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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社会的理解优选九篇

时间:2024-03-08 14:4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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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社会的理解

第1篇

【关键词】 原发性肝癌;肝动脉;化疗栓塞

目前原发性肝细胞癌仍然是最难治疗的恶性肿瘤之一,其生存率低,病死率高。由于多数患者确诊为肝癌时,均为中晚期而失去了手术机会,介入疗法已被医学界公认为非手术治疗原发性肝细胞癌的最佳方案。自2002年4月至2007年1月,我院共收治43例原发性肝癌,笔者回顾分析了这43例患者的临床资料,以探讨肝动脉化疗、栓塞治疗肝癌的疗效,现报道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临床资料 本组经临床影像检查及AFP测定诊断为原发性肝癌43例,男26例,女17例,年龄49~76岁,平均62.5岁;结节型16例,巨块型24例,弥漫型3例。所有患者初诊时均为中晚期失去手术机会而行肝动脉化疗或加栓塞,其中19例单纯肝动脉化疗,24例行肝动脉化疗加栓塞。采用通过门诊和书信、电话相结合的方式对患者化疗或加栓塞1年后进行随访。

1.2 治疗方法 患者仰卧于手术台,一般取右股动脉穿刺,术区消毒、铺无菌单、局部浸润麻醉后穿刺,在X线电视监控下,置入导管于肝动脉,推注造影剂,确认导管送至肿瘤供血的靶动脉。随即再推注造影剂,摄片验证为肿瘤供血血管后,行灌注化疗。化疗药为氟脲嘧啶1 000mg、丝裂毒素6mg、表阿霉素60mg或应用吡喃阿霉素60mg、羟基喜树碱20mg,以上药物2~3联,灌注上述药物时用生理盐水稀释成40%~50%的溶液,经导管内缓慢注入,然后注入栓塞剂,栓塞剂为碘化油和明胶海绵,推注完毕退出导管,压迫止血,局部加压包扎,送回病房。一般隔1~2个月重复治疗,重复的次数和间隔根据动态增强CT了解肿瘤的血供情况和坏死情况,对于肿瘤血供恢复或肿瘤有复发,及时重复应用肝动脉栓塞化疗。术后定期行实验室检查,30~45天复查CT、MRI或超声并与术前比较,观察患者术后的症状体征改善情况,随访1、2、3年及以上生存期。

2 结果

经治疗后,当时患者临床症状均有较明显好转,AFP明显下降,病灶内碘沉积良好,充填均匀,病灶不进一步扩大或有不同程度缩小,有3例经介入灌注化疗加栓塞治疗,肿块完全消失;有1例因介入治疗前肝功能减弱、腹水,家属及患者坚决要求介入治疗,术后2周因肝功能衰竭而死亡;有1例治疗无效,病变进展2个月后死亡。43例患者治疗后,症状缓解者21例,B超、CT提示肿瘤缩小>50%者18例;AFP下降或恢复正常者14例;随访半年生存20例(46.51%),1例死亡于其他系统疾病。1年生存11例(25.58%),2年生存6例(13.95%),3年生存3例(6.98%)。食欲下降者7例(16.28%),恶心呕吐者16例(37.21%),外周血白细胞下降者12例(0.28%)。

3 讨论

3.1 原发性肝癌的自然生存期一般为1~4个月,只有13%活1年以上,且肝癌发现时大多为中晚期,大多数失去了手术时机,使介入治疗成为治疗肝癌的重要手段[1]。通过肝动脉介入灌注化疗,有利于提高局部药物浓度,据报道,动脉灌注化疗药物浓度要高于静脉给药2~6倍[2],使抗癌药物在肿瘤组织内缓慢释放,减少患者化疗时的不良反应,且能提高治疗效果。

3.2 通过介入,经肝动脉灌注化疗,同时可行肝动脉栓塞,进一步提高治疗效果。正常情况下,肝脏是具有双重血供的特殊脏器,肝脏的血流20%~30%来自肝动脉,70%~80%来自门静脉,而肝癌的血液供应几乎全部来自肝动脉,故肝动脉栓塞后肿瘤的血供减少90%~95%,而正常肝实质的血供仅降低35%~40%[3],所以放射介入治疗的最主要手段为肝动脉栓塞化疗,其目的是阻断肿瘤的血供,使瘤体缺血坏死而缩小,提高局部化疗药物浓度,并缓慢释放抗肿瘤药物效应,减轻不良反应,控制肿瘤所致的出血,缓解疼痛。由于不会对正常肝组织血供造成大的影响,而对肝癌造成的损害远较其他部分严重,因而被用为治疗肝癌的一种手段。

3.3 本组资料中,单纯结节型、巨块型的预后较佳,中、远期生存率高,可能因为肿瘤血供丰富,多有包膜,播散少;而弥漫型及多结节型常伴有明显门脉癌栓多见,转移常见,所以生存率低。此外,有黄疸、腹水,严重肝、肾功能不全,明显的凝血功能障碍及出血倾向者不适合做介入治疗,本组有1例因术前严重肝功能不全及腹水,术后2周因肝功能衰竭而死亡。肝栓塞后病人可有肝区疼痛、发热、一过性肝功能损害等,因此,介入治疗后要做进一步保肝治疗。

3.4 肿瘤动脉放射介入栓塞化疗后,在早期据彩色多普勒观察肝固有动脉峰值血流速度明显减低,此时CT观察不理想。随着介入后观察时间延长,肿瘤内部及其周围动脉狭窄,闭塞更加明显,导致肝固有动脉血流下降,门静脉血流量减低,从而进一步减少了肝肿瘤的血供、使肿瘤缩小。碘化油与肝癌细胞有亲合性,作为载体或栓塞剂治疗肝癌。影响碘油在肿瘤内的积聚因素很多,如肿瘤的血供、肿瘤的大小。根据有关文献资料统计认为CT检查时间最好是在介入栓塞治疗后4周[4],本组病例均采用4~5周检查。常规螺旋CT平扫主要是观察肿瘤缩小的情况、碘化油积聚分布的范围、数量占肿瘤面积的多少。螺旋CT增强扫描,动脉期和门静脉期主要是观察肿瘤内残留存活的癌组织所占的比例,以及肿瘤周围的副血供,门静脉有否癌栓及肝脏其它部位有否播散病灶,从而对决定是否再次介入栓塞治疗和治疗方法的选择有重要意义。本组病例有1例最多介入栓塞治疗达5次。

4 结论

肝癌的其它治疗方法和手段有药物微球、热化疗、灭能硬化、射频消融、放射粒子置入、留管持续灌注化疗或埋置药盒化疗等,但都有其局限性和不足,应从提高患者生存率和提高生活质量出发,加强综合性治疗。介入放射学是医学影像诊断学与临床治疗学相互结合与发展的产物,它渗透于各医学学科中,推动着各学科的发展,改变了许多传统的内、外科治疗模式,已成为现代医学中最具有发展前途的一门新兴学科,已被认为是与内科、外科并列的三大医疗体系之一。介入放射学诊疗技术令肝癌的治疗获得了突破性进展,疗效显著。肝癌介入治疗数十年取得的成就充分证明,介入治疗是目前肝癌非手术治疗中效果最好的,具有微创、安全、高效的优点,可明显提高患者的生命质量并延长生存期,目前是肝癌治疗的重要方法,具有重要的临床应用价值。

参考文献

[1] 王建华,颜志平,王小林.腹部介入放射学[M].上海:上海医科大学出版社,1998:55-69.

[2] 韩锐.肿瘤化疗预防及药物治疗[M].北京:北京医科大学·中国协和医科大学联合出版社,1991:591.

第2篇

一、重新设计制订《规定》的必要性

(一) 排除天量外汇储备困扰

截止2011年3月,我国外汇储备余额已达30 447亿美元,而2009年6月只有2万亿美元。一年多的时间,增幅高达50%,世界罕见。在国际金融市场持续动荡及我国外汇储备资产多元化陷入困境之际,为我国天量外汇储备寻找出路已迫在眉睫。如果不能解决外汇储备流量激增,只在存量上做文章仍无济于事。我国是世界上外汇储备最多的国家,在美元量化宽松、欧元动荡、日元疲软的背景下,我国外汇储备管理面I临着空前艰巨的挑战。

(二) 适应当今市场发展

究其原因:1.《规定》跨越年代较长,且面临的法律责任问题正在延伸发展,已经完成了历史使命;2.在当前的经济环境下,外汇管理手段和管理方式需要更新;3.管理办法必须超越生产经营方式,引导生产管理经营超前发展。

(三) 为了控制流动性通胀的需要

抑制通胀已是2011年我国经济工作的重点,通胀有3种:输入性通胀、成本性通胀、流动性通胀。结汇、售汇及付汇是影响我国外汇储备增减的主要途径,和央行投放基础货币有息息相关的因素,外汇占款量增加,意味着货币投放量激增,必然带来流动性过剩的趋势,也就是流动性通胀是货币投放量过多而引发的,要纠正就应从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入手。首先要增速进口,才能做到缩减结汇、加大售汇和付汇速度,减少贸易顺差,从而控制流动性通胀,促进国际收支平衡。

二、不及时修订《规定》的弊端

(一) 将引发流动性通胀加剧

从我国国际收支不平衡方面分析,因为资本流入顺差和贸易顺差不断扩大,使我国外汇储备不断增加,央行不得不放出基础货币,增加货币供应量。由此产生的流动过剩,导致信贷的扩张和投资反弹的压力。在国家外汇短缺的情况下,采用结汇、售汇及付汇由国家统一收购、销售外汇是可行的。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进出口贸易日益增加,创汇机会越来越多,外汇储备无疑也日益激增,央行投放基础货币自然而然快速增长。继续实施《规定》将引发流动性通胀加剧,对此有关方面应引起重视,加强对企业、个人结汇、售汇及付汇工作的管理,及时制定有效预防措施,控制和制止不良事态发生。

(二) 外汇买卖的风险转移到国家承担

《规定》内容是贯穿外汇买卖全过程,企业与银行之间进行外汇买卖,是在国家汇率调控下进行的,银行代替央行买卖外汇。从企业买卖外汇来看:是“旱涝保收”,随时随地都可以买卖到外汇,不存在为外汇短缺或多余的情况发愁。因此,企业为了规避外汇风险所带来损失,即“到汇即卖”,无形中形成国家负责结汇、售汇及付汇全程,那么外汇买卖风险由国家承担。前不久,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货物贸易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管理暂行办法》,主要内容是:对境内企业出口收入存放境外实行规模管理,简化出口核销,联网核查等业务。为企业提供收付汇便捷渠道,减少在途的时间和环节。可是,部分境内企业不愿意把境外收汇存放境外银行,而是调入境内,其目的是可以及时结汇,使用外汇时又能保证及时买到外汇,从人民币升值趋势来看,企业还可以从中受益,但外汇买卖风险却留给国家负责。

(三) 《规定》难以承担现有的法律责任

我国当年“宽进严出”与现在“严进宽出”的法律框架结构相比较有很大区别,二者法律承担责任恰恰相反。从现行法律责任角度看,应该尽快转换法律观念和责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尽快行动起来维护国家储备安全。

三、关于重新设计制订《规定》的建议

(一) 重新设计制订我国外汇买卖法律框架

设计外汇买卖的原则,首先应以服从国家需要为前提,以市场为导向,根据买卖双方自行交易,价格面议,随行就市,不能强买强卖,公开公平开展交易。交易主体是企业、个人与银行,不能企业与企业、企业与个人、更不能个人与个人交易。交易市场要求在国内银行进行,外汇管理局负责事前或事后检查交易合规性等有关事宜。重新设计制订我国外汇买卖法规框架还需要有超前的眼光,以实现资本项目兑换和保证国际收支均衡作为主线来考虑,使重新设计外汇买卖办法有旺盛的生命力,能经得起时间考验。

(二) 使企业承担起买卖外汇风险的责任和义务

依据“严进宽出”的法律责任,把买卖外汇风险分解给企业和国内商业银行负责;外汇管理局可以按照企业注册资本或投资总额要求企业按年度分期分批向国家结汇一定数量外汇额度,从而使企业履行国家给予的责任和义务。央行可以委托商业银行结汇,要付给商业银行一定手续费。企业持有外汇即可以存放国内银行,也可以存放境外银行。外汇买卖风险完全由企业、银行各自承担,外汇管理局对其作检查监督。与前相比其好处有:1.确保国家外汇储备增长,确保国际收支平衡;2.外汇管理局从行政管理事务中解脱出来,促进了市场经济发展;3.审批环节废除,方便企业经营;4.加快企业出口收入以促进人民币结算,收取人民币;5.有效抵御来自境外各种不同性质资金流入的套利套汇,起到遏制我国流动性通胀的作用;6.有利于实现资本项目可兑换,有利于稳定我国国际收支平衡。

(三) 组织国内商业银行建立外汇风险机制

第3篇

[ 关键词 ] 高职院校 后勤社会化 发展阶段

近些年,随着国家大力发展职业教育,高职院校在吸收借鉴高等院校改革经验的基础上,稳步推进后勤社会化改革。不少高职院校在后勤产业模式方面己经迈出了关键性的步伐。例如许多高职院校引入社会力量参与后勤服务、经营工作,在高职院校后勤服务中建立起有序竞争的市场机制,一些规模较小的高职院校则取消了自己的后勤服务部门,全面向社会开放后勤服务市场,利用社会企业为高职院校提供后勤;一些新建的高职院校不再自办后勤,全面采取社会化的后勤服务方式;不少高职院校的后勤服务实体已注册为独立企业法人,有的还进行了股份制改革。这些重大突破改变了原先由高职院校直接管理、全包统管的后勤管理体制。实现了后勤的经营与服务人员、操作运行系统成建制地与高职院校行政管理系统相剥离。并在此基础上按照现代企业制度,以产业化或半产业化方式进行管理和运作,引入了竞争的内部经营管理机制,加强了成本核算,初步形成后勤实体和服务集团在竞争中自我发展和自我完善的内部经营管理体制。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回顾高职院校后勤社会化经历的历史进程,大致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

一、后勤社会化改革的逻辑进程

可以概括为:以产业化为先导,企业化为核心,集约化为手段,集团化为目标。逐步实现高职院校后勤服务的现代化。一方面积累资本,为高职院校后勤部门营造机制,另一方面从内部体制上实行企业化管理。从而使高职院校后勤服务市场从封闭走向开放,进而形成高职院校后勤服务的共同市场,在此基础上形成容纳高职院校后勤服务市场和高职院校后勤企业的高职院校后勤服务集团。所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施公司化改造是高职院校后勤社会化的优选模式、趋向模式。现代企业制度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以完善的企业法人制度为基础,以有限责任制度为保证,以公司制企业为主要形态,并以产权明晰、责权分明、政企分开、管理科学为条件的新型企业制度,使企业真正面向市场并真正成为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实体。综上所述,高职院校后勤社会化的趋向模式应建立在现代企业制度的基础上。

二、后勤社会化改革的组织进程

在组织体系方面,分清政企间的职责,打破条块间的割裂,发展以企业为主体的专业化协作组织,建立后勤企业服务的各种平台,建立行业组织和以区域为中心的集约化后勤集团。政府机构以宏观为主,以战略为主,以协调为主,以服务为主;保障平台以计划为主,以监控为主,以选择为主,以职业化为主,以合纵连横为主;后勤企业以社会化为主、以专业化为主,以群体化为主,以规范化为主。形成一个广泛的综合性教育保障体系网络。在经济调节体系方面,按照高等教育发展的需要,将各种社会资源、人、财、物等生产要素通过群体化的涉教企业,按市场化的原则配置在各种需求的产品、劳务的生产、流通和消费上,以教育主管部门的宏观总调节和分层次调节相结合。

三、后勤社会化改革的模式进程

由于地方经济发展水平和教育基础的差异,高职院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实现形式和途径有所差异,形成了多种模式,它们各有特点,在不同时间范畴,不同地域都发挥了积极的推动作用,给高职院校后勤社会化模式选择做出了积极有益的探索和实践。

1.事业型管理体制、企业化运作模式

该模式是后勤社会化改革初期,最容易采取的过渡模式。它有利于高职院校后勤原有的事业化体系向企业化过渡,有利于高职院校后勤自身系统经济基础的积累和发展。这种模式的基本特征是:后勤隶属于高职院校的事业型管理体制,从属、依附于高职院校,在宏观上是高职院校大系统中的一个子系统;在微观上,是按照企业化方式运行,按照有约束、有指导、有范围、有程度的模拟市场规律开展经营服务。该模式的不足在于:属一体两制,在体制上未完全剥离,具有改革的不完全性,具体表现在服务市场、成本核算、专业化生产和市场服务等四个方面不完全。其弊端在于:由于所有者和经营者的产权不明晰,仅仅形成甲乙方服务关系,不能严格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办事。

2.事业企业相分离模式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后勤社会化程度的不断提高,部分高职院校后勤具备了一定的生存能力、经济基础和市场空间,往往采取后勤从学校整体分离的做法。由于高职院校规模、所在地域、后勤专业化市场设施的齐全程度不同,在将后勤系统成建制地从学校分离出来时,往往是分阶段、按部门、先局部后全部地分布实施。在目前高职院校后勤社会化改革中的主要存在形态是:企业化集团、股份制公司。基本特征表现为:高职院校后勤完全从事业管理体制中分离出来,建立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自负盈亏、自主经营和自我完善的体系,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上完全社会化。该模式的不足:经营范围多局限于学校内部,没有真正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降低服务成本和提高规模效益的目的。

3.社会化服务模式

部分新建高职院校(校区)或经济实力较强的学校采取该模式。该模式采取高职院校与社会企业基于一定的互惠条件,合作投入或经营高职院校后勤。主要体现在高职院校学生公寓、体育场馆等设施的建设上。通常做法是由学校提供场地及各种优惠条件,社会企业提供资金投入,为学校服务,同时由高职院校通过收费等经营手段逐步收回投资方的投入,并稍有回报。其基本特征表现为:高职院校本身不拥有后勤服务系统,其主要后勤任务完全由社会承担。该模式的不足在于:受高职院校原有后勤系统、高职院校经济实力和当地社会第三产业发展程度等因素影响,实用性不强。

4.后勤服务集团模式

由于高职院校后勤市场存在需求的统一性,客观要求在后勤企业化过程中,通过组建符合经济规律、体现高职院校产权特征和符合后勤组织演变要求的多元产权实体,把单独的经营管理向系统的协调管理转变,把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性质的高职院校后勤服务企业缔结成为一个联合体。基本特征:集团总体不是一个法人,不具有公司制企业那样单一法人的经济实体地位;具有多层次的组织机构,一般通过资本、服务、技术、生产、价格等因素在纵向或横向上形成一体化的联结纽带。

总体来说,高职院校开展后勤社会化改革,解放了生产力,提高了后勤队伍的整体素质,增强了后勤服务能力和市场适应能力,提高了服务质量,更好的发挥了后勤的基础保障作用。通过社会化改革,在国家没有增加投入,且后勤人员不断精简的情况下,仍然满足了高职院校规模扩大所带来的后勤服务广度和深度拓展的需求,有效促进了高等职业教育发展和办学效益的提高,缓解了扩招所引起的生活设施紧缺的矛盾。有效地发挥了后勤服务育人、管理育人的作用。通过有偿服务和各类经营活动,增收节支,弥补了经费的不足,减轻了经济负担。

参考文献:

[1]夏光荣:高职高专院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模式及其选择初探[J].镇江高专学报,2005年04期

[2]杨德胜 朱甜甜:浅探高校后勤管理模式的优化[J].经济师,2007年03期

[3]董长胜: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探讨[D].东北师范大学学报,2006年02期

第4篇

一、第一阶段基本情况:

(一)、快速部署,全力推进。全省政法机关、省检察院关于开展社会主义法制理念教育电视电话会议后,市检察院党组在认真学习会议精神的基础上,两次召开党组会,研究部署教育活动。为加强对全市检察机关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的领导和指导,市检察院还成立了由检察长任组长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领导小组,下设专门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政治处主任担任。同时,督促指导基层院迅速启动教育活动,将北安和爱辉区院两个基层院确定为示范院,推动基层检察院社会主义法制理念教育活动的开展。

(二)、统一思想,深入发动。市检察院召开全院干警大会,对全市检察机关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进行动员和全面部署。会上宣读了市检察机关开展社会主义法制理念教育活动方案,检察长赵英华做了重要讲话,对下步如何开展好教育活动提出了明确的要求。赵检要求全市检察干警深刻认识开展这次集中教育活动的重要意义,紧密结合检察工作实际,扎扎实实搞好教育活动,进一步推动全市检察工作的创新发展。

(三)、结合工作,抓好学习。在第一阶段学习阶段,市院要求以科室为单位组织学习。一是要求集体学习科室要有学习记录,干警要有学习笔记,市院政治处不定期抽查。二是要求保证学习时间。集体学习时间原则上不少于20学时,外出办案干警以办案小组为单位,在外地利用办案之余时间组织学习。三是严格学习纪律,对每次参加学习情况进行记录和通报。四是积极组织干警参加各类培训。市院主管副检察长刘乐民同志和社会主义法制理念教育活动办公室主任、政治处主任杨云来同志、示范院检察长于树仁同志分别参加了省院组织的为期七天的培训班。按照市政法委的要求,在办案高峰时期,积极组织了40人参加了全省政法机关社会主义法制理念宣讲团为期一天半的培训,我们还利用周五,两次组织干警收看了中政委的光盘,学习过程中党组成员带头,能够保证干警参学人数,遵守纪律,认真记笔记,为干警做出表率。五是为检验学习效果,我们于6月30日下午组织了全院干警社会主义法制理念基本知识测试,测试由政治处组织,主管检察长到会场监考,以此推动学习的深入。

(四)、搞好结合,务求实效。在开展教育活动中,我们坚持搞好四个结合:一是要把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与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活动紧密结合起来,我们按照政法委和宣传部的要求,请讲师团孔丹教授为黑河市院、爱辉区院和黑北院干警做了题为《全面把握社会主义荣辱观的内涵和特征》的专题讲座,引导检察人员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二是把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同推进检察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紧密结合起来,坚持用正确的理念指导和推进改革,发展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三是把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同保持共产员先进性教育和执法规范化建设紧密结合起来,6月29日上午,组织市院和黑北院干警集体收看了黑龙江省电视台七一表彰会,进一步筑牢规范执法、公正执法的思想根基,不断提高执法规范化水平,确保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四是把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同推动各项检察工作紧密结合起来,深入实践检察工作主题和总体要求,推动各项检察工作包括打黑除恶、治理商业贿赂、集中处理涉检等专项工作深入开展。一是组织了社会主义法制理念、检察业务巡回讲座。6月19日至22日,由市院政治处副主任带队,各基层院挂职干部和大学生担任主讲,到各基层院进行巡回讨论。讲座内容包括社会主义法制理念、检察官职业道德规范和检察业务三方面内容,受到基层干警的一致欢迎,取得较好的效果。二是为配合社会主义法制理念教育活动的开展,我市控申、渎检、民行部门,经过精心准备,在6月中旬组织了一次大型的法律宣传周活动。通过宣传,扩大案源,进一步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理念。三是我们整理了北安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于树仁同志和爱辉区检察院民行科长包峻岭等同志先进事迹,准备编印全市检察机关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先进事迹汇编,组织全市检察干警学习模范检察院、模范检察官立检为公、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的先进事迹,用身边鲜活的榜样教育检察干警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四是按照省院的要求,6月26日上午,组织黑河市院和爱辉区院以及黑北院的干警聆听了全省检察机关社会主义法制理念、先进典型事迹报告团的报告。报告结合社会主义法制理念,从各位英模的工作实际出发,各有侧重,各具特色。尤其是全国先进工作者、第六届“中国十大杰出检察官”、密山市检察院党组成员、侦查监督科副科长魏艳玲同志的报告,感人肺腑,许多干警都被她顽强地与病魔斗争的精神感动得流下了泪水。市院党组要求干警们要以此报告为契机,在全市范围内抓起向英模学习的热潮。学习他们恪尽职守、勤政为民、爱岗敬业的精神;学习他们求真务实、甘于奉献、坦荡无私的精神;学习他们严于律已、淡泊名利、追求真理的精神;学习他们宁守清贫、一尘不染、拒腐防变的精神。恪守“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理念,增强服务大局意识,加强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时一步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积极进取,开拓创新,甘于奉献,为开创我市检察工作新局面,为努力快发展,全面建小康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二、第二阶段打算:

整改提高阶段是此次社会主义理念教育活动承上启下的关键阶段,既是对学习动员阶段工作成果的检验和深化,又是搞好检查验收工作的前提和基础,从某种意义上说,这一阶段工作搞得怎么样,决定着此次教育活动能否真正取得实效。因此,我们要切实提高认识,采取有力措施,真正抓好落实。

(一)通过深刻领会社会主义法制理念的基本内涵和特征,牢牢把握“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的理念。要提高认识、端正态度,摆正位置、自觉投入到整改提高阶段的活动中来,从社会各界的反映中、从群众的批评意见中、从已经处理或正在处理的涉法涉诉案件特别是错案中,从查处的干警违法违纪案例中,采取自查、互查、上下帮查、面向社会开门查等形式,深入查找个人和单位执法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解剖原因,深挖根源。以执法思想、执法观念、职业道德、执法作风、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等方面为重点,查找差距,总结经验教训,解决执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实把广大干警的思想统一到省院和市委、政法委的决策和要求上来。

(二)通过深入整改提高,进一步提高教育活动的效果。搞好这次教育活动,能否取得实效,关键在于能否找准问题、解决问题。这是此次教育活动成效大小、质量高低的衡量标准,也是中央和省委的要求,更是广大人民群众的企盼。在查摆中要求干警克服困难“三多三少”现象,即联系工作层面的问题多,联系个人思想、作风的少;联系共性问题的多,联系个性问题的少;联系表面的问题多,联系深层次的问题少。

(三)加强领导,不折不扣地抓好各个环节工作的落实。院社会主义法制理念教育活动领导小组和办公室要认真负责,明确责任。切实抓好建立政法干警的执法档案、继续建立、完善有关制度、加快执法工作信息化建设、开展执法先进模范人物的表彰、宣传工作、加强办案质量和效率考评工作、强化责任追究、建立教育培训长效机制七个工作。这七个环节,环环相扣,步步深入,缺一不可,是一个紧密相关的统一整体,要扎扎实实地抓好落实。

第5篇

科学的法人治理结构、优良的企业文化和应履行的社会责任都是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中企业层面的控制内容,这三者存在紧密相连的因果关系,科学的法人治理结构是后两者的基础和前提,优良的企业文化和应履行的社会责任是结果,而前两者更是实施好第三者的基础和前提。本文主要就这三者的构建及其关系展开论述。

一、如何构建科学的法人治理结构

基本规范中第十一条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建立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和议事规则,明确决策、执行、监督等方面的职责权限,形成科学有效的职责分工和制衡机制。

1.企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决议和企业章程,结合本企业实际,明确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和企业内部各层级机构设置、职责权限、人员编制、工作程序和相关要求的制度安排。

2.企业应当按照科学、精简、高效、透明、制衡的原则,综合考虑企业性质、发展战略、文化理念和管理要求等因素,合理设置内部职能机构,明确各机构的职责权限,避免职能交叉、缺失或权责过于集中,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制约、相互协调的工作机制。

3.企业应当通过编制内部管理手册,使全体员工掌握内部机构设置、岗位职责、业务流程等情况,明确权责分配,正确行使职权。

4.企业应当成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适当的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内部控制的建立实施及日常工作。

5.企业应当加强内部审计工作,保证内部审计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和工作的独立性。

如上所述,企业只有建立了科学的法人治理结构,才能造就出优秀的高管团队和先进的管理制度,依法经营,履行好促进就业、保护员工权益和其他社会责任,高管带头垂范作用和员工满意度的提高才能有助形成优良的企业文化。

二、如何构建优良的企业文化

所谓企业文化,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实践中逐步形成的、为整体团队所认同并遵守的价值观、经营理念和企业精神,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行为规范的总称。基本规范第十八条规定,企业应当加强文化建设,培育积极向上的价值观和社会责任感,倡导诚实守信、爱岗敬业、开拓创新和团队协作精神,树立现代管理理念,强化风险意识。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企业文化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企业员工应当遵守员工行为守则,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1.企业应当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积极培育具有自身特色的企业文化,引导和规范员工行为,打造以主业为核心的企业品牌,形成整体团队的向心力,促进企业长远发展。

2.企业应当培育体现企业特色的发展愿景、积极向上的价值观、诚实守信的经营理念、履行社会责任和开拓创新的企业精神,以及团队协作和风险防范意识。企业应当重视并购重组后的企业文化建设,平等对待被并购方的员工,促进并购双方的文化融合。

3.企业应当根据发展战略和实际情况,总结优良传统,挖掘文化底蕴,提炼核心价值,确定文化建设的目标和内容,形成企业文化规范,使其构成员工行为守则的重要组成部分。

4.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企业文化建设中发挥主导和垂范作用,以自身的优秀品格和脚踏实地的工作作风,带动影响整个团队,共同营造积极向上的企业文化环境。企业应当促进文化建设在内部各层级的有效沟通,加强企业文化的宣传贯彻,确保全体员工共同遵守。

5.企业文化建设应当融入生产经营全过程,切实做到文化建设与发展战略的有机结合,增强员工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规范员工行为方式,使员工自身价值在企业发展中得到充分体现。企业应当加强对员工的文化教育和熏陶,全面提升员工的文化修养和内在素质。

如上所述,企业高管在构建企业文化中起主导和垂范作用,如果没有科学的法人治理结构及机构设置,是难以形成优良的企业文化的。而优良的企业文化使企业所有团队和员工关注到企业的诚信和长远发展,关注到企业所面临的各种风险,关注到应履行的社会责任,因此,没有优良的企业文化是难以保障企业能履行社会责任的。

三、企业如何尽到社会责任

所谓社会责任,是指企业在经营发展过程中应当履行的社会职责和义务,主要包括安全生产、产品质量(含服务,下同)、环境保护、资源节约、促进就业、员工权益保护等。

1.企业至少应当关注在履行社会责任方面的下列风险:

(1)安全生产措施不到位,责任不落实,可能导致企业发生安全事故。

(2)产品质量低劣,侵害消费者利益,可能导致企业巨额赔偿、形象受损,甚至破产。

(3)环境保护投入不足,资源耗费大,造成环境污染或资源枯竭,可能导致企业巨额赔偿、缺乏发展后劲,甚至停业。

(4)促进就业和员工权益保护不够,可能导致员工积极性受挫,影响企业发展和社会稳定。

如上所述,不能很好履行社会责任方面给企业带来的风险往往都是致命的,企业必须重视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性。

三鹿毒奶粉事件就是一个最深刻的教训。事件回放,从2008年6月28日兰州医院收治首个毒奶粉患儿,到2008年12月23日三鹿集团因毒奶粉事件被宣告破产,不到半年时间,三鹿集团遭受灭顶之灾,同时事件还造成6名婴儿死亡,逾30万名儿童患病的恶果。董事长田文华和另外18人被追究刑事责任。

通过毒奶粉事件,我们发现其内部控制存在很大的缺陷:①从公司治理结构方面看,董事长田文华从1987年开始担任三鹿集团董事长兼总经理,到2008年9月17日被刑拘,任职长达21年,导致公司治理结构的制衡机制失效。②从履行社会责任方面看,该公司对购进原料奶疏于管理,没有履行相应的社会责任。③从企业文化方面看,该公司在2007年就接到消费者反映奶粉质量的投诉,直到毒奶粉事件被曝光,没有遵守诚实守信原则,说明该公司在企业文化环境控制中存在严重缺陷……

所以,企业应当重视履行社会责任,切做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短期利益与长远利益、自身发展与社会发展相互协调,实现企业与员工、企业与社会、企业与环境的健康和谐发展。

2.企业如何履行社会责任

(1)加强安全生产

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建立严格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操作规范和应急预案,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切实做到安全生产。

企业应当重视安全生产投入,在人力、物力、资金、技术等方面提供必要的保障,健全检查监督机制,确保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到位,不得随意降低保障标准和要求。

企业应当贯彻预防为主的原则,采用多种形式增强员工安全意识,重视岗位培训,对于特殊岗位实行资格认证制度。企业应当加强生产设备的经常性维护管理,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2)提高产品质量

企业应当规范生产流程,建立严格的产品质量控制和检验制度,严把质量关,禁止缺乏质量保障、危害人民生命健康的产品流向社会。

企业应当加强产品的售后服务。售后发现存在严重质量缺陷、隐患的产品,应当及时召回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地降低或消除缺陷、隐患产品的社会危害。企业应当妥善处理消费者提出的投诉和建议,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

(3)努力实现环境保护与资源节约

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与资源节约的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建立环境保护与资源节约制度,认真落实节能减排责任,积极开发和使用节能产品,发展循环经济,降低污染物排放,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效率。企业应当通过宣传教育等有效形式,不断提高员工的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意识。

(4)促进就业与员工权益保护

企业应当依法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贯彻人力资源政策,保护员工依法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保持工作岗位相对稳定,积极促进充分就业,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企业应当避免在正常经营情况下批量辞退员工,增加社会负担。

如上所述,促进就业与员工权益保护与履行其他社会责任、企业文化建设相辅相成,互相促进,员工就业与权益得到保护,员工满意度提高,会较好地执行企业各项管理制度,较好发挥自身的积极性和创造力,会促使员工强化履行社会责任的责任感,同时也有利于在企业高管的带领下形成优良的企业文化。

第6篇

    省体改委、劳动厅、总工会、社会保险公司《关于解决出售、解散、破产国有企业在职职工安置和离退休人员社会保障问题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解决出售、解散、破产国有企业在职职工安置和离退休人员社会保障问题的意见省政府:

    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促进企业经营机制转换,尽快把企业推向市场,保障出售、解散、破产的国有企业职工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安定,现就解决出售、解散、破产的国有企业在职职工安置和离退休人员社会保障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解决出售、解散、破产国有企业在职职工安置和离退休人员社会保障问题,应本着“集体自救、系统内调、自谋职业、市场就业”相结合的原则,从实际出发,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

    二、鼓励出售、解散、破产国有企业的职工自愿组织就业、自谋职业和从事第三产业。由同级劳动部门审查确认,税务部门核准后,给予二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工商部门优先办理营业执照、安排摊位;符合产业政策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应按照贷款原则给予贷款支持。

    三、国有企业出售、解散、破产时,企业主管部门、劳动部门与所属企业应协商制定职工(包括离休人员)安置方案。首先在本系统内调剂安置,需要跨地区、跨系统调剂的,由劳动、人事部门协助解决。确实安置不了的,无论原企业是否参加待业保险,均由社会保险公司按待业保险的有关规定办理待业保险。

    四、出售国有企业的职工(包括离退休人员)原则上由买方全部接收。在企业公开出售的过程中,应把买方接纳职工作为出售企业的条件。

    五、出售、解散、破产国有企业的待业职工,在新建、扩建企业招工时,劳务市场应优先推荐,企业应优先予以招收。

    六、出售、破产的国有企业中,非因工病休六个月以上的职工,不符合退休、退职条件,本人无自救能力,又无法安排其重新就业的,可由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介绍到当地民政部门领取定期社会救济金。

    七、出售、破产的国有企业中,因工伤长期休息的职工,经劳动鉴证委员会确认,按工伤保险规定享受有关待遇。

    八、对出售、解散、破产国有企业的特困职工,企业主客部门和劳动部门应优先安排其重新就业,并鼓励其自谋职业;资金有困难的,可从待业保险基金的生产自救费中借贷一定数额进行扶持;税务、工商、城建等部门应给予减免税、费的优惠政策。

    九、出售、破产国有企业的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得到安置的,到接收单位后,经本人申请,企业同意,可办理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手续;没有得到安置的,按待业保险有关规定享受待业保险后仍未就业的,由社会保险公司按养老保险金发放标准发给生活费,达到退休年龄时再办理正式退休手续。

    十、国有企业出售、破产后,财政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可从出售企业所得收入和破产企业资产清算中,提取一定数额的资金交给社会保险公司,作为职工待业保险金和离、退休人员退休养老金的补充。

    十一、国有企业出售、破产后,财政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可从出售企业所得收入和破产企业资产清算中,根据企业离、退休人员退休时的工资总额,按国家规定的在职职工医疗费用提取比例(计算到省当年统计的平均寿命止)一次性提取原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医疗费用,交由社会保险公司支付,不足部分由财政部门和社会保险公司共同研究解决。

    十二、利用解散国有企业的技术、设备、人员组建新企业,安置原企业职工的,原企业还贷无能力的,银行可给予“停息挂贷”的优惠政策;对新企业,税务、工商部门给予减免税、费的优惠政策。

第7篇

【关键词】和谐;需要;教育;人人

构建“和谐社会”需要教育。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强调以人为本的社会,社会的主体是人,社会的内部和谐、社会的外部(即人类社会与自然的关系)和谐,归根到底都是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和谐。只有实现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和谐,才能实现整个社会的和谐。毋庸置疑,离开了以培养人、塑造人为根本宗旨而存在的教育,和谐社会的建设就失去了发展的内在动力和基本保证,没有高素养、高素质的人,和谐社会也是不可能真正建立起来和长治久安的。

1 “民主法治”需要教育。

同志指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同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是有机统一的。要通过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来不断加强和谐社会建设的物质基础,通过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来不断加强和谐社会建设的政治保障,通过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来不断巩固和谐社会的精神支撑,同时又通过和谐社会建设来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创造有利的社会条件。”这一论述清楚地表明,民主法治不仅是和谐社会的应有之义,而且也是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保障。

从我国社会发展的历史来考察,“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之道,应该是德治与法治的密切结合。德治对人的社会道德提出较高的要求,而法治对道德底线作了限制,两者的统一就构成了人们社会生活的行为规范,成为社会良性运行的重要基础。需要明确的是:其一,在我国社会转型的今天,社会生活的井然秩序不能建立在“传统稳定”的基础之上,而应建立在“现代稳定”的基础之上。传统的稳定是一种静态的稳定,其主要特点是把稳定理解为现状的静止不动,并通过各种手段维持现存的秩序;与此不同,市场经济所要求的则是一种动态的稳定,其主要特点是把稳定理解为发展中的稳定、前进中的稳定,并通过持续不断的发展、调整来维持社会不断处于新的平衡之中。这种认识的变换,思想的置换,固然能通过市场大环境来促动人们自觉、自醒,使人们顺应潮流,调正航舵。然而,要使人们,尤其年轻一代从根本上洗脑,改变观察的角度,树立全新的思维方式,造成百舸争流的蓬勃局面,有力之柄在于教育,因为教育使人更聪明,更理智,其效益不只在当今,更在长远。其二,维持现代社会生活秩序的基本工具,不仅包括社会道德,而且也包括社会法律。没有对社会法律规范的充分理解,不能遵纪守法,就不可能有井然有序的社会生活,从这个意义上可以说,和谐社会是一个法治社会,而要实现法治社会,取决于公民法律意识的觉醒,取决于社会法治教育开展得如何。所以,离开了教育,即使有“法制”也难以达到“法治”的根本目的。

2 “公平正义”离不开教育。

公平和正义是建设和谐社会的理性基础,只有坚持公平与正义,才能确立社会生活的主导信念和合理、和谐、规范的人际关系,形成人人讲诚信、讲道德、讲法制、讲秩序的行为规范。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的是要“妥善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保护全体社会成员的基本权益”,是要“惠及全国人民”,而不是仅仅“惠及少数人”。因此,构建和谐社会,应高度重视和关心欠发达地区、弱势群体,关注各行各业生活存在困难的个体,在全社会大力倡导扶贫济困的良好风尚,形成平等友爱、融洽和谐的人际关系。

古今中外大量的历史事实表明,严重的社会不公、明显的两极分化,势必导致社会成员、社会群体、社会阶级之间剧烈的利益矛盾,直至暴力冲突。一旦社会的利益冲突演化成剧烈的政治冲突,社会和谐就随之失去了存在的基础和保障。因此,社会公平是社会和谐的基石。但是社会公平的维护和实现,并不是传统社会的“均贫富”,也不是计划经济时代的普遍贫穷,恰恰相反,它是为了最大限度地维护不同群体和个体的利益,为了最大限度地化解矛盾,推动社会进步。

而要缩小社会的两极分化,使人们真正树立“公平和正义”的理念,显然教育是不可缺少的。通过教育改变弱势群体的各种生活待遇,促进公平和正义社会的建立。其实,我国的教育事业在过去几十年所取得的显著发展和进步,比如,基本普及了九年义务教育,基本扫除了青壮年文盲;高等教育规模不断扩大,进入了国际公认的高等教育大众化发展阶段,等等,都促进了我国社会向更加公平和正义的道路上前进。

3 “诚信友爱”成于教育。

诚信是公民立身处世的道德起点。我国作为文明古国和礼仪之邦,早就把诚信视作基本的“为人之道”,是做人的必备品质。孔子曾说:“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程颐也说:“人无忠信,不可立于世。”朱熹认为,诚信是做人立德的根基,是人格修炼的基点。在现代文明社会,诚信已超越了个人道德修养的范围而进入“公民道德”的领域,可以说,诚信已成为现代社会人们必须具备的基本品格。

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来分析,诚信也是不可缺少的。因为只有诚信,才能真正取信于民、发扬民主,同时法治的过程也是一个诚信的过程。只有尊重和遵守诚信规则,人们的创新活动才能得到保护,人们的创造力量才能得到发挥,社会才能充满活力。没有诚信与法治作为保护,人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公平公正就难以实现,安定有序的社会也将成为空话。唯有在诚信的基础上,人与人之间才能坦然相处,才能建立起良好和谐的人际关系。

第8篇

一、多层次多维度的文化发展观念对法治文化内涵的引领

文化是一个宽泛、模糊的概念,文化的现实存在及其基于人类的自觉审视所形成的文化理论贡献告诉我们,文化是多层次多维度的总体性存在[2]。而文化所具有的特点和发展规律则决定人们既不能抛弃民族文化也不能僵守民族文化,既不能排斥外来民族文化也不能简单地拥抱外来民族文化,应在多元文化的交流中、在当代国内和世界发展趋势的潮流中,以扬弃的方式通过与优质文化的融合,保证文化的先进性。这就决定了我国对当代法治文化的态度:按照文化的认知标准对待法治文化,即多层次多维度的文化观念必然形成对法治文化内涵的引领,形成多层次多维度的法治文化发展观。近年来,人们对法治文化产生了不同解释,但多数是单维度甚至宽泛的解释,难以形成对法治文化的全面把握,如有的学者认为法治文化是指融注在人们心底和行为方式中的法治意识、法治原则、法治精神及价值追求,是一个法治国度的法律制度、法律组织、法律设施所具有的文化内涵,是人们在日常生活、工作中涉及法治的行为方式,是人们的法律语言、法治文学艺术作品和法律文书中所反映和体现的法治内涵及精神[3]。也有学者认为法治文化是实现了法治的国家和社会所具有或应有的文化,是以市场经济为基础、以法治为核心、以民主为实质的社会文化体系[4]。有的学者认为法治文化是蕴涵着法治的观念意识、价值取向和生活方式。其中观念意识与价值取向是法治文化的内核,而生活方式是法治文化的外层[5]。按照多层次多维度的文化观念认知逻辑,可以在法治文化众多的理解中梳理出对法治文化认知的共识:按照文化的认知标准,法治文化包括整体论及社会学的维度、本体维度、结构维度三个维度的内涵。从法治文化的整体论及社会学的维度考察,法治文化是人类长期以来以法治为生活方式或生存方式及社会以法治为运行方式的历史积淀,是以法治为对象所形成的物质和精神成果。不同地域、民族在长期生存和发展的历史过程中,凝聚成该地域或民族所特有的法治文化系统,从而形成带有民族性的、多元的法治文化。同时,在历史的发展以及不同法治文化的相互交流过程中,体现出法治文化的变动不居、吸收异质的发展规律。从法治文化的本体维度考察,法治文化表现为以法治为重要因素的生存方式或社会运行方式,是内在于人的一切法律活动中,影响人、制约人的法律行为方式的深层的、机理性的东西。它为法律人格的塑造提供标准、为社会的发展提供指引。像对文化的理解一样,对法治文化的本体维度的理解可以引申出对其功能维度的理解,即法治文化是法治的根源,是法治建设的内在驱动力,人们所具有的关于法治的心态、意识、观念、认同标准影响着法治的建设。有什么样的法治文化,就会产生什么样的法治状态。从法治文化的结构维度考察,法治文化可分为内隐的和外显的两种不同层次,有学者称之为隐性法治文化和显性法治文化。其中,隐性法治文化包括基本概念、法治意识、法治观念、法治精神、法治原则和价值追求。显性法治文化包括法律制度、法律组织、法律行为和法律设施[6]。体现为意识、观念、精神、价值的内隐的,作为一种无形的、深层的、稳定的法治文化,其处于核心地位并对人和社会产生显著、久远的影响。关于法治文化的具体分析有利于人们对法治文化内涵形成共识,更重要的是为我国法治文化建设拨开迷雾:不能只着眼于西化的法治理论,应通过多维度的考察确定法治文化建设的方向。

二、当代中国法治文化建设的支撑:法治文化观念的养成

当代中国法治文化建设,关键在于形成恰当的法治文化观念,以此指引法治文化建设的行为。当前,我国法治建设陷入困境,在一定程度上凸显我国法治观念的偏差,缺乏对法治的整体认识。因此,应通过对法治的正确、理性认识,形成恰当的法治文化,特别是通过对内隐的法治文化的正确培育,进而影响外显的法治文化。因此,需要解决以下问题:如何理解法治?是否坚持西方的法治?什么是真正意义的法治?

(一)法治的检讨

当前,我国部分人仍然坚持西方文明中心主义的观点,秉持西方的法治文化立场,其在对待法治的问题上,总是以西方关于法治的认识标准来检验我国的法治建设,这样自然得出我国的法治建设不理想甚至还没有法治的结论。特别是对西方法治的肯定是建立在对我国传统文化的否定的基础上,而我国传统文化深层次的东西并没有因为被否定而消失,尤其是强势的“官本位”因素并未被消除,这导致西方法治在我国出现困境。因此,检讨对法治的认识显得尤为重要。从以往对法治认识的经验来看,观察者多是以法治为立足点,通过法治看法治,根据与西方达成共识的法律至上、权力制约、保障人权、民主等法治要素观察法治,符合法治要素的就是法治国家。事实上,以上做法限制了对法治的认识视野。在魏德士看来,观察者从一个立足点出发,观察周边事物,通常唯独没有看到该立足点——因为他自己正是立足在这一点上。只有改变立足点,才能观察到原来的立足点并从新的角度来看待原有的观察结果[7]。所以,应该突破法治的藩篱,寻找恰当的立足点来看待法治。而人是社会发展的目标及历史发展的主体和动力,问题又回到人身上,一切活动围绕人来展开,法治也不例外。当把视角转到人本身时,可发现作为社会主体的人的一切活动都是为了人的全面发展——从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到精神生活的丰富再到心灵获得慰藉。站在人的全面发展的角度来看,法治只是实现人的全面发展过程中的一种方式,这种方式已经推向全世界并且被冠之以普适的方式,但这只是一种强势输出的结果,并不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方式,更不是最佳的方式和唯一的方式。首先,文化的多元性决定了世界不可能只存在一种法治文明。一个民族或区域由于历史传统的不同,其对人的全面发展方式的选择也不可能相同。任何一个民族或区域都可以结合自身的传统形成其人的全面发展方式,而不是简单化一,否则就违背了文化多元性的特质,与丰富多彩的现实世界相背离。其次,西方对法治的选择不是建立在人的全面发展的目的上的,或者说不是建立在人的自身修养提升的基础上,而是在社会动荡、战争、征伐、掠夺过程中的选择,所以不能理解为是最佳的选择。这种选择以一种纯理性的方式维持了一种社会秩序,但由于忽略人自身修养的提升,因而缺乏稳定的基础。对于这种状况,昂格尔一针见血地揭示:法治就像生命保险和自由主义本身一样,只是在恶劣环境中作出最佳选择的尝试[8]。法治是对社会秩序衰落的一种反应,它把人变为机械规则的附属,用冰冷的权利义务关系取代了人与人之间的感情与和谐,它忽略社会的丰富多彩和个体的不同,把所有的一切都整齐划一,而且,最危险的是,它可以成为统治集团以社会的名义追求某种政策目标的工具[9]。再次,就法治本身而言,也是不确定的。对此,夏勇先生在《不能遗忘的文明》中提出了质疑:一是法治究竟指什么?是哲学王之治、神袛和理智之治?还是法律主导、法律面前平等之治?等等。二是用以为治的“法”是什么?国家的实在法、自然法、天法还是神法?三是法律权威的观念到了什么时候、什么程度才能被看做一种合格的“法治思想”[10]?如果理解为良法之治,那么何为良法?其标准是什么?是否法达到了良法的程度?法律价值之间的冲突、不同法律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如何实现良法之治?如何确定一个国家或地区实现了法治?按照发展的观点,法治也在不断发展、完善中,这意味着法治不存在完美的程度,又如何判断某一国家或地区不是法治呢?以上问题值得深思。最后,法治并未实现其内在要求。法治的共识是以良法至上的方式保障人权、制约公权,法治应实现理想的社会状态。但是,所谓法治国家并没有实现保障人权、制约公权,特别是在国际范围内,人权常常被蹂躏,法治也没有实现理想的社会状态,当代社会所存在的动荡、罢工、恐怖活动可以说明这一点。人们在承认西方法治在一定程度上带来社会巨大发展的同时,也不能否认西方法治所带来的现代性的贫困:对于自然的理性把握和技术征服,并未完全如人们所期望的那样,确证人的本质力量并把人带入完善完满的自由王国和人间乐园,相反,它在一定条件下导致了生态的恶化和技术理性、意识形态、官僚政治等异化力量对人的束缚和统治[11]。综上所述,我们不能对法治盲目崇拜,应将其看做人的全面发展过程中的一种方式。由于只是作为一种方式,就不能孤芳自赏,而应理性地对待其他方式,不能带着傲慢或偏见对其他方式横加指责。同时,这种方式应具有多样性的特征,同样有完善的需要,而不能只强调现代西方的法治标准。

(二)当代中国法治文化观念的形成

当我们把法治看做人的全面发展过程中的一种方式时,我们应对法治形成怎样的看法?从符合人的全面发展的角度考虑,应结合人的全面发展的三个维度来判断,即结合法治是否能实现人的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心灵慰藉来判断。由于上述法治的非至善性,而人们又选择法治之路时,就需要对法治作出更宽容的解释。如此,对法治形成这样的认识:法治以道德或宗教对人的自身修养提升为基础,以多元为特征,以法律为社会秩序的主要规范手段,通过人善性的提升与法律的结合实现公权的合理规范和私权的合理保障,并通过解决多种社会冲突的途径维持社会的和谐,进而实现人的全面发展的一种方式。

第一,法治因素中包含着道德或宗教。姑且不论法治具有道德基础或宗教基础,也不论及法治对道德和宗教的确认。单从法治的实践讲,法治是单纯地依靠法律调节社会的观点是片面的,因为践行法治的显著表征在于遵守法律,人之所以遵守法律不仅仅是因为法律自身的强制性,还取决于人自身的内在约束:人具有遵守法律的内心确认。而这又是道德或宗教对人不断的自我塑造和自我改造之使然。不否认道德和宗教所具有的对人类发展的阻碍性,应肯定道德和宗教所具有的对人类发展的驱动力。西方的宗教传统不但催生了自然法中核心的正义、权利等观念,更重要的是,其所体现的以大爱为核心的基本伦理对心性的提升促使人性向善,并在法律符合宗教的价值判断的基础上形成法律的信仰。我国所具有的道德传统更是重视对人性向善的改造,但由于狭隘的法治观念认为我国传统文化与西方法治存在冲突,特别是在“五四”前后中西方截然不同的社会状况,导致我国急于效仿西方而批判我国传统文化。该选择使国人只是追求市场而淡化了自我心性的提升,从而造成了人性的冷漠,也难以实现对法律的遵守。这表明,法治并不能只理解为法律之治,而是以法律为核心的治理。法治也应当包含道德或宗教等要素,法治的实现需要宗教或道德的支撑。以宗教或道德特别是道德实现人性的向善、人格的完善,以善性推进法律的良性和法律的遵守。可见,民主法治所表现出来的文明与宽大,既有赖于制度,又得力于人性的善良。事实证明,民主法治在任何时代、任何国度都必须以政府官员、人民大众的相当的道德水准和政治品性为前提[12]。

第二,法治具有多元性,法治并不只是西化的法治。法治文化的多元性决定了法治的多元性,这说明法治建设甚至是西方法治不可能整齐划一。事实亦如此,承继古希腊罗马思想的西方现代法治在英国历经几百年方始确立,随后辗转存在于美国、法国、德国、日本等国家。这些国家的法治发展体现着分殊与异同,都是在保持着法治内在精神或底线——法律至上、保障人权、制约公权——的基础上根据各国的国情走着截然不同的法治之路,彰显着法治的多元性。因此,西方法治的推广是西方文化作为强势文化强加的结果,并不是必然的选择。即使推行西方的法治,仍然存在选择何种西方法治的问题。各国都可以在坚持法治内在精神或底线的基础上,践行适合本国国情(包括传统文化的扬弃)的法治。法治形态的多元化促使各国可以实施多形态的法治。此外,法治内容的多元化还包括以下方面:一是现代人们都趋向于“法治是民主”的观点,法治建设必须实行民主。但民主并不存在单一的理解,于是人们认为世界上存在着多种模式的民主。二是保障人权是法治的核心。但“人权”是一个不确定的概念,也是一个发展的概念,不能说达到了某个标准就是实现了人权,就是践行了法治。三是对于制约公权来讲,它应当是在国家和社会分离状况下的产物,即在国家和社会分离的状况下,对人民理论下本属于人民(公民)的公权掌握在国家手中,若与公民脱离,极易造成对公民的侵害,因此应通过法治的形式给予制约。但在国家、社会、市民三位一体的社会状况下,权力的掌有者也是一体的。在这种情况下,谈制约意味着自己对自己制约,是一种逻辑的悖论,此时就不应当强调制约公权,而应是合理规范公权。

第三,法治意味着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并存。法治强调的是人的全面发展过程中一种方式,目的在于实现人的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心灵的慰藉。所以,对符合达成以上目的的能解决纠纷的方式,就应该是可取的。这就意味着,法治并不只是依赖法律、法院来解决冲突,因为在只依赖法律和法院来解决的狭隘法制观念下,容易形成依赖一种程序性的操作及理性的法律达成一种结果,并不意味着社会冲突真正得到解决,这在我国尤为甚。当前有一些国家谋求诉讼外的纠纷解决机制来解决社会冲突,这不仅解决了法院诉累的问题,而且为探寻彻底解决社会冲突提供新思路。人的全面发展目的的实现除了以法律、法院解决社会冲突,更应强调“应天理、顺人情”,即法治应考虑伦理社会的现实性、大众的正义观和情感。基于此,实施法治意味着可以通过自行和解、调解、仲裁等途径来解决社会冲突,可以在法律之外凭借道德、人情解决社会冲突,但此做法应要弱化人际关系的负效应。要知道,这样的认识并不是削弱法律,法律仍然是核心,只是不能一味依赖法律而已。上述体现了法治的宽容,符合人的全面发展的内在要求,是对狭隘的法治观的一种突破。依上述观念所形成的法治文化,从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角度考虑,是恰当的。进行这种法治文化的建设,有利于实现法治建设的进化,突破当代法治的困境,朝着人的理想境界迈进。

三、建设当代中国法治文化的进路

通过破解法治的困境而形成的法治文化观,在顺应文化理论的语境下,就为当代我国法治文化的建设提供了指引:不能只认同西方的法治,不能只依据法律来实施法治。而应在中西方法治文化的互动过程中进行我国的当代法治文化建设。即通过对中西方文化的扬弃,传承我国传统文化中的优良法治因素,吸收西方法治文化中的先进文化,以此建设我国的法治文化,推进法治建设迈上新台阶。

(一)传承我国传统文化精髓

钱穆先生说:“只有凭仗中国民族,才能解决中国问题。只有凭仗中国历史,才能解决中国问题。只有凭仗中国文化,才能解决中国问题。”[13]传统文化所具有的民族性,决定了其生生不息的延续与光扬。中国传统文化作为中华民族历史积淀而成的中华民族的生存模式,自然蕴涵着影响力和文化力。我们不可能在的背景下就一国的法治进行建设,这个建设的过程必然地与传统及现代文明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14]。对于中国传统文化,既不能因某些腐败而全盘批判,也不能因西方文化的压力而对其加以否定。我国传统文化应该在内在创造性的转化中实现超越与进化,完成与现代性的契合,为当代我国法治文化的建设提供支持。而当代我国法治文化的建设应通过传承我国传统文化,并结合现代性的因素来进行。传承是指采取一种扬弃的态度把能够成为法治构成要素的因子——我国传统文化的精髓——合理采用,成为现代法治的构成部分。对于过时、陈旧的传统文化理当对其进行批判或废除,而对于那些体现现代思想的传统文化则应该合理采用,并让它继续发挥作用,成为法治的组成部分。而按照人的全面发展的宗旨要求,人的发展必须“内外兼修”。对内而言,就是通过心性的修炼达到人性向善;对外而言,就是通过外在的约束规范人、促进人的发展。心性的修炼就是道德的培育,因此,我国传统文化中优良法治因素传承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对道德的关注。我国“法治三老”之一的郭道辉先生认为,道德是“良心”与“德行”的统一,是必然要表现于外的社会行为,必然要影响社会并受社会制约[15]。重视道德,加强道德修养,提升人的善性,并以此善性的社会影响力,才能保证良法的实现和对法律的遵守。如果没有人的内心向善,在人性恶的状况下制定出良法仅是一种理想,而仅靠法律本身的强制力来约束人们守法也是不现实的。事实上,道德与法律具有天然的契合,现代法治所依托的自然法思想实质上是道德的法律表达,法律之初是具有道德基础的。道德的属性及重要性决定了法治文化不能把道德排除在外,我国也有学者提出法治文化应是法律和道德的二元文化[16]。我国传统文化具有天然的道德基础,或者说,我国传统文化具有浓厚的道德氛围。一直以来,我国都重视道德,强调通过道德修身自省,这凸显了德治的社会发展特色,以期通过人心灵的纯化促进人的发展。法国哲学家霍尔巴赫认为:“中国是世界上唯一的将政治和道德结合的国家”,“这个帝国的悠久历史使一切统治者都明白了,要使国家繁荣,必须依赖道德”[17]。尽管道德教化所倡导的等级秩序、君权思想、“官本位”思想已不可取,但道德所期望的以身作则、集体主义、舍生取义等当然有着积极的因素。所以,应当通过我国传统道德文化的传承,汲取其中的积极因素,构建我国的法治文化系统。而如何实现我国传统道德文化中积极因素的传承,则有赖于儒家思想的回归和弘扬。儒家文化作为我国传统文化的核心,是以“仁”为逻辑起点,具体体现为德治和民本思想[18]。所以,儒家思想的回归和弘扬就是道德教化的实现。应当说,传统儒学与道德是具有同一性的,与现代法治理念也具有相融性。儒家思想中的“仁政”、“礼法结合”等内容,一是表达了对德的追求,强调每个人都修行仁德,以便实现德这种发自内心的规范,达到“内圣外王”的境界。二是体现了法治所要求的人本思想,具有与法治的理性的一致性:就价值取向来说,都应当是爱人、肯定人、尊重人,保护人的权利。儒家思想具有与现代法治暗合的诸多因素,并在世界上产生深远的影响,仅就西方而言,以儒学为代表的中国传统文化,曾经是17-18世纪欧洲资本主义社会形成和发展的一种精神动力。通过儒家思想与意大利文艺复兴的新思想的结合,形成了资产阶级革命所需要的新的思想和理论,即孔子的人道主义价值观、民主观、平等观、自由观、博爱观,在西方被视为“天赐的礼物”,成为西方“自由、平等、博爱”等民主思想的一个重要来源和依据[19]。基于现代法治所依据的思想和理论来源于儒学,那么,我国在建设法治文化的过程中更应传承和弘扬儒家文化思想。传承儒家思想中的积极因素,弘扬道德精神,同时结合我国伦理社会的特点及人民当家做主的政治文明的要求,构建我国的法治文化是当前法治文化建设的必然。

(二)吸收他国先进法治文化

当代我国法治文化的建设除了强调对中国传统文化的传承,同时应考虑对他国(主要是西方)先进的法治文化的吸收。在穗积陈重看来,一国文化乃数千年来继承他国之宗教、文学、技艺及其他一切文物制度而成一复合现象者也。至于不与他国他民族之文化相接触,唯有其固有原素而能达至高级之文化者,在今日实为罕有之事也[20]。因此,我国传统文化在进入现代社会之际,需与西方法治文化中之先进文化相融构,排除传统文化中的消极因素对现代法治建设的阻碍和危害,促使先进法治文化的形成。吸收并不是全盘接受。西方现代法治作为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的现代国家的一种选择,其形成过程历经几百年。最初彰显的是限制王权的特质,并最终历经启蒙思想的洗礼,形成了现代西方法治文化。总体而言,现代西方法治文化表现为自由、平等、正义、契约精神。包含个人主义、理性主义、民族主义在内的民主意识、反映权利保障和权力制约的一系列的法律制度设计等诸多方面。但西方现代法治文化是在西方的文化传统下形成的,是历经古希腊、古罗马的道德观、自然观及欧洲中世纪的宗教观,并在基于工业文明所产生的对神治的理性批判过程中所培育的,是西方特有的地理、民族等要素的长期积淀而形成的。所以,西方现代法治文化是西方的,虽然可为其他文化所借鉴,但不能代表其具有普适性甚至唯一性而为我国全盘吸收。目前,很多人把西方法治文化看做一种强势文化,甚至主张单维进化论,这是不可取的。他们之所以认为西方法治文化是一种强势文化,并依此主张一种单维的进化论,这实质上既是西方国家殖民扩张的结果,也是落后国家对西方国家强盛的一种盲从表现,更是落后国家基于本国传统文化中的落后因素所带来的消极效应所造成的。导致以上结果的最根本原因在于把多元存在的文化,特别是东西方文化看成是完全对立,充满矛盾和冲突的两个体系。殊不知,作为文化,必然有其文明的成果,有着文化沿袭的积极因素,或是真正的传统理念精神,而不同文化之间也必然存在着对话和交融。所以,把西方法治文化作为一种单维文化是不现实的。尽管西方法治文化所包含的现代因素因迎合了现代社会的需要并得到西方社会的认可,甚至实现了在全球的强势推广,但这未必是一种合理、成功的选择。基于“泛西方化”的选择给非西方社会(拉丁美洲地区,西亚、北非及南部非洲地区)带来的社会动荡、秩序混乱乃至多发的法治实践给予了充分的证明[21]。就西方法治文化本身而言,同样有着不能全盘西化的因素。首先,西方国家对法治内涵的理解是不同的。在西方法治化的过程中,出现了立宪主义和议会主义,出现了不同的民主模式和权力制衡模式,导致了英国、美国、德国等不同的法治实践。其次,西方法治文化中呈现出一种理性对道德的沦丧[22]。西方现代法治实现之初,是道德与理性合力的结果,是通过用理性标识道德、以理性涵盖道德、凭理性提升道德得以实现的。但法治实现以后,或许是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对利益或金钱的一种追求使然,其抛弃了作为法律基础的道德,不再强调法律的正义性,只强调法律的实证主义,以冰冷的法律来维持社会秩序,维护国家权威,并因而给世界带来了沉重的灾难。最后,西方法治文化是一种发展的文化,是变动不居的。从西方最初对法治的认识到现在对法治的认识,是一个不断完善、成熟的过程,这也给全盘西化带来了困难。基于此,西方法治文化作为一种对现代社会适应的结果,总体上是一种先进的文化,但不是唯一的文化。基于西方的土壤所形成的西方法治文化是不可能带有普适性的。对于西方先进法治文化,我们当然可以学习、效仿,但不能盲目接受。对西方法治文化的理性吸收,应主要是接受适应我国现代社会发展的包括权利保障、权力制约等在内的法治精神及体现这些法治精神的人权、民主等观念,至于如何弘扬法治精神和落实人权、民主等观念及如何设计相关的制度,则依赖于我们对法治的全新的诠释及前文提及的传承我国传统文化中积极因素、我国伦理社会的特点及人民当家做主的政治文明的要求。

第9篇

1、公民法制教育的普及率高与法制理念树立情况不容乐观之间的矛盾

在法律知识与法律理念普及的问题上,法律知识的获得并不难,难的是法律理念的树立和法律素质的养成。我们曾经认为普法就对法律条文的传授,所以在历次的普法活动中都只是注重公民学到多少部法律,记住了多少法律条文,而忽视法律理念的植入。我国这种“至上而下”的法律宣传方式是基于我国公民法律知识缺乏和法律意识荒芜的现实,这种大规模的普法“造势”也的确在一定程度上扭转了对法律感觉相对陌生的普通中国人的观念,让他们初步地领悟到了法在自己生活中的重要性。然而,这只能治标而不能治本,法律条文再背得滚瓜烂熟,而缺乏必要的认识和理解,对公民法律意识的树立和法律素质的提高也还是于事无补。

2、人民群众对法律知识的渴求与法律宣传内容、途径、手段过于单一之间的矛盾

随着我们国家经济社会的飞速发展,整个社会的利益关系趋于复杂,各种矛盾也将趋于多发和复杂,人民群众对于法律知识的渴求也将越加强烈。尽管我们的法律宣传取得一定成效,但还存在偏差,集中体现在:有些法律宣传并不贴近[本文转载自[人民群众,没有把人民群众的需求放在第一位,对于与公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还不够;普法教育依然把教育老百姓如何履行法律义务放在首位,较为忽视权利方面的教育;法律宣传的形式仍然过于单一,依旧以传统的“摆(摆摊法律咨询)、讲(讲法制课)、赛(法律知识竞赛)、考(法律知识考试)”为主,而忽视了公众对普法形式需求的多样化。

3、全民法制观念、意识的不断增强与针对领导干部、国家工作人员普法还有差距之间的矛盾。

经过二十年的努力,全民的法制观念和法制意识得到了明显增强,全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明显提高。但与此相对应,针对领导干部和国家公务人员的普法仍然有较大差距,少数领导干部和国家公务人员法律素质依然不高,在严格、公正、规范、文明执法方面做得不够,执法违法、执法犯罪的现象时有发生,造成对社会法律秩序的严重破坏,使得一般公民对法律的信任下降,破坏了和谐社会的建立。固然这不尽是普法工作没做好的原因,但其中不少案件确实反映出少数领导干部和国家公务人员法治观念淡漠,社会管理机制和监督机制存在漏洞,社会法治化管理程度不高,依法决策和管理的意识不强。

二、如何解决上述矛盾,使法制宣传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需要我们认真的思考和努力的实践:

1、要授之以“鱼”,更要授之以“渔”,树立现代法制观念、崇尚法治这一中心,在社会上真正树立起宪法和其他法律的权威

这里面的“渔”和“鱼”分别指的是法律制度、知识和法律观念、意识。好的法律制度和法律知识不能替代法律意识,普及法律应该涉及更深的层次,既要解决普及法律知识的问题,更应当解决法律素质、法治精神的问题,只有这样才是让人民群众自觉自动地学法守法的根本保证。为完成建设法治国家这一过程,必须树立法制观念这个核心。首先要倡导政府依法行政。政治活动应该倡导法治反对人治,坚持依法制约权力,保障权利,根治权力腐败问题。同时需要人们用自己的行动推动政府行为受法制约。现代法治以权利为本位,也就是尊重公民作为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和地位,强调法治的力量和作用就在于充分调动和发挥作为社会主体及法律关系主体的广大人民群众的主动性、积极性、创造性。崇尚法治就是要着眼于从人的内在需要出发来规范、调整和引导人的自觉的社会行动和行为,自觉地维护法律的尊严。宪法作为我们国家的根本大法,重要性毋庸质疑。因此,我们要继续通过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积极引导广大人民群众重点学习宪法和基本法律,坚持把宪法的学习宣传作为普法工作的长期任务,着力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权威的意识,树立宪法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权利和义务相统一的基本观念,提高依照宪法和法律维护合法权益、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各项事务的能力,实现由提高全民法律知识向提高全民法律意识再向提高全民法律素质的转变,用法治来推进政治文明建设。

2、树立科学发展观,着力于公民法律素质的提高版权所有,全国公务员共同的天地!

科学发展观是我们党新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指导原则,其本质和核心是以人为本。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也应贯彻和体现这一原则,要把提高公民法律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作为普法教育工作目标之一。在法制宣传教育的内容上,应把满足公民的法律需求作为根本出发点,加大与公民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结合公民在日常生活中反映出来的具有普遍性的法律问题进行有针对性的宣传教育,切实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以往在普法内容的选取上,往往偏重于新颁布什么法律法规就一味地宣传什么;或是急功近利的氛围相当浓厚,出现什么社会问题就向百姓“强行灌输”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这绝不是我们进行法制宣传教育的目的之所在。

普法不仅仅是“静态”的法律条文和法律知识的普及,更重要的是通过传递各种法制信息,使社会政治、经济和人们生活达到“动态”的法治普及。要承认和重视法制宣传教育对象人群的个体特征,针对不同对象采取不同的教育形式,施以不同的教育内容。因为普法对象层次不一、需求不同、接受能力也不尽相同,因此,普法除了普及一些适用于公众的普遍的法律知识、法治思想和法治方法之外,更重要的是要根据不同对象的层次、不同的文化和宗教背景、不同的受教育程度群体等特点,在现代法律理念引导下,施以不同的法制教育内容。

与此同时,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更应率先垂范。曾在一本书中看到这么一段话,觉得很有道理:“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办事、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秉公执法的行为就是最好的法制宣传教育,并且胜过上百次的说教。”对普通的百姓要让他们知道法律所赋予他们的权利,而不是单纯地强调法律义务,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人文精神,提升法律的权威和感召力,使人们能切身感受到法律在政治、经济及日常生活中的作用。只有这样,才能使群众变被动地接受法律教育为主动地学习法律,使学法成为人们生活的内在需求。从历次普法的实际效果看,宣教内容在过度强化实用性的同时缺乏其应有的针对性。理念的偏差必然导致普法内容的片面性甚至公民法律素养的畸形和社会法治环境的变异。普法教育要以适应于公众掌握、满足公众需要作为检验标准。

3、树立创新思想,创新普法宣传形式

形式创新是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创新的实现手段,是实现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现实目标的保障。在以往的普法活动中,我们传统的“摆、讲、赛、考”等方式在一定的时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现代社会思想观念的变化,公众对普法形式的需求多样化,普法不应该是单向灌输,而应根据受众的需要和心理特点开展普法,善于开发新颖的形式和利用现代科技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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