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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卫生事件优选九篇

时间:2022-05-04 16:03:07

引言:易发表网凭借丰富的文秘实践,为您精心挑选了九篇公共卫生事件范例。如需获取更多原创内容,可随时联系我们的客服老师。

公共卫生事件

第1篇

一、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危害,指导和规范对我县辖区内的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构建和谐社会,特制定*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二、编制依据和定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云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规定》、《昭通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职业中毒以及重大放射性物质、危险化学品丢失、泄漏事故和自然灾害引发疾病等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社会安全等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身心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四、工作原则

(一)坚持预防为主。各级政府负责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的保障机制,组织开展群众宣传教育工作。

(二)统一指挥,分级控制。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县乡政府统一指挥、协调及时处理,分级控制。

(三)行政强制措施保障。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不同特征,必要时,可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以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和控制措施的实施。

(四)早发现、早报告、早救治,及时控制。在预防和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突出“早发现、早报告、早救治,及时控制”,并做到统一、有序、快速、高效。

五、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

(一)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并有扩散趋势。

2.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它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发生腺鼠疫、霍乱。

2.乙类、丙类传染病在我县较宽区域内,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五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3.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发现已消灭的传染病。

5.发生群体性医源性感染事件。

6.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7.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8.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9.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它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三)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乙类、丙类传染病波及2个以上乡(镇),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五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2.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3例以上的死亡病例。

3.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4.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至49人,或死亡3人以上。

5.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它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四)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一周内在一个我县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2.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至99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3.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或死亡2人以下。

4.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它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第二章组织管理及职责

一、组织指挥体系

*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由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总指挥,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任副总指挥,成员由相关部门和单位组成。应急处理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县卫生局,县卫生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职责

(一)应急处理指挥部职责:负责应急工作指挥,协调有关部门参与事件的处置工作,保证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必需的人员、经费和物资。

1.提出紧急应对措施;

2.指挥有关部门立即到达规定岗位,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3.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调查、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

4.紧急调集人员、设施、设备、交通工具以及储备的物资;

5.对人员进行疏散、隔离、查验、限制流动;

6.对传染病疫情重点区域或者疫区采取紧急措施或者实行封锁;

7.对食物和水源采取控制措施;

8.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协助、配合上级科研机构进行科学实验;

9.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

县指挥部作出实行封锁、限制人员流动的决定时,须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二)应急处理指挥部办公室职责:承担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具体事务。

(三)部门职责

1.县卫生局:负责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县卫生局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确认,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启动本预案;负责制定预防和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部门工作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负责确定监测点及监测报告,及时掌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动态;负责组建应急处置队伍和医疗急救队伍,做到经常性的培训和演练工作,并处于良好的应急状态,一旦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队伍立即出动,保证反应快速,处理及时,必要时请求上级支援;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致病人员的紧急救治,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开展健康教育、卫生科普知识宣传和医务人员的紧急培训。

2.县交通局、县乡公路管理段、海事处:负责对乘坐公路、水路交通工具的人员进行检疫、查验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交通运输环节传播。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和有关标本的运送,做好疫区的内河水上交通管理工作。

3.县公安局(含交警大队、武警中队、消防大队):密切注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关的社会动态,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相关的突发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应急车辆的运行畅通,协助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出现的法定传染病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的查寻,依法落实各项强制隔离措施。密切监控互联网有关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依法查处制造、散布和传播恶意诽谤言论和恶意阻挠、干扰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的人员,落实有关措施。

4.人武部:组织动员民兵应急分队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5.县委宣传部、县广电局:协助卫生部门做好群众防病知识和卫生科普知识宣传;及时准确、全面宣传报道我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控制的措施及情况;澄清事实,正面引导群众,做好正确舆论导向工作。

6.县财政局:负责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和应急准备、应急处置所需资金的准备,并保证上级部门下达的专项资金及时拨付到位。

7.县民政局:组织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负责对特困群众进行生活救助和医疗救助。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开展社会捐助工作,接受、分配国内外企业、个人以及外国政府、境外组织捐助的资金和物资;做好救助款物管理和发放工作。组织和动员社区、村委会力量,参与群防群治。协调做好死亡人员的火化和其他善后工作。

8.县发改局:负责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和控制体系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需药品及相关物品价格进行监督检查,依法严肃查处借机哄抬物价的单位和商家。

9.县经贸局:负责组织协调相关企业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和控制工作等所必需物资的调节、储备、供应工作。

10.县环保局:负责对因水、气、固体废气物污染和化学品丢失、泄漏造成污染引起公共卫生事件进行现场环境监测,提出防止污染扩散的措施,提出治理污染、消除危害、恢复环境的方案。

11.县民宗局:配合卫生部门加强对高寒边远少数民族地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报告和救治工作。

12.县质监局:负责商品生产市场的督查,加强对生产环节相关产品的质量技术监督工作。

13.县食药监局:负责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需药品及相关医疗器械质量的监督管理;协助对药品、医疗器械的价格、药品广告进行监督检查;协助经贸局做好相关物资的储备工作。

14.县工商局:依法对各类商品交易市场实施监督管理,查处各类有关违反市场管理规定的行为,加强对流通领域的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对个体工商户和各类企业实施监督管理,规范其经营行为;配合发改局依法严肃查处借机哄抬物价的单位和商家。

15.邮政局、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负责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区域内的信息网络畅通和邮件的卫生安全。

16.县教育局:与卫生局密切配合,组织各类学校实施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学校内发生,做好学生、教职工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

17.县红十字会: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具体情况,向省内外发出呼吁,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18.县农业局:负责动物疫病的防治工作,开展对与人类接触密切的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和管理工作。

19.县林业局、药山管理局:组织开展野生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基础调查和样品采集及保存;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组织快速隔离、病样采集,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野生动物活动范围和趋势等预警信息。

20.县粮食局:负责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和控制工作等所必需粮油产品的调节、储备、供应工作。

21.供电公司:负责现场电力输送,保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救治单位等重要部门的电力供应。

22.其它各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群团组织:根据各自的职能和单位实际,建立周密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理责任制,并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第三章监测与预警

一、监测与预警系统由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及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县级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村卫生室等)组成。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当充分利用国家疫情信息网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完善我县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对疫情进行整理、分析、上报,并向县政府提出预警建议。

二、各相关部门配合卫生部门开展对交通、建筑工地、商品市场、流动人口聚集地和各监测点的监测。

三、建立与相邻县(区)的联防联控机制,及时了解周边地区的常规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相互沟通信息,协调工作。

四、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及卫生监督所负责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的正常运行,负责监测点及监测网络组建的技术方案和相关日常监测工作,制定监测计划,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承担实验室检测任务,诊断致病或中毒原因,科学分析、综合评价监测数据,及时预测预报突公共卫生事件。

五、各监测点根据监测方案开展疾病监测和报告;非监测点根据监测工作需要适时开展相关工作。

第四章信息报告

一、报告范围

(一)重大传染病疫情

1.发生鼠疫、肺炭疽和霍乱暴发;动物间鼠疫、非典型肺炎、禽流感和炭疽流行;

2.可能造成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社会稳定的传染病疫情,乙类、丙类传染病暴发或多例死亡;

3.发生罕见或已消灭的传染病;发生新发传染病的疑似病例;

4.上级卫生行政部门临时规定的疫情。

(二)其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中毒人数超过30人或出现死亡1例以上的饮用水、食物中毒事件;

2.短期内发生3人以上中毒或出现死亡1例以上的职业中毒事件;

3.有毒有害化学品、生物毒素等引起的集体性急性中毒事件;

4.有潜在威胁的传染病动物宿主、媒介生物发生异常;

5.医源性感染暴发;

6.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7.药品引起的群体性反应或死亡事件;

8.预防接种引起的群体性反应或死亡事件;

9.严重威胁或危害公众健康的水、环境、食品污染和放射性物质、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丢失、泄漏等事件;

10.发生生物、化学、核和辐射等事件;

11.自然灾害发生后出现的疫情;

12.上级卫生行政部门临时规定的其它重大公共卫生事件。

二、报告内容

(一)初次报告

1.必须报告的信息:事件名称、发生地点、发生时间、波及人群或潜在的威胁和影响、报告联系单位、联系人及通讯方式。

2.尽可能报告的信息:事件的性质、范围、严重程度、可能原因、已采取的措施,病例发生和死亡的分布及可能发展趋势。

(二)阶段报告

报告事件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件的发生和处理情况,分析其原因和影响因素;在阶段报告中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同时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

(三)总结报告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结束后,对事件的发生和处理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其原因和影响因素,并提出今后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三、报告原则、时限和方式

(一)报告原则

初次报告要快,阶段报告要新,总结报告要全。

(二)报告时限

1.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以最快的方式报告,同时在2小时内完成初次报告。

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阶段报告应根据事件的进程变化及上级要求随时上报。

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总结报告应在事件处理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上报。

(三)报告方式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旦发生,县卫生局为基本报告单位,在报告前,必须经县卫生局确认后,由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使用《国家救灾防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系统》进行报告,卫生监督所按照工作规范和《云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规定》要求报告,责任报告人还应通过其它方式或确认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疾控中心收到报告信息。

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报告原则上通过《国家救灾防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系统》进行报告,但在紧急情况下或报告系统出现故障时,可以使用其它方式报告。

四、信息报告流程图

突发事件监测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

2小时内

县卫生局(2小时内)县人民政府

2小时内

市卫生局(2小时内)市人民政府

第五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

一、应急反应原则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按照《*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预警级别和的规定做出相应级别的应急反应,以有效控制事件,减少危害和影响。要根据不同类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事件的发展趋势,对事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事件,应及时升级预警和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大的事件,应相应降低反应级别,及时撤消预警。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以有效控制事态发展。

县卫生局在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通报后,要及时通知相应的医疗卫生机构,组织做好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和物资准备,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本行政区域内进一步发展。

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响应

(一)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的应急反应。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由县人民政府启动本级预案并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县卫生局应立即组织专业人员进行调查确认,并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县人民医院、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卫生监督所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并按照规定向县人民政府和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发生后,超出县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或事件发生范围跨县区域的,由县政府及时向市政府报告,由市人民政府责成市级有关部门启动市级相关专项预案或部门预案进行处置。

(二)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的应急处理。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发生后,县人民政府负责做好先期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市政府报告,若救援工作需要,应请求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派专家组进行医疗救援技术指导和帮助。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启动本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或相关专项应急预案进行处置,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进行指导和帮助。

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迅速组织市、县(区)卫生救援队伍赶赴现场,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并按照规定向市人民政府和省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在省、市人民政府和省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指挥下,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各项措施。

必要时请示省政府或省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技术支持和指导。

(三)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和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的应急反应。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和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发生后,由县人民政府负责做好先期处置工作,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启动本级预案或相关专项应急预案进行处置,并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和帮助工作,同时报请省人民政府启动省级预案进行处置。

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迅速组织市、县(区)卫生救援队伍赶赴现场,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并按照规定向市人民政府和省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在省、市人民政府和省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指挥下,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各项措施。

第六章物资的储备与调度

一、县财政局要确保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资金储备。

二、各相关部门要确保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的物资储备与供给。

三、县卫生局要保证医疗、预防等相关技术的储备和适量药品、器械的储备。

四、应急处理指挥部负责应急设备、设施、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及其他物资和技术的调度。

第七章专业队伍建设和培训

一、专业队伍建设

(一)成立应急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流行病学现场调查处理组、检验检测组、疫情信息报告分析组、医疗救治组和宣传动员组等专业组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协调下开展工作。

流行病学现场调查处理组由卫生、公安相关专业人员组成。

医疗救治组由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组成。

检验检测组由卫生、疾控、公安相关专业人员组成。

疫情信息报告分析组由卫生、疾控及相关专业人组成。

宣传动员组由宣传部门牵头,卫生、公安、教育、新闻等相关部门组成。

(二)确定县人民医院和县中医院为我县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医院。县卫生局要加强对这两所医院急救医疗服务网络的建设,提高急救反应速度和救治能力。

二、县卫生局要制定和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培训计划,针对不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险因素、传播特点、危害程度、控制方法等进行培训,必要时应开展模拟演练活动。

第八章责任与奖惩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云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规定》和本预案及部门工作职责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对在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信息准确、预警及时、预案周密、处置有力、措施得当、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对瞒报、谎报、迟报、漏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九章附则

一、本预案由*县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2篇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市市中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境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1.4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提高全社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加强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的监测,及时进行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实行分级管理。区政府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各办(镇)和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3.依法规范,措施果断。区卫生部门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建立健全系统、规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制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可能发生的公共卫生事件做出快速反应,及时、有效开展监测、报告和处理工作。

4.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要充分尊重和依靠科学,加强防范和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演练和培训工作,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提供科技保障。各办(镇)和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合作、资源共享,有效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广泛组织、动员公众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

2.组织机构和部门职责

2.1组织机构

2.1.1成立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任总指挥,区应急办主任、区卫生局局长任副总指挥,区委宣传部、区监察局、发改委、卫生局、公安分局、财政局、教育局、交通局、安监局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市中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2.1.2市中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卫生局,卫生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1.3临时现场指挥部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应急领导小组成立由领导小组成员、专家咨询委员会等人员组成的临时现场指挥部并迅速赶赴现场。

2.1.4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库

区卫生局组建由卫生管理、流行病学、临床医学、传染病学、微生物学、卫生监督、检验检测、卫生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的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下设传染病及群体性原因不明疾病专业委员会、食物中毒专业委员会、职业中毒专业委员会。

2.1.5医疗救援队

区卫生局、区医院要组建8-10人的医疗救援队,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调度指挥。医疗救援队员需包括急救、消化、呼吸、心血管、神经、内分泌、外科、临床检验、护理等专业人员,配备一定数量的急救医疗药械,并做好定期更新。

2.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职责

2.2.1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负责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统一领导和指挥。

2.2.2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1.组织开展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医疗救护与防病工作;

2.负责建立相关人员、物资、技术等保障机制,统一调配;

3.协调与区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他单位的关系,保证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下高效、有序地进行卫生应急处理工作;

4.向市卫生局和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及时汇报有关情况,向市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情况;

5.协同区政府相关部门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护与防病的相关工作;

6.起草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护与防病的预案和实施方案及有关工作计划;组织收集与分析相关信息,提出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预警与现场处理建议;

7.督促建立和完善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护与防病的预警监测报告网络,保证信息畅通;

8.组织人员培训、物资储备、后勤保障、社会动员等相关工作;

9.负责与新闻单位沟通,做好新闻媒体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相关信息报道,加强应急和防病知识的宣传。

2.2.3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在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各负其责,做好职责范围内和领导小组临时交办的工作。

1.区卫生局:负责制定预防和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各项技术方案;负责确定监测点及监测网络,及时掌握事件动态;负责组建由卫生管理、流行病学、临床医学、检验检测等专业的专家组成的专家咨询组;组建、培训由流行病学、临床医学、实验室检验、卫生监督、环境消毒等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医疗救援队伍,落实对伤员的救治措施,做好传染病病人的流行病学调查、密切接触者的医学观察及实验室检测工作;对事件现场进行卫生处置,提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控制措施以及监督措施的落实;开展健康教育,保护易感人群,防止疫情扩散;协调区政府各相关部门、各办(镇)协同开展应急处置,确保在区政府的统一指挥下,卫生防病和医疗救护工作高效、有序进行。必要时,提请区政府对疫区采取疫情紧急控制措施。

2.区委宣传部:把握宣传报到口径,确保正确舆论导向;配合医疗卫生部门做好群众防病知识宣传,提高居民自我防范能力。

3.区财政局:确保全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工作所需资金,拨付应由政府承担的突发事件病人的应急诊疗费用。

4.区公安分局:协助卫生及有关部门及时封锁可疑区域,依法落实强制隔离措施;负责做好疫点、疫区现场的治安管理工作;对病人隔离治疗、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不予配合的,协助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依法、及时、妥善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5.区监察局:对公务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在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工作中不履行职责、失职、渎职、违纪的行为进行调查,并依法做出处理。

6.区发改委:负责全区突发事件应急物资的调配;配合有关部门抓好市场秩序的整顿。

7.区商贸局:负责保证居民日常生活必需品的正常供应。

8.区教育局:负责组织实施全区各类学校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校内发生和流行,做好在校学生、教职工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

9.区科技局: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防治技术方案;开展关于突发事件在监测、预警、反应处理等方面的技术交流。

10.区交通局: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以及所需医疗救护设备、救治药品、医疗器械和有关标本等应急处理物资运输任务,做好疫区公路交通管理工作。

11.区物价局:贯彻执行中央、省、市下发的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各项价格干预措施,负责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期市场价格的监督管理和市场药品及相关商品的价格监测,严格控制物价上涨,并对市场价格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厉查处各种价格违法行为。

12.区环卫局:负责全区垃圾、粪便的污染治理,指导组织全区环卫系统强化环卫设施及装备的消毒预防工作。

13.区环保局:负责全区范围内医疗废水和医疗废物安全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14.区民政局:负责组织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负责对特困群众进行生活救助和医疗救助;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开展社会捐助工作,接受、分配各类捐助资金和物资,做好款物的管理和发放工作;协调做好死亡人员的火化和其他善后工作。

15.区劳动与社会保障局:组织制订并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好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工作人员的工伤待遇政策;协助做好困难地区、困难群众的医疗救助工作。

16.区爱卫办:负责做好疫点、疫区范围内环境卫生整治,疫点、疫区范围内的灭蚊蝇、灭鼠(蚤)等工作;及时发现、报告疫情。

17.区安监局: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责令排除。

18.工商市中分局:依法开展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需物资市场的监管,把好市场准入关,维护正常的市场流通秩序。

19.质监市中分局:负责对除药品、医疗器械外其它应急物资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保证产品质量。

20.市中交警大队:负责应急情况下的交通指挥,必要时对特定区域实施交通管制。

2.2.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库的职责

1.负责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技术咨询、指导和评估,向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领导小组提出建议和工作策略;

2.收集整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对居民群众关注问题提出建议和答复性意见;

3.负责开展相关业务技术培训与考核;

4.组织现场控制具体措施和工作方案的研究。

2.2.5临时现场指挥部的职责

1.临时现场指挥部是受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或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派的临时组织,协同卫生部门做好现场的应急处理工作;

2.负责事发现场所在区域外急救药品、器材、后勤物资、人员的统一调配;

3.对现场处置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评价;

4.及时向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或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信息,根据事态发展提出调整现场工作策略的建议;

5.协助组织卫生防病的社会动员,做好群防群治工作。

2.2.6医疗救援队负责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处置,支援其他地区的应急救援工作。

3.经费和物资保障

3.1经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和控制工作所需经费由区财政部门给予充分保障,并合理安排使用。经费包括处理突发事件所需要的仪器设备、交通通讯工具、药品、医疗用品、防护用品、事件受害人的紧急救治费用、急救人员防护费以及医疗废水废物处理处置费用等。

3.2物资保障

3.2.1建立区级政府物资储备库。具体物资储备数量参照市级储备情况,由区发改委、卫生局、财政局共同研究确定。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区医院按照分工,做好相应的物资储备工作。

3.2.2储备物资

1.消毒药械:过氧乙酸、含氯消毒剂、碘伏、杀虫药品、喷雾器和流行病调查人员、消毒专业人员现场防护设备(猴服、隔离帽、防护眼镜、16层口罩、雨靴、一次性隔离衣、裤、帽、鞋套及口罩、一次性医用橡胶手套、手电筒、一次性污物袋;化学性污染和放射性泄露防护用品、防化服、氧气桶、防护面具等);

2.中毒现场调查常备用品:注射器、消毒棉签、消毒纱布、勺子、夹子、镊子、酒精灯、酒精、灭菌塑料袋、广口瓶、灭菌试管、样品冷藏设备、温度计、毒物快速分析设备、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

3.中毒诊断试剂(包括各类化学及生物标准品、诊断试剂盒)、特效治疗药物(抗毒素以及特效解毒药等)

3.2.3物资供应

指定若干具备法定资质的骨干企业作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需物资生产基地,优先保证各种生产要素供应和供水供电等外部条件。

4.监测、预警和报告

4.1监测网络

4.1.1建立健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网络。充分利用传染病网上报告系统、计划生育信息网等,完善区、办(镇)、村(居)三级报告网络。

4.1.2设置办(镇)基层监测点。依据人口分布合理布局,在辖区重要的机关、企事业单位、村(居)和驻区医疗机构、药店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点,每个监测点指定专人,具体承担监测点的监测报告工作,并履行定期零病例报告制度。

4.1.3在现有监测系统的基础上扩展监测范围,扩展疾病监测种类。对未纳入监测系统的相关疾病,如天花、沙门氏菌病等纳入监测系统管理。对鼠疫、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脊髓灰质炎、霍乱、病毒性肝炎、流行性出血热等实行重点管理。

4.1.4完善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网络和食物中毒监测网络,进一步加强生物毒素和化学毒素的监测。对有化学储存和运输的厂矿、企业,易造成环境污染及人体危害和社会恐慌的重要场所进行卫生学评价,对可能出现的情况进行预测,做好相应的应急准备。

4.1.5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信息网络基础平台,形成微机网络化管理。加强疫情监测和相关资料分析交流,尽早发现和识别异常现象。

4.1.6加强常规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系统、重点传染病报告系统、疾病监测、职业危害因素和食物中毒报告系统的管理,保证监测系统的完整性、及时性、灵敏性、特异性。

4.2预警系统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建立完善预警报告制度,并根据预警等级制定监测计划。定期召开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业务专家联席会议,对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监测分析,并及时发出预警;在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易发季节到来之前,收集监测和报告资料,全面分析预测,做出预警报告,提出防范性措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要对已经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跟踪监测,掌握其变化情况,对可能出现的趋势和问题及时进行预警。

4.3报告

4.3.1责任报告人

凡执行职务的医疗保健人员、疾病预防控制人员、卫生监督人员和个体开业医生均为责任报告人。

4.3.2责任报告单位

全区各公共卫生综合监测点、医疗卫生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单位及群众健康有密切关系的机构或单位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责任报告单位。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对疫情报告的检查指导。

4.3.3报告内容

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规定的内容进行报告。报告应包括事件发生的地点、发现事件的过程和人员、病例的基本情况、主要临床症状与体征、可能因素等,并根据事件发展及时报告,当事件结束后进行结案报告。

4.3.4报告程序和时限

发生或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发生或者发现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发生传染病菌种、毒种丢失,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事件等突发事件,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区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要对报告内容的可靠性进行审核。如不能排除,应立即在最短时间内向区卫生局报告。区卫生局接到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向区政府报告。

4.4突发事件分级

4.4.1A级(红色预警)

发生鼠疫、肺炭疽和霍乱暴发;

动物间鼠疫、布氏菌病、炭疽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等流行;

乙类、丙类传染病暴发或死亡10例以上;

发生罕见或已消灭的传染病;

发生新发传染病的10例疑似病例;

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10例以上的饮用水、食物中毒事件;

10天内发生3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5例以上的职业中毒事件和有毒有害化学品、生物毒素等引起的集体性急性中毒事件;

发生生物、化学、核和辐射等恐怖袭击事件。

4.4.2B级(橙色预警)

乙类、丙类传染病暴发或死亡5-10例;

发生新发传染病的5-10例疑似病例;

中毒人数50-100人或出现死亡5-10例以上的饮用水、食物中毒事件;

短期内发生3人以上或出现死亡1例以上的职业中毒事件;

医源性感染暴发并引起10例以上死亡;

药品引起100人以上群体性反应或10例以上死亡事件;

预防接种500人以上群体性反应或10例以上死亡事件;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暴发或10例以上死亡;

严重威胁或危害公众健康的水、环境、食品污染和放射性、有毒有害化学性物质丢失、泄漏等事件;

4.4.3C级(蓝色预警)

乙类、丙类传染病流行并有5例以下死亡;

发生新发传染病的5例以下疑似病例;

中毒人数30人以下或出现死亡1例以上的饮用水、食物中毒事件;

10天内发生30人以下或出现死亡1例以上的职业中毒事件和有毒有害化学品、生物毒素等引起的集体性急性中毒事件;

医源性感染流行并引起1例以上死亡;

药品引起的30人以上群体性反应或有1例以上死亡;

预防接种引起的100人以上群体性反应或有1例死亡;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流行或1例以上死亡;

放射性、有毒有害化学性物质丢失;

学生因意外事故、自杀或他杀出现死亡1例以上的事件;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临时规定的其它重大公共卫生事件。

5.应急处理方案

5.1一般性控制措施

5.1.1现场处置工作程序

1.通过流行病学调查快速确定事件发生的可能原因,对可能的生物、毒素因子进行分类,确定疫区和目标人群。

2.根据自然环境因素确定可能的污染范围,对事件的危害程度和潜在危害进行判定;开展健康教育和社会动员,群防群治;尽可能减少危害。

3.对救护人员、疾病预防控制人员和物资的需求做出评估和调用。

4.经过事件紧急处理,疫情消除后,进行后续监测,直至消除危害。

5.处理结果的总结、评估与上报。

5.1.2医疗救护工作程序

1.视伤亡情况设置伤病员分检处。

2.对现场伤亡情况的事态发展作出快速准确评价,包括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伤亡人数及种类;伤员主要的伤情、采取的措施及投入的医疗资源;急需解决的医疗救护问题。

3.指挥、调遣现场及辖区内各医疗救护力量。

4.向临时现场指挥部汇报有关情况,并接受指令。

5.在现场医疗救护中,依据受害者的伤病情况按轻、中、重、死亡分类,分别以“红、黄、蓝、黑”的伤病卡作出标志(伤病卡以5×3cm的不干胶材料做成),置于伤病员的左胸部或其他明显部位,便于医疗救护人员辨认并采取相应的急救措施。

6.现场医疗救护过程中,本着先救命后治伤、先治重伤后治轻伤的原则,将经治伤员的血型、伤情、急救处置、注意事项等逐一填写伤员情况单,并置于伤员衣袋内。

5.1.3伤病员运送工作程序

伤病员经现场检伤分类、处置后,要根据病情向就近的医疗机构分流。伤病员分流原则如下:

1.由临时现场指挥部按照就近、有效的原则指定,接受伤病员的医疗机构。

2.伤病员现场经治的医疗文书要一式二份,及时向临时现场指挥部报告汇总,并向接纳伤病员的医疗机构提交。

3.临时现场指挥部指定的医疗机构必须无条件收治分流伤病员。

4.运送伤病员途中需要监护的,由临时现场指挥部派医疗人员护送。

5.伤病员运送至医疗机构后,由收治医疗机构按急诊急救工作程序处置。收治伤病员的医疗机构要成立专门的抢救小组,负责伤病员救治工作。

5.1.4消毒处置

1.根据现场情况,选择消、杀、灭的器材、药物剂型、浓度、施药方法。

2.保护食品、电器设施和其他有关物品,防止沾染药物。

3.实施消毒应按先室内后室外、先地面后墙壁、先重点后一般、先饮水后污水的顺序进行。

5.1.5现场情况报告程序

由现场最高指挥者负责向上级报告现场情况。

5.1.6新闻宣传与信息

按上级有关指示,未经授权不得对外公布相关信息。

5.2特殊性控制措施

根据突发事件的社会危害程度,可分别采取以下特殊控制措施:

1.紧急调集人员、储备的物资,征用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2.必要时,对人员进行疏散或者隔离,并可依法对传染病疫区实行封锁。

3.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需要,对食物和水源采取控制措施。

4.限制大型公众聚会活动,停止公共娱乐活动。

5.局部区域或全区范围内停工、停课、停业。

5.3重大事件的控制措施

5.3.1流行和暴发传染病的应急处理

1.初步调查。查看所有能找到的现患者,并逐个进行个案调查,根据流行病学史和病史、症状、体征和检验结果,找出共同特征;在暴发区周围进行社会调查,查看水源、食物、蚊、蝇、鼠密度等情况,结合调查结果,初步判断可能引起暴发的因素和环节。

2.观察分析。对尚未隔离的病人进行隔离治疗,对疑似病例严密观察;分析“三间分布”特征,查找可能引起疾病暴发的因素。

3.采取强制性措施。针对较为明确的暴发原因,报请市卫生部门采取强制措施,切断被污染的水源,禁售、禁食被污染的食物,强制大面积灭蚊、蝇、鼠等。对病人可能污染的物品和环境进行消毒,对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发现续发病例及时隔离诊治。采取有针对性的健康教育和特异性保护措施保护易感人群,防止续发病例,并及时向市卫生部门通报疫情及处理情况。

4.深入调查验证假设

核实全部病例的个案调查表;

调查暴发地区的自然状况、地理环境等;

有关的实验室检测;

病例对照调查及其他补充调查。

5.总结

疫情平息无续发病例发生和病原携带者出现,防治措施取得明显效果后,可以报请市卫生部门解除疫情,并通报疫区处理结果。区卫生部门及时对疫情处理工作进行总结,撰写流行病学调查报告,并对有关调查表格、数据、资料进行分类整理,及时归档。

5.3.2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的应急处理

1.初步调查。包括全面了解疫情,开展卫生学和流行病学调查,确定疫区和目标人群;确定统一诊断标准、核实诊断,进行个案调查和采集有关标本。

2.病例分析。分析病例的“三间分布”特征,应用推理方法形成初步的病因假设,并对病因及可能的生物、毒素因子进行分类。

3.根据初步假设,提出适当的控制措施并组织实施,对救护人员、疾病预防控制人员和物资的需求作出评估和调用。同时根据自然环境因素,确定可能的污染范围,及时做好病人救治、转移和人群疏散工作,对事件的危害程度和潜在危险进行判定;开展健康教育和社会动员,群防群治,尽可能减少危害。同时,组织力量深入开展病例对照调查和有关的实验检测。

4.综合分析流行病学调查、实验检测、对策效果等资料,验证假设。

5.总结及后续研究。病(疫)情基本平息后,区卫生部门及时撰写疫情处理工作总结和流行病学调查报告,报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市卫生部门。

6.经过紧急处理,疫情消除后,区卫生部门要进行后续监测,直到消除危害。同时,对需要深入研究的事件要制定计划,进行后续研究。

5.3.3重大职业中毒事件应急处理

1.发生职业中毒事故时,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情况立即采取以下紧急措施:

(1)停止导致职业中毒事故的作业,控制事故现场,防止事态扩大;

(2)疏通应急撤离通道,撤离作业人员,组织排险;

(3)保护事故现场,保留导致职业中毒事故的材料、设备和工具等;

(4)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及时组织救治、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5)按照规定进行事故报告;

(6)配合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按照事故调查组的要求如实提供事故发生情况及有关材料和样品;

(7)落实事故调查组要求采取的其他措施。

2.医疗救援队赶赴现场,根据情况采取以下紧急措施:

(1)责令暂停导致职业中毒事故的作业;

(2)组织控制职业中毒事故现场;

(3)封存造成职业中毒事故的材料、设备和工具;

(4)立即组织救治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劳动者。

3.调查组赶赴现场后要立即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1)详细调查了解中毒发生时的作业过程;

(2)根据生产工艺过程,分析、确定可能引起中毒的化学物质并进行检测,做到有针对性;由于空气中有害化学物质浓度发生改变而不易采集到发生中毒时的实际浓度时,必要时为判明中毒原因,在采取防护措施的前提下,可模拟发生中毒时的作业过程,再进行毒物检测;

(3)根据化学物质的毒性和操作过程中的空气浓度以及中毒人员的症状、体征和临床的理化检查,判定中毒原因;

(4)按卫生部制定的《急性职业中毒流行病学调查表》和《急性职业中毒报告卡》要求,收集必需的数据进行填报;

(5)撰写急性职业中毒事故调查报告,上报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领导小组并提出事故处理意见。

5.3.4重大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

1.组织医疗救援队伍对中毒人员进行救治。

2.对可疑中毒食物、中毒者呕吐物、粪便、血液、食品容器等样品进行采样并尽快送检。

3.组织进行现场卫生学和流行病学调查,填写《食物中毒事故个案调查登记表》和《食物中毒事故调查报告表》。

(1)对病人和进食者的调查

在组织抢救病人的同时,应向病人详细了解有关发病经过;重点观察和询问患者的症状、精神状态等;登记发病时间、可疑餐次(无可疑餐次应调查发病前72小时或之前的进餐食谱情况)的进餐时间、可疑中毒食品和食用量,并将结果登记在《食物中毒事故个案调查登记表》中,调查完毕后需由被调查者签字认可。

对疑难中毒事故的调查应对有关可疑食物分别进行调查,并注意调查、分析发病者与未发病者进食食物的差别。

要认真研究首发病例,并详细记录发病的症状、日期和具体时间。尽可能调查到所发生的全部病例以及与该起事件有关人员的发病情况,如果发病人数较多,可先随机选择部分人员进行调查。

选择最了解事件情况的有关人员(包括病人),详细了解有关食物的来源、加工方法、加工过程、存放条件、进食人员及食用量等情况。

通过调查分析,努力掌握以下信息:发病人数、可疑餐次、同餐进食人数及去向、共同进食的食品、临床表现及共同点、用药情况、治疗效果、需要进一步采取的抢救和控制措施。

调查时应注意了解是否存在食物之外的其他可能与发病有关的因素,以排除或确定非食源性疾病。对可疑刑事中毒案件应将情况通报给公安部门。

(2)对可疑食品的加工过程进行调查

向食品加工制作场所的主管人员或企业负责人详细了解可疑食物加工制作流程,分析、标明可能存在或产生某种危害的加工操作环节及其危害发生的危险性。

对可疑食物加工制作过程进行初步检查,重点检查食品原料及其来源,加工方法是否杀灭或消除可能的致病因素,加工过程是否存在直接或间接的交叉污染,是否有不适当储存,以及剩余食物是否重新加热使用等内容。

了解厨师和其他参与食品加工制作人员的健康状况,以排除或发现食物被食品加工人员所携带病原污染的可能性。

根据调查情况选择并采集食品原料、食品加工设备和工具(容器)等样品并进行检验。

4.中毒场所处理。根据不同性质的食物中毒,调查人员应指导发生中毒的单位和个人,对中毒场所采取相应防治措施。

5.收集相关证据,必要时留取照相和录像资料。撰写调查报告,并按规定上报。

6.对造成食物中毒事故的食品或有证据证明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可采取下列临时控制措施:

(1)封存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原料;

(2)封存被污染的工具及用具;

(3)责令生产经营者收回已售出的造成食物中毒的食品或有证据证明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

(4)经过检验,属于被污染的食品,予以销毁或者监督销毁;未被污染的食品予以解封。

7.造成食物中毒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下列相应措施:

(1)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

(2)协助医疗机构救治病人;

(3)保留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等;

(4)配合调查,按区卫生部门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样品;

(5)落实卫生行政部门要求采取的其他措施。

8.诊断。根据《食物中毒诊断标准及技术处理总则》和其他食物中毒有关诊断标准确认食物中毒。撰写调查报告,并按规定上报。

5.3.5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处理

1.疫情报告。发现非典病例或疑似病例时,应立即向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疫情报告后,经初步核实诊断后,立即向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2.分析诊断。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立即派员赶赴现场进行流行病学调查,了解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情况;进行核实诊断、查找传染源和传播途径,作出初步分析和判断,并采取控制措施,防止疫情扩散。

3.隔离治疗。原则上对病人或疑似病人实现就地隔离治疗,指定具备呼吸道传染病急救和隔离条件的医院,就地相对集中收治病人。进行采样检测,及时送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检测。

4.医学观察。按照《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密切接触者判定标准和处理原则》,对病人或疑似病人发病后的密切接触者要进行医学观察2周。一般采取居家医学观察,必要时集中观察。

5.疫点消毒处理。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时对疫点(包括患者住所、工作场所等)按照《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消毒技术》的要求进行消毒处理。

6.预防控制。在流行病学调查的基础上,分析疫情发展趋势,提出相应的控制和预防措施。

5.3.6鼠疫应急处理

1.鼠疫的初步调查与分析判断。向发病单位了解疫情的发生经过和发展情况,对疫情作出初步判断,分析流行趋势,实施严密隔离病人和疑似病人、封锁疫点、管理疫区等防疫措施。

2.核实诊断(确诊时限要求2天内)。个案调查包括临床表现、流行病学暴露史等,结合病人淋巴液细菌培养和血清学检查进行核实诊断。

3.紧急疫情报告。发现重大鼠疫疫情,发病单位必须按照规定以最快方式报告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区卫生局。区卫生部门核实疫情后,立即向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

4.封锁疫点,管理疫区。

5.隔离治疗病人与疑似病人。

6.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包括疫源地、宿主、传播媒介等情况的调查,流行病学史,并追查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和患鼠疫动物的接触者。

7.严格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和保护易感者。

5.3.7炭疽疫情应急处理

1.疫情的初步调查与分析判断。了解疫情发生、发展情况,检查部分病人;进行现场调查,采集病人及现场可疑物品标本进行检验。根据流行病学暴露史和特殊的临床表现对疫情作出初步判断。

2.实施疫源地处理、管理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及保护易感人群的措施,迅速控制疫情。

3.核实诊断。进一步调查病例或疑似病例的临床表现,流行病学接触史和暴露史,采集病人的生物标本,根据诊断标准作出诊断。

4.隔离治疗。进行病原治疗和对症治疗。

5.深入进行流行病学调查

(1)发病地区、时间、人群分布的调查。

(2)根据暴发、流行原因进行初步分析,对可疑炭疽死亡的家畜进行细菌学与血清学检查。

(3)调查与患者、病畜、死畜及可能污染的畜产品和土壤等的接触者,并进行登记。

(4)根据个案调查和流行病学的调查结果,分析暴发流行原因、传染源和传播途径及其影响因素等。

6.综合分析流行病学调查结果,采取相应控制措施,防止疫情扩散。

5.3.8医院感染的应急处理

1.调查分析。对怀疑患有同类感染的病例进行确诊,计算其罹患率。当罹患率显著高于该院或科室历年医院感染一般水平,则确定为流行或爆发感染。

2.查找感染源。对感染病人、接触者、可疑传染源环境、物品、医护人员及陪护人员等进行病原学检查。

3.查找引起感染的因素。对感染病人周围人群进行详细的流行病学调查。

4.制定控制措施。包括对病人进行治疗,采取正确的消毒灭菌处理手段;隔离病人,并停止接受新病人;医护人员做好自身防护,进行免疫接种或投药等。

5.分析调查资料,对病例的科室分布、人群分布和时间分布进行调查;分析流行或爆发的原因,推测可能传染源、感染途径或感染因素,结合实验室检查结果和采取控制措施的效果综合做出判断。

6.撰写调查报告,总结经验,制定防范措施。

5.3.9群体预防接种副反应和预防接种事故应急处理

1.在发现可能是接种异常反应或事故后,应进行初步调查。内容包括:

(1)接种疫苗的种类、生产单位、批号、出厂日期、有效期、疫苗来源、领苗日期、疫苗储运条件和疫苗的感官性状;

(2)接种时间和地点;

(3)接种器械的消毒和接种操作情况;

(4)接种的部位、途径、针次和剂量;

(5)接种者专业技术情况;

(6)发病时间、人数,发病者的基本情况和疫苗接种史,即往健康史;

(7)发病的症状、体征和诊治情况;

(8)其他情况

2.调查结束后,填写调查表,并将调查和处理的结果形成书面材料。

3.一旦发生群体性反应时疏散病人,不宜集中处理,应进行隔离治疗,避免相互感应,造成连锁反应,尽量缩小反应面。避免医疗行为的刺激。正面疏导,消除恐慌心理,稳定情绪,防止焦虑,辅以药物治疗,注意接种反应之外的偶合症,并及时报告。

5.3.10放射事故应急处理

1.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组织有关人员携带仪器设备赶赴事故现场,核实事故情况,估算受照剂量,判定事故类型级别,提出控制措施和救治方案,迅速进行立案调查。

2.发生人体受超剂量照射事故时,应迅速安排受照人员接受医学检查或医疗救治,对危险源采取应急性安全处理措施。

3.发生工作场所放射性同位素污染事故时,立即采取以下措施:

(1)撤离有关工作人员,封锁事故现场,切断一切可能扩大污染范围的环节;

(2)对可能受放射性同位素污染或放射损伤的人员,立即采取暂时隔离和应急救援措施;

(3)迅速确定放射性同位素种类、活度、污染范围和程度;

(4)在采取有效安全措施的情况下,组织人员采取彻底清除污染等处理措施。

5.3.11急性水源性疾病应急处理

1.接到事故报告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组织有关人员立即赶赴现场调查处理,并及时上报市卫生部门。

2.对发生污染事故危及人体健康的水源,立即停止使用。对二次供水单位,责令立即停止供水。

3.采集被污染水样,送有关监测机构进行检验,确定污染性质。

4.对发病人群进行流行病学调查,了解中毒事故的发生时间、涉及的范围和中毒人群的数量、症状,填写个案调查表。及时救治病人,初步确定中毒原因。

5.对污染水源进行卫生学处理。被致病微生物污染的水源,采取消毒和净化处理措施。集中式供水和二次供水单位应同时对管网采取处理措施。

6.恢复供水前,按照《饮用水卫生标准》和《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要求,对水源水、水厂水、管网末梢水进行三次检验,证实污染已消除后再进行供水。

6.人员培训

6.1培训目的

1.有关人员全面掌握《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掌握传染病防治的基本知识和技能,做到依法防治、科学防治;

2.医护人员全面掌握各类传染病的基本知识、诊断标准、治疗规范、疫情报告的程序和基本要求;流行病学知识与病史采集技能;隔离防护基本技能及相关法律、法规。

3.专业人员全面掌握传染病、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等的基本知识、流行病学知识、流行病学调查方法、预防控制措施、消毒、隔离、防护等知识和技能,以及相关法律、法规。

4.社区及农村基层卫生人员全面掌握传染病基本知识、流行病学知识、基本防护措施、疫情报告程序。

5.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临床实验研究人员全面掌握传染性疾病、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基本知识、实验室检测和研究的技术操作规范。

6.2培训对象

区卫生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专业人员、医疗机构的医护人员、社区及农村基层卫生人员、疾病预防控制及临床的实验研究人员、基层监测点责任报告人和医疗救援队成员等。

6.3培训方式

1.按时间分为应急培训和长期培训。

2.按类别分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继续医学教育、岗位培训、农村卫生人员在岗培训、执业医师资格和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考核培训等。

3.培训可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充分利用现有的教育资源,注重发挥学术团体和高校的作用,确保培训质量。定期组织现场模拟演练。

4.每年各级各类人员培训时间不少于40学时,医疗救援队人员不少于80学时。

6.4培训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临床医护人员传染性疾病防治培训教材》、《疾病预防控制人员传染性疾病防治培训教材》、《住院医师传染性疾病防治培训教材》、《社区及农村基层卫生人员传染性疾病防治培训教材》等。

7.结果评估与善后处理

7.1评估

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完毕后,对处理过程与结果进行评估,总结经验与教训。通过科学评价提出处理类似事件的改进意见、建议。

7.2奖励与处罚

对在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过程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处理过程中负有失职责任的机构和人员按有关法律和规定严肃处理。

7.3抚恤与补助

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工作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合理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7.4征用物资、劳务的补偿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理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个人的物资和劳务进行合理评估,给予补偿。

8.附则

8.1预案制定与修订

本预案定期进行评审,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

各办(镇)和有关部门可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本单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8.2预案解释部门

第3篇

关键词:公共卫生事件;护理预案;管理模式

【中图分类号】R1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783(2012)03-0066-01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1]。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要及时迅速的启动护理应急预案,以保证大部分病人得到及时有效的医疗救护,最大限度地减少伤残及保存性命。由于突发的公共卫生事件通常具有不可确定性 不可预见性情况复杂的特点[2]。其医疗救援处置难度和要求都很高,这是反映某医疗救援机构的应急水平和能力。作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医疗应对的重要一环,“预案管理”有着其不可取代的重要地位[3,4]。预案是根据预测及经验,对潜在的和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类及影响程度提前制定的相关的应急处置方案。然后按照既定的预案进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让应急处置更为有效规范。

公共卫生护理是疾病控制中心很关键的元素,世界各国都重视。比如20世纪初美国就开始培养专科护士专门从事公共卫生护理工作,美国还出版相关杂志《公共卫生护士》。在丹麦每名公共卫生护士需要负责5000人的保健指导工作;而日本的每个町(类似我国的街道委员会)都配有公共卫生护士,当居民患某种疾病时,就会有人对其进行保健指导;而我国目前公共卫生护理工作的状况如何呢?2003年一场突如其来的非典型肺炎(SARS)严重威胁我国政府,人民意识到公共卫生安全和国防安全、信息安全、金融安全一样重要,总理做出“加大投入、改善设施、健全体系、完善机制”的重要指示[5]。随着公共卫生体系建设的快速发展,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CDC)也迅速发展起来。自2004年国家共为疾病控制机构基础设施投入近百亿元。由于我国的特殊国情,导致医源性感染的危险因素长期存在,并严重影响公共卫生的安全,因此,我国的公共卫生合理管理仍然存在很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1 关于公共卫生护理的管理问题

关于我国的关于公共卫生护理管理问题有:护士执业管理不到位;一次性医疗用品管理不规范(国内外调查结果显示,医院感染中有 30%~50%与不恰当的护理操作有关[6]);缺乏公共卫生护理工作质量监督。

1.1 传统护理预案管理的优劣:对于护理预案的管理,目前各医疗机构常用的模式有:针对不同类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特点建立不同类型的应急预案,比如群体中毒应急预案、群体车祸伤应急预案、矿难应急预案等。这种护理预案管理模式优点是每个预案的针对性强,通常此类预案中可以较评估和安排各个阶段所需的物资人力和分工,但弊端是相对一个医疗机构来讲,预案多且种类繁杂,不利于实际组织。预案管理的不可预见性、复杂性、突然性和必要性,因此,传统的预案管理难于在实际工作中起预期作用。在突发的紧急状况面前,要想按照既定书面预案组织救援,既可能因为难于记忆而不宜实施,又可能不适应具体情况而组织效果达不到预期甚至于少数地方预警机制不健全,根本就无法对各类突发事件进行分析预测而无法形成针对性应急预案[7]。

1.2 创新的预案管理模式值得探索:通过分析传统单灾种的预案管理模式的优缺点,合理有效的预案管理模式要求能够帮助管理者有效组织应急体系,并能够帮助应急参与者明确自身的责任,因此,有效的创新的预案管理模式最好预案种类精而少并且内容简单明了便于记忆,分工明确。

2 对公共卫生护理管理中存在问题的思考

针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该摒弃传统的单一类型式预案应急处理方案的弊端,归纳出创新的“统一式应急处理方略”。其四大核心环节分别为: 急诊科组织第一波应急处理;在统筹指挥下,各相关部门和科室各司其职,形成次级处理流程;动态评估,流程再优化;双轨制确保日常急诊患者运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只需牢牢抓住这四大核心环节就能组织起有效的应对[8]。该统一式应急处理策略的预案管理模式在5.12汶川地震医疗救援;甲型 H1N1流感防控以及青海玉树地震医疗救援中都取得了很好的实践效果,不失为一种探索方向[9]。具体环节如下:

2.1 急诊科初级处理:在日常管理中急诊科护理管理者需要强调医护合作,重视管理技能,需要反复演练应急处理,在面对突然发生的灾害事故时全体医护人员能够训练有素地组织起初级的应急处理流程,应对第一波灾情[4,10]。主要是快速动员急诊护理人员,划分区域集中人力,分区域集中收治不同类型的伤病员[11]。

2.2 统筹指挥,各司其职,动态评估,优化流程:在该应急处理策略的指导下,日常工作中医院各职能部门及临床科室应该明确在灾害应急管理工作中各自的职责,并在不断的联合演练中得到强化,在医院领导下开展具体的应急处理工作,医务部护理部负责突发灾害事故需要对总体预案的制定及管理;从医院收集整理信息,动员和整合资源,协调各科室和职能部门,指导并支持急诊科应急预案的实施工作的开展。后勤保障部应根据急诊科提出的实际需求确保物资支持,总之,各部门应该迅速、积极主动、高效地合作。

突发事件的灾情伤情会随着救援工作的深入不断发生变化,管理层不断根为提高项目县卫生行政部门以及适宜技术的推广示范基地的工作开展,对各地卫生适宜技术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评级,进行相应的奖励,促进基层与各大型医院信息教育对接。

2.3 技术的筛选及应用:结合当地社会需求进行技术的筛选,做到因地制宜。要结合农村卫生适宜技术应用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建设,为提高农村地区疾病的筛查诊治能力,需要与当地的医疗卫生技术队伍和专业建设互相结合。

2.4 设立公共卫生护理专科护士:从其他国家的经验中,我国护理管理及教育者已认识到了建立专科护士制度,但建立专科护士培训制度的重要性。建立公共卫生专科护士是今后预案管理模式发展的必然趋势。目前可以在CDC培养配置相关的公共卫生专业护士。

2.5 加强公共卫生护理人员的教育:提高医务人员的素质是提高公共卫生护理服务质量的重点。目前国内从事公共卫生护理的护士数量不足且素质参差不齐。因此要为护理人员穿凿继续接受教育的条件。可以通过网络开展有针对性的继续教育,可以创办公共卫生护理相关的专科杂志,以增进护理人员对健康保健及健康管理方面新知识的认识。

2.6 健全公共卫生护理管理体制:建立健全的卫生适宜技术的推广管理功能的网络信息管理系统,从而实现远程的医学咨询、培训系统的对接、教学、会诊等管理功能。通过建立这样的管理信息系统,可以提供公共平台服务,可以及时、系统的完成适宜技术信息的编辑和分类,并且掌握本地的医疗机构技术水平和能力,从而反馈医疗卫生机构对卫生适宜技术的筛选与需求,方便卫生适宜技术推广和开展的情况进行过程质量控制。

参考文献

[1] 万明国,王成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9:11

[2] 张安琴.突发公共事件护理应急预案体系的建立与完善[J].护理实践与研究上半月版,2010,7(1):78

[3] 胡卫建,苏林.突发公共事件紧急医疗救援体系运行模式探讨[J].实用医院临床杂志,2006,3(3):14-15

[4] 李远建,曹钰,勾承锐.构架灾害事故的紧急医疗救援体系[J].实用医院临床杂志,2006,3(3):16

[5] 王翠兰.我国公共卫生护理管理中的问题与思考[J].中国护理管理,2005,8(5):59

[6] 徐明,何长新.临床实习人员普遍预防知晓率调查.医院感染学杂志,2003,13(7):664-665

[7] 李璐.重庆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研究[J].重庆医学,2007,36(18):1904

[8] 叶磊,刘敏,李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护理预案管理模式探讨[J].实用医院临床杂志,2012,1(9):160

[9] 叶磊,刘敏,李明凤.从青海地震救援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方略[J].重庆医学,2011,40(13):1336-1337

第4篇

为全面分析我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现状、特点和规律,及时向卫生部、省委、省政府报告我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有关情况,指导做好卫生应急处置工作,进一步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根据《卫生部应急办关于上报*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总结的通知》(卫办应急预警便函〔*〕46号)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结内容

(一)各市卫生局、厅直有关单位按照卫生部制定的总结提纲(见附件1)要求,于12月28日前将书面总结材料报我厅应急办。

(二)请各有关单位参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中对各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标准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系统报告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见附件2),完成附件3~5相关统计表。根据卫生部的要求,附件3~4填报的主要内容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系统报告的突发卫生事件;通过电话、传真等报告(未通过网络直报系统报告)的突发卫生事件;其它突发卫生事件。

二、填报要求

(一)各市由相关业务单位(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职业病防治院、市卫生监督所等)负责填写附件3及附件4(其中附件3以县区为单位填写后按专业分别上报市级相关业务单位,由市级业务单位汇总填写)的有关内容。

(二)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省职业病防治院、省卫生监督所负责对本专业系统填报内容(附件3、附件4)进行核实、汇总和统计,并完成附件5的汇总表。

有关统计表可在广东省卫生厅网站。

各地在填报过程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可与后联系人联络。

三、填报程序及要求

(一)各市相关业务单位(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职业病防治院、市卫生监督所)按职能分工将相关统计材料于12月25日前分别上报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省职业病防治院、省卫生监督所,同时报送市卫生局,由各市卫生局汇总后于*年12月28日前上报我厅应急办。

(二)省职业病防治院和省卫生监督所核对、汇总、统计后,交送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汇总、统计。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将全省相关资料汇总后的统计表于12月28日前报我厅应急办。

省卫生厅:电话:传真电子邮箱:

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电话:传真:电子邮箱:

第5篇

1 资料与方法

1.1资料来源

本文资料来源于2006年5月--2009年7月本院上报给区卫生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2方法

对各类突发事件的分类、次数、涉及人数及后果进行统计分析。

1.3途径

由急诊值班护士报告总值班,总值班核实后报告院应急办,院应急办再报告区卫生局应急办。半小时内电话报告,重大事件2小时内书面报告。

2 结果

2006年5月至2009年7月,送人本院的发生在同一地点、同一事件中涉及3人以上的车祸、斗殴、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共198起,病例数1 042人(表1)。

3 讨论

3.1突发事件分析

198起突发事件中,车祸的发生次数和受伤人数最多,后果也最严重,其中1次事故中10人以上受伤的有4起,最多1次有22人来院诊治。南汇区处在大开发、大发展的时期,虽然这几年道路建设有了日新月异的变化,但车祸仍居高不下。

位居第二的是斗殴事件的发生。46起斗殴事件中,99.9%是外来民工的聚众斗殴事件,具有人数众多,聚集性强的特点。其中10人以上的事件有4起,最多1次有21人来院验伤。南汇区常住人口在70万左右,流动人口有40多万,一些外来务工人员为了能在异乡快速站住脚跟,不受他人歧视或排挤,往往会拉帮结派。当1人发生纠纷后,其他人就采用暴力手段,不计后果地盲目相助,对社会的稳定和谐产生了不良影响。

本文中的食物中毒是指在餐饮场所或家中食用了食物、水果后引起胃肠道症状的总称,有些并没有达到食物中毒的标准。虽然涉及的人数较多,但基本上都给予留观补液处理,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这一方面说明南汇地区食品安全指数的提升,另一方面也说明人们的自我保健意识在提高。

意外伤是指刀伤、坠落伤、职业伤害等,发生的次数及危害的人数也比较多。化学中毒指煤气及不明原因的气体中毒,因其发展迅速,往往危及人的生命。5起爆炸事件都是在本地区社会影响较大、后果较恶劣的事件,对社会公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都产生了极坏的后果。

3.2对策

3.2.1健全应急组织体系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具有突发性、意外性、群体性、危害性及严重性,处理的综合性和系统性等特征。作为医疗机构,在做好医疗救治工作的同时,要承担起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控制、预防、救治等工作。要制定批量伤员院内救治的预案,成立医疗救治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指挥本院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救治工作。由医务科、护理部、门诊办公室、应急办等科室组成工作小组,当批量伤员来院时能第一时间赶到现场,组织指挥急诊科人员进行救治。迅速通知应急医疗救护队成员来院,并做好召集第二梯队应急救护人员的准备,一旦需要能够迅速召集后续队伍充实救护力量。

3.2.2急救绿色通道畅通 医院与120急救站建立信息互通机制。当发生批量伤员来院时,能提前通知医院应急办,使医院能及早启动应急预案,做好人、财、物的准备。急诊医生与120医生做好伤病员的交接工作,由预检护士登记病人信息,在病人的胸部佩戴标志,注明病人的姓名、性别。分别由医生、护士、工勤人员各1人组成的小组,全程负责每个病人的检查、化验,执行医嘱、护送病人等,直至处置结束。各医技科室如遇胸部有标志的病人,则优先给予检查,各环节绿色通道畅通。

急诊科可划分接诊、危重伤病员、重症抢救、轻伤病和隔离治疗等区域,当批量伤员来院时,能够迅速开辟这些区域,快速分流病员,并开展分类救治。

3.2.3信息报告及时准确 由门诊办公室人员在救治现场登记汇总伤病员收治信息,包括收治病人的数量,患者的个人信息,伤重程度和主要症状,主要救治措施。由应急办做好向上级部门的信息报告,重要情况要随时报告。内容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种类、时间、地点、收治人数、死亡人数、伤病员主要临床症状、主要救治措施、急需解决的医疗卫生问题等。对外发表信息要坚持“实事求是,准确及时”的原则。在未经上级领导许可的情况下,不能擅自向外信息。信息由专人负责,原则上有分管应急工作的业务院长,口径一致,数字信息一致。

第6篇

历史上发生的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惨痛教训回顾

20世纪以来根据文献记载,对影响较大的200起公共卫生突发灾害的统计,其中核泄漏与核辐射10起,食品中毒32起,药物中毒7起,化学品泄漏、污染42起,毒气泄漏及煤矿瓦斯爆炸60起,有毒生物引发的29起,利用毒雾制造恐怖事件8起,利用毒物自杀或施放毒气伤害他人的8起。

国内外重大的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有:1900年,英国曼彻斯特市民由于饮用了含砷啤酒饮料,造成中毒,死亡1000人。

1943年美国洛杉矶发生刺激性光化学烟雾经久不散,75%市民患红眼病,大片树木枯死,郊区葡萄减产60%,死亡400人。

1952年12月4日,英国伦敦大气中SO2等污染毒雾事件造成8 000人患病,4 000人死亡。

1971年,伊拉克误将浸泡农药的玉米、小麦种子食用,造成甲基汞中毒事件中毒8万人,死亡8 000人。

1957年9月29日,前苏联乌拉尔核废料储存罐爆炸造成核污染,死亡1000人。

1981年,西班牙菜籽油食物中毒案,中毒致残2.5万,死亡600人。

1984年11月19日墨西哥城煤气厂连锁爆炸,4 250人严重受伤,死亡450人。

1984年12月3日,印度博帕尔农药厂发生毒剂泄漏事件,含有异氰酸甲酯的烟雾逸入空气并扩散到附近村庄,中毒20万人,受害者67万人,死亡2 500人。

1986年4月26日,前苏联切尔诺贝利核电站核外泄事故,13.5万人撤离,死亡237人。

1989年10月,尼日利亚出售假胰岛素药物中毒,致糖尿病人死亡300人。

1988年,在上海市民中突然发生不明原因的发热、呕吐、厌食、乏力和黄疸等症状的病例,数日内成倍增长,后查明为甲型肝炎,短短的几个月就发生了292 300例。

2002年9月14日,南京汤山发生一起特大投毒案。犯罪分子陈正平在南京市江宁区汤山镇将所携带的剧毒鼠药“毒鼠强”投放到食品原料内,造成395人因食用有毒食品而中毒,死亡42人。

21世纪面临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机,曾有人预言“人类伴随着生态环境危机、局部战争和人口过剩的重负跨入了新世纪,面临着一场全球生态环境的世界大战”。这样的预言未免过于悲观,但事实上,刚刚进入21世纪就已经发生了。

2002年11月~2003年8月7日世界卫生组织公布全球共有32个国家和地区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8458例,死亡807人。在世界范围内广泛流行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使人类在对疾病的预防、控制、诊治方面,遇到了新的严峻挑战。

2003年12月至目前,在世界各地和我国周边国家及地区,在禽类动物中相继出现了高致病性禽流感(H5N1)疫情,现仍有蔓延迹象。不仅对畜牧业造成惨重的经济损失,并导致38人患病,其中29人死亡。不得不引起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和重视。

近几年来,国际上先后出现了30多种新发现的传染病如埃博拉、登革热、艾滋病、狂犬病、拉沙热、急性出血热综合征、病毒性脑炎、裂谷热、克雅氏病、基孔肯雅热、汉坦病毒肺出血综合征、立百病毒病、西尼罗热、一些早已控制的老的传染病如肺结核、梅毒、疟疾又死灰复燃。

食物中毒、化学中毒、职业中毒等非传染性的不明原因事件屡有报道;生、化武器,被称为“穷人的原子弹”,它具有隐蔽性、突然性、危害性和心理上的恐怖性。一些境内外敌对分子、组织成员以及社会上的极端分子采取的生、化、核恐怖袭击再也不是天方夜谭。

第7篇

乡村卫生院所医务人员突发事件,必须立即向卫生院报告:卫生院应迅速进行核实,并在1小时内报告卫生局和疾控中心,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突发事件不得隐瞒、缓报、谎报。

二.应急处置

1.院应急办积极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卫生事件的处理,采取疫情控制。医疗救治组根据院应急领导小组报告突发事件的具体情况。

2.院应急领导小组靠前指挥,及时向卫生局及其镇政府应急领导小组汇报、同时组织相关部门协助卫生部门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及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工作。

第8篇

第一条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防止重大传染病疫情通过车辆、船舶及其乘运人员、货物传播流行,保障旅客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物资及时运输,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本规定所称重大传染病疫情,是指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有关规定确定的传染病疫情。

本规定所称交通卫生检疫,是指根据《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对车船、港站、乘运人员和货物等实施的卫生检验、紧急卫生处理、紧急控制、临时隔离、医学检查和留验以及其他应急卫生防范、控制、处置措施。

本规定所称检疫传染病病人、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是指国务院确定并公布的检疫传染病的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

本规定所称车船,是指从事道路运输、水路运输活动的客车、货车、客船(包括客渡船)和货船。

本规定所称港站,是指提供停靠车船、上下旅客、装卸货物的场所,包括汽车客运站、货运站、港口客运站、货运码头、港口堆场和仓库等。

本规定所称乘运人员,是指车船上的所有人员,包括车辆驾驶人员和乘务人员、船员、旅客等。

第三条突发事件交通应急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在确保控制重大传染病病源传播和蔓延的前提下,做到交通不中断、客流不中断、货流不中断。

第四条交通部根据职责,依法负责全国突发事件交通应急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在本部门的职责范围内,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事件交通应急工作。

突发事件发生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负责对突发事件交通应急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指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突发事件交通应急职责,应当与同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密切配合,协调行动。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交通防范和应急责任制,保证突发事件交通应急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不履行突发事件交通应急处理职责,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向其上级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对报告在车船、港站发生的突发事件或者举报突发事件交通应急渎职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奖励。

第二章预防和应急准备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或者管辖范围的交通实际情况,制定突发事件交通应急预案。道路运输经营者、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卫生责任制度,制定各自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八条制定突发事件交通应急预案,应当以突发事件的类别和快速反应的要求为依据,并征求同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为防范和处理重大传染病疫情突发事件制定的突发事件交通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突发事件交通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组成和相关机构的职责;

(二)突发事件有关车船、港站重大传染病病人、疑似重大传染病病人和可能感染重大传染病病人的应急处理方案;

(三)突发事件有关污染车船、港站和污染物的应急处理方案;

(四)突发事件有关人员群体、防疫人员和救护人员的运输方案;

(五)突发事件有关药品、医疗救护设备器械等紧急物资的运输方案;

(六)突发事件有关车船、港站、道路、航道、船闸的应急维护和应急管理方案;

(七)突发事件有关交通应急信息的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宣传方案;

(八)突发事件有关应急物资、运力储备与调度方案;

(九)突发事件交通应急处理执行机构及其任务;

(十)突发事件交通应急处理人员的组织和培训方案;

(十一)突发事件交通应急处理工作的检查监督方案;

(十二)突发事件交通应急处理其他有关工作方案。

为防范和处理其他突发事件制定的突发事件交通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本条前款除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八)项规定以外的内容,并包括突发事件交通应急设施、设备以及其他有关物资的储备与调度方案。

突发事件交通应急预案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变化和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突发事件交通应急工作预案的要求,保证突发事件交通应急运力和有关物资储备。

第十条道路运输经营者、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客车、客船、客运站保持良好的卫生状况,消除车船、港站的病媒昆虫和鼠类以及其他染疫动物的危害。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开展突发事件交通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道路、水路运输从业人员和旅客对突发事件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第十二条在车船、港站发生突发事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协助同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突发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初步判断突发事件的类型,按照有关规定向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提出是否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建议。

第十三条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决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后,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类别,立即启动相应的突发事件交通应急预案,并向社会公布有关突发事件交通应急预案。

第三章应急信息报告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突发事件交通应急值班制度、应急报告制度和应急举报制度,公布统一的突发事件报告、举报电话,保证突发事件交通应急信息畅通。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有关规定向上级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下列有关突发事件的情况:

(一)突发事件的实际发生情况;

(二)预防、控制和处理突发事件的情况;

(三)运输突发事件紧急物资的情况;

(四)保障交通畅通的情况;

(五)突发事件应急的其他有关情况。

道路运输经营者、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按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有关突发事件的预防、控制、处理和紧急物资运输的有关情况。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有关突发事件的报告后,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上级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根据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立即采取有关预防和控制措施,并协助同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人员对报告事项调查核实、确证,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首次初步调查结束后2小时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突发事件的有关调查情况。

上级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下级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有关突发事件的报告后1小时内,向本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毗邻和其他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突发事件的有关情况。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有关突发事件和突发事件交通应急情况。

第四章疫情应急处理

第十八条重大传染病疫情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省级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检疫传染病疫区以及对出入检疫传染病疫区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物资实施交通应急处理的决定,和同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客运站、客运渡口、路口等设立交通卫生检疫站或者留验站,依法实施交通卫生检疫。

第十九条重大传染病疫情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的有关疫情通知有关道路运输经营者、水路运输经营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道路运输经营者、水路运输经营者以及乘运人员进行相应的卫生防疫基本知识的宣传教育。

第二十条重大传染病疫情发生后,道路运输经营者、水路运输经营者对车船、港站、货物应当按规定进行消毒或者进行其他必要的卫生处理,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检疫合格,领取《交通卫生检疫合格证》后,方可投入营运或者进行运输。

《交通卫生检疫合格证》的印制、发放和使用,按照交通部与卫生部等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联合的《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重大传染病疫情发生后,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当组织对驾驶人员、乘务人员和船员进行健康检查,发现有检疫症状的,不得安排上车、上船。

第二十二条重大传染病疫情发生后,道路运输经营者、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在车船、港站以及其他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张贴有关传染病预防和控制的宣传材料,并提醒旅客不得乘坐未取得《交通卫生检疫合格证》和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资格或者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资格的车辆、船舶,不得携带或者托运染疫行李和货物。

重大传染病疫情发生后,客车、客船应当在依法批准并符合突发事件交通应急预案要求的客运站、客运渡口上下旅客。

第二十三条重大传染病疫情发生后,旅客购买车票、船票,应当事先填写交通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制定的《旅客健康申报卡》。旅客填写确有困难的,由港站工作人员帮助填写。

客运站出售客票时,应当对《旅客健康申报卡》所有事项进行核实。没有按规定填写《旅客健康申报卡》的旅客,客运站不得售票。

途中需要上下旅客的,客车、客船应当进入中转客运站,从始发客运站乘坐车船的旅客,不得再次被要求填写《旅客健康申报卡》。

第二十四条重大传染病疫情发生后,旅客乘坐车船,应当接受交通卫生检疫,如被初验为检疫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可能感染检疫传染病病人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需要采取应急控制措施的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还应当接受留验站或者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其实施临时隔离、医学检查或者其他应急医学措施。

客运站应当认真查验《旅客健康申报卡》和客票。对不填报《旅客健康申报卡》的旅客,应当拒绝其乘坐客车、客船,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重大传染病疫情发生后,客运站应按车次或者航班将《旅客健康申报卡》交给旅客所乘坐车船的驾驶员或者船长、乘务员。

到达终点客运站后,驾驶员、船长或者乘务员应当将《旅客健康申报卡》交终点客运站,由终点客运站保存。

在中转客运站下车船的旅客,由该车船的驾驶员、船长或者乘务员将下车船旅客的《旅客健康申报卡》交中转客运站保存。

第二十六条车船上发现检疫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可能感染检疫传染病病人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需要采取应急控制措施的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时,驾驶员或者船长应当组织有关人员依法采取下列临时措施:

(一)以最快的方式通知前方停靠点,并向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和始发客运站报告;

(二)对检疫传染病病人、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可能感染检疫传染病病人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重大传染病病人、疑似重大传染病病人、可能感染重大传染病病人及与其密切接触者实施紧急卫生处理和临时隔离;

(三)封闭已被污染或者可能被污染的区域,禁止向外排放污物;

(四)将车船迅速驶向指定的停靠点,并将《旅客健康申报卡》、乘运人员名单移交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五)对承运过检疫传染病病人、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可能感染检疫传染病病人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重大传染病病人、疑似重大传染病病人、可能感染重大传染病病人及与其密切接触者的车船和可能被污染的停靠场所实施卫生处理。

车船的前方停靠点、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以及始发客运站接到有关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和同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人员到达现场,采取相应的交通卫生检疫措施。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正在行驶的车船载有检疫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可能感染检疫传染病病人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需要采取应急控制措施的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应当立即通知该客车、客船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并通报该车船行驶路线相关的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八条对拒绝交通卫生检疫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车船、港站和其他停靠场所、乘运人员、运输货物,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采取强制消毒或者其他必要的交通卫生检疫措施。

第二十九条重大传染病疫情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发现车船近期曾经载运过检疫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可能感染检疫传染病病人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需要采取应急控制措施的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应当立即将有关《旅客健康申报卡》送交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第三十条参加重大传染病疫情交通应急处理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突发事件交通应急预案的要求,采取卫生防护措施,并在专业卫生人员的指导下进行工作。

第五章交通应急保障

第三十一条突发事件交通应急预案启动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车船、港站、道路、航道、船闸、渡口的维护、检修,保证其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除因阻断检疫传染病传播途径需要或者其他法定事由并依照法定程序可以中断交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中断交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发现交通中断或者紧急运输受阻,应当迅速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并采取措施恢复交通。如难以迅速恢复交通,应当提请当地人民政府予以解决,或者提请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解决。

第三十二条在非检疫传染病疫区运行的车辆上发现检疫传染病病人、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可能感染检疫传染病病人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需要采取应急控制措施的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同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决定对该车辆及其乘运人员、货物实施交通卫生检疫。

在非检疫传染病疫区运行船舶上发现检疫传染病病人、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可能感染检疫传染病病人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需要采取应急控制措施的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由海事管理机构协助同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该船舶及其乘运人员、货物实施交通卫生检疫。

在非传染病疫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行的船舶上发现检疫传染病病人、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可能感染检疫传染病病人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需要采取应急控制措施的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交通部会同卫生部依法决定对该船舶实施交通卫生检疫,命令该船舶不得停靠或者通过港站。但是,因实施卫生检疫导致中断干线交通,报国务院决定。

第六章紧急运输

第三十三条突发事件发生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运输的人员群体、防疫人员、医护人员以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救治消毒药品、医疗救护设备器械等紧急物资及时运输。

第三十四条依法负责处理突发事件的防疫人员、医护人员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以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可以优先购买客票;道路运输经营者、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保证其购得最近一次通往目的地的客票。

第三十五条根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命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协助紧急调用有关人员、车船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被调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确保完成有关人员和紧急物资运输任务,不得延误和拒绝。

第三十六条承担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紧急运输的车船,应当使用《紧急运输通行证》。其中,跨省运送紧急物资的,应当使用交通部统一印制的《紧急运输通行证》;省内运送紧急物资的,可以使用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紧急运输通行证》。使用《紧急运输通行证》的车船,按国家有关规定免交车辆通行费、船舶过闸费,并优先通行。

《紧急运输通行证》应当按照交通部的有关规定印制、发放和使用。

第三十七条承担重大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理紧急运输任务的道路运输经营者、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车船在装卸货物前后根据需要进行清洗、消毒或者进行其他卫生处理;

(二)有关运输人员事前应当接受健康检查和有关防护知识培训,配备相应的安全防护用具;

(三)保证驾驶员休息充足,不得疲劳驾驶;

(四)进入疫区前,应当采取严格的防护措施;驶离疫区后,应当立即对车船和随行人员进行消毒或者采取其他必要卫生处理措施;

(五)紧急运输任务完成后,交回《紧急运输通行证》,对运输人员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并安排休息观察。

第三十八条重大传染病疫情发生后,引航人员、理货人员上船引航、理货,应当事先体检,采取相应的有效防护措施,上船时应当主动出示健康合格证。

第七章检查监督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交通应急工作的指导和督察;上级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突发事件交通应急处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督察,下级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协助或者实施交通卫生检疫,应当携带证件,佩戴标志,热情服务,秉公执法,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阻挠。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卫生检疫合格证》、《旅客健康申报卡》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已按规定使用《交通卫生检疫合格证》、《旅客健康申报卡》的车船,应当立即放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制、伪造、变造、租借、转让《交通卫生检疫合格证》、《紧急运输通行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擅自印制、伪造、变造、租借、转让的《交通卫生检疫合格证》、《紧急运输通行证》。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其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依照本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对突发事件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的;

(二)未依照本规定,组织完成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要的紧急物资的运输的;

(三)对上级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有关调查不予配合,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碍、干涉调查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上级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

(一)在突发事件调查、控制工作中、失职、渎职的;

(二)拒不履行突发事件交通应急处理职责的。

第四十四条道路运输经营者、水路运输经营者违反本规定,对在车船上发现的检疫传染病病人、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未按有关规定采取相应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9篇

如何面对突发事件,是对政府处置和媒体报道的一个重要考验。华中科技大学赵振宇教授主持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应对突发事件舆论引导系统构建》(11AXW006),受到学界和业界的关注,本期刊发部分研究成果,以飨读者。作者除署有的单位外,均为华中科技大学新闻评论研究中心课题组成员。

1.引言

近几年,我国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频发。随着我国公民意识的逐步提升,媒体责任的进一步完善,突发事件得以大范围地公开报道和讨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舆论引导已经逐渐成为学术研究的重点、热点以及难点。从SARS到有毒奶粉再到H1N1流感,每一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都给社会带来了恐慌和危害。作为信息传播者的媒体则承担了传播事实、建立良好舆论环境的重任。其中传统媒体担负了绝大多数消息、评论和公民意见的任务,做到了先有事实,再予引导,在反映舆论态势上扮演了一个绝对权威的角色。

然而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已经逐渐取代传统媒体成为新闻事实及态度的最大传播场所。并且在突发性事件爆发后,网络的双刃剑效应明显。本文将通过对具体案例的分析,来探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舆论的特征和规律。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该法律明确将突发事件分为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四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其中非常重要的一类,指的是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2.案例描述

本文以2012年年初发生的广西龙江河镉污染事件为例,探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舆论的特征和规律。2012年1月15日,广西龙江河拉浪水电站网箱养鱼出现少量死鱼现象被网络曝光,经检测,龙江河宜州拉浪码头前200米水质重金属超标80倍。正值农历龙年春节,龙江河段检测出重金属镉含量超标,严重威胁到沿岸及下游居民饮水安全。1月24日,柳州市开始通过网络论坛、微博、传统媒体等多种渠道滚动公布水情监测结果,平息市民恐慌情绪。有关部门表示镉污染未对居民用水造成影响,有害物浓度均保持在可控范围内,但该事件仍造成了柳江沿岸居民的极大恐慌,纷纷囤积饮用水。此次镉污染事件的主要原因是一家企业——金城江立德粉厂将其生产污水直接排放到地下溶洞。

3.统计方法说明

本文网络舆论的采集集中在主流网络媒体,即新浪论坛、搜狐论坛、新浪微博等为采集对象;同时辅以百度指数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图表分析和《中国互联网舆情分析报告》为参考资料。另外,本研究将借用武汉大学信息管理学院ROST团队所开发的ROST舆论监控系统进行数据采集和处理。将以突发事件舆论演变的周期理论对每个案例进行科学分期,并抽样得出舆情分析所需的相关数据,抽样指标为网络跟贴数量、新闻报道数量、网民态度、效果等指标。

在采样时间区间上,突发事件网络舆论从出现到完全消失会经历很长时段,根据克里斯?安德森的长尾理论,一个事件的网络舆论不可能完全消弭,但是媒介的议程设置会主动将人们关注的重点从任何一个突发事件上移开,转换到下一个事件上。我们在这里只能选取最具有代表性的一段时间进行研究,表现网络舆论最重要时期的走向。另外,为了将突发事件潜伏期的舆论态势也加入讨论范围内,采样时间起点应在突发事件发生之前。故本研究将采样时间区间确定为突发事件发生前5天至发生后30天这一个阶段。采样关键词确定为“龙江河镉污染”。

4.采样统计及分析

(1)关注程度

2012年1月15,有群众反映广西龙江河宜州段出现死鱼,经检测该河段重金属镉超标3倍。事件进入潜伏期。1月26日,媒体报道龙江河镉污染水体已经进入柳江,河池启动预警预案。此时该事件关注程度正在加速,到1月31日到达峰值。该日,广西称龙江镉污染事态处于控制中,刑拘7名责任人。随后,有关部门负责人出面道歉,并有责任人被撤职查办,污染企业确定。关注度逐渐平息。

从百度指数中的用户关注度(图1)和新闻词频(图2)的对比可以看出,用户关注程度的走势与媒体的关注度基本重合,达到关注峰值和峰值下降的时间均与媒体关注程度成正相关。同时,作为网络舆论最为活跃的微博(图3),关注走势也与媒体关注走势相吻合。

同时,由于该事件发生在广西省,影响范围也仅局限于广西境内的一部分地区,故广西省本地对该事件的关注程度要远大于国内其他各省。从具体城市关注度来看,事发地河池、柳州占据关注度头两位。北京、广州、长沙等大中型城市紧随其后。(图4)年龄在20-39岁之间的人群成为关注该事件的主力,并且女性占到64.88%。(图5)传媒业由于行业属性占据关注度职业分布第一名,大专及以上用户占到绝大多数(图6)。

(2)舆论走向

由统计图表可以得出,该事件对人民群众造成的影响是负面的,其所带来的舆论反应也以消极态度为主。随着事件进程的不断深入,中性的态度逐渐变少,网络舆论的态度变得更为明确,主要抨击污染企业和政府的所作所为。到舆论的衰退期,积极情绪下降到整个过程的最低点。(表1)

5.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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