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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优选九篇

时间:2022-10-18 23:52:01

引言:易发表网凭借丰富的文秘实践,为您精心挑选了九篇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范例。如需获取更多原创内容,可随时联系我们的客服老师。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第1篇

R181.3+2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2-3763(2014)08-0301-01

近几年来,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社会的不断发展,美容行业出现了空前的繁荣,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容需求,但随着服务领域和服务数量的不断扩大,美容行业也出现了很多问题。本文主要是针对美容行业出现的问题,探讨其相应的对策,给人们提供一个安全、健康的美容环境。

1 存在的主要问题

1.1 持证情况:

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美容院必须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营业。一些规模比较小的美容院经营者法律意识淡薄,未申办卫生许可证就擅自从事美容活动。

1.2 基本卫生设施情况:

根据《美容美发场所卫生规范》要求,美容院必须配备单独的清洗消毒间、消毒间内有排风设备、清洗消毒池等,还要配备美容工具消毒柜。一些美容院的经营者为了追求利益,未配备消毒间,或消毒间兼作他用,消毒设施不能按要求正确使用,甚至将设施、设备闲置不用,使得消毒工作流于形式。

1.3 从业人员的基本情况:

美容行业属于国家劳动部门规定的必须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行业之一,从业人员除了按《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规定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外,还必须得具有劳动行政部门等核发的美容上岗证。而实际的情况中,从业人员健康证的持证率不高,而美容行业的上岗证持证率更低。另外美容行业的从业人员多为20岁左右的女性,人员不固定,流动性大等问题,加重了监管的难度。

1.4 化妆品的索证情况:

化妆品属于涉及人体健康相关的产品。美容行业提供给顾客使用的化妆品大多是从美容用品中间商提供,这类美容用化妆品基本都是专门销售给美容院的,一般的正规的商场是无法找到的, 这样一种销售方式容易避过卫生监督部门的市场检查;另外美容店使用的化妆品以特殊用途化妆品和进口化妆品为主,功效上大多是宣传美白、祛斑、淡化各类色斑、消炎、抗过敏、抗紫外线等内容,但又无法提供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

1.5 擅自开展非法医疗美容:

美容院按其提供的服务可分为生活美容类美容院和开展医疗美容的美容机构两大类。对于开展医疗美容的美容机构必须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方可开展医疗美容活动。而一些美容院为了牟求经济利益,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文眉、文唇、激光祛斑、脱毛、针灸等医疗美容项目,对消费者的健康安全构成了威胁。

2 对策

2.1 把好发证关:

严格按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及《美容美发场所卫生规范》的要求,控制卫生许可证的发放条件,规范其新申请美容院的“硬件设施、软件资料、卫生管理、公共用具消毒”,把好公共场所发证关,提高卫生许可证的发证质量,从源头上消除卫生隐患。

2.2 加强宣传教育,强化业务培训:

对美容店的负责人要加强卫生法律、法规的培训,使他们能够提高法律意识,自觉遵守规范;同时,由于公共场所从业人员更换频繁,必须坚持长期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尤其是加强从业人员的消毒知识方面的培训,包括消毒浓度配比、接触时间、消毒方法的选用、消毒操作规范等方面的知识,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知识。

2.3 加大监督执法力度:

加强对美容行业的日常监督管理的频次,规范制约美容机构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开展相应合法的美容项目;在加强监督管理的同时,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发现违法行为,尤其是无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擅自开展医疗美容服务活动的美容院依法给予严重的处罚,坚决遏制违法行为泛滥的势头,形成依法办理证照、合法经营的市场氛围,促进美容行业健康发展。

2.4 健全卫生管理制度:

健全美容场所的卫生管理制度,制定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的应急预案,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证明及美容上岗证后方可上岗操作,对化妆品等公共用品用具的采购要选择正规的渠道,并做好验收和索证工作。

2.5 加强多部门之间的协作:

加强同工商、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多部门之间的协作,对美容场所的证件、公共用品用具进行重点监督和检测,并定期将检测结果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引起经营者的足够重视。

参考文献

[1] 王玲、焦柳英、徐利华等.黄冈市美容行业现况调查及前景分析[J].黄冈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1,13(2):81-83.

第2篇

关键词:化妆品;卫生监督;调查

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通过其他类似的方法,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品[1]。当前我国市售化妆品仍存在许多不符合化妆品卫生规范的产品,甚至含有明显急性、慢性毒性的物质或对皮肤或黏膜有刺激性的物质,危害人体健康。本文针对某市某区监管的化妆品经营场所的检查监督现况进行分析,发现存在的问题,提出具体化的建议。

1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 对某省某市2012~2014年的化妆品卫生监督常规检查现场笔录随机抽取189份,化妆品现场检查时主要检查以下内容:化妆品卫生监督检查中的持有证件情况(是否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生产、使用的特殊用途化妆品有无批准证件、化妆品有无质检合格报告单、化妆品经营人员有无健康证明、有无建立化妆品进货台账),化妆品标签检查情况(进口的化妆品有无中文标签标识、化妆品标签或者说明书上是否有医疗术语广告、化妆品标签或说明书上有无注明生产日期和有效使用期限)。以及2014年化妆品经营企业监督检查统计报表反应出的监督检查情况。

1.2统计方法 对检查结果用spss13.0统计软件进行描述性统计分析。

2 结果

2.1市售化妆品基本情况调查 调查市售化妆品场所2012年95家,2013年88家,2014年122家,随机抽取现场检查笔录2012年26份,2013年51份,2014年112份。

2.2化妆品卫生监督检查中持有证件情况 在调查的189份调查记录中,卫生许可证持有数11,持证率为5.8%,健康证持有数101,持证率53.4%,质检报告单合格数28,持证率14.8%,进货台账记录登记数137,登记率72.4%,特殊批件持证数67,持证率为35.5%。

2.3 化妆品标签标识检查情况 进口化妆品的中文标识检查109份,其中76份有中文标识,占检查的69.7%,189份笔录中检查有2份没有注明生产日期和使用期限,合格率为99%,检查中发现有17份化妆品标签上写有治疗功能,合格率为91%。

2.4 2014年监督行政处罚情况 以2014年共对122家化妆品经营企业进行常规检查,检查化妆品97种,出动检查人次241人次。

3讨论

本次通过对常规检查还发现的其他化妆品卫生问题,亟待解决。

3.1化妆品卫生监督检查中的持证情况 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持证率为5.8%,质检报告单持证率14.8%,特殊批件持证率为35.5%,则显示对于化妆品经营企业的索证管理并不到位,从业人员无化妆品卫生知识,对化妆品经营及使用卫生要求不了解,不知道应向化妆品生产企业索取哪些证件,不知道什么是特殊化妆品以及标志应标注哪些内容,化妆品经营人员并不重视化妆品是否质量合格,意识淡薄,会在进货时忽略索取质检报告单这一重要环节,无法保证化妆品的质量,可能引发安全问题;进货台账记录登记率72.4%,从业人员健康证持证率53.4%,持证率低的问题尤为突出,进货渠道混乱,从业人员意识薄弱,人员流动大,卫生意识差,甚至检查时工作人员对应该持健康证毫无概念,容易造成化妆品的污染,存在安全隐患,容易引发化妆品安全问题。

3.2 化妆品标签标识检查情况 《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条例》规定,一个质量合格的产品,应该具有完整正确的监督标识,化妆品的标签上应当注名产品名称、厂名,并注明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对可能引起不良反应的化妆品,说明书上还应当注明使用方法、注意事项。同时,条例还规定,化妆品标签、小包装、说明书不得注有适应证,不得宣传疗效及不得使用医疗术语。而在检查中发现不合格主要表现以下几方面:①广告医疗效果;②普通化妆品宣传特殊疗效;③借用或冒用别的产品文号;④化妆品无中文标识或者冒充进口产品;⑤特殊用途化妆品使用同一批号;⑥化妆品使用夸大宣传用语。

3.3行政处罚情况 2014年共对122家化妆品经营企业进行常规检查,检查化妆品97种,出动检查人次241人次,每次检查的出动人次为1.43人次,调查中显示,现场检查人员并不符合化妆品监督检查要求在场两名监督员的标准,检查种类过低不能反映问题,造成检查漏洞,并且在常规监督检查也并也没有对化妆品种类检查进行量化,不便于化妆品常规监督工作的开展。

3.4化妆品卫生法律法规与监管制度 化妆品行政许可实行受理、审评、审批三分离制度,2008年9月化妆品卫生监督职能由卫生部移交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化妆品生产许可监督管理和进出口化妆品的检验检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化妆品广告管理和流通领域监管。对化妆品经营方面,当前化妆品经营未实行许可制度,只能依靠摸底调查得到的数据开展工作,在某种程度上,限制了监管,在卫生监督执法人员执法时常规处罚只能进行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停止经营。因其经营许可证是有工商下发而非食药监局下发,所以不能吊销执照,执法力度不够,监管部门的治理整顿很难奏效。

4建议

4.1加强化妆品经营人员的知识以及持证培训 培养从业人员的基本意识,应组织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培训和定期知识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和卫生服务质量,预防使用化妆品引起人体不良反应或伤害事件的发生。

4.2 完善抽检信息公布制度 抽检结果可以通过电视、报纸、网络等形式公布,而在生活中发现,抽检信息公布滞后,公布信息仅能通过网站查询的方式进行,信息公开不全面。按照卫生部化妆品抽检工作的要求,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与健康相关产品安全所作为抽检信息汇总单位,并要求抽检信息汇总单位加强与相关单位的沟通、协调[2]。更全面的公开信息,使消费者获悉,做好化妆品安全预警工作使化妆品的使用更加安全。

4.3完善化妆品监管及行政许可制度 构建一体化、成体系的监管新模式,多部门共同监管的体制存在诸多弊端,需要通过调整和改进,确立协调统一的化妆品监督管理体制和相关工作机制[3]。从化妆品经营许可证源头开始,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统一管理,有利于提高执法力度,实施专业化的监管,对于无证营业的可以进行有效整顿,扫平监管盲点。增强处罚措施的可操作性,使制度的科学化、法律化制定与法律的制度化落实相互统一[4]。

4.4制定完善的化妆品卫生法律、法规 目前,我国化妆品主要行政法规有《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以下成为《条例》),《条例》于1989年9月26日国务院批准,1989年11月13日卫生部令第三号。1991年三月卫生部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称为《实施细则》)并与2005年进行了修改,《实施细则》,到现在也有十年之久,卫生规范包括是《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版)和《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2007版),此外关于化妆品行政许可现主要依据相关文件有三十一个,规范性文件四个,其他部门规范文件三个,此外各种大小文件数种,基于以上情况,立法机关应当在法律法规的指定基础上,重新理顺相关规定,修改存在冲突的法规,确保法规的落实,加强化妆品监管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建议修订《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把应该规定和明确的内容,予以明确规定。并建议制定《化妆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把化妆品的索证管理等内容纳入其中,进一步明确企业需要履行的义务,以及各种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提高违法成本,制定统一的化妆品日常监督检查标准。多频次的常规监管可以有效地约束化妆品企业的生产经营(使用)行为,按照统一的日常监管标准监管可以消除地区间的监管差异,实现公平行政、公平执法,有利于引导企业实行规范化管理[5]。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化妆品卫生规范[S].2007

[2]袁韧.全国化妆品卫生监督抽检工作现状与管理[M].中国卫生监督管理杂志,2008:290-294

[3]张晋京.我国化妆品的法规、监管及挑战[M].口腔护理用品工业,2011:34-37

第3篇

县食药监局依法承担了保健食品、化妆品(以下简称“保化品”)监管职能。为了尽快掌握县境内保化品生产经营使用情况、监管现状及存在问题,近期,县食药监局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了保化品经营使用情况调查摸底及保化品监管现状调研工作。并通过开展“抓学习、强素质、抓作风、树形象”机关建设活动,提高监管人员素质,确保保化品质量安全。

一是加强学习,提高素质。结合《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的颁布实施,县食药监局加强对保化品监管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并通过开展“苦练内功强素质,优质服务树形象”,“学先进,找差距”等活动,认真学习了《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省保健用品管理条例》和《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增强监管人员业务素质,提高监管水平。

二是抓制度建设,强化日常监管。我国保化品监管体制尚未完全理顺,监管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完备,在市场流通环节经常会出现一些以保化品冒充药品、以一般食品、日用品冒充保化品等以次充好、鱼龙混珠等违法违规行为。针对以上存在问题,县食药监局将在完成这次调研摸底工作后,开展对全县范围内保化品生产经营使用从业人员法律法规知识培训,督促企业建立完善索证索票、进货验收、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等各项管理制度,并开展保化品质量安全示范店、示范一条街等为载体的诚信体系建设活动,与企业签订质量安全承诺书、责任书,不断增强企业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意识,将日常监管与集中整治相结合,突出重点,标本兼治。

三是严格程序,规范执法。通过“和谐建设提升年”、机关纪律作风整顿活动的开展,在日常监管工作中,我们将全面履行“团结友爱建和谐,热爱药监保安全”监管理念,严格执行“执法人员十不准”,按照国家局《关于印发保健食品生产和经营企业日常监督现场检查工作指南的通知》、《关于印发化妆品生产和经营企业日常监督现场检查工作指南的通知》要求,做到严格办案程序,规范文书书写,文明礼貌执法,不断提升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水平。

四是强化舆论宣传,营造良好氛围。针对消费者对保化品监管由卫生行政部门变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还不是很了解,对保化品与一般食品、日用品、药品的区别还不是很清楚,县食药监局将利用“3·15”、普法宣传日等活动,采取向消费者发放宣传小册子、印发简报、制作宣传版面、宣传片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普及保化品法律法规和安全常识,并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宣传作用,提高广大群众对保化品安全知识的知晓率、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4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化妆品标识的监督管理,规范化妆品标识的标注,防止质量欺诈,保护消费者的人身健康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含分装)、销售的化妆品的标识标注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化妆品是指以涂抹、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于人体(皮肤、毛发、指趾甲、口唇齿等),以达到清洁、保养、美化、修饰和改变外观,或者修正人体气味,保持良好状态为目的的产品。

本规定所称化妆品标识是指用以表示化妆品名称、品质、功效、使用方法、生产和销售者信息等有关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的总称。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组织全国化妆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化妆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化妆品标识的标注内容

第五条化妆品标识应当真实、准确、科学、合法。

第六条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化妆品名称。

化妆品名称一般由商标名、通用名和属性名三部分组成,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商标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二)通用名应当准确、科学,不得使用明示或者暗示医疗作用的文字,但可以使用表明主要原料、主要功效成分或者产品功能的文字;

(三)属性名应当表明产品的客观形态,不得使用抽象名称;约定俗成的产品名称,可省略其属性名。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标注标准规定的名称。

第七条化妆品标注“奇特名称”的,应当在相邻位置,以相同字号,按照本规定第六条规定标注产品名称;并不得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和社会公序良俗。

同一名称的化妆品,适用不同人群,不同色系、香型的,应当在名称中或明显位置予以标明。

第八条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化妆品的实际生产加工地。

化妆品实际生产加工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至少标注到省级地域。

第九条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能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按照下列规定予以标注:

(一)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应当标注各自的名称和地址;

(二)依法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分公司或者集团公司的生产基地,可以标注集团公司和分公司(生产基地)的名称、地址,也可以仅标注集团公司的名称、地址;

(三)实施委托生产加工的化妆品,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地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或者仅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委托企业不具有其委托加工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地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

(四)分装化妆品应当分别标注实际生产加工企业的名称和分装者的名称及地址,并注明分装字样。

第十条化妆品标识应当清晰地标注化妆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者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

第十一条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净含量。净含量的标注依照《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执行。液态化妆品以体积标明净含量;固态化妆品以质量标明净含量;半固态或者粘性化妆品,用质量或者体积标明净含量。

第十二条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全成分表。标注方法及要求应当符合相应的标准规定。

第十三条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企业所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号或者经备案的企业标准号。

化妆品标识必须含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第十四条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化妆品根据产品使用需要或者在标识中难以反映产品全部信息时,应当增加使用说明。使用说明应通俗易懂,需要附图时须有图例示。

凡使用或者保存不当容易造成化妆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化妆品、适用于儿童等特殊人群的化妆品,必须标注注意事项、中文警示说明,以及满足保质期和安全性要求的储存条件等。

第十六条化妆品标识不得标注下列内容:

(一)夸大功能、虚假宣传、贬低同类产品的内容;

(二)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的内容;

(三)容易给消费者造成误解或者混淆的产品名称;

(四)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禁止标注的内容。

第三章化妆品标识的标注形式

第十七条化妆品标识不得与化妆品包装物(容器)分离。

第十八条化妆品标识应当直接标注在化妆品最小销售单元(包装)上。化妆品有说明书的应当随附于产品最小销售单元(包装)内。

第十九条透明包装的化妆品,透过外包装物能清晰地识别内包装物或者容器上的所有或者部分标识内容的,可以不在外包装物上重复标注相应的内容。

第二十条化妆品标识内容应清晰、醒目、持久,使消费者易于辨认、识读。

第二十一条化妆品标识中除注册商标标识之外,其内容必须使用规范中文。使用拼音、少数民族文字或者外文的,应当与汉字有对应关系,并符合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化妆品包装物(容器)最大表面面积大于20平方厘米的,化妆品标识中强制标注内容字体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除注册商标之外,标识所使用的拼音、外文字体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

化妆品包装物(容器)的最大表面的面积小于10平方厘米且净含量不大于15克或者15毫升的,其标识可以仅标注化妆品名称,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净含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者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产品有其他相关说明性资料的,其他应当标注的内容可以标注在说明性资料上。

第二十三条化妆品标识不得采用以下标注形式:

(一)利用字体大小、色差或者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误导消费者;

(二)擅自涂改化妆品标识中的化妆品名称、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者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

(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标注形式。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化妆品标识未标注化妆品名称或者标注名称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化妆品标识未依法标注化妆品实际生产加工地或者生产者名称、地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属于伪造产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五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未按规定标注净含量的,按照《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化妆品标识未标注全成分表,标注方法和要求不符合相应标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未标注产品标准号或者未标注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未依法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实施。

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进出口化妆品标识的管理,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5篇

最新安全卫生监督员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各类卫生监督员管理,依据《食品卫生法(试行)》、《传染病防治法》、《药品管理法》以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各类卫生监督员是指依照上述法律、法规聘任的在法定监督范围内进行卫生监督的食品卫生监督员、传染病管理监督员、药品监督员、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化妆品卫生监督员、放射防护监督员、学校卫生监督员等不同类别监督员。

第三条 国家实行卫生监督员资格考试、在职培训、工作考核和任免制度。县以上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卫生监督员进行统一管理。

第四条 各类卫生监督员由聘任机关发给全国统一的证件、证章。

第二章 资 格

第五条 卫生行政管理人员或专业技术人员必须经卫生监督员资格考试合格,方可受聘为卫生监督员。

第六条 具备下列条件者方可参加卫生监督员资格考试:

(一)具有一定的专业技术和监督管理实践经验:

1.从事卫生防疫或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具有科员以上职务的卫生行政人员;

2.从事卫生防疫或药检工作一年以上,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或已取得医(技)士以上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经省辖市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的有关法律知识培训合格。

第七条 卫生行政管理人员或专业技术人员取得卫生监督员资格考试合格证书后,经法律、法规授权机关聘任方可成为相应专业的卫生监督员。

第三章 任 免

第八条 卫生监督员在下列机构中聘任:

(一)县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有关部门卫生主管机构;

(三)各级各类卫生防疫、防治和药检机构,必要时也可从乡镇(街道)一级卫生机构中聘任。

第九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为完成特定的卫生监督任务可从全国聘任国家特派的卫生监督员。

第十条 为辅助卫生监督员执行监督职责,可依据法律、法规规定聘任助理监督员或检查员。

第十一条 下列情况之一不得被聘任为卫生监督员:

(一)非在职人员;

(二)专职实验室的检验人员;

(三)因健康原因不能胜任卫生监督任务的人员;

(四)省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为不宜从事担任卫生监督管理和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

药品监督员的聘任,不受本条所列(一)、(二)项所限。

第十二条 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对所聘卫生监督员的业务水平、法律知识和执法情况进行考核。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依法直接撤免或建议原聘任机关撤免:

(一)不符合有关卫生法律、法规规定聘任的人员;

(二)经资格考试、工作考核不合格的人员;

(三)不接受指定的业务培训或培训考试不合格的人员;

(四)在卫生监督和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中,有违纪违法行为并受过行政处分或刑事处分的人员。

第十三条 各类卫生监督员资格考试、在职培训和工作考核规范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省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离、退休或调离卫生监督岗位的卫生监督员,由原聘任机关办理解聘手续。

被撤免和解聘的卫生监督员由原聘任机关收回其卫生监督员证件、证章、帽徽、标志等,并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章 职 责

第十五条 各类卫生监督员在法定范围内,根据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相应的监督管理机构交付的任务,行使下列监督职权:

(一)依法进行预防性和经常性卫生监督管理;

(二)对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单位及经营药品的个体工商户的药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抽验;

(三)进行现场调查和监督记录,依法取证和索取有关资料;

(四)进行现场采样,提出检测项目;

(五)对违反卫生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处理;

(六)参加对有害人体健康事故、假药案和疫情的调查处理;

(七)宣传卫生法规和业务知识,指导、协助有关部门对有关人员进行卫生和药品知识培训;

(八)执行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管理机构或药品监督管理机构交付的其它监督任务。

第十六条 各类卫生监督员必须熟练掌握和运用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各项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工作程序等。

第十七条 各类卫生监督员必须做到:

(一)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实事求是;

(二)忠于职守,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三)风纪严谨,证件齐全,着装整齐,文明执法,恪守职业道德;

(四)遵守监督执法程序、标准、规范和制度;

(五)取证及时、完善,方法科学、手段合法;

(六)执法文书书写规范,手续完备;

(七)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保密义务;

(八)不与被监督者建立经济关系,不担任被监督者的顾问或在被监督单位兼职;

(九)遇有与被监督者有直接利害关系或其他有碍公正执法情况时,应当回避。

第十八条 各类卫生监督员的职权和人身安全依法受到保护,任何人不得干涉、阻挠和侵犯。

第五章 奖 惩

第十九条 县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在各类卫生防疫及药品监督执法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卫生监督员进行表彰或奖励。

第二十条 对违法违纪的卫生监督员,视情节轻重由有关机关追究其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其它有关部门卫生主管机构聘任的各类卫生监督员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并将聘任卫生监督员的情况报所在地的省辖市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依法设置的助理监督员、检查员以及各地依据地方性卫生法规设置的卫生监督员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中的以上含本级。

第6篇

一、上半年工作进展基本情况

1、严格履行监管职责,净化我州的食品药品市场秩序,大力障了全州人民群众用饮食药安全

2008年以来,我局在省食药监局和州委、州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依法行政,严格、文明、公正执法”为准则,严格依照《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药品流通管理办法》、《云南省药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我州餐饮服务、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化妆品市场实施监管,不断提升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较好地履行了监管职责,净化和规范了我州的餐饮、药械和保化械市场秩序,保障了全州人民群众用饮食药安全有效。今年年初,按照2012年度“六五”普法工作计划,以提高依法治理、依法行政和行政执法为目的,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对2015年的工作情况进行总结上报。同年3月份结合迎州庆、学雷锋志愿服务和“平安德宏、法治德宏”建设为主题的社管综治维稳宣传月活动开展了食药监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活动。此次活动,发放《食品安全法》宣传材料500余份,发放《安全用药实用手册》、《关注健康合理使用医疗器械》等书籍500余册。设立了服务点,悬挂宣传标语4条,现场接受50多位群众关于餐饮服务、药品、医疗器械等方面的咨询,并认真解答。

2、加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提高注册科室的工作质量,提升工作效率

1月9日制定了《安监注册科2015年工作计划要点》,其中明确了我科室今年的基础工作和重点工作,有的放矢地开展我科室的全面工作,做到保质保量。4月份我们抽调GMP检查员对全州基本药物生产企业进行了2015年度的第一次检查。此次共检查基本药物生产企业4家,其中3家为高风险企业,1家为中药制剂企业,全州基本药物生产企业全部覆盖,检查覆盖率为100%。被检查企业分别为畹町民鑫制药有限公司、云南傣药有限公司、云南省陇川县章凤制药厂、云南梁河民族制药有限公司。

4月份我们抽调GMP检查员对全州基本药物生产企业进行了2015年度的第一次检查。此次共检查基本药物生产企业4家,其中3家为高风险企业,1家为中药制剂企业,全州基本药物生产企业全部覆盖,检查覆盖率为100%。被检查企业分别为畹町民鑫制药有限公司、云南傣药有限公司、云南省陇川县章凤制药厂、云南梁河民族制药有限公司。

3、紧密结合实际,进一步加强日常监管,创新监管方法,完善监管机制

2015年1至4月份,全州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工作按照目标责任要求,努力开拓保化监管工作新局面,采取多项措施强化监管:

向企业宣传索证索票和台帐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要求保健食品经营单位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建立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确保产品可追溯。其次,为加强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管工作,进一步增强企业法律意识,根据国家及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要求,将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八不准”宣传品发放至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并结合德宏实际提出明确要求。

3月30日至4月1日,配合省局保健食品注册申报评审组对我州注册申报石斛系列保健食品的云南恩红(集团)德宏呈荣石斛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和云南久丽康源石斛开发有限公司进行保健食品注册申报石斛种植基地现场考察和资料审查,先后到芒市、畹町、瑞丽实地查看了两个公司的石斛种植基地,对两公司的石斛种苗组培、种苗驯化大棚、种苗生长态势等以及注册申报材料进行了严格审查。

4、专项整治,进一步规范区餐饮服务单位的管理行为,食品安全各项制度得到更好的落实,提升管理能力

在一月份开展的2015年春节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专项监督检查中,稽查队对芒市地区比较大的涉药单位:州人民医院、市人民医院、州市保健院及医疗器械公司等重点涉药单位进行专项检查;同时联合州局食品科及芒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芒市地区重点风景区餐馆、农家乐等餐饮行业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四月中旬稽查队配合州局保化科及医疗器械科对瑞丽市的保健食品和化妆品生产企业及部分医疗器械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2015年4月31日,全州共有餐饮服务经营单位4360家,其中餐馆1934家,快餐店276家,小吃店1599家,集体食堂542家(其中学校、幼儿园食堂496家,建筑工地食堂16家,企事业单位食堂30家)。通过专项整治,进一步规范了区餐饮服务单位的管理行为,食品安全各项制度得到更好的落实,提升了管理能力,有效打击了采购、使用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动物及其制品、劣质食用油、不合格调味品、非食用原料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行为。1-4月份共出动执法人员232人次,执法车辆55辆次,下达监督意见书48份。未发生一起重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件。

针对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特点,德宏州局强化对定点接待单位的接待资质和接待能力的前期审查,严格落实了《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加强对重点环节和薄弱环节的检查、巡查,有效地保证重大活动的餐饮安全。截止4月30日,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重大活动保障11起,保障就餐人数33125人次,出动执法车辆149辆次,出动执法人员389人次。

5、加强医药流通企业的监察,规范生产企业的生产流程和行为,提高产品质量和使用安全

开展对1家医疗器械生产企业、4家器械批发企业、两家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的监督检查的日常。一是为规范生产企业的生产流程和行为,提高产品质量和使用安全,保障消费者健康,防止无证生产、无证产品生产以及不合格产品生产等违法或违规生产现象发生,2015年4月18日一19日,州局保化科、稽查队、医疗器械科及瑞丽市局联合对瑞丽彩云南集团药业有限公司化妆品及医疗器械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该企业是集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等产品生产为一体的混合型生产企业,也是德宏州目前唯一一家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医疗器械注册证》的企业,执法人员对该公司的化妆品和医疗器械质量档案、半成品库、成品库、生产车间、化验室等分别进行了现场检查,对公司存在的化装品原辅料未按要求分区、离地隔墙摆放,所使用原辅料建档内容不全等问题提出了处理意见,并要求公司严格按《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和化妆品生产企业“八不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严格组织生产,做到诚信、守法生产、经营。要求尽快完成改造工程,加强对技术人员的培训和教育,加大设备设备等的投入,加强内部管理,进一步完善公司管理制度。目前该公司医疗器械生产仍处于停产状态。二是利用到期换证之机,对四家到期换证的器械批发企业进行了实地检查,对企业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给予现场指出,当场纠正。三是与稽查队一起分别对州医院、瑞丽市人民医院的血液透析室进行了检查,两家医疗机构均能按照相关要求规范操作,对使用的产品资质齐全,进、销、存记录完善,档案管理比较规范。

6、完善组织机构建设,加强规范性和标准化建设

为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复议工作,调整充实了德宏州食药监局行政复议办公室人员。为保证我州行政执法工作的连续性,调整充实了我局重大案件合议委员会成员和办公室成员。严格执行行政审批主体合法,项目、依据、条件、程序、办结时限和收费标准符合规定,加强对餐饮服务、药品、医疗器械等行政审批材料的管理,做到及时立卷、卷宗规范的目的,我局制作了的档案卷宗首页和目录印发各县市区局贯彻执行。制作了《德宏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流程图》,集餐饮服务、药品经营、医疗器械经营于一体。制作了《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流程图》和“当事人在行政处罚中享有的权利”等,悬挂于办公区。

按照2012年度“六五”普法工作计划,以提高依法治理、依法行政和行政执法为目的,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对2012年的工作情况进行总结上报。并对2012年度我局普法依法治州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了自查自评。3月份结合迎州庆、学雷锋志愿服务和“平安德宏、法治德宏”建设为主题的社管综治维稳宣传月活动开展了食药监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活动。此次活动,发放《食品安全法》宣传材料500余份,发放《安全用药实用手册》、《关注健康合理使用医疗器械》等书籍500余册。设立了服务点,悬挂宣传标语4条,现场接受50多位群众关于餐饮服务、药品、医疗器械等方面的咨询,并认真解答。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保健食品化妆品经营企业小、散现象较为突出,各经营单位普遍存在销售品种繁多、数量少,产品索证索票不全及台帐管理制度不完善等情况。二是在制度建设上力度很大,但目前一些反腐倡廉工作长效机制仍处于试行阶段,还需要在实际工作中不断探索、总结、完善。三是在举报投诉办结率上还必须进一步加强,还存在反复投诉的现象,影响了群众的满意率;四是对政务运作和人员行政行为的监督覆盖面还不够全面有效;五是纪检监察队伍自身建设还有许多地方需要进一步加强。

三、下半年工作打算

坚持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科学监管理念统领食品药品监管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各级纪检监察工作精神,紧紧围绕中心工作,严格履行纪检监察职能,下大力从源头预防腐败,推进全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为保障公众饮食用药安全再做贡献。

1、加强教育,切实增强忧患意识、公仆意识、节约意识,树立机遇意识、大局意识、进取意识、实干意识,模范地践行科学监管理念,大力倡导良好风气,在全系统凝聚形成团结奋进干事业的良好氛围。

2、针对存在问题,制定整改措施,保障各项工作顺利健康开展,取得明显成效,确保群众满意。

3、进一步拓宽监督渠道,积极收集线索,加大案件查处力度,树立系统良好形象。

第7篇

一、保健品与保健食品的概念与分类

(一)保健食品及其分类

依据《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保健食品,是指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者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的食品。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并且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的食品。

保健食品按产地分为国产保健食品和进口保健食品,按适用人群可分为婴幼儿用保健食品、中老年用保健食品、孕妇用保健食品等,按保健功能可分为营养保健食品、促消化保健食品、促排铅保健食品等27种(详见《保健食品检验与评审技术规范》)。

(二)保健品及其分类

笔者认为,保健品是人们在日常生活中约定俗成的对具有保健功能的所有产品的一种统称(俗称),目前我国市场上的保健品主要分为保健食品、保健用品、保健药品、保健器材、性保健品和保健化妆品六大类,涵盖了人们生活中的大部分日常用品。

二、保健品与保健食品的区别与联系

(一)两者的区别点

保健品是人们对具有保健功能产品的俗称,比如保健茶、保健药,因为日常生活中的好多食材,既是普通食品,又是中药材,还可以加工成中药饮片,所以都可以称为保健品。保健品不是一个法定概念,保健品所宣称的保健功能,大多是人们根据生活经验总结而来,很多所谓保健品的保健功能并没有科学依据。

但,保健食品是一个法定概念,保健食品所声称的保健功能必须经过临床试验科学论证,必须经国家批准,取得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后,才能生产,经检验合格后才能进入市场流通和使用。

(二)两者的联系点

保健品与保健食品,两者都是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效的产品,用之得当,都可提高我们的生活质量,于健康有利;盲目使用,两者都可能不利于身心健康,甚至产生损害和不良后果。

三、保健品与保健食品监管中存在的不足

(一)保健食品监管中存在的不足

目前,我国保健食品监管中仍然存在四点不足:一是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缺乏有效规范保健食品市场的法律武器,《保健食品管理办法》于1996年由卫生部颁布,随着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的推进,《保健食品管理办法》已不能满足我国保健食品市场监管工作的需要,虽然国务院法制办自2009年已开始调研《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的立法工作,但《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目前仍未及时出台;二是保健食品,目前不需要许可经营,市场流通渠道比较混乱;三是保健食品批准文号的清理工作比较缓慢,原卫生部批准的保健食品仍然在市场上流通;四是我国保健食品的标准较低,亟待建立保健食品国家标准和强制标准。

(二)保健品监管中存在的不足

我国的保健品市场鱼目混杂,各种打着“保健”口号的产品层出不穷,如什么保健水杯、保健手套等等。保健品违法广告,全国各地几乎每天都在播放,亟待出台法规加以规范。目前,只有陕西省、贵州省和吉林省相继制定出台了《保健用品管理条例》,对地方保健用品予以规范。今后,希望国务院相关部门能够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对保健品市场进行严格规范,依法严厉打击那些打着“保健”幌子骗取群众钱财的违法违规行为,确保我国保健品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切实维护群众的身体健康。

四、保健品与保健食品监管中需要完善的地方

(一)尽快制定出台《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

为适应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的需要,希望国务院有关部门尽快颁布《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对保健食品批准文号、保健食品标准、保健食品生产和经营许可依法予以严格规范,针对那些打着“保健”幌子骗取群众钱财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制定相关规定和罚则,建议在立法中严禁普通产品宣称所谓保健功能,最新的两高司法解释规定“利用网络的虚假信息被转发500次以上可入刑”,为什么虚假广告信息却不能从严入刑呢?

第8篇

一、强化疫情防控,筑牢抗疫防线

1.落实疫苗属地监管责任。各分局和药械股要按照省药监局和市、县疫情防控指挥部的防疫要求,进一步提高政治意识和责任意识,加强组织领导,依法依职责做好疫苗质量监管、异常反应监测处理、舆情监测处置等工作,要健全完善部门协作机制,确保工作到位、责任落实。

2.继续做好“四类药品”销售的监测。各分局和药械股要督促零售药店在做好自身疫情防控的基础上,落实县疫情防控指挥部的工作部署和省药监局、市局文件精神,积极发挥药店疫情防控“哨点”作用,做好“四类药品”(退热药、止咳药、抗病毒药、抗菌素)质量监管和销售监测,及时报送监测信息。

二、强化风险治理,守牢安全底线

3.做好药品日常监督检查。各分局和药械股要认真开展药品日常监督检查,突出城乡结合部、农村偏远地区等重点区域,老慢病用药、冷链药品、高风险药品等重点品种,私立医院、个体诊所和托幼、养老、流浪救助机构卫生室等重点单位,重点打击非法渠道购进药品(中药饮片)、执业药师挂证、违规销售处方药、中药材、使用过期药品、异常超量采购麻精药品和含麻制剂等行为。

4.开展医疗机构放射性药品使用监督检查。药械股要按照省局《关于加强放射性药品使用管理的通知》要求,组织开展对本辖区医疗机构放射性药品使用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是否持证使用放射性药品、是否依核准事项使用放射性药品。

5.加强医疗机构特殊药品监督检查。各分局和药械股重点检查医疗机构特殊药品的购进、储存、使用和出入库管理是否规范;监督检查零售药店是否违法经营二类等行为。

6.加强化妆品监管工作。各分局和药械股、网监股要以《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实施为契机,加大对化妆品经营者,尤其是婴童化妆品、特殊化妆品等重点产品经营者,美容美发机构、集中交易市场、大型商超、宾馆、化妆品电子商务经营者等重点领域,抽检不合格、屡次违法记录等隐患高的企业监督检查;要摸清监管对象底数,对高风险等级的经营者每年要全覆盖检查。

三、开展药品化妆品专项检查,严厉打击违法行为

7.开展疫苗、特别是疫苗的专项检查。各分局和药械股要全面落实《疫苗管理法》和《关于改革和完善疫苗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继续加强对各类疫苗质量的监管,组织开展对辖区内疾控机构、疫苗接种单位的全覆盖检查,重点查处非法渠道采购、不依法依规储存运输、使用过期疫苗、私存私带致使疫苗外流等行为;督促疫苗配送企业、疾控机构、接种单位依职责落实质量管理责任,落实储运过程温度控制和全过程信息追溯管理,全力保障疫苗质量和流向安全,严厉打击涉疫苗的违法行为;要加强与卫生部门协作,主动通报工作信息,切实保障疫苗质量安全。

8.开展含兴奋剂药品专项检查。药械股要按照省局《关于印发省含兴奋剂药品生产经营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总体部署和市局工作要求,全面组织开展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专项检查,重点核查零售药店是否销售除胰岛素以外的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是否严格凭处方销售其他含兴奋剂药品等情况。要畅通信息沟通,密切工作协作,发现可疑线索时,应及时联系报告。

9.开展集采中选品种专项检查。药械股对辖区内医疗机构和集采中选药品零售药店进行全覆盖检查,重点检查集采药品采购渠道、数量和销售使用情况,严防集采中选药品流入非法渠道。

10.开展药品网络销售专项整治。药械股和网监股借助《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出台契机,按照省药监局和市局统一部署,进一步加大药品网络销售的监测力度,依法对无证经营药品、违规销售处方药等违法违规行为严处,切实保障网售药品的质量安全。

11.开展化妆品、特别是婴童化妆品的专项检查。一是大力加强婴童化妆品监管。2-9月,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婴儿和儿童用化妆品专项治理行动,排查我县婴儿和儿童用护肤类化妆品质量风险,严厉打击化妆品非法添加等危害婴童健康的严重违法行为,对违法行为依法从严查处。二是深入开展“线上净网,线下清源”专项行动,认真总结“线上净网,线下清源”第一阶段工作经验,继续开展第二阶段工作,督促化妆品电子商务经营者依法履行责任,规范化妆品网络经营秩序,依法严肃查处利用网络违法生产销售化妆品的行为。

四、强化改革创新,助推高质量发展

12.积极做好NRA评估有关工作。各分局和药械股要提高政治站位,按照省、市局NRA评估工作进度安排,主动跟进,积极行动,对照评估工具指标,全面梳理,查漏补缺,及时更新评估材料,完善评估资料,确保任务协调推进,如期顺利完成评估工作。

13.推进药品流通体制改革工作。要策应全县生物医药产业链发展,提升生物医药产业帮扶和服务水平,积极推动我县特色药品批准文号申报基本药物和进入医保目录,支持县内大型医药企业、医药产业园区做大做强。加强执业药师监管,优化营商环境,规范零售药店经营,支持零售连锁企业发展壮大和健康成长。

五、强化基础建设,提升监管能力

14.扎实推进药品追溯建设任务。各分局和药械股要按照有关工作部署,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督促辖区内疾控机构、疫苗接种单位及时向省免疫规划信息平台上传疫苗追溯数据,督促指导辖区内经营“重点品种药品”的零售药店在6月底前,全部与重点品种药品生产企业明确的第三方追溯平台对接,并完整及时上传相应药品的追溯数据,确保如期高质量完成药品追溯建设任务。对逾期未完成的药店,应暂停其相应药品销售。

15.如期完成零售药店许可证换发工作。药械股要按照省局《关于零售药店〈药品经营许可证〉统一编号的通知》和市局有关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有序推进我县零售药店许可证换发工作,力争在7月底之前全面完成零售药店许可证的换发,确保全县零售药店编号统一规范,符合国家局标准要求。

16.大力提升监管队伍能力。要以《药品管理法》、《疫苗管理法》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实施为契机,大力加强药品化妆品监管队伍能力建设,要拓宽培训方式,加大培训力度,让更多基层监管人员参加培训,努力打造一支懂监管、有水平的专业化监管队伍。

17.切实加强药品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药械股要按照市局印发的不良反应监测工作重点要求,认真做好药品化妆品、特别是疫苗的不良反应监测和研判工作,要进一步加强对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和监测哨所的指导,提高风险信号监测和预警能力,要加强不良反应监测信息汇总分析,及时发现药品化妆品安全方面的系统性、区域性、敏感性风险,充分发挥不良反应监测对监管工作指向作用,不断提升监测报告质量,确保不发生系统性风险。

第9篇

为规范化妆品经营使用环境,规范市场行为,保障人民群众安全使用化妆品,根据××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对美容美发店等化妆品经营使用单位专项检查的通知》(×食药监健〔20__〕×号)要求,区食品药监局从20__年11月至12月底,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街道办,共同开展了辖区美容美发行业经营使用化妆品专项检查,现将此次专项检查总结如下:

一、加强部门沟通,做好前期准备工作

区食品药监局领导非常重视此次专项检查工作,要求结合辖区实际,开展联合检查,落实规范要求,净化市场经营行为。为此,确立了此次专项检查以联合检查为主,重点检查,全面掌握,及时部署专项检查任务。

一是确定联合部门,制定检查方案。考虑到化妆品流通领域日常监管主要由工商负责,且我区70%的美容美发企业集中于××街主城区,为此,区食品药监局拟定本次检查联合区工商分局和××街道办共同进行。经与区工商分局、××街道办进行了多次沟通协调,三个单位联合制定了《××区美容美发店等化妆品经营使用单位联合整治工作方案》,成立联合检查小组。二是现场摸查,精心制定检查名单。由于我区在册美容美发企业有1600多家,数量大、分布广,为了能够解决执法资源有限,又达到整治效果,我们拟定以大型经营企业、美发美容使用单位为主,经三部门共同协商选定了具有典型代表性的企业32家作为被查对象。三是准备工作细致充分,保证有的放矢。为确保检查工作顺利进行,业务科室反复分析行业现状,找准行业可能集中出现的问题,为专项工作编制了美容美发系列化妆品宣传资料,印制了《化妆品经营使用企业须知》及《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等宣传资料,制备好专用检查文件夹文件包,对可能出现的常见问题制作出执法文书模版、协调执法车辆等大量前期工作,保障了检查工作针对性强、效果好。

二、各部门密切配合,联合检查达到预期效果

现场检查持续3周时间,检查企业32家,其中美容美发化妆品经营企业5家,美发企业19家,美容企业8家,三部门先后出动执法人员235人次,区食品药监局对发现存在经营产品不规范等问题的8家企业进行了后续跟进调查处理,区工商局对检查发现经营行为不规范的4企业发出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街道办针对企业消防发出责令要求15家。

为使专项联合检查达到预期效果,区食品药监局汲取近两年同质监局联合监管化妆品生产领域的经验,根据三部门的职能分解专项检查任务,检查中注重因地因行业制宜,兼顾各部门的职能和要求,对现场发现的问题及时沟通,互相配合处理。在检查过程中始终坚持“宣传”与“整治”并重,对每一个企业都及时派发宣传资料,使他们掌握辨别化妆品本文来源:文秘站 的基本知识,明白今后如何把好化妆品的进货关;在发现有不合格化妆品使用或销售行为时,首先通过耐心的讲解和指导,派发区食品药监局编印的《化妆品经营使用企业须知》及《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等宣传资料,使企业明白自身的责任和不足,由于企业对自身违法行为有了认识,他们也因此理解和配合政府执法部门的检查和处理,在整个专项检查中无发生不满投诉或抗法抱怨的事件。经三部门的密切配合,通力合作,检查顺利完成,并达到预期效果。

三、主要存在问题

此次检查发现,我区美容美发行业化妆品经营使用情况总体是良好的,未发现有自行配制化妆品使用销售的违法行为,企业主经营使用化妆品的质量管理意识也较强,大部分美容院也能做好索票索证工作,如在我区有5家分店的尚艺连锁店,专门设置有化妆品行业经验的采购经理,负责各门店的化妆品购进。比较集中的问题有以下几点:一是经营使用的化妆品有标签标识不合格和索证索票不规范情况。这种情况在个体美发企业中较为突出,如从流动推销员购进化妆品,使用无中文标识化妆品,留存进货单据及产品相关证照复印件不全等,企业的产品质量把关意识也较差;二是化妆品经营销售企业问题较多,主要集中在内部管理差,出现过期或包装破损化妆品,索证索票不全,经营的部分产品标签标识不合格,几家批发店均有少量“无中文标识、无进口批文、无生产日期”的三无产品。此外,区食品药监局对其中一家存在分装化妆品销售行为的化妆品批发企业进行后续跟进处理。

四、整治行动主要成效

此次联合检查,三部门按照既定的计划和分工顺利完成各自的分工任务,按照计划顺利完成专项检查任务。同时,不管是执法部门,还是我区化妆品经营使用单位的经营者,普遍认为获益良多,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一)有效规范化妆品流通市场秩序

此次联合检查,有效规范了我区化妆品经营使用领域的市场秩序,在“宣教”与“打假治劣”两种手段齐下的监管势态下,企业在今后化妆品进货、经营等方面对自身的责任有了更详细的认识,因此通过此次检查,促进 了企业把好化妆品质量关,有效维护和保障了消费者权益。

(二) 进一步掌握经营企业状况

目前我区工商部门在册的美容美发企业1538家,化妆品经营店37家,其行业分布为:××街道美容美发企业999家,化妆品经营店32家,分别占区总数的65%和86%,××街道和××街道的美容美发企业分别为190家和120家,占区总数的12%和8%,较大规模企业均集中在上述3个街镇,其中以××街居多。通过本次专项检查工作,加深对行业现状的了解,要规范我区化妆品流通市场,在目前监管力量不足的情况下,必须抓好这些龙头企业,发挥其辐射和带动作用。

(三)探索联合执法的经验,做到优势互补

化妆品与群众生活息息相关,涉及面广,但目前政府监管力量有限,执法人员严重不足,因此,结合地方实际,多部门联动,齐抓共管,各自利用本部门的资源优势,互助互利,优势互补,是值得探索的方法,也是践行科学发展观、开拓思维、探索科学监管的新方式的体现。这次联合检查,三部门做了一次很好的探索,也取得了很好成效,为今后建立联合监管长效机制打下基础。

(四)密切了与监管部门、企业的关系

在此次专项检查之前,很多企业及工商、街道等部门的工作人员不知道区食品药监局也负责化妆品监管,社会认识度不高,通过此次检查,加强了三部门之间及三部门与企业的联系,由于执法人员在检查中耐心细致、文明有礼的态度、熟练的专业知识和以人为本的工作作风,很多企业对执法人员工作表示满意,并表示以后会主动向区食品药监局咨询化妆品相关业务知识,工商、街道基层执法人员也表示在今后他们在巡查中会多关注化妆品质量问题,共同管好化妆品流通市场。

(五)以干代培,通过此次联合检查,既提高参加联合检查的执法人员化妆品监管知识水平,也为以后各部门共同开展化妆品监管工作打下良好基础。

五、几点思考及下步打算

(一)企业多、面广,监管力量严重不足

我区目前有48家化妆品生产企业,另有近10家正在筹建中,根据去年各企业送报资料统计,我区化妆品生产领域产值3.8个亿,从业人员约2800多人。仅去年,区食品药监局共出动执法人员300多人次,检查生产企业120多家次。流通领域的化妆品监管主要有分布于各街镇的1600多家在册美容美发企业,商场、超市及小商店等近1000家化妆品零售企业,还有酒店、宾馆、沐足等化妆品使用单位等等,以目前工商、食品药监部门有限的执法人员和街镇的协管队伍,确实是难以承担。

(二)“港货、台货”等不规范产品问题

在此次专项检查中,我们发现不少美发企业的化妆品是在所谓“港货、台货”专营店购进的,由于这些化妆品通常是无进口批文、无中文标识的不合格产品,检查中按规定予以没收或暂扣。因此,企业认为,为什么这些专营店可以卖,我们买回来就查处,要管就要一起管。经与工商了解,他们主要是检查这些专营店的食品,化妆品确实很少过问,因此这也是我们监管部门下一步值得关注的问题。

(三)继续加强部门合作,建立联合监管机制

通过这次成功的尝试,下一步计划与相关部门继续加强沟通,逐步建立长期的联合监管的合作机制,优势互补,使化妆品监管工作更加高效有力。

(四)继续加强宣传,使“使用放心化妆品”的观念深入人心

明年我们将继续加大宣传力度,采取不同形式强化宣传,拟设计面向不同人群的化妆品宣传资料,派发宣传单张,使“使用放心化妆品”的观念深入人心,社会合力,共同规范好化妆品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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