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3-16 08:1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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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企业税收筹划 正当性 税法学分析
税收筹划(Tax Planning)一般被认为是与节税(Tax Saving)具有相同的本质属性,并作为一种合法的节税行为而被各国政府所认同,进而为各国税收政策、法律所允许或鼓励。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税收筹划逐渐被国内接纳,并广为企业等纳税主体所采行。时至今日,国内税收筹划的经济、社会、制度及其规制环境已发生了重大变化,国家税法规范的日益多元化、弹性化和复杂化,纳税主体权益保护理念的进一步强化,为企业税收筹划提供了更大的空间;加之专业机构的介入,企业税收筹划进一步走向隐蔽性、专业化和复杂化,对其合法性的判别愈加不易,以至以之为基础的法律规制出现失度;特别是企业竞争的加剧,致使税收筹划成为企业不可或缺又经常异化的行为。然而,税收筹划的专项立法、规制实践和学理研究又不能及时策应这些变化,故在利益最大化追求的驱动下,不少企业的税收筹划越发失去其正当性基础,进而异化为逃税、偷税、漏税等税收违法行为和事实,使得税收筹划背离了税法规定和税法精神,已危及税法制度追求的公平、效率和秩序。
企业税收筹划及其环境因素的新变化,需要学界重新审视其合法性,以便更好地区分企业税收筹划行为和不正当税收违法行为,保护正当的税收筹划行为,防范和规制税收违法行为。以往关于税收筹划正当性与合法性的研究方法和结论,已经不足以指导目前变化着的税收筹划实践。笔者认为,尽管现今各国都试图在立法或司法上严格区分节税与避税,但是由于节税与避税各自内含的技术性、隐蔽性和复杂性,两者的边界十分模糊。因此,判断不同类型税收行为要基于但不限于税法的具体规定,税收筹划的合法性不仅直接源于税法规范的明文规定,而且根植于法律特别是税法理念、原则、精神等更广泛意义上的正当性。因而,需要冲破先前基于具体技术和特定规范的研究模式,脱出经验主义的窠臼,代之以新的税法学视角,对特定形态的税收筹划行为进行考察,才能对其合法性与正当性进行多维度识别,以做出恰当的分析和结论,进而为规制不当的税收筹划行为做出理性思考提供基础。
一、税收筹划应遵循税法规制的一般价值标准
效率、公平和秩序是诸多法律调整所共同追求的价值,[1]也是税法规范、制度和体系得以创制的基础,更是税法规制的价值导向。在实践中,一个主体的特定税收行为是否合法正当,除具体税法规范之外,可依法的一般价值标准加以评判。税收筹划的运行能够遵循法律追求的一般价值,这是税收筹划得以存在并得到法律、政府和社会认可的一般法理基础。
首先,企业通过依法实施税收筹划以降低税负,节约经营成本,提高自身经济效益,增加企业的可税性收益,为国家税收的实现提供经济基础,从企业和国家两个角度考虑,都有利于实现税法追求的效率价值,这是显而易见的。其次,税收筹划不属于税法禁止的范围,企业在依照公法性质的税法进行税收筹划的同时,也受到私法的保护,[2]企业可按意识自治的精神自由选择,任何企业都有选择和不选择税收筹划以及选择什么样的筹划技术作为提高自身经济效益的权利和自由。尽管税收筹划具有一定的难度,但是从事税收筹划的专业人员和机构的服务,也为企业的这种选择提供了现实基础。企业可通过税收筹划提高竞争能力,实现公平竞争。最后,也正是主要基于上述两点,企业的税收筹划得到税收征管部门的许可和鼓励,企业通过合法手段减少税收负担,增加企业的可税性收益,有利于实现纳税主体利益和国家公共利益在长远意义上的动态平衡,同时也不伤及企业之间竞争的公平性,由此可见,税收筹划符合公法和私法所共同追求的秩序原则。正是因为税收筹划的运行遵循着上述三方面的价值标准,使得它在税收行为范畴中与税收违法、税收非法以及其他非正当税收行为区别开来,这是识别和研究税收筹划正当性的税法理论基础。
二、税收筹划以税法学上的“两权分离”为理念基础
从一般意义上说,国家的税收涉及政府收入和国民负担,作为政府收入的税收收入,从另一个侧面看,实际上是国民的一项负担。税收问题实质上是特定的财产权在政府和国民之间的转移和分配。因此,税收立法的过程也是对国家和国民税收权利进行配置的过程。国家财政权与国民财产权的“两权分离”是历史上税收法律制度产生、发展的基础,也是现实中税收法律制度运行的前提。这一基于国家财政权与国民财产权“二元结构”假设的理论,要求无论是国家财政权,还是国民财产权,都应当是“法定”的,都应当依法加以保护,不能片面地强调某一个方面。[3]税法制度对“两权分离”主义的追求,体现了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的不同权利主张和利益需求,有利于平抑不同权利主体的利益冲突,引导多主体有效博弈,实现税法制度对不同主体利益的平衡保护。“两权分离”作为基本理论假设,正在成为税法研究的重要前提,并为越来越多的学者所接受。此外,在“两权分离”的前提下,税法的基本属性可以定位为:税收是企业及其他纳税主体向国家履行的公法之债,企业在承担纳税义务的同时,也具有一定的税收权利,其中企业出于利益最大化的考虑,尽量少纳税是符合企业的经济属性和趋利需求的,符合各国税法关于公权利和私权利平衡保护的基本精神,这已为众多法学研究者认同和许多国家的司法实务界所认可。[4]
在“两权分离”主义视野中,企业的税收权益被纳入二元结构中“国民财产权”的范畴,企业通过税收筹划正当地保护自身的合法利益,符合税法精神。成功的税收筹划能够帮助企业自身减轻对国家的税收负担,实现经济利益,其实质是通过抑制国家公权力来扩张企业私权利,体现了纳税主体财产权利和征税主体税收利益的冲突。企业在依照税法精神和税法规定减少税负以增加效益的同时,也增加了可税性收入,在理论和形式上成为国家税收权力实现的物质基础,正是企业税收筹划以其手段的合法性和效果的增值性为基点,使得企业和国家在税收活动的动态博弈过程中促成了国家财政权与国民财产权的平衡与协调。
三、税收筹划符合税法学上的税收法定原则
法定原则是公法领域的通用原则,其源于宪法保护国民权益的精神追求,主要着眼点是限制政府权力的不当行使。税收法定原则是公法上通用的法定原则在税收规制问题上的具体体现,是一项历史悠久的法律原则,其含义是指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必须由法律加以规定,税法的各类构成要素都必须且只能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征纳主体的权利义务只以法律规定为依据,否则任何主体不得征税或减免税。有的专家将税收法定原则分解为:课税要素法定、课税要素明确、依法稽征等三个子原则,[5]并将其概括为税收征管主体必须按照法律的实体和程序规定,来确定课税的税法主体、课税客体、计税依据、税率以及税收优惠等来课税。从税收筹划的操作层面看,其技术技巧的着力点就在于通过有计划的筹划和安排,以合法的方式改变课税的税法主体、课税客体、计税依据、税率以及税收优惠等课税要素,从而合法地少缴或不缴税款。其实质是利用国家税收法律制度的规定,来保护自己的税收权益,合法是税收筹划的根本前提。税收筹划的基础是基于多种原因而制订两种或多种合法的税收方案,这些方案可以是税法所明示的或为其所默示。税收筹划的合法性来源于被选择的方案所涉及行为的合法性。在税收征管实践中,企业及其税收筹划人在分析税收政策、法律规定和基本制度的基础上,提出税收筹划方案,征求税收征管机关的意见,征管机关必须依据法定原则和内容,判定该方案和行为的合法性和正当性,不得在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任意否认其筹划方案。
判定企业税收筹划合法性与正当性的标准就是法律的规定。然而,在中国,目前税收法制不健全,一定程度上导致企业税收筹划的法律规制水平不高。考察中国关于税收筹划的立法资源,不难看出,现行宪法及其同类型文件至今尚没有明确规定税收法定原则,[6]税收法定原则在宪法中没有明确的地位。在《税收征收管理法》中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这一规定应该被视为中国的税收法定主义的规范体现。但是,由于现阶段税收立法的数量不够、质量不高,按照税收法定主义,许多应该由法律规定的税收问题,仅是由中央政府的条例、相关部委的规章、通知、办法等行政规范性文件加以规定,违背了税收法定主义关于税收问题的法律保留的基本原则,无疑为税收筹划的合法性和正当性认定增添了复杂性,模糊了合法性税收筹划和不正当税收行为的边界,为税收筹划的法律规制带来不小的难度。但这并不影响人们按照税收法定的原则来指导对税收筹划正当性的分析和判断。随着我国税收法律制度的逐步完善,税收法定主义在指导税收筹划的法律规制方面会发挥更大的作用,越来越彰显其应有的价值。
四、税收法律关系决定了税收筹划存在的正当性
税法学研究认为,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构成税收法律关系中的税收主体。在这一关系中,尽管税收主体双方的地位和权利不完全对等,但是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都是权利主体。国家通过制定税收法律制度和有关政策,税收征管机关代表国家依法行使税收征管权,以国家强制力依法取得税收收入,维护国家的税收权利,增加财政收入;同时,通过不同行业、不同产品的税种、税率、税收优惠政策等办法达到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目的。企业作为税收法律关系中的另一方,在税收筹划过程中,通过税收筹划方案的准备、制订和实施,可以促使国家各项税收法律、法规、政策的运用及操作的及时、准确和完整,同时,促进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以及时有效地发挥其作用。企业依法实施税收筹划,一方面有利于促进国家税收立法目的的实现,发挥税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作用,有利于国家对企业行为实施税法规制;同时,企业通过税收筹划,更好地了解国家税收法律制度,及时掌握税法和税收政策的调整,也使本企业的纳税更加具有计划性、经常性和自觉性。因此,税收筹划能够为纳税人及时、足额、自觉地向国家上缴税款打下良好基础,在客观上对税收征管机关的组织政府收入工作起到积极的协助作用。对纳税企业来说,在税款缴纳过程中,其权利和义务则一般是对等的,依法纳税是其应尽的义务,而采取合法的途径进行税收筹划,以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维护自身经济权益,也是其在履行纳税义务的同时应当享有的一项权利。因此,通过税收筹划可以使企业在行使纳税义务的同时,利用合法手段保护自己应该享有的合法权益。
正是基于上述原因,企业的税收筹划才在合法性的前提下具有广泛的正当性,从而在经济生活中有其存在的可能以及发展的空间。因此,在税收法律关系中,无论是从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任何一方面来看,税收筹划的存在都是必然的,也是合理的,这是征纳双方权利得以实现的有效途径。
五、税收筹划在动态博弈中可推进税收法制建设
税收“两权分离”的思想,为税收筹划作为企业的一项独立合法权利奠定了理论基调,企业能够以具有自己独特利益主体的身份和行为,为追求自己利益的实现而与征管主体及其规制进行博弈。再从税收的基本内涵看,它是加诸纳税主体的一种强制性负担,基于理性经济人之假设和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组织属性,企业等纳税主体总是千方百计采取策应国家税收政策的对策行为,以避免或减轻自己的税负。企业税收筹划的运行过程体现了税收法律关系中征管主体和纳税主体在博弈中协调利益冲突,在经济上体现为“国家税收的减少”与“企业实际税后利益的增加”的矛盾。两者按照税法规则进行博弈,追求均衡状态和各自利益的实现,以至“共赢”。同时,博弈规则在主体博弈实践中得以产生、修改和完善。合法的税收筹划不仅能促进税法精神的实现,而且能促进不同税收主体的利益平衡,同时,对于国家这一税收主体和博弈主体而言,这种动态博弈能够在反复的“税收政策—对策—修改政策”的循环周期中促进博弈规则的演变,推动着税收法制建设,提高税收征管主体的税收征管和国家的税法规制水平。
在税收立法方面,税收筹划有利于完善税制,促进税法质量的提高。企业税收筹划既是纳税人对国家税法及国家税收政策的对策行为,同时也是对国家税收政策导向的正确性、有效性和国家现行税法完善性的检验。国家可以利用税务筹划行为所反馈的信息,特别是通过税收筹划的方案发现并改良已有税法的不完备之处,对现行税法和税收政策进行修订和完善。立法机关加强税收筹划的实践研究,有利于立法机关顺应不同时期国家经济发展对税收和宏观财政政策的调整,及时检查税法对税收筹划规制的适度性,不断完善税收法律制度,准确划定税收筹划的法律边界。因此,税收筹划的过程实质上是辅助国家税法完善的过程,做到对税收筹划规制的适时、适度,从而使我国税收法律制度建设的质量和水平在实践中螺旋上升。
在税法执行方面,鉴于税收筹划体现了不同税收主体之间动态博弈的复杂运动,税收筹划行为的多样性以及税收筹划方案的复杂性,对征管机关的执法能力形成挑战。特别是大量的以合法税收筹划的名义逃税、偷税、漏税等税收违法行为和事实,为税收征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供了鲜活的研究材料。对税收筹划的有效监管,有利于税收征管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识别具体的税收筹划行为的合法性和正当性的过程中,提高税务执法的职业水准,提升税收征管的实际能力,确保税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正确代表国家征税,行使税收权力,维护国家税收权利,同时实现国家对纳税人权利的保护。在税法遵守方面,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初衷是为了少缴、缓缴税,通过税收筹划实现其税收利益,但这一目标的实现必须通过符合税法的形式来完成。这就要求企业必须在其经济业务发生前,要深入研究税法精神,熟悉税收法律制度和具体的规范,准确把握从事的业务有哪些环节,它们将涉及我国现行的哪些税种,这些税种有哪些优惠和鼓励政策,掌握以上情况后,纳税人才能充分运用税法,合理安排企业的经济活动,达到节税目的。因此,税收筹划在一定期程度上可以加快普及税法,强化纳税意识,提高企业的税法意识和遵从税法的自觉性,这在税收法治发展的初级阶段尤为重要。
六、税收政策之变易与税收筹划正当性之承认
政策是法律制度赖以生成和施行的重要基础,税法学的研究十分关注税收政策的变易及其对税收法律和税收征管实践的影响。就税收筹划而言,它的正当性是一个相对的、具体的概念,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或者在特定国家的不同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税收筹划的正当性会得到不同程度的认可,并在法律制度中得以体现,从而影响企业税收筹划的发展水准。税收政策的变化、选择和实施主要受制于政府和税收行政机关的态度,而政府和税收行政机关对税收筹划正当性的认可程度,则源于对其经济性和合法性的肯定或否认。在中国,政府对企业税收筹划的态度经历了一个曲折的进程。早些时候,尽管学界已经开始研究和著述税收筹划问题,但是政府和企业都尽量回避税收筹划这一话题,其原因是税收筹划的直接结果对政府聚集财政收入不利,而且由于税收筹划正当性问题的规定缺失,所谓合法与非合法难以界定,很容易形成避税,甚至偷税漏税等不法行为,因而长期以来政府对待税收筹划既不支持也不反对,低调处理。2000年初,国家税务总局用以宣传税收政策,指导各地税收征管实务的机关报———《中国税务报》创办了《税收筹划》专刊,并配发了题为《为税收筹划堂而皇之叫好》的短评。几年来,该专刊发表大量文章,介绍税收筹划的基本理论和实践做法,分析税收政策,引导企业合法正当地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这是政府对企业开展税收筹划的政策导向,体现了政府对税收筹划的概括性肯定、许可和鼓励,也标志着企业税收筹划在税法法理、税法制度和经济上的正当性得到了公开承认。还要看到,在税收筹划发展的整个进程中,随着税收政策的阶段性和区域性调整,政府对于税收筹划的认可态度、规制程度将会随之发生变化,并适时在税法制度中得以体现。
注释:
本文原标题为《企业税收筹划正当性的税法学简析》
[1]参见张守文:《经济法理论的重构》,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98页。
[2]税收筹划不同于税收逃避,后者往往利用私法和税法的冲突,或者利用税法的漏洞,滥用私法自治权利,规避国家税收。有的学者认为,节税是合理利用私法交易形式,符合税法立法的意图,属于法律所鼓励或许可的行为。参见刘剑文、熊伟:《税法基础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54页。
[3]参见张守文:《财税法疏议》,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46页。
[4]美国的汉德法官曾指出:人们通过安排自己的活动来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是无可厚非的。英国议员汤姆林认为,任何人都有权安排自己的事业,以依法获得少缴税款的待遇,不能强迫他多缴税。参见张守文:《财税法疏议》,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33页;唐腾翔、唐向:《税收筹划》,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4年版,第13—14页。
摘 要 在目前的经济市场条件下,减轻企业税负是提高企业竞争力的重要手段,但是另一方面企业本身也应当合理合法的规划纳税方案,从而保证企业内部的税负降至最低,以期达到最高效益。本文从税收筹划的基础理论入手,对税收筹划的含义和基本步骤以及如何进行具体的税收筹划进行了初步探究,旨在与同行进行交流探讨。
关键词 新时期 企业增值税 税收筹划 方法
一、税收筹划的涵义
税收筹划包括两个方面:广义税收筹划和狭义税收筹划。广义的税收筹划要求企业能够在不违背税法的前提下,结合企业本身的实际情况,运用专业的技巧和手段对自身经营活动进行合理、科学、周密的安排,从而达到少缴税甚至不缴税的目的。而企业之所以进行税收筹划也是希望通过合理规划来实现少缴税或涉税零风险,当然这种广义税收筹划的大前提是企业能够合法纳税。一般进行广义税收筹划的方法有:采用合法手段进行避税筹划、采用合理廉价的方法进行税负转嫁筹划等。狭义的税收筹划要求企业以采纳政府税收导向为前提,以遵守税法规定为基本要求,通过充分利用税法赋予的税收优惠对企业的日常经营、投资和资金分配进行合理、科学、全面的规划和安排从而达到降低企业税负,达到最高盈利的财务管理效果。当然,这种税收筹划也必须在税收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内。
二、增值税税收筹划的方法
增值税税收筹划的具体方法很多, 现仅就纳税人身份筹划法、销项税额筹划法、进项税额筹划法、资金时间价值筹划法、集中与分散经营筹划法等几个方面分析如下:
(一)纳税人身份筹划法
增值税对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差别待遇, 为纳税人身份筹划法提供了空间与可能性。税法所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区分标准有两个, 即销售额标准和核算标准。当企业的销售额超过规定的标准时, 就可确认为一般纳税人。对于达不到销售额标准的纳税人, 若会计核算健全则可确定为一般纳税人。因此, 企业的纳税人身份在未达到销售额标准时可以进行合理的选择, 在达到销售额标准时也可通过企业的拆分等方式来进行身份的选择。
由于一般纳税人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而小规模纳税人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因此, 一般认为, 如果企业有持续的均衡的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则确定为一般纳税人比较节税, 反之, 则选择小规模纳税人的身份更节税。另外, 在当前学术界提出的多个具体纳税人身份筹划方法, 其中, 应纳税额无差别点法不失为一种科学有效的筹划方法。应纳税额无差别点法, 也称税负无差别点法。它是指在计算了两种纳税人的税负相等的那一点之后, 再确定应选择何种纳税人身份的一种筹划方法。其表达方式有二, 一是税负无差别点的增值率, 二是税负无差别点的含税购货额对含税销售额比率。现按第一种表达方式, 并以工业企业为例, 通过对两种身份纳税人增值率的计算, 寻找选择两种身份的临界值, 然后进行身份选择的筹划。所谓增值率, 是指增值额与应税销售额的比率, 而增值额为销售额与购进金额的差。设y为销售额, x为增值率, 一般纳税人的税率为17%, 小规模纳税人的税率为6%, 则有:Y×X×17%=Y×6%解得, X=35.3%这就是说, 当增值率为35.3%时, 两种身份的纳税人的税负相等, 企业可任选一种纳税人身份; 当增值率大于35.3%时, 一般纳税人的税负重于小规模纳税人, 故宜选择小规模纳税人身份; 当增值率小于35.3%时, 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重于一般纳税人, 企业宜选择一般纳税人身份。另外, 若小规模纳税人试图转换成一般纳税人, 必须同时考虑税负无差别点和转换成本的高低, 才能达到节税的目的。
(二)销项税额筹划法
增值税税法规定: 销项税额是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 按照销售额或应税劳务收入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税额。对销项税额的筹划, 关键在于合理少计销售额, 其具体做法有很多, 例如在附带包装物进行销售的情况下, 尽量采取收取包装物押金的方式, 且对包装物押金单独核算, 而不要让包装物作价随同货物一起销售; 在将自产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时, 可采取商业折扣的方式合理降低销售额; 尽量采取深加工的方式对本企业产品继续加工, 避免过早地作为对外销售处理; 在纳税人因销售退回或销售折让而退还买方增值税额时, 应及时从当期的销项税额中冲销等。
进项税额即是指纳税人在购进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时应支付或承担的增值税额。一般进项税额都从销项税额中扣除,因此要想对进项税额进行合理筹划,企业就应当尽量扩大本期的进项税额。例如,企业在购进资源之初可以合理选择供货商,一般都以大规模供应商为最佳供货商。这是因为小规模纳税人信誉差,货物质量难以保证且难以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从作为纳税人的购买方若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买货物则会增加自身的进项税额,是不合算的。当然若能够找到信誉高,商品质量、价格有保证、能够提供主管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供货商进行合作也是可以的。一般若企业现金使用较紧张,则在纳税时也可以采取在纳税期末购进存货以增加进项税额的方法缓解资金压力。例如,一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在4月份的销项税额有170000元,进项税额102000元,则该企业应缴纳税额应为68000元。此时,若企业在月末或5月初购进了一批原材料,假设这批材料的进项税额是51000元,则企业若在4月底购进这批货物并同时取得进项发票时则只需在4月缴纳17000元的税金。尽管这种做法最终并不影响全年的缴税总额, 但确实能减少本期的应纳税额, 从而缓解目前的现金压力。
参考文献:
[1]宗震宇.基于增值税转型背景下的企业增值税税收筹划研究.南昌大学.2010.06.01.
一、新时期开设税务专业的重要意义
1、新时期开设税务专业是税收在国家经济政策中重要地位的体现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为了促进国民实现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政府通常运用包括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在内的多种手段搭配对宏观经济实施调控。税收作为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调节既立足于宏观层面,又落到微观主体,这不仅意味着税收有不同于其他经济政策手段的作用范围和调控方式,而且决定了税收在宏观调控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和使命。税收不仅能实现总量调节,具有明显的经济稳定功能和反周期作用,而且还具有广泛的结构调节功能,另外,对收入和财富的再分配调节也能起到立竿见影的效果。由于税收在国家经济政策中的重要地位,同时为了更好的驾驭税收服务于国家经济,需要更加重视税收问题以及不断深化税收理论研究。
2新时期开设税务专业是满足税收活动范围不断扩大的现实选择
税收对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各环节均可发挥能动的调节作用,不仅作用范围越来越广,而且涉税活动主体曰趋多元化。由于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不断加快,跨国公司来华投资或中国企业在海外投资将不断增多,伴随经济活动范围的不断扩大和经济现象日益复杂,导致税收作用范围由境内拓展到境外,涉税活动主体不仅有政府,还有企事业单位和私人部门。各个市场主体通过依法纳税和税收筹划来降低纳税成本、获得税收比较利益、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和管理水平,这就需要有专门的税务人才来处理其涉税事务。税收活动范围的不断扩大推动社会对税务专业人才的需求提升,导致税务专业人才供需缺口越来越突出,在新时期开设并大力发展税收专业教育是解决这一需求缺口的有效途径。
3、新时期开设税务专业是税务专业人才需求新变化的客观要求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和不断发展,我国社会经济形势发生了重大的变化,社会对税务专业人才需求开始呈现出多样化的特征。首先,大中型企事业单位和私人部门需要具有技术性和操作性的税务专业人才。随着国家税收法律体系的建立健全、税务执法规范化程度的逐渐提高以及偷、逃、漏、骗等违法成本的加大,纳税人通过税收筹划合理避税、降低纳税成本己成为一种理性选择,这极大地增加了对涉税应用型人才的需求。其次,税务中介事业的蓬勃发展急需大量应用型税务专业人才。目前全国己有税务师事务所3100家,从业人员10万多人,但真正拥有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仅约21万人,占潜在的市场需求的10%都不到。相对于日本85%的企业、美国5私的企业和几乎100%的个人都委托税务,我国税务专业人才需求的潜力巨大,这也给我国税务中介事业带来广阔的发展空间。
4新时期开设税务专业是满足财税学科建设的需要
以前是在财政学专业下设税收方向,这种设置对税务专门人才的培养有一定的局限性:一是因为税收学不同于财政学。财政学在西方被称为公共财政学,是研究国家财政的一门学科,其研究内容主要包括政府的收支活动以及政府政策对社会所产生的影响,财政学科的内容主要涉及政府行为,而税收学除了研究政府行为,还进一步研究市场行为,即各个经济组织的纳税活动及相关事项。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新税务专业培养的学生除了面向财税部门之外,还应包括其他国家机关和政府部门,更多的是面向企业和纳税人以及中介机构,二者的侧重点、研究方向均不完全一致。二是因为单独开设税务专业有利于学科建设发展、教研水平的提高以及适应我国经济发展的需要。如果将税务专业独立出来,可以单独制定教学计划,针对税收实务性强的特点,开设更多管理、会计和法律类的课程,有利于夯实专业基础,让学生掌握更多操作技能,能够在校取得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等资格,以便拓宽学生的就业渠道。
5新时期开设税务专业是为了更好地适应国际国内经济形势的变化
从国际形势看,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不断加快。进入20世纪90年代,伴随各国对外开放程度的加大、技术进步以及经济全球化进程的逐步加快,将有更多的中国企业参与国际经营,也有更多的外企走进中国,同时经济全球化还带来了日益激烈的国际税收竞争问题。这些新问题都要求高等财经院校税务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的质量、规格要与这一变化相适应。例如,为适应在华外资企业、国内企业集团涉外发展的需要,应加强有敏锐的洞察力、开放性的思维和创新意识的外向型人才培养;从国内形势变化看,我国迈入了一个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的新的发展阶段,第三产业尤其是金融、保险、投资、咨询等产业发展迅速,这就要求税务专业不仅要为经济结构调整、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提供足够数量的税务专业人才,而且应使培养模式、学生应具备的能力结构与不断深化的产业升级和科技进步相一致。
二、新时期税务本科专业人才培养的目标定位和课程体系设置
1、新时期税务专业人才培养的目标
(1)人才培养模式.新时期税务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定位要紧紧围绕税务人才市场需求的新变化,以“夯实基础、拓宽知识、强化实践、突出能力、面向应用、注重创新”为原则构建将培养理念、培养思想、培养目标和知识结构融为一体的税务专业人才培养模式,为社会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能主动适应21世纪社会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富有创新能力和开拓精神,熟练掌握税收理论知识和业务技能,能在各级税务部门、税务中介机构及其他经济管理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从事相关工作,并具有实践能力的应用性人才。
(2)人才培养规格.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的蓬勃发展,目前大学本科教育正在从“精英教育”向“大众教育”转变。大学本科教育是培养具有较为扎实的基础理论和掌握一定专业知识,并具有一定创新意识的专门人才,在人才培养的规格上更加突出其应用性、实务性、操作性和技术性。鉴于当前本科生己逐步成为一般性的应用型专业人才,精英人才的培养则主要通过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教育来完成。因此,税务专业人才培养规格应定位于为社会培养“宽口径、复合型、具有实践能力的技术型税务专门人才,而非传统定位的税务高级专门人才。
(3)人才培养方案.为了更好地构建和贯彻将培养理念、培养思想、培养目标和知识结构融为一体的高等财经院校税务专业的人才培养模式,应采用以下方案:以课堂教学为基础夯实专业知识、强化理论联系实际;以实践教学为支撑培养动手能力、以提高素质为目标培养创新能力。税务专业毕业生的知识结构和能力结构要达到以下要求:对于知识结构,一要系统掌握财政税收的基本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了解本学科的理论前沿和发展动态;二要具有较强的处理税收业务、中介事务和企业理财的基本能力,包括会计、统计、企业管理、法律和审计等;三要熟悉国家有关财政、税收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具备一定的注册税务师能力,能利用所学知识解读企业财务报表,分析企业财务状况,为企业和公众进行税务和税收筹划。对于能力结构,一是具有税收政策、税务管理、税务、税收筹划以及相关领域实际工作的基本技能;二是语言文字能力;三是现代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应用能力;四是较强的相关学科渗透能力;五是身心健康和完善的人格,具备一定的协作组织能力和自我发展能力。
2税务专业本科教育的课程体系设置
根据新时期税务专业的特点,以人才培养目标为导向,税务专业课程体系的设计应立足于优化人才培养的知识结构和能力结构。[3]根据社会发展以及市场人才需求,税务专业通常下设税收筹划、注册税务师、税务三个方向。课程体系可以设计为公共基础课程、学科基础课程、专业课程和实验教学课程四大模块。其中,公共基础课程、学科基础课程的设立,主要在于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和综合能力;专业课程和实验教学课的设立,主要在于培养学生的专业素质和专业能力。具体设计上,应重点优化专业课程的设置,要根据每门课程在专业培养目标中的地位、作用,进行多维度的整合。强调各门课的相互协调,加强课程内容的有机结合,体现课程之间的主次关系、层次关系及内在联系,在专业课和相关学科课程设置上,体现明显的专业特色和实务性课程的特点,创建一些适应时展的新型课程。专业必修课设置应本着兼顾理论课和实务课的原则,课程应包括:税收原理、中国税收、税务管理、纳税筹划、国际税收等。专业选修课应突出专业针对性和实用性,以培养学生应用能力为目标。专业选修课程设置可以分为理论和应用两大模块,理论类课程的设置注意与国际接轨,同时强调与中国国情相结合,如外国税制课程的设计;应用类课程可包括纳税程序实务、税务实务、纳税会计实务、税收征管信息化等。
三、新时期实现税务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的保障措施
1改革教学手段、丰富教学方法
首先,要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录音、录像、投影、电视、实验室)和计算机网络以及开发各种教学软件实现教学手段的现代化。其次,教学方式和方法要突出特色,广泛采用多媒体教学、校内模拟实训教学、双语教学、案例教学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教学手段和方法。课堂教学要以引导启发、问题研究、讨论为主,系统阐述为辅,充分调动和引导学生积极思维。要加强案例教学和课堂讨论,以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第三,要加强毕业实习和毕业论文的针对性,以理论联系实际、解决实际问题为主要选题方向,从而培养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研究能力。第四,学习效果考核方式上应有所创新。应采取灵活多样的考试形式,如论文形式、案例分析报告等,即使采取闭卷考试的课程,也要增加运用基本理论分析实际问题的试题,减少死记硬背式的试题。同时,还应综合考虑学生平时学习态度、完成作业情况等,合理评估学生知识掌握和运用能力,杜绝考核成绩的投机性和偶然性。
2、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为实现新的培养目标,必须建立一支理论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强有力的师资队伍,为此可以通过以下三个途径来加强师资队伍的建设:一是从业务部门选拔具有高学历、有较强工作能力的业务骨干做教师;二是选拔教师尤其是中青年教师到实践部门脱产实习或挂职锻炼,提高业务能力;三是聘请实际部门富有实践经验的业务骨干做兼职教师,进行授课或讲座。
3、注重社会实践及技能训练,加强校外实践基地建设与实验项目开发
实习和操作技能训练在税务专业人才培养中占有突出重要的地位,为了更好地实现人才培养目标,建立税务专业所需的模拟实验、实践教学平台以及校外实践基地。首先,加强与税务部门、各中介机构及企事业单位的合作,建立实习基地或实训场所,以进一步培养学生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其次,加强实验室建设,实验室可以为学生展示税务机关办税大厅、公司纳税核算业务流程、税务师事务所项目接洽办理等各种不断变化和逐步复杂化的典型税收环境和税收条件,帮助学生在模拟仿真环境中获取对实际工作的初步感性经验。实验室建设不仅要明确其基本功能、拟解决的问题、所要达到的目标,而且应尽可能地与税务部门及企业的实际工作接近,为学生创造逼真的环境。通过让学生在实际操作中、团队交流中和老师精彩点评中把枯燥的专业知识转变为亲身的体验,切实加强学生动手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培养。
4加强税务专业毕业生的就业指导,拓宽就业渠道
(一)运输行业适用的营业税政策
1.提供运输劳务取得的运输收入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并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凡未按规定分别核算其营业税应税收入的,一律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2.企业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应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运输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二)运输行业适用的增值税政策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未实行增值税扩大抵扣范围企业外购固定资产除外)和销售应税货物所取得的由试点企业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准予按7%抵扣进项税额。
2.准予抵扣的货物运费金额是指企业开具的货运发票上注明的运输费用、建设基金;装卸费、保险费和其他杂费不予抵扣。货运发票应当分别注明运费和杂费,对未分别注明而合并注明为运杂费的不予抵扣。
(三)运输行业适用的所得税政策
物流企业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设立的跨区域机构(包括场所、网点),凡在总部统一领导下统一经营、统一核算,不设银行结算账户、不编制财务报表和账簿,并与总部微机联网,实行统一规范管理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总部统一缴纳,跨区域机构不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凡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跨区域机构,不得纳入统一纳税范围,应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
我国将逐步按照世贸组织的原则,对现行的税收政策、制度进行调整。物流行业应如何充分利用税法提供的一切优惠,通过合理的税收筹划,控制运营成本,进行科学有效的财务管理,已成为物流行业经营理财的行为规范和出发点。
三、促进运输行业发展的财税政策和措施
(一)避税
利用转包签转包协议,运输费的发票运输业是可以抵扣的,转包给别人的业务尽可能让他们开票,直接冲减收入,这一块营业税抵减了,成本也有了。
(二)节税
节税是纳税人在不违背税法立法精神的前提下,利用税法中固有的起征点、免征额、减税、免税等一系列的优惠政策和税收惩罚等倾斜调控政策,通过对企业筹资、投资及经营等活动的巧妙安排,达到少缴国家税收的目的。
1.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选择节税法——降低(延迟)交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
快速折旧节税法——延期交纳企业所得税。对运输企业常年处于震动、超强度使用的机械设备、车辆船舶,报经税务部门审批,可以采用快速折旧法或缩短折旧年限。
发出存货的计价方式选择节税法——延期交纳企业所得税。会计制度、税收法规为纳税人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制定了个别计价、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等方法。
成本计算方式节税法——降低(延迟)交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会计制度、税收法规规定的成本计算方法也有平行结转法、逐步结转法等多种。
折旧年限、净残值率、坏账损失准备金提取率等会计估计选择节税法——延期交纳企业所得税。会计制度、税法对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等摊销性质的项目往往只规定了下限(最低使用年限);对净残值率、坏账损失准备金提取率等预提性质的项目则往往只规定上限(最高估计值)。
2.运输行业混合销售行为,采取业务分离税务筹划。物流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可能会涉及到混合业务。这些业务的产生就会出现一些问题,把它看成是两个业务还是一个业务,在税负上的负担是不一样的。
3.利用资本结构节税法——降低企业所得税。企业的资本分为债权资本和股权资本,两者之间的比例关系称为资本结构。
4.低创值(非核心)业务外包节税法——降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纳税人对于自己没有成本(技术)优势的低创值(非核心)业务,可以采取外包方式加工、生产、承做。
5.分别签订合同节税法——降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对于营业税的纳税人,在签订承揽工程合同时,最好将自己不能制作、需要外购的大宗设备不包含在合同总价内,由发包方与供货方签订购销合同,这样可以少交外购设备的营业税。
6.零税采购量和零税销售量节税法——延期交纳增值税。由于增值税法并没有规定纳税人的销项税额与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必须配比,这为企业利用零税采购量和零税销售量进行节税提供了可能。
7.租赁节税法——降低企业所得税。随着社会分工的细化,越来越多的企业将自己没有优势的业务流程外包,租赁便是其中的一种。
8.巧签合同节税法——降低增值、消费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很多经济业务,都是通过合同的形式来实现的,因此,只有纳税人在订立合同时,灵活运用税收制度,利用合同条款节税的空间应该比较大。
9.分别核算节税法——降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纳税人为了充分利用自己的各种经济资源,除了主营业务外,往往还兼营一些业务。
10.变废为宝节税法——降低企业所得税。为了保护环境、废物利用和提高资源利用率,国家出台了一些税收优惠措施: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可在5年内免征或减征所得税。
11.替代节税法——享受优惠政策。国家为了调整产业结构,促进民族产业的升级,以及为了保护某项资源、环境,或者为了抑制某类消费。制定了一系列导向性优惠政策。
(三)规避“税收陷阱”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劳务,应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从高使用增值税税率。需要我们对经营活动进行事前的纳税筹划,从而减少企业的税收负担。
(四)转嫁筹划
税收转嫁筹划,是指纳税人为达到减轻自身的税收负担,通过对销售商品的价格进行调整,将税收负担转嫁给他人承担的经济活动。
转让定价节税法——享受优惠税率。由于纳税人规模和经营范围的扩展,纳税人的机构所在地和经营所在地分离的现象越来越普遍和经营机构设置的地域范围越来越广。
(五)实现零风险
涉税零风险是指纳税人生产经营账目清楚,纳税申报正确,税款交纳及时、足额,不出现任何税收违法乱纪行为,或风险极小,可忽略不计的一种状态。
四、结语
本文认为,我国的物流行业存在很大的纳税筹划空间,纳税人可以在税收法规的范围内充分利用好税收筹划,以给企业创造最好的效益。
参考文献
[1]于玉林,李端生。会计基础理论研究[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1.14,70
[2]葛家澍。实质重于形式欲速则不达[J]会计研究,2005,(6):3-9
[3]财政部会计司组织翻译。对美国财务报告采用以原则为基础的会计体系的研究[M]北京:中国财经出版社2003
[论文摘要]物流业作为新兴产业,随之而来的物流税收问题也越来越受到关注。如何理解掌握物流业税收,用足用好现有税收政策,并制定有效措施,加强税收筹划,规避税收风险,对推动物流业的长足发展显得十分迫切。本文通过对物流行业中运输业的税收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对策,旨在更好地推进我国运输行业的税收发展。
一、引言
我国将逐步按照世贸组织的原则,对现行的税收政策、制度进行调整。物流行业应如何充分利用税法提供的一切优惠,通过合理的税收筹划,控制运营成本,进行科学有效的财务管理,已成为物流行业经营理财的行为规范和出发点。
二、目前运输行业发展中存在的税收问题
(一)运输行业适用的营业税政策
1.提供运输劳务取得的运输收入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并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凡未按规定分别核算其营业税应税收入的,一律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2.企业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应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运输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二)运输行业适用的增值税政策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 未实行增值税扩大抵扣范围企业外购固定资产除外) 和销售应税货物所取得的由试点企业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准予按7%抵扣进项税额。
2.准予抵扣的货物运费金额是指企业开具的货运发票上注明的运输费用、建设基金;装卸费、保险费和其他杂费不予抵扣。货运发票应当分别注明运费和杂费,对未分别注明而合并注明为运杂费的不予抵扣。
(三)运输行业适用的所得税政策
物流企业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设立的跨区域机构( 包括场所、网点) , 凡在总部统一领导下统一经营、统一核算, 不设银行结算账户、不编制财务报表和账簿, 并与总部微机联网, 实行统一规范管理的企业, 其企业所得税由总部统一缴纳, 跨区域机构不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凡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跨区域机构, 不得纳入统一纳税范围, 应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促进运输行业发展的财税政策和措施
(一)避税
利用转包签转包协议,运输费的发票运输业是可以抵扣的,转包给别人的业务尽可能让他们开票,直接冲减收入,这一块营业税抵减了,成本也有了。
(二)节税
节税是纳税人在不违背税法立法精神的前提下,利用税法中固有的起征点、免征额、减税、免税等一系列的优惠政策和税收惩罚等倾斜调控政策,通过对企业筹资、投资及经营等活动的巧妙安排,达到少缴国家税收的目的。
1.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选择节税法降低(延迟)交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快速折旧节税法延期交纳企业所得税。对运输企业常年处于震动、超强度使用的机械设备、车辆船舶, 报经税务部门审批, 可以采用快速折旧法或缩短折旧年限。发出存货的计价方式选择节税法延期交纳企业所得税。会计制度、税收法规为纳税人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制定了个别计价、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等方法。成本计算方式节税法降低(延迟) 交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会计制度、税收法规规定的成本计算方法也有平行结转法、逐步结转法等多种。折旧年限、净残值率、坏账损失准备金提取率等会计估计选择节税法延期交纳企业所得税。会计制度、税法对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等摊销性质的项目往往只规定了下限(最低使用年限) ;对净残值率、坏账损失准备金提取率等预提性质的项目则往往只规定上限(最高估计值) 。
2.运输行业混合销售行为,采取业务分离税务筹划。物流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可能会涉及到混合业务。这些业务的产生就会出现一些问题,把它看成是两个业务还是一个业务,在税负上的负担是不一样的。
3.利用资本结构节税法降低企业所得税。企业的资本分为债权资本和股权资本, 两者之间的比例关系称为资本结构。
4.低创值(非核心) 业务外包节税法降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纳税人对于自己没有成本(技术) 优势的低创值(非核心) 业务,可以采取外包方式加工、生产、承做。
5.分别签订合同节税法降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对于营业税的纳税人,在签订承揽工程合同时,最好将自己不能制作、需要外购的大宗设备不包含在合同总价内,由发包方与供货方签订购销合同,这样可以少交外购设备的营业税。
6.零税采购量和零税销售量节税法延期交纳增值税。由于增值税法并没有规定纳税人的销项税额与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必须配比,这为企业利用零税采购量和零税销售量进行节税提供了可能。
7.租赁节税法降低企业所得税。随着社会分工的细化,越来越多的企业将自己没有优势的业务流程外包,租赁便是其中的一种。
8.巧签合同节税法降低增值、消费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很多经济业务,都是通过合同的形式来实现的,因此,只有纳税人在订立合同时,灵活运用税收制度,利用合同条款节税的空间应该比较大。
9.分别核算节税法降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纳税人为了充分利用自己的各种经济资源,除了主营业务外,往往还兼营一些业务。
10.变废为宝节税法降低企业所得税。为了保护环境、废物利用和提高资源利用率,国家出台了一些税收优惠措施: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可在5 年内免征或减征所得税。
11.替代节税法享受优惠政策。国家为了调整产业结构, 促进民族产业的升级,以及为了保护某项资源、环境,或者为了抑制某类消费。制定了一系列导向性优惠政策。
(三)规避“税收陷阱”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劳务,应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从高使用增值税税率。需要我们对经营活动进行事前的纳税筹划,从而减少企业的税收负担。
(四)转嫁筹划
税收转嫁筹划,是指纳税人为达到减轻自身的税收负担,通过对销售商品的价格进行调整,将税收负担转嫁给他人承担的经济活动。
转让定价节税法享受优惠税率。由于纳税人规模和经营范围的扩展, 纳税人的机构所在地和经营所在地分离的现象越来越普遍和经营机构设置的地域范围越来越广。
(五)实现零风险
涉税零风险是指纳税人生产经营账目清楚,纳税申报正确,税款交纳及时、足额,不出现任何税收违法乱纪行为,或风险极小,可忽略不计的一种状态。
四、结语
本文认为,我国的物流行业存在很大的纳税筹划空间,纳税人可以在税收法规的范围内充分利用好税收筹划,以给企业创造最好的效益。
参考文献
[1]于玉林,李端生。会计基础理论研究[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1.14,70
[2]葛家澍。实质重于形式欲速则不达[J]会计研究,2005,(6):3-9
[3]财政部会计司组织翻译。对美国财务报告采用以原则为基础的会计体系的研究[M]北京:中国财经出版社2003
一、税务专业人才培养目标重新定位的必要性
(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要求税务专业人才培养质量和规格应发生相应的变化
近20年来,在技术进步与各国开放政策的推动下,经济全球化进程逐步加快,成为世界经济发展的主流。为了生存与发展,将有更多的中企参与国际经营,也有更多的外企走进中国,同时经济全球化还带来了日益激烈的国际税收竞争问题。这些新问题都要求高等财经院校税务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的质量、规格要与这一变化相适应。比如,为适应在华外资企业、国内企业集团涉外发展的需要,应该加强有全局观念和组织协调能力,有敏锐的洞察力、开放性思维和创新意识,有国际交往能力的外向型人才的培养;为了使国内企业能有效地参与国际税收竞争,应该加大了解国际惯例、掌握国际规则的国际税务人才的培养力度等。
(二)国内经济形势的变化,要求税务专业人才培养方向和能力应与之相适应
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我国社会经济步入了一个结构调整、产业升级的新的发展阶段,第三产业尤其是金融、保险、投资、咨询等产业发展迅速。与此同时,发展我国的高新技术产业也成为我国新时期的重要目标。这就要求高校的税务专业不仅要为社会经济化的产业升级和科技进步提供足够数量的税务专业人才,而且应使培养模式、能力与不断深化的产业升级和科技进步相一致。为此,在专业方向上应该进一步加大适用性、应用型人才的培养,注重学生获取知识和处理信息能力的培养,注意强化学生运用知识创造性地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三)信息技术的发展,要求税务专业人才培养手段和教学内容等应做新的改革
信息技术是经济全球化的助推器,也是高等教育发展的技术基础。近年来,教育网络、网上课程、教学课件、计算机等信息技术在税务专业的课堂教学中也被广泛应用。信息网络丰富了教学内容,放大了教育资源的配置,也给税务专业人才培养手段和教学内容设计带来了新的挑战。这就要求我们的人才培养手段不能只停留在以往的单一地依靠教师课堂传授知识的层面上,而应拓展渠道,开展计算机网络教学,利用现代科技进行教学。同时,在教学内容上必须加快更新,借助于网络资源不断补充完善教学内容。
(四)市场对税务人才需求的变化,要求税务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应多元化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和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社会经济形势发生了重大的变化,社会对税务专业的人才需求开始呈现出多样化的特征,税务部门对税务专业毕业生的需求呈减少趋势。而与之对应的是,中、外资企业都迫切需要税务方面的专门人才来处理其涉外税收事务和与其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其它税收事务,进行依法纳税和税收筹划,提高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和管理水平。同时,社会中介机构对税务综合性人才的需求也呈上升趋势,海关、公安、检察院、法院等部门在办理经济案件中,对精通税收及其相关业务的人才的需求也逐渐増多。市场需求的这一变化,要求税务专业的培养目标必须适时地转向,由过去以为国家培养税务干部为主转为面向市场,为社会培养合格的复合型涉税服务、税收筹划人才。
二、本科税务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的定位
(一)人才培养层次的目标定位
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的发展,现阶段大学本科教育正在从“精英教育”向“大众教育”转化。本科大学生目前己逐步成为一般的专业人才,精英人才的培养则可以通过硕士研究生教育、博士研究生教育来完成。大学本科教育是培养具有较为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并具有一定创新意识的专门人才。与此相适应,税务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的层次定位应为税务专门人才,而非传统定位的税务高级专门人才。
(二)人才职业岗位目标定位
税务专业恢复之后,由于一些高校在思想观念上还不够成熟,还未能从市场需求角度考虑税务专业的办学思路,将税务专业人才职业主要定位于“综合素质高,适应社会发展需要,具有创新精神的从事税务管理和企业、事业财务管理工作的复合型、高层次应用型管理人才,以及从事教学和科研工作的高级专门人才”。这种职业定位较为广泛,也超越了本科层次的水平。因为大学本科期间学生所学习的专业知识比较有限,实践经验也比较匮乏,难以满足高层次、高级专门人才的能力要求。因此,作为大学本科阶段培养的税务专门人才,主要应从事较为复杂的税收实务工作,而不是直接从事高层次管理工作及高级专门人才所从事的教学科研工作。根据这一职业定位,税务专业毕业生主要面向各类工商企业或者财务咨询公司、中介机构、政府或非盈利机构从事纳税事务、税收管理的实际工作。
(三)人才专业知识结构的目标定位虽然现代高等教育强调“通才”教育,但由于社会专业化分工的客观存在,这就决定了教育领域中专业设置的必要性,同时也决定了所培养的人才必须具有一定的专长,即“通才”与“专才”相结合的一体化人才。依据这一理念,税务专业所培养的人才也必须是在该领域中具有一定的专长,具有处理涉税事务、控制税务风险和财务风险的专门能力。因此,税务人才培养目标的确定必须体现出税务专业人才在复杂的税收环境中从事税收活动应具备的税收理论基础专业知识要求以及税收专业技能。税务专业核心课程的设置应体现出其专业特点,包括税收原理、中国税收、税务管理、国际税收、税收筹划、纳税会计、税务、企业纳税实务等课程都应体现在专业课程中。
(四)人才素质能力的目标定位面对税收环境日趋复杂多变的现实状况,对税务专业人才的综合素质和能力的培养就显得特别重要了。从整体要求看,本科税务专业的毕业生必须具有良好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等完善人格,具有适应现代社会发展的较强的人文素质和科学精神,具有能胜任财税工作的知识结构和能力,身心健康能全面和谐发展的能力。
综合以上分析,笔者认为,高校税务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应确定为:培养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需要,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富有创新能力和开拓精神,具备税收方面的理论知识和业务技能,能在各级税务部门、税务中介机构及其他经济管理部门和企业从事相关工作的应用型专门人才。
三、税务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途径
(一)优化课程体系
新形势下,税务专业的课程体系应进一步优化,应立足于知识结构和能力结构的优化上。新的课程体系可以设计为四大模块,即公共基础课程、学科基础课程、专业课程、实验教学课程。其中,公共基础课程、学科基础课程的设立,主要在于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和综合能力;专业课程和实验教学课的设立,主要在于培养学生的专业素质和专业能力。具体设计上,应重点优化专业课程的设置,要根据每门课程在专业培养目标中的地位、作用,进行多维度上的整合。强调各门课的相互协调,加强课程内容的有机结合,体现课程之间的主次关系、层次关系及内在联系,在专业课和相关学科课程设置上,体现明显的专业特色和实务性课程的特点,创建一些适应时展的新型课程。专业必修课设置上应本着兼顾理论课和实务课的原则,课程应包括:税收原理、中国税收、税务管理、纳税筹划、国际税收等。专业选修课应突出专业针对性和实用性,以培养学生应用能力为目标。专业选修课程设置可以分为理论类和应用类两大模块,理论类课程的设置更加注意与国际接轨,同时强调与中国国情相结合,如外国税制课程的设计,应用类课程包括纳税程序实务、税务实务、纳税会计实务、税收征管信息化等。同时,在专题性质课程的设置上应强调前沿性。
(二)创新税务人才培养模式
要以社会需求和人才自身成长需求为导向,以“夯实基础、拓宽知识、强化实践、突出能力、面向应用、注重创新”为原则,以理论教学体系、实践训练体系和素质拓展体系为实现途径,创立以学生综合素质教育为核心,以知识教育为主线,以能力培养为重点,坚持基础教育与专业教育相结合,坚持知识传授与技能培养相结合的“基础厚、口径宽、适应广、能力强、素质高”这一人才培养模式。
(三)改革创新教学手段和教学方法
要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计算机网络教学,利用现代科技(录音、录像、投影、电视、语音实验室等)进行教学。同时,要开发各种教学软件,实现教学手段的现代化。教学方式、方法也应该突出特色,应广泛采用多媒体教学、校内模拟实训教学、双语教学、案例教学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教学手段和方法。课堂教学要以引导启发、问题研究、讨论为主,系统阐述为辅,从而充分调动和引导学生积极思维。要加强案例教学和课堂讨论,以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要加强毕业实习和毕业论文的针对性,以理论联系实际、解决实际问题为主要选题方向,从而培养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研究能力。学习效果考核方式上应有所创新。应采取灵活多样的考试形式,如论文形式、案例分析报告等,即使采取闭卷考试的课程,也要増加运用基本理论分析实际问题的试题,减少死记硬背式的试题。同时,还应综合考虑学生平时的学习态度,完成作业情况等,合理评估学生知识掌握和运用能力,杜绝考核成绩的投机性和偶然性。
(四)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为实现新的培养目标,必须建立一支理论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强有力的师资队伍,为此可以通过以下三个途径来加强师资队伍的建设:一是从业务部门选拔具有高学历、有较强工作能力的业务骨干做教师;二是选拔教师尤其是中青年教师到实践部门脱产实习或挂职锻炼,提高业务能力;三是聘请实际部门富有实践经验的业务骨干做兼职教师,进行授课或讲座。
(五)注重社会实践环节及技能训练,加强实验室建设
关键词:税收课程;会计专业;教学研究;高职院校
随着法制社会的规范化进程的深入发展和税务部门征收管理力度的加强,税务行为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关系将日趋密切,社会对能独立处理各种涉税事物的会计专业人才的需求也越来越迫切。同时税务咨询、税务等涉税服务将成为未来社会服务行业发展的一个趋势。
一、市场需求和教学现状
(一)市场需求。首先,在会计专业人才市场需求的现场问卷和网络调查中发现,16家企业中要求“熟悉国家和地方税收法律法规”的有9家,占58.33%;要求“熟悉各项税收业务的工作流程”的有12家,占73%;要求“具有较强的纳税筹划能力或擅长纳税筹划”的有10家,占63.69%。由此可见,企业对既懂会计实务又熟悉税收法规和纳税业务的会计人才是有较大需求空间]。此外,根据我国人事部披露的一份人才需求预测显示,会计类中的税务会计师将成为需求最大的职业之一。其次,根据工商部门提供的各类企业数量统计表反映:现代企业仍以中小型企业占较大比重,为节约企业运营成本,其财务部门一般只设置会计和出纳各一名,其实企业设置会计的真正目的正如美国著名会计学专家亨德里克森在《会计理论》一书中写的“很多小企业,会计的目的是为了编制所得税申报表,甚至不少企业若不是为了纳税根本不会记账。即使对大公司来说,纳税也是会计师们的一个主要问题。”因此是否具备税务知识已经成为各用人单位衡量会计类专业人才素质的重要参考标准。会计岗位的综合化也使得会计人员不仅需要具备扎实的会计理论知识和操作核算技能,还要具备全面的税务专业理论知识和综合的涉税事物处理能力。
(二)教学现状。近年来,部分高职院校根据就业市场需求在培养会计专业应用型人才方面做了些改革。但目前高职院校会计专业教育仍拘泥于传统会计岗位人才的培养,普遍存在“重会计类课程,轻税务课程”的现象,造成会计专业毕业生大多数会计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扎实,税务理论和税务操作技能欠缺、匮乏。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会计专业人才培养的多岗位性、综合性理念缺乏。首先在教育理念和人才培养方向上缺乏对税收相关知识和技能的重视。殊不知会计专业主要面向的岗位群,税费计算、纳税申报及涉税会计处理也其主要的职业岗位能力之一。其次是不了解在经济、法制社会下,市场对会计综合人才需求。部分高职院校在对会计人才培养的方向上还局限于传统的核算岗位,人才培养定位于完成经济业务的分类、归集,整理、核算。只把税收教学相关课程作为会计专业选修课,甚至认为税收相关教学课程可有可无。 2)税收教学课程开设不足、设置不甚合理。笔者在对重庆市26所开设会计专业的高职院校进行问卷调查后,发现各个院校开设的税收教学课程不尽相同,有“税收会计”、“税法”“企业税务筹划”“税法与税务会计”“税务实务”等等,大部分院校仅开设其中一门课程,这样导致所开设的的课程在内容上比较混乱,专业性不足,缺乏系统性;在税收课程安排方面缺乏按照知识的递进性开设课程,课程设置片面为满足招生和就业需要而开设的热门课程。存在没有任何税收基础理论知识情况下开设纳税筹划课程情况等等不合理情况。税收课程本身知识点多,学生掌握慢,遗忘快,税收教学课时又严重不足,大部分高职院校仅安排一个学期,课时安排在30学时左右,税收课时间紧张税收知识老师讲解起来只能一带而过,学生学起来也是略知皮毛。3)税收实践教学环节仍然薄弱。对于高职院校的学生来说,备受企业欢迎的是他们实践操作能力和动手能力,这是高职与普通高校学生竞争的最大优势,在税收教学方面,教学形式已经由传统“粉笔+黑板+教案+教材+嘴巴”的教学模式逐渐向多媒体教学等多元化教学转变,单一的教材教学逐渐转向老师的案例教学和互动式教学,但陈旧的教学思想还根深蒂固的影响着部分教育者,任然存在着理论教学占到80%以上,实践环节很少,课堂上教师讲的多,学生练得少,知识训练量总体偏小,教学效率低下。有的毕业生工作后,甚至最基本的税务登记、发票领购、填开都不会。4) 考试考核方法单一,有待改进。税收课程在课程教学结束后考核方式较多还是采用卷面考试,更多关注的是学生对理论知识的理解记忆程度,虽然考试也是一种培养学生能力的途径,可是多方位、多角度、灵活的考核方式也可以促进人才多方面能力的培养。
二、教学改革建议
(一)创新教学理念。一方面,在人才培养理念方面要将市场需求和学生的专业知识理论体系有机的结合,准确定位会计专业所面向的岗位群,深入分析岗位工作任务,全面认识会计专业面对的多岗位和综合性岗位的适应力,创新教学理念。另一方面,从税收与实际生活联系紧密的角度,从会计专业的职业规划以及社会需求等角度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
(二)科学设计教学课程和组织教学内容。对于税收课程的设计总体思路必须以办税员岗位工作任务为依据,以培养职业能力为核心,根据税务机关的要求、企业要求和学生职业发展的需要来确定教学内容;根据工作程序和事物认知的规律组织教学内容。1)根据税法相关课程特点,科学课时安排,递进知识掌握。根据税收课程本身知识点多,学生掌握慢,遗忘快特点按照专业方向科学设置课程内容,合理课时安排。如:会计专业(会计学方向)应开设《税务会计》课程至少60学时,作为必修课程,课程开设层次由《基础会计》到《财务会计》递进到《税收会计》,《税收筹划》作为选修课程,安排30学时;《国际税收》课程安排28学时,作为选修课程。另外增加《税务会计》实训课程。会计专业(注册会计师方向)依然开设《税法》必修课程,50学时;《税务实务》40学时,必修课;《国际税收》安排28学时,作为选修课程。同时增加《税务实务》实训课程。2)根据高职教育特点,按照岗位工作过程组织教学内容。把课程内容的组织直接与工作过程衔接,打破单一的按税种分类的教学方法,采取分行业、分经营业务大类设置专题方式,紧密结合工作实际,方便学生进行多税种有机联系的学习,提高其综合运用知识的能力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如:对于与制造业、流通业联系紧密的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资源税等的计算与会计处理,以购销业务为专题串联讲授实践、操作;房地产开发、销售业务通常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契税、耕地占用税等相联系,可将相关税种的学习以房地产开发为专题串联学习。又如《税务筹划》可以以企业投资、筹资、日常经营以及资产重组等各主要经营活动类别为主线排列知识,会让学生更容易形成清晰的思路,也可以更贴近工作实际、更能满足高职学生实践应用的需要。 3) 规范和完善实践教学体系。由于高职院校会计专业实践教学普遍存在缺少系统教学大纲,因此实践教学环节实施过程中随意性较大,为了防止税收实践流于形式,高职院校应明确实践教学的内容、组织方式和方法,制定系统的实施方案,加强对实践教学的有效监控。实践教学内容的设置要具有层次性、渐进性和可操作性。同时,还要注重按照社会对会计专业人才的就业素质的要求、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及时调整和拓展实践教学内容。
(三)跟进市场,发挥优势,深度推进实践教学。1)整合资源,有效利用。利用现有的会计手工模拟实验室和会计电算化实验室,在财务会计模拟实验中增加税务会计的实训内容,具体可以是依据同一套业务资料,增加全面的涉税业务,要求学生同时做两套账,一套是依据会计准则提供反映投资、融资和经营活动信息的账簿,一套是以税法为准绳的,反映纳税义务的账簿,并且填制配套的纳税申报表,模拟办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等业务,以此保证学生锻炼较强的实践操作能力。2)加大投入,缩短适岗期。首先要加大税收实训经费投入,建立仿真性强,能全方位模拟税务工作流程、工作环境职能岗位的税收模拟实验室,税务会计课增加模拟电子报税训练,购买仿真电子报税软件,建立电子报税实验室,由学生独立完成电子报税业务,在完成任务的过程中让学生熟悉电子报税的流程,增强动手能力,缩短就业适岗期。3)真刀实枪顶岗实践,满足多方需求,把税收工作有创新、有成果的注册税务师事务所、民营企业作为首选目标建立校外实训基地,让学生走出校门在企业办税员或税务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的税务岗位上进行的半年顶岗实习,真项目真做。由于周边地区规定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同时必须附送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查账报告,周边的事务所在每年的1-5月人手非常紧张,学生实习的及时加入,既为事务所及时补充了人力资源,也让学生们真实的体会到了现代化企业的职业要求,实现了税收实务操作与企业的零距离。
(四)改革考试方法,完善评价体系。考试内容的变化,可以起到导向教学的作用,促进在一般课堂教学中贯彻实践性教学的思想,重视技能教学,改进考试模式和方法。改变常规卷面考试内容,加大对技能的考核。课程结束后考核方式可采用理论与实践结合比例考核方式,对基础的理论知识采用试卷考试为主,对技能考核方面,采用随机抽取税收工作任务,通过纳税申报表填报、纳税筹划方案的设计等涉税工作项目的完成情况,考核学生,从而完善评价体系,全面灵活评定学生成绩。
总之,课程建设与改革是提高教学质量的核心,也是教学改革的重点和难点,因此,我们需要采取做好毕业生跟踪调查,对反馈会的信息科学分析等方式,掌握市场需求,了解人才培养的大体结果,发现人才培养方案、课程设置及教学过程及考核评价中的缺陷和问题,积极思考,探索出高职院校会计专业税收课程教学的新思路。
参考文献:
[1] 费兰玲 .高职会计专业税收教学改革初探 合肥学院学报[J] 2010(5)
[2] 何晓岚. 会计专业税收课程教学探讨 时代教育 2011(8)
关键词:翻转课堂 税务会计 教学模式改革
一、问题的提出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国家税收法规的不断改革和税务部门征收管理工作的加强,企业越来越需要既懂会计业务处理、熟悉税收法规并具有各种涉税事务处理能力的应用型、复合型税务会计人才。为了适应企业对会计专业人才的需求,很多高校纷纷设立“税务会计”课程。但是由于教学设施条件、教学师资、教学理念等因素的影响,一些高校的“税务会计”课程仅停留在开课层面,教学效果收效甚微。因此,“税务会计”教学需要从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等方面进行改进,以不断适应企业对税务会计人才的需要。
近年来,以移动互联、物联网、云计算等为代表的新一代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既对高校的教育教学系统变革产生了巨大的推动力,也为教学模式改革和创新提供了方便快捷的技术保障。2001年,麻省理工学院(MIT)启动“开放课程”项目(简称OCW),拉开了国际开放教育资源(简称OER)运动的序幕(焦建利,2011),也开启了信息技术在教育领域应用的新时代。在此之后,世界著名大学视频公开课、可汗学院、TED视频等开始风靡全球,成为信息时代学习生态系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为全世界大学课程的设计、开发、共享与应用提供了创新理念。在众多的以信息技术为基础的教学模式改革中,“翻转课堂”模式逐渐成为众多大学争先采用的模式。
在翻转课堂教学模式中,课程教师在课前围绕课堂讲授的核心内容完成教学视频,并将相关学习资料提供给学生。在课堂上,教师首先组织学生观看和学习教学视频、案例、习题等学习资料;在此之后,师生围绕课程核心内容和学生的疑问,进行小组讨论、答疑和协作探究等互动交流环节,一起完成课程的教与学,真正做到教学互动、教学相长。“翻转课堂”被迅速应用到大学课程教学中之后,掀起了一股教学理念革命的浪潮。目前,在英语、工商管理、计算机等学科,翻转课堂得到较为广泛的推广,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在基础会计领域,有些高校也开始了一些类似的尝试。但是在税务会计领域,由于该课程本身的应用性较强,既需要较深厚的理论知识,也需要较强的实践经验,因此上好这门课的难度比较大,目前对这门课教学的改革还处于摸索阶段。翻转课堂教学作为当前教学改革的一个重要发展方向,将其应用到税务会计这门课的教学中,充分结合税务会计的特点和难点,定将取得良好的效果。
二、《税务会计》传统教学模式的困境和弊端
《税务会计》作为会计学的一个重要分支,涉及会计学、税收学等多个学科和领域的相关知识。这门课程的培养目标是为企事业单位培养能熟练处理涉税业务的会计人才。对于即将从事财务相关工作的税务专业和会计专业的学生来说,这门课是非常重要的选修课程。但是,当前在很多高校,特别是一些高职院校,由于教学条件(包括硬件设施和师资力量等)的限制,这门课变成纯理论课程,导致授课效果极差。
首先,教学内容“重理论,轻实践”。从《税务会计》的内容体系上来看,理论部分包括税务会计概述和特点,以及所得税会计的理论基础,在大部分教科书上这部分内容的篇幅较为有限。实践部分主要结合税法和企业的经营行为,针对具体的案例讲解会计核算。所以,从课程设置上可以看出,实践教学内容远远超过理论部分。但是在很多高校的课堂上,不少教师由于本身的税务会计经验有限,案例难以收集,再加上税法变动较为频繁,因此为了便于授课,往往跳过需大量进行案例讲解的会计事项,而把过多课程时间放在理论知识上。教学中还是“以教师为主体、学生被动接受”的填鸭式教学方法。这种教学方法的教学效率很低,导致很多学生的动手能力较差,综合素质难以提高,到工作岗位之后无法迅速适应出纳、会计等岗位的要求。
其次,课程考核“重死记,轻活用”。《税务会计》作为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教学过程讲究实践性,考核自然也应该注重实践。一方面由于课堂教学本身缺乏灵活性,导致考核无法脱离于授课实现灵活的考核;另一方面由于考核的方式较为单一,仍以闭卷考试为主,以考核知识点为主,难以体现学科本身的实践性、灵活性和综合性等特点。在这样的考核方式下,学生从日常的学习到期末准备考试,都较容易被误导。
再次,教学媒介“重传统,轻网络”。当前,很多高校已经实现教室多媒体全覆盖,教师授课方式已经实现从过去传统的黑板板书教学方式到多媒体授课的转变。这对于具有较多案例教学的《税务会计》课程来说,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但是在具体应用中,很多教师只是将多媒体看成是板书的替代,并没有充分应用多媒体的功能。很多高校教室里配备的电脑,并不能上网,导致上课过程中无法便利地应用超星、百度、网易教学视频等网络资源,更别说采用较新的“慕课”或“翻转课堂”等新的教学方法了。
三、基于翻转课堂的《税务会计》教学模式设计
翻转课堂在《税务会计》课程的推广,将使教师的角色从税务会计知识的传授者变成学生学习的引导者,使学生从知识的被动接受者变成主动的研究者,使课堂教学从知识讲授变成问题探究,使教和学从单向的知识传导变成双边的互动。
笔者近两年在《税务会计》课程教学中尝试采用“翻转课堂”的教学模式,将《税务会计》的教学设计成课前、课中和课后三个阶段(见图1),取得了很好的效果。采用这种教学方法的班级学生,在实训大作业的完成上明显表现出较强的动手能力。结合“翻转课堂”的理念和教学改革经验,笔者将“税务会计”课程的改革思路总结如下。
(一)课前教学准备。在教学准备阶段,课程教师要先完成对课程的教学设计工作。主要是基于教学目标、教学对象(学生)和教学内容的分析,做好课前准备,制作课程内容(包括课程课件、教学视频、课堂练习等),并准备好相应的教学环境条件(包括教学硬件设备、在线教学平台、网络信息资源等)。笔者在《税务会计》教学视频的制作上,首先将教材内容按实际工作项目重新组织(见图2),然后再将每个工作项目分为若干个知识点,围绕每个知识点制作一个20分钟左右的微视频。微视频的具体内容,既可以模拟税务办理工作流程,也可以围绕某个任务(如掌握纳税申报表填制方法),还可以围绕某个来源于实际工作的案例。视频的制作尽量与实际工作接近,具有一定的情节性,生动形象,这样对学生才具有较强的吸引力。在完成教学资料之后,课程教师将学习资料发放给学生,由学生预习。在视频制作软件上,笔者选择基于PPT的快速课件制作软件,经常用到的有PowerCam、Adobe Presenter等,这些软件的特点是人性化程度很高,在安装完成后可以直接在PPT界面生成可选菜单,教师可以在PPT界面上进行解说录制、动画添加和试题的制作等项目操作,非常便利。课前教学准备阶段是翻转课堂教学成功的基石,直接影响到学生后续学习能否顺利进行。
(二)课堂互动教学。在课前教学准备工作就绪之后,就进入课堂互动学习阶段。在课堂上,学生在教师的引导下,通过观看PPT和视频、参与网络课程、互动讨论、协作探索、进行自测练习等方式,初步完成对课程内容的学习。例如,笔者在对纳税申报表填报内容进行讲解时,通过多媒体教学,形象地将各项指标的计算和填列过程显示出来,或者将申报的流程页面剪切下来,通过多媒体图文并茂地为学生进行讲解,指导学生进行纳税申报表的填制,以增强学生的感性认识。在视频学习之后,提供会计账证表,指导学生完成工作任务,并选择学生提交的作业,进行交流讨论,从而提高学生独立与协作的工作能力,提高学生的工作技能。
此外,《税务会计》课程由于牵涉到一些会计事项的处理,比如会计账簿的设计,各业务会计处理前后关联情况的讲解,难以在一张电子屏幕上显示出来,因此在讲授过程中可以运用FLASH技术,制作经济业务发生的原始凭证表达方式(主要是票据、单据的开具和工资表的制作等)及凭证传递流程FLASH动画演示,以便于学生在课堂内外加强学习和操作,理解和掌握各种岗位技能。在视频展示之后,可以围绕重要知识点和在实践应用中的主要难点进行交互式讨论,也可以让学生模拟具体税务实践环节中的一些角色,如企业进行税务登记时如何准备和操作,如何与税务机关打交道,如何办理税务工作流程等,以加强学生对知识点和具体应用的理解,真正做到融会贯通的教学目的,从而提高教学效果。
(三)课后学习平台支持。《税务会计》的实践性很强,这种特点决定了学生仅靠课堂的学习难以顺利掌握课程知识和税务操作流程。针对这个特点,笔者选择Moodle作为《税务会计》课程管理平台(此外Blackboard和Sakai两个课程管理平台也可以使用)。笔者根据教学计划和课程的深入,陆续在学习平台上传制作好的教学视频和其他学习资料,学生在课后可以24小时登陆教学平台进行在线学习,还可以在学习平台上完成作业、下载视频、留言、与学生在线交流等。教师在使用这个平台之后,还可以根据学生在平台上的学习记录,例如登录次数、在线学习时间等实时数据,对学生的学习情况进行有效监督。目前Moodle还支持学生通过手机登录平台,使学生可以随时随地进行学习。此外,QQ群、微信群、微博等即时通讯工具的广泛使用,也为师生实时交流和课程信息即时等提供了便捷的条件。
四、《税务会计》翻转课堂教学的几点配套改革建议
(一)重新整合《税务会计》教学体系。首先,打破传统的教学方法中根据教材章节体系,从概论、到基础理论、再到会计实务的教学方法,转而采用按照实际工作项目将知识点进行分类教学,在讲解具体知识点时,既有理论讲解,又有操作演示,以增强教学的实践性。其次,在教学视频的设计上,每个视频尽量按照知识点有针对性的制作,力求使学生能够集中注意力,提高学习效率。再次,每个视频的末尾都针对本课的内容布置习题,以供学生进行有针对性的练习。
(二)突出教学内容重点。针对《税务会计》的实际应用,突出核心章节和内容,进行重点讲解。首先是突出税收法规,针对不同税种的税制构成,进一步分门别类,将全部税种分为流转税、所得税和其他税种三个部分,并有侧重的讲授。如重点讲授增值税 、所得税部分内容;适当讲授营业税、消费税、关税、城建税、资源税、印花税等税种的内容,而对于契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教育费附加等内容则简单带过或让学生自学,以培养其自学能力和独立思考能力。其次是强化纳税申报教学环节,让学生自己动手,计算收入总额、扣除项目、应纳所得税额和应纳税额等,填制纳税申报表,熟悉所得税报表内容,巩固税务知识,同时提高动手操作能力。再次是注意整合税收筹划知识,在讲解相关税法知识的同时,融入一些税收筹划的思想,教授一些比较典型的筹划技巧,激起学生的学习兴趣,提高学生在税收筹划、财务咨询等方面的能力,使学生能够学以致用。
(三)多元化考试方式。改变传统《税务会计》的课程考核仅采取期末闭卷考试的单一方式,采取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的方法,从三个维度构建考核体系,力求全方位评价学生的学习情况。首先,考核学生在课堂上的学习情况,这部分数据采用教师课堂教学的相关记录(包括学生上课回答问题、参与案例讨论与交流、会计实务操作等情况)。其次,考核学生在课后的学习情况,这部分数据采用网络学习平台上的相关记录(包括视频的在线学习时间、练习完成情况、问题提问次数和在线讨论的活跃程度等)。再次,考核学生实训作业的成绩,针对《税务会计》课程中每个实践部分的项目任务安排实训作业,并把每次作业的成绩计算到课程考核中去。
五、小结
在我国,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会计核算体制改革的深化,企业对税务会计人才的需求日益增多,税务会计人才越来越受到企业的重视。在《税务会计》课程教学改革中,我们不仅要注重课程教学内容体系的建设,而且要注重课堂教学方法的建设。通过翻转课堂的改革,有助于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提高学生实际操作能力、分析问题能力和沟通协作能力,也有助于培养出符合时代需要的优秀的应用型、技能型会计人才。
参考文献:
1.刘斌.高职会计类专业《税务会计》课程教学改革探讨[J].青岛远洋船员学院学报,2012,(3).
2.徐涵.行为导向教学中教师角色的转换[J].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06,(4).
从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 “营改增”)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实现了所有行业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或将退出历史舞台。文章对“营改增”制度下,高校财会人员在税务管理、会计核算、发票管理、税收筹划等方面都面临巨大挑战进行分析,提出对策和建议。
1高校“营改增”的基本状况
1.1认定纳税人的资格及应缴税金的计算
按照《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规定,对于连续12个月应税收入低于500万元的单位,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的增值税税率,应缴税金=销售额×3%,进项税不能抵扣;对于连续12个月应税收入高于500万元的单位,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实行进项税额抵扣制度。一般纳税人适合一般计税方法,应交税金=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1.2“营改增”后的税率
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税率由5%调整为3%。小规模纳税人可按抵扣税率,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面“营改增”试点以后,一般纳税人在原有增值税17%和13%两档税率的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交通运输业适用11%的税率,部分现代服务业中的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鉴证咨询服务适用6%的税率,部分现代服务业中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适用17%的税率,可以进项税额抵扣。
1.3“营改增”的效果
从先行试点的各地情况看,“营改增”取得了明显成效,主要表现为,完善了税制,打通了增值税抵扣链条,从制度上解决了重复征税问题;减轻了大部分试点高校税负,特别是降低了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的高校税负;促进了高校服务业加快发展。
1.4高校“营改增”的应税项目
高校根据法人证书确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从事教育、科研和经营的活动。“营改增”纳税实践中,高校有多种收入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例如,教育培训费、销售杂志收入、刊登广告、司法鉴定、管理服务、举办会议费、版面费、房屋场馆出租、测试费、检测费、横向科研课题、技术研发转让、咨询服务、对外餐饮住宿、损坏设备赔偿、出售零星废品等收入由营业税改为增值税。
2“营改增”对高校的影响分析
2.1“营改增”不光是财务部门的事情
此次“营改增”改革对高校财务管理产生了深远影响,不仅体现在纳税和会计核算工作,还要求各个相关部门积极配合。“营改增”解决重复增税、降低税负问题,降低税负由能够抵扣的进项税决定,进项税的抵扣情况取决于各报销部门提供的抵扣凭证。在这样的情况之下,高校对涉税项目进行核算管理不再只是财务部门的职责,对于应税项目的物资采购、工程实施、劳务采购、签订经济合同及科研项目的部门和学生有新的要求。那些为了省钱,进原材料、买设备、租房子都不要专用发票。这样看似成本降低,实际上却是“贪小便宜吃大亏”,没有进项税额抵扣,引起税负上升。相关部门人员要尽快适应 “营改增”后的变化,在销售货物和提供服务时及时开具有效的发票,以便于进项税额的抵扣,并配和财务部门做好财务管理工作。
2.2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难度大
(1)高校应税项目材料成本等可以获得专用发票,但由于部分材料零星、分散购买,很难取得专用发票用于抵扣销项税额。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方面,由于金额小,商家不愿开具专用发票;另一方面,开具专用发票手续复杂,采购人员为节约时间,宁愿放弃获取专用发票的权利。
(2)高校应税项目的差旅费(例如机票款)、人力成本等大部分费用,无法取得专用发票用于抵扣进项税额。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国家税法规定,旅客乘坐交通工具,不得开具专用发票;二是人力成本都是以薪酬或劳务的形式发放到个人,这部分成本也无法取得专用发票用于抵扣。
(3)为降低采购成本和提高原料新鲜度,从农贸市场采购大量生鲜原料,农贸市场采购不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很难降低税负成本。
2.3增值税进项税额分担与抵扣成为难题
从纳税人角度上看,高校是一个独立的纳税主体,需要作为一个纳税人来进行纳税申报工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抵扣的规定,一般纳税人不得在免税、非税项目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进项税额的抵扣,即纳入财政国库集中支付项目、免税的横纵向科研项目,高校代管暂存类项目不可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应税项目的专用发票可以抵扣。高校既有应税收入,又有非税收入,而非税收入是高校的主体收入。非税项目购进材料、固定资产、房屋设备维修保养费、水电费、网络通信费、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其他外包服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既用于非税项目,又用于应税项目,如何分担、如何开具专用发票抵扣成为难题,这就使得进项税额的抵扣困难重重。所购货物或劳务是用于应税项目还是非税项目,若无抵扣,则需要在月末作为进项税额转出,避免产生税务风险。
2.4部分高校税负不降反升
“营改增”可以消除重复增税,降低成本,增加效益,但实际情况又有两种:一是部分高校税负能降低。被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的高校,原来是按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现在改征增值税,税率为3%,从税率来看,税负下降幅度达到40%;二是部分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高校可以通过进项税额抵扣来降低实际税负。“营改增”之前,高校缴纳营业税,在采购阶段所包含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能抵扣,计入了成本;而 “营改增”之后,采购材料、购进设备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实际缴纳的税金会减少,因此税负会有所降低。
一部分高校税负有增加。例如,税改之前培训费的营业税税率是5%,营业税是价内税,按营业收入的全额计提5%的营业税。“营改增”后,对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是价外税,增值税税率为6%,按规定应以营业收入除以6%得到的不含税收入,再乘以6%计算销项税。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高校,由征收营业税改为增值税,税率由5%改为6%,单从税率上看,税负有所增加。一般纳税人的高校实际税负高低取决于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如果进项税额很少或是没有,会造成高校税负不降反升。主要有三个原因:一是涉税业务不断增加,部分高校不注意区分应税项目和非税项目,没有合理分担,造成没有进项税抵扣;二是“营改增”之前购置房产、设备等固定资产,但现在不能抵扣进项税;三是在高校涉税成本中比较重要的人工成本、交通费用等不能进行抵扣的项目较多的情况下,外购设备、材料等可抵扣支出微乎其微,就会造成高校的税负增加。因此,高校应合理进行税收筹划,主动应对由于税负变动造成的不利影响。
2.5增值税发票管理更严格
发票管理是税收征管的中心环节,特别是增值税专用发票,与高校增值税的计税基础息息相关,它既影响高校对外提供服务所产生的销项税额,又影响到其接受服务、日常采购等环节所产生的进项税额,进而影响缴纳增值税的多少,使高校涉税风险进一步加剧。例如,增值税在征管制度、虚开发票等方面比营业税更加严密与完善,财会人员面临虚开增值税的法律风险;在进项抵扣环节面临取得增值税发票真实性的法律风险,这种责任远远大于营业税。因此增值税发票的领取、开具、使用和监管就更加严格。我国《刑法》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开具、使用等所有环节都作出了非常严格而详细的规定。税务部门稽查和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相比营业税更加严格。
2.6纳税申报更为复杂
“营改增”之前,高校的营业税发票管理及缴税比较方便、简单,只须向地税部门申领发票,申报纳税。“营改增”后,征税机关由地税变为国税。国税部门与地税部门之间的工作流程差异很大,申报流程增加了抄税、认证一系列复杂手续。专用发票未通过认证的或者超过规定期限未进行认证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主管税务机关也将比对纳税人申报的进项税额数据和认证数据,如果不一致,进项税额也不能抵扣。对于高校来说实际的报税流程延长了很多,报税周期也有明显的增长,尤其在前期对于国税部门报税环节不熟悉或者操作不熟练的情况下,很容易出现漏报或者未认证的问题,形成高校进项税额无法抵扣增值税,造成大的财务损失。
2.7试行“营改增”过渡期工作强度大
营业税税制下,高校只须向地税部门缴税,会计核算相对简单。“营改增”带来会计核算的变革,使得纳税环节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会计核算工作更加繁琐,人力成本加大。高校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有许多申请、报备、设备安装、政策学习等工作,过渡时期需要协调各部门来共同完成,工作量与工作强度加大。作为一般纳税人的高校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发票需要对方提供企业资料,同时,财务报账需要对方提供专用发票,因此会造成财务工作量增大问题。按税法规定一般纳税人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计算抵扣进项税额时,纳税环节增加了认证、抄报税等步骤,纳税申报复杂性明显增加。国税部门的免税政策是“即征即退”,比免征营业税的“预征后退”免税备案更为严格繁琐。因此,在“营改增”的政策实行之后,高校财务管理难度及工作量有了一定的增加。
3应对“营改增”对策及建议
3.1树立大局观念,加强对内学习宣传和对外联系
“营改增”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税务管理业务,一些非财会专业出身的教职工对于推行的“营改增”政策并不是十分了解,那么则会对高校中的纳税管理造成影响。因此,高校领导要对 “营改增”工作进行重视,高校中的相关税务管理机构要对 “营改增”涉及人员提出要求,进行详细的阐释并落实,在高校中开展“营改增”相关的培训活动,对相关的教职工进行培训。
(1)财务部门联合相关管理部门对内做好“营改增”的解释、宣传和学习培训工作,可以通过举办税法宣讲会、校园网一些税法宣传知识的形式,来引导教师增强税法意识,让师生了解各种税收政策,取得师生的普遍理解和支持,增强师生的纳税意识。学校教职工也要积极配合财务部门,共同完成“营改增”实施工作。
(2)对外加强与税务部门的联系,及时了解相关政策与实施进度。财务部门加强与税务部门的沟通和联系。通过邀请税务部门人员举办讲座、座谈等多种灵活的方式,同时也让税务机关更加了解高校的特殊情况,在日常工作中得到税务部门的理解和支持。
3.2严格经济合同管理
在落实“营改增”试点政策实施的过程中,一些应税项目依据合同确定税率、税种。高校应严格把关经济合同的签订,合同内容必须完全符合合同法和税务部门的要求,高校中的审核部门要对涉税合同制定的过程严苛化,保证合同中内容的准确性与科学性,要完全按照相关规定签订合同。“营改增”后,要修改合同文本,将合同的内容更加详细地陈列,最好详细到在合同中标注票据涉及的税种及税率,尤其是免税合同的制定,这样做为合同的审查提供了便捷性。
3.3建立完善的发票管理制度
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日趋严格的情况之下,高校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从发票领购、开具到使用,全过程的对增值税发票进行管理,让增值税发票的开具和使用更加严格、规范,以保证高校财务管理工作能够顺利进行。在发票领取环节严格执行验旧领新制度,克服发票作废管理严格带来的麻烦,借助其他资料,对有无虚开,有无代开和骗购现象进行严格审查;在申报环节进行监控,取得的专用发票要自开具之日起,180天内须认证,认证当月抵扣。对于能够进行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高校得到以后应该严格检查,保证相关信息的准确性和可靠性,让以后的进项税抵扣可以正常进行。
3.4细化设置涉税会计科目及辅助核算信息
(1)应缴增值税会计科目设置细化。
现行《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均允许高校部分地采用权责发生制,这为高校开展增值税会计核算明确了核算基础。“营改增”后,高校应细化会计科目设置。高校需要在一级会计科目“应缴税费”下设置二级会计科目“应缴增值税”,再下设七个三级明细会计科目,即“进项税额”“已缴税金”“减免税款”“转出未缴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转出多缴增值税”7个明细会计科目核算。
(2)应税项目辅助核算信息设置细化。财务部门根据合同信息分别设置应税项目辅助核算。涉税项目核算包括财务立项、收入的核算、支出的核算等多个环节。财务立项时,将管理信息系统中“是否涉税”识别标签嵌入财务项目信息中,这样项目负责人可能根据辅助核算信息来直接判断哪些经费为涉税经费,为以后税务核算与筹划打下基础。
3.5加强培训,提升财税业务能力
(1)提高财会人员素质,提升涉税业务能力。尽管高校已经成为重要的纳税主体,但由于长期以来的成本意识淡薄,对税收征管工作不重视,高校财务人员对税收的认识远远没有企业财务人员敏感和深刻,相关涉税业务也不熟练。由于“营改增”的实行,让税务管理的基础理论出现了较大的转变,应对传统的税务管理模式进行科学的改进,以完善高校税务管理体系。应加强高校财务人员税务知识的培训,定期邀请税务部门相关人员就棘手的税务问题进行详细的解读,经常同兄弟院校加强涉税业务的交流,财会人员要不断强化其自身的业务素质,提升办税业务能力。
(2)加强培训,提高应税项目相关人员税务能力。“营改增”后,对财务团队提出更高的要求,财务人员必须快速适应税务征管要求,加强高校内部控制,防范财务管理风险和税务管理风险。税务管理人才的培养是“营改增”过程中财务部门应重点关注的内容。涉税相关人员的培训,不仅限于财务人员,与业务相关的人员也应在培训费之内。
3.6避免涉税风险,加强增值税的纳税筹划
增值税纳税筹划的重点是尽可能多地取得增值税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越多,减税越明显。根据一般纳税人税收筹划的要点,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入手,尽量更多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1)合理分担,正确抵扣进项税额。高校财务人员在实际操作中要注意区分是应税项目还是非税项目,对于既用于非税项目,又用于应税项目的各项支出,科学合理分担后,把应税项目单独列示,单独签订合同,单独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结算,正确抵扣进项税额,避免涉税风险。
(2)对管理流程进行梳理和调整,力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进项税率越高,减轻高校税负的效果越明显。高校要对日常业务进行梳理,综合考虑进项税额与含税销售价格两个因素,明确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业务,对可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业务,应尽量选择一般纳税人作为供应商,尽量减少与不能开具专用发票的单位交易。
(3)利用优惠政策,实施纳税筹划减轻税负。根据财税〔2011〕111号文件规定,高校纳税人就“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收入免税。其中高校自然科学领域中的技术开发以及技术转让等均在该税收优惠政策的范围内,高校需要充分利用这些优惠政策减少高校的经济支出。高校自身积极主动和税务、主管科技服务的部门沟通和反馈信息,积极争取认定为科技开发或科技服务项目,办理免税备案之后即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4结论
“营改增”是国家在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减轻和扶持相关行业税负而制定的具体政策,高校只有积极主动地适应 “营改增”的要求,使自身在会计核算和税收政策上与之相适应。“营改增”试点工作,对高校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给高校的财务工作带来了很大影响,无论是计税方法、会计核算,还是发票管理、纳税申报等都发生了变化。需要加强财务管理,注重纳税筹划,完善制度,优化会计核算流程,用好“营改增”的政策优势,以降低税负,提升竞争能力,进而促进高校教育科研事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