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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网络传播的特点优选九篇

时间:2024-03-25 14:47:15

引言:易发表网凭借丰富的文秘实践,为您精心挑选了九篇简述网络传播的特点范例。如需获取更多原创内容,可随时联系我们的客服老师。

简述网络传播的特点

第1篇

关键词:民族声乐声情并茂形体表演

声乐艺术是通过清晰的语言、动听的歌喉,直接表达人们思想感情的艺术。从古至今,不论戏曲或民族声乐演唱者,无不把运用唱腔来抒发人们的思想情感作为追求的目标。我国古代野史、杂记之类的典籍中有很多有关演唱中声情关系的论述,汉代刘安所著《淮南子》中说:“韩娥、秦青、薛谭之讴,愤子志,积于内,盈而发音。”这段话说明古代著名歌手,他们的演唱源于他们内心情感的爆发。我国最早一部具有比较完整体系的音乐理论著作《乐记》中也有这样一段话:“凡音之起,由人心生也。人心之动,物使之然也。”“凡音者,生人心者也。情动于中,故形于声。”①这说明音乐是表达感情的艺术,声乐艺术更是以声传情、声与情相谐和而存在。我国的民族声乐源远流长,科学发展到今天,随着美声的传入,我国的民族声乐在传统文化的基础上,也得到了很大发展,出现了大批为民族声乐事业耕耘的优秀声乐教育家、歌唱家。如中国音乐学院的金铁霖教授,他把声乐教育标准归为七个字:“声、情、字、味、表、养、象”,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为我国人民所喜爱的民族声乐学派。他教的学生很多成为当今歌坛的歌唱家,但他的教学范围毕竟是有限的。现在大学音乐系声乐专业多数学生,他们平时只注意声音的训练,演唱时也是在炫耀技巧,不去挖掘作品内涵,忽视了形体表演与抒感的关系;认为只要能把声音练好就行了,口中唱的,在眼里或形体上看不到,有的在歌唱时无动于衷,一副表情,一种声音唱到底。有的演唱者喜怒哀乐虽都写在了脸上,愉快的就喜形于色,悲惨的就带着哭腔,但却不动心,胳膊、手如捆着一般,一动不动,这很不利于演唱者进入角色,演唱没有激情,投入不了感情,更不用说打动观众了。

戏曲唱腔与形体表演是不可分的,著名蒲剧旦角演员王存才曾演过《走雪山》一剧,为演好走雪山的表演,他多次去雪地山路行走,但总不尽如人意。有次下大雪,姐姐去看他,他忽生一计,冷冷说:“我忙着呢,你回去吧!”姐姐听后哭哭啼啼踏雪返回,走了一里多路,忽转身见弟弟在后模仿她走路。王存才就是这样在后面认真观察模仿姐姐的雪中步态和神情,然后再根据剧情设计雪地行走的表演。这说明戏曲演员对借助表演来表达真情实感是多么重视。“情动于中而形于外,适当的形体动作有助于情感的表达,这对歌唱者是必要的。”②适当的形体表演是情感的自然流露,这与说话说到激动处打手势一样是必不可少的,而现在很多人的演唱,有的声音很亮,但却不感人,究其原因,就是缺乏情感。声乐艺术是演唱者通过对作品内涵的深刻理解和体验,用语言来传情达意。纵观古今中外,凡是能得到观众喜爱的优秀歌唱家,他们的歌声无不洋溢着真情实感。唐代名歌手永新在上千人的嘈杂大会上,高歌一曲,“至是广场寂寂,若无一人,喜者闻之气勇,愁者闻之肠绝”。这若不是因他们的歌声声情并茂,是不会产生如此感染力的。正如伟大音乐家舒曼所说:“只能够发出空洞的音响,而没有适当的手段来表达内心情绪的艺术乃是渺小的艺术。”

中国音乐学院教师吴碧霞曾说:“我的表情与身体会不自觉地随着心中感情而动作。俄罗斯艺术歌曲《夜莺》我已演唱过多次,随着演唱技巧的提高,在许多公开演出中,我试图在花腔部分配合眼神的动作来表现夜莺的灵巧轻盈……一般说来,好像外国作品不主张有过多的外在动作参与,但是台上的我却收到了极佳的效果……”③吴碧霞在外国作品的演唱中还如此重视对戏曲表演的借鉴,更何况演唱中国民族歌曲呢。很多歌曲、歌剧,感情起伏、复杂,仅靠声音是不能把作品内涵表现得细腻透彻的,需要加上适当的形体动作,借助眼神才能更传神达意。“眼睛是心灵的窗户”,眼神是艺术表演的一部分。我们要学习戏曲中眼神的运用,目不空发,手不虚指,要使观众看到你所唱的内容在眼神里反映出来,适当的手势表现出来,眼到手到。这样才能“唱到、心到、眼到、手到”,才便于走进角色,以情赋彩,倾吐心声。因此在唱一首歌时,我们要做到任半唐在《唐声诗》中说的那样:“歌者不可轻于启喉,必须自己真情自发,而后再有声词之吐,能先触发自己真情,自能宣达声与词中之歌情,以度于听众。”④然后根据歌词内容。情感的需要加上适当的表演,才能使演唱与动作融为一体、声情并茂,才能感染观众使观众产生心灵的火花,引起强烈的情感共鸣。让我们记住托卡尼尼的一句话吧:“一个学音乐的人,不管演唱技巧是如何高明,如果缺乏情感的表达,他不是艺术家,而是艺术匠人,匠人满街都是,而艺术家却在百人中难找一个人。”⑤

声乐艺术是通过美的声音、清晰的语言、真实的情感及运用熟练的技巧,将三者有机地结合,直接表达人们思想感情的艺术。学习发声方法只是为了更好地表达歌曲内容和情感,字是语言的根本,情是语言的灵魂。任何“正确科学方法”无非是实现优美歌声的手段而已。在我们的民族声乐与国际接轨的同时,我们不能忽视传统的音乐文化,要大胆吸取传统戏曲艺术的丰富滋养,使我们的民族声乐演唱更具特色,创造出符合我们民族特点的优秀唱腔。

注释:

①刘再生.中国古代音乐史简述.人民音乐出版社.1995年版,第112页。

②刘朗主编.声乐教育手册.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61页。

③吴碧霞.“鱼”与“熊掌”能否“得兼”载《怎样提高声乐演唱水平》(二)中央音乐学院学报编缉部编,华乐出版社,2005年版,第308页

④管林.中国民族声乐史.中国文联出版社.1997年版,第281页

⑤吕云路.意大利发声方法几项重点问题.载刘朗编《声乐教育手册》,北京师范大学出版,1995年版,第94页。

谈音乐网络传播与音乐创作观念的变化更新时间2009-11-1319:52:37打印此文点击数摘要:音乐的网络传播已成为当下音乐艺术传播的全新手段,并对音乐艺术的创作、表演、接受等带来深刻的影响。文章探讨了音乐网络传播对音乐创作观念的影响和变化,旨在使人们能正确认识网络传播与当下音乐艺术发展的关系。

关键词:音乐艺术网络传播创作观念

音乐的传播既是音乐得以产生和生存的原动力,也是推动音乐艺术不断发展的重要因素。随着国际互联网和多媒体技术的广泛运用,音乐的网络传播已成为当下音乐艺术传播的全新手段。与传统媒介相比,网络传播具有海量信息和高速传播、综合性传播手段、整合传播模式、多元化传播者以及跨国传播等重要特征,并已渗透到人类生活的诸多方面,形成了新的传播模式和文化理念。作为网络传播子系统的音乐网络传播,在传播实践中除了传播音乐作品外,还传播音乐的创作、演奏、制作技术,传播各种音乐新闻、音乐学术论文、音乐思想,以及提供各类音乐软件的共享等。这种音乐的传播方式,把每一个人所面对的计算机世界,变成了一个音乐的虚拟大社区。

音乐的网络传播,既具有上述传播共性,也具有自身的个性和特点,即:“即时性、反复性、时差性、主动性、交流性、自由性”(曾遂今语)。此外,我们认为,基于网络传播的强大效应,以及复制技术的广泛运用,导致“文化的生产被驱回到一种精神空间之内,但这种空间不再是旧的单个主体的空间,而是某种被降低了的集体的‘客观精神’的空间”(弗·杰姆逊《后现代主义,或后期资本主义的文化逻辑》)。又如阿多诺所批判的“标准化和伪个性化”,艺术的审美深度、个性价值、历史感等“经典”标准逐渐“削平”,大众娱乐功能和商品消费功能得到大大加强。再者,由于传播技术、使用环境、欣赏心理等因素的存在,使得音乐网络传播只能以在线获取(pull)为主,而非在线欣赏(take),如曾遂今所讲的只不过是“音乐复制的自来水效应”罢了。由此必然带给人们音乐审美观、价值观的变化,并最终使得整个音乐艺术范式发生革命性的变革,给当代和未来人类的音乐生活带来深远的影响。

如上文所述,音乐的网络传播将给音乐艺术的创作、表演、接受等带来深刻的变化,促进当代音乐艺术的发展和范式转换。对音乐艺术创作观念而言,其影响和变化具体表现为:

首先,创作观念的丰富性、前瞻性。网络传播的海量信息和高速传播,资料、信息获取的广泛性和即时性,导致了音乐创作观念的丰富和前瞻性。互联网络为人们构筑了一个丰富多彩的“虚拟现实”世界和信息宝库,使得艺术创作可以坐享科技进步带来的各种便利,迅速获得当今世界不同风格、各种类型的艺术信息和音乐作品。可以说,当今艺术创作者的视界比以往任何时代都要开阔和广博。反过来,一部音乐艺术作品只要问世,就有可能随着网络和其他数字多媒体传遍世界的任一角落,艺术创作者可以很快听到、看到受众的评价,与他们展开双向的交流和艺术观念的碰撞。与不同地域、不同专业、不同目的的人们的交流和互动,将极大促进创作观念的丰富性和前瞻性。但不容忽视的是,这种交流带来的艺术创作的观念和创作意识的趋同,对艺术创作也会产生一定的负面作用。

其次,创作观念的个性化、技术化。网络是一个自由空间,网络的创作和传播具有极大的自由度,每一个创作者都可以尽情释放自己的艺术激情,随心所欲地进行艺术语言的探索和创造并直接进行自由的传播。过去传播中的人为导向、人为干扰基本消失了,创作者也不必考虑为了博得某些组织、评委的肯定和爱好,其个性化创作思想、创作观念得到极大解放,将会创作产生大量不同特色、独具一格的网络原创音乐作品。另外,在音乐网络传播中,技术对音乐创作的重要性越来越突出,许多以前难以实现的个性化艺术构思和设想,通过网络及数字多媒体技术与电子音乐制作技术的协同配合,现在已经可以做得干净利落、无懈可击了。如利用计算机动画制作、音乐制作、音频处理的技术优势,创作出现了大量的flash音乐文件,把音乐创作推向了一个新的阶段。但同时,技术的进步和使用也加深了人们对技术的依赖性。

再次,创作观念的生活化、娱乐化。作为大众传播的强势媒介,网络传播在引导大众的艺术接受、消费过程中,促进了艺术与大众之间的相互亲近,艺术不再是少部分人的精神领地,而成为当代大众可以共享的日常生活对象。这种艺术与大众日常生活的广泛对话,直接促使音乐创作走向生活化、娱乐化。比如《东北人都是活雷锋》《特务小强》《芙蓉姐姐》《老鼠爱大米》《两只蝴蝶》等网络歌曲,多数作品以通俗易唱的生活化曲调和趣味幽默、娱乐搞笑的歌词为主(歌曲常被称为“口水歌”;歌词如“翠花,上酸菜”以及“我爱你,就像老鼠爱大米”等),表达的是小人物的日常生活和普通人的自娱自乐,展现的是艺术的消费功能和大众娱乐功能。从宏大叙事到日常生活、从心灵审美到感官消费,音乐艺术的创作观念正在发生根本性的变化。

最后,创作观念以大众(受众)为本。“当代艺术不仅仅要求观众证明自己,而是要激发观众,并且比以往任何时候都需要观众的支持”,“今天的作品并不需要成为绝对权威或受人顶礼膜拜,它们把观众作为朋友”(杜夫海纳《当代艺术科学主潮》)。在网络传播和网络艺术中也是如此。雪村、香香、庞龙、杨臣刚等歌手及其演唱的歌曲一夜走红,无不是网络大众的点击和支持所赐。同时,网络传播非常强调受众的主观能动性、参与性,强调沟通。这种传播过程的交互性和大众评价的巨大威力,使得创作者(艺术家)为了赢得更多的支持率(点击率),将会尽可能地从大众的层面出发,以大众的审美标准为本,创作更多适合大众艺术情趣的作品,即所谓的“民间性情之响”。从这个意义上说,以大众(受众)为本的创作观念,与接受美学的基本立场、观点相一致,延续了文艺理论从“作家创作——作品文本——读者接受”的历史演进,也进一步提升了网络传播的文化价值和历史意义。

结语

笔者认为,网络传播为音乐创作观念带来的变化具有普遍的意义。这种从经典到通俗、从审美到娱乐、从精英到大众的变化,已逐渐成为当代音乐艺术的基本范式。为此,我们有必要在理论上重新审视,在实践上作出更为有效的探索。

参考文献:

第2篇

关键词:IPTV;版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广播权

中图分类号:G20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8122(2013)08-0031-03

一、IPTV在中国发展的现状

(一)IPTV业务简介

IPTV是Internet Protocol Television的缩写,IPTV利用广电网络提供的丰富节目资源,采用数据传输速率更高、覆盖范围更广、运行状况良好的宽带通信网作为基础的网络设施。IPTV的主要终端系统有三种形式:机顶盒+电视机、移动手持设备以及PC终端,用户可以使用机顶盒或者在电脑上安装客户端软件的方式来使用高速互联网接入、数字电视、可视电话、网页浏览、在线游戏、在线教育和网络交易等各种基础及增值业务。

IPTV融合了电信、广电、互联网三方面的技术、集中了三方面的优势、创造了新的价值领域,广电运营商拥有丰富的节目内容资源和稳定的用户群体;而电信和互联网运营商则拥有交互技术和网络,在很大程度上,IPTV将会促进三网融合的进程,推进电信、广电、互联网利用各自的特点更好地为人们提供服务。

(二)IPTV业务在中国的发展

1999年,Video Networks公司在英国率先推出IPTV业务。2005年5月中国网通率先在哈尔滨推出IPTV业务,标志着IPTV正式进入中国,之后中国电信等也在各地推出自己的IPTV业务。目前在国家三网融合政策的推动下,设备制造商、运营商、内容提供商等纷纷加快进入各省市IPTV市场的步伐,IPTV网络在不断拓展,用户数量也在不断的快速增长。

据赛迪顾问消费电子产业研究中心调查统计数据显示,目前中国IPTV用户规模约占全球用户数的1/4。据预测,2014年,中国IPTV用户数将达4042.4万户,相比2011年有近2倍的增长[1]。

中国的IPTV业务开展主要由广电和电信两方共同运营,其中电信主要负责网络提供、以及相关设施的提供和建设;而广电则负责内容控制。根据国家广电总局第 39 号令,从事IPTV、手机电视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应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目前CNTV、百视通、南方传媒、中国国际广播电台等广电组织获得了IPTV牌照,一些地方性牌照也已发放。各地的电信运营商在开展IPTV业务时,需要从拥有IPTV牌照的运营商处获取节目的内容资源。

目前国内IPTV业务有以下发展模式:一种以哈尔滨为代表,由哈尔滨网通负责网络运营,与拥有IPTV运营牌照的上海文广集团百视通公司合作,它们共同开拓市场、收入分成;另一种模式是杭州的IPTV业务,从内容集成、应用集成、网络传送均由华数传媒一家公司运营,华数传媒是杭州网通和杭州数字电视有限公司合作成立的数字化运作企业,本质上也是电信和广电的联合。

(三)IPTV业务开展版权保护工作的必要性

无论IPTV采用何种发展模式,其整个产业链上主要包含节目内容制作、内容集成、内容传递和用户终端几个部分。

由于IPTV主要是依靠其内容资源来赢得客户,其盈利方式主要通过对影视内容的收费获得,相比于其他IPTV发展较早、产业更为成熟的地区,中国IPTV面临的最大问题便是缺乏稳定、丰富的节目内容。目前如何拓展内容来源、使得越来越多拥有丰富内容资源的版权所有者和内容提供商为IPTV提供节目内容、开发新的增值业务领域是当前中国IPTV发展需要解决的问题,而促使更多的内容提供商为IPTV提供优质内容的重要动力之一就在于可以通过授权使用拓展内容提供商的业务领域,从而增加其版权收益的渠道。

二、中国IPTV版权保护

IPTV多样化的节目源不同于传统媒体单一的市场准入制度,因此产生了谁来实施新的准入制度、谁来负责节目内容的安全审查等新的问题,如果疏于监管、版权管理不力,就会扭曲市场法则、影响版权所有者和内容提供商的积极性,进而到新生的IPTV业务市场,因此IPTV的业务特点决定了其在版权保护方面的迫切性和特殊性。 IPTV 现有业务主要分两部分:一是视频类业务,主要提供传统的电视节目播放业务,并在此基础上增加了点播、回看和时移的功能;另外一类是增值业务,提供信息查询、高速上网、互动游戏、卡拉OK等信息和娱乐类服务,这两种业务类型有着不同的版权保护模式。

(一)音视频业务的版权保护

IPTV的视频内容主要由新闻媒体、电视节目制作公司以及其他的内容提供者组成,它们有的既是IPTV节目内容的版权所有者,也是节目内容提供商。近年来,随着IPTV的发展,出现了IPTV的版权所有者和内容提供商针对IPTV的内容运营商提起的诉讼。乐视网COO刘弘就曾表示,“目前,大量的PC端侵权随着大力的打击和维权行动,已经不多了,而IPTV的侵权可能成为‘重灾区’”。

2011年,嘉兴华数电视通信有限公司将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下称嘉兴电信)告上法庭,认为后者侵犯了其在嘉兴市区独家接收及传输黑龙江卫视频道节目的广播组织权。2011年8月,CNTV宣布,部分地方电信运营商IPTV业务平台未经授权,擅自提供大量央视节目视频内容,在广州中院和南京中院分别对广东电信和江苏电信提起了诉讼。

这两起案件都是广电组织通过主张邻接权而禁止电信运营商的部分IPTV节目播出,但两者关注的重点有所不同,并且存在着以下几个法律问题:1.IPTV作为一个新兴的业务领域,其音视频播放业务应当对应于著作权人的广播权还是信息网络传播权需要清晰的界定;2.嘉兴华数一案的焦点则在于嘉兴电信运营IPTV播放相关频道节目的行为是否构成对嘉兴华数独占性广播组织权中转播权的侵犯,广播组织权中的转播权是否应延伸至互联网领域。TV一案的重点在于上海文广集团百视通公司是否可以直接授权IPTV的运营商将其拥有的音视频资源在IPTV上播放,并且为用户提供点播、回看等功能。

在这里,首先要对相关的法律问题进行梳理:根据现行《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规定的广播权是指以无线、有线或者转播等方式向公众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的权利。而《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规定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指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中的成员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通过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对于IPTV的直播电视业务以及对直播的节目进行暂停、慢放、后退、快进等操作功能,应当属于广播权中“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而纳入广播权的保护范围;而其视频点播业务使得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音视频作品而不受节目播出时间的限制,应当属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范围。因此,IPTV提供的音视频播放业务,分别属于广播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范围。在嘉兴华数诉嘉兴电信一案中,嘉兴市南湖区法院做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在本案中,法院将IPTV的内容版权归属于网络传播权,区别于有线电视网络公司的广播组织权,“我国《著作权法>未将网络传播行为视为‘转播’,广播组织不能控制互联网领域的传播”,因此一般情况下不存在相互侵权问题,这个判决被认为具有促进IPTV的后续发展的作用[2]。

笔者认为,嘉兴华数行使的是广播组织权中的转播权,而嘉兴电信行使的是黑龙江电视台赋予的广播权及网络传播权,两者属于不同的权利范围。此外,在本案中,“嘉兴华数在与黑龙江电视台达成合作时,在有线网络层面的独占权是双方都默认的,但在IPTV、互联网电视、3G手机电视等新兴媒体通道嘉兴华数最初并未重视和明确。[3]”随着IPTV等新媒体的兴起,使得著作权原有的权利体系以及由其权利所决定的利益分配发生了变化,目前新媒体版权应用范围主要包括网络版权、数字电视版权、IPTV版权以及手机电视版权等,因此使用者在购买版权时,要特别注意版权的适用领域,以避免由于授权不清而造成的纠纷,在本案中,正是因为没有在合同中明确使用范围等细节,使得嘉兴华数在诉讼中处于不利的地位。

在CNTV诉江苏电信及广东电信一案中,拥有广播权等相关权利的CNTV通过主张其作为作品传播者所享有的权利邻接权,不准电信运营商在IPTV上播出央视节目,而广东电信则表示,其IPTV节目内容是从拥有牌照的上海文广百视通公司处购买,并不存在侵权问题。在对此案进行分析之前,应当首先明确本案发生的背景:2005 年3月,上海文广新闻传媒集团获得了国家广电总局颁发的国内第一张IPTV集成运营牌照,并获准将“BesTV百视通”作为IPTV业务呼号,成立百视通公司专门运营IPTV业务。而CNTV即中国网络电视台,与上海文广旗下百视通同样拥有全国性IPTV牌照,其内容的著作权为中央电视台,和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和相关权利人专属所有或持有。2010年广电总局提出了建立以CNTV为IPTV集成播控主平台,地方试点电视台为集成播控分平台的二级播控机制;百视通只保留原有的哈尔滨、上海、大连、厦门四个地区的IPTV播控运营权限。CNTV虽然借助政策获得了在IPTV运营商的更多主导权,但相比较而言,百视通的业务起步早,其播控平台建设以及与电信运营商的对接都已经相对完善,CNTV在发展过程中还是面临百视通的有力竞争,和百视通的用户比近乎1:9。

如果说嘉兴华数案体现出的是有线电视网络公司与电信运营商在三网融合背景下的市场争夺,那么CNTV诉广东电信和江苏电信一案则体现出了不同的内容运营商在IPTV市场领域的冲突。

从法律角度进行分析,若以嘉兴华数案作为参照,IPTV作为一个独立的平台,其使用方式和权利内容均不同于普通的电视播放和网络播放,因此IPTV对于节目内容资源的使用应当属于一个新的版权使用领域,虽然广东电信的IPTV节目内容是从拥有牌照的上海文广百视通公司处购买,但百视通公司的授权行为应当征得版权人的同意并且及时按照约定支付相关费用。对于之后类似的节目内容提供商和运营商而言,签订授权文件时应当追溯到原始权利人并附上每一级授权单位的证书,保持授权链的统一,一方面要尽到基本的审查义务,另一方面也为维护自身权益做好准备。

在这种情况下,2012年,CNTV和百视通共同建立了IPTV集成播控平台,双方将把各自拥有的频道和节目资源投入到总平台并且成立合资公司,负责IPTV中央集成播控总平台的可经营性业务。至此,IPTV业务运营商可以通过直接与合资公司合作,获得中央电视台、上海文广新闻传媒集团以及其他版权拥有者的内容资源,从而避免从不同提供商获得内容资源而面临的诉讼,并且新的播控平台集中了更多地方电视台的节目内容,有利于IPTV的快速发展。

通过这两起案件,使得IPTV的版权保护问题开始更广泛的为人们所关注,也为IPTV版权保护今后的发展提供了启示。中国广电行业观察家曾会明曾评论,“嘉兴华数诉当地电信,CNTV诉广东电信,且不论背后目的,通过法律途径,有利于三网融合相关法制的建设与完善。三网融合,法律先行。”

(二)增值业务的版权保护

除了传统的音视频业务,IPTV的重要业务增长点就在于其能够提供信息搜索、游戏、卡拉OK等增值业务。以IPTV的卡拉OK业务为例,从技术角度上可以将现有网络卡拉OK资源转移到IPTV上已不存在问题。但是目前,版权问题仍是制约其发展的因素之一,如果征收版权费,会给运营商和用户带来一定的成本压力;不然不收费用,又会侵犯著作权人的权利。目前,台湾的相关运营经验可以为中国大陆的卡拉OK业务发展提供借鉴。中国台湾中华电信已经实现了IPTV的卡拉OK功能,并且因其操作简单、音质优良、信息海量成为了其最受欢迎的业务之一。中华电信向点播歌曲的用户以每首0.5元的价格收取点播费,相比较在KTV的卡拉OK业务具有价格优势,同时也兼顾了版权保护。

2012年,上海电信与彩虹音乐频道及“数字电视音乐版权保护联盟”就数字电视音乐版权保护签署了合作协议,国内首家正版数字电视音乐点播平台—彩虹音乐频道在上海IPTV平台开播,这一方面是中国大陆数字电视音乐版权保护的开始,另一方面IPTV也将获得更多高质量的节目内容从而吸引更多的用户群体。

IPTV的其他增值业务,可以同样借鉴类似的方式,与搜索、新闻、房产、餐饮、股票等更多领域的内容提供商签订合作协议,由业务运营商通过使用次数、使用时间、包月等灵活的收费方式向用户收费,并向相关业务的版权管理机构支付费用。

三、IPTV版权保护问题的建议

随着国家相关政策的推进,目前越来越多的城市开始试点IPTV业务,如何能让IPTV具有更多具有吸引力和竞争力的业务,同时兼顾版权保护,对于IPTV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减少相关参与者可能遇到的法律风险和遭受的损失具有重要作用。

(一)完善法律制度,提高版权意识

中国出现IPTV版权侵权案件的原因,一方面是由于节目内容供应商少、现有内容资源不能够满足观众的收视需求;另一方面也由于通过正规渠道合法授权成本过高、侵权方版权观念淡薄,为了促进新媒体行业的健康发展,就要从行业发展初期关于相关领域的法律和规范制度建设。

IPTV等新媒体在发展过程中,其运营、节目制作、业务提供等方面有许多不同于传统媒体的地方,将涉及到不同层次、不同实体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广电和电信的相关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有针对性的管理规则和专门的版权保护战略,积极推动相关领域的立法,促进行业自律和市场秩序的规范的形成,通过政府相关部门的介入和引导,尽量避免因版权纠纷各类著作权纠纷给著作权人、用户和运营商带来的损失。

(二)运用相关技术辅助版权保护

由于IPTV传输的数字内容很容易被复制、修改,因此针对数字内容的版权保护越来越重要,目前内容提供商多采用数字版权保护技术(DRM),使用技术手段对数字产品的分发、传输和使用等各个环节进行控制,使得数字产品只能被授权使用的人按照授权的方式在授权使用的期限内使用[1]。目前几大DRM认证系统在市场中的激烈竞争,不同的内容供应商倾向于选择不同的专业公司来为自己进行版权保护。虽然这在短期内可以促进lPTV产业化,但从长远看,这将加重IPTV产业负担,带来资源上的浪费,也不利于之后进一步融合。因此需要尽快制订统一的IPTV服务的DRM技术方案,从而便于内容使用者通过合法途径获得权利人的有效授权。

(三)多元化的版权发展战略

在IPTV的内容扩展的过程中,除了在国内找寻合作方外,还可以通过寻求国际上的影视、音乐、动画资源加快内容布局。在版权引进的过程中,一方面应当符合中国法律的规定,另一方面也要关注国际相关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发展。

在进行版权布局的过程中,可以直接与权利人及著作权集体组织的联系,统一购买使用权利人的作品;也可以与其他完整权利的拥有者签订协议,在授权连续统一的情况下,明确版权的适用领域,尽可能的实现一次购买、多次开发,建立以内容为中心的完整产业链,实现价值最大化,真正发挥IPTV融合传统媒体的内容资源与新媒体互动传播的优势,促进IPTV业务在中国的健康快速发展。

参考文献:

[1] 杨静.IPTV业务若干法律问题初探[J].云南财经大学学报,2007(1).

[2] 王美华,范科峰,王占武等.IPTV中的数字版权管理方案研究[J].中国有线电视,2006(8).

[3] 秦庆梅.发展P2P IPTV可实现互赢[J].中国有线电视,2009(12).

[4] 薛磊,郑继禹.IPTV数字版权管理系统体系架构及关键技术[J].电视技术,2011(20).

[5] 王坚.IPTV关键技术简述[J].中国有线电视,2006(22) .

[6] 庞涛,唐伦,罗常青等.IPTV前端系统关键技术[J].中国有线电视,2006(5).

[7] 侯自强.三网融合将重组产业链[J].中国数字电视,2010(11).

[8] 苏军根.实现IPTV大规模发展的关键技术分析[J].广东通信技术,2009(3).

第3篇

【摘要】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和网络媒体平台的不断扩大,网络新闻越来越成为人们获取新闻信息、了解外部变化动态的重要途径。与传统媒体相比,网络新闻的传播速度更快、传播范围更广、信息内容更丰富、运用的媒体更多,而其标题制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网民对新闻内容的认识、对新闻价值的判断,本文就网络新闻标题的特点与制作技巧做一简述。

【关键词】网络 新闻标题 制作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高速发展,网络已成为我们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网络作为一种新兴媒介,以其独特的优势迅速发展。这给传统媒体业带来了不少冲击,导致报纸读者锐减,因此各大报社纷纷转战网络平台。与传统媒体相比,网络媒体在新闻传播中具有独特的优势,无论是传播速度和信息含量,都是传统媒体所不能比拟的。然而,网络媒体在传播新闻过程中也存在着它本身不可避免的弊端,诸如,要靠用户对主页面新闻标题的点击才能链接到新闻正文,才能由此展开新闻事实。正是由于这样的特点,使得网络新闻标题的制作尤为重要,它是否吸引读者的目光直接影响到网站的点击率和受欢迎程度。

一、网络新闻标题的重要性

一般而言,报纸的新闻标题具有概括新闻内容、评价新闻的意义、吸引读者的注意、美化新闻版面这样四个主要功能。也有人说,“标题是新闻的眼睛”,因此对于任何新闻来说,标题都是相当重要的。然而,对于网络新闻来说,标题的“吸引读者注意”功能的重要性则更加突出。因为报纸的标题和正文、图片是同时平面地呈现在一起的,标题固然以其更大的字号和不同的字体首先映入眼帘,但整个新闻是和标题连成一体的,有些读者会被图片吸引或在对正文的一瞥中发现自己的兴趣所在,因此吸引阅读的任务并不仅仅在于标题。而网络媒体的超级链接方式使它的标题承担了全部的吸引读者阅读的重任,因为大量新闻信息的存在,使网络势必只能简明扼要地以列表的方式把新闻标题呈现在主页面上,网络新闻主页面就成了一片标题的海洋,要从众多的新闻中突出来,吸引读者点击,靠的就是标题的出彩。如果标题吸引不了读者的点击,那就意味着新闻传播的失败。因此,网络新闻标题的制作比报纸新闻标题的制作对一条新闻来说显得更加关键。

二、网络新闻标题的特点

网络媒体的出现为人们构建了一个全新的信息环境,网络媒体的海量性、全时性、交互性和易检性等特性给人们的思维和阅读习惯带来巨大冲击和影响,这些特征使网络新闻媒体的传播超出了传统媒体新闻的模式。因此在探讨网络新闻标题的制作时,应当既考虑到新闻标题制作的一般要求,更要从网络传播的特性入手去体现网络新闻标题的特色和优势。在基本作用方面,网络新闻标题与传统新闻标题没有区别,不外乎概括新闻事实、点评事实、吸引受众、美化版面等等。但是在实现手段上,网络新闻标题却有着自身的特点:

1.多媒介化:表现手段的多元化,多媒体化。网络新闻依赖的是多媒体技术,它集中了报纸、广播、电视所能运用视、听、读等全部技术手段,可以采用文字、画面、声音等多种媒介形式来提升标题的吸引力。

2.单行化:单一型标题为主。为了吸引读者,传统媒体在标题的视觉冲击力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一般来说,报纸的标题多用多行标题。有主题、引题、副题等多种标题形式互相配合使用。而网络新闻为了容纳较多的标题条数,只能尽量采用反映主题的单一式的单行题,而且单行标题也不能过长,否则出现回行,会影响整个网页的视觉效果。在标题的长短上,一般单行标题不要超过13个字。

3.实题化:网络新闻标题以实题为主。纸质媒体的新闻标题有虚、实之分,实标题需要交代新闻要素,虚标题不必交代新闻要素,可以是议论或点评。而网络媒体不行,一条虚的标题肯定使读者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也就影响了“点击率”。网络新闻标题一定要抓住新闻事实中的一个或几个新闻要素,通过恰当组合,捉住“新闻眼”,来吸引受众点击。

三、网络新闻标题的制作技巧

1.充分发挥网络媒体的优势,以题图相配的形式来吸引受众眼球。网络新闻标题的最大的特点是表现形式的多媒介化。每一种媒介形式都可以采用一些美术手段来达到辅助美化,最常见的是通过色彩的使用、照片图案的运用及排列形式的配合,来渲染标题和增强表现力,以刺激读者阅读。一般而言,色彩的功能主要是信息功能、传情功能、强势功能、组织功能等。但它能起到以下作用:(1)揭示内容,凸现事实。(2)增加信息,帮助记忆。(3)引起注意,加深印象。色彩的作用就在于其不仅可以达成人们视觉心理上的平衡和认可,还增强了标题的表现力,从而营造出强烈醒目的视觉效果和气氛。

2.采用标题加摘要的形式提示新闻中有价值的信息,吸引受众阅读欲望。单行标题最大的缺陷是不得不舍弃一些主要甚至很关键的新闻事实。为了弥补网络新闻单行标题传递信息不够全面的劣势,新闻摘要的形式在一些主要新闻网络媒体上开始被大量采用,并且深受欢迎。这一形式可使用户在只浏览主页及各分类新闻主页的情况下,就能对当日要闻要点了然于胸。

3.通^制作焦点标题来突出焦点新闻。传统报纸上最重要的新闻一般都放在头版头条的位置并加以强势处理,网络版新闻主页不具有报纸版位、版次、加框加线等版面编辑语言,但突出强调同样可达到先声夺人的效果。比如,配发新闻照片,辅以大字号加大加粗处理的标题等。对于当日最重要的新闻标题可作特殊处理,以最醒目方式凸现在网络版主页上。对新闻价值较高的标题,对其进行强调有两种办法,一是采取加色彩的办法,把标题十分醒目地立于报道上;二是舍得发版面,加大标题的厚度、宽度和字号。

第4篇

报纸网站相关研究文献

笔者搜到国内关于报刊网站研究的期刊论文50余篇,将其研究内容分类,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1.报纸网站建立的意义

报纸网站的建立是报纸在应对网络时所采取的应对措施,对于报纸在数字化时代的生存具有很大的意义,报纸网站出现的主要原因是网络的出现对传统媒体的冲击。对于报纸网站建立的意义,研究者认为报纸网站的建立是对未来的投资,报纸能否适应未来信息革命的挑战,对报纸的发展来说是一件关系到生死存亡的大事,对于争取更多的受众,维护党报的主体地位、强大的影响力和舆论宣传的主阵地,对于维护和扩大广告都至关重要。

2.报纸网站的优势与不足

关于报纸网站优势的探讨,曹小英在《我国传统媒体网站的生存发展状况及对策》 中认为,报纸网站相对于其他网站的优势是:拥有一支专业的采编队伍和相当庞大的信息来源;作为党和政府的耳目喉舌,享有政府特殊政策的支持;报纸网站的新闻信息权威、准确,具有很强的公信力。

关于报纸网站不足的分析,蒋建德在《报纸网站的六大通病》一文中指出报纸网站的劣势:被动等待报纸,时效性差;flash广告、图片太多,网速慢;不将图片置顶,吸引力降低;相关链接欠缺,信息缺失;问卷不普遍,互动不够;照搬标题,导读功能减弱等。其核心观点认为:报纸网站在某种程度上仍是报纸的翻版。

3.报纸网站的特性研究

杨剑虹在《“报纸网络版”质疑》 中指出,报纸网站作为电子产品的网络传媒,具有传递迅速、交互性强、信息容量大等特点。除此之外,报纸网站依托于报纸媒体,其新闻还具有权威性、专业性等特点。

4.报纸网站的盈利模式

报纸网站的盈利模式一般分为以下四类:(1)信息内容收费,如《华尔街日报》;(2)电子商务盈利,如大洋网(广州日报报业集团网站)的图书销售,2002年北京青年报网站推出汽车“团购”网站,人民网根据自身特有的资源推出网上商城;(3)手机短信盈利模式,如人民网手机短信平台于2002年9月1日在北京运行,发送综合新闻、专题新闻、体育信息、娱乐信息、财经信息、铃声图片等;(4)广告业务,主要是页面广告。

5.国外报纸网站情况介绍

许多学者对国外的网站进行了介绍,为我国的报纸网站发展提供了可借鉴的内容,关于国外报纸网站的研究如下。

(1)国外报纸网站特点。张允若《美国报纸网站巡礼(上)》一文中指出了美国网站的特点,页面编排简洁宽松,色调和谐;网页组合是树状结构和网状结构并用;网站功能是新闻传播和多种服务并举;除此之外,还采用阅览收费、广告收费、服务收费等多种收费模式。

(2)国外网站运营情况。杨晓白《2007年度美国报纸网站运营报告》这篇文章指出,同2004年相比,网站访问量大幅增加;互联网搜索引擎对于扩大报纸网站影响的作用凸显;网络区域化程度变化等。

(3)国外网站存在的问题。余婷在《美国报纸网站信息过载成因、现象及应对策略》 一文中指出了美国报纸网站信息过载的原因,如信息接触渠道剧增与使用不合理的矛盾;网站信息承载能力无限性与页面信息容量有限性的矛盾。对策有提升内容吸引力、增强页面观赏性、改善网站易用性等。

6.其他网络媒体对报纸网站的影响

其他形式的网络媒体主要有:新浪搜狐等门户网站、BBS论坛、SNS、博客、微博等社会网络。门户网站相对于报纸网站而言,具有更强的新闻整合能力、时效性和趣味性;社会媒体相对于报纸网站而言,具有信息来源广泛、互动性强等优势。

有的学者研究了网站新闻转载对报纸网站的影响,新闻转载使得报纸网站的信息被免费分享,减少了报纸网站的流量。杨德嘉《如何看待网站转载的“拿来主义”:网站转载报纸内容的法律问题探析》 一文中指出,面对众多网站未经许可海量转载报纸内容且不支付任何报酬的现象,部分报社表示出了强烈不满,并开始尝试通过司法途径维护权利。于是纷争鹊起,大量侵犯著作权的案件涌入法院,并且呈现出逐年猛增的趋势。赵琳琳在《搜索引擎在网络新闻传播中的作用探析》 一文中认为,搜索引擎一方面可以使新闻得到扩散,提高网站的新闻流量;另一方面,搜索引擎使得新闻得以免费传播和转载,给网站带来流量的损失。

7.其他方面的探讨

关于报纸网站,还有其他方面的研究,在这里进行简述。

报纸网站与新闻业务。如蔡心轶在《报纸网站的编辑理念探析》中,认为报社和报纸网站编辑应从技术、手法、定位、机制等四个方面改变和加强网站编辑理念。还有钟新、王春枝的《试析报纸网站奥运报道策略》,王学文的《报纸网站如何抢占网络视频制高点》等。

报纸与网站的资源整合。如梁泉的《报纸与网站的资源整合是发展报业网站的关键》。

报纸网站与受众。如高洪波的《“生活搜索”:报纸网站的分众化突围》。

报纸网站博客。如陈怡、刘斌的《报纸网站博客成功七要素――以美国三家排名居前报纸博客为例》。

研究不足与展望

1.宏观理论研究较多,具体业务研究较少

目前关于报纸网站的理论研究偏多,并且理论分析偏重概括性和综合性。这类文章对报纸网站的经营与建设提供了很好的思路,但过于概括,对网站具体业务的指导性不强。

2.国内实证研究缺失

关于报纸研究的受众研究需要进行问卷调查,了解受众使用报纸网站等媒体的频率,目前国外已经有相关的调查。杨晓白在《2007年度美国报纸网站运营报告》 一文中写道,2007年3~7月间,美国报业协会向1068家美国报纸发出传真和电子邮件,调查2007年度美国报纸网站的运营状况。但在我国,目前这类调查还比较少,另外,我国报纸网站的受众也需要进行调查,了解报纸网站的受众属性。

3.报纸网站新闻的文本分析较少

第5篇

关键词:通信技术;传播系统;光纤技术

前言

光纤传输技术为解决现有的基于同轴电缆的传输系统传输数据率低、误码率高、可靠性差的问题提供了很好的解决途径。文章对光纤传输技术在某特殊水声环境的应用进行了研究,给出了相应的解决方案,并对系统关键问题及解决途径进行了探讨。此方案已在某预研系统中得到应用,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1 复合水声光纤传播系统概述

1.1 传播系统内容简述

我国的网络传播系统的发展经历了几个阶段,主要有双绞线阶段,电缆+双绞线阶段,光纤阶段。光纤传输阶段主要依靠光纤纤维为介质进行网络数据和网络信号的传输。光纤纤维在光纤传输的过程中发挥着非常大的作用,不仅可以用来传播虚拟的信号还可以用来传播数字信号,而且它还可以满足人们对视频传输的需要,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管线传输的主要传输工具就是光缆,单根纤维的传输距离在不使用中继器的情况下可以达到几十公里,这种传输的速度是非常快的。随着我国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我国的光纤传输技术有了新的发展,在发展的过程中复合水声光纤传播系统应运而生,在水声光纤传播系统中水声光纤传输中是利用光纤和电缆在系统中可以共同存在的结构,通过光纤向网络接收器传输水声信号以及其他的信息。在通过光纤将控制在水下的指令传输到水下载体端,这样就可以完成水声光纤的传播。一般情况下都是通过光纤对水下的载体传输高压信号,再由水下的发射器将信号转换为高压的大功率的信号,在水下载体信号传输的过程中需要水下电路对其进行直流电的供应。复合水声信号的传输时一个复杂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需要比较高的技术,在进行传输的过程中要合理的分配传输的各个部分,总得来说,复合水声信号的传输是一个循环的系统,它通过不断的循环将网络信息传递到用户的手中,这种复合水声信号传输系统在我国的网络发展中是非常先进的,是继光纤信号传输后的又一大突破,给我国网络的发展带来了极大的影响,促进我国网络世界的进步和网络传输技术的不断发展,网络发展的关键是网络信息的传输,复合水声信号光纤传播系统对于网络信号的传输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1.2 多数高速数据的传播

在复合水声光纤传播系统中,多数高速数据的传播是非常重要的,也是复合水声光纤系统的传播中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如何解决复合水声光纤系统的双向传输时系统发展的关键,主要可以分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多数高速数据的传播,另一方面就是解决系统中双向传输的问题。多数高速数据的传播采用的也是一个双向的系统,在系统的使用过程中,主要采样的频率大概是10KHZ,在多数高速数据的传播中命令的下达及传输和数据的输送大概的时间间隔是4μs,这个时间间隔是非常短的,在数据采样的过程中还需要16位的巴克码数字作为数据传输的数据帧。在多数高速数据传播的过程中,一般采取Manchester码的方式进行多数高速数据传播的编码,通过编码可以对传输的数据进行及时的提取,除此之外,采用Manchester码的编码方式是没有直流分量,这种编码方式的抗干扰能力是非常强的,在发展的过程中这种编码方式非常适合信号的传输。因为我们采用Manchester码的方式进行多数高速数据传播的编码,因此我们需要对始终的数据进行精确的处理,在FPGA中内嵌的锁相环对于高速数据传播的分频是非常快捷的,因此在文章的介绍中我们选用了FPGA方式进行了数据编码的处理。该系统的工作原理如下:在采集多路声信号时,要先进入到DSP系统中进行转换,改变信号的模数,之后需要在采集到的有效数据的前后分别添加数据的起始位和终止位,确定数据帧的排列顺序。在上述步骤完成后,将数据帧排列后的数据传输到FPGA中进行下一步的处理,在这一步的处理中主要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对数据的串行和并行的方式进行转换,在这一过程中将DSP中送来的数据中的并行数据转换为串行数据;另一方面,是对数据的编码进行处理,将上一步中的串行数据以及转换来的串行数据转换为Manchester码进行下一步的数据传输。当上述过程完成后,就要引用另一设备光端机,通过光端机将输出的信号转化为光信号,在将光信号传输的数据的接收设备中,在这一过程中要将光信号转化为电信号,通过FPGA对进行解码和串行处理,将处理后的数据输送到DSP上,就可以完成协议的处理,将系统中的有效的信号提取出来,完成复合水声光纤传播系统中多数高速光纤数据的传播。

2 系统误码率计算介绍

系统误码率的计算是复合水声光纤传播系统中比较重要的一部分,在这一部分里,我们可以根据曼彻斯特码对系统的误码率进行计算,推导出误码率的计算公式,主要有计算信号“1”的公式;计算系统总误码率的公式;假设“0”信号与“1”信号等概率的情况下,计算系统误码率与参数Q有关的公式。上述所述的计算系统误码率的公式还有几种变式,在此由于篇幅有限公式就不做详细的介绍了。通过上述的相关公式我们可以轻松的计算出系统的误码率,检测出系统的可行性,促进我国复合水声光纤传播系统的发展。

3 传播误码实验总结

在网络传播系统的发展中需要对系统的传播误码进行验证,主要采用的方式是选取500米的光纤电缆进行传输实验,在试验的过程中要遵循一定的原理。在进行实验的过程中要稳定水下数据载体的一端和数据接收器的一端直流电压,控制电源的供电电压这两个接收设备之间一般采用光电混合缆对着两个设备进行连接,在进行实验的过程中要对这两个设备进行连接,主要的连接方式是通过pc进行连接。正常情况下水下载体会产生10KHZ的频率产生模拟的传输信号,在通过光电混合缆将数据信号传输到接受设备上,接受设备的标准是接收到100帧,就将向设备传输下一步的命令。在这个过程中主要进行三次实验,实验的时间逐渐的递增,大概是第一次实验15分钟,第二次实验20分钟,第三次实验25分钟。通过三次实验我们可以得出三种不同的实验结果,通过实验结果的对比,上传数据的误码率是可以满足复合水声光纤传播系统的需要的,但是在传递命令的过程中误码率是比较高的,估计是在传递命令过程中的一些外界的干扰造成的,因此我们在对水下载体传达命令时要进行对比与检验,减少传达命令过程中的误码率。根据实验结果的对比和Manchester码的编码特点,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那就是在数据传输的过程中,传输数据率为4.3×2=8.6Mbit/s,实验中得出的实际的传输率比单一电缆的传输数据率高。因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在数据传输的过程中是存在一定的误码率的,但是这个比率对整体的传输影响是比较小的,复合水声光纤传播系统是具有可行性的。

4 结束语

光纤传输在我国的发展比较快,在我国科技高速发展的今天,我国的网络技术在高速的发展,复合水声光纤传播系统在我国网络技术的发展中应运而生,光纤传输技术解决了我国网络传输慢的问题,文章主要对复合水声光纤传播系统进行了研究,介绍了复合水声光纤传播系统以及系统误码率的计算和传播误码的试验总结。给我国光纤传输技术的使用提供了借鉴,希望对我国的网络光纤技术的发展提供帮助,促进我国网络技术的又好又快发展。

参考文献

第6篇

关键词:P2P技术;著作权侵权;著作权的归责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网络在我国的广泛普及,一种新兴的网络信息分享技术得到了飞速的发展,并已经在短短的几年内成为了目前网络中各种主流分享软件的核心,即P2P技术。以P2P为核心的各种分享软件为我们带来了丰富的网络资源:你可以方便的下载各种资料,轻松的上传分享自己的珍藏,惬意的观看各种视频直播等。但是在这种种的便利之下,也有着许多的问题有待解决。其中,有关著作权侵权的问题就是一个急需解决的难关。

一、P2P技术的概述

P2P是一种新兴的互联网技术,目前被广泛应用在网络的资源共享领域。要解决P2P技术带来的著作权侵权问题,我们首先要了解P2P技术的运用原理。

(一)简述P2P技术

1.P2P技术的概念

P2P即PeertoPeer,称为对等连接或对等网络,P2P技术主要指由硬件形成连接后的信息控制技术,其代表形式是软件。

P2P起源于最初的联网通信方式,如在建筑物内PC通过局域网互联,不同建筑物间通过Modem远程拨号互联。其中建立在TCP/IP协议之上的通信模式构成了今日互联网的基础,所以从基础技术角度看,P2P不是新技术,而是新的应用技术模式。

现在互联网是以S(Server)/B(Browser)或S/C(Client)结构的应用模式为主的,这样的应用必须在网络内设置一个服务器,信息通过服务器才可以传递。信息或是先集中上传到服务器保存,然后再分别下载(如网站),或是信息按服务器上专有规则(软件)处理后才可在网络上传递流动(如邮件)。

如今拥有P2P类软件的PC(或操作者)就可以选择同样拥有此类软件的另一PC(或操作者)形成互联(直接连接,不通过服务器),双方共享资源,协同完成某种行动。而拥有同P2P软件的设备和用户,还可以形成一个为其自己所有的在互联网上的P2P专用网。

2.P2P技术的特点

P2P是一种基于互联网环境的新的应用型技术,主要为软件技术。它有着许多特点,其中最重要的特点是——用户既是S(Server)又是C(Client),如何表现取决于用户的要求,由使用者自由驱动。这一特点导致了产生著作权侵权问题后的归责纠纷,也是P2P著作权侵权问题的重点与难点。

目前互联网主要技术模式是S/C方式,此方式要在互联网上设置拥有强大处理能力和大带宽的高性能计算机,配合高档的服务器软件,再将大量的数据集中存放在上面,并且要安装多样化的服务软件,在集中处理数据的同时可以对互联网上其他PC进行服务,提供或接收数据,提供处理能力及其他应用。对于一台与服务器联机并接受服务的PC机来说,这台PC机就是客户机,其性能可以相对弱小。而P2P技术的特征之一就是弱化了服务器的作用,甚至取消服务器,任意两台PC互为服务器,同时又是客户机,即对等。

(二)P2P技术的应用

目前,P2P技术的应用越来越广泛,包括文件共享、视频直播、网络游戏等各个方面,其中在文件共享和视频直播方面的应用尤为突出。

P2P文件共享目前已经成为了互联网上占用带宽资源最大的应用,欧洲主要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在主干网路由器上的一个统计结果表明:P2P文件共享已经占用了主干网总流量的一半以上。

与文件共享当前在P2P应用中占统治地位不同,P2P在视频直播上的应用现在刚刚进入发展高峰期。在目前国内火热的IPTV之争中,P2P视频直播这种低成本的实现方式也倍受人们关注。它主要采用P2P组播技术,本质上是一种应用层组播技术,但又不同于传统的CDN、PROXY/AGENT等方案,不需要在网络中部署大量的专用服务器,而依靠对等节点之间的数据转发来达到组播功能。这充分说明了P2P技术在视频直播应用中的光明前景。

二、P2P技术的侵权问题

P2P技术引发的著作权侵权案件对法学界是一个新的挑战,因为它颠覆了传统的S/C方式网络传播方法。如果只是简单套用针对S/C方式的法律条文,恐怕并不能合理公正的解决P2P侵权问题。根据P2P的技术特点,探索新的解决之道是更好的选择。

(一)对著作权网络传播的法律规定

我国的《著作权法》是1990年公布的,并在在1991年6月1日实施。由于时代的局限性,当时的互联网在我国尚不发达,更不论最近几年才新兴的P2P技术。所以虽然经过了几次修改,但对于著作权在网络上如何得到保护一点,始终没有完善而细致的规定。在目前出现了各种各样的网络传播方式,并已经极大的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的情形下,《著作权法》显的有些跟不上飞速前进的网络技术的脚步了。

由于网络技术的飞跃般发展和互联网在全国的普遍普及,为了保护著作权人合法权利,国务院在2006年颁布了《网络信息保护条例》,并在当年7月1日实施。这部条例对网络上S(Server)的责任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使得在传统的S/C模式下的著作权传播问题得到了解决,有效保护了著作权人的权利。但是对于运用P2P技术的用户,由于它S(Server)与C(Client)可以随意转换的特点,使得条例中对S(Server)的责任规定难以落实,以致现在网络上的资料分享大多采用使用P2P技术的方式进行。所以,对于著作权在网络上的保护仍旧任重而道远。

(二)P2P侵权的分类

目前采用P2P技术的侵权主要发生在文件资料的共享上。因为运用P2P技术的软件众多,对P2P技术的使用方式也各不相同,使得侵权的方式呈多样化,仅凭一种定式恐怕无法解决所有侵权问题。所以我个人对P2P的侵权方式做了分类,针对不同的方式进行分析。由于P2P是一种应用技术,而技术的应用体现在使用这门技术的软件上。再加上本人对网络相关专业技术并不精通,于是便直接使用了不同应用方式的代表软件名称作为分类的类别名称。

1.迅雷类的软件

迅雷下载软件是这类软件的代表。这类软件的P2P技术运用主要体现在下载的过程的中。用这类软件进行信息传播时,仍然需要传统的S/C模式中的S(Server)即服务商来开始任务,这就要求在S端要有所下载的文件才行。但是当文件传输开始运行以后,软件便会自动搜索网络上所有使用相同软件的用户,找到用此软件下载过或正在下载相同文件的用户,并从这些用户中接受数据,形成一个使用此类软件的资源网,使得下载的速度大大提高。

对于这种P2P方式的软件,如果在服务商端的文件是侵权的,那么进行的文件传输无疑也是侵权的。这种软件的侵权确认可以参照传统的S/C模式的判断方法,并不难以判断。

2.BT类软件

BT类软件是指以BitComet为首的一批软件。此类软件进行文件传输的时候,仍然需要S(Server)端的作用。但是与迅雷类的软件不同,它不需要把传输的文件上传并储存到服务商端,取而代之的是一个torrent文件,即我们常说的种子文件。这个文件本身并不是我们想要的,但它却是必需的。这个文件的作用用个比喻来说,就像是张门票。当你用电脑上的BT软件打开这个文件时,你就可以进入到使用BT软件下载你所需要的文件的用户形成的资源网。在这个网络内,每个人都是下载者,每个人也都是上传者。你从别人那获得你没有的数据,并将别人没有的数据传输给他,直到你所搜集的数据合成了你想要的文件,即传输完成为止。上传越多,下载就越快是这个软件的特点。

对于这类软件,服务商仍然是必不可少的,因为没有种子文件就没法进入资源网。种子文件还是要上传在服务端,但是服务端并没有所要下载的文件,所以不能够简单的套用S/C的判断方式。而在文件传输的资源网内,可以通过对所传输的文件是否获得授权来判断,但是参与传输的用户身份难以确认,也无法得知他们是否取得了作品的授权。

3.eMule类软件

eMule就是国内所称的电驴。使用这类软件的用户可以说几乎完全达到了P2P即PeertoPeer的字面意思。因为使用此类软件不再需要服务商这一环节,直接就在网络商形成了使用此类软件的资源网。当你需要从网上获得某样文件时,只要打开软件,在软件的搜索栏输入文件名,就能得到此文件的资源情况,并可以开始下载。如果你想要与别人分享你的文件,只需要把那个文件放入软件指定的分享文件夹即可。所有的过程都不需要经过特定的服务端,你在上传文件时你就是服务端,在下载时又变成了客户端。

使用此类软件时,由于形式上服务商的缺失,而服务商的一部分功能被平摊到客户端的原因,使得侵权的确认异常困难。与BT类软件的情形相似,判断使用该软件的用户身份和是否拥有授权对于目前的网络环境是几乎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对此类软件的侵权认定是一道棘手的难题。

(三)P2P侵权的归责

当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在网络上受到侵犯时,应该由谁来承担责任赔偿损失是P2P类侵权案件的重要问题。我们可以把参与侵权行为的主体分为三类:使用含P2P技术软件的使用者,开发P2P软件的开发者,及提供服务的网络服务商。

1.P2P软件的使用者

我国的《著作权法》规定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作品属于合理使用。通过P2P软件分享的作品如果是用于上述目的,应该是合法合理的。但是,如果通过软件分享的作品本身是侵权的,那么用户也应当构成了侵权。

但是从《网络信息保护条例》的规定中来看,对传统的S/C模式,几乎免除了C(Client)即客户端方的责任,而是由S(Server)服务商来承担。假如服务商提供的下载或链接是侵权的,损失由服务商来赔偿,而客户方一般没有任何不利后果。这是由于在传统的S/C模式中,客户端处于弱势地位,文件的传输等活动大多由服务商发起并主导,其次,因为客户端人数众多且追查困难,要求一一赔偿不符合现实。

可是由于P2P技术中客户端与服务端的方便对换与概念模糊的特点,对这种归责方式产生的极大的冲击。如果用户使用的是迅雷类软件,那仍可以套用以上的规定。迅雷类软件仍然要求有原始文件存在于服务端,只是在下载过程中进行加速。所以迅雷的使用者责任并不大。

但使用BT类和电驴类软件的用户就很难轻易免责了。因为这类软件的使用者既是上传者也是下载者。对于这类软件使用者来说,当你完成下载后,你就成为了一个种子,如果你不退出资源网,那你就会持续不断的为别人传输数据,成为完全的上传者,更不论在下载过程中,你也在同时上传着。对于故意将文件大量复制便于网络传播的用户,无疑应当追究其责任。

2.P2P软件的开发者

从国外的各种案例来看,对于P2P软件开发者都是持宽容的态度,绝少追究软件开发商的责任。这是因为P2P软件本身并不侵权,从鼓励科技创新的角度来看,也不应当对P2P软件开发者予以制裁。同时,P2P软件也是优秀的网络数据传输工具,发生侵权问题应当属于使用不当,而不该怪罪于软件开发者。但是,如果本身就是为了不当利益而开发的P2P软件,如为了方便盗取他人资料等,那软件开发者是应当受到追究的。

但由于P2P中对传统S/C模式的颠覆,使得众多版权商和著作权人在P2P侵权案件中极难维护自己的权利,从而对软件开发者的免责大为不满。虽然法律目前没有针对P2P软件开发者的条款,但是我个人认为,对于电驴类的软件开发者应当承担一部分法律责任。由于电驴类的软件不需要服务商就可以自动形成资源网,使得对电驴类软件的侵权案件最难获得赔偿。不过本应当由服务商行使的一些功能实际上由电驴软件本身所行使了,如进行资源的搜索等,因此电驴类软件相比其他的P2P软件,理应承担更多的责任。

3.网络服务商

在传统的S/C模式中,服务商无疑是责任的主要承担者。在P2P侵权中,网络服务商的作用相比传统模式有了很大的削弱,那么责任是否也应当相应减轻呢?有人主张采用直接严格责任的方式,只要传输的数据由侵权内容,那就应当承当侵权责任;有人认为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还有人认为应当免除服务商的责任。

我个人认为,在使用迅雷类和BT类软件时,服务商应当承担直接责任。因为在这两类软件引发侵权时,服务商仍然起到了一个形式的中心作用。这两类软件的资源网都是通过服务商组织成型,虽然不是传统S/C模式中一点对多点的发散式数据传播,而是各点直接相互连接的交叉资源网,但是若没有服务商的组织功能,不通过服务商这一中间环节,资源网是无法形成的。所以,即便起的功能不同,服务商在这两种软件中仍是不可缺少的,责任自然也就重大。

在电驴类软件的侵权中,并不需要服务商的作用。不过也有服务商放出电驴的数据传输资料,以便推广文件的传播或者提高自身的点击率,对于这样的情形,我认为服务商应当承当共同侵权责任。

(四)P2P侵权的责任承担

1.停止侵权

当著作权人发现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而侵权行为还在延续时,有权要求停止侵权。如果是迅雷类或者BT类软件引发的侵权,权利人可以要求服务商撤销、删除相关的链接和下载。如果服务商没有意识到侵权的信息的存在,权利人可以现向其发送权利被损害的通知,服务商接到通知书后有义务立即删除相关的侵权信息。如果是电驴类软件的侵权,权利人无法找到服务商的话,可以将通知书在信息网络上公告。

2.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已经成为了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赔偿的数额主要由造成的损失结果来判断。同时,我国法律对著作权侵权还有行政上的处罚。《网络信息保护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根据侵权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赔礼道歉

侵权人在侵权行为中,往往还会伤害到著作权人的人格权,给著作权人造成损害的,著作权人可以要求赔礼道歉。那么在P2P侵权中,应当由使用者,开发者或服务商中的哪一方来赔礼道歉呢?个人认为,对于使用迅雷类软件产生的侵权,应当由服务商进行道歉,因为侵权的内容直接存在于服务端中。

对于使用BT类软件的侵权案件,服务商通常属于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在主观上没有恶意,所以只需要负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的义务,而不应当包括赔礼道歉。

对于使用电驴类软件的侵权案件,由于其通常没有经过服务商这一环节,著作权人只能要求侵权行为的具体行为人进行赔礼道歉了。

结语

对于P2P技术的发展,有着两种截然不同的看法。一种看法认为:P2P技术的出现导致了大量的侵权案件的产生。且由于P2P技术的特殊性,无论在法律上还是在实践中,被侵权人想要维护自身的权利,追回损失都异常困难。有鉴于此,应当对P2P技术的发展进行限制,控制P2P软件的开发,从而达到保护著作权人的目的。

另一种看法认为:P2P技术的广泛应用是互联网发展的大势所趋。网络创建的初衷就是为了实现资源的自由共享,而P2P技术正是符合且实现了互联网理念的核心技术。同时,P2P的应用也造福了广大互联网使用者,因此不应当遏制其正常发展,而应当用其它方式来保护著作权人的权利。

个人认为,无论采用何种态度来对待P2P技术,首要前提都应当是保证每个人的合法权利。既要保证著作权人的权利不被侵犯,也不能因此就限制了其它人自由使用的权利或其它的合法权利。只有在著作权人,开发者和使用者之间找出一个合理的平衡点,才能真正有效解决P2P网络著作权的侵权问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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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篇

关键词:网络;网络语言;类型;特点

一、网络语言概述

对于网络语言,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广义的网络语言是指随网络时代出现的与网络有关的专业术语或特别用语,如主机、软件、网民、电子商务等。狭义的网络语言是指网民们在网络交流中所使用的一种的语言,即在聊天室和BBS上常用的词语和符号,如mm、宅女、灌水等。本文讨论的是狭义的网络语言。

网络语言作为现代汉语的一种特殊变体,其产生的原因,从客观条件来看,网上信息的丰富、快捷性和上网费用的制约,使网民们要在一定的时间内获取尽可能多的信息,并实现最大量化交流,就必须提高文字的输入速度。而“网络通假字”、数字、缩略语等语言形式,能有效提高文字的输入速度,从而满足网民们语言经济性的要求。另外,计算机、手机等所使用的输入法也是影响其速度的一个因素。网民们在拼写词语时,最先出现的往往不是他们所需要的字词,为节省时间,就大量选择同音字词替代,而且,网民们发现某些同音字词确实具有本词所不具有的特殊表达效果,故随之被网民认可、接受,甚至通行起来。这是“网络通假字”产生的重要原因。其次,网民这个群体以青少年为主,他们朝气蓬勃,个性张扬,喜欢标新立异,有极强的创新精神。网络提供给他们张扬个性的广阔空间,于是千奇百怪的网络词语被创造出来。这是网络语言产生的主观因素。因此,网络语言的出现除了得益于网络技术的发展之外,对输入速度的追求、对网络交际中人情味和形象化的追求、对个性化和时尚感的张扬等都是其产生的原因。另外,从语言发展的角度看,我们也可找到其存在和出现的依据:美国学者布赖特(W.Bright)在《社会语言学》一书中非常明确地将其称之为“共变”关系,提出“语言和社会结构共变”的理论:语言和社会这两个变数互相影响、互相制约、互相接触,从而引起各种变化。当社会生活发生渐变或激变时,作为社会现象的语言必然会随着社会生活的进展而发生变化,新词语大量产生,一些旧词被赋予新的意义,部分旧词渐渐地转入休眠状态。语言学家陈原先生在《社会语言学》中说:“凡是社会生活中出现了新的东西,不论是新制度,新体制,新措施,新思潮,新物质,新观念,新工具,新动作,总之,这新的东西千方百计要在语言中表现出来。不表现出来,那就不能在社会生活中起到交际作用。”[1]因此,网络这一新生事物的产生,表现在语言上就是以极大的冲击力激活了词语,成批的网络语言突破现实世界中自然语言语音、词汇、语法的种种规约,以全新的姿态畅行于虚拟的网络世界。

二、网络语言的类型

网络语言简便与随意,认真研究其构成规律,发现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一)缩略型

网民为实现简便、快捷的交流,他们经常采用由字母构成的缩写形式。

1、汉语拼音缩略(一般多用拼音首写字母)。例如:GG(哥哥)、MM(妹妹)、TMD(他妈的)、BT(变态)、FB(腐败)、PLMM(漂亮美眉)、PPMM(PLMM的升级版:漂漂美眉)、PF(佩服)。

2、英语词汇缩略。例如:GF(girl friend:女朋友)、BF(boy friend:男朋友)、BB(byebye:再见)、CU(See You:再见)、cmft(comfort:安慰)、SP(surport:支持)、DIY(Do It Yourself:自己动手做)。

(二)“脸谱”型

网民将标点、字母和数字等按一定顺序或形状组合在一起形成“脸谱符号”,用来描摹某种情状或象征某种意义,这样可增强网络语言的形象化和视觉冲击力。

1、标点符号组合型。例如:“?”表示眼睛,“—”表示鼻子,“?-)”表示笑脸,“?-(”表示悲伤,“?-

2、标点符号+数字组合型。例如:“8-)”表示睁大眼睛,“?-9”表示舌头舔着嘴唇的笑。

3、标点符号+字母组合型。例如:“?-D”表示开怀大笑,“?-P”表示吐舌头,“T-T”表示流泪。

(三)谐音型

1、同音或近音汉字“转借”。例如:斑竹(版主)、偶(我)、水饺(睡觉)、稀饭(喜欢)、木有(没有)、人参公鸡(人身攻击)。

2、音译词。例如:伊妹儿(E-mail:电子邮件)、粉丝(fans:追捧者,崇拜者)、猫(Modem:调制解调器)。

3、数字谐音。例如:8137(不要生气)、1314(一生一世)、886(拜拜喽:再见了)、88(拜拜:再见)、987(对不起)、1711(一心一意)、7456(气死我了)、51396(我要睡觉了)、57386(我去上班了)、732016(今生爱你一人)。

4、混合谐音型

(1)数字和字母混合谐音。例如:3X(thanks:谢谢)、3Q(thank you:谢谢你)、3ku(thank you:谢谢你)。

(2)汉字和拼音混合谐音。例如:拍MP(拍马屁)、E文(英文)。

(3)数字和英文混合谐音。例如:51job(我要工作)。

(4)汉字和数字混合谐音。例如:笑4我了(笑死我了)。

(5)汉语和英语混合谐音。例如:我I你(我爱你)、你真cool(你真酷)、I服了U(我服了你)。

网民还经常用到一些很形象的象声词,如: haha(笑声,哈哈)、hehe(笑声,呵呵)、zzZZzz……(睡觉发出的声音)、KKKK……(咳嗽声)等,这些词大都是采用谐音的方式创造出来的。

(四)转义型

1、词义“引申”。例如:恐龙(长相丑陋的女网民)、青蛙(长相丑陋的男网民)、灌水(在论坛、聊天室上留言、发帖子、写文章)、蛋白质(笨蛋加白痴加神经质)。

2、词义反用。例如:天才(天生的蠢才)。 转贴于

3、谐音转义。例如:斑竹(版主)、菌男(俊男)、霉女(美女)、果酱(过奖)等。

4、拆字类。例如:丁页(顶)、口木(呆)。

(五)“童语”型

网络语言中有很多双音叠字、儿化等,这种形式增加了调侃和亲昵的色彩。如:东东(东西)、笨笨(笨蛋)、帅帅(帅气)、漂漂(漂亮)、饭饭儿(吃饭)。

(六)混合及其他型

如:小Case(小事一桩)、有事call/E我(有事给我打电话/发电子邮件)。

三、网络语言的特点

网络语言的类型可谓丰富庞杂,本文只就常见形式作了分析,实际的类型远不止这些,由于网络语言是通过网络来传播的,网络传播具有不受限制、交互性强等的特点,因此与现代汉语相比,网络语言也具有了自身的鲜明特点:

(一)创新性

网民们能够在网络上最大限度地发挥自己的想象力和创造力。这种创新性主要体现在词汇和语法两个方面:

1、对词汇的创新,包括变义和创造。例如:“有形”(有派头)、“板斧”(版副)、“我倒”(表示佩服,或出其意料之外)、“我闪”(惹不起躲得起)、“抛砖”(跟帖)、“拍砖”(回贴时持批评态度)等。

2、对语法的突破。常采用方言语法或外来语的说法,例如:“累死掉了”、“你走先”(你先走)、“不睬你”(新加坡语,不理你的意思)等。

(二)简约性

绝大多数汉字不能实现一键输入,打字基本要求高,输入速度慢。为了在短时间内传递尽可能多的信息,实现交流的快速高效,省时省钱,网民经常改变现代汉语中某些词语约定俗成的音义,创造简洁、精炼的新形音义结合体。例如,用“哪?”代替“你在哪儿?”,用“3166”( 日语“塞优那拉”的谐音)或“88”(英语“baybay”的谐音)表示“再见”。与传统现代汉语相比,网络语言更追求语言表达上的简约,力求用简单的语言文字符号传达丰富的思想感情和内涵。

(三)形象性

网络交际,除了音、视频聊天外,大多采用文字语言交流,看不见交流者的表情也听不见其声音,为使冷冰冰的人机对话富有人情味,网络新词的创造者们创造出许多形象的网络用语。这首先表现在网民利用键盘上的特殊符号,创造了许多生动形象且风趣幽默的表情动作图形,来模拟面对面的交际,表达喜怒哀乐。例如:用“@_@”表示“深度近视”,“*c*”表示“哭了”,“^_

(四)口语化

网络平台上的信息交流目前主要以文字、符号为中介,网民在聊天、交流时主要借助键盘进行,要求交际的流畅性和存在一定时间的限制,因此,网民们一般不会象在现实生活中写文章那样字斟句酌,注意语法、逻辑关系,而只求意义表达的完整清晰,不讲究规范规则,只要看的人读出音来所要表达的意义就可以明白,于是大量使用谐音词、字母化汉字、缩略化词以及杂糅中英文、符号、数字等口语性表达。

同时,为增强交流的亲切感,口语中常用的拟声词、方言等也被频繁运用。例如,“嘻嘻”、“哈哈”、“5555……”、“偶灰常灰常生气乐”(我非常非常生气,福建方言音)、“就酱紫”(就这样子,台湾方言音)等等,这种方言的借用也较好地体现了网络语言的口语化特点。

(五)更新速度快

网络流行语更新速度非常快,每个年度都有新的流行语成为主流。几年前被广为使用的网络语象“依妹儿、恐龙、美眉”等使用频率明显下降,取而代之的是“E-mail、mm、gg”等,并且中英文夹杂和拼音数字化倾向越来越厉害。

随着网络的发展,网络语言已经无处不在,从网络蔓延到传统媒体,也进而传播到更广泛的人群中。当今中国的网络使用者已经位列世界前几位,中文网络不久就会成为全世界最为重要的网络。中文网络无疑给中国的走向世界和国家强大带来无与伦比的机遇。构建中文信息化的坚实平台,尽快发展虚拟世界的中文生活,使其文明,有序,活跃,已经是国人的重要使命。研究网络语言,对其进行全方位、多角度、多领域的监测、分析和总结,以使我们的语言生活健康有序、丰富多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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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赵均.网络语言概说[J].现代传播,2005,2.

第8篇

[关键词]图书馆 版权危机 危机管理

[分类号]D923.4

图书馆版权危机是指各种原因所造成的在图书馆领域内版权利益关系失衡而可能给图书馆声誉、形象、服务、管理以及经济利益带来负面效应的非常规事态,是当代图书馆危机的主要类型之一,对和谐图书馆建设有着重要影响。我国图书馆版权危机呈多发态势,有的案件甚至被最高人民法院列为全国100件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但是,在关于图书馆危机管理的研究中,却鲜有涉及版权危机的探讨和理论成果,这同实践形成了明显反差。版权危机管理是图书馆管理的新型范畴,学会预防和处理版权危机对图书馆领导者及有关从业者来讲都是一堂必修课。

1 图书馆版权危机的类型

1.1 入藏侵权产品发生的版权危机

这种版权危机是由于图书馆主动或者被动地入藏和传播了存在版权瑕疵的文献资料,客观上为此类文献资料提供了市场,侵犯了出版者和原权利人的利益而引起。比如,2002年,香港公共图书馆因被动购入约500本盗版书后,采取措施消除影响。在“殷志强诉金陵图书馆侵犯版权纠纷案”中,法院认为:“图书馆在采购、收藏各种介质的图书、期刊时所应尽的主要注意义务是购买合法出版物。”图书馆不仅不能主动购入盗版物,而且要防范盗版物的被动入藏。对入藏的盗版物应立即停止使用、封存或者销毁。

1.2 开发馆藏不当发生的版权危机

这类版权危机的共同特点是图书馆在馆藏资源开发中对版权合理使用规则的违犯。比如,编辑馆藏资料引发的版权危机、对馆藏数字化和传播引发的版权危机,还可能因为开展对馆藏音像制品、软件的出租、刻录引发版权危机。图书馆在馆藏资料汇编、翻译、馆际互借、音像制品服务、信息咨询、数据库和计算机软件开发等工作中应严格按照《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相关条款、《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等相关条款和《音像制品管理条例》、《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办事。

1.3 供应商责任连带引发的版权危机

这类版权危机的共同特点是其起因并非由于图书馆的行为侵权,而是供应商没有解决好授权问题。比如,“吴锐等诉超星公司案”、“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诉超星公司案”、“樊元武诉上海图书馆、清华大学、清华同方光盘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案”、“殷志强诉金陵图书馆侵犯版权纠纷案”、“何湖苇等诉浙江省图书馆侵权纠纷案”、“何海群等诉北京交大、中国人大案”、“李昌奎诉超星图书馆系列案”等。防范这类危机的难点是图书馆无法具体审察供应商提供的电子资源本身是否存在侵权问题,但图书馆只要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在合同中要求供应商对其提供的资源进行无瑕疵担保就往往可以免责。相关图书馆版权危机事件证明了这一点。

1.4 信息导航不当引发的版权危机

深度链接本身并不构成侵权,但却使得设链者使用了被链接网站的内容,未经授权地行使了其本不应该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起到了传播被链作品的作用。所以,深度链接的设链者往往会成为被和法律惩处的对象。比如,2008年8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定:重庆市涪陵区图书馆未尽到注意义务,以“深度链接”方式在未得到作品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直接通过网络链接使用涉案作品,且未向权利人支付报酬,侵犯了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和获得报酬权,判决图书馆赔偿北京三面向版权有限公司1万元。这是我国发生的第一例因图书馆开展信息导航服务承担法律责任的案例,表明版权危机正在涉及新的技术领域。

1.5 读者违规行为引发的版权危机

读者的故意侵权,或者无知侵权都可能引发图书馆版权危机。比如,2004年4月,某高校学生在检索SPIE时连续短时间内超量下载全文,致使该校IP被数据库供应商关闭。2007年暑假开始后,某高校相继收到国外CA网络版、ACS和SDOS供应商的邮件,告知该校IP中有连续下载同一刊物的整期(册)文献的现象,属于恶意下载,被停止使用三大数据库。某高校学生通过图书馆的服务器批量下载了西文电子过刊全文库――JSTOR中的数千篇文献,导致JS-TOR立刻封锁了该服务器的访问权限。JSTOR还委托律师向该校图书馆提出法律质询,损害了学校声誉,并带来2万余元庞大国际通讯费的损失。读者的违规行为还有使用软件工具下载、冒用他人账号下载电子资源等。

1.6 帮助侵权可能导致的版权危机

我国法律没有“帮助侵权”的特定表述,但是这一概念在我国民法制度中得到认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帮助他人实施侵权的人将承担共同侵权责任。比如,许多图书馆都对超星公司的互联网版税解决方案――读书卡表示接受。表面上看,这属于法定许可行为,即不经权利人许可使用其作品,却向其支付报酬。但在我国版权制度中,图书馆并非“法定许可”的权利主体,把有版权意义的馆藏数字化并放到网上供阅览和下载是在法律的边缘上行走,容易导致法律纠纷。在这种服务模式中,图书馆有帮助供应商侵权之嫌。对于上述超星公司与图书馆的合作方式,图书馆如果“明知”侵权而为之,则在可能的诉讼中会被法院认定是主观故意,而承担法律责任。

1.7 精神权利纠纷所导致的版权危机

精神权利纠纷导致的版权危机可以由于图书馆未获授权而行使发表权,或者在馆藏资料开发中漏掉、误写权利人姓名,或者在三次文献编辑撰写中未经授权地对享有版权的馆藏资料的修改,或者对其中心思想的擅自篡改而引起。比如,在崔世勋、周诚望分别诉辽宁省图书馆、黑龙江省图书馆、吉林省图书馆侵犯版权纠纷案中,三家省级公共图书馆均因在编辑出版《东北地区古籍线装书联合目录》一书的过程中侵犯权利人的署名权而败诉。图书馆在开发馆藏中,要按照《著作权法》第十条(一)至(五)、第二十二条相关规定和《条例》第十条(二)的规定保护权利人的精神权利。另外,图书馆如果是委托他人创作作品,或者是同他人合作创作作品,精神权利的享有和行使要依合同约定。

2 图书馆版权危机的防范

2.1 思想防范

“自律”可以“让图书馆变得好一点”。防范危机的前提是通过多种渠道与形式来提高图书馆员和读者的版权意识和保护版权的能力,即提高自律性。比如,从2005年开始,岭南大学每年都在新生中宣传版

权知识,列举侵权行为,请各位学生关注。实践证明,在图书馆员和读者中开展版权教育,能有效避免侵权事件及版权危机的发生。在提高图书馆员和读者保护版权意识的同时,要强化版权危机意识的教育与正确、完整危机观的培养。危机教育要注重对象的普遍性、内容的针对性与过程的长期性,要通过专家演示、情景模拟训练、以案说法等方式增强图书馆员对版权危机的心理准备和知识储备,提高处置危机的能力。

2.2 组织防范

研究表明,图书馆危机管理小组(LCMT)有着独特而重要的作用。在版权保护日渐趋强的法律环境中,我国图书馆应建立以馆长负责制为中枢的危机管理常设小组,或者将其职能包含在图书馆整体的危机管理组织之中,但是应有专门人员来负责此项工作。比如,美国密歇根州立大学(Michigan State University)图书馆就设有版权图书馆员岗位。馆长(副馆长)是“首席危机官”,在版权危机管理中担负着不可推卸的责任。版权危机管理涉及到不同的专业领域,因此图书馆还应聘请法律、技术、公关、管理等方面的专家建立危机管理顾问组织,为危机管理提供咨询决策服务。危机管理组织不能只是一种装饰,或者只在危机到来时才启用,而应采取措施使其运作常态化、规范化。

2.3 制度防范

我们不能把版权危机的责任完全归罪于法律的不合理,更不能完全归罪于权利人的“私欲”,而应该首先“检讨”我们自己的行为是否合理与合法。行为要受到制度的调整,制度的缺失与不完善是版权危机的重要隐患。防范版权危机必须在制度层面贯彻危机管理的思想。图书馆需要逐步建立健全的版权危机预防制度包括:《图书馆版权政策》、《图书馆藏版权瑕疵防范与鉴别制度》、《图书馆使用版权授权协议签订制度》、《读者利用馆藏资源版权保护警示制度》、《图书馆收费服务成本核算制度》、《图书馆藏版权状态评价制度》、《图书馆版权危机责任认定制度》等。

2.4 机制防范

要使版权危机管理收到理想的结果,必须建立若干科学正确的、高效率的应对机制:①计划机制。版权危机管理建立在完备的应对计划(应急预案)之上,目的是对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危机事件进行预测、监督、控制和协调。在国际图书馆界,危机预案越来越受到重视,牛津大学图书馆、澳大利亚国家图书馆、哈佛大学图书馆的预案都有其特色。②预警机制。准确预见,是危机管理的第一步。基于经验教训,应建立图书馆危机预警系统,对版权危机可能发生的原因、方式等进行分析,开展超前管理,降低危机发生的突然性和意外性。③合作机制。各个图书馆本身缺乏应对版权危机的所有类型的必要资源(人才、技术、信息等),有必要在合作基础上以资源共享来解决这方面的问题。④技术机制。技术不仅能保护版权,而且受到版权法保护,图书馆要在技术上尽到保护版权的义务,这也是法律规定的重要免责条件之一。

3 图书馆版权危机的消解

3.1 正面应对,快速反应

危机爆发的突发性和极强的扩散性决定了危机应对必须要迅速、果断。因为,危机的破坏性往往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呈非线性爆炸式增长。通常认为,“24小时”是危机反应速度极限,处理危机要遵循“24小时”法则。危机发生后,图书馆不能抱着侥幸的心理,任由事态发展,或者惯性思维,拖泥带水,慢条斯理,力求四平八稳。危机管理小组应在最短的时间内介入危机,控制事态,降低损失。在“杜修贤诉中国国家图书馆侵犯版权纠纷案”中,国家图书馆采取先入为主的策略,迅即行动,同当事人积极沟通,并表明希望和平解决问题的态度,最终使危机得到化解。

3.2 以诚相待,谈判磋商

在“李昌奎诉青岛理工大学侵犯版权案”中,作为唯一被告的青岛理工大学图书馆采取了真诚相待的态度,并努力斡旋,促成李昌奎与超星公司谈判达成和解协议,使李昌奎撤诉。以诚相待是处理危机的一项重要原则。版权危机发生后,图书馆要拿出解决问题的诚意,站在对方立场上思考问题,无论危机的原因如何,责任归于何方,都要对当事人的遭遇表示同情与安慰。另外,对版权危机的处理不仅要着眼于解决直接的利益问题,而且要根据当事人的心理特点采用恰当的情感联络策略,解决其深层次的心理和情感问题,这有助于危机的解决。

3.3 媒体友好,引导舆论

“苏图事件”的实质是围绕我国版权制度中复制权限的合理使用规定与文物保护条例中相关规定的不一致产生的争执,特别是善本文献版权归属与读者的复制权利问题。在该事件中,传统媒体和网络媒体把图书馆推上了舆论的风口浪尖。在危机中采取媒体友好策略,可以化解媒体对危机事件的过分关注,逐渐将媒体视线引向其他方面,使负面报道慢慢平息,或者是创造新的关注焦点使媒体舆论转向,还可以对抗噪声、阐释缘由、化利为害。危机管理中,图书馆不能采取“鸵鸟政策”,刻意回避媒体,而要准备充分的资料应对媒体访问,要避免向媒体挑战,要统一信息口径。在日常工作中,图书馆要同媒体建立长期合作关系,不断加深友谊。

3.4 把守底线.合理抗辩

在“樊元武诉上海图书馆、清华大学、清华同方光盘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案”、“殷志强诉金陵图书馆侵犯版权纠纷案”中,图书馆都作了合理抗辩,并得到了法院的充分支持。合理抗辩是解决图书馆数字版权问题的重要途径。在处理版权危机中,图书馆要坚持“核心立场”法则与“最高利益”法则,对涉及图书馆和广大读者利益的原则问题毫不动摇,积极抗辩,争取最大权益。

3.5 寻求干预,权威支持

在处理危机的进程中,图书馆要注重寻求第三方干预(third party in tervention)。“第三方”往往是图书馆的上级领导部门、图书馆学术团体以及有关方面的专家。第三方对版权危机干预的目的在于起到催化、协调和认同等作用。就我国图书馆的现状来讲,在第三方的角色中,中国图书馆学会下属的“图书馆法律与知识产权研究专业委员会”应该积极介入图书馆的版权危机管理,发挥其权威性。

3.6 尊重事实,承担责任

专家指出,在危机管理中的基本建议就是承认错误,并且尽量不要表现出过于自我保护,推脱责任。版权危机发生后,面对权利人的责难,图书馆不要企图逃避责任,对于权利人再小的诉求与损失也要认真对待,把权利人的利益放在重要位置。图书馆要及时向权利人赔礼道歉,并在查明问题后向其作出合理补偿。否则,图书馆可能会遭受更大的损失。在“娄师白诉湘潭市图书馆案”中,图书馆败诉并被判赔偿原告60万元就是个例证。

第9篇

【关键词】信息化环境;文化艺术档案;数字化建设

伴随着我国经济与科技的不断发展,当前在众多领域都已实现了信息化数字化的建设,而在文化艺术档案的管理工作中,更需要建设档案管理的数字化,才能有效延长艺术档案的使用寿命,从整体上提高档案管理水平与应用水平。

1文化艺术档案数字化建设简述

文化艺术档案是为了建设文化文明社会而开展的各种文化艺术活动的见证,属于我国民族文化组成的一部分,其中包含了戏剧、舞蹈、音乐、美术等等,无论是何种艺术形式,都有非常重要的欣赏价值与收藏意义,而文化艺术档案就是将涉及其中的文字、录音、实物和照片等收集起来,进行统一管理,为后人留下更多丰富的文化遗产,共建文明社会[1]。实现文化艺术档案的数字化建设目标,就要求与当前计算机技术、数字摄影技术、多媒体技术、数据库技术、扫描技术以及存储技术结合起来,将这些信息转化为数字化的档案储存模式,再与网络化连接,采用计算机系统进行统一的管理,形成信息库,其资源供社会享用。积极建设数字化文化艺术档案,在当代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首先,能够有效提高艺术档案利用率,将其记录并保存形成全新的文化艺术不动产,并在虚拟的环境下进行展示和传播,进一步实现文化资源的整合以及最大化的共享,结合当今网络传播面广、快速便捷的特点,人们的精神文化需求才能得到进一步满足。其次,能够保证一些悠久艺术档案良好保存的目的,其中涉及到的保存方式有文字、影像、数字化等等,这些都是非常有效的保护措施,不会因为实体档案文件的损坏而失去利用价值。再者,还能有效规避安全风险。一些异地保存的艺术档案数字化副本,就很大程度上实现了档案资料的安全,预防因为人为因素、自然因素而导致损坏。目前,非永久保管的艺术档案日益增多,在建设数字化管理的工作中制作数字化母本加以保管,很大程度上环节了空间的保管压力,对于档案的移交工作等都有便捷化作用[2]。

2信息化环境背景下的文化艺术档案数字化建设措施

2.1前期准备工作

准备工作是创建文化艺术档案数字化的前提,工作人员首先要遵循与数字化要求的基本原则,对文化艺术档案可行性进行分类,确定具体的周期与范围,并由此拟定相关的物力和人力投入方案。其次,要针对实物性的艺术档案做好筛选工作,比如材料的大小、规格,影像的清晰程度、具体数量,以及资料的易破损程度,都要进行详细的清点和登记。再者是对进行数字化的材料做好已数字化和物理存储的说明与标注,明确具体的来源信息。还有就是做好批量材料的存取以及复位工作,进一步保障材料的安全。最后是要确定储存的计算机硬盘容量和内存情况是否符合存储的要求。

2.2采集处理工作

艺术档案的实物要转变为数字化的方式进行传播与储存,那么采集与处理工作就非常重要。在进行采集时,工作人员要积极采用扫描等技术手段,确保不同规格的材料达到同样的字体大小、字迹风格、清晰程度,尽可能恢复母本的原始性,又要适度参考当下应用的便捷性原则确保使用效果。同时还要做好纠偏、防污、压缩等处理。

2.3数据处理工作

这是文化艺术档案数字化处理后进行的工作,对录入数据库的内容进行核对与排序,提高后续管理工作和检索工作的便捷性。针对已经录入的数据信息要进行全面的检查,确保录入的准确性与完整性,有卷件标题的要确保其相符,分类正确,核对标明数据与内容的一致性,避免有遗漏的情况发生,并及时发现错误进行改正。必要情况下还要及时参照母本的内容进行验收,提高文化艺术档案的真实与可靠性。

2.4建立艺术档案数据库

作为艺术档案信息数据储存介质、信息对象、管理系统的整合体,数据库包含了软件、数据管理员等,在形式上可以将其分为关系式数据库、非关系式数据库以及数据库技术结合,属于一项应用较广的数据库建设技术之一。主要通过数据模型为中心,融合相关的数字、图片、文字、字符、视频和声音等等,具备了数据量大、类型种类多、处理统一方便的优势,在应用和继续开发的过程中还有很大的使用价值。艺术档案数据库中需要借助C/S和B/S相互结合的方式开发,与主流服务设置形成无缝的集成,使其达到良好的控制管理效果。其中的C/S程度能够协助前期纸质档案信息、自动入库的管理,解决一些具备历史信息纸质档案资料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而B/S模式则为访问档案的人提供身份认证等信息检查,更方便地完成后续的浏览操作。

2.5数据备份处理

在经过验收后,合格的档案数据录入数据库以后要进行备份,一方面确保数据信息的安全,另一方面也弥补一些部门硬件配置不均衡完善的缺陷,数据备份很有必要。其中使用到的光盘通过存放数据要求和格式的分类,分为了只读光盘,如DVD、VCD等等,在进行储存的过程中,工作人员要充分考虑到文本的具体内容和所需要的容量,进而选择合适的光盘,备份完成以后要及时读盘,以确保备份的完整度[3]。

2.6共享管理系统

共享管理系统的建立主要特点是分级,属于对于艺术档案数字化建设管理工作中的内部权限控制范畴,用来识别访问者具体的身份,并分配范围权限内的浏览对象。其中重要的作用是安全保障,这就涉及到安全保障系统,用以确保文化艺术档案管理系统能够正常合理使用,并符合相关的操作规范[4]。在进行具体操作时,系统会自动记录操作过程,防止出现违规、恶意攻击或盗取的情况发生,进一步加强了文化艺术档案信息系统建设的安全保障,也为后续维护工作的连续性打下良好的基础[5]。

3结语

总之,文化艺术档案的数字化建设工作任重道远,其包含了网络技术、计算机技术、多媒体技术等在内的诸多技术性要求,又在科技迅速发展的背景下为其提供了更大的便捷性与安全性,那么工作人员就必须加大对文化艺术档案管理工作的重视,充分利用科技信息的发展带来的福利,让数字化档案建设工作在保存、利用、传播文化艺术档案的工作中发挥更大的作用,此外还要建立健全相关的数字化管理和实体管理机制,让文化艺术档案得到更好的保存与传播,促进我国精神文明的进一步发展。

参考文献:

[1]李青燕.艺术档案资源数字化与管理探讨[J].四川戏剧,2016,11(4):150~151.

[2]潘革.艺术档案数字化的探索[J].数字兰台,2011,12(44):24~25.

[3]汪辉霞.浅论群众文化艺术档案中的数字化管理[J].大众文艺,2015,11(12):192~193.

[4]李树青.关于文化艺术档案信息化管理的思考[J].戏剧丛刊,2014,32(5):98~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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