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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一九九三年学术讨论会于去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至二十五[1在福建省福州市举行。讨论会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刑法的适用、发展”为主题,围绕着市场经济与刑法观念的转变、市场经济与刑事法律的运用、市场经济与刑事立法的完善三大问题进行了广泛、深入的探讨。现将讨论会中涉及刑法观念转变的主要学术观点综述如下,供研究参考。
一、关于新型刑法观的确立问题
1、刑法观变革的意义一些学者指出,所谓刑法观,是人们对刑法性质、功能、犯罪、刑罚、罪刑关系、刑法制定及实施等一系列问题的认识、看法、心态及价值取向的总称。它具有主观性、深层性、时代性、可变性等四个重要的特征。虽然,根据主体的差别,刑法观有刑事立法观、刑事司法观、刑事社会观之分,而且也是因人而异、千差万别的。但在一个国家的一定历史时期内,总有一种居于主导地位的刑法观为立法者、司法者和大多数社会成员所认同,而对这个国家刑事立法、司法和民众的刑事法律怠识产生垂大影响。并推动刑法理论的发展和刑法的改革。一些学者认为,在诸种社会观念中,法制观的转变,对促进国家法制的现代化进程有着不可低估的作用而刑法观的变革,则是刑法直接为体制转换中的经济基础服务的重要前提。如果没有这个前提,就谈不_h刑法的进一步发展,更没有整个国家法制的现代化问题可言n所以,实现体制改革条件下刑法观的变革,确立新型的刑法观,对我国刑事立泛、和司法的进一步发展与完善对保障以经济体制转换为核心的整个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事业的发展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些学者甚至建议把刑法观变革的研究,列为我囚刑法学近期研究课题中的一个重点,以使人们对犯罪的本质属J性、刑法的功能、罪刑关系等,有一个较为全面、深入、统一和科学的认识。2、刑法观变革的内容一些学者认为,刑法观的根本性转变,就是完成山计划经济刑法观向市场经济刑法观的最终过渡他们认为,计划经济刑法观是以计划为价值取向,以保护计划为中心的刑法观念。而市场经济刑法观则建立在市场取向的幕础之上,它必然体现并反映着市场经济的文化价值观念,这些观念分别包括:变革的观念、开放的观念、平等的观念和民卜的观念它们在刑法中的具体表现,就是要科学地确命_犯军的认定标准,追求刑罚的社会效果,沮「R刑法辛卜会保护机能与人权保障机能的统一另有一此学者认为,刑法观变苹的涉及而只}’‘,其内容也十分丰富就日前而方,迫切需要确、认以下瓦种观念:(1)经济刑法观、其念义有认一是刑法要突出对各种所有侧和市场经济秩序的保护,把保障、促进经济发展作为刑法的泞要功能;二是司法机关要增强刑事司法的经济愈识,把为市场经济保驾护航作为j川事司法仁作的中心任务,(2)效益刑法观。即在惩治和预防犯罪话动中,要用最小的投人,取得最大最仕的政治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3)民主刑法观。其含义有三,一是利法创制民卜化;一几是刑法内容的民主化;二是刑事司法的民主化。(4)平等刑法观。其含义了f‘,包括刑书让法一平等和刑事司法平等两个力一肉(5川卜放刑法观。即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和刑法理沦研究要反乱认我国社会全方位开放的格局打破长期形成的封闭、半封闭状态.既向社介‘i二放也向!!上界开放。还有一些学者从市场经济讨公、}几价的客观要求出发,在全向剑析我国现行J刊法存在不的与“公平”要求不相符合的种种表现之后对确立刑法的公平观念问题,进行厂较为深人、细致地探讨他们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平观在刑法领域中的表现主要是:(1)保护公平竞争,把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的某些不U:当竟争行为规定为犯罪r给子必要的刑事制裁;(2)平等地保护不同所有制性质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的合法利益,切实保障市场经济中所有合法主体的合法权利;(3)公正合理地解决各类犯罪仁体的刑事贵任问题,对一相同的犯罪规定相同的定罪是刑标准;(4)使刑法具有全社会一体遵行的效力,任何犯罪之人都不能逃脱刑事追究,保障无率之人不受刑事追诉。
二、关于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刑法调控问题
一此学者就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刑法调控问题进行J’集中探讨.1: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一,f勺l飞,1题:1、)f,J法调控If勺原则有此学者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刑法的调控功能不能削弱,而应相应地转变和加强但这种调控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这些原则是:(1)适度原则。它包括广度和力度的两个方而前者是抬准确界定行为罪与非罪的性质:后者则是对不同种类和不同程度的犯’!卜给户相应的刑罚处罚(2)预防原则。即强调刑法不能局限一f事后制裁,而应寻求发挥其事前预防和减少犯罪的作J月。而贯彻这一原则,就应注工经济刑法规范的法典化、前瞻性和明确化(3)协调原则即刑法调控应当高度垂视刑泛、与法律调控机制整体运作的内在协调,包括竹宪法、经济法、民商法的协调,以及新的经济刑法规范与既有刑法规范间的协调。(4)统一原则。包括统一的立法者、统一的经济刑法体系及统一的刑事司法机制。统一的刑法调控.是建立全国统一的市场体系的必然要求。2、J卜j法调控的J浅召}}一些学者认为刑法是一把双刃剑正确运川刑法参与市场经济的法律调控,能够通过惩治危害市场经济的犯罪活动有力地保障良好公正的竟争秩序,促进市场经济的繁荣与发吸;反之滥用刑罚利器,将造成对正常经济活功的不当一f预压抑竟争自由和市场活力。有咚学者进一步指出刑法可以以其特有的强制力作用去调整社会关系,但其调整应建立在其他具体的部门法基础上,而不应直接介人到具体的社会关系之中。在缺乏具体的部门法依托条件下的刑法直接介人,会在一定程度上抑制某种社会关系的产生与发展。所以,对经济引为(包括对不法经济行为)的调控,理应优先采)}川卜刑法的方法。在这一问题上,不能搞所谓“刑事优先原则”。有的学者主张排除在经济犯罪问题卜的类推适用代之以严格的罪刑法定。但一也有一些学者认为,由于我国经济法很不完善,立法空缺随处可见,在有明确的部门法(经济法、行政法规)依托的情况下,对严重危害经济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采用刑事类推的方法去定罪处罚,这对于维护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作的正常秩序,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也能为经济刑法规范的完善提供实际依据。3、刑法调控的模式一些学者指出,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基于对犯罪总根源的片面认识,人们希望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建立能够彻底铲除犯罪之源。表现在刑法上,就是以消灭犯罪为刑法调控的目标模式。并且,为实现这一目标而不惜成本,导致刑罚的超量投人。事实证明,这种理想模式并不成功。这些学者从分析犯罪的社会功能、刑罚的社会成本人手,提出必须树立犯罪的相对性观念和刑罚的经济性观念,并由此引出刑法的不完整性和最后手段性的结论。他们认为,刑法作为一种社会控制手段,其功能是有限的,我们不能将维持社会秩序的任务完全交给刑法去完成。刑法调控模式应以犯罪相对性和刑罚经济性为基本理念,不求彻底消灭犯罪,但求以最小的社会成本开支将犯罪最大限度地控制在社会能够容忍的限度之内。因此,必须破除重刑主义和泛刑罚化的观念,建立一个实现刑罚资源最佳配置,并能取得遏制犯罪最佳效果的刑法调控模式。
三、关于经济行为的刑法评判问题
1、经济行为的诸种表现一些学者从法律规定的角度,把我国当前的经济行为划分为三种形式,即法律有明文规定的行为、法律规定有冲突的行为、法律无明文规定的行为。他们认为,对法律有明文规定的行为,应坚持有法必依的原则,依法认定其法律性;对法律规定有冲突的行为,应按新法优于旧法和用政策指导执法的原则,准确认定其法律性质;对法律无明文规定的行为,应根据“三个有利于”的标准,慎重认定其所属性质。也有学者认为,有利于社会生产力发展的经济行为,法律仍规定为犯罪时,应及时修订刑法或者制定新的刑事法律,以适应社会现实的需要;在刑法未修改前,应从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实际情况出发,不作犯罪处理。危害社会生产力发展的经济行为,法律尚未规定为犯罪时,应及时制定新的刑事法律。在新的刑事法律制定前,则应分别情况处理,即现行刑法中的规定可以容纳的,依现行刑法论处;现行刑法不能容纳的,适用类推定罪判刑。2、罪与非罪的认定标准随着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轨,认定犯罪的标准也发生了重大改变。有的学者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认定行为的社会性,主要应当以“三个有利于”的标准,但“三个有利于”标准的实质是生产力标准。在当前情况下,对经济行为合法与非法(包括对犯罪)的评判,应当以市场经济运作的内在要求为标准,因为它们才是生产力标准的具体表现。这些学者认为,市场经济运作的内在要求,可以概括为经济自由、公平竟争、诚实信用三大原则口其中,“经济自由原则”旨在保证最大限度地发挥经济活力,提高经济效益;“公平竞争原则”旨在为经济主体提供参与经济活动的平等地位与均等机会;“诚实信用原则”旨在保障契约遵守,防止对合同经济权益的侵犯。据此,凡是违背这三大原则的经济行为,应在法律上评判为非法;危害严重的,认定为经济犯罪。否则,就应在法律上评判为合法。还有一些学者认为,生产力标准是社会评价体系中的一个根本标准,不应被简单化,绝对化,在生产力标准的科学把握上,要特别注意四个“不能”,即不能把生产力标准曲解为纯粹的经济标准、金钱标准;不能把生产力标准等同于某个部门、地区的发展标准;不能把生产力标准误解为评判行为曲直的排他性标准、唯一标准;不能把生产力标准看作是人为自立的个人标准。他们认为,生产力标准不能脱离经济、政治、法律、伦理和社会文化的评价标准,在犯罪认定仁,则不能脱离犯罪构成这一刑法标准。只有坚持生产力标准与法律(刑法)标准的统一,才能科学认定经济行为的真正性质。还有个别学者就我国现阶段经济犯罪形成的原因。经济体制转型时期的刑事乏范状态以及经济犯罪与国家刑罚权的关系等问题,进行一了研究。
关键字: 税收协定 电子商务 营业所得 常设机构
一、电子商务环境下常设机构概念的适用
常设机构原则是各国在避免国际双重征税协定(以下简称双重征税协定)中普遍采用的协调缔约国双方在跨国营业所得上征税权冲突的基本原则。根据此项原则,缔约国一方对缔约国另一方来源于其境内的营业利润行使属地课税权征税,是以缔约国另一方企业在其境内具有某种特定的物理存在(physical presence)——常设机构的存在为前提的。这种常设机构的存在可能由于企业的某种固定的营业场所或设施构成,也可能因企业通过某种特定的营业人的活动而构成。(注:关于构成税收协定意义上的常设机构的固定营业场所、设施和营业人活动所应具备的要件,参见廖益新主编:《国际税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1](P176-178,189-197))经合组织范本和联合国范本共同建议的常设机构原则表明,常设机构这种特定的物理存在,是缔约国另一方企业在缔约国一方境内从事实质性经营活动的客观标志,构成缔约国一方行使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优先征税的充足依据。
然而,跨国电子商务是处在不同国家境内的当事人之间通过电子数据交换(EDI)或国际互联网进行的商业交易,与传统的商业交易方式相比,它具有直接性或称为非中介化的特点,尤其是在线交易(on-line transactions) 情形下,位于不同国家境内的交易双方直接在机上通过互联网进行询价谈判、订货、付款和交货等交易行为,数据化商品的存在和便捷低廉的通讯成本,使得传统的通过在东道国境内设立营业机构、场所或委托营业人来开展经营活动的营业方式,已失去了存在的意义和价值。缔约国一方企业通过电子商务方式在缔约国另一方境内开展营业销售活动,按照前述构成常设机构的物的因素或人的因素的要件判断,很难认定在缔约国另一方境内设有常设机构。
首先,在一般情况下,跨国电子商业销售活动是通过互联和销售商设在东道国境内某个服务器上的交互式网址(interactive web site)实现的。这种网址实质上是由数据和软件构成的一种计算机程序,具有易于移动的特点。居住在缔约国一方的销售商可以对设在缔约国另一方境内的某个服务器上的网址进行设计、修改,或将网址从一个服务器上转移到另一个服务器上。位于缔约国另一方境内的客户通过计算机终端与服务器之间的通讯协议联系,可以访问该网址并利用网址的应用软件进行订货和支付。按照前述构成常设机构的因素——某种固定的营业场所或设施应具备的要件,上述服务器上存在的网址由于只是应用软件和电子数据组合而成的一种计算机程序,它虽具有可视性,但并非某种有形体的场所或设施,无法满足营业场所所要求的物理存在特征。同时,网址具有易于操纵转移的特点,也难以符合构成常设机构的营业场所或设施所要求的地域上的固定性和一定程度上的持久性条件。
其次,网址所在的服务器虽然可视为一种有形体的设备,但在跨国电子商务交易活动中,位于东道国境内的服务器通常并非是居住在东道国境外的销售商所有的或专属使用的,而是东道国境内的网络服务供应商(ISP)所设置和管理的。境外销售商只是在ISP的服务器上租用一定的磁盘空间建立自己的网址,ISP的服务器同时也供其他客户租用来设置各自的网址。因此,这类情形下的服务器由于并不处在境外销售商的支配控制下,不可能构成境外销售商在东道国境内的营业设施;而实际支配和管理该服务器的ISP由于非仅为境外销售商提供维持网址的服务,同时也为其他客户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而且ISP通常无权以境外销售商的名义谈判签订合同。按照两个范本规定的构成常设机构的人条件,这类情形下的ISP也不可能构成境外销售商在东道国境内的常设机构。
在现行的跨国营业所得国际税收分配原则下,常设机构的存在是跨国营业所得来源地国行使课税权的前提条件。而上述跨国电子商业交易的特点,说明按照现行的两个范本规定的常设机构构成要件,缔约国一方企业通过互联网络在缔约国另一方进行营业销售活动,很难被认定为构成设有常设机构。随着电子商务的广泛应用和跨国电子商业交易额在国际贸易总额中所占的比例迅速提高,一个新的国际税收分配问题摆在国际税法学者们和各国财税部门面前:传统的也是现行的常设机构概念和原则能否继续适应于协调跨国电子商务营业所得的征税权冲突?是要彻底抛弃这一传统的概念原则另寻新的来源国课税依据,还是应对这一概念构成要件进行相应的调整修订,使其能够继续适用于在居住国和来源地国之间合理地分配跨国电子商务营业所得的税收权益?对此问题,国际税法学界和有关国家和国际组织的税务部门提出了各自的政策主张和对策方案。
二、解决电子商务环境下常设机构概念适用问题的对策方案
面对电子商务蓬勃发展对现行的国际税收法律制度的冲击和挑战,各国政府、有关的国际组织和国际税法学界在和电子商务引起的各种国际税收法律问题的过程中,对如何解决这些问题先后提出了不同的对策方案。
1.彻底的变革方案
鉴于像常设机构这类传统的国际税法概念和规则适用于跨国电子商务课税存在着诸多问题,税收学界的一些学者主张采取根本性的变革方案,即建议在所得税和增值税之外,针对电子商务交易另行开征新的税种,通过这类新的特别税的征收来解决电子商务交易的国内和国际税收分配问题。这类根本性的变革方案包括加拿大税收专家阿瑟科德尔(Arthur JCordell)和荷兰学者卢休特(Luc Soete)等人提出的对网上信息流量开征“比特税”(bit tax)[2][3];美国耶鲁大学教授杰姆斯托宾(James Tobin)建议的以网上交易的货币支付流量为对象征收的“交易税”(transaction tax),以及其他学者主张的与基础通讯费用相联系的电讯税(telecoms tax)和对连接互联网的计算机开征计算机税(PC tax)。[4]
主张开征新税种来解决问题的学者们强调以电子商务为代表的数字经济区别于传统的物质经济的技术特点,以及它们的发展对各国税基的。他们认为传统的税种机制已不能适应信息销售体系的变革,必须针对数字经济的特征,以新的税收机制替代基于物质商品和服务增值的税收机制,才能达到税负公平、节约网络资源和提高征税效益的目的。
这类主张对电子商务开征新税的激进的对策方案,虽然能够较好地适应电子商务的技术特点,具有容易认定、操作简便和能有效地防止纳税人逃避税行为等优点,但它们有明显的共同缺陷。首先,将使网络通讯这一新的媒介承受额外的税负,造成电子商务与传统商务之间税收差别待遇,从而可能阻碍互联网和电子商务的发展和效益的充分发挥。其次,这类新税种的征税对象,如比特税针对的经过网络传输的计算机数据流量和交易税课征的网上货币流量等,尽管容易认定和能够准确计量,但它不像收入或消费额那样代表反映纳税人的经济负担能力,并不构成国民收入再分配的良好基础。换言之,互联网用户收发的数据数量的多少,并不标志着其收益价值或财富数额的大小,以此作为课税对象标准,不能体现量能课税、合理负担的税收基本原则。由于针对电子商务另行开征新的税种存在着上述缺陷问题,这类根本性的改革方案并没有得到各国政府和有关国际组织的认同支持,而美国、加拿大和荷兰等国则对这类建议主张持明确否定的态度。(注:美国财政部税收政策研究室认为,“税收中性原则排除对电子交易开征新税种或补充性税收,而要求税收制度对相似的所得同等地加以处理,不管所得是通过电子手段或现有的商业渠道取得的。”参见[5]。)
论文关键词:内涵发展,职业教育,必由之路,枣庄经济学校,职教理念,课堂教学
基于以上五个方面的考量,枣经人开始认真阅读戴士弘的著作。不但读了而且考了。去年暑假的一天,全体教师走进考场,认真地作了一张试卷----学习理解戴士弘课程教学改革的测试卷。
宁波经验在枣庄土壤上开始茁芽生长,这是枣经人向榜样学习努力走出职业教育怪圈的一个新的尝试。
《职业教育课程教学改革》问世以来,枣经人也许是最早接触到它的群体之一,而改革的脚步自2007年学校决定走内涵发展的道路开始时,就一直没有停下。先是将改革的目标指向教材统整,首先解决教材脱离学生实际的问题。以机电一体化、电子技术与应用和数控技术与应用三专业为龙头,对其教学计划、课程教材实施统整,并成立相关课题组,着眼于职业学校学生毕业后的发展成立了数学、英语、体育等基础课程统整小组,素质和能力相结合,双管齐下。教育专家、中央教科所姜大源教授曾明确赞同用课程教课,赞同用课程教课的老师才是好老师。着眼于学生职业能力的培养、用先进职业教育理念授课、符合学生未来发展的三点一面的长远设想,枣经人开始按照这样的思路,以培养能力为突破口,从学校实际出发,钻研适合本校学生实际的校本教材。经过两年多的努力,以《学会学习》为代表的学校系列校本教材共计18册,已经编排完毕并投入使用。
教材问题解决之后教师成为突出的瓶颈。这方面,学校领导认准一个道理:专业教师是学校最为宝贵的财富,要解决职业教育教师问题,首先要对专业教师进行培训。而培训最好最便捷的途径就是读书。为此,学校两度安排全员读书活动,要求:中层以上干部将读书学习的重点放在教育理论和管理理论上;专任教师学习的重点放在现代职业教育理论方面;职员以师德专著和工作方法理论为主;采用“定时、定地、定内容、定主讲人、定检查、定评比”的六定学习方法,学习结束后安排一次理论考试,以测检学习效果。于是,就有了前面全体教师走进考场一幕的出现。
到2009年下半年,枣庄经济学校教学改革已经进入到第三阶段----课堂设计及课堂教学全员达标。这是该校以宁波经验为依托所进行的改革的攻坚工程,也是按照新的职业教育教学规律改革课堂教学的试点,因此,可以说,宁波经验已经开始在枣庄大地上生根发芽。
走内涵发展的道路是时代的必然,教学改革的目的是培养一支不但学历层次高而且要更具备动手能力有眼界大视野的专业教师队伍。
这次课堂教学设计改革的宗旨是:内涵发展,专业带动,校本为主,枣庄特色。教改活动共分为三个阶段。前面两阶段是统整教材、校本研发和内涵突破、专业发展,改革的主要落脚点在教材和教师上。设计理念是:如果进行符合职业教育特点的课堂教学,首先要解决的应是教材和教师的问题,这也符合戴氏职教理论的要求,所以,在过去的两年里,该校共完成涉及各专业近二十种教材的校本改造,全体教师参加校本培训以及选拔优秀教师参加国家级省部级骨干教师培训等工作也已顺利完成。
学校请来高校和职教界的专家,对全体任课教师的课程设计进行了评比,并提出修改意见。在此基础上,老师们根据学校再次修订的《枣庄经济学校课程设计达标课评分标准》和每人的单元教学设计上一堂达标课。课程设计三上三下,删繁就简,力臻至美。专家学者从旁协助,点睛挈领,务求教改达到设计目的。学校要求:分期分批,务必人人达标,初次不达标者需要重新设计、重新上课,直到达标为止。至此,教学改革第三阶段的序幕正式拉开。
课堂教学改革是职业教育充满活力的首要前提,提高教师课堂教学能力是职业教育达到最高境界的入门级工作。
进入第三阶段,学校业务部门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结合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开展,认真分析教学工作的现状,将课堂教学达标工作分作四个批次进行。第一批次:各教研组长和部分骨干教师。第二批次:青年教师。第三批次:中年教师。第四批次:所有的未参加前三个批次的教师。
为了表示对此次教改的重视及权威性,学校邀请市教育局职教室及校外专家与该校校级领导一起组成了达标验收委员会进行评审,显示了学校对课堂达标工作的重视和决心。各批次参加达标课验收的老师,认真进行单元设计,精心制做课件,周到准备各种实训材料,在课堂教学中发挥出色,受到了专家评委的好评。将分批次达标活动上成了一次优质课的竞赛。至此,宁波经验首次在枣庄大地上开出了绚丽的花朵。
[关键词] 经济犯罪 市场经济 犯罪 刑事处罚
现代社会的经济犯罪与市场经济运行具有极强的共生性。“在宏观上,市场经济是以法律为边界的公平竞争的经济;在微观上,竞争主体均以获取超出平均利润为目的,以便在竞争中求得生存和最大发展,这种生产经营目的成为经济主体采取非法手段突破竞争的公平界域的内在动力……不能否认“有市场经济就有经济犯罪” 这种客观现象”。我国市场经济正处在高速发展时期,它的推行给多年施行计划经济的我国经济发展带来活力,但缺乏市场经济发展经验和欠缺可模仿的成功模式,经济运作过程的失范为经济犯罪提供了温床。
经济犯罪已成为当今普遍关注的问题,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和建立健全,使整个社会经济活动空前活跃。但与此同时,由于各种原因及商品经济本身的各种负面效应,经济领域的犯罪也不断出现,严重的妨碍了市场经济的发展。如何有效的预防和控制经济犯罪、思考探索经济犯罪与市场经济二者之间的关系,对于正确地理解和把握刑法的有关规定,有着积极的意义。
目前经济犯罪类型增多,如金融犯罪、网络犯罪、生物犯罪、环境和卫生等。因此,对经济犯罪研究的首要问题就是解决“什么是经济犯罪”?
一、经济犯罪
经济犯罪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经济管理法规,在市场经济运行或者经济管理活动中从事非法经营活动,严重侵害市场经济秩序,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目前,我国关于经济犯罪的概念:一是“大经济犯罪”概念,把侵犯财产罪以及其他一切以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的犯罪都包括在经济犯罪之中。第二种界定是“ 中经济犯罪”概念 ,认为“经济犯罪是一切侵害社会主义经济关系,依照刑法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第三种观点是“小经济犯罪”概念,认为,“经济犯罪就是指行为人为谋取不法利益,滥用商品的生产、分配、消费等环节上所允许的经济活动方式和经济权限,违反所有直接与间接调整经济活动的法规,危害正常的社会主义经济运行秩序的行为。”本文赞同此观点。
国外关于经济犯罪的界定从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对经济犯罪概念产生萌芽解释,到20世纪50年代和60年代时,产生了一批研究成果。从此经济犯罪学术研究非常活跃,其中具有代表性的有:
美国著名犯罪学家埃德・H・萨瑟兰教授认为经济犯罪是一种白领犯罪。
德国学者林德曼主张把国家的整体经济当作刑法保护的法益,认为经济犯罪是一种“侵害国家的整体经济极其重要部门与制度的可罚”。
荷兰学者莫勒提出,经济犯罪是所有直接或间接的违反经济法规,干扰经济秩序、破坏整个经济结构的犯罪,故称为“财产犯罪”或“图利犯罪”。
俄罗斯学者阿.伊.道尔戈娃认为,“经济犯罪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在于给社会制度带来消极影响还破坏了所规定的作为国家物质基础――经济的秩序”。
上述学者虽然理解各不相同,但其思考的脉络上可分为:以侵犯刑法保护的经济秩序为思考对象、以犯罪主体为特征、以犯罪行为方式为特征的经济犯罪概念。研究的对象不同,标准也各异,很难说谁对概念的内涵把握准确。但“白领犯罪”的提出,对美国经济的研究乃至欧洲的影响很大。
二、我国目前经济犯罪现状
目前我国行政部门查处的案件截至2006年6月,海关办理走私犯罪案件9733件,对13316人提起公诉。2001年至2006年6月,外汇管理部门联合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近千名。全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移送公安机关的涉嫌犯罪案件持续增加。今年前9个月,全国公安机关受理移送的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10356件,同比增长129%。今年1月~9月,全国检察机关批捕、的相关案件数量分别同比上升了10%和10.4%。今年上半年,全国法院共受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357件,同比上升了68%。
2007年一年来仅全国县级领导干部的贪污腐化案件就达2347件。
北京市公安机关1996年~1999年度立案侦查的经济犯罪: (1)1996年立案(经济犯罪)906起,侦破874起,查获961人;1997年立案(经济犯罪)2020起,侦破1698起,查获1695人;1998年立案(经济犯罪)3017起,侦破1773起,查获1248人;1999年立案(经济犯罪)2270起,侦破1419起,查获944人。从上述数据中可以表明对经济犯罪分子必须严打才能有效。(2)1996年~1999年经济犯罪活动中北京市工业系统挽回的直接经济损失:1996年1291.5万元,1997年1226.2万元,1998年1499.57万元,1999年2326.74万元。这一组数据表明,1996年以来,北京工业系统的经济犯罪在逐年增加。(3)1996年~1999年北京市各级法院共审结经济犯罪3181起,判处死刑3583人,涉案金额高达87亿。其中涉案金额达50万元的有285件,高于70万元的有171件。
三、市场经济下的经济犯罪
我国市场经济形成和确立的时间不长,无论从体制上还是模式运作上都属于起始阶段。在计划经济转入市场经济的过程中,有许多矛盾需要解决。因此,我们应该从市场经济和经济犯罪的关系上来考察。
1.市场经济的自主性促使经济管理权力失控、经济主体权利滥用
市场经济是自主经济,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既是产权明晰的主体,又是独立的经营主体和责任主体,是一个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它能自主经营、自主决策、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这样市场经济一方面使企业拥有经营权、决策权,企业效益好坏也都是自己承担,这是积极的一面;另一方面,由于主体独立了,不存在人身依附关系,在经济上也没有上下级关系,政府监督和领导权力也都被弱化了,政府对经济主体的经济行为再也不能指手画脚,这样,很容易为经济犯罪留出难逢的契机。
2.市场经济的盈利性是经济主体膨胀了逐利欲望
市场经济是盈利性经济,生产经营者的目的都是为了盈利。如此的经济运作模式中,资源配置首先考虑了盈利问题,投资决策也被盈利左右,追求最大化利润成为经营者的目标。这样就诱发一些人用非法手段获取利润进行如走私、、证券、保险、信用证、信用卡等犯罪。
3.市场经济的开放性促使经济犯罪跨越地域界限
市场经济是开放经济,,开放是市场经济的内在需求。市场经济具有较强的扩张力,它可以突破部门和国际市场融为一体,使经济全球一体化。国门的打开,引进了先进的技术、产品,但也带来了经济犯罪手段。境外的经济犯罪行为人打着投资、开发的名义,或以提供紧缺原料、热门商品为诱饵,或以兴办企业为幌子,进行各种经济犯罪活动,其形式名目繁多,手段狡猾;国内也有一些犯罪分子与国际犯罪接轨,进行跨国界犯罪。
4.市场经济的竞争性刺激了犯罪人的违法犯罪意识
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它要求一切商品和生产要素都要进入市场,进行自由交换,任何单一的市场都难以完成这个任务。只有形成完整的市场体系,有买卖的竞争、还有质量、价格、服务的竞争等。市场的竞争对企业形成经常性的动力和无情的压力,优胜劣汰是其必然结果。由于竞争的残酷性,会使金融、技术、信息、劳务、房地产等领域的经济犯罪不断增多,失业率比计划经济多了,经济犯罪以非规模的形式取得竞争的“胜利”。
5.经济犯罪的契机在于市场经济成熟规则的缺乏
市场经济也是法制经济,它存在着竞争带来的利益冲突和矛盾,需要有适宜市场经济的竞争规则为规范。这种规则就是法律规范,只有规范才能把市场经济纳入到法制化的轨道。这样才能堵住经济犯罪的漏洞,规范我国的市场经济。
综上所述,抑制经济犯罪对市场经济危害的途径主要有:一是严格执法;二是完善刑事立法;三是要增强公民法律意识,减少经济犯罪。
参考文献:
[1]储槐植:《市场经济与刑法》,载《中外法学》1993年第3期
[2]陈兴良主编:《经济犯罪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12~14页
[3]周密主编:《美国经济犯罪和经济刑法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20页
[4]赵长青:《经济刑法学》,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44页
〔关键词〕市场经济立宪主义立宪主义的实现
毋庸讳言,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的建设已进入纵深发展的阶段,市场体制的运作毕竟是一次全面的制度实践,具有浓厚的工具主义色彩。因此,对经济现代化提供有力的价值内核无疑显得至为迫切。它关涉到市场经济的品质和社会效果,意义甚殊。本文旨在通过对传统儒家思想与立宪主义两种价值立场进行比较、评析。从而对我国市场经济价值取向的应然性选择作出判断。
一、立宪主义:价值与制度的聚合
立宪主义的概念起源于古希腊、古罗马。立宪主义的概念及其内核经历了一个历史演变的过程。1立宪主义的概念及其内涵的界定是宪法学者一直存在争议的命题,其中涉及到宪法术语的使用和变迁问题。“宪法的基本用语概念与历史发展同时发生变化,其特征尤其在于它与宪法原理的变化具有同步性。也就是说,宪法原理随历史发展发生变化,而基本用语的概念又随着宪法原理的变化而变化。”2但是,就总体而言,有三点是能得到共识的,
首先,立宪主义决非是单纯的宪法和有关宪法制度的制定活动。从这个角度而言,立宪主义与立宪是有区别的。它不仅是一个静态的过程,还包括宪法的宣传、实施以及监督保障等动态过程。
其次,从内容上看,立宪主义要求宪法包涵人民自由权、财产权,安全权和社会权的确立,包括对政府权力的制衡原则等等。体现着实质正义。
最后,就立宪主义概念的内部结构而言,立宪主义不仅是一个设计精致规范严密的法律体系,更重要的是,它还应是一整套体现自由和制衡精神的价值体系和观念体系,是制度和价值的聚合。
考察立宪主义的演变历程,我们不难发现,近代立宪主义向现代立宪主义的转变是以1919年《魏玛宪法》为主要标志而逐步实现的。它是发轫于古希腊立宪概念的形式化、3经中世纪宗教理念渗透和近代立宪实践的演习而不断实质化的产物。可以说,立宪主义的价值内核是随社会生活的演进而日益丰富的。社会生活的发展史无疑是一部经济关系的演变史。立宪主义与经济活动之间存在着历史的先天的联系。诚如恩格斯所言,“如果说我们的法律的、哲学的和宗教的观念,都是在一定社会内占统治地位的经济关系的或远或近的枝叶,那么,那些观念终究抵抗不住因这种经济关系的完全改变而产生的影响4。”恩格斯精辟地阐述了意识形态与经济形式的辨证关系,为我们研究立宪主义与市场经济的关系提供了理论框架。
现代立宪主义的日益完善无疑确立了以下几个原则。
1,自由的保障需要国家合理干预,这是古典自由主义对市场经济的滞后性和盲目性回应的结果,是立宪主义的重要内容。
2,人权的相对化以及社会权的凸现;其中社会权的强调是以魏玛宪法为肇始以法国宪法和意大利宪法为主要体现的。它的出现是现代立宪主义对市场经济的契约自由等原则的限制和纠正。
3,议会的充分重视;议会在一个立宪主义国度里是各种利益主体平等博弈的法制化场所,现代立宪主义对议会的强调体现了经济民主与经济自由的原则。-当然,现代立宪主义的诸原则的归纳完全是比较意义上的。它是对近代西方立宪理念中绝对自由权的反拨和重新审视的结果。严格说来,现代立宪主义是以自由主义理论为基本框架并植入民主主义学说的精髓而形成的一整套制度体系和价值体系。它包括制度的设计、人权的保障、权力的制衡、文化的培育及传播等等。是价值与制度的完美聚合。它不仅能通过立宪并以之为核心建立一整套内在统一的法律体系对市场经济进行有效规制,更重要的是,立宪主义还是一系列以自由和民主为基本内核的价值理念的载体,具有文化、意识形态等方面传播与导引功能。而这一切对于培植契合现代市场理念的价值观和行为模式意义甚巨。因此,就功能主义的立场而言,立宪主义既是一个规范系统又是一个反馈和评价系统。而这双重功能是无法从儒家思想的现代诠释中获致的。更重要的是,`儒家思想是专制统治的产物,而并非如立宪主义那样内生于市场经济之中。倘剥离其政治体制的支持,它仅仅是“中国人的价值系统”5而已
二、市场经济;机制和观念的汇合
我国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是一个经济现代化的过程,经济现代化的内涵是多相的。它包括经济体制的现代化和由经济体制决定的经济观念的现代化。在我国传统的社会结构里具体表现为计划体制和官本位思想。而这些都是与市场经济的内在价值相冲突的。在当前,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已是举国上下的共识。市场机制的有效运作需要一个完善的自足的法律体系作为制度环境,而以宪法为核心建立的一系列法律制度正契合此要求。从这种意义上说,市场经济与立宪主义的结合使经济发展有了合宪性和结构性。但是,这并非市场经济的全部,任何外在形式的运行都需要内在的动力。市场机制亦不例外。它的发展无疑有着一系列的价值目标为支持。这些价值目标是由市场机制本身的内在规律决定的。如市场主体的多元化,地位的平等性和契约自由等等。立宪主义则通过立法的方式将这些规律制度化,并辅之以法制宣传将其内化到公民的行为模式中去。
我们说,市场机制运行的理想状态便是市场和政府间的均衡式和谐。市场经济有其自身的逻辑和价值。作为政府在采取何种管理模式的选择时对此不应忽视。市场经济的相对独立性与立宪主义的关系主要决定于以下因素,1,市场经济的自发性。2,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的划分3,权力有可能滥用的原理。从经济与政治的衍生史来看,立宪主义无疑是最佳的选择模式。对于立宪主义的认识需要我们“不能仅仅看到作为制度、程序等技术性设施的一面,而忽略其所蕴涵的价值及其道德基础6”。一般而言,市场经济的发展是立宪主义在以下方面有所作为。
首先,市场机制的有效运行需要多元的平等的利益主体。市场主体的独立地位的确立在我国这个缺乏自由传统的国度里意味着思想领域内的重大变革。因为独立的人的概念在以儒教传统为基本意识形态的社会结构中从未真正确立过。传统中的人囿于由婚姻和生育所结成的网状的社会格局里。这种格局“好象是把一块石头丢在水面上所发生的一圈圈推出的波纹”7。使其丧失其独立人格。产权制度也是家长制的。无财产之独立便无人格之独立,立宪主义的任务就在于以法律的形式确立财产权及人格独立与自由的基准。世界各市场经济较为成熟的国家,其市场机制的日益完善无不伴随着制度的确立及完善过程。并且这一过程无疑得助于一种适合于人格独立的新教伦理8。这种宗教改革的意义在于通过争取宗教自由和宗教宽容而使“良心自由和思想自由的现解”成为可能。而这一切是市场经济所必要的。
其次,市场经济需要无特权的市场主体和平等协商的交易品格。这意味着,一方面,当国家作为市场主体参与到经济活动中时,应遵守同样的市场规则而无法律外的特权。国家主义所产生的弊端则可以避免。另外,当国家作为市场的调控者和裁判者身份出现时,无论制定市场规则还是居中裁判,都应重视相对人的平等参与和平等保护,保持信息公开化。这要求立法和司法在一种能确保自由和民主的制度下运行。任何制度“都不是从属地为预先给予的集体或分配性共同利益提供利益的稳定化,它主要起到防止单方面的,即是说非正义倾向的作用9。”而立宪主义恰恰能提供这种制度。
首先,宪法对平等权的配置为市场主体的人格独立提供根本法依据并使之落实到具体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去,平等观念必然会随着制度运作而深入人心。这已成为现代宪法的特征性事实。“权利法案规定了法律的平等保护原则,但是权利法案的观念远远超出了这些10。”赫尔穆特施泰因贝格对美国的《权利法案》的评价便可见一斑;
其次,立宪主义还是一种价值体系,这些基本的价值观都是西方人文传统与市场运作的产物。这些基本价值对于冲破传统文化中对平等权利观的种种思维壁垒是必须的。
最后市场经济是一种开放型经济。世界经济贸易一体化需要一定程度的经济互动和市场接轨。而这对于有闭关锁国传统的中国来说,与其是制度建构的问题,毋宁说是观念转变的问题,立宪主义无疑在这两方面都提供了有力的支持。我国现行宪法对改革开放的规定以及由此带来的对国人观念的冲击,便可见一斑。
三、立宪主义、市场以及传统立场
无论从何种角度对我国传统社会和传统文化进行审视,都不能自然的导引出立宪主义和市场理念。这当然是我国传统的生产方式决定的。因此,可以确切的说,立宪主义和市场理念倘单单从意识形态层面进行定性,无疑,它是西方文化(主要是宗教文化)在其具体生产方式和利益冲突中逻辑的产生的。有其哲学的、文化的、宗教的基础。是西方价值的载体。因此严格的说,立宪主义面临着一个民族化、本土化的移植问题。在此问题上,世界各国的宪法实践为我们提供了三种模式:
1,全盘西化式。即不考虑立宪主义赖以生存的文化背景,与自己的传统文化进行决断式的背离。这在殖民地国家的制宪过程中表现得尤为明显。
2,全盘拒绝式。即:过分强调文化的相对性,对本国传统文化不作任何否定式评价。这在传统文化积淀非常深厚,且其政治制度的合法性也建立于其上的国家,表现得较为明显。
3,辨证吸收式。对本国文化进行反思性评价,以拿来主义的姿态吸收外来文化的合理性,从而实现两种文化的协调融合。这是大多数对立宪主义移植成功国家的普遍经验。对于立宪主义对文化碰撞采取何种途径,这是一个复杂的问题。传统是一个国家、社区或群体历史经验的总结,反映了该单位的生产方式和由此产生的人际关系状态。传统是如此重要,其影响如此之大,以至人们不可能完全将它忽略掉。11因此,该途径的选择倘脱离了具体的“语境”进行价值评价无疑犯了形而上的错误。其实,“各种制度并没有固定的优点,就它们本身而言,它们无所谓好坏。在特定时刻对一个民族有益的制度,对另一个民族也许是极为有害的。”12对待立宪主义的移植也应持此立场。
在我国这个传统文化极为深厚的国度里,先天的决定了只能选择第三种方案。即:对本国传统文化及其价值体系进行反思性审视,然后实现与西方立宪主义合理内核的顺利嫁接,从而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立宪主义。对于市场经济与传统定位的问题。笔者认为,作为一种交易规则的市场形式,在我国传统社会里是长期存在的。而且,在这些交易规则背后是以传统价值体系为支持的。如传统价值中的团体本位主义倾向重义轻利思想等。但是,市场经济不仅是一系列规则与机制的聚合,更重要的是,它包括一整套完整的符合立宪主义价值观的市场观念的聚合。这些是无法从传统文化中自然导出的。当然,某些传统价值观可能对市场主体的观念和行为模式产生影响。如传统的义利观等。13但是,从事物的实然性而言,“儒家‘重义轻利’的思想其实只是一种人格理想,社会中只有少部分儒家知识分子奉行而已,在日常生活中起作用的,主要是常识理性,这种常识理性承认人民追求利益的合理性,始终在中国人经济生活中起规范人们行为的作用。”14然而,这些稍具市场特征的价值观和行为模式只是以自给自足为特征的小农经济生产方式的产物,具有一定的历史局限性,倘不在体制下进行现代诠释,是不能适应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的。
四、市场经济:立宪主义实现的价值尺度
如果我们静心对西方立宪主义的产生及演进进行考察,不难发现,无论立宪主义制度建构过程还是价值嬗变过程都无可避免地贯穿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史之中。“政治、法律等的发展是以经济发展为目的的。”15这是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反映。立宪主义作为法律制度和法律观念的集合体也不例外。
首先,立宪主义的实现,必须以市场经济为价值导向。立宪主义通过立宪的形式确立公民的独立人格和广泛的自由权利,并提供了政府制衡的范式。立宪的过程是一个观念传播与价值渗透的过程。对于孕育和确立有利于市场经济的精神有着重要意义。同时,市场经济的推进也促进了市场主体的独立意识和权利意识,对立宪主义的各项制度的运作与完善意义重大。如人大制度等等。立宪主义如果从立法层面考虑,它作为政府的一项权力活动,只能是“能与运行中的市场相容的活动”,否则,“这些活动必须统统排除掉。”16但总而言之,“没有国家的法律秩序,经济制度,尤其是现代经济制度是不可能存在的。”17有了,对政治干预经济的权力作了严格的制度限制,给经济自由和财产权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保障。
其次,立宪主义的实现,必须以公民的主体意识和权利意识的觉醒为前提条件。在以义务本位和计划经济为显著特征的政治经济体制里,纵有立宪之名也无之实,立宪主义是无法真正实现甚至无法立足的。其原因关键在于缺乏制宪和行宪的心理和意识基础,。历史表明,立宪主义是商业发达的政治产物。古希腊与古罗马诸共和国的政体的不断完善是完全建立在其商业繁荣的基础之上的。市场机制的运作使一些观念得以强化,如产权意识,平等交换意识和契约自由意识等等。我国市场经济的初步发展对现行宪法的挑战便可见一斑。(我国现行宪法的几次重大修改无不是对市场经济发展的回应)。这样,也就不难理解为什么“没有商人阶级的形成、成长、壮大,及政治上的觉醒,也就没有清末的立宪运动”了18。公民在经济活动中不断强化的主体意识和权利意识反映到制宪和行宪过程中具体表现为:一方面,市场主体经济利益多元化,需要一个解决利益冲突和平等表达权利意志的法定场所,这无疑有利于议会制的建设。另一方面,市场主体的独立性必然要求宪法地位上的自主性,这对宪法在自由和人权上的保障提出更高的要求。另外,市场经济作为一种有其自身发展规律的经济形态,需要在市场和国家之间划定界限。作为市场与政府间的桥梁,它通过立宪的形式将国家管理经济的权力法制化,并以一些普遍的宪法原则把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界限以根本法的形式固定下来。
最后,随着世界经济、贸易一体化的进程加剧,市场经济体制面临着与世界接轨的趋势。这对立宪主义提出更高的要求。即:伴随着经济市场的国际化,宪法的某些内容或某些部分是否也存在与国际接轨的可能?我们知道,上层建筑是一定经济基础的反映,而经济基础从形式和内容可以分为经济体制和经济制度两部分,同样的道理,上层建筑也可分为政治体制与政治制度两部分,市场经济体制的运行虽然会引起政治体制的变革,但并不必然引起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的变化,相反,它对于不断完善其相应的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具有重要意义。19因此,随着市场经济的国际化,也必然要求在宪法的内容和体制上与世界各国宪法发生互动。比如,对人权的尊重和保障,对权力的制衡,对市场体制和市场规律的确认等等。这些无疑是现代市场经济的主要特征,也是立宪主义在价值和制度方面具有一定国际性和普遍性的重要体现。
五、结语及其评价
无疑,市场经济与立宪主义的关系是先天的孕育于市场发展的历史之中的一种社会现象。市场经济无论其基本价值还是具体制度都与立宪主义内在契合。市场经济的发展及其特征决定着立宪主义的发展程度和方向。这是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重要体现。而且,立宪主义作为一种价值体系和制度体系的结合体,有着自己的独立价值观,并对市场经济本身具有的某些先天缺陷进行纠正。正是由于市场经济和立宪主义的和谐发展,使得现代社会的具有一些任何历史时期所未有过的优越性,而这些恰恰正是我国市场经济和立宪主义发展的方向。
参考书目:
1参见韩大元著,《亚洲立宪主义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4-7页。
2参见(日)杉原泰雄著,渠涛等译《宪法的历史》,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16页。
3古希腊的宪法主要指国家结构的活动,并非现代意义上的基本法概念,徒具形式意义。
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402页。
5参见余英时著,《钱穆与中国文化》,上海远东出版社,1994年版,第45页。
6参见刘军宁著,《市场与》,引自《市场逻辑与国家观念》,三联出版社,1995年版,第25页
7参见著,《乡土中国》,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6页。
8有关宗教理念对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影响详见德国著名学者马克斯。韦伯的《宗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江苏人民出版社。
9参见(德)奥特弗利德˙赫费著,庞学铨等译,《政治的正义性》,上海译文出版社,1998年版,第323页。
10参见(美)路易斯·亨金、阿尔伯特·J·罗森塔尔编,郑戈等译,《与权利》,三联书店,1996年版,第260页。
11参见(美)希尔斯著,傅铿、吕乐译,《论传统》,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286页。
12参见(法)勒庞著,冯克利译,《乌合之众》,中央编译出版社,2000年版,第69页。
13有关儒家的义利观问题详见陈鹏生、反町滕夫主编,《儒家义利观与市场经济》,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6年版。
14参见著,《现代化的陷阱》,今日中国出版社,1998年版,第203页。
15参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集,第506页。
16参见(英)哈耶克著,杨玉生等译,《自由》,中国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9年版,第352页。
17参见(德)马克斯?韦伯著,张乃根译,《论经济与社会中的法律》,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第35页。
论文摘要:文章就随着我国市场经济运行机制建立健全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论述,以期通过对一些基本概念的再定义重新定位对市场经济的概念性理解。
一、对市场经济的理解
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们对市场经济的理解更加深刻。首先,根据西方经济学的理论阐述,通过对商品和要素的供求理论框架,分析并指出了市场经济是通过价格实现有效的资源配里的机制。这样的分析虽然能够建立概念的基本要求,但是却没有得出概念的本质属性,存在一些限制性的假设,如:企业利润最大化行为、充分信息、完全竞争市场等等。这在现实生活中存在明显的缺陷,一方面,市场经济中人的行为的深层次机制没有被研究。供给和需求对研究资源配置虽是强有力的工具,但是掩盖了供给需求背后的形成机制。另一方面所有的分析都假定信息是对称的、充分的,因而所给出的资源配置的预测常常与现实不符,有很大的局限性。本文就第一个问题,即供给需求背后深层次上的制度问题进行论述。
回顾经济思想史。自马歇尔等分析供给与需求以来,资源配置问题就成为经济分析的主流。但并不是惟一的,也有非主流的,比如奥地利学派的熊彼特和哈那克,对市场经济的理解并不局限于资源配置,从另外一个角度看市场经济。熊彼特认为资本主义的活力就在于创新和企业家精神;哈那克则是侧重经济自由、信.息和制度。经济学分析从来没有研究经济主体之间的规范性关系,只是研究供给与需求的关系。显然,所得出的结
论是非常正确的,但没有现实指导意义。纵观整个西方经济思想史,现代经济学理论的主要依据就如英国经济学家西尼尔所主张的一样;别除了经济研究过程中的立法、行政、哲学、道德,采用了抽象演蜂的方法,所得出的是人们观察和意识到的最一般的、主要的、基本的,带有共性的推论,我们称其为“纯粹经济学”。
通过一些转轨国家的经验我们发现,那些特别简单地认为自由化、私有化和民主化足以实现转轨显然有好多问题。现代主流经济学已经拓展到研究制度和政治因素,新古典经济学引入了博弃论、信息、合同和产权等。已经不是简单地认为市场经济只是资源配置的一种手段。市场经济与计划经济的区别不仅仅在于是否用价格实现资源配置,更不在于自由、私有或民主化的程度。其最本质的区别是激励与约束的机制不同。简单来说,市场经济通过制度安排给予广大的人民对生产和对创新提供了非常强有力的激励;同时它又对每一个经济决策者有约束,这种约束使得他要对自己的经济决策的后果负责。这是两个方面的,千好了有奖励,可又不能乱来;造成了坏的经济后果,就要受到相应的惩罚。强调在市场经济中激励与约束的重要作用,以及对人们行为的影响。激励与约束两者缺一不可。但首先是约束,约束使竞争更加有序,竞争可以使约未变得可信,激励就像汽车的发动机,汽车要走必须要有发动机。但是仅有发动机汽车照样也不能开上路,还必须要有刹车装置。每个人要付他的经济后果负责任,也就是说,他要受到约束。从激励与约束角度来分析问题,我们对市场经济的理解就会深化一步。
二、现阶段对激励的反思
按照霍姆斯特姆和迈格仁的分法,激励措施有三种:以科斯和西蒙的理论为基础的工作设定,以克莱因、威廉姆森、格罗斯曼、哈特等人的交易费用理论为基础的产权激励,以阿尔奇安、德姆塞茨、霍姆斯特姆等人的委托理论为基础的状态依赖报酬激励。本文针对的是第三种。
计划经济的失效,不仅仅是资源配置上的无效率。市场经济的重要特点是分散的决策过程,而这一过程的背后是每一个人都可以充分地利用他所观察到的信息。世界上没有任何一个计划可以有效地利用经济中的全部信息。而人们之所以愿意去发现信息,利用获得的信息,是因为可以从中得到回报,这就是市场经济背后的激励。这里的信息,并不是“专业知识”,专业知识非常重要,它是人类对规律性东西的总结。但是最重要的知识,特别是在经济活动中,是那种分散在大众中的、非专业的非常本地化的知识,哈那克称之为“本地信息”。是关于当地、当时、不断变化万千的各种知识。这种知识才是创造财富的重要源泉。即使是在高科技方面,也是分散在各个群体里面,而不是高度集中的。只有发挥全社会每一个人的积极性,让他们自己去创造,经济才有活力。计划经济的失致证明了哈那克的论点正确。就是在法国和德国这样的非常成熟的资本主义制度,由于清规戒律也很多,所以那里也没有产生出硅谷来。以发展高科技的为例。国内都非常关心知识经济,发展高科技的劲头十足,学习仿效硅谷—这一全世界公认的成功典范。但是硅谷是怎么形成的呢?从本质上讲根本没有计划成份,也不是美国政府规划出来的,它是由全社会的力量凝聚而成的。他们之所以愿意创新企业,是因为他们的知识商业化,最终通过企业上市实现自身的价值。正是在市场经济的激励机制下,涌现了无数的人才和财富。同样的道理,以前我们认为股票市场的作用仅仅是筹集资金,而没有想到的是,股票市场的建立更重要的是其约束激励作用。
然而,一个奇怪的现象是在非常多的时候,在不完善的计划经济条件下和不成熟的市场经济制度下,对于经济主体和经济行为而言,社会的激励作用非常有限。
论文关键词:市场经济;激励;约束;再理解
论文摘要:文章就随着我国市场经济运行机制建立健全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论述,以期通过对一些基本概念的再定义重新定位对市场经济的概念性理解。
一、对市场经济的理解
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们对市场经济的理解更加深刻。首先,根据西方经济学的理论阐述,通过对商品和要素的供求理论框架,分析并指出了市场经济是通过价格实现有效的资源配里的机制。这样的分析虽然能够建立概念的基本要求,但是却没有得出概念的本质属性,存在一些限制性的假设,如:企业利润最大化行为、充分信息、完全竞争市场等等。这在现实生活中存在明显的缺陷,一方面,市场经济中人的行为的深层次机制没有被研究。供给和需求对研究资源配置虽是强有力的工具,但是掩盖了供给需求背后的形成机制。另一方面所有的分析都假定信息是对称的、充分的,因而所给出的资源配置的预测常常与现实不符,有很大的局限性。本文就第一个问题,即供给需求背后深层次上的制度问题进行论述。 回顾经济思想史。自马歇尔等分析供给与需求以来,资源配置问题就成为经济分析的主流。但并不是惟一的,也有非主流的,比如奥地利学派的熊彼特和哈那克,对市场经济的理解并不局限于资源配置,从另外一个角度看市场经济。熊彼特认为资本主义的活力就在于创新和企业家精神;哈那克则是侧重经济自由、信.息和制度。经济学分析从来没有研究经济主体之间的规范性关系,只是研究供给与需求的关系。显然,所得出的结
论是非常正确的,但没有现实指导意义。纵观整个西方经济思想史,现代经济学理论的主要依据就如英国经济学家西尼尔所主张的一样;别除了经济研究过程中的立法、行政、哲学、道德,采用了抽象演蜂的方法,所得出的是人们观察和意识到的最一般的、主要的、基本的,带有共性的推论,我们称其为“纯粹经济学”。
通过一些转轨国家的经验我们发现,那些特别简单地认为自由化、私有化和民主化足以实现转轨显然有好多问题。现代主流经济学已经拓展到研究制度和政治因素,新古典经济学引入了博弃论、信息、合同和产权等。已经不是简单地认为市场经济只是资源配置的一种手段。市场经济与计划经济的区别不仅仅在于是否用价格实现资源配置,更不在于自由、私有或民主化的程度。其最本质的区别是激励与约束的机制不同。简单来说,市场经济通过制度安排给予广大的人民对生产和对创新提供了非常强有力的激励;同时它又对每一个经济决策者有约束,这种约束使得他要对自己的经济决策的后果负责。这是两个方面的,千好了有奖励,可又不能乱来;造成了坏的经济后果,就要受到相应的惩罚。强调在市场经济中激励与约束的重要作用,以及对人们行为的影响。激励与约束两者缺一不可。但首先是约束,约束使竞争更加有序,竞争可以使约未变得可信,激励就像汽车的发动机,汽车要走必须要有发动机。但是仅有发动机汽车照样也不能开上路,还必须要有刹车装置。每个人要付他的经济后果负责任,也就是说,他要受到约束。从激励与约束角度来分析问题,我们对市场经济的理解就会深化一步。
二、现阶段对激励的反思
按照霍姆斯特姆和迈格仁的分法,激励措施有三种:以科斯和西蒙的理论为基础的工作设定,以克莱因、威廉姆森、格罗斯曼、哈特等人的交易费用理论为基础的产权激励,以阿尔奇安、德姆塞茨、霍姆斯特姆等人的委托理论为基础的状态依赖报酬激励。本文针对的是第三种。
关键词:金融体系;实体经济;关系;反思
引言
对经济领域的发展来说,金融体系的存在对于经济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的理论与实践在经济转型中也占据着主要地位,是影响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因素。金融体系能够将社会经济运行过程中的发展规律呈现出来,给未来经济发展的预判提供条件,还能够体现出当前经济市场发展的势头,为一些金融股票的价格波动作出实时的体现,体现实体经济以及金融体系的发展状态。
1、金融体系与实体经济的基本概念
1.1金融体系的概念
金融体系的的概念主要是反映一个时期经济发展的经济模式,包含经济领域的各种经济活动状况。此外,虽然金融体系大多是为了反映一个国家当期的经济发展状况以及发展模式,但是由于每个国家的国情并不相同,每个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以及消费水平有较大的差异,导致不同国家的金融经济体系也会呈现出不同的发展形态。金融体系从宏观价值来看,可以把它当做是一个国家的经济框架,由许多因素共同组成,企业想要谋求较好的发展就必须要对经济框架的形成有一个十分透彻的了解,方便全局的发展。
1.2实体经济的概念
在我国现在的发展中,虽然给虚拟经济的发展提供了许多较好的条件,但是实体经济的发展依然还是国民生活中的主体经济。它包含的领域颇多,产品设计、生产、销售等等,以物易物或是金钱的正当交易等等,对人们日常的生活需要提供最基本的条件,并在不断地发展与完善中,提升国民的生活水平和物质享受。
2、经济转型背景下我国金融体系与实体经济关系发展现状
在我国经济发展转型的时期,国家相关政策的出台给经济的发展与形式转变提供了非常有效的作用,也转变了原本轨迹中的经济发展,影响;额金融体系与实体经济的关系,推动实体经济与金融体系由分离状态逐渐转变为融合。从深层面来看,其实金融体系与实体经济之间的关系是较为复杂的,因为其中所包含的因素是多种多样的,就我国经济发展的现状来看,实体经济的发展已经逐渐开始有了较好的发展苗头,通过与金融体系的完美融合,将二者的优势完全激发出来,推动我国金融经济的不断进步。但是由于目前的金融信贷的发展又渐渐的开始导致金融体系与实体经济的发展趋向分离状态,因此还需要金融行业与实体经济的不断完善,不断磨合,达到完美融合。
3、促进金融体系与实体经济关系的有效措施
3.1促进金融体系的发展,为实体经济的快速发展做准备
在经济的发展中主要就是以市场的经济需求为主要发展导向的,因此,实体经济在其中充当的作用是主要的,而金融体系的健全就是为了促进实体经济在市场经济中稳步快速的发展。金融体系与实体经济之间的关系是相辅相成的,也是相互依存的,实体经济的发展是需要金融体系的完善与健全来作为发展的根本的。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可以将实体经济不断发展的资金投入金融体系中,一方面扩展金融体系的规模,另一方面还能够壮大实体经济的发展实力,激发市场中的金融需求,推动实体经济的有效发展,也给国民经济带来可持续发展。
3.2发挥实体经济在市场经济中的积极作用
在市场经济的发展中需要实体经济将自身的发展能动性和积极性全面的体现出来,在充实金融体系的同时活跃市场经济的发展环境,推动金融体系的稳步发展,相互促进。另外,实体经济的发展需要时刻注意经济需求的转变,时刻准备转型发展。现在我国的经济发展随着时代的进步,科技的发展,逐渐呈现出多元化的状态,市场经济在不断的发展中还应该与时代的发展接轨,激发实体经济的发展潜力,更进一步的促进金融体系与实体经济的完美结合。在国民经济的不断运转过程中,要想完善金融体系的结构就需要实体经济充分的发挥自身创造经济收益的能力,不断的壮大金融体系的力量,从根本上解决金融体系与实体经济发展过程中资金缺乏的问题,利用资金累积的方法来拓宽实体经济发展的规模和领域,为金融体系的融资手段做出贡献,创新市场经济的发展,推动社会的进步。
3.3实行金融体系自由化改革
对金融体系的自由化改革能够对市场经济的发展做出卓越的贡献,增进自身体系的同时也能够更进一步的推动实体经济与金融体系之间的关系,促进经济市场的多元化发展。进行自由化改革的发展也是利用政府宏观调控的一种重要的经济手段,稳定市场经济的发展,也带动实体经济的进步,从而提高实体经济带给社会的经济收益,增加我国的经济实力。
3.4推动资本市场的改革
资本市场的改革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其实是较为重要的,它能够带动资本市场在发展过程中摒弃自身的缺点,发挥自身的长处,推动金融体系与实体经济的融合,稳定波动的经济市场,给以后经济市场的发展前景提供方向,推动经济的整体发展,增强我国的经济实力。
关键词:经济法概念;调整对象;经济法的产生;特定的经济关系;市场经济
引言
经济法在我国作为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已经没有太多的异议,但对经济法的概念的理解和认识仍在不断的变化和发展中。到目前,国家仍没有权威的经济法的定义,而经济法学界也未能取得统一的认识。
总的来说,我国的法律专家和学者对经济法概念的认识和理解是随着国家改革和经济的发展及经济法律建设的实践而不断发展的。十四大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后,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不断完善,经济法学界对经济法的本质和内涵的理解和认识也在不断地趋同,但如何科学地、恰当地给经济法作出定义,依然存在分歧。
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主要是该法律部门能不能有自己独特的调整对象或者调整方法。对经济法概念存在的分歧主要的体现在对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认识和理解的差异上。
在对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认识上,经济法学界对经济法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而且经济法调整的不是所有的经济关系,只是一定范围或者某些方面的经济关系即部份经济关系,这是没有异议的。根据杨紫火亘教授的研究,中国经济法学界已经取得共识或者基本上取得共识的观点是经济法的“三调整”、“五不调整”。“三调整”即经济法调整特定的对象、调整特定的经济关系、调整的是既体现国家管理经济的职能又体现对国家权力必要限制的特定经济关系。“五不调整”是指经济法不调整经济活动或经济行为、不调整民事关系、不调整行政管理关系、不调整在两个以上国家共同协调国际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不调整经济法律关系或者经济权利义务关系[1].这是从大的方面对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界定。
但经济法所调整的具体的特定的经济关系究竟如何概括和表述,才能体现和反映经济法的内涵,确定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从而给经济法的概念下好定义,这就见仁见智了。
笔者以为,对经济法所调整的特定的经济关系的认识,应该从经济法的产生及发展、经济法的本质、价值和作用等方面和各国经济法的实践特别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及经济法制的实际出发,综合分析研究,才能给出一个适当的结论。
1、经济法的产生是商品经济发展到市场经济阶段的产物
现代经济法的产生,主要是商品经济发展的结果,是在商品经济发展到市场经济,由于生产社会化和垄断的出现,传统的私法调整失灵,产生了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需要,国家介入经济生活而出现和发展的。经济法体现的主要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对经济的干预、调控,是国家凭借其权力,运用法律手段介入市场经济活动,管理和协调社会经济生活的结果。
随着社会生产力水平的发展,市场经济与法律的联系更加紧密,需要由法律调控的方面也在不断增加,相关经济法律法规不断出现和增多,经济法在经济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日趋重要,使得经济法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从法律体系中分离出来成为需要和必然,并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完善。
在其他经济制度下的经济性质的法律法规,有的也有现代经济法的形式或内容,但不足以在一国的法律体系中构成独立的地位或起到重要的作用。如简单商品经济时代,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法规很少,其作用甚微。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一切按计划去做,对经济的调控主要是通过行政和计划的手段进行,需要经济法律法规去进行调整的社会关系也不多,在这些经济制度下,经济法对国家和社会生活的作用较小,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存在也没有什么意义。
因此,经济法的出现是与市场经济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其发展也与市场经济密不可分。可以说,经济法是人类社会经济发展到市场经济的特定的历史阶段的产物,虽然经济法出现的时间较晚,但起作用的时间仅是与市场经济相联系的阶段,在社会经济发展到更高级的经济时代,经济法即会完成其历史使命。
2、经济法的价值和作用主要体现在对市场经济局限的克服
市场经济是市场机制成为资源配置的基本调节手段的国民经济运行方式[2].市场经济是生产社会化和商品经济高度发展的结果。当各种经济资源能够在统一的市场中自由流动并得到有效配置时,商品经济就发展到市场经济[3]。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对资源的配置主要是通过市场的供求、价格、竞争机制来实现的。市场经济主要体现为竞争,竞争会促进经济的发展,也会带来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要保障市场经济运行良好,必须要保证竞争是有序的,而要维护有序的竞争,防止无序的竞争,最主要的和有效的方式就是运用法律手段进行调整,使国家的经济活动法制化,使市场主体和政府的行为都受相关法律法规制约,依法办事。从这个意义上说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其中法律调整的主要规范是与市场经济联系最紧密的经济法。
经济法的价值和任务体现在国家通过经济法律的施行,克服市场经济本身存在的“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等缺陷因素,以实现社会整体效益、社会正义和公平、经济自由和经济秩序、经济民主与集中的统一,保证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
3、法济法调整的特定的经济关系是与国家对经济的管理和协调相联系的
(一)市场经济中国特色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作为最适合我国国情的经济制度,主要具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为企业提供了一个平等的进入市场并在市场中进行竞争的机会;第二、最大程度上保护每一个人合法的经济利益;第三、不同企业之间通过合同进行经济活动,国家通过法律对经济活动进行调控;第四、在经济环境发生变化时依靠市场的自我调节能力进行调整;第五、赋予了企业高度的自由、平等权利,充分调动了各行各业的创造性。
(二)民商法的概念
从字面意思看,民商法是民法和商法结合的产物,例如民法通则、公司法、合同法等都属于民商法的范畴。民商法在市场经济背景下起到了微观调控的作用,它主要是用于调节、处理共同从事某一项经济活动的各个经济个体之间的利益关系。虽然民商合一不断的深化,但是二者之间依然存在着相对独立性。其中,民法的保护对象是个人权益,例如人身权、财产权、自由权等等,可以说民法是调节市场经济过程中所需要的最基本的法律。此外,商法的保护对象主要是市场经济活动,保证经济活动的合法性与可行性。
(三)经济法的概念
目前,关于经济法的定义存在着巨大争议,特别是在我国经济法成立的时间相对较晚,这就导致了经济法的建立受到了多种因素的影响。经济法在市场经济背景下起到了对于国家经济发展宏观调控的作用,是所有管理和调控经济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可以说经济法弥补了民法在立法、司法方面的不足,通过经济法加强国家对于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能力。例如合同法和公司法同时也属于经济法的范畴。
二、市场经济背景下民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
市场经济背景下,民商法与经济法之间的关系错综复杂,既相互制约又相互补充完善。为了更加清楚的反应二者之间的关系,我们主要从二者之间的区别与联系两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市场经济背景下民商法与经济法之间的区别
1.市场经济治理观念
方面的差别民商法注重的是在经济市场中的企业和个人主动的根据民商法的相关规定进行经济活动,他们有充分的自由选择权利是否遵守民商法的相关规范,从而保护自己的利益。而经济法则要求企业和个人必须遵守其相关规范,服从国家的宏观调控。
2.保护的法律主体不同
民商法的根本目的就是保护个人利益不受到侵犯,它的法律主体主要是企业法人、自然人等。而经济法虽然也起到了保护个人利益的作用,但是在个人利益与国家公共利益发生矛盾的时候,经济法要求社会公共利益要大于个人利益。它的法律主体范围更加广泛,包括了各级政府机关、社会团体、普通公民。
3.二者的基本目的不同
通俗的讲,民商法所要实现的是绝对的平等,即平等的对待市场经济环境中的每一个个体。而经济法所要实现的相对的平等,重点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以求实现国家共同富裕的发展目标。
(二)市场经济背景下民商法与经济法之间的联系
1.二者的本质相同
从宏观角度上来看,民商法和经济法的本质是相同的。它们都是通过一系列的法律手段来保证市场经济的稳定,推动国家的发展。因此从这个角度看,它们是同质的,二者之间的区别不但不会产生矛盾,反而会起到互相补充、互相弥补的作用。
2.二者的作用范围相似
虽然民商法和经济法属于调整市场经济的两个不同的法律手段,但是在实际的经济调整过程中,二者的作用范围还是存在很多交叉的地方。例如公司法、合同法既属于民商法的范畴,同时又属于经济法的范畴。
3.二者的法律要素
相似概念、原则、制度、调整方法是我国法律的四个基本要素,不同的法律之间各个法律要素的主体不尽相同。而民商法与经济法的部分法律要素是通用的。例如,公司法人制度、诚信原则在两部法律中都有所体现。
三、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