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19 07:3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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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局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
为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强化意识,我局专门成立了以局长刘玉为组长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副局长王伟、石磊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办公室主任宋兴荣具体负责各项事务的组织实施,综合指导发改局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具体抓好全局安全生产,对全局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把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基层单位,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有检查、有考核、有奖惩。
三、对分管投资科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并主管以下专项工作:
1、支持安全生产基础设施、技术支撑和应急救援体系建设。
2、控制高危行业(产业)发展规模,扶持工艺技术先进的建设项目。
3、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时,将有关单位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制度作为审核的重要内容。
四、对分管办公室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并主管以下专项工作:
1、负责市发改局的安全运转,负责单位的安全保卫和车队的安全管理。
2、负责安全生产监督小组办公室的工作,负责年度责任分工和年度工作目标的落实,负责会议记录、台帐收集整理和信息报送等工作。
五、对分管项目审批科、综合科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主管以下专项工作:
1、在项目审批时,将有关单位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制度作为审核的重要内容。
2、重点建设项目安全专项活动。开展深化基层基础建设、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以及“安全生产月”活动,并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相关行业和领域的专项整治工作,预防重特大事故发生。
3、每季分析本系统安全生产情况,及时报送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六、对其它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主管以下专项工作:
1、加强安全宣传培训教育,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
2、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活动。开展深化基层基础建设、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以及“安全生产月”活动,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相关行业和领域的专项整治,预防重特大事故发生。
3、建立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制订和落实好重特大事故的应急预案,提高防御重特大事故的能力;发生事故后及时组织救援,防范事故进一步扩大。
4、部署节假日、季节性和重点时期的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好各项防范措施,确保重要时期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五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着力解决安全生产基础薄弱、监管体制机制不够完善、项目主体责任落实不力等突出问题,切实增强安全防范治理能力,努力构建全区安全生产工作新格局。
二、总体目标
通过不断加强全委同志安全意识、责任心和紧迫感,加大安全生产工作调度和排查力度,坚决杜绝安全事故发生,切实维护好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实现安全生产状况明显好转。
1.全体干部职工安全生产意识不断加强。加强宣传教育工作,集中学习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使全体工作人员充分认识做好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牢固树立科学、安全、可持续的理念,并积极支持、配合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将安全生产工作做好。
2.项目建设安全生产水平全面提升。安全生产长效机制逐步健全,隐患排查治理、风险管控和应急处置能力大幅提高,努力做到项目建设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率100%,确保建设施工安全。
3.安全生产点安全排查力度不断加强。针对我委主要承担的港华燃气有限公司、中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华中分公司输油管理处库站、中国人民*****部队油料股、引江济淮、安九高铁等重点工程五个安全生产点不断加强排查力度,特别是恶劣气候环境下以及节假日期间的巡查防护,及时排除各种安全隐患,督促各相关单位定期排查易发隐患点,确保各个安全生产点无较大安全事故发生。
4.项目审批备案更加注重安全评估。按照合理布局、严格控制的原则,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对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危险化学品项目不予审批、核准或备案,坚持在源头控制不安全因素的产生。
三、保障措施
1.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由于委领导班子及工作人员工作分工的重新调整,区发改委及时对委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成员进行了调整:。
一、夯实企业安全生产基础
(一)加强企业安全管理机构建设。
1、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和监督体系。企业及其下属单位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安全生产领导小组,领导、研究、部署、检查、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地研究重大安全生产事项,制订、实施和改进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制度和措施。(州、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州、县政府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2、督促企业依法设立安全管理机构,配齐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各类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从业单位,存在重大危险源以及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其他单位,要设置安全生产管理专职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他单位按照满足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需要,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安全技术中介服务机构、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专家等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技术服务。(州、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经商委、国资委、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局、水利局、公安局、国土资源局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配合)
(二)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
3、督促企业落实安全主体责任的有关规定、安全条件、行业标准、工作职责和承担的法律责任。(州、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发改委、经商委、法制办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4、强化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第一责任人责任和班子成员“一岗双责”责任制。法定代表人要依法确保安全投入、管理、装备、培训等措施落实到位,确保企业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州、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5、明确企业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在涉及重大安全事项时,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持有一票决策和否决权;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其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实施日常综合管理;企业各级管理人员对分管业务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州、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6、督促企业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责任体系应涵盖本单位各部门、各层级和生产各环节,明确有关协作、合作单位责任,并签订安全责任书;要做好相关单位和各个环节安全管理责任的衔接,相互支持、互为保障,做到责任无盲区、管理无死角。(州、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7、充分发挥职代会在企业安全生产重大问题中的监督作用;发挥工会组织的劳动保护监督力量,建立企业内部工会组织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健全机制,落实职工在安全生产中的参与权和监督权。(州、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配合)
(三)健全完善企业安全管理制度。
8、督促企业健全完善严格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安全生产例会、安全生产例检、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现场带班、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作业场所职业安全卫生健康管理、隐患排查治理、安全培训计划、安全生产责任考核、民主管理监督、安全生产承诺等基本制度。(州、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四)加强企业班组安全管理。
9、督促企业要切实加强车间、工段、班组等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强化班组安全管理基础,严格执行安全规程、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定期组织对安全设施、设备和个体安全防护用品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保障安全设施、设备正常运转和正常使用。(州、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经商委、国资委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10、建立班组长岗位绩效考核机制,强化和落实班组安全责任。(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配合)
11、在企业、车间、工段、班组全面开展“零事故”活动,推进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州、县总工会牵头,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配合)
二、严格企业安全管理
(一)进一步规范企业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12、加强对生产现场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等“三违”行为。凡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和超时限组织生产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对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对以资源整合、地质勘探、基建和技改名义违规违法组织生产、或故意拖延工期的企业,立即责令停产停业,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州、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资委、经商委、交通局、公安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二)及时排查治理安全隐患。
13、建立安全隐患拉网排查、挂牌整改、追踪督办、台账档案常态机制。企业要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经常性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建立以安全生产专业技术人员为主导的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和隐患排查治理后续评估制度,确保整改到位。(州、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14、对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实行逐级挂牌督办、公告制度,重大隐患治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州级行业主管部门或州安委会办公室挂牌督办,督促地方政府和企业及时整改。对整改不及时、措施不力的,依法依规从重处罚,对处罚后仍不进行隐患整改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对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事故的,要依法追究企业和企业相关负责人的事故责任。(州、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三)强化生产过程管理的领导责任。
15、督促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班子成员要轮流现场带班。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落实矿领导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对无企业负责人带班下井和该带班未带班的,对有关责任人按擅离职守处理,同时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发生事故而没有领导现场带班的,对企业给予事故处罚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并依法从重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州、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公安、监察等相关部门配合)
(四)强化企业职工安全培训。
16、督促企业制订详细的员工教育培训计划并严格组织实施,针对不同岗位人员落实培训时间、培训内容、培训机构、培训费用,提高员工安全生产素质。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按规定接受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加强新进人员岗前培训工作,新员工上岗前、转岗员工换岗前要进行岗位操作技能培训,保证其具有本岗位安全操作、应急处置等知识和技能。(州、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质检局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17、凡存在对井下作业人员没有进行安全培训教育,或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及未按规定培训上岗、无证上岗的企业,要立即停产整顿,依法进行处罚。(州、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质监局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五)全面开展安全达标。
18、督促企业按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的要求,加大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投入,深入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各类企业都要达到国家或行业规定的安全生产标准。(州、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19、督促大中型露天矿山、地下矿山和四级以上尾矿库在年底前达到安全标准化最低等级;2013年底前,所有金属非金属和尾矿库要达到安全标准化最低等级;年1月1日以后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必须达到安全标准化最低等级,否则不予办理延期换证手续。(州、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发改委、经商委、环境保护局、国土资源局配合)
20、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企业、经营和使用剧毒化学品企业、有固定储存设施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使用化学品从事化工或医药(化工)生产的企业,按照相关要求在年底前完成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州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经商委、国资委、发改委、环境保护局配合)
21、凡在规定时间内未实现达标的企业要依法暂扣其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对整改逾期未达标的,由同级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州、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经商委、质监局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配合)
(六)加强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
22、督促各类生产经营建设企业完善作业场所职业安全健康设施设备,新、改、扩建和引进工业项目其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要严格执行“三同时”规定,实行职业健康许可制度。全面开展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加强职业安全健康防护培训,配备合格的职业危害特种防护用品,定期对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州、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发改委、经商委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配合)
(七)严格落实承包工程等安全管理制度。
23、督促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对建设项目工程依法招标,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交予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对项目建设生产经营单位违规违法分包、转包和盗用、挂靠、借用资质等行为的,依法停工停产,并追究项目业主、承包方等各方责任,造成严重后果和损失的要追究法律责任。对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的单位,应当履行安全生产协调、管理职责,并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符合国家规定的有效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有关的安全生产管理事项。(州、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交通局、水利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配合)
24、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约定安全生产管理事项,未对承包(承租)单位履行安全生产协调、管理职责,发生事故的,要同时追究发包或者出租单位的相应责任。承包、承租单位必须具备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州、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局、水利局配合)
(八)严格城镇地面挖掘施工安全管理。
25、督促地方政府要制定城镇地面挖掘施工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责和责任,建立和执行城镇地面挖掘安全确认制度。(州、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交通局、水利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配合)
26、督促项目业主和施工企业在组织实施挖掘地面前,要认真查阅有关资料,全面摸清项目涉及区域各类地下管道(线)的分布和走向,严禁在管道(线)保护范围内搭建建(构)筑物,制定可靠的保护措施,在取得各类管道(线)业主单位书面确认后,方可按照安全施工要求进行作业,严禁在不明情况下,进行地面开挖作业。各类管道(线)业主单位要配合项目业主和施工单位对地下管道(线)情况进行现场交底,并作出明确的标识,必要时在作业现场安排专人监护,确保地下管(线)网安全。(州、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配合)
27、未经管道(线)业主单位确认擅自组织施工或已知管道(线)分布和走向仍不当施工造成管道挖断、破坏或在管道(线)保护范围内搭建建(构)筑物发生事故的,追究项目业主和施工单位的相应法律责任。(州、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配合)
三、建设坚实的安全技术保障体系
(一)加强企业生产技术管理。
28、督促企业强化技术管理机构的安全职能,大力培育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等安全生产技术职业队伍。切实落实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负责制,强化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技术决策和指挥权。(州、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29、因安全生产技术问题不解决而产生重大隐患的,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给予处罚;发生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州、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监察局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配合)
(二)强制推行先进适用的安全技术装备。
30、督促企事业单位开展安全科技研发,加快安全生产关键技术装备的换代升级,着力推广安全生产适用技术和新装备、新工艺、新标准,引导重点行业提高机械化、自动化生产水平。加快在安全检测监控、安全避险、安全保护、个人防护、灾害监控、特种安全设施及应急救援专项装备等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方面的推广和应用,促进生产经营企业加快提升安全装备水平。(州、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发改委、科技局、经商委、质监局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31、督促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排专项资金,建设完善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等。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要在3年内实施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四等以上的尾矿库要在3年内完成全过程在线监控系统;规模以上露天矿山(不含型材矿)要在年底前全部采用中深孔爆破、机械铲装、机械二次破碎技术和装备;逾期未采用的,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州、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发改委、经商委、科技局配合)
32、督促化工企业在“十二五”期间完成采用“十五种危险化工工艺”的生产企业实现自动化控制、中央控制和自动连锁控制系统改造。(州、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发改委、经商委、科技局负责)
33、督促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道路专用车辆,旅游包车和三类以上的班线客车以及公交车、校车、企业自备客车、各类工程应急抢险车辆要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GPS卫星定位装置,在2年之内全部完成;大型特种设备要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州、县交通局牵头,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安局、财政局、质监局、旅游局、经商委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配合)
(三)大力推进信息化建设。
34、以国家安全生产信息系统(“金安”工程)建设原则为指导,以提高安全监管效率和优化服务为目标,依托计算机网络技术、软件技术、通信技术、CA技术(数字认证技术)、GIS技术(地理信息系统技术),用3—5年的时间,建立国家、省、州、县四级五层信息网络广域网。(州、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发改委、财政局、科技局配合)
35、通过业务重组和工作规范,建立起包括金属非金属矿山监管、危化品监管、烟花爆竹监管、重大危险源监管、伤亡事故管理五个子系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行政执法系统以及包括事故调度快报、事故统计、行政执法统计、职业病危害统计和安全生产辅助决策支持等五个子系统的安全生产调度与统计系统和信息系统(信息网站)。(州、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发改委、财政局、科技局配合)
四、建设高效的应急救援体系
(一)加快省级安全生产区域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36、按照行业类型和区域分布,依托有关大型企事业单位,加快建设一批行业特点突出、专业性强、辐射面广的州级安全生产区域性应急救援队伍。依托有关企业的专业救护队,采取政府与企业共建方式,加快金属非金属矿山、危险化学品州级区域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金属非金属矿山、危险化学品和建筑施工等高危行业的企业应当依法依规建立应急救援机构,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同时与邻近专业救援队伍和专业机构签订救援协议。(州、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发改委、财政局、公安局、交通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卫生局、政府应急办负责)
37、督促交通、石油、电力、燃气、给排水、通讯等行业建立并完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并接受同级政府应急管理机构的工作指导。(州、县公安局、交通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经商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发改委、政府应急办配合)
(二)建立完善企业安全生产预警机制。
38、督促企业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每月进行一次安全生产风险分析。发现事故征兆要立即预警信息,落实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州、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39、加强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严格落实重大危险源登记、申报、建档、检测、评估和监控。全面开展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落实整改责任、人员、经费和时限。(州、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40、督促企业及时掌握气象、水利、地震等部门的预警预报信息,情况紧急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停止生产、停止作业、停止建设及撤离作业人员等必要措施,确保人身和财产安全。(州、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经商委、国土资源局牵头,气象局、水利局、地震局和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配合负责)
(三)完善企业应急预案。
41、督促企业认真落实《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建立完善应急管理制度,加强应急预案的编写、评审、、备案等工作,定期对应急预案进行演练,根据演练评估情况,不断修改和完善应急预案,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同时加大对应急预案的宣传培训力度,确保人人了解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处置职责和程序。严格落实赋予企业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因撤离不及时导致人身伤亡事故的,要从重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州、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政府应急办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五、严格行业安全准入
(一)加快完善安全生产技术标准。
42、督促各行业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要根据行业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的要求,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安全技术标准,对实施许可证管理制度的危险性作业要制定落实专项安全技术作业规程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州、县经商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二)严格安全生产准入前置条件。
43、把符合安全标准作为高危行业企业准入的前置条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实行严格的安全标准核准制度。严禁烟花爆竹生产加工企业进入州内,继续实行专营化经营。矿山以及用于生产、储存、运输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凡不符合安全条件或违规建设的,要立即停止建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关闭。降低标准造成重大隐患的,追究相关人员和负责人的责任。(州、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发改委、经商委、公安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局、水利局、质监局、供销联社负责)
六、严格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一)进一步加大安全监管力度。
44、发挥各级政府安委会平台推动作用,强化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管,全面落实公安、交通运输、国土资源、建设、工商、质监、气象等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指导职责,严格执行《省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五项制度(试行)》,形成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州、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公安局、交通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经商委、工商局、质监局、气象局和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二)加大“打非”工作力度。
45、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等影响安全生产的行为,强化政府监管主体责任,切实落实县、乡(镇)两级政府属地工作监管职责;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加强联合执法,以强有力措施取缔、查处非法违法企业。(州、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察局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三)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队伍建设。
46、建立健全州县安监机构,充实人员编制,落实装备经费,提高监管人员专业素质和技术装备水平,强化基层监管能力建设,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现场监管和技术指导。(州、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编办、财政局配合)
(四)强化对企业安全生产的属地化和行业管理。
47、督促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属地监管责任,加强日常安全监管工作,对当地企业(包括中央驻、省管企业和招商引资企业)实行严格的监督和监管。(州、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察局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48、督促州级有关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对省管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履行行业监管职责,同时对颁发行政许可的企业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州、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资委、监察局、法制办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49、各县政府应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明确各乡镇和所属政府各部门安全监管的范围和职责。(州、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察局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50、督促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组织对下一级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安全标准化分级考核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并向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担保业等主管部门通报,作为企业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州、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五)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
51、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原则,严格落实审批、监管的责任,落实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要包括安全监控设施和防有毒有害气体、防尘、排水、防火、防爆及防治职业病危害、防雷电灾害等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的设计和验收要依法取得行业主管部门的专项审查。安全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未做到同时设计的一律不予审批,未做到同时施工的责令立即停止施工,未同时投入使用的不得颁发生产和安全许可证或者不得投入使用,并视情节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州、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发改委、经商委、公安局、交通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利局、气象局、总工会和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52、严格落实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监管等各方安全责任,确保建设项目施工安全。严格执行化工企业试生产方案备案制度,凡是不符合规定要求、不具备试车条件的,一律不允许试车。(州、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发改委、经商委、公安局、交通局、水利局、电力公司和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六)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53、充分发挥工会、共团、妇联组织的作用,依法维护和落实企业职工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权与监督权,鼓励职工监督举报各类安全隐患,对举报者予以奖励。(州、县总工会、团委、妇联、财政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
54、有关部门和地方要进一步畅通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渠道,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接受人民群众的公开监督。(州、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宣传部、总工会、监察局配合)
七、落实安全生产政策措施。
(一)加大安全生产投入。
55、督促各级政府视地方财力的情况,不断加大对安全生产的投入。(州、县发改委、财政局牵头,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
56、督促安全监管、财政和税务部门切实做好高危行业(领域)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与使用的监管工作,规范企业安全费用的提取范围、标准、收取、使用等,全面落实安全生产经济政策。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确保隐患治理、安全技术改造和装备资金投入到位。(州、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财政局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57、督促金属非金属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道路交通运输等高危行业(领域)企业必须落实提取安全费用税前列支政策;安全费用必须专项用于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新技术应用、应急救援器材装备、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事故隐患评估整改和监控、安全技能培训、企业安全文化和应急演练等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投入。(州、县财政局、国税局牵头,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安局、交通局和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58、督促高危行业(领域)企业积极探索实行全员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州、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财政局负责)
59、严格落实工伤保险制度,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
(二)提高工伤事故死亡职工一次性赔偿标准
60、从年1月1日起,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职工死亡,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按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发放给工亡职工近亲属。并依法发放工亡职工一次性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财政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配合)
八、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一)制定落实安全生产规划。
61、未编制“十二五”安全生产规划的县,要加快编制。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布局,在制定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时,明确安全生产目标和专项规划。(州、县发改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62、督促企业把安全生产落实到企业发展和日常工作之中,在制定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经营计划中要突出安全生产,确保安全投入和各项措施到位。(州、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经商委、国资委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二)强制淘汰落后技术和企业。
63、凡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不符合有关安全标准、安全性能低、职业危害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予以强制性淘汰,更不得以招商引资的名义进入我州。各县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区工业布局的实际,积极支持有效消除重大安全隐患的技术改造和搬迁项目,严禁安全水平低、保障能力差和职业危害严重的项目建设和延续。(州、县发改委、经商委牵头,科技局、财政局、监察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配合)
64、对存在落后技术装备、构成重大安全隐患和职业危害严重的企业,要予以公布,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依法予以关闭。(州、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改委、经商委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三)加快产业重组步伐。
65、充分发挥产业政策导向和市场机制的作用,加大对相关高危行业企业重组力度,进一步整合或淘汰浪费资源、安全保障条件低和职业危害严重的落后产能,提高安全基础保障能力。(州、县发改委、经商委牵头,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国资委、国税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配合)
九、实行严格的考核和责任追究
(一)严格安全生产目标考核。
66、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体系,做到月分析、季通报和年考核,进一步严格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考核和较大以上事故指标考核,按照州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的要求和下达的年度生产安全事故控制指标,对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各项安全生产工作落实情况进行全面综合考核,对考核成绩优秀的由各级政府给予表彰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给予通报批评,严格落实重大事故“一票否决”。(州、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监察局、公安局、交通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资委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配合)
67、对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工矿商贸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要根据情节轻重,依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面党纪政纪处分的规定,由监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追究县级及以上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的责任。(州、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监察局和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配合)
(二)加大对事故企业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力度。
68、企业(道路交通运输企业负主要责任的)发生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或企业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除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责任外,还要追究上级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企业实际控制人和上级企业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对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矿长(厂长、经理);对较大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主要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矿长(厂长、经理)。对非法违法生产造成人员伤亡的,以及瞒报事故、事故后逃逸等情节特别恶劣的,要依法从重处罚。(州、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察局牵头,国资委、总工会和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配合)
(三)加大对事故企业的处罚力度
69、对于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道路交通运输企业负主要责任的)或一年内发生2次及以上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企业,以及存在重大隐患整改不力的企业,由安全监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告,并向投资、国土资源、财政、建设、银行等主管部门通报,一年内严格限制新增的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财政资金支持、银行贷款等。(州、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宣传部、发改委、经商委、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银监局负责)
(四)对打击非法生产不力的地方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
70、各县政府和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打非”工作,在所辖区域对群众举报、上级督办、日常检查发现的非法生产经营企业(单位)未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处,致使非法生产经营企业(单位)存在或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县、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以及相关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州、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察局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配合)
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立足于治理隐患、防范事故、保护环境,坚决打击各类非煤矿山违法行为,特别是高速公路、国省干道两侧可视范围内非金属建材矿的违法行为,促进全县矿山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整治内容
(一)对以下类型矿山依法予以关闭:
1、采矿许可证等相关证照已过期的。
2、非法开采和关闭后擅自恢复生产的。
3、已取得相关证照,但管理滑坡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被责令停产整顿,经整顿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4、粉尘、噪音污染严重,影响群众生活的。
5、年生产能力15万吨以下的石灰岩及建筑石料小型采石场,采矿许可证到期的一律不再延续,到期一个关闭一个。
6、高速公路、国道、省道两侧相关证照齐全的露天矿山,300米以内的限期关闭,由县政府组织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其设备、设施、已缴纳采矿权价款及其他前期投入进行评估,按评估结果给予适当补偿;300米~1000米可视范围内的,采矿许可证到期后一律不再延续,逐步有序退出。同时要边开采边治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护矿山环境。
7、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
8、其它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依法应该关闭的。
(二)对以下类型矿山实施停产整顿:
1、有偷、漏税行为的。
2、越界开采的。
3、未采用中深孔爆破作业的。
4、未自上而下分层开采或台阶高度、平台宽度、边坡坡面角不符合设计规范要求的。
5、爆破安全距离、避炮设施及爆破器材库不符合《爆破安全规程》要求的。
6、遇有断层或岩石节理、裂隙发育,或岩层倾向和边坡坡面向相近,未采取有效防止边坡塌方、滑落措施的。
7、未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没有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
8、未按规定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
9、未有效整治粉尘、噪音的。
10、2011年以来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
整治步骤
1、调查摸底阶段(2012年3月6日至2012年3月20日):各相关职能部门和乡镇要对全县非金属建材矿开展拉网式调查,逐矿进行清理核实,摸清本辖区有关基本数据,统计出已取得采矿许可证或安全许可证的企业总数,特别是要摸清无证开采、污染严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国省干道可视范围内的非金属建材矿详细情况。
2、集中整治阶段(2012年3月21日至2012年5月1日):一是对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或经整改后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按照“关闭一批,整改一批、提高一批”的原则,确定具体的停产整顿,以及关闭企业名单。二是对未办理任何行政许可或许可超期非法开采、超层越界开采的,由国土部门制订具体方案,组织人员实施整顿或依法提请县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对已取得采矿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开采的,由安监部门实施限期整改或提请县政府予以关闭。三是对粉尘噪音污染严重,达不到有效治理的,由环保部门实施限期整改或依法提请县政府予以关闭。四是对不按开采设计方案开采、违反爆破安全规程、未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分别由发改、公安、人社等部门予以查处,限期整改,到期整改不到位的予以关闭。安监、国土、发改、环保、公安、工商、电力及相关乡镇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关停矿山企业吊销相关证照,停止火工品和电力供应,拆除生产设备,妥善遣散从业人员,确保关停到位。
3、检查验收阶段(2012年5月2日至2012年5月31日):对实施整改的非金属建材矿,由县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联合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同时,各相关监管部门要在深化整顿关闭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加强企业安全基础管理,推进安全标准化工作,全面提升非金属建材矿整体技术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
保障措施
1、加强领导,完善机制。县政府成立非金属建材矿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政府副县长任组长,安监局局长、国土局局长、环保局局长、国税局局长、地税局局长任副组长,发改、人社、国土、安监、环保、国税、地税、公安、电力、工商及相关乡镇分管领导为成员,负责非金属建材矿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推进。
2、明确职责,联合执法。各相关部门既要明确分工,履行职责,又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国土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无证开采、关闭后擅自恢复生产、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并对县政府决定关闭的矿山企业依法注(吊)销采矿许可证。安监部门负责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矿山企业,依法作出停产整顿等行政处罚指令,并组织整改验收;对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提请县政府依法实施关闭。环保部门负责对污染严重、整治后仍不达标的矿山企业,提请县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并对县政府决定关闭的矿山依法注(吊)销排污许可证。公安部门负责收缴县政府决定关闭的非煤矿山企业的民用爆炸物品,吊销《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或《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并监督企业妥善处理剩余民用爆炸物品;对停产整顿的暂停供应民用爆炸物品。工商部门负责对县政府决定关闭的矿山企业依法注(吊)销营业执照。各相关乡镇也要成立专门组织,共同参与专项整治行动。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理念,按照“合理规划、严格准入、提升改造、固本强基、加大投入、落实责任、强化监管”的要求,构建安全发展长效机制,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延伸产业链,集聚产业带,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推进我县化工产业做大做强,安全发展。
二、工作目标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管理方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大安全生产投入,严格安全执法,加强安全生产设施建设,积极推进化工企业安全标准化达标。到2013年所有采用危险工艺的化工生产装置和高危险化工储存装置全部实施自动化改造,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全部达到《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要求,化工及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外部安全距离符合国家规范、标准,企业内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基本消除。
三、政策措施
(一)科学规划,确定化工及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集中区域。按照符合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和城乡建设总体规划,与有关场所、区域的安全防护距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原则,确定我县化工及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集中区域为:①瑞阳大道以东、儒林路以西、原泰薛路以南、沂河以北,为今后新上精细化工项目的集中区域;②儒林路以东、三悦路(规划待建路段)以西、原泰薛路以南、青莱高速以北,为新规划的化工集中区域。自年起,新建化工及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必须在上述化工集中区域内选址建设,田庄水库上游及与城镇安全间距不足的化工企业逐步搬迁至化工集中区。
(二)严格化工企业市场准入。原则上禁止引入剧毒类、液化烃类、有辐射类的化工及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禁止建设属于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或产品的化工生产、储存项目。严格限制新建使用剧毒化学品作为主要原料的化工企业,严格限制剧毒化学品经营,严格限制低水平、小规模、高风险、高污染的化工建设项目。限制规模小的一般化工项目。鼓励发展具有资源能源优势、生产工艺装备先进、产品市场竞争力较强的化工生产、储存建设项目。
(三)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加强企业建设项目特别是改扩建项目的安全管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建设项目工艺可靠、安全设施齐全有效、自动化控制水平满足安全生产需要。
(四)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按照《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全面开展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规范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双基”工作。将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与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相结合,纳入企业安全管理工作计划和目标考核。年,现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全部实现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
(五)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保障机制。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家安监总局《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号)规定,完善安全投入保障制度,足额提取安全费用,保证用于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和有效使用。
四、保障措施
(一)完善化工集中区域安全规划和化工道路运输规划。统筹规划化工集中区域安全、消防、污控等基础设施建设,开展整体风险分析和安全条件论证,预留充足的安全防护距离,确保区域安全。合理规划化工运输路线、车辆行驶时间、禁行区域、卸载基地等,最大限度降低运输风险。建立化工道路运输安全监控平台,对化工运输车辆进行实时动态监控。
然而就在几年前,这里还仅是一个年产不足5万方的采石场,设备及开采工艺均十分落后。是什么使这个民营采石场在短短数年后有了如此改变呢?
该采石场场长李文清的一席话解开了我们的疑惑。“这几年,莆田市安监局对全市的非媒矿山进行了大整顿,对规模、设备、工艺达不到安全要求的已关闭。在这种压力下,我们场先后投入了七八百万元用以引进机械化设备,改进开采技术。开始的时候我们心里还没底,怕投入后会血本无归,后来把小的那些采石场都关了以后,我们的效益一天比一天好。现在我们年产已经达到15万方以上,人员却从原来的七八十人减到现在的十几人,你看。我们现在基本实现了机械化开采。加工……”说到这时李场长的自豪之情溢于言表。
涵江区安监局陈凤潘局长告诉我们,这家企业在整合后。采用了机械化铲装和中深孔爆破开采技术,到目前为止未发生过安全生产事故。
记者了解到在莆田市,安监部门在国土、公安等部门的鼎力支持和配合下,实现了非煤矿山的安全一票否决制。从进入市场前就进行控制,在矿山拍卖前实行安全论证,在拍卖后严格实行“三同时”,又在生产过程中实施监控。通过相关部门多年来的共同努力。根据省政府、省安监局的部署。对不符合要求的矿山进行整顿关闭,非煤矿山数量由300多家下降为现在的100多家。而开采规模却没有下降,目前全市大部分矿山都建立健全了安全机构,95%以上的矿山企业均设立了档案柜,并做到了相关制度上墙、图表完备、证件齐全、警示标志到位;90%矿山实现了机械化铲装,60%矿山采用了中深孔爆破开采;10%的矿山安装了“全球眼”监控系统,实现了对矿山现场情况实时和远程监控。这些改变都归功于莆田市委市政府对安全生产的重视,实现了多部门联手抓安全生产监察、监管……
多部门联手力量显
过去仅凭安全生产部门对安全生产进行监管,安监系统上下常有“腰不硬,刀不快”的感慨,虽有监管之名,实际效果却大打折扣。再加之多部门之间交叉管理,权责不清晰,给安全生产工作带来了很大压力。而随着安全生产形势的不断发展,安全生产领域存在的一些问题,越来越迫切需要几个或多个部门联合才能解决的事故隐患和有关问题,对此莆田市安监系统积极探索,对此做出了有益尝试。
安全生产工作的最终目的是为了消除隐患。确保生产安全,莆田市委市政府对此充分认识,针对一些安全问题突出的行业、企业和发生过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安监与监察、国土、公安、工商、环保、林业、水土、供电等部门组织展,安全生产领域存在的一些问题。越来越迫切需要几个或多个部门联合才能解决的事故隐患和有关问题,对此莆田市安监系统积极探索,对此做出了有益尝试。
安全生产工作的最终目的是为了消除隐患。确保生产安全,莆田市委市政府对此充分认识,针对一些安全问题突出的行业、企业和发生过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安监与监察、国土、公安、工商、环保、林业、水土、供电等部门组织在一起,各尽其职,共同组织集中的或专项的安全检查执法活动,对违法者实施行政处罚。并与司法机关建立了密切协调的执法机制,运用多种法律手段,将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结合起来,形成疏而不漏的法网,不让违法犯罪分子逍遥法外,从各个方面各个环节全面开展工作,形成高压态势,督促企业加大投入,严格整改,将安全隐患消灭在萌芽阶段。
2007年10月,莆田市安监局联手发改委、国资等部门对省道201线段的莆田市东吴路堤、莆仙大剧院等市内在建重点项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排查治理工作进行督查,安监局的技术人员对所了解的情况进行了分析,指出了存在的隐患并提出整改方案,责令其限期整改。在安监、发改委、国资的联合监督下,仅两个月便全部整改到位。
据莆田市安监局局长张志宏介绍,像这样的联合抓安全在莆田市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是一个非常普遍的现象。去年在发现了全市大部分建筑行业特种作业人员仅持有“上岗证”,未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这一现象后,市安监局便立即与建设部门联手对65家在建项目施工工地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情况进行了拉网式检查,共同督促企业组织特种作业人员依法参加培训取证,取得了显著成效:对于全市矿用起重机械大部分为无证土制桅杆吊的现状,安监局与质监局联合开展了土制桅杆吊整治验收工作,共改造合格13台、取缔29台、查封33台、停用7台,已基本整改到位;与水利、电业部门联合开展了水电企业安全督查,消除了一大批安全隐息,全市水电企业安全现状明显好转……
与此同时,莆田市安监局2007年还重点加强了对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群众举报的以及发生过事故的非煤矿山或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并于5月下旬和6月上旬分别组织了两次“回头看”,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督查。对7家分层开采不合格、安全生产条件下降的矿山进行了严厉处罚,责令限期整改;对3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给予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对2家拒不整改的非煤矿山进行了挂牌督办;对15家非法无证开采矿点,采取拆除工棚、拆除开采设备、断电等措施,强制予以取缔;对28家存在安全隐患的矿山企业,责令其对照整治标准按期整改到位;对6家埋头生产、消极整改的予以停产整顿;对1家未按开采安全设计进行建设而擅自开采的企业。责令停止建设。并函告公安部门停止供应火工材料。
一、项目建设进展情况
今年,我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计划涉及三块,分别是县乡路改造3公里,通村公路硬化8公里,渡改桥1座26延米。截止目前,各项目建设顺利推进,累计完成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总投资602万元,占年度计划800万元的75.25%。
1、县乡公路改造:安猇路改造工程计划3公里,已全面完工,完成投资300万元。另外,我区筹措资金68万元,对磨高路进口段0.7公里进行了改造,同时下杨路5公里改造工程项目工可已由市局统一委托设计单位编制完成,并由市发改委以宜发改审批[2012]16号文正式批复,目前,我区已提前在组织实施,预计年内可以完工。
2、通村公路硬化:今年我区通村公路建设计划8公里,涉及6个村(居),分为14段。截止目前,全区已完成6.2公里,完成投资248万元。
3、渡改桥项目:高马渡改桥项目,全长26延米,桥面全宽8米。已完成工可评审,目前正在组织施工图方案设计。
二、主要做法
(一)加强源头治理,严格规范管理,确保建设项目顺利进行。一是严格履行审批监管职责,确保项目计划的落实。年初根据上级交通主管部门下达的建设计划,我局迅速对有建设任务的村(居)下达计划通知文件,明确建设的规模、时间、质量、安全、技术标准和相关要求,确保建设项目顺利实施。二是严格招投标管理,确保公开、公平、公正。我们本着即要降低工程建设成本,又要防范各种违规标准行为,特别是以低价中标后影响工程质量和进度的行为,同时还要按照清政廉洁的要求从源头预防经济违法违纪行为。对此,我局多次会同相关部门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农村公路招投标的方式和对策,严格科学合理地制定招标文件。按照法定程序,所有的建设项目全部进入区行政服务中心进行了公开招投标。评标小组根据评标细则的规定,对投标单位的投标书进行资格审查、初步评审、算术性修正、详细评审、推荐举出中标后选人。在整个招投标活动中,招投标工作严格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没有发生违法、违纪情况,没有发现举报、投诉现象。
1、组织机构。根据实际,明确工作重点,强化了工作措施,成立以党政主要领导为组长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并配备了专职安全生产工作人员负责工作。
2、积极开展宣传活动。街道与辖区所有经营户签订消防责任书2200余份,大街小巷张贴消防宣传牌2500个,使广大人民群众提高消防安全意识。
3、领导干部带队检查。街道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领导亲自带队到辖区各个行业进行安全生产检查。
4、利用沿街电子显示屏宣传安全。
5、道路交通安全。1月28日街道湿滑的路面给群众造成安全隐患。为保障交通安全和群众生命安全,街道开展除冰行动。
6、应急救援。1月28日晚,由于高速路面结冻,过往的73辆旅游大巴车无法通行,街道积极配合市应急办开展应急救援行动。
7、2月12日上午10时,街道办事处、安监局对红旗们大市场进行整治,对非法储存、销售烟花爆竹进行收缴。
8、2月26日至27日,街道安监站配合市教育局、市食药工质局、市发改局、市疾控中心、市公安局、市消防大队、市执法局、市交管大队对辖区(市民中、雅溪中学、市一小、雅溪小学、谷韵民小、雅思高中)进行综合督查。
9、隐患排查。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活动,坚决杜绝事故发生。重点对企业消防进行了全面检查,共排查各类安全隐患28处,整改27处,剩余1处正在整改(关厢门)。
存在问题:
第一条为了依法加强对建材生产企业规范管理,根据《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安全生产法》、《环境保护法》、《森林法》、《水土保持法》、《大气污染防治法》、《退耕还林条例》及《省墙体材料革新规划》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县建材生产企业管理办法》。
第二条以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和发展循环经济为宗旨,紧紧围绕节能降耗,减排治污工作任务,以大力发展节地、节能、利废、环保和改善建筑功能的新型建筑材料为主要目标,大力推进技术进步,促进建材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的根本性转变、质量和效益的根本提高,使建材生产取得突破性进展。
第二章申报核准
第三条凡新建建材生产项目必须经过申报核准方可开工建设。
第四条项目业主向县乡镇企业局提出申请。
第五条县乡镇企业管理局受理后由主管领导牵头,组织发改委、土管、环保、林业、安监、水利、水保、建设、电力等相关部门及所在乡镇进行现场考察论证,提出初步意见,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第六条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同意后,由乡镇企业管理局通知业主及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1)国土部门依法办理土地使用证和采矿许可证;
(2)环保部门依法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3)水保部门依法办理水土保持相关手续;
(4)林业部门依法办理占用林地手续;
(5)水利部门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6)建设部门依法办理城乡规划手续;
(7)安监部门依法办理安全生产相关手续;
(8)电力部门办理用电许可手续;
第七条项目所需的相关审批齐全后,县乡镇企业局提交县发改委办理项目核准文件。
第八条工商部门依照核准文件办理工商注册,县乡镇企业局根据项目核准文件向所在乡镇及业主发出开工通知。
第九条没有开工通知,电力部门不得供电;质监部门不能进行质量监测。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条所有建材生产企业必须依法办理审批手续,依法经营。由县乡企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组成的工作组定期不定期的对建材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进行检查,凡发现有下列违法行为的,提出处理意见,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后,依法责令整改或停产整顿,并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不按照国土、林业、水保、水电等部门指定的区域进行生产经营的;
(二)安生生产措施不力,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的;
(三)污染排放超标或不按要求采取环保措施的;
(四)不按水保部门的要求采取水保措施的;
(五)不按照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改进生产工艺、淘汰落后设备的。
(六)没有依法缴纳相关规费的;
(七)不服从主管部门管理的。
第十一条建材企业安全生产实行属地管理,由所在乡镇与企业签定安全管理责任书并进行监督。县安监局和乡企局定期督查。
第十二条实行企业年检制度。每年由县乡企局对企业进行年检。对于拒不接受年检的企业处1-1.5万元罚款,并由电力部门停止供电,质检部门不予质检。
第四章处罚
第十三条对于未经发改委核准,擅自开工建设的建材项目采取强制性措施予以关停,造成的损失由业主自负。
第十四条各乡镇无权审批建材项目,不准以任何形式许可建材项目开工建设,凡擅自开工建设的建材项目,所在乡镇不干涉、不上报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十五条安监局和乡企局对乡镇安全生产责任措施落实进行监督检查,对于安全责任措施落实不到位,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的,由所在乡镇负责。
第十六条未经核准,电力部门不得给项目提供用电,擅自给项目提供用电产生后果的由供电部门负责。
第十七条未经核准,质监部门不得给企业产品进行质检,擅自给企业产品进行质检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