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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我国的教育正经历着一场变革,面对学习型社会的到来,面对人们需求的日益多样化以及教育的民主化、大众化的发展趋势,未来我国教育类公益组织的发展将是满足人们不同偏好,使教育改革向纵深发展的有效手段。
一、发展历程
由于政府对教育投入不足,一些个人和社会机构自发实施的零星的教育公益行为在民间始终存在。但作为有组织、有资源投入的社会化的教育公益实践,大致始于20世纪90年代中期。这一时期由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发起的“希望工程”、中国妇女儿童基金会发起的“春蕾计划”等,把中国教育的不平等状况呈现在社会和公众面前。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多个国际发展组织和基金会在扶贫、社区发展和儿童保护等方面涉足基础教育支持,也有个别的专门做教育支持。2000年左右,随着互联网的出现和普及,网络上的支教和助学平台逐渐形成,最早的网络支教平台在2001年左右出现,例如希望之光、灯塔计划等。2003年以后,一批相对成形的教育类公益组织出现,在度过了早期艰难生存的阶段之后,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势头。
二、基本现状
据21世纪教育研究院和北京西部阳光农村发展基金会所做的统计,目前我国以公民结社形式组成的教育类公益组织(包括社团、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国际组织、已注册的非营利机构、未注册的非营利机构等)共约150家左右。它们大多成立于2000年后,分布在城市的高达91%,分布在县城或乡镇的仅占9%。
在这些教育类公益组织中,注册为社会团体/协会的占20.9%,注册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占9.3%,按工商注册的占25.6%,未注册的占34.9%。后两者绝大部分是本土教育公益组织,是在社会组织注册难的背景下,不得已的做法。
教育类公益组织规模普遍不大。专职工作人员为5人及以下的组织占40.9%,没有专职工作人员即全部是志愿者和兼职工作人员的组织占25%,两者共计占调查样本的65.9%。工作人员为6~15人的占22.7%,工作人员16~21人的占4.5%。三分之二的教育类公益组织处于相当弱小的状态,它们主要是草根型的教育类公益组织。
教育类公益组织运作资金的来源主要来自基金会、个人和企业(见表1)。三分之一的机构运作资金的来源之一是自有经费,有9个机构能够得到来自政府的经费。有少数组织的资金来源是志愿者/义工内部捐助、筹款活动等。资金状态和机构发展比较好的主要是国际组织和非公募基金会。
不同教育类公益组织的运作经费数额高度分化。年运作经费(含项目资金和机构运行资金)在300万以上的组织为11个,100万~300万的组织为5个,10万~50万的组织为12个,10万以下的组织为9个。
关于教育类公益组织的工作领域,其中有61.4%的被调查组织最为关注义务教育教学和课外教育(支教、教师培训等)。其他主要关注:公益组织建设、终身教育、学前教育和农村综合发展等。
绝大部分教育类公益组织认为本机构的强项之一是共同的使命感,超过60%的组织认为自己拥有专业人才的优势,近50%的组织表达了对资金稳定性的迫切需要,约25%的组织与政府建立了良好的关系,将获得政府支持视为强项。
教育类公益组织非常广泛,介入的角度很多,呈现出很庞杂的局面。根据21世纪教育研究院和北京西部阳光农村发展基金会的调查统计,教育类公益组织大致分成六大类(见表2)。当然,这种分类只是依据工作内容进行的简单划分,对于遍布全国的爱心志愿者群体以及庞大的从事特殊教育的公益组织均没有包括进来。
三、发展困境
我国教育类公益组织起步较晚,理论研究不成熟,加之社会处于转轨时期,因此,教育类公益组织在其发展过程中存在很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1.“身份”尴尬
我国对非政府组织采取的是“分级登记,双重管理”的登记管理制度,即由民政部门(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共同管理,并且按照非政府组织的活动范围由不同级别行政区域的相应机关进行登记和管理。登记管理机关是指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管理机关负责非政府组织的成立、变更和注销的登记或备案,年度检查,以及对其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业务主管单位指的是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它负责非政府组织的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前的审查,监督、指导其依法并根据章程开展活动,负责年度检查的初审,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会同有关机关指导社会团体的清算事宜。
这一规定对非政府组织的注册登记限制比较严格,一个很重要的条件就是要有业务主管单位,而在实践中,各个业务主管单位“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它们对提交申请的非政府组织大多采取推脱的态度,使得很多非政府组织不可能通过登记为社团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活动,往往采取工商注册的形式,这样一来,在减税免税上就很难获得合法的待遇,也难以接受相应的捐赠。因为我国的税法规定,只有向国务院、民政部门规定的少数几家全国性的非政府组织的捐赠才能享受税前扣除的税收优惠。上文中提到教育类公益组织能够正常注册为社团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仅占30%,绝大多数都采取工商注册的形式。尴尬而难以界定的法律地位问题,一直是困扰教育类公益组织的生存与良性发展的基本问题。
2.资金不足
上文中提到,教育类公益组织运作资金的来源主要是基金会、个人和企业,三分之一的机构运作资金的来源之一是自有经费,有少数组织的资金来源是志愿者/义工内部捐助、筹款活动等。资金状态和机构发展比较好的主要是国际组织和非公募基金会,而其他的教育类公益组织普遍存在资金不足的问题。很多教育类公益组织国内资金筹措和资源动员主要依赖于精英人物的人格化的影响,直接来源于社会公众的自愿捐赠。所以,资金不足是困扰公益组织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问题。
3.专业性不强
教育类公益组织在我国尚属新生事物,相应的理论研究比较缺乏,已有的也不成熟不系统,不能很好地指导实践的发展。资金短缺也不足以吸引优秀人才。因此,目前大多数教育类公益组织的专业性还很低,没有形成良性的工作机制和科学化的工作模式,尚处于摸索和积累经验的时期。另外,教育类公益组织的专业性不足又引发了社会公众的信任危机,因此,其权威性深受质疑。
四、对策
教育类公益组织作为一种新型的社会组织,在短时间内无法从根本上解决社会资源短缺、资金和人力资源严重不足的现状。教育类公益组织如同一个蹒跚学步的孩子――尽管在一开始需要借助外力的扶持,摇摇摆摆、跌跌撞撞,但是,我们有理由相信,教育类公益组织充满朝气和潜力。
1.“曲线”解决身份问题
众多教育类公益组织既然不能注册成为一个民办的非企业单位,那么就进行商业注册;既然不能在市级单位注册,那就在区县级单位注册。这种折中的“曲线”策略既是对环境的无奈,又是一种灵活的变通。这种变通一方面使其获得了开展活动的合法身份,另一方面也以商业注册的形式获得了宽松的商业环境(与民间组织的管理环境相比)。虽然这种做法会衍生出“名不副实”的问题,但这种“名不副实”的生存方式并不会影响社会对其民间性和独立性的认可,只要其具备影响力和社会公信力。
2.争取与政府开展有效合作
教育类公益组织的生存环境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府的态度和支持。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讲,教育类公益组织的生存策略就是其与政府互动的策略,成功的“接触”、“公关”和“联系”往往能够疏解它们面对的困境。教育类公益组织要在专业方面花心思、想办法,力争将自己的专业化水平提高,进而提高自己的社会公信力。只要在自己的专业领域做出成绩、产生影响力,为政府思考和解决专业问题提供思路和建议,政府没有理由限制公益组织的发展。教育类公益组织在某种程度上是在帮助政府解决专业问题,提供决策参考。所以,教育类公益组织要在自己的专业领域处理好与政府的关系,以一种建设的态度帮助政府出谋划策。
3.加强自身建设
教育类公益组织要通过加强组织自身的再生产、组织产品的再生产和社会资本的再生产,提高生存能力。再生产的方式主要有外延式和内涵式两种。外延式再生产主要是增加组织部门、增加组织功能,内涵式再生产主要是以加强组织专业化为主。教育类公益组织可通过开发新的项目、提供新的服务等加强外延式再生产。对于具体的项目或者产品而言,可采用内涵式再生产的方式,不断提高专业化的水准。外延式的增长是有边界的,每个组织的能力是有限的,所以需要内涵式再生产。但仅有内涵式再生产也是不足的,过于专注某一方面,不利于适应更广阔的环境,有可能“长不成参天大树,而变成了一个个小蘑菇”。
【论文摘要】水利工程是国民经济的基础设施,是社会发展的基本保证。目前,我国的水利工程项目组织管理体系还存在比较多的问题。文章主要分析了我国水利工程项目组织管理体系现状,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水利工程项目组织管理体系如何进行创新设计。
1.我国水利工程项目组织管理体系现状
我国国家水利管理体制是以国务院授权水利部统一管理,国务院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管理。流域机构在流域内按照水利部的授权行使水资源管理职责。各省市下设水利厅局履行各自区域内水资源管理职责。由于水利工程的多样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管理内容也存在差异。但是其管理模式大同小异,机构设置繁杂全面,分工太细,职责交叉。另外,由于各方面原因的影响,水利工程管理单位长期存在着体制不顺、机构臃肿、经费短缺、管理粗放等问题。长期以来,我国兴建了一大批水利工程,由于行政主体和业务主体的分离,经常出现对水资源的统一管理权、防洪安全的执法权和管理权、水政渔政的执法权和管理权等工作的错位或缺位,以及在水利工程管理机构、水费计收体制、水利工程管理或养护、收益分配等方面的诸多矛盾。在运行机制方面,习惯于商品生产和工程建设严重依赖上级的行政命令,单位职工吃“大锅饭”, 职工收入差、内部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水土资源的综合收益率低,忽视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不能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内部机构设置不科学,机构臃肿,因人设事,因人设岗,造成了人员臃肿且人才比例失衡的问题。由于没有经费,长期以来,没有加入社会保障体系,单位和个人的后顾之忧非常严重。另外,大部分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内部规章制度不健全,资产、财务管理薄弱,难以做到规范化管理。大多数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创新能力差,没能依托行业和自身优势,大力开展多种经营。而水价、电价偏低,水费收取困难,未能实现良性循环。并且我国大多数的大中型水利工程修建的年代时间都已经过长,受当时技术、资金条件的限制,设计要求低、建设标准低、施工质量不高。水利工程老化失修、跨塌水毁严重、水资源损失浪费惊人、存在重大的水利工程安全隐患。鉴于以上的这些问题,我国水利工程项目组织管理体系必须要适应时代的需求,进行改革和创新设计。
2.我国水利工程项目组织管理体系创新设计
2.1事企分开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分类按照以下标准来进行:第一,承担防洪、排涝等水利工程管理运行维护任务的定性为事业单位,称为纯公益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第二,承担防洪、排涝等公益性任务,供水、水力发电等经营性功能称为准公益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其中具备自收自支条件的,定性为企业。不具备自收自支条件的,定性为事业单位。第三,承担城市供水、水力发电等水利工程管理运行维护任务的定性为企业,称为经营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要根据《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定岗标准》,在批准的编制总额内合理定岗。
企业性质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要构建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做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负责人由企业董事会或上级机构聘任,依法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在工资方面要推行以岗位工资为主的基本工资制度,以岗定薪,明确职责,合理拉开各类人员收入差距。事业性质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实行聘用制,按岗聘人,建立严格的目标责任制度;要撤并不合理的管理机构,严格控制人员编制。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负责人通过竞争方式选任,实行优胜劣汰。在工资方面,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同时,要根据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把职工收入与工作责任和绩效紧密结合起来。
由财政全额拨款的纯公益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企业性质的准公益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围绕与水利工程相关的项目进行,保证水利工程日常维修养护经费的足额到位。准公益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要严格划分承担供水、发电及多种经营职能部门和对内部承担防洪、排涝等公益职能部门。将经营部门转制为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下属企业,实行财务独立核算。事业性质的准公益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不得兴办与水利工程无关的多种经营项目。
2.2人员分灶
企业性质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自行筹集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和日常维修养护资金,财政不予补贴。纯公益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人员经费、离退休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基本支出由同级财政负担。日常维修养护经费在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岁修资金中列支。工程更新改造费用由计划部门在非经营性资金中安排。事业性质的准公益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基本支出以及公益性部分的工程日常维修养护经费等项支出,由同级财政负担。事业性质的准公益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经营性资产收益要纳入单位的经费预算。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要广开渠道,妥善安置分流人员。鼓励分流人员大力开展具有行业和自身优势的项目的多种经营。在清理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现有经营性项目时要与分流人员的安置结合起来。利用水利工程保护区域内的水土资源进行经营的企业,要优先安排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分流人员。各类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参加所在地的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做好转制前后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的衔接工作。
2.3管养分离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要实行科学定岗,将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业务和养护人员从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剥离出来,组建专业化的养护企业。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尽快制定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企业的资质标准。各级财政部门商保证经核定的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足额到位。各级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培育维修养护市场主体,规范维修养护市场环境。
供水价格要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核定。非农业用水与农业用水要区别对待,分类定价。水价要根据水资源状况、供水成本及市场供求变化适时调整,分步到位。要逐步推广按立方米计量,改进农业用水计量设施和方法,,改进收费办法,减少收费环节。严格禁止乡村两级在代收水费中任意加码和截留。
3.结论
全面推进水管体制改革,实现水利工程项目组织管理体系的创新,逐步建立起符合我国国情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是一项势在必行、十分紧迫的大事。我国水利工程项目组织管理体系创新设计可以从事企分开、人员分灶、管养分离几个方面来进行。■
【参考文献】
[1]刘学才.论水利工程管理工作[J].现代农业科技,2010,(11).
[关键词] 县情 耕地现状 耕地后备资源 耕地质量分布
[中图分类号] S158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3-1650(2016)08-0087-02
为贯彻落实好云南省农业厅种植业管理处下发的《关于开展云南省耕地质量现状调查及对策研究调研的通知》精神,按照州农业局土肥站的相关要求。结合贡山独龙族怒族自治县实际,在贡山独龙族怒族自治县农业和科学技术局统一部署下,贡山独龙族怒族自治县土壤肥料工作站精心组织人员奔赴到四乡一镇开展调查研究工作,并收集了大量资料。现将调研报告及研究对策总结如下:
1 贡山独龙族怒族自治县基本情况
贡山独龙族怒族自治县位于云南省中部,怒江傈僳族自治州境内西部,地处东经98°08′―98°56′,北纬27°29′―28°13′之间;东与德钦县、维西县接界,南与福贡县为邻,西与缅甸国接壤,北与自治区接界。国境线长172公里,东西横距78公里,南北纵距98公里,总面积4506平方公里。县城(丹当)距省政府所在地(昆明)882公里,与州府政治、经济、文化中心六库相距248公里。贡山独龙族怒族自治县境内,自然地貌复杂,山地多,平地少的特点。贡山独龙族怒族自治县境内海拔高差较大,从5128米到1339米。气候特征是:类型多样化,冬干夏湿,春季多风,秋季多雨,春夏多旱,雨热同季,降雨集中,雨量较高,多年平均气温14.7℃,多年平均总日照时数1322.7小时,多年平均降水量1726.5mm。
2010年末,贡山独龙族怒族自治县总人口36021人,农业人口29747人,农村经济总收入达6841万元,人均纯收入1733元。全年农作物总播种面积6860公顷,粮食作物总播种面积5510公顷,粮食总产量10069吨,农民人均有粮352公斤。
2 耕地情况
2.1 耕地数量变化及质量分布状况
2.1.1 耕地现状概述
贡山独龙族怒族自治县辖4乡1镇,2010年年末耕地总资源47243亩,其中水田3750亩,占总耕地面积的8%;旱地43493亩,占总耕地面积的92%。
县内耕地主要分布在怒江和独龙江两旁冲积扇和山区、半山区等地域。水田多分布于盆地和箐沟、河谷、山洼两旁,山区多为旱地,半山区和部分山槽、箐沟地带,兼有水田和旱地。土壤主要为紫色土和红壤土。地力质量差,生产水平较低。贡山独龙族怒族自治县旱涝保收的高稳产农田面积仅1.2万亩,占总耕地的25.3%,主要集中在丙中洛、捧当乡、茨开镇等乡镇。中低产田地面积达35243亩,占总耕地面积的74.74%。主要集中在捧当乡、独龙江乡、普拉底乡、茨开镇、丙中洛等4乡1镇。在十五期间(2000年-2010年)耕地数量变化情况如下表:
2.1.2 耕地后备资源潜力分析
根据贡山独龙族怒族自治县耕地分布规律、地形地貌特点、农田基础条件以及土壤类型分布等情况,按照不同类型的不同障碍因素,可对15°―45°的缓坡耕地实施山区坡改梯及田地治理。对土体较薄,耕作层厚度小于15厘米的坡耕地,其主要改造内容为,改坡耕地为梯田台地,培肥地力,提高土地综合生产力。对25°―45°的陡坡耕地,采取等高分割,在地埂上或者坡面上,环山条带种植多年生、经济效益高的矮杆灌本或草本植物,控制水、土和养分流失,提高土壤含水量,并逐步形成环山台地。加大绿肥种植,绿肥种植是我国农业生产的优良传统,种植绿肥既能增加饲料供应,又能有效培肥土壤,增加有机质,改善土壤结构。因而大力推广种植或间套种植大豆、豌豆、光叶紫花苕、毛叶苕等经济效益较高的绿肥作物,做到既培肥地力,又增加农民收入。在耕地面积有限的情况下,只有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依靠科技,提高地力、增加复种,才能有效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保障粮食安全。
2.1.3 耕地质量分布情况
人多地少是贡山独龙族怒族自治县的基本县情,2010年末贡山独龙族怒族自治县总人口36021人,总耕地面积47243亩,贡山独龙族怒族自治县人均耕地仅1.64亩,人均有高稳产田地仅0.06亩。贡山独龙族怒族自治县由于现有高稳产农田地所占的比重非常小,农田地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较低,农田地地力不足已成为制约农业产业发展的主要瓶颈。
2.2 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当前,贡山独龙族怒族自治县耕地质量现状及其建设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耕地基础设施薄弱,中低产田面积大。农田基础设施建设是耕地质量建设的重点,但由于长期以来贡山独龙族怒族自治县农田基础设施管理不善、水利设施老化失修、耕地占补等原因,对洪涝和干旱自然灾害抵御性较差,始终困扰着农业生产和粮食安全。由于贡山独龙族怒族自治县耕地的95%以上分布于山地、丘陵,致使贡山独龙族怒族自治县高产田面积偏少,中、低产田面积居多。
二是耕地养分亏缺失调,地力逐年下降。由于耕地产出量高,负荷过重,养分投入不足,造成农田养分失衡,亏缺严重,耕作层变浅,保水保肥能力下降。加上目前贡山独龙族怒族自治县农民在半山坡一带都靠施用复合肥为主,很少施用农家肥,造成土壤养分不平衡,土壤板结,产品质量差、产量低。
三是土壤资源有限,质量退化。由于农田基础设施薄弱,在不合理的人为因素和自然因素共同作用下,土壤质量退化严重,引起水土流失、土壤贫瘠、盐碱涝渍、土壤污染、土壤酸化。
怒江州贡山独龙族怒族自治县耕地共有4个县级土类、5个县级亚类、9个县级土属、27个县级土种。
2.3 原因分析
部分村民思想认识还有差距,保护耕地意识较差,对中低产田(地)改造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认识不深。
中低产田地改造建设项目实施地点交通运输条件差,水利基础设施薄弱,建设任务重、改造难度大、改造成本高,很难达到中低产田改造建设标准,特别是农艺生物措施投入较少。
自然条件恶劣,生态环境恶化,耕地质量下降。贡山独龙族怒族自治县地形山峦重叠,地貌类型复杂多样,地势起伏大。陡坡耕地多。最近几年,受到干旱、洪涝、冰雹、冻雪等自然灾害的影响,尤其是水土流失现象所导致的耕地肥力下降,耕地面积减少,农作物产量减产。水土流失是生态恶化的主要特征,也是贡山独龙族怒族自治县贫困落后的根源所在。
2.4 提升耕地有机质含量的对策建议
2.4.1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加强农业基础建设,提高耕地肥力,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要求,以“发展现代农业,确保粮食安全,增加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保障农民收入增长”为核心,以小工程、大规模、高效益为突破口,坚持治水、改土并重,工程措施和科技措施相结合,以保水、保土、保肥为目标,以山区、半山区为重点,以村为单位,科学规划、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统筹安排、连片推进,将中低产田地经过改造建设为能排能灌、旱涝保收的高稳产农田地,增加高稳产农田地在贡山独龙族怒族自治县耕地面积中的比重。
2.4.2 加强地力建设,提高土壤有机质含量。按照云南省种植业结构调整思路及全省耕地土壤质量现状,进一步加强基础地力建设,实施“沃土工程”,发展畜牧业,采用秸秆还田,增施有机肥,提高肥料利用率,防止土壤污染,改良中低产田,提高土壤肥力。
2.4.3 加强科学施肥技术研究,提高肥料利用率。有机肥的施用可以大大缓解农田的养分失衡状况,同时也可改善土壤结构,提高土壤保肥能力,坚持有机无机肥配合施用的方针。加大作物秸秆快速腐熟还田技术的研究力度,增加肥料投入量,调整化肥氮磷钾比例和化肥品种结构。
2.4.4 合理轮作,培肥地力。水旱轮作是培肥地力,减少农作物病虫害较为有效的措施,但目前由于种植水稻效益低,许多农户多采取蔬菜或其它经济作物连作,不愿意进行水旱轮作。为此,要考虑进行必要的试验研究,探讨与应用推广效益较高的轮作方式,以利于推广。
[论文摘 要]介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图书馆地方文献征集工作的一些具体做法,并针对在征集过程中遇到的实际困难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1 广西地方文献
广西地方文献是广西政治、经济、文化等情况的重要反映,是为广西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的极其珍贵的文献信息资源。广西地方文献包括记录有广西壮族自治区地域知识的各种载体信息文献。地方文献征集的范围应包括:反映本地区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军事、自然、地理、生产、科研、人物等一切自然和人文内容的地方文献。地方文献的形式多种多样,它既包括正式出版物,也包括非正式出版物。如,地方志、地方史、地方名人著述、有关本地方的文献、地方人士捐赠的私人藏书等。
广西壮族自治区图书馆(以下简称广西图书馆)于1984年成立历史地方文献部,1989年更名为地方文献部。经过几代人的努力奋斗,广西图书馆目前已建成比较完整的具有广西特色的地方文献藏书体系。广西图书馆在广西的政治、经济、文化建设中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2 地方文献征集的渠道
地方文献征集工作是地方文献工作的主要工作之一,广西图书馆地方文献征集的渠道主要有以下几种。
2.1 呈缴
呈缴是地方文献较为稳定的征集渠道。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非常重视地方文献的征集工作,先后4次下文强调呈缴本制度,为广西图书馆顺利开展地方文献征集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和政策保障。1960年6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委员会颁发了《关于印发征集地方文献资料的通知》,规定党、政、军机关,学校、科研单位和厂、矿等单位编印的公开或内部出版的图书、资料、会议专刊、图册等,均须寄送2份给广西图书馆保存。1973年和1980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分别颁发《关于做好地方文献资料征集工作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地方文献资料征集工作的报告》,明确广西图书馆是自治区地方出版物呈缴的收藏中心,要求各单位不论是公开出版还是内部编印的图书、报刊等资料,均应及时缴送给广西图书馆保存。1993年1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又颁发了《关于重申做好地方文献征集工作的意见》,扩大了呈缴物的范围。
2.2 上门征集
上门征集就是地方文献征集人员主动上门到有关单位去征集地方文献资料。广西图书馆征集人员经常到南宁市各城区的有关部门征集地方文献,每年还要到广西各市、县去进行征集工作。2001年11月至12月中旬,广西图书馆地方文献部征集人员就到柳州市、梧州市、苍梧县、岑溪市、贺州市5个市、县的党委、人大、政府、党史办、方志办、文化局、文联、群艺馆、人事局、教育局等多家单位征集。共征集文献资料合计148种、816册,一批重要的地方文献得以补缺,丰富了广西图书馆的地方文献馆藏。
2.3 赠送
赠送就是单位团体、作者、收藏者自愿把文献资料赠送给图书馆。广西图书馆收到捐赠文献资料后,就会及时回送(寄)“广西图书馆荣誉证书”,并在广西图书馆网站“捐赠名录”栏目介绍其赠书情况。2005年以前,对捐赠文献资料的作者或文献赠送者,广西图书馆只发送“收藏证书”“感谢信”“荣誉证书”。2005年1月7日起,广西图书馆网站的“捐赠名录”栏目正始开通,它记录了社会各界人士对图书馆的关心和参与图书馆捐赠活动的热情。如江东州作者,在2006年11月20日至2009年10月12日期间,先后6次将自己撰写的著作(共9种35册)赠给广西图书馆。另外,广西图馆馆在2009年2月接收了一套精装的家谱丛书——《宾氏三修家谱(首卷—23卷)》并举办了赠书仪式。这套家谱是由宾氏松坡公系三修家族编委会编写的,有极高的收藏价值。近几年来,广西图书馆还收到区济文、卢贤丰、于瑮、江东洲、梁怀兆、何海清、刘沛盛、吕梁、黄土路、秦书玉等亲笔签名的赠书,捐赠活动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
2.4 文献采购
文献采购是地方文献征集的主要方式。广西图书馆有地方文献采购专项经费,可以多途径地采购地方文献。
2.4.1
邮局定购
地方文献的报刊有一部分是通过邮局定购的,主要是一些正式出版的地方连续出版物,如《广西文学》《广西画报》《广西日报》《南国早报》等。另外还订购了这些报纸每年的合订本。
2.4.2
旧书市场采购
工作人员定期到南宁市花鸟市场旧书摊和南宁市文化宫内的旧书市场搜集旧的地方文献资料。这几年,旧书商提供了很多广西的旧图书文献,有很多甚至是广西图书馆尚未收藏的珍贵文献。
2.5 交换
通过与其他图书馆采取文献交换的形式获得许多有价值的缺藏文献资料,其中也有不少广西地方文献资料。通过图书交换的形式来弥补馆藏的不足,是地方文献征集的一种有效渠道。
转贴于
2.6
文献复印
文献复印主要是面向专题文献和旧文献。由于种种原因,某些文献现在已经很难搜集到,只能通过复印来补充馆藏。比如说广西图书馆进行的地方报纸缩微项目。广西地方报纸有很多种,如广西图书馆收藏的《柳州日报》并不齐全,要拍摄成缩微资料,就必须要从报纸创刊号开始搜集。广西图书馆地方文献工作人员前往广西柳州市,到柳州日报社进行文献补缺工作,采取复印的方式补缺广西图书馆缺藏的《柳州日报》。缺藏的报纸最好能补缺到原版报纸,如果做不到则采取复印的方法来解决。
2.7 协作征集
2000年,由广西图书馆牵头,全区自治区、市、县图书馆成立了“广西地方文献征集协作网”,联合开展全区范围内地方文献的征集、协调及开发工作。这些年来通过市、县图书馆征集的地方文献数目可观,如由乐业县图书馆征集的地方文献有3种5册:《广西乐业县文史资料丛书:旅游资料集》《广西乐业县文史资料丛书:调研报告集》《广西乐业县文史资料丛书:地方文史集》。龙州县图书馆征集了即《龙舟文史资料》合订本(1—6卷),苍梧县图书馆征集了《苍梧梁姓通书》。随着全区协作征集活动的顺利开展,广西图书馆征集到了许多有价值的地方文献。
2.8 项目征集
项目征集是指借助地方文献开发项目而开展的地方文献专题采集。2002年10月至2002年11月,为了配合广西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工作的开展,广西图书馆地方文献征集组到自治区文化系统各单位征集文献,只用了一个月左右的时间,就征集到自治区文化系统共17个单位的17份简介概况、40盒VCD影视资料、1盒录音带以及各专业剧团的彩色、黑白剧照84张,节目单、演员介绍、获奖资料23份,为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广西分中心的节目制作提供了第一手资料。
3 地方文献征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3.1 存在的问题
3.1.1 地方文献数量增速过快
地方文献数量增速过快,而图书馆掌握的信息有限,导致正式出版物和非正式出版物都难以搜集齐全。
3.1.2人手不足
广西图书馆地方文献部原设有地方文献征集组,2005年9月由采编中心全面负责广西地方文献的征集工作但工作人员只有1名。人手不足的现状明显不利于地方文献征集工作的全面开展。
3.1.3难以掌握地方文献出版发行规律
地方文献的出版与发行具有不确定性,出版发行的数量、编辑出版的标准不统一,而且印刷的数量很少,很多是内部出版的非正式出版物,这给地方文献的征集工作增加了难度。
3.2采取的措施
3.2.1加强与出版单位的沟通
广西图书馆地方文献征集组要加强与广西区内多家出版单位的联系。对在南宁市区的出版单位,采取上门征集的方法;对不在南宁市区的出版单位,可以通过打电话、发征集函等方式进行沟通,广西的出版单位都尽量与之联系,其出版的地方文献不管是公开发行还是内部发行的,都尽量想方设法征集到。
3.2.2建立地方文献征集网络,委托征集
“广西地方文献征集协作网”是地区性的地方文献征集网络,这项工作得到了同行们的大力支持,充分调动了地方文献征集人员的积极性。
3.2.3掌握地方文献出版发行规律
要掌握地方文献的出版发行规律,主动征集。2004年12月18日至12月25日,广西图书馆征集人员兵分三路前往河池地区、百色地区和南宁地区的部分市、县征集广西地方文献,先后走访了河池地区的河池市区、南丹县、天峨县、凤山县、巴马瑶族自治县、东兰县,百色地区的隆林各族自治县、西林县,南宁地区的邕宁县、武鸣县、上林县、宾阳县等12个市、县。经过努力,在短短的8天时间里共征集地方文献资料93种206册。
3.2.4重视特种文献的征集
特种文献是广西地方文献的收藏重点,广西图书馆每年从购书经费中拿出一定的经费用于特种文献的征集。广西图书馆的特种文献包括资料、新旧桂系资料、地方名人史料、广西少数民族资料和地方人士著述等。
地方文献征集是地方文献工作的重要工作之一,地方文献征集工作的好坏,将直接影响到图书馆地方文献的藏书质量。
[参考文献]
[1] 郑玉颜. 与时俱进做好地方文献的征集工作[J].图书馆论坛,2006(3):16—162.
一项新研究表明,塑料制品中常见的化学物质双酚A会增加女孩的肥胖风险,女孩体内的双酚A水平越高,其肥胖的风险越高。研究人员因此建议,减少塑料包装食品的生产和消费。
来自美国和中国的研究人员采集了上海市1326名中小学生的尿液样本。结合这些学生的体重等数据,他们发现,双酚A对9~12岁女孩的脂肪代谢影响明显,当这些女孩尿液中双酚A水平超出每升2微克,肥胖风险就会增加1倍;超出每升10微克,则肥胖风险增加5倍。但研究人员也表示,他们没有观察到双酚A对12岁以上的女孩和所有年龄段男孩的肥胖风险存在明显影响,这其中的具体原因他们还不清楚。
研究负责人指出,人们应该认识到双酚A对人体的潜在危害。对消费者而言,应尽量减少食用塑料包装的食品;对生产厂家而言,应使用不含双酚A的食品包装。
双酚A是一种广泛应用于塑料制造的化学物质,婴儿奶瓶、饮料瓶等塑料容器和包装中经常含有这种物质。目前包括中国等国家在内,为保护婴幼儿健康,已禁止双酚A用于婴幼儿奶瓶。
补钙有助于延长女性寿命
一项新的研究显示,与不定期补钙的女性相比,定期补钙的女性在10年当中死亡的风险降低了22%。
在此之前,有研究认为,大量补钙会增加死于心脏病的风险,但进行这项最新研究的加拿大研究人员明确建议,钙摄入量低的女性应该定期补钙。他们研究发现,日常补钙与女性死亡风险降低之间存在着关联,并在每天补充多达1000毫克钙剂(无论补钙产品是否含有维生素D)的女性身上看到了成效。
研究结果显示,与没有补钙的女性相比,补钙的女性发生死亡的风险降低了22%。不过,从数据上看不出补钙对男性的健康有益。研究人员指出,人们可以通过多种补钙方式来达到延年益寿的效果。补钙有助于更好地平衡血脂,降低高血压风险,改善骨代谢,并有益于肠道健康。而通过健康的饮食习惯,包括食用奶制品和鱼类来摄取更多的钙也能起到同样的作用。
大多数人如厕后洗手不合格
美国一项调查结果显示,美国95%的人在如厕后洗手时间不够,无法杀灭手部有害细菌。
研究人员在酒吧、餐馆和其他公共场所卫生间内暗中收集数据,共计观察3749人如厕后的洗手表现。结果显示,每10人中会有1人跳过如厕后洗手环节,大约1/3的人不使用肥皂。
研究显示,50%的食源性疾病“病从手起”。为保持手部卫生,洗手时应该使用肥皂,洗15~20秒。但是,人们如厕后平均洗手时间为6秒,仅仅5%的人洗满15秒或以上。
另外,男性对手部卫生的关注度远低于女性。15%的男性直接跳过洗手环节,只有一半使用肥皂;而78%的女性使用肥皂,7%的女性不洗手。
开放式办公环境更易让人生病
大开间、无隔断的开放式办公环境是现在最为流行的办公室布局方式。这种环境被一些人认为能提升工作效率。不过,近日一项研究指出,开放式办公环境让人更容易生病,工作效率偏低,请假天数更多。
美国的研究人员调查发现,在开放式办公室中工作的员工比在独立空间中工作者请假多62%,工作效率也更低。原因主要有三点:一是开放式办公室里病菌更容易传播;二是员工在这种环境中工作易紧张和有压力感,从而增加了他们生病的几率;三是员工会缺乏隐私感,容易受到其他人交谈声音的干扰。
香港的研究也证实了这一点。研究者通过问卷调查发现,噪音和温度是影响员工健康和工作效率的关键因素;交谈声、电话铃声被认为是最为恼人的噪音;年龄在45岁以上的员工受到噪音的影响最大。
维生素B族可延缓记忆减退
牛津大学研究发现,补充B族维生素有助于预防脑组织萎缩,延缓记忆力减退。
随着年龄增长,脑组织会有一定程度萎缩,正常情况下每年低于0.5%,但阿尔兹海默氏病患者每年“丢失”的脑组织超过1%。该研究为期2年,有271位轻度阿尔兹海默氏病(俗称认知障碍)或早期记忆力减退的患者参加。结果显示,服用B族维生素的患者大脑萎缩范围比对照组降低90%,认知障碍改善程度也明显比对照组高。美国的一位医学教授也表示,维生素B12对营养神经和红细胞很重要,适当补充有助改善记忆力。
专家提醒,该研究对象均为轻度认知或记忆力障碍者,不建议患者自行大量补充。
过多紫外线可致白发
人们常说“愁白了头”,美国纽约大学的一项研究显示,压力过大的确会令人早生华发,过多紫外线同样会令头发变白。
研究人员介绍,黑色素干细胞能产生黑色素,是皮肤和头发颜色的来源,能保护皮肤少受阳光侵害。同时,研究人员还发现,压力激素水平越高,从毛囊向皮肤“转移”的黑色素干细胞数量更多。这也就解释了为何压力大的人皮肤色素沉着会更多,也解释了为何极端情况下,有人会“一夜白头”。
专业人士认为,遗传、酒精、吸烟以及生活环境等都会对头发变白产生一定影响,目前无法单靠美容产品解决这一问题。因此,人们尽量避免导致头发变白的生活方式,以便让头发尽可能长时间保持年轻色泽。
少睡80分钟=1个汉堡+1袋薯条
美国一家健康公司的研究人员发现,睡眠越少越容易发胖。
研究人员募集了17名志愿者,严格检测他们的睡眠时间、进食量和运动状况。前三晚,志愿者可以想睡多久就睡多久,平均时间为6.5个小时。之后他们被分为两组,9人可以在之后的8天内,保持正常睡眠习惯,而其余8人的睡眠时间则降低至5小时10分钟。在此过程中,食物无限量供应。
【关键词】微公益 途径 现状 困境
微公益是普通民众利用现代信息平台,发扬传统美德、传播公益理念、践行公益行为、展现新时代雷锋精神的公益行为,是一种新型的公益慈善模式。微公益的“微”,既指以微博等新媒体作为公益的发起平台,又指善行之微、发起者地位之微。微公益以“不以善小而不为”作为公益理念,强调全民参与、点滴成河,积少成多,传递爱心。
一、微公益与社会传统公益
(一)微公益与社会传统公益的着力点不同
微公益与社会传统公益的主要区别在于“微”字,即举手之劳,小事做起,将助人为乐的精神转化为实际行动。微公益强调的是全民参与,创造价值。“免费午餐”、“大爱清尘”、“衣加衣”、“给孩子加个菜”、“民间打拐”等这些民间公益活动,充分利用了互联网的大众性、草根性、迅速传播,真正实现了公益的平民化、常态化。微公益更像是一种生活方式,它不仅推动了平民公益事业的发展,更传递了一种人人公益的理念。提倡“不以善小而不为”的微公益理念,鼓励公众发掘身边微小的社会需求,强调积少成多。同时让参与者体会到帮助他人、传播爱心带来的快乐。社会传统的公益组织更加注重的是物质上的帮助,规模相对较大,形式化较重,透明度相对不高,但社会传统公益对社会具体需求的扶持力度大,号召力较强,是整个社会公益的主要支柱。
(二)微公益与传统公益的组织机构和运行机制不同
微公益的组织机构相对松散,甚至无固定的组织机构。它是人们自发的公益活动,所以它没有特定的组织者,只要愿意,哪怕只是一个普通的人都可以自发的组织或大或小的公益活动。社会传统的公益组织活动一般都有特定的官方或者半官方的公益组织和基金会作为活动的主办方,在特定的准则和规范下进行操作。所以微公益通常以自下而上的方式运作,发起慈善和公益活动,传统社会公益通常是以自上而下方式运作。
通过对比可以发现,前者依赖分散的网民,汇聚的是草根的“微力量”;后者依赖企业或有较大经济实力的个人。但这并不意味着两者没有交集,一方面目前传统公益机构纷纷上网,为公民参与公益提供信息渠道;另一方面,近来兴起的微公益组织者也意识到,单纯利用网络,缺乏规范化的管理,活动将难以可持续发展。现今针对微公益的部分质疑,亦与专业化不足的现状有关。从这个角度说,传统公益形态与微公益并非泾渭分明,微公益只是新时代公益活动的另一种表现形式,二者相互补充、相互促进发展。
二、微公益的参与途径
微公益主要表现是微博公益,依靠社交网站、微博等形式来信息,将微公益的求助信息以传播者为中心向其他直接和间接的关系人推广,使更多的人了解并参与到微公益的活动中来。微公益的本质是希望通过各种活动,让大家产生公益意识,用公益的思维去生活,这样才能起到公益所追求的“公众付出、公众受益”的效果,提醒大家关注公益,建立公益的思维方式和生活方式,用公益的思维去生活。微公益具有很强的利他性。在利他行为的激励下,能够让人们产生同情心的信息具有更强的传播效益,更容易获得人们的回应和参与。通过归纳和总结,民众参与微公益的主要途径有以下四种方式:
(一)公益理念传播
(二)求助信息和线索的、转发、宣传
(三)汇款、公益拍卖、物品捐助、以物换物
(四)志愿者
三、微公益的现状与困境
目前我国微公益也已经得到了一定的发展,除了新浪微博,各大主流网站也都相继成立了微公益平台,如搜狐、中国青年网、腾讯微博、凤凰网、以及很多专业的微公益网站,同时很多的企业、媒体也参与进来,组织了很多微公益主题的活动,如联想微公益大赛、大学生公益创意大赛等。北京师范大学壹基金公益研究院的《2010 中国公益事业年度发展报告》显示,“微公益”已经成为网络时代的新型公益模式,通过微公益来传递公益信息,号召公益事业。但是目前微公益也面临着一些困境。
(一)社会对微公益组织及其行为的信任程度不高。由于网络的开放性,平等性,使得网络微公益信息的真伪难以辨别,在涉及到人生财产安全的时候,民众对由网络发起的公益活动存在着较强的防范心理。
(二)民众参与微公益的途径及方式不够丰富。普通民众都具备慈善和公益的意愿,但是每个人的参与和表达方式也都不尽相同。目前微公益的表达途径主要表现在公益宣传、志愿者、金钱捐助、物质捐赠等几个方面,对一些特殊需求难以满足。同时微公益平台也较为分散,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等问题。
(三)目前我国尚没有关于微公益的相关法律或者规定,微公益没有相关的法律保障。如果要想让微公益得到长久持续的发展,就必须要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来对它进行保护,同时要有相应的激励机制,促进微公益的良性发展。
四、弘扬雷锋精神,践行微公益事业
从“助人为乐、无私奉献、为人民服务”到“公益慈善”再到微公益,雷锋精神的外壳,一直不停发生改变,但其本质从未改变,这就是助人为乐的奉献精神。从个人的善行,到全民公益,雷锋精神在不断地发展延续。微公益有助于缓和社会矛盾,利于社会和谐稳定,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让社会正义善行之风得以盛行。微公益是新时代的雷锋精神的具体体现。
微公益的点滴之善,是整个社会道德层次的体现,是社会文明的标志,见证着中国公民社会的发展,推动着慈善事业的进步。微公益所倡导的重在参与、自我管理的理念,也为社会管理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中国正大步流星跨向全民公益新时代。只要有爱心,每个人都有机会投生公益,哪怕在社会底层,也能扬善心,做善事。生活处处皆公益,随手清理路边的垃圾,给老弱病残让座,帮困助弱,甚至只是给迎面而来的路人一个微笑,每个人都可以温暖同胞,温暖世界。这正是全民公益之精髓所在,用善意善行创造价值,回报社会。
参考文献:
[1]刘胡权,我国教育类公益组织的发展、现状、困境及对策,中国教师.2012年7期23-29
关键词:公益性;非盈利组织;可持续发展;探究
中图分类号:C26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25-0000-02
引言
民间公益性非盈利助残组织是指在政府部门和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之外的,以非营利为目的、从事公共事业的志愿民间助残组织[1]。随着公民意识的兴起,民间公益组织在残障服务的特殊性下营运而生,成为社会保障体系中不容忽视的一部分,它弥补了政府在承担残障群体收养、救济等各种基本公共服务方面的不足,更加灵活、敏锐的应对如今残疾人的多样化的现实需求,维护着社会的发展。然而享受它们为社会带来的进步的同时,人们也不得不去思考如何实现民间公益组织的可持续发展,这将对于社会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从我国民间公益性非盈利助残组织的现状入手,结合国内外已有研究成果,通过分析总结,就如何实现其可持续发展路径进行了探究。
一、我国民间公益性非盈利助残组织的发展基础
我国民间公益组织相对于其他组织,呈现出效率高、行动力强的特点。相比于其他的组织,在人们面对困难急需解决的时候,民间公益组织能够更快的根据社会需求提供帮助,人们将自己的能力不断注入到微公益的团队之中,能量的汇聚的速度之快、范围之广也是其他组织所很难满足的。随着大学生范围的扩大、素质的提高,以及社会环境的不断改善,越来越多的年轻人选择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投身于民间公益组织的发展过程当中,年轻化、专业化也成为了民间公益组织发展的一个必备趋势。其主要有以下几点发展基础。
1.大众媒介的推动。在民间公益组织的发展过程中,媒体等传播媒介一直起着推进作用,媒体对民间公益组织的报道不仅有助于社会对民间公益组织的认知,而且也有助于民间公益组织社会合法性和社会资本的增强,对于民间公益组织的可持续发展而言,媒体是一支不可忽视的力量。
2.社会体制及法律的支持。政府在制定民间公益组织管理条例的思路方面有很大的变化。此外,新的《慈善法》则可能以促进慈善事业为目的,明确了以募捐机构的主体资格、规范劝募行为为主要内容。未来中国将会逐步完善有关民间公益组织的法律法规,对民间组织依法培育与依法管理,也就是说,民间公益组织发展的法律环境将会更加宽松。
3.专业学术界的认可。近年来学术界对社会公益的关注程度也是其快速发展的原因之一。近年来大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已成常态,在这个过程中,学生将会将亲身经历写于自己的论文之中,并发表于社会。实际上不仅仅是大学生,社会上其他学术组织也会做类似的调查。在这个过程中,这些公益组织也为人所知,学术界可以起到媒介传播的作用;另学术界提供的管理办法,也可为公益组织使用。在这两个方面,将会促其发展。
二、我国民间公益性非盈利助残组织的现状及发展优势
1.资金来源多元化。维持运转的资金可以来自社会人士或者其他组织的捐赠,政府将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贴。对于这种非盈利性组织,其维持运转的收入是免税收的,可以用来提高残疾人的生活水平。
2.组织的活动将更加灵活。在不违反法律的情况下,民间公益组织组织活动将没有繁琐的申请过程,机动性强,可以根据残疾人的需要及时调整。
3.公民意识的提高。越来越多的好心人参与民间公益活动,将给此类非盈利性组织给予一定得人力物力财力资助,促进非盈利组织的工作,同时促进其发展。无数好心人善意的馈赠,涓涓细流却也滋润万千心田。
4.名人效应。社会上越来越多的活动让我们将目光聚集在慈善上,从李连杰发起的壹基金,王菲、李亚鹏倡导的嫣然天使基金会,到众多明星、成功人士为保护环境、关爱失独老人的公益广告,很多民间公益组织的成功离不开名人效应的推动。在这些名人参加的活动中,我们将目光聚集在名人身上,也将关注到某些群体。在一定程度上,我们会和这些名人一样,关爱社会公益,投身社会公益。
5.创意公益。近年来,公益为人所知的来源除了名人效应之外,还有创意公益。“冰桶挑战”让大家记住了渐冻人之一群体;“光头行动”,我们一同体会白血病患者的心理…这些非传统的公益让慈善更加贴近人们的生活。实际上,很多商家亦在自己的商品下行善公益,现在很多计步app推行每走1000,由某企业捐赠某公益组织一元钱。社会上的创意公益让人们觉得,公益活动,实际就在自己身边。
6.自力更生。每一区域都有主要的经济来源,而民间非盈利性公益组织可以自我采购原料,教予残疾人以技术,来创造商品。产生的利润可言供这些人的衣食住行,也可以用来维持组织的资金运转。同时,这种方法也可以给残疾人提供自信,让他们坚定“天生我材必有用”的信念,日后或步入社会,也可凭一技迈入。
三、我国民间公益类非盈利助残组织的发展路径
1.提高自身影响力。地方要加大对本地救助组织的宣传,唤起市民的爱心,并吸引更多的人热衷投身公益,扩大民间公益的覆盖范围,实现全民投身公益的目标,如此而来本地救助组织的压力也大为减轻。
2.加强与政府的合作。非营利组织与政府合作以实现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这将为残疾人提供优质满意的服务。中国自古都有官商合作的传统,而这一次刚放与非官方的合作也可为彼此带来好处,实现双赢。对于助残组织,可以在政府得到一些救助物品以及政府的官方宣传,而政府得到的是一方土地的威信。
3.信息化管理。对于这些公益性组织,需要构建一张强大的网联系起来,这样既方便了与官方的合作,也方便了助残机构的合作。将机构帮扶对象的基本数据记录下来建立数据库,也可方便机构本身的管理。故而引入信息化管理,将更好的提高服务意识,简化办事流程,提高办事效率。
4.强化自身组织建设。各组具体办事人员构成执行层,分工明确合理,执行力强。我国民间公益组织在不断完善的管理组织架构的基础之上,建立有效的绩效管理制度,规范管理制度,加强组织文化建设,都为实现民间公益组织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5.明确法律地位。法律法规体系,为我国民间公益组织的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律环境。尽快完善相应的法律准入制度,健全和完善相应保障和监管制度,实现民间公益组织的良好和谐发展。
四、总结
至此,我们对民间非盈利性组织的研究就结束了。
自民间非盈利性公益组织成立以来,对民间非盈利性公益组织可持续发展的道路的探索就从未停过。规范公益事业的管理,提高其公益事业的公信力,不断增加其公益事业事业的透明度,增大宣传力度,提高法律保障,都将是实现我国民间非赢利性公益组织可持续发展不可或缺的方法。当然,实现民间非盈利性组织可持续发展还有很多其他必备条件,这都是我们研究的重点所在。我们立足于我国民间公益性非盈利助残组织的发展基础,分析该组织的优势,经过小组讨论,提出一套近似合理的发展路径。在讨论中,我们或争执不休,或埋头沉思,或引经据典,但我们在这个过程中队民间非盈利性公益组织有了更深的理解。
在此次研究过程,我们也暴露出来许多缺点。对于很多信息的获取,我们参考于网上,而网上的介绍或略有不同或大相近庭,需要我们进一步考证,造成,数据引用不准确,对路径的提出,亦可能造成影响。我们也将在以后的学习生活中,不断完善自己,也以更加严谨的作风参与研究,锻炼自己的研究探索能力。
参考文献:
[1]陈丽君.残疾人社会保障中政府与营利组织的合作模式探究[M].法制与社会.2012,07(中).
[2]吴丽纯.中国民间公益组织现状和发展探究[M].青年文学家・文化论坛.2013.
[3]包鑫,刘志强.浅谈信息技术在社会保障领域的应用.劳动保障世界.2013.
[4]孙雅慧.我国民间公益组织的可持续发展问题研究[M].经营管理者.2015,6(中).
关键词:社会公益 审计 创新模式
一、我国社会公益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社会公益的现状
社会公益,即是社会公众共同享有的利益。社会公益事业利国利民,社会各界都应当积极参与。近年来,在党和政府的大力倡导和支持下,我国的社会公益事业在组织机构、人员数量、救助范围和捐助款物等方面,都得到了突飞猛进的发展。据有关资料统计,截至2012年底,全国的社会公益组织数量已经超过了49.2万个,其中,社会团体26.8万个,民办非企业单位22.1万个,基金会2 961个。2013年5月31日前,国内共有基金会3 158家,其中非公募基金会1 811家,公募基金会1 347家。在收入方面,以基金会为例,2010年全国基金会的收入总额为183.97亿元,2011年达到了447.11亿元。在公益支出方面,2010年全国基金会的公益支出176亿元,2011年达到256亿元。在开展的公益项目方面,主要包括扶贫济困、社会福利、救灾、教育、医疗、环保等领域,受益对象主要是贫困户、残疾人、失学儿童、疾病患者等群体。我国的社会公益事业方兴未艾,发展前景光明。
(二)社会公益存在的问题
1.从事社会公益事业的人员数量不多,组织规模较小。从我国社会公益发展的现状来看,虽然公益组织数量不断增加,但从业人员数量相对较少,组织规模较小,与我国需救助对象的范围、数量相比还有很大差距,与发达国家相比更是相距甚远。
2.社会公益组织信息披露不透明、不充分。《2012年度中国慈善透明报告》显示,在500家公益慈善组织监测样本中,年度透明指数在60分以上的组织有102家,占比20.4%;及格线以下的有398家,占比79.6%。说明我国慈善行业整体透明度不及格,其原因是慈善组织信息披露不透明、不充分,公众对慈善组织知之甚少。
3.社会公益组织监管不到位,公信力不高。2011年“郭美美事件”的发生,使中国红十字会的信誉受到社会的广泛质疑,这从一个侧面说明,一些公益组织不到位的监督管理致使其行业公信力降低,在社会上的信誉度和形象大打折扣,值得社会公益组织深思和反省。
二、社会公益审计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一)社会公益审计的现状
我国的公益审计起步较晚,目前尚处于初始发展阶段。在法律法规方面,1996年审计署颁布了《审计机关对社会捐赠资金审计实施办法》,旨在规范社会捐赠资金的审计监督;2004年实施的《基金会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每年要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包括财务会计报告和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2006年新修订的《审计法》规定:审计机关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在公益审计实务操作层面,真正比较正式、规范且具有一定影响的是2008年汶川地震后对捐助款物所进行的全过程跟踪审计。此后,社会公益审计在对象、范围以及深度和力度等方面,都逐步得到发展和扩大。
(二)社会公益审计存在的问题
1.对社会公益审计的重视程度不够。从总体上来讲,我国的公益审计工作并不十分理想,原因之一是社会各方面对公益审计的重视程度不够。一些捐助人觉得,捐出款物是为了爱心,对公益审计并不关心;一些公益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认为,所得捐助款物任其支配,其他人无权干涉;一些审计人员认为,公益审计并不重要,没有必要在这方面下大力气。
2.社会公益审计的法规体系不完善。长期以来,我国只有零散的规章、制度针对公益组织的财务状况审计。虽然1996年后相继出台了一些法律、法规与规章制度,但从目前来看,我国现有的公益审计规章和制度与蓬勃发展的社会公益事业并不匹配,与国外的公益审计法规体系相比,更是有很大差距。
3.社会公益审计的内容、方法、管理方式等比较落后。从公益审计的内容上看,以往审计重点主要集中在投资额大、社会比较关注、资金较为集中的重点资金和项目上,而对资金额相对较小、使用较为分散、涉及特定地区或特殊人群的社会抚养费、扶贫资金等的关注不够;从公益审计的方法上看,以往主要采用事后审计的方法,很少采用全程跟踪审计的方法;从公益审计的管理模式上看,以往主要是以政府为主导的公益审计,社会其他各方真正能够有效参与公益监督的机会很少。因此,这几个方面都有待进一步创新。
三、社会公益审计创新模式
(一)创新公益审计理念
1.要树立以“免疫系统”理论为指导公益审计的理念。审计具有“免疫系统”的功能,包括免疫防御功能、免疫监视功能和免疫调节功能。在公益审计中,首先应发挥审计的免疫防御功能,即通过审计使社会公益组织免于被内外部环境或个人干扰、侵蚀或损害;其次应发挥审计的免疫监视功能,即通过审计对社会公益组织存在的问题进行研判和分析,为其提出纠正措施、意见或建议;最后应发挥审计的免疫调节功能,即通过审计使社会公益组织能够及时识别、清除体内的危害成分,并加以适当调节和修复,以确保公益组织各项工作能够正常、健康运转。
2.要树立“监督是手段、服务是目的”的公益审计理念。毫无疑问,审计的基本职能是监督。但监督只是手段,服务才是其根本目的。在公益审计中,一方面要充分发挥审计监督的职能,对社会公益组织各项活动及其收支状况进行审计监督,检查其履行公益责任及经济责任的情况,督促其遵纪守法,查错纠弊,改善管理;另一方面要特别注重审计的服务意识,以服务政府、服务社会、服务公益组织为目的,坚持以人为本,努力做好公益事业的守护神和坚强后盾。
(二)创新公益审计制度
1.建立健全公益组织管理的规章制度。近年来,社会公益组织之所以出现许多问题,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没有健全的规章制度来约束。原有(《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的部分条款,已不能适应新形势下公益发展的需要,应及时修订和完善。各级地方政府也应结合本地情况,积极制定和出台具有地方特色的公益政策和规定。
2.建立健全公益审计方面的规章制度。2011年12月26日,财政部、民政部联合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基金会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的通知》,为注册会计师开展公益审计提供了法律依据。2012年11月30日,中注协印发了《基金会财务报表审计指引》,指导注册会计师开展公益审计工作。但是,随着社会公益事业不断发展,出现了许多新形式、新情况、新问题,如微公益审计、网络公益审计、跨国公益审计等,为此,公益审计规章制度也应与时俱进。
(三)创新公益审计内容
1.审查公益组织内部各项制度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制度是规范行为、约束行为的保证。要注重审查公益组织内部各项管理制度及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找出其管理盲点和薄弱环节,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做到有章可循,有据可依。
2.审查公益资助计划的可行性以及项目预算的执行和决算情况。各项公益活动项目都应该是在有计划、有方案、有预算的前提下开展的。因此,要注重审查公益项目计划的可行性,项目预算的合理性,要将预算和决算相对照,检查预算的执行情况是否与决算相符,并评价项目的实施效果。
3.审查捐助款物收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公益组织的主要活动是对捐助款物进行收支及管理。要注重审查捐助款物的来源是否合法,收到的款物是否及时登记并妥善保管,款物的发放是否及时到位,账务处理是否合法、合规,捐助款物有无贪污、截留、挪用、冒领等现象。
4.审查公益资金的经济效益性和社会效益性。社会公益的目的是扶危济困、造福社会,公益活动注重的不是过程而是效果。因此,不仅要审查公益组织在资金分配、使用上的效益性,更要注重审查公益项目在社会上取得哪些影响和成效,为人民群众生活质量的提高和社会的和谐稳定所做的贡献。
5.审查公益组织信息披露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信息披露是公益组织提高行业公信力的重要举措。因此,要注重审查公益组织是否按规定及时披露有关资料和信息,是否做到资料完整,信息可靠。
(四)创新公益审计方法
1.采用事后审计与全程跟踪审计相结合的方法。正常情况下,审计部门对公益组织一个会计年度后或某项公益活动后进行审计,以审查各项捐助款物的收支是否合法、合规等。对于一些特殊的公益活动,审计部门应当进行全程跟踪审计,即从接收捐助款物开始至公益项目结束,审计人员都要全程参与,同步监督。
2.采用全面审计与抽查审计相结合的方法。为对公益组织进行监督,审计部门应定期对其进行全面审计,以审查公益组织能否始终做到财务收支和公益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但是,由于公益组织事务繁杂,审计力量有限,因此,审计部门可视情况,采取抽查审计的方法,测试、评价公益组织的运作情况。
3.采用日常财务收支审计与公益效益审计相结合的方法。《审计法》第24条规定:审计机关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社会团体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在此基础上,审计人员还应开展公益效益审计,即重点审查社会公益组织是否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最大限度地确保社会效益,是否真正实现了社会公益的根本宗旨和最终目的。
4.采用公益活动审计与经济责任审计相结合的方法。审计人员在开展公益活动审计的同时,还应加强对政府相关部门及公益组织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要把对相关领导干部的监督纳入公益审计的范畴,一旦发现领导干部借公益之名搞违法违纪行为,应及时提请有关部门进行问责和查处。
5.采用审计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方法。在当今社会,社会公众对公益的选择权、知情权和监督权的关注日益彰显。除审计监督外,行政监督(如民政部门、财政部门、税务部门)、公众监督、舆论媒体监督也广泛参与,形成了公益事业的全方位监督网络。审计部门要会同各方面、各部门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充分利用各方信息来提高和增强公益审计的水平和质量。
(五)创新公益审计管理方式
1.调整和完善公益组织的年报披露制度。每年第一季度,各审计机构和组织忙于主营业务审计,没有更多时间和精力用于公益年报审计。为进一步强化对公益组织的审计监督,可适当调整现有的年报披露时间。
2.强化公益审计公告制度。审计公告是审计机关和审计机构法定的义务。审计公告必须做到全面、透彻、详实、准确,除涉及国家安全和商业机密内容外,都应当如实地向社会公布。公益审计公告除定期向社会公布外,遇重大问题或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应随时公告。
3.整合社会资源,实现社会公益“官民共治”。社会公益的特点是社会性、公共性和志愿性。长期以来,我国的公益事业一直是政府主导、民间组织自治。随着社会进步和人们公益意识的提高,社会公益应逐步“去行政化”,逐步放松对公益组织的控制与管束,增强公益组织的自治能力,广泛调动全社会参与公益、支持公益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依靠审计监督、社会监督、公民监督来实现社会公益“官民共治”。Z
参考文献:
【关键词】环境公益诉讼;新《环境保护法》;环保NGO;主体;成效;困境;出路
一、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现状
(一)立法现状
1.在环境资源法方面
新《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讼:(一)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符合前款规定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提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经济利益。”这一法律规定明确规定环保NGO在环境公益诉讼中主体资格的法律地位,是环保NGO环境公益诉讼在法律上的一大突破。
2.在诉讼法方面
首先要指出的是,最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55条中规定:“对于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有关机关、社会团体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讼。”此举表明我国正式确认了公益诉讼制度,但该条规定对诉讼主体的规定并不具体,“并未将公民个人列入可以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公民个人提起公益诉讼还存在一定的障碍。同时对损害公共利益的范围界定不明确,无法实际解决公益诉讼中的问题,然而从实践效果来看,2013年,中华环保联合会环境法律中心督查诉讼部提起8起环境公益诉讼,但无一立案,法院给出的理由均是“原告主体不适格”1。由此可见,仅仅是民事诉讼法这种原则性的规定对于具体实践所能起到的效果是微乎其微的。
《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讼。此条限定了提起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即只有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主体,才是提起环境行政诉讼的适格原告。
3.在司法解释方面
今年1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新《环境保护法》以及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中环境公益诉讼进行具体规定,《解释》。第三条规定:“设区的市,自治州、盟、地区,不设区的地级市,直辖市的区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认定为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第四条规定:“社会组织章程确定的宗旨和主要业务范围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且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的,可以认定为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第五条规定:“社会组织在提讼前五年内未因从事业务活动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受过行政、刑事处罚的,可以认定为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无违法记录’”。另外《解释》第二条进一步扩大了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适格主体的范围,规定:“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基金会等,可以认定为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社会组织”等,这些都为环保NGO进行环境公益诉讼提供坚实的法律后盾。
(二)司法现状
新《环境保护法》进行修改以后,尽管还没有正式实施,但在具体司法实践中也起到重要作用,环保NGO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频频被受理,去年12月4日,江苏泰兴“12・19”环境污染公益诉讼案二审在江苏省高院开审。该案曾因一审判决污染企业赔付1.6亿元,创我国环保公益诉讼赔付之最而引起广泛关注。当年12月26日,环保部下属中华环保联合会为原告提起的土壤受污染公益诉讼案件在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开庭,并当庭宣判被告对环境进行修复。今年1月1日,新《环保法》实施当天,民间环保组织“自然之友”和“福建绿家园”针对福建南平市损坏林地的采矿主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也得到受理,这些案例都无一不显示出环保NGO在环境保护中发挥的巨大作用,而新《环境保护法》的颁布实施也预示着实环保NGO焕发出更加鲜活的生命力。
二、新《环境保护法》及其解释背景下环境公益诉讼的困境
(一)政府双重管理体制
我国还没有统一 的《民间组织法》,对民间组织的监管主要依据国务院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规,我国对民间组织实施双重管理体制,也就是说一个民间组织需要有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两个政府部门来管理,这使得自下而上由民间发起的民间组织很难找到业务主管部门,各级民政部门负责登记注册管理,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日常性管理,业务主管部门一般为政府机构。i政府部门为了规避责任和风险,不愿作为环保NGO的挂靠单位,这种管理制度与环保NGO的自治性质相违背,不利于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也直接导致了我国环保 NGO出现登记率低的情况。2
(二)非竞争性原则的限制
非竞争性原则的限制即规定在同一地域不允许有相同性质NGO的成立,不可设立地域性的分支机构。这种管理体制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具有合法地位的环保NGO的成立,使环保NGO的职能一味停留在协助政府的方面。这些限制已在较长时间内成为制约中国环保NGO发展的重要因素,不利于其环境公益诉讼作用的发挥。
(三)诉讼费用负担沉重
《2008中国环保民间组织发展状况报告》表明:我国74%的环保民间组织没有固定的资金来源,44.8%的环保民间组织没有自己的办公场所,很多草根环保民间组织为了节省资金,通常是两个组织共同租用一套民宅作为办公用地。现阶段我国环保NGO资金的匮乏不仅成为其发展中最大的障碍。而且也增强环境公益诉讼的难度,尤其是高额的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费用更是让许多环保NGO望而却步,比如自然之友在 2012 年提起云南曲靖陆良化工铬渣污染环境公益诉讼时,在艰难地完成取证后,鉴定成为横在民间环保组织面前的一道坎,除了具备司法鉴定资质的机构难找外,高昂的鉴定费用也让民间环保组织无法负担,直接导致这起环境公益诉讼无法走完所有的诉讼程序。如果在诉讼费用的负担方面没有相应的制度创新,即使能作为原告的环保NGO也会因为诉讼费用问题而无力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四)专业化的司法审判人员缺乏
2014年6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宣告成立,并了《关于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标志着环境审判专门化进入了一个全新的历史时期。环保法庭的出现必须解决审判人员组成的问题审判人员素质的高低决定了其功能的发挥。然而尽管我国截至2013年年底,已成立180多个环保法庭、审判庭,但是180多个环保法庭却面临无案可审的尴尬局面,3有些环保法庭甚至被撤销,如沈河区人民法院环保法庭。由此可见之前我国环保法庭的发展并未受到重视,相应的环境司法审判人员相对较少,司法审判人员的专业素质不高,同时也缺乏环境侵权纠纷案件的审判经验。
(五)未规定环境行政公益诉讼
根据诉讼性质和诉讼目的的不同,环境公益诉讼分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两种。对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来说,其已经在《民事诉讼法》第 55 条中得到体现,而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却至今没有以法律法规的形式体现出来。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会出现环境行政管理部门怠于履行行政职责或其具体行政行为(如对建设项目的审批行为)危害公共环境利益的情况,“相较于社会主体对环境造成的损害,政府部门有关环境的不当决策有时对环境造成的损害更为严重”。
三、环保NGO困境的破解
(一)改变双重管理体制
政府对环保NGO的成立可以采取自愿登记原则并降低注册资金等门槛,同时规定经过登记的组织可享受税收及其他方面的优惠政策。这样登记与否就不再是社团合法性的标准,而是是否享有税收优惠等其他法律权利的标准,以利于其发展壮大。这一点对草根环保NGO尤为重要。政府还可以把对环保NGO的监督权交给社会公众、登记管理机关和司法机关,减少业务主管部门过多的权力干预以使环保NGO保持相对的独立性。同时这也是为了避免地方保护主义的干预,目前除了中华环保联合会是全国性的社团外,其他的环保NGO都是地方性的组织,而环境污染企业一般是地方纳税大户,本身就收到地方政府的过度保护,环保NGO在地方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本身就需要很强的抗压能力,而改变这种双重管理体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赋予环保NGO更多独立的空间。
(二)改变严格限制竞争原则
严格限制竞争不可避免地使环保NGO走向垄断和官僚,从而偏离了非营利性和公益性的价值取向,不利于形成多元化的公民社会。因此,必须在环保NGO活动领域引入竞争机制,在立法上对环保NGO的义务予以明确来达到对其监督管理的目的。三是适当扶持草根环保NGO。植根于民间的草根环保NGO有一种与生俱来的“草根情结”,已经成为维护社会公众环境权益的重要力量,他们的环保热情较高。其不足之处在于绝大多数组织规模较小,专业技能较弱,经费普遍不足。因此,政府应当在其能力建设方面给予更多政策上的优惠,使其有足够的能力和经验去应对环境公益诉讼,这也有利于增强民间环保组织在地方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抗压能力。
(三)建立环境公益诉讼专项基金
为了解决环境公益诉讼费用问题,推进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发展,我国一些环保法庭在司法实践中的做法提供了良好的思路。如贵阳中院和清镇环保法庭联合颁布了推进公益诉讼制度的意见中规定,原告时存在费用困难的,可以申请公益基金援助,如评估费,鉴定费、诉讼费等。2010 年 12 月贵州省清镇市环保法庭审理的一起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中华环保联合会和贵阳市公众环境教育中心诉定扒造纸厂向南明河排污一案,该案是我国第一个鉴定费用得到环保基金援助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解决了诉讼一方单独承担诉讼费用的困难状况,消除了该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评估费、鉴定费、检测分析等费用对于诉讼方的庞大压力,解除了诉讼方的后顾之忧。而关于设立环境公益诉讼专项基金的文件在地方已经,如2010年,昆明市政府颁布的《环境公益诉讼救济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专门设立救济专项基金,对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环境侵权案件的受害人进行救助,对因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侵权人给环境造成的损害进行修复。最高人民法院也在《关于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中明确“人民法院审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可以根据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因此,本文认为,应该建立环保专项基金,为环境公益诉讼提供及时、充分的资金援助,这会是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有益尝试。4
(四)实现环保法庭组成人员的多元化
其一,选择及培训合适的法官。
其二 ,组建专家陪审员队伍。完全依赖法官个人的努力不可能解决所有的技术性问题,为了提高环保法庭处理专业问题的能力,可以考虑吸收专家参与环保纠纷的处理过程中5。
(五)明确环境公益行政诉讼
环境公益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是“一体两翼”的系,立法仅规定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是偏废其一的行为。因此,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和行政机关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和行政解释,对《环境保护法》第 58 条“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是否包括行政机关不作为或违法作为做出解释性规定。同时,建议将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写入正在修改中的行政诉讼法,以法律的形式予以确认。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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