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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社会治理存在问题优选九篇

时间:2024-04-08 14:4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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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社会治理存在问题

第1篇

本文作者:焦俊峰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治安治理资源整合的社会基础考察

治安治理作为国家政治的一部分,其过程必然涉及权力在国家和社会中的具体分配。治安治理决策的制定、实施、评估、调整等环节,反映了国家和社会的结构性关系。同时,国家和社会的结构性关系反过来也影响治安治理的效果。因此,本文主要从市民社会理论层面理解和使用“社会基础”一词,即与国家相对并部分独立于国家,不能与国家相混淆或不能为国家所淹没的社会生活领域[7]。前述以国家和社会为载体的治安治理资源的整合,需要考察市民社会基础。作为有威权统治传统的中国,整合社会治安资源应注意中国社会的发育程度,即中国基层社会是否拥有维护社会治安的力量、能力、方法和制度资源等。市民社会的发育程度对治安治理资源的整合有重要影响,其核心在于基层社会和公众参与治安治理的深度和广度。除了公众参与,社会结构、社会信任、社会关联类型等也会影响社会治安治理的运行过程。具体而言,可以从三个层面分析基层社会对治安治理资源整合的影响:一是在基层社区范围内,从微观层面考察基层社会和公众在治安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二是在县域范围内,从中观层面分析社会力量对治安治理的影响;三是在国家范围内,从国家与社会的结构性关系宏观层面分析市民社会在治安治理中的地位和功能。从当前中国基层社会的政治现状考量,治安治理资源整合面临的困境在于:社会资本存量的匮乏和市民社会发育状况不理想。①首先,虽然中国的社会力量在改革开放后获得了较大的发展空间,但建国后高度发达的行政体系以及改革开放后社会流动性对基层社会结构的建设性破坏导致市民社会尚未构建起来,国家力图培育的基层民主与预期目标之间仍有较大差距,村民自治和居民自治尚不成熟,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治安治理在基层社区的运行,社区警务、社区矫正以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实践中遇到的困难即是例证;其次,市民社会的不成熟往往伴随着社会资本的匮乏,社会结构的调整也在一定程度削减了静态社会结构下遗留下来的社会资本存量,导致当前中国的社会资本总量比较匮乏,社会参与的热情、广度、深度均不够,缺乏制度化的手段和途径。由于社会的转型,我国缺乏长效的制度和机制调动社会力量、整合社会资源开展治安治理工作,这是社会参与的实践困境。在国家治理理论中,发达的公共精神是良好社会治理的决定性因素,但传统中国的治理模式无法孕育发达的公共精神,而公共精神的缺乏又导致传统中国无法实现更好的社会治理。在当今中国,治理模式的转变为公共精神的培育提供了有利条件,同时也对发达的公共精神有了更为迫切的需求[8]。对于治安治理而言,社会参与的贫弱也就意味着治安治理效果的下降。解决这一问题,必须以社区为依托,从培养社区的“公共精神”着手。治安治理能够取得成效的基础和关键不在于政府及其警察,而在于社区及社区公众。一方面,社区公众对安全的诉求是警察开展工作的动力和方向,社区公众是公共安全的直接受益者,对日常生活中存在的治安问题有最为直接的感受,他们的意见和建议是警务决策重要的信息源;另一方面,社区公众参与是治安治理的重要内容,不仅仅是提供建议和意见,更重要的是直接参与到治安治理中来,社区公众能否参与、参与的范围与程度是否合理、参与方式是否科学是治安治理能否取得效益的关键所在。由于力量的分散和组织能力的相对缺乏,公众的参与并非顺理成章,而必须依靠政府及其警察的组织、协调,以整合社区公众的力量,发挥社区公众的作用。因此,必须有意识地培养“公共精神”。公众参与治安治理必须使其意识到:作为社区成员,社区治安事关自己切身利益,诸多治安问题仅仅依靠政府及其警察难以解决,自己有义务参与治安问题的解决。参与治安治理不是代替政府及警察,也不是简单的协助,而是作为主体之一共同解决治安问题。所以,公众在配合警察搞好治安管理和犯罪控制中除了能给自己带来更大的社区安全系数和心理满足外,亦能提升自己的公民观念[9]。与西方相比,我国社区公众参与公共事务的热情普遍不高。社区公众的参与分为两类:一是动员性参与;二是自觉性参与。在我国,动员性参与一直是主要的参与方式,但这种参与方式的持久力不够,随意性较强,难以保持长久的效力。据托马斯•海贝勒2003年至2004年在中国沈阳、重庆和深圳的一项调查(调查对象为38名市、区、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的各级地方官员和140名经筛选出来的社区居民),社区参与程度普遍不高。比较而言,沈阳的社区参与程度最高,其中大部分人是大型国有企业的员工,邻居之间相互认识,人们对国家的期望很高,党员在社会参与中占有较高比例;重庆的社区参与程度处于中等水平,人们对国家的期望明显小很多,党员在社会参与中的比例也较低;深圳的社区参与程度最低,原因是移民城市内部缺乏地域性联系,人们相互不认识,而且由于收入和文化素质相对较高,作为社会中间阶层的群体具有较强自我意识的生活态度[10]。虽然该项调查不能说明整个中国的社区参与状况,但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由于传统中国是一种威权统治,在这种统治模式下,民众习惯于服从而不是参与,造成当前培养“公共精神”存在一定的困难。实际上,即便是在以邻里守望为主要方式推行社区警务的英国、澳大利亚等国家,随着时间的推移,社区公众对邻里守望的参与热情也在下降。这说明,即使在社区参与程度较高的西方发达国家,治安治理中的社会参与也是一个棘手的问题。在我国,必须通过制度创新解决官僚体制下国家力量效率低下和社会力量发育不足的现实难题,通过各种政治活动、文化活动、社区自我管理活动等,培养社区公众的参与精神,并使传统的动员式参与逐渐转化为自觉性参与。只有社区发育成熟了,自我管理和自我组织才能作为制度固定下来并得以自觉自发地长期实施。

治安治理资源的整合路径设计

在治安治理实践中,我国一贯重视对治安治理社会资源的挖掘,注重发挥群众在治安治理中的作用。但从具体实践看,这种做法存在两个问题。其一,社会参与治安治理在某些情况下意味着安全责任的转移,即本应由政府完成的维护治安的职责被转移到基层社区,这种做法从政治上和法律上受到质疑。从理论上看,政府在将治安治理的某些责任转移给市场化的组织后,可以集中精力于必须由政府完成的工作。但是,公共安全供给的市场化与私人化一方面缺乏相应的政治合法性,另一方面则使原本由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具有私人产品所固有的差异性和不平等性,有公共安全富人化的嫌疑。因此,在社会转型中,市场组织和社会组织作为辅助力量,与政府协作提供公共安全可以弥补国家治理资源贫弱的结构性缺陷,但政府必须牢牢掌控治安服务的质量标准和监督权,以弥补和遏制治安服务市场化与私营化的消极后果。其二,由于制度创新的缺失以及分散化的改革导致社会资源的整合效果比较有限。从全国来看,不少地方根据地方治理经验创造出了适合本地实际的整合机制,但作为常态化的制度并未系统性地确立下来,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社会治安治理资源的运用。的确,由于性质、权力内容的不同以及具体方法的区别,治安治理国家资源和社会资源发挥的空间和效果存在一些差异,这就需要用具有实践操作性的制度进行整合,优势互补,以取得良好的治安治理效果。治安治理资源的整合分两个方面:一是国家力量和基层社区之间以警察为纽带,建立长期的协商沟通机制,将双方的力量有机整合;二是国家力量与市场化组织、基层社会与市场化组织之间以契约方式由市场化组织完成对公共安全产品的生产供给,为治安治理提供市场化的补充。通过制度创新和市场化手段,在新的社会形势下发动基层社区的力量开展治安治理。首先,这种模式坚持依靠国家现有的制度资源,充分发挥基层自治组织的协调作用,使警务工作围绕着基层自治活动展开,避免了公安机关直接指挥带来的抵触和对抗情绪,也使居委会的凝聚作用有了充分的发挥。其次,这种模式根据不同情况通过方法创新充分挖掘基层社区的力量,即一方面充分利用市场化的保安组织,将公安机关的工作与小区物业、大型商贸城、娱乐场所、金融单位和重点企业等区域的保安工作联系起来,有效整合利用这些区域的治安治理资源;另一方面则通过有偿服务以及动员方式发动下岗职工、低保人员、退休人员、治安积极分子组成专门的安防队、义务巡防队,整合社区的人力资源。再次,这种模式坚持立足社区,根据社区的具体问题提出对策,将社会矛盾与社区问题解决在社区,以保证社区的稳定和谐,从根源上解决犯罪诱因,增强社区的凝聚力及其对抗犯罪的能力。具体思路是:在社区外的公共空间,国家力量利用法律赋予的权力资源和方法资源,继续提供公共安全产品,通过日常巡逻和案件查处,维护社会治安。但这种方法提供的是无差别的安全服务,仅仅靠政府及警察的服务难以满足社会公众日益层次化的安全需求。对此,可以通过自治化和市场化两种方式予以弥补。自治化是在政府及警察的指导下,基层社区组建自己的力量开展治安防范。但这种传统方式在市场经济比较发达的地方实施起来有一定的难度,需要融入一定的市场化手段。如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治安治理资源整合机制的创新中,通过宣传、发动群众重组了324支共计1614人参与的义务巡防队负责社区白天的门栋(店)关照和义务治安巡逻。并在对传统的义务性群防组织人员结构进行调整的基础上,着力加强安防队、保安队、义务巡防队的建设。以每月由社区统一筹资发给适当报酬的运作方式,从社区下岗职工、享受低保的群众中挑选了520名年富力强者组成260支安防队。①更为普遍和可行的做法是,根据“谁出资谁受益”的原则,通过市场化的机制推行保安有偿承包安防责任制,即以契约的形式将局部区域的治安治理活动交给保安服务公司。当然,这种方式下,国家力量并非不再参与治安治理,而是通过定期的治安联席会议方式与社区代表、保安组织沟通协商,共同参与治安治理。事实上,在这种模式中,警察组织和社会力量无法割裂,社会力量参与治安治理必然需要借助于警察组织的各种资源,否则其合法性以及治理效果都将存在问题。这种模式涉及国家资源、自治资源和市场资源三个主体和指导协商、市场契约两种合作机制,其性质各不相同。政府及警察和社区之间是协商指导关系,而社区和市场化的保安组织之间是契约关系,为了确保机制的有效性,必须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从目前来看,上述模式运行较好的社区代表有武汉市民意街社区,其具体做法是经费由社区收取、管理和监督,安保队的组建也由社区自己负责,派出所只对具体的技术进行业务指导,并对具体的责权利分配进行监督[11]。这种做法既避免了公安机关重复收费的嫌疑,又充分发挥了基层社会的积极性和能动性。基层社区存在差异,具体的治安问题也有其独特性,作为国家力量的警察组织由于其工作的普遍性难以深入了解和充分考虑这种差异,作为社会力量的基层社区又缺乏警察组织所拥有的权威性治理资源,无法充分利用官方资源去解决所在社区的治安问题。合理的解决途径是,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进行资源整合,双方通过对公共利益的考量、对自我利益偏好的修正、对具体目标方法手段的选取最终形成共识,充分利用各自的优势资源实现治安治理目标。从笔者掌握的资料看,基层治安状况较好的社区,警察组织与社区往往有比较好的互动,这些社区可能没有正式的协商制度,但非正式的沟通与交流同样可以起到协商的作用。通过有效的协商沟通,代表国家权力的派出所与基层社区达成共识,以此为基础建立长效合作机制。在“群防群治”理念的指导下,有效整合治安治理资源,形成科学的治安治理资源结构。这种资源整合机制运行的结果使得多元主体在治安治理中的关系出现多样化,凸显了治安治理主体之间的互动过程,具体表现为由警察组织主导并以平等的地位与社区进行交流与协商,根据各自的价值需求达成治安治理目标上的一致。在目标的指引下,双方利用各自的资源优势通过具体的方法手段实现既定的治安治理目标,以维护社区良好的治安秩序,满足警察组织的职能要求和社区公众的安全需求。

第2篇

一、当前农村组织存在的问题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需要组织化的社会基础。尤其在农村,要在尊重农民权利、保护农民权益的基础之上把农民组织起来,因为“现代的个体都是权利主体,它们之间因权利而平等,彼此之间的联系只靠契约建立。为了实现权利,大规模的社会组织和普遍的社会交往成为必需”。。然而,在我国,农民的组织化水平仍然比较低,主要表现在:

第一。在我国农村社会,非正式组织的数量少、种类单一。有学者把我国农村组织分为正式组织和非正式组织,认为“在我国农村社会,正式组织包括乡(镇)党委、乡(镇)政府、村支部、村委会等;非正式组织则主要包括宗(家)族组织、宗教组织、农民自发的维权组织以及新型合作经济组织等”。。然而,就我国广域的农村社会和庞大的农民数量而言,农村组织和农民组织的数量显然很少,组织种类也比较单一,不能满足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需要。

第二,从农村组织和农民组织的发展趋势上看,一些组织出现衰微趋势,而一些组织仍处于发展的初期阶段,还不稳定、不成熟。首先,就农村社会中的宗族组织而言,虽然宗族组织和宗族观念在我国根深蒂固,仍会在以后很长时间影响基层农村社会,但是随着社会和经济条件的变化以及人们思想观念的改变,其中,“最主要的原因则是民工潮的出现,因为农民再也不会被固定在生他养他的血缘和地缘社会,宗族势必失去了赖以存在的千年基础”,因此,宗族会不断地瓦解,不断地浑蚀其固有的劣根性。其次,对于农民的维权组织来说,只能算是一种临时性的组织,它为维护农民的权益而成立,一旦所要求的权益得到解决便自行解散。至于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由于它产生时间短,所以组织体制和运行机制还不成熟,而且数量也很少。只有宗教组织在农村社会迅速复兴,填补了人们的精神需求,农村成为宗教活动的重要场所,人教人数不断增加,但即使这样,宗教组织也没有成为农村社会的主导组织。

第三,就正式组织而言,村委会和村党支部组织的治理效能不理想,没有发挥应有的组织功能。首先,从国家与社会层面上看,由于农村实行和体制的解体,以及国家在农村推行“乡政村治”,农民开始自我管理,实行村民自治,国家政权与农村社会逐步分离,尤其在税费改革和取消农业税以后,村民自治组织由于缺乏必要的财力支撑,难以提供有效的公共服务,已经影响了村民自治的有效运行。其次,从村委会与村党支部的运行机制来看,“村两委”相互掣肘,影响村级组织的有效运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是由村民选举产生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而村党支部作为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发挥领导核心作用。这样,“村两委”在行使公共权力时就难免产生矛盾和冲突,“在这个问题上,抱怨是双重的,党支部方面认为村级直接选举削弱了党的领导,村委会方面认为组织法不落实”。加之“组织体系的制度化水平不够,组织运作的规范性、统一性、灵活性还都很差”,因此,“从改革之初到现在……一套真正体现乡村经济社会内在要求的组织体系还远没有建立起来。……民主化程度的提高并没有带来组织体系的适应性提高,也没有有效地保障乡村社会经济的协调运行”。。最后,从村民委员会和村党支部组织与村民的关系上来看,农民对村级组织的疏离感加剧了。“从乡村生活的观察出发,我们没有办法得出基层组织对于农民的服务越来越好、农民对于基层组织越来越亲的整体判断。相反,农民和基层组织的疏离感加剧了。”这已经被一项“农民对村组织、村干部的信任程度”的调查所证实。

从一些数字可以看出,村民对村组织和村干部的信任程度主要集中在“有点不可信”和“有点可信”之间,村民并不怎么信任村干部和村组织;更严重的是,在农村社会的实际生活中,一些村干部腐败、不检点的行为也引起了农民的极大不信任甚至是反感。因此,村干部和村组织在村民中的威信并不高,其管理活动依靠的不是权威而是权力。农民对村干部和村组织的不信任,大大地阻碍了“村两委”组织功能的发挥和乡村治理的效能。但是,“客观地说,基层组织在促进农村经济增长方面的作用是强大而积极的,但比较而言,在治理方面的努力就差强人意。或者说,目前的基层组织体制,如果说在动员和组织经济方面是有效的,那么在改善乡村治理方面,是基本不相适应的。所以,改善乡村治理,首先要反思和检讨的,是改造基层组织体制”。“基层组织改革必须有大动作。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现在的任务是要再造基层组织体系”。再造农村社会基础,提高农民的组织化水平。

二、农村(民)组织在农村基层的重要作用

当前我国政治、经济的发展状况以及整个社会的发展状况,为农村组织和农民组织的发展提供了一个历史性的机遇,创造了非常好的政治环境、经济环境和社会环境。我们要在现有的农村经济政策的空间里改造基层农村社会基础,逐步解决“三农问题”,在农村社会建立各种形式的农村组织和农民组织,提高农民组织化水平,这有利于促进基层农村政治、经济和社会文化的发展,具体体现在:

首先,在基层农村政治建设上,农村组织化水平的提高,有利于基层民主政治的发展和公民民主意识的成长,有利于农民利益表达和民主参与过程的有序化、制度化和对国家权力社会监督的机制化。从民主管理的角度看,农民组织可以平衡农村社会各阶层的利益,制约基层政权组织的权力,防止强势群体侵犯农民权益,“必须让社会中的主要利益团体联合参与政府组织,以此来防止任何一个利益团体可能将自身的意志强加于其他利益集团”。。从政治参与和利益表达的角度来看,随着社会格局的深刻变动,农民的利益关系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由此而产生的许多社会矛盾和经济纠纷,就需要农村有相应的解决机制。而单个农民的利益表达和诉求就显得“软弱无力”,在整个政治参与体制中处于劣势;而且,作为单纯原子化农民的政治参与,容易带来政治参与的失序和低效,需要农民组织起来表达自己的诉求,建立与国家政权的联系通道。从农民组织的公益性来看,它会更多地关注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诉求,关注社会的多元化需求,统筹社会各方,兼顾弱势群体,发扬民主,实现社会公平。广大农民应该组织起来,在利益一致的基础上结成各式各样的农民组织,集中农民意见,代表农民利益,和政府部门以及其他社会组织进行对话,有序地进行政治参与和利益表达,以增强农民与国家、市场和社会的博弈能力。

其次,在基层农村经济发展上,农民组织化水平的提高,有利于建设现代农业,实现农业向科学化、商品化、集约化转型;有利于提高农业组织化程度,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民经营的有序竞争,提高农业的国际竞争力;也有利于国家的宏观调控和宏观组织。应该把原子化的农民个体结成代表农民权益的组织,发挥广大农民群众的主体性作用。农村组织和农民组织也可以以专业经济合作组织、农村合作社、农民互助协会等形式,参与到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建设、农产品贸易和流通体系建设中去。另一方面,随着市场化、信息化和农业科技的快速发展以及电话、电脑、网络等现代信息传输工具在农村的使用,农村市场服务型中介组织发展很快。这些中介组织在市场营销、信息服务、农产品加工、储藏和农资采购经营等方面提供了许多便捷服务,有利于农民r解市场信息,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和规模,避免盲目生产}在弥补市场和政府的不足,克服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方面能起到重要作用最后,在基层社会和文化建设方面,农民组织化水平的提高,有利于农村基层社会的和谐稳定。目前,对于农民个体来说,一方面,一家一户分散经营的生产方式以及国家权力对农村社会控制的减弱,使得农民在生产、生活方面的需求不断增长,从而产生对各种社会组织的需求。在现实生活中,农民自发结成各种组织,如生产帮扶组织、特困户救助组织、儿童上学接送组织等。这些农村社会组织在社会互助、公共援助、社会福利、情感交流等方面进行合作。另一方面,由于农村基本上都是一家一户进行生产,大多数农村家庭很难备足各种农具,很难具有足够的资金、技术,或因家庭劳动力不足等原因,程度不同地需要各种农村组织的帮助。除了在物质利益方面需要实际帮助以外,农民在体育、卫生、文化和精神等方面还需要组织实体,以便于开展各种体育活动、卫生活动、文化活动等。这些活动既能满足农民的社会情感需求,也能满足他们的精神信仰需求。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农村组织的各种活动,不乏有迷信活动、非法宗教活动以及违法活动。所以,我们要对农民进行教育,以提高他们的素质,使广大农民树立正确的价值观、道德观、消费观、婚育观,不断提高农民的思想道德水平,让农民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发挥他们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

既然农民组织化水平的提高有利于促进基层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发展,那么,就应该给予农村社会组织和农民组织相应的法律地位,保障农村组织和农民组织在基层社会的活动,提高农村组织和农民组织的民主化、制度化和法律化水平。

三、国内有关乡村治理理论和农村(民)组织对乡村治理结构的影响

国内理论界对于乡村治理理论的研究以及乡村治理的模式和路径选择,大多是从国家与社会互动关系的视角出发,立足于解决乡镇存在的问题而提出来的,而很少有专文从尊重农民的权利。

发挥农民群众的主体性作用的视角,提出农民组织化水平的提高对于乡村治理结构改革的影响,而这恰恰是解决中国农村、农业和农民问题的核心所在。

中国问题的实质是农村问题,而农村问题的实质是农民问题,解决农民问题的出路在于改造农村社会的社会组织结构以及农民的联结和组织方式。针对我国目前农村组织化水平低、农民居住分散以及农民群体具有散漫性的特点,乡村治理的根本出路就在于把农民组织起来,建立各种农民组织,再造农村基层组织化的社会基础。理由是:

根据多中心治理理论,把农民组织起来,建立各式各样的农村组织和农民组织,使这些农村组织和农民组织成为乡村治理的中心,与政府组织、非政府组织以及各种社会组织进行合作治理,实现基层社会与政府之间的互动,“一方面,社会中分散的利益按照功能分化的原则组织起来,有序地参与到政策形成过程中去;另一方面,从这种制度化的参与机制中,国家权力获得了稳定的支持来源(合法性)和控制权”。在经济上,这些组织参与基层社会的经济管理,可以把乡镇政权从繁重的经济事务中解脱出来,切断了乡镇政府作为“谋利性政权人”的经济基础。在政治上,这些组织参与乡村社会的政治民主建设,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这样,乡镇政权可以从传统的政治管理繁琐的事务中解放出来,而它所要“扮演的角色越来越不是服务的直接供给者而是调停者、中介人甚或裁判员”。这样就切断了上级政府可借以利用的压力型体制的通道。在社会文化建设上,农村组织和农民组织可以为村民提供各种服务和帮助,开展各种健康有益的群众文化活动和互助活动,实现农民的自我教育、相互合作和相互援助。这样,乡镇“政府与社会力量通过面对面的合作方式组成了网状管理系统”。乡镇政府与农民组织及其他社会主体就能以平等的身份,通过对话建立合作关系来实现乡村治理的目标。

从国家对农村社会政治整合的转型来看。由于实施城乡一体化和“工业支持农业、工业反哺农业”的农村战略,国家对农村社会的整合方式发生了很大变化,尤其是以农业税费改革特别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推动为标志,国家对社会的整合开始由“汲取式整合”向“供给式整合”转型。在这个转型过程中,国家应该充分发挥农民的主体性作用,维护农民的权利和自由,保护农民权益,对农村社会应该采取新的整合方式,挖掘基层社会的内在潜力,为乡村社会的民主治理和自主治理提供内生动力。这种内生动力借助于国家、市场和社会等外在力量的推动,使农村社会的民主治理和自主治理具有坚实的社会组织基础。把农民组织起来,让农民组织在基层农村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文化中发挥农民的主体性作用,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农民的各种权利,以便与政府组织、非政府组织以及各种社会组织共同参与乡村治理。

显然,上述的治理结构必然涉及到乡镇政权改革的未来走向问题。从现有的对未来乡镇改革的各种观点来分析,其目的基本上都是为了解决乡镇存在的问题而提出来的。在实际生活中,乡镇仍然存在许多问题,这一方面反映出乡村治理是一个长期而复杂的艰巨任务,不仅仅是因为我国农村地域广阔、农民数量庞大、农村生产水平低下的历史和现实状况所形成的黏滞性给治理带来难度;还因为我国以为主要形式的农村改革到现在也只有不到30年的时间,而要在这短短的时间里理顺乡村社会的各种结构和关系,几乎是不可能的;而且,随着整个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的不断发展变化,各种新的政策、措施会不断出台,各种新的情况也会不断产生。所以乡村治理是一个长期的调适过程。但另一方面,我们也必须看到,我们所采取的立足于解决乡镇现实问题的乡村治理路径,都难免有“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弊病。因为随着一个问题的解决,难免又会出现新的问题,同时又产生解决新的问题的方法和途径。而要想从根本上解决乡镇问题,就要寻找产生乡镇问题的根源:农民组织化水平低下所造成的弱社会。

第3篇

关键词:社会治理;综治网格;创新

中图分类号:D035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7)010-00-01

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治理体系,是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的重要保障,是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的重要基石。基层综治网格工作,对于加强基础综治基础,提升现代社会治理水平至关重要。如何提升基层综治网格工作水平,是一个值得深入探讨的话题。本文重点围绕“网格怎么划、网格做什么、谁来做、如何做”等问题,创造性地提出了网格工作“十要”、网格工作“四法”,并规范了各个层面的服务管理团队,从而进一步明确了工作内容、创新了工作方法、落实了工作责任,为开创基层社会治理综合治理工作新格局奠定了基础。

一、科学划分,合理构建服务管理单元

按照精细化管理的要求,优化社会服务管理单元,使基层服务管理组织设置更合理、更科学、更有利于工作开展。一是在划分原则上,以现有乡镇(街道)、村居(社区)管理格局为基础,综合衡量地域位置、户数多少、人情世故等多方面因素,并充分考虑工作开展的“完整性、便利性、均衡性”,属地划分,适度划分。二是在划分程序上,按照乡镇(街道)制定总体网格规划、村居(社区)提出具体网格划分方案、相关职能部门最后协商确定的方式进行。三是在网格管理上,将划分好的网格,按地域和类别合理编排,确定相应序号,实施登记管理。

二、明确职责,整合优化服务管理团队

根据基层综治工作任务,重点关注基层社会治理的“十要”:即实有人口底数“清”、重点人群帮教“诚”、社会治安防控“严”、矛盾纠纷化解“早”、民情信息反映“灵”、安全隐患整改“实”、非法经营管控“牢”、应急处置行动“快”、公共服务发挥“好”、平安法制宣传“勤”。为实现上述目标,根据社会治理工作的新要求,对服务管理的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可以进行改革调整,真正实现社会服务管理中心的实体化运作。一是在乡镇(街道)层面,以社会服务管理中心建设为重点,抓好“一室+一厅+N队”建设。“一室”即综合协调办公室,主要承担总体规划部署、牵头协调、检查督办、日常工作办理等职能;“一厅”即服务大厅,凡是对群众服务的事项都纳入大厅业务承办范围;“N队”可以把社会治安防控、矛盾纠纷化解、安全生产管控、特殊人群管理等多支承担不同的服务管理职责的队伍一起划入管理。二是在村居(社区)层面,以社会服务管理站建设为重点,抓好“窗口+团队”建设。“窗口”即设立对外服务窗口,落实专门工作人员,为辖区公众提供一站式服务;“团队”既可以是由驻村领导、驻村干部、片警等基层干部组成的基础团队,也可以是巡防、调解、帮教等具有特色的专业团队。三是在网格层面,每个网格都配备一名网格员,切实做好网格内的社会服务管理工作。

三、健全体系,充分发挥服务管理效能

要在健全工作体系上下功夫。主要是通过完善和落实工作例会、首问责任、情况报告、督查督办、考核奖惩、工作流程、基本台账等制度,形成“党政领导、条块结合、上下联动”的工作模式,有效避免重复建设和各自为政,促进乡镇(街道)、村居(社区)和网格间日常工作的对接,促进部门间工作资源的有机整合,真正把有限的人力、物力、财力都用到社会服务管理的刀刃上。要在完善工作机制上下功夫。不断完善以矛盾联调、治安(安全)联防、工作联动、信息联通、问题联治、事件联处、平安联创、服务(管理)联抓为主要内容的工作机制,进一步整合社会服务管理力量,规范社会服务管理行为,保证服务管理工作高效、有序地开展。要在化工作保障上下功夫。在落实专项经费的基础上,统筹安排村邮员、流管员、计生员等各类人员的支出经费,解决好专职网格管理员的报酬问题;建立完善内部考核激励机制,加强督促检查,最大限度地调动党员、干部和社会各方面参与这项工作的积极性。

四、创新方法,高效开展服务管理工作

社会服务管理的方式方法需不断创新,提出网格工作“四法”,促进服务管理工作高效开展。一是实行“定人定格定责”。每个网格都落实专人管理,明确责任,强化考评。二是推行“一卡一册一线”。“一卡”即为民服务联系卡,卡片以网格为单位设计发放,内容包括各级服务管理内容、流程、联系方式、监督电话、主要服务人员等,做到一卡在手,办事不忧。“一册”即网格员工作手册,由网格专职服务管理人员填写使用,内容包括网格基本情况、群众需求、民情信息、案件事件、工作记录等。“一线”即服务咨询热线,乡镇(街道)、村居(社区)开通一条服务咨询热线电话,随时接受群众业务办理、咨询、求助、投诉等。三是坚持“月访月清月会”。“月访”就是由网格专管员及其服务团队每月对网格内的工作对象、困难群众、重点部位进行集中走访,听取意见,摸清底数,掌握实情。“月清”就是对受理的办理事项、各类矛盾纠纷做到能办即办、当月结清。“月会”就是服务管理中心每月召开工作例会,谈网格实情、谈工作业绩、谈存在问题,集中梳理、分析和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相互交流服务管理情况,总结经验,部署工作。四是做到“勤查勤问勤记”。“勤查”就是网格专管员及服务管理团队经常对网格进行巡查,重点检查发现违法犯罪、安全隐患、非法经营等情况。“勤问”就是经常同群众交谈沟通,问民情、问困难、问问题。“勤记”就是将“勤查”“ 勤问”“访谈”得到的情况及时记录到网格员工作手册,作好备忘。

参考文献:

[1]胡重明.再组织化与中国社会管理创新――以浙江舟山“网格化管理、组团式服务”为例[J].公共管理学报,2013(1).

[2]赵语慧.网格化管理与政府职能定位[J].人民论坛,2013(2).

第4篇

1.社会管理的指导思想、和实施的目标计划

由青海民族地区的特殊性所决定,目前的青海存在着社会管理体制建设薄弱,基层政府社会管理职能不突出且社会管理多方参与格局也并未成型。这都需要政府的密切关注,并从思想上对其发展进行战略性引导,由以往的单纯注重经济建设的体制向更加重视社会管理与社会建设的方向来转变。并通过树立创新型的社会管理理念,在各级州、县政府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中体现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作用。同仁县实施社会管理创新的目的就是在经济基础相对来说比较薄弱的基础上,强调社会管理与社会建设的重要性;在全县经济稳步发展的前提下,建立多方共同参与的社会管理新体制。完成寺院社会化管理、城乡社区网格化管理、农牧区自治组织建设以及社会矛盾纠纷处理等任务。

2.创新工作开展前同仁县社会管理存在问题的具体表现

宏观上看,同仁县社会管理存在的问题和我国其他地区普遍存在的问题大抵相似。如:基层民主法治不够完善;基层法制建设和规章制度存在落后和缺失;基层社会管理的行政主体责、权、利没有清晰界定和严格划分;社区服务开展不够、覆盖面狭窄、效果差强人意;基层社会组织主体发展不足等。微观上看同仁县社会管理存在的问题则必须从地区的特殊性入手:

2.1同仁县虽然在青海省属于中等经济水平,但相较全国来说仍然属于经济发展的欠发达地区,其财政支出基本依赖上级财政的转移支付,社会事业的发展必然受到经济条件的影响。产业结构基本以农牧业为主,较为单一,也影响了乡镇对劳动力的接纳能力。少数民族劳动者由于其自身原因和社会观念的限制,在就业上一直困难重重,生活水平相对低下,社会矛盾由此产生。当个人发展不顺,家庭生活条件无改善,所在地域经济发展缓慢的多重因素的影响下,很容易心理失衡,会引起社会矛盾加剧发生,从而导致群发性事件增多。

2.2由于全省开展的游牧民定居工程、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程、退牧还草工程等的实施,许多牧民离开牧区来到乡镇,他们没有经济基础、没有一技之长,找不到新的生活出路,生活极不稳定,就医和子女求学成为两大难题。虽然政府加大了对这批社会成员的财政扶持,但政府自身财政能力有限,财政压力越来越大。

2.3同仁县和青海大部分地区一样是多民族聚居区,汉文化、伊斯兰文化、游牧文化、藏文化聚焦。民族问题是青海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的重要影响因素之一,要如何保护、传承、发展民族文化,并进一步推进各民族之间多元文化的融合和交流是巩固民族关系、强化民族认同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

二、黄南州同仁县社会管理创新工作的深化

在2011年2月19日,同志在省部级领导干部关于社会管理及创新的专题研讨会上曾明确提出,要如何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管理体系,也就是说必须紧紧围绕总目标: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把握一切和谐因素,来最大限度地激发社会活力,从而提高社会管理的水平,使其更加科学化,并进一步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全社会参与的管理格局。在2004年6月召开的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上,提出了更适合社会发展的理论即“加强社会建设和管理,推进社会管理体制创新”。在2007年召开的党的十七大报告中也明确提出要“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在这一系列会议上都强调了加强社会管理中法律的完善、体制的建立、能力的建设,从而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最终达到促进社会公平,保持整体社会秩序良好。

对于当前要重点抓好的8项工作之一的基层管理工作,明确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基层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体系,通过对基层加大人力、财力、物力的投入,一方面可以夯实基层组织的基础、整合基层组织的资源、壮大基层组织的力量、强化基础组织的工作,从而达到强化城乡社区自治的作用和服务功能,建立健全新型的完备社区管理和服务体制。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的管理职能,使得使得非公有制经济的组织管理和服务员工的社会责任体系更加明确,进而推动社会组织力量健康快速有序发展。

第5篇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整合人力资源,形成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积极推进乡镇、办事处综治维稳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设,不断提高基层综治维稳部门抓综治维稳工作的能力和水平,更好地为我市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服务。

二、组织机构

其它相关部门积极参与。乡镇、办事处综治维稳中心设在司法所,乡镇、办事处综治维稳中心由综治办、维稳办、办、公安派出所、法庭、司法所等单位组成。中心主任由各乡镇办分管政法综治维稳工作的副职兼任;副主任由综治办、维稳办、办主任和公安派出所长、法庭庭长、司法所长担任;专职工作人员从综治办、维稳办、办、司法所、派出所、法庭抽调干部集中办公。司法所尚无办公用房的由乡镇、办事处另行安排。乡镇、办事处综治维稳中心工作人员人事关系由原单位管理,工资按原渠道发放。各自业务工作以中心管理为主,原主管单位实行指导。

三、工作职责

1贯彻中央和上级关于综治维稳工作指示精神。制定本辖区综治维稳工作计划、方案、措施等,并负责组织实施。

2接待群众来信来访。积极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切实承担牵头责任,充分发挥综治、维稳、公安、司法、法庭、等部门在联调工作机制中的作用,预防和减少重大矛盾纠纷和的发生。

3及时排查治安混乱地区和突出治安问题。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严打”整治专项斗争和重点治理工作。

4坚持“预防为主。专群结合”方针,加强治保会、调解委员会和治安中心户长等群防群治队伍建设,健全制度,加强培训,提高素质。

5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大力抓好流动人口管理服务、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社区矫正、禁毒、禁赌、网吧管理、学校和企业周边治安环境整治等工作。

6扎实开展基层平安创建活动。巩固平安社区(村)校园、路段、市场和平安单位、平安家庭创建成果,抓好长效管理。

7充分发挥公安、司法、法庭、工会、妇联、劳动保障等部门的作用。积极为辖区内居民开展维权服务,最大限度增进社会和谐。

8指导基层社会事务协理员开展综治维稳工作。

9认真做好本辖区各部门、各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签约、检查、考核工作。对工作成效明显的进行表彰奖励;对存在问题的督促落实整改措施;对发生严重危害社会稳定重大问题的严格实施领导责任查究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建议。

10办理上级交办的有关综治维稳工作的其他事项。

四、工作机制

建立健全综合治理、维护稳定、平安创建、调处、维权服务工作网络,依托乡镇、办事处综治维稳中心这一平台。努力实现工作对接,形成党政领导、条块结合、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

1矛盾联调对直接到本级要求调处或其他部门转入的矛盾纠纷和群众来信来访。统一协调、统一督办、统一归档,综合运用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等方法进行疏导化解。重大疑难或涉及两个以上部门、单位的纠纷案(事)件,由综治维稳中心直接调处或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解决。

2治安联防充分发挥综合治理的组织优势。加强群防群治队伍建设,建立健全专群结合的治安联防工作网络,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治安联防行动。

3警务联勤统一组织安排综治维稳中心各组成部门及工作人员开展工作。落实值班备勤并纳入突发事件预警处置工作体系。一旦发生突发性或治安突发事件,能做到快速反应,依法妥善处置。

4问题联治定期进行治安形势分析。及时治安预警、预报。定期组织摸排、梳理辖区治安混乱地区和突出治安问题,确定重点整治地区、行业、部位,督促各职能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统一组织各种专项整治。

5平安联创围绕平安创建总体目标。广泛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基层平安创建活动。把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社区矫正、预防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防范和处理、法律服务和法律宣传等作为平安创建的重要内容,丰富创建内涵,增强创建实效。

五、建设标准

(一)硬件建设标准

1有办公室、接待室、档案室;

2有微机及其它办公用品;

3有规范的标牌、公章。

(二)软件建设标准

1上墙内容

1组织机构网络图;

2工作任务及职责;

3工作制度;

4工作流程图。

2相关台帐

1来信来访登记处理情况;

2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情况;

3突出治安问题及重点整治情况;

4重点人员帮教及稳控情况;

5基层社会事务管理工作情况;

6其它有关资料台帐。

3实行标牌、印章、文书、程序、制度六统一。

六、经费保障

第6篇

一、用心用情,聚焦“三个关注”

两年的帮扶工作,**采取“三个关注”的联系帮扶工作方法,围绕“两不愁、三保障”,重点关注“一超六有”存在问题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对标对表逐项补短完善;密切关注边缘户,及时掌握他们动态信息,积极落实帮扶政策,坚决防止致贫;定期关注“一超六有”达标的已贫困户,走访了解生产生活中存在的困难,巩固提升脱贫质效。为准确摸清群众生产生活情况,不论酷暑或是严寒,**一有时间就到村上各组走访,到群众家中串门,到贫困户屋内聊家常摸情况,通过两年的密切接触,拉进了与村民的感情,对群众的基本生活有了深入的了解,对精准扶贫工作也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同时,村民对他也有了进一步的认同,对帮扶工作也给予了很大的支持。2019年异地扶贫搬迁贫困户谢廷友,户上3人,妻子患乳腺癌,女儿在读大三,家庭收入全部依靠其本人在外务工收入,了解到这一情况后,**带领驻村工作队经常到其家中走访,了解生活困难,鼓励其坚定脱贫致富信心,现在一家人住上了新房,精神面貌焕然一新,女儿今年7月毕业参加了教师招聘考试,信心有了,对未来更有憧憬和希望了。谢廷友感激的说,“谢谢党委政府,谢谢第一书记和驻村工作队的关心和帮助,好日子是干出来的,幸福是靠奋斗出来的,我们贫困户只要有信心,不等不靠、务实肯干,条件再差也能脱贫奔小康。”目前全村29户贫困户全部脱贫,“一超六有”全部稳定达标。

二、务实创新,推进“两个深化”

一是深化法治扶贫。**依托**镇文化广场,深化法治扶贫工作,精心策划设计,将党建思想、法治精神和文化教育融为一体,倾力打造了**镇党建法治文化广场。广场内容设计突出司法行政特色,深入浅出、贴近群众,包括“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2处精神堡垒,6个大宣传栏与16个小宣传栏,形成“抬头能见、举手能及、扫码能得”法治宣传氛围。结合司法行政工作特色,突出人民调解、法律咨询和法治宣传,为群众上好党课、法治课,组织开展好各类党建文化和法治宣传活动,进一步加强群众理想信念教育,传播党建文化,增强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提升扶贫工作质效,促进乡村振兴,通过提升群众安全感和幸福感,同步推进贫困户和非贫困户的满意度。二是深化基层治理。创新举措进一步深化“一核五治”基层治理体系,着力提升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水平。将扶贫与扶志结合,强化群众感恩教育,充分调动贫困户的积极性、主动性,引导并帮助贫困户搞好室内外环境卫生。在**村3社,有几家贫困户因残因病,生活居住环境脏乱差的问题尤为突出,**带领驻村工作队和帮扶责任人定期到贫困户家中进行环境清理整治,开展“六顺六净”,打扫屋内、院坝、厕所并清运垃圾,送衣柜、帮收纳、同整理,极大地改善他们的生活条件和居住环境,村容村貌得到了显著提升。

第7篇

一、深入推进公正文明规范执法

1、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开展“忠诚、为民、公正、廉洁”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实践活动,完善执法办案内部程序和流程管理制度,落实执法责任,健全考评机制,努力推行网上办案和裁判文书网上公开,努力解决执法不规范、不公开、不文明等问题,提高政法机关的执法公信力。

2、加强执法监督。加强政法委对政法部门执法活动的监督,完善执法巡视、案件评查和执法评议制度,组织开展刑讯逼供、乱收费乱罚款、执行难等问题专项整治,及时清理涉法涉诉积案,开展听庭评审活动,促进公正廉洁执法。开展公正司法示范点创建活动。

3、深化依法行政工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法治政府建设的要求,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重点完善办事公开制度,实现所有面向社会服务的政府和公共事业领域办事项目充分告知。加强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和网络问政情况的督查,畅通监督渠道,实现阳光行政。开展依法行政示范点创建活动。

4、改进行政执法工作。大力推进说理式执法、执法考评、基层执法评议等工作,强化监督考核,全面提高依法管理各项行政事务的能力。认真执行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落实行政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制度,切实解决“出庭不出声”问题,继续保持出庭应诉率100%。

二、着力提升社会管理法治化水平

5、推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着力完善决策程序,建立决策跟踪、评价和责任追究制度,落实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努力实现“应评尽评”和“真评实评”。

6、推进基层民主管理。全面推行“一委一居一站一办”服务管理新框架,重点加强综治办规范化建设。认真总结社区居民有序参与社会管理的新形式、新方法,充分发挥群众自治组织、基层行业协会在基层社会建设、管理和服务中的积极作用。

7、推进依法化解社会矛盾。完善群众诉求表达的渠道,健全依法处理群众工作机制,继续开展集中清理疑难积案活动。深化大调解工作,扩大医患纠纷、交通事故纠纷等专业调解覆盖范围,坚持调解优先,最大限度化解社会矛盾,促进案结事了人和。完善行政争议多元化化解机制,及时有效化解行政争议。

三、全面推进法治创建活动

8、深化法治乡创建活动。加快乡域法治化进程,按照提高质效、树立品牌的要求,完善考评内容、考评标准、考核程序,推动法治县创建活动向纵深发展。

9、深入开展基层法治系列创建活动。进一步推进法治机关(单位)、民主法治示范村(居)、诚信守法企业等创建活动,积极拓展学校、医院等企事业单位的法治创建工作,努力建设覆盖城乡方方面面的民主法治实践平台。

四、大力加强法治文化建设

10、全面开展“六五”普法活动。强化法治文化引领作用,重点学习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国家基本法律。注重抓好领导干部、公务员、青少年、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农民以及流动人口的法制教育。全面建立非人大任命干部任前法律考试和公务员任职法律资格考试制度,继续推进领导干部述职述廉述法。进一步拓展“法律六进”及法制宣传日、宣传周、宣传月等形式多样的普法教育活动,推动全社会形成自觉学法用法、尊法守法、依法办事的良好氛围。

11、加强法治文化阵地建设。开展法治文化示范点创建活动,因地制宜建设一批法治文化广场、街区、场馆等文化阵地,促进公共文化服务设施与法治文化建设的有机融合。积极创作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法治影视、书画、文艺、动漫等作品,促进法治文化的繁荣和发展。

五、积极实施法治惠民工程

12、开展法治为民办实事活动。围绕便民服务、执法监督、权益保护、办事公开等方面,确定2012年法治惠民项目。注重抓好执法规范化、司法救助、法律援助等法治实事项目,坚持项目化管理,工程化推进,加强评估考核,推动解决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努力提高法治惠民实效。

13、启动法治维权中心建设。以群众最关心、最直接的利益为切入点,紧扣维权主题,落实法治惠民举措,健全工作机制,实现法治惠民常态化。在卫生局、人社局等单位建立相应的劳资纠纷、医患纠纷维权中心,保护群众合法权益,解决群众实际困难。

14、加强基层执法司法服务设施建设。进一步推动基层服务设施建设的投入,从工作实际出发,以便民为根本,以服务为目标,因地制宜建设一批便民服务设施,不断提高服务群众的水平,进一步提升人民群众对法治建设的满意度。

六、切实加强法治建设的组织领导

15、加大领导力度。各村居、各部门要将法治建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在部署工作中强化依法治政理事的意识,并把法治建设纳入综合考核的重要内容。主要负责同志要切实承担起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分管领导具体抓好工作落实。人大要加强对法治建设工作的视察、检查和评议。

第8篇

(1)加强司法所业务规范化建设是实践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需要。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和九届人大一次会议精神,积极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是今后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工作的总纲。司法所作为司法行政系统的基层组织,与其他基层政法组织优势互补,密切协作,共同担负着推进基层依法治理,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使命。司法所组织开展的人民调解、基层法律服务、法制宣传和依法治理以及对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等各项工作,是我国法制建设的基础性工作,是现行法治运行机制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是司法行政系统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在基层社会的具体实践。

(2)加强司法所业务规范化建设是司法所依法、全面、正确履行职能的需要。近年来,各地在积极推进司法所机构建设的同时,大力加强司法所业务规范化建设,取得了初步成效。但是目前各地司法所业务发展得不平衡,有的司法所建立后,片面强调硬件建设,没有迅速有效地开展各项业务工作;有的开展工作很不全面,没有把司法所承担的“八项职能”落到实处;有的开展工作很不规范,在履行职能时不能严格依法办事,甚至超越职权范围,滥用强制手段,造成了恶劣的影响。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不利于司法所职能作用的发挥,还将动摇司法所在基层政法组织建设和法治机制中的地位,影响到它的进一步巩固和健康发展。因此,要大力加强司法所业务规范化建设,严格按照司法所的职能及开展业务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和要求,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和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基层司法行政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建设,促使司法所各项业务在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上运行,保证司法所严格依法、全面、正确履行各项职能,更好地为基层服务,为群众服务。

(3)加强司法所业务规范化建设是司法所自身巩固、提高、发展的需要。司法所只有不断加强业务规范化建设,全面履行职能,积极开拓业务,努力地“为一方服务,保一方平安,促一方繁荣”,才能显示其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为自身的发展壮大创造良好的内在条件和外部环境。

(4)加强司法所业务规范化建设是强化县区司法行政机构地位和职能的需要。司法所作为县区司法局的派出机构,它所承担的各项职能是县区司法行政工作职能在乡镇(街道)的延伸,它所开展的各项业务工作是县区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司法所业务规范化建设,保证县区司法行政工作有效地落实到基层,是不断提高基层司法行政工作整体水平和社会效益,强化县区司法行政职能的重要环节。这对于在地方各级政府即将启动的新的机构改革中进一步巩固县区司法局的地位显得尤为重要。

二、要正确认识和全面履行司法所管理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各项职能

(5)司法所作为县区司法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派出机构,是承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司法行政工作的职能部门,必须以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为纲,以“大服务”思想为指导,正确把握和全面履行《司法部关于加强司法所建设的意见》(司发通[1996]081号)所规定的各项职能,充分实现司法行政系统所承担的法律保障、法律服务、法制宣传教育等重要职能向基层的延伸和拓展,促进和保障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

(6)协助基层政府开展依法治理工作和行政执法检查、监督工作。这项工作的重点是,协助本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依法治理工作规划,积极推进和逐步深化依法治乡(街)、依法治村(居)、依法治厂(矿)等各层次依法治理活动的有效开展;充分发挥参谋助手作用,主动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政务决策、建章立制和行政执法提供法律咨询和建议,协助基层政府依法处理好本地区的重大经济、社会事务,特别是事关社会稳定和群众利益的各种涉法的热点、难点问题;指导辖区内各村(居)委会依法自治,依法制定和实施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特别是农村地区要帮助建立健全村民选举、民主议事、村务公开等各项制度,逐步实现村务管理的民主化、规范化、法制化;协助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执法检查、监督机制;加强对乡村基层干部法律培训,不断提高其依法行政意识和依法行政的水平。

(7)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参与重大疑难民间纠纷调解工作。这项工作的重点是,指导村(居)委会和辖区内的企事业单位、城乡集贸市场建立健全调解委员会和三级调解网络,在城乡结合部、厂村(街)结合部和纠纷多发的毗邻地区建立发展联合调解组织,并指导调解组织搞好队伍建设、思想建设、业务建设和制度建设;坚持调解主任例会制度,多形式开展对调解人员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调解队伍的法律素质和调解水平;要及时总结交流人民调解工作的经验,加强对调解工作的业务指导,结合本地区民间纠纷发生、发展的规律及新情况、新特点,重点抓好防止纠纷激化工作,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民间纠纷排查和专项治理活动,积极协助和参与重大疑难和易激化民间纠纷的调解,并虚心接受有关部门和群众的监督,及时发现纠正不当和错误的调解;主动向本地党政领导和有关政法部门反映情况和意见,争取重视和支持,解决调解工作遇到的困难,有效维护调解人员履行调解职能的正当权利,保障调解委员会的组织、制度、工作、报酬的落实。

(8)指导管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这项工作的重点是,根据司法部的有关政策、规定和本地司法行政机关的部署,负责规划、指导、监督本乡镇(街道)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巩固健全基层法律服务组织,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和内部管理与运行机制,争取基层政府支持,不断改善办公用房以及装备设施建设;指导法律服务所认真充分地履行法律服务职能,围绕基层工作重心,大力开拓业务领域,积极探索和实践新的业务切入点和增长点,不断提高服务质量,严禁越权或违法执业,并主动争取本地律师、公证组织的支持和协作;加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队伍的思想建设、业务建设和执业监督检查工作,保障其依法执业,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9)代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处理民间纠纷。这项工作的重点是,代表基层政府及时受理调处群众要求政府解决的纠纷或调解委员会解决不了的疑难纠纷;在处理民间纠纷中要坚决贯彻调解为主和依法处理的原则,主动争取有关部门协助,努力解决纠纷所涉及的实际问题,对重大疑难纠纷特别是群体性纠纷的调处要及时向基层政府请示汇报,对随时可能激化的纠纷应采取必要的措施有效控制事态的扩大与恶化;对作出处理决定的纠纷,应当监督当事人自觉执行,对事后反悔拒不执行又不的,可以采取法律许可的措施督促执行,或动员帮助当事人诉诸司法程序解决。

(10)组织开展普法宣传和法制教育工作。这项工作的重点是,根据全国和地方人大普法决议和本地有关普法工作部署,承担本乡镇(街道)普法工作的规划、组织和实施工作;组织建立基层法制宣传网络,负责培训法制宣传员队伍;根据各时期普法重点并结合本地实际,切实加强有关重点法律的普及宣传工作,把普法工作与逐步推进依法治理工作紧密结合起来,重点加强对乡村干部、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青少年的法制教育;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墙(板)报、讲台、夜校等宣传阵地,大力开展法律讲座、以案讲法、知识竞赛、咨询解答、文艺表演、巡回演讲等丰富多彩、群众喜闻乐见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定期对普法工作进行考核验收,及时总结交流普法宣传和法制教育工作的经验,不断提高普法宣传和法制教育工作的质量和实效。

(11)组织开展对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人员的过渡性安置和帮教工作。这项工作的重点是,在本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领导下,承担本乡镇(街道)安置帮教工作的规划、组织、实施和有关协调工作;组织辖区内的村(居)民组织和企事业单位建立健全刑释解教人员过渡性安置帮教队伍及其组织网络,并指导其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制度和运行机制;要全面掌握本辖区刑释解教人员和在押在教人员情况,组织落实接茬帮教措施,建立实施帮教责任制;积极协调争取多方支持和有关部门扶持性政策与经费保障,及时解决安置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广辟安置就业渠道,有条件的应利用社会企业发展过渡性安置基地或创办安置实体;加强工作调研、指导和检查督促,不断提高安置率和帮教质量。

(12)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这项工作的重点是,在本地综治部门领导下,充分利用自身职能优势,通过法制宣传努力提高广大群众遵纪守法和依法维权的自觉性,积极参与对本地区治安隐患和不安定因素的排查、治理和防范工作,协助参与对外来流动人口的管理工作,协助组织开展创建“安全文明小区”、“治安模范村”和评选“遵纪守法光荣户”等群众性活动;按照综治部门的部署,积极配合、参与本地“严打”斗争和各种专项打击统一行动。

(13)完成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要不断增强全局意识和组织观念,认真完成基层政府和上级司法行政机关交办的有关工作和法律事务,充分运用各项职能手段,自觉地服从服务于基层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和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

三、必须严格依法行使司法所的工作职责,提高司法所的规范化建设水平

(14)要正确处理司法所工作与当地党委政府中心工作的关系。司法所要增强大局观念,把业务工作与基层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紧密结合起来,通过开展本职业务和发挥职能优势,为中心工作提供服务和保障,但不得超越职权范围,更不得以任何理由参与侵犯群众权益、加重农民负担等违法乱纪活动。要正确处理司法所工作与基层法庭、公安派出所、等有关部门工作的关系。司法所对依法应由其他政法部门处理的事务,既不应越俎代庖、越权办案,又不可敷衍塞责、一推了事,应当加强与其他政法部门的信息沟通与业务协作,实行联动服务,优势互补。要正确处理司法所与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关系。两所职能既不能交叉,更不能替代混淆。有条件的地方,两所应当分设,各司其职;不具备条件的,可以保留现行合署办公的体制,但要分清两种职能,人员应适当分工,防止以司法所名义开展有偿服务或以法律服务所名义行使管理职权的现象发生。

(15)要严格依法开展业务。司法所在开展各项业务工作中,必须准确掌握和正确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严格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在协助基层政府开展依法治理工作中,要运用审查、修改、咨询、建议等各种服务手段,充分发挥法律参谋、助手作用,保障其依法行政,依法建制;在代表基层政府调处民间纠纷时,要严格遵守处理程序,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及时化解纠纷矛盾,严禁采用强制压服手段,严禁干涉、妨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在协助基层政府治理关系群众利益、容易引发社会矛盾特别是农村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时,要严格依照法律和政策办事,主要运用疏导教育和依法定程序处理的方式,严禁采取任何违法的强制性手段,严禁非法拘禁或变相拘禁(如强制办班),严禁实施处罚和变相处罚,严禁使用警、戒具。

(16)司法所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必须恪守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司法所工作人员要树立公仆意识,密切联系群众,全心全意为人民群众服务,为基层社会服务;要充分履行应尽职责,维护群众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和政策的正确实施,维护正常的经济、社会和法制秩序;要秉公执法,廉洁自律,自觉维护司法所的声誉和形象;在工作中不得以冷漠、生硬、蛮横、推诿或拖延的态度对待当事人,不得利用职权或执行职务之便向当事人“吃、拿、卡、要”,不得利用职权强制、压服甚至打击报复当事人,不得侵犯或限制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或其他法定权利。

(17)司法所应当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要根据司法部的统一规定和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和工作需要,建立健全有利于不断提高队伍素质和执法水平的政治、业务学习制度和培训、自学的激励机制;建立健全职责分工与岗位目标责任制度,重大业务请示报告、集体研讨制度以及对突发、易激化事件的快速反应机制;建立健全体现责权一致原则的定期考评、勤政廉政、奖勤罚懒等人事管理制度和激励机制;建立健全与开展业务相配套的登记、统计和档案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司法所工作公开公示制度,做到工作职责、工作程序、工作结果三公开,并通过设置举报电话、接待群众来访、聘请执法监督员等多种形式,自觉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同时建立健全自我监督制约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18)司法所应当高度重视和大力加强队伍素质建设。司法所必须严把进人关,切实按照干部任免权限、任职条件和考录程序,协助县区司法局和乡镇(街道)选配好干部;要大力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在队伍中形成讲政治、讲学习、讲正气、讲奉献的良好风气;要认真抓好业务学习和选送培训,注重智力投资,鼓励自学成才;要加强对干部的考核、检查和监督,做到奖优罚劣,对违章违纪的要严肃查处,绝不姑息,对不适宜从事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要及时清退。

(19)司法所要积极创造条件不断改善办公用房、设施以及装备建设。各地司法所应当本着量力而行、因地制宜的原则,积极争取本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财力、物力的支持,不断改善办公用房建设,配置必要的交通、通讯、文印、档案管理等办公设施。

四、切实加强对司法所业务规范化建设的指导和监督

(20)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充分认识加强司法所业务规范化建设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切实把这项工作摆上议事日程,强化指导管理,加大监督力度,积极推进司法所业务规范化建设进程,不断提高司法所依法、全面、正确履行各项工作职能的能力和水平。

(21)普遍建立司法所的地区,司法行政机关应把指导管理工作重点转移到加强司法所业务规范化建设上来。按照本《意见》的规定和要求,对本地区司法所业务工作开展情况及存在问题进行一次认真调查分析,有针对性地研究制定本地区司法所业务规范化建设发展规划和实施意见。在贯彻实施中,应首先组织力量,下功夫抓好试点,总结经验,树立标杆,以点带面,逐步推开。

(22)县区司法局对司法所业务规范化建设要实行面对面的指导。对司法所各项业务的开展要提出明确的目标和具体要求,工作指标能量化的应尽可能量化,措施步骤要有可操作性。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一个所一个所地检查督促,逐项逐条地检查业务规范化计划方案的落实情况,及时发现并认真解决存在的问题,纠正业务工作中的不良倾向。要积极向基层政府和有关部门宣传司法所的任务和职责,帮助理顺关系,争取重视支持,确保司法所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开展各项业务。

第9篇

一、高度重视,精心部署

参照2015年县委办、县政府办关于集中开展“千名干部访万家”的入户访视活动(惠委办〔2015〕95号文)的做法以及惠委办〔2017〕59号文件精神,螺阳镇制定《螺阳镇入户访视工作方案》,分阶段、分步骤开展入户访视工作。各村各工作片成立入户访视领导小组,主要领导亲自挂帅,并配强工作力量,强化工作保障;明确走访的时间安排、走访对象等事项,确保走访活动覆盖到全镇各村各户,做到村不漏户、户不漏人。各村村主干要要认真履职 ,做好牵头作用,密切配合县直挂钩部门、镇机关以及镇直单位开展行之有效的入户访视工作,切实推动访视工作取得成效。

  二、有的放矢,把握重点

在镇综治工作例会上与会同志认真分析我镇“安全感率”和“执法满意率”时常处于低位徘徊的原因,综治办、派出所、司法所分别制定提升“三率”的具体工作措施办法。“千名干部访万家”工作宣传抓住三个重点群体:一个重点群体是全镇辖区内的9700多名中小学校学生及学生家长,每年积极开展“大手拉小手活动”,通过学校分发《给学生家长的一封信》纸质宣传材料,介绍螺阳镇平安创建的具体做法和工作成效,同时通过综治“三率”书面测评征求学生家长对综治平安建设的意见建议,有效提升群众平安建设的参与率和知晓率。第二个重点群体是城南工业园区2万多位外来务工人员,在城南工业园区管委会的配合下,镇综治办集中园区内企业厂长、经理和外来工代表召开平安建设座谈会,通报螺阳镇平安建设工作情况,倾听企业及外来务工人员对平安建设的意见建议,并针对性制定了方便外来工办理社会治安综合保险理赔办法和加强园区范围内的夜间巡逻等整改意见。第三个重点群体为侵财类案件中财产受到损失的群众,与螺阳派出所紧密结合,每周统计汇总螺阳镇侵财类案件被盗等群众信息逐一与群众电话联系,告知社会治安综合保险理赔方式,协助理赔,最大程度挽回群众损。在全面入户的基础上,针对学生家长测评回执中的“不满意”对象、有意见建议的外来工人员和发生侵财类受害群体进行重点入户宣传,协助办理保险理赔,宣传解释政策,介绍镇村平安建设的具体做法,协调解决群众不满意的问题。

三、督促检查,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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