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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法律文化优选九篇

时间:2024-04-18 09:58:35

引言:易发表网凭借丰富的文秘实践,为您精心挑选了九篇法理学法律文化范例。如需获取更多原创内容,可随时联系我们的客服老师。

法理学法律文化

第1篇

——雅克布·格林《论法之诗》 

一、苏力提出“语境论”的缘起 

所谓“语境论”,按照作者的观点,就是在不脱离当前国情的情况下,系统化、规范化地对各种社会问题予以理解和反思。 那苏力为何要提出“语境论”呢,而且还要以之为做学问研究之根本方法并期在中国学术界推而广之?苏力先生究竟有一种怎样的希冀?基于客观的观察视角与朴素的道理认识,笔者发现,苏力先生是在努力寻求研究法学问题的“尚方宝剑”,是在用自己独立的学术人格与操守在法学界开辟出一条新路,姑且不论其结果如何,但是苏力先生这种敢为人先的学术品质,就已为国界多数学者所敬仰。 

作者虽然在美国留学,接受到学术前沿的先进思想,但是始终情系祖国,他一直以来都在探寻中国的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他所密切关注的是中国的人和事,他所想解决的问题、改变的现状都是中国化的,正是旗帜鲜明地站在了这个立场上,他才提出“语境化”的研究进路。由宏观而微观,从抽象到具体,在事实与规范之间,目光反复移转,才是研究法学问题的根本之策。 

苏力提出“语境论”的直接原因,这就要谈到当前(大体指20世纪90年代至今)中国法学的研究方法,学界共识,那就是对于空理论的讨论往往超出社会现实而存在。苏力教授在《法律与文学》一书中試图打破这种现状,一方面,他不再过于强调法学概念的研究方法,而是创新性地提出了“语境论”的进路,即社科法学的基本研究方法——实证主义研究;另一方面,他以法律与文学为阵地,从中国传统戏剧中汲取素材,抽象出法学问题并加以验证,从而与第一方面实现了一个完美的互动,这种良性的互动在“语境论”的平台之上尽情演绎着苏力先生的智慧,对此笔者钟情不已。 

二、“语境论”之路如何走 

所谓语境论的进路,是指坚持以法律制度和规则为中心关注,力求语境化地理解任何一种相对长期存在的法律制度、规则的历史正当性和合理性。 “语境化”这个词是由著名学者苏力先生率先提出的,由于他在做学问研究的过程中始终坚持这一方法原则,并且这一原则为他的学术体系的构建做出了重大贡献,因此苏力先生的语境论思想作为一种法学研究方法逐渐为国内大多数学者所接受并得以广泛应用。 

苏力先生在《语境论——一种法律制度研究的进路和方法》中明确地对何为“语境论”、为何“语境论”,以及如何“语境论”做出了详尽的阐释,而且论证的逻辑性很强,因而笔者在此不再赘述,仅仅结合苏力教授一直以来颇为关注的封建社会婚姻制度的合理性问题,也是最能体现苏力先生学术创新性的问题,通过一条语境化的进路进行探讨。 

本书除了导论之外共分为四编,分别是“历史变迁”、“司法制度”、“法律文化”以及“方法问题”。在这四编之中,前三编无疑是整本书所讨论的重点,在这三编中作者从历史、制度、文化者三个宏观层面结合具体的问题展开论证,逻辑严密,层次清晰。在第一编中,作者集中讨论了制度变迁的问题,第一章讨论复仇制度发生的历史条件、在传统社会中的作用、其制度要求(包括意识形态要求)及其弱点,由此探讨制度变迁的历史必然和逻辑。第二章借《梁祝》来探讨制度的历史变迁中个人力量的渺小和珍贵。 第二编的三章分别是“窦娥的悲剧”、“制度角色和制度能力”以及“清官与司法的人治模式”,集中讨论了司法制度。第三编的两章分别是“德主刑辅的政法制度”与“戏剧空间与正义观之塑造”。第六章、第七章则指出传统戏剧趋向于塑造了一种以实质正义为主导的正义观。 

接下来笔者试举一例透过“人”与“公民”的辩证关系看待语境论这种分析方法对国家目的认识的影响,让我们来对比分析语境论的意义。亨利·梭罗曾说过这样一句话——“我们首先是人,然后才是公民。”“人”是优于“公民”的,“人”是纯自然状态下的产物,而“公民”则是一政治性语言,通常情况下,我们认为“公民”是生于“国家”之后的,因此,它并不独立,反而带有一种附庸色彩。既然如此,从某种程度上我们便可以说人是优于国家而存在的。国家是公权力的象征,人(公民)是私权的主体,公权与私权自古以来就是一对矛盾,在这对矛盾反复博弈的过程中,智慧的人类总结出一条真理——私权神圣,公权的目的是保护私权,而不是侵犯。 

除此之外,公权的存在毫无价值。在弗里德曼看来,从本质上说,国家仍不过是一个手段、一个工具。国家既不是一个给我们带来恩惠与礼物的人,也不是使我们盲目崇拜和为之服役的主人或神灵。所以,弗里德曼说:“除了公民们各自为之服务的意见一致的目标以外,他不承认国家的任何目标;除了公民们各自为之奋斗的意见一致的理想以外,他不承认国家的任何理想。”否则的话,这种个体与国家职能的本末倒置必然会腐蚀一个国家自由的根基。那些将国家当做最高目的去努力为之创造价值的人注定是悲哀的,因为国家不是目的,人才是目的,国家充其量是一种手段,是国民将自己权利最大化的一种手段。

     大到每一个章节,小到每一个问题,辗转之间,都会出现“语境论”的影子,挥之不去。作者行文之魅力正在于此,放得出去,又收得回来,有的放矢,随性自然。语句之优美、文底之深厚、论证逻辑之严密无不令人折服! 

三、 跳出《法律与文学》看“法律与文学” 

《法律与文学》是苏力先生的一本书,某种意义上讲,苏力教授的这本书是“法律与文学”运动的一个产物,那么要想研究中国的“法律与文学”,仅仅立足于中国国情也是远远不够的,这就要求学者们的思想要纵横万里、漂洋过海,对西方“法律与文学”运动的历史、现状以及未来发展的方向做一番研究,并在纵向研究的基础上做出横向层次化的解构,如此方能知晓其实质,并更好地应用于中国法学界。 

但碍于篇长有限,笔者在此对其源源以及发展状态不再赘述,仅仅做一番横向分类的规范化解构,因为这种研究方法与《法律与文学》这本书的行文逻辑关系最为直接,从某种程度上说,也是本书的写作背景。 

“法律与文学”运动中的法律与文学大体分为两支:“文学中的法律”和“作为文学的法律”。前者着重于对戏剧、小说中的法律秩序描写的研究;后者则运用文学批评与文学理论来帮助阅读和解释法律文本(法律文本主要包括宪法、制定法、审判和行政规则、判决意见等),这有时也被人称为“法律中的文学”。 但苏力教授并未局限于此,他将其划分为四个分支:作为文学的法律,文学中的法律,有关文学的法律和通过文学的法律。具体细节不再赘述,笔者这个论证视角只是从抽象画化的“法律与文学”具化出一个小问题——法律与文学的分类。也许选例不具代表性,论证也没有说服力,但在一定程度上为研究法律与文学的关系提供了一个新视角。 

什么是“文学”?什么是“法律”?二者在本土化的研究进路中究竟存在什么交集?这一系列问题并不单单是一本《法律与文学》就能够解释清楚的,但至少,这本书给我们提供了一种思考问题的方式,或者可以说,是一种进路,是文学与法律在中国本土的一种进路,这本书将学界的争端拿到桌面上来,而不是避而不谈。苏力先生与其他学者的最大的不同之处,就在于他看待问题的方式,他不是站在学术高度就问题而评论,而是在本土研究的基础上,对问题加以剖析,是从下而上的,而不是自上而下的,这种研究问题的方式又被苏老先生称之为“本土化研究”,这种研究方式与中国国情相结合,毕竟有很多东西不是照搬西方就能够做得来的。 

四、苏力眼中的幸福 

“人活這一生,最重要的事情之一莫过于要对自己始终都抱有一个坚定的信念,无论什么时候你始终都要相信自己,这是很重要的。从个人上升到社会层面,中国五千年的历史,泱泱华夏,难道文学与法律都是经不起一点敲打的?答案自然是否定的,只是我们后人对那些精华没有很好地挖掘,这才是问题的根本。那么这就使我们感觉到太幸运了,古人不必表达,只需强调实践就够了,而现代文明社会则不同,不仅要做还要表达它,即知其然而知其所以然,所以我活在这个时代是很幸福的,因为有话不说就好像有痰不吐,那感觉很不好受,比方某个男生喜欢某个女生,暗恋她、关心她很久,但是迟迟不敢将那句话说出口,这样看来那个男生一定是很痛苦的。” 

幸福这个字眼是最难捉摸透的了,每个人心中对幸福都有不同的定义。对于苏老先生而言,他的幸福就是抱着坚定的信念,对中国法律文化做出自己的理解,这也就是苏力先生对我国法治事业进展的最大的贡献。苏力先生感受到自己的幸福,这份幸福为他在学界努力开辟新路提供了源源不断的动力,以“语境论”为研究问题的方法与进路,将法律与文学完美地结合起来,于纵横交叉之间,我们看到了美,更看到了法律人的责任与使命。 

注释: 

苏力.法律与文学.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6.4,36. 

苏力.语境论——一种法律制度研究的进路和方法.中外法学.2000(1).1. 

第2篇

(一)高校学生管理权法律渊源

高校自是高校在法律范围内对学校内部事务的自主管理、自己责任的权利(或权力),其目的是排除来自外部尤其是公权力的干涉,内容包括内部管理权和学术自由权,前者如人事、财政、章程制定等,后者如科研、教学、学位认定等。高校与学生的关系体现为管理权和教学权,如《高等教育法》第11条规定高等学校有“依法自主办学”的权利,第32―38条具体规定了高等学校自主招生、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自主组织教学、自主设置组织机构等相关权利。高校自来源于宪法教育权,本质上是高校在法律范围内依据内部规章制度对内部事务的自由裁量权。在实践中,高校自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直接转化为学校内部章程、条例或实施办法等对其内部成员实施约束、管理和奖励处分。对于高校内部成员之一——学生的教育管理而言,高校自则演变为高校学生管理权。

(二)高校学生管理权的法律内涵

理论界对高校学生管理权法律性质的认识主要有特别权利说、民事权利说、行政权利说等。这些理论都从某些方面合理揭示了高校学生管理的内涵,但不能涵盖目前的管理现状。结合法律依据及实施目的,本文认为,高校学生管理权是基于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的实现,围绕教育、管理、服务事实而形成的,以宪法法律关系为基础,行政法律关系为主,兼具民事法律关系特点的,高校依法享有的对本校学生的行为进行引导和约束的权力。首先,高校学生管理权来源于宪法。宪法是高校学生管理权形成的基础和前提,没有宪法,高校学生管理权就失去了法律依据。高校是学生管理和教学活动的组织者,但首先是宪法意义上的事业单位法人;学生是高校被管理者,但首先是宪法意义上的普通公民。所以,在高校学生管理的诸多法律关系中,宪法法律关系是最基本的。其次,高校学生管理权具有行政性。从立法角度看,2013年12月《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第2条明确肯定了“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行为的可诉性;高校是法律法规授权行使一定行政权力的事业单位法人,对学生的管理是国家教育权的一部分,在被诉行为主体上高校将进一步得到行政法律的确认。从权力来源看,高校学生管理权部分是国家教育权的法律延伸。在教育管理法律体系中,高校是教育管理权最终的、具体的执行者,高校学生管理权的性质和目的与国家教育权是一致的,属于行政权范畴,受行政法律的调整。从行为看,无论是高校针对学生管理制定的工作细则、实施办法和规章制度,还是针对个人、个别行为做出的通报决定,如上述案例1、案例3中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均具有单方性和强制性,完全具备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的某些特征。最后,从管理权内容看,高校学生管理权远非行政权所能涵盖,如对学生生活实施的管理,包括对宿舍、教学设施、图书馆的管理等,应属民事范畴。因此,高校学生管理关系是一种基于教育、管理、服务事实而形成的,以宪法法律关系为基础的,以行政法律关系为主的,兼具民事法律关系特点的三重法律关系。

二、高校学生管理关系法律类型化标准和原则

高校学生管理关系应以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和实现国家教育目的为原则,以高校学生管理事务对学生学籍的影响程度以及双方法律地位等为标准。

(一)保障学生基本权利

源于国家教育权的高校学生管理权,其目的是为了发展国家的教育事业,保护学生的权利和自由,创造良好的教育环境,而不是约束和限制学生。高校自的存在仅仅是为了在高校内部管理事务范围内对抗公权力的干涉,它同样受宪法和法律的约束。高校实施自的目的是在保障学生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完成学校的教育教学管理。因此,在对高校管理关系类型化时,不能背离充分保障学生基本权利这一最终目的。

(二)明确高校学生管理关系中的法律关系层次

首先,在高校学生管理关系中应当明确宪法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的内涵和外延,并区分主次关系。其次,在基础法律关系——宪法法律关系的前提下,建立行政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区分标准:法律地位是否平等,权力的行使是否涉及公权力。若双方法律地位平等、不涉及公权力的行使,双方的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依据私法自治原则,由当事人自行选择协商或诉讼途径解决。最后,在行政法律关系层面,由于涉及高校自的排他性干涉,应以宪法人权保障理念,以学生标志性权利——学籍是否改变为标准,划分内部行政法律关系和外部行政法律关系。学籍是学生享有的一项法定权利,是高校和学生法律关系存续的标志,也是高校对学生管理的前提和重要内容,凡是涉及学生学籍的取得和消灭而改变学生身份的管理事务,应属于外部行政法律关系,高校绝不可擅自决定或变相提高标准,须严格依据法律法规授权或法律规定转化为校规予以执行,并纳入司法审查范围。对于不改变学生学籍即在学生学籍维持前提下的管理事务则是高校自范畴,属于内部行政法律关系,应避免司法介入。

(三)区分高校学生管理关系法律类型的实然性和应然性

从实然状态看,应该搞清楚高校的哪些行为已经被区分,即在现行高校管理关系中哪些行为已经归入民事法律关系或者已经归入行政法律关系。从应然状态看,随着社会发展,应该关注和深入研究高校的哪些行为还没有明确其法律关系以及它们应该归入何种法律关系等问题。

三、高校学生管理关系法律类型化的构建

(一)宪法法律关系

宪法所规定的基本人权既是作为“社会人”应享有的权利,又是公民基本权利之要义和根本。从高校学生管理权的法律渊源、实施以及法律后果看,高校与学生之间首先具有普通意义上的宪法法律关系,这是二者之间最基本的法律关系,也是二者之间其他法律关系形成的前提和基础。就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而言:首先,高校和学生是宪法规定的一般法人和公民,双方均负有作为法律主体应履行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均负有不妨碍他人行使权利的义务。其次,基于教育权和受教育权这一宪法权利,两者在学校这一特定场所又形成了一系列权利义务关系。高校应当明确学生的另一身份——公民,即高校应当在充分保证学生的财产权、人身权、受教育权等宪法权利的前提下行使学生管理权;学生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应积极履行作为学生这一特殊身份的义务,以达到双方的和谐共处。另外,从权力的运行结果看,无论是民事法律关系还是行政法律关系,双方产生纠纷后或协商或诉诸诉讼解决,皆源起于宪法,终于宪法,受限于宪法,两者权利义务必须得到保障,权利义务关系的确立、变更或消除都必须有法律依据,没有法律规定并经法定程序,高校不得限制或者剥夺学生应享有的权利。

(二)行政法律关系

1.外部行政法律关系——学籍的取得与消灭

(1)入学与注册

入学本质是学籍取得的条件规定,与之对应的是高校招生权。学生依据招生简章参加法定入学考试,由高校依据成绩和志愿确定录取后,才能取得入学资格。在此过程中,高校行使的是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包括制定招生简章、确定招生人数等在内的招生权,只不过这一权力的行使是在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监督之下进行的,教育部每年都颁布“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同时各省教育行政部门也会出台相应的细则,规范招生工作。因此,入学这一环节,高校与学生的关系是行政法律关系,并非是契约自由的民事法律关系。入学包含两个过程:获得入学资格,即获得录取通知书;履行相关入学手续,即预注册,也就是说,学生要获得学籍,必须依据高校学籍管理规定办理入学手续。《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8条规定:“新生入学后,学校应在3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经过注册后复查合格,即获得学籍。”因此,预注册和复查工作是招生工作的延续,期限3个月,在此期间学生还未真正成为高校内部的一员,即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法律关系。高校行使的仍然是法律法规授予的行政权力,双方的关系属于外部行政法律关系。案例2就是因为招生简章规定的已经在学生中形成信赖保护的奖学金利益受到侵害,理论上学生是可提起行政诉讼的,但是司法结果是令人遗憾的。学籍中止是指高校和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基于主客观因素而暂时中断,待相关因素消失或履行相关程序又恢复的情况,这种情况多发生在学期结束。注册即学期登记,是在籍学生必须按照高校有关要求和规定期限履行的一项学籍登记手续,本质是学籍的延续。在高校逐步推行“电子注册”管理制度的今天,注册对学生的影响越来越大,如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期限内未注册的,则以退学论即终止学籍,换言之是终止两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将严重影响学生受教育权的实现。因此,高校注册与否的行为和决定直接影响学生学籍是否存在,应属外部行政法律行为。

(2)毕业证颁发与学位证授予

毕业既是高校对学生管理的最后一环,也是两者之间法律关系消灭的重要法律事实。目前,无论理论界还是司法界都一致认为两证的授予行为是行政法律行为,具有可诉性。需要说明的是,毕业证和学位证是对学生专业知识和能力的证明与肯定,与其他任何行为和事项无关,仅与专业学术水平和能力相关,只要达到相应标准即可。高校基于行政权力做出是否颁发毕业证、学位证的决定因素主要有两个:一是专业学术权,即专业知识评价与判断。专业评价是一种高度学术行为,非法律问题,是由专业学者或团队完成的,这也是法律授予高校或相关科研机构具有授予学位权的主要原因所在。学术评价权属高校自,是学术自治范畴,由于专业程度高,可阻止司法深层介入。但这种阻止并非完全阻却,而是说,司法只能有限制地介入,即应坚持程序审查,而避免实质审查。换言之,司法机关审查高校学术问题,只能对相关答辩程序、认定资格和评定标准等是否合法做出判断。对于学术实质内容,司法机关是不可能也不应当进行判断的,因为专业学术权属于高校依法享有的自由裁量权。如刘燕文诉北京大学案中的争议焦点就是程序问题,并非是论文的学术水平。二是学生管理权。现实中,高校将毕业证和学位证的颁发与学生受教育管理情况相关联,比如,对欠交学费或不服从学校日常管理受到纪律处分的学生扣发两证,是典型的滥用权力行为。颁发毕业证和学位证与学生管理是完全不同的两种行为、两个问题,两者之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一旦走上司法途径,高校将被置于尴尬境地。

(3)开除学籍

受教育权是宪法设定的一项基本权利,非经法定程序是不可剥夺的,且国家和高校负有积极保障的义务。开除学籍是对违法违纪学生的一种惩罚,不仅记入个人档案,而且要终止学籍,堪与刑法中“死刑”有一比,这不仅强制剥夺了学生在本校学习的权利,也剥夺了学生今后在其他高校学习的可能,即意味着学生的命运将因此改变,尤其是将给学生今后的职业生涯带来极大影响。因此,开除学籍的处分行为关系到学生受教育权的实现和今后的发展问题,应属外部行政法律行为。虽然《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规定了开除学籍的具体情形和申诉程序,但从法的效力层面讲,以效力层次较低的部门规章设定剥夺效力层次高的宪法、法律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是有违立法程序的。退一步讲,在现有法律体系下,高校校规是否可以严于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案例3中的校规“一旦作弊则一律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的规定;开除学籍的认定标准是否由高校自由掌握,如案例1中同学行为是否构成严重考试作弊,等等问题都值得探讨。从审判结果看,对于这些问题的回答是肯定的。

2.内部行政法律关系——学籍的持续与变更

(1)学籍的持续

学籍持续是在不改变学籍的前提下,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维持的一种状态,包括以下内容:A.考核与成绩记载,这实质上是教学管理权,是《教育法》第28条第2款的具体化,即高校有权制定教学计划、大纲,并对学生学习情况进行考核,实施管理。B.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包括住宿、助学和校园秩序管理及学生团体活动等制度,《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四章对此进行了具体规定,它是高校为了维护学校内部正常教学秩序和其他日常管理秩序而应当建立的管理制度。C.奖励与处分。处分相对于奖励对学生影响较大,包括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和留校察看。处分不包括开除学籍,不改变学生学籍,是高校依法实施自的内容之一,也是高校对内部事务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的必要手段。以上处分满足一定条件,可以申请解除。D.转专业、休学与复学。这是指学生由于自身的原因和发展需要,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调整专业或者暂停学业,这些行为不改变学生学籍,只要学生有正当理由并履行相关规定程序即可。对于休学,高校应保留学籍,如果不按规定时间复学,学生应当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被高校终止学籍。

(2)学籍的变更

即学籍异动,指因任何一方原因,改变特定高校和个体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的情况。转学就是符合条件的学生从本校转到另一学校,必须办理相关手续,包括学校审批和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学籍才能得以保留和变更。

(三)民事法律关系

1.人身安全

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了高校对此应承担责任的具体情形。结合实际,有两个方面:(1)校园设施、教学设备、图书馆等既是高校所有财产,又是学生学习之必须,高校负有管理责任,学生则有合理使用的义务。若高校管理疏漏,未尽相应义务,造成学生人身伤害的,学生基于人身权有权要求高校承担侵权责任或者补充责任;若学生因自身原因在使用时造成校园设施、教学设备、图书损坏的,高校基于所有权有权要求学生照价赔偿。(2)在组织教育教学和校外活动中,高校负有安全教育、活动指导及危险提醒的义务,并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安全防护措施,若未履行义务并造成学生伤害的,依法应承担相应责任;学生负有因自身条件等原因不能参加相应活动的告知义务,未履行而造成伤害的,高校则不负法律责任。

2.后勤服务

高校后勤服务主要包括高校为学生提供的饮食、住宿服务。随着社会发展,高校后勤服务已基本社会化:一是外界民事主体租赁高校场地进行服务经营;二是高校自身作为民事主体经营。无论何种情况,学生与高校或外界民事主体均属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受民事法律调整。需要说明的是,外界民事主体进驻高校场地开展服务经营,高校有监管义务,如高校未尽自己的监管义务而侵害学生权益的,依据《侵权责任法》确定的责任分担原则,应与外界民事主体共同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高校自身作为民事主体开展经营活动而侵害学生权益的,高校独立承担相应责任。但是高校依法负有对饮食、住宿的监管职能,在此范围内,高校与学生是管理与被管理关系,高校对学生的管理源于高校自,其行为是内部管理行为,即高校与学生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属于内部行政法律关系,而非民事法律关系。

3.名誉权和隐私权

名誉权和隐私权属人格权,是指基于人的生存本身而应享有的权利,是不可让与和抛弃的权利。名誉是对学生的品行、道德、作用、才干等方面的社会评价。隐私是学生在学校特定场所对其信息、活动和领域的排他性支配。我国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将隐私等同于或包含于名誉中,侵犯隐私权以侵犯名誉权论。因此,本文将两者一并论述。具体情况如下所述:首先,学生的私人信息,即学生个人资料如姓名、肖像、通信等私人信息,有不被公开或传播的权利。其次,学生的私人领域不被非法侵犯,即学生享有宿舍不被非法侵入、窥视或搜查的权利。但目前大多高校为了达到宿舍管理的目的,擅自进入学生宿舍进行突击检查,给予评价并公布,已是常态,这种管理行为实际上已经侵犯了学生的隐私权和名誉权。最后,学生有权要求个人的生活和学习不被非法披露。即学生享有纯属私人情况不受非法搜集、公开和利用的权利以及学习成绩、名次、处理或评议结果不被非法公开、扩大知晓范围的权利。案例1和案例3中,高校对学生处分的张贴公告行为即构成侵权。从高校警示教育目的与保护特定学生隐私、名誉权及其在教育上的再生和继续成长看,后者价值远大于前者,因为后者关系到特定学生未来以及高校将处于违法的尴尬地位。

4.财产权

第3篇

关键词:科学发展观 高校教学管理 法律文化

法律文化作为文化系统中独特的、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是社会精神文化的重要构成,是现代社会评判文化是否先进的一项重要指标。在高校教学管理中建立法律文化是适应目前高校发展的需要,是各类主体的法律意识在高校教学管理文化中的凸现,是高校教学管理文化的构成部分。它形成了与社会生产力和科学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现代高等学校教学管理模式——文化管理模式,在推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处于领先地位的进程中,最终会最大限度地解放教育领域所蕴涵的生产力。这种科学管理模式让位于文化管理模式,重视人学精神的培育和人学文化的建设,正逐渐成为二十一世纪高等学校教学管理改革和创新的趋势。

一、高校教学管理法律文化的内涵

高校教学管理法律文化包括法律意识文化、法律制度文化和管理行为文化三个层次。法律意识文化指高校教学管理中各类主体对法律的认识、态度、评价、信仰以及基于这种信仰而产生的思维模式;法律制度文化是指高校根据法律意识文化而建立相应的制度,这个制度虽然不是法,却是依法制定的,渗透了法的理念如公平、平等、尊重等价值,是为了教学管理中的法律意识能够落实而设计的制度。在这三个层次中,意识文化是前提,最终物化为制度和行为,并且在制度和行为中得到体现;制度文化是核心,制度是全局性、根本性的问题;管理行为文化是目的,意识文化、制度文化最终只有用于规范、指导教学管理行为,才能体现高校教学管理法律文化的价值。

根据高校教学管理法律文化内容的三个层次之间的关系,我们可以总结出其内涵包括以下几点:其一,引导意识。法律对高校教学管理各类行为的指引是法律文化的核心,是呈观念形态法的价值观、信念及行为准则。这种法律文化为管理者提供了一种共同的意识,并将此价值观体现在自己的行为之中,体现在教学管理方针、目标、宗旨、计划和体制等方面。其二,预测意识。教学管理制度规定了某种行为是否可以做、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管理者在进行某种管理行为时,就可以预测到自己的行为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如果这种后果不利于教学目的的实现,就可以停止这种行为。其三,公平、公正、平等意识。价值意识要求行为人对法的价值尊重、信仰,并以此作为行为的价值目标。法律具有公平、公正、平等等价值,所以,教学管理制度必须体现公平、平等、公正价值。其四,程序意识。教学管理活动由开始、进行到结束,是一个程序过程。作为管理活动直接翻译的法律也很讲程序,因此,教学管理在各类管理行为中应当建立规范的程序。规范的程序是制造管理行为的证据。其五,规则意识。通过树立规范管理的思想、良好的法律精神,可发挥教学管理法律文化中的制度文化、行为规范对管理者发生的约束作用,以及明确的管理目标的价值观念,统一他们的思想和认识。

二、高校教学管理法律文化的效用

1.教学管理民主化。高校教学管理民主化与高校教学管理法制化相辅相成、辩证统一。民主化的高校教学管理无疑有利于形成一个更加完善的高校教学管理法制化体系,而完善的高校教学管理法制化体系将有助于促进和实现更高层次和水平的高校教学管理民主化。高校的教学管理活动主要涉及学术问题,而学术问题的解决要靠教学管理人员之间的学术争辩或相互协商。其运行机制的民主行为规范只有形成规章制度,教学管理民主化才能体现权威性的价值理念并获得制度保障。通过在高校教学管理中推行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的法律文化,在一系列科学规范的教学管理规章制度基础之上能形成教学管理民主化的氛围,在充分肯定个人价值和全面挖掘个体潜力的基础上,充分信任并依靠全体教学管理人员参与教学管理活动,群策群力,集思广益,共同管理,以取得最佳的管理效益。

高校教学管理民主化只有以法律程序的形式表现出来才能在高校教学管理的民主实践中止于至善,不断丰富其内涵,提升其意义,进而才能从理想走向现实,从应然走向实然。民主管理与严格实施规章制度是同一事物的两个侧面,两者相辅相成。目前应淡化高校教学管理的行政命令色彩,推行人性化的制度建设,转向灵活的、民主的教学管理制度化建设,以适应变化中的环境。

2.教学管理制度化。教学管理规范化的最终目的是为了获得最佳教学秩序、教学质量和教学管理效率。首先,在于对每项工作、各类问题处理的每个环节都有较为清晰的程序要求,并用制度的形式加以明确,因此,可减少日常教学管理工作中的随意性,增强制度性和节奏性。二是将教学管理工作中所涉及到的每位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用文字形式固定下来,以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这样,将经验管理转变成规章制度管理,使教学管理工作不致被杂乱琐碎的日常事务缠绕不清,更避免了问题出现时相关管理人员的无所适从。三是致力于人力资源管理信息化建设,信息化已成为高校提升人力资源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的必然选择。要构建起信息共享、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管理信息化平台,完善人力资源基础信息管理机制;同时,优化业务管理流程,建立科学、合理的业务流程管理体系,以满足精细化管理需求。此外,借助自助平台,将搭建起人力资源部、员工、学校领导之间的沟通桥梁,有效提高沟通效率,进而提高员工参与度和满意度。

3.教学管理行为规范化。为了在高校教学管理中建立法律文化意识,应当制定和完善有关制度,积极探索教学质量管理的激励约束机制。在教学管理过程中,可将教师与学校之间的关系看作一种委托关系。学校作为所有者,控制着学校的产权,但他不可能直接教导学生,必须委托一个或数个人来帮助他教导学生。在这样一个委托关系下,学校给教师们相应的报酬,对他们的要求是勤奋工作、教书育人。其焦点是教师们是否勤奋工作的问题,可通过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教学评奖,并积极探索其他如教学质量考核与职称评聘和薪酬挂钩等可行的奖励与约束措施,树立典范,激励表彰先进,以达到不断提高教学质量的目的。

三、高校教学管理法律文化的构建

《文化模式》中说:“文化在本质上是趋向于整合的,各种文化特质形成一种具有内在统一精神和价值取向的文化模式,这种文化模式把每一个体的行为包容于文化整体之中,赋予它们以意义。高校教学管理法律文化模式,是内在的法律精神、价值取向以及伦理规范等构成的相对稳定的行为方式。”可见,它正是以其内在的、潜移默化的方式制约和规范着每一管理者的行为,决定管理者的人格,强调管理者的法律主体意识、参与意识和创造性,把管理者从自在自发的生存状态提升到自由自觉和创造性的生存状态,赋予其行为以根据和意义,进而影响高校管理工作的开展。

1.培养教学管理法制意识。首先,培养法律意识。法律意识是法律活动的潜在原动力,是人们对于现行法和有关法律现象的观点、知识、心理态度的总称,是一种观念的法律文化,表现为探索法律现象的各种法律学说,对现行法律的评价和解释,人们的法律动机,对自己权利、义务的认识,对法、法律制度了解、掌握、运用的程度,以及对行为是否合法的评价等。高校教学管理法律文化的作用表现在法律文化被各级管理者及其群体接受之后,对各类管理行为所产生的能动作用。教育法律意识包括法律认知、法律尊重和法律评价三个层面,因此,在高校教学管理过程中应针对不同对象开展分层次、有重点的法制教育培训,积极利用多种形式和学生易于接受的方式,开展生动活泼的法制教育,营造良好的法制教育环境,使学生在潜移默化中感受法治精神,提高法律素质;学校领导要带头学习法律知识,增强法制观念,依法履行管理职责,把具备较高的法律素质和落实教育法律法规的情况,作为学校各成员评价的重要内容。

其次,增强依法治教观念。依法治教是指全部的教育活动都应当符合教育法律的有关规定,所有的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在从事各类教育活动时都应当遵守或不违背教育法律的规定和精神。依法治校、依法行政是依法治教的核心体现。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教育行政机关应转变管理方式,由过去的以行政手段为主转变为以法律手段为主,并辅之以其他手段,要注重强化教育执法人员的依法行政意识。而依法治校的关键在于转变观念,以良好的法律意识、法制观念指导高校管理和教育教学活动。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坚持育人为本的思想,按照全国和教育系统普法规划的要求,加强法制教育。

再次,树立法律权威。要强调教育法律外在的规则形式,更要注重法律内在的理念。法律权威是法律所具有的获得社会服从的力量,所以,要注重通过宣传教育等途径,着力培养人们的权利精神,使其充分了解自己的教育权利以及权利受到伤害后的救济途径,增强人们懂法、学法、用法、护法的自觉性,使他们真正认同法律、崇尚法律,进而形成一种法律信仰,在自身权利受到侵害的时候,自然而然地想到运用法律保护自己。

2.健全教育管理监督工作机制。在教学管理中,加强教学投入与管理的督导督查机制,开展高校教育均衡发展评估认定工作,做好教育监测工作,加强对直属高校的巡视工作,加强重大教育工程项目规划和监督检查机制,是必不可少的。健全监督工作制度需要完善督查工作机制,规范督查工作程序,继续深化教育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切实下放和取消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积极推动教育行政执法体制机制改革。

要建设公益性教育普法网站,着重完善学校自主管理、自我约束的体制、机制,反映学校的办学特色,开展社会服务、获得社会支持,接受社会监督的原则与办法,健全社会支持和监督学校发展的长效机制,以更好地促进法律文化的深入。

总之,在当前的高校教学管理发展和改革进程中,应使依法管理与科学管理两翼互动,致力于将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转化为高校科学发展的正确思路和自觉行动上来。在不断完善高校教育法律制度的同时,要高度重视教学管理者的现代法律意识和法律文化心理的培育,树立现代高校教育法律观,使观念性法律文化与制度性法律文化相互协调、相互促进,将高校教学管理的日常行为纳入法制化轨道,全面推进高校教学管理的改革和创新进程。

参考文献

[1]刘根厚 刚柔相济之高校教学管理制度的创新建构[J].科技管理研究,2009(7):21。

[2]毕晓芬 高校教学管理中的“以人为本”[J].中国成人教育,2009(12):44。

[3]于铁铭 高校教学管理中的激励机制与人本关怀[J].山西教育,2007(10):34。

第4篇

1 旅游行业对旅游人才的需求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旅游业得到迅猛发展,目前已经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产业,特别是在我国实行适度超前发展的旅游发展战略以来。据统计,2011年,在已经公布的30个省区市中,21个省份的旅游总收入超过1000亿,2011年全年中国旅游总收入2.2万亿元。在全球排名为世界第三大入境旅游接待国和出境旅游消费国,预计2015年中国将成为世界第一大入境旅游接待国和第四大旅游客源国。与此同时,对旅游人才的需求数量越来越大、质量越来越高。上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我国旅游业处在快速的外延扩张期,这个时期的旅游发展以粗放型为主要特点,对旅游人才的需求以数量为主。进入21世纪,我国旅游业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型发展,这一时期对旅游人才的需求更注重素质与能力:一是要掌握现代旅游学原理,具备国际化的专业视野;二是要掌握旅游学工作方法和技术手段;三是要具备较强的组织沟通与团队合作意识,快速的适应能力及灵活的应变能力,敏锐的创新能力与运用能力。

2 旅游管理专业本科培养目标

教育部在《关于深化教学改革,培养21世纪需要的高质量人才的意见》中明确提出“高等学校要贯彻教育方针,按照培养基础扎实、知识面宽、能力强、素质高的高级专门人才的总体要求,逐步构建起注重素质教育,融传授知识、培养能力与提高素养为一体,富有时代特征的多样化的人才培养模式”。按照《意见》要求,结合旅游管理专业边缘性、应用性、实践性和综合性的特点,旅游管理专业本科人才培养目标可以概括为:面向21世纪中国旅游业发展,培养复合型发展的厚基础、宽口径、重实践、高素质、具有创新精神的复合型、应用型旅游管理人才。这类人才在具备从事旅游行业管理所需的涉外旅游业务操作应用能力的同时,还具有较强的专业基础理论功底,能在各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旅游企事业单位、旅游相关行业及衍生行业从事旅游行政管理、旅行社运营管理、酒店管理、会展管理、旅游资源开发、旅游市场营销及策划及担任导游、旅游咨询师等角色工作的创新管理人才。

3 《旅游文化》课程的教学方法

《旅游文化》是旅游管理本科专业的主干课程。它是一门以旅游为主导、为轴心探讨和研究中国及世界旅游文化的课程。通过本课程的教学,使学生知古博今,掌握五千年中华文明的旅游精髓,并把所学知识运用到旅游工作的实践中去。结合专业培养目标和课程要求,在进行《旅游文化》课的教授中,采用多种教学方法,培养适应旅游业需要的创新意识和应用能力强的专门人才。

3.1 讲授式教学法

讲授式教学法是以教师讲授为主,辅之以黑板(白板)板书,边讲授边演示为特点的授课方式。这种传统的方式授课,可使学生较系统而连贯的梳理知识,优点是便于学生掌握概念性原理性的知识内容。作为本科学生,必须具备一定的理论基础知识,但由于理论知识讲授起来比较枯燥乏味,在讲授时,可借助多媒体教学,多呈现图片、实例,例如列举学生熟悉的旅游景区(点),做到深入浅出,使课堂教学生动有趣。

3.2 自主学习法

自主学习法又叫自学指导法,是强调以人为本的理念,以学生自我学习为主,通过查阅工具书、参考书,立足于质疑、释疑、解疑习惯和方法培养的学习法。在此学习方法中,学习目标的实现依靠的是学生自我发现、质疑,通过解疑实践、创造等手段解决问题。可分为探索研究的学习和完成课题的学习。

结合《旅游文化》课程的教学内容,可组织旅游“新闻播报”。把学生分成不同组别,在每次上课前让他们播报一条旅游“新闻播报”。其内容由学生自行选定,通过自身经历、互联网、相关书籍或期刊杂志等多种资料搜集途径,找到与旅游行业尤其是与旅游文化研究有关的最新咨讯,经过分析、梳理、归纳提炼出主题,撰写讲稿,以ppt形式展示成果。利用每次课前15分钟时间上台播报。这种学生一生都无法回避与跨越的学习方式,帮助学生从一切可能的渠道学习,培养专业视角,挖掘了课外学习时间,拓宽了学习领域;同时也为学生提供了社交、团队协作与心理素质锻炼的载体,使学生尝试由传统的填鸭式学习转变为主动探索式学习,为他们将来的工作、学习和生活奠定了一定的基础。

3.3 案例教学法

案例教学法源自20世纪20年代,在美国哈佛商学院得到倡导,当时采取的是一种很独特的案例式教学,这些案例全部来自商业管理的真实情境或发生的事件,透过这样的教学方式,有助于调动和激发学生的积极性、主动性,他们往往能够积极、主动地参与课堂讨论。在这个教学方法实施以后,取得了令人意想不到的效果。这种教学方法是一种以案例为基础的教学法,案例本质上是提出一种教育的两难情境,没有特定的解决办法,教师在教学过程中扮演了设计者和激励者的角色,鼓励和支持学生积极开展讨论,形成教与学到互动,这不同于传统的教学方法,教师作为“孤家寡人”,只能站在讲台上一味进行填鸭式地传授知识。

运用案例教学法对于梳理理论教学效果良好,对巩固所学知识、开阔视野、培养创新能力也大有益处,并对提高实际管理能力有重要作用。开展案例教学时要做足准备工作。一是精选案例,形成案例库;二是引导学生参与案例教学,先让学生自行学习案例,然后由学生组成讨论小组开展讨论,最后由授课教师进行总结和评价。

案例教学法的关键是要激励学生不墨守成规,不用思维定势思考分析问题,而是要积极探索善于发现新问题,提出新见解。因此,在案例教学评价中是没有标准答案的,点评应以开放型启发式的内容为主,主要考查学生是否正确使用了书本所提供的原理以及是否善于紧密联系实际,归纳概括已有知识并形成新的自己的独特见解,提出的观点是否有理、有据、可行,据此作出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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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角色模拟教学法

在讲授旅游消费文化时,以“团队包价旅游”为例,开展角色模拟教学。由学生分别扮演游客、导游(全陪)、导游(地陪)、景点导游、司机等岗位角色(根据设计可适当增减角色)。在模拟旅游活动场景中,组织团队包价旅游。通过学生表演,一方面展示所要解决的管理关系与矛盾,另一方面现场处理所要解决的问题。演出结束后,组织全班同学相互开展评议,分析各种扮演者处理是否恰当,并提出建议意见。有关角色学生可以进行轮流扮演,学生从所扮演角色的角度出发,运用所学知识,对不断变化与发展的管理问题进行动态的分析与决策,有利于提高管理意识与管理技能。

3.5 社会调查法

社会调查法综合运用历史研究法、观察研究法等方法以及谈话、问卷、个案研究、测验或实验等科学方式,对有关社会现象进行有计划的、周密的、系统的了解,并对调查搜集到的大量资料进行分析、综合、比较、归纳,借以发现存在的社会问题,探索有关规律的研究方法。通过社会调查,培养学生认识和观察社会,它不仅要求学生对所学知识和技能进行综合运用,而且使学生通过社会调查进一步提高其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由于它是有目的、有计划、有系统地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社会现实状况或历史状况材料的方法,因此带有一定的验证性质。在旅游文化课程的运用中,以这种验证性为主要特点。

例如,根据课程内容需要,设计一个重庆旅游资源分布、类型及开况的全市范围的调查。以行政区为单位,将学生划分为40个小组(结合学生的家庭住址,实际操作中可根据班机人数灵活处理),分别对主城9区、渝东南8个区县、渝东北12个区县、渝西9个区县的旅游资源进行实地调查,获取第一手资料,一方面学生结合课本内容熟悉了自己身边的旅游资源,验证了旅游文化资源有关理论;另一方面为学生以后的就业选择提供了参考。

3.6 探究式学习法

探究式学习法是让学生围绕着一定的问题、文本或材料,在教师的提示、指导或帮助下,自主寻求答案、自主理解或建构意义、自主寻求所需信息的一种学习方式。这一学习方式与自主学习法有许多共同点。但不同点在于创新性很突出。探究式学习法的目的是培养学生的分析能力、研讨能力、创新能力与实践能力,激发学生学习的自主性和积极性,从而达到掌握知识、提高能力、达成教学目标甚至“不用教”的目的。

第5篇

关键词:初中数学;平均变化率;问题

中图分类号:G632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2-7661(2014)15-089-01

一元二次方程是初中数学中的重要知识,利用一元二次方程解决实际问题是这一部分中的重点,也是难点。其中增长率(或下降率)问题是主要题型之一。为了学生正确掌握该类问题中所涉及的数量关系公式的运用,以及通过两次增长(或下降),且增长(或下降)率相等的问题中找准等量关系,从而对此类问题的解决过程有更为深刻的理解,特举几例加以说明。

一、正确掌握增长率问题所涉及的公式和基本数量关系,为解决问题打好基础

1、增长率问题所涉及的公式:增长数=增长前的数×增长率;增长后的数=增长前的数+增长数;

2、两次增长,且增长率相等的问题的基本等量关系式为:

增长前的量×(1+增长率)增长期数= 增长后的量;如增长前的量为a,平均增长率为x,经过连续两次增长后的量为b,则a(1+x)2=b

例1、青山村种的水稻2001年平均每公顷产7200千克,2003年平均每公顷产8712千克,求水稻每公顷产量的年平均增长率。

分析:增长前的量为7200千克,经过连续两年增长后的量为8712千克,则可套用公式a(1+x)2 = b

解:设水稻每公顷产量的年平均增长率是x,则

7200(1+x) 2= 8712

解之得 x1=0.1,x2=-2.1(不符合题意舍去).

答:水稻每公顷产量的年平均增长率是10%.

二、下降率的问题,与增长率问题类似

若下降前的量为a, 平均下降率为x,经过连续两次降低后的量为b,则a(1x) 2=b

例2、某药品经过两次降价,每瓶零售价由100元降为81元.已知两次降价的百分率相同,求两次降价的百分率.

解:设每次降价的百分率为x,根据题意得:

100(1-x) 2=81

解得:x1=0.1,x2=1.9 .

经检验x2=1.9不符合题意,x1=0.1=10% .

答:每次降价百分率为10%.

三、增长(或下降)前的数量不直接给出,而是间接给出时,先要明确增长(或下降)前的量是多少,再分别表示第一次增长(或下降)后的数量和第二次增长(或下降)后的数量

例3、某商厦二月份的销售额为100万元,三月份销售额下降了20%.商厦从四月份起改进经营措施,销售额稳步上升,五月份销售额达到135.2万元,试求四、五两个月的平均增长率。

分析:先算出三月份的销售额为100(1-20%)万元.设四、五两个月的平均增长率为x,则四月份销售额为100(1-20%)(1+x)万元,五月份的销售额为100(1-20%(1 +x)(1+x)100(1-20%)(1+x) 2 万元 ,于是可列出方程100(1-20%)(1+x) 2 =135.2.

解:设四、五两个月的平均增长率为x,由题意得方程

100(1-20%)(1+x)2=135.2

整理,得:(1+x) 2=1.69

即1+x=±1.3

故x1=0.3,x2=-2.3 .

因为x2=-2.3不符合实际,舍去,所以x=0.3=30%.

答:四、五两个月的平均增长率为30%.

四、分清基础量和连续几次增长(或下降)后所给数量之间的关系,弄清关键词语的含义,正确把握题目中蕴含的等量关系

例4、某印刷厂1月份印刷书籍40万册,第一季度共印刷190万册,则2月份和3月份平均每月的增长率是多少?

分析:若设平均每月的增长率为x,一月份印刷40万册,则二月份印刷40(1+x)万册,三月份印刷40(1+x) 2万册,根据“第一季度印刷总册数190万册”可列方程.。此题中要特别注意190万册是一季度印刷的总册数,而不是三月份的册数。

解:设平均增长率为x.根据题意列方程

40+40(1+x)+40(1+x) 2=190,

整理得:4x2+12x-7=0

解得:x1=0.5=50 % , x2=-3.5(舍去).

第6篇

潮汕文化历史悠久独具特色,潮汕善堂堪称中国民间慈善事业的典范。潮菜享誉全国,是国内最贵的一个菜系之一;潮剧是中国十大地方剧种。粗犷豪迈的英歌舞是南方艺林一朵奇葩;“潮州厝,皇宫起”,独具特色的潮汕民居更别有一番古典雅致。潮汕文化流播的地方很广,影响力巨大,合理开发潮汕文化旅游产业,将使整个潮汕地区大放光彩。

一、历史人文资源丰富的古榕城,是一座独具潮汕特色的岭南水城,文化旅游资源非常丰富多彩

世界各地,几乎是有潮水的地方就有潮人聚居,而有潮人聚居的地方就有潮汕文化的流播。潮汕文化是潮人最重要的根,把世界各地潮人的情缘紧密地联结在一起。

几千年的发展与传承,赋予揭阳地方文化丰富的内涵和独特的魅力。作为广东省历史文化名城的核心区,古榕城积淀着丰富而特有的文化底蕴:古榕城好比潮汕文化的大展厅,极具特色的潮汕文化精髓都在这里淋漓尽致的展现着,就象潮汕的古典美人――丽质天成、古色古香、恬静大气。虽然“大门不出,二门不迈”,“养在深闺人不识”,却能平心静气的待字闺中,用她特有的涵养彰显她的绝色美貌。这个“雅姿娘”(美少女)在水城的滋养下,如“出水芙蓉”般清丽脱俗。

(一)具有独特的水文风貌

景因水而生,榕江南北河,由西向东经榕城的南北两面挟城而过,成为榕城的天然护城河。城中的水系四通八达,纵横交错,有“五门三二十四巷(水巷)”之称,形成天然水网,桥梁90座卧波横架,独具地方特色的水乡风貌保存至今基本完整。“城中竹树多依水,市上人家半系船”是古时榕城水乡的真实写照。素有“水上莲花”、“江南小苏州”、“东方桥都”和“东方威尼斯”等雅称,自古至今广为海内外乡亲所称颂。附丽于此的潮汕独特人文景观――具有873年传统的元宵民俗活动“行彩桥”,已被列入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目录。

《近代榕城水系示意图》 黄楚辉 制

(二)有潮汕商业文化风情的古城街巷

榕城的骑楼建筑可与开平雕楼相媲美,又有比其更独特的地方,是不可多得的文化遗产和建筑瑰宝。中山路骑楼式建筑与打铜街、西马路的骑楼建筑连成一线,总长约2000米,范围集中,规模壮观。虽然只有近百年的历史,却是榕城近展史上商贸繁华的一个重要写照,它们既留住榕城的古韵,又体现了榕城的多元文化,同时也彰显着揭阳人民的聪明才智和建筑才华。打铜街是榕城最古老的商业街之一,以经营生产铜器皿而得名,清乾隆四十四年(1779)便已有打铜街之称。打铜街上的建筑挡雨遮阳,骑楼的外表下蕴藏着百年商埠的文化内涵。“打铜街” 既是是我国五金文化的主要发祥地之一,也是揭阳成为“中国五金基地市”的历史凭证。

(三)具有独特潮汕文化意蕴的揭阳古建筑

古城里名胜古迹众多,文化底蕴深厚,宋、元、明、清文物较多,且规模宏大。有宋建古庙、元时墙、明时城门、清代房:揭阳学宫,规模为岭南地区同类古建之最大;揭阳城隍庙,规模为岭南地区同类古建之最大;揭阳关帝庙,规模为岭南地区同类古建之最大;揭阳禁城,为广东唯一的元代石城;揭阳进贤门,为全国唯一的门、楼、亭合一的单体建筑;丁氏光禄公祠,为海内外唯一以「字布局的近代民居组群。此外还有数字可观的古代官厅府第建筑群;有光绪时期全国“四大藏书阁”之一的“百兰山馆”……行走在古榕城的街道巷陌,看尽古城的宫观寺庙、先贤府第和名人故居,仿佛穿越八百余年人文时空,尽览海滨邹鲁、文物之邦的流韵风采。

(四)具有鲜明地方特色的潮汕民俗人文文化

潮汕历史悠久,地灵人杰,山川秀美,田野肥沃,物产丰富,人文鼎盛,有自己的语言、音乐、戏曲、工艺、菜系、茶艺,形成其具有鲜明地方特色的潮汕民俗人文文化。

揭阳菜属广东菜三大菜系中的潮州流派,极具岭南文化特色。民间点心小食品种类繁多,用料讲究,制作精细。民间艺术多姿多彩,琳琅满目,拥有9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尤以玉雕、木雕、嵌瓷、潮剧、木偶戏、英歌舞、龙舞(烟花火龙)和青狮舞等最为著名。这里的人民热情善良,民风淳朴,至今还完整的保留着包括潮汕年节习俗、婚姻习俗、丧葬习俗、诸神崇拜习俗、礼仪习俗、食七样羹、出花园、行彩桥、“营老爷”等潮汕文化民俗。

(五)古城人杰地灵,名人辈出

揭阳素有“海滨邹鲁”的美誉,历史人文底蕴深厚。揭阳地灵人杰,历代贤达志士辈出。宋代有“潮州前八贤”之一的名士吴复古; 明崇祯元年(1628年),郭之奇与黄奇遇、辜朝荐、梁应龙等揭籍名士同登戊辰科进士,史称揭阳“戊辰四俊”。顺德冯奉初赞曰:“有明一代,潮州人才之盛,足以凌跨中州。”康熙六十年(1721)榕城林德镛喜中武状元,为潮汕历史上第一位武状元。清代爱国政治家丁日昌、直隶总督郑大进、广东水师提督方耀、咸丰皇帝诰封的“振威将军”林保等均系揭阳籍名臣重将,文功武绩,均为一时人杰,并被世人称颂。1992年 ,水乡的孩子,榕城人孙淑伟在巴塞罗那第25届奥运会上夺得跳台金牌,创中国在奥运跳水史上男子第一枚金牌纪录;成为我国第一位在世界大赛上获“三连冠”的男子跳台跳水选手……

榕城水乡是大自然和揭阳的祖祖辈辈为我们留下的一笔不可复得的天然资源和弥足珍贵的文化遗产,它载动的是沉甸甸的历史人文积淀和潮汕文化精髓,也是古榕城可以“风物胜概 媲美苏杭”的魅力来源。

二、当前古榕城历史文化资源在保护和开发利用中存在的问题

作为广东省历史文化名城的榕城,现阶段正面临“扩容提质”与“三旧改造”的局面。“扩容提质”与“三旧改造”,这对榕城来说,既是一大机遇与契机,又是一大挑战。其中最大的挑战就是城市执政者与经营者如何正确判断这个历史文化名城里面的“古”与“旧”的东西,正确的衡量出“古”与“旧”的不同价值,才能科学正确地建设好古榕城,展现这个历史文化名城的光辉形象。

当前在保护和开发利用古榕城历史文化资源中存在一些不足和缺陷:

一是未启动古榕城历史文化资源的历史文化价值体系评估和认定工作。尚没有成立相应的古城研究团体或组织;对古榕城历史文化资源及其文化价值的宣传力度不到位,造成民众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意识不高。

二是一些历史文化资源没有得到有效保护。部分古民宅、古建筑遭到拆除和不合理修复;许多有价值的石刻碑碣露天堆放遭受风雨漫漶;一些文物被盗卖;部分有影响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濒临失传的危险。

三是对历史文化资源的开发利用呈现随意性和非专业性。急于求成,粗制滥造,导致未能深入挖掘古城的内涵和价值。

四是缺乏具有现代管理经验的和旅游营销策划的优秀人才,导致古城的旅游形象模糊,知名度低。

三、科学开发利用古城文化资源,打造岭南特色文化旅游胜地,提升揭阳的城市竞争力

(一)科学开发利用古城文化资源

城市文化主要是以有形物质文化的保护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承袭这两种方式完成传承工作的,这些有形和无形的传统文化精粹为文化旅游提供了丰富资源。文化传承的动力一方面有其文明延续传递的固有自发动机;另一方面人类文化保护意识的普遍增强促使人们珍惜先辈们创造的灿烂文化,而文化旅游活动正是促使人们保护意识提高的最直接途径之一。

1、寻找文化与旅游的最佳结合点,科学合理的开发利用历史文化资源。依托市区具有浓郁潮汕文化特色的揭阳学宫及其周围的释、儒、道景点和岭南特色水城,打造“榕城历史文化旅游聚集区”;把老榕城片区开发成为文化旅游景点和步行街,打造出一个慢生活、旅游、购物、精神减压、休闲的最佳场所。

2、把民生需求放在开发利用规划之首。老榕城片区也是群众高度集中的片区,从规划项目的设计、审批到实施管理的各个环节、各个层面,都要充分体察民情、反映民意、广纳民智,体现群众意愿。

3、增强开发利用规划的权威性和阳光度。建议推行“阳光规划”, 采取全面开放规划设计市场、建立规划公示和公开听证制度、开辟报纸规划专栏、开办规划局网站、建设规划展览馆、召开建设单位和各界群众座谈会等多种举措,扩大决策民主范围,体现规划公开透明。

(二)以古榕城文化资源为载体打造岭南特色文化旅游胜地,提升揭阳的城市竞争力

文化是一种可以进行资本转化的公共财产,因而对于城市文化旅游建设而言,既可以将文化开发成为可供消费的文化旅游产品,又可以将其培育成具有吸引力的城市氛围,从而为后续的城市建设、吸引客流以及招商引资打下坚实的环境基础。

文化旅游同城市文化之间存在着一种互动关系:一方面城市的文化资源为文化旅游的展开提供凭借物和吸引物;另一方面文化旅游活动也为城市文化的传承、保护、活跃以及创新提供有效的外部刺激。 所以要在保护古榕城的基础上对文化资源加以利用。利用的有效途径就是把古榕城文化资源变成揭阳新的经济发展点,把古榕城打造成为岭南特色文化旅游的休闲胜地,提升揭阳的城市竞争力。

1、交通优势条件为古榕城成为岭南特色文化旅游的休闲胜地提供地利之便

让古榕城成为岭南特色文化旅游的休闲胜地,揭阳必须有交通优势条件。而揭阳目前各方面交通条件较好,交通枢纽地位已经凸显。处于大粤东(潮州、汕头、揭阳、汕尾、梅州)1小时经济圈内,处于广州市、深圳市4小时经济圈内,厦深铁路建成后,将缩短为2小时经济圈。揭阳潮汕机场的通航更使全国各地、世界各地的人们能够快速走进揭阳。优越的交通枢纽地位和条件使揭阳路通人流通的局面形成,这是发展揭阳古榕城文化旅游产业的可行条件之一。

2、揭阳经济的快速发展,为我市旅游产业带来巨大的供应需求

中委合资广东石化炼油项目于2012年4月开工建设。大项目的开工建设,不仅为我市直接带来经济效益,也同时带旺了众多产业的发展,而作为揭阳海港经济区发展四大板块之一的旅游业,更是迎来高速发展的时机。大项目为我市带来巨大的物流、人流及信息流,特别是高端人才的到来,必将成为古榕城旅游休闲胜地的高端消费人群。

3、历史人文底蕴深厚,良好的生态环境、政务环境和社会环境必将助推揭阳成功把古榕城打造成“岭南特色文化旅游的休闲胜地”

揭阳人文环境优良,民风淳朴,热情好客……作为后发展地方,生态环境保护得较好,一直以来少自然灾害。目前仍然是个山清水秀的地方,这为打造古榕城旅游休闲胜地提供较好地理环境。

近年来揭阳的政务环境和社会环境越来越好,政通人和。新一届市委市政府在市委书记陈绿平同志的正确领导下,求真务实,紧紧围绕“打造粤东发展极,建设幸福新揭阳”的核心任务,大力实施“创新驱动、项目带动、文化推动、高端拉动、生态联动”发展战略。这个正确的战略,突出“以水为源”和“以绿为美”的主题,让“水”和“绿”成为城市的特色。市委、市政府的这项决策部署,对当前的榕城来说,也是助其能重焕水城风姿、顺利向“岭南特色文化旅游的休闲胜地”晋级的重要纲领。

第7篇

关键词:环境教育 绿色学校 廉洁文化

一、学校绿色教育发展态势:任重道远

众所周知,科技的发展像一把“双刃剑”,科技的发展在给人类文明带来进步的同时,

也使人类自身的生存环境遭到了前所未有的严重破坏。我们感到庆幸的是人类作为地球环境中的主导者,还有着自我反省的意识和悔改的能力。越来越多的人已经逐渐认识到环境保护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环境保护已经成为当今世界的一个重要课题。学校是教育的主要场所。学校进行环境教育的有力条件是其他任何部门所无法比拟的,因此,学校“绿色教育”便在世界各地广泛兴起。因此,中国的学校绿色教育,作为环境教育这一伟大系统工程的一个重要环节还亟待加强,亦可谓任重而道远。

二、学校绿色教育的发展现状:不容乐观

人们的生态意识尚待增强,人们的环境素养有待提高。根据我国的环境教育的实践来看,这些方面的素质都普遍较低。主要集中表现在环境情感不深,环境认知水平低,环境伦理观念不强,环境技能水平不高,环境习惯没有形成自觉。这是一个很严重的问题,是一个需要全体公民共同加以解决的的问题,仅仅是单个人素质的提高是不成的。在学校里面就需要科学规范的管理和学生的自觉学习和遵守。学校环境教育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亟待解决。这些问题的广泛存在值得我们思考,它们是作为一个整体的各个方面出现的,我们不能忽略其中的任何一个问题的解决。这一系列问题的出现将会严重导致我们进行环境教育的不良效果,因此我们必须尽快相处办法对这些问题加以很好地解决。

三、学校绿色教育的发展对策:科学有效

明确教育目标,健全教学体系。教育的目标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变化,新时期环境问题已经成为全球共同关注的课题,经济能否可持续发展关系到未来社会我们的生存和发展。环境素养是构成未来公民综合素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我们一定要明确教育目标。加强环境教育的师资建设,加大环境教育的资金投入。我们都知道教师是教育的主要参与者,学校绿色教育也不例外。从某种意义上说,学校绿色教育的开展能否成功,教育质量的高低直接取决于环境教育师资队伍的强弱。因此我们必须大力加强环境教育的师资,开展环境教育的实践活动,尽快建立环境教育的评价机制。环境素养的提高不单是环境意识的增强和环境知识的增强,更重要的是在于环境技能的提高和良好环境习惯的养成。对环境教育的开展试行奖罚分明的评价机制,用以对环境教育进行鼓励和鞭策,使我们的学校绿色教育能在一个良好的生态环境教育氛围中顺利开展。

四、学校绿色教育的发展归宿:廉洁文化环境

环境友好型校园的内涵,指的是全校都彩玉有利于环境保护的教学方式、生活方式、消费方式、建立人与环境良性互动的关系。环境友好型校园的特征从本质上可以说是一个全校性、综合性、广泛性的学校绿色教育的结果,根据目前国内外一些绿色学校的成功典范的考察,可以归结为一些共同特征:第一,有一个对环境友好的课程。第二,具有对环境友好的教育氛围。第三,鼓励校内人员全员参与,从可持续发展的教育观出发,学校作为可持续发展观念的传递者和实践地,应当提倡公平、民主、尊重、信任、平等观念。第四,学校重视校园环境和当地环境教育的资源。第五,社区与学校的互相开放。第六,鼓励以学生为中心,丰富的教育教学方式。高举“绿色”旗帜,实现美好愿望。环境友好型校园是广大师生追求的一种理想,也是新时代我们解决环境问题的必然要求,加强学校“绿色”教育,建设环境友好型校园,意义非常重大。

参考文献

[1]黄宇.国际环境教育的发展与中国的绿色教育[J].比较教育研究,2003(1)

第8篇

我国民族高等院校的办学宗旨和其生源的特殊性,决定其本科生培养目标和要求不同于一般普通高等院校,而民族高等院校法学专业本科的定位及学生特点,决定了法学教师的教学理念和教学方法有其特殊性。法理学课程的特点表现为理论性、抽象性强,不易理解和掌握,传统法理学的教学方法存在着不足,必须进行不断的探索和改革。

1 民族高等院校法学专业本科的定位及学生特点

民族高等院校是我国实施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发展民族地区政治、经济、文化的重要的人才培养基地,肩负着为民族地区和少数民族培养高级专门人才的重任。我国现有普通全日制本科民族高等院校15所,其中除新成立的四川民族学院和呼和浩特民族学院外,包括中央民族大学、大连民族学院等13所院校本科生均开设有法学专业。

教育部编写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法学专业介绍》中规定,法学专业本科的培养目标为:培养系统掌握法学知识,熟悉我国法律和党的相关政策,能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特别是能在立法机关、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仲裁机构和法律服务机构从事法律工作的高级专门人才。基本培养要求为:法学专业学生主要学习法学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受到法学思维和法律实务的基本训练,具有运用法学理论和方法分析问题和运用法律管理事务与解决问题的基本能力。

各个民族高等院校根据国家教育部的要求和自己办学的规模和特点,对法学专业本科的培养目标进行了定位。比如,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在教学中历来强调与法律实践紧密结合,以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为基本办学目标,要求法学专业本科生的培养工作要达到“使毕业生成为掌握较高层次的法学理论研究和立法、司法、行政等工作的能力,具有成为法官、检察官、政府官员、律师以及企业法律顾问的专业素质”。 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法学本科培养目标确定为:“根据党的教育方针和我国经济发展、法制建设的需要,本专业培养系统掌握法学知识,熟悉我国法律和党的相关政策,能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特别是能在立法机关、行政机关、检察机关、仲裁机构和各种法律服务机构以及法学教学与研究等部门从事法律、法学工作的高级专门人才。”西北民族大学法学院法学本科培养目标为:“本专业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掌握法学的基本理论和依法治国基本方略,通晓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及其体系结构、基本原则制度和诉讼程序,了解国外法学研究及法律制度创新动态,掌握有关WTO法律制度及其规则,能在各级司法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中介机构从事检察、审判、法律顾问、律师事务和仲裁等法律业务和法学研究的高级专门人才。”大连民族学院法学专业本科培养目标确定为:“本专业培养系统掌握法学知识与基本技能,熟悉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和党的相关政策,了解我国的司法实践,能够在民族地区的司法部门、党政机关、科研机构及大中型企事业单位,从事法律实务工作或法学研究工作的基础宽厚、实践能力强的应用型、复合型人才。”

总的来看,民族高等院校法学专业本科培养目标的定位注重了民族高等院校及其学生的特点,坚持面向民族地区和少数民族服务方向,以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为教育重点,突出民族地区法治建设的需要,注重实践教学,致力于学生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培养。

民族高等院校学生的特点主要表现为生源主要来源于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其中少数民族学生所占比例高于一般普通高等院校,一般都高达60%以上。生源的多民族性决定了民族高等院校具有不同于其他普通高等院校的特点。比如大连民族学院,学校面向全国28个省区市招生,多年来少数民族学生比例始终保持在65%,来自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西部地区的学生占80%以上,学生的民族成分达到56个。有些西部地区来的学生入学分数很低,还有些民族地区的学生是“民考民”入学的(即少数民族学生在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时,使用本民族文字答卷),造成学生接受教师授课的能力和效果均有很大差异。各专业教师针对学生特点也在不断改进教育教学方法。法学专业的教学有不同于其他专业的特点,即法学专业的教学更加注重学生法律思维能力和法律职业素养的培养。

2 法理学课程的特点及传统教学方法的不足

2.1 法理学课程特点

法理学是教育部确定的全国高等院校法学专业16门核心课程之一,在法学本科教学体系和课程设置中,法理学是专业基础课程,是专业必修课和主干课程。法理学教学目的是培养学生法律人的素养,使学生形成法律人的思维方式;培养学生形成能够准确阐述法理学的基本概念和基本理论,能够运用法理学的基本原理解决社会生活中发生的法律问题的能力。

法理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基础理论、方法论和法学的价值意识形态。法理学主要内容,包括法的本体论(法的概念、法的渊源、法的要素、法律体系、权利义务、法律行为等)、法的起源和发展(法的历史、法律演进与法律发展等)、法的运行(法的制定、法的实施等)、法的价值(包括法与秩序、法与自由、法与效率、法与正义、法与人权等)、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等,内容多且理论性强。以张文显教授主编的《法理学》教材为例(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版),内容涉及三十章近60万字。

法理学不同于其他法学学科之处在于,法理学研究从宏观的、整体的角度来研究法律现象,而不是从微观的、局域的角度研究法律现象;法理学研究法律现象的一般性、普遍性问题。法理学提供的是法的抽象的、基础的理论,法理学的理论是一定时代的法的精神、理念的表达,法理学又是法律世界观和法学法方论的统一。“法理学作为法学的意识形态,它从根本上来说是对法律经验的凝练和升华,体现了一个社会的法学的世界观、思维方法、价值观念、理想信念和社会选择意向等根基性、本源性内涵和洞悉”。[1](p63)

因而,法理学课程特点表现为理论性、抽象性、思辨性强,不易理解和掌握。而且,大多数民族高等院校《法理学》课程通常安排在大学第一学年第一学期讲授,作为法学入门课程,没有其它部门法知识作为支撑,使学生普遍感觉这门课程深奥难懂,对法学的基本概念、基本知识和基本原理的理解和掌握有一定的难度,对于“民考民”入学的少数民族学生来说更是难上加难。由此,对教师的法理学教学模式和教学方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必须进行不断的探索和改革。

2.2 传统教学方法的不足

法理学的教学目的是要培养学生掌握基本的法学概念和原理,能够运用相关理论分析法律问题和社会现象,形成法学方法论,为学习法学其他学科打好基础。“根据我国法律体系的特点,传统讲授法仍然是法理学教学中的主要教学方法。特别是针对刚入学的高中毕业生而言,讲授法能在最短的时间内让他们掌握基本的法学原理和规则,其作用是其它方法不可替代的。讲授教学法能够有效地结合法律传统与法理学教学内容,教师的讲授注重对抽象的概念、原理加以阐述和分类,直接地传播知识,有助于学生建立起法学的基本理论框架。”[2]

但是,传统法理学的教学方法也存在着不足,“就法理学传统教学手段来说,教师不注重现代教学手段的运用;从教学方法来说,大多数学校都仍然采用讲授式的教学方法,教师着重对教材上的概念、术语、原则等进行分析和讲授,而忽略了法理学培养人才中重要的一点,即应从教学的角度对学生整体法律素质进行培养与提高,并通过教学锻炼和提升学生理论思维能力和法律分析能力的培养即通常我们所指的法理学的思辨能力的培养。”[3]

对于民族高等院校的大一新生来说,单纯采用传统讲授式的教学方法进行法理学的教学更是不妥。一如前述,民族高等院校的本科生大多来自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有些学生甚至从小学到高中使用的是本民族语言,因而汉语言掌握的不是很好,学生的课堂接受能力有很大差异。加之法理学课程理论性、抽象性、思辨性强,有些少数民族学生不能很好掌握法理学的概念、术语、原则等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并且会造成学生思维的被动,因而授课教师应当在采用讲授式教学方法基础上运用部门法的知识,采用列举案例等多种教学方法。

3 对法理学教学方法的探索

针对法理学课程的特点,根据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并借鉴其他高等院校法学专业本科生《法理学》课程设置的有益经验,大连民族学院由最初给大一新生开设《法理学》课程(64学时),改为将《法理学》课程分为两部分讲授,即在法学专业新生入学后的第一学年第一学期开设第一部分《法学导论》(48学时),重点讲授法的本体论、法的起源和发展等内容。给大三学生开设《法理学》(48学时),重点讲授法的运行、法的价值、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等内容。教学方法上,针对大一学生和大三学生的不同特点,在讲授式教学方法基础上,充分利用多媒体教学手段,分别采用相应的教学方法。

3.1 列举案例教学法

列举案例教学法,是指教师在运用讲授式教学法对法理学的基本概念、原理、原则讲解的同时,利用精选的一些与课程进度一致的简明扼要小案例作为讲授法的补充,当堂讲授给学生,以深化学生对法理学一些基本概念、原理、原则的理解和掌握。例如,关于权利义务、法律行为、法律关系、法律责任、法律程序等。使学生紧跟教师的思路,形成良好的课堂氛围。

针对大一新生而言这是比较有效的教学方法,因为教学时间有限,而且大一新生还不具备部门法知识,对法律的理解处于感性的层面,尚未形成法律思维,因而,“教师的引导作用是非常重要的,要让学生清楚:刚一入校学习法理学,表面上看,法理学没有直接的功用,但随着各部门法的开设和学习,会深深觉得法理学实际上是内化于法律人的理性、思维、精神、追求之中的,是展现在各种法律及其实践之中的。法理学的理论虽然不是解决一切问题的灵丹妙药,但是确实是一种方法、一种方向指引、一种精神和价值指引。”[4]

3.2 案例分析教学法

案例分析教学法,是指将案例分析的方法运用到课堂教学活动中,教师在法理学课程的某一章全部内容讲授结束后,根据授课内容选取适当的案例做成幻灯片,由教师为学生讲评分析案例,达到复习本章内容的目的。也可以选取适当审判视频资料或影视资料,运用多媒体放映给学生,之后由教师进行系统讲评和分析,加强学生对授课内容的理解和掌握。

运用案例分析教学法,“从单纯适用某一规则的典型案例,到附加有特殊情形、需要结合其他规范或司法解释才能解决的案件,再到法律规范无法解决、必须借助普遍原则和学理观念才能充分说明的案例。这样层层深入的引导,既能够让学生全面了解规范和学理体系,又可以鼓励学生主动地寻找能够帮助解决案件的其他素材,培养其自主学习的意识。”[5]

3.3 案例讨论教学法

对大三学生可以采用案例讨论教学法,因为大三学生已经掌握一定的部门法知识,已初步形成法律思维模式。案例讨论教学法是从个案出发,进而对抽象的法理学问题进行研究,注重培养学生逻辑思维能力和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突出表征了法学的实践性特点。

第9篇

作为法学十四门专业基础课之一的法理学,在大学四年本科教育中占据着重要的位置。从目前的课堂教学状况来看,老师难开展教学学生也不容易学懂。因此,在基本的讲授教学法不动摇的基础上,对于法理学教学模式的改变还应该正确运用案例教学法,适当通过诊所式教学来完成相应目标以及通过一种更加能符合实践教学模式的真实情景体验来达到法理学教学的最终目的。

一、目前的法理学教学状况

(一)法理学教学发展

我国的法理学教学大致经历了国家与收集整理法的一般理论层面,政策性向立法层次转变的法理学状况以及注重司法在法理学中的重要性改变。①从建国初期建立的一部分司法院校来看,法学教育中涉及到的法理学课程是以传统的前苏联教材为基础,以引进人才为重点的教学方式。这一时期的法理学教学是我国法学教育的一个开端,多与政治密切联系,具有一定的国家意志和阶级性。因此,称为是政治学研究范畴的国家与法的一般理论层面教学。以后,我国法理学教学发生了一定的转变,开始形成一种囊括了法的概念、法律文化与法律意识,法律思维逻辑、法的运行、法与其他范畴的关系等内容方式,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变化,这一时期的法理学教育更注重对于整个社会法制建设的一种推动,法学教育更多的是为此服务。进入90年代后,法理学及整个法学教育进入了快速发展并形成定式的时期,西方法哲学的概念引入法理学中,并且注重对整个市场经济发展的引导作用,其次,在法律的移植过程中我们的法理学教育也注重与本土法律问题相结合的关键,追求最终的法律价值为基本的司法服务。基于此目标,我们也看到法律的职业化和精英化与我国司法考试的实施已成为法理学教学中不可忽视的问题。

(二)法理学教学现状

作为地方本科院校,法理学课程作为学科基础课在大一和大二下学期来开设,分别从不同的侧重点来引导学生学习这门理论法学。在区分一般易懂的基本理论后,待学生在学习了一定的部门法知识以后再继续进行法理学课程的教学,这样有一个阶段性过渡,初级阶段是通过对基本法学专业知识、方法论和世界观的培养。这一部分,主要是要求学生对法理学的基本概念、方法和基本原理的掌握。第二个部分的教学放在较高的年级段开展,目的是在学生具有了一定的部门法基础知识之后,利用所学的基本知识及原理来锻炼一种法学逻辑思辨能力,学会能动地运用所学知识来分析、解决复杂的社会现象及纠纷问题。这一部分重点是突出思辨能力和实践性。

总体上看,目前我院的法理学教学已基本摆脱了传统的以教师讲授为主的“填鸭式”教学模式,注重对学生实际掌握知识的考核及其运用能力。为此,在教学中我们采用了案例教学法、辩论式教学法及情景嵌入式教学法来让学生更直接有效地掌握这门课程。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对于教学的改革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在本质上却还是无法改变法理学教学中的“两难”问题,我们进行了与学生的互动,也发挥了学生的实际动手能力,但整体上对于这门课程传授的价值论和方法论的问题还需要更近一步的探讨与提高。学生在实施的这些教学改革方案中更多的还是处于一种被动地位,如何更有效地完成法理学市场导向性及知识导向性的教学理念还有待于更进一步的改变与完善。

二、法学教育中法理学教学的切实转变

作为一门实用之学,霍姆斯曾经说过:“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一直以来,法理学的教学不在于为学生提供相关的法律知识,而是在于为他们灌输一种基本的法治理念,传播法律的精神,培养职业法律思维以及理想的法律人格,使法科学生能够通过学习具备优良的法律头脑。这正是我们开设这门学科的目的,因此,作为法理学教学模式的转变不能只是单一改变常规教学法和举几个例子,讨论几次和让学生在课堂上发言就能完成的,应该更加切实、具体有层次的进行。②

(一)保持应有的课堂讲授

虽然在法理学的教学模式改革中我们强调对学生法律思维及实践经验的重点培养,但这些思考问题的方式和实践经验的培养积累需要扎实的理论基础功底来构建,所以,对于教师而言,担当着这个传授基本知识的重要角色。不能把课堂完全交给学生,任由学生盲目的自学,教师还必须把基本的课堂讲授放在一个重要的位置。作为成文法的国家,只有掌握了法律中的基本概念、原则、原理和特征等基本要素之后才能形成一定的法律思维和实践操作的方法。而要达到这一状况最好的办法就是通过教师引导性的直接课堂讲授,所以在开展法理学教学模式转变和改革的过程中仍然要注重和保留最基本的课堂讲授。

当然,目前的本科法学教育具有一定的时代特点,我们在肯定基本的课堂讲授之时,要运用现代化的教学方式,例如多媒体教学方式和其他。可以在一般的板书之上,采用多媒体教学的形式,将知识更直观更具体和系统地展现在学生面前。另外也可以通过对多媒体教学课件的制作来增加基础知识的内容以及趣味性,让学生发自内心地感受到学习法理学原理的趣味性,改变原来所认知的枯燥、乏味和难懂的状况。

(二)有效的辩论式教学

在教学模式的改革中提出有效的辩论式教学这一方法,是因为开展辩论式教学的法学本科院校也不少,但是我们要认识到,辩论式教学并不是教师课堂上随随便便抛出的一个问题,也不是学生流于形式地回答几句。辩论式教学,是教师通过预先的设计与组织,学生经过自己自主性地思考,并在老师的引导下就某一法理学问题发表自己的见解,由学生之间及与教师之间进行交流,学生主动去寻求并找到解答的一种教学模式。在教学中我们应看到,辩论式教学是集合了课前准备、课堂教学和课后总结的一种教学方式和过程,任何流于形式的单一过程都不能成为有效的辩论式教学。因此,在具体的法理学教学实践中,辩论式教学应当定位在学生与学生之间,学生与老师之间的第一阶段互动,这主要由教师通过预先的设计来设置合理的问题,在以多种形式在课堂教学中及课下深入的探讨中完成,并由学生发表自己的观点,也可以互相之间进行意见的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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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最终教师在这一环节扮演的角色也是不可忽视的,教师需要在学生所讨论的法理学基本原理中给予一个答案,这是衡量学生讨论和分析结果的一种标准。只有在这样的结果之中,学生才能发现自己的正确与否,从价值的判断来看这更有利于鼓励学生再次参与到这样的辩论式教学中来。

(三)真实场景体验下的案例教学

基于我院已采取的教学模式来看,案例教学是法理学教授和学习中必不可少的一项。作为一门研究法的一般规律的学科,研究对象的抽象性决定了教学过程中的抽象难点,这也是学生学习法理学最大的障碍。所以,在法理学教学中开展案例教学方式,从中引导和抽象出法的一般原理和法治理念。在此,要强调的是我们从来不缺少这样的实践案例教学方式,但我们的案例教学还没有达到一个近乎完美和有效的层面。因此,在法理学教学模式的改变中,我们应该通过一种变相的深刻的案例教学来完成学生对法理学知识的认知、掌握和运用。

具体来说,就是首先,适当的选用由国外所提出的诊所式教学来进行典型案例的角色扮演,让学生通过假设的情景来体验作为法理学教学案例中的当事人的各种不同地位及可以为的相关行为,并以此来体会知识的实际运用。其次,最为重要的一项是实践教学改革的第二阶段,即通过真实场景来完成深刻的案例教学体验。这一方式主要依托于我院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模拟法庭和我们的校外实习点麒麟区法院和检察院。当然真实场景的创设,目的还是要学生通过分析案例来掌握法律思维和基本原理,因此,在模拟法庭进行演练时要求教师提供学生的是真实案例。另外,通过参与真实的庭审现场和了解一般的司法程序也有助于学生从最基本的直观的事件入手来掌握书本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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