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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安全教育的内容:
(1)安全法制教育:学习国家、省、市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旅行社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提高员工安全意识。
(2)安全知识技能培训:以提高员工安全素质为目标,以提高操作技能,防止事故的发生,规范事故的处理为主要内容。
二、安全教育的方法:
(1)营造安全生产氛围:通过墙报、标语、安全标志等方式宣传安全生产知识、先进经验以及事故教训,营造浓郁的安全生产氛围,起到感染和潜移默化的作用。
(2)组织安全活动:定期组织诸如安全知识比赛、安全操作技能竞赛等活动,在各部门之间形成良好的安全生产氛围。
(3)安全培训:在安全培训方面,通过在会议上讲授安全技术知识与管理知识,分析事故案例以及现场具体示范操作等途径,使员工较系统地掌握安全理论知识和安全实际操作能力。
三、安全教育的具体形式:
1、新员工上岗安全教育。
对新进旅行社的人员都必须进行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安全教育由办公室负责,侧重法制教育,以增强员工遵章守纪的自觉性和安全意识,内容包括:
(1)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安全生产的意义。
(2)安全生产法规。
(3)旅行社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4)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程序和方法,典型事故案例。
(5)各个岗位具体相关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安全职责。
2、总经理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
总经理是企业生产经营的决策者、组织者,也是企业安全生产的责任人,安全管理人员具体负责企业安全生产的各项管理工作。每年必须参加市、县(市、区)组织的安全工作会议与培训活动,必须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安全工作培训教育活动,并参加安全教育考核工作。
3、各部门经理的安全教育。
根据“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部门经理都应接受包括安全生产法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本部门本岗位安全生产职责、安全管理和职业安全卫生知识、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及有关事故案例在内的安全教育。
对事故责任者及违章冒险员工、严重违犯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者,要根据情节,由所在部门进行安全知识教育,总结经验,吸取教训。
4、安全教育考核管理。
(1)新员工进公司上岗前必须经过安全教育,只有安全教育考核都合格后才能上岗。
(2)变换岗位或离岗后上岗的员工同样要考核合格后才能重新上岗。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秩序,保证安全生产培训质量,促进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培训机构、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培训(以下统称安全培训)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培训是指以提高安全监管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前款所称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从事安全监督监察、行政执法的安全生产监察员和煤矿安全监察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是指从事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危险化学品的登记人员和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及注册安全工程师等。
第四条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则。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统称国家局)指导全国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设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对所辖区域内煤矿企业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安全培训机构
第五条安全培训机构从事安全培训活动,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资质证书分四个等级。
一级、二级资质证书,由国家局审批、颁发;三级、四级资质证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颁发。设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内从事煤矿安全培训活动的培训机构三级、四级资质证书的审批、颁发。
第六条取得一级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安全生产监察员、煤矿安全监察员;中央企业的总公司、总厂或者集团公司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危险化学品登记人员;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工作的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和一级以下安全培训机构教师的培训工作。取得二级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市、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察员;省属生产经营单位和中央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危险化学品登记人员;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工作的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和二级以下安全培训机构教师的培训工作。
取得三级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特种作业人员;市(地)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取得四级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除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上一级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下一级安全培训机构的培训工作。
第七条安全培训机构申请一级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100万元以上;
(二)有专职的管理人员;
(三)有健全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规则;(四)有15名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其中至少有8名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并且经国家局培训考核合格的专职教师;
(五)有固定、独立和相对集中并且能够满足同期100人以上规模培训需要的教学及生活设施,其中专用教室使用面积150平方米以上;
(六)安全培训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安全培训机构申请二级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80万元以上;
(二)有专职的管理人员;
(三)有健全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规则;(四)有10名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其中至少有5名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并且经国家局培训考核合格的专职教师;
(五)有固定、独立和相对集中并且能够满足同期80人以上规模培训需要的教学及生活设施,其中专用教室使用面积120平方米以上;
(六)安全培训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安全培训机构申请三级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50万元以上;
(二)有专职或者兼职的管理人员;
(三)有健全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规则;(四)有8名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其中至少有5名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并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培训考核合格的专职教师;
(五)有能够满足同期50人以上规模培训需要的教学及生活设施,其中专用教室使用面积100平方米以上;(六)安全培训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安全培训机构申请四级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30万元以上;
(二)有专职或者兼职的管理人员;
(三)有健全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规则;
(四)有5名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其中至少有3名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并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培训考核合格的专职教师;
(五)有能够满足同期30人以上规模培训需要的教学及生活设施,其中专用教室使用面积60平方米以上。
第十一条申请一、二级资质证书,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具备资质条件的申请人将安全培训机构资质申请书、安全培训机构设置批准文件或者企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和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材料报国家局;
(二)国家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符合条件的,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申请三、四级资质证书,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具备资质条件的申请人将安全培训机构资质申请书、安全培训机构设置批准文件或者企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和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材料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符合条件的,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并报国家局备案;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安全培训机构的教师应当接受专门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执教。
第十四条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不得出借、出租给其他机构或者个人。
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应当于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前30日内向原颁发证书的机构办理延期手续。
第十五条对安全培训机构及其教师的考核发证,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章安全培训
第十六条安全培训应当按照国家局、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制定的安全培训大纲进行。
安全监督监察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与矿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及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由国家局组织制定。除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企业以外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制定。
第十七条国家局、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每2年组织一次优秀教材的评选。
安全培训机构应当优先使用优秀教材。
第十八条国家局负责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察员、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煤矿安全监察员的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和监督中央企业的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察员的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和监督省属生产经营单位、所辖区域内中央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和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除中央企业、省属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组织、指导和监督所辖区域内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危险化学品登记人员和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及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安全培训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
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
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与其所从事岗位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从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应当对其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条安全培训机构从事安全培训工作的收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行业自律标准或者指导性标准收费。
第四章安全培训的考核
第二十一条安全培训的考核应坚持教考分离、统一标准、分级负责。
第二十二条安全监督监察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及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标准,由国家局制定。
除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企业以外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考核标准,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国家局负责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察员、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煤矿安全监察员的考核;负责中央企业的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察员的考核;负责省属生产经营单位和中央企业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
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中央企业、省属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内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从业人员的考核,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
第二十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安全培训的考核制度,建立考核管理档案。第五章安全培训的发证
第二十五条接受安全培训人员经考核合格的,由考核部门颁发相应的证书。
第二十六条安全生产监察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安全生产监察员证;煤矿安全监察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煤矿安全监察员证;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安全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含IC卡);危险化学品登记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上岗证;其他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培训合格证。
第二十七条安全生产监察员证、煤矿安全监察员证、安全资格证、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含IC卡)和上岗证的式样,由国家局统一规定。培训合格证的式样,由负责培训考核的部门规定。
第二十八条安全生产监察员证、煤矿安全监察员证、安全资格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监察员证、煤矿安全监察员证、安全资格证的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应当于期满前2个月内向原发证部门办理延期手续。
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有效期为6年,每2年复审一次。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需延期或者复审的,应当于期满前1个月内向原发证部门或者异地相关部门办理延期或者复审手续。复审内容包括责任事故记录、违法违章记录、参加培训记录等。复审不合格的,经重新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后,办理延期手续。个人在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在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有效期满时,经原发证部门或者异地相关部门同意,不再复审,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有效期延长2年。
第二十九条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和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考核颁发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证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加强对安全培训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审查、颁发安全培训机构的资质证书。对已经取得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每3年进行一次评估检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已经取得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名单,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对安全培训机构开展安全培训活动的情况进行监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安全培训机构的违法违纪行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或者举报。
第三十三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工作履行安全培训工作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
第七章罚则
第三十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工作人员在安全培训监督管理工作中、、循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暂扣或者吊销相应的资质证书;没有违法所得的,暂扣或者吊销相应的资质证书:
(一)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的;
(二)专职教师未经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而从事安全培训工作的;
(三)将安全培训资质证书出借、出租给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的。安全培训机构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安全培训活动的,按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三十七条安全培训机构评估检查不合格继续从事安全培训活动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暂扣或者吊销相应的资质证书;没有违法所得的,暂扣或者吊销相应的资质证书。
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文件精神,适应新形势下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加大安全培训工作力度,进一步提升安全生产管理能力,现就2012年全镇安全生产培训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和《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规定,以及《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要求,统一规划,分解指标,提高全镇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简称安管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及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数量和质量,大力推进各类人员持证上岗工作,为实现全镇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奠定基础。
二、工作原则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则”和“坚持教考分离、统一标准、统一题库、分级负责”的原则。
三、培训目标
全年计划培训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200人,安管员250人,特种作业人员50人,从业人员8000人,行政村安管员18人,社区安管员3人。对3家企业的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和主要负责人、安管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执法检查。
四、主要工作
㈠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管员培训。一是对未取得《安全合格(资格)证书》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管员进行初次培训;二是对《安全合格(资格)证书》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管员进行复训;三是对发生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管员进行重新培训。
㈡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按照有关规定,对各类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初次培训和再培训。
㈢行政村(社区)安管员培训。对全镇各行政村(社区)的安管员普遍进行一次安全培训。
㈣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三级”(厂级、车间、班组)培训和岗位制度的完善与落实。
㈤执法检查。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和主要负责人、安管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及档案进行执法检查。
五、工作要求
㈠要及早制订计划。各村(社区)要把安全生产培训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从实际出发,依照培训指标,认真制订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年度安全培训计划,明确工作责任。
㈡要广泛宣传发动。各行政村(社区)要多渠道、多形式宣传有关安全培训的法律法规,创造良好的培训环境,提高公众对安全培训重要性的认识。要努力做好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管员培训的宣传发动和组织协调工作,提高参训率。
[关键词]安全生产;法治培训;安全培训;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X9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4)18-0237-01
引言:档案整理的质量直接关系到档案的利用价值,档案整理是一项极其重要的工作,要想真正的解决档案整理中所存在的问题,就必须从实际出发,提高文档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加强档案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
只有加强安全生产法治培训,不断强化全员安全法治意识,增强全员防范意识,才能筑起牢固的安全生产思想防线,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隐患。本文就提高安全生产法治意识,从观念、制度、内容、形式、考核体系方面,从根本上提高档案的质量。
一、目前安全生产法治培训中存在的问题
(一)对安全生产法治培训重要性认识不够。一些企业甚至地方领导,对安全生产法治培训工作重要性缺乏足够的认识,没有将安全生产法治培训摆上重要工作日程。不少企业片面追求经济效益,无视有关安全生产法治培训的规定,一旦出现生产安全事故,损失惨重。
(二)安全生产法治培训法规制度尚不健全。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政府监管机制的变化,尤其是面对安全生产党政同责的规定,我国现有安全生产法治培训法规制度已暴露出不少问题:首先是有些法规修订滞后,造成安全生产法治培训职能交叉,一定程度上加重企业负担;二是部分立法迟缓,可操作性上有待进一步提高;三是法律、法规或标准存在缝隙,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需要进一步完善。
(三)安全生产法治培训投入尚显不足。近年来,由于不少国有企业陷入经营困境,无力保证安全生产法治培训的投入,很多非公有制企业又不愿意在安全生产法治培训方面进行投入,没有按规定提取安全生产法治培训经费,导致生产经营单位的整体安全素质、安全意识偏低。
(四)监督管理机制还未健全。目前全国安全生产培训网络体系已基本形成,但是培训的监督管理考核机制相对滞后,对安全生产法治培训的组织机构约束不够,培训考核欠规范。同时,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情况的监督检查也明显缺乏力度。
二、 提升安全生产法治培训工作水平的对策
(一)切实担负起地方的监管责任。地方党委和政府要高度安全生产法治培训工作,领导的高度重视将为做好安全生产法治培训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组织保障。坚持主要领导全面抓,分管领导亲自抓。要明确安全生产法治培训的重大意义,提高对安全生产法治培训工作的认识,把握总体目标,按照 “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明纪律、务求实效”的要求,由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成立安全生产法治培训工作领导小组。按“一切工作具体化”的要求,明确安全生产法治培训的工作任务,详细制定学习、考评、后勤保障等各项措施,确保各个环节严格把关、层层到位,确保安全生产法治培训质量。
(二)安全生产法治培训内容应重点突出。安全生产法治培训必须根据受教育的对象的情况,安全生产法治培训的内容、层次应该有所不同,要有针对性和实用性并突出重点,不能面面俱到。否则,不仅起不到安全生产法治培训应有的效果,还可能使受学习者产生逆反心理。因此对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法治培训要在培训大纲范围内,加强培训需求判研,完善不同培训对象的培训模式,努力做到培训形式的多样化、培训对象的层次化、培训方法的多元化和培训内容的实用化,要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因人施教,增强安全生产法治培训的针对性。
(三)必须加大安全生产法治培训的投入力度。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职工培训经费应在安全生产保障预算中足额列支并且在实施技术改造、项目升级时要专门安排专项安全生产法治培训资金。同时,考虑到安全生产法治培训工作的重要意义,各级政府应当加大对安全生产法治教育培训的投入力度,将安全生产法治培训部分经费纳入财政保障范围,逐步建立由政府、企业有机分担的企业安全生产法治培训的投入机制,在全社会形成安全生产法治教育齐抓共管的合力。
(四)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法治人才奖励制度。将培训考核结果与经济鼓励相结合,运用经济杠杆去调动学习的积极主动性。对学习成绩优秀的职工给予适当奖励,对在安全生产法治培训工作中做出成绩的人才进行表彰奖励,适时举办法治知识创新、比赛和评选活动等,都是值得推荐的好举措。这种培训效果与经济奖励动态结合的措施,最大限度地调动了企业职工的学习积极主动性,从而达到全面提高企业职工的安全素质和技能的目的,促进企业实现安全好、效益高、发展后劲足的良好局面。
(五)完善培训考核体系。培训考核体系的完善为实现安全生产法治培训工作创新提供有效的检查、监督、奖惩和激励。无论是观念、制度、内容还是形式的创新,都要以考核体系的创新为保障。应建立一套长效、科学、客观、公正、权威、方便操作的安全生产法治培训考核体系。首先,对考核体系的设定,要秉持科学精神,做到重点突出、兼顾一般、格式规范、整体协调。其次,加强日常制度建设。要检查安全生产法治培训工作的组织机构、系统规划、考核考试制度建设。最后,要以实效性为切入点,把安全生产法治培训的投入与产出进行量化对比,通过具体而实在的成效来反映所做的工作。
二是认真抓好职工的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制度落实。各企业要积极创造条件,开展全员安全教育、新职工“三级安全教育”和变换工种、复工、采用“五新”前的教育,并且建立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完善企业内部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考核机制,不断提高安全教育培训的质量,扩大教育培训的面和层次,使教育培训逐步形成制度化、规范化和常态化,不断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防范事故的能力和水平。坚决杜绝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流于形式,走过场,应付了事。
三是强化企业安全生产机构队伍及网络建设。各造纸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或领导小组,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5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1名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50人以上不足300人的,应当配备不少于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的,应当配备不少于2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依法履行职责,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组织或参与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四是坚持造纸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工作制度。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培训,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通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教育培训,取得安全合格证书。电工、焊工、行车工、钗车工、锅炉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有资质机构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方可上岗作业。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每年要会同有关部门在全市范围内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持证上岗专项执法检查,对存在无证上岗人员的企业依法实行查处。
五是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工作例会和日常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各造纸企业要建立安全生产会议制度,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例会,研究分析安全形势和任务,布置安全生产工作,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问题,各类活动和会议都必须有书面的记录。要建立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加大日常安全生产检查力度,完善检查程序和方法,重点检查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在生产现场作业中的执行情况;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特种作业人员持有效证件情况;安全隐患整改情况等。做到发现一起整改一起,处理一起,并以形成书面材料,定期予以公布,从源头杜绝和减少事故的发生。
六是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加强设施设备管理。企业要建立安全生产专项费用台帐,做到专款专用。安全投入要重点用于平时安全设施和装置的添置、维护和改造;安全教育培训的投入;劳动防护用品的投入等。近年来由于设施设备缺陷引起的事故有所减少,但也不容忽视。压力容器、锅炉、起重机械、电梯等应取得特种设备使用证,定期进行检测检验合格,未经检测检验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厂内机动车按照国家规定统一制证上牌,每年应定期检验,未经检验不得续用。
七是严防硫化氢中毒等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自20**年以来,我市造纸企业发生硫化氢中毒事故5起,死亡7人,受伤11人,损失十分惨重,教训极其深刻。事故发生的原因就是在进入浆池等部位清洗作业前没有实施安全作业许可,不落实防范措施,施救不当,导致事故进一步扩大。因此进入浆池、污水管道、地坑、槽、罐等有限空间作业前,必须履行审批手续,制定安全作业方案,采取必要防范措施,加强作业的监控,落实各个环节责任,切不可麻痹大意和抱有侥幸心理。
八是加强生产现场安全操作管理,规范职工的安全行为。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岗位操作规程,并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要求。从20**年到20**年我市造纸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原因分析看,员工违章操作占了39起,占48.8%,因此加强以遵守岗位操作规程的教育活动,意义十分重大。加强废纸和成品纸堆放管理。严格物品分类堆放,堆放时严格执行《造纸企业安全生产基本要求》的要求,高度不超过3米,并且要保持消防通道的畅通。堆放场地要配备必要的消防灭火器材和设施,保证消防器材设施时刻处于完好状态。
企业名称(盖章): 检查时间:2021年月日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情况
符合
不符合
安全生产责任制
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
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
建立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机制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考核、奖惩制度
安全生产岗位检查、日常安全检查和专业性安全检查制度
重大危险源辨识、监控和隐患排查、登记、治理制度
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和设备、设施保障制度
具有较大危险、危害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使用管理制度以及职业健康措施保障制度
事故报告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制度
安全生产管理台账、档案制度
操作
规程
主要设备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是否制定并上墙
教育培训
制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持证上岗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记教育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
特种作业人员取得相应资格
隐患排查治理
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隐患排查、治理、登记制度,明确日常排查、岗位排查和专业排查的内容、范围和责任
记录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立隐患登记台账,实时登记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信息)
向员工通报排查治理情况
主要负责人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全面检查
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全面检查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全面检查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周至少组织一次班组安全生产检查
从业人员应当在每天工作前进行本岗位安全检查
存储使用危化品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是否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
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是否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安全设施
对危险性较大的安全设备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定期检测情况
应急预案
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应急预案的要点和程序应当张贴在应急地点和应急指挥场所,并设有明显的标志
现场安全管理
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是否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出口畅通
生产经营场所整洁通风,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符合紧急疏散、救援要求
安全警示标志、标识应当明显、保持完好
生产作业场所、仓库严禁住宿和从事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活动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危险作业场所和生产、储存设施等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和标志、标识,将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和防范措施,以及发生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的应急措施等事项告知从业人员
危险作业
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悬吊、挖掘、建设工程拆除等作业,临近高压输电线路、输油(气)管线、通信光(电)缆作业,有限空间作业,应当执行危险作业管理规定以及本单位的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
确认现场作业条件符合安全作业要求
确认作业人员的上岗资质、身体状况及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符合安全作业要求
向作业人员说明危险因素、作业安全要求和应急措施
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采取应急措施,停止作业并撤出作业人员
与受委托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有限空间作业
实行作业审批制度,严禁擅自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做到“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严禁通风、检测不合格作业
配备个人防中毒窒息等防护装备,设置安全警示标识,严禁无防护监护措施作业
进行安全培训,严禁教育培训不合格上岗作业
制定应急措施,现场配备应急装备,严禁盲目施救
粉尘防爆
作业场所严禁设置在违规多层房、安全间距不达标厂房和居民区内
每班按规定检测和规范清理粉尘,在除尘系统停运期间和粉尘超标时严禁作业,并停产撤人
使用防爆电气设备,落实防雷、防静电等措施,保证设备设施接地
严禁作业场所存在各类明火和违规使用作业工具
必须配备铝镁等金属粉尘生产、收集、贮存的防水防潮设施,严禁粉尘遇湿自燃
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和劳动防护制度
严禁员工培训不合格和不按规定佩戴使用防尘、防静电等劳保用品上岗
劳动防护用品
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问题整改交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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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期限:
年 月 日
论文关键词:农民工;安全教育;政策分析
农民工安全教育政策实施后,推动了农民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减少了农民工职业病的发病率,有效地保护了农民工的身心健康,促进了安全生产形势的好转和社会的和谐进步,但是也存在着政府部门之间农民工安全教育政策协调不够、企业安全培训资金不到位、安全教育流于形式等问题,影响了农民工安全教育的质量和水平,必须进一步分析并完善农民工安全教育政策。
一、加强政府部门之间协调合作,提高农民工安全教育政策体系的完整性
国务院对农民工教育培训,特别是安全教育非常重视,先后出台了《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农民工工作的通知》、《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等一系列文件,在农民工培训基本原则、目标任务、培训规划、培训机制、资金管理、培训机构、师资队伍、绩效评估、组织保证等方面做出了原则性规定。根据国务院农民工教育培训基本精神,农业部、劳动与社会保障部、教育部等六部委出台了《2003~2010农民工培训规划》,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劳动者转移就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并且与财政部联合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劳动者转移就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关于加强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工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国资委制定了《关于中央企业做好农民工工作的指导意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制定了《关于做好建筑业农民工技能培训示范工程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这些政策文件推动了农民工教育培训工作,提高了农民工的职业技能素质和安全素质,促进了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镇和第二、三产业转移,加快了我国工业化、城市化、市场化、现代化的进程。据统计,我国各有关部门开展的“阳光工程”、“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计划”、“星火计划”、“雨露计划”等培训项目共培训农民工2300万人,转移农村劳动力2.42亿。国务院各部门职能定位、工作范围和工作内容不同,农民工教育培训的工作重点和工作目标也有所区别,农业部门主要负责就地就近农民工就业培训、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主要负责向城市非农产业转移的农村劳动者技能培训、教育部门主要负责农村初、高中毕业生通过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实现带技能转移培训,国家安全监管部门主要负责农民工安全生产标准制定、培训检查、规章制度建设等,部门分工促进了农民工职业技能和安全教育的专业化、精细化,但同时也增加了农民工职业技能和安全教育管理的难度,分散了农民工安全教育资源和力量,以至于目前农民工安全教育和安全生产环境还存在着一些长期得不到解决的突出问题。据中华全国总工会调查显示,36.5%的新生代农民工面临高温、低温作业问题,41.4%的人工作环境中存在噪音污染,36%的人工作环境存在容易伤及肢体的机械故障隐患,存在粉尘污染问题的为34.7%,但是用人单位为其采取防护措施的比重偏低,保护条件堪忧,职业病检查、安全培训落实较差。
加强农民工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农民工安全意识、安全保护和救助能力,促进安全生产、减少事故伤害,是国务院和各部门制定农民工安全教育政策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健全和完善农民工安全教育政策、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提高农民工安全教育的实效性,就必须加强国务院各部门之间的协调与合作,发挥各个部门的资源优势和组织优势,提高农民工安全教育政策的系统性和完整性。农业部门要了解和掌握农村剩余劳动力的数量和分布,做出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信息、政策引导、跟踪服务等工作,提高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组织动员和领导水平,为开展农民工职业技能教育和安全教育创造良好前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组织人员编写农民工职业技能和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大纲、教材,培育、审核并管理好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要建立健全职业资格准入制度、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以及职业安全教育证书制度,指导并管理各培训机构和教育培训部门做好职业技能培训和安全教育工作。国资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要加强对企业管理,不断提高工业生产装备水平和工艺技术,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改善农民工生产生活条件,从源头上改善农民工安全教育培训环境;财政部门做好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和安全教育经费收支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和安全教育经费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全国统筹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和安全教育经费。国家安全监管部门要制定安全生产标准与条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充实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加大对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和安全生产制度的检查力度,坚决取缔未经安全教育培训就上岗的违法行为。总之,改善安全生产形势,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必须加强国务院各部门农民工安全教育政策的相互衔接和相互促进,提高农民工安全教育政策的整体合力。
二、制定安全教育培训规划,增强农民工安全教育政策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制定安全教育培训规划是实现安全教育培训目标、减少安全责任事故、保护农民工身心健康的客观需要,是合理配置安全教育培训资源、突出安全教育培训重点、解决安全教育培训难点的基本前提,是落实国务院各部门安全教育政策、提高农民工安全教育实效性的重要措施。《2003-2010年全国农民工培训规划》实施后,政府部门和社会力量开展农民工培训的力度不断增强,农民工培训的资金投入政策、奖励政策、就业准入政策等得到完善,农民工培训的范围和人数不断扩大,农民工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得到大幅提升。按照培训规划要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制定了《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大纲》,组织人员编写了《农民工安全生产指南》、《安全生产普及知识百问百答》、《新工人入厂安全教育读本》、《农民工艾滋病防治教育30问》等一批农民工培训教材,提高了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和安全教育的质量和水平,使农民工初步掌握了安全生产技术知识和岗位职业技能,提高了农民工安全生产意识和职业素养,并且得到了国务院各部门、农民工和社会各界的肯定。国务院办公厅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中明确提出要制定新一轮农民工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要抓好培训项目的组织实施,并且要求新一轮农民工培训规划的制定要遵循我国经济发展、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和安全教育的客观规律,要符合我国经济结构转型、产业布局调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的要求,要加强对从事高危行业和特种作业农民工的安全技术培训,严格执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等相关制度。
农民工安全教育培训规划,要与农民工外出就业技能培训、技能提升培训、劳动预备制培训、创业培训和农村劳动者就地就近转移培训规划结合起来,要在设置和编写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大纲、职业技能培训课程、职业技能培训教材的同时,增加农民工职业安全教育培训目标、大纲、教材等内容,使农民工了解安全生产基本常识、安全设施和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以及个人防险、避灾、自救方法等基本知识,要建立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和安全教育培训分别发证制度。转贴于 农民工安全教育培训规划,要突出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煤矿生产等高危行业全员培训,建立健全高危行业安全培训规章制度,严格执行高危行业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按照《特种作业范围》、《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的要求,规范特种作业人员行业准入、在岗培训、安全考核、目标管理,要制定《安全生产培训监督检查办法》,提高农民工安全教育培训的制度化水平,并把高危行业农民工安全培训制度与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年审制度结合起来,强化高危行业农民工安全教育培训。农民工安全教育培训规划,要体现整合资源、提高效率、突出重点、讲究实效的原则,要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创办技工学校或职业培训学校,加强对本单位准员工和在岗从业人员的安全技能培训,鼓励政府部门或社会力量创办农民工安全教育联合培训基地,对缺乏自主培训能力的民营小煤矿、小矿山、小化工等中小企业员工开展安全教育培训,鼓励政府有关部门或社会力量通过组建讲师团“送教上门”、开展“安全生产月”和“安康杯”知识竞赛活动、制作农民工安全教育培训专题影像教材等形式,运用网络、广播、电视、电影等多种载体解决农民工安全教育培训难的问题。
三、明确政府部门和企业责任,保证农民工安全教育政策落到实处
[关键词]安全教育培训 重要性 培训管理和要求
中图分类号:D922.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6)01-0081-01
一、安全教育培训的重要性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是我国安全生产的基本方针;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在各类矿山事故中,因作业人员违章操作和管理不善造成的事故约占事故总数的70%。所以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是安全生产的必要保证。准格尔能源有限责任公司选煤厂属于特大型矿井型动力煤选煤厂,近年来生产能力达到3000万吨。拥有职工1300余人。因此做好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是促进企业安全发展、健康发展、和谐发展的必要保障。
二、安全教育培训的管理
2.1、设置安全教育培训管理机构并明确其职责。有安全教育培训管理机构,并要做好安全教育培训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宣传、贯彻。制定和完善安全教育培训管理的各项制度。负责组织安全教育与培训,实施安全教育培训的监督检查、管理考核。协助各单位解决安全教育与培训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2.2安全培训计划与经费
2.2.1培训计划的编制与实施:
安全教育培训机构负责编制本单位年度安全培训计划。根据本单位《安全培训需求调查报告》,对各单位上报的培训计划进行统一审核、平衡、汇总,编制下发年度安全培训计划,内容包括培训的人员岗位名称、人数、培训内容以及预计经费。
2.2.2安全培训经费的投入必须保证以下范围内的支付:
(一)聘请教师的学时费、教材费。
(二)教学设备购置费。
(三)按规定应付的其他费用。
三、安全教育培训要求:
(一)安全教育和培训必须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突出安全意识、安全法规、安全管理和安全技能的教育;注重实际能力的培养,应保证职工经培训后,掌握本职工作所应具备的法律法规、专业技术知识、操作技能、岗位标准、安全工作程序等。
(二)安全教育培训采取强制培训的原则。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安全培训不合格的员工,不得上岗作业。
(三)安全培训教育要保证时间、内容、质量“三落实”。安全管理人员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培训、三级安全教育、安全技术培训、事故案例教育、安全作业规程等培训要规范填写有关记录并存档。
(四)要对职工进行与其所从事岗位相适应的安全教育培训;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应当对相关职工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教育或培训不合格的职工,不得上岗作业。
四 各类人员培训内容要求
4.1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培训内容要求:主要负责人是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对其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的安全培训,是最基本的,也是对企业安全生产的重要保障。培训内容为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职业危害及预防措施;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典型事故案例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有关规定;及事故调查处理等。
4.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内容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企业专门负责安全生产管理的人员,是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在煤矿的具体贯彻执行者,是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作业规程的具体制定和落实者,对他们的安全知识水平和安全管理能力提高的安全培训对于加强其现场安全管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保障安全生产也不可或缺。培训内容为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等知识;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国内外先进安全管理经验;典型事故案例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以及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4.3其他从业人员的培训内容
其他从业人员也是生产经营活动的最直接的劳动者,安全培训也不容忽视。培训内容为车间、班组、岗位生产状况、工作性质、职责范围、安全要求、个人防护用品使用、机具设备原理及安全防护设施性能、作用等知识;选煤厂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及安全管理制度;危险源辨识及风险评估知识,作业现场
4.4三级教育培训内容要求
(一)厂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要求:包括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危险危害因素辨识及预防常识;事故应急救援、消防知识等。
(二)车间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要求:应当包括: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 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本车间安全生产状况及规章制度;危险源辨识及风险评估知识,作业现场危害因素的控制方法和安全防范措施;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有关事故案例等。
(三)班组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有关事故案例;危险源辨识及风险评估知识,作业现场危害因素的控制方法和安全防范措施等。
五、 安全培训形式要求。安全培训应积极开发利用多媒体培训教材、仿真实训系统等,创新安全培训形式,提高安全培训效果。
六、培训考核
安全培训要建立管理制度和激励机制,并要有详细的考核标准和细则,培训机构要定期对各单位的安全培训工作进行检查考核,对安全培训工作成绩突出、表现优秀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不符合标准要求的给予处罚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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