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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书;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申请表;
3、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成立的文件;
4、社会审计机构的验资报告;
5、办公场所面积、期限和所在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情况的证明材料;
6、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7、章程草案;
8、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二)社会团体需提交的材料:
1、筹备申请书;
2、筹备成立社会团体申请表;
3、社会团体申请表;
4、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筹备的文件;
5、社会审计机构的验资报告;
6、办公场所面积、期限和所在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情况的证明材料;
7、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8、章程草案;
9、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三)收养:
收养人应提交的材料:
1、本人申请书;
2、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结婚证(或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离婚证、配偶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委会、居委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4、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精神、传染等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5、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
6、收养人与送养人订立的收养协议;
7、其他需要说明或证明的材料。
送养人应提交的材料:
1、送养人户口簿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送养人与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
(四)优抚:
残疾军人换证需提交的材料
1、个人申请
2、单位介绍信(无单位的居委会出具)
3、原始评残档案(原件)
4、残疾军人证(原件)
5、退休证、转业证(原件)
6、户口、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7、4张2寸蓝底照片
8、入伍通知书
9、士官退出现役登记表(复印件)
初评残疾警察需提交材料
1、个人申请
2、单位红头文件
3、3人的旁证材料(加盖公章)
4、公务员证(原件)
5、编制证(原件)
6、病历(加盖复印专用章)
7、病情诊断证明书
8、警官证(原件)
9、如交通事故需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原件)
10、4张2寸蓝底着装照片
初评残疾工作人员需提交材料
1、个人申请
2、单位红头文件
3、3人的旁证材料(加盖公章)
4、公务员证(原件)
5、编制证(原件)
6、病历(加盖复印专用章)
7、病情诊断证明书
8、如交通事故需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原件)
9、4张2寸蓝底着装照片
(五)农村五保:
农村五保需提交材料:
1、个人申请
2、户口、身份证复印件
3、村委会证明
(六)、老年优待证:
办理(60-69周岁)《敬老优待证》需提交材料:
请求目的:
因不服南充鼎正司法鉴定所作出的南鼎司鉴所〔XX〕法临鉴字第14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以下简称鉴定书),特申请对yb的伤残等级评定进行重新鉴定。
事实与理由:
一、《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接受重新鉴定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条件,一般应当高于原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本鉴定书作出机构是南充市营山县鉴定机构,而第一次鉴定机构是南充市鉴定机构“通正司法鉴定中心”,因此本鉴定书严重违背程序,应当无效。并且该鉴定书并没有严格按照《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对被申请人进行鉴定,存在严重程序违法行为:做出鉴定时并无两个在场人员见证,明显违法。
二、病情摘要部分避重就轻,任意片面理解。
如:修正诊断4“右膝前后交叉韧带挫伤”,病历上是“挫裂伤”。法医临床检查部分说:“步态正常……右膝关节外观正常,内侧有轻压痛,右膝关节活动正常”。被鉴定人yb目前还是跛行,只是比第一次鉴定时稍轻,如果病情不好转,就不会是十级的最轻伤残等级了。
分析说明部分(一)“确诊为头皮裂伤……右膝挫伤,右膝前后交叉韧带挫伤。”,明显违背依法客观公正中立鉴定原则,因为病历是 “确诊为脑外伤、头皮裂伤……右膝骨挫伤,右膝前后交叉韧带挫裂伤。”
故意遗漏重要病情:中心医院mr报告单诊断意见“右膝关节创伤性关节炎伴内、外侧半月板、前后交叉韧带挫裂伤。”该鉴定书遗漏的“右膝关节创伤性关节炎”才是评残最主要的。经查,《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九)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部分缺损,形态明显异常,有轻度功能障碍的,为九级:12.关节外伤或因伤手术后,残留创伤性关节炎,无积液。”所以第一次鉴定在综合基础上评定为十级应该是公平合理的。
三、在医疗费审查部分,该鉴定书明显越权鉴定:明显不合理的检查费215元,作为被鉴定人是中学生,医疗机构所做的检查是根据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所作,是否合理,鉴定人应对医疗机构质疑,被鉴定人保留索赔权利。自费药品认定,也是委托鉴定项目以外,是法院裁判及保险公司的权利,该鉴定书越权鉴定应当无效。
四、因为我国司法鉴定机构并无从属关系,也没有在后鉴定意见书自动取代在先鉴定意见书。在二者有矛盾冲突时,法院也应综合鉴定机构所在地和办理鉴定数量和鉴定人员资质、资历等方面,认定没有违法违反程序的鉴定报告。
综上所述,南鼎司鉴所〔XX〕法临鉴字第14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在程序和实体上均严重违背合法公正中立之鉴定准则,损害了被鉴定人合法权利。特请求法院委托高资质鉴定机构重新鉴定或者直接认定第一次司法鉴定“南通司鉴中心临鉴字第150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维护法律尊严,保护被鉴定人的合法权利。
此致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奉献、友爱、互助、进步”是中国青年志愿者行动倡导的精神。 它是对中华民族团结友爱、助人为乐、见义勇为、尊老爱幼、尊师重教等传统美德的继承和光大。 为了发扬志愿者精神,传播先进文化,根据网络上各爱心的人士的要求及**的实际情况,组建了“**网络志愿者”这一组织 。我们真心希望用自己的爱心和行动来服务社会、服务身边、服务他人,为**创造良好的各谐社会及文明环境而不懈努力。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网络志愿者是由社会各界爱心人士自发组成的一个社会团体,是一个从事社会公益事业与社会保障事业的社会团体。
第二条 服务宗旨: 服务社会、帮助他人、完善自己、弘扬新风
服务口号: 手拉手传递爱、共建美好家园
第三条 本服务队将奉行“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积极发扬志愿者无私奉献的模范作用,引导全镇人民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社会责任、家庭责任,形成全社会尊老爱幼、互帮互爱、奉献光荣的社会风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服务队必须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开展各项活动。
第五条 本服务队会将接受全镇人民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活动内容
第六条 本服务队的服务范畴主要包括:助老扶残、扶贫济困、支教助学、法律援助、科普宣传、科技推广、医疗护理、环境保护、小修小补、植树造林、护绿保洁、大型社会公益活动策划等。
第三章 会员管理
第八条 本服务队将实行会员管理制度,分预备会员和正式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志愿者条件:
(一)具有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者精神;
(二)热爱公益事业,自愿加入志愿者;
(三)能够自觉遵守**网络志愿者章程;
(四)必须严格履行志愿者的义务,根据自身条件能从事一定量的志愿服务工作。
第十条 加入网络志愿者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管理团队讨论通过;
(三)预备会员须参加网络志愿者组织的活动并填写《**网络志愿者申请表》后并经过相关负责人和队员代表审核通过才能成为正式会员;
(四)加入正式会员QQ群;
(五)由办公人员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的权利
(一)加入自愿,退出自由;
(二)对服务队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对服务队的决议有不同意时可以保留意见,并在团队各类会议上提出,讨论解决;
(三)优先参加网络志愿者举办的各项志愿服务活动;
(四)向服务队推荐会员权;
(五)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十二章 会员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网络志愿者章程和各项制度,执行以生效的决议。
(二)推广网络志愿志工作、精神的义务;
(三)志愿者既是服务者又是宣传员,参加活动要佩带统一的标志,旗帜鲜明地展示其奉献精神;
(四)自觉维护志愿者形象、声誉,不得以志愿者身份从事赢利或违背社会公益活动;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及时向本服务队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在服务时,应尊重受服务者、平等对待。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有损网络志愿者形象及声誉的行为时由管理团队直接清除队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服务队将实行骨干会议制度,由管理团队(会长、副会长、秘书、各部门负责人)及骨干成员组成。其管理团队的职权是:
(一)修改本服务队章程,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二)讨论和决定本服务队的工作计划和任务,领导各项活动及工作的开展;
(三)审批队员;
(四)选举管理团队。
第十五条 管理团队的主要构成及职责:
(一)会长1名:全权负责团队的运作和管理,领导服务队各机构开展工作,组织召开管理团队工作会议;
(二)副会长2名:协助会长,领导服务队各机构开展工作;
(三)秘书2名:协助会长、副会长,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执行各项决议;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四)办公室:负责活动的策划,参加活动人员的召集,会员的登记造册,各部门负责人的人事调动及各项规章制度的起草。
(五)活动部:
(六)后勤部:
(七)财务部:
第十六条 各部门设组长一名,副组长二名。各部门对骨干会议负责,各部长对会长负责。
第十七条 各部门严格执行本志愿者服务队的各项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管理团队会议在会的主持下,负责处理日常工作。会议每季举行一次。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十九条 网络志愿者的经费主要来源为会员的会费、社会捐助及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条 服务队经费必须用于志愿活动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服务队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一条 网络志愿者经费使用和财务管理按照《**县**镇网络志者财务管理(试行)条例》执行,接受全体会员的审计和监督。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根据会员意见和实际情况修改;
关键词:道路交通事故;困境;出路
一、道路交通事故诉前调解的困境
道路交通事故诉前调解有利于缓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激增的压力,在取得明显成效的同时也面临着一些困境。
1、交通事故案件涉及主体众多,且关系复杂
交通事故案件除了涉及到保险公司外,由于存在车辆挂靠、借用、转让、租赁等情形,责任主体往往包含挂靠车主、实际车主、驾驶员、借用人、承租人等主体,涉及到法律关系有挂靠关系、借用关系、租赁关系等多重法律关系。在实际调解过程中,因责任主体众多,使得调解人员无法及时通知各方当事人,即使是在通知到位的情况下,因各方对事故责任划分、赔偿额度以及承担责任大小等因素争议较大而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2、伤残等级鉴定加大了调解难度
机动车交通事故 如果仅仅是轻微的人身伤害,因涉及赔偿标的较小,各方容易达成一致意见。然一旦受害者伤势严重,受害人一般会申请对伤情进行鉴定。由于伤残鉴定高低直接关系到赔偿额度多少,受利益的驱动一些受害者往往通过找关系等非常规的方式来获取对自己更有利的伤残等级,加之受鉴定人员水平不一致或对评残标准把握尺度不一致等因素的影响,使得对同一伤情不同鉴定机构往往做出不同的评残认定。在实际调解中,作为事故责任方往往对伤残等级提出异议而导致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3、赔偿标准争议大
一是保险公司赔偿标准受条款以及内部审核机制的影响其赔偿标准远远低于法院标准。以住院伙食补助费为例,一般保险公司只认可20元每天而法院通常认定为32元每天。二是受害者对赔偿标准期望值过高,以精神抚慰金为例,受害人认为自己及其家属在精神上受到了严重打击而通常对精神抚慰金要求远远高于法院判决标准。三是,不用的地区对赔偿标准把握不一致。以渝中区和江北区两个地区为例,对护理费赔偿标准,渝中区认可60元至80元每天,而江北区认定50元至70元每天,在受害者无责情况下,渝中区认可精神抚慰金一个等级为5000元而江北法院却按一个等级2000元至3000元进行计算。
4、城镇性质认定标准无法把握
现实中,大量存着户口在农村而实际生活在城镇的“人户分离”的现象。由于这部分群体大多没用办理暂住证以及经过劳动局的备案的用工合同,调解员无法对其户口性质做出准确的判断。另一方面,保险公司只有在受害者提供劳动合同、工资表、完税凭证、租金支付凭证、租合同、水电气费缴纳凭证等证据情况下才认可受害者按照城镇户口计算,这有加大了调解难度。
5、诉调对接机制不完善
尽管新《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当事人可向调解组织所在的机构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但交巡警下设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与法院缺乏沟通导致了调解协议因没有经过司法确认而缺乏强制执行力。当赔偿义务人不按照调解协议履行支付义务时,受害人只得重新向法院提讼。实践中,很多受害者担心得不到及时赔偿而不愿意调解。
二、交通事故诉前调解的出路
针对道路交通事故诉前调解面临的一些困境,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寻求交通事故诉前调解的出路。
(一)建立 “法院主导、多方配合、巡回法庭负责、承办法官具体协调、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积极参与”的诉调对接机制
通过在交巡警支队建立保险理赔调解室、交通事故巡回审判站等,逐步确立起“法院主导、多方配合、巡回法庭负责、承办法官具体协调、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积极参与”的诉调对接机制,其具体做法如下:
1.保险理赔调解室
为更好化解纠纷,解决因赔偿标准不统一而引起的保险理赔难问题,法院可以在交巡警支队成立保险理赔调解室。如法院可自接到案件起对涉及到保险公司的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尽快与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取得联系,并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到理赔调解室进行现场调解。针对双方沟通结果,对达成一致意见的法官可及时制作调解书并让双方当事人当场确认调解书效力,对未达成协议的法官应及时排期开庭。
2.交通事故巡回审判站
为提高交通执法人员的法律素养,统一交通事故案件处理尺度,提供事故处理智力支持,法院可以在交巡警支队建立交通事故巡回审判站,指派有经验的法官定期审理专审交通事故案件,统一交通事故案件的审理意见及赔偿标准。此外,巡回审判站对交警支队遇到重大疑难典型案件,可以受交警支队的邀请参与事故研判,做好责任认定,妥善处理纠纷。
(二)统一印制交通事故登记表
由重庆法院统一制定交通事故情况登记表,分发给交警部门,便于交警部门在处理交通事故时填写肇事车辆投保情况、肇事方的住址及联系方式、车主信息、挂靠单位信息等调查情况,切实解决调解通知难的问题。
(三)引入诉前鉴定机制,减少鉴定争议
针对在调解过程中,双方对鉴定结果争议大的问题,法院可引入诉前鉴定机制,具体办法如下:在法院立案庭在立案时指导当事人填写申请书、提交鉴定或评估所需证据材料,做好台帐登记和预约立案登记。其次,由交通事故巡回审判站的法官对严格审查鉴定、评估的证据材料,并通知各方当事人对证据材料进行质证,并在双方当事人对证据材料无异议的情况下,由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鉴机构对受害人的伤残等级进行鉴定。(作者单位:西南大学)
参考文献:
[1] 王钢,曾加:调解中的当事人心理倾向探析[J],西北大学学报,2011年04期
第一条 为保障劳动者在工作中遭受事故和职业病伤害后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权利,保障因工死亡者供养直系亲属的基本生活,分散工伤风险,促进工伤预防,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称被保险人)。
第三条 工伤保险费用实行全市统筹,设立工伤保险基金,对工伤职工提供经济补偿,并逐步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
第四条 工伤保险要与事故预防、职业病防治相结合。所有单位和职工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守劳动安全卫生法规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五条 职工发生工伤或者职业病后,应当得到及时救治。本市逐步发展职业康复事业,帮助工残职工从事适合其身体状况的劳动。
第二章 工伤范围及其认定
第六条 被保险人由于下列情形之一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者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
(二)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试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
(三)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
(四)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五)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
(六)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
(七)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
(八)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者失踪的,或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九)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
(十)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被保险人由于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不应认定为工伤:
(一)犯罪或者违法;
(二)自杀或者自残;
(三)斗殴;
(四)酗酒;
(五)蓄意违章;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企业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确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报告,三十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企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书;
(二)指定医院或者医疗机构初次治疗工伤的诊断书和职业病诊断证明;
(三)企业的工伤报告;
(四)工伤职工的身份证明及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
(五)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必须提交的其他材料。
企业不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亲属可以直接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企业工会组织也可代表工伤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九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接到工伤认定申请及相关材料后,对材料齐全、证据可靠的,应当在7日内作出是否认定为工伤的决定。
据以认定工伤的材料不全的,应书面通知企业限期补齐,需要调查取证的,应当及时进行,并在调查结束后7日内作出是否认定为工伤的决定。
认定工伤应当根据以下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书;
(二)指定医院或者医疗机构初次治疗工伤的诊断书和职业病诊断证明;
(三)企业的工伤报告,或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职工的申请进行调查的工伤报告;
(四)工伤职工的身份证明及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
(五)与认定工伤有关的其他材料。
工伤认定的结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和工伤职工。
第三章 劳动鉴定和工伤评残
第十条 被保险人在工伤医疗期内治愈或者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或者医疗期满仍不能工作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评定伤残等级并按规定定期复查伤残状况。
第十一条 各级劳动鉴定委员会应当按国家制定的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以下简称评残标准),对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伤残后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和护理依赖程度进行等级鉴定。
符合评残标准一级至四级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五级至六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级至十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伤残待遇的确定和被保险人的安置以评定的伤残等级及护理依赖程度为主要依据。
第四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二条 被保险人因工负伤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被保险人治疗工伤或职业病所需的挂号费、诊疗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就医路费全额报销。
被保险人需要住院治疗的,按照当地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三分之二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批准转外地治疗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按照本企业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工伤、职业病医疗管理办法,规范工伤医疗。
被保险人治疗非工伤所致的疾病,其医疗费用按照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被保险人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实行工伤医疗期。
工伤医疗期是指被保险人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停止工作接受治疗和领取工伤津贴的期限。
工伤医疗期应当按照轻伤和重伤的不同情况确定为一个月至二十四个月,严重工伤或者职业病需要延长医疗期的,最长不超过三十六个月。
工伤医疗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工伤医疗期的时间由指定治疗工伤的医院或医疗机构提出意见,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并通知企业和被保险人。
第十四条 被保险人在工伤医疗期内停发工资,改为按月发给工伤津贴。工伤津贴标准相当于被保险人本人受伤前十二个月内平均月工资。工伤医疗期满或者评定伤残等级后应当停发工伤津贴,改为享受伤残待遇。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因工负伤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应当退出生产、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按月发给伤残抚恤金,标准分别为本人工资的90%至75%。其中:一级90%,二级85%,三级80%,四级75%;
(二)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相当于伤残职工本人18至24个月工资。其中:一级24个月,二级22个月,三级20个月,四级18个月;
(三)旧伤复发时,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四)易地安家的,发给相当于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个月的安家补助费。旅途所需车船费、旅馆费、行李搬运费和伙食补助费,按本单位职工出差标准报销。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工伤评残后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需要护理的,应当按月发给护理费。护理费依照全部护理依赖、大部分护理依赖和部分护理依赖三个等级,分别按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发给。
第十七条 工伤职工的养老和非工伤医疗按照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到达退休年龄时应办理退休。伤残抚恤金低于按养老保险规定计发的养老金标准的,按养老金标准计发;伤残抚恤金高于按养老保险规定计发的养老金标准的,按伤残抚恤金标准计发。
第十八条 被保险人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按伤残等级分别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相当于伤残职工本人6至16个月工资。其中:五级16个月,六级14个月,七级12个月,八级10个月,九级8个月,十级6个月;
(二)工伤人员复工后,因伤残造成本人工资降低时,由企业按工资降低部分的90%发给在职伤残补助金,晋升工资时,在职伤残补助金予以保留;
(三)旧伤复发的,停工医疗期间按本人旧伤复发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享受工伤津贴和工伤医疗待遇。
(四)伤残程度被评为五至十级,如本人愿意自谋职业并经企业同意的,或者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合同后本人自行择业的,由企业发给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补助金标准为五级30个月、六级25个月、七级20个月、八级15个月、九级10个月、10级5个月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伤残就业补助金的领取,不影响被保险人按照失业保险规定应当享受的失业救济金待遇。
第十九条 因工死亡待遇:
(一)按月发给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月按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发给,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按30%发给,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按50%发给,直至失去供养条件为止;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供养亲属的范围和条件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供养亲属失去供养条件时不再享受该项抚恤金。
(二)发给其供养亲属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三)按照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的标准发给丧葬补助金。
(四)因工致残1-4级享受伤残抚恤金期间死亡的,按本条(一)、(三)款的规定执行,并发给标准为24个月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工亡补助金。
第二十条 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应当首先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处理。工伤保险待遇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了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的,企业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待遇,企业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先期垫付有关费用的,伤者或者亲属在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后应当予以偿还。
(二)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已由伤亡者或者亲属领取的,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再发给。如赔偿费用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足差额部分。
(三)被保险人因交通事故死亡或者致残的,除按照本条(一)、(二)项规定执行外,其他工伤保险待遇按照本规定的条款执行。
(四)由于交通肇事者逃逸或者其他原因,受伤害职工不能获得交通事故赔偿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本规定给予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因工外出期间,因意外事故失踪的,从事故发生的下个月起三个月内,本人工资照发,从第四个月起停发工资,对其供养亲属按月发给供养亲属抚恤金。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发给丧葬补助金和其余待遇。
当失踪人重新出现并经法院撤销死亡结论的,已领取了工伤待遇应当退回。
第二十二条 出国、出境人员的劳动关系在国内并参加了工伤保险的,在境外负伤、致残或者死亡时,应当由境外有关方面承担伤害赔偿责任的,我国有关单位应当向外方索取伤害赔偿。外方给付的赔偿金应归被保险人或者其亲属所有,但需偿还有关单位垫付的费用。
获得境外伤害赔偿的,不再享受国内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可享受其它工伤保险待遇。
境外伤害赔偿金低于国内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足其差额部分。
第二十三条 伤残者需要安装假肢、仪眼、镶牙和配置代步车等辅助器具的,由医院提出意见,经市或者区(县)劳动鉴定委员会批准,其所需费用按国内普及型标准报销。
第二十四条 享受伤残抚恤金或者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被保险人到境外定居后,可以凭生存证明继续领取抚恤金,也可以按照规定一次性领取有关待遇并同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生存证明应每年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一次。
第二十五条 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被保险人,在执行劳动教养期间或者犯罪服刑期间,其工伤保险待遇可以发给。
第二十六条 领取伤残抚恤金的职工和因工死亡职工遗属,本人自愿一次性领取待遇的,可以一次性计发有关待遇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 工伤保险长期待遇实行定期调整制度。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的一定比例,会同有关部门提出调整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八条 属于本规定第三十八条范围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其他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由企业支付。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支付纳入统筹范围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第五章 工伤保险基金
第二十九条 工伤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统一筹集。
第三十条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适用《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工伤保险费根据各行业的伤亡事故风险和职业危害程度的类别实行行业差别费率(见附表)。
工伤保险费差别费率需要调整时,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二条 企业以上年度本企业被保险人月平均工资总额为基数,按照行业差别费率确定的标准,按月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三十三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企业上一年度工伤事故发生频率和工伤保险费用支出情况,适当调整企业下一年度工伤保险费率,实行浮动费率。
企业工伤保险费率的调整幅度为本行业标准费率的上下三档,每年只能调整一档,处于费率表最低档和最高档时不再调整。
企业发生工伤和职业病及使用工伤保险基金超过控制指标的,应当在行业标准费率的基础上提高费率;低于控制指标的,应当降低费率。
实行浮动费率的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
第三十四条 企业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在劳动保险费项下列支。
第三十五条 企业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由市、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企业的开户银行代为扣缴。
第三十六条 工伤保险基金全部纳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财政部门依法进行监督。
工伤保险基金要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或挤占,不得用于平衡财政收支。
第三十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由下列收入构成:
(一)企业缴纳的工伤保险费;
(二)滞纳金;
(三)利息;
(四)各种捐赠;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金。
第三十八条 工伤保险基金按照下列项目支出:
(一)达到致残等级人员的医疗费;
(二)定期伤残抚恤金;
(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四)护理费;
(五)丧葬补助金;
(六)供养亲属抚恤金;
(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八)残疾辅助器具费;
(九)工伤职业康复费。
遇有特大工伤事故等特殊情况,工伤保险基金不敷支出时,由政府拨补。
第三十九条 建立健全工伤保险基金的预决算管理和财务、会计制度。
第六章 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
第四十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配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督促企业贯彻落实国家的职业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采取宣传、教育、检查和奖惩等措施,并支持工伤和职业病预防的科学研究工作,促进企业改善劳动条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教育职工严格遵守劳动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减少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
第四十一条 通过工伤保险基金提留、民间赞助等方式筹集资金,逐步兴办工伤职业康复事业,帮助工伤残疾人员恢复或者补偿功能。发展职业康复事业应当充分利用现有条件,可以与有关医院、疗养院联合举办,也可以建立工伤康复中心。
第四十二条 对具有一定劳动能力并需要通过专门培训恢复或者提高劳动能力的工伤残疾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企业应当积极组织专门培训,所需费用可以在工伤保险基金的职业康复费用中支付。
第七章 组织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三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工伤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工伤保险工作的规划、制定政策、组织实施、管理和监督检查。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工伤保险工作的具体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经办工伤保险事务。其职责是:
(一)收缴和管理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二)拨付工伤职业康复费;
(三)管理工伤医疗和职业康复事业;
(四)按时编制工伤保险基金的预、决算草案,编报会计、统计报表;
(五)向企业和被保险人提供有关工伤保险的咨询、查询服务;
(六)组织推动对工伤职工的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七)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五条 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负责监督工伤保险政策、法规的执行和工伤保险基金的管理工作。
第四十六条 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工伤保险基金的财务管理和监督。
审计部门应当定期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的工伤保险基金和其他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并对其内部审计工作予以指导和监督,依法处理其违法行为。
第八章 责任与处罚
第四十七条 劳动者在与企业形成劳动关系时,企业必须依照本规定对劳动者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企业实行租赁、兼并、转让、分立时,继续经营者必须承担原企业职工的工伤保险责任。
建设工程有若干企业承包或者企业实行内、外部经营承包时,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的劳动关系所在企业承担。
职工被借调、聘用或者劳务输出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由借调、聘用或者劳务输入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第四十八条 企业必须落实工伤医疗抢救措施,确保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并做好工伤预防、病伤职工管理和伤残鉴定申报工作。
第四十九条 企业必须如实申报工资总额和职工人数,及时报告工伤和职业病情况,不得瞒报、虚报。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了解工伤保险情况时,企业应当给予配合和协助。
第五十条 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劳动关系终止、解除前或者转换工作单位前,应当进行职业性康复检查。发现患有职业病的,由原工作单位负责工伤保险的处理工作;在新单位发现患有职业病的,由新单位负责工伤保险的处理工作。
第五十一条 职工应当接受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和培训,服从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指导,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第五十二条 工伤职工或者其亲属申请工伤认定时,应当如实反映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主要经过、现场证人和本人工资收入、家庭成员等情况。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调查了解工伤情况时,有关职工、当事人或者亲属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情况。
第五十三条 工伤职工经过劳动鉴定确认完全恢复或者部分恢复劳动能力可以工作的,应当服从企业的安排。
第五十四条 企业不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或不按规定及时为工伤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企业应当赔偿由此给工伤职工造成的损失。
第五十五条 企业不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和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市、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六条 不符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条件,骗取工伤抚恤金和其他工伤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由市、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一条 为保障企业职工在生产、工作中遭受工伤事故伤害和患职业病后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权利,预防工伤事故,促进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区县属及其以上企业、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简称职工),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企业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四条 市、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工作,其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工伤保险基金的筹集、支付和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工伤范围及伤残评定
第五条 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者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或者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
(二)经本单位负责人同意,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试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
(三)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患职业病的;
(四)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五)因履行工作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
(六)见义勇为以及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活动的;
(七)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企业后旧伤复发的;
(八)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交通事故或者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者下落不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或者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九)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以及因不可抗力造成人身意外伤害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不认定为工伤:
(一)犯罪或者违法;
(二)自杀或者自残;
(三)斗殴;
(四)酗酒;
(五)故意违章;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企业应当及时通知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并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确诊之日起,1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企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书;
(二)指定医疗机构初次治疗工伤的诊断书和职业病诊断证明;
(三)企业的工伤报告;
(四)工伤职工的身份证明及与企业存在合法劳动关系的证明;
(五)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规定必须提交的其他材料。
企业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亲属可以直接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企业工会也可以代表工伤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据材料。
第八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接到工伤认定申请和相关材料后,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取证,在7日内作出是否认定为工伤的决定,特殊情况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30日。
认定工伤应当根据以下资料:
(一)企业的工伤报告或其职工工伤认定申请书;
(二)指定医疗机构初次治疗工伤的诊断书和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属于轻伤无需到医院治疗的,应当有企业医生开具的工伤诊断书;
(三)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工伤调查报告。
工伤认定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和职工或者其亲属。
第九条 职工因公外出期间或者在抢险救灾中失踪的,其亲属或者企业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的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认定因工死亡。
第十条 职工在工伤医疗期间治愈或者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或者医疗期满仍不能工作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评定伤残等级并定期复查伤残状况。
劳动鉴定委员会应当按国家制定的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对工伤职工伤残后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和护理依赖程度进行等级鉴定。
伤残待遇的确定和工伤职工的安置以评定的伤残等级为主要依据。
第十一条 劳动鉴定委员会由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等行政部门和工会组织的有关人员组成。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劳动能力鉴定的日常工作。
劳动鉴定委员会应当委托有条件的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进行伤残等级和护理等级鉴定。
第三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二条 按本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其工伤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三条 工伤职工治疗工伤所需的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就医交通费全额报销。
工伤职工需要住院治疗的,按照当地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三分之二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批准转外地治疗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按照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范围的疾病,其医疗费用按照医疗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职工因工负伤或者因职业性损害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实行工伤医疗期。
工伤医疗期应当按照轻伤和重伤的不同情况确定为1个月至24个月,严重工伤或者职业病需要延长医疗期的,最长不超过36个月。
工伤医疗期限由指定医疗机构提出意见,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并通知有关企业和工伤职工。
第十五条 工伤职工在工伤医疗期停发工资,改为按月发给工伤津贴。工伤津贴标准相当于工伤职工本人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收入。工伤医疗期满或者评定伤残等级后应当停发工伤津贴,改为享受伤残待遇。
职工在本单位工作不满一年发生工伤的,在计算工伤保险待遇时,有月工资的,可按照实际工作月份的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无月工资的,可按照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
第十六条 工伤职工经评残确认为全部护理依赖、大部分护理依赖和部分护理依赖的,应当按月发给护理费。其护理费分别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发给。
第十七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生产劳动需要,必须安置假肢、仪眼、镶牙和配置代步车等器具的,其器具费按国内普及型标准报销。
第十八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生产、工作岗位,不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并享受以下待遇:
(一)按月领取伤残抚恤金,其标准一级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85%,三级80%,四级75%;
(二)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其标准一级相当于伤残职工本人工资的24个月,二级22个月,三级20个月,四级18个月;
(三)易地安家的,发给相当于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的安家补助费。旅途所需交通费、住宿费、行李搬运费和伙食补助费,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第十九条 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并按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领取待遇的,达到退休年龄时,继续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伤残抚恤金。伤残抚恤金低于按养老保险规定计发的养老金标准的,按养老金的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部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该职工在养老保险基金中个人帐户的个人缴费部分转入工伤保险基金。
第二十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由企业安排适当工作,并按下列标准享受待遇:
(一)按伤残等级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其标准五级相当于伤残职工本人工资16个月,六级14个月,七级12个月,八级10个月,九级8个月,十级6个月;
(二)伤残程度被鉴定为五至六级的伤残人员,企业难以安排适当工作且本人自愿,可由企业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工资70%的伤残抚恤金。在此期间,企业和个人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三)因工致残被评为七至十级的伤残人员,职工本人要求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并经企业同意的,按伤残等级和伤残职工本人工资,由企业发给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为:七级25个月,八级20个月,九级15个月,十级10个月;
(四)旧伤复发经确认需要治疗和休息的,按照本办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十一条 职工因工死亡,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发给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
(一)丧葬补助金按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的标准发给;
(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按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8个月至60个月的标准发给。具体标准为:无供养亲属的,48个月;有供养亲属的,供养一人者52个月,供养二人者56个月,供养三人及三人以上者60个月。符合第十八条规定在享受伤残抚恤金期间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按50%发给;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发给由死者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亲属。其标准为:配偶每月按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发给;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按30%发给,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加发10%。抚恤金总额不超过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
第二十二条 企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其伤残抚恤金、护理费和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按省规定进行调整;被鉴定为五至六级的,其伤残抚恤金,在企业职工增加工资时,亦应随之提高。
第二十三条 领取伤残抚恤金的职工和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亲属到境外定居的,其伤残抚恤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国家规定计发。
第二十四条 由于道路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按交通事故有关规定处理,其工伤保险待遇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了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器具费、误工工资的,企业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待遇;
(二)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低于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足差额部分;
(三)其他工伤保险待遇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职工因公外出期间因意外事故失踪的,从事故发生的下个月起3个月内,本人工资照发,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对失踪职工的供养亲属按月发给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发给丧葬补助金和其他待遇。
失踪人重新出现并经人民法院撤销死亡结论的,已领取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退回。
第二十六条 出国、出境人员的劳动关系在本市内并参加了工伤保险的,在境外负伤、致残或者死亡时,应当由境外有关方面承担伤害赔偿责任的,我国有关单位应当向外方索取伤害赔偿金。外方给付的赔偿金应当归负伤、致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亲属所有,但需偿还有关单位垫付的费用。
境外伤害赔偿金低于本办法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企业补足其差额部分。
第二十七条 工伤保险待遇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企业分别承担。
下列工伤保险待遇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医疗费;
(二)住院费;
(三)护理费;
(四)伤残初次鉴定费;
(五)伤残抚恤金;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七)残疾辅助器具费;
(八)丧葬补助金;
(九)供养亲属抚恤金;
(十)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本办法规定的前款以外的工伤费用由企业支付。
第四章 工伤保险基金的征收与管理
第二十八条 工伤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实行全市统一筹集,市、区县分级管理。
工伤保险基金应当留有一定的风险储备金。
第二十九条 工伤保险费由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三十条 工伤保险费根据本市各行业的伤亡事故风险和职业危害程度的类别,实行差别费率,由企业按照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费率见《工伤保险费率表》(附后)。
工伤保险行业差别费率,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收支情况提出调整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企业缴纳工伤保险费,其工资总额超过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作为缴费基数,低于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60%为缴费基数。
第三十一条 在差别费率的基础上,实行浮动费率。企业当年工伤、职业病发生率或者工伤保险费用支出超过本市同行业平均发生率或者行业费率5-15%的,下年度其工伤保险费率上浮5%;超过15-25%的,上浮10%;超过25-35%的,上浮15%;超过35%的,上浮20%。当年工伤职业病发生率和工伤保险费用支出分别低于本市同行业平均发生率和行业费率5-15%的,下年度其工伤保险费率下浮10%;低于15-25%的,下浮20%;低于25-35%的,下浮30%;低于35%的,下浮40%。
第三十二条 企业应当于每月10日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市属及市属以上企业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其他企业向所在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
企业未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
企业未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或者未按规定及时为工伤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企业应当赔偿由此给工伤职工造成的损失。
第三十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权检查用人单位的从业人员名册、工资发放表、财务会计帐册等有关资料。
第三十四条 企业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
工伤保险基金和管理费不计征税、费。
第三十五条 工伤保险基金用于下列开支:
(一)统筹项目支付的待遇;
(二)按工伤保险费总额的3%提取事故预防费、职业康复费、安全奖励金、宣传和科研等费用;
(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工伤保险费总额的2%提取管理费。
第三十六条 工伤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实行专项储存,专款专用,所得利息并入基金。当年结余的基金转入下年度使用。
第三十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的管理、使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五章 责任与争议
第三十八条 企业应当对本单位的职工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第三十九条 企业实行租赁、承包、兼并、转让、分立时,继续经营者必须承担原企业职工的工伤保险责任。
职工被借调或者临时聘用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其工伤保险责任由借调或者聘用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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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碧沽天池”边的当地居民一年多以前热烈欢迎电影《无极》剧组时没有料到,引以为豪的美景在剧组撤离后竟然面目全非――饭盒、酒瓶、塑料袋、雨衣等生活垃圾代替了原本的杜鹃花海,人造钢架、破败木桥无人拆除成为“残景”。天池里还被打了100多个桩,天池边禁伐区的一片高山杜鹃被推平,用沙石和树干填出一条简陋的公路,一个混凝土钢架怪物耸立湖边,一座破败木桥将天池劈成了两半。 取得巨额票房的《无极》剧组早已胜利“班师”,可因为这次拍摄,美丽的花海胜景将难以再现。当剧组把美景定格到银幕上的同时,却给世外仙境般的碧沽天池留下了难以抚平的伤痛。碧沽圣湖惨遭“劫色”之痛,不但成为当地居民的痛,也成为环境保护者心中“永远”的痛。近年来,为了追求唯美效应,大批影视剧组进入了一直以来深藏闺中的“处女地”,他们在获得唯美效应的同时,却将一块块“处女地”变成了“垃圾场”,让人痛惜不已!
[运用方向]
(1)保护环境,人人有责;(2)荣与辱;(3)是与非;(4)善与恶;(5)美与丑;(6)珍惜自然遗产;(7)生态与经济;(8)人与环境和谐相处;(9)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10)金钱的背后。
2.孔子不如章子怡?北大教授新锐观点气坏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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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大学教授、著名文化评论家张颐武的“新锐观点”气坏国人。他说:“一个姚明,一个章子怡,比一万本孔子都有效果。《大长今》就是韩国把低端和高端的文化打通的一个好例子。”“要像重视孔子一样重视章子怡,中国文化才会有未来。”围绕着这个观点,公众中出现了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认为章子怡目前是中国最有国际知名度的演员,她代表的就是中国文化。世俗文化的影响力是非常重要的,是一种低端、丰富的文化资源。传统文化的精髓要通过大众文化的出口才能流传出去。另一种认为,将章子怡和孔子相提并论进行比较这一行为本身就是对孔子和中国传统文化的不尊重。这种观点包含太多对中国文化的误读和曲解,实际上章子怡呈现给大家的并不是真正的中国文化和中国内涵。
[运用方向]
(1)流行文化与传统文化;(2)文化的魅力;(3)抚摸经典;(4)民族的才是世界的;(5)以公正的态度看待文化;(6)珍惜文化遗产;(7)尊重文化;(8)多一点宽容;(9)对文化的冷思考;(10)创新,民族之魂。
3.健康儿歌何时“荡起双桨”
[素材传真]
3月21日是世界儿歌日。细心的人们不难发现,现在孩子们很少唱传统儿歌,他们津津乐道的常是一些变了味的“灰色儿歌”。对此,家长和社会人士疾呼:还孩子童真、健康的儿歌!记者在河南省郑州市纬五路某小学门口,听到了令人惊愕的“新儿歌”:“书包最重的人是我,作业最多的人是我,起得最早的、睡得最晚的,是我是我还是我。”经过对几所学校的学生和家长调查发现,当前学校流行的儿歌,大都是孩子们根据流行歌曲和诗词改编的,这些流行儿歌很多,版本大致相同。嘲讽考试、暴力的有,调侃的有,形形,不一而足。据有关调查资料显示,近年来,中国儿歌创作队伍日渐萎缩,适合少年传诵的儿歌日益短缺。然而少年儿童对儿歌的需求又十分强烈,因此出现了“儿歌成人化、粗俗化”现象,甚至出现了一些不健康的东西,且日呈泛滥之势,严重干扰了对青少年的正确教育和引导。
[运用方向]
(1)救救孩子;(2)还孩子童真、健康的儿歌;(3)丰富校园文化生活;(4)“灰色儿歌”何时休;(5)让孩子健康成长;(6)重视育人环境的营造;(7)让绿色永驻校园;(8)浇灌花朵;(9)素质教育;(10)润物细无声。
4.12岁女儿歌声唤醒植物人爸爸 感动好莱坞
[素材传真]
在廊坊打工的崔献波因车祸不幸成为植物人,12岁的女儿崔彤每天放学后都守在病床前,唱歌给爸爸听,希望能用自己的歌声唤醒亲爱的爸爸。百余天后,女儿的孝心终于创造出奇迹:爸爸醒过来了,发出了“啊啊”声。目前,崔彤的爸爸已经能够在别人的搀扶下走几步了。廊坊市12岁女孩崔彤用歌声唤醒植物人爸爸的事迹深深感动了每一个人,国内外媒体纷纷予以报道。好莱坞4D动画电影工程师Jerry先生在美国读到这条消息后,与崔彤取得联系,希望能向崔彤提供帮助,以奖励其孝心。
[运用方向]
(1)孝心无价;(2)感动;(3)一支美丽的歌;(4)亲情,不落的太阳;(5)爱的力量;(6)爱,是不会忘记的;(7)生命进行曲;(8)开不败的花;(9)报恩的方式;(10)真诚的召唤。
5.爱足球,看世界杯,要热而不狂
[素材传真]
2006年德国世界杯吸引了全世界的目光,赛程长达一个多月。诸多媒体早已经展开新闻大战,铺天盖地,足球赛俨然成了今年夏天的一场激烈“战争”,一个盛大的“节日”。世界杯四年等一回,有人说足球比赛是“和平时期的战争”,是“男人们的狂欢”;看足球,似乎也成了国人特别是城市青年的时尚和潮流,成了品位和格调,不管懂与不懂,爱与不爱,总要陶醉、要发泄、要庆祝,要热闹一番;见面不侃几句足球的战况,说不出几个外国球星的名字,就显得“土”,就没“面子”。有的球迷朋友要通宵看球,要请假看球,要上街狂欢,要大喝啤酒,要燃放鞭炮,要大吼大叫。有些人对世界杯几乎到了狂热、疯狂的地步,在他们眼里,在今年夏天的一个多月里,除了足球就没有什么值得关注、可以兴奋的事情了。
[运用方向]
(1)冷静与理智;(2)让生命去激动;(3)节制与纵情;(4)娱乐有度;(5)做文明球迷;(6)欣赏和享受;(7)燃烧的青春;(8)世界杯,我有话要说;(9)关于足球;(10)自由与约束。
6.一票否决的英语教育
[素材传真]
中国的学生现在从小学开始就学习英语,考高中、考大学、考研究生,英语都是必考科目。汉语却不是每个大学生的必修课,更不是研究生入学考试的考查科目。据一位多年从事高中语文教学的老师说,他的已读大学三年级的儿子,写一则百余字的申请书,竟有28个错别字。在复旦大学举办的一次汉语比赛中,中国学生输给了外国留学生。
[运用方向]
(1)教育的误区;(2)英语,让人欢喜让人忧;(3)偏见何时休;(4)本与末;(5)时尚;(6)别去制造浪费;(7)汉语,夹缝中的生存;(8)与国际接轨;(9)令人心碎的教育制度;(10)汉语,我们的根。
7.别让高考这样“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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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一度的高考又来了。环保部门颁发噪音禁令,交管部门实行交通管制,公安人员武装押运试题,教育部门布置巡查考场――凝重的气氛,紧张的阵势,虽然透着人文关怀,但也让人如临大敌。好像“人人要高考、家家去支前”似的。最紧张、焦灼的莫过于考生家长,他们不仅要给孩子无微不至的关心呵护,还要在煎熬中等待,在恐慌中期盼。一位普通母亲在网上发起“高三家长博客圈”,交流心得,缓解压力,试图“集体拯救”,两个月内访问量竟达150多万。高考升温商机无限,高考经济如火如荼。宾馆饭店推出钟点房、营养餐,商家抛出“仿真试题”、“高考兴奋剂”、安神补脑营养品,林林总总,都想借高考东风淘一桶金。有人借“高考移民”违法乱纪,赚黑心钱;有人为作弊变着法儿与高考斗法,还有人借高考诈骗钱财。高考拉动了GDP的增长,而这种拉动大都是建立在资源浪费基础上的。
[运用方向]
(1)中国高考怎么啦;(2)冷静面对高考;(3)高考体制之弊;(4)不能一考定终身;(5)别去制造紧张;(6)高考变奏曲;(7)呼唤理性;(8)素质教育迫在眉睫;(19)重压下的中国孩子。
8.技工的价值:三个博士都不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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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年前,王亮因3分之差而高考落榜,但他落榜不失志,抱定“没考上大学,并不等于学不到大学里的知识。将来即使成不了电气工程师,也要做一名有出息的电工”的信念,插班进入职高二年级就读。在职高上学期间他钻研起大学电气专业的书籍,在如饥似渴学习技术的过程中,重新扬起了理想的风帆,从而,把挫折转变成了人生的宝贵财富和奋发向上的动力。他通过不懈的追求和努力,重塑了自我,成长为大连某重工起重集团一名出色的电气安装调试工人。没有高学历包袱的王亮,从学校毕业就很自然地沉到一线,他每年有300多天工作在全国各地的设备安装调试现场,当图纸和软件程序不齐全时,他边干边设计;为证实设计修改与技术判断的正确,他常实际操作;为了攻克难关,他坚持“没有路也要走出一条新路”,几箱方便面,白天黑夜地干;查处设备故障,需要查阅研究上千张图纸,研究几万个数据,需要连续工作几十个小时,甚至数十天,他却视若寻常。他参与设计和调试的填补国内空白的翻车机,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机械工业部科技进步奖。他“先后与许多国家的专家同场合作,同台竞技,解决了无数棘手的技术难题,令傲气十足的老外也为之折服,为企业创造的直接经济效益达1500多万元。有外国公司曾开价20万元高薪挖他但没有挖走。该集团董事长对他赞不绝口,说“三个博士都不换”。
[运用方向]
(1)人生的价值;(2)有志者事竟成;(3)行行出状元;(4)实践出真知;(5)技术与科学;(6)学历不等于能力;(7)遭遇挫折不认输;(8)没有路也要走出一条新路;(9)博士与技工;(10)高级技工的价值。
9.富不过三:全球家族企业普遍穷孙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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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英国小伙子胡润所有的《胡润百富》杂志在上海了一个有意思的榜单――《胡润全球最古老的家族企业榜》。榜单同时显示,“富不过三代”并非中国特色,全球家族企业普遍面临“穷孙子”问题。在美国,家族企业在第二代能够存在的只有30%,到第三代还存在的只有12%,到第四代及四代以后依然存在的只剩3%了。葡萄牙有“富裕农民-贵族儿子-穷孙子”的说法,西班牙也有“酒店老板,儿子富人,孙子讨饭”的说法,德国则用3个词“创造,继承,毁灭”,来代表三代人的命运。
[运用方向]
(1)财富靠自己创造;(2)成功的定义;(3)唯有精神财产是不灭的;(4)变与不变;(5)理想与现实的差距;(6)物竞天择,适者生存;(7)繁荣与衰败;(8)继承、创新、发展;(9)别躺在前人的树下乘凉;(10)素质决定命运。
10.身家上亿未上过大学,80后提醒我们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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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电视台《经济半小时》在2006年5月15日的节目中采访了经济界的80后强人茅侃侃和李想。其中泡泡网站的CEO李想竟然是一个年仅25岁的年轻人,而另一个北京爱航工业公司首席架构师兼首席执行官茅侃侃也是只有22岁的小伙子,这两个人中前一个的身家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后一个人持有所在公司25%的股份而该公司未来的年营业额预计在15亿元左右,更令人吃惊的是这两个人都没有接受过正规的高等教育。 茅侃侃是因为上学时地理太差高中没有毕业就出来了,而李想则是因为高中时看到做网站也可以赚大钱而放弃了考大学。虽然两个人都没有接受过正规的学院高等教育,但两个人现在都没因自己未读大学而有太多的遗憾。他们的成就让现在所有的大学生汗颜,大家都只是听说过美国有许多富豪都没有上大学或者上大学时中途退学,不曾想过自己身边也有这种人。
[运用方向]
(1)教育的悲哀;(2)成功是什么;(3)中国高校究竟该培养什么样的人才;(4)闪光吧,青春;(5)理想与现实;(6)人生的价值;(7)志当存高远;(8)成才的途径;(9)条条大路通罗马;(10)我的人生我做主。
11.青歌赛选手不识中国国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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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视第十二届青年歌手大奖赛团体决赛第11场比赛,各路人马你歌我舞竞争得十分激烈,但是在文化素质考试上破绽百出,几乎让人无法容忍。由二炮文工团选送的原生态选手、来自陕西的“羊倌歌王”石占明在进入文化综合素质比赛时,大屏幕上出现三面国旗,要求选手辨认这三面国旗分别代表哪个国家。这三面国旗其实是新西兰、英格兰、澳大利亚的国旗。石占明沉思了一段时间后,竟然称是中国、法国和日本国旗。回答引起台上台下一片震惊。评委余秋雨点评时说:“这也太离谱了,这样的答案可以说是让人痛苦的!”
[运用方向]
(1)爱国主义;(2)唱歌与素质;(3)以宽容的心态对待;(4)文化素质不可或缺;(5)不懂常识,不能说明他不爱国;(6)痛苦的是什么;(7)个人的悲哀与民族的悲哀;(8)消除紧张状态;(9)给错误以改正的机会;(10)多一些理解。
12.王治郅:回心转意重归篮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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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0日,曾因拒绝回国效力而被中国男篮除名的王治郅,终于结束了1600天滞留美国的生活,结束了他与中国篮协的恩怨,回到了祖国的怀抱。王治郅当年抗命不归,无疑是一个严重的错误,其行为被主管部门定性为“明显缺乏国家荣誉感”,并因此被国家队开除,饱受千夫所指。如今,王治郅认真反省自己的错误,希望回国代表国家参加2008年奥运会,并将于近日公开发表亲笔写的道歉信;中国篮协也充分认识到王治郅作为“亚洲登陆NBA第一人”对于中国体育的特殊价值,并为争取王治郅回国做了大量工作。现在王治郅回心转意并得以重归篮协旗下,可以视为有关方面采取了大度得体的处理策略,从而初步实现了国家利益、国家荣誉和王治郅的个人利益、个人发展之间的“双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