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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商风险及防范优选九篇

时间:2024-04-08 14:48:07

引言:易发表网凭借丰富的文秘实践,为您精心挑选了九篇跨境电商风险及防范范例。如需获取更多原创内容,可随时联系我们的客服老师。

跨境电商风险及防范

第1篇

一、我国出口商广泛使用电汇结算的原因和形式

随着“互联网+”的时代来临,跨境电子商务迅猛发展,B2B、B2C贸易形式成为外贸交易的主体形式,国际贸易进入到一个新纪元。我国的对外出口贸易也发生了巨大变革,除了大型成套机械电子设备等资本密集型产品以外,中小企业甚至自然人利用互联网的跨境电商形式正在逐渐成为其他种类产品的出口“主力军”。而相当比例的跨境电商交易都采用跨境电汇的方式来完成货款的结算。据中国海关统计,2015年,我国货物贸易进出口总值24.59万亿元人民币,出口14.14万亿元人民币;而跨境电子商务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研究报告显示,2015年我国跨境电商交易规模为5.4万亿元,同比增长28.6%,其中跨境出易规模达4.49万亿元,跨境电商出易额就占我国出口贸易总额的31%。伴随着跨境电商的发展,跨境电汇结算方式在国际结算业务的比重也迅速提高,成为我国中小出口商贸易结算的主要形式。

近两年我国跨境电商出口业务的飞速发展,显著对冲了我国传统出口业务增长减缓的趋势,成为我国中小外贸出口商的主要形式。现实业务中,出口商广泛使用电汇结算的原因,除了其结算的速度快、手续简便、费用较低外,还有其他的影响因素,电汇业务是中小出口商普遍使用的国际结算方式。

(一)国内出口商竞争激烈的结果。全球金融危机后,世界市场的需求下降明显,而我国出口产品种类大多集中在产能过剩的劳动密集型产品方面,附加价值比较低,又面临着生产成本提高、人民币汇率上升等不利因素,出口商为了提高出口竞争力、降低进口商的进口成本,纷纷采取结算时间快、费用低的电汇方式来吸引进口商。一般来说,同样的结算金额,银行信用证业务费用能高出电汇业务费用的7―10倍。

(二)第三方跨境电汇支付平台服务质量好。伴随着跨境电商的发展,国际上出现了很多银行以外的第三方跨境电汇支付平台服务商来提供更为快捷和方便的跨境电汇业务,例如西联汇款(Western Union)、速汇通(MoneyGram)、PayPal等。这些第三方跨境电汇支付平台不需要开立银行账户、没有中间行费用、钞汇同价,通常1万美元以下业务不需提供外汇监管部门审批文件,汇款在15 分钟之内就可以汇到;而普通银行境外汇款则需要开立银行账户、经常出现中间行费用、钞转汇手续费接近25%、3至7天才能到账。

(三)中小外贸出口商信用证项下制单能力不强。我国中小外贸出口商数量达到数十万之多,主要集中在出口纺织品、服装、箱包、鞋类、玩具、家具、塑料制品等方面,平均每年的出口价值占我国整体出口总额的25%左右。中小出口商缺少专业规范的外贸出口业务训练,在信用证项下制单业务上存在较多的缺点,常常形成不符点而增加收款成本。因此,中小出口商也愿意选择手续简便的汇款业务结算。

1.使用传统银行电汇业务。出口商利用传统银行T/T业务收取货款,根据汇款时间与发货时间的先后顺序划分,包括装运前T/T、到货后T/T、装运后见提单传真件T/T三种方式。但是,由于我国出口商之间的激烈竞争,对进口方不利的装运前T/T在业务中较少使用;而装运后见提单传真件T/T,或者30%前T/T+70%后T/T等进出口商的风险分担比较均衡的电汇方式在实际业务中最经常使用。

2.使用新兴的第三方跨境电汇平台业务。跨境电汇平台业务是进口商将货款先支付给第三方支付平台保管,然后出口商凭身份证明、取款密码到第三方支付平台在我国国内设立的代办机构网点来领取电汇款项。此种国际快汇业务资金在十几分钟内就能到账,无需银行账户,手续费由汇款人一方承担,外汇管制手续松,很受出口商欢迎。因其到款快,业务中选择在货物装运前、货到后、装运后见提单传真件电汇都比较便捷。例如,西联汇款平台拥有全球最大最先进的电子汇兑金融网络,网点遍布全球近200个国家和地区,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和等多家地方性商业银行是西联汇款在我国的代办机构,我国出口商可以到这些银行网点办理西联汇款业务。

二、出口商使用银行传统电汇收款方式的风险分析

(一)案情介绍

2013年广州五金出口商A公司以FOB价格术语向印度进口商B公司出口五金工具6万美元,采用装运后见B/L传真件T/T方式支付货款。印度进口商B公司指定由印度承运人C公司负责运送货物,广州A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按期发货,并及时传真B/L复印件给印度B公司。但是,2013年印度国内经济创十年内的新低,印度B公司资金周转困难,一直拖延电汇货款,并要求广州A公司给予降价渡过难关,双方往来函电沟通数次无果。A公司联系承运人C公司要求退运货物遭拒。根据印度法律规定,如果货物到港后进口商不付款提货,货物最多可以在海关仓库存管30天,若30天后进口商未清关提货且也未向海关提出延期清关申请的话,海关有权拍卖货物;而如果出口商想退运货物,必须要出具进口商签署的无异议证明信等文件原件。广州A公司考虑到退运难、滞港费增长等情况,并人民币汇率尚升值中,应尽快收回货款降低损失,最终同意印度B公司降价要求,方得到对方电汇付款。

(二)案例中相关风险分析

1.价格术语选择不当形成进口商与承运人串通的风险。本案例中因采用先发货后电汇付款的方式,同时又选择由进口商指定承运人的价格术语成交,进口商势必选择与自己关系密切的承运人,为进口商与承运人串通提供了便利条件;出口商发运货物后,进出口双方一旦发生矛盾,承运人极易不配合出口商控制和处置货物,就有可能导致出口商钱货两空。即使是承运人配合出口商保全货物,往往也会要求出口商先行垫付目的港堆放费、仓库费、装卸费、退运运费等相关的高额费用后才能办理。

关于选择电汇结算方式的合同,出口商应坚持使用海运方式运送货物,并力争使用出口商负责办理整个运输手续的价格术语来降低风险程度并方便在风险发生时控制损失扩大,如CFR、CIF等。利用“海运+出口商指定承运人”的组合搭配,出口商可以充分发挥海运提单的物权凭证作用,将提单做成指示性抬头,约束进口商付款,并指定与自己关系较好的承运人或货代来承担货物的国际运输,能够对货物的运输状态实现良好的实时跟踪,以防进口商和承运人相互串通勾结导致钱货两空的结果,同时也方便委托货代处理货物在目的港的滞留、返运等意外情况。

(四)出口商应收妥货款后再指示承运人电放货物

在实际业务中,“装运后见提单传真件T/T+电放提单”方式使用比较常见,特别是在近洋运输和老客户的交易中使用较多。如果出口商过早指示承运人同意电放货物,将可能造成进口商凭提单传真件提货后不再电汇货款或要求降价支付的风险。因此,出口商应在确定收妥进口商电汇的货款后,再指示承运人电放货物,以避免货物损失。具体做法是:出口商在给客户发送提单传真件要求对方电汇货款时,不要直接提供提单的彩色扫描件,而是遮盖掉提单号、集装箱货柜号等重要信息,复印后再传真给进口商,这样既可以让进口商了解货物已经顺利运出,又可以防止其利用提单复印件提货。当收到银行的电汇到账通知单或从第三方跨境电汇平台的代办机构提取汇款后,出口商再致电指示承运人可以电放货物。

(五)出口商应注意做好目的地货物的处理

货物运抵目的港以后,为避免进口商故意拖延付款时间、不办理进口清关手续、进口国海关拍卖滞留货物的现象出现,出口商要密切关注货物抵达目的地后的进展状况,在缮制提单时最好做成指示提单,确保货权始终掌握在自己手中,一旦发生进口商不支付货款或不清关的情况时,能够保证货代要及时按照我方指示做好货物的转运、回运或转售等后续工作;也确保在发生进口商不出具拒收货物证明文件时,出口商可以凭借目的港船代手中的关于进口商不付款赎单的函电、相关提货凭证及要求回运的函电委托目的港船代直接向进口国港口海关提出退运要求,并办理相关手续。

(六)出口商利用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服务规避风险

出口商利用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服务规避风险属于事先防范和事后索赔的防范措施。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为出口商提供出口信用保险和进口商资信调查服务。出口商可以利用这两项服务,委托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调查进口商的资信,评估进口商的信用等级和信用额度,并投保信用保险。一旦进口商恶意违约,不支付货款,出口商可以将70%-80%的损失转嫁给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承担,获得相应的赔偿。

(七)利用技术手段规避汇率风险

为防范由于汇率变动带来的汇率风险,进出口商在电汇结算方式中可以利用多种方法来应对汇率风险。首先,出口商在交易磋商和报价阶段,就要考虑到结算货币的汇率波动风险,结合报价时间和支付时间之间的间隔长短,将结算货币的未来波动趋势考虑进去,通过适当提高或压低货物报价来抵消外汇风险。其次,在合同履行阶段,进出口双方还可以通过外汇市场汇率的变动来进行预测判断,在保证不改变货权风险的情况下,灵活调整支付或收取货款的时间,降低汇率变化引起的本币价值波动;例如,当结算货币呈下跌趋势的时候,进口商需要将支付日期尽可能延后;反之,当结算货币呈上升趋势的时候,则需要缩短支付日期。此外,对于金额较大的交易,可以事先在合同中约定货币的兑换比率来固定汇率,规避汇率风险。

参考文献:

[1]苏宗祥;徐捷.国际结算(第五版)[M].中国金融出版社,2010,11.

[2]张文敬;张一欣.实例分析商业信用付款条件下易于忽略的卖方风险[J]. 对外经贸实务,2016,03:73-75.

[3] 陈晓梅.从两则案例探讨出口企业电汇收余款的风险及其防范[J],对外经贸实务,2013,07:75-77.

第2篇

【关键词】合同审计;跨境电商;作用

一、电子商务合同的概念及特征

由于跨境电子商务是跨地域,跨国家之间的贸易,在签订贸易合同时会考虑各国政治,法律环境的不同。结合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所颁布的《电子商务示范法》和我国的《合同法》相关对国际电子商务的界定,电子商务合同的概念可被定义为:电子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通过电子信息网络以电子的形式达成的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性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从以上对电子商务合同的定义可以清楚的看到电子商务合同不同于传统企业商务合同的特点。电子商务合同,主要签订合同是通过互联网这一媒介,以发送电子邮件或者数据电文等方式签订的电子协议。而在整个合同订立过程中,当事企业双方的沟通和交流,对条款的商讨,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关系的过程,大多也是在网络环境下商议的。而以此方式所签订的电子商务合同,应该是在满足双方利益,在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完成的电子协议。

二、跨境电商签订电子商务合同中存在的风险

依托飞速发展的计算机互联网,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呈现出凶猛的态势。而通过互联网这一媒介,使得跨境企业通过电子商务方式谈判,签订电子合作合同。与传统贸易相比,节约大量时间与成本,为企业赢得更广阔的市场与客户群。随着跨境电商的增多,各种因此而产生的电商问题也越来越多,其中,因合同签订而产生的问题,也随之增多。

1.法律环境

由于跨境电商的兴起和迅猛发展,我国法律尚未对这一类型的企业所签订的合同做出适用的法律规范。我国所颁布《合同法》多涉及“书面形式”“书面合同”等传统商贸形式的合同。而跨境电商所采取的多数为电子化,数字化合同。对跨不同国家,不同法律环境下所签订的非纸质化合同。如何确定合同的要约和承诺时间,何时正式生效等问题,各国法律都有不同的规定,如果不了解清楚,势必会带来风险,对企业造成损失。

2.技术安全

由于跨境电商多采取电子商务合同形式签订合同,所以在企业签订确认等方面,需要相关技术设备的支持,来完成传统合同签订中的签名,盖章等环节。而电子签名的认可度,辨析度,安全性等问题,也会给跨境电商在合同签订中带来风险。互联网的迅速发展导致软件的发展应用,更新速度极快,而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如何保证技术设备不会给电子商务合同的签订带来影响,也是企业要注意的问题。

3.具体条款

在签订电子商务合同过程中,签订合同的双方会因各自企业利益而进行相互协商。而整个过程也是通过互联网为媒介,以电子形式进行表达和传递。在具体项目,价款,交易方式,支付方式,物流等细节方面都会进行具体的协商。而在签订过程中,不在是传统贸易式的面对面签订。所以,在签订前,如何确认具体条款是否符合双方利益,是否表达准确,沟通及时,也是跨境电商在签订电子商务合同时要考虑的。

三、实施合同审计

合同审计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产生的。在日益复杂的市场中,多数企业会遭遇越权签约,盲目签约,不履行签约等情况的出现。而在互联网经济下的跨境电商企业,所要面临的电子合同所带来的相关风险也会随之增加。为减少因签订不合理合同所给企业带来的风险和损失,跨境电商企业可对电子商务合同采取内部审计,以达到防范和控制风险的目的。

1.“该签不该签”

跨境电商多与别国进行贸易往来,在进行电子合同签订前,应由企业内部审计部门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监督。以确保合同的可行性和效益性。对合同所涉及到的项目所在国的法律政治体制做有关调查,以确保合同在签订后能够顺利实施。避免因法律条款,政治体制冲突,使得合同无法正常履行,对企业造成损失。

2.“能签不能签”

跨境电商与其他国家企业进行电子合同签订时,因为是跨地域电子贸易,企业内部审计部门因对合作方签约企业的技术水平,资质能力等多方面进行仔细考察,审核。以确保合同项目能够顺利实施。与此同时,在电子合同签订中,内部审计人员还要监督,合同签订的方式,合作国企业能否具备有电子商务合同签订的相关设备能力。如果对方企业所处地偏僻,设备、网络等技术水平无法保证电子合同的签订过程顺利进行。应及时提出解决方法,或改为传统面签方式以降低风险。

3.“怎么签”

第3篇

——链接全球市场 打造跨境生态

(专题培训方案)

在当前中美贸易摩擦不断、贸易保护主义抬头的国际竞争新形势下,为了加强德阳市经开区经济建设,提高跨境电商企业负责人的经营能力和管理水平,更好地发挥经开区的产业优势带动区域经济发展,受德阳市经开区政府委托,四川止正教育培训研究院拟承担德阳市经开区进出口贸易专题培训,现拟定培训方案如下:

一、 培训对象及地点

(1)培训对象:德阳经开区40家进出口贸易、跨境电商企业负责人。

(2)培训地点:深圳。

二、 培训时间

2021年10月/11月,专题培训+基地考察共计5天。

三、 培训目标

1.总目标

提升德阳市经开区进出口业务企业、跨境电商企业负责人的综合能力及管理水平,了解当前国际贸易形势,开阔全球视野。

2.具体目标

(1)通过讲座培训课程推广先进的经营理念,专业的技术指导,提高企业负责人的运营能力。

(2)企业负责人充分了解进出口经营活动中可能出现的风险点,并采取措施防范这些风险,提高企业进出口合规管理水平,保护企业的合法利益。

(3)全面系统掌握进出口各环节操作要点和技巧,做一个进出口全程都有把握的专业人士,打造专业的进出口团队,规范工作流程防范贸易风险。

(4)组织企业负责人前往深圳市知名企业参观,进行经验交流与学习。

(5)了解当前国际贸易形势,提升学员综合能力素养,开拓视野格局。

四、 培训形式与特点

1.采取“专题培训+交流研讨+参访考察”形式,课程体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专题学习与交流研讨相结合、观摩考察与体验反思相结合的原则。在理论培训中强调经营实践案例分析,在基地考察中突出理论与能力提升,在交流研讨中分享经验,在反思中改善经营方法。

第4篇

(一)外汇政策改革和管理方式转变增强了跨境资金流动风险的监测能力

近年来,国家外汇管理局厉行“五个转变”,对外汇政策和监管系统进行全面的改革和整合,以“以人为本、改善服务、科学监测、风险可控”为政策目标,在实现对跨境资金流动全口径监测分析、有效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的基础上,逐步减少事前审批,重点加强事后监测管理,最大程度地便利市场主体对外贸易投资活动,充分发挥外汇管理服务经济发展功能,实现服务涉外经济发展和提升监管效率的有机统一。2012年,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改革的全国推广和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管理改革拉开了外汇监管向“主体监管、事后管理、监测分析、无罪假设、负面清单”管理转变的盛大帷幕。

1.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改革,改变了以往“逐笔核销、事前备案、现场审核、行为监管”为特征的管理模式,实施总量核查和主体分类监管,构建了企业进出口综合监测、主体分类监管、部门信息共享的新型管理模式,一方面,最大程度地便利市场主体对外贸易活动的开展,全面降低社会成本,促进贸易便利,支持外贸发展;另一方面,有利于集中监管资源,加大对风险企业的核查力度,真正做到“有的放矢、精准打击”,有利于鼓励和引导企业走上合规道路,增强守法经营意识。从政策实施效果来看,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改革实现了对货物贸易跨境资金流动全口径监测分析,加强了监管合力,有效防范和应对跨境资金双向流动风险。

2.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改革,改进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方式,大幅简化事前审批事项,实现以登记为主的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方式,提高投资便利化程度,更好地服务于实体经济,同时提升防范风险手段,强化事后管理与统计监测工作。改革强调“登记原则、便利化原则、风险可控原则”,在业务核准方面取消了大部分事前核准,银行主要依据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登记信息为企业办理跨境收支与汇兑业务;在业务流程方面大幅取消或简化归并原有的管理环节,简化流程,降低成本;在跨境资本流动风险监测方面,通过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全面采集与直接投资全流程有关的资金流出入、汇兑以及境内划转数据,进一步强化事后核查以及统计分析预警机制,增强外汇管理的有效性及风险防范能力

3.外汇管理战略转型,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改革和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改革是我国外汇管理战略转型的重要起点,在此基础上,国家外汇管理局将进一步实施资本项目、服务贸易及个人外汇业务的全面改革。改革的动因在于,面对涉外经济的飞速发展,需要以全球视野来认识中国经济金融问题,深刻把握开放经济中外汇形势的变化,坚持科学发展,推动外汇管理理念和方式转变。改革将为有效监测跨境资金流动打下坚实基础,同时有利于进一步提高服务水平,满足市场主体日益增专题:跨境资金流动长的便利化需求,实现管理理念和方式的“五个转变”。

(二)商业银行政策践行是涉外经济活动

便利化和跨境资金流动风险有效监测的纽带商业银行承担国家各项外汇政策的代位监管职责。外汇管理部门通过并借助商业银行对涉外交易有效实施审核、监督和管理,而商业银行准确高效的外汇代位监管实施是推动涉外经济活动便利化的重要环节。在涉外经济的国际结算中,商业银行位于资金运行闸口的把关环节,直接面向企业,掌握涉外交易的第一手材料,商业银行在涉外经济活动中担任经营和管理并重的角色,尤其是在当前外汇管理模式厉行“五个转变”的趋势下,在外汇政策架构和监管系统设计中,外汇管理局重点开展主体监管,在管理方式上主要采取事后管理和监测分析的方式,将越来越多的行为审核职责直接赋予银行。银行在涉外经济活动发挥愈发重要的作用,具体体现在:

1.有利于降低监督管理成本,商业银行具有网点多、业务人员素质较高的优势,直接服务企业、个人,将部分监管职责直接赋予银行,符合贸易投资便利化原则,大大降低外汇管理部门的监管成本,提高监管效率。在监管的同时为企业提供便利服务,充分体现“寓管理于服务之中”的监管理念。

2.便利企业、个人涉外经济活动,减少监管部门事前核准环节,由商业银行根据政策实施审核,执行外汇代位监管,有利于降低企业“脚底成本”,简化外汇业务流程,提高外汇业务效率,便利企业外汇资金的运用。

3.有助于提升跨境资金风险防范能力,商业银行在对企业或个人外汇及收支真实性、一致性进行审核的同时,需要全面掌握外汇管理政策法规,规范业务操作流程,严格审核程序,有助于加强商业银行跨境资金风险防范。从长远看有利于形成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商业银行政策践行是涉外经济活动便利化和跨境资金流动风险有效监测的纽带。商业银行是以为客户提供金融服务为经营内容、以盈利为经营目标的金融服务企业,因此,客户是各商业银行积极争取的业务资源,为客户提供便捷高效的涉外金融服务是商业银行的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的制胜之道。而国家赋予商业银行的外汇代位监管职责,是保障国家金融安全的重要环节,商业银行责无旁贷。

二、人民币国际化进程中跨境资金流动监管思考

“十二五”规划指出,要“完善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推进外汇管理体制改革,扩大人民币在跨境贸易和投资中的使用,逐步实现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伴随人民币国际化步伐的加快,人民币跨境流动对我国跨境资金流动产生重要影响。

(一)跨境人民币政策推进及业务发展情况

1.在政策层面,人民币国际化进程迈出实质性步伐,从贸易项下人民币结算、人民币跨境投融资开放政策出台、到货币互换协议的不断签订、香港新加坡伦敦等人民币离岸市场的打造、两岸金融合作备忘录的签署,人民币走出去步伐不断加快。

2.在业务层面,跨境人民币业务的发展呈现出“超预期”、“爆发式”的特点,从全国范围来看,继2011年实现3.1倍增长后,2012年,全国办理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2.94万亿元,同比增长41%,其中货物贸易结算金额2.06万亿元,占同期海关货物进出口总额的8.4%;2012年全国共办理人民币对外直接投资结算金额304亿元,同比增长51%;外商直接投资结算金额2536亿元,同比增长1.8倍,人民币外商直接投资占同期外商直接投资总额约30%。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稳步增加。截至2012年12月末,境外项目人民币融资已批贷项目金额1011.2亿元,贷款余额438亿元。

3.在离岸人民币市场发展方面,以离岸人民币中心为主导、多市场并存的离岸人民币市场体系正在稳步构建。香港离岸人民币市场产品日益丰富,陆续推出人民币存款证、股票、保单、期货、人民币与港币同时计价的“双币双股”等金融产品。与此同时,伦敦、新加坡等国际金融中心也在积极探索发展人民币业务,2013年1月数据显示,通过伦敦和新加坡交易的跨境人民币支付额分别增长40%、30%。

(二)人民币资金跨境流动风险控制及防范思考

人民币资金跨境流动风险控制不同于原有基于外汇资金考虑的跨境资金管理模式。一般情况下,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跨境流动不属于外汇资金的跨境流动,不影响外汇储备,因此不会因结售汇造成外汇占款的变化,从而影响到国内的货币市场稳定。但是人民币跨境资金流动发展到一定规模后,因贸易及投资市场环境的变化,仍有可能发生短期内大规模人民币资金通过各种渠道集中涌入或抽离出境的情况,一方面影响货币市场的稳定运行,增加货币市场主体的交易风险,影响货币市场功能的正常发挥;另一方面可能与国内货币政策导向不一致,一定程度上对冲我国货币政策效果,影响货币政策实施效果。

1.新型跨境人民币业务监管体系及监管模式的探索与建立。现阶段,随着我国金融改革发展的不断深化,人民银行等监管部门正在探索建立宏观审慎框架下的新型跨境人民币业务监管体系及监管模式,在分析和识别人民币国际化进程中的金融风险与传导机理的基础上,设置风险衡量的指标体系,结合风险预警方法,以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金融体系安全和稳定。例如,对于货物贸易项下跨境人民币业务,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和江苏省外汇局创新地运用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对货物流和资金流全口径(含外币和跨境人民币)监测的功能,借助该系统对跨境人民币货物贸易实施主体监管模式的监测和监管;对于资本项目跨境人民币业务,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和江苏省外汇局紧密发挥监管合力,出台区域性资本项目跨境人民币操作指引,通过人民银行RCPMIS系统数据与外汇管理局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以及外债监测系统数据的密切核对和规模总控,优质高效满足国家关于资本金全额登记管理以及本外币外债规模合并计算控制等管理要求,同时探索建立资本项目人民币监测使用机制,有效杜绝由于监管系统分设而可能出现的监管灰色地带。

2.跨境人民币业务项下商业银行代位监管职责思考与实践。在跨境人民币政策框架下,赋予商业银行真实性合规性审核职责,人民银行重点进行监测分析和事后管理,可见,在跨境人民币业务项下,商业银行同样承担着重要的代位监管职责。从现阶段跨境人民币政策推进情况看,商业银行都应坚持审慎审核与跨境人民币结算便利化的原则,在大力推动跨境人民币业务发展的同时,发挥本币结算便利化的优势,严格交易背景审核,规范业务流程,实现准确识别异常主体和异常交易,有效防范人民币跨境资金流动风险。例如,货物贸易项下,在人民银行推出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流程简化试点政策下,商业银行应寻求将业务流程简化与业务背景真实性审核有机结合的管理措施;在服务贸易和其他经常项下,科学借鉴当前外汇业务项下监管政策要求,谨慎审核业务背景材料,有效防控跨境资金无真实交易背景的风险;在资本项下,在精准实施各项资本项目跨境人民币政策、实现审慎监管的原则的同时,大力推动跨境人民币投资业务便利化,深入推进跨境人民币的双向循环,

三、中国银行关于跨境金融服务与产品创新的几点思考

伴随中国经济的日益开放,涉外贸易和投资活动占中国GDP比重不断提升,涉外金融服务的广度和深度进一步拓宽,履行有效代位监管职责、提供丰富而与时俱进的涉外金融服务,是商业银行在愈发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的必然要求,银行的创新能力更是商业银行保持可持续发展和保有市场主导地位的核心要义。

(一)深化管理转型,实现以合规促业务发展经营目标

为有效应对复杂多变的国内外经济形势,国家外汇管理正在实施战略转型,跨境人民币政策及系统不断推进和完善,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重视深化管理转型,实现以合规促业务发展的经营目标。

1.在管理目标方面,建立“政策研究、制度建立、管理授权、问题反馈、检查辅导、培训考核、情况通报、定期报告”的外汇及跨境人民币内控管理体系,推进银行合规管理转型。在监管部门的具体指导下,认真履行国有商业银行的社会责任,积极发挥外汇业务、跨境人民币业务主渠道的职能,严格执行外汇管理政策要求,发挥人才和专业优势,实现落实监管政策、服务客户需求和业务发展的有效统一。

2.在管理举措方面,通过重管理、强机制、勤培训、抓考核,建立明晰高效的合规管理体系,具体包括:建立起行领导全面领导下,业务部门牵头并分工负责且责任明晰的组织架构;夯实层级管理,实施省行、市行、支行分层管理、逐级负责的管理制度,将管理措施逐级分解到各项具体外汇及跨境人民币业务中,实现有效管理;加强机制建设,规范业务流程,结合各项监管政策制定明确银行业务操作流程,同时加强机构和人员资格准入,在全辖推行从业人员资格认证考试制度,持续加强队伍建设,将从业人员的配置及合规操作作为机构资格授权前提条件,从源头上保障外汇业务合规运营;持续培训,采取多形式、多渠道的培训,不断扩大政策宣讲的覆盖面,增强全员内控合规意识;狠抓内控合规考核,将外汇管理等作为内控工作重中之重,将监管政策操作和执行纳入一道防线业务流程,强化内控检查机制,采取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常规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针有对性地检查和辅导监管政策落实执行情况,直接与机构内控考核结果挂钩。

(二)丰富服务内涵,打造流程、渠道、产品持续优化创新的涉外金融服务体系

如何将外汇管理及跨境人民币管理要求与中国银行的传统国际结算优势相结合,有效应对变化中的国际金融环境是当前的重要课题,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重视把握政策变化给商业银行带来的业务发展契机,打造流程、渠道、产品持续优化创新的涉外金融服务

体系。1.流程优化及创新方面,商业银行应保持与监管部门的紧密联系,及时精准解读监管政策和系统管理内涵,在监管政策框架基础上设计“以客户为中心、为客户提供一站式服务”的业务流程,优化业务流程,提高服务效率,提升客户服务体验;密切把握网络环境下业务流程集中处理的涉外金融服务趋势,开展业务流程及管理模式的集约化业务流程再造,有效应对新形势下客户服务需求。

2.渠道优化与创新方面,充分运用网络和电子化的低成本、高效率、高精确度和高覆盖率的特征,大力发展网络、电子化平台,帮助进出口商有效管理操作风险、减少交易风险及避免贸易流延误,帮助进出口商减少贸易融资费用和时间,帮助进口商更严格地进行存货管理、财务管理;密切结合跨境资金运营政策,在监管政策框架下,通过跨境现金管理平台提供跨国集团企业跨境财务管理、资金归集和运用的渠道。

第5篇

关键词:跨境电商;跨境物流;跨境电子支付;对策

跨境电子商务(Cross-border electric commerce)是电子商务应用过程中一种较为高级的形式,简称跨境电商,是指不同国家或地区的交易双方通过互联网及其相关信息平台实现交易。传统行业只有把握跨境电子商务变革机遇才能在未来的发展潮流中抢占先机,立于不败之地。

一、我国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现状及趋势

1.我国跨境电商的发展现状

受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当前世界仍处于缓慢的复苏期,全球贸易的不景气,加之我国对外贸易的低迷态势,难以形成新的市场热点。越来越多的国内商家为开拓市场,寻求更多的贸易伙伴,开始着力于跨境电商的发展,相较于传统行业来说,跨境电商在降低流通费用、减少流通环节、拉近与国外消费者距离等方面有着鲜明的优势。

在国家政策支持下,我国跨境电子商务近几年保持快速增长态势。中国电子商务中心每年的《中国电子商务市场数据检测报告》显示,2011年我国跨境电商规模达到1.7万亿元,到2015年上半年,中国跨境电商交易规模为2万亿,预计2015年全年将达到5.5万亿元,同比增长42.8%,占我国进出口总值的17.3%。2015年上半年,中国跨境电商的进出口结构出口占比达到84.8%,进口比例15.2%。跨境电商交易规模呈现稳步较快增长,在我国进出口贸易中所占比重越来越高。跨境电商正在成为我国对外贸易新的增长点。

2.市场趋势

(1)跨境电商逐渐向中国质造和中国品牌转型升级。在我国经济转型的大背景下,全球制造业中心的转移,使得中国产品在走向国际的优势在逐渐缩小,因此跨境电商的转型升级在所难免。对比传统商户的品牌之争,各大电商平台对有限的品牌资源争夺则相对激烈,同质化也更加严重,中小电商也在激烈的价格战中意识到品牌的重要性。特别是在电子产品、智能产品等更新换代快技术型产品方面,更加容易创牌成功。

(2)多元化经营“新蓝海”,避免同质化“红海”竞争。产品品类和销售市场更加多元化。伴随着居民消费结构升级与消费观念转变,消费者的需求将更加个性化、差异化,跨境电商市场包括产品种类和销售市场也将随之呈现出多元化的发展趋势。跨境电商的产品销售也将从传统的服饰、3C产品、计算机及配件逐渐拓展至奢侈品、汽车配件、食品药品等便捷运输产品或企业进行私人个性化定制产品。

(3)社交媒体平台成为跨境电商销售及拓展品牌影响力的必争之地。大数据爆炸的今天,对于跨境电商行家来讲,社交媒体营销是他们获取用户粉丝最主要的手段之一。网络社交媒体凭借天然的“强互动”属性,帮助跨境电商企业以较低的成本达到产品销售品牌传播的目的,将商户与客户紧密的联系在一起。目前比较常用的国外媒体投放主要有google、Facebook、YouTube等等。合理利用社交媒体,做好营销投放计划,在不同的阶段,使用不同的营销推广平台,也许可以获得意想不到的效果。

二、我国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阻碍因素

1.消费者文化差异

跨境电商核心是消费文化差异。随着用户规模交易量迅速增长,消费者的文化差异问题显得越来越突出。例如,在美国想买一台电脑,要到各个品牌的网站去买,而中国一站式就可以解决,这就是国家的消费习惯差异。同理,对传统贸易企业来说,抓住“互联网+跨境电商”的机遇,对消费者所在地区和国家的消费文化、消费习惯、传统观念等进行研究和对比,寻找切入点,才能更好地利用消费文化的差异提升盈利空间。

2.跨境物流问题

跨境物流存在成本与风险双重问题。如何在提高物流效率的同时降低物流成本,是每一个跨境电商都会苦恼的问题。物流通常包括仓储、分拣、包装和配送环节,是连通买卖双方的重要桥梁纽带,在电子商务中占有重要地位。商品交易与物流配送两者是相伴随而生。跨境电商的繁荣发展,必然会带来物流行业的春天;物流配送体系的不完善也将会阻碍跨境电商的发展。随着国内电子商务的繁荣发展,催生了一大批优秀的物流企业,带动整个物流行业不断升级的同时,不仅满足了现代物流多样性和迅捷性的需要,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物流成本和风险。然而由于跨境货物的数量呈现了爆发式的增长,对待货物的包装和分拣的不合格,长途运输中货物破损掉包现象屡见不鲜,导致大量的货物积压或者延期交付,消费者的货物因距离面临的风险也成倍增加,这些都影响着消费者对于跨境交易的看法,制约着跨境电商务的长远发展。

3.跨境支付安全及交易信用问题

在跨境电商愈发红火的今天,使用第三方支付平台时风险成本以及账户的安全,已经成为影响跨境电商发展的重要因素。跨境电子支付不仅关系着交易双方的资金转账安全,也是电子商务区别于传统贸易的核心所在。在跨境电子交易中,一方面存在着对第三方支付和银行支付的安全性存在信任问题,如电子支付的虚拟性;另一方面是对交易双方信用的不信任,如假冒伪劣。同时在跨境电子支付的实际操作中,还会面临各个国家的币值、汇率的差异以及中外金融监管的差异,资金的回收还存在不安全因素。如在2013年江苏开庭审理的“浮云木马”盗窃案,通过网银盗窃,让世人对电子支付存在的风险有了更清晰的认识。

三、跨境电子商务创新策略

1.物流模式的整合共通

融合物流供应链。跨境电商虽与国内现有的物流配送有所不同,存在着运输距离远、时间长、成本很高的特点,但也可以借鉴国内外具备高效物流配送水平的电商,对拥有高交易量高资本高水平的大型跨境电商来说,可以自建物流配送体系,通过建立海外仓的模式,既降低物流成本,又可以通过对外租赁减轻因可能发生的货物堆积,还可以扩大品牌的本地影响力。中小电商可以通过与现有的物流企业合作,进行优势互补组合选择,给予客户多种选择,从而达到在提高物流效率的同时减少物流成本的目标。

2.培养商户与消费者习惯

商品销售模式是建立在针对消费者消费行为、心理的分析,在信息不对称下产生的盈利空间。在大数据纵横的时代,抓住“互联网+跨境电商”的机遇,抓住个性化定制。个性化定制生产不仅是消费者通过与商户协商定制消费者心目中的产品,更是可以让商户通过对消费者数据的搜集与挖掘,进行消费者行为模式分析。它可以让企业在同质化严重的当下拥有差异化的竞争力,拥有塑造品牌核心竞争力,强化与消费者的互动关系,增加消费者粘性。同时,以2012年底,海关总署副署长吕滨在启动仪式上说:“郑州、上海、重庆、杭州和宁波5个城市,具有良好的经济和外贸基础,具备开展跨境电子商务服务试点的条件。”随着这5大城市的跨境电商试点工作的开始,使得越来越多的国内消费者认识到跨境电商带来的广阔市场空间以及便捷的消费生活方式,跨境电商正逐渐改变着人们的生活方式和习惯,从意识上推动跨境电商的发展。

3.跨境支付一站式综合服务体系

对于跨境电商,尤其是跨境B2C而言,一站式跨境支付综合服务是其迫切需要。一站式跨境支付综合服务体系是指在跨境贸易过程中能够为个人和企业提供一站式跨境支付结算方案。一站式跨境综合服务不仅便捷,很大程度避免了传统跨境支付复杂而繁琐的线下支付过程,而且能够提供包括线上线下支付、信用支付、便携式终端支付等多元化支付核心业务,还包括更多的延伸,如跨境商业服务解决方案等。此前,上海自贸区的东方支付与跨境通平台的开展以及哈尔滨中俄跨境电子商务在线支付平台等,都是国家在跨境电商迫切需求下提供的政策支持。因此,通过建设一站式跨境电商支付综合服务体系,提供更安全的电子交易方式,能够有效地缓解跨境电商对跨境支付的信任问题

四、结束语

跨境电商的繁荣发展,虽然给我们带来了便捷的生活方式,但是我们仍然得警惕繁荣发展背后的危险性,不能因此小觑而未做到防范于未然。但是,随着国家对跨境电商利好政策的持续出台,消费者需求的不断增加,市场规模的不断扩大,各大电商平台的积极推动,配套软硬件的逐渐完善,可以预见我国跨境电子商务在未来的一段时间将继续保持增长态势,为我国经济增长和经济转型升级提供有利支持。

参考文献:

[1]九三学社北京市委员.关注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北京观察,2012年第11期28-29.

[2]周柱龙.中国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影响因素研究.2015年5月.

第6篇

为此,可实施“三大战略”,夯实结算型金融中心。

扩大结算市场需求。进一步拓展结算金融业务的产业发展基础和市场份额,围绕我市产业转型升级和城乡统筹发展的主线索,在目前形成的西部重要的外向型电子产品生产基地的基础上,提升汽车、装备等制造业的进出口贸易水平;加快发展跨境电子商务,吸引周边地区有实力的跨境电商企业参与跨境电子商务试点,充分发挥我市跨境电子商务“先行先试”的示范引领作用和辐射能力;进一步发展保税物流业务,依托国际物流口岸功能优势,利用江北国际机场提供具备保税功能的综合性物流服务,在空港功能区打造物流集散分拨中心,并形成现代物流产业集群;借助“渝新欧”等国际物流通道,吸引回程货物在保税港区集聚和分拨,利用长江黄金水道货运优势,争取各类特设口岸,通过“区域联动”“水水中转”等,形成以寸滩港为核心的多式联运物流枢纽,实现物流产业规模发展。

加强结算市场供给。培育和完善金融要素市场主体和市场结构,增加金融机构的数量,着力引进、培养创业投资公司、基金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特别是基金信托、投资银行等外资金融机构;发展跨境电商第三方支付业务,重庆要打造“国际结算型金融中心”,需引进和培育更多的跨境电商;完善金融体系,以证券交易场外市场、航运交易市场、物流中心和贸易市场为目标,其他要素市场为补充,构建涵盖农产品期货市场、农业保险及农村信贷担保市场的金融体系;继续鼓励金融创新,建立合理的激励机制来调动金融机构创新的积极性,引导民间资本参与要素市场交易,鼓励金融机构开发和推广新的业务品种,满足各类组织多层次、多样化的需求,加强银行、证券、保险与要素交易平台的合作经营,创新融资方式和服务模式。

第7篇

关键词:一带一路 上海自由贸易区 开放型经济 法律风险防范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82 (2017) 04-0252-01

一、“一带一路”战略下自由贸易区建设的背景

2013年,中国决定建设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2015年12月,国务院了首份推进我国自贸区建设的战略性、综合性文件《关于加快实施自由贸易区战略的若干意见》,对自贸区建设进行了顶层设计,文件指出,要积极同“一带一路”沿线经济体商建自由贸易区,形成“一带一路”大市场,将“一带一路”打造成畅通之路、商贸之路、开放之路。

二、“一带一路”战略的目标与功能

1.目标

“一带一路”旨在扩大和深化对外开放,加强与亚非欧和世界各国互利合作。不难看出,“草原计划”、“欧亚联盟”、“一带一路”的目标基本一致,都是旨在扩大所在国对外开放,深化与欧亚地区国家经济合作,促进本国和欧亚地区经济发展。

2.功能

通过国际产能合作,拉动全球市场需求,有力促进世界经济复苏。上海自由贸易区须推动双方之间的政策沟通、设施联通、贸易畅通、资金融通、民心想通,为推进与“一带一路”沿线经济体自贸区建设创造良好条件。

三、“一带一路”战略背景下上海自由贸易区开放型经济存在的法律风险

1.金融犯罪猖獗

CAFTA(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成立以后,资金出入境、贸易融资等活动更为频繁,衍生出一些处于监管灰色地带的金融机构,个体户、小型贸易公司更倾向于利用不合规的金融机构以缩短交易成本获取更大收益,而利益蒙蔽下的违法操作得不到及时控制与有效监管将会使非法活动泛滥成灾,也破坏了市场经济的有序竞争,损害金融机构的声誉和正常运行,威胁金融体系的安全稳定,因此推进“一带一路”战略下,上海自贸区反金融类犯罪监管合作刻不容缓。

2.互联网金融犯罪日益横行

“上海自由贸易区互联网+”带来网络恐怖犯罪监管新挑战,跨境电商等互联网金融产品和机构以合作方式进入上海自由贸易区,随着“电商丝路”格局的深化,上海自由贸易区面临着越来越严峻的网络犯罪挑战。网络的开放性、跨国性和共享性,导致跨境网络洗钱犯罪具有高科技性、国际性和隐蔽性的特征,使得跨境网络洗钱犯罪形式更快速、更隐蔽,追查难度增大,并且各国跨境网络侦查技术、刑事管辖规定存在差异,使得洗钱分子往往利用各国监管真空地带进行跨境洗钱,境内外很多恐怖组织利用网络犯罪来宣传他们的极端思想、招募人员、策划恐怖袭击、从事洗钱犯罪活动,加大了监管难度。由此可见,互联网金融犯罪的日益横行阻碍了上海自由贸易区内“一带一路”战略的实行。

3.金融体制的法律风险

我国现有的金融体制以管制为基本特征,不管是内资还是外资,设立都需要进行审批。如此一来,在我国设立自贸试验区就需要更大力度的改革创新和系统的制度性改革。所以,金融领域的制度创新充满了复杂性和艰巨性。例如,在上海自由贸易区金融监管不利的情形下,国内利率{于国际市场利率,人民币升值预期强烈,如果此时开放资本项目那么可能会有大量的热钱”涌入自贸试验区,从而造成系统性的金融风险。

四、“一带一路”战略背景下上海自由贸易区开放型经济存在的法律风险防范路径

1.完善开放型经济现有合作机制

2014年,中国开放型投资高达1230亿美元,同比增长14.2%,成为世界第二大对外投资国。据不完全统计,上海自由贸易区企业在“一带一路”沿线投资规模在1亿至10亿美元的案例数约100余起,10亿至100亿美元的大规模投资则约20余起,投资主要集中在采矿、交通运输及制造业等领域。因此,完善“一带一路”战略下,上海自由贸易区沿线家现有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就显得尤为必要。

2.借鉴天津自由贸易区投资的改革制度

天津自由贸易区实行负面清单制度,负面清单制度充分体现了“法不禁止即自由”,上海自由贸易区在“一带一路”战略的指导下,须充分尊重个人、企业、经济组织在合法的框架下自由地进行贸易。此外,金融资本项目、投资税收政策等具有代表性的投资制度,也需要在开放的资本运行模式下,依照国内关于财政、税收法律制度对上海自由贸易区金融资本项目运营等一系列开放型经济活动进行规范。

3.逐步开放金融资本项目

随着上海自贸区经济的逐步开放,我国金融资本项目发展的进程明显加快,在上海自贸试验区内,可依照以下顺序逐步加快对金融资本项目的开放:先放开有直接真实交易背景的金融资本项目,后放开无直接真实交易背景的资本项目;在无直接真实交易背景的金融资本项目中先放开与实物交易间接有关的金融资本项目,后放开与实物交易无间接关系的金融资本项目;先放开长期资本交易后放开短期资本交易;居民境外资本项目交易优先于非居民境内资本项目交易的开放;对机构投资者的开放优先于个人投资者。但有―点需要指出的是,自贸试验区金融资本项目的自由化是为投资便利化和贸易便利化服务的而不是毫无保留的所有的资本项目的自由化。

4.加强对金融犯罪的惩戒

4.1上海自由贸易区须完善海关、外汇管理局及对外贸易相关管理部门的职责,分工合作、相互配合,同时加强对此类金融管理部门的监督,“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对行政执法人员履行职责的行为、依据、处理结果予以及时公开,便于公众监督,提高管理效率。

4.2加强上海自由贸易区网络安全中心的建设,预防互联网金融安全犯罪,聘请相关的专家及技术人员防范黑客等恶意入侵金融安全系统的行为。

4.3对于洗钱等金融类犯罪予以严厉打击,可完善相关的刑事法律制度,提高起刑点,加大财产刑、自由刑等处罚力度,对实施此类犯罪人员起到威慑作用。

参考文献

[1]桑百川、杨立卓.拓展我国与“一带一路”国家的贸易关系,《经济问题》,2015年第8期.

[2]王蕊、袁波.《中国自贸区发展与开放水平分析》,载《国际经济合作》2015年第6期,第58页.

第8篇

[关键词]跨境电子商务;创新发展策略;产业融合;对外贸易;数字贸易

一、引言

跨境电商在全球贸易与经济中有着至关重要的地位,技术进步、消费方式的不断改变以及贸易便利化等驱使全球跨境电商快速发展。中国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的设立加快了跨境电商在模式、服务、制度等方面的创新,交易规模的不断扩大相应带动了金融、科技等行业创新发展,促进对外贸易竞争优势不断提升。基于全球经济治理体系的加速调整,双循环新发展格局的形成将日益成为培养国际合作和竞争新优势的战略路径。在当前形势下,实现跨境电商创新发展,依托其促进国内消费水平提升及产业转型升级等优势上,为中国加快国内国际互促的双循环局面形成及提升对外贸易竞争优势提供了坚实支撑。

二、中国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现状分析

在政策支持与超大规模市场推动下,中国跨境电商规模不断扩大,在不同地区协同推进过程中模式与制度、产业转型升级等方面取得较大突破。

(一)跨境电商规模扩大带动外贸增长

2018到2019年,我国跨境电商零售进出口规模持续规模快速增长,跨境电商作为对外贸易增长的引擎日益凸显。根据海关数据统计,在2020年疫情为传统国际贸易形式带来重大挑战的情况下,跨境电商进出口额达169万亿元,仍呈现出快速增长趋势(如图1所示)。中国跨境电商税收、通关、外汇等政策的不断完善,新信息技术应用与贸易环节数字化的有效融合使得其成为更多企业展开国际贸易的首选路径。此外,全球消费者与贸易企业对跨境电商认知的不断改变一定程度上扩大了跨境电商全球市场,跨境电商进出口业务也因此跨上新台阶,为促进国内国际双循环新发展格局形成发挥了至关重要的积极作用。数据来源:根据海关统计数据整理。

(二)跨境电商自主创新推进实体经济转型

中小企业依托跨境电商参与全球贸易的低门槛及高灵活性优势,扩大其优质产品出口和新品牌建设,并提高贸易效率,从而降低其贸易成本。首先,跨境电商B2B、B2C模式已成为跨境电商发展的主要核心,以此推动海外仓建设。与传统海外仓相比,跨境电商海外仓除了及时将商品送达境外消费者外,还能为电商货物提供包括清关、存储、分拣、配送等一体化服务;海外仓所表现出来的降低物流成本、有效缩短订单响应时间等特征致使越来越多的中小出口企业通过第三方海外仓开展跨境电商业务。基于此,近年来,包括如智能家电、智能电子设备等产品出口呈快速增长趋势也是得益于海外仓的高速发展。其次,外贸服务模式创新加快企业产品提升。外贸服务企业依托信息技术与资源整合优势,加快外贸实现流程标准和信息化,为中小企业提供通关、税收、结汇等环节一体化专业服务,以此降低其融资成本,为中小企业扩大生产规模提供有利条件。社交及直播跨境电商模式提升产品影响力。企业利用网络虚拟社区及大数据方式了解消费者需求,精准锁定进出口商品;跨境电商平台利用互联网根据消费者习惯实现智能推荐。直播跨境电商以视频、AR等技术减少了信息不对称现象,提高消费者信任及对产品认识的同时减少了因空间及文化差异带来的隔阂。

(三)跨境电商布局开拓国内国际潜在市场

2018年以来,中国已与20多个国家签署相关电子商务合作备忘录,在政策协调及人员培训等方面展开有效合作,为跨境电商营造良好的国际环境。国内外企业联合打造以区域化为主导的多语言跨境电商交易平台。天猫国际、京东等跨境电商平台在全球业务覆盖200多个国家和地区,并在欧洲、东南亚等国家地区占据重要市场地位。中国跨境电商企业以创新技术的合作和引进等方式来扩大境外投资并购规模,主要表现在大数据分析、人工智能和信息安全等技术领域;另外,在发展中国家和地区主要集中在交易平台、物流支付等领域,这将有助提升中国企业本土化经营和市场感知能力,并促进本土文化与商业模式的有效融合。中国跨境电商海外仓的广泛分布在欧美、澳大利亚和加拿大等国家和地区,为企业提供了优质的境外本土化服务。

(四)逐步完善的监管体制营造良好的跨境电商环境

从2012年开始,我国部分城市设立跨境电商试点,并逐步加强管理体制与服务模式的创新。2018年,依托跨境电商的实际发展特征和趋势,国家相关部门出台系列跨境电商相关政策,以期完善监管体制。从监管方式来看,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出口商品按个人物品监管,同时扩充正面清单,增加了年度和单笔限额;从税收方法来看,出台适用于综合试区的增值税无票免税、所得税征收等政策,以此简化申报流程;从支付结算来看,拓宽支付机构的外汇业务范围;从配套服务来看,增设国际邮件互换点,优化邮件跟踪查询系统。各跨境电商综合试区在税收、外汇、风险防控等方面积极创新,实现贸易便利化,跨境电商环境日益完善。信息共享是跨境电商协同监管的前提,国际贸易实现“单一窗口”服务,包括海关、税务、外汇等部门间的信息有效对接。跨境电商综合服务平台与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的对接实现了跨境电商通关一体化和智能化。例如深圳依托前海的独特优势,以“全国揽货与香港直飞”的出口模式在特殊出口区域与海外市场间形成跨境电商快速通道。

三、中国跨境电子商务面临的挑战

(一)区域发展不均衡

中国跨境电商发展呈现出明显的区域发展不均衡特征。根据海关数据统计显示,2019年广州、深圳和东莞三市跨境电商零售进出口额比例占全国的50%以上。另外,浙江和广东两省跨境电商零售交易规模占全国的70%以上。东部地区跨境电商在经营企业、国际物流、金融支付等方面占据绝对优势,整体发展较好。中部地区如郑州、长沙跨境电商占据优势,西部地区如重庆、成都等占据优势。由于中西部存在较多不发达地区的知名跨境电商服务平台较少,中小出口企业对跨境电商认知不足,跨境电商物流、供应链等服务水平不足、跨境电商管理体制不完善等问题导致其整体发展相对滞后。另外,因通关、税收、结汇等方面的政策措施与跨境电商业务无法匹配,加上通关时间长致使部分本地企业在此地区无法开展跨境电商业务。

(二)产业带动不显著

尽管跨境电商为外贸企业转型升级创造了有利条件,但以B2B为核心的业务发展相对缓慢,无法充分体现对物流、制造等领域的优势带动。疫情一定程度上增强了我国绝大部分中小企业跨境电商的自主意识,但各地区仍注重于跨境电商B2C发展,缺乏对B2B发展的有效推进。跨境电商B2B在监管体制、支付、结汇等方面仍存在诸多局限性,平台在线功能及全球影响力弱等都致使企业开展跨境电商B2B业务渠道受限,从而导致贸易成本高、效率低等现象。此外,中国跨境电商在资源整合、技术创新应用等方面仍存在不足。

(三)国际环境

在全球电子商务激烈竞争环境下,绝大多数国家开始调整与电子商务的积极政策。欧盟和美国主要集中在通过调整电子商务通关、增值税等规则来缩小其与传统贸易的政策差异。一方面,欧盟要求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必须如实填写相关信息,并针对简化收税程序等出台相关政策以此更好推动电子商务实现一体化。另一方面,除欧盟以外的国家,取消对特殊货物进行免征增值税的规定,对跨境电商零售包裹在清关与退税过程中实行更加严格地监管。此外,美英制定具体可行的数字贸易规则如保证信息跨境自由共享、建立不同隐私制度的互相兼容机制、强调数字服务的国际协调,以此减少跨境电商存在的不合理行为的发生。

四、中国跨境电子商务的创新发展策略

(一)依托新信息技术创新商业模式

以引导构建跨境电商创新新生态体系为基本目标,开展能应对不同产业的应用创新,实现新业态新模式发展。具体而言,引导企业在传统B2B、B2C模式基础上,加强社交、直播跨境电商模式发展;鼓励跨境电商企业开发多语言跨境电商平台,实现不同国家地区间消费者、供应商间的无障碍交流;鼓励传统企业通过跨境电商平台进行生产和服务,拓宽国内市场需求,积极挖掘国外市场潜在需求;引导企业依托云服务、互联网等领域的新技术优势实现跨境电商业务,为其提供多元化渠道;鼓励第三方公司利用新技术开展跨境电商支付、结算等业务创新,运用人工智能、云计算等新信息技术加强跨境电商平台的资源整合,培育发展新模式新业态;实现跨境电商创新从提高交易效率到新价值创造方式转变,从产品服务创新到全球价值链重构转变,加强跨境电商B2B模式创新,加快货物和服务贸易数字化,实现在线设计研发、数字营销等服务贸易与货物贸易融合,以此提升其价值创造力。

(二)加强跨境电商与相关产业有效融合

完善跨境电商产业布局,以形成B2B、B2C的发展思路,改变跨境电商B2B发展不足的局面,推动制造业转型升级。具体而言,推动国内区域间跨境电商合作平衡发展,加快跨境电商向全球化布局转型,注重跨境电商与其他产业有效融合,鼓励中小企业通过跨境电商渠道快速融入全球价值链;减少国内外供需双方信息不对称现象,使得全球价值链中参与环节的企业打破时间与空间局限,鼓励具备一定资格的外贸企业搭建跨境电商平台,实现自由有效共享资源,提高平台创新及海外拓展能力,为中小企业拓宽国际市场提供有利条件;引导制造企业加强对接跨境电商平台,加强信息化改造,开展以国际市场终端需求为核心的自动化、定制化生产,提高产品品质;加强服务业的数字化创新,实现跨境电商与数字贸易的有效融合,引导服务企业利用跨境电商数据创新服务,形成新型服务模式;引导企业以信息技术为导向,与研发、金融、营销、技术等服务资源融合,有效降低中小企业开展对外贸易门槛,提升对外贸易效率。

(三)优化跨境电商境外服务体系

以海外仓作为跨境电商境外环节的重要支点,优化跨境电商境外服务体系,完善跨境电商产业链条。具体而言,拓宽海外仓全球布局,在巩固欧美市场的基础上,引导企业加强在其他地区规划建设海外仓,形成合理分布的海外仓网络;增强建立特定领域的海外仓建设意识,拓宽国际物流、国际营销、清关、金融等方面的服务功能,满足跨境电商不同模式、不同层次的服务需求,实现企业本地化运营;鼓励支持海外仓企业实现自动化及智能化运营,增强供应链风险防控能力,建立跨境电商展销中心,增强中国各类产品品牌意识,建立企业防范境外风险机制,加强以仓储、税务、劳工制度等专业培训。

(四)深化跨境电商体制机制改革

在加强部门间协同监管机制,提升监管的智能化水平的基础上,打破传统监管思路,建立以“服务促监管”的新思路。具体而言,增强政府部门间的信息自由共享与联通,实现监管数字化与在线化,完善政府部门的服务平台与其他平台企业的系统对接;合理使用物理隔离、监管,保证全球进出口商品集散分拨,制定跨境电商进出口退货管理规则,完善税收、支付和收结汇制度;增设并创新适合跨境电商特征的税收方式,完善增值税及所得税的相应制度,鼓励更多中小企业开展跨境电商;完善中小企业跨境电商收结汇制度,支持支付机构在合理基础上创新跨境支付,合理保存订单支付信息、物流信息等作为银行办理结汇业务的主要依据;合理设置跨境电商统计监测制度,尤其是跨境电商B2B监管制度,即时统计监测数据和分析报告,注重与政府科学决策有机结合,协助企业识别市场风险。

(五)建立差异化国际合作机制

依托“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产业、贸易便利等优势,重点考察跨境电商合作的方向,深化“一带一路”跨境电商合作机制,增强通关协作与数据政策沟通,拓宽国际合作范围。具体而言,搭建跨境电商合作及多语言跨境贸易交流平台,提高跨境电商应用创新水平,实现平台、物流、人才交流三维合作,合理形成跨境电商共同市场,为区域性跨境电商枢纽提供良好环境;合理展开跨境电商政策、规则及创新研究合作项目,定期开展以论坛、行业会展等形式的联盟活动,提升跨境电商国际影响力;在促进跨境电商发展及保护消费者隐私的基础上实现发展均衡,制定可操作、高标准并与国际接轨的跨境电商规则,提高中国跨境电商的全球竞争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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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白东蕊.中国与东南亚跨境电商合作的发展趋势与挑战[J].对外经贸实务,2018(7):18-21.

第9篇

一、建立互联网金融洗钱防范机制的背景

(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现状

随着互联网的日益普及、信息技术的发展以及经济全球化的需要,近年来,互联网技术逐渐融入了传统金融领域,与金融相结合,形成了一种新兴的金融业务模式――互联网金融。

互联网金融发展之初,互联网与金融的结合仅仅表现为互联网为金融行业提供了简单的技术支持,即将金融业务转移至互联网上操作。2013年以来,互联网金融进入爆发期,2013年也被称为“互联网金融元年”。在这一年,互联网金融如雨后春笋般迅速崛起,冲击并改变了传统的金融业态,打破了固有的金融格局,被喻为划时代的金融变革。此后,互联网金融不减迅猛发展之势,持续发展壮大。据有关调查显示,2014年中国互联网金融共发生193起融资事件,超过2013年投资案例数三倍有余,披露金额161起,总投资金额达14.2亿元美元,投资案例数和投资金额均创历年新高。①如今,互联网金融方兴未艾,中国已初步进入互联网金融时代。

(二)建立互联网金融洗钱防范机制的必要性

互联网金融拓宽了金融服务的通道、优化了资金的配置,降低了交易成本、简化了交易程序,能够弥补传统金融的不足、满足客户多样化的需求,其惠及大众的积极性作用毋庸置疑。但与此同时,金融服务业态与手段的创新必然伴随着一定的金融风险。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历程较短,缺乏成熟的交易规则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制,这就造成了技术、业务、法律等多方面的特殊潜在风险。其中,网络洗钱行为的猖獗已引起各国反洗钱机构的重点关注。据有关资料显示,全球电子交易业务的近20%与洗钱犯罪有关。②由此可见,犯罪分子利用互联网金融进行洗钱、实施洗钱上游犯罪已成为新趋势,如不加以遏制必然会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如何开展互联网金融下的反洗钱监管已成为我国反洗钱工作的重中之重,建立完善的互联网金融洗钱防范机制刻不容缓。

二、互联网金融的洗钱风险

(一)互联网金融的行业性洗钱风险

受到互联网“开放、平等、协作、分享”精神的影响,互联网金融的理念在于简洁、高效、以客户为中心。因此,与传统行业金融行业相比,互联网金融行业具有迅捷、便利的特点,更充分地照顾到了客户的使用体验,这就为洗钱风险埋下了隐患。一方面,简洁、高效必然意味着程序的简化,而过于简化的程序必然意味着风险。如开户流程的简化使得互联网金融企业难以对客户身份进行准确的识别;结算程序的简化加了监测资金流向的难度;因程序简化增加的庞大业务量使得内部管理、风险控制机制难以发挥作用,大额交易与可疑交易无法有效识别。另一方面,“以客户为中心”的互联网金融行业理念与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反洗钱义务存在冲突,反洗钱工作的展开不利于吸引客户、吸收业务,这就导致互联网金融企业普遍缺乏必要的风险防范意识,反洗钱措施难以落实。

(二)互联网支付的业务性洗钱风险

1.客户的匿名性。有别于传统银行业的支付程序,互联网支付通过电脑、手机等移动终端进行在线支付,脱离了各类纸质凭证,客户亦无需与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面对面接触。全程在线交易使得客户处于隐匿状态,互联网支付机构难以掌握客户的真实资料。如在电子支付界赫赫有名的自由储备银行就因为其支付系统的匿名性成为洗钱者的天堂。客户在自由储备银行上注册账户仅需提供一个电子邮箱地址,如用户选择保密支付,甚至可以隐去转账记录中的账户号码。这意味着交易来源完全“隐身”,对支付方与受益方的追踪极其艰难,也为犯罪分子实施洗钱提供了便利。即使是需要进行身份认证或实名认证的在线支付系统,多数也是通过身份证信息、密钥、数字签名等方式进行身份确认,其认证实质为“认证不认人”,缺乏直接的身份证明,难以确保客户身份的真实性。

2.交易的快捷性与资金流向的隐匿性。互联网支付简单方便的操作与精简的程序克服了交易资金庞大而难以隐匿的困难,使得交易活动更为迅速灵活、难以察觉,大量资金可在短时间内完成多次转移,极易造成资金流转线索的中断。利用互联网支付交易的快捷与高效,犯罪分子可注册不同区域的多个交易账户,将非法所得在各个账户之间进行多次周转,以混淆监察机构的视线。

与此同时,互联网支付服务往往涉及多个机构,如部分在线交易系统进行网上支付无需依赖银行账户,这就切断了银行与客户之间的直接联系与完整的交易流程。服务的分割与资金交易链条的割裂,使得每一笔交易都如同暗河中涌动着的伏流,难以对资金来源、资金性质进行准确的认定,也大大增加了对资金流向进行有效监管的难度,为反洗钱工作雪上加霜。

3.跨境支付的便捷性。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趋势与国际贸易的日益发展,跨境支付在国内持续升温。为了满足跨境贸易、海外购物等需求,互联网支付公司纷纷开通了跨境支付功能。电子化交易使得资金的跨境转移更为便利,也在无形中增加了洗钱风险。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下称FATF)在《新支付方式先前类型研究报告报告》中指出:互联网支付提供了匿名资金跨境转移的可能性,当服务提供商所在地为反洗钱监管薄弱的离岸场所时洗钱风险为最高。③然而,目前国际上与我国对于跨境支付洗钱风险的防范显著不足。一方面,鉴于各国间反洗钱法律法规、反洗钱义务的差异性,国际上尚未建立起对跨境支付的协同监管制度;另一方面,我国尚未针对互联网跨境支付制定统一的管理规范,没有对跨境支付的业务范围、业务量等进行约束与限制,致使其发展现状十分混乱。

(三)其他互联网金融产品的业务性洗钱风险

以互联网支付为基础和依托,互联网金融企业在业务形态、经营方式上进行创新,开发出一系列互联网金融产品与服务。然而,由于发展历程较短,这些金融新产品的业务本身存在一定缺陷,同时又无相应法律法规的引导,带来了更深层次的洗钱风险。

1.P2P信贷洗钱。P2P信贷是为了满足小微企业和个人的融资需求而进行个人与个人间的小额借贷交易。为了吸引更多的客户进行投资,多数P2P平台往往会采取较为宽松的客户身份识别制度,这在方便了客户进行投资与借款的同时也造成了洗钱等金融犯罪泛滥成灾的局面。一般情况下,几乎所有P2P企业都不具备对客户提供的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码等身份信息进行验证与核实的能力。不法分子利用P2P信贷平台这一缺陷,窃取他人身份资料或伪造身份资料注册账号,将非法所得借贷给借款人并收回本金与利息;或者同一人注册多个账号,同为借贷人与借款人,虚构贷款交易,由此达到将黑钱洗白的目的。

除此之外,利用P2P平台实施非法集资、诈骗等洗钱上游犯罪的情况也屡见不鲜,部分互联网金融产品不仅存在直接的洗钱风险,还可能危害债权人、投资人的利益,易诱发洗钱上游犯罪。

2.电子货币洗钱。电子货币是指可以在互联网上或通过其他电子通信方式进行支付的手段④,具有虚拟性、隐匿性、跨国界性等特点。通过电子货币体系,大额资金可在瞬间完成跨区域或跨国界转移,且不会留下任何踪迹。电子货币的无形化与高效性为犯罪分子实施洗钱活动创造了良好的条件,而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与完善又为电子货币洗钱提供了绝佳的外部环境。如有名的电子货币“比特币”就是洗钱活动的有力帮手,犯罪分子利用比特币的全球流通性与可逆兑换性从事洗钱活动,将非法所得用于线下购买比特币,再通过将比特币兑现或用比特币进行消费完成黑钱的洗白。通过这种方式进行洗钱不仅能够规避金融机构的参与,且不易进行追踪、调查取证十分艰难,大大增加了反洗钱监管的工作难度。

3.互联网保险洗钱。相较于传统的保险行业,互联网保险具有服务便捷、程序简便、理赔轻松等特点,为投保人提供了更良好的用户体验。然而,互联网保险经营模式的不规范与投保程序的过度简化也带来了极大的洗钱风险。传统保险的投保程序较为复杂、完善,需要经过层层审查与核实。而互联网保险的投保过程全程在线上进行,投保人仅需通过网络在线投保并支付保费。支付完成后,保单即可生效,投保人已经享有了退保变现的权利,这为犯罪分子实施洗钱行为提供了更大的便利,也使互联网保险成为几种保险洗钱的类型中最便捷、迅速的方式。

4.其他。除了上述几种常见的利用互联网金融产品或服务洗钱的方式以外,互联网赌博洗钱、互联网传销洗钱、互联网诈骗洗钱等洗钱方式也层出不穷。由此可见,由于互联网金融产品与服务的创新存在业务性缺陷,又缺乏相应的监督与与管理,导致互联网金融时代下的洗钱活动愈加猖獗。

三、互联网金融洗钱防范机制的建立

互联网金融正处于蓬勃发展时期,新兴的互联网金融支付技术及其他互联网金融产品正逐步取代传统金融业务,在金融行业占据主导地位。因此,我国要从互联网金融的时代背景出发,并借鉴FATF的反洗钱建议与他国的反洗钱经验,建立符合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趋势与洗钱风险状况的洗钱防范机制。

(一)政府及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的反洗钱监管

1.完善反洗钱立法,落实互联网金融企业反洗钱义务。我国目前的反洗钱立法体系存在大量缺漏,适用于新兴互联网金融的法律法规较少。2015年7月前,除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与《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对互联网支付机构的普遍性反洗钱义务作出了明确规定以外,其余互联网金融企业均未被纳入反洗钱监管的范畴。2015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门联合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首次将互联网金融分别纳入央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的监管范畴。但该指导意见仍未对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反洗钱义务进行细化的规定,未能建立具体的考量标准。这就导致反洗钱监管机构难以对其进行有效的监督与管理。因此,尽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落实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反洗钱义务是建立互联网金融洗钱防范机制的根本与前提。

2.对互联网金融企业进行反洗钱业务指导,培训反洗钱专业人才。洗钱犯罪是一种典型的高智商犯罪,其形态复杂多样、手段日趋智能化、隐蔽性强,而互联网与金融的结合无疑加剧了反洗钱工作的难度。与之相对地,互联网金融市场主体普遍缺少反洗钱的意识与能力,难以建立起完善的洗钱风险控制机制,同时怠于引进反洗钱专业性人才,无法有效展开反洗钱工作。

因此,为有效地防范并打击互联网金融洗钱犯罪,国家反洗钱机构及监管部门应当对互联网金融企业持续提供定期反洗钱业务培训,提高系统性反洗钱风险意识和专业技能,并加强反洗钱专业人才的培养,建立专业的反洗钱队伍,为互联网金融企业反洗钱工作的展开提供业务指导与人才支持。

3.建立激励惩罚机制,调动互联网企业反洗钱的积极性。互联网金融公司作为商主体,追求利益最大化是其本质属性。而建立完善的洗钱防范体制需要大量的成本投入,却无法带来直接利润,甚至会影响业务总量与营业收入。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互联网金融公司往往对反洗钱积极性不高,对犯罪分子的洗钱活动采取消极态度,怠于监管。更有甚者,可能主动配合洗钱活动,为犯罪分子提供方便,以从中牟取高额的利益。因此,建立相关激励惩罚机制对于互联网金融企业反洗钱工作的展开至关重要。

对于在反洗钱领域取得明显成效或突出贡献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国家应当给予物质奖励与精神激励,通过授予荣誉称号或奖金等方式进行嘉奖;对于违反反洗钱法律法规或怠于履行反洗钱义务的互联网金融企业,有关监管机构可以视情节轻重实施行政、刑事处罚,如警告、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必要时可以向社会披露其不合法行为,通过社会舆论对互联网金融企业施加压力。除此之外,对于违反反洗钱义务的直接负责人员及主管人员,如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同样可以适用惩罚约束机制。

(二)互联网金融行业市场主体的反洗钱义务

1.建立以“风险控制”原则为核心的内部管理机制。良好的内部管理机制是互联网金融企业实施反洗钱活动的行为准则,其中每一个环节与流程的设计都应当考虑到如何以最低的成本取得最大的反洗钱效果。目前国际上通行的反洗钱监管模式是风险为本的反洗钱监管方式,欧盟、英国等以“风险控制”为核心的国际上通行的反洗钱监管措施均取得了极大的进展。因此,借鉴此种监管模式,在互联网金融企业内部管理机制的建立中也应当贯彻“风险为本”的理念。

所谓风险为本,是指相关主体从风险管理的角度来组织实施反洗钱工作,将洗钱风险控制在主管风险容量和客观风险容限范围之内,以获得最大的反洗钱成效。⑤在具体实践中,互联网金融企业可以通过考量客户职业、交易产品、交易性质、交易金额等因素识别与评估风险,并根据风险指标的不同启动相应的风险控制程序。针对高风险的客户群体或交易行为,应当适用更严格的身份识别制度与交易监测程序。随着金融环境与业务结构的变化,企业还应定期对洗钱风险控制机制进行评价,并适当作出调整与完善。

2.完善客户身份识别制度与身份信息保存制度。“了解你的客户”原则是反洗钱工作的核心。根据反洗钱要求,互联网金融企业应当对客户的身份及其交易目的进行尽职调查,采用合理的方式获取足以表明客户身份的信息。考虑到互联网金融的特殊性,当客户提供的信息、电子照片真伪不明时,企业可通过联网核查、视频认证等方式核实客户身份的真实性,必要时甚至可以采取实地走访、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核实等方式来确保获得完整准确的身份信息。当完成客户身份的初次识别后,互联网金融企业应当保存客户身份信息记录并对客户风险等级进行划分。需要注意的是,对客户身份的识别环节应贯彻于整个业务关系存续期间,以完成后续识别流程中对客户身份的持续识别与重新识别,方便互联网金融企业的持续监控。

3.完善交易信息保存制度与可疑交易报告制度。交易信息的保存是实施反洗钱的必要条件。互联网金融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交易信息保存制度,并保证记录的内容足以重现每一笔交易的原貌,包括交易的交易方、性质、时间、数额等内容,且需达到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标准。

全面、系统性的交易信息记录有利于可疑交易的识别与报告,为后续反洗钱检测工作的展开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当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分析监测系统或可疑交易分析人员发现交易存在异常时,可在借鉴传统金融机构成熟的可疑交易报告制度的基础上适当调整,对相关数据进行分析排查与跟踪监测,并及时向反洗钱监管机构报告。

4.加强互联网安全,遏制洗钱上游犯罪。追根溯源,互联网安全问题已成为互联网金融时代下洗钱活动泛滥的根源之一,是滋生洗钱犯罪与洗钱上游犯罪的温床。因此,保障互联网安全对于遏制洗钱上游犯罪、打击洗钱犯罪具有重大意义。互联网金融企业应严格遵守网络安全技术行为规范,加强对客户身份信息与交易信息的安全保护与保存。同时,对于推出的互联网金融新业务、新服务、新工具,互联网金融企业应对其进行全面评估,并对投资者加强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充分提示潜在风险,以保障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互联网金融的秩序。

注释:

①清科研究中心互联网金融研究报告.

②中国人民银行将乐县支行课题组.新兴互联网金融发展中存在的洗钱风险及监管[J].福建金融,201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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