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保护视力的建议优选九篇

时间:2024-03-04 14:4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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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护视力的建议

第1篇

关键词:湿地;保护;管理

1 湿地破坏的原因

1.1 农业开垦

首先,焚烧芦苇的现象仍时有发生,到了秋冬季节,有些农民为了捕鱼、捕猎野生动物便利,放火焚烧湿地内的芦苇;还有人为了扩大种植面积,砍伐或焚烧芦苇,造成野生动物栖息地的破坏,威胁湿地生物的生存环境。第三,随着农业生产的不断发展,由于湿地的开发利用缺乏统一管理,农民对湿地过度性的垦殖造成原有森林植被消失,动植物失去赖以生存的家园,从而导致湿地生物灭绝。此外,不恰当的旅游开发,使游客数量过大,对湿地水资源、动植物的保护带来不利影响。

1.2 过度放牧

随着人口的增加以及人们改善生活质量的迫切需求,一些地区畜牧业发展过快,导致过度放牧,很多湿地植物不能有规律地完成其生活周期,湿地植物多样性丧失,破坏了湿地生态系统的良性循环,导致其生态功能降低或丧失。过度放牧造成河边湿地的植被减少,影响了径流的过滤作用,增加了水温,从而导致鱼类减少和野生动物食物减少和生存环境丧失。

1.3 泥沙淤积和沼泽化

严重的水土流失直接导致湖泊的萎缩和湖床、河床的抬高,并导致洪水泛滥,因滥伐森林、毁林开荒、生态环境急剧恶化,水土流失严重。泥沙淤积加剧了湖泊沼泽化进程,沼泽化进程的结果是使挺水植物区向浮水和沉水植物区延伸,并加剧了围垦。此外,泥沙淤积也大大减小了湖容,降低了湖泊的调蓄能力。

1.4 农业活动和灌溉

农业活动产生的大量化肥、杀虫剂及动物垃圾,通过径流进入湿地,造成湿地富营养化。灌溉沟渠使湿地接收灌溉排水,从而使湿地的污染程度加重。没有净化的污水含有高浓度的硒,它可以导致鸟类、两栖类和鱼类胚胎的死亡或畸形,造成湿地中的一些物种消失。

1.5 城市化

大量工业废水、废渣、生活污水和化肥、农药等有害物质被排入湿地。这些有害物质不仅对生物多样性造成严重危害,对地表水、地下水及土壤环境造成影响,使水质变坏,供水短缺,寄生虫流行。事实上,湿地已成为工农业、生活废水、废渣的承泄区。

1.6 管理不到位和缺少立法

在涉及湿地保护开发利用的不同部门至今没有形成一个完善统一的管理体制,在湿地保护和开发利用中,存在各行其是,各取所需现象,矛盾突出,难以形成合力,严重影响对湿地资源科学统一的保护和合理利用。

1.7 经费投入不足,科研薄弱

由于人们历来从湿地索取多,对湿地保护投入少,湿地保护至今没有落实专项经费。没有一个专门的湿地科研机构,只有少数部门成立了湿地利用科研机构。同时,对湿地资源的价值和作用缺乏系统深入的研究,湿地保护管理技术也比较落后。

2 保护湿地的管理措施

2.1 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

目前我国自然保护区体系尚不完善,湿地自然保护区的布局、类型尚未进行湿地保护空缺分析评估,禁猎、禁渔、禁伐等其它保护形式发育不足,湿地自然保留区域相对偏少。现有保护区的管理还很薄弱,管理水平不高,设备、资金缺乏,影响了湿地自然保护管理工作的开展。

2.2 完善湿地保护的法规和政策体系

通过建立对威胁湿地活动的限制性政策和有利于湿地资源保护活动的鼓励性政策,协调湿地保护与区域经济发展。借助法律的和经济的手段,严格和强化执法力度,制裁过度和不合理利用水系湿地资源的行为,打击破坏湿地资源的违法、犯罪活动。

2.3 完善监测体制

缺乏对资源和土地利用后的湿地生态变化、生物多样性变化的监测。对污染监测,在布点的数量、测定的时间等方面都未能达到要求,而且不同部门在使用的监测方法、设备上也存在差异,监测标准尚不统一。此外,在信息利用方面也存在着已有的湿地基础信息,包括数据、参数等标准不统一。

2.4 健全湿地环境影响的评价制度

长期以来,缺乏系统、定量的研究,对湿地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价值评估的研究开展得也比较少,满足不了政府部门和社会公众对湿地的效益进行全面、系统、科学和准确评价的要求,极大地影响了对湿地的保护和合理利用。

2.5 加大资金投入力度

资金严重不足是湿地保护与管理工作面临的主要问题。在湿地调查、保护区及示范区建设、污水治理、湿地监测、湿地研究、人员培训、执法手段与队伍建设等方面都缺乏专门的资金支持。

2.6 积极宣传湿地保护

强化公众对湿地资源的忧患意识,让全社会都懂得每一个社会成员都有保护湿地的责任和义务,从而调动起公众参与湿地保护的积极性。

第2篇

陈传萍,女,本科,副主任护师,科教科科长

通讯作者:钟宝亮,男,主治医师

陈传萍 钟宝亮 聂凤娟 花芸 王晓露

摘要目的:探讨妇幼保健机构护士离职意愿与付出-回报失衡的关系。方法:随机抽取武汉市两家三级甲等妇幼保健机构的277名护士完成离职意愿问卷、付出-回报失衡问卷和医院护士离职影响因素问卷调查。结果:妇幼保健机构护士的离职意愿率为30.68%;离职意愿产生的危险因素(OR)为高付出-低获得工作模式(3.13)、聘用类别为合同制(2.53)、目前医院为自己第1家工作单位(2.11)、超负荷工作模式(2.02)、医院文化(1.35)、晋升与培训(1.20)和工作激励与成就(1.14)。结论:妇幼保健机构护士的离职意愿与高付出-低获得工作模式及其他职业因素有关,需要改善不良的职业因素,以减少护士离职的发生。

关键词 护士;妇幼保健机构;离职倾向;付出-回报失衡doi:10.3969/j.issn.1672-9676.2014.03.001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ffort-reward imbalance and turnover intention in nurses from maternal and child care centers

CHEN Chuan-ping, ZHONG Bao-liang,WANG Xiao-lu(Affiliated Mental Health Center, Tongji Medical College of Huazhong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Wuhan430022)

NIE Feng-juan(Maternal and Child Health Hospital of Hubei proince,Wuhan430070)

HUA Yun(The Children′s Hospital of Wuhan city Hubei province,Wuhan430015)

AbstractObjective: To explore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ffort-reward imbalance and turnover intention in nurses from maternal and child care centers. Methods:277 nurses were randomly selected from two tertiary maternal and child care hospitals in Wuhan, and administered with a turnover intention inventory, effort-reward imbalance questionnaire and nurse turnover intention affecting factor questionnaire. Results: The prevalence rate of turnover intention was 30.68%.The correlates (Odds Ratios) for turnover intention included high-effort/low-reward working model (3.13), contract nurse (2.53), the first job in current hospital (2.11), overload working model (2.02),hospital culture score (1.35),promotion and training score (1.20) and working motivation & achievement score (1.14). Conclusion: The turnover intention of nurses from maternal and child care centers, is associated with high-effort/low-reward working model and other occupational risk factors. We should reduce occupational risk factors to prevent turnover intention.

Key wordsNurse; Maternal and child care center; Turnover intention; Effort-reward imbalance

护理人员流失和短缺是目前全球护理行业面临的严峻问题,且这种短缺还在呈逐年增加趋势[1]。研究发现,护士高离职率是各医疗机构普遍存在的问题,是导致护士短缺的重要原因之一,而临床一线护士人力不足将导致医疗护理服务的质量、安全和效率下降[2]。离职意向是指个体在一定时期内变换其工作的可能性,被认为是离职的前因变量,对实际的离职行为有很好的预测能力[3]。妇幼保健机构护士服务对象主要是孕妇和儿童,工作环境噪声大、风险大,工作任务繁重、责任重,患者家属要求过高等,其常处于高度紧张的应激状态,心理压力较大[4,5],是护理行业中较为特殊的群体,其队伍的稳定关系到妇女儿童的健康和安全。国内外已有较多对于护士离职倾向及相关因素的研究,但对象大都为综合医院或某一科室的护士[6,7],针对妇幼保健机构护士离职意愿的相关研究报道较少见。为探讨妇幼保健机构护士离职意愿的发生情况及可能因素,减幼保健机构护理队伍人才的流失,课题组对武汉市两家最大的三级甲等妇幼保健机构的在职护士进行了问卷调查,现将结果报道如下。

1对象与方法

1.1调查对象2010年5月选择武汉市两家三级甲等妇幼保健医院,在医院护理部配合下随机抽取300名在职女性护理人员为研究对象并发放调查问卷,所有调查对象均知情同意,匿名填写问卷。

1.2调查工具(1)一般资料调查问卷。包括护士的社会人口学资料、护理工作年限、职称、聘用情况、工作收入等。(2)付出-回报失衡(effort-reward imbalance,ERI)问卷。采用德国Siegrist提出的ERI模式而制定的自填式中文版ERI问卷,用于测评护士的职业压力,该问卷包括外在付出(指工作要求与工作职责,6个条目)、回报(有金钱、尊重和工作机会三种形式,11个条目)和超负荷(指个人的投入程度,6个条目)3个模块,共23个条目。付出和回报条目采用1(不同意)至5(同意,自己很烦恼)五点计分,超负荷条目采用1(很不同意)至4(很同意)四点计分。付出-获得评价方法:每个条目予以相同权重,其指标ERI=(11/6)(E/R),ERI>1表示高付出-低获得,ERI=1表示付出-获得平衡状态,ERI<1表示低付出-高获得状态,ERI的比值越大,紧张程度越高。超负荷模块以问卷得分位于上1/3者为处于超负荷状态。该问卷中文版由国内学者李健于2005年引入,具有良好的信效度[8]。(3)医院护士离职影响因素问卷。在凌文铨等[9]编制的“企业员工离职影响因素问卷”基础上进行修改,将问卷中的“企业”替换为“医院”,包括7个维度的影响因素,分别是工作激励与成就感、医院文化、薪酬福利、晋升与培训、医院效益与前景、人际关系和工作条件,共计27个条目,每个条目采用六点等级法进行计分(1=很不同意,2=不同意,3=有点不同意,4=有点同意,5=同意,6=非常同意),维度分值越高,代表该维度问题越严重。在本研究中该问卷7个维度的内部一致性Cronbach′s α系数为0.731~0.951,满足心理测量学要求。(4)离职意愿测量条目。根据Conklin等的研究[10],编制两个问题:“您是否认真考虑过要离开现在的工作岗位”、“您是否认真考虑过提前退休”衡量护士是否有离职意愿,两个条目中只要有一题选择“是”,即视为有离职意愿。使用简单条目测量离职意愿的方法,是离职意愿研究的常用方法,其预测效度已经确立[11]。

1.3调查方法在医院护理部配合下,按照简单随机抽样原则选择30名在职护士作为调查对象,以科室为单位向护士长讲解调查目的和方式后,将问卷分发至预先抽出的护士,由护士匿名填写完成问卷,科室护士长核对后回收。共发放问卷300份,回收有效问卷277份,有效率92.33%。

1.4统计学处理将问卷资料双录入Epidata 3.1数据库核对锁定;计算样本离职意愿的检出率及其95%置信区间(95%CI)。采用SPSS 17.0统计软件进行统计学分析,计数资料采用χ2检验,计量资料采用t检验。以是否有离职意愿为因变量,单因素分析有意义的因素为自变量,进行Logistic多因素(Backward:Wald法)筛选护士离职意愿的相关因素。因素与离职意愿之间的关联强度用比值比(OR)及其95%CI表示。检验水准α=0.05。

2结果

2.1调查对象一般资料277名护士年龄20~57岁,平均(30.70±8.30)岁。婚姻:未婚95名,已婚176名,离婚6名。工作年限1~36年,平均(10.3±8.9)年。学历:中专及大专147名,本科及以上130名。职称:护士127名,护师77名,主管护师及以上73名。聘用情况:正式护士140名,合同护士137名。

2.2护士离职意愿的检出率277位护士中,85人有离职意愿,检出率为30.69%。

2.3护士离职意愿的单因素分析(表1)

2.3护士离职意愿的多因素分析将表1中单因素分析有意义的因素纳入多因素Logistic回归模型筛选后,结果显示,高付出-低获得工作模式、聘用类别为合同制、目前医院为自己第1家工作单位、超负荷工作模式、医院文化分高、晋升与培训分高和工作激励与成就分高为护士离职意愿的危险因素,见表2。

3讨论

研究发现,30.69%的妇幼保健机构护士有离职意愿,该比例低于急诊科护士的离职意愿率(68.05%)[7],高于福利院和综合医院护士的离职意愿率(23.5%,9.82%)[12,13],离职意愿率的差异可能与各研究离职意愿判断标准、样本来源、调查地点等不同有关,但也在某种程度上说明妇幼保健机构护士的离职意愿率在护理行业中处于中等偏上水平。

尽管单因素分析显示,护士离职意愿与多种因素有关,但最终的多因素分析结果表明,护士的离职意愿主要与其本身的职业相关因素有关。综合性医院护士离职意愿的相关研究发现,由于我国医院人事制度方面的原因,正式护士和聘用护士在劳动关系、工资、奖金、津贴待遇等方面存在差异,导致合同制护士的离职意愿较高[14],与我们调查结果一致。既往多项研究证实,职业紧张是护士产生离职意愿的重要因素[15,6]。王晓蕾等[16]的研究发现,付出-获得不平衡和超负荷工作模式是影响综合医院护士离职意愿的直接影响因素,与本研究结果一致。首次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士有更高的离职意愿,说明新护士是护士队伍中的不稳定群体,容易产生离职意愿,国外研究发现,新护士离职率较高,而原因主要与其病人照护和工作环境安排不满意有关[17]。当一个新护士进入医院之后,其个人价值取向和预期与医院的文化和管理运行机制需要经历磨合,不适应者则易产生离职意愿。本次调查也发现,对医院文化不能融合(表现为医院文化纬度分高)的护士更容易产生离职意愿,说明医院文化教育在维持护理队伍稳定性方面具有重要意义。护士在单位中需要不断的学习和提高,这既利于医院也利于护士个人的发展,当护士体会到自己在医院中会有良好发展时,就会很少离开组织[18]。为此,医院管理者应增加护士晋升和培训的机会以减少离职。医院对护士工作的激励有利于增加护士的工作积极性,使护士感到工作得到了组织和管理者认可,增加了护士的成就感,从而更愿意留在医院内为医院服务[19,20]。

综上所述,护士离职问题在妇幼保健医院也普遍存在,妇幼保健机构护士离职意愿的产生与其不良职业特征有关。尽管研究存在样本量小、取样仅局限于两家医院而导致结论外推性小等不足,但结果提示,要采取措施减少护士的职业紧张,加强医院文化建设,激励护士工作,努力真正实现同工同酬和增加护士培训和晋升机会才能减少护士离职情况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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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

一、目前我国对未成年人民事权益法律保护的现状

从1980年到1996年,我国先后修改、修订、补充和新出台的《婚姻法》、《残疾人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教师法》、《劳动法》、《母婴保健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都有涉及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条款,这些法律法规与地方性法规,共同构成了我国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实施全面、系统的法律保护网络。其中关于我国目前有关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立法,主要是现行《民法通则》中的相关内容。在审判实践中,我们感到,在现行所有涉及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法律规定中,父母离婚后对未成年人监护权的行使原则、离婚后应当如何依法履行监护权利,以及如何处理没有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的父或母,在履行监护权利的过程中遇到影响其正常行使监护权的问题等,均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这就造成了双方对离婚时子女监护权归属及离婚后因未成年子女监护发生纠纷,无法得到及时妥善的解决,有的甚至还因此引起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激化,成为社会和家庭生活的不稳定因素。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中,因没有具体的可操作性法规可依据,在处理时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往往结果各异。如果对以上问题处理不好,势必会造成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侵害,最终影响下一代的健康成长,影响社会的安定团结。

二、民事案件中涉及未成年人纠纷的主要表现形式

涉及未成年人产生的纠纷,笔者认为,主要是由于目前的法规不完善,立法滞后等原因造成。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离婚后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监护权归属及如何监护等无明文规定。根据我国《婚姻法》第29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据此表明,父母对子女抚养、教育、管教、保护的权利义务(教育、管教、保护均为监护内容之一),均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但由于父母离婚,父母双方已不能同时与子女共同生活,父母对子女监护权的行使及其他权利义务和抚养义务的履行方式上会有所变化,父母面临决定子女监护权的归属及行使方式问题,即子女监护权归属于父母双方行使或一方行使及如何行使的问题。从以上法条可推知,我国法律主张由离婚父母双方共同行使子女监护权。这样规定的出发点是为了更好地保护离婚后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但其未能反映出父母离婚后的未成年人监护所具有的特殊性,即未成年子女只能随一方共同生活的特点。由于现实中各种因素的制约,造成未与子女生活的一方无法行使监护权:一是因为他们不可能与子女共同生活,无法进行具体的随时哺育、教育、监管,也无法承担责任;二是离婚父母一方因种种原因如职业、身体健康状况,住房条件及再婚等,愿意在离婚后停止行使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三是易引起纠纷,离婚后一律赋予双方均有监护权,这样离婚的父母对子女抚养问题因意见不一致,而发生矛盾和纠纷的情况常有发生,只好诉到法院,这样极不利于子女的教育成长。而立法有关监护权只采用双方行使原则的规定,是导致上述情况发生的重要原因。

(二)缺乏离婚后父母对子女的探视权规定。虽然我国法律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子女的权利和义务中含有离婚后父母对子女探视的权利,但对这种权利如何行使、如何保护及其内容,法律均没有明确规定。从现有的法律规定,法院只能根据父母的经济情况、生活环境,判决子女随条件较好的一方生活,而对子女来说仅有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是不够的。在审理中发现,离婚后有的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以种种理由拒绝对方探视子女,对方不能与子女见面,更谈不上对子女履行教育、监督、保护等监护权利义务;而有的与子女分居的离婚父母一方,频繁看望子女,影响到双方及子女的正常生活;有的因双方对探视子女的方式、时间地点、周期等与对方发生矛盾;在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发生争议,或是侵害他人民事权利引起诉争时,双方产生矛盾,如未成年人父母作为法定人进行诉讼时,因如何处分未成年人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双方产生相反意见而发生矛盾等。对上述种种产生诉讼的情况,目前有关未成年人监护的法律法规中,均没有明确的规定。这些情况使离婚父母之间发生纠纷,既增加讼累,也影响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和身心健康成长。甚至有时还会出现官了民不了的情况,即当事人在法院的民事案件已经审结,但是当事人之间为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产生的纠纷,并没有得到真正的解决,从而严重影响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三)协议离婚程序简单,草率离婚现象增多。据北京市海淀区工读学校统计,1/3的学生是离异家庭的子女。离婚对于未成年子女具有不可估量的影响,特别是因夫妻协议离婚行政程序过于简单,双方对子女的抚养未予明确的确定,甚至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调解中,考虑更多的是双方当事人的意愿,而忽略了子女的利益。

(四)未成年人抚养费标准难以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规定:“离婚后,父母对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负担,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生活水平确定。”在具体操作上,《意见》又作山规定:“即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比例给付。负担二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超过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按此规定,确定抚育费数额应以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的给付能力和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为前提,这对有固定收入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有固定收入的企事业单位的职工来说,法院只要参照《意见》的规定即容易操作,当事人对此已无争议。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变化,单位效益的波动,职工收入的增减,《意见》规定的尺度就难以掌握,部分单位效益差,只发给职工基本生活费,部分单位工资、奖金跟效益挂钩,收入波动幅度大。另外还存在着高收入阶层子女抚育费的确定,是否仍按《意见》规定的标准,以及个体经营者或”下海“经商者隐形收入更难确定等问题,如果这些新情况、新问题不加以研究和解决就难以切实运用法律来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因有关对抚育费内容未作具体规定,双方对子女负担的费用上产生争议。对于子女入学投资费(资助费)如何分担,及随着私立学校、自费学校增多,这些学校不仅要交公费还要增加额外的赞助费或自费上学费用。法院在处理这些问题上也存在争议。

(五)在赔偿案件中未成年人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难以认定。由于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特殊性,成年之前基本是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其致人损害的现象时有发生。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0条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给予赔偿。该司法解释为处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就学期间的致人损害类纠纷提供了适用依据。但对限制行为能力人就学期间的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均未作明确规定。由于上述条文并未明确学校与监护人之间内部责任如何分担,各自所应承担份额或比例大小,仅规定学校有过错的,应适当给予赔偿,对受害人保护不利,从而亦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未成年人的利益。

(六)未成年人受家庭成员伤害的情况难以处理。因受传统的封建家长制的影响,家长在家庭中的权威性胜过法律,子女始终被视为家长的财产,家长对子女拥有绝对的控制权。因此家长虐待未成年子女,甚至致伤致残,异姓旁人不愿插手,“官不管,民不究”。虽说我国目前有专门的未成年人保护立法,但在家庭保护这一环节上相关的规定过于概括,缺乏相应的法律责任的规定,同时也未设立专门机构从事这方面的监督工作,因此难以约束监护人的行为。

造成未成年人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原因很多,但关键在于我国法制还不完善。因此,要使未成年人权益从根本上得到保护,必须从立法上予以完善。

三、完善未成年人民事权益法律保护的若干建议

(一)增加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单方行使原则。

在父母离婚时,将抚养子女的一方确定为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赋予另一方对子女抚养与教育的监督权(即探视权),在抚养子女一方不履行监护职责时,另一方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原裁决,由自己来担任监护人,抚养子女。从世界各国立法看,离婚时兼采取一方行使监护权的很多,如法国民法典1987年改为:“于父母离婚时,在符合未成年子女之利益下,法官在听取父母意见后,决定由父母双方共同或一方单独行使亲权。”我国香港特区的未成年人《监护条例》中规定,父母离婚时,可以确定未成年子女归哪一方监护。一方监护,不影响另一方对子女履行抚养义务和享有探视的权利。因此,在确定离婚父母谁为未成年子女监护人时,我们认为应明确以下内容:

(1)离婚时在符合未成年子女利益原则下,依父母协商决定监护权由父母一方单独或双方共同行使,如由双方共同行使监护权的应以书面形式认定与子女分居的父母一方以何种形式参与行使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

(2)如果父母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根据符合未成年子女利益的原则判决。

(3)如果父母达成的关于子女监护权协议不利于子女的,人民法院得依未成年子女本人、其他利害关系人、未成年人保护机关或监护机关的请求或依职权改定。

(二)明确规定关于未成年子女监护权的确认原则。

立法在明文规定由父母何方行使未成年子女监护权时,应考虑基本情形及便于审判人员执法操作。既防止自由裁量权被滥用,又可指导离婚双方依法处理其监护权行使问题,减少诉争和讼累,有利于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根据最高法院1993年《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中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结合司法实践可增加规定为:离婚时,法院在确定监护权归属父母何方行使时,应根据有利于未成年子女抚养成长的原则,综合考虑以下情形:1 子女的年龄、性别、人数及健康状况;2 10周岁以上子女对父母的选择愿望、人格发展需要及子女生活环境、学习环境;3 父母在监护权行使上的愿望及其对子女的感情状况;4 父母的思想品德、职业、住房、经济条件、健康状况、照料子女的特殊情形;5 父母一方或其近亲属有无优先行使监护权的特殊情形;6 未成年子女保护机关或监护机关的意见。转贴于

(三)增设离婚父母一方对子女的探视权制度。

现代社会许多国家和地区的立法都明确规定,离婚后与子女分居的或未行使监护权的父母一方,有权同子女来往和有权探视子女并进一步规定具体内容及限制条件,如:《德国民法典》规定,无人身照顾权的父或母,保留与子女个人交往权,请求告知子女的个人情况权(以符合子女的利益为限)及对子女财产利益必要时承担财产照顾权之全部或一部;还规定无人身照顾权的父或母和人身照顾权人不得为任何损害子女与他人的关系或造成教育困难的事由。结合我国实际借鉴国外立法经验,体现前瞻性和可操作性,笔者认为,应增补关于离婚父母一方对子女的探视权立法,可考虑增加以下内容:

一是确定探视权人范围。考虑到目前我国已有一些虽未离婚,但因感情不和事实上分居的夫妻,其中与子女分居的一方事实已停止行使监护权,所以探视权人还应包括,因夫妻分居未与未成年子女生活的父母一方。

二是确定探视权的内容。从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原则出发,停止行使监护权一方,除对子女有探视权或交往权外,还应享有参与教育子女权,监督子女抚养权等,以防止对方滥用监护权,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

三是对如何探视子女及探视子女的方式,时间、地点、周期、能否与子女短时期共同生活(包括周末、节假日、寒暑假)等,有原则性规定。对此离婚双方应达成书面协议,规定以何种方式适当履行对子女的上述权利。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利益判决。

四是制定一系列相应的保护措施。对不具有探视资格的人,如可能伤害被探视人的精神病患者,以及有故意伤害其子女的应从法律上剥夺其探视权,对一方探视权行使可能妨碍对子女的正常教育或对子女产生不良影响时,则法院可在一定时期内限制其与子女的交往。

五是在刑法和治安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中明确对侵犯一方探视权或另一方监护权的行为的制裁措施。对离婚后没有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拒不执行法院裁判,以暴力等非法手段从对方家中或幼托学校及其他场所强行抢(接)走未成年子女,使子女脱离对方监护范围的行为,有关法律应明确规定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对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故刁难,阻挠或拒绝对方当事人按照法律文书的规定行使探视子女的行为,或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将子女藏匿,使他人较长时期见不到子女的,有关法律也应作山明确的制裁措施。对离婚后的未成年人父母一方或双方故意不履行监护权利或义务,造成子女生活或学习受到重大影响的,如无固定住处,基本生活没有保障,无法接受正常的义务教育,或身心受到严重侵害的,有关法律法规也应明确应当由有关机关作为其监护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四)严格规范涉及未成年子女的协议离婚制度。

(1)实行离异程序的分级管理。有未成年子女的夫妻离异,须经诉讼程序,而不适用行政登记协议离婚程序。对于夫妻一方在狱中服刑5年以上或被法院宣告为失踪的人,对方可适用行政程序离婚,而不受子女是否为未成年人的限制。尽管协议离婚更能体现当事人的自由离婚意志,但是迄今为止,世界上只有十多个国家确立了协议离婚制度。法院要求有未成年子女的夫妻通过诉讼程序离婚,可以保障法官有效行使调解手段来改善夫妻关系,争取弥合夫妻的婚姻裂痕;有缓冲期使得当事人“冷处理”相互的矛盾,慎重考虑何去何从;即使婚姻关系破裂已无可挽回的夫妻,在法官的主持和裁判一下,不纠缠婚姻破裂细节,心平气和地达成有利于充分保护未成年子女权益的、能够有效执行的离婚调解协议,也是极为必要的。

(2)无论行政或诉讼程序离婚,均须给当事人设立1个月的慎重考虑期。离婚不仅改变了当事人的夫妻身份,而且改变了子女亲权的行使方式,因而应慎重行使。在立法技术上,很多国家规定了当事人在申请登记离婚后,须经过一定时间的考虑期,以使其理智冷静且慎重地考虑离婚行为的后果。在双方达成协议时,父或母均无权拒绝对方给付子女抚育费。

(3)对于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在协议随何方生活时,也应征求未成年子女的意见。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虽系限制行为能力人,但在其行为能力范围内有准确的表达随父还是随母的意愿,也有一定的识别能力,故应尊重他们的选择,保护其未成年子女的人身权利。因此,《意见》有关“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发生争执时应考虑子女的意见”的规定,只限于父母对该问题发生争执时行使是不全面的。即使达成协议也不排除父母在协议时带有个人“急于离婚”或“惩治对方”等目的,故笔者建议,在立法上应明确夫妻离婚时对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子女随何方抚养问题上均应征求该子女的意见。

(五)提高有关抚育费标准。

一是应明确抚育费内容,不仅包括《婚姻法》规定的基本抚育费,还应包括子女入学赞助费等正常的教育费。

二是当事人可以在离婚调解协议书中约定,一方不遵守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未成年子女抚育费给付及住房腾退等协议时,应承担支付一定数额违约金的民事责任。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庭可予以强制执行。

三是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中应分出一部分作为抚养子女的保证基金。有关法律只在夫妻财产均分时考虑到子女住房等利益,但对父母离婚后因突发事件又如何解决抚养费问题,法院并无明确规定。所以保证基金可以在发生上述情况时维持未成年子女利益。

四是明确“月总收入”的范围。应包括: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职务工资、奖金和各种补贴以及属于企业单位职工的浮动工资。在确定收入数额上可参照以下标准:

(1)对收入相对稳定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波动不大,且随着经济的发展,工资收入会不断增加这种情况可以按照最高法院《意见》判决按月收入百分比给付,这不仅防止了今后物价上涨形成新的要求增加抚育费,减少诉累,而且在实际执行中也容易掌握,所在单位按法律文书确定的百分比每月从职工工资中代扣给抚育方。

(2)对个体经营者以及其他隐形收入较大,诉讼时一方对另一方的收入不能举证,法院又难以查明真正收入的,应当尽量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根据夫妻双方上年总收入确定一方的收入或参照同行业的年总收入,再按照最高法院《意见》规定的比例判决,但最高数额不得高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一倍,对经营亏本的,按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给付。

(3)对单位效益不佳,企业面临倒闭,单位只发生活费的,如一方从事第三产业,收入又无从查实,可比照档案工资,按照最高法院《意见》规定的比例判决确定数额;对不参与第三产业的,可参照其基本工资,按照最高法院《意见》规定的百分比判决给付,比例高于当地生活水平的,按比例给付,比例低于当地生活水平的,按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给付。

(4)对单位效益随着市场经济的变化而浮动的,可按照意见规定的百分比判决给付,由单位按照其每月所拿工资、奖金从中代扣。效益好的,父母一方收入增加,子女的抚育费也相应提高;效益差的,下浮工资拿不到,也不影响子女必要的生活教育费。

第4篇

一、职业技能鉴定

1、经上海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鉴定合格,市外在沪企业的职工可以取得由本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颁发的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职业资格证书书》。

《职业资格证书》共分五个等级:初级(国家职业资格五级)、中级(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2、市外在沪企业的职工可到本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社会力量培训机构参加职业培训。培训结束后可到所在区、县职业介绍所培训窗口或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申请职业技能鉴定。

市外在沪企业职工已经具备一定技能,也可以不参加培训,直接到所在区、县职业介绍所培训窗口或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申请职业技能鉴定。

二、技术工人引进

1、市外在沪企业因工作需要从外省市引进所需的技术工人,可参照原市劳动局《关于本市企业从外省市引进技术工人的试行意见》[沪劳力发(1993)18号]办理。

2、从外省市引进的技术工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引进技术工人的工种与企业所需的工种对口;(2)引进人员在本市必须具有居住条件;(3)引进人员需具有高级工技术水平。若系夫妻双方一同引进,则另一方需具有中级工水平,并均需持有专业部门颁发的技术等级证书;(4)引进人员的年龄,男不超过45周岁,女不超过40周岁;(5)引进工人技师及特殊工种的技术工人,年龄可适当放宽,一般掌握在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

凡具备上述规定条件的技术工人需要引进的,其技术等级水平需先到市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有关单位进行考核和验证,再由企业直接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经批准同意后办理引进手续,并可为其办理本市常住户口。城市建设费按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三、社会保险

1、市外在沪企业经本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注册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按本市企业规定参加养老保险。

2、市外在沪企业经本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注册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应在30日之内,按《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有关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为单位职工(包括非上海户籍城镇职工)缴纳失业保险费。

市外在沪企业中的非上海户籍城镇职工参加上海失业保险的,在职期间转换至外省市工作单位或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转迁和失业保险待遇的享受按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和职工在职期间跨统筹地区转换工作单位时失业保险关系转迁有关问题的通知》、《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招用失业、协保人员

市外在沪企业经本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注册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招用本市失业、协保人员占职工总数达到一定比例的,可按规定同等享受本市有关鼓励企业招用失业、协保人员的优惠政策。

第5篇

1、充分利用吉林省中部城市引水工程项目,在饮马河上游建设闸门水坝。实施此工程,一是可减轻石头口门水库的防洪压力。石头口门水库是长春的唯一水源地,城市供水水源单一,水源调节余地少,供水系统显得较为脆弱,抗风险能力差。若遇丰水年份,将加大水库的防洪压力,水资源的脆弱性和不适应性将进一步凸现。从水库上游引水,将切实做到对水库进行汇洪分流,减轻压力,全面提高长春市水资源的保障水平。

二是可避免上游河水污染时对水源地的危害。吉化公司巨毒苯对松花江流域的污染,给加强城市水源地的保护提出了新课题。为保证原水安全,应在石头口门水库上游建设以芦苇为主的湿地,对进入水库的水进行生物治理。一旦出现问题,可以立即关闭闸门,通过饮马河支流流出,确保水源地的安全。

三是更大范围内升值土地,提高沿河两岸土地的含金量。目前山区土地价格比耕地还便宜。石头口门水库上、下游多为丘陵地貌,是建设山水新城区、山水卫星城地带的最佳选择。从饮马河上游引出支流,将使两侧形成新的生态景观,土地将因环境因素明显升值,并会成为投资的新热点。这无疑会收到富市裕民的双重效益。

2、对饮马河支流的路线及水库西侧进行综合开发。从长吉南线饮马河大桥引水,沿双九公路一侧的自然雨水河道向北,至流沙岭打造人工峡谷,引水通过人工峡谷进入九台市东湖镇再重新流入饮马河。饮马河因传说清乾隆在此饮过马而得名,建议将饮马河改名为乾隆河,将石头口门水库改名为乾隆湖。

第6篇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民政局、劳动局《关于安置城镇待业社残人员就业,扶持保护区街福利生产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目前,我市城镇中仍有一部分有一定劳动能力的盲、聋、哑、残青年尚未得到安置。这是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对福利生产加以扶持,采取有效措施,尽快使这部分社残人员得到妥善安置。

关于安置城镇待业社残人员就业,扶持保护区街福利生产的意见

市人民政府:

据调查,我市城镇人口中,盲、聋、哑、残人员约有一万四千九百余人,其中年龄在四十岁以下,有一定劳动能力的约有八千二百余人。近年来,各区街和各级民政、劳动部门安置以及个体开业等多种渠道,相继安置就业五千四百余人,目前尚有两千八百余人待业。为了尽快安置城镇社残人员就业,切实扶持保护区、街福利生产,根据国务院国发〔1981〕90号《批转民政部〈关于保护和扶持社会福利生产的请示报告〉的通知》和民政部、劳动人事部民〔83〕城120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待业的盲、聋、哑、残青年就业安置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

一、根据“三结合”的劳动就业方针,对城镇中社残人员的就业问题,继续采取多种渠道,积极加以解决。

1.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要采取措施,挖掘潜力,力争多安排一部分城镇中有一定劳动能力的盲、聋、哑人。同时,还要尽可能地举办盲、聋、哑人的职业训练班,为他们创造就业条件。

2.各区、街要发动、依靠社会力量,举办各种类型的福利生产、生活服务单位。同时,还要发动街道集体生产单位、商业网点,因人制宜,就地就近安置社残人员。这是今后安置社残人员的主要渠道。对有条件从事个体经营的社残人员,要给予鼓励和支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予以扶持。

3.各级劳动、民政部门,要协同有关部门,积极做好这项工作。在招工中,对具有专业技能、工种对口、残情较轻的待业青年,在经德智体考核合格后,用人单位应予以照顾录用。各企、事业单位,在组织本系统职工家属和待业青年参加集体生产劳动时,对待业的伤残子女应当统筹考虑,积极吸收。也可以同区、街联合举办集体福利厂、店,予以安置。

安置社残人员所需劳动指标,属于全民所有制的,在国家下达的计划内解决。属于集体所有制的,由市劳动局统一解决。社会福利工厂职工的调动使用,应和其他工业部门的职工一样对待;其劳动保险福利,应根据生产发展的水平,参照当地同所有制、同行业、同工种企业职工的标准执行。

二、遵照社会问题社会解决的原则,各有关单位对区、街福利生产和生活服务事业,要积极扶持,大力保护,切实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

1.经委、计委、建委、市场委、城市集体经济办公室和有关工业部门,对区街福利生产,在活(货)源安排、产品调整、计划归口、物资供应等方面,都要采取有效措施,积极给予扶持、保护。各厂的生产原料、基建指标、维修物料计划,由民政部门汇总上报,由有关部门列入计划,切实予以解决。各厂需要的大工业的边角余料,可由福利厂与国营企业自行挂钩,直接供应。

2.福利生产、生活服务单位所需的场地和房屋,各区人民政府应统筹考虑,适当安排。一时难以安排的,也应在规划集体网点,或新建、改建住宅区时,做出相应的安排。

3.对区街福利生产单位安置的待业社残青年,由劳动局从城镇青年就业补助费中,按每人二百五十元标准,一次性拨给民政局,作为待业社残安置补助经费,对分散安置社残青年、区街福利生产单位安置的非社残待业青年所需的经费,按市财政局、劳动局津劳服字〔1983〕370号文件规定办理。

4.税务部门要从减免税方面鼓励区、街生产厂、店安置社残人员。对集体社会福利生产单位,社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的,免交所得税;社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总数的比例超过10%,但未达35%的,减半交纳所得税;社残人员在生产人员总数中占不到10%的,照章纳税。对纳税确有困难的单位,经市、区主管部门审查,税务部门核准,给予适当减免照顾。

5.人民银行对区、街福利生产、生活服务单位的兴办和发展应积极扶持,发放低息贷款。即在两年内优惠40%,按月利率三厘六计算;两年后优惠20%,按月利率四厘八计算。

第7篇

根据今年立法计划,为做好《浙江省电网设施建设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的审议工作,从7月份开始,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在听取省政府法制办、省经信委等4个省级部门立法情况汇报基础上,先后赴部分市县开展立法调研,召开有10个省级相关部门参加的立法座谈会,并将条例草案印发至11个设区的市征求意见。省人大常委会冯明副主任参加了座谈和调研活动。在认真梳理研究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财政经济委员会9月13日召开全体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情况报告如下:

电网是保障电力安全稳定供应的重要基础设施,电网设施建设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是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重要内容,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目前,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由于制定时间较早,在电力管理体制经历重大改革,电力发展和电力管理领域出现许多新变化的情况下,已无法完全满足实际管理需要。特别是近年来,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用电量增速持续在两位数以上,2012年我省全社会用电量高达3210.55亿千瓦时。电网供电能力远远跟不上经济发展的步伐。

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制定相关地方性法规,有助于加强电网设施建设保护,维护好供用电秩序,保证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的用电需求。省人民政府提请的条例草案,立足我省实际,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总体是可行的。同时,根据调研情况,提出以下意见和建议。

一、关于电网设施空间布局规划。条例草案第六条、第七条对电网设施空间布局规划做了相关规定。有的地方和部门认为,条例草案加强电网设施空间布局规划的规定是必要的,但电网设施空间布局规划属专项规划,除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海洋功能区划、城乡规划外,还要与交通、水利、燃气、通信、给排水等专项规划相互衔接,条例草案第六条第三款对这方面规定没有涉及,建议增加相应内容。另外,由于我省地域狭小,各种管网建设在保障安全前提下应相互融合,而不是互相排斥,条例草案第七条第二款有关规定,将造成电网设施建设与其它管网建设的权益冲突,也不符合我省实际情况。建议对上述问题作进一步研究,修改完善相关条款。

二、关于新能源发电的电网配套保障。条例草案第十四条对电网经营企业为电源企业提供电网配套保障作了具体规定。有的地方、部门和企业提出,为了促进风能、太阳能等新能源的发展,电网经营企业应优先考虑新能源发电的电网配套保障。当前,我省新能源产业已进入快速发展期,2012年,全省累计建成新能源装机802万千瓦,占全省电力装机比重的12.8%。在加快电网配套设施建设时,电网经营企业必须充分考虑我省新能源发电的并网问题,解决新能源产业集聚区和重点建设项目电力的发送问题。建议对新能源发电的电网配套保障作进一步调研,补充完善相关条款。

三、关于电网设施保护的应急预案。条例草案第三章对电网设施保护作了规定。对此,一些地方、部门和人大代表反映,电网安全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与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密切相关,当电网设施遭受自然灾害或人为破坏时,将造成严重的社会问题,而条例草案缺乏电网设施保护应急预案方面的规定。建议增设有关应急预案条款。

四、关于供用电双方权益的保护。调研中,一些地方、企业和人大代表反映,条例草案对供用电双方权利义务规定存在不对等,有的条款部门痕迹较重,如第二十一条规定在紧急情况下,电网经营企业可以先行修剪植物或者砍伐林木,但对所有人的事后告知和补偿等未作规定,没有体现电网经营企业与其它民事主体平等、公平的原则,可能引发矛盾。条例草案第四章在设定义务时,对电力用户的规定条款较多,而对电网经营企业的义务提的比较原则。我们认为,供用电双方的立法诉求都应予以支持和规范。电网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应得到保护。同时,鉴于电力用户处于相对弱势地位,要注意加大电力用户权益保护的力度,对用户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的补偿作出相应规定。建议修改完善相关条款。

第8篇

   请照顾好我们的眼睛演讲稿

  现在的我们,因为物质的繁华。社会的发展等一系列的原因。眼睛早就被我们给弄的筋疲力尽了。一会儿坐在电脑前玩上个一天半载的。一会儿又在电视前呆了一个晚上。要不就趴在床上看小说。还有就低着脑袋写作业。你说,眼睛它受得了这样的忙碌吗?眼睛它能不差吗?

  俗话说:“眼睛是心灵的窗户。”一点也没错。有一双明亮的眼睛。那世界上一切美好的事物你都可以欣赏到。你可以看到许许多多奇妙的东西。

  我知道现在的我们,学习紧张,考试不间断。整天做得头脑膨胀的,常常是直到深夜也无法入睡。尽管如此,大家也应该保护自己的眼睛,爱护好自己的眼睛,有时间就多看看窗外的大树,小草。

  我知道有些人会无所谓地说。大不了配一副眼镜罢了。但你们有没有想过配上眼镜后,所给自己带来的麻烦呢?当你不戴眼镜别人大老远的向你打招呼。你是否能分辨呢?当你不戴眼镜在黑暗中行走时,恐怕你会摔一跤吧.再说眼镜戴的时间长了会是头昏,眼涨,鼻子发酸。还容易摔碎,大雾天气戴上后不一样看不清嘛!

  所以我们一定要爱护好,保护好自己的眼睛。少年眼中的世界本就应该是天高云谈,流光溢彩的嘛。

  爱护眼睛我们可以这样做:

  1、多看看绿色,如翠绿的小草,强大的大树。

  2、每天按时做好眼保健操,要认真完成

  3、玩电脑的时间不要过长,2个小时左右,就应该休息了。

  4、看书时,不要把脑袋低的太小,要不趴在床上看

  5、不要每天在家里当宅男宅女,要多到户外走一走。

  6、写作业时不可以理头哦。要做到眼里书一尺

  7、每天除了睡觉外,也要花一点时间闭上眼。眼睛也要休息的。

  爱护眼睛是要行动的哦,还有一个最好的方法大家可以用来爱护。保护自己的眼睛,那是什么呢?是一颗希望自己眼睛明亮的心。你自己希望自己的眼睛好,那机子就一定会有所行动。那自己就一定会注意许多,所以说,要有一颗坚持的心,我相信,世界上会有越来越多漂亮明亮的眼。

   请照顾好我们的眼睛演讲稿

  各位老师,亲爱的同学们:

  大家早上好!

  今天,我国旗下讲话的内容是:保护视力,从我做起,从小做起。

  同学们,当我们抬起头注视着鲜艳的五星红旗冉冉升起时,你们有没有想过:是什么让我们看到了这激动人心的情景?对,是我们的眼睛!

  当你牵着爸爸妈妈的手,漫步在林荫小路,观看两边绿草如茵,鲜花盛开时,当你坐在教室里读书、看黑板,看老师的眼睛索取知识时,你是否意识到你是幸运的呢?眼睛是心灵的窗户,拥有一双明亮的眼睛是一件多么幸福的事情。我们每个人小时候都拥有一双明亮的眼睛,拥有过夏夜繁星闪烁的'天空。可是渐渐地,由于读写姿势不当,用眼过度,许多人的视力不断地下降,蓝天不再明净,繁星变得一片朦胧。有资料显示,我国眼睛不好的人数居然仅次于世界第一的日本,因此也被称为“中国眼”。我国的盲人达到了500万,占全世界盲人总数的18%;而且每年约有45万人失明,这意味着几乎每分钟就会出现一例新的盲人。我国的近视人数达到了1000万。保护视力刻不容缓,我呼吁:为了你能继续拥有一双明亮的眼睛,为了你能拥有更明净的天空,每一位同学都要把爱护眼睛、保护视力的信念牢记心中,都要把爱护眼睛的要求落实到自己的日常行为中。为此,我建议大家做到如下几点:

  一、认真准确做好眼保健操,注意眼睛卫生。

  二、养成良好的读书写字习惯,读写姿势要端正,背部要伸直,颈部保持直立,做到“三个一”,眼离书本一尺,手距笔尖一寸,胸离课桌一拳。

  三、“三不”:不躺着看书,不在行进中看书,不在光线暗弱或过强的地方看书、写字。

  四、看电视和操作电脑时,要保持一定用眼距离和坐姿的端正。

  五、保证充足的睡眠。充足的睡眠是消除疲劳,恢复学习能力的重要原因,也是保持身体健康的主要因素。

  六、多做户外运动,经常远眺,使眼睛得到休息,调节视力,解除疲劳。

  七、不偏食,多吃奶制品、鱼蛋、肉等,少吃糖果和含糖高的食品,合理的安排我们的饮食结构,从饮食中获取充分的营养物质。多吃蔬菜,尤其是胡萝卜等含多种维生素的食品。

  做到以上几点并不难,只要同学们自觉执行,只要老师们随时提醒,我相信,同学们一定会拥有一双更清澈、更明亮的眼睛,一定会拥有一片更广阔、更明净的天空!为了美好的明天让我们一起努力吧!

   请照顾好我们的眼睛演讲稿

  尊敬的老师、亲爱的同学们:

  大家好!

  同学们,你们是否知道,当前我国小学生的近视率已达到30%,中学生达到60%,大学生竟达到了80%。根据近年来的跟踪调查与统计,我国的近视率在不断地上升,可见,保护眼睛,预防近视已刻不容缓!因此,今天我讲话的主题就是“保护眼睛,预防近视”。

  研究结果表明,不正确用眼,不注意用眼卫生以及饮食不均衡、睡眠不足等都是现代儿童近视率大增的主要原因。

  那么同学们要如何保护好自己的眼睛,预防近视的发生呢?在此,我建议大家做到以下几点:

  1.要多做些有益眼睛的活动。如多做眼保健操、跑步、做广播操、打球、踢毽子等。每节课间,一定要走出室外,向远处眺望,这样能使眼睛得到休息,调节视力,解除疲劳。

  2.读书、写字姿势要端正。眼睛和书本的距离要保持一尺,不要躺在床上看书,也不要在走路时或者在动荡的车厢内看书。

  3.不要在光线微弱的地方或强烈的阳光下看书、写字。

  4.不要长时间地看电视或者玩电脑和手机。

  5.要保证充足的睡眠。充足的睡眠是消除疲劳、保持视力的重要因素。

第9篇

一、问题提出

现代社会科学技术突飞猛进地飞快发展,高科技电子家电产品也越来越多。面对五花八门的家电产品,大部分家庭往往一应俱全,致使人们用眼时间越来越多,逐渐出现实力下降的状况,这在小学生中反映最为强烈。这次,我们就对班里同学近视的情况做了简单的调查与分析。

二、研究方法我们组成员通过上网搜集资料、读书查询了解了相关知识,制作了调查表格,对本班同学一一进行了实际调查,并对近视同学与视力正常同学的各项指标进行了比较分析。

三、调查资料统计

调查内容 近视同学 不近视同学

读书时间 每天3小时左右 每天2小时左右

玩电脑时间 每天30—60分钟 每天10—30分钟

看电视时间 每天1—2小时 每天30分钟左右

爱吃什么 肉类、油炸食品 水果、蔬菜

是否挑食 挑食 不挑食

是否眼痛 有时眼痛 从不

其他用眼时间 每天3小时左右 每天2小时左右

左眼视力 4.2——4.8 5.0——5.2

右眼视力 4.3——4.9 5.0——5.2

四、结论

经统计分析发现,近视的同学大部分都出现眼痛的症状,有的还影响了学习。分析发现,用眼时间过长会导致视力下降;同学们的近视状况与饮食有很大关系,近视同学大部分挑食,视力正常同学大部分不挑食。多吃水果蔬菜,有利于保护视力。

经过这次调查,我们为同学们提几点建议:

1、每天坚持做眼保健操。

2、每天用眼时间不要过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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