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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西兰是后起的发达国家,其基础设施完备,投资法律法规体系健全。近年来,新西兰经济保持了较平稳的增长。2007年国内生产总值为1745亿新元(约合1291亿美元),经济增长率为3.1%。尽管新西兰国土面积较小(约为27万平方公里),其农、林、畜牧业发达,是世界上人均拥有牛、羊数量最多的国家,农牧产品出口额占新西兰出口总额的一半以上。
新西兰是传统的资本输入国,外国直接投资在新西兰经济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为鼓励外国投资,2002年,新西兰政府成立了专门的投资促进机构――新西兰投资局。截至2008年3月,新西兰累计吸引外国直接投资907亿新元(约合671亿美元)。澳大利亚、英国、美国是新西兰外商直接投资的主要来源国。这三国的投资占新西兰吸引外商直接投资总额的68%。其中,澳大利亚对新西兰的投资占新西兰吸引外商直接外资总额的52%。新西兰对外国投资开放度较高,除核技术、转基因技术等严格控制的领域外,没有其他禁止外资进入的领域。生物技术、信息通讯、食品饮料、木材加工和电影业等行业是新西兰吸引外资的优势行业。新西兰实施自由的货币政策,外国投资者的资金可自由汇入和汇出,如携带超过1万新元现金出入境只需向海关进行申报即可。新西兰政府对内、外资企业一视同仁,在税收和贷款等方面没有差别对待政策。
二、新西兰投资法规和管理体系
新西兰《2005年海外投资法》(Overseas Investment Act 2005)和《2005年海外投资条例》(Overseas Investment Regulations 2005),对外国投资进行了一般性规范。《新西兰储备银行法》、《1996年渔业法》、《验光及配镜法》等法律对银行业、渔业、眼镜业等特定行业的外国投资做出了具体规定。此外,《1986年商业法》中的反垄断条款和《1991年资源管理法》对环境保护的规定,也是新西兰政府管理投资时的考虑因素。
新西兰财政部长负责实施《投资法》。敏感土地的审批由财长和土地信息部长共同负责。渔业配额审批由财长和渔业部长共同负责。新西兰政府设立海外投资办公室(OIO),负责具体审批在新投资项目,该办公室隶属于土地信息部。
(一)《海外投资法》和《海外投资条例》
2005年6月16日,新西兰政府颁布修改后的《海外投资法》,取代了1973年《海外投资法》、1995年《海外投资条例》和2001年《海外投资豁免通知》( Overseas Investment Exemption Notice 2001)。同年,新西兰政府颁布《海外投资条列》,明确了对海外投资的具体管理措施。新的《海外投资法》和《海外投资条例》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对海外投资做出规定:
1.对海外投资者的定义
(1)非新西兰公民或未取得居住许可通常不在新西兰居住的人;(2)在新西兰境外成立的公司或25%及以上的子公司在新西兰境外成立的公司;(3)25%及以上的股份或决定权由外国人掌握的新西兰公司;(4)对于合伙或非公司组织,25%及以上的成员是外国人或25%及以上的资产、利益或决定权由外国人享有;(5)对于信托,25%及以上的管理人是外国人,或25%及以上的信托资产由外国人所有,或25%有权更改信托书的人是外国人;(6)对于信托投资公司,经理人或托管人是外国人或25%及以上的信托资产由外国人所有。
2.需审批的投资项目
(1)涉及以下敏感性土地的投资:超过5公顷的非市区土地;超过0.4公顷的Arapawa岛等特殊岛屿的土地、湖床、保留地或历史古迹的土地;海滩和海床等;(2)海外投资者独立或合伙投资1亿新元设立企业,且该企业已经运营90天的;(3)海外投资者投资超过1亿新元,通过并购获得新西兰某家公司25%及以上的所有权,或已经拥有新西兰某家公司25%及以上所有权,希望增加持有份额的;(4)海外投资者对新西兰境内用于企业运营的资产(包括无形资产)投资超过1亿新元的。
3.项目的批准条件
(1)一般批准条件:海外投资者具有与该项目相关的商业经验和才能;海外投资者能证明自己在经济上可负担该项投资;海外投资者品行端正且不是1987年移民法第7条第1款所指的人。
(2)对涉及敏感性土地投资的特殊批准条件:该投资项目能否使新西兰受益;对5公顷以上非市区土地的投资项目能否给新西兰带来可观且能证明的效益;农场土地必须先在公开市场上对新西兰本国民众出售20天;组成海滩、海床、河床或湖底的土地必须首先出售给新西兰政府,只有政府无意购买时,海外投资者才可以购买;提交详细的土地管理计划,投资者在购买后需定期报告履约情况并接受监管。
(3)确定投资项目能否使新西兰受益的条件:项目能否为新西兰创造新的就业机会或维持可能消失的就业机会;为新西兰带来新的商业技能;为新西兰出口商增加出口渠道;促进新西兰市场竞争力、提高效率、生产力和国内服务质量;引进用于新西兰发展的额外资本;提高新西兰初级产品的加工水平。
4.对项目申请书的要求
如果投资项目需要审批,则海外投资者需按以下要求递交项目申请书:申请书必须是书面的;每位申请人都要在申请书上签字;包括新西兰政府相关公告要求的信息;递交保证内容真实性的声明;缴纳申请费用。审批部门如认为需要,可要求申请人补充信息。
5.申请书的撤回和修改
如申请书内容包含虚假信息,审批部门可在许可生效之前撤回批准。申请人如需修改审批许可,可在缴纳一定费用之后提出书面申请。
(二)《1996年渔业法》
新西兰自1986年开始对渔业捕捞实行配额管理。新西兰政府对外国企业投资新西兰渔业捕捞实行准入管理。外国投资者在新西兰从事渔业捕捞或生产,需得到一定的豁免和许可,才有资格参与分配或购买新西兰海区渔业捕捞的配额、配额使用权、临时捕捞证或年度捕捞权等。近年来,新西兰批准的对渔业的外国投资占其吸收外资总额很小的份额,外资较难进入新西兰商业捕鱼领域。
(三)《新西兰储备银行法》和《1988年证券市场法》
根据《新西兰储备银行法》,任何希望在新西兰注册成立银行的个人或机构需通过新西兰储备银行的审批。新西兰储备银行审批时考虑的因素包括:申请者的所有权结构、业务规模和性质、申请者审慎行事的能力及在金融市场上的地位。如申请者是海外投资人,新西兰储备银行还需考虑申请者所在国的以下法律规定:申请者破产时其债权人的权利、申请者依法必须披露的金融和其他信息、相关会计和审计标准、申请者董事的职责及对申请者注册、批准和监管的相关措施。
新西兰《1988年证券市场法》规定,一旦投资者直接或间接购买新西兰股票交易所上市公司超过5%的股票,需向股票发行公司和证券交易所递交《大宗股票持有者》通知,说明有关投资者和所持股份的信息。如投资者所持的股份发生1%的变化,需再次披露信息。
(四)特殊行业的所有权限制
根据规定,未经新西兰政府许可,海外投资者不能拥有新西兰电讯公司超过49.9%的控制权和新西兰航空公司(Air New Zealand)超过49%的所有权。1976年《验光及配镜法》规定在新西兰从事眼镜制造业的外国投资者不得拥有该企业45%以上的控制权。
总体来说,新西兰政府鼓励外商投资新西兰,其外资管理措施较为明确和宽松,但对涉及国家利益的重点领域和战略资产的投资持谨慎态度。近日,加拿大养老金计划投资局拟出资17.5亿新元收购新奥克兰国际机场40%股份,该项投资受到新西兰国内高度关注。新西兰政府以投资涉及敏感土地和保护重要战略资产为由对该项投资实行紧急限制。为加强对战略资产的保护,新西兰议会通过《投资法》修改案,在审批涉及敏感土地的投资项目时,要考虑该项投资是否会帮助新西兰保持对敏感土地上重要战略资产的控制权。该项修正案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外资并购新西兰重要部门的难度。
三、中国与新西兰的投资合作
目前,中新相互投资规模不大,尚处于起步阶段。截至2007年底,新西兰来华投资项目为1301个,实际投入金额7.5亿美元。中国在新西兰非金融类直接投资为4106万美元,涉及资源开发、运输、保险、贸易和房地产开发、通信等多个领域。中新同为亚太地区的重要国家,经济互补性较强。新西兰在农牧业、生物科学等领域有较强的研发能力,其乳制品、羊毛、猕猴桃、葡萄酒等产品的品质在国际市场有较高的声誉。中国经济增长迅速,有丰富的劳动力资源和广阔的市场。两国开展经贸合作潜力巨大。
2008年4月7日,中新签署自由贸易协定。这是中国与其他国家达成的第一个涵盖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等诸多领域的全面自贸协定。该项《协定》的签署也使得新西兰成为第一个与中国达成自贸协定的西方发达国家。根据《协定》,在投资方面,中新将在投资管理、经营等方面给予对方不低于本国投资者享受的待遇,并确保对方享受的待遇不低于相同条件下任何第三国得到的待遇。同时,《协定》还就投资促进和保护等问题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为解决与投资相关的争端建立了有效的机制。
1、任何人进入现场(包括呼叫中心员工、公司内部因工作需要的领导与员工、公司外部经批准同意的人)严禁携带纸、笔、本子、文件夹、手机、食品、饮料、化妆品等与工作无关的任何物品进入现场。违反者处予100元/人/次罚款。
2、为保持现场的整洁卫生,员工不得在现场进餐或携带食物。如发现本座位四周或键盘抽屉有任何物品残留,处予100元/人/次的罚款。
3、呼叫中心所有员工不允许在工作时间内(进入公司上班—离开公司下班)在呼叫中心一楼区域内的任何地方吸烟(包括任何办公区域、走道、楼梯口、厕所等)。违反者处予50元/人/次的罚款。
4、座席人员(指各销售部门、质监审核部、售后服务部主管以下人员)不允许在工作时间内(进入公司上班—离开公司下班)在公司围墙区域内的任何地方拨打私人电话;确有需要与家人联系,可在指定的固定电话机上登记、拨打电话。违反者处予100元/人/次的罚款。
5、座席人员(范围同上)在上班时间不允许奇装异服,必须穿戴工作服,按规定扣上纽扣,衣冠整洁,朴素大方。违反者处予20元/人/次的罚款。
6、座席人员(范围同上)离开现场必须先申请,经批准后方能离开现场。中、晚时间饭每次30分钟,由现场主管统一安排;集体离开进行培训、会议、讨论时,由现场主管统一安排;短暂离开(喝水、去卫生间)每次10分钟以内,每小时可以申请一次短暂离开。每超时1分钟罚款10元。
7、保持工作桌面整洁,认真整理、保管好所使用的办公设备。违反者处予10元/人/次的罚款。故意损坏设备照价赔偿。
8、保持现场工作环境的安静有序,上班时间坚守工作岗位,严禁串岗、脱岗、扎堆聊天、看与工作无关的内容。违反者处予50元/人/次的罚款。
9、离开座位、下班后将座椅推到桌面内。违反者处予10元/人/次的罚款。
10、办公区域、餐厅等场所,严禁乱扔、乱倒、乱吐等不良行为,切记维护地毯、地面清洁。违反者处予100元/人/次的罚款。
11、上班时间按规定佩带员工胸牌,保持名牌的卫生整洁,不得擅自将名牌上的信息进行涂改,行政人事部将进行不定时检查,一旦发现有未佩戴名牌者,给予20元[文秘站:]/次的处罚。名牌遗失应及时到行政人事部补办,并交补办手续费20元。不办或未办的员工将处予50元/次的处罚。
12、现场员工可携带水杯进入现场,水杯必须密封不渗漏或配备吸管,不符合要求的水杯(例如:饮料瓶子、马克杯等)不可带入现场。如发现处予20元/次的罚款。
补充说明
1、员工如有违规行为发生,行政人事部依本制度执行处罚手续。出具处罚通知,并张榜公告。
2、处罚责任追究上二级连带责任,一并罚款。
3、员工罚款由行政人事部统一管理,归入呼叫中心奖励基金。
3、本制度的批准执行及相关条款的变更均由呼叫中心总经理批准进行。
4、本制度的日常执行管理及解释由行政人事部负责。
【关键词】二辛归苍通窍丸;绿原酸;高效液相色谱法
我院制剂二辛归苍通窍丸是院内传统方剂,由金银花、辛荑、细辛、苍耳子、当归、连翘等九味中药材组成,具有辛凉解表,清热解毒的功效。用于鼻炎、鼻窦炎。金银花为方中君药,其主要成分为绿原酸,该标准中仅有对金银花的显微鉴别,没有定量指标,本文参照《中国药典》2010年版(一部)银翘解毒片中绿原酸的含量测定方法,对制剂中绿原酸进行含量测定。
1仪器与试药
LC-2010A高效液相色谱仪(日本岛津)、METTLERTOLEDOXS205DualRange电子分析天平、KQ-500B型超声波清洗器,甲醇、乙腈为色谱纯试剂,水为纯化水,其它试剂为分析纯。绿原酸对照品(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供含量测定用,批号:2009-3260,银翘解毒丸(本院制剂,批号:091104、091123、091208)。
2方法与结果
2.1色谱条件色谱柱KromasilC18色谱柱(4.6×250mm;5μm),以乙腈-0.3%磷酸(10∶90)为流动相,检测波长327nm,柱温30℃,流速:1.0mL•min-1。
2.2供试品溶液的制备[1]取重量差异项下的本品,剪碎,取约4g,精密称定,置具塞锥形瓶中,精密加入50%甲醇50mL,密塞,称定重量,超声处理(功率250W,频率35kHz)30min,放冷,再称定重量,用50%甲醇补足减失的重量,摇匀,滤过,取续滤液,作为供试品溶液。
2.3对照品溶液的制备精密称取绿原酸对照品适量,置棕色量瓶中,加50%甲醇制成60μg•mL-1的溶液,作为对照品溶液。
2.4阴性样品溶液的制备按处方制备不含金银花药材的阴性样品,按“2.2”供试品溶液的制备方法制得阴性样品溶液。
2.5干扰试验分别精密吸取对照品溶液、供试品溶液与阴性样品溶液,注入色谱仪测定,结果阴性溶液在此处无吸收,说明在此条件下其它成分对绿原酸测定无干扰。
2.6线性关系的试验精密称取绿原酸对照品1200mg,置200mL棕色量瓶中,加入50%甲醇150mL,振摇10min,使充分溶解,再用50%甲醇稀释至刻度,摇匀。精密吸取25mL,置100mL棕色量瓶中,加50%甲醇稀释至刻度,摇匀。分别精密吸取绿原酸对照品溶液2、4、6、8、10μL注入液相色谱仪,以进样量为横坐标,色谱峰面积为纵坐标,经线性回归,得回归方程:Y=77910 X+17014,r=0.9995。表明绿原酸进样量在003~015g范围内线性关系良好。
2.7精密度试验精密吸取2.3项下对照品溶液10μL,重复进样5次,测定峰面积,RSD为0.6%(n=5),结果表明仪器精密度良好。
2.8稳定性试验取供试品溶液,分别在0、2、4、6、8、10h各进样10μL,测定峰面积,RSD为1.2%(n=6)。实验结果表明,供试品在10h内稳定性良好。
2.9重复性试验精密称取同一批样品5份,照“2.2”项下方法制备供试品液,进样10μL测定,绿原酸含量平均为0.62mg•g-1,RSD为1.2%(n=5)。表明分析方法重现性良好。
2.10加样回收率试验精密称取已知含量的同一批样品6份,分别精密加入2.5项下绿原酸对照品溶液20mL,按“2.2”项下供试品溶液的制备方法制备供试品溶液,进样10μL测定峰面积,计算回收率,结果见表1。
表1加样回收率实验结果
称样量(g) 样品含量(mg) 加入量(mg) 测得量(mg) 回收率(%) 平均回收率(%) RSD(%)
2.011 1.25 1.20 2.43 98.33
2.005 1.24 1.20 2.45 100.8
2.013 1.25 1.20 2.44 99.17 100.6 1.57
2.025 1.26 1.20 2.48 101.7
2.006 1.24 1.20 2.48 103.3
2.018 1.25 1.20 2.46 100.8
2.11样品测定取样品,按照供试品溶液的制备方法制备供试品溶液,分别取供试品溶液及对照品溶液各10L进样测定峰面积,用外标法(以峰面积)计算含量,见表2。
表2样品含量测定结果(n=3)
批号 091104 091123 091208
平均含量(mg•g-1) 0.62 0.63 0.62
3讨论
3.1绿原酸在溶液中不稳定,见光,受热易分解,因此对照品溶液应置棕色瓶中,在暗处保存,较为稳定。
3.2二辛归苍通窍丸的处方组成复杂,仅有定性,不足以控制其质量。本试验采用HPLC法测定二辛归苍通窍丸中绿原酸含量,该法回收率高,分离效果好,操作简便,方法可行。
关键词:技术标准;信息披露;法律规制
中图分类号:D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7217(2008)05-0121-04
一、技术标准中的知识产权及其信息披露
所谓技术标准,是指一种或一系列具有一定强制性要求或指导,内容含有细节性技术要求和有关技术方案的文件,其目的是让相关的产品或服务达到一定的安全要求或进入市场的要求。
技术标准与知识产权在性质上本来是相互矛盾的:标准采用的是通用技术、常识技术及广泛使用的技术,而知识产权保护的是专有技术、创新技术、须许可方能使用的技术。但20世纪90年代以来,技术标准愈来愈明显地呈现出与知识产权相结合的趋势,甚至表现为一种市场竞争战略,之所以如此,客观上是因为以知识为核心的产业在整体经济中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为知识产权法所保护的智力财产成为推动产业进步。提高社会生产效率的中心动力。在这一大环境下,作为人类社会生活中无处不在的技术标准,已经不可能绕开被知识产权所保护的技术规范而仅仅以公共智力成果作为内容。此外,由于技术标准的根本特征为兼容性(eompatibili.ty),或者说是通用性(interoperability),在应用过程中通常会导致网络效应与锁定效应,如果能将技术标准笼罩在知识产权人的私权之下,则会给权利人带来巨大的经济效应,所谓“得标准者得天下”。无论是微软的巨无霸地位,还是我国在通讯、DVD等行业不断付出的巨额许可费,我国信息产业部对TD标准的扶持,都反映了在新经济中,不仅是技术的竞争,更是标准的竞争。正因为如此,市场竞争者总是尽量利用各种手段,使自己受知识产权保护的技术方案成为技术标准,从而通过知识产权许可来获取丰厚回报。
在这种情形下,标准的公益性与知识产权的私权性产生了矛盾:一方面,技术标准对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必须保持其公益性的色彩;另一方面,知识产权的合理性仍是不容质疑的,其对创造性智力成果的激励作用是知识经济不可或缺的制度保证。为调和这一矛盾,无论是正式标准的制定机构或企业联营性的事实标准制定组织,都纷纷制定了相关的知识产权政策,从而在知识产权人的私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获得平衡,如要求标准所涉及的知识产权权利人承诺一旦该知识产权被纳入技术标准,将无偿或无歧视、合理性地对外进行许可,使得标准的应用不至于给社会带来过大的成本和阻碍。而信息披露则成为了完成这一使命的前提条件。简言之,机构必须首先确定某一标准是否包含知识产权,哪些知识产权,之后才能根据自己的知识产权政策完成如寻求权利人许可等工作。所以,大多数标准化组织都对成员课以明示或暗示的义务,要求他们披露所知的知识产权。如ITU(国际电信联盟)知识产权政策中规定了信息尽早披露的原则,要求其成员尽最大努力关注与ITU标准提案有关的专利技术,并尽快上报给ITU的电信标准化局。此外,ISO(国际标准化组织)、IETF(国际互联网工程任务组)、IEEE(电气电子工程师协会)、ATSC(美国高清晰度数字电视联盟)、3G Patent(移动通讯第三代专利平台)等都规定了类似的知识产权信息披露政策。总结当前一些较大影响的标准化组织,在知识产权信息披露政策上一般有如下做法:
第一,披露的内容。由于技术标准所涉及的知识产权虽然包含商标权和版权,但是专利才是主要内容,因此,多数标准组织主要规定了专利披露政策。在专利披露问题上的难点在于是否披露某技术方案正在进行的专利申请情况。因为专利申请又包括已公开的申请和尚未公开的申请两种情况,而后者可能涉及申请人的商业秘密。但是,如不考虑专利申请问题,一旦某技术标准被确立,而其中包含了正处于专利申请阶段的技术方案,之后该申请被批准,则该标准面临着要么放弃要么制定于专利权人的两难局面,这种情况在事实标准的建立中尤为复杂。根据对当前重要标准化组织的实证分析,大多数标准化组织只要求披露授权的专利;有几个标准化组织还考虑了未决的专利申请,但不要求披露它,因其一般仍处于保密之中;国际电信联盟和开放服务网两个标准化组织要求披露所有的授权专利和未决的专利申请。
第二,披露的程序。一般而言,标准化组织要求成员在提交议案时披露自己已知或应知的拟制定的技术标准中包含的知识产权,例如ISO/IEC指南关于专利披露规定:“如果一个ISO的国际标准提交人在提交审议的准备过程中,在技术方案中有专利技术,那么应该按以下的程序运作:提交人应当提请ISO的技术委员会TC(Technical Committee)和分技术委员会SC(Sub-Committee)注意自己发现的并准备在技术标准提案中采纳的专利技术。任何参与标准提案的当事方也应当提请ISO的TC和SC注意自己发现的并准备在技术标准中采纳的专利技术”。
二、信息披露中的拒绝披露或虚假披露行为
如前所述,新经济的网络效应使得产品(服务)的兼容性成为了其是否能进入市场的关键因素,而要达到兼容性的要求,使用该类产品(服务)的技术标准是必经之途。如果企业对某项技术标准拥有知识产权,则等于拥有对进入相关市场的竞争者颁发入场券的权利,可谓“一夫当关,万夫莫开”。正因为如此,标准化组织在制定标准时,特别注意获得技术方案中所含知识产权的权利人许可,从而最大限度地协调行业标准化、兼容化带来的效率与知识产权人的私人利益的矛盾。从另一个角度看,包含知识产权的某项技术标准一旦得以确立并被广泛实施,权利人可以从使用该标准的整个市场获取专利许可费(只要不是免费许可),其丰厚回报与其说是源于自己的知识产权,不如归结为含有该知识产权的技术标准。更何况在网络效应理论中,某技术产品(服务)在销售策略上,首先重视的是市场占有率而非盈利,待出现消费者锁定现象后,方能获得稳定的利润甚至超额利润。
基于以上两方面的原因,拥有知识产权的企业或个人在标准的制定中一方面积极参与,大力投入,力争含有自身知识产权的技术方案成为最终确定的技术标准,从而得以为自己的技术产品(服务)获得较高的市场占有率铺平道路;另一方面,权利人并不愿意作出标准制定机构要求的关于知识产权许可的承诺,尤其是免费许可的承诺。在这样的动机下,拥有知识产权人在标准的制定阶段对信息披露采取种种明示或默示的投机行为,则不足为奇,甚至本身就是该企业的一项知识产权战略。1995年的Dell公
司案是代表案例。1994年Dell公司参加了一项为声频电子标准联合会(Video ElectronicsStandards Association,VESA)制订标准的工作,该标准涉及的技术主题,是为计算机总线设计一种在486计算机的中央处理器和外设之间传输指令的技术方案。在标准建立的初期,标准的提案小组要求标准制订的各方申报与该技术方案有关的知识产权,Dell公司没有申报,并且其代表还写下了“据我所知这一标准提案没有侵犯Dell公司任何专利”的保证。但实际上Dell公司已经获得了一个专利授权。后来,该标准制订后被广泛使用,这时Dell公司向使用该标准的公司要求收取专利使用费。这些公司将Dell公司告上了联邦贸易委员会的仲裁庭。联邦贸易委员会于1996年裁定Dell公司违反了诚信原则,违反标准化组织的内部规定,没有在知识产权权利披露的前置阶段披露有关专利,却在事后主张其知识产权。因此,Dell公司无权收取专利使用费。在2002年另一起信息披露的案例中,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裁定被告隐瞒相关专利申请的行为违反反垄断法,从而使专利信息披露的范围延伸至专利申请领域。
三、法律规制
对于因标准制定过程中信息披露不全面带来的知识产权私权性与技术标准公益性之间的冲突,尤其是类似Dell公司企图凭借标准的推广来占领市场的投机行为,相关立法和司法实践大多倾向于保护被许可人的利益。究其保护方式,大致有如下理论和实践做法:
第一,通过衡平法上的禁止反言原则来禁止权利人强制实施其专有权利。所谓禁止反言(doctrine of estoppel)原则是指一方当事人由于自己的行为而不能主张某项损害有资格信赖这一行为并据此行事的另一方当事人的权利。在标准制定过程中的信息披露问题上,这项原则适用于权利人通过误导行为使侵权人合理地推断出不存在侵权或权利人不会对侵权人强制执行其专有权利的结论的情形。利用禁止反言原则作为该类侵权行为的抗辩,一般须具备以下要素:
(1)存在误导性陈述,或有陈述义务但保持沉默。在标准制定过程中,加入该标准的成员都承担了披露知识产权的义务,特别是关于自己拥有的知识产权,必须在相关文件中予以说明并表明态度。如Dell公司案中,Dell公司声称“据我所知这一标准提案没有侵犯Dell公司任何专利”的保证就是典型的误导性陈述。有陈述义务但保持沉默的典型案例为Wang Laboratories.Inc.v.Mitsubishi Electronics案。在该案中,由于专利权人在标准的制定过程中保持沉默,从而被判决禁止事后强制执行其专利。原告的专利发明人参加了专门负责标准制订工作的美国联合电子装置委员会(Joint Electronic Device Council,JEDEC)的活动,从1983~1989年,原告一直在促使JEDEC接受SIMMs成为存储器的标准,并获得了成功。但在这段时间内,原告没有向JE.DEC披露自己始终在进行SIMMs的专利申请工作,并于1987和1988年分别获得了相关的两项专利。当被告按该标准生产时,原告主张侵犯了其专利权。法院认为被告不用承担侵权责任,因为原告的行为表明其已经默示许可他人免费使用其专利,并且原告的行为使得被告有理由认为自己的行为是符合原告要求的,是原告同意的。
但是,我们应该注意到,在考察这一要件时有以下难点:首先,不是所用的标准制定管理机构都有详尽的知识产权政策,在没有类似政策的标准制定机构,权利人的沉默可否构成禁止反言的要素?更何况在行业内进行事实标准竞争中,并非都会形成标准化组织,更谈不上组织章程与知识产权政策;其次,即使有知识产权披露政策的情况下,如果只要求披露已授权的专利或已公开的申请,对于尚未公开的申请保持沉默,并未违反陈述义务。
(2)侵权人存在信赖,而其行为是基于该种信赖。禁止反言原则要求因为权利人的作为或不作为,使侵权人产生了合理信赖,并根据这种信赖采取了某种行为,破坏这种信赖将实质性地损害侵权人的利益。在标准的制定过程中,由于知识产权人的虚假陈述或沉默,使得标准使用者认为不会产生侵犯知识产权的风险,从而进行了诸如投资建设厂房、购置原材料进行技术产品的生产等行为。在这种情形下,使用禁止反言,限制知识产权人的利益是法律衡平性的体现。美国联邦巡回法院在上述Wang Laboratories,Inc.v.Mitsubishi Electronics案中对信赖进行了较为详细的描述:“……信赖跟危害或者损害不是一码事,尽管这两者之间经常弄混。侵权人可能在对专利权没有任何意识的情况下建好一座工厂,而作为侵权的结果,侵权人可能不能使用这一设施。尽管自己也受到损害,但侵权人不能说明对知识产权人的信赖。为了说明自己对权利人的信赖,侵权人必须跟原告之间业已存在某种关系或者交流,正是该关系或交流使侵权人有了一种安全感……”如果对信赖采用以上描述,则在正式标准及私有化标准组织制定技术标准的过程中,在参与标准制定的各成员之间,将产生足够的信赖。在非机构成员实施标准的情形下则较为复杂,必须考察是基于权利人的虚假陈述还是沉默,而后者往往不能产生被法院认可的信赖。
正是因为在适用禁止反言原则时有上述难点,有部分学者提出以知识产权滥用原则来规制这种投机行为。但是,知识产权滥用原则目前在规制权利人方面主要体现为拒绝许可或对许可附加限制竞争的条件,对仅仅依据知识产权主张许可费的行为很难加以限制。更重要的是,无论是禁止反言原则还是知识产权滥用原则,都是在标准实施者作为被告被控以知识产权侵权之诉时的抗辩事由,即“是盾而不是矛”。因此,在应对信息披露中的反竞争时,还可以采用反垄断法规制。
第二,反垄断法规制。对于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之间的关系,现在的共识是:知识产权本身的独占性并不意味着其当然获得垄断地位。但是,一旦知识产权和标准相结合,情形就有所改变:通过制定包含知识产权的技术标准,权利人得以对市场行使独家控制权,从而获得市场支配地位,所以,必须对包含知识产权的技术标准进行许可政策的规制,而对于企图逃避这种规制的知识产权人而言,对其进行反垄断法审查是非常有必要的。根据以《谢尔曼法》为代表的反垄断法关于市场支配地位以及图谋垄断的规定,衡量某一行为是否违法了反垄断法,有如下三个要件:
(1)权利人不披露或虚假披露信息与标准制定机构通过该标准有因果联系。在标准制定机构宣布不采纳包含知识产权的技术方案作为技术标准或虽然可以通过包含知识产权的技术标准,但以权利人免费许可为前提的情况下,拒不披露信息或虚假承诺不行使专有权与该标准的通过有显著的因果联系,如上述Wang Laboratories,Inc.v.MitsubishiElectronics案;但是,当前大多数标准化组织(包括ISO)都不拒绝通过包含知识产权的技术标准,且可以进行合理、非歧视的许可,所以,还必须进一步证明二者的因果关系。笔者认为,可供考察的因素有:在标准制定时是否有另外的竞争性技术方案,该知识产权对标准是否为无法回避的核心技术,该标准化组织关于制定标准的知识产权政策与程序等。但无论如何,这在实践中将是一个难点。
(2)故意。与禁止反言原则不同,反垄断法对权利人不披露或虚假披露的行为在主观要件上界定为故意。从理论上讲,知识产权人应该毫无疑义地知晓某一技术方案是否包含了自己已经获得知识产权包含的技术内容,所以,对于拥有知识产权的成员方在制定标准时拒不披露的行为可以直接推定出其故意的主观状态。
(一)存在的问题;
1、《新规定》中有些条款仍然难以落实。《新规定》强调“法律法、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的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必须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应当说,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立,特别是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立是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的重要标志。但从目前情况看,《新规定》的这一条款在一些部门特别是在一些重要的政府职能部门也难以落实。如教育、卫生、文化、城建、公用、农林等重要部门,仍不能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这些部门不仅使用着大量的预算内和预算外资金,而这些部门下属单位多,涉及范围广,很多方面又与市民百姓利益相关。这些部门不能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不能通过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对其所属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经济活动进行有效的审计监督其后果是可想而知的。由于不能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不能按照审计工作的要求配备相应的审计人员,因此很难独立地行使内部审计的监督职能,也不能依照审计程序进行有效的审计监督。尽管也对所属单位进行审计,但不是严格意义的审计监督,只能算做财务监督。又由于审计只是“计划财务审计”的一部分,所以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受干扰的因素过多,很难体现审计的客观性和独立性,审计的职能作用也很难得以发挥。
2、审计工作不规范。长期以来,内部审计行业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内部审计的行为,没有形成具有内部审计特点的审计程序和操作规范。在内部审计实践中,一般只是借鉴国家审计和社会审计的程序、方式和方法。因此内部审计的程序很不规范。在一些部门由于不能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至少造成两方面的问题,一是审计中受干扰的因素过多,不能独立地行使审计的监督职能,在审计中不能做出科学的判断和正确的审计结论。二是审计程序不规范。首先是在人员配备上一般只配备一名专职或兼职审计人员,这样很难完成审计任务,也不符合审计程序。另外,审计操作程序、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审计决定及审计卷宗的归档等也不尽规范。尽管《准则》等二十个具体准则实施已二年多的时间,但由于宣传、学习、贯彻还不够扎实及受其它因素的影响,准则的实施仍然留有死角。这种状况严重的影响着审计质量,也给内审工作带来较大的风险,也必然制约着内部审计的健康发展。
3、内部审计管理体制尚未完全理顺。原来由国家审计机关直接对内部审计实施管理的体制已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尽早与国际接轨,管理体制由国家审计机关直接管理转轨为由行业协会管理已成必然。《规定》对此也做了规定。目前,我国的内部审计的管理体制已基本实现了转变,内部审计协会已基本正常运转。但是仍有一部分内审机构未纳入到内审协会的管理之中。其原因是有一部分单位领导特别是某些政府部门的领导认识模糊,认为行业协会这种社团组织怎么能指导和管理政府部门的内审工作,总觉得这种管理方式不合乎情理,因此对内审协会的管理和指导持有抵触和不情愿的态度。目前还有一部分内审机构未加入内审协会,游离于内审协会的管理之外。
4、对内部审计的管理、指导亟待加强。尽管内部审计管理体制已顺利转轨,但受诸多因素的影响,内审工作仍有许多不尽人意的地方。如内审工作受干扰过多,工作开展不顺畅,审计程序、审计文书等不规范,甚至有个别单位至今仍未建立较为完善的审计监督制度,上述情况表明,对《新规定》和《准则》的贯彻落实情况还不能盲目乐观,内审管理还有盲区。指导和监督这一环节还显得薄弱。《新规定》也强调“内部审计协会依照法律和章程履行职责,并接受审计机关的指导、监督和管理。”从当前的情况来看,尽管内部审计的管理体制已实现转换,但由于这种机制运转时间不长,内审协会怎样履行“管理、服务、宣传、交流”的职能仍处在探索阶段,尚无更多的经验可谈,如何进行指导和管理还没有成型的经验和做法,又由于内部审计协会是行业自律性组织,在行使职能时自然就显得过软,这急需审计机关的指导和支持。特别是在审计业务质量的检查和评估,这在《新规定》也有明确的规定。就当前的情况看,审计机关对内部审计的支持特别是对业务上的检查、监督就显得十分必要。
(二)几点对策;
1、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培训的力度,使《规定》和《准则》的精神落到实处。存在上述问题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对《新规定》和《准则》的宣传培训及贯彻落实还不到位,工作还存在死角。因此,当务之急就是要加大对《新规定》和《准则》的宣传、培训的力度,并加大宣传的覆盖面。要采取多种形式、多种渠道的宣传扩大《新规定》的影响,通过全方位的培训使《新规定》和《准则》的精神得到全面的落实,并通过对这些法规的宣传、培训,为内部审计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
2、强化对审计业务的指导和管理,提高内审工作的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的水平。内部审计协会对内审工作的管理和指导符合国际惯例,已成历史发展的必然。因此,内审协会就应理直气壮地履行职责,按照《新规定》的要求,强化对内部审计工作及审计业务的的指导和管理,通过扎实的有效的工作,提高内部审计的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的水平。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着力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正确引导社会投资方向,加快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的升级换代,促进我市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推进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现根据国家发改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省经贸委《**省限制和淘汰制造业落后生产能力目录》、省发改委三部门《关于加强全省工业项目新增污染控制的意见》,结合**实际,特制定《**市限制和淘汰制造业落后生产能力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现将该《目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基本原则
(一)《**市限制和淘汰制造业落后生产能力目录》由限制类、淘汰和禁止类二大类目录组成。
(二)限制类产业和产品是指:生产能力过剩,新上项目对我市产业结构调整没有改善;生产工艺技术落后,不符合行业准入标准,并已有先进成熟的工艺技术替代;不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需要督促改造和禁止新建的工艺技术、装备和产品。
(三)淘汰和禁止类产业和产品是指: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环境污染严重,产品质量低劣,资源、能源浪费严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需要禁止和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装备和产品。
二、适用范围
(一)本《目录》涉及钢铁、有色金属、建材、机械、轻工、纺织、医药等九大行业,共431项工艺技术、产品和装备,其中限制类139项、禁止淘汰类292项。今后将根据国家及省产业政策的调整,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及产业发展实际情况,适时进行调整修订及颁布实施。
(二)本《目录》适用于我市境内的各类企业和来湖投资的内外资项目,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督促企业认真执行《目录》,在内外资招商活动中要严格遵照本《目录》执行,各有关企业要根据《目录》所列范围,及时调整产业、工艺技术、装备和产品结构或生产经营方向。
(三)未列入本《目录》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明令淘汰和禁止的落后生产能力,则按国家或省规定执行。
三、组织实施和管理
(一)本《目录》所列的淘汰和禁止类产业和产品,禁止新建和改扩建,并将实行定期淘汰,市、县区投资主管部门均不得核准和备案。《目录》所列的限制类产业和产品,原则上不准新建,不准扩大生产能力;情况特殊的,须经市及市以上企业投资主管部门按规定核准或备案;现有存量的限制类生产能力进行技术改造的,须经市及市以上企业投资主管部门按规定核准或备案。
(二)列入本《目录》限制发展的现有存量生产能力,要加快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步伐,加快工艺技术、产品和产业结构调整。未经市及市以上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的限制类新建、改扩建、技术改造项目,各级国土资源、环保、建设与规划、水利、外经贸、电力、工商、质量技监、安全监管和金融等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许可手续和提供项目建设条件。
以党的十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认真落实贯彻实施新《食品安全法》的重大部署,准确理解新《食品安全法》新增内容和食品安全责任落实等方面的新规定、新要求,熟练掌握新《食品安全法》的基本内容和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增强群众遵法、依法、护法的自觉意识,为新《食品安全法》的贯彻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一)促进全体乡村组干部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理论水平提高,践行依法行政,依法监督,为新法实施奠定坚实基础。
(二)促进乡机关和领导干部强化食品安全发展理念,建立健全责任体系,为新法的正式实施提供坚强保障。
(三)促进食品、保健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餐饮服务单位强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经营的权力和义务,为新法正式实施夯实主体责任。
(四)促进食品、保健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餐饮服务单位及其从业人员深入了解新《食品安全》规定,为新法正式实施营造浓厚氛围
(一)成立领导小组
按照要求,我乡迅速开展新《食品安全 》贯彻落实会议,成立领导小组。
(二)宣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基本常识。
1.着力宣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政策。在幸福场镇和卷桥场镇采取摆放展板、发放宣传资料等方式,向广大群众宣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2.深入普及食品安全基本常识。宣传辨别假冒伪劣食品和有毒有害食品的基本知识、食物中毒预防与应急处理常识。
(三)组织全体乡村干部开展培训。
开展一次食品安全法专题学习会,有计划、分批次推动各村、企事业单位等食品安全协管员和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开展专题学习,真正让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相关人员了解、明确生产经营活动中的法定权利和义务,自觉做到懂法、守法。结合两干会,乡机关干部会,安全例会等工作部署会,开展每月不低于一次的食品安全培训会。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村各成员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按照本方案确定的主题、内容和要求,抓紧制定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活动方案,精心组织实施,确保食品安全宣传周各项宣传活动取得实效。
(二)扩大宣传范围。
各村各成员单位要广泛动员各方力量,集中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拓展宣传教育的深度与广度,把宣传的范围延伸到广大农村、矿山、网吧、学校、建筑工地等基层薄弱区域,深入普及食品安全知识,提高食品安全意识和科学应对风险的能力。
(三)浓厚宣传氛围。
在国庆节即将到来之际,为进一步激励辖区居民对祖国的热爱,宜城司法所联合丹徒区计生协会、宜城街道计生协走进崇文社区以庆祝国庆学法为主题开展“巧手慧心,‘艺’ 心向党”的趣味手工活动,共祝国庆佳节!
在活动现场,宜城司法所邀请法律顾问—江苏丹慧律师事务所王玉律师从继承、婚姻、侵权责任三大方面对民法典新规定做出解释说明,并结合热点社会问题如在直播账号是否能作为遗产继承、全职太太是否可以要求家务补偿、高空坠物的致害责任等,向居民普及法律法规。同时,对于居民提出的遗产公证、动物致损、婚前隐瞒重大疾病等法律问题进行详细的解答咨询。此外,在现场进行手工DIY制作手工扎染、印花活动。居民纷纷表示,在这个举国同庆的日子里学习法律知识和进行手工活动十分有意义。
本次活动以国庆节主题活动为载体开展法律宣传,邀请社区居民朋友广泛参与,通过手工活动营造浓厚的节日氛围,不仅增强居民的维权意识,也让传统文化浸润人心、滋润生活,推动社会主义法治精神走到居民身边,走进居民心里。
行驶不到20公里,他的车就被海安雅周执勤交警拦下。一清点,超载50%以上,客车被扣,旅客被分流。吕某自知这次严重超载的处罚不轻,就连声央求交警高抬贵手,放他一马。
人本有情法无情。当执勤交警告知,他将受到2000元的处罚,并被记12分时,吕某一下子傻了眼。以前超载50%以上是记6分,怎么一下子“翻倍”了呢?交警告诉吕某,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91号令)是从2007年4月1日起开始执行的,他接过91号令的条款看了又看,惊得目瞪口呆,连声叹息地说:“这次超载的损失惨了。”
一:超载重罚 按照新规定,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成员20%未达到50%的,处罚1000元;超过50%以上的,罚款2000元。
二:记分从严 按照以前的规定,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20%以上的,一次被记6分;而91号令规定,只要是超载20%以上的,一次都将被记1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