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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参与经济运行一直贯穿于人类社会的发展中,威廉・配第曾形象地比喻“土地是财富之母,劳动是财富之父”,概括了土地对于经济的基础作用。在现代社会,土地不仅是作为是“资源”、“场所”来发挥生产功能,更是作为一种“资产”、“财产”来发挥资本供给与社会经济稳定功能,原因在于任何形态的产业发展,其产品最终都要落到土地上来,这就决定了利用土地政策进行宏观调控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我国提出将土地政策作为国民经济宏观调控的新手段,其根据的理论包括以下三点:
(一)丁伯根法则和蒙代尔法则。许多经济学家都曾研究过政策目标与政策工具的关系问题。丁伯根认为,要实现N个政策目标,需要N个政策工具,并且要充分掌握每个政策工具对政策目标的具体影响数值。这就是所谓的丁伯根法则。蒙代尔认为,即使不存在掌握所有政策工具的决策机构,即使不了解每一个政策工具对政策目标影响的具体数值,但只要了解政策工具对政策目标的相对效应,把每一种政策工具都用于其影响力最大的政策目标,同样可以用N个政策工具实现N个政策目标。这就是所谓的蒙代尔法则。由此可见,无论是丁伯根法则还是蒙代尔法则,都需要有足够的政策工具去实现相应数量的政策目标。
(二)生产要素理论。经典西方经济学理论将劳动、资本、土地和企业家才能视为生产四要素,并将一个生产函数抽象为:
Y=F(W,C,L,E)
其中,Y表示企业的产出,W表示投入的劳动,C表示投入的资本,L表示生产所需的土地,E表示企业家才能。任何一个企业或者厂商进行生产,必须具备相应土地资源这一生产要素。由多个微观企业集成的宏观经济亦如此。
(三)地租理论。土地政策的基础理论之一是地租理论,而地租理论的核心就是地租如何分配,如何通过这种分配来保证平均利润率规律对经济生活产生作用。现在某些开发上在开发土地中牟取暴利,其根本的道理就是他们在地租分配的过程中获得了大大超过社会平均利润率的利润。因此我们要研究的是,采用什么样的有效手段来合理调节地租分配。
二、发达国家和地区土地政策调控宏观经济模式
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在国外已实践多年,有许多成功的经验。归纳起来,共有三种模式:一是美国的土地利用调控;二是日本的房地产市场调控;三是香港的土地供应计划。借鉴以上国家和地区的土地宏观调控的经验教训,有助于我国充分发挥土地政策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保证国民经济健康、快速发展。
(一)欧美国家的土地利用规划调控。美国是一个联邦制的国家,每一个州自行制定自己的土地规划。美国的土地利用规划分为两个层次,即州土地利用规划和地方土地利用规划。州政府通过规划制定政策目标,要求所属下级政府贯彻实施。地方在制定土地利用规划时,必须将州政府所要求的管制策略考虑进去,否则,它将会被州级法院宣布为无效,也会失去州政府的财政援助。
总结美国土地利用规划的实践,虽然国情存在着差异,但也有一些成功经验值得我国借鉴。第一,其土地利用规划都有一套完整的土地利用规划体系,规划方案制订和修改都有着十分严格的程序并经过详细的论证,制定的规划不仅科学而且实用性强,规划真正起到了指导和控制土地合理利用的目的。第二,其土地利用规划都有完善的法律保障,美国虽然没有全国性的规划法,但是每个州都有自己的完善的法规,美国土地利用规划的实施主要通过立法,这就为土地政策参加宏观调控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日本土地价格政策调控宏观经济运行得失分析。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日本恢复经济建设,人均国内生产总值直线上升。与此同时,日本地价也经历了3次上涨,并在20世纪八十年代后期出现泡沫。1991年泡沫经济崩溃,地价开始下跌。
地价暴涨暴跌隐含深层次原因,土地投机是泡沫经济的元凶。在当时市场上流动资金过剩的情况下,土地投机必然引起地价上涨,而地价上涨又引起一系列的连锁反应,连锁反应的结果,使投机无限扩大,产生恶性循环。为了抑制地价暴涨,政府采取了金融紧缩和土地税制政策,但这项银根紧缩措施直接导致了1991年夏季开始的泡沫崩溃,使日本经济处于长期不景气的状态。
为控制地价,日本出台了两种政策:泡沫经济崩溃前实施抑制地价政策,之后实施促进土地有效利用政策。从总体上来说,日本所制定的稳定地价的政策是很有成效的,但由于这些政策不是在泡沫经济的前期而是在后期制定的,日本经济为此付出了巨大的代价。
(三)香港政府土地供应计划调控模式。香港全域面积1101平方公里,其中可供开发的土地仅占总面积的20%。香港政府采取的土地调控模式是以土地供应计划为核心的调控模式,它保证了足够的土地和基础设施供应,这不仅使香港保持亚太地区经贸金融中心和国际城市的地位,为居民提供了一个较好的居住、工作环境,而且为政府提供了客观的财政收入,使香港可以保持低税收政策。
此外,香港政府于1980年成立了土地供应委员会(LDSC),负责确定批地事宜,并由香港地政总署负责土地出让计划的具体指定工作。地政总署每年11月份草拟批地计划书,说明下一年度市场需要多少土地供商业、居住和工业等用途的发展。在确定土地确定需要数量时,一般要针对各类用地的特点进行具体的定量、定性分析。
三、启示及建议
(一)国际经验对我国土地政策参与政府宏观调控的启示
1、完善土地法规,保证政府在土地市场机制作用下发挥间接调控作用。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土地资源配置应主要根据市场取向来实现,国家不再直接干预用地者的生产经营活动,而是通过对市场的各种经济参数的调节,向土地市场输入能够影响城市地价的各种经济变量,由这些经济变量去影响用地者的价格行为,从而使地价的运行遵循国家的宏观调控取向,以保证土地资源合理、高效果目标的实现。
2、进一步完善土地市场,市场自发形成的价格成为政府调控土地资源的核心机制。国外土地市场的运行情况表明,市场机制高度发达的土地市场,都是通过一系列完善的市场运行规则和法律措施来实现和予以保障的。交易双方按照市场规则进行交易,市场机制在这些规则、法律的保障下发挥其资源配置的作用。市场机制作用的基本条件就是有一系列规范市场运作的保障,包括市场进入的条件、规则、交易行为的约束、交易信息和结果的公布。
3、运用税收分配机制解决土地资源运营中的收益问题。土地税收不仅具有收益分配职能(调节土地级差收益、组织财政收入),更重要的是通过土地税的征管,有利于保护土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率,鼓励土地合理流转。
4、成立土地政策委员会,制定科学的土地供应计划,并保证其实施。我国当前的机构管理体制存在明显的不足,需要成立更高级别的机构来协调部门利益、制定土地供应计划。例如,可以在国务院成立土地政策委员会,由主管国土资源的副总理任主任,由国土资源部门、发展改革部门、财政税收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任委员。这一组织对于土地政策作用的发挥应该能起到更大的作用。
(二)完善土地政策,健全我国宏观调控手段对策建议
1、加强土地基础制度建设。要维护好土地市场秩序,首先应改革、完善现行土地管理体制,明确各级政府的职责,改革政绩考评体系,合理配置土地规划权、计划权和收益权,把政府管理经济的职能真正转到为市场主体服务和创造良好发展环境上来,做规则的制定者和维护者。
2、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的定位要准。在宏观调控中,既不能片面夸大土地政策的作用而随意加大调控力度,也不能忽视其应有的作用而消极作为。宏观调控是一个系统工程,必须建立土地政策与产业政策、货币政策、财税政策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调控机制,计划、金融、财税、土地供应等手段并用,多部门联合,形成合力,宏观调控才能真正做好。
3、土地政策与其他宏观政策的协调配合。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必须服从和服务于国家宏观调控的要求,坚持依法行政的原则,要逐步建立起国土资源调控政策与产业政策、货币政策相互配合的宏观调控体制。
内容提要:经济法作为后生于民商法和行政法而存在的新兴法律部门,其目的在于弥补民商法和行政法的局限与不足。从央行宏观调控行为我们可以看出,其行为方式的复杂性决定了经济法行为与民事行为和行政行为具有千丝万缕的联系,难以完全独立于民事行为和行政行为而孤立存在,但经济法的整体主义视角,又使经济法行为必然能够超然于具体的或单个的行政行为或民事行为,从而表现出其独有的价值魅力。
行为理论在经济法学界基本上属于未垦的荒芜之地,经济法学界关于经济法行为之研究刚刚起步,还没有从民事法律行为和行政行为的固有思维模式和巨大影响中走出来。笔者认为,从宏观上架构经济法的行为理论固然重要,但对经济法行为的微观性解剖同样十分必要,这种典型性分析有助于对经济法行为特质的进一步提炼和发掘。基于此,本文拟以中央银行(简称央行)宏观调控行为为视角,通过对其性质的分析,以求揭示经济法行为特有的理论基础和价值存在。
一、中央银行宏观调控行为的经济法属性分析
中央银行的宏观调控行为是指中央银行利用各种货币政策工具调节、控制货币和信用,从而实现既定的货币政策目标并促进国民经济协调、稳定和持续发展的行为。
中央银行基于不同的行为方式而对经济的调节行为,从形式上看类似于行政行为,因而被不少学者简单地视同为行政行为,但是从性质上来看,其与普通的行政行为是不相同的,当然,与民事行为的差别就更为明显。下面我们着重就其与行政行为之间的差异性作一比较和研究。
首先,中央银行与普通的行政机关不同。一般的职权行政主体——行政机关,自该组织设立时就自然取得了行政主体资格,并能以自己的名义运用行政权力、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但是基于中央银行宏观调控目标的特殊性,许多国家都通过专项立法赋予中央银行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维护金融秩序、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的特殊的职责和权利,以确立中央银行在一国金融体制中的特殊位置和宏观调控的权威地位。在中央银行和政府的关系上一直有中央银行的独立性问题。当然,中央银行的这种独立性一直是相对的,即相对于政府或者说是相对于财政部的独立,而且各国法律一般都规定中央银行应该在政府的政策框架内活动。
其次,从行政权力运用的角度看,中央银行的宏观调控行为可以采取不同的行为方式,尽管这些行为方式有的看似具备行政行为的特征,可被视为是行政行为,如存款准备金率的制定和执行;但有的行为方式则采用的是纯私法的手段,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如公开市场操作业务,但需要说明的是,这些行为与一般的行政行为或者民事法律行为在本质上还是有很大的不同:它们既不在于实现一般行政行为的目的——进行行政管理,也不在于实现一般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目的——获取利益,这些行为方式都是中央银行宏观调控权力的行使,其目的在于实现货币政策目标,保证国家经济的稳定、持续和发展。
再次,法律效果的异质性。中央银行进行宏观调控,可以采取多样的行为方式,这些行为方式的多样性决定了其法律效果的复杂性。如央行采取的强制商业银行提取存款准备金及对违反规定者采取惩戒措施等行为会在央行和商业银行之间形成某种行政法律关系;而央行在宏观调控过程中产生的公开市场操作业务也同样会在央行和相对方之间形成民事法律关系。然而,我们想强调的是这种法律拘束力并非是央行进行宏观调控的核心目的或根本目的,央行调控行为的最根本的目的在于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进而求得总体经济的稳定和发展。这样,就会在行为目标和单个行为意思表示之间产生一定的悖离。其所产生的行为效力就不具有行政行为或民事行为所表现出的单一性。这种行为效力的多重性我们在后文中将作进一步详尽的阐释。
由上可见,中央银行的宏观调控行为并不具备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那么,其在外在特征上又是否符合行政行为的基本特征呢?
我们知道,已经成立的行政行为,是运用行政权对公共利益的一种集合、维护和分配,只能是代表公共利益的行政主体的一种单方的意思表示,具有单方性的特征。中央银行的宏观调控行为由于可采用不同的行为方式,其具有行政行为特征的行为方式,可以说具有单方性的特征。但是,民事法律行为性质的行为方式,一般采用的是契约方式,相对方的意志必须要在该法律行为中体现,并且需要双方的合意。央行进行宏观调控所追求的货币政策目标无法在意思表示中体现,只能在效果的实现中体现出来,所以就央行的整个的宏观调控行为来看,具有单方性和双方性的双重特征。
行政行为还具有强制性的特征。然而很显然,中央银行的宏观调控行为缺乏这样的强制性。中央银行货币政策手段中的存款准备金制度一般具有强制性,相对人——商业银行不执行,可能有相应的法律责任的承当,但是,再贴现和公开市场操作业务,都是以引导的方式进行的,相对方即使不执行,也并不导致相应的法律责任,仅仅有可能会引起其自身利益受损的后果。
此外,行政行为是一种通过法律来实施的公共服务,是无偿的。中央银行的宏观调控本质上也是一种公共服务,但是这种服务的提供则包含了有偿和无偿两种类型。再贴现和公开市场操作业务对于相对方而言,就是以一种等价有偿的方式来实现的。
综上所述,无论是从成立要件还是从特征上来看,中央银行的宏观调控行为都不可能是行政行为,其具有的复杂的行为方式、双重的法律属性,使调控行为本身很难纯粹归属于传统行政行为和民事行为中的任何一类。它已经超越了传统行政行为和民事行为,而引发了经济法上的相应效果,并受到经济法的相应规制,从而转换为具有经济法意义的行为,即经济法行为。
二、央行宏观调控的行为方式:基于具体行为样态的分析
(一)公法手段的调控行为方式
公法手段的调控行为方式,具有单方性、强制性、无偿性等特征,能够较为迅速地实现宏观调控的目标。但是,这种公法手段的行为方式对于整个市场信心的影响是巨大的,因此,应该严格限制其使用的条件和范围。
1.中央银行对于存款准备金率的调整行为方式
存款准备金率的调整,从作出到实现,包含着决策和执行两个层次。就决策层面来看,由中央银行采取公法上的强制方式,要求商业银行按照变动的存款准备金率交存存款准备金。这种行为,从特征上看,具备单方性、强制性、无偿性的特征。从行为的构成上,由具有法律特别授予的行政职权的组织——中央银行实施,这种行为实际上也是运用这种法律授予的行政权所作的行为,并且该种行为也具有为相对方设定、变更或者消灭某种法律关系的意义,形式上也存在意思表示行为,因此,该行为可以被认定为行政行为。而且这种行为是以社会的公共利益——保证整体经济的持续、稳定和发展为目的、针对不特定的对象作出的,在该行为作出后的时间内可以反复适用,因此,从性质上来看,这一部分类似于抽象行政行为。
但是该行为效果的实现,可以通过相对人——商业银行的相应的法律行为予以直接实现,即由商业银行按照变动后的存款准备金率主动交存存款保证金,此是通过行政相对人以自己主动实施的法律行为实现了该抽象行政行为所规定的义务。须注意的是,该行为内容的实现需要中央银行的协助。如果中央银行对于相对人未按照该抽象行政行为所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为此而对商业银行予以强制执行或者予以处罚,则相应地就会出现具体的行政行为。
因此,中央银行调整存款准备金率的行为,就决策层次而言,可以说具有抽象行政行为的性质;就执行层次而言,可能会包含具体行政行为的性质。但是,这两个层次的内容是不应分离的,决策是执行的前提,执行是决策的实现,二者的整体构成了央行这种宏观调控行为方式的整体。
2.中央银行信用控制的调控行为方式
中央银行的信用控制的调控行为方式,包含了选择性的货币政策工具和直接的信用控制工具。选择性的货币政策工具包括了证券市场的信用控制、消费信用控制、不动产信用控制等几种。直接的信用控制工具则包括了利率上下限、信用分配、流动资产比率。
中央银行的这种信用控制行为方式,从特征上看与存款准备金率的调整行为是相似的,实质上属于抽象行政行为。但是该抽象行政行为内容的实现与存款准备金率的调整行为是不同的,一般都是相对人以自己遵守的法律行为的方式来实现的,而无需中央银行的协助。如果相对人未能以自己的行为实现该内容,中央银行对该行政相对人进行处置,才会产生具体行政行为。
同样的,就该行为方式的实现来说,也包含着决策和执行两个层次的内容。虽然这一行为方式中决策的意义要更大一些,但是执行层面的意义同样不能够忽略,否则同样会难以达到宏观调控的效果。
3.窗口指导或道义劝告
这种行为方式是中央银行凭借其在金融体系中的特殊地位和威信,通过与金融机构之间的磋商,来指导其信用活动,达到控制信用的目的。这种行为方式一般认为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一是不具有直接的法律拘束力。它不会也不能为相对方创设权利义务。从形式上表现为一种倡导、劝告、号召或者建议。但是相对方接受中央银行的指导或者劝告后会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实际上这种法律后果正是中央银行所追求的,也即金融宏观调控的目标,从这一点上来看,窗口指导或者道义劝告不是普通的行政行为。二是不具有强制性。相对于其他公法手段的行为方式,这种行为方式对于金融调控目的的实现具有间接性。三是这种行为方式在程序上具有简便性。窗口指导或道义劝告对相对方权益的影响较小,因此在程序上的要求就较为简便了。
(二)私法手段的调控行为方式
私法手段的宏观调控行为方式主要是再贴现政策和公开市场操作业务。
再贴现政策调控信用的主要机制是通过调整再贷款利率和再贴现利率,影响商业银行自中央银行借款或贴现票据的成本,控制其超额准备金的头寸,并间接带动市场利率的升降,进而实现对货币供应量的调控[1]。再贴现政策实际上也可以分为两个层面即决策和执行。就决策层面言之,中央银行为了进行金融调控而对再贴现和再贷款的利率进行调整,该利率只能够约束中央银行自己和在中央银行进行再贴现和再贷款的商业银行,对社会大众并无直接的约束力。同时,由于再贷款利率和再贴现利率的变动,是该行为方式发挥调控作用的关键因素,所以中央银行拥有对再贷款和再贴现利率调整的决策权。就该行为方式执行层面而言,其与公法手段不同,仅仅能够通过规范约束在中央银行进行再贷款或者再贴现的商业银行。因此,从性质上看,这种再贷款或者再贴现的利率类似于格式合同条款,再贷款或者再贴现说到底是一种契约行为,只不过是带有格式合同条款的契约行为。与一般的格式合同又不同,这种利率的格式条款具有法律的强制性,排除了双方当事人对该条款的一般的解释规则。除此之外的双方行为还是以意思自治为基础的。因此,这种调控的行为方式整体上还是属于私法手段的。但是,为了达到金融调控的目的,则带有某些强制性。
公开市场业务是中央银行通过在金融市场买卖有价证券或者其他的金融资产,以此来影响货币供应量和市场利率的宏观调控的行为方式。这种调控方式是通过中央银行的证券或者金融资产的买卖来实现的,因此从行为方式外观上来看,具有买卖合同的特征,是一种双方的民事法律行为。但其与一般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同的是,公开市场业务所追求的效果是不同的。其追求的合同的效果具有群聚性,单个的或者说少量的证券买卖合同的实现或者履行,并非其所追求的最终目的,必须具有相同或类似的大量的证券的买卖合同才能够实现其对市场的调控的作用。
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得出的一个初步的结论是,作为后生于传统民商法和行政法的经济法,在行为理论上是无法摆脱传统的行政行为和民事行为理论而独立存在的,整体效果的取得依赖于具体行为的实施,而就具体的行为来看,其很难超越已有的行为样态,而呈现出新的行为模式。随之而来就产生了一个新的困惑:既然在具体行为样态上,经济法行为无法超越已有的民事行为和行政行为,那么经济法行为又何以能够存在或者基于何种目的而存在?即经济法行为研究的价值何在?这是我们所需要着重解决的问题。我们认为,具体的行为样态可能没有其特殊性,但并不意味着经济法行为就没有在理论上或制度上存在的价值。这种价值集中在间接行为效果的合法性评判上和追求上。
三、央行宏观调控行为的法律效果:直接法律效力与间接法律后果的分野
中央银行进行宏观调控的目的在于保证整体经济的持续、稳定和发展,因而中央银行宏观调控行为具有双重的法律意义:一是直接的法律效力,二是间接的法律效果的实现。对于宏观调控行为的法律效果,我们完全可以从单个行为和整体行为两个不同的角度去分析宏观调控行为的法律效果,即一方面,我们应看到具体行为会产生直接的法律效力,另一方面,我们更应该看到单个行为之间相互作用聚合而成的间接上的效果。前者更多地可以从已有的传统的民事行为或行政行为理论中去寻求解决,而后者则是经济法更应该去关注和思考的,因而对经济法具有更为重要的意义。
(一)宏观调控行为的法律效力
中央银行的宏观调控行为横向上可以采用不同的行为方式,既可以采用公法手段的行为方式又可以采用私法手段的行为方式,因为其行为方式的不同所具有的直接的法律效力也是不相同的。此外,中央银行的宏观调控行为纵向上又可以分为决策和执行两个层面的内容,由于其决策和执行对于相对方的影响是不同的,因此其所具有的直接的法律效力也不相同。
1.公法手段调控行为方式的法律效力
公法手段的调控行为方式在决策层面具有抽象行政行为的性质,而且在执行层面又主要依靠相对方实施相应的法律行为的方式(自觉履行)来实现决策层面所确定的内容,因此,就公法手段的宏观调控行为方式直接的法律效力可以借用抽象行政行为的效力解释之。行政行为的效力在内容上包括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2]。因此,就公法手段的宏观调控行为方式也可以具有以上的效力内容。就公定力来说,宏观调控行为一经做出,无论是否合法,即具有被推定为合法而要求所有机关、组织或者个人予以尊重的一种法律效力。其确定力是指宏观调控的行为一经做出,非依法定原因和法定程序,任何人不得随意撤销或者变更。其拘束力是指宏观调控行为一经做出,对于相对方就有约束的效果,相对方不执行、不服从宏观调控行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执行力是指对生效的宏观调控行为要求相对方予以实现的法律效力。[3]
2.私法手段的宏观调控行为的法律效力
私法手段的宏观调控行为方式的直接的法律效力取决于其采用的具体的法律行为的效力。再贴现和公开市场业务行为实质上是合同行为,因此,就私法手段的宏观调控行为方式来说,其直接的法律效力即为合同这种双方法律行为的法律效力。对此我们不再赘述。
(二)宏观调控行为的法律效果
直接的法律效力并非宏观调控行为所追求的目的,宏观调控行为的目的在于通过具体的调控行为方式保证其法律效力的实现,实现其货币政策目标,进而保证整体经济的持续、稳定和发展。这也构成了宏观调控行为与一般行政行为或者民事行为的区别:其所追求的法律效果不同。这种法律效果具有间接性、群聚性、终极性和非强制性的特征。
所谓间接性是指,与宏观调控行为方式的法律效力不同,这种法律效果是通过追求或者实现宏观调控行为方式的法律效力而间接实现的。就法律效力而言,因具有直接的法律依据,可以通过相应的法律责任保证其实现。但法律效果则不具有直接的行为依据,无法以行为责任来保证其实现。
所谓群聚性是指,单个的行为方式其法律效力的实现,在多数情况下,是无法实现宏观调控的法律效果的,一般要通过集中性的相同或者不同的行为方式的结合,才能够达到或者实现宏观调控的最终目的。
所谓终极性是指,对于宏观调控行为来说,法律效果是其追求的最终意义,而一般的民事行为、行政行为其所追求的一般就是该法律行为效力实现后的结果。
非强制性是指,这种法律效果与宏观调控行为方式的法律效力是不同的,不具有直接的法律依据,很难以强制性的法律责任保证其实现,进而保证最终的宏观调控目的的实现。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认为法律效力与法律效果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经济法行为不能仅仅关注和考察单个具体行为的法律效力,即有效或无效,更应该分析和考察具有行为整合后所产生的群聚性、终极性的效果,这种将单个行为和整体行为分别考察的方式以及行为的直接的法律效力和间接效果之分野应成为经济法关注的重点,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经济法行为的特殊性,并进一步折射出经济法的高一层级性和现代性。
四、央行宏观调控行为的责任的多样性与双重性
与宏观调控行为的法律后果相联系的是宏观调控行为的法律责任。与宏观调控行为的法律效力和法律效果相对应,其法律责任可以分为严格意义上的法律责任和非严格意义上的法律责任两个层次。
严格意义上的法律责任是指宏观调控行为的双方主体,在具体的宏观调控行为方式中,因违反相应的法律规则所规定的义务而应该承担的具体的责任,包括了中央银行作为调控主体的责任和相对方作为被调控主体的责任。这种具体的法律责任可以通过相关的行政法或者民法的途径予以实现。具体行为在直接的法律行为后果上会因行为性质的差异而使其责任形态呈现多样化的特点。
非严格意义上的法律责任对应的是宏观调控行为的法律效果。法律赋予中央银行宏观调控权,可以采取各种宏观调控的行为方式,其目的在于实现货币政策目标,并进而保证整体经济的持续、稳定和发展。同时,就中央银行而言,这也是其职责所在。但如果由于其决策失误、程序违法等未能实现宏观调控的目的,也即无法达到宏观调控行为法律效果,中央银行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这种责任姑且可以称为非严格意义上的法律责任。本文提出特殊意义上的责任这一提法,是因为目前政府对宏观调控不当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还没有在我国的法律制度上明确,不能体现为严格意义上的法律责任,充其量只能是由央行官员承担引咎辞职等相应的政治责任[4]。至于这种责任究竟应定性为责任还是经济法责任则可另作研究。非严格意义上的法律责任,无论最终体现为宪法责任或是经济法责任,都会与民事责任或者行政责任处于不同的水平线上,不会属于同一层级的责任,应该是高于行政法或民法之上的高一阶位法上的责任。相对于目前严格意义上的法律责任而言,具有层级性的特点。
注释:
本文受“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项目资助。
[1]朱崇实:《金融法教程》,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7页。
[2]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155—157页。
(一)农业产品的弱质性决定了必须要有宏观调控的参与
众所周知,农业基本上是靠天吃饭的产业,正如马克思所说:“在农业上,自始至终都有自然力在协同发生作用。”我国是一个自然灾害频发的国家,灾害的种类多,分布广,农民个体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不足。除此之外,农产品本身具有易腐烂、保存难和不易运输等特性,这都是我国农业发展的重要制约因素,需要政府发挥宏观调控作用。
(二)农业产品的风险性决定了必须进行农业宏观调控
首先,市场机制下的资源配置以盈利为准则,对于像农业产品这样不具有竞争性和排他性的公共产品配置无效力。其次,农产品的需求收入弹性小,而且需求弹性和供给弹性不均衡。从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的特性来看,其供给从生产到销售存在着一个时间差,如果完全由市场机制来调节会引发经济的波动,并且扩散放大到整个国民经济中去。第三,市场经济下的市场机制具有自发性、盲目性和滞后性。现实中的市场都具有一定程度上的不完全性,并且市场本身不能缩小这种不完全性,只有借助政府“看不见的手”的力量,才能将这种不完全性控制在一定范围内。
(三)当前我国农业处于转型期的现实情况也要求政府的宏观调控
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的农业产业结构有了历史性的改变,现代农业有了初步的模型并不断发展。但近年来,农业发展不稳定,农产品供求波动较大,农民收入增长缓慢,农业面临着许多前所未有的情况和困境。特别是入世以后,面对国际上诸多方面的挑战,这种困难的局面变得更加难以掌握和控制了。
二、国外发达国家农业宏观调控的主要手段
我们知道,西方发达国家各国的经济基础、社会环境等大不相同,其宏观调控的手段和方法各异,但抛去表面上的差异,不难发现有以下共同之处:
(一)农业政策的法律化和制度化
农业的天然弱质性和风险性使得农业生产者处于一种弱势地位,为保障农民的利益并保证农业基础地位的稳定,西方发达国家大多以法律法规的形式来予以对农业的保护。如美国《1938年农业调整法》主要目的是保护自然土地资源,并为州际和对外贸易提出适量和供需平衡的农产品。日本农地政策最重要的《农地法》于1952年颁布并几经修订,它规定了日本农地的农民所有制。
(二)国家对农业予以强有力的财政支持和补贴政策
发达国家一般通过政策性银行和政策性贷款的设立来为本国农业提供专项贷款服务,并在巨额利息补贴方面给与支持。除此之外,为了保证农产品供需平衡,各国还实施各种补贴政策以限制或保证农产品的供应,并且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到农业投资中去。
(三)加大对农业技术的支持力度,鼓励农业技术的革新和发展
据统计报告,发达国家农业研究经费占农业总产值的2%左右,远高于我国目前0.3―0.5%的水平。这些国家都有一整套的研发、转化、运用和推广的完善的科研体系和组织,保证了农业科技成果能有效地被转化成市场生产力。美国农业科技成果的推广率高达70%,这对稳固美国世界头号农业大国的地位功不可没。
(四)设立农业保险制度来转移农业生产中农民所承担的风险
为了保障农民的利益进而稳定市场经济的有序运行,欧美和日本等发达国家普遍实施农业保险制度。如美国设立了《联邦作物保护法》,日本成立了“农业保险合作社――农协组织”,法国有农业相互保险集团等,这些措施和组织都由政府给与大部分的经费补贴来弥补农民因灾所遭受的损失。
三、对我国在农业宏观调控实践方面的建议
(一)要加强对农业资源特别是土地资源的保护
为保证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对农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资源如森林资源、海洋资源、生物资源和土地资源等必须予以特别的保护,特别是和农民切身利益相关的土地资源――农地。就我国国情来说,最重要的就是要建立基本农地保护区制度,保证农地面积的相对稳定,避免工业用地、住房建设等对农地面积的侵占。除此以外,还要注意农地立法和农地政策的建设,建立完善科学的农村土地财产关系,把农民的土地使用权逐步地规范化、长期化和法制化。
(二)建立完善的农产品特别是粮、棉的价格保护机制
首先,对关系到国计民生的主要农副产品等实行最低价保护机制,有利于提高农民的积极性,确保农副产品的稳定增长。其次,为平衡农业产品在与工业产品竞争中的劣势地位,应对与工业产品进行竞争的农业产品实施价格保护。第三、对参与国际贸易竞争的农业产品进行价格贸易补贴,以提高我国农产品在国际上的竞争力。
(三)政府应合理分配工、农业的投入比重,加大对农业的投入
首先、加强农村基础设施的建设,完善水利、道路、通讯等方面的建设和管理。其次、要重视农业科学技术的研发和推广,加大农业科技方面的投入,建立一支高效的农业科技队伍,并且要逐步地形成一套适合中国国情的农业教育和科学技术推广体系。最后、要积极合理地引导民间资本注入农业的发展,建立多渠道的农业投资体系,除了发挥农业金融机构投资的主渠道作用外,政府还应鼓励非金融机构甚至外资的注入,拓宽农业资本的来源。
(四)建立以批发市场为中心的农产品市场体系
现代市场经济要求的农产品市场体系是由若干功能各异而又相互补充的市场构成的,应包括产区收购市场、区域性批发市场、中央级批发市场和零售市场,除此以外,还包括期货市场主要进行农产品的套期保值和对其价格产生影响。这些问题都非农户和市场自己能够解决,政府必须责无旁贷地担负起建立引导的作用。
(五)建立完善的农业信息体系
处于信息时代的新农业如何在市场上错综复杂、良莠不齐的各种信息资源中选择有效信息是现代农业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辅助手段。政府应起牵头作用建立覆盖面广、门类齐全的农业信息网络体系,并为广大农民提供有效地指导和服务,避免因信息不畅、虚假信息或无效信息带来的损失。此外,要强化广大农民的信息观念,提高其文化与科技素质,实现信息与农业的有机结合。
(六)建立健全农业法律法规体系
(一)总供给和总需求平衡模型。马克思将社会总产品的实物形态从最终用途角度划分为两大部类,即生产生产资料的第Ⅰ部类和生产消费资料的第Ⅱ部类;将社会总产品的价值形态从是否增值的角度分为不变资本(c)、可变资本(v)和剩余价值(m)三部分。
1、社会资本简单再生产条件下的总供给与总需求平衡模型。马克思根据两大部类之间必然存在的交换关系,确定了简单再生产过程中社会产品实现的最基本条件:Ⅰ(v+m)=Ⅱc。之后,在把两大部类放在一起进行分析时,马克思又得出了简单再生产条件下的总供给和总需求的总量平衡模型。用公式表示为:Ⅰ(c+v+m)=Ⅰc+Ⅱc。在分析两大部类的可变资本和剩余价值时,马克思又引申出社会总产品能够得以实现的另一个条件:Ⅱ(c+m+v)=Ⅰ(v+m)+Ⅱ(v+m)。把上述两个条件加以综合,便可以得出包含在马克思简单再生产图式中的关于总供给和总需求总量平衡模型:Ⅰ(c+v+m)+Ⅱ(c+m+v)=Ⅰc+Ⅱc+Ⅰ(v+m)+Ⅱ(v+m)。这个模型表明:要使社会资本的简单再生产得以顺利进行,社会总供给与社会总需求之间还必须维持总量平衡的关系。
2、社会资本扩大再生产条件下的总供给与总需求平衡模型。依照如上分析思路,马克思给出了在扩大再生产条件下社会总产品实现的最基本条件:Ⅰ(v+v+m/x)=Ⅱ(c+c)。社会资本扩大再生产得以顺利进行的首要条件也是要保持总供给和总需求之间的结构平衡。
同时,考虑两个部类的不变资本、可变资本和剩余价值,又可以从上述基本实现条件中引申出两个社会资本扩大再生产过程中社会总产品的实现条件,用公式表示为:Ⅰ(c+v+m)=Ⅰ(c+c)+Ⅱ(c+c)和Ⅱ(c+m+v)=Ⅰ(v+v+m/x)+Ⅱ(v+v+m/x)把这两个公式的左右两边同时相加,便可得出包含在马克思的社会总资本扩大再生产图式中的社会总供给与总需求的总量平衡模型:Ⅰ(c+v+m)+Ⅱ(c+m+v)=Ⅰ(c+c)+Ⅱ(c+c)+Ⅰ(v+v+m/x)+Ⅱ(v+v+m/x)。这个模型表明:总供给的量等于总需求的量是社会资本扩大再生产顺利进行的客观要求,即无论是总供给大于还是小于总需求,都意味着资源没有得到合理的配置。应当说,这个模型从理论上为市场经济的宏观运行提供了一个标准范式。
还应指出的是,马克思关于社会总资本扩大再生产的前提条件和实现条件作为一种科学抽象,揭示出市场经济运行中的一条客观规律:一方面前提条件必然要求生产和消费之间的不等,即Ⅰ(v+m)>Ⅱc,这意味着市场非均衡是扩大再生产的外在必然;另一方面实现条件中又必然要求生产与消费之间均等,即Ⅰ(v+v+m/x)=Ⅱ(c+c),这意味着市场均衡是扩大再生产条件下的内在要求。前提条件与实现条件的对立与统一是扩大再生产条件下不可避免的矛盾。因此,扩大再生产过程实际上就是内在均衡要求下的外在非均衡过程,这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趋势。这同时也预示了国家对经济采取宏观调控的可能性。
(二)总供给和总需求实现平衡的内在动因和外部动力。马克思在分析资本主义再生产的过程中,运用他创造的劳动价值论,通过对一系列中介环节的分析,揭示出价值规律是实现总供给与总需求平衡的内在动因。首先,马克思通过对两种社会必要劳动的分析,说明了价值规律是按社会需要分配社会总劳动量(即实现劳动力供给与需求平衡)的规律。然后,马克思通过对价值的转化形态即生产价格的分析,又说明了价值规律是按社会需要分配生产要素(即实现各种生产要素供给与需求平衡)的规律。这样,马克思就最终说明了总供给与总需求平衡实现机制的内在动因是价值规律,社会总供给和总需求最终能够平衡是价值规律作用的结果。
价值规律作为总供给和总需求实现平衡的内在动因,还需要由外部形式体现出来,这个外部形式就是市场竞争。即,马克思认为,竞争可以将总供给和总需求统一起来。马克思指出,若要使一种商品能够按照它的市场价值(即它所包含的社会必要劳动)来出售,那么,耗费在这种商品上的社会劳动总量就必须同这种商品的社会需要的劳动量相适应,即同有交付能力的社会需要量相适应。而竞争、竞争性的价格机制可以完成这一任务。至此,马克思给出了结论:价值的实现或供求的平衡,是供求矛盾或供求不平衡在竞争中不断运动的结果,竞争性的价格机制是总供给和总需求实现平衡的外部动力。
二、货币供给与货币需求问题上的宏观平衡理论
货币供给能否与货币需求保持相对的平衡,也是影响到市场经济国家经济运行质量的大问题。马克思在《资本论》中集中表述了货币供给与需求的宏观平衡思想。首先,他分析了货币的需求问题。商品和货币是市场运行的两个基本要素。马克思指出,商品在市场运行中的特点是在其使用价值被让渡出去、价值得以实现以后,商品就会退出流通领域。而货币则不同,货币流通的基本职能是为商品流通服务。虽然单个商品在经过买卖后会退出流通转为消费,但是从总体上看,整个社会的商品买卖行为却在持续发生。所以,与这种不停息的商品运动相对应,货币在进入流通领域之后也会呈现出一种连续性的运动。马克思指出,在一定时期内流通领域中所需要的货币数量与整个社会的商品价格总额间是存有内在的比例关系的,货币需求量首先是由社会商品价格总额决定的,并且两者成同向变动关系。接着,马克思又给出了决定货币需求量的第二个因素――货币的流通速度。在社会商品价格总额既定的前提下,同一时期内货币流通的速度越快则所需的货币量越少,即两者成反向变动关系。把上面两个因素综合起来,马克思给出了货币需求量的计算公式:一定时期内流通中所需的货币量=社会商品价格总额/同期同名货币的流通速度。如果考虑到货币的支付手段职能,则上述公式被修改为:货币的需求量=(社会商品价格总额-赊销商品价格额+赊销到期支付的商品价格额-生产者相互赊销而互相冲抵的商品价格额)/同期同名货币的流通速度。
虽然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并未明确表述出货币供给与货币需求一致的观点,但是他在分析货币需求问题时已暗含说明了,保证这一点也是经济平稳运行的必备条件。相对于货币需求,货币供给是个外生变量。从表面上看货币的发行数额由政府控制,但是政府在发行货币时也必须考虑到经济体系的需要。这实际上就是在说明货币供给与货币需求的平衡问题。
三、《资本论》中宏观调控理论对我国宏观调控的启迪
1、马克思关于社会资本再生产理论指出,宏观经济总量平衡、结构合理是社会经济长期持续、稳定、协调发展的关键。确保经济总量平衡和结构合理是宏观调控的首要任务。我国产业结构调整既要遵循产业结构演进的一般趋势,又要具体分析我国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寻找适合我国特点的优化经济结构的路子。政府要以产业政策为依据,制定正确的货币政策,做到货币供应符合经济结构调整的需要。
2、根据宏观经济正常运转的关键在于社会总产品的实现以及“两个补偿”相互关系的原理,社会生产结构必须符合社会的消费结构,社会消费结构必须适合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以此原则来调节社会的生产和流通,才能符合经济发展规律的要求。在领导和组织生产中要注意把生产和流通结合起来。当前更应注重研究社会需求结构的变化,按需组织生产,并搞好市场的开拓。
3、处理好比例、速度和效益的关系。社会生产要能够顺利进行,国民经济各部门必须按比例协调发展,包括农轻重的比例关系;工农业生产和交通、邮电通讯部门的比例关系、工业内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发展和加工工业的比例关系;农业内部的农林牧渔比例关系,以及粮食生产和经济作物的比例关系;经济发展和人口增长、环境保护的关系,等等。经济发展必须要有一定的速度。有了一定的发展速度,才能使就业压力得到缓解,才能增加财政收入和个人收入,才能使资源得到充分利用,才能缩小与发达国家的差距。提高经济效益始终应作为经济工作的中心环节,提高经济效益必须处理好这几个关系:简单再生产和扩大再生产的关系、外延扩大再生产和内含扩大再生产的关系。要注重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把经济增长速度和提高经济效益结合起来。
4、处理好生产和消费的关系。这是由两大部类必须平衡成比例决定的,也是实现社会主义生产目的必须解决好的问题。应当在生产发展的基础上不断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应该利用市场机制,尤其是价格机制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实现社会总供给(生产)和总需求(消费)平衡。
一、社会发展宏观调控的内涵
“宏观调控”又称“宏观经济调控”,最初使用于经济管理语境,我国宏观调控结合了宏观调节与控制两个含义,并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逐渐成为宏观经济运行管理的主要形式。
由经济领域产生出来的含义及其相关形式能否自然地移植到社会领域,以形成“社会发展宏观调控”的含义及其形式?基于理论与实际的分析,同时类比于宏观经济调控,我们尝试性地给出一个描述式定义:所谓社会发展宏观调控,系指社会管理主体以社会经济协调发展为目的,为预防和控制经济社会发展不协调因素出现而采取的一系列的社会、行政、经济、法律、道义等相机管理行为。
二、社会发展宏观调控外延
从理论上看,社会发展的内容随着社会发展内涵的演变而演变,有时代性;同时也由于理论的不同,有不同的分类方法。当前社会发展宏观调控范围,是从管理工作层面和解决社会问题层面进行划分的。社会发展的核心是人的发展,按照人的需求层次理论,人的生存、发展和安全是三个递进的层面。每个层面按照社会管理工作的需要又包含若干社会领域的行业。生存层面上,是为居民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外部环境条件以及特殊人群基本保障的领域和部门,包括人口与计划生育、卫生、民政、社会保障、就业、环境保护、弱势群体保护;发展层面上,是为经济发展提供精神支持、人力保障以及提高生活质量的领域和部门,包括教育、文化(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文物)、体育;安全层面上,是为维护基本社会秩序、保持社会稳定的领域和部门,包括公安、司法、检察等。
从实践上看,当前我国社会发展宏观调控的范围也即调控客体主要包括:
人口与计划生育。人口是影响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中国是人口大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的成败,人口数量、人口结构与人口质量,始终是关系社会主义现代化宏伟目标和可持续发展重大战略的重大问题,也是社会发展的基础性问题。
医疗卫生。从国际管理经验看,在医疗方面,公共政策的重点是关注基本医疗体制建设,公共卫生方面的重点则是疾病预防控制体制的建立和完善。
民政和社区。家庭与社会和国家之间,最重要的联系环节是“社区”,社区建设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近年来,社区建设经历了一个人们从不熟悉到熟悉、从一般重视到高度重视、从点到面全面铺开的过程。
社会保障。社会保障是由政府实施的公共福利事业,基本内容是保障居民的生存权。国际经验表明,通过实施社会保障,可以缩小社会成员贫富差距,防止社会成员陷入贫困,构筑社会公共安全网。
就业。妥善解决就业和再就业问题,对于推动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保持国家的长治久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环境保护。近代工业革命使人与自然环境关系发生巨大变化。人类活动正在改变地球的生态系统,环境问题也逐渐从地区性问题发展成波及世界各国的全球性问题。
妇女儿童、残疾人、老年人保护。社会中妇女、儿童、残疾人、老年人等脆弱群体,在社会中的地位与生活状态是一个社会文明程度的标志之一。加强对弱势群体的保护是各级政府和各类社会组织的责任,需要通过社会发展领域各行业的发展规划,落实对妇女在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的平等权利,加强未成年人保护,推进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保证老年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
教育。教育是培育人力资源的基本手段,是一国软实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教育体系、教育规模和教育水平对经济发展具有巨大的促进作用。根据国外经济学家的测算教育对经济增长的贡献为12--33%。
文化。当今世界,文化与经济和政治相互交融,在综合国力竞争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突出,文化可以创造生产力、提高竞争力、增强吸引力、形成凝聚力,事关立国之本、治国之道、兴国之路。依据功能定位,文化领域可分成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
体育。包括大众体育和竞技体育。体育不仅有利于全面提高人的综合素质,体育产业也正日渐成为国民经济新的经济增长点。竞技体育还是一个国家总体实力的象征。
公安、检察、法院、司法等。社会发展的第三层面是维持基本社会秩序,保持社会稳定,包括公安、检察、法院、司法等社会稳定机制的建设。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社会发展宏观调控的范同或者外延不是静态的认定。当社会发展实践表明,一些原本并不重要或被人忽视的领域日益成为重要的或必须加以调控的领域时,宏观调控部门应将其纳入到调控范围内。动态地跟踪和掌控社会发展中出现的新矛盾、新问题,并适时加以必要的调控,本身也是社会发展宏观调控题中应有之意。
三、社会发展宏观调控体系
(一)社会发展战略与规划
社会发展战略与规划之所以在社会发展宏观调控中居于重要的位置,是由其所具备的功能所决定的。主要体现为:
它是各项社会发展宏观调控的行动纲领――社会发展宏观调控活动十分广泛,每个社会活动领域都有自身的管理问题。要把分散的各个具体的社会管理行动统一协调起来,必须上升到战略规划层面,这就使得社会发展战略与规划必然具有社会管理行动纲领的功能。
它是采取社会发展宏观调控措施的重要依据――各项社会发展宏观调控手段措施如社会计划、社会政策和社会立法等的提出和实施都是为了稳定社会,保持良好的社会秩序。所有这些手段措施提出的依据,可能多种多样,但社会发展战略与规划是其十分重要的依据。只有通过周密的战略部署,社会发展宏观调控手段措施才能有条不紊、各司其职。
它是政府社会管理行动的公开宣言――当今世界,当人们越来越重视社会发展的必要性和关心社会发展问题的时候,通过制定一项周密的社会发展战略与规划,可以起到面向大众和国际国内展示社会发展成就,表明政府推进社会发展的意图和政策,鼓励社会各界从事并参与社会发展活动的积极作用。
随着人们对社会发展与社会管理重要性的认识不断强化,定期制定并执行社会发展战略与规划将会成为整个国家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其重要性丝毫不亚于经济发展战略与规划。
按照管理理论,构成发展战略的基本要素有指导思想、战略目标、战略重点、战略阶段、战略布局和战略
措施等六个要素:
1、社会发展的指导思想
通常体现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促进社会发展与经济增长相互关系的协调和适应、把社会活动的社会效益发挥放在第一位。上世纪90年代原国家计委社会发展司曾经组织草拟了《1996―2010年全国社会发展纲要》(未正式),提出了社会发展的指导思想,即坚持以提高民族素质为中心,坚持经济与社会的相互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坚持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同时并进,坚持以深化改革和开放促进社会发展,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逐步增加对社会发展的投入。
2、社会发展的战略目标
一般应包括:主要社会活动的重要目标、上述所选目标的定量、战略总目标与战略分目标的关系。
3、社会发展的战略重点
战略重点的选择标准包括发展过程中遇到重大障碍的环节、发展带动作用明显的领域和全国关注的社会活动等。方法上一般对社会活动各个行业做出序列划分,然后确定重点,但必须根据实际情况做出选择,没有不变的重点或永恒的标准。
4、社会发展的战略阶段
战略考虑的是较长时期的发展问题,因此要有时间上的考虑与安排。社会发展只有经过分阶段的设想及安排,才能保证战略目标的最终实现。分阶段的意义,就在于它实际上就是发展战略的落实和实施过程。根据我国国情,在15年内的全国社会发展纲要中实际上就有“九五”、“十五”、“十一五”三个计划时期。但在实际社会管理工作中,依据近细远粗的惯例,采取的是滚动式计划方法。
5、社会发展的战略布局
战略在空间上需要有规划布局安排。这一方面是因为空间布局是始终客观存在的事实,另一方面更是由于我国是一个国土辽阔而区域之间差异较大的大国。由于历史积淀下来的原因,客观上形成了东部、中部、西部以及东北部不同的社会经济发展状态。如果没有不同空间发展的战略部署和安排,将会从根本上和在长期内扩大区域之间不同的发展差异,并引发深层次矛盾与冲突。
6、社会发展的战略措施
战略措施不是权宜之计,而是依据长期的战略设想而持之以恒的政策手段。在我国,实施长期的人口计划生育政策、推行环境保护政策,既是社会政策的组成部分,更是国家战略的基本措施。短期的宏观调控因为要应付随时发生的问题而伺机调整变动,但是宏观调控所依循的基本措施,还是战略与规划所设定的基本之道、根本之策。
(二)社会发展宏观调控目标与手段
社会发展宏观调控的根本目标,就是要促进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发展,推动社会的全面进步。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特别是处于转型时期,有效地运用以政府为主体的强有力的干预,将经济发展的成果及时、公正地转化为民众共享的物质和精神财富,努力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实现以提高人类自身素质和生活质量为中心的发展,是社会发展宏观调控所面临的重大课题和艰巨任务。
目前根据社会发展实际管理经验,对社会发展宏观调控的目标可有以下设定:
一是调控社会发展总体水平,使之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在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同时,通过必要的政策措施和合理分配国民收入用于社会发展的投入水平,保证各项社会事业以合理的速度和规模获得同步的发展。
二是调控社会事业各行业的发展,使之与经济发展的要求相适应。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要以经济发展为基础,不能超越经济承受能力,并且要成为经济发展的促进要素和社会稳定的保障条件。
三是调控社会发展各行业之间的协调关系,使其增强内在的相互联系,相互促进。
四是调控社会发展中区域间的平衡发展和合理布局,使社会的发展更为公平和公正。社会发展宏观调控中采取的手段主要包括:社会发展规划与计划、社会资金投入、社会立法、社会政策、社会预测与监测、社会劝告等,由此也即构成了社会发展宏观调控的理论体系。
1、社会发展规划与计划
社会发展规划与计划是社会发展战略与规划的具体延伸,作为手段的规划与计划着重关注的是社会计划及其管理问题。在社会主义国家,社会计划是逐步从经济计划中独立出来的,它一般以社会关系和社会过程为计划对象,这个特点决定了社会计划与经济计划有联系也有区别。
所谓社会计划体系,是指各种社会活动计划所形成的有机整体。这些社会活动计划从不同角度可以有不同的划分,但是最基本最常用的计划划分是根据计划期限分成年度、中期与长期计划,以及根据管理行业分成人口、教育、文化、卫生等部门计划。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开始重视社会计划尤其是专项规划工作,相继制定了针对特定社会问题的若干计划。
目前我国社会计划管理的主要形式是选择、确定和落实社会计划指标,指标管理成为社会计划管理的主要内容。一般说来,社会计划指标分为数量指标和质量指标、实物指标和价值指标、指令性指标和指导性指标、核算指标和考核指标等,由这些指标形成社会计划指标体系。
2、社会资金投入
所谓社会资金投入,是指以货币形式表现的对社会活动的人力及物质投入和支付。从管理上讲,它分成社会事业经常性经费开支和社会事业基本建设投资两个方面。社会资金投入中的建设投入部分最终形成社会资产,即各种社会设施和设备。社会资金与资产的性质比较复杂,可以从生产性与非生产性、消费性与非消费性、公益性与非公益性、福利性与非福利性等多重属性来加以理解。
目前,如何建立积极、稳定、有效的资金筹集和保障机制,是社会事业发展面临的重要课题。产品与服务特性及其对筹资机制的要求,为社会事业筹资机制选择提供了一定的基础。以此为基础,我们要努力构造形成保障社会事业全面健康持续发展的筹资机制;形成使社会事业总体发展以及薄弱环节都能够获得又好又快发展机会的筹资机制;形成普遍性、大众性社会服务和特殊性、个性化社会服务均能获得发展的筹资机制;形成政府、企业、金融机构和自愿组织共同参与、分工协作、各司其职的筹资机制;形成政府政策措施到位、市场体系及功能完善的筹资机制;形成不同筹资渠道和方式有效分工与组合的筹资机制。
如何用好、用活来之不易的社会资金,也是重要的改革内容。过去仅仅将社会资金作为非生产性(纯消费)、纯公益性、纯福利性投入,存在片面性。根据国际经验,社会资金的使用完全可以兼顾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完全可以获得短期效益和长期效益的统一,因此要积极探索社会资金使用的创新机制。
3、社会立法
社会立法最初是指保护处于经济劣势状况下的群体生活安全所进行的社会安全立法,如救贫法、社会救助法、社会保险法、工会法、工厂法等,
主要着眼于解决已经出现的社会问题。以后逐步发展,将预防社会问题的立法也包括在社会立法范围内,如亲属法、婚姻法、优生保健法、环境卫生法、职业训练法、居民住宅条例及其它一切有关社会福利的法律法规都归入社会立法的范围。这实际上扩大了社会立法的范围,一般称之为广义的社会立法。
自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经过20多年的发展,我国的社会立法已经初具规模,对促进社会发展和保障社会安全起到了重要作用。但由于社会立法尚未形成完整体系,有些方面还不健全,与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还有相当的差距。主要表现在:法律体系不健全,某些方面欠缺、甚至存在空白;某些方面的立法层次较低,影响了相关制度的建立和正常运行;某些法律的立法主旨比较陈旧,不仅影响了法律效力的发挥,也不利于和谐社会建设。
4、社会政策
社会政策是社会发展宏观调控的另一个重要的管理手段。在计划经济时期,由于强调计划管理,尽管存在一定形式的政策管理,但其作用十分有限。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政策管理日益成为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与计划管理手段相比,社会政策是政府对社会活动更加灵活的干预形式。
社会政策管理行为表现在:政府及其代行机构(政策主体)以一定的价值判断为基础,通过设定一定的社会发展目标(政策目标),并采取一系列干预措施(政策手段)来实现政策目标的过程。所以说,政策主体、政策目标和政策手段,构成了社会政策的三大要素。社会政策干预的对象是社会活动,它是社会发展宏观调控行为的重要组成部分。
社会政策与经济政策相对应,两者之间存在着紧密联系,现实中也存在着统一协调的基础。一方面,社会政策与经济政策相互协调的最重要保证是两者主体的统一性;另一方面,从具体目标来看,经济政策目标和社会政策的终极目标都是为了促进我国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都是为了提高社会成员的生活水平和福利水平。同时,两者的管理对象也存在一定的相互交叉现象,社会政策的干预会产生经济政策效果,经济政策的干预会产生社会政策的效果。在现实中完全可以利用这一特点来协调经济政策手段和经济政策手段的作用方向。
5、社会监测与预测
社会监测是对近期社会发展过程中重大社会现象、突发社会事件、严重社会问题的跟踪与评价,并依据监测结论做出政策建议。社会监测为社会预测提供了必要的前提和基础。社会预测是指对未来社会现象、过程、事件的可能性的科学判断,即专门研究和分析人们在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一旦发生变动时可能出现的行为和结果,并据以制定可供选择的各种应付方案。
社会预测不是主观臆测,而是以客观事物及其发展规律为基础,因此,制定的应付方案一般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和可行性。由于社会监测与预测彼此并不能严格区分,所以在实际的社会发展宏观调控行动中是相互重叠的。
社会监测与预测内容十分广泛,现时主要集中在社会结构、社会关系、社会问题和社会生活诸方面。目前常用的社会监测与预测方法有外推法、类推法、单位分析法、综合分析法和交叉影响分析法等20几种。
社会监测与预测的过程包括,分析大量的信息;分析监测与预测对象的经济基础和社会背景;确定监测与预测工作涉及范围并选择相应的方法;应用一系列调查研究的科学方法,并尽可能采用现代化统计手段和技术设备来研究社会现象,探寻社会发展过程的规律,以便监测与预测社会现象的发生,并做出相应对策。
6、社会规劝
社会规劝一般是指调控主体利用舆论媒体和各种影响关系,对调控对象进行游说、劝诫、训诫等等说服性活动。由于社会发展中利益多样化产生出来的意识多样性,使得以社会规劝方式进行调控越来越成为重要的调控方式和手段。
社会规劝在进行宏观调控中具有重要意义。第一,社会规劝本质上是以理服人,以情动人,特别适合于对社会事件中的人群的管理。比起其他强迫性方法来,它可以从人的心理内部达到宏观调控的目的。第二,社会规劝体现的是对话及民主协商的精神,在社会现代化进程中,管理主体通过开展对话和民主协商说服管理客体是常用的方式。第三,社会规劝也体现了在的过程中逐步凝练社会意识形成社会共识的目的。尤其当各个社会主体利益发生冲撞、各执一辞时,社会规劝可以发挥在基础上形成社会基本共识的作用。
(三)社会发展宏观调控体制
所谓社会发展宏观调控体制,是指社会调控主体根据一定的调控目标,确保调控任务的完成而采取的制度化措施的总称,包括确定的规章制度、行为规范以及设置的调控组织机构等等。体制的核心在决策和组织,从本质意义上说涉及两对重大关系的明确及其调整:
其一,社会调控的主体与客体关系。我国社会调控主体主要在中央政府,宏观调控说到底就是中央说话要算数的问题。社会调控客体是社会成员及其社会组织,它们之间由此结成错综复杂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但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也很重视和开发非政府组织在实现宏观调控目标过程中的有益作用。
当前我国经济宏观调控面临着市场化、信息化、虚拟化、全球化、资源紧约束、经济目标多元化等多重挑战,国民经济调控能力建设已成为重大急迫课题。建设和谐经济与社会秩序,需要进一步明确宏观调控的目的性,强化对经济信息的准确掌控能力,增进中央调控的权威性,发育政策实施的中间组织,把握调控政策的主动性。
关键词:宏观调控能力建设政策
从国际经验来看,后发国家要在既有国际竞争秩序中取得优势,就必须在引入市场机制的同时充分发挥政府对国民经济的规划组织和领导力。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的人口大国,国民经济的宏观调控能力就构成了我国国家整体竞争力的重要方面。对我国而言,宏观调控能力就是紧紧围绕着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和谐社会的根本目标,在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础上充分利用各种经济手段、行政手段、法律手段和国际合作措施,保证国民经济总量和结构均衡,保持国民经济与社会又好又快稳健运行的综合掌控能力。
今后15-20年,是中国经济发展面临着难得的战略机遇期,在此期间,以科学发展观基础的宏观调控能力,是我党执政兴国能力的核心表现形式之一,而且,通过宏观调控能力建设,有助于根除体制转轨阶段经济领域的腐败现象,增强人民群众对国家建设与发展信心。因此,研究宏观调控能力建设具有深远的意义。
一、宏观调控能力建设面临着历史性的新挑战
20__年以来的本轮宏观调控,已经取得了显著的阶段性成果,同时我国的经济总量与结构正在发生着历史性的根本变化,与改革开放以来前几轮的宏观调控相比,当前的宏观调控能力建设面临着一系列历史阶段性的新挑战:
其一是国民经济市场化程度不断加深的挑战。众所周知,建设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长期目标。当前,我国经济市场化的水平越来越高,市场机制正日益发挥着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但市场经济体制尚未完全建立起来并成熟运转,同时传统管制经济的机制在逐步推出,在此背景下,同时出现了诸多“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现象,宏观调控时常面临两难选择。
其二我国经济与社会信息化水平不断提升的挑战。现代信息技术开始广泛应用于中国经济和社会生活方方面面,对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生活模式正产生深刻的长远影响,经济信息数量随之剧增,但其中不乏一些严重失真的信息,这些失真信息传播开来很可能会冲击市场经济秩序,甚至衍生出无法控制的消极经济“蝴蝶”效应。全面、准确、快速国民经济运行信息的收集处理能力,在宏观调控能力建设中具有更重要的地位。
其三是我国经济的虚拟化的挑战。纵观当达国家的经济结构,以股票交易、债券市场、期货交易、外汇交易等为主要内容的虚拟经济及房地产半虚拟经济已经占有很大的比例。与20__年GDP相比,我国股票市值占GDP达到57,但是以市场实际可交易的流通市值看,这一比值仅仅为14。专家估计,当前美国的虚拟经济规模是中国的20倍以上,日本的虚拟经济规模也比中国大18倍,这说明中国虚拟经济发展仍有很大空,。但虚拟经济运行具有其独特规律。毋须置疑,我国政府在调控实体经济方面积累了大量的有益经验做法,但在调控宏观虚拟经济方面总体来看仍然处于探索学习阶段。
其四是资源、生态状况和环境日益恶化的挑战。当前,我国现有的自然资源已大多难以完全由国内供应,相当一部分重要自然资源有赖于国际贸易,同时因改革深化各级政府直接调拨资源的能力受限增多,而且,随着人口总量的持续增加和工业化水平的不断提高,水资源供给和生态环境保持、恢复和改善面临着空前大的压力。宏观经济调控措施面临着尖锐的长期与短期、局部与整体利益矛盾压力。
其五是经济全球化的挑战。我国经济的外贸依存度已高达70以上,中国已经成为全球经济和产业分工中的重要一环。可以预见,我国对外开放的广度和深度仍将继续扩展,相关的国际经济规范和其它国家的经济波动与宏观经济调控政策也必然对我国的宏观调控产生了越来越大的影响,同时我国的宏观经济调控对这些国家和地区也会产生一定的影响,这种互动效应带来了我国宏观调控措施的制定、出台时机、过程监督、效果评估等一系列新的研究课题,我国的宏观调控势必要和相应的政治外交、国际协调结合起来。
其六是和谐社会目标多元化的挑战。和谐社会是我国中长期战略目标,它囊括了社会、经济、政治、地区、自然生态等多层面的和谐内涵,其目标是多元性的,这就使我国宏观调控已经远远地超过经济总量调控的范围,肩负着调整各项失衡的重任,要求宏观调控在重点关注经济层面目标的同时,还必须顾及它层面的要求。
二、强化宏观调控能力建设的战略选择
1.进一步明确宏观调控的指导思想,强化其根本的目的性
“权为民所有,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是我党新时期执政兴国的总体要求,一切宏观调控能力建设和政策的制定与执行都必须以此为立足点,宏观调控能力建设必须时刻以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长远利益、切身利益为归宿,尤其是要避免使宏观调控变成某些少数特殊经济利益集团的工具,损害社会弱势大众的基本利益。
2.进一步加强对基础经济信息的及时统计分析能力,准确地把握经济运行的真实情况,增加宏观调控的精确性。
随着经济改革的深化和市场化水平的提升,现有的国民经济统计体系已难以独自承担国民经济和社会统计工作,一些重要统计信息不够准确、完整,个别指标与实际情况相比甚至出现严重偏差,必须进一步加快国民经济与社会统计体系改革,整合工商、税务、海关、金融、行业主管、
司法等部门经济类信息,引进有关国际组织、机构投资者、信用评级机构等第三方信息补充、完善。要广泛采用现代信息技术,增加必要的财力投入,持续加强人员培训、培养工作,全面提升基础经济信息的及时收集、整理分析能力,鼓励各种行业经济组织积极从事行业国内外信息搜集、整理工作,鼓励社会公益性的调查研究工作。3.积极研究和整合政府有关部门职能,进一步增强宏观调控的权威性。
随着我国经济结构的转化,实体经济与虚拟经济、国内经济与国际经济的日趋紧密互动,宏观控制政策的研究、制定、落实需要政府越来越多的部门配合,在此过程中难免出现政出多门,不利于向市场和产业界发出统一的调控信号,造成某些地区或某些产业领域执行困惑,为此,有必要研究和整合政府有关部门职能,尤其是金融等虚拟经济管理部门职能,建议由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统一宏观调控政策,各有关部门贯彻实施,社会中介组织、媒体、公众监督反馈,增强宏观调控的权威性。
4.进一步加强中长期经济发展战略研究,总结出适用科学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宏观调控的逻辑模型,增强宏观调控的可预见性。
政府现有的宏观经济参谋管理部门,对已往的宏观调控的成功实施做出了众所周知的重大贡献,这些部门与宏观调控决策部门保持高效沟通,对国家宏观政策理解全面准确,尤其是在研究国有经济方面占有很多优势资源。但随着非国有经济对国民经济发展影响力的逐步提升,也急需一批官办的或官民合办的或者自愿合作的民间专业研究机构成长壮大,它们既可以反映非公有经济的真实情况和/,!/补充现有宏观经济参谋管理部门工作,也可以为宏观决策部门提供新的政策视角。另外,还必须加强虚拟经济成长与发展研究。只有建立在集思广益基础上的宏观决策模型,才能增强各项宏观调控政策的前瞻性,也才能增强产业界对宏观调控的可预期性,尽量消除过多的市场波动引起的经济秩序混乱状况和社会经济资源浪费情况。
5.进一步推行上下互动、区域合作、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国民经济与社会规划编制机制,尽快制定出覆盖所有国土的功能综合规划,促经济资源在地区间的合理配置,形成全国统一市场,增强宏观调控的规范引导性。
为了更高效地引导各类经济资源在地区间合理配置,促进区域分工合作,应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做法,即在制定全国范围内的国土功能规划,避免大量的重复建设和资金浪费,将国家宏观调控最高决策部门由目前的单个产业政策制定甚至单个项目审批的中微观管理中解脱出来,增强宏观调控的宏观指导性。
6.进一步强化具有社会公益性政策传导工具组织发育成长和职能拓展,增强调控的主动性、可逆行和执行力。
市场机制优势的充分发挥有赖于大量的社会中介组织,如信用评估机构、行业协会、学会、产业合作联合体等行业组织,这些中介机构的建立、成长和运作,一方面有利于形成理性有序市场竞争的氛围,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各项宏观调控政策研究、制订和执行,将这些中介组织视同宏观调控的传导工具,无疑可以强化宏观调控的主动性、间接性和可逆性,同时也提高宏观调控的执行力。当前此类组织成长急需破除过多的官办性质,在加强监督的同时尽量恢复其应有的民间公益性和自组织性。
7.进一步加强全球和地区经济合作,增强宏观调控的主动性。
中国经济已成为全球性和地区性经济的重要部分,中国经济的长期稳定发展也有赖于在全球及地区经济的合作与分工。积极参与全球性和地区性各种经济合作组织事务,不但有利于国际经济规范的中国化,而且也十分有利于中国经济活动的国际化、地区化。主动参与合作,既可以减少外部国家宏观调控对我国经济的冲击,也可以减轻我国宏观调控对有关国家经济的不利影响,保证相对和谐的国际经济秩序,为我国经济又好又快持续发展创造良好外部环境。
参考文献:
1.马凯主编,《”十一五”战略研究》,北京科学技术出版社,20__年10月第一版
2.林毅夫,20__,《潮涌现象与发展中国家宏观经济理论的重新构建》,《经济学动态》20__年第1期
3.课题组,20__,《20__-20__年经济运行基本态势、主要问题与政策建议》,《经济学动态》20__年第11期
4.韩文秀,20__,《改善宏观调控需要提高判断力、决策力和执行力》,《经济学动态》20__年第11期
5.王力,张跃文,20__,《金融综合经营、金融体系功能与经济增长》,《财贸经济》20__年第8期
6.王爱俭,陈杰,20__,《中国虚拟经济适度性研究》,《财贸经济》20__年第8期
7.李永友,周达军,20__,《自动稳定器与相机抉择:财政政策宏观调控机制的权衡与完善》,《财贸经济》20__年第2期
数据公布后,人们如释重负。应该说,这次宏观调控突出的特点就是未雨绸缪,中央政府吸取了1993年调控的经验,及时地采取了果断措施。宏观调控的实施使经济在短期内基本实现“软着陆”.而且最难得的是央行最终仍未动用加息手段。这说明中国当前的经济形势尚不需要采取全面性的货币紧缩措施。它既避免了现在就付出加息的政策成本,也为今后使用加息手段留下了空间。
理论界与政府部门都已认识到调控成果只是初步的、不稳定的。经济运行中的突出问题还未得到根本解决、部分行业固定资产投资增速依然偏高。现行的调控措施是行政手段与市场手段的结合,而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市场宏观调控。从经济学上考察,这种混合型政策工具是非优化的,其运用的不足在于:
1.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客观上要求更多地运用市场手段调控经济。在当前的经济环境下,为了防止经济的全面过热,又不得不借助于行政手段。而行政手段的介入加大了政府对经济运行的控制力量,特别是增加了中央政府对经济的干预程度。使人感觉旧体制的遗留痕迹依然存在,与市场化改革的取向不符。
2.以行政干预的办法为经济降温,极大地造成市场机制与行政干预之间的冲突。在当前市场机制已经对资源配置发挥作用的情况下,行政手段的使用既与国有经济战略调整的方向相矛盾。又可能会伤害民营经济的健康成长。总之,它对经济增长中有效率的部分产生不利影响。
3.在此次调控中,中央银行已经使用了公开市场操作、再贴现利率、存款准备金率——三大调控工具,央行手中只剩下惟一的武器——利率。货币政策的优点是避免对经济有过强的直接干预,但它们只是引导性的,其发挥作用的前提是市场主体要有灵敏的反应度。我国现在并不具备这样的条件。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甚至包括不少民营企业)对资金的需求经常是不计成本的。因此,在目前的经济结构下,货币政策的有效性不足。另外,当前货币政策目标的多重性也使货币政策的有效性受到影响。
从长期看很自然诱导出的一个重要问题是,经济运行中的波动现象是经常发生的。既然已经认识到上述政策工具的弊端。那么,下一次再发生经济过热或过冷时。政府是不是为了解燃眉之急依旧是程咬金“三班斧”呢?如果不是的话,政府又何以应对呢?
为了充分回答这个问题,需要认识中国目前的经济结构与体制。自20世纪70 年代末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一直经历着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转变。1992年党的十四大明确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后,经济体制改革的步伐加快。迄今为止,我国经济结构与体制的现状是,国有经济战略调整取得较大进展,但国有经济仍然占有支配性的重要地位。非国有经济得到飞速发展,政府对经济的管制大为放松,经济的市场化程度不断提高,市场机制对资源配置开始发挥作用,但市场的发育程度还不足以担负起独自调控经济运行的职能。按照过渡经济学的观点,我国当前还处于经济转轨时期。我国着名经济学家厉以宁在《非均衡的中国经济》中,指出与发达的市场经济相比,我国经济处于“第二类非均衡”状态,其特征包括市场不完善,价格不灵活,超额供给或超额需求都存在。不仅如此,参加市场活动的微观经济单位并非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独立商品生产者,也不自行承担投资责任和经营风险。《非均衡的中国经济》一书出版已经十年有余了。从那之后中国经济的运行状况和此次经济过热的特点看,中国经济的“第二类非均衡”属性仍未消除。它说明我国经济结构调整与经济体制改革的步伐滞后于经济增长的客观需求。由此也不难理解目前混合型政策工具的应用,它虽然是非优化的,但却是现实的选择。
经济转轨时期宏观调控模式的构建与改革路径的选择有着重大关系。这里对比一下中国与前苏联及东欧的改革模式很有意义。在20余年的改革历程中,我国选择了“渐进式”道路。这种道路的特点是,旧体制的分解与新体制的建立是逐次推进的。而前苏联及东欧的经济转轨不同于中国经济。它们选择了哈佛大学教授SACHS倡导的“休克疗法”。这种方法一步到位,在很短时间内就打破了旧的经济结构,实现了国有企业的私有化和经济的自由化。从国际比较的角度看,在前苏联及东欧过渡时期的改革中,过度注重新体制的建设而相对忽视了经济发展,市场化改革后普遍出现了严重的通货膨胀、经济衰退等不稳定问题。经济增长在一定时期内受到较大影响。在付出了相当的经济与社会代价后,可行的市场经济体制得以确立,宏观经济逐渐走上稳定增长轨道。相比之下,中国在转型过程中则更加重视经济增长与体制变革二者之间的平衡,宏观经济并未由于体制转换受到明显的影响。但“渐进式”道路的过程比较漫长。时间越长因体制改革滞后对经济健康成长的负作用就越大。在经济运行出现波动时调控政策的选择与执行质量也因此受到影响,就如同此次遇到的情况一样。时至今日,成熟的市场经济体制还未在中国建立起来。
比较中国与前苏联及东欧改革模式的孰优孰劣是一个见仁见智的问题。依据制度经济学的“路径依赖”原理,人们过去做出的选择决定了他们现在可能的选择。既然中国改革前期选择了“渐进式”模式,那么后期也只能延续走“渐进式”道路了。虽然与1993年相比,此次调控中市场机制已经能够显现出作用。但毋庸讳言,我国的经济转型时期尚未结束,市场经济体制仍不完善。为了实现宏观调控措施从行政手段为主向市场手段为主的转型,我们必须依据市场经济原则,借鉴前苏联及东欧的改革经验,面向未来建立与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宏观调控体制。为此,需要在以下重要方面继续做出努力:
1.进一步调整国有经济布局,构建宏观调控的微观基础
从经济结构上看,尽管我国国有经济的比重在不断下降,但国有经济的分布仍然太广、比重仍然太高,国有经济仍然是投资主体。目前,我国608个工业小类中,国有企业涉足604类,占99.3%其中,大中型国有企业涉足553类,占87.7%。2002年,国有和国有控股工业企业占国有和规模以上非国有工业企业的比重为48.3%国有经济在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比重为43.4%。发达国家国有经济比重一般在5%左右。显然,国有经济的战线过长妨碍了真正意义上宏观调控的有效实施。因为无论是宏观意义上的国有经济,还是微观意义上的国有企业都有财务“软约束”的性质,市场调控手段的效果很有限。因此,必须继续进行国有经济的战略调整,收缩国有经济的分布战线,把国有经济的比例降至一个适当的水平。同时,相辅相成地促进民营经济成长。通过产权制度和股份制改造,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使国有资本同民间资本进一步融合,从源头上构建宏观调控的微观基础,
2.从体制上推进政府改革,实现政府的全面转型
随着市场化进程的不断推进,政府改革成了我国经济转轨时期最具有全局性、深刻性的关键问题。对宏观经济进行有效调控也需要政府的全面改革。当前,我国政府改革滞后于经济市场化变迁的客观要求,政府职能设置与市场经济体制不符合。主要表现在:政府工作中经济建设所占比重过高,而对于社会目标与公共服务关注不够。2003年春天爆发的SARS危机直接暴露出我国政府在公共卫生和医疗、尤其是农村公共卫生和医疗中的欠账太多,说明政府的现状离公共服务型政府的目标还相距甚远。在经济领域,政企不分、政府代替市场决策的问题依然存在,我国重大投资项目的审批权长期以来都掌握在国家手里,政府对企业经营活动和微观经济运行仍然管理过多、过细。值得欣慰的是,这种状况也在变化之中。刚刚颁布实施的《行政许可法》与《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就是政府在自身改革与建设方面做出的两大重要举措。各级政府应当以此之贯彻为契机,适应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按照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实现政府职能的转变:(1)由全能型政府向有限型政府转变;(2)由投资财政型政府向公共服务型政府转变;(3)由靠行政命令直接调控经济向靠市场间接调控经济转变。
3.明确事权划分,以法律为基础规范中央与地方的关系
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也是宏观调控能否奏效的重要因素。究其原因,地方政府在此次经济过热中扮演了比中央政府更重要的角色。2004年头两个月,中央项目投资只增长了12.1%,而地方项目投资却猛增了64.9%。因此,此次宏观调控很大程度上针对地方政府的经济行为,例如,国务院决定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土地管理,清理开发区。然而据报道,宏观调控在一些地方遭受到反弹。有观点认为,中央出台的一些措施已经脱离宏观调控范畴,直接干预了地方经济的运行。
1994年财政分税制改革后,地方政府在财政上的独立性和压力同时增大。各地政府都把扩大投资作为经济发展的主要方式。由于经济市场化程度的加深,地方政府和企业在市场中都已经有了很强的独立于中央政府的利益。地方政府投资中虽有盲目冲动的一面,但也不能由此一概否定地方政府经济行为中间合理的成分。地方城市建设、经济结构调整都需要高投资来支持。
关键词:宏观调控 能力建设 政策
从国际经验来看,后发国家要在既有国际竞争秩序中取得优势,就必须在引入市场机制的同时充分发挥政府对国民经济的规划组织和领导力。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的人口大国,国民经济的宏观调控能力就构成了我国国家整体竞争力的重要方面。对我国而言,宏观调控能力就是紧紧围绕着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和谐社会的根本目标,在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础上充分利用各种经济手段、行政手段、法律手段和国际合作措施,保证国民经济总量和结构均衡,保持国民经济与社会又好又快稳健运行的综合掌控能力。
今后15-20年,是中国经济发展面临着难得的战略机遇期,在此期间,以科学发展观基础的宏观调控能力,是我党执政兴国能力的核心表现形式之一,而且,通过宏观调控能力建设,有助于根除体制转轨阶段经济领域的腐败现象,增强人民群众对国家建设与发展信心。因此,研究宏观调控能力建设具有深远的意义。
一、宏观调控能力建设面临着历史性的新挑战
2003年以来的本轮宏观调控,已经取得了显著的阶段性成果,同时我国的经济总量与结构正在发生着历史性的根本变化,与改革开放以来前几轮的宏观调控相比,当前的宏观调控能力建设面临着一系列历史阶段性的新挑战:
其一是国民经济市场化程度不断加深的挑战。众所周知,建设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长期目标。当前,我国经济市场化的水平越来越高,市场机制正日益发挥着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但市场经济体制尚未完全建立起来并成熟运转,同时传统管制经济的机制在逐步推出,在此背景下,同时出现了诸多“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现象,宏观调控时常面临两难选择。
其二我国经济与社会信息化水平不断提升的挑战。现代信息技术开始广泛应用于中国经济和社会生活方方面面,对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生活模式正产生深刻的长远影响,经济信息数量随之剧增,但其中不乏一些严重失真的信息,这些失真信息传播开来很可能会冲击市场经济秩序,甚至衍生出无法控制的消极经济“蝴蝶”效应。全面、准确、快速国民经济运行信息的收集处理能力,在宏观调控能力建设中具有更重要的地位。
其三是我国经济的虚拟化的挑战。纵观当达国家的经济结构,以股票交易、债券市场、期货交易、外汇交易等为主要内容的虚拟经济及房地产半虚拟经济已经占有很大的比例。与2005年GDP相比,我国股票市值占GDP达到57%,但是以市场实际可交易的流通市值看,这一比值仅仅为14%。专家估计,当前美国的虚拟经济规模是中国的20倍以上,日本的虚拟经济规模也比中国大18倍,这说明中国虚拟经济发展仍有很大空,。但虚拟经济运行具有其独特规律。毋须置疑,我国政府在调控实体经济方面积累了大量的有益经验做法,但在调控宏观虚拟经济方面总体来看仍然处于探索学习阶段。
其四是资源、生态状况和环境日益恶化的挑战。当前,我国现有的自然资源已大多难以完全由国内供应,相当一部分重要自然资源有赖于国际贸易,同时因改革深化各级政府直接调拨资源的能力受限增多,而且,随着人口总量的持续增加和工业化水平的不断提高,水资源供给和生态环境保持、恢复和改善面临着空前大的压力。宏观经济调控措施面临着尖锐的长期与短期、局部与整体利益矛盾压力。
其五是经济全球化的挑战。我国经济的外贸依存度已高达70%以上,中国已经成为全球经济和产业分工中的重要一环。可以预见,我国对外开放的广度和深度仍将继续扩展,相关的国际经济规范和其它国家的经济波动与宏观经济调控政策也必然对我国的宏观调控产生了越来越大的影响,同时我国的宏观经济调控对这些国家和地区也会产生一定的影响,这种互动效应带来了我国宏观调控措施的制定、出台时机、过程监督、效果评估等一系列新的研究课题,我国的宏观调控势必要和相应的政治外交、国际协调结合起来。
其六是和谐社会目标多元化的挑战。和谐社会是我国中长期战略目标,它囊括了社会、经济、政治、地区、自然生态等多层面的和谐内涵,其目标是多元性的,这就使我国宏观调控已经远远地超过经济总量调控的范围,肩负着调整各项失衡的重任,要求宏观调控在重点关注经济层面目标的同时,还必须顾及它层面的要求。
二、强化宏观调控能力建设的战略选择
1.进一步明确宏观调控的指导思想,强化其根本的目的性
“权为民所有,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是我党新时期执政兴国的总体要求,一切宏观调控能力建设和政策的制定与执行都必须以此为立足点,宏观调控能力建设必须时刻以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长远利益、切身利益为归宿,尤其是要避免使宏观调控变成某些少数特殊经济利益集团的工具,损害社会弱势大众的基本利益。2.进一步加强对基础经济信息的及时统计分析能力,准确地把握经济运行的真实情况,增加宏观调控的精确性。
随着经济改革的深化和市场化水平的提升,现有的国民经济统计体系已难以独自承担国民经济和社会统计工作,一些重要统计信息不够准确、完整,个别指标与实际情况相比甚至出现严重偏差,必须进一步加快国民经济与社会统计体系改革,整合工商、税务、海关、金融、行业主管、司法等部门经济类信息,引进有关国际组织、机构投资者、信用评级机构等第三方信息补充、完善。要广泛采用现代信息技术,增加必要的财力投入,持续加强人员培训、培养工作,全面提升基础经济信息的及时收集、整理分析能力,鼓励各种行业经济组织积极从事行业国内外信息搜集、整理工作,鼓励社会公益性的调查研究工作。
我国公路建设项目现阶段主要的融资方式包括政府投资、国内银行贷款、国外贷款以及项目融资等几种。虽然特有的投资、融资体制对我国的公路建设事业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但是在其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也是需要我们不得不正视的。本文就基于宏观调控的角度,在分析我国公路建设主要融资方式的特点的基础上,分析其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管理对策。
关键词:宏观调控;公路建设;投资融资
一、我国公路项目主要融资方式
目前我国公路建设项目中主要的融资方法有以下几种:第一,政府投资,各级政府拿出预算内的资金进行公路建设,或者成立公路建设基金,还有国债资金。建设优质公路是各级政府进行目标管理的一部分,这种融资方式的效果也比较明显,近期内不会出现本质上的改变。第二,国内银行贷款,这种融资方式资金数量大,还款的期限比较长,相对而言融资成本及风险都比较小,不过使用资金的压力比较大,而且很多时间银行只会对收益相对稳定的公路项目投资。第三,国外贷款,其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及国外政府贷款,这种融资方式融资量大、期限长且资金成本低,对于一些高等级的公路建设比较适用。第四,项目融资,即以建设项目的名义在国内、外筹措资金,资金的主要来源包括银行及证券市场,这种融资方式有着融资灵活、风险相对分散以及审贷比较严格等显著特点。
二、我国公路建设投融资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融资结构不合理
尽管我国的公路建设逐渐向着多元化、市场化投资、体制化建设的方向发展,包括诸如地方集资、发行债券、转让经营权等多种筹集建设资金的形式。但是民间资金要想参与到公路建设项目中来还受到多种限制,投资渠道不够顺畅,债券市场的发展相对较缓。所以实质上银行贷款就成为我国公路建设的主要资金来源。融资渠道单一、结构不合理,对银行的依赖性过大等等,为投资主体带来了较沉重的债务负担,加大了银行借贷的金融风险。
(二)区域差异明显
在我国西部,由于其地理环境相对较差,公路建设线路长、条件差,其发展受到恶劣的自然环境及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在西部地区建设公路的成本高,投资大,但是由于地广人稀,交通量相对较小,并且其中公益项目的比例较高,投资效益比较低。此外,西部地区进行公路建设的主要的资金来源于地方自筹,但是西部地区的经济比较落后,有限的政府财力对公路建设的投资有着严重的制约,并且公路建设被过度的市场化,甚至超出当地使用者所能承受的范围。这些对于西部地区公路项目投融资的持续发展都极为不利。
(三)滞后的融资政策
我国的公路建设投资向着多元化及市场化的方向发展,在一些基础设施领域,民间资金的投资行为还没有相应的规范化的法制环境,国家政策的变化会导致一些投资风险的出现,一些民间投资主体或者私有投资主体无法有效把握这类风险,而公路建设又属于成本高、周期长的投资项目,因此无形中就增加了投资风险,比如政策风险、法律风险以及经营风险等等。虽然公路建设向着市场化及证券化的方向发展,国家的政策及法律、法规也在不断的完善中,但是其中所带来的不确定性及损失,再加上公路建设项目自身固有的风险,造成有些公路建设项目的投资、融资在向着市场化发展的道路上受到巨大的挫折。由此可见,随着投、融资条件及形势的不断变化,一些融资政策已经与新的环境严重不符。
(四)收费的公路政策
尽管公路收费的政策源于国外,但是却在我国得到了非常广泛的应用。公路收费的制度在短时间内在解决资金短缺这一问题上非常有效,并且有着积极的影响。但是我国的收费公路规模过大、网点过多,并且收费标准也相对较高,这对于通行效率不仅有着消极的影响,而且在某种程度上也增加了运输成本中车辆通行费用的比例,对群众的出行及企业的营运均造成成本过高的影响,因此,对公路收费的控制及管理就成为当前的突出问题。
(五)不断上涨的建设成本
公路建设的成本不断上涨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其一,由于今后山区公路建设的比例会越来越大,这些线路任务艰难造价高,会导致建设成本不断上升;其二,由于后续的公路建设交通量会相对较小,一些公路建设项目的资金保障是通过收费还贷的方法来实现的,因此越来越小的交通量会增加其债务压力。
三、基于宏观调控公路建设项目投、融资管理措施
(一)多元化的融资渠道
1、调整债务融资结构
根据国外债券融资的情况和我国公路融资的现状,建议我国公路债务融资可按6:3:1的比例安排银行借贷、公司债券和企业债券的融资结构,多条腿走路,合理搭配。发展股权融资上市的公路公司将会建成或拥有好几个公路项目,经营多条路段或局域网络,同时积极开展其他方面的经营活动,这样公司的整体实力和融资能力将显著提升。可以考虑组建省级或多省联合的公路集团进行上市融资,成为长期持续融资的固定通道。国家和主管部门应该要大力引导公路企业向股市发展,大力发展资本市场,充分利用资本市场作为融资的平台,增强竞争意识,提高竞争能力。
2、保持政策性融资的力度
国家应掌握相应的控制权,通过国家的政策性融资,达到参股、控股的目的是一条捷径。这样既可支持公路的发展,又能兼顾公路的公益性特点,使国家财政在公路的资金投入中发挥重要作用,充当重要角色。以政府还贷的融资模式进行公路建设,虽然存在着诸多弊端,但在全国绝大部分地区,尤其是西部经济欠发达的地区,仍是公路建设融资的一条有效途径。要撤销政府还贷的融资模式,地方进行公路建设的融资压力骤然增加,需要出台相应的补贴或新型的融资模式才可以解决这些问题。而新模式的出台,并不能一蹴而就,而是需要进一部的探讨和研究。目前在长三角的做法就是“高速公路以政府还贷为主,而普通公路则以财政出资为主”来解决融资问题,当然这并不一定是最佳解决办法。
(二)公路融资活动法制化
构建公路融资法律体系,完善土地管理法律制度,完备土地管理法律体系,提高立法质量 抓紧制定有利于规范,土地流转(征用)的法规,明确农村土地产权关系,深化产权制度改革,进一步调整农民同土地之间的关系,重塑农民作为土地主人的地位。融资能力的实现需要一个良好的内在和外部法律环境,这些法律的制定要依照市场经济规律结合我国的实际,符合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具有前瞻性、可操作性才能达到公路协调、健康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如何用好《公路法》第36条:‘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成为公路部门的需要探讨的新课题。
(三)切实解决西部公路建设的融资困难,加大财政倾斜力度
调整中央政府投资政策,应着力增强中央统筹区域公路交通发展的能力。根据“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再次分配注重公平”的思想,正确认识和处理“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当前在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下,现阶段应取公平优先的政策,对公路交通较为落后的中西部地区实行倾斜性的优惠政策,尽快改善经济落后地区相对落后的公路交通状况。开辟新的融资渠道,为了鼓励投资者的积极性,减少投资风险、改善社会经济环境,省级政府必须在项目中发挥应有的作用。ABS(即资产收益证券化融资) 是一种新的融资方式,它是以资产的现金流支持的证券化,用己建成项目的收费收入为支持,将项目建设所贷款项转换成可流通的有价证券,借助金融衍生工具,盘活资金存量,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四)建立规范、可持续的公路收费制度
以前我国公路交通收费,主要归属地方政府。燃油税改革后,就由地方国税部门征收,进入中央国库,然后中央政府通过转移支付的方式返还给地方。由于燃油税的流动性很强,我国经济发展的区域差距明显,这样可能会造成各地税收的偏斜和向东部集中,这里面又存在一个利益如何分配的问题。一方面,应该将收费公路总规模控制在一定范围内,同时对其结构进行战略调整。适当调整车辆通行费标准,积极研究解决联网收费问题,通过采取先进的技术手段,加强管理,减少收费站点,提高公路的通行效率,通过调整“汽油、柴油消费税单位税额”替代养路费等收费,既简单又达到了费改税的目的。2008年12月19日,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实行燃油税,同时明确规定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的原则是逐步有序。“逐步”就是根据各地经济和财力等实际情况分步骤地取消,“有序”就是依据法规有秩序地、分期分批地做好这项工作。这主要是考虑到我国地区差异大,情况复杂,涉及因素多,需要由各地根据实际来逐步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西部二级公路仍是区域干线公路建设发展的主要重点,如果一次性取消二级公路收费,干线公路建设的筹资将会遇到很多困难。没有“贷款修路、收费还贷”政策的实施,是难以尽快改变西部地区交通发展滞后的局面的。 另一方面,消费税是一个成熟的税种,无论是在征收还是在管理方面都已有比较丰富的经验,能够保证税款的及时入库,提高征收效率。
总之,目前我国特别是西部省份公路网络仍处于加快发展的阶段,公路网尚未形成,在今后较长一段时间里,西部地区仍需要进行大规模的公路建设,而现阶段公路建设融资困难将随着国家宏观调控而将显得更为突出,积极主动地搭建多种投融资平台,取得建设资金,对国家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将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参考文献:
[1] 唐涌.高速公路投融资研究[D].四川大学博士论文,2006
[2] 刘志鸿.我国高速公路融资体制刍议[J].贵州工业大学学报,200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