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22 09:1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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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暂行规定(试行)》及20*年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会议精神、天津市教委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我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际情况,现对我校20*年毕业生就业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20*年学校就业工作思路
努力实践“三个代表”,认清形势,提前启动,高度重视,高效务实。实践就业指导全程化、全员化、信息化,坚持一切为学生,为学生一切服务的宗旨,努力提高就业率。
二、就业方针、原则和政策
⒈实行国家不包分配,不下达就业计划的原则。毕业生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的指导下,实行学校推荐、自主择业,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模式,努力创造“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的就业环境。
⒉学校依据卫生行业需求,引导毕业生到基层就业,鼓励毕业生到西部地区就业,实行来去自由的政策。根据本人意愿,户口可迁到工作地区,也可迁回原籍。本市生源毕业生到西部工作,户口可保留在天津。
⒊在规定的时间内尚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可继续联系用人单位,学校将其档案于毕业当年底转至天津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保存,三年内落实用人单位的给予办理就业手续。
⒋本市生源的高职高专毕业生,本人可持普通高校毕业证书、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户口迁移证和就业单位接收函,到市公安局户口办公室开具落户通知书,到落户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毕业生可在接收单位所在地登记集体户口,也可在其亲朋处登记家庭户口。
⒌就业工作实行就业政策公开,需求信息公开,择优推荐公开。对优秀毕业生依据本人意愿和用人单位需求,学校将优先推荐。
⒍毕业离校前,毕业生要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对有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让其回家休养,已签协议书自行解除,由学校负责通知用人单位。一年内治愈的,须于下一年度4月20日前向学校提出申请,并提供县级以上医院能坚持工作的诊断证明,方可列入下一年度的就业计划。
⒎凡申请自费出国或以其他形式继续深造者,在4月30日前向所在系提出书面申请,经系、校审核后执行,学校不再负责其就业。
三、就业工作程序
⒈需求信息是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基础。各系要积极收集用人信息,学校招生就业指导中心将负责做好需求信息的收集、分析、整理工作,并及时以专栏形式向各系及毕业生,供毕业生选用。
⒉学校积极与用人单位联系,适时举办各种类型的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洽谈活动。认真做好组织、接待、服务及协调工作,发挥好学校在毕业生就业市场中的主导作用。
⒊毕业生要按时参加市教委就业主管部门在寒假期间组织的双向选择洽谈活动。
⒋经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确定就业单位后,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要签定《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作为制定就业方案的依据。
⒌为保证就业工作的顺利进行,毕业生在择业时应持有学校统一发放的《天津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毕业生就业推荐信》和《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及盖有红色印章的《学籍学习成绩表》各一套,复印无效。
⒍协议书一式三份,协议书经毕业生、用人单位及学校三方签字盖章后,视为生效。
四、就业工作中的有关规定
⒈对违反毕业生就业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毕业生,学校报市教委主管毕业生就业部门批准,不再负责其就业。学校将其档案转至天津市教委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自谋职业。
⑴不符合有关规定,坚持个人无理要求,经多方教育仍拒不改正的;
⑵自发《报到证》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不去就业单位报到的;
⑶报到后,拒不服从安排或提出无理要求,用人单位将其退回的;
⒉对毕业生在择业过程中弄虚作假、严重损害学校声誉,造成恶劣影响,以及其他严重违纪行为的,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经学校批准后公布。
⒊毕业生要将落实就业单位协议书在每年5月25日前交到学校所在系,经汇总登记后转至学校招生就业指导中心。
⒋毕业生要将家庭住址变迁证明材料在每年5月20日前交到所在系,经汇总后报学校招生就业指导中心审核,以便如期派遣。
⒌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经学校招生就业指导中心审核盖章后,毕业生应迅速送一份给用人单位,以便按时纳入就业方案。
⒍5月25日至毕业生离校前,毕业生签约单位一经列入就业方案,不再办理违约事宜。
五、就业教育与指导
面对高校近年来扩招的社会现实,我们在分析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时候,感到形势严峻,任务艰巨,困难很大。主要不利因素是:专科毕业生就业难,本市生源基数大(特别是郊县生源多),毕业生择业观有待扭转,毕业生自身的综合素质及能力有待提高。因此,加强对在校生的思想教育和就业指导工作,是学校就业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是顺利完成就业工作的基础和保证,也是学校教育的终端环节。因此,要切实抓紧抓好,使学生树立交费上学、自主择业、勤奋创业、终身学习的观念。各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做好就业指导工作。
各系、部要将就业指导工作内容融入教学每一个环节,加强学生的技能培训,提高其竞争能力,鼓励毕业生继续深造,认真做好专科升入本科学习的指导、服务工作。
学生管理部门要对学生进行人生观、价值观、择业观教育。引导毕业生认清就业形势,特别要向学生明确:权利、责任、利益、风险之间的关系,正确评价自己,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职业理想,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鼓励毕业生面向基层,面向西北,鼓励毕业生先上岗,后择业,再立业。
招生就业指导中心及各系要做好就业指导工作,介绍就业形势及政策,传授就业技巧,了解就业需求,帮助毕业生解决遇到的实际问题,坚持全程为毕业生服务。
各部门要认真做好毕业生质量追踪调查、信息反馈,开展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研究和总结。
六、就业工作纪律
为严格执行毕业生就业政策,保证就业工作的顺利进行;为排除和抵制不正之风的干扰,加强廉政建设,各级干部和全体师生,特别是参与就业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以下纪律:
⒈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严格按政策办事。
⒉积极为毕业生提供平等竞争的就业环境和良好服务,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⒊毕业生要通过正常渠道,向学校和用人单位实事求是地反映情况,不许弄虚作假,伪造情况,严禁请客送礼。
⒋就业工作人员严禁参与吃请受贿。
⒌对上述纪律要求,任何人都有权监督。纪检要认真检查、监督就业工作中的不正之风,如发现违反就业工作纪律并造成影响的,由纪检、监察部门认真查处。
七、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
就业指导工作在党委领导下,学校成立就业指导领导小组及就业指导办公室,并成立系就业工作组。
一、指导思想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围绕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和构建和谐*两大任务,把扩大就业作为解决民生问题的头等大事,按照“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和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继续实施积极的就业再就业政策,坚持在发展中解决问题,统筹城乡就业,扩大劳动力需求,增加劳动力有效供给,逐步建立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努力实现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的良性互动。
二、坚持发展促进就业,多渠道增加就业岗位
(二)大力发展就业性战略产业。大力发展就业容量大的劳动密集型、技术密集与劳动密集复合型产业,以服务业和加工制造业为重点,在市场准入、发展用地、融资等方面加大扶持力度。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在新增加的就业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3年。
(三)鼓励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初次自主创业(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并参加创业培训合格的,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自筹资金不足的,可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不超过5万元小额担保贷款,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
(四)鼓励多种形式灵活就业。引导广大劳动者转变就业观念,鼓励以自由职业、非全日制就业、临时就业、阶段性就业等多种形式实现就业再就业。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灵活就业的,按不超过其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2/3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持《再就业优惠证》的非“4050人员”灵活就业的,按不高于上年度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的1/2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切实维护灵活就业人员合法权益,严禁各种形式的集资、摊派、乱收费和强制收费,为劳动者灵活就业创造良好环境。
三、建立就业困难群体就业援助长效机制
(五)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制度。以“4050”人员、“零就业家庭”、残疾人为重点,建立困难群体就业援助长效机制。在公益性岗位上从业的就业困难对象,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计算年龄截止到2007年底)的,社会保险补贴延长到法定退休年龄。就业困难对象办理退休后原则上不再享受补贴援助,本人愿意出资缴纳医疗保险的,可按职工医疗保险标准参保,档案保管部门应或协助办理相关手续,经办机构应予接收。本人愿意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执行。
在公益性岗位和其他用人单位安置的就业困难对象,工作超过三年的,其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可以适当延长补贴期限。待有新的规定时按新规定执行。
(六)加强对“零就业家庭”帮扶。在现有政策基础上,将城镇“零就业家庭”中在法定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一名成员,纳入《再就业优惠证》发放范围,享受相关就业再就业政策。
“零就业家庭”是指城镇居民家庭成员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愿望的人员,连续30天以上均处于失业状态,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家庭。
“零就业家庭”的认定,实行家庭申报、社区核实、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站认定的制度,由县劳动保障部门为“零就业家庭”中的一名成员办理《再就业优惠证》并加盖“零就业家庭”印章;已办理《再就业优惠证》的“零就业家庭”成员须补盖“零就业家庭”印章。对被认定的“零就业家庭”要采取适当的方式向社区居民公示。
下列情形不列入“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范围:一是家庭成员中已有办理退休、单位内部退养手续的;二是家庭有其他收入且月平均收入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对公共就业服务机构3次推荐上岗,本人不愿与用人单位洽谈的;用人单位已决定聘用,本人不愿就业的;已确定为援助对象,但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连续两个月无法与本人取得联系的“零就业家庭”实行退出制度,不再继续作为“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对象。
“零就业家庭”人员稳定就业的标准:被用人单位聘用,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自主创业、自谋职业人员,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月平均收入达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灵活就业人员,月平均收入达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缴纳社会保险。
各街道(镇)按照相关规定和认定程序,建立统一的登记台帐和数据库,建立月报表制度,及时调整、更新,实施动态监控。对已获得就业援助的“零就业家庭”要依据个人就业档案,进行跟踪服务;对当年新增“零就业家庭”,出现一户,帮扶一户,确保自确认之日起30日内推荐上岗就业;对有参加培训意愿的“零就业家庭”人员,根据本人培训意愿,5个工作日内落实培训单位,实行职业技能培训。
开发就业岗位,拓宽就业援助途径。进一步拓宽公益性岗位范围,大力开发社区保洁、社区保安、社区配送、居家养老护理等就业岗位,多渠道安置“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建立部门帮扶制度,各机关、事业单位、群众团体都要按照不低于人数1%的比例开发公益性岗位。对被安排在上述公益性岗位就业的“零就业家庭”成员,按照规定给予一定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加大扶持力度,提供援助服务。“零就业家庭”成员中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在享受各项促进就业政策就业1年后又失业的,仍可继续享受相关的促进就业政策到期满为止。
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每季度至少举办一次面向就业困难群体的大型专场招工求职洽谈活动,同时将岗位信息向街道办事处、社区延伸。对已实现就业再就业人员进行跟踪服务,每月组织人员至少走访一次,做好走访记录,随时掌握援助对象就业需求和变化情况,实施及时就业帮扶,为“零就业家庭”提供“一对一”式的人性化服务。
四、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提高劳动者就业技能
(七)大力发展职业教育。认真贯彻落实*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职业教育发展的意见》(奔政发[2007]50号)精神,发挥规模型职业技术培训机构的作用,大力推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的人才培训模式,围绕产业需求调整专业设置,建立人才供求对接机制。充分利用全社会教育培训资源,为城乡劳动者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形成“政府主导、充分发挥行业企业作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公办与民办职业教育共同发展”的多元化办学格局。
(八)积极推行创业培训。充分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对有创业愿望和具备创业条件的城乡劳动者开展创业培训,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建立创业项目咨询库和免费创业项目推荐制度,为创业者提供政策咨询、开业指导、项目开发、小额担保贷款、跟踪扶持等“一条龙”服务。
(九)加大就业再就业培训力度。在基本完成下岗失业人员培训的基础上,对2005年底前已享受免费培训仍未就业的人员,可以再提供一次技能培训。加大农民工就业技能培训力度,继续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围绕机械加工、电子电气、建筑装潢、家政服务等打造一批技能培训品牌项目。要把技能培训与转移就业结合起来,形成以“培训促转移,以转移带培训”的培训转移就业机制。对于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失业人员,经培训合格且就业的,将区分不同的专业按唐山市财政局、唐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唐财社[2006]26号),给予一定的培训补贴。免费培训的由组织者及培训机构申领。
五、扩大劳务输出,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
(十)加强劳务输出协调服务。把发展劳务输出作为促进就业和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举措,加快农村劳动力向非农领域转移。要建立以县劳动就业服务局为主导,相关部门及各镇为成员的统一的劳务输出组织协调机构,做到信息共享、上下联动、补贴挂钩。围绕培训、输出、管理、服务和维权做好协调工作,积极开展同北京、天津、唐山、曹妃甸等地区的劳务合作交流,真正让“冀东奔城新人”这一省十佳劳务品牌打的响、叫的硬,并使之推向全国,走出国门。
(十一)鼓励有组织的劳务输出。职业中介机构和劳务派遣机构有组织地向县外、境外输出劳务,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工作每满一年可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劳务输出补贴,省内县外每人不超过50元,省外每人不超过100元,境外每人不超过150元。所需资金从就业再就业资金中列支。
六、强化引导服务,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
(十二)积极开展面向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服务。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对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创业培训、小额担保贷款等相关支持;对到中小企业、非公有制单位就业和个体经营、灵活就业以及择业期内的高校毕业生,政府设立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其提供人事劳动保障事务,并免收2年费;劳动保障部门要在劳动关系形式、社会保险缴纳和保险关系接续等方面提供保障。人力资源市场要向高校毕业生免费开放,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需求信息和就业情况统计制度,切实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工作。
(十三)实施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困难家庭应届高校毕业生,当年年底未就业并已进行失业登记的,从第二年开始纳入失业保险范围,每月给予不低于当地城镇低保标准的失业补助,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七、健全就业服务体系,强化公共服务功能
(十四)健全统一规范的公共就业服务组织体系。加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设,充实力量,加大投入,形成覆盖城乡、上下一体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加快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尽快建成布局合理、资源共享、运行规范、服务高效的市场体系。
(十五)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制度。按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的《城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综合场所功能手册》及省市有关文件要求,完善就业服务功能。以街道(镇)劳动保障平台为基础,建立健全免费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劳动保障事务和就业再就业培训等方面的制度,积极开展“创建充分就业社区”活动。
八、加强组织领导,形成推进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合力
(十六)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及其办事机构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协调各有关部门合力推进就业再就业工作。劳动保障、发展改革、财政、教育、民政、工商、税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分工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各派、工商联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要充分发挥促进就业的积极作用,努力形成就业再就业工作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促进创业就业、服务经济发展为目标,按照城乡统筹、就业导向、技能为本、终身培训的原则,完善培训机制,创新培训模式,扩大培训规模,增强培训实效,全面提高劳动者职业素质和就业能力,为全市经济社会跨越发展提供人力资源保障。
(二)目标任务。大力开展各类职业培训,使新进入人力资源市场的劳动者都有机会接受相应的职业培训,企业职工都得到一次技能提升培训,每个有培训愿望的创业者都参加一次创业培训,努力实现“培训一人就业一人”、“就业一人培训一人”和“创业一人带动一批”的目标。“十二五”期间,全市每年开展就业技能培训3.5万人,岗位技能提升培训10万人,创业培训4000人,培养高技能人才1万名,到“十二五”期末,全市技能人才结构进一步优化,初、中、高之比为25:45:30,基本满足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企业发展需求。
二、大力开展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培训
(三)健全职业培训制度。适应城乡劳动者创业就业需要,大力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培训,加快实现培训对象的全覆盖。加强就业技能培训,对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和城镇登记失业人员,重点开展初级技能培训;对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等新成长劳动力,重点开展劳动预备制培训;对职业院校学生,重点开展“学历+技能”、“外语+技能”培训。发挥企业在职业培训工作中的主体作用,对在岗职工开展技能提升培训,对企业新录用人员开展岗前培训。加大创业培训力度,对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城乡劳动者以及处于创业初期的创业者,重点开展创业意识教育、创业项目指导和企业经营管理培训。建立职业培训结业与技能鉴定同步实施制度,凡享受政府职业培训补贴并符合条件的培训对象,在培训结业时均应参加技能鉴定,并取得相应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
(四)创新职业培训模式。根据劳动者就业需求,建立健全理论教学与技能训练融通合一、能力培养与工作岗位对接合一、实习实训与顶岗工作学做合一的技能人才培养模式,灵活采取学分制和弹性学制,方便劳动者参加培训,提高劳动者培训积极性。根据市场需求,全面推行校企合作、产学结合的模式,积极开展订单培训、定向培训、委托培养,鼓励支持企业与职业院校合作共建实训基地或实训中心,鼓励职业院校积极参与企业产品研发、技术攻关、工艺改进、咨询服务等,提高技能培训的实效性。根据创业者特点和创业不同阶段的需求,着力完善创业培训与创业实训、创业见习相结合,与创业扶持政策、创业服务相衔接的培训模式,提高创业成功率。
(五)整合职业培训资源。进一步打破地区、部门、行业界限和学校类别界限,组建多形式的职业教育集团,重点培育一批专业有特色、办学有规模、就业有市场的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打响“职教”品牌。加强各类职业培训基地建设,依托省技师学院及其它重点职业院校建立市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和世界职业技能竞赛集训基地;依托各类职业院校、培训机构和企业,建设1个国家级、2个省级和20个市级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建设5所国家中等职业教育发展改革示范校,5个省级、20个市级和20个县级创业培训基地,10个县级公共实训基地,认定和建设一批创业孵化基地、就业实习(见习)基地和定点培训机构。
(六)提升职业培训能力。强化师资队伍建设,定期开展师德教育和业务培训,积极组织专业教师到企业实践,选派骨干教师赴国外研修,建设2-3个市级职业培训师资培训基地。“十二五”期间,培养20名省级教学名师、100名专业带头人、1000名“一体化”教师,职业培训专业课教师“一体化”比例达70%以上。深化职业培训特别是高技能人才培训课程体系改革,加强示范专业和精品课程建设,加快开发培训计划大纲和培训教材。推进职业培训信息管理平台建设,建立职业培训质量监控体系,定期公布承担政府补贴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并进行动态管理,对参训人员实行实名制管理,确保培训质量。
三、着力构建高技能人才的培养机制
(七)健全高技能人才评价机制。加快建立社会化职业技能鉴定、企业内技能评价和院校职业资格认证相结合的多元化技能人才评价服务体系。大力开展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社会化考评工作,贯通劳动者技能晋升通道。探索建立企业高技能人才直接认定办法,坚持以能力和业绩为导向,注重从生产服务一线发现拔尖技能人才。加强职业院校学生的职业资格认证工作,积极推行职业院校毕业生“双证书”制度。
(八)健全高技能人才选拔机制。充分发挥技能竞赛在技能人才培养中的积极作用,鼓励各地区、行业、企业和职业院校广泛开展技能竞赛、技术比武、岗位练兵等活动,丰富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内容,促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加快推进职业技能竞赛规范化和制度化,每两年开展一次市级职业技能大赛,每年举办一次职业院校师生技能大赛,积极推荐优秀高技能人才参加省、国家及世界职业技能大赛。全国一类技能竞赛前三名、省级一类技能竞赛第一名获得者以及参加世界技能竞赛的选手,在市内职业院校任教的,可按规定程序优先招录为事业编制工作人员。
(九)健全高技能人才使用机制。鼓励支持行业、企业充分发挥生产、服务一线优秀高技能人才的重要作用,为他们开展相关培训、研修、攻关、交流等活动创造条件。推行首席技师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制度,采用企业建设为主、政府适当补贴的方式,在企业班组、工段、实训(研发)中心等关键岗位设立首席技师,建立技能大师工作室,组织开展技术攻关、技能创新、技术开发等活动,发挥技能大师“传、帮、带”作用,带动企业技能人才水平整体提升。
(十)健全高技能人才激励机制。建立政府奖励为导向、单位奖励为主体、社会奖励为补充的高技能人才奖励制度,对在职业培训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引导企业建立并完善职工凭职业技能资格等级、业绩贡献大小确定收入分配的激励制度。用人单位在聘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分别与本单位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享受同等工资福利待遇。取得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技工院校毕业生,在就业创业等方面享有与高等院校毕业生相同的政策。技工院校高级班毕业生到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试用期、见习期工资待遇及定级工资均参照高等教育大专学历毕业生待遇执行;技师班毕业生各项待遇按照本企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有关待遇执行,经用人单位聘为技师、高级技师的,其待遇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四、切实加大职业培训资金的保障力度
(十一)增加职业培训资金投入。各级政府对用于职业培训的各项资金要积极整合、统筹使用、提高效益。确保各项政策性资金安排到位。统筹安排省财政补助经费和市、县财政应承担的经费,全面落实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学费、退役士兵免费职业技能培训政策。完善中等职业教育财政经费投入机制,建立按生均安排公办中等职业学校财政经费制度。加大财政资金投入。调整市、县就业专项资金支出结构,逐步提高职业培训支出比重,在按规定给予各项职业培训补贴的基础上,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的就业专项资金用于公共实训基地、创业培训基地、创业孵化基地和就业实习(见习)基地建设。用于职业教育的城市教育费附加应不少于20%用于高技能人才的教育培训。规范提取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企业要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5%足额提取并合理使用职工教育培训经费,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60%以上用于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市、县政府可统筹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的0.5%,用于本地区职业教育培训,并划出一定比例用于高技能人才培养。对自身没有能力开展职工培训以及未开展高技能人才培训的企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依法对其职工教育经费实行统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组织培训服务。鼓励社会各界捐资助教。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对职业培训提供资助和捐赠,企业、个人通过国内公益性社会团体、国家机关资助和捐赠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准予在企业和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为认真贯彻党的*届*中全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农民工工作的通知》精神,推进农牧区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促进劳务经济的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农牧区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一)统一思想认识。全面深入推进农牧区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不断扩大转移就业规模、提高转移就业质量,是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解决好“三农”问题的具体措施;是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推进新农村建设的基本要求;是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增加农牧民收入的有效途径;是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推进我省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任务。广大农牧民在转移就业过程中既更新了观念、提高了技能、开阔了思路,又增加了收入。组织引导广大农牧区富余劳动者转移就业,对于统筹做好城乡就业工作,加快城镇化建设步伐,全面推进小康社会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全局高度,进一步增强紧迫感、责任感,认真总结以往成功的经验做法,积极主动地做好农牧区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的各项工作。
(二)明确形势任务。近年来,我省农牧区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有力推动下,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随着农牧区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的深入开展,当前又显现出一些困难和问题,主要是一些地方对发展劳务经济的认识还有待进一步提高,总体上看外出务工人员的技能素质偏低、就业稳定性差、劳务收入不高,有的农牧民创业意识和能力不强,就业服务体系不健全,就业信息不及时、传递不到位,创业环境有待进一步改善等。尤其是受当前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对农牧区劳动力转移就业带来更加严峻的挑战。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省委、省政府构建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广开农民工就业门路,保发展、保稳定、保就业,积极应对金融危机对我省就业带来的影响,坚持培训、就业、维权“三位一体”的工作模式,健全机制、完善措施、抓好落实,继续推动农牧区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向纵深发展,取得更好的成效。
(三)突出工作重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统筹城乡劳动就业,加快建立城乡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引导农牧民有序外出就业,鼓励农牧民就近就地转移就业,扶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在抓好农牧区富余劳动力临时性、季节性和体力型转移就业的同时,更加注重长期性、稳定性和体力与技能结合型的转移就业;在扩大农牧区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规模的同时,更加注重转移就业的质量,增加劳务收入;在做好职业介绍和转移就业信息服务的同时,更加注重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努力实现农牧区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由松散型向更加有序转变,由体力型向体力技能结合型转变,由数量型向规模与质量并重型转变,不断促进转移就业工作的健康发展。
二、增强转移就业技能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四)抓好技能培训。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和企业都要加大投入,大规模开展针对性、实用性较强的农民工技能培训。技能培训工作要以政府推进为主导,以农牧民自愿为原则,以提高技能为重点,以实现就业为目标,从农牧区富余劳动力实际需求出发,整合培训资源,发挥各类职业培训机构的作用,开展订单定向式培训。一是分类开展培训。对初高中毕业未升学的回乡青年劳动力,以开展学制职业教育或一年期的职业培训为主;对其他劳动年龄内的农牧民,根据技能复杂程度和就业岗位需求,相应开展一年期的培训、3—6个月的培训或引导性培训,帮助农牧民通过提高技能实现转移就业。要因地制宜开展生态移民的转移就业培训工作,适当提高培训标准和延长培训时间,从提高讲普通话能力、城市生活能力和职业技能入手,促使其转移就业,实现“培训一人、就业一人、稳定安置一户”的目标。针对农牧区年龄偏大女性劳动力离家离乡务工难的实际,围绕适应就近就地发展的二、三产业开展专项技能培训,如:藏毯编织、刺绣、工艺品制作等民族特色工艺和开办“农家乐”餐饮服务等项目,培训后以公司加农户方式与企业签订加工收购协议或开办“农家乐”,通过转移就业增加劳务收入。二是整合培训资源。引导、鼓励和规范省内各类职业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充分发挥培训职能作用,面向城乡劳动者积极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教育。要依托现有具备条件的技工学校、职业院校和企业,加强公共实训基地建设。要针对农牧区职业培训机构力量不足的实际,合理安排,支持有资质的职业培训机构深入农牧区招收农牧民培训职业技能,使省内培训资源得到更充分的利用。同时,还要坚持省内省外“两条腿”走路的培训方式,积极协调联系,充分利用省外职业培训资源优势,做好对我省农牧民的培训,并帮助指导实现就业。转移性培训上逐步统一归口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协调管理。要统筹协调并组织实施好“阳光工程”、“雨露计划”和“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各相关部门要相互沟通,密切配合,充分发挥各专项培训计划的效能,满足农牧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需求,避免重复浪费。三是因地制宜开展多种方式的培训。要围绕实效性,采取更加灵活的培训方式对农牧民进行职业技能培训。根据从业工种岗位的需要,适宜由培训机构集中开展培训的,一般以职业培训机构进行技能培训为主;企业对拟招用人员可以委托职业培训机构进行培训,可以由企业和培训机构联合组织培训,也可以结合生产工艺实际自行组织开展技能培训。培训要与生产实际相结合,对我省特色产业定向招用人员技能水平的培训提高,可据工艺难易程度适当调整培训时间。各种方式的培训,都必须落实培训时间,明确培训师资和内容,保证培训质量。
(五)推进创业培训。各地要从实际出发,对进城或回乡创业的农牧民开展以“创办和改善你的企业”(SIYB)为主的创业培训。要加强创业培训机构建设,完善管理,强化培训课程设置和师资培养,提高培训后的创业成功率。要围绕农牧民创业环境和当地经济特色开展培训,把创业培训与一定的生产加工、经营管理知识相结合,突出培养农牧民专项创业能力。在拉面经济发展较好的地区,要把创业知识与拉面技能结合起来,培训拉面馆老板;在“农家乐”、“茶园”经济较好的地区,要把创业知识与餐饮经营管理知识结合在一起,培训“农家乐”、“茶园”的老板;在冬虫夏草等中藏药资源比较富集的地区,要把创业与特色资源加工技能结合在一起,培养特色农牧产品加工生产的老板,等等。通过依托当地经济资源、市场优势,培养一批能够创办企业、办好企业的农牧民企业经营者。
(六)强化监管职责。建立健全培训绩效评价和统计监测机制,落实对培训质量的监管。在严格培训资质审查、培训能力评估的基础上,坚持以就业、创业结果考核培训的质量和效益。各有关部门要按职责分工认真开展培训质量的监管工作,劳动保障等部门负责监管承担培训机构的资质,培训的基本条件、技能鉴定、就业率等培训效果的综合评估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审核补贴资金是否符合标准,申请补贴的机构与实施培训的机构是否一致,补贴资金是否完整及时地拨付到位。“阳光工程”、“雨露计划”等农牧民转移就业培训专项活动,继续按项目有关要求,采取定单定向的方式认真开展好培训工作。对培训的审批在严格审核的前提下,尽量做到快捷、简化,有关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各负其责,提高培训审核效率和质量,保证培训工作顺利开展,整个的培训评估监管工作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牵头组织实施。
(七)完善培训资金补贴办法。要认真落实政府对农牧区劳动力转移就业技能培训补贴政策,切实发挥培训补贴资金促进农牧民提高职业技能的作用。同时,结合实际适当调整补贴办法。按公平就业原则,调整农牧民技能培训补贴标准,“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培训补贴统一按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培训补贴标准执行;鼓励省内外技工学校、职业院校定向招收省内农牧区低保家庭和生态移民中未就业的青少年进行职业技能的学制教育,政府给予培训补贴。
三、积极鼓励农牧民自主创业
(八)优化自主创业环境。各级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在政策引导、创业服务等方面有新的突破,夯实创业基础、营造支持农牧民创业的良好氛围,制定具体的措施办法,扶持推动农牧民创业。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支持农牧民创业。发展改革、经委、商贸部门要向农牧民提供相关产业发展趋势、行业发展规划、产品市场前景、项目开发建议等信息,引导农牧民在有一定发展基础和市场前景的行业、项目中进行创业;工商、税务部门要加强农牧民创业的开业指导和政策咨询,降低开业门槛、简化手续,帮助创业的农牧民尽快开业;劳动保障部门要组织好创业培训工作;金融部门要积极落实小额担保贷款;财政部门要做好担保贷款担保金和贴息资金的审核拨付工作;建设(城管)、卫生等部门要结合部门职能,在经营场地、开业扶持、手续办理等方面积极主动地承担相应的服务。各级政府要设立投诉电话,畅通农民工创业信息反馈渠道。
(九)扎实做好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各级政府要充分发挥政府资金引导作用,增加中小企业发展资金安排,利用中小企业发展资金,引导帮助各地搭建融资平台,支持和帮助农牧民创业。要不断增加大、小额担保贷款资金的投入,把进城创业或返乡创业的农牧民全部纳入小额担保贷款范围。农牧民进城或返乡创业,可申请5万元以内的小额担保贷款,按城镇失业人员就业扶持政策,对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给予贷款贴息。扩大劳务周转金使用范围,对有创业能力和创业意愿的农牧民给予借款支持,数额每人在3万元以内,期限为一年,扶持农牧民进城或返乡创业。积极引导小额贷款公司开展农牧民企业贷款。
(十)健全完善农牧民创业优惠政策。全面落实农民工返乡创业扶持政策,在贷款发放、税费减免、工商登记、信息咨询等方面提供支持。将农牧民进城或返乡创办的经济实体纳入各地招商引资范围,享受与外地客商同等优惠政策。对从事特色种养、乡村旅游、农副产品加工的农牧民,在技能培训、技术服务、品牌培育、市场开拓等方面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农牧民到集贸市场或政府指定区域内摆摊设点销售自产农副产品的,免予工商登记。对依托农家院落创办“农家乐”的,免收证照类、管理类、登记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农牧民初创的小企业,由工商部门制定放宽注册资本额度和注册资本分期到位的办法。对农牧民创业者按期纳税的,营业税起征点为月营业额4000元;按次纳税的营业额起征点为每次(每日)100元。个体工商户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的增值税起征点认真执行《关于提高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有关问题的通知》,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3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150元。对从事农、林、牧、渔项目的,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对农牧区流动性小商贩,一律免予税务登记。对农牧民创办的企业,给予适当的电价优惠。
四、健全转移就业服务体系建设
(十一)增强省内转移就业服务机构能力。各级政府要把县乡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财政预算,突出重点,加快建立城乡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一是建立和完善服务体系及功能,逐步实现就业信息化管理,提高求职招聘信息交流互通的服务效率;二是提高工作人员素质,保证就业服务人员熟练掌握就业政策和工作要求,提高服务水平;三是规范工作流程,公示服务要求,明确工作环节,方便求职招聘,通过就业指导、信息服务等引导农牧民有序外出就业。
(十二)规范驻省外转移就业服务机构管理。各地要合理制定驻外转移就业服务机构的设置规划,科学布局,避免重复。省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省际间劳务合作,不断扩展农牧区劳动力转移就业的空间。按照谁批准派驻、谁负责管理的原则,结合当地农牧区劳动力转移就业实际,积极选择在省外务工人员相对集中的地区设置服务站点,并加强对驻外服务站点人员和工作的规范管理。各地要对每个派驻机构明确具体的目标任务,并由同级财政保证必要的日常工作经费。各驻省外服务站点之间要加强联系,沟通信息,相互支持,沟通配合。省就业服务局要与各地驻省外服务站点建立联系、加强指导,签订信息共享、为农民工提供一体化服务的协议,形成省内外农牧区劳动力转移就业服务工作合力。
(十三)加大乡(镇)、村级转移就业服务力度。各级政府要切实强化乡、村级劳动力转移就业信息传递和就业服务工作。要在当地电视等媒体中及时求职和用工信息,让企业和广大农牧民可以便利、及时地了解最新的求职和用工信息;要在乡(镇)政府设立劳动力转移就业服务窗口,安排专门人员为用人单位和求职人员提供中介服务;要把开展农牧区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政策的宣传和传递用工信息作为乡(镇)干部包村进社的重要工作任务严格考核;要在各村和有条件的牧委会设立劳务信息员,及时在乡村劳动用工信息。
(十四)大力发展劳务经纪人队伍。各级政府要把通过劳务经纪人带领农牧民外出务工作为提高农牧区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组织化程度的重要措施,制定相关政策,认真抓好。一是要加强当地劳务经纪人的培养。通过政府引导、扶持、鼓励劳务经纪人成长,提高劳务经纪人的素质,组织劳务经纪人学习农牧区劳动力转移就业的政策和劳务管理知识;积极鼓励县乡机关干部和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带领农牧民进城务工,不断扩大劳务经纪人组织转移就业的规模,促进劳务经纪人发挥更大作用。二是有条件的县、乡政府要鼓励引导劳务经纪人成立协会组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帮助、指导协会开展工作;要制定管理制度,开展考核评比,鼓励和规范劳务经纪人带领更多农牧民外出务工。三是要支持符合条件的劳务经纪人开办劳务公司,对农牧区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进行企业化运作。四是要从实际出发,制定相关政策,支持劳务经济组织健康发展。
(十五)加强劳务输出基地建设。要结合我省实际和劳务输入地生产用工特点,注重在我省农民工相对集中的地区和企业建立劳务输出基地,提高转移输出的针对性,使我省农民工外出就业相对稳定。各地要充分利用省际间的劳务协作关系,在巩固现有劳务输出基地的基础上,培育和发展更多适合我省农牧区劳动力转移就业的输出基地。要通过劳务输出基地建设,不断壮大劳务经济,促进农牧区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更加有序,就业更加稳定,就业环境不断改善。
(十六)鼓励支持我省企业吸纳当地农牧民转移就业。各级政府要引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支持企业多留用农民工,督促企业及时足额发放工资。要采取有效措施,落实扩大内需、减轻企业负担、促进经济增长的政策措施,帮助企业解困。把引导农牧民转移就业与调整农牧区产业发展结构,以及推进小城镇建设结合起来,在加快发展方式转变和结构调整中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引导农牧民在当地转移就业、创业。积极扶持中小企业、劳动密集型产业和服务业,增强吸纳农民工就业的能力。对生产经营遇到暂时困难的企业,引导其采取灵活用工、弹性工时、在岗培训等多种措施稳定就业岗位。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和新增公益性就业岗位,要尽量多使用农民工。省发改委、经委等相关部门要统筹规划,确定重点工程和项目时,同时提出用人需求计划。劳动保障部门要提前介入,根据工程项目用人需求,提前与用人单位协商组织开展培训,确保建设工程项目的用工需求。省内由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施工单位除管理人员、特需技工等我省不具备的外,原则上要招用当地的农牧民,并将此列入到招投标条款中。“以工代赈”项目必须组织当地群众参加建设。省内企业要尽可能地安排符合岗位条件的当地劳动力就业。支持企业吸纳和新招用当地农牧民,签订劳动合同的,可由企业直接对招用人员进行培训,政府给予相应补贴。各地要通过合法职业中介机构介绍、劳务经纪人带领等多种方式,搞好就业服务,引导农牧民在省内企业就业,在增加劳务收入的同时,解决省内企业结构性用工问题。同时,要充分挖掘农业内部就业潜力,拓展农村非农就业空间,鼓励农民就近就地创业。
(十五)积极打造劳务品牌。在继续发展“化隆牛肉拉面”、“黄南热贡艺术”、“贵南民族歌舞”等影响较大的劳务品牌基础上,鼓励各地发展劳务经济,精心打造一批经得起市场考验、在全省乃至全国知名的劳务品牌。各级政府要把劳务品牌建设作为促进农牧区劳动力转移就业的重要环节,落实责任、明确任务,重视劳务品牌培养。要组织相关部门和有关专家,紧密结合当地文化特色和转移就业的优势,搞好劳务品牌的规划,并分步实施,努力打造优秀的劳务品牌;要加大对劳务品牌的宣传推介,用品牌的良好声誉带动农牧区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质量的提高;要加大财政投入,扶持劳务品牌建设,对全省、全国知名的劳务品牌,财政给予必要投入用于推介宣传。
(十八)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继续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度,进一步规范企业用工,完善和健全工资保证金制度,建立劳动保障、建设、公安、工商、金融、工会等有关部门对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联动防控机制,确保农民工工资及时足额发放。严格执行工时、休息、休假法律法规;要继续落实农民工子女入学、卫生防疫,以及其他城市社会生活服务的相关规定;加大对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力度。各县、乡政府要关注劳动力转移就业后农牧区留守老人、儿童的生活,制定措施、落实责任,妥善解决留守老人、儿童在生活、学习等方面的困难,使外出务工人员能够安心就业。完善农村土地制度,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所有权和农牧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推进农牧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解除外出务工人员的后顾之忧。
(十九)进一步做好农民工社会保障工作。要结合实际,完善并落实社会保障的各项政策措施。对参加失业保险并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农民工,要按规定及时核发一次性生活补助。按照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将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全部纳入工伤保险范围,督促企业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做好农民工工伤的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确保工伤农民工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对在输入地受工伤的农民工,农民工输出地劳动保障部门要主动与输入地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协商,保障返乡农民工工伤保险权益。继续做好农民工医疗保险扩面工作,解决农民工务工期间的医疗保障问题。按照国家规定,探索制定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办法,逐步将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纳入城镇社会保险。
五、加强对转移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十)充分发挥政府促进就业的职能作用。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农牧区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服务管理,深入调查研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地区转移就业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科学分析,有针对性提出措施办法。要统筹当地城乡发展全局,支持、帮助和合理引导当地农牧民就地或外出转移就业。政府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要亲自抓,要定期或不定期听取相关部门的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实际困难,指导工作深入开展。
一、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城市基层就业
把基层就业作为开发岗位和储备人才的重要途径,大力开发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城市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应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符合公益性岗位就业条件并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给予3年的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一)完善全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统一招聘制度。区属事业单位工作岗位由区编委办和区人事局集中归口管理,每年空岗的30%以上用于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
(二)完善全区中小学师资队伍建设招聘制度。区内公开招聘中小学教师时,每批次安排70%以上的名额用于招聘高校毕业生。
(三)每年招聘一定数量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到农村村委会和社区居委会工作。通过3—4年时间,在全区基本实现每村(社区)1—2名高校毕业生就业目标。在农村村委会和社区居委会就业的,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1000元的标准支付工资;对到农村村委会就业的,另给予每人每月200元的生活交通费补贴。上述两项费用由区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四)建立全区公益性岗位统一招聘制度。全区公益性岗位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编委办和区财政局等部门集中管理,用人单位和区劳动社会保障局共同招聘录用,每年从事技术工作的公益性岗位的30%以上用于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其中招聘对象为零就业家庭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一年以上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和残疾人高校毕业生的,并按要求缴纳社会保险和签订劳动合同的,按相关政策给予最不超过3年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
二、鼓励各类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
(一)小额担保贷款扶持。企业新增岗位新招用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等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达到在册员工10%以上的,可按规定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扶持,根据企业用人规模,最高额度可达200万元。贷款期限最为两年,由区财政部门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
(二)申请岗位补贴。企业新增岗位新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且养老保险和医疗生育保险在区社保所缴纳的,经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区财政按照每人1000元给予一次性补贴;达到其在册员工30%以上并超过10人(含10人)的,给予每人2000元一次性补贴。一次性补贴每半年申报一次,由用人单位持相关资料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报。
三、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
(一)开展创业培训辅导。对有创业愿望和创业能力的登记失业人员特别是高校毕业生参加SYB(创办你的企业),中职和高职院校应届毕业生毕业后参加GYB(产生你的企业想法)培训,凭本人身份证、毕业证书等身份证明材料,向户籍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站提出申请,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组织实施,并按相关规定享受创业培训补贴。
(二)加大创业扶持力度。成立区小额担保贷款服务中心,负责受理户口在区内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审核,负责经办金融机构将符合贴息条件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贷款利息汇总审批。并由经办金融机构向区财政部门申报贴息。
(三)实行税费优惠政策。大学生自主创业的,三年内区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全免,并由区财政部门采取先征后返的方式减免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区级实得部分。被评为成性好的项目,可继续享受两年政策优惠。
四、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
(一)建立财政对公共就业的预算制度。区财政每年安排2000万元用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资金使用范围如下:
1、适当补助招聘到我区农村村委会和社区居委会的高校毕业生的工资和交通补贴;
2、区内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且符合条件的一次性用工补贴;
3、高校毕业生未就业前的见习补贴和见习单位代为缴纳的工伤保险费;
4、城市低保家庭、农村贫困家庭应届毕业生来就业的相关补贴;
5、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符合贴息条件的利息和相关费用;
6、为高校毕业生档案免费托管的费用;
7、用于区级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经费和其他相关费用。
(二)建立高校毕业生失业登记制度。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当年9月1日后未就业的,可凭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和毕业证等相关资料到户籍所在社区劳动保障管理服务中心进行失业登记,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高校毕业生可凭《就业失业登记证》享受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公共就业服务和相关扶持政策。
(三)建立高校毕业生档案免费托管制度。登记失业和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将档案交由户口所在地的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免费管理,所需费用由市、区财政平均承担。
(四)建立人力资源市场信息制度和区内高校就业信息网络互通制度。依托市人力资源市场,加强与区内高校就业指导部门联系,引导区内各类职业中介服务机构规范经营,定期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专项就业服务工作。有针对性地组织举办招聘会,开展送岗位进校园活动。
(五)建立高校毕业生见习基地。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区商务局、区财政局、区教育局、区建设局、区工业经济局等部门参与,在区内建立见习基地,根据实际情况每年安排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见习,见习时间为3—6个月。见习单位企业养老保险在区社保所缴纳的,由区财政按一般见习人员每人每月400元、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每人每月600元提供生活补贴。
(六)建立对困难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援助制度。对户口在我区城市低保家庭的高校毕业生、农村贫困家庭的高校毕业生、符合条件的零就业家庭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一年以上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和残疾高校毕业生,给予重点帮扶。
1、实行一对一的职业指导措施。对重点帮扶毕业生实施一对一职业指导,直接向用人单位重点推荐,或优先安排参加见习,并根据个人意愿和市场需求组织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和技能鉴定,提供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2、实行一对一的岗位援助措施。开展一对一的重点帮扶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由区联点领导牵头,按属地管理原则,采取有效措施,援助辖区内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实现就业。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稳定就业局势和完善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促进我区就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多渠道多形式促进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
(一)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大力开发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继续组织实施“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渔农村社区任职”、“三支一扶”和“大学生志愿服务计划”等工作。对到基层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给予薪酬或生活补助,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符合公益性岗位就业条件并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可按规定给予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三年。对本区生源高校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农村基层单位就业并履行一定服务期限的,以及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享受每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的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以后补贴标准若有变化,按照上级有关文件执行。
(二)完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见习制度。确定一批社会责任感强、经营管理规范、具备一定规模的企事业单位作为高校毕业生见习基地,逐步将见习基地延伸到乡镇(街道)、社区基层社会公共管理服务部门。对本区生源高校毕业生特别是困难家庭毕业生,开展3至6个月的见习。低保家庭、低保边缘户家庭的子女见习期可以延长至12个月。见习单位与见习人员签订见习协议,政府和见习单位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生活补贴,其中政府补贴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见习期满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积极指导并推荐就业,鼓励见习单位优先招用表现优异的见习高校毕业生。
(三)鼓励用人单位招用高校毕业生。机关事业单位凡有编制空缺、无特殊情况的,要向高校毕业生公开招考(聘);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按照不低于70%比例招用高校毕业生。企业招用低保家庭、低保边缘户家庭高校毕业生的,可按规定给予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三年。鼓励城镇、渔农村低保家庭人员通过就业增加收入,改善生活状况,对实行就业的城镇、渔农村低保人员,视其就业的稳定情况,在一年内对其家庭继续保留低保待遇。
(四)加强高校毕业生公共就业服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积极为高校毕业生搭建公益性就业服务平台,对离校后未就业回到原籍的高校毕业生,要摸清人员底数,建立专门台帐,免费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失业登记、求职推荐、人才招聘和3年内代管人事档案等服务。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双向选择活动,帮助其尽快实现就业。
二、加大城镇就业困难人员扶持力度
(五)扩大就业困难人员对象范围。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已办理失业登记的以下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405O”人员、低保户或低保边缘户成员、符合条件的残疾人、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并连续登记失业一年以上人员以及随军家属。
(六)鼓励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
1.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和机关事业单位(指编外用工)等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办理就业登记、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除对享受之月起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2.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岗位中,当年新招用符合该文件规定条件的人员,办理就业登记、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在相应期限内定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审批截止时间延长至2009年12月31日。
3.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办理就业登记、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办金融机构根据企业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
(七)鼓励就业困难人员从事灵活就业。对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申报灵活就业办理就业登记,以自由职业者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补贴期限除对享受之月起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2009年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一次性延长1年。
(八)鼓励开发社区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社区组织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保安、保绿、保洁、托老、托幼、托护、残疾人居家服务、物业管理、车辆管理、协管岗位等),要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视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补贴和每人每月不低于200元的岗位补贴,补贴期限除对享受之月起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三、完善渔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制度
(九)完善渔农村劳动力求职登记制度。引导本区户籍劳动年龄段内、具有劳动能力、有进入二、三产业就业愿望的渔农村劳动力,积极办理求职登记,申领《市渔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证》,将其中的零就业家庭人员、“4050”人员、低保户或低保边缘户成员、符合条件的残疾人、被征地农民和复员转业军人中的就业困难人员纳入渔农村就业困难人员范围。
(十)帮扶就业困难人员转移就业。社区组织开发的公益性岗位新安排渔农村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在相应期限内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200元的岗位补贴;用人单位新招用渔农村就业困难人员的,办理就业登记、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除对享受之月起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十一)继续实施就业带头人补贴政策。就业带头人介绍(吸纳)渔农村劳动力就业(指当年新增就业,不包括由政府提供的公益性岗位),办理就业登记、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且实际工作半年以上,每成功介绍1人给予就业带头人50元补贴,其中成功介绍就业困难人员按照每人1OO元给予补贴。
四、完善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建立健全职业培训补贴与职业技能鉴定、促进就业效果相挂钩的机制
(十二)对登记失业人员和渔农村劳动力参加职业培训,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据实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600元的职业培训补贴和100元的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其中参加紧缺职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据实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800元的培训补贴和100元的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已享受其他职业培训补贴的,可重复享受一次紧缺职业培训的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紧缺职业(工种)按区有关职能部门公布的目录为准。
(十三)对符合当地支柱产业发展,企业用工急需的紧缺职业,经批准举办的订单式定向培训,登记失业人员和渔农村劳动力经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实现定向就业,且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培训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据实给予最高不超过3000元的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十四)外来务工人员参加经批准举行的职业培训,取得初级、中级和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且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分别据实给予每人不高于300元、400元和5OO元的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
(十五)登记失业人员和渔农村劳动力参加适应性职业指导培训,每人补贴50元。
(十六)完善劳动预备制度。对具有就业愿望的初高中毕业生,实行3至12个月的预备制培训,经培训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相应期限内每人每月不超过300元的培训补贴。
(十七)扩大创业培训范围。将所有具有创业愿望和培训需求的劳动力纳入创业培训。凡参加“产生你的想法”(GYB)、“创办你的企业”(SYB)培训和创业实训,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分别据实给予每人不高于200元、800元和800元的补贴。参加创业培训后成功创业,再参加“改善你的企业”(IYB)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据实给予每人不高于600元的补贴。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创业培训的,其享受的职业培训补贴由失业保险基金开支。
五、鼓励各类职业中介机构免费开展职业介绍服务
(十八)完善职业介绍补贴政策。对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且介绍成功的职业中介机构给予职业介绍补贴。职业介绍补贴标准:就业困难人员每人100元、其他失业人员(包括渔农村劳动力和外来务工人员)每人60元。
六、完善就业保障措施与制度
(十九)进一步完善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健全和完善区促进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强化统一领导、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履行职能,加强协调配合,及时交流,解决问题。要进一步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的作用,共同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
(二十)健全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要把城镇新增就业特别是高校毕业生就业、渔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消除零就业家庭、控制失业率等作为就业工作主要目标任务,逐级分解,层层建立目标责任体系,并作为对各级政府及相关行政部门考核的重要指标。
(二十一)加大促进就业资金投入,强化监督检查。加大资金投入,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确保就业政策资金支出需要。要切实加强对资金拨付的审核、审批和支付管理,健全资金运行全过程的内控制度。要根据需求逐步增加小额担保贷款担保资金。就业专项资金有关补贴标准由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根据实际适时调整。
(二十二)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要明确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服务职责和范围,合理确定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人员编制,加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将公共就业服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向劳动者提供免费的就业服务。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建立综合场所,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一站式”就业服务。乡镇(街道)、社区(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设立服务窗口。建立健全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制度,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办理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做好相关的登记和统计。对在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可实行劳务派遣或委托服务机构为其提供劳动事务,劳务派遣和劳动事务费用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二十三)进一步深化充分就业社区创建活动。围绕打造充分就业城市的总体目标,进一步深化充分就业社区创建活动。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提供有针对性的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就业服务,通过多种形式帮扶登记失业人员实现就业。要把就业工作作为社区公共服务工作的首要任务,加强对零就业家庭的就业援助,进一步完善零就业家庭申报认定制度,完善零就业家庭动态管理、动态援助的长效工作机制,做到零就业家庭出现一户、发现一户、帮扶一户、消除一户,确保零就业家庭至少有一人实现就业。对达到充分就业社区标准的,给予适当奖励。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精神,践行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两大战略思想,以人为本,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调整优化就业结构,扩大就业门路,提高劳动者就业和创业技能,重点解决好新成长劳动力和就业困难群体的就业问题,确保每位有求职愿望的登记失业人员能找到一份合适的工作,找到生活和精神上的寄托,保持就业形势长期稳定。
(二)目标任务:以县上下达的目标为城镇新增就业30人、城镇失业人员再就业8人、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3人,全面实施目标工作任务,完善就业服务体系、职业培训体系、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体系。落实就业和再就业目标责任制,创建充分就业村社。制定就业扶持政策,完善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机制。
二、进一步完善就业服务体系
(一)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将公共就业服务功能进一步向村延伸,为群众提供失业登记、就业备案、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就业培训、创业扶持、政策咨询、特殊援助等公共服务。
(二)充分发挥乡劳保站在促进就业方面的作用。对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户籍劳动力,提供公共就业服务。以服务对象登记为起点,以成功就业创业为终点,提供包括基本服务、职业介绍、职业素质测评、职业技能培训、创业扶持、个人特向职业指导、各项政策性援助等,实现“一次登记,全程服务”。同时,有效引导劳动力有序转移,满足我乡企业用工需求。
三、实施就业扶持政策,促进充分就业
(一)加强就业和创业培训,实施技能人才培训计划。
1、加大就业技能培训资金投入。每年乡财政纳出一部分资金作为就业培训经费,全面实施就业技能培训服务。计划每年培训户籍劳动力不少于150名,实现县上下达的新增就业目标。提高本乡劳动力的职业技能,增强本乡劳动力的就业竞争力。
2、开展“订单式”技能培训。结合我乡经济发展,按企业用工和社会发展需要开设培训班,与企业签订订单式培训合同,培训结束后,直接安排劳动者到相关企业就业。
3、鼓励参加创业培训,以创业带动就业。组织有创业意愿的失业人员和大中专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为他们提供企业管理、市场营销等基本创业知识培训,并通过各种形式进行创业意识教育、创业项目规划,创业模拟训练,提高创业者的综合素质。
(二)扶持就业困难人员就业。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4050”(即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城乡登记失业人员;享受低保或临界的城乡登记失业人员;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且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零就业家庭”成员。对就业困难人员,大力援助就业。
1、公益性岗位优先安置。统筹乡、村以及事业单位的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政府和事业单位的一些社会化服务,例如环卫、绿化等。
2、拓宽灵活就业的途径。
大力发展家政服务业。建立家政服务中心,吸纳一批有意从事家政工作的灵活就业人员和失业人员,并加强技能培训,提高行业整体素质和就业率。
(三)大力扶持农业产业化发展。进一步挖掘农业就业潜力,满足部分劳动力从事第一产业的需求。加强农业规划,进一步建设农业产业园,积极鼓励和引导农业企业、农民开展农业生产和经营,增加就业岗位,鼓励低保对象、失业人员进园创业就业。
四、加强统筹,健全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乡就业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由乡长任组长,由分管劳动的副乡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党政办、经发办、劳保站、工会、妇联、团委等单位负责人及各村党支部书记组成。负责本乡劳动就业服务、培训、劳动监察管理以及劳动纠纷处理等方面的工作。
(二)落实就业和再就业目标责任制。把落实就业扶持政策、帮助困难人员就业、控制失业率、实现充分就业等项目纳入全年度工作量化考核评比。增强开展就业工作的责任感。
(三)落实资金保障。乡财政纳出一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本乡劳动者创业就业,专款专用。
(四)加强劳动保障权益监督。以深入贯彻执行《劳动法》为总目标、总要求,加强对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的监管,落实安全生产、劳动保护、职业卫生规定和最低工资标准,落实各项社会保障措施,营造促进就业良好环境。
(五)加大宣传教育力度。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创新“四种模式”、加快“四个转变”,统筹城乡发展战略,推进民间特色手工产业与妇女居家灵活就业同步发展,以创业带动就业,提高人民群众收入水平,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发展手工产业促进妇女居家灵活就业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通过政府引导和市场调节,到2018年,逐步形成以编织、刺绣、钩线、花(陶)艺和其它来料加工为重点的全市妇女手工特色产业,直接从业妇女达到10万人以上,年加工及销售收入达到15亿元以上。
二、工作措施
(一)转变就业观念。手工产业具有投资少、见效快、劳动强度小、就业方式灵活等特点,广大妇女通过手工产业灵活就业,既能照顾家庭又能增加收入,有着广泛的群众基础和广阔的发展前景。市妇联和各区县要加大宣传力度,引导妇女转变就业观念,发展特色手工产业实现居家灵活就业,鼓励广大妇女勇于创业就业。
(二)加大培训力度。各级妇联要统筹协调妇女特色手工技能的培训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业、林业、扶贫移民、商务和工商等部门要结合实际,把妇女特色手工技能培训纳入各自的培训内容。要充分利用远程培训、在线培训等高科技手段,扩大妇女手工培训覆盖面。依托全市村(社区)“妇女之家”,采取灵活方式开展创业培训和订单培训、定向培训,提高妇女参与市场活动的能力。每年培训人数不少于3000人,其中带头人提升培训不少于400人。
(三)建立产业基地。各区县要根据产业发展实际和群众需求,因地制宜,科学规划产业布局,在市场优势突出,产业基础较好,群众需求强烈的区域确立2-3个乡镇试点建设妇女特色手工艺产业基地,并逐步推广。要整合好资源,协调村(社区)用房及闲置的校舍等场所,建立乡镇或村(社区)妇女手工居家灵活就业服务站点。
(四)创新产业模式。充分发挥企业和致富带头人的引领作用,利用“公司+农户”、“公司+专合组织+农户”、“能人+基地十农户”等模式,逐步提升妇女手工产业产业化、规模化、市场化发展水平。支持发展妇女手工专业合作社、专业协会以及其他形式的联合体,发展壮大特色手工产品集中加工点、经营户、采购户。
(五)鼓励产品研发。鼓励和支持龙头企业建立研发队伍,促进开发适宜妇女手工产业发展的艺术品、日用品、家居品等多类别创新产品。市文广新局、市旅游局要注重发挥旅游市场优势,将全市独特的文化资源和旅游资源转化为具有丰富元素的手工旅游商品。市科技局对手工中小微企业科技创新给予贷款贴息,对发明专利给予专项奖励。
(六)注重市场开发。各级旅游部门要指导重点旅游景区设置购物区,健全完善服务机制,引导妇女特色手工艺产品进景区展示销售。商务部门要指导建立妇女手工产品营销网站,并帮助在大型商场、超市等区域设立产品展销点。积极开展妇女特色手工艺品评选,对评为省、市级特色旅游商品购物点的给予奖励。市博览事务局要在国内外展会中为妇女龙头企业和专合组织争取、提供参展机会。
(七)加大资金支持。市财政设立发展手工产业促进妇女居家灵活就业专项资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参加手工培训合格且符合享受职业培训补贴人员给予培训补贴,对灵活就业的困难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符合政策规定的,按其实际缴费额的2/3标准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发展手工产业促进妇女居家灵活就业的企业和个人,要从劳动密集型企业贷款和贴息小额担保贷款等优惠政策方面给予倾斜。宣传、旅游、商务部门要从文化产业、旅游发展、外贸发展、服务业发展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用于扶持妇女手工带动主体的培育。
(八)强化优质服务。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农口等部门要对发展手工产业促进妇女居家灵活就业的中小企业给予项目支持;工商部门对妇女手工创业要降低市场准入门槛、简化注册手续,依法依规减免有关费用;税务部门对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龙头企业给予税收优惠。
一、充分认识推进城乡居民统筹就业的重大意义
就业是民生之本,发展之源,事关改革、发展和社会和谐。推进城乡居民统筹就业,是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执政为民的必然要求,是建设“两个适宜”城市,构建和谐*的重要举措。各级党委政府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推进城乡居民统筹就业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认真抓好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把统筹城乡居民就业问题作为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充分发挥政府的组织功能和行政推动作用,实施就业优先发展战略,努力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和岗位。坚持通过发展和改革的办法促进就业和再就业,正确处理发展经济与扩大就业的关系,逐步走出一条既能促进充分就业,又能保证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路子。坚持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努力改善就业环境,支持劳动者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鼓励企业更多地吸纳就业,帮助困难群体就业。
二、明确统筹就业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㈠指导思想。按照科学发展观、构建“两个适宜”和谐*的要求,落实市“*”时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扩大与促进就业摆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坚持“政府促进就业、市场调节就业、劳动者自主择业”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着眼长远、分类指导、统筹城乡协调发展的原则,进一步明确各级党委政府促进充分就业责任,切实转变劳动者就业观念,建立健全城乡劳动者并重的就业管理制度,在全社会营造“劳动光荣、创业致富”的良好氛围。
㈡目标任务。健全促进就业保障机制,不断完善积极的就业政策,重点帮扶解决困难群体就业,推动失业人员再就业,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以及新成长劳动力实现就业。进一步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立统一、开放、规范的劳动力市场,满足城乡劳动者充分就业的要求。力争到2010年,建立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职业培训体系、职业研发体系、扶持保障体系和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体系。“*”期间,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年均3%以内,至2010年非农就业比重达到90%;实施“技能人才振兴计划”,力争每年向非农产业转移就业农村劳动力1万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城乡劳动者初级技能提升1万人;具有初级技能的城乡劳动者向中级技能提升培训1万人;具有中级技能的城乡劳动者向高级技能提升1000名,其中技师500名,到2010年高技能人才占技术工人比重达到15%,技师和高级技师达2%。
三、建立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管理制度
㈠建立城乡统一的就业凭证管理制度。打破“城镇劳动者”与“农村富余劳动力”的身份界限。凡本市户籍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城乡居民,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凭身份证和户口簿到户口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就业或失业登记手续,领取《*市劳动保障手册》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可享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其提供的就业服务。
㈡建立城乡统一的就业失业统计制度。改革现行城镇登记失业统计办法,建立城乡劳动力抽样调查制度。实行定期抽样调查与日常登记相结合的统计方法,逐步建立覆盖全市的就业和失业统计及监测体系。
㈢健全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加大市镇两级财政投入力度,发挥失业保险金促进就业作用,探索建立推动就业的市级网络管理中心、职业培训研究发展中心、公共技能培训中心和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按照《广东省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暂行规范》要求,加快完善统一工作职责、统一业务流程、统一资料台帐、统一服务规范、统一管理制度、统一信息系统、统一设施标识、统一人员配备标准的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并将其服务功能延伸到社区居(村)委会,形成市、镇(区)、社区居(村)委员会三级劳动保障工作平台。
㈣健全劳动力供需信息制度。加快建设全市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并以此为依托,开展企业用工需求调查,健全劳动力市场信息收集、分析和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劳动力供需信息。加快开通远程可视招工系统,加强对外劳务协作,建立劳务输入基地,引导外省市劳动力有序转移,提高劳动者就业的组织化程度,满足企业用工需求。鼓励优先安置本市劳动力就业。
四、完善统筹就业政策体系
㈠完善困难群体就业援助政策。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大帮扶力度,切实解决困难群体的就业问题,并由镇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做好分类登记、逐人建档、专人帮扶。困难群体,本《意见》特指本市户籍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军烈属家庭成员;享受城镇或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贫困家庭成员;下岗失业人员特别是“4050”人员(女性40周岁以上,男性50周岁以上的失业人员,计算年龄最晚截止2007年12月31日);失业干人员;失业伤残军人;有劳动能力残疾人;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长期失业者等。持有《*市劳动保障手册》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办理《职业技能培训优惠券》,享受下列扶持政策:
1、凭《职业技能培训优惠券》享受一次免费就业技能培训或技能提升培训,以及3次免费职业介绍服务。
2、对岗位不挑剔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其提供就业援助,并在30天内帮助其实现就业。
3、实现自主创业,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且经营三个月以上的,发给一次性创业扶持金。
4、优先获得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就业岗位和社区就业岗位。
5、按照智力扶贫方案,贫困家庭子女可免费就读市高级技工学校。
职业介绍机构成功介绍就业困难人员就业,使困难人员与企业签订一年劳动合同并缴纳3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企业吸纳困难人员就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的,给予就业安置费奖励和相应的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应为所聘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和工伤保险费之和计算,个人应缴纳的部分仍由本人负担。
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兴办来料加工、就业服务等就业实体,解决困难人员就业的,在办公场地费、办公费、人员工资福利待遇方面给予资助。
㈡推进城乡青年技能培训工程。根据省政府关于实施百万农村青年技能培训工程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推动城乡青年由无技能向有技能、初级技能和中级技能转变,切实提高其技能素质和市场就业能力,促其充分就业。“*”期间,未获初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城乡青年培训率应达100%,经培训获国家初级职业资格证书率不低于80%,就业率不低于95%,就业回流率控制在15%以内。城乡青年,在本《意见》指本市户籍中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初中、普通高中毕业生未能继续升学,且未获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大专以上毕业生因缺乏职业技能和工作经验,毕业后6个月内未实现就业的;因缺乏就业技能,或因技能素质偏低导致由就业转失业,长期失业的35周岁以下青年。上述人员均可凭《*市劳动保障手册》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办理《职业技能培训优惠券》申领手续,享受下列扶持政策:
1、初中、普通高中毕业生未能继续升学,且未获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凭《职业技能培训优惠券》享受一次以获得初级职业资格为目标的免费技能培训,以及3次免费职业介绍服务。培训期间给予生活补贴,培训期限为2至3个月。
2、大专以上毕业生,因缺乏职业技能和工作经验,毕业后6个月内未实现就业的,凭《职业技能培训优惠券》享受一次免费青年见习计划培训服务,跟班见习期为3至6个月。
3、因缺乏就业技能,或因技能素质偏低导致由就业转失业,长期失业的35周岁以下青年,凭《职业技能培训优惠券》享受一次以获得就业技能或初中级职业资格为目标的免费技能培训,以及3次免费职业介绍服务,培训期限为2至3个月。
职业介绍机构成功介绍城乡失业青年就业,使城乡失业青年与企业签订一年劳动合同并缴纳3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次性职业介绍费。
企业吸纳2006年至2010年期间的新成长劳动力就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的,给予一次性就业安置费。
㈢完善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政策。继续推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增加技能素质,提高就业稳定率。向非农产业转移就业对象包括本市农村下列户籍人员:符合国家法定劳动年龄;有劳动能力和向非农产业转移就业愿望;从事农业生产年收入低于市统计局公布上年度农村人均年均收入。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可凭《*市劳动保障手册》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办理《职业技能培训优惠券》申领手续,享受下列扶持政策:
1、凭《职业技能培训优惠券》享受一次以获得就业技能为目标的免费技能培训,以及3次免费职业介绍服务,培训期限为15天至1个月。
2、已成功向非农产业转移就业,但因技能素质偏低由就业转失业的,可凭《职业技能培训优惠券》享受一次以获得初、中级职业资格为目标的免费技能提升培训服务。
职业介绍机构成功介绍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使农村富余劳动力与企业签订一年劳动合同并缴纳3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的,发给一次性职业介绍费。
㈣完善自主创业服务政策。自主创业是发展民营经济、增加就业岗位、促进就业的有效途径。凡本市户籍具有创业条件和意向的城乡劳动者和已成功实现创业的城乡劳动者,可凭《*市劳动保障手册》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办理《职业技能培训优惠券》申领手续,享受下列扶持政策:
1、有创业条件和意向的城乡劳动者,可享受一次免费“产生你的企业”和“创办你的企业”自主创业培训,以及政府免费提供的创业项目设计、开业指导和手续办理、创业后续服务。
2、已成功创业的城乡劳动者,可享受一次免费“改善你的企业”或“扩大你的企业”培训服务。
3、政府投资或享受政府优惠政策的各类市场,应将不少于30%的摊位,优先租赁给持有《*市劳动保障手册》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的人员经营,并按规定减收租赁费、摊位费、市场管理费和卫生清洁费。
4、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一年内免交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各项费用(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创业,可享受国家和省(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的有关税费减免扶持政策。
5、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实行灵活就业后,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就业备案手续并参加社会保险的,在个人负担应缴部分的前提下,给予不超过三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已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补贴标准按企业为其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和工伤保险费之和计算;无固定用人单位且以个人身份参加社会保险的,按国家和省规定的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险种的应缴额度的50%补贴。
充分发挥市高级技工学校、中等专业学校两个创业培训基地的作用,组建创业专家自愿服务团,帮助有创业愿望的城乡劳动者,学习掌握工商、税务、财务、经营管理等专业知识。创业基地扶持城乡劳动者创业,每成功创业一户给予一定奖励。
㈤完善鼓励企业吸纳本市劳动者就业政策。鼓励和引导企业积极招用本市城乡劳动力。凡招收本市户籍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城乡失业青年就业,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就业岗位补贴。招用本市劳动力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的企业,各镇区应在管理费、租金等方面给予一定的减免优惠。鼓励和引导企业积极参与“技能人才振兴计划”,凡向社会提供“青年见习岗位”、“技能实习岗位”、“技师工作站”的企业,给予相应职业培训费补贴;凡对员工开展在岗和转岗培训,所需经费可按本企业员工工资总额的1.5%—2.5%的比例计入成本,税前列支,专项用于本企业员工技能培训。
㈥完善职业技能培训政策。充分发挥市高级技工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市重点以上职业中学(理工学校)和高等院校的作用,采取分片负责方式,为城乡劳动者就近参加培训提供服务。充分发挥妇联、残联等部门的职能作用,调动部门办学积极性,开展全市妇女、残疾人专项培训,提高其技能素质,促进其就业。
㈦完善政府购买成果政策。充分发挥培训服务就业、促进就业的作用,通过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和采用招投标的方式,鼓励办学单位、企业、行业参与城乡劳动者技能培训,加快形成政府政策引导、社会各方参与、培训适应市场、培训与就业紧密结合的新格局。根据产业发展和劳动力市场对技能工人的需求,定期公布政府购买成果的培训项目(工种)。凡符合政策扶持条件的对象,可到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申领《职业技能培训优惠券》,并根据自身的文化水平、技能状况和求职愿望,自由选择培训项目、培训形式,到定点培训机构进行培训。
五、实施技能人才振兴计划
㈠鼓励企业投资兴办公共技能实习基地。调动企业参与职业技能培训的积极性,鼓励企业投资兴办公共技能实习基地,充分利用设备设施资源和人才资源,为职业技术学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学员提供规范的职业技能实习条件和环境。企业投资兴办公共技能实习基地,并向社会提供技能训练服务的,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费补贴。
㈡鼓励行业和企业集团培养高技能人才。企业是高技能人才使用主体,也是培养主体。各行业(协会)和企业集团要把职工培训纳入人才强企和企业发展规划,完善企业培训制度,创建学习型企业。鼓励有条件的行业或企业集团设立职业技能培训学校,依托企业工程技术人员、高级技能人才和设备设施,加快高技能人才培养;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创办技师工作站,建立技师培养制度,开展名师带徒活动,通过开展岗位培训、技术交流、研发攻关等活动,加快培养企业急需的高技能人才;鼓励企业与职业技术学院(校)建立技能人才培养合作伙伴关系,开展“定单式”培训,享受国家有关税收优惠。
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要对本行业高技能人才培养进行规划、协调和指导,开展高技能人才需求预测,制定培训规划,提出本行业企业高技能人才合理配置比例标准,指导、组织和推动高技能人才培养。
㈢健全高技能人才评价体系。建立以职业能力为导向,工作业绩和实际贡献为重点,注重职业道德和知识水平的高技能人才评价新体系。对企业生产一线技术复杂、操作性强和企业急需职业(工种)的高技能人才,由企业在生产过程中,通过工作场所的能力考核与业绩评定方式进行考评;在生产实践中确有绝招绝活,能发挥技术带头人作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解决生产关键性技术难题,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做出突出贡献的技术工人,可破格直接认定为技师或高级技师。
㈣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和就业准入制度。职业资格证书是劳动者求职、任职和开业的资格凭证,是劳动者职业技能的法定证书。国家和省实行就业准入控制的职业工种,必须持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上岗就业。对国家规定的技术复杂及与国家财产、人民生命安全和消费者利益有重要关系的职业,实行职业许可制度。用人单位招用此类从业人员,必须从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对于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工种,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职业介绍机构不得介绍其就业,用人单位不得录用。
㈤建立技能人才奖励机制。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建立以政府奖励为导向、用人单位和社会力量奖励为主体的技能人才奖励制度,发挥社会荣誉和经济利益双重激励作用。每两年评选10名“技能人才培养导师”、10名“优秀技能人才”、20名“能工巧匠”和60名“技术能手”,由市政府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证书和一次性奖励金。同时,设立企业培养技能人才、名师带徒、技能竞赛、劳动者参与技能培训等奖励项目。用人单位、社会力量也要积极奖励获得国家、省市技能竞赛奖项的人才,在全社会形成学习技术、钻研技能和岗位成才的良好氛围。
六、加强统筹就业保障机制建设
㈠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把统筹城乡居民就业作为事关全局和长远发展的大事来抓,把促进城乡劳动者就业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把建立公共就业服务制度作为健全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各级政府年度工作计划和目标责任制,列为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市促进就业工作指导小组负责全市城乡就业的统筹规划、政策研究、综合协调和组织实施,各镇区促进就业工作小组负责各项工作的具体实施。
㈡落实资金投入。促进城乡居民统筹就业工作经费,实行政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个人共同分担的投入机制。各镇区党委、政府要建立公共财政体制下的促进就业资金投入机制;市财政在原安排的促进城乡就业资金规模的基础上,根据省有关规定,提取上年度征缴失业保险基金总额的8%用于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列入市财政促进城乡居民统筹就业年度预算,并设立市促进就业专项资金。
㈢强化监督检查。市促进就业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拨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对在资金申报和使用过程中有弄虚作假、克扣、截留、挪用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要责令改正,追回全部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追究当事人及单位领导的责任;对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市财政局要会同市审计局、监察局,加强专项资金监督管理,每隔半年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专门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