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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财务负责人委派制 问题 思考
一、财务负责人委派制的产生
随着规模经济的不断发展,国有企业经营规模不断扩大,很多国有企业都成立了子公司,以实现价值最大化。经营规模扩大后,因为管理的滞后,有的国有企业集团公司下属子公司出现经营者、、效力低下等问题。之所以出现以上问题,和当前子公司的财务监控制度不健全有很大关系,影响了企业的运作效率。为了解决以上提到的问题,在不断的探索中,有很多企业就开始采用子公司财务负责人委派制。
子公司财务负责人委派制是集团公司以产权所有者身份向子公司委派财务负责人,目的是为了保障和维护集团公司的利益,加强对子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中的财务收支等的监督与控制。笔者所在的西安地铁公司,集团公司对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就运用了财务负责人委派制。具体表现为由集团公司任命财务负责人,并进行管理和调度,但财务负责人属于子公司高层管理人员,接受双重管理与考核奖惩。并将子公司财务负责人的岗位职责定位为:主管公司日常财务活动,参与公司重大经营决策,同时具有监督权,监督子公司经营者遵守财经法规,合理支配公司资金情况等。
二、财务负责人委派制在具体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财务负责人委派制解决了集团公司对子公司财务管理和监督的问题,加强了集团公司和子公司的联系,对企业集团化、规模化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在具体实践中也存在一定的问题。
(一)被委派的财务负责人综合能力需要加强
在具体实践中被委派的财务负责人是优中选优,但由于每个人所受教育、工作经历、成长环境的不同,导致财务负责人的业务水平参差不齐,能出色完成工作任务的不多。一方面是财务负责人的职业道德有待提高。由于受人情等因素的影响,一些财务负责人无法完成对企业违规、违纪等问题的监督职责;二是财务负责人的职位决定了必须具有很强的协调能力,既要监督管理又要参与经营,多重角色需要很强的综合素质。三是一些财务负责人自身素质不高,在财务管理中自身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二)财务负责人的职能发挥受到限制
集团公司下属子公司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都是由集团公司直接任命,都代表集团公司在履行职责,存在一定的上下级关系。要下级去监管上级是很难的。同时,由于被委派的财务负责人本身具有监督的职能,监督者和被监督者往往处于对立面,财务负责人在被委派单位中的地位特殊,容易被架空,发生利益冲突时,被委派人员处于被动地位,就难以发挥监督职能。
(三)存在被委派的财务负责人定位不清的问题
被委派人员即要参与具体的经营管理又要进行监督,就是我们常说的“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自身就是一个矛盾体。作为经营者,就要以企业的利益为先,作为监督者就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行事,以集团公司的利益为先。尤其是当个人利益与派入子公司的某些利益相挂钩时,被委派人员往往心态发生变化,无法照章办事,难以发挥其监督者的作用。
(四)相关制度的不健全,难以控制被委派财务负责人、子公司经营者的舞弊风险
上文已经提到,由于企业集团化发展规模不断扩大,集团公司对子公司的经营情况往往不太掌握,为了掌握更多信息,集团公司就向子公司委派财务负责人,希望被委派的财务负责人能及时将子公司的经营信息反馈给集团公司,加强对经营者的监控,解决了集团公司对子公司经营信息不了解的问题,以确保集团公司的利益。这样就出现了一个新的问题,即子公司的经营者也是集团公司委派的,为了防止经营者的舞弊风险,集团公司委派财务负责人进行监督,而财务负责人同样是集团公司委派的,由于缺乏制度管理,同样也存在舞弊的风险,而且还存在经营者与财务负责人共同舞弊的风险。
(五)不合理的派出制、轮换制,对被派出的财务负责人的自身及家庭造成不良影响
一方面是财务负责人委派制有时是交叉进行,平时工作长期在平行子公司之间变换,需要不断地适应新环境,由于职位特殊往往难以获得升迁,对个人前途产生迷茫感;另一方面是长时间与家人两地分居对被委派人员的家庭生活影响很大,由于很难照顾到家庭,久而久之容易出现家庭问题。这些问题如果无法解决,将会拖累财务负责人委派制的实际效果。
三、从工作实践出发对建立完善财务负责人委派制的思考。
现在子公司财务负责人委派制被广泛运用,运用这一管理模式能解决集团公司对子公司管理中的一些问题,但任何制度的建立都需要在实行的过程中不断摸索,不断总结,不断完善。针对子公司财务负责制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点进行改进:
一是培养选拔学习型、复合型的财务负责人,为委派制打好基础。要有“以人为本”的理念,任何事情的成败归根结底是具体的实施者决定的。在具体工作中,被委派人协调、沟通能力不强,造成集团公司和子公司沟通不畅、工作停滞等现象时有发生。那么在选派财务负责人这一关键环节上,除了考核人员的专业能力外,综合协调能力也应该是一个重要考量。同时还要定期进行法律、法规的培训,让被委派的财务负责人坚守道德、制度、法律的底线。
二是在确定子公司章程时就与子公司的人员充分沟通,对财务负责人委派制进行详细说明,明晰财务负责人与总经理的工作权限。规定被委派的财务负责人必须具有知情权、联签权、建议权等基本权利。知情权就是在子公司的经营过程中,财务负责人要了解经营信息、决策背景,并有权将这些信息及时上报集团公司;联签权就是财务负责人与总经理一起对重大财务事项进行联签,达到互相制衡、互相监督的目的;建议权就是财务负责人可以从财务管理的角度对企业经营提供建议,对财务人员的任用、调动、奖惩提供建议。甚至对子公司经营者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可以向集团公司进行反映。
三是企业内部对财务负责人角色的定位要清晰,这样有利于开展正确处理和企业经营者及其他人员的关系。对于集团公司来说,被委派的财务负责人一方面要认真贯彻财经法律法规,保障集团公司的利益,对受派企业进行监督,又要保持其独立性;另一方面还应该以经营者的角色出现,无条件为企业正常的经营活动提供便利,不能带有“监督者” 的对立立场而阻碍企业的正常发展,要为企业的经营献计献策,贡献自己的力量。要完成以上使命,作为被委派的人员,工作中难免要受“夹板气”,两边都不讨好。面对这种不利处境,要有良好心理平衡能力,要从矛盾中解脱,做集团公司和子公司之间的剂。但是在原则问题上,要坚守底线。要把握好监督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度,将两者结合起来。
四是建立相关制度,用制度确保委派制达到实效。为了规避舞弊风险,要用制度对人员进行管理,企业的任何一个人都不能游离于制度之外。同时,用制度保障财务负责人与集团公司的顺畅沟通,如建立财务负责人定期或不定期报告制度,让委派人能把子公司经营管理情况以制度名义及时传递给集团公司。同时,也要用制度明确财务负责人应享有的职权。财务负责人作为集团公司的人被派到子公司,我们应该建立相关制度赋予财务负责人很大的职权就是为了让其完成信息传递和监督的职能。同时为了防止财务负责人的舞弊风险,还要建立专门的制度加强对财务负责人的监督管理,充分发挥内审、外审的作用,及时对财务负责人的工作进行考核评估。最终达到用制度完成对经营者、被委派的财务负责人之间的管理制衡。每个人的个性、修养都不相同,只有建立强有力的制度才能对经营者和监督者的行为进行约束,让每个人处在制度之中,才能真正做到事前有监督、事中有控制、事后有考核。
五是在向子公司委派财务负责人时应综合考量被委派人员的个人情况、家庭情况。将派出财务财务负责人个人职业发展规划、薪酬定位、外派时间长短、外派人员配偶子女情况等等做一个综合的评估。尤其是已婚人员,被外派后可能处于两地分居的人员,在换岗、轮岗时要人性化,要尽量解决被委派人员的后顾之忧,集团领导要关心外派人员家庭的困难,使每一个被委派的人员都能去掉牵绊,全身心的投入到工作中去,将财务负责人委派的实际效果最大化。
总之,任何制度的完善都是渐进的,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改进。财务负责人委派制作为一种能产生多方面积极意义的财务管理模式,需要在不断探索中逐步的去完善。集团公司作为委派制度的制定者与推行者,需要为被委派人员创造良好的内部和外部环境,促使财务负责人委派制有效实施。
参考文献:
[1]徐海燕.完善财务负责人委派制的思考[J].当代经济,2009年7月(上)
[2]刑永芳.关于企业集团内财务总监委派制的若干问题探讨[J].四川会计,2003年3月
为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全面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认真做好20*年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确保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市政府决定对全市235家重点企业实施安全生产四级联包责任制。对联包企业存在的主要隐患实施有效治理,对重大危险源实施有效监控,确保将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确保完成省政府下达的安全生产控制目标,确保最大限度地减少或避免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要落实责任,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全国、全省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按照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的要求,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确保一方平安。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负责”的原则,进一步完善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职责明晰、任务到人、工作到位。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各行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监管,加强对所属重点企业的包案领导,定期深入企业进行督导;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综合监管的职能作用,加大对相关部门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工作的督导力度,加强对重点企业的综合监管,建立隐患检查督导档案并跟踪问效。承担企业安全分包责任的各级领导和人员,要增强危机感和责任感,尽快对分包企业逐一检查督导,要认真排查企业存在的安全隐患,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责任和时限。要建立详细的工作档案,准确记录工作过程,防止责任缺失,杜绝失职、渎职行为。
企业要落实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要强化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制,继续推进“法人代表安全生产承诺制度”的落实。强化管理,细化责任,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安全责任体系,把安全责任分解落实到每个环节、每个岗位、每个职工。建立各种(类)台帐,完善各类制度,加大安全投入,确保安全生产“三同时”的落实,加强隐患排查和治理,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法》和《安全生产条例》,全面提升企业本质安全。
市安委办将根据以上工作要求进行督导检查。
二、要狠抓重点企业监管,推动“安全生产年”活动取得明显成效
要抓好重点行业的安全监管监察工作,督促企业自觉地承担起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扎实推进“安全生产年”活动的开展。一是加强对煤矿企业的安全监管。加大煤矿瓦斯集中整治力度,加强水害防治,严厉打击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行为,凡达不到安全生产要求的要坚决关闭。二是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加强对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物处置等各环节的监督检查。三是加强非煤矿山特别是尾矿库的整治。对现存的各类尾矿库要逐个检查,存在安全隐患的,逐个制定整改方案,限期进行治理,消除安全隐患。四是加强交通安全管理。深入开展交通安全检查,重点检查专业运输单位和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五是加强建筑施工现场管理。有计划的组织高温和汛期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检查。六是加强人员密集场所安全管理。坚决防止火灾和拥挤踩踏等群死群伤事故的发生,进一步加大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力度。
三、要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确保“五落实”工作到位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区要将辖区内的生产经营单位摸排准确,各执法部门根据监管职责排查隐患,对排查出的隐患必须做到隐患治理责任、治理资金、保证措施、时限要求和应急预案“五落实”。要盯住重大隐患整改不放,加强调度,跟踪督办,一抓到底,直至根治。对安全生产的重点地区、重点企业、重点部位、重点问题和重大危险源要有专人负责,严防死守。按照“定措施、定时限、定责任人”的要求,加强监管。对于存在隐患而一时无法消除的企事业单位、生产工序、生产装置和设备设施,要立即停产整顿,未得到有效整治不能开工生产。
关键词:企业;社会责任;金融危机;政府职能
近年来,企业社会责任问题越来越受到国际国内的广泛关注,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2000年,联合国启动了“全球契约”计划,2004年国际标准化组织制定了社会责任国际标准,全球约120个国家及国际组织参与其中。我国也越来越重视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工作。《公司法》第五条明确要求企业要主动承担社会责任[1]。尤其在2008年世界范围内爆发了严重的金融危机,社会各界更加关注企业社会责任问题。导致企业缺乏社会责任意识的因素较多,其中政府是一个主要因素,本文从政府的角度,探讨企业社会责任的建设。
一、企业社会责任缺失的政府原因分析
企业社会责任的缺失,有很多原因,其中政府是因素之一。国内企业社会责任环境建设、评价、监督评估还不够完善,一些企业趁虚而入,导致企业社会责任缺失。另外,我国还缺乏比较权威的第三方认证和监督机构对企业社会责任进行评估,因此政府在企业社会责任的建设上还存在缺位现象,需要加强,主要原因如下。
(一)企业社会责任监督机制不健全
企业的社会责任感通常被理解为:企业在创造利润、对股东利益负责的同时,还要承担起对利益相关者和社会环境的责任[2]。但是在现实中,企业最大的目标就是追求利润。这就与企业社会责任产生一定冲突,因此需要政府对企业进行监督,然而政府在促进企业社会责任建设中应有的积极作用并没有真正发挥出来。
一方面,政府官员不够重视,特别是偏远地区及基层的官员对企业社会责任了解不够深入,对其意义和作用的认识更加不深入。有些地方政府还停留在传统思维上,认为要求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会加大企业成本,有损于企业利益,进而影响税收;有些则认为不需要严加监督管制,企业会做好自律。有的地方政府片面理解“服务型政府”,过分强调了服务,忽视了引导和监管。这些都会导致政府对企业的社会责任监管不够。另一方面,政绩考核制度存在一定局限。以GDP为主要指标的对地方政府官员的政绩考核制度仍然得不到本质改善,因此许多地方政府只注重企业的利润和税收,注重经济发展和地方政绩,往往对企业的劳动者权益、产品质量标准等方面的问题监督力度不够、执法力度不严。较少考虑环境保护,忽视了企业发展、地方经济长期发展和环境保护之间的利害关系,总体上弱化了企业社会责任的监督。政府在企业社会责任方面督导缺乏强有力的监管措施。监督体系的不完善加上理论研究和政策制定的滞后,导致了企业在履行社会责任上缺乏引导,责任意识不强。
(二)企业社会责任相关认证标准存在空白
企业应该承担社会责任的观点已逐渐被认可,但还没有建立统筹管理各种相关认证的机制,这就使得企业的社会责任范围不是十分明确。由于责任不明确,造成大多数企业只是简单地将社会责任放在口号上,并没有实际的行动。社会责任国际(SAI)在1997年制定了可以由第三方认证的“社会责任国际标准”即SA8000[3]。但是,目前我国还没有具有系统性、实用性、权威性、影响力的标准来引导与规范企业的社会责任行为,有效推进企业的社会责任管理。
(三)企业社会责任激励机制欠缺
企业承担社会责任需要得到社会的认可和肯定。政府和社会如果没有对履行社会责任的企业给予必要的激励,就会在一定程度消减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动力。虽然承担社会责任是企业自身的一种自觉行为,不应刻意要求回报,但政府可以在激励企业的同时树立标杆,积极影响其他企业。另外,企业发生经营困难时,政府要积极帮助和激励企业走出困境。政府只有很好地服务于企业,正确地引导企业朝着健康稳定的方向发展,企业才会更多地承担社会责任,反过来为政府排忧解难[4]。但目前,我国还缺乏完善的企业社会责任激励机制,没有形成良好的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氛围。
二、企业社会责任建设中的政府职能分析
政府与企业是现代社会的两大活跃因素,对经济绩效和居民生活都产生了重大影响。企业社会责任承担问题的演变不是跳跃性的,而是在企业与企业、企业与政府以及客户等的交互博弈过程中逐渐演变的[5],政府和企业以多种方式相互作用。在政企关系问题上,政府如何管制企业直接关系到政企关系的合理性和有效性。因此,政府对企业的作用,既有宏观调控,也有直接管制。
企业社会责任体系构建内容即经济责任、法律责任、相关利益者责任、道德责任和慈善责任,笔者认为政府可以围绕这些内容体系进行企业社会责任构建。
(一)引导和督促企业履行好经济责任
经济职能是政府职能的中心,是政府履行好其他职能的基础。企业社会责任体系中的经济责任也是实现其他更高层次责任的基础。政府履行好经济职能,企业才能够更好地履行好经济责任。
(二)引导和督促企业完善法律责任
法制是政府职能的重要内容,是保证政府其他职能顺利实施的重要手段和保证。企业社会责任体系中的法律责任是企业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必须同时遵守的更严格的承诺。离开了政府的法制建设,企业的法律责任根本无法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根本无法约束。
(三)履行好社会管理职能
管理社会的职能已经成为政府职能的核心内容。道德和慈善活动是社会管理的重要内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最明显的表现就是道德和慈善。政府履行好社会管理职能,与企业履行道德责任、参与慈善活动有着密切的关系。政府社会管理职能履行得好坏,直接影响着企业的道德责任和慈善责任的建设和履行情况。
(四)履行好监督与评价职能
由于政府在国家生活中的特殊性,就决定了政府的监督和评价的影响力和权威性,这对企业社会责任体系的构建有着巨大影响。企业社会责任体系的构建,政府的职能起着主导和决定作用。
三、政府加强企业社会责任建设的途径分析
(一)推进企业社会责任的制度建设
1.推进有关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法规建设
政府应制定和完善企业社会责任的相关法律,将有关企业社会责任的要求转化为法律法规。将社会责任转变为法律义务,必定对企业的行为产生影响,以达到规范企业社会行为的目的。同时,要合理界定企业社会责任的度,其前提条件是将企业看成是一个具有强烈利润动机的经济组织,企业履行相应的社会责任目的是在国家相应公共政策的引导下,纠正企业活动引起的不良的社会影响,并且这一过程要符合成本―收益标准[6]。
除了立法,政府还应做好严格执法,使企业在法律面前,在国家机关的监督控制之下自觉履行社会责任。政府应该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对不履行社会责任的企业加大打击力度。特别是对于侵害员工权益、偷税漏税、污染环境和浪费资源等现象,要重点打击。此外,政府要加强自身的依法行政,将政府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完善相关监督法制,规范政府行为,尽量减少行政命令,更要杜绝政府以企业社会责任为借口,强行要求企业捐赠、赞助等行为,增加企业的额外负担。执法部门应该对政府行为进行有力的监督和管理,发现有违法现象,及时予以制止,这样既有利于提高政府管理效率,也有利于企业的发展和更好地促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
2.完善企业社会责任评价和监督机制
建立完善的企业社会责任评价和监督机制,是构建企业社会责任体系的重要内容和价值尺度。从经济、社会、环境三个方面建立对企业的“三维评价体系”[7]。在企业社会责任会计制度中,将自然资源、人力资源、生态环境和社会收益四个核算内容作为会计要素,规范、完善相关会计账簿,实行不再以经济绩效作为唯一核心内容的新的会计制度。这就为政府实施监督提供了参考。
第一,完善评价企业的社会责任报告制度。政府定期向社会公开企业社会责任履行情况,这样不仅能促使企业更加重视社会责任,也有利于全社会对企业社会责任状况进行监督。
第二,完善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社会审计制度。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更好地促使企业承担其社会责任。
第三,建立社会责任诉讼制度。企业社会责任涉及公共利益,可参照公益诉讼,实行社会责任诉讼。政府监督中获取企业不承担法定社会责任的信息经核实后,既可由政府直接执法,也可以社会责任诉讼提交司法机关审理。
第四,建立公众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监督机制。政府要建立公众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监督机制,依靠媒体的舆论导向和宣传媒介作用,促使企业在全社会的关注下规范其行为,更好地履行其社会责任。
(二)完善社会管理职能,提升企业道德责任
1.充分发挥道德舆论的作用,使企业在道德舆论的氛围里自觉地履行社会责任
道德发挥作用的主要方式是社会舆论,它可以使道德主体在舆论压力下将道德规范内化为自己的行为理念,自觉调节自己的行为以符合社会的价值观要求。在舆论的作用下,当企业发现遵守社会道德不带来危害或间接带来更大利益时,企业经营者就会主动履行社会责任,因为这符合企业的经营目标。在职工层面,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有利于增强职工的归属感和凝聚力,也有利于吸引更多的人才;在消费者层面,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有助于增强消费者对产品和服务的消费信心,有助于增强消费者对企业的忠诚度和信任感[8]。推动消费者运动和环保运动,共同抵制企业不履行社会责任的行为。企业生存和发展离不开消费者的认可,拥有消费者就拥有市场。如果消费者联合起来,以实际行动共同抵制企业的不良行为,是可以约束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
2.加强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全面科学宣传
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作为市场主体,其市场行为不再接受政府的直接指导,包括其信息接收和传播行为都越来越多地取决于自身发展的需要,而不再是应政府的要求。也就是说,不仅仅企业的产品是“市场导向”型的,企业的信息和行为导向都取决于市场的偏好。因此,整个社会,尤其是广大消费者及企业的利益相关者对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视程度,会直接影响到企业对其自身社会形象的关注程度。因此,政府应该因势利导,重视媒体的舆论引导效应,通过媒体加强对企业社会责任全面的科学宣传,使得全社会都关注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状况,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形成一种“市场倒逼”的机制。
拓展渠道,提高对企业社会责任政策信息的把握能力。主动掌握新兴媒体的传播规律和特点,利用其特长和优势为政策的制定、宣传和实施服务。具体而言,一方面,要通过主流媒体对企业社会责任的政策宣传进行舆论造势,引导其他非主流媒体的宣传导向。另一方面,要充分利用新兴媒体公众参与度高、宣传范围广、影响力大的优势,在有关企业社会责任的政策信息的采集、政策制定前的民意调查、政策制定后的宣传推广、政策实施中的效果测评等环节加大宣传引导力度,提高政策制定的科学性和实施的有效性,推动我国的企业社会责任建设健康发展。
政府还可以大力推动和倡导慈善活动,积极履行慈善责任。慈善是企业履行其社会责任的一种重要的途径和方式,政府应积极推动和倡导企业参与慈善活动,并为企业履行慈善责任创造条件和环境。
参考文献:
[1] 赵琼.广东企业社会责任问题调查报告[J].大经贸,2004,(5):35-39.
[2] 郑承志,刘宝.企业社会责任推进中的政府行为[J].学术界,2009,(4):200-206.
2006年12月12日,中国纺织工业协会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隆重举办了国内首个行业社会责任年会――“2006中国纺织服装行业社会责任年会”,了中国制造业第一份行业社会责任年度报告。年会以“构建负责任的供应链”为主题,邀请供应链利益相关各方代表开展对话与交流,发改委副主任欧新黔,中国纺织工业协会会长杜钰洲等领导出会,来自国内外政府、工会、品牌商、零售商生产企业、国际组织以及媒体代表共300人出席了会议。会上,中国纺织工业协会向首批九家csc9000T(中国纺织企业社会责任管理体系)执行企业和十家试点集群授牌。
10年前,恐怕在国内没有谁听说过企业社会责任这个概念,更没有人把“企业社会责任”列为衡量一个企业发展的标准。然而,由于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迅速实现,这个在很多国人头脑中仍然有些模糊的概念已经越来越多地在我们的眼前出现。
企业社会责任
意味着什么?
20多年前,企业社会责任运动在欧美的发达国家开始兴起。对很多给世界提品的中国企业来说,有着切身的体会=前来采购的跨国公司通过“查厂”的方式,对供应商进行企业社会责任审核,检查供应商是否遵守劳动保障、安全生产法规等,并据此决定是否下单。在这里,企业社会责任就意味着订单和销售额。
20世纪80年代起跨国公司因日益受到“赚取工人血汗钱”的指责,“企业社会责任”开始在各发达国家被提起,到90年代中期逐步形成了一股潮流,跨国公司纷纷开始要求其供应商接受有关劳工标准和企业社会责任的审查,这股声势浩大的浪潮席卷了世界各国,包括中国在内,无不感受到它的存在和巨大影响。
据了解,2000年后,大多数欧美跨国企业都对其全球供应商实施企业社会责任的评估和审核,只有通过评估和审核,才能建立合作伙伴关系。企业社会责任开始越来越多地出现在跨国公司订单的附加条件中了。在这些跨国企业中,我们看到耐克、阿迪达斯、沃尔玛、欧洲高尔夫服装公司等著名品牌,印尼泰国越南等东南亚国家乃至中国,都先后成为它们审查的重点。不少跨国公司零售集团已经开始在广东深圳,东莞、福建莆田等地设立劳工监督部门,对于包括纺织企业在内的大量以加工出口为主的国内中小企业而言,这是道刚性的门槛,通过了企业社会责任的审查才能获得进场的门票。
有人这样评论:发达国家的企业在发展了上百年之后才开始注重社会责任,与之相比较,中国在企业社会责任领域的觉醒是个超前的行为。虽然是属于被动的发展,但毕竟已经走出了破冰的步。
企业社会责任的覆盖面很宽广除了以人为本外,对环境的保护也是它的主要内容,诺维信便是例。在全球权威的道・琼斯可持续发展指数评价中,诺维信公司是欧洲全球的生物技术和医药板块类公司的第一名,自从诺维信中国公司成立以后,兼顾经济效益的同时,把必须有利于中国的环境保护作为准则。诺维信的主要目标之一就是提供环保产品,保证对新产品及其应用可能对环境造成的影响负责,遵守相关国际公约,关注能源消耗和二氧化碳排放生物多样性等领域。
企业社会责任与中国纺织业
目前,中国纺织行业在企业社会责任的认识上有7很大进步,但由于中国纺织业在全球产业分工中还处于供应链低端地位的现实,在不同程度上限制了企业在社会责任方面的作为。但可喜的是,这一状况正在向良好的方向发展。
有专家认为,企业社会责任建设在中国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上世纪90年代中期到本世纪初为第一阶段,企业社会责任主要在国际供应链层面普及。中国一些加入国际供应链的企业开始接受跨国公司实施的社会责任方面的工厂审核。本世纪初到2003年为第二阶段,企业社会责任开始在社会层面普及、探讨,得到广泛关注。2004年至今为第三阶段,社会责任建设开始走向自发,并从孤立的企业行为,逐渐发展成为普遍的社会行动。
2005年5月中国纺织工业协会颁布了中国第一个企业社会责任指导准则《中国纺织企业社会责任管理体系CSC9000T》,并于2006年3月开始在全国10家企业和1个产业集群试行。
据《2006中国纺织服装行业社会责任年度报告》披露,10家试点企业在CSC9000T的10个要素的绩效方面的表现喜忧参半,在童工,强迫劳动歧视以及骚扰和虐待方面问题很小,但在劳动合同、工作时间、薪酬福利以及职业健康与安全方面则普遍存在不符合体系要求或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如劳动合同签订不规范,超时加班现象普遍,薪酬福利水平不高,职业健康与安全不到位等,报告建议在所有具备条件的企业建立工会组织,积极推行集体协商制度,强化企业工会的地位和作用,切实维护职工权益,积极协调劳资关系。
党的十六大提出组建新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2003年国务院国资委出台《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国资委2号令)。作为国资监管与国企发展抓手的中央企业业绩考核制度,十年四易其稿,分别于2006年以17号令修改,2009年以22号令修改,2012年以30号令修改,表明国资监管部门对业绩考核工作的重视。笔者以业绩考核办法变迁为研究蓝本,分析其发展变化,力求得出一些经验性规律并展望未来。为进一步理清国有企业业绩考核制度变迁的轮廓及规律,笔者将中央企业业绩考核办法历次修订情况整理如表1所示。
二、国企负责人业绩考核制度十年变迁分析
(一)考核原则及指标导向转移至企业价值最大化和做强做优国有企业 由表1看出考核原则由资本收益最大化过渡到股东价值最大化再到企业价值最大化,螺旋上升、不断演进,与企业理财目标的发展一脉相承。正是考核导向的不断演进,考核办法由关注企业利润到实施价值管理,实施并不断完善经济增加值指标考核。根据考核导向的变迁,中央企业十年业绩考核历程大致可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2004~2009年)以利润最大化为导向,但没有充分考虑资本的时间价值、风险价值和资本成本因素。第二阶段(2010年至今)考核导向转至企业价值管理,引入经济增加值考核并不断完善,鼓励企业进行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将企业资产从低端及无效领域退出,转向高附加值领域。
任期考核指标由追求企业数量规模做大做强向发展质量做强做优转变。2003年国务院国资委刚成立时,提出做大做强中央企业,不仅要实现国内领先,还要支持更多企业进军世界500强。所以前三个考核任期(2004~2012年)除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外重点考核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指标,促使央企通过兼并重组、资源整合、战略调整等不断做大企业规模,中央企业户数也由国资委成立时196户减少至目前的117户。2012年,54家国有企业进入全球财富500强,最高的排第五名。而在上世纪90年代中期,我国最大的500家国有企业全年销售收入总和还不如美国通用汽车公司一家。但随着央企规模持续扩大和金融危机影响,加强经营管理、提升效益成为当务之急,国务院国资委提出“做强做优中央企业、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世界一流企业”的目标,任期考核的重点由收入增长率指标转到总资产周转率指标,以追求有效益、有效率的经济增长,而不是盲目追求企业规模扩张。
(二)考核指标核定原则及计分规则更加精细化、多样化 年度考核指标目标值的核定原则由不低于前三年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调整为不低于基准值(基准值根据上年实际完成值和前三年实际完成值平均值的较低值确定)核定,若考核指标目标值高于基准值,则高的幅度越大同等情况加分越容易;若考核指标目标值低于基准值的,低的幅度越大同等情况加分越难。任期考核指标核定原则及计分规则与年度考核指标相同。考核指标目标值的多样性设置,有效避免了采用目标管理时,由于考核双方信息不对称造成的重复博弈。被考核企业可以充分研究考核指标计分规则,然后根据企业战略规划、年度计划和财务预算主动勇挑重担,自我加压抬高申报目标值,避免采用目标管理核定考核指标时计分规则缺乏弹性,企业与国资委不断讨价还价,造成考核指标目标值核定困难,核定周期过长及核定缺乏透明度等问题。
(三)过渡到全员业绩考核和试点授权董事会对高级管理人员实施业绩考核 为配合22号令的实施,2009年国资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全员业绩考核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自2010年起实施全员业绩考核,把考核责任层层传递、激励约束逐级链接,实现考核的全方位覆盖。2010年印发《中央企业全员业绩考核情况核查计分办法》,对全员考核机构、制度、结果应用、监督检查、范围、计分规则等提出要求,督促企业扎实做好全员业绩考核工作。2012年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负责人副职业绩考核工作的指导意见》,针对全员业绩考核的薄弱环节即企业副职考核作出规定,要求对企业副职分管范围的整体绩效、个人工作目标的考核完成情况和定性评价情况进行综合评定,规定企业副职的绩效薪酬分配系数控制在0.6~0.9范围内。
随着央企董事会试点工作的不断推进,公司法人治理结构逐步完善,业绩考核制度不断健全,部分企业外部董事人数已超过董事会全体成员半数,且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全部由外部董事担任。对于这类企业,要求自第三任期起可授权董事会对高级管理人员经营业绩实施考核,但事前需沟通、事后要备案,确保企业负责人薪酬水平的调节和平衡。业绩考核主体由国资委过渡到董事会,是考核制度的一大进步,也展现了董事会建设的新成就。
(四)实施任期特别贡献奖,审慎试点企业中长期激励 2号令提出设立特别贡献奖,但未破题。直至第二个任期,明确提出“对业绩优秀及在自主创新、管理增效、节能减排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给予任期特别奖”,并制定了较详细的获奖条件和评定办法。2010年对第二任期(2007—2009年)表现优异的企业给予任期特别奖,授予35家企业“业绩优秀企业”称号,授予23家企业“科技创新特别奖”,授予12家企业“效益进步特别奖”,授予15家企业“管理进步特别奖”,授予6家企业“节能减排特别奖”。30号令将任期特别奖扩大至6项。中长期激励由于涉及股权问题较敏感,直至2006年才出台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境外)股权激励试行办法,要求坚持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管理层利益一致的原则,审慎起步、循序渐进实施股权激励。但对非上市企业除中关村高科技企业外,股权激励未有政策突破。
虽然中央企业业绩考核办法不断完善,但仍有一些亟待改进的地方。如在业绩考核导向方面,亟待调整至利益相关者价值管理上,并试点考核企业社会效益和生态责任等指标;分类考核需进一步完善,个性化考核进展不快,不能有效结合行为科学实施自我激励;在打造核心竞争力的过程中,注重与历史纵向比,缺乏对标考核管理,特别是缺乏与国内外优秀企业的对标考核管理;需进一步解决好市场竞争类国企、公益类国企与完全市场化企业的薪酬及公务员工资的关系,解决好激励不足与激励过度等问题。
三、国企负责人业绩 考核制度展望
(一)推动业绩考核从企业价值最大化向内部利益相关者价值最大化转变 有观点认为,央企业绩考核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2004~2006年)以目标管理为重点,以提高经济效益和资产经营效率为导向;第二阶段(2007~2009年)以战略管理为重点,以建立全面预算管理和实施战略规划为导向;第三阶段(2010年以后)以价值管理为重点,以资本价值最大化为导向。笔者认为该划分方法没有结合理财目标区分业绩考核发展阶段。按照企业理财的观点,公司经营目标依次经历了利润最大化、股东财富最大化、企业价值最大化和利益相关者价值最大化四个阶段。目标管理和战略管理均是业绩考核和实现企业理财目标的手段,而非目的。鉴于此笔者将央企十年业绩考核历程划分为两个阶段,2004~2009年均围绕企业利润最大化展开考核;从2010年引入经济增加值考核并占较大权重后,考核导向变成企业价值最大化,促使企业实施价值管理,提升价值创造能力。随着更多国企实施整体上市和通过控股公司层面引入战略投资者等方法实施股权多元化,企业利益相关者治理网络的健全,企业社会责任意识和公民环保意识的觉醒,国有企业业绩考核的导向将过渡至未来的第三阶段——利益相关者价值最大化,通过业绩考核不但要维护股东的利益,还要维护员工、供应商、债权人、顾客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所以考核指标要增加涉及利益相关者价值管理导向的指标。但同时也要注意避免泛利益相关者的倾向,应分别不同企业目标定位及资本治理类型确定其合适的利益相关者范畴,使内部利益相关者价值最大化成为现实可行的业绩考核导向。
(二)加快深化授权董事会对高级管理人员经营业绩考核,尽快出台授权董事会考核的规范性文件 目前,国务院国资委正着力加强企业董事会建设,规范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和现代企业制度建设。秦永法 (2012)认为,从2004年国务院国资委出台第一个中央企业董事会建设指导性文件以来,国务院国资委在中央企业开展规范董事会建设工作的探索已有8年的时间。截至2012年,已有50户、近半数中央企业开展了这项工作,一些中央企业和北京、上海、山东等地国资委,也按照中央企业董事会试点的制度安排,在其所出资企业开展了建设董事会、完善公司治理的试点探索。正是由于央企董事会建设的持续推进,22号令规定从第三任期开始试点授权董事会对高级管理人员经营业绩进行考核,笔者认为随着国有企业战略性调整重组不断深化,更多央企资产将实施整体上市或引入战略投资者,而地方国有企业将根据地区比较优势和特色进行更深层次的股权多元化改革,国有控股公司层面将实现股权多元化、利益诉求多样化。目前由国资委主导的以加强业绩考核和薪酬管理为核心,配合重大投资项目审核备案、完善国有资产基础管理等为措施的国有资产基础监管法规体系已形成,并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国资委包办经理层考核有越俎代庖之嫌,亟需采用市场化企业的考核规则来替代目前的考核方式。即按照企业推进董事会试点的路径,从体制创新、完善公司治理入手,在企业内部建立有效制衡的运行机制,推进出资人职能和企业管理职能分离;随后,国资委将现行的考核、薪酬等职权逐步移交董事会,并由董事会对企业进行个性化的管控,实现国资委对国有企业管理方式的转变。下一步,在加快培育董事会制度建设的基础上,尽快深化授权董事会对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经营业绩考核,总结提炼授权董事会考核的经验做法,并加以推广,出台规范的国有企业董事会对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指导意见,将代董事会行使的对高管层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职权交还企业。在此基础上,制定对董事会的考核规定,特别是对专职内部董事、外部董事、独立董事、职工董事等分类考核和管理的有关规定,使董事会能够有效地按照股东意图履职,促使董事会治理和经理层管理两个层面发挥更大的协同作用。
(三)推动企业按照目标定位及资本治理类型实施分类考核和对标考核,促使考核方式更加灵活多样 业绩考核是个世界性难题,难在用一种方法考核所有企业,兼顾了普遍性就忽视了特殊性,照顾了特殊性就失去了通用性。对所有企业采用一个办法考核看似公平其实缺乏科学,要承认企业性质不同、规模不等、生命周期存在差异,应该“一企一策”区别对待。现行考核办法采取环比方式确定目标值,虽然降低了考核工作难度,但导致基础低的容易得高分、拿高薪。对于高速成长的企业有利,但对于成熟型企业缺乏公平,难以反映企业负责人的主观努力程度,也影响了考核结果和年薪激励的公正性。用统一的考核方式对待所有企业,不仅结果不公平,而且起点不公平、过程也不客观。所以应加大对企业分类考核、“一企一策”考核的研究,区分提供公共产品、私人产品和混合产品企业的不同,根据企业属性和目标定位差异,能分小类则不按大类考核,可进一步具体化为:市场竞争类、准市场竞争类国企和公益类、准公益类国企,每类企业性质和目标不同,考核导向也不同。市场竞争类国企遵循市场法则优胜劣汰,使用私法进行规范管理,既要追求企业经济效益的增长,也要兼顾社会效益,成为企业公民典范。准市场竞争类国企既从事政府公益性项目也参与市场竞争,具有政府和市场两种资源,发挥两种优势,主要从市场获取经济利益,但也承担很多政府任务,取得经济效益以弥补政府项目的亏损,如地方政府投资类企业。公益类企业以考核社会效益指标为基本导向,将国有企业作为国家宏观调控及行业指导的政策性工具,重在发挥其公益性导向,如环卫、军工、粮食储备、棉花储备等国企,该类企业属公企业(public enterprise),但目前仍受私法范畴的公司法约束,建议设立特殊法人企业制度进行规范。准公益类国企兼具公益性和盈利性双重属性,其资产具有网络性和天然垄断性,企业目标定位侧重公益性,主要为社会提供生产生活基础条件,如供水、供气、供热、供汽柴油、供电、交通等企业,经济效益指标重在控制成本费用、提高生产经营效率;社会效益指标重在考核安全运行、服务质量、生态环保、对经济长远发展的延伸效率等指标。同时,根据企业资本治理类型不同,市场竞争类国企可区分财务治理型、人力资本治理型进行考核,以实现内部利益相关者价值最大化,特别针对人力资本初次谈判及再 谈判能力强弱设置有关指标,平衡好财务资本及人力资本所有者的剩余索取权要求。公益类国企区分为社会资本治理型、社会资本与财务资本双边治理型等企业类型开展研究,并设置不同的考核指标。对于准竞争类、准公益类国企,则由财务资本、人力资本和社会资本双边及多边治理来决定考核重点及考核指标。同时,由于通过纵向比较来确定考核指标目标值不能客观反映企业经营业绩在全国同行业的状况及水平,而对标考核与管理可以有效解决自己跟自己比的问题,且对标考核已成为国际上跨国公司广泛使用的方法,因此,更深、更广层面引入对标考核管理将成为下一步加强业绩考核的重点。对于授权董事会考核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员的试点企业,国资委应该在董事会考核前预沟通时,指导企业根据中长期战略规划、年度计划和财务预算并结合财务诊断情况,对企业实施“一企一策”的考核办法,真正做到考核量体裁衣,使业绩考核成为激励企业家发挥自我潜能的最好手段。
(四)区分市场竞争类和公益类国企,优化企业负责人薪酬结构,建立贴近市场化和参照准公务人员并行的分层次企业负责人薪酬体系 目前市场竞争类国企和公益类国企均采用相同的薪酬体系,在市场竞争类企业内部,对于财务资本治理型企业、人力资本治理型企业负责人薪酬结构相同;在公益类企业内部,对于提供纯公共产品的社会资本治理型企业和提供准公共产品的财务资本与社会资本双边治理型企业的薪酬结构也大同小异。这导致市场竞争类的财务资本治理型企业负责人薪酬不能得到有效提高,不能有效与市场接轨;人力资本治理型企业不能将技术骨干和高管人员纳入内部利益相关者范畴,薪酬激励不能有效体现人力资本的价值,人力资本不能有效分享企业剩余索取权。在国企内部出现了组织部门管理的高管人员与市场招聘的高管人员薪酬倒挂,中层也出现了企业内部提升人员与外聘人员同岗不同酬的问题,影响了企业积极性的发挥。另外,提供公共产品和准公共产品的公益类企业薪酬较高,特别是垄断企业薪酬仍一味与市场化企业薪酬攀比,造成了薪酬的虚高,由于现行由组织部门任命的企业负责人相对固化,且企业负责人职务一般只升不降,这种管理体制造成党政领导干部都愿意去国企担任高管,而职工工资与企业负责人薪酬挂钩,更加剧了公益类国企薪酬上涨的冲动,造成新的不公平。笔者认为,企业负责人薪酬体系首先应该区分市场竞争类(包括准市场竞争类)与公益类企业(包括准公益类)展开研究,而每类又要区分利益相关者治理类型的不同进行深入探讨。竞争类企业的薪酬导向是依据市场薪酬,而公益类企业负责人由于是行政任命,更多是完成政府交办的任务,或产品市场未实现充分竞争,市场垄断性较强,其企业负责人薪酬应参照准公务人员,不能也不应该与市场化企业负责人薪酬看齐。所以应进一步调整竞争类企业的年薪结构,降低基本年薪,根据企业绩效不同按照宽幅薪酬结构适当提高绩效年薪限额,同等绩效的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薪酬不能差距过大,否则容易形成国企内部薪酬倒挂,导致高管人员薪酬缺乏市场竞争力,当然前提是竞争类国企高管实现市场化选人用人机制。同时,随着国有企业股权多元化,特别对人力资本治理型企业,由于人力资本谈判能力较强且资产专用性较高,必须解决好职业经理人股权虚位问题,进一步做好以股票期权为核心的中长期激励工作,使人力资本能够合理分享企业剩余索取权。对公益类企业要适当调整薪酬结构并降低绩效年薪数额,但年度薪酬总额应控制在同级别公务人员的5~8倍以内,具体根据企业规模、经营难度和完成任务好坏情况而定。同时按照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除薪酬奖励外,还应进一步提高国有企业负责人工作的职业责任感、使命感和荣誉感,满足其较高层次的激励需求,达到企业负责人自我实现和赢得社会尊重的激励效果。
参考文献:
[1]秦永法:《央企董事会试点的进展和需解决的问题》,《董事会》2012年第10期。
[2]《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2号令、17号令、22号令、30号令。
因此,政府责任的落实是深化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保证,对职教校企合作起着协调管理、平台保障、监督评价作用。针对政府在落实责任中存在的权力不明、责任不清、缺乏监督等问题,应从明确权力、厘清责任、完善监督机制着手改进,从而实现以政府为基点促进校企深度合作。
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是决定职业教育改革方向和发展的根本举措,是提高职业教育质量,形成中国职业教育特色的关键。尽管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模式在实践中取得了重大进展,但仍然存在着很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和困难。
其中问题主要体现在三个层面:首先,职业学校层面上,职业学校仍在千方百计寻找与企业的合作途径与方法,存在着合作层次浅、合作企业少、合作关系不稳定、合作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其次,企业层面上,企业缺乏合作兴趣,社会责任意识不强,合作流于表面形式,合作动力不足;最后,政府层面上,对职业校企合作建设缺乏科学认识,主导不足,管理体制不完善,缺乏行之有效的法规制度。深化职教校企合作需要合作各方通力合作,要实现合作主体间跨部门、跨领域合作,必须要发挥好政府的主导作用,履行好政府的职责,加强顶层设计,健全各项法规,改革管理体制,保障校企合作的顺利开展。
一、落实政府责任是深化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保证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中指出:“深化体制机制改革,统筹发挥好政府和市场的作用,加快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发挥好政府保基本、促公平作用,着力营造制度环境、制定发展规划、改善基本办学条件、加强规范管理和监督指导等”。“强化省级人民政府统筹和部门协调配合,加强行业部门对本部门、本行业职业教育的指导。”政府责任,从权利与义务的法律逻辑特征出发,可界定为“政府依法履行的法律义务”,在职业教育校企合作范畴中,实际上是指政府如何处理与企业、学校的关系,发挥其应有的作用[1]。
(一)国外政府履职保障校企合作的表现
从国际上看,落实政府责任是深化职教校企合作的通用做法。德国职业教育的成功得益于政府的权威性、强制性,使合作更加稳定,政府通过立法、设立基金参与合作,从而平衡校企关系。英国政府主要是通过投入参与校企合作,将资金拨给“继续教育经费理事会”按照行业标准和地区对全国职业学校进行统一分配。德国《职业教育法》具体规定了培训企业的义务、培训者的资格及培训的程序以及联邦政府各相关主管部门的权利。而各州颁布的《学校法》则明确了学校的行为[2]。美国政府在职教校企合作中主要通过立法来确定职教地位,设立专门的职教预算,设置强有力的监管机构,并形成完整的监督评价体系。美国政府于1962年便制定了《职业教育法》,明确提出职业教育要加强校企合作,后又颁布和修订了《卡尔.D.珀金斯法案》。日本政府通过立法保障职业教育的经费、确定企业的主体地位、保障学员的就业等来支持保障校企合作的顺利开展。
由于政治、经济、文化等因素的差异,各个国家的政府在履职中的做法虽不尽相同,但总体上来看,政府在校企合作中落实责任的主要做法有以下几种:
1.行政立法,职业教育发达的国家政府重视通过立法的形式来保障职业教育的质量。通常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相关法律包括学校法、职业教育法、经济法、行业法、税法等。法律通过明确各合作方的权利和义务,使校企合作能够有法可依、有序进行。
2.管理协调,政府不仅通过政策、法规对校企合作进行监控,同时还设置专门机构管理校企合作,如英国成立了“行业技能委员会”(Sector Skills Councils,SSCs),建立起围绕雇主要求的技能体系来深化校企合作[3]。同时政府还重视协调各方的利益,如澳大利亚成立国家培训局理事会、各种行业培训指导与协调组织,加强政府与行业间的协调。
3.拨款资助,西方政府重视对教育等公共资源的投入与扶持,通过财政预算等形式,大力支持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如德国政府联邦法律对职业教育的办学条件、经费来源等作了明文规定,明确规定校企合作中各主体的权力与义务[4]。
(二)我国政府落实责任、深化校企合作的实践
从国内来看,我国政府经过探索,在深化校企合作中也取得了一些成就。
1.中央政府开始出台具有一定操作性的法规制度,促进校企合作的地方性法规也开始建立。如2007年6月教育部、财政部下发了《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教职成[2007]4号),此条例分别规定了实习单位、学校、学生、教育行政部门在学生实习过程中的职责和义务,有利于规范管理中等职业学校开展学生实习工作,保护实习学生的合法权益[5];《宁波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以地方立法的形式保护和促进职业院校的校企合作[6]。
2.职教校企合作的管理体制取得了一些突破,开始建立由中央到地方的教育联席会议制度,并成立全国行业职业教育指导委员会,建立职业教育与产业带的对话协作机制。《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2]16号)提出要在国务院领导下,建立职业教育工作部际联系会议制度,研究解决职业教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7]。为统筹协调职业教育工作,及时有效地研究、协调解决职业教育工作中有关问题,督促、检查、指导职业教育工作,由教育部、财政部、人事部、劳动保障部等7个部门和单位组成的中央职业教育联席会议制度于2004年6月成立,到2007年,每个省区市都建立了职业教育联席会议制度。作为改革职业教育发展推进机制的一个重大举措,联席会议制度对促进职业教育与产业、职业学校与企业方面起着重要作用,同时有效地缓解了政府部门间管理职责交叉重叠的问题[8]。
3.各级政府加大对职业教育的投入,加强实训基地建设。政府通过税收倾斜、政策支持、资金投入等方式来鼓励企业行业组织参加校企合作,加大对职业教育的投入力度。同时不断加强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推进职业院校实训基地建设计划。到2009年,中央财政共投资建设了1720个实训基地,仅2009年中央财政就安排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专项资金5亿元。
无论从国际层面还是国内层面,都可以看出政府履职在促进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发挥着重要作用,主要从是组织、协调、支持、保障、监督、评价等方面发挥自身功能。政府能否落实责任是职业教育校企合作能否顺利开展的基础和保证,政府落实责任的程度对于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持续健康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
二、政府责任的内涵
政府责任是行政管理学中的一个概念,不同学者对其具体定义不同。美国行政管理学者斯塔林(Grover Starling)认为:“政府责任是指政府能够积极地对社会民众的需求做出回应,并采取积极的措施,公正、有效率地实现公众的需求和利益。”[9]刘军宁认为政府责任就是政府所需承担的法律责任,宪法和法律的作用之一就是为政府的行为设定好各种责任和义务[10]。张成福把政府责任定义为社会回应力、政府的义务和法律责任的整体概念[11]。本文中的政府责任是从广义的角度界定的,把其视为政府出于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社会的要求做出的行为[12],将政府责任界定为“政府依法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主要是指政府在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中所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以及所起的作用。政府通过履行其责任,保证相关职教校企合作法律的有效实施,发挥其保障作用,协调合作各方的利益分歧,从而来促进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有序进行,其对于校企合作的价值主要有:
(一)能够保证相关法律的有效实施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以权力和义务为主要内容的、由国家以期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一种社会行为规范,它是一种行动指南或准则,是政府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主要方式。纵观世界各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快速发展都离不开政府的立法保障。政府作为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立法的主体之一,主要是通过颁布一系列政策、法规、条例、决议和命令规章制度,包括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办学制度、投入制度、校企合作人才培养制度、校企合作质量评价制度等。履行政府责任对于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相关法律的实施起着重要的作用,政府自身的权威性能更好地确保相关法律的执行和实施。如政府将参与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纳入企业的法定社会责任之一,并制定相应法规,颁布相应条文,这远比职业学校单方面寻找合作对象有效得多。同时在法律政策执行上,政府通过行政有段,出面管理干预,能够给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提供稳定、有效的政策支持,会促进校企合作更加制度化、规范化。
(二)能够更好地发挥政府的保障作用
政府主要是通过统筹规划、管理监督、信息服务、财政支持等方式来保障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顺利进行。履行政府责任,按照相应法律法规将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统筹协调校企合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等的关系,实现“校”与“企”的协调发展。政府监督管理校企合作运作情况,对合作企业资质进行鉴定,对合作学校进行监督,对合作经费进行监督,对合作质量进行评价,确保合作规范、合法、有效。政府可以建立有效的校企合作信息服务平台,行业、企业的最新信息,提供全面、权威的信息,构建和完善职业教育的招生、学生资助、师资建设、教材发展、实训基地、就业安置、科学研究、评估服务、学术社团、传播与宣传、评奖活动等各种职业服务体系建设。同时,通过提供财政资助,为校企合作提供资金支持,确保校企合作能顺利开展。因此,政府责任的履行能够更好地为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保驾护航。
(三)能够更好地处理政府、学校和企业的关系
尽管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在各级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仍存在校企合作层次不深、企业认识不够、管理体制不健全、制度法规不健全等问题,“学校热、企业冷”的局面仍未得到改变。要解决这些问题,作为校企合作中起主导作用的政府,必须积极参与并发挥其职能,协调合作主体间的利益纷争。政府应大力宣传校企合作的重要性,加强舆论引导使企业认识到自身的教育功能,认识到除追求经济效益,还要履行社会责任,提升自身责任感,积极主动的参与校企合作。政府通过颁布促进校企合作的政策法规,给予企业政策和税收等优惠,通过激励和奖惩机制,从正负两个方向来激励企业积极投身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同时规范管理机制,建设校企合作主体间的沟通对话交流平台,使职业学校和企业间实现无阻沟通,双方职能实现对接,保障校企合作顺利开展。政府作为校企合作中“校”和“企”的中间媒介,可以充当双方的介绍人、剂等,更好地处理好其与学校和企业间的关系。
三、政府在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中责任缺失的表现
当前校企合作尽管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仍存在着“职业学校一头热,企业一头冷”的不协调局面。造成校企合作存在问题的原因多样,但政府责任的缺失是其主要原因之一。政府在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中落实其自身责任时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权力不明
尽管近年来政府开始重视职业教育,但“重文轻技”现象仍存在,政府对校企合作的认识不足,对其重要性和必要性认识不充分,自身的主导意识缺乏,对校企合作缺乏路径建设经验,相关校企合作的法律和政策制度不健全。法律制度层面,涉及到校企合作的法律主要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劳动法》[13],但有关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专门法律尚未颁布,且大多是政策性文件,号召性强,无强制力,表述简单、笼统,涵盖的内容不完整,可操作性不强。
首先,法律制度层面未明确规定各级政府部门在校企合作中的权力,未明确表明政府的职责和分工,权力不明。政府部门未能处理好政府主导与市场调节、企业参与、学校自主三者间的关系,未明确市场与政府各自的分管区间,没厘清企业、学校、政府各自的职责范围。其次,政府颁布的各项政策法规缺乏沟通激励机制和保障措施,缺乏行之有效的制度,尤其是对于企业行业组织缺乏约束和惩罚机制。最后,政府部门责任边界不清,服务内涵偏小,权力规划不明确,这些都造成政府服务不到位。
(二)责任不清
对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科学管理机制尚未完善,参与校企合作管理的各级政府职责分工不明确,管理权限不清,存在多头管理的混乱现象。我国目前没有设立从上至下的校企合作管理部门,各级管理机构间缺乏沟通,导致矛盾重重: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层级管理上存在传达不准确的问题,并导致了一系列政策、法规的制定缺乏科学性和针对性;同级政府不同的管理部门间存在着不配合或配合程度不高的问题,导致校企合作的管理缺乏统一一致性;同一单位间各不同职权部门间存在着协调性差、权责重叠的问题,导致校企合作管理中各部门间职能“缺位”、“错位”。
由于目前我国没有设立权威统一的校企合作管理部门,各级政府和同级政府存在外部和内部的配合不当,使得校企合作管理错乱,致使出现“管理部门多,审批程序长”和“有问题不知道找谁”的局面并存。政出多门,分管部门多,每个部门都有自己的操作制度,部门众多但缺乏沟通与协调,导致出现问题却不知找谁解决的尴尬局面。各级政府部门间权责不清晰,责任不清,协同性缺乏,职能“错位”,导致校企合作过程中多头管理与沟通不畅并存。
(三)缺乏监督
在校企合作过程中,对于合作过程和主体行为的监督评价极为重要。作为合作主导的政府应该承担起监督评价职责,但较之国外行业组织等参与的多方监督评价机制,我国政府未能引进多方评价监督机制,评价主体单一,社会化评价监督机制不健全,行业参与度极为不够。政府在促成职业学校和企业间合作后,便不再关注合作过程、合作效果,未能履行其自身在校企合作运行过程的调适、运行机制的健全、运行结果的监督评价的职责。
政府很少深层次介入校企合作过程,去了解合作主体的需求,造成评价监督中客观性、科学性受到影响。对于参与合作的企业资质缺乏明确规定和认定,企业参与资格与人才培养的关联性不够,校企合作的教育规范和标准不够成熟。此外,参与评价监督的政府各部门协同不够,科学的运行机制尚未建立,宏观管理体制框架尚未形成,缺乏有效的校企合作评价体系。尽管在实践中政府取得了一些好的经验,如设立企业突出贡献奖,设立以企业命名的奖助学金制度,给予参与企业优先招聘毕业生的权利等,但是科学完备的评价监督激励机制的缺失仍是造成校企合作开展不顺的重要原因。
四、以落实政府责任为基点推进职业教育校企合作
政府职责能否落实、落实程度如何对职业教育校企合作能否顺利开展至关重要。《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指出要建立健全政府主导、行业指导、企业参与的办学机制,制定促进校企合作办学法规,推进校企合作制度化。尽管我们一直提倡要建立多元化教育办学主体的格局,但当前我国的职业教育主要的办学主体仍然是政府。仅就中等职业教育而言,2013年全国中等职业教育层次的学校(包括中等职业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共18760所,其中公办的为13796所,占74%,民办的为4964所,占26%[14]。
而我国的人口多、底子薄的基本国情决定了仅靠政府包办教育是行不通的,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也是一样的,必须要吸引企业等组织的参与。在政府的主导下,必须坚持多条腿走路、多主体办学的方针,在依靠政府资助办学的同时还需充分调动企业的积极性,鼓励企业、行业等社会力量投身职业教育,举办校企合作,形成政府主导、企业行业积极发挥作用、社会力量踊跃参与的多主体办学格局。
事物的发展是内外因共同作用的结果,内因是根本原因,外因是事物发展的外部条件。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健康发展,既依赖于良好的外部条件,更需要自身作用的发挥。要促进校企合作,既要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又要发挥学校自身的自主性,政府积极开展宏观调控的前提下,还需尊重学校的办学自主权,不能过多干预学校内部事物,适当放权,激发学校自身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学校发挥自主权创造必要的条件。
政府通过舆论宣传、政策、经费投入、激励监督机制等为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和氛围,而校企合作具体实践还需要充分发挥职业学校的自主性,开展具有不同学校特色的校企合作模式。要在落实政府责任的基础上推进校企合作进程,政府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
(一)明确权力
政府管理权限过大,会导致校企合作的行政束缚太多;权限过小,则会导致校企合作流于形式,落不到实处。所以政府手中的权力是相对的,统得过死或放任自由都是不可行的,不能事无巨细、统抓统管,应当从控制者转变为服务者,通过法律手段、经济手段、行政手段对校企合作进行间接控制。落实政府责任、推进职业教育校企合作,首先要明确自身的权力限度和责任范围,在履职过程中必须首先明确哪些方面由政府统筹管理,哪些由市场调节。政府的责任主要在于为校企合作提供一个秩序化的环境,必须要避免政府的过度干预,在发挥政府主导作用的前提下充分保障市场规律对于校企合作的调节作用,处理好政府主导与市场调节、政府主导与企业参与、政府主导与学校自主之间的关系。
校企合作的职教模式涉及到企业和学校两个主体,因此它既是准公共事业,又具有产业属性[15]。应该坚持“抓大放小”的原则,在校企合作发展的方向、政策和措施、财政投入等一些大的方面发挥自身的宏观调控与管理作用,而在校企合作的具体形式、办学模式、教学内容、办学规模等具体事宜上则应由市场调节为主,主要是给予校企合作政策支持、宣传引导、监督评价、财政支持等。在充分发挥宏观引导和统筹协调作用的前提下,还要遵循市场规律、按市场规律办事,尊重合作各方的主观能动性,调动校企双方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二)厘清责任
较之德国职教法明确指出主管机构的名称,我国目前没有一个专门的机构来管理职教校企合作,且未形成一个科学的管理机制,参与校企合作管理的政府各部门职责分工不明确,管理权限不清,存在多头管理的混乱现象。要推进职教校企合作进程,政府必须要改革管理模式,完善管理机构体系,明确政府各管理部门的职能范围,明确职责划分,并将其作为各部门政绩考核的一项重要指标。各级政府应建立校企合作联席会议制度,制定具体的工作规划,并定期开展活动,包括会议、交流项目等,积极推进校企合作。鉴于政府管理中存在的职能“缺位”、“越位”、“错位”等“责任不清”的问题,应明确各部门各自管理的权限范围,实行“归口管理”,同时加强各部门间的协作。效仿德国设立专门的职业教育委员会来促进职业学校与企业、跨企业教育机构的合作,明确规定企业的主体地位[16]。
建立政府主导的校企合作教育管理机构,完善校企管理体系。参与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政府部门主要包括教育部门与社会和劳动保障部门,但各自分工不太明晰,多头管理引发各种矛盾,导致教育资源的浪费。因此,政府应当划清教育部门与社会和劳动保障部门的管辖范围,厘清各自的职能,明确分工协作,做到该管的有人管,有人管的管的好。
(三)建立监督机制
校企合作的监督,是保证产学结合人才培养成效的重要环节。我国职教校企合作未能形成多元主体参与的社会化评价监督机制,评价主体单一,影响了监督评价过程的科学性和客观性,使得监督评价过程未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和价值。因此,应由教育行政部门牵头,各相关方面共同参与,建立校企合作监督机制。一要建立监督体系,包括监督内容、监督评价标准等。
二要成立监督机构,确定监督机构成员、完善监督方式。三要实施监督过程,主要是监督校企合作各主体权利与义务的履行情况,给予未能履职机构惩罚等。四要反思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评估校企合作成效,并找出解决措施。监督机制应纳入教育行政部门、企业行业组织、职业学校、职校学生及家长、第三方组织,组成专门的监督评价机构,对参与校企合作的职业学校、企业进行公开公正的评价,评价的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考核参与校企合作的职业学校和企业的资质,进行资质认定,只有合格的企业和学校方能参与校企合作;二是对职业学校、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过程进行监督,对最终的合作成效进行考核,将双方参与程度及合作成效作为经费资助、评优评奖的参考依据。整个监督评价机制应通过政府适当宏观调控下的市场运作为主的方式来进行。
履行政府监督职能可以保证校企双方较为顺利地沿着既定目标、方式开展合作,保证双方应有的权利和义务。
政府在校企合作中需要承担协调管理、平台保障、监督评价等责任。通过与职业学校对话、与企业对话,交换合作双方的意见和想法,协调合作各方的利益,实现双方坦诚合作。通过建立合作委员会,吸引合作各方的参与,促进校企合作进程,利用企业的先进设备和实训条件,为学校提供实践技能训练支持[17]。同时加强对校企合作的指导,把握大的方向,通过资金、政策法规等的支持,保障合作顺利开展。
另外要充当校企合作过程的监督者和评价者,监督合作过程,评价合作成果、检验校企合作成效。保证合作双方沿着既定的合作目标、内容、方式等运行,督促双方在合作过程中认真履行自身的职责和义务。基于当前存在的责任不清、权力不明、缺乏监督的问题,政府需要从明确自身权力、厘清责任、建立监督机制等方面着手来深化校企合作。
[关键词]:企业规章制度;经济责任制;考核
【分类号】:TD327.3
一、存在脱节现象的主要原因
1、缺乏系统的制度评审程序。目前多数企业规章制度的制订仍延续旧的习惯中,没有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企业规章制度考核评价体系,使企业规章制度制订一开始就存在一定的随意性与部门利益问题,造成制度间相互衔接差,执行反复繁琐等弊端,给企业业务操作带来许多不适应,影响制度的严肃性。
2、缺乏规章制度的宣贯培训。很多企业的规章制度之所以流于形式,操作性差,其根本原因是缺乏“群众基础”,规章制度缺乏宣贯培训。员工是执行的主体,只有实现与员工有效沟通,才能使员工充分了解和掌握规章制度,让全体员工公开透明的了解企业的要求,才能激发他们配合执行的热情,强化组织与个人的契合,使规章制度得到真正的执行。
3、缺乏形成执行制度的团队。个人或单个部门单枪匹马式执行规章制度是无法真正落实的,很容易造成按下葫芦浮起瓢现象,甚至还会造成这个部门做恶人,另一个部门做好人的现象,严重影响企业规章制度的有效执行。制度执行是团队行为,一个团队,有好的管理理念,缺乏执行力,那是“空谈”;同样的,一个团队,有很好的执行力,制度不完善,那是“蛮干”。所以,“制度”和“执行力”对企业发展来说,是两个不可或缺的条件,两条腿走路才稳,才牢实。
二、避免两张皮应坚持的原则与做法
为有效克服企业规章制度与经济责任制考核两张皮现象,必须坚持四项原则,强化两项工作,抓好一项建设。
(一)坚持四项原则
1、责权利统一的原则。企业经济责任制的制订一定要为企业规章制度的有效执行服务,一定要坚持一级考核一级的考核原则,使制度执行形成大合唱,否则将直接影响管理的效能。这里,首先职责界限要清晰,内容要具体。其次要明确各管理部门的人权、物权、财权。同时各级都应建立相应的利益约束机制,保障员工合法的权益,提高全体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
2、考核与实际相结合的原则。企业规章制度的制订要体现科学性、系统性和全局性,既要与当前的工作密切结合,又要适度超前。同样经济责任制的制订,也必须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技术、服务等前瞻性工作紧密联系起来,既体现实事求是的客观思想,又要努力克服不顾实际或脱离企业规章制度,避免“长官意志”的主观作用,破坏规章制度与经济责任制的统一性和考核的客观性。
3、严格考核与以人为本的原则。企业规章制度只有进行严格执行和监督考核,才能通过发现问题与解决问题来检验制度与实际工作的衔接力度。我们应该认识到,现代企业管理的理念、方法和方式已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因此企业规章制度的制订、执行,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的思想,既要符合工作实际,又要体现人性管理,坚持制度执行与全体员工素质提高、待遇提高两者的高度统一。
4、体现与时俱进的思想原则。企业的规章制度应该具有一定的稳定性,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企业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入,原有的规章制度和经济责任制不可能始终适应于形势的发展和变化,如果继续执行原有的,就会阻碍企业的发展。因此,必须每隔一段时间(视实际情况而定)对企业规章制度和经济责任制进行重新审视,列出编制修订计划,按程序进行必要的修订或重新制定,保证规章制度与经济责任制的科学性、完整性、相溶性、有效性。
(二)强化两项工作
1、强化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大家都知道,没有质量信誉的商品,是无法赢得社会认可的;没有质量保障的企业,也是无法继续发展和长久生存的。因此企业要通过全员培训来引入ISO9000系列国际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建立企业质量文化,明确企业质量管理宗旨、树立企业生产、经营、服务等质量管理念,建立健全企业质量管理程序文件、质量管理手册,明确质量管理目标,以员工优秀的工作质量来保证企业的产品质量和服务顾客的质量,进一步提高企业的管理质量,夯实企业基础管理工作。
2、强化标准化企业建设。积极开展创建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工作,进一步规范企业规章制度,为企业管理持续改进提供支持。建立一套与自身发展和与市场经济相适应、与质量管理体系相适宜,以技术标准为主体、管理标准为基础、工作标准为保障的标准化管理体系。使企业各项规章制度全部纳入标准管理体系,使企业规章制度的规划、建设、评介、改进、决策及评审、报批和有统一的部门来实施,使企业规章制度有定期评审和持续改进的监督、检查和反馈等管理标准,形成PDCA动态的循环管理,从而使企业建立科学有序的规章制度管理体系。
(三)抓经济责任制考核的规范化建设,不断优化企业管理工作。
1、要健全经济责任制考核基础数据台帐。企业必须高度重视经济责任定额数据的科学性、合理性,按照企业标准化要求建立健全企业原始台帐,保证数据真实可靠,内容清晰完整。只有这样才能有效避免经济责任制考核的大起大落,保证经济责任制考核稳定性,确保考核公开与公平,否则经济责任制考核将失去公平性,可比性。
一、指导意见的出台背景和意义。
加快形成大中小会计师事务所协调发展的合理布局是《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若干意见的通知》([2009]56号)(以下简称国办56号文件)的核心理念和精神实质,也是当前注册会计师行业着力推动的重要问题。国办56号文件明确提出,要重点扶持10家左右大型会计师事务所加快发展,积极促进200家左右中型会计师事务所健康发展,科学引导小型会计师事务所规范发展,努力形成大型、中型、小型会计师事务所执业领域各有侧重、市场定位各有特色、服务对象各有倾斜、地域分布较为合理,不同规模的会计师事务所有序竞争、接续发展的良好格局。随着国办56号文件的贯彻实施和各项配套政策的落实到位,企事业单位特别是各类企业从提高本单位会计信息质量和社会公信力角度出发,迫切希望行业主管部门进一步明确不同规模事务所的服务对象和客户群体,以指导本单位选择事务所的相关行为。
指导意见适应企业的积极诉求,针对当前会计审计服务市场存在的无序竞争、恶意压价、“小马拉大车”等影响市场经济秩序和企业会计信息质量的行为,以《会计法》和《注册会计师法》为依据,从引导企业科学规范选择事务所角度出发,对大中小事务所与客户群体的协调对接提出了原则性、导向性意见。指导意见的实施,有助于各类企业根据自身情况和实际需要科学选择相应规模和资格的事务所提供优质服务,有助于各类事务所根据发展水平和比较优势合理选择相应的客户群体,大型事务所服务大型、高端客户;中型事务所服务中型、一般客户;小型事务所服务小型、基层客户的局面将日趋明朗化,有助于促进行业规模布局更加合理,保持行业发展良性态势。
二、指导意见的出台过程。
作为全国会计和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主管部门,财政部高度重视事务所合理布局对企业会计信息质量和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积极作用,采取一系列有效措施,确保指导意见各项规定的针对性和操作性。
(一)充分调研论证。财政部会计司成立专门的调研组,赴部分地区、企业和事务所进行了实地调查和座谈研讨,在此基础上,有针对性地起草制定指导意见。
(二)内部征求意见。指导意见草拟完成后,财政部会计司书面征求了部内条法司、教科文司、社保司、企业司、金融司、监督检查局、中注协等相关单位的意见。根据意见反馈情况,会计司对指导意见的施行范围和相关制度安排进行了调整完善。
(三)公开征求意见。在前期内部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为充分发扬科学民主决策精神,财政部就指导意见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为期一个月,共收到来自国务院有关部委、各省级财政部门,以及若干企业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回复意见百余条。我们根据各方面意见反馈情况,再次组织相关单位座谈研讨,对指导意见作了修改完善,并按程序报部领导签发。
三、指导意见对企业选择会计师事务所有哪些原则要求?
指导意见的核心是要求大中型企业选择大中型事务所提供服务,小型企业原则上选择小型事务所提供服务。具体而言,指导意见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对企业选择事务所提出原则要求:
第一,大中型企业应当选择与自身规模、行业地位和社会影响相适应的大中型事务所提供服务。对于具备H股审计业务资格和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大中型事务所,由于这类事务所在执业质量、人才团队、业务规模、国际化水平等居于同行领先地位,大中型企业在选择事务所时可以优先考虑此类事务所。此外,对于采用合伙制或特殊普通合伙制的大中型事务所,由于其内部治理水平、一体化管理水平以及承担的执业责任较之有限责任制事务所往往更高,企业也可以优先选择该类事务所提供服务。
第二,境外上市企业,金融、能源、通信、军工企业以及其他关系国计民生的重点骨干国有企业应当优先选择有利于保障国家经济信息安全的大型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相关服务。这是我国企业做大做强“走出去”、不断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和国际资本市场认可度的必然选择,也是国办56号文件提出的明确要求。所谓大型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在人才、品牌、规模、技术标准、执业质量和管理水平等方面居于行业领先地位,能够为我国企业“走出去”提供国际化综合服务,由财政部、证监会推荐从事H股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三,小型企业原则上选择小型事务所提供相关服务。对于小型企业出于提高自身管理水平、提升品牌形象或满足业务需求等原因,有意愿或能力选择大型或中型事务所提供服务的,指导意见予以肯定。指导意见所称中型事务所,是指行业排名前200位的会计师事务所(不含大型会计师事务所);虽未进入行业排名前200位,但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排名进入前10名以内的会计师事务所,可比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执行。
四、指导意见对企业采取招标形式选择事务所有何要求?
招标是企业选择事务所的一种方式。财政部高度重视事务所招标制度建设,出台了相关政策文件,对企业招标选择事务所行为进行规范。指导意见在现行规定的基础上再次强调,企业采用招标方式委托事务所提供服务的,必须严格遵照《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招标规范》(财会[2006]2号)执行;金融企业应当同时遵照《金融企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招标管理办法(试行)》(财金[2010]169号)的规定。事务所在依据上述文件要求参与投标活动时,还必须满足财政部门、物价部门有关事务所服务收费的管理规定。概言之,事务所招标制度的核心是坚持公开透明、规范有序、质量为先的原则,坚决杜绝招标单位将服务收费报价作为确定事务所中标的关键因素甚至唯一依据。
五、财政部对贯彻实施指导意见有哪些要求?
作为金蜜蜂理念的创意人和创始伙伴,巴斯夫与《WTO经济导刊》以及其他的金蜜蜂理事会成员一起见证了金蜜蜂在过去三年发展历程和取得的丰硕的成果。金蜜蜂理念从2007年创意以来,已经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的认可以及推崇:过去三年“金蜜蜂企业社会责任 中国榜”已经吸引了近一千家企业的参与,其中有大型的国有企业、跨国公司、许多中小型的民营企业,最终有90家企业脱颖而出,被誉为“金蜜蜂企业”。再加上今天即将揭榜的2010年的数字,金蜜蜂企业的总数达119家。可以说金蜜蜂作为一个企业社会责任的先锋品牌已深入人心,形成了深远的社会影响力,是中国企业社会责任领域的一个风向标。
2010年10月份,巴斯夫很荣幸地作为金蜜蜂理事会副理事长的单位,在《WTO经济导刊》的带领下,与其他的金蜜蜂企业单位一起,受邀参加了在比利时布鲁塞尔举行的以“企业2020”为主题的欧洲企业社会责任年会。出于对中国企业社会责任的关注以及重视,主办方在开幕后的首个论坛就交给中国金蜜蜂代表团。在会上,我们向来自于全球的50多家跨国公司,30多个欧洲和国际组织,450多名企业社会责任领域的代表人物,诠释了金蜜蜂理念,并介绍了中国在推动企业社会责任方面所做的努力。这是金蜜蜂理念第一次飞出国界,在欧洲的企业社会责任平台上亮相,获得了高度赞誉。
欧洲“企业2020”倡议意在建立一个可持续、包容性增长的企业和社会,得到欧盟委员会以及多个欧洲国家政府在内的大力支持。展望未来,这一目标不仅对欧洲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对于中国社会和企业的可持续发展,甚至对于全球和全人类的发展都至关重要。因此在借鉴了欧洲“企业2020”模式的同时,融入金蜜蜂发展理念的“金蜜蜂2020中国企业社会责任倡议”应运而生。“金蜜蜂2020”是一个面向未来的倡议,是金蜜蜂理念的一次升华,更是一次巨大的飞跃,它对中国的未来企业提出要求,要求我们具备更前瞻性的视角,以更迅速的行动,更广泛的辐射面和更深层次的交流和合作,不断传播和深化金蜜蜂的理念,并构建起一个更广阔的平台,发挥乘数效应,让金蜜蜂企业带动更多的具有责任感的中国企业,使整个社会包容地、可持续地发展,让金蜜蜂成为促进全球可持续发展事业的重要力量。未来社会的发展,企业的力量已经毋庸置疑。如果所有的企业都能够建立起正确的企业价值观和社会责任的标杆,将它们融入到企业运营中,一个和谐共赢的社会将指日可待。
今年是国际化学年,作为“金蜜蜂2020”的发起人的标杆企业,巴斯夫愿意发挥我们创新的化学积极作用,在我们与客户之间,我们与供应链以及行业的伙伴之间,我们与金蜜蜂企业,与未来社会之间发生积极的化学作用,缔造和谐可持续的发展关系。
此外,我也想在此呼吁,在座各位中国企业社会责任领先的先行者、志同道合者们,让你们的公司与组织与我们一起努力,将金蜜蜂打造成为中国企业社会责任的一张金名片,让我们共同期待未来的某一天,我们的企业以在国际的舞台上高举金蜜蜂的旗帜,骄傲地说:我们是金蜜峰,我们来自中国。