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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从一个案例出发
2001年9月27日,广东四会市法院莫兆军法官开庭审理李兆兴告张坤石夫妇等4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庭审过程中,原告李兆兴出示了张坤石夫妇等人出具的借条,而被告方则辩称借条是在李兆兴与冯志雄持刀威逼的情况下被迫所写。经审理,莫兆军认为被告的辩称内容没有相应证据的支持,于是认定借条有效,判决被告败诉。2001年11月14日,张坤石夫妇在四会市法院外喝农药自杀身亡,公安机关遂介入侦查,李兆兴这才承认借条确系其胁迫张坤石夫妇所写。
随后,检察机关以莫兆军涉嫌“罪”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莫兆军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客观上没有的行为,对张坤石夫妇自杀的行为主观上也没有过错,张坤石夫妇自杀身亡的后果和莫兆军履行法官职务的行为之间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于是判决莫兆军不构成犯罪。一审判决后,肇庆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6月29日,广东省高院做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作出的无罪判决。
二、客观事实和法律事实的概念辨析
莫兆军一案中,张坤石夫妇心中认定的是“受胁迫出具借条”的客观事实,而法官莫兆军作出判决的依据则是因“被告举证不能”而认定的借贷关系成立的法律事实。由此,我们不得不对客观事实和法律事实这一对概念做一下比较。
客观事实是指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但却可以为人的认识所反映的客观内容和事件。法律事实则是指法律规范所确认的,可以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事件和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可以把法律事实理解成按照法律的要求,通过相应的司法程序经由证据支撑起来的事实。
客观事实是法律事实的基础,但是法律事实和客观事实之间并不是完全等同的关系,两者在质和量上都存在明显差异。在质上,因为法律事实是司法证明的事实,而司法证明是一种人的行为,是将过去发生的案件事实转化为当事人和法官主观认识的事实,其中或多或少都会掺杂一定的人的主观因素,不可能是完全客观的。在量上,随着时间的推移,基于各种各样的原因,许多证据会在证明过程中灭失或被过滤掉,再高明的侦查和推理工作都不可能完全恢复客观事实的全部内容。
三、证明标准和证明目的的概念辨析
司法证明的标准,是指司法证明必须达到的程度和水平;司法证明的目的,是指司法证明主体所追求的目标。在司法领域,这两个概念经常被人混为一谈,其实两者的含义并不尽相同。
第一,证明目的是确立证明标准的基础和依据,证明标准是证明目的的具体化。第二,证明目的是各个证明主体要追求的目标,贯穿诉讼过程始终;证明标准则则主要是司法人员在作出判决、、批捕等决定时应考虑的问题。第三,证明目的贯穿整个诉讼过程始终而不发生变化,证明标准在不同诉讼阶段却有所区别,比如判决阶段、阶段、批捕阶段的证明标准都各有差别。第四,证明目的在各种案件中都应该是一样的,但是证明标准于不同种类的案件则各有不同,比如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不同,轻微犯罪案件和严重犯罪案件的证明标准也存在差异。
由此可见,证明目的无疑是明确案件的客观事实,带有一定理想色彩,是证明活动的追求和方向,在司法实践中,证明目的并非必须实现,而证明标准则是具体案件中运用证据必须予以明确的法律事实。
四、我国现行法律所确定的证明标准及缺陷
目前我国三大诉讼法都没有对证明标准作出明确的规定,但按照相关立法条文,我国现行证明标准可以概括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这样的证明标准无疑存在重大的缺陷,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将证明标准定格为“案件事实清楚”,而没有明确究竟是法律事实清楚还是客观事实清楚,这样模糊的规定使司法人员难以把握,从而造成证明标准的随意性。(2)三大诉讼法证明标准的统一意味着一元化,这违背世界各国证据法的一般规律,不科学也不合理。刑事诉讼所要解决的问题是被告人是否构成了犯罪以及该如何处罚,这不仅关系到普通公民的重要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社会权利乃至政治权利,还关系到社会法益、国家法益;民事、行政诉讼一般只涉及公民、法人的财产权利、较低层次的人身权利,而与人身自由、生命权、政治权利关系不大。在一般情况下,案件的不同性质,决定了法官处理案件的谨慎程度和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的自由意志是不同的。
五、我国证明标准的观念转变
证明标准是一个很重要的理论问题,也是一个很重要的实践问题。多年来,我国学者一直坚持以“客观真实说”为证明标准的基本观念,司法人员也自觉或不自觉地在诉讼活动中把“客观真实说”作为指导原则。在以前的法制环境,对“客观真实说”的任何质疑都是令人难以置信的。后来,随着思想的解放,一些学者提出了以“法律真实”作为司法证明标准的观点,从而对“客观真实说”作为证明标准的“适格性”提出了挑战。
“法律真实说”一派的学者认为,客观事实在实践中不仅不存在实现的可能性,同时还会引发一连串严重的后果,如任意司法、藐视法律和法治等。而“客观真实说”一派的学者则认为,法律真实无法代替客观真实标准,一旦如此,就会将起码的公平正义抛诸脑后,从而危及司法公信力的根本。
争做一名优秀技校生标兵
采煤二区副工长 周××
我叫周××,今年25岁,1998年7月毕业于××矿务局技工学校,现任采煤二区副工长。参加工作四年来,我热爱矿山,扎根采煤一线,任劳任怨,埋头实干,月月超额完成区队交给的各项生产任务,并做到了安全无事故。由于工作突出,我先后被集团公司团委授予“技校生标兵”、“优秀青年班组长”等荣誉称号,我所在的班组连续三年被矿评为“五好班组”。下面我将我的工作情况向各位领导汇报一下:
打铁先须自身硬
在我参加工作的第一天晚上,作为××矿曾经历任好几个采煤区队长的父亲告诉我:××,要做一名优秀的采煤工,不仅要有吃苦耐劳的奉献精神,更重要的是要有精湛的业务技术、娴熟的操作本领。从此,我将父亲的这句话牢牢地记在了心上。上班时我认真工作,虚心向老师傅们学习各种操作本领,细心研究各种工作程序的有机衔接;下班后,我专心致志地钻研采煤基础知识及煤矿安全知识;业余时间,别人看电视、打扑克,走出矿区到外面繁华的地方游玩,而我却坐在桌前写写画画、翻翻查查,有人不理解,说我是“书呆子”,正是这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痴劲使我工作不到1个月便掌握了打眼、挂粱、移溜、支柱、回柱等采煤工作面的操作要领。知道了在打眼时不要站在溜子上,挂粱时不要站在面前,回柱时首先要检查好顶板及周围的支护等等。工作第二个月便能和工友们结对干活了,区队领导为表扬我在现场吃苦能干、虚心好学的精神,当月在工资中奖励了我200元钱,此事在我们刚分的技校生中产生了很大反响,老师傅们也都说这是从来没有过的。这次的奖励在很大程度上增强了好工作的信心,于是下定决心,决不辜负区队领导对我的期望。在3402工作面回采煤柱时,由于四周都是采空区,顶板压力大,致使溜尾处顶板破碎回柱困难,天天因为溜尾回柱慢影响生产。我发现后主动向工长请战,要求天天在溜尾干活,并保证不影响生产,工长答应了我的请求,并鼓励我说只要保证安全不影响生产每天多给你加200分。此时老工人们却嘲笑我说:“小周,你逞什么能,才干几天,两个老工人干都完不成,看你干不好怎么交待?”这时的我可以说是有苦难言,只能暗下决心以实际行动来证明。在以后的日子里,我总是第一个来到工作面,提前做好准备工作,运物料、茬道木、清渣子、改柱子、调钢梁,一会儿也不闲着,等其他工人来到工作面,我已经把质量整得好好的。放炮后,我先支护后清煤,没有因为顶板冒落影响生产,一个班下来,累得腰酸背痛,但我从不叫苦、发牢骚,而是圆满地完成了区队交办的工作任务,受到了区队领导、工长的多次表扬。老工人们都称赞我说:“你别看小周才干几天,干活还真行,以后还不能小看他!”
靠“四抓”当好兵头将尾
由于我工作认干,从不叫苦喊累,工作不到2年区里便安排我担任了副工长。此时我深知肩上的担子更重了,责任更大了。自2000年11月我担任副工长以来,工作大胆负责,真抓实干,认真落实工长“四抓”职能,带领全班职工奋力拼搏,争创一流,成为区队产量高、安全好的先进班,为区队2001年提前41天超额完成全年生产任务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一是精心组织抓安全。在工作实践中,我认识到:安全工作抓的好不好,工长是关键。为此,我在工作中始终坚持做到:不安全不生产,宁肯少出炭也要保安全。在组织生产过程中我始终把安全放在第一位,每个班都在工作面跑跑转转,查找安全隐患,带头处理险情。2001年9月份的一天夜班,当时区队采的8403工作面临近撤面,面上顶板压力大。正在生产时,我听到顶板咔咔作响,想到很有可能是顶板来压,如不及时加强支护二合顶处就有冒顶的危险,针对这一情况,我立即指挥停止了生产,采取了二次注液加强支柱初撑力,加大支护密度,并将人员撤到安全地点等,消除了事故隐患,保证了安全生产。同时,我抓安全不怕得罪人,敢于动真,制止“三违”不留情面,今年以来,我制止三违80多起。另外,我严格排查薄弱人员和特殊人物,做到宁可错排绝不漏排,对薄弱人员安排有经验的老工人和他结对子,做到了有的放失,有效防止了在少数人身上出问题。
二是一丝不苟抓质量。我始终认为,质量是安全的保障,抓质量就是抓产量,对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坚决推倒重来。有一次,我上中班到点准备上井时,发现本班和上班施工接茬处有三节溜子移得不符合要求,影响了支柱迎山力和面直,当我让两名同志处理整改时,他们说:“咱们已经交完了班,何必那么认真,再说溜子移的不合格也不是咱一个班造成的。”我听了以后,首先对他们这种不负责任的态度进行严厉批评,“越是积压遗留的问题,我们越要彻底解决”,说完,我便拿起注液枪改柱子、打移溜器,在我的带动下这两名同志赶紧支柱子、清煤粉,虽然晚上了一会井,但他们还是理解我的。三年来,我所在的班在集团公司、矿工程质量验收中达到了“时时验收、时时优良”,做到了“验收和不验一个样,静态和动态一个样”。
三是严格交班抓制度。现场交接班历来是项难度较大的工作,特别是个别职工对全员交接班认识不足,存有无所谓的思想。针对这一现象,我利用班前班后会反复向职工讲现场全员交接班的重要性,并制定了现场交接班制度,对违反制度的坚决按规定处理。有一次,一名工人不现场交接班就早早上了井。上井后,我没因他是自己的师傅而迁就,仍然按规定罚了师傅100分,并在班后会上进行了批评。事后同志们都说:“长平干起工作来六亲不认,连师傅都敢罚?是块工长的料。”每次接班,我总是第一个下井,对工作面的整体质量状况、每一个生产环节进行全面检查,对不合格的地方和各类隐患都及时进行排查和整改,并提醒职工注意什么,从而杜绝了各类事故的发生。职工们常说:“跟着周工长干活安全上放心,经济上实惠”。
四是强化管理抓分配。我一直把经济分配作为调动职工积极性的大事来抓,坚持把每班的工作量及得分情况、分配情况及时公开,做到一碗水端平、日清日毕,严格按照标准进行奖罚,促进了班组安全生产任务的超额完成。班里的小王是出了名的刺头。有一次早班,开完收工会其它工人都回去了,他还在软磨硬泡要得分。针对这一情况,我苦口婆心进行说教,他见我都快七点多了,仍不做出让步,很快就象撒了气的皮球,愣是和我一块下了班。从那以后再也没有发生类似的事情。
用真情去感化职工
作为一名工长,我在当好现场指挥员、战斗员的同时,还注重教育引导、关心帮助当班的职工,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为了及时掌握职工的思想变化情况,下班之后,我经常利用空闲时间到职工宿舍或家里走访谈心,帮助他们解决思想上的疙瘩,并对有困难的职工慷慨解囊,稳定其工作情绪。对在工作中经常违章的职工不是一罚了事,而是坚持以情感人,启发引导他们认识违章的危害性,自觉按章作业。我区有一名青工小李,平时干活挺卖力,可就是图省事怕麻烦,经常违章作业,多次参加了矿团委举办的“三违人员”学习班,被职工誉为“违章大王”。今年五月份他又违章回柱时,被我当场看见,我本想当场再对他进行处罚,后来又想,再罚他一次可能激化他违章的恶习。于是上井后,我买了几个小菜,主动到单身宿舍找他谈心,给他讲安全与生产之间的利害关系,并以我矿前些年的事故及给个人和家庭带来的痛苦教育他,使他从思想深处认识到了违章作业的危害必性。从那以后,这名青工严格按规程措施施工,时时处处按章作业、正规操作,成了班上的“安全标兵”。
原告:中国天诚广州公司(下称天诚公司)。
被告:花都市佳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佳业公司)。
1993年6月18日,天诚公司在广东国际大酒店二楼开办了“蒙地卡罗国际购物中心”,经营范围为零售服装、皮具、鞋类等,主要经销世界名牌产品。该中心开业前后,在内地及港、澳多家报刊以及广州电台、广东电视台进行了大量宣传。1995年9月至1996年5月,天诚公司先后取得“蒙地卡罗”文字商标在第1类至第42类商品和服务上的商标注册,该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务中包括第19类非金属建筑物,第36类不动产,第39类运输,第41类教育、公共游戏乐场,第42类餐馆、临时住宿、医疗、美容院。
被告佳业公司是合作经营企业,经营范围是在广东省花都市狮岭镇杨二村用地开发、建造、销售、出租管理商品房。被告从1992年10月至1993年初先后取得各种有关其房地产开发、销售业务的政府批文,在这些批文上均写明被告的开发用地建设项目为“蒙地卡罗山庄”。该山庄于1992年10月奠基。被告曾分别于1992年10月和1993年3月在《广州日报》、《南方日报》、《羊城晚报》等报纸刊登“蒙地卡罗山庄”售楼广告,广告中写明“别墅区内配有各类社区及生活设施、除业主俱乐部之康乐活动设施外,还包括商场、酒楼、电影院等,……山庄备有穿梭巴士,往返广州市区”等内容。被告还自1992年10月至1997年先后印制使用四种版本的彩色“蒙地卡罗山庄”售楼说明书,其主要内容亦为该山庄商品房别墅及相关服务设施的图片、照片及文字宣传。但其中中期二种版本的售楼说明书使用了原告“蒙地卡罗国际购物中心”的门面图片,图片上有该中心的名称匾额及商场背景。被告的上述商品房同时在广州、香港和海外预售。
1997年,天诚公司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称:我公司开办并负责经营的“蒙地卡罗国际购物中心”享有较高的知名度。被告在其商品房预售宣传册中擅自使用该中心门面图片,作为其“蒙地卡罗山庄”的重要组成部分,使消费者误认为被告与我公司之间存在某种联系,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我公司还是“蒙地卡罗”商标注册人,被告未经我公司许可,使用我公司“蒙地卡罗”注册商标作为其山庄名称,并在“蒙地卡罗山庄”总的标识下提供房屋销售、出租、物业管理及其他多种服务项目,侵犯了我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并赔礼道歉。
被告佳业公司答辩称:我公司在1992年即为山庄起名为“蒙地卡罗”,作为山庄的服务标志,且连续使用至今,根据有关规定,我公司可继续使用该服务商标,并未侵犯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至于我公司将“蒙地卡罗国际购物中心”的图片放置在宣传册中,是属善意使用,且该中心经营范围是时装、鞋类等,而我公司专门从事房地产业务,两者的经营范围没有联系,我公司没有与原告竞争的动机,故上述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判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天诚公司是“蒙地卡罗”商标注册人,其商品和服务商标专用权均受法律保护。被告佳业公司开发、经营的蒙地卡罗山庄,是集不动产物业开发、管理并提供娱乐、餐饮、购物等服务项目为一体的综合设施,其中“蒙地卡罗”字样是作为服务标志使用,应视为服务商标。鉴于被告在1993年7月1日前已开始筹建蒙地卡罗山庄并该山庄售楼广告,事实上已经使用“蒙地卡罗”服务商标,且其此后并未改变字体和色彩,根据有关商标法律、规章的规定,被告可以继续使用其“蒙地卡罗”服务商标,但其继续使用权应当以在蒙地卡罗山庄地域范围内开发、出售、管理商品房服务范围为限。原告认为被告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蒙地卡罗国际购物中心”系由原告负责经营,该中心开业时也做了大量的宣传,被告在其售楼说明书中使用该中心的门面图片,易使消费者误认为被告经营的蒙地卡罗山庄中提供的服务与经营“蒙地卡罗国际购物中心”的原告有某种联系,被告的该行为属利用广告,对其提供服务的经营者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至于原、被告是否属于竞争行业的问题,被告虽是房地产企业,但其开发的“蒙地卡罗山庄”提供的是综合,故与原告经营的“蒙地卡罗国际购物中心”的业务范围存在联系。被告应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向原告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七)、(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参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服务商标继续使用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该院于1998年9月29日判决:
一、被告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在其售楼说明书中使用“蒙地卡罗国际购物中心”门面图片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在《羊城晚报》及其海外版刊登声明,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内容须经本院审定)。
三、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20万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后又以其愿意接受原审判决为由申请撤回上诉。二审法院经审查,于1998年12月23日裁定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下列两个问题:
一、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本案原告天诚公司是“蒙地卡罗”文字商标的注册人,该注册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和服务涵盖了商标注册国际分类第1类至第34类商品和第35类至第42类服务,根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三款、第三十八条第(1)项,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二款、第四十一条第(2)项的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商标或商品名称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因此,表面看来被告的行为似乎构成商标侵权。但是,由于我国是在1993年7月1日修改的商标法实施后才对服务商标给予保护,为了保护在此之前已经使用的服务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修订的商标法实施细则在第四十八条规定:连续使用至1993年7月1日的服务商标,与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的服务上已注册的服务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可以依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有关规定继续使用。1994年8月1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服务商标继续使用问题的通知》,对有关问题作出了进一步的限制性规定。由于被告是在1993年7月1日前已开始使用“蒙地卡罗”标识,因此,如果本案被告是将“蒙地卡罗”标识作为服务商标使用,则不构成商标侵权。被告开发、经营的“蒙地卡罗山庄”,既有商品性质的商品房别墅,也有各种相关的服务设施,对其如何定性是一个难点。但是,从整体看来,被告是在“蒙地卡罗”这个总的标识下提供集不动产物业开发、管理以及娱乐、餐饮、购物等为一体的综合,故应认定被告是将“蒙地卡罗”作为服务商标使用。在商标注册实践中,国家商标局对于这类开发、销售商品房小区的“某某苑”、“某某花园”等标识也往往是核准注册服务商标。因此,被告可以继续使用“蒙地卡罗”标识。当然,被告也必须遵守有关的限制性规定,即继续使用时不得扩大该服务商标的使用地域,不得增加使用的服务项目。
为了做好我镇今冬征兵工作,根据县政府9月23日召开的征兵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对我镇征兵工作安排如下:
一、组织准备(9月24日—9月29日)
1、搞好调查摸底、预告、召回预征对象,作好相关准备;
2、调整镇征兵领导小组成员,制定征兵措施;
3、组织学习《征兵工作条例》和有关政策;
4、搞好宣传发动,鼓励适龄青年报名应征;
5、准备征兵工作会议材料;
6、召开全镇征兵工作大会。
二、报名初检、初审(9月30日—10月30日)
1、报名。9月30日至10月25日,适龄青年到村报名登记,报名时请带好本人户口簿(或身份证)、毕业证、近期一寸彩色免冠照片四张。10月8日开始,各村(社区)每天下午3点前将报名人数上报镇武装部。
2、初检、初审。10月26日,由各村民兵连长将适龄青年统一带到镇人武部,由卫生院医生对其进行初检,派出所进行初审。
三、送县体检。11月1日—11月11日,参加县征兵体检。由镇武装部将初检、初审合格青年统一带到县征兵体检站进行体检,到县体检的车费、船费、食宿费用由政府承担,到县体检期间,必须服从县、镇的统一安排,不得擅自行事。
四、政审工作和病史调查。11月12日—11月19日,镇里将会同派出所、卫生院、村组干部、驻村干部、学校等有关人员对体检合格人员按征兵条件进行政治审查和病史调查。填写走访调查表。对外出务工青年,必须得有当地公安机关出示的现实表现证明。
五、初定新兵和接兵部队走访。11月20日—11月30日,征兵领导小组对政审合格青年进行定兵,并报县征兵办。同时,各接兵部队对应征青年进行家访。
六、新兵服装发放。镇武装部将在新兵集中前1天将新兵服装领回,并发放到新兵手上,做到每名新兵不缺一件物品。
七、签订责任书。为确保无责任退兵,新兵家长、新兵与镇人民政府签订责任书。此责任书明确,新兵到部队后,由于思想原因,不安心服役等造成的退兵,必须依法追究新兵家长及新兵的责任,并承担一切费用。
[论文关键词]附条件不起诉 监督考察 社区矫正 禁止令
一、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概述
(一)附条件不起诉的理论基础
1.起诉便宜主义。起诉便宜主义,指的是检察官虽认为犯罪已经具备法律上的要件,仍可斟酌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起诉。从刑事诉讼制度的历史发展看,自20世纪初刑罚的目的刑理论取代报应刑理论后,起诉便宜主义逐渐被国际社会所承认,成为世界各国刑事诉讼制度发展的一大趋势。它赋予检察机关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体现了惩罚和预防相结合的思想,有利于轻罪犯罪人的改造,也节约了司法资源。附条件不起诉是起诉便宜主义原则的新运用和新发展。
2.恢复性司法理论。“所谓恢复性司法是一种通过恢复性程序实现恢复性结果的非正式犯罪处理方法……恢复性司法旨在建立一个使犯罪人和被害人进入对话状态的模式,以期尽可能地将被破坏的社会关系恢复到犯罪前的状态。”该制度弱化个人的惩罚,强调社会关系的修复。人民检察院在做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时候,考虑被害人的需求、被不起诉人的悔罪情况和人身危险性、证人安全、未成年人的矫正等诸多原因,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挽救、社会关系的修复,促成恢复性司法目标的实现。
(二)附条件不起诉的实践基础
2002年3月,南京市两所中学的学生为琐事发生冲突并引发了严重的故意伤害事件。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了“暂缓不起诉”决定,规定在3个月考察期内,肇事学生必须履行五项义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从事任何违法犯罪行为;遵守取保候审有关规定;遵守校纪、校规,认真完成学业;每人每月至少从事一次公益活动;每人每半个月以书面形式向玄武区检察院汇报一次思想。如能圆满履行所规定的义务,就作不起诉处理,否则将追究刑事责任。个别检察机关的尝试与探索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许多地区检察机关开始推行。据初步统计,全国有19个省市200余个基层检察机关开展过这项制度的试点工作。但称谓不一,如暂缓起诉制度、暂缓不起诉制度、缓予起诉制度。2008年,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意见中专门提出了设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意见。2012年3月14日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对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做出规定,该项制度正式确立。
二、刑事司法监督考察机制之借鉴
缓刑是有条件的不执行所判决的刑罚,即在一定期间内保留执行的可能性,因此可以借鉴以完善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考察机制。
(一)社区矫正制度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2012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明确规定了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的主体为司法行政机关,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日常工作由司法所承担;参与者包括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此外,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等协助社区矫正机构进行社区矫正。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社区矫正执行工作,如建立社区矫正人员执行档案,审批社区矫正人员进入特定场所,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减刑建议等。司法所负责日常工作:监督社区矫正人员定期报告;定期到实地了解、核实思想动态和现实表现;组织社区服务;开展有针对性的个别教育和心理辅导等。
社区矫正充分依靠社会力量的参与,充分发动社会工作者和社会志愿者的作用。这些社会力量在心理矫治、社会适应性帮扶方面有着更多的专业优势。
(二)禁止令制度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从刑法的规定看,禁止令不是一种新的刑罚,而是对管制犯、缓刑犯具体执行监管的革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在《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中,解释了什么是“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如利用从事特定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犯罪的,禁止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禁止进入夜总会、酒吧、迪厅、网吧等娱乐场所;禁止接触同案犯。同时规定了禁止令的期限、执行机关、执行监督等问题。
三、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考察机制构建
在立法规定的基础之上,结合缓刑制度,对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考察机制可以在以下方面进行构建。
(一)被附条件不起诉人在考察期内应履行的义务
所附条件是否科学合理、恰当可行,是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实施后能够取得良好社会效果的关键因素。有专家学者认为,被附条件不起诉人应履行如下义务:书面悔过;向被害人道歉;对被害人的损失作出赔偿或者给予被害人补偿;向指定的公益团体支付一定数额的财物;提供一定时间的公益劳动;治愈精神疾患、戒除毒瘾;不得侵扰被害人、证人;禁止出入特定场所。[7]显然,立法没有全部吸收上述思想。
在设计附加条件时,应当把握必要性和可行性。考虑其必要性以避免不合理地增加犯罪嫌疑人的负担,考虑其可行性则避免增加执行难度。学者模式的向公益团体支付财物、参加公益劳动,对家庭生活困难或居住在偏远地区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会加重其生活负担,且偏远地区的公益劳动难以考察;治愈精神疾患、戒除毒瘾,需要一定的周期和系统的治疗,在六个月至一年的监督考察期内完成是不可行的,若被不起诉人因此而承担考察不合格被起诉的风险是不合理的。
实践中,各基层检察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如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制定了《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将所附条件分为必备考察义务和附加考察义务。必备义务是指在考察期间必须遵守的义务:不得故意实施违法犯罪行为;遵守《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关于被取保候审人义务的相关规定;主动提交书面悔过材料;积极向被害人道歉、赔偿损失;在家庭、学校、社区表现良好。附加考察义务是指根据犯罪嫌疑人个别情况,附加其在考察期间必须遵守的义务,包括定期接受心理咨询和行为矫正;禁止出入特定场所;定期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其他有助于感化、矫正犯罪嫌疑人,引导其回归社会的义务。这种分类方式兼顾了学者意见和立法规定,必备义务将学者提出的向被害人道歉、赔偿的措施吸收进来,有利于补偿被害人的损失,也有利于社会关系的修复;将取保候审的规定吸收进来,是对法条中离开住所须报批准规定的细化。附加考察义务是对必备义务的补充,禁止出入特定场所则是吸收了禁止令的内容,有利于被不起诉人的矫正。上述细则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二)实施方式
1.监督主体。法条明确规定了由人民检察院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但检察机关的人员力量难以承担监督考察的全部工作。非本地户籍的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由做出决定的检察机关进行监督考察不仅易发生监管疏漏,也占用了大量的司法资源。因此,由检察机关交犯罪嫌疑人户籍所在地的学校、司法机关及其他相关的基层组织配合进行监督考察,更有利于及时掌握情况。检察机关应立足于监督、指导、审查的地位,由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及学校、社区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管教,充分吸收社会工作者和社会志愿者的力量辅助未成年人的矫正,允许被害人参与考察,从而形成客观、公正、全面的考察成果。
2.考察方式。第一,检察机关召开考察座谈会、责令考察对象提交书面思想汇报、走访学校,定期掌握其思想动态;第二,学校、社区出具表现证明,证明其生活和学习的情况以及是否参加社区劳动或者公益活动;第三,社会工作者或社会志愿者针对心理矫正情况及时进行沟通,由矫正机构出具矫正报告;第四,询问被害人、调查被附条件不起诉人在悔罪、补偿损失等方面的表现。
3.考察频率和考验期。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根据嫌疑人的悔罪情况、案件危害程度、考察方式来掌握。如书面思想汇报半月一考察;学校表现季度一考察;座谈会在考察结束前进行;真诚悔罪,危害较小,考察期限较短的,只进行一到两次考察。
(三)相关配套制度
1.救济制度。当考验期满,检察机关以某种理由撤销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时,特别是当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己经履行了一定义务的时候,撤销决定一定会招致犯罪嫌疑人的强烈不满,可以规定允许嫌疑人向上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考察期满后,当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时,认为嫌疑人没有依法履行附加条件所规定各项义务的被害人,有权向上级检察机关申诉或在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后,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一)2009年全市继续实行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以下简称学业考试)制度。学业考试是义务教育阶段的终结性考试,根据《*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和《*市教育局关于暂停中职春季招生的通知》(衢市教职成〔20*〕246号)的相关规定,全市初中毕业生均应参加学业考试(免试录取的初中毕业生除外),考试结果作为衡量学生是否毕业和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的重要依据之一。
(二)全市继续实行中考体育加试并列入学业考试范围。学业考试的科目、分值和时间见下表:
学业考试时间(体育学科除外)安排在6月中旬,具体考试时间、考前报名方法等由市招办另行通知。
(三)省教研室编制的《2009年*省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说明》是考试命题和学业评价的依据,是试卷质量分析评价和各地复习的主要依据。要加强试题与社会实际和学生生活的联系,体现新课程改革的理念,注重考查学生对基础知识与基本技能的掌握情况,重视知识与技能,过程与方法,情感、态度、价值观等三维目标的考核,严格控制考试试题难度,适当控制题量,既反对单纯考核机械记忆的内容,又要杜绝技巧性、竞赛类的偏题、难题,学业考试的难度系数控制在0.75左右。
(四)学业考试与高中招生工作由市招生委员会、市教育局统一领导。命题、组考、阅卷等考务工作由市招办会同教研室组织实施,试卷卷首统一冠以“*省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市卷)”。普通高中、中职学校的招生工作分别由基教处、职成教处会同招办组织实施。市区(含柯城区、衢江区,下同)由市教育局统一组织阅卷,逐步创造条件实行网上阅卷。学业考试成绩不及格的学生补考,由县(市、区)自行命题,初中学校组织考试和阅卷。
(五)考试要有利于方便学生和减轻过重课业负担。《社会•政治》科目采用开卷考试的形式;英语科目安排听力测试;数学和科学科目的考试允许使用符合教学要求的计算器,根据浙教基〔20*〕233号和浙教基〔2006〕109号文件精神,要求使用列入省教育厅教学用书目录的科学计算器。
(六)2009年全市初中毕业生的综合素质评价工作仍按照衢市教基〔20*〕273号文件精神执行;往届生的综合素质评价以原毕业学校的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加上考生所在村(社区)现实表现证明为准。各地各初中学校要以积极认真的态度,结合实际完善具体测评方案,努力实现课程改革目标,促进学生形成终身学习所需要的基础知识、基本能力、基本方法和综合运用能力。评价应坚持过程与结果相结合的原则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充分发挥《学生成长记录册》的作用,评价的内容、标准、方法、程序等应事先向学生公布,评价结果应告知学生本人及其家长,其中获得“A”等级的学生名单须在校内公示。对评价结果如有异议的,学校应接受学生及家长的申诉,并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处理。要加强组织管理,各县(市、区)要相应成立由分管局长任组长的综合素质评价领导小组,负责制定综合素质评价的实施细则并指导与督促所属初中学校认真完成评价工作,完成所属学校各类获得“A”等级学生的认定工作,接受咨询、投诉与举报,及时处理综合素质评价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各初中学校要成立评价工作委员会,严格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出台的评价政策、实施细则和要求完成本学校的综合素质评价工作;每个初中毕业班要建立测评工作小组,完成学生自评、同学互评工作。各地要从加快推进我市教育现代化进程的高度出发,重视学校教育信息化建设和学生创新实践能力的培养,切实加强“探究与实践类”模块中“实验操作”分项和“劳动与技术类”模块中“信息技术”分项的考核,充分发挥综合素质测评在培养学生动手实践能力、掌握并运用信息技术能力中的作用。各地各校应在2009年4月底前完成应届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同时要认真总结经验,提高工作水平。
二、指导思想
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与高中招生制度改革,应有利于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面向全体学生,不断提高教育质量;有利于切实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有利于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深化,进一步推进素质教育;有利于建立和完善我市基础教育质量的监测与评价体系,促进*基础教育的优质均衡发展。
三、高中招生计划制定及录取办法
(一)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要坚持全面衡量、综合评价、尊重选择、适者录取的原则,改变以学科考试成绩作为高中招生唯一录取标准的做法。招生中既要依据学生的学业考试成绩,又要依据学生的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既要衡量学生发展的现有水平,又要参考学生的成长过程;既要重视学生的总体发展,又要关注学生某方面的突出才能和表现。
(二)合理安排普职招生计划。各县(市、区)要统筹高中阶段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的协调发展,在安排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计划时,要以实际初升高比率为基础,按1:1的比例来安排普通高中和中职学校的招生计划,确保今年高中段招生职普比达到1:1。各县(市、区)高中段学校招生方案和招生计划由教育行政部门牵头,会同财政、物价等部门联合编制,并于2009年3月25日前上报市教育局,经市教育局、财政局、物价局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市直属高中段学校招生计划由学校提出初步意见,于3月25日前分别报市教育局基础教育处和职业成人教育处审核,经市教育局、财政局、物价局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将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作为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的重要依据。要求升入省一级重点中学的学生,其综合素质测评各项目必须全部合格,且在此基础上获得2A以上;要求升入其余普高的学生,其综合素质测评各项目必须全部合格。高中阶段学校在达到综合素质测评等第要求的考生中,根据其志愿、学业考试成绩、综合评语和《学生成长记录册》,进行全面衡量,择优录取。
(四)继续实行普通高中招生多元化录取。2009年普通高中招生录取仍分免试录取、特长生录取、招生指标分配录取、民族团结政策教育试点定向录取、统招录取五类。
1.免试录取:
(1)免试录取对象及比例:凡2006年9月1日至2009年5月31日期间,在发明创造、科学研究、体育、艺术等方面有特殊才能并取得突出成绩的学生可免试进入省重点中学。录取比例控制在该校招生计划数的5%以内,未招足的指标并入各招生学校的统招计划。
(2)免试录取的条件:
①被县级及以上党委、政府表彰的模范人物;
②参加市及以上比赛达到国家二级及以上运动员标准的学生;
③获小发明、小创造省二等奖及以上或*省学生艺术特长水平测试A级证书的学生;
④在*省初中数学、自然科学竞赛,*省中小学电脑制作比赛、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青少年信息学(计算机)竞赛、全国中小学教育创新作品邀请赛中获省一等奖以上的学生;
其中③、④二条中两人及两人以上的获奖项目,只限第一作者。
(3)免试录取的程序:各初中学校依据上述条件,在学生本人申请、任课教师推荐的基础上,经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推荐名单。高中学校应认真审查推荐学生的材料,并可通过面试、研究性学习成果答辩等形式,对符合条件的学生进行综合测试,主要考查学生创新和实践能力及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确定的正式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在2009年6月10前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市教育局备案。
2.体育、艺术特长生录取:体育、艺术特长生的招生由招生学校于2009年3月25日前提出方案(含招生计划、招生范围、报名办法、专业测试项目及评分标准、专业测试时间、地点等),报招生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实施并在本校网站上公示。体、艺特长生的学业成绩应不低于招生学校最低录取分数线的*%,专业成绩由各招生学校组织力量进行考核测试,接受当地教育局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测试结果应及时公布,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专业测试成绩符合要求的学生名单应于6月10日前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学生学业考试成绩决定是否录取;招生人数列入各招生学校的整体招生计划,未招足的指标并入各招生学校的统招计划。
3.招生指标分配录取:为继续推进初中教育均衡发展,扶持薄弱学校,根据*省教育厅《关于推进实施素质教育的意见》精神和2009年工作的相关要求,继续加大推行省级重点中学招生指标分配到初中学校的改革试验。2009年*一中、*二中、*三中、*高级中学、龙游中学、江山中学、常山一中、开化中学等省重点中学应拿出*%的指令性计划指标,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依据初中毕业生数和办学水平等因素分解到各初中;根据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成绩和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纳入各地计划内录取工作统一进行,实行分校录取。各县(市)省重点中学指令性计划招生指标分配方案报市教育局基础教育处备案。
4.民族团结政策教育试点定向录取:*一中继续作为民族团结政策教育试点学校,面向全市定向招收初中毕业生,招生名额列入该校2009年度招生指令性计划。具体招生办法另行下文通知。
5.统招录取:统招录取是录取的主要形式,主要依据学生学业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成绩择优录取。当最低录取分数线出现并列分而超过计划招生数时,按考生语文、数学、英语三科总分从高到低录取;如考生语文、数学、英语三科总分仍相同,则按考生综合素质测评项目获A等第数量从多到少录取。
(五)高中招生加分政策。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军区政治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驻浙部队干部随军随调配偶子女就业就学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7〕62号)、《*省教育厅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中考加分项目的通知》(浙教考〔2009〕2号)要求,进一步规范中考加分政策,对继续保留的身份类加分和体育竞赛类获奖加分,具体规定如下:
1.下列考生,可加5分投档,由招生学校审查录取:获市(地)级体育竞赛第三名优胜者[市(地)级体育竞赛指市运会、市青少年体育传统项目运动会比赛或由市教育局、体育局联合举办的列入计划的各类体育比赛。其中由市教育局、体育局联合举办的列入计划的各类体育比赛获奖证书上应盖有相应教育行政部门印章。所有比赛不足4队(人)递减一名记成绩,作加分依据;市中小学生篮球、排球、足球比赛暨体传校比赛两赛合一记成绩,作加分依据。下同]。
2.下列考生,可加10分投档,由招生学校审查录取:
(1)少数民族考生,归侨、华侨、台胞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
(2)获市(地)级体育竞赛第二名优胜者。
3.下列考生,可加15分投档,由招生学校审查录取:
(1)获市(地)级体育竞赛第一名优胜者;
(2)获省级体育竞赛四至六名优胜者[省级体育竞赛指省运会比赛或由省级教育、体育行政部门联合举办的体育竞赛。其中由省级教育、体育行政部门联合举办的体育竞赛获奖证书上应盖有相应教育行政部门印章,所有比赛不足7队(人)递减一名记成绩作加分依据,下同]。
4.下列考生,可加20分投档,由招生学校审查录取:
(1)获国家、省级体育竞赛前三名优胜者;
(2)驻地部队团以上干部、荣立二等功或三等战功以上、被大军区级以上或省级(含省级)以上表彰、因公牺牲或致残(六级以上)、从事飞行或舰艇等艰苦工作、驻海岛部队的军人子女。凡获得多项优惠加分的考生,以最高分为限,各项不得累加。各类获奖证书的有效期限为2006年9月1日至2009年5月31日。各县(市、区)教育局须在6月10日前完成辖区内初中毕业生加分名单审核工作并在学校和所在县(市、区)教育网上公示,同时报我局招生办备案公示。
(六)各地要根据实际制定控制重复教育的政策措施,体现义务教育的公平性。所有往届初中毕业生均以社会考生身份单独报名参加学业考试,高中学校优先录取应届初中毕业生。自2009年开始,省重点中学不得录取在校就读的初中复读生。
四、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我市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与高中招生制度改革顺利进行
(一)学业考试与高中招生制度改革是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社会关注的焦点和热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立制度,明确程序,细化环节,规范操作。要及时做好相关的资料整理、数据分析、案例收集和经验总结。各级教研室要加强对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综合素质评价的研究和指导。其他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确保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与高中招生制度改革顺利进行。
(二)要严肃考风、考纪,切实做好考试各环节的安全保密工作。要切实做好文化课命(审)题人员的资格认定和培训工作,命题人员与审题人员要严格分开,不得“命审合一”。命题期间,命题组织单位要与每个参与命题的人员(命题人员、审题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签订保密合约,并对保密合约进行公证。施考期间尤其是体育考试期间,要加强监考工作,加强对考点的巡视与管理,防止发生各种泄密、舞弊事件。作文阅卷要坚持三人独立阅卷制度;对具有开放性、探究性的主观性试题,阅卷前要充分估计学生的答卷情况,统一评分标准;阅卷后要组织复查,努力避免阅卷差错。要加强对考生的安全教育,制订安全防范预案和应急预案,周密部署,严格管理,切实保障师生安全,杜绝考试过程中发生师生伤害事故。
(三)要加强教学管理,规范教学行为。各地各校要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推进素质教育的文件精神,从培养人的高度出发,坚持共同基础上的差异化发展的教育理念,积极推进课程改革,严格执行课程计划,开齐开足规定课程课时,不得过早结束新课;严禁节假日集中补课、加班加点,搞“题海战术”,保障学生休息活动时间;不得擅自编印或要求学生订购各种形式的考试说明和复习资料,切实减轻学生过重的学业负担和心理负担;要加强教学质量监测管理,不得进行区域性的“抽测”、统考;要关注学习困难学生的健康成长,不得只抓少数“尖子”学生,特别要防止在考试复习阶段放弃学困生的教育和管理,更不允许强迫这些学生提前离校放任自流;要加强教师培训管理,提高教师职业素养;要落实“减负”责任,加大对各类违规教学行为的查处力度。
(四)统一高中招生加分标准。为更好地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各县(市、区)教育局要严格执行市教育局制定的高中招生加分标准,未经市教育局批准,各县(市、区)及有关部门不得自行制定加分项目和加分值。
(五)做好分析、评价和总结工作。为进一步做好高中招生考试制度改革,为学校改进教学工作提供依据,同时也为制定有关政策提供参考,考试结束后,各地要做好试卷的分析、评价和总结工作,并于2009年7月底前提交相关材料报市教育局教研室。
(六)加强配套制度建设。实行严格的公示制度、诚信制度、监督制度、培训制度和监控评估制度等,确保考试、招生的公平公正,杜绝行业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全市各初、高中学校在招生过程中要充分尊重学生和家长意愿;高中段学校招生宣传必须征得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的同意,在县(市、区)教育局的统一组织和初中学校的支持配合下,以班级或年级为单位进行集体宣传,切实保证初中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