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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业主或使用人):
为了规范小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以下简称装修)活动及管理行为,维护小区正常秩序和公共利益,根据国家《物业管理条例》、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对本小区_______栋_________房装修管理服务事宜,达成本协议:
一、乙方应遵守装饰装修管理相关规定和《装饰装修消防安全承诺书》(详见附件二),并在协议约定的时间范围内施工,施工期限自**日止。
二、装饰装修申报流程:
(一)装修前七天乙方需向甲方申报,详细填写《房屋装饰装修申请表》。
(二)乙方需向甲方提供以下资料:
1、乙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非业主办理装修手续,须持乙方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装饰企业营业执照正本、资质证书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4、房屋的装饰装修方案及设计图纸。
(三)甲方工程部队装饰装修方案及设计图纸进行审批。
(四)签订《装饰装修管理协议》。
(五)交纳装修各项相关费用,明细如下:
1、装修保证金:住宅:面积
2、装修垃圾清运费:
3、装修管理费:面积面积
4、装修公司交纳《施工人员临时出入证》工本费押金
(六)经甲方工程部对装饰装修方案及设计图纸审核符合要求后,发放《装饰装修施工许可证》。
三、装修施工时间规定:
自通知收楼之日起,三个月为装修施工期,如需延期请及时办理延期手续交纳相关费用。装修施工期间每天的施工时间为:平时上午:节假日上午:下午:下午:
乙方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时间施工,晚上18:00后不得进行凿、敲、钻、割等产生噪音的工作,以免影响他人休息及安全,甲方18:00安排工作人员检查施工现场清理情况。
四、装修施工技术要求:
(一)严禁私自对房屋的承重墙、梁、柱、楼板等承重结构,进行拆改、钻切。
(二)禁止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及拆除连接阳台的砖墙或混凝土墙体。
(三)禁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
(四)卫生间、厨房、阳台等有防水技术要求的,施工不得破坏原防水层,装修过程中禁止在顶棚、地面等处随意敲砸、打孔(因为住宅室内为地辐热)等。
(五)禁止随意改变房屋原有的设计用途。
(六)对卫生间马桶、浴缸安装时,严禁变动下水排水甩口位置。
(七)室内排水管在装修时不得改动、封包,厨卫上下水管路装修时必须欲留检修口(尺寸应大于350mm*350mm),以方便今后检修维修。
(八)禁止拆改和封包天然气管道、阀门、计量表。
(九)禁止私自改动上下水管道及电路。
(十)禁止随意安装空调室外机,空调室外机必须安装在统一预留位置上,空调冷凝水管必须接到预留集水管内,禁止安装空调雨篷。
(十一)禁止在窗户外安装防护网、遮阳篷及其它伸出物。
(十二)禁止擅自改变原有门、窗的规格及外立面墙面装饰。
(十三)禁止随意增加房屋荷载,尤其是在对楼面装修时不得使用超重设备和材料等。序号项目使用活荷载种标准1234卧室起居室阳台厨卫备注(相当于)
(十四)房屋装修变动不得影响毗连房屋的正常使用和邻里生活。如违反以上规定,甲方有权责令责任方限期整改,并由责任方承担全部责任。
五、施工人员管理规定:
(一)施工人员在施工前必须到客服中心办理《临时出入证》,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和一寸证件照片两张,并交纳工本费及押金,《临时出入证》不得涂改或转借他人,如丢失或破损应及时补办。
(二)施工人员必须将《临时出入证》佩戴在胸前,在指定区域内工作,自觉接受安保人员及物业管理工作人员的检查和监督。
(三)施工人员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品、电炉、煤气罐等危险物品进入小区,如在装修中确需使用易燃品,施工单位必须在物业客服中心登记备案,并采取相应的消防措施。
(四)施工人员禁止在小区内进行大声喧哗、酗酒、打架、聚众闹事、留宿、搞破坏等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活动。
(五)施工人员如携带物品、材料、工具等离开小区,必须事先到物业客服中心办理《大宗物品出门凭证》。
(六)施工人员只能在《装饰装修施工许可证》指定的现场作业,不得乱窜场地,更不得私下承接工程,无证施工。
(七)施工人员必须遵守社区内环境卫生的管理规定,禁止衣冠不整、随地吐痰、随地大小便、乱扔杂物等影响环境的不文明行为。
(八)施工人员高空作业时,必须佩戴安全绳。
(九)施工人员禁止在社区内张贴、散发名片、传单等资料。如施工人员违反以上规定,甲方将视情节扣除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从装修保证金中扣除)或取消施工人员的施工资格,情节严重者交
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六、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一)装修时应将《装饰装修施工许可证》复印件贴示在入户门右上角处以便检查(须有超期现象须及时补办延期手续);物业管理工作人员有权随时进入户内检查,施工人员应积极配合物业管理工作人员的检查。
(二)施工现场应文明施工禁止大声喧哗、吸烟、酗酒、留宿、烧水做饭等行为。
(三)施工现场严禁私自动火施工,因装修确需动火或烧焊时,必须事先到物业客服中心办理《装饰装修动火许可证》并严格按照消防制度及,《装饰装修消防安全承诺书》(附件二)执行。
(四)装修施工时严禁将装修垃圾、油漆、涂料等任何物品倒入下水管道,以防管道堵塞;施工前应对各管口、地漏等采取遮蔽措施,如有违反,后果由责任方自负。(五)严禁将任何物品由窗户、阳台向外抛出,若由此造成地面人员伤亡、车辆、设施设备、建筑物等损坏的,由责任人承担法律责任并赔偿损失。
(六)在搬运装修材料时,由甲方统一安排,进入小区运送材料的车辆,应遵守小区车辆管理规定,进出时自觉接受安保员的检查,在小区内要做到即停、即卸、即运、即走,卸运水泥、沙石时必须铺垫彩条布做好防护,禁止随意卸倒在路面上,而且要做到当天用多少运多少。
(七)楼梯、过道、天台、道路及其他公共部位禁止施工、堆放材料和垃圾,装修施工过程中不得破坏共用部位和公用设施设备的完好与整洁。
(八)装修施工用电不得超过装修住宅单元的装表容量,严禁擅自乱接、拉电源线。
(九)离开施工现场时,施工人员必须关闭水、电、门、窗,并及时清理装修垃圾。装修期间乙方如违反以上规定,甲方将采取及时制止或扣留装修施工工具等必要措施,情节严重者甲方将扣除责任方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从装修保证金中扣除),造成损失的由责任方承担全部责任。
七、装修垃圾收集与清运:
装修垃圾必须做到日产日清,要求在室内袋装后外运,并按照甲方制定的位置、方式和时间进行堆放;对违章堆放、抛弃装修垃圾的,甲方有权责令限期清理,并视情节扣除一定数额的违约金。
八、房屋装修质量的验收与装修保证金的退还:
(一)乙方装修施工完毕后应提前三天通知甲方验收,甲方根据施工图纸进行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限期整改,再行复验,直至合格。
(二)验收合格后乙方应交回《装饰装修施工许可证》原件和施工人员的《临时出入证》。
(三)装饰装修工程完工验收合格满三个月后,乙方应持验收合格的《装饰装修验收记录表》及保证金收据前往物业客服中心,无因装修导致各类问题出现的,经物业客服中心相关人员检查复核后办理装饰装修保证金的退还手续。
(四)装修保证金不足以抵扣违约金或损失赔偿时,乙方须另行交付不足部分。
九、违约责任:
(一)装修过程中发现违反第四、五、六、七条规定由责任方承担全部责任,情节严重者取消其在本小区内的装修资格或报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二)在装修过程中,如发现破坏房屋承重结构及共用部位设施设备、场地等,发生的一切后果由责任方承担全部责任,情节严重者报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十、对本协议中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保留最终解释权。
十一、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二、乙方应严格遵守本协议规定,文明施工,为创建小区安全、文明、卫生、和谐的装修环境而努力。
本协议附件:1、《装饰装修承诺书》;
2、《装饰装修消防安全承诺书》。
甲方:***物业管理公司 乙方(签章):
第一条为给我乡居(村)民创造文明、整洁、安全、方便、优美的工作和生活环境,加强和规范我乡居(村)民安置小区物业管理,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乡行政区域内居(村)民安置小区的物业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居(村)民安置小区,是指国家征收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对农民合法建筑物实行集中还建具有一定规模,基础设施配套比较齐全的住宅区域。
本办法所称物业,是指用于居住、办公、商贸的各类建筑物及其配套的公用设施、公用设备、公用场地和必要的安全、卫生、绿化等环境。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居(村)民安置小区内业主自治组织及其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对物业的正常使用、维护、修缮实施综合管理服务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企业,是指具备相应专业资质,依法登记注册,取得法人资格;并具有较为成熟的物业服务管理经验,经政府主管部门严格审核后进入“居(村)民安置小区物业管理企业备选库”的专业管理服务企业。
本办法所称业主,是指本乡居(村)民安置小区物业的所有权人及合法使用人。
第四条本乡居(村)民安置小区的物业管理,实行社区(村)委员会管理逐步过渡到业主自治管理再到物业管理企业专业化管理的渐进管理模式,坚持合同约定公共服务内容与特约服务相结合的原则,积极推行物业管理企业化、专业化、市场化、社会化。
第五条社会事务办公室(物业管理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充分发挥物业管理企业的作用,合力推行物业管理工作。
第二章业主委员会
第六条居(村)民安置小区应成立代表全体业主、对物业实施自治管理的业主委员会。一个居(村)民安置小区成立一个业主委员会。
第七条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或推举产生的委员组成,可以选聘所在地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的人员参加。
业主委员会一般由5至7人组成,其中业主担任委员的比例应与其所代表的群体相适应,且总数不能少于全部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业主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2至3年,可以连选连任。
业主委员会设专职或兼职主任委员一名,由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或推举产生,负责召集、主持业主委员会会议及其授权范围的其他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业主委员会自成立之日起15日内,应当持下列文件到社会事务办公室登记:
(一)业主委员会登记申请书;
(二)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
(三)业主委员会章程。
第九条业主委员会代表和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审定《物业管理公约》和业主委员会章程;
(二)通过公开招标、竞标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
(三)审定物业管理企业拟订的物业管理计划、目标和大中修理、更新改造方案;
(四)遵循竞争性谈判定价拟订居(村)民安置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
(五)检查、监督、考核物业管理企业的工作,督促村民安置小区内业主遵守《物业管理公约》,调解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之间的纠纷;
(六)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合理使用物业维修金和物业管理用房、经营性用房;
(七)组织实施行政机关委托管理的事项;
(八)《业主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条业主委员会成立以后,应当及时在纪委的监督、指导下,从“居(村)民安置小区物业管理企业备选库”中通过竞争性谈判,择优选聘具有相应专业资质证书的市场化物业管理企业。
业主委员会只能选聘一个物业管理企业统一负责本社区(村)安置小区的物业管理,居(村)民安置小区的业主不得自行委托物业管理企业。
第十一条业主委员会通过公开招标、竞标方式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须向居(村)民安置小区所在社区(村)缴纳物业管理保证金,与其签订《物业管理合同》,明确物业管理的事项、标准、费用、期限、违约责任、争议处理及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物业管理合同》由经济发展办公室统一制定和审核。
第十二条居(村)民安置小区在未产生业主委员会的情况下,由社区(村)代为行使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三章物业管理企业
第十三条政府将每年对“居(村)民安置小区物业管理企业备选库”进行评审更新,不定期对已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进行明查暗访、监督、检查,对不按合同约定规则执行、信誉不好、群众满意度测评不合格的物业管理企业,将其纳入“黑名单”,并不得再进入我乡物业管理行列。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企业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物业管理合同》制定受托范围内的物业管理措施;
(二)依照《物业管理合同》《物业管理公约》实施管理,制止管理范围内的违章行为;
(三)依照《物业管理合同》收取管理服务费用和根据有关专业管理部门的委托代收水、电、气等费用;
(四)选聘专业人员承担专项管理服务业务;
(五)请求业主委员会督促居(村)民安置小区内业主遵守物业管理规定;
(六)依照《物业管理合同》的约定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并可优先租赁经营用房开展与物业管理服务有关的经营活动;
(七)在履行《物业管理合同》规定义务的前提下开展其他特约服务。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依法经营,全面履行《物业管理合同》;
(二)不间断地为居(村)民安置小区业主提供服务;
(三)超出《物业管理合同》规定采取重要管理措施时征得业主委员会同意;
(四)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业主委员会和居(村)民安置小区业主的监督;
(五)自觉接受物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行政管理和监督。
第四章物业管理活动
第十六条物业管理企业根据《物业管理合同》负责下列管理事项:
(一)房屋的使用管理及房屋公用部位的维修、养护;
(二)道路、路灯、停车场(库)、供水、供电、供气、排水、有线电视、消防、安全等公用设施、设备的管理和维护;
(三)小区容貌、绿化、环保、卫生的管理、维护;
(四)小区安全、治安、交通、邻里秩序的维护;
(五)代收代缴房租和水、电、气、通讯、有线电视等费用,代办房屋装修和水、电、气增容手续。
第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条和《省消防条例》第三条的规定:消防工作要以贯彻预防为主、消防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督、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居(村)民安置小区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消防部门严格监管下对本小区管理范围内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省消防条例》的规定,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利用多种形式,途径在居(村)民安置小区内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二)随时开展防火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消除火灾隐患;
(三)确实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的畅通;
(四)定期对公共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进行检查,若发现有损坏失效等情况,应及时向社区(村)委会及上级消防安全管理部门汇报,进行整改,确实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
居(村)民安置小区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对受委托管理范围内的公共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对消防安全工作管理不力,违反消防安全责任有关规定的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发生火灾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城市供水、供电、供气、通讯、广播电视等专业管理部门在居(村)民安置小区内进行建设、检修活动的,应当事先通知物业管理企业配合,并遵守该区域物业管理的规定。因建设、检修活动损坏房屋、道路、场地、绿化及其他公用设施的,应当负责恢复原状或作价赔偿。
第十九条居(村)民安置小区内业主装饰、维修房屋,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明确告知业主。业主须向居(村)委会缴纳房屋装修保证金,由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监督管理,房屋装修结束后,必须及时清运废弃物,由社区(村)委会退还房屋装修保证金;若业主在装饰、维修房屋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责令其限期整改、恢复原状,以房屋装修保证金作为赔偿并做出相应处罚:
(一)改变房屋结构的;
(二)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三)影响有关公用设施和消防安全的;
(四)影响相邻房屋使用的;
(五)影响景观容貌的。
第二十条若因物业管理企业管理不善、制止不力、造成居(村)民安置小区内乱搭乱建,限期内又不能拆除的违法建筑,将由城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组织拆除。由此产生的费用由物业管理企业承担。
第二十一条居(村)民安置小区内业主应当遵守《物业管理公约》,自觉维护供水、排水、供气、供电、消防、通讯等公用设施的安全正常使用,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二十二条居(村)民安置小区内业主和进入居(村)民安置小区的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拒不缴纳或无故延期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二)擅自改变房屋的使用性质、结构和外貌;
(三)损坏或擅自占用、移装公用设施、公用设备;
(四)擅自在道路、空地、屋顶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广告牌和摆设经营服务摊点;
(五)占用房屋的公用部位堆放杂物或者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
(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超标排放噪声;
(七)践踏、占用绿地和损坏花木;
(八)乱倒垃圾、乱排污水、乱扔废弃物;
(九)在建筑物、构筑物和树木上张贴、涂写、刻画;
(十)违规行车、停车、呜喇叭;
(十一)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物业管理公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三条《物业管理合同》终止前,物业管理企业有意续签合同的,需提前3个月向业主委员会提出续签申请,业主委员会接到续签申请后须在2月内上报社区(村)委员会及社会事务办公室(物业管理办公室),并在上级主管部门监督下,由居(村)委会或业主委员会组织,进行群众满意度测评,测评结果达90%以上者方可续签合同。获得续签合同资格的物业管理企业,第一年,在物业管理内容,方式不变的情况下,物业管理服务费保持原价不变;第二年,根据市场变化,物业管理服务费涨幅不得高于原价的5%。对《物业管理合同》终止前2个月内未提出续签合同的物业管理企业将视为自动放弃续签合同资格。《物业管理合同》终止前15日内,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向业主委员会办理下列事项并报社会事务办公室备案:
(一)对物业管理服务费据实结算;
(二)移交物业档案资料及有关财务帐册;
(三)移交物业管理用房、经营性用房、场地及其他财物。
第五章物业管理保障
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在业主委员会成立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其提供下列物业管理资料:
(一)居(村)民安置小区综合验收批准文件及有关资料;
(二)居(村)民安置小区规划图、竣工总平面图;
(三)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
(四)地下管网竣工图;
(五)业主分布情况;
(六)其他有关物业管理的资料。
第二十五条物业资金的管理
(一)各社区(村)及物业管理企业应规范物业资金的管理,按照三资管理中心收支两条线的财务管理规定,确保资金运行规范;
(二)物业管理企业向居(村)委会缴纳的物业管理保证金、居(村)民安置小区业主向居(村)委会缴纳的房屋装修保证金、居(村)民安置小区经营性用房、场所租金及其他收益,应由社区(村)委会直接收取存入乡三资管理中心村集体账户;
(三)各社区(村)收取的上述所列资金,只能用于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支付、物业管理服务费保证金及居(村)民缴纳的房屋装修保证金的退还;用于房屋公用部位、公用设施、公用设备的维修及购置经营用房,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四)居(村)民安置小区遇重大物业维修项目,在没有确定物业维修金的情况下,必须由物业管理企业提出维修项目计划,资金预算,经社区(村)委员会讨论同意并报政府按照有关报批程序审批后实施。社区(村)委员会应当及时对居(村)民安置小区物业维修项目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公示,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及居(村)民安置小区业主监督;
(五)居(村)民安置小区经营性用房、场所租金及其他收益不能保证居(村)民安置小区正常资金支付的,差额由社区(村)从村集体资产收益中补足。
第二十六条各社区(村)居(村)民安置小区业主在享受专业物业服务的同时须向服务提供方缴纳物业服务费:
(一)各社区(村)可根据自身经济情况,在一定时期内为本社区(村)居(村)民安置小区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业主缴纳物业管理费;
(二)各社区(村)在小区业主委员会建立后,应逐步推行“业主缴费,村级补贴”的物业服务缴费新模式;
(三)居(村)民安置小区内非小区所在社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业主不得享受本社区(村)物业服务费的补贴及相关优惠政策。
第六章奖惩
第二十七条对在物业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物业管理企业,由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并向社会公布,并且可享受我乡居(村)民安置小区物业管理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二十八条物业管理企业在合同期内,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物业管理义务的,政府将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况严重者,村民安置小区业主委员会可以据此解除与其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
第二十九条居(村)民安置小区内业主和进入居(村)民安置小区的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之一的,物业管理企业有权依照《物业管理公约》给予警告、罚款,情况严重者,提请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条居(村)民安置小区内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及其他有关当事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和《物业管理公约》《物业管理合同》,应承担民事责任的,受侵害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有关专业用语的含义:
房屋公用部位,是指居(村)民安置小区内全体业主共同使用的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水泵间、电表间、电梯间、电梯机房、传达室、内天井、房屋承重结构、外墙面、屋面等部位。
公用设施,是指居(村)民安置小区内业主共同使用的道路、停车场所、化粪池、窨井、安全设施、环卫设施、照明路灯、绿地等设施。
为贯彻落实人民银行《关于开展个人消费信贷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拓宽零售业务领域,总行决定在部分有条件的城市行开办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个人住房装修贷款和个人助学贷款业务。上述贷款业务的管理办法、操作规程和核算手续已经1999年6月11日第26次行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各行,请认真组织实施,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零售业务部和相关部门负责起草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管理办法、操作规程和核算手续;信委会是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经营管理的决策和协调机构,负责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重大方针政策的制定,规章制度的审核等。
二、个人消费贷款纳入信贷业务审批体系。较小金额的贷款实行信委会授权下的贷款审批人以个人名义审批并负审批责任的制度;较大金额的贷款通过全体贷款审批人会议集体审批。贷款审批权下放到支行。
三、个人消费贷款业务的风险管理纳入信贷风险管理体系。各级行零售业务部与同级行信贷风险管理部的关系比照信贷经营部与信贷风险管理部的关系。信贷风险管理部负责组织研究个人消费信贷业务品种的风险控制。
四、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先试点后逐步推开。近期先选择部分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和沿海经济发达城市行试办(名单附后),每个城市行可选择2?3个零售业务网点受理。其他行要积极创造条件,争取尽快向社会推出。考虑各地条件差异较大,各行可从实际出发,选择部分或全部品种开办。开办城市行由总行审批,开办网点由一级分行审批。
五、充实人员,加强培训。开办上述个人消费贷款业务的零售业务网点和管理部门应配备3?5名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具有三年以上银行工作经验的专职业务人员。各开办行要根据总行的制度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抓紧时间对信贷人员和业务主管进行培训,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
六、建立科学的个人消费信用登记制度。信用制度是个人消费信贷业务发展的重要条件,在当前我国个人信用制度还不完善的情况下,各经办行要建立贷款人个人档案,并做到信息共享。总行将着手研究制定个人消费信贷业务需求,开发相应的计算机管理软件,确保这项业务的高起点和高效率。
七、统计和报告。总行将在零售业务统计报表中增加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有关统计指标,各行应及时填报。各行要跟踪了解个人消费贷款业务进展情况,认真总结经验,遇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
八、启动时间和营销安排。首批试点城市行应在6月底之前正式对外办理业务。各行要按总行零售业务系列产品宣传活动的统一部署,广泛利用新闻媒体开展宣传,特别是要在柜台做好每个贷款品种的具体宣传,提高我行个人消费贷款品种的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
附:一、中国建设银行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略)
附:二、中国建设银行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操作规程(试行)(略)
附:三、建设银行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会计核算手续(试行)(略)
附:四、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装修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略)
附:五、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装修贷款操作规程(试行)(略)
附:六、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装修贷款会计核算手续(试行)(略)
附:七、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助学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略)
附:八、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助学贷款操作规程(试行)(略)
附:九、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助学贷款会计核算手续(试行)(略)
附:十、开办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零售业务网点应具备的条件
附:十一、首批开办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城市名单
附:十、开办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零售业务网点应具备的条件
一、存款余额较高。
开办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零售业务网点储蓄存款余额应在1亿元以上。
二、基础设施完善。
1.储蓄业务核算实现了电算化和通存通兑;
2.营业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并设立专门的办公场所办理个人消费信贷业务;
3.业务操作实现了柜员制。
三、业务品种齐全。
除开办本外币储蓄外,还开办了代收代付业务、个人电子汇款业务、储蓄定期存单小额质押贷款等业务。
四、人员素质较高。
1.网点业务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经办个人消费信贷的专职人员不少于3人;
2.经办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专职人员应具备本科以上学历,且不少于3年的银行工作经验;
3.该网点负责人应具备副科以上级别;
4.人员技术等级普遍达标,其中,三级以上人员要占80%以上。
五、业务管理规范。
1.网点应建有较为完善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制度;
2.网点应达到二级所标准;
3.两年内无重大差错事故和案件发生。
附:十一、首批开办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城市名单
首批开办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城市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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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北 京 | 9 | 南 京 |17 | 济 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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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天 津 |10 | 苏 州 |18 | 武 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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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石家庄 |11 | 杭 州 |19 | 广 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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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沈 阳 |12 | 宁 波 |20 | 深 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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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大 连 |13 | 温 州 |21 | 成 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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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长 春 |14 | 福 州 |22 | 重 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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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哈尔滨 |15 | 厦 门 |23 | 西 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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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实行物业管理服务的小区和楼宇的收费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和市建设委员会资格认可的物业管理单位,接受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小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业主管委会”)的委托,对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公用设施、绿化、卫生、安全防范和环境等项目开展日常维护、修缮、整治及提供其它相关管理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及其收费行为。
第四条 市物价局是本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主管机关。
市建设委员会在其职责范围内与市物价局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㈠ 物业管理服务费包括综合管理服务费、停车场收费、特约服务费及其它经济收入。
㈡ 综合管理服务费,是指物业管理单位为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提供的小区、楼宇公共部位、公共场所、公共事务管理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㈢ 特约服务费,是指物业管理单位应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要求而提供的个别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㈣ 其它经济收入,是指开发建设单位按市政府有关规定向业主管委会提供的商业用房及小区、楼宇范围内可以产生经济收入的公用配套设施、设备和公共场地由物业管理单位按物业委托管理合同经营所产生的收入。
㈤ 装修保证金,是指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在入户装修时,为保证遵守有关规定,维护房屋总体安全而向物业管理单位预交的押金。
㈥ 公共水电费,是指小区、楼宇的消防和对讲系统,公共部位照明、清洗和绿化,及电梯、中央空调、水泵等机电设备运行电费和其它公共用电、用水的费用开支。
第六条 物业管理单位收取的综合管理服务费实行基准价管理。基准价按小区、楼宇类型,经市物价局按咨询听证程序核定,并报市政府批准后,于每年1月31日向社会公布。
由政府统一建设的小区、楼宇物业综合管理服务收费标准,应低于非政府统一建设的小区、楼宇物业综合管理服务收费标准。
物业管理服务范围内的停车场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其管理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物业管理单位为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提供的特约服务,市物价局有收费标准的按规定执行,没有规定收费标准的实行经营者定价。
第七条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经营性收费许可证制度,物业管理单位应亮证收费,并接受市物价局年审。
第八条 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支出由以下项目构成:
㈠ 直接参与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社保费用;
㈡ 公共设施、设备正常运行和维护费用;
㈢ 绿化、美化费用;
㈣ 清洁、保洁、消毒等卫生费用;
㈤ 安全防范费用;
㈥ 物业管理单位和业主管委会办公费用;
㈦ 纳入委托管理服务合同的固定资产折旧费用;
㈧ 特约专项服务费用;
㈨ 法定税费;
㈩ 合理利润。
第九条 实行经营者定价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由物业管理单位与业主管委会或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协商议定,并向市物价局备案。
第十条 物业管理单位收取综合管理服务费,应提供下列服务项目:
㈠ 物业管理服务范围内的公用设施、设备、场所的日常养护、维修和管理,监督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按有关规定装修、使用房屋;
㈡ 与小区或楼宇管理服务收费标准要求相适应的安全防范服务;
㈢ 环境卫生管理,包括物业管理服务范围内的公共场所、道路、电梯、公共水池和水塔、化粪池的清洁、保洁、消毒和垃圾收取;
㈣ 园林绿地以及环境美化的日常维护、管理;
㈤ 协调解决日常工作、生活中所涉及的其它公共事务;
㈥ 物业委托管理合同中规定的其它服务项目。
第十一条 综合管理服务费标准需低于基准价的,由物业管理单位与业主管委会或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代表协商制定,并报市物价局备案。
因增加服务内容或被各级政府评为优良的小区、楼宇,其收取的综合管理服务费需高于基准价格的,须向市物价局提交书面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执行。
前款提交的书面申请应包含以下内容:
㈠ 物业所在位置、建筑总面积、建筑物或小区、楼宇功能配置情况;
㈡ 物业委托管理合同及业主管委会、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对调高收费标准的意见;
㈢ 物业单位经营现状及人员配备;
㈣ 增加的服务项目与内容,或被各级政府评定为优良小区、楼宇的证明以及拟报的收费标准;
㈤ 年度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收支预决算;
㈥ 企业工商登记证书、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等有关资料。
市物价局应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书面送达申请人,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
第十二条 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在取得入住合法手续或租赁合同之日起,应按规定支付综合管理服务费和应摊公共水电费。
尚未出售的住宅和非住宅房屋由开发建设单位支付综合管理服务费。
第十三条 尚未入住的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按入住户分摊标准的50%分摊公共水电费。
尚未出售的住宅和非住宅房屋由开发建设单位按前款分摊标准分摊公共水电费。
第十四条 物业管理单位使用开发建设单位按市政府有关规定向业主管委会提供的商业用房以及小区、楼宇范围内的公用配套设施、设备和公共场地,以自有资金投入商业性经营的,其利润分配比例由物业管理单位与业主管委会协商议定。
第十五条 综合管理服务费按建设部《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及本市有关规定分摊计算。
综合管理服务费,小区的每半年收取一次,楼宇的按月收取。
第十六条 高层楼宇的电梯、中央空调和水泵等机电设备运行电费及其他公共水电费的收取,物业管理单位应以每个水电计费总表为计费单位,公布每月使用公共水电费的度数、单价、总额及分摊办法,按实际支出费用和约定方式向计费单位全体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合理分摊,单项收支并按月代收代缴。
物业管理单位代收代缴水、电费等政府定价的价格,必须按分类价格分别执行,不得自行加价,不得以任何借口混合收费。
第十七条 房屋装修保证金应在装修户与装修单位签订装修合同后或发生实际装修前,由物业管理单位向装修户收取。
房屋装修保证金按每单元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元的标准收取(最高限额为5000元),装修完毕,应由物业管理单位验收,没有破坏主要房屋结构或平面的,装修保证金应在验收后如数退还,其代管利息应作为物业管理单位承担监管任务的费用列入收支范围;破坏主要房屋结构或平面的,物业管理单位有权制止,并要求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强制恢复;造成损失的有权要求责任人赔偿。
第十八条 按规定由开发建设单位缴交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摊给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
开发建设单位应承担物业扫尾工程全部费用。物业管理单位接手物业管理时应监督开发建设单位完成扫尾工程,不得将扫尾工程费用以任何形式分摊给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
开发建设单位应承担尚未出售或租赁的建筑面积的各项应摊费用,以及施工用水电未办理民用水电供应手续前所发生的价格差额。
第十九条 向物业管理单位或委托物业管理单位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单位应在《企业税外收费负担监督卡》上登记,不作登记的,物业管理单位有权拒绝。
市政、城管、园林、公安等部门委托物业管理单位的收费,须是经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或经营性收费,并应向承担代办业务的物业管理单位支付一定的代办费。
物业管理单位已接受委托实施管理,或相应收取综合管理服务费的,其它单位和部门不得再重复收取性质和内容相同的费用。
第二十条 物业管理单位在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方面享有下列权利:
㈠ 有权要求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按物业委托管理合同和规定的收费标准,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
㈡ 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不按规定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物业管理单位有权要求其限期缴交,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所欠缴费用0?3%的滞纳金。逾期不交欠缴费用和滞纳金的,提交业主管委会处理或采取公布欠缴户名单的方式追缴,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㈢ 有权依据物业委托管理合同,要求业主管委会协助解决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方面的有关事宜。
第二十一条 物业管理单位在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方面应履行下列义务:
㈠ 物业管理单位应在物业委托管理合同中详细写明所提供的服务项目、服务质量和数量标准,并接受有关部门、业主管委会或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代表的监督。
㈡ 履行物业委托管理合同,依法收费,并提供合法收款票据。收款票据应填写每项收费的全称、收费单位、数量、单价及金额;
㈢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应明码标价,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应在经营场所或收费地点公布;
㈣ 物业管理单位不得违背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的意愿提前收费;经批准可以预收的,预收期不得超过6个月;
㈤ 物业管理单位应每半年公布一次财务收支项目,接受业主管委会或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的监督,并在下年初向业主管委会提交上年度收支决算报告和下年度收支预算报告;经业主管委会及有关部门确认的物业管理单位的不合理支出,物业管理单位应从自有资金中补偿;
㈥ 物业管理单位出台的具有普遍性的收费、维修方案,应提交业主管委会审议;属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收费标准,应经物价局批准后方可实施;
㈦ 对公共设施维修、养护不善或因没有及时修理而造成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损失的,物业管理单位应负责赔偿;
㈧ 物业管理单位对社会上的各种集资、捐赠等,未经业主管委会或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代表同意,不得列支。
㈨ 物业管理单位发生改变时,物业管理单位应对其管理过程中所造成的亏欠款在商定的时限内予以催缴;不足部分,物业管理单位应先从自有资金中垫付。
第二十二条 业主管委会在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方面的职责:
㈠ 业主管委会应代表全体业主及非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和物业委托管理合同,对物业管理单位的收费和收支平衡情况实行监督;
㈡ 业主管委会的正常活动经费,由物业管理单位从物业管理服务收入中提取,其提取范围、比例、开支项目及标准,应经业主大会通过;
㈢ 审议、确定楼宇服务内容、项目方案;审议批准物业单位对公用设施的大、中修或更新改造的工程项目和预决算方案;
㈣ 配合有关部门检查、监督物业管理单位服务收费标准的执行及收支情况;督促业主及非业主使用人履行物业委托管理合同,按时交纳管理服务费用;
㈤ 协调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与物业管理单位的收费关系,共同维护小区、楼宇利益,降低公共支出成本。
第二十三条 物业管理单位与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之间发生收费争议,业主管委会无法协调或协调不成的,可由市物价局进行调处,也可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物价检查机构依照《厦门市价格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㈠ 越权定价、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收费或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
㈡ 不按规定的收费日期和收费期间提前收费的;
㈢ 不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的;
㈣ 提供服务质价不符的或只收费不服务或多收费少服务的;
㈤ 其它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甲方: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双方本着友好合作的态度,按照《合同法》等相关法律,在平等公正的情况下签定如下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地址:________________
二、价格
工费:¥____________
三、付款方式
1.施工队进场,付首期款。
2.瓦工完成,经甲方验收合格,付中期款。
3.工程竣工,经物业,甲方验收合格,付剩余款。
四、设计
1.甲方若有图纸须向乙方提供图纸一套。
2.甲方若无图纸,须向乙方交代清楚要求,乙方施工前须画草图让甲方认可。
五、材料
1.乙方应提前7天向甲方提供需购材料清单,甲方应在7天内及时采购材料供施工队使用, 双方应各自承担各自拖延工期的责任和经济损失。
2.乙方自行采购的材料需甲方认可方可使用。
3.乙方应验收甲方所购建材的质量,发现质量问题应及时向甲方说明。
4.乙方应协助甲方收货,核对数量和配件的准确性。
5.乙方应做好对施工完成的成品保护工作。
6.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携带任何甲方建材出门,若发现此类现象,按材料价格加倍从人工费中扣除。
7.甲方有权增加或减少装修项目,加项时与乙方协商价格、材料等事宜。
六、工期
从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工期为_______天,因甲方因素拖延,工期顺延,因乙方因素拖延工期,甲方可扣除乙方人工费 元/天。
七、材料搬运
甲方材料送至工程所在地的楼下,乙方施工人员应协助搬运,甲方适当付费。
八、垃圾清运
1.垃圾袋装化。
2.垃圾应日日清。
3.垃圾应由乙方清运至物业指定的垃圾堆放场所。
九、劳动力管理
1.开工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所有施工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2.未经甲方许可,工地施工人员及非工地施工人员不得在工地过夜。
3.乙方应具备在北京市暂住的一切证件,因证件不全引起的相关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乙方指定由 _______为工地现场负责人, _______为替补负责人。
4.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任意调换施工人员,每天工地现场必须保持2(1人)人以上的施工人员。
5.未经甲方同意,任何情况下乙方不得停工或殆工。停工一天扣除乙方人工费_______元/天。
十、施工机具
乙方自带施工所需工具,并保证工具的安全性和良好使用性,乙方自行承担工具维修费。
十一、工地现场管理
1.现场禁止使用明火,乙方配备灭火器。
2.现场禁止吸烟。油漆材料必须和其他材料分开放置。
3.乙方要爱护甲方家中物品,损坏时负责修复并恢复原样,并赔偿全部损失。
十二、维修
1.因乙方施工原因导致的质量问题,乙方应在_______年内无偿维修。
2.普通维修乙方应在甲方通知乙方后_______天内及时维修,特殊情况(水、电问题)乙方 必须在_______小时内赶到并维修。
3.若因乙方未能按合同及时完成维修,甲方可以安排其他施工队进行维修工作,所产生的人工费用由乙方支付。
十三、合同附件
1.家装合同(2)施工项目、报价单。
2.乙方开出的材料采购清单。
十四、合同争议
1.本家装合同(1),(2)与北京市家装合同具备同等法律效力,签字盖章有效。
出现争议甲乙双方先协商,按合同约定处理。
2.协商不成可向争议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
房屋装修合同范本(2)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装修工程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1、工程地点:
2、工程承包方式:包工包料
3、工程期限____天
开工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
竣工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
4、双方商定,本工程的价款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元。首付____________________元,第二次付_______________元。
5、工程竣工后,乙方应通知甲方验收。甲方应自接到验收通知后两天内组织验收,填写工程验收单。在工程款结清后,办理移交手续。
6、本工程自验收合格双方签字之日起保修一年。双方应在验收合格签字后,即填写工程保修单。
7、工程验收合格后,乙方应向甲方提出工程结算,并将有关资料送交甲方。甲方接到资料后日内如未有异议,即视为同意,双方应填写工程结算单并签字。
8、凡因本合同双方当事人中的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市有关政策,受到罚款或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均由责任方承担责任,并赔偿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9、因一方原因,造成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该方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办理合同终止手续,并由责任方赔偿对方相应的损失。
10、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11、甲、乙双方直接签订合同的,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房屋买卖授权委托书范本(一)
委托人: 证件号码:
住址:
受托人: 证件号码:
住址:
座落于中国**省**市**区**路**小区* 幢*单元***室的房屋(下称 该房屋 )属于本人(即上述委托人)所有,房屋房产证号码为*产权证开字第20XX****号,土地使用权证书号码为哈国用(2019)第*****号。现就出售该房屋事宜,本人(即上述委托人)在此委托及授权上述受托人代表本人办理以下事项:
代为签署有关本人出售该房屋的房屋买卖合同/代为签订定金协议;
代为办理合同公证或见证、领取公证书;
代为办理领取相关抵押注销资料、注销银行贷款、交易中心房屋抵押登记注销等相关手续;
代为支付一切上述房屋应支付的费用;
代为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及交纳相关税费、交易手续费等;
代为收取房价款并将款打入委托人相关银行账户****。
代为办理水、电、煤、电话更名手续;
代为与物业管理处办理更名以及维修基金等更名手续;
代为办理该房屋买卖其它事宜。
受托人在委托权限范围内所从事的一切法律行为及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及所造成的法律结果,我均予以承认。受托人在办理上述委托事项时无转委托权。
本授权委托书自签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上述文件签署、手续办理完毕之日止,且本人得以随时撤销上述委托。
委托人:
年 月 日
房屋买卖授权委托书范本(二)
委托人:xxx 性别:男 出生于 年 月 日
现住址:上海市xxx区xxx路xxx弄xxx号xxx室
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
受托人:xxx 性别:男 出生于 年 月 日
现住址:四川省xxx县xxx栋xxx单元xxx号
身份证号码: xxxxxxxxxxxxxxx
本人xxxxx购买成都市华盛事业蜀都花园项目开发有限公司所售房屋xxxxx号房,因委托人在外地上班,无法亲自办理相关事宜,特委托王xxxxx为人,代为办理如下事宜:
一 办理该房屋的领取钥匙, 实测面积核算验收,办理产权事务(领取产权证),房屋日常管理,房屋装修等事宜。
二 支付领取委托事项有关费用
三 该房屋买卖一切事宜
委托期限:XX年3月19日至2019年12月31日
受托人有转委托权
受托人在权限内签署的一切文件我均予以承认
1
总则
1.1
根据股份公司现行制度,结合酒店公司特点,制定工程成本类合同管理制度。
1.2
适用范围:本节经济合同管理规定适用于工程承包合同、货物采购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本规定不适用于:酒店管理公司管理合同、各酒店外租区租赁合同、开办费涉及的所有合同、人力资源涉及到的所有合同,这些合同或协议按特定的程序申报。
1.2.1
工程承包合同包括:工程承包、工程技术服务、酒店翻新改造之工程承包、各酒店项目部或各酒店项目公司办公用房房屋装修、新建及拆改等。
1.2.2
货物采购合同包括:工程材料设备采购、酒店翻新改造之材料设备采购。
1.2.3
技术服务合同包括:可研分析、勘察设计、规划设计、室内设计、造价咨询等顾问类,检测、面积测绘、宣传推广、模型制作等服务类。
2
合同办理
2.1
合同起草
2.1.1
金额在2万元以上的业务事项应事先签订合同,直接委托合同由直接委托办理部门负责起草,经招标确定合作方的合同由招标经办部门负责起草。
2.1.2
金额在2万元以下(含)的业务事项可不用签订合同,但应参照股份公司管理制度中零星采购和紧急采购程序处理。
2.2
合同谈判
所有经济合同的谈判,至少有二个部门的二名以上经办人员参与谈判。成本控制部必须参与所有经济合同的谈判。
3
合同审批及签订
3.1
合同签订的主体:
3.1.1
工程承包、货物采购合同由酒店项目部或酒店项目公司工程部办理。
3.1.2
技术服务合同由酒店公司设计部办理。
3.1.3
造价服务合同由酒店公司成本控制部办理。
3.2
合同资料的报备:
3.2.1
合同签订后,由合同经办人员将合同签订相关档案(包括申请单、审批单、报价单、合同文本及各审批人审批意见的电子版原件等)的完整资料上报酒店公司成本控制部。
3.3
未成立酒店项目部或酒店项目公司的合同由酒店公司本部相应部门代为办理,股份公司法务部代为审批法律意见。
3.4
审批程序
3.4.1
股份公司经办的酒店第一类招标(采购)合同按股份公司管理制度执行。
3.4.2
酒店公司经办的第二类招标(采购)、地方类招标(采购)及直接委托合同,逐级报酒店公司总经理审批执行。
4
经济合同的履行
4.1
合同管理责任部门:
4.1.1
工程承包、货物采购、监理合同:所属酒店项目部或项目公司。
4.1.2
造价咨询合同:酒店公司成本控制部。
4.1.3
各项目设计服务类及酒店技术服务类合同:酒店公司设计部。
4.1.4
酒店项目施工图设计服务类合同:酒店项目部及酒店项目公司设计部。
4.1.5
合同管理责任部门的负责人是负责合同履行的主要责任人。
4.2
合同台帐建立:
4.2.1
工程承包、货物采购、造价咨询及监理合同台帐:所述酒店项目部或酒店项目公司成本控制部负责建立。
4.2.2
设计服务类及酒店技术服务类合同台帐:酒店公司设计部负责建立。
4.2.3上述合同台帐每月25日报酒店公司成本控制部审核后、由后者统一报股份公司成本控制部备案。
4.3
股份公司所属项目公司财务部负责建立非前述合同台帐,跟踪监督非前述合同执行情况,并于每月月底将该台帐电子版通过企业OA系统提交给酒店公司成本控制部存档备案;各业务经办部门应配合收集、整理和及时提交非前述合同执行的相关资料。
4.4
前述合同执行过程中、以及完毕后,合同管理责任部门应依据《供方履约评估指引》的规定进行合同执行评估,经酒店公司成本控制部审核后报股份公司成本控制部备案。
5
合同档案管理
5.1
合同签订后,股份公司所属项目公司财务部、酒店公司成本控制部、酒店公司档案管理部门(即含各酒店项目部和各酒店项目公司行政部档案员,下同)必须留存一份原件(正本或副本),其他部门需要留存合同的,由酒店公司档案管理部门提供复印件。
5.2
合同档案包括合同原件、合同审批记录、合同签收记录、《供方履约情况评估表》等,由档案管理部门负责搜集、整理、归档。
第二条申请个人消费贷款的借款人应具备的条件
1、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具有有效的身份证明。
2、品行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愿意接受贷款行(社)结算、信贷监督。
3、具备正当的职业和稳定的经济收入,能保证按期偿还贷款本息。
4、向申请贷款行(社)开设储蓄存款帐户或信用卡户,并存入该金融机构规定比例的首期付款金额。
5、能提供贷款行(社)认可的保证担保人或抵(质)押物并办理合规定的抵押担保手续。
第三条个人消费贷款的主要业务品种
根据我县实际,我县各金融机构发放的个人消费贷款主要品种有: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汽车贷款、大宗耐用消费品贷款、农用机械贷款、房屋装修贷款、个人旅游消费贷款、助学贷款。
第四条贷款额度的确定。个人消费贷款最高额度=质押贷款额度+保证担保贷款额度+信用方式贷款额度。其中:以房产抵押方式申请的贷款担保方式最高不超过房产值或评估值的60%;以保证方式申请贷款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10万元。
第五条贷款利率。个人消费贷款利率执行人民银行利率政策。利率浮动幅度按各行、社上级规定的执行。
第六条借款人申请程序基本流程
客户申请—受理与调查—审查—审议与审批—金融部门与客户签订合同—提供贷款—贷后管理—收回贷款。
具体办理个人消费贷款必须提供的资料按各行、社规定执行。
第七条贷款期限及偿还
1、贷款期限分为1年以内、2年、3年不等,由各行、社规定。
2、贷款期限在1年(含一年)以内的,可以选择按月、按季或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方式。
3、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应从贷款贷出日的次月开始,按月偿还贷款本息。每月20日为还款日。
4、各行、社有规定的,按各行(社)规定执行。
第八条其它规定
1、借款人申请个人消费贷款,应向贷款行(社)提供担保抵押物或质押物或第三方保证担保。贷款行(社)可以按受贷款所购商品作为贷款的抵押物。
2、以抵押形式申请个人消费贷款的必须按规定办理抵押物登记和保险手续。在保险期内,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外的损毁,借款人应及时通知贷款行(社),并提供其他担保,否则,贷款行(社)有权提前收回贷款。
个人房屋装修合同阅读
发包方(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方(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甲方决定委托乙方进行住房装修,为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双方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守。
一、工程概况
1.装饰施工地点:
2.住房结构:房型房厅套,施工面积平方米。
3.装饰施工内容:详见附件一《装饰施工内容表》。
4.承包方式:________(包工包料、清包工、部分承包)。
5.工期: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开工,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竣工,________工期________天。
二、工程价款及结算的约定
1.工程总价款:¥_________元,大写(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详见本合同装修工程报价单。
2.工程款付款方式按下列方式支付:
(1)第一次,对预算设计认可签订合同之日。支付10000元订金,第二次付款时扣除
(2)第二次合同签定后开工前支付工程总造价50%合计_________元
(3)第三次施工过程中工期进度过半支付工程总造价40%合计_________元
(4)第四次竣工验收当天支付工程总造价10%合计_________元
(5)工程保修期两年。工程款全部结清后,甲、乙双方签订《工程保修单》,保修期从竣工验收签章之日起算。
三、关于材料供应的约定
1.甲方提供的材料:详见合同装修工程报价单。本工程甲方负责采购供应的材料、设备,应为符合设计要求的合格产品,并应按时供应到现场,乙方应办理验收手续。如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发生质量问题或规格差异,乙方应及时向甲方书面提出,甲方仍表示使用的,由此造成工程损失的,责任由甲方承担。甲方供应的材料抵现场后,经乙方验收,由乙方负责保管,乙方可收取甲方提供材料价款保管费,费率由双方约定,由于保管不当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2.乙方对甲方采购的装饰材料、设备,均应用于本合同规定的住宅装饰,非经甲方同意,不得挪作他用。如乙方违反此规定,应按挪用材料、设备价款的双倍补偿给甲方。
3.乙方供应的材料、设备,如不符合质量要求或规格有差异,应禁止使用。如已使用,对工程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如乙方提供的材料、设备系为伪劣商品,应按材料、设备价款的双倍补偿给甲方。
四、关于工程质量及验收的约定
1.本工程执行DBJ08–62–97《住宅建筑装饰工程技术规程》、DB31/T30–1999《住宅装饰装修验收标准》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其它地方标准、质量评定验收标准。
2.本工程由________方设计施工方案。
3.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质量不合格而影响工程质量,其返工费由甲方承担,工期顺延。由于乙方原因造成质量事故,其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变。
4.在施工过程中,甲方提出设计修改意见及增减工程项目时须提前与乙方联系,双方同意后,方能进行该项目的施工.由此影响竣工日期,甲、乙双方商定。
5.工程验收甲、乙双方应及时办理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的检查与验收手续,甲方不能按预约规定日期参加验收,由乙方组织人员进行验收,甲方应予承认。事后,若甲方要求复验,乙方应按要求办理复验。若复验合格,其复验及返工费用由甲方承担,工期也予顺延。
6.工程竣工:乙方应提前三天通知甲方验收,甲方应自接到通知三日内组织验收。如甲方在规定时间内不能组织验收须及时通知乙方,另定验收日期。
五、有关安全生产和防火的约定
甲方提供的施工图纸或做法说明及施工场地应符合防火、防事故的要求,主要包括电气线路、煤气管道、自来水和其它管道畅通、合格。乙方在施工中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保障作业人员及相邻居民的安全,防止相邻居民住房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电、物品毁坏等事故发生。如遇上述情况发生,属甲方责任,甲方负责和赔偿;属于乙方责任的,乙方负责修复和赔偿。
六、其它事项
1、甲方应在开工前,向乙方提供经物业管理部门认可的施工图纸,并向乙方进行现场交底。并向乙方提供施工需用的水、电等必备条件,并说明使用注意事项。做好施工中临时性使用公用部位操作以及产生邻里关系等的协调工作。
2、乙方参加甲方组织的施工图纸或做法说明的现场交底。按要求组织施工,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务,解决由乙方负责的各项事宜,对其行为乙方应予认可。未经甲方同意和所在地房管或物业管理部门批准,不得随意拆改原有建筑承重结构及各种共用设备管线。
七、违约责任
1.由于甲方原因导致延期开工或中途停工,甲方应补偿乙方因停工、窝工所造成的损失,每停工一天,甲方付乙方________元;甲方未按合同的约定付款的,每逾期一天,支付_______元违约金。
2.由于乙方原因逾期竣工的,每逾期一天,乙方按甲方已付款的_______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八、纠纷处理方式
双方如对合同执行发生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无效的,可以提交人民法院诉讼。
九、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合同经双方签字生效后,双方必须严格遵守。
十、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附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甲方(签章):_____电话:_____
乙方(签章):_____电话:_____
签订地点:_____
签订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个人房屋装修合同协议书
业主(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
施工队(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及复印件
工程项目:居室装潢
甲、乙双方经过多次友好洽谈和协商,现甲方决定将居室装潢权委托给乙方。为了保证工程顺利的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特签订本合同(包括本合同附件和所有补充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地址:
2、居室规格:_____房型_____层_____(式)_____室_____厅_____厨_____卫
总计:施工面积平方米;
3、施工内容:详见本合同附件(一)《家庭装潢施工项目明细》和户型施工图。
4、委托方式:
二、工程价款
清包工费:_____元,大写:
三、付款方式
1、施工队进场,预支生活费:_____元,
2、水电工完工,付_____元
3、木工完成,付_____元,
4、泥工完成,付_____元,
5、工程竣工,付_____元,
6、工程施工中如有项目增减或需要变动,增减项目的价款甲乙双方协商后,待增减项目完工时一并结清。
7、工程质量保修金元,从竣工之日起1年后支付。
8、若工程竣工时所有验收项目均达到甲方验收标准且验收满意,甲方将多支付乙方额外的工程奖励基金元。
四、设计
1、甲方若有图纸须向乙方提供图纸一套,并负责交底工作;
2、甲方若无图纸,须向乙方交代清楚要求,乙方施工前须画草图让甲方认可。
五、材料
1、乙方应提前3天向甲方提供需购材料清单,甲方应在4天内及时采购材料供施工队使用,双方应各自承担各自拖延工期的责任和经济损失。
2、凡由甲方所提供的所有建筑材料,经由乙方验收后并给予保管,非经甲方同意,不得挪作他用;乙方如挪作他用或保管不当造成遗失的,应按材料的实际价格的2倍补偿给甲方。
3、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自行采购材料;若已采购,甲方有权无条件拒绝使用并可拒绝支付该材料的费用。
4、若需乙方代购部分材料,乙方应在甲方指定的建材供应点购买材料,并开具正式发票。
5、乙方应验收甲方所购建材的质量,发现质量问题应向甲方及时提出并有权拒绝使用。若甲方坚持使用,应书面要求乙方,并承担因材料质量引起的损失。
6、乙方应帮甲方收货,核对数量和配件的准确性。
7、乙方应做好材料的保管工作,禁止闲杂人等进入工地现场。
8、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携带任何建材出门,若发现此类现象,按材料价格加倍从人工费中扣除。
六、工期及工程质量检查与验收
1、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工期为_____天,因甲方因素拖延,工期顺延;因乙方因素拖延工期,甲方可扣除乙方人工费50元/天。
2、施工期间,乙方每天的工作时间为:上午_________点_______分至______点_______分;下午_________点_______分至______点_______分。
3、工程质量检查及验收
a、本工程质量评定验收标准的依据:
①施工图纸、作法说明、设计变更;
②《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
③《市家庭居室装饰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b、过程验收项目:基础改造工程、水电线路改造工程(封闭前),防水工程(铺设瓷片前),吊顶工程(封石膏板涂料前),门窗工程、细木工程、墙漆工程;
c、验收合格项目双方确认;不合格项目限期整改,另行验收,直至合格为止。
七、材料搬运
甲方材料送至工程所在地的楼下,乙方任何施工人员应无条件搬运。
八、垃圾清运
1、垃圾袋装化;
2、垃圾应日日清;
3、垃圾应由乙方清运至物业指定的垃圾堆放场所。、
九、劳动力管理
1、开工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所有施工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2、未经甲方许可,非工地施工人员不得在工地过夜;
3、乙方应具备在长沙市暂住的一切证件,因证件不全引起的相关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4、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任意调换施工人员;
5、未经甲方同意,任何情况下乙方不得停工或怠工。
十、施工机具
乙方自带施工所需工具,并保证工具的安全性和良好使用性,乙方自行承担工具维修费。
十一、工地现场管理
1、现场禁止使用明火;
2、油漆材料必须和其他材料分开放置。
十二、维修
1、因乙方施工原因导致的质量问题,
乙方应在两年内无偿维修。
2、普通维修乙方应在甲方通知乙方后三天内及时维修,特殊情况(水、电问题)乙方必须在24小时内赶到并维修。
3、若因乙方未能按合同及时完成维修,甲方可以安排其他施工队进行维修工作,所发生的人工费用按实从工程保修金中扣除。
十三、合同附件
1、施工内容项目及造价明细。
十四、合同争议
1、出现争议甲乙双方先协商。
2、协商不成可向争议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其它说明和要求:
1、须隐蔽的管线应在甲方验收合格后再进行隐蔽作业,竣工交验前应向甲方提供室内水电管线的竣工图。
2、除上述装潢要求外,如有增加工作,双方另行协商,施工费不得高于同类平均水平。
3、工程为清包,甲方只提供材料。施工工具等设备由乙方施工承包人自备自理。
4、乙方施工单位必须保证施工质量,发生施工质量问题,施工单位应及时予以改正。如竣工验收时如发现质量问题,施工单位应立即予以改正,在未达到甲方的整改要求前甲方有权拒付人工费。
5、乙方应指派(姓名)为乙方工地代表,负责合同履行,并按合同要求组织施工,保质保量地按期完成施工任务。
6、施工人员要文明施工,禁止野蛮施工。、
7、施工单位负责及时清理建筑垃圾至规定位置,工程施工结束后,施工人员负责场内建筑垃圾清运,完毕后方可立离场。
8、乙方应加强对现场施工人员防火防盗安全教育,施工人员不得在施工现场违法乱纪,一旦发生问题,后果自负。
9、附则
①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直拉签订,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②本合同签订后工程不得转包。
③工程竣工完结后合同履行完后自动终止。
④本合同的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乙方:_____
签章:_____签章:_____
签约日期:_____签约日期:_____
装修房屋合同范本参考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装修工程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1、工程地点:
2、工程期限天,开工日期年月日,竣工日期年月日。
3、双方商定,本工程的价款为人民币元(肆拾捌万元整)。
4、工程竣工后,乙方应通知甲方验收。甲方应自接到验收通知后两天内组织验收,填写工程验收单。在工程款结清后,办理移交手续。
6、本工程自验收合格双方签字之日起保修一年。双方应在验收合格签字后,即填写工程保修单。
7、工程验收合格后,乙方应向甲方提出工程结算,并将有关资料送交甲方。甲方接到资料后15日内如未有异议,即视为同意,双方应填写工程结算单并签字。
8、凡因本合同双方当事人中的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市有关政策,受到罚款或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均由责任方承担责任,并赔偿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9、因一方原因,造成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该方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办理合同终止手续,并由责任方赔偿对方相应的损失。
10、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11、甲、乙双方直接签订合同的,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