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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申报材料优选九篇

时间:2022-02-22 03:44:36

引言:易发表网凭借丰富的文秘实践,为您精心挑选了九篇见义勇为申报材料范例。如需获取更多原创内容,可随时联系我们的客服老师。

见义勇为申报材料

第1篇

第二条本省公民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的,适用本条例。

本省公民在本省行政区域外或者非本省公民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的,参照适用本条例。

外国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的,参照本条例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见义勇为行为是指:

(一)不顾个人安危,挺身而出,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的;

(二)不顾个人安危,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生命财产安全,事迹突出的。

前款规定不包括职务上负有特定义务的人员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四条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公民,实行精神奖励、物质奖励和社会保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本条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机构负责。

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工会、妇女联合会、共青团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组织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公民的工作。

宣传、文化等部门和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宣传见义勇为公民的先进事迹。

第六条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基层组织和有关部门应当将见义勇为公民的事迹材料向所在县(市、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机构申报。

公民可以向当地公安机关、基层组织或者有关部门要求确认本人或者他人的见义勇为行为。公安机关、基层组织和有关部门对上述要求,应当调查核实,确属见义勇为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七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机构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必要时可以派员调查,并分别情况作以下处理:

(一)对符合本条例规定见义勇为条件的,提出奖励、保护的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见义勇为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对见义勇为公民,给予下列表彰、奖励:

(一)因见义勇为牺牲或者事迹特别突出,有特殊贡献的,由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机构报请省人民政府授予“见义勇为公民”荣誉称号,颁发奖章和荣誉证书,给予五万元以上的奖金,在全省范围内公开表彰;

(二)见义勇为事迹突出,有重大贡献的,由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机构报请省人民政府授予“见义勇为公民”荣誉称号,颁发奖章和荣誉证书,给予三万元以上的奖金,在全省范围内公开表彰;

(三)见义勇为,有较大贡献的,由州(地、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机构报请本级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授予“见义勇为公民”荣誉称号,颁发奖章、荣誉证书和奖金,在本行政区域内公开表彰;

(四)见义勇为,有一定贡献的,由县(市、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机构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授予“见义勇为公民”荣誉称号,颁发奖章、荣誉证书和奖金,在本行政区域内公开表彰。

前款被表彰、奖励公民要求为其保密或者有关部门认为应当保密的,表彰、奖励不公开进行。

第九条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公民所需资金的来源:

(一)同级政府财政拨款;

(二)见义勇为基金会接受的捐赠;

(三)其他收入。

前款规定的资金用于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公民,不得挪作他用。具体管理使用办法由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机构会同本级财政部门制定。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司法机关对见义勇为公民及其近亲属,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护,防止其遭受不法侵害。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基层组织、有关部门或者公民发现因实施见义勇为行为负伤的,应当及时送医院救治,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拖延。

第十二条见义勇为公民的医疗费用按下列顺序解决:

(一)由加害人承担;

(二)由见义勇为公民所在单位或者医疗保险机构承担;

(三)从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公民资金中支付。

第十三条见义勇为公民因伤治疗、康复期间,原享有的工资、奖金、福利等待遇不变。

第十四条在同等条件下,见义勇为公民享有就业、升学、入伍、晋职、晋级、承包经营等方面的优先权。

大中专院校招生时,因见义勇为受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表彰的学生,享受加分照顾;符合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的,可以保送省内院校入学。

第十五条因见义勇为牺牲的公民,符合《革命烈士褒扬条例》规定条件的,批准为革命烈士,其家属享受烈属待遇;不符合革命烈士条件的以及负伤致残的公民,属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其抚恤、工资、福利待遇按照因公(工)伤亡人员的规定办理;无固定收入的农民、城镇居民和学生等公民,由民政部门参照国家对因战伤亡的民兵民工抚恤的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因见义勇为致残的农民、城镇居民、学生等公民的伤残等级评定由民政部门负责;有工作单位而无评残管理部门的,伤残等级由县级以上劳动伤残鉴定委员会评定。

第十七条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见义勇为公民,有工作单位但不适合继续在原岗位工作的,由其所在单位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伤残保险或者办理退休手续。

第十八条因见义勇为牺牲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招工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收其一名近亲属。

第十九条见义勇为公民因牺牲、伤残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由其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参照遗属生活补助标准给予补助;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应当给予帮扶。

第二十条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履行救治、保护见义勇为公民职责,见义勇为公民或者其他公民可以向当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机构提出救治、保护的要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机构应当及时处理。

第二十一条公安机关、基层组织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六条规定,应当申报见义勇为公民的事迹材料而不申报的,由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机构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二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二十条规定,不及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或者对有关救治、保护见义勇为公民的要求不及时处理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机构责令其改正;导致见义勇为公民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贪污、挪用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公民资金,除追回资金外,情节较轻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诬告陷害、打击报复见义勇为公民及其近亲属,情节较轻的,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救治见义勇为公民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造成损害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负有保护见义勇为公民责任的部门和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机构责令改正。

第二十七条负有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公民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弄虚作假、、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2篇

以收定支。略有结余;相对统一。规范运行;正确引导病人流向,收支平衡。尽力保障。合理利用卫生资源。

二、基金用途和管理

新农合基金筹资标准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文件执行。其中。农民个人缴纳参合资金30元。并积极探索建立稳定可靠、合理增长的筹资机制。2011年按参合农民每人230元标准筹集。中央、省、市、县四级财政补助每人200元。

基金分为三大类:住院统筹基金、门诊统筹基金、风险基金。

一)住院统筹基金。住院统筹基金用于补偿参合农民住院医疗费用。

二)门诊统筹基金。门诊统筹基金用于参合农民普通门诊、特殊疾病和慢性疾病(以下简称特殊疾病)门诊医药费用和健康体检费用的补偿。按筹资总额30%~40%比例划分。

门诊家庭账户终止。用于参合农民家庭成员门诊医疗费用支出。门诊统筹开展后。家庭账户余额予以保留。

三)风险基金。风险基金是从住院统筹基金和门诊统筹基金中提取的专项储备资金。风险基金原则上保持在当年筹集基金总额的10%。提取的风险基金上解市财政统一管理。

基金管理按照《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和财政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文件执行。实行“管用分开、钱账分离、收支两条线管理”封闭运行模式。

三、补偿模式

实行“住院统筹(含住院分娩)+门诊统筹(含特殊疾病门诊)补偿模式。

四、住院补偿

一)住院医疗项目范围。严格执行新医改中国家基本药物、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目录》以下简称《药品目录》和《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诊疗项目》以下简称《诊疗项目》严格报销审核。对使用目录外的药品费用、诊疗费用和超标准收费、分解收费、自立项目收费、非疾病治疗项目以及违反基本药物政策规定。新农合基金均不予支付。新农合基金只限于参合农民的医药费用补偿。应先执行国家专项补助,药品超过统一限价标准等发生的不合理费用。应由政府另行安排资金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基本药物制度零差率销售补助资金等不得从新农合基金中支付。对于国家、省、市明确政策规定的重大公共卫生项目。剩余部分再按新农合相关规定给予补偿,但合计补偿金额不得超过住院总费用。

1参合农民在生产生活中意外伤害住院而无责任事故和他方责任的由患者户口所在地村委会出具伤因证明。

2因见义勇为或执行救灾救援等公益任务而负伤住院。申请补偿者须提供县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情节证明。按疾病住院补偿政策执行。

3参合患者出院时所带药量超过3日量的部分新农合基金不予补偿。可由患者按门诊费用结算。

参合孕产妇住院分娩。当年出生的新生儿按参合对待。按照母亲姓名予以报销)4住院发生的医药费用由合作医疗基金予以补偿(报销时须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

5急诊抢救病人24小时内转入住院后。急诊抢救时发生的抢救费用纳入住院补偿。

二)住院补偿标准。参合农民住院所发生的医药费用(除不予补助的医药费用部分)根据就诊医院的级别按比例予以报销:

1住院起付线。省、市、县、乡四级医疗机构住院补偿起付线分别为1000元、800元、300元和100元。

2住院补偿比例。省、市、县、乡四级医疗机构住院补偿比例分别为55%65%80%和90%

3住院封顶线。省、市、县、乡四级医疗机构单次住院补偿封顶线分别为40000元、25000元、13000元和3000元。一年内多次住院的年度内累计补偿金额最高限额50000元。

4参合农民在县级、市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总费用超过10000元。分别按照住院总费用的50%35%比例补偿。且实际住院补偿比分别低于50%35%时。

剖宫产省、市、县分别为1500元、1200元和1000元。新农合补偿金额根据住院分娩项目补助后的余额计算。新农合补偿金额和住院分娩补助总额不高于实际住院费用总额。5住院分娩实行定额补偿。省、市、县、乡四级医疗机构正常住院分娩分别为500元、400元、300元和200元。住院分娩项目补助后其住院费用低于新农合定额补偿标准的按剩余金额补偿。

三)住院费用补偿程序。因务工、探亲、上学等原因外出患病的可就近就医。参合农民因病需住院治疗的可自主选择县内或县外定点医疗机构治疗。

1县内住院补偿程序。参合农民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凭《合作医疗证》户口簿》或《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县外住院补偿程序。住院病历》复印件。由户籍所在乡镇卫生院直接报销。参合农民在县外医疗机构住院的持《合作医疗证》户口簿》或《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医疗卫生单位统一住院费用结算单》住院费用清单》和《出院证明》或《死亡通知书》原件。由乡镇合管办访视调查核实后。

医疗卫生单位统一住院费用结算单》住院费用清单》和《出院证明》或《死亡通知书》原件。由转出医疗机构直接补偿。3转院补偿程序。参合农民经本县县级综合医院办理转院手续在市级及以上医院住院治疗的持《合作医疗证》户口簿》或《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住院病历》复印件。

四)住院补偿实行限时结报制。

1参合农民在县内住院的定点医疗机构在出院后(需要乡镇合管办访视的经访视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补偿。

2乡镇合管办接到参合农民住院访视调查申请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

3参合住院患者出院后住院医疗费用原则要限期进行结报。县外住院的不超过30日。县内住院的不超过10日。

五、门诊补偿

一)基本原则。

1保障门诊基本医疗。满足参合农民常见病、多发病的诊治需求。

2普通门诊以乡、村两级医疗机构的门诊为主体。引导病人就近就医。特殊慢性病门诊以县、乡定点医疗机构为主体。

3普通门诊统筹与慢性病门诊统筹同步推进。

二)普通门诊。

1普通门诊补偿标准。门诊费用补偿不设起付线。乡、村级定点医疗机构单次门诊医疗费用补偿比例分别为:70%和80%每人当日累计门诊处方费用分别控制在50元和20元以内;单次门诊补偿封顶线分别为30元和15元。参合农民每人年度门诊补偿累计封顶线为90元。

2补偿程序。乡镇卫生院可以代村卫生室结算。定点医疗机构须提供“门诊费用补偿审批表”门诊补偿登记表”门诊医疗收费收据”复式处方”等材料。参合门诊患者凭《合作医疗证》和身份证明等有效证件在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并直接获取补偿资金。定点医疗机构与新农合经办机构定期结算。

三)特殊疾病门诊。

1特殊疾病范围。但需要长期在门诊治疗且医疗费用较大的疾病。纳入新农合补偿范围的特殊疾病有:高血压病(II期及以上)冠心病、肝硬化(失代偿期)慢性病毒性肝炎(乙型、丙型、活动期)慢性阻塞性肺疾病、肾病综合症、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反应治疗)类风湿关节炎、糖尿病合并并发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脑出血及脑梗塞恢复期、系统性红斑狼疮、甲状腺功能亢进(减退)尿毒症、强直性脊柱炎、癫痫病、精神疾病(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精神障碍、偏执性精神病、躁狂症等重性精神疾病)等。特殊疾病是指不需要住院治疗。

2特殊疾病门诊补偿标准。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用补偿不设起付线。每人年度累计补偿封顶线为3000元。参合人员在年度内既住院又进行门诊治疗的门诊和住院治疗费用的补偿分别计算。按符合补偿范围费用的60%报销。

3特殊疾病的申报。特殊疾病诊断由县级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机构成立由主治医师以上人员组成的专家组。需享受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用补偿的可向县合管办申报。申报时需提供以下材料:1通渭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特殊疾病门诊费用补助申报表》2定点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及相关检查、化验结果报告单;3合作医疗证、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负责特殊疾病的诊断和认定工作。凡患有新农合规定的特殊疾病的参合人员。

4特殊疾病的审核。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办理《特殊疾病门诊手册》享受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用补偿。县合管办根据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5特殊疾病的治疗。必须在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享受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用补偿的患者。

6补偿程序。应提供合作医疗证、身份证明、新农合特殊疾病门诊手册》以及门诊收费票据、复式处方或药品清单、门诊病历等相关材料。2特殊疾病门诊补偿费用结算和程序与住院费用补偿结算方式相同。县外就医的特殊疾病门诊费用在户籍所在乡镇卫生院报销。1参合患者办理门诊特殊疾病补偿时。

四)门诊费用补偿范围门诊补偿用药和诊疗项目必须遵循《药品目录》和《诊疗项目》目录外药品费、未纳入《诊疗项目》范围的诊疗费用以及在定点医疗机构以外的医疗机构所发生的门诊医药费用不予补偿。

六、中医药报销优惠政策

一)市内各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中医药费用(包括中成药、中药饮片、中医诊疗项目。不含注射剂)新农合100%报销。

第3篇

第一条根据省卫生厅、财政厅《关于印发省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补偿方案基本框架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是指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等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兼顾门诊统筹,通过互助共济,逐步实现农民“病有所医”的医疗保障制度。

第三条新农合实行“全区统筹,区镇(园区)共管”,纳入区、镇(园区)和有关部门的目标管理。

第四条凡自愿遵守新农合有关规章制度,按时足额缴纳新农合经费,户口在行政村、村改居、转成村的农民(含外出打工、经商、上学或因其他原因长期居住外地的人员。已享有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合作医疗的人员除外),均可以户为单位参加新农合。敬老院供养人员在院驻地村参合,不必到户口所在地参合。每缴一次费用,则界定为参加一年,中途不予办理加入或退出手续。

第二章参合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参合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受基本医疗、预防、保健等服务;

(二)按有关规定得到新农合医药费用补偿;

(三)监督新农合基金的使用;

(四)对新农合工作提出建议、意见和批评;

(五)对违反新农合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或投诉。

第六条参合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规定缴纳新农合经费;

(二)自觉遵守新农合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基金的筹集、管理与使用

第七条新农合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财政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年度每参合农民筹资总额为290元,其中农民个人缴费50元。

第八条鼓励各社会团体和有条件的镇(园区)、村集体对新农合筹资支持。

第九条各镇(园区)要由主要领导负责此项工作,要组成专门工作班子抓好参合群众的资金收缴、统一上缴新农合基金专用帐户、信息录入和证件发放。

区财政补助资金,由区财政部门一次性拨付至新农合基金专户;上级财政的补助资金逐级拨付到位。

农村五保户、低保户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区民政部门全额缴纳。

第十条新农合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公平、公开、公正、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实行全区统筹统管,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第十一条区财政部门设立新农合基金专户,并负责基金的监管。区合管中心在国有商业性银行设立基金支出帐户,用于支付参合农民区外住院医疗费用及特殊大额门诊慢性病的补偿款。区内定点医疗机构为参合农民垫付的医疗费用,由合管中心审核后,报区财政部门予以拨付。

第十二条基金的管理和使用,要严格执行财务和会计管理有关法规制度。各镇(园区)向区财政局购买由财政部门监制的专用收据,以户为单位为缴费的参合者开具收据。

第十三条补偿基本模式为:住院统筹+门诊统筹。

第十四条住院统筹基金用当年筹资总额扣除门诊统筹、一般诊疗费和风险金后的部分建立。

第十五条门诊统筹基金用于参合农村居民一般门诊和特殊病种大额门诊补偿。一般门诊统筹基金按每参合农村居民40元提取。

第十六条筹资水平提高后补充提取风险基金,使其规模达到统筹基金总额的10%

第十七条一般诊疗费用于实行门诊统筹和药品零差率销售的乡、村两级一般门诊补偿。一般诊疗费的提取标准为每参合农村居民每年16元。

第四章医疗费用补偿

第十八条参合者医疗费用补偿遵行“补大亦补小,以补大为主”、“住院为主,门诊为辅”的原则,实现风险共担、互助共济。

第十九条新农合住院统筹基金只限用于参合农民因自然疾病和无责任人的意外伤害所发生的住院费用以及参合孕产妇住院分娩的补偿。

(一)补偿范围:参合农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和转诊医疗机构门诊、住院发生的诊疗费用,依据《省医疗服务项目规范及服务价格(试行)》予以补偿。跨年度住院的参合农民医疗费用按实际出院日期年度补偿标准执行。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部分)》和《省纳入基本药物管理的非基本药物目录》的药品,住院补偿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中医药(包括:中成药、中药饮片、中医诊疗项目、列入新农合报销目录的中药制剂),住院补偿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

(二)不予补偿范围:按照《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诊疗项目补偿规定(试行)》执行。

第二十条参合者在补偿范围之内的医疗费用,按照下列标准给予补偿:

(一)门诊病人补偿方法。门诊补偿仅限在镇、村两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补偿不设起付线,补偿比例镇级为40%,村级为45%。每参合农村居民年门诊统筹补偿封顶线为60元,镇级次均费用控制在50元以内,村级次均费用控制在为30元以内。各镇、村级补偿实行月封顶办法管理。各乡镇、村当年的门诊统筹基金总量确定后,包干使用,超支不补,年度结余入大病统筹基金账户。每名参合患者一天只能报销一次,家庭内不可调剂使用。参合农民原家庭帐户结余基金必须在年底前使用完毕,可以由家庭成员共同使用,冲抵门诊个人自付费用部分。年底前未使用完的列入全区门诊统筹基金。

(二)住院统筹补偿。

1、封顶线每人每年7万元,封顶线全年累计计算,包括住院补偿、正常产住院分娩补助、一般门诊统筹补偿、特殊病种大额门诊补偿和大病二次补偿等。

2、同一参合农村居民同年度同级定点医疗机构再次住院治疗的应再次扣除起付线;终末期肾病、恶性肿瘤需多次住院连续治疗的,同年度中从第2次住院起不再扣除起付线。

3、参合农村居民因同一种疾病,从上级医疗机构转入下级医疗机构连续住院治疗的(3日内),在计算下级医疗机构住院补偿费用时,不再扣除下级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从下级医疗机构住院转往上级医疗机构继续住院治疗的(3日内),在计算补偿费用时,将下级医疗机构起付线费用从上级医疗机构起付线费用中扣除。同级医疗机构连续转院住院治疗的(3日内),只扣除第一次起付线费用。

4、参合农村居民可以自主选择统筹地区内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因病情需要转诊的,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办理转诊手续,并由病人或其家属到合管中心审批备案。因病情急、危、重等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办理转诊备案手续的,患者或其家属应当及时电话报告合管中心,并在规定时限内住院期间补办相关手续。

5、参加人在异地居住的,在合管中心办理异地医疗登记备案后,在异地约定的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补偿。

6、新生儿出生时不在缴费时限内,随其参合父母享受新农合待遇,发生的补偿费用与其父母其中1人合并计算,直至一人最高封顶线。新生儿免缴当年参合费用,不统计为当年参合人数,各级财政不追加补助资金。

7、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新农合以参合农村居民实际支付部分为基数,按照补偿方案给予补偿:

(1)接受的医疗服务有专项资金补助的。

(2)接受的医疗服务有医疗机构减免费用的。

8、对于无责任人的意外伤害(生产、生活中造成的意外伤害,如劳动中意外损伤,机械、工具等意外伤害,意外跌落摔伤,农药、鼠药、一氧化碳、误服药物意外中毒,意外烧烫伤等),可报住院费用扣除起付线后,按30%的比例给予补偿,封顶为1万元。对下列有责任人的意外伤害,新农合基金不予补偿。

(1)因汽车、摩托车等机动车辆发生的有他方责任的伤害;

(2)在工厂、工地等做工期间,因机器、机械、工具等造成的伤害以及不慎跌落、摔伤;

(3)为他人或他方务工、建筑等作业期间造成的伤害;

(4)因酗酒、打架、斗殴、自杀、自伤、自残、吸毒等原因造成的伤害;

(5)因医疗事故造成的伤害。

因见义勇为或执行救灾救援等公益任务而负伤住院,按疾病住院补偿政策执行,申请补偿者需提供区级或区以上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情节证据。

9、正常产住院分娩补助,正常产住院分娩在国家住院分娩补助项目补偿的基础上,新农合再按每例2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10、重大疾病医疗救治

对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白血病,妇女宫颈癌、乳腺癌,重性精神病,终末期肾病肾透析医疗救治按省卫生厅下发的实施方案执行。

(三)特殊慢性病大额门诊补偿。

1、特殊慢性病是指经过相当一段时间住院治疗、不能使病情完全恢复,只是症状和实验室检查结果的改善,需规范连续门诊治疗的疾病。区卫生局具体负责特殊慢性病的鉴定组织工作,合管中心具体负责特殊慢性病诊疗监督管理及补偿审批工作。

2、特殊慢性病大额门诊补偿范围。根据流行病学统计和我区新农合统筹基金情况,纳入新农合特殊慢性病大额门诊补偿的慢性病病种暂定以下十五种:1高血压Ⅲ级高危及以上,2各种心脏病合并慢性心功能衰竭,3脑血管病后遗症(有严重功能障碍),4慢性中、重度病毒性肝炎(肝功能失代偿),肝硬化,5慢性肾炎,终末期肾病,6糖尿病(合并严重并发症),7恶性肿瘤放化疗,8癫痫,9再生障碍性贫血,10血友病,11类风湿性关节炎(有严重肢体功能障碍),12系统性红斑狼疮,13精神病,14活动性结核病,15器官移植后使用抗排斥免疫调节剂等。

终末期肾病、恶性肿瘤放化疗、白血病、血友病、精神病等特殊病种,比照住院病人补偿办法予以补偿。

3、申报及审批程序。

(1)申报条件。参合农民患上述十五种慢性病病种中的一种或多种疾病,病程较长,需长期服药且无需住院的,可办理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申报慢性病患者应具有一年以上病史和相关资料,相关资料包括一年前二级及其以上医疗机构住院病历或一年前二级及其以上医疗机构门诊专项检查报告单。终末期肾病、恶性肿瘤放化疗、白血病、血友病、精神病等特殊病种,一经二级及其以上医疗机构确诊即可申报。

(2)申报程序。申报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的参合农民凭《合作医疗证》、身份证、户口本、申报特殊慢性病相关资料到区合管中心进行申报,由合管中心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为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特殊慢性病申请表》。申请人填写后报合管中心。

(3)审批程序。特殊慢性病的审批实行专家集体审批制度,并将审批结果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区卫生局负责制定新农合门诊特殊慢性病界定标准,并组织成立5名以上具有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医生参加的特殊慢性病鉴定专家组。专家组按照界定标准对申报特殊慢性病患者病情进行鉴定。由合管中心审批发放《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证》(以下简称《慢性病医疗证》),有效期一年。月份集中申报、审批一次,取得《慢性病医疗证》后可享受本年度内该病种特殊慢性病治疗补偿待遇,期满需要继续享受该待遇的,应到合管中心进行年检,否则自行作废。

4、就诊及补偿程序。特殊慢性病患者持《合作医疗证》、《慢性病医疗证》到镇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个人先行垫付医药费用。特殊慢性病患者每季度补偿一次,由患者本人或家属持《合作医疗证》、《慢性病医疗证》、户口本、身份证及合法有效票据(诊断证明书、门诊病历记录、门诊费用清单和门诊费用收据)到区合管中心按照规定补偿。

对特殊慢性病患者医疗费用补偿实行总额控制。在门诊发生的可补偿费用按《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和《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诊疗项目补偿规定(试行)》执行,超过补偿封顶线的医药费用由患者自负。参合特殊慢性病患者的诊疗与《慢性病医疗证》上登记的慢性病无关的,不列入补偿范围。

每次处方用药量控制在三周内为宜,下一次处方用药在上一次药物用完后方可开具。

第二十一条参合者按照下列程序办理补偿手续:

(一)门诊补偿实行就诊直报。即参加新农合的农民,持合作医疗证、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户口本等)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由定点医疗机构直接补偿,参合农民在补偿登记表上签字。

(二)在实行出院即报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参合农民持合作医疗证,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户口本等)到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住院登记,在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时需凭诊断证明书到区合管中心办理转诊备案手续,出院时凭合作医疗证、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户口本等)及由医院提供的全省统一住院结算收据(原件、复印件)、病历首页复印件、诊断证明(原件、复印件),住院费用汇总清单等住院相关资料到医院新农合窗口办理补偿,由定点医疗机构先行垫付补偿费用。

坚持“出院即报”,因特殊原因不能当日补偿的,最长不超过出院日7天。定点医疗机构要将此政策在患者住院登记、出院结账时向参合患者及家属提前告知。

(三)参合农民需转诊到区级以上医疗机构进行住院治疗的,需凭区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到区合管中心办理转诊备案手续,在外省市暂住的需提供当地社区开具的证明或暂住证。急、重症患者先行到区级以上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在出院前持诊断证明到区合管中心补办转诊备案手续,出院后一个月内参合农民需凭合作医疗证、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户口本等)及由医院提供的全省统一住院结算收据(原件、复印件)、病历复印件、诊断证明(原件、复印件)、住院费用汇总清单、转诊证明等住院相关资料,到区合管中心办理补偿手续,经审批后到指定银行领取补偿款。

(四)申请意外伤害住院补偿者在提供疾病住院所需材料的基础上,到区合管中心领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意外伤害病人补偿审批表》,填写完毕经村级、镇级确认(签字盖章)无责任人意外伤害后,返回区合管中心。意外伤害参合农民的医疗费用不实行出院即报。拨付意外伤害住院补偿款之前,将拟补偿者的姓名、年龄、性别、住址、参合证号、受伤时间和地点及详细原因、经治医疗机构、住院医药费用、拟补偿额等情况公示15天,接受举报。公示结束后,无上访举报,符合补偿条件,区合管中心批准后发放补偿款。

(五)参合农民同时参加商业保险的,可持保险公司出具的相关证明到合管中心办理补偿手续,或由合管中心出具的相关证明到保险公司办理补偿手续。

(六)区合管中心对区内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和门诊补偿,实行年度补偿金总额控制和次均住院费用最高限额,超总额或超限额补偿患者部分由该医疗机构承担。

各定点医疗机构垫付的门诊及住院补偿金于每月汇总后上报区合管中心予以审核拨付。

第五章监督与奖惩

第二十二条监督委员会每半年对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检查、监督。管理委员会要定期向区人大和监督委员会汇报工作,向区政协通报工作情况,主动接受监督。定期进行专项审计并公开审计结果。

第二十三条要尊重参合人员的参与、知情和监督的权利。合管中心要定期向管理委员会汇报新农合运行情况。实行区、镇(园区)、村三级每月公示制度,采取张榜公布等形式,向社会公布新农合基金的具体收支和使用情况,接受参合者的民主监督。

第二十四条要严明奖惩制度。对在新农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区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规违纪的,要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六章新农合服务机构

第二十五条区合管中心择优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并与之签订有关协议,对其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定点医疗机构要认真履行协议义务,遵守新农合有关制度规定,完善并落实各种诊疗规范和管理制度,严格掌握诊治原则,坚持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因病施治,严禁违规开方、用药、收费、检查。合作医疗药品、诊疗项目收费标准要向参合者公示,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六条新农合统一使用专用处方、票据、表册。定点医疗机构要认真做好登记、统计、汇总报表工作,及时整理、妥善保存相关资料,做好信息反馈。

第七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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