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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法基础知识优选九篇

时间:2024-03-05 16:29:24

引言:易发表网凭借丰富的文秘实践,为您精心挑选了九篇治安管理处罚法基础知识范例。如需获取更多原创内容,可随时联系我们的客服老师。

治安管理处罚法基础知识

第1篇

本案法院应否受理?

一种观点认为人民法院不应受理,因为本案是一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未经公安机关处理调解,而公安机关的处理调解程序,是人民法院受理的必经前置程序。前置程序的法律依据是《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应当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确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情况后,召集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第30条)“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公安机关不再调解,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第34条)。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联合下发的[1992]39号《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1条规定,“自1992年1月1日《办法》实施后,当事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问题提起民事诉讼时,除诉状外,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制作的调解书、调解终结书或者该事故不属于任何一方当事人违章行为造成的结论。人民法院对于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起诉的,应予受理。”必经程序的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111条规定,人民法院对符合本法第108条的起诉,必须受理,对下列七种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第三种情形: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4条规定,“公安部是国务院处理交通事故的主管机关,县以上地方各级公安机关是同级人民政府处理本行政区域内交通事故的主管机关。”因此,本案应由公安机关处理,人民法院不应受理。

笔者认为,本案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公民享有请求获得司法救济权应该是一项最基本的民主权利,虽然在我国目前的宪法中没有明文规定,但这确是包括我国在内的民主国家的共识。需要说明的是,司法救济权不是指当事人的胜诉权,而是指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诉权,对公民就其民事权益请求司法救济而论,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110条、111条是告诉当事人如何正确行使诉权,第109条、112条是规定如何便利当事人行使诉权。所有这些规定均无任何否认当事人行使诉权的意思。有人认为,第111条即是对当事人行使诉权的限制,第111条第3项“依照法律规定,应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笔者认为,与其说是对当事人行使诉权的限制,不如说是引导当事人正确行使诉权。该项规定主要解决两种情况,一是当事人对如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内部管理方面的争议案件(事实上是主体地位不平等不属民法调整范围);二是应由公安机关、检查机关侦查的案件、应由纪检部门处理的案件(实系人民法院无管辖权),引导当事人向上述部门反映处理。有人认为,除上述两种情形之外,还包括另外一些类型案件,如当事人对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等引发的赔偿案件,如果不经过有关机关先行处理,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笔者认为,这实际是一种误解,有关机关先行处理与人民法院受理的性质是有根本区别的,后者是司法救济,前者是有关机关在查明事实后,主持双方当事人解决争议,当不能解决争议时,也能为当事人进入诉讼收集证据的行为。对这些类型的案件,如果不经有关机关处理,人民法院无法查清当事人所争议的事实,或可能查明但人民法院诉讼成本(人、财、物、时间)太高,有关机关先行确认有关事实,为人民法院受理该类案件后正确处理提供保障,有关机关先行处理的意义也就在于此。但当当事人未经有关机关先行处理而就损害赔偿方面的争议要求人民法院解决时,因其请求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人民法院仍应当受理,如果人民法院因为担心不能正确处理案件而不予受理,为了避免实体处理上的不公而必须牺牲程序公正的作法,即首先考虑当事人的胜诉权再考虑其诉权,实际上是无端地剥夺了当事人的诉权。有了这种认识,再将民诉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结合起来看,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对符合民事起诉条件的交通事故赔偿案,工伤事故赔偿案,医疗事故赔偿案,并没有明确规定为“不经过有关部门处理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不难理解,法律的本意并不是要求人民法院为求得客观公正的审理结果而限制当事人行使诉权。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公安机关的处理调解程序作为民事诉讼的前置程序确实有非常积极的意义。一是因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技术性较强,非常需要专业机构(交警部门)通过现场勘验,依《道路交通管理条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作出责任认定,人民法院不具有这种能力;二是交通事故发生后,经交警部门勘验后事故现场需要及时清障,损害现场不可能保存到诉讼阶段,交警部门的勘验笔录、影视资料实际上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的保全证据;三是通过交警部门及时调解,大部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都可以结案,这样能更及时地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同时也减少了大量诉讼给法院带来的压力。但交警部门对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处理调解终归没有强制执行力,当事人完全可能不履行,当交通事故赔偿案件诉讼到法院后,法院对交警部门出据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调解书、调解终结书、伤残评定书等均仅作证据使用。但该证据并不具有当然的法律效力,如果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公安机关所作的责任认定、伤残评定等确属不妥,则不予采信。不采信前提是“确属不妥”,以采信为原则,不采信为例外。可见,人民法院对公安交警部门的处理意见的重视和依赖程度是较高的。

当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未经交警部门处理,诉至人民法院时,人民法院的确处于左右为难的境地,不受理违反民诉法规定,受理后可能出现事实不清,责任不明而难以下判的被动局面。笔者认为,应该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审判实践中应该注意把握以下几方面:

1准确定案由。未经交警部门处理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与经交警部门处理过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区别,笔者认为在案由上应该反映出来,对后者,以交通事故财产(人身)损害赔偿为案由是没有疑问的,但对前者,是否还以此案由呢,仍有探讨的必要。案由应该真实、详尽地反映当事人的争议性质,对未经交警部门处理的赔偿案件以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作案由虽然较详尽地反映当事人之间的争议性质,但笔者认为,该案由并不妥,应以财产(人身)损害赔偿作案由。理由:1是否系交通事故尚不明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2条定义,交通事故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因违反《条例》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违章行为),过失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也就是说,是否系交通事故尚需要分析判断,对一些当事人认为是交通事故的,公安交警部门也可能不认为是交通事故,如在机关大院、学校、工厂内发生的事故,当事人无违章行为等。2交通事故只能由公安交警部门认定,包括人民法院在内的其他部门、个人无权认定。《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县以上地方各级公安机关是同级人民政府处理本行政区域内交通事故的主管机关(第4条)。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的职责是处理交通事故现场,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处罚交通事故责任者、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第5条)。公安机关对发生在道路上的车辆引起的安全事故,首要的任务就是确认是否是交通事故。3以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作案由,让人感觉《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的“当事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问题提起民事诉讼时、除诉状外,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制作的调解书、调解终结书或者该事故不属于任何一方当事违章行为的结论”无用,规定了与没有规定无区别,反正人民法院均以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立案受理。

2严格贯彻审判方式改革的精神,只对当事人存在的争议进行审理。即不对全案事实进行审理,没有争议的事实人民法院不再审查,直接确认。任何一件损害赔偿案件,均有损害行为的发生、发展、结束、损害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等诸方面,有些事实当事人并无争议,对无争议的事实直接确认不仅提高审判效率,同时也体现了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如本案中,甲、乙两单位对损害事实(追尾事件造成车辆损坏)均无争议,对责任归属(由乙单位负全责)也达成一致,对赔偿范围(只限于奥迪车的修理费)同样进行了约定,这些如果当事人不再有异议,人民法院则应直接予以确认。

3正确分配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对事实没有争议的案件在审判实践中毕竟较少,当存在事实争议的时候,或当事人一方对已达成的协议翻悔不履行时,举证责任的分配直接关系到双方当事人利益,举证责任分配是否合理,直接影响到判决是否公正。人民法院审理此类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笔者在此用准交通事故这个概念仅是为与经过交警部门处理的交通事故区别),应严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对举证责任进行合理的分配。对此类案件如何分配举证责任并不容易,笔者肤浅地认为,对未经交警部门处理的准交通事故赔偿案件,损害事实、损害行为与损害事实的因果关系、行为的违法性原则上由受害人举证(按民法通则第123条之规定,高度危险作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不以行为人过错与否作为侵权构成要件),这在事故已时过境迁的情况下,没有交警部门的调查处理,受害人举证责任较大,受害人的败诉风险是相当大的,但这也是其不向交警部门报案请求处理相对应的后果。如果事故后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协议,后因某一方不履行协议而诉讼至法院的,应当由违反协议一方当事人承担变更协议或不履行协议的举证责任,举证不能时,直接判令当事人按协议履行义务。

4正确适用法律。未经交警部门处理的损害赔偿案件不以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论,因此,不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这个专门解决交通事故赔偿案的规定是不难理解的,应当适用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处理。民法通则与《办法》所确定的归责原则、赔偿范围是有区别的,这些都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

第2篇

关键词:司法人员职务犯罪; “以事立案” ;“以人立案”

中图分类号:DF61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8-5831(2012)05-0102-06

中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以事立案”和“以人立案”两种立案模式①。长期以来,中国检察机关在职务犯罪侦查中一直坚持“以人立案”模式,总是在查明犯罪事实并锁定犯罪嫌疑人后才决定立案,以人找事、由供到证,而采用“以事立案”模式侦查的案件相当少。“以人立案”模式不但严重束缚了侦查人员的观念和手脚,而且还容易导致“先破后立”、刑讯逼供等违法办案现象发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检察机关打击职务犯罪的力度。司法人员职务犯罪案件是一种典型的立案难、侦破难、取证难的“三难”案件,对这类案件,检察机关应积极探索“以事立案”模式。

一、司法人员职务犯罪的特点

从立案的角度审视,该类案件主要有四个特点。

第一,犯罪主体非常特殊,反侦查能力很强。首先,司法人员职务犯罪的犯罪主体相当部分是法律精英,其文化层次高,阅历丰富,规避法律手段多样化、智能化。其次,司法人员职务犯罪的犯罪主体有一部分是领导干部。有些身居高位、手握大权,关系网广、保护层厚。侦查工作一旦触及其关系网打草惊蛇,就很容易造成取证难。因此,这类犯罪对侦查保密性要求相当高,且办案风险大。

第二,多数罪名是结果犯,犯罪事实容易暴露。与其他渎职侵权犯罪一样,司法人员职务犯罪多数罪名是结果犯,均要求有危害结果,且要求达到一定程度。该类犯罪案件的危害结果常常具有一定的公开性,犯罪嫌疑人想要隐瞒犯罪事实不太可能。如非法拘禁案件、徇私舞弊案件、刑讯逼供案件等案件,几乎周围的很多人都知道,犯罪嫌疑人不可能把具体的受害人隐藏起来。确定这些犯罪后果,用初查手段很容易完成。

第三,犯罪嫌疑人隐蔽,初查手段难以锁定。与其他渎职侵权犯罪一样,司法人员职务犯罪往往涉案环节较多,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交织,主要责任与次要责任交织,决策责任与执行责任交织,甚至相互牵连、责任分散,要将责任落实到具体个人往往很困难。而且,该类犯罪很复杂,一个犯罪行为到底是正确履行职责还是失职渎职,是单位行为还是个人行为?很难判断。因此,仅凭初查手段,很难锁定具体的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很难锁定,“以人立案”当然就不可能。

第四,侦查取证量多面广,对侦查措施依赖较大。(1)与其他渎职侵权犯罪一样,司法人员职务犯罪触犯的法律、法规多,有些案件涉及的政策性、专业性、技术性较强,某一具体案件事实违的是什么规,失的是什么职,越的是什么权,负的是什么责,没有一定的证据量,很难判定。(2)该类犯罪因果关系复杂,“多因一果”或“多果一因”的情况普遍,没有一定的深度调查,很难理清。(3)该类犯罪实施犯罪时间与发现犯罪的时间跨度大,故证实犯罪的直接证据和原始证据较少,证据具有多变性。由于上述原因,初查阶段因手段有限,调取的证据量也极为有限。

二、司法人员职务犯罪立案模式之现状与问题

(一)立法现状:以“以事立案”为原则,以“以人立案”为例外

中国《刑事诉讼法》第83条规定“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根据该规定可以看出,侦查犯罪可以采用两种立案模式:“以人立案”模式、“以事立案”模式。《刑事诉讼法》第86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这一规定实质上是对“以事立案”模式的进一步阐述。根据该规定,实行“以事立案”模式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查案中发现或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存在;二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实行“以人立案”模式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一是查案中发现或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二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三是有明确的犯罪嫌疑人。根据《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无论是贪污贿赂型的职务犯罪,还是渎职侵权型的职务犯罪,都有“数额较大”、“后果严重”、“重大损失”等类似规定,都要求行为产生实际危害结果后才能立案。如果行为没有产生实际危害结果,就不存在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当然也就不会立案侦查。从上述规定看,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无疑应坚持以

“以事立案”为主,以“以人立案”为辅的原则。

第3篇

一、有些法院在收到离婚案件时,往往以没有区、村干部的介绍信而不予受理。而有些区村干部还存在着封建思想残余,认为要求离婚的妇女不正派,不给介绍信,这样就凭空地限制了妇女的诉讼权利。这种毫无法令依据而限制妇女离婚诉讼的行为,必须彻底加以纠正。其他一切诉讼,当然也同样要取消介绍信的制度。

二、有些法院对于妇女提出离婚,以起诉书的格式(有的限用十行纸)作为受理与否的条件。在目前一般妇女文化程序尚未普遍提高的情况下,托人诉状就已感到困难,甚至花了很多钱,才托人写到一件诉状。法院以诉状不合规定,不予受理,这不仅与一般诉讼程序的原则不合,而且严重地限制了妇女对于婚姻问题的合法要求。这种不必要的限制,应该立即取消,并尽可能地受理口头起诉或设立代书处,解决不识字妇女关于婚姻问题诉讼的困难。

三、有些地方的人民法院,对离婚案件,以未经过区村调解,就推到区里,区又推到村里,有时村又推回区里,区又推到法院,上下推诿,很久不能解决。有些区村干部还有浓厚的封建思想残余,滥用职权,限制妇女离婚要求。这样把区村调解看做判决离婚的必经程序,是不对的,必须加以纠正和防止。

四、有些法院在处理妇女的离婚案件时,对区村干部的反映,不经调查研究,就信以为真,把妇女正当的离婚要求,无故予以驳回,法院这种官僚主义的作风和区村干部不重视妇女利益的表现,必须彻底加以纠正。

五、有些区村干部对虐杀妇女的事件抱着熟视无睹的态度,有的不报,有的虚报。而有些法院对虐杀妇女的事件,也同样采取不闻不问的态度,这都是不能容忍的严重错误。各级人民法院工作干部必须明确认识保卫人民的一切合法权益是法院的重要任务,对于侵害个人合法权益的事件,应予重视。区村干部对虐杀妇女事件,亦必须及时呈报,不得忽视。

第4篇

一、法制教育的本质是公民教育,是思想品德教育的一项基础教育,是育人的一个重要环节

温总理讲到,我到医院看望季羡林先生,他对我说,讲和谐还要讲人的自我和谐,要使人对自己的认识符合客观实际,适应社会的要求,正确对待金钱名利,正确对待进退、正确对待荣辱,这才能和谐起来。我认为,目前我们的思想品德教育正是承载着这样的使命和责任。思想品德教育是一项基础教育,而法制教育则是思想品德教育的一项基础教育。为什么要开展法制教育?从逻辑关系上讲,通过思想品德教育达到树立青少年学生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内在要求,首先的是达到教育他们学法、知法、懂法、守法的外在目标,即法制教育,简言之,教育学生做一个守法的公民。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对于每一个公民的基本要求。从法制建设上讲,坚持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结合,法制教育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所以把法制教育渗透到思想品德教育教学中的各个环节,并贯穿始终,是培养什么样的人以及如何培养人的关键,也是教育部门和教育者必须思考的课题。从社会现实上讲,道德是人的心灵的底线,而法律是社会的底线,现代社会发展对于人的影响涉及到方方面面,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已经成为不容忽视的一个社会问题,将法制教育渗透到思想品德教育中,是起到社会净化作用的现实需要和基本措施,是一项源头教育。

二、法制教育渗透到思想品德教学中应把握的几个环节

教育的根本任务是培养人才。成才要先成人,成人要先做守法的人。法制教育是通往成人道路的桥梁,因此对于思想品德教育教学中的法制教育要注意坚持做到四个结合:

(一)教师学与行的结合。即教师不仅要“学为人师”,更要“行为世范”。“要想给学生一杯水,自己必须先有一桶水”。法制教育不同于一般的教育,它首先要求教师在丰富的教学经验的基础上,具备一定的法律基础知识,所以教师要成为学法的模范,不是苛刻的条件,而是人才教育的迫切需要。每一位从事思想品德教育教学的教师不但要了解宪法、刑法、民法等基本法律,还要根据时展和教育规律,掌握治安管理处罚法、劳动合同法、环境保护法、婚姻法等与人们生活生产息息相关的法律,唯有如此,才能培养出符合现代社会基本要求的具有高尚道德和高度法制观念的合格公民。另一方面,“教书者必先强己,育人者必先律己”。教师要自觉加强师德修养,不仅要把教育当职业,更要把教育当事业,“衣带渐宽终不悔,为伊消得人憔悴”,做到以德立身、自尊自律。有的教师不注重自身形象,随地乱抛杂物、随地吐痰、公共场所吸烟等等,都容易产生负面影响。教师做守法的模范,成为学生心中的偶像,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才能潜移默化,水到渠成。

(二)校内教育与校外教育的结合。法制教育也是一个系统化的教育工程,不能仅仅满足于思想品德这一单一的教育载体。法制教育要从校内向校外延伸,即法制教育无处不在。要积极构建社会、学校、家庭、教师、家长五位一体的立体教育模式,形成良性互动。要“走出去”和“请进来”相结合。我们可以组织学生到法院参加旁听,感受法律尊严;定期把公安民警请进校园,以鲜活的例子,宣传法律法规,让学生们学法、知法、懂法、守法。

(三)课内教育与课外教育的结合。作为思想品德教师,主要的任务就是将法制教育融于课堂教学和学校的活动中,丰富学生们的法律知识,增强他们的法律意识,使他们最大限度地受到教育。法律条文是枯燥的,但是案例是鲜活的,特别是我们身边发生的真实案例不仅有教育的穿透力,更有震撼力。案例教学是法制教育课内教学的基本载体,但是还要积极探索学生更能接受的方式方法。“磨刀不误砍柴工”,“功夫在诗外”。法制教育要从课堂四十分钟延伸到课外二十四小时,即法制教育无时不在。我们可以组织学生观看法制教育片,指导学生观看电视中的一些法制栏目,如“今日说法”、“法治时空”、“与法同行”等;我们还可以在学生中搞法律知识竞赛活动、法制教育的第二课堂活动,教育广大青少年遵纪守法,树立正确的人生观。

第5篇

关键词:“9+3”教育;职业教育;管理

一、现状及存在问题分析

1.“9+3”教育的现状

“9+3”教育是四川省在藏区实施的三大民生工程之一,提供免费政策吸引藏区学生到内地来学习,一方面让他们到内地来感受现代文明,接受新的职业观;另一方面学到一门在内地能找到工作的技术。从“9+3”免费教育计划实施至今,产生了积极的影响。这是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事情。

2.藏区学生管理中存在的困难

(1)地域差别,风俗习惯迥异

藏民族能歌善舞,有“会说话就会唱歌,会走路就会跳舞”之说,性格豪爽耿直,生性活泼、好动,但他们不太适应内地的生活。

(2)藏区学生背景不同,年龄差距大

在现有藏区学生中,人员结构复杂,年龄差距大。有汉族也有藏族;有来自农区的,也有来自牧区的;有家庭条件优越的,也有条件较贫寒的;有初中毕业的,也有从未上过学的;有曾在外打过工的,也有在家务过农的。

(3)社会阅历、求学目的不同

藏区学生大部分来自农村,不少是留守学生,父母长期在外打工,长期缺乏家庭教育和关爱,“9+3”学生中也有部分是社会青年。藏区学生普遍对学校教育有着积极、主动的需求,但也有极个别的学生学习目的性不强,这就要求区别对待、因势利导。

二、应对对策分析

1.学习方面

“9+3”学生的教育,学习是关键,要让学生把主要精力放在学习上。

(1)夯实基础知识

“9+3”学生普遍基础较差,基础知识的学习就显得尤为重要。职业教育虽重在培养学生的职业技能,但需要有一定的文化基础,这要求学生在文化基础知识上进一步提高。

(2)狠抓重、难点

抓好重、难点,能帮助学生在有限的教学时间里,学到更多的知识,同时也对学生今后的自主学习起到良好的借鉴作用。一定要分清教学的重、难点,有针对性地进行教学,这样会让学生的学习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3)引导学生投入实践活动中

职业教育是学生终身学习的一个环节,教学必须为学生接受更高层次的教育和终身学习预留出一定的发展空间。在这方面,注重学生职业能力的培养就显得非常重要。要使学生的职业能力提高,老师的言传身教固然重要,学生自己的社会实践活动也必不

可少。

(4)对藏区学生采取“1+1+1”式的帮扶策略

我校实行了“1+1”联系制度,即为每位藏族学生确定一名素质高、能力强的老师,他们负责与藏族学生沟通,掌握学生情况,提供及时的帮助。

我认为还应开展在学习上的“1+1”结对活动,即为每位藏族学生安排一名优秀的汉族学生,进行一对一的学习上的帮助,使其在学习上有疑问时能得到解答,我将此归纳为“1+1+1”式帮扶策略。

2.纪律方面

(1)德育,常抓不懈

我校在全校开展“爱学校、爱岗位、爱学生”活动,通过全校性的学习、讨论、演讲活动,营造学校、教师、学生相互理解、相互支持的良好氛围。同时,也让学生认识到自己是学校、班级的主人。

(2)采取抓两头、带中间的做法

首先,注重发挥学生的榜样作用。榜样学生的良好带动作用体现在各个方面。老师要加强对榜样学生的管理和教育,让其成为班集体向前进的动力。

其次,注重后进生的转化工作。后进生的转化工作,需要教师灵活处理与运用。古人有“因材施教”的说法,每个人都有自己的优点和缺点,教师要发现并巩固后进生的优点,以此来带动缺点的

改进。

(3)在学生中进行“后果教育”

“后果教育”是将事情的“后果”直接或间接地展现在学生的面前,从而逐步培养学生辨别是非的能力。

我们不仅要从理论上说服教育,还可让学生从媒体或其他渠道去了解“不良行为”可能产生的后果,使心灵上受到震撼。

(4)学校要与家长多沟通

家长、学校、班级齐抓共管,会起到奇效。帮助家长树立科学的教育理念,让孩子在和谐的家庭氛围中健康成长,会有助于学生自觉性、自律性的增强和学习积极性的提高。

(5)采取多种方式进行法制教育

定期或者不定期围绕包括《宪法》《刑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的法制教育,增强全体藏区学生的法制观念和自我保护、自我防范的安全意识。

3.促进藏区学生与汉族学生的交流,大力开展民族团结教育

(1)引导藏区学生参加学校社团活动

学校应通过汉、藏学生共同参加各种社团活动,来促进汉、藏学生间的交流。学生社团活动既丰富了学生的课余生活,又培养了他们的综合能力。

(2)通过各种全校性的各类活动,促进交流

藏民族是一个能歌善舞的民族,很多学生在艺术上有一定的天赋。我们在教学中可以联系教材内容,让学生在学习过程中画起来、唱起来、跳起来。

“9+3”学生教育既重视职业知识教育,又注重德育,还注重文化基础知识的教育,培养出职业素质高、综合能力强、热爱祖国、热爱家乡的人才。现在“9+3”学生的就业形势也很好,有学生选择在成都等内地城市就业,也有学成回当地工作,现在四川藏区相关政府的公务员、事业编制的一些岗位,明确要求从“9+3”学生中定向录取,这也说明了“9+3”学生教育适应了社会发展的要求,受到了多方面的肯定。

参考文献:

[1]黄莉.中等职业教育现存的问题及发展对策研究[D].华中师范大学,2002.

[2]杨靖.中等职业教育中教育技术的应用研究[D].福建师范大学,2003.

第6篇

一、课程目标面向学生的实际生活

课程目标是教育目的、培养目标的具体化。德育教育要回归生活,最为重要的是课程目标的选择要面向生活价值观,关注学生的现实生活,要明确提出德育教育就是为学生在生活世界中创造条件,关注学生品德的养成和良好行为习惯的培养。为此我校率先在德育课程改革中提出了课程的实用性原则。即在课程内容选择之前,结合未来社会及企业对人才标准的需求,明确育人规格,为学生确立了“求是、诚信、严谨、务实、文明、开放、坚毅、敢为、向善、尚美”十大德育目标,并以此为导向,结合未来社会的要求及学生实际情况,选择教学内容,在保持教学内容与教学目标、教学方针一致性的基础上,对德育课堂内容作了不同幅度的增删。如将《经济与政治基础知识》第五章《财政与金融》和第六章《个人收入的分配和消费》适度增删,保留书本中对消费积累关系以及银行保险知识的介绍,增加了学生的理财实际,合并为专题《投资与理财》,让学生在实践中学会花自己的钱。同时对于政治常识删除概念性内容增加学生实际接触到的现实性内容,如联合国的改革、三个文明建设、政党制度中科学发展观的树立及党的先进性教育等。《法律基础知识》中则略讲《行政法》和《诉讼法》,增加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对于《哲学基础知识》,在保留原有内容的基础上突出其方法论意义的教学,淡化对原理概念的枯燥记忆,强调对学生树立正确人生观、世界观的引导,重在联系学生的思想实际让其从中受到启发感悟,确保教学内容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新的课程目标在面向学生现实生活的基础上,同时面向学生的未来生活与终身发展的需要,提出了更高的目标追求,使学生具有终身学习的知识、技能与方法,从而形成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

二、教学过程的改革注重生活化

有了明确的教学目标,在具体的课堂教学中就要根据学生的认知水平、生活经历的实际情况,在课堂内容中引入生活案例,用形象直观的手段进行教学。

所谓的“从生活到教学”即课前引入贴近学生生活的案例,使学生的学习从熟悉的生活原型、感兴趣的问题情境着手,学习研究学科知识,使课堂尽量成为感悟体会、辩证反思、概括提升的场所。如在教学“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时,试着从创设生活化德育课堂情境入手,先请学生考虑“如果一个人掉到缸里怎么办”,学生从耳熟能详的“司马光砸缸”故事出发,异口同声“砸缸”,然后老师列出“如果缸里没有水”、“如果是一个大人掉到缸里”两种情况分析是否需要砸缸,从而使学生顺利进入到本课的教学内容。在以生活为情境的德育课堂中,不仅使书本知识变活了,而且使师生视野开阔,使学生更易明确学习的目的和意义,教学效果自然也就好起来了。

三、课程评价的标准着眼于学生的生活实践

第7篇

关键词: 信息技术 《法律基础知识》教学 运用

《法律基础知识》是中职的一门基础课程,帮助中职学生了解和掌握与自己学习、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基础知识,增强法律意识,树立法制观念,提高辨别是非能力,培养学生运用法律知识维护自身权益,依法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实践能力。但限于课时和篇幅,目前无论何种版本的中职《法律基础知识》教材都偏重于理论和法律基础知识的阐述,导致学生学习积极性不高。教师在宣传法律的同时,必须紧密联系学生的思想实际和社会现实,以增强其法律意识和提高其思想觉悟,因为它是法律基础知识课的生命力所在、魅力所在。实践表明,法律课越能紧密联系实际,就越受学生的欢迎,效果越好。这就要求中职法律基础知识教师在教学中将教学与信息技术有机结合,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拓宽学生的视野,培养学生分析、发现、解决问题的能力,促进中职《法律基础知识》的教育教学。

一、采用信息技术教学的必要性

1.中职法律教材现状要求。

当前我校法律课程主要选用人民教育出版社的教材,在编写中讲究知识的完整性和系统性,突出知识阐述,但案例素材、情景设计、实践操作等几乎没有涉及,给老师的教和学生的学带来一定困难,难以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

2.教育教学方法陈旧。

当前中职《法律基础知识》教师教学手段普遍陈旧、原始,以一支粉笔、一块黑板和一本书为主。教学方法也非常单一,都把讲授法作为最常用的教学方法,很少尝试采用新颖的教学方法。因此在课堂教学中基本上是唱“独角戏”,已经习惯照本宣科,一讲到底,不喜欢采取其他的教学方法。

3.中职校生源现状。

进入中职学校学习的学生基本上是经过重点高中、普通高中和民办高中的层层筛选而落榜的,文化成绩相对较低的学生。其中有少数学生受不良因素的影响而导致学习目的不明确,学习积极性、自觉性及学习方法、学习能力、自我约束能力都有所下降。进入中职学校后,他们又不能很快地调整落榜的心态,导致学习上缺乏目标,缺乏动力,学习进取心不足,严重影响到中职校的教学质量。

这些现象都给职校法律课教师提出要有创新意识,授课过程中要尽量采用多媒体教学手段,利用现有的素材,如法制教育片、实时案例来补充教学内容,增强教育的针对性,提高课堂吸引力。

二、信息技术在课堂教学中的积极作用

1.有利于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

法律基础知识的教学理论性强,法律定律条文枯燥无味,单凭教师讲解难以调动学生的积极性。教学中,有效地利用学校的“校园网”教学设备,利用多媒体,向学生提供丰富、生动、有趣的感知材料,激发他们的兴趣和内在学习动力,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并发挥其主观能动性,把交流、讨论、实验、合作、探究、表现、创造等形式引进课堂。注重实例教育,多开展学生喜闻乐见的法律实践活动等内容的课程,比如采取模拟法庭、重点案例剖析、以案说法、举办有奖征文、法律知识竞赛、图片展览,播放法制教育片等内容的方式,使学生在整个学习中积极参与到师、生的互动中;生、生的互动中;主动实践中;健康发展的教与学过程中,从而得到体验、感受、经历,最终有所收获。

2.帮助教师在课堂教学中较好地突破重难点。

信息技术资源能多层次、多角度、多途径地对教学内容进行展示,有利于缩短学生从形象思维到抽象思维的发展过程。如在教学“制裁行政违法,维护社会秩序”时候,利用多媒体课件制作一幅“根深叶茂”示意图,学生很快就了解并掌握行政违法的涵义;行政违法的构成;行政违法的制裁;行政法律责任。还给学生播放一些案例介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内容,增强学生的守法意识。

3.克服了职校《法律基础知识》课时不足的困难。

利用多媒体可以将板书通过幻灯片形式出现,复杂的图形、表格或总结性的文字,事先制成多媒体的幻灯片、动画或网页的形式,在教学过程中呈现给学生,可以加快学生的感知的进程,而教师则省去在课堂中讲解、绘图、制表等时间。

4.加大练习容量,提高课堂效率。

《法律基础知识》是一门实践性很强学科,但传统的教学往往由于板书、绘图和重复讲解而浪费时间,使学生课上练习少。信息技术的应用,节约了授课时间,加大了练习容量,并由于其快速反应力强的特点增强了练习的针对性和科学性,有助于学生实现知识的强化。

5建立师生交流的平台,弥补课堂教学的不足,更好地帮助学生成长。

网络技术的发展和应用,使互联网越来越成为学生获取知识和信息的重要渠道,并对他们的学习、生活乃至思想观念产生广泛而深刻的影响。现代法治社会中,法律方面的信息以令人震惊的速度在不断增长,其修改和变化的速度也同样是日新月异。网上法律知识和法律案例越来越多,学生的视野越来越宽,这给教师提出了新的挑战。教师必须及时更新法律知识,把握社会热点问题,针对学生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重点讲解,讲清讲透,并引导学生讨论,培养法律意识。但是,网络同样也给我们的教学提供了更大的方便,解决了任务重而课时少,学生有问题但不愿当面问的矛盾,使课堂教学更具有针对性。教师可以采用一些如论坛、留言本、邮件列表、常见问题回答等形式,为学生学习法律知识,解决实际法律问题提供咨询帮助,创造平等自由的交流空间.

三、信息技术运用应注意的几个环节

1.精心选择视频案例,加强有针对性。

视频案例有别于传统教学中的教学举例,在视频案例教学中,案例选得好,教学就成功了一半。因此,案例的选择要尽可能选择积极向上的视频案例。选用案例应以正面教育为主,反面教育为辅;用积极的例子去激励学生,讴歌正义,弘扬社会主义法制精神。

2.案例选择要通俗易懂,适应学生的接受水平。

①引进与教学内容密切相关的课外资料;②有典型意义的案例;③教学难点中难以理解的多因素交织在一起的知识点;④有利于创设教学情境,促进学生情感健康发展的信息。如讲到犯罪,可引用具体数据说明,在二十世纪五六十年代,我国青少年违法犯罪率约占全国刑事犯罪总数的20%~30%,到八十年代后却突增到70%以上,从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部门提供的数据显示:2000年以来,我国未成年人的犯罪呈现明显的上升趋势。从2000年到2004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的未成年人犯罪人数在平均以14.18%的速度逐年上升。总之,要适时,适当,适度,发挥最佳效果。

3.引用案例要和学生的生活和将来的职业有关联。

引用的案例最好是学生身边发生的事情,使学生有亲临其境之感,而不是遥不可及,还可以选择学生毕业后从事的职业或者生活相关的案例。一方面能引起学生的学习兴趣,提高学习积极性,另一方面对学生今后的工作生活确实有帮助。

4.网上与网下、课上与课下的双结合。

互联网具有及时、互动、灵活、形象等优势,为法律教学提供了有效的途径。但是,网络不是万能的,教师还要利用课堂上面对面,有利于感情交流的优势,进行超前性教育、及时性教育、警戒性教育,充分利用网上网下、课上课下各自的特点,实现思想政治教育与法治教育的链接。

总之,法律基础知识课除了向学生传播法律知识外,还要注重提高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运用信息技术教学有助于学生感受、理解知识,有助于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及实践能力,有助于增强教学效果,扎实推进素质教育。要让学生在今后的职业活动中,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增强民主意识,积极参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

参考文献:

第8篇

(一)我国高职法制教育中的现有教育理念

1995年11月28日,国家教委、中央综合治理办公室、司法部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学校法制教育的意见》中要求:“学校法制教育的任务,是通过向学生传授必要的法律基本常识和基础理论知识,使学生对社会主义法制制度有初步的了解和认识,增强法律意识,自觉地遵纪守法。”2003年2月,教育部对普通高等学校“两课”教学基本要求进行了修订。其中,对《法律基础》课的基本要求是:使大学生了解法学的基本观点,掌握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内容,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质。2005年2月,、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意见》,将《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合二为一。3月出台的《实施方案》强调,“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主要进行社会主义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帮助学生增强社会主义法制观念,提高思想道德素质,解决成长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2010年,国家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纳入《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材之中。在进行《增强法律意识弘扬法制精神》(第七章),教学时务必按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读本的内容进行教学。

(二)我国现有法制教育理念问题分析

从以上的文件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大学生法制教育目标体现在三个方面:在社会主义法制观念教育方面,要求了解法学的基本观点,了解和认识社会主义法制制度,掌握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基本精神;在法律知识教育方面,要求掌握必要的法律基本常识和基础理论知识;在法律技能方面,能够利用所学的法律知识解决成长中的一些实际问题。从我国高校的法制教育目标上可以看出,我国的法制教育目标侧重于法律知识普及教育。1995年的法制教育目标定位在了解法律知识增强法律意识。2003年的法制教育目标定位中增加了提高法律素质。虽然提出了这样的目标,但是却没有提供如何实现这个目标的途径。2005年将《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合二为一,要求该课程帮助学生增强社会主义法制观念,提高思想道德素质,解决成长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虽然在观念上要求将思想道德教育与法制教育相结合,但是在实际的法制教学过程中,授课教师仍然会讲完前面的六章思想道德教育课之后,再单独讲授相关的法律知识课,依据现有的教学内容安排,根本不能通过讲授法律基础知识实现提高法律素质的法制教育目标。所谓法律素养就是指一个人认识以及运用法律的能力,其内容主要涉及个人或群体对法律知识的掌握水平、自身法律素养的高低以及对法律的信[1]仰程度等。由于相关课程和学时的限制,对学生的法制教育停留在一种较为浅显的层面,因而大学生的法律素养尚处于对法律本质认识的启蒙状态,法律知识尚未转化为法律素养,相当多的大学生法律观念与[2]行为存在脱节现象。

二、科学人文主义视野下对法制教育的要求

(一)科学人文主义的内涵

科学主义的主要思想可概括为:认定真正的科学知识只有一种,即自然科学。自然科学是最权威的世界观,也是人类最重要的知识,其高于一切其他类的对生活的诠释。只有自然科学的方法才能富有成效地用来获取知识,将它引入包括哲学、人文学科和社会科学在内的一切研究领域,才能摒弃它们的非科学形态。人文主义的核心含义,就是把人上升到一切事物和过程、政治法律制度、社会生活和意识形态的中心位置,从人的视角去观察世界和宇宙、评价行为和事件的意义、安排社会关系和秩序。这种以人为中心的视角和态度,意味着重视人的价值,承认人的优越性,主张人的独立性,强调[3]人的创造能力。“人文”与“科学”并列,与西方近代分科之学的出现和发展有关。伴随科学与技术的勃兴和迅猛发展,人类社会传统的文化格局发生了重大改变,尤其通过科学与工业革命不断推波助澜,甚至形成了科学与人文之间所谓的“两种文化”的分裂。唯人文主义和唯科学主义是现代性的基本组成部分,但两者的分隔也有渐行渐远之势。科学人文试图重新发现科学与人文的内在融通,增进科学与人文的互补互用,让科学更加昌明,让人文之光更[4]加夺目。

(二)科学人文主义对法制教育的基本要求

现代社会使人在工具理性和技术统治面前常感无力,物质的丰富和精神的幸福之间往往容易失衡。因为人是有情感的,而不仅仅有理性,理性是冷酷的,而情感是温热的。只有重塑价值理性,高扬人性尊严,个人与社会才能够和谐发展。我国不少大学生违法犯罪并不是因为欠缺法律知识,相反有不少大学生法律知识很丰富但却常常规避法律、甚至违法犯罪。根本原因在于这些大学生还没有真正领悟到法律的价值,对法律并没有形成信仰,我们的高校法制教育没有能够很好地实现对大学生的法治价值的塑造。法治国家的基石是公民对法律的信仰。大学生是推进依法治国进程的重要力量,通过向大学生传播法律信仰,使之学习法律知识,参加法律实践,增强对法律的了解和认同,树立法律至上的理念,这对于提高大学生法律素质,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至关重要。

三、科学人文主义视野下法制教育理念的重塑

(一)科学法律知识教育与人文法律信仰培育过程的统一

自由、安全、平等诸价值,植根于人性的个人主义成份之中。人性的共有成分根植于对个人的这样一些认识,即完全依靠他个人的努力,他是无力实现他所珍视的那些价值的,他需要其他人充分意识到他对自由、安全、平等的欲求。个人之所以接受公益观念,我们可以从上述认识中寻到原因。我们不能说这种认识完全是教育和经验的结果,也不[5]能说它完全是诸种环境因素的结果。所以,我们在高职法制教育中不能总是以社会法治环境差为由,而放弃对大学生法制教育的追求,因为教育的因素在法治发展中也起着重要的作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中,法律基础部分占学时的三分之一,仅10课时左右。短短的教学课时,根本无法完成大学生法律知识普及教育的目标,更不可能实现法律素质培养的重任。只有通过法律基础课、专业法律课、法律选修课多层次、系统的法律知识教育与法律至上价值培养过程,学生才能从知识方面获得足够的科学理性材料,从时间上提供足够的吸收内化过程,从情感上认同法律至上的价值观念。

(二)科学人文主义对法制教育文化氛围的培育要求

美国著名心理学家马斯洛和罗杰斯等人强调学生在教育中的主体地位,要重视学生的主体性,以学生为本。他们认为在教育过程中,要充分认识学生的个性以及需求,积极采取有利于学生吸收并消化教育内容的教学方式,使学生提高对教育课程的兴趣,从内心接受法制教育,并认同法制教育内容,从而以法律规范作为自身的行为准则,达到良[6]好的法制教育目的。美国大学法制教育侧重于理论分析和研讨,重点从社会背景中去分析美国的法律和制度,把法制教育同介绍美国社会特点、分析美国社会制度、介绍议会、内阁、法院的构成结合起来,以进一步强[7]化学生对美国社会政治制度的认同感。我国高职院校法制教育应重视法制文化氛围的培养。学校应主动加强与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工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等单位或组织联系,建立校外法制教育基地,通过组织学生到法院旁听,参观监狱,邀请法律界人士进校举办讲座,播放法制教育电影和专题广播,组织法律知识竞赛,或模拟法庭,开设法制宣传园地,组织灵活多样的实践教学活动。利用学校和院系的宣传栏开展专题板报活动,内容可以是法律知识宣传,也可以是法制案例讨论。通过多种途径,教育学生树立法律至上价值理念。

(三)科学人文主义对法制教育系统性的要求

第9篇

今年以来,市司法局坚持以“六五”普法启动为契机,以“一学三讲”为主线,以“法律六进”为载体,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扎实推动“法治政府”建设,不断增强各单位依法行政的能力,努力提高全社会的法治化管理水平,为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年内,我市被省委、省政府评为“五五”普法依法治理先进单位,被市委、市政府评为“五五”普法依法治理先进区市等荣誉称号。

(一)广泛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努力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

紧紧围绕服务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按照“加强法治建设、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工作思路,组织公安局、法院、检察院、工商局、国土局、城建局、卫生局等40多个成员单位,深入开展了以“12.4”全国法制宣传日为中心的各种法制宣传日、周、月等活动,通过在月湖广场和各镇(街道)设立宣传点、摆放展版、悬挂宣传横幅、开展法律咨询、出动法制宣传车等方式方法,大力宣传了《宪法》和国家的基本法律法规,重点开展了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等规章制度,提高了广大公民对各种法律法规的知晓率,在全市广泛营造了浓厚的法治氛围。年内先后组织协调各级、各部门宣传人员600多人,开展大型集中法制宣传5场次,悬挂横幅90余条,展出法制宣传刊板120余块,发放各种法制宣传材料3万余份,解答群众法律咨询800多人次。

(二)深入组织开展丰富有效的“法律六进”活动,大力推动“法治”建设

一是大力组织开展“法律进乡村”活动。紧紧围绕解决“三农”和当前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等问题,大力开展“送法下乡”和普法讲师团巡回讲法等活动,采取以案释法、寓教于案等方式方法,面对面向群众宣讲有关法律法规,广泛开展了《宪法》、《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矿产资源法》、《土地管理法》等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3月,在院上镇利用群众赶大集时间,开展了“普法下乡赶大集”活动;7月,在夏格庄镇组织开展了“法进乡村、法进农家”宣传活动;11月,在河头店镇、姜山镇开展了“法在身边、法律护农”宣传活动,发放各类法制宣传资料8650余份,赠送“三农”法律知识手册2000余册,解答群众法律咨询540余人次。年内21个村庄(社区)被市评为“民主法治示范村”。

二是深入组织开展“法律进学校”活动。在安置帮教基地建立了市首家高标准、规范化的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在三里庄村建立了首个村级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11月,在望城职业中专组织开展了青少年法制教育报告会,参加学生和教职员工达到1200余人。年内9所学校分别被、评为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先进单位。

三是积极组织开展“法律进企业”活动。5月在市工商局举办了《企业合同风险预防》法律知识讲座,共152家企业负责人参加了本次法律知识讲座,现场发放法律知识问答手册160本,动产抵押登记基础知识300份,受到了与会人员的一致好评;7月,与市总工会联合下发了《关于在全市开展“诚信守法企业”创建活动的实施方案》,积极开展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活动,不断增强企业经营管理者和职工的法治观念和法律素质,提高了企业依法经营管理和依法办事能力,促进了企业健康良好的发展。年内8个企业被市评为百家“诚信守法企业”。

四是认真组织开展“送法进狱所”活动。积极与北墅监狱协调对接,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即将释放的犯人开展有关的法制宣传教育,针对他们回归社会后面临的一些生产、生活等现实问题,面对面地开展法律讲座和法律咨询,发放一些法制宣传资料、赠送有关书籍。年内进狱所开展法制讲座2次,解答有关法律咨140人次,直接受教育犯人达到1060人。

五是围绕环境整治大行动扎实开展有关法制宣传活动。为深入推进文明城市创建,迎接世园会,制定下发了《关于大力开展“创建文明城迎办世园会市容环境十大整治行动”法制宣传工作的通知》,大力开展了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活动。8月,协调院上镇对全镇56个村庄的法制宣传一条街全部进行更新粉刷为普法漫画,并书写数量不等的普法宣传标语,使村民能出门见法,随时学法,营造了良好的普法宣传氛围。其他镇(街道)也普遍更新了法制宣传一条街,使基层群众一出门就能学到法律。

(三)扎实做好“六五”普法启动工作,为“法治政府”建设奠定良好的基础

结合实际及时制定印发了《市年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全市各单位、各镇(街道)也普遍制定了各自的工作方案。在充分进行调研、广泛征求社会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我市“六五”普法规划,并于9月28日通过了人大决议。11月22日,市委、市政府批转了《市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市第六个五年规划》;25日,召开了全市第十四次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会议,市委、市政府对全市“五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全面部署了“六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

二、完善社会矛盾纠纷防范化解机制工作完成情况

(一)深入开展纠纷排查调处活动。为做好社会稳定,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根据上级业务安排和我市的实际情况,全市各级先后召开矛盾纠纷排查会议180余次,共排查矛盾纠纷58次,排查各类矛盾纠纷4300余起,调处率100%,成功率达到98%,居十二区市第一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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