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3-18 15:5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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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房屋建筑工程;住宅工程;分户验收;竣工验收;监督
正 文: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平稳健康发展,城市规模不断扩大,城乡一体化进程不断加快,公共建筑、住宅工程、工业厂房等新建工程此起彼伏,经久不衰。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以下简称工程竣工验收)作为房屋工程质量验收的最后一道关是否能把好,直接关系到房屋最终产权所有人的切身利益和合法权益。作为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量监督机构)有义不容辞的责任。尤其是国家住房城乡建设部近期印发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的通知(建质〔2013〕171号)(以下简称新规定),对原《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建建〔2000〕142号)(以下简称原规定)部分内容进行了调整。新形式下,如何做好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监督工作,对各地质量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都是正在或即将面对的问题。
对照新规定与原规定,在关于工程竣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中删除了“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进行检查,并出具认可文件”和“有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的条款。也就是说今后质量监督机构在受理建设单位申报的工程竣工验收时无须核查也不应核查申报的工程是否已取得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这是这次规定调整的一大亮点,也是一大进步,避免了常期因建设单位无法及时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而无法组织实施竣工验收的情况发生。也彻底解决了政府不同部门之间规定的冲突,重新让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回归到本位,规范了行政文件规定的规范性,避免了越权越位的情况发生。
新规定在关于工程竣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中增加了“对于住宅工程,进行分户验收并验收合格,建设单位按户出具《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的条款。近几年以来,通过政府监管,住宅工程质量稳中有升,但随着老百姓对房屋质量的意识不断提高,维权意识不断增强,以及社会舆论广泛关注,加上因多方面原因一些住宅工程在房屋在交付过程中仍存在部分工程质量缺陷和有关单位处置不当,导致全国各地购房业主因房屋质量问题上访事件时有发生,并处于上升趋势,给社会带来了不安定因素,同时也给政府有关部门带来一些负面影响。为有效遏制此类情况的发生,各地相继出台了关于住宅工程通病控制和分户验收的相关规范和管理办法。2009年住建部还专门下发了《关于做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通知》(建质[2009]291号),对分户验收内容、验收依据、验收程序、验收的组织实施等作了具体规定。这次新规定关于住宅工程分户验收条款的添加,是住建部进一步响应社会需求,加强政府监管,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切实维护购房者合法权益的具体体现。
认真研读以后,我认为在今后如何继续做好工程竣工验收监督工作应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加大宣传,正确领会和认真贯彻落实新规定。充分利用媒体和学习培训等各种渠道,加强新规定的宣传,通过利用日常监督工作的便利及时向有关单位宣贯,做到突出重点,明确要求,落实责任。作为新规定的传播人和直接执行者,我们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全体人员首先要提高认识,正确领会,详细解读,严格执行。以此次颁布的新规定为契机,进一步理顺理清各有关部门的专项验收与工程质量验收的关系,进一步明确和统一竣工验收监督申报应提供的材料,避免出现一部分质量监督人员认为有关专业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收集越全越好的错误思想,避免出现把各有关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当作竣工验收申报的必备材料和组织竣工验收的前置条件,避免出现同一地区各质量监督机构要求不统一的现象产生。改变过去过分依赖有关部门出具的验收通过证明文件的错误做法,真正摆正自己的位置,做好自己应该做的事情,做到不该做的事情绝不越雷池半步,应该审核的资料绝不放松要求,降低标准。受理工程竣工验收监督申报时,在原有基础上应重点加强对建设单位出具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责令整改的问题的整改完成情况的核查。
二、进一步明确工程竣工验收监督的范围。长期以来,工程竣工验收实际监督的范围各地意见不一,有的认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除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外还有其他专业行政主管部门等在把关,认为各专业主管部门更专业,导致部分监督机构将由他们负责监督的验收内容从工程竣工验收的范围内分离出去,不管不问或疏于监管,在这一点上,消防工程等尤为突出。依据新规定第五条中第㈠款等有关规定,可以看出工程竣工验收的范围是房屋建筑各专业设计文件所包含的所有内容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包括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中的内容,所以上述内容都应该纳入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范围。
三、进一步规范工程竣工验收内容和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各方主体行为。工程竣工验收实质上就是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是建筑工程投入使用前的最后一次验收,也是最重要的一次验收,依据GB50300-200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以下简称统一标准)的相关规定,工程竣工验收应包括对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各分部工程的检查验收,而不是片面的对房屋建筑专业设计内容进行检查验收,这就必然要求除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各有关单位各专业项目负责人参加验收外,参与工程建设的其他各有关单位各专业人员也应参加验收,验收过程中对各自负责的部分进行检查并最终汇总到项目负责人处。最终由各单位项目负责人发表工程竣工验收意见,并当场签署有关文件。值得注意的是,我们大部分工程质量监督人员不清楚设计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具备什么样的资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及管理工程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项目注册建筑师应担任民用建筑的工程项目负责人,项目注册结构工程师有资格做以结构为主的工业项目的工程项目负责人。另外有些质量监督机构存在要求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的做法存在,导致参加验收的勘察单位相关人员在验收的过程中无所事事。依据统一标准的相关规定,勘察单位虽然亦是责任主体,但已参加了地基验收,故单位工程验收时可以不参加。
四、切实履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竣工验收过程中的监督职责。目前,全国各地绝大部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竣工验收监督的具体工作都是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来实施。长期以来,由于部分质量监督人员不能正确理解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工程竣工验收过程中的所扮演的角色,过多地参与或干预了工程竣工验收的过程,并且在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的过程中养成了一些不良习惯,甚至本末倒置,导致质量监督机构无形当中被当成验收的主体,并且被误认为是具有否定参建各方验收意见和决定验收最终能否通过或房屋质量是否合格的政府权威机构。最终导致被广大人民群众误认为所有的房屋建筑工程尤其是住宅工程在交付使用之前都是由当地的质量监督机构亲自验收通过的,房屋质量不管出现什么问题都向质量监督机构问责,讨要说法,政府与百姓之间如是产生了矛盾,严重损害了政府在人民群众的良好形象。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过程监督,淡化竣工验收监督抽查或抽测,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正确履行监督职责,从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各方中真正脱离出来,让他们积极发挥在验收过程中的主动性,充分发表验收意见,最终形成书面的结论性意见。质量监督机构只要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即可。
结 语
以上这些观点是我从事房屋质量监督工作以来结合这次学习新规定之后的心得体会,希望对各地质量监督机构尤其是广大奋斗在质量监督工作一线同仁们能提供一些参考,同时产生一些共鸣,为新规定实施后的工程竣工验收监督工作起到一定的借鉴意义。
参考文献:
[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质〔2013〕171号)
[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建建〔2000〕142号)
[3]《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建标〔2001〕157号
关键词:高速公路工程;竣工资料;整理工作
Abstract: The author describes the status of preparation of the completion of the highway engineering data, analysis of common problems of the preparation of the completion of the highway engineering data, corresponding countermeasures.Keywords: highway; completion data; finishing work
中图分类号:TU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2104(2012)
1 高速公路工程竣工资料编制现状
自从第一条高速公路开始建设以来,高速公路发展非常迅速,但是,在高速公路竣工验收中,工程竣工资料的档案专项验收经常成为焦点问题,常常出现某些项目为了完成项目的竣工验收,在档案资料不符合验收条件的情况下,对存在的问题不得不采取预留的方式进行档案的专项验收。在实际工作中经常可以看到,相当多的项目在工程基本完工后才开始进行项目竣工资料的整理工作,开始组织大量的人员对竣工资料进行整理、整改,有些项目由于工程中的原始记录不符合档案规定的要求,不得已在档案资料整理时进行资料的全面返工,既造成了资料的真实性问题也会同时造成资料的缺失,令档案专项竣工验收无法及时进行。
高速公路的工程竣工资料的档案竣工验收是高速公路竣工验收的一个专项组成部分,按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公布)第二十七条“项目法人对试运营期超过3年的公路工程不申请组织竣工验收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责令改正后仍不申请组织竣工验收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运营”,第三章竣工验收第十六条“公路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五)对需进行档案、环保等单项验收的项目,已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从交通部的要求可以看到,档案的专项验收必须在试运营开始后的三年内完成,否则,将会出现违规营运的现象。
2 高速公路工程竣工资料编制常见的主要问题
竣工资料整理过程中常见的主要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
2.1 套复
对于同一分部工程在形成工程资料时,先将分部工程的名称以及相同的填写完毕,然后复印,再在复印件上将分项的不同数据录入;这种原始资料的形成方法不符合档案对资料需保存原件的要求。
2.2 漏记
档案资料的记录要求是将格式内需要记录的地方记录相应的内容,但是,资料上往往存在很多该记还没有记的空白处,或者对于记录表格中没有需要填写内容的空格,未按档案整理规定对这类空格进行处理。
2.3 记录不准确或不规范
记录数据使用的笔不符合规定要求,属于易褪色的种类;记录的内容没有按照统一的要求去记录,如实测值有时填写偏差值,有时又填写完整的数据;不按照统一要求的编号规则进行编号;修改记录不符合规定的要求等等。
2.4 资料不全
2.4.1 项目前期资料的缺少:项目前期文件比如立项审批文件,环保、水土保持、林地等等多项专项审批文件的部分缺失;项目征地、三线的迁移、拆迁补偿的合同等,尤其是拆迁补偿部分的原始记录缺失。
2.4.2 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资料缺少:除工程计量表附件外的分项开工报告、变更设计图纸、工程往来文件、工程计划、会议纪要以及其他管理性的重要文件要等,缺失较为严重是施工日志。
3 常见主要问题的原因分析及其对策措施
3.1 容易出现的场合和情形探究
3.1.1 工程技术人员认为可以节省时间和填写的精力的时候就容易出现“套复”的问题。
3.1.2 在资料形成过程中,某栏内容根据以往的经验将来可能需要修改的、或者尚未统一明确的要求,暂时不适合填写的时候,容易出现“漏记”的问题;工程技术员不知道档案规定应对空白栏进行处理的时候,容易出现“漏记”的问题。
3.1.3 工程技术人员不知道档案规定原始记录不能使用容易褪色的笔、或者记录出现差错需要修改时,不知道档案对修改是有规定的,容易出现“记录不准确或不规范”的问题;某些记录的内容需要项目统一,而项目尚未统一、或者统一的时间较迟的情况下,容易出现“记录不准确或不规范”的问题。
3.1.4 由于项目实施项目法人制,项目立项的资料形成人员与项目实施的人员往往不一致,项目交接过程中也不重视按照档案要求去做好相应的移交工作时,容易出现“前期工作的原始资料缺失”的问题;征迁工作涉及面较广、工作零星,一般由地方政府临时组建指挥部完成,当人员变动较快,工作人员又没有资料形成、收集、归档和整理的经验时,容易出现“前期工作的原始资料缺失”的问题;进入施工高峰期时,现场进度、质量、安全、造价等工作量大增,施工以及管理单位均感觉无暇顾及工程档案资料的形成和归档工作,同时如果相应工作人员主观上认为资料只要能满足工程计量的要求,就及时完成了竣工资料的形成、收集工作的时候,就容易出现“项目实施期间的资料缺失”的问题。
3.2 原因剖析
3.2.1 缺少档案专业知识。对于高速公路工程档案资料编制工作,基本上有自行完成、委托专业档案咨询公司完成或者两者组合等三种形式,无论何种形式实现工程竣工资料的编制,均需要资料所反映的分项工程所对应的作业人员去完成,而高速公路工程自身就具有专业面广、地点分散的特点,涉及人员非常广泛,这么多人同时具备档案专业知识,几乎是不可能的。虽然项目业主(或建设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采取过措施,比如按照交通部《公路工程竣工资料编制办法》编制项目实施细则、委托专业档案咨询公司进行档案知识的培训、聘请档案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要求参建单位配置档案专业人员等等;但由于工程档案资料的形成分散、形成过程时间长、涉及人员广泛,参加培训的人员以及接受指导的人员几乎很难全面覆盖、接受过培训的人员也很难善始善终,因此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项目进行过程中形成的工程竣工资料具备档案专业知识的问题。
3.2.2 资料形成后收集、归档、整理计划不符合实际情况。工程竣工资料形成以后,需要及时收集、归档,才能分类整理立卷,由于工程资料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涉及到工程量的认定、工程质量的判定以及各种管理过程的需要,因此,资料形成后由于这些资料尚有一定的使用需求,留在使用的人员手中而不能及时的归档,这样时间越长资料收集、归档就更加困难,最终可能会导致文件的缺失。
3.3 可采取的对策
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范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其质量监督人员的工作,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施质量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及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统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是指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状况实施监督。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质量行为监督,是指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
第五条工程质量监督应以监督工程质量行为为重点,以抽查、抽测为主要方式。
抽查是指对工程实体质量状况、工程质量文件和工程质量行为实行的随机检查。
抽测是指必要时对工程实体质量状况进行抽样检测。
第六条鼓励优化产业结构,引导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积极推行住宅产业化、推广装配式全板式结构体系。逐步推进建筑产品设计标准化、生产工厂化、精装配套化。积极推广和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推进建筑节能和相关技术的普及化。大力倡导绿色建筑和绿色施工。
第二章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第七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健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创新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推行差别化管理方式,重点加强以下几方面的监管:
(一)保障性住房、人流密集的大型公共建筑、学校、医院和重要基础设施等涉及重大民生事业的建设项目;
(二)涉及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安全和建筑节能以及重要使用功能的分部分项工程;
(三)基本建设程序、工程质量行为、诚信机制建立等内容。
第八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二)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
(三)抽查、抽测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
(四)抽查、抽测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质量;
(五)对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监督;
(六)组织或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七)定期对本地区工程质量状况进行统计分析;
(八)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处罚前立案调查。
第九条工程质量监督,应当遵照下列基本程序:
(一)受理建设单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二)制定工程质量监督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对工程实体质量、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进行抽查、抽测;
(四)监督工程竣工验收;
(五)提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六)建立工程质量监督档案。
第十条在受理建设单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时重点查验以下资料:
(一)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文件;
(二)中标通知书;
(三)施工、监理等合同;
(四)建设、施工和监理单位工程项目的负责人和项目管理机构组成;
(五)施工组织设计和监理规划。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受理建设单位工程质量监督后,对符合条件的在3个工作日内发出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
第十一条实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应制定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方案,工作方案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工程项目基本情况;
(二)监督人员的组成;
(三)工程实体质量抽查、抽测内容;
(四)工程质量行为抽查内容;
(五)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内容。
第十二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责令改正可以采用责令限期整改、责令局部停工整改和责令全面停工整改等三种方式。
第十三条抽查、抽测工程实体质量时,应有重点地选择涉及主体结构安全和可能影响主要使用功能的分部分项工程,并形成工程实体质量抽查、抽测记录。
第十四条抽查工程质量行为时,应对工程基本建设程序执行情况、主体资质和人员资格情况、履行国家法律法规情况、遵守国家强制性标准情况等进行检查,并形成抽查记录。
第十五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时,主要对验收的组织形式、程序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并形成监督记录。
第十六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5个工作日内,向竣工验收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写明工程质量监督的基本情况、主要内容、监督过程中发现的主要问题以及整改处理情况等。发现建设单位有违反工程竣工验收程序或实体质量存在严重质量缺陷、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或工程达不到竣工验收合格条件的,应当将相关情况记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第十七条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应由负责该项目的质量监督人员编写,有关专业监督人员签字,监督机构负责人审签,并加盖公章。
第十八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建立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管理制度。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将单位工程监督档案归档,并按照档案管理的相关要求保存。
第十九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本地区工程建设项目开展随机抽查或巡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和质量安全问题,落实整改措施,并将巡查或抽查情况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条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中,发现已造成主体结构安全隐患和主要使用功能重大缺陷等质量问题时,或者发现建设项目基本建设程序不到位、各方主体质量责任不落实等违法违规行为时,应及时进行调查,责令有关单位整改,并及时提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一条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要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名称和主要责任人姓名以及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姓名。标志牌应当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载明具置。
第二十二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适时将工程质量信息、质量问题处理以及各方主体履行工程质量法定义务等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配合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严格依照国务院《条例》的规定处理工程质量投诉。
第三章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
第二十四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对全省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统一考核,公布考核结果。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依法对建设工程实施质量监督。
第二十五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当地政府同意设立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批准文件;
(二)具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开展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授权委托书;
(三)设区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不少于12人;县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不少于5人。其中年新开工监督面积在300万平方米以上的监督机构不少于20人。专业监督人员数量占监督机构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75%;监督人员专业配备应满足监督工作需要,结构应合理、配套;
(四)设区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年新开工监督面积达到300万平方米以上的监督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工程类高级技术职称。其它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工程类中级技术职称;
(五)具备开展监督工作所需的固定办公场所。设区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具有总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的固定办公场所;年新开工监督面积达到300万平方米以上的监督机构不少于800平方米;其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不少于200平方米;
(六)具有能够满足工程质量监督抽查、抽测工作需要的仪器、设备、工具(含交通工具)和信息化管理所需的网络通讯等设备;
(七)有健全的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工程质量监督人员除应符合相关规定要求外,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持有执法类别为“建筑业管理”或“建设行政”的省行政执法证;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经批准同意延缓退休的监督人员年龄不超过65周岁。
第二十七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监督机构的基本条件;
(二)监督机构的管理制度和内部管理情况;
(三)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情况;
(四)所监督区域工程质量事故发生情况。
第二十八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可以聘请中级职称以上的工程类专业技术人员协助实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但聘请人员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工程质量监督是一项重要的政府职能。未设立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切实履行政府工程质量监督责任。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要求参照本办法执行。
【关键词】项目工程;验收;标准;依据;程序
对建筑企业而言,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是施工全过程的最后一道程序,也是工程项目管理的最后一项工作,它是建设投资成果转入生产或使用的标志,也是全面考核投资效益、检验设计和施工质量的重要环节,项目工程在竣工验收时主要存在哪些问题呢?建筑施工又如何做好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工作,使承建施工的项目工程画上一个圆满的句号呢,下面根据自己多年的项目工程验收做一简单介绍。
1 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时主要存在问题
(1)室内外配套工程与分包工程未施工完,影响工程顺利验收,如高层建筑电梯安装分包工程、室外管网与道路绿化工程。
(2)工程相关检测未进行完,检测滞后。如工程进入收尾阶段时,相关水电检测未遂工程进度及时进行检测,如相间电阻测试、给水管道打压检测试验、屋面避雷检测等。
(3)施工技术资料未进行汇总、整理、装订成册,竣工图纸未加盖竣工图章,施工技术资料整理不规范,资料未通过质量监督部门审查或验收。
(4)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方案尚未编制或编制的验收方案不符合当地质量监督部门要求;验收方案未上报监理单位与业主或方案通过业主或监理单位同意;验收组成员名单未确定或及竣工验收程序未认定且执行。
(5)城乡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的认可文件缺,地质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对项目工程质量未进行评估,未提高质量评估报告。
(6)工程承建单位未对承建施工的项目单位工程质量进行竣工预验收,或竣工验收时检查发现的工程实体质量问题与施工技术资料存在的问题未进行落实或整改。
(7)质量监督部门下发的质量监督卡未遂工程进度及时回复,质量监督部门不予同意进行项目工程竣工验收。
2 竣工验收需要做好哪些工作
针对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方面易出现的上述问题,承建单位在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方面应做好哪些工作呢?
在项目竣工验收之前,施工单位应配合监理工程师作好下列竣工验收的准备工作。
2.1 重视收尾工程且认真完成
收尾工程的特点是零星、分散、工程量小,但分布面广,如果不及时完成,将会直接影响项目的竣工验收及投产使用。承建项目工程施工的单位应认真摸清收尾工程项目,通过竣工前的预检,作一次彻底的清查,按设计图纸和合同要求,逐一对照,找出遗漏项目和修补工作,制定作业计划,相互穿插施工,按时保质地完成收尾工程。
2.2 竣工验收资料准备到位
竣工验收资料和文件是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从施工开始就应完整地积累和保管,竣工验收之前安排专人对项目工程施工技术资料认真进行核查,对核查时发现的问题在工程竣工验收前一个星期整理到位,资料达到填写规范、书写正确、完整、手续齐全,并编制可查询检索的资料目录。
2.3 认真做好工程竣工预验收
项目工程承建单位在工程基本竣工后,应及时项目工程竣工预验收报验单,并上报监理单位,督促监理单位对项目工程进行预验收,并参加监理单位组织的项目工程竣工预验收,初步鉴定工程质量,避免项目工程竣工进程拖延,保证项目顺利投产使用。通过预验收,可及时发现遗留问题或存在问题,在项目工程正式竣工预验收前将工程实体与施工技术资料存在的问题整改到位,为项目工程顺利竣工验收奠定坚持。
3 项目工程竣工验收的依据有哪些与要求
项目工程竣工验收依据主要有: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纲要、设计文件、施工图纸和说明书,设备技术说明书,招标投标文件和工程合同,图纸会审记录、设计修改签证和技术核定单,现行的施工技术验收标准及规范,协作配合协议,以及施工单位提供的有关质量保证文件和技术资料等。工程项目的规模、工艺流程、工艺管线、生产设备、土地使用、建筑结构、建筑面积、内外装修、质量标准等,必须与上述文件、合同所规定的内容一致。
4 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标准如何执行
由于建设工程项目门类很多,一般有土建工程、安装工程、人防工程、管道工程、桥梁工程、电气工程及铁路建筑安装工程等的验收标准。
4.1 土建工程验收标准
凡生产性工程、辅助公用设施及生活设施按照设计图纸、技术说明书、验收规范进行验收,工程质量符合各项要求,在工程内容上按规定全部施工完毕,不留尾巴。即对生产性工程要求室内全部做完,室外明沟勒脚、踏步斜道全部做,内外粉刷完毕;建筑物、构筑物周围2m以内场地平整、障碍物清除,道路及下水道畅通。对生活设施和职工住宅除上述要求外,还要求水通、电通、道路通。
4.2 安装工程验收标准
按照设计要求的施工项目内容、技术质量要求及验收规范的规定,各道工序全部保质保量施工完毕,不留尾巴。即工艺、燃料、热力等各种管道已做好清洗、试压、吹扫、油漆、保温等工作,各项设备、电气、空调、仪表、通讯等工程项目全部安装结束,经过单机、联动无负穑及投料试车,全部符合安装技术的质量要求,具备形成设计能力的条件。
4.3 人防工程验收标准
凡有人防工程或结合建设的人防工程的竣工验收必须符合人防工程的有关规定,并要求:按工程等级安装好防护密闭门;室外通道在人防密闭门外的部位增设防护门进、排风等孔口,设备安装完毕。目前没有设备的,做好基础和预埋件,具备有设备以后即能安装的条件;应做到内部粉饰完工;内部照明设备安装完毕,并可通电;工程无漏水,回填土结束;通道畅通等。
4.4 大型管道工程验收标准
大型管道工程(包括铸铁管和钢管)按照设计内容、设计要求、施工规格、验收规范全部(或分段)按质量敷设施工完毕和竣工,泵验必须符合规定要求达到合格,管道内部垃圾要清除,输油管道、自来水管道还要经过清洗和消毒,输气管道还要经过通气换气。在施工前,对管道材质用防腐层(内壁及外壁)要根据规定标准进行验收,钢管要注意焊接质量,并加以评定和验收。对设计中选定的闸阀产品质量要慎重检验。地下管道施工后,对覆地要求分层夯实,确保道路质量。
5 项目工程竣工验收的范围如何划分
凡列入固定资产计划的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和施工图纸的要求全部建成,具备投产和使用条件,不论新建、改建、扩建和迁建性质,都要经业主及时组织验收,并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的转帐手续。
有的建设项目(工程)基本符合竣工验收标准,只是零星土建工程和少数非主要设备未按设计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但不影响正常生产,亦应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对剩余工程,应按设计留足投资,限期完成。有的项目投产初期一时不能达到设计能力所规定产量,不能因此而拖延办理验收和移交固定资产手续。
有些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已形成部分生产能力或实际上生产方面已经使用,近期不能按原设计规模续建的,应从实际情况出发,可缩小规模,报主管部门批准后,对已完的工程和设备,尽快组织验收,移交固定资产。
6 项目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应具备哪些条件
6.1 施工单位承建的工程项目,达到下列条件者,可报请竣工验收
(1)生产性工程和辅助公用设施,已按设计建成,能满足生产要求。例如,生产、科研类建设项目、土建、给水排水、暖气通风、工艺管线等工程和属于厂房组成部分的生活间、控制室、操作室、烟囱、设备基础等土建工程均已完成,有关工艺或科研设备也已安装完毕。
(2)主要工艺设备已安装配套,经联动负荷试车合格,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符合要求,已形成生产能力,能够生产出设计文件中所规定的产品。
(3)生产性建设项目中的职工宿舍和其他必要的生活福利设施以及生产准备工作,能适应投产初期的需要。
(4)非生产性建设的项目,土建工程及房屋建筑附属的给水排水、采暖通风、电气、煤气及电梯已安装完毕,室外的各管线已施工完毕,可以向用户供水、供电、供暖气、供煤气,具备正常使用条件。如因建设条件和施工顺序所限,正式热源、水源、电源没有建成,则须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采取临时措施解决,使之达到使用要求,这样也可报竣工提请验收。
6.2 工程项目达到下列条件者,可报请竣工验收
工程项目(包括单项工程)符合上述基本条件,但实际上有少数非主要设备及某些特殊材料短期内不能解决,或工程虽未按设计规定的内容全部建完,但对投产、使用影响不大,可报请竣工验收。
6.3 工程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承建单位不能报请监理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1)生产、科研性建设项目,因工艺或科研设备、工艺管道尚未安装,地面和主要装修未完成者。
(2)生产、科研性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已经完成,但附属配套工程未完成影响投产使用。如:主厂房已经完成,但生活间、控制室、操作间尚未完成;车间、锅炉房工程已经完成,但烟囱尚未完成等。
(3)非生产性建设项目的房屋建筑已经竣工,但由本施工企业承担的室外管线没有完成,锅炉房、变电室、冷冻机房等配套工程的设备安装尚未完成,不具备使用条件。
(4)各类工程的最后一道喷浆、表面油漆活未做。
(5)房屋建筑工程已基本完成,但被施工企业临时占用,尚未完全腾出。
(6)房屋建筑工程已完成,但其周围的环境未清扫,仍有建筑垃圾。
7 项目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程序
竣工验收应由业主委托的监理单位项目单位工程总监理工程师牵头,项目经理配合进行,项目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程序如下:
7.1 承建单位认真做好项目单位工程竣工预验收工作
竣工预验收是指工程项目完工后,监理单位在工程正式竣工验收前要求由承建单位自行组织的内部模拟验收,内部预验是顺利通过正式验收可靠保证,为了不致使验收工作遇到麻烦,为此承建单位最好邀请现场监理工程师参加。
预验收工作一般可视工程重要程度及工程情况,分层次进行。通常有下述三层次:
(1)基层施工单位自验。基层施工单位,由施工队长组织施工队约有关职能人员,对拟报竣工工程的情况和条件,根据施工图要求、合同规定和验收标准,进行检查验收。主要包括竣工项目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工程资料是否齐全,工程完成情况是否符合施工图及使用要求等。若有不足之处,及时组织力量,限期修理完成。
(2)项目经理组织自验。项目经理部根据施工队的报告,由项目经理组织生产、技术、质量、预算等部门进行自检,自检内容及要求参照前条。经严格检验并确认符合施工图设计要求,达到竣工标准后,可填报竣工验收通知单。
(3)公司级预验。根据项目经理部的申请,竣工工程可视其重要程度和性质,由公司组织检查验收,也可分部门(生产、技术、质量)分别检查预验,并进行评价。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提出修补措施,由施工队定期完成,再进行检查,以决定是否提请正式验收。
7.2 施工单位提交验收申请报告
施工单位决定正式提请验收后应向监理单位送交验收申请报告,监理工程师收到验收申请报告后应参照工程合同的要求、验收标准等进行仔细的审查。
7.3 根据申请报告作现场初验
监理工程师审查完验收申请报告后,若认为可以进行验收,则应由监理人员组成验收班子对竣工的工程项目进行初验,在初验申发现的质量问题,应及时以书面通知或以备忘录的形式告诉施工单位,并令其按有关的质量要求进行修理甚至返工。
7.4 由监理工程师牵头,组织业主、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参加正式验收
在监理工程师初验合格的基础上,便可由监理工程师牵头,组织业主、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参加,“在规定时司内进行正式验收。
7.5 竣工验收的步骤
竣工验收一般分为两个阶段进行:
(1)单项工程验收。是指在一个总体建设项目中,一个单项工程或一个车间已按设计要求建设完成,能满足生产要求或具备使用条件,且施工单位已预验,现场监理工程师已初验通过,在此条件下进行的正式验收。
由几个建筑安装企业负责施工的单项工程,当其中某一个企业所负责的部分已按设计完成,也可组织正式验收,办理交工手续,交工时应请总包施工单位参加,以免相互耽误时司。
(2)全部验收。是指整个建设项目己按设计要求全部建设完成,并已符合竣工验收标准,施工单位预验通过,现场监理工程师初验认可,由监理单位监理工程师组织以建设单位为主,有设计、施工等单位参加的正式验收。在整个项目进行全部验收时,对已验收过的单项工程,可以不再进行正式验收和办理验收手续,但应将单项工程验收单作为全部工程验收的附件而加以说明。竣工验收签证书必须有相关方的签字方可予以生效。
二、经规划一次性批准的组团级及以上住宅小区建设项目方案设计时,建设单位应主动征求人防主管部门意见,按规定配置人防工程;按规定应建的防空地下室不能同步设计、同步施工的,对先行开发建设的民用建筑,建设单位应按规定交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三、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用建筑项目,可按不能或不宜结合地面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情况处理,建设单位按规定向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1、建设用地范围内有流沙、暗河,或者基岩埋置度较浅,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
2、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3米,或者防空地下室空间净高达不到规定标准的;
3、建设用地周围房屋或者地下管线密集,防空地下室无法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4、按照规定标准应建防空地下室有效面积不足一个防护单元(地面总建筑面积25000平方米以下,高层建筑除外),或者设备房间占用面积过大,致使剩余防空地下室面积不足一个防护单元面积的;
5、防空地下室室外出入口难以按规定设置的。
四、建设单位在办理民用建筑开工建设相关手续时,必须同时办理防空地下室建设手续,并与市人防主管部门签订《依法结合民用建筑修建人防工程责任书》;在办理地面建筑施工许可证之前,要按规定及时将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市人防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对不能或者不宜结合地面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项目,建设单位报市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后,按规定足额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五、防空地下室工程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其中单建掘开式工程应由人防专业设计单位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必须符合《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人防工程部分》和《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等国家规范和技术标准要求,预留的平战功能转换项目,应采取可靠的转换技术措施,保证在规定转换时限内达到防护标准和要求。
六、防空地下室工程应按经专项审查并批准的施工图进行施工,所选用的防护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设计如有变更,应报原审查机构审批;施工过程中,应依法接受市人防主管部门的质量监督;在工程施工的下列阶段,建设单位应书面或口头向市人防办工程处报告,由工程处派员到现场进行施工质量检验;
1、防空地下室基坑开挖完毕,浇筑垫层或底板前;
2、顶(底)板、墙板、梁、柱钢筋绑扎和平战转换预埋构件安装完毕,浇筑混凝土前;
3、各类防护设备与设施安装到位后。
七、防空地下室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和人防主管部门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应具备下列条件:
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工程内部及需验收的部位要清理干净;
2、有完整的工程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产品质量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和技术标准规定的进场试验报告;
4、有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和人防主管部门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的有关精神,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同意将 工程承包给乙方,为明确双方权力与义务,特签订如下协议条款,供双方共同遵守。
一、工程名称:
地 点: 。
二、承包方式
三、工程承包内容
四、合同价款
五、 付款方式
六、总工期要求 个工作日。
七、甲方责任
1.甲方在通知乙方进场时,施工场地应具备三通一平等开工条件。 2.甲方应按合同付款方式及时支付乙方工程款,若甲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乙方可停止施工,由甲方承担已完工程损失和乙方所有经济损失。
八、乙方责任
1.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工期内施工完毕,并符合验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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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质量问题和工期延误,由乙方承担责任:质量问题由乙方维修解决至合格,延误期每日罚款 元。
九、工程质量、安全及保修
1.乙方应按照图纸精心施工,工程质量符合验收标准。
2.凡因乙方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均由乙方负责。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3.工程竣工验收后,乙方对施工的工程质量负责保修一年。
十、争议及解决办法
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和解、调解不成的,按以下方式解决争议:
第一种解决方式: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种解决方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一份,乙方两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关键词:工程监理;结算审核;控制要点;措施
一、监理对竣工结算审核的常见问题
(一)工程签证内容含糊、不完整,手续缺陷
在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申报工程签证时只有简单的概括说明和数量统计,没有对其已知的规格、形状、材质及详细做法的具体描述。亦或者是由于监理及建设单位的签证签字手续不完整、不规范,o予施工单位虚报价格、工程量的可乘之机,造成结算审核时加大辨别签证真实性的难度。
(二)施工合同编制不严谨、存在漏洞,易引发合同纠纷
由于建设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时只重视工程施工范围、工程进度、质量及工程款支付等条款说明,对于工程量计价规则、设计变更程序、结算程序步骤等有关条款的编制说明制定笼统。施工合同出现含糊的计价条款和调整方式,以致于施工方利用合同漏洞随意增加工程变更和价格调整。对设计变更没有约束性条款,施工方随意提出施工变更要求,而监理难以参照合同标准对其项目签证进行限制,容易造成结算审核的合同纠纷。
(三)竣工结算书编制质量差、虚报量价
竣工结算书主要由施工单位编制,但其编制人员若不具备良好的职业操守和道德素质,则存在随意调整投标文件的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或定额基价中已包含的内容单独列项计算二次费用等行为,最终导致结算价款虚高。由于施工单位不合理的编制结算书或编制人员综合能力欠缺等种种原因,造成竣工结算书编制质量低,加重监理单位结算审核时的负担。
(四)缺乏投资控制意识,设计变更不规范
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难免因各种原因出现设计变更,监理人员对于设计变更控制不够重视,允许施工单位不合理的设计变更要求,或迟迟不办理设计变更的审批手续,造成投资控制脱离预期目标。在监理工作时没有统计设计变更所引起的工程量增减记录,没有保存正式的设计变更通知单等不规范行为,都将造成结算审核当中投资控制目标难以保证。
二、监理人员对竣工结算审核的控制要点及措施
(一)仔细审查竣工图,确保竣工图纸的真实性
竣工图是竣工审核的纲领性资料,监理在结算审核过程中应勘察现场实际情况,审查现场变更是否与竣工图编制内容一致,保证审查的工程竣工图纸具有真实性和准确性。但凡设计变更通知须由原设计单位出具,设计、校核人员签名并加盖设计单位公章后才能作为变更依据。对于工程施工中的设计变更内容较少的可在施工图上详细标明作为竣工图,若工程变更范围多时,施工单位须重新绘制竣工图并请总监及监理工程师在竣工图上签字,并加盖竣工图章后才能生效。
(二)收集整理现场资料,保证工程量的真实可靠
施工过程中涉及签证内容繁多,主要有施工方案、工程量确认签证、主体工程中隐蔽验收签证、超出预算用工、用料签证及返工签证。其中隐蔽工程签证最为重要,因为事后无法核对工程量,所以监理须做好隐蔽验收记录,保证手续完整、情况真实,方可列入竣工结算审核,以避免事后双方产生纠纷。此外,监理应对工程主材的厂家、型号、质量证明等相关文件资料及时归档,便于结算审查。监理人员必须深入现场校对、测量,确保工程量清单涉及内容准确无误。
(三)加强合同管理,明确结算原则
针对合同中存在的编制缺陷、遗漏、歧义部分,集建设、监理、施工单位三方人员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讨论,完善合同相关条款,明确结算要求。监理人员应记录会议内容及结果并整理成会议纪要,三方确认后签字盖章,作为审核竣工结算的依据。监理审核结算应核对清楚合同综合单价,对变更的材料品牌,不得随意套用信息价,须仔细核实厂家真实价格。对于不改变施工工艺,只是改变材料规格的工程,不得作为新增项目套用定额,而是按照合同规定进行合理换算,确保工程结算公平、准确。
(四)加强对造价控制,规范签证管理
由于监理的工作性质,拥有现场的第一手资料,所以更加有责任控制好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指标。然而有些工程的施工规模小,施工工期短,例如装修、修缮工程需要快速施工完成投入使用。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受场地条件、天气、投资金额等原因影响,设计图纸须大幅修改内容,监理单位应严格审核设计变更的必要性,根据项目造价预算决定签证审核,不可任由施工单位随意要求施工变更,保证工程结算的合理性与真实性。监理人员应加强工程造价控制意识,现场签证管理要结合实际施工情况,权衡利弊后方能签字。
(五)落实取费审核,防止计算误差
竣工结算书中涉及的取费应根据招投标文件、承包合同约定条款及当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的规定及颁发文件来确定费率。监理取费审核应结合实际工程概况,参照与之相符的配套定额。监理应注意各项费用的计取基数,例如工程安全防护措施费、文明施工措施费、规费及税金等根据工程概况不同、地区不同,其计取基数均有差异。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工程量大,监理审计人员应认真复核校对,防止计算失误的出现,造成结算价格纠纷。
三、建设工程竣工结算监理审核方法
(一)全面审核法
全面审核法是按照施工图纸的要求结合承包合同、施工组织设计、现行定额制度及工程造价相关文件等全面审查工程量、单价及费用的方法。审查方式和编制施工图预算相似,其优势在于全面、细致的控制工程造价,但存在工作量大、审核时间长的问题。监理审核采用此法时要注重搜集、整理签证资料,在平时经常深入施工现场,全面掌握工程实际情况。审查工程量签证应仔细核实工程量计算;审查定额子目应严防高套定额问题;审查材料单价应把关质量、厂家价格,按照流程全面审核竣工结算的资料。
(二)重点审核法
重点审核法是指对于工程量大、工程造价高而且工程结构相对复杂的工程抓住重点进行抽查完成结算审核的方法,其优点在于突出投资控制的重点,其目的是主次分明,有侧重点的审核方式以此来减少工作量,达到高效快速的结算审核。针对易出现错漏的施工阶段或重点工序例如基础工程、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装饰工程等工程量应着重审核,而一些零星及附属项目则大致核对便可。监理人员应重点核实主要工程量所对应的定额单价、主材价差、费率计算等结算控制。
(三)对比审核法
对比审核法是针对同一地区建造的工程项目若其结构、用途及建筑标准一致情况下,所涉及工程竣工结算应具有类比性。由此可对两个工程竣工资料进行分析,总结出定额子目、工料消耗量等各项指标的规律,对比审查两者各指标的差异从而发现问题。利用已建成工程的预结算对比审核相似工程结算的方法。
常用分析方法有:
1. 单方造价指标法:根据同类建设项目每平米造价的对比,可直接体现出结算审核后工程造价的准确程度。
2. 各分部工程比例:通过分析各分部工程所占造价定额直接费用的比例,判断其真实性。
3. 工料消耗指标:分析工程主要材料每平方米的消耗量进行对比。
4. 专业投资比例:类比土建、装饰、给排水、采暖通风、电气等各专业占总造价的比例。
四、结论
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是一项结合经济、技术、政策的工程造价控制工作。竣工结算审查工作不仅需要监理审查人员具有综合业务素质和丰富的工程实践经验,还需要熟悉国家及地方的有关工程造价的各项政策、法规。负责审核结算的监理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操守和高尚的道德品质,同时也需要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各方人员的积极配合,提供真实可靠的竣工资料,只有这样才能使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工作顺利完成,避免双方对结算费用产生纠纷。我国监理人员要不断提高自身的执业水平,确保结算审核的公平、公正,才能真实地反映出建设项目的实际工程造价,保障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共同利益,促进我国建筑行业更加规范有序的发展。
⒖嘉南祝
[1]赵庆晖.竣工验收阶段基于结算审核的监理的投资控制方法研究[J].科技视界,2015(02).
[2]邓玉琴.谈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措施[J].工程建设与设计,2012(07).
[3]田敬贤.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工作的探究[J].建设监理,2007(02).
【关键词】暖通施工;技术要求;造价;
1、引言
现今建筑工程的成本控制贯穿于建筑工程的全过程, 包括招投标阶段、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及验收、交工结算三个阶段都离不开成本控制。对于施工企业来说,需要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控制成本。对于施工单位造价人员来说,应该对以下内容有一定的认识: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的编制、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竣工结算的办理以及施工过程中的工程计量、工程款支付、索赔与现场签证、工程价款调整和工程计价争议处理等活动。本文结合笔者的相关经验,就暖通专业施工项目的全过程,所遇到的一些实际问题,论述了现行环境下工程造价人员所应具备的一些素质及专业技能[1-4]。
2、施工项目过程
2.1招投标阶段
在招投标阶段,造价人员主要吃透施工图,熟悉施工图纸,领会设计意图,根据现场实际对工程的难度进行分析,参考招标文件及招标清单,对本工程的盈利能力给出评估,做好投标工作。具体来说,就是施工单位根据施工图计算的工程量、施工组织设计和现行预算定额以及各项费用的取费标准、建筑材料预算价格和设备预算价格等资料、建设地区的自然和技术经济条件等进行计算和确定单位工程和单项工程建设费用。包含以下几点:收集资料,审查和熟悉施工图,熟悉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熟悉预算定额和工程量计算规则,分解工程、列项目,计算工程量,选用定额,计算直接工程费、措施费、间接费等,编制预算书、复核。
2.2施工阶段
暖通专业施工具有以下几个特点:单件性,类型相同计价不同。生产流动性,人材机流动性大。与工程所在地区技术经济条件影响较大。施工期间占用大量资金,并且一般先交易后生产,产生事前备料款和事中进度款支付。因而,施工阶段过程中造价人员应对本工程所涉及的资金按照阶段性做出一定的计划,提前做好准备。
第二,施工阶段存在很多变更。变更的原因一般包括:当合同中存在工程量变化,甲乙方应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工程量变化多大范围(一般为百分比)时可以进行单价调整。或者其中一项工作质量或其他特性的变更。如在强制性标准以外提高或降低质量标准。工程任何部分标高、位置和尺寸的改变。删减任何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新增工程按单独合同对待。除非承包人同意此项工作按变更对待,一般应将新增工程按一个单独合同来对待。改变原定的施工顺序或时间安排。上述变更必然涉及到造价的变更,因此,施工单位造价人员应该对本工程要有充分的认识。
第三,及时上报工程量报告。一般甲方按照月度给施工单位进度款,因而造价人员需要定时上报月度工程量清单报告。
2.3决算竣工阶段
竣工决算是指建设项目完工,并通过验收,由建设单位编制的从项目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全过程中实际支付的全部建设费用的经济文件。其需要由施工单位编制,甲方来进行审查。
在此阶段,造价人员要有两个意识一是及时将工程决算资料做好,报甲方或者业主单位进行结算。二是将本单位与分包单位的项目款项进行结算。
3、结论
收、交工结算论述了暖通施工过程中预算造价人员应该具备的素质。
(1)招投标阶段,预算人员应具有以下素质,能够根据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施工图纸提出需澄清的疑问,具有做好投标价格,投标完成后,建立台账的水平。
(2)在施工阶段,预算人员要着重重视以下素质:及时管理,对工程款,专业分包,施工进度,月度工程量完成情况要建立台账,满足施工进度要求。
(3)竣工决算阶段,要及时提交工程竣工决算报告书,同时还要做好相关分包部分的决算书。
参考文献:
[1]赵新才.对如何实现工程成本有效控制的探讨[J].中国总会计师,2007(7):23-26.
[2]李先强. 加强造价预算在施工企业成本管理中的作用[J]. 财政监督,2008.2:31-32.
[3]周国藩.工程概预算编制禁忌与审查[M].北京: 机械工业出版社, 2003.
[4]造价工程师实用手册[M].北京: 中国计划出版社, 2000.
(一)、工程管理
1、东营区供电公司内业扩、大修、技改、增容,10kv及以上线路的维修、改造、护墩等全部由彩虹实业工程公司统一购材、施工、试验。
2、客户有权自主选择业扩工程的设计、施工和设备供应单位,但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承接客户委托的业扩工程设计的设计单位,必须取得国家建设部颁发的《送变电工程设计、工程勘察资质证书》,并按照资质范围开展设计工作。
(2)、承接客户业扩工程的施工单位应依法取得省级及以上建筑工程管理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送变电工程类)》和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颁发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具备相应的电力工程施工资质,并按照施工资质范围开展施工。
(3)、接入电网的电气设备,应具备以下资料:
高压电气设备:省部级及以上产品鉴定证书、生产许可证、能证明该产品质量的证书等资料;
低压电气设备:生产许可证、3c认证、能证明该产品质量的证书等资料。
3、供电公司在其营业窗口将具备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名录推荐给客户,由客户自主进行选择,不得为客户指定设计、施工、供货单位。业务主办可应客户委托协助客户与承担业扩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单位签定设计和施工合同。
4、供电公司对承担客户业扩工程的设计、施工单位资质进行审查,对接入电网的电气设备的合格证书及安全认证等资料进行审查。对于不符合标准的,一律不予采纳。
(二)、工作流程
(1)公司工程(即由公司为主体投资项目)。由生技部牵头,实业公司参与进行现场勘察——生技部制定施工方案、材料计划、编制工程预算——工程公司按预算和方案组织施工——物资公司供应材料——生技部组织实业公司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客户中心组织装表接电(工程竣工验收,必须有工程公司提供的工程资料,实业公司签章及试修公司出具的试验报告。否则,客户服务中心不予送电)——实业公司办公室编制工程决算书——工程公司对决算书签署意见后会同有工程验收人员签字的工程资料一并提交公司审计部进行审计——实业公司财审部进行财务结算。
分管生产经理和相关部门负责工农关系、清欠工程款等事务协调。
(2)业扩工程(即由客户为主体投资项目)。由实业公司牵头,客户中心、工程公司和相关供电所参与进行现场勘察——工程公司编制材料计划、实业公司搞出工程预算——工程公司与客户协商确定并通知用户预交工程款——报分管领导签批后转财审部——工程公司制定施工方案——工程公司按预算和方案组织施工——物资公司供应材料——客户中心组织实业公司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客户中心组织装表接电(工程竣工验收,必须有工程公司提供的工程资料,实业公司签章及试修公司出具的试验报告。否则,客户服务中心不予送电)——实业公司办公室编制工程决算书——工程公司向客户结算工程款。
分管多产经理和相关部门负责工农关系、清欠工程款等事务协调。
(3)、发包工程。工程公司与拟承办单位洽谈——实业公司办公室组织拟承办单位投标——工程公司组织发包工程合同——报分管多产经理签批——实业公司办公室监督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