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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货币流通速度;中间产品;总交易量;国民收入
一、引言
货币流通速度即单位货币一定时期内流通的平均次数。根据货币数量论,社会在一定时期内总的货币供应量等于一定时点上的货币存量乘以货币流通速度;货币供应量与需求量的差异决定了价格水平的变化趋势。当货币流通速度不变的条件下,货币当局可以通过调整货币存量来调节货币供应量;但是,当货币流通速度变化时,只考虑货币存量变化的货币政策就可能产生“矫枉过正”或不足的情况。
货币流通速度分为收入流通速度和交易流通速度。主要区别在是使用交易总量还是使用国民收入来考察货币速度这一点上。
我国学者对货币流通速度也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如赵留彦、王一鸣(2005),他们注意到了部门间货币需求的差异,认为1979~2003年我国非农业部门货币需求的增加引起了货币流通速度下降,提出我国扩张性货币政策不会引起通货膨胀。杜子芳(2005)指出物价指标是随消费结构而变化的,考虑了消费结构变化因素的货币流通速度应该是上升的;从统计理论的角度对数据的适用性提出了挑战。伍超明(2004)提出应该用交易总量指标来研究货币流通速度,同时,分析了实体经济和虚拟经济两部门货币流通速度的变化,解释了虚拟经济部门对实体经济的影响。耿中元(2008)利用货币需求模型分析了影响改革开发以来我国货币流通速度下降的制度影响因素,总结了影响货币流通速度的主要因素。
作者注意到,至今为止,人们研究的是年货币流通速度,还没有人研究国民经济各部门的季节性货币流通速度的变化,因此,本文将从这个角度进行探讨。本文根据我国2003年至2009年的季度经济指标,主要探讨生产部门各部门的季节性货币流通速度的变化特点,以期能为货币的结构性调整提供参考。
二、模型说明
(一)货币交易流通速度模型的内涵
本文使用根据费雪方程式MV=PT推导出的货币流通速度V=PTM,即货币交易流通速度进行分析。
理由是:在现代化商品生产过程中,一件产品从原材料到最终的商品其间要经历无数次的中间产品的交易环节,而我们在统计国内生产总值时只统计了最终产品的价值并没有统计中间产品的交易价值,这样计算出的货币流通速度是不能完全反映货币交易媒介这一职能的。例如,A公司生产的原材料1亿元由B公司购入,B公司据此生产出1.5亿元的产品并由C公司购入再加工,C公司生产出2亿元的产品由D公司购入并以3亿元的价格销售给最终消费者。在此假定下名义国内生产总值是3亿元,而用货币来衡量的总交易量应该是1+1.5+2+3=7.5亿元;但假如C和D之间还存在一家公司D’,C以2亿元把产品销售给D’,D’再以2.5亿元把产品销售给D,D再把产品以3亿元把产品销售给消费者;这样一来用货币衡量的总交易量就是1+1.5+2+2.5+3=10亿元,但国内生产总值仍是3亿元。再假设此时的货币供应量是2亿元,那么以国内生产总值为分子计算的货币流通速度都是1.5,而以总交易量计算的货币流通速度就分别是3.75和5。通过上例我们可以发现以GDP、GNP等国民收入数据为分子计算的货币的收入流通速度变化缓慢不能有效反映商品生产和流通中的实际情况,因此,只有以包含中间产品情况的实际销售量为分子计算的货币的交易流通速度才能反映商品生产和流通的变化。
(二)数据说明
关于PT,由于收集总交易量是无法实现的,所以,只能采用与总交易量相关性较强的指标来进行计算,如日本的津曲俊英用规模以上企业销售额为分子对日本国内的货币交易流通速度进行了分析(津曲俊英,2009)。作者在这里采用国家统计局定期公布的三类指标进行计算,一是“分行业主要工业经济指标表”中的主营业务收入,二是“农林牧渔业总产值表”中的总产值,三是“累计各地区按构成分组的建筑总产值表”中的总产值。这三个部门是我国国民经济的主要部门,此三组指标反映了第一、第二产业的主要发展状况,同时国家统计局从2003年起基本上是按季公布,可以研究经济发展中货币流通速度的季节性变化。不过由于这些指标主要是对规模以上企业的统计,如工业企业主营收入的统计对象是500万以上企业,因此,并不能覆盖我国经济全体。另外,本文关心的是商品生产领域,所以,本文就不讨论第三产业的问题了。
关于M,计算货币流通速度时货币存量量的数据一般都直接使用货币供应量M1(伍超明2004,赵留彦2005、2006),M2(杜子芳2005)或各部门存款余额(张彤玉等,2009)来进行计算;本文也采用由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M2数据作为货币流通量来进行比较、分析。
三、货币流通速度分析
(一)总量分析
首先将工业、农业、建筑业三部门的销售收入指标加总,计算出三部门总的货币交易流通速度,并与以名义GDP计算的我国总的货币收入流通速度进行比较,结果如图1。
从图1我们首先可以发现不管是货币的收入流通速度还是货币的交易流通速度都具有季节性波动的特点,但交易流通速度的季节波动特征更明显。主要特征是每年的第一季度货币的流通速度最低,每年第四季度最高,其中货币的交易流通速度上表现得非常明显。在考虑进了数据统计上的时间滞后因素后,作者认为:我国的春节是在公历的1、2月份,是造成每年的一季度货币的流通速度降低的主要原因。在第四季度,大量应收账款、应付账款的收付以及当年销售收入的确认,使得货币的交易流通速度与收入流通速度都为全年最高;特别是货币的收入流通速度呈现出突然增加的常态。
其次,我们不难发现用名义国内生产总值所计算的货币的收入流通速度的变化是比较平缓的,而用工业、农业和建筑业的合计总产值计算的货币的交易流通速度的变化却很大,其原因正如我们在第一章所讨论的一样,国民生产总值是统计的最终产品的价值,是一系列生产、经营活动最终结果的体现而不是这一系列生产、经营活动过程的体现,在当今社会化大生产越来越普及的环境中,结果并不会随着社会分工的细致而发生大的变化。因此,在这里我们得到了一个与当今绝大多数经济学家对我国货币流通速度认识的不同结果,即我国的货币交易流通速度并未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呈现出缓慢下降的趋势,而是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呈上升趋势,是与经济增长呈正相关的。
(二)部门差异分析
通过分别计算工业、农业和建筑业三个行业的货币交易流通速度,并进行对比,这样可以发现各行业货币流通速度的特点。
如图2所示,建筑业和农业的货币流通速度是相对稳定,从2003年至2009年的变化情况来说是一个相对平稳的变化趋势,这说明在建筑业和农业的生产过程中,货币的供给数量与其生产规模是比较适应的,货币供应紧张情况不明显;而我们观察工业企业的货币交易流通速度就可以明显的看到2003年1季度至2008年3季度它的流通速度是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增长而不断提高,说明在此期间工业企业对货币需求的增加超过了该行业能够获得的货币数量,其原因可以用易纲、伍超明、斐平等学者所提出的货币向虚拟经济中“渗漏”来解释;2008年4季度后随着次贷危机对我国经济的影响它的流通速度出现了明显的下降,反映了企业间交易规模的缩减。以上数据说明工业企业的货币需求量与经济增长的相关性是很强但是货币的供给往往并不与其需求相适应,而农业和建筑业的发展规模与其能获得的货币量是比较一致的。
四、结语
货币最主要的职能是充当交易的媒介。因此,研究货币交易流通速度才能反映货币在国民经济发展过程中充当商品交易媒介这一职能效率的高低,实践与理论的结果才能统一;通过分析2003年1季度至2009年1季度的货币交易流通速度,本文得出这一时期我国的货币交易流通速度是上升的结论,这与货币数量理论提出的货币流通速度是和国民经济的发展趋势正相关的结论相一致;同时,还得出我国建筑业和农业的货币交易流通速度是稳定的;而工业部门的货币交易流通速度是随着经济周期的变化而变动的,特别是当经济增长时工业部门的货币交易流通速度上升的。
作为政策建议,本文作者认为不管是M0、M1、M2都是总量指标,只能反映货币供应量的变化情况而不能反映货币对商品生产和流通中的作用;利率应该说更多的是反映了金融机构的资金供求状况,不能反映实际生产流通领域的资金利用情况,而货币交易流通速度是一个能反映货币资金在生产流通各部门中被利用效果的指标,应作为货币政策结构调整的参考指标而备受关注。
参考文献:
[1] 杜子芳,货币流通速度、货币沉淀率与货币供给量――我国货币供应量过大的原因分析[J],管理世界,2005.1,P26-30
[2] 斐平、熊鹏,我国货币政策传导过程中的“渗漏”效应[J],经济研究,2003.8,P21-27
[3] 耿中元、何运信,依托于货币需求理论的我国货币流通速度函数模型[J],经济论坛,2008.19,P60-61
[4] 伍超明,货币流通速度的再认识[J],经济研究,2004.9,P36-47
[5] 赵留彦、王一鸣,中国货币流通速度下降的影响因素:一个新的分析视角[J],中国社会科学,2005,4,P17-28
[6] Friedman,M.1970,“A Theoretical Framework for Monetary Analysis”, 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Vol.78 No.2
2006年超级女声总决赛中,主办方宣布除了以往的手机短信、声讯电话外,粉丝还可以用Q币投票。
Q币是一种在腾讯网站统一支付的虚拟货币(1Q币=1人民币),通过购买Q币卡,电话充值,银行卡充值等方式获得。Q币可购买腾讯一系列相关服务,比如购买靓号、QQ会员服务、QQ宠物等,还可以购买QQ游戏中的道具。
其实,Q币投票本是超女主办方的噱头,却意外带来了许多“麻烦”:粉丝们为了支持心爱的歌手,纷纷购买虚拟货币Q币,仅淘宝网一天的Q币交易就超过50万元。一位25岁的小伙子已成为淘宝网上的Q币大卖家,一个月仅靠卖Q币就能赚近4000元,而他的Q币是通过腾讯游戏倒卖装备或者赢取得到的,还可低价收购一些Q币。一位网络工作人员称,当时中小型论坛给版主的工资就是Q币,然后兑成人民币。
为了更自由更便捷地交易,人们不断创造着能替换真实货币的东西,二十多年前游戏机的游戏币红遍大街小巷。与Q币同时走红的是新浪U币、盛大元宝、网易POPO币等,“虚拟货币”已经在互联网这个虚拟世界里扮演上了“货币”的角色。
学者杨涛在2006年第7期的《法制与新闻》上发表文章称,根据《人民币管理条例》,人民币是我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在现实中是有数量限制的,而Q币等虚拟货币商家可无限发行,虚拟货币代替人民币成为网上交易的一般等价物,必会冲击我国的金融秩序,“泛滥后果不堪设想”。
实际上,虚拟货币并不是一个陌生的概念,而是一个诞生于10年前,逐渐壮大的货币家族。从其发展进程和属性来看,主要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是在特定平台,特别是网络游戏平台、虚拟社区、电子商务网站封闭运行的货币。按其发行方或监管方规定,只能用于在所属平台买卖虚拟物品;二是已经具有更多传统货币属性,更接近传统货币的虚拟货币,如比特币、瑞波币等。此类虚拟货币借助互联网技术、电子商务的推动,已经延伸到传统货币体系以及实体经济领域。
每一种虚拟货币都有自己的运行机制,通过各方参与者形成一个庞大的生态系统。以比特币为例,其发行、支付,汇兑、交易,乃至衍生品等功能和业务,已经形成一个独特的、同时又与传统货币体系存在一定相似性的运行机制,走在了虚拟货币的最前沿。我们甚至还能看到虚拟货币身上已经有着传统货币的影子:价值尺度、流通手段、支付手段、贮藏手段、世界货币。
比特币的颠覆与重生,是人们对纸币失望的另类表现
2009年,比特币挟带着一场支付革命横空出世。根据比特币发明者中本聪的比特币“创世”论文《比特币:一种点对点的电子现金系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透视发明者的初衷:即通过建立一种全新的数字化货币体系,克服传统金融体系特别是铸币厂发行货币模式下的各种弊端,为人们带来更便捷、效率更高的交易和流通。
比特币生逢其时。随着信息科技的发展,纸币的使用受到局限。此外,在次贷危机和债务危机爆发的背景下,全球货币政策在2008年至2013年经历了三轮全局性宽松浪潮,货币的普遍、连续超发,也引发了世人对纸币清偿性的担忧。
在纸币的货币三性受到冲击的背景下,比特币的出现让人振奋。比特币最大的特征是“虚拟”,它不与任何现实有天然的关联,这使其具有屏蔽诸多现实烦恼的优势。它不与任何国家关联,因此具有超性,这让人们看到了完全规避纸币汇率无谓波动的希望;它不与任何发行方关联,且具有2100万单位的天然发行上限,增量发行也有成本递增的特点,这让人们看到了完全规避纸币超发风险的希望;它不与任何监管权威关联,这让一些人对其蕴藏的货币自由充满了向往。
很快,比特币从小范围的流通扩展到更具体的应用环境,你可以购买商铺和服务,可汇兑,进行跨境汇款,还能进行比特币本身的交易。此外,我们还能够看到,比特币生态系统在进化过程中有意无意地促进了多领域的创新,例如:采矿机制造商发扬创客精神,通过对运算能力的极致要求带动硬件创新;比特币交易平台在应对黑客一次次的攻击后,不断改善安全手段,无意中促进了互联网安全领域的发展;各种机构提供基于比特币的信用卡、ATM机、对冲基金等服务,不断推进比特币生态系统的壮大;在上述创新之上,最根本的创新在于:从金融体系的底层实现了与互联网的链接……
从2013年年初的80元人民币到巅峰时期的7395元人民币,仅仅用了9个月。之后,它的价格从7395元跌到2752元,也仅仅用了19天。2014年,经历了黑客攻击等负面事件后,各国政府对比特币的监管也开始从严,比特币就此沉寂。不过今年9月,比特币交易开始重新活跃。
继比特币被炒热之后,各种互联网“山寨币”出现的速度之快令人目不暇接,被大家所熟知的互联网货币就包括莱特币、万事达币、质数币、比奥币、瑞波币、新星币等数十种。这些互联网货币几乎都有着一套复杂的规则,夹杂着特有的计算机语言,如果不是计算机专业出身,或者深入研究过它们的鼻祖――比特币的话,很难在短时间内理解和接受这些所谓的“山寨币”。
比特币和山寨币的发明或许是一个偶然,但可以确定的是:虚拟货币的繁荣却是一个必然趋势。不管是中本聪还是其他发明者,他们研究出的特殊代码成为网上购物、外汇汇兑、货币交易的有效媒介。在流通与交易过程中,这种媒介自然而然地具有了传统货币的若干特征,甚至是某种意义上的“世界货币”。可以说,即使没有比特币,也会有其他类似虚拟货币吸引我们如此多的关注或使用。
黑客、政客、金融家:谁是未来货币系统的统治者?
如今,当你需要一本好书,可以登录亚马逊网站用Amazon Coins购买;当你看中了一件ZARA的裙子,上可以支持比特币支付;当你需要汇款给远在国外的陌生人,你可以通过Ripple而非传统的银行汇款来实现。虚拟货币现在已经渗透到了世界的每个角落。从《暗黑破坏神3》里的金币、Facebook积分到飞行常客里程数,都是虚拟货币的多种形式。
目前,虚拟货币中衍生出一类社交货币。比如Ripple,它是一个开源的虚拟货币支付系统,它的目标是构建一个去中心化的、准许任何人创建自家货币的虚拟货币系统,唯一需要的就是要有人愿意用流通货币换你的虚拟货币。
通俗点说,迄今任何形式的支付系统都需要记账单位。比如全球最大的支付平台PayPal用美元,而中国支付宝用人民币。你能想像支付宝和Paypal互相支付这样的情景吗?Ripple可以做到这一点。
人们普遍相信,互联网会颠覆金融,就像它颠覆新闻、音乐和零售那样。但是从目前来看,互联网技术本身只会使交易过程变得高效、便捷,比如金融垂直搜索、移动支付、P2P借贷等,并没有真正革了金融的命。
然而,作为金融权力结构中最核心的一块,货币发行是否会遭遇互联网货币的撼动呢?在如今“汹涌来袭”的互联网货币中,谁将独领?随着互联网金融监管的趋严,互联网货币的命运又将如何?
或许眼下我们没有明确的答案,但可以预见的是,在互联网的技术和思想的有力支撑下,层出不穷的互联网货币形态已经在影响着人们的生活、交流,以及支付方式。人们开始猜测未来是否存在这样一种可能:虚拟货币最终取代由政府发行的美元、欧元等实际货币。
身为虚拟经济领域的前瞻者,英国经济学家爱德华・卡斯特罗诺瓦认为虚拟货币为经济、社交和商业活动提供了简便的解决方案,并创造性地提出下一代支付系统将是数字价值转移系统。他清楚解释:货币未来的发展仰赖虚拟世界与电玩,而非传统的金融机构与政府。
如今再反观“掌握了美元,就掌握了世界”的说法,它既彰显着全球储备货币(不论是美元还是英镑、欧元)的巨大威力,同时也向我们展现出货币发行者、金融家这些站在背后的强大力量。不管是曾经的罗斯柴尔德家族,还是后来的摩根家族、洛克菲勒家族,我们从他们身上能够看到金融家与政客的如影随形,以及他们对世界经济与政治的无形掌控。
关键词:虚拟货币;金币;Q币;金融监管
时下,网络的盛行使虚拟货币在愈发广泛的领域得以应用。由于其虚拟的形态,及当下国内外尚未形成较为一致的法律监管策略与模式,虚拟货币在便利化交易、繁荣网络经济的同时也带来诸多显性和隐性的问题。
一、虚拟货币的概念与类型
网络虚拟货币的前身是网络繁荣初期虚拟社区、论坛为加强用户互动、鼓励用户参与而设立的积分制度。这种积分制通过设置积分门槛吸引用户参与论坛(社区)活动,积累积分,借此引导用户扩大在论坛内的活动领域,借助这一方式繁荣论坛(社区)自身。伴随电子商务的崛起,论坛积分演变为具有虚拟支付功能的货币形式,以某某\"币\"、某某\"元\"等新的名称实现用户间交易乃至与现实人民币的兑换功能;而网络游戏的兴起,进一步推动了虚拟货币上述业务的繁荣。检视这一发展脉络,可见,虚拟货币的发展经历了由不可交易、不可兑换到可兑换、可交易;由非财产性到财产性;由单纯购买虚拟服务到既能购买虚拟服务又能购买虚拟财产的过程,这一过程表现为与现实财富等价物(人民币)日益深化的互动;由此,由于是否具备与人民币的可兑换性决定了虚拟货币能否实现虚拟财产与现实财产的转化,故以是否具有可兑换性作为虚拟货币类型的界分标尺不失为一种界定策略。因此,下文论述中,将仅限于购买论坛服务、虚拟商品,不能与现实货币(人民币)双向兑换的虚拟货币称为\"封闭型虚拟货币\",而可与人民币兑换的称为\"开放型虚拟货币\"。
基于上述分析,封闭型虚拟货币实际可视为一种营销策略:以货币的形式出现但保留积分的内涵,其在作为类似支付手段,使用户获得更高论坛浏览权限,更多游戏资源的同时,仅靠用户\"劳动(\"发帖、参与游戏)获得,且仅局限于某些特定网络平台(游戏,论坛等),由于不具备现实意义上货币的价值尺度、流通手段、贮藏手段等职能,不应当将其归入电子货币的范畴;而开放型虚拟货币通过与人民币的兑换为原本\"内循环\"①的\"货币\"实现了\"外循环\"的功能--通过人民币购买,使其既有了\"转化型财产\"的特性,又具备了依附于现实货币的价值,且从前述电子货币的特性来看,开放型虚拟货币完全具备电子货币\"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在,依附于现实货币或现实货币价值,作为支付手段并具有价值预付的特性\",但也应看到,在正规渠道中,目前大部分开放型虚拟货币尚只能实现由人民币到虚拟币的单向兑换,虚拟币兑人民币的业务被禁止,这使得开放型虚拟货币与电子货币亦存在差别,而实际上,尽管影响有限,在非正规(或称地下渠道)中,虚拟币兑换人民币的活动现实的在进行中,具体问题将于下文论述。
二、以\"QQ农场\"为视角的分析
腾讯公司是中国最大的互联网综合服务提供商之一,也是较早涉足虚拟货币营销、提供增值服务和网络衍生产品的公司,\"QQ农场\"是其最新推出的网络游戏,游戏分为农场和牧场②。农场中,用户通过\"栽种、收获、出售、偷取\"其他用户(QQ好友)的蔬果,购买游戏道具、游戏背景等方式实现互动获得游戏乐趣;其通过传统游戏的\"获取经验-升级\"循环模式和植物、动物成长时间与现实时间挂钩的方式增加游戏耐玩性;牧场也以类似方式进行,只将游戏对象由植物培育变为动物培养,并以动物饲料须由农场栽种作物提供、牧场农场共用游戏\"金币\"、\"Q点\"等方式实现农、牧场衔接。
QQ农场游戏中出现的虚拟货币分为\"金币\"和\"Q点\",这两种虚拟货币典型的契合了上述开放型、封闭型虚拟货币的不同特点。
\"金币\",主要用以购买虚拟动物、植物,游戏背景,游戏道具等,无法实现与人民币和\"Q点\"兑换,仅能通过向游戏系统出售植物果实、动物等方式从游戏中获得,或通过购买现实中腾讯公司合作厂商实物产品(电影票,优惠商品)获得附赠\"金币\"的方式取得。游戏中,用户利用初始\"金币\"和种子、动物幼仔开始虚拟经营活动,售卖成果获得游戏经验和更多\"金币\",再用\"金币\"购买更高级种子、动物幼仔进行循环,获得更多经验、升级,\"金币\"成为游戏的一个环节,在游戏的体系中担当类似经济意义上\"支付手段\"的功能,但却与游戏外的现实财富无关,可见\"金币\"虽有\"币\"的名称,并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在于游戏之中,但与现实货币或货币价值缺乏联系,故不具备电子货币的特质,应视为内楔于游戏中的游戏要素。
\"Q点\",在游戏中用于购买看守农场的虚拟狗的\"狗粮\",减少虚拟植物生长时间的\"化肥\",游戏背景等道具。显然,\"Q点\"与\"金币\"在游戏中的作用类似,两者都是增加游戏趣味性和吸引力的游戏要素,但游戏设置上的一项差异使两种同样具有虚拟货币某些特点的游戏要素呈现不同的经济意义,与\"金币\"不同,\"Q点\"的获得途径完全跳脱游戏自身:无法与\"金币\"兑换,无法通过游戏\"经营-培养-贩卖\"模式获得,而仅能以现实的人民币兑换(购买),且有固定的\"汇率\":1元人民币兑10Q点,这使其完全具备了依附于现实货币的价值,且价值稳定(与人民币的\"汇率\"稳定在1:10),因此,使得\"Q点\"成为开放型虚拟货币,也事实上构成了腾讯公司在该游戏上的直接收入。
三、虚拟货币潜在风险浅析--以\"Q点\"为对象的分析经由上文的分析,\"QQ农场\"游戏环境中的\"金币\"和\"Q点\",仅后者具备完整、实质意义上的虚拟货币特性,因此,应以\"Q点\"为对象进行分析,而基于货币流转环节由发行到流通的过程,分析该过程中虚拟货币对从发行者、消费者到国家金融整体的影响和风险,符合常规的逻辑,也便于问题的梳理,因而下文依该思路逐一论述。
发行环节,腾讯公司显然没有资格作为货币的发行主体,但其对游戏的设计、开发和管理及对人民币兑换(购买)Q点途径的完善,实事上使其具有了一定程度上操纵虚拟货币影响实体金融的实力。这一实力的形成有几个要素:首先,要有庞大的用户群。只有庞大的用户基数才能产生较大的影响力,在公司创造巨额利润的同时,实现虚拟货币对现实人群的影响,并以公司实力保证虚拟货币价值进一步强化这一干预,这方面,该公司显然具备了条件,从QQ用户数量和每年激增的人数便可见一斑;其次,要有相对通达的兑换途径。这样才能实现虚拟货币与现实货币的顺畅兑换,从而增加虚拟货币的潜在价值,这一点上,腾讯以其完善的网上和网下承兑体系早已做好布局;最后,最好虚拟货币与实体货币能顺利实现双向兑换,这样不仅可以实现以虚拟形式累积现实财富的效果,而且由于对虚拟环境监管的复杂性和相关法律的缺失,打法律\"擦边球\"的成功率也较大。这一点上,尽管国家相关法律已明确禁止了由虚拟币到人民币的兑换,仅能用人民币兑换虚拟币,但应当看到,在地下渠道中虚拟币对兑换人民币其实并非无法实现。由此,掌握\"Q币\"\"发行权\"的公司,具有了一定程度上对实体货币的干预力,这无疑从货币发行的源头即对货币政策产生一定影响。
影响其一,由于\"Q币\"的\"发行\"不是建立在对现实实体经济总量与需求评估的基础上,而是对利润的盲目追求,公司显然不会\"总量限制\",其结果是:一方面大量人民币转化为\"Q币\"\"沉积\"于虚拟游戏世界;另一方面,公司财富的聚集可资进一步强化虚拟货币的\"吸金\"作用,加深其影响。影响其二,\"汇率\"的任意性,承前论述,1:10的\"Q币\"\"兑换\"率同样具有任意性,完全由虚拟币\"发行\"者掌控,唯一隐约可见的制约因素仅是市场对这一\"汇率\"的承受能力,一旦公司单方改变\"汇率\",不
仅对\"持币\"者产生影响,对\"待购\"者产生冲击,同时,极易诱发通过\"合法\"与非法途径,进行虚拟货币、人民币相互炒作行为的泛滥。影响其三,税收流失。对实体货币的流转环节征税本非易事,当实体货币转化为虚拟货币,对其监控更难,奢谈征税,由此,大量国家税收将会隐性流失。最后,虚拟货币成为规避货币调控政策的避风港。由于\"Q币\"\"汇率\"的相对稳定性(或仅因人们对其稳定性的预期),囤积或抛售Q币现实上成为规避货币政策调控简单易行的手段。
在流通领域,最大的问题就是上文多次论及的地下兑换。如果单向兑换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虚拟货币对人民币的冲击,那么一旦实现了双向兑换,这种屏障作用便荡然无存。尽管法律作出了明确的禁止,带有犯罪性质的地下兑换却在一定范围内冲破了法律的藩篱。具体而言,地下兑换活动的路径是:首先,由掌握技术的操作者(下文称\"上家\")通过植入计算机病毒、木马等方式获取受害人QQ账号、密码,用该账号对操作者账号赠与虚拟币、游戏认输③等方式盗取账号内虚拟货币将虚拟币集中,然后,以一定比率将集中的虚拟币\"批发\"给非正规渠道的虚拟币经营者(下文称\"下家\")换取人民币;最后,\"下家\"则以官方兑换率60%到80%④的价格,同样通过赠与、游戏等方式零售虚拟币实现获利。在这个过程中,\"上家\"对\"下家\"的\"批发\",实际上实现了虚拟币的人民币兑换,这一过程完全可以被\"下家\"用以进行囤积、炒作虚拟币活动;而\"下家\"的销售行为,不但可以用来进行洗钱,而且由于存在60%到80%的价差,事实上会放大上述\"发行\"过程中的问题,进一步使得货币政策失效,虚拟币冲击人民币等诸问题爆发。同时,\"Q币\"等虚拟货币以电子数据存储于电脑系统中,而商业企业计算机系统的安全性显然无法与国家官方金融机构的安全性相媲美⑤,黑客入侵、系统故障等问题都易导致用户账户虚拟币数据的错误、丢失,双向兑换的虚拟币因其具备了现实货币价值,一旦数据错误或丧失,用户失去的就不仅是游戏中\"辛苦\"挣来的\"劳动所得\",而成了现实的\"真金白银\"。
四、严格监管途径浅探
应当说,单就一个\"QQ农场\"游戏里的\"Q币\"为视角对虚拟货币法律问题进行分析,不免会只见树木不见森林,但客观上,\"Q币\"\"发行、流通\"过程中的种种问题可以成为一窥虚拟货币法律问题的视角,而对上述问题的规管和制度设计,或也能为呼声渐高的虚拟经济监管问题一探路径。
一切虚拟世界的活动,最终还是要回归到现实世界中来。虚拟币对现实货币的冲击也免不了经由虚拟中的发行、流通到现实里的回赎这样的路径,因此,发行、流通和赎回成为关键,也成为严格监管的着力点。
人民币兑换虚拟币的商品化管理。经前文论述,\"Q币\"既无法在正规渠道换取人民币(赎回),也仅能用以\"购买\"游戏中的道具,且无法在游戏中产生,与游戏中的植物、动物等一样,客户购买的其实是虚拟环境中的一种商品,只不过\"Q币\"这一商品衍生出可以换取其他虚拟商品的类似一般等价物的性能,而从实体到虚拟,从人民币到\"Q币\"的交易,仍没有脱离购买商品的特性,所以其性质上更符合商品的特点;而且将兑换过程进行商品化管理,既明确了\"发行\"商与消费者间的权利义务,为监管及其法律适用提供了可能,也能避免游戏币在金融领域冲击人民币。制度上,这样的设计就要求人民币购买Q币需要实体凭证,以明确权利归属;由于\"Q币\"存在于商家计算机系统中,商家应对\"Q币\"丢失承担产品责任。
加强流通监管。人民币以何比例兑换\"Q币\"是商家作为营销行为的策略选择问题,应通过市场自发形成,不应用法律手段干预,但这并不意味着法律可以视若罔闻,相反,纳税一方面是经营者的义务,也能成为政府调控市场、干预经济的手段,因此,对商家的行为进行影响评估,借助税收加以调节是流通领域管理的手段之一;而对于非法的地下兑换活动,因其损害的不仅是商家的利益,而且使得\"Q币\"与人民币产生不利于监管的密切联系,因而应当坚决制止和打击。
杜绝虚拟币兑换人民币。地下渠道兑换活动的\"上家\"明显符合了盗窃行为的特征,应以相关法律监管,而从金融角度看,虚拟币兑换人民币是一切炒作、洗钱行为实现利益的最终手段,因此杜绝虚拟币兑换人民币就阻断了这些行为的获利途径,从而实现游戏中的虚拟币与现实人民币的切割,因此,为稳定人民币币值,防止游戏币的冲击和不法行为,应当严格禁止虚拟游戏币兑换人民币。
注释:
①即仅在论坛或游戏等虚拟环境内部循环、消化,与其他虚拟平台或者现实经济不发生直接联系。
②最近,该游戏又楔入了\"QQ餐厅\"模块,其经营模式及通过共享金币和部分\"植物\"与其他游戏模块衔接的方式与\"QQ农场\"、\"QQ牧场\"的游戏互动模式大同小异,故不做具体分析。
③QQ游戏如QQ麻将、QQ斗地主等都有相应的虚拟货币,这些货币同样可以通过赠与、游戏竞技中的输赢实现流转,使得通过游戏手段盗取虚拟货币变得十分方便。
④如果没有官方兑换率则虚拟币售价由\"同行价\"、获取难度、交易双方协商等方式确定。
⑤其实,单就用户QQ账号被盗这一问题已经令腾讯公司及其用户头痛不已。
参考文献
[1]张德芬《:电子货币交易的法律关系及法律规制》,载《法学》2006年第4期。
[论文摘要]目前电子商务发展势头猛进,大有取代传统商业之势。但是与传统的商业交易相比,电子商务有其自身的特点,在这其中,消费者的权益保护也呈现出新的特点,如何在确保电子商务经济不断进步的同时,又有效保护消费者的正当权益,文章针对这一问题展开讨论,分析了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
[论文关键词]电子商务 消费者 权益保护 问题分析
近年来,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在网络的有效辅助下,世界联系成为一个有机的整体,信息网络拉近了人与人之间的距离。商务交易的方式也呈现出多样化特征,网上商务交易逐渐盛行起来,信息网络为商家与消费者提供了一个虚拟的教育环境,成为商务教育的舞台。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的贸易形式逐渐走入人们的视线,与传统的现场交易相比,电子商务交易为人们的生产生活节省了时间、精力,已经逐渐为人们所接受,网上购物成为现代人们炙手可热的购物方式。据阿里巴巴的的数据统计,截止2012年11月30日,淘宝和天猫的销售额突破万亿,这从侧面预示着电子商务真正的走进了千家万户。但是,在电子商务发展过程中还出现了一些不和谐的声音,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等等,给消费者的效益保护带来了新的问题,为此,本文对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问题进行分析探讨。
一、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特殊性
电子商务简单说就是网上购物,网上成交生意,买家与卖价通过信息网络,本着各自的需求进行交易与交流,在网络提供的虚拟平台中,获取自己的利用。与传统的真实的现场交易行为方式对比,网络交易具有自身的特点。
首先,网络信息的传播速度更加快捷,而且网络商品信息往往能够波及更多的人,覆盖更大的消费人群,而且网上交易往往在形式上更加单一,缺少复杂的交易制度或者行为规范的制约。
其次,网上交易是一种虚拟交易行为,交易双方没有真实地看到对方,消费者无法真切地触及到商品的质量与模式,而是通过网页或者网页图片上的说明,或者宣传海报来选取产品,签订交易协议书,在这一过程中,客户缺乏的是直接的感官认识,与实际产品的验证。
再次,网上交易对于消费者来说具有很大的优势,节省了消费者的时间与精力,但是主要的优势特征还是更加倾向于经营者。因为经营者往往掌握了商品、资金以及货源的主动权,并在网络技术方面也拥有更多的优势,这样的交易性质,决定了消费者一方处于劣势地位。因为经营者有随意掌控商品信息的公开程度的权利,这样就会使消费者对与一些交易方面的具体规则与商品的实际情况发生疑虑,往往在这个时候,消费者会上当受骗。
最后,网上交易属于事后交易。经营者从自身的利益角度考虑,对消费者采取极大的防御措施,一般都是消费者先付款,然后才能收到商品,这样消费者收到商品以后,往往会发生实际商品与网络图片差距甚远,或者不相一致的状况,而且多数情况下,一旦交易行为达成,货物就不予退回,这就对消费者的利益造成了侵害。所以,同传统的现场交易方式想对比,网上交易往往使消费者面临着更大的交易风险。
电子商务交易是科技发展,经济进步的产物,它的持续发展需要建立在一系列公平与公正的规范与制度的基础上,使交易双方都能够在行为规范的限制下约束自身行为。从目前我国的电子商务的发展状况来看,缺乏法律制度方面的规范,电子商务的健康有序发展需要对消费者的权益给予保护。
确保电子商务长远发展的最根本的条件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一方面:交易安全。交易安全是电子商务健康发展的基本保障,这其中涵盖了信息网络系统的安全运行,网络交易过程的安全以及消费者生命财产方面的安全。
另一方面:交易公平。公平是市场交易行为最重要的灵魂。交易双方要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不随意侵犯对方的利益,确保交易双方的平等与互惠、互利,只有在双方互惠互利的基础上才能保证电子商务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一旦电子商务交易失去了诚实信用,对消费者的利益造成损害,就会失去消费者的信任与支持,这种交易方式就会逐渐被人们所遗弃,影响其长远发展。
二、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
电子商务交易具有自身的特点与特征,在整个的电子商务交易中,消费者属于弱势群体,一方面是由于网络信息技术的欠缺,以及消费者网上购物经验的匮乏,另一方面一些不法商家利用消费者这些弱点来采取措施进行不正当交易,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大肆宣传商品,用虚假图片诱惑消费者,实际商品与图片大相径庭,以次充好的现象时有发生,消费者在经验不足的情况下,很容易上当受骗,买去劣质产品,自身的利益受到极大损害。
第二,拒绝履行许下的承诺,一些不法商家一旦收到了客户的货款就以为获得了利益,对于消费者的服务十分滞后,不按时送货上门,货品质量低下,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正当利益,这是对市场交易公平与城市信用原则的极大破坏。
第三,商品质量与价格不符,损害消费者利益。一些不法商家在商品交易过程中,以次充好,开展非法的传销活动,以此骗取巨额钱款。
第四,一些不法分子利用计算机技术骗取消费者与其计算机相连接,利用匿名与消费者用昂贵的国际长途电话系统,骗取消费者高额的电话消费。
第五,利用网络交易合同中的不科学因素来损害消费群体利益。具体表现在:利用合同格式方面的漏洞来限制或者剥夺消费者的利益,将合同风险责任转嫁给消费者,缩短法定瑕疵担保期限,故意扭曲与模糊合同上面的文字,或者隐藏一些条款等等,这样一旦出现问题,主动权仍然掌握在经营者手中,消费者处于劣势地位。
以上是经营者行为的综合评判,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电子商务也存在一系列问题:
首先,电子商务本身是建立在一个开放性的网络平台环境下,这样就为经营者犯罪提供了温床,客观上增加了消费者财产受到侵害的风险。在电子商务交易中的网上银行支付,同传统的现场钱物交换行为相比较具有更大的风险性。消费者在网上货币交易过程中往往要成承受下面的风险:在没有获得授权的前提下,启用信用卡形成损失,电子货币被盗取或者丢失,电子货币系统被病毒侵害——目前在这一环节出现问题,导致消费者的权益受损害的例子屡见不鲜。
其次,电子商务交易中,对于所有货品的质量、价格以及使用、送货等环节,消费者都无法深入了解,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很难确保自身的利益。
在电子商务交易中,消费者始终处于被动地位,互联网是一个巨大的数据存储设备,商品信息的更新速度异常之快,相关的监管部门不能够对这些信息进行有效地监管与审查,没有对使用网络信息的企业权限进行限制,这在客观上就加剧了经营者对消费者利益的侵害。一些企业在没有取得营业执照的情况下,随意在网上信息,不顾及所的信息是否合法。一些商家随意向消费者的邮箱内广告邮件,这些非法邮件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一些广告由于无法从表面信息辨认出来,使得一些消费者主动打开邮箱,影响了消费者的利益。
再次,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后,无法获得赔偿。在传统的面对面实物消费中,消费者的财产安全一旦受到侵害能够直接找到经营者请求赔偿,然而,电子商务交易本身就是一种虚拟的交易行为,消费者的权益受到损害很难找寻到对应的经营者。
最后,消费者的个人隐私受到侵害,一些不法经营者在交易过程中,会以各种理由向消费者索要信息资料,在未经消费者允许的情况下,随意向他人传播这些资料,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隐私权。
三、完善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方法
第一,严格控制网络经营企业的市场准入。要想进入网络世界进行商品销售,从事电子商务,就要接受相关部门的资格登记审查,无论是经营团体还是个人都要向相关部门申请资格认证,获得审批条件以后才能正式进入电子商务经营,而且要具体细化审批条件与登记内容,防止出现问题时找不到明确的负责人。
第二,确保消费者在网络交易过程中享有知情权。电子商务的经营者要负责保护消费者的消费安全,对于一些涉及到消费者自身利益的情况有提醒与告知的义务。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经营者的详细信息,例如:注册名字,责任人的名字,经营生意的网站以及具体的地理位置,联系方式等等。2.和交易有联系的信息。这些信息体现在:商品以及服务的类型、价格以及方式,送货方式以及售后服务等等。3.经营者要向客户说明网络通讯所采用的方式、每一笔费用都要清清楚楚地向客户列出,以此确保客户对信息享有知情权。4.向客户提供争议的解决方法并指出对应的法律依据等等。5.经营者的经营信用情况,具体涵盖了:认证机构以及社会团体,通过一些社会服务性机构对自身的服务质量做出承诺与保证。对于以上信息,经营者没有提供给消费者的行为,完全由经营者承担责任。
第二,建立健全统一的退货与换货制度与规则。为了有效保证消费者的利益,要在互利公平的基础上建立为消费者提供换货的服务,保证消费者的正当利益。经营者还要负责保护消费者的隐私,包括消费者的银行卡号,身份证号以及个人信息等等。
第三,建立健全网上交易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行政法律制度。要想确保消费者的权益得到切实保护,可以将电子商务交易列入工商行政监管与检查的范围内,由相关的执法部门对经营者的行为进行有效监督。
[论文摘要]网络交易本质上是销售行为,应该依法纳税,研究企业网络交易税收征管问题已经势在必行。本文在分析我国企业网络交易所产生的税收问题的基础上,从我国现行的税收制度出发,提出相应的对策措施,以解决网络交易的税收难题。
[论文关键词]网络交易税收征管税收监控
一、我国网络交易的现状
网络交易是一种全新的商业模式。在网络中推销商品并进行货款结算。这种交易快捷、方便的营销手段正逐渐被人们所接受。企业网络交易对于传统商务而言是一次质的飞跃,它突破了时空的限制。促进了经济全球化发展的进程。据IT市场研究公司(IDC)的调研数据显示:2007年,中国网民人数首次超越位居全球第一的美国:预计到2012年将增至3.75亿。根据iResearch艾瑞咨询最新推出的《2007-2008中国B2B电子商务发展报告》数据显示,2007年中国通过B2B电子商务完成的交易额达到21239亿元,较上年增长65.g%:据2008年3月我国商务部编写出版的《中国电子商务报(2006-2007年)》描述,“2006年我国19267家大中型企业的电子商务采购金额达到5928.6亿元,电子商务销售金额达到7210.5亿元。据此估算,2006年我国电子商务交易总额超过15000亿元。2009年全球的企业网络交易总额有望突破900亿美元”。随着我国企业网络交易的不断发展,虚拟企业、虚拟银行、网络营销、网上购物、网上支付、网络广告等网络交易正在迅猛发展。其实,网络交易的电子形式并不改变其贸易的特性,其迅猛发展开拓了广阔的税源空间,无疑能为国家带来可观的税收。但税务部门的征管及其信息化建设还跟不上电子商务的进展,企业网络交易税收制度还存在着很多的漏洞,而目前法律规章尚未对企业网络交易这个新兴事物如何计税、纳税作出明确规定,网上交易成了税收的真空地带,网上交易的税收损失逐年扩大,企业网络交易的税收流失问题严重。
网络交易本质上仍然是销售行为,如果它没有相关的免税政策,那么网络交易就应该依法缴税。如何针对企业网络交易中的税收问题加强和完善我国的税收制度及税收办法,已成为国内外税收中讨论的热点问题。2007年8月7日,我国在北京国际会议中心举行了一场影响着全国4000万网络贸易用户的研讨会,会议的议题为是否应向进行网络交易的群体进行征税,大多数专家认为不能因为税收问题把电子商务行业毁掉。在2008年“两会”上,民建中央委员联名提出了“关于完善电子商务税收制度”的提案:电子商务是一种交易方式,按我国现行税法规定,无论是线上线下,只要达成了交易就应纳税,否则将有越来越多的企业和消费者通过电子商务避税,而资本通过网络进行国际流动,也将导致大量税收流失或转移。网络经济引发的税收问题已经引起国内外的广泛关注。
研究企业网络交易税收原则、政策、法规、征管和企业如何在网络贸易条件下合法、高效纳税等问题已经势在必行。本文旨在通过分析我国企业网络交易所产生的税收问题,从我国现行的税收制度出发,提出相应的对策措施,以解决网络交易税收难题。
二、企业网络交易存在的税收问题及影响
(一)网络交易税收征管不到位
我国商业贸易的快速发展给税收带来了机遇,但同时也对传统税收征管提出了挑战。企业网络交易的纳税人、适用税种、适用税率等难以界定。使税收征管从一开始就陷入无从着手的窘境。
企业网络交易的销售往往既无合同又无协议,双方均通过电子商务(网络)的形式形成交易,网上的价格可以随时被修改、删除或变更,销售计量难以得到真实、合法的保证,且随时有收不到或收不足价款的可能。收入的确认和计量是企业进行税务管理的基础。传统企业的“收入”概念非常清晰和明确。然而在企业网络交易行为中,通常买卖双方的网上交易往往被虚拟化、无形化、随意化、隐匿化,实物形态存在的商品以数字在网络上进行传输。对于企业网络交易的销售收入,无论是在线实现商品销售收入,或是在线实现服务收入,都面临着确认问题。如何对网上交易进行监管以确保税收收入及时、足额地入库是税收征管的一大难题。
在网络交易时代,网络经济的虚拟性,无纸化的交易没有有形载体,许多交易对象都被转换为数字化信息在互联网上传播,交易双方在网络中以加密的电子数据形式填制。随着计算机加密技术的成熟,纳税人可以使用加密、授权等多种方式掩藏交易信息。加密技术的发展增加了税务机关掌握纳税人身份或交易信息的难度,不易查清买方和卖方的身份,收入难以确定,征收税款无从下手,从而造成税款大量流失。无纸化的网络交易却不能适应传统的货币交易的税收征管制度,为我国现行的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务稽查等环节带来了前所未有的难题。
(二)税务机关稽查难度大
在电子商务的环境下,企业网络交易具有无形性、隐匿性、虚拟性、全球性、快捷性等特点,供求双方在网上直接见面,网上看样品、谈价签合同、支付货款,通过电子数据交换系统生成各种电子凭证,无纸化的网络交易程度越来越高,企业网络交易对象均被化威“数字化信息”在网上传送,税务机关很难确定其交易对象的性质和数量。电子凭证可轻易地修改而不留下任何痕迹,税收审计稽查失去了最直接的纸质凭据,无法追踪。据2007年10月18日河南财经报道,网上交易通过无纸化操作达成,交易数据、账簿、凭证以数字形式存在,可以随便修改而不留痕迹,且纳税人可以运用加密技术隐藏相关信息。而目前的税务管理、税务稽查以财务账册、财务报表等书面凭证为主,对网上交易相关资料的收集十分困难,使得传统征管和稽查方法陷入窘境。而且,网上交易规模大、对象多,我国没有设立专门的网上交易税务管理机构,普通税务人员日常管理难度大。
(三)我国目前的税收法律制度不完善
根据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网络交易的税收归属于增值税当中。纳税人应该主动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对网络交易的征税对象、征税范围、税目、税率等没有十分明确的规定,可操作性不强,主要表现在:纳税主体不清晰、征税对象不明确、纳税地点难确定、纳税环节将改变、法律责任难定性。企业网络交易税务登记制度不完善,尚未建立网上身份认证制度,税务机关没有掌握每一公司的网址、电子邮箱号码、电子银行账号等上网资料,对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号、交易的情况、申报纳税情况不清楚,无法在线核查和监控。随着企业网络交易的发展,商业交易已不存在任何地理界限,也就是说,企业网络交易利用互联网的虚拟世界,已无法依靠任何一个国家的税收法律制度来规范网上交易行为的课税。
三、完善我国网络交易税收的对策
(一)完善现行税法,补充有关针对网络贸易的税收条款
目前我国尚没有与企业网络交易相配套的税收方面的法律规定,使得网络税收问题具有不确定性。因此,借鉴国际经验,以现行税法为基础,对企业网络交易中的纳税义务人、课税对象、纳税环节、纳税地点、纳税期限等税制的各要素给予明确的界定,以确保建立公平的税收法制环境。
建立专门的企业网络交易登记制度,使用企业网络交易专用发票,确立电子申报纳税方式,明确电子申报数据的法律效力;确立电子票据和电子账册的法律地位,明确征纳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例如,我国可以立法规定网上交易者应经工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注册批准,因为如果没有相关登记,税务部门根本无从查起。同时我国应加快制定鼓励电子商务发展的财税政策,加快研究制定电子商务税费优惠政策,加强电子商务的税费管理。
针对网络贸易的特征,重新界定居民、所得来源地、商品、劳务、特许权转让等互联网税收概念的内涵和外延,重点修改与网络贸易关系重大的流转税、所得税法。流转税主要包括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首先,增值税法中要增加有形贸易(离线交易)的征税规定,明确货物销售,包括一切有形动产,不论这种有形动产通过什么方式实现,都征收增值税;其次,营业税法的修订,把网上服务归结于营业税范围,计入服务业,按服务业征税,而将在线交易明确为“特许权”,按“转让无形资产”的税目征税;再次,相应的所得税也应适当调整,如因网络贸易引起的所得税税基在国家之间任意发生转移,造成国际避税,给国家之间的税收利益分配带来严重的冲击,因此网络贸易在所得税法中的完善成为税法修订的另一方面。建立健全的企业网络交易税收制度能够规范网络交易市场,促进良性的竞争市场,使其健康地发展起来。
(二)建立完善的计征和稽核网路系统,实现征税自动化
为适应网络经济的“无纸化”,必须尽快建立电子纳税申报制度。征税机构必须首先实现电子化、网络化,并使自己的网络和银行、海关、工商、网络营销者的私人网络甚至国外税务机构的网络连通,建立完善的计征和稽核网路系统,实现征税自动化。全国从国税总局到省、地市、县四级建立一个统一计征和稽核网路系统,通过计算机网络和该系统实现税务机关对企业网络交易及电子商务经营状况的严密监视。计征和稽核网路系统可以减少征税成本和工作量,增强税务部门的征税效率和监管力度。而纳税人则不出门就可以通过该系统进行报税和缴纳税款。同时,税务局与银行实现了税银联网,保证了税款能及时上缴国库。
税务部门应当加大税收征管科研投入力度,从硬件、软件和人才上改善监控条件,提高硬件的先进程度和软件的智能程度,建立备案、核算、代扣代缴等税收征管制度,开发自动征税软件等专业软件,利用高科技技术来鉴定网上交易,审计追踪电子商务活动流程,简化纳税登记、申报和纳税程序,对电子商务实行有效税收征管。
(三)在互联网上设立税收监控中心
税务部门可以在互联网上设立一个税收监控中心。要求企业提供有关的合法身份证明和银行账户信息、税务登记证等资料,与提供网上支付手段的银行、交易双方的认证机构等部门联网。当买方企业登录到卖方企业主页的网站,选购商品,通过卖方主页的交易平台进行交易,要求每一笔交易都被实时地传送到税收监控中心。通过该中心,反馈信息给买方,保障买方合法的权益,同时也能令卖方(网络交易企业)顺利完成电子票据的生成,以此无纸凭证进行缴税。税务部门通过在互联网上的税收监控中心,提供统一的计算机发票管理系统,将发票系统与企业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实行对接,掌握网络交易卖方进货渠道、进货量、进货价格等信息。这样,税务部门联合物流公司、仓库、银行等各个环节通过交易平台的税控装置,获得了纳税人真实的网上交易数据,就可以监控网络交易的应纳税额,实现网上交易数据共享机制,加强了网络交易平台的征税管理。
(四)完善征纳双方共享的网络交易税务管理平台
由于企业网络交易能在世界各地瞬间完成传递与计算机自动处理,原材料采购、产品生产、需求与销售、银行汇兑、保险、货物托运及纳税申报等过程无需人员干预,在最短时间内完成。因此,它要求税务、财务管理从管理方式上,能够实现业务协同、远程处理、在线管理、集中式管理模式。
[论文摘要]网络交易本质上是销售行为,应该依法纳税,研究企业网络交易税收征管问题已经势在必行。本文在分析我国企业网络交易所产生的税收问题的基础上,从我国现行的税收制度出发,提出相应的对策措施,以解决网络交易的税收难题。
一、我国网络交易的现状
网络交易是一种全新的商业模式。在网络中推销商品并进行货款结算。这种交易快捷、方便的营销手段正逐渐被人们所接受。企业网络交易对于传统商务而言是一次质的飞跃,它突破了时空的限制。促进了经济全球化发展的进程。据IT市场研究公司(IDC)的调研数据显示:2007年,中国网民人数首次超越位居全球第一的美国:预计到2012年将增至3.75亿。根据iResearch艾瑞咨询最新推出的《2007-2008中国B2B电子商务发展报告》数据显示,2007年中国通过B2B电子商务完成的交易额达到21239亿元,较上年增长65.g%:据2008年3月我国商务部编写出版的《中国电子商务报(2006-2007年)》描述,“2006年我国19267家大中型企业的电子商务采购金额达到5928.6亿元,电子商务销售金额达到7210.5亿元。据此估算,2006年我国电子商务交易总额超过15000亿元。2009年全球的企业网络交易总额有望突破900亿美元”。随着我国企业网络交易的不断发展,虚拟企业、虚拟银行、网络营销、网上购物、网上支付、网络广告等网络交易正在迅猛发展。其实,网络交易的电子形式并不改变其贸易的特性,其迅猛发展开拓了广阔的税源空间,无疑能为国家带来可观的税收。但税务部门的征管及其信息化建设还跟不上电子商务的进展,企业网络交易税收制度还存在着很多的漏洞,而目前法律规章尚未对企业网络交易这个新兴事物如何计税、纳税作出明确规定,网上交易成了税收的真空地带,网上交易的税收损失逐年扩大,企业网络交易的税收流失问题严重。
网络交易本质上仍然是销售行为,如果它没有相关的免税政策,那么网络交易就应该依法缴税。如何针对企业网络交易中的税收问题加强和完善我国的税收制度及税收办法,已成为国内外税收中讨论的热点问题。2007年8月7日,我国在北京国际会议中心举行了一场影响着全国4000万网络贸易用户的研讨会,会议的议题为是否应向进行网络交易的群体进行征税,大多数专家认为不能因为税收问题把电子商务行业毁掉。在2008年“两会”上,民建中央委员联名提出了“关于完善电子商务税收制度”的提案:电子商务是一种交易方式,按我国现行税法规定,无论是线上线下,只要达成了交易就应纳税,否则将有越来越多的企业和消费者通过电子商务避税,而资本通过网络进行国际流动,也将导致大量税收流失或转移。网络经济引发的税收问题已经引起国内外的广泛关注。
研究企业网络交易税收原则、政策、法规、征管和企业如何在网络贸易条件下合法、高效纳税等问题已经势在必行。本文旨在通过分析我国企业网络交易所产生的税收问题,从我国现行的税收制度出发,提出相应的对策措施,以解决网络交易税收难题。
二、企业网络交易存在的税收问题及影响
(一)网络交易税收征管不到位
我国商业贸易的快速发展给税收带来了机遇,但同时也对传统税收征管提出了挑战。企业网络交易的纳税人、适用税种、适用税率等难以界定。使税收征管从一开始就陷入无从着手的窘境。
企业网络交易的销售往往既无合同又无协议,双方均通过电子商务(网络)的形式形成交易,网上的价格可以随时被修改、删除或变更,销售计量难以得到真实、合法的保证,且随时有收不到或收不足价款的可能。收入的确认和计量是企业进行税务管理的基础。传统企业的“收入”概念非常清晰和明确。然而在企业网络交易行为中,通常买卖双方的网上交易往往被虚拟化、无形化、随意化、隐匿化,实物形态存在的商品以数字在网络上进行传输。对于企业网络交易的销售收入,无论是在线实现商品销售收入,或是在线实现服务收入,都面临着确认问题。如何对网上交易进行监管以确保税收收入及时、足额地入库是税收征管的一大难题。
在网络交易时代,网络经济的虚拟性,无纸化的交易没有有形载体,许多交易对象都被转换为数字化信息在互联网上传播,交易双方在网络中以加密的电子数据形式填制。随着计算机加密技术的成熟,纳税人可以使用加密、授权等多种方式掩藏交易信息。加密技术的发展增加了税务机关掌握纳税人身份或交易信息的难度,不易查清买方和卖方的身份,收入难以确定,征收税款无从下手,从而造成税款大量流失。无纸化的网络交易却不能适应传统的货币交易的税收征管制度,为我国现行的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务稽查等环节带来了前所未有的难题。
(二)税务机关稽查难度大
在电子商务的环境下,企业网络交易具有无形性、隐匿性、虚拟性、全球性、快捷性等特点,供求双方在网上直接见面,网上看样品、谈价签合同、支付货款,通过电子数据交换系统生成各种电子凭证,无纸化的网络交易程度越来越高,企业网络交易对象均被化威“数字化信息”在网上传送,税务机关很难确定其交易对象的性质和数量。电子凭证可轻易地修改而不留下任何痕迹,税收审计稽查失去了最直接的纸质凭据,无法追踪。据2007年10月18日河南财经报道,网上交易通过无纸化操作达成,交易数据、账簿、凭证以数字形式存在,可以随便修改而不留痕迹,且纳税人可以运用加密技术隐藏相关信息。而目前的税务管理、税务稽查以财务账册、财务报表等书面凭证为主,对网上交易相关资料的收集十分困难,使得传统征管和稽查方法陷入窘境。而且,网上交易规模大、对象多,我国没有设立专门的网上交易税务管理机构,普通税务人员日常管理难度大。
(三)我国目前的税收法律制度不完善
根据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网络交易的税收归属于增值税当中。纳税人应该主动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对网络交易的征税对象、征税范围、税目、税率等没有十分明确的规定,可操作性不强,主要表现在:纳税主体不清晰、征税对象不明确、纳税地点难确定、纳税环节将改变、法律责任难定性。企业网络交易税务登记制度不完善,尚未建立网上身份认证制度,税务机关没有掌握每一公司的网址、电子邮箱号码、电子银行账号等上网资料,对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号、交易的情况、申报纳税情况不清楚,无法在线核查和监控。随着企业网络交易的发展,商业交易已不存在任何地理界限,也就是说,企业网络交易利用互联网的虚拟世界,已无法依靠任何一个国家的税收法律制度来规范网上交易行为的课税。
三、完善我国网络交易税收的对策
(一)完善现行税法,补充有关针对网络贸易的税收条款
目前我国尚没有与企业网络交易相配套的税收方面的法律规定,使得网络税收问题具有不确定性。因此,借鉴国际经验,以现行税法为基础,对企业网络交易中的纳税义务人、课税对象、纳税环节、纳税地点、纳税期限等税制的各要素给予明确的界定,以确保建立公平的税收法制环境。
建立专门的企业网络交易登记制度,使用企业网络交易专用发票,确立电子申报纳税方式,明确电子申报数据的法律效力;确立电子票据和电子账册的法律地位,明确征纳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例如,我国可以立法规定网上交易者应经工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注册批准,因为如果没有相关登记,税务部门根本无从查起。同时我国应加快制定鼓励电子商务发展的财税政策,加快研究制定电子商务税费优惠政策,加强电子商务的税费管理。
针对网络贸易的特征,重新界定居民、所得来源地、商品、劳务、特许权转让等互联网税收概念的内涵和外延,重点修改与网络贸易关系重大的流转税、所得税法。流转税主要包括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首先,增值税法中要增加有形贸易(离线交易)的征税规定,明确货物销售,包括一切有形动产,不论这种有形动产通过什么方式实现,都征收增值税;其次,营业税法的修订,把网上服务归结于营业税范围,计入服务业,按服务业征税,而将在线交易明确为“特许权”,按“转让无形资产”的税目征税;再次,相应的所得税也应适当调整,如因网络贸易引起的所得税税基在国家之间任意发生转移,造成国际避税,给国家之间的税收利益分配带来严重的冲击,因此网络贸易在所得税法中的完善成为税法修订的另一方面。建立健全的企业网络交易税收制度能够规范网络交易市场,促进良性的竞争市场,使其健康地发展起来。
(二)建立完善的计征和稽核网路系统,实现征税自动化
为适应网络经济的“无纸化”,必须尽快建立电子纳税申报制度。征税机构必须首先实现电子化、网络化,并使自己的网络和银行、海关、工商、网络营销者的私人网络甚至国外税务机构的网络连通,建立完善的计征和稽核网路系统,实现征税自动化。全国从国税总局到省、地市、县四级建立一个统一计征和稽核网路系统,通过计算机网络和该系统实现税务机关对企业网络交易及电子商务经营状况的严密监视。计征和稽核网路系统可以减少征税成本和工作量,增强税务部门的征税效率和监管力度。而纳税人则不出门就可以通过该系统进行报税和缴纳税款。同时,税务局与银行实现了税银联网,保证了税款能及时上缴国库。
税务部门应当加大税收征管科研投入力度,从硬件、软件和人才上改善监控条件,提高硬件的先进程度和软件的智能程度,建立备案、核算、代扣代缴等税收征管制度,开发自动征税软件等专业软件,利用高科技技术来鉴定网上交易,审计追踪电子商务活动流程,简化纳税登记、申报和纳税程序,对电子商务实行有效税收征管。
(三)在互联网上设立税收监控中心
税务部门可以在互联网上设立一个税收监控中心。要求企业提供有关的合法身份证明和银行账户信息、税务登记证等资料,与提供网上支付手段的银行、交易双方的认证机构等部门联网。当买方企业登录到卖方企业主页的网站,选购商品,通过卖方主页的交易平台进行交易,要求每一笔交易都被实时地传送到税收监控中心。通过该中心,反馈信息给买方,保障买方合法的权益,同时也能令卖方(网络交易企业)顺利完成电子票据的生成,以此无纸凭证进行缴税。税务部门通过在互联网上的税收监控中心,提供统一的计算机发票管理系统,将发票系统与企业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实行对接,掌握网络交易卖方进货渠道、进货量、进货价格等信息。这样,税务部门联合物流公司、仓库、银行等各个环节通过交易平台的税控装置,获得了纳税人真实的网上交易数据,就可以监控网络交易的应纳税额,实现网上交易数据共享机制,加强了网络交易平台的征税管理。
(四)完善征纳双方共享的网络交易税务管理平台
由于企业网络交易能在世界各地瞬间完成传递与计算机自动处理,原材料采购、产品生产、需求与销售、银行汇兑、保险、货物托运及纳税申报等过程无需人员干预,在最短时间内完成。因此,它要求税务、财务管理从管理方式上,能够实现业务协同、远程处理、在线管理、集中式管理模式。
关键词:电子货币银行金融
货币在发展过程中经历了三个阶段:商品货币、纸张货币和电子货币。从货币的发展历程可以看出:货币制度的变迁是为了提高货币流通速度、降低货币流通费用,从而降低商品交易费用。20世纪70年代以来,电子通信技术与计算机技术的一体化使经济在生产、流通、消费的各个领域发生了革命性的变化。特别是以因特网为代表的网络技术的迅速普及,使人类社会逐步向信息社会迈进。由于金融业对信息有超乎其他产业的特殊需求,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而言,在这个网络经济时代,现代通信技术与计算机技术,从根本上改变了金融业在业务处理、顾客服务、经营决策、管理拓展方面的技术环境。这些革命性的变革无疑都必须依赖于货币及支付手段相应的电子化。电子货币的出现和发展是20世纪末支付领域最为引人注目的事件,它正在并将会从根本上改变人们的消费习惯,改变银行的经营方式。由于在降低交易费用上的巨大优势,电子货币取代传统通货已经成为一种不可避免的趋势。当然电子货币对传统银行业也提出了一定的挑战,商业如何应对电子货币的冲击就成了商业银行发展过程中不得不面对的一个问题。
一、电子货币相关概念解析
20世纪以来,电子商务在世界范围内悄然兴起,作为其支付工具的电子货币也随之产生和发展。电子货币的产生被称为是继中世纪法币对铸币取代以来,货币形式发生的第二次标志性变革,并在电子商务活动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它的应用与发展不仅会影响到电子商务的进行,而且会影响到全球的金融体系。
(一)电子货币的定义
电子货币就是由消费者(及相对的特约商户)占有的,存储在一定电子装置中,代表一定的货币价值的“储值”或“预付价值”的产品。具体而言,这里所讲的电子装置通常包括两种形态:以IC卡为媒质的智能卡和以计算机为基础的电子货币载体。电子货币的货币价值以数字信息的方式存储在电子装置载体中,表现为各种各样的储值卡、智能卡,以及利用计算机网络进行支付的货币形态。电子货币不是纸质的,也不像电子资金划拨一样涉及到银行,这种新的货币形态可以离开银行的中介作用,在交易过程中不用同存款发生密切联系。就其现阶段而言还只是一种新的支付形式,还要以现有存款为基础。
(二)电子货币的特性
1、电子货币是以计算机技术手段为依托,通常以各类电子设备(如智能卡)及计算机存储器为价值载体的货币
电子货币主要有卡类和计算机两种载体。以卡类为载体的电子货币,卡中的芯片能够根据事先存储在里面的程序和外部销售终端或其他设备(如电子钱包)的指令存储和处理信息。借助特殊的设备和终端,卡中代表金钱的信息可以被识别,并且按照指令进行转移。而以计算机为载体的电子货币进行交易时,需要借助个人计算机和互联网,交易前要先下载或从发行人那里获得专门的软件,通过特殊的软件和计算机的处理能力,实现电子货币数额的计算和转移。这种强大的存储和处理能力是传统的提款卡所不具备的。提款卡主要是通过输入密码同中央数据库相联系,通过中央数据库增减相应的金额,卡本身不存在代表电子货币信息的增减。
2、电子货币是一种信息货币
电子货币说到底不过是观念化的货币信息,它实际上是由一组含有用户的身份、密码、金额、使用范围等内容的数据构成的特殊信息,因此也可以称其为数字货币。人们使用电子货币交易时,实际上交换的是相关信息,这些信息传输到开设这种业务的商家后,交易双方进行结算,要比现实银行系统的方式更省钱、更方便、更快捷。
3、电子货币价值传送的无纸化
电子货币是现实货币价值尺度和支付手段职能的虚拟化,是一种没有货币实体的货币。电子货币是在电子化技术高度发达的基础上出现的一种无形货币。一般来说,电子货币的价值通过销售终端从消费者手里传送到货物销售商家手中,商家再回赎其手里的货币。商家将其手里持有的电子货币传送给电子货币发行人从其手里回赎货币,或者传送给银行,银行在其账户上借记相应金额,银行再通过清算机构同发行人进行结算。整个过程是无纸化的。所谓无纸化是与票据、信用卡相比较而言。而且,电子货币可以在各个持有者之间直接转移货币价值,不需要第三方如银行的介入,这也是电子货币同传统的提款卡和转账卡的本质区别。电子货币在这一点上,很类似于真正货币的功能。
4、电子货币是可以进行支付的准通货
电子货币能否被称为通货,关键在于电子货币能否独立地执行通货职能。就目前而言,电子货币可以起到支付和结算的作用,但电子货币只是蕴涵着可能执行货币职能的准货币。首先,电子货币缺少货币价格标准,因而无法单独衡量和表现商品的价值和价格,也无法具有价值保存手段而只有依附于现实货币价值尺度职能和价值储藏职能;其次,由于电子货币是以一定电子设备为载体—智能卡和计算机,其流通和使用必须具备一定的技术设施条件及软件的支持。因此,尚不能真正执行流通手段的职能;最后,尽管目前电子货币最基本的职能是执行支付手段,但是现有的各种电子货币中的大多数,并不能用于个人之间的直接支付,而且向特约商户支付时,商户一方还要从发行电子货币的银行或信用卡公司收取实体货币后,才算完成了对款项的回收,电子货币不能完全独立执行支付手段的职能。可见现阶段的电子货币是以既有通货为基础的新的货币形态或是支付方式。
二、电子货币对传统银行业的挑战
伴随着社会的信息化、网络化,银行的主要功能由依赖于存、贷款数量的资金中介功能,向为顾客提供电子清算服务和信息服务功能的重心倾斜。在这一变化中,传统银行业面临的主要问题有三:一是电子货币的发行主体、信用创造等在法律上如何定位;二是如何保证电子货币的安全性,以及如何规避电子清算系统风险;三是银行传统的经营管理模式如何向信息化经营转变,与金融电子化趋势相适应。
(一)电子货币的发行主体
目前国际间对电子货币的发行主体这一金融监管的对象的认识尚存在较大分歧。欧洲大陆各国认同这样的观点,即电子货币的发行应该包含在金融机构的业务中,其发行主体应该属于金融监管的对象之一。1998年,欧盟委员会在欧盟理事会提交的指令草案中规定,发行电子货币的机构与传统意义上的“信用机构”享有同样的市场准入权利和相同的竞争条件。这体现在:第一即使电子货币发行机构无意从事传统信用机构所提供的全部金融服务,它依旧有权在整个欧盟成员国范围内自由从事经营活动;第二电子货币发行机构只接受设立地成员国一国的管理和监督,这也使其在经营条件上与传统的信用机构完全相同。在美国和英国,占主导性的观点则是,若对电子货币的发行主体进行严格的监管和限制,会损害民间机构的技术开发和创造精神,把电子货币的发行限定于金融机构还为时过早,因为一些证券公司、特殊贷款公司、非银行支付供应商、信用机构也能提供电子货币服务。如果将电子货币的发行主体限定于中央银行,则存在着尖锐的矛盾和冲突。因为货币是中央银行独有的利益,它来自货币发行权,即能使市场参与者将其负债作为货币的权利,该利益反映在对生息资产通过以发行货币的方式进行无息或者低息融资的回报上。如果法定货币被私人电子货币所取代,这部分中央政府收入来源就会丧失或者减少。如果由中央银行以某种形式发行电子货币,不仅可以向消费者提供无风险的电子支付产品,还可以换回货币收益的损失。但这样做的代价很大,因为政府的介入会冲淡市场活力的发挥,抑制私营领域的发展,阻碍进一步的金融创新,而且高风险的新兴商务可能会浪费纳税人的钱财。从目前来看,各国只允许银行发行电子货币,从而有利于对其监管。
(二)银行的结算职能
随着小额结算方法的多样化,以及开放式网络结算服务使用者队伍的不断扩大,结算业务作为银行固有业务的地位受到越来越大的威胁,结算业务的提供者已超出银行范围。例如电信、交通、旅游等行业发行的名目繁多的、储值性质的磁卡或IC卡,实际上已成为新形式的“结算帐户”。例如储值卡的发行公司,在销售卡时,即与购买者之间产生了借贷关系,这笔资金是在储值卡使用时逐步清算的。这种资金清算,与银行存款用作结算的作用相似。而且,如果这些行业能用更低的价格,通过电话、因特网,提供更贴近顾客需求的服务,那么在结算业务领域,银行将可能被其他行业夺去更多的机会。
另外,以往企业间交易的买卖双方,其资金授受都是通过银行中介进行的,银行可以从中收入一定比例的手续费。但是,随着金融EDI的应用,促进了货款的相互抵冲及企业间的差额结算,这对企业无疑有效地削减了手续费支出。同时,随着企业EDI应用的发展,这种结算方法必将在企业集团内部普及。其结果是,双方的交易信息不必通过银行即可相互交换,货款的抵冲也不必经过银行即可进行,银行不仅丧失了手续费的收入,而且无法掌握企业的资金流向。这对银行的结算职能及资金监督职能又是一个挑战。
(三)结算网络的国际竞争
电子货币、电子结算发展的结果,将为使用者跨越国境利用由外国经营者提供的结算服务创造了更多机会。特别是由于因特网的发展而形成了世界范围的通信网络,以电子货币进行的结算服务,已出现无国籍化的动向,国内金融机构与外国机构之间将处于直接竞争的环境。如何增强结算网络的国籍竞争力,已成为各国银行必须考虑的重要问题。同时,为了保护使用者利益,1997年5月,10国财政部长、中央银行总裁会议(G10)下设的电子货币作业部的报告书中指出:关于跨越国境的电子货币及电子结算的使用,在法律、行政、司法等方面的管辖权问题是复杂的,并且某些方面可能是不明确的,即使是对国内的使用者,其保护措施和监督体制也不尽完善。因此,由外国主体发行的电子货币和提供的结算服务,目前应限定其范围。
三、电子货币对商业银行经营的冲击及应对策略
我国已由中国人民银行为牵头单位,配合国家各主要商业银行及金融机构联合建设中国金融数据通信网和全国银行卡信息交换中心,充分利用金融系统电子化基础设施,加强中央银行的支付清算职能,加快资金周转速度,以逐步确立和完善我国支付清算体制,加快实现全国范围内银行卡跨行、异地支付业务授权及清算信息自动交换。目前,我国金融卡发卡量超过10300万张,全国金融卡信息交换中心和清算中心已建立,金融卫星网拥有646个卫星站,覆盖了全国所有地级以上城市和700多个县,全国电子联行平均每天往来5万多笔,转汇金额平均每天达800——1000亿元,大大提高了转汇效率,缩短了资金在途时间,平均每天为企业减少利息开支500万元。金融卡的发行,使得消费群体、商业领域和银行之间形成了互相支持、简易方便、安全可靠、促进发展的紧密关系,非金融卡发卡量突破1亿张,广泛地应用于交通、水电、煤气、医疗卫生、安全保卫等方面。
(一)电子货币对商业银行经营的冲击
1、对银行生存和经营的挑战
电子货币的普遍使用,使得网络银行的出现成为必然。就目前而言,网络银行有两类:一种是完全依赖于互联网发展起来的网络银行,另一类是指传统银行运用公共互联网,把网上银行业务作为银行零售业务柜台的延伸,达到24小时不间断服务的目的,并节省银行的经营成本的模式,完全意义上的网络银行即第一类网络银行。根据美国BoozAllen和Hamilton公司1996年4月公布的调查报告,网络银行经营成本仅相当于经营收入的15%——20%,而传统银行的经营成本占到了收入的60%,开办一个互联网银行所需的成本只有100万美元,还可用电子邮件等技术提供一种全新的真正的双向交流方式,而建立一个传统银行分支机构需要150万——200万美元,外加每年的附加经营费用35万——50万美元。从这些数据不难看出,网络银行业务成本优势显著,对传统银行的经营已构成威胁。
2、对客户市场占有率的冲击
电子货币是通过电子网络发行并可在全球范围内流通的货币,这就使一国中央银行垄断货币发行的权力被打破,于是世界上那些拥有先进技术和大量资本的机构和个人(如软件公司、电信业者、中介业者等)像商业银行一样都将发行和经营电子货币作为其主要业务。这种状况给商业银行进行信用创造的基础带来了严重冲击。如果其他公司发行了代表自己品牌的电子货币,那么这些公司就可能越过银行单独向客户提供金融服务,其中包括向客户提供电子货币。电信、交通、旅游等行业发行的名目繁多的、储值性质的磁卡或IC卡,实际上已成为新形式的“结算账户”。例如储值卡的发行公司在销售卡时即与购买者之间产生了借贷关系,这笔资金是在储值卡使用时逐步清算的。这种资金清算与银行存款结算的作用相似,而且如果这些行业能用更低的价格,通过电话、因特网提供更贴近顾客需求的服务,那么在结算业务领域银行将可能被其他行业夺去更多的机会。
3、对银行经营方式的冲击
传统银行的销售渠道是分行及其广泛分布的营业网点,获取规模经济的途径是不断追加投资和多设网点,发展的基础是资金利差。随着电子货币的出现,其经营方式将受到极大的冲击。一方面电子货币的使用多依赖于计算机网络系统,这就使仅有广泛分布的营业网点而没有便利的计算机服务网络的银行经营寸步难行;另一方面电子货币的多样性会无形中削弱银行信贷的规模,也将使得银行赖以发展的基础发生动摇。因此一些金融界有识之士指出,商业银行如果近几年内拿不出可行的电子货币,那么其他电子货币发行单位将抢占更大的市场。这无疑对传统的商业银行经营方式产生了巨大的冲击。
(二)我国商业银行应对电子货币的策略
电子货币产品的开发对银行业务发展的推动作用是显而易见的。目前,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步伐的加快,各家商业银行的竞争生存意识迅速加强,利用金融业务及工具创新来扩大市场份额的工作力度日益加大,各家商业银行都已意识到了电子货币市场所蕴藏的巨大商机,哪家银行在该领域领先一步,其就将获得巨大的发展空间。
1、加快金卡工程建设速度,开发以金卡为核心的表外业务品种
1993年国务院听取电子部关于实施电子货币工程(金卡工程)的总体方案,并于1994年成立了国家金卡工程协调领导小组。标志着我国金卡工程的开始。我国金卡工程的应用目标是先从银行卡(信用卡、智能卡)起步,建立现代化的实用电子货币系统,具体而言就是建立和完善银行卡授权、结算、发卡、流通、服务体系,最终减少现金流通量,以电子货币(信用卡、智能卡)替代现金流通,与国际金融支付体系接轨。实施“金卡工程”发卡银行之间可以实现资源共享、通存通兑,可以实现银行电子化、网络化。
“金卡工程”最初的重点在于推广信用卡和其他银行卡的应用。这是由于我国网络环境相对欧美而言比较差,且我国的支付工具也相对比较落后,现金交易占了交易总金额的很大部分,支票和信用卡的使用仍处在起步阶段。因此,确定先发展银行卡为支付工具,再在此基础上发展智能卡。智能卡是银行卡发展的比较高级的形式尤其是智能IC卡。目前在我国12个金卡工程试点城市银行卡信息交换系统全面投入运行。1999年初,各商业银行卡发卡量达1亿多张,银行IC卡300多万张。我国IC卡产业起步虽晚,但发展迅速。IC卡在我国的生产、应用发展更是迅猛。目前已在金融、商贸、交通、电信、医疗、卫生、社会保障、旅游人口管理以及公共事业收费管理等领域得到广泛应用,并取得初步成效。2002年我国IC卡发卡金融机构达55家,发卡量达3.8亿张。可以受理银行卡的饭店、商店、宾馆等特约商户约13万家,各金融机构装备的自动柜员机总计5万台,销售点终端机34万台,全国受理银行卡的电子化业务网点13万个,截止2002年交易总额为84532亿元。其增长速度大大超过世界平均增长的水平。我国金融电子化系统建设己经具有一定的规模,实施了电子货币(银行卡)工程。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种类较多,使用范围局限性较大,使用成本较高,尚不方便快捷。因此我国四大国有独资银行应加快信用卡合作开发步伐,将现在的四大信用卡合为一卡,增强信用卡的服务功能。一方面方便客户使用,另一方面可以使商业银行降低成本,提高竞争能力。同时为商业银行表外业务创新提供合作的条件。四大国有独资银行可率先统一表外业务创新的标准,开发以信用卡业务为核心的各种新型服务工具,随着金卡工程的实施推动我国电子货币的使用,同时加速电子货币创新步伐,用以抗击网络银行对其业务的可能冲击。
2、积极开发新工具,进行业务创新
一方面商业银行要积极扩展原来的银行业务如在柜台之外办理存款取款,开设个人理财账户如消费账户、投资账户、外汇交易账户等,以办理及个人消费信贷、教育投资信贷、投资组合工具等业务,积极与各大型商场、超市等电子货币使用频繁的单位联系,在以上单位设立POS机等,将银行、单位、政府、个人连接起来,形成一个以商业银行为核心的庞大的服务网络,以降低风险,增加收益,抵御电子货币带来的商业银行收益减少的危险;另一方面商业银行要积极进行网上银行业务的创新。随着以IP网络技术为主导的信息革命的深化,传统银行以存款、贷款和转帐结算为主的资金信用中介将逐渐弱化,因为新的在线电子支付的手段不断更新将不断削弱银行在结算方面降低货币流通和商品流通过程交易费用的比较优势,从而网上业务的重点将日益向为公司和个人提供理财咨询和金融增值服务方面转移,Internet网、电子商务和电子货币使传统银行在分支机构和结算体系方面的优势荡然无存。借助Internet网,总分行制商业银行能够在网上实时、快捷地提供个性化、互动性极强的金融服务,结算支付将逐渐成为廉价的、甚至在将来是免费的无偿金融服务,因为这是网上银行争夺客户和网上金融市场份额所内生的竞争机制的必然结果,网上银行将日益向网上证券交易、网上保险、网上拍卖和其他网上投资业务方面发展,网上银行在这些领域提供高附加值的金融信息增值服务,随着网上银行电子货币资金的相对充裕,网上投资理财技能将成为稀缺的信息资本,银行业与证券业将日益走向融合,关于投资咨询和理财的信息资本的运营效益将日益成为决定网上银行成败的关键。
3、建立以客户为导向的主要营销方式
电子货币的应运而生使商业银行之间和其他金融企业、非金融企业对电子货币的流通总规模有重要的影响,从而商业银行的职能必须进行重大转型,商业银行之间将为争夺网上电子货币支付、结算上的市场份额而进行激烈的竞争,为此商业银行必须不断地提高在线电子货币支付和结算的服务质量,甚至会导致这几项业务走向完全的免费,商业银行和其他在线金融服务企业争夺网上金融信息流的控制权更加激烈。网上商业银行争夺网上金融信息流的控制权在本质上就是争夺网上客户群,就是争夺网上金融市场份额。网上银行收回经营成本所依赖的经营收入和资本收人,将主要依赖网上广告收人、投资理财咨询服务收人和驰名品牌、商业银行的驰名网站门户的数字化品牌在股票市场增值。商业银行要根据客户的不同要求进行金融创新,提供与其需要相适应的电子货币类的金融服务。同时采用一定的激励手段,如为强化消费者信心,商业银行可以考虑对在使用电子货币中遭受损失的客户给予一定的赔偿。商业银行要真正建立起以客户为导向的营销模式,使客户不管何时何地都可以享受银行提供的更安全、更便捷的服务,争取占有更多的顾客群。
4、建立完善的电子货币支付系统
安全性一直是电子货币使用过程中最为关注的问题,就总体形势来看,为保证Internet下信用卡支付的安全性,VISA、Mastercard、Microsoft、Netscape和GTE等专门签订了Internet信用卡支付的安全电子交易协议,以期建立更加安全的Internet信用卡支付系统。目前正在运行的无条件匿名电子支付系统和可记录的匿名电子现金支付系统能在相当程度上保证电子货币支付的安全性。但是由于网络安全技术的局限,目前人们对银行电子货币安全性的担忧并未减轻,任何经营电子银行业务和电子货币业务的机构都希望他们的帐户管理和风险管理系统能受到严格的控制,能够防止虚假电子货币在系统上进行交易。但事实上,由于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多条信息途径的使用,系统的安全性越来越难以得到保证。计算机黑客可以在任何地方通过网络进入电子银行系统。安全性风险的防范越来越重要。对于电子货币业务,如果安全系统被破坏,则可能导致欺骗业务发生。而对于其他形式的电子银行业务,未经授权的闯入既可为银行带来直接损失,也可以产生其他问题。例如电脑黑客通过网络闯入电子银行业务系统,寻找使用客户的机密材料,使客户利益受损。而缺乏对系统的严密控制,外部的第三者闯入系统设置病毒,会给银行带来更大的损失。电子银行及电子货币既可能遭受外来者入侵,更容易受到内部职员的破坏。某些心术不正的职员可通过在暗中获得的数据进入客户的帐户窃取资金,而另外一些职员不经意的错误也可能对银行计算机系统的运行产生危害。这就要求商业银行继续努力,建立真正完善和安全的电子货币支付系统,促进电子货币业务的发展。
结论
虽然我国金融电子化起步较晚,离国际先进水平尚有较大距离,但近年各家银行相继推出了各种与电子货币有关的服务,主要集中在零售业务领域。例如,使用信用卡支付的银行POS系统,以及使用IC卡代替现金用于小额支付的预付式系统等。随着经济发展和国内网络用户的不断扩大,社会对电子货币、网络银行业务的需求必将迅速增长。对于商业银行而言,面对信息技术进步、金融国际化、传统银行业务衰退等国际性发展趋势,重新认识银行固有的结算、信用创造、资金中介等职能,重新检讨银行业务的发展方向,制定新的经营战略,是经营管理层当前的重要任务。其中,对目前正在开展的电子交易业务,在总结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如何与Internet结合,应积极研究并及时展开工作。首先抓紧时机上网,以防再度发生被抢注“域名”事件。网络银行业务可从信息、提供信息服务、咨询服务开始,直至全方位的交易服务,分阶段逐步展开。否则,将会丧失发展机遇,其损失无可估量。
参考文献:
(著作)金光华、田昊箭、王蓓、刑林明:《电子货币》,立信会计出版社2001年版,第13-85页。
(著作)唐应茂:《电子货币与法律》,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69-83页。
(著作)赵立平:《电子商务概论》,复旦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26-167页。
(著作)陈进:《电子商务金融与安全》,清华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5-46页。
(著作)姚立新:《电子商务下的金融创新与运作》,中国时政经济出版社2000年版,第93-99页。
(论文)陈颖:《电子货币发展对中央银行货币政策影响的思考》,《广东经济》2006年第7期,第72页。
(论文)孔立平:《电子货币对中央银行的影响与对策》,《商场现代化》2004年第13期,第56-58页。
(论文)陈湛匀、李文斌:《我国网络银行与电子货币发展研究》,《新金融》2000年第8期,第34-39页。
关键词:电子货币银行金融
货币在发展过程中经历了三个阶段:商品货币、纸张货币和电子货币。从货币的发展历程可以看出:货币制度的变迁是为了提高货币流通速度、降低货币流通费用,从而降低商品交易费用。20世纪70年代以来,电子通信技术与计算机技术的一体化使经济在生产、流通、消费的各个领域发生了革命性的变化。特别是以因特网为代表的网络技术的迅速普及,使人类社会逐步向信息社会迈进。由于金融业对信息有超乎其他产业的特殊需求,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而言,在这个网络经济时代,现代通信技术与计算机技术,从根本上改变了金融业在业务处理、顾客服务、经营决策、管理拓展方面的技术环境。这些革命性的变革无疑都必须依赖于货币及支付手段相应的电子化。电子货币的出现和发展是20世纪末支付领域最为引人注目的事件,它正在并将会从根本上改变人们的消费习惯,改变银行的经营方式。由于在降低交易费用上的巨大优势,电子货币取代传统通货已经成为一种不可避免的趋势。当然电子货币对传统银行业也提出了一定的挑战,商业如何应对电子货币的冲击就成了商业银行发展过程中不得不面对的一个问题。
一、电子货币相关概念解析
20世纪以来,电子商务在世界范围内悄然兴起,作为其支付工具的电子货币也随之产生和发展。电子货币的产生被称为是继中世纪法币对铸币取代以来,货币形式发生的第二次标志性变革,并在电子商务活动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它的应用与发展不仅会影响到电子商务的进行,而且会影响到全球的金融体系。
(一)电子货币的定义
电子货币就是由消费者(及相对的特约商户)占有的,存储在一定电子装置中,代表一定的货币价值的“储值”或“预付价值”的产品。具体而言,这里所讲的电子装置通常包括两种形态:以IC卡为媒质的智能卡和以计算机为基础的电子货币载体。电子货币的货币价值以数字信息的方式存储在电子装置载体中,表现为各种各样的储值卡、智能卡,以及利用计算机网络进行支付的货币形态。电子货币不是纸质的,也不像电子资金划拨一样涉及到银行,这种新的货币形态可以离开银行的中介作用,在交易过程中不用同存款发生密切联系。就其现阶段而言还只是一种新的支付形式,还要以现有存款为基础。
(二)电子货币的特性
1、电子货币是以计算机技术手段为依托,通常以各类电子设备(如智能卡)及计算机存储器为价值载体的货币
电子货币主要有卡类和计算机两种载体。以卡类为载体的电子货币,卡中的芯片能够根据事先存储在里面的程序和外部销售终端或其他设备(如电子钱包)的指令存储和处理信息。借助特殊的设备和终端,卡中代表金钱的信息可以被识别,并且按照指令进行转移。而以计算机为载体的电子货币进行交易时,需要借助个人计算机和互联网,交易前要先下载或从发行人那里获得专门的软件,通过特殊的软件和计算机的处理能力,实现电子货币数额的计算和转移。这种强大的存储和处理能力是传统的提款卡所不具备的。提款卡主要是通过输入密码同中央数据库相联系,通过中央数据库增减相应的金额,卡本身不存在代表电子货币信息的增减。
2、电子货币是一种信息货币
电子货币说到底不过是观念化的货币信息,它实际上是由一组含有用户的身份、密码、金额、使用范围等内容的数据构成的特殊信息,因此也可以称其为数字货币。人们使用电子货币交易时,实际上交换的是相关信息,这些信息传输到开设这种业务的商家后,交易双方进行结算,要比现实银行系统的方式更省钱、更方便、更快捷。
3、电子货币价值传送的无纸化
电子货币是现实货币价值尺度和支付手段职能的虚拟化,是一种没有货币实体的货币。电子货币是在电子化技术高度发达的基础上出现的一种无形货币。一般来说,电子货币的价值通过销售终端从消费者手里传送到货物销售商家手中,商家再回赎其手里的货币。商家将其手里持有的电子货币传送给电子货币发行人从其手里回赎货币,或者传送给银行,银行在其账户上借记相应金额,银行再通过清算机构同发行人进行结算。整个过程是无纸化的。所谓无纸化是与票据、信用卡相比较而言。而且,电子货币可以在各个持有者之间直接转移货币价值,不需要第三方如银行的介入,这也是电子货币同传统的提款卡和转账卡的本质区别。电子货币在这一点上,很类似于真正货币的功能。
4、电子货币是可以进行支付的准通货
电子货币能否被称为通货,关键在于电子货币能否独立地执行通货职能。就目前而言,电子货币可以起到支付和结算的作用,但电子货币只是蕴涵着可能执行货币职能的准货币。首先,电子货币缺少货币价格标准,因而无法单独衡量和表现商品的价值和价格,也无法具有价值保存手段而只有依附于现实货币价值尺度职能和价值储藏职能;其次,由于电子货币是以一定电子设备为载体—智能卡和计算机,其流通和使用必须具备一定的技术设施条件及软件的支持。因此,尚不能真正执行流通手段的职能;最后,尽管目前电子货币最基本的职能是执行支付手段,但是现有的各种电子货币中的大多数,并不能用于个人之间的直接支付,而且向特约商户支付时,商户一方还要从发行电子货币的银行或信用卡公司收取实体货币后,才算完成了对款项的回收,电子货币不能完全独立执行支付手段的职能。可见现阶段的电子货币是以既有通货为基础的新的货币形态或是支付方式。
二、电子货币对传统银行业的挑战
伴随着社会的信息化、网络化,银行的主要功能由依赖于存、贷款数量的资金中介功能,向为顾客提供电子清算服务和信息服务功能的重心倾斜。在这一变化中,传统银行业面临的主要问题有三:一是电子货币的发行主体、信用创造等在法律上如何定位;二是如何保证电子货币的安全性,以及如何规避电子清算系统风险;三是银行传统的经营管理模式如何向信息化经营转变,与金融电子化趋势相适应。
(一)电子货币的发行主体
目前国际间对电子货币的发行主体这一金融监管的对象的认识尚存在较大分歧。欧洲大陆各国认同这样的观点,即电子货币的发行应该包含在金融机构的业务中,其发行主体应该属于金融监管的对象之一。1998年,欧盟委员会在欧盟理事会提交的指令草案中规定,发行电子货币的机构与传统意义上的“信用机构”享有同样的市场准入权利和相同的竞争条件。这体现在:第一即使电子货币发行机构无意从事传统信用机构所提供的全部金融服务,它依旧有权在整个欧盟成员国范围内自由从事经营活动;第二电子货币发行机构只接受设立地成员国一国的管理和监督,这也使其在经营条件上与传统的信用机构完全相同。在美国和英国,占主导性的观点则是,若对电子货币的发行主体进行严格的监管和限制,会损害民间机构的技术开发和创造精神,把电子货币的发行限定于金融机构还为时过早,因为一些证券公司、特殊贷款公司、非银行支付供应商、信用机构也能提供电子货币服务。如果将电子货币的发行主体限定于中央银行,则存在着尖锐的矛盾和冲突。因为货币是中央银行独有的利益,它来自货币发行权,即能使市场参与者将其负债作为货币的权利,该利益反映在对生息资产通过以发行货币的方式进行无息或者低息融资的回报上。如果法定货币被私人电子货币所取代,这部分中央政府收入来源就会丧失或者减少。如果由中央银行以某种形式发行电子货币,不仅可以向消费者提供无风险的电子支付产品,还可以换回货币收益的损失。但这样做的代价很大,因为政府的介入会冲淡市场活力的发挥,抑制私营领域的发展,阻碍进一步的金融创新,而且高风险的新兴商务可能会浪费纳税人的钱财。从目前来看,各国只允许银行发行电子货币,从而有利于对其监管。
(二)银行的结算职能
随着小额结算方法的多样化,以及开放式网络结算服务使用者队伍的不断扩大,结算业务作为银行固有业务的地位受到越来越大的威胁,结算业务的提供者已超出银行范围。例如电信、交通、旅游等行业发行的名目繁多的、储值性质的磁卡或IC卡,实际上已成为新形式的“结算帐户”。例如储值卡的发行公司,在销售卡时,即与购买者之间产生了借贷关系,这笔资金是在储值卡使用时逐步清算的。这种资金清算,与银行存款用作结算的作用相似。而且,如果这些行业能用更低的价格,通过电话、因特网,提供更贴近顾客需求的服务,那么在结算业务领域,银行将可能被其他行业夺去更多的机会。
另外,以往企业间交易的买卖双方,其资金授受都是通过银行中介进行的,银行可以从中收入一定比例的手续费。但是,随着金融EDI的应用,促进了货款的相互抵冲及企业间的差额结算,这对企业无疑有效地削减了手续费支出。同时,随着企业EDI应用的发展,这种结算方法必将在企业集团内部普及。其结果是,双方的交易信息不必通过银行即可相互交换,货款的抵冲也不必经过银行即可进行,银行不仅丧失了手续费的收入,而且无法掌握企业的资金流向。这对银行的结算职能及资金监督职能又是一个挑战。
(三)结算网络的国际竞争
电子货币、电子结算发展的结果,将为使用者跨越国境利用由外国经营者提供的结算服务创造了更多机会。特别是由于因特网的发展而形成了世界范围的通信网络,以电子货币进行的结算服务,已出现无国籍化的动向,国内金融机构与外国机构之间将处于直接竞争的环境。如何增强结算网络的国籍竞争力,已成为各国银行必须考虑的重要问题。同时,为了保护使用者利益,1997年5月,10国财政部长、中央银行总裁会议(G10)下设的电子货币作业部的报告书中指出:关于跨越国境的电子货币及电子结算的使用,在法律、行政、司法等方面的管辖权问题是复杂的,并且某些方面可能是不明确的,即使是对国内的使用者,其保护措施和监督体制也不尽完善。因此,由外国主体发行的电子货币和提供的结算服务,目前应限定其范围。
三、电子货币对商业银行经营的冲击及应对策略
我国已由中国人民银行为牵头单位,配合国家各主要商业银行及金融机构联合建设中国金融数据通信网和全国银行卡信息交换中心,充分利用金融系统电子化基础设施,加强中央银行的支付清算职能,加快资金周转速度,以逐步确立和完善我国支付清算体制,加快实现全国范围内银行卡跨行、异地支付业务授权及清算信息自动交换。目前,我国金融卡发卡量超过10300万张,全国金融卡信息交换中心和清算中心已建立,金融卫星网拥有646个卫星站,覆盖了全国所有地级以上城市和700多个县,全国电子联行平均每天往来5万多笔,转汇金额平均每天达800——1000亿元,大大提高了转汇效率,缩短了资金在途时间,平均每天为企业减少利息开支500万元。金融卡的发行,使得消费群体、商业领域和银行之间形成了互相支持、简易方便、安全可靠、促进发展的紧密关系,非金融卡发卡量突破1亿张,广泛地应用于交通、水电、煤气、医疗卫生、安全保卫等方面。
(一)电子货币对商业银行经营的冲击
1、对银行生存和经营的挑战
电子货币的普遍使用,使得网络银行的出现成为必然。就目前而言,网络银行有两类:一种是完全依赖于互联网发展起来的网络银行,另一类是指传统银行运用公共互联网,把网上银行业务作为银行零售业务柜台的延伸,达到24小时不间断服务的目的,并节省银行的经营成本的模式,完全意义上的网络银行即第一类网络银行。根据美国BoozAllen和Hamilton公司1996年4月公布的调查报告,网络银行经营成本仅相当于经营收入的15%——20%,而传统银行的经营成本占到了收入的60%,开办一个互联网银行所需的成本只有100万美元,还可用电子邮件等技术提供一种全新的真正的双向交流方式,而建立一个传统银行分支机构需要150万——200万美元,外加每年的附加经营费用35万——50万美元。从这些数据不难看出,网络银行业务成本优势显著,对传统银行的经营已构成威胁。
2、对客户市场占有率的冲击
电子货币是通过电子网络发行并可在全球范围内流通的货币,这就使一国中央银行垄断货币发行的权力被打破,于是世界上那些拥有先进技术和大量资本的机构和个人(如软件公司、电信业者、中介业者等)像商业银行一样都将发行和经营电子货币作为其主要业务。这种状况给商业银行进行信用创造的基础带来了严重冲击。如果其他公司发行了代表自己品牌的电子货币,那么这些公司就可能越过银行单独向客户提供金融服务,其中包括向客户提供电子货币。电信、交通、旅游等行业发行的名目繁多的、储值性质的磁卡或IC卡,实际上已成为新形式的“结算账户”。例如储值卡的发行公司在销售卡时即与购买者之间产生了借贷关系,这笔资金是在储值卡使用时逐步清算的。这种资金清算与银行存款结算的作用相似,而且如果这些行业能用更低的价格,通过电话、因特网提供更贴近顾客需求的服务,那么在结算业务领域银行将可能被其他行业夺去更多的机会。
3、对银行经营方式的冲击
传统银行的销售渠道是分行及其广泛分布的营业网点,获取规模经济的途径是不断追加投资和多设网点,发展的基础是资金利差。随着电子货币的出现,其经营方式将受到极大的冲击。一方面电子货币的使用多依赖于计算机网络系统,这就使仅有广泛分布的营业网点而没有便利的计算机服务网络的银行经营寸步难行;另一方面电子货币的多样性会无形中削弱银行信贷的规模,也将使得银行赖以发展的基础发生动摇。因此一些金融界有识之士指出,商业银行如果近几年内拿不出可行的电子货币,那么其他电子货币发行单位将抢占更大的市场。这无疑对传统的商业银行经营方式产生了巨大的冲击。
(二)我国商业银行应对电子货币的策略
电子货币产品的开发对银行业务发展的推动作用是显而易见的。目前,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步伐的加快,各家商业银行的竞争生存意识迅速加强,利用金融业务及工具创新来扩大市场份额的工作力度日益加大,各家商业银行都已意识到了电子货币市场所蕴藏的巨大商机,哪家银行在该领域领先一步,其就将获得巨大的发展空间。
1、加快金卡工程建设速度,开发以金卡为核心的表外业务品种
1993年国务院听取电子部关于实施电子货币工程(金卡工程)的总体方案,并于1994年成立了国家金卡工程协调领导小组。标志着我国金卡工程的开始。我国金卡工程的应用目标是先从银行卡(信用卡、智能卡)起步,建立现代化的实用电子货币系统,具体而言就是建立和完善银行卡授权、结算、发卡、流通、服务体系,最终减少现金流通量,以电子货币(信用卡、智能卡)替代现金流通,与国际金融支付体系接轨。实施“金卡工程”发卡银行之间可以实现资源共享、通存通兑,可以实现银行电子化、网络化。
“金卡工程”最初的重点在于推广信用卡和其他银行卡的应用。这是由于我国网络环境相对欧美而言比较差,且我国的支付工具也相对比较落后,现金交易占了交易总金额的很大部分,支票和信用卡的使用仍处在起步阶段。因此,确定先发展银行卡为支付工具,再在此基础上发展智能卡。智能卡是银行卡发展的比较高级的形式尤其是智能IC卡。目前在我国12个金卡工程试点城市银行卡信息交换系统全面投入运行。1999年初,各商业银行卡发卡量达1亿多张,银行IC卡300多万张。我国IC卡产业起步虽晚,但发展迅速。IC卡在我国的生产、应用发展更是迅猛。目前已在金融、商贸、交通、电信、医疗、卫生、社会保障、旅游人口管理以及公共事业收费管理等领域得到广泛应用,并取得初步成效。2002年我国IC卡发卡金融机构达55家,发卡量达3.8亿张。可以受理银行卡的饭店、商店、宾馆等特约商户约13万家,各金融机构装备的自动柜员机总计5万台,销售点终端机34万台,全国受理银行卡的电子化业务网点13万个,截止2002年交易总额为84532亿元。其增长速度大大超过世界平均增长的水平。我国金融电子化系统建设己经具有一定的规模,实施了电子货币(银行卡)工程。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种类较多,使用范围局限性较大,使用成本较高,尚不方便快捷。因此我国四大国有独资银行应加快信用卡合作开发步伐,将现在的四大信用卡合为一卡,增强信用卡的服务功能。一方面方便客户使用,另一方面可以使商业银行降低成本,提高竞争能力。同时为商业银行表外业务创新提供合作的条件。四大国有独资银行可率先统一表外业务创新的标准,开发以信用卡业务为核心的各种新型服务工具,随着金卡工程的实施推动我国电子货币的使用,同时加速电子货币创新步伐,用以抗击网络银行对其业务的可能冲击。
2、积极开发新工具,进行业务创新
一方面商业银行要积极扩展原来的银行业务如在柜台之外办理存款取款,开设个人理财账户如消费账户、投资账户、外汇交易账户等,以办理及个人消费信贷、教育投资信贷、投资组合工具等业务,积极与各大型商场、超市等电子货币使用频繁的单位联系,在以上单位设立POS机等,将银行、单位、政府、个人连接起来,形成一个以商业银行为核心的庞大的服务网络,以降低风险,增加收益,抵御电子货币带来的商业银行收益减少的危险;另一方面商业银行要积极进行网上银行业务的创新。随着以IP网络技术为主导的信息革命的深化,传统银行以存款、贷款和转帐结算为主的资金信用中介将逐渐弱化,因为新的在线电子支付的手段不断更新将不断削弱银行在结算方面降低货币流通和商品流通过程交易费用的比较优势,从而网上业务的重点将日益向为公司和个人提供理财咨询和金融增值服务方面转移,Internet网、电子商务和电子货币使传统银行在分支机构和结算体系方面的优势荡然无存。借助Internet网,总分行制商业银行能够在网上实时、快捷地提供个性化、互动性极强的金融服务,结算支付将逐渐成为廉价的、甚至在将来是免费的无偿金融服务,因为这是网上银行争夺客户和网上金融市场份额所内生的竞争机制的必然结果,网上银行将日益向网上证券交易、网上保险、网上拍卖和其他网上投资业务方面发展,网上银行在这些领域提供高附加值的金融信息增值服务,随着网上银行电子货币资金的相对充裕,网上投资理财技能将成为稀缺的信息资本,银行业与证券业将日益走向融合,关于投资咨询和理财的信息资本的运营效益将日益成为决定网上银行成败的关键。
3、建立以客户为导向的主要营销方式
电子货币的应运而生使商业银行之间和其他金融企业、非金融企业对电子货币的流通总规模有重要的影响,从而商业银行的职能必须进行重大转型,商业银行之间将为争夺网上电子货币支付、结算上的市场份额而进行激烈的竞争,为此商业银行必须不断地提高在线电子货币支付和结算的服务质量,甚至会导致这几项业务走向完全的免费,商业银行和其他在线金融服务企业争夺网上金融信息流的控制权更加激烈。网上商业银行争夺网上金融信息流的控制权在本质上就是争夺网上客户群,就是争夺网上金融市场份额。网上银行收回经营成本所依赖的经营收入和资本收人,将主要依赖网上广告收人、投资理财咨询服务收人和驰名品牌、商业银行的驰名网站门户的数字化品牌在股票市场增值。商业银行要根据客户的不同要求进行金融创新,提供与其需要相适应的电子货币类的金融服务。同时采用一定的激励手段,如为强化消费者信心,商业银行可以考虑对在使用电子货币中遭受损失的客户给予一定的赔偿。商业银行要真正建立起以客户为导向的营销模式,使客户不管何时何地都可以享受银行提供的更安全、更便捷的服务,争取占有更多的顾客群。
4、建立完善的电子货币支付系统
安全性一直是电子货币使用过程中最为关注的问题,就总体形势来看,为保证Internet下信用卡支付的安全性,VISA、Mastercard、Microsoft、Netscape和GTE等专门签订了Internet信用卡支付的安全电子交易协议,以期建立更加安全的Internet信用卡支付系统。目前正在运行的无条件匿名电子支付系统和可记录的匿名电子现金支付系统能在相当程度上保证电子货币支付的安全性。但是由于网络安全技术的局限,目前人们对银行电子货币安全性的担忧并未减轻,任何经营电子银行业务和电子货币业务的机构都希望他们的帐户管理和风险管理系统能受到严格的控制,能够防止虚假电子货币在系统上进行交易。但事实上,由于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多条信息途径的使用,系统的安全性越来越难以得到保证。计算机黑客可以在任何地方通过网络进入电子银行系统。安全性风险的防范越来越重要。对于电子货币业务,如果安全系统被破坏,则可能导致欺骗业务发生。而对于其他形式的电子银行业务,未经授权的闯入既可为银行带来直接损失,也可以产生其他问题。例如电脑黑客通过网络闯入电子银行业务系统,寻找使用客户的机密材料,使客户利益受损。而缺乏对系统的严密控制,外部的第三者闯入系统设置病毒,会给银行带来更大的损失。电子银行及电子货币既可能遭受外来者入侵,更容易受到内部职员的破坏。某些心术不正的职员可通过在暗中获得的数据进入客户的帐户窃取资金,而另外一些职员不经意的错误也可能对银行计算机系统的运行产生危害。这就要求商业银行继续努力,建立真正完善和安全的电子货币支付系统,促进电子货币业务的发展。
结论
虽然我国金融电子化起步较晚,离国际先进水平尚有较大距离,但近年各家银行相继推出了各种与电子货币有关的服务,主要集中在零售业务领域。例如,使用信用卡支付的银行POS系统,以及使用IC卡代替现金用于小额支付的预付式系统等。随着经济发展和国内网络用户的不断扩大,社会对电子货币、网络银行业务的需求必将迅速增长。对于商业银行而言,面对信息技术进步、金融国际化、传统银行业务衰退等国际性发展趋势,重新认识银行固有的结算、信用创造、资金中介等职能,重新检讨银行业务的发展方向,制定新的经营战略,是经营管理层当前的重要任务。其中,对目前正在开展的电子交易业务,在总结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如何与Internet结合,应积极研究并及时展开工作。首先抓紧时机上网,以防再度发生被抢注“域名”事件。网络银行业务可从信息、提供信息服务、咨询服务开始,直至全方位的交易服务,分阶段逐步展开。否则,将会丧失发展机遇,其损失无可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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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2007年美国次贷危机爆发前后,全球出现了流动性过剩到流动性不足的逆转,全球迅速由流动性过剩转变为流动性不足,我国的流动性过剩状况也瞬间出现拐点。流动性的变化引起了理论界的广泛关注。流动性的内涵和外延界定及如何准确度量流动性,是研究流动性变化问题的前提和基础。本文通过对流动性的各种涵义进行辨析,对流动性的度量方法和指标进行了比较分析,特别是对如何度量我国的货币流动性进行了文献综述。
关键词:流动性 涵义 度量方法
在2007年美国次贷危机爆发之前,包括我国在内的世界许多国家出现了流动性过剩的状况;次贷危机爆发之后,全球迅速由流动性过剩转变为流动性不足,我国的流动性过剩状况也瞬间出现拐点。
对此,流动性变化已经成为理论和实务界广泛关注的问题,与流动性相关的文献也大量涌现。但是,对于什么是流动性,流动性的内涵和外延如何界定以及如何准确度量流动性变化等一系列基本问题,目前的研究还没有形成一致的看法。基于此,本文拟对此问题做一个综述,对流动性的各种涵义进行辨析,对流动性的度量方法和指标进行比较,特别是对如何度量我国的货币流动性进行文献综述。
流动性涵义及度量
(一)流动性的涵义
据笔者所知流动性的概念,最早源于经济学家凯恩斯的名著―《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以下简称《通论》)。凯恩斯认为,相对于其它资产,货币具有不需要转换为别的资产就可以直接用作支付清偿手段的特性,人们因为偏爱这种特性而对货币产生需求,因此凯恩斯将货币需求称之为“流动性偏好”。“流动性”一词从凯恩斯的《通论》中来看,指的是一项资产转换为支付手段的难易程度,或者说资产迅速转换为支付手段的能力,这可称之为“流动性”一词的原意(为了区别于流动性的其它涵义,以下将流动性的原意称为“市场流动性”)。
在所有资产中,货币无疑是流动性最强的资产,加之凯恩斯将货币需求称为“流动性偏好”,因而人们很自然地将货币与流动性联系在一起,如货币流动性、流动性泛滥等等。资产中除了货币流动性最强之外,其它资产如银行的超额存款准备金、短期国债等流动性也很强,因此“流动性”一词的使用就越来越广泛。如余永定(2007)认为,流动性原指商业银行所拥有的随时可以用于投资(放贷)的资产,具体来说包括商业银行所拥有的超过法定要求的存放于中央银行的准备金和库存现金。
此外,银行承兑汇票、货币市场基金等也同样具有很高的流动性,因而中国人民银行的《2006年第三季度货币政策执行报告》认为,从流动性的本意出发,可以推出市场流动性和宏观流动性两个层面的概念。某个具体市场的流动性,就是在几乎不影响价格的情况下迅速达成交易的能力(同市场流动性);在宏观经济层面上,流动性常被直接理解为不同统计口径的货币信贷总量。该报告还认为,银行承兑汇票、短期国债、政策性金融债、货币市场基金等其它一些高流动性资产,都可以根据分析的需要而纳入不同的宏观流动性范畴。
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宏观组(2008)将流动性分为市场流动性、银行系统流动性、货币流动性三个层次。肖琦(2009)则进一步把流动性分为四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市场流动性;第二个层面是银行资金流动性;第三个层面是货币流动性;第四个层面是全社会的总体流动性,在总量上等于社会可贷资金总量。随着金融市场和金融工具的发展,货币层次也从M0、M1、M2……不断拓展,因此肖琦(2009)认为“流动性”后两个层面的涵义可以概括为不同层次的货币信贷总量,这与《2006年第三季度货币政策执行报告》中的宏观流动性的外延相同。 纵观上述对“流动性”的不同定义和层次划分,本文认为可以将流动性概括为三个层次:市场流动性、银行体系流动性及货币流动性(或称宏观流动性)。在流动性的三个层次中,市场流动性度量的是资产的变现能力,不是直接的数量指标;银行体系流动性与货币流动性确切地说指的是各种流动性资产,是直接的数量指标,因而“流动性过剩”、“流动性短缺”以及“流动性不足”等等实际上指的是流动性后两个层次上的涵义。
(二)流动性的度量
从上述流动性的三个涵义可以看出,不同层次的涵义具有不同的内涵和外延,因而在每个流动性层次中度量指标也不相同。
市场流动性的度量。Kyle(1985)将市场流动性分为紧度、深度和弹性三个方面来度量。紧度的主要指标是竞买与竞卖的差价(bid-ask spread);深度一般用交易量对竞买与竞卖差价的影响来表示;弹性指交易价格的收敛速度,一般用MEC(market efficiency coefficient)指标。我国金融市场的主体是股票市场,因而对于市场流动性的度量主要集中在股票市场上。
由于我国股票市场采取计算机系统摄合成交方法,不存在做市商制度,仅仅有固定百分比的交易佣金,因此对市场流动性的测度主要采用深度和弹性指标。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宏观组(2008)对我国股票市场进行了深度和弹性的测算,发现我国股票市场流动性偏差。陶希晋、勾东宁(2010)则认为可以使用深度指标中的流通股换手率来衡量我国股票市场的流动性。
银行体系流动性度量。目前已有文献对银行体系流动性的衡量主要采用超额准备金率、贷存比或存贷差、银行间市场拆借利率等指标。
夏斌、余永定(2007)认为度量银行体系流动性的指标为超额准备金。巴曙松(2007)依据超额准备金率的下降和贷存比的提高,认为2007年我国商业银行系统内的流动性已经偏紧。王健(2007)认为,流动性过剩表现为金融机构存贷差的持续扩大和贷存比的持续走低。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宏观组(2008)认为可以使用银行资产负债表扩张率或者存贷款增速来度量银行体系的流动性。另外,我国银行同业拆借市场利率水平已经于1996年实现了市场化,完全由参与交易的商业银行依据市场状况定价,对银行体系的流动性状况非常敏感,因此同业拆借利率成为反映银行体系流动性状况的最有效的指标。陶希晋、勾东宁(2010)认为可以用隔夜加权平均利率作为反映银行体系流动性的指标。
货币流动性度量。关于货币流动性的度量方法和指标比较多,如价格缺口法、货币缺口法、货币过剩法、马歇尔K值系数、超额货币增长率(EM)、货币流动性比例(M1/M2)等。当前已有的研究在对我国货币流动性进行度量时,采用以上不同指标和方法所得到的结论差异很大,下文拟展开详细论述。
我国货币流动性度量的文献综述
目前关于我国流动性研究的文献大部分集中在货币流动性的层面,已有的研究在对我国货币流动性状况进行度量时,主要采用以下几种方法和指标:
(一)价格缺口法(price gap)
该方法简单来说,就是用长期价格水平(或称均衡价格)与实际价格水平的差来测度流动性。其公式如下:
pt*-pt=(νt*-νt)-(yt-yt潜在产出)(1)
pt*-pt=βt(yt-yt潜在产出)-γ(it-it*)+εt (2)
其中,pt*、pt分别为均衡价格与实际价格,yt潜在产出、yt分别为潜在产出、实际产出,νt*、νt分别为货币流通速度长期趋势与实际货币流通速度,it*、it分别为均衡利率与实际利率,βt、γ为系数。
采用价格缺口法对流动性进行度量时,均衡价格的获得需要对潜在产出水平、货币流通速度长期趋势或均衡利率等进行严格假设,且价格缺口(pt*-pt)的方向与大小对这些变量的具体数值非常敏感。如果采用不同的实证方法(如趋势法、H-P滤波法等)对潜在产出、均衡利率等变量进行模拟后得到的数值不一致,将导致价格缺口法计算的结果差异很大,进而难以对流动性状况作出准确判断。
(二)货币缺口法(money gap)
货币缺口法是用实际货币存量水平与均衡货币存量水平间的差额来衡量流性过剩与短缺。具体来说,货币缺口法包括真实货币缺口和名义货币缺口。真实货币缺口是用长期真实货币供应(或称均衡真实货币供应)与实际真实货币供应的差额来测度流动性程度,这一方法只是价格缺口方法的变形而已。名义货币缺口法是用实际货币供应与“标准货币供应量”的差来测度流动性的程度。其中,标准货币供应量是指假设货币供应量按照预期增长率增加所能达到的货币存量水平。
名义货币缺口的计算公式如下:
mt-mt标准供应量=mt-(m0+tmt标准供应量)
(3)
mt标准供应量=π*+βyyt (4)
其中,m0、mt为基期及t期的货币供应量,π*为预期通胀率,yt潜在产出为潜在产出的变动。名义货币缺口反映了以前累积的实际通货膨胀率和产出水平对长期均衡水平的偏离程度。该缺口表示为:如果前者高于后者,就存在着流动性过剩,反之则称为流动性短缺。采用名义货币缺口法度量流动性同样涉及到对预期通胀率π*和潜在产出水平yt潜在产出的假设。这两个变量值的设定不同,将导致最终计算出的名义货币缺口(mt-mt标准供应量)差距较大。
杨祖艳(2009)在分析我国的货币缺口时,将潜在产出增长率设为9%,均衡通胀率设为3%,结果显示我国2002年以来出现了严重的货币流动性过剩;而杜晓宇等(2009)在分析我国的名义货币缺口与实际货币缺口时,将潜在GDP设为8.5%,通货膨胀理想值设为2.1%,结果发现名义货币缺口与实际货币缺口虽然二者数值上存在一定差距,但其变化趋势与方向基本一致。具体来说,1991-1997年我国存在明显的货币缺口,而2003年之后货币缺口逐步降低。
(三)货币过剩法(monetary overhang)
也称为货币悬挂法或货币滞存法。该方法是用名义货币供应量与均衡货币供应量的差来度量流动性状况(如果差是负的,就称为货币短缺(monetary shortfall)。其中,均衡货币供应量是以实际产出和实际利率水平为基础计算得来的。
货币过剩法可以用公式表示为:
mt-mt标准供应量=mt-(β0+pt+βyYt+γi+εt)(5)
其中,pt、Yt、i分别为t期的物价水平、产出水平及利率,β0、βy、γ为系数。
货币过剩实际上是反映货币市场非均衡程度的指标,如果该值为正,意味着货币供给超过货币需求,其差额也称为超额货币供给;如果该值为负,则意味着货币供给不足。该种方法的优点是:产出和利率水平都是采用实际值,不需要对潜在产出水平和均衡利率进行估计和假设,实证结果更具有客观性。货币过剩法的不足之处在于:该方法假设货币供给是外生的,没有考虑货币市场供给与需求的互动关系,如货币供应的增加短期内会导致产出上升,进而增加货币需求。
货币过剩法的重点在于对货币需求函数的估计。采用不同的方法、选择不同的自变量对货币需求函数进行估计时,实证得到的结果可能差异较大。如杨祖艳(2009)采用此法对我国货币需求函数进行估计时,除考虑传统的产出和利率变量外,还考虑了汇率变动对我国货币需求的影响,结果显示我国自2005年以来存在明显的货币流动性不足。邓创等(2009)在估计我国的货币需求函数时,在考虑产出和利率之外,则考虑了股票价格变动以及货币替代对我国货币需求的影响,发现我国实际货币缺口有正有负,具有明显的周期波动特征。宋健(2010)则采用A0(Additive Outlier)检验法,将1978-2007年中的1990年确定为结构突变点,分两段求解货币需求,得出的结论是在1979-2007年间,在货币供给量M2中,我国的确存在着较大规模的超额货币;但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的超额货币程度出现了较大幅度的下降。从以上文献来看,对于货币需求函数的不同实证估计,是导致对我国货币缺口不同判断的主要原因。
(四)马歇尔K值系数(M/GDP)
M指货币供应,一般使用广义货币供应M2,GDP为名义国内生产总值,其中 M2/GDP又称为马歇尔K值。M/GDP指标反映了货币供给与实体经济货币需求之间的关系,该指标的变化趋势可以衡量货币供应相对于货币需求的过剩与短缺情况。张明(2007)使用该指标测量流动性状况,发现2000年以来美国和日本等发达国家,我国大陆与台湾和香港地区、韩国、马来西亚等新兴市场均存在一定程度的流动性过剩。封丹华(2010)使用该指标度量了我国1999-2008年的流动性情况,发现2003年之前该指标一直上升,2004年之后该指标基本稳定并缓慢下降。
M/GDP指标能否反映我国的流动性状况,笔者认为有待商榷。从实体经济货币需求来看,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一直存在着货币化进程以及实物分配到货币交易的转换,转轨经济中的这些制度变化对我国货币需求的稳定性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并进而影响到M2/GDP指标的稳定性和长期趋势(麦金农,1993)。从虚拟经济货币需求来看,随着我国股票、债券、期货、房地产市场从无到有,交易规模由小到大,虚拟经济交易所需要的货币需求不断上升,主要依据货币供给与实体经济货币需求的M2/GDP指标,难以完全衡量货币供求的过剩与短缺程度。
(五)货币流动性指标(M1/M2)
国研网金融研究部(2006)认为度量货币流动性可以用M1/M2指标来代表,因为M1体现了货币存量的重要流动性特征,M2能较好地体现出货币存量总额的变化特点。例如,当货币流动性比例(M1/M2)下降时,表明居民和企业持有定期存款和储蓄存款的意愿增强,货币构成中流动性较强的部分转变为流动性较弱的部分。陶希晋、勾东宁(2010)也认为可以用M1/M2度量我国的货币流动性。李晓西等(2007)认为准货币的变动情况代表了流动性水平的高低。如果准货币(M2-M1)持续增加,即“喇叭口”存在并扩大,现实的货币供给已经超过实体经济的需要,转化为“定期存款”,这意味着流动性水平的不断提高。
M1/M2指标反映了满易需求和财富储藏需求的货币之间的比例。随着我国收入分配格局的变化,国民财富由藏富于国转变为藏富于民,居民财富储藏的货币需求相应增加,M1、M2的差额或者比例也将随之发生结构性变化,因此二者的差额或比例变化是否一定意味着货币供应超额的问题,有待进一步分析。
(六)债券息差法(bond spread)
该方法的主要逻辑是:流动性过剩将会降低投资者的风险规避程度,从而政府债券与私人部门债券之间的收益率差距可以用来衡量流动性过剩程度。如果两者之间的息差较低,这就意味着存在一定程度的流动性过剩。张雪春(2007)认为,由于我国利率没有完全放开,公司债券也只能有少数大型国有企业在政府的严格控制下发行,利差可能不是衡量我国流动性是否过剩的最好标杆。
此外,上述前五种指标都属于绝对值指标,该类指标值将随着货币需求量或供给量的增长而增大或减少,在各期之间不具可比性。许涤龙等(2008)还从存量和增量两个角度设计了流动性过剩的测度指标――流动性总量过剩系数和流动性增量系数,以反映货币供求状况。前者侧重反映货币供求关系的当前状况,后者则侧重反映货币供求关系变动方向。
关于我国流动性度量方法的思考
纵观现有的文献,“流动性”一词在不同情况下具有不同的涵义,不同的涵义层面其度量内容和度量方法及指标也各不相同,因此在研究流动性问题时,清楚界定其内涵和外延十分重要。
在度量我国货币流动性的诸多指标和方法中,由于我国尚未完全实行利率市场化,因而价格指标在我国的适用性相对较低。在各种数量指标中,价格缺口法和货币缺口法的结论依赖于基期选择和均衡产出、均衡利率及目标通货膨胀率的假设,使用这两种方法对我国货币流动性进行度量时,清楚说明上述变量值的来源及选择依据十分必要。鉴于价格缺口与货币缺口对上述变量值比较敏感,因而依据这两种方法的结论对我国货币流动性状况进行判断时应该特别谨慎。货币过剩法的重点在于对货币需求函数进行准确估计。在对我国货币需求函数进行估计时,除了考虑传统的产出和利率变量外,如何处理转轨经济条件下经济结构变化对货币需求的影响尤为重要。另外,在使用其它指标对我国的流动性状况及变化进行实证分析时,需要特别注意各种指标的适用性和局限性。
我国处于经济转轨时期,实体与虚拟经济结构变化、金融市场发展、居民资产组合变化等,都对货币供给与需求产生了复杂的影响,因此依据某一种度量方法或某一个指标对我国的流动性状况做出判断,可能有失偏颇。在对我国的流动性状况进行分析时,除了结合各种度量方法和指标的实证结论外,还应同时结合流动性变化的原因、表现以及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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