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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股权激励合同优选九篇

时间:2022-02-26 08:59:16

引言:易发表网凭借丰富的文秘实践,为您精心挑选了九篇员工股权激励合同范例。如需获取更多原创内容,可随时联系我们的客服老师。

员工股权激励合同

第1篇

[关键词]股权激励 信托 员工持股

一、研究背景及文献回顾

股权激励是指职业经理人通过一定形式获取公司一部分股权的长期性激励制度,起源于公司制中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产生的委托问题,目的是使经理人能够以站在股东的视角参与企业决策、分享利润、承担风险,从而勤勉尽责地为公司的长期发展服务。

股权激励制度于上个世纪80年代中期在美国开始流行,20世纪90年代初引入我国并得到推广。作为改善公司治理的重要手段之一,股权激励在我国发展迅速,相关的法律法规也在不断健全。2006年1月1日,中国证监会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正式实施,2月中捷股份成为首家真正意义上的股权激励公司。从此,我国拉开了股权激励的序幕。2008年证监会颁布的《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号文件规定,高管在行权期内上市公司业绩不得亏损,监事不能参与股权激励,其次,对于股权的预留也有新规定:如无特殊原因,原则上不得预留股份;确有需要预留股份的,预留比例不得超过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数量的10%。目前我国企业股权激励的实践情况,从行业分布来看,我国的股权激励制度大多存在于急需高级人才的高新技术企业;从激励模式上看,股票期权是主流,而且相似度很高。

由于我国股权激励机制起步较晚,资本市场的发展也不成熟,我国股权激励机制还存在激励指标选取不当、行权价格设置不合理、效率低下、上市公司高管操纵股权激励、利用股权激励“快速造富”以及股东赠予的股权激励费用在会计处理上尚无规定等诸多问题,而这些问题也吸引了越来越多的学者进行研究。国内的研究发现,高管年龄和公司接受股权激励的可能性存在很强的正相关。然而另一部分学者认为,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比例越高,与上市公司经营业绩的相关性越差。李增泉(2000)的研究发现,经理人员持股比例与企业净资产收益率之间无显著相关关系,因而认为我国大部分上市公司经理人员的持股比例都比较低,难以发挥应有的激励作用。向朝进和谢明(2003)分析发现,经营者股权对企业价值不存在显著影响。刘英华、陈守东和那铭洋(2003)研究发现,经营者股权与企业绩效既不存在相关关系,也不存在区间效应。顾斌和周立烨(2007)研究发现,实行股权激励后,大部分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在排除了行业因素后,业绩都没有得到显著的提升,这说明实行股权激励是基本无效的。

从实践来看,我国的股权激励发展也并不太理想。从2006 年至2010 年底沪深两市有186 家上市公司,曾经先后提出过股权激励草案,但是付诸实施的并不多,分别只占到沪深两市全部上市公司的9.62%、4.5%,可见我国上市公司对于股权激励制度的使用程度并不高,而且在实施股权激励的88 家上市公司中,股权激励的总股数占当时总股本的比例在5%以上的只有34 家,不到样本公司的一半,而激励水平在1%以下的就有14 家,由此可以看出我国现在的股权激励水平并不高。

由于我国在股权激励上正处于起步阶段,现行的股权激励制度存在的种种问题,使其无法达到股权激励员工为公司多做贡献的目的,上市公司的监事也无法享受股权激励的好处,降低了监事维护公司利益的动力。这些问题严重制约着股权激励对于员工的激励作用。因而,运用信托来弥补现行制度缺陷是一个选择。但是,我国信托业在股权激励方面的经验并不丰富,因此本文进行相关股权激励信托的探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当前股权激励机制的不完善带来诸多问题

股权激励有激励员工的作用,有效利用股权激励,能调动员工积极性,实现企业的良性发展。但在企业实施股权激励时,却存在着诸多问题和障碍,影响着股权激励积极作用的发挥。目前市场采用股权激励的方式有很多,如公司回购股份、员工代持股、工会持股、设立持股公司等。公司回购股份显然无法满足股权激励计划的长期性要求;工会持股最大的问题在于工会是一个非营利性组织,由其代为持股与工会的非营利性目标相冲突;我国目前尚不允许设立类似于美国投资公司那样操作简便的壳公司,采用股份公司代持股的形式在实践中也没有多大可操作性。本文通过对股权激励的深入研究发现如下问题:

1.税收无优惠。我国目前对于股权激励并无特殊的税收优惠措施,加上对激励对象持有的股票有禁售期等限制,从税收成本看,股权激励并不比工资收入更具有吸引力,股权激励税收政策的不合理降低了股权激励的吸引力。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激励对象在出资购买股票时已经付出了巨大的资金成本,在行权时又缴纳高额的个人所得税,必然给其带来双重资金的成本压力;(2)由于在行权环节激励对象并未获得实现的现金收益,如果公司股票一路下跌,不仅要承担股票价格下跌所造成的损失,还必须承担由于股票下跌带来的多缴个人所得税的损失;(3)激励对象如属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还同时要遵守每年转让不得超过25%的规定,这样导致激励对象很长时间难以收回成本,在实践中很多激励对象行权资金往往是都过借贷筹集的,这样进一步增加了激励对象的资金成本。

2.备忘录出台引发监事辞职。备忘录出台以后引发了不少公司的监事辞职。“备忘录2”明确规定“上市公司监事不得成为股权激励对象”。此备忘录出台后,部分拟推行或已推出股权激励草案的公司出现公司监事辞职现象。金智科技(002090)一监事于2008 年3 月27 提出辞职。上市公司监事主要是对公司财务、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行为等行使监督职能,“备忘录2”的出台使上市公司监事出现变动,使监事的监督职能无法正常行使。

3.预留部分的授予对象对于广泛。在备忘录出台之前,一般公司都有部分预留股份,以备新进公司的高级管理人才及技术人才之用,备忘录出台之后,公司为响应备忘录号召,一般将预留股份取消,将这部分股份明确到个人。备忘录 2号规定:公司如无特殊原因,原则上不得预留股份。从部分公司修改后股权激励预案来看,不少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人技术(业务)人员成为了激励对象。如公司仅因为符合备忘录要求而使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成为了激励对象,无法体现股权激励的激励作用。

4.股权激励与重大事件间隔期较长。现有的股权激励机制中重大事件的间隔期较长。备忘录 2 号规定:上市公司发生《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期及履行信息义务完毕后30 日内,不得推出股权激励计划草案。而所谓的“重大事件”一般为增发新股、资产注入、发行可转债等事项,此等事项从开始筹划到办理完毕,一般历时较长,有不少公司因与股权激励预案推出时间冲突,不得不取消股权激励预案,使公司缺乏应有的激励机制,无法吸引高级管理人才及技术人才。

三、股权激励信托对当前股权激励机制的改进

员工持股股权激励信托(Employee Stock Ownership Encourage Trust,ESOET)是指将员工买入的本公司股票委托给信托机构管理和运用,退休后享受信托收益的信托安排,交给信托机构的信托资金一部分来自于员工的工资,另一部分由企业以奖金形式资助员工购买本公司股票。 企业员工持股信托的观念与定期小额信托类似,其不同之处在于企业员工持股信托的投资标的为所服务公司股票,且员工可额外享受公司所相对提拨的奖励金,但是员工一旦加入持股会,除退休、离职或经持股会同意,不得将所购入的股票领回。

股权激励信托的一般运作模式为(如图1):

①第一步:目标公司员工以不同的方式,将资金委托给信托投资公司;②第二步:信托投资公司以股东的身份,将信托资金注入目标公司;③第三步:信托公司依据与委托人事先约定的条款,代表受益人(或委托人)行使股东权利,并依法获取公司红利;④第四步:员工从信托公司领取信托收益。(若存在借贷合同,信托公司会用股权收益先用于清偿信托借贷。)

当然,根据不同的企业各自不同的特点和目的,又可以设计出不同的利用信托工具来解决员工持股的方案。托法

ESOET流程图

图片来源:根据资料自己整理绘图。

股权激励信托方式能够解决当前股权激励

1.合理避税或减税。针对当前股权激励中存在的税收问题,可以采用信托方式来解决:企业可聘请信托公司操作股权激励方案,规定激励对象授权公司委托信托机构所管理的信托财产将独立开户和独立核算,每一年度股票激励计划作为一个独立的信托计划,依该年度计划提取的激励基金所购入的股票将分设独立的股票账户,信托机构在规定期限内将本计划项下的信托财产过户至激励对象个人名下,其中股票以非交易过户方式归入激励对象个人账户。

信托具有风险隔离的作用,其信托受益转到个人账户,可以达到合法避税的效果,同时,股票也不增收资本利得税,所以股票增值部分本身是可免税的。我们可以将激励基金设计为一种信托产品,通过信托产品购买股票,获得收益,只要不变成直接收入,都可以根据要求设计避税方法。这样,企业实施股权激励方案只需要交纳信托管理费用,而达到合法避税的效果。

2.避免或减少监事辞职。因为在“备忘录2”中明确规定“上市公司监事不得成为股权激励对象”,因此对公司监事直接进行股权激励是行不通的。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可以借助信托公司,以该信托公司的名义而非该公司的名义,将股权激励所得过户到该公司监事的个人账户中,这样在对公司监事进行有效股权激励的同时,避免了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3.缩小预留部分的授予对象范围。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可以通过运用信托,将预留股份转移到信托受托人手上,就可以不受此规定限制,将股份预留以备激励新进公司的高级管理人才及技术人才之用,从根本上避免了预留部分的授予对象对于广泛的问题。

4.缩短股权激励与重大事件间隔期。针对股权激励与重大事件间隔期较长的问题,可以通过信托来解决,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这样就可以避免限制,由受托人来很好的帮助委托人处理股权激励预案。信托财产的股票在归属后计入激励对象个人账户的股份属个人持股,享有股东应享有的一切法定权益。

四、信托持股的优势

我国的《信托法》从2001年10月1日开始施行的。《信托法》界定的“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信托具有两个重要的法律特征,一是所有权与收益权相分离;二是信托财产相对独立,既区别于委托人的其它财产,亦区别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信托独具的法律特征,才使信托工具在解决员工持股遇到的主要障碍与问题上有独到的价值。

1.信托参与解决持股主体法律障碍问题。通过资金信托的形式,委托人将所有权让渡于受托人,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集中投资,突破了成立有限责任公司不得超过50人的限制,从而解决了持股主体人数限制的问题。运用信托财产的相对独立性,信托公司是以自身的名义对外进行投资,从而解决了一般性公司持股模式受净资产规模限制问题。同时,也规避了一般性公司持股模式面临的持续经营问题。

2.信托杠杆解决融资渠道与风险问题。ESOET模式,实质上是在信托公司与目标公司员工之间设立了两层关系,一层是由信托公司将资金借贷给目标公司员工,订立资金借贷合同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目的在于解决目标公司员工资金不足的问题;一层是目标公司员工将借贷资金连同自有资金一并委托信托公司管理,订立资金信托合同形成信托关系,解决了融资风险与收益不对应问题,降低了资金借贷的风险。

3.信托屏蔽作用降低操作风险。信托关系是私法领域民事关系,信托关系是保密的,信托公司成为ESOET中的法律主体,实际受益主体的员工可以不被披露出来,这样使目标公司在实施ESOET过程中回避了不少来自政策、道德、经济上的风险。如果信托公司与目标公司员工之间设立了资金借贷与信托两个合同,员工就把股权收益权保留在信托公司用于清偿借款,这样又比较简单地解决了双重纳税的问题。

4.优化目标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信托公司介入优化目标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信托持股有助于解决员工双重角色所造成管理上的困惑,企业与员工股东不直接发生关系,改由信托公司专业人员代行表决权,有利于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有助于优化目标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

5.信托合约化解受益人变更手续复杂问题。由于受托人是统一的权益代表,因此受益人的转让完全可以依据信托合同规定的内部协议,内部完成受益人的变更,从而减少了股东必须进行工商登记变更的繁杂手续,以及与《公司法》和现行有关法规的冲突。委托人与收益人分离,还可以很好解决股权转赠、继承问题。

五、股权激励信托前景展望

自2006年中国证监会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正式实施以来,据目前有限的资料来看,我国市场仅有莱茵置业与阿里巴巴两家公司实施了股权激励信托计划。股权激励信托方案的提出可以很好地解决税收问题、备忘录出台引发监事辞职、股权激励与重大事件间隔期较长、预留部分的授予对象对于广泛等其他方案中常出现的重大问题,并且具有利用信托杠杆解决融资渠道与风险问题、解决持股主体法律障碍问题、隔离降低操作风险、优化目标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简化信托合约化解受益人变更手续等各方面的优势,因此,信托是解决我国股权激励问题最优的可行办法。

参考文献:

[1]王淑敏,齐佩金. 金融信托与租赁(第二版)[M]. 中国金融出版社.2002,01;

[2]李增泉. 激励机制与企业绩效:一项基于上市公司的实证研究[J].会计研究.2000;

[3]中国信托法律网、中国信托金融网.http:///

[4]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 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1号,2号,3号.2008;

[5]向朝进,谢明.我国上市公司绩效与公司治理结构关系的实证分析[J].管理世界.2003;

[6]杨亮.中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制度的现状及改进建议[J].辽宁大学学报.2007年第4期;

[7]刘英华,陈守东,那铭洋.经营绩效与高级管理层报酬和所持股份的灵敏度分析[J].工业技术分析.2003;

第2篇

关键词:股票期权;入账日期;入涨价值

如何采用合理的薪酬体系对经理人员进行激励,是理论和实务界都很关注的问题。在目前市场成熟国家,股权长期激励在经理人员的薪酬结构中占有重要的地位。根据一项统计,在美国,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结构中,基本工资占38%,浮动薪酬(资金)占26%,股票认股权占36%。在我国缺乏长期激励是上市公司薪酬制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据统计,2001年我国上市公司本持股的董事长占58.96%,本持股的总经理占65.68%,而且,目前经理人员持有的这些股票也主要是以内部员工股的形式存在,目的是融资,而不是激励。随着我国企业制度改革的逐步深化,将会有越来越多的国内企业实行员工股票期权形式的公司激励计划。那么在会计上,如何确认和计量对管理层的股权激励?迄今为止,我国尚未出台相关的会计准则和制度,从而使其成为困扰学术界和实务界的问题之一。

国外对股权激励进行会计确认与计量的有关准则主要包括,美国会计原则委员会(APB)在1972年的第25号意见书“发行给员工的股票的会计处理”(APB OPinion No.25 Accounting for Stock-Based Compensation,以下简称APB NO.25号)和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1995年的第123号财务会计准则公告“以股票为基础的报酬的会计处理”(SFAS No.123)。英国会计准则委员会(ASB)和德国会计准则委员会(ASC)分别在2000年和2001年了一个征求意见稿。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以下简称IASB)在2002年11月,颁布了国际会计准则第二号征求意见稿“以股票为基础的报酬支付的会计处理”(ED.2 Share-based Payment)。相对于国际会计准则,我国在这方面还处于起步阶段,实务中既无准则可依,也无惯例可循。因此,需要对国际会计准则进行分析,研究国际会计准则变动的趋势,这将有助于我国实务界更为恰当地处理类似的问题,也为我国制定有关股权激励的会计准则提供借鉴。我们首先对国际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中的主要问题进行讨论,然后对股权激励在中国的会计确认和计量进行分析,提出我们的建议。

一、国际会计准则关于期权会计处理的最新动向

在IASB的第二号征求意见稿中,有关期权激励的三个重要问题很值得探讨。

1.关于是否确认股权激励中的费用

对股权激励是否要确认相关的费用,理论界存在不同的看法,反对确认为费用的观点有:(1)员工股权激励计划的实质是现在的股东将他们的一部分所有者利益转移给员工,因此企业并没有参与这一交易。(2)企业员工已经得到了企业以现金支付给他们的薪水、奖金和医疗保险等,他们是无偿得到这种股票期权的。(3)企业在以股票或是期权支付员工的劳务时既不要支付现金,也不要耗用资产,因此企业没有负担任何成本,也就不应确认任何费用。(4)这种由于特定的股权激励所产生的费用,同准则制定机构颁布的财务会计概念框架中的定义是不同的。概念框架中将费用定义为在会计期间经济利益的降低,通常表现为资产的消耗、流出或是负债的增加而导致权益的降低,而不包括那些对股东的支付。这种特定的股权激励所产生的费用,既没有导致资产的流出,也没有导致负债的增加,而且,由于员工提供的劳务往往不满足资产的确认条件,因此劳务的消耗也不能视作资产的消耗。(5)由于股权激励所导致的成本已经包含在被稀释的每股收益中,如果再在利润表上确认由此导致的费用,将会导致每股收益被重复降低。(6)如果要求对以股票或是期权支付员工劳务发生的费用进行确认,会导致更少的企业采取股权激励,这会影响企业的长期发展,产生不利的经济后果。

同上述意见相反,国际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坚持企业在进行股权激励时,应确认为相关的费用,理由是:(1)关于企业是否是股权激励行为中的一方。IASB认为,是企业而不是企业的股东实行员工股权激励计划,同样也是企业,而不是股东,以股权作为代价得到员工的劳动。所以可以理解为,企业以发放期权的方式换取员工的劳动,在行使期权的时候,以股票换取现金。因此,IASB认为,企业是股权激励行为中的一方。(2)关于员工是否是无偿得到股票期权。IASB认为,如果员工无偿得到了股票期权,就意味着经理人员在履行责任时损害了股东的利益。事实上,这种股票或是期权是企业支付员工报酬的一部分。员工为企业服务的目的就在于获取劳动报酬,这其中当然包括以股票或者期权支付的部分;而企业则是以多种报酬形式的组合来换取这些服务。因此,IASB认为员工不是无偿得到股票期权的。(3)关于企业在发放股权时是否不需承担费用。IASB认为,不论企业是否真的承担了成本,费用是在企业耗用资源的时候产生的。企业需要在确认权益性工具发出的同时确认收到的资源。员工提供的劳务同其他资源的不同在于,劳务这种资源是立即被消耗的。IASB认为,财务报表应当确认资源取得和消耗的情况,因此,不论企业事实上是否为这种以股票或是期权支付员工的劳务承担了成本,费用还是应当确认的。(4)关于股权激励所确认的费用是否同费用的定义一致。IASB在其的财务会计概念框架中,将劳务在接受和使用的时候被视作资产,资产不仅限于资产负债表上的资产,劳务在收到时也是资产。因此,IASB认为上述费用的定义同其颁布的《财务报表编制与呈报框架》中费用的定义是一致的。(5)关于费用的确认是否会导致每股收益被重复降低。IASB认为,这种每股收益的双重作用反映了同时发生的两个经济事件:由于股票或是期权的发放,导致在计算每股收益时分母的增大;由于消耗收到的资源所导致的利润的降低。因此,IASB认为。上述的重复计算只是一件事情的两个不同效果而已。(6)关于费用的确认是否会导致不利的经济后果。IASB认为,会计的职责在于以中立的态度来披露交易,而不是为了鼓励某些交易而对其采用特别优待的处理。如果不确认这种费用的话,将会导致利润的虚增,财务报表的透明度也就降低了。如果对这种费用的确认在企业之间、部门之间或者行业之间存在差异的话,那么可比性就会降低。更加重要的是,因为企业进行的交易和交易结果都没有被记录下来,经济责任会变得不明确。

所以,IASB认为,应当对以股票或是期权支付员工劳务发生的费用加以确认,并且统一会计方法,提高会计报表的可靠性、可比性和透明度。

2.关于股票期权的价值计量

第3篇

[关键词]金融IT企业;股权激励;绩效管理;策略

[DOI]10.13939/ki.zgsc.2015.46.179

对金融IT企业来说,人力资源的作用非常突出,尤其是工作人员对待工作的态度以及其自身的积极性,对金融IT企业的发展有突出作用。要发挥员工的主观能动性必须对员工加以物质奖励和工作业绩考核,因此说绩效管理对于其业绩发展具有重要的影响,它能够合理地评价员工对企业的贡献值,对改善企业的内部管理也具有促进作用。特别是对于金融IT企业来说,员工的个人价值对于企业的发展影响比较大,如何采取有效措施,促进员工的主观能动性。金融IT企业上市以后人力成本增加明显,特别是与传统公司相对比,成本更突出,因此在新时期条件下,应当努力加强绩效管理的创新,采取有效的措施激励员工,实现企业和员工的双赢。

1 金融IT企业绩效管理的现状分析

近年来随着信息化技术的快速发展,金融行业和IT技术实现了有机结合,有效地提高了金融活动的深度和广度,促进了金融IT企业的发展。在企业的运行过程中,绩效管理方法有很多,本文对其进行简单的列举并对其进行评价,找出绩效考核中存在的一些不足及其产生的影响,以下是关于金融IT企业绩效管理方式方法与问题的研究。

1.1 上市公司绩效管理策略研究

上市公司在发展过程中人力资源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要发挥员工工作的主动性需要采取有效的绩效考核办法,它能促进员工业绩的提升,对员工的工作方法和工作效果予以评估,因此本文对上市公司的绩效考核管理策略进行研究和分析,上市公司的绩效考核办法如下。

首先,股权激励制度。股权激励制度是上市企业为了激励员工的工作积极性而使用的一种长期激励的办法,属于一种期权激励的范畴。企业在发展过程中离不开人力的支持,因此为了能够留住核心人才,在上市以后使用这种长效的激励制度,按照员工的工作表现进行股权对象的选择,然后让这些员工的利益与企业的利益成为一个共同体,从而实现员工对企业的长期服务[1]。

其次,任务绩效与周边绩效考核。绩效考核是企业对员工工作的评价,对每个员工需要承担的工作予以肯定或否定,所以在考核过程中要进行定性定量的研究,让员工对考核标准予以肯定并接受,实现公平评价的指标。很多上市企业所选用的是任务绩效考核办法,这种办法在国外也经常被使用,任务绩效是对员工工作结果的考核和评定,另外企业还要对员工的工作行为进行考核,这种考核被称之为周边绩效。这两部分的对员工的所有工作表现进行考核,根据不同的公司和不同的工作,这两种考核办法的分配并不是相同的,一般对基层员工的考核倾向于任务绩效考核,对管理层的员工倾向与周边绩效考核。

最后,立体考核制度。立体考核制度也被称为是360度绩效考核。这种考核方法集合了工作人员的所有信息,然后对其工作表现及工作态度等进行估量。例如,在考核人的选定上打破了传统只有人力资源部门参与考核的瓶颈,发展为同事互评,直接或间接上下级的考核等。这种考核制度在很多上市企业中被运用,尤其是金融IT产业,它考核与测评的对象也非常广泛[2]。

1.2 绩效考核策略的优势及存在的问题

首先,股权利及政策的优势在于可以把员工的利益和企业的利益联系在一起。金融IT产业不同于其他行业,由于它的人力资本相对集中,因此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对人才有非常大的依赖性。若人才流失,对企业将是十分大的打击,甚至会使企业走向破产的地步,与此同时,金融IT企业在人力成本方面也有较高的付出。实行股权激励政策,能够将员工的发展愿望与企业的发展愿望紧紧地联系起来,这促使员工积极主动地参与到企业的生产经营与发展中来。另外,股权激励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企业管理需要承担的风险,一些金融IT企业在公司治理结构上缺乏完善性,所以对本企业的长期有效治理不能进行有效的监督,而采取股权激励政策能够促进企业治理结构的完善,促进企业的长期发展。

股权激励制度虽然被多个金融IT上市企业所运用,但是其中依然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层面。第一,股权激励方式过于单一。本文根据调查研究显示在以股权激励作为绩效考核的金融IT上市企业中,有90%以上的企业选择的是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两种方式,并且选择股票期权者居多。从这个数据中可以看到,目前我国金融IT上市企业在股权激励方面存在的问题是方式过于单一,这说明很多企业在利用这一制度时并没有考虑到公司的实际发展情况,也没有结合自身特点选择激励方式,只是照搬照抄他人公司的激励形式,在一定程度上会出现激励政策与实际管理不符合的状况。第二,企业实行股权激励政策是为了更好地留住核心员工,让这些员工忠心的为企业长期服务,并且把员工的利益和企业的利益联系在一起,但是很多管理层员工在拿到期权以后急于套现,还有些员工不惜以离职为代价进行套现,这种做法完全偏离了企业股权激励政策的初衷,这一制度也并没有给企业带来积极的影响,同时阻碍了企业在人力资源管理方面的进步。第三,实行股权激励制度以后,适当的调整惩罚机制。本文参考了某金融IT企业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制度使用案例,在其中发现股权激励制度在使用初期有良好的效果,但是在后期往往缺少详细的策划和适当的调整,若中途出现问题就会对整个计划产生致命的影响。对股权激励制度的运用也没有详细的研究和分析,一些员工在获得股权以后,会出现违规行为,极大地损害了公司利益,失去了被激励的资格,而对这种现象的惩罚措施也没有提及。股权激励制度就像一份工作合同,若合同没有全面的反映具体细节,并且各个条款不清晰、有漏洞,那么履行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的利益都会受到损害。在员工看来,没有一定的惩罚机制,便可以任意的按照自己的想法进行工作,有违规行为也不会受到惩罚,久而久之便不会为公司奉献自己的全力[3]。

其次,任务绩效考核与周边绩效的优势及问题。任务考核的优势是可以把员工的工作行为和工作任务进行定量的分配,然后考察其完成程度,过程简单,评价便捷。把员工的能力和业绩结合起来既注重科学性又强调可操作性。但是其缺点是对员工的工作只有束缚缺少激励,让员工带着压力去工作,在积极性方面有较大压制,不能使员工的能力最大的表现出来。另外此绩效考核形式比较单一化,难以发挥绩效管理的作用。例如一些企业将绩效考核的结果作为员工加薪或者晋升的唯一考量,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受到企业管理人员的干扰比较大,导致一些员工虽然取得了比较好的考核结果,但是却得不到晋升。甚至一些企业绩效考核的结果和员工的发展之间没有建立有效的关联,没有将员工的培训结果、个人能力的提高等结合起来,导致绩效考核单一化,不能有效反映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真实情况。

最后,立体考核制度的优势及存在的问题。立体考核制度有效地将横向考核和立体考核结合在一起,成为金融IT企业绩效考核的关键和枢纽,主要体现考核的公平公正原则,有利于培养员工在企业中幸福感的提升。立体考核存在的基本问题是多层次考核容易发生混乱,并且间接领导对员工的实际工作不能清楚的认识,会影响到考核效果[4]。

2 金融IT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制度的研究策略

2.1 优化股权激励方案,健全监督机制

在我国,金融IT上市企业越来越多,工作人员的结构相对复杂,因此金融IT企业要按照自己的发展情况以及人员配置情况进行战略定位和企业目标的设定,并且制定相对合理的股权激励方案。在方案的制订方面首先要选择适宜的能够为企业长期贡献力量的激励对象,然后对激励的额度进行合理激励,这样才能使激励制度更好地发挥其有效性。让每一个得到股权的工作人员都清楚地认识到股权激励制度的内涵和性质,尊重公司采用股权激励办法的初衷,以免有些领导高层出现急于套现的现象。其次,在金融IT上市公司中,因为股权激励政策基本偏向公司高管,而这些高管的工作变动系数较大,在一定程度上很难把握,因此企业要在物质嘉奖以外,按照人的不同层次需求给予高层管理者们一定的精神奖励,这种精神嘉奖的办法在一定程度上也能够激励高层管理者为企业进行长期的服务,使其拥有归属感、存在感以及幸福感,同时还能弥补股权激励政策的缺陷,以免发生股权激励计划在没有结束时,激励对象就出现离职的情况。最后,金融市场变化快,相对不够稳定,竞争激烈,所以企业要面对这种复杂的情况,根据公司发展的实际,选择不同的股权激励方案,并且随时进行灵活的调整和完善,以此来应对各种容易出现的问题。上文提到因为企业缺乏足够的惩罚机制和监督机制,所以一些工作者容易出现违反规定的情况,这也失去了股权激励政策的意义,所以要健全监督机制和惩罚机制,以免发生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的事件发生。企业要对这种违规行为加以重视,在关键时刻它可能对公司产生不可估量的影响。为了使股权激励政策能够有效的实行,防止高层管理人员出现短视行为,也必须要建立其完善的监督和惩罚机制,促进股权激励政策的能效性的发挥[5]。

2.2 完善绩效考核体系,使考核更加客观科学

根据调查显示,我国金融IT上市企业中使用股权激励政策一般是选择资产收益率和股权收益为基本的财务指标,因为财务指标能够更直接地反映出企业的运营情况,但是在实际企业发展过程中还有很多因素需要考虑。股权激励政策对企业的作用不仅表现在财务方面,还有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行为方面,一些管理者利用自己手中的权力可以对财务指标进行修改,这样财务指标就不能很好的作为股权激励政策的参考要素。综上所述,要在股权激励政策中加入多种要素,例如,员工对工作的评价、满意度、企业的信誉度等,这样有利于股权考核制度更加的公平公正。另外,不同地区的金融IT上市公司发展情况不同,规模和环境也不同,因此企业在制定考核体系的过程中要进行综合考虑,注重考核办法的实用性和合理性。

2.3 科学的制定激励政策

企业首先要明确股权激励政策的目标,只有这样才能使绩效管理有的放矢。对于企业发展来说,在不同的阶段有不同的发展目标,有不同的侧重点,对于绩效管理的要求也不同。在制定绩效管理目标时,应当努力和企业的发展相结合,采取有效的针对性的管理办法。在确定了企业绩效管理的目标之后,应当进行细分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绩效管理目标的实现。例如,将企业的发展重点和员工的工作任务结合起来,实现上下联动的局面,这种方法能够有效促进企业目标的实现,而且能够提高绩效管理的针对性,提高绩效管理的效率。对于金融IT企业来说,在日常的工作中主要是通过提供各种服务来实现盈利的,因此应当在绩效管理的过程中坚持客户至上的理念,实现不同部门的协同工作,提高企业内部的响应速度,这对于企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帮助。对于企业发展来说应当有优先发展领域,在绩效管理的过程中应当将此作为绩效管理的重要领域,实现绩效管理和企业发展的有机结合。例如,当企业开发了新产品时,绩效管理的领域和方向主要在提高产品的销售效率,拓展产品的销售渠道等。如果企业的产品处于成熟发展阶段时,应当进一步提高产品的份额,并且逐步地超越竞争对手。例如,在2008年,某金融IT公司遭遇了金融危机的洗礼,在这种情况下,企业要留住核心人才,该公司为所有工作一年以上的员工进行了不同股量的分配,让不同级别的员工都能拥有一定的股权。另外,企业在面对不同的激励对象时需要采取不同的激励政策,科学的制定激励制度,使股权所有制掌握在员工手中,使股权激励制度能够有效的发挥其作用[6]。

2.4 建立完善合理的绩效管理和评价组织

为了促进绩效管理的实施,保障绩效管理目标的实现,应当建立完善的绩效管理和评价组织来负责具体的绩效管理工作。股权激励的业绩评价内核管理能够快速地反映出公司的经营能力和产品市场占有率,并反映出股东回报指标和公司价值指标。要是股权激励制度发挥最强的效应,达到最好的效果,需要对企业的质量指标、收益指标、价值创造指标等进行业绩评价。还要看对手公司的指标增长率,若对手公司大于本公司,说明股权激励制度没有很好地发挥其作用,需要进行完善。企业应当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由企业负责人组织成立绩效管理小组,推动股权激励的管理工作,对于股权激励政策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地解决。对于股权激励中涉及的员工的疑问等,要及时地答疑解惑,消除员工对绩效管理的误解,提高员工对绩效管理的信心。在股权激励政策实施的过程中,为了得到员工的拥护和支持,应当加强对绩效管理办法、指标等的宣传工作,使员工能够将个人的努力和绩效管理结合起来,实现对员工的有效激励。股权激励政策是绩效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考核的过程中要加强和员工进行沟通,了解员工的工作状态,对于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进行复核,努力得到员工的认同,使绩效管理能够真正有效地落实。

3 结束语

目前金融IT企业得到了蓬勃的发展,特别是大量金融IT企业的出现使得企业之间竞争日益激烈。为了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和经济效益,应当加强对企业的绩效管理,充分地发挥股权激励政策的价值。股权激励政策需要一定的市场环境作为基础,由于金融IT企业对人才的依赖性大并且人才有较高的流动性,因此要在竞争中占有市场必须发挥股权激励的作用,提高员工的贡献度。另外,金融IT市场在发展基础上,已经相对成熟,所以股权激励政策拥有了可发挥的基础环境。企业应当合理利用国内外股权激励政策施行的经验,结合企业发展的实际,联系企业发展的目标,制定合理的绩效管理目标,将企业的发展和员工的发展有效融合在一起,实现员工和企业的共同发展。同时企业也应当建立专门的绩效管理组织,加强日常的绩效管理考核工作,使绩效管理能够得到真正地实施,成为促进企业发展的有效手段。

参考文献:

[1]张文静.金融IT企业绩效管理方案研究[J].经营管理者,2014,26:161-162.

[2]马超杰.基于BSC的农行RC支行绩效管理体系研究[D].成都:西南财经大学,2014.

[3]侯丽.商业银行绩效管理系统设计研究[D].杭州:浙江大学,2014.

[4]于东智,谷立日.上市公司管理层持股的激励效用及影响因素[J].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2011(9):24-30.

第4篇

激励机制是根据人力资源管理学有关激励的理论指导,结合具体企业不同历史文化和经营状况,针对企业高层管理人员而制定的。不同的企业适用于不同的激励机制。我国自引入激励的理念至今已10年左右,先后产生了如股权激励、年薪激励等多种激励方式,本文主要就这些激励方式的实施办法、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问题的对策进行一些探讨。

一、股权激励

早在几年前,国内一部分规模较大的企业开始探索和推行股票期权激励(即股权激励)方式。应用股权激励方式的企业认为,企业应使“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实现最大对应机制,要求经营者与股东之间实行剩余分享。因此,推行股权激励方式成为当时业界热门话题之一。实施股权激励,就是企业把已经发行但尚未流通的库存股票(可以通过发行和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方式取得),通过预先确定的较低价格有偿购买或无偿授予的形式,实现企业高层管理人员持股,从而使经营者能参与剩余价值的索取。

1.股权激励在我国实施的障碍

从国外直接引进的股权激励方式,在我国的实施中存在较多障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来自于法律的障碍。对于股权激励,我国目前缺乏对其约束的法律规范,我国股票发行政策不允许上市公司预留新发行股票,限制上市公司回购股份(除减资外),使公司无法获得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所需的股票。而且,公司董事、监事及经理在职期间不允许转让股票的规定,又使股权激励的效应降低。

(2)对强势资本市场要求的障碍。企业高层管理者获得股票后,需要通过努力,使企业经营绩效提高,从而可以获得较高的股利分配。或者,良好的经营绩效促使股价升高,从而使股票持有人获取更多利益,这就要求我国股市变动能真正反应企业经营绩效,即满足强势市场有效的假设。而我国股票价格的波动和企业的经营绩效并非完全正相关,比如由于信息不对称、庄家操纵市场、政府政策与社会资金的流动等因素对股票价格的影响有时会成为股市波动的主要因素。造成企业管理人员没有完全把精力放在企业绩效的提高上,而是股票价格的上涨上,对企业的长期经营不利。

(3)企业内部人控制的障碍。我国绝大多数公司没有完善的治理结构,公司管理层往往参与到制定股权激励原则、确定配股比例、确定股票购买价格等工作中,形成内部人控制现象。现阶段,我国还没有客观公正的中介机构参与到这中间来,无法保证股权激励的效应最大化,甚至会导致国有资产的流失。

2.有效股权激励制度的对策

(1)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要有效在企业推行股权激励机制,国家应抓紧制定包括能切实解决股票来源、顺利调整股权结构等有关的法律法规;作为企业,也应联合外部中介机构,成立独立于企业的股权激励管理机构,按照内部约束机制与科学激励原理,对股票期权进行管理。

(2)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企业需要不断完善自身的法人治理结构,必须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和监督机制。切实发挥监事会的日常监督职能;把最高权力归还于股东大会;防止大股东控制企业从而使小股东利益得不到保障的现象;完善企业信息披露制度,防止企业高层占有内部信息而获取不正当利益的现象等。

(3)加快建立职业经理人信用评价体系。我国职业经理人市场以及职业经理人信用评价体系尚不完善。一方面,随着我国MBA教育的不断推进,培养了更多具有较高职业素质的职业经理人;同时还需要加快建立职业经理人信用评价体系,使企业在选择职业经理人时能够顺利查到其从业历史资料,以促进提高其职业素养,有效制约其职业行为。

(4)大力培育成熟的证券市场。为了在股权计划实施中体现市场价格反应企业经营绩效的问题,我们需要大力培育成熟的证券市场。我们需要引导股民调整心态,注重理性投资;减少机构炒作和庄家操纵市场等现象,尽量使股票价格体现企业经营绩效。

二、年薪制激励方式

实现年薪制激励,企业首先需要同被激励人员签订一项关于年薪的合同,其中约定被激励人员的收入形式如下:

年总收入(年薪)=每月基本收入×12+绩效奖金

因此,在合同中同时会约定,年终发放绩效奖金的绩效标准,一旦被激励人员绩效考核没有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则年总收入最终可能会因此减少。

1.年薪激励在实施中的主要问题

(1)年薪激励容易导致被激励人员追逐短期利益。如果说期权激励主要是对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一种长期激励方式,有利于企业长期目标实现的话,年薪激励就是对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一种短期激励方式,企业高层管理人员能够完整得到年薪的条件是完成约定的绩效,因此他们一般会更加注重企业的短期利益,即尽量满足合同约定的绩效标准。

(2)年薪标准和绩效标准难以达到合理的统一。在实现年薪激励的时候,企业往往难于制定合理的年薪标准和绩效标准,更难于使二者达到合理的统一,针对被激励人员所接受的年薪,绩效标准过高导致最后无法完成,被激励人员则会成为受害者;反之,绩效标准过低,易于完成,又无法达到预定的激励效果。如何确定合理的二者相统一的标准成为年薪激励的一个最大难题。

(3)部分企业有拒绝或拖延兑现年终奖金的行为。在企业和员工的对话中,员工往往处于弱势。由于年薪激励同年终绩效考核紧密相关,绩效考核标准化及绩效考核办法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成为被激励者是否获得年薪的一个重要因素。在我国,许多企业的绩效考核办法存在着较多问题,大多流于形式,无法客观考核企业管理人员的实际绩效。因此,在企业信誉危机时期,以种种借口拒绝或拖延兑现年终奖金的行为在企业界频频出现,很多职业经理人最终无法得到足额的年薪。

2.解决年薪激励问题的思路

(1)在绩效考核指标中,加入企业实现长期利益的有关标准。在对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绩效考核指标中增加实现企业长远利益的考核指标,比如企业形象五个目标(知晓度、知名度、美誉度、知名度以及满意度)、企业无形资产的增值指标、企业战略目标的实现程度指标等,使被激励人员在日常经营活动中,除了关注短期目标的实现以外,必须致力于企业长远目标的实现。

(2)制定合理的绩效考核实施办法。现代我国大多数企业缺乏合理、有效的绩效考核办法和实施办法,更多企业的绩效考核流于形式。在应用年薪制激励措施时,必须同时建立合理的绩效考核办法。在考核制度中,重点注意预定目标的合理性(主要根据公司历史数据以及当年度宏观经济状况等综合因素考虑),同时注意考核办法的可执行性。

(3)加强对企业的法制管理,提高企业信誉。针对企业信誉问题,政府部门需要加强对企业的法制管理,督促企业与员工签订有效的劳动合同,监督劳动合同的实施;同时,营造良好的关于企业信誉的宣传氛围,使企业自觉接受重视信誉的理念。加大对违反劳动合同,损害员工利益的企业的打击力度。

三、其他激励方式

1.职务消费激励。在针对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具有明确而有效的绩效考核指标和考核办法的前提下,企业还可以辅以职务消费激励手段。比如成都某公司针对副总经理以上的员工,提供交通工具(总经理为帕沙特、副总为富康)、提供住房补贴(总经理每月800元,副总每月600元),并承诺工作满10年可以获得免费赠送市区内住房一套(100平方米)等条件。这些职务消费条件,可以促进公司员工为保持现有职务或得到职务晋升而努力工作。

2.企业文化激励。企业文化是指企业全体人员所具有的共同价值观,它能促使企业全体员工自觉的为实现企业目标而努力工作,且表现为集体无意识状态。适合企业的文化对企业员工是一种强大的激励动力。因此,企业需要对自身的固有文化进行审视,并结合企业具体情况进行文化调整甚至企业文化再造。

四、有效的激励机制的主要功能

企业无论采用哪种激励方式,都希望能够有效的解决人与委托人之间的分歧,使二者目标与利益尽可能达到一致。有效的激励机制,能够实现许多管理功能,下面简单探讨几点。

1.有利于解决企业高管人员后顾之忧。长期以来,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收入普遍偏低,一旦退休将两袖清风。给予这些高管人员以各种激励,为他们解决了后顾之忧,使他们能够一心一意的致力于企业的经营活动中,促进企业的发展,同时,避免腐败行为的发生,最终有利于企业的发展。

2.有利于企业进行人事调整,控制人才流动比率。合理的治理机制,对企业内部和外部人才形成强大的吸引力,有利于企业根据自身的发展需要要求选择合适的高层管理人才。比如实施股权激励时,可以附加期权使用年限的条件,使获得股权的经营管理人员在限期内不离开企业,避免人才流失。

第5篇

关键词:股权激励;股份支付;拟上市;会计处理

一、引言

随着以股份支付为基础的股权激励制度的兴起,各个国家相关部门也开始致力于相应会计准则的研究。其中最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是2004年分别由美国和国际会计准则制定委员会颁布的股份支付准则,之后的2006年我国在充分参考借鉴国际准则的基础上,也颁布实施了适用于上市公司的股份支付准则,相关准则的出台为我国股份支付交易的会计处理提供了理论依据。对于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尚有准则可以遵循,但是对于进入IPO程序的拟上市公司就没有对应的规则可以遵循,这是由于我国股份支付准则的制定历程相对简单,当时并未充分考虑我国的实际经济环境情况,缺乏具体规范的指导细则,为企业留下了自主选择的空间,但这样不仅会造成实务操作的混乱,还会扭曲企业的经营业绩。拟上市公司是指处于首次公开募集股票(简称IPO)阶段的公司,具体的时间范围是从申报报表年度开始至上市当年为止。拟上市公司在申报期实施的股权激励一般以直接授予股票的方式为主,按照股份来源的不同具体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方式:一是授予老股,由拟上市公司的大股东以低于市价的价格转让给公司高管等被激励对象;二是授予新股,由高管、核心技术人员等被激励对象以较低价格向拟上市公司增资,即发行新股。因此本文试图对拟上市公司在上市前这一特殊时点实施的以股份支付为基础的交易进行实质剖析,对其价格的确定、是否适用费用化处理、费用的摊销等情况进行深入分析,从会计确认、会计计量、会计信息披露的角度提出建议,以达到规范拟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会计核算的目的。

二、我国拟上市公司股份支付交易会计处理案例分析

(一)花王股份上市前股权激励案例

(1)花王股份上市前股权激励方案。花王股份截止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预披露为止,总股本为10072万元,公司为激励人才、吸引人才、留住人才,决定由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向郑顺利等30位核心管理人员低价转让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这30位自然人均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大部分为公司各个地方分公司的总经理、公司各部门总监等。公司股权激励具体的股份授予情况为:2015年4月27日,公司控股股东花王天正将其所持有的109万股股份转让给郑顺利等30位自然人,转让价格为4元/股。其中这30位自然人,大部分为公司各个地方分公司的总经理、公司各部门总监等。此外,在相隔不久的时间里,2015年4月18日,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陈辉与和泰投资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以15元/股的价格转让其持有的花王股份80万股股份;2015年6月17日,公司控股股东花王天正与磐石投资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以15元/股的价格转让其持有的花王股份150万股股份;同日,公司实际控制人陈辉和杨劲、控股股东花王天正与祥和投资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陈辉将其持有的花王股份20万股股份、杨劲将其持有的花王股份100万股股份、控股股东花王天正将其持有的花王股份30万股股份都以15元/股的价格转让给祥禾投资;同日,花王天正与生源投资、生泉投资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将其持有的花王股份85.2万股股份转让给生源投资,将其持有的花王股份64.8万股股份转让给生泉投资,转让价格均为15元/股。在本次股权转让中,为了激励高级管理人员,能使其更好地为公司的长期发展服务,采取较低价格向30位自然人转让股份,以达到激励的目的。因此,公司以截至2014年12月31日公司账面净资产为基础,加上一定的溢价作为定价依据,以4.00元/股作为向高级管理人员转让股票的价格。而同期公司引进机构投资者和泰投资、磐石投资、祥禾投资、生源投资、生泉投资等的价格是由双方协商确定的,为15.00元/股。

(2)花王股份上市前股份支付交易的会计处理。根据前述的股权激励方案,也正如花王股份在首次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一样,公司在2015年度对部分员工实施了股权激励。公司大股东花王天正向公司高管转让股份的价格远低于同期引进外部机构投资者的价格,公司将这种行为按照股份支付准则进行了会计处理,把实施股权激励发生的成本费用计入当期损益,增加了“管理费用”,同时增加“资本公积”。公司按照实际转让给30位员工的股份数量109万股,再考虑实际控制人以及控股股东花王天正转让给外部机构投资者的价格每股15.00元和转让给公司内部员工的价格每股4.00元之间的价格差额。

(二)红墙股份上市前股权激励案例

(1)红墙股份上市前股权激励方案。红墙股份截止到申报期最后一期期末,总股本为4200万元,自然人张力新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2090.30万股股份,占比为49.77%。为了减少员工的流动性,留住核心技术人员,公司决定由公司的高管、核心业务骨干等70位自然人对公司进行增资。在确定每人认购股份数量时,参考每位自然人在公司的工作年限、工作岗位、在公司发展过程中为公司做出的贡献等因素加以确定。2015年11月8日,公司召开2015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定由70位自然人按照1.28元/股的价格向公司增资200万股,这70位自然人分别在公司财务部、事业部、技术开发部、市场部、机械设备部、质量部、生产供应部、办公室等部门任职,其中有42人近五年一直在公司工作。在相隔不到一个月的时间里,2015年12月2日,为了补充公司发展中流动资金的不足,同时为了改善公司的股权结构和股东治理结构,公司与机构投资者信捷和盛经过自由协商签订增资协议。同时公司召开2015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了由机构投资者信捷和盛按照3.5元/股的价格认购公司200万股新增股份。此次机构投资者的认购价格远高于公司内部员工的认购价格。内部70位员工向公司增资的价格是在参照公司改制后的总股本3800万股和公司截至2015年6月30日经审计净资产值的基础上确定的,为1.28元/股;而公司引进外部机构投资者的增资入股价格是按照公司2014年度经审计后的净利润和改制后的总股本计算的每股收益以及不超过8倍市盈率计算确定的,为3.5元/股。

(2)红墙股份上市前股份支付交易的会计处理。红墙股份此次于2015年度实施的股权激励方案,初衷是为了吸引、激励人才,而且在前后不到一个月的时间里,公司内部员工认购公司新股的价格低于外部机构投资者的入股价格,但是公司却未将此次股份支付交易行为按照股份支付准则的要求进行会计处理。公司没有确认股权激励的成本费用,没有将其计入当期损益,也没有对外披露。

(三)两家公司股份支付交易会计处理的对比分析

通过对花王股份和红墙股份股权激励方案会计处理的对比分析,可以发现拟上市公司股份支付交易的会计处理中存在以下的难点和问题。

(1)股份支付准则执行不统一。两家公司均在上市前的申报期内实施了股权激励,但在针对股权激励进行会计处理时却出现了执行股份支付准则不一致的现象。其中花王股份的股权激励表面上是发生在大股东和被激励对象之间的行为,但实际上是企业作为接受服务方,大股东代企业支付服务对价,公司将其认定为股份支付行为,按照会计准则要求进行了处理,将股份支付费用计入了当期损益。另一家公司红墙股份同样是出于激励的目的实施了股权激励方案,而且是直接发生在企业与被激励对象之间的行为,公司却并未对此行为进行任何会计处理。通过对比两家公司的会计处理,可以发现由于对于拟上市公司适用股份支付准则的范围界定不清晰,导致了实务中出现了各拟上市公司执行股份支付准则不统一的混乱现象。

(2)股份公允价值计量方法不完善。两家公司的股权激励方案里,呈现出的对于股份公允价值的计量方法也不统一。虽然两家公司在实施股权激励方案前后不久的时间里都引入了外部机构投资者,但是两家公司对于外部机构投资者入股价格的确定方法却不一致,其中花王股份是通过双方协商确定,红墙股份是按照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和改制后的总股本计算的每股收益以及不超过8倍市盈率计算确定。由于拟上市公司没有上市,无法取得公开市场的活跃报价,而实务中各家公司采取的计量方法又参差不齐,近期引入外部机构投资者的尚有参考价格可循,对于没有战略投资者加入的公司又该如何计量。

(3)对外列报项目及金额的合理性。花王股份将股权激励费用1199万元一次性计入当期管理费用,同时将其作为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对外披露列报,使得当期非经常性损益占净利润的比例达到了-22.35%。授予高管股权是属于职工薪酬的范畴,将发生的股权激励费用归属为非经常性损益的合理性有待进一步探讨。同时,相应的股权激励费用应该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还是应该按照高管等被激励对象的后续服务期限分期进行摊销也有待探讨。

(4)入股价格的确定方法不明确。案例中花王股份是以上一年度公司账面净资产加上一定的溢价作为股份转让价格,红墙股份是参照改制后的总股本和上一会计期间经审计的净资产值确定被激励对象增资价格的。拟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入股价格(无论是大股东股份转让的价格还是被激励对象的增资价格)应该采用合理的方法予以确定,这个价格一方面不应使得原有老股东的利益受到损害,另一方面应该使被激励对象能够感受到激励的力度。

三、我国拟上市公司股份支付交易的会计处理探讨

(一)拟上市公司股份支付的适用范围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下股份支付准则的规定,股份支付是企业为了获得员工或是其他方所提供的服务而付出权益性质的工具或者承担以权益性质工具为基础的负债交易。因此,股份支付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一是交易是发生在企业和员工或向企业提供服务的其他方之间的;二是交易是以获取员工或其他方的服务为目的,旨在实现对员工或者其他方的长期激励,使其长久地为企业服务;三是交易支付的对价是以权益工具为基础的。

(1)拟上市公司授予股份主体的界定。拟上市公司是指处于首次公开募集股票阶段的公司,具体是从申报报表年度开始至上市当年为止。前述案例中花王股份和红墙股份的股权激励方案代表了拟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两种主要方式:一是大股东转让老股,具体表现为拟上市公司的大股东低价将其持有的股份转让给高管等被激励对象,比如花王股份;二是定向增发新股,具体表现为拟上市公司高管等被激励人员以较低价格向拟上市公司增资,比如红墙股份。在第二种激励方式下,很明显股份支付交易是发生在企业和被激励对象之间的,完全符合股份支付准则的规定。而在第一种激励方式中,表面上分析,交易是发生在股东与高管之间的行为,未涉及到企业这方主体。但是这种交易的实质是企业接受了被激励对象的服务,并由股东代付了所接受服务的对价,实质上属于发生在企业和被激励对象之间的交易。本质上拟上市公司在上市前实施股权激励的双方主体是企业与员工,对于该行为产生的股权激励费用在会计处理上应该予以确认。

(2)拟上市公司授予股份目的的探讨。拟上市公司通过授予高管股份实施股权激励,一方面是为了保留人才能使其长久地为公司服务,另一方面也有对初创期职工的奖励,对初创人员过去在公司成长过程中所付出的一种回报。但是不能否认,也存在这样的情况,大股东低价转让股份给高管只是一次性无条件的,并不是兑现员工过去工作的绩效,也不与员工未来继续为公司服务相关,这种低价转让股份的行为不以换取员工未来服务为目的,只是对这些高管在企业所处地位的一种认同,这种情况下的授予股份行为更类似于一种赠与行为,而与股权激励无关。除这种情况之外,虽然各个公司授予职工股份的方式和目的不尽相同,但其初衷都是希望职工能长久地为公司服务,以更加积极的心态投入工作,都含有换取员工服务的意思。而且授予员工股份的价格低于市价,本身就含有激励。综上所述,除非有确凿证据表明授予员工股份是出于换取员工服务之外的目的,一般情况下,大股东本着激励的初衷以低于市场价格授予员工股份,就应当被认定为股份支付范畴。

(二)拟上市公司股份公允价值的计量

对于拟上市公司而言,确认股权激励成本费用的第一步就要解决股份公允价值的计量问题。拟上市公司还未上市,在公开资本市场上没有报价,没有参考价作为定价依据。因此,要对拟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进行会计确认,首先应解决股份公允价值的计量问题,有以下几种方法可供参考:

(1)近期机构投资者的入股价格对于拟上市公司,在上市前会引入战略机构投资者,一般指私募股权投资(简称PE)。PE的入股价格是由战略机构投资者和企业在熟悉双方情况的前提下,自由协商达成的交易价格,是市场上真实的交易价格,也是相对符合公允价值定义的价格。尽管这样,在实务操作中还是会面临一些难点。首先,如果PE进入拟上市公司的时间与实施股权激励的时间间隔较远,比如半年甚至一年以上,在间隔的这段时间由于市场外部环境以及公司内部环境发生变化,最终导致PE的入股价格已经不能代表实施股权激励方案时公司股份的公允价值,这时PE入股价格就丧失了参考价值。其次,一般外部战略机构投资者进入拟上市公司,除了注入资金之外,还会有一些附加条款,有时会向被投资单位提供原材料、主要技术、咨询服务等,这时被投资单位可能在股价上做出一定让步,导致最终入股价格偏低;有时会附加对赌条款、上市失败退出、业绩承诺等降低风险的条款,导致最终入股价格偏高,偏离真实的公允价值。再次,若在拟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前后时间内,存在多个PE入股价格时,应该如何选择合适的计量方法对股份的公允价值进行计量,或者当期没有PE进入拟上市公司时,这一方法就失效了。在前述花王股份的案例中,公司在实施股权激励前后不到两个月的时间里分别引入了五家不同的外部机构投资者,由于时间间隔较近且机构投资者的入股价格相同,均为15元/股,公司也没有与机构投资者签订附加条款,因此公司就将15元/股的价格作为公司股份的公允价值。

(2)每股净资产的评估值在PE进入拟上市公司时间与股权激励实施时间间隔较远时,PE入股价格不具有参考价值时,公司可以考虑聘用独立的第三方对公司净资产进行评估,将评估值作为股份公允价值的定价依据。一方面评估是由无关联关系的独立第三方评估机构实施的,其对评估结果承担有法律责任,同时也可以保证结果的客观、公正。另一方面在实施评估的过程中会综合采取重置成本、收益现值等方法,不仅考虑了被评估资产的现行公允价值,也考虑了未来的收益,这使得评估结果更加具有综合性和可参考性。因此每股净资产的评估价作为对第一种方法PE入股价的补充和参考,也不失为确定股份公允价值的好方法。

(3)其他方法。除了上述两种确定股票公允价值的方法外,还有一些方法可以为确定公允价值提供参考,如股票估值模型法、每股净资产的账面价值等。对于股票估值模型法,我国股票估值技术尚未成熟,在实践操作时,对于估值模型、估值方法、各种参数的选择都带有很大的主观性,而且不同的选择对于估值结果也会造成很大影响,这样会大大降低计量的准确性,同时也会给企业留下人为操作的空间,不宜作为股份公允价值的计量方法。而对于每股净资产的账面价值,受到历史成本计量属性的限制,更多的是企业资产过去价值的反映,资产的现行价值以及未来的收益不能得到体现,与公允价值的定义不符,因此也不适宜作为股份公允价值的参考依据。综上分析,一般拟上市公司在上市前都会引入外部战略机构投资者,这时PE的入股价格为确认股份的公允价值提供了良好的依据,即使在不存在机构投资者的情况下,作为补充,评估机构对净资产的评估值也是确认股份公允价值的一个很好的选择。

(三)拟上市公司股份支付费用的摊销

对于拟上市公司在申报期内发生的股权激励费用是应该一次性还是分期计入当期损益,是确认股权激励费用面临的又一个难点。相比上市公司以授予员工股票期权的方式进行股权激励,拟上市公司一般通过授予员工限制性股票的方式来实施股权激励,这样一次性授予员工股票的方式属于可立即行权的权益工具。同时对于这种授予方式,股票一经授予便进行工商登记,即使员工后续没有按照约定的服务年限提供服务,想要收回员工股票也缺乏法律上的依据。此外,会计准则对于授予后立即可行权的工具,规定其将股权激励费用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在实务中,发行部门也不支持对股权激励费用进行分摊。尽管拟上市公司员工在被授予股票后,存在一段时间的禁售期,但这只是股东应有的禁售义务,并没有强制要求员工在限售期内必须继续在公司服务。但若在制定股权激励方案时签订有附加条款,如股东与高管签订有补充合同条款,约定接受股权激励的员工必须在公司服务达到一定年限,在这种情况下,企业获取员工服务有了确切的期限,此时股权激励费用可以按照员工的服务期限分期进行摊销。具体会计处理为,在授予时先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待后续分期摊销时,再分期计入“管理费用”。可以选用直线摊销的方法,这种方法下可以使企业获取的服务与支付的费用实现更好的配比,在约定的服务期限内均匀地分摊。除上述签订附加合同补充条款明确约定被激励对象服务年限的情况之外,拟上市公司在申报期内实施股权激励发生的股份支付费用一律在授予日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无需分期进行摊销。在前述花王股份和红墙股份这两个案例中,公司并没有与被激励对象签订补充合同条款约定服务期限,因此两个公司均应一次性确认股权激励费用。

(四)拟上市公司股份支付费用的信息列报

类比准则对上市公司的要求,拟上市公司应该对外披露与股份支付有关的下列信息:当期授予的股份总量和总额,授予的股份在各被激励对象之间的分配情况以及授予价格,授予股份公允价值的计量方法,当期因股份支付确认的费用等。对于股份支付费用应该作为经常性损益还是非经常性损益进行列报在实务中是有争议的,由于准则未对其进行明确规定,实务中采取了不同的归类方式。因此,本文认为尽管股份支付费用属于职工薪酬的范畴,也是为了换取职工的长期服务,但是拟上市公司在申报期内发生的股权激励行为具有其特殊性,属于一次性授予的立即可行权的股权激励行为,具有一定的偶然性,且其发生与公司的生产经营业务无直接联系,但是会影响对公司盈利能力做出公允的判断,符合证监会对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的认定。此外,将股份支付费用作为非经常性损益列报,这样投资者就可以参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财务指标对企业价值以及盈利能力进行更加公允的判断,可以减弱股权激励费用对拟上市公司当期财务指标的冲击。如在前述案例中的花王股份就是将股权激励费用作为报告期内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进行列报的,公司将其归类为“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

四、结论

本文以花王股份和红墙股份两家公司为代表总结了实务中拟上市公司股份支付交易会计处理的现状,深入分析拟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行为。可以发现,无论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角度出发,还是从我国财政部、证监会颁布的各项文件出发,这一行为均属于股份支付的范畴,应该把产生的股权激励成本费用计入当期损益。对于股份公允价值的计量可以用近期外部机构投资者入股价格作为参考,并用评级机构评估的每股净资产作为辅助参考。股权激励费用应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在授予股份时约定职工未来服务期限的情况除外。对外列报披露时,应把股权激励费用作为非经常性损益项目披露,这样有助于减少对申报IPO期间财务指标的影响。

参考文献:

[1]韩厚军:《IPO公司股份支付会计核算初探》,《财会通讯》2012年第31期。

[2]邓平、顾利幸:《低价受让大股东持有本公司股份会计处理的探讨》,《财务与会计》2012年第7期。

[3]吴延坤:《上市前股权激励对公司IPO的影响分析》,《经济研究导刊》2012年第19期。

[4]张军:《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问题研究》,《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9年第5期。

第6篇

家族式企业作为一种相对特殊的企业,更是需要特殊的对待。本文通过对我国家族式企业应用股权激励的研究并且特别注重激励效果反馈这个薄弱环节,因此在本文在指出相应问题的对策之中着重强调建立绩效反馈机制的重要性。

关键词:家族企业;股权激励;绩效反馈机制

一、引言

“家族(包括个人或者家族成员)拥有主要生产要素所有权,主要监督管理和决策权属于家族成员,靠血缘亲情关系来维护并以追求家族利益为最高目标,以企业为组织形式的经济组织”。这是我们对家族企业的定义。家族企业到处都存在于全世界范围内的各个角落,并且其在一定范围内的经济中处于经济发展的核心地位。

股权激励是一种让公司的管理经营者从掌握公司部分股权形式而获得部分经济权利,使之能够以股东的身份,不是纯粹的企业管理者,参与到企业的经营管理决策、分享企业所获的利润,当然也包括承担企业经营过程中遇到的风险,通过这种方式让其为公司的长期发展提供服务的激励方法。

股权激励对于改善公司治理结构,降低相关的成本,提升企业管理效率和加强公司凝聚力和市场竞争力,提升企业的价值和股东权益等起到了显著的成效,这在现代企公司治理理论和国际成熟市场的实践过程中都得到了充分的证明。股票期权、员工持股计划和管理层收购是股权激励实施的几种主要的方式。

二、我国家族式企业中引入股权激励的必要性及主要存在的问题

1.我国家族企业发展过程中引入股权激励的必要性

家族企业发展到一定的规模时基本上都会有在管理方面的遇到障碍,要想企业继续高速度的发展下去,改善在管理上的效率是一个不错的选择,此时职业经理人的出现正好满足了需要。职业经理人是经受过专门的企业管理知识的培训,具有专业的知识和技能。他们的出现,使得困扰企业界多年的关于企业资本与现代社会越来越复杂的企业管理任务和运营管理知识矛盾得以化解,会为企业的进一步发展带来更多的好处。因此,根据每年福布斯《中国家族企业年度调查报告》显示,我们可以看到社会上很多家族企业创办者开始放弃传统的家族子女后代的继承模式,越来越多的家族企业的企业主通过从外部聘请合适的职业经理人来管理企业。

家族式企业依靠股权激励的方式来引入职业经理人的制度必定是大势所趋,只要建立健全的公司相关制度和充分认识到企业长远发展的重要性,就能够发挥出股权激励的最大效用,而使家族企业摆脱传不过三代的怪圈。

2.我国家族式企业中应用股权激励主要存在的问题

(1)建立股权激励的条件不够成熟

很多家族式企业为了解决企业目前对人才的渴望,甚至是企业继承人的问题。在企业内外条件并不是很成熟的情况下,盲目的引入并实施股权激励这种现代化的激励制度。企业自身经营管理制度存在不足,企业经营状况有待明确。

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业绩股票缺乏科学完善的家族企业业绩评价系统和标准。

第二,股票市场不成熟,家族企业的业绩不能完全体现在股票价格上。

第三,职业经理人市场不成熟,管理层股权激励福利化

第四,员工持股数量过小,激励力度不够

第五,约束机制不完善,使激励效果适得其反

(2)建立股权激励过程中实施股权激励的组织结构设置不合理

没有成立专门的股权激励管理组织,很多时候只是由几个公司的管理层设置一个方案来当作股权激励的方案,而其自身本来就是被激励的主要对象,结果使用于激励员工的股权激励形同虚设,却成了高层管理人员的“红包”。再者就是没有建立规范性约束机制,公司运作的透明度问题一直使着家族企业难以取得投资者得信任。所以组织结构设计不合理是个很重要的问题。

(3)未建立有效的激励效果反馈机制

在建立股权激励制度以后并未建立相应的控制机制,对整个实施过程以及最后效果并没有有效的反馈机制。这将导致只注重过程而不重视在此过程中所出现的问题和最后的结果。有没有利用各种数据和财务指标来及时了解反馈公司运作的各种状况,并对激励实施的效果要有一个目标的设定。在经过一个时期的实施后要善于发现其中可能存在的问题。

三、股权激励在家族式企业应用过程中解决相应问题的策略

针对以上问题提出解决办法,设计出合理的股权激励方案:

1.针对股权激励制度的应用,建立与之相对应的组织和实行机构

建立有相当效用的股权激励组织机构。很多公司都会成立专门的由董事会领导的股权激励工作小组,其组成人员由董事会从公司高管和股东中任命,比如公司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人员。同时应该指定其中一人为组长。

2.建立强有力的约束机制和增加企业的管理和运作透明度

我们从委托―理论可以得知,职业经理人经常会出于某种目的而作出偏离股东利益的行为或措施。针对这种情况,我们有必要建立一种强有力并且规范化的约束机制来对其进行约束。主要分为两个方面:首先是外层约束。指在家族企业所有者与员工两者之外形成约束。主要有团体约束、道德约束、法律约束、市场约束等四个方面是应该考虑到的。其次是里层约束。指家族内部的成员与外聘员工之间要形成相互的约束关系和约束机制。主要关注于以下这几个方面,比如公司章程约束、制度合同约束、偏好约束、激励性约束、组织机构约束等等;以前很多时候出现过这种现象:少数高层管理者会利用公司的运营状况和经营业绩透明度很差这个缺陷,而他自身又了解公司的运行状况,就会在几乎毫无外部监督的情况下来操纵公司为自己的利益服务。相对于家族企业来说,其高管持股比例相对于其他企业较高,会更加加大部分高管实行暗箱操作的可能性,目的就是使自身利益最大化。因此,增加企业运作透明度非常的有必要:

(1)对于一些有关公司技术转让和利益转移的事项,尤其是同一上市家族企业的上市公司间的,一定要重点披露。还有就是要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他们要以身作则,在公司重大问题上要将自己的意见公布给大众;

(2)外界对于上市家族企业和其控股公司之间的控股状况有充分的知情权。公司随时对于外进行控股情况的变动公布。治理结构的交叉状况,这是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家族公司重点审查的地方;

(3)要依照有关规定和法律,在选定一个时期内公布公司的财务状况和公司运营基本情况,使中小股东对公司的发展信息有充分的知情权。

3.制定科学严谨合法的并且能够严格按照其来执行的股权激励管理制度

要想建立比较完善的股权激励制度,设计和拥有一个比较健全且符合实际《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制度》是实行股权激励各项措施重要保障,一切事情都要以《管理制度》为标准。

它的主要内容包括:明确股权激励制度实施的组织机构及其职责,监督整个股权激励管理制度产生的程序,条例出有关股权激励管理制度的各项基本原则。与此同时还要构筑整套股权激励计划的法律环境体系。主要的执行标准和程序如下:

(1)按照所制定的标准准确衡量公司各员工的工作绩效。这是执行股权激励管理制度的重点和难点之处,仅仅这样才能能够为成功实施动态股权激励提供科学依据。

(2)要遵守相关管理制度中的诚诺。每一年度结束后,企业必须根据本企业《管理制度》的制定和相对应激励对象签订的《员工股权激励合同》的约定,为了保证员工工作的积极性,应该及时准确的向激励对象发放对应于他们激励性股权或红利。

(3)进一步规范公司相关的管理制度,使所有的股东应有的权力和利益都得到保障。实施股权激励之后,激励对象(公司员工)也获得了公司的股权,与之相对应的是,他们也成了公司的股东,而不在是单一的公司的员工。既然是股东,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他们也应当充分享有股东权利,而不能对他们继续加以区别对待。

4.建立合理的激励效果反馈机制―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企业建立起股权激励措施之后要回利用各种数据和财务指标来及时了解反馈公司运作的各种状况,并对激励实施的效果要有一个目标的设定。在经过一个时期的实施后要善于发现其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制定激励计划的行权日所在的会计年度中,要对公司各项财务业绩指标进行逐一考核,并且以达到公司财务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行权条件之一。财务业绩考核的主要指标包括以下几个:复合净利润增长率、净资产收益率。要想提高经理人激励与公司绩效关联度,主要还是针对每一个公司自身的治理结构特征,努力寻求和设计一套全面并且实用有效的科学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以强化经理人报酬制度的激励效应。自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之后,经济增加值(EVA)和修正的经济增加值(REVA)等全新的公司业绩评价方法被广泛应用于西方国家在实施股票期权的实践中,这对于我国而言,也是一个值得参考借鉴的方法。

总之,股票期权制度可以当作一种全新的激励方式来运用于家族式企业,是我国家族式企业制度改革的重要方向之一。虽然这种制度在实践过程中遇到了不少问题和困难,但很多问题都得到了修正和解决,我们可以预见的是,股票期权制的实施必将对家族式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和家族式企业的长远发展发挥重要的作用。

结论

本文通过对股权激励应用于家族式企业中所存在问题的研究,得出以下结论:

首先,要对家族式引入股权激励这种先进激励机制初期要进行应用的可行性评估:企业的内部治理结构去家族化分析和外部环境的可行性分析。

其次,在分析了内外环境的可行性之后,接下来就要采取相应的激励方案,来确保股权激励在应用过程中受到严格的约束机制,便于达到预期的效果。

最后,建立合理的绩效反馈机制,要应用最新最科学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对最终的激励效果进行综合评价。使股权激励这种激励方式的优越性能充分体现出来。

随着股权激励在我国进一步的实施和推广,这种普遍运用于西方国家的激励方式一定会在我国的企业有更进一步的应用。家族式企业作为一种特殊的企业制度,在面临企业继承问题和留住人才时,要充分认识到企业的长远发展才是硬道理,以企业大局为重,引入股权激励这种现代激励制度,实行有能者管理,家族成员适时退出机制。所以股权激励在家族式企业中的运用会更加的广泛,与之相关的研究也会更加的深入。(作者单位:江西师范大学财政金融学院)

参考文献:

[1] 连玉君,苏治,谷月东.股权激励有效吗?[R]2010年中国国际金融年会征文

[2] 张铁鹏.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研究[J]金融创新动态第6期,2006-2-8

[3] 王薇.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效果研究[C].西南财经大学,2006年

第7篇

关键词:上市公司 股权 激励 公司治理

自从中国05年进行了股权分置改革,企业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产生了委托关系后,股权激励就作为一种解决企业委托问题的长期激励机制慢慢在中国的上市公司中出现。为什么要实施股权激励呢?主要原因是为避免职业经理人存在“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现象,具体表现为经营者可能挥霍公款,扩大在职消费;降低努力水平,盲目扩张企业;忽视企业利润,盲目追求短期效益;不断扩张手中权利,甚至侵吞股东财产,从而严重损害企业所有者的利益,导致成本的增加。董事会希望通过股权激励招到并留住胜任的高级管理人员,使人朝着委托人效用最大化的方向努力,降低成本。良好的股权激励机制能够充分调动经营者的积极性,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经营者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从而减少管理者的短期行为,提高管理效率,最终有利于上市公司经营业绩的提高。

事实证明,股权激励计划受到了经理人的一致重视。这点我们可以从09年开始的国美股权之争中看出,不论是先前陈晓用高额的股权激励计划拉拢国美高层,还是后来黄光裕出狱就抓紧宣布股权激励计划稳定军心,都体现了股权激励对吸引和稳定公司高级管理层不可忽视的作用。但是,这并不能说明股权激励就能提高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事实上,从中国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的实际情况来看,其效果不佳。

一、上市公司主要股权激励模式

现代西方国家大都实施了较大额度的股权激励制度,这使得许多管理人员的股权收入达到了总收入的三分之一以上。但是,尽管股权激励是市场发展的必然趋势,国内对于股权激励的应用要少很多。截止2011年6月30日,A股市场894家上市企业,共披露229个股权激励计划,合计比例为25.6%。目前在我国,股权激励方式包括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股票增值权、虚拟股票、业绩股票等。

(一)股票期权

股票期权具体是指公司授予某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行权价,Exercise Price)以及预先条件购买公司

定数量股票的权利。激励对象可以行使这种权利,也可以放弃这种权利,但不能用于转让、质押或者偿还债务。股票期权的最终价值体现在行权时的价差上,该权利的执行就是一种激励,是否起到完全的激励效果,则由相关持有者是否通过努力提升公司股票价格而决定。股票期权有利于降低委托——成本,促使经营者与股东利益趋向一致,通过赋予经营者企业剩余收益的索取权,把对经营者的外部激励与约束变成自我激励与自我约束。

但是股票期权的激励存在以下的局限性:它完全依赖于资本市场,激励的效果基本由股票价格决定,我们应客观地认识到,中国股票市场的波动性和模糊性比较大,公司的股价受包括宏观经济环境,政府政策导向等多种因素影响,并不能完全反映出公司的实际价值,更不能反映管理层的经营成果。所以用股票期权激励并不能完全与公司经理层的业绩挂钩,以股票期权的方式激励公司经理层的做法也有失公允。由于股票期权是一项完全的收益,即在股价低于行权价时不行权也不会产生损失,公司CEO或高层管理者可能会想方设法抬高公司股票价格。然而我们知道公司股价的重要影响因素是公司披露的会计年报中包含的财务信息,主要是公司利润,所以这又会导致企业为了美化财务报表采取一些短视行为,比如说报道虚假的信息,再拉高股价后捞一票,最后损害的是其他股东的利益。

(二)业绩股票

业绩股票是当前使用最多的一种股权激励方式,也是业绩较为稳定的上市公司以及它们的集团公司、子公司等常使用的方式。业绩股票,也称业绩股份,是指公司根据业绩水平,用普通股作为股权激励性报酬支付给激励对象。业绩股票模式通常是指在年初确定一个较为合理的业绩目标,如果激励对象到年末时达到预定的目标,则公司授予其一定数量的股票。由于业绩股票在锁定一定年限以后才可以兑现,因此该模式有一定的长期激励和约束作用。

这种激励方式的目的性明确,激励与公司业绩直接挂钩,不受资本市场的影响。但是它的缺点也十分明显。首先,它的激励时限较短。公司一般针对某一特定时期的设定目标来实施业绩股票激励,当目标实现后,激励也完成了。这有些违背股权激励长期性的特点。而且容易导致公司高管人员为获得业绩股票而弄虚作假。其次,业绩股票的激励成本较高。从本质上讲,业绩股票相当于一种“奖金”的延迟发放,对公司现金流形成一定的压力。因为业绩股票激励模式只对公司的业绩目标进行考核,不要求股价的上涨,所以比较适合业绩稳定型的上市公司及其集团公司、子公司。“佛山照明”和“中远发展”是这种模式的典型代表,前者采用按当时市价直接从二级市场购买股票的方式,后者则是通过增发新股,很好解决了股份来源问题。

(三)股票增值权

股票增值权具体定义为在未来一定时期和约定条件下,公司授予激励对象获得规定数量的股票价格上升所带来收益的权利。发放给被授权人现金是被授权人在约定条件下行权,上市公司按照行权日与授权日二级市场股票差价乘以授权股票数量得出的数字。我国境外上市公司多使用股票增值权,激励对象在行权时直接获得当时股价与行权价的价差。增值奖股适应竞争性且成长性较强的上市公司或非上市公司集团公司、子公司。作为增值奖股的代表,TCL在股权改制后第一个5年合同期满时,国有资本从3.2亿上升到11.6亿元,增长261.73%;TCL经营班子累计获得价值2.76亿元股东权益,加上认股增资合计占股权23.51%,企业员工认股增资占23.14%。

但是我们也应看到,TCL所制定的10%增长率的指标很难有模仿性,这一数值其实是在股改的特殊时期多方认为的一个可以接受的指标,当时制定这一指标的依据来的过于简单:一是当时将彩电行业平均资本回报率为5%乘以2;二是因为当时中国上市公司净资产回报率为10%,这样社会各方面都能够接受。但公司实际的潜能,即它所掌握的资源,在行业中的竞争地位,未来的盈利能力等决定指标的关键要素的信息都只有企业管理层才真正知晓,信息不对称很有可能导致制定的协议对管理层有利。

(四)员工持股计划

员工持股计划是一种由企业职工拥有本企业产权的股份制形式,适合那些成长性较好,行业较为成熟的企业。推行职工持股计划的目的旨在扩大资本所有权,使公司普通职工广泛享有资本,使他们可以同时获得劳动收入和资本收入,增加职工的参与意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但是,相对于激励来说,广泛的员工持股更像是对全体职工发放的变相福利,对公司业绩的提升起不到明显的作用,它没有遵循“关键的少数”这一管理中的普遍原则。

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缺乏有效的股票市场

在现有股权激励模式下,经理层能够获得的收入与股价密切相关,而管理层是能够在短期内操纵股价,这使得经理层股权激励并不能完全解决高级管理层经营行为的短视性。企业在制定股权激励计划时存在委托人和管理层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会造成协议双方地位不均等,委托人的利益受到侵害。

(二)公司治理结构的不够完善

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股权激励实施的有效性是相辅相成的。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后,降低了委托关系中的道德风险。另外,股权激励设定的较为严格的考核程序,进一步规范了公司的运营。因此,股权激励有利于强化公司治理结构。反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为股权激励的实施创造了良好的内部环境,通过强化所有者的控制与监督,改善董事会结构,加强监事会的独立性,也会强化股权激励的效果。但是目前上市公司中内部人控制现象严重,导致了上市公司大量的短期行为以及控股股东之间的不正当关联交易。

(三)管理层的风险偏好不确定

中国企业的委托人与管理层的风险偏好具有不确定性,而最优激励合同包含着风险因素,激励合同是否有效跟经理层的风险偏好密切相关。中国目前缺乏实施股权激励的外部配套条件,如缺乏合法的股权激励资金来源,不具备完善的法律制度等。

(四)缺乏合适的经理人选拔机制

经营者股权激励只是解决了内部治理结构的一个方面,但并没有解决经营者选择的问题。从我国当前的实际情况来看,股权激励的对象仅限于企业原有经理人员,他们因其地位而拥有这种权利,很可能导致企业里留下来的都是没有能力的人,跳槽的都是有能力的人。最后,是否应该实施股权激励需要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来定,不应该搞“一刀切”。对于成本较低,即管理层工作绩效很容易考核的企业,不应盲目实施公司高管人员股权激励。

三、完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策略

(一)继续完善资本市场

我国的资本市场是一个弱式有效市场,股票的价格还不能客观反映公司经营者的经营业绩。因此,应从观念、政策、制度等多方面着手来规范股市,以保障信息传递的有效性。一方面,我们要加强上市公司特别是一些采取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充分披露股权激励的实施对象、实施范围等信息,并对信息披露的时机进行严格控制,做到有章可循,避免经营者通过操纵股价和信息披露时机来间接增加个人的收益。另一方面,我们必须对目前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进行必要的调整,加强监督和监管的力度。因此,我们只有加强对上市公司的监管,减少政府对市场的干预,才能提升上市公司的质量,让优质的企业主体进入资本市场,使资本市场成为一个有效的市场。

(二)健全经理人选拔机制

我国经理人的培育、选拔和使用尚缺乏畅通有效的渠道和契约保障。经理人的行为是否符合股东的长期利益,除了其内在的利益驱动以外,还受到各种外在机制的影响。因此,必须建立和完善经理人市场,改变经营者的聘任机制,引入竞争机制,由行政命令机制转向市场引入机制,加快职业经理人市场的培育。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建立公平、公开、竞争的经理人选拔和聘用机制,使优秀人才能够脱颖而出,从而促进高素质经理队伍的快速形成和发展,为推进股权激励创造良好的条件。

(三)选择合理的激励方式

精心设计合理和选择的激励方式是保证股权激励效用的必要条件。上市公司应围绕自身发展战略,结合发展现状,确定股权激励的目的、目标,制定科学合理的股权激励方案,并在不同的时期调整激励目标,使激励对象的行为与公司的战略目标保持一致,从而有效地提高激励对象的工作积极性,更好地为企业服务,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在实施过程中可以考虑股票期权与其他激励方式搭配起来使用,扩大激励对象、适当提高行权价格等,以激励管理人员更努力地工作。在激励时间上,应该倾向于长期激励,避免期限过短导致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在激励方式上,对股票来源、行权价格、行权期限、行权比例等条款采取比较灵活的设计。总之,企业应结合自身的特点,因地制宜,设计适合本企业长期发展的股权激励方案。这样才能使股权激励充分发挥其积极效用。

(四)完善治理结构

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是股权激励有效发挥的基础,否则股权激励只会成为少数公司决策人员中饱私囊的工具。因此,我国应该加快企业改革、公司化改造,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建立法人治理结构,实现股权结构的多元化,提高股权激励制度的激励强度。同时要增强外部董事的独立性,建立健全外部董事的诚信体系、考核机制、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发挥好董事会、监事会的监督约束职能,加强上市公司董事会的独立性,并加大对管理层必要的监督和约束,不断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推动股权激励制度的有效实施。

参考文献:

[1]朱成兰,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制度现存问题及对策研究[J],东方企业文化,2011(22)

[2]唐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成本收益分析[J],商业文化(学术版),2008(08)

第8篇

【关键词】员工持股;股权激励;虚拟股

【中图分类号】F272

一、引言

股权激励是以本公司的股票为标的,对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进行的激励计划。一方面,股票激励计划主要目的是解决委托-问题。Jensen(1986)认为,由于委托人和人之间的利益不一致,人在决策时可能会利用自身的信息优势去做出有利于自身私利的决定,或甚至做出与委托人利益相反的选择。同时,理性经济人有追求自身效益最大化的倾向,管理层可能会利用其信息优势做出有利于自身的决策,而忽略公司的长期利益。Roll(1986)提出“自大假说”,认为,高管由于野心、自大或过分骄傲,在评估扩张性并购机会会犯过于乐观的错误,这从另一侧面说明了高管追求企业规模最大化加大了成本。另一方面,由于通常情况下管理者奖金与公司业绩挂钩,经营者可能会为了短期内奖金最大化,进而追求企业短期利润最大化,而忽略公司的长期发展。部分经理人通过追求短期利润最大化拿到高额奖金后,立刻辞职的例子屡见不鲜。高级经理人员的离职不利于公司长期稳定的发展。

股权激励机制通过给予职业经理人和公司其他员工公司的股票,使其在较长的时间内因持有公司股票,而享有股票分红收益和增值收益,进而更加关心企业价值的提升和经营的效率。这就使得员更加关心企业的长期发展,避免了短期行为。同时,员工持有公司股票,会享受分红收益和增值收益。当公司经营效率很好时,员工会享有可观的分红收益,分红收益基本可以与员工工资持平。高分红收益会使员工更加有满足感,更好的留住企业的核心人才。大量的研究表明,股权激励有利于激发员工的创新能力,增加企业的活力。

二、华为股权激励的背景分析

纵观我国,大多数成功企业都实施股权激励。华为、联想、万科、阿里巴巴、海尔、海信、TCL、国美、苏宁、新浪、腾讯等。华为作为我国高科技行业的明星公司,最开始实施股权激励是为了筹集发展所需的资金。但随着华为规模的不断发展壮大,其不断创新股权激励制度的目的在何?一方面,这是由于在电信、IT等高科技领域,每个公司最重要的资源竞争优势是掌握核心技术的科研人员,而不同于大型制造I的固定资产,且高科技行业人员的流动性较大。华为有一批优秀的开发团队,通过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可以达到对员工的长期激励,留住核心技术人才。另一方面,在当前经济增速有所放缓的背景以及高科技行业竞争越来越激烈的情况下,华为面临着来自竞争对手和市场的各方面压力,为保持其市场份额和其强劲的业绩,华为通过实施股权激励方案来推动员工更加努力工作,实现企业主要经营业绩目标。世界500强排名中,华为从2015年的228名上升到2016年的129名,其中股权激励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三、华为股权激励方案

从华为的股权激励历程来看,华为股权激励走的是一条普惠的道路,即从高管集中持股逐渐转变为各级员工持股。华为从1990年开始实行员工持股计划,至今为止,已实施了实股配股、虚拟股配股、饱和股配股、时间单位计划(Time Unite Plan)这几个重要股权激励计划。

(一)实股配股方案

1987年华为公司成立,处于起步阶段的华为,规模很小,注册资本只有2万元。随着公司规模的不断扩大,急需发展资金。因此,华为于1990年首次提出了内部融资、员工持股的概念。股票一般用员工的年度奖金购买,如果员工的年度奖金不够买派发的股票份额,华为以公司的名义向银行申请贷款帮助员工购买派发的股票。此次股权激励股票的发行价格定位1元/股,这一阶段华为公司员工的年平均工资大概为1万元,平均每位员工持股约为1.5万股,年末每股股利为0.7元/股。由此可知,平均每位员工的年终分红大概为1.05万,这与员工的年工资相近。内部持股将员工的利益与企业的利益联系在了一起,极大地激发了员工工作的积极性。2000年以前,华为的股利分红都保持在70%以上。

(二)虚拟股配股方案

随着华为公司人数的扩张,实股的一些弊端逐渐显露出来。实股使得管理层的控制权过于分散。一个公司100%的股权要分发给上万人做股权激励,不可能再用实股做激励。因此,2001年华为实施了虚拟受限股的激励方式。虚拟股持有人不能参与公司重大经营决策且不具有公司的所有权。虚拟股不能转赠给他人,或者通过证券市场销售。在员工离开企业时,股票只能由华为控股工会回购。此次股权激励模式规定,持有虚拟股股票的股东可以通过所持有的股票增值获得增值收益和股票分红收益。转换之后,持股员工的收益绝大部分由股票增值收益构成。由于股票增值收益与公司的经营状况息息相关,一旦公司经营状况恶化,就会导致公司的股票价格下跌,则员工的未实现股票增值收益会大打折扣。员工为了避免这一结果的出现,会更加尽职地监督企业的经营状况,从而降低企业的经营风险。这一方法既能在不分散公司股权的情况下,又达到激励公司员工工作热情和实现长期激励的目的。

2003年非典爆发,直接使得华为的出口市场受到了毁灭性的影响。为了能够长期稳住公司的员工队伍,华为此次股权激励规定3年的锁定期。即3年内不允许兑现,如果员工在3年之内离开公司则所配的股票无效。这一改革使得华为的销售业绩实现了实质性的飞跃。由表1可知,华为的销售收入从2002年一直保持增长趋势,其中2003年、2004年、2005年、2006年销售收入同比增长率分别为26.29%、41.63%、54.22%、37.48%。可见华为此次股权激励3年的锁定期极大提高了员工工作的积极性,将员工长期利益与公司的长期利益捆绑在一起。

(三)饱和股配股方案

2008年,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金融危机使得国内外许多企业纷纷做出裁员的决定,华为在这次金融危机中为顺利渡过难关,从2008年起开始实施新的股权激励方案,即“饱和股配股”方案。具体做法是以员工的级别和对其工作的考核为依据,核定员工当年虚拟股配股数量。同时根据员工级别,规定员工持有虚拟股的上限。员工最高职级是23级,工作3年的14级以上员工每年大约可获数万股,较为资深的18级员工,最多可以获得40万股左右的配股。华为此次配股规模较大,对象包括在华为工作1年以上的所有职工,配股数额在16亿左右,算得上是对华为内部员工持股结构的一次大规模改变。新员工作为新生力量不断为企业创造价值,通过授予新员工股票将其留在企业里。从长远看,这一措施对老员工有利,新员工为公司创造的价值使老员工的收益不断增长,股票高分红收益能够持续。这对吸引和留住新员工有很大的作用。华为2008年的销售收入为1 252.17亿元,较2007年增长了33.50%。可见华为的饱和股激励制度,使得华为员工万众一心共同帮助企业渡过了难关。

(四)时间单位计划(Time Unit Plan)

2012年初的银行个人创业扶助贷款被叫停后,华为的虚拟受限股制度已经失去了其实际意义。很多员工做出了将手中的股票套现的决定。华为为解决员工购股资金压力,2013年实施了“时间单位计划(Time Unit Plan)”的员工持股计划。TUP计划依据每位员工的岗位、级别、和工作业绩给员工配置相应数量的期权。这个期权规定了一个5年的持有期,即以5年为一个周期,员工在持有期满5年时进行结算。期权由公司直接配给员工,员工不需要花钱去购买。持有期权的员工同时享有分红收益和增值收益,其中分红收益在员工持有期权的5年内均享有。分红收益由公司拟定。在员工持有期满5年时,员工可以同时享有分红收益和股票累计增值收益。累计增值收益在员工持有期权满5年或者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时,予以现金支付给原持股员工。随着TUP开展,员工不再会有现金购买股票压力,也会比较关心增值收益。这一方案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新员工购股压力,使得新员工不需要再出额外的资金去购买华为派发的新股,而是华为直接将股票配送给员工,这就解决了银行个人创业辅助贷款的叫停对个人购买股票的资金压力。另一方面,由于第五年获得的股票回报包括股票在这五年期间的增值收益,所以也使得很多老员工为了获得股票的增值收益,而更加尽心尽力的为公司做出贡献。

(五)2015年A为虚拟股分红情况

华为2015年虚拟受限股分红,每股分红1.95元,升值0.91元,合计2.86元,工作5年基本可达15级,饱和配股(包括TUP)9万股,分红加上升值可获得收益25.74万元(2.86×9万),即使不饱和配股,基本分红也可以达到税前20万。工作10年,17级配股普遍超过20万,税前分红加升值超过50万,而23级虚拟股票超过200万股,税前分红加升值超500万。由华为2015年虚拟受限股分红可知,华为员工的分红收益和升值收益是非常可观的,持股数较多的员工不仅会考虑分红收益,也会考虑增值收益,这样他们就会更多的注重公司的长期发展,努力地为公司做出更多的贡献。

四、和上市股权融资相比华为股权激励的优势

(一)避免管理者的在职过度消费

Jensen&Meckling(1976)认为,当高管只拥有公司所有权很少部分时,很容易产生问题,会导致工作缺乏活力进而产生在职消费行为。大部分研究表明,当市场缺乏有效的监督和管理机构时,许多上市公司管理者都有通过增发股份追求其在职额外消费行为。这是由于,相比于股权融资债务融资会对债务人规定一些附加条款,从而对债务人形成一定的约束力,使得其不能自由的支配筹集的资金,而股权融资筹集到的资金可以更加自由的支配。在中国,资本市场还不完善,对在中国上市的公司缺乏有效的监督和约束,股权融资由于其长期性受到中国大多数上市公司的青睐。所以中国上市公司存在很多管理层通过增发股票的方式筹集资金,以最大化其在职消费而忽略了公司的长期发展的现象,这就使得很多小股东的利益受到了损害。

而华为的员工持股计划,使员工持有公司的股份,将员工的利益与公司的利益捆绑在了一起。2003年华为股权激励规定3年的锁定期,以及2013年TUP计划的实施,规定了期权5年后一个周期进行结算,结算收益包括分红加升值收益。这两个员工持股计划的共同点就是将员工的个人收益与公司发展状况的好坏联系在了一起。可见,公司管理层为了能够获得TUP计划的分红收益和升值收益不会出于追求在职消费的目的而忽视公司的长期发展。

(二)有利于稳定公司股利分红

由于我国资本市场对上市公司缺乏有效的监督与约束,使得再融资的上市公司缺少分红成本的压力,股权融资成本偏低。上市公司通常会根据自身的经营权情况选择是否分红以及分红多少。当上市公司亏损或微盈利时,可选择不分红;当上市公司盈利状况较好时,仍可选择不分红。无论上市公司盈利能力的好坏,上市公司都可以根据未来投资需求决定是否分配给股东红利,这就使得上市公司股利的分配不具有稳定性,导致投资者对公司未来发展的预期也不具有稳定性,也不利于公司股价的稳定。

华为公司股利分红如下表2所示。由表2我们可知,华为内部持股计划的股票分红从2011~2015年基本保持着稳定增长的状态,并且股利支付水平相比于上市公司更加稳定。华为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给员工合理的投资回报,与公司共享经济增长的成果,股利支付更具有稳定性,因此更加能够长期留住公司员工。

(三)有利于提升企业的价值

上市公司股权融资大多数是为了获取生产经营或投资所需的资金。由于股权融资不需要偿还本金,并且我国大多数上市公司存在连续好几年不分配现金股利的现象。通常,上市公司通过发行股票筹集到的资金超过其实际需要的资金,存在盲目“圈钱”的现象,即使上市公司投资失败也不会对公司的控制权造成实质性的影响,股权资本几乎可以零成本的取得和使用。因此,上市公司可以通过股权融资轻易取得经营或投资的资金,所以上市公司不会过多考虑投资的结果股东的影响,不利于提升企业的价值,通过股权融资筹集到的资金使用效率很低。

华为对员工的持股计划,通常要签订股权激励契约,契约会对员工,特别是管理层形成一定的约束力。股权激励契约的签订,反映了公司对员工的评价,会对员工的行为产生积极影响,使得员工更加关心企业价值的提升。签订契约的经理人主动提高了对公司股价的关注,会更加积极地优化企业资金的配置、人力资源的配置效率,最终实现企业价值的提升。

(四)股权激励成本测算更容易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成本的测算在于保证激励效用的同时,高效合理的降低企业的财务成本。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关于公允价值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实施股票期权激励时,需要选择合适的估值模型对期权的公允价值做出合理的估计。一方面,估值模型的选择是一个需要解决的难题;另一方面,估值模型中相关参数的选择与确定是另一个需要解决的难题。在测算期权公允价值过程中要有效选择相关参数,如无风险利率和预期股价波动率等,从而使期权成本得到合理降低。若模型选择不恰当,或者是模型中参数选择不适当,都可能使得高估或者低估期权成本,从而不利于企业目标的实现。

而华为的股权激励成本的测算更加容易。华为给员工配置的虚拟股,虚拟股不像实股,持有虚拟股的员工不享有公司的经营决策权利。华为2013年实施的时间单位计划,通过直接给员工配置一个五年的期权,而不需要员工用资金购买期权,员工享有分红收益和升值收益,员工持股成本为分红收益和升值收益的总和,具有较大的可预见性,降低了公司的财务风险。

(五)不会分散公司的控制权

上市公司在证券市场上发行股票,购买股票的一方情况千秋万变。可能是个人投资者、可能是民营企业、可能是国有企业、可能是外资企业等等。由此可见,当上市公司在证券市场上发行新股时,潜在的新股东有很多种可能,尤其是中小股东居多。大多数上市公司的股票有成千上万人持有,控制权十分分散。

华为的股权结构为华为工会持股98.99%,任正非持股1.01%。但是这并不影响任正非对公司的绝对控制权。最重要的原因,是华为的股票全部由员工持有。华为的股权结构没有上市公司复杂,不存在外资股、国有股、外部股等情况。因此,任正非作为华为的创始人,在维护所有者对公司的控制权方面,并没有因为持股比例低而被削减。

五、华为公司股权激励的启示和建议

(一)华为股权激励的启示

由华为的股权激励制度,可以得出以下一些启示:

1.对于处于扩张阶段的企业来说,由于公司规模和人数的不断扩大,实股已经不能满足配股的需要。若这一阶段,公司仍然采用实股配股,易造成公司股权结构混乱,不易于管理。因此,在公司员工人数大规模增加的时候,可以采用虚拟股配股制度,这一方法既能在不分散公司股权的情况下,同时又达到激励公司员工工作热情和实现长期激励的目的。

2.企业在实施股权激励时,要将员工的利益与公司的利益结合在一起。尽可能的将公司实现的大部分利润分配给员工,不断提高分红比例。若员工仅仅是持有公司股票,而没有享有任何收益,或者是享有的收益微乎其微,那么员工持股和没持股没有什么区别,当然给员工配发公司的股票就失去了其激励目的。

3.企业给员工配发股票时,要考虑员工自身的经济条件,对于那些没有稳定经济能力购买公司股票的优秀员工,企业应该出台一些措施,比如给员工提供低利率的企业内部贷款,鼓励优秀员工购买公司股票,以留住对公司有利的人才。或者可以借鉴华为的TUP计划,派发给员工长期期权,以期实现员工与公司共进退。

(二)华为股权激励的建议

虽然华为股权激励已取得了较好的成果,但仍然有改进的空间。我认为,华为股权激励的改进可以从以下三方面进行。

1.创新管理层激励模式

可以对激励模式进行改变,由于管理层是公司经营状况好坏的关键人物,出于对管理层激励的效率性,可以考虑对公司的副总裁及经理以上的管理层实行现股加期股的激励手段,期股占比50%以上。即授予这些管理层一部分现股,一部分期股,只有当他们满足特定的条件时(如本年利润增长率达到10%以上)才能将期股转化为公司的股票。管理层持有现股可以享有分红收益,但由于期股的比例比实股高,实股对管理层的诱惑更大一些。管理层为了获得特定条件的期股,会制定出适宜的政策达到期股行权条件,激发管理层的创新能力。

2.规范激励流程

规范股权激励的流程,首先必须制定激励对象的选择标准。华为有一半的员工是从事研发领域的工程师,这些工程师的创新力是华为生存的关键,因此股权激励应优先考虑对这些工程师的激励标准。其次应该完善股份的登记、管理、分红、回购、退股等程序。

以往当华为的员工满足股权激励条件时,员工与企业签订一份协议,协议由公司收回,员工通过自身的ID登录公司网站可以看到持股股数和比例。华为的股权激励还未达到公开透明,不易营造和谐的企业文化。因此,当华为特定的员工满足股权激励条件时,华为可以在公司网站公告满足条件的员工信息和配股股数,员工可自行决定是否参与配股。同时,华为可以创新分红机制,如给员工分发股票股利;当同一部门超额实现部门业绩时,享有超额收益等。对于股票的回购与退股企业也要制定明确的标准;对于企业的老员工,公司可以允许老员工将持有的部分股票用作其他投资机会等。

3.明确股权激励与岗位责任制

应引入股权激励与岗位责任制,将股权激励与岗位挂钩,而非特定的个人挂钩。从而使任职于同一关键岗位的员工都能成为激励的对象,以达到提升公司业绩的目的。

六、结论

股权激励是当代公司管理一门科学,运用好这一激励手段对提升企业的价值和员工工作的积极性有重大的意义。但股权激励实施成功的前提是能深度了解公司的情况。每个公司有其各自的特点,切不可盲目跟风,一味效仿我国成功企业的股权激励方案,这样做可能会使公司陷入不可逆转的危机。尤其在我国,资本市场还不够发达,这就导致股票的市场价格与内在价值产生一定程度的偏离。因此,在股票估值发生偏离的情况下,要结合公司和市场的真实情况,选择适合自身的股权激励,达到激励的效果。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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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乔宇静.中国企业文化管理探析――以华为为例[J].科技与企业,2012(1).

[4]谢琳,于晓明,米建华.危机下的股权激励――以华为为例[J].中国人力资源开发,2009(228).

[5]安海.华为股权激励制度研究[D].对外经贸大学,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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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肖泽忠,邹宏.中国上市公司资本结构的影响因素和股权融资偏好[J].经济研究,2008(6).

第9篇

关键词:职业经理人;股权激励方案;绩效评价体

系人是一切生产要素中最为活跃的因素。企业要想提高市场竞争力,必须充分发挥职业经理人的作用,充分调动企业核心骨干人员为企业工作的积极性。为此,很多公司制企业都推行股权激励,股权激励成为现代企业管理中一种较为常见的人力资源管理举措。

一、股权激励的概念及模式

股权激励,顾名思义,是以股权来激励人才,是指企业出资人即股东为了留住企业所需要的核心(骨干)人才,提高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效率,提升企业市场竞争力,将公司股权作为奖励机制,奖励给对公司作出特殊贡献的人才。股权激励的主要对象是公司职业经理人,其目的在于通过使公司职业经理人获得公司一定比例的股权,具有公司股东身份,从而将公司股东与公司职业经理人的利益统一起来,使公司职业经理人能够以公司股东身份,站在股东的角度来对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进行分析,制定相应的解决方案。股权激励的不仅使公司职业经理人能够参与企业决策,而且可以分享企业利润,分担风险,这在将最大程度上激发起更为勤勉尽责地为公司的长期发展服务,有效地避免了职业经理人的短期行为。股权激励机制在企业管理中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对职业经理人的指导作用

股权激励的指导作用主要表现为股权激励机制能够有效规制职业经理人个人的不良行为,指导职业经理人按照企业相关规定实施相关生产经营管理行为。企业管理要求每个员工都有自己的工作任务,都有自己的岗位职责。每个员工都必须按照要求履行自己的岗位职责,完成自己的工作任务目标。股权激励机制以激励对象岗位的履职情况,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作为条件。只有履行了相应职责,完成了相应工作任务的激励对象,才能现实地得到相应的股权,这就能够有效地规制职业经理人的行为,强化职业经理人的岗位职责意识。

第二,有利于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

没有完美的个人,只有完美的团队。任何一个企业,都必须有一个职业经理人团队。职业经理人团队是否优秀,将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企业生产经营能力,决定着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优秀职业经理人团队,要求进行合理的人力资源配置。股权激励以团队成员作为激励对象,这就不仅要求团队成员最大限度地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同时更要求每个成员都要有合作精神,有团队意识。

第三,减少企业现金支出,降低激励成本

企业在不采用股权激励作为奖励员工的方式情形下,一般采用的是传统的激励方式,即以年终奖金或者利润分红的方式,给予对企业有出色贡献的员工相应的奖励。这种奖励方式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也能够有效激发企业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但是,此种方式无疑会增大企业的成本。股权激励与传统的现金奖励方式最大的不同在于,股权激励并不直接来源于企业,而是来自于资本市场。因此,股权激励与传统现金激励方式的最大优势在于有效地降低了企业现金支出,极大地减轻了企业负担。股权激励,按照基本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不同,可以区分为不同的模式。实务中,比较常见的股权激励模式大致有如下几种:

(一)业绩股票。业绩股票,是指企业为激励对象预先确定业绩目标,激励对象在预先确定的期限届满时取得了目标业绩,激励对象就可以获得一定数量的股票或者提取一定的奖励基金用于购买企业股票。

(二),股票期权。股票期权,是指激励对象获得由企业所授予的一种权利,即在一定的时期内有权以事先确定的价格决定是否购买企业一定数量的股票。对于激励对象来说,可以选择购买,也可以选择不购买,由激励对象根据自身状况和股票价格决定。一般而言,当股票价格上升,激励对象就会选择购买,反之,如果股票价格下降,激励对象就会选择放弃。股票期权有价外期权、平价期权和价内期权三种不同类型。

(三)虚拟股票。虚拟股票,是指激励对象因股权激励而取得股票为“虚拟”股票。这种“虚拟”股票不同于真正股票的区别在于,持有者据此可以享受一定数量的分红权及股价升值收益;不享有表决权,不能转让和出售。激励对象一旦离开企业,虚拟股票就自动失效。

(四)股票增值权。股票增值权,指的是激励对象即股票增值权的持有者在未来一定的时间和条件下,因公司业绩提升、股票价格上扬等因素,可以获得行权价与行权日二级市场股价之间差价的收益,增值收益以现金支付。

(五)限制性股票。限制性股票,是指激励对象所获得的股票带有一定的限制,主要是指抛售的限制,即激励对象只有完成特定目标(业绩考核)时,才有权抛售股票以获得真正的收益。有些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没有按约定完成预期目标工作任务的情形下,可能被企业收回。

(六)延期支付。延期支付,是指激励对象所获得的并不是简单的股票,而是包括股权激励收入在内“一揽子”薪酬收入规划。股权激励收入并不在当年发放,而是按照股票公平市价折算成股票数量,存入企业为激励对象单独设立的延期支付帐户。激励对象只有在既定的期限后或退休以后,才能获得相应的股票或者与当时股票市场价格等值的现金。

(七)经营者(员工)持股。经营者(员工)持股,是指激励对象或者通过企业无偿赠与方式,或者通过企业补贴购买方式,或者由自己出资购买企业一定股票。

(八)管理层(员工)收购。管理层(员工)收购,是指企业管理层或者全体员工利用杠杆融资购买企业的一部分股票,成为公司股东。

(九)账面价值增值权。账面价值增值权,是指直接用每股净资产的增加值来激励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核心员工、技术骨干。账面价值增值权可以分为购买型和虚拟型两种。

二、股权激励的方案设计

股权激励应否起到应有的效果,能否成为企业提高生产经营管理水平,提升市场竞争力的利器,关键在于股权激励方案的设计。正如每个个人都是独特的一样,每个企业也都是独特的,没有一个适用于任何企业的股权激励方案,每个企业股权激励方案都必须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进行设计。但是,股权激励方案总有一些共性的因素,任何一个企业的股权激励方案设计,首先必须把握好这些共性的因素。第一,股权激励对象。股权激励的目的在于充分企业核心(骨干)人才为企业长期服务的积极性,充分他们的优秀才智,这就要求股权激励对象以企业的核心(骨干)人才作为激励对象。不同的企业对于核心(骨干)人才有不同的标准。但通常而言,以下三类人才应当认定为企业的核心(骨干)人才,成为股权激励的首选对象。

第一,高级管理人员、关键技术人员和重要营销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关键技术人员和重要营销人员对于企业发展而言,都是极为关键性的人才。企业对这些人员实施股权激励,最能起到吸引和留住人才的目的。

第二,股权激励的股票来源。企业拟实行股权激励计划,应根据实际情况通过以下方式解决标的股票来源:(1)企业提取激励基金,激励对象开设个人账户,用企业分配的激励基金和个人出资等以个人名义购买流通股票;(2)企业在发行新股时,可以预留一部分额度作为未来股权激励对象(经营者)行权时的股票来源;(3)企业可以向公司控股股东回购一些股票;(4)企业净资产增值部分中划出一部分,用于高科技人员和管理层的期权计划。当然,激励对象获取企业股权如果需要支付相应对价的,企业不得为其提供贷款(含提供贷款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

第三,股权激励的价格。股权激励的价格一般以股票面值、账面净资产值或者市场价格为基础,给予一定的折扣。确定股票价格主要有五种做法:一是目前的市场价乘以折扣;二是每股净资产的价值;三是净资产乘以系数;四是股票原始发行价格;五是股权的一种均衡价格。一般而言,股票价格或者由公司股东会决定,或者由公司董事会决定,股权激励的价格应当在每股净资产的价格与市场价格之间。

第四,时间安排。股权激励的时间安排一般应选择在企业进行股份制改制前为好,从操作技能上来说,股权激励实施的时间越早越好。

第五,股权激励的管理。企业实施股权激励,一般应当成立专门的部门或者小组来处理相关事务。股权激励的目的在于激发企业员工为企业长期服务的积极性,避免只追求短期利益而损害长期利益。因此,处理股权激励实务的部门或者小组不仅股权激励的公开、公正、公平地实施,而且也要向股权激励对象宣贯共同分担风险、共同享受成果的理念。

三、企业员工股权激励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任何制度都处在一定的制度环境之中,必须与其所处的制度环境相适应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股权激励作为一种人才激励措施,要发挥其吸引人才、留住人才的作用,必须考虑与现行的制度环境相适应。目前,我国有些企业虽然实施了股权激励举措,但从总体上来看,还存在一些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第一,法律制度体系不健全

股权激励从企业管理的角度来看,不仅是一种人才激励措施,更是一种企业(公司)内部治理机制。从国外实施股权激励企业的实践经验来看,股权激励对于促进公司内部治理机制的完善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但是,此种作用以相应的法律制度健全为前提。然而,我国企业虽然引进了股权激励机制,但相应的法律制度却并不健全,对于股权激励的实施缺乏详细的可操作性规定,导致实践中股权激励执行过程中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从而使股权激励机制实施效果受到一定的影响。

第二,职业经理人市场不完备

股权激励以职业经理人为主要激励对象,主要目的在于激励职业经理人为企业积极工作,实施股权激励的主要依据是职业经理人的工作业绩。职业经理人的工作业绩评价需要以外部市场因素即职业经理人市场作为参考依据。为此,股权激励的有效实施需要相应的职业经理人市场,由市场竞争机制来选择职业经理人,淘汰不合格的职业经理人。但是,严格来说,我国还尚未形成成熟的职业经理人市场,没有形成一套科学的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体系,可以说,职业经理人的“职业性”不突显,仍然具有“非职业性”。职业经理人市场的缺乏,难以有效解决职业经理人的监督问题,从而使实施股权激励机制的效果减弱。

第三,股权激励效果难以科学衡量

实践中,对于股权激励实施的实际效果,主要是通过行权价格和转让价格之间的价差来进行衡量。行权价是指在符合合同约定的条件下,激励对象即受益人有权在约定期限内购买股票的价格。但操作上存在的问题是,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票尚难以形成统一定价,由此导致在确定行权价时通常无法考虑市场价格,最终导致股票期权的行权价难以确定。此外,由于很多企业尚未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体系,没有科学、规范的绩效评价体系,导致无法准确衡量员工的工作业绩。股权激励应以员工业绩为依据,员工业绩无法准确衡量,当然就会导致股权激励的实施效果。

四、股权激励作为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机制

作为企业吸引人才、留住人才的有效举措,需要建立健全完善相应的配套制度机制。

第一,建立健全股权激励法律制度体系

证监会于2005年12月31日颁布专门针对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国家有关部门针对国有企业股权激励颁布了一系列规定。例如,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国有高新技术企业开展股权激励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2002]48号)、国资委办公厅、科技部办公厅《关于高新技术中央企业开展股权激励试点工作的通知》(国资厅发分配[2004]23号)但有关非上市公司、非国有企业的股权激励的规定却极不完善。因此,我们建议,应当借鉴上市公司、国有企业股权激励的相关规定,根据非上市、非国有企业股权激励的实际情况,完善法律制度体系,为股权激励的有效实施提供可供操作的制度保障。

第二,建立和完善经理人才市场

职业经理人市场的建立和完善的主要举措有:一是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选拔企业经理人或负责人。二是导入职业经理人竞争机制,遵循严格的优胜劣汰机制,构建职业化的经理人员队伍。三是建立具有科学性、权威性的经理人员能力评价中心和评价体系,不断提升职业经理人的行业操守和职业道德。只有建立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职业经理人队伍,股权激励才能充分发挥应有的激励作用,才能有效地推动企业的健康发展。职业经理人市场的流动机制和淘汰机制是否科学与股权激励的实施效果息息相关。

第三,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体系

股权激励的有效实施以科学的绩效评价体系为前提。对于企业管理而言,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体系能够使员工产生公平感,是有效激发员工工作热情、工作积极性的利器。因此,实施股权激励的企业的首要前提是要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体系,合理设置考核内容,科学确定考核指标、明确绩效考核的标准,根据考核结果及时反馈、改善考核事项。唯有如此,才能不断提升企业的经营业绩,为股权激励的实施创造良好的有利条件。

作者:胡 红 单位:株洲市工业中等专业学校

参考文献:

[1]肖淑芳,付威:《股权激励能保留人才吗?—基于再公告视角》,《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1期.

[2]王保军:《试析股权激励的不同类型及其运用》,《中国集体经济》2016年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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