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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基本情况
____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位于____县,是集养殖、种植和食品加工为一体的民营企业。注册资本3000万元,其中固定资产3597万元。年销售收入达到4715万元,年利润实现1238万元。银行信用等级a级。公司现有员工191人,有中、高级技术职称的技术骨干55人。公司与世界上最大的种猪公司——英国pic公司合作,在__新建的pic种猪扩繁场已全面竣工投入使用,并从__引进pic原种猪1050头进场饲养。同时,投资2.2亿元在河东新区征用土地200亩,新建的屠宰及肉食品加工厂,年加工商品肉猪达到200万头。该项目的建成对于促进川中丘陵地区农业结构调整,加快农业产业化进程具有重要的作用。
二、与农民建立利益联结机制的具体作法
(一)产业发展的主要措施
1.强化基地建设,奠定发展基础。公司根据自身发展需要,以建设丘区示范县为契机,以发展优质肉猪为抓手,在全县16个乡镇新建存栏300头以上的父母代种猪扩繁场20个。在建设方式上,公司直接投资建设3个;与业主共同投资建设5个;发动业主投资建设8个。并按照“七方合作”的模式,公司重点提供技术指导和种猪等服务工作,20个扩繁场每年可生产商品仔猪12万头。在瞿河乡龙凤村租赁土地1500亩,投资2500万元新建集母本繁育、甜橙种植、饮品加工、休闲观光为一体的甜橙规模种植核心示范园。预计三年内可望实现丰果丰产,将带动种植户增加收入3000元/亩·年,辐射带动周边发展规模栽植甜橙2万亩以上。
2.创新发展机制,提高农民养猪积极性。公司牢固树立“利益共享,风险均担,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的经营理念,始终坚持走“基地+农户”的产业化发展之路,把增加农民收入作为企业发展壮大的立足之本。为确保所养殖的肉猪达到无公害健康绿色食品的要求,公司投入巨资新建年出栏万头生猪养殖场,并实行“五统一”的思路,组织发动农民进场养殖,即统一提供仔猪、统一提供饲料、统一提供养殖技术、统一防疫,统一回收产品,每头育肥猪付给老百姓40——50元的劳务费,据测算1个农民一年内可养殖生猪600头左右,年收入达到3万元。
3.优化经营模式,实施订单农业。为推动“200万头优质商品肉猪工程”的顺利实施,确保农户在生猪养殖中尽快受益,公司确立了以基地建设为重点,以规模养殖大户为骨干,以加工企业为龙头的产业链,具体发展模式:(1)发展规模养殖大户,将县内有一定规模的养殖大户进行重点培植,由公司提供一定的资金搞好基础设施建设,悬挂统一制作的招牌,树立品牌形象;(2)推广先进健康的养殖方式。根据“因地制宜,适当集中”的原则,在学习外地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提出了“小户大规模,服务一体化”的思路,重点发展规模养殖小区,既使规模效益更加突出,同时,也为处理粪污零排放、实施“猪-沼-果(菜)”循环经济模式创造了条件。(3)实施订单农业。公司在年初与基地乡镇密切配合,积极与农户签订“生猪购销合同”,并承诺按市场价每公斤高于0.2元—0.5元的价格进行收购,真正起到龙头企业的带动和辐射作用。
(二)利益联结的具体办法
1.举办养猪培训班。公司以川农大、西南农大、省畜科所等科研院所为依托,常年聘请专家进村入社开设技术培训班,提高广大农户的养殖水平。
2.制定优惠政策。近年来,公司先后已安排资金200多万元,对年出栏300头以上的规模养殖大户进行了重点培植,具体办法是:一是每头仔猪补助30-50元作为建圈舍资金补贴;二是为养殖大户提供小额贷款担保和贴息;三是规模养殖大户所养的生猪出售给公司,公司按市场价每公斤高于0.2元的价格进行收购;四是实施二次返利,公司根据年度经营收益,每年将纯利润的20%作为扶持资金,返利给规模养殖大户。
3.加强技术宣传。公司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经常性的技术宣传和指导,按季节变化及时向养殖户提供疫病防治和市场购销信息行情,确保养殖户规避养殖风险,提高养殖效益。
三、取得的主要成效
1.养殖户增收效益明显。从20__年到现在,公司每年平均以订单的方式在全县收购生猪60万头,带动农户年均实现养猪收入6700元,人均增收680元。
2.规模养殖大户不断增加。在该公司的带动下,全县以生猪为重点的畜牧业发展势头强劲。有年出栏育肥猪3000头以上的养殖小区6个,年出栏生猪万头的基地村7个。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规模养殖大户不断涌现,仅在今年达到8户。
3.农村剩余劳动力得到有效解决。目前在该公司基地及加工企业的务工人员达到500余人,月工资均在1000元以上。预计在该公司饲料、果汁等项目全部投产后,将提供就业岗位20__个,带动20万农户发展优势特色农业,年均助农增收1000元,公司将实现销售收入50亿元,出口创汇2.3亿美元。
第二条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加工或流通为主业,通过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进入市场和经营指标上达到本办法规定标准并经*市政府认定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和监测评价。
第四条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申报基本条件:
1、企业组织形式。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和农副产品批发市场。
2、企业经营的产品。企业中农产品加工、流通的增加值占总增加值的70%以上。
3、企业规模。总资产规模15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1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1500万元以上。
4、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规模2亿元以上。
5、企业效益与信用。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高于同级银行贷款利率,企业资产负债率不高于60%,企业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含A级)以上。企业无违法经营行为记录、不拖欠职工工资和社保基金、在金融机构无不良贷款、欠息及银行承兑汇票垫款等。
6、企业带动能力。企业通过产销合同、入股、合作等方式与农民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在500户,土地面积在1000亩以上,为农户生产提供配套服务。
7、企业产品质量与竞争力。企业的产品质量、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居区内领先水平,产品质量稳定,主营产品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体系,产销率达到90%以上。
8、企业制度建设。企业遵循产权明晰、权责分明、政企公开、科学管理的原则,按照《公司法》建立健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和组织结构,财务等各项管理制度健全。
第五条申报龙头企业应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1、填报*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申报表;
2、企业经营情况简介;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企业财产损益表;
5、企业资产负债表;
6、税务部门提供的企业纳税状况证明;
7、开户行提供企业信用等级证明;
8、县农业部门或乡(镇)政府提供的带动农户证明;
9、其他证明材料。
第六条申报程序及认定:
1、申报企业直接向各县(市)区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申报材料。
2、各县(市)区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审核后,行文报市农牧局。
3、市农牧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对申报材料调查核实后,提出具体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核认定,予以发文公布。
第七条经认定的*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享受*市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有关扶持政策。
第八条对*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定期监测,优胜劣汰。*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原则上每两年监测评价一次,具体办法是:
1、企业报送基础材料,*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在进行监测年份的2月中旬之前,应该反映上年度的资产负债表,财产损益表等报各县(市)区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
一、项目范围和重点
~年我省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的建设,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农业重点产业,着力扶持与优势产业和优势农产品产业带建设紧密关联的农产品加工项目,兼顾扶持种植基地、养殖基地、储藏保鲜和产地批发市场项目。各类项目实施范围原则上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县。本年度项目规划重点是:
1、优质粮油精深加工
2、优质猪牛羊加工和繁育(优质生猪加工和繁育限于pic系列和dly系列;优质肉羊加工和繁育限于波尔羊、波杂羊、金堂黑山羊、南江黄羊等品种;优质肉牛加工和繁育限于西门达尔、利木赞、安格斯等品种的杂交品种以及本省牦牛;乳制品加工和优质奶牛繁育限于年产奶量8千公斤以上品种)
3、优质水产及小家禽畜(含蚕)的加工和养殖
4、各类特色、名优经济作物的精深加工和种植(其中蔬菜不含盐渍方式)
对加工链条长、附加值高的项目,给予优先扶持。
二、对项目的基本要求
(一)所有项目必须是按“公司+农户”模式运行的项目,带动农户共同发展。其中,加工项目应当建设或增加一定规模的基地,向基地农户采购原料的比重达到60%以上;种植养殖项目必须带动农户联合实施。(二)技术先进,品种优秀,产品质量高。(三)达到相当的数量规模,在全省是领先水平,在全国是有影响的水平。(四)最终产品市场空间比较大,销路比较好。(五)直接经济效益比较突出,能够确保企业增效和农民增收。
三、扶持对象和基本条件
(一)加工、储藏保鲜和产地批发市场项目的扶持对象是:国家级和省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以及基本达到省级评定标准,经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和省级有关部门共同审查认定的市场潜力大,经济效益高,能够较快形成优势骨干产业,带动农民增收致富的其他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申报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企业或其控股企业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经营期两年以上。(2)企业建立了规范的、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经营管理体制和机制,资产状况、技术水平、销售网络和经营业绩良好,有较强的自筹资金能力。(3)实收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固定资产原值不低于XX万元(种植养殖类型项目除外),年销售收入不低于3000万元,最近两年连续实现赢利。(4)资产负债率在60%以下,银行信用等级aa级以上(含aa级)。
对带动农户能力特别明显,经济效益特别突出的项目,可以适当放宽上述条件。
(二)种植、养殖项目的扶持对象是:产业化龙头企业以及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营销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具备法人资格)和种养大户联合体。
申报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已经具备一定的经营基础和经营规模。(2)有加工型和营销型龙头企业带动,直接为龙头企业提供原料或货源。(3)合作组织和联合体应当具备相应的资金自筹能力(需提供经县级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核实的证明材料),能保证国家资金安全运行。
此类项目必须具有明显的资源优势和特色,并与优势农产品产业带的建设紧密关联。由龙头企业承建的,限于为种养基地建设配套服务的良种繁育和设施建设。
四、基本扶持政策
(一)扶持方式。国家规定,~年我省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财政资金主要采用投资参股方式。对部分不适合采用投资参股方式扶持的项目,仍采用有偿借款为主的方式给予扶持。
(二)财政资金投资参股的原则。(1)企业自愿。由企业自主选择项目和扶持方式,自愿申报。(2)委托监管。财政部门委托企业性质的国有资产运营机构作为出资人代表,财政资金通过该机构投入项目。该机构不介入具体生产经营活动,由项目企业依法独立自主经营,只派出财务监督,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保证财政资金按批准计划使用。当项目企业具备自主发展能力以及项目企业主动要求时,国家财政资本以有偿转让、企业回购、资产置换等方式,在规范操作的前提下退出项目企业。(3)规范运作。在项目申报、评审、立项环节,严格按立项程序办理,确保公开、公平、公正;在投资参股环节,严格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规范操作。(4)财政资金不控股。各级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一般在35%左右,最高不超过49%(即每个项目的总投资,产业化龙头项目最低不得少于920万元,多种经营项目最低不得少于310万元),且国有股份原则上不成为第一大股份。(5)维护国家资本合法权益。项目建成运行实现利润后,企业须确保国家资本应得红利以货币形式及时兑现。
(三)扶持额度。根据国家规定,对单个加工、储藏保鲜和产地批发市场项目,各级财政资金扶持额度的起点为450万元,对单个种植、养殖项目,各级财政资金扶持额度的起点为150万元。
凡是使用财政有偿借款扶持资金的,项目申报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按中央财政资金的50%足额落实配套资金。
五、项目申报
(一)所有项目均通过项目实施地的县级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自下而上逐级申报。财政资金投资参股的项目以及财政资金有偿扶持450万元以上的项目,经省级评估初选后,上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评审和审定。其余项目,由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会同省级有关部门评审、审定。
(二)申报项目应提交的材料包括:标准格式的项目建议书及其规定附件一式两份;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式十份(每份均应装订项目建议书中规定的
附件以及项目建设新征用土地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凡财政资金投资参股的项目,须增加报送项目申报单位董事会关于同意国家参股的承诺文书和保证以货币方式及时兑现国有资本应得红利的承诺文书。另外,规定附件中的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应增加为最近两个年度。
一、目标任务
1、支持新街镇省级现代农业园区提档升级。镇加快实施在建重大农业项目。力争新增省级农业龙头企业1家。加强、新街两个省级“菜篮子”工程蔬菜基地建设,加快提升农业园区建设水平,加快发展高效设施农业,新增市级现代农业产业园区3个。
2、抓好国家和省级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在、改造中低产田1万亩。
3、为家庭农场和合作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做好服务。
4、整合各类项目资金,集中投入,连片打造、整体帮扶。
二、完成情况
1、省级农业园区和“菜篮子”工程建设情况。做好省级现代农业园区的提档升级,2015年上半年新街镇“菜篮子”工程蔬菜基地新建蔬菜面积4850亩,其中设施蔬菜面积2450亩,新增“两网一灌”面积1500亩。镇“菜篮子”工程蔬菜基地新建基地795亩,其中建设温室大棚、露地喷灌、露地滴灌、单体防虫网室545亩,建设“两网一灌”新增面积760亩。新街基地主要生产茄果类、瓜类、叶菜类、萝卜等蔬菜,基地主要生产茄果类、瓜类、叶菜类、甘蓝类,今年2个菜篮子工程蔬菜生产基地产销情况良好,特别是一季度大白菜亩效益在4000元左右,产品在田头批发的同时,主要销往苏锡常和上海市场。
2、省级龙头企业申报工作。根据省农委统一部署,我市已经启动省级龙头企业申报工作,宇辰面粉有限公司、菇本堂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凯菊面粉有限公司、洋宇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正积极准备材料申报省级龙头企业,7月25日前完成申报工作。
3、市级现代农业产业园区申报工作。根据农委统一要求,7月15日前上报申报材料,目前老区的、等乡镇正积极准备申报。
4、中低产田改造项目。中低产田改造项目一般都是跨年度实施,2015年在镇村村实施的中低产田改造项目已完成项目招投标,因目前田间有作物,需使用现有沟渠涵洞,预计8月份中旬进场施工。
5、为家庭农场和合作社搞好服务。市良富家庭农场等经营主体提前信息服务、产中技术服务和产后销售信息服务。
6、整合各类项目资金。今年以来,为老区乡镇上争农业综合开发、农业产业化引导资金、粮食高产创建等各类财政资金3000多万元。
三、下半年工作打算
1、强化技术服务,促进园区建设转型升级。围绕园区和高效设施农业建设,重点推广蔬菜集约化育苗、水肥一体化栽培、生物农药、绿色植保等技术。通过技术人员与蔬菜基地和园区挂钩,开展生产技术指导、农业科技培训、市场信息等,提高高效设施农业项目区农民科技素质和经营能力,培育一批有竞争力的蔬菜生产经营主体,幅射带动全市蔬菜生产水平的大幅提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管理工作,根据农业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外经贸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等九部委的《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实行产加销一体化经营,在经营规模、企业效益和辐射带动能力等方面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的企业。*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公信的原则。
第三条申报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资格前,须先取得*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资格。已经获得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资格的企业,自然享有*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资格。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四条凡在本市注册登记、从事农产品加工或流通的农业产业化经营企业,不论何种类型、何种所有制、何种隶属关系,均可向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资格认定申请(企业注册登记地在郊区的企业,需经区县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转报)。
第五条申报认定*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要符合本市农业发展导向,并具备下列条件:农产品加工型龙头企业,总资产5000万元以上,其中固定资产在2000万元以上;年销售额1亿元以上。市场流通带动型龙头企业,年交易(经销)额3亿元以上。出口创汇型龙头企业,年创汇额达到300万美元以上。龙头企业辐射带动能力强,与农户建立各种形式的利益联结机制。企业有注册商标品牌;企业资产负债率不超过60%;销售利润率3%以上;申报前两年内,无欠税、欠薪等不良记录;银行信用较好,产销率在95%以上。种源农业和高新技术开发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其主营产品被市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定为优质产品或高新技术等相关科技水平等级的,可以在本条第一项规定的基础上,适当放宽。
第三章组织机构与申报程序
第六条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是*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工作的组织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申报、组织专家评审、进行资格认定以及监测管理等工作。
第七条*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资格认定,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企业向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注册地在郊区的龙头企业,需经区县农业产业化经营主管部门转报);
(二)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并组织专家对申报企业进行资格评审;
(三)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经过专家资格评审的企业进行认定;
(四)通过媒体*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公告,制发资格认定证书和标牌。
第八条申报企业应按规定格式及要求(表式由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制发),如实提供企业生产经营基本情况。涉及企业财务、资产、效益等数据的,须出具有资质的会计事务所的审验报告;“优质”、“高新技术”等相关科技水平资质,须由市主管部门出具证明;企业银行信用,须由企业开户行出具证明。申报材料必须真实。如有弄虚作假,一经查实,正在进行评审认定的,即行终止评审认证程度;已经取得*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资格的,取消其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作假企业4年内不得再行申报。
第四章管理制度
第九条凡符合*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条件的单位,可随时向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申报;一次认定,3年有效;期满应重新申报认定,逾期未申报的企业,不再享有*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资格。
第十条取得*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资格的企业,应当接受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其生产经营、基地建设、产品市场、带动农户、企业信用等状况的监测,并按规定要求填报有关年报(表式由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制发)。区县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受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跟踪监测管理,并于每年1月底前向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作出书面报告。
第十一条经认定取得*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资格的企业,可以按规定享受有关扶持政策。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更改企业名称,需要对其资格重新确认的,企业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变更文书,报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确认,并通报有关部门。
为建立健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进一步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效率,促进节约型社会建设和循环经济发展,根据《浙江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浙财企字〔**〕74号)文件精神,现就申报**年浙江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专项资金补助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申报的基本条件
(一)注册地在浙江省境内(不含宁波),专业从事再生资源回收、加工和利用的企业和相关单位。
(二)申报单位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近几年没有发生违规使用财政资金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等行为。
(三)申报项目的实施期为**年7月1日—**年6月30日。
二、资金支持的范围及方式
(一)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建设。重点支持采用连锁经营等现代流通方式,在城市社区和农村乡镇居民区设立管理规范的再生资源收购网点;支持围绕产业集群设立固定或流动的生产性再生资源回收网点。
(二)再生资源回收利用龙头企业培育。重点支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通过吸收加盟、资源整合及开设连锁网点等方式做强做大;支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的硬件设施改造和信息化建设项目。
(三)再生资源集散市场改造提升。重点支持符合商业网点布局规划、有产业依托的再生资源集散市场硬件设施投入和信息化建设。
(四)再生资源回收人员培训及相关研究。重点支持行业协会或龙头企业开展的业务培训工作和再生资源回收利用领域共性技术研究和开发。
对符合以上要求的项目,根据项目的投入情况给予一定数量的专项资金补助。
三、申报有关要求
(一)项目数量
根据**年资金规模,本次项目申报由市一级统一汇总,上报的项目数量分别为:所辖县(市、区)数量9个以上(含)的市,报6个项目,其中市本级不超过2个;所辖县、(市、区)少于9个的市,报4个项目,其中市本级1个。各地汇总上报的项目中,属于供销系统的项目不少于50%。
义乌市单独上报1个项目。
(二)申报材料
1.专项资金申请文件、申请表(附件一)、企业概况表(附件二),申请文件内容包括申报补助项目的基本情况、实施进度和预计绩效等内容;
2.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网点建设、项目实施、投资额度等情况专项审计报告书;
3.企业(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专业从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备案证明复印件;
4.经过审计的上一年度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5.属于培训或科研项目的,应出具项目实施费用开支情况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一律以电脑打字的形式填报,并装订成册。申报表格可在省经贸委网站
(三)申报程序
促进经济稳增长项目申报指南
一、支持领域
为贯彻落实经市政府同意、市发展改革委印发的《深圳市促进经济稳定增长努力实现2020年目标的若干措施》(深发改〔2020〕234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对大型零售企业在深开设品牌店、批发零售龙头企业在深设立采购中心、制造业企业在深设立销售公司等给予支持。
二、设定依据
(一)政策依据
1.《深圳市关于促进经济稳定增长努力实现2020年目标的若干措施》(深发改〔2020〕234号);
2.深圳市商务局关于印发《落实〈深圳市关于促进经济稳定增长努力实现2020年目标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深商务规〔2020〕3号)。
(二)管理依据
1.《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府规〔2018〕12号);
2.《深圳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商务规〔2020〕2号)。
三、支持数量和支持方式
(一)支持数量
有数量限制,受财政下达年度资金预算控制,视申报情况,我局据以对资助(或奖励)金额和拨付进度等进行统一调整,申报单位应无条件同意调整结果。
(二)支持方式
事后奖励。
四、申报条件
(一)基础条件
1.在深圳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申报项目实施地在深圳市;
3.申报单位不存在以同一事项重复或多头申报市级专项资金;
4.申报单位持续诚信合规经营,未被国家、省、市相关部门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
5.申报单位按要求向统计部门和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统计数据。
(二)专项条件
1.“大型零售企业品牌店”奖励项目
国内外大型知名品牌零售商(自有品牌或品牌方授权均可)在深圳开设品牌店,且成立独立法人公司的,均可申报奖励。其中新开设门店的,企业成立及门店开设时间不早于2020年4月30日,不晚于2020年11月30日;已有门店升级的且由非法人转为法人公司的,转法人时间不早于2020年1月1日,不晚于2020年11月30日(成立法人公司的时间以工商登记日期为准)。
2.“批发零售龙头企业采购中心”奖励项目
批发零售龙头企业(中国连锁经营百强和中企500强企业)在深圳成立独立法人公司开展集中采购业务,且2020年度集中采购额超过5亿元的,均可申请奖励。年度采购额以市统计部门统计的商品销售额数据为基准进行核算。
3.“制造业企业销售公司”项目
制造业企业在深圳市新设立独立法人销售公司,且2020年销售额超过5亿元的,均可申请奖励。年度销售额以市统计部门统计的商品销售额数据为基准进行核算。
五、支持内容和支持标准
(一)“大型零售企业品牌店”奖励项目
支持内容:推动大型零售企业在深圳设立独立法人,对在深圳新设立法人或由非法人转法人且正常经营的全球性、全国性和区域性品牌店。
支持标准:支持国际品牌[1](不含港澳台)企业和本土自主品牌[2](含港澳台)企业及授权商在本市开设中国(内地)首店[3]、华南首店[4]、深圳首店[5]。对国际知名品牌在深圳开设的华南首店或本土自主品牌企业在深圳开设的中国(内地)首店,给予企业100万元奖励。对国际知名品牌在深圳开设的深圳首店或本土自主品牌企业在深圳开设的华南首店,给予企业60万元奖励,对自主品牌企业在深圳开设的深圳首店或国际品牌授权商在深圳开设的深圳首店,给予企业30万元奖励。如年度申报门店数量超过50个,则根据品牌知名度、年度销售额、门店数量等择优予以奖励。
(二)“批发零售龙头企业采购中心”奖励项目
支持内容:推动有意向的批发零售龙头企业在深设立采购中心,将全国各门店采购额集中到深圳纳统。
支持标准:对限额以上批发零售龙头企业在深圳设立的采购中心,2020年度采购额超过5亿元的部分按照0.15%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奖励上限为1000万元。本款所述“采购额”口径为法人公司年度商品销售额与商品零售额之差,具体以市统计局统计数据为准。
(三)“制造业企业销售公司”项目
支持内容:鼓励制造业企业成立销售公司对其产品专业化销售。
支持标准:对制造业企业2020年在深圳新设立的销售公司,当年度销售额超过5亿元的部分按照0.5%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奖励上限为1000万元。其中,年度销售额[6]以市统计局统计的商品零售额数据为准。
六、申报材料
(一)基础材料:
1.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在线填报申请书(网址:gdzwfw.gov.cn/),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
3.企业信用报告(企业自行登陆“广东信用网”打印)。
(二)项目材料:
1.“大型零售企业品牌店”奖励项目
(1)门店门头照片;
(2)门店开业副省级以上城市级媒体报道照片或网页截图;
(3)2020年度增值税纳税证明;
(4)门店的物业租赁合同或不动产证复印件。
2.“批发零售龙头企业采购中心”奖励项目
(1)2020年度增值税纳税证明;
(2)年度统计报表。
3.“制造业企业销售公司”奖励项目
(1)2020年度增值税纳税证明;
(2)年度统计报表。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多页的还需加盖骑缝公章;涉及外文的,需提供中文翻译件;一式两份,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装订成册(胶装)。
七、申请表格
本指南第六条(一)规定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在线填报申请书,网址:gdzwfw.gov.cn/。
八、受理机关
(一)受理机关:深圳市商务局
(二)受理时间:
1.网络填报时间:2021年4月15日—2021年4月27日18:00;
2.材料提交时间:2021年4月15日—2021年4月30日18:00;
申报单位在上述规定时间内在线填报、提交材料,逾期不予受理。(注意事项:网络填报时间截止后系统将不再受理新申请以及修改后再次提交的申请,故请尽量预留充足的修改时间)。
(三)受理地点: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市民中心B区市行政服务大厅西厅综合窗口。
(四)咨询电话:0755-88101050、0755-88102384(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2:00-6:00)。
九、申请决定机关
深圳市商务局
十、办理流程
申请指南——申请单位网上申报——初审——申请单位向市行政服务大厅收文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形式审查——资质审查——专项审计——专家评审(仅“大型零售企业品牌店”奖励项目)——征求相关单位意见(根据需要核查比对:资质情况、统计数据,是否存在重复资助情形、有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有否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有无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等情况)——核定拟资助计划——社会公示——下达资助计划——申请人提交拨付资料——拨付资金。
十一、办理时限
按照工作要求办理。
十二、证件及有效期
证件:无
有效期限:无
十三、证件的法律效力
无
十四、收费
无
十五、年审或年检
无
十六、补充说明
(一)已经资助过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同一单位建设内容相同或部分相同项目、同一笔费用支出不得向市有关部门多头申报。经核实属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的项目,将取消该单位的申报资格并追究责任。
(二)我局从未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为企业专项资金扶持计划项目申报事宜。请相关企业自主申报。我局将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程序受理申请,不收取任何费用。如有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假借我局和工作人员名义向企业收取费用的,请知情者即向我局举报。
问:创建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的发展目标和主要任务是什么?
答:发展目标可以概括为“四大一创新”:做大龙头企业,培育一批大型龙头企业集群;做大农业生产基地,建设一批与优势产区有效对接的大型生产基地;做大农产品品牌,打造一批产品竞争力强、市场占有率高、影响范围广的大品牌;做大农产品流通,构建高效、便捷、快速的农产品大流通体系;创新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建立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农户之间的新型利益联结关系,探索发展农业投融资、科技研发推广、风险保障等机制。
重点开展六个方面的工作:一是推进龙头企业集群集聚,培育壮大区域主导产业;二是强化上游产业链建设,带动农业标准化规模化生产;三是推动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提升农业科技创新与应用能力;四是实施品牌发展战略,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五是完善农产品市场功能,促进现代物流业发展;六是支持龙头企业与专业合作社联合合作,增强辐射带动力。
问: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的具体创建标准有哪些?
答:《通知》指出,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主要建在国家、省级现代农业示范区以及省级农业产业化示范园区。具体创建标准有七点:具有一定发展基础的农产品加工物流园区;龙头企业集群基本形成;规划编制科学合理;加工转化增值能力较强;产业链比较完整;农业组织化程度高;辐射带动作用明显。
问:创建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的申报及认定程序是怎样的?
答: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符合条件的园区进行申报,提出申请意见,并报省级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省级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会同省级农业、畜牧、渔业、农垦等相关部门共同提出意见,经省级分管领导同意后择优上报农业部。农业部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对各地申报材料组织有关司局和专家进行审核,符合条件并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农业部备案认定并授牌。
问: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将会享受到哪些政策扶持?
答:《通知》要求,各级农业部门要将现有的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向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重点倾斜,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示范基地的支持力度,鼓励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上市融资。同时,抓紧研究龙头企业和示范基地用地、用水、用电等相关政策。
问:在创建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的过程中,怎样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并确保农民从中受益?
答:《通知》要求,创建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必须充分尊重农民意愿,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引导发展适度规模经营,规范管理设施农业建设用地,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严禁各种圈地和滥占耕地行为。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中央财政资金贴息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综合开发中央财政贴息资金(以下简称贴息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安排的,专项用于符合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扶持范围和立项条件的银行贷款利息予以补贴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银行贷款,是指各类银行提供的符合本办法规定贴息范围及条件的贷款。
第四条贴息资金安排遵循突出重点、择优扶持、额度控制、先付后贴的原则。
第二章贴息范围及方式
第五条申请贴息资金的项目原则上限于固定资产贷款项目,且具有一定贷款规模。项目一般应落实银行贷款1000万元(含)以上。中央财政只对落实银行贷款5000万元(含)以下部分予以贴息。
第六条贴息扶持对象(以下简称项目单位)重点为国家级和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含省级农发办事机构审定的龙头企业),同时适当扶持正在成长上升、确能带动农民致富、较小规模的龙头企业及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申请贴息资金的项目不能同时申报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的其他扶持方式。
第七条申请贴息资金的项目经济效益好,带动能力强,科技含量高,市场潜力大,竞争优势明显,与农户建立了紧密、合理的利益联结机制。项目单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银行信用状况好,有一定的经营规模和经济实力,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经营管理机制。
第八条贴息额度按各地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年度中央财政资金一定比例确定。
第九条贴息期限原则上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贴息比率为人民银行当年公布的同档次正常贷款基准利率。
第三章贴息项目的申报及审定
第十条符合本办法规定贴息范围的项目,按照属地管理和自下而上逐级申报的原则,由项目单位向管辖所在地财政部门、农发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项目单位申请贴息项目时,应提交贷款银行对该项目的评估论证报告、立项批准文件、贷款协议书等项目立项及落实贷款的有关文件,并填报《农业综合开发中央财政贴息项目申请表》(附表1)。
第十二条省级财政部门、农发机构对各地上报的申请贴息项目的材料进行严格审核,重点对项目是否符合贴息范围和条件、项目对农户的带动能力及银行贷款的落实情况等进行审查、核实,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三条省级财政部门、农发机构在规定的贴息额度范围内对符合要求的贴息项目进行汇总,填列《农业综合开发中央财政贴息项目汇总表》(附表2),连同项目单位的申报材料一并上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审定。
第十四条国家农发办对各省级财政部门、农发机构上报的贴息项目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下达贷款贴息项目立项通知。
第四章贴息资金的下达及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省级财政部门、农发机构将国家农发办贷款贴息项目立项通知逐级下达给项目单位,并督促项目单位积极落实银行贷款、抓紧组织项目实施。
第十六条项目贷款期满1年后,项目单位凭贷款贴息项目立项通知、银行借款合同、贷款到位凭证、贷款银行出具的利息结算清单、利息支付原始凭证及复印件等材料,向管辖所在地财政部门、农发机构提出贴息资金申请,并填报《农业综合开发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申请表》(附表3)。经初审后,逐级报省级财政部门、农发机构。
第十七条省级财政部门、农发机构根据年度预算安排的贴息资金规模对各地上报的贴息申请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统一填写《农业综合开发中央财政贴息资金汇总表》(附表4),连同下级财政部门、农发机构上报的相关材料复印件,上报国家农发办审定。
第十八条国家农发办对省级财政部门、农发机构上报的有关材料审核同意后,及时拨付中央财政贴息资金。项目单位凭上述相关材料据实到管辖所在地财政部门、农发机构报账。
第十九条各级农发机构及项目单位要严格按国家规定管理和使用贴息资金,并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和上级财政部门的检查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