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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7-036-03
法治文化是法治建设的“灵魂”,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是推动社会主义法治进程的内在动力。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了“弘扬法治精神”的新概念,这一重要命题的提出和践行,意味着依法治国方略的全面落实进入了新的阶段,确立和实施十年之久的依法治国方略,正在从法律制度的层面深入到法治精神的内核,从法制体系的构建升华到法治文化的培育,为新时期法治建设工作提出了新的价值目标,指明了新的奋斗方向。
一、法治文化的涵义
法治,它作为一种治国方略,自古希腊和古罗马时代以来,曾是无数思想家探索的一个问题,内涵相当丰富。
法治理论的萌芽最早出自柏拉图的《法律篇》,“服从法律统治”是柏拉图法治观的核心。后来,柏拉图的学生亚里士多德发展了其导师的法治理论,并在其《政治学》中阐述了法治的含义“法治应该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亚里士多德以人性恶为基点,使其法治理论深刻,同时也使其影响力至今不衰。
近代法治理论的首创者英国法哲学家哈林顿在《大洋国》中把法治比喻为“法律的王国”,把法治同民主、共和紧密联系在一起。1959年国际法学会议在《德里宣言》中把法治概括为三条原则:(1)立法机关的职能在于创设和维护得以使每人保持“人类尊严”的各种条件;(2)法治原则不仅要对制止行政权的滥用提供法律保障,而且要使政府有效地维护法律秩序,借以保证人们具有充分的社会和经济生活条件;(3)司法独立和律师自由是实施法治原则不可缺少的条件。
随着现代社会的不断向前发展,法治理论体系也进一步的发展与完善,现代法治理论主要包含四层含义:(1)法治是一种治国方略;(2)法治是一种法制模式;(3)法治是一种法律精神;(4)法治是一种社会理想。
法治文化,就是将法治理论与法律文化相结合,将法治作为法律精神的层面放大化与重点化。法律文化是法律意识形态以及与法律意识形态相适应的法律规范、法律制度及法律组织机构和法律设施的总和。一国的法律文化,表明了法律作为社会调整发展的程度和状态,表明了社会上人们对法律、法律组织机构以及行使法律权威的法律职业者等法律现象和法律活动的认识、价值观念、态度、信仰、知识等水平。法治文化是指融注在人们心底和行为方式中的法治意识、法治原则、法治精神及其价值追求,一个国家的“法治文化”,就是这个国家的法律制度、法律机构、法律设施体现出的文化内涵和公民在日常生活、工作中所持有并遵循的以法律价值观为核心的心理意识与行为方式。
现代法治文化包括四种意识:一是崇尚法律的意识,法律至高无上。法律具有极大的权威。二是遵守法律的意识,不仅普通公民要守法,执政者更要守法。三是运用法律的意识,这不仅是指发生纠纷时要寻求法律的保护,进而诉诸法律来解决争端,更指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要运用法理分析社会现象。四是维护法律的意识,使法律维护社会的秩序、公平和正义等职能充分发挥。
二、法治文化推进和谐社会的构建
法治所追求的是一种理想的社会结构和秩序,包括富裕、民主、文明和安全。高度概括就是和谐社会。和谐社会的构建离不开法治。法治可以规范人的行为,实现社会和谐。在一个社会中,只有当人们的行为都符合和谐社会的要求时,这个社会才能和谐。即使有一定不和谐行为存在,也以和谐社会的最低可承受程度为底线,否则社会的和谐就会受到冲击,甚至被打破,变为不和谐。法律可以根据和谐社会的需求,规范人们的行为,使人们的行为都按照法律的要求去实施,这样,整个社会就有可能实现和谐。当人们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范,可以通过一定的评价甚至处罚来调控行为。
法治可以调控人的行为,促进社会和谐。这种调控是多方面的,社会中大量存在的矛盾必须积极主动地去正视和化解,而化解矛盾不论用什么方式,都只有在法治的轨道上进行,才能达成或保持社会的和谐。因此,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除了其他条件之外,必须从一切方面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法治,为和谐社会铺设出可靠的运行轨道。
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仍然是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特别是我国已进入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这种空前的社会变革,给我国发展进步带来巨大活力的同时,也必然带来许多新的问题,机制的变革、利益的重组、思想的活跃,因而各种矛盾和纠纷增多也是难以避免的。从法律的职能层面可以将矛盾划分为两类:一是体现法律严惩职能的犯罪,这是敌我矛盾;另一类就是实现法律调整职能的人民内部矛盾。并且从当前看,公民与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利益纠纷大量出现,群体性纠纷特别是由土地征用、房屋拆迁和企业改制等引发的矛盾明显增多,成为了目前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也成为了社会的主要不和谐因素。法治即和谐。社会中大量存在的矛盾必须积极主动地去正视和化解,而化解矛盾不论用什么方式,都只有在法治的轨道上进行,才能达成或保持社会的和谐。因此,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除了其他条件之外,必须从一切方面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法治,为和谐社会铺设出可靠的运行轨道。因此,构建一个包括调解在内的多元化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将大量的社会矛盾通过非诉讼手段予以分流化解,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当前显得十分迫切和必要。
三、调解制度及其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调解是以“调”的方式达到“解”的目的,是指第三者(调解人)依据纠纷事实和社会规范(风俗、惯例、道德、法律规范等),在纠纷主体之间沟通信息,摆事实明道理,促成纠纷主体相互谅解、相互妥协,达成解决纠纷的合意。
在调解中,调解人是中立的第三方,可以是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或个人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或允许的调解,主要有:人民调解、法院调解、仲裁调解、行政调解、劳动调解、消费者协会调解等。不管调解人是谁,均须遵循调解的性质和原则。
(一)调解人的居中性
即调解人应当公平对待双方纠纷主体,正如常言所说的“一碗水端平”。居中调解人的存在,使得调解与和解显然区别开来。
(二)纠纷主体的自治性
是否运用调解、调解过程和调解结果等,取决于纠纷主体的合意。调解人只能以“调”的方式,促成双方纠纷主体相互谅解,达成解决纠纷的合意,所以不管调解人的身份地位如何,不得通过国家权力或强制措施强行解决纠纷。
(三)非严格的规范性
调解并不要求严格遵循程序(法)规范和实体(法)规范,具有较高的自治性和灵活性。与和解相比,调解的规范因素较多,因为调解包含着自身规则化的契机:纠纷主体往往有必要就自己主张的正当性对调解人进行说服,特别是调解人越具有居中性则纠纷主体所主张的正当性就越重要,并且调解人基于多种因素的考虑(如体现自己的公正、有利于解决纠纷等),也会主动依据正当的社会规范进行调解。
从法律文化层面看,中国是一个重感情、更富有人情味的社会,中国文化崇尚和解,倡导并奉行“和为贵”,调解制度在中国社会源远流长,具有深厚的伦理基础和文化基础,不仅节约了司法资源、降低了执法成本,更容易被人民群众理解和接受,同时也早已因此被西方国家誉为“东方经验”。
四、 目前我国调解制度的弊端
我国法律制度上的调解主要指法院调解,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制定于上世纪,虽然经过几次重大修改,但并没有涉及到调解方面,所以导致我国目前法律层面上的调解与实践生活有了较大差距,无法充分发挥调解制度的优越性。主要体现以下几个方面:(1)可以适用调解的范围比较窄。目前我国可以适用调解的纠纷主要局限在民商事方面,很少涉及到刑事和行政案件。传统认为刑事和行政案件是公权力,当事人没有处分的权利。但是公权力亦当允许有一定弹性,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亦并非不可调和。(2)调解适用的原则比较死板。民事诉讼法上规定人民法院调解必须遵循“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调解的实质就是当事人双方在合理让渡利益的前提下实现纠纷的解决,如果调解非要弄清事实,以事实为依据,那么等待法院判决就可以了,何必调解呢。所以这一原则的制定成为了调解制度实施的束缚。(3)我国法制传统认为,调解具有强制性,尤其是诉讼调解,不论当事人是否愿意都要接受司法的调解。特别在民事案件中,这也就形成了我国调解中的久调不决现象,直到当事人同意法官才判决,没有体现当事人在调解中的意思自治。所以,我国的调解制度并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反而成为当事人身上的枷锁,也正是这些弊端的存在,甚至有的学者提出调解制度是以法治相矛盾的。
五、建立新型的调解规范,为构建和谐社会发挥最大作用
(一)调整调解的范围
在民商事的基础上扩大刑事和行政案件的范围。诉讼调解在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是有条件适用的。淡化公权力的意识,强化私人利益的保护。在刑事案件方面,只要不是特别重大的、危害社会的案件都应该可以调解。特别是单纯的,比较轻微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应该尊重受害人的意愿实施调解。因为在这样的案件中,受害人迫切需要得到经济上的赔偿,适用调解,可以解决受害人的当务之急,真正实现以人为本。在行政方面,法院与行政主管部门多做一些“协调”工作,行政审判之效果更佳,案件产生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或许更好。同时对原来规定强制性调整的案件比如:离婚、劳动争议案件取消调解的前置程序,调与不调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
(二)修改调解制度的指导原则,建立人自由与公平、合法的原则可否运用“调解”来解决民事纠纷、调解的过程和结果,应当建立在纠纷主体双方自愿与公平的基础上,其间若存在强迫、欺诈、显失公平或重大误解等内容的则调解无效。应当遵循法律强行规范(包括宪法、民事实体法、民事诉讼法、行政法中的强行规范)和遵循公共利益(公共秩序或公序良俗)。比如,对于无效合同、非法婚姻等非法行为,不允许通过调解使其合法有效不;违背婚姻自由原则达成的调解协议,是无效的;等等。
(三)淡化法官的在调解中的职能
尽量谈化法官裁判者身份,略化依职权主持和解之过程,提倡法官提出和解方案。且法官可以在诉讼的任何阶段试行和解。提倡劝和,甚至动员撤诉。这样,可减轻案件本身给法院带来的压力,也可减轻给社会带来的压力,并避免新的矛盾出现。
(四)大力提倡庭外和解
庭外和解又叫诉讼外的和解,是当事人在诉讼之外,私下互相协商,从而解决纠纷,达成协议。它完全是当事人行使自己权利的表现,是当事人对民事权益的处分。任何人均不得强迫他们为之,也不得随意干预其过程,否定其效果。和解协议一经形成,双方的权利及责任关系便重新划定。这种协议性质属于民事契约或合同,对协议双方具有约束力。庭外和解后,有的需制作调解书,有的则无需制作调解书,有的和解后以撤诉形式结案。
关键词 法治 乡村社会 乡贤文化
作者简介:陈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2012级本科生。
一、乡村社会法治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迅速发展,随之而来的是以国家政权为后盾的各种现代化制度建设,高速而强力的法制建设似乎让依稀沉睡着的乡村社会应接不暇,然而,它却不得不接受这种强力的改变,试图将全社会纳入法治图式之中的政府将乡村社会视为推进依法治国进程的重地,开展了“送法下乡”等一系列普法运动。这场运动的实质是在将西方法治观念灌输到传统的乡村社会之中,以期实现法治观念在全社会的渗入。然而,由于中国乡村社会的古老绵长和独特的社会结构,以及民间文化习俗、传统组织的强大生命力,以国家政权为主导的快速的法治化推进往往出现的结果是,乡村社会的古老习俗将这些新的法治观念重新进行了解读,而使得政府的预期目标难以实现。《方圆》杂志与江苏省江阴市检察院于 2012 年启动了“中国乡村法治调查”活动。据《方圆》杂志“中国乡村法治调查”抽样问卷样本制作的图表显示,乡村社会的法治现状似乎不那么乐观。
(注:文中图表数据来源于《方圆》杂志“中国乡村法治调查”抽样问卷样本)
“在农民的心目中,法律是神圣的,但在意向和行为上,他们并非能毫无保留的支持。” 在此种情形下,乡贤文化的倡导者们吸引了我的注意,促使我思考乡贤文化与我们正在推行的乡村法治化是否相背离,乡贤文化能否对法治社会的构建起到作用。
二、乡贤文化的内涵及其运行
那么,何谓乡贤文化呢?乡贤文化是我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一个组成部分。在中国悠久的历史进程中,乡绅或乡贤之士都是乡村风俗教化、社会公共事务的主导力量。早在唐朝,刘知九的《史通・杂述》中就有这样的记载:“郡书赤矜其乡贤,美其邦族。”迄于明清,各州县都建有乡贤祠,以供奉历代乡贤人物。凡进入乡贤祠的人既要有“惠政”,又要体现地方民众的意志,这一种文化思想渊源长久。而在《孟子》《周礼》等古代著作中均有具体的乡村组织与管理构想的记载。
“乡贤”,是本乡本土有德行、才能和声望而深被本地民众所尊重的贤达,是对去世者予以表彰的荣誉称号。按照传统,“乡贤”的标准是“三不朽”,即立德、立功、立言,也就是做人、做事、做学问。“乡贤文化”就是这个乡土地域历代有名的贤士积淀下来的榜样文化,是在这个地域形成的有激励、教化作用的思想文化形态。“通常是县级基层地区,研究本地历代名流时贤的德行贡献,用以弘文励教、建构和谐社会的文化理念与教化策略。”
然而,从古老的封建时代延续至今,乡贤文化多多少少带了一丝“人治”亦或是“德治”的色彩。在乡贤文化之中,活跃在乡村社会的乡贤充当的角色实际上是政府与民众之间的中介,他们向民众传达来自上面的政策、机制,调和民众与政府及民众之间的矛盾,同时,他们也以自己的行为为广大乡民树立榜样。而他们的行为其实就是在封建礼俗约束下的带有规范性的行为,民众出于对乡贤的尊重和爱戴而纷纷效仿其行为,从而达到了以传统道德、礼俗来治理社会的目的。由于乡贤的作用,也使得封建社会的国家政权延伸到了乡土社会。
三、法治现状之原因剖析
那么,这样一种源于乡土社会的礼俗文化,在讲究法理的现代社会,在两种文化的碰撞中如何从现代公共治理和传统人文精神中找到结合点?在现代化社会中能否为乡村社会的法治化提供一些有意义的借鉴呢?这还要分析当下乡村社会法治进程缓慢的原因。
首先,中国社会是一个熟人社会,笔下乡土社会的基本特征是人们终老己乡、不轻易流动,同时重视伦理和血缘,以血缘结成关系,以伦理维持秩序。无讼、无为政治、长老统治。这样的熟人社会即使经历着农村精英向城市流动,城乡背离式发展的打击,也依然没有褪去它以伦理维持秩序的古老面貌。在这种情形下,农民对法律的认同缺失,加上根深蒂固的权利虚无意识,使得法治难以推进。其次,政府对法治体制的主观设计和急促推进与乡村社会客观需要之间的脱节, 决定了法律和乡村社会的紧张和背离。最后,“薄弱和落后的经济基础使农村法治进程面临着先天不足和后天发展的障碍。” 因此,在乡土社会的生产方式和相应的社会组织结构尚未发生根本性变化之前,广大农民很容易将国家权力的行使者――法治推行者视为外来力量。说到底也就是,法律并没有被信仰,反而是被忽视、被厌恶。而名义上至高无上的国家权力在延伸到乡村社会时,是有限度的。
四、结论――乡贤文化如何与法治相契合
那么,乡贤文化的倡导和弘扬与现今乡村法治化的推进有无矛盾呢?这样一种以人为主导而不是以制度的运转为主导的存在与依法治国的大背景是否契合?如何调和两者之间的关系并从乡贤文化中追寻到共同点呢?
“任何一项事业背后,必须存在着一种无形的精神力量。”这是马克斯・韦伯在《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中的断言。从乡贤文化出发,乡贤文化所给予的精神力量其实就是乡贤作为榜样的力量。在古代,乡贤是乡村社会里的榜样,他们的一言一行都引导和教化着民众,使他们的行为符合封建礼俗和道德的要求。而在当下的法治社会,我们要在乡村社会推进法治,且要让乡贤文化发挥作用的话,我们所弘扬的乡贤文化就必须是革新的乡贤文化,我们认定的乡贤就必须是新乡贤。
经分析,我认为,现今乡村社会法治进程推进缓慢的根本原因在于法治意识不能有效地植入广大乡民的思想和血液当中,而将这一点作为突破点,去发掘和革新乡贤文化,利用乡贤的力量去传播和激发乡村社会的权利、法治意识,是将乡贤文化与法治建设相结合的必经之路。从这条路径出发,乡贤文化作为一种协调式、带动式的文化,就具备了新时代的教化功能――法治教化。而乡贤文化与法治也结合了起来,不再因其带有“人治”色彩和调解性质而显得与依法治国进程相背离。要做到乡贤文化与法治的契合,要做到以下几点: 首先,新乡贤,必须是有法治意识的乡贤。有人说,法律是最低层次的道德。道德规范固然是调整社会秩序的重要规范,然而新乡贤须在品德高尚下具备良好的法律素养。这是新时代弘扬乡贤文化,推进依法治国的前提。
其次,过去的乡贤游走在政府和民众之间,大都通过调解解决纠纷,而新乡贤却不应该仅仅直接充当一个乡村社会调解员的角色,在实施调解之前,乡贤要将一整套纠纷解决机制呈现在民众面前,供他们挑选。在私力救济与公力救济之间,让他们自行选择。当然,前提是,要让民众知道不同救济方式的利弊。某一个问题,既可以通过协商、调解进行私力救济,也可以拿起法律武器,利用国家强制力的介入。只有在事实面前,让民众自行选择,这样他们就知道事情的解决并非只能靠政府或者他们眼中的“权威”。相信乡贤们这样慢慢去做了,乡村社会才会开始接受和熟悉“法律”这个陌生的东西。
最后,弘扬乡贤文化,推进依法治国,最关键的就是唤醒乡土社会的权利意识。漫长的封建社会历史在乡土社会留下了深刻的印记,与西方国家相比,我们的民众缺乏权利意识的根基。“在西方国家,当被询问权利是哪里来的,多数人会立即回答:权利是生来就有的,政府立法授予公民以权利,是对人们天赋权利的确认。而在我们国家,多数人认为权利是政府赋予的,不是生来就有的。这种折射出两者观念上的差异:前者反映出一种主动的权利意识,后者反映出一种被动的、虚无的权利意识。” 若要使民众拥有法治观念,那么权利意识定是第一步。若乡贤的榜样作用不能使乡村社会脱离权利意识虚无的泥潭,那么它对于法治的作用也就微乎其微了。“在农村具体的普法过程中,我们不一定要让每个农民懂得法律的具体规则、规定是什么,但一定要让农民懂得法律赋予每个农民的基本权利是什么,权利受到侵犯后,求助的办法和保障在哪里,法律的权威和地位有多高,等等。” 这一步就是乡贤们要做的,也是我们当下要去弘扬的乡贤文化中所应包含的重要内容。
关键词:依法行政;公平正义;执法监督
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5-0-01
一、加强依法行政的意义
政府能否依法行政,关系到法律能不能保障社会的公平正义,这对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意义重大。加强依法行政,关系到法治政府的构建,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利益能否得到根本保障。
(一)加强依法行政是实现执法为民的本质要求。
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国家行政机关的权利是人民赋予的,公民享了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等的民利。现代法治发展要求对行政权力进行有效的监督。行政相关法律、法规法制定行政责任制度,有效保证公民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行为的监督,确保行政行为在合法、合理的框架下进行。建立公平、公正的政府是人民的期望,也是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
(二)加强依法行政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本质要求。
在国家行政权不断扩大,行政权触及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的情况下,防范行政侵权,其意义就显得十分重大。行政法应强调对行政权的控制作用,行政法必须以防止行政权扩张,强调保护公民的合法利益不受行政行为不法侵犯。所以说,行政法的主要职能是限制行政权力。由于行政权几乎无所不在,政府行为不规范问题严重,这些问题已经直接影响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建设。因此,我们要加强行政法治建设,严格依法行政。这对于促进法治国家建设,构建法治政府,促进社会与经济的发展,维护社会的稳定,具有深远的意义。
二、社会公平正义的必要性分析
社会公平、正义的内涵、外延含义深刻,包括社会资源和机会的公正配置,矛盾调处和社会纠纷的公正解决。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公民之间的平等制度,也从根本上确立了社会公平正义的在我国社会发展中的地位。社会公平正义作为上层建筑的一部分,归根结底是由社会经济关系决定的。社会公平正义问题,从根本上说受社会物质生产方式的制约。我国现阶段分配方式还不能真正实现按需分配,而只能在促进社会与经济发展的同时,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使全体人民在社会与经济发展的同时能够实现公平与正义,实现法治国家建设的本质要求。
社会公平正义是人类的共同理想。社会公平正义意味着分配的合理,意味着权利的平等,意味着机会的均等。保证利益分配的合理、减少不必要的冲突,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关键。如何保证利益分配合理,关键就要加强依法行政。
三、完善依法行政执法程序,推行公平正义途径
政府一直致力于社会公平正义建设,政府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作为最高目标。但人民群众对当前社会公平正义仍然存在诸多质疑。目前,在我国行政执法中,依然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问题。而且就行政执法的程序问题无论在立法、执法、司法监督上都存在严重的缺陷。因此,加强依法行政,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途径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加快出台行政程序法
目前我国尚没有一部完整的真正意义上的行政程序法,尽快出台行政程序法,解决行政执法程序上的无法可依的状态。尽快制定有关行政程序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和完善调查取证制度、听证程序制度、权利告知制度、申请回避制度、重大行政事项合议制度、行政相对人权利时效制度等。在构筑行政程序的过程中,应当以程序抗辩作为构建的基础,通过相对人对行政权力的有效抗辩制度,解决行政执法中存在的对行政相对人权利保护不足的问题,以保持行政权力与相对人权利的相对平衡,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发展。
(二)强化行政执法特别程序构建
在行政执法中,将听证程序、行政复议程序作为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措施等的必经程序,以最大限度的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利益。同时,严格规范行政行为紧急避险,紧急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条件,同时为防止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权的滥用,应制定完备的行政赔偿规则及程序。
(三)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力度
加强立法机关对行政执法的监督,要将立法机关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制度化、规范化。加强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机制,完善行政监察制度建设,明确监察机关的具体职责。实行行政执法与执法监督职能的分离,赋予监察机关独立的监督地位。将监察机关的权限序、责任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将消极监督转变为主动监督,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顺利发展,为保障社会公平与正义打下坚实的基础。
加快加强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的建设,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基本保证。没有公平正义的社会,就没有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加强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的建设,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对政府推进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同时也是执政为民精神的价值取向。随着建设法治政府建设的完善,依法行政能力的提高,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目标终将实现。
参考文献:
[1]董倩妤.行政执法公正问题研究[J].长春理工大学,2009.
[2]杨泉明,张洪松.公平正义是社会和谐的基本条件[J].中国社会科学报,2012(298).
[3]徐晓阳.构建和谐社会,依法行政是关键[J].法制与社会,2010(09).
[4]吴建依.和谐社会的构建与行政法治[J].社会科学研究,2005(06).
[5]应松年.构建和谐社会与依法行政[J].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5(06).
【关键词】 和谐司法;刑事诉讼模式;人权保障;法治
一、和谐与和谐司法的内涵
结合和谐社会的六个重要方面,认为和谐司法就是指程序公正、各方利益兼顾、司法系统内部各部分运作协调,以及整个司法系统自身可以健康地随着时展、社会进步做出相应的改革调整。指导建立这种和谐的诉讼模式的最为重要的理念就是人权,公正以及法治。
1.人权的理念。人权的政治表现是民主,它的法律表现是法治,法治即是社会关系的秩序化。人权的共同尺度要求既以人权的标准待己,又以人权的标准待人。人权有自然权利、法律权利和实有权利之分。刑事诉讼中的人权同样表现为自然权利、法律权利和实有权利三种形式。
2.公正的理念。司法作为解决、裁判社会冲突或争议的活动,实际上就是一种在当事人之间分配程序性和实体性权利和利益的活动。作为解决社会冲突或裁判争议的手段这一特殊性质,逻辑地、内在地要求把公正作为其最高价值。不公正的裁判会损害民众对司法制度的期待和诉求司法的热情,带来司法信任危机,不仅不能及时解决冲突和纠纷,而且会诱发社会的情绪和行为,加剧社会的无序和混乱状态,影响社会稳定。司法公正的构成要素包括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
3.法治理念。公权力与个体权利的双方当事人地位的不平等,决定了对权力必须进行有效的限制,只有权力受到合理限制,才能保障处于弱势地位的个体权利。法治的固有理念就是约束公权力、保障个体权利,现代民主法治社会,权力的约束也是法治的一个重要任务,法治也是对权力最为有效的制约手段。法治作为和谐社会构建过程中的基础性理念之一,程序法定的理念必须在和谐的刑事诉讼模式内得到确立,强化对权力的约束。
二、我国现有刑事诉讼模式
跟职权主义相比,我国的刑事诉讼中程序外权力更加活跃,被追诉方的权力却更加有限。
首先,我国现有的诉讼模式中对人权的保障方面并未能贯彻深入。此外,辩护制度、司法救济制度在整个诉讼程序内力量微弱,不足以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不遭无理侵害。
其次,长期以来我国的司法体制中的“人治”因素十分浓厚,把效率价值作为至高无上的目标,把追求司法效率的价值摆在了诉讼活动中更为突出的位置,在实际侦查中存在非法取证,有罪推定等行为。
再次,在中国的司法传统中,“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十分严重,权力无法得到有效的约束,以及程序违法的救济机制不健全,造成了程序法得不到应有的尊重。法律对权力之间的配置以及权力与权利的配置倾向于惩罚犯罪。
三、和谐刑事诉讼模式的构想
1.人权保障非功利观念的树立。刑事诉讼中的人权是基本权利而不是通常权利,不能随意因犯罪形势的变化而变更或废止。刑事诉讼中的人权是程序权,强调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对实体法律责任的承担只能通过公平、正当的程序进行。无论刑事诉讼中基本权利自由是否有利于社会治安或发现真实,无论当前遵循程序和保障实体存在怎样的冲突,都要将其纳入到刑事诉讼法中并执行之。和谐的司法体系应该是一个可以持续发展,长远有利,有自我革新功能的整体,不能够以阶段的、片面的效果评价它,而是应该服从长远的利益。
2.建立有效的权力制约机制。首先,从宏观的诉讼运行机制考察,必须防范诉讼外的权力干涉诉讼。控制权力最理想、最可行之方法就是在权力分离的基础上以权力制约权力。中国当前的体制决定了“政司分离”和“党司分离”在实务中难以贯彻的现实,应该在政治体制管理上进行改革。其次,从诉讼制度内考察,必须改变现行诉讼体制中制约权力的方式。我国规范权力的方式强调上位权力对下位权力的制约,而忽略同位权力之间的制衡,很容易在诉讼运行中倾向于其工具作用,而忽略其规范权力、保障权利的功能。必须改变制约或规范权力方式的比重。
3.几点具体的措施。(1)严格强制措施实施程序;(2)扩大辩护律师的作用和活动范围;(3)建立健全法律援助制度;(4)赋予被告人与犯罪嫌疑人沉默权;(5)加强无罪推定的价值观;(6)建立全方位的监督机制;(7)合法收集证据,非法证据不予采信;(8)审判公开;(9)完善法院错误判决的救济程序。
和谐的诉讼模式,是站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新的历史起点上提出的一个崭新命题。司法的和谐仅有刚性的司法规范和程序并不足够,还要在规范运行的基础上形成和谐的司法文化,这需要长期的积淀才能形成。
参考文献
关键词 刑法 国际化 法制体系
作者简介:韩梅,辽宁警察学院法学部,副教授,研究方向:刑法研究。
一、刑法国际化的内涵
随着经济全球化发展,世界各领域的发展在其推动下也呈现全球化趋势。特别是欧洲一体化的发展,给世界全球化发展带来了经验和借鉴。中国改革开放三十多年,加入WTO十余年,近年来“新丝绸之路”的发展,使得中国与世界越来越紧密的联系在一起。中国跨国公司以及与国外往来人口逐年呈迅猛上涨趋势。随着现代交通与科技的发展,使得地球变得越来越“小”,多元文化的融合以及多种合作的扩大,使得人们的距离越来越“近”。然而就在全球一体化发展和融合给人们带来诸多方便和利益的过程中,一些犯罪行为也在破坏着全球一体化发展的和谐。目前一些刑事犯罪行为正呈多元化、跨国化、集团化发展,打击跨国犯罪行为已成为各国共同打击的目标。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推行“依法治国”是我国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设社会主义的根本要求和重要保障。推行“依法治国”要以人为本,目标是构建中国特设社会主义法制体系,并从中国实际出发,推行科学立法和民主立法。刑法是国家的一项重要法制,各国在刑法的建立和推行上存在着一定的差异。随着不同国家的刑法在发展过程中,相互借鉴、在跨国领域相互融合,使得刑法的修订和执行越来越国际化,使人类在法治社会文明进程中协调发展、共同进步。刑法国际化是当今世界法制现代化进程的必然发展趋势,也是诸多法律相互融合国际化的先行者。刑法以其自身特点可对其他法制的国际化起到引领和推动作用,并有明显效果。当然刑法国际化不是简单的叠加,也不是一蹴而就就可以推行的,其需要在依据客观事实的基础上,不断融合发展,长期改进和完善。其内涵是一个动态概念,主要依据刑法在不同时期发展过程中的特点进行动态改进,是一种在满足自身发展前提下国际共同性领域呈增加趋势的现象,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共同化。刑法国际化要考虑历史、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因素,是一项长期融合和发展的过程。
二、刑法国际化的主要影响因素
(一)国与国之间的利益基础
一切国家行为都是以自身根本利益为出发点的。国与国的共同利益决定了各国之间必须寻找和遵循一种以共同利益为出发点的公约或法制。刑法的国际化主要是利用和学习各国在刑法制定和使用的优势之处,并根据共同特点建立符合共同利益的国际刑事公约。目前共同建立和遵循国际刑事公约是刑法国际化得到应用的主要形式。
(二)经济全球化的影响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经济全球化必然影响刑法国际化,作为上层建筑的刑法势必会影响经济全球化的进程。经济全球化发展、贸易往来、经济相互融合使得各国的经济社会、人文发展等都发生了相应的改变。物质基础决定了意识形态,意识形态也影响着物质基础。目前,世界任何一个国家都脱离不了世界大环境的影响,一个国家的变化尤其是大国变化也深刻的影响着国际社会发展。刑法国际化不是某一个国家的要求,其核心是国际社会大环境的要求。随着经济全球化、人文政治等也趋于全球化发展,更促使了刑法国际化的发展。
(三)社会因素的影响
经济全球化和人文社会相融发展给世界各国人民带来了诸多利益,在诸多利益产生的同时,一些不法分子将犯罪行为也深入到了国际社会。跨国犯罪集团、跨国犯罪行为已经在诸多领域破坏着社会秩序和人类文明。犯罪分子通过相互勾结,一些诸如军火走私交易,网络病毒攻击,洗钱交易等犯罪行为国际化趋势呈上升态势。打击和惩治跨国集团犯罪行为和犯罪分子,不是单凭一个国家能够完成的,只有通过全力合作才能有效打击和惩治这些犯罪行为和犯罪分子。然而采取打击措施必须依法,依法行事才是打击犯罪行为的根本保障。因此各国要通力合作共同制定相应的刑法公约,进而有效打击犯罪行为。
三、面向刑法国际化,我国刑法发生的一些变化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以及国际影响力的提高,我国社会的各项发展已经深刻影响着国际社会变化,国际社会的发展也在影响着中国。受各种刑法国际化背景因素影响下,我国刑法得到了快速发展。我国的刑法建设是在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法治社会的前提下,从我国实际出发,受刑法国际化影响呈现刑法和社会进步共同发展形态发展,并表现为以下形式:
(一)利益共同点增多
国家利益的变化会促使国家行为和国家法治的改变。我国刑法国际化进程发展主要还是依托同国际社会利益共同点增多发展的。随着我国综合国力的提高以及社会开放程度不断加大,我国在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各领域已同国际社会保持了高水平、高密度的融合。我国多边贸易的发展、跨国公司以及高水平的人文交流已经促使我国同国际社会的利益共同点日益增加且联系紧密,利益共同点增多的客观事实不断地推动我国刑法国际化的进程。
(二)吸纳和学习国际先进经验
刑法国际化具体可以解释为不同国家在改进和完善国家刑法的进程中相互吸纳、学习和借鉴,并彼此渗透,进而使各国在刑事犯罪判定和刑法上趋于相近,进而使刑法呈现国际化趋势。因此在我国刑法国际化进程中,我国也吸纳和学习了一些国际先进经验。虽然每个国家有各自不同的历史,民族文化和社会发展阶段,但是人类社会文明发展的趋势是相近的,更为尊重人性化、民主化的文明社会是现代人文社会发展的方向。因此建立和完善符合新时代人类社会发展的刑法已成为必然选择。虽然我国的社会发展取得了长足进步,但是我国仍处于发展中阶段,因此吸纳和学习一些国际社会的先进经验将是我国刑法长期发展的必然态势。经过一段时间的吸纳和学习,我国刑法已经在刑事立法和研究上取得了提高,并在尊重和保障人权方面与国际社会趋于一致。 (三)刑法机能和作用的国际化改变
随着刑法国际化的推进,我国刑法在机能和作用上也做了相应国际化的改变,特别是针对加入国际公约的相关部分做了修改和规定。具体表现在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犯罪做了详细规定,在保障人权方面也做了大幅改动,对于一些跨国犯罪、侵害知识产权方面也新增了规定等。随着时代的发展,我国刑法理念也发生了一些变化,主要体现在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理念有所提高并兼顾社会稳定因素,对我国刑法发展有着深远意义。我国传统法律是一种泛刑法化,过分的将刑法万能化,并扩大了刑法应用范围,导致了一些其他犯罪行为没有按照其特点进行科学治理。近年来,我国不断颁布了各项具有针对性的法律规定,并将刑法与诸多相关法律有机结合,进而使法治社会更加健全。
四、刑法国际化下我国刑法的发展方向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关乎人民幸福安康和国家长治久安。在刑法国际化的背景影响下,我国的刑法将从反映客观规律和人民意愿上有针对性的进行改变。并对一些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进行严格治理,并增强刑法的规范性和透明性。强化全民法律意识,更加注重人权,重点打击知法犯法,以权压法行为。为此我国刑法将向以下方向发展:
(一)刑法理念更新
在新时期发展的背景下,对刑法理念更新将是我国刑法发展的一个方向。刑法理念更新的实质就是对传统刑法理念的超越,对现代化刑法理念进行培育。刑法理念的更新不仅要在制度和规定上进行借鉴和融合,而且应该还在精神层面和人文理念上进行更新,使现代刑法理念真正融合到人们思想当中。刑法理念一经形成之后,其便会具备强大的稳定性,影响着法治社会的长期发展。由于受传统刑法理念的影响,新的刑法理念一时还很难进入人们内心,这就需要我们更加注重引导,加大宣传,注重新法规的严谨性和执行效果,将更具科学化的刑法理念全面推广开来。
(二)制度完善
在刑法国际化背景影响下,对刑法体系制度完善是我国刑法发展的一个方向。一个好的法律要在好的制度下能够得到充分发挥和执行。改进罪刑法定原则并实现罪刑法定实现理性和规范是刑法制度完善的一项重要任务。罪行法定原则必须充分依据法治理论的内涵进行制定和应用。要从犯罪行为的产生、发展、危害等各个阶段进行深入剖析。同时一些制度改革要立足我国犯罪构成理论、实践,尽量减少制度改革给社会带来的负面影响。
(三)强化中国刑法与国际刑法的融合措施
刑法国际化不是简单的一体化而是相互融合的过程,在刑法国际化背景下,强化中国刑法与国际刑法的融合措施是我国刑法发展的一项必然要求。做好此项工作首先要从理顺中国刑法与国际刑法间的关系入手,并在二者发生冲突时以实行国际刑法规范为优先原则,即兑现已加入的一些公约的承诺和规则。其次要坚持普通刑法与特殊刑法相结合的原则,即对一些特殊犯罪如没有明文规定,也要参照国际刑法进行灵活执行。对于我国参加相关公约中所规定的罪行,如果中国刑法中尚无规定,这些规定都应该以刑法修正案纳入刑法当中。
准确把握和谐社会的科学内涵和基本特征,努力提高构建和谐社会的自觉性
总书记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民主法治,就是社会主义民主得到充分发扬,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切实落实,各方面积极因素得到广泛调动;公平正义,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诚信友爱,就是全社会互帮互助、诚实守信,全体人民平等友爱、融洽相处;充满活力,就是能够使一切有利于社会进步的创造愿望得到尊重,创造活动得到支持,创造才能得到发挥,创造成果得到肯定;安定有序,就是社会组织机制健全,社会管理完善,社会秩序良好,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社会保持安定团结;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就是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这些基本特征是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需要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全面把握和体现。
科学处理内外关系,创建和谐税务机关,为构建和谐社会作出表率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全局出发提出的一项重大任务,我市各级地税机关和全体干部职工务必站在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意义,积极行动起来,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扎实搞好和谐税务机关的创建,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表率。
正确处理内部“四个关系”,加强“一个监督”,抓好“一个建设”,做到内部和谐,确保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要处理好领导班子成员间关系,顾全大局、团结协作、做出榜样;要处理好上下级之间的关系,营造和谐的工作环境;要处理好机关与基层的关系,切实为基层服好务;要处理好机关内部各职能部门之间的关系,确保机关工作高效运转。还要实行政务公开,加强“两权”监督,积极推进地税文化建设,按照建设学习型机关的总体要求,在全市地税系统开展创建学习型团队、争做知识型个人活动。
正确处理外部关系,做到内外和谐,为抓好各项税收工作创造良好环境。要处理好与当地各级党委、政府的关系,积极争取他们对地方税收工作的支持;要处理好与各职能部门之间的关系,密切部门协作,促进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地税工作需要全社会的支持和参与,特别要加强与国税、工商、土管、公安、房管、银行等相关职能部门的协调配合,实现信息共享、优势互补、形成合力,优化税收环境,保证国家税收及时、足额入库,使国家利益不受损害;要处理好与纳税人之间的关系,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服务,构建和谐征纳关系。自觉接受纳税人和社会的监督,做到执法公平、公正、公开。严格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提高执法水平和服务质量,维护好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征纳关系的和谐。
严格依法治税,充分发挥税收的职能作用,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也是国家实行宏观调控的一个重要经济杠杆。我们应当着力抓好以下工作:
法治文化是国家的历史文化传统、主流意识形态、经济社会发展、国家制度安排、社会秩序构建等要素发展形成的社会文化现象。他法律制度、法制精神在一个国家文明程度和社会对法律信仰的总和,是人们建立在法律信仰上的一种生活方式和生活理念,是全社会对法律的共识性法治价值观的集中体现。
一、加强法治文化的重要性
法治文化既是社会主义先进文化重要组成,也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法治文化是一个内容博大,内涵丰富的大概念,是法制宣传教育深入发展你的必然产物,是诸多法制文明的综合体现表现在立法、司法、执法、法制宣传、法律服务、法律监督等方面。
(一)加强法治文化建设是提高公民素质的必然要求。
加强法治文化建设提高全民法律素质,对内是促进和谐的一种保障,对外是可彰可显的法治国家的一种新形象。十七大报告要求,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法治精神,形成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从“一五”普法到“五五”普法,经历了从中重点宣讲法律文件、法律解释的具体规定到面向公民阐释法律精神,启发抽象化的法律权利意识,从宣扬“法律无情,疏而不漏”到宣传“法律是人民维权的利器”,从倡导公民作一个守法者到鼓励公民成为一个积极的护法者的不断完善、更富成效也更加人文化的过程。这种历程实际上就是从法律制度层面深入到法治精神内核,从法治体系构建深华到法治文化培育。
(二)加强法治文化建设是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容。
十七大报告指出,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法制建设和法治工作才能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才能健康发展。首先,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必须坚持以人为本。要用以人为本这一核心理念审视、反思立法、执法、司法,切实把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利、促进人的自由平等发展作为社会主义法治的灵魂,作为一条红线贯穿于法治工作全部过程及其各个环节。其次,要立足于经济社会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科学发展观的第一要义是发展,发展是当代中国的主题,也必然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主题。我们应该认真研究法治发展的战略思想,把法治发展引入科学发展的轨道。第三,法制建设要做到全面协调和统筹兼顾。做到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三)加强法治文化建设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
法治文化建设本身也是和谐社会建设的基本内容 一,因为法治文化与和谐社会的目标具有根本的一致性。和谐社会追求的就是化解矛盾、解决冲突,使社会归于和平与安宁。人类社会是由若干个不同方面,不同组织和个人结合而成的,他需要一系列的规则来维系。这些规则有道德、有纪律、有传统、有习惯,但其中最明确的无疑是法律。而法治文化正体现着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民主法治,必须以法治文化作为思想基础,而和谐社会追求的公平正义,也恰恰是法治谋求的最高理想。法治文化在推动和谐社会的建设发展上,不仅能为和谐社会提供制定蓝图,而且能为人们提供重要的观念,为和谐消除矛盾,提供守法意识。
二、法治文化建设的目标。
法治文化建设是一个渐行渐远的实践过程,必须通过不断地培育、升华,逐步实现由偏重法律知识普及到注重法治精神倡导的转变,实现由偏重政府推进到注重政府推进与民间自觉相结合的转变,实现由偏重法制宣传教育到注重法治实践的转变。凸显公平正义、权利本位、崇高法治的文化取向,是法治文化建设的重要指标,把培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作为“六五”普法依法治理的重要任务。
三、当前法治文化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一)法治文化建设缺乏基础
当前基层法治文化建设普遍缺乏一定的基础。虽然基层有着源远流长的法律文化,作为统治中国数千年的儒家礼法思想对大多数人仍有相当大的影响,封建“人治”、“德治”的观念在一部分人心中还根深蒂固。儒家的礼法思想蕴涵的是人治理念,无法为法治文化建设提供建设基础。用托马斯潘恩的一句名言改过就是“在人治的社会里,国王就是法律;而在法治的社会里,法律是国王”。同时中国古代法治注重“刑治”与现代的法治不能相混同。现代基层法治文化建设中存在着诸多与现代法治文化建设不相和谐的问题,但分析这些不和谐问题的深层因素,关键在于还未在基层形成于法治文化建设相适应的法治文化基础。
(二) 传统文化的影响
中国传统文化提倡“以和为贵” ,重关系、讲人情的传统和习俗几乎渗透于现代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当然,人情和亲情是社会生活和交往不可缺少的剂,缺少人情的社会也是不可想象的。但是,就像任何事物都有两面一样,熟人社会过分发达的人情伦理也有其自身的弊端,特别对现代文明所认同的法治文化更是具有瓦解和剖坏作用。这就是为什么有时“以情压法”、“以情代法”、“以情乱法”等现象在当代中国行政执法和司法实践中层出不穷的深层原因。社会公众的普遍心理是,一旦面临讼争,首先想到的不是运用法律维护权利,而是能如何做到息事宁人,如何运用各种方式寻找关系和人情资源。在崇尚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理念的同时,人情与法治并非绝对向左,但情之于法需要一定的尺度和界限。所以基层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和法治文化建设中必须要处理好这种重情轻法的文化传统,引导人们重新进行法律价值目标的选择,逐步培育人们的法治精神和对法治的信仰。
(三) 经济因素的影响
法治文化的形成以发展受制于物质生活的条件和经济活动的发展程度。基层尤其是农村地区经济和社会文化事业发展的相对滞后,造成乡镇文化的贫乏。在农村,大量的农民固守土地,沿袭着传统的 农业生产方式,收入主要来自种植业,参与经济活动的单一性制约着人们观念的改变,使法制宣传效果不高。同时,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发展与社会矛盾凸显的重要关节,发展中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问题依然突出,解决各种社会问题的物质基础还比较薄弱。建设法治国家、培育法治文化既要增强紧迫感,又要具有长期努力的思想准备。站在新的历史起点,需要保持高度敏感与警觉。全面提高广大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法律素质,使法治成为全体公民的一种精神信仰和生活方式。
四、加强法治文化建设的途径
(一) 进一步推进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建设
法治理念和其他文化种类相比,基层法治文化是一项崭新的建设领域,必须坚持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为根本任务,以满足人民精神文化需要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弘扬中华文化,提高全民文化素质。
首先要确立发展的理念,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必须在党的坚强领导下,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以人为本、与时俱进,尤其是在建设法治型政府、公正司法执法、社会平安和谐、经济法治建设、社会管理创新等领域,进一步加大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力度,有力推动法治文化的协调发展。
其次,推进法治文化建设重在坚持和发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要建设的法治文化是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其核心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依法治国、人民当家作主与党的领导三者的有机统一,不可有所偏离。在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同时,还应认识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还出在不断完善的过程中,在理论和实践的层面还处在不断完善的过程中,在理论和实践的层面都有很多新的情况、新的问题、新的矛盾,需要认真去梳理、去探索、去研究。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在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框架下,不断地去丰富、去探索、去发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并在这一理念的指导下不断推进法治文化建设。
第三,要强化服务群众的理念“法治是以和平理性的方式解决社会矛盾的最佳途径”。在利益表达方面,弱势群体自身利益受到侵害时,往往素手无策,少数激进的人可能会采取极端手段来寻求利益表达和利益诉求。目前,农民工、流动人口、城市拆迁户等社会问题还未到达到根本性的解决。因此,我们必须把服务基层、满足需求作为履职为民的宗旨,使工作着力点前移,深入实际生活,及时掌握人民群众所思所想、所缺、所盼,努力做到以法治精神塑造人、以法治信仰引导人、以法治实践提高人、以法治文化熏陶人,培养高度的文化自觉和文化自信,最终实现人的法治意识、法律素质的提升。
最后,推进法治文化建设,提高人民法律素质是基础。要在发挥好党委和政府在法治建设方面的重要作用的同时,更多地注意依靠社会力量来推进法治建设。因此,提高人民的法律素质,激发人民参与法治建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是我们推进法治文化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从实际情况来看,公民的法律素质现状与法治文化的目标差距还很大,必须继续在深入推进法制宣传教育方面下功夫,积极探讨如何在社会法治理念的指导下,推进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创新与发展,努力将法治精神、法治意识、法治观念融入头脑,融入人们的日常行为当中,努力在全社会形成法治信仰,形成法治风尚。
(二) 加强法治理论研究,创新形式,着力营造良好氛围
理论是实践的指导,要把握法治建设的新特点和新规律,加强法治文化理论研究和解决问题的应用对策研究。注重在法治实践中丰富和发展法治文化理论,更好地指导法制宣传教育和法治实践。由于中国法治文化的缺乏,目前,对法治文化内涵的研究基本都是以西方的法治文化为坐标,所以,在法治文化的研究培育工程中,要注重继承吸收传统的法治元素,并大胆借鉴和移植外来的先进法治文化,同时使之民族化、本土化。
但加强法治文化培育和移植同时要梳理中国传统的法律思想观念,形成有中国特色的法治文化。中国传统法律思想中尽管没有西方法治文化中的法治精神,但中国传统法律思想是经历了几千年发展形成、积累和流传下来的,其内容博大精深,影响深远,体现着中国的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民族性建设。现代法治所要求的民主、平等、自由、人权、私权神圣、权利制衡等观念,还要注重中国法治文化的现代性建设。随着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中国走上了一条以经济赶超西方发达国家为中心的国家现代化道路,与之相适应的法治现代化道路要求用全新的法律规则来保障和维系市场经济的发展,重塑一种法律主治的现代法治文化,法治文化应以市场经济为根据,进行理论创新和理论更新,以一种新的形式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速,我国的法治文化建设也要剔除传统法律文化中的人治思想、特权思想等,形成普遍的自由、平等、公平、民主和权力至上的观念以及信仰法、崇尚法和尊重权利的法治精神和良法主治的现代法治文化。
加强法治文化建设,需要先进文化的价值取向和思想理念作支撑,即要创新法治文化的表现形式。所以要借助各类传播载体,改进方式方法,使依法治理特别是法制宣传从过去的灌输式、被动式向感性共鸣、理性思考、自觉接受方向转化。同时,推进法治文化建设要采用接近大众、群众喜闻乐见的法治文化表现形式,依托各种媒介,如公益广告、手机短信、普法网站,运用图片、文艺节目、法制动漫等多种形式开展工作,增强法治文化的渗透力。
(三) 推进公正司法、依法行政,着力构建以公平正义为核心的法治价值体系
(一)民商法的内涵结合我国的基本国情的前提下,我国实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并存的分配制度激励全国人民劳动积极性,促进经济发展,然而随着社会与经济的发展,各个领域间的关系发生了改变,各种矛盾也就层出不穷。这时,民商法则发挥了主要作用。民商法,包括民法和商法,是用来规定任何形式的市场主体在进行经济活动时可以完全遵循个人意志决定行为,不受任何强制性意志影响的私法。民商法的实质是在保障公民人身和财产的双重权益;其价值取向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息息相关,并以法律的威严性和公正性来维护这种经济体制。民商法否定特定交易中非合理利益,维护社会公平;然而对于非特定交易,民商法目前并没有足够健全的评价体系。
(二)民商法价值取向价值取向是指主体在面对、处理各种冲突、关系时,自身价值观所处的基本价值立场、态度以及行为。对法律而言,价值取向则表现为当主体在处理过程中的协调与平衡作用,是在强调法律必须是处在制定者和遵守者所代表的阶级利益是以他们的利益为前提,并与其一致的必然状态,这对社会的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这种价值取向就体现在每部法律在立法和司法过程中存在着并必须遵循的原则上。民商法建立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之上,包括民法和商法,故民商法的价值取向包括民法和商法的价值取向。在立法和司法过程中,民法强调以公平为原则,而商法以自由贸易为原则,追溯其根本还是保障市场中每个主体的生命财产的安全。民法的主要职能在于调整财产、利益之间的矛盾。民法主价值取向的核心是要强调公平,赋予市场中每个主体同等力度的保护,给予每个个体同样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建立和维护民事主体进行社会活动时的公平的环境;在民事立法和司法执法过程中维持民事主体间的公正与和谐。在这样公平的环境中,充分发挥市场的刺激作用,引导市场中每个角色可以积极竞争,构建正当的经济效率。而商法是侧重于经济市场中的商事关系,其价值取向的核心是效率,在实践中的社会人事活动中以效率原则为主,结合其他原则实行,追求效率最大化为主要目标。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大环境下,市场自我调节加上国家宏观调控使得资源得到更加合理优化的配置,民商法则在市场贸易中进行调整和规范。
二、民商法价值取向与构建和谐社会
和谐既是协调、稳定,又高于协调稳定;是社会发展与社会稳定的统一体。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善、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因此,构建和谐社会应该坚持依法治国的理念。只有坚持加强法治,社会的运行才能通畅无阻,社会秩序才会井然有序,人民的生活才会殷实安康。和谐社会还要求政治、经济、文化的协调;人与人、人与自然的和谐和可持续发展。和谐社会的内容涉及政治、经济、文化、自然等多个方面多个层次。法治社会则是站在政治、经济、人际等角度上进行建设社会的秩序,从而达到和谐。和谐社会与法治社会是相得益彰的,它们的目的都是追求在一定限制范围内的规范、自由、和谐与进步。所以必须坚持依法治国的治国理念,用法律的公正与威严维护国家和社会的稳定。民商法作为我国法律的组成元素之一,对与构建法治社会是不可或缺的,也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必要部分。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下,要想维护各主体的生存与发展,主体之间的社会发展资源必须要得到有效、合理、科学、公平的配置。仅仅在市场经济这一单一因素下,社会发展资源很难得到足够合理科学的配置,这样就会阻滞经济发展,扰乱社会秩序,甚至危及社会稳定。这些问题的出现是经济快速发展过程中的必然产物,我们必须想法设法积极采取措施来纠正与和谐社会发展相偏差的部分,调整不合理的配置,主动维护公平的社会经济环境,从而迈向构建和谐社会的道路。以公平和效率为主要价值取向的民商法则可以在各种市场贸易活动中,或是仲裁有关贸易事件时,更加科学合理地配置、调整社会发展资源,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可持续发展。
三、结语
关键词:社会和谐度;评价指标;AHP模型
中图分类号:F246
一、社会和谐度综合评价模型
社会和谐度综合评价模型包括影响因素分析和综合评价指标体系设计两部分。
(一)社会和谐度影响因素分析
我国各地区社会管理过程中的重要参考指标社会和谐度的影响因素,是各地方政府在社会管理的过程中通过协调、整合该地区各类资源,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出发,以公众需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为导向,以公众满意程度和推动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力度为绩效评判标准,确定所提供的公共物品及其优先顺序,以优质服务推动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最终实现各类资源最佳利用的有机集合。这里的各类资源,不仅指社会管理所依托的资源品质条件,还包括社会和谐度包含的所有社会条件、经济条件、环境条件等,以及与此相联系的基础设施资源、信息资源、技术资源、财务资源、区域人文等有形或无形资产。其作用就是在衡量社会管理创新有效性的基础上提供有益参考,保证社会管理在某地区的管理实践中起到积极作用。评价一个地区的社会管理的效果,依据的主要特征包括“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这四个方面是否做到有序推进以及有效实施。
社会和谐的效果评价首先体现在公众满意方面。伴随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各级政府重视民生,公众满意已经作为社会管理创新的终极目的之一。社会管理创新应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出发,以公众需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为导向,以公众满意程度和推动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力度为绩效评判标准,确定所提供的公共物品及其优先顺序,以优质服务推动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其次,社会和谐效果还体现在实现民主法治与公平正义方面,民主法治就是社会主义民主得到充分发扬,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落实,各方面积极因素得到广泛调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在本质上是民主社会。法治作为一种现实的法律秩序状态,是一种和谐社会的存在形式。第三,社会和谐的效果还体现在诚挚友爱,促进社会凝聚力方面。社会凝聚力与社会和谐度,是互为渗透、密不可分的两大问题。所以,致力于增强社会凝聚力,既是当前建设和谐社会的出发点和归宿,也是我国社会和谐度的根本。最后,社会和谐效果还体现在是否具有充分的社会保障等方面。社会保障不仅包括各种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军人保障等基本社会制度,而且也包括教育福利、住房福利以及各种补充性保障措施。社会保障对社会公平与正义的追求,对全体国民共享经济发展成果的保障,恰恰是社会和谐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核心价值的具体体现。通过以上分析,社会和谐度的构成要素为:(1)民主法治;(2)公平正义;(3)诚挚友爱;(4)社会凝聚;(5)社会保障。
(二)社会和谐度综合评价指标体系的设计
社会和谐度是个内涵丰富的概念。首先,从外在表现而言,社会和谐度表现为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挚友爱、社会凝聚、社会保障等诸多内在的、外在的、主观的、客观的因素,其中有一部分可以量化,但也有一部分是不能量化的。其次,城乡居民收入比等指标是个动、静相结合的过程。再次,社会和谐度涉及因素较多,涉及面也较广,具有其他概念所不具有的复杂性。鉴于社会和谐度的各种特性,要正确把握其内涵、指导地区社会管理的内容及目标,就必须对影响社会和谐度能力的各个环节进行科学、细致的分析,并予以抽象概括、归纳总结,建立一套可以进行评估操作的指标体系,使其为地区的社会管理向正确的方向发展提供保证。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当是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充满创造活力的社会,应当是全体人民各得其所和利益关系得到有效协调的社会,应当是社会管理体制和社会服务网络不断健全的社会,应当是稳定有序、安定团结、各种矛盾得到妥善处理的社会。概括地说,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以人为本”的社会,即社会的制度安排能正确反映和兼顾各方面群众的利益,社会各阶层对社会管理和生活现状感到满意,并能积极参与社会主义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也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在这个社会里,人与人、人与物、人与社会、人与自然全面和谐相处。因此,社会和谐度综合评价指标体系的设计目标主要原因体现为: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和谐、人与物的和谐、人与社会的和谐、人与自然的和谐等诸方面。通过分析最终形成的社会和谐度综合评价指标(如图1所示)。
二、社会和谐度评价分析
社会和谐度评价分析首先确定了评价指标权重,并以重庆市巫溪县为例给予分析。
(一)社会和谐度评价指标权重的确定
评价体系各个指标的权重反映了各指标之间的内在关系,权重大小则反映出各指标在整个要素中的重要程度。目前测定权重的方法众多,如层次分析法、Dephi打分法、主成份分析法、赋值法、变异系数法等。其中,层次分析法具有计算简便、结果明确、便于决策者直接了解和掌握等优点。所以在本模型中各评价指标的权重采用层次分析法来确定(见表1所示)。
以重庆市巫溪县为主要考察地,按照模糊综合评价法的具体要求,对重庆市巫溪县的社会和谐度进行指标评价。
(二)重庆市巫溪县社会和谐度综合评价
重庆市巫溪县社会和谐度综合评价包括建立评语集、模糊综合评判矩阵和总得分计算三部分。
1. 建立评语集
评语就是对评价对象优劣程度的定性描述,具体设定可依据实际情况及计算量的大小来确定。将重庆市巫溪县社会和谐度的影响因素分为五个等级,评语集可参照上节中的评价因子说明及赋值标准(见表2)。为了便于记录,可用评语集V表示,分别与赋值中的{8-10,6-8,4-6,2-4,0-2}相对应:
V={极好(高),好(高),较好(高),一般,较差(弱)} 。
2. 模糊综合评判矩阵
根据调查对象对指标进行的评价,建立模糊评判矩阵。
(1)民主法治
由此可知,14.39%的人认为重庆市巫溪县的民主法治情况非常好,基层群众对公共事物的参与度、政府职能服务的公众满意度等指标都达到很高的程度。38.57%的人认为重庆市巫溪县的民主法治情况较好,基层群众对公共事物的参与度、政府职能服务的公众满意度等指标都达到较高的程度。33.26%的人认为重庆市巫溪县的民主法治情况一般。9.99%的人认为重庆市巫溪县民主法治情况较差。3.79%的人认为重庆市巫溪县民主法治情况很差。总体来看,重庆市巫溪县的民主法治情况已经得到了调查对象的一致认可,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
(2)公平正义
同理可得,重庆市巫溪县社会和谐度评价中公平正义的模糊评判矩阵为:
即,18.48%的人认为重庆市巫溪县的公平正义情况体现得非常好,保障性住房占新增住房的比重、财政支出中用于民生改善支出比重等各项指标比以往都有了较大的突破,52.27%的人认为重庆市巫溪县的公平正义情况体现得好,21.07%的人认为重庆市巫溪县的公平正义情况体现得一般,5.31%的人认为重庆市巫溪县的公平正义情况体现得较差,2.87%的人认为重庆市巫溪县的公平正义情况体现得很差。总体来看,大多调查对象的看法与重庆市巫溪县的公平正义的实际情况是比较一致的。
(3)诚挚友爱
重庆市巫溪县社会和谐度评价中诚挚友爱的模糊评判矩阵为:
由此可知,14.32%的人认为重庆市巫溪县的诚挚友爱状况极好,53.92%的人认为重庆市巫溪县的诚挚友爱状况好,22.79%的人认为重庆市巫溪县的诚挚友爱状况一般,8.74%的人认为重庆市巫溪县的诚挚友爱状况较差,0.23%的人认为重庆市巫溪县的诚挚友爱状况很差。因此,总体来看,重庆市巫溪县多年来的社会风尚方面的加强管理,使得巫溪县的诚挚友爱状况得以很大改善。
(4)社会凝聚
重庆市巫溪县社会和谐度评价中社会凝聚指标的模糊评判矩阵为:
即,8.7%的人认为重庆市巫溪县的社会凝聚力状况极好,居民对本地的社会认同感、居民集体荣誉感都很强;32.36%的人认为重庆市巫溪县的社会凝聚力状况好,46.61%的人认为重庆市巫溪县的社会凝聚力状况一般,12.32%的人认为重庆市巫溪县的社会凝聚力状况较差,没有人认为重庆市巫溪县的社会凝聚力状况很差。因此,重庆市巫溪县的社会凝聚力状况得到了当地社会的广泛认可。
(5)社会保障
重庆市巫溪县社会和谐度评价中社会保障指标的模糊评判矩阵为:
即,16.56%的人认为重庆市巫溪县的社会保障状况极好,在保障覆盖面、城镇登记失业率等指标方面均得到积极地反映;46.8%的人认为重庆市巫溪县的社会保障状况好,31.14%的人认为重庆市巫溪县的社会保障状况一般,5%的人认为重庆市巫溪县的社会保障状况较差,0.5%认为重庆市巫溪县的社会保障状况很差。因此,总体来看,重庆市巫溪县的社会保障状况在为当地的社会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3.模糊综合评价总得分计算
为了便于比较,本文将评价因子的赋值标准中的{8-10,6-8,4-6,2-4,0-2}均取上限,作为最终评分标准,则10分为满分。对应评语集{极好(高),好(高),较好(高),一般,较差(弱)},具体评分为:10分、8分、6分、4分、2分。即:V' ={10,8,6,4,2}。
重庆市巫溪县社会和谐度评价体系目标层得分用以下公式计算:
(1)民主法治得分:
(2)公平正义得分:
(3)诚挚友爱得分:
(4)社会凝聚得分:
(5)社会保障得分:
重庆市巫溪县社会和谐度评价总得分为:
在满分为10分的情况下,重庆市巫溪县社会和谐度的最终得分为7.2915分。其中,重庆市巫溪县社会和谐度在公平正义、诚挚友爱、社会保障等三个方面的得分较高,体现了巫溪县在这方面有很强的竞争优势,实际上从重庆市巫溪县多年来在协调社会关系、本着公平第一的原则选拔各类人才与管理各项事务、以及在社会保障方面的大投入等方面的实证调查也充分证实了这一点。同时,重庆市巫溪县在进一步保障公平正义、诚挚友爱、社会保障等方面的管理力度、提升社会发展和谐程度的同时,也要注重民主法治的发展,并加强社会总体凝聚力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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