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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管理案例优选九篇

时间:2024-03-27 10:32:54

投资管理案例

投资管理案例第1篇

关键词:案例教学;教学环节;世界500强企业

一、《国际投资与跨国企业管理》课程要求

《国际投资与跨国企业管理》课程是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和国际商务专业本科必修课程,也是是国际经济与贸易硕士和国际商务专业硕士核心课程,其主要内容包括:国际直接投资理论及发展、国际投资环境及评估方法、跨国企业的经营与管理战略、跨国企业的投资决策与资本运作、跨国企业的内部贸易与转移价格、跨国企业的营销、财务和人力资源管理、国际社会对跨国企业的管理等。

本课程教学目的是,让学生系统掌握国际投资和跨国企业管理的主要内容与前沿研究成果,训练和培养学生运用所学知识进行投资项目选择、国际企业管理和实际业务操作的能力。

本课程教学方法为,教师讲授与课堂讨论相结合,理论知识讲授与案例分析相结合,学生通过听课、课堂讨论、案例阅读、及分析世界500强企业的小组作业等方式,运用所学知识分析案例,提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本课程,强调案例教学,因此对教师的要求是:(1)提供课堂讨论案例;(2)提供章节教学案例;(3)关注跨国企业时事热点新闻事件等。

本课程对学生的要求是:(1)通过世界500强企业官方网站,了解跨国企业经营与管理;(2)运用所学知识,分析世界500强企业经营与管理活动;(3)分小组完成一个世界500强企业分析作业。

二、《国际投资与跨国企业管理》课程教学环节设计

1.课堂讲授

课程讲授重点内容:跨国公司;跨国公司的组织形式;跨国公司进入国际市场方式;跨国公司全球战略;跨国公司内部转移价格;跨国公司技术贸易;跨国公司的研发、生产、营销、财务、融资、税收、人事管理;跨国公司社会责任;跨国公司在华投资。

学生需要掌握的主要理论:跨国公司投资理论、发展中国家跨国公司投资理论、跨国公司投资理论的新发展等。

2.案例教学

课堂讨论案例是以世界500强跨国企业为主,主要有:案例1,美国迪士尼进入日本、法国、香港和上海等国际市场方式比较及分析;案例2,韩国三星集团技术研发跨国战略联盟战略分析;案例3,美国苹果公司技术创新战略与企业可持续发展战略分析;案例4,瑞士SWICH手表的国际转移价格避税案分析;案例5,世界500强企业撤出中国市场典型案例分析等。

案例讨论和分析内容包括:(1)针对所学章节知识分析上述案例,如战略联盟、国际转移价格、技术战略、进入国际市场方式等;(2)通过案例分析和了解跨国公司战略决策导致企业成功或败的原因;(3)案例分析过程要求学生参与。

3.时事热点新闻

在课程讲授的整个学期中,教师密切关注与世界500强企业相关的时事热点新闻事件,在课上结合讲授的相关章节知识,做到每周一个新闻事件,及时分析,使学生深切感受到:(1)书本知识与实际问题的相关性;(2)理论知识对解决实际问题的指导作用;(3)学习和掌握基本概念和基本理论的重要性。

同时要求学生关注时事热点新闻,特别是与本书章节相关的发生的与世界500强企业相关事件、跨国公司战略、跨国企业收购并购案例等。

例如:2015年9月份,披露的“德国大众企业尾气排放数据造假事件”,由此,引发的德国大众总裁文德恩因造假事件辞职的报道。针对这一事件,对德国大众企业品牌、股价和跨国诚信等一系列问题的分析。

4.小组分析作业

在学期开始时,布置小组分析作业,每4名-5名学生一个小组,要求每个小组分析一个世界500强企业。分析内容包括:企业概况(涉足的行业、现任CEO、500强排名);经营产品(系列品牌名称);企业标识;海外市场分布情况;组织结构图;技术领先领域(重要的技术发明);成功的经营与管理经验;企业国际化战略;在华投资情况等。

其目的,学生参与教学活动,通过资料收集,全面了解世界500强某一企业,以PPT演讲方式与全班同学分享。

小组分析作业的教学预期是:一个学期大约有10-12个小组,分析了10-12个世界500强企业,整个学期每位同学都能够较深入地了解10-12个世界500强企业。开拓了学生的眼界,通过收集世界500强企业资料,阅读企业年报,获得企业二手资料。

三、考核方式及教学效果

《国际投资与跨国企业管理》课程考核目的是了解学生运用知识分析问题的能力,因此,考核方式包括期末考试和学生平时课堂表现。考核包括三部分,具体分值占比为:学生课堂讨论发言占总成绩的20%;小组分析作业PPT演讲占总成绩的20%;期末闭卷考试占总成绩的60%。上述考核方式,较全面地考察了学生的能力,也有助于调动学生的学习热情和学习兴趣。

本课程教学效果得到学生肯定,达到了预期的教学目的,案例教学令学生满意。主要表现为:(1)学生积极参与教学活动;(2)促使学生积极思考,关注时事热点问题;(3)提高学生资料收集、整理和分析问题的能力;(4)全面考察的学生学习情况。

投资管理案例第2篇

关键词:案例教学;自主探究;误区

一、地理案例教学存在的误区

1.教学案例的选择与编写不恰当

随意选编不切合教学目标的案例,学生从中受到的启发又少,那就违背了案例教学的初衷;选编的案例不注意时效性,那就不符合地理事物发展变化的特点,也不能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不根据学生的实际学情选择难易适度的案例,就不能达到预期的教学效果:案例过于简单会减少学生的思考量,不能激发学生的思维;案例的难度过大会加大学生解读案例内容的负担,绝大多数学生会觉得无从下手,那么分析讨论便无法正常进行,更提不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导致整个教学活动的失败。

2.案例教学演变为教师“教案例”、学生“背案例”

由于对案例教学的实质认识不到位或过分强调知识体系的完整性,不少教师误把案例素材当作知识体系来教,忽略了知识和方法的迁移,从而陷入教师“教案例”、学生“背案例”的误区。例如,人教版必修三的“荒漠化的防治”一节,对应的课程标准是“以某区域为例,分析该区域存在的环境与发展问题,诸如水土流失、荒漠化等发生的原因,了解其危害和综合治理保护措施”。荒漠化是区域环境问题的一种,教材以“荒漠化问题”为例对区域生态环境问题的发生原因、危害、防治进行分析和研究。我国西北地区是荒漠化问题的典型代表,是荒漠化具体的典型代表。教材中的第一部分“干旱为主的自然特征”,如果处理成我国西北的区域自然地理教学,上课过分强调我国年降水量的分布规律、干湿地区的划分、干旱产生的原因,这就在不知不觉中成了“教案例”。而根据课标,有关上述区域自然地理特征的分析,只是为分析荒漠化问题产生的原因服务的。

3.教师不自觉地陷入角色误区

或者放任自流,扮演“旁观者”,任学生自己去讨论、争论;或者越俎代庖,担当“演说员”的角色,从头到尾只顾自己发表见解,不注意调动学生讨论发言的积极性;或者充当“仲裁员”,对学生之间的争论横断是非;或是担当“评论员”,对学生的发言评头论足。无论是哪种情况,都有损于案例教学的效果,甚至直接导致案例教学的失败:放任自流,由于缺乏必要的有效引导,整个课堂成为“一盘散沙”;越俎代庖,学生成了纯粹的观众,不利于调动学生的思维;评头论足、横断是非,容易损伤学生的积极性。

通过不断学习,笔者认为案例教学的精髓就是:它实质上就是一种自主探究性学习,它以精选的能说明地理原理的地理案例为教学材料,以学生的积极参与为前提,以教师的有效组织为特征,从而引导学生在对案例的探究过程中获得地理知识和能力。

二、在实施地理案例教学中所做的探索

1.精选案例,运用案例分析解决实际问题,变封闭式教学为开放式教学

案例教学的成功与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案例材料的选取,它是实施地理案例教学的前提和基础。案例不是学习的终极目标,而是用于提示地理原理和规律、启迪学生思维、引导学生自主学习、培养学生能力的载体,因此,教师只有建立在对案例作用和地位准确认识的基础上,充分研究教材和学生,广泛关注社会实践,才能选编出最适合特定学生、特定内容的案例。

(1)引用教材中的案例并对其进行整合

新课程理念下的教材呈现多样化格局,不同的教材可以采用不同的案例来分析相同的知识点。且教材中的案例大多是精选的经典案例,与所学内容紧密相连,对理解教材内容,培养运用知识的能力非常重要,有着显著的地理意义和教学价值。因此,一般情况下,教师应首选教材案例。

学习“工业区位的选择”时,笔者利用了人教版教材中的案例“鞍钢和宝钢的区位选择”,采用“问题启发式”的教学方式,逐步培养学生的区位分析能力。设计问题如下:①你知道鞍钢所需的煤、铁矿石主要来自哪些地区?②辽宁省本是一个产煤大省,为什么鞍钢还要从外省大量运入煤炭?③你能分析出鞍钢的区位因素吗?该基地发展的主要制约因素是什么?今后的发展方向是什么?④上海市本身并没有煤和铁矿石资源,为什么还要建立一个大型的钢铁基地?试阐述你的理由。⑤从环境、资源、水源角度考虑,上海宝钢为什么布局在城市的北部且濒临长江?⑥试从市场、资源这两个因素考虑,你认为宝钢今后的发展方向是什么?

(2)关注学生生活,尽量选取学生熟悉的案例

教材中的案例虽然经典,但有时学生对教材案例背景比较生疏,区域地理知识薄弱,如果在课堂上花大量时间进行学习,既增加了学生的学习难度,又冲淡了其对方法和原理的学习,影响案例教学的有效实施。因此,教师必须考虑学生的生活地域、知识基础和学习能力等特点,尽可能地选择学生熟悉的案例。从这些案例出发,先阐明原理,再利用教材案例加以印证,从而学生驾轻就熟,从已知推出未知,从现象发现本质。“工业地域的形成”一课,教材提供案例“珠江三角洲音响生产的工业集聚”,对于青岛的学生来说,起点较高。为此,在教学实践中,笔者首先补充了两个青岛的案例。“案例1: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案例2:十五年筑巢引凤――开发区形成名牌企业群体”。(案例1、案例2材料略)通过案例1让学生探究工业联系和工业集聚,运用案例2引导学生分析工业分散和工业地域的联系,进而比较工业联系、工业集聚和工业地域三者之间的区别与联系。在对两个本土案例进行研究的基础上,再来研究教材案例“珠三角音响集聚”可谓是水到渠成。而且从学生身边选取案例,起点低、学生兴趣浓。学生能积极参与课堂教学,发挥潜能,提高对问题的综合分析能力。

金融危机后确立的“沃克尔规则”要求限制银行经营私募股权和对冲基金投资。为满足监管机构更严格的监管要求,华尔街各大银行都在寻求私募股权业务的退出策略:瑞信接连出售其私募股权业务,由格罗夫纳及黑石接手;摩根大通剥离私募股权部门。在此情况下,高盛选择坚守其私募股权业务。

瑞信接连出售私募业务

据《华尔街日报》的报道,8月1日,瑞士信贷(Credit Suisse Group)已经同意向对冲基金投资企业格罗夫纳资管(Grosvenor Capital Management LP)出售旗下管理着约200亿美元的私募股权投资业务,以应对更加严格的资本风险监管。

瑞信及格罗夫纳确认,瑞信旗下被出售业务为“定制基金投资集团”(Customized Fund Investment Group, CFIG);该业务主要将客户资金投资于第三方私募股权基金。

知情人士表示,该项交易估值超过2亿美元,将以现金及其他形式支付,包括根据私募投资未来业绩来确定支付的款项。

瑞信旗下的CFIG私募股权业务部门管理着大约200亿美元的盈利资产,而交易买家格罗夫纳则管理着230亿美元的客户资产。格罗夫纳主要投资于对冲基金,并一直在寻找开展多元化业务的机会:此次交易将有助其涉足房地产和基础设施建设等投资领域。

瑞信决定出售CFIG,这反映出银行为了满足金融危机后更加严格的监管要求,正在采取广泛的措施。稍早前,瑞信开始逐步缩减其资产管理财务部门;该部门向对冲基金及其他投资者配置资金。

位于旧金山的投资公司海曼傅莱曼(Hellman & Friedman LLC)曾于2007年投资格罗夫纳,现持有格罗夫纳约30%的股份。当交易完成后,新公司将有接近400名雇员。

瑞信与格罗夫纳的交易仅是瑞信出售旗下私募股权业务的一部分,瑞信另一项私募股权业务的交易对手为黑石集团。据路透社报道,2013年4月,瑞信宣布其将会向黑石出售旗下稍小的私募股权业务;该业务管理着约90亿美元资产,主营私募股权基金的股份买卖。8月5日,黑石集团宣布其完成了对瑞信旗下私募股权部门“瑞信战略合作人”(CS Strategic Partners)的收购。

对于黑石而言,该交易标志着其向私募股权二级市场的扩张,而对瑞信而言,该交易是其为了遵循监管机构限制银行投资私募及对冲基金的规定,而缩减其非核心业务的一部分。

银行剥离私募业务,应对更严监管

作为《多德-弗兰克法案》的一部分,沃克尔规则限制了银行使用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的空间,因此为了满足监管机构更为严格的监管要求,华尔街各大银行都在寻求私募股权业务的退出策略。

6月14日,摩根大通总裁杰米・戴蒙(Jamie Dimon)宣布,摩根大通旗下仅剩的一家私募股权机构“第一股权”(One Equity Partners, OEP)将被剥离成立独立公司,并以独立公司身份募集下期基金;该部门为摩根大通管理45亿美元资金。摩根大通声明表示:在过渡期内,OEP将继续代表摩根大通开展直接投资,并继续管理该行现有的投资组合。

在OEP之前,摩根大通旗下已有两家私募股权机构完成剥离,成立独立公司:一家是投资领域较为广泛的摩根大通合伙人(JPMorgan Partners),现称CCMP;另一家是专注于金融服务领域的海盗资本(Corsair Capital),于2006年剥离。

《华尔街日报》报道称,美国银行(Bank of America)的发言人表示,该行已经决定退出私募股权行业;花旗集团(Citigroup)的发言人则表示,该行正在探索,当削减其在对冲基金中的份额后,能否找到新的私募股权基金运营方式。此外,由于《多德-弗兰克法案》的具体细节仍具有不确定性,所以还有部分机构计划继续运营其私募股权业务,如高盛资本(Goldman Sachs Capital Partners)及摩根士丹利环球私募(Morgan Stanley Global Private Equity)。

高盛坚守私募业务

在众多银行剥离私募股权基金业务的同时,高盛选择了坚守。20年来,高盛自身及其合伙人均投资于高盛私募股权基金,正是这一安全保障为高盛私募股权基金吸引了更多客户进行投资,但这种情况很快将发生变化。

沃克尔规则要求银行大幅度削减其自营资金在投资中所占的比例。这将迫使高盛对这项价值500亿美元的“吸金”业务进行重大调整。

在沃克尔规则下,高盛不但要削减旗下私募股权基金的总规模,还须要将私募基金中的自有资金规模限制在总资产规模的3%以下;据《华尔街日报》报道,高盛旗下私募基金2013年初时的自有资金占总资产规模的37%。

高盛表示,尽管私募股权业存在着诸多对其不利的动荡和投机因素,该公司仍将致力于发展私募股权业务。高盛的高管们表示,沃克尔规则并未“实质性地”影响该公司在投资及借贷业务方面的盈利潜力。高盛并未明确说明其在私募股权业务中的盈利金额。

投资管理案例第3篇

关键词: 中等专业学校 财务管理案例教学 实施途径

一、中等专业学校财务管理案例教学的现状及问题

1.教学过程重理论轻实务,重宏观轻微观,重传授轻参与。

由于对案例教学还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对案例教学存在的一些认识偏差,严重制约创新型和实用型财务管理人才的培养。中等专业学校财务管理教育,只注重单一课程的开设,而忽视各门课程的整合;只重视课程中的数量分析,而忽视在现代企业财务管理中重要的人际关系、沟通技巧等能力的培养。

2.案例教学比例不尽合理。

与西方职业学校相比,国内中等专业学校案例教学在财务管理教学中所占的比重还很少,有的甚至为零,远远不能满足财务管理专业人才培养的需要。西方经济管理课程除一两门课以外,其他课程都用案例教学。案例教学所占比例为90%,对于30个学时的课程,一般只有2小时的理论讲授,28个学时用于案例教学。

3.案例库资料供应不足,质量欠缺。

许多中等专业学校尽管重视案例教学的应用,但是在案例的搜集、整理与分析等方面相当滞后,缺乏对企业财务管理过程的专业性审视和洞察,缺乏对案例教学理论的系统性研究;缺少适合我国国情的案例教学方法的创新;案例编写经费不足、案例来源匮乏,多数案例编写采用“拿来主义”。

二、中等专业学校财务管理案例教学的必要性

名词案例来源于英语“case”,含义是具体事例。案例教学就是在学生学习和掌握了一定的理论知识的基础之上,通过剖析具体的案例,让学生把所学的理论知识运用于相关的“实践活动”中,以提高发现、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一种教学方法。

1.案例教学体现了终身教育和素质教育理念。

美国会计学会(AAA)的会计教育委员会明确指出:学校会计教育的目的不在于训练学生在毕业时即成为一个专业人员,而在于培养他们在未来成为一个专业人员应当具备的素质,其主要包括沟通能力、智力能力和人际能力。沟通能力是通过有效的听、说、读、写获取并传递信息。智力能力是指查找、获取及组织信息的能力和在不熟悉的环境中辨认、解决问题的能力,并能根据一些没有重点的事实的理解做出判断。人际能力是指在团队中有效地工作,并在适当的时候发挥领导作用。案例教学作为一种启发式教学方法,通过对案例的多角度分析,查阅大量相关资料,小组讨论,课堂发言,撰写案例报告等一系列教学实践活动,以增强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自信心,提高他们的沟通能力、智力能力和人际能力。

2.财务管理案例教学解决了财务管理教学上的难题。

财务管理学是一门研究如何最佳控制资金运动和处理财务关系的学科,具体内容由筹资、投资、资金运营和利润分配等几大部分组成。在上述几个阶段中均涉及处理与企业相关的各种利益集团间的利益关系,即处理财务关系的问题。但在公司筹资、投资和利润分配中不存在一个理论界和实务界公认的目的,在实际中,完全是随着企业相关集团的利益矛盾变化而变化的。这样,就不可避免地存在理财目的多样化,必然带来分析方法的复杂化和结论的多元化,单纯的教师在课堂上讲解、分析很难使学生正确理解理财目的多元化,而案例教学的引进则解决了这一难题。

三、中等专业学校财务管理案例教学实施途经的思考

在知识经济下,多媒体、网络等信息技术以其形象性、生动性、高效性等特点成为现代教学的一种重要手段。因此财务管理的情境教学更主要依赖多媒体、网络及虚拟现实等技术来帮助创设情境。

1.运用多媒体辅助教学创设情境。

多媒体是集文字、图像、视频与音频于一体的教学辅助工具,它能够以多种形式刺激神经系统,达到活跃气氛、激发学生积极思维的效果。

教师在创设财务管理教学情境时,可以将授课班级模拟为一个上市公司或企业,运用多媒体技术对公司命名,设立股东会、董事会、管理层、财务处、生产部门等组织机构并配以优美的画面和音乐来呈现真实的工作场景。结合角色扮演将学生按组织机构分组,分别承担不同部门的角色进行仿真扮演。例如在进行筹资教学时,要求扮演财务处职员的学生首先制定出企业筹资项目的策划书,其内容应当包括筹资目的、筹资原则、筹资渠道与方式、筹资数量的预测等;之后由董事会对该策划书进行评价,分析其合理性、可行性及存在的问题;接下来管理层根据财务处提出的筹资备选方案,运用个别资本成本与加权平均资本成本的计算进行筹资方案的决策。通过上述过程的实际操作,使学生在掌握筹资管理相关知识的基础上具备实际运用的能力。

2.运用网络资源创设情境。

财务管理教学可以充分利用网络所提供的各类资源来创设情境。通过互联网可以获得各个行业的发展状况、外部环境等相关信息,教师可以采用项目教学法,让学生做一次结合现实的项目投资决策。首先让学生依据当前的经济环境、市场供求搜集信息,其次选择具体的投资项目并设计备选方案,最后运用模拟数据采用净现值、内部收益率等指标进行项目决策并做出评价。此外,互联网还为财务管理教学提供了实时的国内外股票市场行情信息,教师可以组织学生进行一场股票投资的竞赛,即将学生分组后,由各组自行选择股票投资组合,在给定的投资额和投资期内,比较哪一组获得的投资回报最高。这一竞赛更能够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使学生切身体会到投资的风险与收益。

3.运用虚拟现实创设情境。

虚拟现实也称虚拟环境,是近年来发展起来的,汇聚了计算机图形学、多媒体技术、人工智能、传感技术和人体行为学研究等技术的一项新技术。使用者通过戴上头盔、数据手套等传感设备或利用键盘、鼠标等输入设备,便可以进入逼真的三维虚拟空间,成为虚拟环境中的一员。在许多国家,虚拟现实技术已应用于课堂教学,这一新的教学媒体无疑更加适合于财务管理情境教学。

参考文献:

[1]钟新桥,刘荣英,杨洛新.现代企业财务管理.武汉:武汉理工大学出版社,2006.

投资管理案例第4篇

投资方向:筛选高新科技成果进行培育(孵化) ,进行商品化和产业化,使之成为高成长性的高新技术企业。

选择进入扩张期的中小型创新企业,改善股本结构。使企业在产品技术结构、企业经营结构、资本运营结构三个层面上优化,促其迅速发展。

选择已进入稳定成熟期的高科技企业,进行优化重组整合,实施高效率的运营管理,培育辅导上市资本运作,使企业整体效益大幅提升。建立各种类型的创新科技孵化器及创

业基地。

没有严格的行业领域限制。主要投资于成长性好、具有市场竞争力和较大潜在市场的项目。

投资地域:广东省内

投资规模:单笔投资额度在人民币1000-3000万元左右

采用股权投资方式,可分为两大类:股权比例较小的参股投资项目,主要适用于已具备一定的规模的成长期或成熟期企业,投资目的以资产保值、增值、获取稳定收益为主;股权比例较高的控股投资项目,主要适用于初创型的高新技术企业,投资目的以高成长性、高回报,以出售转让股权获取高额收益为主。

投资案例:广东鸿图科技、广西玉林玉柴工程机械、深圳市格林美高新技术、深圳市唯特偶化工开发实业、广州秀珀化工有限公司

松禾资本(深圳市松禾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投资方向:高成长创新型企业

投资方式:以普通股股权投资为主,辅之以优先股、可转换债券、认股权证等形式。

重点关注领域:移动互联网、生命科学、绿色经济、新制造新服务投资案例:深圳市同洲电子、荣信电力电子、A8音乐集团、深圳市齐心文具、西陇化工

鼎辉投资(上海鼎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直接投资:鼎辉目前投资集中于中医药产业、房地产、金融服务业和绿色环保产业。

委托投资管理:鼎辉接受客户和合作者的投资,以基金模式投资于公司已成型

的项目。

理财服务:鼎辉理财是专注于为家庭/个人顾客提供理财规划咨询的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接受机构客户的金融产品发行委托,为其推广和销售金融产品。 融资服务:服务包括融资顾问、财务规划、融资培训,为中小企业提供全面的融资解决方案。

投资案例:三林世博家园、中国长白山药谷产业园、中国资金网、宁波国家高新区金融服务集团

博润投资(上海博润投资有限公司 )

投资策略:博润投资重点关注新能源、消费品、服务业、IT、信息系统、文化娱乐、新型制造业等领域的拥有一流品牌的领先企业,覆盖成熟期、Pre-IPO阶段,

投资规模从几百万元到几千万元不等。

投资案例:兴业太阳能、武汉力源信息

弘信资本(上海弘信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投资策略:没有设定行业限制,但对消费品、医疗器械和制药、装备尤其是其中的关键零部件等行业的投资机会有特殊偏好。

投资对象是处于成长期和成熟期的未上市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我们不谋求对所投资企业的控股地位,原则上,我们对单个企业的投资以30%的股权比例为上限。我们将在投后通过增值服务,为所投资企业价值的提升和上市目标的达成提供重要帮助。

要求目标企业:管理团队拥有优秀的品德、踏实的作风、较强的业务能力并富有创业激情;所处行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拥有较大的市场容量;产品和/或经营方面拥有明显、可持续的竞争优势;具备两年以上经营记录、具有一定的业务规模并已经开始盈利等。

投资案例:奈瑞儿塑身美颜连锁、广州昊志机电、郑州新开普电子、海南中化联合制药

德同资本(德同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投资策略:德同资本针对消费、科技、传统行业和能源/清洁能源领域里的不同阶段进行投资,着重搜寻有巨大市场机遇,优秀管理团队和清晰运营模式的高成长公司。

投资案例:重庆川仪、华丽环保、百泰传媒集团、妈妈说、乐淘

弘毅投资(弘毅投资(北京)有限公司)

投资策略:弘毅投资是联想控股有限公司成员企业中专事股权投资及管理业务的公司。弘毅投资专注于中国市场以“增值服务,价值创造”为核心理念,重点关注规模大、成长空间广阔的行业。2003年1月至今,弘毅投资已先后在建材、医药、装备制造、消费品、新能源、新材料、商业连锁、文化传媒、金融服务等多个行业进行了投资。

投资案例:、科宝博洛尼、石家庄制药、神州数码、中软国际

诚信创投(广州诚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投资领域及方向:符合国家重点鼓励发展产业政策的行业,主要投向战略性新兴产业,包括新兴信息产业、生物产业、新材料、高端装备制造业、新能源和环保产业等方面。

投资案例:智光电气、国星光电、香雪制药、东材科技、北京高盟经纬中国

投资方向:经纬中国关注对于高科技、媒体、通讯(TMT)、无线、医疗健康以及消费者服务和清洁能源领域内的早期或扩张期企业的投资机会。

投资案例:陌陌、世纪互联、安居客、金山网络、博纳影业集团

联创策源(联创策源投资咨询(北京)有限公司)

投资策略:联创策源专注于投资早期的高科技企业和成长型的企业。强调优秀的创业团队、先进的技术以及商业模式的创新。

投资案例:豆瓣、凡客诚品、钻石小鸟、世纪佳缘点石投资(深圳市点石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

投资风格:点石投资主要投资方向为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现代服务业领域。

投资案例:杭州真趣网络、上海移云信息科技、深圳深讯和科技金沙江

创投(北京金沙江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投资管理案例第5篇

3月14日,“2012创业中关村”系列活动启动仪式在北京京仪大酒店隆重举行。

会上,由中关村管委会和清华大学启迪创新研究院共同编制的《中关村示范区2011年度股权投资行业分析报告》正式对外。

该报告显示,2011年全年,中关村示范区股权投资的案例数量544起,案例数比2010年增加328起,投资金额355亿元,与去年同期的208亿元相比,增长将近70%。

作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生在中关村示范区内的投资案例占到了北京市总投资案例数的92.7%,及全国总投资案例数的29.3%,依然在全国范围内保持绝对领先水平,引领着我国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潮流。

股权投资全国领先

2011年全国共发生股权投资案例1859起,相比2010年的825个投资案例,同比增长125%。

根据可获得的数据,2011年全国有584家股权投资机构进行了投资,投资金额约为976.44亿元。同期,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范围内进行投资的股权投资机构为226家。

全国范围内,2011年投资最活跃的19家机构的对外投资案例数总计530起,达到全国投资数量的28.6%。

根据投资案例数判定,深创投以97起投资案例居于榜首,达晨创投以53起投资案例位列第二,红杉资本以42起投资案例排名第三。

2011年全年,中关村示范区排名前三位的创投机构总投资案例数达50起。红杉资本以19起投资案例排名第一,IDG资本以17起投资案例排名第二,启明创投和北极光创投以14起投资案例并列排名第三。

2011年,北京市共发生股权投资案例586起,占全国股权投资案例总数的30.3%,高于排名第二位的上海市的229起(11.82%)。北京市投资案例数量比2010年增长165%,投资案例在全国所占比例远远高于其他省市。

根据已披露的数据,2011年全年北京市共获得股权投资金额为379.52亿元,占全国股权投资案例已披露总投资金额的38.88 %。北京市股权投资案例及金额仍然在全国处于领先水平。

2011年全年,中关村示范区共发生股权投资案例544起,占全国股权投资案例总数的29.3%;被投资的企业361家,占全国被投资企业总数的 23.85%;披露股权投资金额约人民币355亿元,占全国已披露股权投资金额的36.4%。

作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生在中关村示范区内的投资案例占到了北京市总投资案例数的92.7%,以及全国总投资案例数的29.3%。

电子商务成最大投资热点

报告分析认为,中关村示范区创业投资案例数明显增加的原因,一是由于中关村示范区对于科技型企业的支持力度不断增加,使得创新型企业越来越多选择在中关村示范区内发展;二是因为中关村示范区的战略新兴产业的排头兵地位吸引了更多的创业投资机构来中关村示范区进行投资。

2011年全年,中关村示范区股权投资案例集中的行业与北京市的整体情况相似,信息技术和制造业仍然是投资热点。

从投资金额看,2011年全年,中关村示范区内以电子商务为特征的新兴批发和零售贸易业是投资金额占比最大的行业,占到了区内总投资额的43.15%,信息技术和制造业分别排名第二、三位,占总投资额的30.2%和13.78%。

2011年,电子商务企业以及团购企业获得的股权投资额度都相当巨大,如京东商城、凡客诚品、F团、美团、窝窝团等,电子商务行业再次受到了股权投资机构的青睐,而全国主要的电子商务和团购企业都注册在中关村示范区,因此,2011年中关村示范区股权投资的额度占全国比例大幅攀升,而投资案例数量的上升幅度低于投资金额的上升幅度。

由于2011年是电子商务大年,作为批发和零售贸易业的电子商务企业都获得了相当巨额的投资,例如,凡客诚品获得外资股权投资机构大规模资金注入,以14.76亿人民币(2.3亿美元)成为北京市最高单笔投资金额案例,因此,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首当其冲的成为了中关村示范区获得投资额最高的行业。同时,作为高科技示范区,中关村汇集了电信技术、移动互联网等领域北京几乎所有的企业,因此,包含这几个领域的信息技术业也成为投资案例数量和投资金额相当大的行业。

根据公开信息披露,2011年中关村示范区26家新增上市企业中有16家曾获得股权投资机构的投资,占全部新增上市企业总数的61.5%。在这16家获得股权投资的上市企业中,共有61家机构参与了股权投资,其中有52家机构已经通过企业首次公开发行交易上市成功实现了退出。红杉资本、经纬创投和联创策源均有两个投资案例实现了成功退出。

对创投机构给予综合支持

分析示范区创业投资迅速发展的原因,中关村管委会相关负责人认为,对广大的创业投资机构来讲,中关村示范区具有独特的五大优势:一是优质的创新创业企业资源丰富的优势,拥有高新技术企业近2万家,每年新创办企业3000多家;二是主流出资人集中的优势;三是优良的管理团队集聚的优势;四是资本市场先行先试的优势;五是各方支持政策集中的优势。

中关村高度重视创业投资的发展,从2001年起,在全国率先进行了促进创业投资发展的各项试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中关村已成为我国创业投资最活跃的区域。

中关村通过实施一系列政策措施,大力支持天使投资人、境内外知名的创业投资机构到中关村聚集和发展。例如,在中关村范围内注册登记的产业投资基金或股权投资基金,适用国家关于股权投资基金的先行先试政策;在海淀区注册的创业投资机构可以享受相应的一次性补贴政策和三年的房租补贴。

从2001年开始,中关村在全国率先设立了中关村创业投资引导资金,引导资金由北京中关村创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责日常运作和管理,主要采用跟进投资(联合投资)、参股设立创业投资企业等方式与社会资金开展合作。

截至2011年底,中关村创投引导资金总规模约为7.9亿元,引导资金采用跟进投资方式已投资27家中关村企业,投资总额5328万元。

与此同时,创投引导资金与社会投资合作共参股设立了16家子基金,其中包括面向战略性新兴产业多个领域的专项投资基金,如与青云创投合作设立的清洁技术领域基金、与晨兴投资合作设立的生物医药领域基金、与汉能投资合作设立的文创新媒体领域基金等。此外,引导资金还与英飞尼迪合作建立了一只契约型国际技术引进投资基金,旨在探索通过股权投资、人才引进及产业化载体相结合的国际技术转移新模式,推动国际领先重大技术成果在中关村的转化和产业化。

为引导创业投资机构投资于中关村初创期企业,2006年起,中关村实施创业投资企业风险补贴政策,对投资中关村成立五年以内的科技企业的创业投资机构,按照其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风险补贴,单笔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自2006年以来,已累计为138个项目提供风险补贴9500余万元,获得风险补贴的项目累计对中关村的投资总额约20亿元,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达到1:25倍,有效促进了企业的创新、创业以及创投机构在中关村的聚集。

通过每年组织开展的“创业中关村”系列活动,不断完善中关村初创期企业和创业投资机构、天使投资人之间的沟通渠道,搭建起了创业投资机构和企业的长效对接机制。中关村依托各园管委会、协会、大学科技园、孵化器,建立创业辅导工作站,定期推荐有融资需求的重点项目和企业,开展重点项目征集。组建知名的创业投资家和企业家组织的“创业中关村”专家顾问团,建立中关村创业导师和辅导员工作体系,深入工作站进行指导工作,对重点企业的基本规范化运行进行审核和创业辅导,每年参加和接受融资培训企业不少于500家,参与创业投资机构不少于30家。此外,每年还组织5-6场项目路演活动,每次活动选择5家左右的初创期企业,向投资人进行创业项目展示和。

中关村还特别实施了对创业投资机构所投资企业的综合支持政策。将获得创业投资机构投资的企业作为公共政策聚焦的对象,制订和完善有针对性的政策。获得创业投资的企业在申请中关村各类科技计划、产业化项目、人才引进等政策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支持。建立对获得创业投资机构投资企业的综合融资政策体系,鼓励金融机构对企业提供担保融资、信用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信用保险和贸易融资、小额贷款等,中关村管委会将对企业给予20%-40%的贷款贴息支持,对合作的金融机构给予一定的风险补贴支持。同时大力支持企业进行改制,鼓励企业到中关村代办系统挂牌和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

中国创业投资最活跃的区域

在各方的努力下,中关村创业投资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中关村已成为我国创业投资最活跃的区域,不断引领我国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潮流。

创业投资对高科技企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至关重要,它为创业者提供了创新技术产业化必不可缺的启动资金,更为创业公司引入了成功的管理经验、经营机制和战略资源,帮助技术创业者转变为创业企业家。

中关村天使投资活跃,涌现出一批连续的创业者,优秀的创业投资机构在中关村高度聚集,创业投资案例和金额持续增长。

国务院批复中关村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来,中关村上市公司群体加速壮大,上市公司总数已达208家,在中关村代办系统挂牌的公司达108家。这些企业的创业者往往成为早期的天使投资人。

中关村天使投资进一步组织化,开始探索联盟化形式运作。2008年5月,柳传志、段永基、王文京、王小兰、严望佳等50位企业家发起成立“中关村企业家天使投资联盟”。“联盟”提出了“天使投资+创业辅导”两线并举的工作思路,为创业者进行企业家管理经验的输送和辅导。除此之外,涌现出了雷军、薛蛮子、邓峰、徐小平等一批活跃的天使投资人和连续的创业者。天使投资对中关村创新发展的重要意义,不仅仅是解决创业资金问题,更重要体现在对创新项目的培育,对创业团队的培训与指导,对创业投资产业链的补充完善。

IDG、联想投资、今日资本、北极光创投、华登国际、联创策源、金沙江、青云、戈壁、盈富泰克、启迪创投、深创投等一批境内外知名机构成为中关村的合作伙伴。活跃在中关村的境内外知名的创投机构已有100多家,管理的资金规模超过200多亿美元。“十一五”以来,中关村地区发生的创业投资案例和投资金额均占全国的三分之一左右。

近几年来,中关村投资案例和投资金额大幅增长,据不完全统计,2010年中关村发生的创业投资案例216起,占全国的26%,是2009年111起的近2倍,披露的投资金额约208亿元,占全国的28%,是2009年72.4亿元的2.9倍。2011年中关村发生的创业投资案例544个,占全国的29.3%,披露的投资金额355亿元,占全国的36.4%,与2010年相比有较大提升。

创业投资的快速发展也极大地带动了创新创业。2011年,中关村新创办企业总数突破4000家,德勤和清科的中国高科技高成长五十强企业中,近40%来自中关村。涌现出了“车库咖啡”、“创新工场”、“联想之星”、“摇篮计划”、“雏鹰500创业助推计划”等多种创业服务模式,一批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平台型公司和行业龙头企业也开始通过“创投+孵化”的模式,为初创期企业提供资金、平台与业务相结合的组合支持。

此外,一大批企业通过创业投资的支持实现快速发展,近几年中关村新增的上市公司中,75%以上均获得过创业投资支持, 2010年中关村新增上市公司40家,其中34家曾获创业投资支持,2011年中关村新增上市公司26家,其中16家获得创业投资支持。创业投资在支持示范区企业走向资本市场和做强做大方面已发挥重要作用。

背景资料

中关村创业投资引导资金成效显著

中关村创业投资引导资金初步实现了在中关村聚集一批优秀的创投管理机构,并依托其丰富的企业管理经验及资本运作理念共同培育一批高成长的创新创业企业的工作目标,并已形成国内政府创业投资引导资金领域的先行先试效应。

一是资金规模放大效果显著。截至2011年末,引导资金参与设立的16家子基金的总规模约为64亿元,是引导资金承诺出资总额5.25亿元的12倍,其中和IDG合作设立的和谐资本还获得社保基金出资12亿元。

二是投资中关村企业的引导效果显著。截至2011年末,子基金共投资企业75家,投资总额18.73亿元。有两个项目在创业板IPO上市,在已投资的75家企业中,有53家为中关村示范区企业,占投资项目总数的71%;其中投资总额累计达9.2亿元,占全部已投资金总额的49.1%。

三是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效果显著。在已投资的75家企业中,其中广义IT领域占36.5%,环保节能领域占20.3%,新能源新材料领域占14.9%,生物医药领域占9.5%,机电一体化领域占6.8%,现代农业领域占5.4%。

新闻内存

2011中关村十大创投案例

1、建银国际等注资小马奔腾,淘金文化产业

2、凡客诚品接受淡马锡等投资,继续领跑电子商务

3、小米科技获晨兴创投等投资,领航移动互联网产业发展

4、兆易创新获华山资本等投资,保持高速增长

5、奥基医药受创投青睐,引领制药创新

6、康龙化成获联想投资等投资,发力医药外包

7、暴风影音借人民币投资完成资本改造

8、三得普华获中国风投等注资,发力清洁能源

投资管理案例第6篇

关键词:机构投资者;公司治理;经理人薪酬

机构投资者是否影响公司治理,引起了西方学者的极大兴趣,但研究视角和结论并不统一。由于机构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监督作用难以直接衡量,有一大批学者在研究过程中通过公司特殊事件,比如反接管提案、经理人薪酬设计、并购与研发支出等进行深入研究。与之前的“短期主义和股东消极主义”不同,这种研究更加关注机构投资者的异质性,更加关注股东积极主义及其效果。本文在机构投资者类型划分的基础上,综述了不同类型机构投资者对公司特殊事件的影响;结合有关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内外部条件,构建了基于事件视角的机构投资者与公司治理研究的逻辑框架,旨在刻画西方已有研究成果和局限性的基础上,为我国机构投资者研究提供参考。

一、机构投资者类型

目前,基于机构投资者类型来研究其对公司治理的影响,即重视机构投资者的异质性,是该领域研究的一个显著特点。事实上并不是所有的机构投资者都愿意并有能力发挥监督作用,不同类型的机构投资者由于自身特点和投资理念的差异,其投资偏好和对公司治理的影响可能不同。因此,合理区分机构投资者类型是进一步检验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效果的研究基础。机构投资者与被投资公司是否存在现有或潜在的商业关系往往影响其监督效力,Brickley et al. (1988) 据此将机构投资者划分为两种类型:一类是那些与上市公司只存在投资关系的机构投资者,即压力不敏感型(也被称作压力抵制型)机构投资者。通常认为只有他们才能够坚持自己的投资理念,不受短期目标影响,着眼于长期回报,有动机参与公司治理,监督管理层,并从公司治理活动中得到更大的收益;另一类是那些对公司业务存在依赖关系的机构投资者,即压力敏感型机构投资者。由于他们不想破坏其与被投资公司的关系,而往往采取中庸或支持公司决策的态度。

不同的机构投资者具有不同的投资行为特征和投资偏好,Bushee(1998)根据机构投资者过去的投资行为特征(交易频率和投资组合多元化程度),将其划分为三种类型:短期型——偏好多样化的投资和频繁的组合变动,一般会采用“买好卖坏”战略;长期型——偏好均衡投资、不轻易变动投资组合,即注重关系投资、提供长期稳定的投资量;准指数型——偏好多样化的投资,但相对不轻易变动投资组合,即消极的、在更大的范围内实施投资战略。

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需要支付一定的成本,Almazan et al.(2005)根据监督成本的不同,将机构投资者划分为潜在的积极的机构投资者和潜在的消极的机构投资者。潜在的积极的机构投资者,如独立的投资咨询公司和投资公司,相对于潜在的消极的机构投资者,如信托银行和保险公司,通常具有的特征:(1)拥有更多的技术员工,以便于收集信息;(2)投资方面面临更少的监管和法律约束;(3)与公司有较少的商业关系。Gillan & Starks(2007)认为积极的机构投资者不仅包括那些试图在不改变公司的控制权情况下,积极改善公司管理和运营不合理方面的机构投资者,而且还有两类极端的情况:一类通过买卖公司的股份来显示对公司重视的机构投资者,另一类采取接管和杠杆收购的形式来达到改变公司治理目的的机构投资者。

Chen et al. (2007)从机构投资者持股时间和持股比例两个维度,划分不同的机构投资者类型,研究何种类型的机构投资者会对公司实施监督,缓解股东与经理人的利益冲突。研究表明,只有独立的持股比例高的并进行长期投资的机构投资者才能对公司实施监督,缓解股东经理人之间的冲突;短期型持股比例小的以及不独立型机构投资者,不会对被投资公司实施监督。Bushee, Carter & Gerakos(2008)根据在投资决策和交易过程中机构投资者是否偏好治理机制较好的公司,将其划分为治理敏感型和治理不敏感型。治理敏感型的机构投资者偏好选择治理机制较好的公司进行投资,对于治理不敏感型的机构投资者来说,公司治理并不是其投资和交易决策的决定因素之一。其中Brickley et al. (1988),Almazan et al.(2005)和Chen et al. (2007)的机构投资者分类法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后续很多文献都是以它们为基础研究机构投资者对公司治理的影响。

二、机构投资者对公司特殊事件的影响

目前,不少文献的研究基于机构投资者的类型差别,从反接管提案、经理人薪酬、并购与研发支出等方面,对机构投资者对公司治理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实证检验了机构投资者的参与是否使上市公司反接管提案更合理、薪酬机制安排更恰当、并购决策更科学、R&D在企业投资决策中地位更重要,从而使得成本更低、效率更高,提高了公司价值。

1. 基于反接管提案视角。机构投资者对于反接管提案的态度,是机构股东行使投票权的表现之一。基于已有文献的研究,机构投资者与反接管提案之间的关系比较模糊,一些文献研究表明机构投资者在反接管提案事件中能够发挥直接或间接的监督作用。Brickley et al.(1988)开创了机构投资者分类研究的先河,并且在此基础上研究投票权对公司治理的影响,得出压力不敏感型机构投资者积极监督反接管提案。Agrawal et al. (1992)以反接管提案为视角,检验了机构投资者在公司治理中的角色的两类假说——积极监督假说和消极监督假说。其研究结果表明机构投资者持股比例(不小于5%)和各种类型提案的财富效应存在正相关性,从而也支持了Shleifer & Vishny(1986)的观点——认为大股东的存在能够更好地监督管理层的行为。此后,Borokhovich et al. (2000)等的研究也发现机构投资者能够积极地对反接管提案实施监督。

另一些文献研究表明不同法律形式的机构投资者对反接管提案有不同反应。Van Nuy(1993)发现与被投资公司不存在商业联系的机构投资者相比,银行和保险公司积极支持管理层发起的反接管提案,这主要是由于控制权收益低于由商业关系所带来的好处。除此之外,Borokhovich et al. (2006)通过反接管提案宣告前后的超额回报率的变化,验证机构投资者对被投资公司监督的有效性,研究发现只有持股比例高且与被投资公司不存在商业关系的机构投资者才能有效的监督公司的反接管提案。

综上所述,可知机构投资者的持股比例以及其与被投资公司之间的商业关系,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机构投资者对反接管提案的态度。

2. 基于经理人薪酬视角。经理人薪酬是协调股东与经理人利益冲突的强有力工具,机构投资者的存在能够对经理人薪酬结构调整施加重要的影响。David et al. (1998)认为压力不敏感型机构投资者的存在有效地降低了管理层薪酬的水平,并提高了中长期激励部分的比重,而其它类型的机构投资者则不存在此类影响。Hartzell & Starks (2003)以1992-1997年1500家美国上市公司为样本,研究发现机构投资者的股权集中度与经理人薪酬的绩效敏感性正相关,与经理人薪酬水平负相关,充分说明机构投资者的监督能够缓解股东与经理人之间的利益冲突。Gallagher et al. (2006)在Hartzell & Starks (2003)的基础上,重新检验了机构投资者在监督经理人薪酬方面的角色。他们认为机构投资者的监督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机构投资者持股增加了股票和期权收益、提高了工资和薪酬水平。然而,更高工资与更高的股票和期权收益相伴,其结果降低了工资占薪酬的比例;更高的薪酬水平来自于期权收益的增加。Khan et al.(2005)从理论的角度,验证了机构投资者所有权集中度和分散程度对经理人薪酬结构的影响。总之,机构投资者可以对被投资公司经理人薪酬政策产生重要影响,使经理人与股东目标趋于一致。监督成本阻碍机构投资者对经理人薪酬结构的调整发挥作用。Almazan et al.(2005)认为,当机构投资者有较低的隐性监督成本时,机构投资者对经理人薪酬绩效的敏感性和补偿水平的影响更高;同时发现潜在的积极的机构投资者有监督公司管理层的优势。

基于以上文献,机构投资者在降低经理人的成本、提高效率,以及加强经理人激励方面具有一定的影响力。但是,如果机构投资者聘请了外部经理人来管理,那么外部经理人员在公司经营过程中的行为取向并不一定符合机构投资者股东的利益,机构的外部经理人员有可能与被投资公司合谋。Levitz & Jennifer(2006)研究发现共同基金经常支持被投资公司经理人薪酬计划,并且阻止其它不赞同薪酬计划的股东,表明共同基金参与公司治理反而增强了股东与经理之间的利益冲突。

3. 基于并购视角。并购是企业实现迅速扩张的途径,对公司价值有持续的影响。股东与经理人效用函数的不一致,使得经理人在企业投资决策过程中有可能从其自身利益出发,实施可能有损于企业价值的并购活动(Jensen & Meckling,1976),经理人的机会主义加重了股东与经理人之间的利益冲突。以股东提案为视角研究机构投资者对公司治理的影响存在一定缺陷:一方面,股东提案是建议性的没有强制约束力,经理人未必会按照股东的建议行事;另一方面,如果经理人采取股东的建议,那么这些提案将会是保密的。近年来,一些学者通过并购事件这个新视角来研究机构股东积极主义对公司治理的影响,认为并购事件最能够清楚地刻画机构股东积极主义行为的效果(Lily Qiu,2006)。

机构投资者监督公司并购活动对公司治理的影响,实证研究并未形成一致结论。Qiu (2004)认为公共养老基金能够减少被投资公司经理人实施收购的可能性,并且认为机构投资者投资组合周转率的大小对并购业绩没有影响。与之相反,Gaspar et al.(2005)发现短视的机构投资者投资的公司更可能被收购,并且会得到相对于长期的机构投资者投资的公司而言更低的收购溢价。短视的机构投资者较弱的监管使得经理继续实施损害公司价值的收购活动。针对以上两种不同观点,Chen et al.(2007)通过并购事件发现,只有独立的长期的机构投资者的持股比例与并购后的业绩相关,其它类型的机构投资者不存在监督效应,而且该类型机构投资者降低了效应为负的并购发生的可能性。

机构投资者持股内生性问题,一直是研究机构投资者在并购中的影响效应的焦点。通常被并购目标公司的股东常常能够从高的并购溢价中受益。因此机构投资者有动力寻找潜在的被并购目标公司作为投资对象。Jorion et al.(2005)认为机构投资者具有信息优势,因此,机构投资者持股比例高的公司更易成为被收购的对象。Lily Qiu(2008)在改进Hotchkiss & Strickland (2003)研究方法的基础上,控制了机构所有权内生性后,发现大型的公众养老基金能够减少坏的并购,有大型的公众养老基金持股的公司并购后的长期业绩会更好,其他类型机构股东的存在会起到负的作用或没有影响,这与Qiu & Wan(2008)的研究结论一致。

4. 基于研发支出视角。机构投资者持股对公司的研发决策的影响以及效果,各学者的观点尚未统一。Baysinger et al.(1991),Hansen & Hill (1991),Wahal & McConnell (1997)认为研发支出与机构投资者持股比例正相关。Wahal & McConnell(2000)研究了1988-1994年美国2 500家企业的机构投资者与企业投资性资本支出和研发支出的关系,其结果不支持机构投资者导致公司管理者经营短视之说,反而在行业水平上存在机构投资者的持股比例与投资性资本支出与研发支出存在正相关关系。Le et al.(2006)研究发现,无论是实施长期稳健投资战略还是快进快出战略的机构投资者,对研发支出与公司业绩之间的关系都会有直接的影响。研发支出能够对公司的股票价格产生重大的影响,从而保护机构投资者的投资并增加他们的收益(Tihanyi et al.,2003),这些研究支持机构投资者积极监督被投资公司的研发决策。

但也有不少学者持不同的观点,Berrone et al. (2005)以西班牙公司为样本,考虑了大股东的类型,发现银行机构持股比例与研发投资密度负相关,非金融公司持股比例与研发投资密度正相关。Samuel(1996)通过对1985-1990年美国557家制造业企业的研究指出,机构投资者的股权对企业的资本支出有正效应、对企业的研发支出有负效应、对企业的广告支出没有影响。此外,Chung et al.(2003)认为机构投资者持股对公司的研发投资不存在影响,而Bushee(1998)则指出当公司的机构投资者持股比例高时,他们能够起到积极的监督作用,不会允许管理层通过削减研发支出逆转公司的短期业绩。但是,当机构的持股比例极高时,机构投资者的动量交易行为会随着管理层削减研发投资可能性的增大而增多,即持股比例高的机构投资者对管理层研发支出的监督力度会随着公司业绩的变化而变化。

基于以上文献的回顾,由于不同的机构投资者在交易风格、对经理人的激励、委托人、法律和监管环境、收集和处理信息的能力方面具有不同的特征,这些也使得机构投资者的监督动机和能力不同;同时,机构投资者的监督作用难以直接观测到,但是机构投资者会影响公司的反接管提案的通过、经理人薪酬政策、研发支出政策和并购决策等,这些活动是可观测的,可以通过事件研究间接反映机构投资者的监督作用。

三、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内外部条件

限制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条件很多,包括内部和外部两方面的条件。相对美国而言,新兴市场国家的机构投资者还不成熟,机构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治理作用的发挥还需要一定的时间,更需要一定的条件。比如法律制度对机构投资者持股比例规定的放宽,投资者保护的增强,公司治理结构和机制的进一步规范化等。

1.股权结构。股权结构是决定公司治理结构有效性的重要因素,由于不同的股权结构决定不同的公司控制权分布,从而决定着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委托关系的性质,进而影响公司整体的治理效率。Khan et al.(2005)认为机构投资者的股权集中度越高,越愿意对公司实施监督。机构投资者持股比例越高,其交易成本越高。随着持股时间的延长,交易成本会越来越高,监督成本会降低。持股比例高并进行长期投资的机构投资者将能够对公司实施监督和影响,并从中获利(Chen et al.,2007)。

2.法律制度。法律制度是制约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重要外部因素之一,Chao Xi(2006)以中国的机构投资者为研究对象,认为在中国特殊的法律和现实背景下,机构股东积极主义受到多方面限制。所有权结构的高度集中,发行在外的三分之二的股票非流通,并且由两到三个大股东持有;基金托管人股东与基金投资者之间的利益冲突;基金经理的联合行动问题;法律障碍,包括一只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百分之十;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百分之十;内部交易规则和持股披露规则等。Gillan & Starks(2007)认为法律制度的规定是限制机构投资者发挥其积极的监督作用的重要条件之一,Seki(2005)以日本为例,发现随着法律制度对机构持股比例的放宽,增强了机构投资者对日本公司治理的关注度,机构投资者更加积极对公司实施监督。

3.投资者保护程度。投资者保护程度是影响机构投资者进行投资的重要因素(Li et al.,2006)。Giannetti & Koskinen (2007) 基于国际的视角,研究发现投资者保护较差的国家的机构投资者更倾向于国外投资,将较大的投资组合权重放在投资者保护较好的国家。Burkart & Panunzi(2006)发现,当投资者保护弱的时候,经理人更可能获取私人收益,机构股东在持股比例一定的情况下,有动力增强对经理人的监督;如果经理人获取私人收益的效应超过机构股东监督的效应,机构股东会增加持股比例。

四、研究结论与启示

机构投资者发展壮大,对完善上市公司治理机制具有重要的意义。基于以上文献可以看出:(1)机构股东积极主义不断演化,积极主义的表现形式也越来越丰富;(2) 国外的研究已经区分了机构投资者的类型,大量文献研究表明,只有那些对外部压力不敏感型机构投资者,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时间较长的独立型机构投资者才更有可能参与公司治理;(3)研究视角的多元化,如巧妙地运用反接管提案、经理人薪酬设计、并购和研发支出等事件,实证研究机构投资者对公司治理的影响及效果;(4)机构投资者持股和并购的内生性问题引起了关注。

关于机构投资者与公司治理的研究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目前的研究还存在一些需要突破的地方:(1)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作用机理的深入研究;(2)加强对发展中国家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内外部条件的研究。我国经济具有转轨加新兴市场特征,与西方成熟市场相比, 我国资本市场的产生和发展时间较短,上市公司在公司治理方面具有严重的缺陷和自身的特殊性,如股权结构不合理、内部人控制和监事会失效等。

2000年中国证监会提出“超常规发展机构投资者”的发展战略以来,机构投资者已经具有一定的规模,但仍需进一步的壮大。在我国资本市场迅速发展、股权分置改革完成、机构投资者不断壮大、研究数据不断丰富的今天,学术界加强对这一问题的研究意义更加重大。机构投资者是否对公司治理,尤其是对股东与经理人的利益冲突问题产生了影响?产生了何种影响?在对待管理层提出的反接管提案以及高管薪酬设计、并购和研发等决策过程中,机构投资者的参与是否使反接管提案更合理、薪酬机制安排更恰当、并购决策更科学、R&D在企业投资决策中地位更重要,从而使得成本更低、效率更高、公司业绩更好,等等,这一系列的问题有待我国学者展开进一步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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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Samuel,C. Stock Market and Investment: The Govemance Role of the Market,The World Bank Working Paper,1996.

投资管理案例第7篇

【关键词】案例教学法;国际财务管理;应用

国际财务管理作为财务管理专业的核心课程之一,其教学日益受到各个高校的重视。本文首先对该课程的教学特点和现状进行了分析,然后结合自己的教学实践,对案例教学法在该课程教学中的具体应用进行了初步探讨。

一、国际财务管理的教学特点和教学现状分析

首先,从目前各个高校使用的教材来看,大部分都是国内自编教材。由于国内开设国际财务管理这门课程还比较晚,大部分国内教材是参照国外同类教材的框架结构编写的。但我们比较国内教材和国外教材的具体内容会发现,国外教材比较偏重于国际财务管理的实务学习,而国内教材比较偏重于理论讲解,实务学习内容偏少。这是国内教材编写上的不足。

其次,我们从国际则务管理的主要内容来看,它一般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国际融资管理、国际投资管理、外汇风险管理、国际营运资金管理、国际结算管理以及国际税收管理等。如同跨国公司在跨国经营时面对的复杂环境一样,国际财务管理的具体内容也是非常复杂的,它同时包含了财务管理、高级财务管理、财务会计、高级财务会计、国际会计、国际税收、国际金融、国际贸易、金融工程等多门课程的内容,是多门课程的交叉综合。一方面这对教师的教学和学生的学习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同时掌握多门学科的知识,加大了教学难度。另一方面在教学过程中存在教学内容重复的问题,学生在其它课程中学过相关内容,而在国际财务管理中的相关内容又讲解的比较简单,因而学生觉得内容不够深入。特别是这门课程一般高校都在大四开设,对大四的学生而言,国际财务管理课程内容广度有余而深度不足。

在我们和几所高校教师的交流中,大家普遍反映这门课程教学效果不是很好,甚至有教师认为这门课程无论是那位教师讲解,教学效果都不会太好。因而如何改变这种现状,真正发挥国际财务管理在培养国际化的财务管理人才方面的作用,在当前国际金融危机的背景下就显得更为迫切。

二、案例教学法在国际财务管理教学中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从国际财务管理教学现状和教学特点的分析来看,国际财务管理的教学一方面广度有余,另一方面深度不足。而本科大四学生的学习要以知识的综合运用和能力的提高为重点,因而针对国际财务管理的课程特点和大四学生的学习要求,采用案例教学的教学方法,是一种可行的方法。

在国际财务管理教学中运用案例教学法可以通过学生主动参与,积极讨论,有针对性地运用相关理论去分析具体实际问题,从而加深对相关理论知识的理解。更重要的是,通过案例教学法获得的知识是内化了的知识,是通过“做中学”获得自己理解了的知识,这相对于传统理论教学模式下抽象的、过度概括化的生硬知识,更能被学生所接受,从而有利于增强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同时一个案例往往贯穿多个知识点,可以实现教学内容的融会贯通,使学生达到综合把握各个知识点,把零散的知识点以不同的线索串联起来形成综合思维,以避免思维的片面性。因此,在国际财务管理教学中恰当运用案例教学法,可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案例教学法在国际财务管理教学中的组织与实施

在具体组织与实施过程中,我们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明确教学目标,合理安排案例教学的重点

在案例教学的设计中,我们首先要明确学生通过案例学习应该掌握的知识和需要培养的能力,然后根据教学目标合理安排相应的教学案例。国际财务管理案例教学按主要的教学内容,重点应安排好以下三方面的案例教学:

1.外汇风险管理案例。外汇风险管理是国际财务管理的最基本内容之一,也是最重要的内容之一。在学生学习了外汇风险管理的基本知识之后,通过一些典型案例的分析,可以让学生对外汇风险管理的方法和重要性有更切身的体会。2.国际融资管理案例。国际融资管理按融资来源和方式可以分为国际贷款融资、国际证券融资和国际贸易融资,在这三种融资方式中,选取典型的融资案例,可以让学生将融资管理的知识灵活应用于具体的企业经营中。3.国际投资管理案例。国际投资管理具体可分为国际直接投资和国际证券投资,通过一些国际大企业的经典投资案例和国际投资大师的经典证券投资手笔,可以让学生领略到国际投资市场的精彩和惊涛骇浪。

(二)收集和精选典型事件,合理设计国际财务管理教学案例

案例质量可以直接影响到案例教学的效果,因此教学案例的选择至关重要。我们要选取国际财务管理领域中的既与课本的基础知识有很强的关联性,又在我们的经济生活中有重大影响性的经典性案例,将课堂学习和国际财务管理实务结合起来,既要从理论的高度来分析案例,又要从实践的角度来理解理论。一方面我们需要自己亲自动手去做一些与教学内容相关的案例,同时也要注意利用外来的案例,即通过各类经济期刊、国际财务管理教材和商业案例库取得公开出版的国际财务管理案例,其中应以自制为主。在自制案例中,老师要承担大部分案例的制作,一部分比较容易制作的案例也可以在老师的指导下由学生或学生小组去完成。特别是后一种方式,对提高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对提高学生灵活运用所学知识的能力是非常有帮助的。

(三)合理组织国际财务管理案例教学的实施

在精心制作了与国际财务管理教学内容相关的案例后,案例教学的课堂组织和设计就是接下来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在这一环节,主要应把握好两方面的内容。一是相关知识和理论的准备,这是案例讨论前的准备工作,是案例讨论前的课堂讲授。在案例教学前,老师要讲解相关的理论知识,将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基本策略以及有关专题的研究情况对学生进行充分的讲解,以便学生能够依据一定的理论和具体知识去进行案例的讨论和分析。二是要组织好学生参与案例学习的具体形式。学生的分析、讨论是案例教学活动的主体,就组织的具体方式而言,主要有学生个人讲解、小组集体讨论、正反方辩论和角色模拟等等,需要我们根据具体的国际财务管理案例教学内容进行灵活的运用。

(四)合理组织国际财务管理案例教学的总结归纳

在每一次案例课结束后,老师和学生都要进行及时的总结归纳,对本次案例教学的优点与缺点进行及时的分析,并为下一次案例教学做好经验总结。老师要做好案例的点评和系统的总结并对学生的表现情况进行客观的评价。老师的点评要起到画龙点睛的作用,这就要求老师具有扎实的国际财务管理理论功底和较高的综合能力素质,能够熟练地运用国际财务管理相关理论解决实际问题。老师的评价既要充分肯定学生的优点,也要指出他们的不足之处;老师的评价既要客观公正,也要把握好“分寸”,不能挫伤学生的积极性。学生应根据自己对案例的理解和分析,以及讨论中形成的新认识,撰写案例分析报告。案例分析报告要对案例教学后的结果和心得体会进行全面总结,同时分析报告应该具有个性化,反映自己对案例分析的独特见解,总结提出自己的观点和支持观点的相关数据、信息、事实资料及分析的过程。

通过一个学期的教学实践,在国际财务管理案例教学中,我先后在外汇风险管理、国际融资管理和国际投资管理教学内容中,运用多种案例教学形式,共进行了6次国际财务管理的案例教学实践活动。大部分案例教学效果非常明显,学生课前学习积极主动,课堂讨论气氛热烈,课后案例分析报告撰写良好;一部分案例教学效果稍差,需要在下一年度的教学中加以改进。总之,在国际财务管理教学中,案例教学法是一种提高教学效果的有效方法,需要我们在教学实践中进一步加以完善。

参考文献

[1]陈婉丽.案例教学在会计教学中的应用研究[J].会计之友,2008(8):72.

投资管理案例第8篇

关键词: 利润处置;监管难点;对策建议

外商投资企业外方利润处置主要分为正常处置、留置本企业以及境内流转三个环节。从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年检及非现场监测数据来看,对上述三个环节的监管均存在一些难点,影响了监管的实际效果。应分别从三个环节进行制度规范,以期达到对外方利润处置进行全程监测、合理引导,促进资金有序流动的目的。

一、外方利润正常处置环节

(一)监管难点

1、利润汇出环节监管系统统计存在缺陷。外商投资企业利润汇出在新版国际收支统计监测交易编码中被归入收益项下,属于经常项目范畴,而产生利润的外资企业的投资、利润分配信息均归属资本项目管理,因此,利润汇出备案涉及经常、资本及国际收支申报等多个业务系统。虽然总局目前已将部分系统进行了整合,但各系统间的关联度依然很低,对同一事项统计结果差异较大,不利于综合分析和判断。

2、系统无对应备案模块,导致统计数据失真。年检过程中发现,个别外商投资企业将外方利润直接以人民币形式划转至外方在境内开立的人民币账户上,而该外方为在境内成立的外商投资性公司。如沧州两家公司以此方式向外商投资性公司境内划转共计6.2417亿元人民币。目前,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直投系统”)涉及利润备案的模块仅两个,其一为“利润购付汇登记备案”,其二为“利润跨境人民币资金流出备案”。而上述划转方式,不存在购付汇业务也没有跨境人民币流出,所以,银行在为该公司办理利润汇出时并未在系统中做任何登记备案,致使利润汇出系统数据与实际情况不符,造成统计数据失真。

3、外商投资企业利润异地汇出漏备案。沧州市中心支局在非现场监测中发现,服务贸易外汇业务非现场监管系统中利润汇出数据均比直投系统和金宏系统多统计700多万美元,经进一步核对利润汇出企业名单,发现某公司通过某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一家分行向外方汇出利润728.72万美元,而此项利润汇出没有在直投系统作备案。对于异地银行漏备案现象,企业所在地外管局因管辖权所限,无法对其进行考核或处罚。

(二)对策

首先,进一步整合业务系统,完善统计监测手段。建议在系统整合过程中注重各系统相关功能模块的关联性。以利润汇出为例,当银行在一个系统做利润汇出备案时,其他系统相关功能模块能自动提取该数据,另外,建议银行将本行业务系统与外管局备案系统关联起来,避免出现利润汇出或划转时银行漏备案现象发生。其次,完善直投系统相关备案模块。建议直投系统中增加“人民币利润境内划转备案”模块,加强外商投资企业人民币利润处置的备案、统计与监测功能。最后,加大对银行考核力度,提高备案及时性和准确性。

二、外方利润留存本企业环节

(一)2009-2011年度参检企业总体状况

年检数据显示,2009-2011年沧州市参检外商投资企业外方利润留置本企业现象严重,按股权或约定比例计算外方可分配利润与已分配给外方但尚未支付的应付股利之和远远超出外方利润正常处置金额,同时,留置利润形成的隐性外债也远超外债余额。2009、2010、2011年留置利润、外债余额和正常处置利润之比分别为18:3:1、11:5:1、12:8:1。调查分析表明,看好企业发展前景、充实企业流动资金、扩大投资规模及领域和人民币升值预期是外方投资者将利润留置本企业的主要动机。

(二)监管难点

1、具体处置时间、规模不确定,易危及国际收支平衡。目前对外方利润处置的管理重点是利润汇出和再投资环节,但对利润汇出时间、规模缺乏明确管理规定,加之对外方利润汇出早已取消核准,汇出的时机和金额完全由企业自主选择,外汇管理部门只有通过直投系统备案及国际收支申报等非现场核查后才能了解相关情况。利润汇出的便捷性及汇出时间的随意性导致利润汇出规模及速度缺乏可控性,如果在特定形势下企业发生大规模的利润集中汇出,被动监管的地位将导致无处可控,从而危及国际收支平衡。

2、留置利润形成隐性外债,规避外债管理。按股权或约定比例计算外方可分配利润(余额为正数)与已分配给外方但尚未支付的应付股利,从本质上讲,已构成事实上的外债。但因上述两项留置利润均未纳入外债统计监测范畴,故只形成隐性外债。目前,此类隐性外债已形成一定规模,但却不受监测体系和“差”制约,使此项资本项目外汇管理难以下手。

3、统计手段滞后,降低监管效力。目前,对于动态的外方利润处置信息,除了借助直投系统、金宏系统及服务贸易外汇业务非现场监管系统在发生之后知晓外,其他情况无从掌握。而相应的外商投资企业利润留置信息唯一的监测途径是外汇年检,且仅可获取上年的资料,由于数据采集时效性差,无法准确预测存量利润变动趋势。统计手段的滞后造成监管上的被动,从而弱化了监管效力。

(三)对策

1、健全外债统计监测体系。一是明确将外商投资企业外方留置利润纳入外债统计监测范畴,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多渠道采集隐性外债数据,避免外方留置利润集中外逃对国际收支平衡造成的冲击。二是对利润留置境内超过一年的,纳入短期外债余额管理,两年期以上的,纳入中长期外债管理。三是将上述两项外方留置利润均计入“差”,若企业境外借款、境外担保履约与上述两项外方留置利润之和超过“差”的,不得为其办理外债登记手续。

2、建立外方利润处置登记制度。一是尽快出台有关外方利润处置登记制度及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在年度审计结束后必须及时在外汇管理局网上服务平台进行利润处置登记,由外汇局确认其利润处置方案后才允许执行。二是对于利润汇出、利润转增资本或再投资、利润留置于企业用以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在办理完汇出手续、核准手续和外债登记手续后,及时上网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三是要求银行在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利润汇出或划转时,应先到总局网上服务平台查看该企业登记情况,对于未经登记的外方所得利润,不予办理相关业务。

3、设置预警监测指标,实行重点企业重点监测。建议在直投系统统计模块增设利润处置预警监测指标,对未分配利润金额超过一定标准、有盈利但多年未分配利润、已分配但外方股利多年未支付的企业实行重点监测。对各类行业中规模较大的企业和近两年利润汇出频繁的企业实行重点联系制度,定期采集财务数据,分析所有者权益变动原因,及时掌握存量利润变动趋势及重点企业利润处置情况。

三、外方利润境内流转环节

(一)监管难点

1、利润分配比例的随意性。年检过程中发现,个别外商投资企业性质为合资,但利润却不按出资比例进行分配,而是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约定比例或固定金额进行分配。《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规定:按照规定提取三项基金后的可分配利润,董事会确定分配的,应当按合营各方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有关利润分配规定上的差异造成利润分配比例的不确定性,增加了监管的难度。

2、人民币境内划转或直接以现金支付,流向难以掌握,亟需纳入监管范畴。年检过程中发现,个别企业以人民币形式向外方在境内开立的账户内划转利润或直接给付现金。如某零部件公司,2011年向外方分配利润约97万元人民币,已划至外方在境内开立的账户;某电子公司,2011年将200万元外方利润以转账支票的形式支付给外方。对于资金最后流向和用途企业一无所知。由于人民币境内划转和现金支付既不涉及购付汇也没有跨境流出,因此没有在直投系统做备案,造成统计数据失真。加之具体流向不明,不排除流向关联企业或流入房地产、股市以获取投机收益的可能性,由于目前外汇管理法规尚未对此类处置方式做出明确处罚规定,造成此类利润处置方式出现迅速增长的趋势且已成为外汇监管的盲区,因此,急需将此类利润处置纳入监管范畴,防止对经济造成较大冲击。

(二)对策

1、严把外汇登记环节,明确企业性质。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环节的审核,着重审核合同和章程中有关利润分配方面的规定,明确合资或合作企业性质,严防虚假外资流入。

2、完善外汇年检审核项目,实施全方位监测。目前,年检模块对企业所有者权益期初、期末变化过程缺乏有效监管,如果年检工作人员不每家审核、推算,那些非正常处置利润的现象很难被发现。建议外汇年检信息增设《所有者权益变动表》,这样,企业所有者权益期初、期末整个变化过程一目了然,便利工作人员核对,并对利润处置实施全程监测,进一步提高监管效率。 3、健全利润处置相关法规,规范利润处置行为。完善外汇管理法规,从法律层面准确定义利润处置行为的法律属性,完善相应的汇出、投资、留置和划转细则,对外方利润处置情况进行全过程控制。明确规定外资企业不得将分配的利润直接划转到外方股东在境内的个人人民币账户或以现金方式支付,防止外方股东以所得人民币利润在境内从事投融资活动,并细化相应的违规处罚措施。

4、强化外汇指定银行重大事项报告职能。银行作为企业资金划转的直接办理部门,在业务办理中掌握第一手资料。应督促银行切实履行重大事项报告职能,对于资金划转异常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及时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以便实施重点监管。

参考文献:

[1]张宜,张园园,杨俊松.警惕外资企业外方利润长期滞留境内[J].时代经贸(下旬刊),2008,(10).

投资管理案例第9篇

    内容提要: 在国际投资条约自由化的趋势下,一些发展中国家相继接受了ICSID的全面管辖权、宽泛的间接征收定义等自由化条款,给国家的外资管辖权带来挑战。为此,应采取例外规定、限制间接征收等防御性条款,以保障国家基于环境、国家安全等政策的需要对外资实施必要的管制措施。自1998年以来,我国投资条约的内容日趋自由化,研究在BIT中采取适当的防御性规定、避免类似阿根廷不慎放权的教训,是当前我国BITs实践的迫切需要。

    20世纪80年代以来,国际投资规则就呈现出自由化发展的态势。一方面,各资本输入国尤其是一些发展中国家为吸引外资纷纷修改其国内外资法,取消对外资准入的限制,提高外资保护标准;另一方面,以美式BITs为代表的自由化程度极高的双边投资条约开始大行其道,其内容陆续为其他国家间的双边投资条约、区域性多边投资条约所效仿。一些发展中国家为了解决债务危机或出于吸引外资的需要,在BITs中对发达国家的高标准要求相继作了让步或妥协,有的却在实践中“不慎放权,如潮官司”。而发达国家之间的投资条约实践表明,这些自由化内容的投资条约也有贬损国家主权的嫌疑,如在NAFTA体制下,投资争端中有大约60%是由美国投资者对加拿大政府提起的,或者是由加拿大政府对美国政府提起的,某些案例还引起了这些国家各界广泛的关注。自由化的投资条约无疑是对东道国外资管辖权的一种限制,因此东道国必须审慎设计一些针对性、防御性的条款,在投资条约自由化和国家主权之间保持平衡。

    一、自由化国际投资条约与东道国外资管辖措施的冲突

    根据最近国际投资条约的实践及相关案例,笔者认为,对投资条约某些条款的解释存有歧义、某些重要概念范围日益宽泛、投资争端国际仲裁的条件逐步降低等都是引发东道国主权危机的直接原因,具体表现如下:

    (一)关于间接征收的认定

    关于征收的范围,发达国家认为征收包括直接征收和间接征收,由于国际投资条约一般都没有对间接征收作出概念界定,而只进行描述性界定,即“间接征收是具有相当于直接征收的效果的措施”,[1]导致在认定间接征收上存在不确定性。20世纪90年代有关征收的文件和实践表明,发达国家在不断扩大征收的外延,例如,OECD多边投资协议(MAI)的谈判史上曾经有过一个工作报告,报告将与征收具有同等效果的措施解释为:没收、充公、干涉、临时接受、使用和处分投资的方式、干扰、政府管理(即使这些措施并没有影响到投资的所有权)、强制销售等等,虽然MAI谈判最终流产,但这种宽泛的列举表明了发达国家不断扩大间接征收范围的意图。[2]此外,20世纪90年代后期在NAFTA体制下就发生了投资者频频滥用征收的宽泛定义从而挑战东道国主权的案件,如美国Metalaclad公司诉墨西哥案、美国Ethyl公司诉加拿大案、加拿大Methanex公司诉美国案,这些案例表明东道国基于维护环境、公共健康、经济调整而采取的措施都有可能构成间接征收,给国家外资管辖权带来挑战,而这一切也是当时作为发达国家资本输出大国—美国所始料未及的。

    (二)投资者—国家仲裁机制

    在20世纪五六十年生了大量因东道国征收、国有化带来的国际投资争议,其结果是解决国际投资争端的国际仲裁模式应运而生。作为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妥协的代表之作就是1965年《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该公约授予东道国以“逐案审批同意”权、“当地救济优先”权、“东道国法律适用”权、“重大安全例外”权,确保东道国主权及管制外资权力不受侵蚀。但是,近年来在国际投资自由化发展的背景下,一些发展中国家纷纷放弃这四大“安全阀”,赋予外国投资者争议发生后直接出诉权,其结果是发展中国家被诉次数大为增加。[3]而ICSID仲裁还存在片面维护私人财产权的倾向,倾向于裁决东道国承担责任,而置东道国的经济主权于不顾。[4]

    (三)有关公平公正待遇解释的争议

    在国际投资条约中,大都规定有对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给予公平公正待遇的内容,但是各条约对这一待遇的表述并不相同。美式BITs范本将公平公正待遇与保护和安全、不低于国际法要求等联系起来,使得该待遇的范围十分广泛。而发展中国家则不愿将此二者联系。美式BITs的做法为NAFTA所沿袭,在其投资争端案例中,仲裁庭也趋向于对该待遇做出宽泛的解释。

    如在引起广泛关注的Matalclad公司诉墨西哥联邦政府案中,Matalclad公司取得墨西哥联邦政府的危险废物处理设施开发的项目许可,但墨西哥Guadalcaza市政当局宣布该项目所在地是为保护稀少的仙人掌而设的“生态地域”,拒绝发建设许可证并阻止Matalclad公司经营。仲裁庭裁定,由于在要求投资者尽力遵守墨西哥联邦政府关于危险废物处理设施场地的法律过程中,未能给投资者提供透明和可预见的构架,墨西哥政府违反了第1105条(最低待遇标准)的规定。值得注意的是,依据1105条A节的规定,缔约国并不存在向投资者提供透明度的明确义务,习惯国际法上也无东道国透明度义务的要求。[5]所以,该案仲裁庭的裁决引起了广泛的争议,人们普遍认为,随意施加给东道国以投资法透明度义务,并将之作为最低待遇标准的要求,加重了东道国在投资法上的义务,而对公平公正待遇包括最低待遇标准的宽泛解释,势必使得东道国的相关管制法规较易于被认定为违反该待遇,这样就会危及到政府对环境管制的权利。在 NAFFA其他几个案例中,也存在类似问题。如波普与塔波特公司诉加拿大政府案中,仲裁庭认为,NAFTA“公平公正待遇”的权力是依据国际法享有的待遇一语之外的权利,不受“依据国际法享有的待遇”一语的限制;国际法的限制会使外国投资者获得低于国内投资者的待遇,这种待遇与国民待遇原则不一致。而在梅耶公司诉加拿大政府案中,仲裁庭裁定加拿大政府违反NAFFA第1105条(最低待遇标准)的规定在很大程度上是以其违反国民待遇为基础的,并主张“最低待遇标准”比国民待遇的范围更宽。

    笔者认为,在投资条约中,“公平公正待遇”条款的抽象、模糊性使得其具有一种宣示、解释缔约方保护投资意愿的作用,一般并不能直接施加给缔约方具体的权利义务。将公平公正待遇与透明度要求、国民待遇、国际法最低标准联系起来,在国际法上没有获得普遍支持,国际法最低标准本身就是一个含义极为不明确的概念,广大发展中国家都没有接受这一概念,更不愿将之作为衡量公平公正待遇的标准、尺码。 NAFFA的投资争端案件中运用上述弹性的概念和要求来界定东道国是否遵守公平公正待遇,并将之作为投资者提起国际仲裁、索赔的依据,对东道国正常的法律管制措施、正当的外资管辖权利无疑是一种挑战。

    (四)其他争议较多的问题

    东道国在承担BITs下的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义务时,由于涉及的管制措施较多,在判断外国投资者与内国投资者、外国投资者之间是否享有“同等待遇”以及两者是否居于“同类情势”时,需要结合具体事实判断,所以NAFTA下涉及的几个案例都给仲裁庭留下了自由裁量权,也容易引起争议。

    对于外国投资者能否依据“保护伞条款”主张东道国违反了合同义务而应承担投资条约下的责任,国际仲裁庭对此看法不一,ICSID仲裁庭在SGS诉巴基斯坦案中认定,东道国巴基斯坦对合同的违反即产生了该协定所规定的“保护伞条款”所规定的国际义务,但最近仲裁庭的裁决反映出对该问题还有不同看法,如EIPaso诉阿根廷案和BP-Pan American诉阿根廷案的仲裁庭判定,美国与阿根廷的双边投资协定的保护伞条款不能把任何合同索赔都解释为违反国际法。[6]

    二、国际投资条约中防御性条款设置的模式

    为避免国家正常的外资管辖措施被认定为是对投资条约的违反,有必要采取一些合适的方法澄清具有争议的条款,结合投资条约的现有实践以及一些学者的建议,可以在投资条约中考虑设置某些具有“防御性”性质的条款。

    (一)例外条款的适用

    从投资条约的实践来看,为免除国家基于本国安全、重大利益等采取的外资管辖措施被投资者指责为间接征收并诉至于国际仲裁庭的危险,在条约中设置例外条款是最为直接且运用非常普及的安全阀模式。具体说来采取例外条款有以下几种方式:[7]

    1.通过附录规定的例外:许多自由化投资条约在附录中将政府管制措施或者将来可能实施的措施排除在条约规定或某部分规定的适用范围之外。例如中国和西班牙关于促进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议定书就规定了国民待遇的例外,对我国任何现存的与国民待遇不符的措施及其延续、修正不适用于有关国民待遇的规定。这种例外之下的政府措施非常广泛,它既可以将政府的各种管制措施排除在征收、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机制等具有潜在威胁国家外资管辖权的条款之外,还可以保证政府维持、实施或将来实施与投资条约不相符合的措施。一般在附录或议定书中规定的例外,涉及的都是在正文中含有自由化内容、需要逐步放宽的措施。

    2.在条约正文中,通过专门的章节或专门的条款列举某项或某类政府管制措施作为整个条约适用的例外:有的条约列举了税收措施、强制许可措施等,如哥伦比亚的范本BIT第2条第4款就规定:本条约的规定不适用于税收措施。可以作为例外的措施还可以包括政府实施的保护环境、劳工、人类健康等方面的措施,它相对于上述附录所规定的例外,反映出政府对某些具体政策如环境保护方面等加强管制的意图,或者体现政府需要拥有税收等政策的自由掌控权。

    3.以GATT20一般例外为模版的一般例外:东盟自由贸易协定第13条规定:对本条所列措施的实施不得在条件相同的国家之间构成无端的或不合理的歧视手段或构成对投资流动的变相限制,本协定的任何规定不得解释为阻止成员国采取或实施以下措施:(a)为保护国家安全和公共道德所必需的;(b)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

    这种例外方式一般是在自由贸易协定(含投资内容)中,会产生一系列问题,成员国能否将之作为征收行为的借口?什么是判断“无端的或不合理的歧视”的标准?WTO贸易法上的判断标准能否借用?这些问题都还没有明确的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