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3-14 11:2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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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发展,粮油收购经营放开后,粮食购销企业及从事粮食贩运的个体经营者不断增加,经营规模也在不断地扩大。,这些企业和个体经营者主要是依托本地农产品的资源优势,通过对农产品收购后销售给外地客商或者进行简单的初加工,实现利润转化、增值。在这些企业中,除了一部分国有粮食企业外,绝大部分是个人独资企业以及私营有限责任公司。这些企业中有一小部分是一般纳税人,其余大多数企业是小规模纳税人和个体工商业户。由于粮食购销企业在收购、生产、销售等各个环节存在着与一般商业企业和工业企业的明显不同,如何管理好这些企业,是我们当前税收征收管理工作中的一个难点和急待解决的问题。
一、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税务部门日常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从1999年8月1日起,国家出台了“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必须按顺价原则销售粮食。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等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使国有粮食企业享受了全环节的免税政策。由于平时实际缴纳的税款少了,致使税务机关放松了对其日常会计核算的监督和管理,在征管工作中出现了一些漏洞:有些企业由于长期疏于管理,财务核算混乱,没有按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和准则进行核算;有的企业的财务核算不符合一般纳税人帐务管理要求;免税粮油和非免税粮油没有单独进行核算;向农业生产者收购的粮食未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有些已经不具有免税资格和一般纳税人标准却未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等等。对这些一些税务部门都没有进行认真的跟踪检查。同时,对一些相关税收政策也无具体的,切实可行的办法。比如对国有粮食企业必须按“顺价”原则销售粮食,其“顺价”应如何界定,具体标准是什么,实践中如何操作都没有明确的规定。
(二)粮食企业营销不规范,成为税收征管的“瓶颈”
国内粮油市场放开后,经营粮食购销的个体经营者粮油贩运活动日益活跃,从业人数也在不断增加。由于没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加之个体经营由于其行业的自由性决定了其经营行为的不稳定性和流动性。上门收购、现金交易是最基本、最常见的经营方式,其整个业务流程相当隐蔽。国税部门无法准确掌握其经营情况,这就给国税部门税收征收管理带来了很大困难。
(三)收购发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1、现行税收政策导致了农产品收购及初加工企业税负偏低。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企业在收购农产品时,要开具收购发票,特别是一般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额时,要按照收购金额的13%抵扣进项税额。在大量的日管工作中,我们发现,有相当一部分企业存在着农产品收购税款抵扣不实,粮食商贸企业和农产品粗加工企业存在“低征高扣”的现象。按照现行税收政策的规定,农产品收购时以含税价格计算进项税额;但是在农产品经过初加工销售时,却要以不含税价格计算销项税额,这样一来,企业在毛利率本来就非常低的情况下,再通过开具收购发票时人为地增大进项税额,就会导致进项税金大于销项税金,出现增值税零申报甚至负申报的现象。相反,农产品精加工企业因为进销项税率不同,既农产品精加工后销售环节的税率为17%,又导致了农产品精加工企业税负偏高的现象。
2、农产品收购发票由企业自行填开为偷税漏税提供了便利条件。
由于农产品收购发票是由收购者自行填开,加之所收购的农产品品种繁多,地点不确定,涉及面广,虚开收购发票现象普遍存在。少进多开、低进高开,擅自提高购进价格或增加购进数量,甚至将运杂费、装卸费和一些无法取得发票的费用都计入收购价格之内,大大提高了农副产品的收购价格,造成收购发票金额超过了实际支付金额,实际上等于是虚增了进项税额。另外,农产品收购发票有记帐和抵扣税款的双重功能,与增值税专用发票有着同等重要的作用,但它又具有特殊性。一是收购发票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一般都为现金结算;二是不论收款方是否索要发票,付款方都要开具发票。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收款方大多为个人,或者是农业初级产品生产者,只注重现金结算货款,并不在意开不开具收购发票。这就使开具发票不及时而补开收购发票有了合理的借口,极易给不法分子创造偷税的有利条件。
3、税务机关管理农产品收购发票非常困难。
一是农产品收购发票是由税务机关自行设计、印刷的,没有技术含量较高的防伪标记,极易伪造;加之开具、使用收购发票和收购对象的特殊性,税务机关管理起来非常困难。二是国家迄今为止尚未出台与农产品收购发票相关的税收法律、法规,税务机关查处收购发票违规行为没有具体的法律依据,往往是查出问题后“重查轻罚”。三是企业不重视收购发票,部分农产品收购者持收购凭证到农产品销售地随意填开,导致管理混乱;一些企业内部对农产品收购发票也没有严格的管理,有的由财务部门负责开具、审核;有的则由仓库保管部门负责开具,再交财务部门另外,跨地区使用农产品收购发票的现象也屡见不鲜。更有甚者企业根本不使用农副产品收购发票,而是使用企业内部自行印制的收购小票;待申报之前再汇总填写到农产品收购发票上。四是税务机关在收购发票的管理上相对宽松,基本上是只要企业提出购买申请,就能满足供应。五是管理手段落后,由于收购发票使用量大,面额小,手工开具工作量大,因此在确认收购对象时,只能一户一户的进行实地核查,在确认收购产品的单价、金额等方面,由于无法掌握相关信息,也就无法监督企业是否做到了账实相符、账账相符、账表相符,而这样做即浪费人力物力,又无法查出实际问题。
二、对粮食企业税收征管现状的几点建议
(一)加强对国有粮食企业的“两个资格”的审查
税务机关应定期不定期的对企业进行纳税辅导,保证税收政策宣传到位,对相关税收政策的落实情况加强监督检查。严格按照《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管理办法》和国有粮食企业开具粮食销售发票有关问题以及其他一些相关文件的规定,由主管税务机关每年对国有粮食企业的一般纳税人资格年审和免税资格进行一次严格的审查。对取得免税资格的粮食经营企业,必须按照规定期限向直接负责征收管理的国税机关办理免税申请,要求企业对免税粮油与征税粮油必须分别核算、分别申报。对不符合任何一项条件的企业,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和免税资格。
(二)加强对农副产品收购凭证的日常管理
1、农副产品收购凭证的发放必须从严。严格审核粮油经销和加工企业使用农产品收购发票的资格,根据企业生产规模实行按月限量发放,按月申报缴销,验旧领新;要求企业严格按照规定使用税务机关制定统一格式的农副产品收购专用凭证和农副产品收购进项税额抵扣清单;要求企业在进行农副产品收购时,必须提供卖方当事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并附存于农副产品收购凭证中,同时设立农产品收购分户付款明细账,按月装订成册;办理纳税申报时,还必须向税务机关填报农产品收购进项税额抵扣清单。
2、严格监督收购凭证的使用和日常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粮食收购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804号)规定:“凡从事粮食收购业务的企业,在与卖粮人进行粮款结算时,必须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粮食收购发票。不得以其他凭证代替粮食收购发票使用,或作为会计入账凭证。”对会计核算不健全的企业,一律不得领用收购凭证,由税务机关代开。严禁跨地区使用收购发票,既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在农副产品收购旺季时,税务机关及时派人监控收购业务,对单笔收购量或金额超过一定标准的企业,应在收购入库时报税务机关查验。在收购发票填开方面要严格执行《发票管理办法》,既纳税人开具收购发票必须坚持一户(次)一票或一人(次)一票,不得汇总填开。填开发票时,必须在收购现场按规定时限、号码顺序就每一笔收购业务逐笔填开,填写项目必须齐全并由收款人签字。
(三)加大对农副产品收购和加工企业的纳税评估力度。
一是要从收购渠道上严格把关。要坚持必须是从农业生产者手中直接收购的农业初级产品,方可开具收购发票;其余通过其他渠道收购的农产品一律不得使用收购发票;必须严格控制企业跨地区使用农产品收购发票,严格核查收购金额较大且同一销售者多次销售的情况。二是要从收购的数量及价格上进行核查。对于收购的数量,要通过实地查验核实库存数量与实际收购数量是否一致。三是要通过资金往来情况查找问题。农产品收购一般以现金支付为主要方式,对于企业的收购资金运动情况,可通过原始凭据和企业账目核实企业资金往来的真实性。四是农产品加工企业可通过生产规模、单位产量耗用原材料、用电量、产出率等数据,通过科学合理的比对和分析,来测算企业的收入情况。
(四)选择好农产品收购龙头企业,保持同行业税负的均衡性。
税务部门可以选择一些商誉好、会计核算健全的粮食收购大户重点加强建帐管理。通过对其经营成果和纳税情况进行定期分析比对,测算规模相当,营销情况相近的其他粮食收购户的纳税情况。同时,对其购销行为建立必要的监督防范机制,从而最大限度地防止偷逃税款情况的发生。
一、我国非居民税收管理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对非居民税收管理工作认识不足,重视不够。
近年来,非居民税收收入一直呈现逐年增长的态势,但是,和国内税收相比较,非居民税收收入规模较小,占全部税收收入的比重仍然较低,加之非居民税源流动性大、隐蔽性强,需要依据国内税法和税收协定的规定来界定税收管辖权及纳税义务,管理的政策性、时效性和专业性强,监管难度大,基层税务干部普遍存在认识上的不足和畏难情绪,对非居民税收重视程度不够,管理力度不强,没有意识到非居民税收工作不仅是在组织收入,更是在维护国家,体现国家形象。
(二)非居民税收管理方法单一,管理效率低下。
为加强外汇管理,防范逃避税,自1999年起,国家税务总局与外汇管理部门建立联合工作机制,要求居民企业和个人向境外非居民支付一定金额服务贸易项下和部分资本项下外汇时,提供税务证明,这一措施已成为长期以来税务机关对临时来华从事经营活动及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非居民企业实施税源监控的重要手段和监控税款是否足额征收的最后一道防线。然而,为了进一步便利境内机构和个人对外支付,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13年7月24日联合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规定自2013年9月1日起,取消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在事前审核开具税务证明的做法。这意味着过去这种过度依赖对外支付证明的税务管理方式彻底失去了存在的基础,非居民税收管理将面临极大的挑战。
(三)专业性人才匮乏,管理力量不足。
非居民税收业务繁杂,政策性强,对税务人员综合业务素质有着很高的要求,加之非居民税收管理不是经常事务,我国非居民税收专业人才严重匮乏,高端人才短缺流失问题比较突出,这已经成为制约非居民税收管理质量和效率提升的瓶颈。
二、提升非居民税收管理水平的应对措施
基于对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存在问题的基本认识与把握,要进一步深化非居民税收管理,其基本思路应该是:进一步提高对非居民税收管理的认识,强化管理手段,在对非居民税收业务及纳税人进行科学合理区分的前提下,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对非居民税收实行有效的专业化管理。
(一)认清形势,提高认识,转变观念。
非居民税收管理是国际税收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我国行使税收管辖权、维护国家经济的重要手段。在当前跨境税源争夺日益激烈的背景下,如果不重视加强非居民税收管理,本属于我们的税源就会流失。因此,各级税务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应以“维护国家权益、服务对外开放”为己任,牢固树立“税少而意义重、量小而作为大”的理念,不以税小而不为,进一步提高做好非居民税收管理的必要性、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以适应税源全球化给税收管理提出的新要求。
(二)以风险为导向,实施非居民税收专业化管理。
1.实行专业化管理。相对于来华非居民数量和规模的增长速度,我国非居民税收管理队伍的人数无法对如此之多的非居民实施有效监管,人少事多的矛盾在非居民税源较为集中的地区尤为突出。为防范非居民税收流失,各级税务机关应按总局的要求,建立健全非居民税收管理机构,设立非居民税收管理岗位,根据工作量大小配备合理数量的专职人员或兼职人员,充实非居民税收管理力量。同时,按照合理分工、权责明确的原则,清晰界定各级非居民税收机构的岗位职责及工作任务,确保非居民税收管理事项落实到岗、责任到人。
2.实施分类及风险管理。根据非居民税源的实际情况,对非居民纳税人进行科学分类,实施分类和风险管理,科学配置征管资源。一是对于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可以分类为常规纳税人(如分公司、代表处)和临时纳税人(如临时来华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的纳税人)。对于常规纳税人,要以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和汇算清缴为重点,着重抓税基管理及归属所得管理;对于临时纳税人,要以当地的重点工程和重点建设项目为突破口,做好登记备案等税源监控工作,重点防范非居民企业和个人虚构境外劳务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二是对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分别就其取得的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租金和财产收益,分析潜在的税收风险点,以扣缴义务人为抓手,严格落实扣缴登记制度和合同备案制度,加强税源扣缴管理,重点加强跨境股权转让和特许权使用费与劳务费的判定的风险管控。
3.实行信息管税。要整合内部资源,充分运用目前在用的包括CTAIS、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系统、出口退税审核等总局下发的系统以及自行开发的系统中有关非居民税收管理的信息,有效整合数据,积极推进省级非居民税收信息平台的搭建,实现市县三级信息共享。同时,要拓展信息来源渠道,加强与工商、商务、外汇、银行、公安、科技等相关部门的联系和信息沟通,努力在外部信息获取上取得突破。
4.规范税收协定执行。伴随着跨国经济活动的日益频繁,非居民申请享受税收协定的个案也日益增多。因此,有必要提高对协定执行工作的认识,把税收协定执行工作与执行国际条约、体现国家执法形象联系起来,努力提升协定的执行水平和执行效果。一是要严格按照《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规定和程序要求,抓好对备案类和审批类的管理,确保非居民企业和个人及时准确享受税收协定待遇;二是以防范税收协定滥用为重点,严格征免税的判定,尤其要重点关注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易被滥用的“受益所有人”条款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三)统筹对内协调和对外合作,建立健全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
1.强化内部协调。一是要在上下级税务机关之间建立纵向联动的协调机制。上级税务机关应加强对下级税务机关非居民税收业务的指导,下级税务机关应及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重大非居民税收事项,形成上下级税务机关信息互通、结果共享的局面。二是要在同级税务机关间建立横向互动的协调机制。各级税务机关在处理同一笔涉及异地税务机关职责和权限的非居民税收业务时,应主动向异地税务机关通报并确保处理意见的一致性,意见不一致的应及时报告其共同的上级税务机关处理。三是要在国税机关和地税机关之间建立紧密合作的联合工作机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非居民企业税收协同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加强国地税合作,及时交流,协作解决非居民税收管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提高非居民税收管理效率。四是要加强跨区域税务机关之间的协调配合,防范非居民利用地域差异逃避纳税义务。
2.加强部门配合。加强与外汇管理部门的合作,抓好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管理;积极探索建立与非居民税收管理有关的工商、商务、银行、海关、公安、文化、建设等政府机关、相关部门的协作互助机制,在企业资金账户、境外投资、经济合作、出入境、境外团体演出、股权交易、非居民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等方面进行定期的信息交换,拓宽非居民涉税信息的获取渠道,主动寻找非居民税源。
3.重视国际合作。在税收征管实践中,税收情报交换是应对经济全球化挑战、对付跨境避税和逃税的利器。充分发挥国际税收合作与协调的作用,主要是要加强税收情报交换工作。应充分认识国际税收情报交换的重要意义,坚持“成本――收益分析”原则,力争有效率地实施税收情报交换工作。一方面要严格执行《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工作规程》,充分利用现有的征管和检查渠道,搜集、整理非居民从我国境内取得的各类款项及其纳税情况,按规定格式制作自动情报;另一方面,要针对非居民税源监控所需的境外信息,向境外有关国家和地区税务当局发出专项情报请求,充分发挥情报交换在核实纳税人跨境交易真实性的作用。
(四)强化人才保障,注重能力建设。
专业人才是有效实施非居民税收管理的有力保障。各地税务机关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税务人才培养战略,制定非居民税收管理人才培训规划,培养和造就一支与非居民税收工作相适应的高素质的专业化税务人才队伍和领军人物。首先要专岗历练,将满足工作需要的专业人员配备充实到非居民税收管理岗位进行锻炼,促进干部立岗成才;其次是要专门集训,通过举办培训班、召开案例研讨会、组织实地观摩等方式,分阶段、按层级实施非居民税收政策与管理专业培训,实现非居民税收管理的专业人才的快速成长;三是要专题攻关,让从事非居民税收管理的专业人员承担重大、复杂的工作项目和科研任务,进行技术攻关,实现其专业水准的提升。
关键词:BT项目 税收征管 会计核算 现状 问题
我国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中对BT模式的采用越来越多,对于大型建筑企业来说,BT模式的运用对防范中小企业在建筑市场上的恶性竞争有着重要的意义,除此之外,BT模式下对项目投资风险、质量风险的管理变得更为简洁有效。但是与此同时,我国BT模式运行的外部环境并不十分有利于其发展,法律法规滞后,相关会计核算尚不规范,因而对BT项目税收征管和会计核算问题进行思考,并对其进行不断的完善是促进BT模式下工程项目顺利运行的基础。
一、BT模式概述
BT模式的英文全程为Build—Transfer,即建设——移交,具体指的是工程项目的发起方对选定的投资者给予授权,再由投资方负责项目的建设,包括投资款的筹集,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项目的建设,将质量合格的建设成果移交给发起人。BT模式下的建设项目主要参与者包括:发起方、建设方、项目公司、投资方、回购方和回购担保方,各方之间的责任、权力、义务和关系由种种合同约定。从本质上看BT是一种投资运营模式而不同于一般的建设项目。
二、BT项目税收征管现状及其问题
BT模式作为一种新的投资建设模式,在我国的运用时间较短,成功经验不多,学界对其理论研究也尚不够深入细致,这使得我国税务主管部门对BT模式的重视不足,对其税收征管业务流程没有提出一套合理化、规范化的方法和规定。使得BT项目在税收征管业务处理中无据可依,目前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BT项目税收处理
1、BT项目公司的税收处理。对BT项目公司取得的营业收入(收支差额部分),按照服务业——业缴纳营业税,税率为5%。
2、总包单位税收处理。BT项目公司支付给总包单位的工程总承包收人,由总承包单位按照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缴纳营业税,支付给其他协作方的费用也是按照所属行业的税收规定缴纳税费。
(二)BT项目税收征管中的问题
1、BT项目流转税计征税目不明确。对BT模式下建设项目的流转税计征存在以下两种看法:(1)BT项目是建筑商垫资建设的行为,其中包括融资和施工两个部分,从该角度看,应将施工方分析收回的工程款视为融资本金和利息的合计,税务机关征收税金时应就本金部分征收建筑营业税,对利息部分则不能按营业税征收;(2)不论融资人是否有施工营业范围,均应将其认定为建筑业总承包方,税务机关应全部按建筑营业税征收。
2、BT项目税收征缴实施难度大。在税务机关尚无统一明确的文件指导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对BT项目的税收执法口径无法得到统一,造成BT项目税收征缴的操作难度加大。例如:对业主、承包方、建设方应该开何种结算票据,数目是多少等问题,缺乏统一的操作规定,无法实现规范化的BT项目税收征缴。
3、BT项目税收征缴实施难度大。在税务机关尚无统一明确的文件指导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对BT项目的税收执法口径无法得到统一,造成BT项目税收征缴的操作难度加大。例如:对业主、承包方、建设方应该开何种结算票据,数目是多少等问题,缺乏统一的操作规定,无法实现规范化的BT项目税收征缴。
三、BT项目会计核算现状及其问题
(一)BT项目会计核算现状
新《企业会计准则》执行前,对BT项目的会计核算操作实务存在以下四种模式:
1、项目建设方将BT项目作为在建工程,所投入建设资金在“在建工程”科目核算。
2、项目建设方将BT项目投入资金作为一项长期债权,在“长期应收款”科目核算。
3、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前,项目建设方将BT项目视为长期投资,将所投入资金在“长期投资”科目核算。
4、项目建设方将将BT合同归入建造合同范围.所投入建设资金在“工程施工合同成本”科目下分明细核算,并在建设期确认收入、成本和毛利。
(二)BT项目会计核算现有问题
目前我国BT模式下的建设项目会计核算业务操作方法不统一:一些投资方将BT项目作为“在建工程”,按照“在建工程”科目对BT项目投资进行核算;有的将BT项目作为“长期投资”,对BT项目投资按“长期投资”科目进行明细科目核算;一些投资方按照《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对BT项目投资进行核算;还有部分投资方按建造合同执行会计核算;投资方与施工方分开的会计核算情况下,投资方往往执行《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而负责BT模式下建设项目的建设承包商则按照建造合同准则进行会计核算。除此之外,BT模式下,不论是投资方是否自行施工,建设融资费用的计算都是一个关键问题。一般情况下,融资费用都实行固定总价包干,这就要求企业:在投标时,对贷款利率的测算一定要充分估计到今后国家货币政策宏观调控的影响:在贷款时尽力争取与银行签订固定基准利率或基准利率加固定上浮比例合同。
四、总结
我国BT项目税收征管和会计核算业务的规范化、标准化仍有待提升。从BT工程项目的实际运作来看,在法律层面尚无统一的法律规范,也无统一的BT工程项目合同、协议文本,一般仍套用招投标规范,如政府与投融资人的合同、协议只是按照建设工程项目合同、协议范本增删一些条款,对施工方与投融资人不是同一人的,有的共同签订三方协议。因此,要完善BT项目的税收征管和会计核算工作应采取以下几个措施:
(一)建立健全BT模式下建设项目的税收征管和会计核算相关法律法规,规范业务流程,制定统一税目划分标准、税收基数标准等。
(二)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监管,从源头上预防腐败,加大检查力度,拓宽监督渠道,对重大资金流转实现全方位监控。
参考文献:
[1]赵琨.BT项目会计核算与税收业务处理.[J].冶金财会.2010;11
[2]张延红.BT项目的会计核算与税收问题探讨.[J].国际商务财会.2008;23
一、房屋租赁业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
(一)房屋租赁大部分是自然人之间的租赁,收入控管难
1.房屋租赁行为大部分是出租户将私有房屋出租给个人生活居住及出租给小型私营企业或个体生产经营者,因承租者业务较小,房屋租赁周期不定,方式灵活,基本是即时收取租金,不需要开具发票,业主多以收据或白条代替正式发票,租赁收入核查难度大,税源难以准确掌控。
2.有相当部分私房出租户一年签订一次合同,一次性结清租金,有的甚至一次性结清几年房租。由于地税机关对租赁信息掌握滞后,无法及时确定出租户,承租户又不愿代为缴纳,给税款征收工作带来困难。
3.部分下岗职工或达不到起征点的业户对国家下岗再就业和达不到起征点税收优惠政策内容理解片面,认为减免的税收应包括缴纳房产类税收,加之地税机关税法宣传尚不到位,部分纳税人对房产租赁税收征管产生抵触情绪。
(二)租赁双方恶意勾结,降低计税依据,租赁收入认定难
1.出租方将房屋出租后,为达到少缴税的目的,提供给地税部门的是虚假合同,其合同金额远远低于真实租赁金额,而地税机关对其收入取证非常困难,导致地税机关只能按照虚假合同计征税款。虽然地税机关掌握核定征收权限,但实际征管工作中难以操作。
2.出租方将房屋出租后,不签订房产租赁合同,以内部承包名义,签订虚假的联营承包合同,按期从承租方取得固定收入,变相将实际租金收入人为地转化为联营利润,地税机关难以区分认定。
(三)政府职能部门管理弱化,部门信息取得难
由于城镇化进程步伐不断加快,许多业户将购置房产作为一种投资行为,有效推动了市场经济的发展。但由于目前政府职能部门管理不到位,房屋租赁市场基本处于管理无序、监督不力状况,导致大部分房屋租赁税款大量流失。房屋出租经营是一项特殊的经济活动,按照国家规定,房屋租赁经营应取得房产管理部门颁发的《房屋租赁许可证》、公安部门颁发的《房屋租赁治安管理许可证》和乡镇街道办事处签订的《房屋租赁计划生育责任书》等许可执照。但实际工作中,房屋出租基本上未纳入监管范围,地税机关无法有效从以上部门获取有价值的信息。
(四)税源零星分散,税源监控难
1.房屋出租税收征收成本高,征收效率低下,在“任务至上”的计划管理和税收考核体制下,往往对面广量小、税源分散的房屋出租税收没能给予足够重视,加之监控手段落后,国家相应的管理税收法规相对滞后,造成众多出租户游离于税收监管之外,使该行业税收增长速度远远低于其税源增长速度。
2.房屋出租点多面广,收入较为隐蔽,而基层地税机关人员少,管户多,征管力量薄弱,加上享受达不到起征点或下岗再就业税收优惠的个体工商户在办理《税务登记证》和相关减免税手续后,就不再申报缴税,对于已养成“以税控管”习惯的基层地税机关来说税源监管难度很大。
二、强化房屋租赁业税收征管建议
(一)完善税收法律,规范税款征收
1.完善税收法律体系。提高房产税收法规法律的立法层次,使房屋租赁业税收征管有章可循,借鉴国际经验,坚持“宽税基、少税种,低税率”的原则,将房屋租赁业税收如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税收合并统一征收营业税,设计合理的房屋租赁业营业税税率。
2.完善房屋租赁监管法规。一是规范房屋租赁市场政策税收监管措施,建立房屋租赁市场指导租金制度,以市场租金价格为依据,政府测算、制定并公布阶段性租金,宏观引导房屋租赁市场的良性发展,并实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发生房屋租赁行为,租赁双方必须签订房产管理部门印制统一格式的房屋租赁合同,合同金额执行房产管理部门统一制订的政府指导价,合同事项中注明应缴纳的税款和合同需报送地税机关备案等事项。二是考虑到出租方会通过合同、协议将税负转嫁给承租方,法律应明确规定房屋出租方如未按期申报纳税,限定承租方在规定期限内找到出租方,并要求出租方按规定缴纳税款及滞纳金,否则承租人将承担连带纳税义务。也可通过法律规定直接由承租方缴纳或由承租方担负代扣代缴义务。
3.调整房产税收计税依据。科学认定房产出租行为经营方式,租赁双方必须提供房产证、身份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承租合同等资料,确保能准确区分房屋自营行为和租赁行为,对自营行为改从原值征收为从市值征收,定期评估房产价值,使计税价值与房屋实际价值相差不大,实现从值与从价征收的税负相对公平。
(二)加强登记管理,健全房屋征管档案
1.加强登记管理。要求房屋出租人发生纳税义务,自租赁之日起30日内,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持房屋产权证明、租赁合同、居民身份证等资料,前往房屋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
2.加强部门配合。结合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加强与国税、公安、工商、房产、土地和城建等职能部门的联系,建立科学的信息采集机制,积极开展房屋出租税源普查,充分掌握房屋租赁的第一手资料,比对所采集的资料与征管信息,真正建立起分街道、分经济类型的税源档案,使税源信息涵盖房产原值、租金收入、产权所有者、承租者及经营方式等各个方面。
3.加强信息管理。建立房屋租赁业的协税护税的动态网络信息平台,开发房屋租赁房税收管理软件,规范数据信息采集过程,对房屋租赁实施动态监控,实现数据资源信息共享。
(三)强化宣传力度,提升纳税意识
按照“贴近生活、贴近工作和贴近纳税人”的三贴近原则,充分利用媒体,做好房产税收政策的宣传工作。
1.房屋租赁涉及社会各方面,有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还有不少中介机构和服务性单位参与其中。针对房屋租赁税收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税源分散、征管难度大、纳税意识差、税收流失严重的实际情况,采取广播、电视、报纸、政务公开栏、办税服务厅等多种渠道和载体,广泛宣传房屋租赁税收法规,帮助纳税人树立依法主动申报纳税的观念。
2.发挥街道和社区居委会工作优势,采取逐户走访、个别宣传、文体活动等多种形式宣传和普及税法知识,把房产税收征管与社区评先评优相结合,提升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在全社会真正形成诚信纳税的良好氛围。
3.广泛宣传依法诚信纳税典型,曝光涉税违法犯罪大案要案,强化震慑教育作用,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和税法宣传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四)探索征管方式,实施源泉控管
依据纳税人取得的租金特点,分别采取“查账征收”、“核定征收”和“以票控税”三种征管方式。一是对租金收入申报属实,能提供真实有效的合同、协议和收费依据的,以实际取得的租金收入按税法规定依法计算征收各项税款;二是对不申报租金收入或申报不实的,不能提供合同、协议和收费依据或提供的合同、协议和收费依据记载的租金收入明显偏低的,由主管地税机关按照房产管理部门制订的政府指导租金标准,以纳税人实际出租的房屋建筑面积和适用的租金标准计算出的应税租金收入,依法计算征收各项税款;三是将“以票控税”作为房屋租赁业税收征管的一项重要手段,通过发票监管税源,要求承租方办理租金结算手续时应取得租赁业统一发票,出租人凭房产管理部门监制的租赁合同开具租赁业统一发票,对取得租赁收入未开具租赁业统一发票的出租人或未能取得租赁发票的承租人,按照《征管法》和《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五)发挥协税作用,依法委托代征
1.建立规范化管理的房屋租赁市场,根据房产税收征管特点,依法委托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物业管理单位、建设管理部门等单位,按照地税机关提供的政策依据和征管办法,代征出租房屋税款,并定期反馈房产税收征管信息。
2.利用政府行政手段和财政会计核算中心的财务管理职能,全面准确核算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房产原值和房租收入,在准确掌握征管基础资料的前提下,计算房产租赁税收的应纳税额,依法委代核算中心将房屋租赁税款集中划缴入库。
(六)加大稽查力度,打击违法行为
一、西乡塘区房地产行业重点税源概况和税收实现情况
房地产行业税源监控工作是西乡塘区地方税务局组织收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房地产行业企业对西乡塘区地方经济发展有较大影响力,可以说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状况的变动直接影响到西乡塘区地方税收收入的变化,并且其影响力是持续和较稳定的,在制造业税收相对稳定的前提下,通过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数据解读可以推断地方经济发展态势,解释税收增长原因,探寻税收增长点,为税收征收管理决策提供依据,因此,房地产行业税源监控是西乡塘区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工作的重中之重。目前,西乡塘区重点税源管理股管辖的房地产企业共29户,其中国家总局重点监控20户,区局重点监控4户,城区局重点监控5户。分年度看,*年、*年、*年1-9月分别征收6189.56万元、8178.47万元、9853.89万元,税收收入占总收入比重分别为8.93%、14.30%、23.75%,呈现逐年上升的态势,因此房地产开发行业税收收入在西乡塘区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西乡塘区房地产税收监控管理的主要做法及成效
(一)强化素质,落实制度。一是选调政治、业务素质强的税收人员从事的房地产企业税收管理工作;二是定期组织业务学习和研讨,及时研究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重点、难点问题;*年来,通过研讨解决了房地产企业未完工开发产品的税务处理、代建工程和提供劳务的税务处理、合作建造开发产品税务处理等问题,形成了一系列的管理办法,确保房地产行业税收有条不紊的开展。其次,建立了严格的控管制度,将制度涵盖于管理的方方面面。用监控管理办法明确房地产项目情况收集、税务登记、税收政策执行等事项要求,结合*市地税局项目属地管理原则,建立重点开发项目税收月报表、项目预售、销售前后的保全清算制度等。三是结合执法过错追究制,加强检查和监管。税源管理最重要的因素是人的因素,西乡塘区地税局在完善一系列的征收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加强内部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坚持以制度管理人和事,对执行不到位的及时限期改正、纠正和责任追究,切实保证制度不折不扣得到贯彻落实。
(二)收集房源,处处留心。一是留心广告找房源。我们高度重视房源信息,从广告入手查找房源,要求税收管理员密切关注报刊和“房交会”、互联网上的房产信息。二是全面清查房源。对辖区内房地产项目和企业进行了全面调查清理;同时,设立专职外勤人员深入到房地产项目进行调研,跟踪监控。三是发动群众探访房源。定期深入楼盘、大街小巷进行宣传,向群众了解在建房地产项目,并通过城区税源办、居委会、中介公司等组织掌握房源状况。
(三)建立网络,时时互动。在城区区委、区政府的大力支持下,与城区税源办定期召开房地产管理联席工作会议,协调房地产企业及项目管理,强化了日常信息交流和情况通报,形成了税源控管体系。部门互相配合是关键。我们主动上门,逐个走访城区开发办、房产局、规划局、建管站等涉税房地产管理部门,了解它们的工作职能和工作程序,寻找加强管理的途径和手段,同时收集了大量最新楼盘立项、审批、开工、预售等信息,进行落实。通过召开地方政府参加的房地产企业座谈会,宣传房地产各项政策,提供政策咨询服务,实现执法与服务有机融合、征税与纳税良性互动。
(四)宣传政策,面面俱到。一是定期下户,政策宣传到位。对在管的房地产企业,有管理员定期下户,了解企业经营状况,宣传房地产税收政策。二是加强辅导,规范管理到位。督促企业强化财务管理,帮助企业做好财务会计资料规范管理,为税收征管提供准确资料。要求房地产企业必须保存完整的合同、协议、工程结算发票、预收账款收据等财务资料。
(五)纳税评估,严格把关。按照“广泛借鉴、规范流程、指标对比、务虚与务实相结合”的思想开展纳税评估工作。细化评估方法步骤;通过一系列指标、系数横向、纵向比对发现问题;务虚与务实相结合、指标数据与实物现场相结合、纳税人这一“点”与对应行业这一“面”相结合。*年,通过对房地产行业纳税评估,评估入库各项地方税95万元。
三、西乡塘区房地产税收监控管理的存在问题
一是部门沟通不到位。地税、工商、国土、规划、房产、建设、金融部门往往各自为政,根据部门职能实施行政管理,不能有效实现资源共享和信息互换,对房地产业社会化综合协调管理水平尚处于较底层次,客观上导致了税收源头管理困难和有效管理滞后等实际问题。如:部分房地产开发商在未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情况下,照样可以通过开发项目的立项审批和资质审查;地税部门与国土资源、财政、土地管理、规划建设管理、房产管理、银行等相关部门的沟通不到位,不能做到信息共享和资源合理利用。二是税源监控乏力。具体表现在税收管理员对房地产业的经营方式、开发程序和经营规律还不十分熟悉,对所得税及房地产业相关税收政策的了解和掌握相对不足,对企业财务核算尤其成本核算知识的掌握不够熟练。三是纳税意识淡薄。一些开发商以追求最大利润为目的,在项目开工后不依法履行其纳税义务,往往不择手段以达到其偷逃或挤占国家税款的目的,不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不按规定如实申报其应税所得,而采取多种手段偷税。主要表现在:一是预售收入不入账,不按规定计提企业所得税。二是企业收取的房租收入、广告费收入不申报,以完工房产抵付各种应付款项,如借款、工程款、租金、广告支出、奖励支出等。三是采取虚报成交金额、协议少开发票手段,达到房地产企业少缴所得税的目的。四是虚增建筑成本,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偷逃税款。四是帐目资料欠规范。由于房地产企业是个特殊的核算主体,开发周期长,少则三、四年,多则七、八年,成本费用支出项目多,工程建设编制的预算、签订的合同、变更书,各级项目审批部门的批文等没有作为税务机关必须审核的资料妥善保管,或者无法提供,造成税务部门对成本确认困难,加之跨年度审核工作量大、企业法人、财务人员变更频繁,且财务核算人员的水平参差不齐,帐目资料保管不善,带来审核工作难以到位。加之投资主体多元化和少数纳税人对税法遵从度不高以及税收管理滞后而导致地税机关对房地产业的登记管理难度增大,并在一定程度上和一定范围内存在征管盲区。
四、加强西乡塘区房地产行业税收管理的建议
(一)加强宣传辅导,整顿征管秩序。要以税收政策法规的宣传为切入点,有针对性地加强对城区房地产开发企业负责人、财务办税人员的税法宣传辅导,对其财务核算上存在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使纳税人懂法、知法、守法,增强依法纳税的意识,确保税收及时足额入库。要采取如开座谈会、上门宣传、媒体公告等多种形式向企业宣传解释税收政策、增强企业守法经营、依法纳税的意识,营造房地产行业良好的税收秩序,促进房地产行业的健康发展。
一、个体经济税收征管的现状及问题
(一)确定户数难。个体工商户经营状况和经营方式千差万别,有定点经营、流动经营、租赁经营、承包经营、设摊经营、经常性经营和季节性经营等,而在这些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中,证照不全的占很大比例,有些经营户即使有营业执照,也无税务登记证,以至在日收管理中,漏征、漏管现象不断出现,不能有效地将其控管起来,税款流失严重,并带来税负不公等负面影响。
(二)税款征收难。在我国社会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公民的市场经济意识不强,文化素质、道德水准还不能与市场经济相适应,对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的概念模糊,只想一心赚钱,不知依法纳税,加上个体税收的直接利益驱动,普遍存在对税收能欠就欠,能不缴就不缴的各种侥幸心理,从而难免存在税务干部和纳税人之间的抵触情绪,形成各种征收阻力和逆反心理,造成征收中的被动局面。
(三)日常管理难。由于现行税制的不完善、不健全,导致在对个体工商户进行管理的过程中“阻力重重”,具体表现为:一是进行控管难。现行税制对无证户和有证户适用同样的税率,没有差别的“待遇”就使得许多个体户,尤其是不常年经营或流动经营、挂靠经营的业主有意选择无证经营的方式,遇到税务人员检查就纳税,否则就不纳税,从而形成税款流失,影响了正常的税收秩序。二是确定纳税定额难。我们在实际工作中发现,绝大多数个体工商户没有设置健全的经营帐簿,而且进货无正规发票。而现行税制对个体工商户必须提供的纳税资料规定不严,刚性不强,致使核定经营额时无据可查或缺乏计税依据,给确定纳税定额造成很多困难。三是严格管理发票难。现行税制明确规定不能在向纳税户提供发票时进行担保和质押,因此无法从源头上规范和制约个体工商户使用及核销发票的情况。而多数个体工商户经营活动和内部管理不规范,在发票的使用上存在代开、虚开、用收据代替发票的现象。尤其是许多经营状况不稳定,流动性大,开业、停业比较频繁的个体工商户,停业时不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直接关门打烊,查无音讯,致使已领发票不能及时清缴核销。
(四)行使职权到位难。对征管队伍的自身管理还有待加强,一些税务干部虽然行使了职权,却很难到位。主要原因有:一是客观上税收管理员制度没有落实到位,系统平台没有建成,干部忙于整理档案、催缴、实地核查等日常事务,基本没有时间下户或用纳税评估来有效地对其加强控管,征管质量严重受损。二是主观上部分干部思想上不够重视,日常工作缺乏热情,责任心和事业心淡薄,加之任务繁重,管理难度高,导致各项工作与征管要求还有差距,影响了征管水平的提高。
二、加强个体、集贸税收征管的途径
(一)落实税收管理员制度,加强户籍监控管理力度
户籍管理是税收征管工作的基础环节,在整个税收管理中占有非常重要的位置。其基本工作目标是做到“七个清楚”,即:1、总量构成清,即对辖区内纳税总户数、行业类型、征收方式、重点税源户等构成情况要清楚;2、基本情况清,即对每个纳税户的业别、经营地址、从业人数、经营范围、资金状况、生产经营规模等要清楚;3、涉税事项清,即对每个纳税户的纳税情况、发票使用情况要清楚;4、增减变化情况清,即每月对辖区内纳税户增减情况及原因要清楚;5、停(歇)业情况清,即对纳税户的停业、歇业除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外,应实地核查纳税人的停(歇)业真实情况;6、税控装置使用情况清,即对辖区内纳税人使用税控装置情况清楚;7、减税、免税情况清,即对辖区内残疾人、下岗再就业等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体工商户情况清楚。从实际管理情况来看,我们的个体税收征收管理工作有差距,户型不清、情况不明、漏征漏管等现象仍一定程度存在,急需采取有力措施,认真加以解决。
一是要建立和完善税收管理员制度。职责不清,目标不明,考核不严,是户籍管理质量不高的根本原因。要将户籍管理的基本目标,进一步细化到税收管理员制度中去,明确工作职责,并与税收管理员和单位的目标考核挂钩,按照岗位目标管理办法,严格考核。
二是要建立和完善税收管理员日常巡查制度。只有深入实际,贴近纳税人,才能了解真实情况,掌握第一手资料,为后续工作提供基础和保障。专管员下户缺乏应有的制度硬性约束,就会造成对纳税户情况缺乏基本的了解和掌握,出现管理被动的状况。以漏征漏管户的产生为例,除纳税人自身原因及特殊情况外,缺乏有效监控、管理不到位,使纳税人有机可乘,是产生大量漏征漏管户的主要原因。而通过推行税收管理员巡查制度,可以进一步规范和约束管理人员的工作行为,着力解决管理人员下户过少、对税源动态情况和纳税人经营情况跟踪管理不到位的问题。
三是要建立多层次的停(歇)业核查制度。为防止虚假停(歇)业造成逃避缴纳税款现象的产生,避免管理过程中只核准不核查,进而出现“人情税、关系税”等不廉行为,必须从完善制度入手,形成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建立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查制度,将抽查结果列入征管质量考核的内容。将停(歇)业情况在纳税人经营地及时公布,让社会和纳税人参与监督。
四是要积极推行分类管理。个体税收客观条件千差万别,采取同一管理手段,往往顾此失彼,抓不住重点。应针对纳税人的不同情况,对不同类别和不同地带的纳税人,采取不同的管理手段,以提高征管工作效率。可以按个体工商户经营规模进行分类,按照“抓住大户,建帐建制;管好中户,核准定额;稳定小户,简便征收”的原则实行分层次管理,着力解决普遍存在的“小户不轻、中户不重、大户大漏”的税负不公问题。同时,可以根据个体工商户经营稳定性分别对待,对城区、乡镇内经营稳定的固定业户采用先进的管理手段,将税务登记、定额核定、发票发售、停歇业管理、税款征收全部纳入平台管理;对市场摊位经营户、岗亭经营户、农村自然村小卖店应建立台帐,简并征期。
(二)提高定额核定工作水平
定额核定是个体税收征收管理的核心环节,定额核定是 否适度,直接影响着税款的征收和税负的公平。针对当前定额核定上存在的主要问题,建议采取以下措施:
一是实行平均定额审批制度。通过调查测算,结合实际,确定城区、乡镇平均定额标准,并对以此为依据上报的核定进行审核,对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列入定额调整的重点。同时,对同类别的区域进行税负比较,对平均定额偏低的地方,要进行定额调整,以达到区域税负的大致平衡;对部分定额管理户每年进行定额调整,以确保税收负担大致公平。
二是逐步推行等级定税。按经营规模和市场繁荣程度,将辖区内重点市场、街道按行业进行归类,划分、确定相应等级;对每类市场、街道的每个行业设置不同档位的税额,确定相应的档距,定额时对纳税户靠档定级。等级定税有利于同行业、同等级、同规模业户的税负相对平衡,同时要在典型调查的基础上,建立不同等级的最低定额标准。
三是建立税负核定评议制度。评议制度可采取多种形式,如:定期召开不同行业纳税人例会,进行税法知识培训,征求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定额核定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有利于提高定额的公平性、准确性,减少征纳矛盾。
四是推行定额加发票管理方式。对不使用发票或只少量使用发票的个体工商户推行定额加发票管理方式,严格划分界限,区分管理。如:对小饭店、信息部等只就不开具发票部分定税,购票部分单独缴纳税款,以堵塞征管漏洞。
五是适时推行数学模型定额方法。在系统中建立定税模型,根据不同行业的利润率、房租、水电、人员工资、材料成本等情况确定定额标准,真正实现管理到位。
六是加强税控装置管理。包括在授权、报数、购领发票环节复核、查验;统一在征期内申报、授权、报数;在报数、缴纳税款后进行授权,防止纳税人虚报、瞒报,不缴纳税款。
(三)大力推进个体工商户建帐工作
个体工商户建帐工作一直是个体税收征管工作的难点,对此,一是应本着积极稳妥、重点突出、分期分批、循序渐进的原则,推进个体工商户建帐工作。建帐初期实行查帐征收与核定征收相结合的办法。
二是大力推行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行政许可。对未建帐的个体工商户必须先办理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行政许可,并在确实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后再办理其他所需行政许可。税务部门要加强宣传、辅导服务,并逐步规范有关行政许可的各项工作。
三是要扩大建帐范围。针对目前个体从业人员素质普遍偏低,部分纳税人自己难以建帐的状况,以建帐工作为突破口,积极发挥税务的社会中介作用,为个体工商户建帐。
(四)增加委托代征范围
征管范围调整以后,我区城区的部分小市场内的个体工商户一直未办理税务登记手续,以前有国税委托代征的税款也早已停征,形成征收死角。由于小市场内个体工商户摊位多、流动性大,不易管理,应借鉴国税局管理经验,与市场管理中心联系,办理委托代征手续,防止出现管理不到位的现象。
(五)建立普遍的纳税公告制度
目前,纳税公告形式单调、内容不够完整,亟待改进和提高。除恢复现有办税服务厅公告栏内容外,还应在纳税人集中的主要街道、集贸市场、乡镇、办事处、村委会等地设立固定的纳税公告栏。公告内容不但要有税负核定情况,还应有评议结果、停(歇)业、欠缴税款、滞纳罚款具体情况,还要有税收基本法规、服务承诺、举报电话等。同时,在网站上专门设立个体税收核定和法律法规公告专栏,让纳税人和广大群众了解和监督办税情况,保证纳税人依法行使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六)建立完善协税护税协调机制
个体管理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到方方面面,只有建立和完善各部门协调机制,才能形成控管合力。因此,应从制度上将协税护税程序化、规范化、制度化,使其及时、长期、稳定地发挥作用。积极与市场管理中心、镇政府、居委会、街道办事处联系,发挥这些组织对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纳税情况进行监管的作用:协助税务机关进行税收管理;对违反税收法律的业户,协助税务机关进行查处;对税收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和个体工商户的意见及时反馈;对税务人员的行政执法加以监督;促进个体经济健康发展,维护正常的税收秩序和市场秩序。
(七)发挥税务作用
税务作为独立于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中介服务机构,在税收征管工作中具有重要作用。这一中介组织应该成为市场经济运行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仅有利于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而且有利于增强公民的纳税意识,也是规范纳税行为的有效途径。
1、加强宣传。采取多种宣传形式,大力宣传税务的内容、作用和意义,提高广大纳税人对税务工作的了解和认识。
关键词:县级财政税收;管理;成就;现状;策略
县级财政税收管理的有效实施能为中央和各级地方政府提供稳定的财政收入,是国家全面开展经济建设的重要支撑措施,但是面对经济和社会的迅速而持续的发展,在县级财政税收管理方面还存在着不少问题,因此,我们就需要对传统的财税务管理体系进行改革,以此弥补传统财税管理中的不足之处。
1县级财政税收管理措施改革的成就
近年来,我国的县级财税管理体系改革已经取得了一定成绩,也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地方的财政管理水平,为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奠定了基础。其取得的成就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财政支出方面;主要表现为改进了财政支出制度和加强财税绩效管理,实行由政府集中采购和政府统一支出,并对财政支出进行了评估,使其与税收绩效挂钩。(2)预算管理方面;主要表现为加强了预算管理,实行部门预算、单一账户制度以及收支两条线制度。(3)税制改革方面;对增值税进行了改革,建立起以增值税为主、营业税和消费税为辅的新型流转税制度,并且通过实行分税制度,同时实行税制转型,对企业所得税进行了改革,并统一了内资企业所得税制度。
2县级财政税收管理的问题
2.1监管工作不到位
综合分析我国的县级财政税收的问题,其中,我国县级财政税收监管部门的监管力度不够是导致县级财政税收管理工作出现问题的主要因素。部分政府在改革和规划的过程中,会减少财政部门的管理范围,同时其部门的下属管理机构也会被删减,而这就使得财政部门的管理能力被削弱,从而导致大量的县级财政税收管理人员被分配到该县政府的其它办公机构就职,并且这些被调动的人员大多是具有专业知识的财政管理人员。人才的大量调离,导致财政部门的税收管理工作因不能满足实际的发展需要,而致使该地区的财政部门的管理落后,有的地方甚至直接免除财政管理机构,最终影响该地区的财政收支分配,导致资金混乱。
2.2财税法律制度尚不完善
法律制度是体制顺畅运行的保障,但目前我国对于税收管理方面规章明显多于法律,强制力度不够,县级财政税收管理人员在工作过程中享有过量的自由权,致使税收工作人为性强,随意性大。此外,我国财税体制现有法律不够系统化,相关规定也极为分散,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我国财税执法部门的公允性和权威性。
2.3县级财政税收职能转型缓慢
在新时期国家倡导政府职能转型的背景下,县级财政税收管理作为一项取之于社会,服务社会的重要资金调节手段,在转变自身职能方面步伐太慢,并在很长的时间内,县级财政税收的大部分资金投资于基础建设和一些竞争性较强的项目,而对切实改善民生、提高当地人民生活质量的教科文卫投资较少,从而影响了县级财政税收职能向服务型职能的转型。
3深化县级财政税收管理的改革措施
3.1建立分级分权财政体制
要深化县级财政税收管理工作,就需要对各级政府以及政府部门之前的分级、分权财政体制进行合理地划分,同时适当减轻地方政府的财务管理压力。另外,管理人员还需要对政府的支出实施规范化的管理,在财政权利方面要适当的给予,不可过多也不能过少,并且还要控制好财政自由。此外,在一般性转移支付的比例方面,还需有针性的对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进行搭配,而在当前的转移支付分配方式中还存在许多不足之处,需要实施相应的改革,以建立合理公平的资金分配体系。
3.2建立健全财税制度
想要实现科学化管理,必须有相应的法令作为指导,因此管理人员应建立系统的县级财政税收法律制度,从而保证既能从整体上纵览全局,又能对财税工作的细化环节进行约束,使每一个工作步骤都能有法可依、有规可循,为县级财政税收管理工作的顺利运行提供强有力的保障。同时,应注重税收与支出管理范围的科学划分,明确税负比例,进一步加大在公共设施与社会服务方面的税收支出,加强服务型政府建设,并在此基础上兼顾中央宏观调控与区域发展需求,对财税制度进行积极的引导与调控,以促进我国整体县级财政税收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3.3提升县级财政税收管理人员专业素养
对于各项县级财政税收管理工作的开展来讲,其相关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对县级财政税收管理工作质量与效率有着直接影响,同时它既是县级财政税收管理工作的主要执行者,也是提升其管理工作效率的关键力量。因此,为了进一步提升县级财政税收管理效果,管理人员应首先针对人员的实际情况,以及管理工作的实际需求,建立完善的县级财政税收内部秩序;其次,制定出一系列科学、有效的管理措施,以此来对人员的学习、教育和培训工作做出科学规范。
3.4确定税收范围
县级财政税收政策是一项重要的经济政策,在对其进行改革和创新时需要遵循高效、优化、市场、服务的原则来进行,以确定县级财政税收管理的范围。首先,管理人员需要明确规定县级财政税收的管理项目,并在税收管理中保证各级的管理部门和管理人员能够在管理范围之内来进行管理工作,使县级财政税收的责、权、利得到统一。其次,财政部门应在管理中将税收管理纳入国家预算中,并且充分的调节管理状况,建立健全管理体制,以使整个县级财政税收管理井然有序。最后在创新县级财政税收管理方面,管理人员还需要提高财税资金的使用效益,并将县级财政税收资源进行整合,以科学、合理的原则来管理县级财政税收,使县级财政税收情况公开、透明。
3.5加强县级财政税收的内外监督
要想真正实现县级财政税收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就必须要重视内部监督工作的开展,通过不断加强县级财政税收的内部监督来对其工作人员的相关工作行为做出合理约束,并通过制定完善的规范制度来对其内部工作实施管理,从而为管理模式的创新实施创造有利条件。同时,加强外部管理监督工作的开展,也是促进其管理机制不断完善的重要手段,但是要注意的是,各项管理工作的执行,应全面满足监督机制的具体要求,并且还要积极地实施管理创新。此外,县级财政税收管理工作的开展也离不开政府部门的大力支持,政府部门可以通过采用灵活的预算方法进行县级财政税收的预算,进而促进其管理效率能够得到显著提升。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将不征税收入中的财政拨款界定为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这里面包含了两层意思:一方面是作为不征税收入的财政拨款,原则上不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对企业拨付的各种价格补贴、税收返还等财政性资金,这样有利于加强财政补贴收入和减免税的规范管理,同时与现行财务会计制度处理保持一致;另一方面是为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需要,给予不征税收入的待遇。实施条例对其他不征税收入作了界定。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即需要具备两方面条件:一是在设定主体上,应当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二是属于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性资金。具体内容如下:
(一)关于财政性资金的规定作为不征税收入的财政拨款、其他财政专项资金收入等均属于财政性资金。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财政拨款原则上仅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其他不征税收入中提到了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的问题,但税法关于财政性资金的规定不具体。为此,《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文件,对税法规定的财政性资金,以及哪种类型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作了规定,具体如下:一是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二是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三是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国务院和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的具体文件规定对专项用途的财政性资金,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定《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备注:该文件于2010年12月31日执行期满),规定企业取得的符合条件的财政性资金,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但要同时符合三个条件:首先,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了该资金的专项用途;其次,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最后,要求企业对该资金的取得及发生的支出应单独进行核算,专款专用,而不能与企业的其他资金混用。经解读文件,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的来源渠道,不仅限于财政部门,也可以是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截至目前,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明确规定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作为不征税收入在文件中规定:一是,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二是,核力发电企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款。《关于核电行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38号)规定2008年1月1日起,核力发电企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款,专项用于还本付息,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不征税财政性资金的追踪管理方面,现行文件规定,企业将符合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重新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收入总额;重新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不征税收入的管理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将财政补贴等财政性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什么样的财政性资金属于不征税收入,相当多的企业对此认识不清,有的甚至混淆不征税收入概念。在日常经济生活中,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资金形式多种多样,既有财政部门给予企业从事特定事业(或事项)的财政专项资金,也有地方政府因减免流转税而形成的税收返还性质的财政补贴,还有企业收到的政府以投资者身份投入的资本性拨款,这些都将导致经济利益流入企业而使得企业的净资产增加。在2009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发现有的企业,甚至个别国有大型企业,对收到的财政性资金一律作为不征税收入,甚至将税收返还性质的财政补贴也列为不征税收入。
(二)将直接减免的增值税作为不征税收入有的企业收到即征即退、先征先退、先征后返的增值税,便将其定性为财政性资金,认为增值税的税收优惠不用纳入收入总额,不用再征收企业所得税。通过全面解读财税[2008]151号文件,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资金必须属于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否则不能作为不征税收入。由于增值税的即征即退、先征先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款项,除软件生产企业、核力发电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以外,其他企业取得的上述款项不属于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专项用途,因此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三)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的混淆一些企业认为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要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不征税收入及免税收入,因此,将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混为一谈。在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发现有的企业在确定收入性质时,盲目填报,如:在填报《汇算清缴申报表》时,将从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收益类免税收入,填入不征税收入栏目。其实,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性质不同。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是法定不征收收入,而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是税法规定的优惠政策。既然企业的不征税收入被排除在征税范围之外,根据相关性原则,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而免税收入所对应的支出一般可以扣除。
(四)税务机关对不征税收入疏于管理在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中,税务机关以往将主要精力放在对损失扣除及弥补亏损的管理、税收优惠的备案审核管理、对企业重组及清算的管理、以及反避税管理等方面。对新《企业所得税法》确立的不征税收入,各地税务机关重视程度不一,有的基层税务机关及税务干部对此新概念认识不清,宣传力度不强,管理力度不大。目前,部分地方的税务机关对不征税收入,处于无统一审核标准、后续管理情况不一、缺少事后的专项评估、分析等状况。
三、对于加强不征税收入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一)加强税法宣传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鉴于新《企业所得税法》首次确立了不征税收入概念,目前,相当数量的纳税人对此认识不清、出现概念混淆的问题。因此,应积极拓展税法宣传渠道,通过办税服务厅公告栏、税收网站、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等媒体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企业所得税的税收法规政策,做好对不征税收入的税收政策解读。为了有效增强税法宣传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可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缴前,编写发放统一、规范、准确的“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管理政策专辑”,宣传普及不征税收入的政策规定,以及正、反两方面的案例分析。通过加强税法宣传,促进纳税人满意度和税法遵从度的提高。
(二)明确规范对不征税收入的管理明确不征税收入的范围,企业取得的符合条件的财政性资金,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需要强调的是,对于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其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明确对不征税收入的管理职责。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环节,基层税务机关对不征税收入的管理职责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进行案头审核,根据企业报送的申报表及财务报表,对表间的逻辑关系进行审核;另一方面进行延伸审核,即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对纳税人申报的不征税收入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进行审核。在此基础上,适时开展不征税收入专题纳税评估和税务检查工作。
(三)分类实施加强审核管理1.财政拨款管理方面对于一般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的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一要审核企业是否提供财政资金拨付文件,文件中对该项资金是否规定了专项用途;二要审核企业是否提供了财政部门或资金拨付部门对该项资金的专项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要审核企业对该项资金以及该项资金支出单独管理的证明材料。另外,对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申报的财政拨款不征税收入,要审核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的法定认定资料是否符合规定;二是作为不征税收入的财政拨款是否为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拨付的;三是作为不征税收入的财政拨款是否纳入预算管理。2.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方面对企业依法收取并上缴财政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于上缴财政当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未上缴财政的部分,不得从收入总额中减除。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申报的收入总额与其财务报表、纳税申报表附表的收入总额进行比对,表间逻辑关系是否准确,企业是否具备下列资料,如: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相关批准文件、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收费票据、收费上缴财政的相关资料等。3.政府性基金管理方面对企业依法收取并上缴财政的政府性基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于上缴财政当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未上缴财政的部分,不得从收入总额中减除。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申报的收入总额与其财务报表、纳税申报表附表的收入总额进行比对,表间逻辑关系是否准确,企业是否具备下列资料,如:政府性基金收取的相关批准文件、财政部驻各地专员办事机构同级财政部门或经同级财政部门委托收款的文件证明、收费上缴财政的相关资料等。
【关键词】 阻塞性睡眠呼吸暂停低通气综合征;瘦素;游离三碘甲状腺原氨酸;游离甲状腺素;促甲状腺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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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目的 探讨阻塞性睡眠呼吸暂停低通气综合征(osahs)患者血清瘦素和甲状腺素水平的相关性以及两者在osahs病情进展中的作用。方法 选择osahs患者(osahs组)和健康者(对照组)各40例,均为男性,分别行多导睡眠图检查,并测定空腹瘦素和甲状腺素水平。结果 (1)osahs患者的血清瘦素、ft3以及颈围分别高于对照组(p<0.05)。且随着病情的加重,血清瘦素及ft3水平逐渐增加。(2)osahs患者血清瘦素水平与呼吸暂停低通气指数(ahi)、呼吸障碍事件最长时间(lahd)、微觉醒指数(mi)均呈正相关(p<0.05),与最低血氧饱和度(mos)呈负相关(p<0.05)。(3)osahs患者血清瘦素水平与ft3呈正相关(p<0.05)。(4)osahs患者ft3与ahi及mi均呈正相关(p<0.05),ft4仅与mi呈正相关(p<0.05)。(5)osahs患者ft3与颈围呈正相关(p<0.05),tsh与颈围呈负相关(p<0.05),tsh与脂肪百分比呈正相关(p<0.05)。结论 (1)osahs患者的血清瘦素水平及颈围明显升高,且与病情严重程度相关。(2)osahs患者ft3浓度明显增高,且与颈围存在相关性,同时发现甲状腺素与osahs病情严重程度存在相关性。(3)osahs患者瘦素水平与ft3之间存在明显的相关性。
【关键词】 阻塞性睡眠呼吸暂停低通气综合征;瘦素;游离三碘甲状腺原氨酸;游离甲状腺素;促甲状腺素
the levels of serum leptin and its correlation with thyroxine in patients with osahs he zhihong*,guo liping,wu yali,et al.*the first hospital of shijiazhuang,shijiazhuang 050011,china
【abstract】 objective to investigate the correlation between serum leptin levels and thyroxine in patients with obstructive sleep apneahypopnea syndrome (osahs) and to explore the role of serum leptin and thyroxine in the development of osahs. methods the polysom nography was examined during sleep and the levels of fasting plasma serum leptin and thyroxine were determined in 40 male patients with osahs and 40 male healthy subjects (control group).results (1)as compared with those in control group,the levels of serum leptin,ft3 and neck circumference were significantly higher than those in obese and nonobese osahs patients (p<0.05).moreover,serum leptin and ft3 levels became still higher when the disease condition of osahs patients became more severe.(2)in oshas group,serum leptin levels were positively correlated with ahi,lahd,mi(p<0.05).however,serum leptin levels were negatively correlated with mos(p<0.05).(3)in oshas group,serum leptin levels were positively correlated with ft3(p<0.05).(4)there was a positive correlation between ft3 and ahi,mi,however,ft4 was positively correlated with mi only(p<0.05).(5)in osahs group,ft3 levels were positively correlated with nc(p<0.05),tsh levels were negatively correlated with nc(p<0.05)and were positively correlated with the percentage of fat(p<0.05).conclusion (1)the serum leptin levels and nc are significantly higher in patients with osahs than those in healthy subjects,and which are correlated with the severity of osahs.(2)the ft3 levels are significantly increased in osahs patients,which are positively correlated with nc.the thyroxine levels are correlated with the severity of osahs.(3)there is a significant correlation between serum leptin and ft3 in osahs patients.
【key words】 obstructive sleep apneahypopnea syndrome;serum leptin;free thyronine;free thy roxine;thyroid stimulating hormone
阻塞性睡眠呼吸暂停低通气综合征(obstructive sleep apneahypopnea syndrome,osahs)是最常见的一种睡眠呼吸障碍性疾病,日久引起呼吸、循环、神经等系统的并发症,在成年人中的发病率为2%~4%[1]。osahs的确切发病机制尚不明确。肥胖作为重要的致病因素已经为众多学者接受。瘦素(leptin)是肥胖基因(ob基因)编码脂肪细胞分泌的一种内源性激素,具有抑制食欲、提高能量消耗、减少体脂、调节脂肪分布等作用。有研究报道osahs患者大多存在高瘦素血症,升高的瘦素水平与osahs的病情严重程度一致,提示osahs与瘦素之间可能存在某种内在的联系[2]。同时,研究还发现,osahs与内分泌代谢紊乱之间存在许多联系,osahs合并内分泌疾病中糖尿病最常见,其次为甲状腺功能减退。因此推测瘦素与甲状腺激素这两种对机体饮食、体重及能量代谢都有影响的激素之间存在一定的相互关系,二者共同对osahs的发生发展起一定的作用。本研究拟通过检测osahs患者空腹血清瘦素及甲状腺素水平的变化,探讨osahs患者血清瘦素及甲状腺素水平的相关性以及两者在osahs病情进展中的作用。为临床评估osahs病情的进展及预后,早期预防,阻断病情进展提供依据。同时也为osahs及代谢紊乱综合症的诊断与治疗开辟新的途径。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选择2005年12月至2006年12月河北省石家庄市第一医院及河北医科大学第二医院就诊并经临床和多导睡眠图(psg)仪检查确诊的osahs男性患者40例,年龄38~56岁,平均年龄46.3岁;按国人肥胖诊断标准[体重指数(bmi)≥25 kg/m2]分肥胖osahs组(30例)和非肥胖osahs组(10例)。osahs诊断依据2002年中华医学会呼吸病学分会睡眠呼吸疾病组制定的诊断标准[3],若呼吸暂停低通气指数(apneahypopnea index,ahi)>5,且以阻塞性睡眠呼吸暂停为主,则诊断为osahs。同时选择同期在我院体检中心查体的健康人群作为对照组,经病史询问无睡眠中打鼾、呼吸暂停及白天嗜睡病史,应用psg排除osahs。按同样标准分肥胖对照组(30例)和非肥胖对照组(10例)。所有研究对象均除外糖尿病、甲状腺功能失调等内分泌代谢性疾病、高血压、冠心病、脑血管意外等心脑血管疾病、肝肾功能不全等重要脏器疾病以及小颌畸形和颅面、颈部畸形。
1.2 研究方法 采用psg(北京明思公司)对所有研究对象在睡眠实验室进行夜间睡眠呼吸监测7 h以上,描记并分析脑电图、眼动图、肌电图、心电图、鼾声、口鼻气流及胸腹运动、指端血氧饱和度等参数及ahi、最低血氧饱和度(minimum oxygen saturation,mos)、呼吸障碍事件最长时间(longest apneahypopnea duration,lahd)以及微觉醒指数(microarousal index,mi)等指标。所有受试者行psg监测后,均于晨7∶00~8∶00点钟抽取空腹静脉血5 ml,血标本于1 h后离心(4 000 r/min)10 min,分离血清于-70℃冷冻储藏,用于瘦素及甲状腺素水平测定。同时测量研究对象的身高、体重、颈围(neck circumference,nc)、腰围(waist circumference,wc)、臀围,并计算bmi=体重/身高2(kg/m2);腰臀比(waist/hip ratio,whr)=腰围/臀围;脂肪百分比(percentage of body fat,fat)男=1.2×bmi+0.23×年龄-16.2,女=1.2×bmi+0.23×年龄-5.4(所有结果计算到小数点后两位)。用放射免疫法测定瘦素及血清甲状腺素水平,试剂盒分别北京北方生物技术研究所由天津九鼎医学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所有标本均严格按照试剂盒说明操作。
1.3 统计学分析 应用spss 11.0统计软件,计量资料以±s表示,采用t检验,两变量间相关性分析采用pearson法,p<0.05为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2 结果
2.1 osahs组与对照组观察指标结果比较 见表1、2。
2.2 不同程度osahs患者各项指标之间的比较 见表3。
2.3 osahs患者血清瘦素水平与睡眠呼吸监测有关指标、甲状腺素水平、观察指标的相关性 将osahs患者血清瘦素水平与睡眠呼吸监测有关指标、甲状腺素水平、一般观察指标进行直线相关性分析。见表4。
2.4 osahs患者甲状腺素水平与呼吸睡眠监测有关指标的相关性 将osahs患者血清甲状腺素水平与呼吸睡眠监测有关指标进行直线相关性分析。见表5。
2.5 osahs患者甲状腺素水平与一般观察指标的相关性 将osahs患者血清甲状腺素水平与一般观察指标进行直线相关性分析。见表5。表1 osahs 组与对照组的一般资料比较表2 osahs 组与对照组的一般资料比较 注:与重度osahs组比较,*p<0.05;与中度osahs组比较,#p<0.05;与对照组比较,p<0.05表3 所有受试者的瘦素与甲状腺素水平注:与重度osahs组比较,*p<0.05;与中度osahs组比较,#p<0.05;与对照组比较,p<0.05
3 讨论
osahs是临床常见并具有一定潜在危险性的疾病,可造成多个系统功能损害。患者大多数表现高瘦素血症,人们推测可能与osahs患者体内存在的瘦素抵抗有关[4],由于某种原因使瘦素不能发挥正常的生物学效应,血清瘦素水平代偿性升高。本研究结果也证实了osahs患者存在瘦素抵抗。
国内文献报道osahs患者46%合并肥胖,有等报道70%合并肥胖,而肥胖者50%合并osahs[5]。肥胖本身就可以导表4 osahs患者瘦素与睡眠呼吸监测、一般资料及甲状腺素水平的相关性表5 osahs患者血清甲状腺素水平与睡眠呼吸监测及一般资料的相关性致呼吸紊乱,在这一过程中,脂肪堆积的部位比脂肪数量更重要,osahs患者有较多的颈部脂肪。本研究也发现了osahs患者的颈围明显高于对照组,而且颈围的大小与患者的呼吸睡眠暂停和ahi关系密切,且ahi与颈围之间有统计学显著相关性。有研究表明,osahs患者的咽部黏膜下脂肪过度浸润、堆积,而这是导致上气道形态和顺应性异常的重要因素,与呼吸暂停的发生、发展密切相关[6]。在男性肥胖者中颈围可能是和呼吸暂停严重程度最强的指标[7]。本次研究中发现,颈围与瘦素之间无统计学意义上的相关性,而与ft3及tsh之间有统计学意义上的相关性。这说明在osahs患者中甲状腺素对颈围的增加起着关键的作用。且经过相关分析发现,ft3与ahi及微觉醒指数等预示osahs病情严重程度的相关指标密切相关,考虑甲状腺素对osahs的影响与颈围有关。
目前研究发现,瘦素与甲状腺素之间关系密切。已知瘦素水平与体脂容量呈高度正相关,在肥胖者中瘦素水平明显增高,而当处于严重营养不良情况时,血瘦素水平明显下降。甲状腺激素的一个主要作用就是增加静息时的代谢率,并对小动物的产热有允许作用[8]。甲状腺激素水平还与体重改变有明显的相关性。因此甲状腺激素与瘦素这两种对机体饮食、体重及能量代谢都有影响的激素之间也存在一定的相互关系,二者可能在下丘脑水平及脂肪细胞水平发生相互调节作用。给小鼠大脑脑室内注入瘦素可导致t3水平增加和t4水平降低[9],瘦素增加了t4向t3的转化率。在我们的研究中也发现了瘦素与t3水平存在正相关。ahima等[10]还发现禁食对血瘦素水平有明显的抑制作用,血瘦素水平的降低可引起甲状腺激素水平的降低,给禁食动物注射瘦素后,可使下丘脑垂体甲状腺(hpt)轴mrna在下丘脑室旁核(pvn)中的表达抑制恢复正常,提示瘦素对甲状腺激素有一定的调节作用。同时,甲状腺素对瘦素的也存在一定的调节作用。fain等[11]发现甲减雄鼠附睾脂肪组织中瘦素mrna水平明显增加,而给甲减鼠食入t3(25 μg/kg)后发现瘦素mrna降低40%,血中瘦素水平下降约50%。
同时,本研究结果还显示osahs患者组ft3浓度虽在正常范围内,但与年龄、腰围、whr和bmi相匹配的对照组比较,数值明显升高,提示osahs患者有出现代谢异常的趋势,这可能osahs患者睡眠时反复发生低氧血症,引起夜间交感神经和下丘脑垂体甲状腺(hpt)轴兴奋性升高有关。目前大多研究发现甲状腺功能低下患者极易并发osahs,kapur等[12]研究发现甲状腺功能低下患者并发osahs的概率明显增高,大约是普通人群的1.47倍,对于年龄在50岁以下的女性患者,发生osahs的概率高达普通人群的2.5倍。甲状腺功能低下并发osahs发病率的准确数值报道各异,综合文献大约占25%~82%[13,14]。而我们的研究在除外了甲状腺功能异常的情况下,发现在osahs患者中ft3有增高的趋势,考虑为瘦素与甲状腺素的相互作用有关。同时,ft3与较ft4有更强的生物活性,可能为ft4与瘦素相关性不明显的原因,但具体的作用机制以及二者在osahs患者中的相互作用,还待进一步研究证实。
本研究揭示了osahs、高瘦素血症及甲状腺素之间存在一定的相互联系。一方面进一步证实了osahs患者高瘦素血症的存在,且与病情的严重程度正相关;另一方面发现了osahs患者甲状腺素水平与年龄、体重指数相匹配的对照组有明显的差异。以往的研究仅发现了颈围对osahs病情严重程度的影响,而本研究揭示了osahs患者的颈围与甲状腺素存在着密切关系。因此,深入研究osahs、高瘦素血症及甲状腺素的关系,对于评估osahs病情的进展和预后具有重要的临床意义,有助于开拓新的有效的治疗途径,从而提高osahs及其并发症的防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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