自然和人工环境的关系;(5)该地段历史上的功能和作用。从这些内容看,历史地段保护更关心的是外部的环境,强调保护延续这里人的生活。所以,关于保护的原则和方法,文件强调要鼓励居民积极参与;要精心建设和改善地段内的基础设施,改善居民住房条件,适应现代化生活的需要;要控制汽车交通,在城市中拓宽汽车干道时,不得穿越历史地段;要有计划的建设停车场,并注意不得破坏历史建筑和其周边环境;在历史地段安排新建筑的功能要符合传统的特色,不否定建造现代建筑,但新的建筑在布局、体量、尺度、色彩等方面要与传统特色相协调。
关键词:襄阳古城;文化遗产现状;保护建议
襄阳位于湖北省的西北部、汉水中游,1986年被国务院批准为第二批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被称为“中国三国文化之乡”。襄阳古城始筑于公元前201年,到现在已经有2200多年的历史。古城北部的汉江从城墙下奔腾而过,城的东西南三面均为人工开凿的护城河,被称为“华夏第一护城河”。襄阳城城墙坚固、墙高池深,易守难攻,素有“铁打的襄阳”之美称。襄阳古城文化遗产保护与居民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存在着十分严重的矛盾,如何协调二者之间的矛盾,使古城的文化遗产得以保护的同时满足当地居民的现代化生活需求尚且存在较多的难题。关于文化遗产旅游管理的研究,我国出现了两个派别,一派认为可采用美国的国家公园管理体制,另一派则认为文化遗产的所有权和经营权该分离,王兴斌提出了旅游服务的特殊性,他认为文化遗产的所有权、经营权、监督权等都应该分离且制衡。
1 襄阳古城文化遗产保护现状
针对全国普遍存在的文化遗产保护与现代化建设之间的矛盾,我国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逐渐形成了三个方面:文物古迹、历史地段以及古城整体空间环境[ ]。以此为据简述襄阳古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现状。
1.1 文物古迹保护现状
襄阳古城的文物古迹保护状况总体来说良好。古城内一些文物保护单位、装饰小品、名树古木大都在上世纪90年代得到了及时的保护,且政府已经对襄阳古城实施了古城墙环境整治、道路改造、会馆维修等项目建设。但也存在一些问题:1、当地居民保护态度消极;2、文物古迹与周围环境格格不入;3、文物古迹受到的自然侵蚀;4、文物古迹利用不合理。
1.2 历史地段保护现状
襄阳古城内历史地段以襄阳北街为代表,虽是一条仿古街道,但其整体风貌与周围环境相符,在建筑风格、比例、色彩、功能利用等方面较为合理。通过改善基础设施,当地居民的生活条件得到保障,也为旅游需要提供了一定的基础。但同时因为过度的商业化掩埋了其中的生活性与世俗性的文化氛围。发展中存在以下问题:1、历史街区内保护环境恶劣;2、为保护景观使得居民生活不便。
1.3 古城整体空间环境保护现状
整体空间环境反应的是一个地方的整体风貌与特色,是一个城市与其他城市的关键性差异。古城整体空间环境保护在于它需要着眼于全城,笔者分为古城布局、古城格局、城市环境三个内容来论述。
1.3.1城布局的保护。襄阳古城四面环水,1997年以来,襄阳市为再现“华夏第一城池”的风采,依照“截污、疏浚、护岸、置景”的原则治理护城河。但古城周边环境却在恶化,山脉淡化、护城河周围出现影响其连通性的盈利性建筑与设施,古城周边不断出现的新建筑不仅与原有的建筑风格不符,与自然环境也缺少协调感。
1.3.2古城格局的保护。古城格局是古城物质空间构成的宏观体现。襄阳古城平面略呈方形,古城内街道呈棋盘式,东街、西街、南街、北街是古城内街道的骨架,其他街道与之平行或垂直分布,古城内的民居、小院、衙门等随之呈矩形排列。现在古城内道路基本保持原有格局,但东、西大街拓宽道路,路边的古树被大量砍伐,护城河两岸原本规划的绿化地带被其他建筑占用。
1.3.3古城环境的保护。近代以来,西式建筑进入襄阳古城,许多中式商铺的门面变成了西式。到了现代,保存下来的古建筑屈指可数,古城的特色逐渐淡化。且因为高大新建筑的出现,原本古城内宏伟壮丽的古城标志变得渺小,严重破坏了古城原本的和谐、古朴的视觉感。
2 襄阳古城文化遗产保护的建议
2.1 文化遗产保护基本内容的建议
2.1.1推进法律法规的完善与实施
法律体系的构建是我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核心。襄阳古城文化遗产已有全国性和地方性的法律法规的保护,数量众多、内容充足,但部分法律法规缺乏可行性,多是介绍古城历史价值、基本状况,具体的规划方向少有提及。笔者建议,法律法规应明确指出如何保护、如何改造、如何利用,使其具有落实基础;另一方面,应将向群众宣传古城保护及其法律法规作为重点工作。
2.1.2为古城保护提供一定的资金保障
古城保护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但我国名城保护资金无论从筹集、分配还是运做都十分薄弱,襄阳市从工商利润中提取资金用于古城保护,此外还向国家申报部分经费。但这些资金是远远不足的,还可以考虑以下方案:(1)可以要求古建筑、古民居的使用者自行负责修缮自己使用的建筑;(2)从旅游收入中抽出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文化遗产保护事业;(3)以政府的名义,本着“投资者受益”的原则从民间筹资,文化遗产旅游化所得收益再回馈给投资者,鼓励社会民众投资。
2.1.3落实行政管理制度责任制
行政管理体制是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制度的三大基本内容之一。政府主管部门应该做到如下工作:(1)定时组织文化遗产保护事业专业人员进行普查,对无形文化遗产及其传承者进行活态的保护;(2)根据文化遗产普查情况制定保护规划,将保护责任落实到某个部门甚至是个人;(3)监督规划的实施,并制定严厉的奖惩措施;(4)定期组织专业人员开会,讨论文化遗产保护的现状,及时更新保护内容;(5)建立文化遗产保护事业专项经费,保障文化z产保护所需要的稳定且长期的资金来源;(6)调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的公众参与基础,鼓励更多群众加入文化遗产保护;(7)依托当地高校培养古城保护专项人才。
3 对于文化遗产具体的保护建议
合理开发利用古城资源,赋予其新的功能与活力,使古城具有真正的生存能力和使用价值,是延续古城生命的有效手段。对于文化遗产具体的保护建议,依然从文物古迹、历史街区、古城整体及历史文化内涵四个层次展开。
3.1 文化古迹的保护
根据古城内建筑的现实情况,应遵照修旧如旧的原则、整体性原则、可识别性原则,对症下药:如昭明台和米公祠现作为博物馆来使用充分发挥其文化功能、夫人城上的韩夫人塑像作为旅游景点来宣传其历史文化,不失为一种科学的利用方式、古城的六座城门保留了较多的历史信息,应全力保留、护城河应保留沿河景观,最大程度地恢复护城河原有风貌。
3.2 历史地段的保护
我国历史地段的保护以传统格局和风貌完整为主。历史地段的保护原则:首先当地居民要继续居住,应维持其使用功能;第二要改善基础设施,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第三要保护真实历史遗存,不能一味仿古造假。以此原则为基础,襄阳古城内的街区可以做以下努力:1、对于古民居、古建筑,要进行结构保存和局部保存;2、襄阳古城内的街道基本保持原来的格局,应极力保留;3、根据历史街区内建筑的高度、尺度、色彩、L格控制其周围建筑,使新建建筑不破坏原本的街区景观。4、基础设施供水、供电、排水等应保证居民的现代化生活所需;5、通过提供新市区的住房,适当减少住户,减少古城人口压力。
3.3 城市整体空间环境的保护
古城的布局调整,古城周围的山水景观对古城的布局有着莫大的影响。可做如下努力:1、减轻古城人口压力、经济压力,可以把工业、过剩人口、大型企事业单位等转移到古城外,古城以居住、旅游服务、文化功能为主;2、街道可增加古座椅、古灯饰和绿化带等;3、注重襄阳古城的山水天然屏障。护城河、汉江应该引导疏浚,清理河道保护水体。真武山、凤凰山、岘山应注重保护植被、明确划定保护区域;4、古城内部人文景观,应注重古建筑、古街道、古格局的保护,避免过度商业化,还原古城内的生活性和世俗性。
3.4 历史文化内涵的保护
古城传统文化是古城的灵魂,襄阳古城有着2800年的历史,留下了很多文化瑰宝。襄阳有着丰富的传统文化、淳朴的民风民俗、古老的建筑形式、独特的音乐与舞蹈表演、历史典故等。文化内涵上的继承与发扬是保持古城生命力与活力的重要一环,做好这一环,才能让襄阳拥有永久的灵魂,走向更广阔的的舞台。
4 总结
襄阳古城的保护现状总体良好,但也有着不可忽视的消极方面,主要表现在当地居民消极的保护意识、保护环境非常恶劣、文物古迹与周围的环境格格不入、整个古城空间环境有所退化等方面,这些令人惋惜的情况已不可挽回,能做的就是在现有遗存的基础上政府加强引导、管理与宣传,从法律法规、资金保障、行政制度三方面全方位立体保护襄阳古城的历史文化遗产。同时,襄阳古城的文化遗产保护事业要遵循其根源文化的发展脉络,无论是文物古迹、历史地段、整体空间环境还是历史文化内涵的保护,都需要在其考察历史、文化梳理、保护为先的基础上进行。
参考文献
[1]脉络相承 共生发展――对于古城绍兴历史街区环境保护的思考[J]. 沈康敏,胡兴华. 建筑设计管理. 2005(03)
[2]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空间发展研究[D]. 倪明.苏州科技学院 2008
[3]基于“整体观”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发展研究[D]. 柳秋英.苏州科技学院 2008
关键词:遗址;遗址区;周边环境;协调
【正文】
大遗址是人类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大遗址的保护越来越受到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各国的重视。目前世界范围内,对大遗址的保护已经由原来只对遗址本体的保护,扩展到了对遗址本体和遗址周边区域的综合保护;从对遗址的消极保护,改变为通过遗址展示、利用等方式实施的积极保护;立法保护的层次不断提高。但我国国内遗址保护却存在保护水平低下,立法不完备,观念落后等问题。
一、大遗址与大遗址区的界定
基于遗址保护理念的转变,各国趋向于将遗址与包含遗址在内的遗址区域区别看待,并试图整体保护发展。所谓遗址是指人类活动的遗迹,属于考古学概念。按照《国际古遗址理事会章程》的规定,“遗址”一词应包括一切地貌的风景和地区,人工制品或自然与人工的合制品,包括在考古、历史、美学、人类学或人种学方面具有价值的历史公园与园林。遗址实际上是从历史、审美、人种学或人类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人类工程或自然与人联合工程以及考古地址等地方,该地方具有特殊价值,是人类与自然的共同产物,是人类文化传承的一种方式,具有不可再生性和不可移动性。所谓大遗址,是指那些占地面积较大,具有较高历史价值的文物遗址。大遗址的概念内涵应具备规模性、人类文明或地区文化现象的代表和重要历史时期或重大历史事件的标志等三个基本特点。大遗址的界定仅仅指遗址本体,而不包含遗址周边区域在内。
遗址区是一个新名词,目前尚未有明确概念或界定。遗址区名称首次正式出现是在2007年11月西安市关于唐大明宫国家遗址公园的规划方案中。该规划方案将大明宫遗址区分为三个层次:以即将建设的大明宫国家遗址公园为核心区,属于遗址本体部分;以周边改造区域为第二层次,包括建设控制地带在内;以北二环以外集中安置区为最外层,属于建设开发区域。也就是说西安市关于大明宫遗址区的规划实际上不仅包含了传统意义上的遗址本体,还包括了遗址建设控制地带和一定范围的周边发展环境,这突破了我国以往对遗址保护的基本思路,将其扩展到周边区域和城市环境构建中,也给我国立法提出了新的挑战。从我国现有的立法文件中,很难找到直接将遗址周边区域纳入到遗址保护规划的的范例,目前也只有极少数地方立法在一定程度上略有提及,如杭州市人大常委会《杭州市良渚遗址保护管理条例》规定,将良渚遗址保护总体规划应当纳入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对良渚遗址环境风貌应当进行整体保护等。
比较而言,国外立法中关于保护区划定、保护机构设置、建设控制地带的范围及遗址区保护和发展问题、周边环境与遗址本体风貌相适应等方面都有国内立法可借鉴之处。
二、关于大遗址区保护发展的国内外立法比较
通过划定大遗址区实施遗址保护,很多国家都逐步走上了遗址保护与周边区域保护发展同步的道路。
(一)通过划定遗址区域的方式保护遗址本体
《保护考古遗产的欧洲公约》第二条规定:“为保证对埋藏有考古物的堆积层和遗址的保护,每一缔约国承允采取可能的措施:1.划定并保护具有考古意义的遗址和地域”。《关于保护景观和遗址的风貌与特性的建议》规定:保护不应只限于自然景观与遗址,而应扩展到那些全部或部分由人工形成的景观与遗址。因此,应制定特别规定确保对那些通常受威胁最大、特别是因建筑施工和土地买卖而受到威胁的某些城市中的景观和遗址进行保护。《考古遗产保护与管理》第二条规定:……土地利用必须加以控制并合理开发,以便把对考古遗产的破坏减小到最低限度。考古遗产的保护政策应该构成有关土地利用、开发和计划以及文化环境和教育政策的整体组成部分。……考古保护区的划定亦构成此种政策的一部分。
马耳他《开发规划法》规定了各种类型的保护区,其中可以包括被登录的历史建筑和遗迹。设立保护区的原则是保护和改善城市空间及单体遗迹、建筑、遗址或景观风貌特色。
埃及《文物保护法(83版)》明确规定,凡属国家所有及本法实施前作出的决定、命令,或根据主管文化事务的部长的建议,经总理批准视为文物古迹区域的土地,根据本法均属文物古迹区。该地区内的任何一块土地,如经文物局核实,其内没有文物古迹或被划在经批准的文物古迹整修线区外,根据主管文化事务的部长的建议,经总理批准,可划为非文物古迹区或非文物公益区。
可见,上述立法均认为,可以通过划定遗址保护区域的方式来对遗址本体进行保护,同时在该区域内围绕遗址本体保护开展一系列开发或发展措施,将其作为遗址保护发展的组成部分。2005年10月《关于历史建筑、古遗址和历史地区周边环境的保护西安宣言》,更是肯定性的提到,“周边环境”被认为是体现真实性的一部分并需要通过建立缓冲区加以保护,这为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以及其他合作伙伴进行国际和跨学科合作提供了机会,同时也为确定遗址保护区域提供了理论基础和法律条件。
(二)保护发展机构的设置
在保护机构的设置方面,目前国外立法主要有三类形式,即国家机关、国家成立的专门委员会及NGO(非政府组织)。其中,国家机关作为遗址等文化遗产保护机构的情况比较常见;其次就是成立专门的委员会,这种机构可能隶属于一个或多个国家部门,具有相应的管理权限;单独由非政府组织成立的保护机构在国外实践中尚不存在,目前只有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通过的《考古遗址保护与管理》中提及,政府可在某些情况下,将遗址保护和管理工作委托给当地人民或非政府组织。
首先,以国家机关作为文化遗产保护部门的立法例包括但不限于:
日本《文化财产保护法》明确,文部大臣有权决定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使用,遗址等考古遗产直接归属于文化厅长官直接管理。埃及《文物保护法(83版)》明确,埃及文物局系负责管理各博物馆、文物仓库、古遗址和历史文物地区(包括偶然发现的文物考古区)的一切与文物考古有关的事务的专门机构。1975年颁布的《建筑文化遗产保护法》规定,希腊的文化部负责文化遗产的保护,公共工程部负责大型工程、城市规划与建设。
其次,成立专门的委员会对文化遗产进行保护的立法例有(包括但不限于):
在这次培训中我们共走访了二十多个城市,进行了十余次专题讲座及交流,特别是通过对具有典型特色的海德堡、威玛、波茨坦、巴黎、富尔达等城市的重点考察和学习,使我们对欧洲古城保护工作的发展历史及工作现状有了初步的认识,使我们亲身感受到欧洲各国对古城保护工作的重视及工作展开的深入细致。现将此次培训考察所获知识及感受体会作一简要整理,从而对我们今后所进行的城市规划、古城保护、城市设计工作有很大的帮助。
二、古城保护工作的历史及发展变化
1.近代文物保护及修复工作
欧洲的古城保护工作普遍开始于19世纪初,当时的所谓保护工作主要是对旧有文物的保护与修复工作,人们理论上追求"修旧如旧",追求"风格复原"。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往往为追求纯粹的形式统一而随自己的主观意愿将破旧的建筑进行整修,成为一种对旧建筑的改造。当时对许多中世纪的教堂进行了这种类似"破坏"的改建。
到19世纪后半叶至20世纪初,人们对文物保护和修复工作的认识和实践都提到了一个新的高度。人们开始认识到对古迹的主要工作应是保护、加固而不是修复工作,任何对古迹文物进行的建设都应以考古的证据为依据,而新添的部分必须与原迹有所区别。
例如在德国,通过模仿古代风格样式来完成古建或使其"完美"的做法一直从19世纪初延续到20世纪,在当时的德国文物工作者看来,这才是风格"纯正"的修复方式。但在1900年前后,有人提议要修复建于1556~1563年的海德堡城堡内的奥特·享利希宫,而反对派认为用当代技术模仿古代风格的任何做法总会露出破绽,对古建筑只能稍事修理或干脆保持现状。反对派的最终胜利标志着保护思想上的一个重大转变。
2.现代古城保护工作
现代古城保护和修复工作的基本理论和原则的确立是从19世纪30年代开始的,是伴随着一系列国际法规公约的产生而展开和深入的。
1933年8月,国际现代建筑协会通过的《雅典》最早提到有历史价值的建筑和地段的保护问题。它指出,有历史价值的古建筑均应妥为保存,不可加以破坏。同时指出①应保护真能代表某一时期的建筑物,可引起普遍兴趣,可以教育人民者;②保留其不妨害居民健康者;③在所有可能条件下,将所有干路避免穿行古建筑区,并使交通不增加拥挤,亦不公文写作首选网站--公文网使妨碍城市有机的新发展。同时对在古建筑附近的贫民窟,如作有计划的清除后,既可改善附近住宅区的生活环境,并保护该地区居民的健康。
二次大战后,针对战后重建问题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倡导下,先后成立了国际文物工作者理事会(简称ICOM)及保护和修复文物国际研究中心(简称ICCROM)。
1964年ICOM在威尼斯召开会议通过了《国际古迹保护与修复》即著名的《威尼斯》提出以下一些重要概念,使古迹保护工作更上一个新的台阶,并促成了60年代末、70年代初世界范围内城市历史建筑和遗产保护的国际潮流的出现。
①历史古迹的概念不仅包括单个建筑物,而且包括能从中找出一种独特的文明、一种有意义的发展或一个历史事件见证的城市或乡村环境。这不仅适用于伟大的艺术作品,而且还适用于随时光的流逝而获得文化意义的过去一些较为朴实的艺术品。
②古迹的保护至关重要的一点在于日常维护,保护与修复的目的旨在把它们既作为历史见证,又作为艺术品予以保护。为社会公用之目的的使用古迹永远有利于古迹的保护。
③古迹的保护包含着对一定规模环境的保护。古迹不能与其所见证的历史和其产生的环境分离。
④修复过程是高度专业性工作,其目的旨在保存和展示古迹的美学和历史价值,应以尊重原始材料和确凿文献为依据。
⑤各个时代为一古迹之建筑物所做的正当贡献必须予以尊重,修复的目的不是追求风格的统一。预先就要禁止任何的重建。
1972年11月,联合国通过《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并于1976年成立"世界遗产委员会"、"世界遗产资金会",力求把各国文化和自然遗产的保护工作国际化。
1976年11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内罗毕召开的第十九次大会上正式提出保护城市的历史地段的问题,并通过了《关于历史地区的保护及其当代作用的建议》即《内罗毕建议》,针对历史地区在人类历史中的重要地位及其在当代建设中遭受破坏的现状提出了以下一系列的保护建议。
①首先特别强调历史地区的重要概念:"历史和建筑(包括本地的)地区"系指包含考古和古生物遗址的任何建筑群、构筑物和空旷地,它们构成城乡环境中的人类居住地,从考古、建筑、史前史、历史、艺术和社会文化的角度看,其凝聚力和价值已得到认可。在这些性质各异的地区中,可特别划分为以下各类:史前遗址、历史城镇、老城区、老村庄、老村落以及相似的古迹群。
②历史地区及其环境应被视为不可替代的世界遗产的组成部分。国家和公民应把保护该遗产并使之与我们时代的社会生活融为一体作为自己的义务。
③每一历史地区及其周围环境应从整体上视为一个相互联系的统一体,其协调及特性取决于它的各组成部分的联合,这些组成部分包括人类活动、建筑物、空间结构及周围环境。
④历史地区及其周围环境应得到积极的保护,使之免受各种损坏。
⑤在建筑物规模、密度大量增加的现代城市化情况下,建筑师及规划者应谨慎从事,以确保古迹和历史区的景色不致遭到破坏,并确保历史地区与当代生活和谐一致。
⑥在单一化的今天,保护历史地区对维护和发展国家的文化和社会价值作出突出贡献,也有助于从建筑上丰富世界文化遗产。
《内罗毕建议》还从立法行政、技术、经济和社会各方面提出具体保护措施,同时就研究、教育、信息、国际合作提出相应建议。
1977年12月,一些规划师共同签署了《马丘比丘》,其主要内容包括:
①城市的个性和特性取决于城市的体型结构和社会特征,因此不仅要保存和维护好城市的历史遗址和古迹,而且还要继承一般的文化传统。一切有价值的说明社会和民族特性的文物必须保护起来。
②保护、恢复和重新使用现有历史遗址和古建筑必须同城市建设过程结合起来,以保证这些文物具有经济意义并继续具有生命力。
③在考虑再生和更新历史地区的过程中,应把优秀设计质量的当代建筑包括在内。
1979年,华沙会议推动了文物建筑的普查、立档、登记工作。
1987年10月,在国际文物建筑和历史地段理事会上通过《保护历史城镇和城区》即《华盛顿》,它是《威尼斯》的补充,规定了保护历史城镇和城区的原则、目标和方法。
①应将历史城镇和历史地区的保护成为经济与社会发展的组成部分,并列入各级城市及地区规划。
②保护的内容应为历史城镇和城区的特征及表现这些特征的物质、精神组成部分。包括街道格局、建筑与绿地及空地的关系、建筑本身的规模、风格、材料、色彩等等。
③居民的参与对保护规划的成功起着重大作用,应加以鼓励。保护规划应得到该历史地区居民的支持。
④历史城镇和地区的保护需要认真、谨慎以及系统的方法和学科。
⑤日常维护对有效地保护历史城镇和城区至关重要。
⑥新的功能应与历史城镇及城区的特征相适应。为适应现代生活需要,仔细增添新的功能及改进公共设施。
随着这一系列国际法规的颁布和推广、欧洲古城保护工作稳步深入发展,各个国家和城市的文物古迹及古城保护工作均普遍走过了一个由单体保护单体及周围环境的统一保护历史地区的整体保护的发展过程,保护的内容也由仅保护宏伟的皇宫、教堂等特殊建筑发展到保护那些所有能够表现历史的进步、城市的发展的地区及建筑物、构筑物,如城市普通居住区、商业区、桥梁,以至工业区、工业厂房及仓库。总之,保护的内容在日益丰富,保护的手法普遍趋向于整体化。
三、古城保护方法
在欧洲各个国家和城市特别是那些有悠久历史的古老城市对其古城及文物的保护工作都极为重视,要根据各自城市的不同特点,制定各具特色的古城保护计划,确立不同的保护方法。下面仅以我们走访的几个典型城市的实例加以说明。
1.区域的保护方法
为保护古城的环境和特色,要从城市所处的更大区域范围进行分析研究,统一规划布局。
海德堡是位于法兰克福南部的内卡河边的一座古城,城市历史一直可以追溯到洪荒时代,十四世纪这里曾是欧洲文化中心之一,创建有德国最古老的海德堡大学。海德堡二战时期没有遭到轰炸,现在的老城城市面貌形成于18世纪。海德堡现有15万人,其中1.6万居住在老城区,是著名的旅游城市及大学城。
当地规划部门制定了一系列城市规划及古城保护规划,全区域性地对老城进行保护。
①与其西北部的曼海姆市一起制定《曼海姆与海德堡共同发展计划》,区域人口70万,共分为16个居民点,从工业布局、区域交通等方面疏解海德堡市的压力,减缓海德堡市的现代城市有障古城功能的扩展。
②在海德堡老城东部为森林茂密的山区,为保证老城的良好环境,规划规定在老城东部一律不得建设,保持着原始的自然状态。自东而来的内卡河峡谷为老城区带来了新鲜的空气,也保证了老城与自然的良好协调关系。
③在海德堡市本身的城市用地发展计划中将城市发展区划定在老城区的西部、即老城的下水下风位置,新的城市建设包括新的居住区及古老海德堡大学的新扩充均位于这一区域内,且城市形态为与老城垂直的南北方向,这样就保证了老城的规模及城市基本形态的保护。这实际是一种通过建设新城以保护旧城的方法。
2.城市整体的保护
对于象巴黎、海德堡这样的完整古城,即制定全城的保护计划。
巴黎是悠久的历史古城又是世界大都会,巴黎城区占地面108平方公里,人口215万,分为20个区。经调查巴黎城80%的地区均为历史保护范围,因此制定了全城性的保护规划。
①首先如海德堡一样制定了一个建设新城保护旧城的计划,即在巴黎西部建设德方斯新区,使巴黎的现代金融设施、高层建筑向那里集中,以保证旧城范围内不作高密度、大体量、大规模的开发,从总体上保护旧城。
②将巴黎全市划分为67000个地块,规划部门规定无论进行任何改造,地块的外部边界及景观不得改变,这样就保证了城市街道格局的稳定,保护了整个城市的城市格局及景观形象,突出了城市的几条景观轴线。
③对巴黎全城进行限高规划。1977年颁布的法律规定,巴黎以巴黎圣母院为中心向城市边缘,作由低向高的锥状高度限制,其中中心区限高为12米,外部最高处为37米,使巴黎的空间尺度及城市天际线均可保持传统的形象。
④在巴黎城区的任何建设均必须符合规划意图,必须作到与古城环境的良好结合。
3.片区保护
对于那些历史遗迹丰富的古城,划出在城市中具有代表性的、古迹丰富的街区进行重点保护,对维护古城的风貌、格局具有特别重要的作用。
威玛是一座1100年历史的古城,曾经作为德国的文化中心,歌德、席勒、巴赫均在此生活过。其现状人口6万,有音乐学院和包豪斯艺术大学两座著名学府,是一个旅游城市。威玛老城古色古香,文物古迹比比皆是,全城共有800个文物保护点。为保护这座历史名城,除明确各古迹点范围之外,在全城划出火车站地区、中心城区、城市南部三片重点保护区,三片保护区的总面积大约占全城总面积的30%。其中,中心城区保护区的面积为90公顷。这三片划出的重点保护区充分体现着威玛的历史及城市建设特色,因此对其中的街道、建筑均要特别加以保护,任何改造重建均要以历史为依据,要与传统的形式、环境相协调。
4.主要城市特色保护
对于城市别有特色的内容加以特别重点保护,使城市特色更为突出。
汉堡是德国第二大城市,是一个现代化的大港口,人口170万,全市分7个区。在其市中心区古城保护工作中,特别强调对圣米歇尔大教堂等五个大教堂尖塔所形成的城市天际线的保护,对新建建筑体量的控制成为其古城保护工作的重点。法律明确规定在市中心不得建高楼,所有建筑的高度必须低于这五座教堂的尖塔,促使从阿尔斯特湖边向南望去,耸立天空的五个教堂塔尖成为汉堡一景,也成为这一古城的一大特色。
5.对文物分等定级、重点保护
古迹的分级保护是古城保护的一种重要方法。对城市中的古迹划分等级,再根据其等级制定不同的保护政策,有利于突出保护重点,有利于古城保护及城市建设的协调发展。
海德堡老城虽然确立了全城保护的政策,但对其的建筑也分为三级进行保护。
①有价值的建筑:对其外墙、屋顶、结构、内部装修……均要保护。
②中等价值的:主要对其外观进行保护。
③价值较小的:可进行适当改造,但其尺度、外观、材料要与周围环境协调。
四、文物古迹保护方法
1.五种基本方法
根据威玛包豪斯大学维尔特教授的介绍,在德国文物的保护维修方法共分以下五种:
①保存现状的方法:维持古迹的原貌,主要进行日常的维护保养工作。
②按原貌对已损坏建筑的修复与重建,即所谓修旧如旧的方法。
③为使文物保存下去并保持活力,对文物进行必要的功能改造,增加现代必须之功能的作法。如为古迹增加采暖、照明设施及消防楼梯……。
④将文物古迹搬迁至使其更易于保护或更易于展示的环境中,又可分为整体搬迁和拆零搬迁两种。
⑤复制对已损毁丧失的古迹,根据历史旧貌整栋重建的方法。
通过我们在各个城市的考察发现,近年来第①~③种方法比较常用,而第④种和第⑤种方法使用的较少,在必须使用时也往往比较谨慎。
2.文物的新旧结合
为使文物古迹适应现代生活,重新焕发出生命力,就有必要对文物古迹进行必要的改造,增加新的现代功能设施;而文物古迹也只有在现代的使用中才能得到真正的有效保护,才能充分展现其永久的魅力。
贝聿明对巴黎卢浮宫的改造,使卢浮宫作为博物展览空间的功能流线更为合理,无论玻璃金字塔与古老卢浮宫的外观结合,还是玻璃金字塔所创造的明亮通透的室内大厅的实地观感都是那样完美,真正使文物古迹得到了充分的利用,并展现了它的永恒魅力。
柏林国会大厦的改造是在古建筑国会大厦的中间增加了一个巨大的玻璃穹顶。这个玻璃穹顶不仅与古建筑精美结合,而且利用现代科学技术和生态原理创造出巨大、舒适的会议空间、参观大厅……。
在科隆,其文物局和规划局局长为我们专门介绍了他们对一个二战时期因轰炸而遭到毁坏的古迹的改造。他们使新建的部分与旧建筑的遗迹结合在一起,人们在享受现代生活的同时,时时会看到历史留给我们的过去,在旧与新、过去与现在的时空转换中,让人得到心灵的振憾,产生一种美感。过去的历史,现在也是历史,未来也终将成为历史。
3.文物构件的利用
利用已损毁或实在无法再继续保留的建筑的一部分,运用到现代建筑设计中或用于现代街道建设,使城市时刻、点滴向我们展现着历史的积淀。
在柏林革命广场旁的原民德中央委员会大楼其大门即利用的是二战时炸毁的原德国旧皇宫的大门,民族的历史隐约其中。
在科隆的一幢现代重建建筑中主要立面已采用了现代手法,而将原建筑仅存下来的一部分嵌入其中。
在布鲁塞尔,为保护传统的街道景观形象,许多现实已无法继续保存的古建筑拆毁重建时,特意将沿街立面保留下来,再与新建筑结合在一起。
五、古城保护及文物保护的推进
为推进古城保护和文物保护工作,欧洲各国家各城市采取了各种行之有效的方法。
1.政府行政手段
海德堡老城自60、70年代以来城市面貌面临着严重的问题。年轻人为寻找新的工作机会,纷纷离开老城,老城日益衰败。由于土地私有化及人口老龄化的因素,人们无心对自身所拥有的古建进行维修。自1975年开始,政府开始启动一项旧城维修活动以恢复老城的活力,使其重新成为购物及居住的中心。其措施是由政府收购那些得不到修缮的房屋,经维修改善后再出租给个人使用。在维修过程中对老城的每一幢建筑无论新、旧皆受到保护,保护其外观形象、内部维修……,对那些实在难以保护的可拆除重建,但其尺寸、外观、材料……都要与周围环境相协调。自1975年起至今,政府已完成了老城2/3部分的维修,预计再有7~8年即可全部完成。通过这样的维修,一方面保护了老城格局形象,同时带来了游客、繁荣了商业、增加了税收、吸引年轻人返回老城,使老城经济重新繁荣。
2.经济保障
古城保护工作必须有经济保障才能得以顺利进行。在德国,1972年议会通过的古城保护议案明确规定了古城保护的资金来源,即联邦政府、州政府、城市政府各负担文物维修资金的三分之一。这一般是指那些有重要价值又属公共财物,即由公共组织占有的文物。而对那些由私人或企业占有的文物,各城市政府则主要采用各种税收调节的方式来推动文物古迹的维修。如波斯坦市文物的拥有者可得到减免税收(个人所得税、地皮税)的优惠,必要时(极少)政府可给占有者进行文物维修的费用,德国文物保护资金会也可供人们申请资助。
在巴黎,政府为文物占有者维修提供优惠代款,提供临时周转用房,同时成立咨询机构帮助提供免费的设计咨询,以帮助政府实现其保护和规划的意图。
3.公众参与
在《华盛顿》中明确了历史城镇、历史地区保护工作中公众参与的必要性。欧洲国家各城市普遍重视古城保护、文物保护工作中市民力量的作用,往往通过积极主动、深入细致的工作,将政府对古城文物的保护意图、工作计划、保护方法等宣传到市民中,促使市民主动工作与政府共同实现古城保护的目标。
德国波斯坦是位于柏林西南、拥有千年历史的小城,城市人口14万。它是勃兰登堡州的首府及文化中心,也是一个著名的旅游城市。其城市的文物管理部门即通过以下一系列手段将其城市古迹保护意图宣传至市民当中,促使市民主动参与工作。
①文物部门印制波斯坦文物保护名录,上列全市所有的2万多处文物,每隔几年更新一次,并向每位市民免费发放。
②文物部门印制介绍文物申请工作程序、文物修缮公司、文物保护法、文物单位减免税收知识……的小册子,免费向每一位文物拥有者发放。
③文物部门向文物拥有者免费发放介绍如何对文物进行细部维修(如窗、门的作法,墙面作法、屋顶作法)的小册子,宣传文物维修方法。
这样市民就可以主动按照政府的宣传积极参与到城市的古迹保护工作之中。
4.人才培养
古城保护、文物保护、维修工作的深入展开,必然需要大量专业人才。在德国,这种人才的培养也形成了一个完整的体系。
首先是学校教育。在包豪斯大学的高年级的课程设置中有专门的文物评价课程、文物保护课程等,学生在学校既可学习文物历史发展情况、文物现存的形式与结构、如何评价文物,又可学习各种文物维修方法。
其次是专业培训。在德国的教育体系中,专业的职业培训是其教育的一个重要方面。在全德国共有四个专门进行古建维修、古迹保护方面技术培训的场所。其中位于黑森州富尔达的州文物保护委员会所办的培训学校即是其中著名的一个。凡建筑师工作三年后可来此进行专门的古建修复培训,培训结束通过考试,即可得到工商局承认的资格证书,证明此人有对古建筑进行修建的资格。在这里学生们可系统地学到木工制作、石膏拉模、雕塑、绘画等传统工艺,学习传统材料的运用手法,学习损毁的古建修复方法等。没有经过这种正统的专业培训的人是不能进行古迹维修的,这就保证了古迹维修工作的基本质量。
六、几点感受和体会
1.在欧洲,古城保护、古迹保护修复工作经过一百多年来的逐步发展,已形成一个从法律、行政、经济、工作程序、工作方法成系统、成体系的工作,工作的细致与深入需要我们从各个方面努力学习。
2.文物古迹只有融入现代的生活,使其得到现代的利用才能焕发其活力,也才是对古迹真正意义上的有效保护。这种利用有可能是实用型的,也可能是精神上的。
3.文物古迹、历史地区对形成各个城市的城市特色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在现代的城市设计中如何充分利用和发挥这些文物古迹、历史地区的作用,对建设适宜现代人生活的优美而有魅力、有特色的城市十分重要。
关键词:常州古镇;对策;建议
常州史称“中吴要辅”、“三吴重镇”,具有悠久的历史文化,是吴文化的主要发祥地之一。常州各类文物丰富,名胜古迹众多,常州作为历史文化名城,也有很多颇具地方特色的古镇。如万绥镇、孟城镇、焦溪、魏城、横山桥、横林镇、洛阳镇、雪堰、潘家桥、奔牛镇、郑陆镇、夏溪镇、湖塘镇等,都有很多历史文化遗存和富有地方特色的民居、生活方式。近年来,常州市政府加大了对文物古迹和古城镇的保护力度,力图通过古城镇的保护和开发为常州市的旅游产业注入新的增长点。本文通过对常州古镇的实地调查,试图对常州古镇的保护和开发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自己的对策。
一、常州市政府对古镇文化保护的措施
(一)文物保护政策和规划
为有效保护文物资源,促进文物事业的可持续发展,解决文物保护与城市建设之间的矛盾,近几年,常州市从规划入手,完成了《常州市文物保护“十一五”规划》、《常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2004-2020)》和《常州市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划定图集》的编制工作。完成了《青果巷历史文化街区保护与更新规划》、《杨桥村历史街区保护概念规划》的方案初步论证工作。
为了保护利用传承历史建筑的优秀历史文化与传统建筑艺术,规范历史建筑的管理、修缮和改造行为,保障房屋质量和使用功能,根据常州历史建筑保护的需要,2000年4月,常州市制定《常州市市区文物保护管理的若干规定》,加强对文物的保护工作。2005年10月,《常州市历史建筑修缮技术标准及保护策略研究》课题由东南大学建筑学院和常州市规划设计院共同编制完成,并通过专家审核。该课题对古镇危旧房屋的修缮提供了技术依据。
2006年7月,常州市制订了《常州市依法保护文物奖励办法(试行)》。
2008年10月9日,常州市政府办公室下发《常州市市区历史建筑认定办法》。
2009年3月18日,《常州市第二批历史文化街区和第四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划定规划》规定了杨桥老街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区范围,对保护区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还明确规定了保护要求及措施。
2009年3月24日,常州市规划局委托常州市规划设计院,会同市文物保护管理中心联合开展常州市区历史建(构)筑物的普查工作。普查范围包括常州市市区(含武进、新北、天宁、钟楼、戚墅堰五个区)。万绥镇、孟城镇、焦溪、魏城、横山桥、横林镇、洛阳镇、雪堰、潘家桥、奔牛镇、郑陆镇、夏溪镇、湖塘镇等大部分名列其中,为古镇文化的保护和开发奠定了基础。
2009年3月25日,江苏省常州市副市长王成斌在市文广新局领导、新北区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的陪同下现场调研了孟河文物保护工作,实地查看了万绥东岳庙戏楼、马培之故居、孟城老街、费伯雄故居等文物点。
(二)文物保护的具体措施
近几年来,通过各级政府共同出资和筹集社会资金,先后修缮了西瀛里明城墙、黄仲则故居、梅村戏楼、万绥戏楼、县文庙大成殿、常州府学、吴氏中丞第、两孙故居等。前后北岸历史文化街区整治修缮工程、费伯雄故居修缮工程和西瀛里改造地块文物保护区修缮工程等也已全面实施。常州市还专门制定和实施了2005-2007年全市文物保护单位修缮计划,2005-2006年已修缮30余处,力争用三年时间,将市区所有文物保护单位全部修缮一遍,修缮后的文物保护单位将作为社会公益事业全部对外开放。
(三)提升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
近年来,常州市制定了重点文物保护项目及经费需求“十一五”规划纲要;申报了一批全国、省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张太雷旧居、三星村遗址两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升格为第六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常州古戏楼群、盛宣怀故居、赵元任故居、史贻直墓址和中华猿化石遗址五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升格为第六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重新公布了市区第四批、第五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开展了文物资源普查工作,发现了一大批具有较高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化遗存。通过做好文物保护的基础性工作,带动了全市文物保护事业的全面发展。
(四)严格执行文物保护法
为加强文物行政执法工作,常州市于2005年和2006年连续举办了全市性的文物管理法制培训班,组织辖市、区文物行政管理和执法人员进行法制培训,提高各级文物行政管理和执法人员的依法管理和执法能力。在此基础上,2008年8月,常州市在全省率先开展了文物行政执法月活动,文物部门对全市不可移动文物和可移动文物进行了重点检查,共查处违法、违规现象15起,其中立案查处3起,分别罚处人民币20万元、7.2万元和0.5万元,责令整改5起,警告7起,通过全市文物行政执法月活动,依法打击和处理了各种文物违法活动,推动了全市文物行政执法工作。
二、常州古镇文化保护与开发中存在的问题
(一)政府部门对历史文化的保护力度还应加强
常州市文化景观资源开发存在小、散、差的局面,没有得到根本改变。部分管理者对保护对象的历史文化价值认识有限,对某些历史遗迹缺乏保护意识。在城市的开发建设中只重眼前利益而忽视长远发展。
素有“常州文脉”之称、1987年被确立为“常州历史文化保护区”、1996年为常州赢得“省级历史文化名城”称号的常州市前后北岸老街区,成为“地块改造工程”的牺牲品,土地用途是“文化娱乐、商业、办公、旅馆、文保”,目的是“进行房地产开发”。
到2005年底,常州拆除了文保单位6座,分别是:胡故居、青果巷八桂堂(新建假古董)、吴氏中丞第屠寄故居(新建假古董)、黄仲则故居(新建假古董)、西瀛门城墙(新建假古董)、青果巷唐氏宗祠楠木厅(新建假古董)。
到2005年底,常州全市27个文物控保单位被拆除11个,分别是:明八角井、清代建筑邹浩祠、清庄氏塾馆及星聚堂明式轿厅、庄氏济美堂、清先贤卜子祠、清志王府(新建假古董)、清费氏庭院、清恽氏庭院、民国民元里民宅、民国玉佩弄民宅、民国“天友来”店旧址。
国务院文件规定:要成为国家(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必须要保护好三个方面的东西:第一,保护城市里所留存的历史文物古迹和历史文化遗存;第二,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和能够反映城市风貌特色的景观地带;第三,保护历史文化传统,包括反映城市特色的东西,文化、艺术领域里的东西。常州因为拆文物,曾经三次丧失申报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第一次是在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拆明代园林“半园”,第二次是在1991年至1992年拆清代洪亮吉故居,第三次则是因为拆恽氏庭院。
(二)历史古镇缺乏保护规划,保护开发滞后
2000年常州市就已经列为江苏省历史文化名城,但在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中却忽视了历史文化镇(村)的保护,至今,该市尚未有一镇一村列入省级保护名录。常州市没有及时编制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保护规划,在这方面工作相对滞后,虽然《文物法》颁布以来,人大、政协进行过一些调研,两会期间部分代表委员也提出过相关提案和建议,但未有实质性进展。
(三)许多古镇基于经济利益和保护观念淡薄,破坏严重
古镇居民在村镇建设的过程中普遍认为历史遗存的古街镇是落后破败的象征,必须大拆大建,否则有碍地方形象。有的甚至认为保护古村古镇影响当地的经济发展,因此,一些地方领导不愿申报历史文化名镇名村。
相当部分的历史文化镇村已经遭到破坏。湖塘桥、雪堰桥、横山桥、戚墅堰、奔牛镇等地曾是常州市历史上的经济文化重镇,进入20世纪90年代才开始在核心区域内进行改建,老街改成马路、弄堂变成新巷、百年古桥纷纷拆除。杨桥、焦溪、孟河的一些历史建筑虽然有的已列入文保单位,但因为缺乏修复资金,也危在旦夕。
(四)文物保护资金严重缺乏
市政府对文物保护方面的投入共分两块,一块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城市维护费中安排1%用于文物专项维修的资金,每年为80万元,另一块是每年从全市社会事业经费中安排60万元专项经费用于文物保护工作。按照《文物保护法》规定,“国家用于文物保护的财政拨款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而增加”,但多年来常州市文物保护的财政拨款一直没有增加。由于近几年常州市正面临着大规模的文物保护单位修缮工程,文物保护资金的不足,制约着常州市文物保护事业的顺利开展,影响了市政府提出的文物保护单位三年修缮任务的完成。
(五)常州古镇保护与开发的后发劣势
古镇旅游已成为旅游业的一个热点,各个省市纷纷上马进行古镇的开发。但新开发的古镇如何在已有的众多古镇中突围而出,创立自己的品牌,是需要考虑的重要问题。苏南古镇由于民风民俗、历史文化的相似性,大部分都是“小桥、流水、人家”的格局。如何避免常州古镇的开发不沦为周庄、同里等地的翻版,成为“小周庄”,“小同里”,是常州古镇开发面临的艰巨任务。如果不能打响自己的品牌,过多资金的投入只能造成浪费。
三、常州古镇文化开发与保护的对策建议
(一)成立古镇保护和开发的专门机构,直接对市政府负责,在全国以至世界范围聘请文物保护、建设规划的专家组成
古镇的保护与开发当然可以由民间和私人进行投资、参与,但巨额的保护开发资金,长期规划的实施,消除急功近利,培养古镇居民的文保意识,都需要政府部门居于主导地位。在这方面可以借鉴周庄、同里、木渎的发展模式,成立市、区、镇三级的古镇保护与开发的管理体制。
(二)加强对现有古镇文物古迹特别是具有地方特色的古迹如戏楼、石桥、遗址、名人故居、清代民居的保护和修缮工作
古镇建筑文物具有不可再生性的特点,在对建筑文物进行修缮的过程中,应该坚持修旧如旧的原则,同时拆除妨碍古镇景观的现代建筑,将水管、电线、排污管道等埋于地下。
(三)加强古镇建筑文物保护的宣传教育,加强文物古迹保护的立法工作,在古镇保护方面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虽然常州已出台了很多文物保护的法规,但由于人们文物保护意识淡薄,随意破坏、拆除、盗卖文物建筑的现象十分严重,许多古建筑材料被运到苏州无锡进行古建筑的修复。因此,制定严格的文物保护法规并严格执行是市政府着重要解决的问题。
(四)做好常州古镇旅游的宣传工作,加强常州古镇在全国以至世界范围的宣传,力求树立品牌,打开知名度
古镇的保护与开发,必须与古镇品牌的树立相配套,孟河的齐梁故里,焦溪的石头建筑,杨桥的原汁原味的晚清建筑都是宣传的重点。常州古镇虽有开发晚,破坏严重的劣势,但保护较好的几条古街受商业化影响较少,古镇风貌未遭到商业化的破坏,这是其相对于其他已知名古镇的优势所在。
(五)避免与其他地区古镇开发的同质化
[关键词]博物馆;管理;文物;保护
中图分类号:K8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5)26-0386-01
引言
文物是社会进步的历史见证,对历史研究具有重要的使用价值,是类社会在社会发展各个阶段智慧的结晶,对人类社会的发展研究具有重要的科学意义价值。如何做好博物馆文物保护工作,是我们共同关注的焦点话题。
一、文物保护的重要性分析
随着社会的现代化发展,我国的文化遗产正在逐步减少,如传统的民间习俗、手工艺以及游戏等,丰富的民间文化蕴含着民族文化,是社会文化、经济发展的见证。有效的保护文物资源,就必须提高人民对文物的认识和了解,使人民群众共同参与到文物保护中来,提高对文物保护重要性的认识,提高保护意识,保护文物,是博物馆文物保护工作之重点。
二、我国文物保护的现状及问题
1、历史文化遗产及其周边环境遭受建设性大破坏。在热衷关注经济发展、改善生活条件和崇尚现代建筑的今天,许多文物古迹、历史建筑或地段、世界文化遗产等在经济建设过程中遭到了无情的破坏,甚至在推土机的轰鸣中轰然倒塌,永远消失。如贵州会址周围历史建筑全部被拆;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襄樊千年古城墙被毁;浙江舟山市冠以“旧城改造、发展现代经济”的名目,大肆拆毁定海古城历史街区,致使国家文化遗产遭受不可弥补的损失。此外,文物古迹的环境遭破坏也比比皆是,星星点点的文物湮没在高大的现代建筑群中,让人很难感到它的价值所在。我国原有古代存留下来的城池约五千座,这些经历百年、千年沧桑的古城、古镇、古村落曾经拥有的古城墙、古城门、古城楼、古建筑数量之多、形式之丰富令世界为之震撼,而如今这一切在今人肤浅、缺乏文化素养的现代化建设中,在几年、几个月甚至几天内就被破坏、拆毁了。导致这种种令人痛心疾首现象出现的根源就在于有些政府官员急功近利、片面追求经济发展和GDP增长的政绩心理,就在于政府容忍开发商无知、反文化的掠夺式的开发。
2、重建、恢复历史古迹以及“仿古”、“复古”之风盛行。当前在历史建筑、文物古迹保护方面明显存在这样一个误区,即热衷于对古迹遗址的修复和重建,而忽视了文物古迹的真实性和实物遗存的保护,从而降低了文化遗产的价值,杭州雷峰塔的重建就是一例,这也怨不得阮仪三们要大声疾呼“假古迹不要再建了”。因此,任何随意地、不分界限地进行“复古”、“仿古”,都是不负责任的,是对历史的讹传。对“已经不存在的东西,已被损坏,或早已湮没的建筑或构筑物”重新建造或按所谓的原样恢复,即使符合部分历史记载,但用现代的材料、工艺及施工方法再掺以现代人理解臆想的东西,建成的充其量称之为名胜,但决不是历史古迹,不具有文物价值。
3、保护的观念尚未得到社会的广泛认同。由于人文社会科学理论与知识的缺乏以及思想观念上的文化差异,我国上至政府官员、专家学者,下到商家企业、平民百姓,或从发展地方经济、旅游事业,或从保护的方式方法,或从个人喜好等不同侧面对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存在着轻视乃至不屑的状况,使得保护工作的开展困难重重。
4、保护的法律法规尚不健全。我国目前对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都没有一部完整的法律或法规予以规范,均散见于各类不同层次法律法规及通知规定之中,且存在多头管理的状况,以至于职责不明或存在管理上的缺失。
三、加强博物馆文物保护管理的建议
随着社会的进步,科技的发展,犯罪的手段也越来越具有隐蔽性与技术性,如何做好博物管文物保护管理工作,需要政府、人民群众的大力支持,借社会各界的力量加大对文物的保护力度,提高博物馆文物保护效率。
1、加大文物保护资金投入。博物馆的文物都是极其珍贵的具有一定历史性和不可再生的物品,保护难度大,必须加大文物保护资金的投入。因而,国家应从政策上支持文物保护工作,提供财力支持。由于文物保护的对促进地方经济收益效果不明显,地方政府对文物的历史性、文化性以及艺术价值认识不足,导致文物保护资金困难。而实际上文物保护的作用,对社会的贡献意义重大,一方面能有效的推动社会精神文明建设;另一方面,文物保护是地方旅游业发展的有效途径,是带动地方经济的有效途径,因此,现阶段博物馆文物保护工作必须加大资金投入,加大政府支持力度,促进社会经济、文化、精神文明建设。
2、加强文物保护制度建设。在博物馆文物保护的过程中,必须建立健全文物管理保护制度,尤其是文物的提取与交接制度,文物的提取必须根据文物管理相关制度进行,签订正式文物出库依据,凳记清楚名称、编号、文物的年代、完整度以及归还日期等各个细节,并且有相关部门负责人,博物馆领导签字审批文件作为提取依据。交接双方必须当面清点,检查作好交接管理、保护工作,确保文物万无一失。
3、文物保护管理要向智能化、全民化方向发展。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加强了对文物的管理与保护,充分发挥文物的价值,文物保护管理工作也正向人性化、全民化与智能化方向发展。首先,博物馆文物保护管理要以人为本,文物的管理与保护在依赖于科技的同时,还离不开大量技术人员的支持,因此,文物保护不可忽视技术员的重要作用,是文物保护管理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其次,文物保护是一项公益事业,要注重博物馆的公众形象,文物保护的最终目的是惠及民众,提高民众的文物保护意识,形成全民参与保护社会氛围,充分体现社会力量,使现代博物馆的文物保护管理呈全民化的方向发展。最后,科学的进步与高科技的使用,博物馆文物管理与保护向智能化方向发展,博物馆根据自身的需要,建立计算机网络管理体系,实现文物保护的全面监控,提高文物管理与保护标准。
4、加强博物馆工作人员的素质培养。
第一,要提高工作人员的身体素质培养。因为我们提到过,博物馆的工作人员,不管你在哪个职能部门,都肩负着看守国家文物的职责,防止失窃。要防止失窃事件的发生,仅仅依靠硬件设施是不够的,更何况任何硬件设施都不可能是万无一失的。所以我们一定在选工作人员的时候,一定要挑选一些身体素质较高的、年龄上偏向年轻的人员。并且应该优先选择退伍军人。并且要求大家在工作期间也要不断强化自己的身体素质。
第二,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的培养。笔者所谈的业务素质,就是指博物馆的工作人员应该十分清楚地知道文物应该以怎样的方式来保护才能保存得更完善、更持久。比如,博物馆的温度设置,文物的清洁等都需要怎样特殊的方式,作为工作人员一定要了如指掌。
第三,提高工作人员精神素质的培养。其实这个是容易被忽视但是笔者认为很重要的一点。就是我们要真正地热爱在博物馆的工作,这种工作可能枯燥,可能难熬,可能没有太多聊天时间,但是只有我们真的喜欢,才会不遗余力。?
另外也要注重加强全民素质的培养。之所以要特别提出这个问题,其实是因为笔者觉得如果所有人都懂得文物的珍贵,都来保护的话,即使是没有高科技设施的保护,没有工作人员的看护,也不会出现失窃的现象。全民素质才是最根本的问题。所以我们要采取一些方式来提高全民对文物的认识。
参考文献
[1] 戴丽娟,丁极枭.对地县级博物馆文物保护工作的认识[J].中国文物科学研究,2009.
【关键词】遗址;遗址区;周边环境;协调
【正文】
大遗址是人类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大遗址的保护越来越受到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各国的重视。目前世界范围内,对大遗址的保护已经由原来只对遗址本体的保护,扩展到了对遗址本体和遗址周边区域的综合保护;从对遗址的消极保护,改变为通过遗址展示、利用等方式实施的积极保护;立法保护的层次不断提高。但我国国内遗址保护却存在保护水平低下,立法不完备,观念落后等问题。
一、大遗址与大遗址区的界定
基于遗址保护理念的转变,各国趋向于将遗址与包含遗址在内的遗址区域区别看待,并试图整体保护发展。所谓遗址是指人类活动的遗迹,属于考古学概念。按照《国际古遗址理事会章程》的规定,“遗址”一词应包括一切地貌的风景和地区,人工制品或自然与人工的合制品,包括在考古、历史、美学、人类学或人种学方面具有价值的历史公园与园林。遗址实际上是从历史、审美、人种学或人类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人类工程或自然与人联合工程以及考古地址等地方,该地方具有特殊价值,是人类与自然的共同产物,是人类文化传承的一种方式,具有不可再生性和不可移动性。所谓大遗址,是指那些占地面积较大,具有较高历史价值的文物遗址。大遗址的概念内涵应具备规模性、人类文明或地区文化现象的代表和重要历史时期或重大历史事件的标志等三个基本特点。大遗址的界定仅仅指遗址本体,而不包含遗址周边区域在内。
遗址区是一个新名词,目前尚未有明确概念或界定。遗址区名称首次正式出现是在2007年11月西安市关于唐大明宫国家遗址公园的规划方案中。该规划方案将大明宫遗址区分为三个层次:以即将建设的大明宫国家遗址公园为核心区,属于遗址本体部分;以周边改造区域为第二层次,包括建设控制地带在内;以北二环以外集中安置区为最外层,属于建设开发区域。也就是说西安市关于大明宫遗址区的规划实际上不仅包含了传统意义上的遗址本体,还包括了遗址建设控制地带和一定范围的周边发展环境,这突破了我国以往对遗址保护的基本思路,将其扩展到周边区域和城市环境构建中,也给我国立法提出了新的挑战。从我国现有的立法文件中,很难找到直接将遗址周边区域纳入到遗址保护规划的的范例,目前也只有极少数地方立法在一定程度上略有提及,如杭州市人大常委会《杭州市良渚遗址保护管理条例》规定,将良渚遗址保护总体规划应当纳入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对良渚遗址环境风貌应当进行整体保护等。
比较而言,国外立法中关于保护区划定、保护机构设置、建设控制地带的范围及遗址区保护和发展问题、周边环境与遗址本体风貌相适应等方面都有国内立法可借鉴之处。
二、关于大遗址区保护发展的国内外立法比较
通过划定大遗址区实施遗址保护,很多国家都逐步走上了遗址保护与周边区域保护发展同步的道路。
(一)通过划定遗址区域的方式保护遗址本体
《保护考古遗产的欧洲公约》第二条规定:“为保证对埋藏有考古物的堆积层和遗址的保护,每一缔约国承允采取可能的措施:1.划定并保护具有考古意义的遗址和地域”。《关于保护景观和遗址的风貌与特性的建议》规定:保护不应只限于自然景观与遗址,而应扩展到那些全部或部分由人工形成的景观与遗址。因此,应制定特别规定确保对那些通常受威胁最大、特别是因建筑施工和土地买卖而受到威胁的某些城市中的景观和遗址进行保护。《考古遗产保护与管理》第二条规定:……土地利用必须加以控制并合理开发,以便把对考古遗产的破坏减小到最低限度。考古遗产的保护政策应该构成有关土地利用、开发和计划以及文化环境和教育政策的整体组成部分。……考古保护区的划定亦构成此种政策的一部分。
马耳他《开发规划法》规定了各种类型的保护区,其中可以包括被登录的历史建筑和遗迹。设立保护区的原则是保护和改善城市空间及单体遗迹、建筑、遗址或景观风貌特色。
埃及《文物保护法(83版)》明确规定,凡属国家所有及本法实施前作出的决定、命令,或根据主管文化事务的部长的建议,经总理批准视为文物古迹区域的土地,根据本法均属文物古迹区。该地区内的任何一块土地,如经文物局核实,其内没有文物古迹或被划在经批准的文物古迹整修线区外,根据主管文化事务的部长的建议,经总理批准,可划为非文物古迹区或非文物公益区。
可见,上述立法均认为,可以通过划定遗址保护区域的方式来对遗址本体进行保护,同时在该区域内围绕遗址本体保护开展一系列开发或发展措施,将其作为遗址保护发展的组成部分。2005年10月《关于历史建筑、古遗址和历史地区周边环境的保护西安宣言》,更是肯定性的提到,“周边环境”被认为是体现真实性的一部分并需要通过建立缓冲区加以保护,这为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以及其他合作伙伴进行国际和跨学科合作提供了机会,同时也为确定遗址保护区域提供了理论基础和法律条件。
(二)保护发展机构的设置
在保护机构的设置方面,目前国外立法主要有三类形式,即国家机关、国家成立的专门委员会及ngo(非政府组织)。其中,国家机关作为遗址等文化遗产保护机构的情况比较常见;其次就是成立专门的委员会,这种机构可能隶属于一个或多个国家部门,具有相应的管理权限;单独由非政府组织成立的保护机构在国外实践中尚不存在,目前只有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通过的《考古遗址保护与管理》中提及,政府可在某些情况下,将遗址保护和管理工作委托给当地人民或非政府组织。
首先,以国家机关作为文化遗产保护部门的立法例包括但不限于:
日本《文化财产保护法》明确,文部大臣有权决定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使用,遗址等考古遗产直接归属于文化厅长官直接管理。埃及《文物保护法(83版)》明确,埃及文物局系负责管理各博物馆、文物仓库、古遗址和历史文物地区(包括偶然发现的文物考古区)的一切与文物考古有关的事务的专门机构。1975年颁布的《建筑文化遗产保护法》规定,希腊的文化部负责文化遗产的保护,公共工程部负责大型工程、城市规划与建设。
其次,成立专门的委员会对文化遗产进行保护的立法例有(包括但不限于):
智利1970年1月27日第17288号法律规定,国家纪念物是指地产、废墟、建筑物及其他具有历史、艺术特征的物品……。国家应妥善保管这些物品。这些纪念物的保护和保养应根据本法的规定通过国家纪念物委员会进行。
西班牙历史遗产法规定,历史遗产委员会应促进有关西班牙历史遗产的具体计划和信息的交流和交换。国家历史遗产委员会由省长任命的各自治区的代表组成,国家有关行政当局的首长亦是该委员会的成员,同时亦是该委员会的主席。主要负责历史遗产的保护工作。
实际上,由单一的政府部门对遗址文物进行管理,可以避免政出多门、相互扯皮,但对于需要由其他部门配合的工作,却比较难以协调。采用专门委员会管理,委员会内部可能由多个部门派人组成,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但相互扯皮的现象却不可避免。民间机构或非政府组织在遗产保护方面具有天生缺陷,权威性不够,因而不宜作为持久性的保护机构。另外,就保护机构发展区域经济文化事业的功能而言,各国立法及国际公约虽都有不同程度的提及,但均未将其作为保护机构的核心职能。目前我国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遗址文物保护工作。
(三)建设控制地带划定范围及遗址区保护和发展相协调问题
1、建设控制地带的范围
所谓建设控制地带,就是为保护文物安全和环境风貌,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文化保护区的周围,划定的必须进行建设控制的一般保护区。随着文物保护理念的更新,世界范围内通过政府规划手段划定一定区域实施建设控制,保护发展遗址等周边环境与遗址本体保护相适应已成为各国的不二选择。
《考古遗产保护与管理》第二条明确规定,采用遗址整体保护政策,划定一定范围作为考古保护区,在考古区内,各国政府应当保证区域内的环境风貌与遗址本体相适应,而不得毁坏、损坏和改变。
埃及(文物保护法1983)规定,在遗址和文物古迹区内颁发进行建筑的许可证,禁止在该区域取土、沙等行为。对与该地区比邻的非居住区内3公里或由文物局划定的距离范围内的区域前款适用,以保护这些文物地区的环境。
1992年马耳他开发规划法也规定,不允许任何会对这些遗迹或遗址的自然环境产生负面影响的开发。在其周围设有至少100米的外围缓冲区,该区不允许任何开发项目,该地区属于最优先保护区域。除此之外的区域内从事建设应取得当局的许可。
我国文物保护法规定,根据保护文物的实际需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周围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并予以公布。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可见,划定建设控制地带一般是基于保护遗址周边环境风貌的需要,但从各国立法来看:第一,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一般都列入政府规划中,满足规划权限要求;第二,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并没有固定统一的标准,具体应根据遗址保护的实际需要来确定;第三,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并不意味着在该区域内不得从事任何建设,而是应经过政府相关部门或法定机构的许可且该建设不破坏遗址周边环境风貌。这一点,我国北京市人民政府于1987年颁布的《北京市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管理规定》第五条和第六条中均有较为明确的规定,只不过该规定并未涉及建设控制地带以外保护发展的问题。
2、遗址区保护和发展问题
遗址区的保护和发展主要是对遗址本体的保护和对遗址本体及除本体之外的遗址区内其他区域的利用乃至发展问题。但这种保护与发展利用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冲突和矛盾。遗址本体属于应受法律保护的文物范畴,虽然各国文物保护立法一般都对遗址文物的保护做出明确规定,但随着保护观念的逐步发展,如何更好在保护基础上合理利用遗址文物,各国立法均做了一定程度探索。目前,不外乎就是通过展览展示、收集相关信息资料、进行考古研究等活动,进行有限的利用。例如,我国文物保护法规定可以通过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等活动发挥文物的作用;还有《关于保护景观和遗址的风貌与特性的建议》中规定,各国可以通过建立和维护自然保护区与国家公园的方式对遗址采取保护措施,这为遗址保护提供了一种新的思路。
至于遗址区内除遗址本体及建设控制地带以外的其他区域的发展问题,各国立法规定不一。澳大利亚《icomos文化遗产(巴拉)》规定,在澳大利亚亚瑟港遗址保护过程中就明确亚瑟港的保护和开发项目是一个区域性开发项目,内容包括对塔斯曼半岛历史资源的保护和开发。除对亚瑟港遗址本体进行保护之外,该保护和开发项目还涉及到其他一些重要工程,包括一定范围内的建设。在进行遗址展示的过程中,还要在历史、地理及其他的社会环境和背景下认识遗址。在其他国家立法乃至国际公约中,对遗址区保护与发展作出原则性规定的较为普遍。
虽然我国文物保护法规定了保护单位在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施工等活动的法律规范,但对于如何发展遗址区内其他区域,我国文物保护法并未提及。
可见,对于在遗址区内对遗址本体进行保护与对区域本身进行发展这一问题,各国很少采用消极保护文物的态度而忽视区域发展,基本的共识是在以保护为核心的理念下,适当进行利用乃至发展,以促进遗址文物更好地发挥其经济社会文化功能。但各国对于应当在多大的范围或程度上发展遗址区,发展的程序和实际手段等方面存在不同认识。
(四)周边环境与遗址本体风貌相适应问题
从目前来看,周边环境与遗址本体风貌相适应问题是国外立法的必备内容,如埃及(文物保护法1983)规定,经文物局同意,有关方面可获得许可,在居住区内的与古迹区毗邻的地方进行建筑。但应当符合规定的条件,保证建筑物的高度,照顾该区域的基本特色和特征。《保护历史城镇与城区》规定,当需要修建新建筑物或对现有建筑物改建时,应该尊重现有的空间布局,特别是在规模和地段大小方面。与周围环境和谐的现代因素的引入不应受到打击,因为,这些特征能为这一地区增添光彩。还有《关于保护景观和遗址的风貌与特性的建议》规定,在保护景观和遗址的风貌与特征时,也应考虑到因某些工作和现代生活的某些活动而引起的噪音所造成的危害。
虽然我国文物保护法也规定,“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不得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对已有的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应当限期治理。”但这些规定的局限性主要表现在环境风貌一致性的范围比较狭窄,仅限于文物保护单位及其建设控制地带内而不包括整个的周边环境风貌。
另外,对于遗址等文物保护经费的来源,从各国立法乃至国际公约的规定来看,一般通过政府拨款、鼓励捐赠、提供低息无息贷款及接受国际援助等方式获得。当然我国法律对此也有规定,《文物保护法》就规定通过国家财政拨款、文物保护单位事业性收入和通过捐赠等方式设立文物保护社会基金等方式来筹集保护经费。2005年国家财政部、文物局共同颁布的《大遗址保护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则更为具体的规定了政府财政专项经费的使用管理,但该规定对专项经费的使用范围仅限于中央政府主导的大遗址保护示范工程,中央政府引导的大遗址保护工程及大遗址保护管理体系建设三个方面。
三、对我国大明宫遗址保护发展的启示
针对国内大遗址保护的实践,通过对比各国立法乃至国际公约的规定,就大明宫遗址保护实际情况,可在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借鉴和学习。
(一)更新保护观念,实施整体保护发展战略,即对遗址本体保护与对遗址本体以外周边区域的保护发展相一致。具体来说,就是通过划定一定的遗址保护区域或者设立一定的遗址保护特区,在该区域内按照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实施遗址本体保护的同时,通过合理利用遗址文物资源及保护并发展遗址周边区域的方式,使遗址和遗址周边环境乃至历史区域在社会变迁、经济发展及旧城改造中,达到协调一致,减小城市化进程对文化遗产真实性、整体性和多样性的破坏,从而更好的保护遗址资源。
(二)在上述理念的指引下,在大明宫遗址区域内,可以建立遗址公园,也可以设立单独的具有管理职能的遗址保护特区,组成相应的保护、管理机构,赋予该机构单独的管理职权,执行相应职能。与此同时,处理好以下几个问题:
1、通过规划手段确定大明宫遗址的建设控制地带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实施开发建设、保护发展的具体措施范围及程度;正确处理遗址区的保护和发展问题,即管理机构的职能方面要将保护与发展并重,以保护为核心,将发展作为保护遗址文物的积极手段,采用合理的利用、开发等措施达到发展中更好保护的目的。
2、正确处理遗址保护发展与旧城改造、城镇居民房屋拆迁安置的关系,遗址文物保护工程是一项系统工程,但保护不是最终目的,保护是为更好的发展和满足人民群众生活所采取的措施。对于大明宫遗址区保护发展工程而言,遗址区被拆迁人的福祉是遗址保护工程是否完满的重要衡量标准。
3、正确处理遗址本体风貌与周边环境相一致相协调的关系,即就是在遗址本体保护方面贯彻相关国际公约原址性、原真性保护的基本原则,同时在周边区域的发展保护过程中要注意新发展区域应当在绿化、色彩及建筑物风格、高度、距离等方面与遗址本体的风貌相协调,减少强烈反差的建筑或环境风格对遗址区内整体风貌的破坏。
关键词:遗址;遗址区;周边环境;协调
大遗址是人类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大遗址的保护越来越受到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各国的重视。目前世界范围内,对大遗址的保护已经由原来只对遗址本体的保护,扩展到了对遗址本体和遗址周边区域的综合保护;从对遗址的消极保护,改变为通过遗址展示、利用等方式实施的积极保护;立法保护的层次不断提高。但我国国内遗址保护却存在保护水平低下,立法不完备,观念落后等问题。
一、大遗址与大遗址区的界定
基于遗址保护理念的转变,各国趋向于将遗址与包含遗址在内的遗址区域区别看待,并试图整体保护发展。所谓遗址是指人类活动的遗迹,属于考古学概念。按照《国际古遗址理事会章程》的规定,“遗址”一词应包括一切地貌的风景和地区,人工制品或自然与人工的合制品,包括在考古、历史、美学、人类学或人种学方面具有价值的历史公园与园林。遗址实际上是从历史、审美、人种学或人类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人类工程或自然与人联合工程以及考古地址等地方,该地方具有特殊价值,是人类与自然的共同产物,是人类文化传承的一种方式,具有不可再生性和不可移动性。所谓大遗址,是指那些占地面积较大,具有较高历史价值的文物遗址。大遗址的概念内涵应具备规模性、人类文明或地区文化现象的代表和重要历史时期或重大历史事件的标志等三个基本特点。大遗址的界定仅仅指遗址本体,而不包含遗址周边区域在内。
遗址区是一个新名词,目前尚未有明确概念或界定。遗址区名称首次正式出现是在2007年11月西安市关于唐大明宫国家遗址公园的规划方案中。该规划方案将大明宫遗址区分为三个层次:以即将建设的大明宫国家遗址公园为核心区,属于遗址本体部分;以周边改造区域为第二层次,包括建设控制地带在内;以北二环以外集中安置区为最外层,属于建设开发区域。也就是说西安市关于大明宫遗址区的规划实际上不仅包含了传统意义上的遗址本体,还包括了遗址建设控制地带和一定范围的周边发展环境,这突破了我国以往对遗址保护的基本思路,将其扩展到周边区域和城市环境构建中,也给我国立法提出了新的挑战。从我国现有的立法文件中,很难找到直接将遗址周边区域纳入到遗址保护规划的的范例,目前也只有极少数地方立法在一定程度上略有提及,如杭州市人大常委会《杭州市良渚遗址保护管理条例》规定,将良渚遗址保护总体规划应当纳入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对良渚遗址环境风貌应当进行整体保护等。
比较而言,国外立法中关于保护区划定、保护机构设置、建设控制地带的范围及遗址区保护和发展问题、周边环境与遗址本体风貌相适应等方面都有国内立法可借鉴之处。
二、关于大遗址区保护发展的国内外立法比较
通过划定大遗址区实施遗址保护,很多国家都逐步走上了遗址保护与周边区域保护发展同步的道路。
(一)通过划定遗址区域的方式保护遗址本体
《保护考古遗产的欧洲公约》第二条规定:“为保证对埋藏有考古物的堆积层和遗址的保护,每一缔约国承允采取可能的措施:1.划定并保护具有考古意义的遗址和地域”。《关于保护景观和遗址的风貌与特性的建议》规定:保护不应只限于自然景观与遗址,而应扩展到那些全部或部分由人工形成的景观与遗址。因此,应制定特别规定确保对那些通常受威胁最大、特别是因建筑施工和土地买卖而受到威胁的某些城市中的景观和遗址进行保护。《考古遗产保护与管理》第二条规定:……土地利用必须加以控制并合理开发,以便把对考古遗产的破坏减小到最低限度。考古遗产的保护政策应该构成有关土地利用、开发和计划以及文化环境和教育政策的整体组成部分。……考古保护区的划定亦构成此种政策的一部分。
马耳他《开发规划法》规定了各种类型的保护区,其中可以包括被登录的历史建筑和遗迹。设立保护区的原则是保护和改善城市空间及单体遗迹、建筑、遗址或景观风貌特色。
埃及《文物保护法(83版)》明确规定,凡属国家所有及本法实施前作出的决定、命令,或根据主管文化事务的部长的建议,经总理批准视为文物古迹区域的土地,根据本法均属文物古迹区。该地区内的任何一块土地,如经文物局核实,其内没有文物古迹或被划在经批准的文物古迹整修线区外,根据主管文化事务的部长的建议,经总理批准,可划为非文物古迹区或非文物公益区。
可见,上述立法均认为,可以通过划定遗址保护区域的方式来对遗址本体进行保护,同时在该区域内围绕遗址本体保护开展一系列开发或发展措施,将其作为遗址保护发展的组成部分。2005年10月《关于历史建筑、古遗址和历史地区周边环境的保护西安宣言》,更是肯定性的提到,“周边环境”被认为是体现真实性的一部分并需要通过建立缓冲区加以保护,这为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以及其他合作伙伴进行国际和跨学科合作提供了机会,同时也为确定遗址保护区域提供了理论基础和法律条件。
(二)保护发展机构的设置
在保护机构的设置方面,目前国外立法主要有三类形式,即国家机关、国家成立的专门委员会及NGO(非政府组织)。其中,国家机关作为遗址等文化遗产保护机构的情况比较常见;其次就是成立专门的委员会,这种机构可能隶属于一个或多个国家部门,具有相应的管理权限;单独由非政府组织成立的保护机构在国外实践中尚不存在,目前只有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通过的《考古遗址保护与管理》中提及,政府可在某些情况下,将遗址保护和管理工作委托给当地人民或非政府组织。
首先,以国家机关作为文化遗产保护部门的立法例包括但不限于:
日本《文化财产保护法》明确,文部大臣有权决定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使用,遗址等考古遗产直接归属于文化厅长官直接管理。埃及《文物保护法(83版)》明确,埃及文物局系负责管理各博物馆、文物仓库、古遗址和历史文物地区(包括偶然发现的文物考古区)的一切与文物考古有关的事务的专门机构。1975年颁布的《建筑文化遗产保护法》规定,希腊的文化部负责文化遗产的保护,公共工程部负责大型工程、城市规划与建设。
其次,成立专门的委员会对文化遗产进行保护的立法例有(包括但不限于):
智利1970年1月27日第17288号法律规定,国家纪念物是指地产、废墟、建筑物及其他具有历史、艺术特征的物品……。国家应妥善保管这些物品。这些纪念物的保护和保养应根据本法的规定通过国家纪念物委员会进行。
西班牙历史遗产法规定,历史遗产委员会应促进有关
西班牙历史遗产的具体计划和信息的交流和交换。国家历史遗产委员会由省长任命的各自治区的代表组成,国家有关行政当局的首长亦是该委员会的成员,同时亦是该委员会的主席。主要负责历史遗产的保护工作。
实际上,由单一的政府部门对遗址文物进行管理,可以避免政出多门、相互扯皮,但对于需要由其他部门配合的工作,却比较难以协调。采用专门委员会管理,委员会内部可能由多个部门派人组成,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但相互扯皮的现象却不可避免。民间机构或非政府组织在遗产保护方面具有天生缺陷,权威性不够,因而不宜作为持久性的保护机构。另外,就保护机构发展区域经济文化事业的功能而言,各国立法及国际公约虽都有不同程度的提及,但均未将其作为保护机构的核心职能。目前我国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遗址文物保护工作。
(三)建设控制地带划定范围及遗址区保护和发展相协调问题
1、建设控制地带的范围
所谓建设控制地带,就是为保护文物安全和环境风貌,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文化保护区的周围,划定的必须进行建设控制的一般保护区。随着文物保护理念的更新,世界范围内通过政府规划手段划定一定区域实施建设控制,保护发展遗址等周边环境与遗址本体保护相适应已成为各国的不二选择。
《考古遗产保护与管理》第二条明确规定,采用遗址整体保护政策,划定一定范围作为考古保护区,在考古区内,各国政府应当保证区域内的环境风貌与遗址本体相适应,而不得毁坏、损坏和改变。
埃及(文物保护法1983)规定,在遗址和文物古迹区内颁发进行建筑的许可证,禁止在该区域取土、沙等行为。对与该地区比邻的非居住区内3公里或由文物局划定的距离范围内的区域前款适用,以保护这些文物地区的环境。
1992年马耳他开发规划法也规定,不允许任何会对这些遗迹或遗址的自然环境产生负面影响的开发。在其周围设有至少100米的缓冲区,该区不允许任何开发项目,该地区属于最优先保护区域。除此之外的区域内从事建设应取得当局的许可。
我国文物保护法规定,根据保护文物的实际需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周围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并予以公布。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可见,划定建设控制地带一般是基于保护遗址周边环境风貌的需要,但从各国立法来看:第一,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一般都列入政府规划中,满足规划权限要求;第二,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并没有固定统一的标准,具体应根据遗址保护的实际需要来确定;第三,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并不意味着在该区域内不得从事任何建设,而是应经过政府相关部门或法定机构的许可且该建设不破坏遗址周边环境风貌。这一点,我国北京市人民政府于1987年颁布的《北京市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管理规定》第五条和第六条中均有较为明确的规定,只不过该规定并未涉及建设控制地带以外保护发展的问题。
2、遗址区保护和发展问题
遗址区的保护和发展主要是对遗址本体的保护和对遗址本体及除本体之外的遗址区内其他区域的利用乃至发展问题。但这种保护与发展利用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冲突和矛盾。遗址本体属于应受法律保护的文物范畴,虽然各国文物保护立法一般都对遗址文物的保护做出明确规定,但随着保护观念的逐步发展,如何更好在保护基础上合理利用遗址文物,各国立法均做了一定程度探索。目前,不外乎就是通过展览展示、收集相关信息资料、进行考古研究等活动,进行有限的利用。例如,我国文物保护法规定可以通过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等活动发挥文物的作用;还有《关于保护景观和遗址的风貌与特性的建议》中规定,各国可以通过建立和维护自然保护区与国家公园的方式对遗址采取保护措施,这为遗址保护提供了一种新的思路。
至于遗址区内除遗址本体及建设控制地带以外的其他区域的发展问题,各国立法规定不一。澳大利亚《ICOMOS文化遗产(巴拉)》规定,在澳大利亚亚瑟港遗址保护过程中就明确亚瑟港的保护和开发项目是一个区域性开发项目,内容包括对塔斯曼半岛历史资源的保护和开发。除对亚瑟港遗址本体进行保护之外,该保护和开发项目还涉及到其他一些重要工程,包括一定范围内的建设。在进行遗址展示的过程中,还要在历史、地理及其他的社会环境和背景下认识遗址。在其他国家立法乃至国际公约中,对遗址区保护与发展作出原则性规定的较为普遍。
虽然我国文物保护法规定了保护单位在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施工等活动的法律规范,但对于如何发展遗址区内其他区域,我国文物保护法并未提及。
可见,对于在遗址区内对遗址本体进行保护与对区域本身进行发展这一问题,各国很少采用消极保护文物的态度而忽视区域发展,基本的共识是在以保护为核心的理念下,适当进行利用乃至发展,以促进遗址文物更好地发挥其经济社会文化功能。但各国对于应当在多大的范围或程度上发展遗址区,发展的程序和实际手段等方面存在不同认识。
(四)周边环境与遗址本体风貌相适应问题
从目前来看,周边环境与遗址本体风貌相适应问题是国外立法的必备内容,如埃及(文物保护法1983)规定,经文物局同意,有关方面可获得许可,在居住区内的与古迹区毗邻的地方进行建筑。但应当符合规定的条件,保证建筑物的高度,照顾该区域的基本特色和特征。《保护历史城镇与城区》规定,当需要修建新建筑物或对现有建筑物改建时,应该尊重现有的空间布局,特别是在规模和地段大小方面。与周围环境和谐的现代因素的引入不应受到打击,因为,这些特征能为这一地区增添光彩。还有《关于保护景观和遗址的风貌与特性的建议》规定,在保护景观和遗址的风貌与特征时,也应考虑到因某些工作和现代生活的某些活动而引起的噪音所造成的危害。
虽然我国文物保护法也规定,“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不得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对已有的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应当限期治理。”但这些规定的局限性主要表现在环境风貌一致性的范围比较狭窄,仅限于文物保护单位及其建设控制地带内而不包括整个的周边环境风貌。
另外,对于遗址等文物保护经费的来源,从各国立法乃至国际公约的规定来看,一般通过政府拨款、鼓励捐赠、提供低息无息贷款及接受国际援助等方式获得。当然我国法律对此也有规定,《文物保护法》就规定通过国家财政拨款、文物保护单位事业性收入和通过捐赠等方式设立文物保护社会基金等方式来筹集保护经费。2005年国家财政部、文物局共同颁布的《大遗址保护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则更为具体的规定了政府财政专项经费的使用管理,但该规定对专项经费的使用范围仅限于中央政府主导的大遗址保护示范工程,中央政府引导的大遗址保护工程及大遗址保护管理体系建设三个方面。
三、对我国大明宫遗址保护发展的启示
针对国内大遗址保护的实践,通过对比各国立法乃至国际公约的规定,就大明宫遗址保护实际情况,可在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借鉴和学习。
(一)更新保护观念,实施整体保护发展战略,即对遗址本体保护与对遗址本体以外周边区域的保护发展相一致。具体来说,就是通过划定一定的遗址保护区域或者设立一定的遗址保护特区,在该区域内按照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实施遗址本体保护的同时,通过合理利用遗址文物资源及保护并发展遗址周边区域的方式,使遗址和遗址周边环境乃至历史区域在社会变迁、经济发展及旧城改造中,达到协调一致,减小城市化进程对文化遗产真实性、整体性和多样性的破坏,从而更好的保护遗址资源。
(二)在上述理念的指引下,在大明宫遗址区域内,可以建立遗址公园,也可以设立单独的具有管理职能的遗址保护特区,组成相应的保护、管理机构,赋予该机构单独的管理职权,执行相应职能。与此同时,处理好以下几个问题:
1、通过规划手段确定大明宫遗址的建设控制地带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实施开发建设、保护发展的具体措施范围及程度;正确处理遗址区的保护和发展问题,即管理机构的职能方面要将保护与发展并重,以保护为核心,将发展作为保护遗址文物的积极手段,采用合理的利用、开发等措施达到发展中更好保护的目的。
2、正确处理遗址保护发展与旧城改造、城镇居民房屋拆迁安置的关系,遗址文物保护工程是一项系统工程,但保护不是最终目的,保护是为更好的发展和满足人民群众生活所采取的措施。对于大明宫遗址区保护发展工程而言,遗址区被拆迁人的福祉是遗址保护工程是否完满的重要衡量标准。
3、正确处理遗址本体风貌与周边环境相一致相协调的关系,即就是在遗址本体保护方面贯彻相关国际公约原址性、原真性保护的基本原则,同时在周边区域的发展保护过程中要注意新发展区域应当在绿化、色彩及建筑物风格、高度、距离等方面与遗址本体的风貌相协调,减少强烈反差的建筑或环境风格对遗址区内整体风貌的破坏。
一、我国文物保护的现状
(一)历史文化遗产遭到建设性破坏
改革开放后,我国大力发展经济,努力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在进行现代化建设的过程中,土地紧缺,许多历史文化遗产在推土机的轰鸣声中倒下,被开发成房地产。此外,许多西方建筑方式、文化融入我国,也或多或少地改变和损害了我国的文物建筑。而历史遗迹最大的特点就是一旦被损坏就不可能再还原,即使现在的技g很发达,也不可能完全重塑、还原被毁坏了的历史遗址。例如,具有历史意义的会址被毁坏,为了修建道路对安阳著名的历史街区无情毁坏,这些例子举不胜举。文明的进步当然是应该推崇的,但这并不代表历史的文明就不值得珍惜,这些毁坏将对我国的悠久历史文化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现在,历史文物虽然受到了国家的保护和重视,但是真正实现历史文物不受破坏是需要一定的客观条件、环境的。我国在几千年历史中留下的许多历史遗迹被破坏,这给经济发展也带来了巨大的损失。
(二)“复古”之风盛行
随着国家对历史古迹的重视以及文物的不断减少,越来越多的古迹被重建、修复,虽然这样的做法完整地重现了古迹,但是它本身的真实性、历史性早已消失,因为现在的重建或者修复使用的是现代材料和工艺,甚至对它的创造也掺杂了现代成分,所以这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对文物的破坏。例如,深受人们喜爱的雷峰塔被多次重建,虽然重现了历史,被认为是名胜,但也只能算作“假古迹”。在对文化遗产的“复古”上,世界著名旅游文化城市威尼斯有明文规定、法律保护,它指出,在对文物进行修复重建时,要保证其与原古迹的高度一致性和协调性,而且对于重建的遗址与原来的建筑之间的区别要明显标注。这其实就是在法律层面规范了那些不负责任的“复古”遗址。
(三)保护观念尚不够普及
随着社会不断发展、文明不断进步,人们的思想观念有了很大的改变。改革开放后,外国文化不断传入我国,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对人民的思想观念有改善、对经济发展有利,但是这些新观念不利于保护文物。很多人都认为文物保护是不值得的,现代文明终将取代过去的传统文明,对于文物的保护也就没有意义和价值,这些想法都给国家开展文物保护造成困难和障碍。现在经济的发展推动了第三产业的发展,一些人为了迎合消费者,不惜毁掉真的历史遗迹建造哗众取宠的假古物,这种以假乱真的情况给历史古迹造成了巨大的损失。
(四)法律法规尚不健全
我国虽然正在建设法制社会,但是保护历史文化的法律、法规非常缺乏,许多还只是口头管理。这就给一些人破坏历史文物创造了机会,即使破坏也不会有严重惩罚或者制裁。另外,这样松懈、流于形式的管理也会给人一种错误的认知,认为历史文物没有重要的价值。此外,当前对文物保护职责上的划分弊端导致文物管理和保护处于被动地位,例如,文物部门只负责保护文物,城市规划部门负责城市建设,两者各自为政、没有交叉,但是城市建设一定会涉及对文物古迹的处置,如果文物部门没有出来干涉,那么文物古迹就有可能被破坏掉,这在一种程度上也导致了文物部门的管理失效。
二、对文物保护的建议、对策
(一)加强全社会的保护意识
在我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体制下,对历史文物的保护管理现状却不尽如人意。作为一个拥有悠久历史文化的国家,对文物的保护数量甚至不敌一些小国,这是值得人们反思的。刨根问底,历史文化的保护意识不足是根本原因,对于流传下来的优秀文化遗产,一些人没有传承保护的意愿,甚至有些人为了自身的经济利益不惜破坏文化遗产。为了改变现状,一方面可以利用先进的媒体传播手段,拍摄一些画面或者纪录片,让人们感受得到历史文物的重要性和其存在的价值,改变人们对文物的消极态度和看法;另一方面,政府要构建一个法制健全、历史文化和现代化建设相协调、鼓励全民积极参与的良好环境,从政策、制度上让人们重视对文物的保护。
(二)文物部门适时应变
在城市化不断深化的情况下,文物部门和相关工作者要做到适时应对变化,尽力做到文化遗产保护和经济建设相协调。文物部门要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的工作方针,做到四点“主动配合,有理有度、,提前介入,争取两利”。“主动配合”是指文物部门应该在城建部门动工之前,就积极主动地沟通、交流,主动配合完成基建审批,不能等到事情已经发生了再干预;“提前介入”其实体现了文物部门的一种责任感,它要求文物部门人员将文物分布情况提供给规划、城建部门,以防其对文物法规不了解。
三、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