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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水环境是整个农村经济健康发展的基础,农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不仅防治农村水污染,保护良好的农村水环境,而且维护农村社会秩序的稳定,这决定了其调整对象的复杂性。农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调整手段具有明显的综合性。农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是由民事法律规范、刑事法律规范、行政法律规范等各种法律规范组成,这决定了农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调整手段的综合性。农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以可持续发展观为核心价值,这体现了其调整时空的可持续性。我国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以可持续发展观为指导思想,农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作为其重要的组成部分,也应将可持续发展观作为重要的价值取向。
二、我国农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在我国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中,农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是其重要组成部分。但由于我国农村水污染防治立法存在起步晚、不受重视等原因,我国现行农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仍存在一些不足。
(一)缺乏切合农村特点的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
现代环境问题起因于现代工业的发展,现代工业的发展加快了城市化进程,也带来严重的城市污染,最先受到污染的城市自然成为我国环保立法的背景。在该立法背景的影响下,我国在环境保护方面长期存在着“重城市,轻农村”的立法思想。我国对城市和大中型企业污染的治理制定了很多优惠政策,而农村水污染的治理却鲜人问津。例如大中型企业的排污费返还使用制度、可低价或无偿征地来建设城市污水处理厂,这些在农村水污染的防治上并不适用。
(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未严格执行
乡镇企业的建立和发展对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有着重要作用,一般是该农村的经济支柱。乡镇企业的重要作用使得当地的环境执法机关很难在农村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使得乡镇企业的水污染防治设施不完善,甚至没有水污染防治设施,严重污染农村水资源。
(三)地方政府环境法律责任不明确
近年来,中央出台很多法律、法规和政策来治理水污染,但是依然收效甚微,因为相比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对于污染防治有更重大的影响。我国法律虽然规定了地方政府监管本行政区域水环境的权力,但是并没有规定地方政府的环境责任。现如今,我国农村水环境污染越发严重,从表面上看是地方政府环保机构不健全、执行力不足,但归根到底是因为我国农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没有明确地方政府的环境责任。
三、完善我国农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的相关建议
目前,我国农村水污染形势严峻,农村水污染防治是一项艰巨而复杂的任务,仅依靠以往的行政手段难以取得较大成果,需要我们运用法律手段来防治农村水污染。
(一)转变我国农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指导思想
农村水污染防治首先应该转变立法指导思想,改变现行立法中重点防治城市和大中型企业水污染的状况,建立起城市和农村统筹协调发展的水污染防治机制。我国农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的指导思想应确立为:以保护农村水源和居民饮用水安全为目的,协调农村水资源开发和水环境保护间的关系,结合农村水污染的特点,积极推广高效低耗的水污染防治技术,提高水资源利用率,控制农村水污染,实现农村经济、社会和水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二)明确我国农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基本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条规定:“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该原则适用于防治农业面源污染,可以有效防治农村水污染。然而我国农村水污染具有污染面广且污染源分散的特点,因此,完善我国农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还需要明确环境公平原则、环境与经济协调发展原则、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分类治理原则。
(三)构建并完善我国农村水污染防治的具体法律制度
1.建立我国农村水污染防治规划制度
农村水污染防治规划制度是以管理农村水环境为目标,遵循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和要求,调整农村水污染防治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综合考虑与农村水环境有关的地理、社会、经济、技术因素,合理安排排污时间和排污空间,从而达到预防农村水污染的目的,实现农村经济、社会、资源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2.建立我国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制度
国家应该加大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的重视程度,颁布专门的政策法规,投入专门资金建立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的基础设施。政府环保部门要形成一个标准体系来监督管理农村生活污水的处理,实现各部门分工明确,协调管理,有效利用环保资金。
3.明确政府的环境法律责任,强化责任制度
关键词:水污染物排放;点源污染;排污许可证制度
中图分类号:C93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14-0132-02
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是世界范围内广泛采用的控制水污染、保护环境的重要制度。20世纪80年代,我国首次引入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并在很多地市开展了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试点工作。部分省市,如上海、江苏,在试点的基础上,还将其纳入地方环境保护条例之中。但我国的水污染状况依然严峻,水污染物排放总量远远超过环境自身承载能力。2010年全国七大水系监测断面中Ⅳ类及以下水质占40.1%,水环境质量不容乐观。
一、法律依据
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是指具有法定环境管理权限的行政机关针对相对人提出的水污染物排放申请,依法进行审查,允许其从事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的水污染物排放活动并对此项活动进行全程监控的制度。该制度的核心是将排污者应执行的有关国家环境保护的总量控制目标和环境技术规范的内容有针对性、具体集中地规定在每个排污许可证上,要求排污者必须持证排污,否则即属违法。我国在1987年推行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的试点工作,在此基础上颁布了《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详细规定水污染物排放的申报登记,确定本地区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许可证的审核、发放、监督与管理制度。该《办法》是早期我国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实施的主要法律,今已废除。1995年,国务院在《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中14条规定“在淮河流域排污总量控制计划确定的重点排污控制区域内的排污单位和重点排污控制区域外的重点排污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2000年国务院了水污染物排污许可证制度的另一个主要法律依据——《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从行政法规的层面对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作了新的规定。第10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根据总量控制实施方案,审核本行政区域内向该水体排污的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量,对不超过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发给排污许可证;对超过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限期治理。限期治理期间,发给临时排污许可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制定。”由于未规定具体的实施机制,该条规定实际上成为一纸空文。2001年国家环保局的《淮河和太湖流域排放重点水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了特定水域必须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污许可证制度。2008年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更是明确规定了国家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该条文只是原则规范,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但至今,国务院都未出台相应规定,因此该条文的执行力也大打折扣。
由上述水污染物排污许可制度的发展历程可以得知我国水污染物排污许可的法律依据可以归纳为:第一层次法律:《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层次行政法规:《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太湖流域管理条例》;第三层次部门规章:《淮河和太湖流域排放重点水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层次地方规章:《上海环境保护条例》《江苏环境保护条例》。我们不难看出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的尴尬的法律地位,作为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它的产生必须有一定的法律依据。但是,纵观我国《环境保护法》却并未发现关于“排污许可”的只言片语,仅仅在第27条规定了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的申报登记制度,但排污许可证制度是比申报登记制度更为严格的对水环境进行科学化、目标化和定量化管理的一种制度。
二、适用范围
我国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规范对象包括“污染源”“水体”“污染物”三个要素。2008年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对“污染源”“水体”作了明确的规定。第20条规定“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虽没有明确“点源”的概念,但规定应当取得水污染物排放许可的污染源包括: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的企事业单位,排放医疗污水的企事业单位,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水体”则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以及地下水体”。这些规定扩大了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适用范围,为在全国全面推行统一的水污染物排污许可制度,确定了原则规范。但根据《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六条、第十条规定,可知我国实践中的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主要是以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为基础,仅仅适用“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仍不能达到国家规定的水环境质量标准的水体”。因此,可知我国实行的是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区域的水污染物排污许可证制度。这些重点区域包括三河(淮河、海河、辽河)、三湖(太湖、巢湖、滇池)、两区(酸雨控制区、SO2控制区)、一市(北京市)、一海(渤海),也就是“33211”地区。而何为水污染物,“十一五”期间国家重点控制的水污染物主要是COD和工业固体废弃物(如大肠菌、石油、汞、镉、铅、砷等)。但是,《水污染防治法》在29条至33条列举了“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禁止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故此类工业固体废弃物已经被禁止向水体排放。
综上所述,我国的水污染排污许可证制度仅仅适用于重点流域的重点水污染物总量控制区域内的排污单位。这种仅限定于特定水域特定污染物总量控制框架下的排放许可制度,忽略了“水文活动”的系统性、循环性,是一种典型的“头疼医头,脚疼医脚”的环境管理理念。事实上,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对水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不只是重点污染源和重点污染物。因此,进一步扩大该制度的适用范围变得十分重要。
关键词水体污染;概况;防治对策
水体是河流、海洋、湖泊、沼泽、水库和地下水等的统称。水体中不仅有水,也包括水体中的悬浮物、溶解物、水生生物和底泥等[1]。水体污染是指排入水体的污染物在数量上超过了该物质在水体中的本底含量和自净能力,从而导致水体的物理特征、化学特征发生不良变化,破坏了水中固有的生态系统,破坏了水体的功能及其在人类生活和生产中的作用。水体污染主要是由工业废水、农药、生活污水以及各种固、气体等废弃物排放所造成的。我国水体污染的一般特点是北方比南方严重,地表水比地下水严重,城市及近郊比远郊严重[2]。1996年我国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造成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达GDP的4%左右。可见,水体污染对人体与社会的危害及其所造成的各种损失是十分巨大的。
1水体污染概况
1.1水体污染的形式
水体污染主要有2种形式:一是地表水污染。目前,我国的河流、湖泊和水库都遭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污染。86%的城市河段水质普遍超标,全国7亿~8亿人饮用水超标。根据主要水系及湖泊的污染断面监测结果,有63.1%的河段水质为Ⅳ类、Ⅴ类或劣Ⅴ类,失去了饮用水功能。在全国统计的523条河流中,有436条河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其中流经城市的河段90%受到较重污染。七大水系均遭受不同程度的污染,平原湖泊80%受到污染,其中26%的湖泊富营养化。二是地下水污染。全国以地下水源为主的城市,地下水几乎全部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其中尤以北京、沈阳、包头、天津、西安等城市污染严重(如海河流域地下水污染面积已达69.4%,受污染的水资源量占62.3%),全国97%的大中城市地下水受到严重污染。由于超采严重,地下水的硬度、硝酸盐、氯化物的含量逐年上升以致超标。
1.2水体污染的原因
由于我国经济高速发展,大量工业废水、生活污水汇入江河、湖泊中,使水体受到了污染。造成污染的原因主要有:一是水源的污染。工业用重金属、漂染剂、农药、化肥等,很多没有处理直接就排放到河流中。二是水的二次污染。目前饮用水处理方法是添加额外氯、氟及石灰,以控制细菌增长,同时使水受到化学污染中。三是水体人为加压和储存。巨大的压力破坏水分子结构,把细小的水分子群压成大的水分子群,从而大大降低水的天然自净溶解能力。四是水的全球性循环过程。被污染的水会随着蒸发、降水、地表及地下的流动,影响到全球的每一个地方。五是地下水过度开采。地下水过度开采不但会引起地面沉降,而且使地下水位急剧下降,形成漏斗,地面受污染的水体就必然会补充到地下水中,从而造成地下水的污染。
1.3水体污染物的种类及来源
根据对环境污染危害情况不同,可将水体污染物分为以下几种:一是固体污染物。固体物质在水中有3种存在形态:溶解态、胶体态、悬浮态。悬浮物在水体中沉积后,会淤塞河道,危害水体底栖生物的繁殖,影响渔业生产。大量悬浮物存在,还干扰废水处理和回收设备的工作。水中的溶解性固体主要是盐类,含盐量高的废水,对农业和渔业生产有不良影响。二是生物污染物。指废水中的致病微生物及其他有害的生物体,主要包括病毒、病菌、寄生虫卵等各种致病体。生物污染物主要来自城市生活废水、医院废水、垃圾及地面径流等方面。病原微生物的水污染危害历史最久,至今仍是危害人类健康和生命的重要水污染类型之一[3]。三是需氧有机污染物。废水中能通过生物化学和化学作用而消耗水中溶解氧的物质,统称为需氧污染物,其中大多数是有机物。有机物直接进入水体后,通过微生物的化学作用分解为无机物,过程中消耗水中的溶解氧,在缺氧条件下污染物发生腐败分解、恶化水质,造成污染更加严重。四是富营养性污染物。主要指氮、磷、钾、硫等可引起水体富营养化的物质。水中的氮、磷浓度超过一定值,会使藻类等植物大量繁殖,在流动缓慢的水域聚集形成大片的水华(在湖泊、水库)或赤潮(在海洋);而藻类死亡会引起水中溶解氧的减少,使水质恶化,鱼类等生物死亡,这就是水体富营养性污染。其他还有感官污染物、酸碱盐类污染物、有毒污染物、油类污染物、热污染物等。
2防治对策
2.1工业水污染防治对策
我国污水排放量中,工业污水排放量占到60%左右,因此工业水污染防治是水污染防治的首要任务。根据国内外工业水污染防治经验,主要可采取以下几个措施:一是宏观性控制对策。首先在宏观性控制对策方面,应把水污染防治和保护水环境作为重要的战略目标,优化产业结构与工业结构,合理进行工业布局。应在产业规划与工业发展中,贯穿可持续发展的指导思想,调整产业结构,完成结构的优化,使之与环境保护相协调。应按照“物耗少、能源少、占地少、运量少、技术密集程度高及附加值高”的原则,限制发展能耗大、用水多、污染大的工业,降低单位工业产品或产值的排放量及污染物排放负荷[4]。二是技术性控制对策。主要包括:推行清洁生产、节水减污、试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加强工业废水处理等。三是管理性控制对策。进一步完善废水排放标准和相关的水污染控制法规和条例,加大执法力度,严格限制废水的超标排放。健全环境监测网络,在不同层次,如车间、工厂总排出口和收纳水体进行水质监测,并增强事故排放的预测与预防能力。
2.2城市水污染防治对策
我国城市基础设施落后,城市废水的集中处理率目前不足10%。大量未经妥善处理的城市废水肆意排入江河湖海,造成严重的水污染。因此,加强城市废水的治理是十分重要的。一是将水污染防治纳入城市的总体规划中。各地城市应结合城市总体规划与城市环境总体规划,不断完善下水道系统,将其作为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予以规划、建设和运行维护。应有计划、有步骤地建设城市废水处理厂,是解决城市水污染的重要手段。二是城市废水的防治应遵循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原则。建设大型废水处理厂与分散建设小型废水处理厂在不同地区都有各自的利与弊,因此要根据实际,遵循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原则,综合考虑确定其建设规模[5]。三是在缺水地区应积极将城市水污染的防治与城市废水资源化相结合。在水资源短缺地区,考虑城市水污染防治对策时应充分注意与城市废水资源相结合,在消除水污染的同时进行废水再生利用,以缓解城市水资源短缺的局面,这对我国北方缺水城市有重要意义。四是加强城市地表和地下水源的保护。调查资料表明,我国约17%的居民的饮用水中有机污染物浓度偏高,因此城市水污染的防治规划应将饮用水源的保护放在首位,以确保城市居民安全饮用水的供给。五是大力开发低耗高效废水处理与回用技术。各地应因地制宜地开发各种高效低耗的新型废水处理与回用技术,如厌氧生物处理技术、生物膜法、天然净化系统等,并尽可能降低基建投资,节省运行费用,以提高城市污水的处理率,有力控制水污染。
2.3农村水污染防治对策
农村的水污染是各类面污染源,如农田使用的化肥、农药,会随雨水径流流入到地表水体或渗入地下水体中;畜禽养殖粪尿及乡镇居民生活污水等,其污染源面广面分散,污染负荷也很大,是水污染防治中不容忽视而且较难解决的问题。一是发展节水型农业。农业年用水量约占全国用水量的80%,节约灌溉用水,发展节水型农业不仅可以减少农业用水量、减少水资源的使用,同时可以减少化肥和农药随排灌水的流失,从而减少对水环境的污染。二是合理利用化肥和农药。改善灌溉方式和施肥方式,减少肥料流失;加强土壤和化肥的化验与监测,科学定量施肥;增加有机复合肥的使用;大力推广生物肥料的使用;加强造林、植树、种草,增加地表覆盖,避免水土流失。三是加强对畜禽排泄物、乡镇企业废水及村镇生活污水的有效处理。对畜禽养殖业要合理布局,控制发展规模;加强畜禽粪尿的综合利用,制定畜禽养殖场的排放标准、技术规范及环保条例;建立示范工程,积累经验逐步推广。对乡镇企业的建设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并大力推行清洁生产;限期治理某些污染严重的乡镇企业,对不能达到治理目标的工厂,要坚决关、停、并、转,以防止其对环境的污染及危害;在企业及居民住宅集中地区,逐步完善下水道系统,兴建简易的污水处理设施。
3结语
我国属于水资源缺乏国家,水资源分布不均匀,同时又面临着日益严重的水污染形势,对我国经济建设与环境健康造成的影响越来越引起全社会的关注。随着国家对水环境管理和水污染防治法规、措施的制定和出台,以及全民对保护水资源、水环境意识的不断提高,各部门开始对水污染采取有效治理措施,相信我国水环境状况能不断得到改善,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更加和谐、健康。
4参考文献
[1] 薛惠锋,程晓冰,乔长录,等.水资源与水环境系统工程[M].北京:国防工业出版社,2008.
[2] 宋军继.浅谈当前城市水环境现状及发展对策[J].水土保持研究,2003(9):114-116.
[3] 蒋耀新.水环境现状及水污染防治[J].甘肃环境研究与检测,2003(4):454-456,460.
【关键词】湘江流域 水污染防治
中图分类号:X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809(2010)12-0005-02
一、湘江流域概况
湘江是湖南的母亲河,是湖南人民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基础。它发源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海洋山西麓的海洋坪,自西向东北蜿蜒而下,斜贯湖南省境,从湘阴县芦林潭入洞庭湖。湘江干流在湖南省内全长670km,沿途接纳了大小支流2157条,集雨面积8.51万km2,多年平均入湖水量624亿m3,是洞庭湖水系中流域面积最大、产水最多的河流。湘江流域也是湖南省最发达的区域,流域面积占全省的40.3%,跨永州、郴州、衡阳、娄底、株洲、湘潭、长沙、岳阳8个地市,流域内城镇密集、人口众多、工业集中。2008年末,流域内人口4069万人、GDP5738.88亿元、工业增加值1995.7亿元,分别占全省的59.5%、75.2%、76.4%。
二、湘江流域水污染概述
随着经济建设日新月异的发展,湘江流域生态环境问题日渐凸显出来,集中体现在流域陆生生态环境破坏、水土流失严重、地质灾害频现、森林资源锐减;水生生态环境退化、生物多样性受到严重威胁、水生生物资源遭到不可逆性破坏;流域水体水质遭受有机物和微生物及重金属等的复合污染,其中汞、镉、氨氮、石油类、总氮以及粪大肠菌群在干支流沿线均超标,流域的总体水环境质量逐年下降。
湘江流域水环境质量现状。根据对湘江干流19个省控及国控断面2005~2008年水质监测数据的分析,湘江流域呈工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和农业面源多重污染相结合的局面,流域主要污染物为氨氮、石油类、总氮以及粪大肠菌群,这些指标基本全线超标,超标较为严重的河段为株洲段和湘潭段,其中超标最为严重的为总氮和大肠杆菌,超标率几乎为100%;特征重金属污染物为砷、汞、镉等重金属污染物,主要超标河段为衡阳段、株洲段、湘潭段,超标较为严重的为砷和镉,超标率接近30%。锡矿山地区75个地下水井中,14个砷含量超标,最高超标倍数达153倍;地表水中涟溪河水系砷最大超标倍数达107倍。城市饮用水源特别是下游长株潭核心区饮水水源水质不能得到保证,对沿线城市居民的健康构成威胁,流域水环境质量亟待改善。
三、湘江流域环境污染原因分析
湘江流域水污染原因非常复杂,是主客观、多种因素交叉渗透、相互叠加影响的结果,具体来说有如下方面:
(1)产业结构与布局不合理,污水排放不达标。全省主要的工业行业如冶金、化工、建材、轻工、食品加工、机械等几乎都分布在该区域,尤其集中在郴州、株洲、衡阳、湘潭、长沙等城市,形成了郴州三十六湾、株洲清水塘、衡阳水口山、湘潭竹埠港、长沙坪塘等重要工矿区。产业结构偏重与布局不合理相互作用,使污染问题更加突出。
(2)城市污水和生活垃圾零处理排放。截止2008年底,流域内建成城市污水处理厂18座,处理能力为123.7万t/d,实际处理量67.97万t/d,流域内城镇生活污水平均处理率仅22.56%,大量未经处理的城市生活污水直接排入河流,成为湘江流域水污染的重要来源。城市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仅39.3%,也是造成湘江流域水污染的主要原因之一。
(3)农业面源污染逐年递增。伴随着流域内农村经济的飞速发展,化肥、农药使用量也跟随逐年增加,农村养殖业规模和数量都有长足增长,然而畜禽养殖基本都选择近水场地,用排水方便,处理率极低,农业面源污染俨然成为不容忽视的重要污染源。
(4)环境监测和环保执法监管面临尴尬困境。我国的流域水污染防治的管理体制是以环境保护部门为主、多个部门共同参与的体制。政府方面的管理框架是横向与纵向交叉的矩阵模式,横向上是流域内同级政府部门;纵向上,分为中央、省和地方三级,实行上一级政府与部门的双重领导,构成流域水污染防治流域管理、部门管理、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具体到湘江流域,环境监测、预警滞后,应急处置迟缓,环保执法部门职责分工不明确,导致执法能力薄弱,缺乏上、下游之间的地方利益平衡机制,地方利益主体地位无法协调认定,扯皮现象时有发生,一江同治很难收到实效。
四、湘江流域水污染防治长效机制初探
地方政府作为地区利益的代表,也是流域污染治理的主要投入者,然而,在流域水污染治理中,地方政府面临的却是投入与受益分离、事权与财权不统一的尴尬.不可避免的是上下游之间的利益冲突,排污获利,治污受损,导致流域水污染成为痼疾,久治不愈。归根结底还是利益之争。
(1)创新湘江流域水污染防治管理体制。建立省对地市流域水污染治理的直接监管体制。 其一,对现有的流域水污染防治管理体制进行改革,建立独立的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门机构,行政上隶属于中央环境保护部,由国家财政支持,成员由省及地市负责人担任,负责全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的制定、实施和监管,同时督促省政府对流域地市政府的有效监管;其二,在流域各地市建立其独立的分支机构,负责各地市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的制定、实施和监管。这样从体制上根本解决了流域水污染管理信息缺失和高成本的问题。同时,从流域监管全局来说,对地市的监管力度的加强也有了制度上的保障。由原来的通过对地市环保部门的间接监管,变为由流域水污染防治机构对地市政府的直接监管。主要有以下方面:一是重大工、矿业污染源的达标排放和总量控制;二是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的达标排放及总量控制;三是流域内的水源保护区、生态保护区、跨界断面等点源和农业面源污染的直接监管。全面实现湘江流域水环境和水资源的统一管理,既达到平衡流域各方利益的目的,又使得区域管理落实到位,实现真正的一江同治。
(2)健全流域水污染防治的政策体系。全面统筹流域水污染治理资源配置,优化流域水污染防治的整体规划设计,努力提高政策的实际操作效果。贯彻落实总量控制政策,严把污染治理实际成效关。强化农业面源的研究与控制,科学规划规模化农业养殖业的布局,在水体自净化限度内配套排污环保设施建设,以期将农业面源污染的影响计入流域水体排污总量控制管理之中;厘清流域污染物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排污申报之间内在的逻辑关系,整合不同政策管理手段成有机体系,充分发挥合力效应,使得流域水污染防治政策实效最大化。
(3)建立湘江流域水污染治理的平衡补偿机制。湘江流域生态补偿机制是建设“两型社会”的一大构想。湘江流域水污染平衡补偿机制的建立须遵循可持续发展的要求,按照“谁污染、谁赔偿,谁受益、谁补偿”原则, 建立上、下游之间的利益补偿与平衡机制,明确不同利益主体保护或破坏生态环境行为产生的环境利益和经济利益间的分配关系。遏制“保护失利、污染获利”思想和行为继续蔓延。
(4)引入流域水污染防治独立第三方环境监督与政策评估机制。流域水污染防治,不管是政策的制定,还是具体的管理措施的落实,流域水污染防治政策评估至关重要。以环境审计为代表的独立第三方环境监督与政策评估机制,以期对流域水污染防治全程的即时审计监督,有效修正政策的落实和治理实效的目标化。虽然尚处于探索阶段,但其监督与约束的积极意义已经凸显出来,对于流域水污染防治实际效果跟踪反馈有着其他途径无可比拟的优势,其政策评估的目标、原则、主体、程序、方法以及结果的运用的明确性,形成对流域水污染防治政策评估的资金约束机制,从而成为有效的政策评估反馈机制。
湘江流域水污染问题的除了历史遗留因素外(如工业结构及布局),主要是流域上、下游地市间的利益冲突。换句话说,上游排污获利与下游承担污染造成损害和损失,在长期无法调整和理顺的情况下,引起流域水环境容量资源使用恶性竞争,资源被过度使用,产生了严重的流域水污染问题。所以,必须要构建湘江流域水污染防治长效机制,实现流域水污染的有效治理。必须尊重流域水污染治理的客观规律,调整经济结构与布局,转湘江流域经济发展模式和生活方式,实现湘江左、右两岸同治,流域上、下游同治,干流、支流同治,城市与农村同治,切实加快“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两型社会建设,实现社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参考文献:
一、出台背景
“十一五”期间,我国重点流域水污染治理取得了积极进展。与2006年相比,2010年国家控制断面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的比例增加了13.4%,劣Ⅴ类断面比例下降了16.9%。具体来看,松花江、淮河流域由中度污染改善为轻度污染,辽河流域由重度污染改善为中度污染,巢湖湖体水质由中度富营养改善为轻度富营养,太湖环湖河流由中度污染改善为轻度污染,太湖湖体由中度富营养改善为轻度富营养。
“十一五”专项规划实施以来,虽然流域水环境得到了明显改善,但区域间实施不平衡、治污效益体现不足等问题依然存在,形势依然十分严峻。“十二五”期间又是我国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的时期,水环境形势不容乐观。这主要表现在经济社会发展对水环境保护的压力将继续增加,流域水污染空间格局将面临新的变化;有机污染尚未完全消除,重金属、持久性有机物污染等长期积累的问题开始暴露,流域面源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和修复任务艰巨;石油化工等沿江(河)分布的高风险污染行业布局短期内难以根本改变,跨界纠纷时有发生,流域水环境风险防范面临严峻挑战。
二、扩展解读
解读一:兼顾水环境改善需求与可达性,合理制定水污染防治目标。不仅要解决环境质量评价体系与群众感觉不一致的问题,还要在未来切实推进水环境质量全面改善,而不是某些指标或局部区域改善。
《规划》提出了“以流域—控制区—控制单元三级分区体系为框架,以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为依据,以污染物总量减排为抓手,以规划项目为依托,以政策措施为保障,综合运用工程、技术、生态的方法”的综合防治战略,制定了水质目标:到2015年,重点流域水质持续改善,总体由中度污染改善为轻度污染,Ⅰ类~Ⅲ类水质断面比例提高10%,劣Ⅴ类水质断面比例降低10%。滇池流域主要入湖河流总体水质由重度污染改善为轻度污染,辽河、黄河中上游、巢湖流域总体水质由中度污染改善为轻度污染,松花江流域总体水质由轻度污染改善为良好,丹江口库区及上游流域总体水质保持为优,三峡库区及其上游流域总体水质保持良好,淮河、太湖流域总体水质在维持轻度污染的基础上持续改善,海河流域重度污染程度有所缓解。
在检测标准上,将评价因子由12项增加到21项,即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中的21项指标(不包括水温、总氮、粪大肠菌群)进行评价。对于巢湖、滇池等湖库特点突出的流域,出于防治富营养化的需要,总氮也作为重要水质指标之一。水质全指标评价,不仅解决了环境质量评价体系与老百姓感觉不一致的问题,而且也是为了切实推进环境质量全面改善,不是某些指标或局部区域改善。由于“十一五”期间该项工作取得积极进展,注重“不欠新账,多还旧账”,消除了一批劣Ⅴ类水体,因此,在“十二五”期间,各断面水质将进一步提升。
环境保护部污染防治司司长赵华林表示,为实现各项目标,《规划》设置了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提高工业污染防治水平、系统提升城镇污水处理水平、积极推进环境综合整治与生态建设、加强近岸海域污染防治、提升流域风险防范水平6大重点任务。将重点流域划分为315个控制单元,其中确定了118个优先控制单元和197个一般控制单元,实施分级防治,确保水污染防治取得实效。这反映了流域生态逐步向精细化管理模式转变。
综合分析规划期内重点流域经济社会发展压力和水环境质量改善需求,《规划》筛选了骨干工程5998项,估算投资约3460亿元。同时,要求各省(区、市)组织筛选本辖区内的一般工程项目,建立水污染防治项目库。
财政部经济建设司夏喜全介绍,环境保护已经成为公共财政支出的重点。目前,中央基建投资加上各类环保单项资金总额已经达到每年600亿元。“十二五”期间,将继续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如果加上《规划》外的太湖以及丹江口的治污投资,重点流域治污投入将达5000亿元,远远超过“十一五”的3000亿元。国家发展改革委地区司环境处处长黄微波认为,投入如此巨大,各地还需拓宽渠道,多元化投资。筹措资金中将积极邀请社会和企业参与。但国家发展改革委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暂无征收水污染税、环境税的考虑。
在目标考核方面,赵华林表示,环境保护部将积极联合有关部门,严格执行《规划》实施情况考核制度,对考核不达标的地方暂停项目环评审批。赵华林介绍,与以往的规划仅考核主要污染物相比,这个《规划》的考核最为严格。
“除了以往的区域限批等手段,有没有更严厉的惩处措施?”面对疑问,赵华林再次强调调动地方政府积极性的意义。“惩处手段都是迫不得已,我们不希望采用。要让地方政府明白,这不是要求做的事,而是地方政府应主动做的事。”
在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方面。“十一五”期间,水污染物总量控制的主要指标是化学需氧量(COD),并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从影响重点流域水环境质量的污染指标来看,氨氮已成为河流型水体的首要污染指标,湖库型水体总氮、总磷超标也较为严重。《规划》根据全国水质改善的需求程度、污染排放统计数据完整性、污染物减排可行性等实际情况,将化学需氧量和氨氮作为水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同时,对于太湖、巢湖等湖库特点突出的流域,明确提出降低入湖总氮、总磷等污染负荷的要求。在削减率的确定上,由于“十一五”期间化学需氧量排放量已有较大幅度削减,经测算后,基于实事求是原则,将“十二五”期间化学需氧量(工业和生活)排放量削减率目标确定为:到2015年,排放量为713.2万吨,比2010年削减9.7%。同时,由于氨氮(工业和生活)排放量第一次进入国家层面的总量控制指标体系,经测算后,减排潜力相对较大,削减率目标确定为:到2015年排放量为88.0万吨,比2010年削减11.3%。其中,重点流域的削减率要高于全国平均水平。
解读二:分区防治是提高污染防治科学性的重要途径,是进一步实施分级防治和分类指导的基础,因而是“十二五”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要着力实现的技术特点。
《规划》出台后,不少官员认为实施起来难度较大。首先,经济社会发展对水环境保护的压力将继续增加,流域水污染空间格局将面临新的变化;其次,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长期积累的问题开始暴露,流域面源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和修复任务艰巨;最后,石油化工等沿江(河)分布的高风险污染行业布局短期内难以根本改变,跨界纠纷时有发生,流域水环境风险防范面临严峻挑战。
为此,环保部确定了精细化管理的战略。
一是建立分区防治体系,体现水污染的空间差异。重点流域“十二五”规划涉及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各地区的人口规模、经济发展水平、水资源条件、土地利用状况、植被覆盖程度等不同,决定了水污染特征和水环境问题的空间差异性。为提高水污染防治措施的针对性,实施分区防治策略十分必要。为此,《规划》要求“明确各重点流域的优先控制单元,实行分区控制”。这一要求包含两个层次的空间单元:一是流域,二是控制单元。流域决定了产汇流以及污染物迁移转化的基本格局,是最高层次的空间单元;而控制单元则根据流域内不同区域具体水环境特征而划分,是层次相对较小的空间单元。实际上,由于各级地方政府是水污染防治的责任主体,为便于落实水污染防治责任以及组织实施水污染防治工作,在流域与控制单元两个层次中间还需要增加一个层次,即控制区层次。控制区边界一般根据省级行政区边界与流域边界相切割而确定。“流域—控制区—控制单元”三级分区体系构成了“十二五”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的基础空间格局。其中,流域层面重点把握水污染防治的宏观布局,明确流域水污染防治重点和方向,协调流域内上下游、左右岸各行政区的防治工作;控制区层面重点落实地方政府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和任务;控制单元层面针对更为具体的水环境问题提出更具针对性的措施,确保水污染防治取得实效。根据实际需要,控制单元下面可进一步划分控制子单元。以此分区体系为依据,可将流域水污染防治任务逐级细化落实,为实现水污染防治精细化管理奠定基础。需要强调的是,由于分区防治是提高污染防治科学性的重要途径,是进一步实施分级防治和分类指导的基础,因而是“十二五”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要着力实现的技术特点。为此,《规划》在深入分析各重点流域经济社会与水环境特征的基础上,花费了较大篇幅来详细阐述各重点流域的防治策略,力求实现“一河(湖)一策”。此外,各重点流域的防治策略还蕴含着“点、线、面”全面推进的防治思想,即各重点流域要着力抓好重点城市(点)、重点支流(线)和重点农业面源(面)的水污染防治。
二是实施分级分类指导,突出水污染防治重点。《规划》明确要求各流域要确定优先控制单元,这是“全面推进,重点突破”原则的体现。同时,《规划》还明确了“分类指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具体到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则是在控制单元中,综合考虑水体敏感性、水环境问题重要性、排污量大小、水体受污染程度、环境风险高低等因素,进一步划分为优先控制单元和一般控制单元,实施分级防治。优先控制单元是流域水污染防治的重点区域,承担着流域总量削减、水质改善和风险防范的主要任务。要加大投入,制订水污染防治综合治理方案,力求水污染防治取得明显成效。同时,要根据各单元水污染状况、水环境改善需求和水环境风险水平,将控制单元分为水质维护型、水质改善型和风险防范型三种类型,实施分类指导。其中,现状水质较好的控制单元,加大水环境保护力度,重点实施水源涵养、湿地建设、河岸带生态阻隔等综合治理工程,维护良好水环境质量;现状水质较差的控制单元,采取综合性的治理措施,大幅削减污染物排放量,确保城市水体和重点支流水环境质量明显改善;环境风险较大的控制单元,加大环境监管力度,着力降低资源能源产业开发的环境风险,加强沿江化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风险隐患排查,提高风险防范水平。
解读三:城镇饮用水源地三年内将全面达标。
我国水质按水质标准分为五类,Ⅰ类、Ⅱ类、Ⅲ类水质可以饮用,Ⅳ类水是工业用水,Ⅴ类水是农业用水。环保部污染防治司司长赵华林介绍,目前,部分城市水体水质仍劣于Ⅴ类水。随着城镇人口的增加,仍有约7%的饮用水水源地达不到功能要求,部分城市尚无备用饮用水水源地,饮用水安全依然存在隐患。
水利部水资源司副司长于琪洋介绍,2010年监测评价的3902个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仅为46%;17.6万公里河流中,38.6%的河水水质劣于Ⅲ类水;339个省界断面中,有48.7%劣于Ⅲ类,直接威胁城乡饮水安全。
一、深入宣传,营造浓厚的防治氛围
以《水污染防治法》为基础,结合河长制,深入开展水污染防治宣传。采取宣传进学校、进社区、进农户的方式,让所有人认识到水污染防治和保护水资源的紧迫性和重大意义,进一步增强水污染防治和污染物减排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仅20xx年上半年,张贴宣传标语32幅、悬挂宣传横幅26幅、发放宣传单3200张,广大居民水污染防治意识和主动性得到提高。
二、突出重点,强化饮用水源的保护
饮水安全问题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在饮用水水源保护上,坚持常态化监管,实行水质监测与环境保护共同推进的原则,在确保水质达标的情况下,对水源地周边环境进行全面治理,重点对周边养殖业进行了全面治理,清理拆除水源地保护区内养猪场5家,水源地保护区得到全面保护。
三、加强监管,完善行业监管体系
xxx镇境内,无重点污染性工业企业,水污染防治主要内容为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农业生产性污染等,针对镇域水污染防治特点,全面完善了农业生产、垃圾处理、污水处理等体系,严防各类污染物进入水域,延河及主要水域附近,严禁使用污染性农业生产资料,从严管制秸秆禁烧;垃圾实行日清日运,污水实现规范排放和处理,全镇所有养殖场化粪池全部达标,污水达标排放。在完善体系的基础上,加强了日常管理和巡查,确保防治常态化制度化。
一、工作开展情况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为做好全镇水污染防治工作,我镇成立了以分管领导为组长,各村支部书记、村主任为成员的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并以行政村为单位确立了水污染防治网格化管理“一长三员”负责制,由村两委主要成员担任巡查及监督工作,形成镇、村、社三级齐抓共管格局。坚持目标管理,严格考核,各村、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将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同谋划、同落实,且把水污染防治列入各村考核,按月监测评估,按季度预警通报,年终奖罚兑现到位,使水污染环境保护工作真正落实到实处。
(二)加强宣传发动,开展重点治理。为切实抓好水污染防治工作,实现环境保护和经济建设的同步,协调发展,我镇召开镇村社动员大会,认真学习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增强大家的环保认识。借助“6.5环境保护日”和污染源普查等工作,进行水污染防治宣传。通过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使全镇广大干部群众的环保意识增强。结合环境卫生整治工作,开展重点治理:
一是开展渠道集中治理。各村组织人员,定期对渠道垃圾、柴草进行清理,形成渠道环境长效管理机制,实现水面无漂浮物、渠道无污泥堆积、渠岸无垃圾、渠道畅通无障碍的标准。二是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定期对我镇辖区内规模养殖企业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做出及时有效的处置。三是严格控制农业面源污染。各村认真贯彻实施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方案,开展农作物病虫绿色防控工作,大力推广使用有机肥,种植绿色农业。四是严格落实农村生活垃圾“户分类、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理”要求,结合全域无垃圾专项行动,积极开展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坚决杜绝随地焚烧、随意倾倒、二次污染等现象的发生。至目前,全镇共清理垃圾13020方,清理柴草堆6920方。清理转运生活垃圾2400余方,收集废旧地膜1200方,换取新膜12000公斤。五是严格按照县委县政府要求,以尊重群众意愿、经济适用、清理便捷为原则和享受政府补助政策积极引导农户进行厕所改造,并实现镇各村委会和旅游点公厕全覆盖,有效解决了原有旱厕脏、乱、差和生活污水随意排放等问题。六是严格落实洋葱零种植要求,积极宣传洋葱种植的危害,以水权为抓手,强化监督监控,今年全镇无洋葱种植现象。
二、存在的问题
(一)思想认识不够到位,环保意识有待加强。目前仍有少数村干部思想认识还不够到位,工作被动应付,不利于水污染防治工作的有效推进。群众的环保意识还不够强,沿渠居民随意往渠道倾倒废水、垃圾的现象还时有发生。
(二)长效管理不到位,整治成果巩固不好。渠道管护力度还有所欠缺,畜禽养殖治理深度不够,长效机制建立还不够完善。
三、下一步工作计划
关键词:地下水污染防治区划;地下水污染防护区;地下水源保护区;益阳市区
近年来,益阳市由于其毗邻长沙北经济圈等优越的交通地理条件,市域经济、人口稳步增长,工农业生产布局、人类活动产生的污染物势必对地下水环境承载力造成进一步的威胁。为了及时制定地下水保护资源区划和污染防治规划,避免产生“先污染、后治理”被动局面,非常有必要对市区进行地下水污染防治区域。
1 研究区地下水环境及问题概况
地下水的形成与地质构造、岩性、地形地貌、气象、水文等因素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研究区不同区域地下水空间分布、补径排特征、运移、动态特征以及水化学性质差异较大。东北部洞庭湖区地带地势低平,汇聚湖南境内的“四水”和长江“三口”的来水,地下水径流条件差,地下水化学环境为还原条件,地下水水质类型以HCO3 CaMg和HCO3 -Na・Ca为主,下伏基岩中含铁、锰结核、团块及薄膜,导致地下水原生Fe、Mn背景值高,乡镇居民生活取用地下水普遍不达标。资江南岸赫山城区桃花仑至南郊金井坡一带发育元古代中期拉斑玄武岩火山岩,是益阳优质偏硅酸矿泉水的含水母体,含有多种对人体健康有益的矿物质微量元素,现已通过国家级矿泉水评审鉴定,矿泉水开发利用一度无序开采,均衡遭受破坏,目前政府规划限制其开采程度;西南半部丘岗山地基岩区主要利用浅部风化裂隙水,径流短,动态变化严格受降水季节性控制,地下水类型以HCO3- Ca为主,水质较好,但水量较贫乏。
人类不恰当的生产、生活方式所带来的地下水环境问题主要有地下水污染及地面塌陷。湖积平原农业主产区农药、化肥使用,残留有害物质渗入浅部地下水,研究区中线及主城区工矿企业成带分类分布,一些企业废水、废液未经处理地恣意排放,对地表水和地下水危害极大。据检测2010-2012年水质分析结果,超标项主要有PH、Fe3+、Mn2+、F-、、NH4+ 、二氯苯、苯并(a)芘、p,p'-DDE、总滴滴涕等。益阳市赫山区岳家桥、衡龙桥一带,第四系松散层下伏二叠系裂隙岩溶含水层,溶洞暗河发育,近年来地面塌陷频繁。截至2012年3月,岳家桥镇先后出现地面塌陷累计693处,重点地面塌陷变形区面积约7.5km2。
2 地下水污染防治区划
2.1 区划指标
针对地下水污染状况、经济发展趋势和地下水保护区域,设定地下水污染防治区划指标为地下水保护区、地下水污染防护区两种种类型,各指标含义如下:
(1)地下水水源地保护区:正在开发的和已勘探开采的集中开采水源地及保护范围。依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中地下水水源地区划要求,确定地下水的水源保护区分为地下水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
(2)地下水污染防护区:综合分析研究区域地下水防污性能(Ap)、人类活动产生的污染负荷(P)和地下水价值系统水平(V),细分为重点防护区、中等防护区、一般防护区、自然防护区四个子区。
2.2 地下水水源地保护区
依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中地下水水源地区划要求,益阳赫山城区矿泉水水源地的保护按三级建立卫生保护区,各级保护区的划分如下:
Ⅰ级保护区:为各矿泉水开采井抽水影响范围,一般为抽水井孔周围的100m左右,2012年统计有矿泉水开采井10口;
Ⅱ级保护区:为矿泉水含水层的分布范围,分布面积为18.53km2;
准保护区:为矿泉含水层分布范围外的局部地下水分水岭,或与矿泉水有补给关系的相邻含水层分布范围,且离矿泉水含水层边界(Ⅱ级保护区)不小于1000m,分布面积为34.10km2。
2.3 地下水污染防护区
(1)地下水防护区评价指标体系的建立
采用层次分析法(AHP)确定地下水污染防护区影响因子权值,再结合各因子要素的实际状况合理划分出指标等级,并给予相应评分值,运用加权叠加的方法计算出各评价要素的综合分值,得出下面防护区因子打分表。
(2)编制防护区因子单要素评价图
根据上述地下水防护区因子项作相应单要素评价图,对各单要素图各类型区按上表1因子评分指标值赋予相应分值。
(3)评价指标计算
a. 工作区网格剖分:利用MapGIS软件将工作区剖分成0.5km×0.5km基础网格。为了在下一步工作中唯一精确地提取各单要素图的评分属性值,我们采用剖分网格的中心点作为属性要素提取的桥梁。
b. 空间叠加提取属性值:按照MapGIS空间分析功能,网格剖分点与每个单因素区文件图进行点对面相交运算,提取到各单因素图的区属性评分值,然后将网格点文件属性导出成数据库文件。
c. 综合指数计算:采用积分值的方法,对导出的网格点数据计算每个单元格的评分指数
计算公式 R = AprApw+PrPw+VrVw
具有较高综合指数的网格,其地下水系统防污性能较差或差,地下水系统功能强,污染源多或较多;反之则反。
d. 评价分级:对所有单元点综合评分值按照20%、50%、80%分位进行四个防护区等级量化分级,对剖分网格相应等级赋予不同颜色,在核查的基础上形成益阳市区地下水污染防护区图。
2.4 地下水污染防治区划结果
研究区地下水污染防治区划分矿泉水水源地保护区和地下水污染防护区两部分,见下表2、图1。
3 结论
地下水开发利用与保护不当造成的地下水环境问题将很难逆转。根据益阳市区地下水污染防治区划不同地段地下水功能及系统防护性能差异,应该加强地下水资源的科学管理,合理布置开采井及开采强度,合理布置工农经济产业、城镇人口发展格局,避开污染防污性能较差地区。采取针对性的防护措施,避开防污性能较差等级区,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防止地下水受到污染。
参考文献
[1] 王俊杰,何江涛等. 地下水污染防治区划体系构建研究.环境科学,2012.
[2] 林学钰,廖资生.地下水资源的本质属性、功能及开展水文地质学研究的意义.天津大学学报,2004.
在经济不断发展的影响下,人们对于水的需要急剧增加,水利工程纷纷兴起,大量的生活以及工业废水排入河湖,对自然水体的质量、形态、运动规律以及资源能力等方面产生了严重影响。流域水污染问题十分严重,渐渐的变成新的人为灾害,然而治理水污染的成效却十分有限。本文对流域水污染的问题进行了探讨,分析了其治理方面的不足并提出了相关应对措施。
1我国流域水污染治理现状
我国流域水环境、水生态在国内社会经济不断发展的状况下破坏严重,对流域水污染进行有效的治理,控制流域水污染问题已成为我国水环境研究中重要的课题。我国在20世纪70年代便开始对水污染的防治问题进行研究。随后开展了大量的水环境容量理论以及背景值、水体功能区划和总量控制方法等研究,并在进行研究的过程中运用了多种分析手段,增强了水污染规划的科学性。我国从1994年5月便从淮河流域的治理开始对流域水污染进行治理。对此国家颁布了全国第一步关于流域污染综合防治的行政法规。进入“九五”以来,以治理淮河流域的水污染为先导,随后对海河、太湖、辽河、巢湖以及滇池等流域的水污染进行大规模的防治,通过对城市水污染的治理以及对工业污染源的治理,部分水域的防治性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淮河流域水污染的治理工作在21世纪已经取得一定的成果。2011年中央财政安排资金50亿元,专项用于三河三湖及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并且制定了流域的综合治理专项规划,对我国三湖三河流域切实解决重点流域水污染问题具有重要的意义。
2我国流域水污染治理存在的不足
近年来,我国长江、黄河以及淮河的污染状况进一步加剧,一些部分河段受到严重的污染。我国虽然对流域水污染的问题进行了长期的治理,但依旧没有取得显著的成效。从以下几点分析我国流域水污染治理中存在的不足之处:
2.1流域水环境的功能区划与流域水环境的管理要求不相符。
为了对流域水环境加强治理,实现流域治理的规划目标,很多国家经过多次实践,探索出一条以流域为主体,建立适合流域治理管理制度的重要的管理经验。中国流域水环境的管理机制并不完善,实施起来也不顺利,其不注重流域生态系统的平衡性以及水资源的流动性,缺乏对水资源管理的认识以及对河流湖泊和近岸海域进行统一划分的技术体系。现阶段的划分方法缺乏具有完整性的水生态系统,划分的基础大部分为水体现状的使用功能,同时也以行政区作为划分基础,则缺乏了流域左右岸、上下游以及河海之间相互协调的科学基础等。
2.2水资源总量控制存在不足
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了水污染防治规划体系,其以污染物目标总量控制技术为主,根据已确定的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对重点流域的水污染制定实施具体有效的防治规划。但是我国在水污染总量控制方面存在不足,主要有:总量控制与浓度控制不相符;环境监管与质量目标不相符;水生态保护与污染控制不相符;环境质量达标与排放达标控制不相符;流域水污染控制与把行政区作为基础的环境功能划分不相符等。
2.3管理体制不完善
现阶段,我国的流域水污染管理体制存在诸多问题,主要有:流域水污染治理忽视预防控制,注重末端治理,其治理思路上存在明显的缺陷;政府是单一的管理主体,但是其行政分割过于明显;忽视了城市生活污水以及农业面源的污染治理,只对工业领域点源控制给予了重视;忽视了对公众以及企业的自觉行为的引导和鼓励,把重点放在了政府机构的环境监督职能上;流域水污染治理过程中没有完整的公众参与机制;没有具体的相关法律制度以及政策,法律制度不完善。
3我国流域水污染治理的对策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步伐,人们生活水平也紧紧的跟上节奏,不断的提高,我国的流域水污染的治理工作更不能落下,我们应该吸取以往水污染治理方面的教训,对流域内的各类源头进行控制,同时加强对流域系统的重视,积极借鉴外国的先进治理思路,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努力实现技术的创新与制度的完善,才能更好的解决我国流域水污染的问题。主要可以从下面几点进行分析:
3.1明确防治思路,加强污染源控制
首先,从流域概念、生态安全理念与系统控制论思想出发,将河湖水污染防治与全流域的社会经济发展、流域生态系统建设以及人们文明生产生活行为有机结合起来,在以往研究与保护治理实践的基础上,采用“污染源系统控制—河湖水质改善与生态系统完善-系统管理机构与机制建设”的水污染综合防治的总体思路;其次,污染源的系统控制要考虑到从流域产业结构、污染源工程治理与控制以及其他一些低污染水的实际情况,对水质差、污染重的河段或湖库开展工程治理,改善河湖水质、完善生态系统,同时注重生态系统的结构完善,促进工程治理的顺利进行。
3.2制定科学合理的水环境目标
流域水污染的治理工作不是一朝一夕的,解决水环境的问题也要从长远的观点出发,制定科学合理的水环境目标。在今后的5~10年内,在巩固已有成效的基础上改变现阶段低层次的“达标”,并对污水处理厂实施升级提标改造,大大提高城市与工业的污水治理水平,是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重点,在对大江、大河的水污染进行全面治理同时,也要对湖泊的水库富营养化的问题进行重点的研究和解决。
3.3建立健全环境经济政策体系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状况下,必须把“谁污染谁治理”作为我国的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原则,建立多元化的水资源更新补偿制度以及污染防治投资机制,要通过价格杠杆对水资源进行合理的调节和利用,运用多种方式吸收资金来保障环境保护工作的正常运行。同时要对目前的城市农村、农业、养殖、水土流失、污水处理体制进行改革,使得污水处理厂在建设和运营方面实现企业化、社会化以及市场化,使政府逐步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运行的直接管理中解脱出来,真正实现污水处理走向市场。
3.4加强社会监督功能
在对流域水污染进行治理的过程中不能忽视社会监督功能的作用。流域水污染的治理不仅需要加强国家环保部门的执法力度,还需要积极引导和鼓励社会公众的广泛参与。社会公众是环境最大的利益相关者,他们最有动力去对相关部门及其企业进行监督,促使他们真正履行环境义务。
3.5建立健全流域水污染治理机制
分割的治水管理机制已经不能对水污染持续恶化的趋势进行有效的控制,因此,应该尽快完善流域水污染防治机制,建立流域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利用相统一的管理方式以及跨部门跨区域的流域污染防治机制,保证完成减排的目标。根据流域的整体性对环保、城建、林业、水利、农业等部门进行组织并开展联合执法以及监测工作。
3.6把环境保护作为经济结构调整的重要方式
我国社会发展的主线将是经济结构的调整。要从我国产业结构现状的特点出发,在湖泊水环境承载力计算和区域分配的基础上,以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与入湖总量分配为核心,开展流域产业结构调整控污减排体系建设,建立优化的社会经济发展模式,从源头上调整污染源分布和组成,减少整个流域污染物排放量,如逐步关停和淘汰中小型污染严重的企业,进行合理土地灌溉,加强旅游的环保工作等,达到解决结构性污染的目的,对产业结构进行合理调整,促进经济效益高、资源消耗小的高新产业的快速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