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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确定性
在我国的法律领域当中,法律一直都是出于一种相对稳定的状态,随着社会环境的变化、法律条款自身存在的有限性出现显露出一定的矛盾,在这种情况之下为了适应社会的变化就需要通过一定的手段将法律保持在与自身条件一致的状态下。这种不确定性又称为弹性条款,就是在这种环境下出现的,其通过具体的实际情况进行变化,目的就是为了能够调整各种社会关系,保证法律能够适应环境变化。而诚实信用原则其明显的弹性特征,保证了民商法的有效性。
2.衡平性
在我国法律当中,衡平性是通过诚实信用原则体现出来的。法律是正义、公平的象征,而公平的实现就依赖于衡平,法官在进行案件的审理时就需要根据不同案件的不同情况保证其适用性,避免因为法律的局限性导致不公平的现象发生。所以衡平性体现出的是法官对某一个案件的公平处理。因此,可以说诚实信用原则赋予了法官对某个司法活动衡平的权力。主要是当法律已经显示出了一定的过时性而正好立法机关又还未做出修正处理时,法官都应该按照衡平原则站在立法者的角度进行判定,而这一点正好又能够给立法带来一定的反馈。
3.补充性
诚实信用原则的补充性与一般的补充规定有一定的区别。诚实信用原则是一个抽象的补充规定,这是因为在实际的民事案件中存在着太多的细节问题而这些细节问题很难预测以及补充规定,因此抽象规定便产生。具体表现为,诚实信用原则不管案件当事人是否存在特别约定,都会成为合同中补充条款的一部分。而这种强制性体现出来的不仅是诚实信用原则本身的特征,更多的是体现出了国家的一种干预,其要求当事人必须公平地行使自身的权利与履行一定的义务。
二、民商法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问题
1.司法工作存在缺失
由于在司法工作中各种原因导致的诚实信用缺失,直接后果就是出现法人主体资格确认紊乱或者是执行难问题。另外在诉讼过程当中,也会出现诚实信用缺失的情况,例如部分律师为了自身个人利益做假证伪证等,这些都是诚实信用缺失的表现。
2.经济领域存在漏洞
观察整个社会环境,各种金融诈骗、集资诈骗等违法现象较为严重,市场环境中商品质量出现问题更是频繁发生,这种逃税、漏税等各个经济债务对我国经济的影响十分明显,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的我国社会不稳定、经济发展变缓也较为突出,还有更多这种诚实信用缺失的问题都制约了我国经济的发展、社会的发展,对维护社会的稳定也存在一定的影响。
3.法律保障缺失严重
目前我国的民商法当中,虽然已经对诚实信用原则做出了十分明确的规定,但是深入观察可以发现对于其的下位原则缺乏比较明显,目前我国仍然处于社会的转型期,市场经济的发展还存在一定的不稳定性,特别是信用市场,由于信用市场还处于建立的初期阶段,信用体系与相关工作目前还处于摸索阶段,导致市场中各种产品质量问题等不断出现曝光,而这些问题都反应出法律保障上的缺失。
三、完善民商法诚实信用原则的措施
1.加强道德体系的建立
道德体系的建立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其中需要我国国民道德水平的提高、从事司法与行政工作的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的提高。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行为时,应该严格要求自己,遵守承诺、讲信用,不应该将自身的个人利益建立在破坏自然、损害国家、社会、他人利益的基础上。针对从事司法工作的工作人员,例如律师,其应该通过高度的自我约束建立一个自治组织,该组织可以对律师是否具有职业资格做出决定,其中还包括准入与除名,当然其中还需要通过具体的法律来规范自治的规则,通过实际的惩罚机制来约束律师出现背离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同时也约束出现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个体,发现个体一旦出现违反行为,整个行业内部就会采取一定的措施对其进行抵制等,这种通过市场的调整方式使得每个人都能够自觉地遵守诚实信用原则,约束自身的行为。
2.加强立法工作的完善
我国需要在不断的摸索与前进中建立与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大力发展与推动市场经济,而这需要建立一个完善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而想要建立一个完善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其中就需要民法典,其作为保证社会信用的民事基本法,在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建设中也能够发挥出一定的作用。民法典的完善,对规范各种交易行为以及保证法院能够公平公正地处理民商案件提供明确的规则,从基本制度上保证了我国市场经济的绿色发展。另外从司法方面,我国也需要逐渐向判例方向进行过渡。而这方面的工作更加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法院在判例的过程中应该不断加强规范调整,可以借鉴国外对诚实信用原则的应用。
3.逐步提高政府的信用
想要建立一个诚实信用的环境,我国政府应该起到带头作用,政府应该维护好市场秩序,为市场提供更多信息与方便服务。例如,部分政府部门在进行相关工作当中应该适当地简政放权,针对部分繁琐的办事程序可以适当简化,大大方便市民的办理。
4.逐渐提高失信的成本
观察国外信用体系完善的国家,可以发现一旦有人信用档案出现不良记录,就会受到来自各个方面的不公平待遇,而这也是约束国人守信用的有效方式。但是观察目前我国的对失信违约行为的惩罚,都存在一定的缺失,而这也正是导致我国出现各种信用问题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针对这种现象建立一个失信约束机制就显得十分重要。在我国的部分地区已经出现了一些强制手段提高民事执行的执行力。部分地方政府还出台“限制令”,针对部分人员限制其消费等。另外,一旦发现被执行人出现了违反限制令的行为,司法机关可以按照相关程序对其进行罚款或者居留等。虽然这种举措能够解决一定的问题,但是从实质上看想要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最重要的还是完善民事程序法律制度,进行强制执行。针对需要强制执行的,可以建立一套完善的强制执行法,具体为实行债权凭证制度。建立悬赏公告制度,既人民法院通过公告的形式征集到社会各界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一旦发现情况属实则给予举报人一定的物质奖励。在物质奖励的基础上能够大大调动社会各界的积极性,有效减轻执法人员收集资料的工作量与时间,保证了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建立个人财产申报制度,当被执行人为个人时,应该与家庭成员一起一起向法院进行申报。如果被执行人是企业,其申报的内容就包含了固定资产等各类资产。
5.推行公司人格否认制
在市场经济当中,公司法人作为民事活动主体,在此基础上就应该建立一个现代企业制度,采用有限责任的方式,这种方式能够有效推动社会经济的发展,唯一存在的较大的缺陷就是对债权人的保护不够。因此,针对这个局面就需要建立一个人格否认制。一旦公司法人出现了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其应该跳过公司直接追究股东的个人责任。
四、结语
关键词:谨慎性原则应用资本化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会计所处的客观经济环境的不确定性越来越高。会计作为经济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会计信息能否全面、系统、正确地反映企业的实际情况,会计信息使用者应更加重视与不确定性相关的风险信息的揭示,企业会计准则将谨慎性原则作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必须遵循的会计核算一般原则。2006年2月15日,中国颁布了38个会计准则和48个注会条例,对谨慎性原则有了新的理解。
1谨慎性原则的涵义及必要性
谨慎性原则又称稳健性原则,是指会计人员对某些经济业务存在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和程序可供选择时,在不影响合理选择的前提下,尽可能选用一种不虚增利润和夸大所有者权益的会计处理方法和程序进行会计处理,合理核算可能发生的损失和费用。谨慎性原则的本质就是资本保持或资本维持,其经济含义是只有在资本得到维护或成本得到弥补以后,才能确认收益。按照新准则的说法,企业对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保持应有的谨慎,不能高估资产或者收益,低估负债或者费用。
谨慎性原则是对历史性原则的修正,对减少企业风险和经营的不确定性具有重大意义。谨慎性原则在会计实务中的应用是有必要的,它是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和相关性的必要补充,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需要。在企业的经营活动中存在着大量的不确定因素,会计人员不得不经常面对它,并根据一定的标准对这些不确定因素进行估计。当企业面临着一个有风险的市场,如金融风波、债务人的死亡、破产、竞争、新技术的使用等情况,企业必须谨慎处理一切经济业务,以保证在市场的竞争中获得生存和发展的机会。
2谨慎性原则在新会计制度的运用
2.1在资产的定义上
资产是指由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并由企业拥有或控制的资源,该资源预期会给企业带来未来的经济利益。所以作为企业的资产应具有实体的控制性、计量的准确性、潜在的利益性等特点。这样不符合资产定义的虚资产就不得列入资产负债表项目,如“待处理财产损溢”项目如果在期未结账前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处理的,提供财务会计报告时先转入当期损益,并在报表附注中做说明,“固定资产清理”在年末要进行分析处理。
2.2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谨慎性原则是对历史性计价原则的修正。根据历史性计价原则,虽然可能会存在记账简单和验证性等优点,但是随着通货膨胀会计的出现和金融交易等业务的出现,历史成本计价原则已不能完全满足会计信息相关性的需要,所以要求企业应当定期对资产计提减值准备,既是谨慎性原则的体现,又是企业经营管理的需要。新制度中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基本上包括了资产负债表上的所有非现金类资产,不仅规定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商誉、金融资产减值准备等,还把资产组计提减值准备。而且,明确规定长期资产减值准备一经计提不得冲回,避免了企业用此准则调节利润。
2.3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的选择上
我国不少企业过去一般选择了直线法,折旧率水平还是比较低的,不能适应企业技术更新,发展生产的内在要求。新企业会计准则允许企业从实际情况出发,根据自身的需要,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选择加速折旧法,加快固定资产折旧速度,让企业早日收回投资,有利于企业的技术进步,有利于企业的发展的良性循环。
2.4或有事项的处理
新或有事项准则规定,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只有同时满足三个同时条件的,应当确认为预计负债,并将预计负债表上单独列项反映。另外,企业应当在报表附注中披露或有负债形成的原因,而对于或有资产企业不予以确认,一般也不在报表附注中披露。
2.5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处理
新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规定,同时满足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这个条件的,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才能计入当期损益,即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而且对商业实质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和确认,充分体现了谨慎原则,也就是可以预计将发生的费用和损失,但不能预计资产和收益。企业在按照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成本的情况下,发生补价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支付补价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不确认损益;收到补价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减去收到的补价并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不确认损益。
还有对于对外投资出非现金资产评估价高于账面价值,不确认为收益;企业收到短期投资的股利或利息时,也不确认收益,而是在处置时再体现在净收益里;借款费用资本化的处理上,准则规定,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是指经过相当长的购建或生产活动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或可销售状态的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和存货等,对资本化的范围进行了扩充。总之,会计假设的基础、企业按权责发生制计算费用和收入、按配比原则计算损益,这些假设和原则在不同社会制度的国家是通用的,在这样的会计结构中,实际浸透着谨慎性思想。3谨慎性原则在运用中的问题
由于谨慎性是一种原则性的规定,较为抽象,带有一定的模糊性。当前,企业运用谨慎原则的意识增加,在会计实务中也就发现了一些应注意的问题:第一,滥用谨慎性原则。如滥用减值准备,集中在某一特定年度巨额提取减值准备的目的是造成当年亏损,以便下一年放下包袱,轻装上阵,从而为下一年的利润虚增埋下伏笔。四川长虹在2004年亏损36.8亿,年报显示,2004年度长虹增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约25.06亿元,补提存货跌价准备约10.14亿元,短期投资增提减值约2.22亿。明眼人都知道,是长虹新老总赵勇在清理前任老总倪润峰的旧债,为以后年份的盈利打下了注脚;第二,不考虑谨慎性原则。如美国能源巨头安然公司的倒闭,其中最主要的原因之一就是该公司严重违反了谨慎性原则,为了使自己股票价格上升,人为地高估收入,不考虑费用,提高企业利润,结果是自己给自己制造了一个定时炸弹,最后走向破产的地步;第三,谨慎性原则的运用受到会计人员职业判断能力的限制。对各种可能发生的事项,特别是费用和损失,在会计上确认和计量的标准是“合理核算”,即对可能发生的费用和负债,既不能视而不见,又不得计提秘密准备,而“合理的判断”事实上取决于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
4谨慎性原则的完善
谨慎性原则在我国会计实务的应用,是对会计一般原则的认识和运用的一个突破,也是我国现代会计与国际会计惯例接轨的重要标志之一。正确运用谨慎性原则成为贯彻实施具体会计准则的关键因素之一,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去完善:
4.1完善会计准则,是贯彻谨慎性原则的前提
会计人员操作的规范是准则,如果准则里没有一个统一的制度和规定,操作性不强的话,会计人员操作就困难了。而实际上,新会计准则中有些谨慎性原则的具体操作方法尚不够明确应逐步对谨慎性原则的运用范围、比例或相关数据进行规范,制定具体可操作性的指南,让会计有章可循,避免了个人的主观性,提高会计信息的可比性。
4.2加强审计监督,强化内在约束机制,是贯彻谨慎性原则的保障
企业之所以乐于接受谨慎性原则,是因为它以保护企业为主旨。谨慎的会计处理可以使企业在市场竞争中避免风险和损失,是从风险上考虑保护企业的,在时间上尽可能快地将资产转化成费用,从收益中获得补偿。对企业管理者而言,应充分认识到谨慎性原则的运用是会计防范风险的一个重要方法,选择适合本企业情况的谨慎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会计方法,来进一步增强企业的抗风险能力,加大企业经营安全系数,有利于企业的良性循环。谨慎性原则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有较强的倾向性和主观随意性。因此,为了避免企业以应用谨慎性原则为借口,随意变更会计核算方法,高估损失,低估收入,虚列成本费用,歪曲真实的经营成果,把谨慎性原则当作成本、利润的调节器,就必须加强审计监督,防止滥用和曲解谨慎性原则,避免人为地加剧滥用这一原则。同时,应强化企业内在约束机制,来提高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意识,优化会计行为,从而使谨慎性原则得到合理的应用。
4.3努力提高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能力,是贯彻谨慎性原则的关键
任何会计原则、会计方法在会计实务中的贯彻和应用都离不开会计行为主体——会计人员。鉴于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中“可选择性”的范围日益扩大,要求会计人员准确把握在应用谨慎性原则时的尺度,必须不断提高职业判断能力,增强企业贯彻谨慎性原则的主动性,在对“不确定性”事项、“可选择性”范围进行估计和判断时,力求客观和公正,应采用正确、谨慎的态度充分的考虑市场风险,有利于保护企业,同时给投资者和债权人提供稳健的会计信息,有利于他们做出正确的决策。
参考文献
1施静波.谨慎原则在会计实务的应用及启示[J].商业会计,2006(7)
2李刚.资产减值会计探讨[J].商业会计,2006(6)
[关键词]新闻话语建构;语用原则;精准;简练;礼貌
话语概念脱胎于语言和言语,作为一个整体与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相联系,既包括日常具体的言语行为,又是一定语言符号系统的组成部分;既表现为一定的文本,又与相应的民族、文化、社会阶层、意识形态相联系,并在与其他类型话语相区别的过程中表现出特定的属性。新闻话语取源于话语,不同于广告话语、教育学话语,它是一个再现事实的话语,有着本身独特的构建原则。
一、新闻话语建构语用原则释义
新闻话语构建语用原则与话语建构原则有着密切的联系,理解新闻话语建构的语用原则之前先对话语建构的语用原则做必要的了解。
(一)话语建构语用原则
不论在日常生活中还是工作学习中,只要你一开口,话语行为自然而然就产生了,但容易让人忽视的是话语的建构问题。成功的话语建构能够帮助说话者达到目的。如:一位学院负责人为了让大龄老师去参加相亲会,就根据未婚老师的心理构建自己的话语,她没有直接说“你看你都到这个年纪了该去相亲”,而是说“你看其他学院的老师都去了,我们学院的老师也不能落后啊,你就当帮我一个忙,去吧!”,效果可想而知。
结语
随着网络与新媒体技术的发展,网络的互动、交流、分享等特性方便了人与人之间、个人与社会之间的沟通,自拍文化不断盛行。自拍作为展现自我、表达自我的方式,获得了他人认同与自我身份的构建,获得了媒介接触与使用的满足。同时,其所折射的深层次内涵也值得我们深思,如何促进自拍文化的健康发展值得重视。
一般来说,话语建构除了要遵循宏观上的修辞规律外,微观上还要遵循一定的修辞原则,包括正确、准确、适切和恰切四个方面,就是话语建构的四个语用原则。新闻话语建构的语用原则从其中分支出来,形成了自己特有的语用原则。
(二)新闻话语建构语用原则
新闻是传播者通过传播媒介向受众传播新近发生的事实,从而满足人们在社会交往中沟通情况、获取信息的需要。新闻话语是“对真实事件的一种再现过程,是利用新闻的制作手段与编辑技术使用程式化的规则,对社会现象进行局部的反映和解释,是一种典型的编码过程。”可以说它的目的是通过新闻传播事实而达到某种新闻传播的目标或实现预期的传播效果。
新闻中话语目标的实现必定对社会产生一定的影响,正面报道的话语可以向人们传递正能量,从而使人们形成正确的价值观,对社会和国家更有信心。因此,新闻创作者在建构新闻话语时要遵守语用原则,要根据新闻事实对新闻和受众负责。基于话语建构的语用原则,新闻话语建构结合自身独特的语言特性和实践运用也产生了一些具有体的语用原则,如准确,简练,通俗,礼貌等。
二、新闻话语构建的三个语用原则
新闻话语在大众传播中具有关键作用,具有语言所共有的三个功能,即概念功能、语篇功能和人际功能。从概念意义上讲,新闻话语的内容可以涉及到几乎所有语域的意义系统;从人际意义上讲,新闻话语强调客观性,新闻媒介影响人的观点通常不是通过直截了当的表述,而是通过对原始材料有意向性的选择来实现;从语篇意义上讲,新闻话语具有意义浓缩的特点,使用尽可能简短的篇幅传递尽可能多的信息。由此也可得出三个新闻话语构建的语用原则,即精准、简练、礼貌。
(一)精准原则
真实是新闻的生命。精准的新闻话语能够提高新闻的真实性。精准一般指话语表达不仅要准确,而且要精细。避用“好像”,“大概”“也许”等不确定性词语来建构新闻话语。因为新闻报道必须是结合具体社会现实进行实事求是的,按照客观事物的本来面目做出的真实陈述,因此新闻话语建构必须准确,而为了提高新闻的实际效果,在话语准确的基础上又提出了精细的要求。新闻话语的精准包括两个方面:
1、新闻话语建构必须准确
新闻话语的准确至关重要,不仅关乎新闻报道的真实性,还承担着媒介公信力、权威性的责任。但是在新闻报道中表意错误的新闻话语也时常发生。差之毫厘,谬以千里。新闻话语的错误,哪怕只是一点,也可能会破坏话语的准确性,整篇文章的表达也就可能词不达意,最终可能会误导受众,损害媒介声誉,降低媒介的公信力。
新闻话语建构要求准确恰当的使用词语,不要使用容易误导受众的模糊语句。此外,错别字也是新闻话语建构的一个大敌,有些记者认为只要读者能理解意思就行,用几个同音字、几个生僻字问题不大,殊不知这样的粗心使新闻话语的准确性丢失殆尽。新闻记者应该从源头上杜绝错误词语的使用,进而保证新闻话语表意的准确性。
2、新闻话语建构力求精细
新闻话语的精细是建立在话语准确的基础上的,只有话语建构准确才能进一步做到精细。精细的话语使新闻更加客观真实,能够提高新闻的可信度和说服力。新闻工作者应该提高自身职业素养以及话语建构精准的能力,在构建话语时秉持实事求是之心,摒弃哗众取宠之意,在准确的基础上力求精准。
(二)简练原则
简练主要是指精炼简洁,不冗繁,不拖沓,以最少的话语表达最准确、最清晰的意思。古语有云,“文以简为能,不以繁为巧”。新闻话语建构也是如此。
“新闻短,才能写得多,发得快,等得及时;新闻短,才能在有限的版面和有限的播送时间里广泛反映现实生活中丰富的方方面面;新闻短,读者听众才会在日常繁忙的工作生活之余或之间,了解更多的信息”。为了实现新闻报道“快”的要求,建构新闻话语必须要精炼简洁,信息全面,表意清晰。也就是说我们的新闻话语需要采用言简意赅的词语以及表达凝练、干净利索的词句,提高新闻的效能,让读者不费劲就能了解新闻的内容。
如果有一些新闻话语比较复杂,包含了过多的修饰成分和逻辑关系,使读者无法一口气读完并快速的理解,而是需要反复阅读,甚至需要动用所学的语法知识对话语做分析才能获取准确的信息,这样的新闻话语注定不被大多数读者喜爱。
(三)礼貌原则
礼貌原则一方面指新闻创作者通过建构适宜的话语获得读者赞同的愿望,另一方面也包括在话语建构时希望自己的叙事行为不受读者干涉和质疑而获得的自由和愉悦。
新闻话语构建要遵循礼貌原则,就要求新闻写作者要明确自身角色(信息的传播者),以受众为本,根据对新闻语境的认知、对受众心理的分析和掌握,选择使用合适的礼貌性词语,从而让读者能够接受新闻话语,认同新闻话语。礼貌性词语有积极和消极之分,对取得成功,创造了社会价值的人要给予认同、赞美的积极礼貌词语来构建话语,而对老弱病残以及社会上的不幸者要运用尊敬、爱护的消极礼貌词语来构建话语,不能为了吸引受众的眼球,不顾新闻语境的需要,不考虑受众的心理感受来建构新闻话语,否则会得不偿失。如某一新闻赫然出现《骑车人“中头彩”惨死》。作为一个正常人,交通事故的悲惨场面谁也不愿意看到,而报纸却颇费心思,采用了双关(“中头彩”)的文学化表现手法来哗众取宠,完全看不到媒介对遇险者命运的关注,带有调侃意味,让人感到记者的“看客”心态,缺乏应有的同情心。
虽然当今社会调侃成风,但作为媒介,要把握好分寸,要根据礼貌原则建构符合语境以及人们认同心理的新闻话语,不要挑战受众接受心理。一方面可以在客观传播信息的同时增强自身的亲和力,引发受众的愉悦感;另一方面新闻话语构建者以主流价值观为风向标,依据礼貌原则对新闻话语进行取舍,塑造自己的媒介良好形象。
论文摘要 伴随着国家市场经济体系的深入推进,市场诚实信用逐渐成为了社会关注的重点话题,加之频频发生信用问题,使得市场经济中诚实信用矛盾和问题纷纷暴露出来,要保证市场经济的稳定持续发展,使社会信用体系构建起来,为此,加强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完善成为关键,本文基于市场经济体系下,对诚实信用原则内涵进行了再认识,同时对完善路径进行了探索。
论文关键词 民商法 诚实信用原则 完善路径
民商法是市场经济体系中一个非常重要且基本的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其充分展现了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和内在规律,自愿、平等、诚实信用以及公平等是民商法的基本原则,其中诚实信用被称之为民事法律关系帝王条款,并受到司法实践和民法理论的高度关注,自从诚实信用原则被纳入我国民商法中以来,不少专家学者就诚实信用原则内涵进行了探索,对其内涵的争议也始终未停止过,尽管各方所持观点不同,但却具有不同的理论价值,并将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从各个不同的方向被揭示出来,但这也从各个角度将诚实信用原则的各种问题反映出来。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
城市信用原则早期被成为“善意原则”,是一种来自罗马法的原则,伴随着中国经济体制的改革,社会发展的转型,诚实信用原则也逐渐成为市场经济体系中非常重要的原则,同时也是我国最根本的道德原则,且因其重要性被纳入到民商法中。诚实信用主要是指当事人在市场经济体系下根据市场经济制度互惠性实施经济来往,同时在缔约合同时,彼此也要非常诚实,并严格按照彼此的合同约定执行合同内容。在对民商法诚实信用原则的探索中,语义说、双重功能说和一般条款说等学说观点各不相同,但不同学说都有着不同的优缺点,但均纷纷表明了诚实信用原则对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行为进行规范的特点,当事人行使权利的过程中,必须怀着城市善意的态度,严格履行自身的义务信守承诺,只有当事人之间的来往互活动遵从经济交易道德,才能够使利益矛盾得到平衡?。此外,诚实信用原则在填补法律漏洞上同样具有重要作用,在进行司法审判的过程中,若出现立法以来未出现的新问题和新状况时,可结合诚实信用原则,给予公平的裁决,对当事人之间的义务权利关系进行调整,使判决更加公平。为此,我们可将诚实信用原则定义为,在进行民事活动的过程中,民事主体应当遵守诚实守信,在行使权利时,不得对他人利益造成侵害,同时在履行自身义务时,应当以诚实善意的态度,其不仅具有道德规范作用,同时还具有一定的法律约束的双重作用。
论文摘要: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法的基本之一,理论界对此有不同的认识,时其在立法机制上的作用,名家的意见也不一致,为此笔者就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依据,作用,适用条件,陈述己见。
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从而使我国成为第一个诚实信用原则写进法律中的社会主义国家。这一举措的意义是多方面的,它赋予司法者根据这一适用性很强的原则条款创建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以适应协调各种复杂多变的社会矛盾和调节纷繁多样的社会经济关系的需要。
1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及其作为民法原则的依据
民法通则中提到的诚实信用原则,原本是人类社会继承久远的道德规范,它有两层基本含义:诚实,是指言行真实,合符情况,无虚假、欺诈之意;信用,是指信守约定或承诺的规则,履行和承担由约定或承诺的规则所确定的职责。这两层含义既有独立性,又有关联性。信用来自诚实,诚实见诸于信用。两者结合,相互支持、包容,成为人际交往中普遍遵循的道德准则。诚实信用原则的这种普遍适用性,是基于它的概括性和抽象性,因而其内涵和外延均有着较大的不确定性。但这并不妨碍其作为是一般的道德规范而发挥作用。随着社会的发展,时代的进步,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范围逐步扩大,从单纯的人际关系、社会伦理领域扩展到社会经济、政治活动领域,它的内涵和外延也随之不断发展。它仅仅作为道德准则来发挥作用已经远不能满足社会的需要了。这是因为:
1.1社会需要将经济活动的道德准则上升为强制的法律规范
自古今中外,人们在经济活动中总是自觉或不自觉地受到一定的道德意识的制约或影响。诚实信用作为最一般的道德准则,自然会对人们由经济活动产生一定的约束和影响作用。不过这种约束和影响作用,是以当事人的自律或习惯氛围为必要条件的,并不具有外在的强制性。因此对于经济活动中的背信弃义、尔窦我诈、坑蒙拐骗,以谋取不义之财的丑恶行径还不足以构成有力的约束。这也表明单纯的道德制约还不能保证人们行为的诚实信用和社会的公正、公平。在这种背景下,要求把某些一般的道德准则上升为人人都必须遵守、具有强制约束力的法律规范,就成了社会的客观需要。将诚实信用这一道德准则列为民法的一项原则条款,正是适应社会这种需要的逻辑结果。
1.2是克服成文法,滞后性的需要
社会生活是不断发展变化的,新情况、新问题总是层出不穷,在一定时期制订的成文法,无论怎样完备,周详,相对于不断变化的社会生活实际而言,总难免存在某些滞后性。这表现为已有的法律条文在适用复杂多样的案件时,往往处于捉襟见肘的窘境。走出这种窘境的最佳途径是:立法赋予司法者在现有成文法条文的基础上具有不失社会公平、公正的一定自由裁量权。将具有普遍意义的道德准则一诚实信用,列为民法的一项一般性指导原则,这就为民法条文的实施规定了一个实现社会公平、公正的法律准则。当司法者(法官)在遇到现有法律条文不能充分适用案情的条件下,可以为贯彻这一指导原则而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以保证裁决的结果能够符合社会公平、公正的宗旨。在这里,诚实信用原则既是成文法进行必要延伸、扩展的法定依据,又是这种延伸、扩展的合理界限。在贯彻诚实信用原则的司法过程中,应当把克服成文法的滞后性,与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排除司法的随意性结合起来。
2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中的作用
首先,指导当事人正确从事民事活动。诚实信用原则作为一项广泛适用性的民事行为规范,向当事人清晰地警示了什么行为受到法律保护,什么行为是法律所不容许;当事人应如何正确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才不致对他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这就为当事人如何从事民事活动起着指导和规范的作用。
第二解释、评价和补充法律行为的作用。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法的一项基本指导原则,可以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进行裁量和判断,决定其法律效力以及引起的法律责任,从而补充和完善已有的法律行为,使之更符合社会公正与公平。
第三解释和修正法律的作用。一般而言,法律条文都有一定的抽象性,在适用于具体案件时,有必要作一些细化的、有针对性的诊释。以诚实信用原则为指导来解释法律,有助于维护法律公平正义。这就是诚实信用原则在法律解释上的作用。如前所述,由于现有法律的滞后性与社会发展的变动性之间的矛盾,有时会使得法律在适用上遇到难以确准裁量的困难,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准绳,可以对法律中不尽人意之处进行合理的修正和补充,使当事人的利益及责任公平分配,从而实现法律的公正与公平。
第四对疑难案件起辅助定性的作用。案件的定性是适用法律的前提。现实生活中某些案件的性质含混隐密,一时难以作出准确的法律判断。运用诚实信用原则,对这些案件的案情进行分析,有助于发展其中的真伪善恶,对正确判定案件性质和应适用的法律,以及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合理公平分配,都将起着重要作用。
第五弥补法律漏洞的作用。相对于不断发展变化的社会生活而言,已有的成文法律难免存在漏洞。对法律尚未有规定的地方,可以按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加以弥补,以便对具体案件进行恰当处理,这就是司法者造法的表现。对法律漏洞的弥补,为日后的立法、修法提供了依据和条件,这对法律制定的健全、完善有重要的意义。
第六追求个别正义和社会公正的作用。法律不可能穷尽不断变化着的社会方方面面,在司法活动中,将一般性的成文规定适用各种不同的情况,可能导致个别案件裁决的有非正义性。这里,根据现代意义上的诚实信用原则。在当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一方面可以指导市场主体诚实信用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塑造市场主体的诚信精神;另一方面,通过赋予司法者一定的解释、补充和修正法律的自由载量权,弥补已有法律的某些不足,为日后法制的进一步完善积累经验和创造有利条件。
综上所述,诚实信用原则是一项非常有价值的民法指导原则。在当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一方面可以指导市场主体诚实信用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塑造市场主体的诚信精神;另一方面,通过赋予司法者一定的解释、补充和修正法律的自由裁量权,弥补已有法律的某些不足,为日后法制的进一步完善积累经济和创造有利条件。
3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条件
[论文关键词]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法官
2012年我国民事诉讼法修改的一大亮点就是将民法中“帝王条款”的诚实信用原则纳入新法,表明了立法者对这一原则的肯定,实现了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从私法到公法的引进。江伟教授主编的民事诉讼法修改建议稿(第三稿)第十二条[诚信原则]规定:“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应当诚实、善意,不得滥用审判权,不得滥用诉讼权利。”对于一个新的法定原则的适用司题,首先应该是适用主体的司题,这正是本文所要讨论的内容所在。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主体范围
对于诚实信用原则适用的主体范围,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的观点不尽相同。
英美法系国家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适用的主体对象主要是当事人。而大陆法系国家普遍认为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主体应该分别适用于当事人之间和当事人与法院之间。
我国民事诉讼中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主体在学界也是存有争议的,适用于当事人之间还是适用于当事人与法院之间,抑或适用于更广泛的主体范围都有一定的解释。
探索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主体范围,可以首先探索其自身特点。诚实信用原则不同于其他原则之处在于,其本身是一种道德要求的法律化,作为一种道德要求,社会渴望民事诉讼中所有参与主体都遵守,同时,其本身立法技术特征就是不确定、不具体,也可以解释为“无所不包”的特点,民事诉讼所有参与主体都可以被纳入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主体范围。笔者赞同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主体范围的最大化,即不对其适用主体作限制,适用主体范围包括民事诉讼所有参与主体。
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主体范围的最大化不仅仅是对社会诉求的及时回应,而且是一种理性的构建并使之促进我国民事诉讼的完善。具体说来,我国民事诉讼中不诚信的现象逐渐增多,诉讼参与者滥用诉讼权利,恶意诉讼、虚假诉讼、诉讼中的虚假陈述、拖延诉讼、伪造证据等情形时有发生。及时修改法律,将社会诉求法律化,这既是法律自身的完善也是提高法律公信、扩大群众基础的举措。简单地说就是,不管是法律领域的专家还是普通的公民,一再呼吁民事诉讼引进诚实信用原则,从形式上来看是实现了,但是这只是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理性构建的开始。
从诚实信用原则在民诉法的体系来看,诚实信用原则似乎只是对当事人的要求或者具体说是对当事人处分原则的限制。新《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只能说我国立法特别强调诚实信用原则对当事人的适用,但并没有限制对其他主体的适用,不论从社会诉求还是理性构建的角度看,都有必要把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主体范围最大化。然而我国立法特别强调诚实信用原则对当事人的适用,这使得诚实信用原则对各主体的适用效果差异明显。
二、诚实信用原则对各主体的适用效果
诚实信用原则对当事人的适用效果自不必说,在民事诉讼理论上至少对当事人诚实信用的要求包括当事人真实陈述的义务、促进诉讼的义务、禁反言、禁止以欺骗方法形成不正当诉讼状态。理论上对当事人诚实信用的要求是很全面的,即诚实信用原则对当事人的适用效果是很明显的。
在我国民事诉讼中,强调能动司法,即使没有诚实信用原则的法律化,在具体个案中法官仍然会对当事人滥用诉讼权能的行为进行干预从而达到诚实信用原则要求的效果。现在法官的干预有了法定原则的支持,诚实信用原则对当事人的适用已经不是任何司题了,司题在于既作为诚实信用原则的施用者,又作为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主体,法官扮演的双重角色很难平衡。
法官利用诚实信用原则来规制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者,同时自己又是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制对象,可以想象得到诚实信用原则对法官的适用效果会怎样。诚实信用原则对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者的适用,有概括的原则也有相应具体的规定,更有法官的裁量;而诚实信用原则对法官的适用,除了概括的原则难道还有法官的自我约束吗?换个角度来说,诚实信用原则对法官的适用仅仅只是法官的自我约束这么简单了,这样的适用效果是极难得到保障的。
三、对部分适用主体的特别强调
从上文的分析可以得出一个结论,立法别强调诚实信用原则对当事人的适用,实践中应特别强调诚实信用原则对法官的适用。首先,诚实信用原则对法官的适用就是对当事人的适用,因为对于当事人来说诚实信用原则的施用主体就是法官。其次,诚实信用原则对当事人适用的具体规则无论在立法中还是在实践中都是很全面的,而对法官适用的具体而有效的规则很少,从而仅仅依靠诚实信用原则的法定化对法官没有实质意义。
特别强调诚实信用原则对法官的适用,是基于对我国法官素质的担忧。对于专业知识强和职业道德高的法官来说,诚实信用原则对其的适用是不需要过多规定与制约的,那么解决诚实信用原则对法官的适用司题就成了解决法官素质司题了,这未免太过于简单化了。
笔者认为,我国民事诉讼中诚实信用原则对法官的适用,还是要外化为具体的规则才是可行的。基本构想还是依照诚实信用原则对当事人适用的规则来进行。首先,构建诚实信用原则对法官的适用,以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作为施用主体,形成法官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相互监督的关系,比如法官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滥用权力或者当事人认为法官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可以通过对法官的质疑要求法官作出合理说明。其次,构建诚实信用原则对法官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相关指导案例,利用个案判例来让法官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优势应该比成文规定的优势更突出。
论文摘要:诚实信用原则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合法峨实信川原则小仪具有很强的道德属性,并且是一种法律化了的基本道德准则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实质上足与介同丰}j关的一切行为法律化的诚实信川的道德要求.具有深厚的道德内涵。
诚实信用原则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追求公平公正,要求人们在尊重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实现自己的利益。因此,诚实信用原则的确立反映了法律对道德准则的吸收。下面,本人试图专就我国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的道德内涵问题作简要论述,以求就教于方家。
1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的道德属性
对于合同法而言,诚实信用原则不仅是法律原则,而且是道德准则,其道德属性主要表现如下:
其一,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反映了社会经济中的道德准则。人类社会早期由于社会生产力的低下,人们抵御自然和异类侵害的能力相当脆弱,为了生存,在合作中信守一定的约定即成为社会存在的第一需要。这种需要逐渐深入人心,并指导人们的行为,进而成为社会道德的重要组成部分。显而易见,诚实信用原本是社会经济中的道德准则。随着社会的发展,生产力的提高,人们的经济交往不断扩大,诚实信用的道德信念在人们的心目中更加根深蒂固。特别是法律的强制力作为人们保护社会根本利益的主要手段被应用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之后,诚实信用的法律原则便得以产生。由于人们的经济交往多以约定的形式出现,诚实信用原则就顺理成章首先在合同法中确立了。同时,诚实信用并非因其法律化而脱离道德范畴。大量的社会经济实践表明,人们决非只因法律的原因才遵守某些约定,善良的内心世界和社会舆论的力量往往起着主要的作用。
其二,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反映了一定范围的社会基本道德。不同的历史时期会有不同的道德要求,不同的国家和民族也会有不同的道德准则,以至于不同的社会群体和不同的个人都会有不同的道德态度。但是,在一定的社会经济条件下,人们关于道德问题的认识完全可能获得某种一致性。这种一致性是人们共同生存和交往的基础。美国学者富勒把道德划分为愿望的道德和义务的道德两个层次。愿望的道德是指关于幸福生活和人的力量的充分实现等方面的道德,违背这种道德是指一个人可能没有实现他的全部能力,我们不是控告他,而是加以惋惜和蔑视。义务的道德是指一个有秩序的社会所必不可少的一些基本原则,如不许偷盗,不许奸、不许杀人放火,人们违反这种道德而受到谴责,并非由于他们没有抓住充分实现其能力的机会,而是由于他们不尊重社会生活的基本要求。可见,愿望的道德与法律无关,而义务的道德则因其对社会秩序的重要意义而一般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成为法律的一个组成部分。由此可见,诚实信用就是人们在经济交往中,尤其是在合同关系中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属于义务道德的范畴。合同法将诚实信用的道德要求加以确认,正是为了维护合同关系中基本的秩序。
其三、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是法律化了的基本道德准则。诚实信用作为基本的道德准则写入合同法,就成为法律化的基本道德准则,具有法律强制性。道德准则在进入法律领域之前,人们对它的遵守主要依据内心的认同、社会舆论的压力,等等。而一旦道德准则进入法律的范围,具有了法律的约束力,便成为国家以强制力为后盾的强制性法律规范,当事人必须严格遵守,并不得在合同中约定排除或贬损它的约束力。如果当事人违背了这种法律化的道德准则,就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律化的道德准则的遵守,整体来说,主要需要人们内心的自觉认同。与法律范围之外的道德规范相比较,它在实现的手段上只是多了在违反该原则时国家强制力的作用既然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具有很强的道德属性,并且是一种法律化的基本道德准则,那么该原则便是拥有法律形式的道德准则,实质上就是与合同相关的一切行为中法律化的诚实信用的道德要求。
诚实信用作为一种道德准则,它首先表现为一定的社会关系中人们相互之间的善意真诚、诚实不欺、讲究信用和公平合理的主观心理状态和客观行为状态。13常生活中人们关于不说假话、说话算数、信守约定等道德信念,就是诚实信用的基本道德要求。由于社会经济生活的需要,人们之间交往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彼此在生产中的协作和商品的交换。这涉及人们的根本物质利益,诚实信用的道德要求在此过程中显得尤其不可缺少。同时由于经济关系对于社会的存在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以及诚实信用对于维护经济关系的基本作用,凡是存在一定程度的社会生产和商品交换的社会,都把经济交往中诚实信用的道德要求加以法律化,也就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来确保诚实信用的道德要求在经济交往中的实现.
2我国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的道德内涵
当代的中国合同法以诚实信用原则的确立为其发展的重要标志。当代的中国合同法不仅是植根于现实社会经济条件的一部法律,而且还是一部深受社会道德条件影响的法律。尤其是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饱含当今中国社会的道德结构所决定的有关诚实信用的具体内容中国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的道德内涵既包括一般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的道德要求.又有若干自身的重大特点
首先.中国是一个道德大国,中国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具有深厚的道德内涵。众所周知,在中国数千年的文明史中,道德始终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特别是汉代以后,历代统治者奉行”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思想,以道德手段为主来治理国家和管理社会,使道德在社会上层建筑领域处于非常优越的位置。道德成为国家、社会和个人生活中评判一切是是非非的重要价值准则。其中,诚实信用的道德要求更是源远流长。当代的中国合同法是中国文化环境中的产物,理所当然深受中国传统道德文化的浸染和影响。在中国的文化谱系中,道德处于优越的地位;在道德谱系中,诚实信用是为人之基本要求,所谓”格物、致知、正心.诚意、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人生信条中,”正心”与”诚意”均可归于诚实信用的范围。因而,历经数千年熏就的诚实信用的道德要求,在中国文化的总谱系中位于根基的地位。而且,诚实信用的道德内涵早已深深植入人们的意识和潜意识之中。通过经验的观察,可以清楚地发现,人是具有共性的,如趋利避害,追求成功,以及生存、安全、获得尊重、自我实现等等。特别是人们在道德问题上有可能达成某种共识的事实,比如社会公德的存在.更使我们不仅确证了人性的共同之处,而且发现了诚实信用道德内涵的主观人性基础。再如,社会生活中常见不够诚实的成年人,而这些不够诚实的成年人却以诚实要求自己的子女。这表明,一些中国人可能因某些社会价值的冲突而在行为层次放弃诚实信用的道德要求,但是在心理深处,依然固守”诚实信用”的道德准则和价值追求。所以说中国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具有深厚的道德内涵。
论文关键词 民商法 诚实信用 完善路径
在市场经济体系当中,民商法作为一项基本的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可有效反映市场经济内在规律与本质要求,其基本原则包含平等、自愿、公平、禁止权利滥用与诚实信用等原则,而诚实信用原则素有民事法律关系帝王条款的称谓,并被民法理论界与司法实践高度关注,自民商法中确立了诚实信用原则后,有关诚实信用原则内涵的讨论从未停止过,同时,诚实信用原则在民商法中的应用还有诸多不足,需要采取一定措施,不断完善其路径。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及应用领域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
诚实信用原则最早来来自罗马法当中,并被称之为善意原则,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深入发展,诚实信用原则越发受到重视,信用在我国原本是种道德原则,目前已被逐渐归入民商法当中。诚实信用所指的是经济生活里,当事人应依照市场经济制度互惠性实施经济交往。缔约合同的时候,彼此均要诚实;缔约合同之后,彼此应遵守规定,并自觉履行合同的规定内容。在我国民商法当中,有关诚实信用原则众说纷纭,如双重功能说、语义说与一般条款说等,每种学说均有不同的优缺点,诚实信用原则具有规范当事人积极参加民事活动之行为,当事人在行使权利的时候,应诚实善意,并有效履行自身义务信守诺言,当事人间的民事活动需要遵守经济交易的道德,为当事人间的各利益矛盾进行平衡。城市信用原则还具有有效填补法律漏洞功能,在司法审判的时候,一旦遇有立法未预见新状况与新问题,可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实施公平裁量权,有效调整当事人间的义务权利关系,并作出公平判决。诚实信用原则可定义为:从事民事活动的时候,民事主体要诚实守信,权利行使的时候,不要侵害别人利益,在义务履行的时候,应诚实善意,它具有法律约束与道德规范双重功能。
(二)诚实信用原则的应用领域
1.物权法领域的应用
在物权法当中,诚实信用原则主要体现在下列方面:其一,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该原则为物权法的重要原则,所指的是现实生活当中,便于物权构建安全交易的规则与利用秩序。公示公信原则包含公信与公示两原则,其中,公示所指的是物权设立与转移欣慰应该向社会公开与公示,并让第三人与他人知晓物权出现变更的状况,尽量让信息公开透明,便于第三人利益保护,并维护交易安全与秩序性。在民商法当中,物权仅是对世权,需要给予必要公示,以对抗世人法律效力;其二,相邻权,其所指的是不动产使用人或者所有人处理相关的关系时应享有的权利。该权利行使当中,应注意不损害相邻人的有关合法权益,一旦给相邻人的财产或者人身安全造成侵害,要立即停止侵害,并为其赔偿损失,相邻权实质上是种所有权延伸与限制。其三,善意取得制度,该制度所指的是转让财产占有人,应把财产转给第三方,受让人为善意获得的,第三方对该财产就具有合法享有权利,原财产所有人不能要求第三方进行返还,仅能要求转让人给予相应损失赔偿,该民事制度被世界各国广泛应用,而大陆法系的国家应用最多,是在所有权保护与便捷交易价值利益进行衡量之后的选择。
2.债权法领域的应用
在债权法当中,诚实信用原则主要表现在下列方面:首先,情更原则,该原则较为抽象,事实上,在合同变更或者解除时的具体应用,该原则主要是为了消除合同当中不可预知情事进行变更所出现的不公平的后果,在大陆法系当中,被称之为情更原则,而在英美法系当中,被称之为合同落空的原则,其具体所指的是合同依法生效之后,合同关系基础情事由于不可归责当事人因素,出现了当事人没有预料的变更状况,若仍发生原定的效力,就会出现有失公平之效果,为贯彻公平的原则,防止当事人人蒙受不该有的损失,而另一当事人获取预料以外收益,实施情更原则是较为合适的;其次,债权法当中的归责原则,在我国立法中,主要应用的为三元并立归责的原则,包含公平、过错归责与无过错责任等原则,最能有效体现出诚实信用原则的是为过错侵权的原则,该原则是运用道德与法律双重规范,实施行为价值判断,以维护善良风俗与公共秩序,便于责任归属与损失分配的公正决定;然后,合同义务扩张,在社会市场经济发展下,合同理念变化深刻,并被赋予了义务核心法律构架的新内容,员合同法保护范围得到适当延伸,合同义务随之扩展,如后合同、从属与附随等义务,经合同义务扩张,能实现合同中的利益平衡性;再者,合同订立、履行与变更解除,在我国的合同法当中,对承诺规则进行了明确规定,有关特殊要约不能随便撤销,依法生效之后,对双方当事人均要有约束力,严格遵循合同规定义务与权利,双方不能随便将合同变更与解除,并严格按照合同规定,有效履行彼此权利及义务。
二、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不足之处
(一)内涵与概念界定不清
在民商法理论界当中,有关诚实信用原则内涵与概念存在较大争议,其内涵与概念并未给出统一明确的界定,主要学说有双重功能说、条款说与立法意志说等,这些学说均有一定理论价值,并从不同角度对诚实信用内涵进行了揭示,但诚实信用原则并没有给出清晰确定的概念界定,在民商法当中,也未对其内涵与外延给予规定,其定义尚不清晰,也就无从谈起内涵与概念的合理正确应用了。
(二)诚实信用原则缺乏具体的法律保障
在我国目前民商法当中,对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明确规定,并把该原则当做指导原则的全国民商法具有100多部,而地方民法在400多部以上,覆盖面非常的广泛,不过令人遗憾的是,有关诚实信用的下位原则很少,从立法高度来看,该原则根本上没有下位原则。如:情更原则作为诚实信用的具体应用原则,在合同法草案当中,曾对情更原则进行了规定,但在合同法正式文本当中,并没有情更的原则踪迹。我国正处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当中,信用市场发展还具有诸多不足,信用体系的建设也较为落后,使得市场经济处于较混乱状态,有关矛盾与信用问题不断出现,如瘦肉精、三聚氰胺奶粉、地沟油与台湾塑化剂毒食品等事件,这些问题均与社会信用体系的不完善,以及具体法律不健全有关。
(三)与其他基本原则相比,诚实信用原则序位相对滞后
诚实信用原则是民事立法中的价值追求之一,在我国债权法与物权法当中,诚实信用原则均有其自身体系,不过在现有立法当中,诚实信用原则序位比其他基本原则要滞后,与其最高行为准则与帝王条款的高度不相符,如民法通则当中,对4个民法原则进行了明确规定,有关顺序为:自愿、公平、等价有偿与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被出乎意料的放在最末位。我国各项民事法律当中,诚实信用原则均被放在了最后位置,在排列序位上看,诚实信用原则规定比其他原则滞后,和它的帝王条款称谓相差甚远。
三、完善民商法诚实信用原则路径的措施
(一)加强内涵与概念的明确界定
在事物认识当中,概念扮演着重要工具手段角色,人们的事物认识,是由概念开始的,法律概念所指的是法律意义概念,是构成法律基本的组成要素,在长期法律实践当中,对常用专门术语给予抽象概括,并形成特定法律意义概念,在现有法律研究及运行当中,法律概念具有极其重要作用。通过法律改变,能有效制定相关立法文件;民众通过法律概念,可有效认识法律;司法经过法律概念,能有效加强事物法律分析,并给出相应司法判断;法学研究着经法律概念,可更好有效描述及评价法律。加强法律概念的明确是必要的,对于诚实信用原则,又从立法角度进行概念及内涵明确,防止诚实信用原则存在较多争议,结束内涵与概念混乱的局面,加强其内涵及概念明确,方能清晰界定诚实信用原则,让其在民事行为与主体中发挥应有作用。
(二)加强《民法典》的完善
在市场经济下,要确保市场经济良好运行,需要完善配套的经济法律体系进行调整,我国的《民法通则》是在1986年开始施行的,随着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完善,《民法通则》内容需要加以改善,与现下的市场经济发展相协调。目前我国正在加强《民法典》的完善,《民法典》一旦完善,会成为市民的生活百科,并为法官的民事案件裁判提供重要法律依据,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民法典》不仅是部法典,也包含诸多基本的价值取向、社会理念与法律精神等,有效指导与教育我国社会及经济发展,《民法典》的地位如此重要,为不断加强诚实信用的原则,在《民法典》的总则当中,加入诚实信用的原则,同时,将其序位放于第一位,比其他基本原则序位靠前,有效体现其帝王条款与最高行为准则的称谓,并在《民法典》当中,用具体法律形式给予明确规定,让民事活动能有效按照诚实信用的原则来行动。
(三)完善社会诚信体系,并加强执行力度
要有效解决我国目前的市场经济信用问题与混乱状态,并从根本上避免瘦肉精、三聚氰胺奶粉与地沟油等事件,构建符合我国基本国情的社会市场经济诚信体系,扩大信用市场培育力度,加快信用市场的发展成熟,让原则基本保障制度有效出台,并给予高度的重视,贯彻落实,给诚实信用原则提供良好社会环境。目前在民商法中个总则及具体法律当中,均对诚实信用原则与要求进行了明确,因原则本身具有难以测量的特点限制,具体落实当中,存在较多问题,其显著问题是原则执行力不足,缺乏细化或者量化标准,在具体执行当中,应尽量做到有法必依与违法必究,强化原则执行力度,并对原则的衡量标准给予细化与具体化,尽量细化到各行业及单位,有关违反了信用原则单位要给予严格处罚,引起整个行业或社会的高度重视。对于债权法与物权法等方面,应给予诚实信用原则的彻底落实,让衡量标准细化与具体化,并加强执法力度。
(四)强化市场主体信用构建,并完善政府的监管约束机制
【论文摘要】诚信是现代市场经济运行的伦理基础,但“诚信缺失”现象在目前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极为常见。基于这一现状,如何重识诚实信用原则,构建并完善我国的市场信用体系,是一个紧迫的理论和现实问题,对于和谐社会的构建起着至关重要的影响。
【论文关键词】诚信;市场;信用体系
一、市场诚信缺失之现状
“人无信而不立”,诚实信用历来被古人视为安身立命的基本道德准则。“言而无信”是小人行径,为君子所不齿。然时至今日,人人投入市场经济洪流,追逐个人利益最大化,成为许多人的行为动机与终极目标。为了赢利,惘顾诚信,泯灭良知,损人利己,这些现象屡见不鲜。
每天我们周围充斥着各种各样天花乱坠的广告,各路明星代言是“八仙过海,各显神通”,我们眼花缭乱,无所适从。“百草减肥茶”摇身一变,搭上神秘的成了“藏秘排油茶”,大肆虚假宣传之后,成就了销售神话;成本五六十块的铝合金锅,一番包装,成了拥有数十项国际国内专利的“胡师傅”无油烟锅,价格扶摇直上599元……举不胜举的看上去、听上去很美的商品,熟悉的明星代言,到最后不过是精心编造的谎言与陷阱。
言之凿凿,无一实话;言之确确,无一可信。企业的诚信、媒体的诚信、个人的诚信,在金钱面前化为乌有。我们的市场充斥着唯利是图、弥天大谎成家常便饭的商家,更有铺天盖地的媒体广告助纣为虐,结果是每个消费者战战兢兢、如履薄冰,依然很难躲过重重谎言编制的陷阱,全然不知到底我们还能相信什么。如此这般信用存在严重危机的市场不是健康的市场,也不是市场经济持续稳定发展所需要的市场,更不是和谐社会所期盼的市场。那我们该如何重现一言九鼎的诚信社会?
二、诚实信用原则之重识
诚实信用这样一个古老的道德准则,在现代市场经济中扮演着怎样的角色?为何我们要从法律的视角去审视它,重新认识它对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乃至建立经济和谐社会的意义?笔者以为,诚实信用是现代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不可或缺的基本原则,是促进社会和谐的基本因素之一。市场经济中,每一个主体都试图通过交易以实现自己利益的最大化,而公平交易、等价交换是市场经济规律的基本诉求。然契约是否公正,当事人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取决于一个前提,即信息获取渠道的畅通以及双方信息的准确提供,但实际上,由于诸多的制约因素,信息获取的不对称是常态,交易中的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情形,往往导致交易天平的严重失衡。随着产品的极大丰富与专业技术含量的提高,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称的情形反而越发突出,作为买方,对于产品的选择判断,主要依赖卖方所提供的信息。这时,市场的公平交易,依赖于人们合作的诚意和对自身信用的珍视。信任,成为了交易实现的道德基础,也是提高市场经济效率的手段。但,或许正如哈特在谈到法律和道德的关系的时候所说,人的脆弱性,法律和道德的共同要求,就大部分来说,并不是由提供积极的服务,而是由消极克制构成的。这种克制通常是以作为禁令的否定形式来表达的,人们确实可能从不同的动机出发来服从,……另一方面,无论是对长期利益的了解,或者是意志的力量或善良,都不是所有人同样具有的……”正因为道德约束的脆弱性,市场经济所需要的诚实信用,不可能仅靠道德倡导来实现,甚至仅停留在法律原则层面上的诚实信用原则,面对诚信缺失的市场,也有些苍白无力。笔者认为,当务之急是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基础,构建社会信用体系。信用体系的建立必将推动市场的健康发展。在此意义上,市场是道德的市场,信用体系是关联着社会秩序的问题。而我们对此的理解,首先从对诚实信用本身的理解开始。
诚实,是道德规范的要求,要求人们在市场经济的环境下以诚实信用为经营基本原则和理念,遵守职业道德,提倡诚实守信、公平公正、正直良心等道德准则,这样才能使市场经济在良性的轨道上运行,企业和个人才能在激烈的竞争中建立良好的社会关系。信用,则主要是指社会应该建立起一个刚性的信用约束机制,依靠一整套完整的信用管理机制与应用技术,来达到经济社会信用体系建立的目的。诚实信用原则的本质Hl在于:
第一,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活动参与者必须遵循的道德准则。诚实信用原则的目的,在于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它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必须抱着善意、诚实、不欺诈的主观心理状态对待他方当事人,尊重他方利益,以对待自己事务之注意对待他方事务,保证法律关系当事人都得到自己应得的利益。不得损人利己,在不损害他方当事人利益的前提下,去追求自己的利益,从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可看出,它是对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提出的道德方面的要求。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诚实信用原则已成为一切市场活动当事人必须遵循的道德准则。
第二,诚实信用原则是道德准则的法律化,诚实信用原则是商品经济活动中必须遵循的道德准则,一经立法者规定为法律规范之后,即获得了法律的效力,上升为人人必须遵守的法律原则。
第三,诚实信用原则的实质在于授予法院以自由裁量权。诚实信用原则的内容极为概括抽象,其内涵和外延具有不确定性,是法律中的“弹性条款”,具有较强的伸缩性,这实质上是以模糊规定或不确定性规定的方式,把相当大的自由裁量权交给法官,使法官的司法活动具有创造性和能动性四。一方面该原则是法院解释契约、解释其他意思表示,从而干预生活,调整当事人利益冲突的依据和指导原则;另一方面也是法院演进法律、填补法律漏洞的依据和指导原则。
三、市场信用体系之建构
要建立一个诚信的市场,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仅凭借道德自律或法律的原则性规定是远远不够的,建立全面客观的市场信用监督体系,才是现实有效的办法。这一点,国外经验可资借鉴。
(一)国外市场诚信体系之经验
第一,由商业性信用机构组成信用局而形成的国家信用管理体系。其代表国家—美国,其信用制度包括信用登记制度、信用评级制度、信用预警制度、信用风险管理制度等等,美国的企业、征信公司、追账公司等从盈利目的出发,形成全美信用管理协会等著名商业性征信公司为主体的美国信用管理体系。
第二,以银行协会建立的会员制征信机构与商业性征信机构共同组成的国家社会信用管理体系。代表国家一日本,有“全国银行个人信用信息管理中心”、邮购系统的“CIC”以及消费系统的“全国信用信息联合会”,其信息来源主要通过会员提供客户的贷款情况、账户和信用卡使用等情况,供会员信息共享。
第三,以中央银行建立的中央信贷登记系统为主体的国家社会信用管理体系。代表国家德国、法国、意大利等国家。该系统是由政府出资,建立全国数据库的网络系统,信息主要是供银行内部使用,服务于商业银行防范贷款风险和中央银行金融监管和货币政策。
(二)我国市场诚信体系之建构
借鉴国外经验,立足本国实际,笔者认为,我国应建立专门的信用评价机构,对企业、媒体广告、个人进行有效的信用监督。
第一,建立全面的企业信用监督体系。
目前,我国银行体系内部已建立了企业的信贷记录,并在各个金融机构间共享,减少放贷风险的同时,也促使企业信守贷款协议,按时还贷,否则,无论在哪个金融机构,该企业都很难申请到新的贷款。但是,这一小范围的信用监督体系远远不能满足市场对企业信用的要求。众多的欺诈,始于企业信用制度的缺失。从对产品的虚假宣传到上市公司提供虚假财务报表、虚构巨额交易欺骗股东等等行为,我们不难看出,正是缺乏全面有效的企业信用监督体系,才导致有的企业肆意欺诈、为所欲为。建立专门的信用评价机构,为每一个企业建立信用档案,根据其经营、纳税、履行债务等情况,对其信用状况进行综合评价,评定信用等级,并定期向社会公布。为了及时、有效掌握企业的信用状况,工商、税务、金融机构应及时将企业的不诚信行为披露给信用评价机构,如经营中存在欺诈、偷逃税款、长时间欠贷不还、虚假广告等行为,以便于信用评价机构客观公正的对企业进行信用等级评定。在对各类企业的信用监督中,应加强对上市公司的监督,特别是上市公司披露信息真实性的监管,对于虚假财务报告、虚构重大交易等欺诈行为,应作为永久信用瑕疵记录,并给予最低信用等级;同时,主管部门对其予以有效制裁,才能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广大股民的利益。
由专门的信用评价机构对企业信用进行权威的评定,并定期向社会公布企业的信用等级,对于维护市场和谐具有重大意义。一方面使社会公众了解该企业的信用状况,作为选择交易对象的重要参考;另一方面,对企业本身也是积极的督促,使企业注重维护自己的信誉,诚信经营,从而使“信者走遍天下,失信者寸步难行”。
第二,建立媒体广告信用体系。
现代社会已进入信息时代,广告无孔不入,已经深刻影响着每个人、每个企业的生存与发展。市场竞争日趋激烈,有的企业为了在竞争中获胜,无所不用其极,利用广告夸大宣传,虚构事实欺骗社会公众,是其常用的办法。
笔者认为,虚假广告之所以会大行其道,屡禁不止,与广告的媒体信用缺失密切相关。广告的媒体只顾获取广告费,对广告内容疏于审查,甚至根本不审查,给广告费就行;而等到东窗事发,撤了广告了事,对于虚假广告的媒体责任的疏于追究或是无关痛痒的罚款了事,根本无法制止虚假广告之嚣张?因为,在巨额广告费的诱惑面前,那点小小的罚款根本无济于事。
基于现状,一方面建立媒体广告信用体系,由专门的信用评价机构根据媒体所广告的真卖陛情况,予以媒体广告信用度评级,并予以公告,使那些严重失实的虚假广告的媒体,失信于社会公众,诚信企业为了维护自己的信誉,也不在这样的媒体广告。如此一来,媒体为了自己的信誉与生存,必然会加强对广告的审查,不会轻易冒险虚假广告,因为这将攸关其是否能在市场上立足。另一方面,对虚假广告的媒体,不仅要进行行政处罚,还应课以民事责任,例如,对因虚假广告造成的消费者的损失,应由制作虚假广告的厂商承担赔偿责任,而虚假广告的媒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第三,建立个人信用体系。
建立个人信用体系,由专门的信用评价机构全面记载个人信用状况,如重大考试信用记录、金融信用记录等,并据此综合评定个人信用等级,作为能否获得相关金融服务的依据,同时还可以作为招工、入学(研究生教育)等的品行参考。目前,虽然银行系统已建立个人金融信用记录,作为银行为个人提供金融服务的参考与风险预计,但其仅仅是个人金融信用,并不能反映个人综合信用状况。因此,由独立的信用评价机构建立个人信用档案,包括金融信用、考试信用、交易信用等,综合评价个人信用等级十分必要。
对于恶意透支、恶意欠贷、骗保、重大考试作弊、欺诈等行为,应对个人信用作瑕疵记录,并且信用记录有重大瑕疵者,如曾有诈骗等犯罪行为的,应当禁止其从事相关行业的工作,如会计、律师、国家公务员等。唯有把个人信用与其个人的前途发展与切身利益密切联系起来,真正形成“人无信而不立”的氛围,才能促使每个人注重自己的信用,才能真正使“诚信至上”成为整个社会的共同信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