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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环境资源会计理论体系构建原则
环境资源会计理论体系是指用于指导环境资源会计实践的一个完整的多层次的学科构架,它是从环境资源会计实践中概括出来,将环境资源会计理论诸要素按一定逻辑关系有机结合而成的系统的科学的知识体系(刘灵芝,2_)。任何一门学科的构成都有其特有的理论体系,这是一门学科建立的标志。西方学者较早关注环境与经济发展的协调性问题,因此有较完整的环境会计理论体系,以美国为例,其环境会计在目标、基本内容、与信息披露上有明确的界定与规范(杨文杰,2010)。鉴于我国现有的会计理论体系与西方会计理论体系相比具有一定的差异性,在构造环境资源会计学理论体系时,不能仅仅局限于唯物辩证法,还要以系统论作为指导。要构造合乎逻辑的、科学的环境资源会计理论体系,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整体性原则环境资源会计理论及其理论基础组合成的元素集合构成了环境资源会计理论体系,这个体系是一个大的系统,不能将视野仅仅局限于传统的会计学,而应开阔视野,将宏观环境会计、微观环境会计与传统的会计学统一起来,从总体上构造环境会计学理论体系。透过各个子系统、要素之间的组织性、相关性、有机性,符合系统学的观点,应遵循整体性原则。
(二)理论与实践辩证统一的原则环境资源会计理论体系来源于会计实践,科学理论体系的形成,需要人们对过去的实践进行提炼和总结。要构造科学合理的环境资源会计理论体系,依据唯物辩证法,必须要经历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的循环往复无限发展的矛盾运动过程。
(三)系统性原则系统的形成过程是遵循从低级系统向高级系统不断演化推进的历史轨迹。环境资源会计理论体系是一个信息系统,要求体系中的各部分相互联系,它具有一定的结构和功能,各种有机构成要素按一定的逻辑关系而存在。用系统论的观点去构造逻辑严谨、首尾一致的环境资源会计理论体系,必须从有序性不断飞跃的观点来看待事物的系统,并充分考虑各个子系统之间的层次性,从而构造环境资源会计学理论体系。
(四)实用性与科学性兼顾的原则实用性原则是指所构造的会计理论体系不能可望而不可及,成为“花瓶”,要能够有效地指导会计实践。科学性原则要求所构造的环境资源会计理论体系必须符合多元、完整、层次清晰、逻辑严谨的基本特征,并同时兼顾遵循实用性原则和科学性原则双轨制。单纯强调科学性而忽视实用性,或强调实用性而忽视科学性,都不可取的。
(五)超前性原则环境资源会计理论体系构造要着眼于事物的未来发展,能够预测未来环境资源会计活动的规律性,只有保持适当的超前性,可以预测未来可能出现的环境资源会计事项并提出可行的处理方案,解决所带来的环境资源会计问题才能更好地指导环境资源会计实务,才能体现其生命力和实际意义。
二、环境资源会计理论体系构建方法
科学的方法论是一门学科走向成熟的标志,也是构建一门学科的根本前提。科学方法论是关于科学认识活动规 律的总结和概括,对于任何一门学科的理论研究而言,构建其理论体系,必须以科学的方法论为基础’环境资源会计学理论体系构造亦如此。
(一)构建学科理论体系的关键:确定学科的逻辑起点构造学科理论体系从何处着手,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我们认为确定学科的逻辑起点是构造学科理论体系的关键(肖序,2003)。所谓学科的逻辑起点,就是范畴体系的出发点或称逻辑始项,是学科理论体系中最抽象的、最简单概念(张兆国等,1991)。
(二)构建学科理论体系的基本思路:从抽象上升到思维马克思曾指出人们对事物的认识是遵循从具体到抽象、再由抽象到具体的路径进行的,因而构造一门学科理论体系的方法就是从抽象上升到具体。从逻辑学的角度看,任何学科的理论体系都是一个范畴体系,是通过范畴体系来解释其所研究的全部对象的(许家林、蔡传里,2004)。
(三)构建学科理论体系的主要手段:逻辑分析与演绎推理在构造学科理论体系的过程中,采取分析、综合、归纳、演绎等思维方式,从逻辑起点向逻辑终点,即从最抽象的范畴向最具体的概念推进,从逻辑起点经一系列中介概念到达逻辑终点,必须通过分析、综合、归纳、演绎等思维过程,同时找出概念间的相互依赖关系、原理间的彼此联系,从而构建出学科的理论体系(肖序、周志方,2005)。'
综上所述,在构建环境资源会计理论体系时,必须把逻辑分析与演绎推理有机地结合起来。只有这样,才能构造出内容完整、结构严谨的环境资源会计理论体系。
三、我国环境资源会计理论体系的结构
按照科学的方法论构建环境资源会计的理论体系,就是要将环境资源会计的理论体系按照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思路拓展。学科理论体系在构造过程中,需要通过分析、归纳、综合,最终构造一个逻辑比较严密的理论体系。我们认为环境资源会计学理论体系的基本架构是多层次的,具体包括三个层次。
(一)环境资源会计的存在构造环境资源会计理论体系的结构,首要任务是确定环境资源会计理论体系的逻辑蓝点。环境资源会计理论体系的逻辑起点是环境资源。首先,环境资源是一个科学概念,具有明确的内涵和外延。其次,环境资源是环境资源会计学科中最基本的概念。其它概念均可以通过环境资源加以进一步描述和说明。再次,环境资源包含了环境资源会计一切矛盾的基础,从而推演出环境资源会计的研究对象、环境资源会计的本质(许家林,2009)、环境资源会计的准则、环境资源会计的基本规律等一系列下位概念。
这一层次讨论的主要问题有两个方面:(1)环境资源系统。环境资源系统是由人类、经济管理活动和自然环境组成的生态系统。环境资源系统中的各个组成要素是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的。(2)环境资源会计的沿革。从环境资源会计的中、外历史发展路径,来探讨环境资源会计是如何顺应社会的需要而应运而生的。
(二)环境资源会计的本质环境资源会计的本质,主要是探讨环境资源会计这门学科的基本原理。具体来说包括两个方面的问题:(1)环境资源会计的研究对象。环境资源会计是一门以环境资源系统为研究对象的科学,是一门应用性和综合性的新兴交叉学科。环境资源会计的研究对象是指环境管理主体反映和控制的对象,即环境资源系统。(2)环境资源会计的本质。环境资源系统是环境资源会计的研究对象,对环境资源系统的认识直接制约着人们对环境资源会计的理解和把握。
(三)环境资源会计的实践构建环境资源会计的理论体系,旨在用理论指导实践,揭示环境资源会计的本质及研究对象。这一层次的内容在环境资源会计理论体系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主要讨论的问题包括:(1)环境资源会计原理。主要探讨环境资源会计的基本理论问题,如环境资源会计研究对象、环境资源会计学科性质、环境资源会计理论基础、体系结构和相关学科等。(2)环境资源会计发展史。通过对环境资源发展史的研究,可以借鉴历史的经验,为环境资源会计研究提供有益的启示。(3)环境资源会计方法论。主要研究环境资源会计方法体系的构成及其内容。(4)国际环境资源会计。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国际经贸联系日趋紧密,环境资源会计的研究范围势必要扩展到国际空间,国际环境会计主要包括国际环境会计准则对比’国际环境资源依赖程度与环境资源比较等。(5)比较环境资源会计。该分支主要是通过对跨国、跨地区的环境资源系统进行比较分析,以及环境资源会计与其他学科关系的研究等,丰富完善环境资源会计学科。
四、结论
关键词:国际贸易 环境成本 外部成本内部化
中图分类号:F7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6)15-0054-02
从经济的层面来说,国际贸易对环境既有积极促进作用也有消极负面影响。国际贸易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被认为是环境质量下降的根源之一,如何在保障环境质量的同时促进国际自由贸易的发展是新经济形势下一个国家乃至世界范围内必须面对、挑战和解决的重大课题。环境的外部性往往导致市场的失灵,而传统的国际贸易理论对这一点有所忽视,这便使得市场不能够及时、准确地反映生产和消费、商品与服务中的环境成本,商品价格扭曲,产业结构和国际贸易结构趋于不协调、不合理,许多环境问题也随之产生,进而全球经济的发展也受到阻碍。
对于我国而言,要实现经济、环境、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就必须面对并解决长期粗放式经济发展模式带来的资源环境与社会发展之间的不协调关系,提高经济效益和产品环保质量、增强国际竞争力。根据环境经济学理论,解决国际贸易中环境问题的方法之一就是实现环境成本内部化。将环境成本内部化为生产企业的环境财务成本,既可以避免和消除环境外部化及其负面影响,又能够促进自由贸易在同等技术、经济发展水平的贸易伙伴之间顺利进行。
然而,理论与实践总是有一定差距的,环境成本内部化对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的影响力截然不同,不同国家和地区对环境要素的定价不同、对环境标准的规定也不一致,这就使得国际贸易中环境成本内部化在具体实践中存在很多问题。本文目的在于为解决环境和国际贸易之间的不均衡问题而系统地阐述环境成本内部化的理论基础、探讨环境成本内部化对国际贸易的意义及其实施途径。
一、环境成本内部化的有关概念及其经济学理论依据
1.环境成本内部化的有关概念
环境要素禀赋的概念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即自然资源的丰裕程度,可更新、可替代程度以及自然环境对污染物的吸收能力。环境的吸收能力是有一定限度的,若排污经济实体的排放量在环境的稀释吸收范围内,则不产生外部成本;但当污染物排放量不断增加时,环境吸收污染物的能力下降,且环境的吸收能力属稀缺资源,故排污经济实体需要为排污支付费用。由于环境要素禀赋的评估较难实现量化,产权模糊,较环境成本而言可操作性差,故而有必要用环境成本概念替代环境要素禀赋。
环境成本包括正常利用环境资源所需支付的成本和由于生产造成环境污染所需支付的成本两个组成部分。前者的大小收到该地域环境要素禀赋的影响,环境要素充足丰裕,环境要素成本低,反之则高;后者即生产的外部成本受到当地环境质量标准严格程度的影响,环境质量标准高,生产者环保意识强、治理投入多,外部成本高,反之则低。环境成本分别受到环境要素禀赋和环境质量标准两方面的制约。
环境成本的内部化指的是⑸唐飞产过程中正常的资源消耗值和环境破坏风险值共同纳入生产成本、计入商品价格之中,从而消除自然资源的外部性、体现其价值和稀缺性,从而改变由于市场价格扭曲而致的消极外部经济效益现状。环境成本内部化概念着重强调环境和资源的回馈性、有用性和价值性,使用和破坏都是需要付出代价、支付费用的,其价值大小取决于资源稀缺程度、生产全过程中资源环境破坏风险程度的大小。环境成本的内部化把环境成本同其他生产成本一同纳入商品生产价值计量,可以更加准确、科学、合理地体现商品价值。
2.环境成本内部化的经济学依据
(1)环境资源的公共物品性和稀缺性
经济学家认为公共物品具有三个基本属性,即非排他性、非竞争性和不可分割性。环境资源的利用不能排除他人参与共享,效用为多人所扩展应用产生成本为零,且环境资源是人类社会生存发展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故可被认为是公共物品。由于其公共物品性质,生产者使用环境资源创造经济效益时支付成本很低甚至为零,资源的价格调节功能丧失,其作为公共物品被过度消耗。此外,由于环境对污染物具有吸收能力,往往起初可以容纳、稀释、吸收污染物而被人们忽视其重要性。
环境资源的稀缺性主要受到时间、地域的影响,它指的是在特定时期和特定地域资源的有限性。资源稀缺问题本身具有相对差异性、多变性、相对性和绝对性的特点。自然资源的稀缺并不是资源的完全消耗或者绝对不可再生,其相对性和绝对性取决于生产消耗量与资源存量之间的数量关系,若生产消耗量未达存储量极限,环境质量基本不受影响,边际成本和生产效益也不会受到影响,那么资源的稀缺就是相对的;反之,资源稀缺是绝对的。在我国,在自然资源有限和各地区经济发展不均衡的双重制约下,环境资源日益显现绝对稀缺的态势,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之间难以取得平衡关系。长期粗放式发展方式会制约经济进一步发展,导致严重的资源浪费,削弱了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和竞争优势。而环境成本内部化有利于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护环境不被破坏或降低破坏程度,从而缓解资源环境与经济发展之间的矛盾。
(2)环境资源产权的不清晰性
产权包括私有产权、集体产权和公共产权三种,具有可交易性、有限性、可分性和排他性等性质,是集使用、决策、收益、转让等权利于一身的权利。由于资源环境的公共物品性的特殊属性,它属于公共产权范畴之内。产权通过有价值的商品交易体现,在整个交易过程中,产权的排他性使得交易责权清晰明确。然而资源环境的公共性使其失去排他性,生产过程中的责权分配不能清晰界定。资源环境产权的模糊不清不能对人们过度消耗资源的行为起到制约作用,进而也就加剧了环境恶化和资源浪费。
二、环境成本内部化对国际贸易的影响
1.环境成本内部化对国际贸易的促进作用
对于国家来说,环境成本内部化有利于改善生产工艺、优化商品结构。前文提到的“粗放式”经济发展模式是以廉价的劳动力、环境的恣意破坏和资源的大量消耗为代价获取经济效益的发展方式。该模式势必会导致竞争力的削弱甚至丧失,更严重的是会使得资源环境耗尽枯竭,难以实现可持续发展。而环境成本内部化虽然短期内可能会降低企业生产效益,但着眼于未来,在环境成本内部化的推动作用下,企业生产加工工艺趋于环保化,工艺水平得到有效提升,可以增加商品的附加值和竞争优势,产品结构得到优化和改善,更加符合国际环保标准准入机制的要求,增强国产商品的核心竞争能力。
对于企业来说,环境成本内部化为技术革新提供了机遇。当今国际消费需求呈现出加速向环境友好型产品转变的趋势,国内企业必须通过技术革新,使生产过程资源利用最优化,才能生产出品质优良、价格合理的产品,促进绿色生产、引导绿色消费,实现生产者、消费者、社会和资源环境多方共赢。
2.环境成本内部化对国际贸易的负面影响
环境成本内部化的实现需要靠环保技术革新、设备更新等一系列举措,这就意味着生产成本的增加。如果为了达到国际环境标准,生产成本和商品价格必然会有大幅增加,出口商品的价格竞争优势丧失,影响企业销售和收益甚至影响国家整体经济的发展秩序。此外,环境标准对出口国产品生产环境成本内部化要求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我国产品的市场准入,很大程度上阻碍了我国的出口贸易。
三、环境成本内部化在国际贸易中的实现途径
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都会有浪费资源、破坏环境的风险,即出现所谓的“外部不经济”现象,其影响因素主要有环保观念不强、环境资源产权不明、环境资源价格不合理等。为实现国际贸易中环境成本的内部化,需要采取以下几方面的措施:
1.实行并坚持“污染者付费”方法
所谓的“污染者付费”即要求所有排污生产企业必须为其所排放污染物支付费用。具体来说,由于环境资源的非排他性和公共物品性,容易让生产者和消费者逃避责任,排污者付费则使环境资源有偿化,通过税收等举措,向破坏环境、浪费资源的企业征收环境保o税,旨在提高生产者和消费者的环保意识,减少环境污染、节约自然资源、筹集资金投入环保事业。
2.明确环境资源产权分配
无归属和零价格的产权制度对日益稀缺紧张的资源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明确界定资源环境产权,实现资源环境的商品化和市场化,通过市场的供求关系调节资源环境的价格,既能有效反映资源的稀缺程度,又能开创技术设备革新的新格局,长期坚持还能提高收益,逐步降低环境成本内部化的生产成本,实现资源有效合理利用和整个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3.制定合理的环境资源价格
通过前文的叙述我们可以知道,环境资源的价格可以反映其稀缺程度。环境资源由于其特殊性,并不能完全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商品化,此时,应当充分发挥我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优势,政府宏观调控参与环境资源价格制定,根据市场供求关系、环境质量标准体系和排污标准体系的相关规定,制定合理科学的维护和损害赔偿价格标准,将环境成本纳入企业生产成本,实现环境成本内部化。
四、结语
综上所述,环境成本内部化是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环境资源稀缺性和公共物品性等特殊属性决定了其必须作为生产内部化成本才能有效降低资源浪费、减少环境污染。环境成本内部化对解决国际贸易和环境资源之间不平衡问题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增强生产者和消费者的环保意识、明确环境资源的产权界定、合理制定环境资源价格等措施是实现环境成本内部化的有效方法。通过环境成本内部化,提升产品环保品质和质量竞争优势,增强企业在国际间贸易中的竞争能力,同时实现社会与环境资源的协调发展,促进整个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学科特色 教学模式 教学目标 教学方法
美国学者乔伊斯在《教学模式》中指出:“没有一种教学模式是为适应所有的学习类型或学习风格而设计的。”教学模式必须结合本学科的特色和受教育学生的情况。学科特色与受众定位研究是选择和建构恰当的教学模式与方法的基础。
一、环境资源法学科特点
环境资源法学作为近期产生的法律学科, 其科学性、边缘性、交叉性等特征使其有别于其他法律学科,也决定了它自身独特的教学模式和教学方法。其主要特点如下:
(一)科学性
环境资源法学属于法学与自然科学的相互渗透,与传统法学学科相比,显现出更多科学性和交叉学科特征。在一般的法律规范中,只有少数后果模式的确定需要考虑科学和自然的规则,而多数法律规范则是通过行为模式来确定和调整人类的相互关系。环境资源法律规范则不同,它需要利用科学和技术,以预测和调整人类环境利用行为所导致的人与人、人与自然之间的不良后果,并直接依据自然规律确立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模式。法国学者基斯等认为,环境法是一种建立在自然规则基础之上的法律,这种基础包括生物、化学和物理原理。研究、学习、讲授环境资源法必须具备一定的自然科学知识。由此决定,环境资源法教学切不可单纯以本学科知识讲授为主,还应该辅之以相应的自然科学知识,拓宽学生的知识维度。
(二)综合性
纵观环境资源法的产生过程,它是人类在运用传统法方法和手段仍不能遏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从而大量进行环境立法的背景下,将有关对应环境问题的法律制度结合在一起进行研究,逐渐从传统部门法学中分离、发展起来的一门新兴法学学科。从最初的环境侵权民事救济发展到现今的集民事、行政、刑事等各项调整方法为一体,综合调整环境保护法律关系的独立学科。因此,环境资源法的讲授和学习必须摆脱狭隘的纯专业学科视角,尤其是在案例分析的选择中,人为简化法律关系,套用法学理论,剥离客观现实的做法是不可取的,案例分析结论的定向化和明确化会导致学生思维上的惰性,无益于教学效果的提升。
(三)应用性
环境资源法是一门应用性很强的学科,它可直接服务于我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并对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方针政策的制定与实施、对我国参与国际环境合作以及对有关环境纠纷的处理等具有直接的运用价值。环境资源法学教学中应以法律知识传授为基础,有意识地培养学生的法律技能。法律知识传授是基础,法律技能的培养则是目的。
二、环境资源法教学目标定位
环境资源法教学应以素质教育为主,以职业教育为辅,旨在培养具有强烈环境保护意识的专业法律人才,使其真正成为中国环境保护事业的中坚力量。按照这样的教学目标,必须重新设置环境资源的课程结构、授课方向和授课目标,即形成三大知识版块、四大培养目标所构成的分层次的、相互促进的教学安排体系。
(一)三大知识版块包括:
1.基本理论的熟悉
环境资源法基本理论涉及环境资源法的概念、体系、发展沿革以及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和法律责任等内容,它是环境资源法学习的基础和前提。
2.前沿热点的关注
环境资源法的体系和内容是随社会发展、环境问题的演变而不断变化和完善的,教学工作必须为学生提供最新、最快的资讯,以供其学习和研究。
3.法律条文的解读
重理论、轻实践;重知识讲授,轻条文解读,是我国法学教育中存在的弊端。法律条文解读,是我国法学理论与社会实践的联结点,是理论联系实际最精辟的文字显现。解读法律条文,可以加深学生对法学理论的掌握;反之,用社会实践来检验法律条文,又可以反思法律制度的不足。这样的教学方式可以促进学生形成学习——应用——反思——重构的思维方式,有助于提高学习的主动性、积极性,培养学生的创造性。
(二)四大培养目标包括:
1.提升环境保护意识
这不仅是作为一个法律人应具备的品格,也是作为一个社会人应当保有的基本的品质。环保意识是根本,是立足点。没有环境保护的基本意识,娴熟的技能,扎实的知识,一切都是空谈。
2.独特缜密的思维方式
法律职业有别于其他职业最明显的标志就在于法律人具有独特的思维方式。这种思维方式是以一整套法律制度和法律职业实践为背景,以法律概念为核心进行思考,以法律许可的方式解决问题。法学学生更应强化这种思维方式的训练,这有助于缩短他们融入实务部门的过渡期。
3.娴熟的资料查询技能
要解决法律问题,必须学会如何高效、准确地查找到自己需要的法律法规、证据以及学术资料,这是信息时代的一种必备的能力。这种信息处理能力,不仅要求掌握基本的现代科学技能,同时还必须以广博的阅读涉猎来收集资料,以扎实的基础知识来归纳整理资料。
4.强化法律研究能力的培养
法律研究能力是对于任何一位法律职业人的必备要求,法律研究能力是保障法律知识合理应用的前提。在社会现实中,与其说法律的存在是一种状态,还不如说是一个动态过程,其变化之快往往让法律职业人难以适应。法律职业人必须随着法律的变化作相应的调整。即便是具体个案的处理,也会涉及到许多学理上的研究。因此,学以致用的关键还有赖于法律研究能力的培养。
三、环境资源法教学模式适应性构建
[关键词]应收账款;环境会计;计量模式
生态环境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条件,而我国在资源开发过程中忽视环境保护,治理速度赶不上破坏速度的问题十分严重。其生态环境恶化是由生产的自发性与生态环境社会矛盾引起的。在市场经济运行中,生产者在经营中所费和所得是以货币形式计量的,只有直接用货币表现的那部分支出和收入,才反映到生产者的成本与效益中,不以货币表现的那部分成本及效益(如工厂对环境的破坏,或林业经营对环境的改善)则不计入到成本与效益中。在这种情况下,生产者为自身的利益而牺牲社会利益,即以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等方式向社会转嫁成本,以达到个人利益最大化。由此便提出了对环境进行描绘、量化的要求———即环境会计计量,以便真实反映企业的所费与所得。
一、环境会计计量对象的价值
(一)从环境价值转化为求其效用的大小。由于环境会计计量对象相当一部分不是劳动的结果,按马克思的理论即没有价值,但按照西方经济学的理论,环境会计计量对象是具有效用的。所谓效用是指商品能满足人的欲望的能力,或指消费者在消费商品时所感受到的满足程度。效用这一概念与人的欲望是联系在一起的。它是消费者对商品满足欲望能力的一种主观心理评价。环境资源虽不是商品,但其符合效用定义的实质。因此需用西方经济学中效用论学说探讨环境会计计量的理论基础,否则无法对环境资源这一非商品性的资源进行价值定位。
(二)环境会计的计量单位可采用货币单位。由于效用是“满足程度”的度量,在商品经济条件下,货币充当一般等价物,可作为计量单位,也可作为效用单位的计量单位。
(三)环境会计计量的基础可采用机会成本、边际成本、替代成本。环境资源虽然不是通过交换形成的价格,不能建立以交换为基础的计量基础,但环境资源是有效用的,而且是稀缺的,人类将在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上,追求环境资源效用的最大化。其环境资源究竟有多大的效用是很难计量的,如张家界国家公园的风景价值,直接估计其价值有困难,可考虑采用机会成本。机会成本是选择成本,是指因采取某一行动方案而失去来自其他要供选择行动方案的最大潜在效益。当采用诸方案中最优方案时,次优方案的潜在效益为其机会成本。
基数效用论认为效用有总效用和边际效用。总效用是指在一定时间内从一定数量的环境资源消耗中所得到的效用量总和,用公式表示为:TU=F(Q)。边际效用是指在一定时间内增加一单位资源消耗所得到的效用量的增量,用公式表示为:MU=TU(Q)Q.从经济资源稀缺这一前提出发,当一定数量的经济资源有不同的用途,如何配置这些资源实现其效用的最大化,可引进边际效用与边际成本的均衡概念。边际成本是指在短期内增加一单位的产出量时所增加的成本,其公式为:MC(Q)=TC(Q)Q.从环境会计的角度看,边际成本应包括边际直接成本(整个社会的成本)、边际外部成本(环境对人类的影响)和边际用户成本(另辟资源的成本)。
环境资源效用的最大化应包含用于满足人类的可持续发展的最大化,即未来的效用。当效用单位可采用货币单位时,未来效用的计量应引进贴现率的概念,在计量环境资源的价值时,则按贴现率进行调整。
(四)计量环境资源的退化也是环境会计计量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直接计量环境资源的退化,可能很困难,但我们可以考虑用替代成本来间接计量。替代成本是为消除和补偿可能出现的后果发生的费用。如计量土壤流失的损失营养成分时,可以考虑用保持其营养成分所施化肥的价格来计量土壤流失的损失。
(五)采用经济计量学方法进行计量。环境会计引用边际价值原理,旨在说明环境资源变量的关系,一个变量的单位增量所导致的另一个变量的单位增量,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条件下,达到变化过程不能或不值得再继续进行的边缘或限度,为了计算变量、增量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应采用数学方法。因此,采用精确数学方法计量,就突出了计量方法精确性与事物复杂性之间的矛盾。人们面对复杂的环境系统,对它进行有意义的精确化能力就低,当复杂性超过一定界限时,不确定性就不容忽视了。而经济计量学恰恰是解决观测中的随机统计关系的不确定的方法,因此经济计量学在环境会计的计量中将发挥应有的作用。
二、个体环境会计计量对象的计量
(一)价值回归还原法。此方法是将被污染的个体价值还原成基年时未被污染状态下价值,其计价基础中包含直接使用价值和间接使用价值。直接使用价值可采用该个体的市场交换价计量,间接使用价值的确定则必须考虑该个体的成因以建立数学模型。比如,一棵树的间接使用价值包括生态功能、水土保护功能、观赏功能等,把功能设为A1A2A3,则有观测矩阵A=(A1A2A3),设系数向量β=(β1β2β3),Y=(y1y2y3)为评价向量,则有Y=Aβ+U,U为随机误差向量。根据此模型求出β,再给出相关参数,就能求出间接使用价值。
(二)影子价格。从数学意义上讲,影子价格是最优规划的对偶解或拉格朗日函数的拉氏乘子,即目标函数发生的增值;从经济学意义上讲,影子价格不是价格,是某种资源投入量每增加一个单位年带来的追加效益,实际上也是资源投入的潜在边际收益。影子价格反映产品的供求状况和资源的稀缺程度,资源越丰富,其影子价格越低,反之,即资源的数量与产品的价格影响着影子价格的大小。从费用效益原理分析,资源稀缺则影子价格高。在市场机制比较充分时,以市场机制比较完善条件下的市场价格为基础,调整求出影子价格。此方法比较适用稀缺物种的计量。
(三)机会成本法。对于稀缺资源的计量。在同一资源可供不同选择时,可采用机会成本法计算其价值。
(四)危害资本化法。危害的各种表现通过市场的手段替换为货币值,再除以一个适当的贴现系数,得出其价值。比如汽车尾气的污染值可通过其引起的呼吸系统、心脑系统疾病的治疗费用的贴现来计量。而贴现系数要结合人的生命周期来考虑。
三、系统环境会计计量对象的计量
(一)建立宏观数学模型。环境资源是一个复杂的系统,是自然、经济、社会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相互耦合的系统,而且各要素是不相容的。当系统的复杂性增大时,精确化的能力减少,在达到一定程度时,复杂性和精确性相互排斥。此处的数学模型与微观个体的情况相似,只不过方程不再是单一的而是联立的,要考虑的解释变量多一些,基本形式还是Y=Aβ+U.
(二)系统投入资本化法。有时系统的价值难以计量,可采用价值替代的办法加以解决。替代价值就是能够使系统有价值或保持其价值的投入资金和维护资金。比如一些风景名胜区的系统观赏价值难以确定,但这些景区之所以有较大的商业价值,是与宣传、建设、维修保护密切相关的。因此,可将人工投入资本化作为系统的价值。贴现系数可采用计算期的存款利率。
(三)效益数学模型。环境资源不仅有价值,而且能够给人类带来一定的效益。环境效益通常包括:一类是直接效益,如耗用自然资源给人类带来最终消费品的效益,称为发展效益;一类是间接的舒适性效益,如一段河流给人类带来优美的自然风景的效益,称为保护效益。这两种效益是相互排斥的,如耗用自然资源的发展效益,要伐木、采矿等等,这些活动改变了原始环境,环境会计的计量就是要找到一个适当的值,使发展效益和保护效益达到均衡。应以此均衡点作为系统的计价基础。发展效益可以根据项目的收益来计量,保护效益的计量可根据发展效益估计,或计量一个优于发展效益的估计值。由于环境效益涉及子孙后代,因此,估计时应引进贴现率的概念。保护性效益和发展性效益均衡时的公式:bOp=AB,A=∑Tt=1bOd(1+I)-t(1+r)-t-[C+Otd(1+I)-t],B=∑Tt=1bOp(1+a#)t(1+I)-t,bOp:保护现值等于发展效益现值起始年的保护效益值,它以a#速率增长,以I比率贴现;bOd:起始年的发展效益;C:投资费用;Otd:年操作和保养费用;bOp:价值1元的起始年保护效益;I:不变的贴现率;T:相应的保护相应终止年;R:变化系数;T:相应的发展相应终止年;a#:保护效益增值的年平均率。
四、环境会计对象量的计量
由于环境会计的计量对象大多是宏观的东西,因此精确计算其数值难度较大。数理统计的方法不可避免地要运用到其数量确定上来。无论是基年数、发生数还是现存数的取得都要考虑样本抽取的典型性与总体的一致性,并便于用概率论的理论去作推断。通常要求样本x1x2x3…xn中每一个观测值都与总体X具有相同分布,且彼此相互独立,即独立同分布。对无限总体,只要随机抽样即可,对有限总体可采取有放回地重复随机抽样。此外,要保证统计量具有良好的统计性质,如无偏性,有效性,一致性,当无偏性与有效性发生矛盾时,要力保有效性。
总之,环境会计的计量主要是确定数量的单价,数量的确定主要是运用统计学的方法,单价的确定相对复杂,要结合数学、经济学、相关产业的基础学科,是一项系统工程。
[参考文献]
[1]肖序建立环境会计的探讨[J]会计研究,2003,(11)。
[2]许家林,蔡传里中国环境会计研究回顾与展望[J]会计研究,2004,(4)。
环境资源法所调整的人与自然的关系是环境资源法规定的人与自然的关系,是一种法律规定的关系即法定关系。文章对“狭隘论”、“现象、本质论”、“目中无物论”、“间接、直接论”、“原因、结果论”等几种对立观点进行了评析。
关键词:法学基本理论、环境资源法、调整论、法律关系、环境资源法律关系、人与自然的关系、人与人的关系
有关通过法律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各种观点,即有关环境资源法既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又调整与环境资源有关的人与人的关系的各种观点,本文称为环境资源法学的调整论,简称为调整论。调整论的法律关系论是运用法律关系理论来阐明法律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理论,它不仅在调整论中居于重要地位,而且对于传统法学理论中的法律关系理论也是一种挑战和创新。
一、追问法律关系
(一)问题的提起
运用法律关系理论来否定环境资源法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理论,是中国法学界一个最常用、也是最“有效”的作法。目前较为流行的法律关系理论是: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法律关系是社会关系即人与人的关系,人与自然的关系不是社会关系,因而人与自然的关系过去不是、现在不是、将来也不是法律调整的对象;法律关系的主体只能是人,法律关系只是主体和主体之间的关系即人与人的关系,主体和客体或人与自然之间不能构成法律关系;法律只能调整法律关系即主体之间的人与人关系,由于人与自然的关系不是法律关系,因而法律不能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例如,《环境法学》之所以认为环境资源法不能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就是因为不能“把环境法律关系视为人与物的关系、人与环境要素的关系或人与自然的关系。就法律关系本身来说,只能是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关系,即人与人的关系”。[3]王灿发教授也认为:“法调整的是社会关系,而社会关系只有在人与人之间才能产生,人与动物之间、人与各种客体之间,都不可能产生社会关系。社会关系经过法律调整,成为法律关系……不管环境和人的关系如何联系紧密和重要,但它总是人与物之间的关系,而无法变成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更无法变成法律关系,因为环境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可能像人那样,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4]李爱年教授之所以反对环境资源法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观点,一个重要原因是“人与自然之间不存在法律关系”。 [5]
笔者也认为,法律的确是调整人与人的关系的,传统社会科学中所讲的社会关系是人与人的关系。但是,笔者想补充一句,法律除了可以调整人与人的社会关系外,还可以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法律调整人与人的关系和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并不是一个互相排斥、有你无我的关系,而是一个可以并存、共容的现象;人与自然的关系不是自然物与自然物的关系(即物与物的关系),而是与人有关的关系;随着人类社会与自然的融合,当代社会关系不能简单地理解为单一的和单纯的人与人的关系,新的社会学理论和其他社会科学理论认为,社会关系可以分为各种不同的类型(如物质社会关系、思想社会关系、生产关系、阶级关系、经济关系、政治关系等),当代社会关系包括人与人的关系和人与自然的关系这两个方面;同样,法律关系或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不能简单地、单纯地定义为、理解为人与人的关系。运用法律关系是人与人的关系这一观点,否定环境资源法可以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属于运用概念推理去否定对方观点的概念推理法。通过概念推理法来否定某种观点,其前提是该概念或定义应该是正确的、全面的,如果概念或定义本身并不正确或全面,显然运用该概念进行推理所得出的结论也是不正确或全面的。关于环境资源法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理论,其实质是对法律关系仅仅是人与人的关系这一法律关系基本概念的挑战和创新。
调整论认为,要区别法定关系与法律关系、现实关系与想象关系、原始关系与侵权关系这三组概念,主张法律关系向法定关系接近、想象关系与现实关系脱钩、侵权关系与原始关系分开。环境资源法所调整的人与自然的关系是环境资源法规定的人与自然的关系,是一种法律规定的关系即法定关系;法律关系是一个专门术语,法律关系理论中的“法律关系”概念是对法律规定、控制的各种关系即法定关系的选择、概括和理论抽象,法律关系概念中的关系是法学家对各种法定关系的选择与取舍,不等于法律、法律现象和法律案例中存在的各种关系。法律规定的关系种类很多,包括人与人的关系、物与物的关系、人与物的关系,其中有些关系(如法律主体人与主体人之间的关系)被某些法学家定义为法律关系,而另一些关系(如法律主体人与客体物之间的关系)被某些法学家排除在法律关系之外;本文就是要对这种人为地选择或取舍提出商榷,并提出将法律规定的人与自然的关系(包括主体人与客体自然之间的关系)纳入到法律关系的范畴,将法律关系与法定关系统一起来。现实关系是指现行法律规定和实施中存在的关系,例如现行的物权关系,就是主体人对物的占有关系或占有状态;想象的物权关系是指现行的物权关系在将来或今后可能发生、但目前并没有发生的关系和状态。调整论认为,在分析具体的法律关系时,不能把想象的关系当作现实的关系,而应该将想象关系与现实关系脱钩,这样才能抓住法律关系的本质与特征。原始关系是指法律规定的关系,例如法律规定的债权关系、物权关系;侵权关系因为原始关系的存在,有可能发生的因侵犯原始关系而形成的侵权关系,包括行政侵权和民事侵权,例如因阻碍和侵犯物权所有人占有其物、债权所有人交易其物所形成的侵权关系。调整论主张,应该将原始关系与侵权关系分开;如果在界定原始关系时,引入侵权关系,就会搞乱原始法律关系的性质和特点,得出“物权是指权利人在法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物权关系包括因侵权产生的行政关系、刑事关系”的结论即“人对物的关系,实质上反映的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的结论;就会得出债权是“特定当事人之间得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债权关系包括因侵犯债权行为而产生的行政关系、刑事关系”的结论即“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平等主体关系,实质上反映的是民事主体与侵权行政机关的不平等的行政关系”的结论。
调整论认为,环境资源法所调整的人与自然的关系是环境资源法所规定的人与自然的关系;环境资源法能否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和人与自然关系是否被传统法律关系理论认可为法律关系无关,即使目前某些法学家不承认法律规定的人与自然关系是一种法律关系,也不能否认现实法制实践中人与自然关系的存在,更不意味着环境资源法不能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因为环境资源法对人与自然关系的调整,属于环境资源法的功能和现实作用问题,而传统法律关系理论是否将人与自然的关系认定为法律关系主要是对法律关系定义的理解问题;但是,如果法律关系理论将法律规定的人与自然关系视为法律关系则更有利于发挥法律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作用,因为这意味着法律对人与自然关系的调整有了法律关系理论的指导。因此,调整论主张,环境资源法律关系应该是由环境资源法的规定和实施所确认、形成、变更和消灭的人与人的关系和人与自然的关系。包括法律关系理论在内法学理论是法律现象和法制建设实践的产物,是用来解释现有法律现象、指导今后法律发展的理论,既不能以传统的法学理论或法理逻辑来束缚环境资源法律和环境资源法学对丰富多彩的现实生活的适应,也不能以不完善的法律和法学理论来阻碍法律和法制建设的进步与发展,法律和法学理论都应该与时俱进。美国著名的法官本杰明?N?卡多佐(Benjamin N. Cardozo,公元1870~1938)主张实用主义的法律观,他确信存在着公认的社会标准和客观的价值模式,他认为:“法理学的传统使我们服从客观标准。……我们无法超越自我的局限性,也无法认识事物的本真。但在我们力所能及的范围内,这仍然是一个应当为之奋斗的理想。”[6]另一位著名的美国法官奥列弗?温德尔?霍姆斯(Oliver Wendell Holmes,公元1841~1935)强调:“法律的生命始终不是逻辑,而是经验。……法律所体现的乃是一个民族经历的诸多世纪的发展历史,因此不能认为它只包括数学教科书中的规则和定理。”[7]他在1897年的《哈佛法律评论》上发表了《法律的道路》这篇在美国法学著作中引证最多的论文。[8]该文在当时美国社会历史发生转型的条件下,提出了一系列影响深远的重要命题,其中重要一条是“理性地研究法律,时下的主宰或许还是‘白纸黑字’的研究者,但未来属于统计学和经济学的研究者”。[9]这句话或多或少有点伤害那时法律家的自尊心,显然不利于作为美国的一个巨大利益集团的法律家群体即中国法学家所称的法律共同体。但是尔后的法律进程证明,他提出的一些与当时主流法学理论相左的新命题是正确的。
从总体上看,关于法律关系的法学理论是具有很大包容性、可塑性和与时俱进的理论,法定关系、法律关系及其构成要素的概念或范畴一直处于不断修改和完善的过程之中;关于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环境资源法律关系理论,并不是否定法律关系理论,而是致力于对传统法律关系理论的继承和改进,致力于法定关系与法律关系的统一。
(二)法律关系范畴的历史发展
从法学理论发展史看,法律关系是法学家为解释法律现象特别是法律制定和实施过程中所出现的事物或现象之间的相互关系而形成的一个术语,也是现代法学理论中的一个基本的法律概念。为了阐明环境资源法律关系的理论,有必要考察一下法律关系理论的历史发展过程。
关于法律关系概念的起源有许多说法,下面仅引用三种说法。据张文显主编的《法理学》,“法律关系”观念最早源于罗马法之“法锁”(法律的锁链,juris vinculum)观念和债权关系。根据罗马法,“债”的意义有二:债权人得请求他人为一定的给付;债务人有应请求而为一定的给付。债本质上是根据法律,要求人们为一定的法锁。法锁的观念为近代法律关系理论的创立奠定了基础。但是,当时法和权利、法律关系之间没有明确的概念分界。[10]据周永坤著的《法理学——全球视野》,“法律关系”一词源出罗马法,最初仅指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是法律关系,基于这种关系,我们受到约束而必须依照我们国家的法律给付某物的义务”。[11]据何华勤主编的《外国法制史》,“在罗马法上,债是依法得使他人为一定给付的法律关系。其特征为:债是特定的双方当事人(债权人和债务人)的连锁关系;债的标的是给付;债权人的请求必须以法律的规定为依据。”[12]显然,上面所引证的三种说法(实质上是不同翻译)都不是法律关系的定义,而是解释债这种法律现象时的说法,也不是用法律关系来解释所有法律现象(如物权),更谈不上上述“债”、“法锁”或“法律关系”包括所有的法律关系。如果仅从直观上看、表面上看,可以从“债是法律关系”反推出“法律关系包括债这种关系”的结论。从上述涉及法律关系的三种说法可知,与债这种法律关系有关的因素包括如下5项:人(包括债权人、债务人、他人、我们、人们、当事人)、国家法律、行为(即为一定给付)、物(即某物)和义务。其中给付某物的行为即法律规定的义务。稍加分析可知,由上述5项因素可以形成如下几类关系:一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即“人们”内部的关系);二是人与物之间的关系(包括“人们”与某物的关系、“人们”内部中的某人与物的关系);三是人的行为与人的关系、人的行为与物的关系、人的行为与义务的关系;四是国家法律与人的关系、国家法律与人的行为的关系、国家法律与物的关系、国家法律与义务的关系等。分析上述四类关系可知:人与人的关系和人与物的关系是最主要的关系;人的行为体现了义务,人的行为与人、与物的关系实际上是行为本身与行为主体、行为对象(即客体)的关系,如果将行为作为中介,行为本身与行为主体、行为对象的关系也就是中介与主体、中介与对象的关系,无论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还是人与物之间的关系,都是通过行为(即“给付”)这种中介形成的;国家法律与人的关系,国家法律与人的行为的关系,国家法律与物的关系,国家法律与义务的关系,实际上是指国家法律与其所涉及到的各种因素(包括人、物、人的行为、义务)的关系。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罗马法中的“法律关系”或“法锁”仅指债权关系。在罗马法中,除了债权外还有物权,而债权与物权是有区别的,物权享有人可以直接对物实施权力即直接占有物、使用物,而债权则须依赖他人的行动才能最终获得物、占有物,即在物权法中一个人可以直接作用于物,而不必存在人与他人的关系。[13]如果同时考虑物权和债权的法律关系,从上段话着眼可知,罗马法中法律关系的本意应该包括法律规定的由人的行为所产生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和人与物之间的关系。使笔者不能理解的是,为什么有的学者从上述罗马法中的债的法律关系或法锁中得出了所有法律关系只是人与人的关系的结论?
法律关系作为一个明确术语是19世纪的事。到19世纪,历史法学派的创始人胡果(1764~1844)根据罗马法业已阐明的权利主体旨在设定、变更及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各种行为所必备的条件和原则,抽象出“法律关系”这一概念。德国法学家卡尔?冯?萨维尼于1839年对法律关系(Rechtsverhaltnis)作了理论阐述,他以法律关系的类别为逻辑线索,确定了德国现代民法的基本框架。他一方面说法律关系是“法律规定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14],另一方面将物权看作是人与物之间的关系,并将民事法律关系分为与生俱来的权利、人对物的关系和人与人的关系三类。[15]也就是说,他的法律关系中包括人与人的法律关系和人与物的法律关系。人役权分为用益权、使用权、居住权和奴畜使用权,在罗马人看来,人役权是人与物之间的关系。[16]从古至今的民法学界虽然对物权的定义、性质和特点有不同理解和认识,但大都肯定,物权就是主体人占有、支配、使用、收益甚至处分客体物的权利,即都肯定物权体现人与物的关系。继历史法学派之后,奥斯丁(Austin)、温德雪德(又译为温迪施切特,Bernhard Windscheid,其代表作是《学说汇纂教程》)、塞尔曼德(J.W. Salmond)、霍菲尔德(W.N. Holfeld)等分析法学派对法律关系这一概念的分析作出了贡献。彭夏尔特(Puntschart )于1885年发表的《基本的法律关系》对法律关系进行了专门的研究。1913年,霍菲尔德在其《司法推理中应用的法律概念》一文中,不仅阐明了法律关系的概念,还从逻辑角度对“权利—义务关系”、“特权—无权关系”、“权力—责任关系”、“豁免—无能关系”等复杂的法律关系现象进行了剖析。1927年,美国西北大学教授A?考库雷克(又译为科库雷克,Albert Kocoured)出版的《法律关系》(Jural Relations)一书,分20章系统地探讨了法律关系的一般理论。从此,法律关系成为法理学的专门理论问题之一。从总体上看,这个时期的法律关系包括人与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人与物之间的法律关系以及由自然法则所确定的法律关系,并且不同类型的法律有不同的法律关系,有时法学家在分析某种法律关系时强调人与人的关系并不意味着他不承认人与物(即人与自然)的法律关系。既然18世纪以前的某些法学家都能够承认诸如物权之类的法律表示人对物的直接关系,为什么人类进入21世纪后,我国某些法学家却反而不敢承认诸如环境资源法之类的法律表示人对自然的直接关系呢?这是一个值得我们深思的问题。
真正将法律关系作为重大范畴研究的是苏联法学界,十月革命之后的法学家一般将法律关系作为法律权利和义务的上位概念,即将权利和义务作为法律关系的组成要素。但是,苏联法学界对法律关系的理解也有不同的观点。在20世纪30年代,有些学者曾从心理学的角度认识法律关系,杰尼索夫等人曾对此进行批判。后来维辛斯基又对杰尼索夫等人进行批判,在批判中,维辛斯基确定了“法律关系是法律在调整人们行为的过程中形成的社会关系”这一概念。在50年代,这一概念也受到批判,理由是“法律可使社会关系变成法律关系”是唯心主义的观点,立法者的制定法不能使本质上非法的社会关系变成法律关系。1982年出版的《法的一般理论》则强调国家的作用,认为“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产生的、具有主体法律权利和义务的、由国家强制力所支持(保证的人与人之间个体化的社会联系”。[17]对上述“社会关系”和“人与人之间个体化的社会联系”存在着不同的理解。在苏联法学界占主流地位的法律关系理论是,法律关系是一种意志关系,有关法律关系的理论主要是民事法律关系的理论。即使是在苏联法学界,对法律关系也一直存在不同观点,其中从法律关系的客体即对法律关系进行分类的观点,显示了苏联法学界对客体物在法律关系中重要作用和地位的认识,实际上指出了存在着人与物的法律关系;其中按哲学和社会学上的分类,将法律关系分为从生产关系中直接产生的原有的法律关系和间接产生的法律关系,也表明了法律关系反映人与物的关系。[18]
国外有关法律关系的理论之所以没有沿着物权所揭示的人与物的关系发展,而是沿着债权所揭示的人与人的关系发展,之所以没有专门、系统的阐述有关人与自然的关系,并不是由于法学家的失职或无能,而是有着深刻的社会和历史原因。第一,在20世纪60年代以前,人类所面临的环境资源问题或人与自然关系的失调问题还不太严重,环境污染和资源危机还没有成为严重的社会、政治、经济和生态问题,也没有成为重要的法律问题或法学研究问题;第二,在20世纪60年代以前,人与人的关系一直是包括法学在内的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的主要问题和主要领域,这时的人文社会科学是以主客二分法为模式、以主体与客体相分离为基本特征、以极端的人类中心主义为核心的现代主义科学,人与自然的关系一直没有成为法学研究的重要问题;第三,在20世纪60年代以前,环境保护事业、后现代主义和环境科学、生态科学、环境伦理学、自然哲学。环境社会学和环境法学等专门研究人与自然关系的科学或学科还没有产生和成型。
关键词:绿色会计核算环境资源
当今社会,信息技术高速发展,经济水平不断提高,但会计人员提供信息的相关性却正在逐渐弱化,做到决策有用就更加勉强了。这个矛盾突出的表现在:由于传统会计制度在环境披露方面的缺失,企业淡化甚至忽视对破坏环境、耗用资源情况的反映,使经济与生态环境得不到同步发展。正是为了有效的阻止这种情况的愈演愈烈,绿色会计出现了。
一、绿色会计概述
(一)绿色会计的基本概念
绿色会计将环境保护与充分的利用资源作为核心,将价值量作为多种计量方法的主要形式,并且借助传统会计学的基本理论,通过计量、记录、报告、评价、考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一系列环境资源问题来达到科学规划生产经营这一目的一门新兴学科。
(二)绿色会计的核算
理论界对绿色会计核算对象的内容还存在着分歧,但综合各方的观点,其主要应包括:开发环境的成本、使用环境的成本、维护环境的、自然资源本身,除此之外还应包括通过环境资源带来的收益及因这部分收益而产生补偿的价值。绿色会计微观核算体系是限定在企业这个范围之内的,即核算在某个特定的企业中环境资源因, 微观核算体系基本大同小异, 一般包括由环境资源给企业带来的收益、由环境资源给企业带来的损耗、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所必要的支出、并有以上而综合计算的企业环境资源总体效益。其计算公式为:企业环境资源总体效益=由环境资源给企业带来的收益-由环境资源给企业带来的损耗-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所必要的支出。而从宏观上来看, 为了与加强环境保护、开发及利用自然资源这一目标保持一致,应再建立宏观预算体系。例如,在国家财政总预算会计别设置环境预算体系, 从而综合反映国民经济预算中关于环境开发、保护过程中的资金运动情况。
二、我国绿色会计核算在实践应用中的不足
(一)绿色会计制度上的缺失
在环境保护方面,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相关法律规范,这些法律规范为我国的环保事业做出了不小的贡献,但这些法律规范还不能构成我国环保法律的理论框架,还不成体系。此外,这些法律规范还不能与绿色会计制度进行有效的对接,没有对企业规定强制性的环境使用信息披露制度,企业可以自行选择是否对环境信息进行披露。
(二)绿色会计要素内涵还不明确
绿色会计在我国的发展史也只有二十多年时间,这短短的二十年时间的探索与研究并没有使得绿色会计的概念被大众所熟知,而基本停留在学术界的理论研究之中。这种状况使得我国的绿色会计理论还很不成熟,而这就集中的表现在了我国绿色会计要素内涵还未形成统一的体系,分歧还广泛的存在于这个研究体系中。再加之现行的研究环境的变化与人们关注点的转移,传统的绿色会计要素的内涵早已不能满足这一变化。
(三)在我国绿色会计核算中信息披露不够
首先,企业绿色报告的披露方式不科学、有效性差,披露内容适用范围较小。在我国,一般社会公众很少有机会了解企业的绿色会计报告,绿色会计报告的主要被使用者于相关政府职能部门用于监管各个单位的环境资源核算情况,以及用于相关的投资机构的投资决策。这种现状使得企业绿色报告的适用范围狭窄、可靠性与透明度不强,不利于实现公众监督。另外,由于缺少统一准则的限制与规范,企业很少将已发生某些绿色支出和绿色收入单独的立帐。
三、在我国发展绿色会计的方法
(一)对绿色会计进行制度上的弥补
针对这一问题,我们应将重点放在对环境的保护与对资源的补偿方面,调整或有计划的建立一些法律法规,并使其与绿色会计相联系,以实现与绿色会计制度有效的融合与对接,形成一个绿色环保的制度体系,不仅使环保部门、执法单位省时省力,让正在或者将要实施的绿色会计制度的各个单位能够受到法律的保护,并在正当利益受到侵害时能够及时寻求制度上的支援,从而达到提高社会各部门工作效率这一目的。
(二)确定绿色会计要素内涵
针对绿色会计要素内涵不清这一问题,我们应抛开传统的观念的束缚,围绕我们关注的经济问题、环境问题、资源问题、法律问题等,并注重将这些问题进一步的结合,使其相互作用,在此基础上重新分析、理解现行的会计要素,重新认识要素的内涵,并跳出已有的范围的局限,进一步扩大其外延,进而通过更深入的对绿色会计理论与实践的研究,对绿色会计要素的内涵重新确定或做一些科学的改进,为绿色会计核算方法在实践中的应用确定一个正确的方向与范围,从而实现绿色会计在新时代背景下的新的突破。
(三)完善绿色会计信息的披露
针对绿色会计披露上的不足,首先,相关部门应出台针对于绿色会计的会计准则,统一规范环境资源的核算问题,用制度的强制性保证绿色会计报告内容与方式的可靠性与透明性度,并进一步延伸绿色会计的目标,我们要强调经济受托责任,但我们更要重视环境资源受托责任。其次,我们要呼吁企业提供可理解性更强,更针对于一般社会公众的绿色会计报告,让公众真正成为企业的资源环境的处理方式和报告内容的实际的监督与评价人。
总之,经过30多年的实践,绿色会计取得一定发展,但其核算方法还未形成统一的意见。不过我们一定要对绿色会计的发展充满信心,坚信绿色会计的科学性与有用性,期待其更广阔的发展。
参考文献:
[1]杨相鼎,欧阳佳佳,李黎.论我国绿色会计发展的必要性及构建设想[J].经济师,2011
[2]王建华.可持续发展的推动剂―绿色会计[J].商业研究,2006
[3]张建宗,卢亚君.建立绿色会计的必要性和可行性[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06
[关键词] 环境资源 公共管理 产权 租赁 排污权
资源是人类进行社会经济活动所需要的生产要素的总称,自然资源是其中最为基础的组成部分。但传统理论只注意到了土地、矿产、风力、水能等自然资源对经济活动的贡献,没有注意到自然环境以承受废物排放的形式对生产的参与。1920年,英国经济学家庇古 (Arthur Cecil Pigou)提出了外部性理论,并据此指出了企业向自然环境排放造成的外部成本应由企业承担。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恶化,自然环境容纳和承受气态、液态、固态废弃物和光、噪声、辐射等污染物质的问题越来越受到关注,环境做为排放物“仓库”参与企业经济活动的观念开始确立起来,环境资源的概念应运而生。如何认识环境资源,如何搞好环境资源管理,这是一个世界范围的新课题。
一、产权问题对环境资源管理市场化的困扰
市场经济是交换经济,交换的前提是健全的产权制度。当代市场经济通行的产权规则要求产权是明晰的、可以自主转让的,而且必须得到有力地保护。如果产权制度不建全,必将导致对经济资源占有、使用、处分和管理的混乱。但是,政府在总量控制原则下,把环境资源以排污权形式配售给厂商时,却出现了产权问题的困扰。
第一,把排污权视为所有权所遇到的问题。如果厂商从政府手中购得的是环境资源的所有权,则必然会导致两个后果,其一,政府对排污权的调整会造成干预和剥夺厂商私人财产的问题。其二,政府会因排污权售尽而丧失环境资源,至少是大部分丧失。环境资源一旦脱离政府控制,被私人垄断性拥有,其后果无论对生产还是生活都是可怕的。
第二,把排污权作为使用权所存在的矛盾。在我国排污权交易实践中,使用权人是无权处分使用对象的。这与我国农户不能将承包土地进行转让的道理一样。排污权制度的生存与活力就在于其市场交易性,使用权与转让权的冲突对环境资源市场化管理的影响是巨大的。另外,我国的土地使用权制度本身就存在着众多争议,很不规范,不能将排污权这种新兴事物也拖到这种混乱当中。
二、用租赁关系来解释、引导和规范排污权交易这种环境资源的市场化管理模式
可以把环境资源的产权和管理问题简化归集为四种基本情况(如下图所示)。第一种,产权关系模糊不清,不加以界定,也没有适当的管理。第二种,产权归国家所有,政府进行行政性和计划性管理,符合法理一般认识,但是缺乏效率,效果差。第三种,把产权分化到私人,借助市场机制自由调整环境资源,这种做法必然涉及到代际公平、市场准入等一系列问题,同时也背离了环境资源的强公共性,即使在技术上能够实现,也必然导致社会矛盾和严重环境问题。以上三种情况已经在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落选了”。第四种情况,是与当代公共管理市场化进程相一致的国家所有,市场化管理模式。我们探讨的环境管理市场化进程中的产权问题就集中在这里,为了解决这种产权矛盾,又不影响环境资源管理市场化的实现,可以引入租赁理论。
环境资源的产权和管理问题简化归集示意图
第一、可以非常清晰地界定环境资源市场化管理过程中的产权归属问题。产权清晰不仅要求所有权明确,而且要求各利益相关方在所有权行使中的地位和权能清楚具体。租赁理论考虑到了排污权的期限性、付费性、可让渡性和所代表环境资源的可归还性(环境再生和自净能力使排污权到期后国家的环境资源不发生实质性减少)等特点,把环境资源界定为国家所有,符合民众的基本认识和根本利益;同时把厂商购置、使用和转让排污权的行为界定为环境资源的租赁权,借助成熟的法律理论解释了较为抽象的新事物,并凸现了环境的资源性。
第二、可以明确厂商对环境资源的权属内容,确保外部性内部化,规范环境资源的使用。租赁人只能在约定的期限、权限和范围内使用租赁标的物,并履行付费义务。把排污权界定为租赁权,其权利内容的内涵和外延自然就清楚了,其付费性也无需再讨论,厂商传统生产过程中存在的环境负外部性也会因交纳租金而自然实现内部化。
第三、借助租赁契约,可以实现政府对环境资源的新型管理。租赁关系归根结底是一种契约关系,契约是私权的表现,是市场机制的重要外在形式,契约化管理是当代新公共管理引入企业管理机制和发挥市场作用的一个重要方向。借助契约,政府可以在一般租赁关系的基础上设定与环境资源管理相适应的事项和内容,以更多地体现鼓励生产和维护环境安全相统一的环境资源管理目标,并尽可能的使行政事务民事化,市场化,消除传统公共管理中出现的一系列问题。
环境资源是一种全新的经济资源类型,环境资源管理属于当代公共管理的范畴,并呈现着明显的市场化发展趋势。为了确保环境资源管理市场化的良性发展,必须正视和解决厂商购置环境资源的产权界定问题,可以借助租赁和租赁权转让理论来认识和引导排污权制度,排污权初次配售是政府将环境资源依合约租赁给厂商的过程,排污权转让交易是环境资源承租人经特定手续将租赁权转让给受让厂商的过程。环境资源的租赁和租赁权转让实现了环境资源的市场化配置,政府作为出租人借助期限性租赁契约调整环境资源的使用情况,并以所有权人和民众代表的双重身份对承租人的使用情况进行监控管理。
参考文献:
关键词:环境成本 外部性 产权 环境成本内部化
一、环境问题的提出
近些年,环境问题十分严重,全球范围内气候变暖、草原荒漠化、酸雨、大气污染、生物多样性减少以及邻国间危险废弃物的转移等严重影响了人类的健康和发展,制约着社会的进步。在我国,雾霾天气持续不断,水污染事件、土壤污染等环境污染事件频发。如2010年紫金矿业铜酸水渗漏事故,2011年浙江杭州水源污染事件,2012年广西龙江河镉污染事件、江苏镇江水污染事件,2013年上海松江死猪事件、河北钢铁公司大气污染,2014年兰州“4・11”自来水污染事件,等等,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给国家及社会造成了深远的影响。
从表1的数据显示来看,2012年全国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2 423.7万吨, 比上一年下降3.05%;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同比下降4.52%。2013年,全国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2 352.7万吨,比上一年下降了2.93%;二氧化硫排放总量下降3.48%。2014年上半年全国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1 172.2万吨,与上年同期相比下降了2.26%;二氧化硫排放总量1 037.2万吨,与上年同期相比下降了1.87%。我国环境污染的废气排放总量在逐步减少,环境治理成果已有所成效,但是污染物排放量的基数还相当大,环境形势依然严峻,污染治理仍然是我国必须长期坚持的任务。
总理在2015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环境污染是民生之患、民心之痛,要铁腕治理。党的十报告也明确提出,要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努力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环境资源具有稀缺性、公共物品性等特征,在经济发展中发挥着重大的作用。然而环境污染又具有外部的不经济性,利用不适当又会造成资源浪费、环境破坏。因此,本文从理论的角度来探讨环境问题,追溯环境问题产生的经济根源,进而采用环境成本内部化的途径来解决环境问题,对于我国实现五位一体的可持续性发展格局具有重要的理论指导和现实意义。
二、环境问题的经济学特性分析
(一)环境问题的范围
根据《新华词典》最新修订版解释,环境是指周围的地方和事物或所处的情况和条件,可分为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两大类。
环境问题伴随着人类的产生而产生,并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而发展,全球气候变暖、土地荒漠化、垃圾成灾等这些工业发展所带来的重大环境问题正在危害着人类自身的生存和发展。我国经济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环境污染和生态失衡的负面影响,如何协调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二者之间的矛盾,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性发展,已经越来越成为人们重点关注的问题。目前,理论界所研究的环境问题主要是指自然环境,如水环境、大气环境、生态环境等。
(二)环境问题的经济学特性分析
环境资源在整个经济活动中主要承担资源的提供和废物接受职能,是人类生产、消费活动正常进行的必要条件。在经济学上,环境资源具有稀缺性、产权界定的不明晰性、公共物品性等特征,同时其污染具有外部的不经济性。
1.环境资源的稀缺性。资源的稀缺性是经济学理论研究的一个基本的命题,经济学的主要任务就是研究如何有效地配置有限的资源。经济学中的稀缺性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即资源的绝对稀缺和资源的相对稀缺。资源的绝对稀缺是指自然界资源储存的量是一定的,并不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资源的相对稀缺是指与人类无限的欲望和需求相比,自然资源总是稀少和不足的,相对来说,资源总是有限的。
环境是一种资源,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资源,一方面,海洋、土地、湖泊、森林、草原等环境资源在总量上是有限的;另一方面,在相对于人们无限的欲望上环境资源也是不足的。随着人口的增加和经济的增长,人们对环境资源的需求量也会变得越来越大。从“经济人”假设的利益最大化原则来考虑,企业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最大限度地开发和利用自然界中的资源,并把产生的废气废水等污染物排放在环境中,致使环境资源的利用超过其自身的可承载能力,严重破坏大自然的生态平衡,加剧了环境问题的恶化。
2.环境资源的公共物品性。萨缪尔森在《公共支出的纯理论》中对公共物品给出了详细的定义,他认为公共物品不依附于人们的意愿,它的利益可以不可分割地被扩散给全体社会成员。公共物品是一种所有人可以共同享用的物品,一个人对该物品进行消费并不会排斥其他人对该物品的消费。根据定义我们可以得出,公共物品一般具有两个特征:收益的非排他性和消费的非竞争性。
自然界中存在的环境资源的数量是一定的,环境资源具有公共物品的特性,每个人使用它时不需要支付费用或者说耗用它的价格被看作为零,因此,环境资源不能够利用其价格的变动来调整市场的供给和需求,在使用过程中往往造成环境资源过度消费。环境公共物品的特性很容易引起严重的 “搭便车”问题。在市场中每个人都希望在被人贡献的基础上自己搭便车,每个人都有可能从被人对公共物品的购买中获益,因而消除了贡献公共物品的积极性,最后导致公共物品供给不足。利用环境资源 “搭便车”的结果往往会导致环境资源日益匮乏。
3.环境产权的模糊性。环境产权是行为主体所具备的,对某一环境资源占有、使用、处分以及收益等一系列权利的集合。环境资源是稀缺的、有价值的,有价值的东西可以交易,如果交易就应该明确该资源的产权。但是,环境资源有别于一般资源,通常它为所有人共有,没有一个人能对它单独占有。比如,土地、林场等,其在名义上属于全民所有,可在实际操作中,全体民众难以落实对其的所有权利、义务和责任,导致一些滥砍森林、滥伐树木等不法行为不能得到有效的控制。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如果不清晰界定产权或缺乏产权责任意识,就不会考虑生产过程中的环境成本。因此,环境产权的不明确性不能有效地控制行为人对环境资源的过度消费,还会加剧环境恶化。
4.环境污染的负外部性――环境成本外溢。外部性的概念最早出现在20世纪初,由经济学家马歇尔和庇古提出,它是指一个经济主体的行为对另一个经济主体的福利产生影响,但是这种影响不能依靠市场价格来反映,进而导致资源的配置不能达到最大效率。外部性可以是有利的,即经济性;也可以是不利的,即不经济性。例如,企业在厂区种植树木,美化了周边环境,是外部经济;厂商生产排放废气废水,污染了周边的社区环境,这是外部不经济或者说是产生了负的外部性。外部性的产生,实质上是因为社会边际收益或社会边际成本与私人边际收益或私人边际成本之间存在差异。
环境污染问题产生了额外的并不能反映到产品价格中的社会成本,或者说产生了由第三方负担的社会成本,它属于典型的外部不经济性或负外部性。西方经济学家认为,如果信息对称且不存在外部性,即不产生外部成本的情形下,不需要政府干预,仅通过价格和竞争机制,市场能够引导资源实现最优配置,生产者和消费者的福利达到最大化。
然而,在实际的经济活动中,市场机制不存在外部性的假设是不成立的,也就是说,企业的生产活动往往会对环境产生负的外部性。以造纸企业为例,如图1所示,MPC表示私人边际成本曲线或者厂商私人供给曲线,MSC表示社会边际成本曲线,D表示需求曲线,MEC表示边际外部成本曲线(此处代表环境成本),从图中我们可以看出负的外部性导致社会生产过多,同时,社会边际成本大于私人边际成本,即MSC>MPC,其差额表现为造纸企业生产所带来的环境成本,造纸企业为了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根据图示中D与MPC的交点来选择最优造纸数量Qa,此时的价格为Pa,而社会的最优产量Qb是由D与MSC的交点决定的,比较而言,造纸企业所生产的造纸量大于社会最优产量,然而价格或私人成本大于社会成本,这意味着企业生产带来负的外部性,导致纸量过度生产,超过了社会的有效产量Qb,浪费了资源,而且转嫁了外部成本MEC,给社会带来了损失。也就是说环境的负外部性致使社会资源配置发生扭曲,造成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社会福利损失。
三、环境成本内部化经济学分析
(一)环境成本的概念
对于环境成本的概念,尽管国内外会计学界到目前为止还尚未统一,但现阶段,被国内外专家人士接受并得到广泛应用的是1998 年联合国国际会计和报告标准政府间专家组(ISAR)第15次会议给出的定义:环境成本是本着对环境负责的原则,为管理企业活动采取的一系列环境措施成本,以及企业为了完成环境目标所要付出的其他成本。这一定义坚持了可持续发展的理念,明确了企业运营活动要考虑对环境的影响成本,进一步体现了企业在发展中要承担相应的环保责任。
(二)环境成本内部化经济学分析
环境成本内部化的概念最早是由经济学家马歇尔(1890)在其书《经济学原理》中提出的。环境成本内部化就是将企业生产经营中产生的环境成本纳入到企业的成本管理体系中,更加准确地反映企业产品的总成本。传统的成本计算模式下,企业的生产成本并没有包括企业理应负担的与环境有关的成本,仅涵盖了用于产品生产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制造费用等,从而导致企业进行经济决策时为了追求企业经济效益最大化而忽视环境保护,忽视社会效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损失。从理论上讲,环境资源是有价值的,经济的发展如果破坏了环境就应该由破坏者进行补偿。环境成本内部化的具体操作步骤是企业在生产时,在生产环节把环境要素考虑进来,使环境要素和消耗的劳动、资源、技术和资本等要素一同作为生产要素,通过市场的作用,把环境成本分摊到生产者和消费者中去,进而消除市场失灵所导致的生产对环境外部不经济,使市场和价格调整成为资源配置的有效手段。现阶段,随着环境问题越来越成为世界关注的焦点,环境成本内部化也会越来越成为国家和企业解决环境问题的主要手段。
如图2所示,横轴表示企业或厂商消耗环境资源所生产的产品的数量,纵轴代表产品的价格,产品的供给和需求曲线关系用图2来表示,S 曲线(即私人边际成本线)代表厂商的供给曲线,S1是基于S线产品成本把环境成本内部化后的供给曲线,D是社会对该产品的需求曲线。如果不考虑外部环境成本,自由市场上的均衡价格为P0,对应的均衡产量Q0。将环境成本纳入产品成本后,通过市场机制的价格调节作用,产品的需求量下降到Q1,产品的价格从P0上升到P1,ab部分是产量为Q1时产生的环境成本,其中ac部分是由消费者负担,bc部分由厂商负担。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能够看出,环境成本内部化,不仅可以减少产品的资源浪费,使生产达到社会最优水平,而且能够减少生产带来的环境污染。另外,随着经济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产品需求曲线D必将向上移动到需求d,S曲线与S1曲线之间的距离加大,即环境污染随之增加,因此,在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国家和企业一定要更加重视环境成本内部化的问题。
四、企业环境成本内部化的建议
环境成本内部化解决环境问题的必由之路,企业环境成本内部化成功实现,需要国家和企业共同努力,采取一些合理有效的措施,从根本上消除环境外部性,将环境成本分配到产品成本中去,促使环境与经济的协调、可持续发展。
(一)从政府角度
1.界定环境资产的所有权。环境资源产权不清晰是一个非常棘手的问题,因为产权不清晰,每个人在使用环境资产时都不需要支付费用,经济人依据自利性的原则,只要在私人边际收益满足大于私人边际成本的前提下,经济人就会不断地开采、消耗环境资源,导致环境资源的过度浪费,环境污染现象不断出现。因此,政府应采取措施对于产权能够有效划分的资源,应明确划分其归属,将这部分资源的保护以及产生的危害计入所属企业的成本,并要求准确披露。对于目前还很难界定产权的资源,由政府来采取措施,制定有关环境资产的法律条款,使之具有强制性,做到环境资产所有权的明确化。合理界定环境产权能实现环境资源市场化配置与运用,解决环境问题,是可持续发展的迫切要求。
2.政府征收环境税和排污费。税收是影响市场价格的非常有效的方式,政府依据污染企业的排污情况,按一定的补偿比例来征收环境税,利用税收的调控作用,让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使其生产的产品中污染环境所支付的环境税等于污染引起的机会成本,控制污染企业产品数量,进一步来改善企业在生产活动中对环境产生的不利影响。目前建议征收的主要环境税包括空气污染税、排放垃圾税、噪声税和水污染税。
所谓排污费就是企业或者是个体单位向环境排放污染物,要向政府交纳的费用。征收排污费是为了使排放污染物后的企业产品的边际私人成本尽可能接近边际社会成本。所以,政府征收的排污费的金额取决于污染企业产品边际私人成本与边际社会成本之间的差额。
总之,通过政府对排污企业征收环境税和排污费,矫正市场价格结构,加强税收对环境保护的促进作用,可以实现环境成本内部化及资源的有效配置。
3.完善我国与环境相关的法律法规。解决环境问题的有效手段之一就是政府的约束力量及政府对待环境问题的态度。要使环境外部成本内部化得以真正落实,需要政府给予多方面的政策支持,不仅要加大处罚力度,还需要制定一系列鼓励措施。
我国目前已经颁布了很多与环境有关的法律条款,它们对环境保护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例如,2013年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十条措施,2014年通过了《环保法修订案》,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严格规定了企事业单位以及生产经营者的环保责任。同年9月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环境保护部了《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对污染企业的排污费征收标准进行了调整,促进企业治污减排。总理在2015年“两会”答记者问时强调,目前我们在治理环境问题时,要严格执行新出台的《环境保护法》,对违法违规排放的企业,坚决依法追究责任。目前,我国与环境相关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健全,需要政府部门不断加以完善,逐步使环境成本纳入到成本管理当中去。
(二)从企业角度
1.提高企业环境成本内部化意识。环境外部成本内部化使得环境成本进入到企业产品成本中,表面上看加大了企业的成本,但是实质上环境外部成本内部化有助于企业长远利益的实现。企业应当加强自身的环保意识,利用企业文化和宣传教育,使企业管理人员不断深化进行环境成本内部化的重要意义。此外,企业还应该积极地对外提供环境信息报告,这样有助于企业的利益相关者更加全面地了解企业在环境外部成本内部化过程中取得的成果,给公众树立良好环保形象,增强企业的行业竞争力,为企业的发展带来了长期的竞争优势。
2.企业完善ISO14000 管理体系。ISO14000是国际标准组织推出的关于环境管理的认证标准,主要目的是为企业提供良好的环境管理手段,带动企业良好的环境行为。ISO14000克服了控制标准的整齐划一,为各个国家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选择空间,各个国家可以根据ISO14000制定的标准来实行与自身相适应的环境管理体系,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制定出适宜的办法,以达到环境保护的目的。随着我国企业ISO14000管理体系系列规范全面运用,将进一步促进环境成本内部化实施,促使企业主动降低环境污染的低量排放,更好地进行综合治理,而不是一味地追逐企业利润最大化而忽视污染对公众造成的影响。
五、结束语
通过以上从经济学的角度对环境问题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环境问题的根源在于环境作为公共物品的外部性,而外部性内部化则是问题的关键,因此,环境成本内部化是我们治理环境问题的主要途径,也是一个国家在其经济发展的历程中消解其环境资源瓶颈约束的必由之路。
当今社会提倡绿色经济、绿色消费,环境成本内部化的治理理念与这一环保主题是一致的。通过环境成本内部化的途径对经济活动中产生的环境成本加以治理,可以有效地减少企业环境成本,节约环境资源开采和消耗,促进经济的持续发展。随着可持续发展观念和人们环保意识的不断加深,将环境成本纳入产品成本核算体系已是大势所趋,我国关于环境问题治理和环境成本内部化的研究成果也会不断提高。总之,环境问题的治理不仅是环保部门一个部门的事,它既需要政府职能部门恪尽职守,采取强制措施;也需要企业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将发展建立在环境保护的基础之上;更需要公众的广泛参与、监督。相信在我们的共同努力下,不久的将来,“美丽中国”的梦想一定会实现。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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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环境资源公共管理产权租赁排污权
资源是人类进行社会经济活动所需要的生产要素的总称,自然资源是其中最为基础的组成部分。但传统理论只注意到了土地、矿产、风力、水能等自然资源对经济活动的贡献,没有注意到自然环境以承受废物排放的形式对生产的参与。1920年,英国经济学家庇古(ArthurCecilPigou)提出了外部性理论,并据此指出了企业向自然环境排放造成的外部成本应由企业承担。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恶化,自然环境容纳和承受气态、液态、固态废弃物和光、噪声、辐射等污染物质的问题越来越受到关注,环境做为排放物“仓库”参与企业经济活动的观念开始确立起来,环境资源的概念应运而生。如何认识环境资源,如何搞好环境资源管理,这是一个世界范围的新课题。
一、产权问题对环境资源管理市场化的困扰
市场经济是交换经济,交换的前提是健全的产权制度。当代市场经济通行的产权规则要求产权是明晰的、可以自主转让的,而且必须得到有力地保护。如果产权制度不建全,必将导致对经济资源占有、使用、处分和管理的混乱。但是,政府在总量控制原则下,把环境资源以排污权形式配售给厂商时,却出现了产权问题的困扰。
第一,把排污权视为所有权所遇到的问题。如果厂商从政府手中购得的是环境资源的所有权,则必然会导致两个后果,其一,政府对排污权的调整会造成干预和剥夺厂商私人财产的问题。其二,政府会因排污权售尽而丧失环境资源,至少是大部分丧失。环境资源一旦脱离政府控制,被私人垄断性拥有,其后果无论对生产还是生活都是可怕的。
第二,把排污权作为使用权所存在的矛盾。在我国排污权交易实践中,使用权人是无权处分使用对象的。这与我国农户不能将承包土地进行转让的道理一样。排污权制度的生存与活力就在于其市场交易性,使用权与转让权的冲突对环境资源市场化管理的影响是巨大的。另外,我国的土地使用权制度本身就存在着众多争议,很不规范,不能将排污权这种新兴事物也拖到这种混乱当中。
二、用租赁关系来解释、引导和规范排污权交易这种环境资源的市场化管理模式
可以把环境资源的产权和管理问题简化归集为四种基本情况(如下图所示)。第一种,产权关系模糊不清,不加以界定,也没有适当的管理。第二种,产权归国家所有,政府进行行政性和计划性管理,符合法理一般认识,但是缺乏效率,效果差。第三种,把产权分化到私人,借助市场机制自由调整环境资源,这种做法必然涉及到代际公平、市场准入等一系列问题,同时也背离了环境资源的强公共性,即使在技术上能够实现,也必然导致社会矛盾和严重环境问题。以上三种情况已经在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落选了”。第四种情况,是与当代公共管理市场化进程相一致的国家所有,市场化管理模式。我们探讨的环境管理市场化进程中的产权问题就集中在这里,为了解决这种产权矛盾,又不影响环境资源管理市场化的实现,可以引入租赁理论。
环境资源的产权和管理问题简化归集示意图
第一、可以非常清晰地界定环境资源市场化管理过程中的产权归属问题。产权清晰不仅要求所有权明确,而且要求各利益相关方在所有权行使中的地位和权能清楚具体。租赁理论考虑到了排污权的期限性、付费性、可让渡性和所代表环境资源的可归还性(环境再生和自净能力使排污权到期后国家的环境资源不发生实质性减少)等特点,把环境资源界定为国家所有,符合民众的基本认识和根本利益;同时把厂商购置、使用和转让排污权的行为界定为环境资源的租赁权,借助成熟的法律理论解释了较为抽象的新事物,并凸现了环境的资源性。
第二、可以明确厂商对环境资源的权属内容,确保外部性内部化,规范环境资源的使用。租赁人只能在约定的期限、权限和范围内使用租赁标的物,并履行付费义务。把排污权界定为租赁权,其权利内容的内涵和外延自然就清楚了,其付费性也无需再讨论,厂商传统生产过程中存在的环境负外部性也会因交纳租金而自然实现内部化。
第三、借助租赁契约,可以实现政府对环境资源的新型管理。租赁关系归根结底是一种契约关系,契约是私权的表现,是市场机制的重要外在形式,契约化管理是当代新公共管理引入企业管理机制和发挥市场作用的一个重要方向。借助契约,政府可以在一般租赁关系的基础上设定与环境资源管理相适应的事项和内容,以更多地体现鼓励生产和维护环境安全相统一的环境资源管理目标,并尽可能的使行政事务民事化,市场化,消除传统公共管理中出现的一系列问题。
环境资源是一种全新的经济资源类型,环境资源管理属于当代公共管理的范畴,并呈现着明显的市场化发展趋势。为了确保环境资源管理市场化的良性发展,必须正视和解决厂商购置环境资源的产权界定问题,可以借助租赁和租赁权转让理论来认识和引导排污权制度,排污权初次配售是政府将环境资源依合约租赁给厂商的过程,排污权转让交易是环境资源承租人经特定手续将租赁权转让给受让厂商的过程。环境资源的租赁和租赁权转让实现了环境资源的市场化配置,政府作为出租人借助期限性租赁契约调整环境资源的使用情况,并以所有权人和民众代表的双重身份对承租人的使用情况进行监控管理。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