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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金融市场;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F83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3283(2013)10-0105-02
[作者简介]赖黄平(1959-),女,汉族,福建漳州市人,经济学学士,经济学副教授,研究方向:金融学、世界经济的教学与研究。一、我国金融市场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金融创新水平不高
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金融业创新步伐缓慢且手段落后。具体表现为创新品种单一、创新内容较肤浅、多注重创新数量扩张,忽视质量提升,特别是金融创新所依托的软硬件条件较为落后,致使创新水平不高、科技含量较低。
2.金融市场各子市场的发展不平衡且相互分割
首先,我国金融市场的直接融资在融资总额中占比较小,而间接融资占比则较大,导致银行业金融风险较大。在直接融资中,国有企业占比偏高,民营企业占比则偏低,融资结构失衡。其次,在资本市场中,债券市场的规模偏小仅相当于股票市场规模的1/4远远落后于股票市场。第三,金融机构的城乡布局失衡。这是由于商业银行从自身的利益考虑,撤掉了原来在农村乡镇的大部分营业网点,导致城乡金融的发展失衡。第四,金融市场各子市场之间互相分割,银行、证券、保险业仍处于分业经营状态,致使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也相互分割,影响了我国金融市场资源的有效配置。
3.金融市场监管法规缺失
目前我国金融法规建设滞后,在金融监管过程中缺乏法律法规的依据。虽然现行的有关金融监管法律法规经过多次的修改已较全面和完善,但由于我国在金融市场建设中缺乏经验,金融法规的覆盖面较狭窄,导致金融监管不到位、影响金融市场的规范发展。此外,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相互分割,阻碍了两个市场相互之间的联动,使货币政策的传导机制受到一定的影响和阻碍,货币政策的效力无法正常发挥,削弱了金融市场监管独立性,这对金融市场甚至对整个市场经济体系都极为不利。
二、对策建议
1.加快货币市场建设步伐
目前我国的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相互分割,导致货币市场的作用无法得到充分发挥,应加快货币市场建设步伐。货币市场主要包括同业拆借市场和商业票据市场,应进一步完善同业拆借市场,特别是建立健全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网络系统,为同业拆借市场交易提供高效、便捷的技术服务。此外,要对同业拆借市场行为进行规范,使市场操作有序化、规范化,促进同业拆借市场健康、良性发展。同时,还要重视和大力发展票据市场。通过商业票据市场不仅能解决工商企业融资难问题,还可为商业银行提供优化资产质量的途径,并为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贯彻落实以及我国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2.大力发展资本市场
应扩大我国直接融资的比例和规模,特别鼓励非公有经济与中小企业进行直接融资,积极为其解决资金问题。适度扩大企业债券的发行规模,健全和完善资本市场,尽快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适时对现有法规进行补充和修改,进一步规范证券市场行为,为投资者提供畅通的投资渠道。同时也要大力培育和发展机构投资者,以稳定证券市场的运行,使我国的证券市场能更加稳步、健康的发展,
3.加强金融市场监管
由于金融市场特别是资本市场具有高风险特点,依法对金融市场进行有效监管是市场经济的内在需要,也是金融市场本身高风险性所决定的。而且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金融市场规模的进一步扩大,金融市场监管的重要性也日益突显。所以在金融市场监管方面应加快转变监管职能,创造良好的金融发展环境,为金融市场主体提供高效的服务。应以宏观调控为主,间接监管为辅,比如:进行行业规划、从政策上进行引导、对市场运行进行必要的监管、对市场的准入进行规范等,最大限度地防范并化解金融市场风险,使我国的金融市场能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4.规范证券市场的主体行为
证券市场的主体主要有投资主体、融资主体以及证券公司。对三者在证券市场上的运作行为应进行严格规范。证券市场上的投资主体主要是散户和机构投资者。与国外相比,我国证券市场机构投资者所占的比重仍偏低,投资主体结构不合理,应积极培育机构投资者,进一步优化证券市场的投资主体结构,发展和完善证券投资基金。在融资主体方面,应降低国有企业对间接融资的依赖度,鼓励企业转变经营机制、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并且要扩大国有企业的债券发行规模,提高直接融资的比重,一旦条件成熟即可上市融资。对于证券公司,应该从多方面入手,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防止证券公司将客户的资金挪作它用。同时,对客户保证金应建立一定的安全保管和受偿制度,保证客户投资的安全性、盈利性。
5.深化国有商业银行改革
虽然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已成功地进行了股份制改革,但仍存在一些与《公司法》的要求不相适应的问题,特别是在经营管理模式上仍受传统模式的影响,法人治理结构、内控机制尚未健全。所以,国有商业银行要建立现代企业经营管理体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按照现代商业银行的标准健全内机制,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盈利能力,提高竞争力,从而保障金融市场的安全与稳定。
总之,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金融市场已初具规模,并且已经成为我国市场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国民经济和金融业的发展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其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也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并积极采取有效地相应的措施加以解决。以确保金融市场持续、健康、稳定发展,为我国经济建设发挥更大作用。
[参考文献]
[1]李健,货币银行学[M].当代世界出版社,2002.
[2]盘英俊,金春宝,孔源.我国金融市场现状及发展研究[J].科学论坛,2007(3).
摘 要 由美国次贷危机而引发的金融危机波及全球金融市场后,全世界再次聚焦于金融监管问题上。全球各国政府都致力于营造更加稳固可靠的金融环境,而美国政府更是在反思的同时加快了金融监管政策改革的步伐,很可能引领全世界范围的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对此,我国可以从此次金融危机中发现自身金融监管体制的优势与不足,从而建设发展适合我国长期可持续发展目标的金融监管政策。
关键词 金融监管 现状 分析 发展目标
一、美国金融危机发展过程
1.流动性危机
2007年2月到2008年5月期间,美国房地产次级抵押贷款市场出现支付危机。这源于2004年,美联储开始加息以防止市场上出现通货膨胀。而由于在美国的次贷合同中规定,通常在合同的第二年或第三年后进行利率重置,由固定利率转变为浮动利率,与市场利率挂钩。因此,这一加息举措无疑加剧了处于利率重置期的次贷借款人的还款压力。而从2006年开始美国房地产市场出现下行趋势,次贷借款人难以通过转按揭或转卖房屋等手段减轻还款压力,于是次贷市场上开始出现第一波大范围违约。同时,金融市场中以次级按揭贷款为基础的证券及金融衍生品出现了严重贬值①。此时,大规模的、同时的、恐慌性的资产抛售导致了金融市场流动性急剧凝固,银行出现大量坏账。
2.信用危机
从而,2008年6月起, 美国金融衍生品市场出现全面危机。美国资本市场中的垃圾债券、资产抵押债券包括信用卡、汽车贷款、学生贷款、按揭抵押债券等债务工具将出现信用违约的连环危机。而正是“证券化”(只要某项非流动性资产在未来能够产生稳定的现金流,那么该非流动性资产的所有者就能够以未来现金流为基础,将该资产打包成某种形式的债券,通过向资本市场出售债券而收回流动性资金)――20世纪金融市场最重要的创新之一导致了接下去的信用违约危机,这是一场无法避免的金融灾难。
3.全球金融危机
在大规模信用违约危机的剧烈震荡之下, 美国利率及美元在外汇市场上出现双重危机。全球投资者对偿付能力的担忧急剧增加导致世界范围内对美国金融产品的恐慌性抛售和美元的失控性暴跌, 由于美元在全球贸易市场以及资本市场的重要地位,美元的危机直接导致全球金融危机的爆发②。由于全球性信用危机,投资者出于对美国经济可能出现衰退的判断,以及对次贷产品的不信任,减持次贷相关产品,进一步引起全球金融市场的动荡和各国投资者亏损,导致全球金融危机的爆发,从而造成了包括花旗、瑞银等大型投资者的巨额损失。
二、美国金融监管的教训
1.金融监管落后于金融创新
在“最好的监管就是最少的监管”的格林斯潘年代,美国根深蒂固的自由放任思想使金融自由化成为金融政策的主导,从而银行规模的扩大,金融产品创新的步伐加快。但当金融机构进入一个新市场开拓业务时,并且没有产生足够的风险管理程序来控制风险,而全球性的激烈竞争进一步刺激银行冒更大的风险。并且,监管部门掌握的信息滞后于金融机构,市场参与者的预期快于监管者的政策干预,因而监管达不到预期效果。
2.银行激励机制的监管不足
在面临金融危机的今天,被批评最多的就是银行的激励机制和分红政策,人们认为是银行家的贪婪和不适当的激励机制间接导致了这次金融危机,原因在于美国金融业界主流普遍相信市场的力量,认为市场的力量可以奖优罚劣,使得金融机构实现自我调节和均衡发展。从上世纪80 年代开始,美国金融机构注重把股东的利益同管理人员,特别是高级管理人员的激励机制结合起来,认为给予聪明员工物质上的激励即可使金融机构高效运转有效的规避风险③。但事与愿违的是,这种激励政策市人们过于注重自身短期的财务利益,从而倾向于牺牲金融机构长期的发展目标,最后导致美国金融服务业的崩溃。
3.分业监管难以驾驭混业经营
此前,美国金融监管模式采取的是“伞形监管+ 功能监管”,即混业经营、分业监管。但无论国家监管体制如何选择,必须做到风险的全覆盖,不能在整个金融产品和服务的生产和创新链条上有丝毫的空白和真空。而在这次次贷危机的发生过程中可以看出,从次级贷款、和其他产品混合到信用评级、打包销售,在这样一个长的链条上,由于分别隶属于不同监管部门的监管范围,在风险蔓延过程中,却没有一家监管机构负责,原来具有优势的分散监管体制反而变为一种劣势。同时,由于多头监管的存在,使得没有任何一个机构能够得到足够的法律授权来负责整个金融市场和金融体系的风险,最佳的监管时机往往因为会议和等待批准而稍纵即逝。现有分散的监管架构与各类金融市场之间联系日益紧密的发展趋势不适应,以及面对市场新的变化和发展又没有法规明确授权,监管者被进一步束缚,不能发挥金融监管的最大效用。
三、我国现阶段金融监管缺陷
虽然中国金融监管已经取得很大进展,与美国金融监管相比也具有自己的优势,能在金融危机的情况下在最大程度上减少损失。但尽管美国金融监管存在以上或更多的问题,我们必须认识到,中国金融监管的手段、经验和方法,与美国相比还有不小差距,中国金融业的监管能力和有效性都有待进一步提高。
1.监管部门人才缺失
美国金融监管部门聚集了众多来自金融市场的人才,具有一批从事美国资本市场和金融模型技术研究的专业人才,这一要素保证了美国金融监管部门比较容易地了解日新月异的金融业务和创新活动,能够比较顺利地推行新的风险监管技术和标准应对市场变化,基本坚持以市场原则从长计议来设计机制和方案。相比之下,中国金融监管部门的人才相对缺乏,特别是了解现代金融市场的风险管理和金融创新技术的人才就更为匮乏。
2.缺乏统一的金融监管信息系统
在这次金融危机的处理过程中,特别值得我们注意的是美国金融市场上拥有大量及时重要的信息,这些市场信息的特点是容易获得、比较准确。得益于美国金融市场相对完整有效的信息系统,使得监管当局和货币当局可以清楚地了解到事态的严重性和市场的反应程度,从而立即决定政策出台的力度和时机。然而,我国没有统一的金融监管信息系统,经常出现信息的重复提取或无法成功传达的问题④。同时,现代信息技术没有广泛的应用到商业银行的信息系统中去,不能进行较高层次的分析和处理工作,不能形成银行系统内部的资源共享。此外,我国对会计,审计机构工作真实性的监管也就缺乏有效的技术支持,致使监管信息系统的不连贯。
3.法律制度不健全
由于美国拥有严格的法制和完备的存款保险制度以及决策的高透明度,确保了在处理金融机构倒闭的过程中,市场上的投资者没有出现过度的恐慌。相比而言,中国在金融市场法律基础的建设上仍有不少漏洞:金融立法原则与国际惯例相悖,配套法规上不完备,市场保障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往往导致金融消费者的从众的过度反应和恐慌行为,使得金融风险的防范监管工作更加困难。
四、美国政府应对金融危机的监管改革方案
2009 年6 月17 日, 美国政府题为“金融规制改革:新基石”的金融改革方案,并于7 月22 日向国会递交“2009 年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法案”的议案,对前者进行补充和完善。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方案的主要内容有:改革美国金融监管体制,加强对金融机构的并表监管,建立金融市场的全面监管体系,加强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的保护,提高国际监管标准和加强国际合作。其核心思路是将金融监管的权利收缩到少数几个机构手里,尤其是美联储将成为具有对金融市场进行全面监管权力的唯一机构,这有利于美国政府更加及时地发现金融市场上的异动,从而更加及时地防范与应对潜在危机。无论是创建金融服务监督委员会以甄别系统性风险,还是对具有系统重要性的金融机构实施更加严格的资本充足率管理以及风险拨备管理,都有助于美国政府更好地管理系统性风险,从而营造稳健发展的金融市场。
五、美国金融改革方案对我国的启示
面对金融创新日新月异, 全球经济一体化、贸易自由化的时代, 高杠杆盈利模式的彻底颠覆及回归进一步证明了完善现代金融市场中监管体制和机制的重要性。美国政府的金融改革方案对我国金融市场监管的发展目标有一定的启示作用:一是加强金融监管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及协调合作,避免金融监管真空。二是完善金融市场监管机制,提高市场监管有效性。三是完善消费者保护机制,维护消费者正当权益。四是加强国家之间在金融领域的合作,建立有效的金融监管国际合作法律制度来防范金融风险。
1.坚持市场自律与政府干预的平衡
今天的全球金融危机再次证明以格林斯潘为代表的一代美国金融家们所拥戴的“最少监管”的思想和主张,确实存在着索罗斯所指出的极端市场原教主义的缺陷。完全自由的市场是存在缺陷的,以贪婪为基础的市场运作,特别是复杂的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创新,导致了百年一遇的金融危机,最终不得不由政府出面来救市。但我们仍不能仅仅依赖于市场或是政府,两者的有机结合才是维持稳健发展的正确导向。政府应在市场失灵的部分进行干预,弥补自由市场的不足。因此要继续坚持监管内控和提高透明度,把监管的着力点放在培育被监管机构的风险管控能力和市场监督约束机制上,将风险监管与市场纪律有机地结合起来⑤。
2.监管体系应对市场变化的及时更新
面对飞速发展的金融市场,非常重要的一点是,金融监管当局要顺应金融市场的发展,大力培育市场化的金融中介,提升金融市场关于风险和商业信用的信息供给的数量和质量。这是中国做好金融监管、加强风险管理、支持金融产业创新和减少一切不必要行政干预的最需要的市场基础条件,而这尤其是当前中国不断增长和发展的金融市场上最为缺乏的,也是中国不断推进金融体系发展,提高市场竞争中的最大软肋。因此,构建完整有效的金融市场信息系统以应对市场中及时更新的变化是提高中国金融市场效率的关键所在。
3.利用金融监管法制化理念加强监管力度
我国应完善金融市场的法律系统,弥补现有金融监管法律法规立法滞后行为,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使得现有的监管行为有法可依,提高监管主题的权威性,加强监管力度。同时,进一步明确对金融违规违法行为的界定,严格明确金融机构以及金融从业人员违反金融法律法规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从根本上抑制金融犯罪活动的发生。
【关键词】金融危机 监管改革
一、金融监管改革提议概述
在这本名为“金融监管改革:新的基石”的白皮书中,奥巴马政府建议在如下方面对现有金融系统进行改革。
1.有效监督和管理金融企业。对市场正常运转至关重要的金融机构将受到强有力的监管,再也不允许可能对金融系统造成了重大系统性风险的金融机构游离于监管之外。
2.建立对金融市场的全面监督,使得主要金融市场强大到足以承受系统性的压力和一个或多个大型机构倒闭所造成的冲击。
3.建立对消费者金融服务和投资市场的强有力的监管,以保护消费者和投资者,使他们免受不当金融行为的损害,从而重建民众对金融市场的信心。
二、在加强对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监管方面的措施
1.对金融机构的监管有漏洞
虽然大多数大型的金融机构受到相应的联邦政府机构的监督和管理,但事实证明这些监管是明显不够的。
首先,对资本和流动性的要求过低。监管机构没有要求金融机构预留足够的资金来支付交易资产,高风险贷款和表外承诺可能带来的损失,也没有要求他们在市场情况好的时候留存足够的资本金,以便为市场情况变坏做好准备。同时,监管机构也没有要求金融公司为市场流动性大幅萎缩的情况作出必要准备。
第二,监管机构没有考虑到的相互紧密关联的,进行高杠杆金融业务的大型机构的倒闭对整个金融系统和国民经济可能造成的伤害,更没有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
第三,对综合经营的大型金融公司的监管责任被分割在不同的联邦机构中。分割的监管责任和对“银行”的法律定义中的漏洞使得一些金融机构可以随意选择由哪个政府机构来监管他们,从而逃避更严格有效的监管。
2.一些衍生金融市场和创新金融产品放大和扩散了风险
新的金融工具使信用风险得到广泛传播,使得投资者获得了将其投资组合多样化的新途径,也使得银行得以将很多业务剥离到其资产负债表之外。住房抵押贷款通过证券化,和其他贷款混杂在一起,然后被分割为具有不同风险特性的部分,出售给具有不同风险偏好的投资者。通过信贷产品衍生化处理,银行不需要把这些贷款直接出售,就可以把大量的信用风险转移给第三方。
由此可见,过于复杂的金融衍生品和缺乏透明度的场外交易市场导致市场参与者无法充分理解他们所交易的金融产品的风险特性,从而导致这些风险在金融衍生产品市场逐步累积,最终使场外交易市场变成了金融危机一个主要发源地和重灾区。
基于以上分析,奥巴马政府提出了相应的加强和改善监管的措施,以避免金融危机周期性地在美国爆发。其中,在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管方面的举措如下。
1.设立金融服务监督委员会,改善和加强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的沟通和协调。这个委员会将由财政部长领衔,成员包括美联储和证券交易委员会等金融监管部门的主席,以期为这些政府首脑提供一个常设的交流平台,从而促进各部门之间信息交流和协调,及时甄别新出现的风险,并为解决各部门之间司法管辖权的争端提供沟通渠道。
2.所有管理资产超过一定门限值的对冲基金,私募股权基金和风险投资基金的投资顾问都必须在证券交易委员会注册,同时他们必须提供有关其所管理的这些基金的足够的信息,以便于监管机构来评估这些基金是否威胁了金融稳定。
3.加强对保险行业的监督。美国计划在财政部内新设立一个全国保险局,以收集保险行业内的信息,谈判国际协定的制定,并协调对保险业的监管政策。
在加强对金融市场的监管方面,奥巴马政府提出了如下措施,以期实现对金融市场的全面监管。
1.加强对资产证券化市场的管理。美国政府要求资产证券化的创设和发行方必须在这些资产中保留一部分的份额,从而继续承担一定的风险责任。监管机构随后也将颁布一些补充条例,将市场参与者的薪酬与证券化资产的长期业绩联系起来,同时,进一步增加资产证券化市场的透明度和标准化,提高信用评级机构的水准。
2.建立对所有场外衍生工具的交易市场的全面监管,以达到预防这些市场中的交易给整个金融体系带来危险,促进这些市场的效率和透明度,防止市场操纵和欺诈等公共政策目标。
3.美联储将承担起对那些具有系统重要性的支付,清算和交割机构的监管责任,同时这些机构将被允许使用美联储的金融服务和贴现窗口。
三、简评
仔细研究美国政府的这些金融监管改革提议,就可以发现他们的在这次仅次于大萧条的金融危机之后对金融业的监管改革,与上次大萧条以后的改革的思路有着很大的不同。
在1929年股市暴跌和大量商业银行倒闭的背景下,1933年美国国会通过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根据该法案,商业银行不得从事投资银行业务,实行分业经营。1956年,美国国会通过《银行控股公司法》,进一步要求银行不得从事保险业务,仅允许销售保险产品。这些措施奠定了美国金融业长达几十年的银行、证券、保险分业经营的局面。
而这次的金融改革提议继承了《1999年金融服务法》的思想,允许混业经营的金融控股公司的继续存在,进一步加强了美国联储统一监管者的职能,即对系统性重要的所有金融公司作为一个集团进行并表监管。同时,奥巴马政府以消除监管空白和增加透明度为宗旨,对以前监管不到位的对冲基金,保险公司,评级机构等重要的市场主体明确了监管机构,将以前存在于少数大的投资银行之间的不受监督的场外交易市场也纳入了监管体系。
细细品位这些措施,可见美国政府对这次金融改革的良苦用心。他们既希望通过这次改革加强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的透明度,从而避免金融危机的频繁爆发;也不希望肢解现有的大型金融控股公司,以免削弱美国金融业在全球的竞争力。但是,这些措施在给监管者带来了更多权力的同时,也给他们带来了比以往更大的挑战。一下子增加了如此多的监管对象和内容,他们能否迅速地了解这些内部盘根错节的监管对象,熟悉其错综复杂的业务内容,从而实现有效监管,达到这些改革措施设计者的初衷,还需要我们拭目以待。
参考文献:
[1]金融监管改革:新的基石.美国财政部网站.
【关键词】金融危机 监管改革
一、金融监管改革提议概述
在这本名为“金融监管改革:新的基石”的白皮书中,奥巴马政府建议在如下方面对现有金融系统进行改革。
1.有效监督和管理金融企业。对市场正常运转至关重要的金融机构将受到强有力的监管,再也不允许可能对金融系统造成了重大系统性风险的金融机构游离于监管之外。
2.建立对金融市场的全面监督,使得主要金融市场强大到足以承受系统性的压力和一个或多个大型机构倒闭所造成的冲击。
3.建立对消费者金融服务和投资市场的强有力的监管,以保护消费者和投资者,使他们免受不当金融行为的损害,从而重建民众对金融市场的信心。
二、在加强对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监管方面的措施
1.对金融机构的监管有漏洞
虽然大多数大型的金融机构受到相应的联邦政府机构的监督和管理,但事实证明这些监管是明显不够的。
首先,对资本和流动性的要求过低。监管机构没有要求金融机构预留足够的资金来支付交易资产,高风险贷款和表外承诺可能带来的损失,也没有要求他们在市场情况好的时候留存足够的资本金,以便为市场情况变坏做好准备。同时,监管机构也没有要求金融公司为市场流动性大幅萎缩的情况作出必要准备。
第二,监管机构没有考虑到的相互紧密关联的,进行高杠杆金融业务的大型机构的倒闭对整个金融系统和国民经济可能造成的伤害,更没有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
第三,对综合经营的大型金融公司的监管责任被分割在不同的联邦机构中。分割的监管责任和对“银行”的法律定义中的漏洞使得一些金融机构可以随意选择由哪个政府机构来监管他们,从而逃避更严格有效的监管。
2.一些衍生金融市场和创新金融产品放大和扩散了风险
新的金融工具使信用风险得到广泛传播,使得投资者获得了将其投资组合多样化的新途径,也使得银行得以将很多业务剥离到其资产负债表之外。住房抵押贷款通过证券化,和其他贷款混杂在一起,然后被分割为具有不同风险特性的部分,出售给具有不同风险偏好的投资者。通过信贷产品衍生化处理,银行不需要把这些贷款直接出售,就可以把大量的信用风险转移给第三方。
由此可见,过于复杂的金融衍生品和缺乏透明度的场外交易市场导致市场参与者无法充分理解他们所交易的金融产品的风险特性,从而导致这些风险在金融衍生产品市场逐步累积,最终使场外交易市场变成了金融危机一个主要发源地和重灾区。
基于以上分析,奥巴马政府提出了相应的加强和改善监管的措施,以避免金融危机周期性地在美国爆发。其中,在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管方面的举措如下。
1.设立金融服务监督委员会,改善和加强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的沟通和协调。这个委员会将由财政部长领衔,成员包括美联储和证券交易委员会等金融监管部门的主席,以期为这些政府首脑提供一个常设的交流平台,从而促进各部门之间信息交流和协调,及时甄别新出现的风险,并为解决各部门之间司法管辖权的争端提供沟通渠道。
2.所有管理资产超过一定门限值的对冲基金,私募股权基金和风险投资基金的投资顾问都必须在证券交易委员会注册,同时他们必须提供有关其所管理的这些基金的足够的信息,以便于监管机构来评估这些基金是否威胁了金融稳定。
3.加强对保险行业的监督。美国计划在财政部内新设立一个全国保险局,以收集保险行业内的信息,谈判国际协定的制定,并协调对保险业的监管政策。
在加强对金融市场的监管方面,奥巴马政府提出了如下措施,以期实现对金融市场的全面监管。
1.加强对资产证券化市场的管理。美国政府要求资产证券化的创设和发行方必须在这些资产中保留一部分的份额,从而继续承担一定的风险责任。监管机构随后也将颁布一些补充条例,将市场参与者的薪酬与证券化资产的长期业绩联系起来,同时,进一步增加资产证券化市场的透明度和标准化,提高信用评级机构的水准。
2.建立对所有场外衍生工具的交易市场的全面监管,以达到预防这些市场中的交易给整个金融体系带来危险,促进这些市场的效率和透明度,防止市场操纵和欺诈等公共政策目标。
3.美联储将承担起对那些具有系统重要性的支付,清算和交割机构的监管责任,同时这些机构将被允许使用美联储的金融服务和贴现窗口。
三、简评
仔细研究美国政府的这些金融监管改革提议,就可以发现他们的在这次仅次于大萧条的金融危机之后对金融业的监管改革,与上次大萧条以后的改革的思路有着很大的不同。
在1929年股市暴跌和大量商业银行倒闭的背景下,1933年美国国会通过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根据该法案,商业银行不得从事投资银行业务,实行分业经营。1956年,美国国会通过《银行控股公司法》,进一步要求银行不得从事保险业务,仅允许销售保险产品。这些措施奠定了美国金融业长达几十年的银行、证券、保险分业经营的局面。
而这次的金融改革提议继承了《1999年金融服务法》的思想,允许混业经营的金融控股公司的继续存在,进一步加强了美国联储统一监管者的职能,即对系统性重要的所有金融公司作为一个集团进行并表监管。同时,奥巴马政府以消除监管空白和增加透明度为宗旨,对以前监管不到位的对冲基金,保险公司,评级机构等重要的市场主体明确了监管机构,将以前存在于少数大的投资银行之间的不受监督的场外交易市场也纳入了监管体系。
细细品位这些措施,可见美国政府对这次金融改革的良苦用心。他们既希望通过这次改革加强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的透明度,从而避免金融危机的频繁爆发;也不希望肢解现有的大型金融控股公司,以免削弱美国金融业在全球的竞争力。但是,这些措施在给监管者带来了更多权力的同时,也给他们带来了比以往更大的挑战。一下子增加了如此多的监管对象和内容,他们能否迅速地了解这些内部盘根错节的监管对象,熟悉其错综复杂的业务内容,从而实现有效监管,达到这些改革措施设计者的初衷,还需要我们拭目以待。
参考文献:
[1]金融监管改革:新的基石.美国财政部网站.
[关键词]金融衍生品 市场监管 监管模式
一、金融衍生品监管的涵义
金融衍生品是从传统金融工具中衍生而来的新型金融工具。根据国际互换和衍生协会在一份报告中对金融衍生品的描述:“金融衍生品是指有关换现金流量和旨在为交易者转移风险的双边合约。合约到期时,交易者所欠对的金额由基础商品、证券或指数的价格决定。”金融衍生品的诞生是市场经济高度发展的必然结果,是金融市场体系完善到一定程度的内在产物。
金融衍生品监管是指金融衍生品监管主体依照法律规定,利用职权对监管对象进行的管理和监督。金融衍生品的监管包含四层几层含义:首先,金融衍生品的监管主体主要是一国的金融衍生品主管机构,并且也包非官方的机构。其次,金融衍生品的监管对象及其监管的范围是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参与人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再次,金融衍生品的监管需要以法律为依据。最后,金融衍生品的监管目标是控制金融衍生品行业的整体风险。
二、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的现状
目前,我国的金融业采取的监管体制是分业监管,既根据不同机构主体及其业务范围的划分而分别进行监管。而主要的监管模式是一线多头模式,即金融监管权集中在中央政府一级,由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等多个中央级的金融监管结构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对金融衍生品市场实施监管。从长远看,这样的监管模式,容易出现重复监管与监管真空,很难满足金融衍生品发展的需要,也不能较好的进行风险控制。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存在的不足之处主要体现在:
1. 金融衍生品市场法律法规不健全,立法滞后。由于我国金融衍生品起步较晚,金融衍生品市场还处于初级阶段,相关的法规体系建设还不完善、监管体系建设还不健全。目前,我国专门的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法规只有2004年3月起实施的《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金融机构开办衍生品交易所受的约束大多散见于金融监管当局的各类管理规定,如《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等,缺乏统一的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法律,不能适应金融衍生品市场发展的需要。
2. 监管主体过于分散。目前,我国的金融衍生品监管主要由“三会一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中央银行)进行监管,各监管结构之间尚缺乏一个统一的协调结构,同时也缺乏战略规划共识。这不利于信息交流和监管应有效能的发挥,也不利于金融衍生品市场的高效运行。
3. 行业自律组织的作用不突出。行业自律是金融业自我管理、自我规范、自我约束的一种民间管理方式,它可以与官方金融监管机构一起来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然而,我国的衍生品交易场所是在政府的推动下建立起来的,政府取得了监管的优势地位。这种情况下,交易所更多被动地依赖政府监管,缺乏管理部门的有效授权,行业自律作用得不到充分有效的发挥,协会自律管理手段不足。
4. 跨国监管与国际监管合作不足。在金融全球化的背景之下,各国的金融体系高度交叉融合,国际监管协调与合作的重要性日益突出。随着外资金融机构的进入和国内金融机构跨出国门,金融创新的步伐不断加快,金融衍生品交易引起的巨额亏损事件在不断增加,这些都提出了跨国金融监管问题。我国现行法律对我国机构参与境外期货交易存在监管“真空”,监管结构难以进行跨境监管。
三、完善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制度的措施
一个健康有序的金融衍生品市场是健全我国金融市场体系、维护金融稳定、完善货币政策传导机制和宏观金融体系的重要条件。我国的金融衍生市场由于严重监管不足问题,造成了整个金融衍生品市场对政府监管的依赖性太强,遏制了金融衍生品市场的活力。要避免金融衍生品市场的这些问题,就需要在构建金融衍生品市场的时候积极思考相应的长期有效的指导性原则,以避免重复建设并为长期、高效的市场监管指明发展的方向。完善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制度也就成了目前金融衍生品市场的首要任务。
1. 完善监管的法律法规体系
首先,应尽快制定金融衍生品监管法。目前我国的金融衍生拍市场还不成熟,可以按衍生品的基本分类来指导并制定相应的法规制度。其次,要同步完善相关配套的法律法规,金融衍生品作为一种跨行业的综合交易,是与其他相关产品密切相关的,在制定专门的金融衍生交易监管的法律法规的同时,必须考虑其他相关的《公司法》、《担保法》等法规,增加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内容,使相关的法律法规更完善,以解决目前金融衍生品交易监督中很多方面无法可依的问题。
2. 建立统一的监管模式
金融衍生品市场是一个涉及多个金融领域,运用多种技术的“金融合成品”市场,对其实施的监管制度就必须具有跨市场、跨行业的综合特征。随着金融改革深化和金融自由化在全球的不断发展,证公司、保险公司、银行等金融机构研发了层出不穷的新型金融衍生工具,这便使得传统金融监管效力大大降低,我国的分业监管在高速发展的衍生品市场中出现了明显的滞后现象,实施统一监管势在必行。金融衍生品市场的统一监管模式要求制度结构的内在统一和组织体系的相互协调,监管机构以监管目标的实现为导向组织并配置职权。统一监管模式主要包括:
(1)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机构的统一。即建立统一的监管机构负责监管金融衍生品市场,有效监控金融系统风险。由于金融衍生品设计的复杂性和多变性会使得衍生品的现实监管容易造成冲突和真空的问题,在同一的监管机构体系下,有利于提高系统风险的防范效率,改善信息质量,避免信息的重复收集,使得监管人员从更高的角度来监控整个金融市场,及时发现潜在的风险危机,采取措施解决隐患,也使金融机构更加明确内部风险控制的重点,从整体上降低了金融系统风险爆发的可能性,提高金融衍生品市场系统风险监控的效率。
(2)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目标的统一。即设定统一的监管目标,并为实现这个目标划分金融监管权,明确监管机构的权利、责任及义务,避免出现重叠或缺位的现象。统一监管机构在设置各个监管部门时,应遵循部门监管目标一致的原则,减少所谓“摩擦成本”;同时,通过内部协调合作机制的强化,将外部监管机构间的冲突通过内部机制予以消化。
(3)多层次金融监管的统一。即从多个角度,多个层次对金融衍生品市场进行立体监管,注重金融衍生品监管当局和行业自律组织监管、金融机构自控的协调和合作。首先,在政府监管方面,政府主管部门必须加大对金融衍生品的监管力度、制定金融衍生品交易法律法规、颁布相关的行为准则、对市场参与者施行宏观管理等。其次,在行业协会自律管理方面,金融衍生品行业协会应为保证金融衍生品市场良性运行而实施一系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措施。例如:制定行业协会宗旨、强化职业道德规范、负责会员的资格审查和登记工作、监管经营情况和调节纠纷、协调会员关系等等。最后,在交易所自我管理方面,交易所是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基本场所,交易所的自我管理应包括对交易所会员和业务的管理、对交易所加以规制的管理、建立健全交易所的财务保障体系和对进入衍生品交易活动的信息披露等等。
统一的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模式突出保障了监管目标实现的宗旨,更好的实现了市场的有效监管并提高了系统风险防范效率。此外,统一监管模式也反映了进入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的特殊性。金融衍生品往往涉及商品市场、证市场、银行市场、基金市场等多个经济领域,统一监管模式通过监管目标统一明确、监管职权合力配置、内部责任制和外部责任制的分工合作等,避免了因监管主体的不确定性使进入金融衍生品交易者面临的巨大风险,维护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
3.加强与国际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的合作
从金融衍生品交易逐渐跨越国界成为国际性市场开始,国际组织主导下的监管协调和合作就贯穿于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始终。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国际金融自由化和全球化的趋势进一步加强,各国金融市场之间的相互依赖性不断增强,各种风险在国家之间、市场之间相互转移、扩散和渗透,金融衍生品的国际性特点日益突出。所以,加强我国与国际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的合作迫在眉睫。首先,要向国际规范和惯例靠拢,遵守各主要国际组织联合制定的金融衍生品风险监管准则和对金融衍生品交易信息披露的规定;其次,应积极参加国际合作项目,建立多边协调及信息共享机制,成立多国合作监管机构,负责对区域性甚至全球金融体系的稳定性进行监督;最后,要加快国内监管体制改革,尽量缩小与国际先进监管体制在监管理念、监管法规、监管手段等方面的差距。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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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刘菲:完善我国金融衍生品监管体制的法律思考.[D].华东政法大学.2008年.
[3]周灵颖:完善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制度.[J].企业导报.2009年第10期
【关键词】系统性风险;商业银行;金融危机
一、引言
伴随着经济与金融的全球化进程的快速推进,由某国或某地区爆发的局部性金融危机向世纪金融市场甚至整个宏观经济蔓延,并引发的全球性经济波动的例子时有发生,例如1997年,金融危机从泰国金融市场之中爆发,并迅速向周围其他国家与地区蔓延,最终席卷了整个东南亚,使得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等国的经济受到了严重的破坏,不但如此,在破坏了周边国家的金融市场之后,危机的蔓延并没有结束,蔓延的过程之中,危机的破坏力越来越强,最终沿着世界金融网络的联系,又波及到了日本,韩国乃至俄罗斯、演化成了一场世界宏观经济的大波动。紧接着2008年由美国次贷危机开始的世界性经济危机,又进一步加深了全世界对金融系统性风险的认识,这场危机始于美国的房地产市场的次贷危机,伴随国际大银行花旗、雷曼兄弟的应声倒下,这场危机开始向全世界蔓延,不断出现世界各地的金融机构破产,最终波及到实体经济甚至国家财政。
金融危机的爆发与蔓延,让全世界认识到了商业银行业在金融体系中的重要作用,作为整个金融业发展的开端,银行业同时也是整个金融业的核心。从本质上来讲,作为金融机构的商业银行看似稳定无风险,实则是高风险行业,并且商业银行内部的风险与其他行业的风险有着本质上的区别,与其他金融机构或者实体经济中的企业,银行存在的风险有着极强的负外部性效应,一旦风险外溢,会迅速蔓延到各个经济体系中。由此,银行出现的危机对金融危机起着决定性作用,银行危机的严重性也决定了金融危机影响的深远程度。正因如此,稳定银行业的发展,对整个金融市场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而在银行存在的各项风险中,破坏力最强,危害程度最深的便是系统性风险。系统性风险最为显著的特征就是具有极强的扩散能力。单个银行爆发的危机向全银行业扩散,最终影响整个世界金融体系,变为世界金融危机的基础便是系统性风险的扩散能力。尤其是现代经济体系的发展,金融机构的业务越发自由化与全球化,国际范围内繁杂的金融联系使得世界金融体系的联系程度更加的紧密。从2008年的金融危机来看,源头正是美国的大型银行,而产生的破坏力冲击了世界金融市场。在全世界的范围内,大量商业银行破产倒闭。虽然我国的银行业并没有受到像美国、英国等银行业那样大的破坏,但是或多或少的在我国银行业内造成了负面影响。由于我国的金融市场发展就晚,不但缺乏相关的金融风险监管的经验以及先进的金融知识与技术,还缺乏高质量的金融人才。因此现在我国的银行体系仍然不成熟,缺乏一套完善的管理模式。并且随着我国银行市场对外开放程度的加深以及业务市场化程度的不断提高,银行之间的竞争在加剧,导致了整个行业内部的经营风险正在不断的积累。我国目前的经济处于一个较高水平的发展速度,如果对风险的管理不善,任凭其积累,一旦金融系统对风险的承受能力达到极限,风险在毫无预先准备的情况下爆发,银行业无法发挥稳定金融市场的功能,极有可能导致金融危机在我国爆发。所以,以先进的国外经验为基础,在此之上发展出一套适用于我国本土金融市场的系统性风险管理技术,对我国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与整个宏观经济的稳定有着巨大的现实意义。
二、商业银行系统性风险影响因素
虽然系统性风险的定义在目前的学术界中还存在一定的争议,对其的内涵以及外延也缺乏一套统一的界定标准。站在不同研究视角之上的学者,一般会依照自己的研究内容对系统性风险的定义加以概述。在本文中,笔者将系统性风险定义为发生损失的可能性,这种损失的发生来源于金融市场内各家金融机构与机构之间的广泛联系。在这种由广泛的金融联系所构建的现代金融系统之中,由某件特定事件作为诱发剂,在整个系统内部引发蝴蝶效应般的连锁反应,从一个小规模事件迅速演变为大规模的金融危机,并在金融市场之中由内向外的溢出负外部效应,对其他市场乃至整个对实体经济造成难以估量的损失。其中,银行是系统性风险的产生主要来源。整个金融系统的基石就是传统的商业银行,整个金融市场的发源与发展都是基于银行业的稳定。作为金融系统的核心组成,一旦银行系统爆发了风险,造成的损失便会沿着银行业的金融链迅速蔓延到整个金融系统之中。
(一)商业银行业务趋同性
目前的银行业,无论是业务的种类与经营运作的模式,还是长远的发展战略规划无一不陷入一个同质性的趋势之中。“同质化”这一词语最初来源于自然科学,尤其是生物学或化学中很常见。主要描述的是在一个系统之内,各个组成单元之间的构成元素或者构成结构都有极高的相似性。银行的同质性主要表现在三个主要方面:一是以微观视角研究的个体层面状态特征的同质性,二是个体层面决策与行为的同质性,三是银行业务模式同质性。在第一层面上,同质性主要表现在银行与银行之间存在着资产负债表结构成分高度趋同,其次是银行公司制后,公司运营模式高度趋同。在第二层面上,同质性的主要表现在于,对产品与服务的定价高度相同,以及银行的营销,投资策略的高度趋同化。在第三层面上,同质化主要体现在银行提供的各种金融服务与产品也高度的趋同化。建立在这三个同质化层面之上的银行业,使得独立经营的银行之间有了紧密的联系,使得传统商业银行整体呈现出一种弱质性。一旦风险爆发,并且作用于相同的银行业务之上,在银行市场的系统内就会形成多米诺骨牌效应,导致银行一家接着一家的受到重创,甚至破产。
(二)商业银行与其他机构的紧密联系
之所以从局部金融系统爆发的危机会迅速演变成一场危及全球宏观经济稳定的“风暴”,其中最为重要的原因就是各家金融机构与机构之间的紧密联系,以及各个行业,各个市场间的强烈依赖性。尤其是在现代的银行体系的金融框架之中,各个行业之间的联系程度已经大大超出了过去的传统经济联系。各项直接或者间接的金融业务联系构成了现代银行网络,而处在这个银行网络之中的任意一个节点上的商业银行的影响力变得比过去更强,一旦危机从银行业爆发,造成的影响就会迅速诱发链式反应,沿着这个网络之中的各个联系迅速的波及到处在这个网络系统中其他机构。
(三)来自互联网金融的冲击
伴随着互联网的高速发展,世界进入了一个全新的互联网纪元,互联网不仅改变了人们许多的生活习惯,其中包括获取与收集信息的方式,娱乐与消遣的方式,更改变着人们的消费习惯。各大电子商务平台异军突起,来势汹汹,向传统产业发起了挑战。作为实体经济的服务产业,金融行业与互联网精神在诸多方面有着相似之处,互联网公司也开始触及金融业务,以网联网为基础开发了一系列的互联网金融产品,推动着整个金融市场的改革。其势如破竹的发展趋势让传统的金融行业措手不及,由此带来的创新型金融产品与互联网精神高度结合,对传统金融机构的经营带来巨大的压力。对银行业来说,影响最深远的新兴金融产品莫过于电子货币。电子货币就其诞生之初便具有了得天独厚的竞争优势。以互联网为载体的电子货币不但具有低廉的中间成本优势,便捷的操作优势还有数量众多的互联网用户基数带来的广泛的用户参与度。
三、巴塞尔协议的影响
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初期,为了对金融创新与金融的全球化进行监管,巴塞尔协议应运而生。在1974年美国富兰克林国民银行受到金融危机的波及而破产,同年的德国赫斯塔特银同样没能支撑住,不幸倒闭。两家世界性的大型商业银行接连在金融危机中倒闭,促使了全球性的银行监管结构的诞生一即巴塞尔委员会。在1975年的9月,巴塞尔协议Ⅰ的雏形,1988年7月,巴塞尔委员会对之前的协议进行了修正与完善,将母国的责任与其余东道国的责任进行了明细,了名为《统一国际银行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协议》的巴塞尔协议Ⅰ的正式版。在巴塞尔协议Ⅰ中,银行业首次明确了对资本监管的重要性,并且制定出了一套针对资本监管的基本框架。在这一框架之中,其核心的思想是对资本进行监管,并以资本作为工具以约束银行行为,降低银行所面临的风险,保证银行业的稳定与发展。这一核心思想同样成为了现代银行监管的重要依据,以及监管手段的基本框架。
但是,最2008年后,世界金融危机的爆发将巴塞尔协议中的缺陷也一并暴露出来,如监管机构对和银行业之中的系统性风险重视力度不够,又如许多国际性的大型银行资本质量严重不合格,难以抵御危机的爆发。这一些列的问题表明了过去对资本的约束性要求并不能完全的解决掉资本对风险的约束。为了应对国际金融的发展,并且有效防范下一次危机的到来,在最新一版的巴塞尔协议之中,监管的方法与对象有了很多的创新。第一点改变就是要对银行系统风险进行监管。其次,为了保证单个银行机构的资本充足率和流动性的良好,协议提高了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与流动性。最后,将监管的视角从微观扩展开来,进入到了宏观监管的视角。将微观审慎性原则与宏观审慎原则相结合,全方位的对金融市场进行监管,完成对风险的精细化管理。
四、系统性风险的管理策略
2008年以后,世界金融市场进入到后危机时代。伴随着金融市场复苏,各国政府的金融市场监管部门,国际大型金融组织以及跨国金融企业对金融市场有了新的认识,尤其是对金融市场中的系统性风险有了新的研究,并且有了一系列相应的成果。全球的金融市场开始寻求新的发展契机,并逐步加强行业的自律,积极寻找新的金融监管办法,构建全新的金融监管体系。在新的监管体系中,各国政府以及国际金融组织尤其对系统性金融风险做提出了新的管理方法。
关键词:危机 金融监管 政策
中图分类号:F83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2)11-185-03
一、各主要国家和地区的金融监管改革
1.美国金融监管改革的主要内容。(1)成立金融稳定监管委员会,负责监测和处理威胁国家金融稳定的系统性风险。(2)设立消费者金融保护局,负责对提供信用卡、抵押贷款和其他贷款等消费者金融产品及服务的金融机构实施监管。(3)强化场外衍生品市场监管,将之前缺乏监管的场外衍生品市场纳入监管视野。(4)设立新的破产清算机制,以防止金融机构倒闭再度拖累纳税人救助。(5)限制银行自营交易及高风险的衍生品交易。(6)赋予联储更大的监管职责,同时对其实施更严格的监督。(7)美联储将对企业高管薪酬进行监督,以确保高管薪酬制度不会导致对风险的过度追求。
2.英国金融难监管改革的主要内容。英国金融监管改革方案包括三个新机构的建立。第一,英格兰银行成立一个独立的金融政策委员会(FPC),以维持金融系统的稳定性,掌握宏观政策工具。第二,英格兰银行成立一个下属机构——审慎监管局 (PRA),以促进金融公司的稳定性。第三,成立一个金融行为监管局(CPMA),以保护消费者和管理金融市场。2011年6月英国政府还了《金融监管新方法:改革蓝图》白皮书,对英国金融监管体制进行全面改革,明确了新成立的金融政策委员会将专门负责宏观审慎监管,将金融服务局原有的微观监管职能划分给新成立的审慎监管局和金融行为监管局承担,同时着重规定了各类法定监管机构间的协调机制。
3.日本金融监管改革的主要内容。(1)促使金融机构加强全面的风险管理。要求金融机构要给与风险管理部门应有的地位和优先性;更加关注金融机构资产风险状况与资本充足率适应性;督促综合性金融集团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2)加强对资产证券化的约束和改进不恰当的激励机制。强化了对金融机构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审查。提出基于金融风险的薪酬调整机制,避免金融高管过于重视短期利润而忽视长期金融风险。(3)加强信息披露,增强市场诚信度和透明度。特别是增强证券化产品的透明度,加强对金融机构信息透明度的要求,改进会计准则。(4)扩大监管范围,着眼于系统性风险。改变以往注重保护储户利益,重点监管存款性金融机构的做法,将监管范围扩大至保险证券银行等所有金融机构。(5)实施全面审慎性监管,并加强监管机构的国际合作。
4.欧盟金融监管改革的主要内容。(1)创设系统性风险监管机构。设立欧洲系统性风险管理委员会(ESRB),其主要由成员国央行行长组成,主要职责包括控制欧盟信贷总体水平和抑制“泡沫”,监测整个欧盟金融市场上可能出现的宏观风险,及时发出预警并提出应对相关情况的措施,以确保欧盟作为一个整体更好地应对未来可能的金融危机。(2)建立超国家金融监管机构。成立三个超国家金融监管局:一是欧盟银行业监管局,责对银行业的监管。二是欧盟证券与市场监管局,负责对证券行业的监管。三是欧盟保险与雇员养老金监管局,负责对保险业的监管。(3)把保护消费者作为金融监管的中心目标。欧盟金融改革法案成功将消费者保护列为欧洲金融监管局工作的绝对核心。
二、全球金融监管改革的特点
纵览各主要国家、经济体和国际金融组织推出的监管改革措施,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
1.市场主导原则和市场自由发展仍是金融体系运行的基础。从各改革方案的内容来看,其主要目的在于弥补监管漏洞,纠正由于市场过度自由而导致的市场参与者之间、市场与监管之间的失衡状态,而非对市场自由做出严格限制,市场主导原则和市场自由发展的环境仍然是金融体系运行的基础。
2.强调金融信息对金融监管和金融市场的重要意义。金融是一个信息行业。无论是金融监管当局还是金融市场主体其工作开展及效果都完全依赖于其所掌握的金融信息。金融危机的发生和蔓延同以下两方面有关:一方面,金融市场交易主体在贪婪的驱使下,在未获得充分的交易相关信息之前就参与了交易,从而产生其无法承担的损失;另一方面,金融监管当局未能充分掌握相关信息,进而未能作出及时反应。因此,各监管改革方案都重点强调了金融信息的收集与处理。
3.通过设立制度化实体机构加强监管协调。在各个国家和地区的现行金融体系中,一般都存在多个金融监管主体。多头监管容易出现各监管机构之间的职责与权限划分不清,导致监管套利,从而变相地降低了监管标准。但不可否认的是,多头监管体制也存在很多的优越性:一方面,在金融分业经营格局依然比较清晰之时,分业多头监管的专业性依然具有制度优势;另一方面,多头监管可以形成激励机制,促进监管竞争,为市场提供更有效的监管。权衡利弊,多头监管至少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仍然是各个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体制的选择。为此,各监管改革方案都要求加强监管协调,设立实体化、制度化的监管协调机构。
4.强化货币当局的金融稳定职能。各改革方案都着力强化了货币当局的金融稳定职能,这反映了现代经济体系中货币政策与金融稳定之间关系的深化。在现代金融体系中,银行类金融机构大规模介入资本市场,这就使得后者成为了银行体系的重要风险来源之一。与此同时,如果不考虑金融市场,货币政策的传导机制将无法建立,货币政策也就无法有效实施。此外,在金融机构出现财务困境时,货币当局作为最后贷款人也需要并且最适合于承担救助职责以避免系统性风险。在这一背景下,对于货币当局来说,维护金融稳定就成为了与货币政策制定具有同等重要性的职责,其关注的范围和领域也显著扩大,不再局限于银行类金融机构,而是涵盖了所有具有“系统重要性”的金融机构。
5.突出对系统性风险的监管。随着现代金融体系的不断复杂化,系统性风险越来越成为金融稳定的重要威胁,本次全球金融危机就是一个最为突出的例子。有鉴于此,此次世界主要国家与地区的金融监管改革方案很自然地将系统性风险的监管放在了极为重要的位置。
6.加强监管当局的危机处置能力。在这次危机中,各个国家和地区对于问题金融机构的救助极为不力,这一方面是由于对危机进程和严重性的误判,另一方面则是由于金融监管当局缺乏危机处置的手段与能力。为此,各改革方案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明确监管当局在危机处置中的权限和程序,突出的一点的就是强调建立危机处置的完备预案,同时授予监管当局在危机状态下“便宜行事”的权力。
7.对金融机构资产负债表高度重视。会计准则在反映表外业务风险上的局限性与金融机构资产负债表的不透明性是此次危机爆发与恶化的重要原因。各个国家与地区的金融监管改革都对此给予高度关注,但令人遗憾的是,它们在相应的监管措施上则缺乏具体内容。这还需要国际协调合作与统一标准,而这也需要一个较长的过程。
8.加强对投资者与消费者利益的保护。本次危机暴露出的一个重要问题是,现代金融产品的复杂性使得市场微观主体经常难以正确理解产品的特征和对产品蕴含的金融风险作出正确评估,从而无法基于审慎的判断作出交易决策,甚至落入欺诈陷阱。因此,保障投资者与消费者的知情权与索赔权是各项改革方案中的共同内容。
9.推进国际金融监管协调与合作。在各项金融监管改革方案中都提出了加强国际金融监管协调与合作的必要性。国际监管合作不仅是防范外源性系统性风险的重要措施,同时也有助于统一各经济在金融监管改革上的尺度,避免其他国家和地区较为宽松的金融市场环境对自己国际地位造成威胁。
三、中国金融监管改革的政策选择
在此次金融危机中,中国所受的冲击更多地是在实体经济层面而非金融体系层面上。其中最主要的原因是,中国金融体系的开放性不足避免了外部系统性风险的传染,与此同时,中国的高储蓄率为金融机构提供了稳定、充足的资金来源,使得金融机构不必求助于高风险、高成本的融资渠道。然而,随着中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人们对于金融服务多样性需求的日益增长,金融体系必将更为开放,金融市场也将更为活跃,从而对金融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此中国应借鉴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金融监管改革的经验,结合中国国情,积极稳妥地推动中国金融监管改革。
1.坚持金融监管全面覆盖的原则。“全面覆盖”的监管理念是金融监管发展的潮流,不论是较早改革的英国、日本还是危机过后的美国,其金融改革都明显地反映出这种趋势。中国的金融监管体制一直秉承了全面覆盖的理念,并在维护金融市场稳定方面取得了较好的成绩。我们不仅要继续坚持全面覆盖的监管理念,更应该付诸实践以有效保证这一理念的贯彻与落实。
2.坚持适度监管,鼓励金融创新。美国金融危机暴露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监管机构对金融创新,如金融衍生品的监管过于松散,甚至缺位。而中国的情况却恰恰相反,中国的金融衍生品市场乃至整个金融市场都不发达,中国金融监管对金融创新的权利限制过严。虽然这避免了类似于美国金融市场的高风险,但是也严重约束了金融市场的创新能力,阻碍了金融创新的进一步发展。这种现象所导致的结果就是金融产品和服务供给不足,难以满足实体经济和金融消费者与投资者的需求。与此同时,在金融全球化的背景下,过度管制很容易削弱本国金融体系的竞争力和吸引力,导致金融资源的外流。因此,我们不能因噎废食,由于担心市场风险而阻碍金融创新,相反,必须将金融创新的主导权还给市场。
3.加快推进金融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实现金融信息联通与共享。金融监管当局充分掌握金融体系与实体经济部门的相关信息,对于进行宏观审慎性监管,防范系统性风险,实现金融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中国推进金融监管信息建设主要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第一,完善征信体系,在为金融机构决策提供依据的同时,有助于监管当局通过违约率了解宏观经济运行情况,为审慎性监管提供支持。第二,健全支付清算体系及其信息挖掘,汇集经济交易信息,以此反映交易活跃状况、经济景气程度和经济结构变化情况等宏观经济运行的重要侧面,为金融稳定状况的评估提供背景。第三,加强金融监管当局内部及其与各经济部门之间的信息系统整合与共享,在可能的情况下制定明确的、有时间表的金融信息资源整合方案。
4.建立实体化、法治化的监管协调机构,提高金融监管的有效性。目前,中国初步形成了“一行三会”的金融分业监管格局,但是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缺乏正式制度保障,仅处在原则性框架层面,监管联席会议制度未能有效发挥作用。因此,在现有的分业监管体制下,应将协调机制法治化、实体化。在时机成熟的情况下,可以考虑组建有明确法律权限、有实体组织的金融监管协调机构,以监督指导金融监管工作。
5.突出消费者利益保护这一金融监管目标。完备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措施是发达金融体系的共同特征,也是构成金融体系国际竞争力的重要因素。如果金融监管只关注金融机构的利益诉求而忽视了对消费者利益的切实保护,就会挫伤消费者的金融消费热情而使金融业发展失去广泛的公众基础和社会支持。所以,要使中国在国际金融市场竞争中有所作为,就必须对消费者金融产品和服务市场实行严格监管,促进这些产品透明、公平、合理,使消费者获得充分的有关金融产品与服务的信息。
6.加强宏观审慎性监管,维护金融系统稳定。在不同的经济与社会发展阶段,不同金融体系所面临的系统性风险的来源与传导机制存在着差异。目前,我国金融发展所处阶段和金融体系的特定结构决定了我国的金融市场并非系统性风险的主要来源。但是,随着综合经营的发展和金融体系的进一步开放,中国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特征将会与当前发达国家进一步趋同,金融控股公司等大型混业经营的金融机构会快速发展。为了应对金融业快速发展对金融监管提出的新要求,我国应在明确系统性风险标准的前提下,确立监管系统性风险的专门监管机构。根据目前的情况,可以考虑将这一职责赋予中国人民银行。通过“牵头监管”模式,并与其他监管机构密切合作,解决监管过程中可能存在的“盲区”。
7.加强对金融机构资产负债表的监管,改进监管手段。随着金融创新的飞速发展,中国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表及表外业务规模也在迅速扩张之中。为此,中国必须加强资产负债表的监管。首先,完善资产负债表的编报规则,使金融机构的表外业务风险能够在资产负债表中得到充分的体现。其次,监管当局应当及时、充分掌握金融机构资产负债表的变动情况,为微观审慎性监管提供依据。再次,监管当局应该在考虑到金融体系内部复杂联系的基础上,在宏观层面上对资产负债表的总体变化情况进行监控,并据此对金融体系的风险水平作出评估,在出现问题时发出预警。最后,监管当局需要通过资本充足率要求和会计标准的改进,消除或削弱与资产负债表相关的顺周期性,平滑金融体系运行中的波动,为实体经济提供稳定的金融环境。
8.加强国际协调与合作,与国际金融发展步调一致。在当前形势下,中国积极参与国际金融监管协调与合作具有重要的意义。首先,这是回应国际社会舆论的要求,树立负责任大国形象的需要。其次,目前国际金融监管合作仍然处于酝酿和起步阶段,中国的及早参与有助于争取主动,确立规则,最大程度地维护自身利益。最后,尽管现阶段中国金融机构和企业在国际金融市场上的参与程度仍然非常有限,但是随着经济发展和金融体系的进一步开放,中国也将面临更大程度的传染性系统性风险,对于这些风险的防范与处置也将越来越多地依赖于国际金融监管的协调与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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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次金融危机给世界各国的经济发展带来沉重的打击,在一定程度上暴露出证券市场监管的不足,这些缺陷是导致金融危机爆发的原因之一。为此,针对过分依赖市场调节使监管力度弱化、金融系统性风险预测和监管不力、场外市场的信息披露不透明、对证券信用评级机构的监管力度不足、监管机构协调不够等主要原因,各国相继进行了监管改革。
1.美国的监管改革。2008年3月美国财政部公布了现代金融监管构架改革蓝图;2009年3月美国财政部又制定了金融改革框架,提出对美国金融监管体制进行重建;2009年6月,美国政府公布了“金融改革白皮书”———《金融监管改革:新基础》,启动了美国自1932年以来最大规模的金融监管改革。这次改革是美国政府针对次贷危机中所暴露出来的问题有针对性制定的,其主要包括:(1)对场外衍生品市场的监管;(2)对信用评级机构的监管;(3)重构SEC的行政执法机构;(4)完善SEC既有的举报奖励机制;(5)改进信息披露规则;(6)取消强制仲裁条款,拓宽救济途径;(7)加强违法违规处罚力度;(8)提高国际监管标准并加强国际合作。
2.欧盟的监管改革。金融危机爆发以后,欧盟意识到欧盟分散的监管体系并不利于金融体系的稳定,与欧盟金融一体化以及全球性的金融市场也不相匹配,因此,加强主要资本市场监管与各成员国监管协调成为欧盟此次监管改革的主题。2009年2月25日,《德拉罗西埃报告》完成,强调的是全面监管的理念,认为所有能够引起系统性风险的金融机构、金融产品和金融市场都必须受到监管。2009年6月19日,欧盟理事会通过了《欧盟金融监管体系改革》,成立了欧盟系统风险委员会。它强调欧盟对监控系统性风险、加强宏观审慎监管的重视。同时,欧盟理事会通过了关于建立欧洲金融监管系统的决议,建立欧洲金融监管系统,旨在打破各成员国之间在金融监管领域的分割,实现对跨国金融机构的有效监管。
二、国际证券监管改革的发展趋势
1.合理平衡政府监管与市场机制的关系。随着金融自由化思想的不断深入,监管当局过度相信市场的自我调节能力,金融机构自身无限扩张的行为极易埋下产生系统性风险的隐患。金融危机后,各国的监管改革方案普遍突出了政府监管的地位和重要性,强调处理好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的关系。
2.坚持全面覆盖的监管理念。经过此次金融危机,境外主要资本市场国家均认识到应坚持全面覆盖监管,填补监管漏洞,消除监管“盲区”和“真空地带”。金融危机后,各国监管改革方案均主张无论金融机构、金融产品还是金融市场,只要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都应纳入监管中来。例如在金融产品方面,各国明确提出要实施覆盖所有场外衍生品交易的综合监管,所有标准化的衍生品交易都必须在受监管和透明的场所加以执行。
3.完善资本市场系统性风险监管。金融危机后,人们已经正确地认识到,仅靠在单个银行层面的风险控制已不足以全面地避免系统性风险。为此,美英和欧盟提出了系统性风险分析报告,对系统性风险的成因和监管进行分析,并提出了改善系统性风险监管的政策建议。这些改进措施主要有设置监管机构、提高监管标准、扩大监管范围以及其他措施等。
4.加强对金融衍生产品和评级机构的监管。衍生品监管的焦点在加强对场外衍生品市场的监管。场外市场由于具有合约非标准化和对手交易的特征,交易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和隐匿性,危机时期也具有较大的破坏性。因此危机后各国衍生品监管的重点是系统性风险的事前防范和事后的危机处理上,着重提高市场透明度和推动合约的标准化建设。各国还加强了对评级机构的监管,美国和欧盟分别展开对评级公司的调查,法国要求评级公司进行登记;西方七国集团首脑会议(G7)呼吁要赋予金融监管机构更多权利,规范信用评级机构行为。许多国家还陆续完善了对评级机构进行监管的法律规则。
5.加强国际监管合作。在金融全球化的背景下,资本在全球范围内高度流动,各国金融市场一损俱损、一荣俱荣,这就要求各国加强国际监管合作。金融危机后,许多国家和国际组织都表示,应加强国际金融监管的协作和协调,加强各国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的合作。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金融论坛彼此加强联合,互相支持对方工作。美国积极号召各国共同提高监管标准,确保各国国内标准与国际规则相一致,并在监管改革方案中将提升国际监管标准和加强国际合作定为改革的核心目标。欧盟各国中央银行的银行监管委员会和欧洲银行监督官委员会之间的类似合作也在逐步成型。
三、对中国监管制度改革的启示
1.寻求监管与市场机制的平衡,正确处理政府监管与自律监管的关系。不同于欧美等发达国家,我国的证券市场中行政性监管或行政干预的色彩依然较重,过度监管比较明显。在金融全球化的背景下,过度管制很容易削弱本国金融体系竞争力和吸引力,导致金融资源的外流。要在合理平衡中国政府监管与市场机制的关系,首要是正确把握好政府的干预行为,确定政府监管的限度。
2.加强各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中国当前的金融监管体制也是采用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模式。对于中国金融市场的发展现状而言,这种体制是基本适应的。但是,随着金融业务综合化、金融机构集团化发展的需要,中国必然出现越来越多的金融控股公司和银行控股公司。同时,不同金融机构的业务也将逐渐融合,很容易出现监管漏洞和监管重叠的问题,影响监管的效率,也为金融体系的稳定埋下了隐患。因此,加强各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进行分工协作、各负其责、综合监管的制度,是十分必要的。
3.构建证券市场系统性风险监管制度。我国“一行三会”体制下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尚未明确央行的资本市场系统性风险监管职责,证监会体系内的股票市场与期指市场之间的跨市场系统性风险监管制度也有待完善。因此现阶段应主要从以上这两个层面构建资本市场系统性风险监管制度。
[关键词]金融衍生品 市场监管
一 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的概念
(一)金融衍生品含义
金融衍生品是以基础金融工具的存在为前提,并以这些金融工具为买卖对象,其价格亦由这些金融工具决定的金融合约或支付互换协议。基础金融工具是货币和资金的直接收付工具,金融衍生品所涵盖的基础金融工具包括货币、利率、汇率、股票指数等。
(二)金融衍生品经济特征
(1)杠杆性。在金融理论中,杠杆性是指以较少的资金成本获得较多的投资,以小搏大,以提高投资收益与资金效率的操作方式。典型的金融衍生交易方式是以原生工具的价格为基础,交易时不必交纳相关资产的全部价值,而只要缴存一定比例的押金或保证金,便可得到相关资产的管理权。
(2)虚拟性。虚拟性是指证券所具有的独立于现实资产运动之外,却能给证券持有者带来一定收入的特征。当金融衍生品的原生资产是股票、债券之类的虚拟资本时,金融衍生品具有双重虚拟性,金融衍生品市场的规模大大超过原生市场的规模,甚至远远地脱离原生市场。
(3)未来性。衍生品是给予交易的一方在未来的某个时间点,对某种基本的资产(或者是对某项资本资产的现金值)拥有一定债权和相应义务的合约。对于所有的金融衍生交易而言,都具有一种“未来性”,即是在从事交易时,订约与履约的时间存在相当程度的分离。
(4)高风险性。由于杠杆性、虚拟性、未来性等因素使得金融衍生品交易的风险程度,相对于传统金融品,提高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与交易有关的资产或权益在未来的损益结果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发生未预期损失的可能性也很大。
(三)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理论
立法管制派赞成加强立法和行政执法,主张对金融衍生品市场进行必要限制,理由如下:
首先,金融衍生品的交易机制容易引发整个金融市场的系统性风险,且具有极强的传染性。一旦交易链条当中某个环节出现问题,就会对其他金融机构产生连锁反应,出现多米诺骨牌效应,最终将影响整个金融系统。其次,当前金融衍生品交易市场规模急剧扩大,业务类型复杂多样,银行、证券、保险公司等越来越多的金融机构从事衍生品交易。而政府监管当局对他们的监管要求各不相同,也没有掌握其交易全貌,缺乏一个统一的监管机构有效控制金融衍生品交易可能带来的风险和危害。再次,当前的信息披露制度和会计制度还不够完善,不能及时准确披露衍生品交易的盈亏状况,已不适应当前金融市场发展的需要。最后,由于缺乏有效监管,使金融衍生品事故不断,从巴林银行倒闭,到法国兴业银行、中信泰富等企业在金融衍生品交易上爆出巨亏,以及次贷危机,使得公众对金融机构的内部风险管理制度和能力产生了疑问。
金融衍生品事故反映出的监管问题如下:
(1)多头监管制度的弊端。
(2)监管机构职责没有履行到位。
(3)监管目标互相冲突。
(4)场外交易市场成为监管重灾区。
(5)对危机的发生缺乏风险防范机制,应对措施作用有限。
(6)国际监管协作远远不足。
三 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及政策建议
(一)树立全新的监管理念
要树立全面风险管理理念,转变控制金融风险。监管活动应从事后被动处置向事前预警防范转变,一变事后监管、被动监管为超前监管、主动监管,防患于未然。金融监管也应由合规性、机构性监管向合规性与风险性监管并重及功能性监管转变。从注重金融机构外部监管向注重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加强行业自律、强化社会舆论监督与政府监管相结合。
(二)完善“一行三会”的监管体系
主要从两个方面人手:一是加强“一行三会”的自身建设,二是加强“一行三会”之间的协作。具体而言:一是健全金融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和信息共享机制。二是尽快建立有效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
(三)完善金融衍生品监管法规体系
金融衍生产品法律体系的不完善在相当程度上成了我国金融衍生产品市场发展的瓶颈,法律法规的滞后制约了金融衍生产品市场的发展。因此,要借鉴新兴市场经济国家的成功经验,加快制定与金融衍生品交易相关的专门法律和法规,对旧的法律法规进行适时修改,以法律形式明确金融衍生品交易信息披露制度。
(四)建立健全金融机构内控制度
外因是条件内因是动力,应引导金融机构建立完善的内控体系。首先,改革国有商业银行产权制度,使之成为真正的市场参与主体和风险承担主体;其次,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从根本上促进金融机构风险管理的制度化建设,提高金融机构的风险控制和管理能力,保障单个金融机构和整个金融体系安全稳定;再次,加强内控机制。
(五)改进监管方式,完善监管手段
我国的金融监管方式应向合规性与风险性监管并重转变,采取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定期检查与随机检查相结合、静态监管与动态监管相结合的多种监管手段。改革现行的会计制度,使金融衍生品业务能在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表中有效披露,并尽快开发一套非现场监管计算机信息系统,实现对金融业的同步监管和对金融数据的积累。还要重视其它金融机构的监管,构筑规范合理的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
(六)加强金融监管国际合作与交流
在不断增加的外资金融机构的进入和国内金融机构跨出国门的背景下,国际监管协调与合作的重要性日益突出。通过金融监管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加强对境内外资金融机构和境外中资金融机构的监管,成为防范与化解金融风险、促进其稳健经营的有效途径。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