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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为含条文原内容与条文解读、阅文人个人的延伸解读。延伸解读部分包括某省法院审判实践中形成的多数观点,少数为作者个人观点。红字部分经部分修改。延伸内容后续由省内相关业务庭法官会议陆续讨论、制定并印发纪要。目前仅供具体工作中参照,非强制性规定。
一 、关于民法总则适用的法律衔接
民法总则施行后至民法典施行前,拟编入民法典但尚未完成修订的物权法、合同法等民商事基本法,以及不编入民法典的公司法、证券法、信托法、保险法、票据法等民商事特别法,均可能存在与民法总则规定不一致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依照《立法法》第92条、《民法总则》第11条等规定,综合考虑新的规定优于旧的规定、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等法律适用规则,依法处理好民法总则与相关法律的衔接问题,主要是处理好与民法通则、合同法、公司法的关系。
民法总则已施行,在应纳入民法典分则部分的合同法等在未完成修订前,民法总则与合同法、物权法等的关系:新的规定优于旧的规定,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等法律适用原则,处理好民法总则与合同法(应纳入民法典分则)、公司法(不应纳入民法典分则)之间的关系。
1、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的关系及适用:(条文略)
民法总则施行暂不废止民法通则。总则与通则不一致的,适用总则规定;总则出台之前依据民法通则制定的司法解释与总则不冲突的内容和条文,仍可适用。
2、民法总则与合同法的关系及适用:(条文略)
民法典施行后,合同法不再保留;在民法典通过并施行之前,原则上适用合同法有关规定;合同法总则与民法总则不一致的,根据新的规定优于旧的规定原则,应适用民法总则规定。
总则规定,第三人实施的欺诈、胁迫,属可撤销合同;欺诈、胁迫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属可撤销合同;显失公平与乘人之危合并为显失公平,属可撤销合同,上述情况合同法总则与民法总则不一致,根据新的规定优于旧的规定原则,应适用民法总则规定。
合同法分则与民法总则不一致的,基于特别法优于普通法规定,优先适用合同法分则规定。
3、民法总则与公司法的关系及适用:
(条文未列)
两者之间为一般法与商事特别法之间的关系,原则上适用公司法规定;例外情形,(1)民法总则有意修改,公司法第32条第3款规定;(2)民法总则新增加的与公司纠纷有关的规定,民法总则第85条规定。
4、民法总则的时间效力:
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民法总则原则上没有溯及力,故只能适用于施行后发生的法律事实;民法总则施行前发生的法律事实,适用当时的法律;某一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总则施行前,其行为延续至民法总则施行后的,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但要注意有例外情形,如虽然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总则施行前,但当时的法律对此没有规定而民法总则有规定的,例如,对于虚伪意思表示、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合同法均无规定,发生纠纷后,基于“法官不得拒绝裁判”规则,可以将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作为裁判依据。又如,民法总则施行前成立的合同,根据当时的法律应当认定无效,而根据民法总则应当认定有效或者可撤销的,应当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
在民法总则无溯及力的场合,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法律事实发生时的法律进行裁判,但如果法律事实发生时的法律虽有规定,但内容不具体、不明确的,如关于无权在被人不予追认时的法律后果,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均规定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但对民事责任的性质和方式没有规定,而民法总则对此有明确且详细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就可以在裁判文书的说理部分将民法总则规定的内容作为解释法律事实发生时法律规定的参考。
(1)原则上没有溯及力,民法总则施行前的法律事实适用当时的法律;(2)发生在总则施行前,延续至总则施行后,适用总则规定;(3)法律事实发生在施行前,但当时法律没有规定而总则有规定的,可以将总则规定作为裁判的依据;(4)总则施行前成立的合同,按当时法律规定为无效,按总则规定为有效或可撤销,应按总则规定;(5)总则施行前按当时的法律虽有规定,但不具体、不明确,而之后民法总则有明确而详实的规定的,可在裁判说理部分将民法总则规定的内容作为解释法律事实发生时法律规定的参考。如,无权合同,在不存在合同无效其他事由,认可其效力。
二、关于公司纠纷案件的审理
审理好公司纠纷案件,对于保护交易安全和投资安全,激发经济活力,增强投资创业信心,具有重要意义。要依法协调好公司债权人、股东、公司等各种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处理好公司外部与内部的关系,解决好公司自治与司法介入的关系。
应依法协调好公司债权人、股东、公司等各种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处理好公司外部与
内部的关系,解决好公司自治与司法介入的关系。
(一)关于对赌协议的效力及履行
实践中俗称的“对赌协议”,又称估值调整协议,是指投资方与融资方在达成股权性融资协议时,为解决交易双方对目标公司未来发展的不确定性、信息不对称以及成本而设计的包含了股权回购、金钱补偿等对未来目标公司的估值进行调整的协议。从订立“对赌协议”的主体来看,有投资方与目标公司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赌”、投资方与目标公司“对赌”、投资方与目标公司的股东、目标公司“对赌”等形式。人民法院在审理“对赌协议”纠纷案件时,不仅应当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还应当适用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既要坚持鼓励投资方对实体企业特别是科技创新企业投资原则,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企业融资难问题,又要贯彻资本维持原则和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原则,依法平衡投资方、公司债权人、公司之间的利益。对于投资方与目标公司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订立的“对赌协议”,如无其他无效事由,认定有效并支持实际履行,实践中并无争议。但投资方与目标公司订立的“对赌协议”是否有效以及能否实际履行,存在争议。对此,应当把握如下处理规则:
(1)不仅应当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还应当适用公司法的相关规定;(2)既要坚持鼓励投资方对实体企业特别是科技创新企业投资原则,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企业融资困难问题,又要贯彻资本维持原则和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原则,依法平衡投资方、公司债权人、公司之间的利益;(3)投资方与目标公司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订立的对赌协议,如无其他无效事由,认定有效并支持实际履行,并无争议,但投资方与目标公司对赌协议是否有效以及能否实际履行,存在争议。
5、与目标公司对赌:
投资方与目标公司订立的“对赌协议”在不存在法定无效事由的情况下,目标公司仅以存在股权回购或者金钱补偿约定为由,主张“对赌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投资方主张实际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是否符合公司法关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及股份回购的强制性规定,判决是否支持其诉讼请求。
投资方请求目标公司回购股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公司法》第35条关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或者第142条关于股份回购的强制性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目标公司未完成减资程序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
投资方请求目标公司承担金钱补偿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公司法》第35条关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和第166条关于利润分配的强制性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目标公司没有利润或者虽有利润但不足以补偿投资方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或者部分支持其诉讼请求。今后目标公司有利润时,投资方还可以依据该事实另行提起诉讼。
投资方与目标公司订立对赌协议在不存在无效事由的情况下,目标公司以存在股权回购或者金钱补偿约定为由,主张对赌协议无效的,不予支持,投资方主张实际履行,应当审查是否符合公司法关于“股东不得抽逃注册资金”及股权回购的强制性规定,判决是否支持其诉讼请求。
投资方请求目标公司回购股份,目标公司未完成减资程序,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
投资方请求目标公司承担金钱补偿义务,目标公司没有利润或虽有利润但不足以补偿投资方损失的,应当驳回或部分支持其诉讼请求,今后目标公司有利润时,投资方还可以依据该事实另行起诉。
(二)关于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及表决权
6、股东出资应否加速到期:
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1)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
(2)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
注册资本认缴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请求认缴未出资到位股东对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承担补充责任的,不予支持,但以下情形除外:(1)公司债务生效判决确定,经执行程序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条件但不申请破产;(2)公司债务产生后,股东大会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
7、表决权能否受限:
股东认缴的出资未届履行期限,对未缴纳部分的出资是否享有以及如何行使表决权等问题,应当根据公司章程来确定。公司章程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认缴出资的比例确定。如果股东(大)会作出不按认缴出资比例而按实际出资比例或者其他标准确定表决权的决议,股东请求确认决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该决议是否符合修改公司章程所要求的表决程序,即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符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反之,则依法予以支持。
股东认缴出资未届履行期间,股东是否享有、如何享有表决权,首先按照公司章程规定,没有规定按照认缴出资比例确定。股东大会作出不按认缴出资比例而按照实际出资比例或者其他标准确定表决权的决定,股东要求确认股东大会决议无效的,应审查股东大会是否符合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从而决定是否支持原告诉请。
(三)股权转让
8、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变更:
当事人之间转让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受让人以其姓名或者名称已记载于股东名册为由主张其已经取得股权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手续生效的股权转让除外。未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变更以股东名册记载为准,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手续的股权转让除外。未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至于是否影响合同本身效力,审查合同约定生效条件的约定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相关内容。
9、侵犯优先购买权的股权转让合同效力:
审判实践中,部分人民法院对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21条规定的理解存在偏差,往往以保护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为由认定股权转让合同无效。准确理解该条规定,既要注意保护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也要注意保护股东以外的股权受让人的合法权益,正确认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与股东以外的股权受让人订立的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一方面,其他股东依法享有优先购买权,在其主张按照股权转让合同约定的同等条件购买股权的情况下,应当支持其诉讼请求,除非出现该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另一方面,为保护股东以外的股权受让人的合法权益,股权转让合同如无其他影响合同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有效。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虽然股东以外的股权受让人关于继续履行股权转让合同的请求不能得到支持,但不影响其依约请求转让股东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未征求公司其他股东意见,擅自与其他股东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在该合同无其他无效事由情况下,应认定该股权转让合同有效。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一般应当支持其诉讼请求;在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情况下,对股权受让方当事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主张,不予支持,但不影响其请求转让股东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但应释明要求受让方变更诉讼请求。
(四)关于公司人格否认
公司人格独立和股东有限责任是公司法的基本原则。否认公司独立人格,由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是股东有限责任的例外情形,旨在矫正有限责任制度在特定法律事实发生时对债权人保护的失衡现象。在审判实践中,要准确把握《公司法》第20条第3款规定的精神。一是只有在股东实施了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及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且该行为严重损害了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才能适用。损害债权人利益,主要是指股东滥用权利使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公司债权人的债权。二是只有实施了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行为的股东才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而其他股东不应承担此责任。三是公司人格否认不是全面、彻底、永久地否定公司的法人资格,而只是在具体案件中依据特定的法律事实、法律关系,突破股东对公司债务不承担责任的一般规则,例外地判令其承担连带责任。人民法院在个案中否认公司人格的判决的既判力仅仅约束该诉讼的各方当事人,不当然适用于涉及该公司的其他诉讼,不影响公司独立法人资格的存续。如果其他债权人提起公司人格否认诉讼,已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四是《公司法》第20条第3款规定的滥用行为,实践中常见的情形有人格混同、过度支配与控制、资本显著不足等。在审理案件时,需要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进行综合判断,既审慎适用,又当用则用。实践中存在标准把握不严而滥用这一例外制度的现象,同时也存在因法律规定较为原则、抽象,适用难度大,而不善于适用、不敢于适用的现象,均应当引起高度重视。
公司人格独立、股东有限责任是公司法基本原则。否认公司独立人格,由相关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是公司法上的例外情形:(1)公司股东实施了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且该行为严重损害了公司债权人利益;(2)只有实施上述行为的股东才承担连带责任,其他股东不应承担责任;(3)个案中否认公司人格仅约束诉讼各方当事人,不当然适用涉该公司的其他诉讼,不影响公司独立法人资格的续存;(4)公司法20条第3款规定的滥用行为,有人格混同、过度支配与控制、资本显著不足等。
例外情形既要审慎适用,又要当用则用。避免把握标准不严而滥用例外制度的现象,又要避免不善适用、不敢适用现象。
10、人格混同:
认定公司人格与股东人格是否存在混同,最根本的判断标准是公司是否具有独立意思和独立财产,最主要的表现是公司的财产与股东的财产是否混同且无法区分。在认定是否构成人格混同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股东无偿使用公司资金或者财产,不作财务记载的;
(2)股东用公司的资金偿还股东的债务,或者将公司的资金供关联公司无偿使用,不作财务记载的;
(3)公司账簿与股东账簿不分,致使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无法区分的;
(4)股东自身收益与公司盈利不加区分,致使双方利益不清的;
(5)公司的财产记载于股东名下,由股东占有、使用的;
(6)人格混同的其他情形。
在出现人格混同的情况下,往往同时出现以下混同:公司业务和股东业务混同;公司员工与股东员工混同,特别是财务人员混同;公司住所与股东住所混同。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关键要审查是否构成人格混同,而不要求同时具备其他方面的混同,其他方面的混同往往只是人格混同的补强。
公司是否具备独立意思和独立财产,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是否混同且无法区分:(1)股东无偿使用公司资金或者财产,不作财务记载的;(2)股东用公司的资金偿还股东的债务,或者将公司的资金供关联公司无偿使用,不作财务记载的;(3)公司帐簿与股东帐簿不分,致使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无法区分的;(4)股东自身收益与公司盈利不加区分,致使双方利益不清的;(5)公司财产记载于股东名下,由股东占有、使用的;(6)其他情形。
11、过度支配与控制:
公司控制股东对公司过度支配和控制,操纵决策,使公司完全丧失独立性,沦为工具,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1)母子公司或子公司之间进行利益输送的;(2)母子公司或子公司之间进行交易,收益归一方,损失却由另一方承担的;(3)先从原公司抽走资金,然后再成立经营目的相同或类似的公司,逃避原债务的;(4)先遣散公司,再以原公司场所、设备、人员及相同或相似的经营目的另设公司,逃避原债务的;(5)其他情形。
控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控制多个子公司或者关联公司,滥用控制权使多个子公司或者关联公司财产边界不清、财务混同,利益相互输送,丧失人格独立性,沦为控制股东逃避债务、非法经营,甚至违法犯罪工具的,可以综合案件事实,否认子公司或者关联公司法人人格,判其承担连带责任。
12、资本显著不足:
资本显著不足指的是,公司设立后在经营过程中,股东实际投入公司的资本数额与公司经营所隐含的风险相比明显不匹配。股东利用较少资本从事力所不及的经营,表明其没有从事公司经营的诚意,实质是恶意利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把投资风险转嫁给债权人。由于资本显著不足的判断标准有很大的模糊性,特别是要与公司采取“以小博大”的正常经营方式相区分,因此在适用时要十分谨慎,应当与其他因素结合起来综合判断。
不同于股东抽逃注册资金,而是指公司设立后在经营过程中,股东实际投入公司的资本数额与公司经营所隐含的风险相比明显不匹配。股东利用较少资本从事力所不及的经营,表明其没有从事公司经营的诚意,实质是恶意利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把投资风险转嫁给债权人。(公司注册资本是公开可查询的,交易方可以在与其发生经济交往前审慎尽调,可以不发生交易,不存在股东要风险转嫁的概念。简单来说,风险自负,预先贴上“恶意利用……”的标签的办案思路和办案方式是不恰当和有害的,这是一种“被害妄想症”式的精神疾病。)
13、诉讼地位:
人民法院在审理公司人格否认纠纷案件时,应当根据不同情形确定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1)债权人对债务人公司享有的债权已经由生效裁判确认,其另行提起公司人格否认诉讼,请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列股东为被告,公司为第三人;
(2)债权人对债务人公司享有的债权提起诉讼的同时,一并提起公司人格否认诉讼,请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列公司和股东为共同被告;(为便利诉讼,似乎这种方式比较有效率,但实际上就没有必要成立公司了。因为反正要一起做被告。)
(3)债权人对债务人公司享有的债权尚未经生效裁判确认,直接提起公司人格否认诉讼,请求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债权人释明,告知其追加公司为共同被告。债权人拒绝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1)解决何谓“一事不再理”原则,解决何谓第三人,本条对其他民商事案件程序上有帮助借鉴作用;(2)前有生效判决基础之下,基于实体法的连带责任规定,对生效判决未涉及的责任人另行起诉,不构成“一事不再理”,只是将前生效判决确定的责任主体列为第三人;(3)在同一诉讼中,原告将实体法规定的责任人列为共同被告,一次性主张解决全部问题,是标准的诉讼模式,原告仅告部分责任人,倡导释明追加被告,经释明坚持不追加被告的,可追加其他责任人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4)债权人对债务人公司享有的债权尚未经生效裁判确认,直接提起公司人格否认诉讼,请求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或独立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债权人释明,告知其追加公司为共同被告。债权人拒绝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该情况类似于一般保证。
(五)关于有限责任公司清算义务人的责任
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清算责任的认定,一些案件的处理结果不适当地扩大了股东的清算责任。特别是实践中出现了一些职业债权人,从其他债权人处大批量超低价收购僵尸企业的“陈年旧账”后,对批量僵尸企业提起强制清算之诉,在获得人民法院对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的认定后,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8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有的人民法院没有准确把握上述规定的适用条件,判决没有“怠于履行义务”的小股东或者虽“怠于履行义务”但与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没有因果关系的小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远远超过其出资数额的责任,导致出现利益明显失衡的现象。需要明确的是,上述司法解释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清算责任的规定,其性质是因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致使公司无法清算所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在认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是否应当对债权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8条第2款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清算责任的规定,其性质是因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致使公司无法清算所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在认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是否应当对债权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问题第14、第15、第16。
14、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认定:
股东举证证明其已经为履行清算义务采取了积极措施,或者小股东举证证明其既不是公司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成员,也没有选派人员担任该机关成员,且从未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以不构成“怠于履行义务”为由,主张其不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依法予以支持。
15、因果关系抗辩:
股东举证证明其“怠于履行义务”的消极不作为与“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的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主张其不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依法予以支持。
16、股东责任的诉讼时效期间:
公司债权人请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股东以公司债权人对公司的债权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抗辩,经查证属实的,依法予以支持。诉讼时效自公司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公司无法进行清算之日起计算。
(六)关于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17、违反公司法第16条构成越权代表:
为防止法定代表人随意代表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给公司造成损失,损害中小股东利益,《公司法》第16条对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进行了限制。根据该条规定,担保行为不是法定代表人所能单独决定的事项,而必须以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等公司机关的决议作为授权的基础和来源。法定代表人未经授权擅自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构成越权代表,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50条关于法定代表人越权代表的规定,区分订立合同时债权人是否善意分别认定合同效力:债权人善意的,合同有效;反之,合同无效。
应当根据《合同法》第50条关于法定代表人越权代表的规定,区分订立合同时债权人是否善意无过失,且对外有表件外观,分别认定合同效力。债权人善意无明显过失的,合同有效;反之,合同无效。
18、善意的认定:
前条所称的善意,是指债权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订立担保合同。《公司法》第16条对关联担保和非关联担保的决议机关作出了区别规定,相应地,在善意的判断标准上也应当有所区别。一种情形是,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关联担保,《公司法》第16条明确规定必须由股东(大)会决议,未经股东(大)会决议,构成越权代表。在此情况下,债权人主张担保合同有效,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在订立合同时对股东(大)会决议进行了审查,决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第16条的规定,即在排除被担保股东表决权的情况下,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签字人员也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另一种情形是,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以外的人提供非关联担保,根据《公司法》第16条的规定,此时由公司章程规定是由董事会决议还是股东(大)会决议。无论章程是否对决议机关作出规定,也无论章程规定决议机关为董事会还是股东(大)会,根据《民法总则》第61条第3款关于“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的规定,只要债权人能够证明其在订立担保合同时对董事会决议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进行了审查,同意决议的人数及签字人员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应当认定其构成善意,但公司能够证明债权人明知公司章程对决议机关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债权人对公司机关决议内容的审查一般限于形式审查,只要求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即可,标准不宜太过严苛。公司以机关决议系法定代表人伪造或者变造、决议程序违法、签章(名)不实、担保金额超过法定限额等事由抗辩债权人非善意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公司有证据证明债权人明知决议系伪造或者变造的除外。
根据公司法第16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进行区分。第一款是为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担保,必须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控股的其他公司担保,是否适用公司法第16条第1款之规定,个人倾向于适用)。第二款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之外的人担保,内部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程序或股东大会决定。对于第一款,相对人必须审查股东大会决议。对于第二款,相对人审查股东大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均可,相对人尽到审查义务,一般即构成善意。
19、无须机关决议的例外情形:
(1)以担保为业的担保公司;(2)公司为控股股东的下属公司担保;(3)相互担保等商业合作关系;(4)担保合同单独或共同持有三分之二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签字同意。
注意本条第4项的规定与最高院刘贵祥专委讲话不同。
20、越权担保的民事责任:
依据前述3条规定,担保合同有效,债权人请求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请求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可以按照担保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关于担保无效的规定处理。公司举证证明债权人明知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或者机关决议系伪造或者变造,债权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无效后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越权担保无效,公司不承担担保责任,但债权人请求公司承担担保无效的赔偿责任的,视个案案情而定。如债权人明知公司法定代表人等超越权限或机关决议系伪造、变造形成的,公司不承担担保无效的赔偿责任,由实际越权盖章的责任人承担。
21、权利救济:
法定代表人的越权担保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请求法定代表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公司没有提起诉讼,股东依据《公司法》第151条的规定请求法定代表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法定代表人等的越权担保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如公司承担担保无效的赔偿责任),公司实际承担责任后请求法定代表人等承担赔偿的追偿责任,应予支持;公司未提起诉讼,股东依据公司法第151条规定请求法定代表人等承担公司对外赔偿后的追偿责任的,应予支持。
22、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债权人根据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担保事项已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信息订立的担保合同,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23、债务加入准用担保规则: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该约定的效力问题,参照本纪要关于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有关规则处理。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参照本纪要关于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有关规则处理。
(七)股东代表诉讼
24、何时成为股东不影响起诉:
股东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被告以行为发生时原告尚未成为公司股东为由抗辩该股东不是适格原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提起诉讼所依据的行为发生时,原告尚未成为股东,不影响其原告主体资格。
25、正确适用前置规则:
根据《公司法》第151条的规定,股东提起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之一是,股东必须先书面请求公司有关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般情况下,股东没有履行该前置程序的,应当驳回起诉。但是,该项前置程序针对的是公司治理的一般情况,即在股东向公司有关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之时,存在公司有关机关提起诉讼的可能性。如果查明的相关事实表明,根本不存在该种可能性的,人民法院不应当以原告未履行前置程序为由驳回起诉。
公司法第151条规定,股东提起代表诉讼一般有前置程序,前置程序是股东书面请求公司有关机关提起诉讼,一般情况下股东没有履行该程序,应裁定驳回股东的起诉,但经查明根本不存在上述可能的,不应裁定驳回股东起诉,如公司公章、法人章等均掌控于他人尤其是被告手中,股东代表提起诉讼,公司股东均无异议等。
26、股东代表诉讼的反诉:
被告以股东提起恶意诉讼损害其合法权益为由,提起反诉,符合反诉条件,应予受理并审理;被告以公司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或违约责任为由,提起反诉,应反诉被告主体不适格,应当不予受理,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27、股东代表诉讼的调解:
公司是股东代表诉讼的最终受益人,为避免因原告股东与被告通过调解损害公司利益,人民法院应当审查调解协议是否为公司的意思。只有在调解协议经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通过后,人民法院才能出具调解书予以确认。至于具体决议机关,取决于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章程没有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公司股东(大)会为决议机关。
在该类诉讼中,股东代表与被告达成的调解协议草案,只有在经过公司章程规定的决议机关(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通过后,法院才能确认民事调解协议效力,故民事调解书送达时才能生效。
(八)其他问题
28、实际出资人的显名条件:
实际出资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有限责任公司过半数的其他股东知道其实际出资的事实,且对其实际行使股东权利未曾提出异议的,对实际出资人提出的登记为公司股东的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公司以实际出资人的请求不符合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4条的规定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对实际出资人提起登记为股东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的条件是:有实际出资;过半的股东知道其实际出资的事实;实际行使股东权利其他股东未提出异议。
29、请求召开股东大会不可诉:
属于公司内部治理范围,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三、关于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
合同是市场化配置资源的主要方式,合同纠纷也是民商事纠纷的主要类型。人民法院在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时,要坚持鼓励交易原则,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要依法审慎认定合同效力。要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合理解释合同条款、确定履行内容,合理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审慎适用合同解除制度,依法调整过高的违约金,强化对守约者诚信行为的保护力度,提高违法违约成本,促进诚信社会构建。
在审理合同纠纷案件中,(1)要鼓励交易原则,充分尊重意思自治;(2)要依法审慎认定合同效力;(3)要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合理解释合同条款,确定履行内容,合理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4)审慎适用合同解除制度;(5)依法调整过高的违约金,强化对守约者诚信行为的保护力度,提高违法违约成本,促进诚信社会构建,违约金调整不能简单以民间借贷24%为标准,对明显恶意的违约行为应适度加大违约金的惩罚性。
(一)关于合同效力
人民法院在审理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要依职权审查合同是否存在无效的情形,注意无效与可撤销、未生效、效力待定等合同效力形态之间的区别,准确认定合同效力,并根据效力的不同情形,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确定相应的民事责任。
在审理合同等纠纷中,(1)对于合同属有效、无效还是可撤销、不成立、成立未生效等进行主动审查、审理,对保证合同的保证期限等应予主动审查、审理;(2)对于“不告不理”原则不能机械理解和适用,注重当事人主张与实际认定之间的隐含、包含关系。
30、强制性规定的识别:
合同法施行后,针对一些人民法院动辄以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由认定合同无效,不当扩大无效合同范围的情形,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14条将《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明确限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此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提出了“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的概念,指出违反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具体情形认定合同效力。随着这一概念的提出,审判实践中又出现了另一种倾向,有的人民法院认为凡是行政管理性质的强制性规定都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不影响合同效力。这种望文生义的认定方法,应予纠正。
人民法院在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时,要依据《民法总则》第153条第1款和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14条的规定慎重判断“强制性规定”的性质,特别是要在考量强制性规定所保护的法益类型、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以及交易安全保护等因素的基础上认定其性质,并在裁判文书中充分说明理由。下列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强制性规定涉及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公序良俗的;交易标的禁止买卖的,如禁止人体器官、、枪支等买卖;违反特许经营规定的,如场外配资合同;交易方式严重违法的,如违反招投标等竞争性缔约方式订立的合同;交易场所违法的,如在批准的交易场所之外进行期货交易。关于经营范围、交易时间、交易数量等行政管理性质的强制性规定,一般应当认定为“管理性强制性规定”。
关于经营范围、交易时间、交易数量等行政管理性质的强制性规定,一般应当认定为“管理性强制性规定”。
(1)强制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涉及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公序良俗的,一般认定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就划拨土地的转让、抵押,国务院生效行政法规相关规定应认定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就划拨土地租赁,行政法规的规定理解为效力性还是管理性规定,上级法院未有解答,全国各省法院观点不一,故不能一概而论。如将划拨土地整体出租,对行政法规相关规定是管理性强制性规定还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予以回避,但应认定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4项之规定,从该角度认定合同无效,如仅将划拨土地小部分出租,且无其他合同无效事由,原则上认定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合同倾向于有效);(2)交易标的禁止买卖的,如禁止人体器官、、枪支等买卖;(3)违反特许经营规定的,如场外配资合同;交易方式严重违法的,如违反招投标等竞争性缔约方式订立的合同;(4)交易场所违法的,如在批准的交易场所之外进行期货交易。
31、违反规章的合同效力:
违反规章一般情况下不影响合同效力,但该规章的内容涉及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公序良俗、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并在裁判文书中进行充分说理。
在民商事案件处理中,如违反规章,且合同内容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以违反合同法第52条第4项认定合同无效。
32、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合同不成立时也可能发生财产返还和损害赔偿责任问题,故应当参照适用合同无效、合同被撤销的规定。
在确定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后财产返还或者折价补偿范围时,要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在当事人之间合理分配,不能使不诚信的当事人因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而获益。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情况下,当事人所承担的缔约过失责任不应超过合同履行利益。比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在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情况下,可以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但除非增加了合同约定之外新的工程项目,一般不应超出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就合同签订后不成立,在合同法分则、担保法等法律中有例外规定。按合同法分则、担保法等法律,部分合同必须以标的物交付为成立要件,也就是理论上的实践合同。如,保管合同等。(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关系,定金合同,实际交付标的物后合同才生效,法律条文表述与保管合同条文表述不完全一致,如何区分,等待研究。)。
33、财产返还与折价补偿:
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在确定财产返还时,要充分考虑财产增值或者贬值的因素。双务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双方因该合同取得财产的,应当相互返还。应予返还的股权、房屋等财产相对于合同约定价款出现增值或者贬值的,人民法院要综合考虑市场因素、受让人的经营或者添附等行为与财产增值或者贬值之间的关联性,在当事人之间合理分配或者分担,避免一方因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而获益。
在标的物已经灭失、转售他人或者其他无法返还的情况下,当事人主张返还原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主张折价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折价时,应当以当事人交易时约定的价款为基础,同时考虑当事人在标的物灭失或者转售时的获益情况综合确定补偿标准。标的物灭失时当事人获得的保险金或者其他赔偿金,转售时取得的对价,均属于当事人因标的物而获得的利益。对获益高于或者低于价款的部分,也应当在当事人之间合理分配或者分担。
在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后,返还财产或折价补偿情况下,要根据民法总则第157条、合同法第58条之规定,注意诚实信用原则的运用,以双方过错来分配利益,根据个案案情做出裁判,尽力改变合同无效而简单地按原物、原价返还的局面。
34、价款返还:
双务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时,标的物返还与价款返还互为对待给付,双方应当同时返还。关于应否支付利息问题,只要一方对标的物有使用情形的,一般应当支付使用费,该费用可与占有价款一方应当支付的资金占用费相互抵销,故在一方返还原物前,另一方仅须支付本金,而无须支付利息。
35、损害赔偿:
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时,仅返还财产或者折价补偿不足以弥补损失,一方还可以向有过错的另一方请求损害赔偿。在确定损害赔偿范围时,既要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合理确定责任,又要考虑在确定财产返还范围时已经考虑过的财产增值或者贬值因素,避免双重获利或者双重受损的现象发生。
36、合同无效时的释明问题:
在双务合同中,原告起诉请求确认合同有效并请求继续履行合同,被告主张合同无效的,或者原告起诉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并返还财产,而被告主张合同有效的,都要防止机械适用“不告不理”原则,仅就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而应向原告释明变更或者增加诉讼请求,或者向被告释明提出同时履行抗辩,尽可能一次性解决纠纷。例如,基于合同有给付行为的原告请求确认合同无效,但并未提出返还原物或者折价补偿、赔偿损失等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其释明,告知其一并提出相应诉讼请求;原告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并要求被告返还原物或者赔偿损失,被告基于合同也有给付行为的,人民法院同样应当向被告释明,告知其也可以提出返还请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合同无效的,除了要在判决书“本院认为”部分对同时返还作出认定外,还应当在判项中作出明确表述,避免因判令单方返还而出现不公平的结果。
第一审人民法院未予释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对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后果作出判决的,可以直接释明并改判。当然,如果返还财产或者赔偿损失的范围确实难以确定或者双方争议较大的,也可以告知当事人通过另行起诉等方式解决,并在裁判文书中予以明确。
当事人按照释明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归纳为案件争议焦点,组织当事人充分举证、质证、辩论。
针对本条第一款,(1)合议庭认定的合同效力与原告、反诉原告主张不一致,应予释明;(2)原告、反诉原告主张要求确认合同无效、主张合同撤销、合同不成立,而未主张法律后果的,应予释明,要求明确合同无效、合同撤销、合同不成立的法律后果;(3)被告或反诉被告未抗辩主张同时履行、先履行抗辩权的,应向被告或反诉被告作相关释明;(4)原告或反诉原告主张合同无效及财产返还、损害赔偿等的,人民法院在判决合同无效、被告或反诉被告财产返还、损害赔偿的同时,应对被告或反诉被告基于合同无效产生的财产责任一并予以处理;(4)被告或反诉被告未主张违约金过高,但抗辩主张隐含了违约金过高的意思表示,应向被告或反诉被告释明;(5)被告或反诉被告抗辩主张属本诉抗辩或应提起反诉范畴在法律上存有争议,而被告或反诉被告坚持认为应按抗辩主张一并审理的,应结合抗辩内容形成来源等,在本诉中对抗辩主张一并审理,避免判决出现实质不公平的结果:(6)法律、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不能释明的内容,坚决不能释明,如诉讼时效抗辩等;(7)法律、司法解释等未明确不能释明,但结合有利于案件实质公平审理裁判、有利于减少当事人诉累、有利于还原客观真实的情况,合议庭或主审法官原则上应行使释明义务。
针对本条第二款,是对《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相关条文理解的扩充解释,目的是减少当事人诉累,同时兼顾法院二审直接改判存在的风险。
针对本条第三款,在经释明、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或提出新的抗辩后,应重新组织开庭,让当事人充分发表意见。
37、未经批准的合同效力:
实践中的一个突出问题是,把未生效合同认定为无效合同,或者虽认定为未生效,却按无效合同处理。无效合同从本质上来说是欠缺合同的有效要件,或者具有合同无效的法定事由,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而未生效合同已具备合同的有效要件,对双方具有一定的拘束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撤回、解除、变更,但因欠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特别生效条件,在该生效条件成就前,不能产生请求对方履行合同主要权利义务的法律效力。
合同约定的事项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经相关行政机关批准,并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须经行政机关批准生效的合同,如划拨土地的转让、抵押、出租等,而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5%以上股权转让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本身须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是典型的须经行政机关批准生效的合同。
38、报批义务及相关违约条款独立生效:
须经行政机关批准生效的合同,对报批义务及未履行报批义务的违约责任等相关内容作出专门约定的,该约定独立生效。一方因另一方不履行报批义务,请求解除合同并请求其承担合同约定的相应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1)须经行政机关批准生效的合同,对报批义务及未履行报批义务的违约责任等相关内容作出专门约定的,该约定独立生效;(2)一方因另一方不履行报批义务,请求解除合同并请求其承担合同约定的相应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39、报批义务的释明:
须经行政机关批准生效的合同,一方请求另一方履行合同主要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其释明,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履行报批义务。一方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经释明后当事人拒绝变更的,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但不影响其另行提起诉讼。
在本案中向一方当事人履行释明义务,但该当事人拒绝变更诉讼请求,理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但该当事人经释明后能否另诉,司法实践中有争议,但该条规定了可以另诉,对于其他民商事案件具有参考价值。经释明后原告坚持不变更诉讼请求被驳回诉讼请求后,原告另诉请求履行报批手续的,因两案诉讼请求类型不一致,不存在违背“不告不理”原则,应予准许。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法院释明要求原告进行司法鉴定,但原告坚持不申请,故而法院驳回诉讼请求,该判决生效后,原告又另诉主张工程价款并要求司法鉴定,个人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原告另案起诉主张亦是给付金钱,违背了“一事不再理”原则,不能另行起诉,只能按申诉处理,故在该种案件类型下,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即上诉人又表示同意司法鉴定的,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应发回重审,与解读的前款情形并不一致。
40、判决履行报批义务后的处理:
人民法院判决一方履行报批义务后,该当事人拒绝履行,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仍未履行,对方请求其承担合同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一方依据判决履行报批义务,行政机关予以批准,合同发生完全的法律效力,其请求对方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行政机关没有批准,合同不具有法律上的可履行性,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人民法院在判决一方履行报批义务前,应通过调查、开具调查令等方式查明确定履行报批义务不存在障碍,确定相关行政机关会同意报批,才能判决被告履行报批义务,如果不采取上述调查行为,在未征求相关行政机关意见情况下贸然做出履行报批义务的判决,事后证明该判决无法执行,导致履行报批义务的判决书存在错误。
在判决前通过调查、开具调查令、通知行政机关出庭等方式确定行政机关不能履行报批手续的,应释明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在判决前通过调查等方式无法查明行政机关是否能履行报批手续的,原则上应予支持。
至于判决履行报批义务后产生的新情况导致强制执行未果的,一方可另案起诉主张承担合同违约责任。
41、盖章行为的法律效力:
司法实践中,有些公司有意刻制两套甚至多套公章,有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人甚至私刻公章,订立合同时恶意加盖非备案的公章或者假公章,发生纠纷后法人以加盖的是假公章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情形并不鲜见。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主要审查签约人于盖章之时有无代表权或者权,从而根据代表或者的相关规则来确定合同的效力。
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之人在合同上加盖法人公章的行为,表明其是以法人名义签订合同,除《公司法》第16条等法律对其职权有特别规定的情形外,应当由法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法人以法定代表人事后已无代表权、加盖的是假章、所盖之章与备案公章不一致等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人以被人名义签订合同,要取得合法授权。人取得合法授权后,以被人名义签订的合同,应当由被人承担责任。被人以人事后已无权、加盖的是假章、所盖之章与备案公章不一致等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公司有两套以上的公章在实践中是普遍现象,加盖的是否是相关机关备案的章并不是关键,关键是看加盖公章的人是否在其权限之内,是否对外足以构成代表权或权的外观表象。
注意法律对外观表见有特别规定的除外,如公司法第16条规定。
42、撤销权的行使:
撤销权应当由当事人行使。当事人未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应当依职权撤销合同。一方请求另一方履行合同,另一方以合同具有可撤销事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审查合同是否具有可撤销事由以及是否超过法定期间等事实的基础上,对合同是否可撤销作出判断,不能仅以当事人未提起诉讼或者反诉为由不予审查或者不予支持。一方主张合同无效,依据的却是可撤销事由,此时人民法院应当全面审查合同是否具有无效事由以及当事人主张的可撤销事由。当事人关于合同无效的事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无效。当事人主张合同无效的理由不成立,而可撤销的事由成立的,因合同无效和可撤销的后果相同,人民法院也可以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直接判决撤销合同。
(1)撤销权应当由当事人行使,人民法院不应当依职权撤销合同,与合同有效、合同无效、合同不成立、合同未生效不同。当事人是否实质主张撤销权,不能机械理解;(2)撤销权可以抗辩方式提出。一方请求另一方履行合同,另一方以合同具有可撤销事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审查合同是否具有可撤销事由以及是否超过法定期间等事实的基础上,对合同是否可撤销作出判断,不能仅以当事人未提起诉讼或者反诉为由不予审查或者不予支持,撤销权的行使可通过抗辩方式提出;(3)一方主张合同无效,依据的却是可撤销事由,此时人民法院应当全面审查合同是否具有无效事由以及当事人主张的可撤销事由。当事人关于合同无效的事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无效。当事人主张合同无效的理由不成立,而可撤销的事由成立的,因合同无效和可撤销的后果相同,人民法院也可以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直接判决撤销合同。当事人合同无效主张隐含包括了合同撤销主张,不能机械认定“不告不理”原则。
(二)关于合同履行与救济
在认定以物抵债协议的性质和效力时,要根据订立协议时履行期限是否已经届满予以区别对待。合同解除、违约责任都是非违约方寻求救济的主要方式,人民法院在认定合同应否解除时,要根据当事人有无解除权、是约定解除还是法定解除等不同情形,分别予以处理。在确定违约责任时,尤其要注意依法适用违约金调整的相关规则,避免简单地以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作为调整依据。
(1)在认定以物抵债协议的性质和效力时,要根据订立协议时履行期限是否已经届满予以区别对待;(2)合同解除、违约责任都是非违约方寻求救济的主要方式,人民法院在认定合同应否解除时,要根据当事人有无解除权、是约定解除还是法定解除等不同情形,分别予以处理;(3)在确定违约责任时,尤其要注意依法适用违约金调整的相关规则,避免简单地以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作为调整依据。
43、抵销:
(未列条文)
(1)抵销权既可以通知的方式行使,也可以提出抗辩或者提起反诉的方式行使。抵销的意思表示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一经生效,其效力溯及自抵销条件成就之时,双方互负的债务在同等数额内消灭;(2)双方互负的债务数额,是截至抵销条件成就之时各自负有的包括主债务、利息、违约金、赔偿金等在内的全部债务数额;(3)行使抵销权一方享有的债权不足以抵销全部债务数额,当事人对抵销顺序又没有特别约定的,应当根据实现债权的费用、利息、主债务的顺序进行抵销。(具体详见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刊登的厦门源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海南悦信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于2018年公报刊登,是典型的有关于抵销的案件)
44、履行期届满后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
当事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达成以物抵债协议,抵债物尚未交付债权人,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交付的,人民法院要着重审查以物抵债协议是否存在恶意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等情形,避免虚假诉讼的发生。经审查,不存在以上情况,且无其他无效事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因达成以物抵债协议申请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予准许。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申请撤回上诉的,应当告知其申请撤回起诉。当事人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予准许。当事人不申请撤回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对以物抵债协议予以确认的,因债务人完全可以立即履行该协议,没有必要由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故人民法院不应准许,同时应当继续对原债权债务关系进行审理。
债务履行期满后达成以物抵债协议,法院应甄别协议内容的效力,如以物抵债协议存在个别清偿情况的,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2项规定及个案案情,可以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而认定合同无效,对于原告主张不予支持。
本条第2款系对双方当事人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的限制。(1)在诉讼前达成以物抵债协议,另一方不履行,一方起诉至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在审查协议是否存在虚假诉讼、是否存在无效情形基础上,判决是否支持;(2)在一、二审诉讼中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法院不应出具调解书,应对基础债权债务继续审理;(3)对于二审中上诉人以达成以物抵债协议而撤回上诉,应释明告知上诉人申请撤回起诉。
45、履行期届满前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
当事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达成以物抵债协议,抵债物尚未交付债权人,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交付的,因此种情况不同于本纪要第71条规定的让与担保,人民法院应当向其释明,其应当根据原债权债务关系提起诉讼。经释明后当事人仍拒绝变更诉讼请求的,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但不影响其根据原债权债务关系另行提起诉讼。
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标的物尚未交付的,一般应认定以物抵债协议实为担保,根据民法总则164条规定,应向原告释明按照真实法律关系主张权利。
46、通知解除的条件:
审判实践中,部分人民法院对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理解存在偏差,认为不论发出解除通知的一方有无解除权,只要另一方未在异议期限内以起诉方式提出异议,就判令解除合同,这不符合合同法关于合同解除权行使的有关规定。对该条的准确理解是,只有享有法定或者约定解除权的当事人才能以通知方式解除合同。不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向另一方发出解除通知,另一方即便未在异议期限内提起诉讼,也不发生合同解除的效果。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审查发出解除通知的一方是否享有约定或者法定的解除权来决定合同应否解除,不能仅以受通知一方在约定或者法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内未起诉这一事实就认定合同已经解除。
本条观点实际即是对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主张不能简单适用。
47、约定解除条件:
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时,守约方以此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违约方的违约程度是否显著轻微,是否影响守约方合同目的实现,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确定合同应否解除。违约方的违约程度显著轻微,不影响守约方合同目的实现,守约方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反之,则依法予以支持。
(1)双方达成约定解除条件的合同后,一方当事人表面上违反约定,另一方起诉主张解除合同,审理中应着重审查一方违反约定的原因,包括是否形成新的交易惯例、是否存在履行抗辩等问题;(2)即使查明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解除的条件,但情节显著轻微,不影响守约方合同目的实现的,对守约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但可让相对方承担部分或全部诉讼费用。
48、违约方起诉解除:
违约方不享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但是,在一些长期性合同如房屋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形成合同僵局,一概不允许违约方通过起诉的方式解除合同,有时对双方都不利。在此前提下,符合下列条件,违约方起诉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1)违约方不存在恶意违约的情形;
(2)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对其显失公平;
(3)守约方拒绝解除合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1)本条依据实际上来源于合同法第110条规定,即非金钱债务不能要求履行的情况,法律条文列举3项,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等;(2)诉讼中判定合同解除系人民法院根据合同法第110条规定依职认定合同解除,符合法律规定及精神。详见市中院民一庭法官会议纪要第三期规定。
人民法院判决解除合同的,违约方本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不能因解除合同而减少或者免除。
原告主张继续履行合同或含有继续履行合同意思的,应予释明,由原告或反诉原告变更或增加诉讼请求,经释明后坚持不变更的,对违约责任不予处理,但不影响其另案起诉。(另诉不违背“一事不再理”规则)
49、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合同解除时,一方依据合同中有关违约金、约定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定金责任等违约责任条款的约定,请求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适用该条规定,应按照合同法、买卖合同司法解释规定的相关精神处理,在合同同时约定违约金、定金、损害赔偿计算方法的情况下,如损害赔偿计算方式计算出的金额高于违约金、定金罚则,但守约方同时主张的,应属释明,经释明后原告没有明确主张的,原则上应就高支持或对于超出定金、违约金的损害赔偿部分予以支持。
50、违约金过高标准及举证责任:
认定约定违约金是否过高,一般应当以《合同法》第113条规定的损失为基础进行判断,这里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除借款合同外的双务合同,作为对价的价款或者报酬给付之债,并非借款合同项下的还款义务,不能以受法律保护的民间借贷利率上限作为判断违约金是否过高的标准,而应当兼顾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因素综合确定。主张违约金过高的违约方应当对违约金是否过高承担举证责任。
(1)违约方未到庭,未作出违约金过高抗辩主张的,法院是否应主动调整,对此,有不同认识。一般情况下法院不宜主动调整违约金,是否存在例外情形,待上级法院进一步确定或市中院民二庭法官会议进一步研究;
(2)对于违约金调整,就延迟给付金钱产生的违约金,根据本条规定、违约金调整适当保守的精神以及市中院在相关会议上统一的尺度,一般应调整为11.7%,如被告或反诉被告违约恶意非常明显,拟调整标准超11.7%的,应提交法官会议讨论,但最高不得超过24%,避免在不同案件中违约金标准调整尺度过大导致不同案件利益显著失衡、市中院对外裁判尺度不统一的现象产生。市中院民二庭即将就该问题出台法官会议纪要,民一庭法官代表拟参加法官会议。对于非金钱给付违约金,按民一庭2017年法官会议讨论通过的解答予以处理;
(3)在商品房销售(预售)合同纠纷中,开发商向购房人交付房屋时并未取得合同约定的交付备案证书,交房协议中购买人并未放弃向开发商主张之后产生的违约金,后开发商取得交付备案证书,购房人起诉开发商支付实际交房之后至开发商取得交付备案证书期间的违约金,对此有不同认识。开发商实际交房不符合合同约定,在购房人未明确免除开发商违约责任情况下,开发商应承担违约金,但违约金可按合同约定或在一般逾期交付违约金调整标准基础上适当下浮。
(三)关于借款合同
人民法院在审理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要根据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降低融资成本的精神,区别对待金融借贷与民间借贷,并适用不同规则与利率标准。要依法否定高利转贷行为、职业放贷行为的效力,充分发挥司法的示范、引导作用,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要注意到,为深化利率市场化改革,推动降低实体利率水平,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已经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30分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这一标准已经取消。因此,自此之后人民法院裁判贷款利息的基本标准应改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应予注意的是,贷款利率标准尽管发生了变化,但存款基准利率并未发生相应变化,相关标准仍可适用。
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这一标准已经取消。因此,自此之后人民法院裁判贷款利息的基本标准应改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应予注意的是,贷款利率标准尽管发生了变化,但存款基准利率并未发生相应变化,相关标准仍可适用。
法律、司法解释的利息规定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为准的,之后改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四、关于担保纠纷案件的审理
要注意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与物权法对独立担保、混合担保、担保期间等有关制度的不同规定,根据新的规定优于旧的规定的法律适用规则,优先适用物权法的规定。从属性是担保的基本属性,要慎重认定独立担保行为的效力,将其严格限定在法律或者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情形。要根据区分原则,准确认定担保合同效力。要坚持物权法定、公示公信原则,区分不动产与动产担保物权在物权变动、效力规则等方面的异同,准确适用法律。要充分发挥担保对缓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的积极作用,不轻易否定新类型担保、非典型担保的合同效力及担保功能。
(1)物权法与担保法有不同规定,根据新的规定优于旧的规定的法律适用规则,优先适用物权法的规定;(2)从属性是担保的基本属性,要慎重认定独立担保行为的效力,将其严格限定在法律或者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情形;(3)要根据区分原则即物、债分离原则,准确认定担保合同效力。要坚持物权法定、公示公信原则,区分不动产与动产担保物权在物权变动、效力规则等方面的异同,准确适用法律;(4)要充分发挥担保对缓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的积极作用,不轻易否定新类型担保、非典型担保的合同效力及担保功能。
(一)关于担保的一般规则
54、独立担保:
独立保函纠纷案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处理。需要进一步明确的是:凡是由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开立的符合该司法解释第1条、第3条规定情形的保函,无论是用于国际商事交易还是用于国内商事交易,均不影响保函的效力。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之外的当事人开立的独立保函,以及当事人有关排除担保从属性的约定,应当认定无效。但是,根据“无效法律行为的转换”原理,在否定其独立担保效力的同时,应当将其认定为从属性担保。此时,如果主合同有效,则担保合同有效,担保人与主债务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主合同无效,则该所谓的独立担保也随之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不承担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其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一经认定为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出的符合司法解释第1条、第3条规定的独立保函,无论是国际商事交易还是国内商事交易,不因认定主合同无效而该保证合同无效。
55、担保责任的范围:
担保人承担的担保责任范围不应当大于主债务,是担保从属性的必然要求。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范围大于主债务的,均应当认定大于主债务部分的约定无效,从而使担保责任缩减至主债务的范围。
56、混合担保中担保人之间的追偿问题: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担保的,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向其他担保人追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担保人在担保合同中约定可以相互追偿的除外。
该条规定解决了司法实践中一直争议的问题,在没有合同特别约定情况下,承担了担保责任的保证人、担保人不可以向其他不同类型的担保人追偿。
57、借新还旧的担保物权:
贷款到期后,借款人与贷款人订立新的借款合同,将新贷用于归还旧贷,旧贷因清偿而消灭,为旧贷设立的担保物权也随之消灭。贷款人以旧贷上的担保物权尚未进行涂销登记为由,主张对新贷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当事人约定继续为新贷提供担保的除外。
58、担保债权的范围:
以登记作为公示方式的不动产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一般应当以登记的范围为准。但是,我国目前不动产担保物权登记,不同地区的系统设置及登记规则并不一致,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充分注意制度设计上的差别,作出符合实际的判断:一是多数省区市的登记系统未设置“担保范围”栏目,仅有“被担保主债权数额(最高债权数额)”的表述,且只能填写固定数字。而当事人在合同中又往往约定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等附属债权,致使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与登记不一致。显然,这种不一致是由于该地区登记系统设置及登记规则造成的该地区的普遍现象。人民法院以合同约定认定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是符合实际的妥当选择。二是一些省区市不动产登记系统设置与登记规则比较规范,担保物权登记范围与合同约定一致在该地区是常态或者普遍现象,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以登记的担保范围为准。
抵押登记后,优先受偿的金额范围到底是以登记为准还是以主合同约定的优先受偿范围为准,该条对此予以了相对明确的解答,具体操作以相关业务庭解答为准。在涉及追偿权的纠纷中,追偿范围以生效判决、执行到位情况为准。
59、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的法律后果:
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抵押权。抵押权人在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前未行使抵押权,抵押人在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后请求涂销抵押权登记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二)关于不动产担保物权
60、未办理登记的不动产抵押合同的效力:
不动产抵押合同依法成立,但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债权人请求抵押人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因抵押物灭失以及抵押物转让他人等原因不能办理抵押登记,债权人请求抵押人以抵押物的价值为限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其范围不得超过抵押权有效设立时抵押人所应当承担的责任。
(1)抵押合同一般自签订时生效,有别于担保法规定,不以办理抵押登记为生效条件;(3)抵押权的设立、取得,与抵押合同生效系两个概念,前者是物权概念,后者是债的生效概念。物权法规定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才取得抵押权,如未办理登记的,不取得抵押权,不影响合同效力,至于法律条文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的规定,是指未登记不取得优先受偿权;(3)抵押合同的债权人起诉请求办理抵押登记的,在抵押合同不存在无效、法律上或事实上不存在障碍情况下,应予支持;(4)抵押合同生效后,但按法律规定未取得抵押权、抵押物即灭失或转让他人等,合同中的债权人要求抵押人承担责任的,抵押人在抵押物价值范围内为限承担责任,抵押物价值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通过司法鉴定确定,司法鉴定的时间节点,由合议庭或主审法官根据个案情况确定。
61、房地分别抵押:
(未列条文)
(1)“房地一体”是原则,地上已存在房屋情况下,单独抵押土地或房屋,地上房屋或房屋所附土地一并认定为抵押;(2)土地抵押之时上面没有房屋,之后地上新建房屋,不纳入抵押财产范围;(3)抵押权有冲突的,按抵押担保价值范围比例确定;(4)本条对执行有非常大的意义。
62、抵押权随主债权转让:
抵押权是从属于主合同的从权利,根据“从随主”规则,债权转让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受让人向抵押人主张行使抵押权,抵押人以受让人不是抵押合同的当事人、未办理变更登记等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关于动产担保物权
63、流动质押的设立与监管人的责任:
在流动质押中,经常由债权人、出质人与监管人订立三方监管协议,此时应当查明监管人究竟是受债权人的委托还是受出质人的委托监管质物,确定质物是否已经交付债权人,从而判断质权是否有效设立。如果监管人系受债权人的委托监管质物,则其是债权人的直接占有人,应当认定完成了质物交付,质权有效设立。监管人违反监管协议约定,违规向出质人放货、因保管不善导致质物毁损灭失,债权人请求监管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如果监管人系受出质人委托监管质物,表明质物并未交付债权人,应当认定质权未有效设立。尽管监管协议约定监管人系受债权人的委托监管质物,但有证据证明其并未履行监管职责,质物实际上仍由出质人管领控制的,也应当认定质物并未实际交付,质权未有效设立。此时,债权人可以基于质押合同的约定请求质押人承担违约责任,但其范围不得超过质权有效设立时质押人所应当承担的责任。监管人未履行监管职责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监管人承担违约责任。
(1)质押合同一般于签订时生效,不以质押物交付为生效条件,不同于担保法规定;(2)质权以质押物交付为设立、取得(质权物权的取得)条件,交付不仅是指直接交付,也包括向第三人交付、占有改定等。本条意见是对监管人身份如何确定,根据个案判断监管人受哪一方委托或控制,从而确定质押物是否交付,以及监管人的违约责任;(3)质押物未交付,出质人的责任以质押物价值为限,可参照抵押人责任的意见。(4)质押合同的债权人起诉请求交付质押物的,在质押合同不存在无效、法律上或事实上不存在障碍情况下,应予支持。
64、浮动抵押的效力:
企业将其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及产品等财产设定浮动抵押后,又将其中的生产设备等部分财产设定了动产抵押,并都办理了抵押登记的,根据《物权法》第199条的规定,登记在先的浮动抵押优先于登记在后的动产抵押。
65、动产抵押权与质权竞存:
同一动产上同时设立质权和抵押权的,应当参照适用《物权法》第199条的规定,根据是否完成公示以及公示先后情况来确定清偿顺序:质权有效设立、抵押权办理了抵押登记的,按照公示先后确定清偿顺序;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质权有效设立,抵押权未办理抵押登记的,质权优先于抵押权;质权未有效设立,抵押权未办理抵押登记的,因此时抵押权已经有效设立,故抵押权优先受偿。
本条是根据物权法第199条规定,系对担保财产优先受偿顺序的特别说明。
(四)关于非典型担保
66、担保关系的认定:
当事人订立的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不存在法定无效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虽然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属于物权法规定的典型担保类型,但是其担保功能应予肯定。
对于合同担保即债的担保,不同于物权法上规定的担保,不宜轻易否定其效力。
67、约定担保物权的效力:债权人与担保人订立担保合同,约定以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或者质押的财产设定以登记作为公示方法的担保,因无法定的登记机构而未能进行登记的,不具有物权效力。当事人请求按照担保合同的约定就该财产折价、变卖或者拍卖所得价款等方式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对其他权利人不具有对抗效力和优先性。
(1)本条适用前提是担保合同的例外情形。在担保合同约定担保物权设立、取得应办理抵押登记的情况下,因无法法定机构导致无法办理抵押登记,在担保物不存在障碍情况下,可判决就担保财产折价、变卖或者拍卖所得价款等方式清偿债务。对其他权利人不具有对抗效力和优先性主要是指,合同约定的担保物所有权已转让他人,担保物被查封等,原则上不能判决就该担保物财产折价、变卖或者拍卖所得价款等方式清偿债务;(2)在适用该条情况下,原告起诉前或起诉后应及时申请对不存在障碍的担保物保全。原告未申请保全的,人民法院应根据原告诉请释明原告申请财产保全。
原告主张被告履行非金钱债务(如要求被告履行过户手续等),人民法院应向未申请保全的原告释明申请保全,并告知其不申请保全的不利后果。原告不申请保全或经释明后不申请保全,导致拟判决前标的物被另案查封、抵押的,应裁定驳回起诉,但作出裁定前应向原告释明是否变更诉讼请求。
69、无真实贸易背景的保兑仓交易:
保兑仓交易以买卖双方有真实买卖关系为前提。双方无真实买卖关系的,该交易属于名为保兑仓交易实为借款合同,保兑仓交易因构成虚伪意思表示而无效,被隐藏的借款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如不存在其他合同无效情形,应当认定有效。保兑仓交易认定为借款合同关系的,不影响卖方和银行之间担保关系的效力,卖方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
本条规定对于其他民商事案件有重要启发和参考作用:(1)在房屋买卖等交易性合同中,名为买卖实为担保,且买卖标的物并未交付,不构成有效让与担保合同,一般应认定买卖合同无效,虚伪意思表示无效,隐含的真实意思予以查明,确定真实意思的合同效力;(2)在部分民商事案件中,真实意思表示直接体现在合同中或合同主要条款中,不存在以虚伪意思掩盖真实意思情形,双方仅存在一种法律关系,不能仅以合同抬头判断分析双方法律关系和性质,在审理该类案件中直接根据合同或合同主要条款认定双方的法律关系实质。如合同抬头名为承揽关系,但根据合同内容、特点、性质认定为雇佣关系,是典型的问题。
70、保兑仓交易的合并审理:
当事人就保兑仓交易中的不同法律关系的相对方分别或者同时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21条的规定,合并审理。当事人未起诉某一方当事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追加未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为第三人,以便查明相关事实,正确认定责任。
本条规定对于其他民商事案件有重要启发和参考作用。在同一法律关系中,各方当事人不同的主张,原则上应合并审理。如买卖合同,一方主张价款,另一方在本案中不作合同解除或质量赔偿等抗辩,而是另案起诉主张合同解除或质量赔偿等,实质上违背了“一事不再理”原则。在两个不同法院先后已立案受理情况下,后立案的法院应裁定移送先立案法院合并于前一案件审理;两个案件属同一法院受理的,后立案案件,应裁定合并于前一案件审理。
71、让与担保: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合同,约定将财产形式上转让至债权人名下,债务人到期清偿债务,债权人将该财产返还给债务人或第三人,债务人到期没有清偿债务,债权人可以对财产拍卖、变卖、折价偿还债权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有效。合同如果约定债务人到期没有清偿债务,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部分约定无效,但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
当事人根据上述合同约定,已经完成财产权利变动的公示方式转让至债权人名下,债务人到期没有清偿债务,债权人请求确认财产归其所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请求参照法律关于担保物权的规定对财产拍卖、变卖、折价优先偿还其债权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债务人因到期没有清偿债务,请求对该财产拍卖、变卖、折价偿还所欠债权人合同项下债务的,人民法院亦应依法予以支持。
(1)让与担保在狭义上不同于以物抵债协议;(2)让与担保合同属债的担保性质,故不违反物权法定原则。按我国法律、司法解释现有规定,原则上不认可其效力。名为买卖,实为担保,根据民法总则规定,买卖的虚伪意思认定无效,故对“买受人”提出的房屋买卖过户主张,因买卖合同无效,不予支持,但应行使相关释明义务;(3)让与担保合同标的物已经交付情况下,认可其效力,主要是隐含的真实意思表示是担保,对债的担保并无禁止性规定,而担保合同的效力及效果优先受偿,一方面解决了流抵禁止、对所谓“出卖人”不公的问题;另一方面也精确体现出真实意思表示和担保物的优先受偿效力。
十二、关于民刑交叉案件的程序处理
会议认为,近年来,在民间借贷、P2P等融资活动中,与涉嫌诈骗、合同诈骗、票据诈骗、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犯罪有关的民商事案件的数量有所增加,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在审理案件时,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及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等规定,处理好民刑交叉案件之间的程序关系。
128、分别审理;
同一当事人因不同事实分别发生民商事纠纷和涉嫌刑事犯罪,民商事案件与刑事案件应当分别审理,主要有下列情形:
(1)主合同的债务人涉嫌刑事犯罪或者刑事裁判认定其构成犯罪,债权人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
(2)行为人以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他人名义订立合同的行为涉嫌刑事犯罪或者刑事裁判认定其构成犯罪,合同相对人请求该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他人承担民事责任的;
(3)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涉嫌刑事犯罪或者刑事裁判认定其构成犯罪,受害人请求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民事责任的;
(4)侵权行为人涉嫌刑事犯罪或者刑事裁判认定其构成犯罪,被保险人、受益人或者其他赔偿权利人请求保险人支付保险金的;
(5)受害人请求涉嫌刑事犯罪的行为人之外的其他主体承担民事责任的。
129、涉众型经济犯罪与民商事案件的程序处理;
2014年颁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和2019年1月颁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的涉嫌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涉众型经济犯罪,所涉人数众多、当事人分布地域广、标的额特别巨大、影响范围广,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对于受害人就同一事实提起的以犯罪嫌疑人或者刑事被告人为被告的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并将有关材料移送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或者正在审理该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受害人的民事权利保护应当通过刑事追赃、退赔的方式解决。正在审理民商事案件的人民法院发现有上述涉众型经济犯罪线索的,应当及时将犯罪线索和有关材料移送侦查机关。侦查机关作出立案决定前,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作出立案决定后,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侦查机关未及时立案的,人民法院必要时可以将案件报请党委政法委协调处理。除上述情形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外,要防止通过刑事手段干预民商事审判,搞地方保护,影响营商环境。
当事人因租赁、买卖、金融借款等与上述涉众型经济犯罪无关的民事纠纷,请求上述主体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130、民刑交叉案件中民商事案件中止审理的条件:
【关键词】积极心理学 学校教学 应用
一、积极心理学的简介
积极心理学以Seligman和Csikzentmihalyi的2000年1月《积极心理学导论》为标志在美国正式兴起,《积极心理学》倡导心理学的积极取向,以研究人类的积极心理品质、关注人类健康幸福与和谐发展为主要内容,试图以全新的理念、开放的姿态全是与实践心理学。积极心理学研究的对象是平均水平的普通人,它是用一种更加开放、欣赏性的眼光去看待和理解人类的潜能、动机和能力。目前积极心理学研究的主要内容有:积极的情绪和幸福,沉浸体验,情绪智力,天赋、创造力与智慧,积极特质与动机,积极自我,积极关系,积极改变等。
二、积极心理学在学校教学中的应用
积极心理学研究的内容广泛,但在不都适用于学校的教学,但有些研究方面是值得在学校教学中借鉴的,或者可以说用来指导我们的学校教学。
1 培养学生的积极情绪,关注学生的情绪状况
Seligman在他的《真实的幸福》一书中将积极情绪划分成三类:与过去有关的幸福、与现在有关的幸福和与将来有关的幸福。与将来有关的幸福包括乐观、希望、自信、信仰和信任。与过去有关的积极情绪主要包括满意、满足、尽职、骄傲和安详。与现在有关的积极情绪可以分成两类:即时的和长久的欣慰。
传统教学中,往往以教师的教授为主,学生处于被动接受的地位,致使学生的情绪状况很难被关注到。为了更好的提高学生的学习,我想教师应该从现在开始培养学生的积极情绪,关注学生的情绪状况,要适当的满足他们即时的,调动他们学习的积极性,确立学生的自信,培养他们的乐观精神,建立师生之间的信任关系,试试鼓励他们,使他们对未来充满希望。
2 营造良好的学习环境,协调师生、学生间的人际关系。
在《积极心理学:关于人类幸福和力量的科学》一书中Alan Carr提到了环境与幸福的关系,指出环境的好坏会影响人的情绪,因此在学校教学中,学校应尽力为学生营造一个良好的学习氛围,这将有利于学生学习的提高。
积极人际关系也是该书中提到的一个重要概念。在该书中的积极关系主要是指积极的家庭关系。如果青少年生活在一个家庭关系良好的环境中,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而这里是指师生和学生之间的人际关系。师生之间要在平等的基础上,建立一种互信的关系,学生之间要建立一种合作互助的友好关系,这期间需要老师的积极协调。
3 挖掘学生的积极自我,鼓励学生自主学习。
“自我”可以分为作为客体的自我和作为主体的自我。“客体自我从社会、认知、行为和描述心理学中获取理论支持。主体自我则在进化论中获取理论的支持,它强调自我的一种生物基础,自我是一个有意识的行为施动者,它有理解、学习、交流和适应环境的能力。”“在客体自我方面,高自尊和强自我效能感可以促进个人力量和顺应能力的发展。”
可见在学校教学中应该给予学生足够的自尊感,并留给学生一刻可以自主学习的空间,而不应该抹杀了他们的这种自主学习的能力。
高校当中传统的心理辅导主要强调以学生问题为中心的病理性心理辅导,积极心理学恰恰与之相反,它所提倡的是将注意力集中在培养并加强学生自身所具备的各种积极力量上,让学生通过积累或发展自己内在的积极力量将心理问题摆脱,也可以抑制学生产生心理问题。所以,通过积极心理辅导,可以使学生接受心理辅导时的积极取向增强,并着重对接受心理辅导者积极的人生观与价值观进行了强化,逐步使心理辅导的方法与策略所具备的积极价值得到了扩展,使高校学生逐步形成正确的思想品质。
二、积极心理学的概念及发展史
积极,源于拉丁语positism,有着潜在或实际的意思,此处既包含内心冲突,也包含潜在的内在能力,积极心理学是通过心理学较为完善且有效的实验方法与测量手段,对人类的潜在力量与美德等积极方面进行研究的一门学科。积极心理学是心理学领域的一场革命,也是人类社会发展史当中新的里程碑,它是一门从积极角度研究传统心理学研究内容的一门新兴科学。对于积极心理学的研究,早在二十世纪的三十年代就有学生提出了天才和婚姻幸福感的探讨以及生活意义方面的研究。二十世纪六十年代,人本主义心理学以及由此而产生的人类潜能研究为积极心理学的发展奠定了基础。受二战影响,积极心理学的研究一度停止,在战争当中及战后,心理学主要的任务就是治疗战争当中的精神疾患以及治愈战争为人们带来的心理创伤,对人的心理及行为紊乱进行研究并找到治疗与缓解的具体方法。积极心理学,是可以促进心理学发展的新兴理念,它作为具有积极影响力的一门学科思想,研究高校思政教育中积极心理学的运用与实现,对于深化高校思政教育意义重大。
三、高校思政教育中积极心理学的应用策略
积极心理学,可使人们重拾积极人格力量的观点,注重个人调试心理的重要作用,通过个人积极的心理潜能,重塑积极向上的成长能力,而培育高校广大学生具有这种潜能与力量,通过简单的心理健康教育课程与对于学生个体的心理咨询是不够的,因此,高校思政教育应用积极心理学必须应用有效的策略,才能真正达到思政与积极心理学的教育目的。
(一)通过积极心理测量技术深入了解高校学生的心理状况
心理测量对于认识个体心理状况来说是非常重要的一种方式,也是心理辅导顺利开展最为基础性的工作。积极心理学,注重针对不同的对象编制有针对性的积极心理测量量表,并得到极为客观的筛查与评估、判断高校学生心理健康状况的重要依据,使心理健康教育的科学性大大增加,可以使高校的心理健康教育以学生为本,更具针对性、更深入地开展。主观幸福感虽然是积极心理学大力倡导的一项心理测量指标。但是也强调了其他各项指标的重要作用,其中包括专注与安适、意义、人格力量等方面的测量指标及技术。针对高校学生运用积极心理学所倡导的心理测量技术,能够使高校更深入的认识并了解到学生真实的心理健康状况,并为后期的科学辅导奠定基础。
(二)优化高校心理健康教育,构建积极心理学课程体系
当前,我国高校心理健康教育的主要内容就是开设积极心理学课程,全面普及积极心理学的相关知识。从当前我国高校心理健康教育方面来看,大部分高校并未充分的重视积极心理学教育课程,也形成了一种不利于高校学生积极心理品质培养的局面。像美国等一些比较发达的西方国家,高校的学生非常喜欢积极心理学教育课程,而积极心理学教育也取得到非常好的教育效果,我国高校可以借鉴这些成熟的经验。我国高校构建积极心理学课程可从以下方面进行:以积极心理教育为中心,重构高校心理健康教育的课程体系。对此,高校必须从教育形式、教材等方面着手。由于积极心理学是西方学者所提倡的一种理论、方法,我们必须将先进的积极心理学教材引进,将其内化并建设具有我国本土文化的积极心理学教材,使其适应我国高校学生的发展。而教育形式上,我们也大力提倡跨学科渗透式的教育形式,有意识的将积极心理学理论与方法渗透到高校各个学科的实践教学当中。
(三)有效运用积极心理学针对高校学生开展人生意义教育
人生意义是决定幸福感非常重要的一项因素,也是当前积极心理学研究的一项重要内容。高校学生产生幸福感,主要取决于下列因素:第一,学生在为自己目标而奋半的整个过程当中产生的意义感。第二,为他人奉献时形成的意义感。第三,学生个体同世界相联系时形成的意义感,为了国家与社会树立宏大的且有重大意义的个人奋斗目标,能够使人们将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充分联系到一起,并逐步使学生实现人生意义。
(四)全面培养高校学生具备积极的社会心态
当前,高校学生大多是独生子女,很多都是在溺爱中长大的孩子,普遍存在着自私心较强的心理,而且缺乏对他人的关爱,大多都是以自我为中心,不懂得宽容与感恩,抗挫能力较差,遇到问题时较容易冲动、自卑。因此,针对高校学生开展宽容与感恩教育是培育高校学生具备积极社会心态的重要措施。积极心理学的相关研究显示,通过感恩教育可以使学生个体提高面对逆境时的适应能力,对于高校学生幸福感的提升非常有利。对高校学生的感恩心态进行培养可以从感恩沉思、感恩记录、表达感恩等行为方面着手。宽容教育同感恩教育极其相似,通过有效的宽容教育,可以减少学生之间的矛盾,从大局上来说,可以减少社会人群的怨恨情绪,有利用社会矛盾的缓解。在开展积极心理教育时,开展各种不同的宽容干预教育模式,使高校发生矛盾的学生当中的被冒犯者可以快速的从矛盾与怨恨当中平复自己的情绪,并以积极的心态宽容对方,从而拥有更加积极的生活方式,也可使高校学生逐步具备良好的社会心态,并用积极的思想与态度去面对社会生活。
(五)通过积极心理干预对高校学生的积极心理品质进行培养
高校心理健康教育的主要内容是心理干预,目的在于通过心理学专业知识与技术的应用,有步骤、有计划的对学生个体或整个群体的个性特征、心理活动、心理问题以及思想品质形成影响作用。高校传统的心理干预都是将问题作为中心的,大多都是以解决学生心理问题为目的进行事后干预,而心理干预工作中却将学生个体的人格品质的重要地位及作用忽视,而积极心理干预主要强调了心理干预工作中人格品质的重要作用。由于人的心理疾病主要是认识能力与爱的能力在各种不同文化条件下逐步形成个体的不同能力而导致的冲,所以,高校心理健康教育必须将积极心理干预引入,重视心理干预过程中学生人格品质的培养与塑造,充分激发学生爱的能力与认识能力。积极干预策略主要包括:第一,针对高校学生的五阶段心理辅导,这也是积极心理治疗主要的治疗方式,治疗过程包括对有心理问题学生的观察并保持距离、深入调查、分场合加以鼓励、语言表达、扩大目标这五个阶段。此种心理辅导对于培养高校学生的认识能力与爱的能力具有一定的意义,可以促进高校学生主动激发并调动自身内在的美德与潜在的能力,使自身的积极品质与积极力量不断增强,并逐步将心理问题或者抵制心理问题产生的因素摆脱,形成积极、乐观、向上的健康的思想品质。第二,针对高校有心理问题学生的叙事心理辅导。这是积极心理治疗非常重视的一种辅导策略,通过为患者叙事故事,使其联想被大大激发,为患者提供处理问题及冲突时的补充观念及反观念,使患者能够对自己和周围的人际关系重新的审视。同时,通过叙事故事也能够在治疗者之间形成一定的认同,使积极心理治疗的效果更好也更加持久。在积极心理干预过程中,注重患者积极人格对于心理治疗的重要作用,使高校对有心理问题的学生进行心理干预的同时,逐步培养并塑造其积极的人格品质。
四、结束语
【摘要】随着高等教育改革的进一步深入,高校越来越注重对大学生的人文关怀,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开展是对大学生人文关怀的一条重要途径,也是现代高校以人为本的必然要求。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主要目的就是关注大学生心理方面的问题,而在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应用积极心理学是促进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高效发挥效用的一个重要举措。本文主要对积极心理学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中的应用的作用及相关的策略进行了研究。
【关键词】积极心理学;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应用;策略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社会环境变得日趋复杂,人们的物质生活水平不断攀升,对精神方面的追求也愈加丰富和多样化,大学生作为我国社会未来发展的关键力量和重要组成部分,在复杂多变的社会环境因素的影响下逐渐出现多方面的心理问题。尤其是90后的大学生,其思维相对比较开阔和活跃,善于表现自己,致力于追求个性化的生活方式,引发了现阶段大学生心理和思想方面的诸多问题,这就给新时期高校对大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带来了挑战和难度,要加强对大学生心理方面的引导,其中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应用积极心理学是一个很好的途径。20世纪末,在美国掀起了一场宣扬全新的心理学思想和解决问题的新思路,注重对心理方面的积极因素的研究,让心理学涉及的领域从疾病学逐步向社会学、教育学渗透,充分发挥心理学的作用和优势,这就是新世纪以来比较流行的积极心理学思潮。积极心理学为我们解决心理学方面的问题提供了新的思路和方式,它主要研究人的积极情绪和体验以及积极的人格品质等方面,主要是用于发掘和培养人性中积极地一面,让人们的生活变得更加的幸福且更加的有意义。这无疑是给新时代的大学思想政治教育带来了福音,在积极心理学的指引下,要求高校在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过程中要注重对大学生的人文关怀,关注大学生心理的健康成长,挖掘个性化的功能,进而将积极心理写和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结合起来,作为其辅助力量,从而提高高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有效性。
1积极心理学的内涵及内容
1.1积极心理学的内涵
积极心理学主要是通过科学的原理和方法来研究幸福,倡导心理学的积极取向,以积极品质为研究核心,站在幸福的角度关注人们的积极心理品质和个性发展,致力于个人和社会的繁荣。积极心理学研究的积极品质和力量,推动和引导人们面对生活的积极态度,让一些很难解决的复杂的心理现象得到很好的解决,从而激发自己的积极力量,和优良的品质,得到更多的快乐。
1.2积极心理学的主要内容
积极心理学是一门涉及面广、受多种因素影响的科学,其研究内容丰富,但针对性强。积极心理学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积极的情绪体验。这是积极心理学研究的一个重要内容,积极的情感体验包括快乐、幸福、爱等。积极心理学认为主观幸福感是积极体验的核心聂内容,也是积极心理学研究和发展的重要目标,同样也是积极心理学对人的心理导向的重要方向。其中,积极情感体验的效果并不是由一个标准在积极心理学中判断的,而是由个体的主观感觉来决定的,而这种主观感觉是无意识的、自发的。第二,积极的人格特质。积极的人格特质可以帮助人们发挥自己的潜力,提高他们的心理素质和生活质量,并转化为优良的生活品质和生活习惯,并能实现它的缺陷和完善良好的人际关系,扩大自己的优势面,提高个人的工作效率的工作质量。积极心理学的人格特质更为广泛,种类也比较多,积极的人格特质与积极心理学在我国现阶段主要包括认知、勇气、人际智力、公民素质、自我调节能力和追求卓越6个维度,适合我国国情。第三,积极的社会组织系统。积极心理学认为积极的社会组织系统是积极的情绪体验和积极的人格特质的一个必不可少的基础环境,只有拥有积极的社会组织系统才能带来更多的积极体验,提高人么的幸福指数。积极的社会组织系统不仅是由法律、政策、生活环境、人文环境这些大的社会制度组成,由拥有小的、微观的社会组织系统。比如:家庭、学校、社区、工作单位等。每一个人都是生活在双重的社会组织系统之中,而积极向上的社会组织系统可以为人们带来更多的更加积极的情绪体验,更能够让人们形成一个好的,积极的精神品质,从而让人们的生活更加的美好和幸福,积极的情绪也会带动人们的创造思维,人们的幸福体验指数自然就会上升了。
2积极心理学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中的作用
通过积极心理学所研究的内容及其所包括的内涵可以看出,积极心理学对于提高大学生的心理素质,塑造积极的、个性化的心理品质、提高大学生心理健康水平方面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在大学生健康成长方面发挥出重要的作用。
2.1积极心理学在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个的个性化功能
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除了要对大学生的思想、心理等进行正确的引导,还要发挥其个性化的功能,即促进学生的个性化发展。从目前的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来看,大部分高校都是采用集体教育的方式,通过理论系列课程来加强对大学生思想方面的教育,忽视了学生的个体发展,导致了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社会化功能也难以发挥。尤其是在21实际,现阶段的在校大学生大多是90后,他们的思想和思维都比较开阔,追求自身的个性化发展,在学习和生活中都乐于表现自己,这就给新时期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带来了挑战。而在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应用积极心理学则能够很好地解决这一问题,促进大学生的个性化发展。因为积极心理学将工作对象指向个人,强调在个体层面帮助大学生塑造健全的人格,培养积极向上的精神品质,增强大学生个体性的积极情绪体验,从而促进大学生粉体的全面发展,帮助大学生形成健全的人格和健康的心理,从而得以实现大学生个性化功能的发挥。
2.2有助于创新工作方式,更好的解决
现阶段大学生的心理问题在当今复杂的社会环境下,大学生在多种因素的影响下很容易产生各种各样的心理方面的问题,而且新时期的大学生思维相对活跃,情感也比较复杂。而且受社会各种不良因素的影响,大学生对于父母、长辈、物质、网络等的依赖性逐渐增强,而抗压能力、自律能力等却严重下降,心理变得异常脆弱,面对这样的现在,单一形式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已经难以发挥作用切实解决大学生心理方面的问题。因此,针对大学生这一特殊的社会群体,在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应用积极心理学成为了解决大学生心理问题的一个重要途径。这是因为在积极心理学的指导下,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开始强调人人都是积极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要致力于发掘学生潜在的积极因素,利用积极心理学来帮助大学生塑造良好的心理素质,提高其心理健康水平。同时,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应用积极心理学,强调以学生为本,可以有效的弥补传统集体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模式的弊端,开阔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和大学生之间的交流途径,以积极健康的方式加强对学生精神和心理层面的交流和引导,从而提高学生积极的情感体验,养成积极健康的性格特质,从而实现身心的健康发展。
3积极心理学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中的应用策略
3.1在思想政治教育中强化学生积极的情感体验
积极心理学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注重积极的情绪体验,因此,在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过程中应用积极心理学的思想,就要适当采用积极情感体验的方法来对大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引导学生在特定的环境当中自主的体验、思考,从而获得积极、快乐、幸福的感受,提高自身的心理健康水平。学校在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时可以组织学生开展一些富有鲜明特色的集体活动,在活动中融入以积极心理学为指导的思想政治教育内容,并鼓励学生积极参与到活动之中去,让他们在活动中感受到自己参与活动的价值和意义,并让他们获得积极的良好的情绪体验,这样可以增强其自信心,可以让学生的心理健康水平得到比较有效的提升,并且其内在的思想道德和精神品格也得到进一步改善。
3.2坚持以人为本,注重对大学生的人文关怀
以人为本是现阶段高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一个重要原则,也是积极心理学比较推崇的观念,所以,这在一方面就必须加强高校教师对于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重视,提高对高校大学生的人文关怀,确定给予每一个大学生一个健康的大学环境。而且也要针对大学生存在的一些心理方面的问题给予及时的关心和疏导,不能让问题激化到达不可控制的程度。所以要更多的让他们感受到自身的价值,从而可以更好的挖掘其积极的层面,发挥其真正的潜力,更好的实现他们个人的个性化发展。
3.3构建和谐的校园文化环境
要想使积极心理学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切实发挥效用,需要有一个良好的环境作为支持,这就需要高校不断加强校园文化环境建设,比如优化校园基础设施,对校园的绿化工作进行合理的规划,为学生提供一个优雅、清新的生活环境;还要加强对校园网络的管理,加大对不良网络信息的甄别力度,为大学生的网络互动营造一个健康、积极的环境,防治大学生受网络不良信息的影响而使思想和心理朝着不健康的方向发展;积极组织开展校园文化活动,加强对校园文化的宣传,使学生在潜移默化中受到熏陶,进而形成积极向上的心理和思想状态。
4结语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积极心理学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的应用对于提高大学生的心理品质,促进大学生的个性化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这就需要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不断改进工作模式,在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加强对积极心理学的应用,使其更好的促进大学生身心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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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心理学潜能健康教育
一、积极心理学的基本的理念
积极心理学是利用心理学目前已经比较完善和有效实验方法与测量手段,来研究人类的力量和美德等积极方面的一种心理学思潮。它的核心内容是强调人本身所固有的积极因素,强调人的价值与人文关怀,研究人的美德和潜力,以帮助人获得幸福感。这要求我们从事心理健康方面的老师用一种更加开放的、欣赏的眼光去看待人的潜能、动机和能力。
美国心理学家EP·Seligman认为,心理科学本应具有三项使命:治疗精神疾病;使人类生活更加丰富充实、富有意义;鉴别并培养有天赋的人。但是从二战以后,心理学放弃了它的后两项使命,变成了一门以治疗人类的心理问题为专任的科学。此时的心理学主要致力于测评并治疗个人的精神疾病,其研究焦点包括各种心理疾病的成因、疗法以及有关婚姻危机、物质滥用、青少年犯罪等方面的主题。这种研究重心转移的结果是,“众多的心理学家几乎不知道正常人应该怎么样在正常的条件下获得自己应有的幸福。”消除心理疾病并不意味着个体就能获得幸福和快乐。以美国为例,尽管到上世纪末,心理学对抑郁的治疗技术已经比40年前成熟多了,但是抑郁患者的数量却达到了40年前的10倍多,而且呈现出低龄化的倾向,这不能不说是一种困惑。
现在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但是在理论研究和教育实践上,当前大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还是消极心理学的模式,把重点都放在预防和干预大学生的各类心理问题上。这在发展大学生心理积极方面和综合素质的培养都是欠缺的。在心理学研究方面也有资料显示,近两个世纪以来,关于积极情绪和消极情绪的文章比率大约是1︰14,这说明在以往的心理学研究在,我们关注消极的方面多于积极的方面。所以要改变目前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模式,必须将积极心理学的理念引入到我们实践工作中来。
二、目前高校心理健康教育存在的问题
心理健康教育自20世纪80年代初在我国高校开展以来,得到了较好、较快的发展。在教育实践和科学研究积极心理学家认为,心理健康有三个标准:一是主观性。心理健康是个体的主观体验,客观条件只作为影响主观体验的潜在因素;二是积极性。心理健康并非仅仅只是消极因素较少,同时也是积极因素较多;三是多维性。心理健康应该包括个人生活的各个层面。还有一些积极心理学家认为心理健康的主要目标是当前,高校的心理健康教育基本沿袭了以往的消极心理学模式,主要关心的是学生在学习生活在遇到的问题和困惑,好像心理健康教育的主要内容就是解决这些问题的。这种做法不仅忽视了学生的潜能开发和积极心理品质的塑造,而且可能造成学生太多地关注自己的负面的情绪体验,夸大自己的感受,而对自己积极的品质和潜能的开发视而不见。我们高校的心理健康教育工作面对的主要群体是心理正常的学生。现在很多的学生把大量的时间花在网上聊天、电脑游戏和谈恋爱上,很少静下心来读书、思考,缺课、逃课的现象很是普遍。而来自农村的大学生多位留守儿童,没有父母,及兄弟姐妹的陪伴下长大,很缺乏安全依赖关系的建立。一个人之所以如此,很难建立其性格上的优势,感觉生活无目标,体验不到学习的快乐,对未来没有信心,幸福感也很难建立。
而我国高校心理健康教育基本上是以传统的消极心理学为理论基础,这种理论基础下的心理健康教育的主要服务对象是那些具有情绪困扰、行为失调以及适应困难的个体,并认为,消除了疾病就是健康。在研究上,他们关注的主题主要是大学生的心理疾病的表现、成因及矫正的方法,有很多时间在处理精神障碍的学生的心理辅导。特别重视对有自杀倾向的个体的危机干预。在日常的工作中,主要是在咨询室为自我感觉不适而主动求助的学生提供咨询;对个别心理危机积极干预;在全校开展普及宣传教育。这些心理健康教育的工作更多是防止各种心理障碍,如何消除负面情绪。而对绝大多数的大学生在如何发展自己的积极积极的心理品质,培养性格优势,发展自己的人格和正确处理控制悲观、自卑、嫉妒等负面情绪方面,这些目前的心理健康教育的模式所起的作用是很少的,也很少重视这些情况的研究和实践。而这正是高校心理健康教育的重点,是培养有益于社会、他人和自己的人的重要途径。
三、积极心理学对大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的启示
首先,在思想观念上要将积极心理学的理念引入大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与原来的心理健康教育模式进行有机的结合,以培养大学生健全人格为根本目标。积极心理学认为人人都有积极的心理潜能,都有自我向上的成长能力。心理健康教育应该以培养积极的心理品质为目标,我们需要理解和接纳积极心理学的理念,改变观念,真正心理健康应该是心理健康对个别需要心理辅导的学生在治疗和矫正的同时积极发展个体的积极心理素质,对大多数普通的学生,增进自己的积极体验,发展自己诸如乐观、自信、宽容等积极体验,关注个体潜能的开发和生活的幸福,培养和塑造健全人格。这些内容既符合学生和社会的需要,拓展了心理健康教育的内容,又有利于培养具有良好心理素质的人才,充分发挥心理教育的功能。
其次在实践工作中,要建立健全完善的心理健康支持系统。教师、学生和学生家长都是心理健康教育的主体,也是客体。要让他们意识到自身积极的潜能,就是最有效的资源。充分开发心理健康教育的丰富资源,将积极健康的生活理念渗透到各学科和学校的各项活动中去,整合社会、家庭、学校等心理健康教育的各个方面。要大力加强大学生的积极体验。积极体验是指个体满意地回忆过去,幸福和从容不迫地感受现在并对未来充满希望的一种心理状态,建立自己性格优势,增强幸福感,促进社会的和谐。
参考文献:
积极心理学是20世纪末兴起的一个新的心理学研究领域,包括三大内容:积极的情感、积极的人格和积极的社会,其应用主要集中在治愈抑郁、提升人们的幸福感和教育研究的实践当中。
关键词:积极心理学;积极力量;幸福感;积极心理治疗理论
1积极心理学理论简述
20世纪60年代末到80年代末,MartinE.P.Seligman挑战行为主义,在狗的电击实验基础上提出习得无助理论。之后,受5岁女儿的启发,从习得无助转向习得乐观的研究,发现不仅无助可以习得,乐观也可以通过学习获得。乐观研究推动了积极心理学(Positivepsychology)的理论和实践发展。1996年,美国心理学会主席Seligman把建立积极心理学作为学会的一大任务,认为在关注个体心理疾病和痛苦的同时,心理学更应强调积极力量和积极品质。积极心理学的直接目的是找到人性积极方面的现象世界背后的规律。具体来讲,积极心理学关注人性积极的一面,致力于提高普通人的生活质量,促进个人、团体和社会的繁荣,主要研究内容有三个层面:首先,在主观层面上,研究各种积极情感体验的作用和其产生发展的机制,目的是促进人的积极体验,提高幸福感。其次,在个人层面上,研究爱、勇气、创新、理想等积极人格特质的作用及形成过程,其中重点探究个体产生积极行为的能力和潜力。最后,在群体层面上,既研究国家法律法规等积极的社会大系统,也研究家庭、学校等积极的小系统。例如,探究怎样建立民主制度,如何形成平等和谐的社区环境,又怎样为个体创建自由成长的良好社会资源和健康的家庭环境。在研究方法方面,积极心理学主要采用传统心理学发展过程中所积累的一些实证主义方法,如调查研究法、比较法、实验法、因素分析法等。但在方法的具体应用上,积极心理学的态度更宽容、更灵活,只要对研究人的积极力量和积极品质有用,不管是非实证主义研究方法还是实证主义研究方法,它都接受,如采用演绎推理研究人的“积极”的进化及发展,用文化解释学法来论述个体的发展历程。
2三种重要的积极品质
2.1主观幸福感
主观幸福感(subjectwell-being,SWB)是一种主观体验,是个体根据自设标准对其生活质量和身处社会状况评价的综合性指标之一,它包括人们常说的幸福、安宁和生活满意度等。主观幸福感具有主观性、稳定性和整体性三个特点,包括认知成分和情感成分两种基本成分,以及生活满意度、积极情感和消极情感三个维度(孙虎林,2012)。目前,国外研究者对主观幸福感的研究可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描述主观幸福感相关的人口统计项目;第二阶段是探究获得幸福的各种途径和跨文化研究及其理论;第三阶段探索主要的研究方法。而我们国内21世纪以来也掀起一股积极心理学的研究热潮,尹华站等人(2012)通过对国内十年主观幸福感的文献研究分析发现:主观幸福感研究文献数量持续增加,其研究内容也不断深化和贴近实践运用,主要内容包括介绍主观幸福感、编制测验、分析影响因素和应用实践等四个方面,研究重心逐渐由介绍转向影响因素分析和实践应用。
2.2性格优点
性格优点(CharacterStrengths)是指通过个体的认知、情感和行为而反映出来的一组积极人格特质。性格优点的测量一般采用量表,早先研究者有开发性格优点量表(VIA-IS)和青少年的性格优点量表(VIA-Youth)。由于年龄较小的儿童无法使用这些自陈量表,后来研究者又提出一种新的方法,主试让父母先自由描述孩子的人格特点,再通过分析父母的描述内容来了解儿童的性格特点。Seligman和Peterson(2004,2005)在跨文化研究中,把24种性格优点归类为六种核心美德:智慧、勇气、人性、正义、节制和超越。此后研究者进行了一系列的跨文化研究,发现在不同文化中性格优点存在普遍性,并且与优良表现、主观幸福感以及创伤后成长具有显著正相关。此外,个体性格优点的发展和表现也可能受遗传、年龄、性别以及个体的的影响(张宁,张雨青,2010)。但是目前关于性格优点的研究大多集中在影响因素和关系的探讨,而对其发生发展机制的研究仍处在萌芽阶段,未来研究可进一步揭示遗传所赋予个体的积极特质,并注重研究方法的多元化和样本的代表性,例如把测验、观察和访谈等方法结合使用。
2.3心理资本
心理资本(Psychologicalcapital)的概念最早出现在经济学、投资学和社会学的文献中。2004年Luthans以积极心理学和积极组织行为学的观点为框架,在分析经济资本、人力资本和社会资本的特点和区别后,提出了以强调人的积极心理力量为核心的“积极心理资本”概念,使人们开始关注心理资本及其对企业和个人的影响。总的来说,心理资本是指个体所拥有的积极心理资源,它包括自信或自我效能感、希望、乐观和坚韧性四个方面,这些成分都类似于状态的积极心理力量(仲理峰,2007)。心理资本与人力资本和社会资本共同构成了个体所拥有的可以客观测量、投资开发和有效管理的人力资源(阎巍,2009),只是相对个人而言,心理资本表现得更为内隐。从心理学的角度研究心理资本,经济学家和管理学家发现,心理资本对领导和员工的工作绩效、工作满意度、组织承诺、组织公民行为等具有积极影响,对离职意向和旷工等具有消极影响。心理资本给组织管理带来了很大的启示,对于员工自己,应该通过参加拓展训练等活动,不断认识和提升自我,激发自我潜能,做自信、乐观、坚韧、勇于创新的人;对于领导者,应该从心理学角度拓宽管理视野,掌握帮助员工提升心理素质的方法,引导员工以积极的情绪投入工作,激发团队活力,提升工作绩效;对于企业,需要拥有出色的企业精神、团队文化,培养拥有优秀心理资本的领导和员工。
3积极心理学的评价
可以说,积极心理学是对传统心理学的一种补充和完善,它因批判传统心理学强调消极病态心理而产生,其研究方法又积极接纳传统心理学中的实证方法。它体现的积极意义主要在于:首先,心理学的功能在积极心理学中较传统心理学更为完善。在研究对象和内容上,积极心理学强调对人性积极面和价值的研究,将研究范围从对病态人群的治疗拓展至对大多数健康的普通人心理的积极建设,从关注个人层面的良好发展拓宽至群体和社会团体的积极构建;在研究方法上,也更加宽容,整合了所有促进积极力量研究的方法。其次,积极心理学在其他领域的积极应用。在临床心理学领域,运用积极心理学原理进行临床心理干预称为“积极心理学疗法(Positivepsychotherapy,PPT)”。PPT能够有效改善抑郁障碍,提升幸福感,尤其是与认知行为疗法相结合效果更佳;相比普通的心理治疗或药物治疗,个体PPT对重度抑郁患者的症状消除有更多疗效,而团体PPT对轻中度抑郁患者有显著的效果。在教育领域,积极心理学被运用于户外教育和辅导心理学中,对挖掘学生潜能和提升幸福感、自我效能感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此外,心理资本是积极心理学与组织管理相结合的最好的管理理念,是组织最强有力的竞争力。然而,积极心理学在其短暂的发展历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包括:
(1)理论基础单薄,理论体系不够完整;
(2)表现出一定的话语权,即否认消极的价值和功能;
(3)研究对象不够全面,抽样主要集中在成人,缺少有说服力的纵向研究;
(4)和早期心理学的一些相关研究存在一定的脱节;
(5)目前在中国本土化研究上存在一定的困难。由于中西文化的差异,中国的积极心理学研究必须与中国的传统文化相结合。
4结语
积极心理学是对传统心理学的完善,更是一门新思潮的科学。尽管近几年对积极力量和积极品质的研究越来越热,但完善积极心理学理论体系,发展积极心理学技术,以及拓展和深入积极心理学的研究仍然任重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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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心理学兴起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中期,是在塞利格曼等人为代表的美国心理学家的大力倡导下发展起来的一种新思潮。积极心理学把自己的研究重点放在人自身的积极因素方面,主张心理学要以人固有的实际潜在的具有建设性的力量、美德和善端为出发点,提倡用一种积极的心态来对人的许多心理现象(包括心理问题)做出新的解读,从而激发人自身内在的积极力量和优秀品质,并利用这些积极力量和优秀品质来帮助有问题的人、普通人或具有一定天赋的人最大限度地挖掘自己的潜力并获得良好生活。积极心理学主要有以下观点:第一,提倡实现心理学的价值平衡,反对消极心理倾向,强调以人为本和积极人性论,关注使所有人的潜力得到充分发挥并幸福生活,主张培育社会成员的积极品质;第二,强调研究人类的积极力量,提倡用开放和欣赏的眼观看待人,强调研究每个人所具有的积极方面,主要包括积极人格、积极体验和积极组织系统三方面内容;第三,提倡对问题做出积极的解释,积极心理学强调要积极地看待问题,找到问题的积极方面来使自己获得积极的意义。
2运用积极心理学建构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新模式的途径
传统的高校心理健康教育模式受到消极价值观念的影响,以学生的心理问题为焦点,其教育目标、内容、评价体系、环境体系等存在不平衡性,使得心理健康教育的终极目标——开发心理潜能、实现自我价值并未实现。然而积极心理学的出现为高校心理健康教育模式注入了新的生机,升华了高校心理健康教育的内涵,开拓了高校心理健康教育的新思路。笔者建议从以下四个方面运用积极心理学建构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新模式:
2.1提升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目标
在原有高校心理健康教育模式中,心理问题诊断的重点是学生的负性情绪和认知,如果没有负性情绪如焦虑、恐惧等,就被诊断为是心理健康的,在这种观念的影响下,目前高校心理健康教育的目标主要集中是疾病的预防、心理问题的解决和心理障碍的克服等方面。在积极心理学的视野中,高校心理健康教育应该是一种积极的、主动的、发展性的心理教育,应以学生的发展为本,旨在优化心理素质、提升心理机能、塑造健全人格、促进整体素质的发展。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目标应面向全体大学生,注重大学生心理品质的优化和潜能的开发,强调关注对大学生积极的情绪体验、成长的内在积极动机、积极的自我概念、积极的人际关系和创造性思维品质的培养。每一个学生都有自我成长的内在动力和潜力,教育的目标就是激发学生内在的激情,促使积极心理品质的发展,培养他们应对问题时成熟的防御机制和积极的思维方式。
2.2树立积极的心理健康教育观念
固有的以问题为中心的高校心理健康教育消极观念制约了大学生积极、正向发展,削弱了心理健康教育的功能。而积极心理学的出现引领心理健康教育的模式从消极、被动、补救转向积极、主动和发展,因此高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者应在积极心理学的基础上进行以价值观、学生观、预防观等为主要内容的心理健康教育观念的转。首先从价值观上来说,因为具有心理问题的学生毕竟是少数,而大多数学生是健康的,因此,应转变只重视少数学生的消极问题的倾向,进而关注大多数学生的积极心理品质,面向全体学生,促进学生心理素质尤其是积极心理品质的提高。其次从学生观来说,积极心理学主张,人的生命系统是一个开放的、自我决定的系统,具有潜在自我冲突,也有自我完善的内在能力。因此在心理健康教育的工作中,教育工作者可以通过挖掘和培养学生自身的积极力量,让学生发现自己的优势和潜能,使学生用自己的优势和美德建立自尊和自信。最后从预防观来说,积极预防观不是针对具体问题,而是间接通过培养人的优秀品质与美德,进而预防心理问题的出现,努力发动学生身上存在的自主潜力和种种能力实现问题的消解和积极力量的升华。
2.3确立心理健康教育的新内容
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应与积极心理学的研究内容相结合,拓展高校心理健康教育的内容和形式,以培养积极情感体验和塑造积极人格为主要内容,营造促使大学生积极本性发展的环境。从这一点出发,建议从积极的教师、积极的情绪体验和积极的环境体系三个方面确立心理健康教育的心内容。
首先,构建高校教师的积极力量。我们对学生的心理健康关注教多,却忽视了教师的心理健康,近来的研究表明,我国的教师具有明显的职业枯竭现象,主要表现为情绪倦怠、非人性化和成就感降低等方面。高校教师的心理健康是大学生心理健康的前提和保障,应将积极心理学因素注入(下转第10页)(上接第7页)到教师的心理健康中,让每一位教师体验到主观幸福感、工作快乐感,提高自信、自尊水平,使其充满乐观、求知激情和创造力,从而使全体教师拥有用自身的美德和优势去感受生活的能力,积极工作,对学生进行积极的关注和教育。
其次,培养大学生积极的情绪体验。积极的情绪体验是多种多样的,但其中最复杂、最综合也是最核心的当属主观幸福感体验。高校心理健康教育作为一种育人方式,应该教导大学生运用积极心理学理念追求幸福。第一,在心理和生理上关心学生,可以引导大学生正视自己的缺点,接纳自己、相信自己;第二,引导大学生在面对焦虑、压抑、愤怒时尽量避免相关的负性情绪,把注意力集中到积极、乐观的情绪中,并让其活跃起来;第三,引导大学生积极地改善社会关系,鼓励他们积极增加社会交往,积极与他人进行信息交流和情感沟通,同时努力获得良好的社会支持,例如通过友谊增强他们的归属感和愉悦感;第四,引导大学生选择适合自己的解压方式,如通过看书、听音乐、旅游等休闲活动来放松心情;第五,根据身心一体的观点,应鼓励大学生适度加强体育锻炼,维持良好的身体素质,从而增进幸福指数。
最后,构建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积极环境体系。积极心理学强调将心理健康教育的主渠道融合到学科教育中,鼓励教师在课堂中实施积极的心理教育,据此,建议高校心理健康教育应走一条学生—家庭—学校—社会四位一体的整合之路,以课堂为主要阵地,以学生、家庭、社会为载体,形成互动和多维的高校心理健康教育体系,充分发挥各自具有的情感和资源优势。此外,营造积极的宣传氛围、开展积极的教育活动、设置积极的课程体系,全方位、多渠道创建积极和谐的课内外环境,鼓励大学生在积极改变环境的同时学会积极的适应环境,学会积极、健康地学习和生活。
一、积极心理学概述
积极心理学是上世纪美国两位著名心理学家共同提出的一种心理学思想,它颠覆了消极心理学在心理学研究领域中的主导地位,填补了以往心理学研究的空白,成为心理学专家们研究的重点对象。与消极心理学相反,积极心理学研究的主要内容包括人类的健康、幸福、乐观、力量,社会的和谐发展,其以倡导积极乐观向上、良好道德品质为价值取向,传递的是积极的思想,乐观的心态和正能量。作为一种心理、一种概念,积极心理学的产生受到了各国相关学者们的广泛研究与探索。在长期的研究发展过程中,积极心理学整合了不同领域心理学中的积极心理、力量,从一个全新的角度对以往心理学研究成果进行了诠释,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心理学的不断发展与壮大。
积极心理学以自我决定行为为理论基础,强调人是积极的,具有先天的心理发展潜能,在充分认识自身需要和外界环境基础上,做出自我决定,这就是个体对行动做出经验性选择的一种体现,是人类拥有的一种潜能。
二、高职院校思想政治教育应用积极心理学的方法
1.增强学生积极的情感体验
受我国传统的“劳心者治人、劳力者治于人”和“学而忧则仕”等观念的影响,社会上鄙薄高职教育的思想根深蒂固,学生和学生家长对高等职业院校的认可度较低,部分高职院校的学生存在自卑心理。因此,对高职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的首要任务就是消除他们的自卑心理,改变他们消极自卑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使其在接受思想政治教育的过程中建立自信心,增强学生积极的情感体验。
从心理学的角度来讲,人的行为倾向可以大体上分为两种,一种是逃避性的行为倾向,另外一种是接近性的行为倾向。积极的情感体验是一种积极的主观体验,能激发个体产生接近性的行为倾向。在高职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中,树立积极的思想政治教育观念,帮助学生挖掘自我的积极品质,激发潜能,从而使学生对思想政治教育产生接近倾向的情感体验就是积极的情感体验。在思想政治教育中产生积极的情感体验,可以使学生的身心处于最佳状态,消除他们的抵触情绪,促使其从主观上愿意接受思想政治教育,最终实现自我教育与思想政治教育的契合与统一。
2.运用积极的思想政治教育方法
运用积极的思想政治教育方法,我们要首先改变传统意义上教师和学生间教育者和被教育者的关系,建立起新型的师生关系,承认教师和学生都是成长中和发展中的个体,尊重学生的主体地位。具体来说,教师要培养自己的积极心理,关注自身的健康成长,也要以积极的心理看待发展中的学生,重视学生个体自我成长的经验,培养学生的积极心理。教师应本着以学生为本位的原则,采用赞美、鼓励、换位思考、说理、接纳、关心等人性化的教育方法,来提升思想政治教育的感染力和凝聚力;教师在教育的过程中还应注重多使用积极的、平等的词汇,如尊重、分享、快?返龋?促进学生充分地发挥自主性、能动性和创造性,开展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达到“知、情、意、行”的统一。
3.营造积极的思想政治教育环境
积极人格特质是支撑积极心理学的基本内容之一,这套标准是由该学科的奠基人彼得森和塞利格曼通过调查研究后提出的,具体包括六种美德,它们分别是:智慧、勇气、仁爱、公正、节制、卓越。拥有积极的人格特质,是心理健康的重要标志,也是当代高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基本内容之一。
积极心理学认为,积极的环境系统可以为积极人格特质的形成和积极情绪的获得提供社会支持。积极的环境系统包含三个层面,首先是宏观层面的,如民主的国家制度、重要的方针政策等;其次是中观层面的,如人性化的单位管理制度、社区管理等;最后是微观层面的,如美满的家庭关系等。因此,为高职学生营造积极的思想政治教育环境,可以从优化社会环境、校园环境和家庭环境入手,构建完善的高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系统,形成合力,保障高职学生积极人格特质的形成。
4.持续加强校园文化建设
我国著名教育家陶行知先生曾说过:“熏陶和督促两种力量比较起来,熏陶尤为重要。”校园文化对于高职学生积极人格特质的形成具有潜移默化的作用。高职院校应高度重视校园文化的育人功能,针对高职学生的特点,融入职业道德、职业人文素养和职业理念等要素,建设具有鲜明高职特色的、积极向上的校园文化。例如,高职院校可以采取技能大赛、文化艺术节、科普活动周等形式,用积极、正面、向上、健康的内容对学生进行隐性教育,弘扬主旋律,使它们成为开展思想政治教育的有效手段。
5.切实优化学生的家庭环境
由于高职学生大都住校生活,教师接触其家庭的机会较少,因此家庭环境的优化是一项较为复杂的工程。教师可以通过电话、网络、短信等方式与学生的家长建立起紧密的联系,加强沟通与交流。这样,一方面家长可以及时了解到子女在学校的学习情况和生活情况,有的放矢地进行家庭教育;另一方面教师也可以随时掌握学生的家庭现状,指导家长采用科学的教育方式来管教孩子,使高职学生能够在民主、平等、包容的家庭环境中成长,提高思想政治教育积极的育人功能。
积极心理学是20世纪末西方兴起的一场新的心理学研究思潮,它是利用心理学已经比较完善的实验方法与测量手段,研究人类的力量和美德等积极方面的一种心理学思潮。它抛弃了传统的“主流心理学”过度关注消极、病态的研究路线和模式,转而关注人类的积极力量和品质,注重普通人潜能的发挥、生存与发展的状态,帮助人们更快乐、更成功、更健康。它认为,心理学不仅仅是一门关注疾病或者健康的科学,同样也是一门关注人类幸福、快乐与发展的科学。从“消极”到“积极”,可以说是心理学界的“弃暗投明”,指引着每一个普通人都尝试以积极向上的心态发展自我、完善自我。
一、积极心理学的基本概念
积极心理学关注的是普通人在日常生活中的激励和友爱,要求以更加开放、欣赏的眼光看待普通人的潜能、动机和能力,研究积极品质、关注发展、关心和谐、强调人的价值所在,试图用新的理念、开放的姿态诠释与实践心理学,帮助普通人在良好的条件下更好地发展、生活,探究具有天赋的人又该如何更充分地发挥其潜能。目前,积极心理学的研究主要围绕着“一个中心三个支撑点”,即以幸福感为中心,以积极体验、积极人格和积极社会制度为三个支撑点来开展相关研究。而三个支撑点又可以这样划分:主观层面的积极情绪和体验研究,如快乐、幸福感等;个体层面上的积极人格特质研究,如自我决定、智慧、创造力、美德等;群体层面上的积极社会环境的研究,如社会关系、文化规则、潜能发展的家庭影响等。
积极心理学在突破传统心理学的基础上不断发展,是对传统心理学的“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在对消极心理学进行批判的同时,还吸收了消极心理学相对成熟的研究方法与研究手段。
综上所述,积极心理学为心理学提供了全新的视野和崭新的思路,使我们将目光从学生的“短处”转向“长处”,使对教师的“烦恼”关注转向如何让教师更“幸福”,使中学心理健康教育从“暗处”走向“明处”, 是对学校心理健康教育重要的启发。
二、积极心理学对中学心理健康教育的重要意义
(一)提升中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目标
心理健康教育的目标是使受教育者的心理达到健康的程度,就是运用心理学、教育学、社会学等学科的知识和原理,对受教育者的心理发挥积极的干预和影响,形成、维护和促进他们的心理健康。按照传统的“消极心理学”模式,中学心理健康教育更重视对学生的心理问题、困惑进行干预,教师们也常常把学生成长过程中出现的“心理不良”当做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不管是行内行外都认为心理健康教育的主要内容是解决心理问题。这样就忽视了心理健康教育对其他普通学生积极心理健康品质的培养和潜能开发的功能,加之中学心理健康教育“边缘化”,未能在引导学生积极心理意识的培养上紧跟时代步伐,这就常常使我们的工作陷入被动的局面。此时,积极心理学的出现让我们重新审视心理健康教育的目标,用一种开放和欣赏的眼光来看待我们的学生,从积极的角度研究他们。因此,站在新的高度,中学心理健康教育的目标应该是面向广大学生,更加关注学生的发展性变化,培养、优化学生的积极心理品质,帮助学生在成长的过程中积极处理问题、主动适应社会,拥有健康的生活态度,形成健全的人格。
(二)丰富中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实践的内容
教育部《关于加强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的若干意见》中指出:“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是根据中小学生生理、心理发展的特点,运用有关心理健康教育方法和手段,培养学生良好的心理素质,促进学生身心全面和谐发展和素质全面提高的教育活动,是素质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多年来,消极心理学使得教师在进行心理健康教育时通常以学生有否心理问题作为工作重点,将教育中的理论研究多放在分析学生心理问题的表现、成因及对策上,这成为了制约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发展的主要障碍,也导致了学生了解了焦虑、抑郁、嫉妒,却不知如何发展自信、宽容等优良的人格品质;知道如何面对、避免和处理负面情绪,却不知如何获得积极的心理体验。积极心理学倡导以人为本,关注所有人的潜力,不是把人的优点仅仅当做克服心理问题的工具,而是超越这一层面让人们对自己作出积极、正确的解读,发现内在的潜力,真正达到助人自助的教育目的。启发学生多多留意生活中的积极事件,训练一种积极的思维应对消极事件,这使心理健康教育的内容更符合学生和社会的需要。
三、积极心理学视角下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实践策略的“弃暗投明”
(一)注重培养积极的心理品质
从积极心理学角度,心理健康教育不仅仅包括解决心理困惑和调节消极情绪,更重要的是提高对积极情绪的感受力。因此,针对全体学生,中学心理健康教育应着眼于学生优良心理品质和潜能的发挥。如果做个比喻,学生就好像植物,每个学生都有一种“向上向光”的成长能力,每个学生都有超出教师、家长估量的心理潜能。当某种潜能被激发,就有可能产生个体身上的“蝴蝶效应”,带动学生其他潜能的发展。那么,在具体的实践中,我们可以利用积极的心理暗示潜移默化引导学生向积极的方向发展,发现并且发展学生身上的优秀心理品质,例如积极的认知方式、积极的思维活动、积极的情绪情感体验、积极的习惯养成、积极的意志品质以及积极的人格培养等。针对个别心理出现“不良”的学生,也需要强化学生的积极反应,发现其身上的优良心理品质,鼓励学生多关注自己的积极品质,为学生树立信心,争取以更积极的心态和方式来应对问题。
(二)尊重个体积极性,增强和内化中学生积极心理体验
无论是心理健康教师还是班主任或是每一个普通教师,都应当学习积极心理学的先进理念,并在实际的工作中有意识地应用积极心理学的相关理论来指导自己的实践,这样不仅可以帮助自己获得更多幸福感,更重要的是教师可以用自己的积极转变影响学生,自觉地从学生的身上找到闪光点。在尊重学生成长经验的前提下,充分调动学生的自主性、创造性和积极性,让学生在各种活动中充分发挥自身的特性。除了学习,让学生还能体验到生活中其他方面的积极体验所带来的快乐和幸福。优良心理品质的培养是一个心理体验的过程,而优良心理品质对于塑造健全人格又有至关重要的作用,所以多让学生体验成功、体验幸福、体验积极向上才能真正满足其发展的需要。
(三)构建更完善的心理健康组织系统和更和谐的环境
积极心理学中,人的体验和积极品质都与环境、社会背景分不开,并且要在环境中不断地强化和体现。如果做一个比喻,将人比作植物,绝大多数植物本身是具有向光性的,然而只有得到悉心照顾和阳光的普照,植物的向光性才能得以体现。同理,每个人都具备“向光”的潜能,同样我们需要的也是一个提供给我们支持的组织系统和能够激发我们“向光性”的和谐环境,如此我们才能成为一个无论心理还是生理都健康的人。因此,学校、家庭、社会三方应一起努力,共同营造积极、健康的育人环境,将积极心理学的理念切实贯彻到校园建设的每一个角落,为学生搭建更广阔的平台来体验成功、体验快乐,并最终形成坚实和可以依赖的强大系统和和谐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