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2-24 15:17:49
引言:易发表网凭借丰富的文秘实践,为您精心挑选了九篇社会管理的基本原则范例。如需获取更多原创内容,可随时联系我们的客服老师。
行政法的核心问题就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的制定,同时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也是行政法研究的最基本、最重要的范畴。在1982年宪法颁布之后国内的一些学者就对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展开了研究,但是由于标准存在差异,因此各方学者在具体如何构建行政法基本原则上存在一定争议,学者之间对行政法基本原则的不同看法使得行政法得到了一定的关注,并且推动了行政法的发展,但是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制定应该持有怎样的标准这个问题一直有待解决。文章通过对制定行政法基本原则与策略所应该遵循的标准和原则,从而制定出符合我国实际情况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与管理策略提出建议。
一、现代行政法基本原则制定所遵循的标准
(一)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具体特征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具有概括性、指导性和稳定性的原则。第一,概括性。行政法因其自身是对行政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赖以生存,集中表了行政法的价值诉求,因而具有高度的概括性。第二,指导性。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不仅对整个立法行为有着指导和调整作用,而且也指导与调整整个行政执法的执行力,因此行政法的原则的制定必须坚持指导性原则。第三,稳定性。行政法的原则的制定要遵循连贯性与一致性,因此行政法同时也是法律的体现,而法律的稳定性主要是通过法律原则的稳定性得以实现。
(二)行政法原则应具有法律属性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应该具备法律属性,主要是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法律原则相比其他的道德原则、政治原则更加具有国家的强制性,基于此行政法也必须具有国家的强制性原则。二是行政法和行政管理原则是不同的,它不是具体的行为规范,因此行政法原则的制定必须坚持基本法律原则。另外,行政法是为行政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供解决思路与方法,而行政管理是解决行政管理中遇到的科学性的问题,两者是不能混淆的。
(三)熟知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功能
行政法基本原则作为一种基础性原则,它对其他的具体规则具有指引性和指导性,同时体现着行政法规的基本精神。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在行政法领域中是最基本的、第一层次的行为准则,它对其他的准则有着一定的统帅作用。
我国的行政法是分散于众多法律文件中的行政法规的组成,因此相对于其他的法律来说容易发生变动,如何才能确保行政法规的稳定、协调性,那就需要保证行政法的稳定性,但是在实际过程中司法机关在具体执行中是按照行政法规范来操作,这就造成在具体执行中缺乏统一的标准。因此,作为一种法律体系中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必须具有稳定性、统一、协调性。
(四)现代行政法基本原则之确立的实质标准
现代的行政法基本原则就是确立一个符合实际情况的标准,而非照搬发达国家先进理论,只有结合国家实际情况制定的行政法及法律法规才是科学、适用的。如何才能制定出符合我国国家发展实际的实质性的标准,在制定之前就要对现代行政法基本原则作出一定的判断,具体包括以下几点:
1.明确行政法的目的:
在制定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前首先要理解行政法的目的。结合我国学者的观点,行政法的目的内涵主要有两种观点:平衡论和控权论。结合其他国家在行政法的观点,例如英国行政法认为,行政法的最初的目的就是要保证政府权力在法律范围内执行,并且要对政府滥用权力起到一定的约束作用,以此保护公民的权利,因此在英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就是遵循合理性原则、公正原则、越权无效原则;相比英国坚持的三项基本原则,因为法国是在“三权分立”平衡理论的影响之下,法国在制定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所坚持的是行政均衡和行政法制原则。从英国、法国在制定行政法基本原则时都是受国家实际情况的影响,因此我国在构建与制定自己的行政法时首先要明确我国制定行政法的目的,只有明确了制定行政法的目的才能更好的确立我国在执行行政法的具体标准。
2.明确行政法的根本价值: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的制定要体现行政法根本价值的原则。行政法作为法律部门之一应该遵循现代法律所追求的基本价值,虽然行政法在具体执行中有着一定的有别于其他法律的制度内容,但是根本价值与其他法律别无二样,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制定也必须遵循秩序、自由、平等、效益等原则。“法律的其他价值目标必须统一于正义这个目标中,只有正义这个目标充分实现了,其他目标才有可能真正实现,才具有合理性,而不至于为一种祸害。”由此可见,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作为法律价值的重要载体,只有这个载体体现出正义的价值才能真正的实现行政法的作用,因此,在构建与确立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时必须将正义原则作为行政法的根本。
二、如何制定行政法的管理策略
自 1949 年以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的社会功能就在不断的发展中,从行政法初创阶段的管理到发展阶段的控权和深化阶段的权利保障的历程。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的行政法及行政管理正处在新的历史阶段,行政法在其社会功能及管理策略上也应该不断的发展和演变,首先我们需认清并遵守行政法在我国社会功能的演进规律;同时意识到行政法社会功能演进过程的动态和必然发展性。行政法的社会功能即行政法的社会作用,其社会功能在社会管理、权力控制、权利保障等方面表现为不断演进的轨迹。在不同的社会历史阶段和时期,因行政法目的不同,其社会功能呈现出动态的演进趋势,如何利用行政法的演变规律更好的服务现代社会的发展是学者一直研究探讨的问题,笔者认为只有加深行政法及在以行政法的视角来认知社会管理才能更好的提出行政法的管理策略,同时提高并完善我国的行政管理。
(一)加深对我国社会管理创新宏观背景的认识
如何在行政视角下制定如何社会管理创新的策略,在制定管理策略之前首先要加深对社会管理创新背景的认识。在对宏观背景认识清楚之后才能推动社会管理的创新。下面我们就了解一下我国社会管理创新背景的主要因素:首先是国家的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虽然行政法的社会功能在市场经济改革发生了一定的变化,目前在我国在政企分开、政事分开以及政资分开等实际情况下,国家提倡进一步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其次,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经济改革带动我国逐渐改善了从动员国家和社会资源到社会服务、管理水平的客观性条件,同时我国还出台了一些“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因此,在这种大背景之下,人们应该更多的从政府组织的角度来考虑应该从哪些方面入手?具体操作该怎么做?社会组织是什么、社会组织有哪些作用?如果对于这些问题认识不清楚、不透彻就会引发更大的争议,这就不利于政府从传统型向现代社会管理方向转变。此外,我国的政府的公共管理模式也正从传统的政府一元化管理走向多元化管理,从单纯的管理、维持秩序到服务型政府。
(二)建立与社会管理创新相吻合的法治理念
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的思想观念也在慢慢发生着变化,因此国家需要建立与社会经济发展、社会管理与时俱进的法治观念顺应时展的需求。
1.建立以人为本、尊重人权的管理理念:
在我国的法律法规的推行过程中,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列入其中,通过规范国家的权力,以此保障公民的权利,并且突出的宣示出了我国法律对于人权的热烈的关怀。因此,这就要求各个阶段的相关人员必须谨慎的使用手中的权利,加强对人权的认识的程度,通过在行政管理和社会管理的过程中自觉尊重并且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真正建立以人为本、尊重人权的理念。通过各项法律法规加强对平等权利、政治权利、人身自由与人格尊严的权利。
2.建立完善行政民主、共同治理的理念:
从行政法的视角来看待社会管理现状,首先要认识到社会管理在当今的社会发展中占据着非常重要的位置,如何促进行政机关与民众之间的良性互动需要更多的行政的相关人员积极参与到行政管理过程中,同时要顺应民主要求提升民众平等相处。通过密切关注我国在行政管理中的行政法制对出现的问题进行积极的解决,例如可以采取具有协商性、可选择性的方法对管理过程实施柔性管理。
3.建立政府服务公共的政治理念:
随着国家社会的不断发展,社会管理应该不再是政府、行政机关对社会采取秩序型、管制型的传统的管理模式,而是基于政府服务社会的现代化管理模式。在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影响下,政府管理模式的转型不仅推动了社会自行话的管理与治理模式,同事还有利于推动我国行政法制体系的不断完善。因此作为政府工作人员必须树立为人民服务,坚持政府服务公共的政治理念,转变工作思路顺应时展,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服务理念。
三、结语
社会的发展需顺应时展的要求,因此,作为国家行政机关和管理部门,应该不断的创新社会管理策略及模式,在建立健全依法治国的法制规范的基础上加强对社会的管理,从而维护国家和民众的合法权利,通过积极落实相关政策,从而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行政法基本原则只有在概念基础上形成符合实际情况又符合形式标准的法律原则才能作为现代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同时结合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的策略才能逐步推进我国行政法对社会管理的推动作用。
[关键词]高中政治 理论 实际
1学习和掌握基本理论知识必须联系实际
在高中思想政治课教学中,通过联系实际加深对基本概念、基本原理的认识和理解。高中思想政治课教材涉及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很多,由于这些概念和原理均具有高度的抽象性,以学生现有的社会阅历和认知特点,理解起来难度是可想而知的。这就要求我们在教学中恰当的选用实际材料加以分析、引导,使学生真正理解和把握。如对“国家职能”的定义为:“国家职能是指国家在实现社会管理中所负的职责和功能。”理解这个概念,主要应把握两层:国家职能必须是“国家”行为,而不是非国家行为;这种国家行为不仅指向阶级统治,也指向社会管理。在教学中,可以这样联系实际加以分析:将近期国务院、各级政府的重大活动各举一例,让学生指认其中属于履行国家职能的例证,由此理解只有政府机构的活动才属于履行国家职能,其它机构、组织的活动不属于履行国家职能;在将国家进行阶级统治和社会管理的活动(如政府在处理传销组织和扩大内需,实行积极的财政政策)各举一例,使学生明确国家职能既包括阶级统治职能,也包括社会管理职能。这样教学,既符合《课程标准》对该教学内容“理解”层次的基本要求,也使学生确实达到了“理解”层次的水平。
当前我国经济建设中的深化改革、农业发展、扩大内需;政治生活中的反腐倡廉、依法治国;社会转型期人的思想信仰动摇、多种价值观取向等一系列问题,既是广大高中学生感兴趣的问题,也是思想政治课必须帮助、引导学生分析的问题。我们必须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原则,运用所学理论进行分析。如对扩大内需问题,我们不仅要让学生懂得这一基本立足点的哲学、经济、政治理论依据,而且要启发他们运用所学知识,从哲学、经济、政治三个角度思考怎样开拓国内市场、扩大内需,还应引导学生从国家、企业、公民个人的角度思考怎样启动国内需求市场,确保我国经济增长目标的实现。只有通过如此的理论联系实际,让学生学会分析社会重大问题,才能充分体现思想政治课的生命力。
2贯彻理论联系实际原则应注意
2.1坚持适度原则。贯彻理论联系实际原则应以《课程标准》“教学内容”和“基本要求”的规定为标准,还应符合学生的认知特点。
其一,应把握联系实际知识的深浅度。在教学中,通过联系实际对某些内容加以深化和拓宽是必要的。但如果突破了“基本要求”和学生的接受能力,则既加重了学生的负担,又浪费了时间,还不能达到教学目标。所以,深化和拓展知识要有度,要以《课程标准》的规定为依据,以帮助学生理解和运用基础知识为原则。
其二,要把握联系实际知识的疏密度。一方面,不能低估学生的接受能力,对学生一看就懂的问题反复分析,影响学生对重点、难点知识的理解和掌握;另一方面,不能不顾学生的接受能力企图穷尽一个材料所体现的全部知识或对一个知识点的材料进行无限选择,使学生无所适从。我们在贯彻理论联系实际原则时要突出重点,突破难点,详略得当,找到既能顺利完成教学任务,又能使学生较好的消化和吸收的最佳结合点,做到疏密适度。
2.2正确处理教师和学生的关系,坚持启发性教学原则。在理论联系实际过程中,教师的作用主要体现在把握“度”、控制课堂教学秩序和效果上。在选择和运用材料时,应多思考下列问题:如何通过材料分析佐证理论观点,培养学生的归纳和推理能力;如何通过材料分析揭示知识间的内在联系,培养学生多角度、多层次思考问题的能力;如何把理解内容和实际有机结合起来,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如何让学生模拟不同角色,根据具体情况,探索解决问题的办法。
管理的第一个基本原则是以人为本的原则。企业里除了办公场所、工厂、设备等外,其中最重要的是人。人在企业里是决定要素。就算企业里是用机器人作员工,也需要人去操作与维护,还是需要编程指挥命令机器人作业,还是需要人管理机器人工厂。何况那些都是人类员工的企业呢?以为人本的根本,就是以人才为核心。人才是竞争的关键。企业要想生存与发展,离开了人才,那是一句空话。没有人才的企业,肯定竞争不过其它企业。人才是创新的源泉,企业研发新产品,发明创造都是人才搞出来。离开了人才,就谈不上创新。再者,没有人才去管理企业,去经营企业,企业又怎么能活下去呢?
管理的第二个基本原则是效率与效果的原则。管理的目的是什么?管理的目的,最基本的就是要提高效率与效果。没有效率与效果,或者低效率与效果,还大言不惭懂管理,简直是挂的是羊头,卖得却是狗肉。没有效率与效果的管理,其本质是走走形式,搞搞花架子而以。管理注重的实质性的成果,这种实质就是效率与效果,而效率的提高,能降低企业生产成本,提高产出量。而效果的提升,能达到预期目的。效率是办事速度与过程,效果是办事的结果。高效率是正确地做事,好效果是做正确的事。做事快是效率,事做得好是效果。作为企业管理者,要牢记的一条是,把效率与效果搞出来,这才是真的管理效力。
管理的第三个基本原则是质量为天的原则。质量是产品的生命。假冒伪劣的产品不但伤害的是消费者,而且伤害了整个民族的企业。坑害的不止是顾客,还坑害了社会。因产品质量问题倒闭的企业有许多,其中最典型的是三鹿企业,因奶粉富含三聚氰胺而倒闭。企业产品质量好,是因为企业管理层高度重视和结合现代质量管理方法而形成的。企业产品质量不好,主要是领导层注意不够与疏于管理。产品质量优异的企业,不但能形成名牌,而且企业商誉好,往往是长寿企业。产品质量差的企业,就算花钱搞铺天盖地的广告,形成品牌后,但只要消费者购买后,发现质量有缺陷,就会投不信任票,等很多消费者吃亏上当后,就会联合抵制该企业产品,企业会为此付出惨痛的代价,甚至于倒闭。有些企业刚开始重视产品质量问题,等企业发展到一定规模,成了知名企业后,就忽视了产品质量问题,最后在市场竞争中丢掉了曾经千辛万苦得来的市场份额。如果把重视与爱惜产品的质量,就像重视与爱惜自己的生命一样,那么企业离兴旺发达不远了。没有质量,就没有市场。
管理的第四个基本原则是管理哲学与管理技术相结合的原则。管理哲学,在自然界中都能参悟到,并且可以提升到理论与哲学的高度。管理技术,是一些管理工具、管理技能、管理经验相结合的技术,还包括现代的高科技。中国五千年文明,比较重视思想与哲学的思考,先秦诸子百家思想,更是哲学的瑰宝。很简单的道理,自然现象与规律,加上人的自然规律,这是哲学探讨的思想根源,而企业离不开人,更离不开自然规律,当然和诸子百家的哲学思想,总有不谋而合的地方,总有殊途同归的地方。所以,中国企业重管理哲学。强调对人的管理。而西方企业重管理技术。强调对技术的管理。西方企业挖空心思,把管理与科学技术相结合,以最大限度提高生产率,降低成本。企业是由人、技术、设备等相结合的组织,因为中国企业不但要借鉴管理哲学,管好人;还要借鉴管理技术,提高生产率。做到洋为中用,古为中用。搞到中西组合的管理。
管理的第五个基本原则是重创新与科技的原则。创新是新发明,新思维,与新描述的一种概念的过程。创新有三种方式,一种方式是更新,就是在原先的产品上面升级增加新的功能。二种方式是创造出新的东西,就是以前没有的,现在创造出新的,没有可以替代的产品。三种方式是改变。就是在别人产品的基础上改变一下,改变外型、结构、用途、功能等。或者是模仿别人的产品,在基础上改良。又或者在自己的产品上改变一下。创新的目的,是在提升科技。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创新就是创造新的生产力。企业的每一次进步,都是在创新的基础,伴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创新推动着科学技术的进步。企业每一次科学技术的进步,其实也让企业有了一次飞跃似的发展。把创新与科技结合起来,就会具有其它企业无法超越的核心竞争力。
管理的第六个基本原则是利润与社会责任并重的原则。创办企业的目的,无非是在追求利润最大化。但是企业离不开社会,离不开市场,更离不开消费者。消费者的偏好与选择决定了对企业的喜好度与忠诚度。只关心自己的利润的企业,会不择手段地发展,有时会生产假冒伪劣产品,有时会坑害消费者的利益,有时会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更有甚者,污染与破环人的生存环境。这样的企业,是消费者抨击的对象,迟早会被顾客唾弃与市场汰淘的。既关心利润,还包括增加与保护社会福利的企业,是有社会责任感的企业。这种企业能够赢得利益相关者的心,与顾客们忠诚的心。企业爱社会,社会就会爱企业;企业爱人民,人民也会爱企业;企业爱顾客,顾客更会爱企业。这爱,就是一种社会责任。爱是对等交换的,付出多少,就能得到多少回报。
体系构建
构建评价体系的指导思想
通过对社会契约论、市民社会理论、新公共管理理论、新公共服务理论等理论进行归纳分析,规避社会管理中一些狭义及有局限性的思想,得出社会管理的核心和影响因子,并结合新时期政府社会管理政策的重点和社会的需要,以公民为主体、强调政府责任和人的因素,以增进全民福祉为目标来建立社会管理指标评价体系。
构建评价体系的基本原则
规范系统原则、全面多元化原则、可操作性原则、动态发展性原则。
构建评价体系的主要方法
文献法、德尔菲法、定性分析法和定量分析法。
体系权重
根据相关理论思想,我们将反映社会管理的指标分成社会规范、市容环境、社会安全、社会福利、城乡统筹、社区建设和城市幸福感知程度等七个维度构成指标体系。
指标体系的权重设置
采用层次分析法来确定社会管理评价指标体系中各指标的权重。层次分析法是美国著名的运筹学家萨蒂等人在20世纪70年代提出的一种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多准则决策方法,也是一种最优化技术,它把一个复杂的多目标决策问题作为一个系统,将目标分解为多个目标或准则,进而分解为多指标的若干层次,通过定性指标模糊量化方法计算出层次单排序和层次总排序,以此作为多指标、多方案优化决策的系统方法。
层次分析法可具体分为以下步骤:
第一步,确定层次分析结构。根据上文所构建的社会管理水平评价体系,将问题所包含的各因素分为四个层次:第一层是评价的总目标层,即社会管理水平总体水平;第二层是准则层,即社会规范、市容环境、社会安全、社会福利、城乡统筹、社区建设、城市幸福感知程度等七个一级指标;第三层是子准则层,即23个二级指标;最后将84个三级指标作为第四层,即指标层。
第二步,构造判断矩阵。在建立递阶层次结构之后,聘请熟悉此方面情况的有关专家,根据评价指标体系的递阶层次结构,逐层对各个要素两两之间采用指数标度法、1~9标度法或其他标度方法评分(见表1、表2),通过专家定性的经验判断分析,确定因素间两两比较相对重要性的比值,构造判断矩阵。评分标准如表1所示:
其中对于n个准则的准则层来说,可以得到一个两两比较判断矩阵U=(uij)n×n。uij表示因素i和因素j相对于目标重要值。显然矩阵U具有如下性质:uij>0且uij=1/uji。对于每个准则层下的子准则层和指标层,也进行同样的过程。这样就形成了三级比较判断矩阵。
第三步,根据判断矩阵初步计算准则层、子准则层及指标层的权重。计算各判断矩阵的最大特征根λmax,求解如下的特征方程:(UW)=λmaxW。其中W为对应于λmax的特征向量,W的各分量wi就是对应于各准则(或各指标)的权重,对矩阵的一致性进行检验。
第四步,计算总权重。上文分准则层、子准则层和指标层分别计算了权重,用各准则层的权重乘以其下各指标的权重,得到总的权重。总的权重也要通过一致性检验。但也有最新研究指出,使用AHP方法不必检验总权重的一致性。也就是说,在实际操作中,总权重的一致性检验可以省略。
指标体系的权重分配
在体系的具体计算过程中,使用了yaahp软件进行计算机求解,判断矩阵的评分标准采用e^(0/5)~e^(8/5)指数标度法。
关于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归纳起来无外乎下列四种:一是指导行政法制定、执行、遵守以及解决行政争议的基本准则,是整个行政法的理论基础,是贯穿于整个行政法的主导思想和核心观念;二是贯穿行政法之中,指导行政法的制定和实施等活动的基本准则,它是人们对行政法规范的精神实质的概括,反映着行政法的价值和目的所在;三是贯穿行政法律规范之中,指导行政权的获得、行使及对其监督的基本准则,也是揭示行政法基本特征并将其与其他部门法区别开来的主要标志;四是只贯穿于行政法始终,指导行政法的制定和实施的基本准则或原理,是行政法精神实质的体现,是行政法律规范或规则存在的基础。这四种不同的定义体现了学者们对行政法基本原则认识的逐步深化,也体现了其所依据的行政法基础理论的发展。同时,上述四种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概念都包含了相同的含义,即对行政法制定、实施等全部活动具有指导作用。在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功能中,其“指导”作用才是最根本的,才是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核心价值所在,也是行政法基本借以建立和展开的基础。
基于此,笔者认为我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应为:合法性原则、民主性原则、及时救济原则和统一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
对此原则有学者称之为行政法治原则,并大都认为这一原则要求行政主体的各种行为都应严格依法,强调依法行政是行政法作为独立法律部门存在的最根本性原则,也是行政法与其他部门法区别的主要标志,它是贯穿行政权力过程始终,是指导、规范行政权利运作的基本准则。首先,行政合理性问题应属合法性原则的一个方面,理由如下:第一,行政合理性原则,有学者认为又称公正、公平原则,是行政法基本原则之一。它要求行政主体行使权利应当客观、适度、符合理性。学者们把行政合理性原则作为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前提是,行政活动千变万化,错综复杂,行政法律规范不可能对每一种权利的每个具体方面都规定的细致入微,必然会有遗漏,特别在变动性很强,行政法律规范永远也不可能赶上每个变化,因此,法律规范必须留给权利行使的自由空间,即行政自由裁量权。行政机关形势行政权力,必须对行为的方式、范围、种类、幅度享有一定的选择权。正是由于自由裁量权的存在,所以要求行政权力主体在法定范围内尽可能合理、适当地做出行政决定,采取行政措施,即行使行政权力时应适度,符合理性,符合行政法的目的,归纳为一点,即符合行政法的精神实质。法律共同的基本价值追求为自由、平等、正义、程序、效率等,行政法的精神实质应是对法律基本价值的一种反映、体现。那么,行政法精神实质就在于保护公民的基本自由和权益,维护平等,追求正义,确保行政秩序稳定,并保证行政管理的高效率。行政法基本原则就应全面体现行政法的这种精神实质。同时,直接实用性应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特征之一。故此,在行政法具体规范有所遗漏之下,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仍应严格地依据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使,也即仍是严格依法行政,此合理性原则应属合法性原则之列。第二,行政法的精神实质也包涵在行政法的规范之中,由行政法的规范得以具体体现。行政合理性原则其实也是要求行政主体依法行政,应属于行政合法性原则的一个方面,是蕴含在行政法规范之中的。若因法律规范没有以明确的文字形式表述其精神实质,就认为依此所谓行为为合理性之考虑,不为合法性行为,那么,推而广之,任何部门法都存在合理性行为问题,如刑法的量刑幅度,这岂不要求刑法基本原则也应有一合理性原则。因为刑法规范也不可能将各种犯罪行为一览无遗地加以规定,而各种犯罪行为是多种多样的,并随社会进步,科技发展,犯罪手段与形式呈多样化、复杂化。这显然是违背立法初衷的。第三,合理性原则应当也必须包含在合法性原则之中,否则就不符合我国行政法追求“法治”的发展趋势。“法治”应是行政法追求的主要目标,它要求法律的权威,削弱甚至消灭“人治”。如果合理性原则不是以合法为基本前提就违背了“法治”的基本要求。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也必须在行政法的规范内进行,它不是任意裁量,也应有一个依据,按照行政法规范规定的幅度、范围行使自由裁量权,既然行政法已规定了相应的幅度、范围,就只能依据这一范围幅度进行,不能有任何超过范围幅度的自由裁量权,这更应是严格依法行政的问题,而不仅仅是合理问题。只要严格依法,就能合法,也能合理。
其次,行政合法性原则除了强调行政主体的各种行为都应严格依法,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之外,该原则还应强调行政法关系中的相对人应对行政主体的行政管理行为依法进行配合、支持,并切实履行其行政法上的义务。理由为:随着社会的发展,特别是中国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行政主体直接干预经济、社会事务的范围越来越小,而更多行政事务的管理、社会秩序的维护需要与行政相对人共同完成。合法性原则要求行政相对人对合法行政行为予以配合、支持,并积极地依法履行自己的行政义务,这样就能很好地约束行政相对人,使之不会无理抗拒。同时,有利于保护其他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故此,行政合法性原则不仅要求行政主体的各种行政行为严格依法和符合行政法的精神实质,还应强调行政相对人在行政立法、行政执法等活动中要依法配合、支持的义务。
二、民主性原则
该原则要求一切与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力有关的活动都要实行民主,必须代表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依靠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采用适合广大人民群众的方法。人民对事物的认识是一个由浅入深,由表及里,并随社会的发展而发展的,行政法基本原则也应是如此。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认为行政民主原则是行政管理的组织原则范畴,没有贯穿行政法律关系始终,这只是当时社会背景下的认识,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民主化程度总是越来越高,人们的民主、法制观念逐步增强。我国行政法的发展趋势是更趋民主化。“法治”也成为我国治国安邦的重要途径。“法治”的第一要求便是有“良法”,何谓“良法”,其价值核心应是公正、平等,它要求立法、执法等都要讲求民主,特别作为影响面广的行政法,更需要充分的民主,因行政法无时无刻地影响着人们的切身利益,行政执法最容易侵害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故而,行政立法、执法等各种行政活动都较其他部门法更重民主。这一趋势已被目前的法理所确认,如:我国的《行政处罚法》和《物价法》均规定了听证制度。还有《立法法》也规定了行政法规、规章制定中的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等。在现实中,因为行政法不同于刑法具有严格的惩罚性;也不像民法所规定地位平等的当事人之间本就蕴含了民主因素,致使一直以来部分行政主体片面理解并认为,行政法就是管理法,是单方面要求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服从,而社会需要行政管理过程的充分民主,以求得行政相对人的配合与支持。这是一对矛盾且经常影响行政执法的效率与水平。这一矛盾的解决取决于行政主体及其执法人员的民主意识的进一步提高。要做到这一点,我们应在行政法基本原则的高度来认识民主的指导作用,将民主性作为我国行政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这无疑对我国行政法的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并在根本上扭转部分行政主体的片面观念,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的效率与水平。另外,现实中还有部分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民主没有贯穿行政法律关系始终,这也过于片面,当今更重民主的社会,行政法律关系中当事人即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的各种行为无不从始自终强调民主,要求民主:首先,行政主体的行政立法行为,要求其举行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这就要求充分发扬民主,集思广益,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这不仅是我国行政管理的组织原则,更是立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行政立法更应如此。其次,行政执法行为中,为了取得行政相对人的理解、支持、配合、信任,更应强调民主。这已在《行政处罚法》和《物价法》中得到体现。最后,在现实的行政立法、行政执法行为中,无不要求行政相对人服从民主原则,不能以单个利益违背整体利益、多数人利益。使行政相对人知晓其享有民主权利的同时,也明白民主的终极关怀为多数人的意见和利益。
民主性原则应作为行政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其中包含参与性原则、公开性原则,内容包括:(1)行政法规、规章的制定程序,除不宜公开外都应公开,充分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还得举行立法听证会、论证会和座谈会的民主性形式。这样做才能符合“法治”的前提要求,即有“良法”,使行政法规范的内容充分体现民主。行政法规范的调整涉及作为管理者的行政主体及被管理的行政相对人之间的行政权利和义务,该行政权利和义务与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它是行政执法的依据和基础,如果行政法内容不能充分体现民主,就不会确保人民群众利益的切实维护,也不能取得行政相对人对行政管理行为的信任、理解和支持,势必影响行政管理的效率。只有行政法规范的内容充分体现民主,才能在行政执法中真正做到民主,更有效地实施对社会的管理。(2)公民有权要求政府提供政治、经济和社会各方面的信息,回答有关咨询,以便公民参加经济和社会活动,对此,各行政主体应创造条件。这也是行政相对人积极参与各种社会管理活动,主动配合并履行其行政法义务的重要保障。(3)在做出具体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决定时,必须听取相对人的意见,即建立听证程序。(4)行政相对人应遵循民主程序的约束机制,在其充分行使民主权利的同时,当其私自、个别利益与意志与公共利益、多数人意志发生冲突时,其应让位于公共利益及多数人利益,服从行政主体的行政管理行为,积极支持、配合,并切实履行其行政法义务。
三、及时救济原则
这一原则要求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权影响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时,行政主体应始终确保行政相对人受损权益的及时恢复和补救。
行政法所追求的价值之一就是促进行政效率的提高,而行政效率除了讲求时间、数量等量上的效率外,还应包括质的效率,亦即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它要求得到行政相对人的心悦诚服并积极地予以协助。单纯的强制服从是不能取得很好的效率的。若某一行政行为不能取得行政相对人的支持与协助,甚至认为侵害其合法权益,这就应给予行政相对人一定的救济途径。但行政救济也应讲求效率,尽快地解决争议,否则也会影响整个行政效率的提高。而目前我国的现实是:无论是某一具体行政行为是否为明显的违法与不当,都只能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来解决,这对于那些需要调查取证的违法不当不很明显的具体行政行为来说是可行的、必要的,可对那些有明显的违法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就显得不必要而徒耗时间、人力、物力,无疑也导致行政效率低下,要解决这一问题,我们还应把视线放在行政实体法本身上。要求行政主体在做出行政行为时,包括行政立法行为,始终有一套给予行政相对人及时救济的机制,要建立这一机制,就应有一指导性原则给予概括或指导,这便是及时救济原则,它要求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的整个过程中,始终以合法行为行使其获得及时救济的权利,监督行政主体的各种行政行为。为此,才能做到行政法治。
行政法较其他部门法而言,其影响是最广泛的,涉及到公民、法人等生活的方方面面,行政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仅次于宪法,也正是这个道理。那么,行政主体在各种行政行为中,最经常也最直接地影响甚至最有可能侵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这是行政法及其实施过程中的特点。这样,给权益受侵害的行政相对人一个及时救济就尤显重要,并且这种救济应贯穿于行政法的始终,也体现了行政法的精神实质。及时救济的原则要求建立行政纠错制度,“对于行政行为特别是具体行政行为存在一般人都能以常理判断为违法不当的,应有一个独立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制度之外的行政纠错制度,并相应地在行政机构内部设立独立办案的行政纠错机构,以经常性地对明显违法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及时地修正,以尽快地恢复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行政效率”。同时,及时救济原则是和合法性原则相辅相成的,共同保证行政法治的实现,并促使行政主体能及时主动地纠正错误,尽快地理顺行政法律关系。
四、行政统一原则
这一原则要求国家行政权的实施必须统一,与国家行政管理有关的活动都必须统一协调,统一指挥,统一组织,统一规定。同时,要求行政相对人服从行政主体的统一管理行为,并予以支持配合。
伴随我国改革开放的展开和深入进行,行政事务及行政法律关系急剧增长,行政法作为一个独立部门法的地位在我国得到确立。在行政法学领域深入研究的展开以及行政法的实施、实践取得一定成功并积累相应经验的同时,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需要吸取一定的教训。如:行政规章之间的矛盾问题及其繁杂无序问题;行政主体之间的行政执法行为的彼此冲突、矛盾和重合、重复等等;不同行政的相对人因同种或类似的违法行为却受到行政机关不同的处罚决定,皆因依据不同的行政法规及规章,使其不能申辩,获得及时救济,等等。“法治”时代,就是要求事事皆有法可依,特别是涉及人们切身利益的行政事务的管理,都要于法有据。行政主体之间的行政行为应密切配合、彼此协调,行政相对人的同种行为应同等对待。所有这些都有赖于行政统一性原则的指导。行政立法、行政执法和行政守法都应遵循这一原则,具体有五个要求:
一是理顺现有行政法规之间、行政规章之间及其相互之间的关系,消除彼此冲突的地方,并在以后的行政立法中始终本着统一的要求,实行行政立法程序的统一化,确保我国行政法律规范体系的统一和协调(如我国已经颁布的《立法法》)。
二是要求行政法能尽其涵盖力,应根据国家行政事务不断发展变化及其趋势,及时将新生的乃至今后可能产生的行政事务统一由行政法规加以规定,使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协调、一致、统一(当然,这还依赖于一定的立法技术性规定)。
三是要求实行行政程序统一化。尽快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使各种行政行为的程序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不致行政行为之间前后矛盾和冲突。不同的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必须统一、一致不应彼此矛盾、相互冲突。
四是要求国家行政机关及其机构设置应以职能为依据,以统一精简为原则,在一定行政区域内的国家行政机关各个机构要形成一个完整统一的整体,防止机构重叠,职能重复,相互推委扯皮,防止政出多门,朝令夕改;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职位、职权、工资、任免、奖惩、选举、退休等等都要有统一的规定,以便使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管理走上统一的法治轨道。
五是要求行政相对人服从行政主体的统一管理,同时监督行政主体的各种行政行为,使同一行政主体的前后行为及不同行政主体之间的行政行为的协调一致,促进我国行政法治进程。
参考文献资料:
1、韩国章.行政法学[M].长春:吉林大学出版社,1994.52.
2、王连昌.行政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42.
3、王连昌.行政法学(修订版)[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19
4、方世荣.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48
5、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45
6、胡建淼.行政法教程[M].杭州:杭州大学出版社,1990.53
7、罗豪才.行政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47
8、薛刚凌.行政法基本原则研究[J].行政法学研究,1999,(1)
9、应松年.行政法新论[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1999.36
10、朱维究,吴华.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兼论21世纪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发展趋势[J].政法评论,2002,(4)
11、修斯欧E.公共管理导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6
12、皮纯协.对行政管理学研究的可贵探索[J].中国行政管理,1998,(8)
13、高轩.行政效率机制的行政法保障[J].华中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9,(4).
14、任建新.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基本知识[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56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既是对我们党的执政能力提出的新的课题,也是对我国政府职能转变提出的新的要求。在过去一段时期的改革进程中,我们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实现了政府职能的根本性转变,即由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政府职能转变成了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政府职能。应该说,正是政府职能的转变,才推进了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并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在社会经济管理领域,政府从直接管理到间接管理,从微观管理到宏观管理,从“运动员”角色到“裁判员”角色,等等,都有非常明显的转变。但是,不可否认的是,迄今为止,政府在其角色定位和职能定位方面,依然存在着由于长时期计划经济体制以及与此相适应的政治体制给其留下的深刻的烙印。政府职能方面所存在的这些问题,是我国社会进一步健康发展所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从而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所迫切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
明晰服务型政府的职能问题,有必要指出两个基本的视角:
一是,突出政府公共服务、社会管理的职能。党的十六大以来,党和政府明确规范了政府职能的四大领域,即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多年以来,应该说我们在经济调节、市场监管方面已经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也已经取得了很多成功的经验,在此基础上,我们的政府依然需要切实履行好这方面的责任。但是另一方面,相对而言,政府在履行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的职能方面还有很大的空间。而且根据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政府更需要突出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方面的职能。正如同志所指出的:建设服务型政府,首先要创新行政管理体制,把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方便、快捷、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
二是,既要明晰政府在整体上的职能领域特别是重点领域。实现政府与社会的横向分化,也要明晰不同层级间政府的具体职能领域特别是重点领域,实现政府职能的纵向分化。不同层级间政府的职能分化问题,过去我们关注不够,即使有所涉及,大多也只是一般地论及关于中央与地方的关系问题。在我们今天强调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进程中,政府不同层级的职能分化问题应该引起足够的重视。
关键词:住房保障;社会管理;建议
中图分类号:TU113.5+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7-0-01
我国目前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中,筹资、征地、施工等建设类问题受到了人们的普遍关注。但是社会管理能力方面的短板,“重建设、轻管理”现象的存在,实则更为严重,削弱了住房保障工作的实效性。在保障性住房分配管理方面,政府部门难以准确掌握居民的实际收入情况,公示制度流于形式,难以真正做到公平、公正。在保障房和保障对象管理方面,部分保障对象已有住房或另有住所,享受保障的同时却将原有住房或新有住房出租,引起社会上的不满情绪;一些地方保障对象拖欠、拒付房租、物业费、水电费、燃气费、房屋维修费,增加居民与政府的矛盾。针对这些问题笔者思索了以下几个方式改善现阶段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划分、加强多部门协调
住房保障的社会管理涉及的部门多,发展改革(价格)、监察、公安、民政、财政、国土资源、金融管理、税务、统计等部门都有所参与。由于各个部门各管一块,在实践中存在各部门之间相互冲突的现象,而且各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流的通畅程序较低,影响了社会管理的实效性。首先,住房保障社会管理工作需要强有力的机构来统筹协调,实施相应的管理。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相应属地的住房保障社会管理工作负总责。其次,住房保障社会管理的环节很多,包括保障标准、分配管理、产权管理、租金管理、信息管理等,应当进一步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划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作为统一指导和协调部门,负责住房保障社会管理具体工作的统筹协调,各级财政、民政、人社、税务等部门按照本部门职责分工,负责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相关工作。其三,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工作衔接,可以考虑在人民政府层面设立住房保障社会管理协调委员会,将该工作机构作为政府社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加以重视,总体负责各部门在住房保障社会管理中的衔接问题。
二、完善保障性住房准入和退出机制
保障性住房的准入退出机制是提高保障性住房资源的配置效率,确保保障性住房的公平分配的重要制度性因素。第一,要建立健全家庭收入、资产动态监控机制,全面客观评价家庭的经济负担能力。第二,完善激励措施,鼓励已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退出保障房。在保障性住房的退出机制中要引入激励措施,鼓励主动退出、按时退出、及早退出。第三,实行多元化退出方式,增强退出方式的灵活性。要根据不同退出方式的优缺点进行搭配。要根据保障性住房的供需情况选择合适的退出方式。不宜采用一刀切的办法。
三、住房保障社会管理的法制化
住房保障的社会管理是一项长期工作,需要相应的法律支持,现行住房保障政策都是以文件形式的,虽然具有一定的效力,但是并没有构成实际意义上的法律制度约束。在实践工作中,还存在政策边界不够清晰、保障方式不够明确、利益调节不够规范、退出机制不够完善等问题。应加快研究制定《基本住房保障法》,特别是在法律中明确各级政府在住房保障社会管理方面的职责,对住房保障社会管理的总体要求、基本原则、目标任务以及相关工作机制等一系列内容进行规范,将住房保障社会管理纳入科学、法制、可持续发展的轨道。在制定法律条件尚不充分的情况下,由于住房保障社会管理问题涉及面比较广泛,政府、企业和居民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都需要用法律法规加以规范和保障,可以由国务院先行组织研究制定《基本住房保障条例》,对有关内容等做出明确规定,待时机成熟后,由条例上升为法律。
四、建立住房保障社会管理信息共享平台
要加快政府信息平台建设,尽早解决住房保障社会管理信息化水平较低的问题。在住房保障的社会管理工作中,管理部门要注意两个方面的信息,即人的信息和住房的信息。一方面加快社会住房信息体系建设,充分收集全社会房屋信息数据,建立统一的住房所有、使用信息库,对经营性用房、居住性用房及不同房屋的属性,产权性质等进行分类,在此基础上,建立保障性住房使用、管理信息库。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还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保障性住房的使用情况,包括自主、闲置、出租、出借、出售以及住房用途等进行检查。另一方面,加强居民信息管理体系建设。整合公安部门的户籍信息、民政、社保部门的社保信息等,金融部门的征信信息,税务部门的税收信息等,进行统一管理和统筹安排,获取居民收入信息,家庭人口信息、金融资产信息,以利于核定住房保障对象的住房、收入、财产状况。与此同时,还应当采取定期走访、抽查等方式,及时掌握保障对象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动情况。
五、构建住房保障社会管理的监控制度
第一,要加强对保障性住房分配制度、退出制度的监控。加强对受保障居民的人均收入、财产变动情况、住房变动情况及家庭情况的变化的监控,确保把握住保障住房分配的配租过程公开透明,配租结果公平公正,退出机制运行顺畅。第二,要加强对房产本身的监控。监管部门应当经常性监控房屋的使用情况,确保保障性住房不被转作经营、出租用途,不被闲置,也防止被保障居民对保障房的基本结构进行改造和破坏。第三,对保障性住房产生的租金收入和使用的监控。保障性住房的使用会带来一定的租金收入,同时,在社会管理中也带来的相应的资金管理、使用工作,一方面要强化廉租住房租金管理,提高廉租住房租金和服务收费的缴交率;另一方面应完善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和管理制度,确保补贴资金专款用于改善居住条件。第四,强化相应的问责机制和法律追究机制。对政府官员、企业和居民涉嫌违法规定加大惩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第五,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要加大社会包括新闻舆论监督的力度,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信箱、电子邮箱以及微博等,采取多种方式接受群众举报、投诉,加强社会监督,严厉打击伪造信息,骗租骗购行为。
参考文献:
[1]李洪侠.城镇基本住房保障体系研究[D].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2012.
关键词 社会管理 创新 刑事法治 问题
二十一世纪初,我国在积极进行现代化建设的过程中,提出了加强社会管理体制创新的要求,近年来,我国始终为这一目标进行努力,现阶段,这一重要决策已经成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过程中的一项重要内容,然而如何进行社会管理创新成为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话题。本文从社会管理创新同刑事法治之间的关系入手,对社会管理创新中刑事法治面临的问题展开了研究,最后有针对性的提出了解决意见,希望对我国的全面健康发展起到促进作用。
一、社会管理创新同刑事法治之间的关系
(一)刑法是社会管理创新中的一个重要组成成分
我国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社会运行过程中,各项社会管理工作都是由法律来承担的,由此可见,在我国社会运行过程中,法律作为一项重要的工具和制度基础,为社会管理做保障。也正因为如此,提升各项法律的贯彻程度,成为现阶段社会管理创新的关键环节之一。值得注意的是,在社会管理创新中,有效结合法治政府和社会主义发展国家建设是至关重要的,只有这样,才能够保证这一创新过程中,具有较强的规范性。
然而,我国的现代社会运行中,对人权、社会的保障工作都是由刑法来实现的,现阶段,保护人民、惩罚犯罪行为是我国刑法运行过程中的目标,在各种犯罪惩罚措施的背景下,社会运行更加稳定,人民生活的环境更加安全。近年来,我国社会经济飞速发展,高度分化现象产生于社会关系和经济发展当中,社会风险因素增加,在对刑法进行应用的过程中,能够有效打击各种风险行为。而在积极进行社会管理创新的过程中,并不需要对刑法的各项基本原则进行破坏,而是提出应用各种刑法手段的措施 。人们自身的犯罪行为以及应当承担的责任是确定刑罚轻重的关键,然而,相关责任人不可以将社会管理的需要作为借口,将重刑应用于罪轻的人身上,也不可以对刑罚应用于没有责任的人身上。由此可见,只有坚持刑罚基本原则,才能够保证社会管理创新有效实施。
(二)刑法对社会管理创新具有保障作用
社会运行过程中,要想得到长期而快速的发展,必须建立在稳定的环境基础之上,正是因为我国拥有相对稳定的社会环境,才能够在改革开放至今,拥有高速发展的社会经济,在这一过程中,刑法的功能是不容忽视的,其能够对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打击。现阶段,我国在积极进行社会管理创新的过程中,应从行政、民事以及经济等多个角度出发,而这一过程中,必须将刑法的保障功能进行充分的发挥,从而提升社会管理创新的质量。
近年来,我国在积极进行现代化建设的过程中,取得了巨大的成就,然而在社会进步的背景下,人们之间却形成了更加紧张的关系。例如,富士康十连跳事件,由于劳动者在社会变迁的过程中,发生了严重的边缘化问题,因此为了实现自身的利益,不得不采用各种极端的手段 。事实上,这一群体是社会中的弱势群体,法律在履行自身责任的过程中,不可以对其进行边缘化对待。在这种情况下,刑法开始增加对民生犯罪的关注,在各项犯罪行为中增加了拒绝支付劳动报酬和危险驾驶等行为。
由此可见,刑法在应用过程中,拥有保证社会安定的功能,这因为如此,其同社会管理创新之间才存在了不同忽视的重要联系,在对刑法进行有效利用的背景下,各种社会关系能够得到有效调整。
二、社会管理创新中的刑事法治问题
(一)刑事政策缺乏灵活性
近年来,我国社会经济飞速发展,各种社会矛盾开始增加,在这一个时期中,刑法的社会调控功能至关重要,它能够对犯罪行为起到威慑的作用。然而,我国在应用刑法的过程中,最严厉的惩罚措施就是死刑,这一措施同现阶段世界废除死刑的潮流不符。新时期,我国缺乏灵活性的形势政策呈现出一定的缺陷,例如,在对经济领域的范围行为进行惩处的过程中,由于刑法拥有明确而严格的规定,常常在将刑罚应用于定罪当中以后,会强制关闭很多大型公司,造成失业率上升等负面社会现象,不利于社会安定。由此可见,新时期,我国在对刑法进行应用的过程中,必须能够从法律效果以及社会效果两个角度出发,科学的应用刑罚,实现对犯罪行为有效惩处的基础上,为维护社会稳定奠定良好的基础。例如,现阶段,我国刑法中拥有罚金刑,其能够对单位犯罪进行有效惩罚,而这一罚金刑具有无限额的特点,法官在工作中,拥有较大的裁量空间,这种现象不仅同罪刑法定原则不符,更容易造成不均衡的罪行,从而为司法腐败提供了生产空间。如果某一案件中获得了较高的刑法,不仅不利于企业的发展获得一定空间,同时还容易导致再次犯罪 。在这种情况下,新时期,我国在积极机型社会管理创新的过程中,应实施宽严相济的形势政策。
(二)刑法一定程度上忽视了人性
新时期,我国在积极实施社会管理创新的过程中,最根本的目标就是在管理的基础上为人民提供良好的服务,而社会管理在对法律进行依靠的过程中,应严格坚持以人为本理念 。现阶段,我国在应用刑法的过程中,应将对公民权利的保护作为基础。在对刑法进行应用的过程中,惩治现有违法犯罪行为,并对其他犯罪行为进行预防是根本,刑法应用以及被应用的过程中,人都是主体,因此新时期在积极进行社会管理创新的过程中,必须注重人性问题。然而,在现阶段的法治环境中,刑法更多是强制性和暴力性的代表,这种仅仅发挥刑法强制性的现象,无法将其功能进行充分的发挥 。
因此现阶段,将人文关怀融入到刑事法治当中,已经成为人们广泛关注的话题,这样一来,不仅能够促使刑法在人们心目中的形象大大提升,也更能够将刑法的功能发挥出来 。
三、社会管理创新中的刑事法治应对策略
(一)实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近年来,我国不断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努力,这一过程中也包含各种不和谐因素,即犯罪行为。现阶段我国在有效面对犯罪行为的过程中,实施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由于社会管理创新的目标是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实现,因此社会管理创新中必须始终坚持宽严相济的形势政策,在面对犯罪的过程中,应提升各项反应的理智性。
在对社会管理创新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关系进行研究的过程中,应始终坚持从严处理人身危险性大以及严重的刑事犯罪等,同时应更加倾向于政策的宽严相济。这一过程中,应将人权保障机能进行充分的发挥,提升社会氛围的理性和宽松度。例如,我国的《刑法修正案(七)》在制定和落实过程中,注重对犯罪圈的扩大,同时更加注重有效结合入罪和出罪。例如,税务机关运行中,如果依法对追缴通知进行了下达,应对税款以及滞纳金等进行缴纳,不会对刑事责任进行追究,然而五年内没有将以上金额进行缴纳者,需要展开刑事处罚或二次以上行政处罚 。这种宽严相济的刑法处理方式,对逃税罪和犯罪圈进行了缩小,不仅有利于更好的维护国家利益,同时还合理的限制了逃税犯罪行为。
(二)刑法应坚持以人为本
在社会管理创新中提升刑事法治人性化程度的过程中,本文主要从精神病人、残疾人等需要特殊保护的人群角度出发展开了探讨。我国在判断刑事责任能力的过程中,不仅对年龄因素进行了规定,同时还对精神状况进行了规定。如果成年人且同时拥有健康的精神,那么其在日常生活中就拥有控制自身行为的能力,因此在发生恶性事件后,就应当受到法律的严厉惩处,但是如果犯罪嫌疑人在精神方面存在一定障碍,尽管已经成年,其刑事责任也受到了一定影响 。
因此,我国的刑法典中对精神病人的具体刑事责任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其中包括无法控制自身行为、无法辨认自身行为的严重后果者,在法律的科学鉴定下,可以不履行刑事责任。
然而,在邱兴华案以后,社会各界开始对精神病人犯罪产生了更大的关注,尽管法律能够对这部分人群进行从宽处理,但是也应当加大对这部分人群的管理力度,在应用刑事法律的过程中,应对精神状况进行不同等级的划分,并促使其得到强制治疗,值得注意的是,这种强制性的措施,同刑事处罚拥有本质区别。由此可见,近年来,我国在积极进行社会管理创新的过程中,刑法是逐渐坚持以人为本。
(一)古典主义犯罪学
古典主义犯罪学,也即刑事古典学派,是近代犯罪学的理论起始,其学派奠基人之一的贝卡里亚被称为犯罪学乃至整个近代刑事科学的创始人,故在犯罪学史上,这一学派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该学派诞生于17、18世纪欧洲资产阶级革命大背景下,学派奠基人是英国的边沁、意大利的贝卡里亚和托马索?那塔雷,并由德国的费尔巴哈将其作了进一步的发展。学派的主要思想包括有“功利主义犯罪观”、“罪刑法定主义原则”、“行为主义”的刑法理论以及“人道主义”的刑事政策和“心理强制说”等。
(二)实证主义犯罪学
实证主义犯罪学,也即刑事实证学派,形成于19世纪中叶资本主义已进入发展时期的欧洲社会,主要包括犯罪人类学学派、犯罪社会学学派以及其中较为突出的一支里昂学派。犯罪人类学由近代犯罪学创始人龙勃罗梭创立,并协同其弟子伽罗法洛和菲利共同将该学派发展与完善。他们的主要思想围绕犯罪人展开,先后经历了“天生犯罪人论”、“自然犯罪论”及后期兼顾于对犯罪社会因素考量的自身理论演进。与之同时期的犯罪社会学学派,受当时社会学空前发展的影响,在批判犯罪人类学学派的基础之上,形成了以德国刑法学家、社会学家冯?李斯特和转而偏向于犯罪社会学因素研究的菲利为代表的,另一大实证主义犯罪学学派,他们的主要理论包括“犯罪原因二元论”、“社会防卫论”、“犯罪原因三元论”、“犯罪饱和论”以及“刑罚等价变革”理论等。其中,里昂学派的兴起对犯罪社会学学派的发展产生了很大的推动作用,以法国犯罪学家拉加萨涅的“社会环境决定论”为基本理论观点。
二、两大学派的区别
(一)兴起时的历史背景不同
漫长的中世纪,人性被压抑、人伦被扭曲,直到14世纪中叶,始于意大利的文艺复兴等运动的兴起,才终将沉睡了千年的“理性之光”重新唤起并注入新的生机,宗教观、自然观、社会、国家制度,一切有违理性的存在都受到了最无情的批判。就是在这样一个历史大背景下,古典主义犯罪学也以“理性”为剑,开启了对封建的刑事专擅主义的批判,同时也掀起了刑事司法领域的改革。
到了19世纪中叶,资产阶级革命已经完成,欧洲各国均走上了资本主义发展道路,一个激进、极富批判色彩的理论已不再符合统治者的需要,如何构建一个良好的社会成为了该下的当务之急。随着两次工业革命的完成与发展,科技的进步也助长了犯罪的高发,古典主义犯罪学所倡导的刑法理论已无法满足对现实社会的犯罪防控之需,此时,以近代科学技术为主要手段、着眼于对社会因素研究的实证主义犯罪学应运而生。
(二)理论基础不同
作为17世纪欧洲科学革命最伟大的发现,牛顿万有引力定律对古典主义犯罪学,尤其是其创始人之一贝卡里亚所产生的影响是极其重大的,贝氏在此理论基础上构建出了关于刑罚与犯罪之间的“平行四边形的力的平衡关系”。此外,18世纪的启蒙运动思想家们关于“平等、自由、博爱”的号召对古典学派的影响是启发性的,“天赋人权”、“社会契约”等思想在贝卡里亚、边沁等人的学说里均有所体现。
“正如牛顿因为发现支配宇宙中的物体的定律而统治17世纪的科学那样,达尔文因发现支配人类本身进化而统治了19世纪的科学。“达尔文对于实证主义犯罪学的意义尤胜于牛顿于古典学派。龙勃罗梭对天生犯罪人的研究,可归因于达尔文开启了人类进化论研究的大门。此外,法国哲学家孔德的“实证主义哲学”为实证学派提供了坚实的哲学理论基础,“观察优于想象”的实证方法正是实证学派的理论所需。
(三)方法论上的不同
古典学派的在当时对犯罪学的研究前无古人,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的创作没有任何法律文本的参照,仅凭借逻辑上的纯理论推导。然而,没有实践检验的理论始终难禁得起推敲,于是便产生了在假定基础上再作假定的重大缺陷。而实证主义犯罪学却是在实践中建立起的学派,龙勃罗梭的主要学说大部分都是在手术台上完成的,到了后期,社会学派中更加入了对于数学、统计学等科学实证方法的运用,完成了从思辨到实证的方法论上的转化。此外,在对于犯罪的定义上,古典学派采用犯罪的法律定义,也即罪刑法定主义。而实证学派并没有对犯罪概念进行法律上的定义,伽罗法洛也只是将犯罪进行了“自然犯”与“人定犯”的区分。
(四)研究方向不同:从“行为核心”到“行为人核心”
在“天生犯罪人论”诞生之前,犯罪学的研究核心都旨在于犯罪行为,或者研究犯罪这一现象,以求达到预防或控制的刑事司法目的,并没有对犯罪人进行单独的研究。但是,实证学派却将犯罪学研究的方向转投到了“犯罪人”的身上,龙勃罗梭更通过对不同犯罪人的分类,形成了“犯罪人定型论”的理论,伽罗法洛的犯罪原因“二元论”及菲利的“三元论”都将犯罪人的因素列入到了其研究的重要领域。
(五)学说观点的分歧
1.犯罪原因论
古典学派的犯罪原因论,主要是建立在功利主义哲学基础上的一种物质还是意识的哲学性思辨。贝氏也曾谈及法律本身的影响及类似于实证学派追究犯罪因果关系的思考,但依旧没有开启以犯罪预防为目的的,对于犯罪原因的实质性探索。真正对犯罪原因从犯罪人的自身因素、社会因素、自然因素等多方位解答的还是龙勃罗梭。此后,实证学派的伽罗法洛、菲利更是有对于犯罪原因有“二元论”、“三元论”及“犯罪饱和理论”的专门性论述,里昂学派的“社会环境决定论”更详细的论述了社会因素在犯罪中所起的决定性作用。实证学派对于犯罪原因的论述,从犯罪预防的角度来说,均具备了前置性的研究价值。
2.刑罚观
古典学派的刑罚观以刑法人道主义为主要原则,严厉抨击与批判封建神权统治下残酷与非人道的刑罚制度,以功利主义刑罚观为基础,建立了罪行均衡主义原则,以及首次提出废除死刑的观点等,这与当时的历史背景不无关系。实证学派则从刑罚的功能角度而言,将教育列为刑罚的主要目的,伽罗法洛更由此提出了罚金刑的观点,龙勃罗梭则把刑罚转换为“治疗措施”和“控制措施”,赋予了刑罚犯罪矫正学的意义,完成了从报应刑到目的刑的刑罚观的转变。
3.犯罪预防论
古典学派的犯罪预防论依旧在启蒙思想的影响之下,对教育与理性极力推崇。如托马索?那塔雷指出,教育在犯罪预防中具有重要作用。实证学派则将这一观点衍生到社会防卫的理论体系中。如社会学学派代表冯?李斯特曾有过“最好的刑事政策本身就是最好的社会政策”的著名论断。其他的实证派犯罪学家如菲利,更提出了“刑罚等价变革”(即“刑罚替代”)的理论,将犯罪预防与社会管理、社会制度相结合,以期构建有效地社会防卫体系。
三、两种不同的犯罪学思潮对当代刑事政策的影响
(一)古典主义犯罪学对当代刑事政策的影响
1.两大刑法基本原则的影响
贝卡里亚的犯罪学思想,是建立在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和功利主义哲学基础之上的,根据社会契约论及人在追求物质利益时的行为选择要求,犯罪应当是一个充分明确的法律定义,由此,确立了贝氏的第一个犯罪学基本原则:罪刑法定主义原则。后来,费尔巴哈根据其心理强制说的理论,亦对“罪刑法定主义”原则做出了细化阐述。贝氏的另一个犯罪学基本原则:罪行均衡主义原则,亦脱胎于功利主义犯罪观和对牛顿经典力学的犯罪学应用。贝氏的这两大理论,如今已成为世界范围内公认的现代法治社会的理论基石,我国亦将“罪行法定原则”、“罪刑均衡原则”明确分列入《刑法》第3条、第5条。
2.罪刑人道主义的应用
罪刑人道主义原则是贝氏的第三大犯罪基本原则,于今天看来,其对刑事政策的影响依旧具有旺盛的生命力。值得注意的是,1997年1月1日起生效的《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7条,可能是首开先河地把“人道原则”作为其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而明文规定在刑法典中。又如,在当今的德国,机动灵活的处分方式替代剥夺自由的刑罚已成为一种非常普遍的倾向,德国汉堡地区1986年开放式执行本地区生效判决的比重已高达40%。此外,在全球范围内,对死刑保留国家的日益减少,也是处于更多的刑罚人道主义的考量。在刑罚的制定上,耻辱刑、肉刑的大范围废除,亦标志着刑法正越来越在向开放性、人道化的方向发展。
3.对现代监狱制度的影响
边沁对于铁皮玻璃结构的多层环形监狱的设计,虽然未在当时的英国得以建造实施,但是他的理念在荷兰、西班牙乃至美国的伊利诺伊等地均得到了有效实施。事实上,现代监狱制度的改革,与边沁所提出的“医疗刑罚”、重视刑罚的教育功能及人道主义改革不无关系。
(二)实证主义犯罪学对当代刑事政策的影响
1.对当代犯罪预防模式的启迪
二战后,世界的刑事政策呈现两极化趋势,也就是对于重大犯罪及危险犯罪采取严格的刑事政策,对于不需要矫正或者有矫正可能的犯罪则采取宽松的刑事政策。当代的这一刑事政策与实证主义犯罪学有着莫大的渊源。龙勃罗梭在对犯罪控制与预防理论研究之时,将不同类型的犯罪人加以区分对待。将少年犯、女性犯及一部分感情型及偶发性犯罪人视为“病人”,其刑罚处罚方式为采取一定“治疗措施”。而针对严重犯罪的天生犯罪人则处以赔偿、责令进入感化院乃至对于无任何矫治可能的天生犯罪人可处以死刑的控制措施。这样泾渭分明的区别对待,对当代以犯罪预防为目的的犯罪处罚措施的制定,有着莫大的影响。
2.为当代犯罪学研究方法的先驱
上世纪以来,生物科技、生物化学、遗传工程学等高新科技的迅速发展,在犯罪学领域,对提高破案率、形成有效的犯罪预防措施来说,也是一大福音。而这一切的顺利发展,起始于龙勃罗梭手术台上那一例例以实证为基准的实验与理论推究。从哲学的思辨到实证的科学研究方法,在到今天日益精进的生化科技,犯罪生物学、犯罪心理学、犯罪社会学,当代刑事政策的制定若没有这些高人一筹的技术的协作,定是巧妇难为无米之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