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讯:软文推广是网络推广的一种重要途径,一名专业的推广人员,软文推广是必备技能之一。很多企业都知道利用软文来进行推广,但是如何有效的利用软文来进行网络推广,却让很多站长感到茫然。
首先站长要理解软文推广的定义,顾名思义,用软文字即软广告来对品牌、产品进行推广,从狭义上讲就是报刊杂志上刊登软广告来进行宣传,广义上除了报刊杂志外,还有通过网络,手机,电视等各种媒体来进行宣传,提高品牌形象曝光率和知名度,从而提高产品的销售量。
网络推广中的软文推广形式一般有新闻软文、论坛软文、博客软文。新闻软文一般是付费的,可以插入很明显的产品广告信息,博客是属于自己的地盘,管理也相对宽松些。而论坛软文就需要一定的写作技巧了,一般是炒作性的话题效果会更好些。所需软文必须让一半人看出是广告,另一半人当做娱乐,这样的成功率高些,被版主河蟹的几率也低些。
软文推广形式中论坛推广是站长们最常做的,明确软文推广定义和形式后,就要探讨软文推广的目的了。做过论坛推广的站长们都知道论坛软文是需要相当软的软文,软到让别人几乎看不出来那是广告,然后需要网友的互动加上站长们自己巧妙的在回帖中挑出产品、品牌信息,这样既避免了版主的河蟹,又达到了宣传的作用,所以软文推广最直接就是提升品牌知名度和曝光率,从而引起用户的兴趣去关注去搜索,间接的给网站带来流量。如果宣传的产品够吸引人,直接的利益就是产品销量的提升。(文/刘联奇)
【关键词】促销
促销毫无疑问是当今零售商店常用的销售经营行手段之一。成功的促销不但能促进零售商店的销售数量增长以及销售利润增加,还能在推广自身品牌和打击竞争对手等方面起到积极作用。因此,促销常常被零售商店所青睐。
一、促销的定义
(一)广义的促销
“广义促销”的根源可以追溯到McCarthy所提出的4PS营销组合中的促销要素。基于4PS的各个组成要素,众多学者都对其进行定义。Kotler曾指出,促销包括销售促进、广告、人员推销和公共关系这四个组成要素吴健安定义促销为在人员和非人员方式的运用基础上,企业把从顾客身上获取的信息作为参考,进行一系列可以促使顾客对产品产生兴趣进而发生购买行为的活动尽管这些学者对促销的定义有不同的理解,但是,他们的共同之处都认为对信息进行沟通是促销活动的根本所在,也就是销售者通过各种能够引起顾客注意的信息来左右顾客购买心理和行为,同时销售者也对这些信息进行收集并改进。
(二)狭义的促销
而随着营销实践的不断深入发展,营销人员把销售促进视为促销,简单把两者划为等号,因而出现了“狭义促销”。而本研究采用“狭义促销”之说,也就是销售促进。“狭义促销”即销售促进,指企业为了能在短期内达到销售和利润的增加而取诸如打折或买一送一等活动的手段方式。打折:指在一段特定的时间内,企业在产品价格上为顾客提供优惠。优惠券:指企业通过一定形式(如邮寄、免费派发、顾客消费到一定金额后赠送等)给顾客免费发放的优惠凭证,使顾客在规定时间内使用优惠券购物的时候获得价格减让。买赠:指企业为了吸引顾客消费,当顾客消费到一定数量或金额的时候,企业免费给顾客提供额外的产品或者让顾客只付少许费用就可得到赠品的促销方式。
二、促销的种类
促销包括如下四种具体的的种类:
(一)人员促销
人员推销指企业派出专门推销机构,直接与顾客和用户接触、洽谈、宣传介绍商品和劳务,以实现销售目标的活动过程。它由推销人员、推销对象和推销的商品三者结合起来构成统一的人员推销这一活动过程。人员推销的优点是:灵活机动,可以培养情感,提供服务,增强双向沟通。但人员推销的成本费用比较高,而且理想的推销人员不易得到。
(二)营业推广
营业推广又称销售促进或市场推广,是指除人员推销、广告和公共关系以外,用以在一个较大的目标市场中,为了刺激需求而采取能够迅速产生刺激作用的促销措施。营业推广一般很少单独作用,常作为广告和人员推销的补充手段。营业推广可分为:对顾客的营业推广,对中间商的营业推广,对推销人员的营业推广。直接对顾客的营业推广形式有:赠送样品或试用样品,有奖销售,产品陈列和演示促销,“分期付款”业务,折扣和减价,附带廉价品等。直接对中间商的营业推广形式有:订货会,批量进货优惠,推广津贴,协助经营,销售竞赛等。直接对推销人员的营业推广方法有:推销竞赛、工资奖金与销售额挂钩和精神奖励等方法。为了提高营业推广的促销效果,必须制订正确的营业推广策略,具体包括:确定营业推广的对象和目标,选择营业推广的形式,确定营业推广期限,确定营业推广的预算(企业一般可以根据预计利润额或营业额的一定百分比来确定营业推广的费用,或者根据具体方案直接估算,或者根据优化模型进行分析和决策)。此外,需要对营业推广策略进行执行和控制,并对营业推广效果进行评价。
(三)公共关系
公共关系是指企业为使自己与公众相互了解、相互合作而进行传播活动的行为。公众一般是指除市场交换关系以外的与企业经营活动有关的组织、机构和群体。企业为了在公众中树立良好的形象,以便其企业经营活动得以正常进行,就必须宣传其正面影响,解释或对其负面影响进行必要的补偿,这些都是典型的公共关系活动。好的公共关系,可以争取到社会的认同和支持,对企业经营活动有很大的促进作用,因此不仅被认为是一种促销手段,而且被认为是企业经营的组成部分。
(四)广告
广告是商品经济的产物,是企业促销的重要策略之一从本质上说,广告属于信息传播活动。广告是广告主支付一定的费用,通过特定的传播媒介,把商品和服务的有关信息传播到可能的用户中的信息传递形式,以激起用户的注意和兴趣,促进商品销售。传播广告信息的物质技术手段(广告媒体)主要有:报纸广告、书刊杂志广告、广播广告、电视广告、户外广告、交通媒体广告、销售点媒体广告、邮政媒体广告、包装媒体广告等。
三、促销中存在的问题
(一)促销目标不明确
促销策划人员在制定促销计划之前必须清楚公司的这次促销的目标。如果目标不清楚或者是错误的理解公司的目标的话,将会使促销失去原有的意义。但是,现在大部分促销策划人员没有在公司的高层工作的机会,很难透彻的理解高层的促销的目标,往往误解或是臆断促销的目标。如公司有新品上市,公司将举行一次促销活动,目的在于向消费者推广新产品,应该将参与者的条件尽可能的降低,以实现产品品牌推广的促销目的,但是促销策划人员却以占领市场为促销的目的,打出低价牌,提高参与者条件以促成销售,这样的话公司的促销目标将会难以实现,最终也可能影响新产品的市场占有率。
【关键词】广告;征求意见稿;定义;处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出台背景
我国现行《广告法》是从1995年2月1日开始施行的,至今已近二十载,是首部比较完整的规制广告活动的法律。这部法律为我国广告业的规范与发展、社会经济的进步、不同利益主体的平衡等方面,起了积极作用。
进入信息社会以来,科学技术让人们的生活与交易习惯等方方面面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我国的广告业在这样的契机下也快速发展起来。由于广告主体、广告载体、广告内容以及广告手法等的不断复杂化,例如,就广告载体而言,以往的广告大多在报纸、电视、路边广告牌上,而现在由于互联网用户的爆炸性膨胀,搜索引擎越来越为广告主所青睐,手机广告、邮件广告等也充斥着日常生活,就连公交车的椅背、电影电视节目都充满了广告。广告违法的行为日渐频繁,给广大消费者的生活也带来了困扰。然而现行《广告法》在调整的广度和深度上已经不能满足日益发展的广告产业的需要,因此广告法的修订已迫在眉睫。
2014年2月21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这是有关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出来的。从该意见稿不难看出本次修改的力度之大。从对广告的界定来看,本次修改将广告法的调整范围扩展了许多。从处罚的力度来看,罚款幅度提高了不少。
二、《征求意见稿》的修改亮点
《征求意见稿》的修改力度之大是显而易见的。现行广告法共49条,意见稿总共78条,修改、增加的有66条,修改幅度之大可见一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副局长甘霖说:“新修订的广告法将针对广告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重解决人民群众关注的虚假违法广告治理问题,加大对虚假违法广告的惩治力度,同时完善广告经营者、广告者经营行为规范,明确广告荐证者的法律义务和责任。”本次修改主要从当前实际情况出发,针对时下出现的各种新颖的广告形式,从调整的范围、参与广告的不同主体、广告的内容、违法广告的处罚等方面进行了详尽的规定。对于本次修改,有学者总结出了六大亮点:“一、广告定义更明确;二、广告代言负连带责任;三、发送广告须经同意;四、违法处罚力度加大;五、补充完善广告准则;六、明确电信运营商责任。”笔者在本文将就其中广告的定义与违法责任两方面进行讨论。
(一)广告的定义
《征求意见稿》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和广告荐证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所称广告即商业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商业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采取一定形式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现行《广告法》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所称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 该条规定包含两方面的内容,受本法调整的对象以及对广告的重新定义。
《征求意见稿》对“广告”的定义,力图通过扩大其内涵而将本法的调整范围扩大。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教授认为“修订后广告的定义与现在相比,更加简洁有力。”之所以将广告的内涵扩大,是因为在新媒体迅速发展的时代,出现了“竞价排名”、“推广链接”之类的推销商品和服务的新型广告形式,而这种新型的广告形式由于缺乏必要的监管与规制,产生了一系列问题。为了将各种形式的推销商品和服务的行为都置于法律的监管之下,立法者企图重新定义“广告”,扩大广告法的调整范围。
(二)对违法广告的处罚
《征求意见稿》对法律责任的规定位于第五章共十八个条文,从条文中不难看出此次修改对违法主体加大了处罚力度。对于多次违法屡教不改的情形更是课以十分严厉的处罚。
1.从惩罚主体来看,范围扩大
从意见稿来看,调整对象增加了“广告荐证者”。《征求意见稿》第二条第六款规定“本法所称广告荐证者,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代言或者反映其对商品、服务的意见或者感受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所以增加这一条,是由于时下明星代言产品的现象越来越普遍,很多明星和生产销售者为了商业利益,夸大产品功能甚至对产品质量极不负责,消费者出于对明星的信赖而购买其代言的商品,由此导致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但明星仅仅是在一定时期受到道德谴责而无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征求意见稿在第四十二条详细规定了广告荐证者的义务即广告荐证者应当诚实信用,遵守法律,核实广告内容,本人未经使用不能代言或反映自己的感受。
2.从罚款数额来看,幅度提高
以虚假广告为例,现行《广告法》第37条规定“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主停止、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广告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征求意见稿》第56条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责令广告主或者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广告者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除了虚假广告,《征求意见稿》对于内容不合法,如含有法律禁止的广告、特种经营的广告以及该审查而未审查的广告等,罚款幅度都从“广告费用1倍以上5倍以下”提高到了“广告费用3倍以上5倍以下”,并且增加了一种情形即在广告费用无法计算的情况下,罚款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三、对《征求意见稿》的几点思考
(一)关于“广告”的定义
当今社会,广告这种宣传形式已经成为人们公开地向社会大众传递各种信息的普遍且高效的活动。广告就是凭借其高效快捷来与其竞争对手相区分并且诱导潜在消费行为,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消费者的消费需求在很多时候不是明确的甚至是偶然的,通过广告的导向作用,生产者、销售者能把产品与服务的特征、功效以及商家等信息传递给消费者,引起消费者的注意与兴趣,激发其购买欲望,活跃交易行为。
对比《征求意见稿》与现行《广告法》对“广告”的定义,首先就是将 “本法所称广告即商业广告”的位置提前,这样既是为了将商业广告与公益广告区别开来,也可以“避免将商业广告循环定义”。其次,《征求意见稿》将现行《广告法》中“商品经营者或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这一点去掉了,之所以这样做,笔者认为有可能是立法者担心在纠纷中广告经营者、者以没有收费为由规避广告法的监管,另外有学者也认为将“承担费用”去掉是因为“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出现了一些《广告法》没有包容的边缘性广告,如带有宣传色彩的虚假公益广告,虚假科普广告等,它们均被排除在《广告法》的范围之外而无法受到法律的规范”。最后,《征求意见稿》对广告的定义由现行广告法“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改为“商品经营者或者商业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采取一定形式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这样一来,受广告法调整的范围将不断扩大。
这样的修改对于进一步规范广告活动大有裨益,但笔者有几个疑问,即“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如何跟其他的信息区分?“推销”又怎么定义?把商业广告等同于“推销商品和服务的信息”,如果不清晰定义,会不会在实际中使得一些说明性文字也成了广告?
由于互联网开放便捷的特征,推销商品和服务的广告无论从数量上、审核上还是技术实现上、投诉的处理上与信息是有本质区别的,如果广告涵盖范围过度扩大,很容易将一些普通的信息也定义成广告。《征求意见稿》将广告等同于推销商品和服务的信息,有无限扩大广告涵义的嫌疑。以搜索引擎广告为例,例如百度的“竞价排名”,360公司和搜狗的“推广服务”。大多数人认为这些有偿的推广服务就是广告,谷歌公司也明确地将这项服务命名为“关键词广告”。只是有些企业为了逃避法律的监管一直不承认其就是广告,而现行法律也没有明确其就是广告。因此今年有四十几名政协委员联合呼吁将推广服务纳入法律范畴。但是互联网的问题很复杂,并不是所有收费的搜索服务都是推销例如互联网公司的技术服务产品。并且“推销”、“信息”这些词的定义并不是像“汽车”一样直接客观,他们往往会带有主观判断的色彩,因此很难精确的界定,这可能会导致在实践中滥用处罚权的现象。
另外,有偿性是广告的基本特征,因此现行广告法对广告界定中有“承担费用”的表述,本次修改后的草案,所列处罚也是以广告费为计算依据的。立法者担心广告者以未收取费用来规避广告法的监管,因此将“承担费用”去掉了,但是这样不可避免地将广告的范围无限扩大了。笔者建议如果立法者担心有些行为不能为法律所调整,可以表述为“承担费用或其他对价”,“其他对价”可以涵盖广告者的规避行为,如广告位互换、附赠等,这样可以明确广告的范围,不至于在实际操作中过于严苛。
(二)关于对违法广告的处罚力度
关于法律责任,意见稿将违法类型分为:广告内容违法包括虚假广告、禁止广告、应审查而未审查等、明示信息不完整、未取得广告许可、管理不规范、服务提供者明知违法不制止、骗取广告批准文件、不配合监督检查等。意见稿对不同的违法类型规定了不同的处罚幅度,较之现行广告法,可谓是大幅提高,给众多企业以威慑。不仅将罚款数额提高,最高可罚款100万,幅度也从处广告费的1倍到5倍提高到3倍到5倍。
笔者认为,《征求意见稿》对违法广告的处罚力度偏重。就此,笔者将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中对违法行为处罚较重的行业进行了对比,其中对企业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在20万以上的都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领域。例如,食品安全、证券期货、建设工程、民用机场、金融保险等等。另外,由于广告行业属于文化产业,笔者也将其处罚规定与同属文化产业的《出版管理条例》、《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进行了规定的数额进行了对比。
首先来看处罚较重的行业:《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规定“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证券法》规定的罚款数额3万到100万;《保险法》规定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等。
再看同为文化产业的其他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违法经营额5万以上并且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规定的幅度是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广播电视管理条例》规定的幅度是1万以上5万以下。
对比之下不难发现,立法者对广告行业的处罚数额明显偏高,这不仅有失公平,而且让人费解。广告行业的处罚数额究竟是以何种标准设定的?为什么会高出其它行业那么多?纵观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企业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在20万以上的都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领域。例如,食品安全、证券期货、建设工程、民用机场、金融保险等。国家通过一定手段实现对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部门予以控制以及通过严厉的惩罚措施保障人民的衣食住行,这是十分必要的。但是此次广告法修改征求意见稿出台的相关规定,只是一味地加强对企业的惩罚力度而缺乏对广告行业的理智分析,笔者认为有失妥当。
四、结语
在民法学上,一般的商业广告被认为是要约邀请,是商家向全社会不特定对象发出的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在市场经济中很常见。广告的目的也正是为了通过一定的媒介向公众宣传某商品的信息以刺激消费行为。在市场经济背景下,这是十分普遍的一种私权处分行为。消费者在接受广告的同时,自己也会进价值判断。虽然任何行业都应受到法律规制,但《征求意见稿》设定的对企业的处罚,行政干预的成分偏重,这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打击企业的积极性。对于修改后对广告的定义,立法者希望能包含现实生活中的一切广告违法行为,因此将广告等同于“推销商品和服务的信息”,这从正面来说是可以将那些利用搜索引擎提供广告服务的行为进行规制,但也可能将互联网常见的一些技术服务信息甚至是用户评论性语言也纳入此列,这其中的弊端也不能忽略。
从广告法的目的来看,任何法律法规有关广告的规定,归根结底是为了促进广告行业的健康持续发展。广告业之所以迅猛发展是因为有着广泛的市场需求。为了满足用户的需求,企业与时俱进地通过多种渠道为用户广告,给消费者提供便利。任何法律的目的都是寻求利益的平衡,《征求意见稿》在设定处罚的同时,不能一味地追求对广告主的高额罚款与威慑,除了考虑消费者的利益外,还应该考虑广告业与社会经济的发展,做到规范与发展并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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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移动互联 大数据 广告媒介 精准 市场细分
中图分类号:G20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6X(2013)09-0000-01
传播学家麦克卢汉的一个著名观点即是“媒介即讯息,媒介是人的延伸”,在当时人们并没有意识到媒介变革对于人类生活带来的颠覆,正如火车取代马车时人们只以为有了一种新的交通方式,而没有看到其对工业生产、经济社会所造成的巨大影响。但在移动互联技术、数据挖掘技术日益走入千家万户之中的今天,人们已经实实在在看到了技术所带来的改变,微信让人们能够低成本高效率的沟通,嘀嘀打车让人们能够便利的找到出租车,今日头条让人们总能找到自己喜欢的新闻,而广告媒介作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也正因为技术的成熟而将出现新的机遇。移动互联技术让广告媒介更少地受到地理位置的约束,大数据的收集则让广告媒介更有方向性。
一、广告媒介的发展现状
1、 金字塔结构的广告媒介构成
之前诸多学者对广告媒介进行定义时会按照媒介自身的形态进行分类,如广播、电视、报纸、户外等。也有学者根据媒体所能覆盖的受众人群,将广告媒介分成了大众广告媒介、小众广告媒介、碎片化广告媒介。但是这些分类对于真实的商业运作而言并不具有太大的区隔度,笔者更倾向于笼而统之地从企业(广告主)的角度来对广告媒介进行分类,在市场调节的体系里资源的稀缺性直接反映为价格的高低,那么价位高的优势广告媒介是一类,这一类媒介包含前面所讲的广播、电视、报纸等,所谓的大众广告媒介也在其中。另一类则是价位低的劣势广告媒介,如街边小广告、发单员散发的传单等,这类广告媒介在此前的诸多研究中并未进入到学者的视野当中,因为其形态多样,测评难度大,研究结果也难以被正确对待。但是这一类广告媒介是普遍存在,如果说两者的构成,那么正是一个金字塔的结构,20%乃至更少的优质广告资源被大的广告主所占有,80%及更多的劣势广告资源被中小广告主占有。其背后的原因笔者认为主要有两点,一是资金实力制约着对广告媒介的需求,二是经营能力制约着对广告媒介的需求。
2、 技术给广告媒介带来着巨大的变革
据艾瑞咨询根据美国互动广告局16年的《美国网络广告收入报告》的整理结果显示,整个网络广告市场总额16年间增加470倍,而反观中国的网络广告市场也是这般遍地开花,自2003年中国互联网出现转机之后网络广告奋起直追,近年来已经明显有超越传统媒体之势。而网络广告的形式也开始变得多样化和富媒体化,旗帜广告、焦点图广告、互动广告、搜索引擎广告等等共同丰富了今天的广告媒介。而技术带来多元的同时也同时让广告媒介在往“窄”告媒介的方向过渡,地理IP定向、时间定向、年龄定向都让广告媒介变得更加精准。
3、 技术对广告媒介的影响不均匀
如果说技术带来变革是一个绝对的事实的话,那么这种变革无疑让优势广告媒介与劣质广告媒介的差距越来越大。尽管劣质的广告资源中也出现了QQ群推广、门户新闻评论推广、论坛推广等廉价推广而有一定创新的推广形式,但远不及优势广告媒介受益的多,准确来讲应该是技术变革产生得更多的是优势广告媒介,而这部分优势媒介也被大广告主所占有。
二、中小实体商家广告媒介需求与供给的矛盾
1、投入量与投入成本的矛盾
如果要对劣质广告媒介的所有者进行定义,其中很大一部分便是人们进行实体消费时的中小型商家。这些商家每年用于推广的投入非常有限,一块每月得花3000元的公交站灯箱对于他们而言也是一种很奢侈的广告媒介,面对动辄上万、上百万的广告媒介而言,他们往往只能望而却步。
2、推广经验与推广形式创新之间的矛盾
劣质广告媒介所带来的广告效果尽管非常有限,但是也往往能让他们感受到促销的效果。对于一些新的广告形式创新,中小实体商家往往很少有敢第一个吃螃蟹的人,不要钱或者竞争者说好的广告媒介,他们才会愿意去接受创新的广告媒。
3、对收益率的追求与不可测的广告效果之间的矛盾
中小商家的推广的核心需求往往都是促销,因而广告媒介的经济效果成为了他们密切关注的点,但是劣质广告媒介往往无法提供精确的广告效果,甚至广告效果根本就不可测。可出于竞争的迫切性,他们又不得不面对这一现实。
三、基于移动和大数据视角的广告媒介创新
其创新机遇正来源于这种对于广告市场的细分,一直使用劣质广告媒介的中小实体商家迫切地需求廉价却又能有精准效果的广告媒介。那么移动互联和大数据的时代给中小商家的推广带来了机遇。移动互联让基于位置的服务成为了现实,只要获取了用户的位置,广告媒介便可为在广告主周边的受众进行广告投放,例如一个人站在海滩上,广告媒介可以给推荐遮阳伞,一个人站在小吃街,那么广告媒介为他提供食物应该是食物的攻略。大数据让广告主用数字就能够清晰的看出每一个潜在消费者的习惯。连续一个月每天喝纯牛奶一次,那么基本可以断定这个消费者会定期去超市购置牛奶。智能机的出现让位置获取成为现实,加之数据的搜集和使用能力的成熟,让中小实体商家的推广不再与劣质广告媒介产生必然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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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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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选择
针对目标受众的特点及PUMA品牌的特点,通过关键字的匹配,投放在体育类、资讯类等网站。借此能够吸引较多的目标用户参与到活动中,也有利于品牌形象的宣传。
效果评估
中国的二、三线本土品牌则不存在这个问题,在国外品牌因为语言障碍未能快速拓展其线下实体店时,他们则活得游刃有余。许多国外品牌刚到二、三线城市开店时,进入完全陌生的方言语系和思维逻辑,运营一波三折。
那么,为什么在网中更容易进行全国性的品牌推广呢?
因为网语言比较统一,有自己的特点,特别是随着社交媒体的发展,网语言变得更开放、更个性化、更个人化,交流和传播更为迅速。找到了规律,也就找到了所谓的网感!
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现象是:品牌在网中开始被消费者定义。品牌不再像以前那样,定位后单向传播形成,品牌的形成过程会不断被消费者重新定义和修正。如果你不能很好地适应这个特点,有效引导,就很有可能引发品牌危机或造成品牌识别模糊!
例如iPhone做了这么多的推广和网营销,那么多人在使用iPhone、追新款,那么你知道它的屏幕尺寸是多大?用的处理器是多少赫兹?有多厚、有多重?这些问题,即便对iPhone有着狂热迷恋的女性消费者也一无所知。
在北京到处可见的公交站牌iPad2的广告,整个画面就是两根手指轻轻捏着抬起iPad2的一端呈15°,在右上方仅有“iPad2”这个词,没有任何广告语甚至没有多用一个标点符号。这对于许多品牌来说都是不可思议的,按照常规的广告标准来看,简直是失败透顶。
多数国内品牌的广告,恨不得把某某知名设计师设计、用的什么工艺/材质等大量信息包含其中。但消费者根本无法有效记忆这么多信息,特别是在网时代,他们更愿意主动去获取信息,而不是被单向灌输。无论是获取新闻,还是在论坛发起话题引起讨论,抑或是通过微博进行多层次的传播讨论,这种主动获取信息的习惯由于网应用,而变得更容易。
这样一来,品牌广告更多的目的是引起消费者在网上的二次讨论和搜索。你要做的,是在广告出来之前,先通过网营销推广手段做好引导和铺垫。这种铺垫,一方面是品牌的自我描述和说明,另一方面是引发消费者的议论或提问。
尽管移动广告发展势头迅猛,就此展开的学术研究却不多见。这或许是因为行业本身还不成熟,学者们甚至无法就移动广告研究的是以互联网为基础的无线装置(PAD,WAP)中的广告,还是通过电信网络传输的广告(SMS,MMS)达成一致意见。
移动广告的相关概念
移动广告目前还没有一个被普遍接受的定义。对其进行界定,不妨先参照一些其他相关概念。美国移动营销协会(2003)将移动营销定义为:对介于品牌和终端用户之间作为通讯和娱乐渠道的移动媒体的使用。移动营销是随时、随地都能够带来即时、直接、交互沟通的一种亲身渠道,概而言之,就是通过移动渠道来规划和实施想法、对产品或服务进行定价、促销、流通的过程。然而,移动广告和移动营销还不是一回事。IMAP(2003)将移动广告定义为“使用移动媒体来传送广告讯息,鼓动人们购买产品和服务的商业活动”。该定义强调了购买却没能充分表达广告的含义。再看美国营销协会(2003)为广告提供的定义是:“特定的广告主通常以付费的方式通过各种传播媒介,对商品、服务或观念等讯息进行的非人员介绍和推广。”
结合上文所引用的有关定义和移动媒体特点,可以将移动广告定义为:通过移动媒体传播的付费讯息,旨在通过这些商业讯息影响受传者的态度、意图和行为。移动广告大致可分为两类:推广告(push)和拉广告(pull)。推广告不请自来,广告主占尽主动。推广告具有很高的覆盖率,但也问题多多,例如大量令人憎恶的垃圾信息,亟待规范和整治。拉广告则是用户们自己主动寻求的内容或服务,例如用户需要当地气象信息和其他需要用户回应的内容。这种形式也正日益被滥用,现在传统媒体上铺天盖地而来的都是邀请手机参与的节目和广告。很多服务低劣,收费高昂,用户从中却得不到什么真正收益。
移动广告的独特优势
与传统广告相比,移动广告在技术和媒介上的特点决定了它所拥有的优势:
1.个性化
手机之类的移动媒体都具有个性化特点:别出心裁的铃音、独特的外观和修饰、有关亲朋好友之间的私秘性内容。由于移动媒体几乎总是被使用者随时随地带在身边,通过它们所传送或接收的信息也就有了个性化的持点。可以说,移动媒体不是面向大众,而是面向个人。
2.互动性
通过移动媒介,传受双方可以相互实施影响。对于一则广告,消费者可以使用移动电话、短信、邮件、登录网站等形式向广告商作回应。甚至还会将广告转发给自己的朋友们,形成所谓病毒式营销。这种方式对广告商极为有利,因为在转发讯息的过程中用户成了发送者,增加了讯息的可信度。
3.情境性
传统广告只是在几乎不考虑情境的情况下,将相同的讯息发送给众多的接受者。对广告业主来说,通过移动设备发送广告的诱人之处在于能够在正确的地点和时间锁定目标用户,因为越来越多的移动电话和设备都采用全球定位系统(GPS)技术。举例来说,当一位顾客从麦当劳餐厅旁边经过时,麦当劳可以用短信形式向他发出一张炸薯条免费券。
4.高效性
尽管移动广告的接收者数量可能比信件广告或电视广告要少,其实施效果却比传统广告要好。在预先定位的基础上广告主可以选择用户感兴趣的或者能够满足用户当前需要的讯息,确保消费者所接受的就是他所想要的信息。通过对广告的成功定位,广告主就可以获得较高的广告阅读率。以手机短信广告为例,81%的被试在阅读了短信后才将其删除,其中又有77%是在收到短信当时阅读的。
移动广告的价值链分析
乍一看,很多人以为移动广告就是由广告和电信两种不同的产业联合而成。其实不然,推动移动广告业发展的主要是移动营销公司和技术提供商。传统广告从业机构,例如广告公司和媒体公司,很少涉足,也不懂得及时、有效利用移动媒介。电信业已经发展成熟,形成了自己有效的运作和赢利模式。他们根本无意被整合到移动广告当中去。
要开拓移动广告市场,就有必要理解整个产业中的关键要素。移动广告价值链中有广告主、移动营销公司、媒体所有者、网络运营商、技术提供商和消费者。广告主是价值链中最重要一环,因为收入取决于广告主偿付给移动广告公司开展广告活动的资金数目。媒体所有者在价值链中也相当重要,他们拥有经过授权的移动号码数据库。网络营运商则控制了传输渠道。不断创新的技术则是整个价值链的黏合剂,该环节要解决传输协议、终端设备、传输能力等问题。最后是消费者的态度,它决定了移动广告的未来。如果受众不买账,移动广告也不可能生存。
当前的移动广告价值链还显得零碎,在广告主和营运商之间存在多种中介,营销层次还比较复杂。没有一致认可的有效价值链,也不利于移动广告业的快速发展。
建立商业模式
到目前为止,这种新兴产业还没有可供借鉴的商业模式。移动广告要想成功,就必须建立起能兼得现存的广告业和通讯业之长的可持续发展的商业模式,而且该模式充分尊重价值链中各要素的作用。本文试图提出一种5C模式,基本思想如下图所示,每个C都实现了价值链中的增值。
首先,内容是移动服务中的关键因素。 “内容为王”这条传统广告业中的金科玉律同样适用于移动广告。要想获得预期的传播效果,移动广告就必须能够满足消费者个人的媒体目标,也就是满足个人在使用移动设备时对所追求目标的认知需求。就移动广告而言,接收者的预期目标会影响到他对广告的处理。如果使用者的媒体目标是信息,可能会对广告中所提供的有关产品、服务、公司的信息更有兴趣;如果消费者钟情娱乐,可能更欢迎搞笑和具有审美愉悦、情感刺激的广告。有两方面的信息可以帮助广告主对移动广告内容进行定位:其一,用户在同意接收广告时要填写包括兴趣爱好、当前需求、所在地区等信息的个人资料;其二,广告主也可以使用公司客户关系管理数据库。这两方面的信息可以互为补充,综合利用。许多研究发现具有时效性、个性化、实用性的内容是移动广告成功的关键因素。
其次,跨媒体营销是指移动广告并不是媒体海洋中的孤独小岛,移动媒体也离不开传统媒体。Paananen (2002)认为,移动广告主可以先使用其他媒介解释自己的服务,再利用移动媒体提醒人们使用,或者进一步指出服务的独特性。移动广告的目的就是扩大消费者规模,因此所发送的讯息应该能唤起行动。有效利用传统媒体和广告技巧,也是移动广告在未来获得成功的关键。这包括利用传统媒体巩固与广告主的关系,借鉴传统媒体对广告预算的管理经验。
第三,广告活动管理是针对移动广告的技术过程而言,这也是移动广告成功的一要素。技术不仅仅指发送文本或多媒体讯息,Gelembe (2003)认为,技术可分为两部分:网络操作有关的技术,用来发送和接收讯息;搭建平台技术,用来融入智能,设立不同的活动机制。如点数收集、发送移动优惠券、及时汇报活动进展等。广告活动中的管理技术使得广告开展和对广告进行分析成为可能。
第四,用户数据库是指发送移动广告必须经过用户的同意。大多数人都会把收到的陌生信息看作是对自己的侵犯,因为收到短信后一定会花费时间和精力打开阅读。如果这条信息并不适合用户,则会发生很大的反作用,远远要比垃圾邮件更遭人愤恨。国外相继出台了处理个人数据和保护电子通讯隐私的法案,规定了借助电子通讯手段向消费者传送广告讯息必须经过用户同意。在已经建立客户关系的情况下,可以通过电子手段向用户发送类似产品或服务的讯息,但是必须允许用户选择退出。因此,拥有或获得经过消费者授权的移动号码数据库是移动广告成功的先决条件。
第五,网络运营商作为讯息传送载体,拥有传送移动服务的设备和技能,他们控制了传输渠道。移动广告公司应该和网络运营商积极合作,才能将广告有效地传送给消费者。
35家网络广告公司调查及服务水平排行榜
刚刚过去的2008年注定让人无法忘怀,互联网的发展、变换也在这一年备受瞩目。无影无形的网络世界里,一股蓝色力量正稳健崛起―截至2008年11月底,中国网民数量已达2.9亿,居世界首位。新规模带来新机会,网络广告延续高速增长态势,整体规模将增至180.6亿元,增速达71%。同时,庞大的规模引发碎片化需求,网络广告的技术和服务走上精准之路。可以说,2008年为中国的网络广告行业带来一副“双升”的好牌―整体规模增长和产业精准化升级。2009年,这局牌该怎么打?
互联网广告的第二次呼吸
当整个广告业界都在津津乐道于互联网上的新商业模式和可开垦的新领域时,也就渐渐疏远了广告主和消费者,这是违反互联网精神的。此时,互联网广告的产业链应该迎来自己的拐点。
本刊记者 谢阗地
“广告是由可确认的广告主,以任何方式付款,对其观念、商品或服务所作的非人员性的陈述和推广。” 1948年,美国营销协会的定义委员会(The Committee on Definitions of the American Marketing Association )为广告做了定义,在1963年等年份又做了几次修改,形成了这个迄今为止影响较大的广告定义。
这个定义最重要的一点是指出了在广告中要有可以确认的广告主。另外,这个定义也强调了广告是付费的和“非人员性的”。这些都是现代广告的重要特征。互联网广告当然也在这个定义之内,但由于互联网的互动及共享的本质特征,互联网广告产业目前呈现出两大类状态:一是广告主把互联网作为自己的产品和服务广告的投放媒体类型之一;二是广告主自己开展互联网业务(建网站、搭载在其他平台上拓展电子商务等)以促进营销。
不管是哪一种状态,目前互联网广告在产业角度,很大程度上是传统电视广告和线下户外广告的复制,虽然加入了很多互动的创意,但这些技术性的环节目前还是游离于互联网产业链的边缘。这个产业链的中坚力量是聚合了渠道、采购和投放业务的广告商。像传统广告商的跑马圈地一般,他们圈起大量的网站广告平台,包括各种门户、垂直门户、社区、个人网站等等。商依仗着这些资源等着广告主上门来做生意,并把广告近乎于强制性地送到消费者的面前。
当整个广告业界都在津津乐道于互联网上的新商业模式和可开垦的新领域时,渐渐也就疏远了广告主和消费者。在图1中,我们可以看到这样一个产业链的构成。
显然,在图中,经历资本重组、兼并收购等运作后已经形成寡头垄断的广告企业成为整个产业的核心。广告企业在上游拉拢吸引广告主;在中游几家独大,并被诸多提供技术和创意支持的小型企业或工作室围绕着;在下游圈起各类大中小型网站,及各站长联盟。这个状况就好比是古代的武士,广告公司穿着厚重的铠甲直接走到战战兢兢的消费者面前,说:“看我的广告,买我客户的产品!”
这样的产业链模式让人联想到尚未完全市场化的电视产业,在国内的电视广告领域,央视及各省级卫视以其优质的媒体平台和渠道,成为了产业的核心企业。不能不说在这样的格局下,广告主和消费者的利益都没有最大化。
显然,这是不符合互联网的精神的。
网络服务是个黑箱
互联网提供了一个新的、更高效的信息通讯方式。而广告的内涵,正是通过对信息的加工和传播使受众以广告主希望的方式获取这些信息。互联网在内容创作和信息传播上都已经自成一家了,难道在广告领域还是要跟着电视广告的发展过程走么?
是重新把广告主和消费者摆到广告业的首席位置的时候了!各互联网服务行业,完全可以构成一个互联网黑箱,以各种创新的模式进行分工协作,整合在一起,广告主只需考虑向这个黑箱输入,这个黑箱经过自己的处理,有效输出给消费者,然后消费者购买广告主的产品。这样一个黑箱I/O(图2)的过程简化了互联网广告价值链的复杂传递过程,是效率更高的生产关系组织方式,将会推动这个产业生产力的发展。
对比上下两个图,可以看出,应该把广告公司、网络媒介平台、技术和创意支持、市场分析机构以及其他周边的互联网服务纳入一个黑箱之中。黑箱内的各方利益可以按需整合,在不同地区市场黑箱内的价值链方向可以各有不同。但只需要提供出一个标准统一的接口可以让广告主进入,并提供清晰明确的信息给目标受众。至于在黑箱内采用的手法(如跨媒体媒介理论、多维关联定向广告、实用营销理论、顾客向导理论等),则不需要固定的标准。换句话说,就是把传统广告业中的广告渠道商、广告商、广告制作商、调研机构等等行业,糅合成一个行业,可以姑且就称之为“网络广告服务业”。在互联网广告领域内,各企业在这个黑箱里寻找同盟和对手,彼此在一个公共商业氛围中发展。这就是互联网广告产业链中的黑箱:接受输入,内部处理,向外输出。
产业链的拐点就在眼前
事实上,在大的互联网产业中,广告与营销的边界,受众与用户的边界,媒体与媒介的边界进一步趋向模糊。媒介的碎片化、传播的去中心化,受众的分散化成为必然的趋势。甚至于有时候无法控制商业行为入侵公共空间。在这样的局面和特点下,从传统户外广告延伸到互联网上的广告产业,必然要发生一些因为结构置换而引起的质变。
这个质变的时间,就快到了。
2008年12月22日,新浪合并分众传媒户外数字广告业务让许多业内专家感慨“看不懂”。但可以肯定的是,不管此事目的何在,影响如何,本身确实是一个洗牌和资源重新分配的过程。而这个过程,在上面理想的互联网广告产业链中,是发生在黑箱内部的,是合理而必然的。产业链结构的调整变化会随着市场洗牌自然而然地发生。
迈入2010年的炎热夏季,饮料和水的营销大战也和世界杯比赛一样,正如火如茶地进行着。而昆仑山和零帕的新品上市,占据着这场营销战的终端眼球和媒体的注意力。
将两者新品战略上的思路进行对比,可以很鲜明地看出当下主导食品饮料企业的两种不同的营销战略:一种是以创意为导向的创意派;一种是以战略为导向的营销派。这两种不同的营销战略,导致了新品上市采取两种迥异的推广思路。
创意派重创意,营销派重战略
在产品匮乏的时代,靠一两个很有创意的想法或点子,就能成就一个品牌。但在信息和产品都极度丰富的今天,靠点子、创意想成就一个品牌,基本不可能实现。因为,顾客面对太多的新品要选择、有太多的广告信息要处理和记忆。他们需要的是定位清晰、购买理由简单充分的新品,而非很有创意的新品和看不懂的广告。
零帕选择的是很有创意的新品类“解压饮料”。面对全国的都市白领和“北上广深”千千万万个“杜拉拉”――每日面对压力,成为他们生活的真实写照。企业给它起了个有点长的品类名“舒缓型营养素果味饮料”。
品类,存在于消费者的心智中。品类,也是由消费者心智所创造。
“解压饮料”这个新品类是否能在心智中创造出来呢?我们不太乐观。压力,并非如“防上火”、“解口渴”、“解油腻”等需求有明显的征兆和体验,所以,凉茶、汽水、酸梅汤可以有类功效诉求,而压力,是个很主观的感觉,没人能够将其定义或量化。
目前,全国消费者已认可了“草原奶”的品类,认为来自内蒙古草原的牛奶是优质的牛奶。可以看出,昆仑山目前在做的是塑造出一个“高原水”的认知。这个认知一旦塑造成功,就有别于城市里、近郊水库的纯净水、矿泉水、人工矿物质水。把发生在牛奶品类中的“草原奶”战胜“城市奶”的品类战役再次上演。
5100冰川矿泉水是第一个在市场上进行推广的高原水品牌,但其并未进入更广泛人群的心智。昆仑山率先启动全国规模的大众传播运动,使它成为心智中的领先者。当然,5100还有机会,关键是把握时机,迅速跟进。昆仑山能否顺利占据“中国高端矿泉水”的定位,就在于竞争对手由于观望和等待留给它的时间了。
据了解,昆仑山也曾想过走创意之路,它最初的广告口号不是现在的“问鼎昆仑,谁与争锋”,而是很有创意的“问鼎昆仑,水与争锋”。一个文字游戏,一个绝妙的想法,突出自己和水品类的联系,那为什么被加多宝遗弃呢?过多的创意点,会干扰核心重要信息的输出,这是企业重视顾客心智的表现。
创意派的创意命名,营销派的广谱命名
“零帕”是个很有创意的名字,也很时尚。根据企业的说明,它来自网络――“零”即为0,“帕”是压力的衡量单位,所谓“零帕”就是没有压力。指栖身于现代社会各种角色,承载着来自生活及工作中的各种压力,仍能保持积极乐观心态来面对的人群。和“房奴”、“蚁族”、“本本族”等一样,是对社会新族群的定义。
单从命名的原则来看,零帕是个不错的命名,独特、简单。但其重大缺陷是,过于局限网络语境,会困扰其发展成为现实中的快消品品牌。快消品讲求的大众化的命名,利用顾客心智中存在的概念或词汇,要比生刨出来的更有力量。前几年“网络饭饭”的失败案例也属此类。
零帕如何推动其被更广泛的人群认知,是取了这个独特命名之后必须要完成的传播任务。毕竟在大众认知中,“零帕族”和“房奴”、“蚁族”还不属于一个级别,它还没有得到广泛的认同和传播。
昆仑山也并非是最完美的“高端矿泉水”命名,因为它缺乏必要的心智认知基础。但至少这个品牌名是个已经存在于中国老百姓大脑中的一个词汇,它被更广泛的人群所知晓,企业要做的只是将“昆仑山――高端矿泉水”联接在一起。它要比零帕的任务难度少了一大半。
创意派钟爱融合,营销派青睐分化
娃哈哈的“混血儿”――营养快线,2008年实现销售额90亿元,使得众多食品饮料企业看好混血产品。至今市场上已经出现了很多将两个毫不相干的概念和品类结合在一起的嫁接产品,但是笔者通常不看好这些项目。
笔者认为混血的产品很难得到消费者的认同。一个品牌有一个明确的主张可以被消费者认可,但想融合两个不相干、甚至相对立的主张则岌岌可危。
为什么“营养快线”和“香飘飘奶茶”能成功?营养快线――消费者认同的并非是“牛奶+果汁”,而是“最营养的饮料”,“15种营养素一步到位”是顾客购买理由。香飘飘奶茶――并非“牛奶+茶”的成功,而是以杯装冲调饮料填补“冬天热饮”饮料的心智空缺,加上工业化生产,产生安全、放心的联想,替代了街边奶茶铺。
所以,只有在深入洞察品类机会的基础上进行的产品创新才会有市场,而简单的“1+1”是创造不出一个有市场的新产品的。
零帕所开创的“营养素果味”饮料,是个典型的混血儿。根据配料标示,里面含有水蜜桃浓缩汁、草叶提取物、酸枣仁提取物、几种维生素,这个“水果+茶+维生素”的融合饮料,到底是什么?消费者很难有个清晰的定义,广告语“随时随地,轻松由我”不仅回答不了这个问题,而且还加重了模糊性。口感的中庸,更说明这个问题的严重性。
相对昆仑山来说,它很明智地选择了分化,分化已经存在的瓶装水市场。由于瓶装水品类的特殊性,消费者根本无法从口感上区分纯净水、矿泉水、蒸馏水,所以昆仑山第一层级的分化是从价格着手的,将瓶装水从价格区间上划分出5元左右的“高端”空隙,反定位竞品为低端大众货。支持点才是来自“海拔六千米”的昆仑山,落地是从聚焦高档商场、KTV、酒楼开始。
创意派倾向感性营销,营销派倾向理性营销
消费者到底是感性的、还是理性的?根据经验,笔者认为是理性的。消费者无论面对怎样的商业情感诱惑,他都会过过脑子,找到自己认为正确的选择和主张。
零帕的广告表现了一个男白领在繁重的工作面前不适与压力,于是,他喝了一口零帕,瞬间,整个Office就变成了海底动物园,各种各样的办公用具,都变成了海底生物,游来游去,惬意自如。这样的场景的确很有创意,只是核心问题是想象力能否传达消费者的购买理由。笔者是没看到。您呢?估计看完后,还以为是“喝饮料,中海底世界游”的促销广告。
昆仑山的广告集中打造消费者对昆仑山雪山的认知。“巍巍昆仑,海拔六千。问鼎昆仑,谁与争锋”,这是破除消费者对昆仑山没有清晰认知的正确举措。因为,“昆仑山产优质矿
泉水”的认知并不存在,昆仑山给人的第一感觉是荒凉和海拔高。加多宝重塑消费者心智中的昆仑山形象有利于高端水的推广,只是必须持续教育。这就是笔者起初并不看好这个命名的原因。现在只能用高昂的广告费和持续的时间,来教育消费者。
为了更清晰地阐释昆仑山雪山矿泉水的独特之处,昆仑山还在包装上、小册子上、单张上都标示出了雪山水层的结构和水的特点,以理性地告知消费者昆仑山的水与众不同。
消费者看完广告之后,能否说出一条清晰而简洁的购买理由,是判断广告是否有效的唯一标准,尤其是新品上市的第一波广告运动,更应如此。零帕和昆仑山对广告理解的不同,所产生出的两条截然不同的广告片,也可以反映出两个企业对营销的理解的不同。
创意派主张多品项,营销派主张单品项
多品项是食品饮料企业所追求的产品线规划方法。因为它能满足不同消费层次、不同口味的需求,更能满足经销商和终端对产品排面的需求。
以统一鲜橙多为例:统一的鲜橙多最初和葡萄多、苹果多、蜜桃多等并列为统一低浓度果汁产品系列,不区分品项,统一推出全系列的广告。由于橙汁是最大众化的果汁,鲜橙多迅速发展,促使统一集团最终聚焦于“鲜橙多”一款产品,企业不得不只针对鲜橙多打广告“统一鲜橙多,多C多漂亮”,将其打造成了低浓度果汁的绝对领导者。现在,更是将整个低浓度果汁系列命名为“鲜橙多”系列。如果统一集团一开始意识到应该聚焦鲜橙多,就不会出现绕一个弯的现象,会为企业省不少推广费用和时间。
零帕一上市,为了征服更多白领推出了三种水果口味的选择:原味(酸枣味)、蜜桃味、香橙味。口味的分散,使零帕在上市初就不可能集中推广一款产品,所以广告口号“随时随地,轻松由我”变的没有了指代。广告口号通常占据很多传播资源,传播一句毫无意义的口号,浪费的可不止一半广告费。
昆仑山反其道而行之,只选择了510ml的包装,没有走传统瓶装水大配小的策略――“一个500ml加一个1L的PET的策略”。这种特立独行的包装策略,使其传播的信息十分聚焦,也彰显了昆仑山高档水的定位。
更为重要的是,新品类作为第一次被消费者认知,它需要一个简单而清晰的定义,多系列、多口味恰恰稀释了新品类的单纯性,不容易被消费者的大脑做一个明确而简单的定义。新品类上市应该切入主流市场,选择主流口味、主流包装,定义一个典型的品项,整合传播媒介资源,聚焦发力,迅速进入消费者心智。在对零帕和昆仑山的分析中,我们发现零帕的品项分散,明显传播力量偏弱。
创意派倾向创意营销,营销派倾向公信力营销
品类战略的原点在消费者心智中,并非市场上。新品类上市的最大障碍是消费者对新品类的好处持怀疑态度。公信力原则是指:借助权威机构、第三方独立机构、重大社会活动的公信力,证实新品类的好处的确存在,并被认可,为新品类的发展提供信任状,使定位诉求更具备可信度。
怡宝在零帕的上市会上,邀请了德国著名杂技表演家Jochen Schweizer和他的团队,施威茨先生为现场观众奉献了根据零帕的产品理念所特别创作的《空中之舞》。
昆仑山上市,采用了截然不同的方式。它没有携手一个表演大师,而是携手“广州2010年亚运会官方唯一指定饮用水”、“中国国家网球队指定饮用水”以及“人民大会堂宴会用饮用水”三个掷地有声的公信力元素出场。昆仑山的出场,没有得到现场观众的掌声,但是得到了消费者的信赖。
营销的关键就是让消费者确信你的品牌是一个可靠的、值得信赖的品类代表。品牌打造的核心就是为品牌增加可信度。有创意的营销,通常缺乏最基本的产品传播功效,反而在传播过程中稀释了品牌的核心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