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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的好处优选九篇

时间:2024-02-07 14:48:07

引言:易发表网凭借丰富的文秘实践,为您精心挑选了九篇消费税的好处范例。如需获取更多原创内容,可随时联系我们的客服老师。

消费税的好处

第1篇

一、汽车消费税调整情况简介

调整后的汽车消费税,取消了小汽车税目下的小轿车、越野车、小客车子目,而是按照国家新的汽车分类标准将小汽车税目分为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两个子目,对乘用车(包括越野车)按排量大小分别适用6档税率,具体为:1.0到1.5升的乘用车下降2个百分点;1.5至2.0升排量的车型仍保持5%税率不变;2.0至2.5升排量车型提高1个百分点;而2.5升以上排量的车型消费税税率大幅上升,最高达20%;中轻型商用客车统一适用5%税率;摩托车税率按排量分档设置,以250毫升气缸容量为分界线,分别实行3%和10%的税率。

二、汽车消费税调整的作用

首先,新的汽车消费税拉大了不同排量汽车的税率差距,相对加大了大排量和能耗高的小轿车、越野车的税收负担,减轻了小排量汽车的负担,体现出国家对生产和使用小排量车的鼓励,同时限制大排量轿车和SUV(运动型越野车)的消费,强化消费税对汽车消费的导向作用,体现出税收对经济的调节作用。

三、汽车消费税调整对我市车市的影响

1.车市反映良好。针对此次汽车消费税调整,我市反映良好,汽车销售市场行情回暖。4月1日以来,从马鞍山汽车城中大汽贸等主要汽车经销商营销情况来看,只有少部分大排量国产车价格出现上调,其它车型只进行了微调或基本保持稳定。相对消费税调整前车市价格一路喊跌的局面得到了有效缓解,各经销商普遍反映经营压力减轻,市场活力增强,看车、订车的客流量明显增加,马鞍山汽车城日均销售车辆在10辆左右,基本上保持稳定。

2.回暖具体原因分析。在4月份油价上涨不利因素的影响下,车市还能保持稳定,一是说明了汽车消费税调整政策是积极的,在引导消费者理性购车方面起到了较好作用;二是按照新税率,排量在2.0升以上的车型,排量越大税率越高,最高至20%。虽说“抑大”的力度较强,但是由于新的汽车消费税颁发前,经销商大量提车,库存充足,除了大排量低档SUV车型销售压力较大外,其余大排量车型已有足够的利润空间和实力来消化新税率带来的成本压力。三是从购买人群分析,排量在2.0升以上的购买者经济实力较为雄厚,“买大”意愿较强,消费税税率的调整不会对其购买行为产生太大冲击。

第2篇

关键词:加工 应税消费品 应纳税额 组成计税价格

由于设备、技术、人力等方面的局限,或其他方面的原因,企业往往委托其他单位代为加工货物,收回后直接销售或自用。如果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则委托加工环节应该缴纳消费税。而现行消费税条例关于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税额的计税依据因纳税方式而不同,从而导致应纳消费税税额及其附加的城建税税额也有所不同。

一、现行税收规定存在的问题

消费税纳税义务是因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行为而发生,同一委托加工业务其税负应该是既定的,唯一的,不管是纳税人自己缴税 ,还是受托方代收代缴,税负应该是相同的。

然而按照前述的相关规定,委托方自行纳税时只要委托方已经将应税消费品销售,就应按照售价计税,由于委托方的售价包含委托方的利润和成本,而组成计税价格只有委托方的成本没有利润,故消费税税额按售价计税必定会高于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税,由此附加的城建税也会有所不同。即存在委托方自行缴税税负可能会高于受托方代收代缴的税负,这是不合理的。

二、对此问题的思考

(一)从企业角度,企业应该如何进行纳税筹划

由于存在上述问题,纳税人应该对应税消费品的加工进行仔细筹划,本文主要从两个方面分析,以期抛砖引玉:

1、加工方式的选择:自行加工还是委托加工

应税消费品的生产加工方式可以是自行加工,也可以是委托加工。

在选择加工方式时,企业应该将自行加工发生的加工费用、应纳消费税和城建税税额与委托加工支付的加工费用(包括往返费用)、应纳消费税和城建税税额进行综合分析比较:

根据上述分析,在加工费用(包括委托加工往返的运杂费)相当或者自行加工费用还较高的情况下,由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税负会比委托方自行缴税税负轻,尤其是在受托方所在地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较低的情况下,应选择委托加工方式并由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及其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利用受托方的专业化生产优势既节约加工费又能获得代收税款的好处。

而当自行加工费用低于委托加工的费用的情况下,究竟是自行加工还是委托加工则应比较两种方式的加工费用与税款总体负担:自行加工所节约的加工费与可能多付的税金(消费税及附加)相比较,当前者大于后者时,应当自行加工;否则,则应选委托加工,以实现税费总体负担最轻。

2、委托加工由受托方代扣代缴还是收回自行缴税

在选择委托加工方式时,还要考虑受托方的选择:个人(费用低但是要自行缴税)还是有代收代缴义务的单位(费用高但是可节税)。这时不仅要考虑消费税,而且还要考虑城市维护建设税和增值税能否抵扣的问题。

一般在费用总额相当的情况下,应选择对方能代扣代缴消费税并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者小规模纳税人但能取得对方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抵扣进项税额,减轻应纳增值税额。只有在个人加工所节约的费用高于由于自行缴税而可能多缴的税金(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和由于不能抵扣进项税而增加的增值税)时,才委托个人加工。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消费税和增值税都还涉及其附加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率因地理位置而异,因此,在进行比较时还应把附加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税额考虑进去。

总之,在选择加工方式和纳税方式时,不能只是单一的考虑加工费或者消费税,而应综合考虑税费合计,以企业税后收益最大为佳。

(二)从完善税制的角度考虑

目前,相关税收规定只是对受托方应代收代缴税款的计算方法做了规定,对于受托方为个人的,由委托方收回后缴纳消费税的计税办法没有明确规定。

本文认为无论是否委托个人加工,也无论是受托方代收代缴或委托方自行纳税,应该统一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的计税依据。

可行的做法是:按照委托方和受托方都容易获得的信息资料,依前述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税,或者在此基础上加入按照平均成本利润率计算的利润,即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成本利润率)/(1-比例税率)。只要统一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的计税依据,即可避免因计税依据不同而导致的应纳税额税负的差异,固定消费税的税负,以体现税收的刚性和公平。

参考文献:

[1]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2014年CPA考试辅导教材――税法[M].经济科学出版社,2014

[2]国务院令第53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S],2008

[3]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5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S],2008

第3篇

【关键词】 化妆品企业; 消费税; 纳税筹划

随着经济的快速增长,中国成为仅次于美国和日本的全球第三大化妆品消费市场,众多国际知名化妆品品牌纷纷进入中国,国内化妆品企业也迅速崛起,出现了洋品牌、合资品牌、国产品牌三分天下的局面。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化妆品企业在制定公司战略,营造竞争优势时,税金是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消费税作为价内税,直接构成化妆品的成本,通过纳税筹划减少消费税支出,可以节约经营成本,增强企业的竞争力。

一、选择合理的生产方式进行筹划

化妆品生产有自产自销、委托加工、外购已税化妆品连续生产等方式。税法对不同的生产方式规定的消费税计税依据不同,这就为企业选择有利的生产方式,降低税负提供了可能。税法规定纳税人自产自销化妆品的,应纳消费税以销售额为计税依据;委托加工收回的化妆品直接销售的,由于受托方已代收代缴消费税,不需缴纳消费税。通常情况下,企业收回委托加工的化妆品直接销售,要以高于成本的价格售出才能获利,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的计税价格要低于化妆品的实际销售价格,并且受托方计税价格低于化妆品实际售价的差额部分,不需要缴纳消费税,因此企业将委托加工收回的化妆品直接销售,可以减轻消费税税负。对于委托加工或外购已税化妆品为原料生产化妆品的,税法准予按照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扣除委托加工或外购环节已纳消费税税款。这个规定类似于增值税的抵扣原理。由于按照销售额计税,企业增加了生产环节,消费税税负并未减轻,并且当外购化妆品成本大于委托加工或自行加工成本时,还会降低公司的税后利润。

案例1:某化妆品公司接到一笔生产化妆品的业务,合同约定销售价格为200万元,公司可以选择以下四种生产方式:方案一:自产自销,投入原材料成本60万元,人工费及其他费用20万元;方案二:委托加工收回后直接销售,向受托方提供价值60万元的原材料,支付加工费20万元,受托方无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方案三:委托加工收回后连续生产化妆品,向受托方提供价值60万元的原材料,支付加工费10万元,受托方无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公司收回委托加工的化妆品继续生产,需要发生人工费等费用10万元;方案四:外购已税化妆品连续生产,外购化妆品价值100万元(含消费税),公司将外购化妆品继续生产,需要发生人工费等费用10万元。

方案一:应纳消费税=200×30%=60万元,税后利润=(200-60-20-60)×(1-25%)=45万元;方案二:代扣代缴消费税=(60+20)÷(1-30%)×30%=34.29万元,税后利润=(200-60-20-34.29)×(1-25%)=64.28万元;方案三:代扣代缴消费税=(60+10)÷(1-30%)×30%=30万元,应纳消费税=200×30%-30=30万元,税后利润=(200-60-10-10-30-30)×(1-25%)=45万元;方案四:外购化妆品已纳消费税=100×30%=30万元,应纳消费税=200×30%-30=30万元,税后利润=(200-100-10-30)×(1-25%)=45万元

比较发现,方案二最佳。案例中假定四种生产方式成本相等,采用委托加工收回后直接销售的方式,企业消费税税负最轻,税后利润最大。企业对自产自销和委托加工后直接销售两种方式进行选择时,若加工费大于自行加工成本,企业可以测算委托加工节约的消费税是否能够弥补加工费大于自行加工成本的差额,选择税后利润最大的加工方式。

二、选择有利的化妆品销售方式进行筹划

化妆品企业在生产销售环节需要缴纳消费税,在生产环节之后还存在批发、零售等流转环节,通过选择有利的销售方式,降低化妆品生产销售环节的销售额,可以节约消费税。

(一)设立独立核算的销售机构

企业将生产或委托加工的化妆品按照市价直接销售给经销商,虽然减少了流通环节,节约了流通成本,但是会增加企业的消费税税负。企业设立独立核算的销售机构,以较低的价格将化妆品销售给销售机构,通过降低销售额减少应纳消费税,销售机构对外销售化妆品时,不需要缴纳消费税。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向销售机构出售化妆品时,只能适度压低价格,如果售价过低,属于“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的方法进行调整。如果企业设立的销售机构采用非独立核算形式,税法规定,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自产应税消费品,应当按照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销售数量计算征收消费税,达不到节税的效果。

(二)成套化妆品销售的筹划

化妆品企业为了迎合消费者的需求,经常采用成套化妆品方式组合销售。税法规定,纳税人将应税消费品与非应税消费品以及适用税率不同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根据销售金额按应税消费品的最高税率纳税。

案例2:某化妆品企业将生产的化妆品、化妆工具、化妆包组成成套化妆品销售,每年销售10万套,每套售价500元,每套化妆品包括一瓶香水200元,一盒香粉150元,一支口红50元,一套化妆工具90元,一个化妆包10元。化妆品消费税税率30%,化妆工具和化妆包不属于应税消费品。如果按照习惯做法,企业将产品包装后再销售给经销商,应纳消费税=(200+150+50+90+10)×10×30%=1 500万元,如果企业采用先销售后包装的方式,将上述产品分别销售给经销商,由经销商包装后对外销售,应纳消费税=(200+150+50)×10×30%=1 200万元。

成套化妆品销售采用先销售后包装的方式,实际上只是在生产流程上变换了包装地点,在生产销售环节将不同类别的产品分别开具发票,在会计核算环节对不同的产品分别核算销售额,则非应税消费品不需要缴纳消费税。如果企业采用先销售后包装的方式,但在账务处理时未分别核算不同产品的销售额,税务部门仍按照30%的税率对所有产品征收消费税。如果当地税务机关对操作环节要求比较严格,上述做法得不到税务机关的认可,企业可以设立一个独立核算的销售部门,专门从事化妆品的包装和销售工作。

(三)利用折扣销售节税

按照销售额给予经销商奖励是化妆品企业比较常见的营销策略,奖励得当,可以提高经销商的热情,扩大销售额,提高市场占有率,不同的奖励方式,节税效果不同。

案例3:北京某化妆品企业在全国多个重点城市建立了销售网点,为扩大销售规模,企业制定了两套备选的奖励方案。方案一:对经销商企业不提供任何工资待遇,经销商的收入来自于经销差价和售后奖励,凡年销售额达到100万元(按经销商在该企业提货价计算)的经销商,奖励售价为5万元的小汽车一部;达到200万元的,奖励售价为10万元的小汽车一部;销售业绩越好,奖励的小汽车越高级。方案二:每次签订经销合同时最低销售额为25万元,只达到25万元的不予奖励,但销售额计入下次经销合同的销售总额,销售总额达到50万元的,给予2%的价格优惠;销售总额达到75万元的,给予3%的价格优惠;销售总额达到100万元的,给予5%的价格优惠。

从税收角度考虑,企业给经销商的物质奖励属于将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的行为,按照视同销售处理,每奖励一部价值5万元的小汽车,公司就要多纳增值税0.85万元,若将物质奖励改为现金奖励,公司不需多纳增值税,但会增加现金流出,对经销商而言,获得的物质奖励或现金奖励属于偶然所得,应由公司按2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若采用价格优惠的办法,企业按照折扣销售处理,将折扣额和销售额开具在一张发票上,减少了销售额,应纳增值税和消费税随之减少,经销商直接从经销差价中获利,可见奖物不如奖钱,奖钱不如折扣。

化妆品企业如果成立了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企业可以根据销售额给予销售公司折扣,销售公司根据销售业绩给予经销商折扣,通过折扣销售的方式,企业可以合理地降低应税销售额,减轻消费税税负。在实际操作中,企业采用折扣销售方式,应考虑到各地区人口数量和消费水平的差异,根据销售额的大小制定不同的折扣率,既能激励经销商,又能达到节税的效果。

(四)利用销售合同的结算方式延期纳税

资金具有时间价值,推迟纳税义务也是税收筹划的重要方面。对于不同的结算方式,税法规定的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同。

案例4:某化妆品公司2010年发生了以下几笔业务:(1)2010年3月10日与北京甲商场签订了一份化妆品销售合同,销售金额为300万元,产品于2010年3月10日、5月10日、7月10日分三批发给商场,货款于每批产品发出后一个月内支付,公司的会计已在3月底缴纳了消费税90万元;(2)2010年6月15日与天津乙商场签订了一份化妆品销售合同,销售金额200万元,产品6月20日发出,货款2010年12月20支付,公司的会计已在6月底缴纳了消费税60万元;(3)2010年12月9日与上海丙商场签订了一份化妆品销售合同,销售金额100万元,要求产品在2011年3月9日发出,丙商场已将货款汇到公司账上,公司的会计已在12月底缴纳了消费税30万元。

案例中公司的销售人员不熟悉货款结算方式对税收的影响,财务人员对待税收问题过于谨慎,造成公司大量的业务没有收到货款,税款却先行缴纳,增加了现金流出,造成公司资金周转困难。第一笔业务,如果在销售合同中明确“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应按照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当天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公司就可以将30万元的消费税纳税义务分别推迟1个月、3个月、5个月;第二笔业务,如果在销售合同中明确采用赊销方式结算,公司可以将消费税纳税义务推迟6个月;第三笔业务属于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利用销售合同的结算方式延期纳税,需要企业的销售人员了解税法的相关规定,在签订销售合同时,若采用赊销、分期收款、预收货款等结算方式,应在合同中明确付款方式,使企业在合法的期限内推迟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

(五)规范退货流程减少应税销售额

化妆品销售以后,可能由于货品配送错误、破损或品种、质量等原因发生退货。税法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不符合作废条件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主管税务机关对其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简称《通知单》),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据此减少销项税额和应纳消费税。化妆品企业应规范退货流程,对需要退货的商品,要求购买方返还发票或提供《通知单》,若购买方无法提供《通知单》,企业就不能开具红字专用发票,退货行为得不到税务机关的认可,人为增加了企业的税负。

【参考文献】

第4篇

1、 上市公司的业绩

一部分上市公司的业绩会因此受到影响,肯定会以提价方式抵消部分负面影响,提升财务报表的好看度。业界普遍认为,酒水板块的“景气回升与估值修复”仍将推动白酒板块行情深入展开,投资界维持“强于大市”投资评级,白酒行业景气存在加速回升的可能。消费税的调整不会改变白酒行业景气回升态势,也不会改变白酒行业中长期发展趋势。

2、 正规军与游击队

中国的经营环境很有意思,正如曾经的几次国内战争一样,往往是游击队打败正规军,多年来的税收杠杆对白酒经营环境的影响也恰恰在很大程度上就是这样的。

先看看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标准:

(一)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高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70%(含70%)以上的,税务机关暂不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二)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70%以下的,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由税务机关根据生产规模、白酒品牌、利润水平等情况在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50%至70%范围内自行核定。其中生产规模较大,利润水平较高的企业生产的需要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税务机关核价幅度原则上应选择在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60%至70%范围内。

这对于一般中小白酒企业,特别是以逃税为主要生存手段和市场竞争力度的中小酒厂影响可不小,对于一向“遵纪守法”的老名酒和上市公司而言,影响则小很多。另外像酒鬼酒之类的酒企业,原来在经营过程中生产企业与销售公司之间的差价不算大,在这次消费税改革中影响也会相对较小。

过去的消费税的政策出发点是好的,但是在实际实施中,往往是“灵活多变”的中小企业在微妙手法的操作下,偷漏税比较容易,利润空间和市场操作空间相对较大,赢得了很多有力的生存空间。但是老国家名酒、一线名酒、上市白酒企业、其他地方正规酒企则是在正常税收的“挤压”下,很难抵挡这些“杂牌”厂家们的坚船利炮,市场运营并不是在同一起跑线上,出现了令人哭笑不得的“保护”游击队厂家的意外结局。新消费税的实施,如果能够严格执行并且力度坚强,“游击队打败正规军”的时代有望一去不复返。但是,中国企业的逃税能力超强,制度并不是唯一解决问题的力量,而且需要时间来完善。

3、 地方税收的微妙

由于在白酒行业的税收中,税务部门一直与“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目标存在较大差距,所以,为了增收和完善税制,税务总局制定了《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70%以下的,税务机关应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这里面的微妙就多了,一是如何正确和严格审定生产企业的的产量,二是税务机关核定如何从价计税的尺度,这里面的微妙只怕会给税务与酒厂之间带来更多的难以言喻的“合作”。税收增长了,对地方财政当然是个大好事,但是,厂家们作为精明的生意人也不会就此束手就擒,也会在产量报数和出处上大做文章的,毕竟在中国,税收对生产型企业的生存影响是巨大的。

4、产业的影响

合理的新税制改革,从出发点上来讲,对白酒工业的结构调整有好处,能促进扶优保强的作用,更有利于带动农产品转化和农业结构的调整,不再受过去口粮产量和储备问题而限制酿酒原料是薯干还是高粱的问题。其次,执行统一税率对依法纳税的白酒骨干企业是有利的,能有效避免不同原料不同税收带来的行业内不公平竞争,有效地避免一些不太守规矩的酒厂在“灵活”的税制空间中大占便宜的现象出现,推进行业向公平环境积极发展。

这次改税制,对不同起点的酒企在经营战略的选择调整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新的经营压力环境,必然会推动正规化发展,有效避免重复建设一窝蜂等粗制滥造推新品的粗放经营行为。

5、 涨价

山西汾酒已经打响头炮将部分产品提价10%,紧跟着茅台、五粮液的提价方案也被提前“公开”,白酒涨价显得势不可挡。其他一线名酒也暗自摩拳擦掌,跃跃欲试。

从保持品牌战略地位的角度出发,适度的高价格能保持高端名酒的引领行业形象和地位,另一方面,税收的提升,适时的提价也是保持甚至提高企业利润的重要手段和时机。中国商人经过这么多年的市场营销洗礼,其实已经深谙涨价之道,不仅仅地产商做的炉火纯青,各行各业的商人们包括强势品牌酒厂们一样做得非常精彩,尤其是金融危机继续扩散、实业经济不太景气,通胀预期的谣言和实际影响的社会影响,已经站住脚的一线白酒品牌们更不会放过这次良机。

由于企业有自主定价的权利,所以,本次消费税制的改革对企业的盈利影响其实可以变得很有限的,有限的税收上涨可以被提价冲抵得一塌糊涂,很多厂家可以做到不仅没有被新税制压缩空间,相反,会因此名正言顺地提价而带来更高的利润增长。

6、 行业洗牌

市场反应能力和应变能力的差距导致的影响是不一样的,价位操作空间会导致各个企业的市场反应不同,这也是一次英明者的出击之时。

白酒一直以来的营销法宝“高价格、高空间、高利润、高促销”,由于不同企业在过去长久形成的漏税能力不一,从而在新形势下的竞争力也大受影响。不同的操作空间遇上严格的税收管控压力,很多企业的营销环境堪忧。

对于一般中小白酒企业而言,尤其是以中低档产品为主的企业而言,新税制对他们的影响小不了。对于以低档产品走遍全国的企业,本来微薄的操作空间又再次受到挤压,其生存能力再次受到严峻挑战,加上运费、原料、物价等硬环境价格的刚性上涨,迫使低档产品线企业挖空心思渡过难关。

第5篇

用税收的经济杠杆调节社会资源消费的速度,似乎已成为一种流行思维。

近日,在“中国财税论坛2005”会议上,国家税务总局谢旭人透露,在“十一五”期间的税制改革,将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研究制定完善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税收政策。具体体现在资源税和消费税这两个税收政策的调整方向上。曾经担任过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现任中国税务学会会长的杨崇春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为了鼓励利用可再生资源和废旧物资,明年的税制改革会提高资源税,并将更多的消耗资源的产品纳入到征收消费税的范畴内。在消费税的指向上,比如严格限制一次性物品的使用,并将其纳入消费税征收范畴。明年还有可能会提高汽油、柴油的价格,煤炭等产品的资源税也将有所提高。总之,要“引导”人们绿色消费、节约消费。

绿色消费的必要性,其实普通民众早已有切肤之痛,城市水、电、气价格的不断攀升,迫使中低收入群体不能不节约,但这些资源属于民众的生存必需,无论怎样精打细算,它的弹性是非常有限的。

对一次性塑料袋、筷子等物品的限制使用,民间也屡有尝试,却几经反复,在于它遭遇了一个现实悖论――一次性物品的出现,极大地提高了人们的生活效率与便利,符合工业化时代高频率、商品流通快进快出的特性。而对一次性物品收取“绿色税收”,由于这些物品本身价格低廉,能够征收的税收也高不到哪里去,人们会因为不多的额外支出而宁愿选择继续享受一次性物品的便利。

同时也要指出,在经济学上,消费税是间接税,它不像个税那样征收对象是惟一性的,很容易出现成本转嫁现象。一次性物品属于消费者需求和企业供应合拍下的产物,如果征收相应的消费税,可能会出现要么全部税赋成本由消费者承担、要么由竞争企业扛下成本的“两极”,如此一来,对全额承受消费税的任何一方都不太公平。

经济杠杆不是万能的,依靠增税来遏制人们的消费行为也未必是不二之途。提高汽油、柴油的价格,煤炭等产品的资源税也将有所提高。这些措施被认为可以让西部地区的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对各地方政府财力等也有好处,这也是“绿色税收”的发展思路之一。但在进行如此设计的同时,政府似乎忽视了另一个资源节约与环保的因素――工业生产的效率提升。

不要忘记,据统计,中国工业企业的设备近1/5已经老化,国有大中型企业设备的老化率已达25%,超期服役率为39%,这是生产高消耗、低效益的主要因素之一。我们用落后的工业生产设备,每生产出一吨资源,所消耗的能源就相当于发达国家的几倍。及时淘汰这些耗远大于产的机器,所能收获的效益比增加一些“绿色税收”更多。

某些连基本合格生产条件都不具备的企业,因为创造税收而被地方政府欢迎,却带来长久的高污染危害。对于这些早应被时代淘汰的企业,即使征收再多的“绿色税收”,也补偿不了对自然与环境的永久性创伤,继续容忍这些企业的存在,意味着我们在抹杀下一代的生存权,未来将付出十倍、百倍的高昂代价。

国家发改委经济运行局副局长朱宏任在11月18日指出:部分行业盲目扩张的后果已经显现,产能过剩的压力越来越大。2005年前三季度,86家独立电解铝企业由于产能过大、原料氧化铝价格持续走高等原因,其中58家企业出现亏损。钢铁行业总体产能过剩,由于热轧板卷等产品的产能集中释放,部分板材价格自9月下旬出现明显下滑;电力、煤炭、铜冶炼等行业在增加供给的同时,也存在无序建设现象。

第6篇

关键词:环境保护;消费税;消费税改革;

作者简介:金哲(1967-),男,辽宁盖州人,副教授,主要从事税收问题研究。

一、消费税的环境保护效应阐释

关于消费税的环境保护效应问题,可以从消费者理念、行为和企业生产经营方式这三个方面加以分析。

(一)在影响人们消费方式的过程中发挥环境保护作用

消费税是以特定消费品为征税对象,而这些消费品往往具有比较强的负外部性。按照经济学的原理,政府对个别商品征税之后,势必引起课税商品市场相对价格的上涨,从而导致消费者在选购商品时减少对课税商品的购买量,并相应地增加非税商品的购买量。从这个意义上讲,消费税便具有明显的消费替代效应。国家通过征收消费税,可以对消费者产生引导作用,使其更倾向于减少对具有负外部性实物产品的消费,转而可能增加对非实物性产品(如教育培训、健康保健、休闲、旅游等领域产品)的消费。可以设想,在结构性减税设计当中,如果对特定消费品和一般消费品的税负分别做“一增一减”的处理,则更具有环保意义。因为在这种情形下,资源耗费较多、环境污染较严重的消费品的价格将会上升,而资源耗费较少、环境污染较轻的服务行业产品的价格将可能下降,这会促进人们的消费方式从不断增加对物质消耗转化为对提高生活品质和注重自然环境的健康方面消费,这有利于培养人们的绿色消费观和绿色消费行为。所以,在保持税收“收入中性”的前提下,对特定消费品课税一方面有利于促进服务业的发展,增加环境保护行业及相关行业就业机会;另一方面,随着消费观念和消费行为的转变,人们对稀缺资源的需求量相对减少,降低了对自然生态环境的无度消费,从而使自然生态环境得到保护,进而有利于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通过引导企业生产经营行为产生环境保护效应

基于环境保护目标实施的对特定消费品的课税,通过相关产品的价格传导机制影响消费需求,消费需求结构的变化导致企业生产经营行为的变化,从而有助于促进企业调整产品结构、改进生产工艺、改变投资方向。与此同时,环境保护导向的对特定消费品的课税还能够刺激节能减排技术的发展和进步,加速高耗能、高污染企业技术和产品的调整,为国民经济结构的顺利转型、经济增长方式的合理转变创造条件。在供求规律和资源配置效率的共同作用下,通过对污染产品征税,将直接影响到纳税人的切身利益,由此可能付出的税收代价会迫使企业选择适当的污染控制技术,研发并选择新的、更加节能减排的工艺手段,既降低生产流程的成本又减少污染排放,从而有效提高整个社会福利水平;通过对生态资源品(如实木制品)征税,可以提高稀缺资源品的耗费成本,进而引导民间资本投向节约资源使用的领域,促进环境保护行业的发展。

(三)对提高人们生态观念和环境保护意识的积极影响

人类的生产生活依赖于必要的生存环境,也离不开对自然资源的开发和利用。这不仅要求我们合理地、有节制地开发资源、利用环境,而且还要在考虑到当代人自身发展要求的同时,照顾到后代人的发展需求和生存空间,兼顾后代人的利益。构建以环境保护为导向的消费税制度,在保护环境的理念和政策背景下合理利用资源、激励经济的内涵式发展、缩小代内收入差距、寻求代际间的公平,有利于将生态环境保护意识代代相传,促进稀缺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二、环境保护视角下的现行消费税制度基本评价

我国现行消费税制度是在1994年税制改革基础上形成的。消费税自开征以来,作为与增值税相匹配并发挥特殊调节作用的税种,其收入规模持续增长,在保护环境、缩小贫富差距方面也发挥了不可替代的调节作用。1994年,消费税收入尚为492.4亿元,至2011年已达到6936亿元,年均增长率近16%[1]。按收入规模排序,2011年消费税已位居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之后,跻身为我国第四大税种(如图1所示),消费税在我国税制体系中所占据的重要地位可见一斑。

(一)我国消费税制度变动中的环境保护政策取向分析

从征收范围的角度看,在我国最初实施消费税的十余年里,其征税范围主要包括十一类应税消费品,对于其中的小汽车这种能耗品,仅按小轿车、小客车和越野车三个子目分设税率课税,并未考虑其潜在的污染水平和程度,且税率划分不细;对于资源性产品,征税范围仅包括柴油和汽油,而且税率也较低(固定税率分别仅为每升0.1元和0.2元,即使对含铅汽油的税率也仅为每升0.28元)。在这种情形下,显而易见,消费税所能够起到的环境保护和促进节能减排作用明显偏低。从2006年4月1日实施的消费税改革起,我们开始逐渐重视发挥和释放消费税在环境保护方面的功能,相应地,消费税的税目也由11个增加至14个。与此同时,在小汽车、成品油和烟、酒等税目下还进一步细分为18个子税目,共计有28个消费税项目。与该项变动之前相比,在所谓能耗品中增加了游艇项目,将小汽车重新划分为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两个子目,并对乘用车按照排气量的大小分别设立6个税率档次;增加了实木地板、木制一次性筷子、燃料油和航空煤油、油、石脑油、溶剂油等资源性产品。自2008年9月1日开始,又重新对乘用车划分为7个税率档次,且相应降低了小排气量乘用车辆的税收负担,大幅度地提高了大排气量车的税负,使大、小排气量车之间的税负差达到39%之多。自2009年1月1日开始,又调整了卷烟的消费税税率并加强了对白酒相关消费税的征收管理,同时还实施了燃油税的改革并大幅度提高了相关税率,使7种应税成品油的平均税率上升了约7倍。对燃油实施征收消费税的改革之后,以小汽车、成品油为代表的污染品和资源品品目的消费税收入占整个消费税收入的比重有了大幅度的提高。

在不断改革和调整的基础之上,我国既有消费税的环境保护和节能政策取向日益凸显,消费税制度本身较过去也有了明显改进。此处,我们可以借用GDP能源消费弹性系数(1)的变化来说明这一点。通常情况下,该系数是用来衡量和体现能源耗费增速与GDP增速二者间相互关系的一项指标。如果该系数越高,则显示能源利用的效率越低,反之亦然。资料表明,在2006年以前的数年间,这一系数一直大于1,说明能源的利用效率偏低。在实施了以环境保护为导向的消费税改革后的当年(2006年),能源消费弹性系数便由2005年的1.02降低为0.87,2007年更下降为0.7,并呈现出日益走低的趋势[2]。该弹性系数逐步走低的原因有很多,其中当然不能排除消费税制度变化所产生的限制、引导功效,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实施一系列节能减排税收政策所展示的具体成果。同时值得一提的是,自2006年起,消费税收入规模也大幅提高。2006—2011年间,消费税收入每年增长速度均超过15.26%,其中2009年由于燃油的税率大幅提高的缘故,增长速度更是高达85.34%。在消费税增收额中,贡献最大的当属来源于成品油、小汽车、卷烟和酒类消费品的收入,2008年和2009年四品目消费税的增收额占消费税总增收额的比重分别为95%和98.5%[1]。可以说,仅此四个品目便已相当程度地“染绿”了消费税,使之成为了加强环境保护、促进节能减排的一个重要的绿色税种。

(二)消费税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剖析

虽然现行消费税在组织财政收入、倡导环境保护和调节收入分配诸方面取得了一系列明显成效,但需要指出的是,目前消费税制度中尚存在着诸多问题,在发挥其促进环境保护功效方面仍有许多值得改进之处,这主要表现为如下三个方面:

1.消费税税率设计中的缺失与不足

现行消费税制分别按照多元化应税消费品产品结构、价格水平和性质的不同,设计了包含定率和定额两种税率形式的产品差别税率。其中,对卷烟和白酒设有两种税率形式,并按复合计税方法计税;对啤酒、黄酒和七种成品油采用定额税率从量计税;对其他应税消费品均适用比例税率从价计税。尽管消费税的税率设计采用了多样化的模式,且已历经数次合理化的调整,但从我国目前尚未开征专门的环境税的具体现状考虑,既有消费税的税率水平仍然显得偏低,更难以胜任促进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的职责。从这个意义上讲,进一步优化消费税税率的空间依然较大。

(1)从各种能耗品之间的税率对比角度看,税率设计中的不足之处导致政策取向的某种偏差。现行消费税制所针对的能耗品大致涵盖小汽车、摩托车和机动艇等。按照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的要求,理应对小汽车和摩托车依其排量大小的不同分别设置差异化的税率档次。然而,目前针对这两种能耗品所采用的税率设计方式却不够严谨和协调。例如,游艇和大排量乘用车应该同属富裕人群消费的能耗品,但目前游艇适用的消费税率为10%,而即使大排量乘用车的最高适用税率也不超过40%,两者相比较,前者的税率明显偏低。除此之外,对于1.0升及以下排量的汽车,其消费税适用税率为1%,而对于250毫升排量(明显低于1.0升排量)及以下摩托车的消费税适用税率却为3%,而对于超过250毫升排量的摩托车,其消费税适用税率则为10%。一般情况下,小汽车的排量会明显大于摩托车,但现状是,小汽车所适用的消费税率却大大低于摩托车。诸如此类政策措施导向偏差问题的存在,不利于达到提高环境保护效率的目标,也与公平税负的原则相背离。

(2)部分资源品的适用税率偏低。在现行消费税制度下,应纳消费税的资源性产品包括实木地板、木制一次性筷子和成品油。对于实木地板和木制一次性筷子本应课以较重的消费税,以限制其消耗和使用,从而有助于节约森林资源、保护人类的生存环境,但目前这两种木制品的消费税适用税率却仅为5%,偏低的税率显然难以起到应有的保护森林资源的作用。对于成品油,目前对其采用定额税率、从量征收的方式。其中,油、汽油、石脑油、溶剂油的定额税率为1元/升,柴油、航空煤油、燃料油为0.8元/升,而含铅汽油则为1.4元/升。成品油是不可再生的化石燃料,相比之下,许多国家均对这种资源课以较高的税率。按当期汇率测算,澳大利亚、韩国和日本的相关税率分别为1.63元/升、2.87元/升和4.07元/升,欧盟成员国的平均税率达到4.48元/升,均明显高于我国的相关税率;在美国,虽然在一般消费税中按0.81元/升的较低税率对燃油课税,但在燃油使用环节也对二氧化碳、二氧化硫的排放课以环境税[3]。在成品油税率偏低、未能按含硫量或燃油效能差异分别设置、实施不同税率的情况下,消费税本来所特有的鼓励节能减排技术开发和使用的功效也会受到一定程度的抑制。

(3)就某些商品而言,其定额税率设计缺乏相应的弹性,导致消费税的导向作用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对啤酒、黄酒和成品油依照单位税额采取从量、定额方式的计税,其优点是易于计算、便于操作,但缺点则是税率的弹性机制不足。以啤酒和黄酒为例,虽然十年来其市场价格已翻了数番,但其所适用的税率却仍然是1994年制定的单位税额标准。这意味着,当处于物价上涨、通货膨胀的时期,如果不能及时对单位税额进行适当调整,那么此类消费税的收入就难以随着物价的上涨而同步地增加,这势必削弱消费税的组织收入功能和对消费的引导作用。

2.消费税征税环节设计中存在的弊端

本文中所论及的消费税生产环节,主要包括生产销售、生产自用、委托加工和进口(可视为境外生产)等诸环节,适用于除金银首饰、铂金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外的其他所有应税消费品。在征税环节设计方面,我国的消费税具有明显的单一性特征。按照现行消费税制度,除对卷烟在生产和批发两个环节两次征税之外,对其他所有应税消费品均实行“税不重征”的办法,仅在其生产或者流通环节中的某一个环节实施一次性征收;对金银首饰、铂金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等应税消费品,则后置为零售环节征税。关于消费税征税环节的设计,更多的是从便于税收征管的角度进行考虑的。对这三个征税环节加以比较分析后可以发现,在批发和零售环节课征的好处是有助于实现消费税的应收尽收,减少税款的流失,(1)但其缺点也很明显,具体表现为在纳税人众多的条件之下,消费税将面临管理方面的难题,从而使消费税的调节作用大打折扣。有鉴于此,我国目前除了对垄断经营的卷烟和特许经营的金银首饰、铂金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选择在批发和零售环节征税之外,对其他所有应税消费品的征税均设定在生产环节。在生产、批发、零售三个环节当中,选取生产环节征税时所面对的纳税人相对集中,征收管理比较容易,能够充分发挥消费税的调节和引导作用,而且也便于税款在生产流通的首个环节及时入库。然而对于从价计税的消费品来说,选择在生产环节征税也难免会存在一定的弊端,即如果缺乏有效、严格的监督约束,那么,有可能在客观上为纳税人利用关联转让定价进行税收规避提供可乘之机,进而造成消费税调节功能的弱化、导致消费税税收收入的流失。目前,这种逃避消费税的现象在化妆品、烟、酒、小汽车、摩托车等行业中普遍存在。税务部门除对卷烟和白酒行业制定了有针对性的管理措施之外,对于其他各种消费品尚缺乏有效的对策和管理办法。

3.“绿色税目”所涵盖的范围有待进一步增加

在现行消费税税目中,有10个税目、23种消费品与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直接相关,其中包括3个能耗品税目(小汽车、摩托车和游艇)、3个资源品税目(实木地板、木制一次性筷子和成品油)和4个环境污染品和有害品税目(鞭炮焰火、烟、酒及酒精和汽车轮胎)。绿色税目涵盖的范围有限的状况,已经难以适应资源环境保护、经济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提高的客观要求。当下,我国的臭氧层物质消耗量以及二氧化碳和二氧化硫年排放量均已位居世界的前列[4],农用薄膜和塑料包装物使用所产生的白色污染状况也令人堪忧[5]。在这种条件下,仅按10个税目对23种消费品课征消费税,其调节作用和影响范围就显得偏小、狭窄。为了配合进一步实施环境保护及节能减排政策措施的要求,更多资源品和环境污染品,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含磷洗涤用品、高档纸和煤炭制品、不可降解的一次性用品(如包装物、塑料袋、餐饮用品)、电池以及各种其他污染性电子产品等,均有必要纳入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之内。

三、环境保护视角下深化消费税制度改革的原则考量

深化消费税制度改革,是整个税收制度改革的有机组成部分,同时也应该体现国家的长远发展政策与规划。笔者认为,消费税改革的再次深化,须着力突出其促进环境保护、支持节能减排的作用,在发挥消费税调节收入分配和组织收入功能的同时,也使消费税成为一个名副其实的绿色税种。在这一过程当中,需要周全地考虑到多方面的影响因素,进一步明确应遵循的若干基本原则。

(一)与环境保护相关税收体系的整体布局相协调

国内外的理论与实践已经证明,税收是环境治理中行之有效的重要经济手段之一,其独特作用也是不可或缺和不可替代的。我国虽然没有设立专门的环境税,但所开征的多个税种中均包含着与环境保护有关的税制要素内容,在相当程度上体现了国家的节能减排政策。其中,一是包括以重税所体现的消费税、资源税、关税和车船税政策,二是包括以减免税优惠所呈现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政策。可否通过对现有税种的改革和完善,将其务实地整合为一个环保类税收体系从而服务于保护环境目的,不失为今后税制改革中的一个亟待探究和解决的课题。基于目前的税制体系,以促进环境保护为目的,消费税改革的着力点应落在如何将污染环境、不可再生的资源产品纳入征收范围之内。因此,消费税改革是属于增税性质的改革,在结构性减税过程中,应本着“收入中性”的原则,与减税改革相契合,在课税要素优化设计中注意使之与环境保护税收体系的整体布局相协调。

(二)与国际通行的环境保护税制相接轨

实施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是一种典型的具有强烈外部性特征的国际性公共产品。这在很大程度是由于同在一片天空下,一个国家污染排放会影响到别的国家,而一个国家的资源退化或过度消耗也会直接和间接地涉及到他国的利益。这意味着,在环境保护问题上很难有所谓“避风港”或世外天堂。为了面对和解决这一国际性课题,欧盟各国、美国、日本等许多发达国家纷纷将政府税收作为改善环境的有效手段,有的国家甚至单独开征针对性的专门税种(如碳税、污染排放税、机动车税等)。环境保护性税收的课征,有可能直接抬高相关产品的生产成本,也可能间接地促使生产者为减少排放转而采用成本更高的技术工艺。如果已实施和未实施环境保护税国家的相关产品一同参与国际竞争的话,当其他条件不变时,其结果必然是前一类国家的公司因成本劣势而失去一部分国际市场份额,并让位给未开征环境保护税国家的公司,使其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置身于不利地位,而使后一类国家在国际竞争中获利。当然,这种非合作式的零和博弈不可能始终维持下去,从长远角度看,取而代之的必然是各个国家均顺应潮流和规律,在环境保护领域采取方向一致的对策措施。鉴于环境保护性税收对国际竞争力影响的日益扩大,我国在包括消费税在内的环境保护类税制的优化设计中,需要充分考虑经济全球化的因素及其影响,一方面注重维护国家主权和利益,另一方面也应该保持与国际通行规则的接轨,处理好国际利益关系协调的问题。

(三)在注重环境保护效率的同时兼顾收入分配公平

由促进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的角度来看,优化消费税制度设计的着力点应集中在强调提高环境保护效率,应对消费品所可能产生的负外部性方面,即通过其外部成本的内部化,对不合理的经济行为加以矫正,达到优化和改善环境的目的。在秉持“环境友好、资源节约”理念的同时,也需要清醒地认识到,正确地引导消费、调节社会成员之间的收入分配差距也是消费税固有的内在功能。优化消费税制度设计不仅应注重提高环境保护效率,同时也必须顾及到消费税的“累退性”特征及其对收入公平分配问题所带来的各种影响。在选择确定消费税的征税对象时,应尽量回避大众性的一般消费品,即使因环境保护需要确实应该予以课税,也可以在税率设计过程中考虑对无替代品的应税消费品施以较低的税率;对所谓高档消费品理应课以重税,但同时须在税率设计方面注意对那些采用节能减排技术的应税消费品实行区别对待的政策措施。消费税与增值税之间的配合,重在发挥其在调节生产和消费方面的功效。按照效率、公平原则相结合的客观要求,应尽量避免或减少设置消费税的优惠规定。

四、对策思路及具体措施分析

以上述三项原则为基础,在深化税制改革的过程中,应加大运用消费税促进环境保护的支持力度,从逐步扩大征税范围、合理调整税率结构和强化征管三个方面入手,采取一系列切实有效的对策措施。

(一)优化消费税税率设计

消费税税率的设计体现着消费税调节的纵深程度,其税率的调整须适当、有序、稳步地进行,既应充分表达作为征税者的政府部门在促进节能减排、加强环境保护和合理使用资源方面的意图,又要避免因征税而可能出现的影响生产发展和抑制正常消费行为的副作用。为达到这一目的,首先需要构建消费税定额税率的适时调整机制。我国现行的对啤酒、黄酒的消费税适用税率明显偏低,而且已历经十余年时间未作任何调整;对于汽油、柴油、油、溶剂油、石脑油、航空煤油和燃料油,其消费税的适用税率虽然在3年之前进行了一定调整,但在近年来国际原油期货价和现价总体上涨的背景之下,既有税率仍然偏低,调高的空间依旧存在。从欧盟国家的经验和做法来看,对于按照定额税率征收消费税的商品,通常会与商品价格变动之间建立起有机的联动关系,从而充分释放消费税对消费的引导功效。与单纯地提高单位税额标准相比较,一个不断提高税率标准的调增机制,更有利于在事先形成节能减排、鼓励或限制消费的政策导向。因此,应根据十余年来啤酒、黄酒价格上涨幅度的变化情况,对消费税的适用税率进行必要的调整。以啤酒为例,假设啤酒价格上涨了3倍,考虑到啤酒消费的大众化和承受能力,可按1倍的幅度提高税率,即将甲类啤酒由250元/吨调整为500元/吨、乙类啤酒由220元/吨调整为440元/吨。对于成品油,可参照国际经验按含硫量进行税率细分,除对低污染、高效能燃油保持较低税率外,与燃油市场价格变化建立起联动机制,适当提高其税率[6]。这不仅有助于刺激对节能机动车的需求,推动节能机动车的研发、生产和消费,而且也利于引导燃油的节约使用。其次,为了避免或减少在消费税制度中设置税收优惠政策,对值得鼓励发展的、运用节能减排技术达到低污染排放标准的小汽车,设置相应的排气量折合标准并按适用税率征税。从协调乘用车和摩托车适用税率标准差异的角度出发,可考虑将排气量低于250毫升的摩托车的消费税适用税率调低为1%。基于私人飞机和游艇均属于高档消费品的具体情况,可以将私人飞机的消费税适用税率设为20%甚至更高,将游艇的适用税率由现在的10%提高至20%。鉴于实木制品与森林资源之间密切的关联性,可将实木高档家具的消费税适用税率设为10%,将木质一次性筷子和实木地板的适用税率由目前的5%提高至8%。

(二)强化对生产环节从价计征应税消费品的税收征管

根据前已论及的选择在生产环节课征消费税所具备的独特优势,笔者认为,应该维持在生产环节对应税消费品(特别是具有环保性质消费品)进行课税的做法。针对在生产环节按计税价格课征消费税时可能出现的转让定价问题,笔者建议以《消费税暂行条例》和《税收征管法》中明确规定的反避税条款为依据,参照对卷烟实行征税的管理办法,颁布实施对其他各种应税消费品的规范性的管理制度和措施,全面、充分地采集应税消费品批发和零售各环节的价格信息,设定最低的计税价格(1)并适时、适度地加以调整,在此基础上确定计税价格。可以设想,经过税务机关的努力,完全能够通过加强税收征管的方式最终解决生产环节中存在的避税问题,从而不必将征税环节由生产环节转移至批发或零售等其他环节。

(三)增加“绿色税目”的覆盖面,推进消费税的逐步扩围

第7篇

关键词:税收模式 增值税模式 间接消费税 网上商店 税负

中图分类号:F810.424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1)30-0027-04

一、增值税是间接消费税

我们称增值税是间接消费税,是因为增值税实质就是一种消费税,说“间接”主要是指纳税人(企业)并不承担这个税,而是将它转嫁给下一个环节。增值税作为消费税,在我们看来这个问题似乎并不成问题,但现在却变的复杂起来。2011年3月,在中国主要媒体、报纸上,很多专业人士赫然说出了:增值税不是由消费者承担的。这真的是让人吃惊!

也许很多人对增值税仍然很陌生,并不会感觉它与消费税有什么联系,但事实的情况决不是这样!我们还是简单地把它再做一说明,撩起增值税的面纱,让大家再一次看看这个“间接消费税”的本来面目。

1.增值税是由谁承担的。生产厂家承担的增值税有二部分:生产厂家在进货时替消费者预付了一个进货额17%的增值税,这种说法你可能不太理解,这一部分税收并不是厂家直接跑到税务局缴的税,他只要将进货价付给上一级厂家就行了,由上一级厂家或已经由上一级以上的厂家代缴了。因此你应该明白,即使你的人际关系很好,能拿到一个厂家的进货价,那么你仍然需要承担进价17%的增值税,这就是进货的增值税部分。增值税的另一部分,是厂家按自己销售阶段增值额(也就是该厂家毛利)的17%缴纳。这样你应该明白了,在我们一个商品的生产链上,尽管有许多的生产厂家,但各厂家也都仅仅承担自己增值额的17%税收,并搭入成本。这样下来,整个生产链也就仅仅对这个最终商品交了一次全额的比例税,这个比例税最后转移到了消费者那里。这样的征税方式避免了重复征税,是一个非常好的创举。

根据上面的说明,大家应该清楚,增值税确定无疑的是由消费者承担了。可我们的那些专业人士分析了我们上面提到的第二部分的增值税,也就是厂家自己生产过程的那一部分,他认为供大于求时厂家会替消费者承担这部分税收。是的,厂家可能会替消费者承担本阶段的这么一点点税收。并且,我们还曾经有过这样的观点:(这部分)增值税的主要负担是产业工人;甚至,企业主会将这些税收负担转嫁给另一种将来的消费者――自己的员工。但是,这样的过程只不过是购商品的消费者少交了该阶段让利部分的17%税收罢了,怎么能根据这一小部分,否定整个生产链的增值税是由消费者承担呢?

也许有的人关注过作者的文章,他们会举例说,作者也曾经支持过增值税不是由消费者承担的说法。作者在文献[1]中提到“在最终销售环节,生产企业为满足消费者的需求,会自己承担不能转嫁出的税收”;作者在文献[3]中提到“偷税问题是这种转移变的复杂,企业不能转嫁给下一个生产环节的税收负担,往往由企业的工人承担了”;作者还在文献[3]中讲过“增值税转移链条的断失,使本应该由消费者承担的增值税也落到了企业身上”。

这样的问题确实需要弄清楚。首先,作者一直强调增值税是消费比例税,作者在整体环节没有否定增值税是由消费者承担。再者,由于偷税问题的严重干扰,增值税转移链条断失后,企业承担了自己生产部分的增值税,这里我们再次强调,这部分增值税是企业自己生产部分的增值税。但是,只要增值税以前的转移链条没有断失,消费者仍不可避免要承担前一部分全部的增值税,也就是几乎整个生产链的增值税。

增值税转移链条断失是一件很麻烦的事,我们讲过这样的问题。但我们的税务部门也许不会发慈悲,他们仍可能按以前的纳税情况,或者对那些他们认为应该纳税的企业继续强制征税!这时被罚或摊派的税款就全部由企业承担了。如:武汉市对个别网店征收430万税款,而其他网店就不需要交税,这个企业就要承担被罚税款了,而这些税款根本不能转嫁。

顺便我们继续强调增值税转嫁的特点:大企业转嫁容易,竞争力弱的企业转嫁自己生产部分的增值税很困难。如:大众汽车、联想集团、中石油、中石化等等,在国内都能卖到较高的价格,它们转嫁增值税就容易。这里,你似乎又总结到中国汽车能卖高价的原因了。

做一总结就是:消费者承担了让利后,自己购买价格的全部增值税;竞争力弱的企业“可能”承担了自己生产部分的增值税;还有的生产企业承担了强制罚款(或强制交纳)部分的增值税(这部分常常与税务局的税收任务有关)。

但是,消费者承担的增值税与生产企业承担的罚款等,作者认为没有关系,罚款等部分,税务局可能多收了税款。这里,作者仍然要为税务局辩护,因为税务局也有税收任务。

2.日本增值税也叫消费税。如果我们仍羞羞答答不想把增值税和消费税看做一样的东西,那我们的临国日本,却毫不犹豫地将增值税称为消费税了,这也是我们没办法的。

日本的增值税实际上是企业从消费者那里获得的一种直接消费税,是由企业转交给国家的收入。作者认为它是直接税,是因为消费者不消费,这种税收就不能实现;且日本在商品销售时已明确标上了税额,说明这个税收就是由消费者直接承担。但从本质上来说,作为间接消费税的中国增值税与日本直接税的增值税一样是消费比例税。

客观地讲,增值税在日本是成功的,增值税在日本没有出现大量偷税现象。关于日本没有出现广泛偷税现象,我们也并不认为这是日本人的遵纪守法观念,那是因为他们有一个科学的征税方法。他们的办法就是,不能免税的人肯定都交了税,他们就是这样去防止偷税。这种方法,似乎很能启迪人的想象,我们论述增值税改革的方法也是基于这样考虑的。

3.中国增值税的发展方向。中国的增值税为什么如此庞大(17%或13%)?因为它是从产品税过渡而来,当时中国是从计划经济刚刚转向市场经济,同时大家还都没有富起来,也就没有个人所得税等其他税种。因此,增值税的征收比例自然就高了一点。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在其他税种成长起来以后,增值税比例就要逐渐缩小。从国际经验及增值税特点来看,我们不应该将增值税作为主要税种,它对税收的贡献应该远小于能够抑制贫富差别的个人所得税。因此,我们应该分解和改革增值税,作者认为,这种观点是非常有必要的。这种观点,对那些长期以来,要求为增值税立法,希望增值税“万岁”的人看来,其观点无疑是“痴人说梦”。 但是怀疑增值税作为主要税种,并坚持增值税改革的观点仍然是我们的权利。

我们曾经在文献[1]中有过这样的公式:原增值税=消费税+新增值税。对于这样的公式,我们感觉它似乎太原则,批评人士也感觉“消费税”太刺眼,我们需要将它再做些变革。

增值税(17%)=5%零售额+增值税(12%)=5%零售额+12%零售增值税+12%生产增值税(生产增值税:指零售环节以外,其他生产链上的增值税。12%等是个定语,我们下面将把它省掉)。

我们把:5%零售额+12%零售增值税=零售环节税

这样也就有了:增值税=零售环节税+生产增值税(我们省掉17%、12%定语)。

这样,零售环节税就变成了直接消费税(就是原来文献[1]的消费税),生产增值税仍保留了原来的增值税,是间接消费税。这种改革的目的至少有三个:一是希望这种“直接消费税”部分能给低收入人群带来希望,政府可以在“直接消费税”上为低收入人群开些绿灯,对于常用的影响低收入人群的消费品可以减免直接消费税;二是更加明确企业与消费者各自的纳税责任;三是我们认为依据销售发票征税不科学,希望改革征税方式后,实现公平纳税,堵塞偷税漏洞!具体分析它们的原因和理论已在文献[1~3]中做过论述,这里自然不必重复。

我们要求增值税逐渐缩小的趋势,是有的人不愿看到的。我们认为,增值税的缩小与其他税种比例的增加应相一致,国家应有计划实现这样的调整。尤其是我们国家要实现个人所得税的科学征收,实现对个人所得税主要纳税群体(富人群体)的科学管理,对于当前中国个人所得税的管理模式,虽不在本文论述范围,但我们仍存在深深忧虑!那么,今后我们是否要把个人所得税收入比例的增加与增值税比例的缩小挂钩,实现二者位次的逐渐转移呢?

二、增值税征收改革的目标及具体的方案

我们分解了增值税以后,还要确定增值税征收改革目标,那就是:相同企业要有相同税负,零售不开发票一样能征税。这就是我们确定的原则和解题思路。

1.发票作为减税依据的具体方案。关于发票作为减税依据,怎样征税?我们在文献[3]中已经作过了论述。我们可以将其观点再做出进一步表述:我们将中国17%的增值税(即事实上的间接消费税)分出5%转到零售环节征收,企业开给下一个企业生产的专用发票不用交这个5%的增值税,剩下的没有开给生产企业用的发票,不论是开了增值税普通发票或没有开发票,该企业的销售均需按零售对待(这个零售税大于5%的零售额,后面我们将说明对这个零售怎样征税)。

实际上,这样做了,我们就能够核实企业的生产量。因为企业进货发票免了5%的消费税,企业进货就都会要发票了,这就能够核实企业的生产成本,进而也能控制企业销售量。

但是,会不会又出现了企业乱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现象?这种情况处理不当也是可能存在的,因为开了专用发票可以免交5%直接消费税,企业就有可能从不愿开专用发票变为极愿意开专用发票。也有可能出现无交易的专用发票在两个企业之间流动,这又可能是撵走狼来了虎。对于这种情况我们采取商品成本价计税方式,即企业每次进货不但要代征一个5%消费税,销售时,还要支付一个成本价外税,因此企业之间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无交易循环,就是一个无效益,且损失利益的活动,也就可以防止这种乱开专用发票的发生。

那么,成本固定税率价外税,是否违背增值税原则呢?不违背!我们是根据企业行业税负及固定税率确定了一个企业纳税额,然后根据17%的增值税率为企业倒算了一个销售额,最后按这个销售额为企业提供了一个发票额。这种做法就好像:原来企业提供发票额,税务局确定税;现在变为企业报税,税务局确定发票额(企业报税换算发票额)。这似乎没有本质区别,一样是根据增值税原则确定的。同样道理,企业既然可以网上报税,企业也可以网上自己申请并确定发票额度。这种改革唯一不同的是,税务局需要根据企业行业税负,对企业核准一个成本固定税率,便于企业换算销售额,然后就是对发票额进行管理的问题了。

你也许已经明白,我们设计了一个“发票账户”,里面存了企业的未售商品,这时,只要你有了进货,你的“发票账户”自然就会增加。“发票账户”里的税款是企业欠国家的,“发票账户”里的未售商品不会无限增加,当企业纳税后,就会减少。我们认为企业交税时,可以有留底库存,从“发票账户”减出,这样剩余的就是当期的真实销售额了。对于那些拖延国家税款的企业,国家完全可以封了它的“发票账户”,那样,生产企业就不能买到免税的商品了。另外,对于 5%消费税留底库存,企业即使倒闭也应该为国家交清该款项。

2.发票作为减税依据的图标说明。下图给出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减税依据的图标说明。

其中: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货成本=W

成本固定税率=5%+税负(坚持同类企业相同税负原则,税负=0.17*预计行业毛利/成本)

核定销售额=W*1.05+W*税负/0.17(有进货就会增加核定销售额,必须靠出库才能减下来)

增加销售额=补报税/0.17

应纳税额=W*固定税率+补税

增值税发票上限=核定销售额+增加销售额(累计未售商品总额,允许全部开增值税专用票)

销售=增值税发票上限-留底库存(留底库存由税务部门核定,超过留底库存作销售对待)

增值税专用票销售减税=开出专用发票额*5%

零售=销售-增值税专用票销售(除了专用发票外的销售,一律征零售环节税)

三、增值税征收模式改革的优点

1.堵塞了偷税渠道,保障了增值税转移渠道正常进行。由于下一级的偷税者及大量的小规模纳税人是从上一级批发渠道取得不要发票的廉价货源,这也是上一级批发商少交了税款。现在,上一级渠道不开发票的销售都需交纳直接消费税,这样就斩断了偷税渠道,阻止了下一级偷税者及小规模纳税人与合法经营者的恶意竞争。保证了增值税转移渠道的正常进行,这实际上才是增值税真正实施成功的关键。

2.小规模纳税人管理得到规范。中国存在的大量小规模纳税人,为我们的管理工作带来了麻烦,也增加了我们的税收管理成本。即便是这样,我们也很难做到客观与公平。

我们的创新的方法,实际上也是零售企业“代征5%消费税”的方法,这种方案同样可以像银行管理信贷账户一样,很容易地扩大为小规模纳税人,并不需要小规模纳税人一定要有专业的财务人员。小规模纳税人进货一样可以获得免5%消费税的资格,只要它们能够实现为国家代征消费税的目标。这就可以实现小规模纳税人之间,甚至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之间的公平纳税。这种方案,基本上摆脱了小规模纳税人的概念。

3.公平行业税负,税务征管人员的行为得到规范,税收成本降低。发生“以税谋私”的事情是存在的,它的主要原因是我们的税务管理不规范,导致税务管理人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在企业之间建立公平的税负关系至关重要,这样才能防止“以税谋私”事件的发生。

有时我们发现,我们还没富起来的很多税务管理人员,在与富裕的商人打交道时,也会出现“以税谋私”的行为。有的税务管理人员面对企业家一年收入几十万、上百万,而自己一年仅仅几万元收入,加上自己妻子下岗,物价上升,孩子升学压力等情况,有时会心理失衡,会出现刁难企业现象,这会损害国家的利益。武汉也曾出现过税务工作人员欺压商户的事情,并得到商户恶性报复的事件,我们希望这样的事情不再发生。事实上,我们增值税模式改革后,不但限制了税务管理人员的权利,同样也降低了我们的税收征收成本。

我们对同一类企业确定相同的税负是公平的,这可以防止征收过头税!如果我们的税务局无原则地想罚谁就罚谁,这样下去,会严重打击我们的企业家投资实业的信心。企业家会担心自己几十年的积累,瞬间变的一无所有,企业家也许会因此放弃实业。那是我们极不愿意看到的。

另外,我们也认为,如果不提高税务人员待遇,同样不能保证税务工作人员的清廉。

4.新方案解决了网上销售问题。2011年6月28日,武汉市国税局开出了国内首张个人网店430余万元征税单,向淘宝网上一家名叫“我的百分之一”的店铺征税。一时间,网络上议论纷纷,网友们认为,有的网店交税有的不交,就是不公平!随后,武汉市国税局在网上遭到了一致声讨。在强烈舆论压力下,武汉市国税局澄清:“我的百分之一”女装店,实体店名为武汉爪那服饰有限公司,2009年在武汉市国税局口区局办理税务登记,生产经营服装业务,属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此次征税的对象不是人们一般理解的单纯的“个人网店”,而是一个实体经营企业。

武汉市国税局否定了开始对网店征税的说法。网友们又开始质疑说:武汉税务局的回复是一种对实体店的歧视,凭什么实体店就该交税,而网店就不该交税?

这真是个令人头疼的问题!网上公平征税的问题已经迫在眉睫!

另人欣慰的是这个问题已经在我们的考虑之中,我们新的征税模式,根本不用考虑零售商品开不开发票!企业网上销售也是企业零售一种,不开发票者一样不能偷税、避税。因为我们实施的是根据相同税负的企业生产成本计算税款的原则,来核算企业销售额。这样,我们就不必再考虑网上商店开不开发票的问题了;反而,所有网店及企业不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就是零售,就需要向国家交纳一个“零售环节税”。

四、改变增值税征税方式难吗

我们完成了我们的解题,实现了同类企业相同税负的原则,也实现了零售不开发票一样征税。另外,我们这种征税模式的改变,解决了网上商店征税问题;也减少了间接消费税,减轻了生产环节企业的纳税责任;由于防止了偷税者从上一级渠道进货,卖给不要发票的消费者,这样的作法又堵塞了偷税渠道;我们的模式,还可以降低税收征收成本、防止征收过头税、防止了“以税谋私”等等。如此举例,好处自然很多。

但是这种变革是否非常复杂呢?

我们似乎感觉它没有多么复杂,除了文献[2]中提到的,在商品的消费地与生产地的税收额度会有些变化(这些可以通过国家短期的平衡解决,长期来看好处很多,能够缩小地区间的贫富差别),其他的没有发现有什么困难,公众们更不会感觉到任何实质的变化。

我们的税务部门只要在现有的计算机系统上先对企业的库存备案,确定企业“留底库存量”,当然这样的“留底库存”还要根据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再确定,然后在规定时间,如某年某月某日,让全国的企业或某一行业统一执行“企业进货免5%直接消费税”即可。随后,国家掌握企业进货的大量成本就需要出库、销售。企业总不能只进货不销售吧?这样改革的方案就可以实现,互联网上销售征税问题也可以解决了。

当然这种方案,我们说了不算,你说了也不算。如果那些能够决定方案的人仍然不屑我们的方案,他们还说:增值税不是消费者承担的,或者即使增值税是间接消费税,是由消费者承担的,这个方案也没有必要等等,那我们也没有办法。或者还有一个办法,我们就去找国家税务总局局长反映,我们可以推选几个胆大的人,带上我们的报告,敲开国家税务总局局长办公室的门,希望局长能在我们的报告上签下:请专家组鉴定,方案可行时,可以先在部分行业试行。

这也许就是最好的结果,我们想到的也就这么多了。当然别忘了对局长强调这样的话,我们的方案,不排除第三产业,如:餐饮、住宿、运输等等,这些企业一样可以用生产成本,根据增值税原则及公平税负原则核算一个销售价。我们国家不是要在这些行业推广增值税吗?既然现在还没有其他好的办法,活着总比死了强,不如先拿我们的方案试试。

增值税作为消费税应该减少!因为他们影响了贫穷人的生活。那些收入全部用于消费的贫穷人口,对他们的消费征收比例税,实际上与对他们收入征税没有区别;同样高收入的人对增值税的负担就相应少了。我们建议对企业减免“直接消费税”的方法,也希望在某些商品上能对贫穷人口实行。美国既然能对穷人发食品券,我们也要对穷人减免一定税收。

对于减少增值税,这要基于个人所得税等收入的增加,因为国家收入也要保持平衡;当然,你要认为国家可以减少预算支出,国家可以在很多环节减少浪费,国家不必要让财政收入高速增长,那也是一种方案。另外,像我们讨论增值税改革方案一样,我们认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也需要改革!不客气讲,当前中国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方式,如果能让个人所得税有较大比例的提高,那倒真是奇怪!再者,我们还要再次强调若没有一个替代增值税的税种,那增值税的减少就是空话!

参考文献:

[1]张劲.中国增值税、消费税的现状、改革与发展[J].经济研究导刊,2010,(6).

第8篇

近日,《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产能过剩行业结构调整的通知》明确了汽车成为产能明显过剩行业之一,将严格控制新上项目。该通知指出,所有新建汽车整车生产企业和现有企业跨产品类别的生产投资项目,除满足产业政策要求外,还要满足自主品牌、自主开发产品的条件;现有企业异地建厂,还必须满足产销量达到批准产能80%以上的要求。《通知》指出,经过2004年的调整,总体上看,过度投资导致部分行业产能过剩的问题仍然没有得到根本解决。汽车等行业产能已经出现明显过剩;在这种情况下,一些地方和企业仍在这些领域继续上新的项目,生产能力大于需求的矛盾将进一步加剧。目前,部分行业产能过剩的不良后果已经显现,产品价格下跌,库存上升,企业利润增幅下降,亏损增加,必须下决心抓紧解决。

编辑点评:“十一五”期间我国汽车行业产能过剩的形势将更严峻,如果不对投资进行限制,“十一五”末汽车产能可达2000万辆左右,比实际需求多出一倍还多。《通知》的出台已充分表明,国家将直接调控汽车业。这次的措施比2004年的新汽车产业政策还要严格,将影响现有企业的投资方向及规模。

涨价

北京市调高成品油价格

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的规定,北京市成品油价格从3月26日零时起做出调整:90号、93号、97号以及98号汽油价每升调高0.4元左右,其中,人们常用的93号汽油,从原来的4.26元/升上调到4.65元/升。

编辑点评:油价上涨增加了消费者的养车成本,对高油耗的汽车影响较大。对于出租车司机来说压力也很大,目前政府方面正在考虑是否给予一定的补贴。

亲民

奇骏2006时尚都市行启程

4月8日,据日产(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消息,奇骏时尚都市行在深圳的中信城市广场拉开帷幕。此次活动将全程历时9个月,遍及中国11大城市,力求让中国的消费者能够多角度、全方位地了解奇骏及其所倡导的质感生活。

编辑点评:奇骏进入中国已有一段时间,依靠其近乎完美的设计及有口皆碑的性能保持领先,这次与消费者的近距离接触,让消费者现场感受到奇骏完美的设计与优秀的性能。

换颜

北京公交集团新购大巴3485辆

3月19日,北京公交集团公司今年将购置新车3485辆,其中天然气空调车400辆,欧4柴油空调车200辆,双源电车100辆,这三种车型将是首次在北京公交投入使用,是为适应实施IC卡、降低车辆满载率的需要。

编辑点评:为迎接2008年奥运会,北京公交集团准备了30亿的大单。随着环保和人性化概念的深入,北京公交车对技术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作秀

雪佛兰SPARK“乐驰中国”

3月18日,雪佛兰SPARK“乐驰中国”活动在上海精彩揭幕。此次活动即将在青岛、桂林、西安等六地分站陆续展开,完成对SPARK品牌文化的塑造,提升SPARK知名度。

编辑点评:雪佛兰SPARK在市场上备受欢迎,但是因为产量的限制在销量上一直没能拼得过奇瑞QQ。尤其是北京实施国川排放标准以后,没有达标的SPAK只能转战二级市场,希望通过这样的活动,赢得这些二级城市的亲睐。

出口

夏利A+出口蒙古

近日,随着先期100辆夏利A+的整装待发,夏利轿车全面进军蒙古共和国的帷幕就此拉开。据悉,蒙古共和国乌兰巴托HBC公司准备将其作为下属出租车公司的替换车型加以批量引进。

编辑点评:夏利轿车作为国内小型车市场的传统优势品牌,近年来在国际市场上也屡有斩获,先后实现了对西亚、美洲等多个地区的批量出口。而此次,夏利轿车成为目前唯一能够批量进入蒙古共和国市场的中国轿车品牌。

新车

奇瑞A516 4月上市

4月8日奇瑞A516正式上市。奇瑞A516是集成了奇瑞多项最新科研成果及八年造车经验的新一代中级轿车A5系列的第二款车型。它是奇瑞A5系列1.6L新车型,共有三款:A516超值型、A516舒适型、A516豪华型。

编辑点评:奇瑞A516的价格区间正好处于新旗云的价格区间(5.55~9.58万元之间)。所以说新A516上市,将对旗云形成一定程度的威胁。

运动

华普海迅AB上市 抢夺运动车市场

3月28日,在3月26日全国汽车拉力锦标赛上海站比赛刚刚夺冠的上海华普海迅赛车,就在上海华普汽车公司举行隆重的上市仪式。

编辑点评:此次参赛的上海华普海迅AB,实际上是融合了上海汽车业过去20年发展积累起来的技术精华所打造的一款优势产品,它在底盘可靠性、高速适应性、发动机的动力性方面,都融合了国内最前沿的高端技术。

豪华车涨价应对消费税上调

汽车消费税4月1日起正式实施,对豪华车消费税的上调,2.5升~3.0升的乘用车征收12%的消费税,而3.0升~3.5升的汽车征收15%的消费税,这对大排量的汽车影响很大。最近,宝马中国和华晨宝马汽车有限公司对外宣布,基于国家公布的新消费税税率,自2006年4月1日起,对受到影响的进口和国产宝马汽车的市场零售价做出上调。据了解,宝马此次价格调整涉及以下车型系列:BMW 3系(仅BMW325i和330i)和BMW 5系、6系,7系、X5和X3以及Z4的车型。其中排量在6.0升的760Li个性版涨幅最高,达到29万元。

编辑点评:新的消费税实施后,对大排量汽车的影响比较大,尤其是2.5L以上的汽车,这部分的税费由谁来埋单?如今看来厂商将消费税引发的成本上涨完全转嫁给消费者,高档汽车的消费需求很有可能受到抑制。

收购

大陆集团收购摩托罗拉汽车电子业务

第9篇

关键词:经济发展;商品劳务税;资本积累;产业结构

经济发展是指随着经济增长而出现的经济与社会结构的变化,经济发展是当今世界的一个主题,而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任务更为艰巨,要求也更为迫切。规范经济学认为,经济增长的力量来自于市场的价格机制作用,它能够自动地促进资本积累、技术进步和劳动力的充分利用。然而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市场失灵是普遍存在的,政府有责任干预市场运行,而对于以市场为配置资源主体的发展中国家来说,政府适当干预经济发展的意义则更为重要。

税收是国家对部分产品或国民收入进行的法定分配,它同经济发展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是政府调节和干预经济的主要工具和为其他财政政策筹资的主要手段。一般说来,现代税收除筹财政资金的基本职能之外,还具有三大经济调节功能,即促进资源有效配置、调节收入合理分配以及实现经济稳定增长。在发达国家,所得税是主体税种,税收政策实施的主要工具都是所得税,而在发展中国家,由于经济发展水平、税源构成和征管能力等因素,商品劳务税往往成为主体税种,因而其在税收政策实施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商品劳务税是以商品和劳务的流转额为课税对象的课税体系。它主要包括消费税、销售税、增值税和关税。本文拟对经济发展中的商品劳务税作一理论上的探讨。

一、发展资本积累与商品劳务税

在发展中国家,实际经济增长和在增长基础上的经济发展,有着压倒一切的意义,但经济增长要受资本积累规模的约束。因而,如何形成足够的发展资金,是发展中国家在经济发展中面临的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

一般而论,一国的资本积累有两种来源,一是利用外资,二是动员国内资金,尤其是国内储蓄。国内储蓄包括居民个人储蓄、企业储蓄(税后利润)和政府公共储蓄(主要来源于税收)。税收在调动社会资源用于储蓄、投资方面有两条渠道:一是通过征税筹集财政资金,增加公共储蓄或政府用于公共投资的集中性财力;二是通过制定鼓励储蓄的税收政策,刺激企业和居民个人把更多的收入用于储蓄,扩大私人投资。

在发展经济学的税收政策思路中,一国资本积累水平同税收收入水平相关,也和税制结构选择相关。发展中国家采取什么样的税制结构,选择什么税作为税制结构中的主体税种,在许多发展经济学家看来,首先应服从于扩大和刺激储蓄、促进资本积累的需要。他们的基本主张是,商品劳务税应成为发展中国家的主体税种,对发展资本的筹集发挥主要作用。为此,他们作了广泛的理论研究和实证分析。

商品劳务税的范围主要是指一般销售税、消费税、以及营业税和关税等间接税。从总体上看,这些税收的在发展中国家的比重较高。一般说来,经济发展水平愈低,商品劳务税的比重愈高。据资料显示,在低收入国家,商品劳务税占全部税收总项的比重为41%,而高收入国家这一比例为30.9%,如果将进出口关税并入商品劳务税计算,高收入国家的比重为32.4%,而低收入国家高达71.1%.这表明较低的经济发展水平与较高的商品劳务税比重相联系。但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虽然商品劳务税作为主体税种具有稳定的筹资功能和较低的征管成本,但根据税收效率的分析,它会对经济增长和市场机制产生较大的扭曲效应,这就需要适当提高所得税比重,推行商品劳务税和所得税并重的双主体税制结构。

二、优化产业结构与商品劳务税

根据发展经济学家赫立克和金德尔伯格的理解,经济发展不仅意味着以更多的投入或更高的效率去经营更多的产业,还意味着产业结构的变化以及生产过程中各种投入量分布的变化。在一国资源量为一定的条件下,通过产业结构变化,优化资源配置,可以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和推动经济增长的内在力量。

考察西方国家100多年的经济发展过程,产业结构变化的长期趋势是:初级产业主导制造业主导服务业主导。而引起或影响产业结构变化的原因如同经济发展的动因一样复杂,从外因分析,政府的产业政策及其配套的财政、税收政策是一个重要的外部因素,特别是税收政策在推动一国产业结构形成、发展和优化的过程中有着重要作用。对于商品劳务税来说,它作用的大小是一个理论上和实践中争论颇多的问题,下面我们来作简单探讨。

首先,在讲座经济体制下,商品作价主要采用国家指令性或指导性计划价格,商品劳务税在配合价格调节生产和消费,以促进产业结构化方面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但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商品价格由市场决定,低税和高税不能直接形成低价和高价,因而商品劳务税对于调节产业结构的功能必将削弱。其次,商品劳务税作为间接税,具有易于转嫁的特点,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间接税的税负转嫁机制将充分发挥其作用,这决定了运用商品劳务税调节产业结构具有不确定性,甚至使政策目标落空。第三,商品劳务税与价格直接关联,其本身会扭曲商品的相对价格,导致消费者剩余损失;扭曲生产要素的相对报酬而导致生产者剩余损失。因而最终不利于市场机制的有效运行。第四,商品劳务税还会对产业政策发生扭曲,这突出表现在增值税选型上。以我国为例,在生产型增值税实行统一税率的情况下,加工工业的进税抵扣比重大,税负轻;基础原材料和能源工业的进项税抵扣比重轻,税负重。显然,生产型增值税是与发展中国家的基本产业政策相背离的。

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不能过分强调商品劳务税对于调节产业结构的作用,而应适当弱化。税收对于产业结构的调节应主要依靠所得税优惠来发挥作用,同时适当发挥商品劳务税的辅作用。

三、实现地区协调发展与商品劳务税

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是以各个地区的经济增长为基础的,是各个地区经济发展的总和。在同一个国家,由于地区间劳动素质、资本投入、技术进步、自然资源,地理和交通条件,以及其他社会性、国民性因素的差异,往往使区域间经济发展处于不平衡状态,既有经济发展程度较高的地区,也有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的地区,甚至经济落后地区。税收对于促进地区经济协调发展具有一定的作用,但如何采取有效的税收政策以及商品劳务税在其中发挥什么作用,则值得探讨。这对我国目前正在实施的西部大开发战略也应该是有启发意义的。

一般来说,税收政策对地区经济发展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三方面:地区总税负水平的轻重,影响本地企业的积累能力;地区税收优惠政策的广度和深度,影响本地区的投资环境和投资吸引力;税制结构对地区财政经济发展的影响。这里,我们重点从第三方面分析商品劳务税对地区经济发展的影响。

地方财力的强弱对于地区经济发展来说也具有重要作用。目前,发展中国政府大多选择商品劳务税为主体税种,这对地方财力有两大好处:第一,这些地区的税源比较充实,税收收入不受企业成本费用高低影响,有利于保证落后地区的财政收入。这些收入对于增加当地公共积累,改善投资环境,促进当地各项事业发展至关重要。第二,有利于减轻落后地区企业的负担。因为商品劳务税属于间接税,可转嫁税,这样地方政府可以从中取得稳定、可行的收入,同时又将税款转嫁给购买方,经济落后地区将从中受益。

四、收入合理分配与商品劳务税

实现收入合理分配是发展中国家在经济发展中所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如果一国GNP获得增长,但社会分配状况恶化了,低收入阶层较之过去相对乃至绝对贫困,就可能出现有增长、无发展或高增长、低发展的情况。对我国而言,这还是一个重要的政治问题。

根据库兹沓茨的“倒U假说”,收入分配不均是一国在特定经济发展阶段必然出现的经济现象,要从根本上消除,只能以持续不断的经济增长为动力,实现经济结构的变革,但同时政府并非对之无能为力。在政府的各项政策中,以实现收入均等化为目标的税收政策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税收以收入分配的调节机制主要包括所得税、商品劳务税、财产税以及社会保险税对转移支付制度的筹资作用。对商品劳务税的调节机制而言,主要是消费税对高收入阶层支付能力的调节。国际通行的商品劳务税主要是增值税和消费税。一般说来,增值税对各类商品和劳务普遍课征,是中性的,因而增值税不论是由企业负担,还是消费者负担,通常都不具备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消费税则不同,只是对某些特殊消费品课征,是非中性的,收入阶层一部分收入在流通领域里就转化用于财政转移支付的资金来源。

从理论上讲,消费税在调节收入分配方面不象个人所得税那样直接、有效,但是,就发展中国家而言,通过消费税实现调节收入分配的目标或许更切合实际。这是因为:(1)发展中国家一般实行商品劳务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而消费税又占相当大比例,往往高于财产税和个人所得税。(2)征税消费品的选择,一般都是对奢侈品征税或重税、对必需品免税或轻税,这样就把绝大部分税加在高收入阶层身上,因而也具有与所有税相似的累进课税效应。(3)与所得税和财产税相比,消费税税源易控管,逃税难度较大,能够保证政府的分配政策得以有效实施。同时,由于消费税的非中性特性,对市场配置资源的效率也有负面影响,容易产生“超额负担”。因此,发展中国家要对此进行效率与公平、增长与效率的权衡。

五、通货膨胀与商品劳务税

在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过程中,长期普遍存在的一种现象是,巨大的财政赤字和严重的通货膨胀,它困扰着这些国家经济的持续、稳定增长。因此,如何抑制通货膨胀、促进经济发展中国家政府所追求的重要政策目标。在20世纪末,从1997年起,“有7个经济本(指日本、墨西哥、阿根廷、泰国、马来西亚、韩国、香港-引者注)经历了与大萧条极为相似的严重经济衰退”,中国也遭遇了前所未有的通货紧缩,因此,治理通货紧缩又成了很多国家当前的经济任务。

通货紧缩与通货膨胀同样都是一种货币现象,通货膨胀的主要特征是物价和货币供应量持续上升,通货紧缩的主要特征是物价和货币供应量持续下降。尽管通货紧缩与经济衰退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但通货紧缩往往伴随着经济衰退或是造成经济衰退的重要因素。治理通货紧缩的主要措施是实施和推行扩张性的财政对策、货币政策、相应的产业政策和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完善。税收政策方面,目标是刺激消费者需求,除开征利息税、遗产税和赠与税等财产税之外,还要进一步降低商品劳务税中有关投资和消费的税收,提高投资倾向和消费倾向,以推动投资和消费需求增长。

税收政策与通货膨胀问题的相关性有三个方面,即税收收入水平、税制结构和税式支出。对商品劳务税来讲,我们重点分析税收收入水平中增税对消费需求的抑制作用。在发展中国家,政府增税对消费需求的抑制作用主要是通过消费税实现的。虽然消费税由于转嫁性,在短期内可能会推动商品价格上涨,但在既定的收入水平下也会抑制需求,从而在较长时期内降低通货膨胀压力。消费税的这种反通货膨胀效应体现在两方面,一是对具有一定需求弹性的生活必需品征收一般消费税,二是对部分高消费品征收特别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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