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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及其特点
(一)建筑企业资质的概念 资质是国家为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准许施工企业依法进行建设工程承包与经营活动的一种资格。建筑业企业资质(以下简称“资质”)是指建筑业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结构、管理水平、资金数量、承包能力和施工业绩、技术设备等水平,是建筑业进入建筑市场的准入证,承包工程的凭证和参与竞争的依据。
(二)资质管理的特点
1、资质有了更细、更规范的分类。资质按专业性质可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各资质序列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分包划分为若干资质类别。各资质类别按照规定的条件又划分为若干资质等级。如施工总承包序列,按专业性质分为公路工程施工施工总承包、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等12项施工总承包资质;其中每一项施工总承包资质又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等不同的级别。
2、资质实行动态管理,动态管理是资质管理的核心内容,任何企业的资质都不是一成不变的,企业可以通过资质升级或增项来提高自身的资质等级或增加资质覆盖范围。企业连续三年年检合格的,均可以向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资质升级或资质增项。
3、资质管理有了明确的惩罚规定。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企业申报、年检、变更资质的工程中发现企业有符合《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第十四条规定的诸如串通投标取得施工任务、违反转包/分包工程、发生过三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等违法行为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停工、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二、建筑企业加强资质管理的重要性
(一)资质管理有助于企业加快自身结构的调整
我国目前的建筑施工资质共有四级,划分的标准不仅仅是企业的资金和资信能力,同时也有关于企业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要求。此外,由于资质的等级、类别和范围是直接关系企业在建筑市场中的竞争地位和能力的重要因素,不仅会影响企业的经营绩效,也会对企业的生存、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建筑施工企业为了保证自身的生存、发展,必须以《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为有力依托,尽快达到规定中的各项标准,取得一定的资质,为维护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奠定有力的基础。
(二)资质管理有助于企业综合实力的增强
目前,广大施工企业面临的主要问题就是企业的综合实力较为薄弱,尤其是缺乏极为重要的核心竞争能力。由于一些历史因素和投资因素的影响,我国的大部分建筑施工企业都将自己的主要业务局限在单一的土木工程方面,这就直接导致了较低水平层面的恶性低价竞争,具体表现为:由于我国的建筑施工企业大多属于极为相似的组织形式、相同的管理模式和同等的生产水平,为了维护自身的生存,不惜采用低价打击对手的恶性竞争方式来达成目的。
三、当前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存在的问题
由于受到人员、技术水平等方面因素的影响,当前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存在着不足之处,影响了建筑施工的各项工作,具体来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思想观念落后
在实际工作中,建筑施工企业总是追求任务与队伍的平衡,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要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以实现动态的平衡。但是,一些企业资质管理思想落后,在实际工作中表现为创新性不够,企业的发展和升级受到限制,有活力和潜力的企业发展不起来。而一些资质较高的企业却忽视采取措施提高资质管理水平,不重视创新,影响了进一步发展和进步。
(二)类别划分过细
资质管理类别划分过细,使得相近专业的生产能力得不到发展和提升,减少了建筑施工企业竞争的机会,影响了建筑施工企业竞争力的提高。
(三)管理措施不到位
资质管理最为核心的内容是动态管理,应该严格按照相关的标准和规定进行管理,该升级的企业应该升级,该降级的企业应该降级。但是在实际工作中,企业的升级和降级都比较难。在资质管理工作中,管理措施不到位,一些企业达不到相应的资质管理等级标准,难以体现优胜劣汰的市场规律。
(四)管理人员素质偏低
企业内部的一些员工工作较忙,没有时间学习,员工难以拿到相应的资格证书;企业的奖励机制不健全、执业资格管理不完善,对资质管理带来不利影响;有关员工执业资格方面的培训比较少,考试难度大,过关率低,培训成本高,影响管理人员素质的提高。
四、切实加强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工作
(一)重视企业信息化建设
国家特级资质就位工作早已拉开序幕,特级资质标准中新增的信息化管理标准让很多施工企业措手不及,预计一级资质就位也会加入信息化考核标准。企业只有苦练内功,开发或引进管理软件,通过软件应用来加强项目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和办公自动化管理,促进企业信息化水平的提升,进而推动企业整体管理效率的提升,才能满足资质申报的需要,达到资质申报的信息化考核标准。
(二)重视工程项目竣工管理
一些建筑施工企业在资质申报的时候,拿不出相应的证明材料。管理工作不到位,忽视对竣工资料的收集和管理,对企业带来很大的负面影响。因此,建筑施工企业应该加强项目竣工管理,及时收集和整理竣工资料,归档竣工验收报告、备案证明等,为资质申报做好准备。
(三)重视对企业资质证书的管理
资质证书正本和副本由于经营投标使用频繁,应由专人保管,建立审批、登记、注销制度,坚持“一事一用、无审批不借证”原则,在管理中进行严格控制,防止个别人非法转让、倒卖企业资质证书从中渔利。要做好资质证书年检和变更工作,证书上的信息一旦发生变更,应及时到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确保资质证书正常使用,服务企业生产经营。
(四)资质管理应该给企业带来一定的危机感
切实加强企业资质管理,才能使企业在危机感的压力下,不断提升自己,注重提高企业的整体实力,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提高技术水平,提高工程建设质量,不断完善各项工作,提高生产竞争力和影响力,能够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占据有利地位,不会被市场竞争所淘汰。
(五)建立合法的工程承包制度,禁止将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建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凡分包工程为在承包合同约定或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单位没有自行完成建筑工程主体结构施工,分包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以及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的,均为违法分包行为。因此,建筑业企业应建立可行的工程承包制度,工程的某些部分若要分包给其他单位施工,也得确保该分包单位具有相应的资质,同时应报请建设单位批准同意后再行分包。
结语
资质管理是建筑市场管理机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资质管理要规范企业的市场行为,资质管理要有助于企业做大做强,资质管理要给企业造成危机感,使得企业时时注意提高企业实力、提高管理水平、提高技术能力、提高工程质量,否则就被降级或淘汰。本文试图从多个角度对建设行业资质管理进行完善,但应注意到,搞好资质管理,必须应大力加强建设行业的其他相关制度建设,如信誉评价体系、工程担保制度、质量安全保险制度、从业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等,这样才能更加规范建筑行业资质管理制度,更加有利于建筑行业资质管理制度的实施。
参考文献
[1]王东波,刘力伟. 我国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的发展历程与成就[J]. 环渤海经济t望,2010,(07).
以下简称《资质管理规定》)。各地区、各有关部(总公司)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据此开展了建筑业企业资质就位审查和换发证书工作,目前这项工作已基本结束
。为了进一步做好资质管理工作,使其在加强建筑市场管理,规范企业承包行为
,促进企业实现"两个转变"中发挥更大的作用,现就贯彻实施《资质管理规定
》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一、严格审批成立新的建筑业企业
鉴于目前我国建筑业从业人数增长过快,施工力量已远远大于建设任务的现
状,今后要加强对队伍发展的宏观调控,严格资质审批。特别是对新成立的建筑
业企业和非建筑业企业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资质审批要严格把关。对未经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资质预审而擅自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一律不予颁发
资质证书。
对于现有建筑业企业因改制、改组、改造而成立的专业施工企业、专项分包
企业、总承包企业要给予支持,可根据其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审批企业资质等级。
对于申办总承包企业和综合类施工承包企业的资质要严格控制,今后要在实
行总量控制的原则下进行审批。
二、强化质量、安全和市场行为在资质管理中的否决作用
对出现重大工程质量、工伤事故和有出卖证照、资质挂靠、倒手转包、越级
承包等违法违章行为的企业,要按《资质管理规定》给予必要的行政处罚。行政
处罚分为警告、缩小承包工程范围、降级、暂扣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对一级企业的行政处罚,除吊销资质证书外,建设部授权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办理。其中,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质量、安全和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可直接对企业
作出处罚决定,抄送同级资质管理机构,并报建设部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
对在本行政区域内承包工程的一级企业进行缩小承包工程范围或者降级的处罚,
属区域性处罚。在同一年度内,若一个一级企业受到两个及其以上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区域性处罚,建设部将在资质年检时对该企
业作出相应的处罚。
对二级及其以下企业的资质处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可根据《资质管理规定》和本《意见》的精神,授权所辖城市或直辖市的
区、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质量、安全、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对企业进
行区域性处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报建设部备案。
三、进一步加强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国务院有关部(总公司)的分工与
协作
资质管理是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建筑业行业管理与建筑市场统一管理
的重要职责和手段,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正确处理好行业
管理与专业管理、市场管理与行政管理的关系,明确分工,相互配合,共同做好
资质管理的各项工作。
1。按照《资质管理规定》,国务院有关部(总公司)负责其直属建筑业企
业的资质管理工作。其直属建筑业企业是指:企业的资产、财务、行政、人事关
系直接归国务院有关部(总公司)管理的企业。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专业厅
(局)管理的企业,不能列作国务院有关部(总公司)的直属企业。国务院有关
部(总公司)直属企业投资成立的建筑业企业,包括其控股企业、参股企业均应
纳入企业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管理的范畴。
2。国务院有关部(总公司)审批直属企业资质及核定企业承包工程范围的
权限为:与本部(总公司)的业务直接相关的工程施工企业资质和承包工程范围。
超出这个范围,必须经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筑业企业资
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后,才能审批。
3。今后要严格按照上述规定办理企业资质审批。对于不符合上述规定但在
这次资质就位审查换证中已经国务院有关部(总公司)资审发证的企业,在本《
意见》下发后应统一纳入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管理的范畴。
4。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资质管理中,要认真听取有关专
业厅(局)的意见,充分发挥他们作为企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作用。
四、认真做好企业资质的变更工作
企业资质变更是企业资质条件变化的反映,也是企业资质管理的一项重要工
作,必须严肃认真地按章办理。当需要资质变更时,企业应持有关批件和主管部
门介绍信到原资质证书发证机关办理。其中,一级企业变更名称,应先向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申请企业名称变更登记,然后持省、部级资质管理部门介绍信和有关
批准文件,到建设部办理变更手续。
企业承包工程范围的变更必须按资质审批程序和权限,由原发证机关办理。
企业增加承包某项工程的范围(简称"增项"),一般应当从该项标准最低等级
企业的营业范围开始,每年只能增一项,且两年以后才可升一个等级。对"增项
"的范围要严格掌握,除要考察企业的工程建设业绩外,还要考察其相应的专业
技术施工力量,包括人员素质和专业机构情况等,不能仅从本部门或本地区所属
企业的利益考虑而无原则地给企业办理"增项".一级企业增加各类一级企业的承
包工程范围,按资质申报程序,由省、部级资质管理部门报建设部办理。增加二
级及其以下等级企业的承包工程范围,由省、部级资质管理部门办理,报建设部
备案。
建设部一般在每年的7、8月集中办理增项变更手续,每个月的最后一个星
期集中办理企业的名称变更手续。
五、对资质就位中暂定一级企业的处理意见
在这次资质就位审查中,有部分企业被定为暂定一级资质。对这类企业原则
上应在*年资质年检时,由省、部级资质管理部门对企业进行资质考核,
根据企业一年来的发展情况,确定是否同意转为正式等级,并报我部批准。届时
对确实达不到标准的,应予以降级。
对因发生重大工伤事故而被定为暂定一级的企业,在暂定期间整改效果显著,
所有施工现场按jgj59-88《施工现场安全检查评分标准》的要求全部达
标的,可由企业提出申请,经企业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督管理机构
考核同意,省、部级资质管理部门审查作出鉴定意见后,报请我部抽检全格的,
可以批准提前办理转为正式等级的手续。
六、企业的资质分类与承包工程范围
我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试行)"建建[*]666号"
文;共有34种企业的标准,可以划分为三大类:
1。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是具备施工图设计、工程施工、设备采购、材料
订货、工程技术开发应用、配合生产使用部门进行生产准备直到竣工投产等能力
的企业,其工程承包范围不受行业、专业限制,既可以对工程进行施工总承包,
也可以自行组织工程施工。因此,不必"增项"各类工业、能源、交通、民用、
市政、通讯等工程施工企业的承包范围。但如果其设有专业性的分支机构,可以
增项专业类施工企业的承包范围。
2。综合类施工承包企业。是按建设项目的类别来划分的,包括工民建、设
备安装、市政、冶金与有色、化工石油、水利水电、公路等,共有23个标准。
这类企业的承包范围包括项目中所有分部分项工程。
其中:①工民建施工企业和设备安装企业的承包范围为各类型工业(包括化
工、石油、冶金、有色、火电、核工业、矿山、建材、机械、电子等工业项目)
与民用建设项目的施工。
工民建施工企业的承包内容应包括项目中所有分部分项工程,如土石方、地
基、主体结构、屋面、内外部装修装饰工程施工及水、暖、电、卫生、通风、照
明、消防等工程。但工民建企业若作为工程施工分包单位,自行承担某项专业性
强的分部工程施工,需要在其承包工程范围中核定增加相应专业施工企业的营业
范围。②市政建设工程一级施工企业的承包范围为各类型市政公用工程的施工。
具体是指:城市的道路(包括相当于高速公路标准的城市快速干道)、桥梁、机
场跑道、地铁、防洪等结构工程和给水、排水、供热、燃气等结构和管道工程的
施工。
3。专业分包类施工企业,是按项目中某分部工程来划分的,如装饰装修、
地基与基础、防水、防腐保温、预应力、消防、爆破、土石方、隧道、钢结构等,
共有10个标准。
七、制订专项分包企业资质标准的原则
按照《资质管理规定》的要求,专项分包企业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为便于各地开展这项工作,我部将组织制
定专项分包企业的资质标准系列,确定这个层次企业资质结构的基本框架。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这个框架,制订各类企业的的
资质标准。制订原则是:企业营业范围主要以劳务分包为主,并可承担限额以下
小型工程的施工承包。指标设置应以企业经营者的资历、劳务作业人员的技术素
一、企业资质年检的基本情况
本次资质考核的范围是我县在2013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资质的所有建筑业企业。我县共有建筑业企业76家,应参加本次考核的企业共有76家,其中房屋建筑总承包企业23家,专业承包企业44家,劳务分包企业9家,包括1家装饰装修企业。本次考核采取网上上传资料和报送书面材料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对照相关原件对网上资料和书面材料进行了认真核查,重点检查企业的人员情况、2013年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以及是否纯在违法违规等不良行为。
我县参加本次资质考核76家企业共有70家合格,6家不合格,其中23家总承包企业有21家考核结论为合格,2家企业因注册人员达不到资质等级要求暂定不合格;44家专业承包企业有42家考核结论为合格,2家企业因注册人员达不到资质等级要求暂定不合格;9家建筑业劳务分包企业有7家考核结论为合格,2家企业因达不到资质等级要求暂定不合格(省县万达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省县华隆劳务有限公司);有6家企业未按时在网上提交年检考核资料;有1家企业把资质证书丢失省县金旭钢结构有限公司,通过调查正在补办中。
二、资质年检工作部署
1、根据市局的工作部署,为扎实有效地开展本年度资质考核工作,我们组织有关人员和企业分管经理认真学习建设部关于资质新标准的一系列文件,分析领会《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等有关文件所规定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为本次的资质资格检查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2、2014年5月26日召开县局主管科室、主管资质工作人员、施工企业负责人和分管经理参加的全县建筑业企业资质年检会议。就全县的资质年检工作进行了部署,并提出了具体的工作要求。至此,我县建筑业企业资质年检工作正式启动。
3、为保证此次资质年检的工作顺利实施,成立了以分管局长为组长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年检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了企业资质资格检查工作制度、工作承诺、工作程序等相关内容。会后,各施工企业积极行动,并安排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三、资质年检工作的内容
依《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等有关文件所规定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严把资质资格检查工作的“四严”守则,为充分体现“客观、公开、公平”的审查要求,严肃认真地做好资质资格检查工作,坚持“书面报送材料要与原件一致,原件与企业实际一致”的检查原则。紧扣《资质标准》,重点审查企业的2014年资质考核情况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企业注册建造师证书,中、高级技术人员职称证(劳务分包企业需提供技术工人职业技能岗位证书),并附有缴纳养老保险的花名册及发票;2013年企业生产经营和财务指标情况,主要包括企业净资产、建筑业营业税和工程结算收入;企业资质标准对应的机械设备发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金、净资产;安全许可等。
四、资质年检存在的问题
1、在缴纳养老保险方面,多数的企业参保的养老保险人员数量不足;
2、在办理安全许可证方面,个别企业未及时办理;
3、资质标准要求的有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方面多数企业人员健全,少数企业存在不足现象,个别职称证书还存在重复使用现象;
4、建筑业行业统计报表及2013年月度网络快报表大多数企业都能按规定时间进行上报,少数企业未能按时上报。
5、在设备、厂房等方面,大多数企业提供了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设备购置发票和房屋、厂房产权或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关证明,但部分企业未提供房屋、厂房产权或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关证明。
五、今后工作计划
在今后工作中,要严格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要求,认真地做好资质审查工作。
1、在资质初审工作中认真坚持“网络报的材料和书面报送材料要与原件一致,原件与企业实际一致”的审查原则;
2、紧扣《资质标准》,重点审查企业的注册资金、净资产、注册建造师、经济和工程技术人员等有关资料;
3、认真查看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身份证明;企业经理和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任职文件等相关资料;
关键词:国民经济;经济支柱;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引言
2014版《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终于在2014年10月6日晚在住建部网站且要求在2015年1月1日起马上贯彻执行,真可谓“千呼万唤始出来”,也高度体现出了新一届政府对深化改革的决定与勇气,另笔者理解为新任住建部长陈政高同志新官上任自“棚户区改造政策”,“众多一二线城市房产限购解冻政策”之后点的“第三把”火,针对原有的资质标准,并对照2015年1月1日起即将实施的新规定,笔者有十点看法与建筑业同行分享,不当之处,敬请斧正!
一、《新规定》在未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稿的环节下就实施,说明该规定已经在住建部牵头的情况下,联席工信部、航天局、水利部、交通部、公安部对新规定的内容多次酝酿下,修改成文,终于废止了2001年颁布至今使用的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标准管理规定。
二、《新规定》的修改重视了技术负责人的资格要求,要求技术负责人具备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或注册建造师资格同时,基本要提供两项及以上的相关资质标准要求的业绩,改变了以往老标准只要求具备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的较低条件,从中说明以后建筑企业的技术负责人需要具备相关的实践管理经验,而非纸上谈兵者能担当技术负责人。
三、《新规定》废除了一些专业如土石方,金属门窗工程等,因为这些专业人员技术要求不高,机械设备要求也不高,另一方面土石方工程可以合并到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等资质,另金属门窗工程可以合并到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建筑幕墙工程,房屋建筑工程等资质的分部分项。对原有比如土石方工程施工资质的企业以后怎么办,只有静待住建部出台本规定的配套实施意见,笔者认为原有资质在资质有效期还可以有效使用,失效期满自动失效或转型到其他管理部门的资质许可范围。
四、《新规定》增加了对七大员的考核指标,七大元包括原来的五大员和新开考的机械员,劳务员等,再增加工程造价管理方面的人才即造价员,从该条款可以看出住建部对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要求的标准提高,另一方面也要求建筑施工企业多录用各种专业的管理人才以解决国家目前比较困难的大学生就业问题。
五、《新规定》对职称人员条件放宽,初级职称人员基本不要求,只对中级或以上职称人员条件保留,同时要求专业对口,如建筑幕墙工程贰级资质标准,只要求提供结构,机械等中级以上职称不少于6名。
六、《新规定》对新设立企业申报资质的所需建造师数量总体降低,从中体现要求新设立企业循序渐进开展施工业务,条件成熟即可按一定的 业绩要求进行资质升级,所以2级及以上资质标准对建造师的数量要求反而有所提高,但新设立企业对建造师的专业要求对口性有所提高。比如市政公用工程资质的建造师从原有标准需要8个降低到5个建造师,但是需要市政对口专业。
七、《新规定》要求企业配备相关专业的中级或以上级别的技术工人,从中体现工地项目现场要求农民工持证上岗,以提供工程施工质量的同时,降低安全伤亡事故的发生。但本人发现《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中所提及的高压电工、低压电工、维修电工、安装电工等工种,在浙江省建设厅主导开考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考试工种中只提及“建筑电工”专业,住建部与地方的工种专业区分有所矛盾,得待后续配套的资质管理实施意见细化并出台。
八、《新规定》之前,2014年10月31日住建部建办市函[2014]670号即《关于停止受理建筑智能化等四个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申请》令众多设计与施工一体化企业茫然,无所适从,无法增项和升级,从文件中明确了两条信息,第一、设计与施工一体化资质以后将停止申报;第二、原有资质目前继续有效且资质延续按原有规定,但设计与施工一体化企业如何转型到专业承包施工或专项设计资质,未做明确,期待后续配套制度改革的文件出台。笔者认为设计一体化2级的装饰企业将自动转型为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专业承包2级,现有的装修专业承包三级资质企业将按《新规定》组织一次资质就位以达到装修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标准。设计一体化2级的装饰企业转型成功后自主选择后续增项或资质升级申报。另《新规定》中的关于装饰装修、建筑幕墙、消防设施、电子智能化资质不设立3级资质,其实也是与建办市函[2014]670号做出了一定呼应,以便设计与施工一体化企业的资质转型。
九、《新规定》针对企业资质升级中的业绩要求在一定程度有所提高,尤其在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施工资质可以体现出来。对于目前的市政三级企业资质中所设定的承包工程范围,一般在招标投标过程中,中标不了资质标准中规定的相应工程体量的项目,市政三级企业如何实现资质升级,将成为一大难题;另升级所需要的业绩要求技术更全面,不光从工程决算造价指标进行考核,而是从所承接的市政工程类别、工程施工总面积、单项合同总价等指标全方位考核。又譬如装饰设计与施工一体化2级企业按原有标准只能承包单项合同额1200万以下的装饰工程,但《新规定》中要求贰升壹企业必须提供两项1500万以上的装饰工程业绩,看来装饰施工企业为了资质升级,只有考虑先承建1000-1200万之间的装饰工程中标价的项目,随后进行设计与施工联系单签证,最终工程竣工结算价格达到1500万以上,才能突破瓶颈,达到资质升级的条件,由此认为设定升级条件为1500万过高,考虑提供2-3项1000万以上的装饰代表工程业绩比较合理,让大多数装饰施工企业也能在心理上平衡并接受。
十、《新规定》一旦实施,原有《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亦将进行大规模修订,笔者建议遵循原有的贰级建造师担当中型和小型工程项目的负责人,壹级建造师担当大型工程项目的负责人,原标准中《装饰装修注册建造师》只能承担1000万以下的工程项目负责人估计也要相应提高到能承担2000万以下的装饰工程,否则就是出现某项目招标时,要求投标企业资质标准是贰级,而对建造师的要求则是壹级。由此建议贰级建造师承担相应专业的二级、三级资质企业的专业对口项目,而壹级建造师承担相应专业的一级或特级资质企业的专业对口项目。
关键词: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经营活动
一、资质对建筑业企业的影响
资质即资格与素质。资质制度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施工、勘察、设计和监理企业的人员素质、管理水平、资金数量、业务能力等进行审查,以确认其承担任务的范围并发相应的资格证书的一种制度。企业资质管理是对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企业进入市场的准入性审查,属于行政许可法的调整范围,是一种准入性的行政许可制度,属于政府管制行为。
(一)对企业竞争战略的影响
在全球经济一体化、中国经济市场化的变革时代,作为建筑业企业,若继续维持僵化的经营理念、单一的产权结构和陈旧的运行机制,则无法增强市场竞争能力、技术创新能力和抵御风险的能力,必然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败北。通过资质管理,可以更明确企业的竞争战略目标,如盈利能力、生产效率、市场竞争地位、产品结构、财务状况、企业技术水平、人力资源开发、企业的建设和发展等等。
(二)对企业组织机构的影响
目前产业结构单一造成建筑业企业的核心竞争能力不强,综合实力较弱。由于投资导向及行业壁垒等历史原因,建筑企业的产业结构是平板型的,仅是在比较简单的土建工程中进行低层次的重复竞争。大家都是以相同的组织形式、相似的管理方式及相近的生产水平,仅是以价格差异作为主要手段进行非有效竞争,甚至恶性竞争,导致经营规模做得再大,经济效益亦无法上升,企业的综合实力亦很难提高。 企业可以通过资质管理,按不同的资质类别设立分公司或专业公司或区域公司或子公司,理顺母子公司关系,优化资源要素配置,组织优势单位、优质资产及优秀人才进行重点突围,形成合理的产业结构,从而形成多角化经营、国际化经营、战略化经营。
(三)对企业经营活动的影响
目前企业要承揽建设工程的施工任务就要到建设项目交易中心,既“有形”建筑市场去收集信息、去展示企业的形象、去参与投标竞争活动。资质成为竞标活动的入场券,只有拥有它,才能在其允许的行业、范围内从事相关活动,进行项目竞标。资质的等级、类别、范围直接关系到企业在建筑市场中的竞争地位和能力,进而影响企业的经营绩效,从而对企业的生存、发展产生重大影响。要提高企业经营开发、生产产值、营业利润等指标,就要针对企业实力(如企业综合管理能力、注册资本金、技术装备、经营业绩、科技进步、项目实战能力等)和社会需求(如水利水电、电力、装饰装修、城市轨道交通等)等方面加强资质管理。
二、掌握资质准入性搞好企业经营活动
(一)提高生产能力
在资质管理中,对不同级别、不同专业的工程都规定了最低标准,企业施工生产能力是重点考核指标之一,生产能力的强弱直接影响了资质的等级。对生产能力较强,达到一定业绩的资质等级标准,可以申请晋升一个资质等级。而在施工中发生质量、安全等事故的,企业就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投标或资质降级等的处罚。资质管理给企业在生产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建筑业企业要努力提升生产实战能力与综合管理水平,要拥有自己的技术优势与专业特长,要提高市场竞争能力与自主创新能力,加快传统产业的结构调整和技术升级,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提升企业和项目管理水平,掌握国内外现代经营管理方法和发展趋势,企业还要制定具有自身特点的企业技术标准和施工工法以及管理制度,不断增加企业的核心技术与管理经验的储备,只有这样才能在激烈竞争中有硬底牌,才能打败对手,才能发展壮大。
(二)加强财务管理
众所周知,企业是以创造经济效益为中心的商业组织,企业管理的核心是财务管理,必须集合资金这一最基本的优势,才能有效参与竞争。在资质管理中,对企业的注册资金、净资产、营业税、银行授信额度、现金流量、资金周转率、赢利水平、融资能力等方面进行重点考核,企业财务能力、资信情况直接决定资质等级的高低。企业在财务管理方面应有更新转变观念,尽快建立起一套补充、积累管理流动资金的长效稳定机制,提高自筹资金的能力。加强风险意识和成本观念,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由粗放型的增长方式转向节约型经济,将成本优势战略转向技术优势战略,调整产业结构,推动自身产业升级,深化改革,在改革中提高效率。并充分利用资本市场,开拓新型融资方式,拓宽企业融资渠道。
(三)做好人力资源工作
人是组成企业的最基本单元,企业的竞争力源自人的活力,无人则止。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提高企业的竞争力,离不开一大批高素质人才的强有力支撑。在资质管理中,对企业管理人员的专业、学历、职称、业绩、执业资格及其数量、级别等均提出了具体要求,企业管理人员只有达到这些指标,才能获得相应级别的资质等级。资质管理中对人的要求促使我们深刻认识到人才资源是企业第一资源,坚持把人才资源管理作为企业发展最根本的、最重要的战略支持。目前企业竞争的关键是人才的竞争,人才竞争的本质是人才机制的竞争。企业人才采用培养与引进相结合的办法,加强人才培养,建立人才激励与储备机制,高度重视人才的培养和使用,积极创造有利于人才成长的环境,促进形成稳定的企业管理与技术骨干队伍。人才培养与引进以高、中、低相结合,企业要造就一批创新精神和创业能力的复合型领军人才,以及引进与培养生产一线操作人才,以满足企业发展需要和提高企业整体管理水平。
(四)提高企业诚信度
信誉是一个企业的生命,是其重要的无形资产和战略资源。对一个企业来讲,其经营宗旨和管理法则必须遵循“诚信”两个字,如果失去了商业道德基础上的责任感和美誉度,这家企业无疑是短命的。资质管理规定中对企业的诚信情况(如工程质量、安全、业绩、被投诉举报和合同履行等)均做了详细要求。作为建筑施工企业不能为社会创造出优质的工程、不能提供优质的服务,那么就没有良好的企业形象和信誉,就不能给资质升级创造良好的条件,企业的资质水平正是企业诚信度的良好体现。企业要想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及长远发展,就要对信誉予以足够的重视,要破除只重经济效益而轻视信誉的思想,在信誉的创立、保护、提高上下功夫。要切实抓好工程质量与安全管理,确保信誉的创立。要积极开展宣传报道,促进信誉的提高。要充分重视企业人文建设,扩大信誉的内涵基础。
三、依据社会需求做好资质扩充与晋升
企业根据社会需求和发展规划,进行资质增项与晋升,促进企业扩大经营,真正把企业做强做优做大。
(一) 申报资质的具备条件
1、 综合指标:电子文档、办公场所、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章程、注册资金、技术装备、统计报表、财务报表、验资报告等。若晋升特级资质的,还应具备授信额度和上缴营业税等。
2、人员指标:企业经理和技术负责人以及财务负责人,专业技术和经济人员、注册执业资格人员等。若晋升特级资质的,还应具备行业工程设计甲级资质标准的专业技术人员等。
3、 业绩指标:代表工程的合同、中标通知书、施工图纸、结算书、工程照片、竣工验收备案表等业绩。
4、 诚信记录:安全、质量情况,是否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是否串通招投标和行贿现象,是否越级承包、转包或违法分包,是否涂改与伪造资质证书行为等。
5、 科技进步水平:晋升特级资质的应具备企业技术中心、科技活动经费、国家级工法、发明专利、国家级科技进步奖或主编行业标准、管理信息平台等。
(二) 申报资质的工作要点
1、 提高认识,抓住机遇。企业主要领导及资质管理人员应提高认识,充分认识资质对企业的重要性,在新的形势下,理解国家政策对建筑业企业的引导方向,顺应潮流,抓住机遇,做大做强,实现企业质的飞跃。
2、 准确定位,仔细策划。资质管理部门应根据企业的战略规划, 结合实际情况,在现有资源基础上准确定位,仔细策划,确定合理的目标,制定详细的资质申报计划。
3、 认真组织,积极申报。制定合理的目标后,企业应成立资质申报小组。小组成员由办公室、工程部、财务部、人力资源部、安全部、质量部、技术部及经营部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这些人员应相对固定。小组成员首先应认真学习、理解相关文件规定,然后按分工各自收集相关资料,按照对应的标准认真组卷,编写申报资料,最后仔细审核,积极组织申报。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实施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净资产、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归口管理工作。国务院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归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资质分类和分级
第五条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
获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对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或者对主体工程实行施工承包。承担施工总承包的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非主体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或者劳务分包资质的其他建筑业企业。
获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的专业工程或者建设单位按照规定发包的专业工程。专业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劳务分包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
获得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分包的劳务作业。
第六条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劳务分包资质序列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分别划分为若干资质类别。
各资质类别按照规定的条件划分为若干等级。
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有关部门制定。
资质申请和审批
第七条建筑业企业应当向企业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
中央管理的企业直接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其所属企业申请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和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由中央管理的企业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同时,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新设立的建筑业企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方可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质申请手续。
新设立的企业申请资质,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下列资料: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企业章程;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
(五)企业项目经理资格证书、身份证;
(六)企业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
(七)需要出具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第九条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升级,除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本规定第八条所列资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
(二)企业的财务决算年报表;
(三)企业完成的具有代表性工程的合同及质量验收、安全评估资料。
第十条施工总承包序列特级和一级企业、专业承包序列一级企业(不含本规定第七条第二款所列企业)资质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同级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初审同意后,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审核部门应当对建筑业企业的资质条件和申请资质提供的资料审查核实。
施工总承包序列和专业承包序列二级及二级以下企业资质,由企业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交通、水利、通信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征得同级有关部门初审同意后审批。
劳务分包序列企业资质由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业企业的资质审批,应当从受理建筑业企业的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
由有关部门负责初审的,初审部门应当从收到建筑业企业的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初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初审材料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批,并将审批结果通知初审部门。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批结果在公众媒体上公告。
第十二条新设立的建筑业企业,其资质等级按照最低等级核定,并设一年的暂定期。由于企业改制,或者企业分立、合并后组建设立的建筑业企业,其资质等级根据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按照本规定的审批程序核定。
第十三条申请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应当在总承包序列内选择一类资质作为本企业的主项资质,并可以在总承包序列内再申请其他类不高于企业主项资质级别的资质,也可以申请不高于企业主项资质级别的专业承包资质。施工总承包企业承担总承包项目范围内的专业工程可以不再申请相应专业承包资质。
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可以在本资质序列内申请类别相近的资质。
第十四条建筑业企业申请晋升资质等级或者主项资质以外的资质,在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批准:
(一)与建设单位或者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二)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三)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四)严重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五)发生过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质量安全事故的;
(六)隐瞒或者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七)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经培训、考核,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的;
(八)未履行保修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九)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情节严重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五条建筑业企业资质条件符合资质等级标准,且未发生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相应资质等级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不得非法扣压、没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第十七条建筑业企业在领取新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同时,应当将原资质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建筑业企业因破产、倒闭、撤销、歇业的,应当将资质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
禁止任何部门采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外的其他资信、许可等建筑市场准入限制。
第十九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业企业资质实行年检制度。
施工总承包特级企业资质和一级企业资质、专业承包一级企业资质,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年检;其中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年检。
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及二级以下企业资质、劳务分包企业资质,由企业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年检;其中交通、水利、通信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联合年检。
第二十条建筑业企业资质年检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建筑业企业资质年检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及其他有关资料,并交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收到企业年检资料后40日内对企业资质年检作出结论,并记录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的年检记录栏内。
第二十一条建筑业企业资质年检的内容是检查企业资质条件是否符合资质等级标准,是否存在质量、安全、市场行为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
建筑业企业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种。
第二十二条建筑业企业资质条件符合资质等级标准,且在过去一年内未发生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年检结论为合格。
第二十三条建筑业企业资质条件中,净资产、人员和经营规模未达到资质等级标准,但不低于资质等级标准的80%,其他各项均达到标准要求,且过去一年内未发生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年检结论为基本合格。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业企业的资质年检结论为不合格:
(一)资质条件中净资产、人员和经营规模任何一项未达到资质等级标准的80%,或者其他任何一项未达到资质等级标准的;
(二)有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
已经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降低资质等级处罚的行为,年检中不再重复追究。
第二十五条建筑业企业资质年检不合格或者连续两年基本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重新核定其资质等级。新核定的资质等级应当低于原资质等级,达不到最低资质等级标准的,取消资质。
第二十六条建筑业企业连续三年年检合格,方可申请晋升上一个资质等级。
第二十七条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由企业在资质年检结束后两个月内提出申请,分批集中办理;建筑业企业资质其他变更事项,应当随时办理。
第二十八条降级的建筑业企业,经过一年以上时间的整改,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查确认,达到规定的资质标准,且在此期间内未发生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可以按照本规定重新申请原资质等级。
第二十九条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参加资质年检的建筑业企业,其资质证书自行失效,且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资质。
第三十条建筑业企业遗失《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
第三十一条理筑业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应当在变更后的一个月内,到原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其中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企业除企业名称变更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外,企业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的变更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办理结果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罚则
第三十二条涂改、伪造或者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三十三条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二十四条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三十五条转让、出借《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三十六条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三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一)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
(二)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
(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第四十条资质审批部门未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资质的,由上级资质审批部门责令改正,已审批的资质无效。
第四十一条从事资质管理的工作人员在资质审批和管理工作中、、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则
一、资质证书的授予
1、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只授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建筑施工活动,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符合《规定》和《标准》的建筑业企业。
2、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不授予事业单位、社团组织,不授予主营为勘察、设计、工商贸、房地产等不是建筑施工的企业,不授予上述企事业单位所属的不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建筑施工单位,不授予企业集团,只授予符合条件的企业集团的母公司和子公司。
二、资质的申请
3、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企业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其中,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和地(州、盟、市)所属建筑业企业的申请渠道,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4、《规定》第七条所称直接向建设部申请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和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中央管理的企业所属企业是指:
(1)中央管理的企业的全资子公司;
(2)中央管理的企业持股比例超过50%的子公司;
(3)以上(1)、(2)所列企业的全资子公司和其持股比例超过50%的子公司。
上述企业,征得母公司同意后,可以通过注册所在地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
上述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申请各类各级资质,均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企业注册所在地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5、对需要报送建设部审批的企业资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由建筑管理职能处(室)统一归口,向建设部建筑管理司申报。
三、主项资质和增项资质
6、建筑业企业可以申请一项资质或者多项资质。申请多项资质的,应当选择一项作为主项资质,其余为增项资质。
企业的增项资质级别不得高于主项资质级别。
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申请施工总承包序列内各类别资质,也可以申请不超过5项的专业承包类别资质,但不得申请劳务分包类别资质。
专业承包企业除主项资质外,还可以申请不超过5项的相近专业类别资质,但不得申请施工总承包序列、劳务分包序列各类别资质。
劳务分包企业可以申请本序列内各类别资质,但不得申请施工总承包序列、专业承包序列各类别资质。
7、《规定》第十三条所称施工总承包企业承担总承包项目范围内的专业工程可以不再申请相应专业承包资质,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投标或承包施工总承包项目,对承担总承包项目范围内各专业工程的施工,不必申请相应的专业承包类别资质。
施工总承包企业投标或承包其他企业依法分包或者建设单位依法单独发包的专业工程,须具备相应的专业承包类别资质。
8、建筑业企业申请多项资质的,企业的资本金、净资产应达到各项资质条件最高的指标。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工程业绩、机械设备等,应当满足各项资质标准中所要求的条件。
9、经资质审批部门批准,企业的主项资质可以与其同序列、同等级的增项资质互换。
10、施工总承包序列和专业承包序列资质"暂定"的企业,资质审批部门可视企业实际情况对其承包工程范围进行限制。
四、申请材料
11、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应当按照《规定》第八条的要求,如实填报《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企业法定代表人必须在《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上签名,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企业的申请材料应当齐全,手续完备。出现数据不全、申请表填报不规范、盖章或印鉴不全、字迹潦草难以辨认等情况,资质审批部门不予审批。
12、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需报送《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附件材料一份。申请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资质的企业,每申请一个方面的资质,需增加填写两份《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并将其相应的附件材料分开装订。
13、新设立建筑业企业的附件材料是指《规定》第八条(二)~(七)所要求的全部材料,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申请资质升级的建筑业企业,附件材料除《规定》第八条(二)~(七)所要求的全部材料外,还包括《规定》第九条(一)~(三)所要求的全部材料,以及企业报送统计部门的生产情况、财务状况年报表(最新年度的C101表及近三年的C102、C103表)。
14、建筑业企业的工程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工程业绩(包括境外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均是以独立企业法人为审核单位。企业(集团)的母、子公司在申请资质时,上述各项指标均不得重复计算;不得将子公司的业绩、人员、设备、工程结算收入等作为母公司的资质条件。
15、附件材料中的企业资质证书、人员职称证书和身份证、财务和统计报表、合同、质量验收、安全评估等资料可采用复印件,其中资质证书须将正、副本的全部内容进行复印,不得有缺页。申请材料中要求企业加盖公章或印鉴的,复印的公章或印鉴无效。
16、直接接收建筑业企业申请材料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附件材料原件进行核验,确认企业填写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各项内容与原件相符。
具体承担审核任务的部门和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审核责任。
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资质审批部门对复印的附件材料提出质疑,要求企业出具附件材料原件的,企业应当出具原件。
17、对企业改制,或者企业分立、合并后组建设立的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除提供《规定》第八条、第九条所要求的证明和资料外,还应当提供如下说明或证明:新企业与原企业的产权关系、资本构成及资产负债情况;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证明,其中国有企业还需出具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核准文件;新企业与原企业的人员、内部组织机构的分立与合并情况;工程业绩的分割、合并情况等。
原企业申请保留资质的,对原企业的资质须重新核定,重新核定的要求与上款要求相同。
18、附件材料中企业的项目经理资格证书和身份证复印件、企业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职称证书复印件应当单独装订。报送建设部审批企业资质的,上述材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严格审查后保存。
19、建筑业企业的所有申请材料必须使用中文,如资料原文是其他文字,需附中文译本。
20、建筑业企业的所有申请材料一经报出,未经批准,不得修改。
21、《规定》第十一条所称受理建筑业企业的申请之日,是指资质审批部门认定下一级部门或企业报送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材料已经完备齐全,符合规定的申请程序,明确表示对申请材料已经接受之日。
资质审批部门要求建筑业企业对资质申请材料进行补正或说明的,受理之日为收到补正或说明之日。
22、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业企业的所有申请、审查等书面材料应当至少保存三年。
建设部有权对所有企业申请材料、各级资质审批部门的审批材料进行检查。
五、资质审批
23、建筑业企业申请施工总承包特级和一级、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送建设部,由建设部建筑管理司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其中涉及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资质的,由建设部送国务院有关部门初审。
专家委员会提出评审意见或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建设部审批。
二级及以下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审批方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有关内容,参照前两款办法自行确定。其中,涉及铁道、民航方面二级资质的审批,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目前没有设立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其审批程序暂与一级资质相同。
24、对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的审批,参照《规定》第十条规定,按照与涉及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方面资质相同的方法和程序进行初审。
25、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标准没有分级的,其申请和审批程序与专业承包一级企业相同;劳务分包企业资质没有分级的,其申请和审批程序与劳务分包一级企业相同。
26、总承包特级和一级、专业承包一级企业申请二级及以下资质增项的,由企业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于每年的8月31日前报建设部备案。
27、铁道部、交通部、水利部、信息产业部、民航总局、总后营房部尚未脱钩的直属建筑业企业申请各类各级资质,向其主管部门申请,由其主管部门报建设部审批。
其尚未脱钩的直属建筑业企业是指企业的资产、行政、财务、人事任免均由其主管部门直接进行管理的企业。
28、资质审批实行公告制度。特级和一级建筑业企业资质公告在全国发行的综合性报纸或全国建筑管理行业报纸;二级及以下企业公告方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行确定。
29、《规定》第十四条所列的十种违法违规行为,应当由行为发生地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专业部门将所掌握的情况,提供给资质审批部门,作为进行资质审批的依据。
30、对新设立建筑业企业申请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每年年检结束后的2个月内集中办理;对申请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资质的,分期分批集中办理。
六、资质年检
31、建筑业企业资质年检由资质审批部门负责,年检程序参照企业资质审批程序进行。年检时间为每年的3~6月。
32、对施工总承包特级和一级企业、专业承包一级企业的资质年检,建设部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其中涉及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企业资质年检,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办理;对中央管理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的资质年检,由建设部直接办理。
33、《规定》第二十条所称建筑业企业在年检时需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包括企业当年报送统计部门的统计年报。
34、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本辖区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建立管理档案,实行跟踪管理,对有《规定》第十四条所列十种行为的,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外,还应当及时记录在案,并反映给该企业的资质审批部门,对企业资质年检时按《规定》第二十四条办理。
35、建筑业企业在中国境外以及港澳台地区承包工程,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以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事件的,企业注册所在地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记录在案,在对企业资质年检时按照《规定》第二十四条办理。
36、资质审批部门应当在企业年检后,在企业资质证书副本相应栏目内注明年检结论和"有效期一年"字样。
37、资质审批部门应当在企业年检结束后30日内,在公众媒体上公布年检不合格的企业以及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参加年检的企业名单。
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参加年检的企业,其资质证书自行失效。如该企业一年后重新申请资质,资质审批部门应当按照企业实际达到资质标准的下一个等级核定。
38、资质年检完成之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下列材料于8月31日之前报送建设部:
(1)年检总结;
(2)年检汇总表;
(3)特级和一级建筑业企业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年检表》、《建筑业企业统计年报表》;
(4)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行业统计报表的汇总表;
(5)其他需报送的材料。
七、资质证书
39、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由建设部统一印制。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实行全国统一编码,具体编码办法由建设部建筑管理司另行制定。
40、每个建筑业企业只能取得一套资质证书,包括一个正本,若干副本。副本数量由发证机关根据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的需要,根据企业不同情况,按以下原则配置:
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企业,专业承包一级企业:一个正本,六个副本;
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下企业,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下企业、劳务分包企业:一个正本,二~四个副本。
企业有特殊原因申请增加副本数量的,经过发证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增加。
41、特级、一级建筑业企业的资质证书加盖建设部公章有效。二级及以下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加盖建设部建筑管理司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章有效。
42、建筑业企业的名称、地址、经济类型、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内容发生变化后,应当在一个月内,持原资质证书和已变更的营业执照、企业章程、有关的变更批准文件等证明材料,向发证机关申办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中央管理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办理资质证书变更,除上款要求提供的材料外,还应当持中央管理的企业出具的变更报告,向建设部建筑管理司申办。
由建设部审批的企业办理企业名称变更,除本条第一款要求提供的材料外,还应当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变更的文件,向建设部建筑管理司申办。
43、建筑业企业遗失资质证书,可以申请补办。需到建设部补办的,需提供下列资料:
(1)申请补办的报告;
(2)在全国性建筑行业报纸或省级综合类报纸上刊登遗失作废声明;
(3)持遗失情况的说明、原《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中央管理企业同意补办的文件。
需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补办的,参照上述办法。
八、处罚程序
44、特级、一级建筑业企业的资质处罚,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企业出现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专业部门应当在事故责任认定后30日内,将资质处罚的建议报告报送建设部建筑管理司。
(2)企业出现涂改、伪造、转让、出借《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专业部门应当在查实认定后30日内,将资质处罚的建议报告报送建设部建筑管理司。
(3)建设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企业进行资质处罚。
45、二级及以下建筑业企业的资质处罚程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参照上述程序,自行确定。
九、部分考核指标解释
46、注册资本金。是指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并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标明的注册资本金。
47、净资产。是企业总资产减去总负债后的余额。其中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四部分。
48、工程结算收入。指本企业承包工程实现的工程价款结算收入以及其他向发包单位收取的按规定列作营业收入的各种款项,如临时设施费、劳动保险费、施工机构调迁费、各种索赔款等。
49、企业报送的财务决算年报表。指企业最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50、代表性工程的合同资料。指企业承包工程所签定的能反映合同双方名称、工程概况、合同价格、承包方式、施工工期、质量约定等内容的建设工程合同协议书或者含有上述内容的合同部分,以及中标通知书。
51、质量验收资料。指业主或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工程质量鉴定书或竣工验收报告,以及其它可以反映工程质量的证明材料。
52、安全评估资料。指工程所在地和企业注册所在地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出具的企业所完成工程安全评估证明,以及其它可以证明企业安全施工状况的资料。
53、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指与企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且合同聘用期一年以上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企业聘用退休人员应当签订聘用合同,总数不得超过企业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总数的15%,且不得担任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
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得同时在二个及以上建筑业企业任职。资质审查时发现有同一人员同时在二个及以上单位任职的,该人员均不计入企业的资质条件。
54、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工程倒塌或报废、机械设备毁坏和安全设施失当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
重大事故分为一、二、三、四级四个等级。
一级事故是指死亡三十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三百万元以上的事故。二级事故是指死亡十人以上,二十九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事故。三级事故是指死亡三人以上,九人一下;或者重伤二十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三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事故。四级事故是指死亡二人以下;或者重伤三人以上,十九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不满三十万元的事故。
国家颁布有其他专业工程事故分级标准的,按与上述分级对应的标准考核。
十、涉及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资质的界定
55、涉及铁道方面的资质包括: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铁路电务工程专业承包、铁路铺轨架梁工程专业承包、铁路电气化工程专业承包。
56、涉及交通方面的资质包括: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港口与海岸工程专业承包、港口装卸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航道工程专业承包、通航建筑工程专业承包、通航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水上交通管制工程专业承包。
57、涉及水利方面的资质包括: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水利专业)、水工建筑物基础处理工程专业承包、水工金属结构制作与安装工程专业承包、河湖整治工程专业承包、堤防工程专业承包、水利水电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水利专业)、水工大坝工程专业承包、水工隧洞工程专业承包。
关键词:施工资质;建筑业;重要性
引言
随着社会经济突飞猛进发展,我国的建筑业产业规模也在不断的增长。为了有效规范建筑业企业的发展,国家对施工企业设定相应条件,达到不同条件的即授予不同级别的资质,未授予资质的不准许进入建筑市场。因此,建筑业企业资质成为施工企业进入建筑市场的“准入通行证”,一个建筑业企业只有具备了“施工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这两个硬件,才可以参与投标及承揽工程。而且建筑企业如果想要有更好的发展还要不断的将各类资质升级,拥有较高的资质等级,才可以有更大的发展空间,才能在发展和竞争中保持旺盛的生命力。
1对企业发展的重要性
1.1 对企业竞争战略的影响重要性
环境、施工能力、以往业绩、企业信誉、人员状况、管理水平、报价水平、财务能力等都是影响企业竞争力的因素,而资质是衡量这些标准的重要指标之一。资质等级的高低、类别,直接关系到企业的兴衰存亡,资质管理带给企业的危机感,让企业时刻注意提高人员素质、管理水平、技术能力、工程质量等综合实力,如果企业资质被降级,企业也将面临生存危机。
1.2 对企业组织机构的影响重要性
目前产业结构单一造成建筑企业的核心竞争能力不强,综合实力薄弱。由于投资导向及行业壁垒等原因,建筑企业的产业结构呈平板型,仅在简单的土建工程中进行低层次的重复竞争,因此,即使其经营规模做得再大,也难以提高建筑施工企业的综合效益。所以有必要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的资质管理,优化其组织结构,提高建筑施工企业的活力,充分调动各种积极因素进行工程建设,这样既能够提高建筑施工企业的经济效益,也能够提高其综合实力。
1.3 对企业经营管理的影响重要性
企业承揽施工任务要到建筑市场去收集信息、展示企业形象、参与投标竞争活动。而资质是建筑施工企业参与投标活动的基本,如果企业的资质不够,就不能参与到很多项目工程的招投标工程当中。只有拥有了相应的资质,才能在允许的范围内、行业内进行相关的活动,参与招投标工作,参与市场竞争,承揽项目工程。资质的等级、类别、范围关系到企业在建筑市场中的竞争地位和能力,直接影响企业的经营业绩,从而对企业的生存、发展产生重大影响。要提高企业经营开发、生产产值、利润等经营指标,就要针对企业实力、社会需求等方面加强资质管理。
1.4提高建筑施工企业的市场竞争力重要性
提高建筑施工企业的市场竞争力需要从多方面入手,包括提高施工能力、提高企业的信誉度、引进和吸收高素质人员,提高施工人员和作业人员的素质、提高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水平、增加相应的资金投入,采取相应的措施降低周围环境对施工的影响等等。而要想做好这方面的工作,施工企业必须具有一定的资质,并注重采取相应的措施,不断提高自己的资质。而加强资质管理,做好对企业各项工作的检查,使施工企业明确自己的资质,给企业以一定的危机感,从而使得企业在日常工作中,重视采取相应的策略,提高管理人员素质、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技术能力、工程质量等,使建筑施工企业得到更多业主的认可,不断扩大自己的影响力和提高自己的生产竞争力。
2当前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存在的问题
由于受到人员、技术水平等方面因素的影响,当前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存在着不足之处,影响了建筑施工的各项工作,具体来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2.1思想观念落后
在实际工作中,建筑施工企业总是追求任务与队伍的平衡,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要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以实现动态的平衡。但是,一些企业资质管理思想落后,在实际工作中表现为创新性不够,企业的发展和升级受到限制,有活力和潜力的企业发展不起来。而一些资质较高的企业却忽视采取措施提高资质管理水平,不重视创新,影响了进一步发展和进步。
2.2类别划分过细
资质管理类别划分过细,使得相近专业的生产能力得不到发展和提升,减少了建筑施工企业竞争的机会,影响了建筑施工企业竞争力的提高。
2.3管理措施不到位
资质管理最为核心的内容是动态管理,应该严格按照相关的标准和规定进行管理,该升级的企业应该升级,该降低的企业应该降级。但是在实际工作中,企业的升级和降低都比较难。在资质管理工作中,管理措施不到位,一些企业达不到相应的资质管理等级标准,难以体现优胜劣汰的市场规律。
2.4管理人员素质偏低
企业内部的一些员工工作较忙,没有时间学习,员工难以拿到相应的资格证书;企业的奖励机制不健全、执业资格管理不完善,对资质管理带来不利影响;有关员工执业资格方面的培训比较少,考试难度大,过关率低,培训成本高,影响管理人员素质的提高。
3切实加强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工作
3.1重视企业信息化建设
国家特级资质就位工作早已拉开序幕,特级资质标准中新增的信息化管理标准让很多施工企业措手不及,预计一级资质就位也会加入信息化考核标准。企业只有苦练内功,开发或引进管理软件,通过软件应用来加强项目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和办公自动化管理,促进企业信息化水平的提升,进而推动企业整体管理效率的提升,才能满足资质申报的需要,达到资质申报的信息化考核标准。
3.2 重视工程项目竣工管理
一些建筑施工企业在资质申报的时候,拿不出相应的证明材料。管理工作不到位,忽视对竣工资料的收集和管理,对企业带来很大的负面影响。因此,建筑施工企业应该加强项目竣工管理,及时收集和整理竣工资料,归档竣工验收报告、备案证明等,为资质申报做好准备。
3.3 重视对企业资质证书的管理
资质证书正本和副本由于经营投标使用频繁,应由专人保管,建立审批、登记、注销制度,坚持“一事一用、无审批不借证”原则,在管理中进行严格控制,防止个别人非法转让、倒卖企业资质证书从中渔利。要做好资质证书年检和变更工作,证书上的信息一旦发生变更,应及时到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确保资质证书正常使用,服务企业生产经营。
3.4资质管理应该给企业带来一定的危机感
切实加强企业资质管理,才能使企业在危机感的压力下,不断提升自己,注重提高企业的整体实力,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提高技术水平,提高工程建设质量,不断完善各项工作,提高生产竞争力和影响力,能够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占据有利地位,不会被市场竞争所淘汰。
参考文献:
关键词:资质管理;建筑施工企业;重要性
1 引言
建筑行业的资质管理是指政府对建筑市场实行的一项准入制度,其最终目的在于根据市场需要以及企业的实际能力来划定企业在市场中的活动范围,以此保证市场运作的主体,完全胜任其承担的建筑活动,从而保证市场的秩序[1]。基于建筑行业的特殊性质,我国规定:任何建筑施工企业,无论其规模大小,要想承包施工任务,必须首先取得建筑业企业的资质,并接受国家相关部门的监督与管理。这一规定的颁布与实施,标志着资质不再仅仅是可有可无的,而是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具备的,资质管理的重要性由此也可见一斑。
2 资质对建筑施工企业的重要作用
2.1 对企业竞争战略的影响
21世纪可以说是一个竞争极为激烈的时代,在这样的特殊竞争环境中,建筑施工企业要想求得更好的生存和发展,必须改变传统的、单一的运行机制。资质管理制度的实施为企业的改革提供了良好的契机,不仅有助于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技术创新力和有效抵御风险的能力,同时也可以让企业更加明确自己的努力方向,如盈利能力能力、生产效率以及竞争地位等。
2.2 对企业组织机构的影响
目前,广大施工企业面临的主要问题就是企业的综合实力较为薄弱,尤其是缺乏极为重要的核心竞争能力。由于一些历史因素和投资因素的影响,我国的大部分建筑施工企业都将自己的主要业务局限在单一的土木工程方面,这就直接导致了较低水平层面的恶性低价竞争,具体表现为:由于我国的建筑施工企业大多属于极为相似的组织形式、相同的管理模式和同等的生产水平,为了维护自身的生存,不惜采用低价打击对手的恶性竞争方式来达成目的。这样的手段也许在较短的时间内可以为建筑施工企业带来一定的收益,但是,从企业的长远发展来看,这样的竞争方式既不利于企业的成长,也很难最终实现企业综合竞争实力的提高。
但是,通过资质管理可以较好地解决广大建筑施工企业目前正在面临的发展瓶颈。通过建筑施工企业的资质管理,可以使企业依据不同的类别设立相应的分公司或者附属公司,进而理顺母子公司关系,实现企业现有资源的合理优化,并最终全面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2],为建筑施工企业的持续、健康和快速发展奠定坚实、有力的基础。
2.3 对企业经营活动的影响
伴随着社会的进步与发展,我国的建筑行业也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在这样良好宏观环境的影响下,逐渐涌现出越来越多的中小规模的建筑施工企业。由于这些新兴的中小企业无法在综合实力上与一些大型的施工企业相抗衡,为了求得一席生存之地,往往会借助于自己的社会关系或者一些不正当的手段来获得一些施工任务,这样不仅不利于行业内部的正常竞争,也无法有效保证建筑施工企业经营活动的正常开展。
但是随着资质管理制度的产生与完善,无论施工企业规模的大小,也无论其竞争实力有多么雄厚,要想承接各类建设工程的施工任务,必须到建设项目中心,借助一些有效的手段和措施,去充分展示企业的形象,进而通过竞标、投标的方式成功获取施工任务,而这些都是以企业的资质为基本前提的。只有企业的资质符合了一定的条件,才可以在其允许的行业、范围内从事相关活动,进行项目竞标。在这样的现实背景下,企业为了保证自身的正常发展,必须以各级资质的有关条件为依托,进而针对自身存在的不足之处进行整改,力求符合各级资质等级的相关标准。事实上,我国目前的建筑施工资质共有四级,划分的标准不仅仅是企业的资金和资信能力,同时也有关于企业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要求。此外,由于资质的等级、类别和范围是直接关系企业在建筑市场中的竞争地位和能力的重要因素,不仅会影响企业的经营绩效,也会对企业的生存、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建筑施工企业为了保证自身的生存、发展,必须以《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3]为有力依托,尽快达到规定中的各项标准,取得一定的资质,为维护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奠定有力的基础。
3 结语
在社会竞争极为激烈的今天,能否取得一定的资质是关系到广大建筑施工企业生存和发展的重要问题。因此,对于建筑施工企业来说,必须从以下几方面着手努力:
第一,在思想认识层面给予资质管理以充分的重视。对于从事建筑施工行业的个体来说,尤其是上级领导层,应该充分认识到资质对于企业生存和发展的重要作用和积极意义,进而采取有效措施,不断实现企业发展的创新与突破;
第二,在实践层面不仅要注重资信能力的提高,同时也要加强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工作。人是唯一具有主观能动作用的因素。与此同时,在资质管理中,对企业管理人员的专业、学历、职称、业绩、执业资格及其数量、级别等均提出了具体要求[4],企业管理人员只有达到这些指标,才能获得相应级别的资质等级。
综上所述,资质管理对于施工企业的影响和作用越来越为广泛和深刻,广大建筑施工企业应该抓住这一有利机遇,积极采取多种有效措施,尽快实现企业发展的新突破。
参考文献
[1]李小东.我国建筑业组织及其合理化研究[D].哈尔滨工业大学,2003: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