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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调查问题优选九篇

时间:2024-04-16 16:0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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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调查问题

第1篇

一、我国小微企业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主要法律问题

1.科技创新制约因素多

科技型企业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才出现的一种新型企业,科技型小微企业更是一个新生事物,其定义尚无权威统一的界定。(1)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数据显示,截至2012年年末,我国中小企业数量约为5145万家,注册资本达33.08万亿元,其中,科技型中小企业数量约为293万家,注册资本约1.89万亿元。根据工信部的统计,当前我国的中小企业数量约占企业总量的99%,创造了大约65%的专利发明、75&以上的技术创新以及超过80%的新产品开发。(2)但目前小微企业在科技创新方面仍存在较多制约因素。

(1)小微企业科技创新环境有待改善

小微企业科技创新环境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其一,技术环境不完善。由于我国的教育体制更注重理论研究,其研究成果的应用性和市场化的能力不足,使得高校及科研院所为小微企业提供的技术创新支持非常有限。其二,政策环境有待完善。当前,我国宏观经济政策的侧重点仍然集中在大型国有企业的改革上。另外,我国对中小微企业的标准划分比较晚,针对科技型小微企业的专项政策更是较少,现行相关政策虽然涵盖了科技型小微企业,但是无法反映出科技型小微企业独有的特点,缺乏针对性。

(2)小微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体制尚不健全

许多科技型小微企业之所以成立,就是源于一项专利或技术,对于这类企业来说,保护它们的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它们稳健成长的根本。虽然目前我国已经出台多部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法规,但在具体操作中,科技型小微企业知识产权被侵犯的情况屡见不鲜。从长远来看,造成的后果就是创新成本高、模仿成本低,最后没有科技型小微企业愿意进行技术创新。

(3)科技创新人才培养和引进机制不健全

小微企业囿于自身规模及所处发展阶段,一方面难以吸收高科技创新人才、管理人才等;另一方面企业的骨干知识型员工(3)流失现行严重,难以形成长久稳定的合作关系。另外,由于科技型小微企业的创立比较独特,掌握某种特定技术或信息的研究人员,发现某种技术或信息的市场前景,从而创办企业。既掌握某种技术又有管理才能的复合型创业者,对小微企业的发展是至关重要的,但是该种高质量的创业者往往是缺乏的。

2.融资难

(1)传统金融背景下的小微企业融资问题

其一,民间金融问题。世界银行将非正规金融分为三类:一是既非信贷机构,也非储蓄机构从事的融资行为;二是在借贷双方之间提供完全的中介服务;三是专门处理个人或企业之间的金融交易。民间金融在促进小微企业成长发展中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也存在许多不可忽视的问题。有的为追逐资本利润放“高利贷”,一般的年利润在30%,致使一些小微企业无力还贷而破产倒闭。有的从事“洗钱”行当,为贪污、受贿分子大开方便之门。有的以高息高利为手段,大肆募集资金,进行金融诈骗、造假售假、恶意逃费债务等非法活动。

我国尚未建立健全民间融资法律制度,且缺少针对民间融资的专门法律法规,(4)在立法层级上主要由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三部分构成,且均为原则性规定,其内容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保护规范和禁止规范。我国民间融资在法律层面上仍存在诸多问题。如,民间融资法律法规条款分散不系统、操作性和协调性差,民间融资与非法融资的法律界限不明晰,立法严重滞后于民间融资发展实际,法律监管缺位等。

其二,银行贷款门槛高。在小微企业的外源融资中,银行贷款是最主要的融资途径。小微企业由于信息不对称、金融所有制歧视(5)等原因,不仅难以在借款方面享受利率优惠,而且因为存在道德风险和较高的征信成本还要支付比大中型企业更多的浮动利息。目前,银行对中小企业的贷款大多采取抵押或担保方式,不仅手续繁杂,而且小微企业还要付出诸如担保费、抵押资产评估等相关费用。此外,我国信用担保体系不健全,难以满足小微企业融资需求。政府出资设立的担保机构通常缺乏后续的补偿机制;民营担保机构受到所有制歧视,只能独自承担担保贷款风险等。(6)

(2)互联网金融背景下的小微企业融资问题

其一,信息安全问题。互联网金融问题本质上仍然归属于互联网问题的框架内。人们在享受互联网带来便捷的同时,账号被盗、交易受骗、财产受损等信息安全事故时常发生。有学者将互联网金融信息安全风险分为内控建设或执行不到位等平台风险、客户端安全认证风险等技术风险、系统应急风险等系统安全风险、基于大数据处理虚拟金融服务的业务风险四种。

其二,资金安全问题。互联网金融背景下的小微企业融资方式既包括直接融资又包括间接融资。(7)在直接融资过程中,中介机构的起到牵线搭桥的作用。但在实际融资过程中,所谓的“中介机构”并不仅仅发挥着中间人的作用,而且还担任“资金保管人”,此时,互联网金融中介机构角色定位不准确以及管理不规范,便会滋生资金安全问题。由此,2013年年底,央行还曾建议应当建立P2P借贷平台的第三方资金托管机制。若中介机构仅仅是中间人的作用,此时,便不会产生资金托管问题。

3.财政支持问题

传统意义上的“财政支持”一般是指税收扶持,但针对小微企业的财政支持,理应做广义理解,至少应当包括税收扶持、降低贷款利率、政府专项资金、财政补贴、减少审批环节等等。2014年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同下)的,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8)该公告体现了对小微企业的税收扶持,但是,在执行层面,免税规定操作起来仍有困难,需要国税总局做出细则说明,明确技术层面上的操作问题。如该公告中的“小微企业”如何界定问题。另外,该公告内容的合理程度仍有待商榷。如限定销售额和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以及规定销售额或营业额而不是利润额,这会大大减少公告的适用范围。

二、我国小微企业发展法律问题的成因

1.小微企业科技创新的相关政策体系不完善

其一,小微企业的金融政策不够完善。在初创、成长、成熟等各个阶段,小微企业都有大量的资金需求。科技创新是小微企业的生存及发展壮大的根基,而科技创新需要足够资金条件的支撑。从目前看,我国支持科技型小微企业发展的基金只有创新基金和创业引导基金,种类比较少。并且这些基金主要以财政资金为主,对科技型小微企业的支持存在数额小型化、分散化的问题。

其二,小微企业的知识产权政策不够完善。目前关于小微企业的知识产权政策并不多,主要是以2014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台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知识产权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为主,其主要规定了扶持小微企业创新发展、完善小微企业知识产权社会化服务、提高小微企业知识产权运用能力、优化小微企业知识产权发展环境等四个方面,其中第四个方面对于小微企业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做出了政策性的指示,但是相关具体措施和配套措施至今没有形成政策性文件,其实施效果不言而喻。

2.信息不对称

小微企业“融资难”的根源在于信息不对称。一般而言,在传统金融背景下,银行能够以比较低的成本获得较多的有关大企业的信息。小微企业的信息不对称现象严重(9),潜在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较大,造成银行更愿意向大中企业贷款。而在互联网金融背景下,小微企业融资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依然没有得到解决。互联网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的区别,并不在于在融资过程中有没有中介机构的存在,而在于中介机构在其中扮演什么角色。在直接融资过程中,中介机构的起到牵线搭桥的作用,此时中介机构的信用问题以及对于信息的掌控能力显得至关重要。在间接融资过程中,中介机构本身就是一个资金供给和需求主体,此时依然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资金供给者可以通过大数据较为全面地了解资金需求者,而最终需求者因为技术等限制无法全面了解资金供给者的情况。

3.税收优惠政策缺乏适应性

税收优惠政策缺乏适应性,一方面,是指税收优惠政策缺乏执行性。当前的税收优惠主要停留在政策层面,即2014年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而相关具体实施细则并没有出台,许多实践中有争议的问题并未得到解决;另一方面,是指当前的税收优惠措施范围过窄。根据现有政策,最突出的问题即是优惠政策的相关规定过于粗糙,优惠措施种类过少。

三、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法律对策

1.完善小微企业科技创新的相关政策体系

(1)加大对小微企业技术创新的专项资金支持

2012年 2月1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对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健康发展提出要求,要扩大技术改造资金规模,重点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要完善企业研发费用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支持技术创新;还将实施创办小企业计划,培育和支持3000家小企业创业基地。目前,不少地方也实施了对小微企业技术创新的专项基金支持,例如广东2012年用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和服务等技术创新活动的5000万“广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其中 80%将用于支持小微企业的技术创新发展。

(2)提高知识产权战略地位

我国小微企业一部分是以掌握某项技术或某种信息起步的,知识产权保护对其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我国目前对于小微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较为缺乏,首先,建议突出小微企业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将知识产权战略提高到国家战略的层面。其次,适时将小微企业涉及的商业方法、软件产品、互联网知识产权等新领域纳入知识产权的范围。最后,要促进知识产权的转化与利用,将由政府投入产生的知识产权归属下放到相关的企业部门。

2.互联网融资与传统融资齐头并进

(1)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

其一,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基本价值取向。互联网金融监管应体现适当的风险容忍度。互联网毕竟是新生事物,需要为其发展留一定的试错空间,不科学合理的监管会抑制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空间。正如美国经济学家莱弗所认为的,任何制度安排都需要在“无序”和“专制”两种社会成本之间权衡。因此,创新与监管并重,效率与公平兼顾,应是现阶段我们构建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规则体系的基本价值取向。

其二,互联网金融监管思路。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的主要模式包括:第三方支付、货币市场基金变换为“宝”的理财产品、P2P模式、利用大数据进行金融放贷业务、众筹、传统金融的互联网化、互联网金融门户(10)、私募融资交易平台、网络货币(如比特币)等,首先应当理顺各类互联网金融模式的业务范围,在此基础上,明确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主体、监管对象和监管范围等。

其三,确定金融中介机构的性质及构建信息披露制度。如上述所说,我国互联网金融的主要模式包括九种,其中,互联网金融门户采取“搜索+比价”模式(11),资金需求者不仅可以较为全面地了解资金提供者的情况,而且可以节约大量的融资成本。但是在间接融资方式下,中介机构本身作为资金供给和需求主体,最终需求者无法全面了解中介机构的信息,此时,便需要强制间接融资方式下的中介机构披露相关必要信息。目前学界将金融中介机构界定为“中间人”,但实践中中介机构实际充当着“资金管理者”的角色,从而滋生资金安全问题。笔者认为,应当在区分互联网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的基础上,分别确定中介机构的法律性质与角色。

(2)传统金融目前不可替代

互联网金融创新的是业务技术和经营模式,但其功能仍然主要是资金融通、支付清算、风险管理等,并未超越现有金融体系的范畴。就此而言,互联网金融可能并不会像有些人预言的那样彻底颠覆现有的金融体系。其发展只是又一次充分印证了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莫顿的“金融功能论”:金融功能比金融机构更为稳定(Merton,1995)。尽管互联网金融存在诸多优势,但其仍然无法完全替代传统金融。

其一,促进民间融资规范化。民间融资,在我国古已有之,它在产生之初是为了弥补正规金融机构留下的市场需求的真空地带,而随着民间融资规模的不断扩大,其原有的自发性、市场性和地区性等特点,逐渐暴露其盲目性和信息滞后性的一面,并伴随着商人逐利本性的极端恶化,很容易引起风险的发生,因此必须对民间融资进行合理规范和严格控制。民间融资的法律地位尚未完全确立,运行无序,部分民间融资以半公开、半地下方式支持小微企业,不但其作用受制约,而且存在较大的金融风险。

其二,建立面向小微企业放贷的金融机构。美国和日本分别建立了小企业管理局(12)和日本政策金融公库(13)。我国在2013年出台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中提出,积极发展小型金融机构,支持在小微企业集中的地区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等小型金融机构,推动尝试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自担风险的民营银行、金融租赁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等金融机构。(14)此处的“小型金融机构”便是一种面向小微企业放贷的金融机构,或者说是面向小微企业放贷的金融机构的雏形。可以各个地方结合本地实际,从小型金融机构开始,慢慢尝试,逐渐成熟,逐渐丰富面向小微企业放贷的金融机构的种类并扩大面向小微企业放贷的金融机构的规模。

其三,建立担保机构和被担保企业的资信评级制度。由于我国现阶段社会化的征信体系还未建立完善,对中小企业的资信评估工作应视具体情况在担保机构和商业银行间合理分担,其中两者间相互交换被担保企业的相关信息尤为重要,这种信息资源的共享可以大大节约双方的审查成本。此外,企业的信用信息资源不完全由企业直接提供,还要向工商、税务、质量监督、社会保障、公共事业、公安、司法等外围机构采集,再由资信评级机构(担保机构、银行或专门机构)根据企业最近几年里的财务表现,评出企业的信用等级。

3.加大财政扶持力度

其一,增强税收优惠政策的针对性。典型的针对性专项优惠政策即:针对科技型小微企业和环境保护性小微企业的优惠政策。合理的税收政策能够助力这两类小微企业发展,使小微企业成功实现转型升级。制定小微企业科技创新税收优惠措施,不仅要考虑企业的经济指标和发展潜力,还要考虑区域的差异以及不同区域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对所在区域及全社会的影响。

其二,适当降低税收优惠政策的门槛。在小微企业作为单独个体承担的微观税负层面,各大税种的税收立法中并没有专门针对小微企业的长期稳定税收优惠政策。小微企业与大中型企业同等纳税,承担相同税负。由于小微企业盈利能力比大中型企业弱,所以其承担的实际税负十分沉重。若税收优惠政策的门槛过高,则小微企业制定税收优惠政策的预期目的即会落空。

其三,丰富税收优惠政策的种类。借鉴法国《技术开发投资税收优惠制度》的规定,凡研发投资比上年增加的企业,均可免缴相当于研发投资增加额50%的企业所得税,最高限额为800万法郎。此外,对中小企业专利、可获专利的发明或工业生产方法等无形资产投资所获利润的增值部分推迟5年征税。首先,可以将税收种类从增值税和营业税,增加到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其次,可以将免征方式增加至免征、定额减征、定比减征、设置征税宽限期等;再次,可以分别制定非针对性和针对性的优惠政策;最后,可以设置阶梯式优惠政策,即达到不同条件的小微企业享受不同级别的优惠政策。

四、结语

小微企业是社会就业的主要承担者,促进、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是目前我国对待小微企业的态度。融资、人才、税收优惠、土地等是小微企业发展早期的主要法律问题,随着小微企业的发展,科技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对我国小微企业的发展越来越重要。我国已重点针对小微企业的人力资源、税收、融资及科技创新几个方面出台了相关政策,再者,融资问题向来是小微企业发展最主要的制约因素,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的齐头并进,使小微企业的发展又进入了一个新的台阶。

注释:

(1)刘洛、陈树文认为,科技型小微企业是指拥有较大比例的科技型员工,甚至其创办者本人就是科技人员,并拥有一定知识产权、先进技术和知识,通过科技创新来提品或服务的小微企业。引自刘洛,陈树文:《科技型小微企业贷款客户经理工作绩效结构模型的检验》,《科学管理研究》,2012年第4期。

(2)引自工信部部长苗圩于2012年6月22日“第四届APEC中小企业对话师姐500强财富论坛”上的讲话。

(3)此处所指的知识型员工包括技术人员、研发人员、管理人员及营销人员等,这些人才统称为知识型员工。

(4)目前,民间融资的相关立法只是散见于《宪法》、《民法通则》、《合同法》、《公司法》、《证券法》、《商业银行法》以及行政法规规章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之中。

(5)一般情况下,小微企业具有规模小,存续期限短,信用、资质相关信息不明确等特征,加上缺乏商业银行认可的抵(质)押物,往往难以获取商业银行贷款。

(6)光大银行.光大银行行业内首份中小企业财税政策研究报告.光大银行官网,2014.

(7)直接融资就是资金需求者向资金供给者直接融通资金的方式。间接融资就是资金需求者通过金融中介间接地向资金供给者融通资金的方式。

(8)2014年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同下)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9)小微企业经营活动不透明,财务信息基本不公开,通过一般的渠道很难获得。

(10)互联网金融门户是指利用互联网进行金融产品的销售以及为金融产品销售提供第三方服务平台。其核心即“搜索+比价”的模式。

(11)互联网金融门户采用金融产品垂直比价的方式,将各家金融机构的产品放在平台上,用户通过对比挑选合适的金融产品。其平台既不负责金融产品的实际销售,也不承担任何不良的风险,同时资金也完全不通过中间平台。用户甚至不需要逐一浏览商品介绍及详细地比较参数、价格,而是提出需求,反向进行搜索比较。

(12)美国为保证小企业的发展,设置了小企业管理局(SBA),颁布了《小企业管理法》。它的职能主要是向小企业提供银行担保,提供技术支持、提供咨询与管理培训以及帮助小企业获得政府采购等,以保证小企业的利益。

第2篇

―、调查概况

本次调查主要采取抽样调查、发放问卷的方式进行。本次问卷的设计分两部分:第一部分是被调查对象的基本情况和信息,包括被调查对象的性别、年龄、民族、专业等共四项。设计性别选项的目的在于了解性别对法律意识的影响;设计年龄的目的在于了解不同的年龄段对法律意识的影响因素;设计民族的目的在于限定这次的调查对象;设计专业的目的在于排除法学专业的大学生参与此次调查问卷;第二部分共计26道问题,可以分为六类:第一类(1~5题) 问题的设计目的在于研究被调查者的法律知识。第二类(6~9题)问题设计的目的在于研究被调查者的法律理想。第三类(10~14题)问题设计的目的在于研究被调查者的法律情感。第四类(15~16题)问题设计的目的在于研究被调查者的法律意志。第五类(17~23题) 问题设计的目的在于研究被调查者的法律评价。第六类(24~26题) 问题设计的目的在于研究被调查者的法律信仰。

为保证答卷内容的真实性,被调查者以匿名的方式答卷。我们共发放问卷500份,实收478份,其回收率为95.6%,符合统计要求,保证了抽样调查的可靠性。

二、被调查对象的基本情况分析

被调查对象的基本情况和信息,包括被调查对象的性别、年龄、籍贯、专业等共四项。

性别问题的调查表明,性别因素并未对此次问卷调查产生任何实质性的影响。由于本次调查是随机抽取,这从另外一个侧面也表明研究者设计这项调查项目是欠考虑的。

关于年龄问题的调查表明,被调查的民族地区的大学生,其年龄段都在18~22周岁之间,其中18~19周岁的有405人,占被调查总数的81%名。20周岁以上(包括20周岁)的有73人,占被调查总数的14.6%。这表明民族地区大学生从法律责任能力上来讲,都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因为本次研究者主要研究西部民族地区民族大学生的法律意识问题,故而研究者在培训调查员的过程中就已经明确指出被调查对象必须是民族地区大学生他们占被调查人数总数的100%。

关于专业问题的调查表明,专业和法律意识之间并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专业对法律意识的影响是非常小的,或者说几乎不产生影响。

三、被调查对象对“法律知识”回答的相关分析

法律知识是人们关于社会法律现象科学认识活动结果,它是人们关于法的一般理论和法律发生发展的历史过程及其规律,以及一个国家和地区现行法律的内容和特点等方面的知识的总和。法律知识是公民形成法律意识的知识和理性基础。[2]显然,法律知识也是民族地区大学生法律意识的认识和理性基础。

为此,我们设计了5道问题。它们包括:(1)您知道我们国家施行的《国家法》吗?(2)您知道我们国家施行的《民族区域自治法》吗?(3)您知道我们国家施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吗?(4)您知道我们国家正在准备制定《民法典》吗?(5)您知道我们国家已经修订了《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吗?

研究者在这里用“听说”、“知道”、“知道该法的原则精神”、“熟知”和“不知道”来验证被调查者对于上述问题的认知状况。按照《现代汉语词典》中的解释“听说”是指“听人说”,[3]也就是听别人说;“知道”的解释是“对于事实或者道理有认识”;[4]“熟知”在《现代汉语词典》中的解释是“清楚地知道”。[5]按照语言学的一般常识,我们得知五者认知程度的一般关系是:“熟知”>“知道”>“知道该法的原则精神”>“听说”>“不知道”。

通过调查,研究者得出的初步结论是:

(一)爱国和维护祖国统一意识非常强烈

众所周知,《国家法》是我们国家对台政策的法律化,而其本身也是对台政策的新发展,体现了我党执政水平的发展和提高,获得了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的理解,为反对和遏制“”分裂势力作出了重大贡献。[6]从调查结果来看,回答“听说”者占调查总数的26.9%,回答“知道”者占调查总数的37.1%,回答“知道该法的原则精神”者占调查总数的12.8%,回答“熟知者”占调查总数的22%,回答“不知道”者仅占调查总数的1%。这说明民族地区民族大学生对于国家政治层面的大事是十分关注的,这体现出其完美的政治理想、强烈的爱国精神和强烈的维护祖国统一的精神。

(二)《民族区域自治法》深入人心

我们知道,《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实施20多年来,对于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自治权利,促进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维护国家统一、加强民族团结、保持社会稳定,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保证民族自治地方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发挥了重要作用。而考察民族地区大学生对于这项法律的认知程度,从一定意义上说,就是考察他们法律意识的基础问题。从调查的结果来看,回答“听说”者占调查总数的25.6%,回答“知道”者占调查总数的42.3%,回答“知道该法的原则精神”者占调查总数的10.2%,回答“熟知者”占调查总数的21.2%,回答“不知道”者仅占调查总数的0.5%。这说明民族地区大学生除了极个别的同学不知道外,99.5%的同学最低限度均知晓这项法律,而这对于他们将来在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和民族共同繁荣,在保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利,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民族自治地方的改革、发展和稳定,提高各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地位,维护国家统一等方面无疑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三)与自身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之法律法规了解和掌握甚多

从“您知道我们国家施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吗?”这一设问的调查来

看,回答“听说”者占调查总数的19.2%,回答“知道”者占调查总数的55.1%,回答“知道该法的原则精神”者占调查总数的11.5%,回答“熟知者”占调查总数的7%,回答“不知道”者仅占调查总数的7%。这说明对于像《治安管理处罚法》这样与民族地区的大学生之间有切身的影响和关系的法律,即便是新修订的,他们也会及时的予以关注。所以他们回答不知道者仅占总数的7%,这也就不足为怪了。

(四)对个别部门法了解甚少,部门法意识较为淡薄

我国著名的民法学学者苏永钦教授认为,民法典至少有五个方面的历史功能:统一国法、揭橥价值、建立体系、集中资讯、整套继受。[7]对于这样一部对于每个人都息息相关的民法典来说,民族地区大学生群体应该了解和掌握。但从问题的回答来看,回答“听说”者占调查总数的23%,回答“知道”者占调查总数的17.9%,回答“知道该法的原则精神”者占调查总数的3.8%,回答“熟知者”占调查总数的1.2%,回答“不知道”者竟然占调查总数的53.8%。这说明民族地区大学生对于仅次于宪法的基本部门法的民法的相关内容并不十分了解,虽然知道民法与自己有很大的关系。这反映出我们在对新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教育工作及最新的法律法规动态方面还存在不足。这从另一个层面说明了西部民族地区大学生群体对于我国部分法律的漠视,法制意识在某些部门法中相对较淡薄,还说明了民族院校在《法律基础》课程的教学中相关内容并没有及时更新,教师在讲授时也缺乏对新知识的吸纳。

四、最终结论和讨论

通过对作为形成西部民族地区民族大学生群体法律意识的知识和理性基础的法律知识的调查和分析,我们得出的结论是:

(一)西部民族地区民族大学生群体对法律知识的吸纳主要来源于《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知识》课程的讲授,故而对《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知识》进行改革以适应新形式和新时代的需要就显得尤为必要。有学者建议,对《法律基础》课程改革要做到以下几点:首先对教材的内容进行新的编排,可将教材的内容分为五部分:政治行为编;经济行为编;日常行为编;家庭行为编;专业部分。其次是教学方式的改革,在教学中要突出四种教学方式:一是与社会的重大时事热点结合起来;二是通过让学生更多的走出课堂,参观公开的司法行政部门的活动;三是设立相关校外法律实践基地;四是指在课堂教学中亦应将单向的法律知识灌输式方式转变为双向互动的模式;最后需要改善的方面是考试模式应采取开放的命题形式。[8]对此,笔者甚以为然。

(二)西部民族地区民族大学生群体虽然有着强烈的爱国热情和维护祖国统一的决心,但对于诸如像《民族区域自治法》这样与其将来从事的工作息息相关的法律缺乏相关的认知度。如上文所指出的调查结果,“知道该《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原则精神”者仅占调查总数的10.2%,这样的结果是不能令人满意的。因此,我们认为,在民族地区的高等院校中,加大诸如像《民族区域自治法》这样与其将来从事的岗位或者工作息息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并通过相关的知识竞赛、社团活动等形式来更为深入的学习和交流是非常有必要的。因为如上所述,西部民族地区经济的振兴、文化的发展、社会管理秩序的维护主要是靠现在还在民族地区院校的大学生尤其是民族地区的大学生。

(三)西部民族地区民族大学生群体受市场经济“利益”价值取向影响较大,应在实际工作中对此群体予以必要的正面引导。从对《治安管理处罚法》回答“不知道”者仅占调查总数的7%这个调查结果来看,有93%的民族大学生群体“知道”或者“听说”或者“熟知”这项法律,这是一个令人欣慰的数据。而这样的调查结果与西方法社会学中对于这个问题提出的两种基本的解释视角是基本吻合的。

西方法社会学认为,在研究人们的法律意识中有两种可供选择的视角:一种是工具性视角,即认为人们之所以服从法律,是基于实际利益的考虑,人们是否服从法律,取决于他们在法律服从过程中所获取的收益和所付出的代价。另一种是规范性视角,即认为法律服从的动因是内在的价值取向。人们之所以服从法律,不是因为这样做对自己“有用”,而是因为认为这样做是“正义的”,是“正确的”,是“应该的”。[9]显然,民族地区的大学生群体从法律意识纵向结构之法律知识的角度来看,更多的是工具性视角,在他们的“显意识层面上涌动的是道德符号,而在潜意识层面上涌动的则是利益追求”。[10]这说明,市场经济中过多的追求效率,过多的追求利益的价值观念已经影响到了“象牙塔”内的学子,而这样的价值观念应该重新引起人们的反思和探讨。

研究者认为,当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价值理念就应该随着社会经济的变化而与时俱进,强调“效率”、“利益”等价值观念对于经济发展的作用无疑是十分重要的,但是当越来越多的人以“利益”等价值观念来衡量对人或者物的取舍时,我们是否已经意识到,这样一种单一的价值观已经越来越不适应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当现代社会的各个群体把利益的追求推向极端,异化成为一种“利益拜物教”的时候,这样的价值观念是否应该引起我们长久的反思?而事实上,已经有很多学者在这方面进行了相关的探讨。①学术界的探讨应该和实务界结合起来才能起应有的作用,否则就是闭门造车。而在实际的教学活动过程中,对价值观重新认识无疑能够给西部民族地区的民族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价值观起到必要的引导作用。

参考文献:

[1]朱玉福.民族高等院校实施民族法学教育研究[J].民族教育研究,2006(1).

[2]刘旺洪.法律意识之结构分析[J].江苏社会科学,2001(6).

[3]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现代汉语词典[Z]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1134.

[4]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现代汉语词典[Z]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1457.

[5]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现代汉语词典[Z]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1056.

[6]张帆.国家法析[J].求实,2005(S2).

[7]苏永钦.民法典的时代意义[EB/OL]法律思想网.

[8]赵雪梅.《法律基础》课程教学改革的几点思考[J].江苏高教,2006(3)

第3篇

一、与违约金条款相关的法律问题调查分析

1.调查问卷反映的问题

企业对外贸易与违约金相关法律制度。

由于资本主义国家有两大法系,即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由于法系的不同,法律渊源和适用上存在着很大差异。与不同法系国家做生意,所面临的法律问题,尤其是违约金条款的签订存在着很大的差异。课题组从以下几方面进行了调查:

A.从“你了解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吗?”

(了解5%不了解95%)

B.了解我国的法系性质吗?

(了解40%不了解60%)

C.了解违约金制度吗?

(了解30%听说80%不了解70%)

D.了解违约金制度在对外贸易中的优势吗?

(了解30%不了解70%)

E.了解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对违约金制度态度的差异吗?

(了解2% 不了解98%)

通过上述调查发现,企业在对外贸易中对违约金条款的快速、效益有一定了解,但还不够充分,尤其与其他合同补救的关系还不甚清楚。对两大法系关于违约金制度的差异基本不太了解。对我国法系的理解部分人理解为大陆法系。

2.违约金制度典型案例分析

从典型案例分析入手,主要运用问卷调查和访问面谈的形式,对企业关于违约金条款的签订进行深入细致地调查。我们主要走访了石家庄中清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案例:美国A公司以CIF价与中国某公司签订了向中国出口食品2000箱的合同。违约金条款为:如合同一方在合同履行期内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则必须向另一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30%的违约金。货到目的港后经复验发现,该批货物中的5箱食品所含的沙门氏细菌超过进口国的标准。

方法1:问卷调查

“对于货物的固有缺陷,你认为,中方是否能得到这笔违约金?为什么?”

能80%不太清楚18% 2%不能

认为中方应当得到这笔违约金的,基本理解到对方的违约行为,但对于违约金数额的限制却不知晓。

方法2:访问面谈

“企业关于签订违约金条款应注意的问题?”

关于该项问题,个别人提到了违约金数额的限制,但对英美法系贸易中应注意的问题,还不甚明晰,包括个别法学专业的毕业生。

以上调查,引发关注!随着企业加大了与英美法系国家的贸易,企业了解英美法系国家的对外贸易国内强行法有多少?随着民营企业蓬蓬勃勃的对外贸易进程,民营企业的法律意识和人才是否符合时代的要求?

3.重点调查反映的问题

重点调查我们主要运用访问面谈的形式及问卷调查,接受访问的是石家庄民营企业神威药业的某负责人。对我们的问题提出了他的真知灼见,而且很有代表性:

(1)法律环境与企业的关系

负责人:法制环境不仅影响我国在国际上的竞争力,更决定了民营企业的未来发展。

(2)企业所需的法学专业人才

负责人:企业更欢迎复合型的法律人才。不仅要懂法律,还应当也懂业务,尤其是涉外贸易这一块,外语还要好。

这个问题在调查问卷中也有反映,只因为问卷中没有把“复合型人才”单列出来,企业有的自己写上了,有的就选择了“获得报关员资格证”,这是我们问卷设计的失误。综合该负责任的谈话可得出结论:企业需要人才, 需要的是复合型人才。

(3)企业需要相关法律知识培训迫切

负责人:我们已取得了澳大利亚GMP认证证书,出口贸易会进一步加大。违约金条款的签订至关重要。经你们的介绍,两大法系关于违约金制度存在较大差异,对于企业来说,及时掌握这种差异可以规避风险,与法学院校的合作是非常重要的。

关于企业是否需要相关法律知识培训的问题,我们也做了问卷调查,答案是一致的,答“需要”的100%。

(4)企业对法学科学研究充满期望

对此,该负责人打了一个新颖而形象的比喻:企业是运动员,法学研究是运动员的保健医生,企业能否跑在国际贸易的前面,保健医至关重要。

4.违约金制度相关司法裁量权的调查

关于对违约数额调整的问题,课题组走访了唐山市中级法院,与相关人员进行了座谈。

课题组提出了债权人虽有增额请求权,但是否增额,最终要取决于法院或仲裁机构的裁量权。而这种裁量权的行使,法院是否加以限制。唐山市中级法院的部分审判员认为,关于违约金数额的调整,连全国司法考试相关习题都是完全遵照我国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的规定的。如何参照法国法院的实践经验,加以控制司法裁量权,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二、与违约金条款相关的法律问题调查总结

第4篇

一、当前信用卡诈骗犯罪案件的主要特点

1、信用卡诈骗犯罪的手段主要从冒用他人信用卡、骗领信用卡向恶意透支转化。我院所审查的信用卡诈骗案件中,恶意透支型案件占了全部案件的三分之二。透支分为善意透支和恶意透支两种。两者的的不同点在于透支的目的是否为非法占有透支款,善意透支是为了提前消费使用,在信用卡发行机构允许的条件内进行透支,而且行为人有在期限内归还透支款和利息的内心意思,而恶意透支是意欲将透支款非法占为己有,根本不想归还或者根本没有能力归还。当个人在善意申领信用卡后,个人的经济能力发生改变,滥用个人信用恶意透支使用时,仍旧构成信用卡诈骗犯罪。

2、冒用他人信用卡诈骗案件发案数量较多。冒用他人信用卡也有两种情况:一是拾到他人信用卡和密码,然后冒名使用的;二是犯罪分子近身偷窥或盗取(如利用网络盗取)被害人信用卡密码,尔后冒名使用。这种情况下犯罪分子多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如与被害人有经常性的业务往来、酒店的收银员的结账便利,伺机冒用;三是利用身边的人的信任心理以及对信用卡的不了解,将身边的人的卡拿过来使用。如身边的老人邻居或者老年人同事等等。

3、信用卡诈骗案件具体情况复杂,在刑罚适用方面,宽严相济,因案而异。在2007年法院审判的案件中,最高判处刑罚为六年,仅有1人,有期徒刑五年1人,判处缓刑的2人,认为情节轻微不认为是犯罪的,1人;在2008年法院审判的信用卡诈骗犯罪中,判处十年以上的有1人,判处缓刑的有13人,有4人不予;在2009年的70个案件中,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人多达3人,2010年、2011年、2012年的信用卡诈骗的量刑幅度也从十年以上到缓刑不等。可以看出,对经济性犯罪的处罚,本院审查时注意体现刑罚的谦抑精神,对于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而且退赔了全部赃款的信用卡诈骗犯给予悔过的机会。另一方面,对连续多次犯罪、数额特别巨大的犯罪,依法严厉打击。

二、控制信用卡诈骗犯罪亟需解决的矛盾

根据沈河区人民检察院近年来的数据统计表明,恶意透支型的信用卡诈骗犯罪主要有以下特点:首先是犯罪嫌疑人持卡数量多,信用额度高,恶意透支金额大;其次,犯罪主体主要为无业人员;最后,恶意透支案发银行相对集中,主要出现在新兴的银行。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各个商业银行都认识到信用卡业务将成为主要的盈利性业务,几乎各银行都推出了信用卡业务,但对于信用卡的风险防范却没有足够的重视。在信用卡核发阶段,发卡行疏于对信用卡申领人资信能力的实质审查,同时在商业银行同业之间没有建立有效的信息共享平台。银行业在技术上缺少对信用卡申请人在同一银行或不同银行间多头申领信用卡、过度申领的监控、监测手段;不同部门之间尚未实现信息共享,个人信用信息系统尚待健全和完善,现有的个人信用评估及授信额度控制手段无法满足风险管理的需要;各商业银行为降低营运成本,纷纷将信用卡营销业务外包,从而降低申领审核要求,造成银行信用卡存在管理漏洞等等,这都给金融犯罪包括信用卡诈骗犯罪留下了漏洞,加大了金融风险。

通过特约商户POS机套现是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的主要方式,但对于特约商户的非法套现缺乏有效的监管。大约60%的POS机由银联投放。不管是恶意套现,还是正常的刷卡消费,银联都可以获得手续费而无需承担责任。因此,在打击恶意套现行为的积极性上银联缺乏动力。

因此,为了加强恶意透支型的信用卡诈骗犯罪的遏制,应当严格POS机的发放标准,同时严格信息交流制度,加强风险预警。强化对个人申领信用卡证明材料的审核,即严格授信标准。构建银联、银行、税务、工商、司法部门共同参与的防控信用卡风险的合作平台,强化对特约商户非法套现的力度。

三、实践中如何认定恶意透支型的信用卡诈骗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6 条规定:“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认定恶意透支在目的、超限、催收仍不归还等三个条件上缺一不可。

(1)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成立的前提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犯罪性恶意透支属于恶意透支,当然在认定时必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行为人有客观构成要件中的违法行为,但不具有非法占有透支款项的目的时,不能认定为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而应定性为善意透支中的不当透支,承担行政责任或者民事责任。

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一般通过客观行为推定,超过限额或者超过期限透支,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拒不归还是犯罪性恶意透支行为的一个客观方面,又是推定非法占有目的的重要依据。但是推定过程中,要区别具有主观恶性的拒不归还与存在合理客观因素的不能归还。前者是主观不愿,属于恶意透支,后者是客观不能,本质上属于善意透支中的不当透支。信用卡的透支本身是一种高风险的业务,银行应充分意识到其风险成本,如果持卡人在透支后,确属有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客观上不能归还的,基于刑法的谦抑性,不应作犯罪处理。

(2)透支限额是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与非罪的划分界限

透支限额,是指发卡银行规定的持卡人可使用的超过其实际存款余额以上的最高限额,包括单笔透支限额和月累计透支限额两种。超过限额透支的,发卡银行随时都可以催收。一般违法性恶意透支透支数额较小,给发卡银行造成的损害有限,即法益侵害性不大,因此无论从立法者本意还是从刑法适用者角度来说都不能将其视为犯罪。

刑法中“数额较大”是认定数额犯成立的必备要件之一,规定“数额较大”的要件有两个好处,首先为司法人员提供一种提示性规定,以便司法实践中在认定数额犯时将注意力重点放在数额上面,从而将大量的数额不大或未得到任何财产的行为排除在刑法的打击之外,以便控制对数额犯的打击面。二是限定“数额较大”使案件认定时具有可操作性。是否达到一定的数额,是构成数额犯的首要条件,但数额以外的行为作为反映侵害法益严重程度的情节,同样对综合认定数额犯是否成立不可缺失。

恶意透支型的行用卡诈骗犯罪作为财产犯罪之一,符合数额犯的要求,超过限额是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成立的必要条件。在恶意透支型的信用卡诈骗犯罪中,既包括超限额恶意透支也包括超期限恶意透支,超期限恶意透支弥补了超限额数额标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恶意透支,且经催收拒不归还构成犯罪,尽管行为人占有的透支款的数额接近却不够限额透支的要求,经发卡银行催收拒不归的行为同样侵害了金融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因此超期限型恶意透支也构成信用卡诈骗。

(3)对于“经发卡行催收后拒不归还”不应当机械理解

因为恶意透支的性质与信用卡诈骗罪其他行为方式不同,银行以高利息及罚款等经济手段来抑制风险,同时也使风险转化为金融机构的利润,因此应限制使用刑罚,而非机械的运用刑罚的手段去遏制经济活动。“催收不还”这一要件保证了刑罚适用的审慎性。“催收不还”是发卡人对透支人的告知和提醒,同时也使恶意透支的性质发生变化,使它由不确定金融风险转变为确定的债权债务关系,透支人超过银行规定的催收期限仍不归还,就造成了对发卡人财产权的侵犯,应当对其通过刑罚进行制止。

第5篇

关键词:法制节目 受众研究 发展与现状

本次问卷调查设置的每一项都是必答项,只有被完整填答的问卷才能进入网络系统后台并且被存储下来。经过7天时间,共回收521份问卷,问卷有效率为100%。经过对回收问卷的分析,统计调查结果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用于深入分析受众对于电视节目的认知、态度和行为,以及对电视法制节目相关问题的认知、态度和行为。

获取法制资讯的渠道

在调查受众平时通过何种方式了解法制资讯时,接受问卷调查的521人可以在广播、电视、报纸和杂志、互联网、移动互联网(手机、平板电脑)、人际传播、讲座和学习会、电子宣传栏、宣传板以及其他方式中进行多项选择。结果显示:521名受访者选择通过“移动互联网(手机、平板电脑)了解法治资讯”的调查对象占比62.38%,选择通过“互联网了解法治资讯”的调查对象占比59.31%,选择通过“电视了解法治资讯”的调查对象占比55.85%,选择通过“报纸、杂志了解法治资讯”的调查对象占比27.45%,选择通过“人际传播了解法治资讯”的调查对象占比16.31%,选择通过“广播了解法治资讯”的调查对象占比13.63%,选择通过“讲座、学习会了解法治资讯”的调查对象占比12.48%,选择通过“电子宣传栏、宣传板了解法治资讯”的调查对象为31人,占比5.95%,选择通过“其他方式了解法治资讯”的调查对象占比0.77%。

互联网和移动终端(手机、平板电脑)已经超过了电视,成为了人们获取法制资讯的最主要渠道和方式。然而,网络媒体在我国受到的监管远没有传统媒体多,在传播法制资讯这种对舆论导向要求很高的信息时,网络媒体在缺乏监管的情况下唱主角,会引发一系列问题。电视作为传统媒体中最具影响力的媒体,要积极制定渠道扩展策略和内容创新,以稳固自身在普法工作上的优势,并且扩大在法制宣传上的影响力。

收看电视法制节目的频率

从收看电视法制节目的频次来看,不看电视法制节目(包括网上电视)的调查对象有57人,占总比的10.94%;偶尔看(每周1天以下)电视法制节目(包括网上电视)的调查对象占总比的50.48%,有时看(每周2-3天)电视法制节目(包括网上电视)的调查对象占总比的22.26%,经常看(每周4-5天)电视法制节目(包括网上电视)的调查对象占总比的10.94%,几乎每天看电视法制节目(包括网上电视)的调查对象占总比的5.37%。

调查对象收看电视法制节目的频率与收看电视节目的频率相比有较大出入,从中能看出电视法制节目存在的不足和发展的潜力。第一,电视法制节目挖掘观众潜力较大。不看电视法制节目(包括网上电视)的调查对象占总比的10.94%;不看电视节目(包括网上电视)的调查对象占总比的3.45%。也就是说,7.49%的调查对象收看电视节目,但是不看电视法制节目。如何激发出电视受众对法制信息的需求,吸引潜在的观众,是电视法制节目值得探索的方向。第二,对于大部分的调查对象来说,电视法制节目并不具有用户粘性,是可有可无的,收看行为具有随机性。偶尔看(每周1天以下)电视法制节目(包括网上电视)的调查对象占总比的50.48%。几乎每天收看电视节目的调查对象占总比15.93%,而几乎每天收看电视法制节目的调查对象仅占总比的5.37%。电视法制节目必须在提高对受众的吸引力,节目内容的实用性等方面下工夫。

调查对象对电视法制节目类型的偏好

按照目前电视法制节目的主要类型,调查问卷将调查对象可以选择的节目类型偏好设置为九大类:法制专题类、法制新闻类、法律维权类、庭审纪实类、法律调解类、法制情景剧、法律评论类、法律讲座类以及其他法制节目。虽然这几大分类有所交叉,但是基于目前市场上法制节目现存的主要类型,从便于调查对象理解和选择的角度出发,暂且做出以上分类。

调查结果显示,选择法制专题类的占比39.16%,选择法制新闻类的占比51.06%,选择法律维权类的占比32.82%,选择庭审纪实类的占比21.5%,选择法律调解类的占比15.74%,选择法制情景剧的占比29.94%,选择法律评论类的占比18.81%,选择法律讲座类的占比13.05%,选择其他法制节目的占比0.77%。这说明调查对象对于获取法制资讯和观点评论具有较浓的兴趣。而对于法制专题节目这类市场上占主流的节目类型,受众保持着较为认可的态度。此外,调查对象对于法律维权类节目、法制情景剧、庭审纪实类节目也具有一定的偏好。

对电视法制节目的总体评价

在受众对电视法制节目的总体评价的调查中,选择“很满意”的调查对象为45人,占总比的8.64%;选择“满意”的调查对象为203人,占总比的38.96%;选择“一般”的调查对象为251人,占总比的48.18%;选择“不满意”的调查对象为14人,占总比的2.69%;选择“很不满意”的调查对象为8人,占总比的1.54%。

可见,48%的调查对象对于电视法制节目的评价持中立态度,48%的调查对象对于电视法制节目的评价持肯定态度,只有4%的调查对象对之持否定态度。电视法制节目虽然受到大量观众的欢迎,但是其仍需要总结经验,努力创新做得更好。如此才能将那些对电视法制节目喜好程度一般的观众转化为固定的收视人群,从而扩大电视法制节目的传播效果。

对电视法制节目的评价

在本次问卷调查中,调查对象就对电视法制节目表现进行了评价。为了方便调查对象做出评判,问卷设定了六大方面供调查对象进行评分:报道迅速及时,注重时效性;内容真实准确;报道和评论客观公正;表现形式通俗易懂;具有电视艺术的美感,视听语言令人赏心悦目;法律信息含量高,注重法律专业性。调查对象从1分至5分对电视法制节目的表现进行评分,认为其在某方面表现越好则评分越高。综合所有选项的评分,在满分为5分的情况下,调查对象对于电视法制节目表现的总平均分达到3.48的高分。总体而言,调查对象对电视法制节目的总体表现较为满意。

在对电视法制节目各方面表现进行评价的问卷调查中,得分最低的方面为是否“具有电视艺术的美感,视听语言令人赏心悦目”:其中37人认为“做得很不好”,占总比的7.1%;其中77人认为“做得不好”,占总比的14.78%;其中184人认为“做得一般”,占总比的35.32%;其中141人认为“做得好”,占总比的27.06%;其中82人认为“做得很好”,占总比的15.74%。这说明单从电视视听语言的运用水平来说,电视法制节目的制作较弱,有待加强。

此外,在“表现形式通俗易懂”,“内容真实准确”,“报道和评论客观公正”等方面调查对象均给予了较高评价。这说明法制节目在新闻真实方面做的不错,在受众心目中具有一定的媒体权威。而在“法律信息含量高,注重法律专业性”“报道迅速及时,注重时效性”方面的表现,调查对象给予的评分偏低。这也将成为电视法制节目下一步发展,亟需解决的瓶颈。

对电视法制节目的改进建议

在了解调查对象对电视法制节目的改进建议时,接受问卷调查的521人可以在“增加法制新闻资讯”,“节目形态尽可能多样化”,“增加生活服务信息”,“提高主持人水平”,“提高节目的法律专业性”,“改进节目的表现手法”,“扩宽节目的传播渠道(网络、移动终端等)”以及其他建议中进行多项选择。

在对电视法制节目的改进建议进行选择的问卷调查中,接受问卷调查的521位对象中,有256人次选择“增加法制新闻资讯”,占比49.14%;有267人次选择“节目形态尽可能多样化”,占比51.25%;有219人次选择“增加生活服务信息”,占比42.03%;有114人次选择“提高主持人水平”,占比21.88%;有255人次选择“提高节目的法律专业性”,占比48.94%;有195人次选择“改进节目的表现手法”,占比37.43%;有192人次选择“拓宽节目的传播渠道(网络、移动终端等)”,占比36.85%;有13人次提供了其他建议,占比2.5%。从改进建议中,能够反映出调查对象对电视法制节目某些方面的不满或者希望其做出改进的需求。这也为电视法制节目的内容创新,提供了可资借鉴的依据。

小结

通过对问卷调查的综合分析,可知中国的电视法制节目存在诸多问题。首先,中国电视法制节目的专业水平较低,这里的专业水平应该从电视业务和法律专业两方面进行分析。一方面,从电视业务来说,法制节目呈现出内容同质化、低俗化、低质化的倾向,鉴于传媒生态对电视法制节目发展的影响,当下处于节目同质化恶性竞争之中的法制节目,必须要有所作为,力求突破。另一方面,从法律专业角度来说,法制节目过于突出道德化,而法律专业化水平低。其次,形态相对固化,以电视专题的形式呈现为主,而缺少节目形态上的创新与开发。电视法制节目呈现故事化。所有的法制节目都以故事为节目的核心,重点在于通过悬念设置引人入胜,博取高收视率。大多数法制专题节目都是案件报道,尤其以故事化的讲述为主,节目中的犯罪经过回顾往往占到节目总时长的一半以上,这些内容只是为了故事的完整性、刺激性而服务的,却缺乏时效性。缺少法律评论类节目,舆论引导能力不强。法制节目形态缺乏创新,包含的法律知识点较少。第三,受众结构集中化。电视法制节目的受众集中在中老年、女性、受教育程度为大学以下的人群。随着法制节目内容的专业水平停滞不前,法制节目与青少年人群、高知识水平人群则渐行渐远,受众结构集中化的问题将会更加深刻。第四,传播渠道单一化。电视法制节目的受众黏性并不算高,每周能够收看电视法制节目超过2天以上的人数占比为38.58%,而每周收看电视法制节目在1天或者根本不看的人数占比为61.42%。

第6篇

关键词:劳动合同法; 问题; 对策

中图分类号: D922.52 文献标识码: A

《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已有五年埋单,尽管各地贯彻执行《劳动合同法》已取得初步成效,但从调查了解的情况看,仍有一些问题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

一、《劳动合同法》贯彻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一)劳动合同覆盖面不广。据调查,在所有的劳动关系中,劳动合同总体来说签订率较低,且不同行业不同所有制性质的企业不均衡。从调查看,导致劳动合同签约率低的因素主要有三:一是用人单位没有充分认识到劳动合同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不愿意签合同。二是部分劳动者不想签订劳动合同。外来务工人员只想挣钱,认为签订合同会限制自由流动,且投缴保险会减少工资收入。三是少数劳动者不敢主动提出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迫于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的就业压力,劳动者好不容易找到工作,害怕老板“炒”自己“鱿鱼”,即使有签约的意愿,也不敢主动提出签约要求。

(二)劳动合同不够规范。一方面,劳动合同的签订程序不规范。有的企业在劳动合同签订过程中缺乏协商程序,拟定好劳动合同文本后双方盖章、签字了事,或者是在职工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动签字同意,形成损害劳动者利益的“不平等条约”;有的企业为应付检查,由企业管理人员统一填写劳动合同文本,员工的名字也是统一代签的,出现了“格式化”劳动合同;还有的企业虽然与职工签订了劳动合同但里面的内容却没有填写,出现了空白劳动合同。调查过程中还发现个别企业独自保存签订好的劳动合同,拒绝将其中一份交给劳动者。另一方面,劳动合同内容不规范。从抽样来看,许多合同的内容存在问题,特别是个体经济组织、私营企业的问题尤为严重。

(三)用工单位应对新法的主动性不强。一是部分企业没有及时对劳动合同进行规范。有的没有对需要签订合同的员工进行补签,有的不按规定缴纳“五险”,少数企业仅投工伤保险。二是部分企业存在恐慌心理和抵触情绪。认为《劳动合同法》中没有对企业有利的条款,视它为“洪水猛兽”,害怕员工学习和了解这部法律,不去主动宣传。调查问卷显示,只有15.7%的劳动者通过企业宣传的方式了解《劳动合同法》的具体内容。还有少数用工单位和劳动者订立承包合同、承揽合同或劳务合同,代替劳动合同,掩盖实际存在的劳动关系,规避《劳动合同法》。三是许多企业被动应对《劳动合同法》的负面影响。其中的一些企业对此认识不深,准备不足,对低成本劳动力过分依赖,没有及时实施产品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没有主动化解不利因素。

(四)劳动者对《劳动合同法》的了解不够全面。从调查问卷看,广大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对《劳动合同法》的了解不够全面。有的只听说通过了这样一部法律,具体内容不清楚。有的仅仅知道这部法律加大了对劳动者的保护,但如何保护并不知道。问卷调查显示,对于《劳动合同法》的具体内容,选择"很熟悉"的只占12.9%,选"了解一些"的占24.3%人,而选择"知道很少"的占55.7%人,还有7.1%的人选择了"一点都不知道"。分析其原因,一方面,劳动者学习法律的主动性不强。1994年颁布的《劳动法》,一直表现的很弱势,在社会生活中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它的这种形象影响了《劳动合同法》。许多受访的劳动者对于《劳动合同法》作用的发挥持悲观态度。在回答"你认为《劳动合同法》会发挥多大作用"时,54.3%的受访者给出了"作用很小""基本没有作用"的答案,因此他们认为学不学、懂不懂没什么意义。还有的劳动者认为学习《劳动合同法》是工会、劳资科或人事部的事,与自己没有关系,不需要学习。另一方面,劳动者了解《劳动合同法》的渠道不畅。广大劳动者特别是生产一线的工人,很少有机会参加培训,无法对《劳动合同法》进行系统学习,他们只能通过电视和报刊获取相关信息。在回答"你通过什么渠道了解《劳动合同法》"这一问题时,大部分受访者选择了电视和报刊。这种学习方式不连续、不系统,劳动者很难有全面的把握。也有一部分法律意识较强的劳动者,购买相关资料,想通过自学的方式了解这部法律,但因受自身知识背景的制约,很难理解比较专业的法律条款。

二、应对措施

(一)进一步加大《劳动合同法》的宣传力度

在进一步加强党政领导干部、企业负责人和劳资管理人员培训的基础上,调整方向,转变方式,开展新一轮普法活动。一要调整普法方向。面向基层,将广大劳动者作为《劳动合同法》普及的重点人群,扩大《劳动合同法》普及的覆盖面,依靠广大劳动者的重视和参与,推动《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二要扩展普法内容。应把《劳动合同法》的宣传贯彻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及有关政策的学习结合起来,让劳动法律法规更加系统地深入人心。三要转变普法方式。应针对广大劳动者不易集中学习的实际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宣传这部法律。建议电视台推出相关宣传栏目,以喜闻乐见的形式,宣传《劳动合同法》,让《劳动合同法》走进人们的日常生活和工作,引导人们正确行使权利,依法履行义务,积极维护权益。

(二)尽快制定完善相关配套措施

相关部门应及时清理与《劳动合同法》不相适应的政策和措施,根据实际情况,结合当前企业在劳动合同方面出现的新问题和新矛盾,按照法律基本精神,对涉及《劳动合同法》和配套法律的相关问题进行细化,制定完善相关的配套措施。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出台一系列配套文件,构建起劳动合同管理工作的总体框架。就劳动合同文本的格式、劳动合同签订的程序、工会的组建、工伤认定、劳动争议的解决等具体问题做出规定,明确各项工作的对象、范围以及具体的操作程序,规范用工关系,强化守法意识,推动和谐劳动关系的建立。同时应密切关注《社会保险法》的立法进程,及时调整相关政策。

(三)加强《劳动合同法》贯彻实施的监察管理

有关部门应整合执法力量,加大对《劳动合同法》实施的监管力度,保障《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一是通过年检、专项检查、处理投诉等方式,重点查处用人单位不按规定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拖欠职工劳动报酬、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和滥用试用期等违法行为。严格按照法定程序,从严从重进行处罚,在全社会形成"违法可耻,违法必究"的氛围。二是认真检查清理用工单位掩盖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合同。对以承包合同、承揽合同或劳务合同代替劳动合同,规避《劳动合同法》的用工单位进行说服教育,并敦促其签订劳动合同,确认劳动关系。三是在执法中应认真指导企业合理用工,帮助企业理顺和规范其存在的问题,引导企业自觉守法,确保《劳动合同法》严格执行。四是认真贯彻《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进一步加强仲裁队伍建设,优化劳动仲裁委员会人员结构,进一步规范劳动仲裁程序,及时有效地处理各种劳动争议,积极化解矛盾,为广大劳动者通过劳动争议仲裁渠道维权敞开大门,铺平道路

第7篇

大学生市场调研报告模板一

一、摘要

目前国内的网上购物市场(以下简称“网购”)已呈现出一派蓬勃之势。大学生凭借其得天独厚的优势和对新鲜事物的敏感度,使得“网购”朝着更加广阔和便捷的道路发展。但是对于“网购”也分为了两派,一派人热衷于网络购物,而其他人则对网络购物有一定的顾虑。针对于这种现象的出现,我们进行了小范围的市场调查,预测出武汉市大学生网购的相关数据,然后进行分析,得出调查结果。根据结果分析出网购存在的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并提出具体有针对性的改进建议。

二、引言

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第十九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的统计报告》的信息,至20xx年6月30日,我国内地网民总人数已达3.23亿;其中,经常上网购物的约有3000万人,与去年同期相比,经常上网购物的网民增长50%,显示出这种新的购物方式的潜力。

作为大学生,随着网络和电子商务的发展,他们成为网络购物群体中的主体。他们往往扮演者引领社会消费趋势的角色,尽管在校期间没有收入来源,在消费能力上受到了限制,但大部分学生4年之后都会获得一份高于社会平均水平的收入。所以在校大学生一旦突破了资金的限制,他们将是未来网络的主宰力量,在网络购物方面,他们更具优势。因此,从分析可以看出,大学生是网上购物消费的潜在群体,他们对未来网上购物的发展趋势有重要的影响。而从网络购物者的文化程度来分析,上网购物的大学生已经达到总数的49.3%。基于这样一种思考我们对在校大学生进行问卷调查以期了解当代大学生网络购物的主要特征。

三、正文

(一)调查的背景:

互联网和通信技术的高速发展,使电子商务迅速普及。凭借互联网无地域限制的优势,消除了产品、服务供应商和需求者之间地与距离相关的障碍,我国经济正逐渐成为以互联网、通信技术为基础的新经济。现在越来越多的人为了方便节约时间,网上购物越来越贴近人们的生活,网上购物的模式在降低运营成本、方便快捷等方面的优势,大大降低了企业和个人的行业进入门槛,一时间网商如雨后春笋般纷纷涌现。网络购物的兴起,正悄然改变着社会的商业结构和生活方式。大学生作为对网络最敏感的人群,他们对网上购物行为接受很快,已经成为 网上购物市场上一股不可忽视的力量,对大学生网上购物的原因及满意度进行研究具有商业价值和现实意义。

(二)调查的目的:

通过此次调查有助于了解大学生网上购物情况,从中分析当代大学生对网购的接受程度及消费行为特征,并通过了解当前大学生对网上购物的看法、态度等状况,正确指导大学生网上购物消费行为,以及对我国当前网上购物的现状及网上购物未来的发展提供一些参考建议。

(三)调查方法和对象:

本次我们主要采取问卷调查法。首先,制作出调查问卷;然后,用随机抽样的方法向主要高校在校大学生发放纸质版问卷,进行问卷调查,然后对问卷进行了统计和分析,最后得出了结论和认识。

(四)调查结果及其分析:

1、大学生网上购物潜力巨大

通过本次调查显示,有网上购物经历的大学生占50%。而没有网上购物经历的大学生,其中只有7.8%的人没有浏览过购物网站。不难看出大学生在网上购物的市场潜力是巨大的!说明大学生对网上购物这一行为能够接受,并且接受的比较快。

2、大学生网购群体的性别特征

本次调查结果显示,有78%的女生曾选择过网上购物,而男生中这一比例却只有62%,明显低于女生。(如图表三所示)这可能是因为女生对新鲜比较感兴趣,喜欢追求时尚;而男生在这方面的需求或认识显然比女生要低,这可能是造成大学男生网购比率比女生低的原因,也反映了男女生不同心理需求。

(1)没有网上购物的原因:

调查显示,在没有购买经历的大学生中,没有尝试网购的主要原因主要有:商品问题、卖家诚信(例:假货,质量差)、货款的支付问题、商品的递送及邮费问题、售后服务问题、网络安全问题、观念难以转变、环境不允许等。其中,有50%认为商品质量低劣,认为售后服务差的占27.30%,有22.70%如此之高的比例认为网络欺诈使她们对网购望而却步。质量差是大学生对网购产品的主要意见。

(2)选择网上购物的原因:

调查显示,在有购买经历的大学生中,尝试网购的主要原因主要有:节约时间、节约费用,方便、送货上门,寻找稀有产品,出于好奇、有趣,时尚、款式新颖,受身边朋友影响,可以货比三家、没有营业员压力。而比例较大的是:节约时间、节约费用,方便、送货上门。

4、 大学生网购行为的特征

(1)购买的商品或服务类型

大学生在网上购买的商品和服务的排名依次是:服装类(78.3%)、图书音像(53.3%)、小饰品(38.3%)、生活用品(26.7%)、数码产品(20.0%)和其他类(5.0%)。

从调查结果来看,服装类、书籍音像类所占比例较大;其次小饰品、生活用品、数码产品也占一定比例。这体现了大学生在网购类型中以生活必需品为主,而且在学习用途(如图书)中所占比例也较大。与网上购物其他类型相比有所不同的是:对网上购买数码产品的接受程度显然还有待提高,其主要原因是:数码产品价值较高,消费者不太信任;由于数码产品的性质和别的商品不太相同,一般购买它时需要见到样品。这可能就是制约网上购买数码产品发展的重要原因。

(2)大学生网购消费金额情况

消费的金额主要是由生活水平所决定,而大学生并没有实际的收入,所以一般的消费金额主要集中在30-60段和60-100段,其中女生偏多。大学生网购消费金额普遍比较低,主要集中在30元-60元和60元-100元,男女生相比,在100-200元之间和200元以上,这两档男生的消费金额高于女生。

(五)网上购物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1、网上购物的薄弱环节

调查显示,无论是否有购物经历的大学生都对网购存在一定的担心因素,他们普遍认为网购在很多方面还有待提高,如商品的质量(66.7%)、商家的售后服务(60.0%)、网上支付安全(46.7%)以及送货速度(31.7%)等以上调查结果说明,大学生在选择网上购物时还不能完全接受,尤其是对网上商品的质量还很不满意,在这方面还希望商家能够提供质量合格并且和网上差别不熟太大的商品;再者,商家不能认为一旦网上商品卖出后就与自身无关,还应提供较好的售后服务,以满足消费者的需求。

2、网上购物存在问题的对策

(1)加强网络商品的管理。调查发现, 很多大学生喜欢购买一些品牌商品, 之所以在网上购买, 就是看中了网络商品的价格低, 但是虚假商品的掺入使大学生受到欺骗, 从而失去了对网络购物的兴趣。因此必须加强对网络商品的质量的管理与鉴定, 确保商品的真实性。

(2)加强商家信誉度的管理。根据调查,很多购物网站都设立了信誉度的测评。比如淘宝会员在淘宝网每使用支付宝成功交易一次, 就可以对交易对象作一次信用评价。在交易中作为卖家的信用度分为20个级别,级别越高, 信誉度越高, 大学生在网上购物的过程中就可以通过信誉度来确定购买哪个商家的产品。

(3)加强法律法规的建设。伴随着网络购物的迅速发展, 有关于这方面的法律法规建设的步伐却显稍慢, 中国涉及到网络购物方面的纠纷主要依靠《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保护法等法律调整, 而没有一部全国性的专门规范电子商务的法律法规。因此, 建立和完善网络购物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 就赔偿责任承担主体、合同模式、权利与义务、纠纷处理机制、赔付途径等做出规定, 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四、总结

根据我们这次的调查也可以看出,大学生---这一未来的主要消费群体对网上购物的前景还是很看好的,说明网上购物这个市场还是具有很大开发潜力的,相关网站,企业和商家应提高宣传力度,同时对于网络管理与支付程序等不足加以改进。力求做到尽善尽美,以此吸引更多的潜在客户群体并且增加老客户的忠诚度。不仅让大学生这一群体了解 ,也要让广大民众参与进来,促进网上购物的发展。相信随着我国网络环境的不断改善和网民的不断增加,会有越来越多的企业和个人开展网络购物活动,也会有越来越多的网民加入到网络购物的潮流中来,我国的网络购物市场必定会越来越繁荣。

大学生市场调研报告模板二

一、调查目的

大学生是新新人类,对新鲜事物比较好奇,为了揭开网购的真实面目,让更多的人了解网购,对在校大学生进行此次调查。

二、调查对象及方法

1、调查对象:青岛理工大学经贸学院(由于调查的困难性,选取了本学院进行调查)

2、资料收集方法:采用问卷调查方法调查。向所取得的样本中的个体发放《大学生网上购物问卷调查》了解学生关于上网购物基本情形和情况。

3、调查方法:对经贸学院的全部学生(限于三年级以下)进行分层,分成大一,大二,大三三层,在总体中抽取容量为60的样本,在每层中进行系统抽样,根据每层样本量占总体的比重,在三层中分别抽取容量为22,22,16的样本。随机选定某一学号后,间隔10进行抽样,得到样本。

三、调查的内容:

(调查问卷附在最后一页)

四、调查结果分析

1、通过对样本中网购人数的调查,得到以下数据:大一学生样本中有9人进行网购,在该层中的比例为56、25%;大二的有15人,占该层的68、18%;大三的有11人,占该层的50%。

以95%的把握推断经贸学院中网购人数比例范围为45、36%~70、44%

2、在没有在网上购物的同学中,有近50%的同学认为网购不安全,而在有过网购行为的同学中有97%的同学觉得网购值得信任。另外,在前者中有92%的人会尝试网上购物。

3、在网购人群中,因为节约费用而选择网购的占网购人数的62%,还有一部分同学是出于好奇和寻找新奇商品而选择网购。在众多的购物网站中,消费者该如何选择呢?有48、57%的网购者会把网站商品是否齐全作为他们选择购物网站的主要标准。其中,淘宝网名列前茅,有87、3%的同学选择在淘宝购物。

4、大家都在网上买些什么呢?经调查,数码产品位居榜首,占到总消费的37、7%,其次是服装27、87%,在网上买书也是个不错的选择,占到总数的19、67%。相比之下,由于食品的特殊性(保鲜等问题),却几乎无人在网上购买食品。

5、本次调查中,还对同学们的网购消费水平进行了调查,有42%的同学每季网购一次,每月一次和每年一次的同学分别占总体的25、8%和27、5%。还有4、7%的网购达人平均每周一次。每次购物的平均交易金额在100以下和100~500之间的人数都占总数的42、8%,其他金额范围分布较少。

6、在网购过程中,难免会遇到一些困难,其中主要困难是商品描述不清楚,达到45%,其次是商品数目繁多和网站太多,网上市场太杂乱(21%),网购市场有待进一步提高。

五、调查结果总结

第8篇

一、严格要求,扎实工作。

社会事务科承担了社区管理、低保及低保边缘户、廉租住房救助、居家养老、双拥、残联、社区教育等多项职能,是直接为居民服务的科室。我们在具体工作中,始终做到坚持“以人为本、求真务实、扎实有序”的工作思路;坚持各项工作想在前、干在前,以身作则;坚持调动科室人员工作的积极性,集思广益。2014年主要完成了以下工作:

民政工作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现管理和服务信息化,资金发放社会化,做好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自6月2日开始的市“阳光低保”专项行动中,社会事务科工作人员会同社区低保工作人员两人一组开始对所有低保家庭进行入户复核,调查问话、照相、填表,通过一个多月的努力工作,中大辖区内216户低保家庭全部入户完成复核工作,通过本次复核有12户家庭退出低保或转往现居住地,有8户困难家庭新纳入低保。

1-11月份新增低保18户42人,退出低保37户77人,目前,现有低保202户385人,上半年共发放低保金99.69万元,月人均补差309.61元,发放分类施保金3.9万元;低保户电价补贴5.2万元;低保家庭学生补贴2.9万元;高龄老人补贴1.9万元;失能老人补贴3400元。

(二)社会救助:以阳光民生救助服务中心为工作载体,临时救济、专项救助相配套,努力推进扶贫帮困社会化,不断拓宽社会救助的覆盖面。2014年春节期间走访慰问救助困难户540户,发放救助金额30.88万元,发放救助物品211份,40934元;其中发放低保户春节补贴523份10.55万元;发放“雪中送炭”补助41户2.48万元;穆斯林春节补贴2800元;完成低保边缘户家庭材料申请36份,发放生活补助金20100元,完成辖区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老年人调查上报材料6份;为35名辖区大重病困难群众办理了医疗救助和临时救助金,共计发放救助金16万元。

(三)拥军优属:办事处现有伤残军人17人,参战退伍人员5人,困难企业安置1人,新兵入伍6人,我们认真落实优抚安置政策,积极配合区有关部门做好退伍返乡人员的安置和现役军人优待金发放等工作。对各类优抚对象做到了解他们生活、住房、医疗等方面情况,实行动态管理、动态跟踪,切实为优抚对象解决“三难”问题。全年走访慰问优抚对象110户,发放春联、慰问信、纪念品110份;发放义务兵家庭优待金7.95万元,换发烈士证一份,开具退伍义务兵介绍信7份。

(四)社区建设:

1、第九届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已经结束,办事处现有5个社区,26名居委会成员,平均年龄37岁,党员17名,大学以上学历14人,女性22人,社工师5人。

2、全面认真的梳理中大地区居民群众的各项民生需求,结合中大地区的实际情况实施民生工程,重点工作放在开放式小区的各项为民服务项目,做好保障困难群众的居家物业化管理服务和各类民生工作,做到路平、灯亮、人心安。裕北社区为了进一步贴近群众服务居民,把办公室搬到了廉租房小区,和派出所、物业管理一起积极营造“温馨友爱,和谐向上”的社区文化,让廉租住户共享社会发展成果,建起了阅览室、多功能活动室;成立社区艺术团、秧歌队,社区警务室、法律调解室、维权维稳服务站以及社区居民党支部等机构的设立,为住户们提供了专业的法律援助,开展纠纷排查和矛盾调解,配合搞好社区自治,共同将廉租房小区打造成幸福、温暖的家。

本年度上报本辖区民生服务项目13个,现已经完成11项,正在进行2项;总投资540万元,其中办事处自筹资金投入147万元,上半年开放式老旧小区整治投资,126.72万元,其中粉刷楼道33栋,整修小区主次道路16条,8700平方米。申报市社区治理创新成果评选项目两个,申报市“泉学E站”1处。

(五)、居家养老工作

辖区内现有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一个,服务点3个,正在建设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一个,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一个。提供医疗上门巡诊服务,社区老饭桌免费午餐送餐服务,家政上门服务三种服务方式,服务辖区老年群众。依托社区医疗服务中心,开展居家养老医疗上门服务44户,与市一键通服务中心合作开展老年人免费送餐服务48户,开展家政上门服务14户。辖区内接受服务的老年人106人,其中孤老6人,半自理和不能自理70岁以上困难老人7人,80岁以上空巢老人93人,现在正在准备资料,准备发放老年人免费手机30部

(六)、廉租住房:办理低收入认定320户,主要服务人群是八里桥新居的廉租房住户,八里桥新居是市住户最多的集中建设的廉租房小区,现有住户480户,来自市五区,全部是低保户、残疾人家庭、空巢老年人家庭等社会弱势群体,低收入认定十分集中,家庭情况复杂,负责办理低收入认定工作的高俊强同志提前介入材料审核工作,深入到廉租房小区,和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共同审核校验住户材料。科学安排审核时间,耐心解释各项政策,及时反馈上级部门的审核要求,得到了服务人群的理解和支持。

二、残疾人工作中大残联

目前工作有持证残疾人315人,于春节期间为63个贫困残疾人家庭发放了节日救助现金18900元,联合各社区居委会为其他部分残疾人提供了过节物资和慰问品。新办、补办残疾证10人。在审证期间共审核残疾证220人。

残疾人康复工作:为本辖区的9名残疾人建立了康复训练档案;肢体残疾人辅助器具进万家辅助需求调查工作进行摸底,为2名具有康复需求的肢体残疾人评估适配了基本辅助器具6件。为3名重度肢体残疾人评估个性化适配辅助器具10件,为4名听力残疾人评估适配申请了助听器。共有11名贫困精神病患者享受市贫困精神病免费服药的救助项目;1名贫困精神病患者申请了免费住院。为辖区的4名贫困脑瘫、智力残疾儿童申请了免费康复救助项目。为迎接全国白内障无障碍社区的检查,准备了档案等材料。6月份,

就业工作:今年办事处辖区内共有11名有劳动能力的持证残疾人就业或再就业,残疾人培训11人,为38名符合条件的低保重度残疾人发放了重残生活补贴22500元。

三、文化体育工作

文化方面

1、第九届“新城之光”大型元宵灯会和第“之夏”消夏晚会成功举办。

2、积极创建省级社会文化先进区。参演第二届社区文艺汇演取得圆满成功。组织社区居民参加创建美好家园摄影展。皇家马戏嘉年华爱心活动组织社区特困群众免费观看。

体育方面

1、完成了健身场地设施的统计。完成了第六次全国体育场地普查。

2、完成了2014年国民体质监测。

第9篇

引言:庞杂的社会管理体系中,城市管理部门是在我国城镇化进程不断加速的情况下随之发展的社会管理部门。从诞生之日至今,我国城管部门已经走过15年的探索路程。自2000年9月6日,四川省眉山县的几名城管人员上街“执法”,将一名小贩甩下货车身亡一案后,“城管执法”在之后崔英杰杀死北京城管案、“夏俊峰刺城管致2死1重伤”案等事件中,屡次被推向社会舆论的风口浪尖。在过去的十多年中,城管在成为备受关注的社会管理部门的背后,不仅是城市秩序建构中不同利益的博弈,或是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拉锯战,更是各项制度落实过程中与社会实际摩擦碰撞在城市管理方面的集中体现。

一、研究对象

本研究报告的主要内容是城市管理部门的执法情况。城市管理部门绝大部分的工作内容是负责实际落实制度与政策的,在一线直接接触公民或社会的基层管理工作。被称为“城管”的城市管理部门基层工作人员,处于政府系统中金字塔的最底端。他们地位低、职权小,只能服从和执行上级的决策和命令,游走于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夹缝之间。詹姆斯·威尔逊指出,“要了解一个政府官僚机构,就必须理解它的第一线职员如何学会工作。”①因此,本调研将城管的定位作为研究的突破口,由此典型探讨和分析我国基层执法实际运作的有关问题。

二、研究方法与路径

本次调研以法律视角为主线,以与城市管理密不可分的管理学、社会学、经济学等学科为补充,探索城管在法律和实际中的定位。以法律为主要视角,不仅基于公共管理中自身存在的法律规范手段和法律调整方式,还是出于我国不断强调行政法制化的关注和思考。城管执法在走上依法行政、程序法治、权力监督的法制化轨道的过程中,涉及法制化在行政管理中的运行方式、作用和意义等关键问题。

调研采用定量研究与定性研究,将走访、随机访问和调查问卷作为调研的主要方式。实际调研中的定量研究方面,调研组对调研地段的居民进行了问卷调查,内容为相应路段居民中对城市居住环境、小商小贩、城管职责范围、城管管理方式和城管形象的评价。问卷调研和数据分析为调研提供客观数据支撑,也为定性调研确定了主要方向。调研组对调研路段的商贩进行随机抽样访谈,了解了他们在实际经营状况,城管执法工作的情况和对他们的影响,以及他们对城市建设中能接受的制度限度。

在定性研究方面,调研组对武汉市某一行政区城管中队执法队员、该区城管局工作人员进行访谈。了解亲身参与城管工作,尤其是“大城管”、“城管革命”等城管改革活动中当事人的感受和看法,获取了第一手资料,对分析城管行为有了较为丰富的材料。在此之后,调研组对长期报道武汉市“城管革命”的记者进行了访问,了解了“城管革命”等一系列活动开展前后,武汉市城市管理工作的变化、实际效果和市民的反应,并得到媒体旁观见证的角度对武汉市城市管理情况的客观印象。在最后的理论研究阶段,调研组以邮件形式征求了行政法学、公共管理学、行政管理学、经济学等专业学者意见。在加深研究的理论深度的同时纠正了调研中存在的一些误区,为调研提供了很多新思路和方向,也为调研组撰写调研成果提供了有力的理论支撑材料。

本调研选取了武汉市作为研究个案,对城市管理的分析不仅与武汉市在调研期间的实际情况紧密结合,还对比武汉市在清末的城市社会发展状况。根据其发展特点及过程加以调查分析,避免了理论研究脱离城市发展具体情形而被架空,也使研究更具有现实意义。尽管以武汉这一个案作为研究的对象,但由于武汉市城市化的发展状况在我国具有代表性,所以并不排除与其他个案进行比较,或将研究结果推广到一般情况而在实际中加以应用。

三、调研结果简述

(一)武汉市城管的工作概况

截至2012年12月,武汉市调整城市管理的政策法规系统已建立得较为详尽。除国家法律外,武汉市还颁布了《武汉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武汉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等行政、地方性规章,以及城市管理各个方面具体的规范性文件。这些政策法规对市容环境卫生、城市规划、城市绿化、市政、环境保护、工商行政和公安交通的管理范围、形式、工作目标和处罚标准都做了十分详尽的规定,几乎涵盖了城市管理的每一个角落。

为了提高行政管理水平,武汉市城市管理工作进入数字化管理时代。城市管理部门采取市城市管理综合指挥中心与各区城管执法单位指令联动的“大城管”管理模式。武汉市首次建成市级数字化城市管理网格化平台,执法管理内容按职能和区域将主城区划分成责任区,纳入数字化管理网络系统。武汉452平方公里主城区建成面积,被划分成约1500个网格,配备3000名网格监督员,细化管理。每个网格的2名监督员在巡查责任区的过程中,发现问题,及时用“城管通”拍照,上报区监督中心。武汉市城管网以及各城区城管网都开设了“行政许可在线办理”的网络平台,市民可以通过网络办理和查阅相关行政许可。

在城市综合管理方面,武汉市自2009年起推行“大城管”模式,并在2010年建立了由时任市长阮成发为主任、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城市综合管理委员会。《武汉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武汉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也在最近得到批准和通过。在此之前,2011年6月1日长沙市出台了《长沙市城市管理条例》,被称为国内第一部综合性城市管理地方性法规。目前,综合性城市管理在国内许多城市得到推广,或成为各地城市管理改革方向。

(二)城管实际执法情况

在武汉市城管着力建设综合性城市管理的同时,调研组对内容的实际执行进行了各方面的调研。调研结果显示,武汉市近年来在城市管理上虽做了较大的改革,也在渣土整治、市容环境上取得成绩,但一些存在的固有顽疾并未因为改革而得到改善。

1.执法效果并未根本改善

对于城管队员们来说,可以明显感受到的改变是工作的目标和新的执法方式。对比过去,“城管革命”后对路面、商贩占地、垃圾等方面有了更严格也更详细的量化指标,各人责任更大,监督网络也更为细密,甚至引入了第三方明察暗访的形式进行评比。奖励前三名与处罚倒数的奖惩机制,使得每个区的考核成绩排名都与该区城管局的利益直接挂钩。但调研组在观察中发现,每一个中队负责的路段很长,且管理人数有限,城管队员只能采用开车反复来回巡逻的方式来管理。对路面垃圾、落叶的管理则更是使得他们“防不胜防”,违规占道的车辆和小商贩也使他们头痛不已。城管队员前脚离开,小贩后脚就又将路面占满,造成了流动商贩与城管队员“打游击”的现象。新的标准增大了城管队员的工作量和执行难度,效果则差强人意。

新颖的执法方式初衷是建立文明执法的新城管形象。我们在调研中就看到了武汉市率先开创的“眼神执法”。对无动于衷占道经营的摊贩,城管队员围着小贩站成一圈“,围观”的同时对其进行劝诫,小贩因压力太大且无生意可做不得不收摊离开。2011年12月, 13支大学生志愿服务队与该区18条示范路段进行对接,分别开展了监督、宣传等志愿服务活动。大学生志愿者与城管队员走上街头,给临街门点发放宣传资料,与市容监督员一起开展环境监督活动并清理路面垃圾。有很多参与的大学生志愿者感受到,摊贩对志愿者的宣讲不为所动,发下去的宣传单更有不少人直接随手扔掉。对于新的执法形式,城管队员普遍感觉执法成本太高,执法效率低、力度小,有时甚至根本起不到效果。

2.城管形象并未得到根本改观

在对某一路段内居民和大学生的调查中,对于当地城管执法的印象,有10%的受访者表示满意,剩余90%的受访者则认为“不好”或“说不上好坏”。对于城管执法工作的态度,80%的受访者都表示理解“他们也有难处”。另外,调研组随机抽取了武汉市内某个环境较差的“城中村”,和另一个环境相对较好的高档住宅小区进行了问卷调查,在两个调研地点均有约70%的受访者认为城管在履行职责时效果较为一般,仍存在管理漏洞和治理盲点。在对城管的理想角色上,在街道环境较差的城中村地区,66%的受访者理想的城管角色是环境监察者;而在环境较好的高档社区,60%的受访者理想的城管角色是城市服务者。

在调研过程中,调研组曾遇到两起城管队员在执法过程中与市民发生的冲突事件。在这两起事件中,调研组并未看到城管形象在执法过程中有所改观,作为执法对象的民众与城管执法队员的关系也甚为紧张。

3.制定与执行的落差

调研组对武汉市某行政区城管中队的队员们进行访谈。在作为“城管革命”实际落实的执行者,处于基层城管队员认为,所谓的“城管革命”对于他们的意义仅是领导召开大会,上级部门分配任务,队员执行命令而已,与平时工作程序并无大不同。从中交谈中我们可以感受到,法律法规从制定规则的行政上层部门到实际执行的基层执法人员,即使是在进行“城管革命”这一系列高层管理者认为意义重大的改革下,基层执法者也只是接受了从中提炼出来的、与其工作直接相关的更为细致的量化工作目标,两者之间仍是“命令——执行”的传递关系,与过去工作并无本质上的区别。

而关于轰轰烈烈的武汉市“城管革命”,在社区居民中有65%表示有所了解,但在大学生群体中表示“从来没听过”的受访者甚至高达67%。这一系列数据反映出市民参与程度低,对此事大多持淡漠、不关注的态度。在调研组采访了专门负责“城管革命”的记者,他认为“城管革命”中最大的问题在于全民参与、齐抓共管都远远没有达到,市民素质还有待提高。很多城市管理中存在的问题都是因为市民素质较低造成的,环境保护意识还没有被市民普遍接受。如果市民都能够意识到自己是参与城市建设的一份子,那整体状况就会好很多。他还谈到,即使是进行城市综合管理后,很多市民遇到露天垃圾等不能解决的问题不是找有关部门,而是给媒体打电话。他们认为只有通过媒体的曝光和舆论施加压力才能解决问题,对于相关部门反而持不信任的态度。

四、对调研结果的思考

(一)法律角色:“街头官僚”式的基层执法者

城管的法律角色是本次研究的主题。从行政法角度来说,城管可按级别不同分为公务员、事业编制人员和临时工性质的协管员。在研究中,我们关注重点的基层行政执法人员大多数是事业编制人员和协管员。李普斯基曾用“处于低层次行政执行单位同时也是最前线的政府工作人员”定义城管此类的“街头官僚”。②他们处于行政机关金字塔底层,在一线直接与公民打交道,是上级意志执行的末梢环节,缺乏激励,也少有可观的升迁机会。很多城管队员在访谈中对此现象都是抱怨的情绪,而且人们对城管印象不佳,还让他们感到从事城管很没面子,甚至有人觉得因此找不到对象。

城管队员们的工作环境通常是街头等开放空间,充满着不确定性,甚至是混乱和危险。但基层执法者在工作中不仅受周围环境的控制和听命于上级,也因为工作环境的复杂,他们也拥有自由裁量权以用于处理复杂的人和事。之前传递中处于国家政策的法律政策,在基层执法者环节变成了个人作出的判断。所以基层执法依照的是法律政策,但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执法者个人的主观判断。当执法者个人素质较低,或所处的具体环境将给其造成不利时,执法者很有可能会选择性执法、态度恶劣或一线弃权。这可以作为解释为何法律看起来是完善的,在执行中却矛盾重重的一个理由。

(二)法律耗散:制度逻辑与执法经验的断裂

法律耗散是王波在《执法过程的性质》一书中提出的概念,他在书中认为下级机关不彻底的法律传递和执行实际上是国家意志的耗散。③具体到实践分为科层耗散与社会耗散。我们通过调研也证实了该理论在基层执法中真实存在。武汉市大力开展的“城管革命”专项活动,在基层执法队员眼中仅仅是“上级开会,指派任务”而已,与平时的工作方式没有差别。所谓的“城管革命”,对于他们的意义是考核指标变了,任务多了,与其他部门沟通时变容易了。从他们口中我们难以看出城管有了“革命”程度的转变。而为了实现一些明确量化的目标,他们不得不加大工作量。比如防止被第三方检查员登记扣分,他们不得不在街上频繁地来回巡逻,执法成本比过去要高得多。

法律的社会耗散在王波书中指基层执法过程中使用非法律途径,比如行政谈判、劝说商量或找熟人“打招呼”等。由于各城管队员都有明确固定的管辖范围,所以他们对执法对象(尤其是小摊贩)都比较熟悉。这样一来执法过程中起到调整作用的,除了法律关系外,还夹杂着各种社会关系,有的地方还出现了执法人员与执法对象心照不宣的“法律合谋”。如此一来,国家权力的社会控制效果再次打了折扣。

(三)上层理论:国家权力触角与市民社会

美国社会学家罗威廉曾非常细致地描述了清末汉口发达的城市社会自治,并指出国家权力控制与社会自治力量是此消彼长的关系。④清末汉口由当时的精英阶层为主的,高度制度化的城市社团主导,通过妥协、折中、调解以及说服等社会方式使得汉口在经济、人口与文化巨大变迁的19世纪城市维持有条不紊。而清政府的官僚体制的作用则一直没有占据主导地位。

现代多元化的社会无法实现当时家长主义的社会管理方式。代表国家权力的法律关系与原有牢固的社会关系之间保持着各负其责的混合均衡状态,并在大多数时间保持稳定。即使在法制化的基层行政执法中,仍免不了社会关系的重重影响。单单依靠法律和行政的国家权力在城市社会中具有的能力是有限的,尤其是在其与清末市民社会自主运作方式相较时,国家权力更显得捉襟见肘。要在现代的市民社会中真正地推行法治,应该有大部分市民对法律达到过去家长主义程度的信念与依归作为前提。

参考文献

[1] 詹姆斯·Q·威尔逊.官僚机构:政府机构的作为及其原因.[M].北京:三联书店,2006

[2] 颜昌武;刘亚:夹缝中的街头官僚.[J]南风窗.2007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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