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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管理的具体方法优选九篇

时间:2024-02-22 16:3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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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管理的具体方法

第1篇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1998年12月1日起施行。现就《办法》实施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统一拆迁的解释问题

    1.统一拆迁是指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协调相关部门,统一部署并组织具有拆迁资格的房屋拆迁单位实施拆迁范围内的房屋拆迁补偿工作的一种拆迁方式。

    二、关于暂停办理有关事项问题

    2.建设单位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可以向区县房地局申请在拆迁范围内暂停办理有关事项。建设单位申请暂停办理有关事项,应当提交暂停办理有关事项申请书、立项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文件。

    3.区、县房地局通知当地公安、规划、建设、工商和房屋管理等部门暂停办理有关事项,通知书应当说明用地范围、暂停办理期限、暂停办理事项等内容。

    4.需延长暂停办理期限的,建设单位必须在期满前1个月内向区、县房地局提出申请,并说明需延长期限的理由和拟采取的措施。延期申请批准后,区、县房地局应将延长暂停办理期限的决定通知当地公安、规划、建设、工商和房屋管理等部门。

    三、关于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申请、审批与续期问题

    5.《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国有土地证明文件包括下列几种情况:

    (1)建设单位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提交建设用地批准书;

    (2)建设单位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提交国有土地使用证明;

    (3)建设单位在原使用土地范围内实施拆迁的,提交原土地使用证明(没有土地使用证明的,提交用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证)。

    6.拆迁计划内容包括项目概况,拆迁范围、方式,搬迁期限,工程开工、竣工时间。

    7.拆迁方案内容包括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状况(房屋使用性质、产权归属、面积等)、补偿款和补助费预算等内容。拆迁人应当按照上述内容制作拆迁预分方案表,经区县房地局审批后,报市房地局备案。

    8.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范围不得超过建设用地范围,但是建设用地范围外的房屋与范围内的房屋不可分时,拆迁主管部门可以把范围外的该房屋划入拆迁范围。

    9.拆迁人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未完成拆迁的,应按有关规定向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房地局申请续期,续期的房屋拆迁许可证应由市房地局统一编号。

    10.《办法》所称拆迁期限是指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人应当完成该拆迁项目的期限。

    11.《办法》所称搬迁期限是指房地局的拆迁公告规定的被拆迁人应当与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并搬离拆迁范围的期限。

    四、关于拆迁公告与通知问题

    12.房地局拆迁公告,应当包括房屋拆迁许可证批准文号、拆迁人、拆迁范围、搬迁期限、拆迁补偿价格等主要内容。

    13.拆迁人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应书面通知拆迁范围内的房屋所有人。通知书应当说明拆迁人、拆迁实施单位、许可证号、工程名称、拆迁范围、搬迁期限、答复期限、逾期不答复的处理办法、联系方式等,并告知其享有的权利及有关规定。

    14.按照《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拆迁人无法通知房屋所有人的,应当在主管部门指定的公共媒体上予以公告。房屋所有人在本市的,拆迁人应在《北京日报》上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为15日;房屋所有人在外省市的,拆迁人应在《人民日报》或者《法制日报》上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为30日;房屋所有人在境外的,应在《人民日报》(海外版)或者《中国日报》上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为60日。

    15.拆迁公有房屋的,房地局应通知产权单位撤管。房屋撤管通知书应说明拆迁人、拆迁范围、拆除房屋间数和面积等。

    自房屋撤管通知书送达之日起,该公有房屋的维修、安全等工作由拆迁人负责。

    五、关于正式房屋和原建筑面积的认定问题

    16.拆迁范围内正式房屋的认定以房地局核发的房屋所在权证为准。但拆除因城市建设征用的原农民宅基地上的房屋,其房屋尚未办理所有权证,但具备乡或者镇人民政府(包括原人民公社)的批建文件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也应当认定为正式房屋:

    (1)柱高2cm以上,建筑面积7平方米以上;

    (2)三面有墙,有正式门窗;

    (3)屋顶有保温层。

    17.《办法》所称“执行国家规定租金标准的房屋”,是指经房屋管理部门审查认定,使用北京市房地局统一印制的租赁合同,并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租金标准交纳和收取租金的出租房屋。

    18.根据《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被拆除住宅房屋原建筑面积的认定,以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建筑面积为准;被拆除住宅房屋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以实际测量的建筑面积为准;实际测量有困难的,可以按照其原使用面积比照邻近的同类房屋情况换算成建筑面积。

    六、关于被拆迁户的划分和原住人口的认定问题

    19.住宅房屋拆迁,对被拆迁户的划分标准为:承租的房屋以租赁合同标明的租赁户为准,私有自住房屋以产权证为准。

    20.拆除因城市建设征用的原农民宅基地上的房屋,其房屋尚未办理所有权证的,对被拆迁户的划分以公安机关发放的户口簿为准;但是夫妻双方、未成年子女在拆迁范围内分别立户的,按照一户给予补偿。

    21.凡在户口冻结期间或者拆迁期限内离婚,男女双方各自无独立住房的,按照一户给予补偿。

    22.区县房地局核定住房困难户时,在拆迁范围内有本市常住户口和正式住房,并且长期居住的居民应当计入原居住人口。

    虽然不在拆迁范围内居住,但是原户口在拆迁范围内的下列人员,也可以计入原居住人口:

    (1)服现役的士兵;

    (2)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

    (3)在国外留学的学生;

    (4)劳改、劳教人员;

    (5)按政策规定可以计入原居住人口的其他人员。

    23.拆除因国家建设征用的原农民宅基地上的房屋,其原居住人口的认定按照本通知第22条的规定执行。

    24.被拆除房屋的重置价格按照《北京市房屋估价办法》执行。

    25.被拆除房屋所在区位的拆迁补偿价格,由各区县确定,报市房地局批准。

    被拆除房屋所在地届时普通住宅的商品房价格,由北京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提供。

    七、关于房屋补偿问题

    26.以房屋补偿的,拆迁人提供的现房,应当经房地局审核。

    27.拆迁人应当提供补偿房屋的下列证明材料:

    (1)房屋用地证明文件;

    (2)购买的房屋,提交房屋买卖合同;新建的房屋,提交质量监署管理部门出具的质量验收证明;

    (3)房屋位置和楼座图;

    (4)房屋经规划设计部门审核的设计图纸,包括首层平面图、标准层平面图。

    28.根据《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拆除执行国家规定租金标准的私有出租住宅房屋,房屋所有权人要求以房屋补偿的,应当事先与承租人达成关于维持原租赁关系的协议;双方在房地局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可以按照《办法》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房屋所有权人和承租人分别给予补偿。

    八、关于住房困难户的拆迁补偿问题

    29.拆除住宅房屋,经区县房地局核定,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原房屋人均建筑面积不足6平方米的,拆迁人应当根据《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按照原房屋人均建筑面积6平方米的标准予以补偿。

    30.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在拆迁范围外另有正式住房的,不适用《办法》第30条的规定。

    被拆除房屋使用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在拆迁范围外另有正式住房;

    (1)本人或者其配偶在拆迁范围外的国有土地上自有或者承租住房(以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为准)的;

    (2)在拆迁范围外的国有土地上住用其父母、子女自有的房屋或其承租的房屋(以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为准)的;

    (3)本人或者其配偶在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规划市区内的集体土地上自有正式房屋的。

    31.被拆迁居民在拆迁范围内有本市常住户口,无正式房屋,长期居住自建房,并且单独立户,在拆迁范围外别无正式住房的,可以按照每户建筑面积三十平方米予以补偿。

    九、原农民宅基地上房屋的拆迁补偿问题

    32.拆除因国家建设征用原农民宅基地上房屋,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原人均房屋建筑面积超过30平方米的,对原人均房屋建筑面积30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换算为成套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积后按照所在区县确定的拆迁补偿价格给予补偿;对原人均房屋建筑面积30平方米以外的部分,直接按照所在区县确定的拆迁补偿价格的20%给予补偿。

    十、关于特殊房屋的拆迁补偿问题

    33.被拆迁人以住宅房屋人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按照住宅房屋给予补偿。拆迁人可以参照非住宅房屋给予被拆迁人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

    34.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拆迁人可以按其建筑面积及上一年度的建安单方造价结合剩余期限给予补偿,计算公式为:临时建筑补偿款=建安单方造价×建筑面积×(剩余期限÷批准期限)。

    35.按照《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拆除有产权纠纷的房屋,在房地局公告的搬迁期限内纠纷未解决的,经区县房地局批准,按照规定对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分别补偿,对被拆除房屋所有人的补偿款由拆迁人交公证机关或者区县房地局提存。

    36.按照《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拆除设有抵押权的房屋,抵押人没有在房地局公告的搬迁期限内与抵押权人重新设立抵押权或者清偿原债务的,对其的补偿款由拆迁人交公证机关或者区县房地局提存。

    37.《办法》第四十条所称公益事业房屋是指直接用于社会公益事业的,非营利性的房屋,包括学校、幼儿园、医院、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体育场馆、文化馆、敬老院、福利院等,但是私人用于公益事业的房屋除外。

    十一、关于拆迁补偿协议问题

    38.拆迁补偿协议文本由市房地局统一印制。

    39.被拆迁人未按协议约定的期限完成搬迁的,应按延期的天数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按照每天100元执行。

    40.协议签订后,被拆迁人应将原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者使用证明交给拆迁人,由拆迁人交房地权属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十二、关于补偿款支付方式问题

    41.拆迁人应当将应支付给被拆迁人的补偿款以被拆迁人的名义存入指定银行,并在规定的付款期限内将存款单据交给被拆迁人。

    十三、关于拆迁管理费问题

    42.拆迁人应当按照市物价局批准的届时标准向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区、县房地局缴纳房屋拆迁管理费。

    43.房屋拆迁费用计算范围包括拆迁补偿费以及各种拆迁补助费、奖励费。

    十四、关于拆迁档案资料管理问题

    44.房屋拆迁档案资料,包括下列内容:

    (1)申办房屋拆迁许可证有关材料;

    (2)拆迁补偿协议书及各种补偿、补助费领取单据;

    (3)拆迁情况总结、拆迁结案表;

    (4)裁决、强制拆迁、诉讼情况及有关文件;

    (5)其他材料。

    45.拆迁人应当在被拆迁人全部搬迁完毕后1个月内向区、县房地局移交拆迁档案资料,并将拆迁结案表报市房地局备案。

    46.各区、县房地局应当建立、健全拆迁档案资料管理制度,逐步实行计算机管理,提高管理效率。

第2篇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北京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做好房地产抵押管理工作,现对实施《办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设定抵押房地产的范围

1.划拨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只要其所有权合法,均可设定抵押。但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在抵押范围内,其土地不予评估。

2.违章建筑或临时建筑的房屋,不能设定抵押。

3.租赁合同中未约定租赁期限的非住宅房屋,不能设定抵押。但租赁双方修订租赁合同、明确租赁期限后,该房屋可以抵押。

4.《办法》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是指房屋的用途为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福利事业,包括出租用于公共福利事业的房屋。

5.危险房屋符合《办法》规定的,可设定抵押。

二、关于办理抵押登记时提交的文件

1.《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申请抵押登记,应提交五种文件。市房地产管理局京房产籍字(1994)239号文件规定当事人还应提交相关的六种文件。当事人在办理抵押登记时,须按其具体情况,提交相应的全部文件。

2.抵押贷款合同是抵押合同的一种。当事人办理抵押登记时,可提交抵押贷款合同作为登记文件,登记部门只对合同中涉及有关房地产抵押的部分进行审核。

3.设定抵押的房地产,无论其保险单是否连带其他房地产,均应向登记部门提供其保险的全部单据。

4.新建商品房、外销商品房明确规定价格,并签定购销合同的,不必提交资产评估报告。

5.《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两种“告之”,当事人须以书面通知形式告之。在抵押登记时,当事人应提交送达书面通知的证据文件。

6.《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抵押人进行二次或二次以上抵押时,须提交前面所有的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文件。

7.《办法》第八条规定到国有资产管理机关备案。当事人办理抵押登记时,应提交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的书面证明。

8.有自主权的企业以其房地产作抵押时,不必提交上一级机关批准的文件。

9.对当事人提交的抵押登记有关文件的复印件,登记部门应与正本核对无误后,方可收件。

三、关于登记日期

1.登记日期为登记部门收到全部登记文件之日,也是抵押行为的生效日期。

2.《办法》生效前抵押合同到期,抵押人能够按期偿还债务的,不再补办抵押登记;抵押合同未到期的,均须补办登记。

四、关于抵押当事人及其行为

1.抵押权人,一般是指银行及金融机构。

作为一般债务的担保,也可以以房地产抵押担保,但必须是债务在先,抵押行为在后。

个人以其所有的房产进行抵押,其抵押合同必须写明“发生纠纷申请人民法院解决”条款,方可办理抵押登记。

2.抵押率由当事人自行约定。

3.《办法》关于第十九条与第二十二条的关系。第十九条的合同变更是指抵押当事人双方对抵押合同内容的变更,这种行为,应自变更之日15日内办理变更登记。第二十二条,是指抵押合同当事人的变更,即合同主体变更,当事人应重新签定合同、重新办理抵押登记。

4.根据《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共有人和承租人都享有优先购买权。二者同时存在的,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先于承租人。

5.抵押终止后,对该房地产再设定抵押的,应重新签定抵押合同,重新办理抵押登记。

抵押权人在抵押合同有效期内,分期支付贷款的,支付方式双方自行设定,不再重新登记。

6.抵押权人办理抵押登记,取得《房地产他项权利执照》后,不得扣押抵押人的房地产权证。

7.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范围内设定抵押的房屋,处分时按下列方式处理。

(1)该房地产的受让方符合《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可以划拨方式随房屋转移。

第3篇

关键词:砼灌注桩;施工质量管理;对策

1 施工工艺

1.1 人工成孔

在预制混凝土的施工过程中,应根据相关规定与要求确定其埋设桩尖的位置,并且使桩尖与桩管处于同一条直线上。当桩架就位以后,避免发生倾斜以及位移的情况发生。为方便施工的检测,应在施工前对桩管做出深度标志,应有专门的操作人员对现场情况进行记录。应在桩尖与套管衔接的地方用草绳缠绕三圈,防止污水和淤泥进入管内,保证预制混凝土桩尖的施工质量。

为保障打桩记录的真实性,应对沉管时间、最后贯入度、沉桩深度、拔管时间、混凝土总灌注量等进行现场记录,并作好材料管理以及每根桩的记录。

1.2 泥浆护壁钻孔灌注桩

(1)在泥浆护壁钻孔灌注桩施工之前的准备工作是:首先要把临时施工设备安放到位,还要处理好地上及地下的障碍物清理,实现“三通一平”;然后碾压或者夯实承台梁的上皮标高,又称为场地标高,同时也要做好钢筋笼与技术交底工作,并指定施工方案。如确定和选择钻孔机的钻孔顺序与进出路线;最后完成不低于两根的成孔实验。

钻孔和注泥浆。调直机架挺杆,用对位圈必须对好桩位,然后在根据地下水和土质情况,决定机器钻进、出土的深度;之后把调制好的泥浆注入打好的孔内,再继续进钻。

厂套管(又称护筒)的施工要求是:钻头应小于套管内经100毫米;套管与桩孔的中心偏差应控制在50毫米左右,同时要用粘土填实孔壁合套管之间的缝隙。对于套管埋设的深度也是有所控制的,其规定是,砂土应大于等于1.5米,粘性土大于等于1米,要保证孔内泥浆面高于地下水位1米左右。而在提钻下套管时,钻孔的深度必须达到5米。

继续钻孔。为了防止表层土受震动而导致坍塌,就需要在钻孔施工中保持泥浆的水位,同时还要测定泥浆的相对密度,并做好相应的现场记录。

浇筑混凝土。在中止射水以后,要随即浇筑混凝土,不久之后,孔内的沉渣会浮现在混凝土的上面,会同泥浆一起排回贮浆槽内。

1.3 混凝土工程

水泥应选用普通的硅酸盐水泥,砂子应使用中砂;粗骨使用碎石,其粒径应小于等于50毫米。经过实验配比之后再进行搅拌,其原材料砂子、水泥应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在进行搅拌时应不低于15分钟。要适当减少混凝土的水灰比,由于地下水丰富,减少地下水对混凝土的影响,而减水量应根据现场情况来决定。

混凝土的充盈系统应满足试桩的四方确定下来的参数值,应不能小于1.2,如果充盈系统不足,应采取的措施是:增大管底面积、采用复打法、控制日打桩数量、放慢拔管速度;调整打桩流程,才能使每根桩的混凝土灌注量达到相关要求。

应根据混凝土的总灌注量来确定灌注混凝土,在拔管时需要设立专业的施工人员使用测锤检测管内混凝土的下降情况以及标高,如果低于施工要求应及时的添加,确保桩管内的混凝土足够使用,还要确保管内混凝土高于地面,便于达到混凝土的设计强度以及振实混凝土。

在实施拔管之前应先震动5s―10s,拔管的的速度应控制在每分钟15米左右,确保边拔边振,拔管时的速度要匀速,禁止停振以后拔管。

2 加强砼灌注桩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对策

加强施工准备阶段的质量控制

(1)在施工之前,施工单位的技术人员实地进行勘察,对现场的地貌、地形等进行细致的分析,并做出相应的记录;此前施工人员还要对设计图纸进行严格的审核工作,完善好系统论证,保障砼灌注桩施工现场顺利的进行。

(2)在施工的过程中,监管部门要严格把握质量关,没有验收之前的所有材料,质量监理的操作人员都有义务和权力进行抽样测试、检查等。如果在抽查中检测到不符合质量要求或标准的施工材料,一定要清退。与此同时,工程质量监管人员务必对材料的来源渠道进行严格的控制;不仅如此,还要增加对原材料的抽样检查,保证其施工质量。

2、施工阶段及竣工阶段质量控制

首先,在施工之前要进行的质量预防控制,俗称事前控制。在这一阶段施工之前先进行预测施工,分析出可能会导致的质量问题,考究其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拟定方案以及对策,并提出相应的工程计划,预测达到相应的施工效果。

其次,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又称事中控制。这一阶段的施工是工程的试验阶段,在施工过程中要求监理工程师严格检查验收、细致的组织施工,保障其施工人员“零误差”的完成施工目标,使施工过程中各项质量都达到良好的标准。对可能导致的问题进行精准的排查、预测,必须保证施工过程中的质量。

最后,工程施工完成以后的产品检测以及问题处理,又为事后控制。在此阶段监理人员会根据要求借助科学来进行检测试验,还要根据前期的预测方案与后期施工完成以后的结果进行对比,是否在施工过程中存在执行问题,如果存在执行问题,找出问题,并进行正确的施工处理。

3、完善企业施工质量管理体系,加强砼灌注桩现场施工质量管理

施工企业要加强砼灌注桩现场施工质量就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建立砼灌注桩现场施工质量管理系统。施工人员要对施工现场的情况进行严格的掌握和调查,随后根据砼灌注桩现场施工的各个环节相关的质量标准,控制好现场施工的质量,对于各个环节的控制重点进行认真分析,以达到建立砼灌注桩现场施工质量管理系统的效果。

(2)建立一套完整的权责分明,效果显著的质量管理体制。把砼灌注桩现场施工项目的具体质量管理划分给负责人,再把施工过程中每一部分的质量监管分配到质检人员的身上,形成人人有责,人人负责的良好施工监管措施。

(3)明确砼灌注桩现场施工质量管理的难点与重点,对砼灌注桩现场施工质量进行监督与把关,要及时整理监管结果,并做好相应的记录,方便对砼灌注桩现场施工质量全面掌控。

3 砼灌注桩基础缺陷及防治措施

1、人工挖孔

人工挖孔施工过程中存在的不足是桩身砼强度不足,其原因是砼遭受孔内水的危害,导致砂浆稀释,砂石下沉,严重破坏砼的强度。其应对措施是:

(1)串筒迅速浇捣。主要针对孔内有地下水,水量小、水位低的桩孔,施工过程中要注意的是浇捣时把砼拌均,水抽干。在水位以下的部分就要注意了,要准确合理的调整砼配合比,增加水泥用量并减少用水量等。

(2)水下砼配合比与导管灌注法灌注,此方法应该应用于出水量大、水位高的桩孔,但是只可适用于水位以下;而水位以上则要采用简单串筒浇捣,目的是为了防止水下导管灌注通病桩身上部砼强度低。但是在施工之前一定把水抽干,浮浆、泥浆要清理干净。而在施工中的交接层,就需要采用插捣器穿过反复插捣。

2、钢筋笼上浮

在施工过程中会导致钢筋笼上浮的原因是:

(1)由于浇注的砼自导管流出导致了较大的动力推动钢筋笼上浮。(2)砼灌注过钢筋笼因为导管埋的较深,上层砼已经初凝,形成了表面坚固的硬壳。假如导管底端没有及时的提到钢筋底部以上,由于钢筋笼和砼之间含有握裹力,导致混凝土在导管流出后将向上顶升,同时也带动钢筋笼上移。

预防措施:在灌注砼的施工过程中,及时把握砼浇注标高及导管埋深,把导管提至钢筋笼底端以上的时间应为砼埋过钢筋笼底端2米到3米之间。要消除上浮现象,要在发现钢筋笼开始上浮时,就立即停止浇注,并精准的计算出已浇砼标高与导管埋深,随后在进行提升导管然后再进行浇注。

4 结束语

综上所述,随着我国基建项目增加的同时,桩结构也较多的运用在化工行业项目中,所以,要加强对砼灌注桩施工工艺的完整,强化质量管理,保障砼灌注桩现场施工的质量安全,提高化工行业的可靠性与安全性。

参考文献

[1]邢其亮.砼灌注桩预埋件施工质量控制[J].才智,2011(7).

第4篇

    为实施《北京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有关部门通知如下:

    一、下列范围内的房地产抵押由房地产管理局管理:

    1.以已开发使用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权的;

    2.以城近郊区、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开发区范围内的房屋设定抵押权的;

    3.以国有土地上期得权益的房屋设定抵押权的。

    二、房地产抵押按下列情况分别到市或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办理登记:

    1.外国企业、其它组织和个人;外商投资企业;军队以其房地产进行抵押的;购买人以其购买的外销商品房或《外销商品房预售契约》进行抵押的;到市房地产管理局办理登记。

    2.企业、其它组织和个人以其房地产或期得权益房屋进行抵押的;由房地产所在地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办理登记。

    三、申请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除须提交《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证件外,还应提交下列文件:

    1.上级权力机构批准其以房地产进行抵押的证明。

    2.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有效的房地产评估报告。

    5.抵押房地产保险单复印件。

    6.以出租房屋作抵押的,还须提交有租赁期限的《房屋租赁契约》影印件。

    四、房地产抵押登记日期以收到全部证件之日为准。

    五、产权管理部门对房地产抵押合同等文件及抵押物进行审核无误的,须在抵押人所持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商品房预售契约》上注记抵押登记情况,加盖房地产抵押专用章。以国有土地使用权或房屋进行抵押的,自登记日起30日内向抵押权人颁发《他项权利执照》。

    六、房地产抵押变更登记1.抵押期间房地产权转移或变更的,当事人应自转移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抵押权人同意其转移变更的证明文件,到原登记部门办理转移或变更登记。

    2.房地产抵押权人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应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抵押权转让合同及有关证件到原登记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3.抵押房地产被处分后,原抵押当事人应自处分之日起15日内,到原登记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七、《他项权利执照》遗失,抵押权人应向登记部门书面报失,并在《北京日报》上声明作废,登记部门于登报声明30日后,补发《他项权利执照》。

    八、房地产拍买机构,由市房地产管理局指定。

    九、处分房地产,须补交地价款的,均按1993年北京市人民政府第6号令的有关规定办理;买卖过户手续按京政发(1988第8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5篇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直管房屋等所有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规定已于1989年元月11日经市房地产管理局局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实施。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直管房屋等所有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规定

一、关于房管部门直管房屋的登记:

1.现由房管一公司、修建一公司受托管理的中央各单位的房屋,其房屋所有权属于中央各委托单位的、由中央各单位进行登记。

2.现由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房管二公司管理的中央各单位统建和购置的房屋,凡是整幢或整门楼房属于一个单位,单位主张产权并按规定向房管部门补交管理、维修费用的,可由统建和购买房屋的单位进行登记,单位不主张产权或不同意补交管理维修费用以及不够整门的零散楼房,均由房管部门进行登记。

3.现由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房管一公司、房管二公司、修建一公司管理的市级公产房屋,分别由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和公司进行登记。

4.现由房管部门管理的原会馆房屋,除经市政府批准已发还者外,均按市级公产进行登记。

二、房管系统各单位自筹资金购置或建造的房屋,凡是由各单位自行管理的,依房屋所有权性质分别按全民产、集体产进行登记。

三、关于宗教团体房屋的登记:

1.对原纳入国家经租的宗教团体房屋,根据国务院《国发(1980)188号》文件规定,应发还给宗教团体所有,由宗教团体进行房屋所有权登记。对房屋原状已发生变化的,由宗教团体与房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协商确定产权归属后,再进行登记。

2.对国家经租以前、根据有关规定已由房管部门接管的原宗教团体房屋,由目前的管理单位按市级公产进行登记。

四、关于拨用房屋的登记。拨用房屋系指房管部门接管房屋产权后无偿拨给单位使用并由使用单位自管自修的房屋。北京解放以后,由房管部门拨给中央或市属各单位使用的房屋,均由现管理单位进行登记。

五、关于已移交给有关单位管理房屋的登记。经市政府批准,已由房管部门移交给商业、饮食业、服务业及中小学校等单位管理的房屋,均由现管理单位进行登记。

六、关于开发公司所管房屋的登记:

1.现由各开发公司受托管理的单位所有的房屋,由产权单位进行登记。

2.现由各开发公司管理的市政拆迁用房、落实私房政策用房,以及小区锅炉房等,均由各开发公司进行登记。

3.各开发公司已出售给各单位的房屋,凡是买房单位主张所有权并按规定补交管理维修费用的,均由买房单位登记;买房单位自愿放弃房屋所有权,仅保留分配使用权并出具证明的,可由开发公司进行登记。

4.各开发公司已无偿移交给商业、服务业等各单位管理的配套房屋,由现管理单位进行登记。

七、关于征而未拆房屋的登记。根据《北京市建设拆迁安置办法》〔京政发(1982)144号文〕关于“已经收购但暂时不需拆除的房屋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统一管理”的规定,对单位征而未拆的房屋,应移交房屋所在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接管并进行登记。

八、关于承租单位在直管公房院内自建房屋的登记:

1.承租单位用市财政拨款在直管公房院内增建、扩建、翻建的房屋,由房管部门统一进行登记。

2.承租单位自筹资金在直管公房院内增建、扩建、翻建的房屋由房管部门登记,承租单位投入的建房资金可折抵租金。

第6篇

    现将市商委、市市政管委〔1994〕京商(建)字第59号《关于商业企业翻建、扩建、改造其承租直管公房有关租金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关于“通知”第二条中免交十年租金的房屋,仅指扩建增加的建筑面积,原承租的房屋面积仍按原租金标准交纳。

    北京市商业委员会、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商业企业翻建、扩建、改造其承租直管公房有关租金问题的通知(〔1994〕京商(建)字第59号  一九九四年六月二十三日)

市房管局,市属商业各局(社、总公司)、企业集团,各区县商委(财办):

    为鼓励商业企业加快对老旧商业网点进行翻扩建改造,优化资源配置,达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目的,经研究,现确定商业企业对租用公房进行翻扩建改造后租金收取办法如下:

    一、对完全由商业企业自筹资金,投资翻建、装修的门店用房,承租单位仍按翻建、装修前租金额交纳房租,但本市统一调整商企用房租金标准时,按新标准重新计租。

    二、对完全由商业企业自筹资金投资扩建的门店用房,其增建部分与原公房连体的房屋,产权归房管部门所有,扩建开业后,免交10年租金,对粮油、副食、蔬菜等微利行业视其效益情况,免交期可适当延长,但最多不超过15年。免交期内,房屋修缮费用由商业企业承担。

第7篇

一、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要配合区、县人民政府,尽快召开本区、县范围内有关开发和建设单位参加的会议,传达《通知》精神,结合本区、县实际提出具体要求;要按照《通知》要求和市房地局统一印制调查表(附后)的内容,集中力量,对本区、县范围内的建设拆迁安置及周转等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调查,针对存在问题,督促拆迁单位抓紧解决,并将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以书面形式(并附调查表)于12月15日前报市房地局地政处一份。

二、今后,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要严格按照《北京市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的规定和市政府《通知》的要求,加强对房屋拆迁的管理,特别要严格按照《细则》和《通知》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冻结户口,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对重点工程、危旧房改造工程及拆迁居民在200户以上项目,其拆迁计划和方案须报市房地局批准后,才能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要坚持“先办拨地,后办拆迁”的程序。对划拨用地的建设工程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不需要重新划拨用地的须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有偿出让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用地未取得《国家土地使用证》(或临时使用证)和未达到《通知》要求具备拆迁条件的建设工程,一律不得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三、要认真做好拆迁安置的跟踪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不按照规定违章拆迁和不执行拆迁安置协议的,要按有关规定严格进行查处。

四、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要加强对拆迁工作的领导。要充实拆迁管理人员,尽快提高管理人员的素质。对因执法不严,管理不力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对于秉公办事,严格执法、工作认真负责的要大力表彰奖励。

五、各单位一定要认真做好接待拆迁户的来信来访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要把抓好此项工作作为加强党同群众联系和廉政勤政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对于《通知》执行中的具体问题请及时与市房地局地政处联系。

特此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妥善解决被拆迁居民安置问题的通知

(京政发〔1993〕65号)

全文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各高等院校:

近年来,随着本市基础设施建设、危旧房改造和新住宅小区综合开发规模的不断扩大,城市居民房屋拆迁逐年增多,被拆迁居民(包括农转居,下同)未能按协议规定的期限得到妥善安置的问题日趋突出。为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做好被拆迁居民的安置工作,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核查、妥善安置目前正在周转过渡的被拆迁居民

(一)各区、县人民政府及区、县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统称拆迁主管部门),要尽快召集各房地产开发公司和中央及本市的建设拆迁单位(以下统称拆迁单位),对本区、县范围内的建设、拆迁安置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调查。要查清目前正在周转过渡的居民户数、协议安置期限、安置用房建设进展等情况,并进行通盘研究分析。对已临近或已到协议安置期限的被拆迁居民,各区、县人民政府及拆迁主管部门要督促拆迁单位按协议规定给予妥善安置;对尚未到协议规定安置期限的,要组织拆迁单位认真检查拆迁方案落实情况,并于12月中旬将安置方案及房源等情况报告市政府,同时抄报市建委和市房地产管理局。

(二)被拆迁居民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安置的,拆迁单位要在协议安置期限3个月前,报告拆迁地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及其建设、拆迁主管部门,区、县建设、拆迁主管部门要及时报告市建委和市房地产管理局。各有关方面要密切配合,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共同做好被拆迁居民的思想工作,并在政策允许范围内认真帮助他们解决因延期安置带来的一些实际困难。

(三)各区、县人民政府及拆迁主管部门要认真督促各拆迁单位严格依照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向被拆迁居民发放安置补助等项费用。

(四)今冬明春,市建委和各有关方面要狠抓拆迁用房建设。承担拆迁用房建设的施工单位,要按合同规定保质保量完成施工任务,开发公司要按合同规定及时向拆迁单位提供安置用房。力争明、后两年消除被拆迁居民不能如期安置的现象。

二、强化拆迁管理,控制拆迁规模

(一)市及区、县拆迁主管部门要加强拆迁管理,严格审查和依照法定程序实施拆迁安置方案。今后,除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特殊重点工程外,一律不得边拆边办理拆迁许可证。

(二)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除由拆迁主管部门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本市实施细则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拆迁安置用房现房数量达到安置用房总量的30%以上。

2.被拆迁居民的周转用房(包括单位安排和自行周转)都已落实。

3.拆迁安置用房的建设数量必须满足需要。异地安置的,安置用房必须已开工建设;无论异地或回迁安置的,其安置用房竣工时间均应比拆迁安置协议规定的安置期限提前6至3个月。

拆迁居民数量较大的拆迁方案,要报经市拆迁主管部门同意后再核发拆迁许可证。

(三)严格建设工程开工审批。从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本市城近郊8个区内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一律由市建委审查批准后方能开工。凡申报建设工程开工,除按现行规定提交有关文件外,还必须出示该工程的房屋拆迁许可证。

(四)拆迁单位领取拆迁许可证后,要按拆迁主管部门审定的拆迁方案规定的期限完成拆迁。拆迁完成后要在1至3个月内开工。拆迁和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

三、明确责任,严格执法,共同做好居民拆迁安置工作

(一)各拆迁单位必须重视居民的拆迁安置工作,贯彻谁拆迁、谁负责安置的原则。拆迁单位与被拆迁居民应严格履行依照规定签订的安置协议(也可经公证机关公证)。在协议执行期间,拆迁单位要定期对居民拆迁周转及补助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暂时解决不了或因确有困难无法解决的,拆迁单位要及时向上级部门和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拆迁主管部门报告。

(二)对不能按协议规定期限安置被拆迁居民的,除因政策原因或不可抗拒力等因素外,拆迁主管部门应依照《城市房屋拆迁条例》和本市实施细则的规定对责任单位给予行政处罚;对不认真执行有关法规、规章和政策,造成严重后果的,要由拆迁单位的上级部门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的行政责任;对屡次发生问题、不宜再继续从事开发和拆迁工作的,要在妥善安置被拆迁居民的前提下,取消其开发和拆迁资格,吊销有关证照。

第8篇

    为进一步贯彻《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行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0〕31号)精神,推动北京市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的全面展开,提高管理服务水平,现就北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北京市邮政系统基本养老金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邮局发放基本养老金采取三种方式:

    (一)对于居住在本市的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采取储蓄形式发放,离退休人员持邮政储蓄存折或邮政储蓄绿卡在就近的邮政储蓄网点和ATM上取款,还可持邮政储蓄绿卡在本市其他银行贴有“卡”标志的ATM上取款;

    (二)对于居住在外地的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采取邮寄的方式发放;

    (三)对于居住在本市的,患病、高龄、残疾等行动不便,且到邮局领取基本养老金确实有困难的离退休人员,经本人和企业申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批,采取委托邮局送款上门的方式发放。

    二、各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应积极主动与邮政储汇局、各区(县)邮局取得联系,双方应严格遵守《委托基本养老金协议书》中明确的职责,统一和规范业务流程。同时要建立健全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工作制度和联系网络,及时沟通交流有关工作信息和情况,为广大离退休人员提供方便、快捷、优质的服务。

    三、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基本养老金发放日前将离退休人员名单和发放金额等有关资料提供给邮局,并将款项足额划入邮局提供的帐号。邮局应免费为离退休人员办理储蓄存折、绿卡,发放使用手册,并针对离退休人员的特点,简化基本养老金领取手续;基本养老金异地发放按邮政汇兑汇费标准减半收费;实行送款上门服务的不收取手续费。

    四、邮政部门要充分发挥营业网点多,遍布城乡,邮政设施贴近百姓生活的特点,利用邮政投递队伍连接千家万户的优势,做好基本养老金业务,减少离退休人员排队等候时间。同时邮局应尽可能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了解离退休人员的生活状况,及时反馈信息,减少“吃空缺”现象。

    五、实行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后,离退休人员原来享受的未列入统筹项目的其他各项待遇由企业负担,邮局可与企业就这部分养老金的发放签订协议,委托邮局。

第9篇

[关键词]个人知识管理;教师;转化;创新

教师个人知识的转化和创新是个人知识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提高教学绩效的核心。知识转化和创新的目的是追求新发现、探索新规律、创造新方法。知识创新是促进教师自身实力不断增强和提升的关键因素。日本先进科学与技术研究所知识科学研究生院第一任院长野中郁次郎教授在1991年首次提出知识螺旋的概念。他认为,新的知识重视来源于个体,创新的起点是隐性知识。隐性知识是一种高度个人化的知识,具有难以规范化的特点,因此不易传递给他人。用哲学家迈克尔.波兰尼(Mickael Polanyi)的话说,就是知而不能言者众。此外,隐性知识深深地植根于行为本身,植根于个体所处的环境,如某种工艺或专长、某种专门技术或产品市场、工作小组或团队的业务活动。他由此首次提出了知识螺旋的概念,即知识创新的四种基本模式,

(1) 社会化:包括个体间为了表达个人的知识和经验而进行的隐性知识的交流。

(2) 外在化:描述的是将自己的隐性知识转变成共享的显性知识的过程。

(3) 综合化:对不同的显性知识进行综合化和系统化,以便在组织范围内使新的知识得以共享。

(4) 内在化:指显性知识向个体的隐性知识的转换,这实际上是一个学习过程。

现根据野中郁次郎的知识螺旋理论,结合大学教师在教学科研中的现实情境对知识转化和创新这一过程加以说明。

一、教师个人知识转化和创新的内涵

1.教师个人知识的社会化

传统的师徒相传、心心相印就是一种典型的模式。师傅并不是通过言语或者书本,而是通过实际操作,让徒弟进行观察和模仿并加以实践,获得相应的体验,从而完成隐性知识的传递和转化。教师知识的社会化主要通过两种方式来实现。第一种方式就是教师在做科研项目的过程中,成员之间在互动中分享个人的经历、教学和科学研究经验、讨论想法等,从而引起共鸣,一个成员的思维风格、研究兴趣、研究方法会潜移默化的影响到研究小组的其他成员,这样就实现了实现隐性知识的转化。另一种重要的方式就是教师之间直接的经验分享,即通过直接观摩优秀教师的教学活动来实现,在这个过程中,优秀教师的教学真知和智慧能够使其他教师获得意会和共鸣。这种知识转化的模式要求学校具有亲密、和谐、共享和相互关心的氛围和文化,只有在这样的环境中,才能使隐性知识的转化顺利实现,而且这种知识转化的作用和效益是长远的、具有不可估量的价值。

2.教师个人知识的外在化

大学教师很重要的一个任务就是从事科学研究,对未知领域进行深入的探索,透过混沌的、杂乱无章的现象探寻事物的本质,然后用学术的、规范化的、标准化的语言表达出来,形成学术论文和学术专著,以此完成隐性知识的外在化过程。知识外在化的手段包括隐喻、类比。隐喻就是将未知的事物用已知的术语表示并传播。利用隐喻可以将抽象概念和具体概念联系起来。类比就是用已知事物去认识未知事物的方法,通过已知事物的意象和逻辑模式去逼近和理解未知事物。这也是教师要不断学习的原因所在。只有不断地从别的学科中汲取营养,才能更好地进行研究和创新,

个人知识外在化另外一个重要的过程就是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将学科知识转化为学科教学知识和课堂知识的过程。换句话说,就是把专业知识,经过自己的理解和消化,转化成学生容易理解的形式传授给学生的过程,这是隐性知识外在化的一个很重要的方面,也是教师的天职之所在。

3.教师个人知识的综合化

教师个人知识的综合化是指教师个体将分散的、无内在联系的显性知识转变成一个复杂的系统的知识集合的过程,这一过程的关键是知识的沟通、扩散和系统化。在大学里,教师可以利用万方、同方的学术期刊和会议论文数据库,或者从一些专业的资源网站中收集论文、著作,或者从图书馆、书店购买与自己专业相关的书籍。这些资料收集来后不是目的,最重要的工作是研读、分类和整理,形成一个自己的资料系统,这既可能是电脑中的文件夹形式的知识体系,也包括自己收集的书刊资料。对于资料,需要进行及时的分类和索引,编制一些手册,或利用一些计算机软件对其进行管理,以备日后需要时进行检索,调用、分享和更新。

4.教师个人知识的内在化

教师个人知识的内化实际上也就是教师个人学习和专业成长的过程。一方面教师通过积极的课堂教学实践对一些优秀的教学经验和专业知识进行内化,实际上就是一种通过模仿和钻研逐渐改进自己的行为范式,并在课堂中加以实践和应用。也可以利用一些学生和同行的反馈,听取他们的意见,找出隐藏于教学中的问题,审视自己的教学行为和决策,修正自己的不足,从而形成独特的教学风格。

二、促进教师个人知识转化和创新的具体方法

前面论述了教师个人知识管理的重要作用和过程,那么教师个人知识管理由哪些具体方法呢。事实上, 教师进行个人知识管理没有定法,很多时候都是依据之个人的喜好和长期的工作习惯。但应该遵循的最基本的原则是,个人知识管理应融入到教学和科研工作之中。以下仅提出一些可以参考的方法。

教师可以建立对自己的图书资料进行整理,建立图书档案,利用自己喜欢的图书分类方法进行分类整理,使之条理化、有序化,以提高使用效率。

建立电子文献的储存系统。教师可以利用电脑对自己收集到的资料信息进行整理分类,分期分批存放,便于及时查找使用。关于电子文献的管理办法,以后还会论及,可以采用知识管理工具,也可以利用一些第三方的个人知识管理平台。

开展反思性学习。反思性学习是教师进行个人知识管理的重要方法。教师可以通过笔记的形式记录自己的教学心得和感悟,将教学实践与教学理论相互印证,或者对特定的教学实践作事后分析。反思性学习的具体方式包括:a 合作自传法:即通过教师与同事的互动,提供技术与心理的支持,以及个人的协助,使教师有机会从其它教师的身上获得学习。b札记反省法:教师在行动之后,透过反省札记之撰写,将经验进行不同深度的描述与剖析,探寻经验中所蕴藏的丰富知识意义,具有系统化与外显化个人知识之功能。c经验学习法:教师经验是否能转化为实践知识,教师个人的实践知识是否能发挥更高应用价值,有待教师针对个人经验内容进行持续的更新、反省、分享与再学习。d档案法: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将专业实践相关的各种描述性资料,汇总成个人专业成长档案,以作为教师建构个人知识与理论的依据,亦可以作为促进教师反省与学习及评鉴教师专业发展情况之用。e个人理论建构法:描述或回顾个人与教育相关的重要生活经验及历史,反省与概念化个人的理论内容,检视各理论间的逻辑关系与一致性。

教师进行个人知识管理的目标之一就是实现个人知识的创新和转化。教师在日常教学中,要明确自己的职责。作为一个教师,其人生意义就在于,通过不断的自我学习和进步去照亮别人,点燃和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为学生终身学习和实现自身价值打下良好的基础。教师要在教育实践中不断尝试、发现符合学生身心发展规律的行之有效的教学方法,精益求精地提高自己的教育水平。 培养自己的问题解决能力,激发新的观念和看法,不断吸收新的科研成果,加深对专业知识的理解,形成自己独创的见解。

作者单位:沈阳航空工业学院学报编辑部

参考文献:

[1] 袁秀华.知识增长方式的变革与教学观念的转变[J] .山东教育,2005,32:23-24.

[2] 詹青龙,刘光然.教育知识管理:教育技术学研究的新视角[J]. 现代教育技术,2002,2:23-24.

[3] 袁维新.学科教学知识:一个教师专业发展的新视角[J].外国教育研究,2005,3:11-15.

[4] 王俊. 教师知识结构研究[J].[硕士学位论文]. 上海:华东师范大学,2005.4:58-60.

[5] 刘省权.教育领域的知识管理:教师的知识管理研究[J] .[硕士学位论文].南昌:江西师范大学,2004,2:5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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