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化论文优选九篇

时间:2022-07-16 09:0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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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化论文

第1篇

论文摘要:近年来,由于城市化进程的迅速发展,越来越多的耕地被城市占用。本文在分析我国当前城市化进程中存在的耕地问题的基础上,对城市化与耕地保护二者之间的关系进行了简要阐述,并提出了城市化发展的新思路。

城市化是城市发展进程的概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规划术语》对城市化的定义,是指人类生产与生活方式由农村型向城市型转化的过程,主要表现为农村人口转化为城市人口及城市不断发展完善的过程。它是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必然产物。

城市化必须以土地为载体,但城市化不应该以牺牲耕地为代价换取的。因此,如何协调城市发展和耕地保护的关系,已经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之一。

第一部分我国城市化发展现状

改革开放给我国城市带来了蓬勃发展的良好机遇。目前,我国城市数量不断增加,城市化及城市经济和社会水平也在持续上升。我国当前的城市化水平已高达40%左右,城市化进程进入了快速发展的阶段。自1978年到2000年这12年中,我国城市化水平大大提高,从城市数量从1978年的193个发展到2000年的663个;城镇人口增加了2.86×108,年平均增长率为7.2%;其中东部沿海地区开始形成了以特大城市为中心,多层次、功能互补的城市群,西部地区发展相对缓慢。

据预测分析,我国比较合理的城市化水平是70%,这就意味着在未来的50年内,我国将有5亿农民转入城市。这必然会导致城市数量和规模的进一步扩大。

第二部分我国耕地资源利用情况分析

现今,我国的耕地资源利用还存在着一些问题。我国耕地资源的主要特征是耕地面积占土地资源比例小,耕地面积逐年减少且后备资源不足。据有关资料表明,1949年我国耕地面积为9800万ha,1957年增长到11580万ha,然而,此后每年新开垦的耕地数量都比被征占的耕地数量少,到1980年耕地面积降至9933万ha,22年净减少1247万ha,年均减少56.7万ha。1981-1985年年均减少49.3万ha,1986-1990年年均减少24.0万ha,1991-1995年年均减少99.3万ha,1996-1998年年均减少49.4万ha。当前我国人均占有耕地的面积不足0.09hm2,大大低于全世界0.33hm2的人均水平。全国2800多个县级行政单位,有666个单位耕地低于联合国粮农组织提出的0.033hm2耕地警戒线。

此外,农村宅基地还占用了大量的耕地。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有关数据显示,1999年农村居民用地为83.4×103hm2,而到2000年则增加至79.7×103hm2,2001年为107.2×103hm2。

由此可以看出,我国的耕地资源利用情况不容乐观。

第三部分我国城市化进程中存在的耕地占用问题

我国高速发展的城市化进程不可避免的需要占用更多的耕地,据统计,我国每年城市建设占用耕地40000ha,每年生产的近60亿t垃圾也要占用上万公顷的土地,这就对原本已经不足的耕地资源带来了许多新的问题。

一、城市化不完全使耕地面积逐年减少

伴随着我国越来越快的城市化进程,耕地面积出现了较大程度的减少。造成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城市化不完全。

完全的城市化并不会带来耕地的减少,相反,当城市化水平迅速提高,大量人口从农村涌向城市生活的时候,城市化应该带来耕地面积的增加。这主要是因为城市与农村的建筑空间结构不同,空间拓展程度的差异会使城市的居住用地大大减少。当然,城市用地中还包括了生产用地、道路用地、绿化用地以及公共设施用地等,但是即使考虑到这些因素,城市人口的总占地也会小于农村人口的总占地。贾绍凤等人的测算表明,每增加一个城镇人口比每增加一个农村人口少占用47.5%的土地;卢新海指出,农民在农村占用居民用地的推出足以抵消他在城市居住、生活、生产所占用的土地。据统计,日本和韩国均在城市化进程中实现了耕地的增加,如日本的1930-1940年间和1950-1960年间,这两个时期是日本城市化速度最快的时期,同时也是耕地面积不断增加的时期。这说明,完全的城市化不会是耕地较少的原因,只有不完全的城市化才会产生一系列的耕地占用问题。

我国的城市化是不完全的。当前,我国绝大多数的农民在进城生产、生活后,他在农村所占的那一块土地并没有退出,而是仍然处于占用中,这样就产生了两头占用的现状,使耕地面积大幅度的减少。据调查,目前农村中有很多住宅处于闲置状态,这被称为“空心村”现象。下面的表格是对华北南部某个村庄“空心村”现象的实地调查结果:

从上表中可以看出,村庄里无人居住的宅院高达35.09%,这些宅院的主人已经进城生活却依然占据着农村的土地。进城人口在农村占用的生活用地不能有效退出,是造成我国耕地大量减少的主要原因。我国产生“空心村”现象的根源是我国在城市化进程中为了避免大量农民进城对城市造成冲击,采取了种种限制的措施,包括户籍制度、城市就业制度和住房制度等。因此,农民进城,转移的仅仅是其劳动力。由于他无法在城市获得合法的身份认可,无法获得有效的生活保障,无法获得固定的居住场所,所以,他在农村的居民用地就只能予以保留,这就形成了“两头占地”的状况。

所以,城市化不完全是造成我国城市化进程中耕地减少的主要原因。

二、城市土地过度利用与闲置并存

目前我国很多城市面临这样的一种状况:旧城区建筑密度高,道路狭窄,环境恶劣,土地过度利用;而新开发区盲目扩张,土地没有得到充分的利用。以上海市为例,上海市大量人口集中在市中心,市中心的10个区面积仅为280km2,占全市用的4.4%,却集中了704万人,人口密度高达95104人/km2,其中老城区人口密度为42900人/km2,人均居住用地仅为10.64m2,人均占地为40m2(1990年);与此同时,新开发区面积虽然大,人口却稀少。此外,我国目前出现了很多盲目兴办开发区的现象,导致了大量土地的闲置浪费。1993年全国清理了2804个开发区,占用土地面积76km2,几乎全部是耕地。据国家土地管理局调查,全国城市土地闲置率为15%,闲置土地面积高达7000ha。据2000年全国455个城市调查资料显示,其城市建成区用地面积12858.7km2,实有房屋建筑总面积约40亿m2,平均容积率为0.31。这说明了我国在土地规划方面存在着较多有待解决的问题。由于我国原有城市用地行政划拨形式的存在,许多行政事业单位因土地的无偿性而对土地的集约利用意识不强,从而使土地的浪费现象较为严重。

第四部分城市化发展的新思路

城市化必然会占用耕地,但是城市化不一定带来耕地面积的减少。鉴于我国城市化进程中出现的一系列土地问题,政府有关部门应该采取一定的措施,正确处理和协调两者之间的关系,实现在城市化进程中保护耕地,耕地为城市化可持续发展提供基础。

一、实现城市化进程中耕地保护的政策手段

由于我国存在着城市化不完全的现象,因此国家应该在户籍制度、社会保障制度、就业制度、住房制度等相关领域进行调整,确保农民的进城生活,使农民进城后转移的不仅仅是劳动力,还应当包括人身,能够在城市获得合法的身份、生活的保障和固定的居所,最终可以把整个家庭都迁移到城市生活。与此同时,有关部门还应该在农村住宅制度、土地制度等方面做出调整。在大量农民进城扎根后,就可以考虑到在农村进行村镇布局调整,将分散的、空心化的村庄整合成为规模化的、集约化的现代城镇。原有的村庄居住用地被释放出来后就可以通过复垦成为新的耕地。在此基础上,对原有的小块田进行重新规整,就可以得到更多的耕地,也便于大规模、机械化的农业生产作业,实现了农村土地资源的重新整合。

除此之外,由于我国的耕地资源稀缺,因此,国家还应在做好耕地的集约利用方面制定相关的政策,例如严格控制小城镇用地,适度扩大大中城市土地供给,充分发挥大城市的聚集效应和规模效应;实行严格的耕地保护,将耕地保护从单纯的数量保护转为质量保护等。

在政策方面,日本和韩国有许多成功的经验值得我们借鉴。

二、实现城市化进程中耕地保护的规划手段

针对我国城市化进程中出现的土地不能有效利用的问题,我们应辩证的看待城市化与耕地保护之间的关系,有效协调,合理规划,促进二者共同发展。

首先,我们可以加快土地市场化步伐,盘活城市存量土地,即把闲置土地的使用权收回,然后以有偿的方式将其重新配置,以达到城市土地利用结构合理化发展。其次,我们要合理调整城市用地结构,优化土地配置,改善城市综合环境。最后,我们还应该引导城市布局与发展方向趋向于合理,结合产业布局和城市功能调整,实施旧城改造,发挥城市土地的最大效益。超级秘书网

三、实现城市化进程中耕地保护的科技手段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人们可以利用越来越多的手段来改善城市化进程中的土地问题。其中之一就是提高土地容积率,加强多维空间的利用。一方面我们可以实现城市建筑物的立体化,大力发展高层建筑以节省占地面积;另一方面,我们还可以充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建立起地下交通、停车、商业、存储等设施,使城市建筑用地大大减少。

此外,一些科学家展开丰富的想象力,提出了一些大胆的构想。例如,上世纪70年代美国和日本的科学家分别提出了“海上城市”和“水上东京”的设想,拟向海上和海底争取用地;还有的科学家从模拟自然生态出发,拟建设以巨型结构组成的集中仿生城市;随着现代建筑技术的不断发展,我们还可以用高级的、牢固的材料八建筑物架在空中,从而减少了城市用地。总之,科学技术的进步必然会为我们来带新的解决办法。

参考资料:

[1]边学芳,吴群,刘玮娜.城市化与中国土地利用结构的相关分析[J].资源科学.2005(5)

[2]刘维新.中国城镇发展与土地利用[M].商务印书馆.2003

[3]申健.试论城市化与耕地保护[J].乡镇经济.2007(6)

[4]谈明洪,吕昌河.城市用地扩张与环境保护[J].自然资源学报.2005(1)

[5]王群.城市化进程中土地资源持续利用问题[J].中国土地科学.2003(4)

第2篇

中国的城市化进程是指农村等欠发达地区的人员为了满足某种需求,以上学、工作为目的,形成人员流动。城市化进程对比其他的人员流动方式有以下优点:准确性和连续性强;流动速度比较快;流动量比较大;被动流动成本较低;流动过程安全可靠、风险小。城市化的成本计算主要依据《国际货协统一过境规程》和《人员流动运价规则》。其主要原则是:1)人员在城市化进程的过程中,是主动流动的,对房地产的需求随着流动目的的不同而不同;2)人员流动过程中产生的成本计算过程极其复杂,不同人员的成本也不同,因此可以得出基本的流动成本:基本流动花额=人员货物运费率×计费重量运费总额=基本运费额×加成率;3)人员流动运费一般应按最短路径确定,并需将国境站至国境线的里程计算在内,国内段运费按价计算公式为:运费=运价率×计费重量。

2城市化对建筑投资的促进分析模型

2.1构建模型

根据以往的研究数据分析,城市化进程与我国的房地产业务投资量之间是指数形态的线性关系,因此选择以线性回归模型为基础进行建模。线性回归分析,是描述一个因变量与一个或者多个自变量之间的线性依存关系[5]。在中国的城市化进程对房地产行业的促进效果分析中,设房地产的业务投资增长量为因变量y,影响房地产业务投资量变化的外部因素设为自变量x1,x2,...,xk,自变量有多个,自变量与因变量之间存在线性关系。

2.2促进变量的选取

促进效果模型被解释为房地产业务量。在城市化促进变量的选取上,影响促进效果的因素很多,不可能也没必要全部纳入到模型方程中,只能是针对性地选取关键的少数因素进行考虑。因此,对来自2012年的我国城市化进程数据进行分析,以房地产业务总收入和国有、民营、外资房地产企业在2012年的房地产业务量、业务收入、收入比重等作为研究数据,选取以下促进投资变量:1)价格x1:1表示房地产费用降低,0表示没有降低。2)房地产业务量x2:1表示房地产业务量增加,0表示没有增加。3)业务收入x3:1表示房地产业务收入增加,0表示没有增加。4)销售网点x4:1表示营业网点增加,0表示没有增加。5)交通工具x5:1表示房地产派送工具增加,0表示没有增加。6)硬件设备x6:1表示房地产的硬件设备增加,0表示没有增加。7)客户满意度x7:1表示客户满意,0表示不满意。8)其它因素x8:1表示对业务量有促进,0表示没有促进。2.3模型检验多元线性回归模型的检验方法主要有三种:R检验、T检验、F检验。主要检验内容为:判定系数、回归系数的显著性、回归方程的显著性。(1)检验判定系数多元线性回归模型的系数判定方法与一元线性回归方程相近。而系数判定R的计算准则为:R接近于1时表示因变量y与自变量x1,x2,...,xk之间的线性关系程度密切;R接近于0则表示因变量y与自变量x1,x2,...,xk之间的线性关系成本不太密切。(2)检验回归系数显著性回归系数的显著性检验是在多元线性回归模型中检验所有自变量和因变量之间的线性关系是否显著的方法。其主要通过计算各回归系数的t检验值进行显著性检验。④其中,sb1是回归系数bj的标准差。在多元线性回归模型计算过程中,如果某个自变量的回归系数t显著性检验没有通过,则说明该自变量与因变量之间线性相关不存在显著性关系,在回归分析时就应将该自变量略去,或做适当的调整,然后用剩余的自变量再进行回归分析。

3仿真实例分析

第3篇

中国的城市化发展战略曾出现两派:一派认为,要控制大城市的发展,大力发展小城镇建设;另一派则认为,要积极发展大城市,尤其是要发展以大城市为核心的城市组团。实践证明,星罗棋布的小城镇建设使土地资源无法得到有效利用,城市的聚集效应无法得到充分体现,故两弊相衡取其轻,发展大城市虽然难免带来种种“都市病”,但却更有利于城市功能的合理布局,带动区域经济的整体发展。前不久,浙江省政府就转变思路,提出要重点建设杭州、宁波、温州一批特大城市和区域中心城市,调整无序的小城镇建设。

在目前的中国,我们不难察觉有三个城市群正浮出水面,逐渐形成未来中国城市框架的基本格局:一个是以上海为龙头的长江三角洲城市带,一个是所谓的以北京、天津为核心的大北京都市圈,另一个则是以香港、广州为核心的华南城市带。这三个城市群好比三个巨大的增长极,集聚效应十分明显,据统计,其总人口只占全国人口的7.53%,土地占全国的1.24%,但GDP却占全国总额的30%,利用外资额更高达73%。

其中,“大北京”包括由北京、天津、唐山、保定、廊坊等城市所统辖的京津唐和京津保两个三角形地区,以及周边的承德、秦皇岛、张家口、沧州和石家庄等城市部分地区,中心区面积近7万平方公里,人口约4000万,其目标是要打造以北京、天津为双核的世界级城市。上海目前的城市规划也十分超前,其范围已包括苏锡杭地区,以一小时、两小时可达地区为规划概念,要求两小时之内可到达相邻的江苏和浙江等关联性极强的地域。上海与宁波之间的杭州湾跨海大桥已正式动工。同时,多年未有突破的粤港一体化进程开始紧锣密鼓,高层频频互动,大规模的城际交通正在酝酿,广州更是要建可与欧洲最大的航空港法兰克福相媲美的花都国际机场,欲成为华南地区乃至全国最大的物流中心,其作为区域中心城市的聚集效应日趋明显。

这三个城市体系的日益强化和发达说明了一个简单的道理:未来城市的竞争不再是简单的个体竞争,而是城市群之间的竞争,是区域与区域间的竞争。对同处于一个区域范围内的相关城市,彼此间的竞争固然在所难免,但更重要的,是要解决好城市的分工与协作的问题。中小城市必须根据与区域中心城市的关系有机疏散,各归其位,重新研究、调整自身的发展定位,尤其是产业定位,找到自己在城市群落中的恰当位置。

举例来说,瑞士是一个仅有500万人口的国家,“小国寡民”却“富甲天下”,各城市之间的分工极其鲜明。日内瓦是国际会议中心;日内瓦以外30公里的洛桑是国际奥委会的所在地,是体育之城;苏黎士是传统的金融中心,数百家银行构成了独特的风景线,80%的居民生活都同银行业有关;伯尔尼则是钟表制造业中心;相邻的卢赛恩却以教育发达出名,许多中国人去那里学习酒店管理;达沃斯则以一年一度的世界经济论坛而著名。这些城市百花齐放,分工明确,共同组成了一个在国际上非常有竞争力、多姿多彩的国家。

由此可见,今后城市的发展不能再搞小而全的“山寨经济”了,那种躲进小楼成一统,追寻自我封闭的经济循环的思维方式必将为时代所抛弃。以前我们的很多城市无论大小,关起门来做皇帝,凡是能想到的都要上,一个只有几十万人口的城市,也要建音乐厅、体育馆、会展中心、大学、博物馆,其结果不仅是极大地浪费了资源,而且是谁都吃不饱,谁都发展不好。

世界城市的发展规律表明,再小的城市也可以是世界性的,但一定要看清楚宏观的城市格局的发展变化,然后在城市分工与协作的基础上发展自身,最终既满足了城市群的发展需要,也为自己的可持续发展找到了康庄大道。

火锅理论与腾笼换鸟

为了更好地理解城市的本质,以及不同城市的功能,我们可以回顾一下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城市,尤其是大城市的历史变迁,或许能悟出一些道理。

我们不妨拿两个城市来做比较:重庆和上海。今天的重庆大约相当于10年前的上海,是多种极不协调元素的复合体,既在兴建很多象征着城市财富和文明的现代化建筑,同时古老的农业文明和手工业文明的痕迹也随处可见。即使在重庆最繁华的闹市街头,仍然可以看到很多帮人挑物的棒棒军和擦鞋妇。这种有趣的现象也从一个侧面说明:重庆的城市化正处于脱胎换骨的转型之中。其实,中国的很多大中城市都可看到类似重庆的情况,这恰恰说明,这些城市所应有的产业聚集效应和现代化功能没有得到很好的体现,城市的新陈代谢尚处于低级阶段。这种现象背后反映了一个深刻的道理:假如我们把过去的城市看作一口火锅,那么提高城市竞争力的关键,就在于火锅里的食物。如果火锅里烫的都是价值不菲的海参、鲍鱼,那么这个城市的聚集能力就越强,辐射半径就越广,经济就越有活力,相反,如果烫的都是些豆芽、白菜,那么城市的经营就越惨淡,城市的含金量也就越低。但是,谁都想提升城市的内涵,谁都想多烫些海参、鲍鱼,到底如何去做呢?这就需要大规模的“腾笼换鸟”,也就意味着城市的产业布局必须完成根本性的转型。

上海大概用了10年的时间才走完了城市产业兴替的过程,产业结构从原来的二、三、一变成了今天的三、二、一,即以第三产业为龙头,让那些更反映时代特征、更具备聚集功能和拉动力、更符合城市发展战略的产业占据城市最宝贵的空间,而那些常规的产业则逐步分散开来,转移到价值相对较低的地方。当时上海80多万纺织工人中有50多万下岗,转为从事新兴的城市服务业。北京也同样,近几年,大量的工业企业迁出四环以外,城市中心区建设成为第三产业的密集区,大力发展各类知识密集型服务业和金融保险、商品流通、邮政电信、文化体育等第三产业。目前,优先发展附加值高、辐射能力强的现代服务业,已成为很多大城市改造城市产业布局的不二选择,遍布各个大城市的所谓中央商务区就是这些城市开始“腾笼换鸟”的必然产物。

由此一来,中国的城市,尤其是大城市正面临着价值的回归与再造。城市作为各种产业的超级聚合点,其空间是有限的,如何在有限的空间里创造出尽可能大的裂变效应,必然涉及到城市空间布局和产业结构的调整。这也说明了一个很简单的道理:对于大城市来说,首先是一个经济形态,其次才是一个空间形态,必须有别于其它城市,必须成为区域经济的增长极,充分发挥城市所应有的辐射和聚合功能。在城市圈中,这些大城市作为区域的中心城市如同心脏,心脏越发达,周边的城市作为四肢就越有活力,正如没有上海脱胎换骨的变迁,也就不会有今天华东经济圈的繁荣。

对于北京、上海、广州这样的极有增长空间的城市来说,必须遵循城市发展的内在规律,即作为城市必须发展为都市,作为都市必须发展为中心都市,作为中心都市必须发展为国际性都市,当然,如果有可能也要争取发展成为世界级城市。这类城市肯定是以现代第三产业的高度集聚为特征,是信息流、科技流、人才流、资金流的聚宝盆。相比而言,这些城市所辐射到的周边城市就应该自觉调整自身的位置,要像传动的齿轮一样紧紧咬合住中心城市这个大齿轮,为中心城市做相应的产业配套,这样大齿轮转一圈,小齿轮跟着转10圈,同样也可以自得其所,把城市经营得很好。

这方面最典型的例子是苏州和东莞。正是因为上海的产业转型,苏州市领导才提出“大树底下好种碧螺春”的发展思路,把上海转移出来的优质产业照单全收,并充分利用依托上海的优势招商引资,以至于台湾的小资本在上海无法立足,纷纷来到苏州的昆山,据说有30万人之多,大大增强了苏州的城市竞争力。广东的东莞则正好处于香港、深圳、广州的连线上,目前已成为世界电脑业的加工中心,以至于业界都说,如果东莞闹地震,全世界的电脑厂商都要受影响。

城市定位是基本前提

经营城市是一个极其复杂的系统工程,首先要解决城市定位的问题。没有准确的定位,就谈不上城市的发展战略。所谓城市定位,简单地说,就是充分挖掘城市的各种资源,按照唯一性、排他性和权威性的原则,找到城市的个性、灵魂与理念,比如西子湖畔的杭州把自己的定位概括为:“人间天堂,快乐杭州”。可以说,没有个性的城市就没有差异化竞争的优势,没有灵魂的城市就没有内涵,没有理念的城市就很难做到可持续发展。城市的个性越突出,影响的区域就越广,升值的潜力也就越大。

在欧洲,由于历史文化的传承,几乎每一个城市都有一个不可替代的说法,与城市的大小并没有直接的关系。譬如,巴黎是法兰西风情的集中体现,是真正的世界浪漫之都,维也纳是众口皆碑的音乐之都,佛罗伦萨是欧洲文艺复兴的发源地,罗马是当之无愧的历史之城、永恒之城,甚至连奥地利的小镇、莫扎特的故乡—萨尔茨堡的空气中都弥漫着独特的风情。这些城市的每一个细节都充分显示出特有的个性。再比如法国的戛纳,这个滨海小城不仅具备地中海极富旅游、休闲特色的各种资源,而且巧妙地把时尚主题引入其中,从而打造出了举世闻名的电影节,建立了自己所特有的城市性格。

在实际工作中,人们对城市定位的理解见仁见智,看起来好像很容易,其实不然。当一个规划师来到一个有山有水的城市时,会情不自禁地称之为“山水城市”,当一个经济地理研究者来到某地的时候,会惊叹其为“某某门户”,当一个政府官员视察某地的时候,也会挥毫写下“北方香港”的字样。这些说法都是城市定位,但又都不是,都对,又都不对,只有运用科学的思维方式和全面、立体的眼光,才能找到准确的城市定位。

举例而言,不久前,我们应有关方面的委托,重新对地处京津之间的廊坊的城市定位作了一番研究,并给廊坊一个全新的定位—休闲商务城市。当我们以动态的眼光考察廊坊就会看到,随着对2008年北京奥运会的筹备和中国加入WTO,北京作为中国门户的地位将无可动摇,北京的城市化将会高速发展,当北京的经济总量实现2006年人均GDP达到6000美元的时候,不管人们是否承认,北京的肥水已经流到了廊坊的脚下;当我们以发散的眼光来看,随着北京的城市建设所带来的负作用日益明显,今天被北京人视为乡下的廊坊由于天生丽质,且仅有30分钟的车程优势,将成为都市人向往的休闲胜地;当我们再以复合的思维方式考察廊坊,我们会知道,经济的发展不仅是招商引资、工厂多寡,环境是生产力,体验也是生产力。因此,廊坊就以其独特的区位优势和自然环境成了乡村CBD,只要大力发展休闲商务环境和设施,顺应人们“在工作中休闲,在休闲中工作”的渴望,大北京地区的精英阶层就会蜂拥而来,廊坊的经济形态亦将随之发生根本的变化。由此可见,城市定位既不能脱离城市周边大的经济环境,也不能光看到自己的显性资源,而忽视了那些宝贵的隐性资源。当我们换个角度观察问题时,今天的劣势常常会变成明天的优势。只有先搞清楚自己在大的城市格局中处于什么样的位置,然后再统一盘存、梳理各种资源,扬长避短,才能找到准确的城市定位,并借此制定出行之有效的城市发展战略来。

市长要从船老大变为船长

从某种意义上可以说,城市经营与企业经营有着天然的相似性。既然城市是一笔资产,那么同样也要追求增值,也要走差异化生存的道路,也要有自己的发展战略、经营思路、整合平台和操作手段。同样的城市空间和环境,由于发展理念、产业布局和规划功能的不同,其内涵和作用也大不相同。那么,如何重塑城市竞争力,如何重新搭建城市的发展平台,从长远考虑发展城市的先导产业,如何用市场化的眼光找到城市运营的突破口,就是各级政府不得不研究的课题。

因此,当城市运营到了长江入海口这一阶段的时候,由于环境的变化,我们的市长必须转变观念,具备现代经营意识,不再是凭眼睛和经验辨认航道,而要学会用罗盘,学会看航海图,要掌握潮起潮落的规律,一句话,要从原来的船老大自觉地变为船长。

首先,成功的市场经验表明,城市经营的主体不再是单一的政府,市长必须学会与市场跳双人舞,借助企业的力量和市场化的运营方式来达到城市增值的宏观目标。目前在中国的很多城市,一些颇有实力的企业作为城市运营商已慢慢浮出水面,在每一个浩大的工程背后,几乎都有他们的身影。市长与市场的关系就像公和婆,谁也离不开谁,可以断言,凡是城市经营搞得好的城市,一定是最充分地实践了市场经济规律,是按照企业化、市场化的方法去操作的先行者。

其次,城市经营必须处理好长计划与短安排的关系。在新的形势下,市长们开始了一次惊险的旅行,理想与现实,进步与妥协,生存与发展的反复博弈无时无刻不在考验着城市的决策者。没有人可以发明一劳永逸的程序应对所有的变化,所以,我们的市长必须处理好战略与战术的关系,长计划,短安排,就像滑雪和溜冰一样,要善于在运动中前进,在动态中把握平衡。

其三,城市运营要处理好城市规划与城市策划的关系。前者侧重于务实,后者侧重于务虚,在城市规划之前,必须先务虚,也就是要充分研究城市的定位和发展战略,只有在大的方向确定之后,城市规划才能做到有的放矢,持之有据。在现实中,很多城市片面地强调城市规划,市长俨然城市的总工程师,其实,指望一步到位的城市规划是不现实的,相反,城市经营的务虚做得越好,城市规划的空间和层次也就越高。

其四,城市形象必须有相应的内涵去支撑,必须培育相应的产业链。现在的很多市长热衷于城市美化、亮化、绿化、净化,这种举措本身无可厚非,比起过去是一种进步,但终归都不是解决城市运营的根本之道。我们应该把更多的精力放在城市的造血机能,即产业链的培育和建设上。否则,一旦我们把宝贵的资金都用在了城市表面的建设上,而忽视了城市内涵的充实,城市经营就像无本之木,无源之水,还是运转不起来。

其五,城市经营一定要吃祖宗饭,但不能造子孙孽。在此要强调,城市的文化内涵也是城市产业链的有机组成部分,城市越有历史的品位,就越有吸引力,个性越强,就越有包容性。一个没有传统文化积淀的城市是缺乏魅力的,欧洲的很多城市都十分尊重自己的历史和文化,巴黎现在的格局就是当年的路易十四国王所奠定的。前些年,我们的很多城市大搞旧城改造,否定传统建筑,结果得不偿失,最后才痛定思痛,终于明白旧城改造要“修旧如旧”,而不是所谓的拆旧破旧。

第4篇

1.1房地产与房地产业广义的房地产包括土地上建立的永久性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甚至一些自然资源如矿藏资源、水资源等也被包括在内。此外,广义的房地产业也涵盖了与房地产相关的各种权益和所衍生出的相应权利。狭义的房地产,包括了房产与地产,是作为财产的建筑物以及所占用范围内土地的总称,也可以是房屋与土地在经济方面的商品体现。房地产业,顾名思义是一直与房屋土地的产权相关的行业,上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住房商品化,我国的房地产业取得了迅猛发展,已经发展成为了涵盖房地产的开发、经营、管理、劳务、中介等各种功能的重要行业,与房地产相关的投资、融资、买卖、租赁服务也十分活跃,众多的房地产装饰、物业公司也促进了房地产业的繁荣。房地产业的发展对我国宏观经济总量有着不可忽视的影响,由于房地产业涉及行业广泛,与国民经济的各行各业都有着内在的相互关联性,我国高速发展的国民经济带来了人们对房地产需求的不断增加,也为房地产行业带来更多的发展空间。房地产业的良好发展能够促进我国经济结构平衡和优化,带动第三产业乃至整体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同时国民经济的发展水平和总体状况,也反作用于房地产业,制约了房地产业的发展规模。

1.2城市化城市化即人类的生产与生活由农村型向城市型转化,在这个过程中人们逐步由集中在农村变为集中在城市,即出现了农业人口转变为城市人口的现象,大量的新增人口对城市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这个过程中城市也得到快速的发展,城市人口不断增长,城市区域进一步扩大,同时出现了更多新兴城市。在城市的过程中,人类社会结构也会发生改变,城市人口密度增大,大量农业劳动人口转移到城市中,从事新的非农业工作,经济职能发生改变。在新的生活和工作环境中,这些新增城市人口的价值观、态度和行为等方面都会随之改变,用新的生活方式来适应城市化的转变。

2、城市化和房地产作用机制分析

随着城市化的进行城市人口逐渐增加,人们对于住房的客观要求,必然导致房屋价格的增加,住房的增加将导致土地供应的紧张,土地价格经过整个房地产产业链,变化为房地产价格,房地产价格受供求关系的影响,价格将反作用于土地需求,在不断的拉锯中形成城市土地与房地产开发之间的平衡,有效构成城市化与房地产之间的联动机制。房地产行业跟别的行业有着密切的联系,能够极大的拉动内需,对很多产业都有较大的促进作用。房地产行业的发展与完善在改变人们居住的条件、促进和完善城市的功能方面都发挥很大作用。就我国经济发展经历看,房地产产业的强劲的带动作用,已经成为地方经济发展的关键点,俨然成为城市化发展过程中的关键,极大加快了我国城市化的进程。房地产产业是一个基础行业,跟设计行业、钢材行业、建筑行业、制造业、建材等诸多行业联系十分紧密,房地产的快速发展整体带动这些产业的发展。再有就是房地产行业也是具有较强可投资的行业,在招商引资方面很具优势,这也很好的推动了城市化的发展。房地产的高聚成性能够很好的反应我国经济发展的情况,房地产行业在第三产业中所占比例越来越大。通过房地产的发展极大改变了城市的风貌、很好的改善城市居民的居住环境。

3、结束语

第5篇

从城市化的战略需求看,城市规划必须注重统筹发展

城市规划是继承过去、创造今天、预测未来的一门科学。搞好城市规划,必须从城市发展的战略需求出发,统筹考虑局部与全局、近期与远期、条条与块块的关系,站得高、看得远、想得宽。

在区域发展一体化的大背景下谋划城市发展。当前的城市竞争已经不是单一城市间的竞争,而是城市区域或城市集团的竞争。目前我国城镇体系规划中,仍然沿用传统的等级结构和职能结构划分标准,这与经济全球化、区域发展一体化的结构体系极不相称,导致区域内部发展不协调,发展战略和规划各自独立,造成区域内部产业结构低层次重复和区域资源的极大浪费。比如,长三角地区城市定位趋同,城市间缺乏应有的产业分工,16个中心城市中,选择汽车产业的有11个,选择石化产业的有8个,选择通信产业的有12个。因此城市规划必须跳出城市自身,将城市融入所处的城市群分工体系,培育一体化的消费品市场、资本市场、技术市场、劳动力市场、产权市场和旅游市场等。

从城市统筹发展的大战略上谋划城市发展。目前,我国城乡二元结构矛盾十分突出,城乡差距呈扩大趋势,延缓了农村全面小康的实现,制约了城市发展的进程。因此,我们在城市规划中,要站在统筹城乡发展的战略高度,合理谋划城市发展的空间布局,统筹安排城乡的工业、交通、道路、商业、文化、医疗、卫生、体育以及各项设施的建设;要充分考虑到农业与工业、城市与农村、城乡生产要素布局的统筹发展,城乡互动、以城带乡、城乡一体,促进工业化、城市化和现代化三位一体,同步发展。

从城市化的客观选择看,城市规划必须注重个性特征

城市个性是一个城市的特色,是独特的魅力所在,在我国的城市化进程中,千城一面、似曾相识的城市越来越多,城市的个性特色已湮没在程式化的钢筋混凝土之中,失去了城市的特色和魅力。当前,城市形象成为热门话题,城市发展呈现出由共性突出到突出个性的转变,城市个性化成为现代城市规划的一个重要内容和突出特点。

打好“文化牌”,彰显文化特征。美国城市建筑学家刘易斯·芒福德说:“城市是文化的容器”。每个时代都在城市历史上留下了自己的痕迹,许多建筑遮蔽着朝代的更替、历史的兴衰,但如今却被大型商场和高耸的塔楼逐步代替,越来越多的城市“失去”了自己的“记忆”,“失去”了自己的历史。西方很多城市政府在处理旧城更新和古建筑保护上的成功做法非常值得借鉴。无论是历史文化名城罗马、威尼斯,还是现代国际大都市巴黎、纽约、芝加哥,座座堪称文化艺术宫殿、建筑博物馆,处处折射出城市的文化,走进这些城市,就仿佛走进了他们的历史。因此,在城市规划中必须处理好建设与继承的关系,在发展中传承历史文化。否则,城市一旦失去历史陈迹,犹如人失去鲜明的个性,得到的利益是暂时的,而遗憾却是永远的。

打好“环境牌”,彰显空间特征。由于城市所处的空间地理位置、地形条件、气象条件和自然环境的不同,构成了不同的城市环境空间形态,提供了每个城市区别于其他城市的环境空间特性。城市规划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要充分认识该城市的山、水、林和风景名胜等自然景观要素,发掘、保护、利用、开发、改造自然环境空间特色,在共性中找出个性,围绕个性建设特色城市。处于苏北平原的宿迁市,发挥华东净水、净土、净空的生态优势,大力实施“生态宿迁”的发展战略,以“西楚雄风、酒都花乡,河清湖秀、生态乐园”为区域生态定位,全力打造生态品牌,建设“烟波水世界,绿色梦家园”,城市环境特色十分突出。

打好“品位牌”,彰显艺术特征。城市应当成为开放式建筑工艺品博物馆,绝大多数城市建筑物都应当按照有艺术观赏价值的标准来打造。市政府、车站、学校、艺术馆等重要的公共建筑物,要按照建筑工艺品的标准来设计和建设;临街建筑物应当讲究优美的造型、漂亮的外观、柔和的色调。整个城市和每一条街道都要对建筑物的风格、造型、色调、高度等因素有明确的要求,反对出现建筑造型的克隆和雷同,赋予城市建筑物文化艺术生命,努力建造中西合壁、富于特色和个性的现代化城市。

从城市化的内在要求看,城市规划必须注重生产力布局

城市发展的核心,在于生产力的发展;城市竞争力的提升,必须有强有力的产业作为支撑。城市规划应当深入研究城市发展定位,为城市经济结构调整服务,为提高城市竞争力提供根本保障。

合理布局专业园。园区经济是城市经济的重要载体。在城市化进程中,各种类型的工业园区正成为推动城市经济发展的一股强大力量。这些园区以一种制度化的安排为纽带,以创新型的政策为保证,能在较短时期内形成具有鲜明产业特色及企业、产品特色的园区经济。政府工作的着力点,要着眼于园区经济发展方向,做出科学合理的规划,加快园区规模化、集约化开发与建设。在专业园区布点上,要在城市总体规划的框架内,与城市功能定位、资源环境、产业基础相协调;在园区企业布局上,要做到各具特色、适度集中、疏密相间、错落有致。

第6篇

(一)制定了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在国家层面,先后制定了一些与城市古建筑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如文物保护等①*,建立了一系列相关的保护制度。在地方层面,各城市根据本地的特点先后出台了一些与国家法律、法规相配套的地方性法规,促进全国性法律法规在本地的实施,如北京出台了文物管理办法②*等。此外,各个城市还通过制订各种规划,来达到对城市古建筑保护的具体保护,如北京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等③*。通过全国性的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城市发展规划等的相互配合,初步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城市古建筑保护法律体系,使得城市古建筑保护领域有法可依。

(二)建立了文物保护单位制度“文物保护单位”制度始于1956年,《国务院关于在农业生产建设中保护文物的通知》,明确提出实行“文物保护单位”管理制度。此后,国务院《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和文化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管理暂行办法》标志着文物保护单位制度基本成立。对不可移动文物实施“文物保护单位”式管理,同样对旧城古建筑的保护发挥了重要作用,主要包括文物保护单位的认定制度、“四有”制度以及对文物保护单位的经营、修缮和管理等方面。文物保护单位的认定一般经由文物普查登记、筛选定级、核定公布几个阶段④*。文物保护单位的“四有”,是指各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做好保护工作的四项措施:有保护组织,有保护范围,有保护标志,有科学记录档案①*。文物经营管理基本的原则是: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负责保护建筑物及其附属文物的安全,不得损毁、改建、添建或者拆除不可移动文物②*。根据利用方式的不同,法律法规也分别采取鼓励支持、申请审批和绝对禁止的态度。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进行管理,将文物保护单位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分为五类:非建设地带,可保留平房地带,允许建筑高度9米以下地带,允许建筑高度18米以下地带,特殊控制地带③*。

(三)完善了文物保护单位之外古建筑保护制度对于尚未确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确有价值的文物古迹,规定“由各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部门商定名单,通知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本办法暂时予以保护,不得破坏,并按照第五条的规定,及时办理保护审核手续”④*。此外,还对文物保护单位之外的古建筑保护作出具体的规定,“保护价值待定的文物古迹,区、县人民政府可以公布为文物暂保单位,视同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予以保护。文物暂保单位公布后两年内,必须完成对它的鉴定工作。根据鉴定结果,公布为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或者公布撤销。逾期不公布,暂保单位自然撤销”⑤*。

(四)加强了历史古建筑的保养、维修、利用和管理针对城市历史古建筑保护中常见的问题,通过立法对古建筑的保养和维修、防火与报警、管理与监督等方面做出明确的规定。“文物保护单位的使用性质及使用权的变更,必须经文物行政管理机关同意;使用文物建筑的单位,应当负责文物建筑的保养和维修;应当严格按照古建筑消防管理的规定,加强一切火源、电源的管理,配备必要的灭火设备;在重点要害部位,根据实际需要,安装自动报警和灭火装置;使用文物建筑的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文物保护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文物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对有损文物建筑安全或者有碍开放的,由文物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整治或者搬迁;整治、搬迁所需费用由使用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承担”⑥*。

(五)设立历史文化保护区2002年,北京市公布了第一批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方案,首次提出对历史文化保护区“进行院落划分、用地调整、人口密度分类、改善市政基础设施条件等做法”⑦*。2004年,又公布了第二批历史文化保护区规划,此次规划共15片,其中有5片位于旧城区内,对历史文化保护区进行了风貌保护和高度的控制。2013年,又新增了3片保护规划,至此北京旧城区将拥有33片历史文化保护区,对旧城的保护更加立体而完整。

(六)形成旧城整体保护制度2005年3月25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通过《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北京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内容包括:旧城的整体保护、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的保护。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层次更加明确,呈现出“点—线—面”分层保护的状况。此外,还注意《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的法规与《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内容相衔接。除北京之外,浙江省、河南省、宁波市、沈阳市、南京市、哈尔滨市等都制订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加强了旧城的整体保护。至此,我国的古建筑保护制度基本形成,既有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又建立了古建筑保护的具体制度,构建了“点—线—面”相结合的保护体系。城市古建筑的保护理念也有了质的提升和飞跃,从以往的对先人遗留下来的财产的一种保护与利用,发展成为对城市发展历史的保留,对城市发展进程中的文化底蕴的尊重,对城市发展历史传承的延续。但我们同进应当意识到,我国城市古建筑的护路程不是一帆风顺的,也遇到了许多的困难和挫折,也面临着保护与发展的十字路口,也走了一些弯路。比如说建国初的城市规划制定是以原有城区为中心,还是在旧城区的边缘另起炉灶,对此有了激烈的争论,其中,以梁思成等提出的“梁陈方案”①*,主张在旧城区边缘再建新城,对旧城的古建筑进行整体保护,但这一设想并未能得到认可和实施,一些古建筑因此被损毁。

二、城市古建筑保护制度存在问题

城市古建筑见证了城市的生命历程,保障了城市的文化延续,促进了城市的健康发展,因而对城市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然而城市化进程中的古建筑保护状况却不容乐观。

(一)重单体文物保护古建筑的保护,缺乏对旧城区的整体保护当前有些历史性城市,为了更好的保护传统历史建筑,某些历史文化名城在旧城内设立保护区,对旧城内的历史文化保护区进行整体保护。但有些城市为了既保护历史城区的古建筑,又实现城市的发展与更新,一方面对标志性的古建筑进行重点保护,另一方面却大力拆毁这些标志古建筑的周围环境和历史街区和传统建筑,建设性或保护性开发对城市古建筑造成了极大的破坏。如“会址周围的历史建筑一拆而光;安阳穿城修路严重破坏历史街区;福建的三坊七巷名存实亡;南京老城已经拆迁改造完毕;济南投入22亿‘巨资’拆迁了44万平方米、43个片区,大量特色街道消失在推土车轮下;开封覆盖着现代化的草坪;郑州以‘一路、一区、一城’为标志,古城全部翻新……在‘旧城改造’的名义下,历史文化名城遭遇着前所未有的创伤。”②*尽管北京在城市建设中制定了大量的制度措施来保护城市古建筑,但其遗留下来的25片历史文化保护区仅占老城面积17%,而欧美国家旧城保护面积基本可达到古城的80%~100%③*。正如有学者所说:“没有历史街区提供的建筑背景和文化氛围,历史纪念物只不过是现代城市的一个小小点缀而已。”

(二)大量城市古建筑因缺少维护面临毁损城市古建筑除包含文物保护单位以外,还有大量的其他城市古建筑。这些城市古建筑大部分被公私主体所占有、使用,其中有些被占用的古建筑因缺少维修,面临着损毁危险。有些被市民占用的古建筑,因占用的主体缺乏足够的经济能力,未能进行必要的维护和修缮;有些占用者因未取得对古建筑的明确法律权利地位,没有进行古建筑维护等的积极性。政府部门和企业事业占用的古建筑情况也不容乐观,古建筑的产权归属问题以及占用主体的保护能力和意识等都影响着古建筑的保护。有些古建筑的使用单位与产权单位权利义务分配不清晰,占有使用单位只使用不维护,而所有单位因未使用、受益而对古建筑不闻不问,古建筑实质处于无人负责的状况。另外,有些被占用的古建筑被用作办公场所,一般不对外开放,剥夺了民众接近和消费古建筑等历史文化遗产的权利。

(三)过度商业开发破坏古建筑原有的历史文化内涵在国家文化保护经费有限的大前提下,城市古建筑的保护必然要依靠自己的经营开发来创收,以此解决一部分维护的经费。有些古建筑被管理机构作为商业场所来经营,有些则出租或承包给第三方的商业主体。以文物养文物,以古建筑养古建筑,这是我国及世界各国所提倡的文物保护方式。为了保护这些古建筑,可以在维持古建筑原有风貌的前提下,针对不同情况采用不同的商业开发与保护模式。但有些古建筑的过度商业开发对城市古建筑的保护造成了持久的负面影响,如丽江古城本是一片风景秀丽的宁静之处,后因酒吧等的入驻,侵扰了这一世外古镇原有的安宁。同样的情形还发生在凤凰古城、西塘、周庄等地,虽然古建筑的外壳被保存了下来,但是文物古迹的那种精神文化氛围,早已不见了踪影。超负荷的旅游开发破坏历史文化空间,不合理定位改变了历史地段环境。

(四)旧城改造致大量城市古建筑被拆除城市古建筑是一座城市的重要标志。单霁翔曾就旧城改造对古建筑的破坏指出:“一些城市在开发建设中,无所顾忌地大拆大建,……致使一批批文物古迹被摧毁的同时,一些历史街区也被摧毁”[7]。现在有些城市把“拆”成为城市建设的第一步,将见证城市发展的传统建筑及历史街区拆除,使得历史街区、历史城区和历史性城市的整体风貌被破坏。有媒体甚至将北京旧城区的胡同和四合院逐渐消失的情形,称之为文化自杀,“正把自己伟大的文化变成平庸”[9]。还有一些历史性城市打着尊重历史的幌子,将真文物拆毁,制造一些假的文物和古董,以发展旅游的名义拆旧建新。全国各地陆续出现拆除古建筑,新建仿古街的运动,一些独具特色的传统街道被改造成为失去真实历史价值与信息的假古董。还有些城市以保护利用为名,将历史街区内的传统民居拆除,保护性破坏屡见不鲜。吴良镛的胡同有机更新模式尽管在学术上取得极高的成就,实践上却没有得到社会和政府部门的认可和推广。旧城改造中的大规模拆迁,将一个城市最有特色的古建筑一扫而光,就像一把理发剪刀推过,只剩下光突突的头皮。

三、城市古建筑保护不力的主要原因

面对被损毁的城市古建筑,要做的不仅是哀叹与惋惜,更要痛定思痛,找出这一问题的根本原因,从而为未来的城市发展提供决策依据,能够更好的对症下药。现阶段我国城市古建筑保护不力的原因主要有:

(一)保护意识薄弱、管理意识不强文化遗产的保护是一项系统的工程,仅仅依靠文物保护行政机关的力量,来完成整个文化遗产保护事业是几乎不可能的,需要其他机关部门的配合和支持,更需要民众的参与和支持。从世界的角度上来看,凡文化遗产保护事业进行较好的国家和地区,其民众的文物保护意识是相对较高的。而国内的文化遗产事业的难点和关节点,也在于社会各界文物保护意识的觉醒。不可否认,中国民众的文物保护意识有所提高,保护成效也初步显示出来,但近来因文物保护意识不足而引起的文物破坏案件却时有发生。近年来有不少的文物保护单位遭受破损的事件,究其原因,一部分是因建设施工单位的文物保护意识不强,未进行报批就擅自动工建设,而造成文物保护单位受损,如临汾古城墙被毁事件;云南大理为修路拆毁唐代古城墙,致龙首关遗址被毁等。一部分是因文物保护单位的使用者管理者保护意识不足而造成文物保护单位的损毁,如拈花寺偏殿着火,与产权所有单位与使用单位管理不当,未能将建筑物按照文物保护行政部门的要求进行整改,有着很大的关系。

(二)古建筑的保护管理机制不健全,多头管理及管理缺失现象并存根据中国文物信息咨询中心金瑞国、刘赪娜、张寄所做的调研报告《文物保护单位管理体制调研与分析》,除文物部门以外,还有不少于20个部门在使用和管理着文物保护单位,以宗教部门最多。在由文物部门管理的文物保护单位中,设有专门机构和没有专门机构管理的比例约为7比3。各省(区、市)非文物部门管理的文物保护单位的比重不尽相同,其中(64.81%)和北京(57.99%)达到半数以上。由文物行政部门在每处文物保护单位设立现场保护的机构,自然是最理想的状态,但由于文物保护经费有限,且文物保护单位数量的不断增长,操作起来显然不太现实。另外由于历史原因,许多不可移动文物在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前,就由其他行政机构和事业单位占用,有专门的管理和使用单位,这使得在每一文物保护单位设立文物行政部门的管理机构在实践中也是行不通的。对于产权或使用权不属于国家文物行政部门这类文物保护单位,目前普遍采用的方式是与文物行政门签订“文物保护协议”。然而在实际管理工作中,文物行政部门的职权使其不能落实协议内容的履行。文物保护单位往往成为所有和使用者的部门利益,从而不能对文物进行法律法规所要求的保护造,破坏时而有之。

(三)具体保护制度可操作性不强在文化遗产问题上,政府的首要职能是制定和贯彻管理法规与标准。《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全国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自核定公布之日起1年内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设区的市、自治州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自核定公布之日起1年内划定保护范围。由于申报时保护范围未能完全确定,一年的时间给相关的利益者留下了可乘之机,给现实操作带来许多的麻烦,并造成保护范围内的其他历史建筑受到破坏。此外,有些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确定之后,也不能按照法定的保护范围的标准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管理,使保护范围成为一纸空文。如保护范围内不法违章建筑物未能及时清理,城市规则及其他重大工程项目未考虑已经列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的保护范围等。

(四)旧城内历史建筑产权不明确由于历史原因,旧城内的居住人口往往严重超过适宜数量,建筑大都显得拥挤破败,北京的胡同四合院便是如此。为了保护好这些传统的历史文化建筑,政府部门一方面有责任引导和帮助古建筑占有与使用主体对它们进行保护、更新和维护,在保存原有风貌的基础上改善旧城内的市政公共设施和居住条件,使得其适合居住;另一方面又要适度控制古建筑内的居住人口数量,针对部分居民缺乏维护保养的能力与动力的情况,将旧城内的居民迁出或者进行置换,将想居住进胡同及四合院且有维护能力的主体引进来,而将欠缺维护能力且想迁出去居民迁出去。所有这些目标的实现,依赖于旧城内古建筑产权的明晰化和长期化,并且允许古建筑在公开公平的情况下进行交易。现在旧城内古建筑产权具有碎片化和不确定性的特点,有些古建筑被十几甚至几十个家庭所占有,无法正常的居住与生活,这样的条件根本无法进行适当的维修与保护。另外,旧城内的古建筑因面临改造与更新,随时可能被拆迁,产权的不稳定使得现有的主体缺乏维护的动力,外来的主体也没有购买意愿,古建筑的交易流转不顺畅。

(五)过分注重商业价值,开发利用不规范国内经济发展的成就,在某种程度上唤醒了民众的文化遗产消费的需求,使得文化遗产的商业价值突显出来。然而,商业价值是一柄双刃剑,一方面有利于古建筑等文化遗产保护事业的开展,但这另一方面又使得文化遗产保护的领域,频繁出现一些怪异的现象,如重利用轻保护,重经济价值轻文化价值等。近年来社会上出现的一些热点文化遗产事件,都与古建筑的保护利用有着密切的联系,如西湖旁边建会所,公园内古建筑中的高档餐厅等。造成这些现象的根本原因是古建筑等文化遗产所能带来的经济利益,带动区域旅游业的发展,从而产生经济效益。有学者说文物保护“尤其是要慎谈利用,国外谈得较多的是保护,不谈或者很少谈利用;而在中国的经验里,是不仅要保护,还要利用;所谓“充分保护适度利用”,但真的要做到这一点太难了。”

(六)文物保护法及城乡规划法规定不完善程序性规定欠缺。我国文物保护法将城市古建筑分文物保护单位、历史街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三个层级进行保护,但是却没有将三个层次的保护责任主体及保护程序进行科学合理的规定。文物法将历史街区及历史名城保护的具体规定授权国务院制定条例进行规范①*,而按照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保护规划的制定和审批由城市建设部门主管,仅在审批和实施监督阶段征求文物保护部门的意见,没有充分发挥文物保护部门在文物保护中的专业优势。国外与此相关的审批和监督职能是由专业性委员会来负责,这样的制度设计一方面限制了某些行政首长个人决断权,防止个人意志对城市古建筑的破坏;另一方面专业委员会由文物保护相关专家及在文物保护事业中有影响力的市民代表组成,能充分发挥专家的专业优势与市民代表的积极性,通过市民代表反映其所代表的群体的意见,充分维护不同主体的利益。其次,我国文物法第24条规定国家所有文物保护单位不能作为企业资产进行经营②*,因规定不够具体、明确,给文化遗产的保护与管理活动带来了很大的困扰。如何解释这一条文,专家学者有不同的意见。有些学者认为,“文物保护单位的性质是文化遗产,是国家的文化资源,而不是经济资源,它对社会要起的作用,是为社会提供精神力量和智力支持,而不是创造物质财富,它是文物资源不是经济资源,把盈利作为目的,把它变成经济资源了,以赚钱为目的了,是不对的。”因此,不能作为经营性资产应当指禁止将文物的经营权进行转让等经营活动;而另一些学者则认为,这里所说的不能作为资产经营,应当是指不能作为企业等经营性主体的经营性资本,不能作为将来发生债务时的担保财产。因法律规定的模糊,在实际的遗产保护与经营管理活动中,有些单位将古建筑等文化遗产作为旅游资产的一部分,“由旅游公司来兼并文物保护单位,以所谓‘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名义将文物资源作为普通资产纳入企业进行市场化理和经营”;有些单位将古建筑等文化遗产作价入股,进行所谓的“强强联合、捆绑上市”通过文化遗产的经营取得一定的经济利益。在我们为城市古建筑等文化遗产能否作为经营性资产争论不休时,如果将眼界放宽,通过对世界各国文化遗产保护的方式进行考察分析,就能得到比较满意的答案。例如,法国政府将国内著名的一百多个著名的文化遗产(其中大部分为古建筑遗产)交由法国古迹信托来经营管理,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再次,我国的城市规划法中与城市古建筑保护的规定不完善。1990年的城市规划法虽规定城市规划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城市传统风貌①*,但在涉及旧城市规划时,却提出了旧区改建的城市建设、发展方式②*,在旧城区古建筑保护制度中存在法律漏洞。城乡规划法也指出规划的制定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和传统风貌③*,且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但仍然有旧城区改建的提法,城市规划在保护古建筑的同时允许旧城范围内的拆迁和危房改造④*,这一制度上的缺口,时时被开发商和城市管理者所利用,造成古建筑被保护性破坏。除了保护意识不科学外,与国外的规划法相比,我国规划法缺乏具体的程序性规定,可操作性不强,对古建筑的保护作用有限。(七)行政执法力度不足执法不严,一直以来是倍受学者和大众诟病的中国司法现实疑症,也是造成中国法律执行不到位的重要原因。具体到古建筑保护的执法力度来说,一是相关立法不够具体,执行性不强;二是执法队伍建设不完善;三是各级政府不够重视,四是文物执法经费紧缺等。地方政府对文物保护的重视对文物保护工作的开展至关重要,当地政府是否重视、支持文物保护工作,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该地区文物保护状况的好与坏。少数领导干部对文物保护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当文物保护与经济建设,尤其是与旅游开发发生矛盾时,往往是文物保护的重要性被忽视。文物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一旦遭受破坏就是不可挽回的损失,如何加强文物行政执法工作,健全执法机构,加大执法督察力度是当务之急。

四、国外城市古建筑保护制度的借鉴

当我们置身于西欧古城之中时,往往被他们那富有深厚文化气息的,保存完好的城市古建筑所折服,不得不对这些城市管理者与市民的城市古建筑保护理念与制度表示由衷的钦佩。尽管英法两国与我国的历史发展轨迹并不相同,但其同样具有悠久的历史文化传统,同样遗留下了大量的城市古建筑文化遗产,在面对的城市化进程中的城市历史古建筑保护的问题时,他们的一些做法和经验尤其值得我们去借鉴。

(一)保护程序清晰、主体职责明确,相关制度可操作性强英国的《1990年登录建筑及保护区规划法》,在制度上不仅涵盖了事前认定,事中维修与保护以及事后补救等整个登录建筑的保护过程,而且明确规定了各个部门的职责和办事程序⑤*,具有非常强的可操作性,能够更好的保护登录建筑与保护区内的古建筑。如对登录建筑的保护对象的确定规定了清晰的程序,且指定了明确的责任主体。如规定了提供名单者、审批者及其权限、技术咨询机构及其程序、保护对象的内涵、保护对象的管理责任部门、保护对象的记录文件形式、保护对象管理责任部门的具体责任以及特殊情况的处理等,皆有较明了的规定。

(二)特别重视技术咨询机构的作用除了在登录建筑的认定与保护上的严格程序性外,英国1990年法在各个环节上都规定了类似技术咨询机构的作用,体现了实施措施的科学合理性。如在第一条第四款明确规定,在汇编、审批和修改之前,国务大臣应向有关方面进行咨询,如英格兰历史建筑与古迹委员会或其他专业知识的公众及团体。⑥*英格兰历史建筑与古迹委员会由具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专业知识的人员组成,是一个有关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专业咨询机构,它通过对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技术问题作出科学的建议和方案,来为登录建筑的保护提供基础技术服务。法国的古建筑的专业咨询机构有历史古迹国家委员会、遗产和景观大区委员会、历史古迹总建筑师、法国建筑师等,这些专业咨询机构对于古建筑的保护具有决定权,许可和决定下达之前必须要征询他们的意见,并以他们的意见作为决策的依据。

(三)注重多种手段的相互配合英法两国均注重综合使用经济、行政和法律等手段来达到立法目标,尤其是经济手段的运用。英国1990年法包含了多种经济的激励手段,如通过提供拨款或贷款,解决部分或全部的历史古建筑保护费用①*;为维修和保养提供财政补贴或贷款等经费支持②*;设立土地收益补偿制度③*;实行有条件拨款制度④*等。法国鼓励非政府组织出资参与文化遗产保护事业。这些捐赠者可以享受相当比例的税收优惠,个人捐赠数额的66%可以从应纳税收中扣除,企业可以享受捐款额60%的营业税优惠。此外,政府十分注重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的财政投入。2013年法国政府文化遗产保护预算7.76亿欧元,其中历史性建筑保护3.22亿欧元。

(四)发挥非政府组织的作用在法国约有352个服务于文化领域的基金会,其中31%与建筑遗产保护相关。1996年由14家法国知名企业发起成立的“文化遗产基金会”规模最大,其主要有三种运作方式:对维修工程进行直接资助;帮助遗产所有人向社会募集资金;颁发可享受一定的税务优惠政策“遗产基金会标签”(财政部唯一授权的非政府组织)。2008年,该基金会对一千八百多个项目提供了帮助,总金额达1.3亿欧元,收到捐款一千多万欧元,颁发“遗产基金会标签”1029个,为法国文化遗产保护体系起了重要作用。法国现有6000多个与文化遗产保护相关的协会,其中规模和影响最大的是“国家建筑和遗址保护协会联合会”,通过提供法律咨询、普及文化遗产保护知识、文化遗产保护信息和出版有关文化遗产的著作等,服务全法国3500个文化遗产保护协会。同时其还协同“法国老房子协会”、“古宅邸协会”等具有全国影响力的协会举行全国大会,大会由文化部长主持,为非政府组组织性质的协会与国家行政管理机关之间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提供对话的机会。协会在地方上的作用非常显著,在城市建设和文化遗产保护之间的平衡上起到了监督作用。

(五)注重城市规划的制定和实施英法两国均注重发挥“规划法”对于城市文化遗产保护的作用。法国城市规划法与文化遗产保护法是城市古建筑保护领域重要的两部法律,对于城区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的建筑保护起了重要的作用。城市规划法主要是为了调整城市发展过程中,如何解决历史建筑保护与人们生活需要满足之间的矛盾的一部法律,一方面强调对历史街区进行长期规划和整体保护,另一方面规划制定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甚至于对单个建筑的保护都进行具体和详细的规定,对不遵守规划而破坏原有建筑物和整体景观者进行严惩。

五、结语

受城市发展规律的制约,城市化过程必然涉及对原有城市建筑与设施进行更新与利用。我国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人均国土资源面积十分有限,决定了我国的城市化更加注重对旧城区的规划和利用。城市古建筑通常位于城市的旧城区,如何对待老旧破败的旧城区与城市古建筑的保护密不可分。城市旧城区的更新一般通过以下方式进行:“一是重新调整城市功能结构和城市布局,形成最有利于发挥城市各要素组合状态的功能分区;二是改造老城区中居住条件较差的住宅区,完善基础设施配套建设;三是整顿与改善城市道路系统,改造市政设施和公用设施;四是增加城市绿地与公共空间,提高生态环境质量;五是通过拆迁改造,改变原有旧城区土地的低效使用状态,实施城市土地的立体综合开发。”在这几种方式中,有的通过完全拆除古建筑的方法来达到旧城更新,而有的采取小规模局部翻新、对危旧房的改造以及道路市政等基础设施的完善等方式来达到目标。但不管采用哪一种方式,对原有古建筑进行维护也好,拆除也好,最终目标是改善原有居民的居住条件、保持老城区的活力,这样的旧城区才能发挥应有的经济与文化功能,不至于过分的衰退。这就需要城市发展决策者具有大局观念与正确的文物保护意识,处理好发展与保护之间的矛盾,认识到旧城区和古建筑等在长远历史发展中的作用,为当代人及子孙后代保留下珍贵的历史遗产,不用“大拆大建”等一刀切的方式来解决旧城问题。只有真正认识到城市古建筑等文化遗产,在发展中的资源效益和文化价值,才能切实保护好城市古建筑等文化遗产,西方城市建设与保护历史也证明城市古建筑的保护,最终受益者是整个历史名城与城市市民本身。

第7篇

关键词: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原则;模式

农民年老丧失劳动能力时,传统的做法是将其拥有使用权的土地交由子女耕种,耕种收获基本能满足老人的生存需求,可见,土地又承载着养老保障的功能。失去土地也就意味着失去了传统的、稳定的养老保障。因此,探讨如何解决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问题,构建科学合理的养老保险模式,不仅是保障失地农民养老无忧的迫切要求,也是赢得失地农民对城市化的支持,促进经济发展必不可少的条件,更是保持社会稳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解决的重大课题。

一、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现状分析

1.养老保险政策设计上的缺陷是失地农民参保率低的主要原因。一是养老保险政策缺乏一定的强制性。调查显示,政府强制要求失地农民参与养老保险的仅占8.3%。失地农民由于受多种因素制约,理财能力不足,养老观念相对滞后,无法对自己的养老问题作出合理的安排。因此,仅靠“自觉”使更多的失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是很困难的,政府在制定合理的养老保险政策的基础上,应加强引导,目前的养老保险政策还应具有一定的强制性,以确保失地农民养老无忧。二是个人缴费比例过高。调查显示,39.9%的失地农民因为个人缴费比例太高,而无法参加养老保险。农民失地后,一方面由于非农就业技能缺乏等因素使收入水平下降;另一方面,由于粮食、蔬菜等自给条件丧失,生活支出普遍上升。失地农民的缴费能力极为有限。不少地方在设计失地农民缴费比例时认为个人负担部分可从安置补助费支付,但现行征地补偿标准普遍偏低,不足以支付养老保险费用,即使部分地区的安置补助费能支付也会对失地农民的生产、生活造成很大影响。因此,各地在确定个人缴费比例时应充分考虑失地农民的现实,使他们不致因负担过高而无力投保。三是保障水平过低。调查表明,有22.1%的失地农民因为保障水平太低,政策缺乏吸引力而放弃参加养老保险。目前各地的养老金发放标准多在二、三百元,有的地区不到一百元,这种养老金水平在当前农村消费水平较低的情况下刚刚能维持温饱。另外,农民失地后最终将随着城市化的推进转化为城市市民,城市消费水平和物价水平都远远高于农村,靠这点微薄的养老金要想在城市实现“养老无忧”几乎是不可能的。当前的保障水平过低,不能真正保障失地农民安享晚年成为制约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广泛开展的原因之一。四是保险层次单一,满足不了失地农民不同层次的保险需求。比较富裕的失地农民希望将来的保障水平能高一些,即使个人负担的绝对金额高一些也无所谓,只要能真正实现养老无忧;经济状况较差的失地农民则由于受个人缴费能力的制约,只求将来能保温饱。但目前各地养老保险大都缺乏层次性,致使部分失地农民因保险层次过低不愿投保,部分失地农民又因缴费负担过高无力投保。

2.实施过程中的不足降低了失地农民参保积极性。一是宣传不到位,影响养老保障工作的开展。调查显示,有高达43.3%的失地农民不了解当地的养老保险政策,54.2%的人表示了解一些,仅有2.4%表示非常了解。可以想见,即使当地的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确实能够保障失地农民利益,43.3%的不了解这一政策的人恐怕也不会从腰包里掏钱出来买保险,政策的实效性也就可想而知了。在对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有所了解的人群中,通过“政府宣传”了解的仅占43.8%,近六成的人则是通过其他渠道了解的,这又不可避免的存在着了解不全面的可能性。二是养老金不能足额、准时发放,影响失地农民参保积极性。不可否认,56.5%没有参加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人中,有一部分对此是持观望态度的:如果这一政策实施情况良好就参加,否则继续观望或转而求其他。调查表明,参加了养老保险的失地农民有32.7%的人不能足额领到养老金,40.5%的人不能准时领取到自己的养老金。这表明拖欠失地农民养老金已成为比较严重的问题,这种状况不仅会影响到老年失地农民的生活状况,而且会挫伤尚未参加养老保险的失地农民的投保积极性。三是实施过程知情权、监督权、参与权缺失,使失地农民对养老保险缺乏信任。因为对养老保险制度不放心而拒绝参加的占受访人数的25.7%,我们分析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主要有两方面:一方面是由于失地农民养老观念滞后、政府又未能很好的宣传从而导致失地农民对这一制度不了解;另一方面是由于在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运作中,失地农民被剥夺了知情权、监督权和参与权,导致失地农民对这一制度不放心。知情权、监督权、参与权的缺失使失地农民对养老保险的“保险度”产生怀疑,影响养老保险工作的开展。

二、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模式构想

1.“分年龄、广覆盖,低水平,多层次”的保险模式。“分年龄”就是对不同年龄段的失地农民应区别对待,总的原则是“高龄优先”,即年龄段越高的群体享受越多的养老照顾。具体做法建议以分四段为宜。一是征地时已达退休年龄的:一般而言,达到退休年龄的人(一般以男60周岁、女55周岁为退休年龄),通过劳动满足自我生存的能力大大下降,这一年龄段的农民失地后靠打工和经营的能力更是处于劣势,自我养老能力更弱。因此,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应向这部分老年人倾斜,在养老保险费用分担等方面给予适当照顾,尽可能的使他们能够享受养老保险。对已达退休年龄的失地农民由地方政府和集体经济组织为其一次纳15年养老保险统筹费,个人帐户部分以不超过安置补助费为限缴纳,从次月起开始按月发放养老保险金。二是处于“4045”(男45周岁、女40周岁)——退休年龄段的:这部分失地农民由于学习新的劳动技能的能力下降,非农就业困难,收入水平相对较低,可由政府和集体经济组织为其一次性缴纳15年的养老保险统筹费,但个人帐户不享受退休年龄段的待遇。三是18岁-“4045”段的:这部分失地农民正处于接受新事物、新知识的黄金年龄段,对这一部分失地农民应办理“农转非”,加强劳动技能培训,开拓新的就业途径,引导他们加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体系。四是18周岁以下的:对在征地时未满18周岁的被征地人员或在校学生,给予办理“农转非”,当其进入劳动年龄或学习毕业后,进入劳动力市场,作为城镇新生劳动力同等对待。“广覆盖,低水平”就是要使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惠及尽可能多的失地农民,但由于失地农民自身的投保能力和国家财政补贴能力有限,只能给他们提供较低水平的养老保障。调查显示,大多数失地农民对这种模式是接收的:64.5%的失地农民愿意参加个人缴费较低、未来领取的养老金也较低(仅能维持基本生活)的养老保险制度。这种模式的优点在于既考虑了当前国家财政负担能力,又考虑了失地农民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能力,有利于使更多的失地农民享受养老保险。但在实际操作中,必须把握好“低”的限度:能够保障基本生活。“多层次”就是要针对失地农民的不同情况,制定不同的缴费标准和享受标准。确定不同的个人缴费标准,交费越高,将来领取的养老金就越多。既使缴费能力不高的失地农民能够参加养老保险,又使缴费能力较高的失地农民能够享受较高养老待遇。

2.“三位一体”的筹资模式。即有政府、集体、个人共同出资,筹措失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政府出资部分可考虑从以下几方面筹集:一是政府应在年度财政收支计划中确定一个固定比例用于支付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这部分资金用于保底;二是国家发行国债的部分收益、部分国有资产和国有企业收益,包括上市公司国有股减持的部分所得、国有企业转制中的资产拍卖、变现所得和股权收益。三是政府土地出让金所得。集体出资部分主要来源于以下两方面:一是征地过程中村集体经济组织获得的部分土地补偿费。二是乡村集体资产的收益,包括集体资产改制中收回的价值形态的资产及股权收益、租赁收益等。个人出资部分主要来源于土地补偿款、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助费等征地补偿所得和农民的日常经济积累。这种筹资模式符合当前实际,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因而成为许多地方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普遍采用的模式。

第8篇

关键词:城市化城市群对策

城市化的含意及其指标众说纷纭,角度不同,见地也不同。我们认为城市化的本质是指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的生活方式从农村生活向城市生活的升级转化过程。从市场经济的供求角度看,可把城市生活视为一种特殊商品,城市化就是城市生活这种特殊商品的普及化。实施城市化战略对于我国未来20年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指导的意义。

一、我国城市化发展的决定因素及可能性

今后20年是我国工业化中期发展时期,经济还将继续保持高速发展的趋势。其标志是我国工业化初期产业,如纺织、普通食品、普通建材等,已处于严重的供大于求的“买方市场”状态。难以再带动我国经济继续增长。目前,工业化的主导产业已转向以机械电子为主的装备制造业和以建材、建筑业为主的基础设施的建设上来。这些产业的未来需求量大、投资量多、资本技术密集,它们的发展无疑会使我国经济继续保持高速增长的态势。这就决定了我国未来20年城市化必然是一个加速发展的过程。另外据估计,今后20年至少有3亿农村剩余劳动力需要转移。

人们普遍认为,未来20年我国经济仍将处于高速发展时期,城市化是我国未来20年经济高速发展的动力和目的,在此对实现这一目的的可能性和条件作一分析。从国内形势看,国内有效需求后劲不足,居民消费呈现疲软状态,传统的消费观念根深蒂固,如何发挥少存款多投资拉动需求,刺激消费传统的第一、二产业趋于成熟并走多从次化、纵深化、一体化发展,而第三产业未改变产业布局,进出口结构,解决就业问题,带动消费。城市化战略为其提供了环境,并且逐步改变一二三产业的比例关系。从国际形势看,经济一体化、全球一体化,中国要增强竞争实力为其向规模发展,而小城市小乡镇不能发挥规模经济]经济战略优势、品牌战略,建立综合型、政治型、经济型、交通型、文化型、旅游型等特点的城市。随着世界制造中心的转移,小作坊,小工厂,小企业已不适应当代要求,走城市化战略是国际形势的要求。中国沿海的环渤海湾地区、长江三角洲地区和珠江三角洲地区正在发展成主导中国经济发展、参与国际竞争的三大城市群,表明了我国城市化进程的方向、趋势。

二、我国城市化发展的的趋势预测

在我国工业化中期经济高速发展的带动下,未来20年我国城市化将进入加速发展时期。目前我国城市化水平为30%(1997年)左右,今后将进入从30%发展到70%的国际公认的加速发展时期。从世界城市化发展的现状和趋势,以及我国城市化面临的问题与挑战,我们认为,未来我国城市化发展将出现以下几个基本趋势。

(一)大城市将比中小城市的发展速度更快

大城市发展速度快于中小城市是世界城市化发展的潮流。究其原因,一是大城市经济效益高、居民收入水平高,虽然建设成本也相对高一些,但最终收益(收入减成本)还是比中小城市好。二是大城市功能全,能更好地满足人们的各种需求,随着收入水平的提高,人们对大城市生活的需求也逐步提高。三是大城市具有中小城市不可替代的更强有力的带动腹地区域经济发展的功能,而且,在城市间的联系日益增多和重要的时候,在城市群不断出现的情况下,大城市的作用更加明显,原来独立发展起来的中小城市现在越来越受到大城市发展的影响和制约。四是随着技术进步、管理水平的提高和经济的发展使人们能够有效地解决所谓“大城市病”现象,从而为大城市的发展扫清了障碍。例如,城市交通拥挤可以采取有轨交通、路口立交、路口停车线前移和路口四角扩宽等方法和手段加以解决。大城市环境问题随着环保产业的发展以及城市环保设施的建设已能够有效的控制。

因此,未来我国的城市化应当注意大城市的作用,在不放慢中小城市的发展速度的前提下,鼓励大城市适当超前发展。当然也还要注意不要超一定的“度”,我们认为以大城市人口增长保持在整个城市人口增长速度的1倍以内为宜。同时,发展大城市也要注意环境保护和城市容量问题。因此,在考虑加快发展大城市时,一定要注意不能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要综合考虑经济效益与资源和环境等条件的容量问题,做到大中小规模城市合理的协调发展。

(二)以国际化大都市为代表城市群将在城市化进程中起到更大的作用

北京、上海、广州、大连、武汉等特大城市根据其在历史上曾经发挥过与国际交往作用的事实,在新的一轮对外开放纷纷制定了建立国际大都市的战略设想,为我国城市化进程又增加了新的积极因素。国际化大都市建设的一个显著的特征就是所谓中央商务中心区(CBD)的建设。CBD是国内外大公司总部的聚集分布区,它负责组织和指挥分布在全球各地的企业、工厂以及商业机构有效运行。由于各路大公司聚集在一起,它们能就近从事各种那些位于繁华的闹市区的大百货商店、大商场所无法比拟的大笔交易。

城市群(带)是城市化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从经济活动在空间的扩展演变规律来看,其顺序是由“点”到“线”到“面”,当城市发展向“线”两边集中到一定的程度时城市带就出现了。中国沿海的环渤海湾地区、长江三角洲地区和珠江三角洲地区正在发展成主导中国经济发展、参与国际竞争的三大城市群,今后中国经济将越来越向这三个大城市群集聚。城市化的高级形式,大城市群目前在中国已经开始出现,以此为中心,中国还应考虑规划一系列的城市经济带,并发展一批有特色的中心城市,如综合型、政治型、经济型、交通型、文化型、旅游型等特点的城市。中国未来城市发展的核心面、线、点形成后,将有一半的人口、GDP的80%、全国工业产值的90%以及全国进出口总额的95%在这些地域产生。

关于未来我国城市化水平的预测,1996年我国政府向联合国第二次人类住区大会提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住区发展报告》预测:到2000年,全国城镇人口将达4.5亿左右,城市化水平将达35%;2010年,全国城镇人口将达6.3亿左右,城市化水平将达45%。

三、加速我国城市化发展进程的对策与措施

随着我国经济进入工业化中期的快速发展阶段,我国城市化的起飞也已到来。为保证我国城市化加速发展的顺利进行,根据我国城市化发展的现状和面临的问题,提出以下对策和措施。

(一)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城市基础设施市场化,服务价格的开放,将会有力地促进城市基础设施的发展。但由于城市化进入起飞阶段后,城建规模巨大,估计每年约需投资总额高达5000亿元左右,如此惊人的投资单靠财政投资和价格开放后的收入是绝对不够的。目前国家财政总收入也只有8000亿元左右,因此,必须进一步开拓城建筹资渠道。根据国外经验,可选择的筹资渠道有政府专项城建债券、以BOT方式吸收社会资金和外资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重点是城市入户电网线路的改造、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城市交通枢纽、城市水源设施、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等。

(二)必须逐步开放城市生活基础设施的服务价格,充分发挥市场在城市化进程中的基础性的调节作用,促进城市化按市场规律健康、快速地发展

“城市生活”的巨大供需差额,根本原因就在于计划经济时期遗留下来的国家对城市基础设施的低价限制政策。它使我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长期处于供应严重不足的状态。低价政策往往使城市基础设施连成本都收不回来,必然要靠政府大量的财政补贴维持正常运转。城市基础设施管理部门一般都很少有资金用于更新和建设,形成了城市基础建设越多,财政负担越重的恶性循环。为改变这一状况,建立起城市化发展的良好的微观运行机制是关键。首先,使大多数城市基础设施管理部门企业化,摆脱行政干预,走向市场,成为市场的主体。其次,在考虑到居民的承受能力的情况下,分期分批地、有步骤地放开大多数城市基础设施的价格,并把原来的财政上的“暗补”变为进入居民收入的“明补”。最后,对一些影响较大的公共基础设施服务价格,建立有城市公共基础设施主管部门和居民共同参加的价格协调机制,按“成本+合理利润”的原则,共同制定大家能够接受的合理的价格。

只有通过上述改革,才能一方面有效地增加城市基础设施的供应,另一方面适当抑止现有城市居民对城市基础设施过度的需求。从而使“城市生活”在市场的调节下达到供求平衡,以实现城市基础设施的合理配置。城市基础设施价格放开后,开始是会有一个价格上涨的时期,但随着“城市生活”供应量在较高的价格的引导下迅速提高,在供求关系的共同作用下,将使城市基础设施的服务价格逐步下降到正常的水平。从而有利于城市基础设施按市场经济规律健康快速地发展。

(三)逐步取消不合理的户籍制度

城市基础设施的市场化,要求其消费者有相适的选择权利。否则市场的分割势必还会影响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发展。因此,有必要逐步取消不合理的城乡分割的户籍制度。在此,有人担心户籍制度的取消会引起人口向城市的大量涌入,使城市人满为患。其实这种担心是不必要的,因为这种现象不可能发生,城市基础设施服务价格的放开,使“城市生活”的价值得以真正体现出来,户口放开的城市只可能吸引那些符合这一收入水平的人进入,低于这一收入水平的人群在市场价格的调节下会自动离开,以寻求符合其收入水平的地方。这一点实际上被我国目前在许多方面已不起作用的户籍制度本身所证实。当然,在一些特殊的大城市里会暂时出现一些“贫民窟”现象,但只要对此加以特殊的行政干预,这一问题是不难解决的。在此还必须指出的是,目前我国城乡差别还很大,户籍制度在调整人口的合理分布、控制人口过快增长等方面还起着一定的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户籍制度的取消是一项长期的目标,不能操之过急,要有步骤分阶段逐步地去实现。

第9篇

一、城市化建设与耕地保护之间存在矛盾的对立统一

1.城市化建设是发展的需要,要有一定土地做保障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市化水平得到迅速提高,成为至今的近半个世纪中我国城市发展的最快时期。据统计,1998年我国城市人口约3.8亿,城市化程度大约为30.4%。但与世界相比,发展还是很慢,1996年世界城市化程度已经达到45.5%,而日本在1990年就达到77.4%。据专家预测,我国到2050年,城市化水平将提高到70%,在未来50多年中,将有约5亿剩余劳动力及其家属进城,变为城市人口。这样不仅要建立大量新城市,而且现有的许多城市都要程度不同地扩大其规模。土地是城市的依托,城市化建设必然要有一定的土地做保障,按照每个城镇人口占地100平方米,增加5亿城市人口,约需要土地5万平方公里,即7500万亩。

国家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城市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大批农村剩余劳动力进城,并转变为城镇人口,推动大批新城市的建立。同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原有城镇需要调整产业结构,进行化建设和旧城的更新改造。新城市的建立和老城市的扩大是我国整个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是实现现代化的客观表现,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为此而占一部分土地,包括一部分耕地,是不可避免的。

2.我国人均耕地少,耕地后备资源不足,耕地保护形势严峻

国土资源部、国家统计局、全国农业普查办公室联合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最新公报显示,全国耕地面积19.51亿亩,人均耕地面积0.106公顷(1.59亩),仍不到世界人均耕地的一半,而且地区分布很不平衡。人均耕地较多的一些省,主要分布在东北、西北和西南地区,这里条件较差,粮食产量较低;人均耕地较少的省(区、市),主要分布在东南沿海和京津沪三市,这里自然条件较好,粮食产量高,但也是耕地大幅度减少的地区。全国还有607万公顷(0.91亿亩)的耕地坡度大于25度,而在耕地面积中,无灌溉设施的耕地比重高于有灌溉设施的耕地,全国还有30万公顷的耕地不同程度地受到土地流失的危害。这些都说明,我国耕地的总体质量也是不高的。

新《土地管理法》着重强调了加强耕地保护问题,其目标是确保耕地总量的动态平衡,新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但是我国耕地资源的主要特征却是耕地面积占土地资源比例小,耕地后备资源不足,质量低,人均耕地少,且日益减少。在自然条件和生产力所允许的条件下,绝大部分能开垦的土地已被开垦。此外,我国人口还在以每年一千多万人的速度增加,经济建设正处于快速增长时期,“吃饭”和“建设”给耕地带来的压力,有增无减,并没有缓解。近年来,耕地面积连年锐减,尤其是一些优质耕地的减少,很难靠开发来弥补。目前这种趋势还在发展。仅仅1997年、1998年两年,全国耕地就净减少近600万亩。地方开垦条件差或土地后备资源的匮乏,致使其既实现确保耕地不减少的目标而又同时不经济的发展相当困难。据有关方面预测,到2010年,我国还要增加一亿多人口,而非农建设占用耕地、陡坡退耕、灾害毁地三项,可能还要减少耕地近一亿亩。

3.缓解城市化建设与耕地保护之间矛盾的途径

在客观上,城市化建设与保护耕地之间存在一定的矛盾,城市的发展和扩大必定要占用一部分土地,但是,城市又不能不发展。所以,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处理发展城市与保护耕地之间的关系。一方面,我们必须较快地发展城市,以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另一方面,我们需要切实地保护耕地,使两方面得到协调和统一,在发展城市中尽可能地减少耕地的占用。

因此,必须找出一条既能减少耕地占用,又能及时为城乡各项建设提供必需的建设用地,保持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的新路子,以缓解城市化建设与保护耕地之间的矛盾。而解决这一矛盾的唯一途径是走土地集约化利用的道路。土地集约化利用包括四个方面:(1)城市土地的集约利用;(2)农村非农用地的集约利用;(3)农村农用地的集约利用(主要是大城市周围的高投入高产出);(4)全国整体的集约用地水平的提高。其中前三条是被大家所共识,而最后一条则未引起高度重视,而此条正是解决用地紧张的主要途径。土地的集约化利用不但要从局部如某个城市或农村、某个地区或某块土地的角度来考虑,而且要从系统整体(整个国家)的角度来考虑。加快城市化进程能更好地集约用地和节约用地,能够提高全国整体的集约用地水平,促进经济的发展,实现确保耕地总量的动态平衡的目标,起到保护耕地的作用。下面就加快城市化进程对减少耕地占用的压力谈几点看法。

二、发展城市化建设与土地集约化利用关系

1.城市化建设有利于人口出生率的降低,从而减小众多人口对耕地的压力

城市和乡村代表了不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区域单元,由于城乡经济水平、妇女职业类别和文化程度的差异,而使两者的妇女生育水平有较大的差异,城镇始终低于乡村的生育率。生育期一孩率城镇大大高于乡村,高达90%以上,乡村二孩率超过城镇的1倍多。1998年我国城镇人口出生率为13.67‰,自然增长率8.36‰,而县出生率为17.05‰,自然增长率为10.04‰。以上海市为例,1998年人口出生率仅为5.20‰,自然增长率为-1.80‰。我国历年市镇与县人口生长率与自然增长率对比见表1。

表1我国历年市镇与县人口出生率与自然增长率单位:‰

199019911992199319941995199619971998

市镇出生率16.1415.4915.4715.3715.1314.7614.4714.5213.67

自然增长率10.439.999.709.389.609.238.828.948.36

县出生率22.8021.1719.0919.0618.8418.0818.0217.4317.05

自然增长率15.7914.0412.1812.1712.0411.0911.0810.5310.04

影响生育率的因素有:第一,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一般,经济水平越高,总和生育率越低;反之,则总和生育率越高;第二,文化教育水平。无论是生育率、多孩率,还是平均孩次,有文化者都低于文盲、半文盲,并且,文化程度愈高,生育率、多孩率和平均孩次愈低,两者呈相反关系。造成城乡生育水平差异的另一重要原因也是妇女文化程度的差异。乡村文盲、半文盲率多,女性文盲、半文盲多及农、林、牧、渔业妇女文盲、半文盲多,这“三多”已成为乡村生育水平高于城镇的又一个重要因素。第三,职业与劳动性质。劳动性质与文化程度有一定关联。脑力劳动者一般具有较高的文化水平,生育率低;体力劳动者,尤其是从事农、林、牧、渔业的劳动者,文化程度较低,这一因素与经济和其它社会因素共同的影响,使他们的生育率较高。职业的差别在很大程度上也影响了生育率的高低,农、林、牧、渔业妇女的生育率高于其它职业妇女生育率的2-3倍。而城市化建设有利于提高文化素质,减少农业人口,降低生育率。此外,计划生育的作用在于引导和加速生育水平的下降,而由于城市社会经济较发展,文化教育程度高,计划生育政策的推行较容易,能够严格控制人口数量的增长速度,人口的减少又可减少对耕地的占用。

2.城市化建设有利于集约化利用土地,从而扩大耕地面积

如何做到城市化建设与保护耕地两不误,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主要是转变用地方式,走集约利用土地、节地挖潜的路子。这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整理宅基地,二是充分挖掘城市存量土地的潜力。而大力发展城市化建设,有利于实现粗放用地变为集约用地,并推动建设用地内涵挖潜和集约利用,是既积极而又有效地保护耕地的思路。一方面,城市容纳人口多,城市人均用地比农村人均用地少,土地利用集约度高。我国历年城市与农村人均居住面积对比见表2。表2显示,我国历年城市与农村人均居住面积有逐年增长的趋势,但农村始终较城市高出2-3倍。1998年城市人口为37942万,人均居住面积达9.3平方米,而农村人口为86868万,占总人口69.6%,人均居住面积达23.7平方米。以山西省为例,1996年5个地级市人均占地119平方米,农村人均占地则达192.93平方米。此外,城市规模越大,城市的中心功能越强,人均用地也越少。与小城市相比,要素的投入产出率和主要经济指标的人均水平也较高。我国不同规模城市各项指标见表3。表3表明,1996年全国城市增至666个,人均用地99平方米,其中,200万人以上的超大城市人均用地66.2平方米,100-200万人的特大城市人均用地86.2平方米,50=100万人的大城市人均用地99平方米,20-50万人的中等城市人均用地105.3平方米,20万人以下的小城市人均用地131.6平方米。而且大城市与小城市相比,产业密度(人均GDP)高,第三产业比重大,另一方面,城市化建设能促使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转移,有利于耕地内部挖潜。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转移,可以空闲出许多宅基地和非农用地,使这些宅基地和非农用地变为耕地,增加耕地数量。如前所述,5亿农村人口进城,若农村按人均160平方米计算,可减少占地8万平方公里,扣除城市建设用地5万平方公里,则全国可节约3万平方公里,即4500万亩;农村劳动力的减少可以使农民统一经营,连片耕作,减少不必要的路和田坎,增加耕地,使农业生产集约经营和规模经营,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和粮食产量,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

表二我国历年城市与农村人均居住面积对比单位:平方米/人199019911992199319941995199619971998

城市人均居住面积6.76.97.17.57.88.18.58.89.3

农村人均居住面积17.818.518.920.720.22121.722.423.7

表三我国不同规模城市各项指标表

全国666个城市平均超大城市200万人以上特大城市100-200万人大城市50-100万人中等城市50-100万人小城市20万人以下

城市个数(个)666112344195393

人口密度(万人/平方公里)1.011.511.161.010.950.76

人均占地(平方米/人)9966.286.299105.3131.6

人均GDP913815812144551306084006281

第三产业比重(%)37.249.343.838.834.129.2

3.城市化建设有利于水平和人口素质的提高,从而提高土地的集约化利用程度

科技进步的发展推动了经济的发展,经济的发展又提高了城市和农村的集约化用地程度,提高土地的生产力和劳动生产率。人口素质的提高有利于生育率的降低,从而减少对耕地的占用。城市化水平越高,越有利于集约用地,从国外的经验来看,越是经济发达国家,城市化程度越高,农业人口越少。而城市化程度比较低的国家则往往是发展家,具有经济落后,农业人口多,出生率高,人口增长速度快等特点。

城市化的发展使科技与经济水平不断提高,推动了农业科技水平的提高和农业现代化的发展。假如我国城市化发展到一定程度,就有足够的资金和技术,去开垦后备的土地资源和复垦荒芜的土地,从而增加耕地数量;农业科技的发展使农业先进的技术在农业生产中得到,改变传统的耕作方式,对农田精耕细作,从而可以提高耕地质量,达到增加粮食产量的目的;反过来农业的发展又保证和促进了城市化发展。

三、我国城市化建设中土地利用存在的问题

在现实的经济发展中,特别是城市化建设中,并没有很好地处理好城市化建设与保护耕地这两方面的关系,存在着在加速城市化建设的同时,忽视保护耕地的倾向。在如何处理耕地保护和城市发展的关系中还存在着较为严重的问题。

1.城市土地闲置与撂荒

随着国民的持续快速和基本建设规模的大幅度增长,一些地方出现了城市土地闲置,甚至撂荒。从广义上讲,城市土地闲置是指:(1)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及时对土地加以利用,或土地利用率未达到规定要求,致使土地处于未被利用或利用不充分的状态;(2)各种非法批地所造成的闲置状态;未经批准已圈占了土地,以及未征、未用或利用不充分所造成的闲置等。1995年,全国开展了非农建设闲置土地清理工作。据国家土地管理局统计,全国共清查出非农建设闲置土地600平方公里,为1994年全国各项建设用地总量的27.3%,其中耕地270平方公里,占45%。通过清理,已复耕240平方公里,占闲置耕地的88.9%;限期开发建设9000公顷;调整使用2000公顷;收回土地使用权4000公顷。另外,根据国家土地管理局统计,我国因各种人为因素造成的废弃地累计约为133300平方公里。其中,由于从事开采矿产资源、烧制砖瓦、燃煤发电等生产和建设活动废弃土地约为33300平方公里,其中70%左右为耕地;全国因兴修水利、修筑铁路、公路等建设活动废弃的土地及坑塘、建筑取土等零星废弃土地约为100000平方公里,这之中耕地也占到50-70%。

2.城市违法用地现象严重

1995年,全国有18个省市(自治区、直辖市)按照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的要求,结合贯彻国家土管理局《关于全面清理非农建设闲置土地的通知》精神,对1992-1994年贯彻执行土地、法规的情况开展了土地执法检查。据《土地报》报道,陕、粤、赣、豫、皖、鲁、吉、川、湘、浙等10个省,1992-1994年共清查出各类土地违法案件32万宗,违法用地面积达500平方公里,浙、粤、桂3省区违法占用耕地达753300公顷。晋、辽、浙、津、鄂、闽等省,清查出各类土地违法案件41627宗,违法用地面积7687公顷。在土地资源短缺的江苏省,1993-1994年便查出违法用地8010宗,违法用地面积达3445公顷。这种大规模的集中占用土地和违法滥用土地,不仅远远超出了经济建设的正常需求和实际可能的开发能力,而且是外延发展、粗放经营、以牺牲大量土地资源为代价的。

3.城市土地利用效率低下

根据1995年城市建设统计年报,全国640个城市建成区19264.2平方公里,空闲土地按10-15%计划,这些城市用地潜力达1926-2890平方公里,如按建设部颁布的城市规划用地指标城市人均用地100平方米,可安排城市人口1926-2890万,此潜力仅是充分利用城市空闲土地得到的。由此可以看出我国现有城市建设用地有很大的内部挖潜改造能力。此外,我国城市建成区平均整体容积率太低,1990年全国455个设市城市建成区平均整体容积率只有0.31。城市用地结构亦不合理,在结构上存在用地比例过大,商业用地比例偏小,道路用地比例过小的。用地结构不合理造成地不能尽其用,土地产出效益差,土地价值不能体现。1991年全国城市土地平均工业产值7277元/平方米,地均利税715元/平方米,且因城市规模而差别大,20-50万人口城市地均工业产值6625元/平方米,地均利税525元/平方米,20-50万人口以下城市地均工业产值2459元/平方米,地均利税265元/平方米。

4.乡镇布局分散,用地规模过大

1996年全国共有乡镇企业单位数2336.33×104个,职工1.35×108人,全国乡镇企业集聚在县镇的仅占1%,在建制镇的占7%,其余98%的乡镇企业少数在集镇,绝大多数在村及村以下。由于过度分散,使用地规模至少增加1/3,出现了不注意节约用地,大量圈占农田,削弱农业生产的问题。

5.城市用地增长速度超过人口增长

随着我国城市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城市人口增长需要相应的土地供应,从而占用部分耕地,这是符合经济发展的。但是,在符合客观规律的前提下,盲目扩大占地规模,把城市的合理发展不适当地变成乱占耕地,应予以纠正。1986-1995年,我国城市数量由321个增加到640个,增长近1倍,城市人口和城市非农业人口分别增长65.1%和51.6%,城市用地面积和建成区面积分别增长42.5%和90.2%,建成区平均每年扩大1015平方公里。城市越小,人均建设用地越多,小城市(20万以下)分别为特大城市(100万人以上)和大城市(50-100万人)的1.91倍和1.62倍。

四、发展城市化建设,保护耕地应采取的措施

针对目前我国已面临耕地不断减少的严重威胁,保护耕地是我国一个基本国策,必须制定相应的政策和采取有效措施,既加快城市化进程,又切实保护耕地。建议采取以下措施。

1.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建立土地集约化利用指标体系

通过供地机制的变革与创新,从根本上解决乱占滥用耕地的问题,进而推动建设用地内涵挖潜和集约利用。通过调查,尽快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土地集约化利用指标体系,在指标体系中体现城市人均用地标准、城市容积率、城市土地产出效益等。使所建指标体系,既有利于城市化建设,又有利于集约利用土地,既达到发展建设的目的,又起到最大限度地节约用地的作用,缓解建设用地和保护耕地的矛盾,变矛盾为协调和统一。

2.做好城市土地利用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国家调控土地的基本手段,通过土地利用现状和土地潜力,地预测未来土地需求,调整各类用地结构和数量,从而综合平衡土地供需形势,达到宏观调控土地的目的。城市规划是根据城市经济、发展的需求,在研究城市密度的前提下,对城市空间布局和城市形态的总体设计,并通过城市土地利用规划来落实。必须将城市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衔接起来,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坚持“一要吃饭、二要建设”的基本方针,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

3.控制乡镇企业的发展,避免乡镇企业占用过多的耕地

由于城市化的发展,人、财、物等资源必然流向城市,通过城市基础设施、资金、技术以及服务等便利条件引导分散的乡镇企业向城市集中,可以避免乡镇企业遍地开花,占用过多的耕地,达到节省建设用地,减少环境污染的目的。

4.挖掘城市存量土地的潜力

城市的发展建设要立足我国的基本国情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更多地通过实施旧城改造,确定以内涵为主的城市发展方针,充分挖掘城市存量土地的潜力,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土地容积率、产出率,增加城区容量;搞好城市规划工作,坚持城市建设不求最大,只求最佳的原则,利用市场机制不断调整区域城市结构、城市用地结构和用地布局,考虑城市、集镇相互协作、取消重复设置,减少城市化过程中不必要的耕地浪费。把粗放型土地利用方式转变为集约化经营土地。为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目标服务。

5.根据具体情况,改革现有有关不利城市化发展和土地集约利用的制度和政策

制定出一系列发展城市化建设的政策,改革现有有关制度和政策,以利于技术、资源和人才的流动。如改革城市户籍制度。凡是基本上放弃农业生产,脱离农村,在城市做工、经商、经营企业,并成为自已和家庭的生活来源;长期居住城市并有自己住房,或有能力长期租住房屋的农村居民,应该改变户籍关系,变农村户口为城市户口,享有同其他城市居民同等待遇。对于已经获城市户口的原农村居民,不再作为农村居民,也不再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收回分配的责任田或口粮田。同其他城市居民一样,脱离同土地,特别同耕地的直接联系等。

6.依靠法律、法规制止城市化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对耕地保护不利的方面

对于城市化发展中对耕地保护不利的方面,必须依靠,法律、法规,严格审批手续,采取经济、法律和行政手段,保证城市化的健康发展,对重复、潜力挖掘不够等乱占耕地的项目则严格禁止,防止借城市化发展理由使耕地资源大量流失。

总之,城市化建设对减小耕地的占用和土地集约化利用十分有效,我们应进行深入的调查和研究,搞清城市化建设(规模、速度)、耕地、经济承载力、人口等之间的关系。一方面从节约利用耕地角度制定城市规划和发展城市化建设的措施和政策,探索城市化的发展途径,不断挖掘城市土地的潜力;另一方面建立有利于城市化建设的土地管理体制。

城市化道路也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城市化发展同社会生产力存在着必然的、本质的联系,这种联系在任何社会制度下都客观存在着。世界城市化道路的发展过程就证明了这一点。人口城市化和人民生活方式城市化,既指示了经济结构的化,也衡量了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经济实力。当然城市化建设尽管占用一部分耕地,但远远低于限制城市化的发展所带来的人口增长及农村人口非农业占用耕的数量。因此,为了实现确保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必须发展城市化建设。但在发展城市化进程中,要处理好保护耕地的问题。

1.中国统计年鉴,1999

2.中国城市统计年鉴,1997

3.国际统计年鉴,1997

4.刘岳等编:国人口分析与区域特征》,海洋出版社,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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