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2-20 14:44:54
引言:易发表网凭借丰富的文秘实践,为您精心挑选了九篇农村养老的定义范例。如需获取更多原创内容,可随时联系我们的客服老师。
关键词:乡村社会资本;农村养老;民约失灵;村庄参与
中图分类号:C913.7文献标识码:A
一、社会资本及其与对农村养老的意义
1980年,法国社会学家皮埃尔•布迪厄正式阐释了“社会资本”这一概念,指出“社会资本是实际或潜在资源的集合体,那些资源是同对某些持久性的网络的占有密不可分的”。科尔曼则提出“社会资本是根据其功能定义的。它不是某种单独的实体,而是具有各种形式的不同实体。
其共同特征有两个:它们由构成社会结构的各个要素多组成;它们为结构内部的个人行动提供便利”。普特南认为“社会资本……指的是社会组织的特征,例如信任、规范以及网络,它们能够通过促进合作行为来提高社会的效率”。
结合我国发展的现实,我们认为社会资本就是“存在于特定共同体之中的信任、互惠、合作和规范为主要表征的参与网络。它具有社会结构资源的性质,其中信任、互惠和合作构成社会资本的三大基本要素……因血缘、地缘等因素而构成的关系网络,是中国农村社会资本的主要表现形式,这些参与网络体现了深厚的中国传统文化背景,从而成为影响农村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
乡村社会资本是农村养老的重要社会基础,其普遍存在性对解决农村养老困境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首先,家庭资本能为农村养老提供基本物质保障,家庭成员长期生活在一起,代际之间比较协调和融洽,为供养双方提供心理和精神上的慰藉和需求;
其次,村舍网络成为家庭资本的重要补充,通过同村庄社区内邻里之间的相互扶持、帮助,构成家庭养老模式的重要补充;
最后,村规民约构建农村养老的舆论环境,孝顺是百姓面子的核心内容,在农村生活中起着“一票否决制”的作用,同时制度性供给是村庄公共物品最可靠的来源。
二、乡村社会资本的现状及其对农村养老的影响
(一)人际交往的功利化
改革开放之后,农民的生产活动逐步被纳入市场经济体系,人情交往日益功利化,农户间的互助关系更多体现出市场经济条件下人际交往中的“互惠互利”的原则。特别是家庭成员之间的合作逐渐弱化,出于利益考量,兄弟姐妹之间对于赡养父母的责任相互推脱,赡养费用的多寡争论不休,老人没有一个稳定的生活环境,家庭养老资本也逐渐分散。
(二)团结和睦的村民关系日益淡化
随着市场经济对农村地区的覆盖和村民主体意识的觉醒,邻里由于利益得失引发矛盾和摩擦冲突的现象逐渐增多,邻里功能大为削弱,信任度极大降低,出门不锁门不再安全,恳请邻居对家里老人的照看也不再那么放心,传统的家庭养老与邻里互助的功能日益弱化。
(三)村规民约失灵
随着农村社会的变迁,各种农村制度体系存在及发生作用的客观基础已经发生了变化甚至消失,原有的制度体系已经不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造成概念界定不清晰、社会事务的管理无法可依等。传统的乡村舆论环境发生了变化,道德至上逐渐被利益至上所取代,村民通过经济优势可以弥补违背村规民约的损害。同时,长达数十年的国家政策的盲区,使得农村始终处在一个被人遗忘的角落,村庄公共物品的制度性缺失严重制约农村养老事业的发展。
三、重塑乡村社会资本完善农村养老
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发现乡村社会资本除了为农村养老事业的发展提供制度支持外,更主要的是利用乡村社区的非正式关系网络满足资源供给的需求。
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与社会结构的变迁,传统的家庭结构发生了变化,邻里之间的关系也日趋利益化,宗族、规制更是基于消失。政府行政权力在乡村的退缩引发村庄公共物品供给不足。因此,培育乡村社会资本成为解决农村养老问题的重要途径。
(一)增加家庭资本储量,奠定农村养老的基本物质基础
一方面,扩展家庭经济来源渠道,重构家庭核心凝聚力,强调家庭责任意识,培育家庭资本;另一方面,开发老年人人力资本,增加自我资源积累。此外,政府对家庭养老的必要的政策、资源扶持也显得必要。
(二)提高村庄公共参与度,增强村民之间的信任与合作
首先,通过“一事一议”等村民公共参与渠道,提高村民参与意识,增强村民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其次,提高村民之间的合作效率,增强相互之间的信任度,培育村民的集体荣誉感;
最后,通过举办各种集体活动,增加村民之间的情感交流,密切村民关系,为农村养老保障事业的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
(三)加强思想道德教育,完善农村养老保障制度
针对农村社会资本缺失的具体问题,制定一套适合青少年的德育原则,从小培育青少年的尊老爱幼、勤俭节约等传统道德理念。
同时,建立健全和完善农村养老保障制度,比如大力推行农村医保、农村医疗保险等,增加政府的投资和公共物品供给力度。
参考文献:
[1]徐国亮,底线公平:农村养老社会保障的框架及其意义.生产力研究,2009,6
关键词:多元供给主体;居家养老;老龄化
传统的中国养老模式以家庭养老为主,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和计划生育的实行,导致了社会转型下的人口老龄化,家庭小型化、核心化趋势。在这种背景之下,不断增长的养老需求与家庭养老功能越来越不能满足养老需求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家庭养老模式面临严峻的挑战。郑功成认为:“没有发达的养老服务保障,即使有养老金也不可能保障老年人的生活质量。”[1]随着“银潮”之势日益猛烈的袭来,越来越多的学者们开始探寻“居家养老”这一顺应国际潮流,且符合中国国情的养老方式。
一、“居家养老”的概念
(一)“居家养老”的概念
“居家养老”的养老模式是西方发达国家首先提出的,直至目前为止,学界对居家养老的定义也没有完全达成一致。纵观我国学者对居家养老的定义,这种定义更全面、更具有代表性,也更普遍地为学者所采用:居家养老是指老年人在家中居住但却享受社区为老年人提供的养老院式服务的一种社会化养老模式,即以家庭为核心、以社区养老服务网络为、以养老制度为保障的养老体系,也被许多学者形象地称为“没有院墙的养老院”。因此,本综述主要以这个定义为基础,对与此定义相符的“居家养老”进行综述。
二、我国发展“居家养老”的必要性
1.家庭养老的困境
赵立新在《论社区建设与居家养老式社区养老》一文中指出:在我国,由于核心家庭的增加,青年一代的生存竞争加剧,妇女就业率的提高,对他们而言,尤其是 “421家庭”,青年夫妇没有足够的精力和时间照顾老人,在多种因素的影响下造成了家庭养老功能的弱化同时,“代际倾斜”现象在许多家庭普遍存在,青年夫妇“重幼轻老”,他们对独生子女的关心远超过了对老年父母的关心,这对老年人的生活和心理都产生了负面影响。由此可知,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已不再适应时代的要求。
2.机构养老的困境
2.1 资源和资金不足
根据现在老年人的比例,社会养老机构的床位严重不足。林娜在《社区化居家养老论略》一文中指出:我国人口老龄化的最大的特点是“未富先老”,加之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不完善,这决定了我们不可能照搬西方福利国家的模式。
2.2与中国“孝道”不符
此外,机构养老与中国传统“孝”的伦理观念也存在相悖之处。众多老年人不仅难以承担养老院高昂的养老费用,同时也难以在精神上得到需要的慰藉。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角度来看,有研究表明,在家庭照顾的背景下子女与父母之间的日常互动和支持对老人的身心健康有较明显的影响。
2.3服务人员素质欠缺
养老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少,素质较低,服务水平不高。更有甚者,一些服务质量低劣的养老院工作人员还会嫌弃、欺负、打骂老年人。这不仅不能解决老年人的养老需求,却反而使辛苦了一辈子的老年人养老都难以安生。
3、居家养老的优势
正是由于在我国机构养老、家庭养老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困境,我们在实践的基础上才找到了一条更适合我国国情的养老模式—居家养老从现有的研究来看,这一模式的优势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3.1符合经济性和效率性
首先,居家养老既可充分利用现有的家庭物质资源(如住房及生活措施等),又可根据老年人多年的生活习惯安排日常生活,节省开支,同时也有利于保证老年人生活质量。其次,这种养老方式的开展不仅有利于社区内资源的开发,又有利于闲置资源的再利用。这种资源的优化利用不仅体现在社区物质资源方面,还体现在人力资源方面。
3.2服务对象具体、服务针对性强
以社区为依托的居家养老服务,服务的对象相对单一和确定。在社区内开展的老人照顾,能更好地了解到他们的真实需求。社区通过对老年人进行信息档案管理,对老人的健康状况、家庭大概情况等建立档案,根据档案中记录状况进行针对性管理,既包括物质方面的,又包括精神层面的,通过社区成员和志愿工作者的调查了解,有针对性地提供服务,更好地满足老年人不同层次的需求
三、发展“居家养老”存在的问题
对于居家养老服务下作所而临的困境,概括起来,学界主要从以下角度进行了分析:
第一,资金不足。表现在家庭资金和政府补贴均有所不足。
第二,服务质量有待提高。首先,服务人员专业素质不高。其次,评估机制方面欠缺。杨春华、费逸认为日前的居家养老服务在运作的过程中涉及太多的行动主体,环节和选择,而评估机制却非常落后,服务满意度难以测算,无法有效的进行效果反馈,使得居家养老陷入了困境,难以有效推广和大范围实施。
第三,政府角色定位不当。目前,政府在推进居家养老服务中参与较多,行政色彩较浓,长期下去会阻碍居家养老的不断发展。
第四,政策法规制定不足。王金元认为目前政府对居家养老重要性、紧迫性认识不足,未进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整体规划,资源分配和政策扶持力度不够。
第五,城乡居家服务发展差距较大。现阶段,居家养老服务的试点在城市开展非常迅猛,而在农村则是相对滞后。相对于城市的养老问题,农村老年人的养老问题更加突出。
四、关于居家养老服务的对策建议
第一,资金方面。①在养老金方面,无疑应当加强社保基金的管理,确保养老金的保值增值。②筹资方面,学者们在居家养老资金筹措方式完善方面的讨论主要意见为,在保证基本养老金足额发放的前提下,政府应该加大对居家养老服务的资金投入,同时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居家养老服务。对来自福利彩票的福利金,应当加强监督和管理,使其专款专用。
第二,服务质量方面。①人员配置方面:首先应当合理利用现有的社区从业人员。在此基础上,可以鼓励进城民工、下岗职工等人员加入服务队伍,以解决服务人员不足的问题。同时加强居家养老服务人员的业务素质,对其进行岗位培训、业务素质考试,持证上岗。②在评估机制方面,评估机制主要针对社区服务者以及志愿者进行服务。在对社区专业服务人员的评估方面,一定要建立全方位、反馈程度高的评估方式。
第三,政府角色方面。在居家养老供给主体部分也已经阐述了大部分学者对于政府在居家养老中应当承担的角色。学者们普遍认为政府应当逐步减小政府在公共资源配置中的比重,增大社会的基础作用,采取多元化的攻击模式。政府应该将掌舵和划桨的职能分开,转变自身角色,建立政府、市场、非营利组织三者互动的居家养老服务供给体系。
五、居家养老的研究不足及展望
近年来,学者对于居家养老的认可度越来越高,从不同角度针对居家养老进行的研究也越来越多。学界对居家养老服务的研究也取得了很多有益的成果,从理论上支持着我国相对年轻的居家养老服务体系的建设。但我们仍然可以看到,目前的研究仍然有着不足之处:第一,研究视角狭窄;第二,主体责任研究不足;第三,政策法规研究不足;第四,具体构想不足;第五,农村研究不足。(作者单位:南京农业大学)
参考文献:
[1]郑功成.中国社会保障改革与未来发展[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0,(5).2-14.
[关键词]困境;财政支出;新农保
[中图分类号]C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5918(2016)05-0072-02
中国正“跑步”进入老龄化社会,截至2014年底,我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已经达到2.12亿,占总人口的15.5%。近年来,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日益加快,农村大量劳动力外流,农村人口老龄化面临的问题更为严峻。在这样的宏观背景下,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农村养老保障体系,是关系到社会稳定、公平正义与城乡统筹发展的重大问题。
一、农村老年人生活现状
根据上海财经大学的《2014中国农村养老现状国情报告》,在健康方面,农村老人常见病为高血压、颈椎病和腰椎病等,其中患有高血压的老人比例高达到37%,有近半数的老人每天都需吃药。
在经济状况方面,仍有54.6%老人还在从事职业性劳作,几乎所有老人都仍然从事一定程度的家庭劳作。有68.4%的老人主要靠子女资助生活,53.1%的老人是依靠新农保,还有51.4%的老人依靠土地收入。
在亲情状况方面,传统的大家庭转变为小家庭,子女外出打工导致年轻人在老人身边抚养比例降低,空巢家庭超过半数。
在养老主体方面,大多数农村老年人倾向于家庭养老。而事实上,随着年轻劳动力向城市转移,工业化与城镇化的发展,可用耕地迅速减少,家庭养老的基础开始动摇。大部分农村居民在60岁之后收入明显下降,自我养老的意愿和能力都比较弱。
在养老服务机构方面,由于农村地区由于经济承受能力不强,市场需求不旺盛,众多乡、村办养老院都处于亏损的状态。加之受传统观念影响,许多老人特别是有儿有女的老人,认为住进养老院是很没面子的事情,加上经济承受能力较弱,所以很多老人宁愿自己受苦也不远住进养老院。
二、农村养老体系建设的困境
(一)养老模式的困境
目前,我国养老模式主要有家庭、个人、社区和机构养老四种模式。这四种模式在农村随着时代的发展,逐渐发生了变化,并呈现出一些问题,制约了农村养老体系的构建。
1.家庭养老模式的困境
在广大农村地区,由于受传统观念影响,家庭养老仍是主要的养老模式。然而一个可持续的家庭养老模式必须建立在一定的基础之上:一是家庭有较大的人口规模,可以分享收入或分散风险;二是家庭有比较稳定的收入来源,以维持生活水平;三是家庭有良好的社会网络(如亲戚、邻里或朋友等),以抗衡家庭难以承担的外部风险。但是随着工业化和城镇化的进程加快,外出务工的青壮年劳动力日益增多,家庭结构开始朝着“4-2-1”、“4-2-2”的方向发展,由老年夫妇组成的“二老之家”或独身老人的空巢家庭日益增多,导致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受到了较大的冲击。此外,作为养老基础的土地也伴随着城镇化的发展迅速减少,多数农民虽然在土地的征用过程中得到了补偿,但是这也导致许多农民失去了赖以生存的土地,进一步动摇了家庭养老的基础。
2.个人养老模式的困境
关于个人养老,我国学术界尚未给出准确的定义,但是无论如何定义,都逃不开经济上的独立。农村个人养老的基础是土地家庭联产承包制,土地是农民生存的保障。农民通过辛勤耕作,积累一定的储蓄。然而这一部分财富积累对于大多数农民来说不会太多,主要用在了子女的教育和抚养上。因此目前,我国绝大多数中低龄老年人口仍在从事农业生产,劳动收入仍然是其收入的最主要来源。由此可见,能够获得可持续性的稳定的收入是个人养老模式能够持续发展的必不可少的条件。然而土地耕作还要受到各种自然因素影响,风险性较大。而且随着年龄的增长,病残、失能的老年人增多,其自我养老的能力必然会减弱,最终这些老年人还是选择倚靠家庭养老或其他的养老模式。
3.社区养老模式的困境
所谓农村社区就是农村人口赖以生存的村庄或联系较紧密的村落群。但是目前,我国农村社区养老的供给现状并不令人满意。究其原因,一是需求不旺盛。老人、供养老人的子女等对于“花钱购买服务”这一理念的接受度较差;二是经费短缺,社区养老主要依赖所在农村的集体经济,随着家庭承包责任制的实施,农村集体经济减弱,加之乡级财政困难,没有多余的钱投入到社区养老上来,中央在农村社区养老方面也没有安排专项资金,导致资金难以到位;三是服务人员不足,素质不高。社区养老人员主要由专职社工和志愿者组成,然而在我国接受过专门培训的社工人员很少,愿意去农村提供服务的志愿者人数也不多,加之该行业待遇低,很难形成规模效应。
4.机构养老模式的困境
养老机构包括政府投资和民营投资两种,前者需要政府投入大量财力,并由政府承担各项社会职能,后者以营利为目的,费用较高,仅能够满足部分高端群体。近年来,养老机构的数量虽然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增加,但是城乡差别较大。截至2013年底,农村社区养老服务覆盖率仅仅只有6.5%,且养老机构空置率较高,全国平均达到48%,而48%的平均值中有相当一部分来自农村敬老院。如此高的空置率,一方面是由于政府投资建设的养老机构受经费的影响,大多入不敷出,仅能满足衣食问题,而在医疗等问题上难以提供保障,而民营养老机构收费又太高,大多数农村老人无法承受;另一方面公办养老机构中住的多是五保户,受传统的养儿防老的观念影响,很大一部分老年人不愿去养老院,怕自己或子女会被笑话。
(二)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困境
我国自2009年7月开始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试点工作,截至2012年底,全国参保人数已达4.6亿人。新农保采取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方式,养老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由国家财政支付,对年龄在60岁以上符合条件的参保农民按每人每月不低于55元的标准给付。自新农保试点开始,已经经过了5、6年的时间,在推行过程中遇到诸多困境,和城镇社会保障制度相比仍然存在较大的差距。
首先,从个人层面来看,存在参保意愿不足、断保的问题。在影响农民连续参保的原因中,地方政府在新农保制度实施过程中的激励水平,以及对村庄内信任所产生的社会情理规范的遵从占主要位置。
其次,从制度层面来看,我国缺乏法规制度作为保障。民政部等部门下发的用于推动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文件,大多是指导性文件,不具备法律效力。此外,在制度设计上还存在一定的不足,例如对各省、市、县政府的补贴部分并没有明确规定补贴标准,而是由各级政府根据财力自主决定。这必然导致东部经济发达地区养老保障程度较高,中西部经济欠发达地区养老保障程度较低的地域间发展不平衡的问题。
最后,从资金供给层面来看,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个人账户包括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等的资助,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等。个人缴费标准为每年100-500元不等,而在多数地区由于农村居民对政策不了解或持观望态度,目前新农保参保群体呈现“选择档次低”的特点。在我国大部分农村地区,集体经济不具备新农保补助的财力,甚至在某些欠发达地区集体经济已经不复存在,最终导致新农保还是回归到个人缴纳和政府补贴的结构中。而政府部门大多将财政责任交给了县级政府来承担。在我国,县级财政在各级财政中是最困难的,这使得财政资金能否到位存在着很大的不确定性。而财政补贴又是诱导农民参保、特别是引导农民较高层次缴费的重要因素,财政补贴若不具备持续性,必将引起恶性循环。
三、政策建议
(一)制定法律法规,确保新农保有序进行
中央政府应根据各地的试点的实际情况,制定新农保法律法规,以此来固定各级政府的财政责任,同时以法律的形式确立财政支出的增长机制,保证新农保的可持续发展。此外,为了确保新农保的财务管理工作有法可依,加强对财务管理的监督力度,还应加紧制定新农保制度财务管理的法律法规,保障新农保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
(二)加大宣传力度,改变农村居民传统观念
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是一项造福于民的工程,但是由于农村居民长期以来游离于社会保险制度之外,大多数农村居民对新农保的不甚了解,严重制约了农村居民参保的积极性。因此政府部门应加强宣传力度,采用普遍宣传和重点讲解相结合的方法,组织队伍深入田间地头,详细解说关系到农民切身利益的政策内容,鼓励农民积极履行参保义务。
(三)提供有区别的多样化养老服务
农村地区的养老体系构建应立足于农村,要于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当地居民所能承受的养老成本相一致。在经济较发达的东部沿海地区可采取以社会化养老服务为主体的养老模式,发挥市场的积极作用,对现有的养老机构进行资源整合;在经济较为落后的中西部地区仍应选择家庭养老为主体的养老模式,在经济极为贫困的地区则要加强政府的保障性、福利,充分体现政府的“兜底”作用。
一、农村独孩父母养老意愿
养老意愿是老年人对老年生活的自主安排倾向,是老年人养老需求最直观、最现实的反映,因此养老意愿必须纳入养老问题的研究之中。相应地,安利鹏(2014)认为,传统的老年养老意愿也会随着社会发展和环境变化而改变。目前,有关农村独孩老年父母养老意愿的文献大部分都对养老模式,养老担忧,养老压力等方面进行论述。唐利平,风笑天(2010)通过对江苏和四川两省810户农村居民入户问卷调查数据分析,第一代农村独生子女父母与同时代非独生子女父母在养老经济打算、养老担心度上有显著差异,并提出是否参加农村养老保险是影响农村老年人养老意愿的重要因素。周长洪,刘颂(2012)等对全国5县(区)50岁及以上独孩老人的抽样调查和他们与子女的经济互动得出,农村独孩老年父母养老经济状况令人担忧。丁志宏(2014)通过农村中年独生子女父母健康状况、经济状况和家庭状况等因素分析,得出他们大部分都有明确的养老意愿。纪竞??(2015)对城乡独生子女父母养老意愿进行比较,数据分析表明养老意愿在很大程度上受家庭经济状况影响,农村独生子女母更倾向于子女养老。
对养老意愿的界定不同则研究的具体范畴便也不同,大部分学者将养老意愿定义为老年人对养老行为的主观意见和看法,本文主要选择从养老方式、养老依赖对象和养老经济来源三个方面分析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养老意愿。
(一)养老方式
农村独生子女老年父母对于养老方式的选择是由其主观因素和农村客观条件共同作用决定的。主观因素主要是农村老年人受传统观念和家庭习俗的影响,仍普遍认为家庭养老才是他们的最终归宿,只有少部分会选择社会养老和机构养老。客观因素主要是农村社会机构养老发展不完善,很多农村地区在现阶段并没有条件提供社会养老。正如前文所述,我国农村地区独孩老年父母数量仍在持续增长,他们的养老需求再不是简单物质需求,精神需求,生活照料等,而是随时展呈现出多样化需求。而目前的农村独生子女父母的养老保障主要有家庭养老保障、农村低水平社会救助保障和农村养老保险等形式。社会经济发展和城镇化进程加快了农村家庭人口流动的同时也提高了独生子女户成为“空巢”的概率,削弱了家庭养老保障能力;农村发展较城镇滞后,各项基础设施欠缺,养老保险等公共服务提供不足,降低了社会养老水平。养老方式的选择未必就是老年人的最终养老模式,但就总体趋势而言,农村独孩父母仍以家庭养老为主要养老模式选择,他们良好的心态传递着养老模式在将来或有改变,未来农村独孩父母养老将呈现多样化趋势。
(二)养老依赖对象
农村独孩父母关于依赖谁养老的答案主要有子女养老,自我养老和社会养老。子女养老即与子女住在一块,由子女提供经济支持,生活照料等,传统“养儿防老”观念和现代“人力资本代际投资”理论都能推出农村独孩父母更倾向于由子女提供养老的方式。然而现实情况是,大多数农村独孩家庭子女离开家乡,外出求学或务工,滞留或选择长期留在他乡生活。那么,那些农村独孩父母的养老又该由谁来保障?传统孝文化延续至今,孝顺父母、尊敬长辈是每个社会公民的道德原则,拒绝赡养老人的现象极少出现。因此,农村独孩父母对子女是否愿意主动赡养父母还是很有信心的,而独生子女是否具备赡养老人的能力则是问题的关键所在。独生子女一旦组成新家庭开始孕育下一代,生活压力便大大增加,不仅要培养小孩,还要赡养双方各自的老人,如果爱人也是独生子女,便形成“四二一”家庭结构,这对独生子女在经济、精力、生活等各方面都产生巨大压力,大大降低了子女对父母养老的支持力度。依靠子女养老和自我养老仍是农村地区独生户的主要养老依靠对象,而独孩政策增加“空巢”率的同时提高家庭养老风险,因此真正面临养老保障需求时,他们也可能转向社会养老保险以分散养老风险,增强养老保障安全感。
(三)养老担忧
养老担忧是老年人对未来养老需求能否得到保障的忧虑,农村独孩父母的养老担忧主要在于他们老年生活状况、经济供养状况、精神慰藉和社交需求情况等方面。养老担忧最核心最关键的便是养老经济来源,农村独孩父母早期对孩子投入教育资本,孩子组成新家庭后需要帮忙购置房产、家居用品等,对老人自身养老储备产生挤出效应,而独生子女自身生活压力大,对父母养老支持不足,经济独立能力差的在父母中老年时仍然会是“啃老一族”,何谈为父母提供养老经济支持。当老人们患有疾病或丧失行动能力时,独生子女又如何为老人提供悉心照料,守候于老人身旁呢?因此,独孩父母对老年生活特别是患病后能否得到很好的照顾有较大的担忧。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只有一个孩子,父母将全部的爱和精力投入在这唯一的孩子身上,当老年人年龄不断增加,他们的劳动能力和自理能力却不断下降,独孩老人希望老年生活能有孩子陪伴左右,而现实情况并非如此,一旦独生子女离开家乡,“空巢”老人们便只能与老伴互相照顾,他们的精神无所寄托,儿孙绕膝、老有所乐成为空谈。由此可知,农村独孩父母最主要的养老担忧在经济支持和生活照料上。他们希望能由子女提供养老保障,但同时也能接受满足他们养老需求的其他方式,这对多渠道提高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养老保障水平有重要指导意义。
二、影响农村独孩父母养老意愿因素
影响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养老意愿的因素众多,难以将其绝对化界定,章正,姬文刚(2013)以浙江省兰溪市独孩老人的现状,包括经济、健康、生活自理能力状况分析得出这些因素都对老人的养老意愿有显著影响。王翠绒(2014)提出,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养老的经济风险、空巢风险和失独风险既是影响养老意愿的因素也是造成农村独孩父母养老困境的原因。张必春,江立华(2014)以湖南省8市调查为例,分析失独父母的养老诉求(生活救助诉求,精神慰藉诉求等),集中反映独子户中失独成员的养老意愿。王学义,张冲(2013)基于四川省绵阳市、德阳市的调研数据进行回归分析得出,独孩父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家庭收入、居住情况、子女就业地方和是否有养老保障等因素对养老意愿有显著影响。从以往学者们所做的研究可以大致将影响因素分为环境因素和家庭因素两大方面。
环境因素主要是我国广大农村地区发展水平相对滞后,养老保障服务水平低,农村养老保险覆盖水平有限,独孩父母可依赖的社会养老支持力不足,只能保守坚持以家庭养老为主,以自我养老和子女养老为主要期待。而在城镇化进程加快的大背景下,农村劳动力快速外流,大大削弱了农村家庭养老保障水平。因此,未来农村老年人口,特别是独孩老年父母将更多地接受社会养老方式,通过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等以提高防范养老风险能力。从辩证角度看,农村经济水平、养老保障事业落后于城镇,是农村独孩父母对家庭养老和社会养老进行博弈性选择的主要因素。
主观方面主要是农村独孩父母及独生子(女)的基本状况对养老主体养老意愿的影响,独孩父母的年龄、性别、学历、经济条件等都直接间接地影响着老年人养老意愿。年龄是影响独孩父母养老意愿的重要因素,不同年龄段的老人随着时间的沉淀和阅历的增长会出现不同的养老需求,对自我养老现实情况也有不同的了解,第一代农村独孩老人现已逐渐步入老年阶段,他们基本丧失劳动能力,较“低龄老人”而言,更实际地对家庭养老产生迫切需求。从性别角度分析,女性老人对子女的依赖程度高于男性老人,这一变量对丧偶的独生户养老意愿研究有重要意义,失去配偶的女性在生活上和精神上的空洞使其对唯一的孩子产生巨大的依赖。农村人口教育程度普遍较低,步入老年期的独孩父母更是如此,初中及以上学历的农村独孩父母对未来养老有更明确的想法,即教育程度与老年人养老意愿成正比。家庭经济条件是影响独孩父母养老意愿最主要的因素,父母双方经济来源稳定、家庭经济基础好的,养老储备和养老支持力都相应较高,其养老担忧程度则低于经济情况差的独孩父母。
三、摆脱农村独孩父母养老困境
计划生育政策是以牺牲独生子女家庭未来养老资源为前提下,它为国家带来人口红利,因此国家和政府必须为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养老承担相应责任,通过制度设计和经济补偿提高独孩父母养老保障水平。根据对农村独孩父母养老意愿和养老预期的分析,家庭养老模式已不能完全满足独生户的养老需要,因此,农村社会养老应与传统家庭养老相辅相成,独孩父母的养老观念也应随时展而发展,只有国家、政府和家庭共同努力才能摆脱农村独孩家庭养老困境。
关键词:农村;家庭养老;孝道传承路径
总理曾谈到:尊老尽孝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老人们辛苦一生为后人创造了财富,我们希望他们健康长寿。强调了尊老尽孝的重要性和迫切性。赡养父母,这是生命的轮回,是上天给子女回报父母的机会,我们应该珍惜。从多方面入手,加强孝道传承。
一、加强道德教育,促进孝道传承的自觉性
“人有百行首重孝,孝字本是百行源”,子女孝道意识的淡漠缺失,很大程度上是由道德观念弱化导致的,孝的实践要依靠人们内心道德观念的确立。哲学家黑格尔曾对我国做出这样的定义:“中国纯粹建筑在这样一种道德的结合上,国家的特性便是客观的家庭孝敬。”[1]中国人从古至今对于家庭孝敬的重视程度不言而喻。为了更好的传承孝道,需要对子女进行道德教化。村干部可适时组织村民上“大课”,通过与县文明办沟通等,举办道德讲堂,邀请县域或更广范围内的孝老爱亲道德模范亲身讲述,从思想上提升广大村民的孝意识。俗话说“养儿方知父母恩”,已婚子女是农村家庭养老的主力,也是最容易教化的群体。他们在抚育下一代的过程中,不自觉地把自己的辛苦付出与父母当初的艰辛相结合,从而增加孝心消费,弥补对父母尽孝意识淡化的不足。此外,家庭孝道传承教育要从娃娃抓起。孩子在成长的过程中,潜移默化间深受父母的影响,从他们那里了解为人处世的基本道理,内化为自己的价值观念和行为。因此,父母要以身作则,言传身教,传达养老、敬老、爱老的价值观念和行为方式,做孩子尊老爱老的榜样。
二、加大法治保障力度,保障孝道鞒械谋厝恍
道德约束力源于自觉性,具有一定的软弱性,需要有强有力的法律做后盾,保障孝道传承的延续性。2013年起,我国法定节日中新增一项――老年节。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其中第18条明确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这一举措从法律层面督促子女广为行孝。但是应看到,现实生活中,各种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为更好地传承孝道,发挥家庭养老的作用,要进一步强化家庭养老从伦理型向法制型的转变,在保留孝道形式的基础上,把一些带有普遍性的孝道规范上升为法律规范,非强制性的道德规范要以法律的强制性规范为后盾,使全社会对于家庭养老的认识上升到法制的高度,孝道价值得到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的双重确认。对于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加强惩戒力度,落到实处。同时,司法部门在“三下乡”基础上,因地制宜增加农村普法活动,通过发放宣传单、开展讲演活动等方式积极普及保障老年人权益等法律,强化子女孝道意识。近日,山西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山西省实施办法》,该办法在子女赡养、财产等方面为老年人提供法律保护,防止子女通过各种方式“啃老”,损害老年人利益。这一做法为今后孝道的传承提供了有益参考。
三、推广新孝道,健全农村养老保障体制
社会发展过程中,孝亲敬老的传统伦理价值观约束力大为下跌,加上老人的积蓄并不乐观,使其在家庭中的地位与控制力下降,现在农村已经多是儿女当家,单纯的家庭养老已经不合时宜,应与社会养老相结合。在城乡一体化加快发展的过程中,不断健全农村养老保障机制,成立诸类养老服务机构,例如农村老年人看护中心、老年人文化活动中心、老年人协会等,并加强其管理,逐步建立并完善惠老助老工程,让老年人的身体和精神需求除了家庭之外有得以满足的处所。这种体制跳出了尽孝必须在家庭内赡养的传统思想,是孝道传承的一种现代方式。它给子女尽孝提供了新的思想和空间,既可缓解子女的负担,也适应了子女在外打拼无暇抽出更多时间陪伴老人的困境,还可提升尽孝的质量。
四、开展多样化活动,建立行孝激励机制
“家庭养老是一种行为方式,更是一种文化模式。”[2]鉴于此,可结合广大农民群众的实际情况,在农村深入持久地开展多姿多态、生动活泼的类似“众筹时光 清晰桑榆”的孝道教育实践活动,宣传孝道文化。比如开展评选先进活动,发挥先进典型示范的作用。通过评选 “好公婆”、“好媳妇”、“五好家庭”等活动,将评选出来的先进典型人物予以表彰,并通过报告会等形式,让先进人物讲解自己的经历,包括晚辈应如何孝敬老人,怎样与老人进行情感沟通和交流。有条件的还可通过联系电视台、报社等媒体报道评选出来的典型,加强舆论和宣传教育,这对于促进社会道德建设的作用是巨大的。广大农民可从身边的人和事中对照自己的行为,增强责任感,自觉成为传承孝道的实施者,进而把养老敬老爱老建设成一种民风民俗,在全村逐步形成良好风气。
此外,村委会要利用节日契机开展活动。在漫长的发展过程中,中国传统节日更是受到孝文化的深刻影响,最典型的就是中国的重阳节。儿女们在外辛苦打拼,眼界视野也都会不同程度的有所拓宽,回乡后当地村支书、村主任可与其商量,利用节日的氛围,为老人们定时定点安排一些文艺演出,或者发掘老年人中擅长文艺方面的能人,引导老年人自行演出,向他们咨询城市中早晚已经普遍化的广场舞,在农村也开展起来,让年老者享受时展所展现的快乐,无形中增加子女的行孝意识,也激发了他们举手抬足间不忘父母恩,点点滴滴中铭记老人情。
今天农村家庭养老中的孝道传承令人堪忧,正是由于我们昨天在这方面做的有缺陷,而明天的农村家庭养老中孝道传承会怎样,则取决于我们今天如何做。
参考文献:
关键词: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参保决策;Logistic回归;影响因素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简称新农保,是继取消农业税、农业直补、等政策之后的又一项重大惠农政策。采取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其中将对地方进行补助,并且会直接补贴到农民。新农保是城乡居民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障了农民的公民权利及其基本生活,有助于缩小城乡差距,促进社会和谐。
从2009年起,我国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2009年试点覆盖面为全国10%的县(市、区、旗),以后逐步扩大试点,在全国普遍实施,2020年之前基本实现对农村适龄居民的全覆盖。辽宁省阜新市彰武县是第一批全国新农保试点县之一,阜新市彰武县位于辽西北,全县土地面积545万亩,人均占有土地13亩;全县耕地共173万亩,人均占有耕地4.14亩,其中人均占有耕地5.15亩;总人口42万,其中农村36万,城镇6万,农业人口34万,占总人口的80.95%。总户数12.8万户,其中城镇3.3万户,农村9.5万户,占总户数的74.22%。彰武县新农保推广的经验对全国农保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探索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1992年国务院颁布实施《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方案(试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全国各省市开展并取得一定进展,但是由于条件尚不成熟,最终陷入停滞状态。如今实行的新农保制度能否充分调动农民的参保积极性,保证新农保制度的持续运行是至关重要的问题。因此,对农户新农保参保决策影响因素的研究具有极强的现实意义。
一、样本与资料情况
为了深入了解辽宁省阜新市彰武县农户参加新农保的情况,大学生志愿服务新农保项目小组在辽宁省阜新市彰武县双庙镇、冯家镇、西六家子乡、两家子乡开展实地调查。本次调查的对象为彰武县男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女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户口类型为农业户,不是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本次调查主要采用了似整群抽样和简单随机抽样方式进行,共抽取400户农户进行调查。本次调查主要采用问卷收集资料,问卷的填答采取自填和结构式访问相结合的方法,所有问卷均为当场发放,当场回收。实际发放问卷400份,回收问卷为398份,有效问卷为398份,有效率为99.5%。
二、农户新农保参保决策影响因素分析
(一)显著变量选择及定义
农户参加新农保决策的影响因素可以分为内在因素和外在因素,内在影响因素主要包括个人因素、家庭因素;外在因素主要包括制度设计、信息对称性、强制性;个人因素有性别、年龄、学历、健康状况等;家庭因素有家庭年收入的剩余数、家庭的经济状况、家庭养老的经济压力等;制度设计影响因素有制度衔接、缴费水平等;信息对称性影响因素有农户对新农保的了解程度、对新农保试点的看法等;强制性影响因素有农户对新农保制度强制性规定的看法等。
借助spss17.0统计软件,从假设的变量中筛选出影响显著的变量。通过进行相关性分析检验,最终确定了年龄、家庭经济的情况、家庭养老的经济压力、参加老农保的情况、对新农保制度的了解情况、对新农保规定“个人缴费累计不满15年,不能领取基本养老金”的看法(对强制规定的接受情况)7个显著变量(见表1)。由于本文主要研究农户参加新农保决策的影响因素,所以将农户是否参保作为因变量。
(二)模型建立及检验结果分析
因变量的预测值在0-1之间,自变量是连续变量或计数变量(非标称变量)的可以进行逻辑斯蒂回归方法对因变量的概率值建立回归模型。Logistic回归拟合方程是:
Ln(pi/1-pi)=βo+β1X1+β2X2+β3X3+β4X4+……+βnXn
其中pi为第i个事件发生的概率,1-pi为该事件不发生的概率,X1、X2、X3、X4……Xn为分析的自变量,β1、β2、β3、β4……βn为相关自变量的logistic回归系数,βo表示常数项。
(三)农户新农保参保决策影响因素分析
1、年龄对参保决策有一定影响。农户年龄的大小对农户新农保参保决策用影响。农户年龄小于40岁愿意参保的概率发生比是年龄大于40岁的0.553倍,即年龄越小越愿意参加新农保。这说明农民的养老观念正在发生转变,由传统的土地养老、家庭养老向社会养老转变。另外,新农保制度的“捆绑缴费”规定对农户参保时产生影响。
2、家庭经济情况对参保决策有一定影响。家庭经济情况对农户新农保参保决策有一定影响。家庭经济条件在村中居于中等或较好的农户参保的概率发生比是家庭经济条件不好的0.695倍,即家庭经济条件越好的农户越愿意参保,家庭经济条件越差越不愿意参保。这种情况容易产生“马太效应”,由经济差距造成福利差距,影响社会安定。
3、家庭养老的经济压力对参保决策有影响。家庭养老压力对农户新农保参保决策有影响。家庭养老压力大的农户参保的概率发生比是养老压力不大的1.928倍,即家庭养老的经济压力越大越愿意参保,家庭养老压力越小越不愿意参保。这说明新农保制度能够发挥它应有的保障作用,真正保障广大农民的老年生活。
4、参加“老农保”的情况对参保决策有很大影响。农户参加“老农保”情况对其参加新农保的决策很大影响。参加“老农保”的农户参保的概率发生比是没有参加“老农保”的3.312倍,即参加过“老农保”的农户更愿意参加新农保,没有参加过“老农保”的农户不愿意参加新农保。针对这种情况,为两种养老保险制度做好衔接工作意义重大。
5、农户新农保制度了解度对参保决策有很大影响。农户对新农保制度的了解程度会影响参保决策。对新农保制度比较了解的农户参保的概率发生比是不了解新农保制度的2.039倍,即农户对新农保制度越了解越愿意参保,越不了解越不愿意参保。因此,应该加强新农保的宣传,提高农户对新农保制度的了解程度。
6、制度强制性规定对参保决策有较大影响。新农保制度有强制性的规定,如个人缴费累计不满15年,不能领取基本养老金。农户认为“个人缴费累计不满15年,不能领取基本养老金”合理而选择参保的概率发生比是认为不合理的1.223倍。这说明农户对新农保制度中的强制性规定已经普遍接受。
三、提高农户新农保参保率的对策
(一)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户保障能力
农户家庭的经济情况及养老带来的经济压力是农户参加新农保的影响因素之一。改善农民的经济条件,增强农户的自我保障能力,增加农民收入才是提高农民社会保障水平的根本途径。通过投入资金、技术、人力等资源加强对农业发展的扶持,发挥土地在农民增收中的重要作用,合理引导农民进城务工,让农民有能力享受更高水平的社会福利,缩小城乡收入差距和社会保障差距。
(二)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农户的保障意识
对新农保的了解程度是农民参保的重要影响因素之一。应加强新农保政策宣传。采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多种手段宣传新农保,改变农民的养老观念。另外,应充分利用公共管理专业大学生的专业优势,参与到新农保的宣传里,同时,也为公关管理专业大学生开辟社会实践基地。
(三)完善农保制度,增强农保制度稳定性
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稳定性对农民参保决策具有显著影响。新农保制度已经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新旧农保制度的衔接、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成为推广新农保制度必然面临的重要问题。完善新老农保的衔接制度,调动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的积极性。
(四)加强基金管理,提高保值增值能力
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多采取个人账户制,根据参保者账户总额确定给付标准,因此,基金具有规模大、周期长等特点,如果不能实现其保值增值,难以保证养老金的充分给付。针对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运行现状,建议改革县级管理运营的现行体制,采取有力措施促使基金向上分流,中央和省两级负责基金的运营。要加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及时监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使用运营情况,防止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风险或损失。
参考文献:
1、王济川,郭志刚.Logistic回归模型――方法与应用[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1.
2、王媛.我国农民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影响因素分析[J].农村经济,2009(4).
*本文属基金项目,课题名称:大学生创新性实验项目――大学生志愿服务新农保;编号:091014712。
【关键词】人口老龄化 农村养老 农村互助养老模式
一、农村社区互助合作养老模式必要性
(一)4-2-1家庭模式驱使下,大多农村老人无人照拂
随着中国计划生育政策导致家庭结构转型,农村独生子女现象也随处可见,家庭代际关系问题日益凸显。城市化进程加速,吸引大量青壮年进城发展,让很多农村地区成为“孤岛”农村老人无人照拂,“老无所养”问题严重。由于我国4-2-1家庭模式凸显,年轻人承担的各方面压力日益变大,既要抚养孩子,又要赡养老人,以及中国这种“管小不管老”的错误观念,子女们顶着城市化加速发展的压力,即使想照料家中年迈父母,已心有余而力不足,那么这些老人晚年该何去何从?
(二)农村老人养老积蓄有限,适合互助养老模式
我国作为农业大国,长期以来农业是我国第一产业,河北作为一个农业大省,农村地区80%人口从事农业生产,且大部分没有养老金,农村老人到了晚年几乎没有任何收入,又受中国传统错误思想影响,老人们年轻时辛苦劳动积累的家庭积蓄,到老又会向年轻儿女及后代倾斜,这种重幼轻老的观念使大部分农村老人晚年没有任何积蓄、收入入住机构养老院,那么农村社区互助合作养老模式将是他们“老有所养”的首选之处。
二、农村社区互助合作养老模式具备的优势
(一)互助合作养老模式运行成本较低
河北省为了应对人口老龄化,解决农村空巢、留守老人B老问题,在肥乡县率先成功探索一条农村互助养老模式新道路――肥乡县互助幸福院。这种模式是由村集体主办,由村干部兼职管理,运营经费来自国家财政拨款和村里集体经济。幸福院依靠政府资助、村里集体经济建设,建设规模、标准不一,大都是村集体租赁或利用村里闲置学校改建、扩建而成,建设成本较低。互助幸福院内水、电、暖、煤等日常开支以及配备的电视、麻将、纸牌等娱乐设施都由集体提供,老人们免费享用。另外,互助幸福院没有专门管理人员及服务人员,老人们实行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年满60周岁,生活能自理且儿女同意的本村独居老人可自愿申请入住,入住时老人们只需自带米面油和蔬菜即可,养老院内为老人们提供菜地,老人们既可以自种自吃节约开支,又可以强身健体,愉悦心情。这样的养老方式,养老院的建设与管理成本低,政府支持的起,老人们愿意入住,子女们觉得放心。
(二)互助合作养老模式在农村的适用性较高
互助合作养老模式非常适合农村老人养老。幸福院被称为“家门口的养老院”老人们离家不离村的养老方式,迎合广大老年人“乡土难离”的精神需求。老人们在本村养老,生活环境没有改变,且居住在幸福院的老人都是同村老人,彼此之间熟悉,有共同的语言及兴趣爱好,老人们不会有背井离乡的孤独感,自然感觉踏实满足。当调研组走进互助幸福院时,看到的不是老人们四目相对发呆的场景,而是老人们洋溢在脸上幸福的笑容。随着年纪增加,老人们生理机能普遍衰弱,入住互助幸福院的老人大多又是高龄老人,一旦发生突发性意外,子女们也能在第一时间赶到,及时救治。
(三)互助合作养老能够赋予老年人新的角色
当我们一旦退出工作领域,年满60周岁将被视为老年人,到这一阶段无论身体是否健康,都将被视为需要“被供养的人”这让很多老年人心里产生孤独感和情绪失落,认为自己已经不再被社会需要了。但是互助幸福院实行老年人互帮互助模式,身体条件好的低龄老人负责照料高龄老人的日常生活,本着“低龄照顾高龄,健康照顾体弱”原则,有多少能力就贡献多少能力,这是互助幸福院老人的共同心声。让老人们在互助合作中发挥自身优势,既能解决自己生活问题,又能帮助他人,发掘自身的价值。互助幸福院率先走出了养老新道路,让老人们在养老过程中发挥余热,赋予他们新的角色。
三、农村社区互助合作养老面临的问题
(一)互助合作养老资金来源单一,养老资金短缺
农村互助幸福院建设原则是国家政策补贴和以村集体为主体共同建设,解决农村独居老年人养老问题。由于我国尚未将其纳入正规养老保障序列,每年仅拨款20000~30000元用于幸福院的水、电、煤、气等基本运营建设,其他完全靠村里集体经济支撑,互助院老人完全免费入住。在肥乡县调研发现,很多县并没有互助养老的预算,且很多村子目前没有集体收入,村里没钱,完全靠政府资助运营的养老院注定不会长久。农村互助养老的资金来源单一,养老资金短缺,使得很多乡村互助幸福院房屋租赁条件差,危房改建、扩建情况屡有出现,幸福院内配套设施薄弱,多数来自于宾馆、单位和家庭淘汰的床铺、床单,居住环境较差,老人们住的不踏实,导致一些乡村互助幸福院床位空置现象严重,很多幸福院开办时间不长,便出现停滞运营现象。“资金短缺”是制约农村互助幸福院发展的主要瓶颈。
(二)互助合作养老模式普惠性差,覆盖面狭窄
幸福院规定,村里年满60周岁,生活能够自理的独居老人可申请入住,但当我们走访幸福院时发现,入住老人平均年龄在75岁以上,且生活能够自理。可见,幸福院目前居住的都是高龄、超高龄老人,独居且生活能够自理,入住群体受限,不接收不能自理老人。但是,我国目前养老最大难题却是那部分子女无力照拂,高龄、失能老人,而互助幸福院却把这部分老人排除在外,商业化机构养老院收费太高,多数农村老人及子女负担不起,那么他们晚年将何去何从。解决农村半自理、完全不能自理的老人是难点,找到他们的真正需求在哪,促进农村互助养老模式全覆盖,惠及广大农村老人。
(三)互助合作养老模式没有体现“真正意义”的互助
在走访肥乡互助幸福院时发现,老人们并没有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互助养老,没有真正实现互帮互助,低龄照顾高龄,健康照顾体弱的养老模式。他们之间的互助养老仅停留在简单的精神慰藉层面,村里老人们抱团聚在一起聊天谈心,疏解心中寂寞。很多老人白天到幸福院坐着晒太阳聊天,晚上便回到自己家中,并非我们之前所想的互助养老模式。可见,很多农村互助养老仍是“空架子”做给外人看的漂亮“花瓶”并没有从老人实际需求出发,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互助。
(四)互助院老人突发性意外事故责任认定不清晰
农村互助合作养老模式从探索之初,迄今为止国家尚未将其纳入养老保障范畴,关于它的性质,相关部门一直没有做出明确定义,很多互助养老法律规范和相关政策缺失,处于法律和政策盲区。老人的生理机能逐渐衰弱,尤其是肥乡幸福院大多是高龄老人,行动不便,老人们长期在一起,难免会产生摩擦,碰撞等突发性意外事故,这一责任由谁承担,目前我国在这一层面还没有做出相关法律责任认定。出于人道主义,老人们入住幸福院之初,子女们便于幸福院签订协议,老人在幸福院一旦出现意外,幸福院不承担任何责任,但这一协议并不具有法律约束,仅靠老人子女与幸福院共同维持,若长期如此,将会制约农村互助养老模式的发展。
四、农村社区互助合作养老模式的对策建议
(一)探索农村互助养老新路径,弥补资金不足
首先,互助幸福院建立和运营经费很大程度上依赖政府财政投入,村里的集体经济普遍薄弱,没有额外资金注入幸福院,资金渠道来源单一,是阻碍农村互助养老的主要瓶颈。政府应将农村互助养老模式纳入规范,将互助养老的性质明确定位,互助养老建设列入财政预算,加大资金扶持力度。拓宽资金来源渠道,扶持乡村集体经济,提供土地、税收等优惠政策吸引村里在外经商的“成功人士”回报家乡,鼓励社会、民间资本注入幸福院。其次,互助幸福院可以开创新型互助模式维持运营。村干部可以鼓励村里未到60岁还不符合入住幸福院的老人,或村民利用闲暇时间到幸福院做无偿护工,进行义务帮忙;幸福院建立互助档案,将平时义务帮忙人员的基本情况,无偿帮忙时间累计叠加,按月或按年汇总。等他们过60岁,或者他们直系亲属晚年需要帮助,幸福院会给与优先照料,这样既节省了幸福院聘请护工的成本,又能使老人得到更好的照料。
(二)互助合作养老模式从“墙内”延伸至“墙外”
互助幸福院应尽早打破互助群体受限问题,既要考虑生活能够自理的独居老人,也要考虑生活不能自理的独居、失能老人,在解决幸福院“墙内”自理老人养老问题同时,创新农村互助养老新模式,互助触角延伸至“墙外”,针对农村高龄、失能老人提供有偿上门服务,重点解决他们养老问题。老年人既是养老服务客体,也是养老服务主体。村里高龄、失能老人由幸福院身体健康的低龄老人上门护理,打破过去无偿互助模式,上门提供服务的低龄老人可获得老人子女支付的相应费用,费用标准由幸福院根老人需求,健康程度统一规定。由于农村老人晚年基本没有收入,如果让他们照顾其他有需要的老人,并支付相应劳务报酬,老人们表示很愿意提供这种服务。比起雇佣专门护理人员,成本大大减半,既可以减轻“墙外”子女们负担,又可以解决养老问题。
(三)关注老年人真正需求,实现真正养老
完善农村互助养老模式,要考虑到老年人的真正需求,而不是顺应政府政策,让互助养老成为敷衍政府的“面子工程”。农村老人能够入住幸福院,或者愿意来到幸福院,即使白天聚在一起聊天谈心,晚上回到自己家中,这已经是一种观念上的转变,突破农村原有“让老人住养老院就是儿女不孝”会被街坊四邻笑话的传统观念。政府及各级干部,应看到这一转变,整合村里资源,加大建设力度,树立村干部责任心,提高幸福院基本公共设施建设,改善农村养老环境,积极引导农村老人入住幸福院,既考虑老年人的日常生活,也要关注他们的内心世界,找到农村老人的真正需求,为广大农村老人的养老尽心尽力谋实事,实现老年人生活与精神慰藉一体的真正互助式养老。
(四)推进农村社区互助合作养老模式法制化
据民政部的《2009年民政事业发展统计公报》称,截至2009年底,全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已达到1.6714亿,比上年增长了4.53%,占总人口的12.5%,比上年上升了0.5个百分点。全国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1.1309亿,比上年增长了3.22%,占全国总人口的8.5%,比上年上升了0.2个百分点。根据联合国《人口学词典》对老龄化的定义,我国已经进入了老龄化社会,并已超过老龄化国际标准7%的水平。与其他国家人口老龄化不同的是,我国农村人口规模大、老龄化速度快、高龄人口多,老龄化程度高于城镇。随着农村家庭结构的变化,青壮年人口大规模流向城市,农村的老龄化程度将进一步加强,农村老龄化带来的压力将更大。但相对于城镇而言,农村生产力水平发展较低、经济基础较弱,在此背景下,农村老年人的权益保障问题显得更为突出和紧迫。
二、农村老年人权益保障面临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1、“未富先老”,农村老年人贫困问题严重
根据老龄委提供的相关数据,我国城乡老年人口人均收入比例为4.7:1,高于一般城乡居民收入的比例(3.22:1)。目前,我国城乡贫困老年人约有1010万人,其中城镇150万,农村860万,城镇老年人贫困发展率为2.5%,农村约为8.5%,农村老年人贫困发生率相当于城镇的3倍以上。没有经济权,就没有发言权,农村老年人缺乏相对独立的经济地位,在许多应得利益面前被“边缘化”。在农村,有经济来源的老人子女争着赡养,无经济来源的老人却无人问津的现象屡见不鲜。贫贱家庭百事衰,农村老年人贫困是引起家庭财产纠纷、赡养纠纷等致使其合法权益遭受侵犯的主要原因之一。
2、子女对赡养义务缺乏正确认识
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这种义务是基于亲权关系而产生的,一般情况不能解除。按说子女赡养父母是天经地义的事情,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仍有为人之子女却以各种借口不尽赡养义务、失去劳动能力又缺乏养老保障的老人得不到子女赡养甚至遭受暴力的情形。有的子女以分家不公为由不赡养;有的子女以不继承财产为由不赡养;有的以不帮子女照看晚辈为由不赡养;有的以父母再婚为由不赡养,致使老人生活无着,困苦不堪。在大部分农村家庭,所谓赡养老人也仅限于经济上的供养,认为给老人生活费就算尽了赡养义务,而忽视了老人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
3、传统的家庭养老功能弱化
所谓家庭养老,即以家庭为单位,由家庭成员主要是年轻子女或孙子女赡养年老家庭成员的养老方式。目前,传统的家庭养老功能表现出弱化的趋势,导致这种趋势的主要原因有:一是计划生育政策的影响,农村家庭规模日趋小型化、核心化。“421结构家庭”呈增多趋势,这种倒金字塔式的家庭模式,使处在塔尖的子女不堪重负。二是青壮年农村人口大规模流向城市,农村“空巢”老人日益增多。农村老人长期与子女分居,使得家庭和亲属网络可以为老年人提供的资源减少,导致农村老年人经济来源不稳定、精神生活困乏及医疗保障问题难于解决。三是传统尊老敬老爱老观念淡化,重幼轻老、重葬轻养、儿媳重父母轻公婆现象突出。现在竞争异常剧烈,青年夫妇往往把精力和财力向子女倾斜,难于顾及老人。代际之间不和谐,以少欺老、恃强凌弱的现象也并不鲜见。
4、农村老年人的财产权和婚姻权经常受到侵犯农村老人早出晚归,辛苦一辈子积攒下来的钱经常以分家、继承等形式被子女侵占。有的子女见利忘义、自私自利,根本不尊重老年人的财产自由处分权。有的老人将全部积蓄用于子女婚嫁,却遭儿媳白眼相待。此外,老年人也有自己的感情需要,比年青人更需要伴侣之间的情感交流,相互支持。尽管我国新《婚姻法》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然而在现实中,老年人再婚除了承受世俗观念和社会舆论的压力以外,更多的是遭受子女的反对和压制,甚至有的子女以老人再婚为由不尽赡养义务。许多老年人怕再婚引起家庭不和谐而忍受煎熬。
5、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农村老年人权益保障维权意识淡薄
现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与其他国家实施的相关法律相比,其内容比较单一,涉及领域较窄,不能涵盖老年人全部权益,且没有与《计划生育法》、《婚姻法》及《继承法》等相关法律形成多层次、多方位相结合的老年人合法权益保障立法体系,可操作性较弱,其内容多为原则性规定,失于空泛,难于衡量条款内容实施效果。各地区制定的大部分保障老年人权益的相关政策,在广大农村地区也缺乏有效实施,流于形式。农村老年人身为弱势群体,或孤苦无依,或知识匮乏,或行动不便,或怕家丑外扬,面对侵权行为,大多数只会选择忍辱负重,承受巨大的精神压力。
6、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建立完善
建立集医疗保险制度、养老保险制度、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老年人救济制度等为一体的生活保障体系是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根本对策。但在广大农村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城乡二元社会结构特征仍然明显,城乡发展差距较大,绝大部分农村尚未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目前的农村社会保障事业发展滞后,保障项目少、覆盖面窄、保障水平低,这样的保障体系远远不能满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需求,不能应对农村人口老龄化问题。
三、保障农村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思考和建议
1、发展农村经济,为保障农村老年人权益奠定坚实的物质基础
经济建设是推动社会建设和解决包括老龄化在内的一切社会问题的经济性活动。农村经济是构建“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教,老有所乐”的友好型老龄社会的物质基础。针对目前农村实际,发展农村经济主要要提高农业经营效用和比较效用水平,提高闲置农田的利用率,激活农村土地的保障能力。由于我国各地区之间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自然条件存在很大的差异性,因此发展农村经济要因地制宜,不拘一格,应积极探索适应各地区农村特色的发展模式。只有大力发展农村生产力,发展村级集体经济,增加农民收入,增加物质财富积累,才能在农村人口老龄化不断加剧的情况下,实现国家建设、人民生活水平及老年人生活水平提高的统筹兼顾,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2、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和制度,为保障老年人权益提供法律保障和制度支持
一是要修改完善现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与《婚姻法》、《继承法》等相关法律形成完整的体系,注重其目标的明确性、内容的可操作性、结果的可衡量性。并加强执法力度,加强司法保护和法律服务工作,依法惩处侵害老年人权益的违法行为。二是进一步完善老年人优待政策和老年人法律援助等制度,并提高老年人对现有政策制度的认知程度,简化可以享受的所有待遇的申领程序,鼓励他们积极申领他们应享受的待遇。三是进一步加强相关法律制度的宣传力度,增强敬老爱老助老的法制观念。
3、大力弘扬尊老敬老的传统美德,营造尊老敬老助老及代际和谐的良好社会氛围
一是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大力开展敬老助老养老宣传教育,增强社会应对人口老龄化问题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树立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二是要在广大农村开展“文明户”、“五好家庭”等评选活动,创建敬老文明镇、村活动,表彰尊老敬老先进典型,用榜样力量影响激励。通过评选“敬老孝星”,张贴“赡养红榜”,设立“孝敬父母奖”等形式来推动敬老助老养老风气的形成。三是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曝光、警示不养老的反面典型。四是在农村提倡和推广签订“赡养协议书”,并将精神慰藉的内容明文列入,增强人们家庭养老的责任感,督促人们全面履行家庭养老的义务。
4、充分发挥社会公益组织和农村基层组织的作用
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发展,各种社会组织也开始关注老人,在保障老年人权益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各级政府可以组织志愿者、支教队等到农村开展知识讲座加强赡养老人道德教育,增强子女的孝心。支持各种社会组织开展各种有益活动,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此外,农村老年协会作为老年人基层组织,其作用不容忽视,政府可以通过这个平台将老年人组织起来形成老年人权益维护队,走街入户,开展老年人维权活动;并从资金、政策上大力支持协会开展各种文体活动,让老年人发挥余热,帮助老年人锻炼身体愉悦心情,减少疾病,增强自我养老的能力。
关键词:城镇化;农村;养老服务
中图分类号:C91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5)004-0000-01
一、城镇化的定义
城镇化是指人口向城镇集中的过程。这个过程表现为两种形式,一是城镇数目的增多,二是各城市内人口规模不断扩大(大英百科全书)。城镇化伴随农业活动的比重逐渐下降、非农业活动的比重逐步上升,以及人口从农村向城市逐渐转移这一结构性变动。城镇化也包括既有城市经济社会的进一步社会化、现代化和集约化。
所谓新型城镇化,是指坚持以人为本,以新型工业化为动力,以统筹兼顾为原则,推动城市现代化、城市集群化、城市生态化、农村城镇化,全面提升城镇化质量和水平,走科学发展、集约高效、功能完善、环境友好、社会和谐、个性鲜明、城乡一体、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的城镇化建设路子。新型城镇化的“新”就是要由过去片面注重追求城市规模扩大、空间扩张,改变为以提升城市的文化、公共服务等内涵为中心,真正使我们的城镇成为具有较高品质的适宜人居之所。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镇化的步伐明显加快,城镇数量和规模不断扩大,城镇人口快速增长。到2011年末,我国共有设市城市653个(其中地级市284个,县级市369个)、建制镇19683个,城镇化率由1978年的17.92%提高到2011年的51.27%,达到6.91亿。过去30多年来,我国城镇化的发展速度居世界首位,在提高劳动就业、改善人民生活、推动经济增长、促进社会繁荣等诸多方面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城镇化的快速发展使失地农民大量增加,传统养老模式已经无力支撑农村养老的需求,而我国目前的养老保障制度也未能完全满足农民对于养老的需求。在城镇化的发展进程中,养老服务问题急需解决。
二、我国农村养老服务的现状及新型城镇化进程中的问题
1.我国农村养老服务的现状
人口老龄化是21世纪中国面临的重要社会问题之一。2006年,国务院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2001年至2100年中国老龄化发现趋势预测研究报告》。报告指出,中国于1999年进入老龄社会。根据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结果显示,中国60岁及以上人口为1.776亿人,占总人口的13.26%(国家统计局,2011)。发达国家进入老龄社会时人均GDP一般在5000美元以上,而我国进入人口老龄化社会时人均GDP仅为1000美元左右。这使我国老龄化具有“未富先老”的特征。能否处理好老龄化带来的问题,将直接关系到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及全面小康社会的建设。
我国农村人口老龄化程度更为严重。农村老年人口已超过1亿,其规模是城市的1.69倍,其中农村80岁以上高龄老年人已增加到1100万人,占农村老年人总数的11.3%。此外,还有部分失能老人1894万人(我国农村老龄问题研究课题组,2011)。相反,我国农村GDP远远低于城市,且农村人口外出打工导致空巢老人数量逐年递增。这些都使我国农村对养老服务有更迫切的需求。
2.我国农村养老服务在新型城镇化进程中的问题
在新型城镇化进程中,我国农村养老服务面临着许多的问题。首先,资金紧张。我国人口老龄化本身就具有“未富先老”的特征,加上农村GDP水平低下,因此资金不足一直困扰着我国农村养老服务的发展。其次,管理水平落后。目前,我国的养老服务依旧处于探索阶段,特别是在农村地区。经验的缺乏等因素直接导致管理水平的落后。再次,从业人员严重缺失且服务水平低。养老服务行业的从业人员大多都是通过简单培训上岗,在服务过程中也只是简单的提供生活照料、家政服务,极少涉及到精神慰藉等层次。这些都使得养老服务受众的满意度较低。
三、完善现阶段农村养老服务的建议
1.政府充分发挥引导作用
政府在农村养老服务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政府应加大对农村养老服务的财政支持,特别是对经济欠发达地区。在继续完善社会养老保险,发展商业补充养老保险的同时,积极推动建立和完善政府补贴制度。建立民办公助制度,对于民办养老机构、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或组织,给予建设补贴或运营补贴。
2.鼓励民间团体组织的介入并加强对民间团体组织的监管作用
政府应该鼓励民间团体组织的介入,使养老服务社会化。引入的同时一定要起到监管的作用。
3.积极培养一批专业水准较高的从业人员
养老服务的工作既琐碎又繁重,导致从业人员大量缺失。政府应鼓励农村剩余劳动力中的一部分转换成养老服务的从业人员,既增加了农民的收入,又在农民中间很好的宣传了养老服务。同时,应研发一套行之有效的培训体系,增加从业人员的专业水准,提高受众的满意度。
4.积极稳妥的推进城镇化进程,最大限度的保证农民的权益
在城镇化过程中,应最大限度的保证农民利益,不使农民因失地而使生活陷入困境。同时应该积极引导农民就业,拓宽农民就业途径,保证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增加农民工收入。只有农民富起来了,才能反过来推动城镇化的发展,同时提高农村养老服务的水平。
参考文献:
[1]于建嵘.中国城镇化与农民土地权益保障,中国网,2006 年2 月18 日.
[2]臧兆峰.当前农民工市民化的难点及对策探析[Z],2009.
[3]杨平平,高平.我国农村城镇化进程中出现的问题及对策分析[J].经济问题探析,200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