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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何之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人:徐燕,南京联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钟宝强等19户。
诉讼代表人:钟宝强,住江苏省南京市娄子巷166号502室。
诉讼代表人:杨远馨,住江苏省南京市娄子巷164号302室。
诉讼代表人:程道德,住江苏省南京市娄子巷166号301室。
诉讼代表人:夏秀兰,住江苏省南京市娄子巷164号402室。
被告:江苏盛名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娄子巷166-2号。
法定代表人:戴国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人:李为民,金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人:戴宜敏,江苏盛名实业有限公司副经理。
原告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房产经营公司(以下简称房产公司)、钟宝强等19户因与被告江苏盛名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名公司)发生房屋侵权纠纷,向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等诉称:原告居住的楼房,底层为被告所有,二层以上的产权为原告等所有。被告擅自在其底层拆改装潢,为架设夹层而深挖屋内地面将基础梁暴露在外,用膨胀螺栓把槽钢固定在楼房框架和四周墙体上,明显加大了楼房主体的负荷。被告的行为致使原告等的住宅墙体开裂,层面渗水,水管漏水,严重影响了原告等的居住安全。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等作为产权人的合法权益。请求判令被告恢复房屋原状,并对受损的楼房主体结构和给排水系统采取补救加固措施。
被告辩称:被告是在自己的产权范围内对属自己所有的房屋进行装潢改造,所有工程都是经过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报有关行政机关批准后进行的,并且得到了房屋安全鉴定机关的鉴定认可,根本不侵犯原告们的权益。原告们所称的损害是楼房质量问题,与被告的装潢改造无关。原告们所诉无理,应当驳回。
法院一审查明:
坐落在南京市娄子巷164号、166号和166-2号的钢筋砼框架结构六层商住楼,建于1992年。底层为商业用房,层高4.2米,建筑面积362.04平方米,产权属被告盛名公司所有。二至六层为居住房,住房制度改革后,已由原告房产公司和原告钟宝强等住户分别所有。
1998年3月,被告盛名公司装修底层房屋准备增建夹层时,把钢筋砼框架柱之间的填充墙全部拆除,将地面下挖0.9-1.2米深,使部分地梁裸露,由此引发纠纷。同年6月,盛名公司委托南京市房屋安全鉴定处(下称安鉴处)就其增建夹层的安全性进行鉴定,结论为:夹层施工对楼房主体未造成明显的结构性损坏,目前不影响居住和使用安全,但夹层的设计、施工中存在问题,建议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施工。此后,盛名公司按照安鉴处提出的要求进行了整改,并于同年9月再次委托安鉴处对其增建夹层的新设计方案进行鉴定,结论为:现经持证设计单位出具的正规施工图,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建议施工期间加强监督,确保工程质量。同年11月,江苏省建设委员会抗震办经审核,同意盛名公司的增建夹层方案;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区分局消防科经审核,同意盛名公司按所报图纸进行施工。原告房产公司和原告钟宝强等住户不同意盛名公司按照设计方案施工,于1999年1月提起诉讼。
审理期间,被告盛名公司领取了南京市规划局颁发的准予在南京市娄子巷166-2号室内增建夹层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法院委托安鉴处对原告钟宝强等住房所诉住房损坏的情况进行鉴定,结论为:该楼房属基本完好房屋。钟宝强等户住房出现的墙面瓷砖、拼板、阴角等处裂缝问题,并非因盛名公司增建夹层造成。建议盛名公司对底层公共部位大平台楼梯间的墙体裂缝用高标号水泥砂浆粉刷,对地梁露筋部位做好保护层。
以上事实,有房屋所有权证书、娄子巷166-2号室内夹层改造施工图、鉴定报告、建筑夹层改造工程抗震审查表、建筑设计防火审核意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交费凭证等证实。
一审法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原告房产公司和钟宝强等户与被告盛名公司属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正确处理好相邻关系,共同维护所在楼房的安全。盛名公司在自己的产权范围内增建夹层,新的方案是由有资质的部门设计,并得到建设工程规划和抗震、消防等行政主管机关的审核同意。盛名公司如能在严格监督下按照批准的施工质量标准组织施工,楼房的安全是有保障的。房产公司和钟宝强等主张二至六层房屋的损坏是因盛名公司增建夹层所致,盛名公司已经提供了与己无关的证据,房产公司和钟宝强等再没有提出反证。对房产公司和钟宝强等基于这一理由提出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因施工对相邻方造成干扰,盛名公司自愿给钟宝强等住户每户补偿1000元,应予准许。据此判决:
一、被告盛名公司对楼房底层公共部位大平台楼梯间墙体裂缝部位用高标号水泥砂浆粉刷,对地梁露筋部位做好保护层,疏通下水管道。由原告房产公司和盛名公司共同委托监理部门负责现场监理,监理费用由盛名公司负担。
二、被告盛名公司给付原告钟宝强等住户每户1000元补偿费。
原告钟宝强等住户不服一审判决,以原起诉理由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一审认定的事实基本正确,证据充分。
上诉人钟宝强等住户和原审原告房产公司因对不动产享有的所有权,与被上诉人盛名公司结成不动产的相邻各方。不动产相邻权是对不动产所有权的限制和延伸,是与不动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利。没有不动产所有权,则谈不上不动产相邻权。因此要正确解决不动产相邻纠纷,就必须正确把握相邻各方的不动产所有权形态。
过去我国房屋所有权的形态是,一幢独立的房屋由一个人所有(即一物一权)。随着住房制度的改革,一幢独立的房屋由多人所有(即一物多权)的现象越来越普遍。
房屋建设投资者建立的一幢独立房屋,必须具有基础、框架、承重墙体、隔板、顶盖、走道、阶梯、门窗、各种管线以及必要的活动场所等,才可能区分出供不同的人分别独立使用的一定空间。这两部分必须结合在一起,房屋才能独立存在。而只有该房屋独立存在,供人分别独立使用的一定空间才能发挥其功能。当一幢独立房屋具备了可供区分出独立使用一定空间的物质条件,房屋建设投资者将这些空间分别转让给不同的购买者,从而使这幢房屋为多人所有时,房屋的建筑特点决定了每个所有权人取得的是房屋区分所有权,这是与一物一权形态下的房屋所有权不完全相同的权利。在转让房屋区分所有权的合同中,虽然只载明转让可供区分使用的空间(以下简称专有部分),但这不意味着基础、框架、承重墙体、隔板、顶盖、走道、阶梯、门窗、各种管线以及必要的活动场所等部分(以下简称共用部分)没有转让。如果没有共用部分的转让,则专有部分不会成为可供转让的财产所有权客体。只是由于共用部分必然随专有部分一齐转让,所以无需在转让合同中对随同转让的共同部分一一登记。
房屋区分所有权首先是指全体区分所有权人对整幢独立房屋以及房屋内所有共同设施的共有权,其次是指每一个房屋区分所有权人对特定空间的专有权。房屋区分所有权中的共有权,是一种不可分割、只能随同专有权的转让而转让的权利。权利人有权按照共用部分的种类、性质、构造、用途正当使用共用部分,有权分享整幢房屋或者房屋的共用部分产生的收益,有权制止对整幢房屋或者房屋共用部分的任何侵害。权利人在享有权利的同时需尽的义务是:维持共用部分现状,不得请求分割;维护共用部分的正常使用状态,不得侵占、改动或破坏;负担合理分摊的维护共用部分正常使用所需的费用。在这种权利形态下,由于整幢房屋以及房屋内所有共用设施为全体区分所有权人共有,全体区分所有权人需要对整幢房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他们在此之可以形成团体的法律关系;由于房屋的特定部分为各区分所有权人专有,区分所有权人需要对其专有部分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因此区分所有权人与其他人形成区域所有的法律关系;由于各个区分所有权人都对特定的空间享有相当于独立房屋所有权的权利,每个区分所有权人对与其相邻的其他不动产所有权人形成相邻法律关系。
坐落在南京市娄子巷164号、166号和166-2号的六层商住楼,是由上诉人钟宝强等住户、原审原告房产公司和被上诉人盛名公司区分所有。各区分所有权人既对各自的专有部分享有独立的所有权,又对整幢楼房及其共用部分享有共有权。专有部分,是指由建筑材料组成的四周上下均为封闭的建筑空间。除此以外房屋的其他部分(包括底层地板以下的掩埋工程),应属共用部分。对共用部分的任何改动,应以不违背共同利益为前提,并须经全体区分所有权人同意,否则即构成对其他权利人共有权的侵害。
被上诉人盛名公司虽然是在其专有部分增建夹层,但是其增建夹层的行为利用了属于共用部分的梁、柱和地板以下的掩埋工程,使梁、柱的负载加大,地梁裸露,是对共用部分的非正常使用,影响到全体区分所有权人的共同利益。盛名公司增建夹层的行为虽然得到行政机关的批准,但这只能说明行政机关从行政管理的角度看,不认为该行为能给社会造成危害,可以实施。由于增建夹层需要利用房屋的共用部分,而房屋共有部分的所有权由全体区分所有权人享有,不是由批准的行政机关享有,因此增建夹层的行为应否实施,必须由盛名公司征求全体区分所有权人的意见。盛名公司以是在自己的产权范围内对属自己所有的房屋进行装潢改造为由提出没有侵权的辩解,不能成立。无论上诉人钟宝强等住户的房屋是否损坏,无论该损坏是否与盛名公司有关,盛名公司在没有征得全体区分所有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就利用共用部分给自己增建夹层,都侵害其他区分所有权人的共有权。故钟宝强等住户以盛名公司侵犯了产权人合法权益为由提出的上诉,应予支持。盛名公司应当拆除夹层,将下挖的部分恢复原状。原审判决对各方当事人的房屋所有权形态未作分析,就以相邻权的法律规定解决本案纠纷,是适用法律不当。原审判决盛名公司用高标号水泥砂浆粉刷底层共用部位大平台楼梯间的墙体裂缝,对地梁露筋部位做好保护层和疏通下水管道,是正确的;但以房产公司、钟宝强等住户的房屋损坏与盛名公司无关为由,判决不予支持房产公司、钟宝强等住户的诉讼请求,是错误的,应当改判。据此,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于2000年7月21日判决:
一、维持一审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
1.从总体上看,中国保险业风险管理水平较低,风险管理理念不强。
第一,风险管理作为一种管理职能还基本上没有被融于保险企业管理中,保险经营基本上还是财务型控制被动经营。第二,保险业发展总体决策和保险公司决策在相当程度上缺乏风险管理理念,保险的粗放型经营、以保费收入作为经营业绩的硬招标的决策思路对目前的保险发展仍起着决定性作用。第三,保险风险管理技术水平低,风险评估、保险信用等级评定缺乏有效的评定标准,风险控制和风险融资的方式相当有限。许多保险公司根本就没有防灾防损部门,在有防灾防损部门的企业中,其人力与财力的配备不足。第四,在保险风险控制过程中,事后控制为主要控制方法,对风险的事前控制重视不够。第五,在保险监管方面,主要还处于事后监管阶段,监管工作缺乏主动性和前瞻性,监管重点仍在费率等问题上,对关系到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资本比率、再保险安排、资产配置等内容监管力度不够。
2.较为注重显性风险管理,对隐性风险管理重视不够。
第一,在业务发展导向上,注重规模和速度,强调业务增长量,忽视保险发展的质。由于我国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主要是根据保费收入增加额为依据的,保险法规和保俭监管部门对保险费地位的过份强调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商业保险公司把保费的追逐作为主要经营目标。保险公司在实际展业中,重保费,轻理赔;在保险市场竞争中,以保险价格进行恶性竞争,盲目承保、劣质承保并存;在保险险种开发上,以占取市场份额作为主要手段,对保险产品风险的管理控制重视不足。
第二,在保险发展导向上,某些方面还存在着保险决策和保险经营中的短期行为,对保险业发展及保险公司发展战略长远性研究不够;在公众对保险的信任度方面,保险业未能充分重视恶性竞争、保险中介制度混乱、保险欺骗对社会公众产生不度影响;在制度法律建设方面,对保险发展的制度环境和法律基础建设重视不够,一方面表现在保险法在某些方面存在着缺陷与不足,另一方面保险法已不能完全适应开放条件下保险业的发展,一个有效的保险法律体系还未基本形成;在保险文化建设方面,保险公司文化建设滞后,保险文化传播缺乏创新,保险公司的形象度和美誉度构建急需加强。
3.较为注重内生风险管理,忽视外生风险管理。
第一,部分保险公司不重视对公众信任风险的管理。第二,对保险开放、民族保险安全的风险重视不够。在加入WTO的背景下,如何有效地对中国保险市场进一步开放中的各种风险进行管理研究不足,忽视中国保险业发展过程中的内在的根本制约。第三,部分保险公司较为重视公司内部风险管理,而对保险同业的规范竞争、有序竞业的风险管理重视不够,保险同业组织的作用还相当有限。第四,对保险中介组织的风险管理力度不够。部分保险公司无视保险中介的有关法律规定,不顾中介机构经营资格、业务水平、职业道德状况等条件进行中介展业,表明保险公司对中介组织风险管理与保险公司自身的规范经营都应加强。第五,缺乏对保险欺骗进行风险管理的有效手段,保险欺骗给保险公司造成的损失日趋加大,在中国保险理念不强、法律意识淡薄的国度里对保险欺骗的风险管理需在制度完善和技术创新上加大力度。
4.未能建立起有效的风险管理信息系统,风险管理决策缺乏依据。
保险经营是在大量可保风险前提下运用大数法则对可保风险进行分散,各类风险数据、损失数据是保险经营的数理基础,在相当程度上也可以说,风险数据、损失数据是保险经营的保险资源。保险经营依据这些保险资源从事保险展业,通过展业扩充丰富这类资源提高保险经营水平和展业范围。因此,在理论和实践中都要求保险公司(包括社会)建立一个完整的信息系统对这类保险资源进行保护、开发和利用。我国相当部分保险公司有效的风险信息系统都未能建立,这将可能导致保险经营决策缺乏合理依据,使保险经营缺乏合理的数理基础。从某种程度上,这将可能导致道德风险和逆选择的增加。
5.风险管理理论滞后,风险管理人才不足。
在我国,风险管理理论发展滞后,风险管理人才不足已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保险风险管理既包括风险投资、保险购买和管理、安全、赔偿金管理、索赔管理,又包括公共关系、市场服务、培训员工、提供法律咨询等内容;既包括对保险公司的硬件失误风险和软件失误风险的管理,又包括组织性失误风险和人的失误风险的管理;既包括保险公司内部风险管理,又包括保险业风险管理;既包括保险经营显性风险的管理,又包括保险经营隐性风险的管理。只有建立起全面的风险管理观,才能推动和实现保险业有效的风险管理。
二、目前风险管理状况对中国保险业发展的影响
1.保险业风险管理及保险经营风险管理弱化在相当程度上影响保险业的可持续发展基础;
近年来40%的保费增长率是在粗放型经营模式下,在风险管理未能有效实施的情况下实现的,在这种经营模式下,重视保费增长速度与资产负债管理重视不够并存,保险公司总资产增加与净资产减少同在,保险市场规模扩大与保险业务的利润水平逐步降低并举,增加保费的快速增长与较多风险的累积相随,这不仅有悖于保险业风险承担、风险分散的宗旨,而且大大影响保险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
2.保险经营风险管理功能弱化将不利于深化社会公众对保险的信任,保险信任和保险信心是各国保险业发展的生命力所在。
近现代保险发展的共同基础是社会公众对保险业的信心和信任,这是决定保险需求的根本因素,因为信心和信任是保险理念培育的良性土壤。因此,保险公司必须建立真正地为社会公众分散风险、为社会公众提供各种风险管理服务的经营理念,真正地实现保险经营与保险风险管理的融合,以增强和巩固社会公众对保险业的信心。特别是在目前风险分散途径多样化的情形下,增强社会公众对保险业的信任和信心对现代保险业发展具有决定性的意义。
3.保险经营风险管理的弱化将使中国保险业在国际保险市场中缺乏竞争力,导致中国保险业在对外开放和加入WTO中处于更加不利的局面。
从中国民族保险发展历史可以看到,中国民族保险业是在中国本身缺乏商业保险理念和商业保险技术机制、在国外保险公司对中国保险市场进行掠夺和控制的不利条件下产生和发展起来的,这种特定的历史路径制约了中国现代保险业的发展。因此,在中国民族保险实力不足、现代民族保险发展缺乏一定制度环境和制度基础的条件下,民族保险业更应注重自身的稳健发展,大力加强保险发展的制度建设,培植保险理念。惟有如此,才有可能实现民族保险发展从量的增加到质的升华,增强民族保险业自身在国际保险市场的竞争力,逐步有序地实现保险的国际化。
三、对策
1.实现保险经营方式的根本转变,制定稳健的保险产业发展政策,为中国保险业风险管理构建良好的宏观环境。
保险业发展要实现根本性突破首先必须实现从粗放型经营方式到集约型经营方式的根本转变,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走出重速度、轻质量的恶性循环,把保险发展引上稳健、健康的轨道,进而逐步增强民族保险业的综合实力。也只有
在经营方式根本转变的前提下,才可能制定出稳健的保险产业发展政策。
稳健的保险产业发展政策是中国民族保险业发展的基本战略前提。首先保险产业政策必须建立在中国特定的政治经济和人文背景上,只有在这种根基上培植公众的保险意识,构造保险制度环境,完善保险法律制度,开发保险资源潜力,满足公众的保险需求,才能走出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保险业发展道路。其次,保险产业政策必须体现可持续发展性,坚持可持续发展性,才能有效地开发中国潜在的保险资源,才能实现重速度、轻质量的粗放型经营方式到集约型经营方式的根本转变;只有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才能真正实现保险业本身的宗旨;只有坚持保险业的可持续发展,才能逐步树立和增强公众对保险的信任感。再次,中国的保险产业发展政策,必须把战略管理、经营管理和风险管理融于一体,政府应以较高的战略眼光来发展保险业,保险业在社会政治经济中的特殊地位要求政府对保险业实行低税政策,改变目前中国保险业税负较重的局面,对一些投资型产品的开发可考虑税收优惠或递延税收政策,对外资保险公司的税收政策应考虑到有利于民族保险业的发展和中外保险企业的公平竞争;保险业应坚持经营管理和风险管理相结合,实现保险真正地为社会经济、社会公众服务宗旨;保险产业政策还必须考虑到中国经济发展的不平衡状况,在一定程度上可考虑建立区域性的保险产业政策与统一的保险产业政策相结合的保险产业政策体系。
2.培植健全的保险意识,完善保险法律制度基础,为中国保险业风险管理提供制度支持。
保险风险管理不仅仅是一种风险识别、衡量、控制、融资的技术方法,还在于风险管理制度是一种保险制度安排,提供对风险管理的制度支持是十分必要的。培植健全的保险意识是构建中国保险制度基础的一个永恒主题,保险意识的培植一方面需要保险公司规范的经营作风、良好的社会形象的凝聚力和辐射力来实现,另一方面,社会各界对保险意识的传播也有利于保险意识的培植和增强。
法律是风险管理的制度基础,保险法律制度完善程度决定风险管理水平高低及其绩效大小。目前应着手解决保险发展与保险立法滞后的矛盾,弥补《保险法》中的缺陷和不足,同时抓紧时间构建完整有效的中国保险法体系(包括《保险业法》、《保险合同法》、《外资保险公司市场进入与监管条例》等)。
3.实施全方位风险管理制度,强化社会风险管理理念,是中国保险业风险管理的重点。
保险经营方式的转变、保险法律制度的构建不可能一蹴而就,在中国的特殊体制背景下,保险经营方式转变、保险法律制度构建应与保险业全主位风险管理实施同步进行。中国保险业全方位风险管理包括对物的风险、行为风险与心理风险管理、制度风险与人的风险的管理、显性风险与隐性风险的管理、内生风险与外生风险的管理、风险信息管理系统与风险预警系统的管理等。
在强调风险核保管理的同时,须强调逆选择风险和道德风险的控制;在注重保险产业发展风险管理时,应特别注重决策风险的管理,克服目前保险发展的短视心理和短期行为;在制度风险的控制上应坚持内控制度、同业制度与监管制度三管齐下,在人的风险控制上,既要控制管理内部人风险,又要控制中介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再保险人和保险投资机构投资者的风险;在内生风险与外生风险管理上,要积极探索怎样对保险开放中出现的风险进行有效控制和有效管理,对中资保险公司与外资保险公司的税收风险加以重视。总之,在整个保险产业发展、保险制度构建过程中都必须把风险管理制度和风险管理理念融于这一过程中。
一、实现经营方式的根本转变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中小保险公司要想在竞争激烈的保险市场立足并求得发展,必须从根本上掘弃过去那种“铺摊子、上规模、高速度”的传统落后的经营思想,在经营方式上进行彻底变革。即在经营方式上实现外延式向内涵式,粗放式向集约化方式的根本转变。完成经营方式的两个转变:一是必须妥善处理好速度和效益的关系。坚定不移地走集约型和效益为中心的路子,把工作的着眼点放在优化险种结构,提高业务增长的质量和经济效益上来,把效益为先,稳健经营的方针落实在加强科学管理和转化经营机制的基础上来。对此,在经营管理中,要重视把提高承保质量与划分危险单位,防范道德风险,搞好防灾防损密切结合,把降低成本费用与加强财务管理密切结合,为中小型保险公司经营效益和资本积累的双提高奠定基础;二是必须通过创新和加快技术进步走内涵式的发展路子。近几年,一些中小保险公司在创新方面进行了积极有益的探索,也取得了一些成效,但是从总体上来看,创新的力度还远远不够,产品设计单一,承保技术落后,管理方式陈旧,服务水平不高的局面仍然没有明显改变。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只有坚持不断的创新和推动技术进步,才能增强中小保险公司的活力和外部竞争力。因此必须不断提高创新意识,培养一个创新激励机制和环境,才能使中小保险公司的业务发展始终处于一个充满活力的过程中。
建立业界的联合协作体 建立业界的联合、协作体是解决中小型保险公司发展障碍的另一个有效途径。联合体可采用合营不合资的方式,联合体内的成员公司具有独立经营权,相互之间是独立的经营实体,但联合体的发展目标应保持一致,在研究协商的基础上制定统一的业务发展战略,管理模式和业务经营机制及相应的企业文化和识别标志。联合体成员之间应相互协作,相互成员公司的有关业务,如检验,理赔以及在成员公司之间建立大项目高风险业务共保和分保互惠合作关系。同时,在联合体内建立统一的信息资料库和培训机制,负责给各成员公司进行业务培训和信息资料的收集工作,以降低各成员公司在这方面的成本开支。
采用联合体的形式,在不改变保险市场原有中小型保险公司主体结构条件下,一方面可间接地扩大中小型保险公司的资本规模,承保能力、偿付能力和再保险能力,另一方面,还可以间接提高联合体内各成员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人才技术水平及工作效率。由于联合体充分采用了共享管理要素和信息资料的方式,因此,它在降低管理成本、提高经营效益和消除市场经营风险方面对各成员公司起着积极的意义。
加快国际化进程 为了增强中小型保险公司的竞争实力,迎接我国保险市场开放带来的挑战,必须加快中小型保险公司的国际化进程,将市场国际化作为中小型保险公司业务发展战略的方向,在市场监管、组织制度和管理手段上尽快与国际保险市场的惯例接轨。同时,把中小保险公司的注意力真正引向市场,在完善保险市场体系的基础上,培育出真正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保险企业。实施国际化发展战略,必须坚持“对外开放”的原则。
一是在产业政策上放宽中小型保险公司的合资限制,使外资保险公司以合资方式加入中小型保险公司的经营,这是加快中小保险公司国际化进程的有效途径。由于国外知名保险公司在资金,管理水平和人才技术方面有着中小型保险公司不可相比的实力,其已有的管理理念、管理机制、营销和服务方式以及承保技术为国际保险市场所通用,并在国际保险市场处于领先的水平,因此,采取合资的方式,利用知名外资保险公司的管理技术、经营机制和国际化经营经验,来加快中小保险公司的国际化发展,对中小保险公司完善自身的经营管理机制,锻炼培养国际型的专业人才,提高其进入国际保险市场的素质和能力起着良好的推动作用,从而为中小保险公司的国际化以及在此基础为我国保险市场融入国际保险市场起着重要催化效应。
二是国家应采取具体措施鼓励和支持中小保险公司走出国门,积极开展国际竞争,通过竞争来熟悉国际保险企业的通行做法和市场监管办法,学习国外先进的管理经验和技术手段。在起步阶段,同样以选择与外资保险公司合资的方式为主。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再到境外设立全资子公司。在地区选择方面,可先到较为熟悉的东南亚国家和地区,然后再向欧美等发达国家和地区拓展。此外,适当引进管理人才是加快国际化进程的又一个有效途径。
二、放宽、鼓励资产和资本经营
在现代国际保险市场,保险公司的资产和资本经营已成为一种广泛的趋势,它的运作不仅优化了产业结构和资源配置,更为重要的是驱动着保险产业组织,通过资产和资本运作来提高自身现有经营效益、业务规模和偿付能力,从而以此为基础来达到利润最大化的经营境界。因此,同其他产业一样,保险业的资产和资本经营是现代保险业发展的最重要推动力之一。忽视它的存在和抑制它的发展只能禁锢保险业自身的发展空间。目前,从控制和稳定金融运作机制方面考虑,国家对保险业的资金和资本经营采取严格的限制性产业政策。但这种政策给经济发展和保险业所带来的障碍已日益凸现,不仅严重抑制了我国保险市场化的过程,而且也使保险市场中最重要的要素――市场主体丧失了内在的发展动力,从而使保险市场和保险产业效率大为降低。因此,改革现行的产业政策,已成为包括管理层在内的业内、外人士的共识。而从稳定市场运行机制、保护市场秩序等方面考虑,在确立放宽中小型保险公司资产和资本经营政策这个大原则的基础上,在具体步骤上,则应采取稳妥、有针对性和计划性的放宽资产、资本经营限制政策。在放宽过程中,切忌实施“全面开花”,走向另一个极端的“一刀切”的产业政策。根据目前中小型保险公司在发展中面临的突出问题,可在以下方面放宽资产和资本经营的限制:
1、采取适当政策,积极鼓励和支持中小型保险公司引进外资,利用合资方式,使中小型保险公司摆脱目前在资金、规模和人才技术方面的困境。同时,进一步考虑吸收非保险业外资资本,将引进外资的领域和规模进一步扩大。
2、打破向保险公司投资的区域限制和产业限制,吸引社会资金按利润规律的原则流向保险业。同时,进一步放宽民营资本加入保险业的限制。但第一步应将其限制在股份制保险公司的范围内。
3、采取可行的方式,鼓励各中小保险公司开展重组和兼并。同时,可允许保险公司对现有资产部分或全面地变卖,从而使得保险产业现有资源的配置尽可能地达到优化
4、鼓励经营管理水平高、业务发展较快的中小型保险公司对经营管理水平不高、经营效益差、业务发展缓慢的公司进行收购。同时,放宽非保险产业对保险公司的收购政策,以实现整体经济的结构优化和资源配置。
5、放宽个人禁入政策,允许保险公司内部管理人员和职工持股。
6、鼓励有条件的股份制保险公司上市,拓宽筹资渠道,优化资本结构。
三、实行专业化的产业政策
[摘要]坚持科学发展观,从中国的客观实际出发,是做大做强中国保险业的根本保证。中国的特殊国情决定了中国保险业具有鲜明的特色。中国保险业发展的根本目标和宗旨,是为中国经济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及全社会的安定提供经济补偿和经济保障;中国保险业在不同区域之间的发展方针,是城乡并重、东西南北中并举。中国保险业发展的鲜明特色还表现在资产产权结构、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和规模、经营方式、产品结构等方面。
中国的保险业和中国的其他行业一样,发展是硬道理。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是指导中国保险业发展的重要的理论基础;从中国的客观实际出发则是发展中国保险业的根本出发点。而把保险的一般原理与中国的客观实际相结合,则是研究中国保险发展问题的重要方法。这是因为,和世界上任何事物都是共性和个性的统一体一样,保险也是共性和个性的统一体。保险的共性是指适合于任何保险的一般原理及其发展的一般规律;保险的个性是指保险的一般原理和一般规律在不同时间和不同空间的特殊表现形式。所以研究保险的发展既要研究保险发展的一般原理和一般规律,更要研究保险的一般原理和一般规律在不同时间和不同空间的特殊的实现形式。
中国保险正是保险一般原理和一般规律与通过由中国的特殊国情决定的保险的特殊形式而实现其发展的。中国的特殊国情决定了中国保险发展之特色。因此,只有从中国的客观实际出发,才能找到适合于中国保险发展的特殊形式,才能找到中国保险发展道路的特色,才能开辟中国保险发展的新空间、新领域,才能使中国的保险沿着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的道路发展下去。
中国最大的实际和最基本的国情可以概括为:中国是一个拥有13亿人口,农村、农业和农民仍然占有重要地位的、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发展中国家。中国的特殊国情决定中国保险发展具有哪些特色呢?
一、在中国保险业发展的根本目标和根本宗旨上的特色
这一特色可以概括为:为中国经济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及全社会的安定提供经济补偿和经济保障是中国保险发展及根本目标和根本宗旨。这是由于中国是处于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社会的性质决定的。这一社会性质决定了中国一切事业的发展都必须讲政治、讲大局。所谓讲政治、讲大局集中体现在把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一切从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最根本利益出发,为最广大的人民群众谋利益作为指导思想和最高宗旨。
中国保险业讲政治、讲大局集中表现为,中国保险业的全部活动包括保险产品设计、展业、承保、防灾、理赔以及保险资金运用等各项活动在内,都必须以为中国经济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及社会安定提供经济补偿和经济保障为最高宗旨。具体言之,中国保险业在自身的发展进程中要正确处理好以下几方面的关系。
(一)处理好保险业自身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发展之间的关系
这里所说的社会效益包括社会文化、社会道德以及社会思想意识等在内的社会后果。保险公司和其他任何企业一样,也必须讲求自身的经济效益。而且就保险公司自身的发展速度、规模与效益的关系而言,必须把经济效益放在首位,然而,就保险公司自身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关系而言,则必须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第一位,保险公司自身的经济效益放在第二位,保险公司自身的经济效益必须服从并且要有利于社会效益原则。正确处理这种关系的原则应当是在服从和有利于社会效益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追求企业自身的经济效益,实现社会效益和企业自身经济效益的统一。
(二)处理好保险经济与国民经济之间的关系
保险经济是国民经济的一部分。就二者的关系而言,国民经济是整体,保险经济是局部,国民经济是大局,保险经济是小局。保险经济的发展必须服务于和有利于国民经济的发展,而不是相反。讲政治、讲大局,就必须坚持保险经济的发展服从于国民经济发展的原则。保险经济的发展必须与国民经济的其他部门,包括金融体系内部的银行业、证券业等部门之间分工协作,互相促进,协调发展,要实现保险经济发展与国民经济发展的高度统一。
(三)处理好保险保障形式与其他各种保障形式之间的关系
保障形式是由风险的性质和特点、经济形式和生产力发展水平决定的。不同的风险性质和特点,不同的经济发展形式和不同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决定与其相适应的保障形式。到目前为止,国内外已经存在的有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济、互助保险、合作保险、自保和商业保险等多种保障形式。上述各种保障形式在客观上都有其各自相适应的保障领域,并形成一个风险保障形式系统,共同完成对全社会各种风险保障的功能。商业保险只是其中的一种保障形式,完成一种特定的保障功能。
中国的社会主义的社会性质在本质上决定了各种保障形式主体之间的根本利益和目标是完全一致的。根本利益和目标的一致性,就为各种保障形式主体之间自觉地建立起一个社会经济保障系统工程体系提供了必要性和可能性。对于各种具体的保障形式其中包括商业保险形式来说,社会经济保障系统工程体系就是整体,就是大局,而各种具体的保障形式就是局部,是小局,小局必须服从大局。一方面各种保障形式主体要充分发挥主动性,在属于自己的领域和空间内完成自己的保障作用。另一方面,各种保障形式主体之间又要积极主动配合,加强协作,共同完成社会经济保障的功能。就商业保险形式而言,一方面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开拓创造新产品,提供新保障,创造新的市场生长点为自身的发展开辟道路。另一方面又要积极加强与相关保障形式的配合与协调,实现商业保险的保障作用与整个社会经济保障系统工程体系的保障作用的统一。
(四)处理好保险行业与保险公司之间以及保险公司相互之间的关系
就保险行业和保险公司之间的关系而言,保险行业是整体、是大局,保险公司则是局部、是小局,保险公司的盈利和发展必须服从而且要有利于保险行业整体的发展,做到保险公司与保险行业的利益的统一。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保险公司之间的竞争关系是客观存在的,因此,保险公司之间的竞争是必要的、不可避免的。但是由于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各个保险公司之间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这种根本利益的一致性决定保险公司之间的竞争的根本目的是为了做大和增强保险业的整体规模和实力,推动全社会保险业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这就决定了保险公司之间既要有正当的、合法的竞争,更要有密切的协作,达到共同发展的目的。
(五)处理好保险增长与保险发展之间的关系
保险增长与保险发展是保险变化的两种形式。保险增长主要是指保险数量的增加和保险品种的增多;保险发展不仅包括保险数量的增加和品种的增多,而且还包括保险制度、保险机制、保险市场和保险文化的发展与完善,以及保险增长与国民经济、社会生活和社会文化之间的关系等等诸多社会公益问题。保险增长与保险发展之间是相辅相成的、互相制约、互相作用共同实现保险变化的关系。保险增长是保险发展的物质基础,而保险发展则是保险增长的归宿。在当今的高度发达的市场经济时代,保险发展是保险变化的主旋律,要坚持保险增长要有利于和服从于保险的发展,在有利于保险发展的条件下,积极促进保险增长,实现保险增长与保险发展的高度统一……
二、中国保险产业在城市与乡村之间以及在东西南北中不同区域之间的发展方针方面的特色
中国保险产业在这方面的特色可以高度概括为:城乡并重,东南西北中并举。这也是由中国的特殊国情决定的。中国现有约13亿人口,其中,城市人口约占35%,农村人口约占65%。从全国的产业结构的分布来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大部分集中在城市,作为国民经济基础的第一产业的农业都集中在广大农村。这种情况表明中国城市经济的发展是带动整个国民经济发展的巨大推动力。城市经济的发展,需要由商业保险提供的经济补偿和经济保障,因而大力发展我国的城市保险是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客观需要。另一方面,这种情况同时也表明农村、农民和农业即所谓“三农”问题仍然是在我国社会结构中处于举足轻重的地位,对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社会进步具有决定性意义。农民、农村和农业经济的发展,更需要通过商业保险形式(含合作保险、互助保险)得到经济补偿和经济保障。
中国在过去的20多年中,把保险业发展的重点放在城市中,从而使中国城市保险业得到了迅速的发展,这是完全必要的,然而,由于种种原因,却忽略了农村保险业的发展,使对农村、农民和农业保险的供给滞后于农村、农民和农业对保险的需求。
鉴于农村、农民和农业在中国所处的特殊的地位,迅速发展农村、农民和农业,对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进步具有决定性的意义。而为农村、农民和农业提供经济保障,则是农村、农民和农业发展的必不可少的物质前提之一。因而大力发展农村商业保险(含合作保险、互助保险),通过商业保险的形式为农村、农民和农业提供经济补偿和经济保障是促进农村和农业发展的必不可少的保障形式。为此,在保险产业发展方针方面,应当提倡城乡并重的方针。所谓城乡并重是指在指导思想和方针上,应当把发展城市保险和农村保险放在同等的地位上,同时鉴于农村保险存在着特殊的困难和阻力,因而在实际工作中要给予更多的关注和支持。一是对农村保险实行包括政策支持、资金支持、技术支持和人才支持在内的重点支持政策。二是应当下大力气,研究国家和政府应当采取哪种或哪几种对农村保险的支持政策。三是保险实务界应当研究开发适合于农村的保险产品和经营方式,积极主动推动农村保险业的发展。
东西南北中并举也是由我国的国情决定的。中国经济和社会发展极不平衡。概括地说,是东部比较发达,西部比较欠发达;南部比较发达,北部比较欠发达。在过去的几十年中,中国把发展经济的重点放在东部和南部的开发上,因而,中国的东部和南部经济发展比较快,社会进步的幅度也比较大,而西部和北部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比较缓慢。与此相伴随的中国保险业也呈现与经济发展相类似的状况,即东部和南部保险业发展的比较迅速,而西部和北部保险业的发展比较缓慢。
近年来,中国政府已确定把西部和北部作为大开发的重点。随着这一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中国的西部和北部经济必将会出现热火朝天的大发展局面。西部和北部的经济大开发,需要商业保险提供经济补偿和经济保障。为了适应中国西部和北部大开发的需要,中国的保险发展政策应适当加以调整。在继续关注东部和南部保险发展的同时,要更加关注西部和北部的发展,原则上讲,应当实行东部和南部与西部和北部同时并举的方针。同时并举,是指二者都要发展,但二者并不一定处于同等地位,可以实行倾斜政策。但这种倾斜政策的倾斜方向不是固定不变的,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调整政策的倾斜方向。就当前和今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中国应当实行适度的向西部和北部倾斜的保险发展政策。这种倾斜包括在资金、人才、物资和科学技术方面对西部和北部地区的扶持和支援,同时也包括给予西部和北部地区更宽松的保险发展方面的方针和政策。
三、在保险资产产权结构方面的特色
中国保险资产产权结构的特色应当是以国有保险资产产权为主导,多种保险资产产权同时并容的产权结构。具体说,就是国有保险资产产权必须在整个国家保险资产中占主导地位,在这个前提下,实现国有保险资产产权、集体所有保险资产产权、境内居民所有保险资产产权和境外居民所有保险资产产权并容的产权结构。这种产权结构最突出的特色:一是国有保险资产产权在国内保险产权中居主导地位。所谓主导地位是指国有保险资产产权对中国保险业的发展发挥调控和引导方向的作用,可以影响和左右整个中国保险业发展的大方向。二是集体所有保险资产产权应当在整个国内保险资产产权结构中占有适当的地位,而且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应当占有重要地位。三是各种保险资产产权同时并容,其中外资保险资产产权应占有适当的比重,这种保险资产产权结构也是由中国的客观实际即特殊国情决定的。
众所周知,资产产权结构首先与社会性质直接相关。中国社会的社会主义性质决定和要求国有保险资产产权在全国保险资产产权结构中占有主导地位。其次,资产的产权结构是与社会生产力性质和水平紧密相关的。生产力的社会化程度和水平形成与其相适应的资产产权结构。中国的生产力发展水平是极不平衡的,是多层次的。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多层次性决定了资产产权结构的多样性。就保险资产产权结构而言,可以有国有产权、集体所有产权,同时也必然存在着境内居民所有产权和境外居民所有产权等多种层次的产权并容结构。而中国众多的中小城市和广大农村地区则更适应集体所有的保险资产结构,因此,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集体所有的保险产权应当有所发展,占有适当的比重。
四、在保险公司组织形式及保险公司规模方面的特色
中国的特殊国情还决定了中国在保险公司组织形式和保险公司规模方面的特色。在保险公司组织形式方面,应当实行在各种形式的股份制公司占优势的前提下,各种形式的保险公司同时并存,但在一定时期内合作保险组织和互助保险组织应占有重要的地位。在保险公司规模上应当在大型的、综合性的集团公司占主导地位的条件下,实行大中小同时并存,而中、小型保险公司应占有较大的比重。这是因为保险公司组织形式和保险公司规模是由保险市场的需求状况决定的。打个比方说,保险需求所形成的保险市场好比是地球上的水域状况:有海洋,有大江、大河,也有小河流,与其相适应的航运工具有航空母舰,有万吨巨轮,有小火轮还有小舢板。中国的保险市场由于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层次性决定了中国保险市场需求的多样性。中国的大城市和东南沿海地区经济比较发达,居民收入较高,需要综合性大规模的现代化保险业,而中国的中小城市中的居民收入还不够高,特别是西部和北部地区的广大农村中的居民,它们的经济收入相对更低。他们所面临的风险都是些基本生活保障、基本医疗保障和子女受教育保障等等最基本的风险。这种风险性质及其保障需求的特点需要有与其相适应的保险组织形式,而合作保险、相互保险等组织形式比较适合解决这种类型的特殊风险。因此,在中国还必须花费很大力气来发展合作保险和相互保险等适合于中国中小城市和广大农村居民需要的保险组织形式。
在保险公司规模上,必须发展一些集团化的、综合性的、大型的保险公司。因为这既是我国保险业发展的内在需要,也是中国保险业走向世界、实现国际化的客观需要。但是,中国的特殊国情仍然需要有大批的中小规模的保险公司来满足广大居民的保险需求。因此,在中国,无论在保险公司组织形式上,还是在保险公司规模上都不能强求一律,一味追求大而全的保险公司,而应当是各种类型、各种规模的保险公司同时并存的同时,更要注重中、小型保险公司的发展。
五、在保险经营方式方面的特色
中国在保险业经营方面的特色是,集团公司应是集团公司统一管理,专业公司分业经营;兼业公司应是以本业为主兼业为辅;就全中国的保险市场而言,应是分业经营为主。这种特色是由保险经营性质、特点和中国的国情决定的。
所谓保险经营的性质是指保险业的专业经营、兼业经营和混业经营各种经营方式的特殊性质。保险专业经营是指保险公司专门经营保险业务;保险兼业经营是指保险公司除经营保险业务外,还兼营一些银行业务、证券业务等非保险业务;保险混业经营是指保险公司同时经营保险业、银行业、证券业和资金管理等保险业以外的金融业务。对保险集团公司而言,混业经营和分业经营的根本区别在于各业经营成果的占有和分配原则及各业的资金管理原则。如果保险业、银行业、证券业和资金管理业务的经营成果归各个专业公司所有和分配,各自的资金和财产由各专业公司独立支配和运用,这种情况还是属于分业经营,只不过是各专业公司集中在一个集团公司内部,由集团公司统一指挥和管理,可谓集团公司统一管理,专业公司分业经营;如果是各个专业公司的经营成果归集团公司所有和分配,同时各专业公司的资金和财产由集团公司统一支配和运用,这种情况是属于混业经营的范畴。
所谓保险经营方式形成的特点,是指保险经营方式不是由人们的主观愿望随意选择的,而是由保险公司的外部环境和内部条件以及由保险公司所经营的产品的特点所决定的。对保险公司经营方式的选择产生影响的外部环境包括: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水平、市场机制发育的程度,国内金融和保险监管机关有关金融和保险经营方式的行政规定及监管能力和国家有关金融和保险经营方式方面的法律、法规。对保险公司选择经营方式的内部条件,主要是保险公司自身的管理水平和人员素质。保险公司要根据本公司的外部环境和内部条件的状况来决定自身的经营方式。
有关影响保险公司经营方式的具体国情就宏观上讲主要是中国的国民经济的发展达到了一定的水平,但没有达到很高的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机制还处于建立和形成阶段,金融市场和保险市场的发育很不完善,国家保险和金融监管机关建立的时间不长,监管经验和监管能力还不够丰富和强大,国家有关保险和金融经营方式方面的法律、法规尚不健全。就微观上讲,大型综合性的保险集团才刚刚建立,内部管理制度、经验和人员素质及管理水平尚在提高和发展中,特别是中国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将会存在相当数量的中、小型的专业保险公司或保险组织。上述具体国情决定了中国在今后的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将会出现混业经营、兼业经营和分业经营并存的趋势。而在现阶段甚至在一个较长的时期内,将会出现集团公司实行统一管理、专业公司分业经营、兼业公司以专业为主兼业为辅,整个市场以分业经营为主的局面。
六、在保险产品方面的特色
中国在发展保险产品方面的特色是在继续发展已有的保险产品,引入国际先进的保险产品、先进技术和创造新产品的同时,重点发展保障型的保险产品,大力开发为农村、农业和农民提供保障的保险产品。
这是因为,一个国家的保险产品结构取决于该国的保险需求结构。一个国家的保险需求结构受到国内外多种因素的影响。由于风险是保险产生和存在的自然基础,而某些风险又具有国际性质,所以,国际上的风险状况、经济发展状况以及金融市场和保险市场的发展状况,特别是国际保险产品的发展状况,对国内保险产品的需求结构会有一定的影响。有些产品例如海上保险产品、火险产品、车险产品、核电保险产品等等都具有国际性质。这类产品各国之间都具有通用性,因此,也必然会影响到我国的保险产品需求结构,从而决定我们必须大力引进国外先进的保险产品和先进技术。就中国国内而言,影响保险需求结构的主要因素包括国民经济的结构及其发展水平、居民的收入水平和消费结构,居民的风险意识、风险观念及风险取向、国内居民的伦理观念及道德水准以及国内金融市场、保险市场和保险监管水平等等。其中直接影响中国保险产品结构最主要的因素有两点:
一是中国国民经济增长速度很快但总水平还不算高,仍然处于发展中国家,国民经济发展在城乡之间和东西南北中的空间上发展很不平衡,具有多层次性的特点,居民收入普遍得到提高,但总水平仍然不高,且在不同的居民中收入水平差距较大;就大多数城市居民来说,面临的最现实的风险仍然是吃、穿、住、行和医药及子女教育费用的保障问题。他们的主要保险需求是对上述最基本的生存风险的保障。这就决定了在今后的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需要把保障型的保险产品作为国内保险市场发展的重点,应当集中主要精力、财力和技术力量开发、研制和销售那些保费相对较低,保障程度相对较高的产品,为广大的城市居民提供最基本的经济保障。
二是我国的“三农”问题,即农村、农业和农民问题仍然是我国发展中的最主要的问题之一。“三农”问题的解决需要举国上下共同努力,而保险业为“三农”问题的解决提供必要的经济保障既是中国保险业发展的新领域、新空间和新途径,同时也是中国保险业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为此,中国保险业必须下大力气开发为农村、农业和农民的发展提供经济保障的为“三农”服务的保险产品。
[参考文献]
[1]。政府工作报告[R].2004—03-05.
2002年,中国经济继续保持高速增长,其稳定的投资环境、巨大的发展潜力吸引着来自世界各地的大量资本。据统计,2002年在全球外资流量大幅下降的情况下,中国实际吸收外资超过500亿美元,首次超越美国位居全球吸收外资之首,并且专家预测在未来几年仍将继续保持稳定增长的趋势。外资,正以前所未有的势头对中国经济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一、国际资本流动对我国经济的促进作用
引起国际资本流动的最主要因素是国际投资活动。国际投资可以区分为直接投资与间接投资两种形式。对外直接投资是指一国通过资本的国际转移,将其某种特定商品的生产过程由本国转移到世界的其他国家;对外间接投资是指一国借助于国际资本市场,通过资本的贷放行为来谋求资本保值与增值的一种盈利性活动。由于直接投资具有促使实际资源转移的效应,其对东道国经济的促进作用远远超过间接投资,因此,本文所指的国际资本流动仅指直接投资而言。
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中国经济的高速增长,外国来华直接投资也大幅增长,为我国经济长期增长所需的资本积累做出了一定贡献,在中国经济增长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1.推动我国经济持续高速增长。由于存在投资乘数效应,外国来华直接投资的增长必将带来我国经济总量的倍数增长。改革开放之初的1978年,我国国内生产总值仅有 3 624亿元,在此后20多年的时间里,我国经济总量快速膨胀。2002年实现8%的增长速度,国内生产总值超过10万亿元,实现了性跨越,这个成绩是在全球经济普遍不景气的大背景下取得的,大大提升了我国在世界经济中的地位。在这个过程中,外国直接投资发挥了重要作用。据统计,在我国的跨国公司分支机构已占国内产业增加值总量的23%;在税收方面,外资公司占总量的18%;另外,外资公司的产品出口量已占到我国总出口额的48%。可见,外国直接投资已成为影响我国经济的重要力量。
2.促进就业水平提高。作为对外直接投资的主体,跨国公司在世界范围内迅速成长,在国际化生产、销售、出口、就业等诸多方面都起到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目前,全球跨国公司母公司约有6.5万家,共拥有约85万家国外分支机构。2001年,跨国公司外国分支机构的雇员约5 400万人,而1990年只有2 400万人。就我国而言,目前劳动力供给保持持续上升势头,2002年劳动力供给增量约为1 050万人,产生了较大的就业压力。而从劳动力需求方面来说,其与经济增长之间保持着正相关关系。据测算,虽然由于资本密集及技术密集型的增加,经济增长对就业的拉动作用有所减弱,但仍保持着0.15的弹性系数。因此,外国直接投资在促进我国经济增长的同时,也明显地改善了我国的就业状况。
更重要的是,目前外国对华直接投资主要是以新建项目投资为主,在2001年的468亿美元投资中,属于新项目投资的有445亿美元。相对于并购投资而言,新项目投资更有利于提高我国的就业水平。
3.提高了出口竞争力。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中国的出口量显著增长,从1985年的260亿美元上升到2001年的2 662亿美元,其中跨国公司出口已占中国出口总额的48%。中国在世界出口市场的份额从1985年至2000年,提升予4.5个百分点。
除出口总额迅速增长外,中国在出口结构方面也发生了巨大变化,出口竞争力在高、中技术产品方面提高的速度尤其可观。初级产品和资源密集型制成品的出口占中国出口总量的比例从1985年的49%下降到2000年的12%。而高技术产品的出口比例从1985年的3甲。提高到2000年的22%。2000年中国出口的10种主要产品都是当今世界贸易中举足轻重的产品。在这个变化过程中,外资企业发挥了关键作用。在高技术产品出口中,外资企业所占的比例从1996年的59%上升到2000年的81%,显著地带动了中国的出口增长。
4.拉动了民间投资。当前,全球经济呈现出专业化分工越来越细的特点,在华的外国直接投资也不例外。跨国公司在积极寻求自身在中国经济中合理定位的同时,也带动了国内相关配套产业的迅猛发展,使民间投资呈现出少有的活跃局面。据统计,近几年国内民间投资的增长幅度一直保持在18%左右,对固定资产的贡献率明显提高,成为中国经济高速增长的重要因素之一。
二、国际资本流动对我国保险业的影响
1.扩大了保险业发展的基础。保险是商品经济的产物,一国经济状况决定着一国保险业发展的水平。一般来说,市场经济规模越大,保险的需求就越大。国际资本流动促进了中国经济的高速增长,从而为中国保险业提供了难得的市场契机和广阔的发展空间。
一国保险业发展水平大致可以用保费收入、保险深度和保险密度3个指标来衡量。自1980年以来的20年中,在我国经济持续增长的带动下,保费收入也保持超常的增长速度,从1980年的4.6亿元人民币到2000年的1 595.9亿元人民币,2002年更是达到3 053.1亿元人民币,保险深度在2002年已达到3%,保险密度达到236元。按照国际资本对我国经济的贡献度,其对我国保险的贡献度达到 20%左右。
目前,外国资本对我国的直接投资主要是以新建项目投资为主,直接推动了我国工程险及财产险业务的发展;我国产品由于国际资本的参与,提高了出口竞争力,使出口大幅增长,带动了运输险业务的增长;另外,由于就业状况的改善,使人们的收入水平得以提高,为个人缴费型业务的增长提供了契机。可以预计,随着国际资本越来越多地进人中国,我国保险行业也必将会迎来一个超常发展的时期。
2.促使保险业经营方式的转变。自恢复国内保险业务以来,经过20多年的,保险业正在发生巨变。然而,与国外保险公司相比,国内保险业还有很大的差距,在经营上还是保持以价格为主要竞争手段的粗放式经营方式,在一个不成熟的市场环境下,价格战在争取业务方面确实发挥了巨大作用。但是,正如我们所看到的,近几年,外资的大量进入给我国保险界带来了一股清新之风。经过国外成熟保险市场的洗礼,外资在选择保险公司时不仅仅注重价格因素,而更多的是保险公司的信誉度、产品适应性、服务水平、国际分保渠道等,从而促使我国保险业在经营方式上发生了悄然变化:从过去坐等上门的官商作风到强化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适合不同层次客户需求的新险种越来越丰富;各种形式的服务活动遍及城乡各个角落;注重偿付能力已成为各家保险公司的共识;诚信得到了空前重视。
如果说保险以外的外国资本间接地推动了我国保险业经营方式的转变,那么外国保险资本则是直接推动了国内保险业经营方式的转变。作为第一家获准在华经营保险业务的外资保险公司——友邦保险公司,通过竞争给国内保险业注入了很多新的。自友邦之后,以平安保险公司为首,到2001年,国内所有的寿险公司都实行了营销制;在险种创新上,国外保险公司很快就将医疗保险、分红保险、万能寿险、变额保险以及各种各样的附加险引进到国内的寿险行业;核保核赔、精算制度、风险评估、巨灾超赔、内控机制等新的经营管理模式日益被中资保险公司所接受消化;营销机制、运作体制、效益观念、管理模式在中资保险公司内部也在逐渐发生着变革。
3.形成的挑战。跨国公司具有较强的保险意识,且规模较大,是保险业重要的业务增长点。从国际上通行的做法看,跨国企业一般习惯于使用保险经纪人为其提供风险管理服务。从前面的也可以看到其选择保险公司并不仅仅注重价格因素,这就对我国保险业现行经营模式提出了挑战。如何适应这种变化,提高承保技术和服务水平,将成为中资保险公司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所面临的一个难题。
国际资本进入中国促进了中国增长,提高了人们的收入水平,收入水平的提高也改变了人们的保险选择预期。一项调查表明,月收入400—800元人民币的,56%选择中资保险公司;月收入801—1500元的,53%选择中资保险公司;而月收入超过3 000元的,只有40%左右选择中资保险公司。在不同的就业模式上,外企人员选择外资保险服务的占52.9%,远超过平均水平。这是国际资本带给中国年轻保险业的又一挑战。
三、面对机遇和挑战,国内保险界应抓紧时机调整战略,谋求发展
1.利用全面开放前的一段缓冲期,练好内功。根据中国入世在保险业方面的对外承诺,入世后三年内,将取消地域限制。因此,对于中国大多数城市来说,这是一个难得的缓冲期。中资保险公司要善于利用这一时期,向已经形成内外资竞争的城市先进的经营理念、管理技术、营销手段及服务举措,夯实基础,赢得更多顾客的忠诚度,形成竞争优势。
2.国际资本流动带来了国外的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中资保险公司要善于利用这种技术和经验,在思想观念、经营理念、行为方式、服务意识等方面进行变革。首先要观念创新,破除“小富即安”的保险意识,摒弃价格战的竞争观念,树立符合要求和规范的市场、效益观念。其次要技术创新,新产品的设计开发必须要经过广泛深入的市场调研,适应市场需求,符合大数法则和精算制度。销售渠道要实现多样化,正视保险中介的作用,开展网上销售和电话销售。三是要业务创新。国际资本给中国保险业积聚了丰富保源,但要把保源变成现实的保费收入,还需要国内保险界去开拓创新。如丰富保险品种、建立“保险超市”、由传统的提供保障服务向综合理财服务过渡、由单纯的保险商角色向风险咨询顾问角色转变等。四是要服务创新。近几年来,中资保险公司的服务观念有了较大转变,服务水平也有所提高,但综观各家保险公司,其服务的着眼点还是在理赔上,是一种被动性的服务,而主动服务意识不强。因此,如何创新服务品种,如何让出险的和未出险的保户都能感受到保险的好处,将是中资保险公司面临的一项迫切任务。
金融业的对外开放和快速发展,推动了社会的进步,在国民经济运行
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保险业作为金融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稳定社会、保障民众、资金融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保险业目前实行超常规发展,困扰其发展的瓶颈即投资问题.在保险资金投资渠道放宽后引起的效益问题、风险问题、资源有效配置等问题,对保险业的长期运营和社会稳定将产生深刻影响,应引起关注和重视。
一、我国保险资金运用现状
按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资金的运用,限于在银行存款、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企业债券、投资基金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目前,我国保险资金运用有以下特点:
1.投资渠道狭窄,满足不了保费快速增长的需求
据有关资料显示,截止2003年底,各保险公司保险资金运用余额为8739亿元,其中:银行存款为4550亿元,占52.06%;购买国债1400亿元,占16.1%;购买金融债券占9.48%;购买投资基金占5.23%;其他投资占17.13%。保险公司持有的企业债券已占债券总量的一半,持有的证券投资基金占封闭式基金的26.3%,保险公司正逐步成为资本市场主要的机构投资者。
2.投资收益降低,形成较大的利差损
保险资金投资收益逐年下降,2001年度为4.3%,2002年度为3.14%,与以前年度保单预定分红率5%、6%相比,出现了较大的利差损。保守估计,保险公司以前年度累计利差损高达数百亿元,已成为企业经营的历史包袱,制约企业的长期、稳定发展。
3.经营方式粗放
目前,保险投资还处在粗放经营阶段,面对庞大的经营资产,没有形成成熟的管理思想,凭经验投资,靠天吃饭的情况比较普遍。国外比较普遍运用的资产负债管理、投资组合理论在国内保险投资领域还处在探讨、摸索阶段,金融衍生工具的使用为空白,没有避险工具,在股票市场对保险投资开放后可能出现的风险因素应引起足够的关注。
粗放经营的结果是投资收益呈现大幅波动,不断走低。首先是保险公司收益下降,有些公司甚至出现亏损,引起股东不满,股东信心下降,对公司长期经营会产生不利影响;其次,客户也不满意,因为投资收益下降,造成投资连结保险客户账面价值降低,甚至出现较大亏损,购买分红产品的客户分不到预期红利,出现部分客户投诉保险公司误导的情况;第三,由于保险公司效益下降,出于成本考虑,将会减少为客户提供附加价值服务,对客户服务的深度、广度和质量也会降低等等。这些情况在社会上将造成不好的结果,既影响保险公司的信誉,对保险行业也是一种伤害,甚至还会影响社会的稳定,使保险失去保障民众、造福社会的作用。
二、国外投资趋势
1.发展趋势
国外保险企业发展的趋势之一是规模大型化、经营集团化,充分发挥资本并购、投资的积极作用,走上快速成长之路。1998年,美国花旗银行和大型保险公司旅行者集团合并,成立新花旗集团,服务范围涉及商业银行、保险、投资银行、资产管理、基金等金融业务;1999年,德意志银行收购美国银行家信托公司,形成了超大型金融集团;1999年,日本富士银行、兴业银行和第一劝业银行合并,成立了全球最大的金融集团—瑞穗金融集团;2000年,大通曼哈顿公司收购J.P摩根,成立摩根—大通公司等。欧洲发达国家的金融企业购并潮此起彼伏,特别是美国《1999年金融服务现代化法》的实施,促进了金融的混业经营,形成了全球金融系统中具有重大影响的超大型跨国金融集团。保险业在这种繁荣的大背景下,迎来了良好的发展机遇。
2.盈利模式
国外保险业经营、承保利润越来越低,而资金运用投资收益稳定,已成为保险企业弥补承保亏损、产生利润的主要来源。例如在1975年-1992年间,美国、英国和瑞士三国的承保盈利率在—8%左右,而综合盈利率还分别达到5.8%、4.5%和3%。在1996年-1999年间,美国、加拿大、英国,法国、意大利的承保亏损率分别为6.5%、5.7%、7.9%、8.3%、14.1%,而由于投资收益率分别为7%、8.3%、9%、5.8%、7.8%,从而保证了保险公司的稳健经营。
从传统的承保盈利模式向投资盈利模式的转变,标志着保险业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金融工具的不断创新,大量金融衍生产品的涌现,使金融投资具有广阔的选择范围。新经济浪潮的出现,特别是IT技术快速发展,突破了地域限制,使各种金融工具之间的转换更加便利。保险业顺应世界经济发展潮流,实行管理创新的技术创新,改变了保险投资的作业方式,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国外保险业的发展趋势对国内保险业的发展方向将产生深刻的影响。
三、我国保险投资方式的创新
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出台,为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注入了强大活力,促进了金融业的改革开放,对保险投资将产生长期而深刻的影响。支持保险资金直接投资资本市场、提高人市比例,以机构投资者的身份成为资本市场的主导力量,明确了保险资金运用主渠道、经营方式和市场地位。
资本市场以其高流动、高收益、高风险的特性吸引了大量资金参与,融通大量资金支持了社会各产业的发展,同时为市场流通资金提供了盈利机会。保险投资深度参与资本市场,与其产生交互相关性,国外成熟的资本市场如此,国内新兴的资本市场亦然。保险资金投资渠道放宽后,经营方式将发生重大改变,以下几方面将成为重点选择:
1.股票投资
截至2003年末,国内上海交易所、深圳交易所上市公司1285家,数量逐年增加。目前,香港部分银行开通了人民币业务,在内地资金投资香港股市的政策明确后,保险资金还可以投资香港股市。股票市场容量扩大,投资品种增多,保险公司作为机构投资者,对股票选择有了更大的空间。
在国外,股票是保险资金重要的选择。在日本、欧洲等国家,股票投资占保险公司总资产的20%-30%,在美国甚止占保险公司总资产的50%,由此可见,股票市场是保险资金重要的投资场所,保险资金促进了股票市场的繁荣,同时,也提高了自身的经济效益,不断创造社会财富。
2.直接投资
按《保险法》规定,保险资金不能设立证券经营机构、不得用于设立保险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全球金融混业经营的大趋势,国外保险集团迅速进入我国保险市场,对我国保险业单一经营的模式提出了巨大挑战。我国保险公司目前正在经营转型,保险资金的直接投资有了很快的发展。保险公司转型方向有两个方面:一种是建立保险、证券、银行、信托等功能齐全的金融控股公司,发挥全能金融集团的规模优势、范围优势,占领市场份额,以规模求效益、保数量促质量,如中国人寿、平安保险等建立了集团公司,部分发展迅速的保险公司也正在积极申请组建保险集团,拓展经营范围,促进了企业效益的提高;另一种是建立专业化的保险公司,利用专业优势,在行业细分市场上深耕细作,扩大其局部优势,如中国再保险集团等。
保险公司在集团化经营时,要着重解决两方面的问题。一是练好内功,在集团内部建立产险、寿险、健康险等门类齐全的保险子公司,并迅速扩充市场广度、充分挖掘市场深度,把保险根基打牢,这是与其他金融企业、国外保险集团竞争的基础。在保险业务没做好的情况下,盲目建立综合性集团,有舍本逐末之忧,根基不牢,难成大事,正所谓“皮之不存、毛将焉附”。二是要充分利用其他竞争企业的资源和优势,在共同发展中求得保险业更快的发展。如各保险公司都在建立自己的资产管理公司,思路是对的,但要注意充分发挥基金、证券公司、银行的委托理财作用。特别是基金公司,有长期经营的理念,有专业的市场、行业研究人员,有素质较高的基金经理,在2004年一季度的股市行情中,部分基金获得了10%,甚至是20%以上的收益率。保险公司可以充分利用基金公司的专业优势,委托经营良好的基金公司进行理财。
四、我国保险资金运用应关注的问题
保险公司经营目标、经营方式的转变,给保险资金运用带来了很大的挑战。保险资金运用范围的扩大,在提高效益的同时,也会出现相关问题。比较突出的问题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经营创新
经营创新表现在经营思路、投资工具创新。在保险集团内部,资金运用要制订长期的经营目标,避免短期行为。一是保险是我国重点发展的金融服务业,国家支持其长期稳定发展,有利于人民生活质量的提高和国家改革开放政策的顺利实施;二是保险资金以10年期、20年期的长期资金居多,从资金的性质来看,也要求保险公司资金以长期投资为主。
所谓机动车辆挂靠经营,是指个人(以下简称挂靠车主)出资购买车辆,以客货运输企业(以下简称挂靠单位或挂靠企业)为车主登记人户,并以其名义进行客货运输经营,由挂靠单位提供适于营运的法律条件,如客车经营线路、货车各种营运手续等,并收取相应的管理费或有偿服务费的经营方式。
实践中,机动车辆挂靠经营脱胎于我国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特殊历史时期,其运营模式存在着诸多的不规范性,并潜藏了巨大风险,这种不规范在一定时期内还将继续存在。就财产保险公司而言,如何在不规范的市场中寻求发展,如何掌控机动车辆挂靠经营的风险,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重要问题。
行业开放催生挂靠经营
1983年,全国交通工作会议提出了“有路大家行车”、“国营、集体、个体一齐上”的政策,犹如惊天春雷,迅速催生了我国公路运输业发展的春天。
尽管如此,集体、个体运输户却始终面临着没有运输经营权的政策。与此同时,国有公路运输企业凭借掌控的线路和运输资源,极力排斥集体、个体运输户。集体、个体运输户亟需一个良好的发展环境,国有公路运输企业又面临着资金短缺的发展难题,因此双方都有着合作的迫切愿望。
鉴于此,1995年交通部召开全国培育和发展道路运输市场工作会议,会议认为“通过挂靠,能够达到规模经营、集约化经营,符合增长方式的转变,能够加大汽车运输的覆盖面,使他们能够更好地为社会服务。采取限制、排挤的措施都是错误的。”应该“允许国有运输企业接受社会、个体运输户挂靠经营”。由此,挂靠经营从幕后走上台前,并迅速发展成为全国客运企业普遍实行的经营方式。
改革开放20多年来,挂靠经营方式吸引了大量的社会资金,推动了运输市场从国有一统天下、主体单一、毫无个性的行业,快速演变成为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经营主体多元、经营方式灵活多样的格局。截止到20__年底,全国公路客运车辆达到128.40万辆,其中挂靠车辆占营运客车的85以上,有些省份甚至达到了90。挂靠经营有效缓解了运力不足的矛盾,解决了人民群众出行难、乘车难的问题。
挂靠经营潜藏巨大风险
由于挂靠车辆的产权大多不属于运输企业,经营权又承包或出租给个人,资本的逐利性使挂靠车主把经济效益最大化放在了第一位,从而不可避免地影响了公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
目前,我国公路运输经营主体多、企业规模小、运输组织松散、竞争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弱、市场混乱等现象依然突出。曾被作为道路运输业发展新模式的挂靠经营,也颇遭业界批评。
一是行车事故频发,挂靠经营存在安全隐患。从被挂靠单位来看,尽管大多数国有道路运输企业在行车安全管理上采取的措施较为严格,但在挂靠经营模式下,难以进行有效管理。况且一些企业片面追求经济效益,收取车主挂靠费后便万事大吉,以包代管,包而不管。更有甚者,对挂靠车辆根本没有任何安全管理措施,对车辆只提供办证、年审、维护等服务,甚至有时候发生行车事故也无从知晓。
从挂靠车主来看,绝大多数车主安全意识淡薄,车辆的各项成本,包括安全管理成本等被压缩到极点,车辆技术状况差,超载、超速、躲避安检等无所不用其极,处处存在隐患,行车事故频繁发生。
据有关部门的统计数据表明,客车发生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中,挂靠车辆的肇事比例多达90。因此,挂靠经营模式潜藏的安全隐患不容忽视。
二是市场秩序混乱,挂靠经营较多违规行为。挂靠经营引发的利益主体多元化,造成经营行为不规范。实践中,一些挂靠车主往往不按许可线路运营,不遵守法律法规,车辆外挂、异地经营、恶性降价、非法运输、违规经营等现象较为普遍。
三是服务质量较差,挂靠经营突显诚信危机。从道路客运市场来看,由于客运门槛低,挂靠车主不乏文化低、素质差的社会闲杂人员,拉客、宰客、甩客、卖客、倒客以及欺行霸市等屡有发生。挂靠经营追求的是单车经济效益最大化,往往置服务质量、市场信誉于不顾。
从道路货运市场来看,一些货运车辆带病上路、违法运输、野蛮装卸、监守自盗,甚至连车带货“人间蒸发”现象时有发生,道路运输市场诚信度不高。
四是车辆产权模糊,挂靠经营潜藏法律风险。挂靠车辆的产权关系不明晰、经营主体不明确,使得由车辆产生的法律责任难以认定。司法机关在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民事赔偿案件时,常常遇到挂靠企业与挂靠车主之间的责任认定问题。
司法实践中,存在几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按照所有权登记的公示公信原则,既然机动车辆行驶证和道路运输证都为挂靠企业所有,那么挂靠企业就理所当然成为诉讼主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第二种观点认为,按照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的原则,虽然挂靠企业机动车辆行驶证和道路运输证均为企业户头,但经营权却归个人所有,挂靠企业实际上并不拥有车辆所有权,并不实际控制和运行该车辆,也不直接从车辆经营中获取利益。因此,挂靠企业不应该承担责任。第三种观点采取了折衷的态度,认为车主应为诉讼
主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挂靠企业承担连带责任。
保险公司对车辆挂靠经营的风险防范策略
保险实践中,与挂靠经营相关联的保险产品主要有机动车辆保险、公路货物运输保险以及承运人责任保险等。从近几年的经营情况来看,我国保险行业机动车辆保险的赔付率整体偏高,部分保险公司车险业务处于亏损边缘;公路货物运输保险业务发展不够规范,赔付率相对较高;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理赔压力较大,通融赔付案件时有发生。导致上述业务质量不高的因素是多方面的,但其中重要原因之一便是保险公司对挂靠经营的风险没有足够的认识,从而承保了大量的风险性较大的保险标的,进而导致理赔环节的被动。
围绕机动车辆挂靠经营开展的各险种业务已形成一定规模,保险公司应该对机动车辆及其公路客货运市场进行细分,有必要将机动车辆挂靠经营作为一个独立的标的市场来重新梳理现有的业务结构,以此降低相关险种业务的风险水平。
目前,我国财产保险公司应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要正确处理规范和发展的矛盾,要在发展的基础上不断规范,并在规范的基础上更好地发展。
如前所述,机动车辆挂靠经营的模式是我国经济转轨时期的一个独有现象,其存在本身充分说明我国机动车辆登记管理和道路运输市场还存在许多不规范的地方。就保险公司而言,是等市场规范了再发展,还是在不规范的市场中努力寻求发展呢?
应该认识到,尽管近几年来国家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已经加大了清理挂靠的力度,但限于我国经济发展的水平,机动车辆挂靠经营的模式在短时期内还不会退出历史舞台。市场机会不等人。保险公司必须要转变观念,要在现有不规范的市场中寻找市场机会,通过风险识别,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切实降低保险标的风险,才是正确的发展之路。
二是要对机动车辆挂靠经营的几种不同类型进行有效的风险评估,并制定合理的承保政策。
目前,我国很多保险产品是按照团体业务和私人业务的不同对保险市场进行细分,并制定了差异化的价格。但这种划分仍显粗糙。鉴于经营模式的不同,我国团险业务市场可以进一步细分为挂靠经营和集约经营两种。所谓集约经营,就是将运输线路经营权、车辆、人员以及资产进行有机整合,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进行经营管理的一种经营方式。与挂靠经营不同,在集约经营模式下,运输企业既是实际车辆所有人,又是运输经营人。
在对保险市场进行上述细分的基础上,保险公司要通过有效的风险识别,将那些安全管理不到位的挂靠车辆从团体保险业务中剔除,或者制定差异化的费率调整系数,以此控制这部分车辆的承保风险。
1.机动车辆保险业务方面,对于管控比较到位的挂靠车辆,完全可以按照团体保单享受优惠折扣;对于内部管理不规范、安全管控流于形式的挂靠车辆,其风险概率反而大于私人营运车辆,因此应注意使用差别费率的方式承保。
2.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方面,挂靠经营模式下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究竟是挂靠单位还是挂靠车主,目前司法实践中尚未达成一致,因此保险公司更要谨慎承保。对于安全管控比较到位的企业,可以视同为集约经营模式,将挂靠单位和挂靠车主同时作为被保险人,将挂靠单位整体对外承担的法律责任作为保险标的;对于安全管控不到位的企业,应将挂靠车辆视同为私人车辆,以挂靠车主为被保险人承保,同时严禁按照团体业务保单优惠承保。至于挂靠单位依照法院判决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保险公司则可以通过特约条款的方式予以承保。
3.公路货物运输保险方面,应按运输货物性质和价值的不同,分为普通货物、贵重货物和危险品货物。如果挂靠车辆从事普通货物运输,则可以承保公路货物运输保险,保险公司在货物实际价值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如果挂靠车辆从事贵重货物运输,可以承保公路货物运输保险,但必须特约承保;如果挂靠车辆从事危险晶运输,由于道路危险品货物运输安全风险较大,而挂靠车辆产权不属于挂靠单位,安全管理难度较大,因此挂靠车辆从事危险品货物运输的风险格外巨大,保险公司应该谨慎承保,或者拒保。
三是要建立安全检查、跟踪与测评机制,做好关键客户的防灾防损工作。
通过有效的安全检查制度,可以及时了解客户的管理水平、安全隐患、车辆技术状况等风险点。同时,要严格对照承保条件,对风险因素增加的客户要求其追加保费;对管理水平不到位或存在安全隐患的客户,要求其限期整改。通过持续性的检查,可以建立起有效的跟踪管理机制,定期对关键客户进行安全测评,为将来的续保工作提供有效的承保依据。
四是要尊重客观实际,做好挂靠车辆出险后的理赔工作。
如前所述,机动车辆挂靠经营存在市场秩序混乱、运作不规范等先天不足,这给保险公司理赔工作带来挑战。例如,挂靠单位对挂靠车辆并不具有保险利益,但实践中挂靠单位往往就是保单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理论上讲,保险公司完全可以主张拒赔,但实践中,恐怕没有哪一家保险公司会以此理由拒赔。再如,实践中存在大量挂靠车主在没有挂靠单位出具委托书的情况下直接领取赔款的现象。从形式上看,这构成被保险人以外的其他人员未经授权领款的情形,严格来讲并不符合操作规范,但这又完全符合挂靠经营的实际。笔者认为,基础层面的产业市场不规范,建立于其上的保险市场也难免存在不规范运作之处。因此,保险公司一定要尊重客观实际,本着一切从实际出发的原则开展理赔工作。
[关键词]网上保险博弈论得益措施
在现代社会经济科技高速发展的大背景下,互联网已融入社会的各个领域当中,给人们的生活与工作带来了极大的便捷。与此同时,人们对网络的依赖也越来越强烈,基于互联网、电话等通信网络的电子商务,正在不知不觉中改变着人们的生活状态和生活方式。作为新型购物方式与时尚生活方式之一的网上购物,也正随着互联网的普及而发展,成为计算机世界中又一重要领域,受到了包括经济学家和社会学家在内的广大学者,以及社会不同群体的关注。
网上保险交易作为网上购物的一种,在这个网络浪潮中也受到了越来越多人们的关注,但与一般的网络购物性质不同,网上保险交易的实质是无形的,实现的是资金的流动。因此它比一般的网络交易具有更大的不可测性与管理难度。下面从博弈论的角度出发,分析网上保险交易发展的利弊。
一、网上保险交易的博弈论分析
考虑到网上保险交易时间上的特性,本人认为相较之于静态博弈,动态博弈更能体现出网上保险交易的特点。因此本文这里选用了一个博弈树的动态博弈结构来分析保险公司开展的网上交易。
在这个博弈中,我们有两个参与方,即经营网上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与网上投保人,为了给他们的行为有个合理的解释,我们采用经济学里的经济人的解释。即他们的行为都符合他们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另外我们还假设两个参与方的行为具有独立性,即一个参与方的行为与决策是完全独立的,不受另一方的束缚。
在博弈过程中,我们假设博弈参与双方对信息和博弈过程均是了解的,不存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因此这是一个完全且完美信息的动态博弈。
有了以上假设,我们可以开始我们的博弈分析。
保险公司与投保人网上交易博弈的博弈树描绘如下:
在这个博弈树中,顶上第一个白圈表示的是投保人在第一阶段的行为,在这里,投保人作为选择的第一顺序人。可以选择是否通过网上进行保险的交易,如果选择是,则博弈进入第二阶段;如果选择否,则双方的得益为A(0,0),均为0,既没有损失也没有得益。(当然这是一个简化的描述,保险公司的网上开办费与两管理费等成本被省略了)
在第二阶段,黑圈表示保险公司在第二阶段的决策。保险公司接受了投保人的投保,这时他开始作为博弈的主体进行选择,在这阶段,他可以有两种经营方式,一种是有差错的经营方式(这里所指的“差错”既包括保险公司内部经营的种种不规范,也包括保险公司网络外部管理的无力与缺陷),一种是规范的经营方式,即能通过有效监督使得网上保险交易能够顺利进行,投保人的权益能够得到保障。保险公司的两种经营状态将导致B和C两种得益情况的出现。
在得益B(-a,b)中,投保人获得的得益为-a,之所以为负数是因为保险公司的差错经营方式,往往会对投保人造成信息外泄、退保金被人冒领等等的意外损失。而保险公司仍然可以获得投保人缴来的保费b。
在得益C(c,d)中,投保人在保险公司通过规范的经营管理的状态下获得了自己的理想投保得益结果c,而保险公司的经营得益为d。
让我们来对博弈的结果做一个简单分析,很明显,投保人的得益依赖于保险公司的不同经营状态,在投保人能够有效预知得益结果的情况下,他会在保险公司选择差错经营时选择不投保,因为投保会给他带来负得益;而当保险公司规范经营时,投保人会选择投保,达到他购买保险的理想状态。因此在这个博弈的第二阶段,保险公司的经营状态对投保人起到决定作用。但要保险公司选择得益C而不是得益B,则需要保险公司在得益C下的结果d大于得益B下的结果b,这样保险公司才有动力去选择得益C。
但从实际出发分析,我们了解:如果没有有效地对保险公司网上经营情况的监管,而投保人又不能对保险公司的行为做出约束(出自我们的独立性假设),则保险公司的得益C下的结果d往往和得益B下的结果b没有区别。甚至由于规范经营要付出更多的经营成本,很有可能出现得益d要小于b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出于经济人的思维自然会毫不犹豫选择得益B,而投保人在预见到保险公司在第二阶段选择得益B自己获得负得益的结果后,选择在第一阶段不投保。于是博弈在第一阶段即告结束,网上保险开办失败。
幸运的是,我们博弈可以从两方面进行修正。一是投保人可以对保险公司的行为进行约束,只要放松我们的独立性假设,从而使得单次博弈的结果中第二阶段保险公司的得益C的结果d大于得益B下的结果b(投保人可以通过投诉、联合抵制等手段促成上述的结果),在这样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出于经济人的目的自然会选择得益C;二是我们可以进行重复博弈。很明显,重复博弈需要保险公司与投保人之间的长期关系。而刚才的博弈树分析显然是“一次买卖”,保险公司不能奢望投保人参与一个他自己此次吃亏的博弈。而N次重复博弈的得益Nd,则是一个相当巨额的利润,远远大于保险公司通过一次投机所获得的得益b。因此,在预见到N次重复博弈的理想结果下,保险公司有足够的理由去选择在第二阶段的得益C,从而获得投保人的信任与继续支持,让博弈能够一直进行下去。
二、结论
从以上博弈分析我们了解,要发展网上保险业务,至少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努力:
1.加大网上保险业务的宣传。很明显,投保人要在我们的博弈树中第一阶段选择投保,必须是在他知道已经有网上保险业务存在的条件下。因此,要让投保人能够在投保时选择我们的网上保险,前期宣传是必不可少的。在宣传中,我们需要开动脑筋,用能为大众接受和喜闻乐见的方式来宣传网上保险。这方面,我们可以参考网上银行的宣传经验,成立专门的宣传部门,通过宣传人员的不间断、连续的工作。从网上保险的使用到网上保险的优点,真正为客户全面解读网上保险的功用。解除客户的疑惑,消除客户的后顾之忧,让更多的群众能够接受网上保险,理解网上保险。
2.完善网上保险的法律环境。只有具备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我国的网上保险才会取得迅速的发展。有了法律制度框架的保护,投保人才能够放心地选择网上保险进行交易。因此,有关部门应当针对网上保险的特点及风险成因,从我国网上保险发展的全局出发,加快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建立较为系统的网上保险法律体系,通过法律保护网上交易者交易的安全,为我国网上保险的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我国的网上保险法律体系,应既包括关于保险资金的流通、网上保险欺诈与犯罪、网上保险监管等公法的内容,又应包括涉及网上保险与客户、网上保险与网络服务商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私法内容;应既包括确立网上保险法律关系中各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实体规范,又包括实施各项权利义务的程序性规范。而且,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要具有前瞻性。由于网上保险依托的是计算机网络技术,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发展速度非常迅猛,而各种法律法规为维护其权威性,不能频繁地进行变动、更新,都具有稳定性的特点。因此,在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时,要将眼光放长、放远,要在充分考虑计算机网络技术发展趋势的基础上进行。
3.加强对网上保险的监管。监管部门应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对网上保险进行有效的监管,这对于网上保险业务的发展能起到较好的规范作用,能够确保网上保险业务有序、健康的发展。但很明显,只依靠上层监管的单方面监管是远远不够的,针对网上保险风险的复杂性和从我们上面的分析可知,网上保险业务的监管体系应是一个由上层管理者、保险公司自身、投保人、专业媒体等多方构成的立体监管结构。市场调查公司或会计咨询公司可以对网上保险的服务进行监管,投保人集团也可以对网上保险的服务质量及价格进行监管,新闻媒体也可以对网上保险遵守执行国家金融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管。只有形成广泛的社会监督,才能提高监管的效率和质量。才能让网上保险的发展,走上一条健康而有序的道路。新晨:
参考文献:
[1]张海燕:《网上保险势在必行》.金融理论与实践,2002年第6期
[摘要]随着我国保险业的迅速发展和网络的普及,网上保险业务作为一种新兴的交易方式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如何认识和发展网上保险业务,成为当前的一个热点问题之一。本文借用了博弈论的分析手段,分析了网上保险能够顺利开展的必要条件,并对如何发展网上保险,提出自己的意见与建议。[关键词]网上保险博弈论得益措施在现代社会经济科技高速发展的大背景下,互联网已融入社会的各个领域当中,给人们的生活与工作带来了极大的便捷。与此同时,人们对网络的依赖也越来越强烈,基于互联网、电话等通信网络的电子商务,正在不知不觉中改变着人们的生活状态和生活方式。作为新型购物方式与时尚生活方式之一的网上购物,也正随着互联网的普及而发展,成为计算机世界中又一重要领域,受到了包括经济学家和社会学家在内的广大学者,以及社会不同群体的关注。网上保险交易作为网上购物的一种,在这个网络浪潮中也受到了越来越多人们的关注,但与一般的网络购物性质不同,网上保险交易的实质是无形的,实现的是资金的流动。因此它比一般的网络交易具有更大的不可测性与管理难度。下面从博弈论的角度出发,分析网上保险交易发展的利弊。
一、网上保险交易的博弈论分析考虑到网上保险交易时间上的特性,本人认为相较之于静态博弈,动态博弈更能体现出网上保险交易的特点。因此本文这里选用了一个博弈树的动态博弈结构来分析保险公司开展的网上交易。在这个博弈中,我们有两个参与方,即经营网上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与网上投保人,为了给他们的行为有个合理的解释,我们采用经济学里的经济人的解释。即他们的行为都符合他们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另外我们还假设两个参与方的行为具有独立性,即一个参与方的行为与决策是完全独立的,不受另一方的束缚。在博弈过程中,我们假设博弈参与双方对信息和博弈过程均是了解的,不存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因此这是一个完全且完美信息的动态博弈。有了以上假设,我们可以开始我们的博弈分析。保险公司与投保人网上交易博弈的博弈树描绘如下:在这个博弈树中,顶上第一个白圈表示的是投保人在第一阶段的行为,在这里,投保人作为选择的第一顺序人。可以选择是否通过网上进行保险的交易,如果选择是,则博弈进入第二阶段;如果选择否,则双方的得益为A(0,0),均为0,既没有损失也没有得益。(当然这是一个简化的描述,保险公司的网上开办费与两管理费等成本被省略了)在第二阶段,黑圈表示保险公司在第二阶段的决策。保险公司接受了投保人的投保,这时他开始作为博弈的主体进行选择,在这阶段,他可以有两种经营方式,一种是有差错的经营方式(这里所指的“差错”既包括保险公司内部经营的种种不规范,也包括保险公司网络外部管理的无力与缺陷),一种是规范的经营方式,即能通过有效监督使得网上保险交易能够顺利进行,投保人的权益能够得到保障。保险公司的两种经营状态将导致B和C两种得益情况的出现。在得益B(-a,b)中,投保人获得的得益为-a,之所以为负数是因为保险公司的差错经营方式,往往会对投保人造成信息外泄、退保金被人冒领等等的意外损失。而保险公司仍然可以获得投保人缴来的保费b。在得益C(c,d)中,投保人在保险公司通过规范的经营管理的状态下获得了自己的理想投保得益结果c,而保险公司的经营得益为d。让我们来对博弈的结果做一个简单分析,很明显,投保人的得益依赖于保险公司的不同经营状态,在投保人能够有效预知得益结果的情况下,他会在保险公司选择差错经营时选择不投保,因为投保会给他带来负得益;而当保险公司规范经营时,投保人会选择投保,达到他购买保险的理想状态。因此在这个博弈的第二阶段,保险公司的经营状态对投保人起到决定作用。但要保险公司选择得益C而不是得益B,则需要保险公司在得益C下的结果d大于得益B下的结果b,这样保险公司才有动力去选择得益C。但从实际出发分析,我们了解:如果没有有效地对保险公司网上经营情况的监管,而投保人又不能对保险公司的行为做出约束(出自我们的独立性假设),则保险公司的得益C下的结果d往往和得益B下的结果b没有区别。甚至由于规范经营要付出更多的经营成本,很有可能出现得益d要小于b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出于经济人的思维自然会毫不犹豫选择得益B,而投保人在预见到保险公司在第二阶段选择得益B自己获得负得益的结果后,选择在第一阶段不投保。于是博弈在第一阶段即告结束,网上保险开办失败。幸运的是,我们博弈可以从两方面进行修正。一是投保人可以对保险公司的行为进行约束,只要放松我们的独立性假设,从而使得单次博弈的结果中第二阶段保险公司的得益C的结果d大于得益B下的结果b(投保人可以通过投诉、联合抵制等手段促成上述的结果),在这样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出于经济人的目的自然会选择得益C;二是我们可以进行重复博弈。很明显,重复博弈需要保险公司与投保人之间的长期关系。而刚才的博弈树分析显然是“一次买卖”,保险公司不能奢望投保人参与一个他自己此次吃亏的博弈。而N次重复博弈的得益Nd,则是一个相当巨额的利润,远远大于保险公司通过一次投机所获得的得益b。因此,在预见到N次重复博弈的理想结果下,保险公司有足够的理由去选择在第二阶段的得益C,从而获得投保人的信任与继续支持,让博弈能够一直进行下去。
二、结论从以上博弈分析我们了解,要发展网上保险业务,至少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努力:1.加大网上保险业务的宣传。很明显,投保人要在我们的博弈树中第一阶段选择投保,必须是在他知道已经有网上保险业务存在的条件下。因此,要让投保人能够在投保时选择我们的网上保险,前期宣传是必不可少的。在宣传中,我们需要开动脑筋,用能为大众接受和喜闻乐见的方式来宣传网上保险。这方面,我们可以参考网上银行的宣传经验,成立专门的宣传部门,通过宣传人员的不间断、连续的工作。从网上保险的使用到网上保险的优点,真正为客户全面解读网上保险的功用。解除客户的疑惑,消除客户的后顾之忧,让更多的群众能够接受网上保险,理解网上保险。2.完善网上保险的法律环境。只有具备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我国的网上保险才会取得迅速的发展。有了法律制度框架的保护,投保人才能够放心地选择网上保险进行交易。因此,有关部门应当针对网上保险的特点及风险成因,从我国网上保险发展的全局出发,加快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建立较为系统的网上保险法律体系,通过法律保护网上交易者交易的安全,为我国网上保险的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我国的网上保险法律体系,应既包括关于保险资金的流通、网上保险欺诈与犯罪、网上保险监管等公法的内容,又应包括涉及网上保险与客户、网上保险与网络服务商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私法内容;应既包括确立网上保险法律关系中各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实体规范,又包括实施各项权利义务的程序性规范。而且,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要具有前瞻性。由于网上保险依托的是计算机网络技术,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发展速度非常迅猛,而各种法律法规为维护其权威性,不能频繁地进行变动、更新,都具有稳定性的特点。因此,在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时,要将眼光放长、放远,要在充分考虑计算机网络技术发展趋势的基础上进行。3.加强对网上保险的监管。监管部门应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对网上保险进行有效的监管,这对于网上保险业务的发展能起到较好的规范作用,能够确保网上保险业务有序、健康的发展。但很明显,只依靠上层监管的单方面监管是远远不够的,针对网上保险风险的复杂性和从我们上面的分析可知,网上保险业务的监管体系应是一个由上层管理者、保险公司自身、投保人、专业媒体等多方构成的立体监管结构。市场调查公司或会计咨询公司可以对网上保险的服务进行监管,投保人集团也可以对网上保险的服务质量及价格进行监管,新闻媒体也可以对网上保险遵守执行国家金融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管。只有形成广泛的社会监督,才能提高监管的效率和质量。才能让网上保险的发展,走上一条健康而有序的道路。参考文献:[1]张海燕:《网上保险势在必行》.金融理论与实践,2002年第6期[2]柏学行:《网上保险重新上路》.电子商务世界,2007年Z1期[3]谢识予:《经济博弈论》.复旦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