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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金融资产;行政化;新思维
在经济高速发展的情况下,全社会的金融资产野蛮生长,掩盖了农商行机关管理架构的弊端。进入经济新常态后,管理架构的弊端逐渐凸显出来,农商行需要精细化的管理,需要新的理念注入农商行管理中。
一、新的竞争环境呼唤全新的行总部
行政化的色彩太浓导致一些官僚化的风格。长时间的行政化管理,短时间的市场化,导致了一些官僚化的风格。有些部门的个别领导在工作中表现出了傲慢的心态和行为。工作主要是以听汇报为主,对基层不了解,或者了解的不深、不透,掌握的数据不是很精确,有些管理的措施脱离实际。部门化的设置带来了一定程度的封闭化。各部门林立,形成“部门墙”,信息在部门内部流转,制度、流程、绩效倾向于本部门。部门之间以及总部和基层之间处于一定程度的封闭状态,缺少信息的交流、传递。各部门对基层的检查、督促有时存在重复的现象,要求基层汇报的事情有时候占据了大部分的时间,使基层经常疲于奔命。信息科技的发展产生了互联网思维,这也要求对银行的体系进行再构。大数据、移动互联网、云计算等科技对于金融的影响深远,网络贷款、远程开卡、人脸识别技术等在金融体系中不断普及。农商行由于长期服务于区域性的市场,再加之自身体制的原因,相比较大的商业银行来说,科技的有效投入相对不足,对于经营的提升速度无法满足发展的需要。争取农户和小微企业贷款面临的竞争越来越激烈。现在随着乡镇经济的发展,乡镇市场上的金融服务面临着越来越激烈的竞争。邮政储蓄银行在乡镇也提供相对完整的金融服务,在稍发达一些的乡镇,村镇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开始进驻,四大国有银行也在宣传渠道下沉。越来越多的中小银行进驻县城的金融市场。利率的市场化和金融脱媒的脚步步步逼近。利率市场化相关的法律法规已经,正一步一步地推行。转账、存款、贷款等在互联网的背景下,显示越来越明显的脱媒现象。利率的市场化导致利差越来越小,而农商行中间业务发展相对滞后,相比较其他类型的商业银行对利差的依赖度更大,那么在未来的利率市场化的环境下,如何发展中间业务,如何扩大产品收益,是每一个行总部需要尽早谋划的重大战略。
二、以“三化”的新思维,打造新的农商行总部
一、现代商业银行贷款理论变迁
由于美国银行业和金融制度在国际金融体系中无以伦比的地位和威望,研究其贷款理论演变将成为一种可靠的依托,这种演变经历了:
1.实票论和商业贷款理论。在历史上,美国的贷款实践仿效了英国银行业的模式。英国的理论被称为“实票论”,而其美国的变体则被称为“商业贷款理论”。这两种理论都认为贷款是资金的主要来源,并认为需要有资金的流动性,以应付预料不到的提款需要。因此,最好是只发放短期贷款,因为贷款理论认为,长期投资的资金应来自长期资源,如留存收益,发行新的股票以及长期债券。“商业贷款理论”的缺点在于:第一,这一理论并不适用于整个银行业务系统――虽然它可能适用于个别银行,以库存货物作低押发放一笔贷款,借款人只有把货物出售后才能清偿贷款。其二,如果借款人找不到买主,这位顾客也会借一笔款去完成这笔交易。这样,虽然个别银行可能预期贷款到期通常会增加银行的资金流动性,而对于整个银行系统来说,则未必如此。再次,整个银行系统的脆弱性,在长时间中,可能影响个别银行的资金流动性。
2.转换论。1918年,产生了H.G.莫尔顿的“转换论”,这一理论认为,把可用资金(存款)的一部分投放于二级市场的贷款与证券,可以满足银行资金流动性的需要。流动性的需要增大时,可以在金融市场上出售这些资产(包括商业票据、银行承兑汇票、美国短期国库券等)。转换理论的实际应用,增加了新流动性来源,并证明银行可以发放较长期的贷款,这样就延长了各种贷款的平均期限。但是,“转换论”也同样具有“商业贷款理论”的那种局限性,此外,贷款平均期限的延长会增加银行的全面流动性风险。
3.预期收益理论。1949年,赫伯特·V·普罗克提出了“贷款流动性的预期收益理论”。根据这一理论,稳定的贷款必须有适当的归还日期表,这个日期表以借款的预期收益或现金收入为依据。这一理论与先前的一些理论是一致的,但增加了宽广度。“实票论”认为银行应满足工商业的借款需要,“转换论”认为,如果银行的投资是高质量的,那么贷款的期限并不影响它的安全性。“预期收益理论”认为,稳定的贷款应该建立在现实的归还期限与贷款的证券担保的基础上。这样,联邦储备体系就成为资金流动性的最后来源保障了。
二、现代商业银行贷款政策和程序
(一)贷款政策。
制定贷款的重要性在于为银行管理部门和业务部门提供适当的信用标准,使之遵守各项法规,保证贷款决策一致性,向顾客和公众披露银行现行信贷策略的有关信息等,最终控制和调整银行贷款的的规模和结构,实现经营目标。制定适宜的贷款政策,银行需权衡以下因素:①银行经济的战略目标。贷款政策文件通常以一般性说明开始阐述银行的目标,以及贷款政策如何有助于实现这些目标。②放款的三大原则。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三大原则是最基本的因素。③资本状况。银行的资本起着保护存款账户资金的缓冲作用,资本的规模与存款的关系影响着银行能够承担风险的程度。自有资本占资产总额比例较大的银行,才能承做期限较长、风险较大的放款。④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某一时期的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的紧缩和放松,直接影响到银行放款利率的高低,必然对银行的信贷规模起到抑制和促进作用。⑤存款的稳定性。存款是放款的基础,存款量的变化直接影响放款的规模。⑥服务地区的经济条件。稳定的经济环境要比受季节性、周期性波动影响的经济环境更利于银行采取积极和宽松的信贷方针。
根据以上考虑,一个典型的商业银行制定的贷款政策应对以下内容作出说明:①有关借款和借款人说明。没有完整和准确的信息,就不能做出正确的贷款决策。书面贷款政策应该列出估计借款者及时归还贷款的意愿和能力所需的文件。完整的贷款记录应包括以下项目:借款者个人品格、借款用途等,核心档案还应收藏与借款者的通信、电话会谈记录、现场走访的详细报告和有关借款者的广告和报刊剪辑。为容纳与日俱增的记录卷册和有关文件处理问题,许多银行已经或正在转向记录档案电子计算机化。②贷款种类。贷款政策应当包括关于适当与不适当贷款的简要说明,应该拒绝不适当贷款,这些贷款通常带有某些投机因素。商业银行应当对贷款类别进行定期检查,因为贷款的分类受经济周期变动影响较大。③合格的抵押品。贷款政策应规定可充作抵押的各种抵押品及其额度。例如:以一批应收账款作抵押的贷款,其金额不得超过九十天期以上的应收账款的70%;以国家注册的法团债券、市政债券和美国政府债券作抵押的贷款,其金额不得超过市场价格的65%;负债不应超过原材料和制成品成本的60%.④对贷款集中化的限制。稳健的银行经营实践要求贷款政策对贷款种类、行为和地域的集中化方面作出某些限制,以减少整个资金运用的风险。⑤信贷额度。正式贷款政策应区分信贷最高限额、指导性限额(或内部掌握限额)、贷款承担额和循环贷款协议之间的关系。⑥需集体磋商的例外情况。具有同等能力的信贷主管人员。面临一系列相同的环境,可能会做出不同的信贷决策。贷款政策文件不可能为处理所有此类问题都订立规则,但它应该包括某些一般性准则。遇到这种情况,通常的做法是,同有关部门磋商后才做决定。这些例外的情况包括:对原来没有往来关系客户的贷款;收购、兼并贷款;对新业务的贷款;本区域外贷款;对新业务的贷款;本区域外贷款;以价格跌落、不适销或不上市的股票作抵押的贷款;新业务的贷款,等等。⑦贷款定价。
此外,贷款政策最后文本中还应包括以下内容:①银行经营目标的说明;②贷款权力归属部门及组织原则;③银行现有业务的地域限制;④有关法律的考虑;⑤借款人的贷款承诺、清偿和业务量规模。
(二)贷款程序。
商业银行发放贷款时将遵循既定的程序制度,目的是为了保障贷款的安全性、盈利性和流动性,使贷款政策是得到最恰当的执行。贷款程序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对贷款的审核与检查。这主要由贷款权力归属部门负责执行,目的在于保持贷款政策执行的客观性,其标准在于:确定贷款是否符合管理方针和法令规定;批准贷款的主管人员是否按照银行贷款政策办事;信贷档案是否齐全;贷款申请书是否说明抵押品的种类和金额;全部必要的债券利息是否完整无缺;还款来源是否象清单所列明的那样足以清偿贷款。具体而言,对贷款的审核与检查包括对借款申请书的审查和对贷款项目本身的调查。前者要说明:借款的目的和用途,银行通常要在审查借款人的借款目的是否与贷款方针的要求相符;借款的数额,银行要审查借款人的借款数额是否与实际需求相符,是否超过法定的贷款限额;借款期限;还款的方法及来源;担保的方法,银行通常愿意接受市场价格稳定、易销售的财产作为抵押品。后者的目的在于确定:该项贷款整个社会经济发展或地区经济发展是否有利;贷款的利益;借款人的资信能力;合法人;放款规模。
2.签订贷款合同。如果银行信贷部门对借款人和贷款项目本身审查合格,则依双方协商内容最终将订立法律文本,以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该合同书也将是未来有关纠纷和贷款具体执行的法律依据。这一合同将包括:①贷款总则,总则中规定贷款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贷款的基本要素;②贷款条件,银行为了保证贷款能够安全收回,对贷款企业的资金运用、生产管理、投资方向、投资数额等生产条件;③担保品的选择;④财务报告,为了准确掌握借款方的财务状况和贷款的使用情况,银行在贷款合同中通常要求借款企业在使用贷款期间,提供各种与贷款有关的财务报告和统计资料;⑤违约条款,主要是解决拖欠贷款或破产时的债务清偿问题;⑥还款方法,银行可能要求借款人一次全部还清贷款,也可能同意分期摊还。
3.放款的偿还。本环节涉及的结果有按期、提前、延期偿还和无力清偿四种状况。后二者将涉及到银行对借款者资信的评价和利息惩罚等问题,前二者可能会有相应的奖励措施。
4.有问题贷款的催收和注销。主要是涉及上述的后二种情况,银行应该采取补救措施。情况不良征兆的显现,要依靠银行对有关报警信号的敏感反应能力和既定应急方案,这些报警信号诸如:收到财务报表、支付报表或其他文件时间的不正常推延;来自其他金融机构有关借款者的意外贷款需要;借款者态度的变化(即:拒绝回电话或经常不在办公室);当地经营环境的变化(即大企业关门或加入新的竞争者);借款者的不负责行为(即旷工或过度的酗酒);透支额增加;借款者的企业发生罢工或其他停工事件;违法行为被揭发;对借款者的意外判决(即侵权赔偿或税款留置)。银行贷款管理者一旦发现这种潜在的违约风险,必须尽快采取行动使损失最小,任何拖延都会使损失增加。处理逾期账户总的原则是:争取借款人的最佳合作,抢先接管抵押品,主动与借款人合作使贷款得以偿还。对于确认无法回收的贷款应提留呆账准备金,但这并不意味着催收的停止。需要强调的是,尽管贷款政策和程序规定了有关银行贷款业务的明确做法,但过分僵化的刚性规定将不利于员工创造力的发挥。因此,银行应该鼓励有关员工对贷款业务的积极参与,具体贷款政策和程序也应在保持稳定性的同时,根据实际情况不断修正,尤其是在银行内外部环境变动多端的情况下。
三、贷款的种类
贷款种类是银行制定贷款政策时的主要考虑因素。这种划分因标准不同而有差异,其中最重要的有两类,其一是按不同用途分批发贷款和零售贷款,前者是为了经营企业的目的,后者主要是对个人。这类划分将在确定贷款定价时显示其作用。其二是根据贷款规定或条件划分为信用贷款和担保抵押贷款。
1.信用贷款。指单凭借款人的信誉,而不需提供任何抵押品的放款。这种放款可使借款人在不提供任何有价物的情况下取得贷款。获得追加资本,因而信用放款是一种资本放款。由于信用放款只凭借款人的信誉,因而银行对借款人必须熟悉,并充分了解借款人的偿还能力和信誉程度。这种放款的利率较高,并且附加一定的条件。例如,要求借款人提供企业资产负债表,并说明经营情况和借款用途等,这样,银行便可以通过这种放款加强对企业的监督和控制。其种类主要有:①普通限额贷款。一些企业常常与银行订立一种非正式协议,以确定一个贷款限额,在限额内,企业可随时得到银行的贷款支持。②透支放款。对这种放款,银行与客户之间没有书面协议,往往凭客户与银行之间存在的默契行事,特别是对信用较好的客户,银行经常提供透支上的便利,这种便利被视为银行对客户所承担的合同之外的“附加义务”。③备用贷款承诺。是一种比较正式的和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银行与企业签订正式合同,在合同中银行承诺在指定期限和限额内向企业提供相应贷款,企业要为银行的承诺提供费用,其费用率通常相当于限额未用部分或全部限额的0.25%-0.75%.④消费者贷款。消费者放款是对消费者个人发放的用于购买耐用消费品或支付其他费用的放款。商业银行向客户提供这种贷款时,要进行多方面的审查,主要包括:借款人的职业;借款人的生活收支状况;借款人的财产状况;借款人的品德。⑤票据贴现贷款。票据贴现贷款,是顾客将未到期的票据提交银行,由银行扣除自贴现日起至到期日止的利息而取得现款。可贴现的票据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商业期票、银行本票和汇票等。目前商业银行贴现业务已扩展到政府债券。
2.担保贷款。其产生源于:①借款企业的负债率较高,显示出其财力脆弱;②借款企业没有建立起使人满意的和稳定的收益记录;③借款企业的股本未能销售出去;④借款人是新的客户;⑤企业的经营环境恶化;⑥贷款的期限很长,等等。然而有时银行并不寻求担保,而是借款人主动提供担保,这时借款人目的通常是为了获得优惠利率待遇。根据充当担保物的不同,担保贷款又可分为两种:
一种是担保品贷款。充当担保的可以是:股票和债券;保函、商品、地产、人寿保险单、汇票、本票以及其他物权凭证;第二、甚至第三抵押权,等等。由于后一类担保品一般都缺少作为合格贷款担保所必需的条件,银行一般不愿接受。担保品在未来能够在多大程度上抵补贷款损失,往往取决于担保品的质量,银行当然要选择质量高的担保品。影响担保品质量的因素主要有:市场价格是否稳定;是否容易销售;是否易于保管;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技术是否复杂。由此看来,商品最适合于作为担保品,有价证券次之,不动产最差。按照银行对担保品取得的权利的不同,担保可以分为:①取得留置权。银行扣留债务人的财产直到他欠银行的债务还清为止。②取得质押权。其内在规定性与留置权略有不同:其中之一是,在质押方式下,受质押人(银行)在债务清偿前拥有全部占有债务人用作抵押财产的权力,在某些情况下,受质押人还有出卖该财产的权力。与留置权不同的是,质押权是一种特别赋予的所有权。③抵押。拽债务人将其拥有法定权利或衡平法权利的不动产或动产转让给债权人作为其借款的抵押品。对财产拥有衡平法权利的人,最多只能要求从这些财产中取得赔偿,而无权出售它们,因为他不是财产的所有者,银行应注意此点。在抵押方式下,受抵押人(银行)对财产有特定的权益并有出卖权,银行的抵押文件一般载有变卖担保品的明确规定。
另一种是保证书担保贷款。指由第三者出具保证书担保的放款。保证书是保证人为借款人作贷款担保与银行的签约性文件。保证书担保放款的实务操作通常比较简单,银行只要取得经保证人签字的银行拟定的标准模式保证书,即可向借款人发放贷款。所以,保证书是银行可以接受的最简单的担保形式。由于保证人替借款人承担了实际的部分义务,因而成为这一贷款方式的特色,其权利和义务将成为贷款政策的重要内容。保证人的义务总是发生在债务到期时,即从债务到期日起保证人就负有义务,当主债务人无力清偿债务,或者只能清偿部分债务时,保证人必须保证全部债务得到清偿。在下列情况下,保证人的责任得到解除:已付款;订立放宽贷款期限的协议;保证合约发生变更;主要合同发生变更;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改变。保证人不同,保证书的出具程序也是不同的;银行在接受时必须对股份制、合伙制、单个制公司等加以区分。保证书在银行陈述虚伪、保证人出于误解、保证人受到不正当的影响三种情况下失效。
四、贷款定价
贷款利率即贷款价格。贷款利率的确定需考虑下列因素:央行贴现率;放款期限;存贷利率;放贷利率风险;管理贷款成本;优惠利率;银企关系。其中的基础是对风险的分析,这种风险主要来自于三个方面:
1.信用风险。对这种风险的分析集中在以下六个方面(简称6C):①品德(Character)。指个人或企业借款者对其所欠债务是否愿意归还,一般通过考察其过去的资信情况,了解谁介绍他来借款以及通过同借款人面谈来做出谈判。②经营才干(Capacity)。主要是通过审查其财务报表,看其资金的流入流出是否正常,以及经营业绩怎样。③资本(Capital)。指借款人财务报表上的总资产总负债情况、资本结构、资产负债相抵后的净值,即借款人的财富状况。④担保品(Collateral)。指借款人用作借款担保品的质量。⑤经营环境(Condition)。指借款人在经济衰退及其他事件中的脆弱性,或说他在最糟糕的情况下的还款能力。⑥事业的连续性(Continuity)。指借款人能否在日益竞争的环境中生存与发展。此外,借款人的财务报表对银行来说是至关重要的,但要注意,这些报表毕竟是反映着企业的过去,因此应用时要作信用调查,以得出正确的结论。此外,近几十年来,还发展了许多观察企业经营的方法。如1977年由阿尔曼等人提出的Z分析模型,使用了五个比率:X1为营运资金与总资产比率;X2为留成利润与总资产比率;X3为支付利息及税款前的收益与总资产比率;X4为股票的市场价与总负债值比率;X5为销售收入与总资产比率。因此:
Z=a1×X1a2×X2a3×X3a4×X4a5×X5,
(其中,Z代表企业经营状况,a为各项资产的信用权数(或系数),利用统计方法求出系数后,
Z=1.2X11.4X23.3X30.6X41.0X5,
若Z<2.675,则该企业将有很大问题;若Z≥2.675,则说明企业经营良好。
2.利率风险。目前,防止利率风险的方法,主要是采取浮动利率,风险的方法,主要是采取浮动利率,定期调整。
3.搭配不当的风险。一是利率与时间搭配不当,短借长用,形成损失。二是币种搭配不当,形成汇率风险。对国外放款,常常涉及不同货币的汇率风险。近年来国际金融市场的远期交易为抵销此种风险提供了可能。
贷款定价的目标在于确保预期收益率的实现。为此,银行贷款管理者必须考虑发放贷款的预期收入、给借款者提供资金的成本、管理和收贷费用,以及借款者的风险等级。下列简单公式可以说明这些因素之间的关系:
(贷款收益-贷款费)/应摊产权成本=税前产权资本预期(目标)收益率
其中:应摊产权成本=银行全部产权资本对贷款的比率×未清偿贷款余额
若贷款收益低于目标比率,那么,该笔贷款或该类贷款将不得不重新定价。
盈余管理的手段有两大类:第一是影响财务报表的披露;第二是创造交易。在由企业管理层进行会计政策选择和估计后产生财务报表披露的结果,也就是以现实的交易为基础利用会计手段影响盈余信息;创造交易则是利用能够影响盈余信息的交易,实现其盈余管理。盈余管理的手段如下:
1、以资产减值作为盈余管理手段我国上市公司利用资产减值进行盈余管理的情况非常之多,更多的是利用流动资产和资产减值准备进行盈余管理,从而达到平滑盈余的目的。}不同行业、不同企业甚至同一企业的不同时期对资产减值的计提方法也有所不同,银行业有贷款减值准备和金融资产减值准备。所以资产减值准备得计提是银行业进行盈余管理的重要手段。
2、贷款损失准备一般准备、专项准备和特种准备是贷款损失准备的主要组成部分。按照全部贷款余额的一定比例计提,用途是主要弥补尚未识别但有可能发生的损失是一般准备。}银行贷款首先要对贷款资产进行风险评估,然后依据银行贷款风险分类的原则对贷款资产专项准备进行风险分类,最后按照贷款损失的比例计提损失准备就是专项准备。依据不同贷款风险的特殊情况、估计风险损失,自行确定计提比例是银行的特种准备。因为贷款损失准备计提的充分与否会影响银行损失的收回能力,同时贷款损失在税前扣除,进而影响银行当期盈余,所以贷款减值准备是商业银行进行盈余管理的手段之一。
3、调整可控制性项目利用可调整控制项目进行盈余管理是商业银行常用的手段。}由于研究与开发费用的确认具有灵活性,因此银行可以通过调整能够灵活确认的项目进行盈余管理。还有改变贷款交易的时间也能够达到盈余管理的目的。其做法是提前执行重大经营活动到本年度或者下一年度,增加或减少当期的净利润和现金流量。
4、衍生金融工具衍生金融工具是在原始金融工具地基础上发展衍生的,可以分割、转移风险,同时能够投机获利和套期保值,提高收益率。在新会计准则下将衍生金融工具计入表内,并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在此种计量模式下容易导致主观判断风险的产生,}使得对衍生金融工具的估值不合理,影响投资者决策。
5、关联方交易在我国,上市公司发生关联方交易的概率很高。关联方交易是指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资产转移或义务发生变化。关联方交易可以减少交易的各项成本,比如管理成本、监督成本和信息成本等,而商业银行就是利用关联方交易减少了交易成本,实现利润的最大化。
二、对商业银行盈余管理的建议
1、严格管理商业银行,进一步推行市场化。商业银行的持续稳定发展依靠的是行业监管和市场约束。行业的监管可以看做是一只“看得见的手”,市场约束是“看不见的手”。在全球发生金融危机使我们意识到过分信赖“看不见的手”导致行业发展迅速,甚至出现业绩泡沫;反之如果银行业过分依赖行业监管这只“看得见的手”带来的结果是银行的发展被束缚,为达到行业监管的要求努力应付各项行业指标,甚至不惜以盈余管理的方式粉饰盈余信息从而达到行业监管的要求,但最终影响的是银行业的发展。
2、加强管理规则化目前我国行业监管措施比较宽松,而且更多的是“一刀切”的管理模式,要实现监管的准确性就要求更多细节化的规则。所以加强规则细化,减少人为主观判断对财务信息的影响在金融监管规则制定中十分重要。比如商业银行对于贷款的分类标准不是很明确,特别是不良贷款和可疑类贷款,导致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是相关管理规则没有细化。
3、金融资产监管创新监管机构应当对出台创新规则监管金融资产负责,虽然在当前我国商业银行的金融资产项目并是很多,但在一定程度上会对会计盈余信息产生一定影响。比如企业所持有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当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时,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反映在其他综合收益项目中。在处置该项资产时,当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会反映在收益表中,而以前年度确认的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不再转入利润表,这样就避免了商业银行利用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项目进行盈余管理的可能性。
4、完善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结构盈余管理是在遵守会计法律法规下自主的选择会计政策,但是管理层为实现自身效益的最大化过度利用盈余管理,严重影响了当期会计信息,同时损害了企业长期盈余总额。所以管商业银行的管理层进行盈余管理非常重要,主要的措施有: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独立董事认真执行监管职责,肩负起监督职能,尤其是盈余管理方面。
论文摘要:在当前的国内外的经济金融背景下,商业银行信贷风险尤为突出,因而加强风险管理成为金融结构经营管理的重中之重。本文分析了我国商业银行信贷资产风险管理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加强我国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管理的措施。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商业银行信贷不可避免地存在着风险,因而必须加强风险管理。但是,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无论从管理理念和方式,还是从管理条件和环境来看,都存在着一定的问题,有必要认真探讨并加以解决。
1我国国有商业银行信贷资产风险管理存在的问题
尽管,近些年来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在信贷资产风险管理方面已取得明显的成绩和进步,但存在的问题仍然较多,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1权限过分集中的贷款审批制度制约了信贷营销。目前,加强信贷营销已成为国有商业银行参与市场竞争的焦点,但权限过分集中的贷款审批制度实际上限制了分支机构参与市场营销的空间和推行金融新产品的想象空间,制约了基层金融机构贷款营销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导致了一段时期以来社会普遍反映的“贷款难”问题、县域经济金融支持萎缩问题等,既影响了金融对地方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也导致了基层金融机构经营效益的下降。
1.2审批程序不科学。商业银行发放一笔贷款要经过调查人、调查负责人、审查人、审查负责人、签批人、最高签批人等审批程序,同时基层行上报材料必须通过审批系统按不同权限上报,虽然在审批信贷业务中层层把关,但对借款人使用贷款的真正动机和原因未必能掌握,从目前的静态资料来分析,很难准确判断贷款发放后能否安全收回,各级审批人员只从表面资料上判定还贷能力强弱,无法知晓贷款发放后收回的把握有多大,因此常常会看到签批者附注“应加强贷后管理,切实按期收回”等文字。
1.3国有商业银行由于体制等原因较难解决好激励机制。当我们要求国有商业银行防范金融风险时或国有商业银行自己也正在采取各种办法防范内部的风险时,会出现一种社会现象,就是有些信贷员讲的“不贷没风险,少贷小风险,多贷大风险”的心态,银行内的“惜贷”现象普遍存在,另外下级行或基层行因授权不足而不能从实际出发贷款发放,从而影响经济的发展,最终也影响银行发展。
1.4银行、财政、国企之间“剪不断,理还乱”的关系,成为信贷风险管理矛盾的焦点之一。国有企业因资本金不足,希望财政注资清偿一些过度负债,而财政能力不足,为企业更多的注资将造成国家财政紧张和赤字扩大;国有企业需要取得新贷款以发展生产,也期望银行注销和减免更多的债务,而国有银行需要进行资本重置,没有能力有效地冲销坏账和减免债务,同时银行也是企业法人,没有义务对这么多高负债的国有企业进行扶持,银、企各自都面临诸多困难。
1.5在防范银行业来自内部和外部的道德风险方面也存在较大的困难。我们很难界定银行人员向关系人提供优惠信贷的界限,这里面存在道德风险。同时,在资产管理公司处置
不良资产的过程中,所要解决的一个问题是如何防止资产管理公司内部工作人员或承包商和买主勾结舞弊,将资产以低于其真实价格的价格出售,使国家蒙受损失。同时,还必须保证程序的公正性和透明度,杜绝操作中的随意性。
1.6国家通过行政手段控制新的不良资产形成,难以对新增贷款实行严格的责任认定。在金融活动中,人们可以通过种种努力去消灭金融舞弊,而金融风险却是不能够消除的,只能是通过管理来控制金融风险和分散金融风险。银行要想获得收益,就要承担相应的风险,由于风险和收益之间存在替代性,只有通过市场竞争使银行规范自身的行为,建立风险管理的机制,在风险和收益之间求得平衡。
1.7风险监控存在漏洞。虽然信贷业务风险的监控是全过程的,但银行不可能监控到贷款的每一个环节,比如银行贷款进入企业生产环节后就很难监控。作为银行信贷人员,在跟踪贷款使用过程中,主要是通过对借款人的财务状况、生产、销售等情况综合分析来判断贷款是否安全。其实影响贷款安全更重要的因素之一是企业决策者、经营者的行为,因为他们操纵着企业生产、经营及财务实权,贷款风险的控制很大程度上就是对借款企业实权物的控制,然而这恰恰是银行风险监控比较难、比较薄弱的环节。
2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加强信贷资产风险管理的对策
2.1培育一种新型的信贷文化,一个优秀的企业,离不开卓越的文化。
商业银行也是一种企业,应当具有自身的企业文化和管理,使银行全体员工形成共同的理念和价值判断,以银行的使命、目标、伦理道德作为自己的行为准则,从而自觉自愿、心悦诚服地为使银行整体效益最大化、风险最小化而努力工作。信贷文化作为商业银行重要的企业文化内容之一,必须渗透到每一个信贷从业人员。要通过各种渠道宣传和阐述发展与质量、速度与效益、提高效率与风险控制、放权经营与上收集中、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等重大关系,形成统一“经营风险”的信贷观念与文化。只有这样,信贷体制改革措施才有可能不折不扣地得到贯彻执行,信贷体制改革才能达到预期的目标。要形成“经营风险”的信贷文化,首先要求一家商业银行要有明确的信贷政策指引。
2.2完善银行内部信用评级制度。
建立内部评级体系,健全风险管理体系,是银行风险管理的核心。为此,商业银行要充实行业和客户数据库,构建管理信息系统、风险控制系统和决策支持系统。除了资产负债情况、盈利能力和现金流量等因素外,还要考虑经济周期的影响、行业特点、市场竞争态势、管理水平、产权结构等的影响。银行内部要加快数据集中,主要是全国数据集中;人民银行要加快完善登记咨询系统,将各家商业银行的数据集中起来,强化数据统计分析。银行可以利用标准的统计方法统计出不同信用等级和不同行业的违约率、违约后的损失率、经济资本分配状况和充足率等一些巴塞尔新协议所要求的参数值,并根据统计结果定期分析动态变化,逐步积累经验值,并对关键统计参数进行压力测试,逐步向内部评级法过渡,实现内部评级和外部评级相结合。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已产生对专业评级机构评级的强烈需求。在商业银行内部评级水平不高、专业人员不足的情况下,商业银行可以考虑将某些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项目的评级委托给专业机构,或与专业机构共同进行评级,以充分发挥商业银行人员了解客户和项目、专业机构人员在行业和评级技能方面的优势,形成信息、资源和专业技术共享,实现规模效益。2.3完善内控制度建设,规避操作风险和道德风险。
2.3.1组织结构上确保岗位制约。可参照外资银行在信贷组织上通常采用条块结合的矩阵型结构管理体系。信贷业务的组织除了有纵向的总行、分行的专业线管理之外,进一步强调横向的部门之间的分工与制约,较好地实现风险控制与资源配置效率的最佳结合。
2.3.2改变信贷审计监督的实施主体,增加风险管理
部门的工作职责,加强风险管理部门的职能建设。风险管理部门不能只停留在对已产生的风险进行监测而应参与信贷业务的全过程。从发放前的预防控制到最后的风险认定和处罚。
2.3.3全面落实信贷经营的激励约束机制。
银行信贷风险防范归根到底必须依靠人才。如果一个良好的信贷管理体制没有相匹配的人才,银行信贷风险防范只是一句空话。要真正把银行的激励约束机制摆在突出位置,不仅是银行发展的根本大计,而且是有效防范信贷资产风险,使之在激烈的国内外金融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商业银行现行垂直型决策机制不利于权责利的明确划分,在改革完善决策机制的基础上,银行必须改革现有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从干部人事制度!劳动用工制度、薪酬制度和绩效评价制度等方面入手,建立一套既能调动信贷经营人员的积极性,又能有效防范信贷风险的信贷经营的激励约束机制低效的决策机制。完善的信贷经营决策激励约束机制应有利于银行经济效益提高,应鼓励信贷人员大胆去做高收益高风险的信贷项目,结果也应同时体现在银行和信贷人员身上,对信贷经营人员赋以一定范围的权力,在规定的范围内,由信贷经营人员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承担其后果或利益,并且这种后果和利益是事先有明确界定的,再强调权、责、利对等的同时,加强权、责、利三者的时效性与可追索性,项目发生初期体现的收益不可等同认为后期不会出现亏损或风险,因此信贷经营人员的责、权、利应在其负完相应责任后才给予完整体现。
参考文献:
[1]张国容.关于我国商业银行信贷风险内部控制的思考.新金融,2003(4).
[2]徐红,赵优珍.论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的原则和手段.新金融,2003(1).
1.1商业银行预算管理面临资本运作浪潮的挑战
当今社会,市场竞争日益严重,国际国内的金融产业均不断发展自身的融资模式,提升竞争力。在国际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下,我国银行业受到挑战,面对国内非商业银行的竞争;国外融资结构的改变等,很多商业银行缺乏对业务重点以及自身业务结构的科学规划,导致商业银行忽视了对日常业务中具有发展潜力的探索,严重影响了商业银行战略目标的长远发展。银行企业在发展自身的同时也重视通过资本充足率的满足控制,以此降低银行经营风险,规范盈利额度,创新业务发展加速,发展投行业务、资金交易业务、金融衍生业务、结算、等中间业务,而且这些业务的占比正在逐步加大,实现扩张的同时控制财务管理的同步发展。
1.2商业银行预算制度落实欠缺
商业银行预算管理制度的内容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在法律的引领下,商业银行管理制度的建立还可以解决国家银行和国外银行的优势化制度模式,可以说如今我国商业银行的制度建设是相对来讲比较完备的,但是在具体的落实过程中却存在很多问题:第一,缺乏文化规范,商业银行对预算的具体项目和相关制度等都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奖惩管理的主要的控制要点,缺乏对商业银行内部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管理的控制。第二,缺乏调整性。商业银行的管理也要能够随时进行制度调整。目前,有些商业银行会由于改组前后的战略管理文化的差异而造成员工不适应,工作的积极性不高,有的甚至会出现管理者有一套体制,具体实施者却是另外一套体制,从而造成整体预算管理的不协调。
1.3商业银行的风险预算有待加强
商业银行的预算行为就是为了更好的发挥财务管理的功能,让商业银行在金融竞争之中能够更好滴规避风险,立于不败之地。但是,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在自身的发展过程中忽视了风险预算的控制,因为缺乏有效的风险偏好框架,未能有效识别其面临的所有风险,并根据其风险承受能力设置风险容忍度描述其风险轮廓。商业银行的综合客户核算也尚未起步,没有根据不同的公司客户、按收入水平划分的零售客户群进行成本核算,导致商业银行成本核算不能真正反映实际情况,财务管理工作缺乏事前的分析与规划,没有充分发挥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和管理会计的职能。
2完善商业银行预算管理的有效措施
2.1应对竞争局势的变化
商业银行的预算管理要积极应对竞争局势的变化,首先,要完善自身的发展,要在预算过程中考虑到商业银行自身的发展空间,对发展状况作出明确的预算,制定有关预算管理的政策、规定、制度等相关文件;组织企业有关部门或聘请有关专家对目标利润的确定进行预测;审议、确定目标利润,提出预算编制的方针和程序。其次,要应对竞争局势,对网络内容的经营进行全面预算。分流销售渠道,加速银行业的金融脱媒,对零售银行的业务冲击非常明显。目前第三方支付公司全面介入互联网支付、移动支付领域,在移动支付市场表现尤为抢眼。商业银行也要考虑到这些经营项目的预算,特别在预算过程中要考虑到这些新兴业务流动性强、安全性高但盈利能力弱,预算工作必须从现实出发,统一协调寻求最佳的均衡点,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2.2落实预算管理制度
对预算管理制度的落实要推行责任制,首先要明确商业银行各个部门的预算要求,以商业银行作为集团发展的核心与基础,各个业务网络内都要制定预算指标,例如:银行的利息成本和贷款成本等都要做出明确的预算;各类金融产品也要进行预算控制;投行、基金、保险、投资、租赁等业务预算更要明确。然后,要从注重规模增长向强化利润导向、提升银行价值与股东回报转变,这样整体的预算落实工作才能够与商业银行内部的所有团体、组织和个人结合起来,这样就能够更好地适应商业银行的管理变化,通过预算的应对措施发挥多元化平台的协同效应,为客户提供全面优质的金融服务,提升商业银行的盈利效益。
2.3注重风险预算的完善
关键词:全面危机管理;商业银行;运用
一、全面危机管理的内涵
实行全面危机管理包含两层含义:一是危机管理要覆盖全面的危机因素;二是强调这些全面的危机因素应站在机构整体的角度进行全面的汇总和整合。这种汇总和整合本质上强调的是针对危机重叠的处理及针对危机相关性的处理和组合投资多样化分散危机的效用。根据全面危机管理框架,全面危机管理是一个过程。这个过程受董事会、管理层和其他人员的影响。这个过程从企业战略制定一直贯穿到企业的各项活动中,用于识别那些可能影响企业的潜在事件并管理危机,使之在企业的危机偏好之内,从而合理确保企业取得既定的目标。商业银行导入和运用全面危机管理的核心思想是:危机管理战略必须与银行的业务战略相适应。为解决这方面的问题,商业银行未来的全面危机管理首先将从完善危机管理战略人手,通过三个主要环节制定和实施危机管理战略。一是根据银行的危机偏好,测算特定业务战略所需的资本金数量。二是根据所需资本金数量建立相应的授信限额体系,通过控制该限额体系的执行,进而将业务危机控制在银行确定的危机偏好内。三是对各条业务线进行危机调整的绩效考核,评估和优化危机战略的实施效果,以平衡危机、收益和增长三者间的关系。
二、全面危机管理的优点
(一)可以大大改进危机——收益分析的质量。全面危机管理便于各级决策人员在决策时都对更广泛的危机状态加以考虑,同时,全面危机管理体系也可帮助解决各业务单位分散的决策者之间合作、协调的问题,并且在理论上可使各层次做出质量更高的危机管理决策,产生更大的经济效益。
(二)全面危机管理体系可以使数据收集、测量与处理更加一致。促进审计与监督,使人们在操作中更不易产生错误,防止难以察觉的欺诈行为出现,改善对分支机构的控制。
(三)全面危机管理也可帮助商业银行向其持股人及潜在投资人提供更好的危机信息。银行可以更充分、精确地报告其危机状态,让人们了解银行的危机动向、资本配置及危机防范的措施,使投资人做出更有根据的决策。这样可以增强投资人的信心。
三、我国商业银行危机管理缺失现状
(一)全面危机管理理念滞后。一些高级管理人员往往将危机管理与业务发展看成是相互对立的,认为危机管理必然阻碍业务发展,业务发展必然排斥危机管理,局部利益至上的本位主义导致危机管理偏好和业务发展政策的过度波动。在这一理念影响下,一部分基层行的危机管理与业务发展被割裂开来,不能妥善处理好危机控制与业务发展的关系。
(二)业务战略与危机战略不匹配。多年来,商业银行在强调以效益为目标的同时,防范和化解不良资产。但在实际工作中,始终没有很好解决扩大业务规模与提高效益的关系、短期效益与长期效益的关系。表现为经营发展政策更多地注重规模、效益,而危机管理往往未得到应有的重视。
(三)管理人员素质还不能满足业务快速发展、危机管理日益变化的需要。表现在全面危机管理的理念还不到位,仍以信用危机管理为主,对市场危机、操作危机等重视不够;缺乏在危机管理过程中实施差别化的理念,忽略了不同业务、不同地区之间存在的差异,不仅不能管理好业务危机,反而容易产生新的危机。
(四)危机管理方法较为落后。目前,商业银行在危机管理方面仍比较重视定性分析,如,信用危机管理中,重视贷款投向的政策性、合法性、贷款运行的安全性等。这些分析方法在强化危机管理中是不可缺少的,但危机管理量化分析手段欠缺。在危机识别、度量等方面还很不精确。危机管理信息系统建设严重滞后,危机管理所需要的大量业务信息缺失,商业银行无法建立相应的资产组合管理模型,难以形成危机预警机制,危机管理信息失真,直接影响到危机管理决策的科学性,也为危机管理方法的量化增添了困难。
(五)危机管理部门作用未能充分发挥,由于机构设置等方面的原因,各业务部门各自为政、分头管理。危机管理部门并未能总揽全部危机管理工作,对于分散在各个部门的危机管理并未起到检查和督导作用。结果一些银行在快速发展的过程中常会由于危机管理系统不能与业务发展同步,导致产生一些不合理的额外危机,甚至是出了危机才去制订相应的危机管理程序。
四、商业银行全面危机管理的有效导入与运用
(一)树立理性、稳健和审慎的危机管理理念。商业银行因危机控制不当而造成倒闭的原因往往并不是因为它缺乏危机控制机制,而主要是因为其从业人员的危机管理意识过于薄弱。因此,商业银行全员自上而下树立科学的危机管理理念十分重要。要通过各种渠道培养所有人员对危机的敏感和了解,并将危机意识贯穿于所有人员的自觉行动中去。商业银行各级管理层应认清防范危机与业务发展间的辩证关系,认识到危机管理的任务就是寻找业务过程的危机点,衡量业务的危机度,从危机管理中创造效益。要在各级管理层中树立危机管理水平是商业银行核心竞争力的意识,倡导在安全基础上的长期发展才是正确经营之道的理念,改变过去那种重规模轻质量、只顾眼前利益而忽视长远利益的做法。必须在员工中大力宣传危机管理理念,牢固树立危机意识,使危机管理理念深入人心,并贯穿于每个分支机构和每个员工的具体工作中,贯穿到业务操作的各个环节中。全面危机管理的有效施行,要求商业银行树立新的经营指导观念:一是危机观念,转变目前重规模扩张、轻资产质量管理的现象,扭转以很大的资金风险换取相对微薄的利润的经营局面,以危机管理作为经营管理的重心;二是资本约束观念,加强资本充足性管理,努力提高资产质量,发展中间业务,减轻资本占用压力,形成多元化的收入和盈利结构,保持长期可持续发展;三是成本效益观念,克服不顾成本追求规模指标导致的经营成本偏高、资产质量低下的现实,实行全面成本管理;四是危机管理关口前移观念,从侧重于事后监控向全过程、全覆盖的危机管理转变。(二)建立科学的危机管理模型。第一,加快危机管理的信息化建设。借鉴国外商业银行危机管理信息系统的经验,考虑国内市场环境,利用现有客户资源和历史数据,构建危机管理信息系统,涵盖危机监测、危机分析和不良资产处置等危机管理环节,构建全过程危机管理网络体系,为提高危机管理水平提供技术支撑。第二,研究开发易于量化、操作性强的危机管理方法,探索建立信用危机计量模型,并在规范危机管理和操作流程的基础上完成危机管理信息系统与危机计量系统的集成,真正发挥危机监测的预警功能,全面提升商业银行的危机管理能力。第三,开发具有反欺诈功能的危机监测系统,通过量化和建模的方法,从中甄别出虚假的财务数据,将其剔除出去,保证数据的真实性,从源头扼制住危机的发生,将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
(三)完善危机内部评级法,充分揭示危机。危机内部评级法是商业银行识别和评估危机的重要手段之一。商业银行应借鉴发达国家商业银行在长期的危机内部评级过程中积累的丰富经验,积极探索适合商业银行的危机内部评级体系。主要可从两个方面进行:一是建立、完善评级计量模型。商业银行应尽快建立一套完整的评级标准。该标准应考虑不同环境、不同行业对受评对象的影响,涵盖企业赢利能力分析指标、现金流量指标及其他所有与危机相关的因素。由于目前商业银行计量模型开发技术存在局限性,故可借助国内外专业评级公司技术力量,开发危机内部评级计量模型。二是尽快建立和完善评级基础数据库。商业银行要完善数据积累,必须在确保客户信息完整性和准确性的前提下,加快对危机内部评级所需数据的收集,并完善对不良客户信息的收集工作。同时,商业银行应根据客户的资产负债状况、市场环境等情况及时更新客户信息,以便作出准确的危机分析。
(四)大胆引进先进的危机监控和资产保全工具。这是商业银行危机管理水平在短期内得到快速提升的捷径。在危机管理工具和系统方面,商业银行要按《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要求,开发各类危机评估、计量模型和IT系统,因为危机计量是经济资本、危机限额、危机调整绩效考核等危机控制工具的基础。要按照国际会计准则要求,采用现金流贴现模型对所有减值贷款逐笔进行准备,实现对贷款危机的正确评估和有效覆盖;建立危机过滤模式和危机监察名单制度,并依托自行开发的危机监控系统,实现对所有贷款状态变化的迁徙分析。对非信贷资产进行全面危机分类,并实行按月、逐笔和系统化管理,将其纳入危机监控日常工作。
(五)建立和完善早期危机预警机制,制定完善的危机控制流程。商业银行可建立包括财务报表的早期预警信号、经营状况的早期预警信号、企业与银行关系的早期预警信号、管理人员的早期预警信号等的预警机制,做到尽早发现和控制危机。同时,商业银行可从以下五个方面建立危机管理流程框架:一是危机管理政策、标准和工具的制订和批准流程;二是政策执行和监督流程;三是例外计划的处理流程;四是危机状况变动的连续跟踪流程;五是向高级管理层和相应的管理委员会的报告流程。
[关键词]商标反向假冒法律完善
商标反向假冒是一种较一般商标假冒行为更为隐蔽、更具欺骗性的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对于这种行为的严惩是世界上许多国家的通行做法,虽然我国在2001年《商标法》修改案中已经将反向假冒行为认定为商标侵权,但发达国家立法及司法实践早已将反向假冒行为作为商标侵权来处理。对于反向假冒的法律规制,已成为一种国际趋势。作为知识产权比较落后的国家,我国2001年的商标法规定较为抽象,不利于司法操作,我们应当适当借鉴发达国家的有益的立法经验,结合我国法律规制的现状,完善我国商标权保护制度并使之适应我国现阶段的现状。作者希望通过本文能够对完善我国反向假冒制度有所裨益。
一、商标反向假冒之理论探讨
商标假冒,是指假冒者试图通过简单地替换商标的方式来冒充来源于他人或自己的商品,通常假冒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与原告的相似,这就构成假冒;但还有一种假冒行为却十分隐蔽,即“未经商标权人许可而撤、换他人合法附贴的商标后,再将商品投放市场(即美国法所称‘ReversePassing-off’)的行为。”就是指经营者将他人拥有注册商标的商品合法取得后,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行为。
众所周之,“商标的主要功能,是使公众识别那些他们有所经验而对其品质特性有所了解的产品,它保证下次购买带有同样商标的商品时,也会具有同样的特性。”就是说,商标的功能主要是识别,消费者在流通领域通过商标来识别生产者或者经营者的。如果在经营或者服务过程中,商标被撤、换,必然使消费者对生产者或者经营者的商品造成误认,使被摘除的商标的功能无法体现,从而不利于消费者和被撤、换商标者。因为商标不仅具有识别功能,往往还代表一种利益关系。在市场经济中,现代生产者、经营者向市场推出其商品或者服务的目的,一是为眼前利益,尽快得到利润;二是为长远利益,创出自己商品或服务的商标、商号等,不断提高市场信誉,以便得到可靠的、长期的利润。而这种利益是通过商标与商品或服务联系在一起而产生的。在流通领域中商标与商品或服务具有不可分性,“商标所代表的财产权,是产品或服务信誉的反映……离开了它所标记的产品或服务,商标毫无价值可言。”如果商标被撤、换,即造成消费者对商标及产品的误认,从而使生产者或者经营者的品牌在市场上难以确立,在市场上丧失应得的份额,损失应得的的利益。我国《商标法》第37条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标是构成保护商标专用权的一个整体,两者不可分割。而反向假冒者就是把两者割裂,再贴上自己的商标明显违背了《商标法》的规定。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商标权是权利人拥有利用其获得市场利益的独占权利,反向假冒行为所侵犯的正是商标权人的这种独占权利,所损害的正是商标权人无形的、潜在的、长远的经济利益。
二、国外禁止商标反向假冒的立法实践及模式
无论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反向假冒都要受到法律禁止及制裁的。在禁止商标反向假冒的立法实践上,世界各国则形成了不同的模式。
1.单轨制
(1)《商标法》来规制商标反向假冒行为。不少国家认为商标反向假冒侵犯商标权,而运用商标法这一法律模块做出禁止性规定。
法国1997年《知识产权法典》第713(2)条规定,注册商标权人享有正、反两方面的权利,即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使用与自己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也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撤换自己依法贴附在商品上的商标标识。希腊1994年《商标法》第18条、第26条的规定与法国完全相同。
澳大利亚1995年《商标法》第121条规定,如果商标注册任何授权使用人在标贴注册商标的商品、商品包装或容器上亦明示禁止,则下列行为构成商标侵权:…….改变注册商标标识或除去注册商标标识的一部分……,(4)将其他商标使用在标贴注册商标的商品上,(5)在标贴注册商标的商品或商品包装上使用任何可能有损注册商标声誉的标注。但如果商标所有人善意取得该商品并且不知道有禁止标帜,则其行为不构成侵权。
葡萄牙《商标法》规定,销售商或者中间商摘除、覆盖、改变商品来源说明,在商标状况没有改变的情况下摘除、覆盖、改变生产者用于商品上的注册商标,构成应受到刑事处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而以使消费者产生误解的方式使用自己的注册商标,则构成应受到刑事处罚的商标不合理使用的行为。葡萄牙1995年《工业产权法》第264条规定,若将属于他人商品上的注册商标换成自己的商标再出售,造成消费者误认商品来源的后果,则对撤换商标者处以两年以下监禁或处以罚金。西班牙1988年《商标法》第31条(3)也有类似规定。芬兰《商标法》和瑞典《商标法》也规定,商标所有人或授权人不得以使公众可能误解的方式使用商标。
意大利1992年《商标法》和我国香港地区的《商标法例》等都有同上述相近似的规定。
(2)《反不正当竞争法》来规制商标反向假冒行为。一些国家不是从侵犯商标权的角度,而是从禁止不正当竞争的角度来看待商标反向假冒的,它们把禁止商标商标反向假冒列入反不正当竞争中的。
按照欧洲法院1997年的判例,禁止撤换他人注册商标也是在《反不正当竞争法》(即欧共体《罗马条例》)第36条中。另外,《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2条(8)中明文规定:“对反不正当竞争活动给予保护”是“知识产权”的一项内容。《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更是在其第10条之二“不正当竞争中”,进一步列出了不正当竞争的范围,其第(2)项规定:“凡在工商业活动中违反诚实经营的竞争行为即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第(3)项规定:“特别禁止下列情况:(a)采取任何手段对竞争对手的企业,商品或工商业活动造成混乱的一切行为;(b)在经营活动中利用谎言损害竞争对方的企业、商品或工商业活动的信誉的;(c)在教育活动中使用会使公众对商品的性质、制造方法、特点、使用目的或数量发生混乱的表示或说法。”可以看出,商标反向假冒的主要特征也为《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10条之二“不正当竞争”条款所涵盖,因而在此它也被看做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被予以禁止。
德国1994年新商标法对原商标法作了大幅度修改,扩大了商标法保护范围,但仍然没有明确禁止在商业活动中未经商标权人许可而摘除或撤换商标的行为。因此。德国《商标法》并不认为这种行为构成侵犯商标权。而早在1909年6月7日德国颁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以概括条款的形式在第1条规定:凡在商业交易中以竞争为目的的违背善良风俗者,可请求其不作为和损害赔偿。概括条款自颁布之日已有90多年却只字未改,其功能随着市场竞争手段的变化而不断扩充,被誉为主宰整部法律的“帝王规则”,堪与德国《民法典》第242条“诚信”条款相媲美。
除此之外,日本、荷兰等国也将禁止商标反向假冒行为的规定列入反不正当竞争法中。
2.双轨制
即适用《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合二为一来规制商标反向假冒行为。在这方面1946年美国成文商标法《兰哈姆法》第43条(a)款堪称典范。该条款的使用范围近年来不断扩充。《兰哈姆法》第43条(a)款及今天的美国《商标法》1125条(a)规定:“凡载于任何商品或服务,或者与任一商品包装的联系上,在商业中使用任意单词、术语、姓名、符号或标记,或者它们间的任一组合,或者使用任一虚假的来源标示,虚假或误导的事实描述,…….确信可能受到这种行为损害的任何人应该对该人提讼。”
还有些国家的相关立法名称,即为“商标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并把禁止商标反向假冒规定于其中。加拿大《商标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7条就有着这方面的规定。
三、我国对反向假冒法律规制的商标立法的缺失和相关法律完善的建议
1.我国反向假冒法律规制的商标立法的缺失
我国现行《商标法》首次规定了对商标反向假冒侵权行为的法律救济。《商标法》第52条之(4)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构成商标侵权。比照其他国家的立法以及有关的国际条约,该规定在下面三个重大问题上需进一步完善:
(1)我国现行的立法只规定了显性反向假冒为商标侵权行为,排除了隐形反向假冒行为,存在法律规范的空白。商标法规定的“更换注册商标”,是认定假冒行为的特征和条件,而“更换”即除去原有商标,冠之以假冒者自己的商标,是典型的显性反向假冒商标的行为。同时,在该条(5)项规定了商标侵权的未尽事项,即“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也构成商标侵权,但在随后颁布的《商标法实施细则》第50条对该项的解释中,限制该项的含义只有两个,一是“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提供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二是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藏等便利条件的”。作为对商标法的细化规定,《商标法实施细则》的解释无疑是以立法的形式确定反向假冒商标的行为不属于商标侵权。
(2)商标法的侵权形式过于狭窄,不利于对商标权人的保护。该款规定的反向假冒行为只有一种,即更换。更换的概念是以一个商标代替另一个商标。但在实践中,构成反向假冒的侵权行为并不限于更换,如遮掩,即以一个商标标识附在原有商标标识之上展示给消费者,是更换的一种更隐蔽的形式;如除去,即去除原有商标标识,割断产品与商标权人的联系;还有其他混淆行为,即指以某种方法,使得原商标标识变得难以辨认、含糊不清的行为,具体表现为涂抹、撕扯、揉搓、除掉外包装、整盒商品拆零销售等。在我国加大对假冒商标行为打击力度的今天,包括显性反向假冒在内的明目张胆的商标侵权行为,因受法律的威慑有所收敛,但隐性反向假冒则因没有法律的明确禁止规定而被作为“”行为大量出现:如产品分销商为了独占产品的销售权,在销售时以各种方法,掩去原来的商标、甚至生产者的所有信息,让消费者在云里雾里购买产品,这种隐性反向假冒的侵权行为,不仅侵犯了商标权人的权利,也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特别是但出现产品质量责任时,给消费者的索赔设置了很大的障碍。
(3)《商标法》将反向假冒更换的对象限定为注册商标,这符合我国商标权的取得制度,也同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立法相一致。但个别国家却规定反向假冒不以注册商标为限,如意大利商标法对反向假冒的规制便不要求所使用的商标是注册商标。同时我国的《商标法》也对未注册商标的使用加以管理,这就值得思考,那么对未注册商标,特别是未注册的驰名商标的反向假冒是否应该禁止呢?我国《商标法》采用自愿注册原则,并不禁止未注册商标使用,也就是说,任何人均有使用未注册商标的自由,也有选择其使用方式的自由。因此,未注册商标使用者一旦将贴附商标的商品投入市场后,他的这种使用商标的自由应该受到尊重,得到法律的保护。只是这种自由的保护方式是通过《商标法》还是其他法律保护更为合适,还需要进一步探讨。
2.对我国反向假冒行为的商标立法的完善建议
针对上述问题,为了适应越来越激烈的商业竞争的需要,特别是适应我国入世以后对国际商业规则的运用,我国《商标法》在规范反向假冒侵权行为条款中,可以考虑增加如下的条款:
(1)应明确区分商标权与商标专用权。商标权是商标所有人依法对其使用的商标所享有的权利,包括商标专用权、禁止权、转让权和许可权。而商标专用权是商标权人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专有使用核准注册的商标的权利,是商标权的一项重要内容。由此可见,商标权和商标专用权是两个既相互紧密联系,又有不同内涵和外延的概念。虽然我国商标法中对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商标权作了全面的规定,但在用词上却使用了一个不能全面反映权利内容的概念—商标专用权,以商标专用权来代替商标权,如《商标法》第51条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此处的商标专用权应改为商标权更为恰当。
(2)确定构成商标侵权行为的标准,并增加列举的事项。现行商标法的立法体例,对商标侵权采取的是列举性与概括性结合的方法。列举性的规定起到的是例示的作用,但也应该具有一定范围的涵盖意义。因此,我国商标法在规定反向假冒商标侵权行为时,除了“更换”以外,还应同时把“除去”“遮掩”等也明确列举出来。因为更换、除去、遮掩分别代表了不够的反向假冒行为,具有各自特点,相互不能取代。另外,商标侵权,无论是正向假冒还是反向假冒侵权,其最终的法律后果都是一样:即与原有的商标混淆,误导或诱导消费者。由于立法受当时的理念、环境等因素的影响,不可能以列举的形式穷尽所有的侵权形态,所以,法律可以用“未尽”条款进行概括性的规定。但是,概括也需要标准,才能指导司法实践工作。因此,我国《商标法》第52条第(5)项应改为“其他可能导致混淆,给他人的商标专用权造成损害行为”,明确“混淆”是认定商标反向假冒侵权行为的标准。
(3)对“投入市场”的扩张解释。多数学者认为“投入市场”应理解为在市场中销售的行为,但在商标反向假冒中“投入市场”绝不应限于在市场中销售的行为,还应包括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如澳大利亚商标法规定:在明知或应知注册商标已被篡改或者已被去除或被欺骗性地使用的情况下,销售该商品、为销售而陈列该商品、为生产或交易而占有或进口该商品,同样构成刑事犯罪。这一立法我国应予借鉴,可以在《商标法》第52条(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也应作扩大解释,即不仅销售反向假冒商品属于商标侵权,将反向假冒商品用于其他任何形式的商业活动的行为都属于商标侵权行为。
(4)加大对未注册的驰名商标的保护。商标不管是已经注册还是未注册的,其作为一种商品的标志,最基本的功能便是表明商品的来源或出处,便于消费者识别商品,并同时维护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所以反向假冒并不能排除非注册商标这一情形。特别是驰名商标“包含了创作者的心血和汗水,物化载体的价值与其无法相提并论。”因此,本人认为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显得比一般注册商标更为重要,所以《商标法》应明确将驰名商标规定在反向假冒的条文中。在修改《商标法》时。可以参照意大利商标法的做法,在现有的商标使用管理一章中作出补充规定。例如,可将《商标法》第48条第3项修改为“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或擅自撤换他人合法使用在商品上的商标,欺骗消费者的……”。
当然,本文探讨的是商标反向假冒的民法规制,但不是说对这种行为进行规制只能依据民法来进行;如果这种行为造成的结果很严重,我们也可以运用刑事手段进行处理。同时,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对于这种行为还需要依靠经济法手段来处理;并且,对于消费者来说,因为这种行为也侵犯了他们的利益,他们也可以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行为人提讼。
参考文献:
[1]郑思成:知识产权论[M].法律出版社,2004年
[2]孙昊亮郑艳馨:论新商标法修正案中的商标反向假冒问题[J].当代法学,2002年(8)
传统的课堂教学模式没有将可雇佣性技能的开发与提升贯穿教学始终。学生学习的指挥棒———考核方法主要考核学习成绩,无法从可雇佣性角度进行评价,造成大学毕业生实践能力与社会需求存在较大差距。雇主要求学生具有良好的学习能力和创新能力;有更强的动手能力和实践能力。但实际情况并不是特别乐观,学生感觉学了很多东西,然而遇到实际问题,却发现并不符合实际的需要。要想被人雇佣,就得创造被雇佣的条件。雇主对工商管理专业毕业生的要求,我们可以调研得到,他们特别强调沟通能力和团队合作能力,我们在人才培养过程中往往忽视了这些能力的培养,存在专业、课程设置与市场需求脱节的现象与问题。
二、基于可雇佣性的工商管理专业课程设置
1.可雇佣性技能指标体系的建立
工商管理专业要把可雇佣技能的提高落到实处,必须建立相应的指标体系,从课程设置、教学内容选择等方面更好地贯彻落实。通过学者们的研究,或者亲自对工商管理专业学生进行问卷调查,确定切合实际的工商管理专业学生的可雇佣性技能,做好这一点需要结合具体情况,比如自己学校的培养目标与培养规格、面向的就业渠道等,一般来说,更多的是基层的工商管理岗位。设置职业生涯培训以及可雇佣性技能指标体系培训的课程或讲座是教学计划中不可缺少的一环。
2.人才培养符合市场需求
现在社会信息极度丰富,社会变化快速而多样,就大学的工商管理专业培养模式而言,对社会市场人才的需求反应不是很灵敏。很多学校尝试更多的变革,培养更加符合市场需求的人才。比如很多高校十分重视教学计划的调整,并进行一些调研。重视学生实践环节的安排,压缩理论课时,提供互联网课程学习条件等。利用各种实践环节培养学生的可雇佣性能力:第一,企业参与学生的培养方案的制定,企业根据其对学生的要求制定一些学习环节与课程;第二,充分利用节假日和业余实践引导学生参与实习与实践,通过实习,积累工作经验,实践所学理论,也获得体验式经历,为后续学习提供动力与支持,提高了沟通能力、交际能力和心理素质,可雇佣性大大提高,也会影响其将来的择业行为;第三,在实习过程中,签订就业协议,用人单位对学生比较了解,学生也获得了理想的就业岗位。
3.以能力培养为核心环节。
①沟通能力
沟通能力包含表达能力、争辩能力、倾听能力等。它反映学生的知识积累、逻辑思维能力和职业道德素养,是其综合素质的体现。人际沟通不应该只是作为一门课,应该引入专业的培训来提高这种能力。中国的高等教育普遍忽视沟通能力的培养,不像美国的教育模式下,个个都具有优秀的口才,固然与初等高中教育有关,对工商管理专业来说,高等教育也要给学生提供更多提高辩才的机会,课堂机会可能有限,课下应该注意引导,创造条件。比如让每个学生都参加的演讲辩论赛,每个学期都要举行,如果作为必修课,效果会很好。
②快速学习能力
现在社会新东西出现太多,比较而言,课堂上学到的只是很少一部分。因此,快速阅读获得必要的信息,并且做出自己的判断,有自己的独立观点显得十分重要。有关研究表明,对经济管理类专业的学生来说,快速学习能力是可雇佣性的一个重要方面。比如西方国家的很多管理类课堂教育,老师更多以学生为主体,学生查资料、写论文、发表自己的观点,很多问题观点的正确与否并不重要,主要是从自己的角度,有自己的独立观点,教师在课堂上多讲思路和方法。这样的教学能大大激发学生的思维能力、创造力,学生快速学习的能力得以发展。相比较而言,我国的教学模式很难改变,学生被动接受,毕业了,还不知道自己到底能做什么。国外的教学模式对于工商管理专业来说有很大的参考价值,能让学生学会快速学习,快速选择自己所要的资料,提高学生快速学习的能力。先要学会管理好时间,这个能力需要在实践中锻炼来掌握,另外遇到困难的时候要学会借力,荀子讲到,要善假于物也。重视对学生终身学习能力的培养,活到老学到老,尤其工商管理专业接触的东西有很多新事物,要有不断学习的心理准备,才能跟上形势。
③培养良好的心理素质和适应能力
很多用人单位开始对毕业生的抗挫折能力进行测试。现在社会复杂,压力增大。所以,社会要求学生具有一定的抗挫折能力,对抗性训练以及良好的引导有利于这种素质的形成。从课程设置角度考虑设置一些竞赛类课程,或者教学内容中有意识加入比赛环节,学会承受失败的结果。
④创新能力
人都说,中国大学生创新能力不足。大学时期对于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的培养是一个很重要的阶段。工商管理专业将来面临的工作岗位不像工人一样,就是按照要求操作,要具备管理艺术性,要灵活、创造性地解决问题。如果高等院校能充分发挥产、学、研三者的合作,可以起到很大的作用。学生经常深入管理的实际问题,把课堂理论知识的学习与直接获取实践经验、能力为主的管理环境结合起来,二者有机融为一体,边学理论边实践,学习将变得更加灵活,学生经常思考问题,创新能力与逻辑思维能力都会有明显改善与提高。
4.通过实践环节采取体验式学习模式提高可雇佣性技能
在工商管理教育领域,包括高职、本科和MBA,体验式学习模式越来越流行。体验式学习是一种以学习者为中心的、通过实践与反思相结合获得知识、技能和态度的学习方式。体验式学习的工作原理是学习者通过参与实际工作体验获得对某一知识与技能的感性认识,随后在老师的引导下,进行团队讨论,获得对该知识的理性认识,深入心中,叫做“先行后知”。体验式学习方式注重对于知识和技能产生过程的体验,对于工商管理这类偏重实践性专业来说,效果很好。
①加强实习认识课程的管理
每个学期理论课结束后都要设置相应的实习课程,比如社会调查、认识实习、生产实习、科研训练和毕业实习等。老师一定要严格要求,依据实纲提出实习要求,全过程参与实习、指导实习、监督实习,加大实习的考核力度。通过毕业实习可以验证学生专业知识的学习情况,也是获得经验的重要时机,实习的时候心态比较放松,从纯学习的角度可以学到很多在正式工作中学不到的东西,或者与将来在工作岗位上工作相比会有完全不同的心态,必须加以重视。指导教师也要从实习内容、实习进度、实习质量等多方面对学生进行全方位指导。可以对毕业实习进行过程跟踪,实习后答辩,全方位提高实际工作技能。
②加强课余时间与寒暑假自主实习的引导与管理
工商管理专业的学生相比理工科的学生,总是感觉学习轻松,会有很多课余时间,不能充分利用,对于宝贵的大学时光是一种很大的浪费。这些时间虽然不是正常教学环节,但对于工商管理专业学生来说,是获得可雇佣能力的很好时机。哈佛大学有一个著名的理论,一个人的优秀与否主要取决于业余时间。比如一年的寒暑假很多同学应用得并不好,浪费了大好光阴,如果在实际工作岗位好好利用这三个月来加强实际能力的锻炼,结合一年九个月的理论学习是很不错的一种搭配。
③多参加社团进行团队训练
在团队中训练交际能力、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等对于可雇佣性能力的提高效果明显。参加学校的各种社团的学生是有限的。教学计划中应该设置团队训练课程。现在有很多团队训练课程都不错,应该引入课程。学生良好的素质比如团队精神、忠诚、抗压能力、毅力、耐力、良好的品德等,都可以在社团活动中得到锻炼和提高。
5.以专业宽径为办学模式
上述论断表明,商业银行的核心能力是风险管理能力,商业银行是否愿意承担风险、是否能够妥善管理风险,将决定商业银行的盈亏和生死。
传统金融理论认为,商业银行存在的根本原因是作为存款人和借款人之间的中介。马克思曾明确指出:“银行是存者与贷者的集中。”但如果说在商业银行产生的初期,它们所提供服务的很大一部分价值,在于解决双方在融资的期限、时间、金额、现金与凭证的交付等方面的矛盾和困难,那么在信息技术已经非常发达、股票和债券等金融工具已经广泛应用、支付手段已经非常方便的今天,金融机构提供这方面服务的价值,所占比例已经非常小了。在目前条件下,“借者”与“贷者”之所以需要银行来作为中介,是因为银行能够更有效地管理风险,从而克服资金融通中这一最主要、甚至是唯一的障碍。
银行监管发展的趋势也表明,银行风险才是监管当局(进而商业银行自身)关注的焦点。《新巴塞尔协议》中所提出的“三大支柱”(资本充足率、政府监管和市场约束)无一不是以风险为核心的:银行所需要的资本量,完全根据其风险程度来确定;政府监管是以风险为基础的监管;市场约束的关键在于使市场参与者更多地关注银行风险状况的变化,通过保持或改变其与银行的业务关系,促进银行稳健经营。
在最近30多年以来世界各国的银行危机中,所有倒闭、被政府接管的银行,无一例外地都是因为在风险管理方面出现了严重问题。从80年代美国储贷协会危机到从90年代初持续至今的日本银行业危机,从80、90年代一直到现在仍连续不断的拉美金融危机,到刚刚过去不久的亚洲金融危机,从1995年尼克·里森因期货交易造成8.6亿英镑巨额损失而将拥有232年悠久历史的巴林银行推上死亡之路,到2002年发现约翰·鲁斯纳克因违法外汇交易造成7.5亿美元损失而使联合爱尔兰银行市值在一天之间暴跌13.7%,这些事实一再证明:风险管理是商业银行生命线。
商业银行管理风险的特殊性
核心能力概念及相应理论是美国著名管理学家普拉哈拉德(C.K.Prahald)和加利·哈默尔(GaryHamel)首先提出的。他们1990年在《哈佛商业评论》上发表的《企业的核心能力》一文中首次对此进行了系统的阐述。他们认为,“企业的持久竞争优势源于企业所拥有的核心能力。核心能力是决定企业在长期内能否生存下去的根本因素,它是蕴藏在企业所拥有的、有形的物质资源和无形的规则资源背后的一种能力”。他们在这篇文章中还提出了检验企业核心能力的标准,后来者将其概括为“价值优越性(能为客户创造更高的价值)、不完全可模仿性、不完全可替代性和不完全可贸易性”。
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能力是否符合这些标准?由于资金融通最主要、甚至唯一的障碍是风险,所以其它金融机构在资金融通中所创造的核心价值也应该是管理风险,那么商业银行又如何区别于非银行金融机构?
我们以共同基金(开放式基金)为例来进行说明。从表面上来看,共同基金和商业银行的功能都是实现资金从盈余单位向赤字单位的流动,两者之间的差别似乎只是形式上的——在获得资金时,银行出具的是存单或存折,而基金出具的是基金单位或受益凭证;在将资金注入赤字单位时,银行收到的是贷款合同,而基金收到的是有价证券。因此,两者似乎是可以完全替代的。美国著名金融专家兹维·博迪就由此而提出了“商业银行要被共同基金取而代之”的著名论断。从更深一层次的分析来看,虽然共同基金和商业银行在促进资金融通方面所创造的核心价值都是管理风险,但两者在管理风险的工具和方式上,存在着质的差别。正是这些差别使我们得以说风险管理能力是商业银行的核心能力。
(一)商业银行管理风险的非标准化工具
从典型意义上来说,银行所发放的每一笔贷款都是根据借款人的具体需要所设计的,无论是贷款的金额、期限、利率,还是其提款安排和偿还安排,都是与借款人独特的未来现金流相对应的。同时,发放贷款时的信息依据和调查、审查、发放、回收过程,也都是非标准化的。正是这种非标准化的特征,使得贷款这种工具能够满足客户的差异化特殊需求,并且适合于所有规模、所有类型的企业,同时也适合于普通消费者。
与银行贷款的非标准化形成鲜明对照的是有价证券(债券、股票)的标准化。无论是证券本身的金额、期限、价格确定方式,还是证券发行、交易的条件,都是标准化的,甚至证券交易方式也是可以部分标准化的,比如证券交易中的技术分析,实际上就是一种部分标准化的交易方式。证券的标准化存在巨大的成本,而且这种成本中相当大的一部分是固定成本,这就使得证券融资只适用于大企业的巨额融资需求,而不适合于小企业,更不适合于普通消费者。
企业的融资需求要得到满足,债权人(及股东)必须了解企业所投资的项目,并相信该项目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对于非标准化的贷款来说,一个项目要获得资金支持,只要让银行相信这是个好项目(而且经营者诚实可靠)即可,而通常情况下,又只要使银行中负责这笔贷款的信贷员(及审贷委员会——但信贷员的意见会对审贷委员会有很大的影响)得出这一结论即可,这就使得借款人要获得贷款,所需要的时间比较短,所需要支付的、除贷款利息之外的融资费用也较低。但对于标准化的证券来说,一个项目要获得资金,则必须要使在数量上一般来说非常巨大的投资者普遍认可这个项目,而这往往要花很长的时间、很高的成本(其中相当部分是固定成本)。同时,有很多项目的发展前景,只有在充分了解该项目的核心技术、经营理念等以后,才有可能得出准确的判断,如果这些信息属于商业机密而不能向社会公众披露,那么这类项目就根本无法得到证券融资。在一般情况下,只有成熟产品才能够在较短的时间内、以较低的成本得到众多投资者的普遍认可,因此,证券一般只适用于成熟产品的融资(而且是大额融资),而银行贷款则既适用于成熟产品,也适用于创新产品;既适合于大额融资,也适合于小额融资。理论分析和经验证据表明,贷款融资比证券融资更能促进经济中的创新。
花旗银行前首席执行官沃尔特·瑞斯顿曾经说:“一个出色的银行家应该是借款人的咨询专家。”借款人在获得非标准化的贷款时,还可以获得银行信贷人员的经营管理咨询服务,并在借款人出现问题以后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贷款重组、业务重组、资产重组、管理重组、机构重组等措施,与借款人密切协作,共同解决所出现的问题。而以标准化证券获得融资的企业,在出现问题时,证券持有者大多“用脚投票”,退出该企业,不仅不能帮助企业解决困难,往往还使企业陷入更深的困境。
(二)商业银行管理风险的内部化方式
商业银行管理金融风险的另一个重要特征是,它在管理风险时有一个风险内部化的过程。所谓风险内部化,是指在管理风险的过程中,商业银行将所管理的金融风险直接转换成自身所承担的风险,然后再以各种具体手段去管理这些风险。
银行从储蓄者以存款形式吸收进资金,承诺到期无条件偿还本金、支付利息,然后将资金按约定的条件贷放给借款人,并以自有资本承担借款人违约的风险。在这一过程中,银行并不能因为借款人违约,而拒绝偿付储蓄者的本金和利息,这样,银行就将资金融通的信用风险内部化为银行自身的风险。银行必须保证存款人随时提取存款、获得流动性的需求,但不能在储蓄者提取资金时,提前收回借款人未到期贷款。如果银行为了保证存款人提现的需要,低价变卖资产或高价借入资金,那么所发生的成本要由银行自身承担。这样,银行就将资金融通过程中的流动性风险内部化为银行自身的流动性风险。银行必须按照规定的利率向存款人支付利息,只能按规定的利率向贷款人收取利息,证券价格和汇率的波动所引起的银行资产或负债市场价值的变化,也都必须由银行自己来承担,这样,银行也将资金融通过程中的市场风险内部化为银行自身的风险。
由于资金融通过程中的金融风险,可以独立于资金融通过程而进行单独交易,所以,商业银行风险内部化的过程,并不一定要涉及资金的流动。比如,商业银行可以通过贷款担保、商业票据担保、债券担保等融资担保业务以及信用证、备用信用证、履约担保、投标担保、票据承兑等非融资担保业务,将被保证人的信用风险内部化为自己的风险;通过提供贷款承诺、票据发行便利等方式而将流动性风险内部化为自己的风险;通过衍生金融工具交易而将市场风险内部化为自己的风险,而从事所有这些业务时,银行都不必动用自己的资金。
但与此完全不同的是,共同基金在管理风险的过程中,并没有将风险内部化。所有风险损失,都由基金持有人直接承担,所有风险收益都由基金持有人分享,基金管理人只收取固定的管理费用,既不承担风险损失,也不直接享有风险收益。这样,共同基金的资产和负债是对称的,是“软资产”对“软负债”。
商业银行采用风险内部化方式的结果必然是“软资产、硬负债”,而这被认为是商业银行要最终被淘汰的根本原因。但是,商业银行的最大贡献正在于将“软资产”变成“硬负债”。
市场主体为什么需要商业银行的风险内部化过程?这首先是因为商业银行的主要资产是非标准化的贷款,而非标准化的贷款又是不透明的。银行要贷款给一家企业,必须了解借款人及其投资项目的有关信息,而根据法律规定,银行必须对这些信息进行保密。这种保密义务使得社会公众无法完全了解这些信息,从而也就不可能判断银行贷款的真实价值。这与共同基金形成了鲜明的对照,基金资产都是透明的,投资者很容易了解其市场价值,从而能够低成本地判断基金经理的业绩。银行和基金经理与储蓄者之间的关系,实质上都是一种委托关系,而委托关系的核心是激励机制。只有在委托人能够低成本地观察到人的努力程度、从而对其进行有效监督的情况下,才能采取向人支付固定报酬的激励机制(此时委托人承担绝大部分风险);而在不能低成本地观察到人的努力程度的情况下,将人的收益与其努力程度完全挂钩,将是一种最有效的激励机制(此时人承担绝大部分风险)。正是由于银行的主要资产是非标准化、不透明的贷款,所以,风险内部化是银行与其资金储蓄者之间的成本最低、效率最高的一种委托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