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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中国特色政论文 生态视角 语言特点 英语翻译 翻译策略
【中图分类号】H315.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4810(2014)09-0052-02
近几年,中国奥运会和世博会等一系列大事件后,中国文化让世界都着迷了,在中国经济高速发展的背景下和中国国际化程度日益提高的情况下,世界各国及各国人民都对中国产生了越来越浓厚的兴趣。世界想要了解中国,了解中国的政策、文化和生活,所以政论文就成为他们了解中国的一个途径。政论文的翻译对译者的文化功底和翻译技能要求都非常高,而生态视角与语言翻译的结合所建立的新翻译策略就能够很好地帮助译者做好翻译工作。
一 中国特色政论文的语言特点
1.政论文概述
政论文,是政治性论文的简称,它是从政治角度阐述和评论当前重大事件和社会问题的议论文。政论文论述的中心一般都是政治性问题。从政论文的性质来讲,中国政论文是带有中国时代特色的、具有政治倾向性的议论文;从政论文的内容来说,它论及中国的国家机制和方针政策;从表现形式上看,政论文的出版和发行都是由政府机关负责的,如《人民日报》。
2.政论文的特点
政论文的主要功能是宣传、号召、表达、劝说。政论文的功能也决定了政论文的特点。与其他文体相比,政论文最突出的特点是它的劝说力。作为一种社会力量,政论文在政治体系中表达出的力量是非常之大的。由此可见,政论文在国家维持秩序稳定、解决社会矛盾时起到了重大的引导作用。这些都要归功于政论文的强大劝说力。
二 生态翻译学
将生态视角和翻译学相结合催生出了生态翻译学,生态翻译学有九个研究理论视角:(1)生态范式;(2)生态理性;(3)关联序链;(4)翻译生态环境;(5)译者中心;(6)译有所为;(7)适应与选择;(8)“三维”转换;(9)事后追惩。
1.生态范式
生态翻译学曾多次对译论范式进行定位,笔者最同意的一个定位是,生态翻译学作为一个跨学科研究,是从生态理性和生态视角对翻译进行研究的,其生态范式和研究领域的性质被定位为“翻译即适应与选择”。
2.翻译生态环境
翻译生态环境指的是翻译所涉文本、文化语境、“翻译群落”以及由物质和精神构成的集合。翻译生态环境在其范围上分为大环境、中环境、小环境。从另一个角度也可以分为物理环境和精神环境。对译者来说,除自身之外的一切环境的集合就是翻译的生态环境。
三 生态视角下的翻译策略
政论文中的术语所含范围广泛,包括政治、经济、文化等,覆盖面很广。由于政论文的特点,对译文的客观性要求很高,在翻译时译者就不能翻译得太主观,要求有很高的忠诚度。有些中国特色的政治术语在英文语境中是找不到相应意思词汇的,这就要求译者能在保持忠诚度的基础上进行发挥。既要内容丰富,又要求表达准确,这一点对译者来说是一大挑战。
翻译生态理论强调不同语种翻译之间的平等和文化交流的平衡,力图“将其他种语言的‘不洁’拒之门外,保持本族语的纯净”,注重“语言的生态学,即清洁性、伦理性和绿色性”。其具体翻译策略介绍如下:
1.直译
第一,逐字翻译。一些缩略语,它们所表达的意思都是字面上的,这样的句子适合使用逐字翻译法,可在保留其原来的形式的情况下进行直译。
如,“生命至上,安全第一。”从字面上理解就是:生命和安全都是第一位的。所以可以这样翻译:“Life and safety first.”这样,既表达了原文的意思,也做到了译文以最简练形式表达出来。
第二,保留形式,原文释义。有些政治术语是具有节奏性的,形式整齐,内容丰富。如,“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就可以使用此译法:“We must see to it that there are laws to go by,the laws are observed and strictly enforced,and law-breakers are prosecuted.”
2.直译+意译
政论文中有许多地方都有其深层含义,不能使用逐字翻译的方法,这样会使意思表达不明确,外国人在理解时会出现问题,运用生态翻译理论也正是为解决这一问题。
第一,保留形式+结构内释义。结构内释义是只对结构进行细微改动,有技巧地将浓缩的意思表达出来。如:“两纵十横、六河连通”,可以翻译成:“Two Vertically Running Rivers,Ten Horizontally Lying Water Systems,Six Rivers Connected”。
第二,保留形式+结构外释义。结构外释义是指有些原文是有中国特定文化背景和文化特色的,在翻译这部分时可根据翻译生态理论的要求将原文中没有提到的背景和特色按照英语的习惯翻译出来,在翻译时保留中国特色。
3.意译
在政论文中,一些专业术语是带有数字的,而在翻译时含义的重要性显然大于数字,其数字在翻译中是可以不显示的,这样就可以意译。
第一,使用原意代替数字。比如“三农”一词,在翻译时就可以使用这种策略:“Agriculture,rural areas and farmers”,这也是官方的翻译方法。在翻译时也会发现,有些句子是非常适合这种翻译方法的。
第二,补译。专有名词是可以用补译法的。比如“中南
海出海大通道”等。
四 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办法
在翻译过程中要注重对几点原则的把握:精确、最简化、重视、完整、自然。
综上所述,在翻译时,要看看能否直译,在保留原文含义的基础上,保留其表达形式。直译的要求就是,在表达精准的同时做到最简化。在对翻译策略的选择上,要以直译优先。如果直译不能做到对原文翻译所要求的水平,就可以考虑直译+意译的方法。当然,在实际翻译工作中常会出现一些问题。
1.翻译时的语言属于机械转换类型
语言翻译是把两种文化和思维模式在语言中联系起来的桥梁,是一种再创造的劳动,而不是机械转换,机械转换这种翻译方式也是生态翻译法着重要纠正的一种翻译方法。因此,在翻译之前做好准备,搜集好资料,是准确翻译和传达原文含义的重要环节,也是不可或缺的环节。翻译前的准备工作可以帮助译者了解和理解原文背景和含义。理解是翻译所必需的前提条件,如果不能准确理解原文,又怎么能忠实地将它翻译成目标语呢?在日常生活中,译者要注意积累词汇和翻译技能,运用时代的产物(网络)和其他途径查找出可以表达原文意思的特色方式。
2.逻辑分析能力在翻译能力中是占有很大比重的
大多时候,政论文的独特特点都需要译者对原文的结构、逻辑、含义进行深入分析和探究,最后才能决定使用什么方法和策略去进行翻译。在翻译学习的过程中,要多阅读些翻译家的作品,找出最适合的翻译方法。
五 总结
译者在对政论文进行翻译之前,要对政论文的特点、意义和风格有所掌握,深入体会生态视角翻译理论的精髓,不断积累知识和经验,在经验中不断揣摩、研究,最终达到在翻译过程中能够选择最佳翻译策略。
参考文献
[1]周伟龙.当代中国特色政论文的语言特点及翻译策略[J].三峡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1(S2)
[2]刘丽曼.功能对等理论指导下的政论文本翻译策略[D].兰州大学,2013
[3]周彦军.谈政论文的英译――以2008年《政府工作报告》为例[J].河西学院学报,2009(4)
[4]罗小波.政论文英译:顺应论的理论与实践[D].湖南工业大学,2010
[5]李红霞.目的论视域下的政论文英译策略研究――以2010年《政府工作报告》为例[J].外国语文,2010(5)
关键词:高校,生态伦理道德,教育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科技的进步,当人我们不断反思、重新思考人与自然之间关系时候,环境、能源、人口等方面的生态危机早已成为全社会不得不面对和必须要解决得重大问题了。大学作为培养人才的基地,是青年学生世界观、价值观、人生观形成和发展的重要时期,高校的生态伦理道德教育建设,影响和决定着大学生基本道德观念和行为规范的形成和确立[1]。从目前高校德育教育的实际状况来看,德育教育的内容存在滞后于时展的问题,加强高校生态伦理道德教育,树立新的教育理念,注重对大学生可持续发展观念的引导,是高校德育工作所面临的新课题。
一、高校生态伦理道德教育的现状
高校生态伦理道德教育是一种新型的道德教育活动,是高校的教育工作者从人与自然相互依存、和睦相处和互惠共生的生态道德观出发, 启发、引导大学生树立为了人类长远利益和更好的享用自然、享用生活,自觉养成爱护自然环境和生态系统的生态环境意识和相应的文明习惯[2]。目前高校生态伦理道德教育的现状并不乐观。论文参考。大部分高校虽然开设了有关环境保护之类的相关课程,但总体来看,学生的生态伦理道德观念淡薄、行为缺失,生态伦理道德知识贫乏。高校生态伦理道德教育的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教育观念存在局限性
传统德育教育观念以学生“达标”为工作的致力点,忽视对学生道德能力的培养,当学生离开特定的德育环境,面对新的问题和情况时,不易做出准确的道德判断,不能实施正确的自我教育。在这种观念指导下的高校生态伦理道德教育基本停留在知识的传授上,没有自觉地把其纳入到德育教育的内容以及学校教育的各个环节里,更谈不上对塑造“理性生态人”最为重要的情感体验、习惯养成及价值观的培养。大学生生态伦理道德意识淡漠,对人类与生态环境的关系缺乏深刻的认识,生态道德行为缺失,逐渐成为影响校园、周边环境乃至社会的一个问题。
2、教学指导思想缺乏全局性
随着全球化、信息化的发展,高校普遍增添一些新兴的、着重于应用性的知识或专业,但结果往往又局限于适应性的增加和知识面的扩大,缺乏全局性的指导思想。当人们在应用领域出现了某种新技术,并意识到它可能产生的社会伦理或道德等方面的问题对人类构成威胁时,才迫不及待地进行道德教育的补课。正因为如此,当人们看到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危及到自身的生存,而法律、经济、科技等手段不能完全起作用时,才会想到生态伦理道德教育的重要性,教育、教学指导思想缺乏前瞻性、全局性
3、师资队伍与教材建设存在薄弱性
由于生态环境科学是以自然科学为基础发展起来的,因此大部分高校在某些相关专业开设生态环境教育课,缺乏专职的师资队伍和专门的教材。大部分教师没有受过专门的生态环境知识教育的培训,知识缺乏系统性;在教材方面,没有材和教学大纲,现行教材缺乏生态伦理道德教育的意识和内容,过于注重知识性、理论性、系统性,在趣味性、实用性和指导性方面不足。高校一般以环境专业或理工专业的基础课程类教材为主,缺乏系统的生态伦理道德教育的教材。学生不可能接受全面的、系统的生态伦理道德观教育。
4、大学生在生态伦理道德问题上的价值取向上缺乏一致性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和发展,社会上出现了利益主体、利益观念的多样化,各种思想文化思潮的激荡带来了思想观念传递的多维性,大学生生态伦理道德教育的实效性面临着挑战。主要反映在学校的一元价值倡导与现实社会多元价值取向的冲突上,也反映在学校生态伦理道德教育与社会环境相脱离、与受教育者心理需求相脱节等诸多问题上。论文参考。大部分高校都缺乏系统地与社会大环境的交流互动,许多大学生没有形成坚定的生态伦理道德信念,当学校教育与社会现实利益发生碰撞时,大学生在生态道德问题的价值取向上便发生转变 [3]。这种学校教育与社会现实不和谐的“两张皮”现象,给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带来了负面影响。面对生态伦理道德教育存在的这些问题,如果不采取积极有效上午措施加以改进,“面向未来”的教育目标就难以实现。
二、高校生态伦理道德教育应包含的主要内容
1、生态善恶观教育
即形成对社会和自然善与恶的观念。法国思想家阿尔贝特·史怀泽提出了“敬畏生命”的伦理学原则,明确提出了“善是保持生命、促进生命。恶则是毁灭生命、伤害生命,压制生命的发展。这是必然的、普遍的、绝对的伦理原则”[4]。这一原则告诉人们:尊重生命、热爱自然的行为,就是善;反之,就是恶。生态善恶观的确立,能帮助人们以大自然的真善美为善美的标准,并为努力追求真善美而行动。
2、生态正义观教育
即树立维护自然生态和谐共生的正义原则。生态正义是指个人和社会集团的行为原则符合生态平衡的原理,符合生物多样性的原则,符合世界人民保护环境的愿望和全球意识,符合“只有一个地球”的全球共同利益。它倡导可持续发展观,保护野生动物,植树造林的正义行为,反对破坏生态系统,毁灭物种,污染环境的非正义行为。它要求人们必须遵循自然规律,坚持整体利益与局部利益、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相统一的原则,实现自然界与人类社会的和谐统一。
3、生态良心观教育
即树立爱惜自然,保护生态的善良观念。是指人们对生态环境、对大自然中所有生物的责任感、同情感、荣辱感,自觉维护生态环境,为自然界所有生物负责。它能唤醒人们反思自身行为对生态环境的危害性,增强人们对大自然的美感、道德感和理智感,选择适合生态道德的行为,并监督他人行为,以此激励人们保护环境。
4、生态义务观教育
即养成主动、自觉地对社会和自然的责任感。人之所以要尽义务,是因为人类与他们赖以生存的自然界、社会、国家、家庭的命运息息相关。同样,人是地球生态系统的人,地球环境与人类息息相关,这就决定了人类的生态义务是人类对自然环境应尽的责任,也要通过道德自律内化为人的内心信念,从而树立对生态的责任感。
5、生态意志观教育
即树立保护生态环境的坚定决心。生态意志能促使人们排除各种干扰和阻力,把按照生态道德动机所决定的生态道德行为坚持下去,成为克服在爱护自然、保护自然过程中遇到困难的重要力量。
三、强化高校生态伦理道德教育的基本途径
1、加强生态伦理道德实践环节,形成良好行为习惯
学校应积极组织、支持大学生参加各类实践活动,诸如生态调查,环保签名,公益活动;利用“植树节”、“爱鸟周”、“地球日”、“戒烟日”、“世界水日”、“世界环境日”等特殊纪念日,在校园举办形式多样的各类活动,宣传和普及生态伦理道德,增强大学生对保护自然环境重要性的认识,陶冶其道德情操;还可利用校园网络、广播、宣传栏等多种媒体,围绕“关爱生命、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等主题,举办摄影、征文、演讲、绘画等比赛,宣传环境保护的科技知识、法律法规,提倡绿色消费,使生态伦理道德深入人心。
2、通过课堂教学环节进行直面教育
日常教学是宣传和普及生态伦理道德的主要途径。论文参考。在各类课程的教学中,教师都应积极主动地结合自己的教学实际和教学特点,适当增加和补充生态伦理道德教育的内容。如在哲学课中,教育学生正确认识人与自然的辩证关系;在法律基础课中适当进行环境法规的教育;在思想道德修养课中要补充生态伦理道德的教育内容。此外,还可以通过开设“生态伦理学”、“人与自然”、“环境社会学”、“生物多样性保护”等公共选修课来普及生态知识。
3、加强校园生态环境建设,构建“绿色大学”
美的环境可以陶冶美的心灵,绿色校园对学生人格完善有着潜移默化的影响,对生态伦理道德观念的形成起着催化作用。学校作为一个小型生态系统,应充分体现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和生态伦理的要求。在校区建设上应充分运用生态学原理,根据学校所处自然地理环境,运用原有的资源和条件,使用符合生态标准的清洁环保设施与材料,提高校园绿色覆盖率,使校园的兴建与自然环境的改造形成良性互动,激发学生的环保热情,培养学生关注环境,保护环境、创造环境的意识、态度和情感,促进绿色行为的形成。
4、编著系统的生态伦理道德教材,培训专职教师
生态伦理道德教育的教材应体现生态伦理和可持续发展有关理论的完整性,使大学生真正了解到人类生存与发展所面临的挑战,意识到环境保护对于促进人类可持续发展的意义,树立崇尚自然、尊重自然、珍惜生态、保护环境的高尚道德情操;培训可以从事生态伦理道德教育的师资队伍是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基础,是进一步加强高校生态伦理道德教育的必要保证
总之,在高校中普及生态保护知识,树立正确的生态伦理道德意识,努力形成节约资源与保护环境的价值观,实现人与自然的共存共荣,达到人与自然的协调发展和共同进化是高校生态伦理道德教育的最终价值取向。
参考文献:
[1]马桂新.环境道德教育[M].科学出版社,2006(10);288
[2]王世民.高校生态道德教育刍议[J].江西师范大学学报, 2003(3): 55.
[3]安德智等.伦理道德理论探索 [M]. 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7;268~276
[4]阿尔贝特·史怀泽 (陈泽环译).敬畏生命[M].上海:上海社会科学出版社, 1992: 127.
“论文博士”的真正发源地是日本。但实际上,日本对论文博士的要求,可不是“只要弄篇论文通过就行”,而是有着严格的规定。就一流大学而言,论文博士从申请之日起到获得学位,年限不得少于课程博士。如果提供的是合作论文,则一般要求有6篇为第一作者。超一流的东京大学要求更高,要8篇。相比之下,课程博士一般有3篇就差不多了。
1986年,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印发的《关于改进和加强研究生工作的通知》明确提出,“为了尽快开辟一条培养具有高水平的实际工作者获得学位的渠道,要扩大在职人员申请学位的试点”,其中就包括“论文博士”,条件是“凡在完成本职工作任务的前提下,通过本人的工作实践和刻苦自学钻研,在教学、科研或专门技术上作出成绩,提高了业务、学术水平和科研能力,可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职人员申请硕士、博士学位的试行办法’,向具备条件的学位授予单位申请‘论文博士’”。
事实上,“论文博士”并非不经任何审核考试,门槛也远没有网友们想得这么低。据中央教科所所长袁振国介绍,“论文博士”也要通过部分考试。即使在试点之初的1986年亦不例外。资料显示,1986年,清华大学招收的第一届论文博士是组织了入学考试的。事先由导师负责调查或审阅材料,考查其业绩、学术水平和科研能力,并写出书面审查报告,然后由3到5名专家教授组成考试小组,以笔试或面试的方式,考查其业务水平。对于外语水平,允许通过其译文或用外文撰写的文章、报告等考查。
复旦大学教授葛剑雄认为,“‘论文博士’本身是好事,但目前社会追逐学历蔚然成风,高校已经无法独善其身。”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副会长、上海师范大学教授杨德广亦曾公开坦言:招收部分“特殊学生”,确实可能带来资金和项目。
事实上,对于这一现状,教育部早已觉察。在“论文博士”试点12年后的1998年,教育部学生司2号文件明确指出,我国目前博士生招生和培养形式只有三种,即正规入学考试、提前攻博和硕博连读,“论文博士”并不在内。因为少数研究生招生单位不顾及博士研究生的招生质量,把“论文博士”变为“人情博士”、“权力博士”和“金钱博士”,把招收“论文博士”工作变成了降低要求的代名词。
相比之下,“论文博士”这一“舶来品”在原产地(国外)则一直保持着“原生态”,申请人大多在教学科研领域成绩显赫,其科研学术水平已超过普通博士生。比如日本,“论文博士”专门为在职人员设立,要求极其严格。东京大学对此制定了17项条例,并要参加考试,“考试必须以论文为中心”。
“论文博士”沦为“论人博士”,折射出高校功利主义的抬头和大学精神的迷失。南开大学原校长毋国光曾说,办大学最重要的就是办一个氛围,让社会看起来,这里是一个纯洁的学术殿堂。如果大学里都充斥着“假”与“虚”,混杂着权权交易、权钱交易,那社会还有什么信任可言?谋求论文博士的官员、富人们的庸俗化不可怕,可怕的是大学的庸俗化。包括论文博士在内的目标设计良好的制度在执行中屡被异化,必然导致弄虚作假的泛滥,导致社会道德感、正义感和崇高感的麻木,这比制造出可以用数据统计出来的“论人博士”不知要可怕多少倍。
[论文关键词]价值取向 确定性与灵活性 公共秩序 主观论与客观论
自国际私法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以来,国际私法法典化问题一直受到学者们的重视。回顾历史,国际私法法典化并不是简单地将原有的散落在其他法典中的法律适用规范、单行法律适用法、习惯规则或者国际惯例累积罗列,其精髓在于促进理论的不断创新,交往的深化便捷,经济的持续发展,文化的加深与进步。对于国际私法法典化,学者的争论,派系的纷争以及国家之间的博弈都使得这一问题变得更加的富有魅力。
国际私法法典化的价值取向即在国际私法法典化进程中应该把握的大方向,那么在国际私法法典化的进程中,应该遵循什么样的价值取向,笔者认为要想明确认知这一问题,首先应该明确如下几对关系:
一、法律的确定性和灵活性
对于法律的确定性和灵活性,不同法系有着不同的追求。大陆法系弥漫着法律的确定性,欧美法系散发着法律的灵活性。然而,法律之所以为法律或者说法律的魅力就在于其确定性,对行为后果的预见性。因此对于冲突规范而言,其核心价值在于追求法律的确定性。但是,法律的确定性又会导致法律的僵硬与滞后,而现实生活是丰富多彩的,案件是复杂多变的,那么这里就存在一个问题,确定的法律能否适应多变的现实,或者说在法官审理案件时,一方面局限于法律的束缚,一方面有碍于实践的灵活,那么在这一过程中如何实现正义,如何利用法律促进民商事当事人的交往?简言之,对于法律的确定性和灵活性,异议最大就在于,在制定冲突规范时是以确定性为主还是以灵活性为主。
如上所述,在笔者看来,制定冲突规范时,应该注意以下两点:一方面,维护法律的价值,另一方面,适应现实的需要。在国际私法法典化的进程中,确定性作为基本条款,灵活性作为辅助条款,同时给予法官有条件的自由裁量权。在冲突规范的立法中融入以下观点:
第一:软化连结点,即在冲突规范中加入可替代的连结因素或者并行的连结因素,例如对于合同的准据法,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规定适用的准据法,那么可以适用合同的订立地法、合同的履行地法、合同双方当事人所在地法以及货物所在地法等。
第二:规定例外条款,即如果依据原有的冲突规范所选择的准据法仅仅与案件具有微小的联系,而另一个国家的法律与案件有更为密切的联系,那么则适用另一个国家的法律作为案件的准据法。
第三:法官的自由裁量,也即有条件的自由裁量,在当事人没有选择法律的情况下,法官应该在给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可以适用的法律中进行选择。
总之,冲突规范的设立要以确定性作为原则,灵活性作为例外。
二、国家选择、管辖权冲突和以内容为导向的法律选择
国家选择、管辖权冲突和以内容为导向的法律选择,即冲突正义和实体正义。国家选择、管辖权冲突也就是说在案件中如果选定了管辖权,规定了由哪个国家进行管辖,那么就适用该国家的法律,而不考虑适用后所产生的实体效果,这种方式更强调冲突正义。而以内容为导向的法律选择,在选择适用准据法时,突出强调法律适用后的结果,追求个案的公正,其主导理念在于“利益分析说”或“结果导向说”,在充分考虑适用各个潜在准据法对当事人影响的情况下,选择最有利于当事人或者最有利于国家政策实现的法律作为案件的准据法。以冲突正义为导向的国家,选择好像是在国家之间进行的而不是在实体法律之间进行的,冲突规范可以被理解为“国家的选择”规则或者说“管辖权的选择”规则。话虽如此,但是在追求冲突正义的同时不能忽视甚至排除实体正义的追求,大多数国家,在制定法律适用规则时,虽然强调冲突正义,但也规定了特殊情况,例如涉及到弱势群体的保护时,就会相应的考虑实体正义,对实体正义做出让步。
传统冲突规范以实现冲正义为目标,不考虑所选择法律的实体法内容。这种冲突规则指引的法律是根据案件与国家之间的联系,并没有考虑被指引的法律的实体内容,没有查明实体规则内容潜在的冲突,没有明确实体规则潜在的政策冲突以及它们自身所包含的利益取向。只有当所选择的法律与本国的公共秩序原则相悖时才会被考虑。以“结果导向说”为主现代意义的冲突规范于传统意义上的冲突规范相比逐渐占据了上风。例如,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2条第2款规定:“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依照经常居所地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但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的除外。”就目前国际私法的发展趋势来看,单单仅就追求冲突正义的国家而言,在立法过程中冲突正义也并非像一块铁板不可被触碰,追求冲突正义时,也强调实体正义的实现,可以说冲突正义和实体正义二者并不是绝对的,也不是互相独立的,二者相辅相成,共同促进,才是国际私法法典化的价值取向。
三、内国利益、外国利益以及国际利益
现代气候变化问题是指由于人类大量排放温室气体引起地球平均气温升高所造成的可能危害,如地球生态系统的改变、海平面上升、洪涝干旱等自然灾害频发、生物多样性减少等。过去150多年里,大气中的温室气体随着工业化的扩张而增加,1901年以来,世界平均气温上升了0.74℃。从1978年开始可以获得的卫星数据表明,北冰洋冰层的年均厚度正以每十年近3%的速度消融,夏季减少更快,超过7%。北极冰冠的体积已不足50年前的一半。在这段时期内,北极地区的平均气温上升了大约7℃。面对严峻的形势,如何抑制全球变暖趋势,解决气候变化问题已成为一个迫切的政治议题。但正如吉登斯所言,在治理气候变化问题中存在“吉登斯悖论”①现象,我们称之为“青蛙效应”,意即全球变暖带来的危险尽管听起来很可怕,但它们在日复一日的生活中不是有形的、直接的、可见的,因此许多人会袖手旁观,不会对它们有任何实际的举动。等到灾难来临时,人类再想应对它,为时已晚。这就是为什么对于许多公民来说,气候变化是一个“想后”的议题,而不是一个“思前”议题的原因。有关态度调查表明,大多数公众认可全球变暖是一个严重的威胁,但只有少数人愿意为此彻底改变自己的生活。在精英当中,气候变化“屈尊”成为一种姿态政治——韬略听起来宏伟壮阔,但内容空洞。②在这种情况下国家和公民都不会采取实质性的行动来抑制全球变暖趋势。③气候变化风险的间接性、不可见性使得有些国家只关注于当前利益的获取,忽视气候变化带给未来的风险。短视和冷漠使得有些公民、国家认可全球变暖是一个严重的威胁,但却只有少数人愿意因此而彻底改变自己的生活、少数国家原意承担责任、采取措施治理气候变化问题。短视和冷漠也加重了气候变化带来的环境不公。
一、“吉登斯困境”与环境正义
环境正义是指人人都应享有清洁环境之益而不受不利环境之害的权利,也有保护和促进环境改善的义务,主张权、责、利相对称。④它包括两层含义:第一,在人与人的社会关系方面,所有人公平地享受环境权利,公平地承担保护环境的责任,代内之间是这样,代际之间更应该如此;第二,在人与自然的生态关系方面,所有人在开发和利用环境资源的同时,承担补偿自然的责任,以实现利用和保护的平衡。环境公平分为代内公平和代际公平两大类,代内公平又分为国际公平、区域公平、阶层和群体公平。⑤气候变化是实实在在的、危险的,引起气候变化的是人类活动。随着工业生产的扩大、经济的发展,人类社会向大气中排放的温室气体日益增多,气候变化问题越来越严重。温室气体排放的无国界性、全球性使得气候变化问题不断地生产环境不公,例如温室气体排放国与风险受害国、当代人和后代人之间存在的环境不公问题使得气候变化问题的解决日益复杂。
(一)气候变化的代内环境正义问题
代内环境公平是指同代人之间同等享有清洁环境之益而不受不利环境之害的权利,也有保护和促进环境改善的义务,强调同代人之间的社会公平。在气候变化问题上,不管是已经实现了工业化的发达国家,还是正在工业化道路上前进的发展中国家,都不同程度地向大气中排放工业废气,理应按照“共同但有区别”的原则承担相应的责任,避免“吉登斯悖论”现象的出现。然而有些温室气体排放国尽管已经意识到气候变化的风险,但他们同样不愿意采取实质性的措施,因为他们认为气候变化的风险对于他们而言不是有形的、直接的、可见的。但事实上这种行为与思想会导致全球范围代内环境不公问题,主要表现在两方面:第一,国家层面的代内环境不公问题。温室气体排放国在发展本国经济、加快本国工业化进程中大量排放工业废气,成为气候变化问题的主要加害者。温室气体排放过多将导致全球变暖,影响气候变化,并且这种风险具有无国界性,也即气候变化具有全球性,危害则由全球社会共同承担。温室气体排放国正是利用气候变化的无国界性,将气候变化的风险分摊给全世界,这在某种程度上使得这些国家抱有侥幸心理,认为风险对于自身而言是无形的、间接的、不可见的,于是他们就以此为借口放弃采取措施治理全球气候变化问题,从而出现“吉登斯悖论”现象。这种将风险分摊的现象尤以某些发达国家最为明显,发达国家将某些排放工业废气严重的企业转移至欠发达地区,转移局部气候变化风险。风险分摊的做法对其他未过多排专业提供论文写作和写作论文的服务,欢迎光临dylw.net放温室气体的国家和地区而言,存在显著的社会不公平,构成国际社会的代内环境正义问题。一国为追求本国经济利益,在工业化进程中损害其他国家享有环境之益的权利,拒绝承担环境之害的义务,这种以本国为中心的经济发展观是导致全球环境不公问题出现的重要原因,同时这种全球代内环境不公问题又成为“吉登斯悖论”现象出现的一个重要原因;第二,公民个人层面的代内环境不公问题。对于大多数公民而言,气候变化是一个“想后”的议题,而不是一个“思前”的议题,也即关于气候变化问题,公民关注的是气候变化风险发生后应该如何解决,而不是在风险发生之前如何来预防,这也是为什么国际社会提出治理气候变化问题的“预防原则”。为什么公民缺乏气候变化的预防意识?尽管公民认识到气候变化存在的风险,但绝大多数人并未采取实际行动来改变他们的日常习惯,以减轻这场浩劫。公民在日常生活中很多的行为如驾车、乘飞机、乱砍乱伐等都将在不同程度上增加了大气中的温室气体含量,或是降低环境吸收CO2的能力。或许就因为每一个公民的这种行为对于整个地球而言微乎其微,但是每一个公民个体的行为作为社会行为的一部分,终将汇合成为影响气候变化的一股重要力量。公民致力于关 注自身利益的满足,将个人行为会带来的风险转移给整个人类承受,在每个个体看来,气候变化的风险不是有形的、直接的、可见的,因为风险很少只针对个体发生,通常受害者是一个群体。错误观念的导向下公民的行为造就了某种程度的代内环境不公问题。
(二)气候变化的代际环境正义问题
代际环境正义是指当代与后代人在利用环境资源问题上保持恰当的比例,既不能为了当代人的利益过度利用自然而使后代人无资源可用,破坏甚至毁坏他们的生存基础,也不能为了子孙后代的需要而使当代人生活在贫困中。①从历史发展过程来看,无论是作为公民的个人还是国家,在面对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问题时总是更多地倾向于发展经济,甚至通过过度地开发利用资源、排放废气污染物等途径来追求经济的快速发展,当代人在满足生活需要的基础上,忽视后代人利用资源和享受环境的权利。同时当代人在社会生产活动中大量排放工业废气,但却不采取解决措施改善大气质量,将大气污染、气候变化的风险转嫁给后代人承担,也称为风险继承,使后代人承担未能获得相应收益的社会成本,造成环境代际的不公平。气候变化是地球上人为温室气体排放长期累积的结果,而其影响也将是代际传递的,因此会产生环境不公的代际传递。②气候变化的长期性使得人类在排放温室气体的时候很少考虑到气候变化将给未来产生的各种风险,人类将风险留给后代人,自己享受发展的成果,将后代人置于一种不公平的状态,正因为如此,当代人认为风险不是有形的、直接的、可见的,他们总在避免承担治理气候变化问题的责任,不愿采取行动改善气候状况。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他们在排放温室气体的过程中实际上也是一个酝酿代际环境不公问题的过程。环境不公是现代社会问题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解决气候问题引发的环境不公问题,必须不断推进和深化气候变化议题的政治化进程。
二、气候变化议题的政治化
解决气候变化问题,克服“吉登斯悖论”,就一定要让言语变成行动,发展出能有效治理气候变化的政治。吉登斯认为气候变化的政治化应该有两个阶段:目前正处于第一阶段,即将该议题纳入政治议程,而第二阶段必须将气候变化政治化深植于我们的制度和公民的日常关切之中。①
(一)气候变化问题进入政治议程
气候变化问题的政治化有一个过程。1960年代中期,美国等一些国家的科学家向政府提出报告:二氧化碳将导致全球气候变暖,1970年代初,科学家开展一系列气候问题研究,呼吁对未来气候变化的威胁予以重视,这一时期主要是科学家致力于将气候变化问题纳入政治议程,希望政府予以重视。1985年在奥地利的菲拉专业提供论文写作和写作论文的服务,欢迎光临dylw.net赫(Villach)召开的“评估CO2及其他温室气体对气候变化及有关影响”的国际会议,就经济、社会和科技等方面的政策选择进行深入研究,呼吁政府在决策上加以重视。在1988年召开的多伦多会议上,气候问题已经正式成为一项国际政治议程,有来自48个国家的300多名科学家、政治家以及联合国组织、其他国际组织和非政府组织的代表出席了会议,会议指出,全球变暖所造成的最终后果可能仅次于核战争。多伦多会议后,政治家不能不对于日益增长的公众关注和科学上的共识作出一系列反应。这些反应包括:建立“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为决策者提供气候变化科学背景和政策建议的评估报告;频繁召开国际会议,高层政治家纷纷发表声明,表达为控制和减缓气候变化采取对策的政治意愿;提出限制CO2排放的目标,等等。这些努力导致了1990年气候变化国际谈判的开始,并在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正式通过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至此,气候变化问题已经不仅是一个科学问题或环境问题,而成为一个轰轰烈烈的全球性问题,一个涉及政治、经济、外交等方面异常错综复杂的综合性社会问题。②气候变化成为一个全球性问题,逐步纳入政治议程,这是气候变化政治化的第一阶段。将气候变化纳入政治议程,实际上也就是将气候变化的风险纳入政治议程、使其进入公众视野,即随着国际社会越来越多地关注和讨论气候变化问题,气候变化风险将逐步地被更多的公民、组织、社会团体、国家认识和了解。风险公开化有助于人们更深切地体会到气候变化风险带来的恐慌,改变原有的“气候变化风险不是有形的、直接的、具体的”观念,时刻认识到气候变化风险的严重性,自觉改变日常行为习惯,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风险公开化有助于减轻环境不公,欠发达地区的公民和政府将形成利益同盟,要求温室气体排放者承担起相应的责任、督促国家和个人减少导致气候变暖的各种行为,从而维护自身利益,改变处于环境不公平的状态;温室气体排放者将逐渐意识到“短视行为”和“以本国为中心”等观念的错误性,在发展的同时关注气候变化问题的解决,从而避免自身遭受更为严重的气候变化风险。进入政治议程,气候变化不再仅仅是一个科学问题、环境问题,还是一个国家发展中的政治和政策问题,这使得气候变化问题的解决将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国家和广大公民的努力。但是目前很多国际会议还仅限于提出气候变化问题,国际社会未能就这一问题的真正解决达成一致意见。
(二)将气候变化深植于制度和公民的日常生活
气候变化的政治化要求国家和政府成为重要的活动者,因此吉登斯认为第二阶段就是要将气候变化深植于制度和公民的日常生活中。将气候变化深植于制度主要是指气候变化问题的解决应该依靠国内政策和国际政策。在国家内部,为实现气候变化的政治化,将气候变化深植于制度,政府应注意以下两点:第一,政府应该树立一种长远眼光和战略视野,必须有某种进一步的改革和创新的“计划”①,即制定解决气候变化问题的战略性政策方案,将气候变化与政治联合并稳定于政府活动中。具备长远眼光和战略视野的“计划”可以使政府宏观把握、约束国内各行业、各地区、各社会团体等主体之间的行为,通过平衡各方利益,有节制的利用资源实现环境不公问题的解决,促进环境代内公平和代际公平。第二,政府应该注意保持有关气候变化政策的持续性和稳定性,平衡各党派之间、社会团体之间 以及各行业之间利益,维持政策稳定执行,打造某种类型的跨党派框架以推进放眼长远的政治。气候变化的无国界性、全球性使得仅有国家内专业提供论文写作和写作论文的服务,欢迎光临dylw.net部治理温室气体排放的措施还不足以解决问题,加强国际合作,制定大部分国家都认可的国际政策才能保障全球气候变化问题的成功治理。尽管目前气候变化已经纳入国际政治议程,但是国际合作存在难度大、进展慢、效率低等问题,国际社会并没有采取实质性的措施治理全球气候变化,2009年12月召开的哥本哈根气候峰会最终以一纸不具约束力的《哥本哈根协议》收场,国际合作难度大。国际合作的困难主要在于以下三点:第一,气候变化问题涉及错综复杂的利益关系,国际社会处于无政府状态,各国谋求各自利益,存在国际性的环境不公问题,无法实现彼此真正的合作;第二,气候变化对各国威胁的程度不同,对多数国家而言,气候问题还没有形成现实、直接、明确、迫切的威胁;第三,在责、权、利关系上也存在极大的不确定和不平衡。在气候变化领域的合作中各国的责、权、利关系不确定和不平衡使得各国通常不愿主动承担责任。环境正义要求人们在环境权益上实现责、权、利的平等,环境权益分配不公使得各国在气候变化领域内的责、权、利关系更加的不明确,国际合作将更加的困难。
但是,合作共赢是国际社会发展的大趋势,因此,国际合作更应该具备长远眼光和战略视野,将气候变化融入国际事务;保持国际政策的持续性和稳定性,统筹各国行为,避免部分国家将气候变化的风险转移或是将风险继承,减少环境正义问题的出现,实现国家在平等地位上的合作,同时政策稳定有利于各国更好地适应和持续实施气候变化政策。哥本哈根会议虽然失败了,但它所制造的政治动能将推动建立起一套新的以公平正义为核心的全球治理制度。这是今后国际合作发展的方向:建立全球化的政策制定标杆;推进新国际制度的创建,建立起具有全球公信力的多边机制并赋予其一套有法律强制力的监管措施等等。②国际合作应该朝着制度化方向发展,形成国与国之间的约束力,重要的是保证治理制度的公平正义性。只有在避免环境正义问题的出现的前提下,才能实现国与国之间真正的合作。
气候变化政治化的第二阶段还要求将气候变化深植于公民的日常生活中,推出新的双边行动和协作形式。要想有能力减缓气候变化,社会的所有成员必须参与进来,“吉登斯悖论”的解开也有赖于提倡、促进每个公民积极参与到改变日常不良行为习惯的行动中来,而不仅仅依靠恐惧使公民行动。建立多边协作机制和多元治理模式,将气候变化深入公民的日常生活,提高公民环境保护意识和维护环境权、生存权等权利意识;将治理气候变化发展成为一种政治意识和政治文化,指导公民的日常生活和行为习惯。如果公民能意识到全球气候变化的风险是直接的、有形的、可见的,威胁气候的行为总会以某种形式反过来威胁人类社会,而每一个公民终将不能避免风险的危害,“吉登斯悖论”将失去成立的前提,公民将改变自身的日常行为规范,积极主动的采取措施保护环境,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如公民可能减少每周驾驶SUV的次数,减少私家车辆的行驶路程等等,这将平衡公民之间、公民与后代人之间的权益,缓解环境正义问题。如果公民能够意识到其他地方、其他人群的排放温室气体的行为将最终使风险危害自身,意识到环境正义问题的存在,自身正在承受着因他人行为而造成的环境污染的时候,公民将产生反抗倾向,形成利益群体共同维护自身的环境权、生存权等等,要求建立治理气候变化机制,督促其他群体采取措施改善气候状况、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从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发挥公民社会的能量,动员个人行动,建立多元治理、多层治理模式是气候变化的政治化的一个方向,也是有效治理全球气候变化问题的方式。
气候变化问题已经成为一个日益严重的全球性问题,亟待国际社会、国家内部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治理。尽管气候变化风险给人类带来可怕的后果,如印尼海啸造成导致约25万人丧生,很多人不会对它们采取任何实质性的行动,而是袖手旁观,以致出现“吉登斯悖论”现象。气候变化的政治必须处理“吉登斯悖论”,促进治理行为得到真正有效的实施,将气候变化纳入政治议程,并将其深植于制度和公民的日常生活之中。
论文摘 要:德育生态与生态德育是当前德育研究过程中两个容易混淆的名词,它们在概念、内涵、实质、依据和意义等方面都存在明显区别,必须正确合理使用。
德育生态与生态德育是当前德育研究过程中出现较多的两个新潮名词。在有些研究论文中,存在着混用的现象。同时,德育生态也是“德育工作生态模式研究”课题的核心概念,能否准确把握其概念、内涵与实质,直接影响研究的路径、方向和成果。因此,辨析德育生态与生态德育之间的区别,正确合理使用这两个概念,是非常必要的。
我们认为,德育生态与生态德育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概念不同
生态德育是近年来德育研究的热点之一。人们关于“生态德育”这一概念的解释,尽管表述各异,但并无实质性差别。著名学者刘惊铎等认为,生态德育是指“教育者从人与自然相互依存、和睦相处和互惠共生的生态观出发,开发、引导受教育者为了人类的长远利益和更好地享用自然、享用生活,养成关心爱护自然环境和生态系统的生态保护意识、思想觉悟和相应的道德文明行为习惯,它要在受教育者思想上树立一种崭新的人生观、自然观,合理调节人与自然的关系,有意识地调控人对自然的盲目行为。”[1]许多研究者指出,生态德育是“一种新型的道德教育活动”,[2]或“一种新型的德育活动”,[3]是“一种新德育观”,[4]或“将一种新的德育观渗透在德育活动中”。[5]生态德育是传统德育在内容上的拓宽,在领域上的延伸,显然属于德育的本体论层次。
目前学术界关于德育生态的研究还不多,尚未引起研究者的足够重视。我们认为,所谓德育生态,是指德育工作者从改进德育工作方式,增强德育效果出发,借助生态学、教育生态学的原理与方法,遵循道德品质养成规律,消除德育工作中的各种不和谐因素,创造一个和谐、快乐、自然的德育生态环境,维持德育生态系统的平衡协调,促进学生道德品质的自然生成。德育生态概念的提出是对当前学校德育工作生态失调失衡的反思的结果,是德育方法模式的探索和创新,属于德育方法论层次。德育生态强调,德育工作一定要有生态观、系统观,坚持以学生为本,以学生为主体,遵循学生道德生成的规律,协调好师生关系、家校关系、社校关系,一切为学生的道德成长服务。德育生态重视的是德育的方法,关注的是德育的效果。
2、内涵不同
2.1生态德育的内涵
生态德育作为传统人际德育和社会德育的拓展和扩充,其主要内涵包括生态善恶观、生态平等观、生态正义观、生态义务观四个方面。生态善恶观就是以尊重生命、热爱自然、保护环境为善;反之,就是恶。生态平等观认为,人与自然是平等的,人类应该尊重一切生命,即尊重从动物到植物、从有感觉的生命到无感觉的生命。人类必须自觉约束自己干预自然的能力,不能只顾自己不断膨胀的物质需要,而不顾其他生命的生存需要,应该允许各个物种的生存与进化,以保证整个生态系统的和谐发展。生态正义是指个人与社会集团的行为原则符合生态平衡的原则,符合生物多样性的原则,符合世界人民保护环境的愿望和全球意识,符合“只有一个地球”的全球共同利益。生态义务观要求,人是大自然的一员,也应该履行爱护自然、热爱自然的生态义务。人们在占有和享用大自然的同时,还应当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既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还要对自己行为所产生的后果负责。[6]
2.2德育生态的内涵
有学者提出,德育生态应以提升学生精神生命质量为其时代使命,以学生个体与所在集体的共生为其作用机制,以策略、措施、技术三个层次的工作方法为其整体构建思路。[7]也有学者认为,德育生态主要包括德育的自然生态、社会生态、文化生态和心理生态等方面。[8]他们为德育工作的生态化建设作出了积极的、有价值的探索,对于我们更新德育观念,改进德育方式,提高德育实效具有重要意义。
我们认为,德育生态的主要内涵是:德育是一个具有生态性功能的教育系统,德育生态即德育的生态环境必须有利于学生道德品质的自然生成和自动提升。德育生态环境的建构、德育生态功能的发挥,都要遵从和符合学生道德品质生成的规律,反映和满足学生道德生长的内在心理需要。德育生态环境主要由学校、家庭、社会和网络四大环境构成。就学校德育而言,学校的自然人文环境是德育生态的内环境,家庭、社会、网络环境是其外环境。学生的道德品质是在各种内外环境的相互作用下生成的,要求以学校德育为核心和主轴,家庭德育、社会德育、网络德育积极配合,形成德育的合力,共同营造学生道德发展的生态环境。
3、实质不同
生态德育是传统德育在内容上的拓展和延伸,也是改善人类生态环境,实现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迫切要求。生态德育的实质就是要求人们以道德理念去自觉维系生态平衡、环境保护和不可再生资源可持续利用。[9]谋求人类自身价值与自然价值的统一、人类发展权利与自然生存权利的统一,实现人类与自然的和谐发展。[10]
德育生态是对传统德育非生态或反生态或生态失调进行深刻反思的结果,其实质是借鉴自然生态现象,运用生态学、教育生态学原理,构建德育的生态环境、生态系统,树立和强化德育的生态观、系统观,给当前的德育工作注入新的活力。德育生态,无论从理论上还是从实践上说,都应该是一种和谐的、人道的、遵从自然规律的生态型的德育方式、德育理念。它突出强调学生只有在快乐学习、快乐生活、快乐活动、快乐成长中才能自觉接受道德信条、道德原则、道德思想,自然生成和主动提升自己的道德品质,实现德育的最终目的,达到德育的最高境界。
4、依据不同
4.1生态德育的理论依据
自然界是人类生存和生活须臾不可或缺的环境条件,人与自然是一种相互依存、和睦相处和互惠共生的关系。人与自然万物拥有平等的权利,大自然的一切生命形式的权利都应得到尊重和保护。人类对自然负有尊重和保护的道德责任和义务,也是人类自身生存和发展的必然的道德要求。即生态德育是以生态学、生态伦理学、环境伦理学为理论依据的。生态学揭示出种群之间存在着“互惠共生”的关系,“一些有关的生物相互协助而彼此都能获得某种利益”,人类与其他生物之间同样以这种关系生存和发展。生态德育不仅关注人际关系,而且追问人与自然关系的道德性。美国学者从强调环境伦理的整体观出发,主张扩大道德的范围。索罗、穆尔等认为大自然及其所有存在物都有价值,因而“大自然拥有权利”,人类必须尊重它。摩尔指出,大自然中的“所有存在物不仅拥有平等的权利,而且拥有所有的权利”。
4.2德育生态的理论依据
人的道德的生成与提升正如人的身体成长一样,如自然生物生长一样,也是一个自然的生态的过程,也需要一个类似自然生态系统的德育生态系统。在这个生态系统内,有“阳光”、“空气”、“土壤”、“养料”、“水份”……,有“花草树木”,有“虫鱼鸟兽”……,有时“风调雨顺”,有时“旱涝成灾”……“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不经风雨长不成大树,不受百炼出不了好钢。一切违反人的道德生成规律的想法和做法都是错误的,有害无益。自然万物的生长有其生态环境,人类个体道德的生成也有其生态环境。学校德育必须符合道德生成的规律,构建道德生成的生态环境,促进学生道德的生成和提升。由此可见,生态学、教育生态学原理、和谐教育思想、可持续发展思想是德育生态模式的重要理论依据和理论支撑点。
5、意义不同
生态德育使传统德育由调节人际关系和社会关系到进而调节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关系,实现了人类道德认识在时空上的提升,是人类道德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德育生态则是对过去德育做法进行深刻反思和反省的结果,是德育方法论的探索和创新,是一种崭新的德育方法论。生态德育表明了人类对自然的关注和尊重、保护,是人类对自身生存环境的深层认识,是人类对自身活动造成生态危机的猛然醒悟和深刻反思。而德育生态仅是受自然生态的启发,以自然万物的生态系统为参照,认真研究和遵从学生道德生成的规律,以提升学生的精神生命和道德情操为使命,模仿自然生态系统而构建起来的一种新德育工作模式,一种新思想方法,一种新教育理念。德育生态模式的提出,可以说是德育方法史上的一次革命,一次质的飞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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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传统文化;生态;文化景观设计语言
1.制器尚象造物观的含义
在中国古代的设计哲学里面“制器尚象”有着很深的历史渊源,并且它对于器物的象形寓意造型的产生和发展有着深远的影响。邓樵在《通志器物略》中认为器物的造型、装饰是本于自然的万象,故而提出了“制器尚象”的命题。他列举:“器之大者莫如罄,物之大者莫如山,故象山以制罄,或为大气,而刻云雷之象焉。其次莫如尊,又其次莫如舞,最小莫如爵。按:兽之大者莫如牛象,次之莫如虎,制尊象牛,极大者象象”[1] 。而这一点在秦代的园林中的“法相天地”观念中也有体现,秦代的宫殿的形制也正式在这样的观念下产生了象征至高无上皇权的紫薇殿,象征蓬莱仙境的三山格局。在康熙三十六景中的“香远益清”也是这种思维的体现,景点的名字来源于《爱莲说》中莲的意象表达。
2.制器尚象”与生态设计理念法自然之间的关系
观象制器,表面上表现为模仿,内在的却含有创造性思维,这恰好是顺应在思维上的反映,可以说,先秦器物设计思想在对待宇宙自然态度的问题上,达到了惊人的一致。天人合一一种本质一一积极的顺应:顺应宇宙自然、顺应现有的知识经验。器物的形式是以能够表达人的内心感受为标准。首先是顺应材料,这一点能够从《考工记》关于“审曲面势”的提法中得到精确的反映;其次,要顺应宇宙自然,包括“天时”“地气”,也包括作为装饰母题普遍存在的万事万物,还包括作为模仿对象的宇宙秩序和宇宙生命等等;它也顺应时势变化、使用经验的积累,甚至制作传统等。观象制器可以被视为是对先秦器物设计思维特征的表述。而这种表面上表现为模仿、内在地却含有创造性的思维本质上就是顺应,或者不如反过来说,这种思维恰好是顺应的本质[2]。
“制器尚象”主张通过对自然事物形的模仿,将器型作为一种象征符号,引起人们对自然的联想,对“道”探求的渴望,“器”则成为解读和传承宇宙间万物之“道”的载体。道家“法自然”的说法,与之有着异曲同工之妙,不过后者所对应的方面更广泛一些“。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老子》第二十五章),“法”,应该为“效法”或“遵循”之意。中国自古就有“天人合一”的传统[3],在“制器尚象”思想的指导下,对自然的观察与抽象,反映在器物造型上,主要是对外形特征及神韵的模仿,来表达借助自然之力避邪、崇拜、吉祥等的美好愿望,而较少由其结构去探求模拟以达到某种特定的功能,来满足人类使用的需要。对自然细致入微的观察和研究,是为了探索和模仿自然界中外在和内在的形式,更好地适应功能的需要,更明确地体现设计意图。
这正是生态设计所遵循的设计思想顺应自然维护其已有的斑块、廊道、基质的做法。正如《园冶》所说“宜设而设精在体宜”,就是反应的这样的道理,顺应地形原有的地貌特征,尽量减少人为的破坏在顺应自然的同时去改造自然。这点和当今的生态设计是如出一辙的。所以现代的生态设计在强调生态的要素的同时不能忘记这个总领和统筹的观点。
3.象的含义与景观设计语言
3.1 象的含义与古典园林中象的精神内涵
“象”在内容上有三层含义“即象(一般事象)、象理(一般事理)、象德(物事之意义)。象可以是自然物的形象,也可以是人造物的形象,是外在事象;象理可以指自然界的规律,也可以指人造物的道理,甚至是造物传统中的基本规范;象德则多指宇宙秩序和宇宙生命。因此,观象制器所顺应的就是外在于人的所有一切[4]。
张孟常女士在她的“分期研究”中提到器型制作的两种情况:1.模仿自然物根据对象物性质和器皿自身的比如结构特点创造。作为和社会制度、精神生活同为构成人类文化的重要组成的器物,与其他两个因素一样,是人类活动的产物。而且在与其他二者的相互作用下,蕴涵了人类文化的理念和价值观,并受到文化的影响和支配。作为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结合的产物,它反映着特定时期的人类生活形态、需求情况、社会状况、技术与生产方式,思想意识与观念形态等等[5]。
3.2 象的精神与文化景观语言
我们由于生态学渗透着对文化的质疑并将人类看做是干扰的外力和因素,因此纯粹的生态语言和方法对风景园林也是不充分的[6]。生态设计语言是表达生态景观的基本特征、基本形态、基本空间组合以及维持这些组合稳定发展的内在生态过程。自然生态景观是在自然过程支配下形成的由自然生态因子形成的景观整体,描述自然景观的语言是自然景观构成的要素、因子决定下的要素复合形成的生境和由生境组合形成的景观空间组合。1)建筑形态、组合与村落增长图式。2)土地形态与肌理。3)居住模式图式。这三者结合在一起综合揭示地方性文化景观的核心特征,成为人文生态和文化景观继承、保护与发展的关键。
通过关于文化景观语言的分析不难看出,这些都是前面所讲的象的含义--即象(一般事象)、象理(一般事理)、象德(物事之意义)在我们文化和实际生活中的体现。
4.结论
综上所述有以下几点结论:一,古代的设计哲学里“制器尚象”的造物观对我们当今的景观设计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二生态景观设计的设计语言有待于丰富,人文景观是生态景观设计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人类在认识自然、适应自然和改造自然的过程中形成的与环境高度统一的经验、价值观和行为体系,是在继承与变革中不断发展的景观。在开展生态设计的同时,如何继承传统而又区别于传统,我们可以从“制器尚象”这一理念出发,找到适合的人文景观语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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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生态哲学;环境伦理学;自然价值;过程哲学;生态纪
中国的生态哲学从环境伦理学研究开始。环境伦理学概念首次出现在1980年《现代生态学中的方法论问题》译文中。2 译者余谋昌作为中国环境伦理学的首创者之一,于1991年6月出版《生态哲学》一书,提出了生态哲学的理念,填补了我国生态哲学研究的空白。生态哲学作为一种新的哲学转向,让人类重新思考如何看待自然、如何行动。中国的生态哲学历经几十年的发展正在走向成熟。它从生态伦理学的发展阶段展开,历经自然观入手的自然哲学研究以及对技术异化的批判、在人类思维的历史进程中的生态思想研究,直至今天生态哲学正在走向全面发展。
一、生态伦理发展阶段
西方发起的环境保护运动和“”结束后,一些学者很快从“”中走出来,此时,中国的生态哲学研究也开始从环境伦理学涉及。在研究过程中它把握了西方环境伦理学理论及思想,阐释了生态伦理内涵,也形成了富有特色的研究基础,产生很多有价值的研究成果,从而形成了中国环境伦理学重要的认识内容。
中国的生态哲学与自然辩证法有着深刻的渊源,或者说中国的生态哲学就是从自然辩证法中发展出来的,人与自然的关系、自然观就是它的根。自然辩证法学科的奠基人于光远于1958年《人在变革自然界中的能动作用》(《自然辩证法通讯》3期),这是研究人与自然的关系。《自然辩证法通讯》还在1964年第1期发表了惠伯纳・魏汉藩的文章《什么是自然哲学?人们为什么要研究它?》,1981年第3期发表了唐以剑的论文《人类生态学――环境科学研究的核心》。于光远在1991年7月发表的《自然》(《自然辩证法研究》)一文对自然做了深入的研究。这既是自然辩证法对自然的研究,也属于哲学上的自然观的研究,更是生态哲学的基础,是关于自然的哲学。今天几乎绝大多数研究生态哲学的学者都出身于自然辩证法。生态哲学的研究成果有相当多的在《自然辩证法研究》、《自然辩证法通讯》、《科学技术哲学研究》(即原来的《科学技术辩证法》)这三大杂志。
人与自然的关系不仅属于哲学的基本问题之一,也是生态哲学贯穿始终的基本问题,中国的生态哲学也从人与自然的关系开始。1980年,余谋昌把环境伦理概念介绍到国内, 1986年发表了《关于人地关系的讨论》,认为远古时代人类社会生产水平很低,对自然的控制能力弱,对自然只是一味的崇拜。第一次技术革命以后,机器技术体系装备的生产力高速发展,人类凭借着这种力量控制一个又一个自然力,在征服自然的凯歌中开辟人类的新天地。1人类产生了自己是主人的思想,形成了控制自然、战胜自然的观念。1988年2月其发表的《生态学中的主体与客体》一文将人与自然的关系和社会与自然的关系作为生态哲学中的主客体来研究,这是当代重要的全球性问题。2一方面人作用于环境,另一方面环境也作用与人,这两个方面是相互辩证的关系。此时的学者们已经将目光集中在人与自然关系的讨论中,这是评判问题的依据所在。正如余谋昌在《生态伦理学的基本原则》一文中所说,生态哲学以人与自然关系为基本问题,它区别于人与自然二元分离和对立的传统哲学,是关于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哲学。3
人与自然的关系延伸进入伦理学研究领域,生态哲学就从环境伦理学发展起来。源于20世纪末西方的环境保护运动使得环境伦理学很快成为一种世界潮流,这影响着中国的生态哲学,其发展主要集中在对西方环境伦理学的学习和跟踪。中国生态哲学开始研究西方环境伦理学的最新研究成果,在伦理道德的层面研究人与自然关系,研究生态伦理学问题。1991年叶平发表了《人与自然:西方生态伦理研究评述》一文,文中提到西方的生态伦理学创立经过了孕育、创立和发展三个阶段。41992年余谋昌撰文阐述了生态伦理学的基本原则,他认为生态伦理学把伦理学知识领域从人与人的关系扩大到人与自然的关系,道德对象的范围从人类共同体扩大到“人―自然”共同体。5
在中国的生态哲学发展过程中,一直存在着“人类中心主义”和“自然中心主义”在环境伦理上的激烈争论。孙道进认为,人类中心主义对人的理性崇拜本身恰恰是非理性的1,为了人类的利益、为了经济目的,人类掠夺自然从而产生环境问题,这促使环境伦理学重新思考自然的价值、自然权利等问题以及人与自然的关系的真正本质。杨克俭在《生态环境危机与人类角色转换》一文中指出,日益严重的生态环境危机已经成为制约经济发展、危及人类生命安全的全球性问题,要想消除危机,必须改变把人看成是自然之主人的观念,重新认识人类在自然界的地位和作用,实现人与自然共同体的和谐共存、共同发展。2随后余谋昌于1994年发表《走出人类中心主义》一文,引发了“人类中心主义”和“非人类中心主义”的争论,提出人类应该走出人类中心主义。这是现实对我们提出的迫切需求。因为人类中心主义的价值观贬低自然,虽然获得了局部上的成功,但是危害了自然整体,也危及人类的根本利益,使得我们陷入困境。3因此,人类所面临的抉择是从旧意识向新意识过渡的过程。人不应该是世界的统治者,而应该是看护者。
对于这样的批判和反驳,人类中心主义也在不断扩展自己的理论内涵并为其寻求辩解。在《走出人类中心主义》发表后的第二年,《自然辩证法研究》发表了《天人和谐之道――兼评“走出人类中心主义”》和《走进人类中心主义 ――兼向余谋昌先生请教》两篇文章。文中提出人的利益与自然的利益相统一,自然的利益体现为人的利益时才有意义。要解决目前的环境危机问题,人类必须尽快超越目前的发展阶段,使人类文明持续不断地提高。4与走出人类中心主义的观点相反,潘玉君等认为人类中心主义非但不应该走出,而且应当走进和重建。困扰人类的一系列问题并不是人类中心主义的产物,人类中心主义是人类主体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使人类体现或实现了价值。51996年张理海《人类中心主义:一种哲学观念还是一种传统文化精神?》并明确提出,现代人类中心主义应该能够缓解人类与自然的冲突,可以建立起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关系,除了走进现代人类中心主义,别无选择。6
人类中心主义与非人类中心主义基于价值观的不同所导致的争论,使得自然价值问题成为环境伦理学的一个焦点。自然价值不仅关系到人如何看自然,更涉及自然的权利,与人的行动相关。自然价值、自然权利是生态哲学在环境伦理上不或可缺的内容。
首先讨论的焦点集中在自然是否存在内在价值。环境伦理揭示,自然不仅能满足人类的需要,自然对人有价值,更能满足每一生命个体的需要,这是自然的生态价值。1995年叶平的《人与自然:生态伦理学的价值观》一文首次将自然的价值问题做了比较详细的说明。他认为自然界的价值具有多样性,除了有工具价值以外还包含着内在价值、固有价值和生态系统的价值。人类应该针对自然事物本身去评价其价值,而不仅仅是从它的用途、功用来评价,自然事物有不依赖于人类评价和存在的价值。11996年佘正荣发表了论文《自然的自身价值及其对人类价值的承载》,他认为自然不仅有内在价值还具有创造性和维持性,不断建造和优化自己生存及发展的条件,并维持着稳定的生态系统。2自然的内在价值不是人类赋予的,是其本身具有的,内在于自然之中,是自然千百万年发生、发展、进化的产物,人类的价值也只是自然所产生的千百万种价值之一,服从于自然生态系统的整体价值。自然是内在价值、工具价值、系统价值的统一。3
其次,自然的内在价值是不依赖于人的评价而存在的,在亿万年前没有人类的自然界就已经存在其自身的价值。《自然的价值与自然的本质》一文提出,将自然的价值成立条件归于人的评价是有偏见的。在千百万年的自然史中都有价值的产生,这并非什么人类心智中的、主观的过程。4但是《论自然的价值及其主体》一文却认为,所谓“价值”,实质上是指自然事物能满足人类的所需,即对人是有用的。这里的自然价值是对人类需要的满足,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的意义。5这与自然主义不同的是明确否定了自然的内在价值,认为自然主义对于自然内在价值和外在价值的解释是矛盾的。而《自然价值的伦理精神》一文认为,自然不仅具有外在价值还具有内在价值。这种价值不必以人类作参考,是自然所固有的。自然的外在价值和内在价值都共处于地球生态系统之中,体现了它们的统一性。6自然拥有内在价值是毋庸置疑的,没有评价者就没有价值的问题也迎刃而解。就如同一幅美丽画卷,即使没有欣赏他的人,也不影响它的客观存在。就是说,没有评价者当然也能有价值。承认自然的内在价值并不否认人的内在价值,在生态系统共同体内,人与自然既有相互依存的工具价值,又具有各自独立的内在价值。7
然后,就是对于自然权利的研究,研究者在肯定自然价值的基础上提出了自然权利。1999年纳什的《大自然的权利》由青岛出版社出版。其核心观点认为自然是有权利的,并且作为生物链最顶端的人类有必要尊重自然的权利,并且对它赋予道德关怀。大自然也必须拥有其自身的天赋权利。12001年《自然权利论――环境伦理学的理论基础》发表,文章阐明自然的权利是将权利扩展到人以外的存在物,不仅包括动物、所有的有生命体还包括无生命的自然在内的整个自然界。人所具有的内在价值赋予人权利,同理,自然庞大内在价值也赋予自然相应的权利。2郑慧子在1999年发表的《人对自然有必然的伦理关系》一文中认为,人首先是存在于地球表面系统内的,人是生活在由自然共同体和社会共同体两者构成的区域当中,人类应该承担起责任和义务去维护共同体的秩序与和谐。3因此人对自然有必然的伦理关系是个不争的事实。
二、从自然观入手的自然哲学研究以及对技术异化的批判
2000年之前,中国的生态哲学主要从人工自然的角度研究人与自然的关系、研究自然观,2000年之后转向从技术异化的批判角度研究人与自然的关系以及自然观。人与自然的关系贯穿于生态哲学研究始终,人通过技术与自然建立联系,技术的不断发展引起学者对人工自然的哲学研究。1993年发表的《由自然哲学到人工自然哲学》认为,自然哲学的研究需要从自然扩展到人,人的活动所产生的产品及其过程、人对自然的能动作用、人的活动及其产品对人类的反作用等等都应该扩展为研究内容,也就是说人工自然必须走入研究视野,自然哲学要走向人工自然。4林德宏在1993年《自然观研究的新阶段》,提出系统地开展人工自然观的研究是自然观研究的新阶段。人工自然是人类行动产生的,人的行动沟通人类和社会并以人工自然呈现。对于人工自然的研究有助于进一步揭示自然与社会的本质联系,有助于我们更好地实现生产模式的转轨。51999年陈洪良《人工自然观与现代社会发展》指出,人类社会在自然之中发展,自然的发展是其前提,人工自然观首先必须体现生态文明,这是人类的精神对自然的生态把握,把人类意识融入宏大的自然生态系统中。6
从自然哲学维度入手研究生态哲学,是从生态自然观研究开始的。生态自然观更是中国生态哲学研究不可缺少的。肖玲在1997年发表的《从人工自然观到生态自然观》一文中指出,自然观既是人与自然关系的基本考量,也是人类自身成熟状态的重要标志。自然发展过程与自然观演变进程(天然自然观――人工自然观――生态自然观)相吻合,生态自然观产生具有历史必然性和现实合理性。7自然观就是如何看待自然。《现代自然观与可持续发展》一文提出,自然界本身无所谓善恶,人不能等待自然“善待”自己,也不应该自认为是大自然的统治者。作为自然生态系统中的一员,为了生存人类需要利用自然。人类通过发展科学技术利用、控制、改造自然。不应该因为科学技术的局限性对发展科学技术没有信心,也不应该弱化甚至放弃科学技术,只靠伦理信念规范人的行为,利用自然、改变自然依靠科学技术,人与自然的协调可持续发展也需要科学技术。1
科学技术是科学技术哲学的研究对象,针对科学技术所产生的问题,分析人类利用技术对自然产生的影响,是从技术哲学维度入手研究生态哲学中的自然观问题。2001年发表的论文《自然中的技术异化》是从批判的角度分析技术对自然产生的危害。这篇论文是人工自然与天然自然研究的继续。自然中的技术异化将人工自然和天然自然相互抽离,可是,自然界作为整体的生态系统,由于技术进步的控制和干预,其整体平衡受到干扰,阻断了天然自然的自然进程。技术的进步在不断地削弱自己和人类的存在基础。技术越发展越显现出技术异化现象。2《从哲学视角审视人工自然》一文指出,技术的进步促进人工自然的产生和发展,对人类的进步有积极意义。然而,人工自然作为人劳动的产物,从天然自然中分离出来,在与天然自然的对立中成为导致异化的因素。3
对技术异化的克服就是要把技术放置于生态之中,并以生态的形式展现出来,那么技术就可以是天使。论文《生态技术――技术可以是天使》(2005年)认为,生态纪的技术就意味着那些增强“生命之家”的创新。技术是天使,使人类的故事演绎出辉煌。技术也带来危机,它产生了环境污染、生态灾难、物种灭绝,以至于我们现在的新生代正在走向终结。然而,终结也是新生的契机,新生代的终结意味着生态纪元的开始。4也就是说先进技术必须与生态的技术相一致,这也是技术的天使本性决定的,技术可以是天使。
把技术放到生态之中克服技术异化,是建立在生态世界观和价值观基础上的现实行动,随着生态哲学的发展,中国学者把世界观和价值观联系在一起。世界观决定价值观,决定我们的行为。郁乐和孙道进在《试论自然观与自然的价值问题》中提出了一种新的观点,他们认为回答自然价值问题的理论根据是自然观。关于自然价值和自然权利的道德争论的背后隐藏着人类中心主义与非人类中心主义的不同自然观。无论是何种对自然权利的理解都取决于他们偏向于何种自然观。要么将人融化于自然,要么从自然的利益出发批判人的所作所为。5薛勇民和路强在《自然价值论与生态整体主义》一文中提出了只有将自然价值论放置在生态整体主义的视野中,自然价值论的确立才能成立,才能以丰富多彩的自然价值批判只有人类才有价值的错误观念,自然价值论本身蕴于生态整体思想之中。1可见,中国学者们不再纠结于人与自然的抽象对立,而是将视野扩大到更全面更广泛的生态整体主义的视野下去理解自然的价值问题。
三、人类历史思维进程中的生态思想研究
2010年以后,中国学者开始研究西方哲学历史中的生态哲学思想,再加上对中国传统哲学生态思想所做的挖掘,中国的生态哲学在哲学的历史思维中研究生态思想的历程,从思维的层面丰富了生态哲学的研究。在人类的思维历史中,生态思想的发展是持续的,期间有过反复、曲折。生态哲学有价值观维度的研究,也就是生态伦理学或环境伦理学;有本体论维度的研究,也就是生态自然观;在哲学思维历史进程中研究生态思想,就是思维层面的生态哲学研究,这相当于认识论维度的生态哲学研究。
中国传统哲学中所蕴含的生态思想一直都是中国学者的研究内容。《自然辩证法通讯》在1989年第4期发表了李志超的《抱朴子的自然观》一文,1993年第6期发表了周昌忠的论文《中国传统哲学天人关系理论的环境哲学意义》,1997年第4期发表了胡化凯的论文《感应论──中国古代朴素的自然观》。这些研究都阐述了中国传统哲学中的自然观以及人与自然关系的思想。1998年第5期的《自然辩证法通讯》发表了徐刚的《莱布尼茨与朱熹自然哲学》,把东西方思想家的观点做了比较研究。
生态思想在西方哲学思维的历史进程中有着曲折的道路。2010年发表的论文《哲学历程中的生态思想轨迹――从古希腊到科学革命》,这是生态哲学研究深入人类思维领域,在哲学的历史进程中研究生态思想。论文聚焦于每一时代哲学所关注的主题,不同时代有不同的主题,这体现为哲学的外在转向。文章指出,哲学史是人类思维的代表,自古希腊以来就有了人和自然的生态性思想,但是对思维的抽象强调切断人和自然的有机联系,将哲学引向了中世纪的宗教。哲学背离自然、背离人,以神的唯一创造性代替自然的内在创造力,以上帝扼杀人性,割断人与自然的生态关系。科学革命之后,伴随着牛顿力学而强大起来的科学,以机械自然观解构了自然生态,终结了生态思想。文艺复兴对人的理性与思维的张扬片面强调意识、思维、理性,彻底终结了哲学中生态思想发展之路。2
被机械自然观终结的生态思想如何回归人类思维历程,中国学者做了卓有成效的研究。2011年《哲学历程中的生态思想轨迹――从笛卡儿到怀特海》一文就是对生态思想重回人类思维的历史过程的探索。文章指出,笛卡儿提出的心物两分的二元论把生态性只给了人,人类思维从此空前提升,忽视了自然和世界;休谟和洛克对二元论的质疑和反思,使生态思想得以呈现,但又因社会与文化局限性而不能彰显;到了康德的心灵体验和黑格尔的绝对精神,再也看不到对自然的生态阐述,自然只有精神上的客观存在,生态性的思想只属于那个客观的精神,一个完全没有物质基础的存在。 12012年罗久发表了论文《自然中的精神――谢林早期思想中的‘自然’观念探析》,他指出,为了克服康德留下的精神与物质的二元论,谢林发展了一种有机自然的理论,认为自然并不是完全受制于因果规律的客观对象,其本质上并不是完全外在于自我意识的纯粹客观对象的总和,自然是一个有机的整体。2
哲学所关注的主题体现为哲学的外在展现,哲学的发展还有其内在的逻辑,从哲学的内在逻辑入手研究生态哲学是纯粹的思维向度的研究。2012年发表的《从达尔文到怀特海的本体论逻辑进程》一文,详尽阐释了生态思想如何从达尔文开始一直到怀特海,更彻底的生态哲学思想如何从达尔文的进化论经过创造进化论、突创进化论,最终到怀特海的有机体哲学这一发生、发展并形成的过程。32012年发表的论文《关系性―过程性原则的逻辑必然性》则阐述了在人类哲学思维的历史中,从哲学的内在逻辑发展中揭示生态哲学的出现是哲学发展的历史必然。探讨哲学内在逻辑的演变历程也是生态哲学的研究任务。古希腊哲学是哲学的逻辑起点,对物质世界的认识同时肯定了“世界是真实存在的”的本体论原则以及“认识必然可能”认识论原则。从这两个可以推出“关系是普遍存在的”关系原则和“世界是过程的”过程原则。本体论原则、认识论原则、理性原则可以推出关系性、过程性、有机性逻辑必然性。生态哲学提倡关系、过程,强调整体和有机。这是从哲学的内在逻辑来解析哲学的发展历程,分析思维整体中的生态哲学思想,更是生态哲学得以完善的标志。4
四、生态共同体:生态哲学对走向生态纪元的追求
从中国学者对生态哲学在不同时代不同看法可以体会出生态哲学本身的发展。《自然辩证法研究》2000年第6期发表了《中国环境伦理学研究进展》一文,从论文的题目可以看出,当时的生态哲学就被看作是环境伦理学。作者李寿德肯定了中国学者在环境伦理学领域所做出的成就。而佘正荣2006年认为,在生态伦理学这门重大新兴学科的开创过程中,存在着多元竞争的理论是非常合理的5,这肯定了生态哲学发展的多元性。2007年张岂之《关于环境哲学的几点思考》,他指出,环境哲学的目的是要探讨伴随环境危机而产生的哲学问题,它们主要涉及人和自然之间关系的各类问题。环境哲学必定需要研究环境伦理问题。当前最紧迫的是要解决人们该做什么和如何做的问题。6由此可以看出,中国学者已经意识到生态哲学面对的问题就是哲学本身面对的问题,哲学的主题要转向关注“如何做”。2012年刘福森发表的论文《生态哲学研究必须超越的几个基本哲学观念》指出,任何哲学都只属于自己时代的“特殊哲学”,生态哲学就是被“把握在思想中的”生态文明,是按照生态文明的价值与逻辑所构思起来的新时代的哲学。12015年发表了论文《生态哲学之解读》,作者直接阐明生态哲学就是哲学本身,是今天的时代哲学。如何行动成为哲学关注的主题。生态哲学就是哲学转向行动,是行动的哲学。生态哲学就是哲学本身的发展,那么生态哲学的构成就要有生态本体论、生态认识论以及生态伦理学。2
由于全球生态危机的现实,生态哲学揭示其深层根源并批判现代性所存在的问题也是中国学者所研究的内容。2008年发表的论文《生态学批评中的理想人格――“生态人”之分析》指出,生态学的批评使人类中心主义思维破产,以具有关系性思维和博爱情怀的“生态人”批判独断的理性人。3卢风在《整体主义环境哲学对现代性的挑战》一文中,以生态哲学的关系及整体理论分析批判了现代性哲学所存在的问题。他的研究解构了现代性的物理主义,消解了主客体的绝对二分,挑战独断的理性主义。他提出,唯当彻底摈弃了独断理性主义的完全可知论和知识统一论时,我们才会敬畏自然、保护地球。4解决当前严重的环境危机要求的不只是改革个人和社会的行为,更要挑战现代性哲学所存在的问题,研究人类如何生存,如何发展,如何做,研究公平、正义伦理,研究生态文化,研究关爱生命、保护环境,研究生态智慧。
针对全球生态危机,寻求后现代的思想去解决,运用具有更彻底生态性的过程哲学去分析也是中国学者所做出的努力。2002年发表的《过程哲学与生态危机》一文明确指出,过程哲学被誉为当代新思想的来源,并用以解决人类所面临的全球危机。过程哲学的空间不受限制,它涉及现实中的所有层次。不同层次的相互依赖,不同个体的相互依赖,特别是人与自然的相互依赖。5《过程析学与时代的急难》一文中作者指出,过程哲学的精髓就在于使人们意识到“我们在世界中,世界在我们中”6。这是过程哲学有关现实的研究。过程哲学的产生与发展也伴随着现代西方哲学的终结过程。7过程哲学由于对相互联系的推崇,怀特海称其为“有机体哲学”,以表明他对世界组成的理解。它是生态的,以生态学为基础。《生态学:过程哲学的科学基础》一文这样阐述:生态学揭示了每一个体都体现了创造性的能量流动,支持了过程哲学所倡导的创造性、个体以生物多样性、生态位创造构成了生态系统的有序结构,肯定了自然的内在价值由此支持了过程哲学的多元价值观。1这是关于过程哲学本体论的研究。
摘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已经发展成为当代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这项重要的原则包括共同责任原则和区别责任原则两个方面,二者看似矛盾,但实际上是对立统一的关系。共同但有区别原则明确而又清晰的反映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治理国际环境环境问题上各自所应该承担的责任,表达了发展中国家在治理国际环境问题上争取自身的话语权的愿望。为保护国际生态与环境,维护人类的共同家园做出了重要的贡献,同时也促进了国际环境法和国际法的发展与完善。
关键词:国际环境法 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 发展中国家
1 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的概念
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被世界各国公认和接受的、在国际环境法领域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体现国际环境法特点的、构成国际环境法的基础的原则。[2]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已经被公认为是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3]但是对于该原则的概念,学界看法却并不一致,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韩德培先生认为: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是指解决全球的环境问题,保护和改善全球环境,是世界上各个国际的共同责任,但是,在对国际环境应负的责任上,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各自的责任是有区别的。[4]
王曦先生认为: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是指由于地球生态系统的整体性和导致全球环境退化的各种不同因素,各国对保护全球环境负有共同的但是又有区别的责任。[5]
笔者认为,两位国际法大家对于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的概念所下的定义均各有千秋,为我国国际环境法学界正确理解与适用这一原则作出了一定的贡献,推动了对这一理论的研究;但是笔者同时也认为,两位先生在对这一原则的概念所下的定义的精准性上尚且有待商榷。当然,世界上没有完美的事情,又准确又简要的定义在事实上几乎是不可能的,法律和理论研究本身就有其滞后性,现实生活每天都是千变万化的,这个世界上最大的不变就是变,与时俱进是理论永保生机的动力。更何况,一千个人眼睛里面有一千个哈姆雷特,每个人由于自己的生活经历、知识结构对同一事物作出不一致的的定义,甚至是完全不同的定义,或者对同一定义作出不同的理解与判断,都是可能存在的,都有其合理性。
笔者不才,试着对两位先生所下的定义进行自己的一些判断;韩德培先生指出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对于保护全球的环境所承担的责任是有所区别的,但是韩先生并没有明示出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保护全球环境这一议题中基于何种原因需要被区别对待,笔者认为,这一原因应该明确,否则,很容易招致争议。并且笔者认为,应该进一步的明确区别对待的标准;而王曦先生的定义指出了需要被区别对待的原因,而没有明示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需要在承担保护全球环境的责任中被区别对待,王先生仅仅指出各国所承担的责任是共同的但是又是有所区别的。当然国际环境法本身是否存在就是一个有争议性的话题,所以作为国际环境法的共同但有区别的原则也存在争议也就不足为怪了。笔者尝试着给这一原则的概念作出如下的定义:地球的生态系统是一个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的统一整体,同时导致全球环境退化的原因是各不相同的,所以世界各国都应当对地球的生态环境的恶化承担责任;但是发达国家在其过去的发展中对地球生态环境的恶化起了主要的作用,因此世界各国在承担责任的大小,方式以及其他方面上应该是有所区别的,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基于此应该各自承担不同的责任。当然笔者也认为,虽然笔者的这一定义看上去比较的完整,但是过于的冗长。
2 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的两个方面
2.1 共同责任原则。
共同责任是指,在保护和改善全球环境方面,所有国家负有共同的责任,每个国家有义务,同时也有权利参加到解决环境问题的国际努力中来。[6] 笔者认为,共同责任原则表明,在保护和改善全球环境方面,在解决全球环境恶化方面,在对国际环境危机的国际责任的承担方面,世界各国,无论是大国还是小国,无论是富国还是穷国,无论是弱国还是强国,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当然也包括一些特殊的国家之间的联盟,比如欧盟,以上都是主体的要求,无论各国对造成全球环境危机的责任的大小,无论各国对造成全球环境危机的时间的先后,无论各国以什么样的方式对全球环境造成影响,都应该承担起保护和改善全球环境责任。世界各国都不应该以任何借口拒绝承担责任。
保护地球的生态和环境,解决全球面临的环境问题,不但是世界各国的权利,同时也是世界各国的义务。没有不承担义务的权利,也没有只承担义务不享受权利的情形,权利和义务是一对孪生兄弟,权利和义务的基本关系,在国际环境法上同样可以适用,这是放之四海皆准的道理。
同时笔者认为,中国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大国,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今天,在“十一五”计划即将完成,“十二五计划”即将开始之际,必须在保护全球环境,改善全球环境的活动中发挥自己应有的责任,这样才能不断的提升国际形象,争取更多的支持和信任,笔者欣慰的看到,中国正在不断的贯彻和落实“绿色GDP”的理念,将环境保护摆在十分重要的位置;而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发达国家应当努力解决本国面临的环境问题,并且不得把本国应当解决的环境问题转移到其他国家。在现实生活中它们向发展中国家倾倒废弃物,换取自身的生活质量和优美的自然环境;它们推行生态殖民主义,使发展中国家的生态环境恶化、资源匮乏,以此换取自身的物质丰裕和愉悦生活。[7]发展中国家也应该尽力治理国内的环境问题,不得以自身的经济落后而拒绝承担责任,也不要再走发达国家以早期以牺牲环境为代价发展经济的老路。
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今天,为了全世界人民的福祉和子孙后代的福祉,世界各国都应该共同承担起保护和改善地球生态环境系统的责任。
2.2 有区别的责任原则。
如上所述,共同责任原则要求国际社会都对全球环境的保护承担起责任,正如保护环境,人人有责一样,但是共同的责任并不意味着是相同的责任或者是平均的责任,而是在共同的责任的基础之上的有区别的责任。
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是指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承担保护和改善全球环境责任的范围、大小、时间、方式、手段等方面是有所差别的,在确定各国的具体责任时,应从历史与现实的角度,统筹兼顾,全面考虑各国对环境问题的发生所起的作用,各国的经济实力,以及防止和控制环境危害的能力等多种因素。[8]笔者认为,杨兴先生对于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所下的定义十分的全面和精确,清楚的表明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治理国际环境问题上所该承担的有区别的责任的原因,以及在责任的承担方式上的区别是如何体现的。
笔者认为,发达国家的经济的繁荣,发达国家人民的美好生活,某些欧洲国家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有很大的一部分是建立在其过去对于地球环境资源的掠夺式的开发的基础之上的,资本的原始积累的初期满是发展中国家的血泪,现今地球的环境问题有很大一部分是由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所造成的,比如美国就是世界上最大的温室气体排放的国家,而伦敦在被称为“雾都”也是其在资本主义发展早期以牺牲环境为代价发展工业的写照;它们在殖民地半殖民地建立工厂,掠夺殖民地半殖民地国家的资源,虽然这些殖民地半殖民地国家现在都已经纷纷独立,但是其本国的环境问题却是有其长久的历史渊源的,并且生态殖民仍然有继续的趋势;综上所述,根据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发达国家在现今的治理地球污染的行动中应该承担更多的责任是理所当然的,是符合公平正义的;而发展中国家自身的经济实力决定了其也不可能承担与发达国家相同的责任,这是不现实,也是不公平的,必须在承担责任中区别对待。
虽然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字面上看是违背了公平和公正的原则的,但是其实质含义和本质内容却是体现了公平正义的精神,其以实质的正义代替了形式的正义,这才是真正的正义。正如诉讼法上的程序正义和实质争议谁更加重要的争议一样,在当今的西方发达国家,因为实质上的正义被认为在实务中存在评断标准的不确定性和实施的不确定性等原因,程序正义往往被鼓吹至至上的地位。但是实质意义上的正义才识人类所追求的永恒的和更高的真理,况且法本身也存在“良法”与“恶法”的区分。各国在环境保护上都应该承担责任,但是这样的共同的责任是法律上共同的责任,应该辨证的理解和看待这一问题。事实上这个问题也很容易理解,正如共同犯罪中也存在主犯、从犯和胁从犯的区分一样,每个人都应该承担法律责任,但是在最终的责任的承担上是存在区别的,不加区别的处以同样的惩罚,是不公平的。这个例子可能不合适,但是也是对公平和正义的一个比较好的注解。
3 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的实践典型
共同但有区别原则,从萌芽到正式确立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京都议定书》对于发展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作出了重要的贡献,也被认为是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的实践典型。《京都议定书》是以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为基础制定的,在国际实践中被誉为是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的典型代表。[9]京都议定书是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严格实施的最好的例证,因为该议定书期望发达国家在2001年到2012年的承诺期间内至少平均达到减排百分之五的温室气体,而没有为发展中国家规定任何的减排指标。[10]笔者同意上述两位先生的观点,笔者同样也认为,虽然《京都议定书》在其具体实施上存在这样和那样的问题,比如作为世界上温室气体排放量最大的美国拒绝加入到议定书中来,这为该议定书的顺利施行蒙上了一层阴影,或者在某中意义上表明,该议定书可能得不到落实。但是我们必须看到,并不是所有的发达国家都对该议定书与美国一样的持排斥的态度,更多的是体现了合作和交流,这不能不说是一个巨大的进步。西方发达国家在环境问题上并没有唯美国马首是瞻。任何国际法原则,国际环境法原则的发展和适用都不可能顺风顺水的,都有可能在实际适用中遇到这样那样的问题,任何事物都是在曲折和挫折中不断的发展壮大的。该原则本身就牵涉到国际社会中各国对保护全球环境的责任的分摊,即涉及到各国现有的既得利益和将来的可期待的利益的分配,会“动了某些西方国家的奶酪”,这势必会受到一些利益会受损国家的阻碍,尤其是在国际经济和政治中占据优势地位的发达国家的阻碍,并且鉴于这些发达国家的实力和地位,其阻力是十分的强大的。但是议定书本身的规定确实充分体现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的精神,其条文本身的规定也是在严格遵守这一原则的前提下做出的,这可以看做是该原则在被正式确立后被严格实施的典型。
4 结语
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是国际环境法的一项新的原则,从它开始萌芽到确立也经历了一定的历史时期,笔者认为它是国际法中国家平等的原则的体现,其以实质上的公平正义代替了形式上的公平正义,是发展中国家在治理国际环境问题上争取其话语权的表现,在实践中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为保护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地球的环境作出了重要的贡献。虽然在实践中也存在一定的问题,但是作为国际环境法的一项新的基本原则,一定能在国际社会的共同努力下得到充实和发展,为治理全球的环境问题作出更大的贡献。
参考文献
[1]钱虹,女,南京大学法律硕士
[2]王曦编著:《国际环境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4月版,第93页。
[3]王曦编著:《国际环境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4月版,第94页。
[4]韩德培主编:《环境保护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8年,第338页。
[5]王曦编著:《国际环境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4月版,第112页。
[6]李莎,《论“共同但有区别原则”》法制与社会,2008.(10)。
[7]胡连生,《论西方资本主义的生态文明与发展中国家环境恶化的关系》,《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10(3)。
[8]杨兴,《试论国际环境法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时代法学》,20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