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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回收优选九篇

时间:2024-03-27 15:09:13

资源回收

资源回收第1篇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完整的先进的废旧商品回收体系的意见》(49号)、《商务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商商贸发187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开展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展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

开展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是发展循环经济和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是节约资源、减少污染的重要举措,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扩大低收入人群就业,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推动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目前,我市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组织化程度低、规模小、设施差、技术落后,部分企业和从业人员经营行为不规范问题比较突出,与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不相适应,建立完整的先进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已成为重要而紧迫的任务。各级各部门、单位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把开展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作为贯彻落实市第十四次党代会、市第十六届人大一次会议提出的“生态立市”战略的重要举措,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实现资源回收最大化和保护环境为目标,在规范整合现有再生资源回收渠道的基础上,依托龙头企业,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有序建设,逐步建成以镇(街道)、村(社区)标准化回收站(亭)为基础、统一流动回收车为补充、规范的分拣加工中心为骨干、区域回收集散市场为龙头、先进的信息化平台为支撑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推动我市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向规范化、规模化、连锁化、产业化方向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再生资源回收与城市总体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协调一致原则;坚持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原则;坚持企业效益和社会效益统筹兼顾原则;坚持统筹规划与分步实施相结合原则;坚持体系建设与规范管理并重原则。

(三)总体目标。力争到“十二五”末,全市标准化回收站(亭)覆盖面超过90%;初步建成再生资源回收行业从业资格培训体系,90%以上从业人员纳入规范化管理;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率明显提高,主要品种回收率达到70%以上;90%以上的再生资源进入指定分拣加工中心或市场进行规范交易和集中处理,基本建立起与地方经济发展相适应、网络完善、布局合理、设施适用、技术先进、功能齐全、分拣处理良好、经营规范、回收高效、管理科学、覆盖城乡的现代再生资源回收体系。

三、工作重点

(一)加快再生资源回收体系设施建设。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方便交售和运输集散、规范管理、绿色环保的要求,根据镇(街道)、村(社区)、物业小区管理和垃圾分类投放要求,按照城区每1500-2000户居民设置1个回收站点、其他区域每2000-2500户居民设置1个回收站点的标准,对现有符合布局要求的回收站点进行标准化改造;对不具备回收站点配置条件的区域,优先与物业管理设施结合,实行“一网多用”,必要时适度配备标准化回收亭。新建居住区应按标准同步建设标准化回收站(亭)或预留摆放场地。体系建设相关企业要对流动回收人员进行整合收编,对编号、标识、着装、计量工具、车辆等进行统一管理。回收站(亭)选址布局应与垃圾回收点统筹考虑,便于分类投放和再生资源集中回收。回收站(亭)、流动回收车与分拣加工中心紧密衔接,由统一标识的封闭运输车辆定点、定时回收运至分拣加工中心或集散交易市场(回收利用加工基地)。要改造提升再生资源分拣加工中心。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回收市场发展需求,以改造提升为主、新建为辅,依托龙头企业现有分拣场所,在城乡结合部区域,通过改造提升或新建7处标准化回收综合(专业)分拣加工中心,承担辖区内回收站(亭)回收物的集中堆存、分拣和初加工处理。要建设再生资源集散交易市场。根据我市产业布局和城市空间发展规划,综合交通、环境、基础设施、地理区位等因素,在荣成市、文登市城乡结合部,规划扩建、新建2处区域性再生资源集散交易市场,建立健全交易、仓储、初加工和信息等综合功能,实现再生资源产需高效衔接。

(二)建立再生资源回收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依托相关组织或承办企业,建立具有再生资源回收信息交换、网上交易、价格、行业统计、企业备案查询等多功能于一体的再生资源信息管理服务系统。通过公共信息平台,实现再生资源产生单位、回收企业、管理部门的实时连接和信息共享。开展网上信息报送和备案,为企业网络回收、预约上门回收创造条件。引导企业利用信息系统实现各连锁回收站点与分拣加工中心网上信息传递,提高企业经营信息化水平。

(三)培育再生资源回收龙头企业。鼓励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相关企业,按照市场规律开展跨地区和所有制兼并重组,整合个体经营户和小企业、流动回收人员,扩大经营规模;切实发挥自身优势,按照回收网点布局要求,通过收购、新建、加盟等方式,不断增加连锁回收站(亭)数量,增强行业竞争力。支持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提高资源分拣、拆解能力和信息化回收水平。引导企业树立品牌意识,开展诚信经营,扩大企业知名度,打造回收行业知名品牌。

(四)推行多元化再生资源回收模式。利用规范化回收站点网络优势,通过改善服务质量,公开收购价格,调动市民主动交售积极性。依托体系建设相关企业统一管理、规范经营的流动回收车,在信息服务平台统一调度下,积极开展上门回收服务。鼓励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与回收企业通过合同约定实行定时、定点上门回收。引导体系建设相关企业,根据居民需求,开展“以旧换新”业务。探索建立废电子产品、废电池、废玻璃等低效益资源回收奖励机制,提高城市再生资源回收率和环境无害化水平。

(五)实施再生资源回收从业人员上岗培训制度。依托大专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对再生资源回收从业人员开展有针对性的业务培训;鼓励行业协会和承办企业开办专业培训机构,根据再生资源回收行业不同岗位要求,开展政策法规及专业知识培训。探索建立再生资源从业人员资格证制度,推行回收从业人员持证上岗,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服务意识和业务水平。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发展改革委、公安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城乡建设委、规划局、环保局、贸易办、城管执法局、供销社、住房保障房产管理局、地税局、工商局、国税局等部门、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的组织协调和督导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贸易办,负责日常联络工作。各市区(含高区、经区、工业新区,下同)政府(管委)也要成立相应机构,切实做好本地区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工作。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为体系建设提供有力支持和保障。

要强化各市区政府(管委)主体责任,制订辖区内回收体系建设的目标、规划以及实施方案,协调解决承办企业回收站点建设用地、网络资源整合等事项,督导承办企业按布局做好回收站点的建设改造,帮助解决回收站点运营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组织对辖区内的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和流动回收人员进行全面规范整顿,推动全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工作顺利实施。

(二)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各级财政部门要利用中央扶持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专项资金,对承办企业新建、改造的标准化回收站点、分拣加工中心和购置的生产运输设备,以及建设再生资源回收公共信息平台、开展回收从业人员培训等项目,给予资金扶持。国土资源、城乡建设、规划等部门要积极协调解决符合规划布局的社区回收亭摆放用地并按有关政策减免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用地,优先安排用地指标。对具备统一标识的运输收集车进出城市及社区,公安交警部门要准予通行,社区和物业管理单位要给予支持并不得收费。要将再生资源回收从业人员培训工作纳入人力资源劳动保障部门的培训计划,给予培训补贴。

资源回收第2篇

一、市概况

自古就是通都,是人员流和物流中心城市,是长江中游重要的物资集散地,曾是中国的“四大米市”、“三大茶市”之一。长江、京铁路是两条大动脉在市区交汇。在全国经济发展格局中,是东部沿海开发向中西部推进的过渡地带,是京、长江两大经济开发带的交叉点,地理位置优越。全市总面积1.88万平方公里,下辖县二市三区一山,总人口472.9万人。市是江南重要的能源基地和工业城市,可利用再生资源非常丰富,是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的重要基地。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市依托便捷的交通条件,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形成了以废钢铁、废有色金属、废纸为主的废旧物资的集散利用地,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提供了良好的基础。

市委、市政府对发展循环经济高度重视。年7月市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市社区再生资源文明回收工程建设实施方案》(府厅发〔〕57号),市再生资源总公司几年来作了艰难探索,先后尝试建设了规范性文明回收进社区样板网点20座。作为湖生态经济区建设的主战场,我市今年又制订出台了《关于印发<市年农村清洁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村发〔〕2号),要求各地加快农村再生资源回收网络建设,采取政府补贴的办法予以回收,最大限度地减少环境污染。

二、市回收行业发展现状与存在问题

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我市大力实施“两区互动、强工兴城、科学发展、奋起赶超”发展战略,全市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与此同时,生产性废旧金属、生活性再生资源、报废汽车、废旧家电、废电子产品、废电池、废玻璃、废农用薄膜等等,均呈激剧增加态势。据不完全统计,年我市再生资源回收量约113万吨,年回收额79000万元,回收率约80%。目前,全市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再生资源集散市场、回收企业、回收站点约1100家,从业人员2790人,但经营者绝大多数是个体工商户。近几年,星子县、德安县、湖口县、修水县、县、永修县、都昌县、瑞昌市、共青城及市在政府的支持下,先后建设了各种功能不一,规模大小不一的再生资源集散市场。欣嘉锐实业有限公司在湖口县投资5.6亿元,建设占地276亩的40万吨废钢专业分拣中心,一期已竣工投入使用,年销售额达5亿元。瑞昌市物华再生资源有限责任公司主要经营废钢有色金属,年销售额近7亿元,目前正投资1.9亿元建设瑞昌市再生资源回收中心和省再生资源瑞昌集散交易中心。

虽然我市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取得了较大发展,但仍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缺少行业发展的地方政策性规定,缺少相应的市场准入制度,致使当前我市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无度。二是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入市门槛较低,无证经营及影响市容现象较为严重。三是多数再生资源回收企业规模小,加工利用手段落后,资源浪费严重。

三、背景分析

(一)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迫切需要。十二五时期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五年,《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明确了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这一主线。同时明确“坚持把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着力点”。随着我国工业化程度的提高和经济快速发展,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对资源的依赖性越来越高,同时生产和生活的废弃物也大量增加,资源的短缺和环境的恶化日趋恶化,已经影响到我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建立现代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将是逐步缓解我国资源短缺状况的有效途径。

(二)建设湖生态经济区的迫切需要。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湖生态经济区建设,大力推进循环经济发展,市委、市政府对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工作日益重视,理顺了关系,明确了主体。作为湖生态经济区建设的主战场,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中明确提出要“按照主体功能区划分和湖生态经济区建设的要求,科学推进生态建设,保护好‘一湖清水’,提高环境承载能力,大力发展绿色经济、低碳经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建设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将有利于改善市乃至周边城市废旧品杂乱丢弃的局面,有利于保护环境,净化空气,改善生态环境。

(三)行业自身发展提升的迫切需要。我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正处在发育成长初期。长期以来,由于缺乏统一的规划和规范的管理,整个行业呈现出无序、混乱的自发状态,不仅抑制了行业自身的发展提升,也有碍于生态人居环境的改善。在这种情况下,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将它们纳入行业的规范管理轨道,就成为引导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提高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效率的关键前提。

四、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惠民生的总体要求,以“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社会参与”为原则,以构建再生资源回收体系、提高回收利用率为核心,以发展循环经济和实现节能减排为目标,转变再生资源回收发展方式,在规范整合和利用现有再生资源回收渠道的基础上,结合市城乡建设发展规划,对回收体系进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规范建设,形成以城市社区回收站点为基础,集散市场为核心,加工利用为目的,点面结合、三位一体的再生资源回收网络体系,逐步提高集散加工能力,促进我市再生资源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五、总体目标

以发展循环经济和实现节能减排为目标,通过试点加快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形成较为完善的再生资源回收、加工和再生利用循环体系,提高回收集散加工利用能力,促进再生资源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建立回收企业和个人的从业资格培训体系,使城市90%以上的回收人员纳入规范化管理;90%的社区设立规范的回收站(点),90%以上的再生资源进入指定的集散市场进行规范化交易和集中处理;主要再生资源品种的回收率利用达到90%。争取在三年内,分阶段逐步建成较为完善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逐步提高再生资源回收率,实现再生资源回收的产业化。

六、项目实施主体与建设内容

(一)项目实施主体

以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项目建设的龙头企业带动,在各级有关部门的支持和推动下,整合社会资源,按照国家标准要求,采用直营、合作、连锁等经营方式,做好以回收站点、集散市场、加工利用项目为重点内容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工作。

(二)建设内容

1.建设区域性再生资源集散市场1个,县级再生资源集散市场4个。规划建设一个集分拣、加工、交易、仓储、物流于一体,由商品展示区、商品交易区、分拣加工区、仓储配送区、配套服务区、培训中心等“五区一中心”构成的区域性再生资源集散交易市场。在瑞昌、修水、永修、共青城等县(市)建设县级再生资源集散市场各1个。

2.建设鄂湘皖再生资源综合利用基地1个(包括废塑料处理区、废纸处理区、废电子电器处理区、报废汽车处理区、废有色金属处理区、废轮胎橡胶处理区、污水处理厂等)、湖口县金沙湾40万吨废钢专业性分拣中心1个、省再生资源瑞昌市分拣中心1个。

3.建设规范回收站点605个(其中回收站180个)。城区每1500-2000户居民设置一个固定回收站点,乡镇每2000-2500户居民设置1个回收站点。每个回收站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每个回收点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4.规范流动收购车辆300辆。每个回收站配置1-2台,实行统一发放、统一规格、统一标识、统一编号的“四统一”管理模式。

5.建设再生资源电子商务信息化平台。开发信息化系统软件,建设信息化公共服务平台,构建市、县(区)、乡镇(街道)三级网络,实行分级管理,服务基地、分拣中心、集散市场和回收站点,实现再生资源信息资源共享。

6.建设再生资源教育培训中心1个。对社会从业人员进行再生资源知识培训及工作研讨,将打造成辐射鄂湘皖的区域性再生资源教育培训及研讨基地。

项目总投资:14.45亿元,由市再生资源总公司、市物资再生利用总公司、欣嘉锐实业有限公司、瑞昌市物华再生资源有限责任公司、黄浦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修水县兴达再生资源有限责任公司等再生资源回收体系项目承担企业按照规范建设。

(三)建设标准

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建设参照国家行业规范《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建设管理规范》、《再生资源专业分拣中心建设管理规范》及《再生资源区域性集散市场建设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

(四)建设进度

实施期限为-2014年,具体分为2个阶段。

第一阶段:年—2012年底在全市建设1个区域性再生资源集散市场、4个再生资源集散市场、405个回收站(点)、流动收购车辆300辆。

第二阶段:2013年-2014年建设再生资源综合利用基地1个、电子商务信息系统、再生资源教育培训中心、200个回收站(点)。

(五)中央资金扶持安排

回收体系建设项目总投资14.45亿元(含信息化建设和人员培训费用),除申请中央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项目资金5000万元和市县财政配套的资金支持外,其余资金由项目企业通过自筹、招商引资、贷款等方式解决。另请安排50万元工作经费给市商管办,用于项目管理和评审验收外,下达资金安排计划时同时拨付启动资金,额度为该项目总额的50%,其余50%待项目建成后,由实施企业提出申请,并通过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组织的验收后拨付。

(六)可行性分析

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是由政府主导,企业市场化运作的一个综合项目,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随着我国工业化程度的提高和经济快速发展,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对资源的依赖性越来越高,同时生产和生活的废弃物也急剧增加,能源和资源瓶颈问题日益凸显,直接影响到我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建立现代再生资源回收体系,提高资源利用率,减少污染和保护环境等方面愈加紧迫。国家也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大力扶持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

2.经济和社会效益非常明显。通过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会显著增强项目承担单位和相关企业的实力。项目建成后,将会形成超过300万吨的物流,五十到六十亿的经营收入,并带来十亿左右的税收。通过规范化经营和管理,能增加2000个就业岗位,并彻底改善从业人员的工作环境。

3.改善生态环境。通过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能显著提升城市品位和改善县乡村环境,从源头上解决废旧物资污染环境和影响市容市貌等问题。对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湖生态经济区建设,保护好“一湖清水”,提高环境承载能力等具有重要意义。

七、组织领导

成立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承担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的具体工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商管办、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建设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执法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供销社、市物资集团总公司等单位领导为成员,统一部署,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商管办,负责我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的日常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是本辖区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的责任单位,由分管副县(区、市)长负责,要成立相应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工作领导和管理机构,主要职责和任务是:

1.负责本辖区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的规划与实施。

2.负责协调落实本辖区内居民小区提供回收站(点)需占用的场地。

3.负责组织本辖区公安、工商等有关执法职能部门对辖区内的废旧物资收购站(点)进行全面清理,确保本辖区无非法收购站点。

4.负责协调再生资源回收体系项目建设企业与县区公安、工商、街道办事处及社区的关系,并及时解决工作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八、保障措施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系统工程建设涉及面广,属于公共服务基础项目,具有一定的公益性,既是一项得民心的实事工程,也是一项城市建设的形象工程。为加快推动全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推动再生资源综合利用,实现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的规范化、产业化发展,制定以下支持政策:

一是明确职责分工,形成合力推荐体系建设。市商管办负责会同规划等部门编制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搞好再生资源网点布局,制定和提出各回收站点的用地和建设的基本要求,培育再生资源回收龙头企业,督促指导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和交易市场建设,争取国家和省级有关部门的支持。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的备案登记和日常监管,督促回收企业做好再生资源回收网点的运营管理。负责建立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专题例会制度,及时沟通信息,通报工作情况。市发改委负责全市再生资源综合利用管理工作和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工作。市公安局负责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治安管理工作,严厉打击收赃、销赃、偷盗等违法犯罪活动;组织再生资源回收市场、回收网点的日常治安和消防检查,指导经营者建立健全治安、消防制度,配合有关部门取缔违法、违规经营摊点。市环保局负责对再生资源回收过程中环境污染的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和环评工作。市建设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将再生资源回收网点纳入城市规划和小区配套建设项目,在用地等方面予以支持。同时要依法查处再生资源回收行业中违法违规建设的行为。市工商局按照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要求,加强对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的登记管理,严格把好市场准入关。申请设立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其场所及选址应当符合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其场地建设和设施配备应当符合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建设规范。市执法局负责对影响市容市貌的违法回收摊点、流动收购车及从业人员的清查管理,对未批准乱搭乱建、占道经营、脏乱扰民的摊点进行查处和清理。市财政局负责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扶持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税务部门按照现行的有关规定,确保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兑现。市供销社、市物资集团总公司配合商管等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做好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工作,积极引导所属回收企业纳入体系建设。

二是加强监管,规范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经营秩序。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大组织协调工作力度。要组织市商管办、公安局、工商局等职能部门成立联合执法队伍,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秩序进行联合整治,进一步规范我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经营秩序,为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打下良好基础。通过检查整治,切实消除安全隐患,不断净化社会治安环境,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检查整治对象为我市再生资源回收企业、个体工商户、无照经营的再生资源收购站(点)。

按照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再生资源行业发展规划,严格网点设置标准,在充分规范整合和利用现有的再生资源回收网点的基础上,合理布局,规范建设好社区回收网点。对现有的证照齐全的回收站点进行整合、规范。符合标准条件的,可由承办企业以连锁、合作等形式吸收为社区回收网点。对无证或证照不全的回收站点,坚决取缔。

二是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在资金、土地、税收、交通等方面给予支持。市财政连续三年每年拨付1000万元的资金,采取以奖代补、贷款贴息和财政补助的方式,用于支持再生资源回收体系配套建设,各县(市、区)也要对本辖区内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中的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给予一定数额的配套资金;对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综合基地和集散交易市场的用地,要纳入城市规划并在用地上给予支持;对设立的社区回收站点,社区居委会及物业管理部门要在场地等方面积极给予支持和配合;对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予以享受税费优惠;对用于城区内再生资源回收网络的运输车辆,给予享受城市环卫运输车辆的同等政策。

资源回收第3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在利用、整合和规范现有再生资源回收渠道的基础上,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规范建设,形成以回收站点为基础、分拣中心和集散市场为载体、综合利用为目标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推动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向规模化、连锁化、产业化方向发展。

二、目标任务

通过构建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完善再生资源回收政策措施,形成再生资源回收促进机制,将城市90%以上的回收人员纳入规范化管理,在90%以上的社区设立规范的回收站点,90%以上的再生资源进入指定场所进行规范化的分拣加工和集中处理,再生资源主要品种回收率达到80%。

三、建设重点

1、回收站点。由回收点、回收亭和中转站组成,负责收集居民交售和生活垃圾中的可再生资源。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方便交售、绿色环保”的原则,结合街道管理、社区管理、小区物业管理和垃圾分类投放管理实际,城区每2000户、乡镇每2500户居民设置1个回收站(亭),以镇驻地为中心建设1个中转站。

2、分拣中心。分拣中心是对除危险废物和严控废物以外的再生资源进行集中分拣、简单加工、资源分流的固定场所。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市郊区建设1处分拣中心。分拣中心占地20亩以上,要符合环保、安全和消防等规定,与居民区相对隔离,便于运输,避免造成二次污染。

3、集散市场。集散市场是以回收站点和分拣中心为基础,按照再生资源分类标准、品质状况,进行集中分拣、加工、交易、仓储、物流的固定场所。拟定在胶河疏港物流园区规划建设集散市场,占地不少于200亩,由商品交易区、分拣加工区、仓储配送区、商品展示区、配套服务区和培训中心“五区一中心”构成。

4、车辆配置。按照有关要求配置提供上门收购服务的车辆,以及承担将回收站点再生资源运送到分拣中心和集散市场的车辆。

四、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镇(街区)、商务、发改、财政、经信、公安、工商、规划、建设、国土、城管、供销联社等部门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负责全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各项工作。各镇(街区)也要成立相应机构,协调解决项目建设用地、资源整合等问题。市区再生资源回收亭建设场地由各街区无偿提供。具有统一标识的流动收购车进入社区及居民居住区提供收购服务,公安、城管等部门准予通行,社区和物业管理部门给予支持,不得另行收费。

2、明确职责分工。商务部门负责制定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规划,拟订政策,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再生资源回收政策,加强对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管理,引导、规范和扶持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并会同规划部门统一规划再生资源回收市场布局。公安部门负责再生资源市场的消防、治安、流动人员登记管理,依法打击盗窃、销脏等不法行为。工商部门按照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要求,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和再生资源交易市场的工商登记及监督管理。城管部门负责对影响市容市貌的违法回收摊点、流动收购车进行清理整顿。规划部门负责制定再生资源回收体系专项规划。环保部门负责对再生资源回收过程中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税务部门按有关规定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市供销社负责建设项目的具体落实,督促承办企业实施项目建设。

资源回收第4篇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再生资源的回收经营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储存、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报废汽车、废旧电器及电子产品、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等物品的回收,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公安、工商、城管、环保、城管执法、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再生资源回收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商务、公安、工商、城管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工作。

第五条再生资源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自律规范,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研究制定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相关技术规范。

再生资源行业协会应当接受商务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并协助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经济、城管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杭州市产业发展导向目录》规定的产业发展政策,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发展状况,编制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产业布局及发展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各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产业布局及发展规划,确定本辖区内再生资源回收点的设置。

第七条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设置技术规范,由市商务主管部门按照其不同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

第八条市、区人民政府鼓励单位和个人积攒出售再生资源,鼓励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深入社区、农村开展回收经营,鼓励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开展再生资源回收处理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推广。

第九条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符合规定的税收优惠条件的,按有关规定经认定后由税务机关予以税收优惠。

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设立再生资源回收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新设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或者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变更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范围的,应当按照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产业布局及发展规划、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设置技术规范的规定,征求同级商务主管部门的意见后予以登记注册,其经营范围中应当注明是否包含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

第十一条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持营业执照向所在地的区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并领取备案证明。经营范围包含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的,还应当向所在地的区公安机关备案。

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工商管理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进行备案。

各区商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应当将备案情况按月分别上报市商务主管部门、市公安机关。

第十二条从事再生资源回收,应当符合治安、消防、环保、市容环卫和安全生产等管理规定,并依法办理相关的行政许可手续。

第十三条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得回收下列物品:

(一)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

(二)有赃物嫌疑的物品;

(三)不能证明合法来源的废旧市政公用设施;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回收的其他物品。

第十四条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在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废旧市政公用设施时,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出具的证明和清单,并如实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出售单位的名称,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和收购时间。

对收购个人捡拾的生产性废旧金属、废旧市政公用设施,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应当对出售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和收购时间如实进行登记。

回收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市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再生资源收购信息管理系统,逐步实现再生资源回收的实时监控。

第十五条再生资源流动回收人员及其运输工具实行统一标识管理,具体办法由市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市公安、城管、城管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再生资源行业协会应当组织对再生资源回收人员进行培训。再生资源流动回收人员应当参加培训,具备必要的再生资源回收知识。

第十七条企事业单位产生的再生资源,应当出售给再生资源回收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其中生产性废旧金属只能出售给具有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经营范围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

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单位需要处理报废的市政公用设施的,应当出售给具有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经营范围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从事废旧市政公用设施回收的企业名录,由市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市公安、城管等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公告。

通过拍卖方式出售再生资源的,拍卖人应当查验竞买人的营业执照。未办理工商登记或者登记的经营范围与所拍卖的再生资源不符的,不得参加竞买。

第十八条生产企业在生产中需要以再生资源为原料的,应当向经工商登记注册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采购,不得向未经工商登记或者超出核准登记经营范围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采购或者非法自行收购。

第十九条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回收再生资源时,发现有出售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以及来源不明的市政公用设施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收购、处置生产性废旧金属或者市政公用设施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

第二十条再生资源回收企业运输或者委托他人运输废旧市政公用设施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应当列明运输物品的品种、数量、运输目的地等事项。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对运载废旧市政公用设施的车辆、船舶进行查验。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在管理过程中发现违法运输废旧市政公用设施的,应当及时通报所在地公安机关。

第二十一条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回收、储存、加工处理再生资源过程中,应当遵守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和环境保护的管理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第二十二条未经工商登记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或者擅自从事废旧市政公用设施回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再生资源回收企业、个体工商户有严重违法回收行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三条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领取营业执照后未按本办法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机关备案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废旧市政公用设施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登记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将生产性废旧金属、废旧市政公用设施出售给未经工商登记或者核准登记范围不包括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经营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以再生资源为原料的生产企业向未经工商登记或者超出核准登记经营范围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采购再生资源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收购时发现有出售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以及来源不明的市政公用设施,未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所称生产性废旧金属,是指用于机械制造、建筑、铁路、通讯、电力、水利、油田、国防及其他生产领域,已失去原有使用价值的金属材料和金属制品。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具体名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废旧市政公用设施,是指因自然损坏或者人为损坏而产生的市政公用设备、仪器、雕塑、电缆、通信设施及其它物资。

资源回收第5篇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快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体系建设,推动再生资源综合利用,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商务部、建设部《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年第8号)和商务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商商贸发〔〕187号)的精神,特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规划依据

1.《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

2.《商务部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3.《商务部关于加强再生资源回收体系的指导意见》;

4.《商务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5.《商务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

6.《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7.《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

第三条规划范围

规划范围:市行政区划范围,面积约为1.82万平方公里。规划对象包括再生资源综合利用基地(园区)、交易市场、分拣中心、回收站(点)、回收亭、流动回收车等。

第四条规划期限。

第二章指导思想与规划原则、发展目标

第五条指导思想

紧紧围绕国家关于建设节约型社会和发展循环经济的要求,在充分规范整合和利用现有再生资源回收渠道的基础上,合理布局,规范建设。优化回收网点布局,发展现代物流业,提高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质量和水平,构筑回收网点建设与经济建设、城市建设同步发展的格局,促进再生资源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六条规划原则

1.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既要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又要加强政府政策引导和宏观管理作用,逐步形成政府引导支持、企业投入、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发展机制。

2.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按照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要求,依据再生资源产废量、人口分布、交通状况、环境保护等优化网点布局,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

3.保护环境、便民利民。各类回收网点设置既要方便购销、又不得影响市容市貌和城市环境,确保合理的服务半径,方便交售、便于运输。

第七条发展目标

经过五年时间,初步形成以城市社区回收网络为基础,集散交易市场为核心,加工利用为目的三位一体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使90%以上的社区建立再生资源回收站(点),90%以上从业人员纳入规范化管理,所有再生资源进入指定的集散市场进行规范化交易和集中处理,90%以上再生资源得到回收利用,基本消灭二次污染,逐步形成网点布局合理、回收方式多元、功能健全完善、管理科学规范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实现再生资源回收、加工和利用的集约化和产业化。

第三章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内容

第八条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包括再生资源综合利用产业基地、集散交易市场、分拣中心、回收站(点)、社区回收亭、流动回收车、再生资源信息平台等七部分内容。

第九条综合利用产业基地

通过行业布局调整和传统产业整合升级,打造具备再生资源综合利用和精深加工为一体、产业化、生态化、可持续的综合产业基地。规划在高新区千河工业园占地面积171亩,建设我市西部丰茂再生资源综合利用产业基地,形成再生资源综合利用,精深加工运营管理规范的回收利用产业基地,充分发挥其信息技术、培训服务、示范引导作用,推进再生资源回收集约化、规模化和产业化。

第十条区域集散交易市场

按照经济发展需要和城市总体规划,建设再生资源集散交易市场,用于集中回收、交易、初加工社区回收站(亭)、流动回收车回收的再生资源。市场应具有商品交易区、分拣加工区、仓储配送区、商品展示区、配套服务区和培训服务中心“五区一中心”的综合服务功能。规划建设再生资源集散交易市场两处,一处在陈仓大道底店路口,占地100亩,另一处在金河工业园区,占地面积300亩。

第十一条分拣中心

按照新建与改造、综合与专业相结合的原则,规划建设集中对再生资源进行分类、挑选、清洗、破碎、切割、拆解、打包等简单加工处理的分拣中心,实现交易市场和再生资源加工企业的有机衔接。分拣中心具有完善的交易区、分拣区和储存区,实现有色金属、黑色金属、废纸张、废玻璃、废橡胶及其他类物品的分类存储。在城区及九个县分别规划建设占地20-200亩以上的专业或综合加工分拣中心11个。

第十二条社区回收站(亭)、流动回收车

遵循统一规划、安全环保、规范服务原则,在大型社区和人口密集地区,以社区居民数或住户数为依据,设置再生资源社区回收站和回收亭;在居住分散的社区设置从属于回收站(亭)的流动回收车,统一管理,构建城市再生资源最基层的回收网络。

1.回收站(点)

回收站(点)原则上每个行政区域、大型社区或居委会设立一个回收站(点),即常住人口平均每10000人设立一个回收站(点),经营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

2.社区回收亭

社区回收亭以居民户数为依据,每1000—1500居住户(常住人口5000人)设置一个回收亭,每个回收亭10—15平方米,服务半径500—800米。

3.流动回收车

流动回收车是从属于回收站(点)的流动业务网点,主要为不适宜建固定回收亭,居住分散的社区提供废旧物资回收服务。每个社区或居住点常住人口2000人左右设置一辆流动回收车,全市规划设置898辆。通过对现有流动回收车整治规范,实现统一外观,统一车型,统一标识,统一制作,统一编号和规范管理。

第十三条再生资源信息平台建设

建立再生资源数据统计、供求信息、市场监测分析、行业规范管理、政策、政府监管系统等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建立畅通的政府与企业、企业与企业的信息交流渠道。规划由市丰茂物资利用有限责任公司投资建设市再生资源信息平台,为回收站(亭)、交易加工中心、回收企业、工商企业等提供信息服务,主要包括远程监控,远程回收数据登录交换、电子记账、电子支付、电子统计系统等,并与全国再生资源信息网点链接,为客户提供信息、预约回收、网上交易等全方位信息化服务。

第四章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

第十四条再生资源回收及循环利用,是一项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的系统工程,要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配合推动、社会积极参与的原则,建立领导协调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协作,形成合力,扎实推进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

第十五条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是“十二五”经济发展规划中重要的专业规划,各县区政府和市级相关部门要把《规划》实施作为一项重要职责,结合各自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推进,确保取得实效。

第十六条加强政策支持,制定和完善促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发展政策措施,对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建设项目实行用地优先安排,地价适当优惠等政策,并对税收地方留成和财政规费给予减免,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第十七条大力培育龙头企业,支持、引导龙头企业通过资产重组、兼并、联合等方式,进一步壮大规模,提升经营能力。积极鼓励龙头企业通过连锁经营等方式,加快推进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

第十八条强化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监管,各级商务、发改、公安、工商、城管、环保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整顿废品回收市场,规范企业行为,清理不符合《规划》的回收站点,建立和维护良好的回收利用秩序。

第十九条充分发挥舆论导向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和途径广泛宣传政策法规,把再生资源回收变为全民自觉行动,在全社会形成节约资源的良好氛围。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生效。

资源回收第6篇

1晓南矿储量概况

晓南井田位于铁法矿区东南部,南北走向长5.35km,东西宽约4.2km,总面积约22.5km2。晓南矿1980年9月投产,设计年产量90万t/a。1990年改扩建生产能力为150万t/a的现代化矿井。1983年开始引进综采设备,1987年矿井全部实现综合机械化采煤,1989年末产量突破208万t,2002年原煤产量达到投产以来最高的248.9万t。矿井从1990至今连续23年实现了稳产高产。现在上水平生产采区已基本步入残采阶段,如何最大限度提高资源的回收率,增加矿井服务年限对于开采33年的老矿显得尤为重要。

2提高资源回收率的措施

为了提高矿井资源回收率,实现矿井精采细采,晓南矿根据实际地质情况,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

2.1加强矿井设计工作,改进回采工艺,提高矿井资源回收率。西三采区707工作面经优化后,将原设计中的西三采区711、西三采区712两个工作面合并为一个工作面(W3-707工作面),取消了保护煤柱的留设,回采期间采用过旧巷的技术,多回收煤炭资源6.1万t。西三采区710工作面掘进过程中先后遇见5条断层,由于断层走向不稳定,工作面切眼数达到了4个,两顺采用非平行布置,边采边增(减)液压支架,多回收煤炭资源4.5万t。通过技术论证,新掘一条辅助巷道,又多回收煤柱资源10.5万t。SE1405工作面掘进过程中遇5条断层和一条60m宽的冲刷带,开切眼数增加到3个,并经过设计优化,新掘一条回风辅助巷道,多回收煤炭资源5.8万t。通过上述设计修改,虽然给掘进、回采增加了一定困难,但最终可多回收煤炭资源41.9万t,提高了矿井资源回收率。增加了矿井经济效益。

2.2布置不等长工作面或者“拐把子”工作面。西三采区W3-710工作面受两侧断层影响,为了多回收井田边缘三角煤,布置3个拐把,最小开切长度只有90m,而且运顺采用折线布置。西三采区W3707-1回顺、开切采取沿断层走向布设,提高了矿井回收率。

2.3转角采煤工艺的应用。西三采区W3-707工作面是由原设计为W3-711、W3-712、W3-707三个独立工作面而布设的转角开采的大型工作面,通过应用转角开采工艺,不但减少了一次搬家倒面,还多回收煤炭1.5万t。

2.4加强地质工作,减少各种煤柱损失煤量。西二采区901工作面掘进过程中,巷道实见资料与原地质钻孔资料有较大出入。为此,我矿决定采用钻孔测井资料作为设计依据,及时对原工作面设计做出修改,增设了西二采区900工作面,多回收煤炭资源15.0万t。西二采区900工作面开切眼掘进过程中实见FW2-5号断层,根据实见资料,准确的推测断层的尖灭位置,修改原设计,更合理的布置了开切眼,多回收煤炭资源1.50万t(如图1)。SE1405工作面回顺掘进过程中实见FE1-10号断层,根据实见资料,准确的推测断层的尖灭位置,修改原设计,更合理的布置了回顺,多回收煤炭资源1.30万t(如图2)。图1西二900工作面开切眼布置图图2SE1405工作面回顺N1-1405工作面受边界断层影响,把工作面布置在两个断层之间,存在很大的风险,如果工作面不能成功将会影响整个矿井的接续,为此地测部门加强此处地质分析,利用可利用的地质探测手段,最终成功圈定了60万t的综采工作面。

2.5利用残复采技术,回收丢弃块段。晓南矿西三采区由于历史原因,四层没有开采,而下方的七层已经回采完毕,近几年由于煤炭的开采强度增大,矿井储量越来越少,为了增加矿井的服务年限,晓南矿对四层丢弃的块段进行了复采试采,最终成功的开采了两个工作面,多回收煤炭72万t。

2.6利用刨煤机开采,提高煤炭回收。截止2013年末,晓南矿可采储量是3534.2万t,其中薄煤层可采储量1517.5万t,晓南矿从2002年开始利用刨煤机开采,到2013年末已成功开采7个刨煤机工作面,回收煤炭278.5万t,提高了煤炭资源的回收。

2.7小煤柱开采,煤炭回收率显著。晓南矿至投产以来一直以工作面小煤柱开采为原则,工作面阶段煤柱一般3~5m,其它矿井阶段煤柱多在8~10m。投产33年来,回采工作面为127个,按比例计算:127工作面总数×700m工作面平均长度×(2.434-2#煤平均厚度+3.077-2#煤平均厚度)/2×(8~10m-3~5m)煤柱差值×1.65容重≈201万t。可以说201万t相当于晓南矿目前11个月的产量,小煤柱开采对提高煤炭回收率有着显著的经济效益。

3结论

3.1提高资源回收,必须从地质、设计、采煤入手,各专业人员紧密配合。煤炭是不可再生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有限的煤炭资源,具有非常重要的战略意义和经济利益。晓南矿以珍惜资源作为一项生产经营方针,制度上从严从细,现场上严格管理,加大了科技投入和必要的生产投入,并配备了精干的资源管理队伍,从而不断提高资源回收开发利用水平。

资源回收第7篇

一般情况,含钼的废催化剂、生产钼酸铵的废水、废钼金属制品及其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料都是钼资源二次利用的主要材料。

1.焙烧一碱浸法

对于在废催化剂中以硫化物存在的钼,一般采用焙烧浸出工艺。这种工艺,也因浸出剂的不同而有所差别。焙烧—NaOH浸出法,焙烧—Na2CO3浸出法,焙烧—氨水和NHNO浸出法是目前焙烧—碱浸法中常用的三种钼资源回收工艺方法。焙烧一碱浸法在焙烧过程不需要添加其他试剂,操作简单,对焙烧设备腐蚀较小,对环境影响小,是钼回收率较高的回收工艺,但是过程中温度不宜过高,不然会导致钼的挥发,降低有效回收率。

2.焙烧一水浸法

采用碳酸钠、Na2O2等作为添加试剂,与粉碎的废催化剂混合焙烧,将产物与水中混合搅拌浸出过滤,进行酸处理得到钼酸,再焙烧得到MoO3。这种方法优点是在过程中可以直接缺钼的氧化物,媒介为水有效的控制了成本。但是与此同时由于添加试剂,从而加速了对设备的腐蚀,对环境污染也有影响。

3.加压浸出一萃取法

加压碱浸一萃取工艺,由于它对钼的萃取率高达99%以上,也被广泛应用。主要方法是将铝基钼钴废催化剂(球磨后)和水、Na2CO3一起混合制成矿浆,在压釜内进行升温进行充足反应并过滤,浸出液进行酸化处理,在用N235作萃取剂,经3级萃取,以取得高效的回收率。

4.活性炭吸附提纯法

炭吸附法是一种对重要金属提纯和集中的工艺,活性炭吸附提纯法大多在钼酸钠的提纯上,并有着不错的效果。

5.溶剂萃取法

钒贵重金属常存在于含钼废催化剂中,为获得钒贵重金属,溶剂萃取法受到青睐。近些年,分离钼和钒等其他金属的溶剂萃取法得到了许多研究人员研究开发。

二、钼资源行业的发展

我国钼的冶炼和钼冶炼厂兴建,要追述到五十年代末,在之后的发展中,对钼冶金行业逐渐开始向深加工靠拢。到了八十年代,由于技术和设备的引进,经过不断的发展,我国钼行业也形成了开采、冶炼、加工完整的钼行业体系,适应了国内外对钼制品的需求。近些年,我国钼产量稳定发展平稳上升。在2012年的年产量比2011年增长16.93%。我国也逐渐成为钼产品消费大国。据国际钼协(IMOA)统计,我国2012年钼消费已经达到83098吨,位居首位。我国政府也就矿产资源优势利用情况,自2007年6月18日起对钼进行统一管理,实施出口配额许可证,每年定期公布钼的出口总量,2014年钼和钼制品的第一批出口额为25146吨,占全年钼总配额的70%。此外,我国政府已经将钼纳入稀有金属指令性生产计划中,2011年钼精矿(含钼45%)指令性生产计划20万吨。

三、对钼行业的展望期许

资源回收第8篇

1.1冷却机料层厚度

冷却机的料层厚度是影响余热回收与利用的重要因素。料层厚度是由加热前加入容器中的体积来控制,它对烧结矿冷却介质最终温度和冷却速度有一定的影响。在冷却风速不变的情况下,随着料层厚度的增加,单位时间内烧结矿的质量流量增加,生产效率相应提高,同时出口烟气的平均温度增加。研究表明[14],料层厚度每增加0.1m,出口烟气平均温度升高10℃,且料层冷却的均匀性和温度的稳定性随料层厚度的增加而增加。因此,采用厚料层烧结不仅可以增加烧结矿的机械强度,提高烧结矿的质量,还可以通过料层的自动蓄热功能减少能源的消耗,最关键的是提高了出口烟气的平均温度,提升了余热资源的有效利用率。然而,料层厚度的增加会导致料层总阻力的增大,工序对设备的技术要求也相应的提高,如鼓风机的供电量增加,烧结冷却机的耐高温、抗腐蚀性能提高。因此,在工艺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综合实际情况选取适当的料层高度可以更高效的回收与利用烧结余热。目前国内360m2以上烧结机的料层厚度约1300~1500mm[15]。

1.2冷却机进口冷却风温

冷却机进口冷却风温不仅影响烟气温度的波动幅度,而且影响余热的回收与利用。随着入口冷却风温的增加,出口烟气的平均温度增加。研究表明[16]:当入口冷却风温为50℃时,经热交换后的介质温度比常温升高15℃;当入口冷却风温为120℃时,介质温度比常温升高45℃。因此,提高冷却风温能有效的控制并稳定烧结余热的总回收量,还能提高出口烟气的平均温度,有利于余热的回收与利用。现场多采用热风循环的方式提高入口冷却风温,即把经过热交换后的介质通过热废气循环风机强制循环,达到既能减少粉尘排放量又能提高余热回收利用率的双重效果。

1.3发电附属设备

增设发电附属设备,可将高温废气采用动力回收的方式转换成电能,最大限度的利用余热资源,有效提高烧结余热的回收与利用。烧结矿在冷却机上产生大量的高温废气,将这些高温废气经引风机带入锅炉,利用锅炉中的水作为载体进行热交换产生蒸汽,再通过蒸汽推动汽轮机转动从而实现发电机发电[17-18]。发电附属设备工艺流程可分为废气回收与循环系统、锅炉系统和发电系统三个部分。废气回收与循环系统的功能是将冷却机烟罩内的高温烟气由引风机引到余热锅炉内;锅炉系统内的高温废气通过热传递的形式将热量传给水形成蒸汽,是整个工艺的核心部分;发电系统由汽轮机和发电机组成,完成蒸汽热能向电能的转变[19]。锅炉受热面应采用小温差换热原理进行布置,使高温与中、低温废气分布在余热锅炉的不同位置,再对不同温度的废气进行梯级利用。冷却机产生的高温废气进入冷却机余热锅炉上部,再依次通过高压、低压过热器,经放热后产生中温中压、低温低压过热蒸汽;烧结机产生的中温废气被送入热管余热锅炉,产生的低温中压过热蒸汽在补燃室加热后,和冷却机余热锅炉中温中压过热蒸汽一同进入余热锅炉中部,对高压蒸发器进行加热并作为主汽进入汽轮机;另外,低温废气被送入余热锅炉下部,作为补汽进入汽轮机补汽机,与主蒸汽一同推动汽轮机转动,从而实现发电机发电。因此,可通过建立合理的发电附属设备实现高温废气热能向电能的转变,提高烧结余热的回收与利用。

1.4热风烧结

增设热风烧结装置有助于提高余热回收与利用,使烧结工序的节能减排效果更加显著。热风烧结是将集气热风罩和自流式热风管道装置安在烧结机点火器后面,所收集的烧结烟气经保温和除尘后抽入矿料层来进行烧结的工艺[20]。目前,用于热风烧结的废气温度可达300~1000℃。集气热风罩的长度约为烧结机有效长度的三分之一,该风罩不仅能高效回收烧结烟气,而且能合理分配风罩下负压,控制吸入的冷风量来保温废气。应用热风烧结工艺有诸多优点:①可将热风的物理热带入矿料层,通过顶替燃料的燃烧热来减少固体燃料的消耗量,当使用400~600℃热风烧结时,固体燃料可节约5%~10%,总热量消耗减少6%~9%[21];②可提升矿料层上层的烧结温度,增加上层的高温带宽度,克服了普通厚料层烧结工艺中上、下层温差过大,温度分布不均匀的问题;③由于抽入热风烧结,上层矿料受长时间高温作用而冷却时间延长,有利于生成液相并析出结晶较完全的矿物晶体,从而减轻了因急冷产生的内应力,增强了烧结矿的强度;④在减少固体燃料消耗量的同时,烧结气氛受到影响使还原区相相对减少,在保证强度不变的情况下,降低了FeO的含量,达到了改善烧结矿还原性和提高烧结矿品位的效果。综上,采用热风烧结工艺可提高余热回收与利用率,降低能源消耗,提高烧结工序的生产率及综合经济效益。

1.5漏风

烧结工序漏风是影响余热回收与利用的主要因素,研究表明,烧结工序的漏风率高达30%~60%[22],因此,如何有效的控制漏风是余热高效回收与利用的重点。烧结工序漏风包括烧结系统漏风和冷却系统漏风两部分。其中,烧结系统漏风主要指烧结台车和烟道缝隙中窜入外界气体,导致烧结烟气温度下降,烟气除尘、脱硫负荷和引风机电耗增加,影响烧结烟气余热的回收与利用;而冷却系统漏风主要是指冷却废气经过冷却机和集气热风罩之间的空隙流到外界,导致气固换热效率降低,冷却废气品位降低,影响冷却废气的回收与利用。由于矿料层越厚,料层总阻力越大,导致烧结风箱的负压增大,漏风率升高,为了降低烧结系统的漏风率,应对烧结机结构进行优化设计。烧结系统漏风位置主要有:烧结台车本体、台车头尾密封与底部间隙、台车侧梁与风箱滑道之间、相邻台车的接触间隙等[23]。改进烧结机的密封结构,将台车与栏板制成复合的迷宫结构,以防止栏板在交变应力的作用下变形而漏风;在烧结机头尾处安装全金属柔磁性密封装置,相比原有的弹簧密封装置能较好的减小密封板和台车底部的间隙;采用无铆接板簧滑道密封改进烧结机滑道系统;同时,精准的安装和定期的维护,可将漏风率降到最低。因此,采用合适的密封材料和合理的密封结构设计是降低漏风率的重要手段。传统的冷却系统是卧式结构,其漏风位置主要有风箱与冷却机之间的缝隙和冷却机与集风罩之间的缝隙两处,这种结构难以避免漏风,也致使冷却废气品位降低影响余热的回收与利用。将冷却机的卧式变为立式,即罐式冷却结构[24],是解决漏风问题,实现余热高效回收利用的新途径。罐式冷却采用密闭的腔室冷却烧结矿,且罐顶设有水封槽密封罐体,可将漏风率降到最低;烧结矿和冷却空气通过逆向换热提高了换热效率,使得冷却废气的温度趋于稳定,提高了冷却废气的品位;同时,罐体采用定位接矿,可降低粉尘的排放,达到环保的效果。因此,采用罐式冷却结构可以从根源上解决冷却系统的漏风问题,同时保证冷却废气的高品位,有利于余热高效的回收利用。

2结论

资源回收第9篇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工作,规范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防止资源流失,保护环境,实现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和*省商务厅等六厅局《关于印发我省贯彻〈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商发[20*]265号文件)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或部分失去原有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及处理,能够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再生资源包括:废旧金属材料及制品,报废的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旧车船及其拆解品,废旧电子产品,废旧木材及木制品,作废旧物资处理的仓储积压物品、残次品,废旧塑料、废纸、废棉麻、毛发、杂骨、废玻璃、废橡胶及其制品等。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产生再生资源的单位,均应遵守本细则。

第四条再生资源回收应当有利于资源节约,节能减排,发展循环经济,防止环境污染,有利于改善城市容貌,方便群众生活,有利于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第五条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环保回收、集中交易的原则,鼓励依法经营、连锁经营、公平竞争,培育支持龙头企业建立规范的再生资源回收网络体系,提高再生资源回收率和利用率。

第二章监督管理

第六条商务主管部门是再生资源回收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再生资源回收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发展规划,将其列入商业网点建设规划。

市商务局再生资源管理办公室负责本市再生资源日常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研究提出促进再生资源发展的政策,组织实施再生资源利用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和产业化示范。将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作为发展循环经济建设和节约型社会的重要内容,负责争取中央、省专项基金,支持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

*部门依照本细则及有关法律规定,负责对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的治安管理,依法查处违反规定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案件,严厉打击盗窃、销脏等违法犯罪行为。

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细则及有关法律规定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登记管理和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内的监督管理。

税务部门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对再生资源经营行业依法进行征管,落实再生资源经营税费减免扶持政策。

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城乡建设规划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征求相关部门意见,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网点、交易市场规划建设的监督与管理,并将再生资源回收网点、交易市场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环保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细则,负责对本辖区再生资源回收站点、交易市场和加工企业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对违法设置再生资源回收网点、交易市场、加工场地,对无证流动收购、随意堆放物资、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整顿或取缔。

国土资源部门依照国家有关土地法律法规和本细则,负责落实再生资源经营用地扶持政策。

第七条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协调相关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试点实施方案》,做好辖区内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指导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经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再生资源回收市场开办者组建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协会。

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协会实行自律性管理,依法履行协会职责,接受再生资源管理部门指导。

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协会依法制定并监督执行本行业规范,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回收行业管理

第九条商务部门按照《*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试点实施方案》会同市发展改革、*、工商、环保、城管执法、城乡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编制再生资源行业发展长远规划,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布局定点规划,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组织实施,并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行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条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符合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网点建设规划,并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一条设立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应当符合本地区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长远规划,并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备案。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除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机关备案。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前款所列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县级人民政府*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场地不得设在城区以内和机场、铁路、军事重地、国道、一江两岸、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500米范围内,经营场地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城市规划和环境保护要求,并采取绿化、美化措施,不得影响城市市容。

第十五条坚持政府引导,企业实施,市场化运作,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方便群众,绿色环保的原则,按照《*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试点实施方案》,由回收体系建设龙头企业以资金和生产为纽带,整合规范现有回收站点,建立覆盖城乡、社区、住宅小区,经营规范的绿色回收站(点),实行统一标识、统一着装、统一价格、统一衡器、统一车辆、统一管理,采取上门及网上收购等多种方式进行回收,形成网络化回收格局。加强对“走街窜巷”回收方式的规范管理,由回收体系建设实施企业投放统一编号、标识的全封闭流动收购车进行回收。

第十六条严格实行站点废旧物资限时存放制度,避免造成二次污染。再生资源临时回收站(点)存放的回收物品,必须进场、入室(含覆盖)、无外溢、无渗漏、无明显臭味、无占道堆放现象,不得露天存放,并保证周围环境的卫生、整洁,当日回收的物品必须在当日20时至24时内运离回收站(点)。

第十七条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应按照*机关的要求安装监控设备,保存资料。

第十八条在城市建成区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流动收购人员必须到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佩戴商务主管部门监制的统一《从业标识》后,方可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

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实施企业应当为已登记备案的流动收购人员提供统一标识、统一编号的再生资源封闭式流动回收车。

第四章回收经营管理

第十九条再生资源回收采取上门收购、流动收购、站点收购、网上回收等方式,方便城乡居民和企事业单位交售积攒的再生资源。工业生产和城市建设、拆迁过程中产生的生产性废旧金属应当直接交售给已在工商注册登记、备案的回收经营企业。

第二十条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及流动收购人员不得回收下列物品:

(一)枪支、弹药、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各种危险品;

(二)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及医疗废物;

(三)无合法来源证明的铁路、公路、石油、电力、电信、通讯、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供排水管网井盖、水篦等公用设施、消防设施等专用器材;

(四)*机关通报寻查的涉案物品或者有涉案嫌疑的物品;

(五)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回收的其他物品。

第二十一条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和流动收购人员在回收过程中发现*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出售禁收、盗窃和有赃物嫌疑物品的,应当立即报告*机关。

第二十二条经营者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应当查验来源证明,并对出售单位或个人的名称和经办人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以及出售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如实进行登记。

第二十三条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从事报废汽车回收经营的,应当符合国务院《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

第二十四条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场地设置实行统一规划,再生资源回收过程中运输、加工、处理,不得影响周围单位和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第二十五条跨行政区域转移再生资源进行储存、处置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办理行政许可。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持证许可的再生资源跨地区流通,不得违法查扣持有合法经营手续的再生资源及其运输车辆。

第二十六条标注统一编号标识的再生资源流动收购车和标有统一标识编号的再生资源专用运输车辆可按规定在城区通行。

第二十七条生产企业应当通过与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签订收购合同的方式交售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合同中应当约定所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名称、数量、规格,回收期次,结算方式等。

第二十八条商务、工商、*、城乡规划、城市管理、环保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再生资源回收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及时查处或通报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和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接受商务、工商、*、城乡规划、城市管理、环保等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拒绝或阻挠监督检查、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细则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九条从事废旧金属冶炼、熔化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必须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生产、加工等相关行政许可,并在*机关和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在再生资源交易市场购进原料,进行合法生产、加工,不得在冶炼、熔化场地购进原料。

第三十条从事废旧塑料、橡胶熔化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生产场地应符合环保要求,必须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生产、加工、环保等相关许可证,并在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